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卷一百六十九
三年正月十三日, 令所言:「本所近修《吏部七司 尚右》,从龙四色人犯赃许荫补并致仕推恩条,已于内删去犯赃一节,系犯赃人不许荫补。其旁照海行法内第二条与此相关,当时得旨,令照上条删去犯赃一节。今来 令所除将第二条系从龙等四色人既已删去『曾犯赃及』四字,若第二条内『历任有入己赃』字删去外,尚恐引用疑惑。本所今重别看详:中大夫、武功大夫以下条内除依旧法外,仍于『化外人』字下添入『除犯入己赃外』六字,在『听奏乞』字上立文。所有元申前项海行法第二条,乞更不施行。」从之。
三月二十九日,参知政事龚茂良等上《吏部条法总类》四十卷。先是淳熙二年十一月,有诏:「 令所将吏部见行改官、奏荐、磨勘、差注等条法指挥分明编类,别删投进。若一条该载二事以上,即随门类厘析具入。仍冠以《吏部条法总类》为名。」至三年三月五日,详定官蔡洸等言:「除将吏部见今引用条法指挥分类各就门目外,其间有止是吏部具钞状体式之类,及内有将来引用条件,并已于法册内尽行该载讫,今更不重行编类。」至是来上。时龚茂良为提举官,户部尚书蔡洸为详定官,军器监巩湘、宣教郎张季樗、奉议郎曾植、承奉郎丁常任、军器监主簿乐备、宣义郎楼钥、从事郎陆杞为删定官。
四年正月二十三日,诏:「自今春秋颁降进册,从刑部长贰点检,别无差错漏落,方得缴申。」以本部申到春颁进册多有错漏故也。
五月二十五日,诏:「 令所参酌到适中断例四百二十件,以《淳熙新编特旨断例》为名,并旧《断例》并令左右司拘收掌管。今后刑寺断案别无疑虑,依条申省取旨裁断外,如有情犯可疑,合引例拟断事件,具申尚书省参照施行。」
十一月十一日,参知政事李彦颖等上参考干道法,诏以《淳熙重修 令格式》为名。先是淳熙二年,臣僚言《干道新书》尚多抵牾,未免时有申明。至三年六月十一日,诏差户部尚书蔡洸兼详定官,大理少卿吴交如同详定,燕世良、俞澄时暂兼删定官。许于诸处选差通习法令人吏将干道新书抵牾条令,就 令所与本所官同共逐一参考刊修。时本所官户部侍郎单夔为详定官,宣教郎张季樗、宣教郎楼钥、承奉郎丁常任、从事郎吴天骥、从事郎周硕为删定官。七月十四日, 令所言,旧有五千四百余条,昨(条)[修]干道法日,于内删改创修九百余件。除今来合修改者置册投进外,诏令将今次改定条文逐旋置册进入;其元不动文并别无抵牾条件,不须投进。八月二日,诏六部将干道五年正月以后应续降冲改条令,限半月开具送 令所一就删润。(四八年月)[四年八月]三日,诏 令所将今来修到抵牾条件,于见行干道法内对定删修,通作一书。至是上之。诏详定、同详定官、删定、兼删定官各特转一官,内选人候改官了日收使;本所修书人吏,有官人各减二年磨勘,余人令户部各支犒设钱三十贯文。
五年二月二十一日,中书门下省言:「命官陈乞改(政)[正]过名,前推录问官吏不当收坐伏辩,条法前后修改不一,难以遵用。」诏遵依《绍兴重修》,入淳熙新法施行。其干道重修令并淳熙三年八月十日重修《干道鞫狱令》,并令 令所删定。
七月二十一日,大理司真兼 令所删定官王梦若言:「寻访得旧本《嘉佑编 》四十七卷,乞委法官点检校勘。」诏贾选、王梦若、张维点检校勘。
六年五月六日,吏部言:「重修《淳熙新书》务合祖宗成宪,乞将续降指挥依旧制类成编 ,与法令并行,毋(改)[致]轻改成法。」从之。
七月一日,刑部郎中潘景珪言:「朝廷钦恤用刑,以条令编类成册,目曰《断例》,可谓曲尽。昨有司删订,止存留九百五十余件,与见断案状,其间情犯多有不同,难以比拟。乞下刑部将隆兴以来断过案状编类成册,许行参用,庶几刑罚适中,无轻重之弊。」诏刑部长贰选择元犯与所断条法相当体例,方许
参酌编类;其有轻重未适中者,不许一 修入。
六日,右丞相赵雄等上《诸路州军赏法》一百三十九卷、《目录》一十七卷,《诸路监司酬赏法》四十七卷、《目录》五卷,《通用赏法》一十三卷、《目录》一卷,《西北州军旧赏》一卷。诏以《淳熙一州一路酬赏法》为名。先是干道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吏部侍郎李益谦言:「本选近据诸路州军或监司申奏到小使臣、校尉陈乞任赏,其间有格所不载。本处检引一司一路专降指挥条法,皆是川广边远城寨等处,并系熙宁、元丰、大观以前所降指挥。本部推寻酬赏体例,又多案牍不存。乞下诸路州军监司抄录一司一路专降指挥,着为成法。」至六年正月二十七日,左司员外郎阎苍舒言:「见修赏法止是四川、二广、两浙、京襄、湖南北、江东西、福建、两浙州军,并诸司计一百八十余处外,其余见今在北界路未通州军并不该载。」诏:其未复州军,令 令所别作册开列。至是书成上之。时赵雄为提举,参知政事钱良臣同提举,兵部侍郎刘孝韪为详定官,大理卿贾选为同详定,迪功郎邵拟、宣教郎大理寺丞张维、(宜)[宣]义郎胡长卿、宣教郎宋之瑞、宣教郎楼钖、从政郎郑澭为删定官。诏依淳熙二年进《七司条法》指挥体例推恩。
十三日,权知徽州陈居仁言:「乞下 令所裒集隆兴优恤诏旨,类而分之,如代纳折帛、镯减重赋、惩罚科扰之类,立三十二条。大书镂板,颁之郡国,名曰《隆兴以来宽恤诏令》。申戒官吏,务在遵行。」从之。
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令所言:「昨乞将干道五年至淳熙六年终续降创立并竹屋冲改海行法,取会所属。今来逐一取(道)[到],有合入三十七件,并是见行,欲雕入新书本门之后。」从之。
五月二十七日,诏 令所修立百司省记法,以《淳熙重修百司法》为名。先是大理(寺)[司]直兼 令所删定官李大理言:「渡江以来,官司文籍散逸,多出于老吏一时省记。今以百司计之,总一百七十余处。其(问)[间]有略举事端,泛为臆说,如所谓不记是何月日指挥、不记何人申请者不可胜数。四五十年来,老胥猾吏凭借此书,并缘为奸,盖非一日。此书当修,非其它比。惟是有司供报出于吏手,差互不同,若据凭便修成法,其间私行隐匿,供报漏落,他日复得以肆为奸弊。乞下百司疾速抄录省记与见行条法,责本处职级及当行人吏结罪尽实供报,毋致隐匿。如将来书成之后,辄以漏落事件,却乞申明照会,其当职官吏重作施行。」九年六月,诏权行住修。
二十八日,右丞相赵雄等上《淳熙条法事类》四百二十卷、《目录》二卷。先是淳熙六年二月十六日,都省言,海行新法凡五千余条,检阅之际,难以备见。诏 令所将见行 、令、格、式、申明,体仿《吏部七司条法总类》,随事分门修纂,别为一书。若数
事共条,即随门厘入。仍冠以《淳熙条法事类》为名。至是书成上之。时赵雄为提举,参知政事钱良臣同提举,权户部侍郎陈岘为详定官,大理卿贾选同详定,刑部郎中潘景珪、儒林郎奚商衡、承直郎任洙、奉议郎郭明复、迪功郎李友直、承直郎(刑)[邢]绅为删定官。诏依淳熙六年进书体例推恩。
八年六月十九日,诏:「淳熙重修吏部 、令、格、式、申明既已颁行,其旧条难为杂用。自今如有疑惑,可申尚书省取旨。」先是吏部侍郎赵汝愚言:「昨降指挥,令 令所将《绍兴吏部七司法》、《吏部七司续降》,《参附吏部七司法》三书,又取自绍兴三十年以后至淳熙元年终节次续降,及集议弊事指挥,重修吏部七司 令格式。至淳熙二年书成。除是年正月以后指挥合作后 遵用外,自淳熙元年十二月终以前申请指挥自不合行用。然 令之文简而深,请奏之辞详而备,居官者既未能精通法意,遂复取已行之例,用为据依,故吏因得并绿为奸。望委本部主管架阁文字官尽取建炎以来逐选见存指挥,分明编类成沓,付本选长贰郎官,参照《新书》重行考定。取于《新书》别无抵牾者,编类成册进呈,取自裁断,存留照用外,其余尽行删削,自今法案不许引用。」至是书成,故有是诏。
十年三月二十三日,诏 令所将干道七年及淳熙三年所降违限不投税告赏指挥并与刊除,自今专一遵守淳熙新法。先是干道七年指挥:以物产一半没官,一半(允)[充]赏。淳熙三年指挥则以所告物全给告人。后来淳熙新法所载:违限不投税者,三分物产,以一分没官,而告人只以没官之物一半充赏。是告人之赏乃六分之中给其一也。缘新法与续降既许并行,故有司承用之际,或得容心,奸吏舞文,因例为市。至是臣僚请削去续降,当专一遵守淳熙新法,故有是命。
九月二十五日,详定一司 令所删定官莫叔光言:「《淳熙新书》所修者止于干道四年,其干道五年正月以后至淳熙七年六月以前所降指挥并未铨次。今因淳熙(命)[新]书之名,莫敢引用。乞申饬四方,使考首篇所载指挥,明知续降不曾冲改《新书》所已修者,自以《条法》为断;《新书》所未入者,自据指挥而行。」从之。
十一年五月一日, 令所上绍兴三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以后、淳熙十年十二月以前宽恤事件成书,凡三百卷。
十月二十七日, 令所看详:「臣僚奏:《绍兴 》节文,『诸因事呼万岁者徒二年,其不因事者杖一百』。绍兴五年刑部看详,乞将因事到官,实负冤(仰)[抑],官司欲加刑禁,避怕一时锻炼辄呼者,依不因事法。干道敕于『不因事者杖一百』之下注云:『虽因事到官,实负冤(仰)[抑],避免刑禁而辄呼者同。』研究前项看详及补注,其于裁酌轻重,切当事情。今淳熙复位敕止
云『诸辄呼万岁者徒二年』,所有绍兴 及刑部看详二项悉皆删(者)[去],不复区别。乞下 令所遵用旧法及已看详事理施行。本所今重别参酌改修:『诸辄呼万岁者徒二年,兵级配本城,再犯配五百里。若因怨嫌者,诸军对本本人依阶级法本人:疑有误。,余人对本辖官配本城。其实负冤抑者杖一百。』诏令刑部遍牒。」从之。
十三年十月六日,臣僚言:「吏部《尚书左右选通用令》:『冒亲被荫自陈,听改正。虽已经升改,仍依初补法。』与《考功承务郎以上使臣通用令》:『命官妄冒奏授(注谓奏孙作男之类),已陈首改正者,与通理前任未经磨勘年月,仍添展二年。』二条自相抵牾。乞下有司详议。」吏、刑部长贰看详:「《尚书左右选令》内虽说冒亲被荫,不曾开说如何伪冒。今欲于『被荫』字下添入注文『谓奏孙作男之类』七字。《尚书考功令》内『已陈首改正者』下文有『与通理前任未经磨勘年月,仍添展二年,以后依常例不理为过犯』二十六字,欲令删去,却添入『虽已经升改磨勘,其以前历过年月并不许收使,仍依初补法』二十四字。庶几法令归一,不致抵牾。乞下 令所详定,重行修立成法。」从之。
同日,臣僚言:「《刑部法》:诸官司失入死罪,其首后及录问、审问官定罪各有等差。而《考功令》:诸历任曾失入死罪,未决者两该磨勘,已决者三该磨勘。一 施行,初不分别推勘官、审问、录问官。乞令有司将《考功》失入官磨勘一节,以《刑部法》为比,审问、录问官比推勘官稍为等降。」吏、刑部长贰看详:「《刑部法》各已该载分别首从,推勘、审问、录问官等降不同。惟《考功令》通说曾失入死罪,不曾分别。今欲于《考功令》内『曾失入死罪』字下添入注文『谓推勘官』四字,即与审问、录问官稍分等降,庶几于《刑部法》不相抵牾。乞下 令所修立成法。」从之。
