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卷一百七十六

宋会要辑稿卷一百七十六

宣和六年四月四日,臣僚言:「伏望诏有司根究见今诸路被旨根勘未了公事最久者,显绌一二,以示慢令之戒。自余皆责近限,趍令结绝。」诏见禁勘公事如大情已正,小节未圆,并仰疾速结绝。应干证人并先次疏放。仍令提点刑狱官躬亲 诣所部催促,其巡历不 去处,选官前去,不管少有淹延刑禁。

高宗建炎元年九月十九日,两浙、福建路抚谕江端友言:「比年以来,州县刑狱淹滞。臣奉使两路,欲乞许臣所至州县,依祖宗遣使法亲阅狱讼,或遣提刑司分诣本路。其大节已具、小节未圆者,约法从轻,日下断遣。其杂犯死罪有疑惑、情理可悯、须上请俟报者,比缘盗贼未平,道路不通,奏章未必得达。兼朝廷多事,或不以时行下,罪人久系,不幸瘐死,则非上请本意,亦乞酌情减降断遣讫奏闻。」诏除张换、王外,余抚谕官准此。十一月三日,又言:「臣已遵依诏旨,遍牒两路州(运)[军],不候臣及提刑到州,一面遵依圣旨施行去讫。臣恐一过之后,复循旧弊,欲望圣慈特令今日以后,并依九月十九日已得指挥,候将来盗贼宁息,递角通行,即依旧法。仍令提刑司常切觉察,有断狱稽程、淹久不决者,依条勘劾。」诏诸路依此。

绍兴元年九月五日,诏:「越州见勘军人黄德等,令刑部郎官躬亲往彼取索公案看详审问。如情犯别无翻异,即依今来指挥断遣;如或情节可疑,难便处断,即具奏闻。」先是,越州勘到军人黄德、陆青、周立、徐青、傅青、吴城、百姓苗贵持杖劫盗前酒库人员李成等差出买柴船,杀死四口,各合(家)凌迟处斩。所杀之人尸不经验,疑虑奏裁。既诏黄德依断凌迟处斩,周立、陆青、苗贵并特处斩,徐青、傅青、吴城并决重杖处死,而又命官录问云。

十月三十日,诏:「致理之体,先德后刑。比来

旱既太甚,斯民嗷嗷而望云霓,深可悯恻。朕惟兢兢业业,祗畏祈禳,未尝敢自赦也。窃虑刑法失当,狱讼淹滞,怨怼所由生,而和气消铄多矣。可令逐路宪臣限指挥到日,日下躬亲前去,遍诣诸州县刑狱,催督结绝施行。如违,当议黜责。」

二年五月十三日,诏:「霖雨不止,诸处刑狱窃虑淹延,行在委刑部郎官,在外委提刑躬亲催督,结绝见禁公事,具已结绝月日申尚书省。」

十二月十五日,刑部侍郎章谊言:「近者分遣五使,按行郡县,亲加 戒,以刑狱为首务。若将命之臣仅能察讼谍之繁词,按稽缓之小吏,亦何足以仰副恻怛哀矜之(惠)[意]哉!欲望应制勘事自赃罪、流罪与夫元降指挥具情犯申奏外,其余徒、杖而下,自非重害不可贷舍,悉许五使酌情断遣,具按以闻。庶几使指所临,狱讼即决,远迩之民,咸被实德。若分镇去处,四川路分,望委帅臣、监司限日结绝。」诏令札与诸路宣谕官,其四川令宣抚制置使司,分镇去处令镇抚使,各差官点检结绝。

三年七月十六日,诏:「浙东路及临安府、严、秀等州,久阙雨泽,窃虑刑狱淹滞,仰两浙路提刑躬诣所部州县,将见禁罪人事小者监视决遣,事大及合行追逮干照者疾速催促勾追结绝。如遐远去处,即仰选差通判、幕职官分诣,仍逐旋具已施行次第申尚书省。」既而右司谏唐辉言辉:原作「辉」,据《建炎要录》卷六七改。:「乞令提点刑狱所到州县,不得凭案牍,委胥吏,须一一亲自

