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卷二百二十五

宋会要辑稿卷二百二十五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三 祠 部

祠部

【宋会要】

祠部掌祠祭画日、休假令、受诸州僧尼、道士、女冠、童行之籍,给剃度受戒文牒。以朝官一员主判。《两朝国史志》:祠部判司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凡祠祀、享祭皆隶太常礼院,而天文、刻漏归于司天监,本司但掌祠祭画日、休假令、受诸州僧尼、道士、女冠、童行之籍,给剃度受戒文牒而已。(今)[令]史四人。元丰改(置)[制],郎中、员外郎始实行本司事。提领度牒所附礼部郎中。通行四司。分案有二:曰道释。凡臣僚陈乞坟寺,试拨经放,该遇圣节始赐紫衣师号,诸州宫观、寺院、僧尼、道士、童行整会甲乙,十方住持教门事务,僧尼去失度牒改名回礼,僧道正、副迁补,拘收亡殁度牒,归正换给、埋瘗等阵亡恩泽,陈乞比换紫衣师号,给降出卖书填翻改空名度牒等,皆属之。曰详定祠祭、太医帐案。凡医官磨勘八品驻泊差遣,太医局生试补,祠祭奏告、奉安、祈祷,应道释神祠加封赐额,诸色人陈乞庙令养老,侍从等除受奏举医人越试,宰执初除罢政遇大礼及知州带安抚使、学士及管军观察使以上陈乞太医助教等,拘催诸路僧道帐籍,皆属之。又有制造(窠)[案],掌制造、书写、勘合绫纸度牒、紫衣师号及度牒库官吏替上申请事。又有知杂、开拆司。吏额:主事一人,令史二人,手分九人,贴司七人。度牒库隶焉。

太宗太平兴〔国〕八年八月,诏曰:「先是,祠部给僧尼牒,并传

送诸州长吏亲给。如闻吏缘为奸,募人以缗钱市取,赍以至外郡卖焉。得善价即付与之。自今所在宜奉行前诏,违者重致其罪。」

淳化四年八月,诏:「应僧人失坠无祠部,并经策试者,所在召住院僧二人保明无虚伪,具出家来历夹名申奏,令祠部勘会出给,不得发遣僧人上京请领。若因巡礼,乞翻换祠部者听。」

至道二年六月,诏祠部今后诸处牒到许为僧道者奏裁。

三年六月,诏祠部正名令史不得拣抽往逐处。

真宗咸平二年七月,诏:「诸州比试童行,只得将僧帐内见管人数比试经业,具合格人数申奏,不得将已开落人出剩放度。」

大中祥符元年四月,诏:「(词)[祠]部手分八人,遇文牒并多日限给三十道,稍稀二十道。每降到奏状及申状、僧尼、道士陈状,并上历排日行遣,画时入递。如怠慢过犯,牒开封府科罪。其本行手分,都省不得抽差。」

二年五月,诏:「僧尼、道士身死者,其紫衣、师号 牒并令知州、通判批书还俗及身死年月纳祠部。」

三年七月,诏:「祠部给僧尼、道士牒,将本州岛帐勘会注(给)[籍]讫,本州岛判官押书勾凿。应僧尼遇恩泽试经中剃度童行给祠部者,将帐照证,亦勾凿讫,递送逐州。所给戒牒,如本人将到剃度受戒六念,勘会文帐印书给付。」

八月,诏:「今后开封府界逐年承天节试经及非时度放童行,其剃度牒委祠部一依外州例封送进奏院,发与开封府,勾逐寺主首取

保明状,当官责领给付。」

十二月,诏祠部给剃度牒并于按检计寺院法名若干人数,入(按)[案]收掌。

四年四月,诏:「道士、女冠如受伪命公凭,自今许翻换祠部正牒。」

五年闰十月,诏:「宫观行者每年依例考试,未得退落,具试业等第、有无过犯闻奏。」

六年正月,诏:「京两街僧录供三年造僧帐之时,其住房僧不得擅立院额入帐度童行。」

十月,诏:「祠部今后据逐处申纳僧尼祠部六念牒,验无虚诈,即与给戒牒,粘缝印递往逐处给付。」

天禧二年闰四月,尚书祠部言:「绛州太平县妙果院尼妙喜纳祠部六念,州 作亡尼例抹破,请翻换文牒。检会编敕,止有失坠召保再给之条,今 抹破即未有此例,欲自今应似此类并与翻换。」从之。

四年八月,河东路劝农使王允明言:「昨降五台山普度童行祠部牒二千九百七十七道,给散外有三百四十道缴纳。缘自华严寺至代州三程,隔腾、润、蒗,若被人夺卖,难便根勘。欲乞今后五台山祠部牒如有事故、还俗、逃亡、身死理合追纳祠部牒者,令勾当寺务使臣书凿毁抹讫,实封赍送代州。」从之。

五年二月,尚书祠部言:「每年承天节比试童行,并牒都进奏院递送散给。近林特等奏请在京府界并送开封府,今后每年发放祠部〔牒〕,并乞条贯。有诏从之,然只称提举发遣普度牒。所有今年承天节比试童行,欲却依自来条贯施行。」诏三司与祠部同定夺以闻。」

三司看详:「每年披度给牒,自来祠部承例发放,别无拘管提举关防。今请应承天节披度等专委三司(益)[盐]铁判勾官于本司选勾覆官前后行六人专置司,与祠部手分同共发遣。应诸处奏到文状,并批送三司,委开拆司依发放例置历抄上,发与发遣司,委本司将祠部照证帐按及宣 条贯勘会合度数,限半月内印押,通判部官发放。候给讫单状到,勾销元帐。候印押了,具道数实封发与开拆司入递,赴当官点名给付。其发遣祠部司应承受奏状,祠部并置历抄上通押。如违稽卤莽,检举施行。其已受祠部沙弥受戒毕给牒,亦委发遣祠部官管勾印发递付,并依祠部例。并非时内降祠部,本司预印空名纸,旧只本官书押,手分将与中书填写后降 ,下司销破,一依旧例。自来所管帐,今缘照证使用,虑恐损失不全,欲据今日已前帐并从三司差人点检,如有损失,特与放罪。自天禧元年后帐见在者,般赴三司,置库架阁。所有天禧元年已前帐,即据见在道数编排于金耀门文书库架阁,今后并委三司承领。应雕板祠部戒牒,自今须本司官当面印造,置历拘管通转数目,经使、副签押印板,纔印绝,封押于本司官处收掌。沙弥受戒后因巡礼到京,执祠部六念赴祠部送戒牒者,旧来直便给付,今缘已有条贯转递对官给付,自今更不得直给。应祠部自来合行事,并令与三司提举官同共管

勾行遣。如祠部阙官,即提举官一面发遣。」从之。

四月十九日,判三司盐铁勾院兼发〔遣〕祠部任中行言:「僧尼戒牒,自来祠部不画时给遣。应使出家年深不得牒者甚多,伏缘未降 已前甚有未得戒牒之人,望许经省陈状,将天禧元年已来帐照证出给。其在京僧尼受戒年深未得牒者,据状合召住院主首保明无虚伪,当面给牒。」从之。

二十七日,任中行又言:「逃亡、还俗僧尼祠部戒牒依例烧毁者,今缘本部在三司火烛不便,今后欲只剪碎毁弃收贮充公用。」从之。

仁宗天圣元年十月,判三司盐铁勾院兼发遣祠部张及言:「祠部本尚书局,只自林特起请,后来遂令勾院置司发遣。缘勾院是关防钱谷之司,日逐勾帐,收支浩瀚。其祠部管辖僧道帐籍日有生事,不惟烦并,兼碍点勘钱谷。欲乞依旧却复都省,所有主判官乞自朝廷选差,关防程限并依天禧五年二月九日敕施行。」从之,仍命祠部郎中、直史馆杨嵎主判。

十二月,判祠部杨嵎言:「按天禧五年二月九日 条贯,祠部事十条系更改外,止余六道,又多载在编 。所有诸路奏状乞依旧批送祠部承领,置文历旧例提举关防。」从之。

三年三月,三司言:「勘会祠部天禧元年后所请朱红表纸逐年数目不等,乞下祠部勒手分勘会,每牒合使表纸若干,每若干牒使朱红一两,委当职官再行比较,今后依此例入帐销破。」从之。

四年五

月,权判祠部慎镛言:「诸路纳到事故僧道牒,看详伪滥不少。只自任中行起请剪碎公用,深防奸诈,欲却依旧烧毁,若残零不用文字剪碎公用。」从之。

嘉佑六年正月,诏判祠部自今降 差人理合入资序,仍给添支钱十阡。事见考功门。

神宗熙宁二年九月五日,诏:「尚书祠部遍牒四京及诸道州、府、军、监,今后应僧尼、道士、女冠身亡、事故,其元受披剃文牒、戒牒等并仰逐处依旧例抹讫,更于行空处批凿身亡、事故年月、因依,本州岛军官押字用印讫,具状缴连入递申纳本部。仍仰本部实时具交收道数、年月,附递回牒本州岛。州司候到,钩销照证。其缴到文牒等,即仰依旧诏施行。」

元丰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尚书祠部(年)[言]:元丰元年出度僧牒九千三百六,今年出七干九百四十二。先是,上欲知二年之数,诏祠部以闻故也。

五年六月十一日,诏:「自今紫衣、师名止令尚书祠部给牒,牒用绫纸。被受紫衣、师名者纳绫纸钱陆百。」是岁十月复诏,依度僧牒例用纸。

六年五月十一日,诏尚书祠部具去岁给度僧牒比元丰四年孰为多少以闻。已而祠部以四年数比较共多五千七百余道,于是又诏自今给度僧牒如过每年数目,即未得印给,先具以闻。

六月三日,礼部言:「祠部给度僧牒准诏及递年数,即止按元丰三年六千三百九十四、四年四千一百九十六、五年九千八百九十七,今取酌中之

数,欲以三年为额。」从之。

十月三日,尚书礼部言:「祠部出度僧牒,以六千三百六十二为额。今年已溢额千五百五十四,乞岁以一万为率。若踰数,乃以闻。」从之。

十二月九日,尚书礼部言:「度僧牒已立额岁给万,今年已给九千一百二十七,额外并来年数。」

七年二月七日,门下省言:「度僧牒已着令,每道为钱百三十千。检会 夔州路转运司每道三百千以次减为一百九十千,欲送中书省价高处别取旨。」从之。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二十六日,三省言:「尚书六曹职事闲剧不等,今欲减定员数。事至简者,祠部减郎官一员。」从之。

