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卷一百七十五
十一月十日,梓州路提刑司言:「法司人吏失出入徒罪二人以上及二人以下再犯,乞求不差充法司求:似当作「永」。。」诏可。
宝元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就(徒)[徙]知庐州、祠部郎中、集贤校理王质监舒州灵仙观,前通判、比部员外郎陈执方通判潭州,并坐失入囚死罪。自余幕官、曹掾连坐五人。先是,执方已去官不坐,又例当知州,帝览其案,曰:「执方虽去官,乃知枢密院执中之兄也,外方不知者,见其独免,谓朝廷因执中而私之,可且更令通判大郡一任,亦非降也,但欲均其罚尔,兼与执中免多言之谤。」宰臣以处断详允,皆常意所不及,乃奉诏施行。
二十五日,屯田郎中、知阆州张保之言:「县司解送公事,若犯死罪只作徒以上或本犯徒却作死罪解送赴州,州司勘正,县司官吏乞申明合与不合成故失入罪论。」事下法寺,众官看详:诸县申解公事,州与县解罪名差互不同者,县司官吏依令文更不问罪;或解徒以上,到州推勘,却至杖罪及平人,即从违制失定□;如挟私故意增减,即以故入人罪论。从之。
至和二年二月五日,广州司理参军陈仲约特勒停。仲约任广州司理参军,鞫囚失入死罪,从公坐赎铜放。帝谓知院张揆曰帝:原作「常」,据《长编》卷一一八改。:「死者不可复生,而狱吏它日犹得叙用,岂可不重其罚
也!」乃特勒停勒停:原无,据《长编》卷一一八补。,仍遇恩未得叙用。
嘉佑六年十月十八日,诏:「磨勘选人历任内曾失入死罪未决者未:原无,据本书职官一一之一五补。,俟再任举主应格听引见举主:原作「与王」,据本书职官一一之一五改。,已决者三次乃许之。若失入二人以上者,虽得旨改官,仍与次等京朝官。」
治平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英)[神]宗已即位,未改元。诏新判大理寺、太常少卿祝谘依旧与提刑差遣。右司谏刘庠言:「谘同任少卿断银沙狱,失入大辟七八十人,赖朝廷疑其冤,覆于御史台,皆得减等。谘之用法不详,见于已试,岂可复主天下之平 」故罢之。
神宗熙宁二年九月七日,诏审刑院、大理寺元签书检断苏州百姓张朝法官,并命御史台取勘奏闻。以张朝因堂兄张念六以枪杀朝父死以枪:原作「行抢」,据《宋史》卷二○一《刑法志》三改。,后走却,被朝(提)[遇]见,打死张念六。审刑院、大理寺用法断朝犯十恶不睦当死奏案,而参知政事王安石引律奏,朝父为房兄所杀,则于法不得与之私和,则无缘责其不睦,合依条得加役流罪,会赦合原。上得是奏,乃诏依安石所议施行。其审刑院等法官以用法不当,故有劾也。
十二月十一日,诏:「今后失入死罪,已决三名,为首者手分刺配千里外牢城,命官除名编管,第二从除名,〔第三〕、第四从追官勒停;二名,为首者手分远恶处编管,命官除名,第二从追官勒停,第三、第四从勒停;一名,为首者手分千里外编管,命官追官勒停,第二从勒停,第三、第四从
冲替。以上赦降、去官不免,后合磨勘、酬奖、转官,取旨。未决者,比数递减一等,赦降、去官又递减一等。内使相、宣徽使、前两府,取旨;大卿监、合门使以上,(以)[比]类上条降官、(降官)落职、分司或移差遣;其武臣知州军、自来不习刑名者,取旨施行。」
三年六月十八日,诏审刑院、大理寺官坐失入秦州百姓曹政死罪未决,判审刑院韩维、齐恢已去官,及会熙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德音,勿论;〔详〕断官李逵、胡泽,并冲替;权大理少卿蔡(寇)[冠]卿,与小处差遣;权判大理寺许遵,〔详〕官朱大简、韩晋卿、赵文昌、冯安之,并与移一般差遣。
四年四月十二日,诏开封府、河东转运使取勘太原府及经略司、审刑院、大理寺勘断王育等刑名不当以闻。刑房申:「太原太谷县尉王育权本县,断高福行奸,因谋合人白雅并妻阿程隐庇不通,捶拷至死。本府官吏以阿程为有罪之人,将王育为失减。法寺又引律称所拷数不过,合无罪,并依比(司)[同]杀伤论至死加役流,今王育合于加役流上定断。会降徒三年追一官,更罚铜十二斤,勒停。所有太原府应干官吏、河东经略司、审刑院、大理寺主判官,并各有上项减误断罪名不当。」 摄判去官勿论外,只将令手分族写狱子申报及拆粘公案,从不应为重杖八十私罪,赎铜八斤。今详阿程系与夫同犯,于法止坐尊长及不合隐庇,既阿程身死,显是官司于法不应捶拷。准律,
故也。
五年十一月五日,详定编敕所、开封府言,定夺沂州军贼李则合依条于斩刑上从按问,欲举自首减二等。诏依。其沂州官吏失入李则死罪,审刑院、大理寺、御史台定夺不当官,并取勘以闻。
十年六月十六日,诏刑部、审刑院、大理寺岁终比较刑法官,内有失入罪及失错、稽违多者,具名以闻,当量轻重,特与施行。
元丰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诏权判南京国子监、尚书驾部郎中郑宗砺罚铜十斤致仕,坐前知眉州失入人死〔罪〕,会(舍)赦而宗砺年已七十余故也。
哲宗元佑元年十二月十七日,尚书省言:「左司状,失入死罪未决并流徒罪已决,虽经去官及赦降原减,旧中书例各有特旨。昨于熙宁中,始将失入死罪修入海行 ,其失入流流:原作「死」,据《长编》卷三九三改。、徒罪例为比死罪稍轻死:原作「元」,据《长编》卷三九三改。,以此不曾入 ,只系朝廷行使。近准朝旨,于 内删去死罪例一项「例一项」及下句「其徒流」,原缺,据《长编》卷三九三补。,其徒、流罪例在刑房者依旧不废,即是重者不降特旨不降特旨:原缺,据《长编》卷三九三补。,反异于轻者,于理未便。本房再详,徒罪已决例既不可废,即死罪未决例仍合存留,乞依旧存留元丰编 全条。」从之。
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诏:「诸路断流配罪已当,若本案内徒以下罪有出入者,奏裁。其出入笞杖及半年徒,从刑部下所属改正。」
六年八月十六日,枢密院言:「中书省以知岷州康识前任知鄜州日失入死罪死:原无,据《长编》卷四六四补。,有诏特差替。缘识久在熙河,见系本路钤辖、知岷州,今防秋是时。」诏识展磨勘二年,罢差替
谪命。
七年八月五日,臣僚言:「伏见法寺断大辟,失入一人有罚,失出百人无罪;断徒、流罪,失入五人则责及之,失出虽百人不书过。常人之情,能自择利害,谁出公心为朝廷正法者「出」下原有「入」字,据《长编》卷四七六删。!乞令于条内添入失出死罪五人比失入一人死:原无,据《长编》卷四七六补。,失出徒、流罪三人比失入一人。」从之。
绍圣四年四月十五日,刑部言:「前临江军判官李适在任失入三人死罪,合追两官勒停,两遇大礼,合该原免。」诏李适依断特免勒停,与小远处差遣。
元符三年五月二日,徽宗已即位,未改元。臣僚言:「大理寺谳断天下奏案,元丰旧法无失出之罪罚,后因臣僚建言,增修失出比较。逮绍圣立法法:原缺,据《文献通考》卷一六七补。,遂以失出三人比失入一人,则一岁之中偶失出死罪三人者,便被重谴,甚可惑也。夫失出者夫失出:原缺,据《文献通考》卷一六七补。,臣下之小过;好生者,圣人之大德人:原无,据《文献通考》卷一六七补。。请罢理官失出之罚请罢理官:原缺,据《文献通考》卷一六七补。。」诏绍圣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指挥勿行。
徽宗宣和三年闰五月五日,诏朝奉郎汪希旦特降一官。刑部、大理寺言希旦前任齐州士掾,鞫狱失出劫盗赵俊死罪,失入申进、王弼死罪,会赦当原,特有是命。
十二月五日,臣僚言:「伏见大理寺断袁州百姓李彦聪令人力何大打杨聪致死公事,其大理寺以元勘官作威力断罪可悯,寺正、丞、评并无论难,因少卿聂宇看详驳难,称是李彦聪止合杖罪定断,其寺丞与评事亦从而改作杖罪。案上刑部,看详疏难,称大理寺不将李彦聪作威力,使今殴(系)[击]致死断罪未当,欲
令改作斩罪。其寺正、评事议论反复,少卿聂宇执守前断,供报省部。本部遂申朝廷,称大理寺所断刑名未当,已疑难不改,若再问,必又依前固执,枉有留滞,伏乞特赐详酌。既而大理寺检到元丰断例,刑部方始依前断杖罪施行。访闻寺正、评事其初皆以聂宇之言为非,兼刑部驳难及申朝廷详酌则以斩罪为是,杖罪为非。若聂宇依随刑部改断,则刑部以驳正论功,聂宇失出之罪将何所逃 直至寻出元丰断例,刑部方始释然无疑,使李彦聪者偶得保其(守)[首]领,则杖者为是,斩者乃非矣。伏望圣慈取付三省,辨正是非,明正出入之罪。兼看详法寺案□□□□宿尤无执守所缺四字据后文所述,似应作「周懿文高」。,其议李彦聪案,遂持两□□□□望并赐黜责施行。」诏高宿降一官,周懿文罚铜十斤。
高宗绍兴元年八月二十九日,刑部尚书胡直孺言胡:原作「朝」,据《建炎要录》卷四六改。:「大理寺自去年七月以后到今,略举出入刑名死罪十四件,流罪以下一百余件,并系郎官王纲亲行疏较改正,除徒、流及出入死罪不计数外,其失入死罪五名,皆死中获生。若不附之推恩,则无以激劝尚公之吏。」诏朝请郎、守大理少卿王纲特(受)[授]朝奉大夫。
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诏大理寺当断靖州郑谊作不应为重杖罪差错官,左奉议郎、评事黄邦俊,右朝奉郎、行丞路彬,各罚铜十斤。
三年四月四日,驾部员外郎韩膺胄言:「凡狱官失入死罪者,乞终身废之,虽经赦宥不原,
如祖宗法。」上曰:「此仁宗之事也,其仁民详刑如此。」
六月二十三日,臣僚言:「中军统领官张识冒请逃亡军人米,刑寺元断公罪,待致朝廷疏问,却将盗米赃罪杖断作赃罪流,显见前断不当。」其刑部、大理寺事属失职,寺丞胥介、评事许绛、权刑部郎官刘藻各特降一官,章谊、元衮各罚铜十斤,仍令李与权将元勘不当人吏疾速根勘施行。续有旨,张识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特送筠州编管。
四年二月七日,都省言:「大□□□百姓孙昱等案,内孙昱所杀人系尸□□□作疑虑奏裁,其刑寺并不引用。比缘朝廷疏问,方乞添入,显属卤莽。」诏大理寺当职丞、评各(将)[得]罚铜十斤,刑部人吏各罚铜五斤。
三月十四日,诏大理寺当职丞、评事各得罚铜二十斤,刑部郎官罚铜十斤,刑部人吏从杖一百科断。以宣州奏勘到有荫人檀偕及佃客阮授、阮捷殴缚叶全三等五人至死佃:原作「地」;阮:原作「院」。并据《宋史》卷二○一《刑法志》三改。,内三人系因执盗而杀外,有陈伴弟等三人系故杀平人,众证分明,止因尸不验,作疑虑奏裁,有司不驳正,为臣僚所论,再送御史台看详定断,故有是行遣。
五年三月十六日,御史台言:「准诏,委台属宪臣常切检察,月具所平(及)[反]过刑狱以闻,三省岁终钩考,当议殿最。契勘本台官吏奉诏条平反刑狱,职当检察,缘上件钩考殿最之法,本台循习旧□□时取摘案 点检,不无希赏之嫌。令后岁□□本台并诸路提刑司
检察名件,以出入徒以上与杖以下罪为再者,取旨施行,所贵官吏以得举职。」从之。
四月九日,给事中陈与义言义:原脱,据《建炎要录》卷八八补。:「臣闻魏相条奏,多采贾谊、晁错之言;龚胜上言,实本王阳、贡禹之意。本朝道德名臣议论至到,莫如司马光者。曹州尝奏强盗赵倩等二人案,作情可悯,乞从宽贷。光则上奏曰:『如赵倩等所犯皆得免死,则盗贼加盛,良民无以自存,殆非惩恶劝善之道非惩:原缺,据《长编》卷三五八补。。乞自今后天下州军勘到强盗「强盗」及下句「情」,原缺,据《建炎要录》卷八八补。,情理无可愍,刑名无可虑,辄敢奏闻者,并令刑部举驳,重行典宪。』泰宁军勘到姜齐,怀州勘到魏简,辉州(堪)[勘]到张志松,皆为殴杀人而妄作情理可愍、刑名疑虑奏裁。光则上奏曰:『于杀人者虽荷宽恩,其被杀者何所告诉 非所以禁制凶暴、保安良善也。乞今后应奏大辟,刑部于奏钞后别用贴黄声说,情理如何可悯,刑名如何疑虑,今拟如何施行。门下省审,如何委得允当,如有不当及用例破条破:原无,据《建炎要录》卷八八补。,即奏行取勘。』以道德名臣议论如此,岂其乐杀人也哉!乃所以禁奸暴,申冤枉,期于庶狱之中允,而措一世于无刑也。大批狱之庇无他大批狱之庇无他:此句似有误。,有所出入则不得其平。陛下哀矜庶狱,患中外之吏容心毁法,乃绍兴三年正月,沛然下诏,以训以戒,天下皆知推广好生之德,独州郡妄奏以出人之罪者尚多有之。乞采用司马光之言,申严立法。」从之。
