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卷二百五十八

宋会要辑稿卷二百五十八

六月五日,工部侍郎李擢言:「愿择知州资序以上人充转运使、副与提点刑狱,第二任通判资序以上充转运判官、坑冶提点官,初任通判资序以上充茶盐、市舶提举官。若资序未及,则择尝历郎官、监司、郡守行治有称者充其选。」诏令三省常切遵守。

五年闰二月十九日,诏:「诸路监司属官,除转运司主管帐司、提刑检法官外,余并堂除。内两浙转运司催促籴买官减一员,往来催促 刷起发行在米斛官二员并罢,仍并差令录以上资序曾经任人。」

三月八日,诏:「应诸路监司取会州县,三经究治不报,住滞人吏杖一百

勒停,当职官申尚书省取旨。」

六(月)[年]二月四日,神武副军都统制岳飞言:将复襄阳府路,未曾差置监司,许置监司一员兼领诸司事务。

九月十四日,勘会诸路监司举本路安抚大使司、宣抚司行移并用申状,(令)[今]四川转运使李迨系龙图阁直学士,其与四川安抚制置大使司及川陕宣抚司行移,未有指挥。诏并用申状,书检不系衔。

十二月十八日,诏:「监司、守贰,委寄非轻,除授非人,百姓受弊。比年员多阙少,致有除代数政去处。尚虑选择失当,其间不无望实未副之人,可令中书省开具已除监司、守贰职位、姓名,送中书后省、御史台照会。仍令今后遇阙到前半年,取索以次待阙官出身、历任脚色,并加铨量。如有不可任用之人,具诣实闻奏,与改作自陈宫观。」

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中书门下省言:「诸路监司系通治一路,祖宗法即不避本贯。」诏监司除授依祖宗法施行,内本贯系置司州军者,即行回避。

闰十月二十九日,右正言李谊言:「今后除授监司不以本贯人,其见任并已差下人,乞与邻路两易其任,庶几公道稍开,私门稍塞。」从之。继而中书门下省勘会,福建转运叶宗谔、提举两浙市舶章蔺、提举浙西茶盐章茇并碍本贯。诏叶宗谔改为江西漕运使替徐林,章蔺改为提举广南市舶替黄大名,并成资阙,提举浙西茶盐章茇与提举江东茶盐徐康两易其任。

八年正月二十一日,诏:

「今后诸路监司、知、通,提举坑冶、茶盐、市舶、(当)[常]平主管官,除代不得过一员。监司属官、诸州教授除代不得过二员。」

九年五月十六日,枢密院检详诸房文字晁谦之言:「窃见外路监司、郡守按发之际,初不体究其实,但知便文自营,改易月日,悉作前期奏劾,习以成风,至有一郡之内凡起数狱者,或流入为深刻,或滥及于无辜。乞赐戒敕,凡案发之际,先委清强忠厚之士体究得实,方闻于朝,庶几人自无冤。」从之。

十一年九月十二日,臣僚奏:「乞凡监司容纵赃吏,并不按勘,而为台谏弹奏,勘鞠有实者,其监司亦坐之,轻从降秩,重或免所居官。俟奏断日,令大理寺贴说取旨。」从之。闰四月十一日,又诏申严行下。二十六年九月一日,又诏如台谏弹奏外,人户论诉得实,其失按察监司,令刑部具名申尚书省取旨。

十三年二月三日,诏诸路常平司职事令茶盐官兼领。

八月三日,诏每路委有出身监司一员兼提举学事,如本路监司并无有出身人,即从上一员兼管。

二十六年二月二日,诏诸路监司仰依法分上下半年出巡,修举职事。除坑冶司外,其诸司官属并不许差出。

五月十四日,诏:「近民之官,莫如郡守,其间职事修举、治状显著者,可令监司连衔保明闻奏,当议甄擢。」

六月四日,诏诸路监司躬亲遍历所部州县,询访廉察官吏,条具奏闻,当议黜陟。

八月十三日,上谓辅臣曰:「新除两浙二

漕臣,卿等可召至都堂,面谕近屡降宽恤事件。到任后,令遍诣所部,税赋之足否,财用之多寡,民情之休戚,官吏之勤惰,悉加访问。如有奉行弗虔,职事不举者,并按劾以闻。庶几可以警动诸路,使皆知所(亲)[视]效。」

九月十四日,诏曰:「朕宵旰图治,讲求民瘼,诏旨屡颁,务行宽大,革去烦苛。监司之职,临按一路,寄耳目之任,专刺举之权,命令之下,是宜悉心布宣,庶使郡县得以视效。乃奉行不虔,徒为文具,致事有壅滞,奸弊弗除,欲实德及民,其可得乎!至如官吏废弛,不闻有所惩治,乃或上下相蒙,习为偷惰,甚无谓也。继自今,其究乃心,率乃职,以祗承朕命。其或不恪,委台谏按劾以闻,当寘重宪。」

十月五日,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陈正同言:「监司按治之牍相踵而上,奸赃者惩戒既严,而不旌异循良,恐或未尽。乞更令诸路监司采访部内有恺悌之政,宜于百姓,洁己奉公,不邀虚誉者,拔擢一二人,不次用之,庶几威惠兼行,人知劝沮。」上曰:「卿此论甚合朕意。今日方有一郡守为监司所荐,已令除职再任,任满与升擢差遣矣。」

二十七年六月四日,诏诸州军上下半年(多)[各]开具监司出巡将带人数,并批支过口券数目,及有无应副过须索物件,供申户部点检。

八月八日,左司谏凌哲言:「比来州县官吏每遇监司巡按、帅守移替,例皆倾城远出,为监司、帅守者亦辄受而不辞。乞严饬于诸路监司、帅守,

互相觉察,应所属见任州县官,不应迎送而辄出迎送,与不应受而辄受之者,并须依公按举,寘之典宪。其或徇情容庇,委御史台弹奏。」从之。

十一日,诏:「诸路监司可将所借管下州军兵士尽数发归元差去处。今后监司接送,据依条合破人数,分下诸州差拨,候接送毕即发回。仍专委帅臣觉察。」以知邵州赵不茹言:「监司赴上、替移,例于管下州军差拨厢禁军,既而更不发回,别给口券,所费不赀,乞行禁止。」故有是命。

二十八年七月十七日,诏:「监司按发属吏,仰依条不得送置司州军。如所犯稍重,即申取朝廷指挥,委邻路监司选清强官就本处置狱推究。其州军按发官吏,即申监司于邻州差官,所委官不得避免及接见宾客,仍限三日起发。如有违戾,重作施行。」

十月十二日,左正言何溥言:「乞诏大臣,应监司、郡守除命既下,即日起发。或以疾故丐祠禄,俟终满方许陈乞。如或违戾,令御史台纠察。」从之。

十一月四日,诏:「诸路州军合(依)[供]钱物粮斛,仰所隶监司将违限拖欠最多去处当职官吏依(然)[条]按治。监司如在置司州军,或因出巡到州县,方许时暂勾追都吏、典押整会供报。」以左正言何溥言:「财赋积欠,所在而有,监司帖州则追都吏,州帖县则追典押。一岁之间,殆无虚月,徒有劳费,无益于事。」故有是诏。

二十九年八月十八日,诏两浙东路提刑徐度、两浙西路提刑吕广问,候满日召赴行

在,除在内升等差遣。初,度等有召命,司谏何溥言:「监司择人,每患其难,今既知其可用,复不使少安厥职,恐来者未必如旧,送迎纷纷,重为劳扰。乞令二人依旧供职,或有显效,宠畀职名,俟其终更,乃加召擢。」故有是命。

三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京西路转运判官兼提刑、提举常平茶盐等公事蒋汝功言:「契勘淮南东、西路监司依诸路属官已得指挥,随置司州军推赏。今京西路转运、提刑、提举在襄阳府置司,正系极边,乞依淮南路监司一体推赏。」从之。

三十一年二月二日,军器监主簿杨民望言监司三弊,曰:「按吏所以除民之蟊贼,而忤己者搜索其过,奉己者容庇其罪,以示威福,一也。巡按所以察郡县,而卒伍菲屦之资,胥吏囊橐之贿,一县或踰千缗,二也。居处多藉狨绵,以公使奉其奢华,不足以示俭;案会迭送钱,计其月收过于供给,不足以训廉,三也。此三者,监司之弊。他道未必皆然,蜀去朝廷最远,吏尤自肆,乞命四川帅臣、监司互察察:原作「从」,据《建炎要录》卷一八八改。。」从之。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未改元。中书门下省付下内降宽恤事件:「勘会监司巡历,不得过数将带人吏,于州县乞觅,计赃坐罪。其以白状借请州县钱者,准盗论。所取索文案置历,委守贰、令佐发遣。其诸司属官过往及通判、职官季点行县依。〔如〕有违戾,监司仰御史台弹奏,州官令提刑司按勘以闻。」

十二月三日,诏曰:「朕祇膺慈训,诞保

斯民,永惟戚休,系于牧守。昔我祖宗,每思共理,乃分道遣使,以寄耳目,守之臧否,靡不周知,故累朝之民安于田里。法令犹存,而人莫克举,是以循良不劝而贪暴未革,将何以助朕为治!咨尔使者,其悉乃心,察列城之政,举循良、劾贪暴,及疏怠旷职者,以听升黜。至于任非其所长,无他大过者,亦条列以闻,朕当命以他官。刺举以公,朕则有赏;阿私失实,罚亦随之。其令诸路帅臣、监司,限两月悉具部内知州治行臧否,连衔闻奏。苟违朕言,令御史台弹劾。」

隆兴(三)[二]年三月七日,诏:「朕自即位以来,累降诏旨,优恤军民。其令尚书省下诸路帅守、监司,开具见已如何施行,务使实惠及人,无或失信。敢有不虔,必罚无赦。」

五月十一日,诏:「自今后应除监司,于阙期前具名取旨。仍令先次上殿,不得在外又以资序差除。可立为定式。」

九月十五日,臣僚言:「乞专降指挥,应监司并不许将亲随、仆使在任所。如遇出巡,除依条合带吏人二名,客司书表一名,当直兵级十五名,不得以承局茶酒等为名别差人数,及不得令随行人吏、兵级于合任日数外借支食钱等乞取钱物。如违,许人越诉。监司不互觉察,与同坐。」从之。

十月五日,侍御史尹穑言:「本台每日受诸路州县民户讼诉,多是官吏擅行科扰,肆为贪欺,虽有监司,不为受理,以远在数千里外,不惮劳费,前来陈状。欲望特降指挥,自今后许本台取每月台谏

