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熙三山志《三山志》卷第十终
《三山志》卷第十终
●卷第十一 版籍类二
官庄田
○官庄田
官庄田:一顷九十亩三角四十六步。
租课钱一十贯二百文足。
官庄园林、山地、池塘、陂堰等:
一千五百七十顷八十四亩二角二十四步。
租课钱五十五贯五百四十七文。
闽县:园地,四十亩三十六步。
租课钱,一十七贯六百四十一文足。
怀安县:田,八亩二十四步。
租课钱,三贯文足。
园地,一顷二角四步。
租课钱,三贯八百七十九文足。
福清县:园地,二十二顷八十七亩三角二十步。
租课钱,四贯八百四十文足,大麦三斗一升。
长溪县:田,十八顷一十八亩二十步。
租课米,三石六斗。
园地,一顷三十亩二角四十四步。
租课钱,一贯六十五文足。
古田县:田,九十四亩五十五步。
租课钱,三贯二百文足,米,一斗。
园地,一十六顷七十一亩三角一步。
租课钱,六贯五百二十文足。
连江县:园地,六百四顷四十九亩二角五步。
租课钱,一十贯八百五十文足。
长乐县:园地,九百二十顷三十六亩三角二十七步。
租课钱,一贯一百一十文足。
罗源县:田,二亩二角五十六步。【(底本及库本、崇抄于田亩数后,皆不系租课钱数。)】
园地,七十五顷三角一十六步。各无人承佃。
宁德县:田,六十七亩三角一十一步。
租课钱,二贯文足。米,七石三斗五升。
园地,二顷六十五亩一角四十一步。
租课钱,五贯六十文足。
初,伪闽时,官庄田地一千一百一十顷八十二亩。配纳人户租米,八万一千二百四十八石有奇。
太平兴国五年,虽诏与私产均作中、下定税。是时,尚给户帖,未许为永业。【租米数,见《垦田》。】淳化五年,李伟请鬻官田,乃遣张延熙赴州估卖,寻已之,令佃者仍旧佃莳、输租。大中祥符六年,转运使王贽言:“建、剑、漳、泉、汀、邵、兴化七郡【(底本作“汀郡兴化”,据崇抄改。)】官田皆课租,惟福州止同私产输税,请依漳、泉例课一色斛斗:上田亩九斗,中田、上园亩六斗,下田、中园亩四斗五升。岁总羡米,度可得五万余石。明年,王平奏:“福州旧隶两浙,与漳、泉事体不同。租课,自太平兴国五年,已经朝省均定。【漳、泉,伪命日(“伪命”,指吴越国政令。)征科。归属本朝,未经均检。】今王贽请:输二税外,益纳租米,乃是额外增税。
且,州官私田园总一万五千余顷,年征米一十万二千余石。其间,输送尚恐不前;若将官庄一千二百余顷改征租米五万九千余石,其田比之都额顷、亩,才十分之一,则是六倍征利,□重科纽。【(底本作“则是六倍征利□重科纽”,缺一字,崇抄同,库本作“而征收之重六倍科输”。)】伏维轸念远方,矜其重赋,许从旧贯。”诏可之。天禧四年,转运使方仲荀言:“福州官庄田,自来给与人户主佃,止纳夏秋二税,【(底本作“夏秋□税”,缺一字,崇抄作“夏秋税”,据库本补。)】更不他输物色。【原夏税钱五百二十五贯二百八十□文足。(底本作“八十□文足”,缺一字处,库本作“一”,崇抄作“七”。)】秋税米九千四百九十八石有奇。向虽经朝省均定。【(底本作“乡虽经”,他本同。
按:“乡”与“向”通,径改作“向”。)】缘百姓私产并用赀买,既输税又充色役;佃官庄户,乃是请射成熟田地耕作,复免随例差徭,深见亏官。请估价,许原佃者承买,【(底本作“佃者承员”,据崇抄、底本改。)】与限二年偿。所得估值,度可三十万缗。”不从。既而,复委尚书屯田员外张希颜依漳、泉例均租。总得米六万五千一百二十石有奇。寻下诏:“国家无急蒸黎,常轻赋敛,岂令远俗重此科输,宜特予以推恩,【(底本作“宜特□于推恩”,缺一字,崇抄作“宜特予于推恩”,据库本补。)】且并从于旧贯。可令福州佃官庄户依旧佃莳,更不课租。”五年,前福建提刑王文震奏:“福州佃官田户,虽系屯田名目,只依二税催科,产钱不计少多,倒免门役差遣。
臣管见:屯田户既特免租课,又不追田价,即与平产人户田业无殊。欲乞削去屯田名目,割归税簿催科,止当门役。”省司议:“名目依旧屯田,不得充为永业,其差遣宜依平产人例。”有旨:“依天圣三年张希颜请:‘福、建七州官庄并各输租,惟福州独依私产,复免差徭,岂非倖民?乞依臣先来均定租米。’胡则奏:‘当州官田已奉敕均定与私产雷同催科,已经四十六年。若依张希颜所奏,改纳租米,且官田咸蒸瘠薄者多,肥浓浚壤者少。地临巨海,夏秋之间,海潮飐风,漂荡流落,州县难于催督,乞仍纳二税,不输租课。”于是,朝廷更令方仲荀分析利害。仲荀遂申前请。乃令屯田员外郎辛庆忌,复括十二县官庄屯田一百四所,成熟田园一千三百七十三顷八十四亩一角三十八步。
佃者二万二千三百二十七人。【原无正田,先定二税。止有闽、侯官、怀安、闽清、永福、古田、宁德七县田园十分中,内五分中,五分下;(底本先作“内五分下”,又旁注添补成为“内五分中五分下”,库本、崇抄只作“内五分下”,依底本所校。)长乐、福清、连江、罗源、长溪五县皆下品十分中,内三分中、七分下。】估值可三十五万二千一百余缗。省司议:“佃户二税外更纳所买田价,恐难以依限督纳,乞减所估分数,仍展年偿。”明年,有旨:“与减三分之一,偿限三年。”六年,章频奏:“福州官田,估计价钱三十五万余,人余一分,钱一十一万七千三百余缗,减放外有二分。合纳钱二十三万四千七百余缗。随三年夏秋二税作六限催科。钱数浩大,督输严峻。
有佃户九百余人诉称贫乏,无可输偿,愿还田别召买者。内五百余户已纳过一限钱,为次限急迫,愿以所佃田及已输钱,并入还官。计今年在册官田已纳缗钱一十万六千三百有奇,【(底本作“计今年□册已纳……”,库本作“计今年官田已纳……”,据崇抄补改。)】尚有未纳一十二万八千四百,望赐蠲除,则二万余家庶获存济。”诏州具“纳”、“欠”五等数目以闻。州奏:“前已纳一十万九千五百六十六缗有奇;愿退不买田,四千七百五十缗;岁终又纳四万二千七百九十三缗有奇;未纳钱,尚七万七千八百余缗。”有旨并与除破。明年,州奏:“顷所鬻田,已输钱足人,合给《契》与执为永业。其退还官,及后来承买未曾偿直等,欲仍旧拘籍,岁输二税。”省司议:“令已纳外欠人,并与除放,出给户帖。
其退还田土及全未纳户,仍旧理纳租课。”于是,转运司尽括诸县退佃并不纳价钱白脚户六百六十九。田园五十九顷六十亩,计输米二千九百一十二石有奇;除五百四十石折纳二税原额,【(底本作“祈纳”,库本作“所纳”,据崇抄改。)】总合输租米二千三百七十二石。十年,郑载奏:“本州官庄肥浓地土各有承买。其退纳田土,并是枕海盐蒸瘠薄之地,年收夏秋二税,尚忧不办。以此,人情退纳还官。今复输租米,【(底本作“今红输租米”,崇抄作“今输租米”,据库本改。)】不惟数目至多兼窘民,的难了纳,但有虚数系簿,枉行科较。乞赐蠲免。”诏可之。于是,国初以来,官庄已鬻及通纳田土,并为民永业,不复议输租矣。
