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律例汇编(8)过失杀伤人收赎。续2
1.官员乞养子诈冒承袭者○他人教令者○官(顺治例官下有司字)知而听行者。
2.诈称军人,不当军民差役者。
3.寺观庵院不许私自剏建增置,违者。
4.不系宿卫应直合带兵仗之人,但持寸刅入皇城门内者○门官及宿卫官军故纵者。
5.从车驾行而逃者。
6.内使私将兵器进入皇城门内者○门官及守卫官失于摉检者○皇城门应闭而误不下锁者。
7.将帅擅调军马及所擅发与者。
8.若不即调遣会合,或不即申上司,及邻近卫所不即发兵策应者。
9.上司及大臣将文书调遣将士提拨军马者,非奉御宝圣旨,不得擅离信地。若军官有改除别职或犯罪取发,如无奏奉圣旨,亦不许擅动,违者。
10被贼侵入境内,掳掠人民。
11军人私出外境掳掠伤人,为从者。
12各处守御官不守纪律,不操练军士,及城池不完,衣甲器仗不整。再犯,小旗。
13堤备不严,抚驭无方,致有所部军人反叛者,亲管指挥千户百户镇抚。
14军人关给重器私卖者。
15若私使出境,因而致死或被贼拘执者○本管官吏容隐不举,及虚作逃亡报官者。
16军官军人听从公侯役使,及不出征时,辄于公侯门首伺立者。
17从征守御官军人在逃,再犯者○在京各卫各处守御城池军人在逃,再犯。
18各处守御及屯田官军递送逃军妻女者○逃军买求者○守门之人知情故纵者。
19诬告充军者,民告抵充军役军告者。
20内外各卫指挥千百户镇抚总小旗不得接受公侯所与宝钞(顺治例无宝钞二字)金银段疋衣服粮米钱物,若受者。
充军
1.军官有犯私罪该徒流者,照依地里远近,发各卫。
2.军官军人犯罪该徒五等,皆发二千里内卫分。流三等,照依地里远近,发各卫。
3.杀死军人者,依律处死。仍将正犯余丁抵数。
4.在京军民若犯杖八十以上者,军发外卫。
5.守御去处千户百户镇抚有缺,具本奏闻选用。若先行委人权管希望实授者,当该官吏各罢职役。
6.跟随官员隐蔽差役者。
7.内使出入不服摉检者。
8.军人不亲出征,雇倩人冒名代替者,替身收籍,正身依旧,各充军。
9.边将私令军人于外境掳掠人口财物者。
10军人出征获到马匹,军官卖者。
11军官私卖军器者。
12管军百户及总旗小旗军吏,纵放军出百里之外买卖,或种田土,或隐占在己使唤空歇军役罪止者○若小旗总旗百户纵放军人,本管指挥千户镇抚当该首领官吏故纵不举,及指挥千户镇抚故纵军人,百户总小旗知而不首告者。
13军官军人从军征讨,私逃还家,及逃往他所,再犯;在京各卫各处守御城池军人在逃,三犯;知情窝藏者○本管头目知情故纵者。
14在京各卫军人在逃初犯者。
15不行用心铃束,小旗名下逃去五名者。
16军出百里之外,不给引者,以逃军论。
17起发充军囚徒,中途在逃,押解人长押官故纵者。
18应充军囚徒,断决后,限外无故稽留不送,因而在逃者,就将提调官吏,抵犯人本罪发遣。
真犯死罪 【 (嘉靖二十九年定,附三十一年续增)】
(据万历会典卷一七四迻录。明律刊本惟王肯堂「笺释」录有嘉靖万历时所增定。顺治律仅录弘治朝所奏定者,于嘉靖万历时所增定者则从略。)
斩罪
1.盗沿边沿海粮四百石,草八千束,银二百两,钱帛等物直银二百两以上者。
2.盐徒聚众十人以上,撑驾大船,擅用兵仗响器,拒敌官兵,杀伤人至三命者,比强盗得财律。
3.迤北小王子等,差来使臣人等,赴京朝贡,官军人等将兵器并违禁铜铁等物交易者。
4.虏寇犯边,官军将被虏人口妄杀,冒作贼级,或虏寇近边札营,犹未入境,官军觇知寡弱,乘机捣穴,斩获老弱妇女,妄作犯边,以图功次升赏者。
5.打造违式海船,卖与夷人图利者。此将应禁军器下海,因而走泄事情律。
6.将应禁军器卖与夷人图利者,比将军器出境走泄事情者律。
7.擅造违式大船,将带违禁货物,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刼掠良民者,正犯极刑。
8.都司卫所,自住一城,及与府州县,同住一城,遇贼攻城,不行固守,或先期避出,或临时弃去,致贼入城,及守备不设,被贼掩袭杀虏焚烧者。都司并各该城分卫所掌印,与专一捕盗官;同住府州县掌印,与专一捕盗官;若两县同城,以贼从所管城分入城掌印与专一捕盗官;及原无卫所而府州县职守专城各掌印,与专一捕盗官,俱比失陷城寨律。
9.盗弃舆服御物者,仍作真犯死罪。
10凤阳皇陵、泗州祖陵、南京孝陵、天寿山列圣陵寝、承天府显陵,山前山后禁限内,若有盗砍树株者,比盗大祀神御物律。若取土取石,开窑烧造,放火烧山者,俱照前拟断。
11同居卑幼,将引他人,盗己家财物,系强刼者,比各居亲属行强盗,卑幼犯尊长律。
12各处无藉之徒,引贼刼掠,以复私雠,探报消息,致贼逃窜者,比奸细律。
13子孙威逼祖父母父母,妻妾威逼夫之祖父母父母,至死者,俱比殴者律。
14各边海总兵副参游击守备都司卫所官员,但有科敛及扣减入己赃私,至四百两以上者。
15若盗、及弃毁、伪造巡抚、审录、勘事、提学、兵备、屯田、水利等官,钦给关防,与印信同科。
16广西云贵湖川等处,冒籍生员,食粮起贡,及买到土人倒过所司起送公文,顶名赴吏部投考,若已授职,依诈假官律。
17私自净身,本身并下手之人。
18充军人犯逃回,原问真犯斩罪免死充军者。
绞罪
1.强夺良家妻女,卖与他人为妻妾者,比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律。
2.盐徒聚众,止十人以下,原无兵仗响器,遇有追捕,拒敌伤人,至二命者,下手之人,比罪人聚众打夺下手者律。
3.军官军人,征调起程,避难在逃,编发宣府独石等处,沿边墩台哨瞭,半年还职着役。若仍出征,及哨瞭在逃者,依从征私逃再犯者律。
4.在京在外守御城池军人在逃,三次者。
5.私自贩卖硫黄焰硝,卖与外夷者,不拘多寡,比私将军器出境律。
6.盗内府财物,及监守常人,盗仓库钱粮等物,三次犯罪者,不分革前革后,俱比窃盗三犯律并论。
7.抢夺至三次犯罪者,不分革前革后,俱比窃盗三犯律。
8.将腹里人口,用强略卖与境外峒寨去处图利,除杀伤人,律该处死外,中间罪不至死者,比将人口出境律。
9.鬪殴伤人,辜限内不平复。延至限外而死,情真事实者。
10诬告人,因而致死,被诬之人,委系平人,及因拷禁身死者,比诬告人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律。
11充军人犯逃回,原问真犯绞罪免死充军者。
真犯死罪(万历十三年定,见万历会典卷一七四)
斩罪
1.盐徒聚众十人以上,撑驾大船,擅用兵仗响器,拒敌官兵,若杀人,及伤三人者,比照强盗得财律。
2.聚众十人以下,原无兵仗响器,拒敌伤至二人以上,为首者。
3.擅杀平人,及被虏逃回人口,冒作贼级报功者,以故杀论。
