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卷二百六十一

宋会要辑稿卷二百六十一

盗贼,县道可以文武臣通差,其窠阙令逐路帅臣、监司同共开具申奏。候到,送吏部处置,申取朝廷指挥。其文武官岁举武臣升陟,内将二人举堪充升陟亲民任使。到部官有举主二员、曾历监当差(遗)[遣]、考第及格人,方许注授知县、县令。」从之。

五月六日,权吏部尚书李彦颖言:「昨降指挥,干道五年待阙职事官已添差任满之人,可与堂除外任差遣。内有任满已改官人,令赴部注授。近发下堂除知县,其任满初改官人更于部阙通注,理作堂除。本部未承许借服色之文,乞依自来堂除知县体例,许借服色。」从之。

二年二月八日,诏琼州澄迈县令与比附琼山县令,任满循资酬赏,从广西诸司请也。

十二日,吏部言:「欲将沿边、次边知县,日后遇有本选合出窠阙,依已降指挥通差文武臣。四选同日出榜,召官指射。如同日有四选官愿就,即差京朝官,次大使臣,次选人,次小使臣。余依逐选见行条法。」从枢密院请也。

四年十月,臣寮言:「监司、守臣中择明习宪章、长于莅事人,岁举堪任知县、县令二员,将有举主人方许注沿边、次边知县、县令。如其间有习刑法,愿铨试律义或断案,若合格,不拘内外差注知县、县令。候任满无败阙,依文臣例与升将副差遣。」从之。

十年十一月,诏:如文武臣指射,先注武举出身人,从本部长贰铨量讫,申枢密院审察。

十一月二十七日,吏部尚书蔡洸言:「承务郎以上官前任知县或县令,已任满,偶缘替人未到,因改差或避亲、丁忧罢任,请依得替罢到部收使升压名次恩例。」从之。

五年九月十六日,执政言:「先降指挥,极边、次边知县元差文臣处,并通差文武臣。昨来王佐所申武岗军绥宁知县窠阙,旧系专差武臣,今亦乞令文武通差。」从之。先是,湖南帅王佐按武岗军绥宁知县、敦武郎叶逵骚扰猺人,受赃至千九百余贯,乞重作施行。上曰:「且放罢,令取勘,何如 」王淮等奏曰:「猺人畏惧官司,若置狱取勘,追逮者众,或至骚扰生事。叶逵骚扰受赃,为帅臣所劾,自可便与行遣。」上曰:「可降三官放罢。」淮等曰:「此阙旧系帅司辟武臣。」上曰:「武臣多不晓事,记得淮上及四川阙外,诸县许通差文武臣,卿等可理会将上。」至是故又及之。

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诏赣州瑞金知县张广,令吏部依淳熙三年八月七日指挥先授通判,理作堂除。以江西路转运副使钱佃等言「瑞金与汀州为邻,两界之冲,盗贼盘踞,追捕之速则窜入他境。自广到官,严立保伍,(机)[讥]察奸细,群盗屏迹。昨茶寇自兴国抵瑞金不能三十里,而先事有备,民赖以安,乞赐旌擢」故也。

七月二十六日,诏吏部将广南签判、知县窠阙破格晓示,满半年以上无官愿就,具申都省,行下逐路运司使阙差人。若逐路再满半年又无定差

到官,本部再行破格出阙,召官指射。如本部再破格晓示,满半年又无官愿就,具申朝廷施行。从吏部请也。

五年正月二十四日,诏注拟知县、县令,并令吏部精加铨量,干道三年赴都堂审察指挥更不施行。

六月四日,诏郴州宜章知县雷潀特转一官,候再任满日取旨升擢。以吏部侍郎李椿言本县有召募二百人在县置寨,恃(疆)[强]难制,潀抚驭有方,故有是命。

十二日,臣僚言:「诸州知县不宜注授恩榜补官之人。如系极边知县、县令,虽许通差武臣,仍要铨量其人才术干略,及能兼通法律,方得注拟,其余次边知县,只令专注文臣。」诏吏部措置申尚书省。吏部言:「武臣知县、县令,除武举出身及试中七书义,或已试中断案人,许依已定(法条)[条法]差注外,其不曾经试中人,见系亲民资序,有举主二员,依小使臣呈试指挥,添试断案一场。仍止试一道,问目少立条件,比文臣铨题一半。内有能文愿随文臣铨试者,召保官二员,候铨试收试。其四川亦合依此,令赴制置司附试次边知县。谓如淮南路扬、泰、真、舒、和、黄、蕲州、高邮、无为军,京西路房州,湖南路全州,湖北路德安,江陵府复州、荆门军,利州路兴、建州,虽是次边,即与内地州军事体颇同,欲依臣僚奏请差注文臣。其恩榜补官人若年五十五岁,不许注授知县窠阙,虽破格亦不许注授县令。」上谓辅臣曰:「措置恩科甚当。向来一半文学可以出官,今止三之一耳,若便限以年,则为县者绝寡矣。」于是诏悉从之。内次边县道许通差武臣,仍依极边武臣知县格法施行。

十一月三日,诏监司、郡守,自今以往,县令苟无大过,不得以私意轻易去留。遇有阙官去处,一依甲令,只令以次佐县兼摄。以臣僚言「今邑宰有为监司、郡守不乐者,谕令请祠寻医而去,却委 僚摄事,县库席卷而去」故也。

十四日,工部郎官杨獬言:「广西之盗已殄,乞命选曹遴选县令,勿注推恩得仕、两举权摄正摄补官者。」上谓辅臣曰:「县令最为近民,(李)[奈]何以摄官为之,可令吏部详议以闻。」既而吏部言:「在法,知县、县令并注已改官及经关升有举主、考第人。其推恩得仕,比至经任、关升、(往)[注]授,年已六十,近降指挥已不许注授知县窠阙,即无许差注摄官条法。其广南东、西路摄官,检点皇佑、大观、绍兴条格,已是详备。目今广东合补正额待次、摄官各二十五人,共一十九处窠阙;广西正额待次、摄官各三十人,共三十五处窠阙。除海外琼州乐会、文昌县,万安军万宁、陵水县,昌化军宜伦县,或是令阙有以主簿兼县事外,其海北并系场务监当,即无县令窠阙。今乞下转运司,照条不得将不是阙官阙次辄差摄官,及不得因所摄之官就委兼权其它职事。如违,许诸司互察,御史台弹奏。」从之。

七年

正月十五日,枢密院具到审察武臣知县、县令格目:「一、知县、县令令注经任有举主、关升亲民人。一、注年未及六十无疾病人。一、注识字能书晓文义人。一、注不曾犯赃若私罪情重人。一、当官试书判二道,从长出题。一、审察臣各具己见利便札子三两件投陈。」诏吏部先次铨量,如应得今来立定格目,即具申枢密院审察,余依见行格法。

九月二日,诏四川知县、县令候二年阙官,方许辟差。以新知剑州张瑱言四川奏辟知县、县令之弊,欲令三年无正官去处,方许奏辟一次。赵雄等奏:「择县之优异处辟差,诚为未便。」上曰:「诸司各私其亲旧,占了好县,岂容如此 」故有是诏。

十七日,知南剑州沈维言:「自今知县须候成资,方许监司列荐。」上谓辅臣曰:「知县未及二年,功 亦未显著,难以举荐,可从之。」

八年六月十八日,臣僚言:「京官曾任知县,因癃老昏懦遭监司或遭章按罢,即系停罢未成资任。若县丞与干官等,又系选阙格不应入。干道九年四月指挥,除建康、荆南、平江、绍兴府、明州签判外,其余州军签判许依格注授。窃详知县以癃老昏懦,虽县丞干官俱不许入,况签判比之县丞又为紧切,至如小处签判,例无通判,尤为优异。乞令本部将曾任知县因癃老昏懦遭章按罢人,且与注授县丞一次。候县丞任满,别无过犯,方与注授签判。」诏依旧法差注。

九年正月五日,诏郴州贵阳县令,本路帅漕(县令)[铨]量讫,方许赴上。如不堪倚仗,别行奏辟。从新知潭州李椿请也。

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诏贺州富川、昭州立山知县二阙,行破格定差初入官注判州司簿尉人一次。贺州临贺、广州番禺、韶州曲江、广州南海、连州桂阳知县五阙,令本路运司(昭)[照]应格法定差应入县令人一次。英州真阳、钦州灵山、贵州郁林、柳州洛容县令见阙,照已降指挥下本路破格定差一次。如同日却有本等人愿就,先差本等人。以臣僚言二广县令多摄官,无所顾籍故也。

十一年五月一日,吏部言:「京官在法理知县资序人,须实一任满,方合理当实历。其注文称,若在任未满二考,改移或寻医、侍养,并不许理为一任。即两考实历便合理当一任。今来承务郎以上官理知县资序人授知县差遣,在任已成二考,偶因丁忧罢任之人,服阕之后再行参部,缘见今知县以三年为任,本部却将似此之人作不曾实历知县一任,复令止注知县差遣,显是碍前项条法。今欲将京官任知县在任已成二考,不因罪犯,偶因忧罢之人,即照应前项条法与理当实历知县一任。」从之。

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臣僚言:「诸县收支如版帐钱物等,皆知县自专而丞或不预签押。其常平仓等通签河渡等钱,虽县丞通管,出入之际,易为欺弊。乞自今诸县应干

收支,必使丞佐等通签,其县丞所管财赋则必使知县检察。将来如有以赃获罪,并量轻重责罚。」从之。

七月二日,知赣州赵善佐言,乞将本州岛安远、龙南知县二阙通差选人。从之。以上《孝宗会要》。

绍熙元年五月二日,知赣州郑汝谐言:「龙南、安远两县最为烟瘴之地,自裁减赏典之后,无人肯就。照得惠州河源县令只用举主两员改合入官,今龙南、安远去河源县界止二三百里,欲乞并与减举主二员,或职司一员。如注京官知县,与转一官,庶早得人管干县事。」吏部欲将两县如系选人注授,候任满无过犯,从旧法任内有举主三员与改合入官。龙南县如系京官知县,于新格减二年磨勘,仍占射差遣一次上;安远县于新格减三年磨勘,仍占射差遣一次上。乞各更与减一等磨勘。从之。

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吏部言:「潼川路逐司审度到渠州大竹镇乞与兴复为县,于流江县分丞一员为大竹令,移在城驻泊兼尉,其流江知县却改为令,委是利便。本部照得即不声说有无主簿,及(夫)[大]竹镇酒税合与不合改为大竹县酒税,乞再行相度。」诏依诸司保奏到事理,主簿一员仍令驻泊兼,其酒税随县名改正。

三年七月七日,宰执进呈吏部勘当到赣州龙南县难以废罢。留正奏云:「龙南有瘴,旧来只用两纸文字,所以有人愿就。后来朘削赏典几尽,故多阙官。」上曰:「岂可有无赏,与尽复(典赏)[赏典]。」以上《光宗会要》。

嘉泰元年五月二十六日,臣僚言:「立国之本在民,系民之休戚者最切于州县。使为州县而上下相济,有无相通,均节之利归于公家,安裕之福及于田里,则王泽得以下宣,无复叹息愁恨之心矣。今州不息县,县不恤民。乞戒饬州县,毋得循习,交相规夺,以贻民害。俾上有均节之利,下有安裕之福。」从之。以上《宁宗会要》。

淳熙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四川安抚制置使赵汝愚言:「四川知县、县令内除合差选人并沿边县分通差四选官外,有专注京朝官知县去处,并系繁剧大邑,久无正官。兼京官员阙所在并以三年为任,惟川蜀独专法止以三十个月解替,每任之县较之内地常少半年。照得近降指挥,四川改官止以一十五员为额。本司目即节次放散过选人改官,已挨排积下淳熙十七年、十八年员数。见今四川京官知县阙多,在部京官合入知县人绝少,乞将已经本司放散过四川选人改官,从名次专令注授京官须入知县窠阙一次。仍乞今后京官知县并以三年为任满。」从之。

闰五月十二日,权吏部尚书颜师鲁言:「知县近制并以三年为任,今或以二考缘故而罢,若许其参选,与理资任,谓之曾历亲民,何以为作邑者之劝 」吏、刑部看详,知县寻医,多是在任有公私显过,监司、郡守未欲按治,勒

令寻医。今满年到部,却与三年知县无过人事体一同,委是不均。合除丁忧人外,余并以三年为满任。在法应避亲者,期亲并罢,余依限陈乞对移应入阙。其任知县人若在任成考以上,亲避期以上亲者,当日便合解罢,即与其它所谓亲戚者不同,仍许理为实历知县一任。若在任不成二考,或作缘故陈乞避亲者,即不合理为实历知县一任。从之。