六年六月五日,刑部审覆:「大理寺看详到宋迭元勘林德珍等不系失入死
罪分明,其已断本官作失入公罪徒、特差替指挥刑名合与改正。」从之。先是,迭以左迪功郎为明州司理,勘到林德珍等公事翻异,提刑司再差官重勘,奏迭作失入死罪行遣,迭进状讼究,(一)[至]是改正。
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臣僚言:「知泉州富直柔因本州岛奏勘杀人海劫黄□□,州院官吏将合断配陈翁进作陈进哥,领□□□重杖处死,却将陈进哥作翁进解押上州。既而直柔将错误官吏送司理院取勘外,上章(白)[自]劾,得旨令直柔根勘官吏,具案以闻。臣以谓上件错误系本州岛事而复令本州岛勘,恐未肯尽情究治,欲乞令本路监司取勘,候案上取旨,重赐施行。臣契勘直柔身为前执政而不亲郡事,致僚属弛慢如此。直柔知其失职,遂力请奉祠,今虽已得宫观,亦当具正典刑。窃见近抚州官吏误杀陈四闲,其知州已下虽去官,犹坐罪有差。若罪同而罚异,不唯无以厌服人心,且使后来者莫知所戒惧焉。」诏令本路提刑司取勘,具案取旨。
七月十六日,刑部(详看)[看详]臣僚所论诸州狱官误杀不应死罪人,及巡尉希赏、强执平人以为寇等:「契勘绍兴十一年五月十七日诏,自今大辟罪人赴刑日,令长吏遣当职官引囚,亲行审问乡贯、年甲、姓名、来历,别无不同,即依法施行。若巡尉捕盗,意在希赏,便将平民执以为寇,系律官司入人罪。若入全罪以全罪论,从轻入重以所剩论,合从故入人罪法科断。
欲乞朝廷申严行下。」从之。
十八年闰八月七日,大理寺丞石邦哲言丞:原作「臣」,据《文献通考》卷一六七改。绍兴令,决大辟皆于市先给酒食 :「伏决:原作「史」,据《文献通考》卷一六七改。,听亲戚辞诀诀:原作「决」,据《文献通考》卷一六七改。,示以犯状,不得窒塞口耳、蒙蔽面目及喧呼奔逼。而有司不以举行,殆为文具,无辜之民至有强置之法。如近年抚州狱案已成「近」:原作「枉」,「已成」原缺,并据《文献通考》卷一六七改补。,陈四闲合断放,陈四合依军法。又如泉州狱案已成狱已成:原缺,据《文献通考》卷一六七补。,陈翁进合决配,陈进哥合决重杖。姓名略同而罪犯迥别,临决遣之日,乃误以陈四闲为陈四「误」下原有「设」字,据《文献通考》卷一六七删。,以陈翁进为陈进哥翁:原作「公」;陈进哥:原无「陈」字,并据《文献通考》卷一六七改、补。,皆已决而事方发露。使不窒塞蒙蔽其面目口耳,而举行给酒辞诀之令,则是二人者,岂不能呼冤以警官吏之失哉 欲望申严法禁,如有司更不遵守,以违制论。」从之。
二十八年二月二日,殿中侍御史叶义问言:「尝具奏,殿前马步军司差人招军,而吐浑押官潘胜者强作辇官,得旨行下根究。今刑部将元捉人定断杖一百,公论殊为不平。臣闻窃路马刍有诛,以天之子所乘马也。况夫辇官,最为亲近,孰谓强捉充军、拟行改刺而可以轻刑处之!刑部官吏不取奏裁而擅行处分,望赐行遣。」诏刑部官各罚铜十斤,当行人从杖八十科断。
孝宗干道六年八月六日,权刑部侍郎王秬言:「比来犯罪人或经赦宥,刑寺例皆拟以情重,所得之罪往往过旧远甚。如赦前所犯赃盗,于法当徒,经赦之后反置之死配。乞自今凡经赦宥情重法轻之人,有司拟断,毋得过本罪。」从之。
九年五月
二十六日,两浙东路提点刑狱公事郑兴裔言:「狱者所以合异同之辞,差官勘鞫,正欲得其实情。今之勘官往往出入情罪,上下其手。或捶楚煅炼,文致其罪;或衷私容情,阴与脱免。虽在法有故出故入、失出失入之罪,几为文具。欲望明诏有司,俾之遵守。」〔诏刑〕部检坐见行条法申严行下。
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二年:按前已述及干道九年事,此前似当补「淳熙」二字。,臣僚言:「狱者,愚民犯法,固其自取,然亦有迁延枝蔓而情实可悯者。窃见春夏之交,疫疠方作,囚系淹抑,最易传染。一人得疾,驯至满狱,州县谓之狱殟。乞明诏诸路监司、守臣,遵守成宪,入夏之初,躬亲或差官虑囚。如犯大辟,立限催促勘结,不得迁延枝蔓。其余罪轻者,实时断遣。见坐狱人或遇疾病,亦须支破官钱,为医药饘粥之费,具已断遣人数及有无疾病以闻。仲夏复命宪臣断行疏决,无致后时,务令囚系得脱疫疠炎暑之酷。」从之。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四 狱 空
狱空
凡诸州狱空,旧制皆(除)[降]诏 奖谕。若州司、司理院狱空及三日以上者,随处起建道场,所用赍供之物并给官钱,节镇五贯,诸州三贯,不得辄扰民吏。
太宗太平兴国七年八月十五日,两浙路转运使高冕言:「部内诸州系囚甚多,盖知州、通判慢公,不即决遣,致成淹延。或虚奏狱空,隐落罪人数目,以避朝廷按问。望自今虚奏狱空及见禁人状内落下人数、隐缩入禁月日者,许本州岛官吏互相申纠,重行朝典。」从之。
淳化三年四月十二日,诏:「诸州须司理院、州司、倚郭县俱无禁系,方得奏为狱空。如逐司官吏自勤发遣致狱空者,仰长吏勘会诣实,批书印历,更不降诏奖谕,并依编敕施行。」
真宗大中祥符二年四月十二日,诏诸州虽封部闲静,狱空及季者亦赐诏奖之。
五月八日,银台司言:「降诏书奖谕饶、歙州狱空,看详皆是州司、司理院互有狱空,不应得编 条贯。今后乞先委刑部将旬奏禁状点勘不谬,即具奏降诏。刑部点勘如依得编 ,即具以闻。」
十一月一日,权判刑部慎从吉言言:原无,据《长编》卷七二补。:「伏见提点刑狱司所奏狱空状伏:原作「复」,据《长编》卷七二改。,本部比对,多不应编 。外州妄觊奖语,沽市虚名。近据邠、沧二州勘鞠大辟罪囚干诖数人,纔一夕即行斩决。况前代京师决狱,尚须覆奏,盖欲慎重大避,岂宜一日之内,便决死刑便:原作「使」,据《长编》卷七二改。!朝廷比务审详廷:原作「庭」;务:原作「要」。并据《长编》卷七二改。,恐有冤滥,即非求急速,如此则不体朝旨,邀为己功为:原无,据《长编》卷七二补。,但务狱空,必无所益。欲望依准前诏,不得奖谕。今后专委提点刑狱专:原作「转」,据《长编》卷七二改。、转运司将州府军监以公事多少分三等,第一等公事多处五日,第二等十日,第三等二十日,须州司、司理院、倚郭县全无责保寄店之类,方为狱空。所以知州、通判勘会诣实,各与批上历子,直俟得替赴阙,具状开(祈)[析]保明以闻。」奏可。
神宗元丰五年四月一日,知开封府王安礼言三院狱空,诏送史馆,安礼迁一官,推官许懋、胡宗愈、刘挚、刘仲熊并赐章服。军巡判官毕之才以下十四人为三等,第一等迁官,第二等减磨勘二年,第三等一年,吏史转资。仍赐绢千匹赐:原作「次」,据《长编》卷三二五改。、银一百五十两、钱五百千。
七日,大理卿崔台符言本寺狱空,诏送史馆,台符减磨勘二年减:原无,据《长编》卷三二五补。,少卿韩晋卿、杨汲一年。
九月十三日,大理卿杨汲等言狱空汲:原作「伋」,据《长编》卷三二九改。,诏付史馆。
十月六日,诏大理寺狱空,官吏量与支赐。
六年六月二十五日,龙图阁直学士、朝奉郎、权知开封府王存言三院狱空,诏开封府官吏并依元丰五年推恩。
十月十三日,朝奉郎、试大理卿杨汲言大理寺断绝狱空卿杨:原缺,据《长编》卷三四○补。,诏付史馆,以汲试刑部侍郎。
七年正月十八日,知开封府王存言司录司、左右军巡院狱空,乞付史馆。诏王存迁
官,官吏令第劳上司勋。
二月十一日,以开封府狱空,赐知府王存奖谕 书、银绢百匹两,推判官胡宗愈等银绢三十匹两。初,存等奏狱空空:原作「宗」,据《长编》卷三四三改。,命如故事迁官,而门下省以谓前此存等以狱空迁官,或赐章服,才半岁,今推赏不可,上乃命止赐诏及银绢而已。
四月十九日,大理卿王孝先言本寺狱空,诏降 奖谕。自今有司上狱空,令御史台、刑部按实。上以开封府、大理寺比岁务为狱空,恐希赏不实也。
八年四月四日,大理卿王孝先等言狱空,诏付秘书省,仍令学士院降诏奖谕。
哲宗元佑三年三月二十八日,开封府狱空,诏付史馆,权知府钱勰转一官,推官赐章服。
九月十七日,龙图阁待制、权知开封府钱勰知越州,朝奉大夫、仓部郎中范子谅知蕲州,朝奉大夫、新差提点河北西路刑狱林邵知光州邵:原作「郡」,据《长编》卷四一四改。,仍各赎铜二十斤。内勰展三年磨勘,邵展二年磨勘。坐奏狱空不实也。
绍圣二年正月十六日,龙图阁直学士、权知开封府王震言:「司录司、左右军巡院状,并无见勘公事及门留知在人请官。」诏送史馆,赐银绢章服、减磨勘年有〔差〕。
二十八日,前副都指挥使、保康军节度使苖授言殿前司狱空,诏赐银绢有差。
徽宗崇宁四年闰二月六日,诏开封府狱空,王宁特转两官。两经狱空,推官晏几道、何述、李注,推官转管勾使院贾炎,并转一官,仍赐章服;法曹曾谔转一官,减二年磨勘;仓曹杨允、户曹刘湜、兵曹陆偕、士曹张元膺,各减三年磨勘;军巡判官贺项、张华、孙况、张必,检法使臣李宗谨、程谅,各转一官,减二年磨勘。一经狱空,推官曹调赐金紫,工曹王良弼转一官;司录李士高减二年磨勘,候叙用了日收使;检法(司)[使]臣刘禹臣特与转一官,减二年磨勘。
开封府第一次狱空,申乞支破杂供库钱管设官吏,依立春祈神例,用衙前乐祗应。二狱空,蒙下户部支降钱二百贯文。欲望朝 九月十三日,大理寺札子:「勘会本寺今月七日狱空,已具奏闻去讫。伏(庭)[廷]特依近例,支赐钱下寺排设。」诏依例支赐钱二百贯文。
五年十月三日,开封尹时彦奏开封府一岁内四次狱空,乞宣付史馆。从之。
大观元年九月二十九日, 检会大观元年八月刑部、大理寺断绝(天)狱空,(夫)[未]曾推恩。取到大理寺状,勘会七月二十五日起首称办,到二十九日终断罪尽绝,八月一日申奏。今具到断绝官职位、姓名,数内王(衣)[依]、周泽、商守拙、林渊并自七月二十六日中书差。〔诏〕依崇宁四年例减半推恩,内周泽、商守拙各与减二年磨勘,王依、林渊比类施行,大理寺卿马防、少卿任良弼各转一官。
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中书省勘会大理寺今年四月二十七日狱空,诏〔依〕崇宁五年六月三日例推恩,朝请大夫、大理卿曹调,朝议大夫、大理少卿任
良弼,各与转行一官。
九月十四日,开封府尹宋乔年奏:「勘会今年五月十七日本府狱空,尝面奏乞不推恩,而训戒丁宁,不许辞免,且有劝能之语。臣仰承眷奖,不敢牢辞。今曾缺旬,囹圄再空,其管设官吏之类,已得指挥依例施行外,若更奖赉,显属侥幸。欲望慈圣特降睿旨,更不施行。」诏府尹令学士院降诏,余官降 书奖谕,人吏依例支赐。
三年二月十四日,前淮南东路提点刑狱公事吴慈奏,前任本路管下州县申到自大观元年至二年六月终狱空月日、次数,又陕州奏大观元年二月州院、司理院、平陆等县狱空月日。诏淮东提刑并陕州知州并降 书奖谕,平陆县知佐、通判、司理院当职各指射差遣一次,通判陕州、州院、(亭)[高]邮军军院、海州司理院当职官各支赐绢二十匹。
四年五月四日,文武百僚、尚书左仆射何执中等言:「(复)[伏]见开封府左治狱空,并断绝上表,乞宣付史馆。」从之。
政和元年十二月十一日,朝散大夫、知解州上官行奏:「臣昨任京东西路提刑,准大观元年八月七日御笔手诏,京师犴狱屡空,四方郡县又系不决,令监司虑囚决狱缺囹圄之空,遍及天下。臣受奉圣训,躬督州县,本年终一路州县并经狱空,京东近郡缺阖境澄清,悉资神化。臣尝具全路狱空应诏以闻,乞宣付史馆,以彰圣德。臣备员使事,无补涓尘,本年狱空,已曾两被敕书奖谕,州县狱官亦蒙朝(庭)[廷]渐加激劝。契勘京东旧系重法地分,素号狱讼烦冗。昨来全路狱空,与一州一县狱空事体不同,皆圣化旁达,民知不犯。考之编简,前此未闻。小臣区区,不避僭越,伏望特降睿旨,付之信史。」从之。
