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私法物权编(一)干隆二十九年周管叔佃批字一纸,
(一)干隆二十九年周管叔佃批字一纸,
(二)干隆三十四年李安业司单一纸,
(三)干隆三十三年周士管卖李安业契一纸,
(四)干隆三十九年邱本锦官司单印契一纸,
(五)干隆三十九年李天禄卖邱本锦官契一纸,
(六)嘉庆二十四年林燕光司单印契一纸,
(七)道光六年翼腾清赋林陈氏阄书一纸,
(八)咸丰十一年林长,二、三、四房和顺、和益、和发、和胜分管定界约字一纸,
(九)光绪十五年丈单一纸,
(十)光绪二十一年王复益等卖文禧堂契字一纸。
光绪二十三年月日。
立永远租契字人文禧堂
第一八尽断根永远出租田园山埔地段字
立尽断根永远出租田园山埔地段字契人纪化三,今有承先父遗下自置田园山埔地段一所,合共二段,坵数不计,址在淡水沪尾,土名草寮庄外鼻仔头,东至王宅厝边竖沟透连稻埕并抽树过埤仔顶路为界,西至港仔沟海为界,南至海坪大港水为界,北至定光佛田水沟边并上透■〈艹〈束刂〉〉仔埒路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愿将此界内之水田、园埔以及山地、埤仔、稻埕、牛路、大小石头地段,凡界内之物,并茅屋一座,一概在内,并配食圳水上流下接,灌溉充足,每年配纳旧缘天后宫香灯粟八石,又配纳圭北屯社番口粮粟一石,又配纳水租粟三斗。今因乏银应用,愿将此业永远出租,先召房亲人等俱不欲承租,外托中人陈为王谢、纪扁王华引就向英商范嘉士出首承租,三面言明永远租受,该受该租价银二千四百大元。此业一次尽行交足永远租银二千四百大元,其银即日当中见交与纪化三亲手收讫,并无短缺分毫以及债折抑勒等事;其水田、山埔、园地,即日同中踏明四至界址,交银主前去掌管,永为己业,不敢异言。自此一租千休,不留寸土,异日不得藉端争论,并永远不敢言赎言找。保此业确系纪化三自置,与房亲及外人无干,亦无重张典挂数目交加等情;倘有来历不明,系纪化三出首抵挡理明,不干银主之事。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特立此断根永远出租字契一纸,并垦单一纸,清丈单一纸,上手契一纸,共计四纸,交与银主收执存据。
一、批明:纪化三同中陈为王谢、纪扁王华即日亲手收足契面永远租银二千四百大元,此照。
一、批明:此山埔地段内有风水坟墓,一概要迁往别处,不得留存。此地内所有迁移费用,并补贴银钱等情,乃纪化三支理,不干银主之事,此照。
中人陈为、王谢、纪扁、王华
秉笔人陆滇生
知见人母薛氏
一、批明:上手垦字乃许朝使经手给来所垦开耕之地,总名竽蓁林,内有别段田地,乃属许朝使,不在此段之数内。倘许朝使或其后人遇有要事,须看此垦字作证据者,如有殷实人经手,范嘉士务须交出此垦字与许姓人,或其人与许姓人承买此垦字内之田地者查看,不得异言推诿,此照。
光绪二十年十一月日。
尽根永远租断田园山埔地段字契人纪化三
第一九给出地基字
文明税到张国榆兄弟等,即张怡记田地一座,坐落大稻埕奎府聚城隍庙后街维新街。此田地第一段在北边,东边阔二十五丈二尺,北边深四十一丈二尺,南边深三十七丈七尺,计共一百二十九丈一尺。毘连田地第二段在南边,东边阔一十三丈四尺,西边阔一十丈零一尺,南边深一十四丈四尺,北边深二十四丈正,计共六十一丈九尺二。合共一百九一丈,税与隆兴洋行起盖店屋,言明每阔十八尺、深十尺,价银六元算,共计价银四千零五十二元四毫九仙,每年公历五月一号,应纳业主地基税二百零二元六角。此田地由经手人陈立士税与隆兴洋行,即将银四千零五十二元四毫九仙,交经手人陈立士手交张国榆兄弟等,已收过隆兴洋行四千零五十二元四毫九仙,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隆兴洋行起盖,言明期限税二十五年为定期。二十五年满期之日,再可以税二十五年,连迭永远,税二十五年不断。如有民人各街费用,怡记出首理明,与隆兴洋行无干。今言明张国榆同经手人陈立士三面甘愿签字,盖印为据。
一、批明;每年应纳地基银二百零二元六角正,限至五月终完纳,不得拖缺,声明再照。
即日同中收契字内银四千零五十二元四毫九仙完足,再照。
光绪二十四年月日。
代笔人吴衍庆
为中人吴阿升
知见张国华
立给出地基字人张怡记
业主张国榆
第二○招税厝合约字
立招税厝合约字人厝主陈联兴,有承父自置遗下大稻埕南街瓦厝一座,带双畔护厝及墙外旷地一段等项在内出税。前至小港水墘,后至大厝通巷,左至郑家,右至林家,四至明白,凭中引德记号前来承税,当日三面议定,全年该纳厝税银七百大元正。其税银明约于各年正月中先税后住,一齐交清,须年款年清,不得短欠,如有短欠,任兴别税。现年现经收来过洋银七百大元,以完本年份税银清楚;而每年份应照约字内所行,不得翻异。即日税银交清,随将瓦厝内外各项,并旷地一段踏明,交付德记号前去居住,经商采买茶叶囤栈等货。其旷地若起盖民式栈房,听从其便,议定不得增税。所有新盖栈房及成格各项,罢税之日,一概归兴掌管,所用工料银元均不得向兴言讨。倘旧厝被风雨损坏,当报明厝主修理。该厝限税十年为届,限满之后,如厝主不欲再税德记,议约所有起盖栈屋料工银,二比秉正,依时公估,应银元若干,备足清楚,不得短欠;德记即将栈屋一切搬移清楚,交还厝主,不得拖延。此系仁义交关,口恐无凭,合立招认税厝合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存照。
同治十一年二月日。
代书人陈瑞图
为中人陈星记
招税人买办黄连标
税厝德记号
立招税厝合约字人陈联兴
第二一之一招税合约字
立招税合约字人陈拔记,即拔卿,有愿盖瓦厝一座,带连护厝,前至庭路为界,后至滴水为界,长一十二丈,合共十一间,经于庚午年税过吴活官等起盖民式栈屋经商,于上年被风雨损坏。兹因茶叶多收,增广房屋,现水陆行买办刘长成要再税路下拔记旷地长六丈,阔七丈二尺,再起民式楼屋。前后议约每年该纳厝税银四百元,即日先交纳本年份税银四百元清楚,随将愿盖瓦厝并路下旷地踏明界址,交付成水陆行前来居住,开张生理,采买茶叶等货。其旷地任由成起盖民式楼屋栈房等,均从其便。至于所盖民式楼屋各项料工银元,罢税之日,应归厝主掌管,不得向拔记言讨。其每年税银四百元,约于年头完纳,不得短欠;如有短欠,该新旧楼屋等件概付厝主别税他人;若无短欠税银,仍付水陆行经商,不得翻异。倘旧厝被风雨损坏,须报明厝主倩工修葺,不得擅自修理改造控税。此系两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合立招认税合约字二纸,各执为照。再约者:此次起盖楼屋,因地方官禁约不能起盖英人体式,若要起盖楼式,须当照候陈联兴税德记经有禀请地方官如何批示,方可举行,不得擅自主张,此约,照。
再批明:其所税等厝及旷地,限至十年为满之日,倘水陆行要再税者,依旧税银四百,不得加税,再照。
再批明:每年税银倘长成回唐,约就承接水陆行买办之人支取;如不承税,务要就新旧楼屋一概交还厝主别税,不得刁难,再照。
再批明:所税之地,前后原有通行之路及邻居之地各不得起盖塞绝,再照。
再批明:前合约不得行用,再照。
同治十一年三月日。
批明:带陈拔记字厝约字一纸,再照
同治十二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刘子玉
在场知见人杨有佳
立招税字人陈拔卿
第二一之二转税厝字
立转税厝字人刘成,在水陆行当买办,有向陈拔记租瓦屋一座,计房十一间,门窗、户扇、内外砖石俱备。厝前带园地,透港边墘为界。每年议定厝税银四百大元正,议明税银年头交纳。因欲重起盖乏项,故转税本行头家出税起盖楼屋,以及历年厝税银系水陆行头家纳交与陈拔记收,与成无干;倘内旧屋有坏欲修整着,向陈拔记言明,不能擅自修理,扣抵税银。其条约概在陈拔记字纸批明,今欲有凭,故立转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带陈拔记字税厝约字一纸,再照。
同治十二年十一月日。
立转税字人买办刘成
第二二执照