十四年三月十八日,中书舍人、兼详定一司 令陈居仁言:「乞下 令所取祖宗免役旧法,并户部取括绍兴十七年以后续降指挥,本所官公共精加参考,其有与旧法抵牾者即行删(者)[去]。仍具申朝廷,修为一书,名曰《役法撮要》。候成,镂板颁之天下,以一民听,以柅吏奸。」从之。
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修立《诸军及配军逃入郴桂界捕获赏格》。臣僚言:「郴州宜章、桂阳县并桂阳军临武县管下,民性顽犷,好武喜动。其逃走军兵既无生业,往往为盗。今来郴、桂境内捉获逃军,乞与倍他州之赏。」 令所重别参酌立法:「诸军及配军逃亡入郴州桂阳县军界,捕获者以海行赏格倍给。获藏匿或过致、资给者准此。」从之。以上《孝宗会要》。
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臣僚言:「仰惟国家《新书》之设,昭如日星,事制曲防,靡不毕具。而又以颁降指挥厘为《申明》,一定不易,所以一民听而塞吏奸。然州县之间,往往杂取向来申请续降指挥,凡《申明》所
载者悉与成法参用。书既不载,而下无从折衷,上不得尽察,由是轻重出入,惟吏所欲。虽有明晓详练之官,但见有所稽按,即为施行。尝考其故,盖向来续降指挥,其间或有便于人情,至今合行,而新旧《申明》阙遗不载,是以相循错杂,悉至引用。昨淳熙五年七月内因臣僚奏请,乞将干道修书以前申请续降指挥更加考订,取其可行者附于《新书》之后,其余不许引用。寿皇尝命有司立限条具,然一时去取不过数件。其后虽更《淳熙新书》既成,而有司参用如故。弄文舞法,皆起乎此。乞明诏有司行下,内而百司庶府,外而监司州郡,令各条具,断自今日以前、《淳熙新书》以后,凡经引用续降指挥,随 申明不曾收载者,并行置册编录,供申刑部。候齐足日,缴申朝廷,委官详与参订,取其《新书》阙遗者,附于随 申明之末,镂版颁行。其已经改者悉从删削,不许更有引用。庶几法度昭明,有司有所遵守,而民听不惑。」从之。
绍熙元年八月九日,臣僚言:「伏见至尊寿皇圣帝命官考订成淳熙一书,其间申明、续降往往删除,从一定之制,悉以《新书》从事,非书所载,一切不得引用。特未知《淳熙新书》止将干道四年十二月以前指挥删修而成,自干道五年至淳熙七年续降指挥既未经修,即非删去。当时 令所于进书之前,盖尝取旨,以谓干道五年正月一日以后应干续降不收载者,并合依旧遵守。《新书》之首具载此旨,昭然甚明。缘所在官吏元不曾读首篇所载之文,往往弗能详知,便意《新书》尽冲续降。弄法者得行其意,奉法者不知所从。臣淳熙十年九月内尝具奏,乞申 四方,使考首篇所载,明知干道五年正月以后、淳熙七年六月以前续降不曾冲改,镂板见诸春颁。至于非书所载,直云一切不得引用,初不明指干道四年以前已经删去者为不得用,干道五年正月以后、淳熙七年六月以前元非删去者自合遵承。乞检坐淳熙十年九月二十五日指挥,并臣今所在在:疑当作「奏」。,颁示中外,咸使明知,庶几政令之信,无所愆违。」从之。
二年正月二十七日,臣僚言:「淳熙新修《新书》止干道四年,自干道五年至今二十二年之间,申明、续降,未经修纂。比因臣僚有请,令诸处各条具修书以后,凡经引用续降指挥,并行置册编类,供申刑部,候齐足日缴申朝廷,委官参订。经涉二年之久,诸处供申未足。乞行下刑部,立限(崔)[催]督,蚤与参订颁行。」从之。
四月十二日,臣僚言:「臣闻自昔天下之所通行者法也,不闻有所谓例也。今乃于法之外,又有所谓例。法之所无有者,则援例以当法;法之所不予者,则执例以破法。生奸起弊,莫此为甚。盖法者率由故常,着为令典,难以任情而出入;例者旋次创见,藏于吏手,可以弄智而重轻。是以前后
臣僚屡有建请,皆欲去例而守法。然终于不能革者,盖以法有所不及,则例亦有不可得而废者;但欲尽去欲行之例,只守见行之法,未免拘滞而有碍。要在与收可行之例,归于通行之法,庶几公共而不胶。今朝廷既已复置详定 令一司,臣以为凡有陈乞申请,傥于法诚有所不及,于例诚有所不可废者,乞下 令所详酌审订,参照前后,委无抵牾,则着为定法,然后施行。如有不可,即与画断,自后更不许引用。如是,则所行者皆法也,非例也,彼为吏者虽欲任情以出入,弄智而重轻,有不可得,奸弊自然寖消。举天下一之于通行之法,岂不明白坦易而可守也 」从之。
,无或瞀乱,是为一代之良法。」从之。 十七日,臣僚言:「近者朝廷複置 令刪修官,蓋將會 續降,編緝無遺,使章程條目昭然可見,誠為中外之利。然则法贵乎简,不贵乎繁。今 令格式既勒成书,余外建请冲改,不知其几,皆百姓所未闻。庀官其间者虽欲检伺欺弊,未必尽究,猾吏黠胥,掩藏玩弄,得以容奸。民庶冒昧,陷于非辜;郡县奉行,乖于定令。若斯之类,为害实多。靖循其原,盖繇立法以病法,革弊而滋弊,文书猥冗,非所以明邦典而定民志也。乞诏攸司,将前后续降指挥非已编成书者,精加审订,冗并者省之,异同者析之,可久者着之,难行者削之。搜剔汇萃,各有伦要,使中外共
五月六日,臣僚言:「淳熙所修《新书》止干道四年而已,自干道五年至书成之日凡十有余年,自书成以迄于今又十有余年矣,则是二十二年之间,申明、续降未经修纂也。比因臣僚有请,令诸处各条具修书以后,凡经引用续降指挥,并行置册编录,供申刑部,候齐足日,缴申朝廷,委官参订。此淳熙十六年八月所降指挥也。今诸路州军抄录到部者纔五十余处。且朝廷法令不可一日而不齐,诸处编录不过数日而可办,顾 经涉二年之久,而供申有未足乎!官吏玩习,无 已甚!乞下刑部立限(崔)[催]督,蚤与参订颁行。」从之。
同日,权工部侍郎潘景珪言:「恭惟至尊寿皇圣帝一朝大典,着为成书,固已颁之史馆矣;独于法令一书,纔修及干道四年,自五年以至今将二十余年,未尝一加删润之力。臣不敢妄议法令之万一,深惟前后臣僚申请殆非一端,前后指挥行下殆非一事。或有旧法不能尽,续降参照者;或有旧法文不甚明,而续降因事重出者;或有旧法元不该载,后因事立为成法者;或有旧法本自可用,而续降不必行者;或有一时权宜措置,而后不可引为(帝)[旁]用者。交互之际,出入之间,诚恐未免有抵牾而相参差者,或删而去,或存而留,使着为成书,定为成法,而生民永可以为司命,是岂宜一朝而缓也哉!臣尝见祖宗时,遇修书则置局,书成则罢。愿陛
下体此之意,特命大臣选择周行之士,付以删润之职,分其条目,期以岁时,使之精考而修削之。比至书成,则还其元职,不复再为一司。」从之。
八月三日,诏 令局明立法禁:「应尸虽经验,妄将傍人尸首告论到官,致拷掠无罪人诬服,因而在囚致死者,依诬告罪人法。其家属妄认者,以不应为重坐之;至死者,加以徒刑。其承勘官司依故入人论罪。」先是臣僚言:「处州何强因骂人力何念四,别无殴击实状,忽逃而之他。有何闰胜者于溪淤内寻得一不识名尸首,遂诬告何强,以为殴杀其仆。检验委有致命痕伤,而仆之父亦妄行识认。官司禁勘,逼勒虚招,何强竟死于狱。后何念四生存复还。使何强不死于狱,必死于法。治狱之官可非其人,推鞫谳议之际可不致其审哉!昨来臣僚申请下大理寺看详,一时止具检验不实条法申严行下,而妄告、妄认、妄勘者竞不施行,其冤滥岂无所归耶 乞行下删修。」故有是诏。
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臣僚言:「窃惟朝廷方严盗铸之禁,不可不稍优捕获之赏。照得赏格:获私铸钱不满五火,止减磨勘半年;五火以上减一年,十火以上减二年,二十火以上止减三年。且捉获私铸,三、四火已是不易,乃止减得磨勘半年。一任之内,一官吏之身,积而至于二十火,固无此等事。傥或有之,出等殊赏,乃止减得三年磨勘,计功酬劳,诚是太轻,何以激劝 乞将上项赏格重加详定。知、通、都监、县令、巡尉获私铸,照应前项干道九年八月八日指挥内已增修减磨勘至转官等项目推赏。所是,旧立不满五火至二十火以上之文,窃恐于火数太多,难得及格之人,由此坐视,不切用心缉捉。欲将『不满五火』之文改作『一火以上』,增作『减磨勘一年』;『五火以上』改作『三火以上』,增作「减磨勘二年』;『十火以上』改作『五火以上』,增作『减磨勘三年』,『二十火以上』改作『十火以上』增作『转一官,选人循两资』。所有命官亲获赏格,并诸色人获私铸钱赏格,亦乞从前项干道九年八月八日指挥内已增修赏典施行。」从之。以上《光宗会要》。
庆元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刑部言:「臣僚札子:乞将强盗除贷命再犯依元项指挥处断外,并强盗已经断配,再犯两次以上,照淳熙十三年二月六日已降指挥施行;余并照元项指挥拟断。」本部措置,除曾犯强盗断配,谓非贷命者。再犯行劫两次以上,自依已降指挥处断外,其初犯百姓行劫,欲增作四次以上,谓未曾事发者。方许照应淳熙十三年指挥施行。如不及今来所增次数,即听依干道六年三月二十五日指挥施行。」从之。干道六年三月二十五日指挥:「应强盗赃满,内为首及下手伤人,若下手放火,或因而行奸,或杀人加功,并已曾贷命再犯之人,已上六项并依旧法处断。
余听依《刑名疑虑》奏裁。」淳熙十三年指挥节文:「强盗苟不犯六项,虽累行劫至十数次以上,并赃至百千贯,皆可贷命。谓宜除六项指挥外,其间有行劫至两次以上,虽是为从,亦合依旧法处断。」律:诸强盗无首从。 :诸强盗十贯若持仗五贯者绞。
四年十二月四日,新权知滁州曾渐言:「大宗正司、内侍省、太史局、太医局皆有补授迁转之法,未尝不关由吏部,而吏部无明文可以参考。以至省部寺监吏职补授亦然。当官者苟欲参究本末,不免迂回诘问,且又有不可得而取索者。乞将一司一所补授迁转及省部寺监吏职补授应所专用格法及续降指挥,命官立限,聚为一书,仿《淳熙一州一路酬赏法》之体,镂版颁行。」诏令 令所类聚,限一年修立成书。
嘉(庆)[泰]元年二月十四日,礼部尚书兼吏部尚书张釜言:「《吏部七司法》盖尚左、尚右、侍左、侍右、司勋、司封、考功通用之条令。自绍兴三年迄淳熙二年,凡四经修纂,订正去取,纤悉备尽。孝宗皇帝尚虑条章泛滥,不便观览,复诏大臣分门编类。然编类之后,迨今又及二十有七年,其间有朝廷一时特降之指挥,有中外臣僚报可之申请,历时寖久,不相参照,重复抵梧,前后甚多。或例宽而法窄,则引例以破法;或例窄而法宽,则援法而废例。予夺去取,一出吏手。若更迟以岁月,则日复一日,积压愈多,弊幸愈甚。窃见孝宗皇帝干道五年,尝诏七司郎官并吏部架阁将未经修纂指挥置局编类,仍委长贰同共点检。乞检照干道五年已行体例,将吏部七司未经修纂应干申请画降,委官编类,正其抵牾,删其重复,辑为一书,颁降中外。」从之。
三月十八日,权户部尚书、兼详定 令官韩邈等言:「本所近进呈《庆元编类宽恤诏令》并《役法撮要》,已降指挥雕板印造。今已毕备,乞自四月三日颁行。」从之。
二年十一月四日,臣僚言:「《吏部七司法》自孝庙令 局删修,凡有建立间出御笔裁处,无非参酌为经久可行之典。成书既上,又令编成总类,以便参照。至今已二十八年矣。自淳熙初元积至今日,凡臣僚申请建议续降,不知其数,涉岁既久,吏得并缘为奸。其所欲行,则援引随至;无所请嘱,则多为沮抑。盖岁久不曾参酌去取,编入成书,则其弊必至于此也。乞令吏部疾速编集二十八年续降指挥,置册缴申朝廷,行下 局公共看详,去其抵牾重复,而定其可以永久遵行者。毋得轻易变动祖宗旧法,以至宽纵生弊。庶几一代成法,灿若日星,昭示无穷。」从之。