至天圣之后,没纳田产入官浸多,率为豪右冒占。庆历三年,前转运使吕绍宁上言:“福州官田多为 豪右蓄弊,乞根检重估,别定税数,当增赋不少。仍可入赀十万余缗。”明年,三司户部奏:“福、泉、漳州、兴化军庄田,岁输米一十二万一百余石,从来增助诸州逐岁军储,今若依绍宁所请,岁总输米止可四万四千余石。深亏官数,【(底本作“□亏官数”,崇抄作“却亏官数”,据库本补。)】乞仍旧租佃输课。”从之。嘉祐二年,诏:“没官、户绝田土,输课别储一仓,名曰广惠,以备赈济。”熙宁二年,住拨入广惠仓。十年,以没官庄产出卖。崇宁三年,住卖。拘收租课充“外学”支费。五年,拘学费田产入常平司,寻令召卖。政和元年,臣寮言:“天下系官田产,在常平司有出卖法,如折纳、抵当、户绝之类是也;
在转运司有请佃法,如天荒、逃田、省庄之类是也。自余闲田,名类非一,虽间有出鬻、请佃,多为豪右侵冒,望命官总领,除赡学、给赐沿边州县官田外,悉召承买。”令户部侍郎范坦措置总领。明年,言者谓:“系官田业,【(崇抄作“田产”。)】法度具在,有司治之。若禁令修而敛取以时,则其利为无穷;今不修禁令,不督有司,一旦尽鬻之,俾膏腴土田为有力者缔结收置,而荒田冷薄无用之产,徒费帐籍。且张官置吏召卖田宅,有伤国体。窃闻,福、建等处皆以为非便。既致烦扰,减落上供,又易租为税,其失数倍。福建路尝言:屯田官庄出租一十九万七千余石,居一路赋税六分之一,如悉估鬻,必误军储。乞寝之。”遂降御笔:【其略云:“祖宗以来,田之公者为屯田、为官庄,养民兵,居熟户,于以资助经费,(底本作“攻助”,崇抄同,据库本改“攻”为“资”。)
藩卫边部。乃者,有司建言:‘系官田宅,一切鬻卖。’苟目前之利,废长久之策,豪强兼并,佃户失业。昨,范坦所出卖官田宅,划一更不施行。”】“总领、措置官吏并罢。已买田宅,给还原纳价钱,其田宅却拘入官。原佃赁人愿依旧佃赁者,听。余依元丰法。”【元丰令“诸田宅入常平司者,召人承买。其省庄退田,并不出卖。”】绍兴二年,复议出卖,寻寝。五年,朝廷以谓,发兵,费不赀。或请卖官田,不特济用度,而于民亦不为无补。且产钱旧额以没纳销落。虽官自常产之外,得佃户年租,而课利悉归豪右科料,特促贫弱。今出没纳田散卖,【(底本作“今出没纳曰散卖”,崇抄同,据库本改。)】民间得田优产,以补旧额。且示国家抑兼并、行宽恤之意。于是,遂以系官田舍及不系出卖者,并委诸路提刑总制,措置出卖。
【(底本止至“措置出卖”,以下脱简约一页,直至卷终,库本同,崇抄有下文,据补。)建炎元年,罢提举常平司,归提刑司。】若系独赁及三十年以上,即十分其价与减三分。是岁,鬻钱三十五万余缗。知闽县李汝明以率先措置,卖缗钱一十二万,推赏。十三年,省司又以未售田产增租三分。常平司奏:“州县未卖田地,高仰、瘠薄,望予减一分半或二分。”省司议:“福建土产与他州膏腴等处不同,与增租二分。其钱,作总制窠名起发。”【十四年,请佃官田,依承买发输牙契钱。】二十年,以没官田土率豪右倖占,复相刬佃,词讼不已。乃拘入常平,不许人承佃。寻以拘入田土募人佃赁,依民间定租。亩,米一石与减二分。所贵服田力穑之人得以耕种,不致独归有力之家。
二十八年,言者请尽鬻常平官田以助经费。乾道八年,复诏诸路常平司根括本州所没官田、园、屋舍,总一千九百九十六顷六十六亩四十九步。已卖,四百二十三顷八十八亩一角四十步,为钱二万八千五百八十七缗有奇;未卖,一千五百七十二顷七十七亩三角九步。淳熙四年,住卖。今承佃所输如前数云。
《三山志》卷第十一终
●卷第十二 版籍类三
赡学田
职田
沙洲田
海田
○赡学田
旧管:
田 七十六顷七十八亩一角一十四步。
园地、山林、屋基埕、池塘坂等 一百二十五顷四十五亩二角三十二步。
房廊屋 六十八间。
屋地基 一十二所。
续添:
田园、沙洲地 一十七顷五十亩三角三十八步。
屋 一十八所。
庵基地 一所。
租课钱,四千二百七十七贯六百二十九文足。
房廊屋地基钱 四百二十九贯二百六十文足。
白米,二千四十三石五合。
糙米,二百九十九石八斗八升九合。
豆、麦、杂子,一百三十四石五斗八升。
闽县:
田,一十四顷二亩三角五十九步。
园地等,二十八顷六十一亩二角。(底本作“□十八顷”,缺一字,据库本补。)
租课钱,一千四百五十九贯二十九文足。
白米,四百六十五石四斗七升。
侯官县:
田,一十四顷一十九亩一角五十一步三分。
园地,三十二顷四十六亩一角五十八步七分九厘。
租课钱,一千三百九十六贯三百六十文足。
白米,六百六十五石八升三合。
糙米,二十二石六斗。
怀安县:
田,四顷三十□亩一角三分一厘。
园地,二十三顷六十三亩一十七步四分一厘。
屋基地,一所。
租课钱,一百三贯九百三十九文。
白米,二百二十石三斗。
糙米,二十四石四斗九升二合。
谷,五十五石六斗。
小麦,一石七斗六升六合。
红豆,八斗八升八合。
福清县:
田,二顷七十亩五十步。
园地,三顷二十亩一角三十一步。
租课钱,一十九贯二十六文足。
白米,一百四石四斗一升。
糙米,一斗。
大麦、占谷、黑豆,共五十三石九斗六升七合。
长溪县:
田,四顷二十六亩一角一十八步。
园地,二十二顷八十三亩二角四十一步五分二厘。
租课钱,六十二贯八百七文足。
白米,八十七石三斗三升三合。
古田县:
田,二十八亩四十二步四分。
园地,一角五十四步九分。
租课钱,二十五贯二百八十文足。
白米,一十一石二斗九升。
连江县:
田,八十八亩三角三十五步。
园地,一顷四亩三角三十三步。
租课钱,四贯一百八十文足。
白米,三十九石一斗六升二合七勺。
长乐县:
田,一十六顷三十七亩一角一十一步四分八厘。
园地,一十三顷六十亩三角四十二步二分四厘。
租课钱,九百六贯九百八十八文足。
麦、豆、谷,一十九石八斗七升二合二勺。
糙米,一百六十石九斗六升七合。
上草,二千六百五十束。
麻皮,一十八斤。
永福县:
田,二顷九十亩四十二步。
园地,七顷七十四亩二角五十八步。
租课钱,三贯七百三十七文足。
白米,一百三石七斗一升。
闽清县:
田,九十九亩三角五十三步九分五厘。
园地,五顷二十四亩二角三十六步八分。
租课钱,一贯六百一十三文足。
白米,二十四石一斗九升八合。
油麻、青豆、粟谷、大麦、芋,共一石九斗四升。
茭草,三束。
罗源县:
园田(底本作“园田”,盖合园与田之数,库本、崇抄皆作“园地”。),一顷五十亩三角四十一步。
租课钱,一贯九十二文。
宁德县:
田,一十三顷九十六亩三角三十八步。
园地,一十四顷八十四亩一角一十四步。
租课钱,八十九贯二百一十四文足。
白米,一百四十五石。
芋、棱、谷,共五斗五升。
本学旧房廊屋,六十八间。屋地,一十所。屋檐地,一片。火巷地,一段。
新收住屋一十八所。
年抽地课钱,四百二十九贯二百六十文足。(底本作“年抽地课钱”,库本作“年地课钱”,崇抄作“年纳地课钱”,复补注“抽”字,去“纳”字。文末,底本作“六十足”,库本作“六十文足”,崇抄作“一十六足”。)