4.各府州县与卫所同住一城,遇贼攻围,不行固守,及守备不设,被贼攻陷城池,刼掠焚烧者。卫所掌印,与专一捕盗官,俱比照守边将帅失陷城寨者律。若原无设有卫所,但有专城之责者,掌印、捕盗官,亦照前律。
5.私卖硝黄与外夷,及边海贼寇,为首者,比私将军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者律。
6.盗沿边沿海银三百两,粮四百石,草八千束,钱帛等值银二百两以上,漕运钱粮银三百两,粮六百石以上,系监守者。
7.强盗伤人而未得财,比照抢夺伤人律。
8.纠众发冢起棺,索财取赎者,比依强盗得财律。
绞罪
1.强夺良人妻女,卖与他人为妻妾,及投献王府,并勋戚势豪之家者,比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律。
2.盗沿边沿海银二百两,粮四百石,草八千束,钱帛等值银三百两以上,漕运钱粮银三百两粮榻六百石以上,系常人者。
3.因事威逼本管官致死,为首者,比威逼期亲尊长致死律。
4.充军人犯,逃回三次,通系着伍以后者,依守御官军律。
真犯死罪充军为民例 【 (万历十三年奏定并新续题)】
(按:「真犯死罪充军为民例」始见于郑汝璧「大明律解附例」,为高举「明律集解附例」所本。高书亦有增益。今据高书迻录,并注明清顺治四年所颁「清律集解附例」所附「真犯死罪充军为民例」辞句异同。高书充军为民例每款开端均有「一」字,今改标阿刺伯数目字,将「一」字省略。)。
凌迟处死
1.〔万历十六年正月内题奉钦依〕:今后在外衙门,如有子孙谋杀祖父母父母者,巡按御史会审情真,即单详到院,院寺即行单奏,决单到日,御史即便处决。如有监故在狱者,仍戮其尸(顺治例无括号中诸字,下仿此)。
2.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为首监故者,仍剉碎死尸枭示。
3.义子过房在十五岁以下,恩养年久,或十六岁以上,曾分有财产,配有室家,若于义父母及义父之祖父母父母有犯,即同子孙,取问如律。若过房虽在十五以下,恩养未久,或十六以上,不曾分有财产,配有室家,及于义父之期亲并外祖父母有违犯者,以雇工人论。义子之妇亦依前拟岁数,如律科断,从谋故杀殴骂凌迟斩绞各条下科断。
4.〔万历十六年正月内题奉钦依:今后〕官民之家,凡倩工作之人,立有文券,议有年限者,以雇工人论。止是短雇月日,受值不多,依凡论。其财买义男,如恩养年久,配有室家者,士庶之家依雇工人论;缙绅之家,比照奴婢律论。从谋故杀殴骂凌迟斩绞各条下科断。
斩罪
1.凡豪强盐徒聚众至十人以上,撑驾大船,张挂旗号,擅用兵仗响器,拒敌官兵,若杀人及伤三人以上者,比照强盗已行得财律皆斩。为首者仍枭示(枭示,顺治例作枭首示众)。其虽拒敌不曾杀伤人,为首者处斩(处斩作依律处斩)。若止十人以下,原无兵仗,遇有追捕拒敌,因而伤至二人以上者,为首处斩(处斩作坐以斩罪)。
2.伪(伪上有凡字)造盐引印信,贿嘱运司吏书人等,将已故并远年商人名籍中盐来历填写在引转卖,诓骗财物,为首者,依律处斩。
3.〔弘治十一年二月十五日节该钦奉孝宗皇帝圣旨:迤北小王子等差来使臣人等赴京〕(由弘治起,至赴京止,清顺治例作外国差使进京)朝贡,官员军民人等与〔他〕交易,止许光素纻丝绢布衣服等件,不许将一应兵器并违禁铜铁等物,〔敢有〕违〔犯〕的,〔都拿来〕处以极刑。
4.临阵,若擅杀平人及被虏逃回人口,冒作贼级报功者,俱以故杀论。
5.沿边沿海及腹里府州县与卫所同住一城,及卫所自住一城者,若遇大虏及盗贼生发攻围,不行固守,而辄弃去,及守备不设,被贼攻陷城池刼杀焚烧者,卫所掌印与专一捕盗官,俱比照守边将帅失陷城寨者律斩○若府州县原无设有卫所,但有专城之责者,不分边腹,遇有前项失事,掌印捕盗官照前比律处斩。
(顺治例此款词句不同,今录附于后:
沿边沿海腹里都司卫所自住一城,及与府州县同住一城,但遇贼寇攻城,不行固守,或先期避出,或临时弃去,致贼入城;及守备不设,为贼掩袭而入,杀虏男女三十人以上,焚烧官民房屋者,都司并各该城分卫所掌印与专一捕盗官,俱比照守边将帅失陷城寨者律斩○其同住州县掌印与专一捕盗官,不行固守,而辄弃去失陷者,亦比问斩罪○若两县与卫所同城者,止以贼从某县所管城分入城,其掌印与专一捕盗官各照前治罪○若各城原无设有都司卫所,而府州县职守专城,但有前项失事者,不分不行固守弃去及守备不设,各项掌印与专一捕盗官,俱比照守边将帅失陷城寨律斩○若两县同在府城,止以贼从某县所管城分入城,其捕印与专一捕盗官,各照前比问斩罪。)
6.奸豪势要及军(顺治例此六字作官)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违式大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响导,刼掠良民者,〔正犯比照谋叛已行律〕处斩,〔仍枭示〕○〔其〕(其作若)打造〔前项〕(作违式)海船,卖与夷(夷作外国)人图利者,比〔照私〕(作依)将应禁军器下海,因而走泄事情律,〔为首〕处斩。
7.〔私自贩卖硫黄焰硝与外夷及边海贼寇者,不拘多寡,比照私将军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律,为首处斩〕(顺治例将此欵移后,改为绞罪第六款)。
8.凡官员军民人等,私将应禁军器卖与进贡夷人图利者,比依将军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者律,斩(顺治例改「进贡夷人」为「外国人」)。
9.〔凡〕盗〔内府财物系〕乘舆御物者,仍作真犯死罪(顺治例罪下有「依律议拟」四字)。
10〔凡凤阳〕皇陵、〔泗州祖陵、南京孝陵、天寿山列圣陵寝、承天府显灵〕,山前山后,各有禁限。若有盗砍树株者。验实真正桩楂,比照盗大祀神御物斩罪,奏请定夺(顺治例「定夺」下有「取土取石,开窑烧造,放火烧山者,俱照前拟断」十八字)。(显灵应作显陵)
11沿边沿海钱粮,有〔侵〕盗银二百两,粮四百石,草八千束,钱帛等物值银二百两以上。漕运钱粮有〔侵〕盗银三百两,粮六百石以上,〔俱照本律,仍坐真犯死罪,系〕监守盗者,〔斩,奏请定夺〕。
12强盗杀人(杀下有伤字),放火烧人房屋,奸污人妻女,打刼牢狱仓库,及干系城池衙门,并积至百人以上,不分曾否得财,俱照得财律斩,随即奏请审决,枭示。若止伤人而末得财,比照抢夺伤人律科断(顺治例改「不分」以下作「不分曾否伤人,俱随即审决,枭首示众)。
13〔万历十六年正月内题奉钦依:各处巡按御史,今后奉单强盗,必需审有赃证明确,及系当时见获者,照例即决。如赃迹未明,招扳续缉,涉于疑似者,不妨再审。其问刑衙门,以后如遇鞫审强盗,务要审有赃证,方拟不时处决。或有被获之时,伙贼供证明白,年久无获,赃亦花费,伙贼已决,无证者,俱引秋后处决〕。