八月十一日,臣僚言:「近年应改官人须要作邑,不材之人贻害百姓。在法,诸县有繁简难易,监司察令之能否,随宜对换,仍不理遗阙。又敕,诸监司以繁简难易察换县令,而私徇者以违制论。乞申明上件指挥,今后所在知县委实才力不逮者,从本州岛具申监司。或监司自能采访,即行公共商议,不拘县之小大,择人两易。他日到部,并无妨碍。其县令亦依此施行,则能否各当其任,而民得抚字矣。」从之。

十月三日,诏秀州华亭知县未有京〔官〕注授,令漕臣同守臣于京官选人内公共选辟一次,理作堂除。于是两浙漕臣潘景珪选择承直郎、前江南西路运干杨巘举主考第今已及格,乞先与改合入官,差充华亭知县,理作堂除,候任满别与升擢。从之。

绍熙三年七月七日,吏部言:「江西提刑郑湜等相度,赣州龙南县难以废罢,今欲从诸司所申,照本县民庶所请,择地胜处易置县治。其合得赏祗依旧格,如无人愿就,本路监司同本州岛守臣选辟。」从之。

二十四日,吏部言:「潼州府路诸司奏,相度到叙州南溪县新兴,移潼关山三里割隶宜宾县,以便民户输送等,委是经久利便。照得近制,缘边京官知县并通差选人,南溪县旧注京官,近改官人多不愿就。今若将三里拨隶宜宾之后,若无京官愿就,即通差选人。」从之。以上《光宗会要》。

庆元二年九月二十八日,两浙路〔转〕运副使〔赵〕师奏:「管下台州黄岩县比之台仙居、宁海诸邑地界广阔,户口繁伙,几及一倍,词讼纷纭,税赋浩瀚,素号难治。自淳熙十六年之后,吏部止是差注选人。乞下吏部,今后黄岩知县并注京官。」从之。

三年二月二日,诏:「四川今后不得违法抽差知县、县令,有敢抽差若经营求抽差者,悉重寘典宪。其抽差过月日并不理为在任。诸司互相纠察,有敢隐蔽,令御史台觉察以闻,并与坐罪。仍立为令甲。」以臣僚言:「四蜀县令、知县违法抽差甚众,到官未几,即谋他徙。大抵非贵游之子孙即高谈之文士,往往惮烦,不肯屑就,迫于合入,姑为一来,委而去之,不过(附)[付]之佐官而已。佐官既非本职,岂肯竭力尽心 上司违法抽差,亦难以严诘峻责,纲运月解悉不能辨,故州郡拖欠总所有至数十万缗,而本州岛官兵月给有拖下累月者,此则县令抽差之所由致也。」故有是命。

四年正月二十四日,臣僚言:「乞申严干

道二年、淳熙元年指挥,令吏部常切遵守,应理知县资序之人,须要实历知县一任,方得注授通判。如不曾实历知县者,并止得注知县。仍令三省凡于堂除之间,须以体国为心,所有京官出官未曾作县之人,并不得与通判差遣。庶几法意均平,人知奋励,仰副陛下爱抚黎元之意。」从之。

九月七日,诏沿边武臣知县,今后依铨法差注。以监察御史张岩言:「边县事体与内县不同,内县所长者民事而已,边县自边防之外,兼主民事,必有通才,乃能称职。隆兴初政,戎马方息,朝廷欲存抚复业之甿,兼为守卫之计,以防南牧,是以通差武臣,亦时良法也。在法,沿边注武臣知县,须关升亲民资序,有堪任知县、县令举主二员,赴部选量日,长贰出题试书判二道,试中者申密院。审察之日,又令具己见利便三两事。惟武举与试中七书义及断案人免书判。其立保荐铨量之法严密如此,岂容泛进!自后循袭,渐亏法意,大小使臣粗有夤缘,干堂即得边邑。既闻其端,抱虚者纷至,皆援例而前,以求幸恩,初无练历之能,辄冒民社之寄。是以数十年来,边县未闻政绩显著者,正以保荐铨量之法姑亦文具,而干堂者又得以泛进故也。自今沿边州县并令吏部先差文臣,次差武臣,一依铨法差注。其武臣须加严保荐选量之法,举主二员并要于历任处监司、帅守荐举,方理为举主,庶几熟知其人有(才通)[通才],可任县寄者。至于铨量之法,亦当审察其才能,毋为文具。自指挥之后,更不堂差武臣县令,现任者委监司、帅守体量,有不堪其任者即申朝廷与祠禄,理作自陈。如此,则边县不至泛用不练历之人以为民害,而边防绥御之计亦庶乎得人矣。」故有是命。

十一月十二日,臣僚言:「凡今之为令者,徒知簿书期会之为急,生财修缮之为功,催科政拙者指为愚人,凡事操切者目曰能吏。听讼之事,置而不问;字民之效,邈焉无闻。乞戒饬监司、守令,今后论荐知县,如其廷无滞讼,邑无冤民,讼诉不至于上司者,始可剡荐,不得徒以财赋为急。如或徇私行权,淹延民讼,翻异至多者,并从按治施行。」从之。

六年正月十七日,臣僚言:「堂除知县自来祗是钱塘、仁和、会稽三县,缘系行都附郭并攒宫去处,事体既重,特加优异。昨来有就部中注拟,却夤缘理堂除,遂致泛滥,县启侥幸,犹是就部注拟之后,方敢陈乞。近来又有大侥幸者,名次未当注拟,径于朝廷陈乞,下部直差,搀夺他人当得之阙,遂使铨注之法自此而坏,堂除之例自此而创。乞特降指挥,除前三邑依旧堂除外,自余知县阙并令赴部,依公注拟。仍不许注拟之后乞理作堂除。」从之。

嘉泰元年二月十七日,臣僚言:「广西一路诸县,县令少有正官,若无以次官处,多是于他

州别县差官权摄,甚至差寄居待阙右选摄官。多者一年,少(月)[者]数月,倏去忽来,志在苟得,职事废弛,冤枉莫伸。间有贪夫掊 自营,则一意聚敛,席卷而去,恬不顾恤。于是县益废坏,至有一二十年无敢注授者。其间有水土恶弱、岚瘴至重去处,加之经久权摄,事皆废坏。检照淳熙令,诸南官得替该职官循资酬赏者,如考第合磨勘,与减主一员;又令,诸广南县令任满该改官应减举主者,更减一员。窃详法意,广南县令任满有循资酬赏,改官之人,自合减举主二员。然比岁以来,广西一路县令任满到部,未闻有用举主三员得放行磨勘者。乞行下广西监司、帅臣,刷具本路诸县有水土恶弱、累年无人愿就去处,斟酌轻重,分作三等,同衔结罪保明,具申朝廷。候到,送吏部照福建、广东西路见行格法,将愿授知县选人随其地土恶弱、轻重量减举主,申取朝廷指挥,行下本部照应出(关)[阙]。在任必要实历三考,方该赏典。」从之。

二年二月十二日,殿中侍御史林采言:「县令字民之官,于民最近,得其人则百里受福,非其人则百里受祸,不可不择也。夫作县者当以十二事为戒,自己不贪财,子弟不与政,官物不预借,公事不科罚,保正不催科,户长不代纳,簿钞不关销,税苗不失割,公人不下乡,推吏不鬻狱,差役不偏曲,推排不漏滥,凡此谓之十二事。作县之善,固不止此,然为县令之至要,若能行此十二事,其县亦治,其讼亦少。乞委诸路转运司出给版牓,行下属县,各揭于厅事之左,使凡为县令者朝夕观省。然后监司、郡守择本部县令之能行十二事、不挂民讼者,任满之日,得以名闻,择其尤者特加激劝。有一违此,即行按劾,重寘典宪。」从之。

七月十三日,殿中侍御史林采言:「今日之为繁难大县者,宜有以示劝,乞与□□□遣一次句中所缺三字,似应作「堂除差」。。如有材力最优之人,乞从朝廷擢用,不必问其有无荐书。如不因按劾弹奏,任满批书见得委有遗阙,从吏部具申,随轻重责罚。仍乞照旧法,应作县人除丁忧已成二考,许理为一任外,余并过三考终满。如有实避亲人,即踏逐一般阙次对换。如一月无对换,即到部别注知县。揍及三考,元经按劾论列人虽已改正,亦不许通理考任,须实历三考无遗阙,方理为任。如上件作县不满及有规避作县人,内不得为院辖职事以上官,外不得为通判干官之属。所有日前曾任本州岛知县人,不许堂除本州岛通判。如已得通判人。许与一般差遣人两易,满一月后与堂除别州一般通判。其在吏部,乞依本法。」从之。

四年三月二十日,前知英德府邵之纲奏:「乞将二广诸县久无正官注授者,令吏部四选通差。或四选中又无注授,令监司、帅守审度文武中廉〔洁〕慈惠者奏辟充填,然后考核否臧,严加黜陟。」

从之。

二十八日,中书门下省言:「吏部改官人合注知县差遣,缘拘年限出阙,是致注授不便。」诏令吏部将应干知县窠阙不拘年限,并令晓示,从便注授一次。

十月二十八日,臣僚言:「窃惟铨曹之法莫严于注拟,注拟之官莫重于知县,而京官任子皆自儿时奏补,多有虚增年数,冀速出任。纔更一任,凭籍势力,干图荐举,二任即注知县而去。未尝更练,不习法令,轻狂妄作,无所不至。殊不知民社所寄,簿书之丛委,狱讼之曲直,财计之登耗,虽巧心敏手处之,犹恐力不暇给,今乃以年少未更事之人遽任剧繁,鲜不败事。乞自今后京官注拟知县,一遵祖宗格法,必两任有举主而后注授。仍照盐场窠阙体例,并注年三十以上有举主人。见在任者且令终满替回,依曾任县丞格法注干官、签判差遣,不许即求通判。已注未上之人,并令赴部,听别改注。庶几旧法不废,而少年者得以养成远业。」从之。

开禧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臣僚言:「今两淮郡县骤经创残,一旦欲使安集以还旧贯,诚为不易。使委任得人,以至诚恻怛之意,思始图终,勤于朝夕,则成效可必。今见阙县令去处,须从帅守公选可与共事之人辟置在任。随县剧易,专以招集户口多寡为赏格之高下,或与改秩,或减举员,或与升擢;稍不胜任者,复许其便宜劾罢。如此,则上下相孚而规摹归一,臂指相应,而后先不紊,人人争欲以绩效自见。」从之。见任知县、县令,令监司、帅守从公审实,内不胜任之人取旨与祠禄,仍一面选辟承替。

嘉定元年闰四月十二日,刑部侍郎、四川宣谕使吴猎奏:「朝廷严须入之令,凡改官人必须作邑,所以重民社,抑侥幸,诚良法也。然以四川观之,知县之阙有余而改官之员极寡。每岁所(故)[放]川班不过一十五员,分为四路铨注,逐路不过得三四员。以故知县常有见阙去处,有司不免破格差注,或奏辟选人及小使臣,或簿尉、监当兼权,或寄居待次官摄事。乞下四川转运司,许令改官待班人一面注授合入知县差遣。如有见阙,先与出给,就权赴官,候班到日与降付身。仍将就权月日通理三考之任。」从之。

三年四月十九日,臣僚言:「乞明诏内外,自今治郡有声者,必须任满,方许擢用。改官人虽曾受辟,候任回须管依旧作县。」从之。

四年二月十一日,诏令吏部将应干知县窠阙不拘年限并行晓示,听改官人从便注授一次。

六年正月二十九日,都省言:「吏部改官人合注知县差遣,缘拘年限出阙,是致注授不行。」诏令吏部将应干知县窠阙不拘年限并行晓示,听改官人从便注授。

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臣僚言:近岁以来,知县被罢之人往往即求改正,既得改正,即求通理。彼其被罢之时,若非台谏弹奏,即是监司、郡

守按劾,不曰赃滥则曰暴酷昏谬者也。使其一时所论不能尽实,为之改正,亦合使之更历三考,以验其才否,奈何复使通理前任,曾未几时而遂脱去乎!且其心自知日月不多,更不思为久计,民何望焉 又其通理之人,类皆急于见次,不问繁难久废之县,冒昧以前。臣愚以为今后任知县人,如是以理去官,法许通理,自如旧法外,其余以罪黜罢之人,纵经改正,不许辄求通理,须管任满三考,方得改去。虽法许通理之人,亦不许注授繁难见阙去处。庶几获戾之人,勉图后效以自赎。」诏今后作县以罪罢黜之人,纵经改正,内已及一考以上者,须再满三考,其已及二考以上者,须再满二考,方听理为知县一任。