三年七月十九日,户部侍郎李大性言:「国家之法非不整整,而建议之人增损变更,不无可议。乞今后凡有建请,须下之六曹,审之 省,更参照旧法有无冲改,然后施行。其或旧法已当,不应冲改者,许宰执开陈,给
舍缴驳,台谏论奏。」从之。
四年五月二十三日,户部侍郎王违、刑部侍郎周珌等言:「恭奉指挥参修吏部七司条法,已将淳熙二年正月一日以后续降指挥四千四百余件,参酌一部旧法三千二百余条,可以附入旧法者就旧法本条删润,元无旧法则创行修立。今已每月申纳提举官。欲乞候提举官看下,送三省合属户分检正、都司审覆讫,类聚牒送吏部详审施行。」从之。
开禧元年五月二日,权吏部尚书丁常任等言:「参修吏部七司条法,今来成书,乞以《开禧重修尚书吏部七司 令格式申明》为名。」从之。
六月十九日,右丞相、提举编修 令陈自强等上表:「昨准指挥参修吏部七司条法,已将合修指挥参酌可以附旧法者增润删修,无旧法者创立为法,如是权行指挥难以立法者,编节作申明照用。今已成书,上进以闻。」从之。
嘉定二年五月八日,臣僚言:「度牒绫造于文思院,用尚书省及祠部左右司印。今奸民一切假伪为之,于此而不痛加惩绝,则纵弛陵夷,何以为国 其有伪造之人,坐以重辟。官吏士庶能捕获全火者,白身则与补官,选人则与改秩,京官则比附酬赏。凡所经由官吏、僧道,能审验举觉得实者,亦重立赏格。其有经由,容隐不觉,而发于他处者,亦当根究,重寘之罚。仍令礼部与敕令所参定条法,行下诸路州郡,书之粉壁,明以示人。」从之。
五年十月八日,知通州乔行简言:「窃观见行条法,计赃定罪元以二贯成疋,至绍兴而增为三贯,至干道又增为四贯,且令候绢价低平日别行取旨。仰见祖宗达权适变,不惮弛法以便民,惟恐寘人于深宪。今江北专用铁钱,近年以来,比之内郡铜钱,数轻三倍,匹绢之直,为钱十千。而犯赃者以绢定罪,亦如铜钱以四贯为疋。赃轻罪重,犯者易入,深可悯恻。」事下大理寺,申:「四川专法,以钱计赃定罪者,铁钱二文当铜钱一文。今两淮用铁钱,与川郡事体一同,合行下应用铁钱去处,并照应四川专法施行。」刑部以闻,从之。
六年二月二十一日,刑部尚书李大性言:「《庆元名例 》,避亲一法,该载甚明,自可遵守。《庆元断狱令》所称鞫狱与罪人有亲嫌应避者,此法止为断狱设,盖刑狱事重,被差之官稍有亲嫌,便合回避,与铨曹避亲之法不同。昨修纂《吏部总类通用令》,除去《名例 》内避亲条法,却将《庆元断狱令》鞫狱条收入。以此吏部循习,每遇州县官避亲,及退阙、换阙之际,或引用断狱亲嫌法,抵牾分明。兼《断狱令》引(兼)[嫌]之项,如曾相荐举,亦合回避,使此法在吏部用以避亲,则监司郡守凡荐举之人皆当引去。以此见得止为鞫狱差官,所有昨来以《断狱令》误入《吏部总类》一节,当行改正。照得当来编类之时,吏部元有避嫌条令,却无引嫌名色,故牵引
《断狱令》文编入。欲将元参修《吏部总类法》亲嫌门内删去《断狱令》,所有《名例 》却行编人。」从之。
八年二月四日,吏部尚书、兼详定 令官李大性等言:「《庆元海行 令格式》一书,先来用淳熙海行法并干道五年以后至庆元二年终续降指挥删修成书,即是庆元二年十二月以前但干海行指挥,其可行者已于此书该载。又《开禧吏部七司法》一书先来用淳熙吏部法并淳熙二年以后至嘉泰四年十月终续降指挥删修成书,即是嘉泰四年十月以前但干吏部指挥,其可行者已于此书该载,凡是不合修者并行删去。品式具备,昭著日星,是宜有司一意遵守。而吏胥为奸,旁缘出入,或以远年续降已经删修者复行引用,殊失公朝修立成书之意。所有海行指挥在庆元二年十二月终以前,吏部指挥在嘉泰四年十月终以前,凡新书所不该载者,并不合引用。其修书以后再有续降指挥,却合作后 遵用施行。庶几恪守成宪,免致抵牾。伏乞朝廷特降指挥,仍札付吏、刑部照应,遍牒施行。」从之。
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臣僚言:「京官知县在法按罢,如曾经推勘体究,罪状显著,满二年后参用;有不经取勘体究,而赃证明白者,满一年半后参选。其有按章内无赃滥实迹,止因职事旷弛,放罢后半年参选。此台、部见遵守之法也。臣窃谓官于近地者除道涂日月之外,犹有三两月闲废。官于湖、广、福建、江东西等处,则治装般挈与道涂之程必须数月,洎至中都,则半年之限已满,到即参部诣台,初无拘碍。则是虽经按罢,而罚不治其毫毛。况有当败坏之邑,日欲求脱,以罢为幸,换授注阙,反为得计。乞行下台部,如二年、一年半为限者,仍旧限;半年者,自今后令展作一年。须绝无赃滥,方许参选。如有违法科敛之人,仍旧以年半为限,不许援一年之例。庶几遭论而归者,略使家居循省,伺候限满,不敢遽萌侥幸之望。」从之。
命官因臣僚论列,监司按发,不曾经有推勘体究之人,并免约法,干道元年二月二十二日指挥也。命官因州军按发,不曾经所司推勘体究之人,并免约法,此干道二年十月九日指挥也。至绍熙四年七月八日指挥,则又谓按章内虽曾追勘干连人,止泛言本官赃污罪犯,无的确犯由,赃数证佐验白之人,并用免约法指挥。且臣僚之论列、监司郡守之按发,岂得已哉 往往审订事迹,考察情状,而后刺来上,然虑其 十三年九月十八日,大理评事赵善 言:「伏(问)[间]有末尽实者,所以立此三条,是亦宁失不经之意也。士大夫不能仰体此意,至有不自爱重,冒禁触辜, 借是而觊免。一至铨曹,百计求脱,经营关节,缄封事目,交结胥徒,扳援非例,过犯狼籍,而欲免约法者有之;情本涉私,而欲约
以公罪者有之;甚而约罪经涉岁久,而欲改约者又有之。不恤其法之不可行,惟欲 情以屈吾法。乞自今,臣僚、监司、州郡按发官吏,每遇省部符关刑寺之时,其合该前项指挥,并免约法;其当约法之人,大理寺先约罪,附籍申省部照会,省部亦附籍符寺照应。俟犯人到选,省部关会,照籍告示。庶几法令明信,人知不可幸免,皆为君子长者之归。」从之。
十四年十一月四日,臣僚言:「曩时吏坐赃者,或加徒黥,甚至极典,初未闻悔还而宽之也。今官吏之盗财受贿,往往事将败露,即作先期悔还,竟从末减。检验不定要害致命之因,以违制论,法至严矣,而近者检覆失实,则 为觉举,遂以苟免。臣窃谓犯赃不应用悔还之律,检验不定致死之因,不当用(举)[觉]举之令。」下刑部详议,从之。
十五年十月六日,臣僚言:「今士大夫遭论被劾者,或由风闻,或指事实,虽曰不经鞫勘,是岂无一二之当其罪 盍亦反求诸己 方且朝叩天阍,暮经朝省,以(来)[求]改正,比比皆是。使其元犯有追勒者,有永不与亲民者,有未许注授放入国门者,有碍仕进之人,犹当斟酌轻重,行有等差;至如始从镌秩放罢之类,其官已叙,其阙已注, 复汲汲于改正。甚至追勒之人自诒伊戚,情法两重,厥法行焉,其于叙官在刑寺理期,犹有可诿;惟是勒停一节初无叙复专条, 包羞嘱托,与吏表里,径行参选。弄法之奸,莫此为甚!乞下臣此章,令刑曹、 局相与看详,立为定法。除某件合改正外,其余不许陈乞,如叙复追勒,必申朝廷斟酌施行。」(行)[从]之。以上《宁宗会要》。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一 法律
法律按当是试法律
太祖干德四年八月十二日,诏:「应刑部、大理寺见任及今后授官,并以三周年为满。如常在本司区别公事,至满日便与转官;如有疏遗,不(准)[在]此任限。」
太宗太平兴国七年八月,诏曰:「朕以刑法之官重难其选,如闻自来月给随例折支,宜令三司自今后少卿、郎中已上(科)[料]钱,于三分中二分特支见钱;员外郎已下并全支见钱。如他官任刑法官者,亦依此例。」
端拱二年十月御札:「朝臣、京官等,令御史台告谕:有明于格法者,许于合门自陈,当议试可,送刑部、大理寺充职。其大理寺官满三年无阙,一依元敕改转。」
真宗咸平二年二月,诏:「审刑院举详议官,自今宜令大理寺试断案三十道,取引用详明、操履无玷者充任。」初,宰臣张齐贤奏:「审刑院旧例,举详议官令刑部只试断案二道,俱通,则便令赴职,仍多改赐章服。窃详所断案牍,皆取其事小者以试之,是以多闻中选。」真宗曰:「如此,则求人不精,何以惩之 」齐贤因请厘革。
四月,知审刑院雷有终言:「大理寺断官,每有公案,定断刑名,经申奏后,内降付审刑院详议。其议官看详,或寺司定断刑名轻重未允,即札下本寺问难。其本断官各无所执,随而入状改定,谓之觉举。且法寺出入刑名,朝廷略无劾问,甚非(轻)[钦]恤之义也。欲乞自今,若将杖罪入徒,或徒罪入杖,其本断官具名衔以闻,下本寺就勘取旨。或杖笞罪递互出入,即依旧取觉举官状改正,更不行勘。」从之。
八月,判大理寺王钦若言:「本司近日文奏甚简,请止留详断官张维等八人。其张文普等四人望令省罢。」诏从之,文普等悉授近便知县。
六年十二月,诏:「自(有)[今]有乞试法律者,依元敕问律义十道外,更试断徒已上公案十道。并于大理寺选断过旧〔案〕条律稍繁,重轻难等者,拆去元断刑名法状罪由,令本人自新别断。若与元断并同,即得为通。如十道全通者,具状奏闻,乞于刑狱要重处任使;六通已上者亦奏(如)[加]奖擢;五通已下,更不以闻。」
景德元年四月,诏:「御史台、刑部、大理寺推直、详覆、详断官年未满,诸处不得辄有奏举。」先是推直官等有缺,即令两省给舍已上保举而授之,至有惮于案谳,或别求举奏,改授他职,故有是诏。
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诏:「自今所举大理寺断官、刑部详覆官,已试断案五道,遣官与二司互考。」又审刑院言:「准敕,与刑部、大理寺详定:自今投状乞试格法,并审官院、流内铨等处引见时乞试人,并依元敕试律义十道合格外,更试断案三道,两道通者,奏取进止。所有奏举到详覆、详断并拣选到法直官,并审官、铨司引见时不
曾乞试,特奉圣旨与试人等,止试断案三道,通二道者为合格。其两项人所试断案,以断敕内取一人犯罪多者,情 与试合得元断刑名同,即为通;如罪犯易见者,取两人情 与元断刑名同,即为通。仍依近(软)[敕],并差官与刑部、大理寺交(牙)[互]考试。」诏从所请,内试到三粗者,卷子仰徼连以闻,别取进止。其选到审刑、详议官亦准此。
五月,诏刑部:「自今每定试断案人,前一日差详覆官一人亲往大理寺,委判寺少卿等临时旋差断官一人,与差出官同于公案库内拣选自来条件稍繁、轻重难等者公案,即不得令手分检取。仍据所借道数,令判寺官实封,具公文画时牒送刑部,只在本厅收掌,亦不得下所司收。直候引试日,当面与同监试官验认大理寺元封,拆开拣试,去却法状、断语,兼令详覆官等同共监试,令所试人自新别断。其余通否次第,一依前后条贯施行。」
六月,诏:「刑部、大理寺、三司法直官、副法直官等,自来以令史转充。自今应法直官、副法直官,令铨司于见选人中选流内官一任成三考、干谨无遗、习书判者,具名引见,试断案五道。差官与刑部、大理寺、三司交(牙)[互]考试,以可者充。三司、大理寺满一年,刑部满三年,无私罪,并与京官。」先是端拱中,枢密直学士寇准上言,至是申明之。