官所论州县官吏贪污罪犯,及因本处民户陈论得实施行事项,监司不曾按发究治,择一二多者具名奏劾,将本路监司重行贬黜,庶使远方之民得以安业。」从之。

干道元年正月一日大礼赦文:「勘会监司巡历州县,依条不得过三日,(诏)[访]闻近来多是过数收受馈送。并随行公吏,已降指挥,借请岁不得过两月,却有直判白状,重迭过数借请,乞取搔扰。若州县过数供送,并仰监司互察。如违,令御史台弹劾。」

十八日,臣僚上言:「臣闻台谏之与监司,虽内外不同,其为耳目之官均也。台谏之察郡邑,孰若监司之详且审。今监司不刺举,而必俟台谏按劾,是辜陛下之委寄也。欲望特降睿旨,戒敕诸路监司,察郡县之吏不职不法者,按劾究治,罚一惩百。如隐庇不举,致台谏论列,必议失察之罪。庶几内外协心,官吏知畏。」从之。

五月十四日,诏令逐路监司、帅守讲究实有革弊事闻奏,毋事文具。

六月四日,潼川府路转运判官窦敷奏:「郡守多自外除用,或在任选易,其有老病者,朝廷莫得而知之。县令皆外台拟注,而铨量之法益为文具,老病者以资格得之。守令如此,斯民何赖焉!乞下诸路监司,将见任守、令公共铨量,将郡守老病者具名闻奏,县令老病者径从罢免。若监司容隐,亦必寘之严科。」有旨:「窦敷所奏虽当,今监司例为文具,从来未见公劾。可札喻本人,到官当践其言,勿为循习取容,称朕临

遣之意。」

七月七日,诏诸路监司将见任老病守臣限一月公共铨量闻奏,知县委守臣体访,申取朝廷指挥。如监司、守臣互为容隐,御史台觉察以闻。

十二月十四日,诏应已授监司、郡守人候阙到,半年前赴行在奏事讫,方得之任。如本贯川、广,见在本乡居住之人,即仰逐州知县结罪保明(议)[诣]实,申取指挥。

三年闰七月十五日,诏:「今后监司郡守除授讫已上殿,应赴在二年内者,与免将来奏事,候阙到前去之任;其赴在二年之外及除授未经上殿人,依已降指挥,阙到半年前赴行在奏事讫之任。」

四年六月十四日,臣僚言:「绍兴二十八年指挥:『监司、郡守按发官吏,往往只送本州岛或置司去处,不无观望,致有冤滥。今后监司按发官吏,不得送置司州军,事理重者委邻路监司选官;郡守按发官吏,申监司于邻州差官推勘。』其法虽已详备,而尚有可议者。如监司、郡守按发所部官,据凭一时访闻赃私罪犯,便具申奏,致获降指挥,先次放罢。后来勘得止系公罪,于法不至差替、冲替、追官、勒停,其被按发之官情实可怜。乞降旨,应监司、郡守按发所部官,致获降指挥先次放罢,后来勘得止系公罪,于法不至差替、冲替、追官、勒停,如元是堂除,与本等近阙差遣,或系吏部差注,与先次注授差遣。庶几枉被按发者不至失所。」从之。

六月二十六日,诏:「今后守臣有罪状显著,或职事不举,而监司不即按

劾,却因他事发觉,三省具姓名取旨。守臣不按知县,亦如之。」以尚书省勘会累降指挥,戒敕诸路监司按发所部官赃污狼藉、职事昏谬、为民害者,非不严切,近来往往坐视守令治政乖谬,全不按劾,未欲即加典宪,理合申严约束。故有是命。

其私,公肆论讼,以偿愤怒之气。俾其讼得行而以罪加于治劾之官,则天下之为守、令、监司稍不自强者,则必畏首畏尾,有所忌避,是民之凶顽、吏之赃私者,殆将缩手而不敢问矣。守、令、监司真有过差,他人讼之可也,岂应有嫌之人所得而告!此而不惩,则告讦之风日长,奸恶之俗日滋,实伤害风化之大者。欲望特降指挥,戒敕中外,如有曾经守、令、监司之所治劾者,辄敢以私讼元治劾之官,不问事之虚实,即以告讦之罪罪之。庶几此风衰息,助成忠厚之化。」诏依。 七月十三日,臣僚言:「郡守、县令治所部之凶顽犯法者,监司、郡守劾所隶之赃私不法者,皆所以奉行天子之法也。比来多有所部之民、所隶之吏曾被治劾者,怀怨挟恨,随即媒

五年四月十三日,臣僚申请将广西转运使副、提刑合得到任恩泽乞罢去,候任满与转一官。诏从之。

九月四日,诏:「诸路监司今后分上下半年依条巡按,询访民间疾苦,纠察贪堕不职官吏,仍具诣实以闻。如依前容纵公吏等乞觅搔扰,当重寘典宪。」以中书门下省勘会诸路监司近来多不诣所部州县巡按,官吏

贪堕,无所畏惮,间有出巡去处,又多容纵随行公吏乞觅搔扰,理宜约束。故有是命。

九月六日,新差权发遣江南东路计度转运副使程大昌朝辞进对,上宣谕曰:「近来监司多不巡历,卿为朕 行诸州,察守、令臧否,民情冤抑,悉以闻奏。」

六年五月七日,诏:「今后监司郡守阙到合奏事之人,如到国门日,径札合门引见上殿,更不逐时画降指挥。」

闰五月二十六日,臣僚言:「国家建官以察所部,虽所掌之职不同,欲共济王事则一也。然而监司徇私党局,凡有施行,不相照应,从漕司则违宪司,从宪司则违提举司,遂使州县难于遵承。甚者或务姑息,或为矫激,专欲沽百姓之誉,不恤州县之难行。推原其故多由清要持节,不谙州县事体,故所行若是。乞自今清要官补外,不曾历州县者,且令治郡,俟有善状,擢为监司未晚。」诏依。

六月三日,诏:「诸路监司责任非轻,近来多有阙官去处,可检照累降卿、监、郎官更送补外指挥施行。」

七月八日,诏:「川、广监司、郡守未经上殿许先赴任之人,今后任满,须赴行在奏事讫,方得再有除授。」

八月二十五日,中书门下省检会绍兴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敕:勘会诸路监司系通治一路,祖宗法即不避本贯,内本贯系置司州军者,即行回避。有旨:今后除授监司,可依前降指挥施行。

二十八日,吏部勘会:「淮南、京西、利州路监司属官到任、任满,依条法许依置司州军推赏。今

来极边州县官承指挥增赏,到任、任满共转一官,其监司属官亦合一体。今欲将淮南监司属官应得酬赏,各随置司所在州县官格法,合依干道五年十一月指挥推赏。」从之。

十二月十一日,诏淮南东、西等路监司、帅守察本部沿边县令,职事修举者保明闻奏。从淮南东路安抚使晁公武之请也。

七年二月八日,诏:「方今州县积弊,百姓疾苦,朝廷无由尽知。令诸路监司、帅守限一月各行讲究,条具一路、一州、一县便国利民事件以闻。」

十月十二日,诏:「诸路监司将白直人兵照条于置司州差破外,将诸州抽差人兵尽行发遣。如违,令御史台按劾。」以三省、枢密院勘会,诸路监司合破白直人兵皆有定数,访闻比来别立名色,多行占破,却于所部州军差拨军兵赴司,就置司去处添破口食,以致郡计阙乏,甚为大害。故有是命。

十二月二十五日,诏:「诸路监司昨裁减准备差遣、差使窠阙可复置,并差选人。其诸司属官干办公事并差京官以上,已差干办公事非京官人,候回日依绍兴二十八年五月二日指挥,归吏部依格差注。」

九年六月八日,诏:「令诸路监司、郡守不得非法聚敛,并缘申请,妄进羡余。违者重寘典宪,令御史台觉察弹奏。」

八月二十日,中书门下省奏:「勘会已降诏书,劝课农桑,并遍牒考课条法。」诏令诸路监司、郡守恪意遵行,限次年正月终,各保奏以闻,毋致违戾。

十月七日,诏逐

路漕司行下本路州军,各差通判或签判一员,专一主管归正官,按月帮支请给,并安泊去处应干事件,务要存恤。月具支过人数钱米数目,申枢密院。

二十三日,宰执进呈敕令所修立监司互察等条。上曰:「监司委寄甚重,此条使互相按举,恐于事体未是。虽如此修改,大意亦是互按。卿等更宜详悉理会,不然,除去此条亦可。」

十二月十五日,详定一司敕令所状:「已颁干道海行条法,其间有得旨删改条件,合遍牒内外通知。一、诸监司准指挥分诣本路州干办者,各具本年已分巡历处。有方碍处听互牒前去。一、诸监司每岁被旨分诣所部点检催促结绝见禁罪人,限五月下旬起发,虽未被旨亦行。遇本司阙官或专奉指挥躬亲干办及鞠狱、捕盗、捉获河防不可亲诣者,委幕职官。仍具事因申尚书省。至七月十五日以前巡 ,仍具所到去处月日申尚书省。」诏依。

二十三日,权户部侍郎蔡洸言:「诸路州军起发上供并经总制等钱,各有期限赏罚。比年监司不体法意,其起发如期者皆与保明被赏,而违限者未见其举劾也。有赏无罚,人无惩劝,乞严饬诸路监司依限催发。其守贰尚敢违例,许臣择其弛慢尤甚者按劾奏闻;监司不行纠察,亦俾坐罪。」从之。

淳熙元年三月七日,尚书省言:「诸路帅臣、监司下文武臣准备差使并改作准备差遣,见任并已差下人,并令依旧满任。武臣自今悉从堂除,与文臣例为属官。」从之。

二年十二月十二(月)[日]七典赦:「应年七十,依

法不除监司、郡守,如历任有治绩而精力尚强之人,令三省取旨。」详见知府州军监。

三年二月八日,诏除授四川监司、帅守,如已被受信札,令不候授告敕,先次赴上。自今准此。

九月六日,诏诸路监司互相馈遗,及因行部辄受折送者,以赃论。以臣僚言:「近岁监司临按,多受馈饷,行部例有折送钱物,数目至多。又有无忌惮者,诸司互以钱物馈送,皆以折酒为名,赇饷相通,专济私欲,乞严寘刑章,必罚无赦,计其所受,悉以赃论。在内令御史台弹劾,在外许诸司互察。」故有是诏。

十月十四日,诏:「自今监司被受三省六曹委送民讼,并仰躬亲依公予决,疾速回报。若事干人众,或涉远路,须合委官定夺,亦仰立限催促。候所委官申到,从本司再加详审,别无不当,方得具申。仍令所属曹部置籍稽考。如有违戾,取旨施行。」