九年正月二十五日,观文殿学士、知潭州安丙言:「潭州属县凡十有二,湘潭、浏阳、攸县三邑,财赋、民讼最称繁伙,而所注乃选人。湘潭、攸县本是注京官,浏阳亦是京官选人通差,往往中间人惮繁剧,不乐注拟。尚左因无人愿就,遂作破格关侍左并注选人。如湘乡、湘阴、益阳皆为中邑,见注京官,岂有攸为上邑,湘潭、浏阳亦中邑,乃一向注授选人!不惟失当来立法之意,且选人资望既浅,同官未必协力,吏民率多玩视。今若得京官注授,庶几资望稍重,可以复振。兼三邑旧来本是京官窠阙,乞仍旧差注京官外,有善化、宁乡两县近来户口亦繁,而善化又系附城,亦欲通注京官。如一季无京官愿注,却关侍左通注选人。庶几事任稍重,不致负圣朝字民之责。」从之。

二月三日,臣僚言:「天圣中,近臣保举知县,必(改)[须]三年无赃私过犯,特与升陟。中兴以来,随时因革,而京官县令率以三年为定制。比来此意寖失,到官未半载,民瘼觕求而未究,教令仅敷而未浃,已多端求为再考避亲计。于是朘民膏血,厚自丰植,缔交延誉,希进交迁,斯民愁叹,一不遑恤,安望其尽心摩抚,以副陛下为民设官之意哉!乞考天圣之常宪,遵中兴之成式,特降指挥,自今京官知县必以三年为任,到任已及二年,不在避亲之限,或一考半以上以理去官,许陈乞填补二年,着为定制。如有违戾,许御史台按劾。铨曹注拟,常务遵守,如是则人无幸心,各有固志,百里得人而元元被惠矣。」从之。

八日,吏部奏:「广西经略安抚司言:静江府古县令素来无赏,无官愿就。今乞将古县令于衔上带兼兵马监押,文臣比附龙南县令任满循资减举主体例,武臣比附邕、钦沿边都巡检,凤州河池知县,授讫转官、得替减磨勘升名体例。乞(乞)详酌立法,今后静江府古县令任满无遗阙,与循一资,占射差遣。如有改官举主三员。与改合入官。付敕令所,本所照得古县令系是四选通差窠阙,上件指挥止该载选人酬赏及武臣依所乞比附,所是京官

注授,上件差遣却未有任满推赏明文,乞送吏部参酌,比拟合得酬赏。本部照得古县令任满推赏,选人循一资,与占射差遣,减改官举主二员。所有京官昨来照条比拟,将选人循一资,占射差遣一次。唯是选人减举主二员,京官不用举主,别无条法可以比拟。今参照赏格,如赣州龙南县选人县令循一资,占射差遣一次,减举主三员;京官知县转一官,减二年磨勘。即系共减磨勘六年,除选人循资、占射比折京官三年磨勘外,所有举主三员约减三年磨勘。今古县令减举主二员,若京官比拟龙南县赏格,合减二年磨勘。缘龙南系风土恶弱去处,比古县利害不同,欲更与减一年磨勘,共减三年磨勘,仍占射差遣一次。所有占射差遣,京官上所得从条合换次等,减一年磨勘,即系共减四年磨勘,委是轻重适中。」从之。

十二月十七日,诏天水军移就天水县旧治,置天水知县兼本军判官,兼司法。如系有出身人,即兼教授。令四川制置司选辟一次。

十二年正月七日,臣僚言:「乞明诏吏部,凡知县以罪罢斥去,许注中、下之县。虽使诏赦,只许注上、中之邑,其紧望之邑虽无同射之人,亦不许差注。所有通理一节,亦必遵照条例施行。」从之。

九月二十七日,臣僚言:「县令之职,抚字催科,号为繁剧,而沿边诸邑亦非内地比。尉曹之官,所资弹压,而沿边诸邑亦非内地比,岂容轻畀 乞令吏部左右选,应文官注授沿边知县、县尉差遣,须年六十以下之人,其六十以上并不许差注,庶几官使得人,事功易集。」从之。

十三年四月十日,臣僚言:「窃见朝廷创(制)[置]衡州酃县,郴州桂东、资兴县,正欲令佐得人,以安百姓,销患于未形。近来多是经营差出,或占留诸司签听。其本职却别委官暂权,多是差恩科或右选杂流之人,缓急不可倚仗,殊失创县置官之意。乞下湖南帅臣、监司,自今为始,新创三县并不许巧作名色差出,别差权摄。仰御史台觉察。见差权摄人日下还任,庶几三邑俱有正官。照得三县令、佐俱要择人,并乞下吏部,不许注恩科人;巡尉只许注武举人,不许注右选杂流人。」从之。

七月三日,臣僚言:「当今作吏之难,莫若近民之官。于民尤近者,作县是也。县无剧易,限以三考,官卑责重,行志实难,惟求无愧于心心心心:似有误。按此文多用对句,疑此当作「一心」,以对下句「百谪」。,庶可少宽于百谪。然而才品器局,人固不齐,某廉某贪,某臧某否,清议不可泯灭,官邪所当纠绳,于是按刺之法行焉。间(曹)[遭]罢命,未忍弃捐,庸示宽恩,复许改正,俾勉图于后效,以自赎于前愆,于是通理之法行焉。而近之通理者,类以了债为言,苟焉揍考之计,于是建议者以为罪罢之人纵经改正,不许辄求通理,内已及一年以上者须再满三考,其及二考以上者须再满二考,方听理为知县一任。乞

下吏部,任知县人已历一考以上为臣僚、监司、郡守论罢,非实因赃滥惨酷、曾经追摄伏办、情理深重显著之人,与照赦条除豁,被罢零考许令通理。」从之。

九月二十九日,臣僚言:「臣闻主一邑者有知县,有县令,邑之大者付之知县,邑之小者付之县令。祖宗之法,自入仕以来已及三考,或得诸司令状,则许之注拟县令;已及六考者或举状及格,则许之改官作县。此固一定之法也。然所谓令者,其责重而职劳,(兴)[与]知县实等。幸而一任之内,五削并足,固可脱选,其有两任之后始能到班,则未免仍受邑寄。使其精力有余,不以累任亲民为难也,犹可黾勉从事。苟其不然,则恐九考作邑,力困于应酬,心劳于治理,其于狱讼、财赋之间,未必不以衰弱而反致阙误者。则知邑无剧易,均曰繁重,彼既练历涉履之久,可不思所以悯恤优易之乎!乞下吏部详酌事宜,变通其法,应两经作令满替、实历九考、有政声无过犯、举员及格改官之人,特免再作知县。其愿作县者听循旧法,其不愿者却许受签幕或干官,以当知县履历。」从之。

十一月十九日,诏赣州瑞金县、南安军南康县知县并以兼兵马监押系衔。先是,江西提刑刘筠言:「南安军南康县当林峒之冲,本司昨来申创古城一寨,所以控扼要害,弹压未萌。赣州瑞金县接临汀、石城之交,盐子出没其间,则有狗脚巡检以任警徼追捕之责。然古城一寨,错居井邑,群勇悍之夫日与百姓为市,既于本县无所系属,将来循习,岂无繁扰之虑 瑞金去州为远,或有盗贼之警,全籍巡尉为之奔走,而狗脚诸卒素无纪律,视县道之文移恬若无有,甚至颉颃骄横,敢于犯上,渐不可长。此二寨者,若使其于县道有所统隶,则禁令自行,阶级自肃,缓急之际乃可使令。窃见南安军南安县、建昌军广昌县近旨知县兼兵马监〔押〕,欲望朝廷札下赣州南安军见任知县,并以兼兵马监押系衔者,永为定制。庶几军兵在其境内者,得以钤束而整齐之。」吏部勘会,乞下江西安抚、转运、提举、提刑司,照条连书保奏。至是,逐司审度保明来上,乞将选人承直郎以上、京官宣教郎以下并兼兵马监押,通直郎以上兼兵马都监系衔。故有是命。

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臣僚言:「应是右选试中文科换授京官者,如未经任人,照本条止注监当差遣后更须更历一任,若已经一任人仍须再历(一)[两]任,已经两任人仍须再历一任,已上凡县佐、郡幕干官并许通注,回日有升陟举主二员,方许注授知县。内已经一任再历两任人与减举主一员。其有宗室到部,须仰书铺重立罪赏,于射(关)[阙]状内明注委无妨嫌,方与注授,不许援三日内退阙条法复求换易。二说既行,庶几宰邑之官可得通练之才,而到部之

官亦无淹郁之患,其于铨法不为无补。照得在法,右选使臣两考方当一考,即是四考方当一任。近来换授京官者,乃以所历二考即是一考,便作已经任人注授知县,不亦太滥。今若使未经任人先注(滥)[监]当一任,后注县佐等一任,则止是四考;又已经一任人止是实及一考,更历两任方成五考;又已经两任人止是实及两考,更历一任方成四考。如此则可得注授知县,其视有出身人六考、奏补人七考、举主并皆及格,及尉曹获赏改官后更历一任方许作县,实为优异。」从之。

九月十日明堂赦文:「勘会知县、县令放罢后到部,从已降指挥不许差注繁难大县及选阙知县、县令,止许注小县并中县、下县知县县令。似此之人如该今赦,令吏部开具元犯申尚书省,酌量事理轻重,除不许注授繁难大县及选阙外,特许注授见榜上县并未应出阙中下县知县、县令一次。」

闰十二月五日,右文殿修撰、知静江府胡槻奏:「本府十县,民淳事简,号为乐土。又多有浓赏,系是部阙京官、选人通差,人(事)[争]愿就。从昔不注右选,内惟有阳朔一县缘诸司吏人室家田产所在,知县不能谁何,间系静江府守臣选辟。其它诸县自来并无奏辟者。近年以来,诸司不知守,守率以私意妄乱辟人。照(行)[得]十县目今兴安、修仁、义宁、古县系左选,余临桂、理定、灵川、永福、荔蒲、阳朔六县尽系右选,内义宁、古县下政皆已辟右选将到,如此则八县皆系右选。又簿、尉顷年尽是左选,亦缘诸司间辟右选,后来在部亦打作左右选通差及诸司奏辟,今亦太半右选。静江系是会府,初非瘴地,不应差武臣为令,亏损事体,虐害善良。乞下吏部,照旧来格法,尽差京官选人,不许诸司仍前委辟右选。所有义宁、古县下政虽是武臣,今将次到官,欲且存留外,其余八县已差辟右选之人,乞令赴部别从注拟。今天下会府并无武臣为令,静江即非深广无人肯就,皆是佳邑,是以先欲整救外,诸郡尚余六十二县,亦有佳处,自不妨左右选通差,或从诸司荐辟,元不妨右选进身之路。」从之。

十五年八月十七日,臣僚〔言〕:「天台属邑五,独临海附郡,其簿书期会、牒讼赋租,视他邑繁伙盖相(陪)[倍]蓰,顾乃使选人为之,秩卑望轻,权不足副,势要足以陵之,豪(疆)[强]得以侮之,吏胥得以玩之。其间不能自植立者,往往蓄缩避就,幸于苟免而已,尚奚望其以干(辨)[办]闻哉!乞下吏部,自今临海许从京官通差,庶几事权稍重,得以展布。」诏令吏部今后改差京官。

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吏部言:「军〔器〕少监兼权考功郎官黄泾奏:『立法贵乎中,用法贵乎一。作县被罢之人, 得通理则过宽,一切沮之则过严。旧制,非因赃滥惨酷情重之人照赦除豁,被罢零考许与通理考任许:原作「余」,据前十三年「七月三日」条所述改。,谓是立法得其中。

自嘉定七年议者有请,罪罢之人纵经改正,不许辄求通理,及一考以上须再满三考,及二考以上须再满二考,乃听理为知县一任。自此照赦通理之制既格而不行,而赦文亦不复载断,而都司以为待吏之意太薄,抗疏于朝,历一考以上一时论罢,非因赃滥惨酷、情理深重之人,照赦条被罢零考许令通理条:原作「除」,据下文所述改。,嘉定十三年之请也。方其申请之时,吏部勘当虽有十一年前后之别,皆以照条为言,是照通理之条,非赦条之谓也。及吏部续行指定,于十一年以前则曰照条,以后则曰照赦条,自此例以赦条不载沮之。特不知赦条自七年冲改旧制,故八年以后因仍不复载尔。前乎十一年者例得以照条通理,后乎十一年者乃独拘于赦条而不得通理,毋乃因法之不一乎!劝沮之道,恐有未明。欲乞照嘉定十三年指挥,应任知县人历一考以上,一时按罢,有非实因赃滥惨酷、曾经追摄伏办情理深重显著之人,以遇赦为准,不问赦条载与〔不〕载,悉与除豁,被罢零考(考)通理考任。庶几立法中,用法一,吏奸不得以出入,作县者争自濯磨奋厉,以副清朝甄录之意。』本部照得嘉定五年郊祀赦文内,应任知县在任已历一考以上,一时论列或按奏放罢,其间非因赃滥及用刑惨酷、别无情理深重罢任之人,除不理被罢考内月日,余令吏部与通理考任。后承嘉定七年臣僚(写)[奏]请,是致八年、十一年两次大礼赦文内不曾载说。续有十三年十一月指挥,即是冲改嘉定七年指挥。本部今看详,本官奏请正应得(喜)[嘉]定十三年十一月臣僚奏请,委是可行。但以此通理,满罢之人到部注授,似不可与无过犯三考人一同,要须略与分别。今欲将初任知县按罢次任许通理满三考人,且与注签判或诸司干官一任,候满方许注授通判。或有遵用今来指挥,通理前任满三考之后,因交代未到,在任候代,遂致次任自成三考,将来到部,却合比同无过犯满三考人,便许注授通判差遣。」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四八 县丞

