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县志(十一)续9
斗蓬庵城西半山之阳,顺治庚寅年建。
德胜庙西郊夫人宫坊,古传为宋韩蕲王征建寇范汝为。过延,破贼有功,邑人祀之。
夫人宫在西郊,祀临水夫人。
弥陀庵剑津里,宋景德元年建。
云鹫庵宋淳化二年建。
栖云庵剑津里,唐乾宁元年建。
灵源堂剑津里,宋政和二年建。
一钵庵宋宝庆元年建。
永庆庙剑津里,祀唐庄宗弟李存礼,宋淳熙中赐今额。
龙德寺剑津里,后梁龙德二年建。
开福院旧名南峰,剑津里,唐龙纪元年建。
同光院长砂下里,后唐同光元年建。
烈女庙长砂上里,其女姓假,名彩女,宋里人王琅之妻。琅仕宦不归,彩女登山望之,既殁,屡见灵异,里人祀之,名其地曰望夫台。
资福寺长砂上里,俗名温州寺,地近温州村也。宋嘉熙元年建,清顺治十六年僧永揆募众重建,康熙五十三年毁,雍正十一年僧隆苾僧隆刍捐建,乾隆二十一年僧戒文修,内有幻园。
慈荫庵开平里,旧名伏虎庵,淳化元年建,清乾隆二十四年毁,二十五年重建,规模巨丽,非复旧观。光绪十二年重修,十四年於庵右建文昌殿,层楼上祀关帝吕祖,又建游春阁,又於庵左建紫琼楼,古传伏虎禅师坐化於此,有塑像,传为肉身,故称芹山祖殿。每年二月,各乡及沙、尤界,来请香火者,逐日不断,尤见灵应。嘉庆初虎患未息,知府广善亲祷於庵,八年患除,题额曰“丰乐仙都”。
开平寺开平里,五代梁开平四年建,旧名报国显亲院,元改为寺,明洪武三十年毁,三十四年重建。寺后有泉曰“佛智”,旧有风篁亭、自在轩。光绪间,寺僧信元建金刚殿门楼,僧莲茂重修佛殿,复建旁楼。
西峰寺天竺里,后梁乾化二年建。
天竺院天竺里,旧名静居,唐长庆四年建,今改为寺。
珠宝庵天竺里,元至正二十七年建。
莲花庵天竺里新坑。
镜台庵天竺里。
资福院资福里,唐大中二年建。
正觉庵资福里。
西岩寺大外里,唐宝历二年蔡、柳二师,一名智真,一名正原,游历此山,观其清胜,卓锡居之,会昌中汰僧二师遂避名称姓。宋名院,元改寺,明景泰重建。
文昌阁王台,清学使张为经有诗。
白马庙
赤马庙
真武阁
仙岩殿
灵济殿
西平寺
英显庙开平里,药村。宋州民建,以祀知南剑州张,诏赐号英显公。游居敬延平志云:延平旧志,姓张名遵,邑之长砂上里人。宋授忠义大夫,摄参军,拜本州守,捐宅地,以广州治,有功德於民。既殁,立庙州治之右,绍兴中,敕赐忠佑王。按三山志,则以神为张,而宋南剑州志,书功业,直称张英显,与庙额同,则神为,非遵明矣。清康熙间毁,神移祀西芹之灵贶侯庙。
灵贶侯庙宋嘉兴中建,在开平里,祀郡人刘矜。旧志云:神尝有功於民,故得血食兹土。清康熙间,药村英显庙灾,民往救,暂将神像迎入侯庙,今遂并祀,呼其庙曰侯王,合刘侯张王而称之也。咸丰元年七月毁,重建,合祀侯王於前殿,后为天后宫,在西芹兴贤坊。
纠察使永王庙在西芹前溪水尾,古传水神,商民奉之尤虔,凡有祈祷辄应。光绪二十三年重修,悬楼临溪,风景清佳。
定光堂开平里,宋绍兴元年建。
大平寺大平里,唐大中三年建。
恩福寺大平里,唐乾符元年建。
报恩寺大平里,唐侍讲张翥建,遗有蒸尝苗田一十五石。
胜光院大平里,宋政和二年建。
庄感殿乾隆十二年,里人吴成森,捐置香灯田一百余斛。
越王殿
东山庙
将军阁以上俱黄起莘、黄梦瑞登将军阁有诗。王台。
城西废寺
兴化寺西郊,旧名资寿,五代唐建,宋大平兴国间,赐名兴化院,有李纲匾,元改寺,今废。
苦竹寺长砂上里,唐长庆二年建。
慈恩寺天竺里,旧名西峰,唐贞观二十二年建,宋名院,元改寺,今废。
城北寺观
三元宫旧称紫微禅林,在北郊三元坊,明建,清顺治丁亥毁於寇,己丑重建,乾隆十八年觉乘重修,光绪二十二年大修,建玉皇楼,又於民国丙辰五年重修,改称三元宫。
寿山庵三元宫右,山内,俗名老佛殿,清康熙二十七年建,乾隆六年监生陈义,捐田亩鱼池菜地山场,记勒诸石。
地藏堂披云寺前,明崇祯间建,乾隆二十年僧重修。
披云道院宋建,明洪武间重建,祀杨真人维,在西郊外三里许。乾隆十九年,知县陶敦和捐银十两,交住持僧梵行,置香灯田,一在罗源峡。
溪源庵在凤冠岩下,庵半依厂,中祀萧公法明,夏六月,四处村农,从庵乞香祈雨,或宿神前祈梦。吴珙、谢良琦、施中、彭士瑛、陈观光等,各有题咏。
新兴院新兴里,宋元丰三年建。
报恩院新兴里,宋元丰三年建。
鹫峰院新兴里,宋嘉定二年建。
福兴寺新兴大上漈,宋政和二年建。
童子庵渎溪。
报国寺新兴里渎溪,五代唐天成元年建,旧有开山僧普明,尝遗醋一缶,嘱其徒遇佛讳日,以汤投之,酌以和蔬。后经数百余年,尚存色味不变。朱松游此有诗。
禅 楼新兴里洛托。
涵源庵梅东里。
云顶庵梅西里鸭兜,旧名寂照,宋绍兴二年建,一名半山。
莲宫院梅西里,唐大顺二年建。
瑞应庵梅西谢地乡,明洪武二年建。
金峰庵梅西里,宝龟山。
金斗庵梅西谢地乡,清嘉庆四年重建。
马岐庵梅西里,后唐同光元年建。
三峰庙梅西里,宝龟山。
云兴堂梅西里汶浆。
普应庵梅南里,元至正二十四年建。
元天阁梅南里,蓼地。
龙华庵蓼地。
文昌阁寿岩里洋后,万历二十七年建,清乾隆二十九年重建。
实相庵寿岩里,宋乾道七年建。
寿山寺寿岩里,唐乾符元年建。
珍珠寺大历口。
黄冒寺大历口。
牛眠山庵寿岩里洋后,约五里许,崇祯间建,有匾额曰狮子窠;有联曰:“任从天地移,我独山中坐。”字画甚佳,里人以为解缙笔。