二年三月九日,诏:「僧道身亡及还俗、事故,其度牒、六念、戒牒令所在官司先行毁抹,依旧缴申礼部。本部以籍拘管,置柜盛贮。每季委郎官监送,于省外焚毁之。」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八月二十三日,诏曰:「近诸处颁降空名度牒甚多,其价不一,盖是自来未曾专置收卖关防去处。仰自今后应在京官私出卖空名度牒、紫衣,并赴提举京城所申卖,私下不得交易。内给降往诸路州军,或数内有系在京出卖者准此。其合行事件,令本所条画疾速闻奏。」

十二月七日,诏:「祠部每年额合给一万道,已降朝旨每道价钱二百二十贯文,候卖到每道拨钱二十贯文送京城所。可自来年(今)[令]尚书祠部于岁给数内支拨九百九道,与京城所充增到钱二十万贯之数,所有前降

每道拨钱二十贯送京城所指挥更不施行。」

大观二年八月二十一日,礼部尚书郑久中等奏:「勘会祠部所管天下宫观寺院,自来别无都籍拘载名额,遇有行遣,不免旋行根寻。今欲署都籍拘载,先开都下,次畿辅,次诸路,随路开逐州,随州开县镇,一一取见。从初创置因依、时代年月,中间废兴、更改名额及灵显事迹,所在去处开具成书。」小贴子称:「天下神祠庙宇数目不少,自来亦无都籍拘载,欲乞依此施行。」从之。

二十五日,上批:「法令者政治之大本,官私之所守。(令)[今]法出而奸生,令下而诈起,盖官失守、人玩禁也。度牒之直,禁不得减。兼并权豪之家公然冒法,买不如价,至或高估物直,以相交易,是法不足以禁而令有所不行也。自今度牒除年额所出、御前所用,增不得过常数之半。不如价交易,其钱没官,已度为僧道者皆还俗。由是而推之,应法令之在天下者违犯寡矣。其各遵守,毋或有违,仰御史台觉察弹劾以闻。」

四年五月四日,臣僚上言:「伏见天下僧尼比之旧额约增十倍,不啻数十万人。尝究其源,乃缘尚书祠部岁出度牒几三万道,以其岁给数多,民间止直九十已下缗,遂致游手慵(随)[惰]之辈或奸恶不逞之徒皆得投迹于其间,故冒法以干有司者曾无虚(实)[时]。欲乞应天下宫观寺院每岁拨放试经与夫尚书祠部所出度牒并权住三年,自大观五年为始,候年满日并依旧。」诏

依奏,并权三年,仍依绍圣元年数,应不依旧格增添拨放者并罢,令礼部限十日开具闻奏。

宣和二年六月十七日,三省、枢密院言:「奉圣旨,仰礼部遵守下项。如违,令御史台弹奏,以违御笔论,尚书省互察。应天下每岁间年拨放试经特旨等度牒、紫衣、师号并住五年给降,不以名额,并令住。印空准此。印板毁弃,候及五年取旨。虽奉御笔取索,亦称无印造。应臣僚陈乞及特旨等,并不许赐宫观名额。系德士寺院额、塔院黄箓准此。。 应官司库务见管空名度牒、紫衣,并礼部毁抹。应见官司修释氏宫观,不许以龙为饰及安已毕者免改。应天下释氏宫观,不得增置田产、侵夺民利。应恩泽陈乞赐度牒者,并不行。应旧寺院昨以奸人妄有申请,改军作德士宫观「军」字恐误。,可除大相国宫外,却依旧为寺院额。检会第三项应官司库务见管空名度牒、紫衣,并送礼部毁抹。奉圣旨已降指挥内第三项官司库务见管空名度牒、紫衣并送礼部毁抹,止为都下官司申明行下。」

乃者朝廷患度牒之弊,而诏止五年,在京官司祠部尽行毁抹,可谓长虑以救一时之弊矣。臣巡历至福州,体访得民间初闻有此指挥,深恐例皆毁抹,遂贱价出卖,止于二十余贯。继闻止毁在京官司祠部,州县依旧书填,其价顿增,今已不下百千,往往珍 十二月十二日,中书省送到宣义郎、权发遣福建路转运判官公事柯旸奏:「臣窃

藏以邀厚利。增而不已,必有倍之,纵而不问,则利下为甚,而于国家未闻有补。臣于去年三月二日陛对,亦有札子敷陈利害,蒙陛下收采,若可行于今日,臣再相度,欲乞于书填日补纳官钱一百贯。盖民间元买止于五六十贯,官中轻用,所得亦不过此。今官中毁板住给,遂使民间所收贱价祠部得以倍增其直。又况所有者皆兼并豪右之家,方且待价,必厌其所欲然后售。若不于书填日令补纳官钱一百贯,则是官司元给过民间祠部每道亏一百余贯。诸路州军尚存度牒在民间者不知其几万,在官司者不知其几万。民间度牒当令州县拘收呈验,籍定数目,并从州别给公据,以挨书填日,照对钩销,杜绝奸弊。今价既高,尤资伪冒,安能尽获,可不虑乎 官司度牒亦随处籍见其数,不得减价别给公据,于书填日免纳官钱,庶几民间有以准平,公私咸若,利害灼然。臣愚伏望陛下断而行下,岁入无患百万,岁终起发赴阙,实有补于国用,亦非损于民财。又臣巡历至邵武军,点检得推院勘到伪造度牒,百姓陈枢等伪造过一百九十三道货卖,又见禁一名陈祖孟供过买得襄阳府已获人黄中等伪造度牒一道货卖,其黄中等见在襄阳府推勘。以天下之广,其所不获者未易以数量也,盖为无关防。臣愚以谓将来印行祠部,欲乞朝廷相度,于后苑作织造异样绫帛在民间所无者印造,量其价以补其费,兼加以

字号,如举人试卷然。令州军如遇书填,并腾录字号一本,月终类聚,申部照对钩销。如有伪冒,即行根究,庶几久远,可以杜绝伪造之弊。」奉御笔:「度牒价直比闻增贵,奸人趋利,伪造必多,如邵武军所勘可以 见。宜令礼部详度,将已降度牒在州县未下在民间、未书填者随处籍见其数,量增价直,别给公据,以俟书填照对,杜绝奸弊,疾(连)[速]立法,取旨施行。内伪造度牒印板以违制论,官司不检察徒二年。」尚书省看详:「伪造度牒除造官印外,伪度牒自合依伪印罪赏条法。至于降样造纸,监视印给,各有关防。其伪造度牒印板印伪度牒及书填官司不检察者,理当专立严禁令。拟修下条:诸伪造度牒印板徒二年,已印者加一等,谓印成牒身而无印者,并许人告。诸伪造度牒而书填官司不检察者徒一年。右入政和诈伪 。告获伪造度牒印板钱一百贯,印成牒身而无印者加五十贯。(石)[右]入政和赏格。」从之。

六年闰三月二十八日,尚书省言:「今措(署)[置]僧道度牒、紫衣、师号下项:一、度牒、紫衣、师号见今权住出给,比沿边事措置籴本,暂许开板印造。虽有指挥印毕毁板,尚虑无以关防,(今)[令]礼部将今来所开新式印板申纳尚书省,置柜封 ,遇有印造,具状请降。印毕,限实时封记送纳。一、应今日以前已给空名未曾书填度牒、紫衣、师号在官者限一季申尚书省换纳,在私者截自指挥到日更不行用。

一、伪造〔度〕牒、紫衣、师号从未有专一法禁,(令)[今]后有犯,并依诈伪制书科罪,流罪配五百里,徒罪配邻州。一、见住给试经拨放等度牒、紫衣、师号,限满更不追给。自限满以后,并减半给赐,止系一道者全给。一、依仿将仕郎、校尉绫纸体制,别立度牒、紫衣、师号新式,令礼部依此开板,改用黄纸,如法印造,真楷书填。」奉御笔:「僧道度牒、紫衣、师号,岁久伪冒者众,又昨因改更德士,奸伪益多,无以甄别,及旧式全无体制,非所以示敕命之重。可依前件措置施行。自今除应副新边及籴买并合给若干本外若干:原作「干若」,据文意改。,更不取索。辄陈乞支降者,以违御笔论。虽奉专旨,并令礼部执奏不行。」

宣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礼部言:「宣和二年六月十七日 ,天下每岁间年拨放试经特旨等度牒、紫衣、师号并住五年给降,印板毁弃,候及五年取旨。契勘今年六月十七日住给五年限满,合行取旨。」诏更展三年。

高宗建炎二年五月八日,诏:「伪造度牒、紫衣、师号,并许同造及知情引领变卖人陈首,与免罪犯,依告获给赏。其照牒公据如有伪冒,依条施行。」从礼部请也。

十一月三日,诏:「四字师号每道价二百贯,许犯公、私罪杖各一次听赎,内私罪仍除盗及殴击人外,余(德)[听]赎。」从礼部请也。

三年四月十三日,诏祠部郎官一员兼膳部,吏人减半。

八月十三日,诏户部侍郎叶份提领新法度牒,就用见今提〔举〕茶盐印行使。先是,尹东

等言伪造度牒之弊,尚书省措(署)[置]:「一、伪造度牒之人雕成一板,则摹印无穷,兼染成黄纸,便可印造。今欲改用绫纸,背造仿官告,如法书写,本部官系御书押空。留合书填去处,令礼部限一日立式申尚书省。一、乞令礼部依仿茶盐钞法,如遇给降诸州军度牒等,并用簿题写手本料例字号于绫纸后,别用朱印合同,降付逐路转运,同委本司官吏主行。一、应民间空头未书填旧度牒、紫衣、师号,并限今来指挥到日官吏更不得书填,许赴礼部纳换,每道量纳绫纸工费钱度牒一十贯,紫衣、师号五贯。一、检会茶盐法伪造文引者当行处斩,许人捕,赏钱三百贯文。今来依新法给降度牒、紫衣、师号,理当严立法禁。如有诈伪,欲乞依伪造茶盐引法施行。一、契勘今来改用新法度牒等事干财计,欲委侍从官一员专一提领。」并从之。

同日,诏榷货务见卖度牒等于即今价直上添入绫纸工费钱出卖。先是,提领所言:「度牒每道见卖一百一十贯,今添一十贯;紫衣见卖四十贯,师号每道见卖三十五贯,以上各添五贯文省。」故有是诏。

十六日,诏:「伪造度牒、紫衣、师号,其知情、货卖、牙引及资给之家并勘验,书填官司知而取受者,并罪加一等。若勘验卤莽,致有透漏,减三等,赃重者自从重。其知情、货卖、牙引及资给之家如能告首,即与免罪赏外据文意「赏」当为误字。,仍依今来指挥给赏。」

