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卷二
汉隐帝时,三司使王章聚敛刻急。旧制,田税每斛更输二斗,谓之“雀鼠耗”,章始令更输二斗,谓之“省耗”。旧钱出入皆以八十为陌,章始令入者八十,出者七十七,谓之“省陌”。
致堂胡氏曰:“百姓输税足,雀鼠耗蠹仓廪,乃有司之责,而亦使百姓偿之,敛税重矣。然称之曰‘雀鼠耗’,尚为有名,章乃使十倍而偿。十、百、千、万,有定数矣。以八十为百,既非定数,然出入皆然,尚为均一,章乃於出者特收其三。省耗不已,於是有一斛之税,又取其三斛者。省陌不已,於是有一千之省,又取其头子者。故曰作法於贪,敝将若何!章以此佐国用於一时,信号为能臣,然国所以兴而遂亡,身所以贵而遂杀者,乃自於此。故言利之臣,自以谓时之不可少我,而不知人之不多我也,可不戒哉!”
周广顺二年,敕:“约每岁民所收牛皮,三分减二,计田十顷,税取一皮,馀听民自用及买卖,惟禁卖於邻国。”先是,兵兴以来,禁民私卖牛皮,悉令输国受直。唐明宗之世,有司止偿以盐。晋天福中,并盐不给。汉法,犯牛皮一寸抵死。然民日用,实不可无,帝素知其,至是,李建议均於田亩,公私便之。
显德二年,敕:“应自前及今後有逃户庄田,许人请射承佃,供纳租税。如三周年内本户来归业者,其桑土不以荒熟,并庄园交还一半;五周年後归业者,三分交还一分;其承佃户自出力盖造到屋舍,及栽种树木园圃,并不在交还之限。如五周年後归业者,庄田除本户坟茔外,不在交付,如有荒废桑土,承佃户自来无力佃莳,仰交割与归业户佃莳。其近北诸州陷番人户来归业者:五周年内,三分交还二分;十周年内,还一半;十五周年内,三分还一分;此外不在交还之限。应有冒佃逃户物业不纳租税者,其本户归业之时,不计年限,并许总认。”
洪氏《容斋随笔》曰:“国朝当五季衰乱之後,随宜损益,然一时设施,固亦有可采取。”今观周世宗显德二年射佃逃田诏敕,其旨明白,人人可晓,非若今之令式文书盈几阁,为猾吏舞文之具,故有舍去物业三五十年,妄人诈称逃户子孙,以钱买吏,而夺见佃者,为可叹也。
三年,宣三司指挥诸道州府,今後夏税以六月一日起徵,秋税至十月一日起徵,永为定例。又敕:“旧制,织造纟、纟由、绢、布、绫、罗、锦、绮、纱、等,幅阔二尺。起来年後,并须及二尺五分,不得夹带粉药。宜令诸道州府,来年所纳官绢,每匹须及十二两;其纟、纟由只要夹密停匀,不定斤两;其纳官纟由、绢,依旧长四十二尺。”
洪氏《容斋随笔》曰:“今之税绢,尺度长短阔狭、斤两轻重,颇本於此。”
显德四年,敕节文:“诸道州府所管属县,每年夏税徵科了毕,多是追县典上州会末文钞,因兹科配敛掠。宜令今後科徵了足日,仰本州但取仓场库务纳欠文钞,如无异同,不在更追官典。诸道州官管内县镇,每有追催公事,自前多差衙前、使院职员及散从、步奏官。今後如是常程追催公事,令府望知後承受递送,不得更差专人,若要切公事及军期,不在此限。”
按:五季离乱之时,世主所尚者,用兵争强而已。其唐明宗、周世宗粗为有志於爱民重农者。有如农务未开而受理词讼,徵科既足而追会科敛,皆官吏奸贪之情,为闾里隐微之害。而天成、显德之诏敕,丁宁禁切之,於倥偬日不暇给之时,而能及此,可谓仁矣。
显德五年,赐诸道均田诏,曰:“朕以干戈既弭,寰海渐宁,言念地征,罕臻艺极,须议并行均定,所冀求轻重。卿受任方隅,深穷治本,必能副寡昧平分之意,察乡闾致之源,明示条章,用分寄任。伫聆集事,允属惟公。”乃命左散骑常侍艾颖等三十四人使诸州检定民租。
先时,上因览元稹《长庆集》,见在同州时所上《均田表》,因令制素成图,直考其事,以便观览,遍赐诸道,议均定民租。至是,乃诏行之。
宋太祖皇帝建隆二年,遣使度民田。周末,遣使度田不实,至是,上精择其人,仍加戒饬。未几,馆陶令坐括田不实,杖流海岛,人始知畏。
五代以来,常检视见垦田,以定岁租,吏缘为奸,税不均,由是百姓失业,田多荒莱。上悯之,乃诏禁止,许民辟土,州县无得检括,止以见佃为额。
止斋陈氏曰:“按孔氏《阙里志》云:先是,历代以圣人之後,不预庸调,至周显德中遣使均田,遂抑为编户。又按:太平兴国中,遣左补阙王永、太仆寺丞高象先均福建田税,岁蠲伪闽钱五千三百二十一贯、米七万一千四百馀石。用知周朝均田,孔氏抑为编户,本朝至蠲伪闽之敛以数千万计,以其政之宽猛,足以卜其受命之长短矣。”
又命课民种树,每县定民籍为五等,第一等种杂树百,每等减二十为差,桑枣半之,令、佐春秋巡视。宣州言州境无隙地种莳,虑不应诏旨。乃令诸州随风土广狭,不宜课艺者,不须责课。太平兴国二年,又禁伐桑枣为薪。
遣使监输民租,惩五代藩镇重敛之。阎式等坐监输增羡贬杖,常盈仓吏以多入民租弃市。
建隆四年,诏令逐县每年造形势门内户夏、秋税数文帐,内顽滑逋欠者,须於限内前半月了足(系见任文武职官及州县势要人户。雍熙四年,又诏形势户纳租於三限前半月足。)
诏诸州勿得追县吏会末(即周显德四年所禁)。
令诸州受民租籍,不得称分、毫、合、勺、铢、、丝、忽,钱必成文,绢帛成尺,粟成升,丝绵成两,薪蒿成束,金银成钱。
诏曰:“自顷兵荒,人民流徙,州县未尝检覆,亲邻代输其租。自今民有逃亡者,本州具户籍顷亩以闻,即检视之。”
乾德四年,诏曰:“出纳之吝,谓之有司。倘规致於羡馀,必深务於掊克。知光化军张全操上言,三司令诸处仓场主吏,有羡馀粟及万石,刍五万束以上者,上其名,请行赏典。此苟非倍纳民租,私减军食,何以致之?宜追寝其事,勿颁行,除官所定正耗外,严加止绝。”
大中祥符八年,复诏禁诸仓羡馀。
开宝三年,诏诸州府两税所科物,非土地所宜者,不得抑配。
六年,诏诸仓场受纳所收头子钱,一半纳官,一半公用,令监司与知州、通判同支使。头子钱纳官始於此。
止斋陈氏曰:“是岁,令川陕人户,两税以上输纳钱帛,每贯收七文,每匹收十文,丝绵一两、茶一斤、秆草一束各一文。头子钱数始略见於此。”
谨按:咸平三年十月,三司权判孙冕等奏:“天下诸夏秋税斛斗收仓耗例,并夏秋税斛斗、匹帛诸般物色等收头子钱,遍令检寻,不见元定宣敕。”又按:後唐天成二年,户部奏:“苗子一布袋,令纳钱八文,三文仓司吃食补衬。”长兴元年,见钱每贯七文,秆草每束一文盘缠,其所收与开宝数同,则头子旧有之,至此稍条约之耳。康定元年三月,三司子,除利、益、梓、夔四路外,馀路自今头子钱并令纳官。头子钱尽纳官始於此。熙宁二年十月,提举河北常平广惠仓皮公弼请今来给纳,欲每贯、石收五文足。诸路依此。则给纳并收头子钱始於此。政和四年四月,湖南转运司奏,应给应系省钱物,许每贯、石、匹、两各收头子钱五文,乞专充补助。直达纲之费增收钱始於此。自增收之请,起宣和六年闰三月,发运判官卢宗原欲於淮、浙、江、湖、广、福九路应出纳钱物,每一月交收头子钱一文,充籴本。靖康元年罢。绍兴五年四月,总制司状:“赋入之利,莫大於杂税、茶盐出纳之,若每贯增头子钱五文,有益於国计。”专切措置财用所看详:“系省钱物,依节次指挥,每贯共收二十三文省,一十文作经制起发。今相度将杂税出纳每贯收见钱上增作二十三文足,除漕司并州县旧得一十三文省,经制一十文省,馀入总制窠名。”十年七月,应官司收支钱物,量添头子钱每贯一十文足。至绍兴十年,诸司钱物不复分别,并每贯收四十三文矣。乾道元年十月,复添收一十文足,至今为定制。
八年,诏今後民输税纟由不满半匹,绢不满匹者,许计丈尺纳价钱,得以三户五户聚合成匹送纳烦扰。
三月,诏曰:“中国每租二十石输牛革一,准千钱。西川尚存伪制,牛驴死者,革尽输官,宜蠲去之,每民租二百石输牛革一,准钱千五百。”
太平兴国二年,江南西路转运使上言:“诸州蚕桑素少,而金价颇低,今折税,绢估小而伤民,金估高而伤官。金上等旧估两十千,今请估八千;绢上等旧估匹一千,今请估一千三百,馀以次增损。”从之。
景德五年,知袁州何蒙上言,本州二税请以金折纳。上曰:“若是,则尽废耕农矣。”不许。
端拱元年,诏纳二税於各路元限外,可并加一月限(元限见後唐天成四年)。或值闰月,其田蚕亦有早晚,令有司临时奏裁。纳租,官吏以限外欠数差定其罚。
淳化元年,诏江南、两浙承伪制重赋流亡田废者,宜令诸州籍顷亩之数,均其赋,减十分之三,以为定制。召游民劝其耕种,给复五年,州县厚慰抚之。
淳化四年,诏曰:“户口之数,悉载於版图;军国所资,咸出於租调。近年赋税减耗。簿书纠纷,州县之吏非其人,土地之宜不尽出,小民因以多辟,下吏缘而为奸,乃有匿比舍而称逃亡,挟他名而冒耕垦,征役不均於苦乐,收敛未於轻重。宜示询求,以究情伪。今诸路知州、通判,限诏到具如何均平赋税,招辑流亡,惠恤鳏穷,窒塞奸幸,及民未便等事,限一月附疾置以闻。”
先时,知封邱县窦比上言:“畿甸民苦税重,兄弟既壮乃析居,其田亩聚税於一家即弃去。县案所弃地除其租,已而匿他舍及冒名佃作。愿一切勘责。”上颇闻其,乃赏擢比,俾案察京畿诸县田租。比专务苛刻,以求课最,民实逃亡者,亦搜索於邻里亲戚家,益造新籍,甚为烦扰,凡数月,罢之。
五年,宋、亳诸州牛多死,官借钱令市牛。有太子中允武允成献踏犁,不用牛,以人力运之。诏依其制造成以给,民甚赖之。
五月,诏曰:“作坊工官造弓弩用牛筋,岁取於民,吏督甚急,或杀耕牛供官,非务农重之意。自今後官造弓弩,其纵理用牛筋,他悉以马筋代之。”
至道元年,除兖州岁课民输黄{艹剖}、荆子、茭芟十六万四千八百围,因令诸道转运使,检案部内无名配率如此类者以闻,当悉蠲之。
六月,诏曰:“近岁以来,天灾相继,民多转徙,田卒莱,招诱虽勤,逋逃未复,宜申劝课之旨,更示蠲复之恩。应州县旷土,并许民请佃为永业,仍蠲三岁租,三岁外输二分之一。州县官吏劝民垦田之数,悉书於印纸,以俟旌赏。”
开封府言:“京畿十四县,自今年二月以前,民逃者一万二百八十五户。访闻多有坐家申逃,及买逃户桑土,不尽输税,以本户挟佃诡名,妄破官租,及侵耕冒佃,近居遥佃,妄称逃户,并以己租妄保於逃籍者。”诏殿中丞王用和等十四人分行检视,限一月,许其首露,不复收所隐之税。诏下,归业者甚众。
二年,以陈靖为劝农使。