钦命布政司衔、福建分巡台澎兵备道兼提督学政夏,为给发执照事。为照和记英商在旗后本行地基面前,填筑海滩一地,经委员积佐领府及凤山县会勘得该地,南至该行门首,北至海港,东至小墙港墘,西至小船停泊所。横直丈量,自南至北八弓,英尺四丈五尺;自东至西一十四弓半,英尺八丈一尺,均系官地。惟西边原有公路一条,量宽一弓有零,英尺六尺,亦在其内。其余并无妨碍民居、庐舍、坟墓、水道方向,现经和记英商请租,自可准予租给,专为起盖行栈,不作别用。除公路一条仍留行走外,议租五十年,每年租银三元,于开印后照缴本辕收纳,将来或年限未满,该洋商要将此点换过别号商人,一律接租行用,即由该商禀请领事官照会,自应准办;或年限届满,该洋商仍欲行用,亦应禀请领事官照会,即准换照,如旧接租,均不得异议。如该商不禀请续租,即归还中国地方官管理,须至执照者。
同治十二年五月十三日给道行。
巡字第不列号
右照给英商和记行收执。
第二三之一永远租字
立永远租字人蒋应茂,自于光绪十七年十月间,在台北府基隆码头填筑海埔一所;该地经请基隆分府林勘丈,载在契照字内明白为界。又自盖栈房一座,带二攑头,历管无异。今因乏银别用,愿将此地归栈出租,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永远租与日斯国商瑞记行东吗咁保,出的七钱二分,平银三万八千大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空地并栈房随即交付与瑞记行东吗咁保前去掌管,或自用,或招租,听从其便,不敢阻挡。限至九百九十九年终,听从赎回,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永远租字一纸,并缴执照一纸,共二纸,付执为据,此照。
即日同中收过永远租字内七钱二,平银三万八千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绪二十二年六月日。
代书人江汉东
为中人许绵龄、黄恭柱
立永远租字人蒋应茂
第二三之二执照
钦加同知衔、本任南靖县正堂、调署基隆分府林,为给照管业事。案据职员蒋应茂禀称:窃茂于光绪十六年八月间,遵守奉宫保前爵抚宪刘传谕,承招基隆码头海埔空地填筑成市,以资管业。茂遵谕措资,在于该处兴工填筑完竣,计阔一十二丈八尺,深九尺,并蒙亲诣覆勘在案。第茂所筑该处海埔,未蒙勘丈给照,无从管业,理合恳请察核,俯将填筑海埔处所勘明丈数立案,并乞给照管业。再茂填筑海埔空地,既蒙勘丈升科,应请量予减等纳税,合并声明,切禀等情前来。当经本分府带同丈首亲诣勘丈,该职员填筑海埔,丈明屋地,折实方围七十九丈五尺,每丈纳税银四点,共银三元一角八点;空地方围一百二十八丈五尺,每丈银二点尖,共银二元八角二点;总共合银六元,每年纳税,归于崇基书院收用,合行给照。为此,照给职员蒋应茂即便遵照,承领管业,给谕执凭,毋违,须至执照者。
光绪十七年十月初七日给。
第二四之一永远租字
立永远租字人蒋士柏,自于光绪十八年二月间,在基隆堡蚵亮港庄有向张火官给出山园一所,东西南北经载现销给字内明白为界。迨至光绪十九年春,自起盖瓦屋栈房一座,内一厅八房,历管无异。今因乏银别用,愿将此地栈房出租,先问房亲以及叔兄弟侄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向日斯国商瑞记洋行东吗咁保前去掌管,限至九百九十九年终,职从取赎,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永远租字一纸,并邀租字一纸,计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永远租银七二平银二千元正。
光绪二十二年六月五日。
中人蔡双喜、张湘洲
代书人康采南
立永远租字人蒋士柏
第二四之二永远租地基字
立永远租地基字人张火,有承先祖父遗下山园一所,址在基隆堡蚵壳港庄,东西南北四至计深十三丈,阔十一丈。兹有蒋士柏乏地起盖及种花,面议永远承租,愿销洋银十八元,付火收入,遂即量明丈数,给交蒋士柏前去掌管,任从起盖。其每年,柏应配纳地基租银六元,付地基主给单执凭清楚,各不得藉端滋事。恐口无凭,合立永远租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十八年二月日。
立永远租地基业主。
第二五招税字
立招税字人陈友生、陈意生,有起盖小店三小坎。内友得两坎,西至意生店为界,东至王丁才店为界,南至车路为界,北至拔记小巷为界。意得一坎,西至陈永顺小店为界,东至王丁才店为界,南至东路为界,北至拔记小巷为界。招税水陆行,三面言议,每年应纳税银四十二元。即日现交来壬申、癸酉两年份税银八十四元,余由甲戌年起,各年首应纳税银四十二元。约不招年限,随即踏明小店,交付水陆行前来修理起盖,任从其便,不敢阻止。其所重修起盖工料诸费,倘日后水陆行若要辞还,不得向友生、意生言讨。此系仁义交关,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招税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现收过壬申、癸酉两年份税银八十四大元,再照。
一、批明:友应得店二小坎,长二丈一尺,阔二丈三尺,每年应得税银二十四元,照。
一、批明:意应得店一小坎,长三丈,阔一丈六尺,每年应得税银十八元,再照。
同治十一年五月日。
在场知见水陆行买办刘长成
在场土目陈三传、总理陈玉记
立招税字人陈友生、陈意生
第二六租店合约字
同立租店合约字人黄合发号、德记洋行,缘合发有承祖父遗下瓦屋一座,内分连三进,坐落台北府大稻埕之南街,前至大街车路,后至后街亭仔脚,左至德记行,右至林家厝;四至明白为界。于本年公历一千八百八十七年三月,即光绪十三年二月,租与英商德记洋行,当面议约,每年纳租银二百大元,经已立明合同约字。倘该厝如被风雨损坏以及水火不虞,应归黄合发出资起造修理,不干德记行之事。其厝如黄合发不欲租与德记行,务须预先一年之前通知;德记行不欲承租者,均须预先一年之前通知黄合发。此系两愿交接,各无抑勒,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存照,此据。
光绪十二年二月日。
知见人黄鼎元、黄神福
同立租店合约字人黄合发号、德记洋行
第二七税佃字
立税佃字人业主复源号、佃户恰记行,因复有瓦店一座,计四坎,各两进,址在奎府聚下中街后,左至义发,右至捷昌,后至公路,前至大港内,门窗、户扇俱各齐全,外一总埕税与英商怡记洋行,前去开设茶馆等件生理。言议全年租银五百大元,系先税后住,不敢逾期。其厝有毗连邻佑,交厝之后,佃户不得擅自改作高楼,以伤邻居内之厝屋。如被风雨损坏,报明业主修理,不得私行修理,扣除税项。若佃户再整顿,油漆诸费概自主理,与业主无涉。至于外埕翻起房屋及新起楼屋,言议细户备出无利碛地银一千五百元,交付业主收去;若起盖费项多少及修理,亦佃户支理,与业主无涉。其厝内外如佃户合意居住,业主不得藉端起税,亦不得迫迁;倘佃户不合意居住者,即将内外楼屋一切交还业主,而佃户不得转手别税他人。至佃户辞还交厝之日,应将字内无利碛地银一千五百大元备足交还,所有重新起盖楼屋及翻起房屋,除家器以外,当一尽交付业主掌管,不得藉词抑勒坐贴等情。此系共相妥议,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异言,今欲有凭,合立佃税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即日收过字内无利碛地银一千五百大元,批照。
再批明:碛地银限至交厝十日内,合应清还,不得迟延,照。
同治十年四月日。
同立税佃合约字人业主复源号
佃户怡记行
第二八永远租给约据字
