台湾私法物权编(二)土地台帐誊本续2

台湾私法物权编(二)土地台帐誊本续2

  在场人隘首许云从

  知见人族正林暖

  同立合约字人陈由、林两协

  吴港

  第三一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泰山口埤伙记简勇、游日、张坎、郑喜、简茂生、邱岩、陈奠邦、吴顺、刘朝、林妙、郭妈援、沈开成等,因五围地方,于嘉庆十二年间,各结佃份签请我等用工本凿筑头圳路,灌溉五份六佃之田份,逐年议贴工本租石一石二斗。至十三年间,民壮围佃求从本圳引水,灌落下处田土。再集议:五围五份六佃,以后永远每佃议定逐年纳工本租谷六斗。除各股向自己结内佃经收摊分外,原民壮围下圳金泰安尚有贴纳圳路租谷。祗因吴惠山串谋吴明,籍约控争,讼累破费,且又路被水冲塌成溪,而金泰安卸办,复据李裕等出首,招过新股合本承理,再行买田,重新凿圳,用费孔多,埤户号曰金结安,是以邀同集议,立约以后,圳路租谷概免贴纳,约分地界收租。议定将民壮围大界以上田甲水租,尽归我泰山口埤旧伙记管收;自民壮围大界以下,悉归金结安新伙记管收。兹经就五围一结,沿至员山仔,原约五分六旧佃,每份逐年应约水租谷三石三斗。总计水租谷若干,作十二股半摊配均收,所有各自股内得水租谷若干,若帮贴小分者,按照本银摊分,不得糊混颗粒等情。再议,逐年轮流奉祀圳头圳尾福神,定于八月初一日,在当年处齐到算账,庶不致有弊。凡事遵公约而行,不得推诿。此系公同平心而议,各无迫勒,不得反悔,今欲有凭,特同立合约十三张一样,各执一纸为照。

  即日批明:所有立约是实,再照。

  批明:约内计共十二股,同十二股半,其股系游日、简勇之股内,批照。

  再批明:沈开成每年出粟四石,配圳藔内福德爷千秋,于八月初一日应用,批照。

  嘉庆十八年十二月日。

  在场知见人李培园

  代笔人李永昌

  同立合约字人简勇、陈奠邦、张坎、郑喜、简茂生、游日、吴顺、刘朝、林妙

  郭妈援、沈开成

  批明:逐年轮流祭祀德福爷:一阄简勇、陈奠邦、游日、吴顺;二阄张坎、郑善、刘朝、林妙;三阄茂生、邳岩、郭马援、沈开成。自甲戍年起,周而复始,照。

  批明:十二股半伙记,各股内份额名次,带收约字,批照。

  简勇、游日二股半,收约字二纸,股内名额:江汉、游桃、萧通、游德崇、吴全、简钦、简旺伍。

  陈邦一股,收约一纸,股内名额:陈夺、陈报、陈桃、陈春。

  吴顺一股,张坎一股,刘朝一股,郑喜一股,林妙一股,简茂生一股,郭妈援一股,黄绍一股,沈开成半股,简东成即简接半股。

  再批明:本年民壮围圳户金结安,结约三纸。五围结首郭妈援收一纸,金结安圳户收一纸,我泰山口埤伙记收一纸,系简勇收存。每年定于八月初一日祀福神之日,取出公照,阅后仍归简勇收存,庶不致年湮失落,批照。

  批明:各结每份五分六,折官丈八分四厘。如每份八分四厘以外有加额者,每年民丈田议定水租谷二石。至于每份五分六,抑官丈未及八分四厘者,仍照原约,每份租谷六年完纳,批照。

  批明:共、结、丝、罗、定、江、山、义、古、和、合、无、异,此十三字编号,各执计集团圆,批照。

  第三二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江汉、游日、游德崇等,缘五围十二股半鸠出本银,凿筑泰山口埤圳,灌溉五围田亩。我员山仔庄结内佃人,同结首简勇等凑帮成二股半。其十二股半结约十三纸,我本结应执二纸。但我本结二股半之中,原做一百二十五份均出本银。兹除简勇等七十四份收约一纸另为结约,其余五十一份,吾侪十八人凑出本银,其大合约一纸,系交游日收存。但份额人数数多,是以邀同立合约,记明游日十份,游宗贵一份,游添三份,游宗健一份,游燕二份,游记二份,游秤二份,游德捧二份,游德祟四份,江汉六份,江妈佑一份,江屘二份,江临坤三份,江临法一份,江招元一份,江叶秀二份,朱素四份。自此以后,逐年分收水租十二股半摊及我五十一份,每份该得若干,对佃份收。今欲有凭,合立约十八纸,各执一纸为照。