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右谏议大夫谢廓然言廓:原作「廊」,据《宋史》卷一七四《食货志》上二改。:「乞自今除授监司,并须先契勘年甲。或已年及,即乞只与祠禄,庶得持节之人,类皆强明振职。」从之。

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臣僚言:「乞下诸路州县,应监司使命经从,祇令于门外相见,诸司属官及应沿檄被差过往之人,并不许迎送,免使官吏隳废职守,军兵妨夺教阅。」从之。

七年正月十三日,起居郎木待问言:「监司巡按州县,乞如台制,不报谒宾客。」上曰:「监司巡按州县,留不过三日,若更报谒饮宴,则何戢吏奸、去民瘼耶 自今后许接见宾客,不许

报谒,仍不得赴州郡宴集。」

三月九日,诏监司、郡守条具民间利病,悉以上闻,无或有隐。既而中书舍人郑丙言:「昨诏监司、郡守到任,必以民间利病条奏,而所在乃以细故塞责,民之疾苦不以上闻。如广西因草窃之变,陛下令诸司讲求利害,始有打算岁计之请;如南剑州道士邀驾诉本县科敷,陛下行下本处核实;如近日臣僚进对,言诸路敷酒捉酒之弊,陛下始行约束。皆非本路监司守臣之所自言,乞行申敕。」故有是命。

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臣僚言:「四川去朝廷最远,其在本处授监司、太守差遣者,既免奏事,一任复一任,至有不出巴峡、周旋麾节一二十年而未尝至辇毂者,贤否皆不可知。宜令久任四川监司、郡守人,更迭为东南差遣。其在任未久者,既有任满前来奏事指挥,候到阙始得别与除授。」从之。

七月二十三日,诏:「帅臣、监司以劝农为名,自当朝夕谘访,以待上问。比者数命诸道条具雨旸丰歉之候,乃或泛言某郡某县大略如何,或云见行取会,显属文具。即自今行下所部,令诸县五日一申州,州十日一申帅臣、监司。纔候指挥到日,帅臣、监司实时开具闻奏实时:上一字原缺笔画,据残存笔画推断,似为「时」字。考《宋史全文》卷二七上记作「即便」,据改。。其或不尽不实,并当黜罚。」

九年三月十八日,臣僚言:「顷诏监司、帅臣臧否所部,岁终以闻。然郡守更易不常,监司、帅臣好恶不一,则言有当不当。有已去而不及臧否者,有近到而已遇臧否者,或取其办事而不言其害民,

或喜其弥缝而不言其疏谬,或畏其强有力而不议,或以其疏远无援而见斥。望复诏诸路监司、帅臣,自今臧否所部,必须总计一岁之数,不问已去、见在,就其中而区别之。或臧者朝廷已加擢用,则具其臧之次者;或否者朝廷已行罢黜,则具其否之次者。其有臧否不当者,必令具析以闻。」诏除初到任人外,余从之。先是,正月十三日,诏诸路监司、帅臣淳熙八年分岁终各合臧否所部守臣,令日下闻奏。至是臣僚复有此请。

四月四日,诏:「(臣)[自]今盗发所临,其帅守、监司不能先事弹压,仰三省、枢密院具名将上,先议责罚。如平定有劳,却行推赏。」

十一月四日,臣僚言:「监司、守臣所部官吏因不职对移,自有成法,访闻近来多任私意,不俟奏报,显属违例。」诏吏部检坐见行条法,申严行下。

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进呈诸路帅臣、监司每遇岁终各以所部郡守考察臧否来上,浙东一路最近,淳熙十一年分至今尚未开具闻奏,郑丙等拟展二年磨勘。上曰:「近来废弛事多,须当惩诫,可并降一官。」

八月十四日,新除监察御史冷世光言察御:原无,据《宋史全文》卷二七下补。:「监司岁出巡历,吏卒诛求,所过骚然骚:原作「验」,据《宋史全文》卷二七下改。,有过使钱,有轻赍钱,有递马券食钱,一县之中凡数百缗,仅能应办。否则睚眦以兴怨,捃摭以生事。乞明诏诸路监司,今后巡历所至,力革此弊。所用随行吏卒,各于州郡差拨,逐州交替。庶几杜绝诛求之扰。」从之。

十三年七月九日,诏:「监司去

处守臣暂阙,令监司兼权。若监司两员去处,则依官职次序。如遇监司巡历,时暂令本州岛以次官兼权,毋得辄受知州上下马供给公用之类。」从臣僚请也。

淳熙十六年七月十四日,臣僚言:「今来监司有兴贩木植,动以数万,高立价直以牟厚利。至于货卖不行,抑令所属州郡变转。州责之于县,县敷及于民,至有鬻产送纳。况牌筏所过场务既免征税,而住卖之处亦无抽解,不惟暗失官课,又且攘夺商贾之利。乞严立禁止,如有违戾,许令内台纠察,重寘典宪。」从之。

十九日,臣僚言:「乞诏二三大臣,取诸路见在职任及已差除监司姓名,画一开具,禀取圣断,将其间素无材望又无绩效之人改授州郡差遣。若昏老庸谬并无廉称,则或与宫观,或遂废斥。如此,则见在不才监司可得而汰去矣。」又言:「乞诏侍从、台谏集议,公举才力可为监司者上之,宰执所知则许自荐,籍于中书,遇有员阙,即于其间选授。如此,则将来监司可多得其才者矣。」从之。

十月九日,诏川、广监司、郡守未经上殿许先赴任之人,如连任上件差遣,任满须赴行在奏事讫,方得再有除授。见阙取旨。

二十三日,前权知南安军方崧卿言:「乞明戒监司,凡官吏罪之当按者,不必互相(阙)[关]白,各以所察之实明着罪状。若果众所共恶,自应不约而同;若其意见有殊,或临部未久,更须详核,亦不必以失按为过。庶几监司得以各振其职,而为

之官吏者乐于自展所长,不虞异见之罚。」从之。

绍熙元年二月二十三日,臣僚言:「乞自今除授监司,必选择曾任州县之人。苟未历州县而爵位虽高,亦须使之试郡而后除。庶于州县事体身曾亲历,不至于持未试之术,行偏见之私。」从之。

六月十九日,诏:「今后郡守、监司,其间有赃污狼藉、曾经论列、或曾被按劾而事迹昭著者,任祠禄之后不得复任监司、郡守。」从臣僚请也。

十一月二十一日,御史中丞何澹言:「窃见寿皇在御,每因监司有阙,于少监而下亲自拔擢,人人感励,号为称职。近日监司适有虚员,亦有阙次不远者,愿陛下出自圣意,择朝臣之久次而人材为众所推许者分遣以往,以为初政特达之举,以重诸道按察之权。」诏三丞以上久次有材望、可为监司者,选择差除。

二年四月十一日,臣僚言:「近来监司未知举察,罕事按刺。乞诏有司考监司之绩,凡其按察、刺举之职振而风采著者,与加旌擢。倘一任之内默默全无按刺,与一路之间官吏有不治之迹,因事自彰而失于按刺者,以不职之罪罪之。」从之。

六月一日,臣僚言:「至尊寿皇圣帝屡申严守臣条具裕民五事之制,淳熙法书告成,遂以守臣到任及半年以上,具的实民间利病事件以闻,着之于令。欲乞今后监司到任半年,亦令条奏裕民事件,务要的实利便,不得灭裂文具。庶几广求民瘼,悉以上达。」从之。

五年九月二十一

日,中书门下省言:「四川、二广,其地险远,遇监司阙官,士大夫资望稍高者皆不愿就,无以深慰远民之意。乞今后于寺监丞内选差。」从之。

二十七日,臣僚言:「窃惟今日至急者,惟有拯救诸路旱伤一事。兹事甚大,责在监司,监司得人则州县各自究心,赤子均受实惠。今救灾之责尤急于常平使者,目即灾伤去处尚且阙员,虽或已除,而在远者展转必至穷冬。救灾之务,要及西成之际,或就籴他方,或移拨近地,或输陈粟,或督种麰麦,皆在此月之内,若至天寒岁暮,则后时无及。差择监司,岂非今日急务 近年以来,立为二着、三丞之限,材与能者始不得以备缓急之用。只如寿皇之朝,或自寺监丞及百执事便与持节者累累相望,其人见朝廷非次擢用,必思悉力报称。昨日伏闻已降指挥,川、广监司得不以资格受任,臣知陛下之心与天下公议相协,但远民之可念,未若近民迩日迫切之情。欲望亟降睿旨,去近岁监执资格之说,遵寿皇选吏之规,诸路见阙使者,俾于班列之间疾速选差真实体国爱民之吏,以收人心,以回天意。」从之。

庆元元年十月二十九日,殿中侍御史黄黼言:「窃详吏部铨法,年六十五不许注知县、巡尉。巡尉以警捕为职,而县有人户、社稷、财赋、狱讼,其责任之小者尚尔,而况于监司、郡守乎!乞检举绍兴二十三年十月二日、三十二年正月十三日、隆兴四年三月十四日

前后指挥,令尚书省行下吏部,再行申明,监司、郡守年及七十者,其见任人不至疾病昏耄废事,听其终任,改畀祠禄。如有年耄疾病之人,许其自陈,以全其进退之义。自今年及七十者,不除授监司、郡守,着为定令。」从之。

十二月二十六日,臣僚言:「乞今后应除授监司及已除未上之人,并须曾作州县及历他司者,庶几诸路皆受大赐,又可使人材之练历。前来三丞尝降指挥许作监司,今亦乞考其资历,如不曾经历州县,且与见阙州郡以试其材,俟有政绩,即行升擢,庶几内外均一。」从之。

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臣僚言:「监司、帅守今于迎送之间,一切踰法过制,既破兵卫之给,又邀舟楫之用。方来则文移征索,以为当然;暨去则自为囊橐,取又数倍。今宜立为之法,使舟行者镌其兵卫,陆行者禁其水脚。或两有所取者,其一以赃论。迎送兵之多寡远近,并以成法申严行下。」从之。

三年五月十一日,殿中侍御史张釜言:「乞今后有自朝行更迭补外而未经作郡之人,及在外虽经作郡而不曾考满者,并且与知州军差遣。俟其治行有闻,然后择尤异者,以节畀之。庶几诸路耳目之寄,尽得老成更练之人,而措诸政事,无捍格不通之患。」从之。