同日,诏新法度牒改用绢,令户部

应副。以提领所申,乞下两浙转运司起发年额绫应副使用,故有是命。

同日,户部侍郎叶份言:「改用新法度牒,今降半印合同号簿付给,降路分转运司照验书填。契勘其间有州军相去转运司隔一、二千里,深恐地里遥远,却致防阻。今欲更降合同号簿,一面付本路提刑司,许令愿就一处勘验书填。如翻改别路州军者,即令本司于度牒背后分明真谨书写某年月日,勘验得别无虚伪,用印官押字,仍出给公据,并折角实封处,牒付客人赍执前去所指州军照验书填。如敢私拆,并依客人私拆翻改茶引法断罪。仍增立赏钱作三百贯,先以官钱代支。所有逐时给付榷货务出卖度牒等,亦乞令礼部给降合同号簿,就差本务使臣管押。其应副随军度牒等及御前取索,并乞开具所要路分,报礼部给降。」诏依,仍委左、右司度牒背后系(御)[衔]押字,用本司印四印。

二十一日,诏:「提举措置新法度牒等事所合用押号簿使臣,下吏部于得替待阙已未参部大小使臣内踏逐指差,与免短使,先次赴任,具名申尚书省,给降付身。其请给、理任、券马等,并依榷货务前后已得指挥。」

同日,诏新法度牒左、右司郎官于礼部侍郎后系衔。左右司言礼部书写度牒,左右司郎官阶衔在年月后,面背用印,致印文昏透不明,故有是命。

二十五日,诏:「新法度牒号簿付逐路提刑、转运司,逐处公吏敢有邀阻

取受,许人告,从徒二年科罪。若官吏辨验到伪造度牒等,每一火各转一官资。」从叶份请也。

同日,诏:「民间未书填度牒等,计会州军行用钱物。妄作日前书填者许人捕,依伪造度牒罪赏施行。」

十月十二日,诏:「今后令诸路转运、提刑司遇有合书填度牒等,专委近上职级实时书填给付。如敢非理阻节乞取去处,并许越诉,者官当窜逐岭南者官:「者」字疑误。,人吏并配海岛。」

十一月十日,诏:「今后应书填新法度牒,官司候书填讫,当日出给公据付本人,于受戒处照验,方许受戒。其私下辄擅书填人,欲依私拆递牒法断徒二年罪,赏钱三百贯文。」同日,诏:「新法度牒如客人再行翻改往别路州军者,许令经守臣陈状,当官拆实封递牒验实,于公据后批凿某州军、某年月日,验认别无虚伪,系衔用印押字。仍别给折角实封递牒,当官面付,客人赍执前去所指州军货卖。如更愿翻改,亦依此施行。」并从叶份请也。

四年正月二十六日,诏:「应僧尼、道士、女冠愿将已书填黄白纸度牒等赴礼部纳换者听,内度牒每道贴纳工墨钱一十贯文省,紫衣、师号减半,令礼部一就书填。及有缘贼马毁失度牒,经官自陈,给到公据愿就礼部纳换者,亦令依此。」从叶份之请也。

二月十八日,户部侍郎兼提领度牒叶份言:「台州通判潘因权州日书填过假伪度牒等近二千道,许先赴坛受戒,每道贴钱四十贯,紫衣、师号减半。

今相度如应僧道等赍到已书填黄白纸度牒,赴礼部纳换。若验得系是伪造,与免根究追改,依前件已降指挥许令纳贴钱书填。」诏从之。

五月二十一日,祠部员外郎章杰言:「自来(牒)[度]牒以千字文为号。其间字号有犯俗间避忌者,交易之际例多退嫌,至或减损价直,今欲豁除字号共一百字。」从之。荒、吊、罪、羌、赖、毁、伤、短、悲、祸、恶、终、薄、颠、亏、疲、弱、倾、减、弊、刑、点、殆、辱、凋、饥、糟、糠、妄、悚、惧、恐、惶、骇、驴、骡、鸟、兽、驹、犊、诛、斩、盗、贼、叛、亡、孤、陋、愚、化、戎、阙、俗、过、改、难、克、非、阴、兢、尽、业、忧、去、贱、别、切、磨、离、退、移、禽、驱、轻、刻、因、杳、冥、庸、耻、逼、遣、落、独、捕、获、寡、志、惊、特、厥、倍、疏、寥、戚、莽、晦、魄、矫,皆以俗嫌忌故也。

七月二日,诏:「诸路僧道尼应因盗贼散失度牒,并许召保,限一季内于所在州军自陈,保明申部,出给公据。」从礼部请也。

八月十五日,诏:「旧法未曾书填度牒,并更不行使用。在官者并令缴申礼部毁抹。」

同日,诏提领度牒所官吏并罢官,依省罢法。度牒事并拨归礼部。

二十六日,诏:「今后祠部每料作五百道,据合要路分数目供申本部,备申朝廷降黄牒下部修写制造,仍差人前来请领。」

同日,诏:「今后遇有造成诸路度牒合同号簿,每路从本部直关吏部,限一日差小使臣一员管押,依昨申请到旨挥与免短使。其差出合破券马等,并依榷货务号簿使臣见行条法每及千里与减一年磨勘。若阙于巡幸,所至州军

差有物力使臣或衙前管押,其券马依使臣例候回日与免重难差使一次。」先是,提领度牒所置押号簿使臣,至是罢之。

绍兴元年三月八日,诏:「文林郎、越州观察推官章识看验得沙弥利珊等度牒四十九道,并系伪印,与减二年磨勘,比类施行。」

七月六日,诏:「四川宣抚处置使司自行制造度牒出卖,应副使用,自今降旨挥到日住罢。今后如有合应副支使去处,即差使臣前来行在请降。」先是,知枢密院事、宣抚处置使张浚言:「恭禀圣训便宜行事,见依仿朝廷给降体例,臣本司制造绫纸度牒,逐急支降应副赡军使用,许于川陕、京西路贩卖,与已给度牒一衮行使,谨具奏知。」尚书省勘会:「行在见给降空名度牒系绢纸打背,礼部长贰、祠部郎官系衔押字,面用祠部印,背后郎官系衔押字,用左右司印。及随度牒公据用半印合同,并用半印合同号簿给付降州军。今来宣抚措置使用制造度牒既无逐处印记,又官员衔位,并体式不同,切虑民不孚信,难于出卖,兼难以觉察伪诈。」故有是命。

十月十七日,诏:「应诸路州军官吏能用心辨验伪造,每火已经官司推勘断遣了当,即将元验获官吏比提刑转运司推赏。如人吏不愿转资,许依货卖牙引告首支赏,仍以收到书填度牒等縻费钱内支给。」从礼部请也。本部言:「建炎三年八月十二日旨挥立到提刑转运司官吏辨验伪造赏格,其余

官吏未有明文。」故有是命。

二年四月十六日,诏自绍兴二年天申节诸路州军童行依旧法试经。礼部员外郎兼祠部王居正言:「新法空名度牒等系依茶盐钞引法关防诈伪。今来童行试经合给度牒,系本部照奏出给,填名降下。元奏州军追试中童行正身,同师当官验实给付,欲更不用字号、料例公据、勘合号簿,其空名度牒等自合依旧。」从之。

四年八月十二日,诏:「今后应官吏能用心首先辨验伪造新法度牒、紫衣、师号,不获犯人,比获犯人例每合转一官资,只与减半年磨勘,用为酬赏。如人吏不愿减年,每减半年支赏钱三十贯文,仍以收到书填度牒等縻费钱用支给。」从礼部请也。

六年七月,诏:「新法绫纸度牒除换给使用外,其余今后更不给降。应童行试经并权住三年,仍自今年为始。其已前年分未给之数,亦令住给。」

七年六月四日,诏度牒〔所〕:「应臣僚恩例及试经拨放并给降支使等,并依已降旨挥住给,虽奉特旨,令礼部执奏不行。」

闰十月二十四日,宰执进呈:「榷货务出卖祠部度牒,远方不能就买,欲量付诸路。」上曰:「如此则州县将科敷于百姓矣。」赵鼎等奏:「不责以限数,则无敷科之弊。」上曰:「宜严为约束,毋使民受其患。」

十二年五月十四日,诏:「礼部度牒自五月十四日以后权住给降。其紫衣、师号除应副军需外,余并住给,仍依绍兴七年六月四日旨挥施行。」

十三年正

月十五日,诏:「度牒并权住给降,行在自今月十六日,诸路州军限指挥到日。先已支降度牒更不出卖,见在数拘收缴申尚书省。」二十五日,诏未住卖以前收买度牒,既系未立限以前买到,自令书填。

十九年七月三日,上曰:「官不给卖度牒已十余年,访闻多有无度牒辄披剃者,可令礼部措置禁止,稍重其罪,仍许人告。」

二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礼部乞卖紫衣、师号。从之。后殿进呈,上曰:「自绍兴四年江上用兵尝措置出卖,以相资助,今可检举。」

二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诏:「臣僚合得紫衣、师号恩例,令有司依条还给。宰执恩数除落职等拘碍外,其合检举者令有司检举,今后与免厘革。」先是住卖,权停给赐,至是再行出卖。故有是命。

二十九年闰六月十九日,诏:「逐路运司每季取会诸州拘收亡僧度牒数目,有无未尽覆实。如有违戾,即行按劾。及从本部专一置籍检察,岁终将全不申缴数少去处申尚书省,差监司体究因依,内知通取旨施行。僧道司主首纲维,从杖一百,科断还俗。」

三十年二月一日,诏:「今后令礼部每岁将逐路州军见在僧道人数并给纳到度牒数目开项申台省,令比类考据,摘其弊之尤者取旨施行。」

三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诏复卖度牒,每道五百贯,绫纸钱一十贯。(雨)[两]浙东、西路就行在左藏库纳钱给钞,缴赴礼部书填。其淮东、淮西、江东、湖北、京西路并总领所,

福建、二广、湖南、江西路各委本路提刑司出卖,如愿以金银依市价折筭者听。其纳到钱物除三总领所各就本处令桩管外,其余每及一万贯差人管押,赴左藏库送纳桩管,不得侵移借兑。如违,依擅支封桩钱物法加等断罪。

绍兴三十二年孝宗即位末改元十月十九日,户部言:「诸路提刑司、总领所并诸州军见卖度牒,元立每道价钱五百一十二贯,已展限两月,每道权减作三百一十二贯出卖。今有限满去处,欲乞再展两月,关报管属州军、诸路总领所,并下礼部照会。」从之。

孝宗隆兴二年三月十六日,臣僚言:「户部将未卖元降空名迪功郎、承信郎告、进武校尉绫纸,令逐路运司拘收缴纳。今照上件官告绫纸,亦有已出卖数日至多,当来州县虽是将有力人户劝谕承买,其间有顽猾人户多方拖延,以图幸免。今既拘收,复以度牒二万道均下诸路。若于已承买官告之家一例均敷,则顽猾人户委是侥幸。欲乞下户部契勘当来未曾承买之人,即将今来度牒比其它合敷等第以十分为率,增添立分。其已曾承买官告绫纸之家,其余等第一例均敷,庶得均平。」从之。