  批明:十二股半大合约十三纸,我本应执一纸,系交游日收存,倘要用之日,取出付用,批照。

  再批明:夏山仔二股半,分作一百二十五份,倘有公费,照份额摊出,不得推诿,再照。

  再批明:即日立约是实,再批照。

  嘉庆二十年三月日。

  公见人(泰山口十二股半)

  代笔人游迎来

  知见人简勇

  同立约字人江汉、游日、游德崇

  (以下十五名联署)

  第三三招股伙合约字

  同立招股伙合约字人郑育秀、郑冰如,因有海口白地粉庄、鱼藔庄等处,自历年前以来,一概荒园,佃人耕种杂子,因众佃户前来垦请出首开陂筑圳,引水而入,以好变田,灌溉通流。时业户曾国兴、徐国和议贴开圳之资,众佃户议贴圳底,每甲田又议纳圳谷四石,埤长谷四斗。秀即招冰,禀请县主存案。随即合备出工本,前去倩工筑陂,开凿水圳,引水灌田。后将所开之费会算清楚,将此圳定作三股,就本得利,秀应得二股,冰应得一股,后日若有升长谷石,以作三股均分,不得争长较短。但恐历年以来,陂圳被风雨损坏,修理之资以作三股均发,不能推诿。此乃二比喜悦,恐口无凭,合立招股伙合约字二纸,各执一纸,永为己业,存照。

  同治八年五月日。

  代笔人王子墉

  同立股伙合约字人郑育秀、郑冰如(恒记印)

  第三四请约定

  立请约字人东势庄一、二、三、四、五等结众佃户林华、魏建安、简桃、林青、林仪,同五结内人等。窃思开田必先开水,田需水灌,水足苗兴,故古帝夏禹尽力乎沟洫,子产听政,润泽乎田畴,无非所以备旱潦而资稼穑者也。兹我东势庄溪头圳路绵长,况又大溪水深,下流砌筑石玛石笋,并作枧枋料,费用工本浩大,计以动用数千银元。前我众佃华等,于本年三月间,自行开筑,不能成圳出水。续众户众人力不齐,财本不敷,将来地段无水灌荫,不能成田,抛荒误课。是以众佃等会同酌议,爰请长庆源号出首合伙前来充当,作为东势埤圳主,永为掌管,埤头开筑圳道,以便通流灌溉。东势一带地亩,每甲田按照民间丈尺,逐年甘愿完纳工本水粟三石,异日不敢违约侥心反悔,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今欲有凭,同立请约字一纸,付执为照。

  一、批明:开筑水圳,不论何人田亩,任从埤圳主开筑。同众议定:圳道丈尺大小宽狭不同,任从圳主开筑足用,以便通流,异日不敢阻挡,所批是实,再照。

  一、批明:水圳工本粟须用两平斗完纳,要经风晒净,亦不得湿冇。其水租粟各佃自行挑运,赴各结本围交纳,所批明是实,再照。

  一、批明:水圳埤头,农隙之时,或遇洪水冲塌无工可请,逐田相帮三工,不得背约,所批是实,再照。

  一、批明:逐年作埤头及修理大枧,系圳主之事,与众佃无干,所批是实,再照。

  一、批明:逐年冬至后修理埤头,清理游泥。圳道自埤头起,至二结围后正,系圳主清理;其二结围下系我众佃自行出工清圳,所批是实,再照。

  一、批明:逐结要做大小水汴,系我众佃自必买备足用,以便圳主前来定汴分水,所批是实,再照。

  一、批明:议定嘉庆十七年早季田亩,有开垦成田,或未成田,愿先纳圳主工本粟一石,免致圳主工本受亏。至嘉庆十八年间,逐年每甲田纳工本粟三石正足额。早季收粟二石一斗,晚季收粟九斗完纳,不敢违约小欠升合;如有少欠者呈官究追,所批是实,再照。