南山堂吉田里,旧名泰定,宋绍兴三年建。
顺成堂吉田里,宋嘉定元年建。
洪德院吉田里,宋景定元年建。
龙兴庵吉田夏坑村,乾隆二十四年建,地居峻岭,水带山环,颇为佳境。
远山寺吉田上村。
洪山寺观上村。
圆觉庵塘源里,明永乐十七年建。
弥勒寺塘源里,宋淳祐二年建,有宋朱松同叶道宿弥勒寺诗,载艺文。
西崇福寺在建兴里,唐龙纪二年建,明正统五年重建。
安福院安福里,宋绍兴二年建。
金山庵峡阳里,有朱熹书,“天光云影”额尚存。
庄武王庙在峡阳里,祀唐阎汝明。汝明,邵武人,生平忠义刚果,为唐使,还舟过鳀潭,乐其山水之胜曰:吾没后,当庙食於此。舟再至,溺死於潭,其尸过数滩,凡三返,逾月不朽,人异之!具棺殡葬於溪南之山,而封树焉。后唐天成中,封庄武王,立庙祀之,颜曰“灵显庙”,据潭上,突起高阜,四匝水环,居然岛屿,古树阴森,烟云满目,往来舣舟,过客登眺,亦足勾留。清康熙壬子年重建,乾隆十三年重修。
天成寺峡阳里,宋嘉定元年建。
西峰庵在峡阳,宋时建,明洪武二十七年重建,成化二十二年修,正德四年重修,里人骆升为之记。
老佛庵峡阳北。
大觉庵在峡阳东里许,元至正二十年建,清乾隆二十一年重修。
宝照庵峡阳。
香山庵峡阳溪南三里许,元至正二十年建,山阿盘曲,林木阴翳。
雪山庵峡阳北十里许,庵居山巅,禅房深邃,冬常积雪,故名。
城北废寺
寿岩寺寿岩里,唐乾符元年建,今废。
回向院寿岩里,宋淳熙二年建,后改寺,今废。
芦峰庵旧名寺,峡阳沼溪去十里,芦峰滩之左,宋绍兴二年建,庵内有朱熹楷书“道脉心传”四字额尚存,又七言绝一首,载入艺文。
观废寺
金鸡庵
坊 表
观风问俗 三路扬镳道署前今废。
道学名邦府谯楼外,为杨、罗、李、朱四先生建。
南剑名邦府谯楼外,知府沈鎜立。
牧 爱县丽谯楼外。
纲常门第 光岳精华二坊,在县学门内,知县刘继善立。
状元又名三魁,宋为黄裳立。
世科为施显、施观父子举人立。
鸣凤为举人陈纶立。
鲲化 进士二坊,知府刘钦、郑时,为刘璋立。
方伯知府王范,为浙江左布政使司刘璋立。
都宪为右副都御史刘璋立。
尚书通判应元征,为工部尚书刘璋立。
春宫少保巡按御史朱文,为太子少保刘璋立。
宫保知县刘继善,为太子少保刘璋立。
文英为举人胡启立。
蟾宫独步在十字街,为进士曾辰立。
经元为举人陈邦彦立。
文明为举人李时修立。
跃龙门为举人萧韶立。
群俊登瀛为举人萧韶、吴泰、陈臻、陈福立。
奎璧联辉为举人萧韶、萧歆立。
畿贵为举人陈贵立,贵以尤溪籍,中式顺天乡试。
地官为主事萧韶立。
进士为萧韶立。
国光为举人胡琼立。
进士知府姜元魁、知县魏朝瑞,为进士胡琼立。
世科为举人黄焯立。
鸿逵知府姜元魁、知县魏朝瑞,为举人郑庆云立。
春官第知县刘继善,为南京礼部郎中黄焯立。
翰林 柱史巡按御史李元扬、知府沈大楠,为翰林院庶吉士广东道监察御史游居敬立,知县彭澄重修。
方伯巡按吉澄知府彭澄,为浙江左布政使游居敬立。
登科知府范来贤,为举人王滋、蔡文盛、李杏立。蔡尤溪,李永安,与王同中嘉靖乙酉乡试。
进士与登科共坊,为王滋立。
科甲联蜚为举人王滋、李杏、蔡文盛、蔡梦旸立,考嘉靖乙酉题名,无蔡梦旸。
壬子造士 明时三凤二坊,知府沈鎜为举人朱成文、黄成乐、蔡纲立、蔡尤溪与朱黄同中嘉靖壬子乡试。
世美为宁烈、宁承立。
双凤鸣阳为举人邱宪章、应懋璜立。
元科四俊为举人陈正谟、朱廷献、王以蒙、陈源湛立,陈元湛县人。
明时吁俊为林大亨、卓佃、吴三让、张问达立,卓沙县,吴顺昌,张将乐,以上俱府治东。
桂香为举人朱经立。
世美在县学左,为进士王耈,举人王玙、王福,三世立。
登俊 进士二坊,知府胡钦、郑时,为罗明立。
方伯知府王范,为云南左布政使罗明立。
少司空知府苏章,为工部右侍郎罗明立。
冠英为举人吴珙立。
进士为主事吴珙立。
登俊为举人李翔凤立。
国华为举人黄清立。
飞腾为举人黄相立,相,清侄孙。以上俱府治西。
登俊为举人吴恭、吴宁立。
登云福州门内,为举人刘祐立。
登瀛府旧谯楼左,为举人朱显立。
擢秀府旧谯楼左,为举人袁宝立。
凌云福州门内,为举人郑贤立。
宋儒第李延平宅,知县刘继善立。以上俱府治南。
进士第 司寇第在御史台岭下,为刑部侍郎游居敬立,乾隆二十二年毁。
司徒大夫为郎中游于广立,广,居敬子。以上府治北。
南宫英俊东郊外,圣恩坊,节孝祠对面,向溪,为陈正谟立,石碣尚存。
世科在云盖里,为吴恭、吴珙、叔侄立。
亚魁在天竺里塘后,为举人邓富立。
登第在金砂里,为举人吴从周立。
龙门一跃在杜溪里,为举人陈一言立。
进士第在普安里吉溪,为游居敬立,以上乡隅各坊。
元僚宏博府谯门,宋时立。
激扬 贞肃在旧察院并布按二司前左右。
台宪在武平道前左,知府彭澄立。
道义之门 国家元气二坊,在旧府学前,欧阳铎立。
兴贤 毓秀二坊,在新府学前,知府范来贤建。以上府属公署坊。
亚元为永安林腾蛟立。
豸绣力广东道御史林腾蛟立。
会元为大田田一俊立,在县治东。
宗伯馆师在府治前,万历十九年,知府周公保,为礼部尚书国子祭酒田一俊立。
进士为永安严九岳立。以上外县附府各坊。
弁冕六邑 襟带十闽县治前。
万里鹏程儒学前。
名 宅
状元黄裳宅在城中,三魁坊。
先儒罗从彦宅在罗源里,后徙於沙县濑溪。罗源故址,子孙世居,短垣矮屋,过者兴叹!