14响马强盗,执有弓矢军器,白日邀刼道路,赃证明白,俱不分人数多寡,曾否伤人,依律处决,于行刼处枭示(末五字,顺治例作行刼处所,枭首示众)。
15〔盗掘金银铜锡水银等项矿砂,杀伤人,为首者,比照窃盗拒捕杀伤人律,斩。〕
16同居卑幼,将引他人盗己家财物,如系强刼,比依各居亲属行强盗,卑幼犯尊长,以凡人论,斩罪。奏请定夺。
17纠众发冢起棺,索财取赎者,比〔照〕强盗得财〔律,不分首从皆斩﹞。
18各处无藉之徒引贼刼掠,以复私雠,探报消息,致贼逃窜,〔比照奸细律斩,枭示﹞。(顺治例末八字作「者本犯枭首」)。
19子(顺治例子上有「凡」字)孙威逼祖父母父母,妻妾威逼夫之祖父母父母致死者,俱比〔依〕殴者律〔斩〕,奏请定夺。
20广西云贵湖川等处,但有冒籍生员,食粮起贡,若买到土人倒过所司起送公文,顶名赴部投考,若已授职,〔比依诈假官律〕。(顺治例末六字作「依律问拟诈假官死罪」)。
21〔弘治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节该钦奉孝宗皇帝圣旨:今后敢〕有自净身的,本身并下手之人处斩。
22〔成化八年六月十六日节该钦奉宪宗皇帝圣旨:〕各边仓场,若有故烧系官钱粮草束者,〔正犯枭示。〕(末四字顺治例作拏问明白,正犯枭首示众)。
按:郑汝璧「大明律解附例」斩罪至此款止。
23若盗及弃毁伪造总督巡抚审录勘事提学兵备屯田水利等官钦给关防,悉与印信同科同科。伪造及弃毁〔斩〕,盗皆斩。
24
绞罪
1.〔受财故纵与囚同罪人,犯该凌迟斩绞,依律罪止拟绞者,俱要固监缓决,候逃囚得获审豁。〕
2.强夺良家妻女(顺治例强上有凡字),卖与他人为妻妾,及投献王府并勋戚势豪之家者,〔俱〕比照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绞罪,奏请定夺。
3.豪强(顺治例豪强作凡)盐徒聚众,止十人以下,原无兵仗,遇有追捕拒敌,因而伤至二人以上(「人以上」作「命」)者,下手之人,比照〔聚众中途打夺罪人因而伤人律,绞〕。(顺治例作「官司捕获罪人,聚众中途打夺,下手者,坐以绞罪」)。
4.军官军人,遇有役调,点选已定,至期起程,〔不问已未关给赏赐,若有〕避难在逃〔者〕,依律问断。其征期已过,〔送兵部〕编发宣府独石等处沿边墩台哨瞭半年,〔满日发回原卫〕还职着役。若仍〔发〕出征及哨瞭在逃者,依从征私逃再犯者律,处绞。
5.在京在外守御城池军人,在逃三次,依律处绞(顺治例此款后有一款:「私自贩卖硫黄焰硝,卖与外国人,不拘多寡,比照私将军器出境律条坐罪」)。
6.盗内府财物〔系杂犯〕,及监守常人盗〔窃盗掏摸抢夺等项,但三次者〕(顺治例改作「仓库钱粮等物,三次犯罪者」),不分〔所犯各别曾否刺字〕、革前革后,俱〔得并论。〕比照窃盗三犯〔律处绞〕。(顺治例改为「并论次数」)奏请定夺。
7.沿边沿海〔钱粮,有侵〕盗银二百两,粮四百石,草八千束,钱帛等物值银二百两以上,漕运钱粮有〔侵〕盗银三百两,粮六百石以上,〔俱照本律,仍坐真犯死罪,系〕常人盗者〔绞,奏请定夺。〕
8.〔万历二十年二月内题奉钦依:凡监守常人盗以后侵欺人犯,但有赃至二十两以上者,限一个月;二百两以上者,限三筒月,果能尽数通完,例该永戍者,止照本律发落。真犯死罪者,减等,免死充军,以着伍后所生子孙替役。过期不完,各依本等律例,从复位拟〕。
9.〔正统八年七月十一日节该钦奉英宗皇帝圣旨:今后〕窃盗初犯,刺右臂〔的,〕革后再犯,刺左臂。若两臂俱刺,赦后又犯〔的,〕准三犯论。还将所犯,赦前赦后,明白开奏定夺。
10〔万历十六年正月内题奉钦依:今后审录官员,凡遇三犯窃盗,中有赃数不多,或在赦前一次,赦后二次,或赦前二次,赦后一次者,俱遵照恩例,并入矜疑辩问疏内,参酌奏请改遣。〕
11将腹里人口,用强略卖,与境外土官土人峒寨去处图利,〔若未曾杀伤人〕,(顺治例改为「除杀伤人,律该处死外,中间罪不至死者」)比依将人口出境律绞。
12妻妾威逼夫致死者,比〔依〕妻殴夫至笃疾者律绞,奏请定夺。
13军民人等,〔因事〕威逼本管官致死。为首者,〔比依威逼期亲尊长致死律,绞〕。
14诬告人因而致死。被诬之人,委系平人,及因考禁身死者,比依诬告人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一人绞罪,奏请定夺。
15鬪殴伤人,辜限内不平服,延至限外而死,情真事实者,仍拟死罪,奏请定夺(顺治例此下有一款:「凡盗用总督巡抚等官钦给关防,俱照各官本衙门印信拟罪,皆绞。」)。
16问发充军人犯,逃回。原犯杂犯死罪以下充军者,若犯至三次,通系着伍以后者,即依守御官军律,绞○共有在逃遇宥者,三犯亦并论拟绞,奏请定夺。(顺治例「逃回」下增「原犯真犯死罪,免死充军者,照依原问死罪处决」十九字。此十九字已见前斩罪项下,其又增列于此者,盖以真犯死罪,绞罪亦在内。)。
永远充军
1.〔宗室违悖祖训,越关来京奏扰,其同行拨置之人〕。
2.管庄佃仆人等,占守水陆关隘抽分,掯取财物,挟制把持害人〔者〕(顺治例「者」作「的,发边卫永远」。)。
3.拨置王府军民人等充军逃回,再犯者,〔改调〕极边烟瘴。(顺治例瘴下有「永远」二字)。
4.〔凡天文生犯该永远充军,习业未成,未能专事者,照例科断。〕
5.〔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例该永远充军者,不准收赎。〕
6.〔永远充军,或奉有特旨处发叛逆家属子孙,止于本犯所遗亲枝内勾补,尽绝即与开豁。若未经发遣监故,免其勾补。其真犯死罪免死充军者,以着伍后所生子孙替役。不许行勾原籍子孙。以万历十三年新例颁行到日为始,已前勾补过者,不得混行告脱。其余杂犯死罪并徒流等罪照例充军及口外为民者,俱止终本身。〕
7.罢闲官吏在京潜住,有擅出入禁门交结者。(顺治例「者」作「的,烟瘴永远」)
8.沿边〔沿海〕军民人等躲避差役,逃入土夷(顺治例改夷为番)洞(洞作峒)寨〔海岛〕潜住者。(者下有「边远永远」四字)。
9.军民人等,将争竞不明,并卖过,及民间起科,僧道将寺观各田地,(若子孙将公共祖坟山地〕,朦胧投献王府及内外官豪势要,掜契典卖者,〔投献之人〕○山东河南北(顺治例北作及)直隶各空闲地土,〔祖宗朝〕听民尽力开耕,永不起科。若有占夺投献者(者下有「俱边卫永远」五字)。
(顺治例此款下有二款:
一、在京在外,并各边收放粮草,若职官子弟,积年光棍、跟子买头小脚伴当人等,三五成羣,抢夺筹斛,占堆行槩等项,打搅仓场,及欺凌官攒,或挟诉运纳军民财物,徒以上,与再犯杖以下,属军卫者边卫;属有司者,附近,俱永远。
按:万历例无「属有司者附近」六字。万历例此款为边卫充军,与顺治例不同。