引问,听其言,察其情,无罪者即出之。狱吏高下,严寘以法。庶几冤枉获伸,感召和气。其所选官分诣者,亦乞依此。」从之,仍先诣最未得雨去处决遣。

二十二日,诏:「大理寺、临安府等刑狱已施行外,诸州县囚禁尚多,其间虑多冤枉淹系,令临安府及诸州各遣强明官分诣诸县,检察决遣。」为久阙雨泽,故有是诏。

四年六月十一日,诏:「大理寺、临安府并钱塘、仁和两县见禁公事,委御史台官、刑部郎官,诸州县刑禁委提点刑狱官,并躬亲前去务察,催促结绝。如外邑遐远去处,令提刑司选差官前去。」

五年正月一日,刑部尚书章谊等言章谊:原作「张谊」,据《建炎要录》卷八三改。参《宋史 章谊传》。:「绍兴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手诏,为正月朔日有蚀之,讲求阙政、察理冤狱等事。本部检会今来车驾驻跸平江,乞委郎官一员诣本府应刑狱去处,点检见禁,催督结绝施行。」

五月二十四日宰执进呈疏决,上曰:「外路如何 」赵鼎曰:「臣记得每年夏热时,令提刑司催决狱事,自渡江后不曾举行。」上曰:「行在大理寺等处禁系不多,须行诸路,令无淹延刑禁,庶暑热时不致罪人疾病。」于是下诏:「正当时暑,窃虑刑狱淹延枝蔓,行在委刑部郎官及御史一员,临安府属县并诸路州军令监司分头点检,催促结绝见禁罪人。内干照人及事理轻者,先次断讫奏。临安府属县徒已下罪,事状分明、不该编配及合申奏公事,或虽小节不圆,不碍大情,并许本府一面决断讫

奏。杖以下应禁者,并与责保知在。(徐)[除]行在外,有事故不能亲行,即选官前去,仍具每到处月日、事故因依径申尚书省。」自是岁着为例。

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刑部尚书胡交修言胡:原作「故」,据《宋史》卷三七八《胡交修传》改。:「奉诏为六日己巳地震,察冤系、禁苛扰等事,欲乞差委本部郎官诣临安府并仁和、钱塘两县、大理寺、殿前、马、步军司点检见禁,催督结绝。其诸路州县及应有刑狱去处,欲委逐路提点刑狱官检察。」从之。

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诏:「已降指挥,诸路州县刑狱官司,并令提刑躬亲疾速催促,结绝见禁公事;僻远委官前去,逐旋具已结绝过件数申尚书省。仍令诸路提刑遵禀已降指挥,恪意详审,即不得将不系僻远去处一例差官前去。须于旬申已结绝公事名件状内,具〔有〕无冤滥申尚书省。」以臣僚言乞申戒监司务在详审故也。

八年六月十八日,诏曰:「近雨泽稍愆,可令浙西提刑躬亲遍诣刑狱官司,催促结绝见禁公事。内僻远州县不能周遍,许委官前去。诸路阙雨去处依此。」

十一月四日,大理寺奏:「差官诣诸路结绝滞狱,以广南东、西路地远,乞就邻路委官。」上曰:「二广去朝廷远,民间冤滞无所赴诉,尤当钦恤,正须本寺官前去。如江浙近地,苟有冤抑,不患不闻,止令帅司选官。」时大臣咨叹,以思虑所不及。既而有旨,广南东路差薛倞,西路差朱斐,量带推狱前去,将本路应见禁一年以上未结绝公事并行勘