  一、批明:各结内或有公埔界外,任从圳主造盖圳寮,众佃不得刁难阻挡滋事,所批是实,再照。

  一、批明:前众佃开筑□工,每工议定圳主贴粟二斗,计粟□斗。其粟作三年扣抵明白,扣完之日,照约字内石声纳定,不刁难拖欠升合,所批是实,再照。

  一、批明:四结水埤圳底,埤圳主雇工开筑至四结份尾。至于逐年修圳至结份头,系埤圳主之事;四结份头以下,系佃人自行修理,不干埤圳主之事,所批是实,再照。

  嘉庆十六年十月日。

  同立请约字人众佃林华、简桃、林青、魏建安、林仪

  一结林仪等佃人五十名,二结简桃等佃人共三十四名,三结魏建安等佃人共四十四名,四结林青、林华等佃人共三十八名,五结赖湿等佃人共七名。

  第三五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结首林日郎,圳户吴开成、邱德贤,佃人吴清、林喜等。窃维开田必先开水,上开国课,下泽民生,所关甚重。兹成等结内清水沟各佃埔地分垦已久,因无殷实之人出首穿凿水圳,前经成等鸠工开筑,祗因心力不齐,工本浩大,虽有兴工,未及一二,以致圳水不通,埔地尚然荒芜。是成等各佃共商妥,请出邱德贤前来充当圳户头家,大备工本开筑大圳,架造大枧引水,付各佃自开私圳,灌溉田亩。但圳有长短不同,租当加减之别,成等头结圳路近便,众佃情愿每年民篙每甲供纳圳户水租粟二石九斗,佃人运赴本结圳寮,交圳户量收,取给完单为凭,永为己业,久远遵循,不敢少欠升合;如有延欠,愿听圳户将水塞绝,禀官究追。其佃人前有开筑圳底,虽无成功,亦费工食,圳户每工议贴工食钱一百五十文,按工清还,各佃收回,日后众佃不敢异言生端。此系二比甘愿,各无迫勒反悔,今欲有凭,同立约字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再批明:民篙每甲田每年实纳圳户水租粟二石九斗,早季纳二石一斗,晚季八斗,系细人自运赴本结圳寮,务须干圆好粟,两平民斗,其巡圳埤长辛劳亦在其中,不干佃人之事,再照。

  再批明:历年大圳系圳户头家修理,其开枝私圳系佃人自修,不得异言,再照。

  再批明:其应定水汴工料,系佃人按照田甲派费,请圳户头家照额议定公平,不得异言,再照。

  再批明:其大圳路系公留四丈八尺,不论何人田份,任从开筑,不敢异言,再照。

  再批明:本结公地应听圳户踏地基五丈四方,起盖圳寮,不敢异言,再照。

  再批明:本年份各佃已开成田,照丈纳租,至十八年如有荒芜埔地不开成田者,亦应报甲完纳水租,不敢异言,再照。

  嘉庆十七年正月日。

  代笔人邱元玉

  同立合约字结首林日朗

  圳户吴开成、邱德贤

  佃人吴清

  林善外十六人

  此纸系凭尊长议处,存为浚源、汉水兄弟等为公业,理合将逐张单契批明为照,不得私行典借。

  第三六认纳水租约字

  同立认纳水租约字人东势泉籍总理翁清和,佃人周旺、游凤等。缘和等奉大宪分给扫笏尾埔,缺乏水源,不能成业。兹有万长春,即陈奠邦、邱德贤、金兴号等,前经漳籍各结佃人佥请承当圳户,大费工本,筑埤开圳,接引大溪水源流通灌溉。和等结内佃人自开小圳接灌田亩,上供课赋,下资俯育,每甲田递年永远情愿贴纳埤圳主工本水租谷三石三斗。早七晚三,分为两季,佃人自备干圆好谷,运赴本结圳寮公所完纳,取给完单为凭,不敢短欠。和等结下佃人凡可开田者,即属万长春埤圳水源所灌,均应一体贴纳水租,不敢借口凑拾阴沟水尾,希图短欠抗纳情事;如有此情,愿听圳户主封水,禀官究追。其历年万长春大公圳一条及埤头自首至尾,俱系圳户修理。其至中一结分汴下开岐小圳,系各结佃人自修。所有历年每甲田应贴巡水埤长辛劳谷二斗,应系佃人应纳水租,与佃主无干。此系各商情愿,今欲有凭,同立约字一纸,付执为照。

  嘉庆十九年十月日。

  同立认纳水租约字人泉籍总理翁清和,佃人周旺、游凤、詹尽外三十人。

  批明:本结内埔地应听圳户主踏出圳寮地一所一丈四方,再照。

  再批明:如有应行定汴,系佃人按甲鸠备工科,请圳户主公平理定,再照。

  此纸系凭尊长议处,存为浚源、汉水兄弟等为公业,理合将逐张单契批明为照,不得行典借。

  第三七永远认纳水租合约字

  同立永远认纳水租合约字人太旗尾庄佃人陈兴、陈维桃、陈盛、陈万福、林候、林安邦、林跳、林黄怀、林仲语、林喜浪、陈炭、林邦,同圳户万长春等。绿兰地收入版图,蒙分府宪准给万长春充当东势十六结等庄圳户,其间筑埤开圳,接引大溪水源,通流灌溉禾稻,工本浩大,前经各结佃人具帖立约,相安久年,均无违悖,洵堪嘉尚。候等佃众承垦大旗尾埔地,苟无水源流灌,终不成业,因仰圳户万长春芳观,爰是义集结内佃众议,纳水租,均各一词称善。于是具帖佥请圳户,仍再砌筑圳道,引流灌溉。但工程浩费,实难胜数,候等公同约议,每甲官戈愿贴工资番银一十七元正,以为圳户开凿埤圳,张设徒门,及修理溪头载埤之费;而每甲民丈递年永远照例配纳水租谷三石,按作早七晚三,佃人自备干圆好谷完纳,取给完单为凭。仍每甲再纳巡圳埤长辛劳谷二斗,情愿早季完纳清款,不在早七晚三之议。至候等大旗尾结下埔地,凡可开田者,均属万长春水流通灌,尤当一体照纳水租。原议银元贴出,决不敢借口推卸,取诸阴沟水尾之水,希图抗纳各情弊;如有此情,任听圳户主对水禀追,候等均不敢反悔异言。其大公圳一条历年修理,系自埤头起,至三结福德祠田止,此一带乃属圳户之事。其余圳道汴下开岐小圳,历年凡应修葺之处,俱系佃人自理,与圳户无干。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口恐无凭,同立约字三纸,圳户一纸,佃人一纸,存案一纸,各存照。