十月六日,臣僚言:「辰、沅、靖在湖外,为至僻之郡,其地至狭,其民至贫。三州之境相接蛮猺生界界:原作「畀」,据下文所述改。,不率与之杂处,若州县政平讼理,拊摩得术,则百姓安业,边方帖

然,岂复有侵扰骚动之患!向来所以间曾剽掠,敢入熟地作过,亦州县为政乖谬有以致之。夫州县官吏从事于此地,非不知百姓之不可虐,生界之不可扰,实缘三郡去朝廷至远,凡事轻忽,得以自恣。所赖监司岁一巡部,故风俗之美恶,狱讼之繁简,官吏之贪廉,蛮人之出没,皆可察访而赏罚之。今提刑、提举在常德为置(所)[司]之所,穷年卒岁,足迹未尝一到。究其所由,盖缘三州之地荒陋远僻,非特水陆皆险,舟车不便,行役所以亦难。乞行下湖北〔提刑〕、提举两司,每一岁分上下半年,必要遍历三郡,以察官吏,以问风俗,以安蛮獠。」从之。

十二月十一日,殿中侍御史张釜言:「乞四川诸路帅臣、监司,今后不许令随侍子弟互注沿边有赏去处窠阙。应广西州县见任官,诸司不得存留在置司权摄,有(坊)[妨]本任职事。如有违戾,在外许诸司互劾,在内委御史台觉察弹奏,重寘典宪。」从之。

四年正月十六日,监察御史张岩言:「孝宗皇帝有诏宰臣云:『监司,民之休戚系焉。今后二三大臣宜精加考择,既按资格,又考材行,合是二者,斯可进拟。』前日臣僚之言资格已正,臣谓材行尤当深考也。欲望睿旨,凡前所除授未经作郡除监司,已在任之人,若有声绩着闻、卓然超异者,可令终任,俟解替日朝廷别与见阙州郡。如已试平平、(如)[无]足采录者,似不应滥居其职,即与改郡,更令详试民事。若尚待次,即令换合入

州郡,俟有治行尤异,然后畀之以节。如此,则资格、材行二者俱得,其于人情公论,方为惬当。」从之。

二十二日,右正言兼侍讲刘三杰言:「乞今后监司、郡守应以疾患控列、别无规避者,即与将上取旨,畀之祠禄,以均闲佚。其抱病日久,不以自陈,致有废事者,郡守则令监司觉察,监司则令诸司互察,便赐罢斥。或有隐敝而不以闻者,则令御史台劾奏,亦与黜责。庶几各知廉耻,不敢养痾以负朝廷之隆委。」从之。

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臣僚言:「乞备坐庆元重修条令行下诸路监司,严切戒饬,今后须管每岁 诣所属巡按。候起程有日,先次奏申。其所历郡县,或曾兴除民间利病,刺举官吏贤否,应有已施行事件,并于回司之后,限在半月内逐一开具闻奏,并申尚书省、谏院、御史台。如有违戾,仍前视为文具,委自台谏觉察弹劾,重寘典宪。」从之。

十月二十七日,右谏议大夫兼侍讲陈自强言:「乞诸帅臣、监司今后属官遇有合行按发事迹,即当论奏,毋得党庇。一或党庇,致有台劾,则必量其轻重以罪其长。如此,则为之长者斯以时而觉察,为之属者亦自知于循谨。」从之。

六年正月二十三日,臣僚言:「乞申敕监司,使之恪守成宪,明知分道置使,其职在于按察。若州县吏赃污不法,缪懦不治,劾章不以上闻,致有台谏论列者,当并责罚。仍诏大臣,其于诸路监司,遴选贤德重厚、风采有望之士俾当其寄。

庶几上下相维,内外一体。」从之。

嘉泰二年十月四日,臣僚言:「内外庶官除授监司、郡守在七十以前,而赴上之日适年及七十者,阙到之日,许其自陈,令赴阙奏事。傥于堂察、台参及陛对之际,见得其人视听不衰,筋力尚强,犹可委使,及自指挥下日见在任之人,并合满此一任,然后纳禄,不过踰致仕之期仅一二年尔。庶几有志事功者,不以年高而终弃,而监司、郡守亦多得老成更练之人。其有日暮途远,恃老贪污,不知止足者,则有台谏弹劾在焉。」从之。

不任职,狠愎不事事,贪刻以害吾民者,悉纵之而不察,窃长厚之名以成委靡之俗。乞今后台谏或论及所部守臣通及三名,许御史觉察,将本路监司量行责罚。」从之。 十一月九日,臣僚言:「台谏风闻于千万里之外,日省月察,时有弹击。向之论及县令则守臣自责,论及守臣则监司引咎。今诸路监司偃然坐视,不得翫法慢令之守,置而不问,罢

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臣僚言:「数年以来,州郡监司交承之后,具申钱物前后不同。或有申闻朝廷而不与之明别是非,或有私白台谏而无从究见曲直,其弊皆起于不候交割,先次离任之故。甚者贪夫资之以席卷,奸吏乘此以并沿,隐匿窠名,窜易文历,岁月侵夺,漫不可考。其间弊幸,殆不止此,合符告新,古人所贵。乞自今后监司、郡守到罢,虽被召命,并候亲相交割钱物,即须同衔申上,方许离

任。或以故去,或以罢斥,亦令佐贰属官将见在钱物明着项目,列状交管,结罪具申朝廷。」从之。

二十七日,臣僚言:「选任监司,多自三丞、二着及(遗)[诸]寺监丞中拔擢而用之。近岁以来,献议者必拘以曾任州郡,方许持节。夫监司之才固不可以多得,今有其才者,既以未任州郡而不预选,曾任州郡者或多迟暮而乏风采,是岂容拘之以此而不加广耶!乞自今监司除尝为知州军许选差外,其三丞、二着虽未为知州军而尝任知县者,若堪充是选,则并许通差。其未为知县者,虽历三丞、二着,勿差如旧。」从之。

嘉定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臣僚言:「乞申儆中外,俾膺监司之任者,每岁各季轮流巡按管下州县,稽察官吏,疏列臧否,访求民瘼,具以实闻。虽穷荒僻左之地,尤当博采情伪。所过州县,各差三十人祇应迎送,不许赴宴会、受馈遗。」从之。

四年二月五日,监察御史商飞卿言:「监司所统一路,吏治短长,耳目易及,顾乃窃贤厚之名以自盖,鲜所扬激。乞自今选任监司,一以孝宗之已行为法,不必拘三丞、二着之制。倘其人委有风望,曾经作邑,虽寺监丞亦许选差。仍乞令侍从、两省以上官各举所知,保奏以闻。有不如所举,并行责罚。」从之。

九年二月三日,臣僚言:「今之监司或掌刑狱,或董饷运、茶盐、仓庾,各有攸司,大率以廉察为职。教画一攽,观听攸系,好恶虽微,舒惨立见。由中朝百执而视外,一监

司若未足深加之意,然列城十邑之休戚,实关系乎一台之正否,委任一非其才,喜怒不得其中,则九重虽有如天之泽,亦将壅阏而不获施矣。今江浙诸路监司间有阙员,未即差除,得非谨于抡选而不以轻畀乎!乞命大臣审择中正无私、刚廉不挠之士,亟充监司阙人去处。仍诏近臣各举一二人,以备采择,诸路幸甚。」从之。

十一年十月三十日,臣僚言:「朝廷置部使者之职,俾之将明王命,以廉按吏治。至于职事,则各有攸司。婚田、税赋则隶之转运,狱讼、经总则隶之提刑,常平、茶盐则隶之提举,兵将、盗贼则隶之安抚。是以事权归一而州县知所适从,民听不贰而词讼得以早决。而今之为监司者,依势作威。不以激浊扬清为先务,而惟以追逮县吏为威名;不以按发奸赃为己能,而惟以泛受词状为风采。故珥笔之吏,凡有词讼,今日经某司则判曰云云,明日经某司则又判曰云云。甲可乙否,彼是此非,遂致州县之间无所适从,日迁月延,终不予决。是岂陛下分台置使之本意哉!乞下臣此章,戒饬诸路监司,体朝廷设官分职之意,惩昔人侵官离局之非。若州县之间,或暴赋横敛以摇民心,或隐蔽水旱以欺主听,或大吏有奸赃而蠹国,或兵将包藏而干纪,许诸司从条(吏)[更]互察外,自余词诉,须委自签厅契勘,果隶本司,方与受理。若未经州县结绝者,且与立限催断,给与断由,听词人次第

理诉,并不许他司越职干与及妄有追索入案。庶几州县之吏,可以一意奉行;闾里之民,不为豪强所困。」从之。

十二年十月五日,臣僚言:「窃惟国家设官分职,内外错立,激扬所系,举刺并行。详内略外,固非分治本意,而有举无刺,任按察者可不究心乎!盖人主深居九重,人才贤否不能 察,故内而弹击则责之御史,外而按刺则责之监司。比年以来,台臣奏劾无月无之,而监司、郡守各不举职。夫有举必有刺,二者宜兼行之。今也连连累牍,纷纷来上,或举政绩,或举所知,或举廉吏,或举科目,有独衔而特荐者,有连衔而列荐者,有一状而荐至五六人者,每至将替,尤为猥众。其间固有时取奸赃,廉按一二,然类多吐刚茹柔,莫肯任怨。至有终岁而不按一人,终任而不劾一吏者,岂部内官吏皆贤而无可论者耶!上下相蒙,孰视不问。虽言责之地,得其风闻,不敢缄默,而外台容庇,漏网实多。乞戒饬监司各察其属,举贤纠恶,参举并行。仍令省部每遇刺举来上,或举多刺少,或举少刺多,并置籍稽考,略仿台臣月劾之例,少加旌别。如有任满不按一吏,终岁不劾一人者,并令台臣觉察,重与责罚。庶几官曹肃清,奸贪知畏。」从之。

十四年六月三日,臣僚言:「天子耳目,寄与台谏,而台之为制,则有内台,有外台,外台即监司是也。今之内台,非已经作县者不与兹选,则外台之任,可轻畀之未尝作县者

乎 且荐举之事,外台职之,按刺之事,外台又职之。至于刍粟飞挽之任,犴狱平及之责,仓储敛散之权,其上关国脉,下切民瘼,至不轻也。淳熙间,臣僚奏请,今后监司非曾历知县者不可轻畀,亦谓其纠察郡县,观览风俗,历任颇重,难以付诸未尝更历民事者也。欲望圣慈申明旧制,应凡监司,并照内台体例,必曾作县有声者,然后除授,则由内外,皆可得人,而于耳目之寄不为无补。」从之。