县丞

【宋会要】

仁宗天圣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诏开封府开封、祥符两县各置丞一员,在簿、尉之上,仍于有出身幕职令录内选充。时两赤县簿、尉多差出外勾当,而本县阙官,祠部员外郎苏耆以为言,乃命增置。

庆历八年四月,诏开封府畿、赤县丞不许他处奏辟。

皇佑三年三月,诏开封府曹官、赤县丞,自今并除新改京官人,任满与免远官。初用选人一年无过迁,盖岁迁者甚众,故裁革之。

神宗熙宁元年十月,诏京畿县丞、簿、尉除举官外,令审官院、流内铨精加选择。从权知开封府吕公着之请也。

四年三月五日,编修(申)[中]书条例所言:欲令诸路转运司具州军繁剧县分,主户二万户以上增置县丞一员,以幕职官或县令人充。从之。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十二日,诏应系因给纳常平免役置丞、簿常:原作「当」,据《长编》卷三七五改。,并行省罢。内县丞如委是事务繁剧,难以省罢处,委转运司存留,保明以闻。

元符元年,诏县丞、簿、尉日赴长官厅议事及签书文檄。

徽宗崇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宰臣蔡京言:「熙宁之初,修水土之政,行市易之法,兴山泽之利,皆王政之大者,追述缉熙,当在今日。农田如荒闲可耕凿,瘠卤可变膏腴,陆可为水,水可为陆之类;水利如陂塘可修,灌溉可复,积潦可泄,圩堤可兴之类;山泽如铜、

铅、金、银、铁、锡、水银坑冶及林木可养,斤斧可禁,山荒可种植之类。县并置丞一员以掌其事。」从之。

四月十九日,中书省、尚书省言:「检会三月二十四日 ,诸路除已置县丞处外,余并置丞一员。承务郎以上知县者,即差承务郎以上官,万户以上即差令录人,万户以下经任判、司、簿、尉,并许差见阙榜。半年无人愿就者,以次通注。今欲承务郎以上知县去处差置县丞,并差承务郎以上亲民人,次新改官合入知县人,并与理为实历知县资序。次第二任监当有举主人。万户以上差职官县令及奏举职官知县、县令人,万户以下差县令及奏举职官知县、县令人,(万户以下差县令及奏举职官知县县令人万户以下差县令及奏举职官知县县令)已授差遣待阙人换授。又无,差经任判、司、簿、尉人。」从之。

九月二日,尚书省言:「诸州县丞除差判、司、簿、尉资序人,已有条不差年六十以上外,其余应入人未有限隔。」诏应差县丞并不注年六十以上人。

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诏诸路创置县丞,见今未差注去处尚多,如两月以上无本等合入人愿就,并未有奏举别官,并许不拘资序、考第权入,仍支与县丞请给。

大观三年八月十四日,诏:「昨增置县丞内,除系旧额及万户以上县分委是事务繁冗,并虽非万户实有山林、川泽、坑冶之利可以兴修,不可阙官去处,依旧存留外,余令逐路转运、提举常平司同

共相度闻奏。」

四年三月三日,两浙转运、提举常平司言:「杭州钱塘、仁和、临安县丞,系熙宁年旧置去处,疆界阔远,词讼最多,委是难治,合依旧存置。湖州乌程、归安、安吉、长兴四县,各系万户以上,事繁,旧有县丞,合行存置。德清、武康县不系事繁,元旧不曾置县丞,合行减罢。」从之。

同日,江南西路转运、提举常平司言:「照对本路南昌等四十八县内,除一十二县旧有县丞外,洪州分宁等一十九县各系万户以上,委是事务冗繁,实有山林、川泽、坑冶,合行依旧存置。洪州奉新等一十七县,虽及万户以上,事务不至繁冗,亦无山林、川泽、坑冶,合行废罢。」从之。

宣和六年闰三月十七日,工部尚书郭三益言:「本部自来承行常平司奏到县丞种植任满合该推赏之人,止是泛言系官地内或道路傍侧之类,即不曾指定着望去处,致难以考验诣实。欲乞今后保奏状内开说所种是何官地,如天荒、户绝、退滩之类。仍具所属乡村地段顷亩,至自甚年月日,种植是何名色,以前有无旧来林木及曾经报奏之数,每岁曾无依条按籍点检。务要声说详尽,可以核实,庶几稍革欺弊。今来申明推赏条贯,别无冲改。」从之。

高宗建炎元年六月十四日,诏诸县县丞如系嘉佑以前员阙并及万户处存留一员,余并罢。

十一月二十日,诏诸县县丞阙官去处,许令本路提刑司依已降指挥举辟一次。

绍兴三年

十一月初六日:「诏淮东诸县县丞专管农田水利等,今来职事至少,可权行减罢。内泗州涟水军更不裁减。」先是,臣僚言:「淮东诸州县累经兵火,人户外移,未全复业,见今事务比之往时实为减省,若仍旧差置官属人吏,委是猥冗。」故有是命。

五年闰二月二十二日,诏:「自今见任县丞未经交割离任以前,并不许(辙)[辄]从诸军辟置,及不得兼带军中干办职事。专委监司常切觉察,如敢隐蔽,重置以法。」

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诏右从政郎、池州青阳县丞何稽中特授右文林郎。先是,淮南西路安抚使司言:「稽中于本地分沿江把截捍御一百余日,应办屯驻人马支遣钱粮,并无疏虞。」故有是命。

十八年三月六日,诏泰州海陵县置丞一员,从本路诸司请也。

二十年八月十五日,诏肇庆府高要、潮州揭阳、新州新兴、德庆府端溪、泷水县,各置丞一员。先有诏,县及万户者许置丞,至是本路诸司有请故也。

孝宗干道六年正月十七日,成都府路钤辖、转运、提刑司奏:「隆州贵平、籍镇复还县额,乞将井研县丞一员、仁寿县主簿一员并省并,就令县尉兼管,于所复两县各置县令一员,县尉兼主簿一员。」从之。

七年正月二十八日,吏部言:「四川承务郎以上县丞,一依内地承务郎以上县丞法,以二年为任。」从之。

淳熙五年二月四日,诏诸县县丞如均税事体,置丁税一司,从臣僚请也。

十二年

二月二十一日,臣僚言:「乞自今诸县应干收支,必使丞佐等通签;其县丞所管财赋,必使知县检察。将来如有以赃获罪,并量轻重责罚。」从之。

嘉泰二年三月八日,监察御史张泽言:「遇县阙令,并须遵从条法,先差以次官县丞及选曾历任良循之人,不许辄差他邑官及初官权摄。」从之。

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权知扬州郑挺奏:「江都县所管户口年来增进,事绪繁伙,阙官协助,欲添置县丞一员。」从之。

开禧元年十月七日,知建昌军赵汝砺奏:「本军新城、广昌两县疆境阔远,事务繁冗,乞增置二丞,同共协济县事。」诏本路转运、提举两司参详,逐司请从汝砺奏陈,委合公议,经久利便。从之。既而嘉定七年十月,权发遣建昌军罗勋言:「本军旧特抚州之支邑,创郡之始,属邑仅有其二,绍兴八年始析南城而为新城,分南丰而为广昌,则新城、广昌特南城、南丰之一隅也。自析邑以来,南城、南丰有丞、簿、尉,新城、广昌则有簿、尉而阙丞。非故阙也,事省力微,簿、尉之职自足以兼之。开禧元年,守臣始请增置二丞,往往徇一时之情而不为经久之计。盖此二邑非南丰、南城之比,僻陋尤甚,宰是邑者常有匮乏之虑。置丞以来,月糜俸给,县计益亏。且去郡稍遥,动与令抗,事益不治。乞将二邑丞阙并行省罢,少苏二邑。」从之。

嘉定元年四月二十四日,诏省罢兴元府城固县丞一员,令主簿兼领,自后永为

定例。从利州路安抚司之请也。

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诏金州洵阳、汉阴两县丞,候见任人满日省并,更不差人。从四川制置大使司之请也。

四年十月七日,诏省罢衡州茶陵县丞、郴州郴县丞二员,添置郴州桂东县丞、巡检各一员。从知潭州曹彦约之请也。

八年七月八日,知兴元府许沆奏:「蜀之饶风关,其险闻于天下,东北距金州,西南距洋州。旧例,洋州嘉定三年知州申制置大使司,乞将金州之汉阴县滶口镇创为饶风县,益以洋州真符西乡、西县三乡之田,自此饶风关遂隶金州,故洋州郡计日削。兼饶风去金州为远,边民困于远(边民困于远)输。失险病民,害孰重此!欲将饶风新县废罢,依旧为镇,仍复汉阴县丞一阙,治于滶口镇,使之催理税赋,受接民讼,实为经久之利。」从之。

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江西提刑司奏:「江南西路提刑赵汝 来乞将南安县丞阙下部省废,却以俸给补助新创大傅、石龙两寨及大傅书院地基并养士刘士聪等户役官田段等税赋,未委县丞俸给每岁若干,大傅、石龙两寨税赋若干,可以两相对补。本司契勘,照得南安邑小事稀,官不必备。若减省县丞以补民赋,其钱米犹有赢余,损予县道以补逃绝失陷之租。如此则荒残之邑、凋瘵之氓皆得以少抒,诚为两便。乞将见任人听令终满,下政别改注一等差遣。」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四八 驿丞

驿丞

【宋会要】

真宗咸平六年,诏京东西、河北、河东、陕西、淮南诸县令兼知馆驿使,勿得差往他所。

淳熙十二年,诏川陕、广西漕臣依元降指挥,兼带提举纲马驿程公事系衔,其提点使臣并改作干办称呼。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四八 县尉

县尉

【宋会要】

讼,其狱实繁 太祖建隆三年十二月,诏曰:「贼盗「实」,下原有「狱」字,据本书兵一一之一删。讼公事,仍旧却属县司,委令尉勾当。其万户以上县差弓手五十人,七千户以上四十人,五千户以上三十人,三千户以上二十五人,二千户以上二十人,千户以上十五人,不满千户十人。合要节级,即以旧镇司节级充,余并停归色役。其弓手亦以旧弓手充。如有贼盗,县尉躬亲部领收捉送本州岛。若有群贼,画时申州及报捉贼使臣,委节度、防御、团练使、刺史画时选差清干人员将领厅头小底兵士管押,及使臣根寻捕逐,务要断除。其镇将、都虞候,只许依旧勾当镇郭烟火贼盗争竞公事。仍委中书门下每县置尉一员,在主簿之下,俸录与主簿同。」又诏:「县尉以在任无寇贼理为上考,非捕贼不得下乡,其较考并依判司,仍与免选注官。所有捉贼期限、赏罚,并依前制,减一选者超一资,殿一选者折一资。」 ,逮捕多在于乡闾,听决合行于令佐。顷因兵革,遂委镇员,渐属理平,宜还旧制。其令诸道州府,今后应乡村贼盗

四年七月,以大名府泾城县尉张又元为本府元城县令,赏捕盗之功也。天下县尉久废其任,是岁复置赏罚之令,而又元与令段滔首该赏典,以激劝之。

干德六年十一月,诏:「贼盗渐息,逐县弓手稍多,宜复差减。自今万户县三十人,七千户二十五人,五千户二十人,三

千户一十八人,二千户一十五人,千户及不满千户并一十人。令、尉如妄占留差遣,许人陈告,重寘之法。」

太宗雍熙三年十一月,诏:「县尉在任,三限捉获劫杀贼,并于历上批书行劫及捉获日月、断遣刑名。今后应书较县尉考第,如在任捉获劫杀贼人,考帐内分明开折。第一限获者,准格与折两次不获劫杀贼;第二、第三限获者,并与折一次不获贼。其三限内捉获劫杀贼人,开说批书不全者,令后一次获劫杀贼人批书。不全者比折一次不获劫杀贼人,即不理为劳绩。」