干道五年十二月九日,诏行在及诸路给卖度牒权行住卖,别听指挥。

六年正月十三日,诏行在及诸路日下依旧给卖度牒,每道作四百贯,以见钱、会子中半请买。

十四日,户部尚书曾怀等言:「自放行度牒,卖过

一十二万余道。今稽考免丁钱比未降度牒年分止增参伍万贯,显是州县作弊,公然侵隐。欲望行下诸路提刑司,委官检察拘收,尽数入总制帐,每季(超)[起]发,仍开具括责到钱数,类聚一路总数,保明供申户部驱磨。」从之。

八年六月十二日,权礼部侍郎李彦颖言:「庐州僧惠宝、道隆将紫衣洗改作度牒,处州僧惠京将亡僧度牒改作新度牒,并行货卖,其可见者三十道,今来皆已逃窜,即前后所卖不知几何。以两州观之,四方万里如此类者又不知其几。乞令有司将见行条法申严行下,仍戒饬州县,如有奉行不虔,将元失拘收去处令佐、当职官重行责罚,典押人吏等一例断勒。如人吏有卖受过钱物入己,计赃论〔罪〕,(乃)[仍]立板榜寺观庵院,约束施行。」从之。

同日,中书门下省言僧道身亡不缴纳度牒等冒犯之弊,已约束申严外,诏诸路提刑分差官前去管下州县,限一月根括尽绝,缴纳礼部,仍具已括纳数目申尚书省。

【续宋会要】

淳熙四年四月六日,诏:「礼部行下州军将日前未缴度牒、师号尽数依条限缴纳,如隐漏不实科罪,专委提刑司觉察,月具缴过数目申尚书省。」

十月二日,诏应给降度牒每道作四百五十贯文,钱会半之。既而臣僚言:「旧法每道价钱五百贯,干道六年正月十三日指挥减

作四百贯。缘此富豪之家曾先请买,增价出卖,有至五百贯以上者,乞稍复旧价。」故有是命。

十二月二日,诏:「礼部改(道)[造]紫衣、师号式样,紫衣并二字、四字师号绫纸面上改织造(桅)[栀]子花各十二朵。内紫衣绫纸面上织造『文思院制敕紫衣绫』八字,其二字、四字师号绫纸面上织造『文思院制敕师号绫』八字,仍织字在绫上。应官司支使不尽见行桩管师号并将来缴到,日下委长贰监视焚毁。」先是,四川制置使范成大言:「蜀中一度牒卖钱引七百一十道,一紫衣止卖钱引六七十道,少者三十四道。小人贪十倍之利,又不费织作,止是揩改数字,以冒法为之。当令省部措置,止将上件四川逐司见在绫纸(放)[于]纸背批凿给散年月及用印记,并置合同号簿勘同等以为关防。」既而成大(人)[入]为礼部尚书,复申前请,故有是命。

五年六月十四日,诏四川总领所出卖度牒每道减作川钱引八百道。以四川总领所言:「本所度牒昨承指挥每道增作铜钱四百贯,细折川钱引七百一十七道。近又承指挥每道铜钱增作四百五十贯,纽折川钱引九百道,缘此无人承买,乞免增添。」故减之。

六年十月二十八日,知温州胡与可获到刘端等伪造度〔牒〕九道,乞赐施行。上曰:「可令胡与可速疾根勘,具案闻奏。令江浙、福建路州军多出文榜晓谕,如僧道有收买到刘端等伪造度牒,自指挥到限两月,经所在官司陈首,与免科

罪,仍令户部、礼部照应绍兴十二年获杨真度牒体例贴钱换给。如出限不首,许人告,依条断罪,缴到度牒令礼部长贰焚毁。」

九年五月二日,诏礼部给降度牒一千道,就南库出卖,每道五百贯,卖到钱银、会子并于本库桩管。以臣僚言,州军缴到亡僧度牒并未曾对数换给。故有是诏。

十月六日,诏礼部遍牒诸州军守臣并通、签判,各将已拘收事故僧道度牒、师号并日下缴申,毋致隐匿。累降圣旨指挥拘收事故僧道度牒,缘官吏奉行不虔,遂致因循隐匿,或洗改转卖,或承代诡名,弊幸至多。今将逐处见管僧道数目以递年缴到事故度牒写成册进呈,其所管数多而所缴数少,或累年并不申缴者,即乞付外措 既而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臣僚言:「伏(署)[置]根究施行。」诏令礼部将申缴数多去处照会因依闻奏,仍催促各将已拘收到见管度牒依数发纳。既而臣僚复论乞措置,诏令礼部遍牒诸路州军守臣、签判,遇有事故僧道度牒、师号,并即将尽数拘收,缴申尚书省,专委提刑司觉察,所部州军奉行减制按(刻)[劾]施行减制:疑为「灭裂」之误。。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祠部减令史一人,守当官三人,楷书二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灭)[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庆元四年五月十七日,诏:「今后僧道毁失度牒,从条限十日就本路提刑司投词,下所属州县召本色二人,仍元受业寺观法眷二人、纲维主首委

保。如本寺观无僧道,即僧道正司保明元牒有无批凿过犯申提刑司。令召左选官一员甘朝典状批书印纸,及上等户三名结罪委保,从所在州军具去失之因再加保明申提刑司,申礼部勘验,出给公据,州军不得擅给。」以濠州申有伪为云游,诈言去失,或水火焚弃。所在州军但据僧司材保所供,出给公据,图谋住持,訹诱良民钱物,下礼部看详。故有是命。

嘉定二年五月八日,臣僚言:「国家所以纾用度者,僧牒与鬻爵耳。鬻爵之冗滥臣未暇深考,窃见仪曹案牍有光州、衢州、宁国府申童行张宗德等买到度牒并系假伪,本部各已勘验,假伪分明,节次行下,逐处根究。今踰半年,未见申到。朝廷近日严伪会之禁,而未知奸民伪造度牒,利害尤大。幸而事发,复悠悠若此,奸民何所惮而不为哉!欲令礼部牒各州立限追捕,具案申朝廷严与施行。其伪织造文思院绫、伪雕尚书省印、伪为官吏书押者,皆当坐以重辟。官吏士庶能捕获全火者,白身则与补官,选人则与改秩,京官则比附酬赏。凡官吏、僧道能审验举觉者,重赏酬之。其有容隐不举觉而发于他处者,亦重寘之罚。仍令吏部与敕令所参定条法行下,诸路州郡书之粉壁,庶几奸人知无所遁,不敢轻犯典宪。」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三 度牒库

度牒库

高宗建炎四年正月二十三日,诏度牒库印以「礼部度牒库印」六字为文。

八月二十六日,诏:「文思院打背度牒、紫衣、师号,官吏专置一司管办。可罢监官一员,预发遣归本院。手分二人,减一名;工匠五人,减三人。合存留手分、工匠欲并拨归度牒库,今监官兼行主管。」

同日,诏度牒库专副、库子四人并存留,抄写人一名减罢。

同日,诏度牒库监官一员,今后遇阙,申朝廷差填。先是,从朝旨差权。故有是命。

绍兴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诏:「度牒库巡防兵士一十人,元系临安府差拨,改于步军司依立定人数差破。」从本库请也。

三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诏度牒库依旧拘收元减罢雕字匠一名,与日支食钱外,所有打背、裁剪、碾呀匠更不招置,遇造作即行和雇支食钱。

同日,诏度牒库料次钱每料支钱二百五十贯文,令户部先次空审直下左藏库,限日下支给应副使用,续行审会。

同日,诏度牒库上、下半年造限送比部驱磨,库子依旧以二人为额。

同日,诏度牒库复造度牒,其专知官等各添支别给食钱一季,于本库料钱内支给,上历除破,候住给降日住支。专知官、手分每名各二百文,库子、工匠每名一百文,巡防军兵每名各十文,书写楷书每名二百文。

孝宗隆兴元年五月一日,诏随龙武翼郎张 特添差监度牒库,理任、请给等并依正官例支破。

干道六年二月二十日,礼部言:「见管度牒数少,得旨制造一万道准备支用,寻行下度牒库

勘会,合用绫三百四十四匹。自今本库见在绫纸数少,乞下工部责限文思院织造,合行收买纸札、朱红、面、炭物料,并(顾)[雇]工食钱若干,下户部取会行移,必致淹缓,乞户部先次作空审支降施行。」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三 度牒库

度牒库

【续会要】

淳熙十年九月八日,度牒库言:「元降指挥常桩管度牒一万一千道,今来节次支取,止管一千九百六十一道,乞赐指挥施行。」诏礼部将前项已支用度牒并照元降指挥补造圆备,依数桩管。

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度牒库言:「元降指挥常桩管度牒一万四千道,今来节次支取止管六百六十七道。」诏礼部将前项已支用度牒并依数补造桩管。

十二月九日,诏度牒库减兵(部)士二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淳熙十六年九月十九日,度牒库言:「本库桩管度牒一万四千道,节次支降过八千二百一十三道,见管二千一百八十七道,合行制造补还桩管元数。」诏礼部将前项已支用度牒并依数补造桩管,余照应节次已降指挥施行。

绍熙三年闰二月三日,中书门下省言:「亡僧道度牒近年申缴数少,显有弊幸。」诏礼部镂板遍牒诸路州军守臣、通、签判,将事故僧道度牒常切括责拘收,逐旋据数申缴,毋容隐匿洗改作弊。如州军奉行(减)[灭]裂,致有前项弊幸,即提刑司觉察具名以闻。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三 膳 部

膳部

【宋会要】

《两朝国史志》:膳部判司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凡供

御之膳羞、内外饔饩隶御厨,以他官勾当。陵庙牲豆酒膳、诸司供奉口味、亲王以下常食料,皆分领他司,无所掌。令史二人。元丰改制,郎中、员外郎始实行本司事,礼部郎官通行分掌。有二:曰祠祭生料知杂,掌祠祭奏告、牲牢礼(科)[料]及造奶酪、供进酒食、收藏冰段及牛羊司、翰林司官吏到署人兵开收应申请事件。吏额:主事一人,令史一人,手分三人,贴司一人,御厨翰林司、牛羊司隶焉。 实味,及大金诸蕃国使人排办供筵酒食、茶 实、人使到阙及圣节斋筵入殿检察酒 、计度诸色食料及供赐冰并御厨官吏到罢、人兵开收应干申请事件及诸案文书。曰宴设馆客供进给赐,掌宴设赐宴、设酒食

《神宗正史 职官志》:膳部郎中、员外郎参掌供进酒膳、祠祭牲牢、礼料凡本司所治之事,宴飨、筵设则同光禄寺官察视其善否,酒成则尝而后敢进「敢」字疑衍。《宋史》卷一六三《职官志》于「膳部」条下叙事即无。,藏冰供赐则颁其禁令。应所用物,皆前期计度,以关度支。分案七,设吏九。