结,即不得因而却致枝蔓。具刑寺应干合催结绝逐路公事,许长贰条具委付,内有小节不圆、不碍刑名公事,许随宜结绝,余令逐官具画一申尚书省。

九年六月二十五日,诏:「以日近雨泽稍愆,(在行)[行在]委刑部官及御史各一员,临安府属县并诸路州军令监司分头点检,催促结绝见禁罪人。内干照人及事理轻者,先次断放。临安府属县徒以下罪,事状分明、不该编配及申奏公事,虽小节不圆,不碍大情,并许一面断遣讫申奏。杖以下应禁者,并责保知在。如监司有故不能亲行,仰选官前去,内僻远州县即州委守臣,县委通判、职官,务在恪意奉行,毋致冤滥。

十一年七月十九日,诏:「旱暵既久,雨未沾足,已差官躬亲前去决狱。可丁宁告戒,务要去淹滞,察非辜,无或苟简,徒为文具。其干连逮捕,先令州县实时疏放。无令愁叹之声,致伤和气。」

十二年三月三日,诏:「以日近雨泽稍愆,切虑刑狱淹延,在内委刑部郎官、监察御史,在外委提点刑狱官,躬亲逐一虑问,责限结绝。虽小节未圆,不碍大情,并免追逮。或有冤滥,即与申理,干连无罪人日下便行责放。各(且)[具]已检察断放过名件闻奏。」二十九年三月四日,诏:「自冬及春,甚愆雨泽,虽侧躬省咎,祈祷未应。深虑内外有狱讼淹延,失于详平,致伤和气。可在内委刑部,在外令提刑司,躬至州县索案结绝。」

十三年正月十九日,诏:「郴州见勘前知邕州俞儋儋:原作「澹」,据《建炎要录》卷一四八改。,

令大理寺选差寺丞一员前去,疾速根勘结绝,具案奏闻,的具见勘及回报官司的实违滞去处取旨。其湖南北、广东西路见淹留公事,仰一就取索,催促勘结。余路令刑部、大理寺体仿,措置催促,月具结绝名件及有无淹延申尚书省。」以臣僚言「儋在任日,冒请遥郡全俸及路分钤辖添支,(讨)[计]赃二十匹(又)[以]上,及侵欺朝廷买马钱。元令象州根勘,近因台臣论列,送湖南提刑司,见付郴州,迄今三年,未闻结绝。缘邕管系儋旧治,往往相与图救,致无辜之人久此拘囚,而巨赃未正典刑,乞诘其住滞之因」故也。

十五年正月八日,上前一日尝宣谕曰:「彗星见,朕甚惧焉,卿等可图所以消弭之道。」秦桧因奏上前太宗、真宗朝尝缘彗星疏决狱囚等事,上曰:「可且降诏,以四事为主,避殿、减膳、宽民力、恤滞狱,(度)[庶]几应天下以实不以文也。」于是内降诏曰:「太史奏彗出东方,朕甚惧焉,已避殿减膳,侧躬省愆,尚虑征科苛扰,狱系淹延,致伤和气,上干垂象。可令逐路提点刑狱官躬亲诣所部决狱,具已决遣、未决遣及尽绝月日逐一以闻。应枝蔓干连人日下疏放,仍准备朝廷遣官检察。其(其)有贪酷官吏,并仰按劾,重行黜责。」续诏,其行在刑狱令刑部郎官、监察御史躬亲逐一决遣。二十六年七月九日,诏:「太史奏彗出东方,朕甚惧焉,已避殿减膳,侧身省愆,尚虑刑狱冤滥,官吏贪残,致伤和气,上干垂象。诸

路提刑司官亲诣所部州详虑决愆,将枝蔓干连人日下疏放,务施实惠,以尽应天之实。」

十二日,内降制曰:「近降手诏,委逐路提点刑狱官躬亲决狱,逐一开具闻奏,仍日下疏放枝蔓干连之人。尚虑不切奉行,委御史台觉察,按劾黜责;三省择其尤称职者,取旨升擢。」