立永远租给约据林银瓯,今有同治元年间承母手置楼房一座,坐址凤山县大竹里旗后庄汛防衙门口边地方。其楼屋东至陈家,西至潘家,南至汛防厅衙门口,北至潘家,四至明白为界。自愿永远归士典,当日收足永远租给布国人火租银三百五十元;其楼屋内所有,听凭布人撤改,随便起盖居住。自收足永远租银之后,租主自应不纳税,瓯亦不得别生枝节。保此楼屋系瓯承母手置,与房亲伯叔兄弟侄等无干;唯来历不明以及重张典挂,嗣后有人争执言说,则瓯应出头承当,与布人毫无干涉。至该业钱粮每年应纳若干,既属永远租给布人,自应归在布人搬户完纳,以见划一。今欲有凭,立此永远租给约据一式三纸,并缴上手老契一纸,统付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永远租银三百五十元足。
同治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中友李吉
在见母谢氏
代书地保
立永远租给约据林银瓯
布国即德国人火士典,今将以上永远租给林银瓯楼屋一座,现转租与英国人庆记洋行掌管,标明为照。
一千八百八十九年十一月初二日。
光绪十五年十月初十日。
德国人火士典
第二九永远租给约据字
立永远租给约据吕魁,今有同治四年间,承父分遗厝屋一座两进,坐址在街仔内大竹里岐后地方。其厝屋前至街路,后至谢宅,左至蔡家,右至街路水沟,上至椽瓦,下至地,自愿永远租给英医生马雅各布代耶苏圣教。当日收足永远租银五百五十元六八平;其厝屋内所有,听凭英医生马雅各布撤改,随便起盖礼拜堂厝,传道理居住。自收足永远租银之后,医生马雅各布永不纳租,吕魁亦不得别生枝节;唯来历不明以及重张典挂,嗣后有人争执言说,则吕魁当出头承当,与英医生马雅各布毫无干涉。至该业今欲有凭,立此永远租给约据一纸,并上手老契三纸,统付为照。
同治四年十一月日。
中友叶仰号、叶心
在见母陈氏
代笔蔡仁
岐后汛官黄日升
立永远租给约据吕魁
第三○永远租约字
立永远租约字人林助,承祖父遗下瓦屋一座,坐落安平镇海头社,土名马仔头。坐北向南,内一厅、一庭、一厨房,并厝后有空地一所相连,东至陈家,西至杨家,南至大路墘,北至路墘,四至明白。计由东至西三丈七尺,由南至北七丈四尺,自愿永远租与希士顿为业,二面议定价银一百大元七二兑,即日收清,随将该屋交与掌管居住,永为己业。此系助承祖父所遗之业,与房亲伯叔兄弟侄等无干,二面言说,日后并无反悔异言生端。恐口无凭,合立永远租约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三年十月日。
知见人加兴
黄氏
代笔陈文
立永远租约字人林助
屋后相连余地之上,希士顿自己已经盖造新屋一间,合并注明。
光绪四年正月初六日。
第三一执照
钦命二品衔、福建分巡台澎兵备道兼提督学政按察使衔霍伽春巴图鲁唐,为给发执照事。为照英商和记洋行请租旗后本行西边海坪填筑成地,起盖住屋,禀由英国驻台正领事官霍,照经陈前道暨本司道先后饬据凤山县及旗后通商委员会,勘得该处海埔官地,系民妇陈李氏契管之业,即经通融劝谕该民妇陈李氏,照其所请地段前后处所,共让一丈三尺,听民人出入,实租给洋商,横直各五丈八尺,并面约楼高一丈九尺,毋得加高。经于该洋商商妥,年完地租银二元,并以该地内有小码头一所,系该民妇出资填筑,由该洋商酌贴价银共四十元,已如数发给承领。其该地界址东至水■〈木函〉,西至路,南至陈李氏住屋竹离外,北至路为界。惟此外又于水■〈木函〉起,至东面路止,计留一丈六尺,以免壅塞该处水师防汛地出入之路。其原议年纳地租二元,自和记行填地之日起,按年照纳,该洋商均各悦从等情,绘图注说会详前来,自应准照所请,即以此次会勘丈尺界址,给予租用,但按约祗准起盖楼屋,不作别用。其楼高应即照议以一丈九尺为准,毋得加高,并应遵照所议该地段前后共让一丈三尺,听民人出入,又于水■〈木函〉起,至东面路止,计留一丈六尺,以免壅塞该处水师防汛地出入之路。以上各节,该洋商自当永远遵行,均不得借口翻异。前项地段,议明永租,所有每年应纳地租洋银二元,于开印后,照缴本辕兑收,如将来该洋商欲将该楼屋转租他商,应即照章禀由领事官照会,换照接租,须至照给英商和记洋行哈格收。
光绪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道行。
第三二照会
大清钦命布政使衔、署理福建分巡台澎兵备道、兼提督学政裴陵阿巴图鲁、随带加三级陈,为照覆事。前准贵领事照会,请租安平沙滩地段起盖公所一事,前与台湾县通商金委员勘丈商定四至公路等事,照请发送执照。并续准照会,以台湾县欲于西边留一河道六丈之宽,照请准留该河道以四丈为准,依然船只可以往来,于造桥复能省费各等由到道,均经道以前项地段是否堪以租给,有无窒碍难行之处,先后札饬台湾县将会勘情形,绘图具复核办各在案。兹据台湾县沈令详称,会同通商提调金委员,并会贵领事先后履勘该处水坪官地,东边系瑞兴洋行请租地基并沙滩官地,南边系行台水坪,西边系哨船港,北边系德记提罗洋行。该地之东、西、北三面处所,商明每处填留公路二丈,以便行人,于中外官商士民均有裨益。逐一丈量,东自瑞兴洋行请租地基并沙滩官地起,西至哨船港止,五十一丈,除东、西两边各填留公路二丈,共四丈外,实计四十八丈。北自德记提罗洋行起,南至行台水坪止,近西者十八丈,除北边填留公路二丈外,实计十四丈。东、西、北各以公路为界,南面系界行台水坪。其哨船港原有木桥,港面计宽八丈,现请填筑之处,一派水坪非造桥之所,依照旧有之港面直进亦应留宽八丈,现留六丈,已经让填二丈,如再行加填,恐港面太窄,有碍船行,此外尚无窒碍,堪以租给。唯此处水坪系民人开挖,为通船运竹之用,虽系官地,似应酌给开挖之资,商由领事酌给等情,绘图具覆前来。查贵领事请租安平沙滩地段起盖公所,既据台湾县会勘尚无窒碍,堪以租给,自应准照此次会勘所定界址丈数租给起盖。唯前项港面原应留宽八丈,现既留六丈,已经让填二丈,此外自不得再行加填,以利船行。其该处水坪既系民人开挖,为通船运竹之用,应请贵领事酌给开挖之资,以昭公允。所有请租沙滩地段,经为起盖办公之所,应以此次覆文为凭,免给执照。至每年应纳地租,即照贵领事来文所定洋银五元,于开印后照送可也。为此照覆贵领事,请烦查照办理施行,须至照覆。
右照会
大英钦命驻札台湾署理通商事务正领事宜施。
光绪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照覆。
第三三永永远租给约据字
立永远租给约据李振旗,今因先父李察于同治四年及七年间,代英国人郇和建置地段一总所,坐址凤山县辖大竹里旗后庄内海墘地方;其地基东至德记栈房地界,西至闽海关地界,南至吴家地界,北至内海,四至明白为界。当时经由先父手承领英国人郇和发足永远租银五百二十元转给,尚未照式另立转永租字样,今英国人郇和虽已谢世,旗亦愿照式挂郇和名次,代立转永远租给英国人郇和仍旧管业。其地基内所有,听凭租主撤改,随便起盖楼屋居住。自前既收足永远租银之后,租主白应永不纳租,旗亦不得别生枝节。保此地基系旗先父察代为建置,与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无干;倘来历不明以及重张典挂,嗣后有人争执言说,则旗应出头承当,与租主毫无干涉。至该业钱粮每年若干,既属永远租给,有应归在租主搬户完纳,以见划一。今欲有凭,立此永远租给约据一式三纸,立缴上手老契五纸,统付为照。
当日经巳收发永远租银五百二十元足。
一千八百八十年(光绪六年)四月十七日。
立永远租约据李振旗
代书□□□
在见□□□
批明:此地段业主郇和早已谢世,现由伊家眷将此地段托人变价,经英商伊理士出价永还租赁,该业自应归伊理士名下承管为业,此照。
再批明:此地段前面照旧开门路,不用闭断,为商旅往来之便,此照。
一千八百八十年(光绪六年)四月十七日批。
第三四执照
钦命市政使司衔、福建分巡台澎兵备道、兼提督学政夏,为换给执照事。为照英商德记行自出工本,在安平近海关码头填筑海滩一地,经前道定札饬台湾府厅县委员会勘得该海滩地,以英尺量,长一十八丈,连东边提罗允让之二丈,共二十丈;阔一十二丈。东至英商提罗地界,南至沙滩,西至哨船港,北至安平港为界,经定前道核给执照,声明该地起盖行屋,至高只准以英尺二丈为止在案。兹经该商已将该地增建楼屋,尚无关碍,请即换给司单,照例完租等情。本司道衙门并无司单,应即照章仍旧由道换给执照,议明永租每年种银二元,于开印后,照缴本辕收纳;如日后该洋商将地转租别人,再行禀请领事馆照会,换照接租,须至执照者。
光绪五年闰三月二十八日道行。