先儒李侗宅府治南,知县刘继善,为建宋儒第坊,一在崇仁里,故居樟林乡。
范迪简六桂堂在演仙凿滩,宋仁宗朝,范迪简父子六人相继登进士第,因以名堂。陈了斋诗云:“公家丹桂六枝芳,冷笑燕山窦侍郎。”
张宪武眉寿堂在衍仙下里,宋漳州守张宪武之母寿九十,宣和间,膺封诰,因名其堂。
世彩堂城西二十五里,宋尚书廖刚所居。
侍郎游居敬宅在御史台上,司寇第坊。
名 墓
汉闽越王墓在王台,黄宫良有诗。
先儒罗从彦墓在罗源里黄漈,宋郡守刘永济刻志,吴宗尧有祭文。
先儒李侗墓在崇仁里,宋学士汪应辰制碑铭,督学熊尚文有田碑记。
宋状元黄裳墓在剑津里尤坑上。三墓俱府城南。
礼部尚书冯梦得墓在王台驿慈恩寺,即墓庵。
明侍郎罗明墓在城南宝云山麓。弘治二年,朝廷遣官督有司营葬,学士张元桢制神道碑。
翰林吴恭墓云盖里,鸠源狮子山。
少保刘璋墓马坑桥西,正德六年,朝廷遣官督有司营葬。都御史莆田林俊撰神道碑。
御史胡琼墓剑津南庄。郡守陈能置地营葬,建享堂门庑,置墓田米八十斛。
参政叶宜墓仁洲延安。
参政黄焯墓徐阳街尾后山,大学士徐阶制碑铭。
谏议郑庆云墓檀林社头陇,徐阶制碑铭。
知县游纶墓凤池山桔溪,祭酒龚用卿制碑铭。
侍郎游居敬墓桔溪桥西,有司营葬。
知府莫尔浚墓水东华藏净室左山。公号冰庵,北直大兴人,崇祯癸酉举人。顺治间,以工部郎中出知延平,笃学好文,知人得士,遭时论罢。寓郡三年,忧郁而卒。戊戌僚属绅衿子民卜葬此。
附金石
宋南剑州重建州学碑记宋张致远撰,今在校士馆前,字甚佳。
御书阁碑在校士馆,字甚佳,与州学碑对峙。
李先锋灵祐庙碑记旧有神书玉带藏绅士家,每神诞日,陈设队仗之前。清朝康熙三十三年庙遭回禄,碑物俱成灰烬。
李侗墓碑宋汪应辰撰文。
剑归阁碑宋丞相李纲书。
宋南剑州汤汉谢雨碑记三山陈渶刻,在万福龙神庙。
福庆庵碑在里钱谦益撰。
朱子题字“道脉心传”匾,在峡阳芦蜂庵。“鸢飞鱼跃”匾,在塘源李子坑,昔有精舍,朱子避地尝居之,号沧州钓叟,后失其匾,今流传有石刻四字。“溪山第一”匾,在县西北,福星桥上,今失。又有“忠孝廉节”四字,大逾数尺,在文公祠壁,板刻存。
朱子石刻坐像在朱子裔孙家奉祀,有宋名人题赞甚夥,旧有拓本。
石刻圣谕在丘墩渡头,岩壁上,隆庆六年延平府知府刊。
黯淡院题字宋蔡襄书。
峡岩字在峡溪尾桥边,岩上刻“蒙泉怀古”四大字,天台蔡潮书,未详何代。
百花岩字隶书。
平寇颂石李先锋降寇坐此,郡人刻石颂其功。
珊瑚石李延平先生祠前街右,色紫黑,而润有纹理,高丈余,状如人立。石之西为延协副将署,乾隆二十八年,副将李如筠扩官厅,辟其前,石毁。
铜塔在汾常里宝善庵。高盈丈,四方各二尺余,其色青紫,不知何物。嘉庆十年有匪徒欲毁而取铜,持斧往击,村民觉往护之,已损其一角矣。
铁塔在城天宁寺,民国元年毁於兵队。古有二塔,其右一塔先年久毁,仅存左塔,今又毁。
朱子手植双榕在峡巡检旧署前,今寻无存。土人称在对岸溪口,胡纶有诗题存焉。
樟树在杜溪里龙门村,大十数围,干霄蔽日,朱子从学延平先生,往来憩树下,至今枯而复荣。
海忠介手植桧儒学教谕旧署前,今为忠介先生祠,根株无存。
户口志第七
国以民为本,故周礼献民数,王拜受之。诸侯之宝三1,民为贵焉。古者不料民2号而知其少多,政修於上,民安於下也。三代以还,号称富庶者,汉之文、景、昭、宣,唐之贞观、开元,宋之咸平、景德,其时民物滋丰,户口蕃息,可谓盛矣!至於季世,征役不息,饥馑荐臻,流亡转徙,天下户口,什减大半,何也?良由使之无道,取之无制故耳。余观有明,户役之害,粮长甲夫保大当民充其役,辄至破产,纲、徭、机、站3,四差匀派,又有料盐之征,浸淫至於清初而未已。洪维康熙五十二年一诏,以五十年丁口,定为常额,永不加赋。编审之年,但造盛世滋生户口。雍正元年,复就粮匀丁。乾隆二三年,南平一邑,独邀两次豁免余丁口银,及缺额无征银。自是而诸弊息除,其良法善政,有非前代所能及者。是以休养生息,天下户口之盛,至於四万万,呜呼岂不懿欤!前志户口,载至嘉庆中叶,后皆阙如。同治、光绪间,时因匪乱,举办联甲,虽有编查,时举时废,册籍无存。民国三年,省长令办保卫团,南平城乡计分九区,调查户册事近数实,可以依据,然户口增多,非尽苗粮之户。近查城厢户口,损什之四,迥不如昔。曲巷城隅,屋庐毁败,荆棘丛生。至於四境之内,生齿虽繁,民贫食寡,往昔殷户,零落殆尽。加之习尚日奢,赋税重叠。天地生财,止有此数,民生安得而不蹙哉!使后之为国者,复讥清之非古,妄仿欧西重赋之法,举国皆兵之制,忘前鉴,而贻后祸,是厉4中国也。夫无圣君贤相之识,而纷纷妄作,流弊何极。吾愿趋时之士,勿以误国家者,误天下苍生也。故志户口,并附前代户役以著於篇。
【注】
1.诸侯三宝:《孟子尽心下》以土地、人民、政事为诸侯之三宝。
2.料民:指统计人口。《国语?国语上》:“乃料民于太原”。
3.纲、徭、机、站:纲指正役,纲银。徭指在官人役给使令者。机指以机兵防盗贼。站指接递驿传,合称四差。
4.厉:祸患,《易?乾》“夕惕若,厉,无咎。”
户 口
宋元无考。
明
正统七年,户一万九千六百一十有四。 口六万七千一百四十有八。
景泰三年,户一万八千四百五十有八。 口六万五千八百二十。
嘉靖元年,户一万一千八百三十有一。 口六万六千九十。
嘉靖十一年,户一万二千二百三十有九。 口五万三千六百二十有三。
嘉靖二十一年,户一万一千八百三十有一。 口六万六千三百二十有八。
嘉靖三十一年,户一万一千八百三十有一。 口六万六千三百二十有八。
嘉靖四十一年,户一万二千七百四十有七。 口五万七千九百六十有一。
隆庆六年,户一万二千八百七十。 口五万八千九百有二。
万历二十年,户一万二千九百三十有八。 口五万九千四百二十有二。
万历三十年,户一万三千七百有三。 口六万九百有三。
清
南平旧无屯丁,康熙间编增。乾隆元年,改归永福等县征解编增丁数附后,其详见屯田。
康熙十年,户一万三千七百有三。 口五万一千九十有三。康熙十九年,新编屯丁,延平共一百三丁。二十五年,新增屯丁延平共二十五丁。
康熙五十一年,旧志五十七年。户二万三千六百一十有四。按此户数与丁数同,未知是否当时户数,无凭查核,今仍之。丁二万三千六百一十有四。 口二万七千四百八十有九。 丁口共五万一千一百有三。自后以为定额,永不加赋。
康熙五十五年,新增男子成丁三百七十。 口三百有六。新增屯丁二丁。