二十五年七月三日,宰执进呈疏决文字,上宣谕曰:「行在刑狱皆已审克,外路须令宪臣因疏决旨挥下,躬亲诣州县检断,庶无冤滥。」

政和六年五月十四日圣旨,盛暑点检囚禁,外路限四月下旬预行检会。欲乞依政和例,预于四月检会行下。」有旨遵依施行。越三日,上复谕辅臣曰:「疏决减降,盖念盛暑囚禁,特施恩惠,固当依政和间指挥施行。至于虑囚,乃是祖宗成宪,似不当拘以时月,宜令有司各举常职。」乃诏诸路州军,令提刑须于六月初躬亲前去点检,催促结绝见禁罪人。内干照人及事理轻者,先次断放。如提刑阙官,仰监司躬亲分头前去。内僻远州县,即州委守臣,县委通判、职官。其所委官点检催促过刑禁,并仰本路监司复行检察,如断放不当,灭裂违滞,即按劾闻奏。是年六月一日,诏以 二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三省言:「每岁三伏,内圣恩疏决虑囚,其外路委官旨挥同时行下,缘川广等路去朝廷遥远,旨挥到日已过盛暑,窃虑未称矜恤之意。伏(东)[两]浙东、西系最近路分,令邵大受、徐康躬亲遍诣逐州军点

检催促,仍依已降指挥,不得多带人从。自是岁以为常。

孝宗隆兴元年四月三日,诏:「霖雨为沴,行在委监察御史,外路委监司、守令,催促见禁公事,疾速结绝。事理轻者,先次决放。如有冤滥,从实改正。」

二十三日,诏:「每岁盛暑,合虑囚徒,诸路州郡委提刑于六月内遍诣所部,将见禁公事催促结绝。事理轻者,先次决放。内僻远州县,即州委守臣,县委通判、职官,各具已施行事件申尚书省。」自是岁着为例。

六月十九日,诏:「以时当盛暑,深虑囹圄淹延,追逮枝蔓,行在所委刑部郎官及御史各一员,临安府委提点刑狱,前往催促结绝。事理轻者,先次决断。临安府属县徒已下罪,一面断遣。自今岁着为例。」

八月二十四日,诏委监察御史一员亲诣大理寺及三衙、临安府并(前)[钱]塘、仁和县,催促禁公事,疾速结绝。内事理轻者,先次决断。如有冤滥,从实改正。」

十一月二十六日,中书门下省言:「勘会当此雪寒,窃虑刑狱淹延,深可矜悯。」诏委刑部郎官前诣大理寺、临安府并钱塘、仁和两县,催促结绝。

二年三月十四日,中书门下省言:「外路州军每岁盛暑虑囚,四月下旬方检会行下,窃虑二广、四川道路遥远,指挥到日亦已过时。」诏二广、四川乞令提刑于六月初亲诣所部点检结绝。内僻远州县,即州委〔守〕臣,县委通判、职官,各具已施行事件申尚书省。自是岁着为例。

八月二十六日,诏:「久雨未晴,深(采)虑刑狱淹延,有奸和气,可令侍御史尹穑往大理寺、临安

府决遣。」

二十七日,诏:「浙西、江东霖雨害稼,窃虑刑狱淹滞,可令逐路提刑前往州县决遣。」

干道元年二月二十四日,诏:「久雨未晴,深虑刑狱淹延,有奸和气,可令殿中侍御史章服往大理寺、临安府、仁和、钱塘两县,两浙东西路令提刑躬亲诣所部州县决遣。」

二年四月四日,诏:「淫雨为(冷宫)[沴,害]及禾麦,岂刑政失中以致咎欤!可令侍从、台谏讲究所宜以闻。其临安府并诸路郡县见禁刑狱,立(见)[限]结绝,委官分诣检察,以称朕寅畏之意。」