皇朝景祐四年,通判谢微摄州事,始表建州学,仍请赐田五顷。诏下,微寻罢去。【(底本作“微连罢去”,崇抄同,据库本改。)】康定二年,沈都官邈遂增田,充所赐数。熙宁三年,诏列郡修辟学馆,其都府置学官者,给公田十顷,著为令。元丰初,孙司谏觉守是邦。会安福寺僧犯法,籍没其田,请于朝,以资养士。凡田占闽、侯官、怀安、永福、长乐五县,【(底本作“凡田古”,库本同,据崇抄改。)】收租凡一千二百斛、缗。崇宁三年,行三舍法,合一千二百余人,诏拨诸系官田宅、常平、户绝等田,以充学费。五年罢。寻复。政和中,田一千三顷三十亩,房廊三百一十四区,钱一万七千四十四贯一百二十五文,米四千九百二十九石五斗八升。宣和二年,复科举取士,除旧赡学田产存留外,余增置者,并拘入常平。
绍兴九年,张丞相浚始至,以福唐儒学最盛之地,三岁应诏,盖八千余人;而以春秋求补入学者几半,所给生员乃不满二百人。旧所赐田多滨海,往往数为水漂没,不足以称朝廷加惠学者之意。【(底本“漂没”下作“旧□□□不足……”缺三字,库本、崇抄皆无“旧”字及缺字,径以“不足……”接上文。疑有“旧赡学田”四字,暂无从校,姑从二本所改。)】愿以田之在官者,增给之。奏入,未报。明年,复上言:“宁德有浮屠氏田十三顷六十有二亩,籍没岁久,乞以其田为赐。”诏从之。【(底本作“其田为□□从之”,缺二字,库本作“其田为学田从之”,据崇抄改补。)】会朝廷用兵,有旨鬻官田以给军食。复以帅司钱二百万,易闽县鼓山里洲田二顷九十亩有奇入于学。
于是增养生员二百四十人。岁月滋久,学田浸亏,庖廪不继。乾道改元,有以侵田二十三条,告王参政之望者,公按图籍复旧疆,许民实封增佃,岁获租三千缗。以公帑之余,复贸闽、侯官、怀安三邑官田六顷,屋一十八所。闽之民有盗买旧学田一顷六亩者,檄本学以其直取之,及先籍黄冠私田几六十亩,岁获通千缗,并归于学。乃益养士至三百人。教授冯摅以新旧产若租之数,总为一籍上于郡,而以其副一留于学、一藏之以授代者,使相授受,又疏其凡刻于碑阴云:“一、诸县旧管:田七十三顷二亩三角三十八步;塘田三顷七十五亩一角三十六步,未经起租;园地六顷六十三亩二角二十三步;山林八十九顷四十五亩二角二十二步;屋并屋地基六十三亩三角四十六步;地并土地二十一顷一十八亩四十二步;
【(底本作“二十□顷”,缺一字,据崇抄补“一”字。又句首当有脱字,无从校。)】草地、草埕三顷九十五亩二角一十步;池塘一十八亩三角二十步;泉坂、荒坂三顷三十九亩二角四十六步;水坍、水浃一角三步。 已上,原旧管:租课钱一千二百一十贯四百五十文足,白米一千九百二十九石八斗八升七合,糙米二百四十五石九斗八升九合,豆、麦、杂子七十八石九斗三升。 增复租课钱一千九百三十四贯二百五十九文足,白米一百一十三石一斗一升八合,糙米五十三石九斗。 一、本学额管房廊屋六十八间,屋基一十二所。 已上,年管租钱二百六贯九百文足。 一、绍兴三十年,没纳道士施绍达私置田园屋地五十六亩三角六步。年纳钱七贯九百文足,谷五十五石六斗。
一、乾道二年,根复到林冲、杨寅之等,冒占本学田园一顷三十步,草地五顷八十五亩三角三十九步,白泥沙地三顷一角一十五步。 已上增复到租课钱四百六十四贯。原旧只系林冲纳钱一十五贯七十文;今来,根增复到上项钱数。 一、乾道二年,使府给钱置待任里洲地一顷六亩二角四十步,年纳租课钱一百六十八贯三百八十二文足。平湖洲官地五亩二十八步,田六亩二角一十二步,年纳租课钱二百四十贯文足。盛宏田园五十九亩一角四十八步,及屋一十八所,庵基地一所,年纳租课钱三百七十五贯文足。 已上新置三项,共管租课钱七百八十三贯三百八十文足。”
越八年,民有妄讼于漕台,冒占吴肇洲地。吴肇洲者,即前项林冲等冒占田。先是,吴肇请佃,因名。漕檄怀安尉检视。尉受吏欺,以洲既落江告。漕凭尉状,给地与妄讼者。未几,吕提刑企中摄漕事,按知吴肇洲旧为学田,异时尉卤莽视。乃究极本原,择能吏,核得实。由是洲复隶学,置妄讼者于罚。吏之受贿诬罔者,并加罪。又疏其断之之由闻于朝。士论快之。教授喻良能记其事。
○职田
职田 二十一顷九十亩一步。
园 九百四顷九十四亩一角五十三步。
田,旧二十二顷六十六亩一角二十七步。今系淳熙五年提刑衙提制到数。
园,旧九百五顷七十九 亩一角五十五步。今系淳熙五年数。
知府衙:田,一顷八亩五十四步。山地等,八百七十顷四十八亩二角四十步。
运使东衙:田,二十一亩一角五十九步。园地,一十六顷六十八亩二十九步。
运使西衙:田,一顷二十四亩九步。园地,一顷七十二亩一角三十步。
运使东衙、西衙:田一顷八十四亩三角八步。园地六顷四十九亩三角三十二步。
提举常平茶事衙:田,三顷八十二亩一角四步。园地五顷八十八亩一角二十步。
提举市舶衙:田三顷一十九亩一角一十九步。
东通判:田,一顷九十九亩一十一步。园地,一十六亩二角一步。
西通判:田,三顷二亩二角二十二步。园地,一顷四亩二十步。
运管衙:田,五十五亩三角一十五步。园地,二亩二角五十步。
运干:田,一顷七十一亩三角三十三步。园地,八十亩一角一步。
帐管:地,一十五亩一角一十三步。
常平提干:田,七十六亩三角三十八步。
茶提干:田,一顷四十一亩一角三十二步。
签判:园地,五十七亩三角五十一步。
节推:田,二十二亩一角七步。园地,九十亩二角六步。
租课钱 一千二百二十四贯五百八十文足。
米 四百二十一石四斗三升六合。
外:大麦、占谷,三十九石六斗七升九合。
芋,二斗。
棱米、粟米,各五斗。
麻皮,一十三斤。
闽县:
知府衙田,二亩三十步。地,四亩一角二十一步。
运使东衙、西衙田,一顷五十二亩一角三十一步。地,六顷三十三亩三角二十二步。
提举衙田,二亩一角。地三亩一角三十步。
东通判厅田,一顷七十九亩一十一步。地,一十六亩二角一步。
西通判厅田,二顷一十四亩一角六步。地,六十四亩二角五十二步。
帐管厅地,一十五亩一角一十三步。
运干厅地,一十七亩二角一十九步。
计:田,五顷五十亩一十八步。
地,七顷五十五亩二角二十八步。
每年租课钱,七百六贯九百一十五文足。米,二十石六十三升。青麻皮,一十三斤。
侯官县:
提举衙田,一顷九十六亩一角九步。
地,一顷五十六亩二角二十三步。
运使东衙地,一十四顷七十五亩三角一十二步。
运使西衙田,一顷二十四亩九步。地,一顷二十七亩三十步。
西通判田,八十八一角一十六步。地,三十九亩一角二十八步。
签判地,三十三亩三角五十一步。
节推田,二十二亩一角七步。地,九十亩一角六步。
计:田,四顷三十亩三角四十一步。
地,一十九顷二十三亩三十步。
每年租课钱,二百九十二贯三百一十六文足。
米,四十二石一斗八升一合。
麦,一十石六斗。
怀安县:
运使东衙田,九亩三角三十一步。地,一顷七十四亩三角五步。
运干田,一顷四亩一角二十三步。
总计:田,二顷八十八亩三角五十九步。
地,上顷。
每年租课钱,一十一贯八百文足。米,六十石三斗二升八合。
福清县:
知府衙田,一十一亩一角二十二步。地,三十六亩三角四十四步。
运使东、西衙田,二十亩三角二十五步。
提举田,一顷一十五亩二角一十八步。地,四十四亩四十五步。