闰十二月一日,臣僚言:「窃观庆历中,富弼上言,乞令中书、密院通选诸路转运使、副,令逐路转运选辖下知州,逐州选部内知县、县令,于是荐张温之九人以备选择。又观嘉佑中,陈升之尝言郡县之得失固不得周知,付之十八路转运使,遂上选用责任考课之法。二臣之言,可谓切中时病。今之监司鲜能任责,谓荐贤可以市恩,谓按吏足以召怨。或终一任而被(旗)[旌]擢者,多至数十,经按劾者间有一二,岂所部多贤而无可按之吏耶!臣尝考之矣,其说有四:雅无誉望则有所隐蔽而不欲言,素乏廉隅则有所纵弛而不复言,昵于亲故则有所掩覆而不容言,迫于势要则有所顾忌而不敢言。是以州县之吏,善恶不分,功过莫辨,朝廷有宽大之诏而吏弗宣,守宰无循良之政而民愈困。夫监司号外台耳目,职业不修, 至若是,岂不负陛下委寄哉!迩者近甸守令罪状显露,人所共知,台臣已行弹奏矣,监司方从而

按发,不几于失职乎!州郡守倅赃证明白,见于互申,谏臣已行论列矣,监司乃为之回护,不几于惠奸乎!上下相师,习以成风,无怪乎吏不称职而民不得安其业也。夫有官必有课,其来尚矣。上自州县长官,下至一命之吏,皆有长以考察其能否。独监司无所属而莫为之长,其贤不肖当使谁课之 汉法,御史中丞外督部刺史。本朝苏洵亦欲朝臣议定职司考课之法,于御史台别立考课之司,中丞举其大纲,择属官强明者专掌其事,以举刺多者为上,以举刺少者为中,以无所举刺者为下。臣谓举贤人之所乐,按吏人之所难,故岁举率有定员,而终岁或不能按一吏。今莫若参用本台月课之制,委自御史考察诸路监司,相视按刺多寡而定其高下,岁终以名闻于朝而行赏罚焉。庶使监司皆知自勉而不至旷职,州县有所畏惮而不敢为非,民生庶乎有瘳矣。欲望睿旨宣(论)[谕]大臣,特赐施行。」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职官 四六 分 司

宋会要辑稿职官 四六

分司

【宋会要】

太祖建隆元年二月,以左骁卫大将军致仕李彦崇为右羽林大将军,分司西京。

三年二月,以左清道率府率范昭祚为左卫将军,分司西京。

开宝二年八月,以太子少詹事王哲为少(傅)[府]少监,分司西京。

四年六月,翰林学士、左散骑常侍欧阳炯落职炯:原作「迥」,据《长编》卷一二改。,以本官分司西京。

七年十二月,以江南伪命官许宪为右赞善大夫,分司西京。

九年八月,以江南伪命崔万安为太府少卿,分司西京。

太宗太平兴国六年十月,除名人和岘为秘书丞,分司西京。

七年正月,以除名人张炳为殿中侍御史,分司西京。

八年七月,以前崇信军节度掌书记沈承庆为大理寺丞,分司西京。

雍熙元年十二月,追官人段从革为秘书丞,分司西京。

二年正月,除名人曹翰为右千牛卫大将军,分司西京。

四年十二月,前右补阙苏德祥为殿中丞,分司西京。

真宗咸平元年九月,以左卫上将军张永德为太子太师,分司西京。仍授其孙大理寺丞文蔚西京监当,以便就养。明年十二月,以车驾北征,召永德为东京城内外都巡检使。三年二月,复授彰德军节度使。

三年六月,西京左藏库使张正吉为左卫率府副率,分司西京。

四年七月,都官郎中、分司西京杨坦检校秘书少监,充安远

军节度副使。坦年老,上言分务不便,故改授焉。

五年九月,右仆射张齐贤为太常卿,分司西京,坐子宗诲与薛氏讼财故也。

十一月,以职方员外郎、分司西京乐史直史馆。史年七十余,以郊祀毕奉留守司表入贺,真宗召见,以其筋力不衰,笃学好著书,故授以旧职。

六年三月,以前太子中舍吕藩守本官分司西京。藩,故相端之子,病足请告凡数年,当落籍,特推是恩也。

景德元年七月,以光禄卿李昌龄分司西京。昌龄知光州,转运司言其病不任事,故有是命。

闰九月,以归德军节度副使胡旦为祠部员外郎,分司西京。

四年九月,以四方馆使、平州防御使、知同州上官正为左龙武军大将军,领平州防御使,分司西京。起居舍人、知华州张舒守本官分司西京。并以转运使言老疾不任吏事,而正以尝预平蜀功,故特令领郡,优其俸给。

大中祥符二年三月,吏部尚书致仕宋白言:「母氏年八十五岁,臣弟炎见任职方员外郎、分司西京,欲望除一致仕官,带分司俸给,以遂侍养。」诏令依旧分司,支给请受,许赴东京侍养。

三年七月,诏左龙武军大将军、韶州防御使、分司西京韩宗训请俸,依见任例支给。

四年二月,诏应西京分司文武官不因赃罪授者,(科)[料]钱三分中特给一分见钱。

六年六月,以翰林学士、户部郎中、知制诰杨亿为太常少卿,分司西京,阳翟养疾,俟损日赴西京损:原作「校」,据《长编》卷八○改。。亿以母

疾上章请告,不待报而行。既至许州,复自称病。故有是命。

七年十一月,右谏议大夫、权西京留司御史台陈象舆为卫尉卿,分司西京。先是,河南府言象舆不职,故有是命。

天禧四年正月,以太府卿裴庄为光禄卿,将作监韩援为秘书监,兵部郎中崔昈为太常少卿,并依前分司。

十一月,以保静军节度副使戚纶为太常少卿,分司南京,纶以疾陈请故也。

十二月,比部员外郎孙梦协乞分司南京,取便居住,诏许焉。后多援例许从便居住。

五年正月,司勋员外郎、知解州萧芳分司西京。仍以其子殿直国真监西京牧马监,以便侍养。

十一月,山南东道节度使、同平章事王钦若责授银青光禄大夫、司农卿,分司南京。钦若时判河南府,称疾擅离任赴阙,故有是命。

干兴元年四月,仁宗即位未改元。以秘书监、分司西京韩援为太子宾客,太常少卿、分司西京崔昈为太仆卿。兵部郎中、分司西京高绅,司封郎中、分司西京韩昌龄,并为太常少卿,皆依前分司。

六月,守司徒、兼侍中丁谓降授太子少保,分司西京。谓为真宗山陵使,坐与内侍雷允恭擅移皇堂。当降制,止命舍人院草词。

九月,诏银台司、合门、都进奏院,自今分司官表章并许收接。时分司西京韩援上言:「准都进奏院公文,分司、致仕官并前任丁忧持服官表章无例投进,缘分司官见今食禄,列在班簿,致仕官亦有俸给,即与丁忧持服不同。」故

有是诏。

仁宗天圣元年五月,给事中、充集贤院学士张复为光禄卿,分司南京。与假百日将理,候痊损发赴南京。

七月,主客员外郎、判三司度支勾院李宗谅言:侄国子博士昭迪昨自汾州通判就差监(颖)[颍]州正阳镇盐酒税,兼兵马都监,为患乞就除分司西京,且在私家求医,损日却赴西京。诏给假百日将治,候痊损发赴西京。

二年四月,以知曹州、刑部尚书、集贤院学士薛映本官分司南京,仍于曹州居住。

九月,知兖州、工部侍郎李应机为将作监,分司南京,徐州居住。

三年四月,知宿州、工部郎中孙元方求分司。诏以元方在任公事无旷阙,(今)[令]终此一任差替。

六年十二月,主客员外郎、分司南京邵焕落分司,就(盖)[差]监当。

七年十月,工部郎中、监泰州茶盐商税务周嘉正分司西京,泰州居住。嘉正言兼男茂先近授楚州司户参军,乞改授泰州倚郭县簿尉或判司。从之。

庆历五年十二月,赐司封员外郎、分司西京赵希言三品服,仍赐钱十万。初,枢密使王贻永、副使庞籍、丁度言希言尝讲禁中,年余八十,而家素贫,故赐之。

六年七月,右正言、知制诰、知吉州余靖为将作少监,分司南京,许居于韶州。

皇佑四年正月,诏御史台,臣僚年七十,因体量罢官或分司致仕者,更不推恩子孙。

嘉佑四年九月,以翰林侍读学士、礼部郎中、知和州吕溱落职降官,分司南京。

五年六月,以宁国

军节度副使孙沔为光禄卿卿:原无,据《宋史》卷二八八《孙沔传》补。,分司南京。至七年十月,以知濠州。

神宗熙宁三年六月,光禄卿、知舒州杨屿守本官分司南京。屿以本路转运司奏庸懦不职,乞改宫观差遣故也。

元丰元年七月十九日,诏:「自今武臣遥郡已上分司,如历任不因战功转官,及不曾任管军及横行,并除南班官分司。」

三年九月四日,御史王祖道言:「太常丞汪辅之除广东转运副使,辅之即乞分司致仕,朝廷为改成命,令依旧为开封府推官。臣窃以平日无事差一监司,听避免而不行,万一二广有边陲之警,朝廷何以使人 谁肯为陛下行者 望从辅之之请。」诏许辅之分司。

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诏见分司官三年罢,自今更不许分司。以侍御史知杂事满中行言,乞自今见任官更不许陈请分司,已分司者候满二年放罢。

哲宗元佑元年五月十八日,诏李定落龙图阁直学士,守本官分司南京,扬州居住。定父没,始解官持所生母心丧,刘挚言其不持服也。

同日,诏三京依旧置分司官。

六月十二日,诏相州观察使张诚一特责授左武卫将军,分司南京,于本处居住。以左正言朱光庭言邪险有亏孝行也。

十八日,诏资政殿大学士、正议大夫、提举西京嵩山崇福宫吕惠卿落职,降为中散大夫、光禄卿,分司南京,苏州居住。以谏官苏辙、中丞刘挚论列,故有是命。

二十七日,诏龙图阁直学士李定责授朝请大夫、少

府少监,分司南京,滁州居住。以左司谏王岩叟言不持所生母仇氏服,故有是诏。

十月三日,诏奉议郎、前太府寺丞王璋许守本官,依旧太府寺丞,分司南京。璋以疾自陈故也。自是应自请分司,并带职事官。

绍圣元年七月十八日,诏降授左正议大夫、知随州吕大防守本官,行秘书监;降授左朝议大夫、知黄州刘挚守本官,试光禄卿;降授左朝议大夫、知袁州苏辙守本官,试少府少监。并分司南京,大防郢州、挚蕲州、辙筠州居住。以御史中丞黄履等言,大防等谤讪先朝,变乱法度,乞各正典刑,故有是命。