照给英商德记行收。
第三五执照
兵备道执照
钦加监运使司衔、护理福建分巡台澎兵备道、兼按察使衔唐,为发给执照事。为照德商瑞兴洋行前请在于安平沙滩地段起盖栈屋,当由刘前道饬据台湾县,会同前英国驻台兼办德国事务署领事官额,亲诣该处勘明,自西至东由旗昌洋行东畔墙脚起,自南至北量至水止,横直各计一二英尺,一十三丈。东至沙滩官地各船筏埠头,西至旗昌洋行东畔墙脚,南至沙滩官地,北至水,并无妨碍民居方向水道。惟该租地东界外为中国船埠,嗣后无论关署洋房均不得再请议租镶填,致碍舟筏等情,自应准照。此次会勘所定界址弓数,租给起盖栈屋,不作别用。至该地东界外既为中国船埠,嗣后不得再请租给填用。议明永租每年应纳地租洋银三元,于开印后,照缴本辕收纳;如将来该德商欲将该地转租他商,应即照章禀由领事官照会换照接租。经于光绪十年九月间,核填执照,给发该德商瑞兴行承领租用在案。兹准德国驻台副领事官梅,以该德商瑞兴行将所租地段永远转租与华商荣记号,照请换照接租等由前来,除将德商瑞兴行原领执照核销外,合填执照,给与该华商荣记号收执,永远接租。每年应纳地租洋银三元,务须照章缴呈本辕收纳。倘将来欲再转租他商,亦须赴辕禀明换照接租,须至执照者。
光绪十七年十月初五日给 道。
右照给华商荣记号收执
第三六永远租给约据字
立永远租给约据王荖,今有同治十年间自己手置旷地一所,座址凤山县辖大竹里旗庄地方。其旷地由庆记洋行边起,以华弓量,东至南二丈五尺,南至西二丈八尺五寸,西至北二丈二尺五寸,北至东二丈五尺;斜角量,东至西三丈五尺,东至北三丈五尺,四至明白为界。除该水井一口租在内外,自愿永远组给德国引水人蚶玛。当日收足永远租银一百四十五元;其旷地内所有,听凭租主撤改,随便起盖行屋开张居住。自收足永远租银之后,租主自应永不纳租,荖亦不得别生枝节。保此旷地系荖自己手置,与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无干;倘来历不明以及重张典挂,嗣后有人争执言说,则荖应出头承当,与租主毫无干涉。至该业钱粮每年应纳若干,既属永远租给德人,自应归在德人搬户完纳,以见划一。今欲有凭,立此永远租给约据一式三纸,统付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永远租银一百四十五元足。
光绪三年正月三十日。
中人洪保
在见邱胜
代书胡辉
地保
立永远租约据王荖
德国人蚶玛今将以上永远租给王荖旷地一所,现转租与英国人庆记洋行掌管,标明为照。
一千八百八十九年十一月初二日。
光绪十五年一月初十日。
德国人蚶玛
第二节番社
第一 碑文
第二 碑文
第一碑文
台湾县正堂章,为恳饬埔界等事。干隆二十年四月二十四日,蒙本府宪锺信牌饬知,奉蒙藩宪德、巡抚部院锺、总督部堂咯批:本县勘详东方木烧椩寮一带,与内门之头、二、三重埔及龙潭口、金牧椅等处埔地,一体禁垦。仍于外门大崎脚庄之北六张犁山顶并蕃薯庄之附近淡水溪,与凤邑之旗尾山禁地相对处所,及内门新兴庄之北,与头重埔接壤地方补立界石,永远重禁。界外之地,毋许民番偷越私垦;界内余埔,仍听熟番垦耕,亦不许奸民私贌越垦;如违,照例治罪,特示。
干隆二十年五月日勒石。
第二碑文
补用府即补清军府、特调淡水县正堂、随带加五级卓异候升汪,为立碑示谕事。光绪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奉抚宪刘札开,据武朥湾屯头目李朝思等禀称:窃思思等各社番丁所有各款公租以及通土经收口粮,现逢清丈田亩,改立新章,以四成贴归小租户完纳钱粮,实收六成,谕令各举正派头目,由县给戳收租散给,不准仍前包办经手。立法询属尽善尽美,毫发无遗,各社番丁罔不歌舞欢欣,以从此实惠之恩,而免侵吞之虞也。第恐章程既立,弊窦未防,贻之将来,代久年湮,仍循故辙,包办之念复萌,串充之弊复起,将何以克垂于久远乎!况夫各社额租既裁款开数,自属支绌,际此甫立新章,若不恳恩严行示禁定案立碑,万一再被包办串充侵吞,依然口粮何赖。思等再四筹思,与其特规章于来日,何如弊窦塞于此时。爰敢不揣冒昧,披情佥垦出示严禁,定立案以杜包办串充而久远等情,到本爵部院。据以,除批准饬淡水县照出示立碑牌示外,合札饬。札到该县,即便查照出示立碑具报,毋延,此札,等因。并奉藩县邵札同前因,各下县奉此,除饬各社立碑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各社头目、屯丁以及绅耆、士庶人等知悉:自碑禁之后,尔等务须遵单宪示,不得仍循故辙,串充包办,致干严究不贷,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十五年二月十二日给发贴晓谕。
第三节学事
第一 谕示
第二 谕示
第三 碑文
第四 碑文
第五 碑文
第六 碑文
第七 执照
第八 执照
第九 典字人
第一○ 谕示(谕董事金兴文)
第一一 执照
第一二 恳批字
第一三 垦批字
第一四 执照
第一五 执照
第一六 执照
第一七 执照
第一八 退耕杜卖尽根田园契字
第一九 杜卖尽根田契字
第二○ 谕示
第二一 呈及批
第二二 谕示
第二三 嘉助文祠业信字
第二四 章程
第二五 碑记
第二六 佃批字
第一谕示
钦加光禄寺署正衔、调补新竹县儒学正堂加五级刘,谕佃户张阿添知悉。该佃户今向本学承耕桃涧堡八张犁庄学田一段,每年应纳大小租谷二十四石,限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立即晒干过车,完纳清款,不得湿冇短少;如有短欠升合等弊,本学立即将田起耕调佃别贌;其租谷若年清年款,并无拖欠,其田准该佃户久远耕种,不必调佃别贌,致滋事端。现本学验明该佃户上年贌耕字内,有备出过佃佛银六元,付旧佃收去;日后新旧佃交接之日,亦应备出佛银六元,交旧佃收回,相应批照,以昭平允,两不得刁难。合给谕单,付执为照,各宜凛遵,毋违,此谕。
右谕佃户张阿添
光绪七年二月十一日给。
第二谕示
钦加光禄寺署正衔、调补新竹县儒学正堂加五级刘,为谕佃户锺阿福知悉。该佃户今向本学承耕桃涧堡明莱塘庄学田一段,每年应纳租谷二十一石,限至早季收成之日,立即洒干车净,完纳清款,无论年岁丰歉,均不得湿冇短少;如有短缺升合,本学立即将田起耕,调佃别贌。其租谷若年清年款,并无拖欠,其田该佃户久远耕种,不必调佃别贌,致滋事端。本学验查佃户锺阿福,上年贌耕字内批明,有备出过佃佛银六元,付旧佃收去;日后新旧佃交接之日,亦应备出过佃佛银六元,付旧佃收回。相应批照,以昭平允,两不得刁难。合给谕单,付执为照,各宜凛遵,毋违,此谕。
右谕佃户锺阿福
光绪七年二月十一日给。
第三碑文
忆予以康熙壬午春调任台令,台邑庙学先为伪办住宅,湫隘弗称,兼岁久屋材朽蠹,已就倾圮,明伦一堂尚在蔓草中,未有议创者。予以此乃为政第一事,不可或后,即日具状详请各宪寻得报可。乃殚力拮据,首于庙左隙地起建明伦堂,以是年冬抄兴工,越岁三月告成。随改造文庙,增旧地而式廓之,选匠往会城购料,业已平基定向。予忽奉文行取,时在甲申初春,捐金留府库为工费资而去。身虽去而寸心惓惓,每以庙学未成为一憾事也。越七年庚寅秋,予复谬持节东来,谒庙循览,规模虽略粗臭,而启圣一祠尚仍旧,向与文庙相左,两庑尚不蔽风雨,心焉憾之。先捐俸,委台令周环筑墙,以肃内外,因郡庠大费修整,未遑议及邑庠。至乙未春,郡庠幸焕然易旧。正在私心经营,而予又奉补授偏抚,乃星夜鸠工庀材,改启圣祠,方位与文庙称,两庑则撤旧更新。又添建名宦乡贤祠,为吏治风俗示劝,了前愿焉!予非有所利乎此,而欲自为功也。董子曰: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夫建庙修学,正谊明道之大端也。予窃谓:不计功未尝无功;不谋利未尝不利。台令历任未有调为台道者,而予得调台道;台道历任未有擢为抚军者,而予得擢偏抚,皇恩不次拔擢,何莫非先圣先贤及台地山川之神默佑之乎!前后九载,饮咸食淡,不为不久;两荷异数超迁,不为不速,予不负台,台不负予,此感彼应,理固然也。愿吾党之士笃信斯理,处而读书,务为端人正士;出而筮仕,务为循吏良臣,庶不负兹地山川之锺灵,而为圣贤所摈弃,则予数年惓惓之苦心其亦可无憾也夫!