提举市舶衙田,二顷二十三亩二角四十六步。
运管厅田,四十五亩四十五步。
运干田,三十四亩一十步。
签判地,二十四亩。
计:田,五顷二角三十六步。
地,一顷五亩二十九步。
每年租课钱,二贯六百二十七文足。
米,一百一十二石九斗九升五合;
谷、麦,二十六石八斗八升。
长溪县:
知府衙田,一十二亩三角五十步。地,一顷三十二亩二角五步。
运使东衙田,一亩。地,一十亩三角。
运使西衙地,四十五亩一角。
提举衙田,四十五亩二角三十步。地,一顷七十二亩二角三十三步。
提舶田,四亩六角三十六步。
常平提干田,四十三亩六角四十七步。
计:田,七十八亩四十三步。
每年租课钱,二十六贯六百六十二文足。
米,一十七石七斗七升一合。
古田县:
知府衙田,二十六亩三角一十三步。
地,五十五亩七步。
运使东衙田,一十亩四步。地,六亩三角一十二步。
运干田,一十五亩三角二步。
常平提干田,四十二亩九步。
计:田,九十四亩一角二十七步。
地,六十一亩三角一十九步。
每年租课钱,七贯二百八十五文足。
米,二十八石四斗六升。
连江县:
知府衙田,一亩二角五十二步。
提举田,八亩三角一十五步。
运使东、西衙田,二亩二角二十四步。
运干田及地基,一十七亩二角四十八步。地,六十三亩六角四十二步。【(底本作“六角”,崇抄同。按,四角为一亩,无六角之理,疑误。)】
计:田,三十亩三角三十九步。
地,六十二亩二角四十三步。
每年租课钱,一十四贯一百七十七文足。
米一十三石七斗六升九合。
长乐县:
知府衙地,六亩三角四十三步。
提舶田,九十 亩三角五十七步。
运管田,六亩三十七步。
常平提干田、地,二十一亩四十二步。
茶干田,二顷四十一亩一角三十二步。
计:田,三顷五十九亩二角五十一步。
地,六亩三角四十三步。
每年租课钱,五百八十五文足。
米,一百石六斗七升。
大麦,一石五斗九升九合。
永福县:
知府衙田,一亩二角二步。
地,八百六十八顷一十一亩二角四十步。
每年租课钱,一十九贯五百六十文足。
米,六斗四升八合。
闽清县:
知府衙田,一亩三角五步。
提举衙田,一十三亩一角五十六步。
地,一顷三十八亩五十八步。
计:田,一十五亩一角一步。
米地,上顷。【(底本及崇抄、库本皆作“米地上顷”,疑“米”字衍误。)】
每年租课米,五石五斗五升。
糙米、【(底本作“糙米”,库本、崇抄皆作“粒米”。)】粟米、谷,五斗。芋,二斗。
罗源县:
提举衙地,七十二亩一角一十一步。
运使西衙田,八亩三角五十八步。地,【(底本作“五十八米地……”,崇抄作“五十八步米地”,库本作“五十八步地……”,据库本改。)】一十六亩一十步。
运使东衙田,一角一十四步。【(底本作“一角一十四步”,崇抄、库本皆作“一角二十四步”。)】
运管田,四亩一角五十六步。地,二亩二角五十步。
计:田,一十四亩一十八步。
地,九十一亩一十一步。
每年租课钱,三贯八百一十文足。
米,五石八斗六升;大麦,六斗。
宁德县:无。
唐武德初,制内外官各给职分田。五代浸废。皇朝咸平元年,始复置职田:大藩四十顷,次藩三十五顷,【(底本作“三十五顷”,库本同,崇抄作“二十五顷”。)】防御、团练、州三十顷,以下各有差。天圣七年,晏殊议停罢,又明年,复旧。庆历六年,更定:藩府二十顷,节镇十五顷余,州十顷。本州职田,大率不能如制,姑存之。
○沙洲田
沙洲田 二百七十一顷九十八亩二角十三步。
闽县:一百三十一顷二十亩。
侯官县:二顷六十一亩三十四步。
怀安县:一百三十八顷一十七亩一角三十八步。
绍圣《常平兴修法》:“陆可为水,水可为陆,海退、泥淤、沙塞,瘠田可变膏腴之类,许民陈请,依法成田请税。”大观元年,提举学事朱英括本州江涨沙田一百四十顷,请于朝。有旨本路兴学以来,应沙田并隶学事司。绍兴五年,提刑司奏:“漳、泉、福州,兴化军,各有海退淤田、江涨沙田,豪势之家诡名请射,【(底本作“形势之家”,崇抄先书“形势”,复添改作“豪势”,据改。)】岁有增广,未尝自陈,或已请税,不登载簿籍者,乞检量出卖。”十三年,常平司请:“以绍兴五年以来不经增税,及兴修田地,并卖。”省司议:“兴修田土,惟福州为多。民方请田时,筑捍费甚。若须估卖,自后水陆可以为田,谁肯兴修?”乃止。二十九年,提刑司奏:“本州江海旁,有新闪出沙泥田,委常平司召卖现佃人。愿买,与减二分;不愿,以三分与充工本之费。”然是田流复不常,东亏西益。落江者,往往子孙虚抱税租。至于僧寺亦有竭力与吏为市,攘夺而不顾者,其弊不可胜述也。试具其顷、亩于右云:
○海田
一千二百三十顷有奇,外长五千六百二十丈。
西禅寺:苏溪田,一百五顷;并园塘三十余顷。
法海:绵村田,百余顷,岁入五千斛。
灵石:百麟洋田,堤长万有一千尺,受种六百斛。
黄攀:郑渚田,堤长三千二百余尺。
香严:上下洋田,堤游九百丈。
灵石:(以上“法海”、“灵石”、“黄攀”、“香严”等当皆寺名,各本皆不加“寺”字。)蟹屿田,周围三千三百余丈。
宁德:赤鉴门等田千余顷,宣和中流为海。余见于后水利陂塘门。
初,香严寺福清上下洋田与民讼不决。熙宁二年,程大卿师孟表其状于朝,明年,可其请。今沿海泥淤之处,不限寺观、形势、民庶之家,与筑捍为田,资纳二税。海门卤入,盖不可种。暴雨作,辄涨损。以故,田家率因地势筑捍,动联数十百丈。御巨浸以为限埢,【(底本作“限埢”,库本同。按,限,界也;埢,墙也。)】又砌石为斗门,以泄暴水。工力费甚。然,地舄卤,损多而丰少。今福清视他邑巨刹,占籍者盖多,如前数焉。而海中又有放牧地八百里,【海坛里。】皇祐中,许民请射如荒田法,今或可耕云。
《三山志》卷第十二终
●卷第十三 版籍类四
州县役人
○州县役人
衙前 八十三人。
初,衙前入役,曰乡户,曰押录,曰长名;职次曰客司,曰通引官;优者曰衙职。建隆以来,并召投名,惟乡户、押录,【衙前缺,即抽差年满押录、里正。押录三年,里正二年。替限内,各管重难一次。】主持管押官物,必以有物力者,其产业估可二百缗,许收系。更重难日久,有劳,至都知兵马使试验其才,遣趁缺与补摄。雍熙三年,本州衙前并使院诸色公人,总五百四十一人。【咸平年,福州主户三万户以上,衙前诸色公人共存留三百五十人。内衙前都押衙以下,军将、通引官、客司、厅子共一百二十人。】后定衙前以二百五十四人为额。内乡户,随事立额。其主持重难及优轻,并三年为界。天圣八年,吴思等乞依泉州例,二年一替。至和元年,前转运使蔡襄上言:“本路差使衙门不均,请行重定,以产多少,均重难分数。
产钱五百者,定入十九分,重难以上,递加至三十三分止。其乡户,衙前岁以六十六人为额,以十二县产钱通排,共存留九百九十户。仍请罢里正,以宽衙前歇役年限。”治平元年,诏遣职方员外郎方峤等诣州相度,裁损衙前旧额,定一百五十六人。详定所审奏:“按令敕,以户口立额:福州大藩、场、务等处,所差人数不少。其衙前宜以二百二十人为额,减放三十四人。”【时府亦缺额,更不填补,余二十八人,于通引官、客司下名内减出。】有旨:“现缺六人,更不填补,只减放二十人。”于是乡户,衙前以五十六人为额;押录,衙前五十五人;长名,衙前六十人,客司、通引官五十七人,【原七十七人,减二十人。】凡二百二十八人为衙前额。熙宁三年,乡户,衙前增为七十二人。