康熙六十年,新增男子成丁四百五十有四。 口二百五十有九。新增屯丁三丁。
雍正五年,新增男子成丁四百八十有二。 口三百五十有七。
雍正十年,新增男子成丁五百五十。 口三百五十有八。
乾隆二年,新增男子成丁二百八十有六。 口一百一十有一。
乾隆六年,新增男子成丁二百二十有二。 口二百四十有一。
乾隆十一年,新增男子成丁二百五十有一。 口二百三十有九。
乾隆十六年,新增男子成丁二百七十有五。 口二百七十有七。
乾隆二十一年,新增男子成丁一百一十有四。 口二百四十有七。
乾隆二十六年,新增男子成丁五百有八。 口三百六十有二。
以上依官志,以后照民户丁口册纂。
乾隆五十年,户二万一千五百零八。 口六万八千四百八十八。
乾隆五十六年,户二万一千五百零八。 口七万二千五百七十一。
嘉庆元年,户二万一千五百零八。 口八万一千三百二十五。
嘉庆六年,户二万一千五百零八。 口八万七千一百六十。
嘉庆十一年,户二万一千五百零八。 口八万九千三百五十七。
嘉庆十三年,户二万一千五百零八。 口八万九千九百一十三。以后失考。
民国户口照四年保卫团调查,通报实数。
户五万零八百六十三。
丁一十万零六千一百五十六。
口七万三千三百七十七
附前代户役
汉法,民年十五岁,出钱百二十,至五十六而止,谓之口赋。
唐制,民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岁为丁,六十为老,老幼不赋,中、丁始赋。因口分世业,为租、庸、调之法。一曰租,每丁男一人,受田百亩,岁纳租粟二石。二曰调,每丁随乡土所出,岁纳绢绫共二丈,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三曰庸,每丁定役二十日,不役则日为绢三尺。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调,三十日者租调皆免。通正役不过五十日。灾伤视所损轻重为免。岁十月收田授田,皆里正预造簿籍,上县令稽给,应退应授者,大约里正管百丁田万亩。后杨炎改为两税,户无主客,以见居为定。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於是庸调,并入於租矣。
五代,伪闽令诸州各计口算钱,谓之身丁钱。后变钱,折输米五斗。
宋时,有司取官斗较量。伪闽时,五斗得七斗五升,於是令民岁输身丁米七斗五升,折价上纳。真宗悯南方地狭民贫,终身佣作,仅了身丁。庞籍为相,祥符中,下两浙、福建,除身丁钱四十五万贯。嘉祐三年,乃诏令旧纳七斗五升者,主户与减二斗五升,客户减四斗五升为定例。神宗元丰八年,分主客户1,以丁力多寡科差,兼论资产役法。且差且雇,应衙前役者,辄至破产流离。南渡后,诏州县官,殿最2以生齿多寡为差,於是冒增之弊,终宋之世。
【注】
1.主客户:宋以有无土地区分,有土地为主户,失去土地为客户。
2.殿最,古代考核政绩,上等称最,下等称殿。陆机《文赋》:“考殿最于锱铢,定去留于毫芒。”
元,定人户为十等,立科差法,有丝料、包银、夫役三项,皆视丁力输办,其详不可考。
明洪武十四年,始颁黄册於天下,户目凡七,曰民、曰军、曰盐、曰匠、曰弓兵、曰铺兵、曰医。令其各以本等名色占籍,十年核老幼生死,而更造之,曰大造。丁多者开折立户。民,父母存若亡,或兄弟分居,赘婿、养子、归宗、另爨者,皆得别籍。惟军、匠户不许,虑其规避。凡岁办物料,十年一次。男子年十六以上为成丁,丁视米一石事其身。贵者、老者、疲癃、残疾者复之,余如例当差。正德十四年,御史沈灼奏行八分法,每丁石岁输银八分,充岁办,惟差役仍十年一事。隆庆间,奏勘合每丁口派物料银六分,续奉加派七分。於是丁外有料。万历六年,每丁口派食盐课,不论绅衿士庶1,男女丁口,皆计口食盐征银,此盐课口之始。都御史庞尚鹏行一条鞭法,通计岁用之数,照丁粮匀派,岁科绅衿士庶一体。民则加派四差。一曰纲,即旧之纲银也。南平每丁派银三分七厘零,米每石八分六厘零。一曰徭,即旧之均徭也。南平每丁派银八分四厘零,米一钱九分七厘零。一曰兵,即旧之民壮也。南平每丁派银三分六厘零,米九分五厘零。一曰站,即旧之驿传也。南平每石征银三钱一厘八毫八忽五纤,丁不匀派。此谓条鞭四差,若天启、崇祯之加派不与焉。
清顺治四年二月诏,福建人丁地亩,本折并卫所钱粮,通照前朝万历四十八年则例征收,天启、崇祯加派,尽行蠲免。其唐、鲁二藩僭号,叠派横征,地方尤称苦累,一切停止。康熙三年编定全书。康熙五十二年诏,凡编审民盐丁口,以五十年额数为定。嗣后凡遇编审所增丁口,只造册报查,永不加赋。雍正元年,奉檄各县额征丁银,俱匀入地亩内征输,款目仍存其旧。雍正十三年,巡抚赵奏准闽省额征匠班银两,分作十二年匀入田粮内征解。乾隆二年十月奉谕,南平县丁银每田粮一两,匀征银二钱。浮多丁银三千三百八十三两六钱,悉行豁免。乾隆三年,又免缺额田粮,内无征丁口银三百六十五两九钱八分三厘四毫,实匀入田粮丁口银三千零五十九两四钱九分九毛五丝七忽七微八沙一尘六埃二渺九漠。今每田粮一两,实匀丁口银一钱七分八厘五毫。康熙间,新编新增屯丁,共一百二十八丁,每丁征银二钱六分五厘一毫四丝二忽零。
按成周2之时,兵役,则有伍两3军师之法。徒役4,则有师田追胥之法。胥役5号则府史胥徒各有人。乡役,则比闾族党各相保。役民之中,寓教民之意。后世变为:书史、里史、里正、保长、耆长、衙前、乡户各名色,征敛杂派,责令承办,自是教民之役,为厉民之役,而规避差徭,脱漏版籍弊兴,户口之额难凭矣。闽省,唐时始入版图。唐以租、庸、调定役,用人之力,岁二十日,闰加二日。不役者为绢三尺,谓之庸。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调,三十日租调皆免。通正役不过五十日,灾伤视所损轻重为免。迨后兵燹迭兴,吏执空籍,以责租庸,民多逃徙。杨炎乃立两税之法6。户以见居为籍,人以贫富为差,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虽救一时之弊,然两税之外有丁,是庸之外复有庸,议者谓炎变两税,几与商鞅变井田同科,殆奉行之不善,非炎之罪也。