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诏依元丰四年朝旨,见任官不许陈乞分司,从殿中侍御史郭知章言也。

三年八月十九日,诏梁焘除少府监焘:原作「涛」,据《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一改。,降授奉议郎、管勾洪州玉隆观、南安军居住刘安世除少府少监,并分司南京,各于本处居住。

元符元年正月二十四日,前知应天府赵君锡等将公使库寄纳官钱借使,诏君锡以少府少监分司南京,亳州居住。

三年徽宗即位未改元。六月十日,左正言陈瓘言:「龙图阁待制、知荆南府邢恕昨者自谓亲闻司马光有凶悖之语,遂以告于章惇,而光及范祖禹等缘此贬窜。又以文及甫私书达于蔡确妻明氏,谓刘挚、梁焘、王岩叟皆有奸谋,而挚等家族几至覆灭。按恕尝以反复诡诈得罪先朝,公议不容,固亦久矣。今宠以华职,付之大藩,中外沸腾,不以为允。望降

睿旨,原情定罪,以协公议。」三省进呈瓘疏,韩忠彦请改撰司马光、吕公着告命。上曰:「但贬邢恕训词中具载此意,则天下皆知之矣。」是日,责恕为少府少监,分司西京,筠州居住。

钦宗靖康元年二月十八日,诏太师蔡京特责授中奉大夫、秘书监,分司南京致仕,河南府居住。以言者论:「京政和中首建平燕之议,王黼当国,循袭创造边患,黼大正典刑,如京之恶,岂可独贷!」故有是命。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二十九日,资政殿学士学士:原作「大学」,据《建炎要录》卷五改。、西道总管王襄责授中大夫、秘书少监,分司北京,襄阳府居住;资政殿学士、北道总管赵野责授中大夫、秘书少监,分司南京,青州居住。以提兵在外,不能入赴国难,而为退避之计故也。

乐、不恤国艰故也。 七月三日,诏朝奉大夫、充徽猷阁待制、知平江府郑滋落职,责授秘书少监,分司南京,筠州居住。以为郡

三年三月十二日,诏光禄大夫、提举南京鸿庆宫黄巘善责授秘书少监,分司南京,衡州居住;正议大夫、提举西京嵩山崇福宫汪伯彦责授秘书少监,分司南京,永州居住。皆以其谋国不臧,致虏骑凭陵故也。

十七日,诏钱伯言责授军器少监,分司西京,澧州居住。以伯言常弃城而遁故也。

同日,诏黄巘厚责授中大夫、秘书少监,分司南京,道州居住。以殿中侍御史王庭秀论其卖官售宠故也。

七月八日,诏张澄落职,责授秘书少监,分司南京,衡州居住。以朋附苗

傅、刘正彦故也。

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诏中大夫、同知枢密院事周望(授责)[责授]秘书少监,分司南京,衡州居住。初,望为江浙制置使,以尝有(补)[捕]获苗瑀功,遂超拜本兵之任。既而以宣抚使总师平江,会金人南牧,望不能统御大军为捍御计,望风先遁,致虏骑乘间复破吴门,连陷诸郡,言者乞加诛斥,乃有是命。

八月十八日,诏权知三省、枢密院事滕康,同权知三省、枢密院事刘珏,并责授秘书少监,分司南京,滕康永州居住,刘珏衡州居住。以言者论其传闻警报,使太后乘流陟险故也。

九月十七日,诏分司居住人该遇今年二月二十三日德音,令所属具元犯因依,取旨移放。

绍兴元年十月三日,诏朱胜非责授中大夫,分司南京,江州居住。坐辞难避事之罪也。

十年闰六月二十五日,诏前相赵鼎责授中大夫、秘书少监,分司南京,兴化军居住。

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诏范同责授左朝奉郎、秘书少监,分司西京,筠州居住;朱翌责授左承事郎、将作少监,分司西京,韶州居住。臣僚言:「同当贰政之始,首为迁葬之谋,驱役疲民,骚动州县,州县之吏望风而迎祭者络绎于道。以朝廷执政之尊而恃威怙权,蔑视百僚,无所不至。至于掩人主之隽功,称为己有;劝人主之必杀,恣为己私。阴结维城之戚,密通左右之臣,引用非人,植立党与,必欲尽排异己者而中伤忠良。故如朱翌、邵大受之徒,皆以儇轻

险躁之资,甘为鹰犬厮役之态。同之所向,翌等必附之;翌等所言,同必行之。更唱迭和,共济其奸。」故有是命。

十二年正月二十九日,诏孙近责授左朝散郎、秘书少监,分司南京,漳州居住。以臣僚列其交结朋比之罪故也。

十月二十一日,诏左朝奉大夫、提举江州太平观何铸责授左朝奉郎、秘书少监,分司南京,徽州居住。以破和议故也。

三十一年七月十九日,诏同知枢密院事周麟之责授左朝奉大夫、秘书少监,分司南京,筠州居住。以其辞避使虏故也。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四七 判知州府军监

宋会要辑稿 职官四七

判知州府军监

【宋会要】

周朝州镇有阙,或遣朝官权知。太祖始削外权,牧伯之阙止令文官权知 ,其后文武官参为知州军事。二品以上及带中书、枢密院、宣徽事者,称判。

《两朝国史志》:知州、通判、判官、掌书记、推官、支使、录事参军、司户参军、司法参军、司理参军、知州府事各一员。府以朝官及刺史以上充,州以京朝官合门祗候以上充。凡州之别有六:曰都督,曰节度,曰观察,曰防御,曰团练,曰军事。凡诸使赴本任或知他州,皆不签书钱谷事。通判州各一人,与长史均理州府之政,无不统治。藩府或置两员。广南小州有试秩充通判兼知州者。节度、观察皆有判官,京官以上充则谓之签书判官事。又节度有掌书记,观察有支使,而节度、观察、防御、团练、军事皆有推官,府则置司录,州则置录事参军而下各一人,户多事繁则置司理二人。自通判而下,州小事简,或不备置。又节度、防御、团练皆有副使,而节度、团练副使并以待左降官。诸州有司马、长史、文学、参军、助教,士人或有特恩而授不厘务,亦有以负犯人为之者,流外则止除别驾、司马。又有军、监使,掌同诸州,以京朝官及合门祗候以上充,亦有称知军、监事者。边要之地,或户口繁多,亦置通判,以京朝官充。判官各一人,以京朝官及选人充,司户、司法、司理参军并同诸州天头原批:「以上《大典》卷九千二十同。」。军小事简不备置,非繁剧而不领县务者

量减官属。河南、应天、大名,使院牙职院:原无,据《宋史》卷一六六《职官志》六补。、左右军巡院悉同开封,而主押以下差减其数。府院置孔目、勾押司、开拆官、行首、杂事、前行,其余州府使院置都孔目官、都勾押官各一人,又节度、观察有孔目、勾押、勾覆、押司官、前后行之名。衙前置都知兵马使、左右都押衙、都教练使、(押)左右教练使、散教练使、押衙军将,又有中军、子城、鼓角、宴设、作院、山河等使,或不备置。又客司置知客、副知客、军将,又通引司置行首、副行首、通引官。其防御、团练等州使院衙职,悉约节镇而差减焉。元丰以来具《职官志》。

太祖干德四年十月,诏应荆湖、西蜀伪命官见为知州者,令逐处通判或判官、录事参军,凡本州岛公事并同签议,方得施行。时以伪官初录用,虑未悉事,故有是命焉。

开宝五年,初平岭南,以其地有瘴毒,艰于命吏,诏以太子中允周仁俊领琼管五州。仁俊言,请以伪命官骆崇璨等分知诸州事,乃以崇灿知崖州,谭崇知儋州,杨舜卿知振州,朱光毅知万安州,仍各授检校官。

八年八月,以陈州南顿县令杨可法为郑州防御判官,权知军州事。

太宗太平兴国九年三月,选秘阁丞杨延庆等十余人分知诸州。太宗谓宰臣曰:「刺史之任,最为亲民,非其人则其民受其弊。昔后汉秦彭为颍川郡守,教化大行,百姓怀惠,乃有凤凰、麟麒、嘉禾、甘露之瑞,可谓善政也。以一太守犹能致此,况君天下者乎 何谓太平之

不可致、和气之不可召也!」

雍熙三年四月,以驾部员外郎梁裔知应州,监察御史张利涉知朔州,右赞善大夫马务成同知寰州,左拾遗张舒同知云州。时田重进北伐,凡下州郡即命朝臣领之。

(瑞)[端]拱元年正月,诏州郡长吏应受制敕暨三司、转运使移文,至于部民诉牒,悉系日着于文簿,以幕吏一人句稽,俾绝留事。

十一月,以镇州马步军副都总管、同知州事、光州刺吏王明为礼部侍郎,依旧同知州事,仍给刺史俸。

真宗咸平元年二月,广南东路转运使康戬言,新、恩、循、梅四州瘴有毒,请于江南州县官中就选知州。诏流内铨选荆湖、福建人注本州岛官,令知州事。

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诏广南宜、邕、钦、廉、融等州知州能绥抚蛮夷、俾其乐业者,替日当议优奖;别致生事,重寘之法。

四年二月,诏广南诸州先令幕职州县官权知,自今并差京官。

五年十月,洛苑使李继和请择防御、团练莅镇戎军。真宗曰:「屡有人言缘边州军宜如往制正除牧守,朕谓但得其人可也。前代兵权、民政悉付方伯,利害亦可见矣。」

景德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诏河北、河东、陕西路缘边州军官为通判、幕职、巡检,既为所举,则在职依违,不能协正公务,今后宜罢举。

三年六月,诏:「近日知州已下多与部内使臣官属为姻,后方以闻,致烦移替。自今应转运使、副使、知州已下,不得与部内使臣官员为姻,违者并行

朝典。」

九月,广南转运使言,邕州都押衙、知田州黄众盈请授检校官知州事。诏授银青光禄大夫、检校太子宾客、兼监察御史、武骑尉知州事。

四年四月,诏选岭南人历职有闻者优与改官,令知廉州。先是,廉州知州数年间亡殁者四人,帝谕以非习水土者不可令往。时邵晔自广南安抚回,因令保举使臣一人,优命遣之。至是复降此诏。

