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七)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七)

  (七)

  立杜卖契北投社番巫汝?,有承祖自垦水田二段,坐落南投,土名果品洋。一段,东至富仔田,西至大岱田,北至秀才田,南至圳沟;四至为界。又一段,东至大岱田,西至食鱼田,北至秀才田,南至大斗六田;四至明白为界;并带水分一阄五分灌溉。大小八坵,丈明七分五厘正,逐年该纳租粟六石满。今因乏银别置,自情愿出卖,先尽番亲人等不愿承交,托中引就与汉人曾宅让叔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价剑银八十三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将田随付银主掌管起佃,招耕纳租,不敢阻挡。保此系八祖遗承下物业,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如有不明,卖主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一卖千休,日后亦无言找言赎。恐口无凭,立杜卖契一纸,付执永远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银八十三圆正完足,再照。

  乾隆二十三年正月日。

  知见人简佑

  代书南投社潘中政

  立杜卖契北投社番巫汝八

  南投社番大岱夷

  为中人

  曾兰观

  (八)

  立杜卖根田契人杨志城,有自垦田一段,又自置承买水田一所,共二段,坐落土名奇仑社口庄,坵数不计。其田灌溉之水食奇仑大坑坡水,与山仔顶庄人同陂共圳,照旧例分汴通流灌溉。其大租粟纳奇仑社番递年载租粟二十石。今因欲同父子别创,乏银凑用,尽问房亲族戚不肯承受,爰托中引就与罗泰瑛、罗泰埼兄弟前来出首承买。当日同中踏明界址,东至山脚路,西至林妹官田,北至龟眉也屡田,南至哀宅田为界;四至明白。另带茅屋一座,并横厝以及瓦半牛椆,又榖埕同廷坑畔内有坟墓一首,毋得灭毁,并厝后荒地一所,界至两坑尾为界,当日同中面议出得时价银七百圆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讫;其田厝等物,交付买主承受耕作,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得言找言赎。此田系自垦自置,与兄弟叔侄并无来历交加不明,亦无典挂他人,又无拖欠大租等项;如有不明,卖主抵挡,不干买主之事。今欲有凭,立卖杜根田契一纸,并上手契司单、垦单共五纸,付执为照,行。

  再批明:田内合番及妹水共三分,社番得一分,妹官同自己得二分,内照田额均另再租粟十石,递年送付奇仑社土官有眉以为辛劳之资,再照,行。

  乾隆二十四年十月日。

  在场杨猿卿

  庐泰官

  知见人

  黄吉资

  知见田僯林妹官

  曾以礼

  为中人

  王蓉锡

  眉境君

  杨士猛

  杨士竭

  知见杨士郡

  阿笋

  脚也力

  立杜卖根田契人杨志诚

  (九)

  立杜卖尽根契人族侄阿饶、阿文、祖佑、阿超、阿武兄弟等,有先父承买杨志诚水田一段,土名龟仑社口,东至八厝大路为界,西至王荣锡、邓家、番子三人田为界,南至山脚车路为界,北至祖佑田为界;四至分明。另带茅屋一座三间,右廊厝一畔,另牛椆一所,上下菜园、禾埕各划分一半,另带大圳水对佑均分通流灌溉,另带厝后大小陂塘共三口。今因乏银费用,情愿将此田等项出卖,先尽问房亲服内等不欲承受,托中送到族伯奇通前来出首承买,当日凭中出得值价银六百员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田厝、园埕等项,同中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此物业系佑等承父遗下之业,与房亲等无干。一卖千休,永为通伯子孙己业,日后不敢异言生端,争长竞短,言找言赎等情,亦无重挂他人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系佑兄弟等自挡,不干银主之事。口欲有凭,立杜卖尽根契一纸,并上手司印税契一纸,合约一纸,又太英税契一纸,共四纸,付执存照,行。另厝后带竹围一围,果仔宅园一段,再照,行。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银六百员足讫,再照,行。

  周年纳社番大租榖二十石,另纳陂租榖四石,分下共该输纳二十四石正,再照,行。

  另批:水沟在祖佑田开筑通流,不得阻挡,再照,行。

  上手垦单一纸,系王英锡收贮,再批明,存照,行。

  上手林维妹与杨志诚二人合约,即是垦单,各收一张,今王英锡收执一张,存照,行。

  业主。

  乾隆三十八年二月日。

  曾以礼

  为中人

  王荣锡

  玉藏

  信一

  知见叔祖国旺

  德胜

  在场知见江氏

  母亲张氏

  代书人叔大缓

  阿文

  阿饶

  立杜卖尽根契族侄祖佑

  阿超

  阿武

  (一○)