靖时为直史馆,上言曰:“谨按天下土田,除江淮、湖湘、浙右、陇蜀、河东等处,地里远,虽加劝督,未能遽获其利。古者强弱枝之法,必先富实於内。今京畿周环三二十州,幅员数千里,地之垦者十才一二,税之入者又十无五六。复有匿里舍而称逃亡,弃耕农而事游惰。逃亡既众,则赋税岁减而国用不充,敛收科率,无所不行矣。游惰既众,则地利岁削而民食不足,寇盗杀伤,无所不至矣。臣望择大臣一人有深识远略者,兼领大司农事,典领於中,又於郎官中选才智通明,能抚字役众者为副,执事於外,皆自京东、京西择其膏腴未耕之处,申以劝课。臣又尝奉使四方,深见民田之利害,莱极目,膏腴坐废,亦加询问,颇得其由,皆诏书累下,许民复业,蠲其租调,宽以岁时,然乡县之,扰之尤甚。
每一户归业,则刺报所由。朝耕尺寸之田,幕入差徭之籍,追胥责问,继踵而来,虽蒙蠲其常租,实无补於损益。况民之流徙,始由贫困,或避私债,或逃公税。亦既亡Т,则乡里检其资财,至於室庐、什器、桑枣、材木,咸计其直,或乡官用以输税,或债主取以偿逋,生计荡然,还无所诣,以兹浮荡,绝意归耕。如授臣斯任,则望备以闲旷之田,广募游惰之辈,诱之耕垦,未计赋税,许令别置版图,便宜从事。耕桑之外,更课令益种杂木、蔬果,孳畜羊犬、鸡豚。给授桑土,潜拟井田,营造室居,使立保伍,逮於养生送死之具,庆吊问馈之资,咸俾经营,并令条制。俟至三五年,生计成立,恋家怀土,即计户定征,量田输税,以司农新附之名籍,合计府旧收之簿书,斯实敦本化人之宏量也。
若民力有不足,官借缗钱,或以市糇粮,或以营耕具。凡此给受,委於司农,比及秋成,乃令偿直,依时价折估,纳之於仓,以成数开白户部。”上览之喜,谓宰相曰:“靖此奏甚有理,可举而行之,正朕之本意。”因召对奖谕,令条对以闻。靖又言:“逃民复业及浮客请佃者,委农官勘验,以给授田土收附版籍,州县未得议其差役。其乏粮种、耕牛者,令司农以官钱给借。其田验肥瘠为三品;上田人授百亩,中田百五十亩,下田二百亩,并五年後收其租,亦只计百亩,十收其二。其室庐、蔬韭及桑枣、榆柳种艺之地,每户及十丁者给百五十亩,七丁者百亩,五丁七十亩,三丁五十亩,二丁三十亩。除桑功五年後计其租,馀悉蠲。令常参官於幕职州县中各举所知一人堪任司农丞者,分授诸州通判,即领农田之务。
又虑司农官属分下诸州,或张皇纷扰,其事难成,望许臣领三五官吏於近甸宽乡设法招携,俟规画既定,四方游民必尽麇至,乃可推而行之。”吕端曰:“靖所立田制,多改旧法,又大费资用,望以其状付有司详议。”乃诏盐铁使陈恕等共议,请如靖之奏。乃诏以靖为劝农使,按行陈、许、蔡、颍、襄、邓、唐、汝等州,劝民垦田,以大理寺丞皇甫选、光禄寺丞何亮副之。选、亮上言功难成,愿罢其事。上志在勉农,犹诏靖经度。未几,三司以为费官钱多,万一水旱,恐遂散失,其事遂寝。
按靖所言,与元魏孝文时李安世之策略同,皆是官取荒闲无主之田以授民。但安世则仿井田,立还授之法,而此则有授无还,又欲官给牛、种等物贷之,而五年後,方收其租,责其偿,此所以费多而难行。然前乎此,有至道元年之诏;後乎此,咸平二年之诏。至道之诏,劝诱之词意恳切;咸平之诏,关防之规画详明。虽不必如靖所言张官置吏,计口给田,多费官钱,而自足以收劝农之效矣。
真宗咸平二年,诏曰:“前许民户请佃荒田,未定赋税,如闻抛弃本业,一向请射荒田。宜令两京诸路晓示,应从来无田税者,方许请射系官荒土及远年落业荒田,候及五年,官中依前敕,於十分内定税二分为永额。如见在庄田土窄,愿於侧近请射,及旧有庄产,後来逃移,已被别人请佃,碍敕无路归业者,亦许请射,州县别置籍钞上,逐季闻奏。其官中放收要用田土,及系帐逃户庄园、有主荒田,不得误有给付。如抛本业,抱税东西,改易姓名,妄求请射者,即押归本贯勘断。请田户吏长常切安抚,不得搅扰。”
咸平六年,广西转运使冯琏上言:“廉、横、宾、白州民田虽耕垦,未尝输送,已命官检括,令尽出常租。”上曰:“遐方之人,宜省徭赋。”亟命停罢。
大中祥符元年,诏:“版籍之广,赋调方兴,尚虑有司有循旧式,资一时之经费,俾邻郡以均输。况稼穑之屡登,宜庶民之从便,宜蠲力役,用示朝恩。应诸路今年夏税赋,止於本州军输纳。”又诏:“河北罢兵,其诸州赋税,止於本处送纳。”
诏:“夏税,诸州军所纳大小麦,纳外残欠,许以秋色斛斗折纳。”
四年,诏诸州所须繁碎物折便以正税折斛者皆罢。大中祥符五年,上以江、淮、两浙路稍旱即水田不登,乃遣使就福建取占城稻三万斛,分给三路为种,择民田之高仰者莳之。盖旱稻也。内出种法,令转运司揭榜示民。其稻比中国者穗长而无芒,粒差小,不择地而生。
六年,知滨州吕夷简请免税河北农器,诸路农器悉免输算。
天禧四年,诏诸路提点刑狱朝臣为劝农使,使臣为副使,取民籍视其差等,不如式者惩革之。劝恤农民,以时耕垦,招集逃散,检括陷税,凡农田事悉领焉。自景德中置劝农之名,然无职局,至是,始置局案,铸印给之。
开宝末,天下垦田二百九十五万三千三百二十顷六十亩。
至道二年,垦田三百一十二万五千二百五十一顷二十五亩。
天禧五年,垦田五百二十四万七千五百八十四顷三十二亩。
大凡租税有、帛、金铁、物产四类。之品七:一曰粟,二曰稻,三曰麦,四曰黍,五曰祭,六曰菽,七曰杂子(粟之品七:曰粟、小粟、梁、硷、┒粟、秫米、黄米。稻之品四:粳米、糯米、水、旱稻。麦之品七:曰小麦、大麦、青稞麦、<麦广>麦、青麦、白麦、荞麦。黍之品三:曰黍、蜀黍、稻黍。祭之品三:曰祭、秫祭、{麻黍}祭。菽之品十六:曰豌豆、大豆、小豆、绿豆、红豆、白豆、青豆、褐豆、赤豆、黄豆、胡豆、落豆、元豆、荜豆、巢豆、杂豆。杂子之品九:曰脂麻┒子、稗子、黄麻子、苏子、苜蓿子、莱子、荏子、草子)。布帛丝绵之品十:一曰罗,二曰绫,三曰绢,四曰纱,五曰纟,六曰纟由,七曰杂折,八曰丝线,九曰绵,十曰布葛。
金铁之品四:一曰金,二曰银,三曰铁、钅,四曰铜、铁钱。物产之品六:一曰六畜,二曰齿、革、翎毛,三曰茶、盐,四曰竹木,麻草、刍菜。五曰果、药、油、纸、薪、炭、漆、蜡。六曰杂物(六畜之品三:曰马、羊、猪。齿、革、翎毛之品七:曰象牙,麂皮,鹿皮,牛皮,狨、鹅翎、杂翎。竹之品四:曰{冉}竹、箭竹、箬叶、芦{废}。木之品三:曰桑、橘、楮皮。麻之品五:曰青麻、白麻、黄麻、冬、苎麻。草之品五:曰紫苏、茭、紫草、红花、杂草。刍之品四:曰草、稻草、穰、茭草。油之品三:曰大油、桐油、鱼油。纸之品五:曰大灰纸、三钞纸、刍纸、小纸、皮纸。薪之品三:曰木柴、蒿柴、草柴。杂物之品十:曰白胶、香桐子、麻鞋、版瓦、堵笪、器、苕帚、麻翦、蓝淀、草荐)。
至道末,岁收三千一百七十万七千馀石,钱四百六十五万六千馀贯,绢一百六十二万五千馀匹,纟、纟由二十七万三千馀匹,布二十八万二千馀匹,丝线一百四十一万馀两,绵五百一十七万馀两,茶四十九万馀斤,刍茭三千馀万围,蒿二百六十八万馀围,薪二十八万馀束,炭五十三万馀秤,鹅翎、杂翎六十二万馀茎,箭八十九万馀只,黄铁三十万馀斤,此皆逾十万之数者,他物不复纪。天禧末所收:增一百七万五千馀石,钱增二百七十万八千馀贯,绢减一万馀匹,纟、纟由减九万二千馀匹,丝线减五十万五千馀两,布增五万六千馀匹,绵减一百一十七万五千馀两,茶增一百一十七万八千馀斤,刍茭减一千一百万五十馀围,蒿减一百万馀围,炭减五十万四千馀秤,鹅翎、杂翎增一十二万九千馀茎,箭增四十七万馀只,黄铁增五万馀斤。又鞋八十一万六千馀量,麻皮三十九万七千馀斤,盐五十七万七千馀石,纸十二万三千馀幅,芦{废}二十六万馀张。大率名物约此,其折变及移输比壤者,视当时所须焉。
岁时其类有五:曰公田之赋,官庄、屯田、营田赋民耕而收其租者是也;曰民田之赋,百姓各得专之者是也;曰城郭之赋,宅税、地税之类是也;曰杂变之赋,牛革、蚕盐、食盐之类,随其所出,变而输之者是也;曰丁口之赋,计丁率米是也。其输有常处,而以有馀补不足,则移此输彼,移近输远,谓之“支移”。其入有常物,而一时所须,则变而取之,使其直轻重相当,谓之“折变”。其输之迟速,视收成早暮而宽为之期,夏有至十月,秋有至明年二月者,所以纾民力也。自祖宗承五代之乱,王师所至,首务去民疾苦,无名苛细之敛,革几尽,尺缣斗粟,无所增益,一遇水旱徭役,则蠲除、倚阁,殆无虚岁,倚阁者,後或岁凶,亦辄蠲之。而又田制不立,畎亩转易,丁口隐漏,兼并伪冒者,未尝考按,故赋入之利,视古为薄。丁谓尝曰“二十而税一者有之,三十而税二者有之”,盖谓此也。
乾兴元年十一月(时仁宗已即位,未改元),诏限田:公卿以下过三十顷,衙前将吏应复役者过十五顷,止於一州之内。而任事者以为不便,寻废(详见《差役门》)。又禁近臣置别业京师,又禁寺观得市田。
天圣初,诏民流积十年者,其田听人耕,三年而後收赋,减旧额之半。後又诏流民能自复者,赋亦如之。既而又与流民期,百司复业,蠲赋役五年,减旧赋十之八,期尽不至,听他人得耕。
时天下生齿日蕃,田野多辟,独京西唐、邓尚多旷土,唐州闲田尤多,入草莽者十八九,或请徙户实之,或议以卒屯田,或请废为县。嘉中,赵尚宽守唐州,劝课劳来,岁馀,流民自归及自他所至者二千馀户,引水溉田或数万顷。诏增秩赐钱,留再任。
宝元中,诏诸州旬上雨雪,著为令。
皇中,作宝岐殿於苑中,每岁诏辅臣观刈麦,罕复出郊矣。
皇中,垦田二百二十八万馀顷。
治平中,四百四十馀万顷。
皇、治平,三司皆有《会计录》,其相去不及二十年,而垦田之数增倍。以治平数视天禧则犹不及,而叙《治平录》者,以为此特计其赋租以知顷亩之数,而赋租所不加者十居其七,率而计之,则天下垦田无虑三千馀万顷矣。盖祖宗重扰民,未尝穷按,故莫得其实,姑著其可见者如此。治平中,废田见於籍者,犹四十八万馀顷。景时,谏官王素言,天下田赋轻重不等,请均定。而欧阳修亦言:“秘书丞孙琳尝往州肥乡县,与大理寺丞郭谘以千步方田法括定民田,愿召二人者。”三司亦以为然,且请於亳、寿、蔡、汝四州择尤不均者均之。於是遣谘蔡州。谘首括一县,得田二万六千九百三十馀顷,均其赋於民。既而谘言州县多逃田,未可尽括,朝廷亦重劳人,遂罢。
自郭谘均税之法罢,论者谓朝廷徒恤一时之劳,而失经远之虑。至皇中,天下垦田视景德增四十一万七千馀顷,而岁入九乃减七十一万八千馀石,盖田赋不均,故其弊如此。其後田京知沧州,均无棣田,蔡挺知博州,均聊城、高唐田。岁增赋帛之类,无棣总千一百五十二,聊城、高唐总万四千八百四十七。既而或言沧州民以为不便,诏如旧。嘉时,复诏均定,命三司使包拯与吕居简、吴中复总之,继以命张、吕公弼,乃遣官分行诸路,而秘书丞高本在遣中,独以为不可均。已而复罢,才均数郡田而已。