九月,诏:「审刑院详议、刑部详覆、大理寺详断官,自今任满,如书罚四次已上,未得考课引对,其同签连累者件析以闻,当酌其轻重,差降任使。内供职无遗旷者,岁满优与升奖。」
大中祥符元年正月,诏曰:「刑罚所施,益资乎审克议谳之任,当慎于选抡。咨乃仕进之流,能明科律之要,各宜自荐,式协旁求。应京朝官有闲习法令、历任无赃滥者,许合门进状,当遣官考试。如有可采,即任以审刑院详议官。」初,审刑院、刑部、大理寺皆阙属官,累诏朝臣保任及较试,皆不中选,乃有是诏。
八月,知审刑院朱巽举太子中允彭愈、光禄寺丞张有则,又知审刑院事刘国忠举大理寺丞阎允恭堪充详议官,诏刑部尚书温仲舒、给事中张秉同考试。既而太子詹事、权判刑部慎从吉暨省寺众官覆视仲舒等所试,通粗不同,而仲舒等又引礼部侍郎魏庠等前试大理寺丞裴常、前武昌军节度推官慎锴、前荆南观察推官崔育材所定通粗为比。诏令百官集议。吏部侍郎张齐贤等议,裴常、慎锴亦不中程。诏夺其官,彭愈亦罢。
三年四月,权判大理寺王秉式言:「本寺官属多避繁重。自今望令权详断官未替,不得别求任使。如实不明法律,委在寺众官体量以闻,方许外任。正详断及检法官年满,亦俟替人,方得出寺。」从之,其权详(判)[断]官以半年为限。
六年四月,判大理寺王曾等言:「自咸平元年编敕后至大中祥符五年八月,续降诏敕
千一百余道,及诸路(同)[案内]引到行用诏敕并《新编敕》、《三司编敕》、《农田敕》共三千六百余道,内有约束一事而诏至五七者。条目既广,虑检据失于精详,望差官删定。」诏令编敕所依咸平删录。
六月,诏:「自今应京、朝、幕职、州县官乞断案者,委考试官等躬亲就库密拣公案,亲自封记,候试时于中更选合要道数,依元敕精加考试。不得仍前令库胥签检,致有漏泄。其所试断案须是引用格敕分明,方始定断合用何罪,勿使卤莽。如违,其所试官并重寘之法。其大理寺应系新旧草检、宣敕等库,自后并差官封 ,无使人吏擅有开闭。」初,中书以试律人名进呈,宰臣王旦言:「从来已有差遣,或已授远官,虽是法寺要人,恐涉规避,已不施行。其间预试而中选者亦甚侥幸。缘选人未经六考,无两人同罪荐举,则无阶升陟。此辈虽(六)[云]详练格法,或考试不精,则幸者多矣。或权于审刑院则例改章服,岁满又加等差使。以此,尤须得人尽公程(式)[试]。」帝曰:「如卿所言,诚有所试断案往往先知。洎至定刑,则第曰合入徒罪、合入杖罪,即不指陈犯何条格,致得某罪。自今选官精加考试,仍更条约。」故有是诏。
十二月,大理寺又言:「旧制,审刑院详议官、大理少卿详断官三年满,无遗阙,考课改官。景德中,诏岁满四经书罚者,审官院以闻,量其轻重,殿降差使;如详刑允当,优与升奖。向来审刑详议官年满,虽有责罚,亦优获差使;而本寺详断官偶有责罚,不及四次者,止授知县,则是详断官资叙与监临场务无(巽)[异]。况京朝官充刑部详覆官、开封府诸曹参军,任满日并通判诸州。今本寺日有检断,鲜能无累。欲望岁满书罚不及四次者,授通判诸州,以励官属。」诏自今两经书罚,情轻者奏取进(旨)[止]。
八年闰六月,诏:「京官充大理寺、刑部职任,及御史台主簿、三司检法官,不得便服街行及市肆下马。委御史台纠察之。」
十月,诏:自今无得举京朝官充大理寺检法官。
天禧元年六月十四日诏:「大理寺自来所举官内,幕职、州县官须及两任六考。今后但历任及五考已上,并许保举。」从(今)[本]寺之(情)[请]也。
二年正月,诏审刑院详议官自今岁满,并令中书依例差遣。
二月,大理寺言:「准大中祥符七年九月敕,判寺盛度言:『本寺断官八员、检法官二员,近年权差官充,多不精〔习法律,望〕依咸平二年敕本条及下条原书多缺文,并据本书职官一五「法官」门补。,令审刑、大理寺、刑部〔众官举奏〕。』时诏依其请,令所举须经两任六考。〔今臣等参〕详:准天禧元年五月敕,举奏幕职〔官,但历任〕及四考已上施行。本寺欲乞比类〔前敕,但〕历任五考已上,并许保荐,仍于法官将满前一月具名以闻。所冀精详法(历)[律],得遂〔公平〕。」从之。仍令自(多)[今]所举官先送审刑院试律义五道,具通〔否〕以闻。
闰四月,〔右正〕言刘〔烨〕上疏言:「在京刑法曹掾之官,近日多因〔臣僚陈乞〕
差授。自今望下铨曹精择寒素之士,无得以权势亲属充选。」从之。
四年四月三日,审刑院、刑部、大理寺言:「众官参详:今后断官、法直官于年限未满前,先次举官。内举到幕职、州县官,须(曹)[曾]有奏举主者,先还审刑院试律义五道,得通三者。若断官,即更试断中小案一道。仍取断敕合用律文者,如所试合得元断敕,即申奏施行。如试律但通二已上,及断案虽不合元断刑名,但引用条法、节略案 稍知次第,亦自审刑院闻奏,送大理寺试案二十道,委判寺官保明,具可否以闻。其法直官先试义外,并断中小案,稍知使用条法次第,不必与元断法状一同,但参验曾习法律者,并依例以闻,送大理寺试公事三两月,亦委判寺官保明可否以闻。后更不得举京官充断官。」诏从之,并刑部详覆、法直官亦准此。
仁宗天圣元年三月,判大理寺张师德等言:「参详诏条,选人(来)[求]试充法官,自来下法寺考试能否。伏缘所试断公案并是在寺府吏写录行遣,及掌管敕库皆知所犯罪人姓字并元断刑名。苟诚漏泄,即有误精求。欲望自今并令御史台考试。」从之,仍令审刑院、大理寺知判官内轮差一员,与断官一员赴御史台同共考试。
二年六月,诏:「自今三司检法官有阙,令流内铨依公拣选,保明以闻,其三司使、副更不得保举。」
八月十二日,诏:「审刑院今后所举详议官,并须先会问本人,如愿充职,方得奏举。其年满详议官,候替人到交割,即得离院。」先是同判贝州韩锡言:「昨为审刑院举充详议官,准中书札子发遣赴阙。臣今情愿不就详议官,仍乞旧任。」帝许之,因有是诏。
十月,吏部流内铨磨勘到选人王揆等八人历任功过,引见。仁宗曰:「内有逐任出入人罪者,今后勿差充刑狱官。」
三年四月,审刑院言:「近敕,所举详议官并须会问本人,如愿充职,方得奏举。以此深烦往复,颇亦非便。自今乞更不会问。」从之。
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诏:「今后举到大理寺详断、检法官,年满日,且与一任家便知县后,即与同判差遣。其见在寺官员,年满日差遣,一依旧例施行。」
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中书门下言:「检会去年十一月得旨:今后大理寺详断官、检法官年满日,且与一任家便知县后,即与同判差遣。其今后举到刑部详覆官,年满日欲依大理寺官例施行。」从之。
六年十二月八日,诏:「自今详议官须是曾历在京刑法司升朝官,方得奏举充职。其详断、详覆、法直官亦须幕职、州县官内选举精练格法者充。如到职后却有法律生疏,稍涉私徇,其先举官重寘之法。」
七年九月,诏:「今后所举法官,令审刑院、刑部、大理寺知院、主判官等,并令同罪保举。」
十一月,诏:「自今刑部、大理寺举幕职、州县官充详覆、详断、法直官等,如职
任内犯入己赃,其举主并当同罪。或举主不至追官停任,及该赦原免并遇减降者,具情理取旨,或降官秩,或降差遣。如职任外犯赃罪,于所犯人下减二等,更不取旨。若在任及离任后犯私罪,其举主更不收理。」
九年二月,诏:「自今后所举大理详断、法直官,须有出身令录已上,历任中曾充司法或录事参军或职官各成资官者。阙详断、法直官,并须先取索目前乞试断案人但历五考已上者,令众官将元试卷看详,取其通数稍多、引用不失者,并许保举,更不拘资品。若其间无人,或未知行止,即且依前项指挥举官。其考试所举之人,律义依旧只试五道,内问《疏义》二道,以二通已上为中。更试中小案三道,其案取约三道刑名,(无)[兼]以重罪引用律条者合试。若得一通或二粗,即免试公事,便除京官。若试得一粗,或书札稍堪引用有取者,亦与闻奏,送本寺试断案三二十道,如堪充职任,本寺主判官已下保明以闻。其所试如重罪同轻罪内差错一件刑名,亦许为同;或轻罪不同重罪,引用刑名正当,高下差误一等,于杖、徒、流、死刑名不差者,亦许为粗。其法直官依旧试律义外,亦以旧案三道试铺引法,仍以都引刑名条数,十分为率,得六分同者为合格。试日,令审刑院差详议官二员,大理寺差判寺或权少卿壹员,〔赴〕御史台同试。其所举人,并须见在任及历任曾有转运、发运使一人或(太)[文]武升朝官二人同罪奏举,依铨格合充举主人数者,方得奏举。若充大理寺详断、检法官年满日再任者,亦听如转官,及三周年便与磨勘;候再任满日,与折一任知县,差家便通判。」自是刑部详覆、法直官亦据此诏,从之。其合该转官资年限即依旧例,如愿再任者亦听。
明道二年十一月,诏刑部:「天下旬奏公事,令法直官与详覆官分定看详。候二年满日,如在任举(骇)[驳]覆奏公事别无不了,即乞与转京官;更一年满日,别举官充替。」
景佑二年二月九日,中书门下言:「审刑院、大理寺、刑部当职官员供职懈慢,今后并须早入晚出。所有公案文字仰逐旋结绝,仍令御史台觉察。」从之。
三年十一月三日,新荆湖北路转运使司徒昌运言:「乞今后详断官满日,依敕选充审刑详议官。」诏自今审刑详议官有阙,于年满详断官内选充,免试公事。(如有未满)[如未有年满]者,即于外任曾历详断、详覆官内保举。曾出入人罪者勿举。
宝元元年六月,三司检法官孙(杭)[抗]言:「三司刑名之有疑者,乞如开封府例,许至大理寺商议。」从之。
康定元年三月七日,大理寺言:「据详断官郭昌等状,今后案牍应系法寺定断者,其主行之人受赇者,请以枉法论。」从之。
皇佑四年三月十四〔日〕,诏:「大理寺详断官自来大事限三十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日,审刑院递各减半。然不分有无禁囚,大惧炎(腊)[暍]之
际,待报淹久。起今四月尽六月,案内系有禁囚者,减限之半。其益、梓、利、夔、广南东西、福建、荆湖南等州军,即依急案例断奏。」
嘉佑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诏:「审刑院、大理寺日有诸路州军奏到公案,虑失于审慎,或致滞留。今后审刑院、大理寺详议、详断官阙,(直)[宜]令知院、判寺、少卿与学士院、御史台、舍人院同罪轮举法律精熟、论议通明之人以闻。余依(照)[诏]条。仍令详议、详断官每至月终,各具所断未了公案道数、承受月日,朱书大中小事元限月日,作单状。仰知院、判寺、少卿于次月五日以前类(众)[聚]缴连以闻。其详议、详断官更不得差诸处勾当。」
英宗治平元年十一月二日,中书门下言:「新差提点两浙路刑狱公事贾寿言:『审刑院、大理寺详断诸色公案,并须详定同进。如经奏断后失错,两司官吏等并不在觉举之限。然苟有失错,不许自陈,则虑法官虽觉其失,惧于科罚,不肯自引其咎而就责。如此,则所枉之罪未必发露,徒使罪人枉陷重辟。已经奏断,但于犯人未行决间,能自觉举改正,许从律文原减之法。』检会今年五月七日诏:审刑院详议、刑部详覆、大理寺详断官,如断案或定夺差失,雪罪不当,及失举驳,曾经勘罚及三次者,并当责降。已上虽经赦降,并理为次数。如事系重大,或有涉情弊,虽(知)[只]一次,亦当重行降黜。其检法、法直官铺条差失者亦准此。及仰刑房置簿画时抄上,不得漏落,如次数合该责降,便仰检举施行。」诏:「今后所入事状,并须主判官等连签。如三次改动刑名,元断官、议官并理为一次勘罚。其大理寺一司不在觉举条更不行用。及仰刑房置簿,如前敕施行。」