第四碑文
圣天子御极二十有二年,海宇廓清,以其地置郡县,南属凤山建黉宫于莲池潭上,山明水秀,台之登科自凤山始。时事在草创,所建文庙启圣祠制犹朴略也。十余年来,风雨飘摇,仅有椽瓦,先圣庙堂窘于寒暑。四十三年,莱阳宋公永清以平川令,调宰兹邑,行释菜礼,怆然念之曰:凤山自有君天下来,版图未入,文教不施,今声名文物得与中士媲美,称为盛事;苟庙宇隘陋,无以礼圣天子尊师崇儒至意,伊谁之责哉!于是请上宪集绅衿捐俸输将,鸠工兴建,高丈前制,增两庑棂星门,因地制宜,靡不周备,垣墉丹漆,涂暨以法,诚壮丽巨观也,侯之用心可谓至矣!侯犹虑无以广圣泽,爰设义学,置学田,其为厥庙筹更深也。士岳来教是邑,诸往具陈其事,诸为文以纪。士岳谓:文庙告成,士皆欢感,从此子益知孝,臣益知忠。上文章者显当世,立事业者昭后代,莫不由文教中来。是则侯之为政能达本也。功德大矣,岂特以廉明勤慎为良吏也哉!谨刻石以记。康熙四十七年十月既望,凤山县儒学教谕施士岳记并书。
第五碑文
彰化县儒学,在县治东门内南向。雍正四年,知县张镐建,中为大成殿,东、西两庑前为甬道,为戟门,东为义路,西为礼门,又前为棂星门,后为崇圣祠,右为明伦堂;堂后为学廨。干隆十六年,知县程运青捐修,旋以他故中辍。十八年,同知署县事王鹗续成之,因费不足,及棂星门而止。二十四年,知县张世珍,砌甬道以砖,移礼门、义路是棂星门外,凿泮池外为照墙,护以短垣。明伦堂仍故址增高二尺余,堂右建白沙书院,其后训导署,后左教谕署,悉更新焉!二十七年,知县胡邦翰绩修。五十一年,明伦堂学署毁于乱。嘉庆二年,岁贡郑士模修葺圣庙,工未及竣,而明伦堂学署仍缺。十六年,知县杨桂森始涂丹艧,露台护以石栏,自东、西庑至棂星门增筑短垣,以为联络。造登瀛桥于泮池上,改建明偷堂于庙左,制礼乐器,招佾生教以歌舞之节。自是春秋丁祭,礼乐盖彬彬焉!十七年,职员王松修泮池。二十一年,署县吴性诚,即明伦堂旧址,改建文昌祠,更新白沙书院,院后建教谕署。道光四年,教谕蔡克全刻卧碑石,置明伦堂之左,又建福德祠于明偷堂大门内左侧。十年,知县托克通阿李廷璧率诸绅士捐修,增高正殿旧址二尺二寸,殿高原制二尺七寸,殿前改用石龙柱二枝,石柱凡二十枝。露台增高二尺二寸,护以石栏。增高崇圣祠旧址二尺二寸,祠高原制一尺五寸,东、西庑增高原制八寸,址高二尺二寸。其余门墙以次增高。崇圣祠畔左建名宦祠,右建乡贤祠。又掖以厢房,左为礼器库,右为乐器库。庙周围筑垣墙以为联络,自北而南长三十九丈二尺,自东而西广一十五丈,悉仍旧界。朴斵丹艧,巍然焕然,彰化学宫于是聿观厥成焉!
第六碑文
圣天子累洽重熙,声教暨讫,海隅日出,罔不率俾矣!台东海澳区也,自入版图以来,人文蔚起,台、凤、嘉、彰兴学建考,多历年所,淡距郡最远,向祗附彰考试。嘉庆十五年制宪方,恭应简命,巡视台邦,时俯宪汪,前氏淡水同知,素稔文风骎骎日上,嘱令绅士等就制宪递呈,援照江西莲花厅例,请奏奉旨恩准,二十三年开考。维持莅淡水厅事司马张公,集诸绅士谋及劝建文庙之举,诸绅士踊跃急公,佥曰唯唯。第思文庙之风水,关于文运之盛衰,非扶舆磅礡之所结,山川灵秀之所锺,无以为卜吉地也。堑有郭尚安者,邃于堪舆之术,诸绅士以设厅时,曾选学宫基址,在于城内较场地方,因就其地请而筹之,深得许可,凡大小之规模,坐向之方位,皆其指划。郭君为人轻财重义,诸绅谢之金不受,且曰此庙一筑,淡之科甲蝉联,余之名亦不朽矣!金何足慕哉!越三年戊寅科,郑子用锡果登贤书,为淡学倡;迨癸未科,且冠东瀛,而成进士焉!自郑子登科启甲两次以来,转瞬才八、九年耳,踵其后者文武联镳,齐名蕊榜,继继绳绳,焕然丕变,郭堪舆之言,信乎其不谬也。是役也,倡谋捐建不惮勤劳者,正总理则有林玺、林绍贤等;副总理则有郑用锡、郭成金等;若吴振利、罗秀丽、陈建兴、吴金吉等共董其事,亦与有力焉!糜金二万□千□百有奇,不费公帑一丝。肇工于嘉庆二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告竣于道光四年四且初十日。盖自夫子之庙成,而淡始获睹整齐严肃之规也,余等守是疆,适当落成之际,越日齐祓谒圣,仰瞻庙貌,岿然一新。中为大成殿,东、西两庑夹其旁;外为棂星门;又其外为伴官门,洋池在焉;周围缭绕,卫以丹墙;其礼门、义路则出入之通衢也。庙之规模斯略具矣。至庙之东边为明伦堂;后为五王祠;其教官廨舍则建于旧文昌宫之左畔,礼乐器库附之。若此者,余既详览其地,又为深羡其人之争先好义,慷慨就捐,尤羡膺斯任者之克相与有成也。诸绅士缕陈情绪,请记于余,并求所以教之者。余谓:黉宫为教化风俗所自出,厕其间者可徒拘拘于文辞之末哉!将明体以达用,入有守而出有为,为里党树典型,为国家宣德教。师道既立,善人愈多,庶无负我朝作养海隅之至意。官斯土者有厚望焉!余为详创建始末,并书其意,以书诸石,损赀之姓氏数目则更勒一碣云。
第七执照
钦加五品衔、调补噶玛兰厅儒学正堂郭,为给照永耕字。本年十二月初六日,据佃杨德和禀称:东势十四份庄充公案内,许青云即许在户名园地一段,东至港仔,西里官界,南至黄振盛,北至黄振盛各为界,经丈五分九厘五毛。又一段陈天送户名,东至港仔,西至官界,南至陈婴,北至陈六合,经丈七分五厘七毛一丝。又一段陈以宗户名,东至港仔,西至官界,南至陈六合,北至许照,经丈八分三厘八毛六丝。又一段许福户名,东至港仔,西至官界,南至许照,北至福德祀,荒埔园四分三厘四毛七丝。又一段荒埔许照户名,东至港仔,西至官界,甫至陈以宗,北至许福,荒埔园三分三厘零九丝。共五段,实园二甲一分零,荒埔七分六厘零,前蒙厅宪出示充公,移学召佃在案。和遵示赴学认耕,议定每甲熟园递年配纳学租银一十元。其荒埔未成业者,此时冲复不常,不堪配租;其现成园地三段,计二甲一分二厘,每年应纳租银二十一元二角,分作早、晚二季完纳,割串执凭。但该处地段俱系傍溪低洼,多种少收,必须筑堤填岸,藉非永耕,怎肯活用工本?经于上月间,厅宪饬着内丁、书差、弓丈手同书斗等到地复丈,划明定界,但未蒙给发印照,未敢前去管耕。爰是仰恳给照,付和永耕,每年应纳租银,自当逐年如期完清,不敢玩延拖缺。理合出具认耕保结各状禀缴,伏乞电察施行,沾感切叩等情。计缴认耕保结状二纸。据此,除禀批示外,合行给照。为此,照给佃人杨德和即照现丈界址,照界管耕。就光绪十四年起,每甲每年完纳学租银十元,全年共银二十一元二角,分作早、晚两季对半交纳,取给完单为凭,不得少缺,毋违,须照。
右照佃民杨德和准此。
光绪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换给司单三纸。
第八执照
