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私法物权编第三节贌权续5
台湾私法物权编第三节贌权续5
道光十年十月日。
知见翁氏英娘
立典契字人郑德生、郑秋水
为中人翁克明
代书人郑德生
第三七招起店字
立招起店字人罗传,有承叔祖乃园遗下山林一所,址在龟仑岭顶庄。兹因传历年所收税短少,开除年节忌旬尚缺,并无余银可积。现今祖叔风水毁坏,乏银修理,幸得刘灿乏地起店生理,即托中相商,传同中三面踏出叔祖园边地一所,付灿掌管,或自居,或别税他人,任其执掌。自己巳年三月间起,至己亥年三月终止,当日言定,此三十年计共地基税银六大元正,一足齐备,现交与传修理叔祖风水。此三十年内,传不敢取地基税;及至三十年以后限满,逐年配纳传地基税佛银一大元。即日同中三面明约,逐年配本店地租钱二百文,系灿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迫勒,亦无来历不明;如有不明,系传一力抵挡,不干居人之事。口恐无凭,立招起店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传收得地基税三十年之税计共佛银六大元完足,批照,行。
嘉庆十四年三月日。
代笔人郑王龙
为中人曹灶生
在场见人母卯氏
立招起居字人罗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