五日,诏:「久雨未晴,深虑刑狱淹延,有伤和气,大理寺、临安府委台官一员,浙西州县委宪臣往决遣。」

六月六月:疑是「六日」。杀情理轻并杂犯死罪至徒罪已上,各减一等断遣,杖罪已下并放。 ,中书门下省言:「迩来淫雨为沴,窃虑刑狱淹延,虽委官决遣,尚恐未尽。」诏大理寺、临安府并三衙及浙西州县见禁罪人,在内委刑部、御史台官,在外州委守臣,县委通判,躬亲就狱引问。如大情已正,内

九月十二日,诏:「温州诸邑近被水灾,已差珣前往赈恤珣:疑脱姓。,可就令点检本州岛并诸县刑禁,将杖罪以下先次疏放。如有冤抑,从实改正。」

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臣寮言:「积阴久雨,尚未晴霁,深恐州县之间刑禁淹延。欲望特降睿旨,在内委郎官,在外委提刑,检察两浙州郡刑狱,决遣滞囚。」从之。

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诏:「以雨雪愆期,窃虑刑狱淹延,追逮枝蔓,行在所委刑部郎官,临安府属县委

本府通判各一员,躬亲点检,疾速结绝,仍各具决断名件申尚书省。」

六年闰五月四日,诏:「以久雨未晴,深虑刑狱淹延,有伤和气。大理寺、临安府并属县、三衙见禁罪人,在内委刑部郎官,在外委通判躬亲决遣,具已断名件申尚书省。」

八年六月九日,中书门下省言:「行在三衙见禁罪人,已降指挥疏决,其马军行司见在建康屯戍,理合一体施行。」诏委户部郎官、淮西总领滕乔躬亲前往决遣。

淳熙元年十月九日,诏:「阴雨未已,大理寺、临安府并属县、三衙及诸路州县见禁罪人,杖罪已下并放,在内委台官,在外委提刑决遣。」二年六月、三年八月、十月、四年十月,皆以久雨,并同此制。

五年五月八日,诏:「浙西常州、镇江府及淮南、江东西州郡有稍愆雨泽去处,窃虑刑禁淹延,逐路见禁罪人各委提刑决遣,杖已下罪并放。」

十六年四月八日,中书门下省言:「外路州军每岁盛暑虑囚,除二广、四川已降指挥外,诏余路州军令提刑须管于五月下旬躬亲前去点检,催促结绝见禁罪人。内干照人及事理轻者,先次断放。如提刑阙官,仰监司躬亲分头前去。内僻远州县,即州委守臣,县委通判、职官躬亲分头点检催促,应所委官各具所到及点检日时、已施行事件申尚书省。其守倅等点检催促过刑禁,并仰本路监司复行检察,如灭裂违滞,按劾奏闻,务在恪意奉行,不致冤滥。如奉行不虔,

令御史台觉察弹劾。」自是岁以为例。

闰五月二十四日,诏:「马军行司见在建康屯戍,所有见禁罪人,并依行在疏决减降,仍委淮西总领躬亲前去决遣。」自是岁以为例。

二十六日,中书门下省言:「正当时暑,深虑囹圄淹延及追逮枝蔓,理合催促结绝。除诸路州军已降指挥委官点检外,诏行在委刑部郎官及御史各一员,临安府属县令提刑躬亲前去点检结绝见禁人。内干照及事理轻者,先次断放;徒已下罪事状分明、不应编配及申奏公事,虽小节不圆,不碍大情,并许一面断遣讫申奏;杖以下应禁者,并责保知在。如提刑已往别州虑囚,或阙官,即令漕臣一员前去,各具所到点检日时、已施行讫事件申尚书省,务在恪意奉行,不致冤滥。如奉行不虔,令御史台觉察弹劾。」自是岁以为例。

九月十九日,诏:「阴雨未晴,窃虑刑狱或有淹延去处,大理寺、临安府并属县、三衙及两浙诸路州县见禁罪人,在内委台官,在外委提刑,躬亲实时前去。如路远去处,分委通判检察决遣。内杖罪已下并干系等人,并日下疏放;应临安府并属县见监追赃赏钱及转厢号令之人,可并日下免追释放。」