哲宗绍圣元年八月八日,诏主客、膳部互置郎官一员兼领。

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诏:「御膳添监官,并令入内省差使臣管勾。常膳杈等辄开合见御膳者加役、流,其诸局工匠所造御膳滋味不和及诸不如法,三犯决替。」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祠部郎官一员兼膳部。同日,诏膳部吏人减半部吏:原作「吏部」,据上下文意改。。

绍兴八年七月十八日,礼部言:「见今牛羊司宰供御膳羊每日一口供应,每

月收四十口为额,内一十口充泛索使用,天章阁、祖宗神御每月酌献羊以一十七口为额。缘各有剩数,不住据牛羊司申乞将攒剩数目充以后使用,令所买州军权住收买,候将欲支供尽绝,即依已降指挥行下元买州军收买应副申部,申明朝廷等降指挥,显是紊烦。本部相度,今后牛羊司遇有攒剩羊口数目,令本司具确的数目申省部,审验诣实,即行拨充别项使用。及遇有讲筵非泛等合用羊口数内有剩数,亦令本司申明省部改拨充数使用。」从之。

十二年八月十七日,诏:「供进皇太后每日常膳并生料每月实计用羊九十口,及节料节序添供每年实计用一十八口,欲令两浙转运司收买,赴牛羊司交纳。宰供所有阙少事件等,依例下临安府市令司取索。」

孝宗干道四年三月二十日,诏:「膳部将御厨逃走工匠、库、院子等,并往他处割移名粮。应逃走之人不以已未出违年限,并违百日内许令出首,特与免罪,仍旧收管一次。合得诸般请给,从本厨关报粮审院,不候省寺经由先次放行。如续次会问有不该钱物,依条回 入官。」

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诏天申圣节斋筵,膳部验察官吏,并不支破御厨吃食,今后准此。

七月十九日,诏御厨权以四百人为额,令招收敷额。今(从)[后]遇阙招填,据到人数赴膳部刺填。

九年七月八日,诏今后遇祈祷禁屠宰,御厨早晚并进素膳。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三 膳 部

膳部

【续宋会要】

淳熙三年十月十一日,诏自今遇祈祷禁屠宰,其皇后合膳随御膳进素。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膳部减守当官一人。以司农(小)[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六十五。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三 主客部

主客部

【宋会要】

《两朝国史志》:主客判司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凡诸蕃朝聘、贡奉隶客省,本司无所掌。令史一人,驱使官一人。元丰改制,郎中、员外郎始实行本司事,礼部郎官通行。设案有一,曰知杂封袭朝贡案,掌诸蕃国入贡并每年颁赐交趾国历日及勘会柴氏袭封事。吏额:主事一人,本部人吏兼令史一人,手分二人,贴司二人。

《神宗正史 职官志》:主客郎中、员外郎参掌诸蕃国朝贡。凡本司所治之事,契丹国遣使朝贺应接送馆伴官所用仪物,皆预令有司为之办具。高丽亚契丹,其余蕃国则按其等差以式给之。至则图其形像,书其山川、风俗。若有封爵礼命之事,则承诏颁付。嵩、庆、懿陵祭享,崇(仪)[义]公承袭,率主行之。分案四,设吏七。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二十六日,三省言:「尚书六曹职事闲剧不等,除已减定员数事「数」字原在「事」字下,据文意改。,至简者,以主客兼膳部。」从之。

六年七月十二日,兵部言:「兵部格,掌蕃夷官授官,主客令蕃国进奉人陈乞转授官职者取裁。即旧应除转官者报所属看详,主客止合掌行蕃国进奉陈乞,其应缘进奉人陈乞授官尽合归兵部。若旧来无例,创有陈乞,皆令主客取裁,诚恐化外进奉陈乞授官事体,曹部执掌未一,久远互失参验。欲自今不以曾未入贡及有例无例,应缘进奉人陈乞授官加恩,并令主客关报兵部。」从之。

绍圣元

年八月八日,诏主客膳部互置郎官一员兼领。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五日,诏礼部郎官一员兼主客。同日,诏主客吏人减半。

孝宗干道九年十一月三日,诏:「(令)[今]来交趾进奉人到阙,特差识字巡视亲事官四人在驿几察事务。今后诸蕃入贡依此。」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四 兵 部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四

兵部

【宋会要】

兵部主车驾仪仗、卤簿字图及千牛备身、殿中省进马名簿籍、春秋释奠武成庙申请摄事官、禘夆仪仗。又天下(名)[民]兵奏籍皆上兵部,及武举人名籍「又天下(名)[民]兵」至「武举人名籍」文字错乱,疑当作「又天下(名)[民]兵奏籍及武举人名籍,皆上兵部」。,凡臣僚给卒供驱使者皆宣下。以京朝官二员主判。又有甲库,主承受除拜武臣制 。南曹国初废,(白)[北]院、尚书铨、东西铨四司印有而无所掌。

《两朝国史志》:兵部判部事一人,以两制充。凡天下兵籍、武官选授及军师卒戍之政令悉归于枢密院,其选授小者又分领于三班,本曹但掌车驾仪仗、卤簿字图、春秋释奠昭烈武成王庙及武人科举之事,岁终以义勇、弓箭手、寨户之数上于朝。令史九人,甲库令史二人,驱使官一人。元丰改制,具《职官志》。尚书二人,侍郎一人,郎官一人,兼职方。掌民兵、招置弓手、厢军、蕃兵、剩员武士、校试武艺、金吾卫司人兵、大将出征、告庙、破贼露布、卤簿、字图及蕃夷属户授官封袭之事。分案有十:曰赏功,曰民兵仗卫,曰厢兵,曰人从看详,曰帐籍告身,曰武举,曰蕃官,曰开拆,曰知杂,曰检法。吏额:主事一人,令史一人,书令史六人,守当官十人,贴司二十人,私名五人,守阙习学九人。二十六年十一月,罢守阙习学,置手分一人。建炎二年,并卫尉寺隶焉。

太宗淳化元年三月,诏兵部所补荫千牛进马斋郎等自今

须年十五已上、二十已下即得投状。

十一月,诏:「考试千牛进马,只令念《论语》十卷,逐卷取五科充试。以五十科为终场,六通为合格,随科写上净本。不通者即于卷内亲书『念某科不通』字。」

康定元年十二月一日,以端明殿学士李淑判尚书兵部,殿中丞、史馆检讨王洙同判兵部。时点差乡兵,凡案籍并送兵部收管,故委淑领其事。淑又言洙先曾差在本部考定武举,乞差同判。故并命之。

庆历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诏:「兵部置籍,但系合破兵士者开坐逐家人数入籍。今后枢密院初降指挥差人之时,实时札付本部,令兵部每季一次牒御史台。内有剩破人数,有违条约,并许纠举施行。」熙宁三年五月,从本部所请,更不关牒。

《神宗正史 职官志》:尚书兵部掌武举、民兵、厢土军、卤簿及蕃夷官封承袭之事。凡联其什伍而教之战为民兵,材不中禁卫而力足以充役为厢军,就其乡井募以御盗为土军,厢、禁、土军因老疾而裁其功力之半为剩员,羌戎附属分隶边将为蕃兵,皆以名数置籍而颁行其禁令。文武官白直宣借兵则给以式,应排办仗卫则分卤簿、造字图。凡武选之制仿贡举法。若遣大将出征、露布奏捷必告于庙。凡其属有三:曰职方,郡县地图、蕃夷归附之事隶焉。曰驾部,辇路车乘、牧驿传之事隶焉。曰库部,军器仪仗、卤

簿供帐之事隶焉。元丰中厘正职事,惟民兵、马政权隶枢密院,以俟法成而归之。凡官十:尚书、侍郎各一人,四司郎中、员外郎各二人。《哲宗职官志》同。尚书掌〔武〕选、地图、车辇、甲械之政令,而侍郎为之贰。凡军民以名籍统隶者,阅习按试、选募迁补及武学校定赏罚与本曹所治之事,则郎中、员外郎参掌之。应检举钩稽者前期以告其长贰,大(理)[礼]则尚书充卤簿使,大祀则奉鱼牲及俎俎:原作「祖」,据《宋史》卷一六三《职官志》三兵部条改。,视朝则侍郎执班簿对立,小祀则郎中、员外郎荐彻俎。分案九,设吏四十有七。《哲宗职官志》同。

神宗熙宁四(月)[年]九月五日,诏:「今后广南东路、西路土丁、枪手、邕州峒丁、荆湖南北路土丁、弩手、夔州路义军编写成册,年终奏到枢密院。常留三年外,其三年已前即逐旋付尚书兵部收管,于久照会。」

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诏令尚书兵部每季举行应宣借兵士剩员新定人数,如有多占,以违制论。计庸重者,自从重。从权枢密副承旨张诚一之请也。

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诏在京诸司库务等处所奏兵帐,令兵部类聚,半年一次缴申奏。

十一月十一日,枢密院检详兵房文字黎侁言:「奉诏修定广南东西路土丁条约,今具差免教阅禁约、迁补捕盗条等事。」诏令尚书兵部施行。

八年九月十七日,诏以诸路教阅保甲隶兵部,增(制)[置]同判一员,主簿二员,勾当公事官十员,分定州军出入提举,其罢诸州军提举官。

九年五月

十六日,诏省罢兵部勾当公事官五员。

十二月十五日,诏:「诸路已籍民兵自来未供帐状处,可令今后年终依例供兵部造帐申奏,令枢密院置册揭贴进纳。」

十年六月二十一日,诏今后兵部主判即兼领职方、驾部、库部、兵部甲库今后:原作「后今」,据上下文意乙正。。其兼领去处自合依条例管勾,所有主部亦合准此。」从中书礼房所定也。

七月十七日,枢密副都承旨张诚一等言:「奉诏候兵部进义勇、保甲条贯,令修定以闻。今看详除合入一路一司及令 施行外,重删修到敕五卷,总例一卷。」诏颁行。

元丰三年六月十五日,罢兵部干当公事官。

五年四月二十三日天头原批:「寄案《大典》卷七千三百五作二十二日。」,朝散郎、龙图阁待制、知郑州许将试兵部侍郎。侍郎自是始正除,尚书阙。

六月二十二日,诏(遁)[递]马券隶驾部,令兵部尚书以下书押券。

九月二十三日,诏应缘义勇、保甲事并隶枢密院,其余民兵悉隶兵部。

六(月)[年]闰六月十二日,诏尚书兵部自今文臣待制、三省郎官、正言、监察御史、提点刑狱以上、武臣横行及路分都监以上各举应武举一人。

哲宗元佑元年十月七日,兵部言:「欲乞今后应呈试武艺人依条合授品官者,从本部关吏部奏拟,告差使已下从本部蕃官例施行。」从之。

十二月七日,兵部言:「官制厘正事务各隶六曹诸司,唯帐籍案拨附行头司。今欲随事拨隶诸司,各归合属部。」从之。

二年二月八日,太师文彦博言:「厢军旧隶枢密院,新制改隶兵部。且本

兵之府,岂可无籍。」枢密院言:「官制行,厢军分隶户、兵、工三部,于户、兵、工部置籍揭帖。」诏逐部自今进册,以其副上枢密院,仍更互揭贴。

三年闰十二月十四日,诏:「陕西、河东蕃兵、蕃官、三路广西、陕〔西〕陕西:原阙「西」字,据文意补。、荆湖民兵及敢勇、效用之属,并隶枢密院,兵部依旧主行。其余路民兵令兵部依旧上尚书省。应小使臣补及改转,并吏、兵部拟钞画闻讫,送枢密院降宣。」