二年五月十八日,刑部奏:「知密州曹量奏,窃见诸路州县凡有狱空,自来未尝奏闻,欲乞今后令逐路提刑司据州县申到狱空去处,每月类聚奏闻,庶使无留刑禁,罪辜获免淹系。刑部欲依本官奏乞事理行下。」从之。
三年九月十二日,诏大理寺、开封府自今不得奏狱空,其推恩支赐并罢。
四年十一月二日,刑部奏:「淮南东路提点刑狱司申,据高邮知县状,具到狱空次数。本部看详,州县狱空,理当立法,令申提刑司类聚,月终奏闻。诏依。今据修下条:诸州县狱空并申提点刑狱司类聚,月终以闻。」
五年三月,诏:「已降处分,开封府限三日结绝公事。今两狱奏空,其官吏究心公事,依应批旨,即日奏上,颇见宣力,可依昨狱空例推恩。开封府尹盛章、少尹陈彦修、李孝端、左司录事李传正、右司录事王行可并转一官,余有官人减三年磨勘,无官人等第支赐。」
本寺本月二十一日两推狱空,已具表称贺奏闻。」诏大理卿李百宗、少卿李传正及正、丞各特转行一官,捉事使臣各支赐绢五匹,杖直 六年二月二十日,大理卿李百宗奏:「伏
节级、长行、通引官、捉事人、专知官各支赐绢三匹,表奏司各支赐绢二匹,余并依崇宁四年十月八日指挥推恩。
四月十五日,中书省言:「奉诏,开封两狱并四厢赤县并狱空,可取索官吏推狱等职次、姓名,拟定取旨推恩。除〔四〕厢两县官别作施行外,诏六曹官吏推狱等依两狱已得指挥推恩。尹王革、少尹张徽言、王规、司录赵靖、孟杨各转一官,内张徽言回授本宗有官有服亲,王规、赵靖依条施行;左右狱掾官陈翼等四人,议刑掾官范榛等二人,检法官梁立等四人,催促推勘公事并厅司使臣戚廉等六人,缺司使臣陈宗道等二人,左右狱推级葛思等二人,杂务掾官王直方等二人,奏报〔使〕臣戚友直、监门使臣沈皆、催促使臣赵鼎等三人,四厢官滕陶等四人,捉事使臣韩应等十一人,各减磨勘三年;开封(府)、祥符两县官许大年等九人,各减磨勘二年;左右狱推级贾乂等,各等第支赐。」
九月十七日,开封尹王革等奏:「契勘七月初十日,本府六曹两狱、四厢十六县狱空,已具表称贺讫。今保明到合推恩官吏下项。第一等三十一员按下文仅二十五员,疑有误。以下总数与实数亦多不合。:尹一员乞不推恩,少尹二员、司录二员、刑曹三员、左右狱掾令四员、议刑掾二员、检法使臣四员、催督并监勘公事听司使臣四员、吏人一名、催督并监勘公事准备差遣使臣二员。第二等一十九员:士曹官二员、议曹官一员、兵曹官二员、工曹官二员、旧新左厢官二员、东明鄢陵酸枣扶沟知县四员、催促公事官并使臣四员、书状兼奏报使臣一员、进武副尉一名。第三等三十五员:旧新右厢官二员、陈留中牟雍丘祥符长垣开封咸平阳武知县八员、杂务掾官二员、催督监勘公事准备差遣使臣一员、捉事使臣十七员、进义副尉一名、监大门使臣二员、提辖使臣二员。人吏,第一等四十三人:左右狱职级二人、推司一十三人、刑曹〔职〕级一名、典书一十人、户曹职级二人、典书二人、法司手分八人。第二等六十五人:左右狱推司二十人、士曹职级二人、典史四人、户曹典书六人、仪曹职级一名、典书五人、兵曹职级二人、典书一十人、刑曹典书五人、工曹职级一名、典书五人、催捉待报公事职级二人。第三等一百八十七人:士曹典书五人、户曹典书一十四人、兵曹典书二人、刑曹典书一名、工曹典书一名、奏司职级一名、典书一名、监读案典书四人、左右狱副典书八人、六曹副典书二十人、左右狱狱子五十人、六曹狱子三十七人、刑狱案职级七人、典书一十九人、副典书四人。」诏第一等官员各转一官,人吏有官资人各转一官资,无官资人各支赐绢一十匹。第二等官并有官人吏减三年磨勘,无官人吏各支赐绢七匹。第三等官并有官人吏各减二年磨勘,无官人吏各支赐绢七匹。第三等官
并有官人吏各减二年磨勘,无官人吏各支赐绢五匹此二句与上二句重复,惟赐绢数不同,疑有误。。左右狱狱子各支赐绢三匹,六曹狱子各支赐绢二匹。提刑钱归善等转一官,属官减三年磨勘。内王序、钱归善转行,余碍止法人依条回授,年限不同人依条施行。
开封尹王革奏,奉诏,开封府见禁公事稀少,仰催促结绝,冬祀前奏狱空。十月二十九日,据左右狱等处公事并已断绝,即日狱空。」诏许称贺。 十二月六日,太师、鲁国公臣蔡京言:「伏
七年四月三日,王革又奏:「奉诏,开封府见禁公事稀少,可催促奏狱空。据本府左右狱、六曹四厢并鄢陵县状,见禁公事并已断绝,即日狱空,乞宣付史馆。」诏送秘书省,仍拜表称贺。
重和元年十二月五日,诏开封府狱空,已降指挥等第推恩,并依政和六年九月例施行。盛章转一官;张徽言、王吉甫、李中正、梁立、戚廉、庞思转一官,并回(后)[授]本宗有官有服亲;孟彦弼、范榛依条减四年磨勘;秦焘更不推恩。
宣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缺阳元绍直言:「本州岛两狱并无见禁公事,各是狱空。」奉诏特许支破系省钱,赐宴犒设官吏。
高宗绍兴六年六月四日,大理寺奏左右推见禁公事勘断尽绝,即目狱空,省(纪)[记]得在京日本寺官上表称贺。诏免上表,令学士院降诏奖谕。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大理少卿朱斐等、二十二年五月一日大理卿许大英等、二十六年四月十九日大理少卿章焘等、二十九年正月一日大理少卿金安节等,及三十年四月十八日、三十一年五月八日大理寺并奏狱空,各诏免上表称贺,令学士院降诏奖谕。
十三年正月十五日,临安府奏左右司理府院禁勘公事并已结断了当,即目狱空。诏令学士院降诏奖谕。是年五月二十八日,临安府奏左右司理府院并管下钱塘等九县,内外一十二处,并皆狱空,降诏如前。
十九年三月十四日,上谕宰臣曰:「诸州申奏狱空,〔皆〕是将见禁罪人于县狱或(相)[厢]界藏寄,此风不可滋长。今后如奏狱空,可令监司验实,或有妄诞,即行按劾,仍令御史台觉察弹奏。若不惩戒,则奏甘露芝草之类,崇虚诞谩,无所不至矣。」
三十一年五月十二日,宰执进呈大理寺狱空,上曰:「今大理寺及临安府近在阙下,虽未敢谓刑错,然狱讼清简,冤抑得伸,亦庶几矣。惟是诸路宪臣或不得人,则吏强官弱,民无所诉。深恐此弊未革,卿等更宜商量措置。」
孝皇隆兴元年五月,知盱眙军周琮言本军狱空。十二月二十六日,大理卿李洪言大理狱空,乞上表称贺,不允,令学士院降诏奖谕,推级等于赃罚钱内等第支给食钱。
二年五月,知荆门军胡俦言本军狱空。同月,荆湖北路提点刑狱公事富元衡言本路狱空。十月,福建路提点刑狱公事任尽言〔言〕本路狱空。
干道二年正月,知兴化军张允蹈言本军狱空。三月二十一日,知扬州周琮言本州岛狱空。
四年八月十六日,大理卿韩元吉言大理狱空,乞上表称贺,不允,令学士院降诏奖谕,推级等于赃罚钱内等第支给食钱。
十九日,权发遣临安府周琮言本府狱空,降诏奖谕,推级等本府量行犒设。
五年二月二十二日,知扬州莫蒙言本州岛狱空。六月四日,大理卿沈度言大理狱空,降诏奖谕,推级等于赃罚钱内等第支给食钱。同日,知庐州郭振言本州岛狱空。
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皇太子领临安尹惇言本府直司三院狱空,上表称贺,令学士院降诏奖谕,推级等本府量行犒设。
八年正月,知荆门军胡俦言本军狱空。二月,知赣州洪迈言本州岛狱空。
九月十一日,大理少卿马希言大理狱空,免上表,令学士院降诏奖谕,推级等于赃罚钱内等第支给食钱。
十一月,知赣州洪迈言本州岛狱空。
九年闰正月二十二日,皇太子领临安尹惇言本府狱空,诏免上表称贺,推级等本府量行犒设。二月六日,皇子判宁国府魏王恺言本府狱空,令学士院降诏奖谕。同日,知荆门军胡俦言本军狱空。七日,知赣州洪迈言本州岛狱空。十二月,知成都府薛良朋言本府狱空。
淳熙十六年闰五月二十三日,大理少卿陈倚等言大理狱空,乞上表称贺,诏免上表,令学士院降诏奖谕。
绍熙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大理寺丞周晔言:「旧例奏狱空,犒赏胥吏,凡所经由,等第支给,至数千缗。寺库既不能办,狱虽无系囚,但申省部,不敢陈奏,遂至赊作狱空,常欠利债。且屡空屡奏,尽善尽美,岂可以犒吏之故有隐于君父乎 臣又见狱空有奉表称贺之礼,有降诏奖谕之文。陛下谦冲,抑称贺而不许;人臣何德,受奖谕而不辞!且职事无旷,分所当然。乞明诏寺臣,凡遇狱空,悉以闻奏,无用犒吏,降诏奖谕亦乞特免。」从之。
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知临安府袁说友言本府狱空,诏学士院降诏奖谕。
嘉泰二年正月十五日,司农少卿兼知临安府丁常任言本府狱空,诏令学士院降诏奖谕。诏曰:「天府素号浩穰,比加缮治,庶务尤剧。卿通明详练,辅以儒雅,从容裁剸,弗弛弗苛,用能数月之间,下安其政,庭无留讼,狴犴空虚。朕以好生为德,期于无刑,首京师以示四方,卿之功茂矣。载览封章,良深嘉孍。」
四年七月七日,试太府卿兼知临安府王辅之言本府狱空,诏令学士院降诏奖谕。诏曰:「京师众大之区,狱事繁多,刑书填委,惟剸裁无滞,始足以表倡四方。卿本以公平,加之润饰,从容剖决,务得其情,迄无械系之民,卒至圄空之 。厥功茂矣,良用孍嘉。继自今以往,期于无刑,以广朕好生之德,顾不美哉!」
开禧元年正月二
十三日,权工部尚书兼知临安府赵师言本府狱空,诏令学士院降诏奖谕。诏曰:「犴狱之留,大《易》所戒。粤我国家哀民之愚,罹罪者众,每诏郡国,亡得淹系,至仁之念,盖与天通。卿属籍之英,法从之老,日繇才选,再领京邑,惟其强济开敏,平决如流,又能本之忠爱,以无冤者,圜扉之内,论谳用殚,朕甚嘉之。夫使上之德意志虑无壅,而民被恻隐之实惠,兹朕所望于承流宣化之臣也,顾可靳一札之褒,不使四方知劝而慕乎!」
二月二十五日,大理卿(无)[兼]删修 令官曾 等言:「本寺数月之间,狱凡再空。昨尝陈请,欲循故事上表,未蒙朝廷赐报。照得顷年特以犒吏薄费乞行请免,因此成例,恐非所以彰圣世无穷之休。欲望许令上表称贺,宣付史馆,以明帝王错刑之极功。所有依例合支犒设,本寺自于见追赃罚籍没钱内那融支遣,取自朝(庭)[廷]指挥施行。」诏免上表称贺,令学士院降诏奖谕。诏曰:「盖闻刑者所以辅治,而非所以致治也。今律令烦多,吏或深文,使吾元元,罹于非辜,朕甚痛之。故凡天下具狱,悉上廷尉,庶几哀矜审克,期于无刑。间者数月之间,圄空不试,至于一再再:原作「载」,据《咸淳临安志》卷六改。,非卿等持法平恕、蔽断详明之效欤!《书》不云乎:『俾予从欲以治,惟乃之休。』此舜之所以美 陶也。览奏来上,叹嘉不忘。与免上表称贺。」
二年二月十二日,直宝谟阁、权发遣临安军府事赵善防言本府狱空,诏令学士院降诏奖谕。诏曰:「夫刑,所以辅治也。惟教之未孚,民不幸而入于刑,非吾有司蔽断不留、审克亡滥,则刑者乃将以厉民,岂辅治之意哉!卿履洁抱公,化流京邑,悯兹有众,或底罪辜,能(单)[殚]厥心,济以民恕,俾狴犴毋(瘦)[瘐]死之苦,而国家广好生之仁,任吾攸守之事者,不当如是乎!览奏孍嘉,曷维其已。」
嘉定二年七月八日,大理寺言:「本寺狱空,欲遵累降指挥免上表称贺,仍免降诏奖谕外,有犒吏一节,欲于本寺赃罚钱内减半支给。」从之。
六年正月二十四日,直焕章阁、兼知临安府赵时侃言本府狱空,诏令学士院降诏奖谕。诏(元)[曰]:「惟众大之区,五方之民聚焉,故其俗错杂而丽于辟者众,欲犴狱之清难矣。卿儒雅而齐以通,强敏而行以恕,于兹累月,克底圄空者。广汉神于擿奸,不闻其能止奸;延笃明于听讼,不能使之无讼。载披卿奏,良用孍嘉。《诗》不云乎:『商邑翼翼,四方之极。』使朕好生之德达于天下,端自兹始,何惜玺褒,不以示劝!」