至道元年二月,诏吏部铨,自今西川簿、尉并选年壮可任者,以备缓急。

真宗咸平元年十月,诏天下县尉司不得置狱。

四年四月十二日,西川安抚使王钦若等上言:「川陕县五千户以上,请并置簿、尉,自余仍旧以尉兼簿。」从之。

五年八月,诏置县尉司弓手营舍。

大中祥符三年四月,太常丞乞伏矩上言:「川界弓手多贫乏,困于久役,州县拘常制不替,至破坏家产。况第一、第二等户充耆长、里正,不曾离业,却有限年;弓手系第三等户,久不许替,事体不均。今满三年与替,情愿在役者亦听,其第三等户例即与第二等户差充。」从之。

四年十一月,大理寺言:「自今诸县弓手唯许勾当县尉一司公事外,不得别有差使。仍以节级、弓手共十人充县尉当直,供身躯役,不得私使往外处勾当。同本县令、佐置历,抄上姓名印押,

半月一易,亦不得有妨缓急捕贼。」从之。

九年四月,诏三京及诸转运司,除川陕州军外,并据所管县分弓手,每五人借弩一枝,其弓箭鎗剑令各自置办,以簿拘管,递相交割,委令、尉常切教阅。先是,上降诏河北转运司,太常博士张希颜言,复州有弓手置弓刀以捕寇者,本州岛以私置衣甲器械坐其罪,皆杖脊配隶本城。真宗因令(编)[ ]下诸道。

敌,杀获劫盗,及十人以上虽不全火,并七人以上虽不伤中,并比类元条酬奖。先是,获全火十人已上,全火不及十人而伤中者,方得酬奖。帝特宽此条,以劝勤吏。 天禧元年九月,诏自今令、尉亲自部领弓手

杀全火贼、资考当入令录者,授节、察推官。 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诏:「自今县尉

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剑州言梓潼等县俱当驿路,望各增置主簿一员,从之。

仁宗天圣二年二月,诏泸州江安等两县(合)[令]佐、县尉等,自今除元是西川人及流外出身不注外,取选人情愿者据资序注授官。如在任别无遗阙,得替即与职事官酬奖,仍与授官历子分明。

四年七月,诏两川弓手自今不得雇人代役,犯者许邻保紏告,重行科罚。时吕夷简自益州安抚回,言川中豪民咸佣夫以代杂役,多得惰农,每执杖悉不得力,故有约束。

五年八月,流内铨言:「准诏,开封府界阙簿、尉,于选人中拣无遗阙、有出身、书判人材稍优者引见取旨,权超资注拟。今府

界簿、尉有过满员阙,缘少得有出身人拣选引见,欲望许于见该参选合入判、司、簿、尉人内拣有出身、历任无赃私罪、或止是公罪三两度者,并引见取旨,权超资注拟。」从之。

康定二年八月五日,中书门下言:「近令淮南等路添差弓手,与旧同教阅武艺、捕盗。今虑县尉中有贪浊昏耄,欲令流内铨自今并选无赃罪、年六十已下注授。仍令体量,如贪滥不公,即依理施行。止是年老昏昧、临事怯弱,即与选人对换。」从之。

庆历二年四月,诏:「如闻京东、西盗贼充斥,其令转运司委通判或幕职官,与逐县令、佐择乡民之武勇者,增置弓手。仍令流内铨选历任无赃罪、年未及六十者为县尉,以捕击之。」

八年四月,诏开封畿、赤诸县簿尉,不许他处奏辟。

皇佑五年二月,诏置南川县主簿、尉各一员,从夔州路转运司请也。以川溪并入南川,故有是请。

至和二年十一月,增置开封「开封」下原有「府」字,据《长编》卷一八一删。、祥符县尉各一员。

嘉佑五年十月,置婺州义乌、永康、武义、浦江四县主簿各一员。

神宗熙宁元年十月二十五日,诏京畿县丞、簿、尉除举官外,令审官院、流内铨精加选择。内开封、祥符二县令开封府举有出身、经一任三考、无赃私罪公罪徒已上、曾有举主三人者充。从权知开封府吕公着之请也。

三年八月二十三日,提举河北路常平广惠仓等事王广廉言:「一县之事,不以繁简,唯令、簿、尉三员。又簿、尉所职各异,

苟有谬误所职事者,虽坐之而莫得救弊。乞今后依旧簿专管勾稽簿书,尉专管捕捉外,其余县事并令通管。如此则吏不增员,事能协济。」从之。

十月二十八日,京西路转运司言:「州县人户昨添差为乡弓手后,别无捕盗日限,止是岁集县尉司教阅一月放散,其所置随身器械入官架阁,而令全免户下赋役,深为侥幸。」诏京东西、淮南、两浙、江南、荆湖、福建等路添差弓手并放罢弓:原无,据《长编》卷二一六补。。

十二月一日,诏全、道、郴、潭、邵、永州、桂阳监有溪洞蛮猺处县分,主簿、县尉及逐州监银、铜、铅、锡坑冶监官,令转运司依川、广七路指射员阙就差条贯施行。

四年十二月十三日,侍御史知杂邓绾言,请于陕西、河东沿边城寨稍大处置主簿一员。从之。

九年五月八日,诏应系减放兵级、弓手教阅义勇、保甲地分,县尉令流内铨选差,仍别立格。

元丰元年闰正月二十二日,广南西路转运司言,邕州太常寨乞依陕西沿边例增主簿一员,从之。

六月十九日,诏沧州清池、莫州任丘、霸州文安、大城、秦州成纪、陇城、清水、延州肤施、延川、庆州安化、合水、全州清湘、灌阳、邵州邵阳、武冈、澧州石门、慈利十八县,自今委三班院选差使臣为尉。

二年二月十二日,诏增戎州僰道县主簿一员戎州:原作「戌州」,据《元丰九域志》卷七改。。

四年正月九日,诏开封、祥符县各省尉一员、弓手二十人。陈留等二十县弓手亦如之。以复置县城四面巡检二员故也。

五年三月二十

八日,提举河北路保甲司言:「诸县尉通管县事外通管县:原无,据《长编》卷三二四补。,惟主捕县城及草市内贼盗,乡村并责巡检主管,沿边把截控扼巡检兵级并依旧。其定州望都、曲阳、北平、唐县,祁州蒲阴,保州保塞,广信军遂城城:原作「成」,据《长编》卷三二四改。,安肃军安肃,顺安军高阳,永宁军博野,沧州清池,霸州文安、大成成:原作「城」,据《长编》卷三二四改。,莫州任丘,雄州归信、容城,逼近边界,旧以使臣为尉,其职事与内地不同,乡村盗贼恐难一例专责巡检,欲并令尉依旧条,惟不干预教阅。」从之。

七月四日,诏重法地县尉并差使臣。

九月十四日,诏诸县给纳月分,无丞处主簿非检覆本县灾伤勿差出。遇壅并,权免县事。

十月十五日,诏罢县尉司指使,拨与逐县巡教官充指使。

十二月七日,枢密承旨司言:「开封界诸县及白马、胙城、韦城弓手,昨虽裁定县以二十人为额,其庸钱未经立法。看详县尉既不管乡村贼盗,弓手顿减出入之劳,所支庸钱当依诸路弓手定为一等,一年正支钱三十千,共减钱三千六百二十缗。乞预先会校钱粮,一处封桩。」从之。

六年二月十七日,诏定西城置主簿一员,从李宪请也。

七年十月四日,权开封府界提点范峋等言:「诸县尉专捕草市贼盗及通管县务,岁下乡常以百数。若省县尉,一主簿不能办事,乞依旧。」从之。

哲宗元佑元年二月二日,诏京东西、淮南安抚、转运、提刑司,体量县尉老疾不任职之人,选官对移,或奏具因依以闻。

八月二十四日,右司谏苏

辙言:「旧法,县尉皆用选人,近岁并用武臣。自改法已来,未闻盗贼为之衰息,请复旧法。」诏除沿边县尉依旧外,余并差选人。

元符元年正月二十三日,三省言:「吏部侍郎左选诸县簿、尉相兼处,请不注流外人。」从之。

二月三十日,刑部言:「欲于《编敕》『巡检、县尉应承告强盗而故不申徒二年』字下,添入『重法地分系结集十人已上者,仍不以赦降、去官原减』。」从之。

徽宗崇宁二年七月十五日,诏重法地分县尉旧差武臣处并归本选,依元丰法选差。

大观三年三月十九日,诏:「访闻诸路县分有令、丞、簿、尉,令知总县事,其尉专主盗贼。若令、丞、簿差出事故,县尉权摄县事,万一有贼盗合行掩捕,即恐职事相妨,难以出界袭逐。可立法,每县常留令或丞、簿一员在县,不许差出。如非次偶阙,州军那差官权管勾,所贵不妨县尉捕盗职事。」立下条:诸县令、丞、簿虽有条旨许差出,须常留一员在县,如非次见阙,州郡差官权。从之。

政和元年正月二十三日,广南西路经略安抚司言:「近废龚州隶浔州,依旧存留平南县;废白州隶 林军,存留博白县。乞各置主簿一员,管认元额卖盐收税。」从之。

四年四月八日,集贤殿修撰、知广州张励言:「潮州倚郭海阳县地理最为阔远,傍临大海,道路险恶,前后盗贼惊劫不常。本县止是县尉一员,责使巡警,显见力所不逮。今相度,既有知县,又有县丞,其主簿两员委是

责轻事简,欲将一员改作县尉,量添弓手,分定地界管认巡捕。」从之。

六年十月八日,吏部言:「秦、凤等路提举保甲司申:本路保甲地分无巡检,系差文臣县尉,合奏差武臣县尉窠阙。本司契勘,凤州河池、两当县巡检系管两县,泾州并凤翔府管界巡检系管四县至五县。已上巡检合兼巡教一县保甲外,有其余州县分今来合与不合奏差武臣县尉。检承政和五年十月十三日诏,大名府馆陶、夏津,冀州枣强、武邑、衡水衡:原无,据《元丰九域志》卷二补。、南宫六县,今后并令本路保甲司依条踏逐试验,奏差武臣充县尉。应教保甲地分无巡检,系差文臣县尉处,并依此。侍郎右选今勘当,诸县有巡检去处,令巡教廨宇所在保甲外,余县有巡检不系廨宇所在及无巡检县分,欲依前项指挥,并许奏举武臣充文臣县尉兼巡检保甲。侍郎左选勘会,有四县共巡检一员,其四县应干巡检职事并合管勾,切虑难以止限廨宇驻札去处。缘别路亦有似此去处。」从之。

七年三月十四日,诏沿边巡尉武臣,并枢密院选曾历边任、有方略或战功人充,任满无遗阙,与酬奖。

七月二十一日,吏部言:「大名府安抚司乞元城县复置县尉一员,仍将见管弓手一百五人分在东西县尉下主管捕盗。」诏许复置,余依所申。

宣和二年二月十五日,提举京畿京西路盐香茶矾事司(庐)[卢]知原言:「私盐及茶、矾、香盗贩,全籍巡捕官不住遍诣巡警,则

私贩不致透漏。虽前后立法约束,不能奉行。欲乞应管下县镇于逐乡村置粉壁一座,依巡辖马递官法,每月躬诣地头,于粉壁上亲书出巡月日。一月之间,责其一遍,亦不为劳。如不亲书及坐罪立法。」尚书省检会政和 ,诸巡尉下乡巡捕,应书历而令人代书及代之者,各杖一百。欲依所请,诸巡检、县尉应出巡而不出,或限内不遍及不书粉壁者,各杖一百。从之。

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臣僚上言:「巡检以巡捕为名迎送,违令罪笞,县尉亦未有明文。伏望于政和令巡检不得迎送条内入『县尉』二字。」从之。

七年八月六日,臣僚上言:「窃见两浙县自来系差文臣,昨缘方腊作过,武臣提刑杨应诚乞通差小使臣,系一时指挥,贼平之后,自合依旧。欲望下吏部一面差文臣承替,或令终满今任。庶官得其人,民不受弊。」诏见今人令终满今任,今后差文臣。淮南路依此。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十七日,提点两浙刑狱公事高士曈言:「兵戈之后,盗贼时发,皆缘巡尉怯懦,不即扑灭,以致啸聚。如本路巡尉有不堪倚仗之人,许臣审量放罢,不拘文武官,选择有材武心力合入之人踏逐。指助教权县尉去处,多不用心弹压盗贼,欲乞本路见阙巡尉去处,许令本司踏逐有心力胆勇选人使臣奏差一次。」诏令本路运司限一月差注。如限满无人愿就去处,即令本司具阙关提刑司,许行奏差一次。