十一月,诏审官院今后选京官曾知县者充广南知州、通判,依例引对。

大中祥符四年八月一日,以捧日右厢都指挥使王巘等七人为诸州团练、刺史,并赴本任。仍诏审官院择官为通判。

五年六月,故恭孝太子韩国夫人田氏言,兄(阁)[合]门祗候承说乞入知州军差遣。帝曰:「亲民官岂可轻授 承说先无能干之声,止可近便都监。」

七月,诏诸道州府公文并申转运使、副,内丞郎、大两省官知州府,本路转运使、副或是本曹郎中、员外及小两省官,虽统摄委于事权,然等差紊于品秩。自今应知制诰并观察使已上知州府,凡事申转运司公状,并止书案检,令通判并以次职官于状后列衔。如大两省官已上充转运使,官高于知州官者,即如旧仪云。

六年正月,以澧州驻泊都监史方知邵州驻:原作「注」,据《长编》卷八○改。。先是,邵州阙知州,转运使遣潭州盐税闻人若拙权领州事,帝以若拙顷与李琰等同谋叛,因告变受官,付以亲民,何以劝俗,故以方代之。

九月,河北安抚司言,

冀州路当冲要,信使往来,先差文臣知州,今乞选刺史已上。诏以泽州团练使魏荣知州事。

七年四月,诏诸路知州、通判每季阅视在城仓库季:原作「委」,据《长编》卷八二改。,其外县者止校簿籍,不须巡行。初,淳化中,长吏每季行县之制,至是罢之。

是月,诏庆成军知事判官不兼知县、主簿。自汾阴礼成,以荣阿县为军,仍隶河中府,官属犹领县事,至是许直达朝廷直:原作「转」,据《长编》卷八二改。。

九年八月,以右仆射陈尧叟判河阳河堤事,专委通判已下修护,尧叟提总之。尧叟以疾求补外叟:原作「搜」,据前文改。,故有是旨,优大臣也。

天禧三年六月,夔州路转运使刁湛言:「云安军管一县户口,盐井课利最多,自来知军并差班行,失于点检,致欠官盐不少。望依旧例,选有心力强明朝臣知军。」从之。

四年五月,广南东路转运司言:新徙春州,请于选人、幕职州县内,选岭南人内有无赃罪者,充本州岛通判,兼知州。仍量与锡赐,及与录事参军俸钱、添支,得替日依漳州龙岩、华县恶水土例酬奖。从之。

五年六月,侍御史燕肃言:「琼、崖、儋、万安四州之地,汉为儋耳、珠崖郡,地方千里,越隔大海,久被圣化,户口滋丰。自来转运、提点臣僚以部内州郡数多,复又地里遐远,在一任中少有过海亲到者。琼州知州兼琼管四州转运司公事,崖、儋、万安三州十四县,知州、知县并系琼管转运司专差彼处衙前摄官充补临理,多务诛剥,不便远民。故近年以来,琼州知州罗善长、黄建中

继坐赃污,盖不择材,致此隳败。欲望自今选差曾有近上臣僚同罪保举者知琼州,候得替无遗阙,与陛擢差。」从之。

仁宗干兴元年即位未改元。六月,审官院言:「准景德四年十一月诏,应广南诸州军知州、通判选京朝官曾差知县者充。今详新转京官知县到任及一年已上者,亦依例移差。缘广南东、西两路州军有户口稍多处,若一例就差知县往彼知州,颇以优幸。今将下项十七州差合入通判资序人知州,余州即依元诏施行。」从之。英、韶、惠、连、端、潮、康、贺、封、南雄、昭、象、藤、柳、浔、邕、梧,凡十七州。

仁宗天圣五年六月,广南西路提点刑狱司言:「高、钦、融三州皆侍禁知州,旧有推官,阙员已久,高、融州各无推官,只有司户、司理参军。或是常程公事,亦有行遣失错。况岭南人民至众,犯罪颇多,溪洞相连,地里迂远,全藉长吏详酌施行,若只以资序合入远官差遣,亦未为便。自今前项知州,望更选本人历任勾当公事粗有能声者差遣。」从之。

十月,以淮南江浙荆湖发运副使张纶兼知泰州。时是州修捍海堤,故命纶兼领其本司公事,仍令往来同发遣。

六年正月,广南西路提点刑司言:「高州大辟公事两件相继翻变,已别差官覆勘,各得分明。缘本州岛地接雷、化等州海岸,刑狱甚繁,须藉长史发遣,窃虑刑狱别有枉监。检会旧差京朝官知州,欲乞选差经历谙会公事、有心力、带职供奉官以上使臣,

或却差廉明京朝官知州。」诏今后选差使臣充知州。

是月,上封者言:「朝官充通判,经两任例入知州。况一郡长吏,委寄非轻,若匪择人,岂能称职!欲望自今并须三任通判,方得差充知州。如有殊常劳绩及奏举人数多者,令审官院取旨。」从之。

八月,以真、楚、泗三州路居津要,令审官院选知州。

九月,祠部员外郎郎简言:兴元府利州知州,今后乞选差人。从之。

七年三月,广南西路转运司言:「融州居枕边陲,地连溪洞,见屯兵甲,事务亦繁。自来无职官,唯知州一员,若非得人,则致旷败。欲望自今选曾亲民政、谙练边事强干使臣充知州。」从之。

五月四日,梓州路转运使李纮言:「审官院将新及第人授京官知县者,未满一任,就差充广南知州。缘初官未谙历事,远荒之地,尤藉抚绥,兼替回例入通判,颇为侥幸。乞今后京朝官知县合入远地,候第二任移充广南知州。」诏审官院详定。既而请依纮所奏,若遇西川、广南有通判员阙,即依例移差,如无阙,任满差替。其如知县之人,缘有累任监当方入者,亦有自历州县改官者,绵历既久,望且依旧施行。其奏荫官、特赐进士出身差充知县,及未曾勾当特与知县者,亦请依新及第人例。从之。

十四日,上封者言:「近边内地州郡多是儒臣知州,边事武略,安肯留意 自今选有武勇谋略内殿崇班已上三二十人,于河北、河东、关西及西川、广南,不以远

近,但路居冲要处充知州。得替日,具本处民间利害或边事十件以闻。或朝廷有所驱使,询之于朝,则曰某人曾在某处知某处事宜,则是先试以近边之事,后委以临边之任,或为州郡之防,或为偏裨之将,不乏人矣。」诏自合门祗候已上充知州军,候替回日,知州令言事五件,内三件民间利害,二件边事或兵马利便。其知军言事三件,内二件民间利害,一件边事或兵马利便。

九月,上封者言:「审官院所差知州,自来止三任通判无过,即依次差充。或才器凡庸,年老病患,盖存格例,不复区别。欲望今后所差知州,并具官位、姓名申中书,于宰臣聚厅时令引出询问。如堪差委,即差;若庸愚老病,即具事状以闻,乞降等差遣;或全然衰老疾病,便与分司致仕。」诏今后定差知州、知军,引见后当日或次日令到中书。

十年七月二日,诏大名府、真定、京兆、凤翔、河中、江陵、江宁七府,兖、郓、青、陈、许、亳、襄、邓、孟、潞、并、延、秦、陕、(谭)[潭]、杭、越、苏、扬、洪、泉、福二十一州,自今知州府并与三司判官、转运使、副使一等差遣。

景佑元年四月二十九日,新授江南东路转运使蒋堂言:「窃见诸路差武臣知州军等,多是素昧条教,不知民事。欲乞今后除阨束边陲之处合选差近上武臣外,其余州县即乞改差文资。」仁宗令谕枢密院,今后差武臣知州军,并选择人。

宝元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臣僚上言:「日近差除边上知州军臣

僚等,乞早(摧)[催]赴任,仍合与日限进发,勒定到任月日。」诏并令乘递马,限三月十日已前须管到任。时以西边有警也。

康定元年五月十九日,都官员外郎何白上言:「乞于群臣中择识理道、明抚绥、能制奸吏、善抚军旅者一百余员,代陕西、河北、河东三路知州军不材之人。苟一郡之内得一良吏,则万事皆集。」诏诸路转运司体量部下知州、知军,有年老昏昧、贪浊踰违及非干勤者,具事以闻。

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审官院言:「近令臣僚奏举河北、河东、陕西知州,人数颇多,欲令见任知州到任一年半差人替,二年满阙。」从之。

庆历四年正月,诏审官院,凡选差知州,而通判官高者勿拘。

七年六月,诏审官院,益、梓、利三路并选历官无私罪人为知州。

皇佑二年三月一日,右司谏陈升之言:「乞委中书、枢密院考察河北牧守治状,如素来庸常、别无他术者,宜推择有才能之人以代其任。」诏河北转运司、安抚司体量辖下知州军治状。

三年四月,江南东路转运司言:「知江州林咸德老昏,而通判梅德臣又非才多病,请择人代之。」帝曰:「一州军民将何寄乎!其令咸德致仕,德臣罢归。」

七月十八日,帝宣谕宰臣曰:「近日职司以长吏不理而闻者多矣,中书未尝施行。且长吏者,民之性命,可不慎乎!宜择其甚者罢之,小者易之。」文彦博等 谢而退。故自鄂州王开、合州吕士宗等,或以衰老,或以弛慢而

罢,对移者凡十六人。

六月,汝州兵马都监杨景宗请徙知一州,帝谓辅臣曰:「景宗,章惠皇太后之弟,朕岂不念之 然贪戾之性,老而踰甚,今与州则一方之民受弊矣。」卒不与之。

是月,诏威、茂、黎、集、壁等知州及戎、泸州通判,自今令转运司举本路京朝官知县前任成资今任一年、或前任一年今任二年者为之,候满三年理初任通判。

四年七月九日,诏广西连、贺、端、白等州近罹蛮寇,新差长吏,宜令审官院慎择廉平,存抚疲困。

十一月,诏真、楚、泗三州,自今令江淮制置发运、淮南转运司连状保举,如职事修饬,代还当除提点刑狱。

五年闰七月八日,诏诸路知州军武臣并须与僚属参议公事,毋得专决。仍令安抚、转运、提点刑狱司常检察之。

八月,诏黎、雅州控扼蛮夷,为四川之屏蔽,自今宜择武臣诸司使、副以上知州。黎州仍益屯陕西兵三百人,雅州二百人,置驻泊兵马都监一员。

至和元年八月,诏雅州知州专管勾黎州兵马贼盗公事。

嘉佑三年四月,诏省府推判官、诸路转运使、提点刑狱非体量劾奏而为知州者,并理本资序。其朝辞所赐及添支、遇恩补荫子弟亦如之。

四年五月,诏武臣知州军,非历路分分都监一任以上毋得差,其当差者仍先与小处知军。

九月十五日,诏齐、密、华、邠、耀、鄜、绛、润、婺、海、宿、饶、歙、吉、建、汀、潮凡十八州,并烦之地,自今令中书选人为知州。

其知潮州委本路转运、提点刑狱司同保荐之。

十一月,诏广南西路钦、廉、融三州,自今令本路经略安抚、转运司举内殿崇班已上为知州,仍带沿边溪洞都巡检使。

英宗治平元年闰五月,诏自今大使臣知州军,须本辖安抚经略、路分总管、转运使副、提点刑狱及内外待制、观察使已上,乃许奏举。

二年五月,枢密院言:「自今武臣知州军,选历任无赃私罪者。私罪杖以下,公罪体量冲替除差遣,候经四任亲民。赃私罪徒已上而尝立战功酬奖转官者,亦候经四任亲民,仍临时取旨。知州军、路分都监、钤辖等如有员阙,即与正差,不得陈乞理为资序。」从之。