一、在京刁徒光棍,访知铺行但与解户交关价银,辄便邀集党类,数十为羣,入门噪闹,指为揽纳,捉要送官,其家畏惧罪名,厚赂买灭,所费财物出在解户,以致钱粮累年不完者,照打搅仓场例。)
10漕运官军,如有水次折干,沿途盗卖,自度粮米短少,故将船放失漂流,及虽系漂流,损失不多,乘机侵匿,掜作全数,贿嘱有司官吏,扶同奏勘者,军官不分赃数多少。〕
11掜称皇店,在于京城内外,邀截客商,掯勒财物者(顺治例者下有「极边永远」四字)。
12川广云贵陕西等处,但有汉人交结夷(顺治例「夷」作外国」)人,互相买卖借贷,诓骗财物,引惹边衅,及潜住苗寨,教诱为乱,贻害(害作患)地方者(者下有「俱边卫永远」五字)。
13守(顺治例守上有「沿海」二字)把海防武职〔官员,有犯〕(此四字改为「听」)通番土俗哪哒报水分利金银〔货物等项,值银〕(此六字改为「至」)百两以上,〔名为买港〕,许令船货私入(私入作「入港」),串同交易,贻患地方,及引惹番贼海寇出没,戕杀居民〔者〕。(「民」下有「除真犯死罪外,比照川广云贵陕西等处汉人交结外国人事例边卫永远」二十九字。)
14黄船附搭客货,及夹带私物者,小甲客商人等俱〔发〕极边。(顺治例边下有「永远」」二字)
15〔盗内府财物,系乘舆服御物者,仍作真犯死罪。其余监守盗银三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三十两以上,常人盗银六十两,钱帛等物值银六十两以上者,内犯奏诸发充净军。〕
16仓库钱粮若宣大甘宁榆辽四川建松广西贵州并沿边沿海去处,监守盗粮四十石,草八百束,银二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二十两以上,常人盗倍之(顺治例之下有「俱边卫永远」五字)○两(顺治例两作在)京衙门漕运,并京通临淮徐德六仓监守盗,粮六十石,草一千二百束,银三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三十两以上,常人盗倍之○腹里但系抚按等官查盘去处,监守盗粮一百石,草二千束,银五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五十两以上,常人盗倍之○各处征收在官应该起解钱粮,有侵盗者,俱照腹里例拟断。
17〔万历十五年正月内题奉钦依:除系真正监守自盗与真盗官物者,不论杂犯,俱行刺配。如系查盘坐侵等项,及非真盗而以监守自盗论者,照依节年会议,杂犯准徒,仍行免刺。〕
18将自己及他人骑操官马,盗卖(顺治例卖下有至字)五匹以上,(匹下有「及三犯〕三字)属军卫者,〔发〕极边。属有司者,〔发〕边卫。(卫下有「各永远」三字)。
19将良民诬指为盗,及寄买贼赃,捉拿拷打,吓诈财物,或以起赃为由,沿房摉检,抢夺财物,淫辱妇女,除真犯死罪外,〔其余〕不分首从,(顺治例从下有「边卫永远」四字)。
20设方略而诱娶良人,与略卖良人子女,〔不分已卖末卖〕,三犯者不分革前革后。
21将腹里人口,用强略卖与境外土官土人峒寨去处图利,〔若未曾杀伤人〕,为从者,〔军民人等发〕边卫(顺治例卫下有永远二字)。原系边卫者,改发极边。
22〔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三命以上者。
23聚众执持凶器伤人,及围绕房屋,抢检家财,弃毁器物,奸淫妇女,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不分首从。(顺治例从下有「边卫永远」四字)。
24沿边地方〔各该镇守〕总兵副参游击守备都司卫所〔等〕官(顺治例官下有员字),但有科敛〔军人财物〕,,及扣减〔月粮,计〕入己赃至(「至」作「私」)三百两以上〔○其沿海地方有犯,亦照前例〕(顺治例「上」下有「边卫永远」四字)。
25描摸印信行使,诓骗财物,〔徒以上〕(顺治例作「犯该徒罪以上,边卫永远」)。
26〔各处巡按御史都布按三司分巡分守官,查盘军器,若有侵欺物料,那前补后,虚数开报,不论官旗军人,赃重者,照侵欺仓库钱粮事例。〕
27〔仪宾犯该充军,如郡县主君乡君已故者,照例发遣。仍奏请从永远终身边附各条下科断。〕
极边烟瘴边远沿海口外充军(顺治例「口外」作「边外」)
1.〔王府军校逃回,在京潜住者,极边○窝藏及两邻不首,事发,一体遣发。〕
2.诱买(顺治例作卖)各边军丁者,极边。
3.土官袭替,其通事人等及逃流军囚客人拨置土官亲族不该承袭之人,争袭刼夺雠杀者,俱极边烟瘴
4.太常寺光禄寺厨役,逃三次以上口外。(顺治例此处未改为「边外」)。
(顺治例此下有一款:
一、军职应袭儿男弟侄,勘明缴报兵部,原告又行捏词奏告,属有司者,边外。)
(顺治例「太常寺光禄寺」及「军职应袭儿男」二款,在「诱买各边军丁」一欵之前。)
5.军户子孙,另开户籍,或于别府州县入赘寄籍,及买嘱原籍官吏里书人等掜作丁尽户绝回申者,〔正犯〕烟瘴。
6.强种屯田五十亩以上,不纳子粒,民发口外。(顺治例口外作「边外」)
7.大同山西宣府延宁辽蓟紫荆密云等边官旗军民人等,擅将应禁林木砍伐贩卖者,烟瘴。
(顺治例此下有一款:
一、将妻妾作姊妹,及将拐带不明妇女,或将亲女,并居丧姊妹,嫁卖与人,骗财之后,设词托故,公然领去,或瞰起程中途,聚众行凶,邀抢人财,民发边外。)
8.兴贩私茶,潜住边境,与番夷(顺治例作外番)交易,及在腹里贩卖与进贡回还夷人者(夷人作外国人),不拘斤数,连知情歇家牙保,俱烟瘴。
9.陕西洮河西宁等处〔行茶地方〕,冒顶番名,将老弱不堪马二疋以上,中纳支茶者,军调极边(顺治例调下有「别处」二字)。
10势豪举放私债,交通运粮官,擅拏官军捆打,强将官粮准还私债,属有司者口外(顺治例作边外)。
(顺治例此下有二款:
一、官吏军民僧道人等来京,妄称谙晓扶鸾祷圣,书符咒水,一切左道乱正邪术,煽惑人民为,从者,及称烧炼丹药,出入内外官家,或擅入皇城,夤缘作弊,希求进用,属有司者,边外。
一、左道惑众,烧香集徒,夜聚早散,为从者,及称为善友,求讨布施,至十人以上,并军民人等窝藏接引,或寺观容留剃簪,探听境内事情,诱舍应禁铁器,属有司者,边外。)
11〔辽东马市,不许通事交易人等,将各夷欺侮愚弄,亏少马价,及偷盗货物,亦不许拨置夷人,指以失物为由,扶同诈骗财物分用。敢有擅放夷人入城,及纵容官军人等无货者任意入市,有货者在内过宿,规取小利,透漏边情者,俱烟瘴。〕
12文职官吏人等,若父母见在,诈称死亡者,发口外独石等处〔充军〕。(顺治例改口外为边外)
13各处备倭贴守,其把总等官,纵容舍余人等,代替正军者,正军调沿海,〔舍余人等就收该卫〕(顺治例海下有「卫分」二字)。
14临阵强夺他人首级,报功旗降原役一级,系边卫者,极边卫分(顺治例极上有「调」字)。(顺治例此欵在上一欵前)。