九月十八日,

诏沿江已差过第一次武臣县尉免改正,其再使阙差下替人并罢,今后依格法差人。

二十七日,诏枢密院合差创置诸县武尉指使,许诸路逐州保明有材武大小使臣申枢密院铨量,取旨差注。

十一月十二日,诏诸县武臣县尉不拘大小使臣,如有丁忧之人,权宜给(暇)[假]一十五日,候至盗贼稍平,复依常法。应措置防秋处州县依此。

绍兴元年三月十七日,臣僚言:「福建路巡尉,欲望特降指挥,差讫具名申奏。」从之。

十一月六日,江南西路转运司言:「乞依淮东提刑司已降指挥,县尉阙许令提刑司具名奏辟一次。」从之,仍诏诸路准此。

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诏县尉有员阙去处,下吏部限三日速差。其文臣县尉不差五十以上人充。

三年七月四日,诏今后应犯罪之人不许对移充县尉。

四年二月十七日,福建路转运判官鲁詹言:「防托把隘,全藉巡尉,乞令安抚、转运、提刑司公共踏逐有风力材武之人,连衔结罪奏辟。」从之。

五月六日,广东路提点刑狱公事曾统言:「本路州县水土恶弱,多是阙官,至有差摄癃老疾病及疲懦不任事之人,令提刑司于本路见任官内选择,两易其任,见阙正官处令逐司奏辟。」诏依。如 情移易及奏辟不实者,并依上书诈不实科罪。

七月二十八日,诏常州无锡县添尉移就洛社置廨舍,弹压盗贼。

七月十四日,诏诸路添置武尉衔内并带兼巡

捉私茶盐,以提举两浙东路茶盐公事蔡向请也。

三年七月二十二日,江淮荆浙都督诸军事吕颐浩言:「据知常州俞俟札子,本州岛边临大江及太湖,地分阔远,全藉巡尉防托。本州岛四县见任巡尉共一十二员,数内有怯懦不可充捕盗官、可以干办场务之人,其监当官却有材武不谙场务职事,欲乞许令本州岛两易,其候过防秋依旧。」从之。

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诏:「诸乡村巡尉每月地界阔远处听巡尉更立分巡。于要会处置粉壁,州给印历,付保正副掌之。巡尉所至,就粉壁及取历亲书到彼月日、职位、姓名,书字仍与本身历对行抄转。本身历候巡遍赍赴州印押,州县当日给还。仍仰提举茶盐司及主管官逐季点检,着为令。」从两浙西路提举茶盐公事夏之文请也。

十二月十五日,淮南转运司言:「乞将淮西诸县所置武臣县尉并弓手,虽累降指挥相度废罢,缘即日尚有见置武尉等去处,其所管添置弓手虽有六十人以上旧额,缘见管人数多是不及六十人,欲将武尉并弓手并行减罢,所有见在弓手拨填文尉下见阙人去处。如有剩数,权于额外收管。」从之。

朝旨,将新弓手拨填旧弓手阙额外,武尉与文尉通管职事。切虑纷争事权,拘占役使,追耆保,扰乡民,其弊有不可胜言者。若朝廷未遽罢去,且令终满今任, 四年五月十九日,左奉议郎周纲言:「昨乞罢诸路武尉并新弓手,续

姑欲全其资考,止可使勿厘务。使其果有材武,缓急可博,遇有盗贼,乞安抚司及本州岛临时指名差使,未为晚也。」从之。

五年正月二十一日,枢密院言:「两浙、江东西沿江海,见任巡尉多是癃老疾病及疲懦,缓急不可倚仗之人。」诏令逐州守臣逐一铨量,如有似此之人,于本州岛见任官内选择有材武、非老疾疲懦之人两易其任,不理遗阙。即不得徇情移易,仍具所易官职位、姓名申枢密院,日后令吏部审量差注。

闰二月二十一日,诏:「自今见任簿、尉未经交割离任以前,并不许辄从诸军辟置,及不得兼带军中干办职(身)[事]。专委监司常切觉察,如敢隐蔽,重寘以法。」

八月七日,诏:「诸监司妄作缘由,非〔理〕追呼巡尉、弓兵,将带远离地分谓出本界。者杖一百,着为令。」

十年四月十一日,臣僚言:「二广诸县县尉,多是恩牓或初出官等人应选。缘今日艰难之际,境内纔有盗贼窃发,率疲懦畏缩而不敢进。且乞一例选择材武出身小使臣或军功有劳等人充选,候将来盗贼宁静日依旧。」诏令本路安抚、提刑司同共相度合差武尉去处申尚书省。

五月六日,臣僚言:「乞申命攸司,稍重巡尉,严立禁令,应地分内被盗而本保不以闻官,与巡尉受报不即掩捕,及容纵所领弓兵妄以搜索停藏为名,强取财物,皆重行断罪。守、令、监司知而不紏,亦量加责罚。」诏令刑部立法。

十一年六月十三日,成都府路提

刑李授之言:「嘉州峨眉、犍为两县正系紧当边面,乞将两县见任文武县尉改差武臣,从提刑司选官,具申川陕宣抚使司差注。所有逐县弓手各不满六十人,每遇蛮人侵犯,委是阙人防托。乞每县添置弓手各以一百人为额,责委武臣县尉专一管辖,教习事艺,以备边塞防托。」从之。

九月二十七日,诏主簿、县尉依旧例带主管学事结衔。

十四年七月十五日,知濠州李观民言:「沿江诸郡间每遇官员、客旅或诸色纲运,有不逞之徒恣行劫掠,乞下所属严饬巡尉,常令更互往来巡捕。及遇诸处纲运入界,实时关报前路官司,仍护送至界首(首)交割。若有疏虞,其所经由去处并当按治。」诏令逐路提刑司措置施行。

十五年五月三日,诏:「应见任巡尉候任满,令所属批书任内有无食菜事(么)[魔]公事。如有,候结绝了日,方许参部。若任满失行批书,自参部日与降一年名次。」

七月十二日,诏省黔州彭水县外尉一员,从本路诸司请也。

八月十一日,诏滁州全椒县添置主簿一员,楚州山阳、盐城、宝应、淮阴县尉兼主簿,今后差注文臣。并从本路诸司请也。

十六年四月七日,诏惠州博罗县添置主簿一员,从本路诸司请也。

十八年二月十四日,诏恭州壁山县、涪州乐温县、忠州垫江县、万州武宁县、大宁监大昌县各置主簿一员,从本路诸司请也。

五月二十八日,诏潼州府通泉、飞鸟、射洪、

盐亭、铜山、东关县,遂宁府长江、青石、遂宁县,果州相如县,合州石照、巴川、铜梁、赤水、汉初县,昌州大足、昌元、永川县,普州安居、乐至县,资州内江、龙水县,荣州荣德、资官、应灵县,叙州南溪、庆符县,广安军渠江、岳池县,荣州威远县,叙州宜宾、宣化县,渠州邻山、邻水县,各添置主簿一员,从本路诸司请也。

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上谕辅臣曰:「福建盗贼渐已消弭,惟海道间有作过者,只缘巡尉不得其人,可令安抚、提刑司觉察,如不可倚(杖)[仗]者,须选官替罢。」

二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淮南东路安抚司言:「楚州、盱眙军并系边地,盱眙军管下盱眙、招信两县,见今并系武臣县尉。本司今欲将楚州山阳、淮阴两县县尉依盱眙、招信两县体例,并差武臣充。仍乞选差有材武之人。所有见任人发遣归部,依省罢法别注差遣。」诏并依。内武臣县尉令吏部选经任有材武、年五十以下人充,仍申枢密院审察。

二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给事中杨桩等言:「知涪州程敦书奏:县无丞者,簿得以贰令,今有任簿之职者,往往常求差出,簿失于销注,乡司得以作过。乞下诸路监司,县无丞者,其主簿不得差出及兼他职,遵依县丞法施行。」从之。

二十九年三月十九日,淮南路转运司、提点刑狱司言:「近降指挥,无县丞处主簿不得差出。缘本路共管二十县,止有泰州海陵一县有丞,若主簿不许差出,委是阙官选委,欲

乞许令依旧。」从之。

三十年正月二十九日,知明州象山县俞光疑言:「本县管海洋阔远,接连温、台州界,其间常有贼船结集。窃见本州岛五县尉司,各管弓手八十余名,独本县额管四十五名,乞依诸县例添置八十名。」从之。

三十一年八月十七日,诏真州六合县主簿依旧存留,自今后如遇知县排顿,其主簿更不许差出。

绍兴三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孝宗皇帝即位未改元。诏省淮西光州固始县主簿一员,从安抚等司之请也。

孝宗隆兴元年正月二十八日,臣僚言:「县尉戢奸禁暴,巡警弹压,一邑之政多任其责。乞诏吏部本选,今后不许差癃老疾病、年六十以上人充。仍委长贰,凡有差注,依知州知县法铨量。」从之。

四月十七日,诏庐州倚郭合肥县、濠州锺离县、和州历阳县、寿春府寿春县、无为军望巢县屯军去处,各复置主簿一员。从淮南路运判莫蒙请也。

五月六日,知明州韩仲通言:「契勘明州外邑曰昌国,曰象山,皆居海中。海道盗贼出没,全籍县尉随时擒捕,若差武臣,必能尽力。欲望特降睿旨,两县各置武臣县尉一员,下吏部差注小使臣有材武、年未五十岁人充。」从之。

二十八日,权发遣宾州张昂言:「本州岛商税院及管下独女铅场,各系小使臣窠阙,税额微细,乞改作摄官,却将本州岛岭方、迁江两县尉正作武臣窠阙,令本路转运司定差,庶不失元额员数。」从之。

干道

三年六月十一日,起居舍人洪迈言:「诸路州县巡尉,今后遇监司、知、通初到,许量带兵级出一程防护。若凡值出巡经历而在置司五十里内者,许其送迎。过此以外,皆不得出。」从之。

四年二月十四日,宰执进呈知和州胡昉奏:「契勘本路州军除庐、光、(毫)[亳]、寿春四郡各系武尉,余州亦乞改差武臣。」上曰:「亦不必全用武臣,文武通差可也。若有不职,帅司自可按来,别差人去。」

五年三月十四日,吏部奏:「京西路安抚、转运司言,房州房陵县尉昨制置使司奏请省并,缘地分僻远,全藉巡捕弹压,条紧切窠阙,不可阙官。欲乞依旧复置。」从之。

四月十二日,户部言:「知枢密院事、四川宣抚虞允文奏:官员白札子言,近年乡司作弊,却将经界出山簿隐藏,官司无所稽考。委自令、丞,无县丞委主簿,置柜于县厅上收掌上件簿书。交替日依场务法委官监交,结罪保明申州,批上印纸,方许放令离任。」从之。

六年正月十七日,吏部言:「乞将隆州新拨贵平县、籍县各置县令一员,县尉兼主簿一员,仍旧本路转运司准条使阙。」从之。

六月十六日,吏部言:「乞将淮东沿边州军文臣县尉窠阙,依淮西已得指挥改差武臣。余州军自今文武臣通差。」从之。

十一月十五日,福建路安抚使、提刑司奏,汀州武平县尉乞依旧差文臣,从之。

七年正月十五日,诏嘉州峨眉、犍为两县各置主簿一员。先以成都路诸司言「两

县近边,地里阔远,止有文臣知县一员,武臣县尉兼主簿,缓急边界有警,尉出巡边,如出纳官物、销注簿书之类,并无佐官协力」故也。

七月十二日,诏复置庐州舒城、无为两县主簿二员,从权知庐州赵善俊请也。

十一月二十七日,诏和州乌江县、含山县,庐州梁县,无为军庐江县,各置主簿一员。从淮南、西诸司请也。

十二月五日,淮西安抚、淮南转运司言:「安丰军寿春县系倚郭,户口稍众,兼管大军钱粮,乞依旧复置主簿一员,从本军辟差。」从之。

八年三月十一日,吏部〔言〕:「京西路转运司奏:房州昨乞裁减房陵、竹木两县县丞、主簿共四员,窃缘本州岛四县已省并永清入房陵,上庸入竹山,封疆阔远,复业人户益众,两邑主、客万余户,县尉巡逻无虚日,缓急之际,知县亲行,县道一空。欲乞两县依旧各复置主簿一员。」从之。

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荆湖北路安抚、转运、提刑、提举司言:「乞将峡州长阳县旧汉寨依东南县例,置文官西尉一员。」从之。

淳熙元年三月七日,诏吏部将沿边县尉自今随格通差文武臣,仍须识字,依文臣法。令 令所照应差注格法重别修定,一体施行。修立到条法如后:一、选阙县尉限五日先注应材武亲民人,限满无人就,方许经任应材武监当人指射。内郴州先注武举出身人,如无,即依上法。仍试书札百字,试中许差。并不注癃老疾病、年六十以上。在部委长