【先是,治平三年,添乾姜十万斤,增十人。熙宁二年,运海口盐,增六人。】明年,行募法,令民出免役钱。七年,州定:长名,衙前一百一十七人;【情愿投名,不请雇钱。】雇募,衙前三十七人,内:主押纲运、搬请官物三十三人,主持馆驿四人。八年,减罢方山、太平、小若三驿专知三人,存留渔溪一驿,每岁增支傭钱。九年,裁减长名二十五人,存九十二人。元丰三年,以募役衙前三十三人并入长名九十二人,总一百二十五人,均轮优、重差使。四年,免差年满押录。【诸县得替押录,旧管干处,今现役人兼管,仍轮差贴司。】其使星馆,以闽、侯押录轮兼。元祐初,罢募法,改招税户投充。【是时,改雇募为招募。】乡户,衙前别立法优假之。【如公使库等。
上京纲运之类,并别差使臣、将校。】其高强户,许出助役钱,免约重难分数。绍圣初,复熙宁法。建炎元年,额减三分之一。州,一百二十五人减四十二人,定八十三人为额:五十三人客司,【内十七人权募,或充诸厢虞候及非泛差使。】一十人通引官,一十人分押衙,一十人升职员。
吏人 一百人。
建隆四年,使、州、院人吏员缺,并募有田产、谙公事人充;不足,则据数均于属县曹司正员内差补。开宝六年,诸州主户三万以上者,使院、书表司、【太上嫌名】(勾)院,【(底本作“书□可太上嫌名院”;库本作“书表司勾院”,直接揭出“勾”,是太上皇赵构的嫌名。今依崇抄作“书表司太上嫌名院”,以存原书面貌,下同。)】共五十人;州司三十人。天圣六年,【(底本作“天圣□年”,缺一字,库本作“天圣八年”,据崇抄补。)】朱谏言:“福州抽差曹司,许二年一替。因此,差役频併。”寻下转运司定夺:“自后如有缺额及老病不任、无子侄可替者,【(崇抄无“者”字。)建隆敕:“职级年满出职,许令男、侄替”。】与募百姓;如委无投充,许于中户以下选差,不得更令二年一替。”八年,官嵩等以“县乡户差替后行,不谙书算,若令长充胥吏,实为难堪。”以告转运司。乃委官体访,下福州均定:“抽差复替以二年,如县缺人,仍自来体例。”其后,始诏:“使、州、院曹吏并许投名,取三人以上节级保明,充。”【系康定以前敕。】先是,本州使院、书表司、【太上嫌名】(勾)院,二百四人;州院,三十人;总二百三十四人。至是,额内一百六十六人,系有田产投充;三十八人,外县轮差。治平元年,方峤相度:“本州主户九万八千六百六十六,若依条,只置五十人。然福州大藩,狱讼、帐目遣发甚繁,实难按条立额。加以所差外县人吏,不谙行移,宜拨放归县。可存留长名一百五十五人为额”。详定所审覆:“恐供应不足,增为一百七十人外,其州院三十人内,一十二人县差,今并减放,拨使院后行充填,候募到代充。”【(底本作“代□”,库本作“代者”,据崇抄补。)】熙宁七年,吏额仍旧二百人,许投名。元丰二年,州院三十人减二十人,内存留四人充填使院缺额,实减一十六人。元祐初,行“差役”。州吏额仍旧一百八十四人。三年,许不限产税投充。绍圣,复“募法”,以一百八十一人为额。【造帐司在外。】建炎元年,减三之一,择无心力及罪过多者罢。州减六十人。三年,赦诸不经残破处,【(“三年,赦诸不经残破处……”,指前一年建州军乱,所未被战争破坏之县。“赦”字疑为“敕”字之误。)】减三之一。遂再减四十人,存八十一人。寻以差使不足请于朝,乞将已减人数五分增一。乃增十九人。今总一百人为额:职级二十人,【旧法,孔目官年满,补摄参军。后来厘正官称,改补摄助教,愿充僧、道者听。】前行四十人,后行四十人。
贴司 五十人。
建隆初,诸州惟有私名书手,在京及监司即置贴司。景德二年,量私名书手人数立额,许正行人吏保明籍定姓名。祗应人吏有缺,选无过犯者充。元丰中,始有攒司,【试书算。】又吏人不足,听差贴司权行。绍兴五年,州、县贴司,每案不过五人。二十七年,言者请以吏额之半置贴司。本州人吏一百人,贴司五十人,至今为额。
造帐司 人吏四名。
建隆以来,本州以使院人吏有缺,抽诸县曹司充补。治平元年,以县差人率不谙攒造,拨放归县。熙宁四年,诸州募能造帐人充,合得职名,令专主造帐,非造帐月分,从其便,并优与请给,以免役钱支,仍各立定限酬赏。元丰二年,本州募四人,【(底本作“本州募人”,据崇抄、库本补作“本州募四人”。)】并给雇钱。元祐三年,罢给,听于吏人内抽差。候满三年无过,转一资,与优轻酬奖一次。
祗候典 四人。
初,诸县各遣人吏赴州承领文帖,付解子达于县。熙宁十年,以县务繁,并始募祗候典四人。【闽、侯官、怀安共一名,古田、闽清、永福共一名,连江、长乐、福清共一名,长溪、宁德、罗源共一名。】绍圣,减二人,后复四人。以使院守缺人充。
散从官 六十六人。
初,诸州有承符、散从、步奏官,追催公事;又有人力当直。并差税户或坊、郭有行止人,二年替。雍熙三年,本州步奏、散从官二百人。咸平“编敕”:“州三万户以上:节院,散从、步奏官并杂职总一百人;两使、判官,人力十五人;节察、推官,各七人。【总不满二万户:(底本作“×不满三万户”,第一字难辨,库本作“照”,崇抄作“总”,其下库本、崇抄皆为“不满二万户”,姑依崇抄改。)录事、参军,二十五人;司法藏、司户事,十人。】嘉祐五年,州职曹官,人力减半。八年,散从、步奏官,州一百人外有杂职。治平元年,方峤相度,复併杂职为一百人。熙宁七年,散从官五十人,承符三十五人,人力增四人,【司推厅。(底本作“司□厅”,崇抄则无此三字注文,据库本补。)】总二十五人。三年,改人力、承符并为散从官,总一百五人。【四年,裁减都监务、(库本、崇抄皆作“都盐务”。)】银器、赋羽库等处承符、散从六人。元祐,一百七人,内杂职八人。绍圣,杂职外九十九人。宣和三年,减曹官当直、散从官。建炎元年,又减三之一,存六十六人。【(底本作“存□□六人”,崇抄作“存留六人”,库本作“存散从六人”,各本不一。按,本条开首云“散从官六十六人”,当即建炎总数,文中述人数变动,自绍圣之“九十九人”至建炎“减三之一”,当是“六十六人”,亦与前述总数相符,因据改。)】至今人数依建炎,给钱依元丰。
左、右司理院 虞候 八十人。
建隆四年,院虞候依承符、散从官例,以乡里差其节级自转充,三年替归农。【(底本作“赞归农”,库本同,据崇抄改。)】熙宁二年,更“募法”,以无投充,遂于第四等户差,一年替。【(底本作“一年□”,缺一字,据崇抄补。)送接司理,许差六人。九年,改正,各差七人。】元丰至绍圣,皆以一百二十人为额,并募投名,不给产钱。政和三年,狱子给重禄。两院狱子各六人,节级一人,半年替。当直司狱子四人,一季替。宣和,罢重禄。淳熙四年,两院各减二十人,令守缺。今两院总八十人。
杂职 十一人。差如院虞候法。