九年五月十二日,大理卿钱仲彪言:「本寺狱空实及一年,即与时暂狱空不同,欲遵典故,乞令上表称贺,宣付史馆。所有犒设吏人,即照旧例于本寺赃罚钱内减半支给。」诏依,令学士院降诏奖谕。诏(元)[曰]:「朕观至治之世,时和岁丰而礼逊之俗兴,家给人足而争夺之风息。是以刑错不试,囹圄屡空,朕
甚慕之。比岁(早)[旱]蝗,近延郊甸,每虑饥寒之民冒法抵罪,丽于廷尉者众也。而期月以来,狱无颂系,实惟汝等明刑弼教,风动四方,以称朕期于无刑之意。省览来奏,嘉孍不忘。所请上表宜免。」
十一年正月十六日,直徽猷阁、兼知临安府程覃言本府狱空,诏令学士院降诏奖谕。诏曰:「尔以材被选,典领神 ,驭吏爱民,恩威相济,诘奸禁暴,犴狱用虚。使朕庶几成、康错刑之风,尔尚继赵、张尹京之政。载披来奏,嘉孍不忘。」
十六年六月六日,太府卿、兼权户部侍郎兼、知临安府袁韶言本府狱空,诏令学士院降诏奖谕。诏曰:「朕为京师首善之地,布德流化,当自近始。德化不洽,刑狱滋烦,何以示四方万里哉!尔以通儒尹畿甸,明恕勤敏,百废具兴,严威不施,隐然弹压之望。刑清狱简,用奏圄空,斯可为承流者劝矣。批览来章,不忘嘉孍。」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四 冤 狱
冤狱
太祖建隆二年九月,诏:「幕职、州县官、检法官因引问检法雪活得人命乞酬奖者,自今须躬亲覆推,方得叙为功劳。余准唐长兴四年、晋开运二年 施行。若引问检法雪活者,不在叙劳之限。自后凡雪活,须元推勘官枉死已结案,除知州、系书官驳正本职不为雪活外,若检法官或转运,但他司经历官举驳别勘,因此驳议,从死得生,即理为雪活。若从初止作疑似,不指事状,或因罪人翻异别勘雪活者,即覆推官理为雪活,仍勘元推官一案断遣。或逢赦,亦须招罪状。其雪活得人者,替罢日刑部给与优牒,许非时参选。若雪活一人者,幕职循一资;州县官、幕职二人以上加章服;已有章服,加检校官;检校至五品以上及合赐章服,并京朝官雪活,并许比附奏裁。或覆推官妄欲变移,希冀酬奖,却为元推勘官对众凭者,其元驳议及覆推官各以出入人罪论。」
真宗咸平六年十二月, :「应自今叙雪活及捉贼劳绩,文武官等合与不合该酬奖者,并令审刑院详覆闻奏。」
景德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诏自今后雪活得人性命者理为劳绩。先是,著作佐郎曹定奏长吏雪活,乃其职分,不当更论课最。至是,判刑部慎从吉复上言,以为长吏误失用刑,率皆受责,雪活冤狱,曾不沾恩,惩劝之间,未协于理。故有是诏。
仁宗天圣四年八月八日,前权知石州判官冯元吉辨雪得百姓李海等两人不该极典,帝曰:「特与超授一资,仍赐绯章服。」
景佑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审刑院定夺太常博士陈希亮雪活合得酬奖,诏赐绯。
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大理寺言:「据详断官杨务本、焦好问状,昨蕲州太常博士林宗言为盗官物该极典,寻疏驳覆勘,雪活得宗言死罪,乞赐酬奖。」诏各赐银绢三。
宝元元年二月二十九日,刑部言虞部员外郎郑知白雪活得徐德一名性命,合该酬奖,诏赐金紫。
八月九日,刑部言:「据前右军巡判官、大理寺丞冯振状,雪活得许从善一名,乞酬奖。看详不应编 酬奖。」诏候依例合移入川通判,与当一任通判。今后正该雪活条贯,即与酬奖。
康定二年三月七日,审刑院、大理寺言广济军录事参军麻永肩任和州录事参军日,雪活得贼人于诚、陈益死罪,合该 酬奖。诏与两使职官,赐绯。
神宗熙宁四年九月十六日,太子中允、检正中书刑房公事李承之以驳正法寺大辟四人及刑部失覆大辟一人,特迁太常丞。
高宗绍兴三年三月二十二日,惠州言:从政郎、前司士曹事兼管左推勘公事孟师尹入议状,驳正黄四等七名作凌迟处斩,录问驳正,无罪释放。诏孟师尹特与改合入官。
四年十月四日,诏右宣教郎、新知道州营道县
孟师尹与转一官,以师尹前任惠州司士曹,入议状驳正前勘官吏吕克勘入无罪人廖九等六人斩罪事,作无罪释放讫故也。
五年二月十七日,诏左朝奉大夫、知河州郑强躬亲鞫正汀州(永)[宁]化县冤狱大辟十人,与转两官。其知宁化县杨耆年勘断不当,候案到,令刑部于案后声说。汀州宁化县以大辟十人(其)[具]狱上郡,强躬临审问,亲加鞫治,又遣县官按验得实,皆非其罪,十人冤狱并获平反。刑部侍郎胡交修乞宠以增秩之赏,及乞将耆年勘断不当重加谴黜,故有是命。
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漳州言:司理参军、右迪功郎林聘明辨流、死罪刑名五件,计一十人,欲望推赏。刑部勘当,林聘明辨裁决公事五件,已得允当,其元勘不当去处,合下本处依条施行。诏林聘与减一年勘磨,余依。
七年十月九日,知信州永丰县事李景山上书:「〔伏〕见黄冈强盗初无事发之(回)[日],复无被盗之人,彼警捕之官贪功妄作,悉系平民二十有五人,违法锻练,致诬服者十有三人。有司观望,肆其惨毒,卒成其罪。审问之吏,属之武人,既不能辨其冤滥;议法之官,公事诞慢,又不能条其可否。而奸吏得以舞文,不俟闻而诛戮、实而流窜,斯民抱冤茹苦,吁天莫闻。朝廷移送九江辨正,其事昭然,殊无盗迹。既得其情,悉以上闻,朝廷以九江所推与黄冈不同,移邻路别勘,委监司亲鞫,果(背)[皆]平人而释之。然黄冈冤滥以渔为业,以船为居,遽为捕人尽驱而系之,所居八舟与夫舟中生生之具、衣物钱米之属,悉拘纳于公帑。臣愿黄冈尽以元舟钱米衣物归之,可乎 一时追捕者十有三人,而家属无虑十数人十数人:似当作「数十人」。,阅岁之久,必有流离转徙,或适他人、或为奴婢者,愿下元勘鞫郡寻访家属尽归之,可乎 黄冈既诬以为凶恶,洗外凌迟者二人洗外:似当作「法外」。,臣愿下黄冈访其亲属,官给钱米以存抚之,可乎 凡此数端,实幽明之急务。」从之。
二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秘书省正字张孝祥言:「乞将去岁郊祀以前官吏犯赃私罪,除州县监临之官因民论诉,监司按劾,即依条看详审实外,如系取怒故相,并缘文致,有司观望鍜炼成罪之人,乞免审实,便与改正。」上宣谕曰:「近来如此雪正者甚〔多〕,已令刑部施行。」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四 断死罪
断死罪
淳熙四年五月二日,诏迪功郎、建康府右司理史光祖特改承事郎,仍减三年磨勘,以驳正死罪李庆等三十人推赏也。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四 出入罪
出入罪
淳熙元年六月四日,敕令所言:「大辟翻异,后来勘得县狱失实,乞止依干道敕条科罪;如系故增减情状,合从出入法施行。」从之。干道敕增立县以杖笞及无罪人作徒、流罪,或以徒、流罪作死罪送州,杖一百;若以杖笞及无罪人作死罪送州者,科徒一年刑名。先是,臣僚言县狱失实,当将官吏一等推坐出入之罪。刑寺谓县狱与州狱刑禁不同,故是看详之故是:似当作「故令」。。
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诏:「命官犯赃至死,后因理雪,特与减降,而元勘鞫官吏应坐失入死罪者,止从犯人所得流罪理为失入施行。」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五 亲决狱
宋会要辑稿 刑法五
亲决狱
太祖干德四年八月二十四日,帝御讲武殿亲录开封府系囚,会宥者数十人。
太宗太平兴国七年五月十六日,西窑务役夫夏遇醉殴伤队长杨彦进,召至便殿,帝亲问状。彦进具状,指挥使牛鹗素嫉遇,因巧诬之。帝怒,斩彦进,流鹗海岛,擢遇十将,仍赐束帛银带。先是,内园吏高进诬告役夫朱希恶迹,帝召问状,乃进尝求赂于希,希不与,诬之也。帝怒,杖进脊流海岛,希为庶人。至是,宰相以帝亲决狱,察见隐微,相率贺,仍请以其事付史馆,从之。
九年二月十三日,诏曰:「著作佐郎龙士元告其侄小喜之罪罪:原与下「狱」字互倒,据《宋大诏令集》卷二○○乙。,狱既具,将加刑,朕疑其有奸,因令有司再穷问,果得士元奸状。方今抚育黎元,钦恤刑宪,岂容照临之下,尚有冤枉之人!黩乱政经,损伤和气,望其安治,其可得乎!应两京及诸道州府,凡有鞫狱,宜令尽心,无致枉挠。」先是,士元居于单州,其兄士安卒十余年,子小喜承其父业。士元贪利,欲夺之,乃诬告小喜无赖好蒱博,将加罪斥去之。士元尝笞捶小喜喧呼,其母因惊而死。知州刘察、通判田贽尝为士元所召饮宴,故为具狱书奏。既引对,帝览之,疑小喜被诬,付御史台鞫之,果得实状。士元决杖,配商州衙前禁锢,察、贽俱免官,家财仍令中分。乃下是诏。
十五日,御崇政殿引见诸军人负罪被钳者,释之。先是,去年冬,有盗数人夜入人家
劫取财物,经时不获。帝欲必得之,令厚其赀赏,果有告者,乃军卒数人结约,夜踰垒垣而出夜踰垒垣:原缺,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二八补。,同行劫盗。后尽获其党而戮之。因 索军中因 索:原无,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二八补。,累有罪罚、凶恶无赖者,得数百余人得数百余人:原无,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二八补。,不忍悉诛,遂以铁钳钳其颈钳钳:原脱一「钳」字,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二八补。,羁于本军。至是尽释之,仍各赐钱三十文,旧日缺受缺。
六月二十六日,开封寡妇刘氏有奸状氏:原无,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补。,恐事露,忧悸成疾。复惧其子陈告,遂令侍婢陈诉陈:原无,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补。,称其子王元吉寘毒食中,因疾因:原无,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补。,但未死。事下右军巡按之,未得实状,移左军巡。推典受刘赂,掠治元吉掠:原无,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补。,元吉自诬。相次刘以疾死。及本府引问,元吉始以实对,府中徒系数月不能决,又移司录司,尽捕两军巡元推胥吏按问之,稍见诬构之迹构:原作「讲」,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改。。府中以追捕者众,列状引见。帝以元吉药母事状暗昧,令免死决徒。开封府将杖之,元吉大呼曰:「元吉苟受刑,府中官吏岂得了乎!须尽还元吉所用货赂。」府中不敢决,因问行赂之状,元吉历指之,遂具词 上言。元吉复令妻张挝登闻鼓,帝览之,临轩顾问,悉见其冤状,亟令中使收捕元推官吏,送御史台再鞫之。至是狱具,引见推官张雍、左右军巡判官韩昭裔、宋延煦延煦:原作「延照」,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改。,并夺一官勒停;左右军巡使殿直庞则、王业,并降充殿前承旨;又博州博平令杨处仁尝增改刘氏词状,亦追一官;医人陈士良诳称元吉尝用解毒药士:原作「上」;元:原作「之」。并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改。,曹司孙节受赂,并杖脊配沙门岛。司吏以依理一推鞫,等第给赏,又赐元吉妻张氏帛十匹。先是,元