15贼拥大众入寇,官军卒遇交锋,〔损〕伤〔被〕虏(顺治例作掳,下同)数十人之上,〔不曾亏损大众,或被贼众入境,虏杀军民数十人之上〕,不曾虏去大众,或被贼白书夤夜,突入境内,抢掠头畜衣粮数多,不曾杀虏军民者,俱问守备不设,被贼〔侵〕入境〔内〕虏掠人民本律〔发〕边远○若交锋入境,损伤虏杀四五人,抢去衣粮头畜不多者,亦问前罪。
16沿边沿海,若过大虏及盗贼生发攻围,不行固守,而辄弃去,及守备不设,被贼攻陷城池,刼杀焚烧者,府州县掌印并捕盗官,与卫所同住一城,及设有守备官驻剳本城者,俱比照守边将帅被贼侵入境内虏掠人民律,发边远○其有两县同住一城,及府州县佐贰首领,但分有守城信地,各以贼从所管城分进入坐罪。
(顺治例此款作:
沿边沿海腹里府州县与卫所同住一城内,州县掌印与专一捕盗官若在城同守,从因防御不固失陷者,比照守边将帅被贼侵入境内掳掠人民者律边远○若两县与卫所同住一城者,止以贼从某县所管城分入城,其掌印与捕盗官各照前治罪○其余卫所府州县佐贰首领官,但分有守城信地,致贼于所守去处攻打掩袭入城者○若各城原无设有都司卫所,而府州县职守专城,但有前项失事,佐贰首领官但分有守城信地,被贼于所守去处入城,并各州县自来不曾设有城池,被贼攻入刼杀焚烧者○其守城兵备官驻剳该城,先期托故远出,临时潜踪避匿,及守备不设,以致失陷者,比照守边将帅被贼侵入境内掳掠人民律。)
17各处总兵并分守守备等官,精选能通书算军余各一名,其余号称主文,干预书办者,调极边。
18各边将官并管军头目私役,及军民人等私出境外,钓豹捕鹿,砍木掘鼠等项,并把守之人,知情故纵,官旗军吏扶同隐蔽者,军调烟瘴。(顺治例「军调烟瘴」作「俱调烟瘴地面,军丁充军」)
19各处(顺治例作各边)关堡墩台等项,守备去处官军,用钱买闲者,官调极边○若原在关军人逃回潜住及夤夜回家轮班不去者。(顺治例此款在「各处总兵并分守守备」一款前。)
20各边夜不收出境探贼,若与夷人交易货物者,调烟瘴。(顺治例夷人作外国人,「者」下有「除真犯罪外」六字,调下有「广西」二字)
21州县起解备用马匹,若马贩交通官吏医兽人等,兜揽作弊,再犯累犯者极边。(顺治例「州」上有司府二字)
22大同三路〔官〕旗军〔人〕将不堪马匹,通〔同光棍〕,引〔赴该管官处,及管军头目〕收买〔私马〕,诡令伴当人等,情嘱〔各〕守备等官,俵与军士,通同医兽作弊,多支官银者,调极边。
23官吏旗校舍余军民人等,为事问发为民,来京潜住,原系口外者,发口外充军。(顺治例「口外」作「边外」。顺治例此款在「各处总兵并分守守备」一款之后)
24马快船只附搭客货,及挟带私物者,小甲客商人等,俱发口外(顺治例作俱边外充军)。
(顺治例此下有一款:
一、号称喇虎等名,白昼撒泼,口称圣号,及总甲快手应捕人等,指巡捕勾摄殴打平人,抢夺财物,初犯一次,属有司者,发边外。
按:万历例此款系发为民。)
25盗掘〔金银铜锡水银等项〕矿砂,〔若在山洞捉获〕,持仗拒捕,不论人数矿数多寡,(及初犯再犯〕,不分首从,俱〔发〕边远○〔其不曾拒捕,若聚至三十人以上,不论矿数多寡,及初犯再犯为首者○若不曾拒捕,又人数不及三十名,为首再犯者〕。
26诓骗听选官吏〔及举〕监生(员〕人等财物(顺治例物下有者字),〔不分首从,发〕烟瘴○〔其〕(顺治例作「若官吏监生人等」)央浼营干〔致〕被〔诓〕骗者。(顺治例者下有「亦照前例」四字)
27因事聚众,将本管〔及公差勘事催收钱粮等项一应监临〕官,殴打绑缚〔者〕,不分首从,属军卫,发(顺治例发作者)极边。若止是殴打,为首者。(顺治例者下有「俱照前」三字。)
28在京在外无藉之徒,投托势要,作为心腹,诱引生事,绑缚平民,在于私家拷打,胁骗财物者,〔发〕烟瘴。
29擅入午门长安等门内,叫诉冤枉,奉旨勘问,〔若〕涉虚者,〔发〕口外。(顺治例作边外)
(顺治例此处有三款:
一、兄与伯叔,谋夺弟侄财产官职等项,故杀,属有司者,边外。
按:万历时所定「真犯死罪充军为民例」此款属「为民」,顺治例改为「边外充军」。
一、蓦越赴京及抚按按察司,奏告叛逆等事不实,并全诬十人以上,属有司者,边外。
按:万历所定「死罪充军为民例」,此款属为民,顺治例改为边外充军。
一、刁徒身背黄袱,颈插黄旗,口称奏诉,挟制官吏,不干己事,属有司者,边外。
按:万历时「死罪充军为民例」,此款属「为民」,顺治例改为「边外充军」。)
30官(顺治例官上有文武二字)吏人等,〔犯该为民等项罪名,不分已未结正,有〕妄奏冤枉,摭拾原问官员,勘〔问涉〕虚,(虚下有「原为民者发边外」七字)原问充军者,发极边。
31各处刁军刁民,〔专一〕挟制官吏,陷害良善,起灭词诬,结党捏词纒告,把持官府,不得行事等项,〔情犯深重者〕,若原系充军口外为民〔人犯,遇例放回原籍,有前项罪犯〕者,发极边。(顺治例改口外为边外)
32沿边地方〔各该镇守〕总兵副参游击守备都司卫所〔等〕官(顺治例官下有员字),但有科敛〔军人财物〕及扣减〔月粮,计〕入己赃〔至〕二百两以上,调烟瘴(瘴下有「地面充军,」四字)○其沿海地方有犯亦照前例(顺治例「例」下有「科断,应改调及充军者,俱边远」十二字)。
33将本状用财雇寄与人,赴京奏诉者,并兜揽受雇受寄之人,属有司者,发口外。(顺治例改口外为边外。顺治例此款在上一款前)。
34起解军士,捏买伪印,批回,原(顺治例「原」作「者,军」)系边卫〔者〕,调极边。
(顺治例此下有一款:
一、广西云贵湖川等处冒籍生员,若买到土人,倒过所司公文顶名赴部者,边外。)
35〔弘治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节该钦奉孝宗皇帝圣旨:今后敢有〕私自净身的,本身并下手之人处斩,全家〔发〕边远。
36〔问发充〕军〔人〕犯逃回,原犯杂犯死罪以下充军者,〔再犯调〕极边。
37各处〔有司起〕解〔逃〕军,〔并军丁,及充军人犯〕,(此八字顺治例作「若长解纵容在家,迁延」)违限一年之上,正犯原系边卫,发极边。(顺治例此款在前「大同三路官旗军人」款后)
38问发为民人犯,若发自在安乐二州逃回者,照旧解发。再逃者,改发极边充军。(顺治例此款作:「问发延庆保安二州为民,在逃者,改发自在安乐二州。若自在安乐二州逃回,在逃者,发极边充军,遇赦不宥」。)
(按:发自在安乐州为民例系万历时奏定,参看「死罪充军为民例」「为民」项下。)
边卫充军
1.〔各〕王府设谋拨置旗校舍余人等。
2.〔各处〕郡王〔并〕将军中尉,凡有奏请,启王参详后奏。违者(顺治例违者作如违),赍奏人员○(「人员〕下有○若故违祖训,亲身赴京奏扰者,跟随之人)○其无藉之徒,诓〔挟各府〕财物来京,交通歇家,打点例不该行事务者。
3.〔文职本身并同祖亲枝有女为王妃,男为郡县主仪宾,俱各见在,不许升除京职。若保勘隐情,以存作亡,以有作无,正犯边卫。保勘之人,属军卫者。)