建隆以来,三周年替,若年满未愿归农者听。咸平中,并散从官、步奏官一百人为额。嘉祐八年,散从官外,杂职八人。寻拨放,复总为一百人。熙宁七年,散从、承符人外,杂职六人。九年,复八人。绍兴二十年,增补二人充补散从一十人。【(底本作“□补二人充教□一十人”,崇抄作“□补二人充□教□一十人”,依库本补改。)】淳熙四年,额外补一人。现管十一人。
斗子 三十一人。库子、秤子、掐子附。
国初,斗、掐等并选下户有行止人充。皇祐三年,一路遍敕州、县,库、秤、拣、掐、仓、斗子等,原无名额、人数,但不系创新添置,并权存留。以后不得添置。熙宁,本州三十一人,并投充,不给钱。元祐,仍熙宁旧。绍圣四年,召保,产五十千以上充。今三十人,外节级一人。
拣子 七人。
景祐中,军资库所隶拣子二十人。后因婺州奏:“拣、掐人要须转密诸路委运使裁减。”本州有留十人。【(各本皆作“有留”,疑为“存留”之误。)】熙宁,增为十五人,投充,不给钱。绍圣四年,召保产如斗子法。绍兴以来,经总制钱隶通判厅,自是罕有投充者。乾道九年,以诸色钱分为六库,有司请补拣子六人。淳熙五年,增节级一名,都辖之,三年为界。今总七人。
栏头 三十人。
至道二年,诸路栏头,委转运使、副拣选充填。咸平三年,始招客户。祥符六年,陈尧咨奏请于第五等税户差。熙宁七年,本州募三十七人。元丰以来,不给雇值。绍圣四年,充补如拣子法。绍兴三十二年,【(底本作“三十三年”,库本、崇抄皆作“三十二年”,据改。)】转运判官陈寺丞弥作巡按,减十人。今二十七人,节级三人,三年为界。
诸县人吏 一百三十六人。
国初,押司、录事于等第户差选谙吏道者充。遇衙前缺,即抽差年满押录。【(崇抄作“抽差等满押录”。)建隆以来,诸县曹司,主户二万户以上三十人,一万户以上二十五人,七千户以上二十人,五千户以上十七人,三千户以上十五人,一千户以上十一人,不满一千户十人。抽等第户。(底本作“□等第户”,缺一字,据库本、崇抄补。)】康定二年,施昌言奏:“县吏差税户,多不看文书。乞依州军例,召有产业人投名;不足,则差。”既而诸县后行各抽充州吏,以二年替。仍轮上州充祗候典。治平元年,裁减吏额,拨放五十人归县。熙宁十年,募祗候典替县曹司。自是,县吏不复贴差。是时,诸县人吏总一百五十九人。元祐初,减七十九人。建炎,又减八十人。绍兴二十七年,增上县三十人,下县二十人。今总一百三十六人。
(诸县)贴司 三百十五人。
初,诸县人吏正名外,不得更置贴司、钞状司。景德二年,诸官司私名书手,并量人数立额。元丰著令,始籍定姓名,不得额外私补。人吏有缺,与乡书手以次补充。绍兴五年,县贴司每案不许过五人。二十七年,增上县人吏三十人,贴司二十人;下县贴司同人吏。今具于左(下)方:
【图表,故省略,详情请参看 http://www.fjsq.gov.cn/showtext.asp?ToBook=4044&index=107& 】
国初,以中等户拣差,专捉盗贼,不许别有差使。除广南外,(底本作“除两南外”,据崇抄改。)不得替。【建隆四年敕:“一万户以上五十人,七千户以上四十人,五千户以上三十人,三千户以上二十五人,二千户以上二十人,一千户以上十五人,不满一千户十人。”见咸平“编敕”。祥符七年敕:“一万户以上七十人,七千户以上六十人,五千户以上五十人,三千户以上四十人,二千户以上三十五人,一千户以上三十人,不满千户二十人。”见庆历“编敕”。】咸平四年,本州请依广南例,三年替。天圣中,除广南、川、陕三年替,余不得替。明道二年,范文正公仲淹请:“七周年替,愿留者听。”庆历中,除广南、登梓司、夔路三年替,余不替。皇祐三年,转运司奏:“本路与广南事体不同,乞仍旧七年替。”熙宁初,许税户投名,各破雇钱,仍选人材少壮者充。元祐元年,本路以第一等户差,仍以产钱分上、中、下三等:上户七年替;中、下递减二年。若不足,则于次等户差,亦三年替。绍圣,复熙、丰法。政和中,增大县十五人、中县十人、小县五人为狱子,给重禄。【元丰间,县二千户以下,差一人充狱子,半年替。】诸县各五名,节级五名。宣和,罢重禄。建炎元年,本路增置:大县三百人,中县二百五十人,下县二百人。寻有旨罢招。绍兴初,十二县总八百三人。今,八百人。
【图表,故省略,详情请参看 http://www.fjsq.gov.cn/showtext.asp?ToBook=4044&index=107& 】
建隆以来,差第二、第三等户,掌追催公事,兼催城、郭征科,二年替。【建隆四年敕:“县手力。一千户以上:令二十人,簿十人。三千户以上:令三十人,簿十五人。五千户以上:令三十五人,簿十七人。六千户以上:令五十人,簿二十人。”】治平元年,方峤相度本州所隶县人数,并如敕令置,以溢额裁减之。熙宁中,差乡户抵替。元祐,并杂职为额。绍圣,复熙、丰法。杂职在外。崇宁二年,增诸县丞,增白直手力总七十七人。【依二年,江东路立定:“承务郎以上十二人。职官,今录十人,判、司、簿、尉七人。”】今总五百十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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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山志》卷第十三终
●卷第十四 版籍类五
州县役人
海船户
炉 户
○州县役人
解子 二十五人。
初,州公事有文移,府望解子、脚力等赍以下县,从乡户差,不立替期。咸平四年,州请依驿子例,一年替。先是,输纳州帑,县各以手力赴郡拣钞。景祐五年罢差,亦令解子传钞以下,因婺州之请也。治平元年相度减九县解子十三人,存留十四人。熙宁,诸县总二十八人。元祐,三十二人。绍圣,复募二十八人。今二十五人。
医人 州三人,县各一人。
嘉祐六年,州、县号“当旬医人”者,许于郭下轮差。其外县医人听侧近村抽取,各不限主、客户,仍不得影占州色役。熙宁四年,本州相度诸县医人如无愿祗应处,量给傭钱,募人充应。诸县各一人,内七人给雇钱。元祐初,以第四等户轮给,与免身丁。绍圣,闽、侯官各增一人。今县各一人。余杂职以下悉附见于后。
【图表,故省略,详情请参看 http://www.fjsq.gov.cn/showtext.asp?ToBook=4044&index=109& 】
渡子:熙、丰法不载。
连江 熙宁,江亭渡六人。罗崙渡、二人。东岸渡、七猴渡、船浦头渡、潘渡、萩芦渡。【各一人,并七年置。(崇抄无“置”字,库本无此注。)】
绍圣,芦渡废。
今,六人。
侯官 熙宁,小若一人。安仁溪口、一人。大目渡。【十五人,并八年置。】
绍圣,移小若、安仁二渡并于汤背前置。【仍旧三人。】
今,二人。
长溪 熙宁,盐田渡、【十三人。】饭溪渡、【二人,并八年置。】
元丰,黄崎镇渡、【四人】。深浦渡。【二人,并四年置。】
【减盐田渡二人。】
元祐八年,移盐田渡于浙埭渡置,仍旧。一十三人。
今,二人。