吉系左军巡左:原缺,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改。,为狱吏系缚,谓之鼠弹筝,榜治备诸惨毒,不胜其苦。至是,帝复令缚狱吏,以其法偿之,吏宛转号叫宛:原作「死」,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改。,唯求速死。帝曰:「汝犹不胜其苦「胜其苦」及下「他」,原缺,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补。,他人能胜之乎 」及解其缚,两手不能举,良久方复。帝谓宰相曰:「刑狱有如此惨酷,京城尚如此,况僻远乎!」遂以谏议大夫辛仲甫代刘保勋知开封府甫代:原缺,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补。,保勋洎判官李继凝各夺一季俸凝:原缺,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补。。
雍熙二年十月一日,御崇政殿引问御史台、开封府禁囚数百人,据罪状轻重疏决之。既罢,谓宰臣:「朕录囚徒,殊不觉劳,但坐少时耳。如中外臣僚皆留心政务,天下安有不治者。古人宰一邑、治一郡,或致飞蝗避境、猛虎渡江,况人君能惠养黎庶,伸治冤滞,岂不感召和气乎!」宋琪等对曰:「陛下勤劳致治下:原缺,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四补。,苍生之幸也。」
端拱二年五月十九日,以旱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多所宽宥。分命常参官四十二人决天下狱。时自季春不雨,帝乃临轩亲决庶狱,是夜雨足。
淳化三年六月十六日,以暑甚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数百人,流罪以下悉与原赦。
七月二十五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流罪以下悉从原宥。寻敕诸路,见禁囚除四杀、官典犯正枉法赃外,余死罪降从流,流已下递减一等,杖已下释之。
之以为鉴 五年正月十三日,以春和在候,闵其幽系,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流已下悉从原宥。帝谓宰相曰:「古人立法非欲察,盖欲亲善远罪者
诫耳。既犯刑宪系牢狱者,有司宜尽心听断,无有壅滞,斯为供职矣。」
四月十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流罪已下悉从原放。帝以炎月决狱(雍)[壅]滞,诏劾知开封府张宏已下。及宏请罪,复释之。
至道元年二月十二日,(入)[以]京畿阙雨,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流已下悉原减,其毁伤支体干人命者,听从法隐设,及逋欠者理纳偿官,余罪皆从轻重,非故犯者悉原之。殿中丞常显信以前知兖州日坐事为通判李延所讼,出为团练副使;大理评事林倓隐漏前任赃罪,除名配商州衙前;大理评事宋克正前知考城县,擅出官仓斛斗入己,贷死除名,配商州衙前。帝又谓左右曰:「外州刑狱多有淹系,盖官吏不能躬亲科断。朕今顷刻间悉与疏理,又何难哉!」乃谕开封府判官杨徽之已下,应犯杖罪即躬亲区处,不得更付所司。
四月二十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除十恶、四杀、官典犯赃、损散官物外,自大辟罪以下并与原减。大理寺丞魏霁坐劾事河阴与官吏宴饮,特免见任。侍御史张利涉益州为政浚急,(泊)[洎]盗攻剑门,亦以此为言。帝诘其致寇之由,利涉不能对,遣出具 来上。帝以三司别有系囚,多委左右军巡院,动淹时月,不速断囚,诏自今三司屡更,可下两军巡,只令本部判官当厅推鞫。
真宗咸平元年二月六日,帝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并减等,情理可恕者并释之。(以)[仍]诏
西京(乃)[及]诸路系囚,限 到日,长(史尽)[吏画]时决断,如有冤滥,即与申理,限三日内毕具闻奏。追证未圆、候对 者,亦速为结绝。老幼疾患不任科责者,流、徒罪准律收罚,杖已下释之。时以彗星见也。
三年二月二十日,以京畿阙雨,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多所原宥。
四年二月十一日,以京畿阙雨,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死罪者详覆之,余悉从轻,杖已下释之。
七月十九日,御便殿,引见三司军将赵永昌临讯之。永昌凶狠无行,督运江南,所为多不法,知饶州韩昌龄廉其赃状及违禁事,移于转运司冯亮,坐决杖停职。遂挝登闻鼓,讼昌龄与亮讪谤朝政,仍伪为印作亮等求解之状,诏下御史台鞫问。帝察其诈,引见,召前饶州录事杨杰证其事,永昌屈伏,遂斩之,释亮不问,而昌龄以酒过贬郢州团练副使。
六年十一月一日,以万安太后疾,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徒已上递减一等,杖已下并释之。
景德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令军头司自今引见罪人,召法官先定刑名。时本司言,开封府狱囚当引见,不坐格律,请再送引见司定断,帝虑其稽迟,故有是诏。
三年四月十五日,命枢密直学士刘琮、西上合门使李允则、工部侍郎董俨、龙图阁待制戚纶、宫苑使刘承珪珪:原作「圭」,据《长编》卷六二改。、知制诰朱巽、龙图阁待制陈彭年、东上合门使曹利用,分诣三司、御史台、开封府、殿前侍卫马步军司编叙系囚。翌日,
帝御崇政殿临决之,杂犯死罪降流,流、徒递降,杖、笞释之。时御史台引都官员外郎窦諲,前知京兆府长安县,坐苛刻劾罪。帝曰曰:原无,据《长编》卷六二补。:「亲民之官,不循理道,酷用刑罚,宜摈弃也。」遂令分司西京。除杀人者论如律,余罪递降、释之。日旰既罢,复令军头司、引见司覆奏所决刑名,审视讫,乃命施行。自是每岁暑热,皆遣官编排,亲临疏放,遂为定制。
四年闰五月二十七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多所原减。
大中祥符元年五月十七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流已下递减一等,笞、杖释原之。
二年五月十二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死罪从流,流从徒,徒从杖,其下并释之,杀人者依法。民有户绝而妻鬻产适他族者,至是事发而估钱已费用。有司议,准法产业当没官,帝令以产业给见主,纳估钱支与存者支与存者:原作「者存之」,据《长编》卷七一改。。
三年五月十七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唯强盗准法,余死罪降从流,流、徒并降从杖,流仍配隶,杖已下释之,凡五百五十九人。
四年五月十四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杀人者死,自余死及徒、流递减一等,杖已下释之。五年五月十三日、六年五月一日、八年五月十四日、天禧三年五月十五日、四年六月九日,并同此制。
七年正月十四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多所原减。以车驾行幸故。
五月二十二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死罪至徒、流递减,杖已下释之。赃
吏董茔配曰外牢城按《长编》卷八二大中祥符七年六月丙辰(二日)诏有眉州通判黄莹以纳贿配白州,应即此事,此句当作「赃史黄莹配白州牢城。」,永不与官。前一日编排外,至日又遣中使以《罪目》二卷付宰臣王旦等,令与知开封府王〔曙〕等再(祥)[详]审讫施行。
天禧元年五月十三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死罪情理轻者流海岛,徒、流递减一等,杖已下释之。
五年五月一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死罪降从流,流从〔徒〕,杖已下释之。
干兴元年五月七日,仁宗即位未改元。帝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各从原降。
仁宗天圣元年三月九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既原减讫,又出军头司所录刑名示中书、枢密院,再令看(祥)[详],始付外施行。」
二年五月九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杂犯死罪已下递减一等,杖已下释之。三年五月九日、四年五月十三日、五年五月十三日、八年三月九日、九年五月十九日、景佑元年三月二十三日、二年五月十三日、宝元二年五月十五日、庆历二年五月九日、三年五月四日、四年五月九日、五年四月一日、六年五月一日、九月七日、七年三月八日、八年三月二十四日、皇佑元年三月二十五日、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五)[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四年三月十六日、六年正月二十六日、嘉佑七年二月五日,并同此制。
七年五月十五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减原者四十三人。军卒亡命限一月首露,送所管依例原减,至死者奏裁。仍诏今日已前诸处送到及已追未(致)[至]诸色人,
候勘到所犯情罪,仰依疏决例断讫奏闻。有疑虑者奏裁。其逃走军人更不刺面,依旧收管,及疏决已前军人犯死罪者,并奏取旨。十年四月六日,减降死罪、原减亡命军卒同此制。
明道二年五月十四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减重罪,(事)[释]轻罪。仍诏疏决(其)[以]前诸罪人,追逮未至,须到(吴)[具] ,(进)[准]疏决施行;若疑狱及死罪者,听奏取旨;在籍逃亡能自归若获者,更不刺面,许还本所。自后每疏决,悉用此制。
景佑二年五月十九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死罪从流,流已下原之。
七月二十五日,帝(已)[以]杀情可闵者,依减降决配五百里外牢城,其余流罪降徒,杖已下并放。」先是,诏疑罪奏裁,故始立为定法。 并为已杀人者,并十恶、官典正枉法赃、监主自盗、伪造符印、放火依法外,杂犯死罪并降从徒,情理重及 五月疏决罪人,有事发未追,合该降释,遂诏刑部:「应三京畿县见禁罪人,除劫、谋、故、
四年五月九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帝谓宰臣王随曰:「今旦皇子诞生,疏决固宜宽贷。」随等拜贺。是日,死罪降从流配岭南牢城者五人,流罪配近郡军籍者五人、徒十三人,杖笞三十一人并释之。