天圣时,贝州言:“民析居者,例加税,谓之‘罚税’,他州无此比,请除之。”诏可。自是州县有言税之无名若苛细者,所蠲甚众。
自唐以来,民计日输赋外,增取他物,复折为赋,所谓“杂变之赋”也,亦谓之“沿纳”而名品烦细,其类不一。官司岁附帐籍,并缘侵扰,民以为患。明道中,因诏三司,“沿纳”物以类并合。於是三司请悉除诸名品,并为一物,夏秋岁入,第分粗细二色,百姓便之。
凡岁赋,以石计,钱以缗计,帛以匹计,金银、丝绵以两计,藁秸、薪蒸以围计,他物各以其数计。皇中比景德之数,增四百四十一万八千六百六十五,治平中又增一千四百一十七万九千三百六十四。其以赦令蠲除,以便百姓,若逃移、户绝不追者景德中总六百八十二万九千七百,皇中三十三万八千四百五十七,治平中一千二百二十九万八千七百。每岁以灾害蠲减者,又不在此,盖不可悉数云。
神宗熙宁元年,京西转运使谢景温言:“在法,请田户五年内,凡科役皆免。今汝州四县,如有客户不过一二年,便为旧户纠决,与之同役,以此即又逃窜,田土多荒,乞仍旧法五年内无差科。”从之。
初,赵尚宽、高赋为唐州守,流民自占者众,凡百亩起税四亩而已。税轻而民乐输,境内无旷土。至是,转运司以土辟税百亩增至二十亩。御史翟恩言,恐再致转徙,宜戒饬使者,量加以宽民。诏从之。
唐、邓、襄、汝州,自治平以後,开垦岁增,然未定税额。元丰中,乃以所垦新田差为五等输。元元年罢之,大观三年复元丰法,俄又罢之。
二年,分遣诸路常平官,使专领农田水利事。应吏民能知土地种植之法,陂塘、圩旱、堤堰、沟洫之利害者,皆得自言,行之有效,随功利大小酬赏。
六年,司农寺请立劝民种桑法,天下民种桑柘,得增赋。先时,河东等户以桑之多寡为高下,故植桑者少,蚕织益微。至和中,诏罢之。时又立法劝民栽桑,有不趋令,则仿屋粟、里布为之罚,民以为病。既而诏罢之。
五年,重修定方田法。八月,诏司农以《方田均税条约并式》颁之天下。以东西南北各千步,当四十一顷六十六亩一百六十步为一方。岁以九月,县委令、佐分地计量,随陂原平泽而定其地,因赤淤黑垆而辩其色。方量毕,以地及色参定肥瘠而分五等,以定税则。至明年三月毕,揭以示民,一季无讼,即书户帖,连庄帐付之,以为地符。均税之法,县各以其租额税数为限,旧尝取蹙零,如米不及十合而收为升,绢不满十分而收为寸之类,今不得用其数均摊增展,致溢旧额,凡越额增数皆禁之。若瘠卤不毛,及众所食利山林、陂塘、路沟、坟墓,皆不立税。凡田方之角,立土为,植其野之所宜木以封表之。有方帐,有庄帐,有甲帖,有户帖,其分烟析生、典卖割移,官给契,县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为正。令既具,乃以济州钜野尉王曼为指教官,先自京东路行之,诸路仿焉。六年,诏土色分五等,疑未尽,下郡县物其土宜,多为等以期均当,勿拘以五。七年,诏从邓润甫之请,京东十七州选官四员,各主其方,分行郡县,各以三年为任。又诏每方差大甲头二人、小甲头三人,同集方户,令各认步亩,方田官验地色,各勒甲头、方户同定。诏灾伤路分权罢。司农寺言:“乞下诸路及开封府界,除秋田灾伤三分以上县权罢外,馀候农隙。”河北西路提举司言,乞通一县灾伤不及一分勿罢。
元丰元年,诏:“京东东路民诉方田未实,其先择词讼最多一县,据各等第,酌中立税,候事毕无讼,即案以次县施行。”
五年,开封府言:“方田法,取税之最不均县先行,即一州而及五县,岁不过两县。今府界十九县,准此行之,十年乃定。请岁方五县。”从之。其後必岁稔农隙乃行,而县多山林者或行或否。
七年,京东东路提举常平等事燕若古言:“沂、登、密、青州田讼最多,乞择三五县先方田。”诏候丰岁推行。
八年,帝知官吏奉行多致骚扰,诏罢方田。天下之田已方而见於籍者,至是二百四十八万四千三百四十有九顷云。
五年,都水使者范子渊奏:“自大明抵乾宁,跨十五州,河徙地凡七千顷,乞募人耕植。”从之。先是,中书言:“黄河北流,今已淤断,恩、冀下流,退皆田土,顷亩必多。深虑权豪横占,及旧地主未归,乞诏河北转运司,候朝廷专差朝臣同司职官同立标识,方许受状,定租给授。”
天下总四京一十八路,田四百六十一万六千五百五十六顷,内民田四百五十五万三千一百六十三顷六十一亩,官田六万三千三百九十三顷。
右此元丰天下垦田之数,比治平时所增者二十馀万顷。按:前代混一之时,汉元始定垦田八百二十七万五千馀顷,隋开皇时垦田一千九百四十万四千馀顷,唐天宝时应受田一千四百三十万八千馀顷,其数比之宋朝或一倍,或三倍,或四倍有馀。虽曰宋之土宇北不得幽、蓟,西不得灵、夏,南不得交趾,然三方之在版图,亦半为边障屯戍之地,垦田未必多,未应倍蓰於中州之地。然则其故何也?按:《治平会计录》谓田数特计其赋租以知其顷亩,而赋租所不加者十居其七,率而计之,则天下垦田无虑三千馀万顷。盖祖宗重扰民,未尝穷按,故莫得其实。又按:《食货志》言天下荒田未垦者多,京襄唐、邓尤甚,至治平、熙宁,相继开垦,然凡百亩之田,起税止四亩,欲增至二十亩,则言者以为民苦赋重,再至转徙,遂不增。以是观之,则田之无赋税者,又不止於十之七而已。盖田数之在官者,虽劣於前代,而遗利之在民多矣,此仁厚之泽所以度汉唐欤!
二税:熙宁十年见催额五千二百一万一千二十九贯、石、匹、斤、两、领、团、条、角、竿。
夏税一千六百九十六万二千六百九十五贯、匹等: 内银三万一千九百四十两钱 三百八十五万二千八百一十七贯 斛斗三百四十三万五千七百八十五石 匹帛二百五十四万一千三百匹 丝绵五百八十四万四千八百六十一两 杂色(茶盐 蜜 麴 麸 面 椒 黄蜡 黄蘖 甘草 油子 菜子 蓝 纸 苎麻 木 柴 茆铁 地灰 红花 麻皮 鞋 板 瓦)百二十五万五千九百九十二斤、两、石、角、筒、秤、张、塌、条、檐、团、束、量、口。
秋税三千五百四万八千三百三十四贯、匹等: 内银二万八千一百九十七两 钱一百七十三万三千二贯 斛斗一千四百四十五万一千四百七十二石 匹帛一十三万一千二十三匹 绵五千四百九十五两 草一千六百七十五万四千八百四十四束 杂色(茶 盐 酥 蜜 青盐 麴 油 椒 漆 蜡 枣 苎麻 柿子 木板 瓦 麻皮 柴 炭 蒿 茅 茭 草 蒲席 铁 翎毛 竹 木 芦{废} 鞋)一百九十四万四千三百一斤、两、石、口、根、束、领、茎、条、竿、只、檐、量。
开封府界田一十一万三千三百三十一顷六十七亩,官田五百一十六顷六十四亩,见催额四百五万五千八十七贯、石、匹、两、束、量(夏税九十九万八千九百二十四贯、石、匹、两、束、量。秋税三百五万六千一百六十三贯、石、束、斤、量、两)。
京东路田二十五万八千二百八十四顷六十亩,官田八千九百九顷一亩,见催额三百万九百一贯、匹、两、石、束、量(夏税一百五十五万五千八百八十贯、匹、两、石。秋税一百四十四万五千二十一贯、石、束、量)。
京西路田二十万五千六百二十六顷三十八亩,官田七千二百八顷八十八亩,见催额四百六万三千八百七十贯、石、匹、两、量、角、束(夏税一百四十四万九百三十二贯、石、匹、两、量、角、个。秋税二百六十二万二千九百三十八贯、石、匹、束、量、两、个)。
河北路田二十六万九千五百六十顷八亩,官田九千五百六顷四十八亩,见催额九百一十五万二千贯、石、匹、两、量、斤、束、端(夏税一百三十九万三千九百八十三贯、石、匹、两、量、斤。秋税七百七十五万八千一百七贯、匹、石、斤、束)。
陕府西路田四十四万五千二百九十八顷三十八亩,官田一千八百五顷二十二亩,见催额五百八十万五千一百一十四贯、石、匹、端、两、斗、量、口、斤、根、束(夏税一百一十一万一百五贯、石、匹、端、两、斗、量、口、斤。秋税四百六十九万五千九贯、石、匹、端、量、束、斤、口、根)。
河东路田十万二千二百六十七顷三十亩,官田九千四百三十九顷三十亩,见催额二百三十七万二千一百八十七贯、石、匹、量、两、斤、束(夏税四十万三千三百九十五贯、匹、石、两、量。秋税一百九十六万八千七百九十二贯、石、匹、量、两、斤、束)。
淮南路田九十六万八千六百八十四顷二十亩,官田四千八百八十七顷一十三亩,见催额四百二十二万三千七百八十四贯、石、匹、两、斤、秤、角、量、领(束夏税二百五十五万八千二百四十九贯、石、匹、两、斤、秤、角、量。秋税一百六十六万五千五百三十五贯、石、匹、束、领、量)。
两浙路田三十六万二千四百七十七顷五十六亩,官田九百六十四顷四十二亩,见催额四百七十九万九千一百二十二贯、石、匹、两、领(夏税二百七十九万七百六十七贯、石、匹、两、斤。秋税二百万八千三百五十五贯、石、匹、领)。
江南东路田四十二万一千六百四顷四十七亩,官田七千八百四十四顷三十一亩,见催额三百九十六万三千一百六十九贯、石、匹、两、斤、束、领(夏税二百万四千九百四十七贯、石、匹、两、斤。秋税一百九十五万八千二百二十二贯、石、束、匹、领、斤)。
江南西路田四十五万四百六十六顷八十九亩,官田一千七百六十四顷五十七亩,见催额二百二十二万六百二十五贯、匹、石、两、斤、领(夏税七十四万八千七百二十八贯、匹、石、两、斤。秋税一百四十七万一千九百三十七贯、石、斤、领)。
荆湖南路田三十二万四千二百六十七顷九十六亩,官田七千七百七十二顷五十九亩,见催额一百八十一万六千六百一十二贯、石、匹、串、斤、束、茎、两(夏税四十四万八千三百六十四贯、石、匹、两、串、斤。秋税一百三十六万八千二百四十八贯、石、匹、斤、束、茎)。
荆湖北路田二十五万八千九百八十一顷二十九亩,官田九百三顷七十八亩,见催额一百七十五万六千七十八贯、石、匹、两、张、量、塌、条、束、斤、领、竿、只(夏税五十一万五千二百七贯、石、匹、两、张、量、塌、条。秋税一百三十六万八千二百四十八贯、石、匹、斤、束、茎)。
福建路田一十一万九百一十四顷五十三亩,官田五顷三十七亩,见催额一百一万六百五十贯、石、匹、斤(夏税一十八万六千二百九十二贯、石、匹、斤。秋税八十四万四千三百五十八贯、石)。
成都路田二十一万六千六十二顷五十八亩,官田六十五顷一十九亩,见催额九十二万六千七百三十二贯、石、匹、两、张、斤、担(夏税七万五千八百贯、石、匹、两、张、斤。秋税八十五万九百三十二贯、石、匹、束、斤、担)。