4.〔王府选婚,营求拨置之人。〕
5.王府人役,假借威势,侵占民田,攘夺财物,致伤人命,徒以上。(顺治例「徒以上」有「除真犯死罪外」六字)
6.王府禄米,〔若〕本府旗校管(管作官)庄人等,干预拨置,折收银两,多收米麦,索要财物,及邀截纳户,用强兑支,并擅自差人下府州县催征骚扰者,〔旗校人等〕,杖以上。
7.投充王府及镇守总兵、两(顺治例两作及在)京〔内臣〕功臣戚里势豪之家,作为家人伴当,事干吓骗财物,拨置打死人命,强占田地〔等项〕,情重者。(顺治例者下有「除真犯死罪外,其余」八字)
8.乐工纵容女子擅入王府,及容留将军中尉在家行奸,并军民旗校人等与将军中尉赌博,及擅入府内教诱为非者。(顺治例改将军中尉为「贝勒贝子公」)
9.强盗聚众至十人,及行刼累次,系小功以下亲〔属〕首告〔者〕。
10〔凡〕自首强盗,除〔杀死人命,奸人妻女,烧人房屋,罪犯〕深重(顺治例深重作重罪),不准(不准作「定例不准自首」)外,其余〔虽〕曾伤人(顺治例人下有「随即平复」四字)不死者,〔照凶徒执持凶器伤人事例〕○〔其〕放火烧〔人〕空房及田场积聚(积聚作聚积)〔之〕物,〔若计所烧之物重于本罪〕者,〔亦止照放火延烧事例〕
11〔受财卖放充军人犯者,即抵充军役。若系永远同罪者,止终本身。仍勾原犯应替子孙补伍。〕
12不由铨选推举,径自朦胧奏请,希求进用,夤缘奔竞,乞恩传奉等项,阻(顺治例阻作沮)坏「祖宗〕选法者,旗军舍余发(发作调)边卫。
13军职考选。其刁泼之徒不得与选,辄生(顺治例生作失)事端,教唆陷害已选官员者,军调边〔卫〕。
14军职应袭儿男弟侄,勘明缴部,原告又行捏词奏告,属军卫者。(顺治例「者」下有「调边卫」三字。顺治例此款在次款后)。
15军职袭替,不由军功,例该减革,却行捏奏兵部官吏阻坏选者,调边卫。(顺治例选下有法字)。
16军职〔受财,将官卖与〕异姓〔人冒袭,已经到部袭过者,〕买袭之人,〔照乞养子冒袭律〕。
17应袭舍人,父在,诈称死亡袭职者。
18主文书算快手皂隶总甲门禁库子人等,久恋衙门,说事过钱,把持官府,飞诡税粮,起灭词讼,陷害良善,及卖放强盗,诬执平民,为从,事发有显迹〔情重〕者旗军(顺治例旗军作军旗)○若里书飞诡税粮二百石以上者。
19旗军受财,代替挟带传递,及纵容不举捉(顺治例作提)拿者(者下有调边卫三字)○若冒顶正军入场看守,属军卫者。
20文职〔官员〕举贡官恩(援〕例监〔生并〕省祭〔知〕印承〔差人等,曾经考察论劾〕罢〔黜,及为事问〕革,〔年老事故〕,例不入选,〔若〕买求〔官吏,复起〕选(顺治例选作图选)〔用〕,已除授者。
21在京在外军民人等,与朝贡夷(顺治例作外国)人,私通往来,投托管顾,拨置害人,因而透漏事情者。
22汉人诈冒番人者。(顺治例诈冒作冒诈)
23〔用〕强〔占〕种屯田五十亩以上,不纳子粒旗军军丁人等○〔其〕屯田人等,将屯田典卖与人至五十亩以上,与典主买主各不纳子粒者。(顺治例「屯田人等」另为一款)。
24西山一带,密迩京师地方,内(顺治例内上有凡字)外官豪势要之家,私自开窑卖煤,凿山卖石,立厂烧灰者。
25陕西榆林等处近边地土,各营堡草场,界限明白,敢有那(顺治例那作私)移条款,盗耕草场,及越出边墙界石种田者,军民系外处,发榆林(林下有卫字);本处发甘肃(肃下有卫字)。
26将妻妾作姊妹,及将拐带不明妇女,或将亲女,并居丧姊妹,嫁卖与人,骗财之后,设词托故,公然领去,或瞰起程中途,聚众行凶,邀抢人财(顺治例财下有除真犯罪外五字),属〔军〕卫者。
27〔在外官员,通同势要,卖纳户口等课钞,卖钞之人〕。
28大户不纳秋粮二百石以上〔○敢有不行运赴官仓,逼军私兑者。〕
29〔在京在外,并各边收放粮草,若职官子弟,积年光棍,跟子买头,小脚〔歇家〕伴当人等,三五成羣,抢夺筹斛,占(顺治例占作古,误)堆行槩等项,打搅仓场,及欺凑官攒,或挟诈运纳军民财物,徒以上与再犯杖以下,属军卫者〕(按:顺治例此款「属军卫者,边卫,属有司者附近,俱永远」,较万历例边卫充军者为重)。
30粮草军需,但有包揽诓骗,〔银一百两、粮二百石以上〕,事发三个月不完者。经年不完者,仍枷号一个月○各边武职主使家人伴当跟随交结人员,挟持揽纳作弊,听使之人。
31〔在京刁徒光棍,访知铺行,但与解户交关价银,辄便邀集党类,数十为羣,入门噪闹,指为揽纳,捉要送官。其家畏惧罪名,厚赂买灭,所费钱物,出在解户,以致钱粮累年不完。如有犯者查照打搅仓场事例,属军卫者〕(按:顺治例此款属永远充军,较万历例为重。)
32各处司府州县并各钞关解到布绢钱钞等项赴部,送甲字等库验收,若有指称权贵名色,掯勒解户,诓诈财物者,不分军民匠役。(顺治例改「钱钞」作「银钱」)。
33〔跟漕运把总指挥千百户等官〕(顺治例作「漕运跟官」)书筭人等,〔指称使用〕,科索军人财物入己,赃至二十两以上。
34各边召商上纳粮草,若内外势要官豪家人,诡各占窝,转卖取利者。
35豪强盐徒,聚众至十人以上,撑驾大船,张挂旗号,擅用兵仗响器,拒敌官兵,不曾杀伤人,为从者。
36越境兴贩官私引盐,至三千斤以上,原系腹里卫所者○其客商收买余盐,买求掣挚○巡捕官乘机兴贩,〔俱〕至三千斤以上(顺治例「上」下有「亦照前例」四字)。
37两淮等处运司商人,〔必须纳过银两纸价,方给引目守支。若先年〕不曾上纳(顺治例「上纳」作「纳银」),故捏守支年久等项虚词奏扰者,〔照各处盐场无藉之徒把持诈害事例〕。
38伪造盐引印信,贿嘱运司吏书人等,将已故并远年商人名籍,中盐来历,填写在引转卖,诓骗财物,为从,并经纪牙行店户运司吏书,一应知情人等,但计赃满贯(顺治例贯作数)者,不拘曾否支盐出场。
39各运司总催该管盐课纳完,方给通关。若买嘱官吏,并覆(顺治例覆下有盘字)委官,指仓指囤,符同作弊者。
40各处盐场无藉之徒,把持官府,诈害客商,犯徒以上,及再犯杖以下者。
41私茶有兴贩夹带五百斤(顺治例斤下有的字),照私盐例。〔属军卫者〕。
42私茶在西宁甘肃洮河贩卖(顺治例卖下有者字),三百斤以上○若守备把关捕巡等官,自行兴贩私茶通番者。(行作私)
43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本商并转卖之人,原系腹里卫所者○店户窝顿一千斤以上。
44势豪举放私债,交通运粮官,挟势擅拏官军,绑打凌辱,强将官粮,准还私债,属军卫者。
45会同馆内外四邻军民人等,代夷(顺治例改为外国人)收买违禁货物者。
46客商辐辏去处,若牙行及无藉之徒,诓赊货物,监追年久无还(顺治例监上有若字),累死客商,属军卫者。
47杨村蔡村河西务等处,如有用强拦截民运粮船,在家包雇车辆,逼勒多出脚钱者。
(顺治例此处增一款:
一、僧道军民人等,于各寺观神庙,刁奸妇人,因而引诱逃走,或诓骗财物者。
按:万历例此款系附近卫分充军。)