神宗熙宁元年二月十六日,大理寺言:「敕阁自来轮差详断、法直官兼监,半年一替。缘断官日诣审刑院商量文字,及中书、密院勾唤不定,难为专一监守,欲乞专差检法官二员监敕阁,更不轮管本寺纸库、钱库,签书铨曹、审官院文字。及移法直官房依旧于阁下,仍差归司官二人、府史二人同共管勾。旧条:审刑院、刑部、大理寺不许宾客看谒及闲杂人出入,如有违犯,其宾客并接见官员并从违制科罪。乞并亲戚不许入寺往还,所贵杜绝奸弊。」从之。
五月六日,御史台言:「看详奏举乞试法官等条制,今与审刑院、大理寺众官将前后所降指挥参详到六条,委得经久可行。所有今日以前应系试法官敕札,乞更不行用。」从之。
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诏:「试用法官条贯,候法官皆是新法试到人,即依此施行。立定试案、铺刑名及考试等第式样一卷,颁付刑寺及开封府、诸州,仍许私印出卖。」
九月,令考试法官所分为三等考定所试之人。如无合入上等之人,即止从本寺。仍逐场未得驳放,合各具等第、通数以闻。
五年五月十四日诏:「
大理寺详断官每二人同共看详定断文案外,更于奏收上繁(御)[衔],仍同点检。」从本寺所请也。事具大理寺。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二 禁 约
宋会要辑稿 刑法二
禁约一禁约:原作「刑法楚约」,按「刑法」二字为之类之目,今删○又原无编码,今添。
太祖建隆四年七月九日,武胜军节度使张永德上言:「当道百姓家有疾病者,虽父母亲戚例皆舍去,不供饮食医药,疾患之人多以饥渴而死。习俗既久,为患实深。已喻今后有疾者,不计尊幼,并须骨肉躬亲看视,如更有违犯,并坐严科。」从之。
干德四年五月十三日,诏曰:「如闻西川诸色人移置内地者仍习旧俗,有父母骨肉疾病,多不省视医药。宜令逐处长吏常加觉察,仍下西川管内,并晓谕禁止。」
八月五日,诏曰:「朕自下巴、邛,继行恩宥,务去烦苛之政,俾苏疲瘵之民。尚念国家之岁赋常租,犹令蠲免;臣下之倍称出息,岂可诛求!应西川诸州人户,自前有负伪国臣僚博放出利钱帛者,诏到日并与除放。如或元非出利及今后别有逋债,不在此限。所在长吏,其备录诏书以谕关内百姓。」
二十二日,诏曰:「时和年丰,有国上瑞。今三农不害,百姓小康,夏麦既登,秋稼复稔,仓箱有流衍之望,田里无愁孍之声,实上天之垂休,岂凉德之所致。诸道刺史、县令,职在养民,所宜敦劝,各令储蓄,以备凶荒。尚虑下民恃此丰登,广有费用,或蒲博好饮,或游堕不勤。有一于此,是为弃本,倍宜约束,无抵宪章。所在长吏及令佐等,当明加告谕,使知朕意。」
六年六月十一日,诏曰:「厚人伦者莫大于孝慈,正家道者无先于敦睦。况犬马尚能有养,而父子岂可异
居 有伤化源,实玷名教。近者西川管内及山南诸州相次上言,百姓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别籍异财,仍不同居。诏到日,仰所在长吏明加告诫,不得更习旧风,如违者并准律处分。」
开宝八年正月二十六日诏:「今后或有丘园宿德、乡县耆年,并委所在州县官等时与延客,亲加问讯,察人民之疾苦,除胥吏之诛求。凡有踰违,咸须改正。」
太宗太平兴国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诏中外官吏以告身及南曹历子于贾区权息钱者,并禁之。违者官为取之,不偿其直。
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诏曰:「《书》云『民惟邦本惟:原作「为」,据《尚书正义》卷七、《宋大诏令集》卷一八二改。,本固邦宁』;《传》云『人生在勤,勤则不匮』。故一年耕则有三年之食,百日劳则有一日之息,所以敦本厚生、足兵足食之大略也。如闻南亩之地,污莱尚多;比屋之民屋:原作「星」,据《宋大诏令集》卷一八二改。,游堕斯众。岁稔则犬马或余于粱肉,年饥则妻子不厌于糟糠,罕能固穷,遂至冒法。岂君人者教化之未审,而为吏者诱道之乖方 宜伸交儆之词,式变已然之俗。今膏泽屡降,麰麦将登,当及此时,便为储蓄。应州县长吏,限诏到日告谕乡民:常岁所入除租调外,不得以食犬彘,多为酒醪;嫁娶丧葬之具,并从简俭;少年无赖辈相聚蒱博饮酒者,邻里共捕之。凡尔庶民,宜体兹意。」
九月二十五日,诏曰:「应沿边州军县镇等:朕尊临万国,子育兆民,思欲覆载之间,尽跻仁寿之域。兵者凶器,岂必用之 况契丹一邦丹:原作「舟」,据《宋大诏令集》卷二四改。,素无雠隙,顷岁交通使命,
各保封疆,亭候无虞,烽尘罢警。寻以太原旧壤,僭窃相承,毒虐生民虐:原作「雪」,据《宋大诏令集》卷二四改。,拒违朝化,朕所以亲提锐旅,直抵孤城,盖为伐罪之行,靡有黩武之意。而契丹朋附逆党,弃背驩盟,辄率毡裘之民,来为唇齿之援来:原作「求」,据《宋大诏令集》卷二四改。暴集,不免于驱除;豺狼无厌,须行于翦灭。既平汾晋,寻幸塞垣,靡辞再驾之勤,亲略全燕之地。谅兹曲直,炳若丹青。迩年金革甫宁,创痍渐复,百姓等各思安堵,勉务力田,不得阑出边关,侵挠帐族,及掠夺畜产,搔动边陲。宜令所在州县严加诇逻,违者重论其罪,生口羊马等并送于塞外,以称朕屈己息民之意焉。」 。蚊
雍熙二年闰九月二十四日,诏曰:「岭峤之外,封域且殊,盖久隔于华风,乃染成于污俗。朕常览传记,备知其土风,饮食男女之仪,婚姻丧葬之制,不循教义,有亏礼法。昔汉之任延理九真郡,遂变遐陋之地,而成礼义之俗。是知时无古今,人无远近,问化之如何耳,岂有弗率者乎!应邕、容、桂、广诸州,婚嫁丧葬、衣服制度,并杀人以祭鬼、病不求医药及僧置妻孥等事,并委本郡长吏多方化导,渐以治之,无宜峻法,以至烦扰。」初,帝览《邕管记》,知其俗陋,故下是诏。
四年正月十日,帝以万州所获犀皮及蹄、角示近臣。先是,有犀自黔南来,入忠、万之境,郡人因捕杀之。诏自今有犀勿复杀。
淳化元年八月二十七日,峡州长杨县民向祚与兄向收共受富人钱十贯,俾之采牲牲:原作「生」,据下文改。。巴峡之俗,杀
人为牺牲以祀鬼,以钱募人求之,谓之采牲。祚与其兄谋杀县民李祈女,割截耳、鼻,断支节,以与富人,为乡民所告,抵罪。著作郎罗处约奉使道出峡州,适见其事,抗疏以闻,因下诏剑南东西川、峡路、荆湖、岭南等处管内州县,戒吏谨捕之,犯者论死,募告者以其家财畀之,吏敢匿而不闻者加其罚。
九月二十一日,崇仪副使郭载言:「前使剑南日,见富人家多召赘婿,与所生子齿,富人死即分其财,贫民多舍其父母出赘,甚伤风化而益争讼,望禁之。」诏从其请。
二年闰二月十九日,诏曰:「京城先是无赖辈相聚蒱博,开柜坊,屠牛马驴狗以食,私销铸铜钱为器用杂物。并令开封府严戒坊市捕之,犯者斩,隐匿而不以闻及居人邸舍僦与恶少为柜坊者,并同其罪。」
四月二十七日,诏雷、化、新、白、惠、恩等州山林中有群象,民能取其牙,官禁不得卖,自今许令送官,以半价偿之。有敢藏匿及私市人者,论如法。
六月二十三日,诏陕西路诸州戒疆吏谨视,有掠生口阑出边关卖与戎人者,捕之寘于法,匿不以闻者同罪。
七月二日诏:「先是黄门方保言献议于邠、宁、庆等州买羊,分遣官健牧养村野间,侵民田,妨种蓺,数郡被其害。自今宜罢之。」
七月诏:「江南、两浙诸州,民先(聚)[娶]旁妻在太平兴国元年已前者,为人所讼,不得受。」
十二月诏:「岭南诸州幕职、州县官等,并许携妻孥之任。秩满,不得寄
寓于部内,违者罪之。」先是,黄播以知县秩权守象州,寄孥于桂州。播被疾且革,巘遣迎妻子至治所。疾愈,自陈于转运使,因复遣妻子诣本处。本道以闻,帝悯之,释播罪而降是诏。
十二月十日,诏曰:「地气方闭,不可起众兴作,以发天地之气,致生人之疾疫。应京城诸处力役土功,并宜权罢,以奉顺时令焉。」
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诏曰:「两浙诸州先有衣绯、中单,执刀吹角,称治病巫者,并严加楚断,吏谨捕之。犯者以造妖惑众论,寘于法。」
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诏:「剑南诸州民为州县长吏建生祠堂者,宜禁之。」先是,官吏有善政,部内豪民必相率建祠宇,刻碑颂,以是为名,因而掊敛,小民患之。帝知其事,故降是诏。
五月十二日,诏曰:「先是岁用蒿数十万围,供甄官及尚方染作,自今染作以木 给之。造弓弩先用牛筋,自今工官为弓弩,其纵理用牛筋,他悉以羊马筋代之。」岁省牛筋千万。帝孜孜政理,虑物有横费,恐吏督责急而民有屠耕牛以供官者,故下是诏。
八月三日,诏:「应文武臣僚子弟因父兄亡殁录用者,如未经百日辄出,并冒哀求仕、释服从吉者,仰御史台察访闻奏。」
至道二年八日二十八日,诏制置剑南峡路诸州旁户。先是,巴、庸民以财力相君,每富人家役属至数千户,小民岁输租庸,亦甚以为便。上言者以为两川兆乱,职豪民啸聚旁户之由也,遂下诏令州县责
任乡豪,更相统制,三年能肃静寇盗、民庶安堵者,并以其豪补州县职以劝之。遣职方员外郎时载、监察御史刘师道乘传赍诏书谕旨。既而载等复奏,旁户素役属豪民,皆相承数世,一旦更以他帅领之,恐人心遂扰,因生他变。帝然之,其事遂寝。
真宗咸平元年十月二十八日,禁峡州民杀人祭鬼。
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司封员外郎高如晦言:「三司每下牒诸州,多失通济,或折科物色非有所产,或移割税赋不便于民,或言若徇公而奇在私曲,或事若利官而贻患于后,如此条件甚众。外方既为所统,一例遵承。欲望自今许诸州军长吏(祥)[详]视,如理实有害,即具驳奏。」从之。
三年六月六日,诏:「河北诸州军,凡有科率,本官当亲阅文簿均配,不得专委厢镇,违者罪之。」
十六日,著作佐郎胡则言,请课河北县种榆、柳,以备材用。从之。
四年十二月二日,诏曰:「昨益、利、彭州戍兵谋乱,自贻刑宪,(来)[悉]就诛锄。眷彼黎甿,或多反侧,用宽诖误,式广好生。宜令逐州除逃亡徒党见擒捕外,其余一切不问。及以西蜀自王均叛涣之后,人心未宁,亦有小民巘相诳惑,宜令长吏严切警察,如有讹言动众、情理切害者,斩讫以闻。」
五年四月十二日,诏西川官吏勿留东人。从知益州马知节请。
景德元年十月三日,令河东、陕西沿边州军仓场谨火禁。备戎谍也。
十一月十五日,诏留守司,如车驾离京后,有无赖
不逞辈骚动人民、情理难恕者,并斩讫以闻。
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诏曰:「颇闻戎人所寓,巘寘毒于缾罂,投之井中,留害民庶。间者永静军多获此药。宜布告河朔,使知其事。
九月九日,诏:「举放息钱,以利为本,伪立借贷文约者,从不应为重科罪。」
十月十一日,诏:「京东近经水潦,应州县不急之务扰民者,悉罢。」