  立卖断尽根庄业契人潘振通、潘振芳、潘振声、潘天福,有承祖父遗下与王家合买周家原向竹堑社给垦田园租业一所,坐落旧社后连过溪等处,从前总土名雾仑毛毛埔,东至王家崁下溪为界,西至洪宅大车路为界,南至旧社前滥仔庄为界,北至麻投溪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共田犁份一百零六张,共园犁份一十二张,另糖廍一张,带蔗园犁份,年收佃租应完供榖七百三十八石九斗六升二合一勺,又应完买运榖一百石,又应完买补榖一百石,又应完■〈勹外云内〉丁耗羡廍饷银八十九员四角,又应纳竹堑社社课榖四百八十石,又应纳番丁银二十两。立户名潘王春公同掌管,收租完课,及后与王家分年轮管两年,王家轮值一年,通等轮值一年。通等祖父手内,因欠公项,并与社番控界破费,有借欠吴振利银五百员,又借欠吴金兴银三千一百员,又借欠王益三银三百五十员,又借欠罗德春银二百员,又借欠吴万德银一百员,共借欠四千二百五十员。嘉庆十一年,通等将承祖父遗交此庄业,两年轮值一年,写立约字,付吴振利等代为掌管,收租完课,扣还利榖外,余剩给通等领回,经通等自赴胡前宪禀请出示谕佃,向吴振利交纳在案。尚未经年,而振芳背约争收佃租,以致吴振利等不敢代管,又公项完缴不前,蒙翟分宪堂押比追,幸叨吴振利雅情具限认保,按期代完。兹通等情愿将此两年轮值一年庄业尽行出卖,先问伯叔弟侄族亲人等不承受,外托中招引吴益春前来承买,三面言议值时价银七千四百员,内除还前借欠吴振利等共银四千二百五十员外,尚剩价银三千一百五十员,吴益春即日同中照数,交通等亲收足讫;其庄业两年轮值一年,即照契内四至界址,交付吴益春掌管,自立户名,按年就佃收租完课,永远为业。此系仁义足价承买,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通等同子孙人等不得言赎言找,亦不得妄生觊觎,藉端图索滋事。嘉庆十三年以前,如有欠公项,及应纳竹堑社课番丁不清者,系通等应自完清,不敢贻累。保此庄业委系通等承祖父遗下与王家合买,对半均分,两年轮值一年应得物业,与伯叔弟侄族亲内外人等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及拖欠公项,并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等情,通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两家甘愿,各无抑勒,不得反悔异言滋端。口恐无凭,合立卖断尽根庄业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契内尚剩价银三千一百五十员,连除还前借欠吴振利等共银四千二百五十员,统收过价银七千四百员足讫,再照。

  批明:通等祖父同王家承买周家契券,因乾隆四十二年,堂叔潘复和被抄遗失,久经禀明在案,并无抽匿情弊;倘日后寻出,应送交买主收存;若不送交买主收存,应作废纸,不得藉契图索滋端,再照。

  再批明:其历年应纳社课番丁因番占界,经通伯父赴府前宪庆具控,蒙讯:若番将界地清还,社课照旧完纳;番若不将界地清还,即社课免纳。倘将来界地还与不还,社课纳与免纳,总系吴益春之事,与通等无涉,再照。

  嘉庆十三年十二月日。

  弟振壹

  朱朝阳

  为中人

  林元玮

  吴霞观

  秉笔人潘振声

  知见人婶郑氏

  婶陈氏

  嫂陈氏

  潘振芳

  潘振通

  立卖断尽根庄业契人

  潘振声

  潘天福

  (一一)