48官吏军民僧道人等来京,妄称谙晓扶鸾祷圣,书符咒水,一切左道乱正邪术,扇惑人民,为从者。及称烧炼丹药,出入内外官家,或擅入皇城,夤缘作弊,希求进用,属军卫者。
49左道惑众之人,或烧香集徒,夜聚晓散,为从者,及称为善友,求讨布施,至十人以上,并军民人等,不问来历,窝藏接引,或寺观主持,容留剃簪,探听境内事情,及被诱军民,舍与应禁铁器等项,属军卫者。
50皇城各门各铺上直守卫该管官旗,钤束不严,及容情故纵所管军人离直,点视不到,十名以上者,小旗降军,调边卫○若受财卖放者,不分人赃多寡降调○其留守五卫各该直宿官旗军人,点视不到,三次以上者。(顺治例者下有「问发边卫差操」六字)
51圣驾出郊,衡突仪仗,妄行奏诉者,追究主使教唆捏写本状之人。
52各卫直宿军职,使令上直军人,内官使令上直校尉,各悬挂铜牌,出百里之外,营干私事者,〔内官发充净军,〕军人校尉〔俱边〕。
53临阵报有斩获贼级,若用钱买者卖者,军发边卫○若强夺他人首级,〔及妄割被杀汉人首级,冒功者○若擅杀平人,及被虏逃回人口,冒作贼级报功,本管将官头目失于钤束者。五名口以上,降级调卫;十名口以上,罢职充军。﹞(顺治例「他人首级」下有「冒报功次者,军照前例发遣,旗降一级,外卫调边卫」)。
54在京在外各都司卫所勾到新军,官吏旗甲〔附写名数,送营差操〕,如有﹝指称使用等项名色﹞勒要财物,逼累在逃者,不问指挥千百户镇抚,俱照卖放正军事例,计所逃人数多寡,降级充军。
55轮操军人军丁,沿途刼夺人财,杀伤人命,占夺车船,作践田禾等项,许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具告,孥解兵部,转送法司究问。〔徒以上〕(顺治例「徒以上」作「「除真犯死罪外,杖以上。)
56各处京操官故行不肯赴操者,抚按锁解兵部发操。若抗违不服,参奏问调边卫。
57中都(顺治例改中都为凤阳)山东河南各都司卫所,〔掌印官〕将原额京操〔班〕军,〔实在正身,照名查点,督发赴班。中间或有受卖放者,以卖放正军事例,从重论。〕(顺治例「京操军」下有「全班不到者,掌印领班剳付官降调边卫」。)
58各处〔镇守〕总兵,协守〔副总兵〕,游击〔将军,分守参将〕,守备〔都指挥,指挥,千百户,镇抚,不管事者,但有额外多占,卖放正军,至二十名以上,余丁至三十名以上,俱罢职充军〕(「都指挥」至「充军」,顺治例改为「等官,跟随军伴,多占正军,至二十名以上,俱罢职,发边卫」。)○其役占卖放纪录幼军者,照余丁例。役占卖放备边壮勇者,照正军例。
(顺治例此下增一款:
一、军职役占卖放余丁三十名以上,致地方防守妨废,照卖放军人例。)
59军职卖放并役占军人,二罪俱发,其卖放已至十名以上,役占不及数者,依卖放(顺治例放下有「甚者」二字)例,〔罢职充军。〕
60轮操军在逃三次者,不分革前革后,外卫调边卫。
61武官有(顺治例改「武官有」为「官吏旗校舍余军民人等」)为事问发充军,来京潜住者。
62居庸山海等关引送口(顺治例改为边)外边卫逃军过关,并守把盘诘之人,卖放者。
63夷(顺治例改为外国)人贡船到岸,先行接买番货,及为夷(改为「外国」)人收买违禁货物者。
64〔奸豪势要及〕军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违式〕大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响导,刼掠良民者,正犯处〔斩枭示〕(顺治例改为「处以极刑」)全家发边卫○〔其打造前项海船卖与夷人图利,为从者〕○若止将大船雇与下海之人,分取番货,及虽不曾造有大船,但纠通下海之人,接买番货,与(顺治例改「与」为「者○其」)探听下海之人番货到来,私买(私买作私下收买)贩卖,(卖下增「若」字)苏木胡椒,至一千斤以上者。
65私〔自〕贩〔卖〕硫黄焰硝,(顺治例硝下有卖字)与外夷(夷作国)〔及边〕海贼〔寇,不拘多寡﹞,为从者○〔若〕合成火药,卖与盐徒者。
66官员军民人等,私将应禁军器卖与进贡夷(顺治例改为外国)人〔图利〕(改图利为「走泄事情」),为从者。
67州县(顺治例州上有「司府」二字)起解备用马匹,若马贩交通官吏医兽人等,兜揽作弊者。
68各铺司兵,若有〔无籍之徒,不容正身应当,〕用强包揽,多取工钱,致将公文稽迟沉匿〔等项〕,旗军〔发边卫〕。
69〔各处水马〕驿递〔运所〕夫役,巡〔检〕司弓兵,若〔有〕用强包揽,〔不容正身着役〕,多取工钱害人,搅扰衙门者,旗军〔调边卫〕。
70〔南北〕直隶(顺治例隶下有「江南」二宇)山东等处,〔各属〕马驿,佥到马头,若用强包揽者,旗军〔发边卫〕○其(其下有「有」字)光棍交通〔包〕揽〔之〕徒,将正身姓名,捏写虚约,投托官豪勋戚之家,前去原籍,妄拿正身家属,逼勒取财者。(顺治例者下有「应提应奏人员俱照前例」十字)。
71会同馆夫,五年以上不行替役(顺治例五上有若字),及近馆〔无藉〕军民人等,用强揽当者。
72指称〔勋戚文武大臣〕近侍官员〔姻党族属〕家人名目,〔虚张声势〕,扰害〔经过军卫〕有司驿递〔衙门〔,占宿公馆,索取〔人夫〕马匹〔车辆财物等项,及奸徒诈称势要衙门,乘坐黑楼等船只,悬挂牌面,希图免税,诓骗违法者。徒罪以上〕(顺治例改「车辆」至「徒罪以上」为「勒要财物者,为首及同恶相济之人」)。
73〔凡凤阳〕皇陵、〔泗州祖陵、南京孝陵、天寿山列圣陵寝、承天府显灵〕山前山后,各有禁限。若〔有〕盗砍树株,为从者○取土取石,开窑烧造,放火烧山者,孝(顺治例改为皇)陵〔神烈山〕铺舍以外,去墙二十里,(里下有「之内」二字),开山取石,安插坟墓,筑凿台池者。
74官司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并捕获罪人,但聚众〔至〕十人以上,中途打夺,为从者。若系异姓同恶相济,及槌师打手〔俱边卫〕。
75号称喇唬等〔项〕名〔色〕,白昼撒泼,口称圣号,及总甲快手应捕人等,以巡捕勾摄为由,各殴人夺财,犯徒以上,不分人多人少,若初犯一次,属军卫者○虽系初犯,若节次抢夺,及再犯累犯,笞杖以上者。
76〔凡〕盗御马者。若(顺治例改为「一」,并提行另为一款)将自己及他人骑操官马,盗卖〔至〕三匹以上,及再犯不拘匹数,属军卫者。
77冒领太仆寺官马至三匹者。
顺治例此处增一欵:
一、盗掘矿砂,但系山洞捉获,曾经持杖拒捕者,不论人多寡,矿轻重,及聚众三十人以上,分矿三十斤以上者,俱不分初犯再犯○若不及数,又不拒捕,再犯。
78指称〔打点〕,(顺治例改「打点」为「内外大小官员名头并各衙门打点使用名色」。)诓骗财物,计赃犯徒以上〔者,俱〕不分首从。
79设方略而诱取良人,与略卖良人手女,不分已卖未卖,〔俱边卫〕(顺治例卖下有「○若妇人罪坐夫男」七字)。
