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卷二百三十五
法,大理寺右治狱专一承受内降朝旨重密公事。近日六曹寺监事无巨细,杂然送寺,多不取旨。起于干道七年五月曾怀札子称:『六曹所行文字,最关利害,其间有情弊,合行根究事件,若候申取朝廷指挥,窃虑事致彰露,犯人东西。乞先次送大理寺,申朝廷照会。』自此百司主以婚田末事主:疑误。,驱磨细务,数十为(郡)[ ],关留旬日,更不取旨。乞今后令百司遵用祖宗成法,六曹所行有关利害犯人,且送州县寄禁,候得旨续取上。」从之。
十六年三月四日,诏:「廷尉天下之平,日来官吏出入无时,宾客日有请嘱,泄漏之弊,无以隔绝。日后不得接见宾客,虽假日亦不得出谒。如有堂白公事,止申朝廷。司直、寺簿亦令就寺居止。」十月五日,诏大理寺官许休日出谒。
十二月三日,监察御史林文中言:「干道七年四月,圣旨指挥:『今后诸处有合送大理寺公事,并取朝旨指挥。』及淳熙十四年四月臣僚札子:『婚田末事,驱磨细务,不当渎扰天狱。其六曹所行有关利害,欲令取旨送寺。』其说未为不当。然去年有南药局库子张谨偷盗本局汤药,太府寺牒解临安府究治,府司检准《在京通用令》,诸官司事应推断者送大理寺,或于官物有犯者准此,遂将张瑾押还。近时六曹寺监库务情弊稍多,所辖之官重于取旨,欲送大理寺,则碍指挥而不敢;欲送临安府及两属县,则执《通用令》而不受。臣以谓:六曹寺监所辖如
有情弊,各禀白其长贰,酌量事理轻重。其轻者姑送府县,其稍重者径送大理寺,其最重者取旨送寺,重作施行,庶几百司知惧,奸弊戢此句疑脱一字。。」诏遵依干道七年四月七日指挥,其情理轻者送临安府并两属县施行。
绍熙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中书舍人倪思等言:「臣僚奏,凡今天下之狱谳决论,竟至大理寺而止,宜于除用之制小有更易。谓如评事八员,其四员既用试中刑法人,则其四员宜择用改官历知县一任、有政绩人。又臣僚奏,大理寺官宜参用儒者。所差评事八员,内以四员选有出身、曾任检法、满三考、有举主、无过犯人,其四员仍旧差试中刑法人。并须实历评事两任,断狱委无失错,然后序迁。丞正奉旨,(今)[令]后省都司同共看详。臣等窃见四方狱案来上,聚于棘寺甚多。若止用四员试刑法评事拟断,却虑力有不给。照得寺官内有司直、主簿各一员,皆无职事,而断绝例亦推赏。今欲依旧存试刑法评事八员外,其司直、主簿自今后选用有出身、曾历任人,各以兼评事系(御)[衔],将见今评事八人已拟断文字分作两厅,与之点检。如所见无疑,则于拟案内同(御)[衔]具申;所属或有情谊未安,则许述所见,与长贰商量,庶得情法两尽。至若迁转太速,今欲非曾任司法若检法官、成资任人,虽曾试中刑法,未得除授评事。其已为评事者,改官后必有四考,在内方许迁丞,在外方许授通判。如此则资
历稍深,不致大段超躐。」从之。
二年正月九日,臣僚〔言〕:「大理寺簿及司直既已令兼评事,参访公案,欲乞今后除授大理寺簿,须有出身、曾作知县之人;所有司直,亦必有出身、曾作县令,或司法、检法及狱官一任,或试断案魁而经任人,或通差改官已作邑人,庶几事体相称,不失更法之意。」从之。
九月二十三日,宰执进呈大理寺见阙长贰,留正奏:「断刑卿少,极难得人。欲令侍从各荐举一二人。」上曰:「他辈号为晓法,反有失错。大抵用刑须要原情,情通法亦通。法家多拘,更采公论择人极是。」诏:「大理寺左断刑见阙长贰,缘系掌断诸路狱案去处,事务繁重,不可时暂阙官。令侍从于曾任卿、监、郎官内选差可为断刑长贰一二人,限两日闻奏。」
十月十六日,诏:「大理寺长贰遵依已降指挥,申严禁止官属非旬休日不得出谒。其外人无故辄入,依法施行。委御史台常切觉察。」以监察御史何异论奏,故有是命。光宗绍熙五年七月十日,诏:「大理寺官遇有奉使职事,许令出入。」以大理少卿郑湜言:「被旨充登宝位报金国使,合赴都亭择闲习仪范等事」,故有是命。
闰十月二十二日,诏:「大理寺推司抽差到寺,不以在寺曾无推勘或贴勘看定公事,并展作到寺五年推赏。法司同。其再任人,与依旧法。」旧法:大理寺右治狱推司于内外抽差到寺,满三年,不曾犯私罪情重及赃罪,无出入人徒以上罪,通入仕八年,补进武副尉;未及八年,通入仕
须及六年,补守阙进武副尉。以臣僚有请:「近日狱事稀少,若与旧法一概推赏,委是太滥。」下刑部看详,已得允当,故有是命。
宁宗庆元元年十二月四日,诏:「大理评事举主改官,自依旧制。绍熙三年马大同奏请指挥内,刑部长贰通举在外狱官一节,更不施行。」
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臣僚言:「大理寺左断刑,天下奏案之所聚,人命死生,刑名出入,皆于此决。一失其平,是非讹舛,生死倒置,冤滥可胜言哉!窃见州郡勘鞫大辟公事,除正犯人外,知证干连者又不知几人。自初勘以至圆结,有经涉一二年者。比至奏案到寺,定断行下,又须数月。若系川、广,即往反动涉年岁。每勘一大辟公事,自始至末,不下二三年,方得断遣。今闻大理寺遇有发下狱案,数目壅并,详断不及。吏辈虑恐省部催促问难,多是搜寻些少不圆情节,申乞取会,便将名件销豁,作已结绝之类。殊不知一经取会,远地往反又是一二年,是致州郡刑狱多有淹延,盛夏隆冬,饥寒疾疫,囚系者(瘦)[瘐]死,监留者失业,召民怨而伤和气,莫此为甚。窃见法寺断狱自有条限明降指挥,今后大理寺遇有承受到狱案,须管照应条限定断。若大情未圆,亦须指定申部,委自郎官躬亲审究得委碍大情,即立限取会。若(正)[止]系小节不圆,于大情别无相妨,即下本寺,限在三日内定断回报。其未圆小节,从本寺一面取会,续次行遣外,有本寺断上刑