  立尽根杜绝卖契人胞兄弟陈汉、陈秦、陈楚、陈魏、陈兴,同胞嫂范氏等,有乾隆四十四年间,明买得陈柳生即陈朝辅旱田并园大小三段,宪丈四甲,除抽起东势二小段外,其大一段水田连合一所,坐落土名里族埔,即今三块厝庄。该田带本厝前夹案内外两条长埤环合蓄水踏连,通圳流灌充足,并带竹围草厝全座,牛椆、禾埕、菜园等业,以及埤塍头旷埔一片,存备掘土筑塍在内,东至横路并杜家、郭家田为界,西透过路顶田四坵,至魏家、蓝家田为界,南至厝前本埤为界,北至叶家、蔡家田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配纳里族社大租粟六石一斗,口粮粟四石六斗。今因欠银要用,愿将此业尽价变卖,先问亲属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与王步云出首承买,当日三面议定依时估值绝卖尽价佛面番银一千零二十大员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大一段水田,带埤塘、车场、圳路、竹围、草厝、旷埔等业,即照契内登载坐址四至,眼同踏明,尽付与买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供课收租,永远为业。汉等一卖千休,价敷业绝,四至界内寸土粒物无存,永断葛藤,日后不敢言及贴赎增价找洗等情。仍保此业委系自己物业,与内外亲疏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一切不明情弊,卖主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今欲有凭,立尽根杜绝卖契一纸,缴连上手司单印契给批丈单合共四纸,并此业各底契一尽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杜绝卖价佛银一千零二十大员完足,再照。

  嘉庆十四年十二月日。

  郑景光

  为中人蔡光候

  姚房

  主卖母亲潘氏魏

  陈秦

  陈汉

  立尽根杜绝卖契人陈楚

  陈兴

  胞嫂范氏

  知见人陈传祖

  书人陈兴

  (一二)

  立典契眉里庄番巴难鲁黎,有承父阄分应份熟园一坵,坐落旧眉庄南势,东至打留大怡园界,西至圳仔为界,南至大打留抵屡园界,北至大箸鲁黎园界;东西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费用,将园托中引就典与赖猛观上,三面言议时典出契面银一百五十大员。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园随付银主掌管耕种,历年带纳租粟七斗满。其园约自嘉庆二十年乙亥春耕起,限至三十年乙酉春止,共十年为满,巴难备出契面银一齐取赎典契;如若至期无银可赎,将园依旧付银主掌管,不敢异言生端。保此园系是巴难阄分物业,与别番亲无干,并无典挂他人不明为碍;如有为碍,巴难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日后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典契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批明:契内其唠嗹并仁仔合约字二纸,日后若有取出,俱各不得应用,再照。

  即日收过契面银一百五十大员正完足,再照。

  嘉庆十九年十二月日。

  代笔夷水成

  知见六万胡

  为中打留阿力

  立契眉里社番巴难鲁黎

  (一三)

  立杜卖山埔园契迁善南社番业主瓦篱斗,于承祖父遗下有山埔园二所,历配大租钱三十五文,坐址土名在鹿寮后横山仔。其埔园东至房娥园界,西至阿蚋义园界,南至阿尾打毛园界,北至阿眉目义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凑用,情愿将此埔园出卖与郑振凤官掌管,当日三面言定凤备出时值价银二十八大员正。银即日交收足讫;其埔园即同中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任意创作坟茔一穴,永为己业。今经杜卖之后,永断葛藤,日后子孙并合社番等亦不敢异言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山埔园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佛面银二十八大员正完足,再照。

  此埔园系女儿出银赎回交伊,外系郑成管业,以为香烟之资,与他人无干,再批明为照。

  嘉庆二十年十月日。

  代笔人吴太平

  立杜卖山埔园契瓦厘斗于

  为中并知见□□□

  (一四)

  立卖尽绝根契字人陈恰弟,有承胞兄买得南崁社草埔一所,坐落土名大坪顶,每年应纳番头家大租榖三斗正。东至路为界,西至彭家草倒水为界,南至车路为界,北至牛车路为界;四至踏明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托中引就卖与陈习兄前去起耕,三面言议着时价出佛银六大元正。银即日同中收讫;随即踏明界址,交付习兄前去起耕掌管,永为己业,不敢阻挡。一卖千休,寸土无留,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言赎生端滋事等情。保此草埔系自己承胞兄创置物业,当亲堂弟叔兄侄无干,亦无典挂他人不明为碍;如有不明,恰弟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习兄之事。此系二比甘愿,恐口无凭,立卖尽绝根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面内佛银六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其大契系恰弟收存,唐山后有寻出,不得行用,批明,再照,行。

  业主。

  嘉庆二十三年六月日。

  代笔人恰自己

  知见人并作中任哥

  立卖尽绝根契恰弟

  批明:其此契内物业,经光绪八年间,昭炭、外成兄弟对半均分,炭应得阄分之业,已托中卖过与黄先圳掌管为业,日后不得异言,批照,行。

  (一五)