  即日公同立合约字是实,批照。

  道光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郑南辉

  公见人邱文彩

  同立合约字万长春、陈兴、陈维桃、陈盛外二十二人

  一、批明:该圳道若开凿完竣,应赶早付圳户丈明甲数,以便收费并配纳水租。如越三年后,亦应指明界址,再付圳户覆丈核算,庶无隐匿抗纳弊端,不得反对,合批照。

  一、批明:该处埔地日后如有多开水田者,听凭圳户丈量,收取工资,配纳水租,不得阻挡异言,合批照。

  一、批明:该圳道倘被风雨损坏,如系小可,即无难于修理;苟溪头被冲坍太难,赶紧修理完竣,上流下接,佃众不得勒迫水源,合批照。

  一、批明:如有应行定汴,系佃人按甲鸠备工料,请圳户主公平理定,佃人不得挖汴致滋事端,合批照。

  一、批明:该处地高者,听圳户开凿通流;而地低者,亦听佃人开凿消水,两无异言,合批照。

  一、批明:佃人贤愚不一,有开田不报丈量,致被圳主查出,公议水租照纳。惟每甲官丈,应于原议银数备交外,仍再多增添番银三元,给交圳户,毋得后悔,合批照。

  一、批明:原议每甲官戈应贴工资银十七元,限作三期,至本年十二月十六日先后被番银九元,给交圳户收发;其余未交番银八元,定限道光十六年六月冬西成,备足清楚。如届限不即交清,任从圳户封水禀追,均无后悔,合批照。

  第三八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噶玛兰圳户金大成,结首石沙,佃友李妈成、游阿广,同众佃友等。缘沙等先年,同垦户首吴沙官入兰破土,每人均分得份埔地一所,址在五围抵美福黄添城仔后茄冬林园,乏圳水灌溉,难以垦筑田园。是以通同议请金大成等出首为圳户头家,时即妥议约定金大成等自备出工本,开筑大陂圳水,拦截溪头水源,穿凿圳道通流灌溉,上流下接,灌溉充足,认付金大成等永为己业,收取水租。其水租谷,议定官篙每甲每年愿纳干净谷二石二斗正,付金大成等收入,自运至圳寮。定早季谷纳一石二斗二升,晚季纳谷八斗八升,照约完纳,不敢挂欠升合,纳完单为凭。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恐口无凭,同立合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为照。