贰,若在外指射及奏辟定差,即监司、帅司或寄居州军知、通并精加铨量。一、注阙县尉,兼县尉同。右注年未六十、不经体量怯弱弛慢、并非有疾不任捕盗人。诸应注县尉委长贰精加铨量,在外指射及奏辟定差者,即监司、帅司或寄居州军知、通准此。干道四年二月十九日并干道六年六月十六日 ,淮南东、西路诸州文臣县尉去处,自今通差文武臣。如同日指射,即先差文臣,次大小使臣。干道五年九月二日,三省、枢密院言:「将京西路极边州军差注武尉,依淮西已降指挥通差文武臣。如同日指射,先差文臣,次大使臣。若无大使臣指射,即差小使臣,余依本选格法。所有庐州梁县、合肥县,光州光山、固始、定城县,安丰军安丰、六安、霍丘县,濠州锺离、定远县,盱眙军天长县,楚州宝应、盐城县,尉通〔差〕文武臣,先差大使臣,次选人,次小使臣。侍郎左选。武冈军绥宁县,澧州澧阳、安乡县,邕州宣化、武缘县,信阳军信阳、罗山县,廉州合浦县,辰州沅陵县,融州融水县,郢州长寿、京山县,襄阳府襄阳县,尉通差文武臣。如同日指射,先差选人,次大小使臣。侍郎右选。勘会除本选自来认定沿边县尉专差武臣小使臣窠阙去处,从本部依见行条法已降指挥差注外,今欲将沿边文臣县尉窠阙通差文武臣,欲依尚书侍郎左选已措置事理施行。」从之。

三年四月七日,诏武臣县尉通理及五考,得替到部,

与依权巡检法一等关升。

八月六日,诏:「诸处弓兵获到私贩茶盐,如事状明白,依时给赏。如弓兵纵容私贩,巡尉官坐视,致有透漏,并仰所部监司觉察。」以江东提举赵师揆言弓兵捕获私贩而推赏止及巡尉,乞定弓兵赏罚故也。

四年二月十七日,诏诸路遇县尉陈乞贼赏,(酒)[须]敌,捉杀贼全火十人以上,合 敌,然后保奏。以吏部侍郎周必大言:「《国朝会要》,天圣七年五月,大理寺申请,凡县尉躬亲 体究是与不是躬亲(人)[入]敌,然后保奏。庶几革去伪冒,有功者劝。」故有是诏。 令、录人并授京官,仍赐绯章服。至天圣八年,又诏未合入令、录人止令循资。乃知选人初官,难用贼赏改秩。今见合行条法,非军功捕盗只得循资,盖本天圣之遗意。其后奸弊日生,凡县尉因弓手捕到强盗七人,其奏状必云马前三步亲自捉到,以此为军功捕盗,例得改次等官。干道七年、八年各五人,九年八人,则是三年之间仅有十八人。逮淳熙元年,一岁已有十八人,二年十六人,三年亦十三人,而取会未圆者尚不在数。使县尉果有才勇,手格强盗,虽更加擢用,初未为过。其如假借弓级,牵合人数,外则州郡、提刑司胥吏坐受计嘱,缀缉文 ,内则棘寺省郎审覆之际,多以贿成,使朝廷坐受欺罔,轻畀爵秩。望诏 令所参考新旧赏格,分别轻重,稍为限制。仍申饬外路,遇县尉陈乞贼赏,更切体究是与不是躬亲

七月二十一日,左司谏萧燧言:「捕盗官应格改官,将以劝功,而奸生诈起,往往揍足人数,迁就狱情,求合法意,所以捕盗改官者甚多。乞诏 令所改修成法,止与循资。」从之。既而吏部言,未降诏旨以前申奏到部之人,依条合依立功时格法酬赏。诏见在部收使获盗改官人,与依旧法施行。」

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诏吏部右选,自今遇注县尉,令赴铨量,读律成句,或择易晓一二句问之,略通,方许拟差。

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诏:「自今恩科出官人年六十,依格不注县尉,虽破格亦不许注。见任人不职弛慢者,令监司、郡守踏逐对换。」从江西提举陆游请也。

十月四日,右正言葛邲言:「自今选人初官有捕盗酬赏,乞候终任日无过犯,始得升改。」从之。

八年八月二日,诏赣州宁都县两尉旧差武臣,自今东尉改差文臣。见任人令满今任,已差下武臣依省罢法。先是,宁都父老诣县言:「本县两尉旧并差文臣,未尝阙事,后因臣僚申请差武臣。本县文臣止有知县、县丞、主簿三员,武臣却有巡检一,捉杀、两县尉共六员。或知县不测在假及丞、簿差出,无官权县。又如检验,若初、覆检尽差武臣,恐有失当。」州上其事,故有是命。

十年十一月九日,臣僚言:「万州南浦县渔阳盐井岁收盐一十四万六千三百余斤,从来以南浦县主簿兼监。盐井去县八十余里,主簿例多恩科老缪之人,不能钤制奸黠,缘此每年

拖欠不下四五万斤。乞将渔阳盐井专差监官一员,而以南浦县尉兼主簿。」从之。

十一年五月十六日,诏鄂州蒲圻县主簿改作西尉,仍兼鄂岳州蒲圻临湘新店市镇莼湖盗贼烟火公事。臣僚言:「鄂州蒲圻县四十里有市曰新店,民户夹溪而居,南岸数百家则属蒲圻,北岸百余家则属岳州。临湘县去县甚远,北有莼湖,广数百里,皆盗贼出没之地。乞以蒲圻县主簿分领捕贼,而移主簿于新店,为蒲圻县西尉,兼领两县、新店及莼湖盗贼烟火公事,凡杖七十以下皆听裁决。且于本县弓手额内差拨一十名,别增二十五名,充西尉司弓手,令两州县应副钱粮。」下本路安抚、提刑司相度,称经久利便,乃从之。

十一月二十一日,(绍)[诏]兴元府南郑县添置县尉一员,通差文武官。从利州东路安抚、提刑司请也。于县南九十里地名米仓埧置司,以南郑县南尉系衔,兼主管米仓市。

十二年二月十二日,权户部侍郎叶翥等言:「近日二浙私盐公行,略无畏避,巡尉任满不过宛转请嘱提举司保明,却以无透漏推赏。虽曰止得占射差遣一次,然亦不可妄予。乞将提举司保明巡尉合得无透漏赏,到部之日未得便与放行,须自户部行下榷货务,契勘本人在任月日,本州岛军住卖盐额有无增亏。如住卖盐额亏,即是巡尉任内必有透漏私盐,难以与赏。若住卖盐及额,所合得无透漏,却与依旧放行。」

从之。

八月十九日,福建路安抚使赵汝愚言:「本路汀州与赣州为邻,常多寇盗,全在巡尉得人,庶能弹压。乞令吏部,今后汀、赣两州县尉阙不许注恩科出身人。如牓阙(蒲)[满]一季,无本等人愿就者,听武举出身人通注。其已差下人候到任,从知、通铨量,如昏谬不能任职,(其)[具]姓名闻奏。」诏权依。

十月十四日,吏部乞将汀、赣二州县尉非次阙牓五日,专许武举出身亲民人指射,先差大使臣,次小使臣。限满无人愿就,许武举出身经任监当人指射,长贰精加铨量。」从之。

淳熙十六年十二月九日,江东提刑司言:「宁国府太平县尉高世楙获到私铸铜器六百一十斤,乞行推赏。」诏与转一官。

绍熙元年四月十八日,诏今后恩科人年及六十,不许注县尉。

二年五月十一日,诏黄州黄冈县上巴河添置东尉一员,从前知黄州李揖之请也。

三年四月九日,诏安丰军六安县故步镇添置县尉一员,从淮西诸司之请也。

六月十六日,利州东路逐司言:大安军指使三员内,将一员改作大安军尉。吏部勘当,乞差注年未六十选人。如无选人愿就,即注小使臣,先亲民,次监当资序,应材武人并铨量定差。从之。

庆元元年正月六日,江西安抚司奏:「吉州永新县民物繁伙,旧来县尉例是文阶,向因茶寇为梗,遂改差武尉,自此深为民病。乞今后永新县尉仍旧令左选差注。」从之。

嘉泰元年三月二十四

日,诏婺州东阳县添置县尉一员。先是,臣僚言:「东阳为婺州难治之县,而永宁又为东阳难治之乡。盖缘此乡都分阔远,跨涉绍兴诸邑,风俗慓悍,人户积年税赋不输。官司遣人追逮,则聚集殴击,巡尉亦望风奔避,前后如此者屡矣。请于永宁乡增置尉司一处,弓级百人。其创置之详,乞委自本州岛守贰从公相度施行,实为永远之利。」既而婺州奏:「永宁乡果是东阳尤僻去处,增置县尉,实为利便。所添县尉合以东尉为名。缘建置之始,乞差文官详练有材力人建立规模。东阳一十四乡,合分为二扇,两尉共管九乡,巡检管五乡。」诸司保奏来上,故从之。

十一月十二日,浙东提刑曾 奏:「在法,县尉阙官,许于寄居待阙官内选差权摄,盖为警捕盗贼,其任稍重。科举之年,县尉有出身人当差充考试,近年以来,专以阙应副人情,于是民之受害始有不可得而言矣。乞特降指挥,立为定制,自今县尉差充试官,止令丞若簿兼摄,不须于寄居待阙内差。若丞、簿、尉皆有出身,仍须存留一员以备兼摄,不许尽数差出,庶革权官乘时为害之弊。」从之。

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诏:「今后如有极边县尉窠阙,并注年未五十人。如系两淮通差阙,即先差小使臣,次选人,不许注授不应材武之人。」

三年五月八日,诏迪功郎、严州建德县尉杨圭特与循两资。以本路漕臣奏:「严州乌龙山虎豹出没,伤民害旅,圭

能措置驱捕剿绝,乞行激赏。」故有是命。

四年正月二十三日,诏绍兴府诸暨县添置县尉一员。以守臣辛弃疾奏:「枫桥镇,浙东一路冲要之地。干道间尝升为义安县,至淳熙初复罢为镇,止有镇、税官各一员,无事力可以弹压,奸民无忌惮。乞增置县尉一员,以武举初任人注授。」故有是诏。

十一月三日,诏今后赣州兴国、雩都、宁都三县尉阙,令吏部注授武举出身及曾任县尉无过犯人。从守臣赵时逢奏请也。

诸州县尉多注恩科及吏职,往往皆年老昏耄,不能严于纪律,勤于追捕。乞专委诸州守臣铨量巡尉,如有年老昏耄、不堪任职之人,即与改授祠禄。若年高精力未衰之人,即与管下主簿或监当对易职任。其已注未上之人,与别官两易差遣。仍今后应恩科、吏职、杂流非材武之人,不许注授。」从之。 开禧二年七月十日,臣僚〔言〕:「伏

嘉定元年四月十八日,诏罢衢州西安县南银场监官,添置西安县西尉一员,以选人充,与东尉分(畀)[界]管干,兼领银场、酒税职事。以守臣孙昭先奏:「西安南接处之遂昌,北抵严之遂安,相望三百余里,止有一尉。惟是管下银场监官一员拘收课利,兼管酒税、烟火,后缘废败酒课,坐糜俸廪,官为虚设。」故有是命。

九月七日,淮西运判张孝仲奏:「奉旨,本路见任知县、县令许诸司审量,有不胜任人,选辟承替。其县尉、巡检、监镇,欲乞一体审量,或有不称职,许

从辟替。」诏从之。淮东准此。

四年四月十八日,四川制置大使司奏:「天水县尉因县改建为军,遂作军尉。今仍创县,乞将天水军军尉改充天水军天水县尉,兼主簿职事,从本司于左右选内通行选差。」从之。

十月七日,诏郴州添差兵马监押一员,改入在选为桂东县尉。

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侍御史徐宏言:「窃惟选人作尉获赏者,一朝及格,即遂通班,所以重人命而戢盗贼也。今格当作尉者,希觊醲赏,多拟窠阙于滨海州县。故其到官之初,不务弭盗而愿多盗,鍜炼旁及于无辜,牵连凑足于人数。有本非凶恶强盗,而用财买嘱故入其罪者;有以任内所(护)[获]敌者。妄冒成赏,请托保明,初无履历之素而遂有改秩之荣。乞行下诸路提刑司,自今凡作尉获赏者,仰于任满日勘会在任获赏之后,有无透漏 火盗贼,申闻省部,如有透漏,即前赏不许行用。其有本非强盗,不系全火,蹒跚跛曳,滥希赏格者,仰严行觉察,许人陈告得实,却从省部改正,以为纵盗弛职、侥幸冒滥之戒。」从之。 之盗,积一名、两名而凑成全火者;亦有蹒跚跛曳,而称马前三步躬亲

,万死一生,以此偿之,良不为过。比年以来,此 二十九日,左司谏郑昭先言:「建隆中,以初罢镇将,重令、尉之权,首颁捕盗之令,立为赏格,许以捕盗改秩,盖赏当乎功,宁过于厚。然又虑其干名幸进,相与为欺也,故立为马前三步之制,谓遇敌格