淳熙元年十月四日以下二条年月非次,疑有误。指挥,每岁盛夏虑囚专委提刑,如提刑阙官,仰监司分头前去,此良法也。臣谓提刑之职,固当虑〔囚〕。且以广西一路论之,所管二十五州,一两月安能 历,孰若令监司 ,前知柳州赵彦礼言:「伏

分诣,无问提刑阙与不阙。然指挥内既令监司躬亲,又谓内僻远州县,即〔州〕委守臣,县委通判、职官,臣恐监司畏暑重出者假此为自便之计,虽置司之邻州近县,或指为僻远,悉委之守倅、职官矣。夫州县之狱,正恐州县官吏不时点检结绝,致有冤滞,故委监司亲虑,不惟可使官吏知畏,不敢淹留,而禁囚冤枉亦得自伸。若复委之守倅、职官,则其间徒有虑囚之名而无实者多矣。乞戒饬监司,每岁各随置司去处地里远近,分(谊)[诣]所部州军点检,催促结绝见禁罪人,限五月下旬起发,至七月十五日以前巡 。如属县非监司巡历经由之路,即从监司委官前去,仍各开具所过州县月日、虑囚名件关白提刑司,类申朝迁。并不许妄以近便州县指为僻远,分委守倅职官,庶几虑囚之法不为文具。」从之。

七月十四日,诏:「近日雨泽稍愆,窃虑刑狱淹延,大理寺、临安府并属县、三衙及诸路阙雨州县,应见禁罪人,在内委台官,在外令提刑(委官)躬亲实时前去检察决遣。内杖罪已下并干系等人,并日下疏放,仍将已断放过名件逐一开具闻奏。应申奏按状,督责疾速依条施行,毋致违戾。」

绍熙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臣僚言:「县狱之设,县官任其责,小则决遣,大则申所属州郡,非徒文具而已。比年以来,士大夫寓居多以外邑为便,县官甫下车则先诏问权要声援诏问:疑误。,往往循习谄媚,互相交结。其为权要声

援者,因县官之见知,遂假此以恐吓齐民,或以私忿未决、债息未偿,辄将小民拘送县狱。县官方承奉之不暇,乃俾老胥猾吏锻炼追考,有一人抵罪或至一户荡产,甚者根连逮捕以决权门之狱。虽其事可以立谈判者,亦必拘囚月余,如此则小民被虐者若何而申诉!乞行下诸郡属县,严行戒约,应小民有不因词讼而辄相寄狱,郡守、监司不行觉察,许经台省陈诉。」从之。

五年四月十一日,诏雨泽稍愆,窃虑刑狱淹延,差官检察决遣。

二十一日,中书门下省言:「近日稍阙雨泽,窃虑刑狱淹延,除大理寺、临安府并属县、三衙及两浙路州县已降指挥委官决遣外,尚虑江东西、两淮州县亦有阙雨去处。」诏江东西、两淮路提刑躬亲实时前去,将见禁罪人检察决遣。内杖罪以下并干系等人,并日下疏放。如路远去处,分委通判,仍将已断放过名件逐一开具闻奏。应申奏案,督责疾速依条施行,毋致违戾。

庆元元年二月七日,诏:「阴雨未晴,有妨二麦,窃恐刑狱淹延,感伤和气,大理寺、临安府并属县,三衙及两浙诸路州县见禁罪人,在内委台官,在外委提刑,躬亲实时前去。如路远去处,分委通判检察决遣。内杖罪以下并干系等人,并日下疏放,仍将已断放过名件逐一开具闻奏。其诸处申奏案状,督责疾速依条施行,毋致违戾。」