六年七月十二日,兵部言:「自今蕃国欲不以曾未入贡及有例无例应缘进奉人陈乞授官加恩,并令主客关报兵部。」从之,详见主客门。

元符元年二月二十七日,兵部言:「呈试武艺人依敕限十二月以前到部。有疾故趁限不及期者,许令次年就试。缘其间不无违限称疾病之人,若便与收试,即到部条限徒为空文。乞召保官,经所属自陈给据保明,申兵部验实,许次举就试。」从之。

徽宗政和四年二月十四日,诏步军司所管厢军剩员,今从(令)兵部郎官措置差拨。

高宗建炎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诏:「诸军教阅在法日差将校分番部押,其早教仍轮兵官一员巡按。比年以来,军额既阙,州郡长史玩习,不务招填,教阅不精,兵官不切巡按,致诸军人额不足,武艺退堕。今后将现阙额去处并拨入一等军分,敷足旧额,以便教阅。」从臣寮请也。

三年四月十三日,诏兵部郎官一员兼职方。

同日,诏兵部人吏减半。

同日,诏卫尉寺并归兵部。

被伤,不任征役,未得减下衣粮,且令全分支给,候及一年即依条施行。 兴元年九月十八日,明堂赦文:「应军员兵级因战十年九月十日以后除去「候及一年即依条施行」,却添入「所属不得少有阻节」。殁于王事军人,祖父母、父母、妻笃疾及年七十以上别无子孙供养者,所在勘会,特支与本营小分请受。如阵亡人依条合给多者,即从多给。应诸军将校战殁,在法母、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孙愿为女冠,所属者具奏。虑其有未及之人,官司以未应条法不许披剃、披戴。仰所在州军如有上件人,年虽未及五十,亦许具奏。」其后四年九月十五日明堂赦同。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明堂赦,添入「应诸军拣下年老及不堪披带军兵,已取问愿就州军支给请受养老者,仰所在州军按月支破合得请受,常切存恤,无令失所。应军兵敢勇、效用之类因见阵亡殁,家无男夫,而祖父母、父母、妻年老及子孙幼小不能自存,如不该支破请给,并仰所在官司依鳏寡(孙)[孤]独条存养。」十年九月明堂赦、十三年九月〔明堂赦〕、十一月八日南郊赦、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南郊赦、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赦并同前制。内母、妻年五十以上愿为女冠一项,自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南郊赦内不书。

十一月十二日,诏:「今后百司应收管军兵,并

令申取朝廷指挥收管,不得陈乞改易家粮。」

二年二月十八日,诏:「故臣寮之家合破宣借兵给,令兵部置簿出给付身券头,于行在粮料院出给,不系兵部付身粮料院券头,州县并不得帮支。」从臣寮之请也。

闰四月八日,诏:「应臣寮之家宣借人候兵部置(部)[簿]出到付身,拖照旧请历换给历头,所属州军批勘,仍将旧历毁抹。」

三年四月五日,诏:「今后应差破送还人兵,据依条合得之数指定的实去处,依法借请。如敢妄指远处,冒借请受者徒二年,按察官加一等,并不以赦原减,仍令监司常切检察。」

五月十五日,兵部侍郎郑滋言:「故臣寮之家见占破宣〔借〕兵士已满五十年以上者,更不差破。」从之。

五年闰二月二十四日,诏:「诸路州军将故臣寮之家合破宣借人,并依旧法。内有已及五十年已上者,依格减半「依」字上原衍「家」字,已删。,余依绍兴二年二月十八日指挥施行。其请受文历,仍照验付身并粮料院文历。如冒名承代,将请人并帮书人吏并从诈欺法科罪。」

七年十二月三日,诏:「逃亡军兵既有赦限,及所决、所立条限免罪许收管,令逐处勘会诣实保明申所属。省部依疏决赦条收管,更不申取朝廷指挥。」

三十年二月一日,诏:「诸官司过数差占白直兵士及外借人,并仰日下拘收发遣。如有违戾,各从徒二年科罪,许被差借人经赴尚书省陈诉。」

绍兴三十二年孝宗即位未改元七月二十二日,诏兵部四司

主事、令史、承阙书令史各减一年出官,该遇皇帝登宝位也。

重伤废疾不堪披带之人,许令子弟、亲戚承袭。」从江淮都督张浚请也。 孝宗隆兴元年六月二十日,诏:「诸军官兵因战

七月二十六日,诏六部长贰除尚书不常置外,置兵部侍郎一员,兵部、驾部郎官一员兼领。从右谏议大夫王大宝等议也。

八月三日,兵部言:「依指挥条具并省吏额,兵、库部人吏通额迁补。见管吏额并添置手分、贴司各一名,兵、库部主事一名,兵部令史一名,库部令史一名,书令史六人,守当官一十一人,正额一十人,添置一名。贴司二十一人,正额二十人,添置一名。私名五人。今乞减添置手分一名,添置贴司一名,正额贴司五人,入额私名二人,并从下裁减。将减下人数置籍,候有阙日依名次补填。」诏依,见在人且令依旧,将来遇阙,更不迁补。

干道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诏:「令兵部检坐合差破厢军去处,见行条法指挥申严行下,今后不得辄差禁军充镇厢军窠役及过数差破,如有违戾去处,当议重寘典宪。」

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诏:「可札下兵部取索诸路州军厢、禁军见管人数,具帐闻奏。」

五年三月十六日,三省、枢密院言诸路州军斥堠递铺并摆铺军兵传送递角,近来迟滞,所属违戾。诏:「令兵部检坐见行条法,申严行下,仍委本部常切驱磨检察,将住滞违戾去处提举主管官并巡辖使臣职位、姓名及铺兵申朝廷取旨,重作行遣。」

九月二十四日,诏:「将绍兴三十一年以后军兴阵亡之家承受恩泽补官亲属,不以曾未经任,与依见从军人荫补子弟例,令吏、兵、刑部、殿前司照验补授因依,并送元来军分使唤,便与批放请给。」

六年五月四日「六」上原衍一「六」字,已删。兵部言:依指挥条具并省吏额,兵、库部两司人吏系通额迁补,(目)[自]今以三十七人为额,内私名三人无请,今减书令史一名、守当官二人、正贴司四人,通以三十人为额。今来并从下敦减,候额内有阙日却依名次收补。」诏并依拟定,其减下人愿依条比换名目者听。

二十七日,诏将陕西、河东路敢勇、 用、川陕宣抚司拟补 用、川陕义兵及归明、归正、归附等人并阵亡及借补应转补进义校尉、守阙进义副尉、进武校尉、守阙进武副尉、下班祗应并隶兵部。

八月十五日,权兵部尚书黄中等言:「本部近承指挥将下班祗应并进义校尉、守阙进义副尉、进武校尉、守阙进武副尉拨隶兵部。缘兵、库两部自主事至贴司止有三十人为额,委实人力不胜那容,差拨不行。欲乞量行差拨都官、殿前司职级、手分并添置贴司、楷书施行。」(照)[诏]令兵部于殿前司抽差旧管下班祗应文字人吏六名,赴部行遣。

七年六月十三日,诏兵部将归正并曾(从)经从军拣汰下班祗应年七十以上人,依大小使臣及副尉见行条法,放行注授合入添差差遣。其东西班见今应奉并吏职不曾从军之人,自依旧法施

行。

七月二十九日,诏差兵部侍郎、同主管步司崔宪政监试今年武举进士弓马。

十月二十八日,诏诸军拣汰若不曾经添差、不曾赴任及虽赴任不曾终满之人,今后到部,可并免呈武艺。

八年四月八日,诏已唱名武举进士内有本贯系巘藩之人,可令兵部比附文举升名。

九年八月四日,诏令兵部行下诸处,今后进马军兵不得差 用,并守阙进勇副尉至下班祗应人充牵马并执色合干人。从枢密院请也。

十月十八日,诏:「令兵部遍牒诸路州军等处,将申奏入递机密要切文字并实封,于皮筒内外及文引止排字号,不得显露事因。如违戾,取旨重作施行。」从枢密院请也。

【宋续会要】

淳熙元年正月十二日,诏:「外路诸军下班祗应自今许通理一十五年,特与行磨勘改转。」以枢密院言三衙从军下班祗应系行在护卫之人,昨降指挥通理十年磨勘,外路诸军未有立定格法,故有是命。

十二月十三日,诏军功副尉复隶兵部,吏职副尉依旧例隶都官「隶」字原无,据上下文意补。。以兵、刑部言:「已降指挥,军功副尉依旧法隶都官,干道六年五月曾降指挥令隶兵部。今来都官吏额已经裁减,人数不多,虑恐行遣差误,其兵部人吏掌行岁久,谙晓格法。」故有是命。

二年七月十三日,兵部言:「弓马子弟所以已行省罢,乞将守阙进勇副尉、进勇副尉名目人与添差诸州军散祗候使臣不厘务一次,守阙进义副尉、进义副尉与添差诸州军听候使唤不厘务二次,仍立定任满年限,每州通不得过二员。」诏依,并以三年为任。

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中书门下省言:「已降指挥,大小使臣以姓类聚三代、乡贯、年甲,置簿籍定,专委郎官从实点对,以革增减之弊。所有合属兵、刑部人,亦合各委郎官一员置籍。」从之。

五年六月十四日,诏:「诸处守阙进勇副尉、进勇副尉所得减年,候转至合理磨勘日,与依守阙进义副尉每一年比折得四个月零二十四日收使。如逐等资级人自川广取马,往返万里,合得酬赏,亦乞依前项比折体例收使。」以兵部侍郎刘孝韪言:「绍兴五年公据改作守阙进勇副尉,甲头改作进勇副尉,虽正其名称,而

遇得减半酬赏,依前不许收使。如三卫诸军所管守阙进勇副尉,于春秋拍试内有推赏之人,然所得减年虽给公据,将来即无收使条法。盖当来效用转公据、甲头上系陕西、河东路招置,防托乡里,不离本土,故不立理年磨勘之法,与今来事体不同。」故有是命。