广西宪司申奏,梧州司曹 意寖失。固有巡检捕获,赏无所用,而宛转买嘱者有之;亦有弓级捕获,尉初不知,而攘为己功者有之。甚至所获之盗不过数人,而鍜炼无辜以足其数者;又有全无赃证,率是平民,而囹圄捶楚,抑勒承认者。且强盗、窃盗,刑名不同。臣近(忘)[妄]称摄尉,逼胁平民,鞫而为盗,前后郡守纵臾成就之。得旨已从镌降勘鞫。此特因事败露耳,似此之类,不一而足。乞于刑部俾申严马前三步之制,仍戒 监司、守臣,如或保奏,必须诣实,其有徇情挟私如臣所陈,乞并治其欺罔之罪。庶几功赏不至冒滥。」从之。

七年八月六日,京西路安抚司奏:「襄阳府属邑惟南漳最为阔远,除知县外止有一尉,巡捕一月不能遍及诸都。其巡检一员又隶襄阳、宜城、南漳三县,至本县百余里,设有盗贼,委难应援。又况外当边面之风寒,内归峡之心腹,揆之事宜,合增置县尉一员,分任巡逻警捕之责。文武通差,请给并依正官。」从之。

讼滋多,亦不可无官司弹压。本县佐官有簿、尉二员,其主簿职事至简,欲将主簿省罢,并令县尉兼管,却于冈门置西尉一#~p 员。仍乞差武举人,与本县尉通管海道,庶几缓急有以相济。」从之。 十一月二十四日,权知楚州赵伸夫奏:「本州岛盐城县有冈门堰市,居民日繁,商旅所聚,恶少纵横,

八年八月十八日,京西湖北制置司奏:「郢州所管长寿、京山两县,各止有尉一

员。近年以来,流民猥聚,词诉亦繁,若所差尉或是武臣,不通文理,难以倚仗。欲将两尉自后各差注文臣。」从之。

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诏天水军移就天水县旧治,其天水县置县尉一员,仍兼主簿。令四川制置司选辟一次。

十二年七月二日,枢密院言:「县尉之职,以警盗为先,不得其人,则害可胜言哉!六合四年前后两尉,皆出于进纳,彼其初以资得之,龙断之念、驵侩之态蟠结于中,安知官业之为如何 选部以其初筮,不问其地之紧慢,人之贤愚,例以尉授之,而不知利害敻绝。欲乞自今有拟注淮邑尉者,必先问其出身,精加拣择。有如进纳之人,止授之以繁难监当。将见任人令监司精加拣择,堪任职守人许令终满。其已差未赴人,令赴部别注授合入差遣。及自今后,虽依条破格,亦不许注授。」从之。

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臣僚言:「伏见衢州西安县知县、丞、簿之外,元止一尉而已。因前知州孙子直以西安县疆界广阔,申乞添置一尉为东、西,却废罢本县南银场监官,俾西尉兼总其事。西尉乃居城闉,遇有干旋行出乡,似若优闲。所隶弓手五十名,虽于东尉司拨到二十名外,创立三十名,月支庸钱岁计一千六百二贯,未免均敷于民。以赘员之官,徒为民困,今欲复省而废之。所隶弓手二十名拨还东尉司外,余人住罢,及将西安县每岁增科(没)[役]钱一千六百二贯,亦行免敷。所有南银场

人烟稀少,不成井邑,兼在山泽之内,月收课额并令东尉掌管。龙游县亦系繁剧去处,与西安、江山两县事体一同。西安、江山乃有丞、簿、尉三员分领其事,独龙游县止有县丞及县尉兼主簿二员而已。缘本县管下一十一乡四十九都,路当孔道,税赋繁伙,周回数百余里,若遇差委或丞、尉有他故,更无别员(司)[可]差。今欲废罢西安尉,却于龙游县置主簿一员,俾职任各得其当。」从之。

九月二十九日,诏沿边县尉年六十已上人,并不许差注。详见知县门。

十三年四月十日,臣僚言:「窃见曩者郴(冠)[寇]之发,上关朝廷优顾,下而江西、湖南、广东三路俱受其害。伏自贼平之后,朝廷创置衡州酃县、郴州桂东县、资兴县,正欲令佐得人,协力以安百里,销患于未形。令职抚字,丞、簿佐之,巡尉警捕,俱不阙官。访闻近来多是经营差出,或占留诸司、本州岛签厅,其本职却别委官暂权,多是差恩科或右选杂流之人,缓急不可倚仗,殊失朝廷创县置官之意。乞下湖南诸司及衡州、郴州,自今桂东、资兴、酃县三县官,并不许巧作名色差出,别差权摄。仰〔御〕史台觉察。其权摄人并日下还任,庶几三邑俱有正官。仍乞行下吏部,不许注恩科人。其巡尉止许注武举,不许右选杂流人通注杂:原作「亲」,据前文所述改。,庶几不至生事,引惹边隙。」从之。

七月二十六日,臣僚言:「窃谓方今改秩之法,惟盗赏为侥幸,牵合附会,上官通融,惟以金钱赂遗吏胥,事蔑

不济,所〔谓〕马前捕获,徒虚语尔。顷者议臣厌其伪滥,欲尽废磨勘,乞与循资,事竟不行,侥幸如故。凡今尉曹赏改,多在中州,事简俸优,不涉劳苦,非分之福,甚于边功。臣尝亲见穷边一尉,尝以多事,万死一生,于戎马间追逐官军护饷,或部领民兵守险,或能掩捕田里剽掠,或能消弭聚乱奸民,曾不得比附侥幸之徒希荣脱选。三边事体,劳苦一同,或死于虏兵,或死于奔命,了无褒异,畴肯激昂!臣窃见每岁班行酬赏八员,明知侥幸,法难轻废,且乞岁减二员以处极边县尉。军兴以来,凡奋不顾身,宣劳疆埸,人所共知者,本任内前后曾获凶恶强盗通计七人以上,不拘全火,不必马前获,许其陈乞。仰本郡开具已断狱案,仍述本官才具、在任劳 申闻。帅、宪核实,公共保奏,取旨注籍,比附酬赏班引。西蜀保奏如之,岁放通不过两员。或保荐未到,许令次年补足。如此则极边诸县尽得佳尉,他时边境需才,缓急可以选用,其与端坐内地、侥幸通籍者,万万不侔。臣今所陈,非欲陛下轻改成宪,权宜激劝,边事定日仍旧。不待勘当,不须体例,圣君所行即是故事。如臣言可采,乞赐睿断施行。」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四八 镇寨官此题据眉批移入。

镇寨官此题据眉批移入。

淳熙元年十二月五日,诏绍兴府诸暨县枫桥镇烟火公事专差文臣一员,其武臣主管监税一员

仍旧。从守臣

钱端礼

请也。

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诏吏部,自今注县令、尉及监镇兼烟火公事,再令读律,长

贰详加铨量。以吏部侍郎程大昌言:「在法,小使臣授县令、县尉及监镇,元兼烟火公事,须经铨量乃注。而从来铨量止是审验癃老疾病,未必能通文义。乞自今铨量,并令当面读律,或择易晓一二句问之,须通方许拟差。庶几铨量不为虚文。」故有是命。

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四川安抚制置使留正言:「乞于黎州东南边大渡河上修筑要冲城,移兵屯守。所有知要冲城官,乞下本司作员阙奏差,令成都府路转运司应副请给。二年为任,与依关外四州极边体例推赏。」从之。

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臣僚言:「绍兴府余姚县眉山、三山、庙山诸寨,皆系沿海控扼去处。内安抚司水军统辖眉山寨驻札一员,三山、庙山寨官各一员,并明州沿海制置司海道干当使臣三员,并专以捕盗为职,累政相承,皆系诸司辟差,往往夤缘请求,不可倚仗。乞将上件窠阙悉归吏部。」诏今后令吏部于大小使臣中选差有材武、谙历海道之人充。

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前邵州泸溪知寨刘昌龄言:「湖南沿边防守知城、堡、寨官,除请受在本州岛军支给外,其供给钱逐州军公使库例给历头,令于本寨自行措置。缘此每遇蛮獠因事赴寨陈词,例将理亏人科罚钱物充供给钱。」诏今后并就公使库按月支散,如或科扰,重寘典宪。

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诏黎州盘陀寨依安静、要冲城等体例施行。四川安抚制置

司言:「黎州三面与蕃蛮接境,先来本司措置,就形势控扼处建置寨栅,以为经久备御之计。内西南边置安静寨,系防吐蕃、青羌路;东南边置要冲城寨,系防邛部川等蛮路;西边置盘陀寨,系防五部落路。并系紧靠边界瘴烟之地。除要冲城寨官已得旨许理为员(关)[阙],任满依关外四州官推赏外,余盘陀、安静两寨官皆未有推赏格法。内盘陀寨未准指挥理为员阙,所以久无官愿就。乞将黎州盘陀寨依要冲、安静城寨官体例,理作员阙,从运司应副请给。其盘陀、安静知寨仍乞许从本司选差,具申枢密院给降付身,任满日并依要冲城寨官体例,比附关外四州官赏格推赏。所贵边寨体均一,有以激劝。」故有是命。

淳熙十六年八月十八日,诏随州随县唐城市仍旧改为唐城镇,置监镇官一员,兼管本镇烟火公事,仍于文武臣内通行差注。从本路诸司请也。

绍熙元年正月十七日,权发遣黔州黄旦言:「今后差注寨官,必选有材武人,庶几缓急可以倚(杖)[仗]。」从之。

二年二月一日,四川安抚制置司言:「臣僚奏,照得碉门元置知寨,止为弹压、训练,以镇边垒。今与收税,殊失大体,威重不行。欲于知寨外别差税官一员,专令收税,勿与寨事。其知寨乞从制置司铨量按试谙熟边备、精于武事者差充。本司乞于雅州见任厘务指使内省并一员差管碉门寨商税外,所有碉门知寨,乞自朝廷差注,或

从本司量度人材选差,专一主管烟火、弹压边面。」诏其知寨官令制置司选差。

七月十一日,湖北诸司言:「江陵府松滋县、澧州澧阳县管界巡检,乞移就西平市置寨弹压。」从之。

三年三月四日,福建安抚司言浦城县查源洞贼平之后措置,欲将左翼军官兵三十人存留在临江镇弹压,他时朝廷或有调发,亦不妨抽拨。从之。

八月十二日,广西诸司言:「照得万安军调嚣知寨兼带地烂博敖烟火贼盗公事,委与县官相妨。乞今后差注调嚣知寨,许令兼带统辖博敖地烂忠义民兵结衔。」吏部勘当,欲将调嚣知寨兼本路分巡检窠阙衔内,添入「统辖博敖地烂忠义民兵」。从之。

二十五日,知峡州朱皆请移三州巡检于土溪置寨,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四八 镇将

镇将

【宋会要】

掌巡警盗窃。唐有品秩,五代已来皆节帅自补亲随,与县令抗礼,公事专达于州。自建隆二年置县尉主乡盗贼,镇将所主止郭内而已,仍统于县。副将兼领都虞候。又有镇典,主文案、所由,供役使,无定数。

太祖建隆四年四月,诏泾、原、邠、庆等州长史不得补蕃人为缘边镇将。

太宗太平兴国二年,诏藩侯不得差亲随为镇将。自此皆用本州岛牙吏为之,亦有宣补者。

真宗景德二年八月,诏益、梓、利、夔路管内镇将,不得捕乡村盗贼及受词讼。

《哲宗正史 职官志》:诸镇监官掌擎逻盗窃及烟火之禁,兼征税榷酤则掌其出纳会计。

神宗元丰元年闰正月七日,诏广南西路沿边寨寨:原作「塞」,据《长编》卷二八七改。下同。、镇使臣,自今并依五路举官条奏举,权免取愿就状,候交人入贡取旨。以本路经略司言,沿边寨、镇使人年满及见缺无人愿就故也。

五年十一月六日,广南东路转运判官徐九思申:「东海有岛曰香山峤,佃户、主、客共五千三百三十人,欲置香山镇,差监官一员主烟火盗贼。」从之。

哲宗元佑元年二月二十一日,诏诸将兵在镇寨非将官驻札者,监镇寨主依知县法司管公事,着为法。

徽宗大观元年九月四日,京畿计度转运使宋乔年奏宋:原作「宗」,据《宋史》卷三五六《宋乔年传》改。:「乞应京畿下诸镇已有武臣处,只令专管酒税外,别差经任文官一员管勾镇事,仍兼

酒税。其民旅稠穰、见无监官去处,亦乞依此差官。乞自朝廷差往,或许臣具名奏辟一任。」并从之。

三年六月十四日,诏大观元年九月内京畿诸镇添差文臣指挥更不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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