梓州路田为山崖,难计顷亩,见催额八十三万四千一百八十七贯、石、匹、两、斤、担、束、量(夏税二十三万八千九百八十三贯、石、匹、两、斤、担。秋税五十九万三千二百四贯、石、匹、束、量、斤、担)。
利州路田一万一千七百八十一顷五亩,官田一千九十九顷八十四亩,见催额六十六万五千三百六贯、石、匹、两、斤、束、等(夏税一十八万六千七百二十四贯、石、匹、两、斤。秋税四十七万八千五百八十二贯、石、匹、束、斤、)。
夔州路田二千二百四十四顷九十七亩,官田二百二十三亩,见催额一十四万一千一百八十二贯、石、匹、两、团、斤、角、束(夏税七万四千二百九贯、石、匹、两、团、斤、角。秋税六万六千八百七十三贯、石、匹、束)。
广南东路田三万一千一百八十五顷一十八亩,官田二百七十顷七十二亩,见催额七十六万五千七百一十五贯、匹、斤、石(夏税一十三万五千七百六十四贯、匹、斤。秋税六十二万九千九百五十一贯、石)。
广南西路田一百二十四顷五十二亩,官田四百二十七顷二十八亩,见催额四十三万八千六百一十八贯、石、斤、束、领(夏税九万五千三百四十二贯、石、斤。秋税三十四万三千二百七十六贯、石、束、领、斤)。
右以上系元丰检正中书户房公事毕仲衍投进《中书备对》内所述天下四京一十八路垦田并夏、秋二税见催额数目,《国朝会要》及《四朝食货志》并不曾登载如此详密,故录於此。
●卷五 田赋考五
○历代田赋之制
哲宗元初,御史论陕西转运使吕太中假支移之名,实令农户计输脚钱十八,百姓苦之。乃下提刑司体量,均其轻重之等:以税赋户籍在第一、等二等者支移三百里。第三等、第四等二百里,第五等一百里。不愿支移而愿输道里脚钱者,亦酌度分为三,各从其便焉。
六年,用有司议,河东助军粮草,支移无得输三百里,灾伤五分以上,免其折变。
绍圣元年,臣僚言:“元敕,典卖田宅,遍问四邻,乃於贫而急售者有害。乞用熙宁、元丰法,不问邻以便之。应问邻者,止问本宗有服亲,及墓田相去百户内与所断田宅接者,仍限日以节其迟。”宋初,亦有问亲邻之法。
徽宗崇宁三年,宰臣蔡京等请复行方田,从之。推行自京西、河北两路始。
四年,尚书省言:“诸妄说方田条法,扇惑愚民,致贱价卖断田业,或毁伐桑柘者,杖以晓众。”从之。监察御史宋圣宠言:“元丰方田之法,废且二十年,猾吏毁去案籍,豪民毁坏界,乞按视补葺。”诏行下。
七月,诏:“方田路分,令提举司视税最不均县,每州岁方一县或两县,遇灾伤权罢。”
知开封府太康县李百宗上言:“州县官吏有苟简怀异之人,往往以本县丰熟妄为灾伤,以避推行。或有好进之徒,以人户实被灾伤妄为丰熟,务要邀求恩赏,殊不能体朝廷使民之美意。乞觉察禁治。”从之。
五年,诏:“诸路见行方田,切虑民被方不均,公吏骚扰乞取难禁,除已方外权罢。”
大观二年,诏复行方田。
四年,诏:“去岁诸路灾伤,应已经方量而高下失当,见有陈诉,未为毕事,合依,已命权罢。其赋税,依未方时旧则输纳。”又诏:“方田官吏非特妄增田税,又兼不食之山而方之,俾出刍草之直,民户因此废业失所。监司其推原本制,悉加改正,毋失其旧。”
政和三年,河北西路提举常平司奏:“所在地色极多,不下百数,及至均税,不过十等。第一等虽出十分之税,地土肥壤,尚以为轻;第十等只均一分,多是瘠卤,出税虽少,犹以为重。若不入等,而依条只收柴蒿钱,每顷不过百钱至五百,既收入等,但可耕之地,便有一分之税,其下色之地,与柴蒿之地不相远,乃一例每亩均税一分,上轻下重,故人户不无词诉。欲乞依条据土色分外,只将第十等之地再分上中下三等,折亩均数。谓如第十等地,每十亩合折第一等一亩,即第十等内上等依元数,中等以十五亩,下等以二十亩折地一亩之类是也。”诏诸路概行其法。
五月,臣僚上言:“朝廷推行方田之初,外路官吏不遵诏令,辄於旧管税额之外,增出税数,号为‘蹙剩’,其多有一邑之及数万者。欲望下逐路提举司,将应有增税县分,并依近降指挥,重行方量,依条均定税数,不得於元额外别有增损。”止令提刑司体量诣实闻奏。
大观二年,诏:“天下租赋科拨支折,当先富後贫,自近及远。乃者漕臣失职,有不均之患,民或受害。其定为令。”所谓支移,视地远近,递迁有无,以便边饷,内郡罕用焉。有移用,则任民以所费多寡自择,故或输本色於支移之地,或输脚费於所居之邑。折变之法,纳月初旬估中价折准,仍视岁丰凶定物之低昂,官吏得私其轻重。
初,京西旧不支移,崇宁中,将漕者忽令民曰:“支移所宜同也,今特免,若地里脚钱则宜输。”自是岁以为常。脚钱之费,斗为钱五十六,比元丰既当正岁之数,而反覆纽折,数倍於昔,农民至鬻牛易产犹不能继,漕司乃用是取办理之誉,言者极论其害。政和元年,遂诏支移而所输地里脚钱不及斗者,免之。寻诏五等户税不及斗者,支移皆免。
重和,言者谓:“物有丰匮,价有低昂,估丰贱之物,俾民输送,折价既贱,输官必多,则公私乏利。而州县之吏,但计一方所乏,不计物之有无,责民所无,其患无量。至於支移,徙丰就歉,理则宜然。豪民赃吏故徙歉以就丰,挟轻货以贱价输官,其利自倍。而下贫之户各免支移,估直既高,更益脚费,视富户反重,因之逋负,困於追胥。”又非法折变,既以绢折钱,又以钱折麦。以绢较钱,钱倍於绢;以钱较麦,麦亿於钱。展转增加,民无所诉。”前後奏请,帝必为之申禁且定法,而有司终不承恻怛之意焉。
宣和元年,臣僚言:“方田以均天下之税,神考良法,陛下推行,今十年,告成者六路,可谓缓而不迫矣。御史台受诉,乃有二百馀亩方为二十亩者,有二顷九十六亩方为七十亩者,虔州之瑞金是也。有租税一十三钱而增至二贯二百者,有租税二十七钱则增至一贯四百五十者,虔之会昌是也。盖方量官惮於跋履,并不躬亲,而行纟拍,验定土色,一任之胥吏。望诏常平使者密行检察,若未按举,他时有诉不平,则明加贬黜改正。”诏令诸路提刑司体问。
二年,诏罢诸路方田。又诏:“自今诸司得起请方田。诸路未方田县分已方量,赋役不以有无论诉,悉如旧额输税。民因方田而逃移归业者,逋欠并放。”
高宗绍兴元年,江西、湖南宣抚大使朱胜非言:“民之病,正税外科敷烦重。税米一斛有输至五六斛,税钱一缗有输及十八缗者,和籴与正税等,而未尝支钱。他皆类此。”又言:“输苗请以限前听民从便纳早占米充支用。”从之。江东帅臣李光言:“广德县秋苗旧纳水阳镇,乡民惮远。乞每一石贴三斗七升充脚剩,就本军送纳。自是立为年额。”诏蠲其半。
六年,殿中侍御史周秘言:“昨朝廷展放淮南税限,闻州县有收撮课子之例,夏则撮麦,秋则撮。又有助军米、借牛租,名色十一,往往取至四五分。重敛如此,乃以爱惜民力欺朝廷,使百姓虚被放免之惠。盖税赋则所取少而有限,收撮则所取多而无时,今欲信朝廷宽恤之令,宽百姓输纳之力,除已立定课子合官私中分外,馀宜一切禁止。”权发遣淮南两路张成宪言:“还业之人税额未定,乞据实种顷亩权纳课子五年。”并从之。
七年,知扬州晁公武言:“朝廷以沿淮荒残,未行租税,民复业与创户者,虽阡陌相望,惧後来税重,闻之官者十才见一二。昔晚唐民务稼穑则增其租,故播种少;吴越民垦荒田而不加税,故无旷土。望诏两淮更不增赋,庶民知劝。”诏可。
二十年,用正言章夏奏,诏州县收纳二税出剩数并附赤历,无得拨归公使库。
二十三年,张守帅江西,奏请蠲积欠预和买、和籴,上欲行之,时秦桧为相,方损度为月进,且日虞四方财用之不至,怒而不行。是时,两浙州县合纳绵、纟由、税绢、茶绢、杂钱、白米六色,皆以市价折钱,别科米麦,有一亩地纳四五斗者。京西根括隐田,增添租米,加重於旧。湖南有土户钱、折纟钱、醋息钱、麴引钱,名色不一。曹泳为户部侍郎,又责荆南已蠲口赋二十馀万缗甚急。桧晚年怒不可测,而泳其亲党,凶焰炽然。盖自桧再相,密谕诸路暗增民税七八,尝建言:国家经费,惟仰二税,乞蠲免,理宜禁绝。虽经界之行,或谓但求括摘漏税,亦无实惠及民,故民力重困,饥死者众,皆桧之为也。
绍兴三年,户部言:“人户抛弃田产,已诏三年外许人请射,十年内虽已请射及拨充职田者,并听理认归业,官司占田不还,许越诉。如孤幼儿女及亲属依例合得财产之人,委守令面问来历,取索契照。如无契照,句勒耆保邻佐照证得实,即时给付,或伪冒指占者论如律。如州县沮抑,及奉行不虔,隐匿晓示,委监司按治。”从之。
绍兴二年,工部侍郎李擢言:“平江府东南有逃田,湖浸相连,塍岸久废,岁失四万三千馀斛。乞招诱流民疏导耕垦,其不可即工者蠲其额。又郡民之陷虏者,弃田三万六千馀顷,皆掌以旧佃户,诸县已立定租课,许以二年归业。圭田瘠薄,民以旧籍为病,愿除其不可耕之田,损其已定过多之额。”後皆次第行之(此经界张本也)。
十二年,左司员外郎李椿年言经界不正十害:一、侵耕失税;二、推割不行;三、衙门及坊场户虚供抵当;四、乡司走弄税名;五、诡名寄产;六、兵火後税籍不信,争讼日起;七、倚阁不实;八、州县隐赋多,公私俱困;九、豪猾户自陈,税籍不实;十、逃田税偏重,人无肯售。经界正则害可转为利。且言:“平江岁入,昔七十万斛有畸,今按籍虽三十万斛,然实入才二十万斛耳。询之土人,皆欺隐也。望考按实自平江始,然後施之天下,则经界正而仁政行矣(椿年尝知宁国县,宣谕使刘大中荐其练习民事,稽考税额,各有条理。五年秋九月召对,椿年奏:“州县不治,在不得人,若於二税稍加措置,不至大陷,用度自足。”寻通判洪州,屡迁浙东提举。八年春三月,三省奏:“台州有匿名书,称椿年刻薄等事,欲率众作过。”上曰:“兵火以来,官物多失陷,既差官检察,若稍留心,便生诬毁,此必州县吏所为。万一作过,当遣兵剿杀。”後卒无事。至是,乃建此议)。”上谓宰执曰:“椿年之论,颇有条理。”秦桧曰:“其说简易可行。”程克俊曰:“比年百姓避役,止缘经界不正,行之乃公私之利。”翌日甲午,以椿年为两浙运副,专委措置经界。椿年条画来上,请先往平江诸县(朱熹所谓“先自其家田上量起”者是也),俟其就绪,即往诸州,要在均平,为民除害,更不增税额。如水乡秋收後妄称废田者,许人告;陂塘塍埂之坏於水者,官借钱以修之;县令、丞之才短者听易。置图写墟亩,选官按覆,令各户各乡造砧基簿,仍示民以赏罚,开谕禁防,靡不周尽。吏取财者论如法。
诏:“人户田产多有契书,而今来不上砧基簿者皆没官。”又诏:“州县租税簿籍,令转运司降样行下,真谨书写。如细小草书,官吏各科罪。其簿限一日改正,有欺弊者依本法。”并用椿年请也。
初,椿年置经界局於平江府,守臣周葵问之曰:“公今欲均赋邪,或遂增税也?”椿年曰:“何敢增税。”葵曰:“苟不欲增,胡为言本州七十万斛?”椿年曰:“当用图经三十万斛为准。”