  立杜卖尽根字猫雾捒社番乌肉二须、爱高,缘有承祖父遗下阄分水田二处。一处,坐落土名址在打铁庄,东至溪为界,西至溪为界,南至肥六仔田为界,北至乌义田为界。又一处坐落埔仔厝前,东至溪为界,西至沟为界,南至大墩为界,北至乌义田为界。二处各四至分明,界地配圳水通流灌充足,每年带纳大租粟一石正,早晚二季各半完纳。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合社通土兄弟伯叔俱各无力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汉人何神火出首承买,当日三面议定时值价银一百四十大元正。其银同中两交足讫;其田随踏明,付与买主前去掌管耕作。自此一卖千休,不得言及找赎滋事。保此田委系二须等自己物业,与别番人无涉,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及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弊,二须等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立卖尽根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字银一百四十大元足讫,再照。

  嘉庆二十五年八月日。

  为中人何宗沛

  代笔人何忠信

  在场人知见人□□□

  乌肉二须

  立杜卖尽根契字人猫雾捒社番

  爱箸高

  (一六)

  立退永远开垦工本田字人王塔,本年间自己承垦社蔡番妇马喇干,同女内阿沐承祖遗下有荒埔一处,自办工本伙食,垦成水田一处,递年带额租大租粟四斗正,坐落土名食水窝口,东至水头为界,西至山脚为界,南至溪唇为界,北至山坑为界;四至同中面踏分明。今因乏银凑用,情愿出退,尽问房亲伯叔人等不受,托得中人罗观妹伯引送与林超魁兄前来出首承接,当日凭中议断出得时值工本价钱二百大员正。即日银、字两相交讫;其田即付与林超魁兄前去耕管,永远为业。保此田系塔自垦之业,中间兄弟叔侄内外人等不得异言争阻,亦无重复交关,债货准折,以及人番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系塔一力抵挡,不干承人之事。一退千休,永无增赎。此系二比甘愿,两无迫勒,口恐无凭,立退永远开垦工本田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实收到字内佛银二百大员正,批记。

  又付有上手向番开垦永耕字共三纸,批记。

  嘉庆二十五年(庚辰)十月日。

  代笔李明

  在场中人罗观妹

  知见男文面

  立退永远开垦工本田字人王塔

  (一七)

  署福建台湾府彰化县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杜,为给发印照管业事。案照锺提具告被盗劫抢银物契字等情,计粘缴地亩界址契价清册一本,内开乾隆五十四年,凭中锺带用银三十元,承买过锺岳园坵,坐落布屿禀保新庄东势,东至崩崁为界,西至锺广田为界,南至锺岸园为界,北至圳沟为界;年纳业主番租榖二斗。据此,合给印照管业。为此,照给失契业主锺提收执,务须遵照界址,掌管纳赋;嗣后如有执原失契字混争者,许即扭解赴县,以凭严究。该业主亦不得藉执印照冒混干咎,凛之,此照。

  道光三年十月八日给。

  右照给锺提收执

  (一八)

  立杜卖尽根契人林官,即扶愿、新杰,有承父祖业山园一段,土名大姑婆,东至林愿园,西至徐掌田,南至林讼园,北至林杰田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为界;每年应纳麻豆番垦大租银二元正。今因乏银使用,自情愿将此园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送付与表兄胡钱出头承买,三面言议时值价银五十五元正。其银即日凭中交收足讫;其园随即踏明,付与银主前去管掌,收租纳课,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等情,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杜卖根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银五十五大员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上手久年重带别项,后日取出不堪用,照。

  再批明:园内并垦水田一所,与徐掌田相连,批明,再照。

  道光三年二月日。

  为中人何障隆

  代笔人林春魁

  知见人林董氏

  扶愿

  同立杜卖尽根契字人林官即

  新杰

  (一九)

  立永耕田契字日北社番乌纳猫朥干等,有承祖父遗下水田一段,坐落土名日北社面前溪埔,东至系米干朥尉田为界,西至答礼九骨田为界,南至茅摆勺田为界,北至沟为界;东西四至界址明白。其圳水通流灌溉,年配私租粟一斗正。今因乏银费用,先问番亲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汉人林清元官出首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议定时值价银二十五大元正。银、契即日同中两相交收足讫;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起耕招佃,掌管收租,永为己业,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言贴,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田系侄承祖父物业,与他番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弊端,蚋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永耕田契字一纸,付执永远照。

  即日同中实收过永耕田契面银二十五大元正足,再照。

  道光五年十月日。

  代笔业户□□□

  在场大宇叶仔屡

  为中白土乌蚋

  知见麻踏头

  立永耕田契字日北社番乌蚋猫朥于

  (二○)