部狱案,其间有问难不完情节,合退下寺,重别看详者,并限一日回申。仍委御史台不测取索本寺文簿点检,若所断狱案出违条限,及不应取会,而辄以小节不圆申乞照会者,并将当行人吏重断。甚者降名停勒,随所犯轻重,勘酌施行。」从之。
四年十月三日,大理司直富管言:「大理寺狱案,乞今后从本寺于逐季仲月定日断绝。」从之。初,管有请,下刑寺看详云:「每岁分上、下半年两次断绝狱案,并吏部旧来系春秋两试锁院前,本寺定日断绝,岁计四次。后因吏部不曾秋试,本寺亦不曾断绝。目今每岁只系三次。今管奏请于逐季仲月立为断绝之制,即系每岁仍旧四次断决,委得允当。」故从其请。
五年五月六日,诏:「大理评事改官人愿作邑者,与堂除知县。如改官后已满考、愿再留者,虽至寺丞、正,亦须满考后方许授添差通判。若改官未及考、不曾任知县,已任通判人,须再历差遣两考。及丞、正已任知县或通判人,方许差州郡。」以臣僚言:「乞评事改官之后,必使亲民,更迭注授知县一次。」故有是命。
嘉泰三年五月二日,臣僚言:「国家文武二科之外,曰制科,曰宏词,曰教官,应者不常,间亦阙而不取。至若科目,有可为速化之资,争趋竞进,初不深责其实,已而倏入(函)[亟]去。又若甚略其用,而未免于取以空名者,今之试刑法是也。左右平之置,自汉以来号为紧官,所以议狱而详刑,责任至不轻
也。以是待文学、法理之士而精其选焉。今而岁必有试,虽立为通粗否之五等,以定考校,而通多粗少者取之,粗多否多者亦取之,焉在其为选之精也 既而入寺,一阅狱案,茫如烟海,始(徒)[从]寺官之先进者而问津焉。迨其习熟,汲汲外补,视棘寺如传舍,以法律为假涂,今日易秩,则明日请邑以行矣。旧制:任是官者率六七年,官宿其业,则知所尽心矣。欲乞将试中刑法人入为评事,已用举主改秩,必实历二考,方许注县。及作县,满三考,又入为评事。更出迭入,略亦相当。评事之员不至取具临时,在位者亦安于所职,而无苟且之心。循名责实,不为无补。」从之。
七月五日,大理卿周珌言:「右治狱专以鞫治不法为职,左右两狱所管推级十有四名,专一承勘朝廷送下重密公事,全藉谙练谨信、可以倚仗之人,庶免交通漏泄之弊。在职五年或八年,则计其岁月推赏,小者副尉,大则补官。立法之意,盖以责之者重,故待之者优,是岂可以轻付不根之人,以为侥幸之地哉 旧法:皆内外官司踏逐曾经推勘之人,指名抽差。比年以来,妄意希赏之人宛转营求,其间多是平时奔走使令之人,又有曾经罪罢,亦复窜身其中,其于推鞫,全不谙习,遇有公事,束手无能,仰成他人,侥幸岁满,推赏而去,此何理哉!欲今后推司有阙,从本寺踏逐外路州军吏人年四十以上、谙晓推勘、无过犯之人,从本州岛及提刑司次第保明,解发前来执役。其行在百司胥佐以上、年及四十、曾经被差推勘
公事、无过犯人勘下原衍一「勘」字,据文义删。,亦许踏逐指差外,其余并不许抽差。庶几少革前弊,不至虚费禄赏,以养无用之人。其有一界五年内不曾承过公事五件以上,界满更不推赏。」从之。既而户部侍郎兼同详定 令官李 言:「治狱推史,旧法三年无过,与补副尉。绍熙间展作五年,续又要每名承过公事五件,方得推赏。缘棘寺有管推司一十二名,似此,则棘寺五年之内共有公事六十件,方将应格。比年以来,刑清讼简,公事稀少,吏辈为见难该推赏,往往多以私计不便陈乞回州,更换不一,(过)[遇]被抽差,又多避免。窃虑因此阙误,有所未便。昨尝据左右推司楼栱民等陈乞,于五年上更添一二年,通作六年或七年为满,不拘公事件数推赏,使人有所希慕出职,不至徒劳而无成也。乞特从所乞施行。」诏:「今后推司到寺曾作六年,理为界满。不拘承过公事件数,照应旧法推赏。内有在寺满五年,如本名下断过公事五件,即照绍熙五年十一月已降指挥推赏施行。」
八月十四日,大理少卿张孝曾言:「窃见荐举之弊,亦已至矣。独棘寺选人改官之制尚存,仕者以序相推,至于逊避;举者知所当举,无所怵迫。故凡为评廷者,惟知尽心职业,而荐举一事,曾不以累其心。近者臣僚有请,欲通举外路检法官,盖为荐员有余而然。」吏部勘当,偶(遣)[遗]「有余」二字,宗正寺改正,故有是诏。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五 鸿胪寺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五
鸿胪寺
【宋会要】
《两朝国史志》:鸿胪寺判寺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凡四夷朝贡、宴享、送迎之事,分隶于往来国信所、都亭、怀远驿、礼宾院。本寺但掌祭祀、朝会前资致仕、蕃客进奉官、僧道耆寿陪位,享拜周六庙三陵,公主妃主以下丧葬,差官监护,给其所用卤簿,文武官薨卒赙赠之事。府史三人,驱使官一人。元丰改制,事具载《职官志》。
真宗景德四年闰五月,命内殿崇班、合门祗候林文摄鸿胪卿,馆伴大食、占城国进奉使。