仓部员外郎王循友言:“国家平昔漕江、淮、荆、浙六路之粟六百二十馀万,加以和籴,而近岁上供才二百八十馀万,两浙膏腴沃衍,无不耕之土,较之旧额亦亏五十万石。此盖税籍欺隐,豪强诡挟所致。比漕臣建议正经界,朝廷从之,望敕诸路漕臣各根检税籍。”
十四年,椿年权户部侍郎,仍旧措置经界。十二月,椿年以母忧罢,两浙运副王权户部侍郎,措置经界。
十七年,李椿年再权户部侍郎,专一措置经界。自椿年去位,有司稍罢其所施行者,及是免丧还朝,复言:“两浙经界已毕者四十县,其未行处,若止令人户结甲,虑形势之家尚有欺隐,乞依旧图画造簿,本所差官覆实。先了而民无争讼者推赏,弛慢不职者劾奏。”皆从之。椿年又言:“已打量及用砧基簿计四十县,乞结绝。其馀未打量及不曾用砧基簿,止令结甲县分,欲展期一月,许人户首实。昨已起新税,依额理纳,俟打量宽剩亩角,即行均减,更不增添税额。仍令都内人各书诣实状,遇有两争,即对换产税。”并诏可。
十九年,诏:“汀、漳、泉三州据见今耕种田亩收纳二税,未耕种者权行倚阁。”行经界法於诸路,而剧盗何白旗扰汀、漳诸郡,故有是旨。然汀在深山穷谷中,兵火之馀,旧籍无有存者,豪民漏税,常赋十失五六,郡邑无以支吾,於是计口科盐,大为民害。是年冬十一月,经界之事始毕。
初,朝廷以淮东西、京西、湖北四路被边,姑仍其旧,又漳、汀、泉三州未毕行。明年,诏琼州、万安昌化吉阳军海外土产瘠薄,已免经界,其税额悉如旧。又泸南帅臣冯揖抗疏论不便,於是泸叙州、长宁军并免,渠果州、广安军既行亦复罢。自馀诸路州县皆次第有成。二十一年,前权发遣临江军王伯淮代还,言:“本州倚郭清江县修德乡有税钱四十馀贯、苗米四百馀石,人烟、田产并在筠州高安县祈丰乡。上项苗税,在经界法谓之‘佃’,在乡村谓之‘包套’。经界既定,两县随产认税,於是清江有税无田,高安有田无税,清江不免以无田之税增均於元额之田,高安即以无税之田减均於元额之税,是高安得偏轻之利,清江得偏重之害矣。谨按:国朝淳化癸巳岁,诏建临江军,取筠之潇滩镇为清江县,割高安之建安、修德两乡隶之。新丰与修德接壤,故有交乡佃之弊,乞究实改正。”诏委转运卢奎措置。
◎受纳税限
建炎四年,右谏议大夫黎确言:“近岁贪吏至与专库分利,凡民户自诣输纳夏税,和买缣帛等,往往多端沮抑,不堪留滞之苦,则委之揽纳之家而去。民有倍称之出,官受滥恶之物。”诏物帛非纰疏滥恶,官吏过有抑退者,许越诉。
绍兴三年,诏:“江、浙诸州县帛及折帛钱,并以七月中旬到行在。不足者,守、贰窜黜。”用户部请也。
四年,右司谏刘大中言:“契勘租税条限,系五月半起催,八月半纳毕,灾伤放免不尽者限一月。祖宗以来,未之有改。今户部令七月终以前数足,迫促太甚。纳毕者,人户送纳到官之期也;起发数足者,诸州团并起发到行在之期也。且以道里远近酌中言之,吉州陆路到临安二十八程,水程倍之。若依此,则须五六月纳足,岂不大段迫促?今户部不过以大礼赏格未足,上动朝廷,不知本部平时所管何事!平时蠹耗,未尝讲究;平时失陷,未尝稽考;乃临时画旨促限,变乱祖宗旧制,全不恤民。夫祀所以为民祈福也,迫取物帛,反为民害,有伤和气,有累圣德。”诏展限一月。
二十五年,户部看详,令文思院造一石斛斗,用火印下诸转运司依式制造,付州县行用输纳,庶免吏胥轻重其手,重为民病。
绍兴十年,臣僚言:“赋税之输,止凭钞旁为信,以升,帛以尺,钱自一文以往,必具四钞受纳,亲用团印:曰‘户钞’,则付人户收执;曰‘县钞’,则关县司销籍;曰‘监钞’,则纳官掌之;曰‘住钞’,则仓库藏之,所以防伪冒、备毁失也。今所在监、住二钞废不复用,而县司亦不即据钞销簿,方且藏匿以要赂。望申严法令,戒监司、郡守检察受纳官司,凡户、县、监、住四钞皆存留,以备互照。”从之。
三十二年,诏:“诸县人户已纳税租钞(和、预买纟由绢之类同),不即销簿者,当职官吏并科罪。人户赍出户钞,不为照使,抑令重纳者,以违制论,不以赦原。著为令。”
绍兴二十六年,户部言:“今年人户畸零租税,欲令依法折纳价钱,如愿与别户合钞送纳本色者听。”初,秦桧画旨,不得合零就整。至是,锺世明权侍郎,恐奉行抵捂扰民,乃奏行之。
◎预借
建炎四年,上初自海道回跸,夏五月壬寅,用江浙制置司随军转运刘议,於民预借秋科苗米。壬子,御史沈与求奏罢之。
绍兴五年,诏预借民户和买纟由绢二分,止输见缗,得抑纳金银。每千除头子钱外,縻费过十文。
十九年,诏禁止镇江府预借苗米。
◎支移折变
绍兴二年,左司谏吴表臣言:“诸州折变有至数倍者,请今後并以中价细估。”诏违法漕、宪各罚铜十斤。
三年,诏婺州额上供罗并权折价钱,以州人言每岁输纳两数太重故也。令二广人户税租合支移者,量地里远近递趱,无得过三百里。
四年,起四川布估钱。初,成都崇庆府、彭汉邓州、永康军六郡,自天圣官以三百钱市布一匹,民甚便之,後不复予钱。至是,宣抚司又令民每匹输估钱三引,岁七十万匹,估钱二百馀万引(庆元初,累减至一百三十馀万引)。
六年,右谏议大夫赵霈言:“岳州自版籍不存,不以田亩收税,惟种一石作七亩科敷,而反覆纽折,有至数十倍者。”诏本路宪臣体究改正。
十年,明堂赦:“诸路州县人户合纳田税免收头子、市利、船脚等钱。”
十一年,臣僚言:“昨诏折帛钱以十分为率,纟由折二分,绢折三分,绵折五分,所以宽民力也。今州县乃尽令折钱,抵价收买,以取出剩。民户积欠许逐年随税带纳,今州县乃一并督输。乞诏有司禁约。”
十八年,知蕲州吕延年代还,言:“五季时,江南李氏暴敛害民,江西一路税苗数外倍借三分,以应军须。本朝官司名为‘沿纳’,盖谓事非创立,特循沿李氏旧法也。积岁既久,又以此项钱米支移折变,里巷之民,怨声犹在。乞量与裁定,仍将沿纳钱米免支移折变。”
二十八年,右正言朱倬奏:“福建米斗折纳八百有畸,倍於广右;近饶州乐平县亦科四百五十,恐别郡承风,有亏仁政。欲依祖宗折科法,合纳初定实价,耗费共不得过百钱,非紧急无得折科。”从之。
孝宗淳熙三年,刘邦翰、林枢奏:“湖北州县请佃官田,未归业人户见耕田,期以一年自陈,分三限起税;不实,许人告。”
臣僚言:“湖北人户广占官田,量输官赋,似为过优,此议者所以开陈告之门,而欲从实起税也。不思朝廷往日经界,独两淮、京西、湖北仍旧,盖以四路被边,土广人稀,诱之使耕,犹惧不至,若复履亩而税,孰肯远从力耕,以供上之赋哉?今湖北惟鼎、沣地接湖南,垦田犹多,自荆南、安、复、岳、鄂、汉、沔,莱弥望犹昔,户口稀少,且非土著,皆江南狭乡百姓,老耄携幼远来请佃,所籍田亩宽而税赋轻也。若立限陈首,诱人告讦,恐於公家无一毫之补,而良民有无穷之扰矣。且当诱以开耕,不宜恐以增税。使田畴尽辟,岁收滋广,一遇丰稔年岁,平籴以实边,则漕运所省亦博。望依绍兴十六年诏旨,以十分为率,每年增额一分,或不愿开耕,即许退佃。期限稍宽,取之有渐,远民安业,一路幸甚!”
浙西提举颜师鲁奏:“今乡民於闲旷硗确之地,积日累月,垦成田围,用力甚勤,或未能以自陈起税,为人告首,即以盗耕罪之,给半充赏,其何以劝力田者哉?”上曰:“农民开垦旷土,岂可以盗耕之法治之!可止令打量起税。”
七年夏,大旱,知南康军朱熹应诏上封事言:“今日民特以税重为害,正缘二税之入,朝廷尽取以供军,州县无复赢馀,不免於二税之外别作名色巧取。今民贫赋重,惟有兵籍,广屯田,练民兵,乃可以渐省列屯坐食之兵,损省州县供军之数。使州县事力渐舒,然後可以禁其苛敛,责其宽恤,庶几穷困之民得保生业,无流徙之患。”
隆兴元年,诏:“应人户抛下田屋,如有归者依旧主,业已请佃者即时推还,出二十年无人归认,依户绝法。”
又诏:“贫乏下户,或因赋税,或因饥馑逃亡,官司即时籍其田土,致令不复归业。今州县申严赦文五年之限,应归业者即给还。”
◎受纳税限
绍兴三十二年,诏:“州县受纳青苗,官吏并缘多收加耗,规图滥数,肆为奸欺,虚印文钞给与人户,民相传,谓之‘白钞’。方时艰虞,用度未足,欲减常赋而未能,岂忍使贪赃之徒重为民蠹!今後违犯官吏并坐重典,仍没其家(此孝宗即位初诏)。”
乾道七年修《受纳苗米纵吏乞取法》,受纳官比犯人减一等,州县长官不觉察,同罪。
淳熙四年,执政奏:“往年谏官论州县先期趣办催科之弊,而户部长、贰执奏不行,谓递年四月五月合到行在折帛钱,共六十一万贯,指拟支遣,若不预催,恐致缺课。”上曰:“既是违法病民,朝廷须作措置,安可置而不问?”次日,奏:“户部每年八月於南库借六十万缗应副支遣,次年正月至三月拨还。今若移此六十万缗於四月上旬支借,则户部自无缺用,可以禁止预催之弊。”上喜曰:“如此措置,不过移後就前,得民力少宽,於公私俱便。”乃诏诸路州县并依条限催理二税,违者劾奏。十三年,赵汝愚守成都,民当输纳,使自概量,各持羡米去,民甚便之。
淳熙十一年,诏:“受纳绵并依法:夏税重十二两,和买重十一两,得过行拣择。如有纰疏糊药合退者,勿用油墨印,违许越诉。”
◎受纳税粮
十二年,臣僚言:“州郡取民无制,其尤害民者,改钞一事也。县以新钞输之州,州改为旧钞以受之。夫一岁止有一岁之财赋,一政止有一政之财赋,顾乃今岁所输,改以补去岁之亏,甚者以补数岁之缺;後政所输,改以偿前政之欠,甚者以偿累政之欠。而广右有此弊,而江浙此弊尤甚也。伏乞禁戢州郡,今後得改钞。”诏付户部。
光宗绍熙元年,秘书监杨万里上言:“民输苗则以二斛输一斛;税绢则正绢外有和买,而官未尝给直,又以绢估直而倍折其钱。旧税亩一钱输免役一钱,今岁增其额,不知所止,既一倍其粟,数倍其帛,又数倍其钱,而又有月桩钱、板帐钱,不知几倍於祖宗之旧,又几倍於汉唐之制乎?此犹东南之赋可知者也,至於蜀赋之额外无名者,不得而知也。陛下欲薄赋敛,当节用度,而後财可积,国可足,然後赋可减,民可富,邦可宁。不然,臣未知其所终也!”
时金主新立,万里迓使客於淮,闻其蠲民房园地基钱,罢乡村官酒坊,减盐价,又除田租一年,窃仁义以诳诱中原之民,使虚誉达於吾境,故因转对而有是奏。
臣僚言:“今州县守令皆以财赋为先,不以民事为意。上供有常额,而以出剩为能;省限有定期,而以先期为办;斛、斗、升、合所以准租,而对量加耗;尺、寸、铢、两所以均税,而展取畸零。不求羡馀之献,则为乾没之谋,民财既竭,民心亦怨,饥寒迫之,不去为盗者鲜矣!”