三年六月六日,禁诸路转运使副、诸州官吏与管内官属结亲,违者重寘其罪。
八月十日,诏:「渭州镇戎军向来收获蕃牛以备犒设,自今并转送内地以给农耕,宴犒则用羊、豕。」
九月二日,开封府言:「文武官亡殁,诸寺击锺未有定制。欲望自今大卿监、大将军、观察使以上,命妇郡夫人已上,许于天清、开宝二寺击锺,其余悉禁。」从之。
十月,诏:「如闻陕西沿边州郡,游惰之民聚而蒱博,急则为盗,恣扰乡闾,宜令所在申明旧诏,严行禁之。」
十八日,诏:「如闻河北官吏市民物,给直不当价,宜令转运使以前诏揭榜戒之。」
十一月八日,诏:「应以历代帝王画像列街衢以聚人者,并禁止之。」
十二月二十日,诏牛羊司畜孳乳者并放牧之,无得宰杀。
四年八月十五日,诏:「自今内庭及含光等殿、在京诸处(赍)[斋]醮,内臣于诸司库务宣索物料,并令库务具名数押书付逐司,方得给付。给讫,连内臣文字实封送三司置籍,每旬具两本进内,一留中,一下尚书内省用印,凭由除破。其奉诏监葬者,事
毕亦具费奏闻,录别本送三司凭由〔司〕勘验,如前制。」先是,内中须索文记,委都知司勘验除破,颇有留滞踰年未能结绝者,仍令枢密院、三司议定此制。因出内省所批文簿数卷示宰臣,皆以诸司奏知牍背为之。帝曰:「宫中用此记事,始自先朝,凡宫禁省费,多此类也。朕常以在京廨舍营宇所费材木素无条约,三司提点司不能尽察,因令事材场、八作司日具支用件状进内。迩者阎承翰面陈官廨梁(析)[折],望传宣给换,因知有此条约,不敢妄费。盖关西采市 木,军民甚劳,若无禁制,其弊滋甚矣。」
九月十六日,诏曰:「所宝惟谷,兆民之天,出于耕耘,是谓劳苦。今万邦嘉靖,五谷大穰,是谓有秋,允符上瑞。如闻里巷所弃捐,宜令开封府告谕民,无得弃掷米麦食物,犯者重寘其罪。」
十月七日,诏京城仓场受刍粮勿得留滞,令三司、开封府察之。
大中祥符元年六月八日,诏曰:「朕忧勤视政,清净保邦,将俭德以是遵,庶淳源而可复。乘舆服御之物,已屏于纷华;宫阙苑囿之规,当存于朴素。至于王公戚里,卿士庶民,因赠遗以相夸,翦缯彩而为饰。且念蚕绩所出,机杼斯劳,安可滋侈丽之风,为浮靡之用 宜申诞告,用示予怀。应寺观祠庙许依旧外,大内及宫院诸苑囿等,自前已有彩绘者,若便涂改,益成劳费,宜令依旧,今后止用月白,不以五彩装饰。皇亲士庶之家,亦不得施用。其幡胜除恩赐外,许用
绫绢,不得用罗;诸般花止许用草,不得用缣帛。」
十月一日,诏:「内臣传宣取索,并令赍御宝文字为号,仍先降式付所由司,以辨诈妄。」
二年正月一日,因观殿庭假花株,帝曰:「此花承前多剪缯彩为之,今止用草,自兹郊禋青城园苑,亦令准例。」
十二日,诏曰:「字氓之术,敦教为先。眷乃细民,尚迷至化,但谋酣乐,罔慎行藏。或靡顾宗亲,显求析户;或不闻尊长,巘举息钱。颇开狱讼之源,终致流离之苦。念兹多僻,宜示禁科。自今有诱人子弟求析家产,恣为不逞,及辄坏坟域者,仍逐处实时捕捉,并许本家亲族邻人陈告,鞠按以闻,当议决配。其知情放债人所假钱物,不在还理之限。如因事彰露,应干系官吏邻保,并等第勘断。」时开封府民孙亮诱豪家子韦日新游饮无度,私举息钱,亮又假词诉理祖业,求析家产,命分配充常州牢,遂以戒中外焉。
四月二日,诏金明池每岁为竞船之戏,纵民游观者一月,仍许 官游赏,御史台、皇城司不得察举。
五月二十一日,直集贤院杨侃请令诸州县无遣胥吏下乡追事,从之。
六月十一日,诏曰:「如闻京城多有无赖辈妄称禀命诇察诸司,宜令三司捕而惩之。」
二十一日,诏:「文武官自今非公事不得入京,百司诸公局如监临官挈家止廨宇者,许亲故来往,无得妨其公事。」
三十日,禁皇亲募工造侈靡服物。
七月四日,诏曰:「禁 之方,击刺之术,既
靡缘于南亩,实有乱于齐民。言念僻违,用申科禁。其河北诸州军民户惰弃农业,学禁术枪剑桃棒之伎者,自今委诸县令佐常切觉察,违者论如法,重者以令众。」
十六日,诏洞真宫及诸公主宅所须之物任便市易,勿令杂买务供应。时驸马都尉柴宗庆家僮自外州市炭入京城,所过免算,至则尽鬻以取利,复于杂买务市炭重取之,家僮辈竞有求丐,故禁绝之。
十九日,诏澶州自今民以耕牛过河者勿禁。时河朔牛疫,河南民以牛贸易者甚众,而澶州浮梁主吏辄邀留之故也。
二十二日,诏河北沿边州军公吏不得非礼使之。时边郡以北境遣使朝聘,为之主礼,常隶习乐部以备宴犒,复教公吏为俳优,至有以丑言斥军校咎累为之戏笑者,人或不堪。帝以为非驭下之体,故戒之。
三年正月二十七日,知天雄军寇准言,振武等军士援送契丹使过境,已各给装钱。诏以准不当擅有给赉,命备偿还官。
二月二十五日,禁荆南界杀祭棱腾神。
三月十八日,诏:「如闻太康县民有起妖祠以聚众者,令开封府即加禁止。」
四月二十九日,诏:「访闻关右民每岁夏首于凤翔府岐山县法门寺为社会,游堕之辈昼夜行乐,至有奸诈伤杀人者,宜令有司量定聚会日数,禁其夜集,官司严加警察。」
四年正月十六日,诏江湖间贫民捕鱼,豪户不得封占。
九月三日,诏:「诸路州军县镇,应文武
官见居远任家属寓止者,如其子孙弟侄无赖,不干家业,即严行约束。苟不悛革,则并其交游之辈劾罪以闻。」
十一月十四日,诏诸路转运、提点刑狱、安抚等司,自今不得牒监场务京朝官、使臣,令体量州县官吏。以其统摄之下言多不实故也。
五年正月十七日,诏:「访闻阊阖门内,有人众目为先生,每夕身有光,能于隙窍出入无碍,是必妖妄惑众,其令开封府速擒捕禁止之。」
五月十三日,诏:「川陕诸屯兵草茅覆屋,连接官舍,颇致延火,宜令自今坏者,渐易以瓦,无得因缘扰民。」
六月二十六日,诏:「沿边民有盗契丹马趣近南州军贸市者,宜令所在严禁止之。」
七月十日,知益州李士衡言永康军村民社赛,用棹刀为戏,望行禁止。从之。
十九日,开封府言:「三司先降纸式,并长二尺三寸,付洪、歙州捣造。除给中书、枢密、学士院外,自余止用次等黄纸,非诏 所用,悉染浅色。近日颇有踰式者,望申明前禁。」从之。
闰十月十四日,诏:「访闻边臣每正至五 即张烛庆贺,日聚宴乐,至有夜分而城不扃者,自今不得复然。」
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诏:「两京诸路场务、津渡、坑冶等,不得令仕宦之家该荫赎人主掌,其合该赎金及疾耄者,即以次家长代之。」先是,陈留县民田用之、卢昭一争夺酒务,用之父见任幕职,昭一身为试秩,因条约焉。
七月二十四日,禁内外 臣市官田宅。
八月二十六
日,禁沿边寨军中子弟阅习乐声,上封者言其劳扰故也。
九月二日,诏:「如闻贸卖邸舍而邻并权要家,留其契券以艰难之,可申明约,无使复然。」
十一月五日,诏申严火禁。
七年五月四日,诏:「两浙诸州有屠牛充膳,自非通议烹宰,其因缘买者,悉不问罪。」初,司勋员外郎孔宗闵上言:「浙民以牛肉为上味,不逞之辈竞于屠杀,事发即逮捕滋广,请释不问罪。」状下两浙转运使陈尧佐,悉同其议,故有是诏。
二十四日,吏部流内铨言:「诸州有亲属为部内官者,到任一考已下,依旧对换;一考已上,请今俟成资日依得替例放罢。」从之。
七月二十六日,诏兖州寿丘、庆丘,非行礼禁人登陟。
八年正月十七日,上封者言:「自今文武官受川陕任,其家族有因依而辄携赴者,请不许首罪。」从之。
十九日,诏:「如闻诸军亡命卒每擒获,多妄引同辈常共赌博,逮捕既众,岂无滥刑 自今有司更勿穷究,止用本罪论决。」
二月十六日,诏:「皇城内诸司、在京百司库务仓草场无留火烛,如致延燔,所犯人洎官吏悉处斩,番休者减一等。」
九年四月十一日,禁江南民卖黐胶,违者一斤已上以不应为重论。
六月二十七日,诏以物价至贱,令小民无得轻弃食物,违者重寘其罪。
七月三日,禁民私贩紫赤矿。
二十三日,诏中书门下:「今者属岁律之云秋,庆甫田之多稼,忽兹亢,遂产虫螟。惟部吏之侵渔,
则孽虫之纷扰,感召之应,古今攸同。今后僚等各守官箴「僚」字上或下当脱一字。,勿贻公议;子弟等务思进益,无至踰违。苟扬令淑之名,必行甄奖;或至悔尤之咎,谅不矜容。咨示宰府,奉而行之。」
八月五日,禁京城杀鸡。
十五日,诏曰:「薮牧之畜,农耕所资,盗杀之禁素严,阜蕃之期是望。或罹宰割,深可悯伤。自今屠耕牛及盗杀牛罪不致死者,并系狱以闻,当从重断。」
九月十六日,诏民负息钱无得逼取庄土牛畜以偿。
十一月九日,禁广南西路白镴。一本作「腊」,镴旁字是。
天禧元年正月二十八日,禁陕西采卢甘石。
八月十二日,禁采捕狨。
言:「伏见诸路苗稼裁茂,即奏丰稔,或多失实。自今请俟登稔,乃许闻。」诏从之。其已奏丰稔而非时灾沴者,即须言上,违者重寘于罪。 十月七日,内殿崇班、合门祗候罗元
十一月十六日,禁川峡民畜飞棱。
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秘书丞朱正臣言:「前通判广州,窃见蕃商多往交州贸易,赍黎字及砂镴钱至州,颇紊中国之法。望自今犯者决杖配牢城,随行赀货尽没入官。」诏广南转运使洎广州复议洎:原作「泊」,据《长编》卷九二改。,既而上言:「本州岛海路与交州、占城相接,蕃商乘舟,多为海风所漂,因至外国,本非故往贸易。欲望自今应赍到黎字、砂镴等物物:原作「钱」,据《长编》卷九二改。,并没入官,其余博易所得布帛取三分之一,余悉还之。所犯人以违制失论。」从之。
三年七月三日,诏河东路不许携家赴任,州军有官员挈家
在彼者,并令遣离本任。
二十五日,屯田员外郎锺离瑾言:「窃见诸州长吏纔境内雨足苗长,即奏丰稔,其后霖潦霜旱,蝗螟灾沴,皆隐而不言,上罔朝廷,下抑民俗。请自今令诸州有灾伤处,实时腾奏,命官检视。如所部丰登,亦须俟夏秋成日上奏。如奏后灾伤者,听别上言,隐而不言者论其罪。」从之。
十月四日,诏益、梓州、夔州路沿边夷人有铜 铜器,许于夷界用之,州县勿责其违禁。其内地百姓赍入夷界卖鬻者,即依诏 论罪。先是,富顺监言始姑镇夷人家有铜 ,子孙秘之,号为古族,而朝法所禁,因有是诏。
十三日,禁兴州三泉县、剑、利等州白衣师邪法。
十六日,禁京师民卖杀鸟兽药。
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诏:「访闻忻、代州民秋后结朋角抵,谓之野场,有杀伤者,自今悉禁绝之。」
九月二十六日,太子太保王钦若请令江淮制置使罢顾民船,两浙、淮南权罢和籴,听商旅入中,并从之。
十二月八日,诏:「自今中使传宣,赍手诏御宝文字赴中书、枢密院。系迁秩加恩事,并先赴入内都知司上籍,覆奏讫,仍给付施行。」
仁宗天圣元年闰九月二十六日,诏:「应翰林医官院、司天监、天文图画院,但系艺术官等处,今后更不得妄进文字,并告托皇族国亲、形势官员请求干黩,乞行奏荐,改转名目服色,及夹带实封文字,希求恩泽。如违,据所降出求恩泽人姓名科违制之罪。或有所进文
状者,仍令合门承进常切点检,别无违碍,方得进入。」
二年二月十二日,殿中丞李丕绪言:「乞止绝内外姻戚,不得更有陈乞班行等充外郡衣袄使命。」诏今后差下押衣袄使臣坐此,奏取知委结罪文状。
七月十三日,侍御史兼知杂事姜遵言:「臣僚取便于三司、开封府看谒,并带职文臣等出节呵止,有违条贯,及翰林医官、司天监丞等未转至朝官,多随服色佩鱼,并乞严赐止绝。是皆旧有条约,久而稍弛,有司不能振举。」诏申明之。