  一、议:其水圳限至壬申年开出圳水,众佃友等灌溉,垦耕田园。有现耕成田者,愿照官篙班尺一丈二尺甲数,完纳水租谷;如能上水不耕作田者,金大成等不得勒纳水租,批照。

  一、议:历年修圳筑头圳路至大汴以上,金大成等佣工办理;大汴以下水圳,系佃人修理,不干金大成等之事,批照。

  一、议:坡圳头及圳路、圳堤倘被洪水冲坏,不论何人田园,应听金大成迁移妥处。其左右近处土,圳主任从取掘,众佃友不得阻挡滋端,此照。

  一、议;水圳原定按甲照甲声分汴灌溉,不得盗挖透漏,私荫利己,贻误众人;倘有恃强不遵者,其圳长务须闻知金大成等出首议罚,批照。

  一、议:历年水租谷应照甲数完纳,不得藉端挂欠;如有挂欠者,就挂欠之人水分塞绝,不许擅掘分流行灌;违者,闻众公罚,批照。

  一、议:圳头、圳堤恐被洪水冲坏者,议五、大、七三个月冲坏欲修者,众佃友等出工,金大成等每工愿贴工资钱一百文,余者不论何月崩坏,不干佃人之事,批照。

  一、议:小圳长佃人自倩,所应用杂费、伙食、工资,俱系是佃人自理,不干金大成之事,批照。

  嘉庆十六年十二月日。

  代书人康伯修

  同立合约字圳户金大成

  结首石沙

  佃友李妈成以下二十五人

  第三九合约水圳字

  同立合约水圳字人众佃林耀金、吴结、吴箐、吴挣、林若淋、庄套、赖水娘、沈德兴、林坦、李白、李经邦、廖业、李春妹、吴兴、季德三、官祀、黄娘宽、游厚日、吴兰、吴同、张启艳、林性怀、游阿这等,新圳户李元峰。今因三围十六结一带水田,自杨府宪给垦升科,早自筑凿埤头水圳,共计六十四份半水份灌溉田亩,天年若不逢亢旱,圳水犹然充足。兹因本年大旱数月,圳水未足灌溉,苗禾颇有损害。祗因埤头圳底沙石地漏,意欲集腋成裘,办理材石,共铺埤头、圳底及原圳,一尽修理筑堤成功,以铺圳底断漏,水源充足,而大旱不忧,国课有赖。但碍众佃大多,难以鸠集,爰相佥议,公同具帖请出李元峰前来,自备工本、器具、粮食办理枋料、灰石,一应诸费自当备足,以铺修埤头、圳底及原圳,一尽修理铺筑,圳底尽皆断漏。圳水照原分汴连定三汴,便于流通灌溉充足;如圳底若无地漏之处,任从圳户修理坚固,不得执以枋石为例。当日凭中议定水份六十四份半,逐年每份应贴纳水租谷五石正,在埋煽净,不得湿冇。作二季交纳,早七晚三,不得推诿刁难。如圳水不甚充足,愿照现佃甲声收成配纳水租,不得拘以五石为例。倘有风水不虞,滚坏埤头,圳底泄漏,原归圳户就紧自行修理圳底完固,峰及子孙永远执掌。如埤头、圳底若不铺修完固,半途废坠,不能筑堤成功,愿将埤头、圳底及原圳一尽送还众佃修理掌管,不得刁难霸执。保此埤头、圳底的系众佃自置自凿,与别人无干。即日同中踏明埤头、圳底及原圳,一尽交付李元峰前去铺修埤头、圳底完固断漏,水源充足。至于六十四份半外,留水二份半,以分李春妹、李先来等;又留水半份,以分漳兴庄等,俱为日汲之用,其余不得添设私卖水份。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同立合约水圳字六纸一样,分执存照。

  即日同立合约水圳字六纸一样是实,再照。

  批明:其逐年圳长巡视水圳以及修理埤头、填补圳底、定汴枋料诸费,俱系圳户自当理清,不涉众佃之事,批照。

  批明:此合约字存官一纸,李元峰执一纸,林耀金执一纸,赖水娘执一纸,沈德兴执一纸,吴结执一纸。除存官外,共五纸,要用时同取出公看,不得推诿,批照。

  大清道光十九年十月日。

  同立合约水圳字人众佃林耀金

  吴结外二十二名

  新圳户李元峰(依稿)

  代笔人魏德辉

  为中人李先来

  公见人三围隘首林四海、林瓶

  第四○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员山堡圳户金源和、即黄温和,结首份业佃户人陈银秘、李沂源、黄廷勋等,永黄庄业佃户人曾妈煌、陈集义、陈德蒲等。窃谓圳务特重,而课命攸关,务宜迅速相商。圳道原系首尾相资,妥议相见,和议立约,尤贵遵约。秋等原自埤导水,灌溉田亩。迩年来埤岸崩坏,屡筑屡崩,水泉难接,所以耕农者甚属为艰,早晚两季少有收成。今接引金源和圳水灌溉田亩,大有收成,业佃相邀和妥议修理埤圳坚固,愿倩工人巡视圳水流通,上承下接。秋等情愿完纳水租,每官甲谷四石,分作两季,早六晚四,务宜在埕晒干搧净完纳,不敢湿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此系同场妥议,众所喜悦,原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笔实有据,同立合约字三纸一样,各执一纸为照。

  即日同立过合约字三纸,并条议列明于左是实,再照。

  一、批明:倘埤圳遇有风雨损坏,需水孔急之时,欲倩工乏人,则应派佃工帮筑,每工扣抵水租谷二斗,批明,此照。

  一、批明:倘遇旱天,埤头缺乏泉水,不得争执圳户讨水等情。该佃乏水失收,尚剩三、四分收成之多,亦不得勒佃人水租,理合批明,再照。

  一、批明:倘若要凿水圳之地,明丈每甲田价银四百元,照太山口之例,理合再批明,此照。

  光绪二十六年(庚子)日。

  代笔人刘方成

  公见人陈左右

  同立合约字人员山堡圳户金源和(即黄温和)