钦加内阁中书衔,调补台北府宜兰县儒学正堂黄,为给谕事,仍准永耕事。本年十一月十五日,据细户杨德和禀称:缘同治十三年间,有东势十四份庄充公田园案内,户名许在、陈天送、陈以庄等三户地三段,原丈计二甲一分零;又许福、许照二户荒埔地二段,原丈计七分六厘零;四至界址俱详载原禀。及前恩宪郭印给执照,准和具保认耕永佃,经局绅参议,定每甲缴纳租谷十石,论谷价高下,概折完番银十元正;惟荒埔未熟之地,涨没无常,恩免配租外,历年征收无异。兹因光绪十三年,奉爵抚宪刘奏准清赋委员会同官绅,遵奉新章,设局举办。和蒙宪单饬传赴学,谕以学租额内惟大洲、清水沟等庄移拨大租银一百一十四元,最为巨款,现应改归正供,完纳国课;至所存大、小租概充公,拨学召佃。认贌各户为数益多,缺需甚巨,概须酌加租额,以供国课并充祭费。爰同局绅细商,仿照仰山书院官租例,量为增益。按规新领丈单溢出地额亩数,除荒埔地不计外,每甲地仍认租谷十石,其应完大租正供之处,改归佃户自行投柜完纳。计和户名下认充学佃永耕十四份,充公地段实新丈得连荒埔二甲七分一厘零,除荒埔不配租外,连溢额计实二甲四分六厘零,年应纳折谷租银二十四元六角正,仍分早、晚二季完缴,早限至六月半,晚限至十月终,割付串单执凭,不敢如前以筑堤填岸,活用工本混禀。惟恐风水为灾,如遇有冲塌刷没之变,务垦准禀请派勘,分别重轻,移会请停征减租,划妇孺感恩,子孙戴德矣!至生员陈济川缠讼插贌,与和无涉,不敢置词,合并声叙。恩宪明镜高悬毕照,理合具禀,呈验执照,并夹缴永佃保耕结状各二纸,仰恳在移备案,给换谕帖,仍发还批注、原领执照及印识新领丈单,以便管佃完课。和益当劝慎防护,逐年如期清完租银,不敢玩延拖缺,致干查究。伏乞电察施行、沾感切叩。计缴保认耕结状各二份。据此,除禀批示外,合行给换谕单。为此,谕给永佃杨德和即遵照现新丈甲数界址,照界管耕。就光绪十五年起,照新丈额,每甲年纳折谷价租银足重番一十元正,全年计银二十四元六角正,分作早、晚两季对半交纳,取回串单为凭。早限六月半,晚限十月终,如期纳完,不得短延干咎。至现丈载荒埔地,查难种作,仍准照旧案不配租外,惟呈验原给执照及新领丈单,批印注明,仍发还以为管佃完赋凭据,该永佃务小心慎藏,毋致损失。如每届应完正赋,自行照则如数赴粮房缴纳,切切,毋违,特谕。
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给。
第九典字人
立典字人业户施泰昌,即施至坦,有承父遗下水租,在大武郡等庄。今因乏银应用,托中陈清泉将水租谷四十四石向文开书院典出契面银二百四十四大元,言约八年为限,听坦赎回。保此租系坦自己物业,与旁亲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及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坦自应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其租额即日付与银主掌管;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有旧欠租谷依半节相坐,赎回之日,亦当如数清还。此系二比两愿,各无反悔异言,今欲有凭,合立典契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二百四十四大元完足,再照,行。
再批明:银主先须出中礼礼八元;赎时,典主自应坐还,再照。
佃名录后:
一、佃赖委田四甲三分七厘七毛五丝。
一、佃朱福印顶观生田五分五厘。
一、佃卢章田一甲八分,门前田二分。
一、佃卢允田五分五厘,又田二分六厘七毛三丝。
一、佃卢东田九分。
一、佃朱良代观生田五分五厘。
一、佃胡定田六分。
共田九.七九四八甲,四五的租四四.○七六六石。
道光十八年二月日。
中见陈清泉
知见人功叔修辂
典契字人施至坦
第一○谕示(谕董事金兴文)
钦加盐运使衔、在任候补道、署理台北府正堂、全台善后总局提调、纂修台湾通志局提调兼各口通商事务、加四级陈,为谕给事。本年九月二十二日,据淡、新邑绅士潘成清、林家声、陈浚芝、陈朝龙等佥禀称:淡绅张凤仪等,以胡焯猷、郭宗嘏损充兴直、八里坌堡等处大租,共谷九百余石,及摆接堡、桕仔林庄园租一百二十元各等款,原归新竹明志书院经费,今淡、新分治,该租项皆在淡邑界内,请改归学海书院。而新绅郑如云等,以该租项本系新竹书院经费,若改归淡,即新竹书院经费无资,请仍归新竹办理各等情,呈明在案。荷蒙宪天一视同仁,面谕清等平心酌拨,以敦和气。清等仰体宪意,会同妥议,将此三条租款一切归淡,佥举妥董办理。兹清等查有金兴文一名,为人公正,殷实可靠,愿甘承充,所收新庄山脚、八里坌两处租项,年拨出租银四百五十元,又桕仔林园租银一百二十元,共银五百七十元,缴作新竹明志经费。又拨出银一百二十元,作新庄山脚旧明志之义塾束修会文膏奖,又二十元为春、秋两祭,又二十元为修理经费,共一百六十元。为董事薪水,仿照学海章程,给银三十元除外,尚剩银三百元,统归淡邑学海书院义举之用。至于应开屯丁番租社饷及庄例各杂耗,暨就租价长额,该董自行支理。两邑人士均各乐从,清等未敢擅便,理合将遵谕会议、酌拨遴充各缘由,并承充保充切结粘乞察核,恩准分饬淡、新两县知照,一面准给兴直八里坌及摆接院租董事金兴文谕戳,示佃完纳,以便收缴等情,计粘结状三纸到府。据此,查此案,前据该县禀:八里坌董事张东峰、新庄山脚董事陈绳芳,即淡绅陈霞林,业已在粤病故,该家属能否将此项学租如期缴解,尚难预料,请即提归新邑,公举妥绅,议章经理等由,业经本府批准。嗣据恩贡生张凤仪等禀:新竹书院经费有余,淡水书院不足,请将三项学租改归学海。并据生员邓岸登等禀:八里坌专有义塾,因拨归新邑,致该堡旧章久废,培养无资,恳恩核拨,迅饬归复各等情。又经本府先后札饬新竹县查覆,并委员驰往八里坌查明覆夺各在案。兹据淡、新两邑绅士佥禀前情,除禀批示并分行给发戳记外,合行谕给董事金兴文即便遵照,斗量须要公平,将年收新庄山脚、八里坌两处租项及桕仔林园租,作早、晚两季完纳,分交淡邑学海、新邑明志各书院经费,拨给新山庄脚旧明志义塾董事,以为会文膏奖,照数交清;如有挨延拖欠,除提追外,立即换派,懔之,此谕。计发戳记一个。
第一一执照
特授台湾北路淡防分府、加三级纪录五次宋,为给发佃批事。照得长道坑、沪尾、八里坌等庄田园,系监生郭宗嘏自置,施茂户郭林庄业。干隆三十四年十二月内,据该生赴前道宪蒋呈请,愿将自己田园内除出一百零一甲一分八厘零、园四甲三分,共征租六百二十石,内番租二十石,余租谷六百石留为自己养瞻外,所有长道坑、八里坌等庄计田一百六十一甲六分零,计园二十九甲二分,每甲田征租六石,每甲园征租三石,共征租谷一千五十七石二斗九升九合六勺,悉充学租,业经檄饬,详蒙各宪批在案。所有各佃承耕田园,合行给发佃批。为此,批仰该佃户陈闯名下承耕旱园六分三厘三毛三丝二忽,每年应纳谷□□石九斗□升,限六月早季全完,赴仓投纳,务须干圆净洁,重风搧过,不得瘪湿不堪之谷湿冇交收。仍须按期投纳,领单执凭;如有延欠,除照数比追外,另行起佃招耕,各宜凛遵,特此给照。
右批给佃户陈闯准此。
第一二恳批字
立给恳批大二坪佃首童志昌,奉宪示谕,充当明志书院佃首,管收大二坪等处学租,所有山林、埔地已垦及未垦,准昌招佃,给发佃批开垦。今招得佃人石是、郭潘前来,给出二坪圳头南势山林埔园一所,东至二坪圳墘,西至横仑顶分水,南至二坪圳头小坑为界,四至踏明界址,付佃人自备工本前去掌管配圳水通流灌溉,永为己业。俟成田之日,限定逐年配学租交纳,给单为凭,佃人不敢刁难。今欲有凭,立给垦批字一纸,付执永远为照。
道光二年十月日给。
第一三垦批字