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诏:「金明池教习船,有司列水嬉。士民观者甚多,有蹴踏而死者,令本地分巡防人员止约,令勿奔凑。」
十月九日,诏得替知州、通判、都监、监押、幕职州县官,不得将逐处公人于益州止射,占留纲运管押。
四年四月十八日,翰林学士夏竦言:「福建、广南接江南西路,百姓于山泽中采取龟倒埋鸰中,生伐去肉,声动数里,人不忍闻,暴殄天物,最为楚毒。又只取壳上薄皮数片,谓之龟筒,卖与私作玳瑁器人,得直至微,伏乞禁止。」从之。
闰五月六日,中书门下奏:「检会天禧元年赦文,应诸道州府军监县等承受得三司非次有科取收买制造物色等,并须画时具事由实封闻奏。内有科率农民事非急切及数目浩大者,仍须别候朝旨。诸路转运、提刑司每承朝旨降下诸色人论讼公事,其间甚有不销一例差官事件,今后仰逐司详上件事理施行。」
帝曰:「事贵简净,勿至劳扰百姓。前来条贯,并令申明施行。」
五年二月二日,中书门下言:「北戎和好已来,岁遣人使不绝,及雄州榷场商旅往来,因兹将带皇朝臣僚着諲文集印本传布往彼,其中多有论说朝廷防遏边鄙机宜事件,深不便稳。」诏:「今后如合有雕印文集,仰于逐处投纳,附递闻奏,候差官看详,别无妨碍,许令开板,方得雕印。如敢违犯,必行朝典。仍候断遣讫,收索印板,随处当官毁弃。」
七月九日,诏:「应今后停削命官使臣,不得过河西至府州县收买羊马兴贩。」
八月七日,河东路提点刑狱朱正辞言:「河阳、怀、泽州已来,乡村百姓百十人为 ,持幡花螺钹鼓乐,执木枪棹刀,歌舞叫啸,谓之迎圣水以祈雨泽,敛取钱物,诳惑居民。」合门祗候韩永锡言:「陕西州军及京畿许、郑界,少壮子弟聚集起置上庙朝岳社,人(名)[各]着青绯衫子,执擎木素棹刀及木枪,排旗子沙罗,作队迎引祭祀之物,望行禁止。」中书门下检会编敕,诸色人上岳及祭诸祠庙,并不得置造平头辇、黄凉伞、黄缨、茜绯鞍复系禁物色,并乱集众人,执擎兵刃。如违,画时收捉勘断。诏神社枪旗等严行钤辖,如有违犯,内头首奏取敕裁,及许陈告。
九月二日,御史台言:「开封府近日多有臣僚取便出入看谒,虽有先降敕命,未闻遵守施行。」诏令御史台、街司常切觉察闻奏。
七年闰二月二日,诏见任近臣除所居外,无得于京
师广置屋业。
六月十一日,殿中侍御史朱谏言:「河北边城每进奏院报状至,望令本州岛实封呈诸官员。若事涉机密,不为遍示。」从之,仍令转运使密为告谕。
二十五日,三司言:「准诏,臣僚置庄田以三十顷为限,将吏十五顷为限,仍只许一州之内典卖。伏缘有修营坟域之家,若只一州,虑有地非便宜,或茔域狭隘,须移他处营葬者。欲望除庄产外,听别置坟域,以五顷为限。」奏可。
十二月八日,东染院使张可用言:「边州官员颇有连宵聚会及非时开闭城门者,望申禁止。」奏可。
九年正月十八日,诏:「京城救火,若巡检军校未至前,听集邻众赴救。因缘为盗者奏裁,当行极断。」帝闻都辇闾巷有延燔者,火始起,虽邻伍不敢救,第俟巡警者至,以故焚燔滋多,因有是命。
二月十三日,御史中丞王随言:「选人历任有负犯停殿,或因监司奏不理慢公者,望自今委吏部勘会,勿许改名。」奏可。
五月二日,上封者言:「按《长定格》,干德六年八月诏书,臣僚违越不公,许人陈告奖擢。望申旧敕,以儆臣伦。」奏可。
闰十月十五日,诏:「如闻诸路进奏官报状之外,别录单状,三司、开封府、在京诸司亦有探报,妄传除改,至(感)[惑]中外。自今听人告捉,勘罪决停,告者量与酬赏。」
十一月十八日,诏夷门山繁台公私无得掘土,委开封府觉察闻奏。
十年三月五日,上封者言:「诸州知州、总管、钤辖、都监,多遣军卒入山伐
薪烧炭,以故贫不胜役,亡命为盗。」诏申条约,自今犯者严断,仍委转运使察之。
八日,诏以京城民舍频有延燔,虑奸狡之辈作过,听人陈告。得实,赏钱百千。
五月十六日,遂州李景上言:「僧游峨眉山者,苟无约束,恐致为非。望降诏,须限一月发遣出山。」诏申一季之限。
六月八日,诏广南、福建、江浙官无得乘轿出入,如山险及病跨马不得者听。
二十一日,筠州何申甫言:「临江军妇人沈误以鼠菵草杀夫,以移告管内辨此草锄根,窃意它州亦有,乞令 毁。」从之。
七月六日,上封者言:「外任臣僚有贪污不公、虐民害物者,转运使虽知事端,又未有论诉发觉,只以见更体量,别具闻奏。洎至中书,但以所奏送审刑院,准备他日断案,规免收理。若所犯人至替事不发觉,即无惩戒。欲望自今但为转运司体量者,即令审官、三班、吏部铨上簿拘管,纵不发露,得替到阙,亦与降等差遣。如应磨勘,亦脚色之内着其事。」诏从之。
明道二年四月十七日,诏:「比来 臣、宗戚、命妇广托进奉,干祈恩泽。自今例得进奉外,余一切止绝,委有司觉察其违。凡寺观所进干元节香合、山仪悉停,惟功德表疏许官司附驿腾奏,内东门司受接以闻。所当赐者,内东门司据例取旨。凡事有传宣指挥,许有司实封覆奏,官应升殿者,翌日面审进止。其内批改官若差任,或事应商量者,未得即行,委中书门下、枢密院审取处
分。凡中外表奏,不得缘亲戚于禁中投进,并合门、通进司、登闻 检院受而进奏,违者论罪。凡京都营壁、仓(军)[库]、邸店以时修缮,其它悉从三司计检功料,须旨乃行。天下寺观塔庙,不得奏求创始修建,其有废坏,以常住钱听加营补。凡 臣乞升殿奏事,容先陈启,须中书门下、枢密院进白可否,俟旨乃听。」是时(常)[帝]新总权纲, 臣属望,及降是诏,无不快跃,以为天子明察纤微,虽巘慝隐奸无所容其私焉。
五月十二日,诏:「卜相伎术、笃废残疾之人,妄言灾异,阴规禳厌,诳惑中外,冀取货财,并投隶远方。委官司严切禁止。」
三司催钱牒内带出左藏库阙钱数目,泄漏机事,及内中先将金银买舒州罗源等庄赐与灵仙观、干元寺充常住,乞赐禁止。」诏令三司,今后行出钱帛文字,不得泄漏见在数目;所买官庄,下转运司差官往灵仙观、干元寺标拨元买官庄并诸般物色,尽给人户,依旧耕佃。 八月三日,著作佐郎刘沆言:「伏
二十七日,审刑院详议官刘京言:「诸州军非朝旨不得擅有科率,如违,并从违制私罪定断。」从之。
十月四日,起居舍人、知谏院孙祖德言:「判襄州张耆造到私宅楼子,俯临社稷祠坛,伏乞毁拆。」诏耆放罪,楼子拆去,不得存留。
九(月)[日],太常丞、同监左藏库韩琦言:「今后有内臣传宣取索金银钱帛等,乞依自来条贯,候见合同凭由,即得支给。仍令本库次日覆奏,降下三司照
会除破。」从之。
十一月十七日,中书门下言:「检会先诏,外任臣僚有贪污不公,被转运司体量闻奏者,候得替与降等差遣。欲今后显有不公,即依例施行。若别无显状,不降等差遣。」从之。
十二月二日,臣僚上言:「三班人吏抑屈使臣,贿赂公行,嗟怨之声,闻于道路,欲乞戒约。」诏三班院、审官院、流内铨人吏,今后如有受赃,并行决配。
景佑元年二月十五日,右谏议大夫、新授知泰州孔道辅言、父母年老,今暂到兖州宁亲,后立便赴本任。诏道辅昨降职任,差知泰州,不奏候朝旨,枉路赴兖州,免勘特放罪,令本州岛发遣疾赴任讫奏。
五月十一日,龙图阁待制燕肃乞今后内外官司合用宣敕条贯,写录厅壁,朝夕看读。从之。
十二日,上封者言:「在京尼师之辈,或入内庭;国亲之臣多接朝士,泄禁中之语,为外人所闻。乞今后入内师尼特赐一绝,国亲臣僚亦乞诫砺。」诏札与入内内侍省相度,及令诸宫司取知委状。
十八日,诏今后每丰稔,百姓不得率敛钱物建感恩道场。
六月九日,诏臣僚失仪,依条责罚,更不理为过犯。
七月十二日,中书门下言:「内降札子,诸处承准宫闱教旨事件未得施行,次日面奏,审取指挥。不该上殿处,当日内实封申中书、枢密院,再取旨施行。」从之。
十月十九日,开封府请今后僻静无邻舍居止宰杀牛马,许人告捉给赏;无邻人处,以本住业主家财添给。依奏,业
主只罪勾当人。
二年二月五日,上封者言:「近日多有臣僚私入三司及开封府、御史台看谒。伏以三司掌天下钱帛,国家会要之司,御史总持宪纲,绳纠愆谬,开封府政事繁重,四方表则,岂容私入请谒!窃虑别有寄嘱,妨废公务。淳化、景德,明有条诏,并各禁止,许御史台纠奏,久无觉举,渐失遵禀。乞申明约束,其看谒、接见,监司并从违制论。」从之,仍令御史台、街司常切觉察,违犯具名闻奏。
十月九日,前广南东路转运使郑载言:「广州每年多有蕃客带妻儿过广州居住,今后禁止广州不得卖与物业。」诏知广州任中师与转运使相度以闻。
二十一日,臣僚上言:「驸马都尉柴宗庆印行《登庸集》中,词语僭越,乞毁印板,免致流传。」诏付两制看详闻奏。翰林学士承旨章得象等看详:「《登庸集》词语体制不合规宜,不应摹板传布。」诏宗庆悉收众本,不得流传。
十二月十四日,诏益、梓、利、夔路夜聚晓散,传习妖法,能反告者赏钱五万,以犯者家财充。
三年二月十三日,太常少卿、直昭文馆扈称言:「近岁士庶之家侈靡相尚,居第服玩,僭拟公侯,珠琲金翠,照耀衢路,约一袭衣千万钱不能充给。乞差近臣议定制度,以分等威。」诏曰:「如闻辇毂之间,士民之族罔遵矩度,争尚纷华,服玩僭奢,室屋宏丽,傥惩革之弗至,恐因循而滋多。宜专命于攸司,再申明于彝宪,酌其旧式,着此成规。其令两制与太常礼院
同详定以闻。」
二十一日,诏在京巡检人户铺分选内侍,与新旧城巡检同相度以闻。以屡有火灾也。
三月二十一日,天章阁待制李弦言:「官员使命往来,差防送人常一二百人,止在道路兵士,虽给口食二升,裹费不足。乞量官品高下,差十人已来给护。」诏依官位量差,违者并行朝典。
四月七日,河北转运司言:「沧州南皮县令朱谷,部民论取受不公,惧罪逃走,已行收捉。」诏将来遇赦不原,永不录用。今后命官使臣依此例。
二十五日,臣僚上言:「近日多有臣僚私入三司、御史台、开封府看谒,乞今后更有臣僚妄托公事,私入看谒,其接见者及监门使臣一等科罪,虑有合入省商量事者。」诏如实有公事,许赴省府商量。
六月十五日,福建转使言:「南剑州祅人饶曾托言鬼神,恐(赫)[吓]民财,已依法处死。曾二弟见在本乡,请从江南江阴军羁管。今后有犯者,许人告捕鞫罪,籍没家财。本县官不时觉察,即与冲替。」从之。
十一月三日,国子博士王正平言:「诸州官得替进发,逐处公文百姓用金银花送路,贫者不免作债,乞今后止许用草花献送。」从之。
十二月十七日,诏诸宫观、寺庙在城外合行朝拜处,今后只令知州军监、通判、职官轮赴,都监、监押更不得去。
四年四月四日,诏广南西路诸色人不得容留溪洞妇女在家驱使,见在者不问契约年月,并放逐便。
十月十六日,侍御史知杂事庞
籍言:「朝廷每差使臣、道士往建州武夷山设醮,差借人夫及般舡,准备迎送,来往劳役。乞自今以官物供办。」诏今后如遇设醮合用,并以官物充,不得非理扰民。
五年二月五日,殿中丞、通判建州高易简言:「每差殿头、道士到武夷山设醮,多置买物色,今后不得令入州,贵免骚扰。」诏今后每投龙设醮,不差内臣及差殿侍赍送,本处知州或通判往彼严洁设醮,投送龙简道士本州岛选差。
五月二十八日,监察御史张宗谊言:「向西诸路州军臣僚罢任,随行车乘多是所历州县差借人牛牵泄,乞行止绝。」诏申明前 。
六月三日,诏臣僚赴任、罢任,不得差店户百姓担擎物色及借车牛。
十一月四日,三司言:「乞差官点检宣借官宅,及自来曾宣借官中宅屋之家,未经店宅务取索元借文字者,许勾当人陈首。」从之。