十一月三日,御史知杂吕诲言,乞除拟知州人,引见日令上殿亲有所问,又使中书阅其可否,然后授之。诏自今郑、兖、曹、蔡、相、邢、同、晋、寿、湖、明、宣、河中等知州府辞见,许上殿。

三月十二日,枢密院言:「自至和年降诏后,凡诸司使知州军,并乞带兼钤辖,盖自误用上条。今欲差除武臣知州,除须合兼钤辖去处外,余并只用兼管勾驻泊军马公事,着为定式。如前任资高,今来所差知州军不是责降,即许理为资序。其正任防、团已上知州,自依旧制。」从之。

《神宗正史 职官志》:知州事、通判州事各一人,府、军、监事如州,视地望重轻。以资级应选者充藩方剧郡,则通判二人。知州掌郡国之政令,通判为之贰。凡其属有七:判官、推官,掌受发符移,

分案治事;兵马都监,掌训治兵械,巡察贼盗;录事、司理、司户参军,掌分典狱讼;司法参军,掌检定法律。各一人,皆以职事从其长而后行焉。凡降赦条制,先详意义,注于籍而下所属。岁时劝课农桑,旌别孝义。其户口、赋役、钱谷应听断之事,率举以法。若不能决,则禀于所隶监司。属县有令,有丞,有主簿,有尉。主簿钩稽簿书,尉专捕盗禁物,余事与令、丞通治,而仓库、酒榷各有监临官以分掌之。虽吏员多寡及节度观察推判官、掌书记、支使有无,系于州、府、军、监之高下,而典领职务则同焉。

《哲宗正史 职官志》:诸州府置知州事一人,州、军、监亦如之。掌总领郡务,宣布诏条,以教化导民善而以刑罚纠其奸慝。岁时劝课农桑,旌别孝悌。其户口、赋役、钱谷、狱讼听断之事,率举以法,凡兵民之政皆总焉。属县事令、丞所不能决者,总而治之;又不能决,则禀于所隶监司及申省部。凡法令条制,先详意义,注于籍而行下所属。有赦宥则率官吏宣读而班告于治境。举行祀典,察郡吏德义才能而保任之。若疲软懈怠,或冒法,则随职事举劾。遇水旱,以法赈济及安集流亡。凡郡邑祥瑞及民有孝义可称者,据事实以闻。若河南、应天、大名府,则兼留守司公事;太原府、廷安府、庆州、渭州、熙州、秦州,则兼经略安抚使、马步军都总管;定州、真定府、瀛州、大名府、京兆府,则兼安抚使、马步军都总管;泸州、潭州、广州、桂州、

雄州,则兼安抚使、兵马钤辖;(颖)[颍]昌府、青州、郓州、邓州,则兼安抚使、兵马巡检。其余大藩府或沿边州郡,或当一道冲要者,并兼兵马钤辖、巡检、都监,或带沿边安抚、提辖兵甲、沿边溪洞都巡检,余州军则否。其属官有无及员数多寡,皆视其地望之高下与职务之烦简而置之。

治平四年闰三月,神宗即位未改元。诏:「齐、密、邓、华、邠、耀、鄜、绛、润、婺、海、宿、(骁)[饶]、歙、吉、建、汀、潮等十八州,并系嘉佑中诏委中书选清干臣僚差充,近年该堂除知州人多直指射,有违诏约。今后应堂除知州,于上件员阙自合听候中书抡选,并不得陈乞指射。」

是月,诏今后知州如两考俱在劣等,即展二年,与监当差遣。以知阶州李从实为考课院定到政迹李从实:原作「考惟宝」,据本书职官五九之八改。,第一年为中等,第二年为劣等,有旨特展一年磨勘,与州郡监〔当〕差遣,因有是诏。

九月二十六日,诏诸路知州府带安抚或总管、都钤辖,并京府今后长吏阙员,并令转运使副、提点刑狱兼权,余只令通判权行发遣。如别有总管、钤辖,即兵马公事牒与总管、钤辖。

十二月十八日,考课院言:「准嘉佑六年闰八月诏,转运使副、提点刑狱每岁终定部下知州军一人能否尤著者为优劣,如连二考俱在优等,即具以闻,当议特行赏罚。看详新知广济军、秘书监祝正辞前知卫州,系治平二年、三年,河北都转运使元绛、转运使无度无度:疑当作「燕度」。、沈立、提点刑狱沈扶、韩连二考为优等,乞赐详

酌。」诏降 书奖谕,仍差知襄州。

神宗熙宁元年正月二十九日,原州临泾县令鲜于师中上言:乞于利、阆、兴元间别置一帅,夔峡亦置一帅,以为四蜀维持之势。诏利州路、兴元府,今后依真、楚州例,堂选人知州事;夔州知州,枢密院精加选择。

二年八月,诏今后真、楚、泗州令发运使、副精加选择,同罪举充。如无正知州人,即许奏举第二任通判人权知。

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诏陕西丹州、宁州、陇州、河北永宁军、永静军知州军,自今参用文资为之。

八年二月二十九日,以潭州通判、屯田员外郎赵杨权知邵州,今后仍互差文臣。从本路转运司所请也。

元丰元年五月七日,提举茶场司言:「彭、汉知州许本司权奏辟,如能协力,保明留再任。」从之。

八月八日,诏知顺州、西上合门使、康州团练使陶弼为东上合门使。以尝得旨,顺州知州先转一官,候及一年更转一官,任满升一任,时弼到任一年也。

十二月四日,诏内藏库副使、权太原府路钤辖张世矩罢兼知火山军。以河东都转运司言,准诏具土人武臣知州军者以闻,世矩府州土人故也。

二年四月十七日,广南西路经略司言:「宾州瘴疠,加以兵火之后,难得官愿就,乞差殿中丞吴巘知宾州。」从之。

同日,诏尚书司勋员外郎韩晋卿知寿州「知」上原有「等」字,据《长编》卷二九七删。。先是,晋卿自大理出初知同州,上以晋卿非次替罢,特与一见阙,故易之。

三年正月二十

二日,赐故知琼州俞瑊家银五百两瑊:原作「 陶」,据《长编》卷三○二改。,以本路言瑊在海六年,不得代而死,故优恤之。

三月二十七日,诏泸州自今差武臣,各带本州岛沿边都巡检使,遇有边事,与兵官照应出入。从梓夔路钤辖司所请也。

十月三日,诏应川峡人连任西路知州者,不得过三任。

十一月三十日,诏诸路监司具到部下知州、通判治状最优,有未经朝廷任使者,令中书籍其姓名。

四年九月十五日,诏:「陕西、河东次边近里州县,比自议兵之初比:原作「北」,据《长编》卷三一六改。,朝廷便选择守令者,不惟欲供办军需,与转运之官 力,盖以部内兵民一朝悉发,远从征讨,则肃察奸宄宄:原作「究」,据《长编》卷三一六改。,绥靖乡庐,乃所责任。可以朝廷之意丁宁申谕,俾各遵守。苟能于兵夫未还之间夫:原作「火」,据《长编》卷三一六改。,警察盗贼,镇抚部民,各获安居,当议旌褒,显擢职事。」

五年正月二十六日,客省副使、知诚州谢麟言:「本州岛旁近户口或远隶他州,见有封疆不足城守,乞增割户口、山川,并降属县名额。」诏沅州新修贯堡、托口、小由、丰山堡寨,系控扼蛮蜑形势之地,宜以濒渠河贯堡寨为治所,合置渠阳县,隶诚州。仍以麟知沅州,主管沅诚州沿边安抚公事。置兵马监押、职官、司户参军各一员,并令谢麟举官一次。诚州官满,依沅州酬奖。

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诏堂除及吏部使阙知州,自今三年为一任。

二十九日,诏武臣知州军及军使,并三年为一任。

十二月十七日,诏黎、茂、威三州知州,委钤辖、

转运司依选格奏差。

八年七月十二日,诏今后知州年及七十,不许奏举再任。

哲宗元佑元年闰二月二十八日,诏:「今后差知西京、大名、应天、成都、太原府原:原作「元」,据《长编》卷三七○改。、永兴、成德军、秦、延、青、郓、杭、瀛、定、庆、渭、熙、广、桂州,并待制已上人,曾任正提刑已上即权,余并权发遣。其兼安抚、总管等自依旧条。其知河阳、荆南、江宁、(颖)[颍]昌、河中、凤翔、陕府、陈、兖、襄、邓、潞、扬扬:原作「阳」,据《长编》卷三七○改。、亳、苏、越、洪、潭、泉、福、梓、徐、曹、蔡、郑、滑、相、邢、同、晋、庐、寿、湖、明、宣、沧、齐、隶州,已上并差曾任正提刑人,余并权,通判已下资序权发遣。其见任提刑已上,因差知州军,即具历任取旨。

六月一日,诏新复郡县知州军并堂选,余吏部选差。

十月四日,诏内地及川、广知州堂除人外,并以三十月为任。

十二月二十二日,诏堂除知州成资为任。

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诏三京及带一路安抚、总管、钤辖知州阙,转运、提点刑狱官兼权,余州以次官或转运司选官权摄。武臣知州阙,安(府)[抚]、钤辖司选官权,内河北、陕西安抚本路阙官,许牒转运司权差。先是,武臣有阙,帅臣与监司互差,定州安抚司以为言,着为令。

十月八日,诏知宾、横州悉用武臣。即有警,使以兵互应。

三年六月一日,吏部言:「熙宁敕,知州、通判川广以二年为满以:原作「一」,据《长编》卷四一二改。,元丰敕川广以三十月,元佑敕知州、通判并以三十月为任,即不分川广。请川广知州除有专法指定及酬奖外请:原作「许」,据《长编》卷四一二改。,不以见任、新差官,并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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