九月,诏定诏葬赙赠体例。事具诏葬赙赠。
十月,诏鸿胪寺凡有奏报,并于通进司投下。
大中祥符八年五月,命供奉官、合门祗候史佑之摄鸿胪少卿,接伴注辇国进奉人使。
九月,判鸿胪寺张复言:「请纂集大中祥符八年已后朝贡诸国,绘画其冠服,采录其风俗,为《大宋四夷述职图》,上以表圣主之怀柔,下以备史官之广记。」从之。及复撰成,止注辇一国而已。真宗曰:「国朝以来,四夷入贡久矣,今此纂述太为漏略。」遂令本寺别加编录,而卒不及成。
仁宗天圣九年正月十二日,资政殿学士晏殊上言:「伏见占城、龟兹、沙州、邛部川蛮入贡,或(玹)[挈]家而至,瞻望舆驾,纵游宫观。臣闻先朝曾有诏书,凡四夷朝贡至京,委馆伴官询其风俗,别为图录。兹诏废格,因循未举。望下有司按先朝故事施行。」从之。
《神宗正史 职官志》:鸿胪寺卿,从
四品;少卿,正六品;丞,正八品;主簿,从八品。各一人,掌宾客及凶仪之事。凡诸蕃国使至,则视其礼命之等,授以馆舍,而颁其见辞、宴设、给赐之式于主典之官,戒有司办具。有贡物,则前期具数报四方馆,预备押当吏卒以进。定崇义公封袭。嵩、庆、懿陵庙,则命官以时致享。凡凶仪之节,宗室以服,大臣以品,率辨其丧纪以诏奠临葬送赙赠之制。应中都道释祠庙及籍帐除附之禁令,皆隶属焉。分案三,设吏九。总都亭西驿,同文馆及管勾所,《哲宗正史 职官志》:都亭西驿,掌河西蕃部贡奉之事「贡奉之事」:原无,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补。。同文馆,掌高丽使命掌:原作「堂」,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各有管勾所。礼宾院,《哲宗正史 职官志》:掌回鹘、吐蕃、党项、女真等国朝贡馆设,及互市译语之事。怀远驿,《哲宗正史 职官志》:掌南蕃交州、西蕃龟兹、大石、于阗、甘、沙、宗哥等国贡奉之事「贡奉之事」:原无,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补。。提点寺务司,《哲宗正史 职官志》:在京寺务司及提点所,掌诸寺殿宇、庙庑葺治之事。及建隆、醴泉、万寿、奉慈、中太一、集禧观、崇真、资圣宫院提点所,《哲宗正史 职官志》:中太一、建隆等宫观,各置提点所,掌殿宇斋宫、器用仪物、陈设钱币之事。凡拾有三。《哲宗正史 职官志》所隶官司十二,别出左右街僧录司,掌寺院僧尼帐籍及僧官补授之事;传法院,掌译经文。余并同前志。
神宗熙宁元年二月,都亭西驿所言:「夏国告哀人至,奉诏,延州及引伴使臣比常多差人编拦至驿,常切觉察,不得诸色人通接言语。今差到巡宿人,欲令尽日不
归营,只在驿外坐铺照管。遇夜巡警,及令使臣长上在彼提举。今后准此。」从之。
十二月十七日,权发遣开封府判官、专管勾使院公事李孝孙言:「应僧尼道士女冠等合纳官衣钵钱物等,并拨充寺务司送纳,相兼支用。今后不许诸处陈乞侵夺。」从之。
是月,诏在京寺务司今后隶属开封府,只令使院判官管辖。
二年正月十一日,权发遣开封府判官、专管勾使院公事李孝孙言:「相国寺依旧许百姓出立课额,入寺务司相兼支用,委寔公私之利。」从之。
三年五月二十九日,新作来远驿,以旧马军都虞候公廨增葺,为待蕃客之所。
四年三月十九日,诏:废印经院,其经板付杭州,令僧了然主持。了然复固辞。明年八月,乃以付京显圣寺圣寿禅院,令主僧怀谨认印造流行。十二月十一日,诏:「鸿胪寺所管式假、护葬赙赠、朝拜仲享,并令太常礼院行遣。其押当即令四方馆差人。其寺差有职事,臣僚兼判,更不别置人吏。」
六年正月一日,中书言,欲以都亭驿隶都大提举诸司库务,诏从之。
八月三日,详定库务利害所言:「礼宾院事务全少,亦无支纳,每诸蕃进奉人至,自专差官置局主领,(遂)[逐]时贩马,自押赴群牧司。本院司纵有行遣,寔亦文具,因缘取赂,以困远人。今令本院量度合用公人,立为定额,以增其请〔给〕。因事受钱者,以近降河仓法坐之,庶绝其弊绝:原作「明」,据本书职官二五之七同条改。。」诏下三司施行。
七年正月,差入内
内侍省内东头供奉官张士良兼勾当同文馆。
三月,差资善堂后行苏士安相兼同文馆主管官物、行遣文字祗应。
十一月十二日,客省言:「怀远驿有提举汴河(提)[堤]岸霍翔在驿寓止,续有溪洞蛮人向仕旋等至,以一翔在,即离驿。窃谓朝廷馆待四夷,不止于怀远一驿,他处率无许容臣僚休舍之例。欲乞应本省所辖诸驿,并不令臣僚安下。」从之。先是,嘉佑中有余良肱安泊,后以为例,至是罢之。
八年闰四月十八日,诏:「诸处不许指占都亭西驿三位舍屋,在驿官吏不得于见祗应行人处收买物色,占役工匠。」
七月二日,诏:「寺务司差入内供奉官梁从政提点,今后更不属开封府使院判官管辖。」以一司不须隶两处,从梁从政所请也。
二十三日,提点寺务司梁从政言:「本司既不属开封府使院判官管辖,即隶与不隶开封府 及尼非寺务司所管,出凭例经由本司,止合从逐处主首三纲申开封府施行。」诏寺务司依提举十禅院体例施行,余并从之。
九年四月四日,诏省罢礼宾院,监官与依并废州县条施行。
十年十月十八日,入内内侍宋鼎臣等言:「奉诏,每五日一往同文馆,教阅招箭班殿侍。如有诸国进奉人在馆,即权赴琼林苑。本馆言,近制不许指占。然时暂往就射垛教阅,即非指占置局。乞自朝廷指挥。」诏只于同文馆教阅。