立给垦批大二坪庄首童志昌,奉宪示谕,充当明志书院佃首,管收第二坪等处学租,所有山林、埔地已垦及未垦,准昌招佃,给发佃批开垦。今招得佃人何秀三前来,给出大坪圳头山林埔地一所,东至埔尾中心仑,西至圳头小山尖分水,南至大溪,北至二坪大圳墘为界,四至踏明界址,付佃人自备工本前去掌管,任从开筑水圳灌溉,垦辟田园,永为己业。俟成田之日,限定逐年配学租交纳,各不敢异言。今欲有凭,立给垦批字一纸,付执永远为照。
道光十年正月日给垦批。
第一四执照
福建台湾噶玛兰抚民理番粮捕海防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翟,为给照事。案据芭荖蔚庄佃户李不等,承垦该处田业,经前府杨断作充公地段详明在案。嗣后该旧佃不与新佃林本等控争,饬差覆丈该地计共十八甲。据该差吴合禀称在外议明,新佃林本与旧佃李不对半均分,各得九甲等情。并据旧佃游钦等呈请给照,经饬开明现管四至地段禀缴去后,兹据该差禀缴图册前来,除饬吊林本前给总照缴销,照案另行填新佃九甲之地垦照外,所有旧佃应分九甲之地,合行分给执照。为此,照给芭荖蔚庄充公佃户吕福彩,即便遵照后开各佃四至甲分管业,每甲年完充公租谷十二石,务须依照开征期限,催赶各佃预备干圆好谷运仓交纳,截给完串执凭宁业;毋得藉照越界混占,以及抗缺租谷,致干查究,各宜凛遵,毋违,须照。
计开:
芭荖蔚庄充公佃户吕福彩,认垦充公田一段一甲,东至黄福,西至小圳,南至小圳,北至三阄二。
右照给佃户吕福彩准此。
嘉庆二十二年五月十一日给。
分府
第一五执照
即补清军府、调署宜兰县正堂彭,为给照管耕事。光绪九年四月二十日,据绅士黄缵绪、黄锵、李春澜、李及西等禀称:缘蒙钧谕,据杨廷柳与林先进控争镇平庄浮复园地,业经断将该地充入仰山书院,仰即招佃承耕,议定租额等因。现经招得佃人王协记到地指明四至,东至大溪,西至李世明田,南至王江海田,北至曾和春田。各田丈明一甲四分零,交佃管耕,每甲年定园租谷八石,全年共应纳租谷一十一石二斗,列入充公书院征簿,递年赴房纳清,以资各生童膏伙之需。又有余埔四分零,并交该佃垦耕;但该地实系傍溪瘠劣,冲复靡常,日后倘被冲没,准予退纳。佥讲给照管耕等情,并缴认耕结状纸。据此,除批示外,合行给照。为此,照给佃人王协记遵照后开四至界址管耕,递年租谷务须照数完纳清款,截串执凭,不得越界侵占,凛之,毋违,此照。
计开:
佃人王协记承耕充公书院租镇平庄浮复园地一甲四分零,并未垦余地四分零,东至大溪,西至李世明田,南至王江海田,北至曾和春田各为界。
右照给佃人王协记准此。
光绪九年四月二十八日给。
县
光绪十五年三月初六换给司单一纸。
第一六执照
准补澎湖海防分府、代理宜兰县正堂萧,为给照永耕事。本年闰五月初六日,据粮总书黄隆禀称:窃隆禀举民人张简铭招贌职员黄缵绪与吕传辉互控案内,充入仰山书院之鱼鳅斗庄埔地一甲八分,赴房当场议定,每甲年纳租谷四石八斗,全年共应纳该租谷八石六斗四升,不敢少缺;如有少缺,惟该保耕是问,任凭起退。该埔地若遇洪水冲没,应请准予具呈退耕,禀乞赐准给照承耕等情。计缴陈绅辉煌保耕状并张简铭认耕状各一纸前来。据此,除批示准耕外,合行给照。为此,仰民人张简铭即便遵照后开四至界址,前去管耕,逐年应纳租谷八石六斗四升,务须年款年清,不得丝毫蒂缺,致干究追。其课租仍归于佃人照则完纳,凛遵,毋违,此照。
计开:
鱼鳅斗庄充公埔地一甲八分,东至周振三田园,西至周振三田园,南至游家并冯家埔园,北至吕传辉田园各为界。
右照给佃人张简铭准此。
光绪十八年闰六月初八日给县行。
第一七执照
福建台湾噶玛兰抚民理番粮捕海防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翟,为给照事。案据罗东庄佃户庄永泰等,认垦该庄门口充公地段六甲,经批准填给丈单,付该户等垦辟,限年报丈在案。现已届限,饬差书差大量去后,兹据该经书禀缴丈册一本前来,除批示外,合行给照。为此,照给罗东南门口充公佃户庄永泰,即便遵照后开四至甲份,管田掌业。每甲年纳公租谷八石,依照折征余租之式,每石折纳番银一元,务于开征期限赴柜交纳,截给完串,毋得藉照越界侵占以及抗缺公租,致干查究,各宜凛遵,毋违,须照。
计开:
罗东南门口佃户庄永泰田一段,二分一厘九毛九丝七忽,东至马鞍并阿里史田,西至简光成田,南至自田,北至阿里史。又厝地一分零一丝九忽,东至张禀田,西至苏森阳厝地,南至马鞍,北至水沟。
右给佃户庄永泰准此。
嘉庆二十二年五月初二日给。
分府
第一八退耕杜卖尽根田园契字
立退耕杜卖尽根田园契字人林廷源,即林湿,缘有承伯父明买过芭荖蔚庄林本户名请给永耕水田一大段,计共九甲零。因前年间与兄弟侄等阄分,湿应得一段二甲二分五厘零,并带浮沟、埔堀一概在内,东至长房英才田为界,西至次房英敏田为界,南至水沟为界,北至水沟为界;四至界址俱载在阄约字内明白;原配圳水通流灌溉充足。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阄分应得之田业尽行永远退耕尽根出卖,先尽问叔兄弟侄人等俱不欲承卖,外托中招得与黄协记出首前来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议定依时值尽根田价佛面银八百二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湿亲收足讫;随即将田园踏明四至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收租纳课,永为己业。自此一卖终休,四至界内寸土无留,日后价值万金,亦是买主之鸿福。如界内倘有浮沟、埔堀,日后浮复开辟成业,任从买主报升领单,收租纳课,永为己业,湿等以及子孙亦不敢言赎言找生端滋事。保此业系是湿与兄弟侄等阄分湿应得之业,与叔兄弟侄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帛,亦无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湿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明买明卖,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字有可据,合立退耕杜卖尽根田园契字一纸,并带照单一纸,又带阄分约字一纸,计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湿亲收过退耕杜卖尽根田园契字内佛面银八百二十大元正足讫,是实,再照。
光绪十一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陈翼清
为中人王温辉
知见人侄英才、男建兴
场见人妻李氏
立退耕杜卖尽根田园契字人林廷源(即林湿)
第一九杜卖尽根田契字