绍兴元年,臣僚言:“诸路逃绝田产,自经界以来,今四十年,未闻一丁一户复业。夏秋官课,州责之县,县责之保、正长,其为扰甚大。乡村父老谓当春时布种,无一亩一角不耕之地。望下诸路县道,勒令乡胥指定逃田坐落,就令见耕种人请佃输官。”从之。
知漳州朱熹奏言:“经界最为民莫大之利,绍兴已推行处,图籍尚存,田税可考,贫富得实,诉讼不繁,公私两便。独漳、泉、汀三州未行,细民业去税存,不胜其苦,而州县坐失常赋,日月削,安可底止!臣不敢先一身之劳佚,而後一州之利病,切独任其必可行也。然行之详则足为一定之法,行之略则滋他日之弊,故必推择官吏,委任责成,打量亩步,算计精确,攒造图帐,费从官给,随产均税,特许过乡通户均纽,庶几百里之内,轻重齐同。本州有产田,有官田,有职田,有学田,有常租课田,名色不一,税租轻重亦各不同。比来吏缘为奸,实佃者或申逃阁,无田者反遭寄。今欲每田一亩随九等高下定计产钱几文,而总合一州诸色税租钱米之数,以产钱为母,每一文纳米几何,只就一仓一库受纳。既输之後,照元额分隶为省计,为职田,为学粮,为常平,各拨入诸色仓库。除二税簿外,每三年乡造一簿,县造都簿,通载田亩产钱实数,送州印押,付县收管,民有交易,对行批凿,则版图一定,而民业有经矣。又有废寺田为人侵占,许本州召人承买,不惟田业有归,亦免税赋失陷,又合韩愈氏‘人其人,庐其居’之遗意。但此法之行,贫民下户皆所深喜,然不能自达其情;豪家猾吏实所不乐,皆善为辞说,以惑群听;贤士大夫之喜安静、厌纷扰者,又或不深察而望风沮怯,此则不能无虞。今已仲秋,向去农隙只有两月,乞即诏监司州郡施行。”又贻书宰辅云:“经界事讲究巨细本末,不敢不尽,规画措置,十已八九。盖以本州田税不均,州县既失经常之入,至取所不应取之财,以足岁计,如县科罚,州卖盐之类是也。上下莫能相正,穷民受害,有不忍闻。若不经界,实无措手。”先是,漳、泉二州被命相度,而泉州操两可之说,朝廷疑焉。著作郎黄艾轮对,又言之,且云:“今日以天下之大,公卿百官之众,商量一经界,累年而不成,大於此者若之何!”上乃谕辅臣令先行於漳州。明年春,诏漕臣陈公亮同熹协力奉行,南方地暖,农务既兴,非其时也。熹犹冀嗣岁可行,益加讲究,每谓:“经界半年可了,以半年之劳,而革数百年之弊,向後亦须五十年未坏,合令四县作四楼以宁簿籍,州作一楼以贮四县图帐。”条画既备,遍榜郡境,细民知其不扰而利於己,莫不鼓舞,而贵家豪右占田隐税,侵渔贫弱者,胥为异论以摇之,至有进状言不便者,前诏遂格。阅两月,熹请祠去,寻命持湖南使者节,犹以经界不行自劾,议者惜之。
◎预借
乾道三年,知常州钱建入对,奏:“县令佐、税役、乡胥,陪贴钱物,至借贷税户,暗销官物,洎监司、州郡催督,又贴大胥以缓之,所以版曹财赋每每不足,其患起於细微,而所侵蠹甚大。”上然之。
淳熙十六年,两浙转运使耿秉奏,宜兴县预借今年、明年折帛钱共三万一千二百馀贯,望与除豁。诏令封椿库照数支还会子,付本县理还,今後再有预借,并知、通坐之。又诏令南库支还户部所借江山县折帛钱,其诸县预借,并令各州措置补还,庶绝其弊。
嘉定五年,臣僚言:“预借非法也,顽民、豪户易预借之名,而以寄库为说。当催夏绢,则曰有钱在官;及督秋苗,则曰未曾倒折。所寄者一半,而所逋者亦一半。今预借之弊在在有之,而江西特甚,乞严切禁止。预借之弊除,而输借之名正。”从之。
臣僚言:“四川州县二税积欠,其弊在吏。去去年预借今年秋科,今年预借明年夏科,有给钞而不销簿者,有盗印钞而匿财者,有私立领而官不受理者,有公吏揽取而不归公上者。一遇赦恩,吏之罪释然,而民之忧如故。乞下诸路遵守条约,得预借。”诏制、总两司觉察。
四川宣抚虞允文言:“州县预借人户税赋,合於总领所椿管,添造钱引三百万贯,委制、总及漕臣考实数补填。自今後预借,官以违制论,吏以盗论。”从之。
◎支移折变
隆兴三年,太府少卿鲁奏:“乞下户部将折帛以匹计者为钱有几,以尺计者为钱有几,自来全折钱处依旧外,馀丁盐、绵、绢及下户不成匹两者尽折钱。盖零细者利於纳钱,端匹者利於纳绢,出产去处便於本色,不出产去处便於折钱。若以见价纽折,其直必轻,则折帛之弊可革。请下诸路运司条约州县,劾其违者。”诏可。又诏今後折帛银并依左藏库价折纳,不得辄有减降。
淳熙八年,诏申严许从民便之制,若愿纳本色,州县勒令折钱,或愿纳价钱,揽户过数乞取,许诣转运司诉。
嘉泰三年,知绍兴府辛弃疾奏:“州县害农之甚者六事,如输纳岁计有馀,又为折变高估趣纳其一也。往时有大吏为郡四年,多取斗面米六十万斛及钱百馀万缗,别贮之仓库,以欺朝廷曰‘用此钱籴此米’,还盗其钱而去。愿明诏内外台察劾无赦。”从之。
嘉定三年,江淮制置使黄度奏:“福州长溪县去州七八百里,苗米不能至州送纳,遂为揽户高价售钞,县又纵吏为奸。请照绍兴府新昌县例,明许折纳,县以钱上之州,州置场籴米。”从之。其後谏议大夫郑昭先奏:“福州苛取十一县输纳之赢,以补长溪折纳之数,是仅免长溪一邑跋涉之劳,而使十一县阴受侵渔之害。盖米可无籴,钱可无出,而自足支遣。望严行约束,违者重坐之。”
绍熙元年,臣僚言:“古者赋租出於民之所有,不强其所无,如税绢出於蚕,苗米出於耕是也。今一倍折而为钱,再倍折而为银,银愈贵,钱愈艰得,愈不可售,使民贱粜而贵折,则大熟之岁,反为民害。愿明诏州郡,凡多取而多折者,重於罚。”从之。
庆元六年,臣僚言:“折科太重,名目不一,州则增省额以敷於县,县则增州额以敷於民,反覆细折,何啻三倍!民困重敛,莫此为甚。”诏户部条约。
宁宗嘉定六年,监察御史倪千里言:“民常赋,丈尺版籍,自有定数。今催科故存畸欠,异日追畸零,或欠零寸,必纳全尺,此畸税漏催之弊。帛之尺寸,米之合勺,划刷根括,秋毫尽矣,乃於既足之馀,复有重催之害,一追再追,乞取浩瀚。此文引乞觅之弊。乞诏诸监司禁戢州县,措置更革,奉行不虔者劾治。”从之。
△代输
隆兴二年,知赣州赵公称收到宽剩钱十万馀缗,请为民代输今年夏税。
乾道二年,知邵州李元老奏,节省剩钱五十馀贯,乞理纳向後年分下户税赋。
淳熙五年,知昭州王光祖将郡计馀剩为民送纳夏料役钱。知隆兴府张子颜为八县人户代输二税旧欠。知江阴军林元奋将公使库趱到钱补足人户所欠上供本色夏税。八年,知泉州程大昌奏:“本州岁为台、信等州代纳上供银二万四千两,系常赋外白科,苦民特甚。盖科取一害,先期预借一害,不给钞或勒重纳又一害。臣已措画为民代输淳熙九年一年上供银数齐足,乞从今禁预借,及不即给钞者官吏并坐之,许民越诉。”
十二年,知隆兴府程叔达乞蠲淳熙十年未纳苗税,其未纳苗税及上管分隶之数自行管认。赵汝愚知太平州、郑侨知建宁府、韩同卿知泰州、曾知婺州、宇文绍彭知太平州任内,俱撙节浮费,将州用钱为下等人户代输,并补还各郡积欠税赋、折帛等钱。谏议大夫郑昭先言,诸路县道抑令户长代输逃绝之户,往往破家。诏申严禁戢。
◎畸零
淳熙六年,临安府守臣吴渊言:“准乾道令:人户纳二税,每贯收朱墨钱二十文足,不成贯者收十五文,不成百者免收。今自九百九十文至一百文例取十五文足,显有不均。乞一百文收二文足,每一百增二文,至七百文省,即收十五文足,委是利民,且不冲改条令。”上曰:“畸零税赋纳钱不及一贯者,皆贫民下户,所当矜恤。”乃从之。
●卷六 田赋考六
○水利田
魏史起引漳水溉邺。
魏襄王时,史起为邺令。起曰:“魏氏之行田也以百亩(赋田之法,一夫百亩),邺独二百亩,是田恶也。漳水在其旁,西门豹不知用,是不知也。”於是乃引漳水溉邺,以富魏之河内。民歌之曰:“邺有贤令兮为史公,决漳水兮灌邺旁,终古舄卤兮生稻粱。”
秦开郑国渠。
韩欲疲秦人,使毋东伐,乃使水工郑国说秦,令开泾水,自中山西抵瓠口为渠,并北山,东注洛,三百馀里,欲以溉田。中作而觉,秦欲杀国,国曰:“始臣为,然渠成亦秦之利也。”乃使卒就渠。渠成,用溉注填阏之水,溉舄卤之地四万馀顷,收皆亩一锺,於是关中为沃野,无凶年,秦以富强,名曰“郑国渠”。
秦李冰开蜀渠。
秦平天下,以李冰为蜀守。冰壅江水作堋(部朋反),穿二江成都中,双过郡下,以通舟船,因以灌溉诸郡,於是蜀沃野千里,号为“陆海”。
公非刘氏《七门庙记》曰:“予为庐州从事,始以事至舒城,观所谓七门三堰者。问於居人:其田溉几何?对曰:‘凡二万顷。’考於图书,则汉羹颉侯信始基,而魏扬州刺史刘馥实修其废。昔先王之典,有功及民则祀之,若信者,可谓有功矣。然吾恨史策之有遗,而怜舒人之不忘其思也。昔高帝之起,宗室昆弟之有材能者,贾以征伐显,交以出入传命谨信为功,此二者皆裂地为王,连城数十;代王喜以弃国见省,而子濞亦用力战王吴。独信区区,仅得封侯,而能勤心於民,以兴万世之利,而爱惠岂与贾、濞相侔哉?夫攻城野战,灭国屠邑,是二三子之所谓能,能杀人者也;与夫辟地垦土,使数十万之民世世无饥馁之患,所谓善养人者,於以相譬,犹天地之悬绝也。然覃、濞以功自名,信不见录,岂杀人易以快意,养人不见形象哉?然彼贾、濞之死,泯无闻久矣,而信至今民犹思之。”
按:此汉初之事,史所不载,然溉田二万顷,则其功岂下於李冰、文翁邪?愚读《公非集》,表而出之,以补遗轶。
汉文帝以文翁为蜀郡太守,穿煎氵臾(羊朱反)口,溉灌繁田千七百顷,人获其饶。
武帝开渭渠、龙首渠、白渠。
元光中,大司农郑当时言:“引渭穿渠,起长安,并南山下,至河三百馀里,渠下民田万馀顷,又可得以溉田,益肥关中之地,得。”天子以为然,令齐水工徐伯表(巡行表记之),悉发卒数万人穿漕渠,三岁而通,渠下民颇得以溉田矣。其後,河东守番系请穿渠引汾溉皮氏汾阴下,引河溉汾阴、蒲坂下(皮氏,今龙门县地,属绛郡。汾阴,今宝鼎县地。蒲坂,今河东县地,并属河东郡),度可得五千顷。五千顷故尽河ヂ弃地,民茭牧其中耳,今溉田之,度可得二百万石以上。天子以为然,发卒数万人作渠田。数岁,河移徙,渠不利,则田者不能常种。久之,河东渠田废,与越人,令少府以为稍入(时越人有徙者,以田与之,其租税入少府也。稍,惭也。其人未多,故谓之“稍”)。
其後庄熊罴言:“临晋民(即今冯翊县)愿穿洛以溉重泉以东万馀顷(重泉在今冯翊郡界,今有乾坑,即熊罴之所穿渠)故恶地,诚得水,可令亩十石。”於是为发卒万馀人穿渠,自徵(音惩)引洛水至商颜下(徵在冯翊郡,即今郡之澄城县。商颜,今冯翊县界)。岸善崩(洛水岸),乃凿井,深者四十馀丈,往往为井,井下相通行水,水颓以绝商颜(下流曰“颓”),东至山岭十馀里。井渠之生自此始。穿渠得龙骨,故名曰“龙首渠”。作之十馀岁,渠颇通,犹未得其饶。是时,用事者争言水利,朔方、西河、河西、酒泉皆引河及川谷以溉田,而关中辅渠、灵轵引诸水,汝南、九江引淮,东海引钜定(泽名),泰山下引汶水,皆穿渠为溉田,各万馀顷,他小渠披山通道者,不可胜言。