元丰元年十月三日,参知政事元绛参定传法
院新编《法宝录》。先是,译经僧日称死,同译僧惠询等皆不能继,乞罢译场。仍诏令在院习学,续修宝元以后《法宝录》,候有通达义理梵僧,依旧翻(谭)[译]。
二年六月十一日十一:原作「十十」据《长编》卷二九八改。,参知政事蔡确参定编修传法院《法宝录》。
三年十月九日,详定官制所言:「译经僧官有授试光禄、鸿胪卿、少卿者,今除散阶已罢外,其带试卿者改赐译经三藏大法师,试少卿者改赐译经三藏法师。」详见僧官门。
五年七月八日,诏译经润文并罢,自今令礼部尚书领之,废译经使司印。
哲宗元佑二年,诏提举提点集禧、醴泉等宫观除检校官物月押簿书外,余并鸿胪寺专行。寻以遇行幸,一司应奉不能办,罢之。
徽宗崇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讲议司言:「高丽贡举方物,自过界沿路及应沿内外差官接引管押仪制、供须赐与及但干排办事节,皆从管勾所检勘,依条格申所辖鸿胪寺。其本寺不以事体大小,只声说别无条例,皆不与夺,只誊申主客而已。欲乞今后高丽、夏国凡遇入贡过界,应干排备所须之事,并令管勾同文馆所、都亭西驿所属曹部施行,更不经申鸿胪寺。」诏依元丰官制改正。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鸿胪寺并归礼部。
绍兴二十五年十月六日,诏左朝散郎朱敦儒除鸿胪少卿。是月二十三日,敦儒以臣僚言章依旧致仕,后不复置。以上《中兴会要》。《干道会要》无此门。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五 礼宾院
礼宾院
礼宾院在归德坊,掌蕃夷朝贡、互市,以合门祗候已上及三班内侍二人监。旧有蕃驿院,景德三年并入。又有监生料内侍二人,复省领回鹘、吐蕃、党项、女真、南蛮、蕃客通事各二人。
真宗咸平元年十一月,诏:「蕃部进卖马,请价钱外,所给马绢茶每匹二斤,老弱骒马一斤。令礼宾院每二千斤请赴院置库收管,当面给散。」
十二月,诏礼宾院:卖马蕃部朝辞茶酒钱等于祗候库支赐。
景德二年十月,诏礼宾院,蕃部蛮人欲请生料者,折券则例计数支与取便馔食。
大中祥符二年二月,诏礼宾院:「每蕃戎酋长忿争,本
院官多不在彼条理,自今留官一员止宿。」
十一月,礼宾院言:「回纥僧花藏贡奉赴阙,乞赴五台山(赡)[瞻]礼。」真宗曰:「戎羯之人崇尚释教,亦中国之利也。可给资粮,听其请。」
十二月,礼宾院言:「西州进奉回纥李顺与西南蕃(人)[入]贡从人 死,欲押赴开封府,依蕃部例和断,收偿命价。」从之。
三年九月,诏礼宾院:「进卖马蕃部引到日,令翰林司赐茶酒。」
九年正月,集贤校理张师德言:「近奉诏馆伴高丽使,所差伴宴及管勾皆近上臣僚,未有定式。欲乞起今外国人使到阙,先令有司详酌仪式。」从之。
天禧三年三月,诏礼宾院今后不得以外国人充通事。时有开封府民讼通事辛荣本夏州子弟,投礼宾院充小蕃通事「院」字原脱,据《长编》卷九三补。,虚称在京人府,移礼宾院,称无条约。诏以荣累该赦宥,免杖黥面配海州牢城「杖黥面」三字原缺,据《长编》卷九三补。。因有是诏。
五年三月,诏礼宾院,自来引诸州军蕃部原缺见并上殿,进呈奉目札子,自今并令原缺门原缺。
仁宗天圣八年十月,诏礼宾院,自今引见蕃部,止近上百人入见,余于本院依例赐食酒。」
神宗熙宁六年八月三日,详定库务利害所言:「礼宾院事务全少,亦无支纳,每诸蕃进奉人至,自专差官置局主领,逐时贩马,自押马赴群牧司「自」下原衍「有」字,又脱「赴」字,并据本书职官二五之三改。。本院司属纵有行遣,寔亦文具,因缘取赂,以困远人。今令本院量合用公人立为定额,增其请给。因事受钱者,以近降河仓法坐之,庶绝其弊。」诏下三司施行。
九年四月四日,诏省罢礼宾院,监官与依并废州县条施行。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五 寺务司
寺务司
【宋会要】
寺务司掌京城大寺、殿宇、廊舍补葺,听命于开封府,以内侍一人提点,三班一人监。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五 课利司
课利司
【宋会要】
课利司,雍熙四年置,掌京城诸寺、邸店、庄园课利之物。听命于三司,以寺务司官兼掌。
真宗大中祥符六年十月,诏:「寺务课利司掠房钱,三司亲事官自今后每一年一替。若亲事官辄敢请求占留,其寺务司及三司并各劾罪严断。」
英宗治平三年五月四日,勾当府司检校库及点检所许章上寺务司收支钱物,并有裁损及更张事节,诏开封府指挥寺务司施行。
神宗熙宁元年十二月十七日,权发遣开封府判官、专管勾使院公事李孝孙言:「应僧尼道士女冠等合纳官衣钵钱物等,并拨充寺务司充:原作「元」,据本书职官二五之三改。。今后隶属开封府,只令使院判官管辖。」
二年正月十一日,权发遣开封府判官、专管勾使院公事李孝孙言:「相国寺依旧许百姓出立课额,入寺务司相兼支用,委实公私之利。」从之。
八年七月二日,诏:「寺务司差入内供奉官梁从政提点,今后更不属开封府使院判官管辖。」以一司不须隶两处,从梁从政所请也。