福清 熙宁,城头渡、【二人。】益崎渡、【二人。】柯屿渡。【一人,并七年置。】
今,无。
古田 熙宁,清潭渡。【三人。】
今,无。
永福 熙宁,溪东渡、越峰渡、五十渡、洪面渡,【各一人。】重光寺前渡,【二人,并七年置。】
元丰,越峰渡,四年,罢雇。
闽清 熙宁,白塔渡【三人。】天王渡【二人,七年置。】
今,四人。
宁德 熙宁,飞泉渡、【十五人。】西碧渡、程党渡、西溪渡、金溪渡、峬溪渡、金垂渡。【各一人,并七年置。】
元丰,深浦渡,【二人。】赤鉴门渡。【二人。四年置。是年,飞泉渡减四人。】
元祐八年,移飞泉渡于蕉门颊。【置十一人。】安乐渡。【一人。】
今,深浦渡。【一人。】
耆、户长 保正、副
国初,里正、户长掌课输,乡书手隶里正。【里正于第一等、户长于第二等差。乡书手,天圣以来以上户多占色役,于第四等差。】耆长掌盗贼、烟火之事,其属有壮丁。耆长差第一、第二等户。壮丁差第四等、第五等户。 至和元年,罢里正,增户长。熙宁二年,募耆长、壮丁。四年,仍旧于本等人户轮充。五年,罢户长。六年,行保甲法,始置保正、副,大、小保长,讥察盗贼。【(底本“机”旁校改作“讥”,库本仍作“机察”。)】七年,轮保丁充甲头,催税。是岁,本州总括诸县耆长四百四十四人,壮丁一千五百九十二人,乡书手六十二人,等第给雇钱。寻罢募壮丁。八年,罢耆长,令保正、大保长管干,量立傭值,别召承帖人隶其下。元丰八年,复募耆户长、壮丁。其旧以保正代耆长催税、甲头代户长、承帖人代壮丁,并罢。元祐元年,复令户长催税,凡一百三十人。差耆、壮,依保正长法。耆长,四百四十三人;壮丁,一千六百一十四人。二年,罢保甲,犹三年一造簿。绍圣元年,耆户长、壮丁复雇募法,不许以保正长、保丁充代。寻复保正长法。诸县募雇保正、副,凡八百三十四人;大保长三千五百五十五人;催税甲头五千二百一十一人;承贴人八百二十九人。明年,罢甲头,以大保长催税。其保正长不愿就雇者,仍旧法募税户充耆户长、壮丁。建炎元年,罢户长催税,复甲头。绍兴初,拘收耆户长钱等罢。七年,大保长仍旧催科。九年,令保正长专管烟火、盗贼,不得承受文帖及课输事。十年,以耆户长雇钱充总制窠名。又明年,复拘壮丁钱充。三十一年,令甲头催税。乾道二年罢。四年复。八年罢。至今,耆、壮并募投名。惟保正长差税户如故。
【图表,故省略,详情请参看 http://www.fjsq.gov.cn/showtext.asp?ToBook=4044&index=109& 】
在城三县社首、副。初,靖康元年,诏乡民丁壮十七社,井楼、遗爱二门外一社,丞差一年。
○海船户
沿海九县,三百七十三只。
闽县,八十只。【甲番三十只,乙番二十八只,丙番二十只。】
连江县,四十只。 【甲番八只,乙番一十八只,丙番一十四只。】
侯官县,七只。【乙番三只,丙番四只。】
长溪县,七十九只。【甲番二十五只,乙番二十五只,丙番二十九只。】
长乐县,一十八只。【甲番八只,乙番六只,丙番六只。】
福清县,百二十五只。【甲番三十四只,乙番五十三只,丙番三十二只。】
宁德县,一十只。【甲番三只,乙番三只,丙番四只。】
罗源县,一十只。【甲番四只,乙番一只,丙番五只。】
怀安县,四只。【甲番一只,乙番一只,丙番二只。】
本州旧有鱽鱼船,以备海道。嘉祐三年,蔡密学襄奏:“沿海州、军兵士不习舟楫。福、泉、漳、兴化有鱽鱼船及巡检司船,愿量与修整;旧所无处,仍置五、七只。其宣毅兵士差隶巡检者,宜令教习水势。今闽安镇所管脚船与州没入船总三只,海口巡检所管船与州没入船总五只,及州旧籍鱽鱼船一十只,并乞修造。”朝廷可其请,仍令置籍。元丰二年,令诸路募【广东、西,福建,江东、西,湖南、北。】战棹及兵民,不以有无过犯,久泛海,【(崇抄作“不以有无过犯人泛海”。)】由占城讨交趾。建炎二年,御营使司始请募沿海州、军海船,防托海道。船主,比《效用法》借补名目。其人、船等第给起发钱:第一等五十千,次四十千,次三十千;梢工一名十千,碇手二名各七千;
备战敢勇人五千,日米二升半,钱百;家各给米一石,钱千。先是,船以岁八月至十一月,又自十二月至明年三月,分为两番。至是,三分之,半岁一易。绍兴二年,沿海制置使仇■〈余上心下〉奏:“福建合雇募海船五百只,并面阔一丈八尺至二丈。每十只结甲,命官一员,管辖至明州、定海。”六年,本州五县造橹船九十只。【闽清一十九只,长乐一十只,福清二十六只,怀安一十五只,侯官二十只。】十年,转运司措置:阔一丈三尺以上海船,籍之安抚司;募橹桨船二百只,内本州一百四只;器械并从官给之。寻奏以所籍船尽团结,立忠义社,使自推择首领。【建炎元年,户部尚书张愨奏乞:“河北路坊、郭、乡、村民户因愤贼虐,结集强壮巡社。可因其故而用之。”
又许翰上言:“宜使郡县什伍其民,即教之战,使自保疆境。”朝廷命张愨讲究立法:“诸路除诸色役人并稚小老病外,并许集社。虽客户,有家属烟爨本处,愿入者听。”并以忠义强壮巡社为名。每十人为甲,甲有长;五甲为队,队有长;四队为部,则有部长;五部为社,择一为长、一为副;五社为都,一为都社正、一为副都社正。甲长以上并免本家保甲色役,各三年一次递迁。仍许置合用器械,轮流就寨教习。】建炎间,建寇窃发。城居编户自结忠义社。于是,州置左、右、南、北厢,以有产业人充社首、副。其后,贼平。乃令专掌防火器,备缓急,以一年替。乾道二年,王参政之望增城外草市社,如城内法。闽县六厢,【左一厢,左二厢,左三厢,南斗厢、(崇抄作“斗南厢”。)
南津厢、北津厢。】总三十七社,门外十社。【行春门外三社,合沙门外四社,美化门外三社。】绍兴二十八年,知县张维括产业户外,凡在市经营物力人,并籍之,以流水法差,一季替。侯官县三厢,【右一厢,右二厢,右三厢。】总十四社,委丞轮差;城外,西烟火厢三社,尉差,一年替。怀安县二厢。【子城厢,东渎厢,并门左一厢,右二厢。】总隶密院节制。仍定等第、赏格及起发日给钱米则例。又奏:“诸自备人船土豪,捍御盗贼有劳,与借补官资。”明年,本路造“窜船”一百二十只。寻改名戈船。本州均沿海八县造六十只,费五万余缗。又明年,当职官并行推赏。十九年,括福清县船二千四百三十四只,侯官三十五只,及诸县船户,各籍定姓名,五人为甲,防其剽夺。
二十九年,帅司奏:“船阔一丈二尺以上,率十只岁拘三只,备缓急雇募,余听其便。”寻以一丈二尺以上者不多,乃令一丈以上亦籍之。凡九县,总括上项船五百九十二只,当番者一百七十九只。是岁,以九十只赴明州。明年,朝廷令优立赏格,劝募土豪及水手措置教习。诸县总募土豪二十四人,船一百三十只,水手五千三百六十人,总辖官二员,月赴县教习,仍优给钱粮。三十一年,当番船二百五十七只,分三番起发,尽抵平江府。是岁,胶西之役,焚虏船六百余只,【(库本作“焚橹船”。)】向所募首领多获奇功。明年,安抚司以一丈面船冒风涛非便,缓急无所益,自一丈一尺九寸以下并免轮番。乾道二年,令甲、乙、丙番船以大小均匀品搭,更为“甲、乙、上、下”四番,凡品搭四百五十二只。