宝元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开封府言:「今后疏放前,有罪人称祖、父告敕在外及妇人称有娠,乞且送知在;如无官告、娠孕,不与原免。」从之。
康定元年五月十一日,诏以近降德音,更不疏
决系囚。
二年五月九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流已下减一等,杖已下原之。
庆历四年三月十四日,开封府言酸枣县吏受赇拷掠平人,事发而逃。帝曰:「吏人舞文受赇,虽仲夏疏理,勿以常例原之。」
皇佑五年五月十三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杂犯死罪已下递减一等,徒已下释之。至和元年正月二十五日、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嘉佑元年四月二十三日、二年二月三日、八月二十六日、三年二月十二日、闰十二月十六日、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五年二月三日、五月十九日、六年二月十二日、六月十七日,并同此制。
嘉佑七年五月八日,诏:「自今疏决罪人,以降指挥所至时刻为限,在编排后者,(每)[毋]得以减论。」
杀情可闵者决配五百里外牢城 英宗治平元年二月二十二日,帝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杂犯死罪以下递减一等,杖已下释之,,强劫罪至死者广南牢城,情理重者广南远恶州军。二年二月十七日、六月四日、三年三月十四日、六月二十六日,并同此制。
治平四年四月十九日,神宗即位未改元。上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杂犯死罪已下递降一等,杖已下释之。熙宁元年三月二十八日、三年八月九日、四年六月十三日、五年四月五日、六年七月十三日、七年三月五日、八年五月一日、十年三月二十一日、元丰元年三月七日、四年四月十五日、六年
五月十五日、七年五月十四日,并同此制。
杀者并为已杀人者,并十恶、强盗、伪造符印、放火、官员犯 神宗熙宁九年六月十五日,上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除犯谋杀、(人)[入]杀情理轻者减一等,并杂犯死罪情理重者,依所降决讫,并刺面配千里外牢城,断讫录案闻奏。强盗罪至死情理轻者,减一等,刺配本住处三千里外牢城。开封府界诸县见禁罪人,一依上项疏决。指挥到时以前,应犯徒罪并降从杖,杖罪已下只委本县断放,徒已下罪即解府,依疏决施行。 己赃、将校军人公人犯枉法赃、监主自盗赃并依法〔外〕,其余犯死罪降从流,流降从徒,徒降从杖,杖已下并放。内
九月十一日,诏开封府该今年六月十五日疏决,内见禁(布)[有]孕妇人系杖罪情轻者,并释之。
元丰三年四月十七日,审刑院、刑部言:「宣州民叶元有为同居兄乱其妻,缢杀之,又杀兄子,而强其父与嫂为约契,不讼于官。邻里发其事,州为上请。」上批:「同居兄乱其妻,或强或和,既本无证左,又罪人今皆已死,则二者同出于叶元有一口「同」原作「周」,「有」原无,并据《长编》卷三○三改、补。,不足以定罪。然以妻子之爱,既罔其父,又杀其兄,继戕其侄,背逆天理,伤败人伦,宜以殴兄至死律论。」
哲宗元佑元年正月十七日,上御延和殿,疏决在京系囚,除常赦所不原外,杂犯死罪已下降一等,杖已下释之。二年四月七日、六年六月一日,并同此制。
元符三年十二月九日,徽
宗即(已元民立)〔位未改元〕。诏:「皇太后服药,宜施恩宥,以速康和。」御崇政殿,疏决在京见禁罪人。
徽宗崇宁元年闰六月八日,上御崇政殿疏决罪人,如故事。二年六月十五日、三年六月二十二日、四年六月十二日、五年六月十二日、大观元年六月二十二日、二年五月二日、三年五月十三日、四年八月二十二日,政和元年四月二十四日、二年五月七日、三年五月六日、五年五月十三日、六年六月八日、八年六月十九日、宣和元年五月二十七日、三年闰五月十五日、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五年五月十八日、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七年六月十一日,并同此制。
杀情理轻者减一等,并杂犯死罪情理重者,依所降决讫,并刺配千里外牢城,断讫录案闻奏。强盗罪至死,依所降决讫,情理重者刺配广南远恶处,情理轻者刺配二千里外,并牢城。又诏东京大理寺、御史台、殿前马步三司、开封府、京畿、西京、南京、北京及诸县准此。 杀并为已杀人者,并十恶、伪造符印、放火、官员犯入己赃、将校军人公人犯枉法赃、监主自盗赃,并依法〔外〕,其余杂犯死罪降从流,流罪降从徒,徒罪降从杖,杖罪已下并放。内 高宗建炎二年六月十一日,疏决行在扬州并属县及行在大理寺、御史台、殿前马步三司见禁罪人,除犯劫杀、谋杀、故杀、三年七月三日行在疏决建康府、四年六月十一日、绍兴元年六月二十三日行
在疏决越州,并同此制。
绍兴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诏:「今月二十五日疏决临安府并属县及行在大理寺、御史台、殿前司、马军司、步军司见禁罪人,依例差官编排引见。大理寺、御史台宜差户部侍郎黄叔敖、同管客省四方馆合门公事刘公彦,临安府、殿前司、马军司、步军司宜差工部侍郎韩肖胄、同管客省四方馆合门公事宋籛孙。」
二十五日,上御后殿疏决临安府并属县、行在诸司系囚,除犯四杀、十恶、伪造符印、放火、官员犯(人)[入]杀情理轻者减一等,并杂犯死罪情理重者,依所降决讫,并刺配千里外牢城,断讫录按闻奏。强盗罪至死,依所降决讫,情理重者刺配广南远恶处,情理轻者刺配二千里外,并牢城。 己赃、将校军人公人犯枉法赃、监主自盗赃,并依法〔外〕,其余杂犯死罪递降一等,杖罪已下释之。内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六年六月十六日、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八年六月五日、九年六月十三日、十年闰六月二日、十一年六月五日、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十五年七月二日、十六年六月十六日、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十八年六月七日、十九年六月十九日、二十年七月四日、二十一年六月九日、二十二年六月十九日、二十三年六月十九日、二十四年六月十二日、二十五年七月四日、二十六 年六月二十四日、二十七年六月九日、二十八年六月十四日、二十九年闰六月二日、三十年六月九日、三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三十二年六月四日,并如此制。
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军头司引见疏决罪人,大理寺一火一名,临安府三火三名,杖罪并放。
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诏:「今月二十五日疏决临安府并属县及行〔在〕大理寺、御史台、殿前司、马军司、〔步军司〕见禁罪人,依例差官编排引见。大理寺、御史台宜差户部尚书黄叔敖、带御器械杨沂中,临安府、殿前司、马军司、步军司宜差吏部侍郎郑滋、同(馆)[管]客省四方馆合门公事韩恕。」
二十五日,军头司引见大理寺、临安府疏决罪人,有旨放。
八年六月三日,临安府勘到故知合门事潘永思、干事人郭寿之私用过钱物情节,内寿之招认使过钱三千缗,余七人共认各不下一二千缗。上曰:「既无文约,又别无照据,必是郭寿〔之〕妄有通摊,岂可抑勒招承 可除寿之外,余并日下放免。」赵鼎以下退而赞上之聪明,曰:「此一事胜疏决多矣。」盖时方盛暑,已(释)[择]初五日疏决,故有是言。
孝宗隆兴元年六月十九日,上御后殿录行在诸司系囚,杂犯死罪已下递降一等,杖已下释之。隆兴二年六月十六日、干道元年六月一日、二年六月七日,并同此制。
干道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御后殿引见疏决罪人,寻有旨引见例疏放。
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御后殿疏决罪
人,如二(十)[年]六月之制。
六月七日,上谓宰相曰:「朕前日见疏决全是文具,可具典故将来。」蒋芾奏曰:「祖宗朝皆人主自临决囚徒,不拘暑月。至景德中,盛暑临决,遂为定制。」上曰:「朕欲依祖宗故事,先令有司具囚情 ,前数日进入,朕亲阅之,可释者释之,可罪者罪之,庶不为虚文。可降指挥,今后并依祖宗典故。」
八日,诏:「自今每岁疏决,依祖宗典故,预行差官前去御史台、大理寺、临安府、殿前、马、步军司编叙系囚,定其罪目,申尚书省进呈。」
七月二十七日,诏:「阴雨未晴,窃虑刑狱淹延,有奸和气,御史台、大理寺差梁克家、张说,临安府、殿前、马、步军司差陈弥作、康湑,编叙系囚,定其罪目,申尚书省取旨,点定名件,择日引见,临轩审问,决遣罪人。」二十八日,诏:「临轩虑问,决遣罪人,编排引见官差汪大猷、张说、周淙、宋直温。其日俟进食,后殿特坐引呈,并依疏失罪人体例施行。」三十日,上特御后殿,临轩引见决遣罪人,余依今年五月之制。
六年闰五月十日,诏:「今岁疏决,御史台、大理寺差郑闻、张说,临安府、殿前、马、步军司差王秬、宋钧,将见禁罪人编叙系囚,定其罪目,申尚书省进呈取旨,择日引见。」十一日,诏疏决罪人,编排引见差官汪大猷、张说、姚宪、宋钧。十四日,上御崇政殿,疏决罪人,依四年七月之制。
七年六月五日,诏:「今岁疏决,御史台、大理寺差叶衡、宋钧,临安府、殿前、马、步军司差
司马伋、王抃,将见禁罪人编叙系囚,定其罪目,申尚书进呈,取旨降下,择日引见。」七日,诏疏决罪人,编排引见官差王秬、宋钧、晁公武、王抃。十一日,宰臣虞允文奏:「皇太子昨至临(临)安府引问公事,内一二轻罪便可疏决,属吏白之太子,不许,以临轩疏决在近故也。」上曰:「甚善。」十四日,上御后殿疏决罪人,如六年闰五月之制。
八年四月,诏:「今岁疏决,御史台、大理寺差韩元吉、徐本中,临安府、殿前、马、步军司差马希言、龙雱,将见禁罪人编叙系囚,定其罪目,申尚书省进呈,取旨降下,择日引见。」
六月七日,诏疏决罪人,编排引见官差郑闻、徐本中、莫(蒙)[蒙]。十二日,上御后殿疏决罪人,如(十)[七]年六月之制。
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诏:「今岁疏决,御史台、大理寺差韩元吉、王抃,临安府、殿前、马、步军司差马希言、龙雱,将见禁罪人编叙系囚,定其罪目,申尚书省进呈,取旨降下,择日引见。」三十日,诏疏决罪人,编排引见官差沈度、龙雱。六月一日,上御后殿疏决罪人,如八年之制。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五 省狱此标题原无,据天头原批补。
省狱此标题原无,据天头原批补。
太祖建隆二年六月九日,以旱,诏:「东京管内见禁罪人,除恶逆、不孝、劫贼、故杀、放火、官典受枉法赃不放外,其余杂犯死罪,除同情共犯头首处死,余并减一等配灵武,流罪以下减三等,杖罪已下并放。所有不该释放罪人,令开封府尹速与疏决。其大名府、滑、卫、澶、郓、濮、齐、相、磁、(刑)[邢]、洺、贝、冀、博、镇、深、赵、易、定、祁、沧、德、瀛、莫、雄、霸
州,敕到日并依此处分。」