七月二十三日,提点寺务司梁从政言:「本司既不属开封府使院判官管辖,即隶与不隶开封府 及尼非寺务司所管,出公凭例经由本司,(正)[止]合从逐处主首三纲申开封府施行。」诏寺务司依提举十禅院体例施行,余并从之。
九年五月十四日,提举在京寺务司言:「大相
国寺泗州院近火发,虽即行扑灭,缘僧院与寺庭阎闾相接,深为未便。乞拆僧院逼近之屋,遶寺庭高筑遮火墙。」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五 同文馆
同文馆
【中兴会要】
同文馆在延秋坊,熙宁中创置,以待高丽国进奉人使。舍宇二百七十八间,看馆执役者二十二人,后减十二人。神宗熙宁七年正月,差入内内侍省内东头供奉官张士良兼勾当同文馆。三月,差资善堂后行苏士安相兼本馆主管官物物:原脱,据本书职官二五之四补。、行遣文字祇应。十年十月十八日,入内内侍宋鼎臣言:「奉诏,每五日一次往同文馆教阅招箭班殿侍。如有诸国进奉人在馆,即权赴琼林苑。本馆言近制不许指占,然时暂往彼就射垛教阅,即非指占置局。乞自朝廷指挥。」诏只于同文馆教阅。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主管同文馆并罢。绍兴三年二月四日,诏:「行在同文馆改用法慧寺,令卢知原与本路漕臣同共疾速计置,应副修葺。」
四月十五日,诏同文馆依旧存留。先是,高丽奏遣使进奉,遂差官取接。至是国信所申:「高丽进奉,所牒一行到洪州洋内,猛风打破舟船,风信已祸,恐日久不便。抽差人兵官吏等,并发遣归元来去处。即(去)[未],审同文馆所合与不合结罢。」故有是命。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六 司农寺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六
司农寺
【宋会要】
司农寺掌供籍田九种,及诸祀〔供〕豕及蔬果、明房油、平籴之事,止以常参官二人判寺事。熙宁三年,上以常平新法付寺,始重其任焉。《两朝国史志》:司农寺判寺事二人,以两制或朝官以上充;主簿一人,以选人充。官制行,寺监不治外事。司农寺旧制悉归户部右曹,府史一人,驱使官四人,常平案前行一人,后行八人。但掌籍田九种、大中小祀供豕及蔬果、明房油、平籴、利农之事。卿一人,秩从四品;少卿一人,秩从五品;丞一人,秩正八品;簿一人,秩从八品。设案有五,并掌上中下界户户和籴场收籴米斛户户:疑误。、拘催诸州军籴本钱银并(入)[人]粮马料、拘催粮草纲运及排岸司事务。内第五案仍兼知杂案。开拆司吏额:胥长一人,胥史一人,胥佐五人,贴司三人。
真宗咸平四年五月,诏司农寺:「每岁祠祭,用猪口肫胉生肉,令牛羊司别圈豢养。须纯黑无群、计重三十斤以下、二十斤以上者充。」
景德三年正月,诏御史知杂王济兼权判司农寺,比部员外郎孙崇谏同权判。崇谏本官料钱支见钱,每月赐添支钱七千。时言事者以为:「古有常平仓,今请于京东西、河北、河东、陕西、江淮、两浙各留上供钱,专付司农寺系帐,三司不问出入,委转运司每州举幕职州县官一人专主之。价贱则加粜,价贵则
减籴。候及十年,数有增,即以元价还三司,足以广惠民、防备灾沴。」诏三司集议,请依所奏。其河北、河东、陕西缘边州府,更令转运司详可否以闻。从之。
仁宗嘉佑四年二月,诏以天下广惠仓隶司农寺。
英宗治平三年六月,诏司农寺置主簿一员。
《神宗正史 职官志》:司农寺卿,从四品;少卿,正六品;丞,正八品;主簿,从八品,各一人。掌仓储委积、苑囿之事掌仓储:原作「赏仓」,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补。。惟主簿专典簿书,寺监亦如之。岁运粮至京都,遣官检视名色,同前受而分纳于仓廪同前:疑误。,输槁秸则戒所隶场阅而纳之,岁具封桩、月具见存数以闻。给兵食则具样进呈。若因出纳而受贿盗欺刻取,揭其禁令揭:《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作「严」,当是。,听人告,虽会赦不宥。有负失,则计其亏数以报仓部。凡苑囿游幸排比及荐享进御、颁赐植藏之物,与造曲 、给薪炭,皆戒有司以时办具。总仓二十有四。《哲宗正史 职官志》云:总仓二十有五,掌九谷廪藏之事,以给官吏、军兵禄食之用。凡纲运、受纳、及封桩支用,月具数以报司农月:原无,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补。。场十,《哲宗正史 职官志》云:草场十有二,掌京畿刍秸,以给内外饲秣。四排岸司,掌水运、舟船送纳雇直之事。园苑四。玉津、瑞圣、宜春、琼林,掌种菹蔬莳,以待供进,修饰亭宇,以备游幸宴设设:原作「说」,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旧以常平、广惠仓隶司农寺,而置提点仓场司领中都储积。及官制行,寺监不治外事,遂修唐典,正其职秩。分案六,设吏十有八,而下卸司、掌受纳纲运。水磨务、掌水硙磨麦。都曲院都:原无,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补。、掌造曲,以供酒(澧)[醴]之用。内柴炭库、掌储薪炭,以给宫城及宿卫直班之赐予。炭场掌储炭,以供百司之用之用:原脱,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补。。隶焉。