立杜卖尽根田契字人张神佑,有明买过宗亲溪泉明给充公水田四段,址在东势罗东西门外浮仑仔庄七份尾。共报出丈单一纸,内抽出水田二段立契杜卖与佑接连一份,计田一甲六分正,每年配纳大租粟一十二石八斗,折银一十二元八角。那一份,东至水沟尖角,西至溪泉田,南至水沟,北至何对田。又一段,东至何对田,西至张含沛田,南至溪泉田,北至简允芳、张含沛田。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并带竹围、厝地、稻埕、牛路、旷地、沟堀一应在内,又配食圳水通流灌溉充足。令因欲银别创,情愿将此水田接连二段,实田一甲六分正出卖,先尽问胞伯叔亲兄弟侄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宗亲张鼎出首承买,当日三面议定时值尽根契价银五百五十大元正。其银、契即日同中两相交收足讫;随即将此水田二段踏明界址,交付买主前去起耕招佃,收租纳课,永为己业。保此业系佑明买物业,与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不明等情;如有情弊,系佑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一卖千休,四至之内寸土不留,日后价值万金以及子孙不敢言及增赎找洗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田契字一纸,并带台约阄书一纸,明给充公丈单一纸,上手缴连印书契一纸,合共四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尽根契字内佛银五百五十大元足讫,再照。
道光十八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蓝火艳
为中人张溪泉
在场见男乞、德旺
立杜卖尽根田契字人张神佑
第二○谕示
署福建台湾府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叶,为示谕事。本年三月二十四日,据彰属北投保登瀛书院梯云社总理庄文蔚,生员何宗海、洪耀东,童生洪德常、洪冠英等赴行辕佥称:缘洪先进永管伊父洪如归明典林恒隆水田五甲,共大租配纳梯云社作为祀租,因前被洪番所霸占,致为王、郑二委员误抄。蔚等社祀有关,不得不将情禀请起封等情,并缴契白保领一纸到行署。据此,察阅所禀,此田系文社祀租,向为童生膏伙之费,因被洪番霸占,以致前次委员误抄等情,核与所呈契据尚属相符,除禀批示暨谕饬起封归管外,合亟示谕。为此,示仰万室新庄各佃民人等知悉:尔等须知验明契据,批准起封归管,如有承耕前次水田址在万室新庄前中路者,务须前向业主洪先进认佃贌耕,纳配祀租,毋得观望藉词延欠,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同治七年三月二十六日给。
实贴新庄晓谕
第二一呈及批
具佥禀罗山书院斋长叶唐歇、陈登云、庄学海、张登鳌、韦国琛、陈鸿儒、施嘉言、陈熙年、王源本、韦国梁、韦国模、施春年、黄搏九、林芳愧、魏德音、张春霖、蔡以庄、吴谦光、韦国材、李荫辉、黄秀南、陈国骏、李仰曾、魏汝锡、张际春、胡剑光、郭春阔、蔡本仁、李光华、李登金、洪一鹤、林嵩庆、林炳元、蔡鸿业、蔡锡仁、陈青黎、卢正常、陈商霖等,为佥请菁棫造士,棫朴作人事。缘嘉义自邑令张泰鸿先生、副郎王沁亭先生等创建罗山书院,广置田畴,以为作养多士之所。尔时文物之盛,颇有可观。自后人事不齐,征收顿减,遂至停之;又久不能考试,加以逆贼作乱,废坏门庭宫室,几为禾黍仁人君子未有不目击心伤者也。幸也公祖下车之始,损俸延师,克廉待士,且淳淳以修理为嘱,仰见乐育人才之至意;然而贵可久,功期勿坏,书院所收有限,拨出有经,非蒙破格栽培,窃恐盛极难继。于是近稽台郡海东书院每年完纳正供十石,连耗以十六元为制,乞恩比例一视同仁。如允所请,即此后罗山书院延师有藉,奖士有资,文风丕振,士品日端,皆公祖之赐也。望祈俯准批示立案,以垂永久,切禀。
本年九月初二日,蒙即用分府摄理台湾府嘉义县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再批:查本邑额征供谷,系遵奏定国计折收,不容颗粒短折,兹据禀请书院经费租谷征收顿减,以致不能延师课士,请将每年应完供谷按照郡城海东书院定例完纳。此系该生等整顿文风,培养多士之见,自应俯如所请,所完供谷查照海东书院定例完纳,以示体恤。一切经费事宜务须筹议周详,办理妥洽,俾得逐年延师课士,行之久远,无虞废坠,本县实有厚望,专原禀拈单备存等因,合行勒石,以垂久远。
咸丰五年九月日立。
第二二谕示
特调台湾府嘉义县正堂、加十级又军功三级纪录十次王,为遵批缴验事。本年八月十三日,据下茄苳保大排竹街民妇吴周氏、吴弥氏本年四月间呈请:欲将夫遗下产业充入大排竹文祠祀业,并请将业契存衙给示勒石,以绵不朽等情。蒙批:该氏欲将夫产业充入大排竹各庄共祀先贤之意,实堪嘉尚,该氏姑将业契缴验,如无交加不明之产,准予存案,给示勒石可也。仰读金批,诚见谨慎。但氏欲将产业充入文祠祀业,原系输诚敬圣,焉敢以交加不明之业藉端充入文祠,拖连舆台,是殆非敬圣之心,而且慢圣实甚。氏虽女流,颇知大义。兹所检三宗业契计值银一千一百八十元,俱系清白,毫无稍异,合遵批将业契呈缴,伏乞电验存衙,恩准予给示勒石,以彰文祠祀业,以绵不朽等情,并缴印契三纸、各联司单到县。据此,除批示验契立券外,合行谕示。为此,示仰该处绅衿士庶人等知悉:尔等迅即妥议诚实之人管理此项租业,逐年收存登账,永为大排竹街文祠先圣、先贤春秋致祭祀业,毋许恃强,私相典卖以及争收混占滋事;倘有一、二不肖奸徒争占变发者,仰即批录呈官究治,决不姑宽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计开吴周氏产业印契三纸:
一、吴振合买陈欢生等砂园一所,坐落土名土地公崎,东至林家园,西至大路,南至陈家园,北至林家园,四至明白,年纳业主林大租银五元五毫。又承垦园一所,坐落土名北埔坑口,东至林家园,西至沟,南至沟,北林家至园,四至各明白,契价银六百四十元,印契司单各一纸。
一、吴振合买林荣三等田一段,受丈七分,年纳官租谷三石八斗,坐落土名过陂洋,坵数不计,东至林家田,西至路,南至埤,北至林家田,四至明白,契价银二百四十元,印契司单各一纸。
一、吴友文买吴厚义等田一段,坐落土名北势汴头,年纳业主陈李沈大租谷一石八斗,道东至本家田,西至李家田,南至圳,北至李家竹围,四至明白,契价银三百四十元,印契司单各一纸。
道光六年十一月日给。
第二三嘉助文祠业信字
同立嘉助文祠祀业信字人李联泰、李联拔,二房派下子孙等,有承祖上买店地,二房应份,合共二十三坎,址在大排竹街、西街、北街。今因新建碧溪社文祠,我二房人等愿将此二十三坎店地为文祠祀业,立即踏明界限,付文祠永远掌管,日后永无异情,当事之人亦不得变卖私侵。合立信字一纸,并缴联上手印契一纸,付执为照,行。
道光四年八月日。
李联泰、李联拔派下子孙同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