  立杜卖尽根字人黄攀桂、黄素生,侄阿程、阿万等,有承祖父叔汗置产业一处。至于道光四年间,与叔祖均分阄约字内田业一份,坐落土名石门坑,桂等凭阄受得旧田寮厝地基乙所,及厝地前田一段,上南向,至本厝后大仑山林埔园分水为界,下北向,至仁阄田岸阴沟为界,东边就田址直至山仑顶倒水为界,而至仑顶分水为界,又至西北消水沟为界;四至界址分明。带本坑坡圳水通流灌溉,递年配纳口粮大租榖二石七斗正。带牛路、禾埕、菜园、牛椆二间、竹林一概在内。今因乏银应用,叔侄相议,愿将此业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愿卖与朱双对出首承买,同中议定田价佛银五百七十大员正。即日凭中银、契两相交收足讫明白;其田业杂物等件一切在内,随即同中面踏界址分明,交付买主掌管耕活,收租纳粮。保此业明系桂等份下之物业,与叔兄弟侄人等无干涉,并无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弊,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等情;如有等情,俱系桂等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正行交易,不是货债准折之故。一杜卖永千休,自此契内寸土无留,日后值价千金,永不敢言及增添取赎找洗之事,价足契尽。此系二比甘愿,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田契字一纸,并带阄分约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内佛银五百七十大员足讫,再照。

  道光八年十月日。

  依口代书陈居仁

  曾妈住

  说合为中人

  陈汉松

  知见人叔天佑

  阿兴

  在场知见人阿程

  阿万

  黄攀桂

  立杜卖尽根田契人

  黄素生

  (二一)

  立杜卖尽根田厝契人邱养、邱富兄弟等,有承祖父遗下应份阄分水田一段,址在邱厝庄西南势,土名湖底,经官丈明二甲,配大埤水七分半通流灌溉,年纳正供租粟七斗八升七合八勺撮正,又番租五石六斗二升二合正,又蓝兴租粟一石七斗六升四合五勺正,又吴水租粟六石正。其田东至大溪,西至沟,南至大溪连球叔田,北至车路;四至界址分明为界。又带田头北势竹围一所,东南势溪边竹围一所,又带正厝连瓦护厝一座,秧田、菜园、稻埕、鱼池、竹围,中间并带果子一切浮沉石木在内。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田厝等项物业尽价变卖,先尽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送与赖秋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议定时值尽根田厝价银一千二百四十大员正。即日其银、契同中见两相交收足讫;其田厝物业,随即踏明界址,交付与赖秋掌管,起佃招耕,收租纳课,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言赎。保此田厝等项养、富承祖父遗下应份阄分物业,与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货,以及上手来历拖欠大租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养、富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迫勒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尽根田厝契一纸,又带阄书印契,付执为照。

  即日凭中见亲收过杜卖尽根田厝契内佛面银一千二百四十大员足讫,照。

  再批明:湖底田中有祖坟一穴,东西六丈七尺,南北六丈一尺,其坟前坟后两边四处田照旧耕作,永不得经易。又祖坟倘若另迁别处,不得变卖他人,将地交付买主掌管,亦批是实,再照。

  道光十年十月日。

  知见人房侄鹤

  房兄玉衡

  堂兄明杨

  母亲陈氏

  胞叔球

  亲兄光■〈忄兴〉

  赖好

  族侄存

  亲兄光寿

  林右

  邱养

  亲立杜卖尽根田厝契人

  邱富

  立典契东螺西堡眉里社番妈生未说等,有承祖父开垦熟田三埒,坐落土名西势寮庄前,东至猫利园为界,西至小圳为界,南至猫利园为界,北至自己田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载租粟五斗满。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西势寮庄陈万永官出首承典,当日同中三面言议时值契价佛银一百三十大员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付与银主掌管耕作,不敢阻挡。其田明约自道光乙未年春耕起,限至丁未年冬止,对妈生未说备足契面银一齐取赎;如若至期无银可赎,将田永付银主掌管,不敢生端异言滋事。保此田系是妈生承祖父物业,与房亲叔兄弟侄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契他人,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妈生自一力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典契字二纸,各执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一百三十大员正完足,再照。

  道光十四年十二月日。

  代笔(妈生自笔)

  为中人尚山未说

  知见卯未说

  再见子元顺未说

  立典契字眉里社番妈生未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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