神宗熙宁二年二月十六日,诏:「四园苑近已选差官提举,更不隶三司并提举司,仍
差权发遣三司盐铁判官张道宗同提举。」
三月二十六日,诏:「今后诸处奏请擘画常平、广惠仓钱斛,并直〔申〕司农寺。」从本寺之请也。时有下三司关牒司农,故寺司以为言,而有是旨。
闰十一月十四日,诏:「今后诸处逐旬降雨雪,更不闻奏,并只于次旬内发状申司农寺。如内有迟违者,亦仰本寺催促,常令齐足,类聚收附,准备朝廷取索。」从看详银台司文字所请也。
三年正月二十六日,三司言:「提点仓场所勘会城南新置抽税炭场、城南京西税炭场共三场,给纳柴炭万数浩瀚。其监官多差初参班未曾历任,并高年昏昧,有过犯或军班并押纲军大将吏人等出职使臣,致事不整齐。欲乞逐场添差文官各一员,与使臣同管。自来每场合差使臣二员,乞减其一,仍下审官院选差合入知县或第二任资序人,其有举主、历任无过犯。若是军班等出职,不至年高昏昧,有举主、无过犯者,亦听。仍截定年月,立界交割。及比类见今诸仓界监官条例,与理资任,支破添给。」从之。
三月,诏:「今月后四排岸司直属三司管辖,更不申送公事赴提点仓场所。」从三司所请也。
五月,制置三司条例司言:「常平新法宜付司农寺,乞选官主判,兼领田役水利事。」乃命太子中允、集贤校理吕惠卿同判司农寺,改秘书丞、集贤校理、先同判寺胡宗愈为兼判。仍候两制有官可差,即改差一员。
六月,诏司农寺具五
月中诸路所降雨泽闻奏,自今后常切点检察访,如有旱涝特甚州军,具状申奏。
七日,制置三司条例司言:「开封府百姓纳草兵士五千人,所差数常不足。盖止以逐年科纳草数多少差拨,缘输纳拥并,全藉众力挑拨积迭,方免住滞,及不损坏官物。欲乞 刷装卸兵士、仓草场剩员 :原作「刻」,据《长编》卷二一二改。,常以四千人为额。如不足,许差在京府界厢禁军。候纳及分数,以次减放。又请每正草场增朝臣使臣各一员,并旧为八员。左右骐骥、天驷监、天等三草场及应坊监便草场各增京朝官一员同受纳。」从之。
七月十三日,三司言:「乞系奏举勾当东西排岸监官任满得替,并与家便差遣。」诏:「东岸与先次指射家便差遣,旧与堂除例更不施行。其东岸右职满,举合入亲民大使臣充,依文臣例酬奖。」
八月三日,诏:「司农寺置丞一人,与主簿通为二员。仰本寺举通判已下、不系入川广人充。」以同判司农寺吕惠卿奏「司农寺新法兼领农田水利,差役举行,应接条目已多,乞赐增置丞、簿」故也。
二十七日,诏:「近令司农寺专主天下常平、广惠仓、农田水利、差役事,今后每岁终,具下项事节闻奏。如有未尽事理,更增损指挥。天下常平、广惠仓见在钱斛若干数目,夏秋青苗钱散过若干数目,合收若干斛斗,已纳若干,未纳若干,倚阁若干。籴到诸色斛斗若干,斗直若干,出粜过若干,都收息钱若干,赈贷过若干。天下水利兴修过若干处所,
役过若干人功,若干兵功,若干民功。淤溉到田若干顷亩,增到税赋若干数目。天下农田开辟到若干生荒地土,增到若干税赋。天下差役更改过若干事件,宽减得若干民力。」
九月二十五日,三司详定在京船般仓专副、所由、斗子、书司、守门人等,如因仓事取受粮纲及请人钱物,并应在京诸司系公之人,因仓事取受专典斗级并因纲运事取受粮纲钱物,并许赃不满一百徒一年,每一百加一等,一千流二千里,每一千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所有共受分赃入己者,并计所受坐罪,仍分首从。其引领、过度并行用钱者,于首罪下减二等。已上决讫,徒罪皆刺配五百里外牢城,流罪皆刺配千里外牢城。满十千即受赃,为首者刺配沙门岛。已上若计赃未受,其取与、引领、过度人各减本罪一等。为首者依上条刺配,内合配沙门岛者配广南牢城。仍许诸色人陈告,犯人该徒赏钱百千,流罪二百千,配沙门岛三百千;若系公之人,给赏外更转一资。其赏钱并先以官钱代支,一面拘收受赃及元引领、过度并行用钱人家财充填,不足即与除破。其元〔引〕领、过度及行用并受赃人亦许陈首,依条免罪给赏。」从之。
十一月,制置三司条例司言:「都官员外郎刘昭远等言:窃见在京诸仓立界以来,有百万界与五大界两法,虽各有所便,亦各不无所害。其百万界所便者,(木)[米]麦马料各别立界,无杂色分占廒
屋与虚增界数;其不便者,逐界斛斗散在诸仓,官吏疲于奔走,致给受不精。其五大界所便者,逐界仓廒附近,官吏易为管勾;其所不便者,兼纳杂色,分占廒屋,并虚增起界数。今欲于百万界去官吏之疲劳,而取其人粮马料之各异,于五大界取仓分之附近,而去其占廒增数之未便,改立新五界法,并旧条约束。」并诏三司依所定施行。
十九日,诏见任仓界官除朝廷擢用外,不许诸处奏举差遣。
二十三日,三司条例司言:「诸军班所请月粮,先已坐仓收籴。近降指挥并支十斗,虑元定价小,欲自龙神卫及诸司,每石等第增钱收籴。」从之。
十二月六日,诏:「支给军粮,并依近降指挥,十斗足数卸纳,纲运亦仰两平交量。如违元量斗级,并行科决。每仓各置一石斛,遇盘量官物,倾于其中比较,免致高下。其守诸仓斗子三百九十人,今并是正身祗应,逐月更不赴提举所探差,只委下卸司依名次差拨。既免虚占人数,住滞纲运,兼支破仓钱各得均济。如仓分辄敢虚关斛斗数目,多索斗子,即委下卸司点检,申本所勘断干系人等。仍告示诸军船及诸司,如遇请粮,并须隔日令逐指挥抱历曹司赴合支仓分,投下所请粮仓数目单子,以凭约度抽索。今后斗子人数,其逐界更不得差斗子隔宿往逐营告报开仓,只令合支界分预先关申殿前马步军司合支军次,令逐司一面差人告报开仓请领