太宗太平兴国九年六月八日,遣殿中侍御史李范等八人往两浙、淮南、江南、西川、广南录问刑狱。先是,登闻院引对妇人李氏,自陈云无儿息,身且病,恐一旦溘死,家业委弃,欲未死有所归。帝因谓臣曰:「此妇人数日前朕已令开封府依所欲裁置之,今复来告诉,称其父已被系矣。此是小事,何用禁系 京辇之下尚敢如此,天下至广,冤枉可知。朕恨不能 阅天下狱讼阅:原作「关」,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改。,亲行决断亲:原作「新」,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改。。每见大理寺断遣诸州刑狱,多为其中有小未尽即却之。今国家封疆广远疆:原作「强」,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改。,来往动是五七千里,再令勘覆,转是淹延淹:原作「掩」,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改。。今后宜令周细详酌,如不干人命,便与断决,不须重勘。」宋琪等曰:「谨奉诏。」即日分遣使焉。
雍熙二年八月一日,诏曰:「朕以庶政之中,狱讼为切,钦恤之意,何尝暂忘。盖郡县至广,械系者众,苟有冤抑,即伤至和。今遣秘书丞崔维翰等六人分往两浙、荆湖、福建、江南、淮南,逐路按问,小事即决之,大事须证左者促行之,仍廉察官吏勤惰以闻。」
四年正月十六日,诏曰:「庶务之中,惟刑是恤,苟狱讼有所枉抑,则和气为之损伤之:原无,据《宋大诏令集》卷二○○补。。宜遣右补阙韩援等分往西川、岭南、江浙等路按问刑狱,小事即决之,大事趣令结绝。事有可断而官吏故为稽缓者,鞫其状以闻。官吏临事强明,狱无 滞者,亦以名闻,当行旌赏。见禁人内有命官并合该申奏者,具案以闻。」
端拱二年四月四日,遣殿中侍御史
刘丹等八人分录天下刑禁。
五月十九日,诏曰:「昨以炎热在候,听览余闲,狴牢尽出于击囚,轩陛躬行于断决。冀申淹滞,罔惮勤劳。载念方州,实繁庶狱,或官吏不明于详谳,则缧珌得无于冤沉 是用特遣使臣,就令疏决,庶洽和平之气,式昭钦恤之仁。宜差朝官、京官四十人,分十四路。往逐处点检见禁罪人。流罪已下如录问无阙违,又非钱谷干系者,与本处知州军、通判等约法决遣,不得淹滞刑禁。」
淳化元年四月五日,以自春不雨,选近臣分往诸处决刑狱。
三年五月十六日,以久旱,分遣常参官乘传往诸路决狱。帝以久愆时雨,忧形于色,谓宰相曰:「亢阳滋甚亢阳:原作「我旱」,据《长编》卷三三改。,朕恳祷精至,并走神祇而犹未获膏泽者,岂非四方刑狱冤滥、郡县吏不称职、朝廷政理有所缺乎!」是夕降雨尺余。翌日,宰相以时雨应期,相率拜贺,帝曰:「朕孜孜求理,视民如伤,内省于心,无所负矣,而久愆时雨。盖阴阳之数非朕所忧,朕所忧者在政化之未孚、官吏之不称职耳。」因切责宰相,李昉等惭惧拜伏,退上表待罪,诏答之。
五年正月十六日,遣京朝官十七人分诣诸州决遣刑狱,因饥持(伏)[杖]劫夺藏粟,止诛为首者,余悉减死论。
至道元年四月十九日,诏曰:「朕抚临区夏,勤恤黎元,每夙夜以惟寅以:原作「之」,据《宋大诏令集》卷二一五改。,庶昆虫之咸遂,而刑罚未措,狱讼尚繁。适当炎酷之时,虑郁和平之气,言念于此,良深惕然。是以分命使臣是以:原无,据《宋大诏令集》卷二一五补。,往申宽典,俾无枉
挠,称朕意焉。宜令常参官乘传分往诸路,与长吏同决遣刑狱。应恶逆、四杀、官典犯赃、欠负官物见行催理不赦外,其劫盗止诛首恶,余党悉杖脊刺面,配本处牢城配:原脱,据《宋大诏令集》卷二一五补。。其余罪流以下递降一等,杖已下放。所至决遣讫,具刑名事状,附疾置以闻。」时命侍御史元 、职方员外郎李范、户部员外郎魏廷式、都官员外郎孙纮、比部员外郎直昭文馆勾中正、虞部员外郎吕宏之、太常博士直昭文馆席羲叟、太常博士李昭素、《春秋》博士王柄、太常丞剧元吉、殿中丞李居简、梁正、马表微、著作郎李通微、太子中舍彭绘、著作佐郎杨士元、直史馆赵况、直集贤院赵安仁、大理寺丞张维、乐世隆、李承信等二十二人,殿直陈居爽等十人,三班奉职崔懿等十二人,凡四十五人分往焉。
真宗咸平元年二月五日,诏曰:「朕钦承先训,嗣守鸿图,视民如伤,惟刑是恤。言念庶狱,尚多系囚,或冤枉莫伸,或滞淹未决,感伤和气,莫甚于斯于:原脱,据《宋大诏令集》卷二○一改。。凡尔庶僚,各宜匪懈。应在京禁囚,已亲疏决已亲疏决:《宋大诏令集》卷二○一作「朕已躬亲疏决」。,其西京、诸路系囚,限 到日,长吏画时决断画:原作「尽」,据《宋大诏令集》卷二○一改。,如有冤滥,便与申理,限三日内毕闻奏「毕」下《宋大诏令集》卷二○一有「具」字。。内追证未圆、须对 者,疾速结绝。老幼疾患不任科责者,流、徒罪准律收赎,杖已下并放。若久折官物、经赦未放者,并具析申奏,当议除放。禁囚无食者,量破官米。狱内扫洒洁净,供给水浆,职官专切检校。枷杖轻重,并须一依令式,不得踰越制度。」
四月一日,以旱命
翰林学士宋湜、王旦、知制诰李若拙疏决三司、御史台、开封府系囚。诏曰:「朕道未方古,德罔洽人,致使庶狱尚繁「庶」原作「度」,「繁」原作「系」,并据《宋大诏令集》卷二○一改。,五刑未措,兴言及此,良用愧焉。载念黎人,陷于刑辟。或槚楚之下,痛急自诬;或狴牢之中,苦极谁诉。感伤和气,职此之由。是用分命使车, 诣方郡,申此纳隍之意,成予空圄之心。宜遣常参官驰往诸路,疏决刑狱。」
三年十月二十三日,命翰林学士王钦若、知制诰梁颢为西川峡路安抚使颢:原作「灏」,据《宋史》卷二九六《梁颢传》改。杀并为已杀人不降外,余死罪、徒、流、流已下递降等,杖已下释之。死罪合该减降情理难恕者,疾置以闻。 ,仍诏所至录问系囚,除十恶至死,官典犯正枉法赃至杀人,劫杀、谋杀、故杀、
四年二月十二日,诏曰:「去冬以来,嘉雪未普,今春将半,膏泽尚愆。农事方兴,亢阳是惧。 走郡望 :原作「编」,据《宋大诏令集》卷一五一改。,精祈上穹,感应未闻,祈畏良切。得非郡国之内,狱讼滋彰,狴牢之间,缧系淹久,或伤和气和:原脱,据《宋大诏令集》卷一五一补。,乃兆灾氛!是遣使车,巡行诸路,决其留滞,务尽哀矜。宜令库部员外郎程渥等乘驿分诣诸路,疏理系囚,杖已下并放。内有公然淹缓刑狱之处,具事以闻。」
六年二月十九日,遣朝臣使臣分往京东西、淮南水灾州军赈恤贫民,疏理刑狱。
六月八日,诏陕西诸州疏理系囚。
景德元年正月二十五日,平虏城上言军营遗火,焚居人庐舍甚众,遣合门祗候谢德权乘驿至宁边军,会孙全照同往穷诘其故。军民谋剽财物者,并按军令;
军校不知情者,决杖,隶别州员僚直;余并论如律。
八月十六日,诏曰:「江吴之分,亢暵为灾,言念蒸民,遘之艰食,至婴法网,或系圆扉,特命使车,就加钦恤。宜令户部判官李防、直史馆张知白、合门祗候李守仁、郭盛、乘驿分诣江南东西疏理系囚,据见禁罪人,与长吏已下勘问,诣实情 ,限三日内依法断遣。若重罪照证未圆者,亦须催促了当。民间有不便(者)[之]事,相度利害以闻。名山大川灵祠,委长吏精虔祭醮。」
二十七日,诏曰:「朕临驭寰区,忧勤政理,眷惟远俗,尤所注怀。虑庶狱之稽留,或齐民之疾苦,是用下诏疏决,命使抚存,特申钦恤之恩,以慰黎元之望。宜令直史馆何亮、合门祗候康元乘驿往广南东西路疏理系囚。民间不便事,与长吏实封以闻封:原脱,据《宋大诏令集》卷二○一补。;所至父老、军校犒劳抚问之。」
三年九月五日,以淮南秋旱民饥,命转运使疏理管内系囚。
二十六日,诏给事中董俨、职方员外郎韩国华、知开封府张雍同虑问本府见禁罪人。情理轻者,实时决遣;其连逮证勘者,有催督结绝,无使留滞。时府狱禁囚二百余人,虑其决断淹延故也。
十二月二十二日,命盐铁判官冯亮、直史馆陈尧佐、合门祗候高维忠、侍其振分开封府界提点刑狱提点:疑当作「疏决」。。
大中祥符二年五月十二日,以陕西旱,遣三司盐铁判官杨可驰驿往疏决系囚,除罪至死及官典犯赃外,余流罪已下递降一等,杖已下释之,杂犯死罪
情理可闵者奏裁。」
三年八月十八日,以淮南旱,诏转运、提点刑狱官疏理系囚,并从减等。民有盗粟食者,量事裁遣。
七年六月五日,诏曰:「齐民之刑,惟舜犹恤。导扬善气,方属于丰穰;长养仁风,适当于炎暑。念兹缧绁兹:原脱,据《宋大诏令集》卷二一五补。,或有系淹,特示宽恩,并从轻典。除在京禁囚朕已亲疏决外,宜令两京、诸路限 到,据见禁罪人除重刑外,便仰长吏躬亲详鞫情 ,流罪降等决遣,杖已下释之。官典等不得一例减降。管内县分应系杖罪,并就县疏放。」
天禧三年八月十五日,命开封府释杖已下系囚。
五年五月一日,诏曰:「朕抚驭寰区,忧勤旰昃,属歊蒸之戒候,虑刑罚之滋冤。是用祗率旧章,亲决庶狱。虽浩穰之地,咸被于矜宽;而溥率之间,岂无于淹系 爰申诞告,式洽至仁。应两京、诸路流罪降从徒,徒、杖、杖已下并放。内十恶、五逆、官典犯赃、持杖行劫、盗官物、伪造符印、放火等罪,不在此限。」是日,帝亲疏决京师系囚,复下是诏。
仁宗天圣十年三月二十七日,诏曰:「江淮之间,愆亢为沴,宜示从宽之典,用苏艰食之民。昨命马季良等体量安抚,候到灾伤州,索见禁囚,与长吏讯问。除死罪及情理巨蠹凶恶为民患、官典犯罪不以轻重并如法外,自余徒、流递降一等,杖已下并放;杂犯死罪刑名疑虑情可悯者,具事驿奏。」
景佑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诏逐路转运使副、提点刑狱、朝臣、使臣分于辖下州军疏决刑狱。
二十七日,中书门下言:「已差府界提举朝臣、使臣及台官高若讷、萧定基等,分逐县疏决刑禁,欲令因便密切体量逐县昨经霖雨,收刈不及夏麦并渰浸低下秋田分数,具实以闻,不得下司行遣,引惹陈诉。」从之。
六月二日,中书门下言:「今年五月二十五日,已降 令,应诸州军县等见禁系罪人,令转运、提刑司分头疏理。所有路、州、军奏取 裁公案,欲令法寺看详,如系五月二十五日已前事发,并依今来疏理施行。」从之。
七月二十五日,诏以兴国寺灾,见禁人更不根问,并特放罪。三京畿县见禁罪人,各差官减降疏决,杂犯死罪降从流,流罪从徒,杖已下并放。
八月五日,淮南转运使言:「准诏往辖下州军疏理见禁罪人,其加役流已下徒役人,乞许依德音例疏放。」诏应系今年五月二十五日以前配到者,并放逐便。
四年五月十三日,诏在京已行疏决,其开封诸县、西京南京畿县见禁罪人,各差官疏决,杂犯死罪以下递降一等,杖已下放。
康定元年六月十一日,诏三京疏决刑狱,在京翰林学士王尧臣、天章阁待制宋祁祁:原作「祈」,据《宋史》卷二八四《宋祁传》改。,西京侍御史赵及,南京侍御史方偕,开封府界诸县直史馆张子 、集贤校理胡宿,与提点县镇公事官员分往疏理,应杂犯死罪降从流,徒罪降从杖,杖已下释之。
庆历二年十月十四日,诏冬至日近,应在京刑狱,遣使趣令理决,无使淹系。
三年五月四日,帝
亲录系囚,命侍御史沈邈等分(诸)[诣]京畿及三京,其诸路委转运使、提点刑狱官亲行疏决,杂犯死罪已下递降一等,杖已下释之。
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诏:「天下刑禁,或多冤滞,况当炎暑,须行疏决。其下三京、诸( )[路]路:原作「P」,据文意改。,委长吏据见禁囚,除十恶、四杀、强窃盗、放火、伪印、官典正赃外,杂犯死罪情可闵者,具案驿奏,余罪递降一等,至杖并放。侵损于人情难恕者,各依本法科断讫奏。在京诸县令开封府依此施行,无得出入人罪。」
五年四月一日,帝亲录系囚,杂犯死罪以下递降一等,杖已下释之。命监察御史刘元瑜等往三京疏决。以司天监言四月朔日太阳当食而阴晦不见故也。
七年三月八日,帝亲录系囚,诏天下杂犯死罪已下递减一等,杖以下释之。以岁旱故也。
皇佑三年五月一日,诏恩、冀等州旱,其令长吏精虔祷雨,决系囚,无或淹滞。仍令转运司体量今年夏税以闻。