自郑国渠起,至元鼎六年,百三十六岁,而倪宽为左内史,奏请穿凿六辅渠(在郑国渠之里,今尚谓之辅渠,亦曰六渠),以益溉郑国傍高仰之田(素不得郑国之溉灌者。仰谓上向)。帝曰:“农,天下之本也。泉流灌浸,所以育五也。左、右内史地,名山、川原甚众,细民未知其利,故为通沟渎,畜陂泽,所以备旱也。今内史稻田租挈重,不与郡同(租挈,收田租之约令。郡谓四方诸郡),其议减,令吏民免农,尽地利,平徭行水,勿使失时(平徭者,均齐渠堰之力役,谓俱得水之利)。”後十六岁,赵中大夫白公(此时无公爵,盖相呼尊老之称也)复奏穿渠,引泾水,首起谷口,尾入栎(音药)阳(谷口,今阳县治谷是也),注渭中,袤二百里,溉田四千五百馀顷,因名曰白渠。民得其饶,歌之曰:“田於何所?池阳、谷口。郑国在前,白渠起後。举锸为,决渠为雨(锸,锹)。泾水一石,其泥数斗。且溉且粪,长我禾黍(水停淤泥,可以当粪)。衣食京师,亿万之口。”言此两渠之饶也。
自河决瓠子後二十馀岁,岁数不登,而梁、楚尤甚。天子既封禅,巡祭山川,其明年旱,乾封少雨,乃发卒塞瓠子决河,筑宫其上,名“宣房宫”,而道河北行二渠,复禹旧迹,梁、楚乃无水灾。是後,用事者争言水利,朔方、西河、河西、酒泉皆引河及川谷以溉田,而关中辅渠、灵轵(辅渠,倪宽所穿)引堵水,汝南、九江引淮,东海引钜定,太山下引汶水,皆穿渠为溉田,各万馀顷,他小渠披山通道者,不可胜言,然其著者在宣房。
元帝时,召信臣造钳卢陂。
建昭中,召信臣为南阳太守,於穰县理南六十里造钳卢陂,累石为堤,傍开六石门以节水势,泽中有钳卢王池,因以为名。用广溉灌,岁岁增多至三万顷,人得其利。及後汉,杜诗为太守,後收其业,时歌之曰:“前有召父,後有杜母。”
《息夫躬传》:躬言:“秦开郑国渠以富国强兵,今为京师,土地肥饶,可度地势水泉,广灌溉之利。”天子使躬持节领护三辅都水,躬上表,欲穿长安城,引漕注太仓下,以省转输。议不可成,乃止。
《翟方进传》:汝南有鸿隙大陂,郡以为饶。成帝时,关东数水,陂溢为害。方进为相,与御史大夫孔光共遣掾行视,以为决去陂水,其地肥美,省、是防费,而无水忧,遂奏罢之。及翟氏灭,乡曲归恶,言方进请陂下良田不得而奏罢陂云。王莽时,常枯旱,郡中追怨方进,童谣曰:“坏陂谁?翟子威。饭我豆食羹芋魁。反乎覆,陂当复,谁云者?两黄鹄。”
後汉章帝建初中,王景为庐江太守。郡部安丰县有楚孙叔敖所起芍陂,先是荒废,景重修之,境内丰给(陂径百里,灌田万顷,在今安丰县界)。
顺帝永和五年,马臻为会稽太守,始立镜湖,筑塘周回三百十里,灌田九千顷,至今人获其利。
晋武帝咸宁元年,东南水灾,杜预请决坏诸陂,从之。
诏曰:“今年霖雨过差,又有虫灾,颍川、襄城,自春以来略不下种,深以为虑。主者何以为百姓计?”当阳侯杜预上疏曰:“臣辄思惟,今者水灾,东南特剧,非但五不收,居业并损,下田所在氵亭,高地皆多尧脊,百姓困穷,方在来年。虽诏书切告长吏、二千石为之设计,而不廓开大制,定其趣舍之宜,恐徒文具,所益盖薄。当今秋夏蔬食之时,而百姓已有不赡,前至冬春,野无青草,则必指仰官,以为生命。此乃一方之大事,不可不早为思虑。臣愚谓既以水为田,当恃鱼菜螺蚌,而洪陂滥,贫弱者终不能得。今者,宜大坏兖及荆河州东界(兖州东界,今济阳、济阴、东平、鲁郡之。荆河州东界,今汝南、汝阴、谯郡之也)诸陂,随其所归而宣导之,令饥者尽得水产之饶,百姓不出境界之内,朝暮野食,此目下日给之益也。
水去之後,填淤之田,亩收数锺,至春大种五,五必丰,此又明年之益也。”杜预又言:“诸欲修水田者,皆以火耕水耨为便,非不尔也,然此施於新田草莱,与百姓居相绝离者耳。往者东南草创人稀,故得火田之利。顷来户口日增,而陂堰岁决,良田变生蒲苇,人居沮泽之际,水陆失宜,放牧绝种,树木立枯,皆陂之害也。陂多则土薄水浅,潦不下润,故每有水雨,辄复横流,延及陆田。言者不思其故,因云此种不可陆种。臣计汉之户口,以验今之陂处,皆陆业也。其或有旧堰,则坚完修固,非今所谓当为人害也。臣见尚书胡威启宜坏陂,其言垦至。臣又见宋汉、侯相、应遵上便宜,求坏泗陂,徙运道。时下都督度支共处当,各据所见,不从遵言。臣按遵上事,运道东诣寿春,有旧渠,可不由泗陂出,泗陂在彼地界,坏地凡万三千馀顷,伤败成业。
遵县领应佃三千六百口,可谓至少,而无患地狭,不足肆力,此皆水之为害也。当所共恤,而都督度支方复执异,非所见之难,直以不同害理也。人心所见既不同,利害之情又有异,军家之与郡县,士大夫之与百姓,其意莫有同者,此皆偏其利以忘其害,此理之所以未尽,而事之所以多患也。臣又按荆河州界中,度支所领佃者,州郡大军杂士凡用水田七千五百馀顷,计三年之储,不过二万馀顷,以常理言之,无为多积无用之水。况於今者水涝瓮溢,大为灾害,臣以为宜发明诏,敕刺史二千石:汉氏旧堰及山谷私家小陂,皆当修缮以积水;其诸魏氏以来所造立,及诸因雨决溢蒲苇马肠陂之类,皆决沥之。长吏二千石躬先劝,诸食力之人并一时附功令,比及水冻,得粗枯涸,其所修功实之人,皆以俾之。
其旧陂堰沟渠当有所补塞者,皆寻求微迹,一如汉时故事,早为部分列上,须冬东南休兵交代,各留一月以佐之。夫川渎有长流,地形有定体,汉氏居人众多,犹以为患,今因其所患而宣泻之,迹古事以明近,大理昭然,可坐论而得。臣不胜愚意,常窃谓最是今日之实益也。”朝廷从之。
按:水利之说,三代无有也。盖井田之行,方井之地,广四尺,谓之沟;十里之成,广八尺,谓之洫;百里之同,广二寻,谓之浍。夫自四尺之沟,积而至於二寻之浍,则夫一同之,而捐膏腴之地以为沟洫之制,捐赋税之入以治沟洫之利,盖不少矣,是以能时其蓄泄,以备水旱。子产相郑,犹必使田有封洫,盖谓此也。自秦人开阡陌,废井田,任民所耕,不计多少,而沟洫之制大坏。後之智者,遂因川泽之势,引水以溉田,而水利之说兴焉,魏起、郑、白之徒以此为功。然水就下者也,陂而遏之,利於旱岁,不幸霪潦,则其害有不可胜言者,此翟子威、杜元凯所以决坏堤防,以纾水患也。
张(音开)为晋陵内史,时所部四县并以旱失田,乃立曲阿新丰塘(今丹阳郡),溉田八百馀顷,每岁丰稔。
宋文帝时,刘义欣为荆河刺史,治寿阳(寿春)。芍陂良田万顷,堤堰久坏,秋夏常苦旱。乃因旧沟引淠水(在汝南)入陂,伐木开溱,水得通泾,由是丰稔。
後魏刁雍为薄骨律镇将,至镇,上表曰:“富平西三十里(薄骨律镇,今灵武郡。富平,今回乐县)有艾山,南北二十六里,东西四十五里,凿以通河,似禹旧迹。其两岸作溉田大渠,广十馀步,山南引水入此渠中,计昔时高於河水不过一丈,河水激急,沙土漂流。今日此渠高於河水二丈三尺,又河水浸射,往往崩颓。渠既高悬,水不得上,虽复诸处按旧引水,水亦难求。今艾山北,河中有洲渚,水分为二,西河小狭,水广百四十步。臣今请入来年正月,於河西高渠之北八里,分河之下五里,平地凿渠,广十五步,深五尺,筑其两岸,令高一丈。北行四十里,还入占之高渠,即修高渠而北,复八十里,合百二十里,大有良田。计用四千人四十日功,渠得成就。所欲凿新渠口,河下五尺,水不得入。今求从小河东南岸斜断到西北岸,计长二百七十步,广十步,高二尺,绝岸小河。二十日功,计得成毕,合计用功六十日。小河之水尽入新渠,水则充足,溉官私田四万馀顷。旬日之,则水一遍,水凡四溉,得成实。”从之。公私获其利。
裴延携为幽州刺史,范阳郡有旧督亢渠,径五十里。渔阳、燕郡有故戾诸堰,广袤三十里。皆废毁多时不复,水旱为害。延携自度水形营造,未几而就,溉田万馀顷,为利十倍。
唐武德七年,同州治中得臣开渠,自龙首引黄河溉田六十馀顷。
贞观十一年,扬州大都督府长史李袭称以江都俗好商贾,不事农业,乃引雷陂水,又筑白城塘,溉田八百馀顷,百姓获其利。
永徽六年,雍州长史长孙祥奏言:“往日郑、白渠溉田四万馀顷,今为富商大贾竞造碾,堰遏费水。”太尉长孙无忌曰:“白渠水带泥淤,灌田益其肥美。又渠水发源本高,向下支分极众,若使流至同州,则水饶足。比为碾用水,泄渠水随入滑,加以壅遏耗竭,所以得利遂少。”於是遣祥等分检渠上碾,皆毁之。至大历中,水田才得六千二百馀顷。
开元九年,京兆少尹李元奏疏:三辅诸渠,王公之家缘渠立,以害水田。一切毁之,百姓蒙利。
广德二年,户部侍郎李栖筠等奏拆京城北白渠上王公、寺观碾七十馀所,以广水田之利,计岁收粳稻三百万石。
大历十二年,京兆尹黎开决郑、白二水支渠,毁碾,以便水利,复秦、汉水道。
建中三年,宰相杨炎请於丰州置屯田,发关辅人开陵阳渠(详见《屯田门》)。
贞元八年,嗣曹王皋为荆南节度观察使。先是,江陵东北七十里有废田旁汉古堤,坏决凡二处,每夏则为浸溢。皋始命塞之,广良田五千顷,亩收一锺。楚俗佻薄,旧不凿井,悉饮陂泽。皋乃令合钱凿井,人以为便。
元和八年,孟简为常州刺史,开漕古孟渎,长四十里,得沃壤四千馀顷。十二月,魏博观察使田弘正奏准诏开卫州黎阳县古黄河故道,从郑滑节使薛平之请也。先是,滑州多水灾,其城西去黄河止二里,每夏雨涨溢,则浸坏城郭,水及羊马城之半。薛平询诸将吏,得古黄河道於卫州黎阳县界,遣从事裴弘泰以水患告於田弘正,请开古河,用分水力。弘正遂与平皆以上闻,诏许之。乃於郑、滑两郡徵促万人,凿古河,南北长十四里,东西阔六十步,深一丈七尺,决旧河以注新河,遂无水患焉。
十三年,湖州刺史于ν复长城县方山之西湖,溉田三十顷。
长庆二年,温造为郎州刺史,奏开复乡渠九十七里,溉田二千顷,郡人利之,名为“右史渠。”至太和五年,造复为河阳节度使,奏浚怀州古渠枋口堰,役功四万,溉济源、河内、温、武陟四县田五千顷。
长庆中,白居易为杭州刺史,浚钱塘湖,周回三十里,北有石涵,南有{见},凡放水溉田,每减一寸可溉十五顷,每一伏时可溉五十馀顷。作《湖石记》,言若堤防如法,蓄泄及时,则濒湖千馀顷田无凶年矣。
周显德五年,以尚书司勋郎中何幼冲为开中渠堰使,命於雍耀二州界疏泾水以溉田。
宋太宗皇帝淳化四年,知雄州何承矩及临济令黄懋请於河北诸州置水利田,兴堰六百里,置斗门灌溉(详见《屯田门》)。
神宗熙宁元年,遣使察农田水利,程颢等八人充使。王临言:“保州塘泺以西可筑堤植木,凡十九里。堤内可引水处即种稻,水不及处并为方田。又因出土作沟,以限戎马。”从之。中书言:“诸州县古迹陂塘,异时皆畜水溉田,民利数倍。近岁多所湮废。”诏诸路监司访寻州县可兴复水利处,如能设法劝诱兴修塘堰圩堤,功利有实,当议旌宠。
苏轼上书论之,略曰:“天下久平,民物滋息,四方遗利皆略尽矣。今欲凿空寻访水利,所谓‘即鹿无虞’,岂惟徒劳,必大烦扰。所在追集老少,相视可否,吏卒所过,鸡犬一空。若非灼然难行,必须且为兴役,何则?沮格之罪重,而误兴之过轻,人多爱身,势必如此。且古陂、废堰,多为侧近冒耕,岁月既深,已同永业。苟欲兴复,必尽追收,人心或摇,甚非善政。又有好讼之党,多怨之人,妄言某处可作陂渠,规坏所怨田产;或指人旧物,以为官陂,冒佃之讼,必倍今日。臣不知朝廷本无一事,何苦而行此哉!”