  结首份业户佃人永广庄业佃户人等二十五人联署

  第四一开圳合约字

  同立开圳合约字人众佃户陈庞、邓德奎等,缘庞等垦耕官给东势粤界顺安庄红水沟等处埔地,现在国课迫输,奈陂圳未筑,乏水灌溉,不能栽种禾苗。众议欲各自鸠工畚筑,因工费浩大,各佃贫苦,人力不齐,难以成就。爰是众议请到前总理结首,即现充番佃首之柯济川充为圳主,备出费资,佣工开筑。当众议定,就于本庄西畔张乔、江芹生田尾及榕树门共三处,乃泉源涌发之所,通庄田亩高低,任从圳户筑陂堵水,开凿大圳一道,定立圳汴,不敢阻挠。倘田地甚高,圳道从此凿过,该佃亦不得争立高汴,希利一佃田亩,致害众佃禾苗。至于小圳,众佃各自开凿,通流灌溉田苗,不干圳主之事。众佃按照官丈,每甲递年愿纳圳户水租谷一石五斗,限定早七晚三,照市斗量纳,圳户割给完单,付佃执照。其谷务要搧净干圆,不得湿冇,亦不得藉年丰歉,少欠升合;如有少欠,任听圳户一面堵塞水道,一面禀宪究追纳清。至于陂圳,每年圳户要修整坚固,便于灌溉;若有坍塌,亦听圳户就其田园取土填埔坚固,不敢阻挡。此系课圳众佃圳户二比甘愿,均无反悔逼勒,日后不敢异言生端。今欲有凭,立合约字三纸,一纸呈宪备案,一纸交圳户,一纸交众佃,各收执永远存照。

  批明:一、议红水沟顺安庄等处埔地,每甲田递年应纳圳户水租谷一石五斗,连圳长巡圳工资在内,后日不得争多减少滋事,再照。

  嘉庆二十二年五月日。

  代笔人赖工振

  场见张福、张乔

  立开圳合约字人邓德奎

  陈庞外四十六名联署

  第四二约字

  同立约字人其立板新兴庄结首黄添观同众佃等,因一、二、三结田无水灌溉,是日鸠集众佃友公堂酌议,同向吴裱观、吴光裔、廖礼参等出首,自备伙食、工资、器具,倩工前来抵美福开凿水圳,通流灌溉。其田即日三面言议,自辛未年三月灌起,每年每甲早冬愿认纳水租粟二石,晚冬愿认纳水租一石二斗,清风干净,到佃宅交纳,不敢挨延拖欠升合;如是拖欠升合,圳主将水塞住,不许灌溉。倘圳主不能雇透,系何佃田甲若干甲,其该佃人应将该田甲控出水租粟,无容输纳,其圳主不敢异言生端。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合约字四纸一样,佃人三纸,圳主一纸,照。

  一、批明:洪水损害碑头水圳,限至五日,圳水若不到田,至众佃自作工,每工控出水租粟三斗,批照。

  嘉庆十六年三月。

  结首黄添观

  小结首张林观

  同立合约字吴光裔、吴裱观

  廖礼参外二十名联署

  第四三合同约字

  同立合同约字人四围新仔罕尾结首游连光、赖岳,同众佃人等,圳户吴惠山、吴化、赖四美、林族、吴益等。缘连等结内,先年有均分荒埔,址在四围新仔罕,经各丈报升科,给领宪给易知丈单在案。只因该处乏水灌荫,难以垦筑成田耕种,所以抛荒多年。现蒙列宪示限开透供课,是以邀同众佃妥议,请出吴惠山官出首为圳户头家,自备工本前来凿筑大圳,流通灌溉充足,以便连等各份埔地垦筑水田。当日公议,历年每甲全年完纳圳租水谷四石二斗,约定早晚二季四六均分完纳,早冬六分,晚冬四分,干净两平斗在埕完纳,收取完单执凭。不论年冬丰减,连等甘愿照约完纳,不敢藉端延欠升合;如有藉端延欠,佃人之水份听圳户头家塞绝,不许恃强私行掘挖灌荫;如有恃强毁掘私荫者,听圳户头家禀官究治。至该圳应永付惠山掌管,收取租谷,永为己业,日后不敢背约侥纳以及滋生事端;如有此等,听圳户头家禀究。此系二比均各甘愿,各无抑勒反悔,今欲有凭,同立合同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为照。