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兵部尚书王希吕等言:「近吏部奏请措置应使臣身故并令诸州军批凿身亡月日,内外诸军使臣、将校行在委承旨司,在外委总领所批凿,违者坐以失觉察之罪,赏钱三百贯。其今日以前妄冒身故付身人,许两月陈首,特与免罪。所有兵部应管下班祗应、副尉、效用补授进勇并守阙进勇副尉,及厢军补授将校、节级、因功赏转授名目之人,如遇身故,乞令诸路州军并内外诸军依前项指挥施行。」从之。

十二月十七日,兵部尚书王希吕言:「本部所管军功或恩泽及归正补授副尉并绍兴三十一年以后归正守阙进勇副尉名目之人,赍到付身,经部注授,往往经来年岁。窃虑承代他人付身,妄说缘故,无凭考验。今欲将前项补授副尉初参部或任满后及三年以上赴部陈乞之人,并照应下班祗应参部条法。并副尉自补授及十年无故不陈乞者,亦依干道令。又诸司主押官补下班祗应者属兵部,前后循习,止据逐处保奏,下本处审问,于条法无更改,便申密院取旨放行。今乞一依《干道吏卒令》,先令本处

申奏,次令本路转运司保奏,仍令本部送进奏院契勘,并关刑寺约法,如无违碍,然后申上密院取旨。」上曰:「下班祗应条法详备,副尉自合一体施行。如此则关防周密,不容欺弊,可依奏。」

八年二月十四日,都省言:「命官去失付身,召保从州军保奏,吏部再行具奏,指挥下日出给照札。其副尉去失付身,兵部止据州军申到,径自出给公据放行注授。窃恐别生弊幸,下兵部措置。」既而本部乞将副尉去失补帖文字如有系初补,召本色见任小使臣以上两员;如系初补及全去失,令召见任升朝官二员、小使臣一员委保。本部有未去失以前申到,或朝廷付下参部录白可以(于)[干]照者,召见任升朝官小使臣各一员。其去失初补及全失付身之人,即令所属州军保奏,本部验实再奏,候日出给公据。如不系初补,止令州军取会保奏,免本部再奏。如诸军所管人数,仍须将副委保。」从之。

十二年六月八日,诏:「子弟所补授名目已经添差任满人,令兵部放行,参部注授合入差遣。」

八月二十七日,诏令二广、荆湖、京西路副尉、下班添差满有残疾之人,愿就本任及附近州军养老者,令逐路帅、漕司审验,申明给帖。既而,兵部尚书宇文价言:「逐路添差任满情愿养老者多是委有残疾,行履艰难,扶病远来。在道数月,方得到承旨司审验,送部陈乞。若是拨往他州,则又回归前任去处,般移老幼,多致失所,间有未沾寸禄而毙于道路者。」故有是命。

十一月二十二日,南郊赦:「勘会昨吏部申明指挥,将二广、湖南北、京西路

州军见添差听候使唤使臣内曾经从军立功拣汰之人,任满无力前来参部,并许经本任或寄居州军陈乞添差指射五阙,本州岛保明申部,从上拟差。如同日有在部人指射,先注在部人。其兵部所管副尉、下班祗应即未该载,可令照应吏部已申明指挥陈乞施行。」十五年九月明堂赦同。

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兵部尚书宇文价言:「本部所管诸军下班、副尉迁转有四资格、有八资格、有十资格,各自不同,或五年、或十年、或十五年方许转行一资。或两资从军之人,既无战功,止是坐守岁月以待迁转。而军中胥吏沮抑,不即保明,致年限过满。近庆寿特恩应下班、副尉各与理当三年磨勘,本部自承赦文,节次行下诸军,催促帐状,赴部给据。已给过一万四千七百余人,惟襄阳、金州、兴元、兴州等处未见申到。窃虑诸军承行人吏准前邀阻稽缓,乞下诸军主将,各限一月保明申部,以凭给帖迁补,使内外诸军即沾恩赏。」从之。

二十九日,枢密院言:「四川、湖广溪洞州军、城堡等处承袭差遣之类,缘所补官资及迁补次第并各不同,往来取会,有妨给降付身。」诏兵部行下逐路安抚司,取见本路州军沿边承袭去处,逐一检照元降指挥及承袭官资,并升转次第,委官详加考订,限一季置册缴申枢密院。」

十二月九日,诏兵部、库部共减守当官一人,正贴司一人,私名二人;职方、驾部共减守当官一人,私名一人。以司

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十四年三月十八日,兵部尚事宇文价言:「诸军副尉磨勘惟三衙军将不住陈乞,在外诸军多不具申。近据荆鄂都统司具到五百人,皆是补授二十余年方与保明。内有差充将佐,在职日久,亦不给过差帖印历。本部已据数给付外,照应近者诸军所得庆寿理年恩赏须是起理实历,将来方可对使。乞令枢密院遍行札下,委主将根刷未受差帖印历人,依绍兴十年四月指挥,限一季尽数保明,申部出给施行。」从之。

十五年五月十六日,枢密院言:「兵部申副尉陈乞出给功过印历人,初离军添差逐州军指使不厘务二十二人。」诏令兵部依条出给施行,今后准此。

十六年正月二十一日,枢密院进呈:「兵部言诸军申到副尉、下班祗应久在军者约五百余人,乞(辏)[凑]用庆寿赏放行磨勘。」上曰:「何澹乞将诸军所得庆典赏作两次对实历收使,恐示人不广,可并与放行。」

绍熙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应命官下班祗应、副尉因罪特旨及依法合该展年磨勘监当、展任降资殿名次、展年参选、罚短使,并特与放免。」

同日赦:「昨吏部申明指挥,将二广、湖南北、京西路州军见差置听候使唤使臣内曾经从军立功拣汰之人,任满无力前来参部,并许经本任或寄居州军陈乞指射五阙,保明申部,从上拟〔差〕。如同日有在部人指射,先注在部人。其兵部所管副尉、下班祗应

即未该载,可令照应吏部已申明指挥,陈乞施行。」

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兵部言:「职方、驾部两司吏额共九人,又私名一人无请,等级最少,是致吏人迁转太速。近有私名贴司纔因试中两月之间,遂补至书令史。每遇贴司有阙,止是一名收试,不应拣试之法。其间人吏因罪降罚之人,亦是递降不行,无以惩戒。照得礼、工两部并系四司通额迁补,乞将职方、驾部吏额共一十人通入兵部、库部吏额三十二人内,并作四十二人,衮同名次通额选补。所有迁补、解发年数等事,并从本部条格指挥施行,别无增损。」从之。

绍熙五年九月十四日,明堂赦文:「昨吏部申明指挥,将二广、湖南北、京西路州军见差置听候使唤使臣内曾经从军立功拣汰之人,任满无力前来参部,并许经本任或寄居州军陈乞指射五阙,保明申部,从上拟差。如同日有在部人指射,先注在部人。其兵部所管副尉、下班祗应未该载,可令照应吏部已申明指挥,陈乞施行。」嘉泰三年南郊赦、嘉定八年、十一年明堂赦亦如之。

庆元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照)[诏]:「今后诸色军兵合该两资升转之人,并依格法补转,不得仍前援例陈乞一资作一资收使,虽降指挥,许行执奏。」

嘉泰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南郊赦文:「诸军使臣及有名目军士曾立十三处战功之人,访闻军将利其请给优厚,抑令营运岁久,消折钱本,克除请给,虽已癃老,不令离军,有(防)[妨]注授。今后

年及癃老疾病之人,愿离军者听,不得沮抑占留。」同日赦:「副尉昨降指挥曾经从军立功及应副军事,许不拘路分注授安抚司听候差使。其下班祗应即未该载,令兵部一体施行。」开禧二年明堂赦亦如之。

同日赦:「应命官下班祗应、副尉因罪特旨及依法合该展期、或展年磨勘监当、展任降资殿降名次、展年参选、罚短使,并特与放免。其守阙进义副尉、进勇副尉内有因公罪降资之人,与照副尉一体原免。」

同日赦:「淳熙三年已降指挥〔诸〕军拣汰大小使臣、校副尉、下班祗应曾经战阵立功年七十以上,及委实残疾无力赴部注授,令承旨司审验诣实送兵部,与依守阙进义副尉请给则例减半,均拨州军养老,以终其身。尚虑诸路州军或有拖欠,致令失所,自今须管按月支破,副朝廷优恤之意。」嘉定八年、十一年明堂赦亦如之。

同日赦:「诸军拣汰离军下班祗应内有曾立一十三处战功之人,已降指挥许添差诸州军添置听候使唤不厘务差遣。可将副尉照应下班祗应节次已降指挥,放行添置差遣,仍衮同注授窠阙,即不过立定员额之数。」开禧二年明堂赦亦如之。赦:「诸军大小使臣、校副尉、下班祗应因罪责降自 之人,虽已该赦叙复官资及已拣汰离军,缘不曾声说除落自 ,致不支破本身(诸)[请]给,或碍注授差遣。除事干边界或临阵先遁外,令就所属陈乞保明,申取朝廷指挥。」

开禧二年九月十三日,明堂赦文:「守阙进

义副尉至下班祗应立到一十三处战功之人,已有节次指挥赦文,放行添差恩例任数注授诸州军添置听候使唤,支破全分请给。其间有因前项战功补授守阙进勇副尉名目之人,未有该载,理宜甄别。可将(以)[似]此之人照应已降赦文放行恩例任数,与副尉、下班祗应衮同注授添置使唤员阙,支破全分请给。」嘉定五年南郊赦、八年、十一年明堂赦亦如之。

同日赦:「诸军从军拣汰守阙进义副尉、进勇副尉内有曾经捍御待敌、出戍暴露、比拍事事艺补授之人,自来未许参注,理合优恤,可令兵部于存留散祗候六十阙内将似此之人衮同差注施行。」嘉定二年明堂赦、五年南郊赦并亦如之。

嘉定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南郊赦文:「副尉昨降指挥,曾经从军立功及应副军事,许不拘路分注授安抚司听候差使。其下班祗应即未该载,可令兵部照应副尉已得指挥,一体施行。」八年、十一年明堂赦亦如之。

同日赦:「拣汰离军曾经立功应修武郎以上,见在部系亲民资序应材武格法,年六十以上人,可令吏部长贰铨量人材精力未衰堪充兵官者,与免呈试,仰依格法次第,许指射见榜亲民都监、巡检阙一次。」八年、十一年明堂赦亦如之。

六年七月十三日,枢密院言:「已降指挥札下吏、兵部,将立定项目从军受赏之人许就本贯州军召文臣升朝官、武臣大使臣各一员委保,其保官及本州岛军知通各甘追官勒停保明文状申部,各免呈试注授。自降指挥之后,到部之人