熙宁四年,御史刘挚言:“内臣程、大理寺丞李宜之於河北开修漳河,功力浩大,朝廷既令权罢,则利害姑置之。朝廷又令总领淤田司事,臣谨按程等将命兴事,初不以事之可否实闻於朝,复恐生事兴患,未有穷已。乞明布等罪状,重行贬窜。”王安石为辩甚力,遂寝不报。
六年,赐屯田员外郎侯叔献等淤田各十顷。叔献等引河水淤田,决清水於畿县、澶州,坏民田庐冢墓,岁被其患。他州县淤田类如此,朝廷不知也。
七年,提举河北常平等事韩宗师劾程导滹沱河水淤田,而堤坏水溢,广害民稼,欺罔十六罪。诏分析,王安石复为之辩明云。
原武等县民,因淤田侵坏庐舍坟墓,又妨秋种,相率诣阙诉。使者闻之,急责其令追呼,将杖之,民即缪曰:“诣阙谢耳。”使者因代为百姓谢淤田表,遣吏诣鼓院投之。状有二百馀名,但二吏来投,安石喜,上亦不知其妄也。
吕氏曰:“汴河乃京师之司命,安石信小人之狂言,谓决水淤田,可以省漕食。甚至河北塘泺,乃北边之设险,而安石以塘泺为无益,数欲废之。本朝恃河以捍虏,恃汴以通食,恃塘泺以安边,而安石乃於根本之地,数出高奇之策以动之,其罪大矣。”
六年,诏:“创水碾碓,有妨灌溉民田者,以违制论,不以赦原。”
沈括言:“浙西诸州水患,久不疏障堤防,川渎皆湮废之。乞下司农贷官钱募民兴役。”从之。
七年,赐江宁府常平米五万石修水利。
九年,前相度淮南路水利刘瑾言:“体访扬州江都县古盐河,高邮县陈公塘等湖,天长县白马塘、沛塘,楚州宝应县泥港、射马港,山阳县渡塘沟、龙兴浦,淮阴县青州涧,宿州虹县万安湖、小河,寿州安丰县芍陂等,可兴置。古盐、万安湖、小河已令司农寺结绝,欲令逐路转运司选官覆案施行。”从之。
兴修水利田:起熙宁三年至九年,府界及诸路凡一万七百九十三处,为田三十六万一千一百七十八顷有奇。
高宗绍兴七年,潭州守臣吕颐浩修复马氏时龟塘田万顷。
侍御史萧振奏:“乞诏亲民官各分委土豪,共修陂塘水利,县满任批书印历,量加旌赏。”
隆兴元年,知绍兴府吴芾乞浚会稽、山阴、诸暨县旧湖,以复水利,及筑萧山县海塘,以限咸潮。从之。又开掘鉴湖。
乾道二年,诏漕臣王炎相视开掘浙西势家新围田,谓草荡、荷荡、菱荡、及陂湖、溪港岸际筑塍畦围裹耕种者,所至令守、ヘ、县令同共措置。
五年,知明州张津奏,乞开东钱湖潴水灌田。从之。
七年,四川宣抚使王炎奏开兴元府山河堰,溉南郑、褒城田九十三万三千亩有奇。诏奖谕。
淳熙二年,淮东总领钱良臣奏,修复镇江府练湖凡七十二源,灌田百馀万亩。从之。
三年,监察御史傅淇奏:“近臣僚奏陈围田湮塞水道之害,陛下复令监司守臣禁止围裹,此乃拔本塞源之要术。然豪右之家,未有无所凭依而肆意筑围者,闻浙西诸县江湖草荡,计亩纳钱,利其所入,给据付之。望条约诸县,毋得给据与官民户及寺观。”上曰:“此乃侵占之田,今绝其源,後去复此患。可令漕司、常平司察之。”
宁宗嘉定七年,令临安府复西湖旧界至,自嘉泰以後续租地段侵占湖面处,尽行开拓,仍尽蠲岁增租钱。
◎圩田水利
江东水乡堤河两涯,田其中,谓之圩。农家云:“圩者围也,内以围田,外以围水。”盖河高而田在水下,沿堤通斗门,每门疏港以溉田,故有丰年而无水患。
绍兴元年,诏宣州、太平州守臣修圩,议修圩官赏罚。诏修圩钱米及贷民种粮,并於宣州常平义仓米拨借。又诏建康新丰圩租米,岁以三万石为额。圩四至相去皆五六十里,有田九百五十馀顷。近岁垦田不及三分之一,至是,始立额。
绍兴二十三年,诏以永丰圩赐秦桧。桧死,圩复归有司。
乾道元年,诏令淮西总领所拨付建康中收到子粒令项桩管,非诏旨得擅用。
臣僚言:“秦桧既得永丰圩,竭江东漕计修筑堤岸,自此水患及於宣、池、太平、建康。昨据总领所申:通管田七百三十顷,共理租二十一万一千馀秤。当年所收才及其半,次年仅收十五之一。假令岁收尽及元数,不过米二万馀石,而四州岁有水患,所失民租何翅十倍?乞下江东转运司相度,本圩如害民者广,乞依浙西例开掘,及免租户积欠。”从之。江东转运司奏:“永丰圩自政和五年围湖成田,今五十馀载,横截水势,每遇泛涨,冲决民圩,为害非细。虽营田千顷,自开修至今,可耕者止四百顷,而损害数州民田,失税数倍。欲将永丰圩废掘潴水,其在侧民圩不碍水道者如旧。”诏从之。其後漕臣韩元吉言:“此圩初是百姓请佃,後以赐蔡京,又以赐韩世忠,又以赐秦桧,继拨隶行宫,今隶总所。五十年,皆权臣大将之家,又在御府,其管庄多武夫健卒,侵欺小民,甚者剽掠舟船,囊橐盗贼,乡民病之,非圩田能病民也。”於是开掘之命遂寝。
乾道九年,诏户部侍郎叶衡实宁国府、太平州圩岸。五月,衡言:“宁国府惠民、化成旧圩四十馀里,新增筑九里馀,太平州黄州镇福定圩周回四十馀里,延福等五十四圩周回一百五十馀里,包围诸圩在内,芜湖县圩岸大小不等,周回总约二百九十馀里,通当涂圩岸共约四百八十馀里。并皆高阔壮实,濒水一岸种植榆柳,足捍风涛,询之农民,实为永利。”於是诏奖谕。
知宁国府汪澈言:“他圩无大害,惟童圩最为民害,只决此圩,水势且顺。”从之。
◎湖田围田
绍兴五年春二月,宝文阁待制李光言:“明、越之境皆有陂湖,大抵湖高於田,田又高於江、海,旱则放湖水溉田,涝则决田水入海,故不为灾。本朝庆历、嘉,始有盗湖为田者,三司使切责漕臣甚严。政和以来,创为应奉,始废湖为田,自是两州之民,岁被水旱之患。壬子岁,尝取会馀姚、上虞两邑利害,自废湖以来,每县所得租课不过数千斛,而所失民田常赋动以万计,遂先罢两邑湖田。其会稽之鉴湖、鄞之广德湖、萧山之湘湖等处尚多,望诏漕臣访问,应明、越湖田尽行废罢,其江东、西圩田,苏、秀围田,并遍下诸路监司守令条上。”诏诸路漕臣躬亲相度,以闻於朝。
二十三年,谏议大夫史才言:“浙西民田最广,而平时无甚害者,太湖之利也。近年濒湖之地,多为军下侵据,累土增高,长堤弥望,名曰‘坝田。’旱则据之以溉,而民田不沾其利;水则远近泛滥,不得入湖,而民田尽没。望诏有司究治,尽复太湖旧迹,使军民各安,田畴均利。”从之。
按:圩田、湖田多起於政和以来,其在浙者隶应奉局,其在江东者蔡京、秦桧相继得之。大概今之田,昔之湖。徒知湖中之水可涸以垦田,而不知湖外之田将胥而为水也。主其事者皆近亻幸、权臣,是以委邻为壑,利已困民,皆不复问。《涑水记闻》言:“王介甫欲兴水利,有献言欲涸梁山泊可得良田万顷者,介甫然其说,复以为恐无贮水之地,刘贡甫言,在其旁别穿一梁山泊则可以贮之矣。介甫笑而止。当时以为戏谈。”今观建康之永丰圩、明越之湖田,大率即涸梁山泊之策也。
◎沙田芦场
绍兴二十八年,诏户部员外郎莫同浙西、江东、淮南漕臣赵子氵肃、邓根、孙荩检视逐路沙田、芦场。先是,言者谓江、淮沙田、芦场为人冒占,岁失官课至多,故以命等。既而侍御史叶义问等言贫民受害,乃诏:“沙田、芦场止为世家诡名冒占,其三等以下户勿一例根括。”寻诏官户十顷、民户二十顷以上并增租,馀如旧。置提领官田所领之,不隶户部。
二十九年,诏尽罢所增租。
●卷七 田赋考七
○屯田
汉昭帝始元二年,发习战射士,调故吏将屯田张掖郡(调,发遣之也。故吏,前为官职者)。
宣帝神爵元年,後将军赵充国击先零羌,罢骑兵,屯田以待其敝。
充国奏曰:“臣所将吏士、马牛食,月用粮十九万九千六百三十斛,盐千六百九十三斛,茭藁二十五万二百八十六石。难久不解,徭役不息,又恐他夷卒有不虞之变。且羌虏易以计破,难用兵碎也,故臣愚心以为击之不便。计度临羌东至浩(音告)(音门,即金城郡广武县地。临羌在今西平郡),羌虏故田及公田,民所未垦,可二千顷以上,愿罢骑兵,留弛刑应募,及淮阳、汝南步兵与吏私从者,合凡万二百八十一人,用月二万七千三百六十三斛、盐三百八斛,分屯要害处。冰解漕下,缮乡亭,浚沟渠(漕下,以水运木而下也),理湟(音皇)ɑ(音陕)以西道桥七十所,令可至鲜水左右。田事出,赋人二十亩(田事出,谓至春人出营田也。赋谓班与之),至四月草生,发郡骑及属国胡骑伉健各千,ヘ马十二,就草(ヘ马,副马。十二者,千骑则与副马二百匹也),为田者游兵,以充入金城郡,益积蓄,省大费。今大司农所转至者,足支万人一岁食。谨上田处及器用簿,唯陛下裁许。”又上便宜十二事:“步兵九校(一部为一校),吏士万人,留屯以为武备,因田致,威德并行,一也。又因摧折羌虏,令不得归肥饶之地,贫破其众,以成羌虏相畔之渐,二也。居民得并田作,不失农业,三也。军马一月之食,度支田士一岁,罢骑兵以省大费,四也。至春省田士卒,循河湟漕至临羌,以示羌虏,扬威武,传世折冲之具,五也。以暇时下所伐材,缮治邮亭,充入金城,六也。兵出,乘危徼幸,不出,令反畔之虏窜於风寒之地,离霜露、疾疫、瘃堕之患(堕谓因寒而堕指也),坐得必胜之道,七也。亡经阻远追死伤之害,八也。内不损威武之重,外不令虏得乘之势,九也。又亡惊动河南大开、小开(皆羌种),使生他变,十也。治湟ɑ中道桥,令可至鲜水,以制西域,信威千里,从枕席上过师,十一也。大费既省,繇役豫息,以戒不虞,十二也。留屯田得十二便,出兵失十二利,屯田内有亡费之利,外有守御之备,骑兵虽罢,虏见万人留田,为必禽之具,其土崩归德,宜不久矣。”诏罢兵,独留充国屯田。明年五月,充国奏:“羌本可五万人军,凡斩首七千六百级,降者三万三千人,溺河湟饥饿死者五六千人,定计遗脱与煎巩、黄羝俱亡者不过四千人。羌靡忘等自诡必得,请罢屯兵。”诏可。充国振旅而还。
按:屯田所以省馈饷,因农为兵,而起於汉昭、宣之时。然文帝时,晁错上言:“远方之卒,守塞一岁而更,不知胡人之能,不如选常居者,家室田作以备之,为之高城深堑,先为室屋,具田器,募罪人及免徒复作,及民之欲往者,皆赐高爵,复其家,俾实塞下,使屯戍之事省,输将之费寡。”则其规模已略出此,但文帝则与以田屋,令其人自为战守,而此屯田则以兵留耕,因取其耕之所获以饷兵,微为不同。又按:武帝征和中,桑弘羊与丞相、御史请屯田故轮台地,以威西域,而帝下诏深陈既往之悔,不从之。其事亦在昭、宣之前。然轮台西於车师千馀里,去长安且万里,非张掖、金城之比,而欲驱汉兵远耕之,岂不谬哉?赖其说陈於帝既悔之後耳。武帝通西域,复轮台、渠犁,亦置营田校尉领护,然田卒止数百人。今弘羊建请以为溉田五千顷以上,则徙民多而骚动众矣。帝既悔往事,思富民,宜其不从也。
东汉边郡置农都尉,主屯田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