杀情轻者仍听奏裁。 至和三年正月八日,诏开封府,畿内及辅近郡系〔囚〕杂犯死罪以下递降一等,杖已下释之,
杀可悯者听奏裁。 八月一日,诏开封府,畿内及辅郡系囚杂犯死罪已下递降一等,杖已下释之,
杀情理可悯者,奏裁。限敕到日,仰长吏已下当面决遣讫,具事状以闻。 二日,太平兴国寺奉安祖宗神御礼毕,诏在京并辅郡见禁罪人除犯十恶、四杀、官典正枉法赃、监主自盗、伪造符印、放火不赦外,其余杂犯死罪降从流,流罪降从徒,徒罪已下并放。如
嘉佑元年八月二十六日,诏开封府系囚徒
罪降从杖,杖已下释之。
二年二月三日,帝亲录系囚,杂犯死罪已下递降一等,杖已下释之。三京及辅郡仍遣官疏决。
三年闰十二月十六日,帝亲录系囚,杂犯死罪已下递降一等,杖已下释之,及遣官疏决三京。
六年十一月十七日,帝亲录系囚,如三年闰十二月之制。
七月二月三日,诏河北、陕西、京东、京西、淮南、两浙、荆湖北路灾伤州军,就委官疏决。
杀可悯者,依降刺配五百里外牢城,强盗当死亦依降刺配广南牢城,情理重者配广南远恶州军,流降从徒,徒降从杖,杖已下并放。命权御史台推直官向宗道等三人疏决开封府诸县罪人。 英宗治平元年三月十一日,帝亲录系囚,十恶、四杀、官典犯正枉法赃、监主自盗、伪造符印、放火论如法,余死罪降从流,内情理重及
杀可悯及劫盗至死,决讫刺配牢城,余犯死罪徒各降一等,杖已下释之。命权御史台推直官张公度、 二年二月十七日,帝亲录系囚,除十恶,四杀、官典犯赃、监主自盗、伪造符印、放火外,(郡)[群]牧判官裴煜疏决府界诸县罪人,京东西、淮南转运使、提点刑狱疏决灾伤州军罪人。
杀可悯者,依降决配五百里外牢城,强盗罪死者广南牢城,情理重者广南远恶州军。命直集 六月四日,帝亲录在京系囚,除十恶、四杀、官典犯赃、监主自盗、伪造符印、放火不降,余罪死降从流,流从徒,徒从杖,杖已下放。余罪情重及
贤院王广渊、秘阁校理钱藻,与开〔封〕府界提点疏决开封府诸县罪人。
杀可悯者,依降决配五百里外牢城,强劫盗罪死者沙门岛,流者广南牢城,杖已下放。命尚书屯田郎中徐总、馆阁校勘刘瑾、秘阁校理钱藻,与开封府界提点分诣诸县疏决。 三年三月十四日,帝亲录在京系囚,除十恶、四杀、官典犯赃、监主自盗、伪造符印、放火不降,余罪死降从流,流已下递降之,降在流而情重及
杀可悯者各刺配五百里外州军牢城,强窃盗罪死者配沙门岛,流者配广南牢城, 六月二十六日,帝亲录在京系囚,除十恶、四杀、官典犯赃、监主自盗、伪造符印、放火依法外,死罪降流,情理重并余罪递〔降〕一等,杖已下释之。命都官郎中张公度、屯田郎中范道卿,与开封府界提点分诣诸县疏决。
治平四年神宗即位未改元。杀情理可悯者,依减降决讫,各配五百里外牢城,强劫该死贼人亦依减降决讫配沙门岛,罪至流依减降刺配广南牢城,其余流罪降从徒,徒罪降从杖,杖罪已下并释之。仍命集贤校理刘瑾、孙洙往开封府界诸县,依在京指挥疏决。 四月十九日,上亲录在京系囚,除十恶、四杀、官典犯赃、监主自盗、伪造符印、放火依法施行外,应杂犯死罪并降从流,内情理〔重〕并
神宗熙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上亲录在京系囚,命官往诸县疏决。
三年七月九日,诏:「今后疏决或及府界、三京,仰
中书于初降德音日取旨,仍与在京同日指挥,限 命到以前,应犯罪人权住断遣,听候指挥。四京县更不差官,历犯杖罪并降从杖罪已下,只委本县依次日所降朝旨施行。」
九年五月十六日,中书门下言,在京左右军巡院、司录司、开封府祥符县,当此暑月,应有刑狱淹延。诏遣检正中书刑房公事张安国计会当职官,疾速结绝以闻。自是岁着为例。
元丰元年三月七日,诏诸路监司觉察巡按,结绝刑狱,毋令淹蔓。
八日,遣检正中书吏房公事王陟臣、检正刑房公事范镗,同三司、开封府吏了绝见禁狱,疑者申中书、枢密院。同知谏院黄履言:「近遣官祷雨,今又降释罪囚。闻三司罪人七十余火而免者四,开封府百余火而免者五。由二者推之,则淹延未决者盖多矣。乞令随其罪之轻重,立限结绝,庶乎被泽者众矣。」
十二月四日,诏开封府界提点司、诸路监司分决系囚,内干照及事轻者先断遣。
二年六月三日,命权御史台推直官盛南仲、权检正中书刑房公事王修,同催促结绝在京系囚。
三年四月十四日,诏:「开封府界、京东西、河北、陕西等路久苦旱灾,近(维)[虽]沾润,未至优渥,深虑刑狱或有冤留,上干和气,可令诸路分委监司,在京遣中书刑房检正督遣系囚。」
七年十一月八日,中书言开封府、大理寺禁系甚苦,诏令监察御史与刑部郎官速往点检,催促结绝。
哲宗元佑元年
正月三日,诏曰:「久时雪,虑囚系淹留,在京委刑部郎中、御史、开封府界令提点司界:原作「略」,据《长编》卷三六四改。,诸路州军令监司催促结绝催:原作「摧」,据《长编》卷三六四改。。」
四月五日,以久不雨,诏疏决在京系囚,杂犯死罪以下递降一等,至杖释之。
十二日,诏:「在京并开封府界诸县见禁罪人内,有根究未见本末,或会问结绝未得者,在京差左司谏王岩叟,开封府界诸县差监察御史孙升,亲往分视狱囚,约法断遣。」右谏议大夫孙觉言:「或有所在减降之恩减:原作「臧」,据《长编》卷三七五改。,虽出圣意,然狱吏治囚,根究未见本末,或会问在远州县,候事毕议法毕:原作「异」,据《长编》卷三七五改。,始引减降,得从轻坐。臣以为在京左右军巡、司录司乞差两制官一员两:原作「西」,据《长编》卷三七五改。,畿内诸县差谏官、御史一员分视狱囚。」故有是诏。
九月十七日,权知开封府谢景温言:「明堂大赦,乞差推官一员,将带人吏及法司一名,与府界提刑分诣诸县,催促决遣该赦不合原免公事。如内有久被禁系,根究未见本末,证佐在远证佐:原作「正左」,据《长编》卷三八八改。,所犯该徒以上罪上:原作「正」,据《长编》卷三八八改。,令申解赴府断遣,杖已下即一面结绝。及乞今后每遇非次疏决并冬夏仲季月盛暑严寒,在京差官催促结绝之时,本府亦依此施行。」从之。
二年六月十一日,权知开封府钱勰言:「近制疏决,朝廷差台官催促诸县禁囚,虑诸县惧见点检,以不圆公事便行申解,遂差推判官将带人吏及法司,与府界提刑分诣诸县催促决遣。本府每遇非次疏决并盛暑严寒,在京差官催促结绝。畿内诸县禁系人数不
多,近者朝廷添置提刑与提点司,系监司两员逐时巡按,不容留滞。今本府事多,推判官每季差出,委有妨阙。欲请凡遇疏决,如不差御史,即本府轮官下县如故。」从之。
十一月二十八日,诏以雪寒,促决见囚。
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录系囚,杂犯死罪已下递降一等,杖以下释之。开封府界及三京准此。
四年三月二十二日,疏决在京系囚,杂犯死罪以下递降一等,至杖释之。以时雨稍愆也。
二十七日,诏:「诸路监司除近便州军躬亲外,余各于辖下选官分诣诸州军,将见禁公事与当职官逐一躬亲引问,除死罪于法合听旨及重伤守辜外,余并疾速断讫以闻。」
五年二月十二日,疏决四京府界诸县系囚界:原作「罪」,据《长编》卷四三八改。,除常赦所不原外,杂犯死罪以下递降一等,杖以下释之。其后又诏疏决应天下州、府、军、监、县等系囚。
六年六月十二日,诏:「方盛暑,虑刑狱淹系,除在京府界诸县已降疏决,其诸路令监司除置司处及邻近州分诣外,其余州军选官催促结绝,事理轻者先次断放。」
绍圣元年四月八日,诏:「时雨稍愆,虑刑狱淹系,在京委刑部郎官及御史一员,开封府界令提点刑狱,诸路令监司催结系囚,事轻者先次断放讫奏。府界徒以下罪人,罪状显著不该配及申奏者,虽小节不圆,并决讫以闻。」
十九日,以时雨稍愆,疏决四京并府界诸县系囚,如故事。
十二月十一日,诏:「久时雪,虑刑狱淹延,
在京委刑部郎官及御史一员,开封府界并诸路州军并令监司按所部结绝,内事理轻者先次决遣。府界徒以下罪人罪状分明、不该编配及申奏公事,并断讫以闻。」
三年五月十六日,诏:「春夏以来,雨泽以时,二麦丰稔,尚虑刑狱滞留,更宜深恤。其诸路州县,委监司分(谊)[诣]逐处,催促结绝见禁公事。」
四年五月八日,诏:「皇太妃近尝服药,及雨泽稍愆,农田在望,宜颁恩宥,以导嘉祥。疏决应在京府界并三京及诸县罪人。」
元符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诏:「稍愆时雨,窃虑刑狱淹延枝蔓,在京委刑部郎中及御史一员,开封府界令提点,诸路阙雨州军令监司,催促结绝见禁罪人。」
四月十五日,以时雨稍愆,疏决在京及河南应天、大名府系囚,杂犯死罪以下递降一等,至杖释之。
七月四日,诏以盛暑,在京令刑部郎官,开封府界令提点、提举司,诸路令监司,催促结绝囚禁。内干照人及事理轻者,先次决遣。
三年四月三日,诏诸路刑狱虑有淹延,除四京已降德音外,令诸路监司分头催促结绝见禁罪人。内干照人及事理轻者,先次断放。如委有事故、亲到不遍处,即选官前去,仍具起发及每到处月日并事故(囚)[因]依径申尚书省。如有疾病之人,即仰当职官常(窃)[切]点检医治。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四月二十九日,中书省勘会,正当时暑,窃虑刑狱淹延枝蔓,诏在京委刑部郎官及御史一员,开封府界
令提点,诸路州军令监司,分头点检催促,结绝见禁罪人。内干照人及事理轻者,先次断决讫奏。内府界徒以下罪人,罪状分明、不该编配及申奏公事,或虽小节不圆,不碍大情,并许一面决断讫奏。其府界及诸路监司如委有事故,亲去未得,即选官前去,仍具每到处月日、事故因依径申尚书省决。自是岁着为例。
崇宁二年正月二十六日,诏曰:「臣僚言,天下囹圄见劾治者一百四十余事,证逮多者五七十人,少者尚二三十人,已无虑数千人矣,而县之狱不与焉。穷冬冱寒,重围丛棘之中,桁杨接折之下,宁无向隅而泣者!虑伤阴阳之和,朕甚悯之。可令监司乘驿躬讯,限一月结绝,仍具狱官姓名、推治事目报御史台,令具籍检察。」
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朝奉郎、前提点梓州路刑狱公事王岘札子奏:「昨在任,每年承尚书刑部符,承中书省勘当,时暑,窃虑刑狱淹延枝蔓,诏令诸路监司分头点检,催促结绝见禁罪人。然川路辽远,比至 命到日,多是过时,囹圄囚人实未沾恩赐。臣欲乞着为定令,今后路分远处更不候降敕,并令监司每年于六月中分头催促结绝断放,仍具所到州县月日径申尚书省检察施行,庶使远人均沾惠泽。」从之。
大观元年八月五日,诏:「京司犴狱屡空,四方郡县吏或以微文细故,(招)[捃]摭追逮,久系不决,甚非钦恤之意。可令监司分(诸)[诣]所部虑囚决狱,其或淹延不治,
留禁无辜,即按劾以闻。」
政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臣僚言:「诸路监司岁奉诏旨分部决狱,而承例差官,吏或不虔,徒为文具。乞令监司每被旨决狱,皆依当日亲行,若计程旬日未周,方听差官。」从之。
三年九月九日,都省言:「尚书刑部郎中钱归善奏,承 节文:正当时暑,窃虑刑狱淹延枝蔓,在京委刑部郎中及御史一员分头点检,催促结绝见禁罪人,内干照人及事理轻者,先次断讫奏,杖已下应禁者并与责保知在。委本部员外郎耿良能点检催促,大理寺等处节次具已结绝名件奏闻外,所有未了公事,见行催促。」诏:「五月恤刑,盖当炎暑,朝廷所以示宽恕之政,岂可稽留!直至秋深,尚未结绝,显属过期。自今后仰所委官限一月结绝,如取会未圆、见行推治公事,自合依条施行。」
六年五月十四日,诏:「每岁大暑,差官虑囚,外路限四月,在京限六月行下。」以川广路远,受命多后时,故有是诏。
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诏:「诸路监司每年分定州军巡按决狱,往往不 ,民无所诉,令互察弹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