五代,伪闽计口算身丁钱,则踵唐法而加重焉。宋以人户五等科差,有乡役、吏役之分。吏胥衙前最重,以里正兼之,典库藏,运官物,拆耗赔偿,往往破家。韩琦请罢里正,韩绛、蔡襄复极陈福建衙前之害,诏罢里正兼役,而募耆长,其衙前破产如故。熙宁中,有衙前越千里,输内库金七钱者,吏恣留难,至逾年不还。神宗廉7得,大伤之,议变法,於是王安石变差役为雇役,使民得尽力於陇亩,实解一时之困。后司马光欲复差役,苏轼以为差役免役,各有利害;欲罢免役,而行差役,正如罢长征,而复府兵,盖未易也。然安石与光均不能周知四方,故安石主雇役,光主差役,缘当时吴、蜀之民,以雇役为便。秦、晋之民,以差役为便。各拘所见,未能悉心体察。秦观请无牵新故之论,取可用於今者,别为一书,以为役法,最为得之。
盖免役,钱有定额,胥吏难以作奸,於民甚便。其所谓害,乃安石不正用雇直为额,而展敷二分,谓之宽剩钱,使贪吏猾胥,乘此增取。迨后耆户长、保正复不给直,雇之外有差。南渡后,事无巨细,一一责令保正、副户长承办,追扰赔备,无所不至。役钱羡余展敷封椿之,科敛百出,雇役之弊,於斯极矣,岂雇役之不善乎?乾道中,金华松阳民汪灌等,首倡义役,度其时里正一岁之役,计其资为三等,定当役之次於籍,众割田公之,以粟佐当役者。役之先后视籍,田之多寡视等,他日户升降,则告於众而进退之,名曰义役。行后二十年,讼不抵有司,俗大懽洽。淳熙中,令浙西以官田百余亩,分给诸郡,以充义役。谢谔、朱熹均言不便,盖以踵行者,未必皆善人,流弊难免。
故为政在任人,而不任法也。元役法,其详不可考。明制,户口以籍为定,十六而役,六十而免,妇女及不成丁不役。年七十以上,许一子侍养,免杂派役。寡妇年三十前夫亡,守志迨五十不改节者,旌其门,免家徭。品官免役,视职秩为差,官故,仍免徭三年。凡老人及里甲十年论一役,谓之正役。余谓泛役,泛役有三:以隶兵门斗,并在官人役给使令者,曰均徭。以夫马驴三等端接递,曰驿传。以机兵弓兵防盗贼,曰民兵。并正役谓之四差。轮值里甲之役,如催征钱粮,勾摄公事,及出办上供物料,支应官府春秋饮社存恤,并日用诸经费,均责办理。浸淫8至於杂供私馈,无名百出,令里甲各赋钱以供,每至罄产,害不胜言。御史沈灼请议行一条鞭法,合一年丁粮,为一年供应,籍存於官,榜列於衢,而民累始苏。
或谓条鞭法,类杨炎变租、庸、调为两税,而未善者,盖因四差之中,有丁田匀派,而附於户口者,恐后人忘四差之为雇役,并视工食经费为国帑,而忘丁四米六丁米对编之为加派,又复重科差徭,其深思远虑,亦未尽非。然条鞭行后,里甲不扰,已有成效。清朝一切差徭,皆官发价雇募,闾阎得享乐利之休,且丁匀地内,无田者,各得自谋生计矣。
【注】
1.绅、衿、士、庶:地方绅士为绅,在学的人,称衿。士庶,东汉末年开始,大官僚地主依靠政治经济特权,形成士族,不属于士族的称庶族。
2.成周:周成王时周公营建洛邑,为东都,即指东周。
3.伍两:五人为伍,五伍为两,指周代队伍编制单位。
4.徒役:劳役。
5.胥役:公役。
6.杨炎两税法:唐大臣,建中之年,改赋税制度,废除以丁夫为本的租庸调制,改行以资产多寡为准的两税法。
7.廉:考察查访。《汉书?高帝纪下》:“且廉问有不如吾诏者,以重论之。”
8.浸淫:积渐而扩及。司马相如《难蜀父老》:“是以六合之内,八方之外,浸淫衍溢。”
田赋志第八
自夏后氏则壤1成赋,田分九等,厥赋错以贞2殷人继之以助,周取彻田3,十一而税。三代之制,皆以重农薄赋也。汉兴,文景节俭,田租三十税一,尤其轻者。魏武屯田,以足兵食。晋制,户调之式,男子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半之。咸和中度百姓田,取十分之一。率亩税米三升,后减为亩收二升。唐立租、庸、调,庶几近古。后因天宝之乱,杨炎始变为两税,然其法简便,后世相因而不易。五代伪闽王氏,诸州皆计口算钱,谓之身丁。宋祥符中,除福建身丁钱。景祐中,立衙前法,而免役钱与手实法,其弊滋甚。元定人户为十等,立科差法,有丝料、色银、夫役三项,皆视丁力输办。明赋,有丁有地有折贡有粮。洎乎清朝,归丁於地,而有田则有赋,民无差徭之苦,可谓尽美尽善矣!民国初载,徵收悉仍前清之旧,而银米价折日加,迥非昔比。出者力己不胜,入者犹为未餍,此时势之迁流使然也。南平田地硗瘠,赋从下则。水潦之坍塌既多,莱芜之垦辟无闻。司农惟以财赋为计,而於古昔贵粟重农之意,则如之何?夫田犹是也,姑举其数,以著於篇。
【注】
1.则壤:按田地分等。
2.错以贞:错,措通假字。贞,正。指采取正确措施。
3.殷人继之以助,周取彻田:赋法名。《孟子?膝文公上》:“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
历代田赋
赋实维均,田有不齐。即南平田,有山陇梯洋之殊;然山陇梯田多,而洋田少。田有三则:上则,有坝圳,水利灌溉无间,水旱不荒;中则,圹水滋润不继,或近溪而有水患;下则,山陇梯田,即有水源引溉,坵段窄狭,岩石强半,雨稍注,则崩塌淤塞;若旬月无雨,土作龟坼文,而苗槁矣。从来载米配粮,轻重不一。唐、宋以来,志书无纪。明时虽载,略而不详。考明史,洪武初,籍天下田地、山塘、海荡之名数,分官、民二等。赋以二税,夏征曰夏税,谓农桑绢也。秋征曰秋粮,即米也。夏复有税钞,起科於官职废寺、府学田、县学地、没官田地山。秋则有租钞,惟起科於废寺地、县学地、废寺山。其秋粮有本色,有折色。折色,征银解京。本色,存留各仓。折色以米直为断,初时官米本折中半,民米以十分为率,七征本色,三征折色。正德间,御史沈灼奏准,凡官米俱折银解京,民米俱存留。官米仍分四等征纳,以官米田赋本重,故折银递减以宽之。其民米,并秋租钞米,则本折中半征之。惟新增起科米,及浮粮米,俱全征折价。官民米俱有加耗,以备仓廒亏损。若土贡物料,及诸差徭,俱於丁米出办。凡民米一石,准丁一丁。贡料以丁,若米对编,有八分法。民甲纲银及民兵饷,有丁四粮六法。均徭有银力二差法。驿传之银,则又专於米取之。盖民米一石,自折价五钱外,纳差银不啻倍之,於是民田赋,视官为重。而寺僧田,复有四分给僧,名焚修,六分充饷之分,其赋为尤重。后乃以官米三石,准民一石。秋租钞与民米同科。惟驿传一差,在官米得免派云。他若渔课,征之溪河。盐课,征之丁口。凡皆敷之里甲,属之正办者也。其杂课,则有铸泻、窑冶、官房屋、租房地、赁茶引、油课、商税契、本工墨门摊税契、水碓磨面、糖、酒、醋、鱼等课钞,设税课局,以季征之。浸寻局革,钞归於县,分本折二色,本色以钞,折色以钱。宏治间,又折以银一贯而三厘七文而一分,是皆承元之制,明太祖革之而未尽者也。万历初年,张居正当国,始为停征。惟商务带征於秋粮。外此,尚有课铁、翎、鳔、之征焉。此明一代之财赋也。