日分。」
四年正月二十三日,兵部员外郎兼侍御史知杂事邓绾判司农寺绾:原作「官」,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
三月四日,诏罢三司奏举诸仓监门使臣,止令三班院选未满六十岁、无赃罪使臣充。其酬奖如奏举例施行。
四月十九日,诏:「自今天下上雨雪状,逐月进缴以闻。」
六月四日,详定编修敕令所言:「删定官周直孺状:『窃见在京曲院自来酒户沽卖不常,难及祖额,累经更张,未究利害。推究其原,在于曲数过多,酒数亦因而多。多则价贱多则价贱:原作「则价钱」,据同书职官二六之三四补改。下句「价贱」同。,价贱则人户折其利。为今之法,宜减其数,增其价,使酒有限而必售,则人无耗折之苦,而官额不亏矣。请以一百八十万斤为足额,遇闰年则添踏十五万斤。旧价每斤一百六十八文,请增作二百文省。旧法以八十五为陌,请并(细)[纽]计省钱,便于出入。旧额二百二十二万斤,约计钱三十七万贯,今额一百八十万斤,计钱三十六万贯。三年一闰,十五万斤计三万贯,又减小麦万余石及人工,并不亏元额钱数。况免赊曲酒户纳少官钱借赁契书酒户:原作「户酒」;借:原作「任」,据同书职官二六之三四改。,及公私费用,不过每斤添至十文。今用曲无余,官物无积。况国初曲价二百文、八十五陌,太平兴国六年始减五十。』并具到酒户情愿事件。(令)[今]本所看详直孺所请,后更立合行条例以闻。」诏付曲院,并依所定施行。
八月四日,三司言:「欲将京北排岸司权令京西排岸司就便兼行管勾,所贵主辖得杂般舟船,催驱卸纳纲梢梢:原作「柱」,据同书职官二六之二九改。,不敢(注)[住]滞。」从之。
十一月
二十八日,司农寺言:「乞将诸处卖到户绝田土钱,从本司移助诸路常平籴。」从之。
十二月十六日,诏添置主簿一员,令本寺举官。
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中书门下言:「户房今欲立定应三炭场逐界监官文资使臣各一员,今后并委审官东院、三班院选差亲民资序人充。如无亲民资序人,许于第二任监当人内选差。使臣每月添支钱十千,当直剩员,交(侯)[候]本界纳足日,(今)[令]提点仓场所探减一员,只留守支。并三年理为一任,五年以上理为两任。其减罢人如及二年以上,理一任京朝官,仍与先次使臣免短使,并近地差遣。不及二年,并与近地差遣,仍理元到院月日。」从之。
五月二十五日,权三司度支副使沈起言:「在京三排岸司,内京西、京南事务甚简,只差文臣一员勾当。唯东排岸司岁管粮纲、般上供斛斗四百万石,及杂般纲运,比之两司,最为烦要。自来举差文武官各一员,沿河勾当诸般公事,尚轮一员出入。近兼委断押粮纲军大将、殿侍等杖罪以下公事,则日有推鞫禁系,须藉晓文法之人。乞今后京东排岸司所差武臣奏举文臣一员同共勾当。」从之。
七月十八日,诏司农寺增置丞、主簿四员,仍自今轮出入,按察逐州保甲。
六年,以司农寺所总事众,间遣属官出(视)使诸路,力有不给,乃置勾当公事官,以叶康直、江衍、时孝孙、袁默为之。
七年,司农寺言:「所主行农田水利、免役、保
甲之法,而官吏推行多违法意,及法措置未尽。欲牓谕官私,使人陈述使:原无,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官司违法,从寺按察。」
二月,勾当更置水碾磨事梅宰言:「所有工匠、材料、地步等,若逐次举申,窃恐稽延,难以集事。乞许于将作监权指名抽差工匠,并请拨材料。」诏将作监差人应副,余依所请。
四月二十五日,诏司农寺罢赊粜粳米,令三司尽数转输河北路常平司,以备赈济。
五月十五日,诏:「司农寺主簿、勾当公事官自今非有朝旨,无得差出。仍减四员,令本寺具各存减员数以闻。」
九月一日,诏:「应已兴修水利,宜令寺司置籍拘管。如朝廷差官出外,即仰申中书相度,指挥所差官取索,因便体访。如有不当,即按验以闻。」
八年三月五日,诏:「今后在京仓场所管任满,并成考,合该批书印纸历子,只委提点仓场所一面勘会,依条式批书。」
三月,诏:「在京仓库立界满,如勾当及二十个月,与理为一任。若不及,印与新界□副别立界勾当。」
六月二十三日,都提举□□□司言:「城南并新置炭场,自来受纳石塘河纲□□□遣抽税,系提点仓场所管辖。石塘河纲运□□废罢,年计炭数纳税,又从本司管认抽税客炭,与商税事体一般,合隶本司。别无干系提点仓场所事节,欲乞拨隶本司管辖,监官仍令奏举。」从之。
九年四月十四日,中书门下言:「广济河催遣辇运张士澄申,准朝旨,令依旧行运。乞复置京北排岸司官一员
管勾。」从之,仍令本司奏举。
二十九日,诏:「诸在京府界仓库所供月季年帐,并于合满后,依限申省。月季帐二十五日,半年帐四十日,年帐五十日。如违限编敕仓库申州法此句疑有脱误。。」
六月二十四日,判司农寺熊本言:「乞取索本寺一司敕式,选官重行看详修定。」诏只就本寺选属官一员编修,令熊本提举。