三月十七日,勘会四川、二广州军每岁盛夏虑囚,诏令逐

路监司各随置司去处远近,分诣所部州军,限五月下旬起发,躬亲前去催促结绝见禁罪人。内干照人及事理轻者,先次断放。至七月十五日以前巡遍。如属县非监司巡历之路,委官躬亲分头前去点检催促,并仰本路监司复行检察。自是岁以为例。

四月十三日,勘会外路州军每岁盛暑虑囚,除二广、四川已降旨挥外,诏余路州军令监司依已降旨挥,各随置司去处地里远近,诣所部州军,限五月下旬起发,躬亲前去点检催促结绝见禁罪人。内干照人及事理轻者,先次断放。至七月十五日以前巡遍。如非监司巡历经由之处,即令监司委官躬亲分头前去点检催促,各具所到及点检日时、已施行事件关牒提刑司,类聚申尚书省。内所委官点检催促过刑禁,并仰本路监司复行检察,如灭裂违滞,按劾闻奏。或奉行不虔,令御史台觉察弹劾。自是岁以为例。

六月十二日,都省勘会:「正当时暑,深虑囹圄淹延,追逮枝蔓,理合催促结绝。」诏行在委刑部郎官及御史一员,临安府属县令提刑,躬亲前去点检,催促结绝。事理轻者,先次断放。临安府属县徒以下罪,事状分明、不应编配及申奏公事,虽小节不圆,不碍大情,并(诣)[许]一面断遣讫申奏。杖以下应禁者,并责保知在。如提刑已往别州虑囚,或阙官,即令漕臣一员前去,各具所到及点检日时、已施行讫事件申尚书省。(知)[如]奉行不虔,令

御史台觉察闻奏。自是岁以为例。

二十六日,诏:「马军行司见在建康府屯戍,理宜一体,并依行在疏决减降,仍委淮西总领躬亲前去决遣。」自是岁以为例。

十二月八日,诏:「时雪未降,见行祈祷,窃虑刑狱淹延,致伤和气,大理寺、临安府属县、三衙及两浙路诸州县见禁罪人,在内委台官,在外委提刑,躬亲实时前去检察决遣。内杖罪以下并干系等人,并日下疏决。」

四年八月二日,诏:「阴雨未晴,见行祈祷,令大理寺、临安府并属县、三衙各委长官,日下躬亲检察决遣。除紧人干系人外,并与疏放。」

开禧二年三月十六日,殿中侍御史徐柟言:「近年以来,州县官吏以狱为市,大辟之干连,强盗之证对,缧系充斥,非法絣讯,任意锻炼,极其惨酷。每遇提刑巡历,责寄厢保,及监司出境而囚系如初。盛夏之月,恐其蒸郁,故分遣疏决。至于隆冬寒冻,其苦甚于盛夏,良由监司虽于五月巡历所部,平遣囚徒,殆与一时经过无异,足迹未尝一登狱门,囚徒未尝引问,案牍未尝阅视,非法收禁者未尝根究,赴诉责保者未尝受理,宜乎州县得以揣摩,罔知畏惮。乞令监司每岁十月下旬躬诣巡历疏决,一遵盛夏五月下旬虑囚之法。」从之

九月十七日,诏:「四川、二广州军,令逐路监司依每岁所降盛暑虑囚指挥,各随置司去处地里远近,分诣所部州军,限十一月下旬起发,躬亲前去点检,催促结绝。事理轻者,

先次断放。至来年正月十五日以前巡遍。如属县非监司经由之路,即令监司委官,躬亲分头前去点检催促,各具所到及点检日时、已施行事件关牒提刑司,类聚申尚书省。内所委官点检催促过刑禁,并仰本路监司复行检察,如灭裂(遣)[违]滞,按劾闻奏。或奉行不虔,令御史台觉察弹劾。」余路州军亦同此制。每岁如之。