编赋之册,亦前后屡更。洪武元年定赋法,诏遣周铸等一百六十四人,往浙西核实田赋。富民避役,往往以田产,零星花附於亲邻佃仆之户,奸弊百出。乃遣国子生武淳往各处,随其税粮多寡,分为几区。区设粮长四人,履亩丈量。因其方圆、曲直、宽狭,书其土名四至,编汇为册,谓之鱼鳞图,与十四年所定之黄册相为表里。鱼鳞以田为主,田各归其都图,而土田之讼质焉。田为经,人为纬。黄册以户为主,田各归其户,而详其旧管、新收、开除、实在之数,而赋役从焉。人为经,田为纬。既而抡粮多丁众者为粮长,督其乡赋,税多者万石,少者数千石部输之。宣德中,韩雍抚江西,疏请粮长除品官外,诸钱粮近上者以里为差,差次从公佥充诸粮目,当输纳者厘为十,则山野细民,粗知布算者,皆晓然於赋役派纳之目。
后参政宋讷创一切烦碎密严之法,适为大猾资,而粮长与小民俱病矣。嘉靖末,经费不资,军饷尤剧。其时鱼鳞册,岁久漶漫,至亡失不可问。而田得买卖,粮得过都图。赋役册独以田从赋,巨室置买田产,遇造册,贿里书,有飞洒现在人户者,名为活洒。有暗藏逃绝户纳者,名为死寄。有花分子户不落眼者,名为畸零。带管有留在卖户,全不过割者。有过一二石为包纳者。有全过割不归本户者。有有推无收,有总无撒,名为悬挂掏回者。故册不过纸上之霜,户乃空中之影。以致一县之虚,以数千万计,递年派粮差无归者,俱命小户赔纳。小户逃绝,命里长。里长逃绝,命粮长。於是江西巡按唐龙,严田粮诡寄、影射、书算、飞洒之弊。重者随田丈量,轻者随户清理。各将原粮,填入原田,归之原户。
而图总都总县总造流水册十本,甲各收藏。县因大造为册四,上府州县上南京后湖收架。俾因户推田,因粮编差,户与田有一定之则例。然而丈量,莫善於乡有其人,莫不善於吏与其事。故说者以为有三难。守令岁月更改,各怀一切,莫虑经久,一难。豪强兼并,率不以田均为便,谤读朋兴,多口可畏,二难。守令不能履亩而较之,必寄於吏胥,上下其手,豪右售赇,得为蔽匿,贫弱抑勒,无以自明,名曰均田,实滋弊孔,是之谓三难。有朱本思者,著论甚悉。言:今天下官不胜其烦,民不胜其扰者,惟在田得过图,粮差挪移,赋役不能均耳。诚於图立四界,计其田亩,明其粮差,任土作赋。不论人户之主客,图敛而总於都,都总而会於乡,乡会而管於县,则版籍定於旬月之间,而弊端革於千年之久。
其后有仿其意为经纬二册,以错综其事者。然以地为主,不以地从人,则田多者入赋税易,而力能令郡县为之使同图者,催赋税难,而力不能使田多者之无昏赖也。久且归於以田从人而已。此明田赋之图籍也。南平自隆庆六年始,有数可稽。官田地山塘园池,并额外及新增,共一百二顷八十五亩八分零。每亩征米,轻重不一,共实征官米,四千八百一十石九斗九升六合九抄九撮三圭五粟。民僧田地山塘园池,共二千一百三十八顷三十三亩四厘四毫二丝。时每亩征米五升三合三勺零三撮二圭一粟零,加耗米在内,共实征民米并秋租税钞,折米一万一千三百九十八石一升二勺五抄一圭,后补足浮粮,并代科官米。清朝,每亩科民米五升八勺六抄,征本色米二升六勺二抄。共征官民米,一万六千二百九石六合三勺四抄九撮四圭五粟。
内浮粮米,七百二十二石七斗。万历七年,大学士张居正议,天下田亩,通行丈量。知府管大勋饬就粮匀补,省费便民,为惠甚大。南邑每石加浮粮六升七合六勺零。至今南邑收苗,每升加米六勺八抄零,疑即此义。补足浮粮,不失原额。
清朝田赋
顺治十一年赋册,官民田地山塘园池,二千二百四十五顷四十二亩四分九厘五毫一丝五忽五微。较明隆庆多四顷二十四亩一分五毫九丝五忽五微。○按田亩不能多出,因匀补浮粮,将田数合米不符,复将米数科田,故粮不浮,田以积零而多出。今南平买卖田土契,载米而不在亩。书册科粮以契,契载米数力正苗,凭以科亩,复将所得亩数科粮若干,谓之民苗,盖原於此。共征银,一万七千五两六分三厘七毫二丝九忽六微九纤七沙。征本色米,四千六百三十一石四斗五合一勺二抄五撮。按旧志,田亩之下,载共征官民米一万六千二百三十九石八斗九升六合七勺四抄二撮。官米四千八百二十石九升六合五勺六抄。民米一万一千四百一十九石八斗一勺八抄二撮。本色米四千六百三十一石四斗五合一勺二抄五撮。
据今纳粮,但有民米、本色米,而无官米。旧志依孔志开载,未知是否另有官米於何年并入民米,抑官米作何开除,而今无其名,并无其数。或云:官米田补足浮粮,后配入民米带征,每民米一斗配官米四斗零六勺八抄四撮,改征本色,较民米折色,加赋颇轻,但究无明文可据。以本色米较官米计短额一百八十八石六斗九升一合四勺零数亦未合。今就折色征银,并本色米数目开载,而识所疑於此,以俟知者订焉。男妇丁口米,共折色银一万九千七百九十三两五钱八分三厘五丝五忽七微七纤二渺外,照万历间每亩派征九厘,共银二千一百五两一分一厘八毫。顺治十二年奉文,自十三年为始,照田米加增课铁、翎、鳔、螺、壳、牛角、弦箭、盔甲、刀胖袄,细数无考银一千六百二十二两一钱四分七厘五毫二丝三忽三微。
十三年,加颜料、腊、茶,银一百一十五两八钱四厘九毫,二项共银一千七百三十七两九钱五分一厘零。每亩派征七厘七毫四丝零,每民米一石派银一钱五分二厘一毫九丝五忽。○颜料并后不敷,细数详见后杂税下。康熙三年奉文,归并地丁额田内贤田学田。南平无官田,属之官者惟贤田、学田二项绅衿吏承有优免者,谓之料、折、增田。料者,贡料。折者,秋粮等折银。增者,照万历以后,每亩加增九厘。自此无官田之名。二百四十顷零。每亩匀民米五升八勺六抄零,折银四分二厘九毫七丝一忽三微七纤五沙七尘三埃三渺三漠。优免田,后经削出征解。惟学田、贤田,仍照四分二厘零之例,征本色米二升六勺二抄五撮九圭六粟二粒七黍,本色纳米,名曰秋粮,自此无官米之名。