【谓如:“甲、上船起发,甲、下船在岸。”它,准此。】四年,复更为甲、乙、丙三番,岁发一番。凡品搭五百六十只。淳熙元年,遣使臣黄飞英括九县三番海船,及新收籍船四百九十二只。六年,州令:“九县具旧籍及新收船教,赴州参考,登于都籍,后遇有损坏,须县验实报州,乃与销落;后有新造,即籍之。”自后,岁遇防秋,率帅司前期檄州籍船。县按数以发,或分或并,听朝廷临时旨挥。起发日,令赴南台点集,给散钱米。钱于总经制、米于常平内支。船主有官人,给本等券钱;白身人,日给钱二百五十,米二升五合;梢工,日给钱一百,米二升五合;招头、碇手、水手,日给钱一百,米二升五合;起发日犒设及船主修船等钱,各随县措置。梢工,人一十五千;
招头、碇手,人一十千;水手,半之。其合用梢手,各视船丈尺阔狭而增损之。【一丈二尺至一丈三尺,梢工、招头、碇手各一人,水手一十三人;一丈四尺,梢工、招头、碇手各一人,水手一十五人;一丈五尺至一丈六尺,梢工、招头各一人,碇手二人,水手一十七人;一丈七尺至一丈八尺,梢工、招头各一人,碇手二人,水手二十人;一丈九尺,梢工二人,招头一人,碇手三人,水手二十三人;二丈,梢工二人,招头一人,碇手三人,水手二十七人;二丈一尺以上,梢工、招头各二人,碇手三人,水手三十三人。】其桨、橹之属,皆船主自具,兵仗器械不足,从州给之。统以现任使臣分赴要害备御,事已乃还。今船,盖近籍也。
○炉户
坑冶附
炉,在州及县七十一户。
州,炉户四。【高炉二,岁各输四千省;小炉二,岁各输二千省。】
闽县,炉户四。【岁各输三千一百一十七文省。】
侯官县,炉户八。【岁输同上。】
连江县,炉户八。【岁各输六千一百一十七文省。】
蒋洋南北山铁坑。【加贤上里。淳熙三年,佃户岁输五千省。五年,增一千省。】
长溪县,炉户二十三。【高炉八,岁输各三千一百一十七文省。平炉四,岁各一千九百五十文省。小炉一,一千三百省。】
玉林场。【熙宁间发。六年,收银五百七十八两,铅四千九百五十斤。七年,收银一千三百六十七两,铜(底本作“银”,库本同,据崇抄改。)一十万八百四十八斤,置监官。绍兴三年三月停。】
钱马坑。【政和三年发。岁收银十九两,铜三百八十四斤。后歇。】
小叶坑。【宣和元年发,月收银四两,铜四百斤。后歇。】
师姑洋坑 【平溪里。政和三年,佃户岁二分抽收铁七百斤,八分拘买二千八百斤。】
新丰可段坑。【同里。乾道九年,佃户岁二分抽收铁四百斤,八分拘买一千六百斤。】
南平北山。【柘阳里。绍兴二十二年,佃户岁二分抽收铁一百斤;八分拘买四百斤。】
铜盘等处。【归化东里。绍兴二十一年,佃户二分抽收铁八十斤;八分拘买四百斤。】
东山小乾铁砂坑。【淳熙三年,佃户岁输钱二十二千五百五十省。】
柄洋埕铁坑二。【淳熙六年召佃。】
新南、安民二里,大溪岭下等铁坑。 【淳熙四年,佃户岁输五千省。】
北峰院后坑、牛皮滩、澜滩、茶洋溪边。【遥香里。淳熙六年发,银矿细微,未有采者。】
长乐县,炉户一。【岁输同闽县。】
福清县,炉户五。【岁输同长乐。】
东窑场。【江阴里铁沙场,绍兴二十三年发。佃户岁纳钱七百四十六千七百五十文省。】
玉据场。【同里,铁沙场,乾道元年发。佃户岁纳九十千三百省。淳熙七年退佃,未有承者。】
南匿场。【临江里,铁沙场,地名“高海鱼台”。乾道五年发。佃户岁纳五十六千二百省。】
练木场屿,【安夷南里。】高远。【南匿里。并铁沙场。淳熙二年发。岁总输二十一千省。】
古田县,炉户四。【岁输同福清。】
宝兴场。【移风里。天禧二年发。明道元年,岁收银九百二十五两。以天圣四年闰五月所收九十五两为闰月租额。绍圣二年罢。建中靖国元年,铜发。岁课钱六十一千五百省。后歇。累减分数,竟无佃者。】
龙溪坑。【邵南里。崇宁三年,岁输二千八百省,铅百八十斤。】
郑洋场。【崇宁元年发,岁课钱二十千,后歇。】
游老坑。【保安里。崇宁二年发,岁课钱九千省,后歇。】
温洋场。【新俗里。宣和元年发。建炎中,建寇焚荡,因废。】
锥弯场。【新俗里。大观中发,再逾时而闭。】
猿溪等处。【移风里。淳熙元年,佃户季输铅二十斤,丰国监纳。】
莒溪坑。【淳熙三年,佃户借工料钱二百千省,烹炼得铜一百一十六斤,准钱五十八千二百三十四省。今未有佃者。】
保东铁坑。【崇礼里。淳熙三年,佃户岁输六十千省。】
五羊峰银坑。【淳熙五年,委官烹炼,(崇抄作“煎炼”。)作十五斛,得银五星。未有佃者。】
永福县
保德场。【庆历二年发。佃户岁输银二十六两。元丰三年罢。绍圣为铜场。建中靖国元年废。】
黄洋场。【嘉祐四年发。熙宁四年,收银八百二十六两,铜二万二千八百七十五斤,以使臣监。五年,增置监官。七年,收铜四万斤。丰国监纳。元丰三年罢。】
五龙场。【绍圣四年发。岁输银八两,今歇。】
银斜坑。【政和五年发。岁输银八两,今歇。】
龙场。【政和元年发。岁输银十五两,今歇。】
宁德县,炉户七。【岁输二千二贯省。】
宝丰场。【东阳里。取玉林场七十里,车盂场百五十里。元祐二年发。宣和中歇。惟西南山一、二条坑户岁输银五十二两。绍兴二年罢。十二年,运司措置兴复。十五年,通宝瑞场,输银百五十两,后歇。乾道二年,输银七两。淳熙五年,输银六两。】
宝瑞场。【地名郭洋。元祐中发。绍圣元年以官监。盛时,岁收银四十四万两。商税五百余缗。绍圣四年,名宝瑞。靖康中,宝山十八所停废,惟西山六坑,岁犹收千二百六十七两,商税钱四十缗。绍兴六年罢。十二年,措置兴复,通宝丰场收银,后歇。乾道三年,佃户岁输银六两。七年,输四两。】
车盂场。【元丰初发。四年,置巡探。八年,令铜赴丰国监纳,后歇。】
新兴坑。【安乐里。政和六年发。月收银百六十两六钱;铜四千七百七十四斤;铅一千五百九十四斤。(底本作“一千五百九十四斤”,库本、崇抄皆作“一千五百九十三斤”。)银赴州常平库纳,铅赴州丰国监纳。(底本作“铅赴州丰国监纳”,库本、崇抄皆作“铜铅建州丰国监纳”。)后月收银四十两。铜、铅无。淳熙中,佃者岁纳铜三十斤。】
宝丰场、八坊、后洋坑。【佃户岁输铅六十斤。后减为四十斤。淳熙五年,增为七十斤,丰国监纳。】
林家、地龙、按岭等处铜坑。【淳熙五年,佃户岁输铜二十斤,丰国监纳。】
阳陵山铁坑。【县东。政和五年发,佃户岁输一千三百斤。】
罗源县,炉户八。【岁输四十千省。】
怀安县,
高务坑。【微细。岁输钱二千省,今歇。】
坑冶。自国初至祥符间,惟建、剑、汀、邵有之。【见景德《会计录》。】天禧中,州始兴发。至皇祐,银才两场尔。铁独古田莒溪仅有也。【见皇祐《会计录》。时莒溪附汀州见。】嘉祐之后,银冶益增。熙宁间,铜、铅乃盛。崇宁,用事者仰地宝为国计。检踏开采,所至散漫。政和以来,铁坑特多。【如长溪,至四十一所,今三十七所,歇惟四所。旧坑余复新发之类。】至于今,矿脉不绝。抽收、拘买立数之外,民得烹炼。于是,诸县炉户籍于官者始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