80发掘王府〔将军中尉〕(顺治例改为「贝勒贝子公」)夫淑人等,郡县主,郡县乡君,及历代帝王名臣先贤坟冢,开棺,为从,与发见棺椁,为首者。
81各处大户家人佃仆,结构为盗,杀官刼库,刼狱放火,若大户知情故纵,(顺治例纵下增「犯」字)徒流杖罪,属军卫者。
82皇亲功臣管庄家仆佃户人等,及诸色军民大户,勾引来历不明之人,窝藏强盗二名以上,窃盗五名以上,坐家分赃者。
83知强窃盗赃,而接买受寄,三犯以上,不分(顺治例分作拘)赃数多寡,与知强盗后,而分赃至满〔贯者〕。(顺治例改此二字为「数」)
84同谋共殴人,〔其共殴之人〕审系执持〔鎗刀等项〕凶器,〔亦〕有致命伤痕者。
85〔万历十六年正月内题奉钦依:今后审录官员,凡审共殴下手拟绞人犯,果于未结之前,遇有原谋助殴重伤之人监毙在狱,与解审中途因而病故者,准其抵命。若系配发事结之后,在家病亡者,不得滥改抵偿。仍将下手之依律处决〕
86故杀妾及弟〔妹〕(顺治例改妹作「侄」)子孙〔侄、侄孙〕,与子孙之妇,(顺治例妇下增「及故将妻妾男妇等项打伤堕胎」十三字。)图赖人,属军卫者。
87因事用强殴打,威逼人致死,果有致命重伤,及成残废笃疾,虽有自尽实迹者。」
88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二命,〔及非一家,但至三命以上〕者。(顺治例乙「致死」二字于「二命」下)
89妇人夫亡,愿守志,别无主婚之人。若有用强求娶,逼受聘财,因而致死者。
90军民人等〔因事〕威逼本管官致死,为从者。
91凶徒因事忿争,执持〔鎗刀弓箭铜器简剑鞭斧扒头流星骨朵麦穗秤锤〕凶器,但伤人,及误伤旁人,与凡剜瞎人〔眼〕睛,折跌人〔肢〕体,全抉人耳鼻口唇,断人舌,毁败人阴阳者。
92卑幼殴期亲尊长,执有刀刃赶杀,情状凶恶(顺治例恶下有者字),虽未成伤〔者〕。(伤下有「发近卫」三字)
93兄与伯叔谋夺弟侄财产官职等项,故行杀害,属军卫者。
94假以建言为由,挟制官府,及将瞹眛不明,奸赃事情,污人名节,报复私雠〔者〕,旗军人等。
95汉人投入土夷〔地方〕,冒顶夷(顺治例改为外国)人亲属头目名色,〔代为奏告〕(顺治例改为「妄奏代人」)报雠,占骗财产者。
96蓦越赴京,及赴〔巡〕抚〔巡〕按按察司〔官处〕,各奏告叛逆等项机密重事不实,并全诬十人以上,属军卫者。
97在外刁徒,身背黄袱,头插黄旗,口称奏诉,直入衙门,挟制官吏(顺治例吏下增「所在官司就拏送问,若」九字),不〔系〕干己事情,别无冤枉,并追究主使之人,一体问罪,属军卫者。
98军旗欲告运官不法事情,候完粮回南之日,赴漕司告理。如赴别衙门挟告诈财者,徒以上。
99各处刁军刁民,专一挟制官吏,陷害良善,起灭词讼,结党捏词纒告,把持官府不得行事等项,情犯深重者,军发边卫。
100各处奸徒(顺治例改徒为棍)串结衙门人役,假以上司访察为由,纂集事件,挟制官府,陷害良善,或诈骗财物,或〔报〕复私雠,名为窝访者。
101无籍棍徒,私自串结,将不干己事情,捏写本词,声言奏告,恐吓得财,计赃满贯(顺治例改贯为「数者」),不分首从○若妄指宫禁亲藩为词,诬害平人(人下有者字),不分首从。
102代人捏写本状,教唆或杠帮赴京,或赴〔巡〕抚〔巡〕按〔并〕按察司〔官处〕,各奏告叛逆等项机密强盗人命重事不实,并全诬十人以上者。
103将本状用财雇寄与人,赴京奏诉者,并(顺治例并下增「兜揽」二字)受雇受寄之人,属军卫者。
104文武职官,索取土官夷(顺治例改为外国)人猺獞财物,犯徒三年以上者。
105诈伪(顺治例伪作为)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及其余衙门文书,诓骗科敛财物者。
106起解军士。捏买伪印批回者,军士调边卫。
107私铸铜钱,为从者,旗军调边卫。
108广西云贵湖川等处,但有冒籍生员,食粮起贡,若(顺治例改为「及」)买到土人倒过所司起送公文,顶名赴部投考(部上有「吏」字,考下有「若已受职」四字),卖者。
109诈冒皇亲族属姻党家人,在京在外巧立名色,挟骗财物,侵占地土,并有禁山场,拦当船只,掯要银两,出入大小衙门,嘱托公事,贩卖钱钞,(顺治例改钱钞为「铜钱」)私盐,包揽钱粮,假称织造,私开牙行,擅搭桥梁,侵渔民利,(顺治例利下增「及往来河道,吹打响器,张挂旗号。经过军民有司衙门,需索人夫酒食器物,勒要车辆船只者,除真犯死罪外」四十二字),徒〔罪〕以上。
110假充大臣〔及近侍官员〕家人名目,豪横乡村,生事害民,强占田土房屋,招集留移住种〔,犯徒以上〕者。
111假冒内官〔亲属家人名色〕,恐吓官司,诓骗财物者。(顺治例者下有「除真犯死罪外,其余」八字。
112诈〔充锦衣卫旗校,假以差遣体访事情,缉捕盗贼〕(顺治例改此诸字为「冒銮仪卫校尉巡捕名色」)占宿公馆,妄拿平人,吓取财物(物下有「生事煽惑」四字),扰害军民,〔徒以上〕(顺治例改此三字为「者」。)
113亲属犯奸至死罪(顺治例罪下有「者,若」二字),强奸未成者。
114先年净身人曾经发〔回,若不候朝廷收取官司明文起送〕(顺治例改括号中字为遣),私自来京,图谋进用者。
115放火故烧〔自己房屋,因而延烧官民房屋,及〕(顺治例改此诸字为「人田场」)积聚之物,〔与故〕(顺治例改为「及延」)烧人〔空闲〕房屋,〔及田场积聚之物〕者(者下有「徒以上」三字)
116〔各处有司起解逃军并军丁及充军人犯,违限一年以上,正犯原系附近,发边卫。〕
117内外问刑衙门,若酷刑〔官员〕致(顺治例致作至)死〔至〕三命以上者,武官〔发边卫〕。
118法司问断过各处进本等项人犯,发各衙门程递者。(顺治例者作「其」)押解人役,若擅加杻镣,非法乱打,摉检财物,剥脱衣服,逼致死伤,及受财故纵,并听凭狡猾之徒,买求杀害(顺治例增「除真犯死罪外」六字),徒以上,属军卫者。
119〔万历十八年三月内奉钦依:凡人命当检验者,仵作受财增减伤痕,符同尸状,以成冤狱,审出真情,赃至满贯者,查照诓骗情重事例问遣〕。
120巡按三司分巡分守官,查盘军器,若卫所官旗人等,侵欺物料,那前补后,虚数开报,若三年不行造册奏缴者,旗军人等。
121故决盗决〔山东〕南旺〔湖,沛县〕昭阳〔湖〕,属山〔湖〕,安山积水湖,〔扬州高宝湖,淮南高家堰、柳浦湾、及徐邳上下滨河一带〕,各堤岸,并阻绝山东泰山等处泉源,有干漕河禁例,为首〔之人,系〕军〔调边卫〕○其闸官人等,用草卷阁闸板,盗泄水利,串同取财,〔徒以上〕。(顺治例作「犯徒以上,照前问发」)
122河南〔等处〕地方盗决〔及〕故决堤(顺治例堤作河)防,毁害人家,漂失财物,渰没田禾,徒(徒上有犯字)以上,为首〔者,系〕军〔调边卫〕。
123运河一带,〔用〕强包〔揽〕闸夫溜夫二名〔之上〕,捞浅铺夫三名之上,旗军〔发边卫〕。
附近充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