民与僧田无优免者,谓之料、产、增、差田,差者,派役也。优免,即免差役。二千顷有奇。每亩匀民米折色,征本色米数,俱与料、折、增田同。惟加差银三分六厘七毫七丝三忽四沙一尘六渺七漠,共亩征银七分九厘七毫四丝四忽三微七纤九沙九尘。寺焚修田与民同科,寺租军饷田,仍照明嘉靖年加征。寺租详见杂税下。○据乾隆三十年现征各寺额册,加征寺租,其数不一,每亩多者一钱二分零,少者七八九分或五六分。当时承前明之旧,总归条鞭,政非不善,而法已混,役多无艺,借里长催粮之名,为责成纲徭机站四差之地。里长被比,而苛责甲首,甲首逃绝,而累贻里长大当之累。自康熙十二年,范公承谟落甲之法未行。二十二年,姚公启圣专疏请禁,尚不能止,直至二十八年始能革除。
而康熙二十年县署灾毁,编审各册,皆成灰烬。在官册籍无存,苗米虚实莫考。三十五年,知县陈兆声详请丈量。里民以南邑多山,田皆崎岖硗确,垃段畸零,呈请停止。附吴子华等呈:为沥陈丈量利弊,吁天鉴照豁免事。窃以任地必当清田,清田乃可定赋。惟田清,则疆界之分寸始明。惟赋定,则簿书之毫厘不混。自夫一人而田兼数图,并数图而吊归一户。或以荒区,而匿腴产,或以沃地,而报污莱。遇旱潦,则被灾之分数难稽。核征收,则纸上之新旧易隐。在官止总其大凡,在胥则巧为变幻。岁增抄忽,乡户莫知。丘插毫厘,中产不辨。圩无定丘,丘无定亩。肥瘠广狭,倏忽飞窜。若不重加清丈,其弊可胜言哉!况富人出银买粮,贫人卖粮包纳。多推少收,有总无撒。
挪移所致,大可为小,广可为狭。富连阡陌,享无粮之耔粒。贫无立锥,苦无田之驮赔。若非急行清丈,富者益富,贫者益贫。逮贫者死,而富者之田,永无质证。官按簿,则征额现存,按田则东西莫察。向之赔在民,渐且赔在官,叠累无极。且他邑之田,仅一苗一佃。南邑之田,有苗主、有赔主、有佃户。赔主向佃收谷,苗主向赔收租。赔主日与佃亲,其田之广狭肥瘠,悉已稔知。苗主不知耕佃,其田之荒垦上下,无从稽察。徒抱租簿内之土名,向赔收租。不审其田在何图里,坐何村落。赔主乘其不知,或诈荒以抵饰,或侵占以欺瞒;甚有兜谷私收,而租银分文不纳,独累苗主驮赔者不休。若不清丈,则苗主永无知田之日矣。况刁赔恶佃,往往更换土名。经清丈,则名虽更换,田难改移,且计亩定苗,粮无虚隐,民不驮赔,官易征解,此清丈之不容己也。
独是他邑之清丈易,南邑之清丈难。他邑之清丈,可以计日而竣,南邑之清丈,即经数岁亦不能毕,何以言之?南邑之田,大半高岩险陇,即有平畴,其丘之广,不过数丈而止。若山陇梯坎,或二三尺为一丘,或一二尺为一丘,从下登上岭级不啻数百馀层,履亩之艰,难於清丈,一也。南邑苗主,其零田零星杂载於各图,东西南北,涣散不一。奔东则不能应西,赴北则不能趋南,照应之劳,难於清丈,二也。春则播种,夏则耘锄,秋则收割。若禾苗茂盛,稻谷垂野,不无荒工,不无践踏。所得登畴者,仅冬间一月也,此时之难於清丈,三也。若督苗主自理,则界限不审,何从丈乎?若委册书代量,则通同隐匿,丈犹不丈也。若沿乡设立乡长,沿图责成图长,安知不受富者之贿,仍然隐匿,不顾贫者之苦,草率供报乎,此人之难於丈量者,四也。
若责成县官,躬行督丈,实心兴利除弊,无如一县事务,实为浩繁,钱粮之追比,容可缓乎,民间之词讼,容可置乎,上宪之催檄,容可宽乎,奏销之考成,容可误乎,县主虽百其身,断难猝办。况南邑地当冲繁,他务尤多,日无宁晷,其能从容税驾,一一清丈乎,此官之难於清丈者,又五也。况南邑百姓,叠遭兵燹。迩来又值岁旱,十室九空,甫登场即已告饥。丈量之役,未入其乡,早巳窜他乡,避其供应者不少。孰为指引其界限?孰为开报其田亩?孰为注其苗主何人?赔主何人?即曰一乡不尽无人,一图逃避者少。试思到地清丈,其能置彼数亩,不必下其弓步乎?若有人者丈之,无人弃之,则又何以清通邑之苗於无漏,查通邑之田而无遗乎?此又一乡之难於清丈者,六也。
议者谓:任事在於得人,若委能干官员,实心力行,宽之以岁月,未有不可就绪者。斯云未为不是,但南邑土田悉高山峻岭,丘埆重叠,一经官丈,则肩舆有费,供应有需。即廉洁自矢,不扰民间,而吏胥之随从,保无苛索乎?弓丈之牵扯,保无生奸乎?况上中下,未有一定之式,弓步广长,未奉一定之度,保无以中为下,以下为中,上下其手乎?保无缩长为短,隐广为狭,朦胧隐蔽乎?即有委官,要不过尊居其地,断不能一一按履其亩,此又种种难处。盖古时田在上,不难计亩而清;今者田在下,岂能按地而核?清丈田亩,前贤所为扼腕浩叹!其难行者,已不一其人矣。时难势难,强欲遵行,究亦不过如康熙初年,造报鱼鳞册籍,虚填田形,捏造弓步,以了其事。终无益於民生,无关於利弊。
本恤民之举,适以扰民。而田之多少,苗之虚实,概无稽焉。是不若暂息其事,尤可以舒目前之困累也。为此,沥情干停清丈,俾官不误催科,民免逋赋。於是征粮,但照里书家存黄册底本。其鱼鳞坵段册,无可稽阅。以致田粮久多缺额。雍正十三年,总督郝玉麟、巡抚卢焯奉旨清查,经知县许延璠具详题请,於乾隆二年豁免缺额逃亡故绝田,去粮存料,折增差田共一百一十五顷五十七亩七分三厘二毫八丝五忽一微三纤八沙三尘九埃八渺。无征。田粮银九百二十一两六钱六分四厘,无征本色米三百三十八担三斗八升九合三勺六抄六撮六圭六粟九粒二黍。其无征匠班不敷颜料正价纸赎升科各项,详见杂税。乾隆五年,里民呈报开垦田,九十五亩三分九厘二毫四丝一忽八微三纤二沙。
照料折增田例起科。共征银,四两九分九厘一毫四丝三忽四微四纤九沙七尘八渺二漠,征本色米一担九斗六升七合五勺六抄四圭六粟二粒一黍。乾隆九年,续免缺额无征田,四十七亩六分五厘三毫九丝三忽一微五纤六沙。无征田粮银三两八钱七毫三丝三忽二微二纤二沙四埃九渺二漠,无征本色米九斗八升二合九勺八撮二圭一粟四粒九黍。其无征各项,详见杂税。实存料折、增、差田,共二千一百三十顷三十二亩五分七丝九忽三纤七沙六尘二渺。内割归峡阳县丞,分征三百二十八顷三十五亩一分九厘八毫一丝九忽一微四沙五尘五埃六渺。征银一万六千零八十三两六钱九分八厘五毫六微四纤一沙一尘八埃四渺六漠。内峡阳县丞,分征二千六百一十八两四钱二分二厘五毫一丝八忽五微八纤八沙四尘二埃九渺三漠。
本色米四千三百九十四石四勺一抄五圭五粟八粒。向来归延粮厅征收岁给延协左右两营兵,米共二千五十二石八斗,闰年加给米九十四石四斗。解省米二千三百四十一石二斗四勺一抄五粟八粒,闰年扣留米九十四石四斗。乾隆十年通判移驻王台,米归南平县征收给解。此南邑田赋之额也。
附征之项,则有二等,其目十有一款。