宝元二年三月十七日,左正言、直集贤院吴育言:「窃闻近岁以来,有造作谶忌之语谶:原作「纤」,据《长编》卷一二三改。、疑似之文,或不显姓名,暗贴文字,恣行毁谤,以害雠嫌。臣只传闻,未审虚实。若有此事,乞降出姓名,问其事状,情若涉于妖妄,意或在于倾邪,则乞严与行遣,以绝奸弊。」诏开封府、御史台常切觉察。
五月十四日,刑部言:「著作佐郎王师旦为于御街上行马,致军巡人申举,蒙开封府勘罪。检会中书札子,御路上只许近上臣僚行马,及海行条贯本条无指定刑名,并从违制失私罪。其王师旦从上条杖
一百,止私罪定断。省司再详,只言许近上臣僚行马,即不指定品位、职名。窃虑更有品位稍高,临时无由定夺,今欲自宣德至天汉桥北御路上,只许应合出节臣僚及正任观察使已上行马。如随从圣驾出入及宗室、内庭、宫院车骑,不在此限。」从之。
二十二日,右司谏、直集贤院韩琦言:「欲乞不以年分整齐,但见得官中支用显有虚费,即定夺减省。仍望先饬宫掖之间,务修节俭,凡奢靡之饰、奇巧之玩、无名支赐、无度取索,一切罢之。」诏三司计会,入内内侍省施行,余并依奏。
二十三日,(左)[右]司谏、直集贤院韩琦言:「在京故将相、两地、戚里、近臣之家,例合占留六军兵士,枉破衣粮,永为私家仆隶,但资冗食,久妨军役,乞定夺省。」诏依奏。
六月十九日,右正言、直集贤院吴育言:「条例之中,明有赏格,以巡检、县尉捉贼,使臣监务课利增盈,令佐存抚招携人户归业,设法催科,不行追扰刑责,此类皆等第酬奖。及得替到阙,所司并不举行。乞选官与法寺详定,自今应编 合有酬奖,除在任迁擢逐时便行外,自余本官到阙,各据劳绩,所司举行,不须待陈状叙理。仍立日限,免使延滞。」诏酬奖者有司疾速施行。
康定元年五月二日,诏:「访闻在京无图之辈及书肆之家,多将诸色人所进边机文字镂板鬻卖,流布于外。委开封府密切根捉,许人陈告,勘鞫闻奏。」
三日,中书门下言:「访闻近日无知之辈,妄
称官中括取人户钱物。请重禁言者,欲许人告捉给赏。」从之。
十一月四日,知万州马元颖言:「乞下川陕、广南、福建、荆湖、江淮,禁民畜蛇毒蛊药,杀人祭妖神。其已杀人者,许人陈告,赏钱随处支铜钱及大铁钱一百贯。」从之。
十二月六日,司勋员外郎马彝言:「昨判大理,累见诸州奏案,多有官员率吏出钱创置公用器物。望自今犯者重断,委按察官觉举。」从之。
(三)[二]年三月五日,诏:「今后举人不得以进献边机及军国大事为名,妄希恩泽。」
七月十七日,中书门下言:「访闻浮薄小人撰长韵诗嘲讪大臣,令开封府密加察访,许人陈首,给钱三百千充赏。愿就官者,亦与补命。」
二十四日,诏枢密院,自今皇城司探事,相度事理,方得行下。
八月十六日,直集贤院、知谏院张方平言:「臣承乏谏省,及今未五十日,凡内臣、外戚、医官之类,迁转者且二十八人,大则防、团、刺史,小则近职要司。伏以边陲用兵,将士暴露,狂贼有凭陵之势,王师无尺寸之功,宜增爵赏,以待勋勤。彼矢石之下,锋刃之前,以首争首,以命争命,上功于朝,报赏之际,未尝有特恩殊命及之者。今帷幄密侍,肺腑近戚戚:原作「岁」,据《长编》卷一三三改。,坐受优宠,动沾厚赐。至于方伎杂类,恩泽过宜。伏愿慎兹威福之柄,深计安危之本,无容亲近之奸请,以挠公朝之法制。仍乞宣谕执政之臣,今后即有传宣内批,诸非次不正除授,必须详酌事体覆奏。其或侥求过分,宜为
条约禁止。」诏并依前降指挥,常切遵守常:原作「尝」,据《长编》卷一三三改。。
十月二十六日,臣僚上言:「日近河北诸州军有停闲、丁忧、不及第人,亦非乡土,多经游边郡。停闲者不思己过,至犯律法。丁忧者不执亲丧,唯求经营谒托,稍不如意,便有诽谤。下第者不言文理纰缪,无由进取,凡得聚首,例生怨嗟。况国家西事未宁,宜杜绝此辈。望降指挥都转运司辖下州县,常令觉察,无致聚集。不是土居者,尽可断绝游边。」诏令河北、河东、陕西都转运司,依所奏。
二十七日,翰林学士苏绅言:沿边臣僚筵会,自今并不得以妓女祗应。」从之。
庆历二年正月二十八日,杭州言:「知仁和县、太子中舍翟昭应将《刑统律疏》正本改为《金科正义》,镂板印卖。」诏转运司鞫罪,毁其板。
六月十五日,详定减省所言:「请今后宗室及郡县主、两地臣僚、节度使、殿前马步都知押班母妻,依旧赐冠帔,两府许乞长女或长子之妻,余并不许。僧道紫衣、师号,除御前恩赐外,臣僚不得奏荐。如于延州纳细色军粮一百万石,赐衣或师号。」诏中书、枢密、郡王、使相、宣徽、管军、节度并皇亲正刺史以及长公主,许依旧奏荐,余如所请。
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臣僚上言:「益州每年旧例,知州已下五次出游江,并山寺排当,从民遨乐,去城稍遥。窃以军资、甲仗、钱帛、军器、法从以至粮仓、草场等库藏,须藉官员在城管勾,欲乞下本州岛,今后遇此筵设,更(牙)[互]常轮通判、职官各
一员在州照管,及提举监官专防守仓库。」从〔之〕。
四年八月七日,度支判官李参言:「自今在京作过人该徒配外州者,无得差驾纲接送诸般名目上京,其在京场务亦不得指定抽差及招填影占。如违,干系官吏严行勘断。」从之。时内东门司胥史犯自盗赃,决配慈州,有姻戚内侍为求纲役上京,作(方)[坊]指射为甲匠,三司觉其(都)[奸]妄故也。
十一月十七日,诏曰:「朕夙承先训,恭绍丕基,赖二圣之贻谋,奉三灵之眷命,必藉众贤之助,以跻至治之风。详刑之局,掌法之臣,宜尽(京)[哀]矜,务从平允。牧守之任,绥养为先;漕挽之司,澄清是寄。至于令宰,实字吾民,所宜抚恤疲羸,蠲除苛察,布宽大之诏,流恺悌之声。布告遐迩,知朕意焉。」
五年五月七日,皇城司言:「访闻在京诸色军人百姓等,讹言云道:『四月不戴皂角牙,直到五月脚沙。』恐是不祥之言,乞行禁止。」诏开〔封〕府严切禁止,如敢狂言,依法施行。
七月十六日,知延州梁适言,保安军榷场虑有官员于场内博买物色,乞科违制之罪。从之。
六年十二月一日,判大(明)[名]府夏竦言:「准朝旨,封下定州王德基所奏,近边无图之辈,有游堕拳勇,乞与羁管。欲望遇边防警急,长吏籍名羁管,的有材武,许保明,与殿侍散直。」从之。
四日,臣僚上言:「益州路州县,乞今后诸色人不得远诣转运、提刑司举留官员,候逐司巡历到处陈状。」从之。
七年六月二日,谏官上言:「风
闻近年官员中有不修士检,不畏物议,锐于进取,纷然驰骛,遂有『五鬼』之号出焉。日近复闻有『六耗』、『七虚』之说,虽事类不一,良由被此名者更相(纔)[谗]愬,伺察出入,指定为疵。以是分曹成党,非议诋欺,渎我盛明,嫚我盛际,伤败风教,无甚于此。唐长庆中,八关、十六子者,于时朝政不纲,奸邪并进,是使 小得以朋比。自张又新、李续之窜斥之后,此风寝息。岂公朝盛际,宜有此事!伏乞下御史台觉察,特行禁止。如今后更敢妄以名闻上者,望于法外严行治罪。」诏令开封府密切觉察,如有浮薄之人撰写上件文字,许人指定姓名,具实封文字陈告,登闻 院、检院、开封府画时收接投进。勘鞫不虚,所犯人有官者重行贬削,无禄者便与决配;告首人优与官资,不愿身事者,官给赏钱五百贯。知情及同撰之人,首告并与放罪,亦依上项酬奖。」
十月九日,判北京贾昌朝言:「河北诸州军及总管司等争饰厨传,以待使客,肴馔果实,皆求多品,以相夸尚。盖承平日久,积习成风,稍加裁损,遂兴谤议,为守将者不得不然。近永静军收买公用羊夌,剩取数目,偶因发擿,遂至彰露。其如诸处州县似此者多,衙前公人亡家破产、市肆商贾亏本失业者,不可胜数。欲乞应河北州军有公使钱,除管领军校接待信使,不得辄有减刻外,其余筵会迎送,并从简约,不得令衙前公人远诣诸处求买珍异之物。所买诸般公用物色,
并须依准市价,不得亏损百姓。」从之。
十二月十二日,诏:「访闻贝州来投军民,多行杀戮,以邀功赏,其令贾昌朝朝:原作「期」,据《长编》卷一六一改。、王信等严切约束,违者以军法从事军法从事:原作「运法从之」,据《长编》卷一六一改。。」
八年正月十日,诏:「士庶之家所藏兵器非编 所许者,限一月送官,如敢有匿,听人告捕之告:原作「造」,据《长编》卷一六二改。。」
十二日,秘阁校书、知相州杨孜言:「进奏院逐旬发外州军报状,盖朝廷之意,欲以迁授降黜示赏功罚罪,勉励天下之为吏者。积习因循,将灾异之事悉报于天下,奸人赃吏、游手凶徒喜有所闻,转相扇惑,遂生观望,京东逆党未必不由此而起狂妄之谋。况边禁不严,细人往来。欲乞下进奏院,今后唯除改差任臣僚、赏罚功过、保荐官吏,乃得通报,自余灾祥之事,不得辄以单状伪题亲识名衔以报天下。如违,进奏院官吏并乞科违制之罪。」从之。
三月四日,诏诸传习妖教非情涉不顺者,毋得过有追捕。初,王则之乱,州郡大索妖党,被系者不可胜数,帝恐滥及良民而宽之。
皇佑元年三月十二日,〔判〕北京贾昌朝言,乞依定州韩琦奏,定州界以北一概禁上采伐林木。从之。
二年八月七日,环庆走马承受公事元舜言,乞禁绝边臣养放鹰鹘,如差兵士飞放,以违制论私罪。从之。
九月二十七日,诏:「中书门下:朕绍承骏烈,祗服先猷,蹈道以临庶邦,谨宪而持大柄,驭其予夺,正以赏刑,悉任至公,靡容紊法。(此)[比]有憸幸,肆兴妄图,或违理觊恩,或负罪希贷,率求
内出,间亦奉行,蠹政亏风,莫斯为甚。虽屡颁于诏约,曾未绝于祈求。兼虑臣庶之家,贵近之列,交通请托,巧诈营为,阴致货赇,密输珍玩,寅缘结纳,侵挠权纲。方务澄清,当严禁约;傥复逾犯,断在必行。重念成汤以六事责躬,女谒包苴之先戒;管氏以四维正国,礼义廉耻之具张。矧宗祀之(消)[涓]成,属祥厘之均被,嘉与中外,绌此非衷,勉于自新,以隆至治。今后应内降指挥(将)[特]与恩泽及原减罪犯者,并仰中书、枢密院并承受官司具前后诏条执奏,不得施行。及臣庶之家,如有巘行贿赂、结托贵近者,并令御史、谏官觉察论奏。咨尔丞弼,体朕意焉。」
三年二月十九日,诏:「近侍之臣,考决大议,令利害晓白。尚虑轻肆之人陈舞空言,幸挠其端。夫利百而法乃变,令下而议不起,然后民听不眩而宪度行焉。自今有依前项事为议者,并须究知厥理,审可施用。若其事已上而验问无状,一当施之重罚。」时河北入中粮草既更用见钱法,恐要利者扇其事,故下是诏。
四年二月四日,诏开封府:「比闻浮薄之徒作无名诗,玩侮大臣,毁訾朝士,及注释臣僚诗句以为戏笑。其严行捕察,有告者优与恩赏。」
六月十一日,诏河北、河东、陕西沿边,今后不得夜间筵会。及令逐路经略安抚使、转运、提刑司觉察,如违奏裁。
九月十七日,诏:「访闻诸州进奏官日近多撰合事端腾报,扇惑人心,及将机密不合报外之事供
申。今后许经开封府陈告,如获,进奏官不候年满,优与授官出职,余递迁职掌;不愿本院转职,当议比类安排。本犯人特行决配,同保人等第断遣。同保觉察告首捕获,亦与免罪酬奖。监官不举觉,致有败露,当行冲替降官。仍今后只得以枢密院送下报状供申,逐处施行。」
至和元年九月五日,诏:「比闻差官缮修京师官舍,其初多广计功料,既而指羡赢以邀赏,故〔所〕修不得完久。自今须实计功料申三司。如七年内损隳者,其监修官吏及工匠并劾罪以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