全然稀少,窃虑知通、保官避免结罪,人吏觊觎请嘱,故作邀阻,不为保明,致使实曾从军受赏之人不得到部注授差遣,甚非朝廷立法优恤之意。」诏:「今后应从军受赏应得已降指挥立定项目合参部之人,所召保官并知通止照旧法甘伏朝典保明,申部参注,免致亲身立功之人使有阻滞。其有顶冒之人,自许诸色人指实陈告,并从见行条法指挥断罪推赏施行。如或州军官吏故为邀阻,不行受理,保明申部,许人越诉,当议重行责罚。」

八年九月十五日,明堂赦文:「诸军从军拣汰守阙进义副尉、进勇副尉内有曾经捍御待敌、出戍暴露、比(柏)[拍]事艺补授之人,自来未许参注,理合优恤,可令兵部于存留散祗候八十阙内将似此之人衮同差注。及有摄进勇副尉、同进勇副尉系在守阙进勇副尉之人,其间或有似此前项补授之人,可并许于上项存留阙内一体差注施行。」十一年明堂赦亦如之。

同日赦:「诸军拣汰离军下班祗应内有曾经立到一十三处战功之人,已降指挥许添差诸州军添置听候使唤不厘务差遣。可将副尉照应下班祗应节次已降指挥,放行添置差遣,仍衮同注授窠阙,即不过立定元额之数。守(关)[阙]进义副尉准此。」十一年明堂赦亦如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四 职 方

职方

【宋会要】

职方掌受诸州图及图经,以朝官一员主判。驾部、库部二部皆无所掌,各以朝官一员主判。太宗太平兴国二年闰七月,有司上诸州所贡《闰年图》。故事每三年一令天下贡地图与版籍上尚书省,以闰月为限。至是吴、晋悉平,奉图来献者州郡几四百卷。

淳化四年,令诸州所上《闰年图》自今再闰一造。又令画工集诸州图用绢百匹合而画之,为天下之图,藏秘阁。

真宗咸平四年八月,职方员外郎吴淑言:「诸州所纳《闰年图》合在职方收掌,近并纳仪鸾司。窃以天下山川险要皆王室之秘奥,国家之急务,故《周礼》职方氏掌天下图籍。又诏土训,以夹王车。汉祖入关中,萧何犹收秦图籍,由是周知天下险要,岂可忽而不顾 乞从今闰纳到图并送职方。又州郡地里犬牙相入,向者独画一州地形,即何以傅合他郡。乞今后令逐路转运从今闰各画本道诸州图一面纳职方,自是每经十年命一次画图送纳。」从之。

大中祥符元年四月,龙图阁待制戚纶请令修图经官先修东巡所过州县图经进内,仍赐中书、枢密院、崇文院各一本以备检讨。从之。自是凡车驾出处皆然。

三年十二月,诏重修定天下图经,令职方遍牒诸州如法收掌,自今每闰依本录进。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五 刑 部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五

刑部

【宋会要】

刑部主覆天下大辟已决公(按)[案],旬奏狱状,举驳其不当者,及官员犯罪除免、经赦叙用,定夺雪理给牒,以朝官一员或二员主判。又有详覆官,旧六员,亦京朝官充,淳化元年置,主定夺公事,分覆旬奏狱状,后止三员。景德三年,别增一员,专举驳大辟公案,共四员。又有法直官一员。

《两朝国史志》:刑部判事二人,以御史知杂已上或朝官充。凡律令、刑法案覆谳禁之制今并存,掌覆天下大辟,举其违失而驳正之,及详定京朝官、三班幕(府)[职]州县官员犯解免叙理出雪之事。详覆官四人,法直官一人,并以选人充。令史十二人,驱使官一人。元丰改官制,旧审刑院、纠察在京刑狱司并归刑部。尚书一人,侍郎一人,郎官一人,分左、右治事,左以详覆,右以叙雪。吏额:主事一人,令史四人,书令史九人,守当官八人,贴司十八人,都官、比部、司门皆无所掌,各以朝官一员主判。

太祖开宝七年,诏:「负犯选人应出雪牒,仰刑部具犯由、有无赃罚刑名罪赎南曹审问判成。」

太宗雍熙四年十一月,诏应刑部大理寺所断诸道公(按)[案],详酌事理,可断者即断,不须驳回,更不重勘。

淳化元年五月,诏刑部置详覆官六员六:原误作「人」,据本卷同页所述改。,专阅天下案牍。

真宗景德元年正月,诏:「今后每发赦书德音,差人到省抄写勘读。内川、广、福建、荆湖七路并先以发遣。」

八月,诏刑部、大理寺,今后京朝官使臣公(按)[案]论决讫,具所犯情罪、刑名报审官、三班院。从度支副使马景之奏也。

二年六月,诏审刑院、刑部凡会问公事,并须公牒往来。

七月,上封者言:「刑部举驳外州官吏失入死罪,按准断狱律从徒流,失入死罪者减三等徒二年半,公罪分四等定断。官减外徒二年,为首者追官,余三等徒罪并止罚铜。伏以法之

至重者死生之际,慕职州县初历宦途,未谙吏事。长吏明知徒罪不至追官,但务因循,不自详究。又雍熙三年七月敕,权判刑部张佖起请失入死罪不许以官当赎,知州、通判并勒停。咸平二年编 之时,辄从删去,致长吏渐无畏惧,轻用条章。乞自今失入死罪不至追官者断官冲替,候放选日注僻远小处官,连书幕职州县官注小处,京官、朝官任知州、通判,知令录、幕职授远处监当,其官高及武臣内职临时取旨。」从之。

九月九日,诏御史台差官勘事量大小给限,牒报刑部提举。

十四日,诏:「刑部每遇颁行赦令,并画时分明誊写勘读。三司每部差五十人,以职员一人管押赴省,及尽取三馆、秘阁楷书、官告院书吏分写。仍于发赦半月前预牒抽差,人写两道,于第一幅背写姓名,如稽缓卤莽,有误颁行,具名闻奏。审刑、大理寺降赦前十日,录官员名衔送刑部,至〔前〕一日时赴省,与详覆、法直官分勘。每敕第一幅背书姓名,如差错稽缓,有误颁行,并行朝典。如非时发敕书不及预牒者,实时抽取,至日特差中使一人点检催促了毕。」

三年十二月,诏:「刑部极刑案库应奏到断讫公(按)[案],从银台司降下后,分与详覆官看详。内有不当,即行驳疏。若无不当,入库置历拘辖。遇有诉冤,检取照证。专差令史一人知库,法直杂事司签书,详覆官一员监掌,判部官通押。每官吏年满,依历交割,给付解由,候经

三年已上奏取指挥。宣敕、公用钱、纸库各差令史一人,转历开闭支给亦差详覆官一员掌,自今置历轮差。令史二人,剩员二人,通昼夜在省,详覆、法直官〔各〕一员押宿。」

四年十一月,诏:「刑部正名、承阙私名二十三人,今后诸处不得抽差。凡收私名,亦仰御史台提举试验书札,收录姓名「名」下原衍「大」字,据文意删。。」

大中祥符二年五月,诏:「诸州奏狱空,须司理州院、倚郭县俱无囚系,方为狱空。每奏到,委刑部将旬奏禁状一处点对。如应得元敕,特降诏奖谕。」

十二月,诏:「南曹选人投应合会问去处,令刑部据合定公私遗阙、赃滥罪名,须分明定夺。如有异同,令刑部、大理寺同商量,从长归着报曹。」

四年闰五月,刑部言:「自来诸州旬申禁勘设有用条不当,自可举驳,不必别录按奏,乞自今只具单状以闻。」从之。

五年五月,诏刑部今后奏到断讫禁军大辟(按)[案],具情罪申枢院。

十月,诏:「刑部断奏命官、使臣、将校、军人、色役公人,并于状内『今详』字下写所犯罪人脚色。其『今详』字所行法不用,止旧存留铺法。命官、使臣、将校按犯轻重、赦前后赃私罪引条书断外,内公罪(是)[实]轻,不须条出罪名。合断罪处须简径节(掠)[略]合用格条,不须广录闲词,交杂款状。所引格、敕亦须简径铺坐。如外州断奏不当,除失出入罪名,合行驳勘,其元检勘官吏于奏状止定罪名勘鞫外,有失出入杖已下及半年徒罪,只于断状略言,虽有失(有)[出]入,合不行

勘。」

六年七月,诏刑部叙理人子细详敕令(按)[案]状者勘会申奏。

七年六月,诏:「外州失入死罪,经省寺举驳勘断官吏讫,令刑部明具驳难误错因依下审刑院看〔详〕节(掠)[略]送中书,降下刑部牒,与进奏院告报。」

八月,诏:「刑部今后专令详覆、法直官具逐处奏到旬申大辟人数置簿抄录拘管,候奏到断讫,奏对簿勾销。限外不到及有注滞,即勘会举行。」

干兴元年仁宗已即位未改元十一月,诏:「诸处奏到见禁文状并断讫公(按)[案],自来承进银台司先送中书,后送刑部看详,虚滞日数。宜令承进银台司自今更不送中书,直送刑部。」

仁宗天圣元年十二月,知审刑院滕涉言:「当院每准吏部南曹连到刑部、大理寺牒定夺选人公私罪名,内大理寺称止是收理,别无勘到情款;或称该赦释放,无凭定夺,致南曹依条重移当院定夺,此盖详断官避事,住滞选人。望自今如将可行定夺罪名依前避事不(定详)[详定],从院司申举。」诏:「流内铨南曹自今选人常例会问过犯公私罪名「流」字下原衍「内铨南曹自今选人常」九字,据文意删。,仰止会问刑部,令本部检定关报。」

二年十月,判刑部燕肃言:「每赦书德音,即本部差书吏三百人誊写,多是差错,致外州错认刑名,失行恩赏。乞自今宣讫,勒楷书写本,详断官勘读,匠人雕板印造发递。」从之,仍差详议、详断官各一员勘读。

七年十一月,诏自今刑部不得接见宾客及纵入闲杂人。

十年五月十日,

诏:「法寺断奏(按)[案]牍,旧以元勘(按)[案]纳中书本房,岁久毁腐。自今委大理寺每断奏后一月,实封关送刑〔部〕遣吏别置簿历管勾,立便于中书刑房点对承领,用堂印封送赴省,置库架阁,无得交杂损失。如诸处合要照证,即上历封送,常切拘收。内有连按下三司者,亦缴封刑部,刑部每季差详覆官一员提举。苦管勾、手分差替出官,并须交割,违者当行朝典。」

八月四日,刑部言:「本部凡追到已断告敕,寄省司毁抹。近降编敕,令所在注毁,限十日申省。又附令敕合追官如丁忧停任,旧告敕若两任作一任,当(牍)[牒]刑部置簿拘管。只缘凡降断并不计道数,即省司不见得曾与不曾丁忧停任,虑追索不足,因循散失,望申诫诸路画时关送当部。」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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