一曰:匠班银,四十七两一钱零。明制工匠之执役於京师者,官给廪食月役之十日,休之二旬,谓之住坐,其不执役者则听之自便。岁征银六钱,三年而一解於工部,谓之输班。日久匠籍名存,子孙不职其业,亦相沿完纳。清顺治初,裁豁之,十五年复起征。每名银四钱五分四厘五毫。康熙初,布政使王孙蔚以匠籍逃亡故绝,不可胜数。搜觅波累,终不能照原数,详请题蠲。奉旨以元年为始,照依实在名数征解,刊入赋役全书,其匠一百名,每名银一两八钱,四年轮征一次。子、辰、申年征三十三名,银五十九两四钱。丑、巳、酉年征二十六名,银四十六两八钱。寅、午、戌年征二十三名,银四十一两四钱。卯、未、亥年征十八名,银三十二两四钱。合十二年征银五百四十两,统加闰银六十两为六百两。年征五十两,日渐缺额无著。雍正十三年,匀入田粮,每两征银二厘八毫十丝七忽五微四纤五生二渺四漠。乾隆二年,田粮缺额豁免,无征银二两八钱三分六厘八毫五丝八忽三微四沙一尘八埃。九年额免,无征银一分一厘六毫五丝五忽五微七纤八沙九尘六埃七渺一漠。今实征银四十七两一钱六分一厘四毫八丝六忽二微一纤六沙八尘五埃二渺九漠。
一曰:颜料不敷正价银,一百二十九两一钱六分零。顺治十三年,奉文采办银朱六觔一两六钱二分九厘,每觔价银四钱六分。腻朱六觔四两五钱三分一厘五亳,每觔价银四钱。紫草一觔十三两,每觔价银二线二分;黑铅一十二觔十二两,每觔价银三分五厘;五倍子二觔二两,每觔价银三分五厘;乌梅九觔八两一钱一分,每觔价银二分;桐油二十六觔十三两八钱五分七厘,每觔价银三分,黄熟铜五觔五两八钱七分五厘,每觔价银一钱二分;锡七觔二两四钱六分一厘五毫,每觔价银九分;白蜡三百九十八觔十三两,每觔价银三钱;黄蜡一百三十二觔九两八钱七分五厘,每觔价银一钱一分五厘。康熙二十五年,添解黄蜡四十四觔三两二钱九分二厘,每觔价银一钱五分五厘。又应解折色价银一百二十五两八钱九分八厘五毫一丝五忽。应解铺垫银三两五钱七厘五毫八丝一忽九纤四沙。又应解水脚银一十七两六钱七分八厘六毫五丝,以上本色折色价脚铺垫共银三百零五两八钱八厘九毫四丝四忽八微四纤四沙。又康熙二十五年,新增各料办解乌梅,三觔二两三钱六分。五倍子,四觔十四两八钱六分。锡,三十觔六两。铅,一千一十一觔七两四钱。黄蜡,五十四觔一十三两一钱五分。牙茶,一百零七觔。紫草,一觔十二两八钱。康熙二十六年,奉文新增锡一十五觔一十二两七钱。以上共估价,银五十五两七钱八分一毫八丝一忽二微五纤。连前顺治十三年起,应办解颜料正折价脚铺垫,共银三百六十一两五钱八分九厘二毫二丝六忽九纤四沙,内除赋役全书原编,银二百二十五两四钱三分六厘六毫六丝八忽五微九纤四沙,尚不敷银一百三十六两二钱八厘三毫五丝七忽五微,於二十八年匀入田粮项下征收。每亩征银六毫六忽八微八纤六沙八尘三埃。乾隆二年,豁免无征银七两零一分四厘八丝八忽三微三纤三沙四尘八埃一渺八漠。乾隆九年,豁免无征银二分八匣九毫二丝五微四纤三沙四尘六埃一渺五漠。今实征银一百二十九两一钱六分五厘三毫四丝八忽六微二纤三沙五埃六渺七漠。
一曰:绅衿削免田粮银,五百六十一两二钱四分一厘零。此系料折增田内,削出绅衿吏承优免田,一百五十二顷六十二亩三分二厘二毫四丝四忽三微,共免银五百六十一两二钱四分一厘四毫四丝六忽七微九纤二沙。
右凡三款,另批起解。
一曰:开报溢额田粮银,三百一十两一钱一分零。料、折、增田内,原有优免田二百四十四顷九十九亩九分九厘一毫九丝九忽七微,每亩免银三分六厘七毫七丝三忽四沙一尘六埃七渺,共免银九百两零九钱三分八厘三毫八丝七微九纤七沙七尘七埃七漠。内除先贤祭田,免银二十八两六钱零,原报削免田粮银,五百六十一两二钱零,外溢额透免银,三百一十两一钱一分七厘四毫一丝三忽六微九纤五沙,於雍正七年开报。按清朝定制,凡绅、衿、吏承优免差徭,即料盐丁料、折、增田,从轻则科征者也。旧额虽载料盐丁一千二百七十三丁,料、折、增田二百四十四顷九十九亩有奇,实在优免者,仅七百零八丁,田一百六十顷六十六亩六分八厘四毫有奇,馀皆透免溢额。康熙十三年削除优免丁田,丁则仅免生员本身,计削去三百五十六丁田,丁则仅三百五十二。田则仅免贤、学两项,计削去一百五十二顷六十二亩三分二厘二毫有奇。留存八顷四亩三分六厘二毫有奇。雍正五年,就田匀丁,议论纷更。知县冯叔,将溢额田八十四顷三十三亩三分七厘有奇,粮三百一十两一钱一分零,溢额丁一百六十五,丁银一百零三两一钱六分零,尽数开报,冀补丁粮,得以少减。至乾隆二年,丁口匀入田粮,原报削免溢额二项丁银,概入浮多丁口之数题豁,自后概无优免之丁矣。
一曰:升科米折色银,四分六厘一毫六丝。
一曰:寺租充纳银,一千四百六十三两七钱九分三厘。
一曰:清出寺租充饷银,一十三两九钱零七毫。查南平二十八寺,多有拖欠逃废,寺粮寺租无着。因查耕佃,及买主,责其完纳,每应还寺内租银租谷本折一钱者令完官粮七分七厘,名曰官称,言无寺僧收租完粮,而官代之称也。今二十八寺官称者几半,而元妙一观粮租,自乾隆十八年清厘,尽入官称矣。
一曰:渔课充饷银,一百一十五两二钱七分三厘八毫四丝六忽四微九纤二沙。旧志,明初立河泊,以理溪河之征,名曰渔课。其课米出於渔,着渔船渔桴之渔户,及水碓溪门间,或有之。后溪河利薄,渔户逃绝。比来责之里户办纳,里户办纳不敷,御史吴一贯奏准,不分本折每石并征银三钱五分,今议征银三钱九分,充饷解司。
一曰:酒税充饷银,一十九两三钱四分六厘,遇闰加征银一两六钱一分五厘五毫。原照在城各坊酒家定额征收,计坊不计店,今或缺额,而四乡镇市亦有发杠酒家,乃征以补。
一曰:炉课充饷银,一十两。原有铁炉,久废无考。今系现在铁贾摊完。
一曰:开报溢额银,三两九钱二分五厘七毫三丝三忽五微。雍正七年开报杂税溢额。
右凡八款,附入地丁起运。
通共附征十一款,银二千六百七十三两九钱七分一厘一毫三丝五忽三微二纤六沙九尘九渺六漠。附乾隆二年,题准豁免附征四款,本县节樽纸赎银一十两。续增升科米,银七钱三分四厘八毫五忽三微,续增新恳升科,银九两九钱三分五厘七毫三丝,续报升科米,银二两一钱六分八厘五毫二丝八忽六微。
乾隆二年,丁口匀入田粮三千五十九两四钱九分九毫五丝七忽七微八沙一尘六埃二渺九漠,通田赋并入附征杂税及丁口银,二万一千八百一十七两一钱六分五毫九丝三忽六微七纤六沙二尘五埃七渺一漠。内乾隆十七年为始,移驻峡阳县丞,分征银三千一百二十五两九钱三分二厘四丝七忽七微二纤九沙七尘一埃六渺一漠,县丞自行填批解司。在县实征,银一万八千六百九十一两二钱三分八厘五毫四丝五忽九微四纤六沙五尘四埃一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