八月九日,诏中书门下:「访闻司农寺见出卖天下祠庙,辱国黩神,此为甚者。可速遍指挥,更不施行。其司农寺官吏下开封府问状,仍令自今司农寺市易司应改更条法、创请事件,可并进呈,取进(旨)[止],不得一面拟进行下。」
十二月四日,诏:「自今司农寺置丞四员,内丞一员通管三局,余三员并增主簿三员分管三局。其勾当公事官并罢。」
二十六日,诏:「自来逐年粮纲起运,每五日一次,具卸纳到汴河粮斛数目申奏,至住运日住奏,自今废罢之。」
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诏:「司农寺丞及提举常平仓官,并选尝历知县令、考课优等人。」
四月十六日,司农寺言:「勾当公事王觉同江南西路监司、提举司相度,兴国军永兴县民每税钱一出役钱一,今减二分。」诏减五分。
元丰元年正月十五日,诏:「诸路州军阙雨雪,或雨雪过多,委提举司月一申中书呈,令司农寺注籍。」
二十二日,诏司农寺:「应常平存留一半钱谷粜籴数目,每岁终类聚,于次年春季点检,仍开具逐路以闻。」
二月二十五日,诏「诸城、寨、
堡、镇常平钱谷已给十日,具数申司农寺,岁终上都数。」
三月二十二日,判司农寺蔡确言:「本寺典领新法,事务繁重,非诸寺监之比。官属虽以才选,而并不别理资任。欲乞丞、主簿并二年理一任。别除差遣者,须(侯)[候]成任,遇有员阙,除朝廷特差外,丞选于主簿,比转运判官;都丞选于诸局丞,比提点刑狱。其资浅者,差与权发遣。」诏候理正运判以上资序,三年为一任。仍令中书立法。
五月二日,司农寺言:「诸路蚕麦丰熟,乞下提举司以积欠钱谷量直折纳。」从之。
七月十一日,判司农寺蔡确请令三局丞、主簿不妨事,兼删修本寺条例。从之。
二十五日,提点在京仓场所言:「在京诸仓有名额重迭者,乞改易。其延丰、永济、广积、广济各第一仓依旧名外,欲以延丰第二为元丰仓,永济第二为永丰仓,广积南仓为大盈仓,广济仓为广阜仓。」从之。
九月七日,诏:「自今常平、免役、坊场等钱物,诸处申奏,得旨移用,并送司农寺。」
十一日,司农寺请:「诸秋熟处,民户积欠常平、免役等钱谷三分以上,听重增钱折纳。」从之。
十四日,司农寺请:「自今以存留一半钱所籴粮斛别为一项,更不与常平旧管同沽价。」从之。
十月三日,司农寺请:「自今年八月降朝旨后,诸路因行役法,实用军人请受,比较所代役人雇食等钱,岁终具数,申寺拨还。」从之。
九日,诏司农寺令诸路提举司:「应常平金帛并许变易。如变
易不行丝绵,促令依条变转。如市价贱,即以本州岛逐色元价,以贵贱衮同纽计。所亏不及一分,并许出卖,不得抑配。如出卖不售,即具如何经画,申寺相度,或兑充上供钱数。其余物准此。」
十三日,御史中丞、判司农寺蔡确言:「常平旧敕,多已冲改,免役等法案未编定。今除合删修为敕外,所定约束小者为令,其名数式样之类为式。乞以『元丰司农敕令式』为目。」从之
十二月十九日,诏:「自今司农寺除本寺官请受及吏人衣粮食盐依旧三司支给,余支本寺所管常平、免役、头子、蹙零等钱。」从判寺蔡确请也。
二年正月十四日,诏:「司农寺市易、淤田、水利司封桩粮斛,并兑换与河北籴便司,更不许置。」
八月六日,权发遣司农寺都丞吴雍言:「淮浙(运)[连]岁丰稔谷贱,乞借逐路积剩免役、坊场钱,就并河州县镇增籴 米,常与别司仓储兑换。如向去价稍高,兑充上供。」下司农寺,请如雍议,先以常平所留之半,并散下不尽钱充籴本,次以坊场、免役余钱,坊场留半,免役钱留二分。从之。
十九日,上批:「局中见积司农钱,可选官经制,运至陕西塞要郡,封桩籴本。」(逐)[遂]命司农寺主簿李元辅往,仍令立耗折分数以闻。
九月二十九日,司农寺上《元丰教令式》十五卷,诏行之「诏行之」之下原有「同日,诏鬻官监、场务买名钱,依旧入司农寺。上《元丰教令式》十五卷,诏行之」数句,与本条及下条重,今删。。
同日,诏:「鬻官监、场务买名钱,依旧入司农寺。」时三司言:「人
户买扑官监及非折酬衙前场务,所增收钱并合入三司帐。」而司农寺以谓:「官(盐)[监]、场务外,皆是新法拘收钱,不当入三司,乞留以助募役。兼岁入百万缗,于市易务封桩,若失此钱,恐不能继。」争辨久之,乃从司农寺之请也。
十二月二十三日,诏:「诸路应发坊场钱百万缗,令司农寺分定逐路年额,立限于内藏库寄纳。」
三年二月一日,编《司农寺敕》成。
四月三日,诏:「两浙路减罢耆、户长、壮丁、坊正,并拨还支酬衙前、度牒等钱百二十余万缗,其变市金帛,输司农寺封桩。」从都丞吴雍请也。
二十三日,诏:「司农寺改更常平、免役、坊场等事,有干大法者,不得辄下相度,并先奏取旨。」
六月五日,诏:「司农寺移边远镇、城、寨常平钱输本州岛者,听民除步乘钱,着为法。」
七月二十八日,权发遣司农都丞吴雍言:「乞置局,会天下役书,删除烦复,支酬庸直,比较轻重,拟成式样,下逐路讲求报应,再加删定。」从之。又言:「差官考存留耆壮雇直等支酬衙前钱物,计置聚之京师,或移转沿边,变易金谷。」诏提举司限一季,具数以闻。
八月一日,太常博士、权发遣司农都丞吴雍言:「议定淮、浙两路役书,减冗占千三百余人,裁省钱二十八万四千九百余缗,会定岁用有宽剩钱一百四万余缗。诸路役书多此类。乞先自近京三两路修定,下诸路依仿报应。」从之,令吴雍与司农寺主判详定。
九月二十八日,诏都大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