  嘉庆十六年四月日。

  代笔人吴起凤

  同立合约字人圳户吴化外四名

  结首游连光、赖岳

  佃人邸秤外十三名

  一、议:该圳倘有被横水崩坏者,若要修理,五十工以上系应圳户自己倩工修理;如是五十工以下,佃人概应助工修理。圳户每工应贴佃人工资钱一百文,各不得刁难,批照。

  一、议:该大圳圳道,圳户头家应开至大汴口外,小圳系佃人自开,不干圳户之事,批照。

  一、议:丈纳水谷,应用一丈六尺五寸戈丈明甲声,按甲照约四石二斗完纳,批照。

  一、议:该圳堤、圳道如被横水崩坏,不堪修理填塞者,听圳户头家别择妥处开凿圳道通流,傍边之土应任掘挖取用,不得刁难,批照。

  一、议:约水谷本年若水至大汴口,有配食该圳之水垦田者,应即据口丈甲数,按甲完纳水谷。如至其翌壬年,不论荒埔田园,连等甘愿完纳水谷四石二斗,不敢异言,批照。

  一、议:圳长应圳户延请,不干佃人之事。至于圳寮地应公议择盖,不得混行毁筑,照。

  一、议:至壬年,倘有多份开筑不透,应照现田丈纳水谷。如是全份全然不开者,应将该份荒埔丈纳水谷,批照。

  一、议:批明暨前年众佃自凿旧圳道,应任从圳户头家开凿通流灌溉,不得阻挡滋事,再照。

  一、议:圳水通流灌荫,上流下接,不许栏截私挖,贻误大众;如有不遵者,闻众通知,圳户头家禀官究追,又批明。

  第四四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圳户吴梓隆,佃户李元益、李元玖、李江枫等。缘开兰之初,三十九结庄四十三份佃众有公议请吴梓隆之父吴占巡圳,多垫资费修筑,从四围保桕仔寮陂引水上圳,灌溉田份,每份逐年原议贴吴占工资谷一石二斗。前约叙明,由来已旧。祗因该陂头系与柴围庄佃众公共分水之陂,遇亢旱时,每被盗决陂水,以致三十九结庄李元益、李元玖、李江枫管耕三份半田业,缺水灌溉充足。是以有从礁溪尾之枧水引出多少灌溉田苗,其水路应由李元益等田头经过。兹凭公亲劝议,李元益等三份半田,应贴巡圳工资谷计四石二斗,永远免贴。至吴梓隆于富前宪任内,有呈控李海等抗欠工资谷一案,亦甘愿息讼不讨。其余三十九份半之工资谷,概归吴梓隆永远自收;而李元益等有引枧水灌溉,其田食剩之水亦当永远放过,不得栏截。至李生吉等有摄情赴丁厅宪禀控吴梓隆之案,俱愿任从请销。惟吴梓隆有承父吴占,同佃众与柴围庄公立分水陂约字一纸,因有田卖过李海,带付收存;倘遇旱时,欲与柴围庄较分水份,应取出公阅,阅完仍付李海子李江枫收存。此系众佃水圳陂头公约,不得废芜。此系二比甘愿,凭公亲劝处息事和气,各无反悔异言,口恐无凭,同立合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存照。

  即日同立合约是实。

  同治八年三月日。

  代笔人吴泰昌

  公亲人黄缵绪

  知见胞侄人吴旺

  圳户吴梓隆

  同立合约字人佃户李元益

  李元玖、李江枫

  第四五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大湖围总结首江日高、坡长张兴等。高同众佃,窃思兰境地方高下田园,必须水圳而后成田;无圳何以取水,无水何以灌田。今因人事之不齐,埔地高下有肥硗,大同小异,参差不一,现刻萝林森密,非斧不克,无埤无圳,焉得源头活水来耶!想其阴阳,观其流泉,大湖水势须要当地筑埤,坚固万年。众思未有鼎力之人前来筑成此埤,因鸠集众佃立约,佣工人古玉振等出头理办,开凿成圳。不虞雨注池塘,水泛南桥,冲坏彻底无存,徒劳罔功,天实为之,谓之何哉!是以众佃等叩蒙员主秉公判断,取回约字,准佃等另行佥举正直之人。惟张兴、徐番、林致等为人正直无私,能为圳首,自备工资、伙食、器具,仍照旧基,开挖坡圳,以道灌滥。嗣后各佃遵郡例,每甲按年愿纳水租谷二石五斗正,早晚二季对半均纳,不敢玩延少欠情弊。其至水分技,大小圳枧、汴枋、水极应该佃人自理,搬运到处,分汴埋极,坡长料理,照甲声配水灌溉,不得混争。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为照。

  一、批明:众结佃友另踏埔地一处,东至圳下,南至圳喉下,西至大沟,北至围外五丈为界,内付埤长建盖坡寮、菜园、禾埕等项,照。

  一、批明:凿圳须观地势而开,不论何人份额,任从埤长主裁。大圳底并岸三丈六尺阔,自始至终,倘是洪水冲坏坡头圳路,不论何人份内,就近从工取土填筑,不得阻挡,照。

  一、批明:坡圳被洪水冲坏,大坏十日出水,小坏五日出水。限期已满,不能全功,各众佃齐筑,自备伙食器具,每工人控现冬谷二斗。二比甘愿,不得反悔,照。

  一、批明:坡圳逐年立冬日,凭坡长泻水,可以修理水枧、圳路;立春日水出圳,付佃人落种耕作。又议定:埤头筑塞,照陂内泉源出水;若是不足,不得生端滋事,照。

  一、批明:约定陂头界内各处,庄后大坡筑塞,不许外人、佃人放钓抛网。每年坡长贴出福德爷油香银四大元,坡岸、圳岸树木不许砍伐,付埤长掌管,以固坡圳,批照。

  一、批明:逐年坡长清修大圳透尾,佃人清修小圳。又约定工本谷二季,众佃经风搧净,付埤长到处自运,亦是两平斗通行。照。

  一、批明:埔业八十一份,现未开透经丈,本年五月内出水,每份纳工本谷一石零五斗,十八年每份纳谷二石四斗,十九年每份纳谷二石五斗。若是开透经丈,不论限年期,照田甲声完纳,照。

  一、批明:埔业各份或有高沙墩不能上水,系佃人自己排下上水;若是十分高者不能上水,照水灌田收谷,照。

  一、批明:坡头墘高山仑一面向坡内,不许开林栽种树木,任从砍伐。又议约:或有泉源出水,系是坡长掌管自理,照。

  一、批明:议约埤头圳中,不许外人、佃人放柴料火柴等经过;若不照约,呈官究治。又议:巡圳系细人自理,不干坡长之事,批明是实,再照。

  一、批明:现年本开大圳一条,灌溉南北田业;其余埔园多者不得上水,将大湖界内观其泉源有余能出圳,坡长开圳、造枧、陡门等项,圳水灌业收租,批照。

  再批明:埔地近溪,被水崩坏,飞埔围后埔地或补入蜊仔坡地段,概有筑凿大小坡圳。三十工以内佃人自理,其多任务以外,坡长之事。界内埔地,不论多少份额,逐年亦该按甲纳水粟二石五斗为工资,永远收贮。此系两愿,不敢生端滋事,批明,再照。

  再批明:前坡水不能出圳,众结佃友垦求移下再筑,每份愿助五工;若是无助者,愿贴每工铜钱二百文,批明,再照。

  嘉庆十七年三月日。

  立合约林致

  徐番

  坡长张兴

  总结首江日高

  第四六杜卖尽根圳低地契字

  合立约杜卖尽根圳底地契字人李穆生、谢三江、范有、范经、范阿谦、送南阿、范道、林秀等,各自建置田园,在红水沟,系南兴庄,有种耕作,未能收成。只因乏水,生等相商,邀请公亲齐到酌议,欲开辟大路,引水通流灌田。议请詹阿阙前来承买圳地,明议圳底六尺,圳面一丈四尺开筑,依时价银一元,明量长二百七十丈。其银二百七十元,即日同中文契交收足讫,照地多寡均分,各收清楚。随即踏明四至界址,东至谢三江界,西至范家田为界,南至武荖溪口为界,北至湳沟为界,四至明白,交付买主前去任从浩用工本,筑成圳道,引水通流。一条圳至溪尾,分作三条圳收租,永为己业,日后价值千金,该生等不敢翻洗找赎滋事。保此业等各自置,与别房亲疏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帛交加不明;如有此情,唯生等是问,甘愿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喜悦,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笔乃有据,立出杜卖尽根圳底地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生等亲收过契字内佛面二百七十元足讫,照地摊银清楚,立批为照。

  嘉庆十二年十二月日。

  代书人沈源芳

  为中人谢阿宝

  在场见人范振

  立出合约杜卖尽根契字人谢江三、李穆生外六人

  第四七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圳户万长春,旧佃下四结十四份,新佃顶五结份尾。窃思人以协力而睦,事以相帮而成,我下四结十四份圳道,系众佃自凿自修,其巡视填补,原不干圳户之事。今因顶五结尾众佃埔地乏水灌荫,佥请圳户于十四份水尾接凿水圳,其水仍由下四结十四份旧圳道经过,务必上流下接。倘遇天旱水源不足,新佃挖孔放汴;如有私放水汴被人捉获,任从旧佃塞水截流;至于水源既裕,旧佃亦得将水决流他处。爰是公同相议,此小道自与加那标分汴以下旧汴道,仍归圳户修理填补。百工以内系圳户自理,不干新旧之事;百工以外所费繁冗,该圳户与新旧佃对半均摊。但此旧圳道高险,或被洪水崩坏,难以填筑,势必买地移凿圳道。其所应凿之地,任从圳户审量地势,佃人不得阻挡异言。如买地移圳,言定每甲价银四百元,其银仍由该圳户与新旧佃对半摊出。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同立合约字三纸一样,圳户收执一纸,旧佃下四结十四份收执一纸,新佃顶五结份尾收执一纸,即日分执为照。

  批明:十四份水尾消水之处,公议应归圳户设立陡门柴■〈含瓦〉,以备消水,毋致冲崩,批明,再照。

  道光十六年四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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