嘉定五年六月二十日,臣僚言:「祖宗立国,以恤刑为急务。每遇祈寒隆暑,必令提刑司分委官于所部州县虑囚。臣观广右州郡多号瘴乡,司臬事者惮于冲寒冒暑、深入烟岚,所委之官非州之倅则签与推也。然广右州军有倅者未一二,而所委职官间有癃(者)[老]补摄之人,每得台檄,更不起发,必迟之数月而后至,或有违命托故而规图改差者,为囚徒者将何以赴愬!乞(刑)[行]下本路提刑司,凡有虑囚决狱,如躬亲所不及,必精择所委,务得其人,无使癃老补摄之人得以淹囚留狱。」从之。

六年七月十八日,臣僚言:「乞行下诸路提刑,每遇诸郡疏决,先令兵官责实土牢见禁人数,或不测于未决狱之前,躬至土牢阅视之。其有不应拘系以至死者,许其戚属陈告,守与兵官皆当(生)[坐]罪。每委官下县决狱,亦先令尉司吏级审责有无拘系平民。有非法拘系者,许人告首,痛惩一二。首以革其害,使斯民无抑抳诬告之患。」从之。

十四年六月十七日,臣僚言:「今后遇暑虑囚,命所差官将临安

府三狱见禁公事,除情理深重、常例所不得原者,自合听候依法施行,其余各随轻重,尽行编排,减降决遣。大理寺、三衙、两赤县并照应一体断决。其今年断遣未尽者,截自未降停决指挥以前,行下所属催促,速与减降裁断,庶缧珌之囚亟拜实惠。」从之。

七月十五日,白札子言:「刑部见催促诸路累翻积年未决之狱共四十六件,其间有系八年九年公事,今来已经涉七年,尚未了绝。兼诸路翻异公事径行移勘、不曾申上者,又不知其几。淹延刑禁,追逮干连,旁及无辜,或有死亡者,皆因顽囚避罪妄翻,及有元勘失实,遂致兴狱不已。乞朝廷照淳熙十四年及绍熙四年已降指挥,令诸路提刑躬亲将翻异之狱,与逐州守臣临安府即令两浙运司同守臣。更切从公审勘。如罪人情状明白,别无可疑,委系避罪妄翻,即照刑寺已定断得旨事理施行;若见得前勘有未尽情节,委涉冤抑、可疑及未经刑寺定断,并仰具奏取旨施行。其元勘失当官吏,并与免一案推结收坐一次,庶几治狱一清。」从之。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六 检 验

宋会要辑稿 刑法六

检验

真宗咸平三年十月,诏:「今后杀伤公事,在县委尉,在州委司理参军,如阙正官,差以次官,画时部领一行人躬亲检验委的要害致命去处。或的是病死之人,只仰命官一员画时检验。若是非理致命及有他故,即检验毕画时申州,差官覆检诣实,方可给与殡埋。其远处县分,先委本县尉检验毕,取邻近相去一程以下县分内,牒请令、尉或主簿;一程以上,只关报本县令佐覆检,独员处亦取邻州县最近者,覆检诣实,即给尸首殡埋,申报所隶州府,不得推延。」

奏对,请从简便。然则民命至重,刑政攸先。官司所陈,固轸衋伤之念;命令将出,弥增钦恤之怀。宜令开封府,自四月至八月死亡者,不须覆检,余月仍旧施行。」 大中祥符六年二月一日,诏曰:「京邑至大,闾阎实繁,每有丧亡,重行检视。或在郁蒸之候,颇稽藏瘗之期,爰

天禧二年五月十三日,权知开封府乐黄目言:「应有非理致命及诸般杀伤人尸首,如检验、覆检官吏等定夺得致命去处,大事得正,或有小可声说伤损去处不同,别无妨碍,不系要害致命去处者,只从违制失科罪。如是卤莽,不切定夺,出入致命去处,即从违制。」从之。先是,本府官司检定金刃杀伤尸,他官

覆检则以为棰挞所害,初检官坐是差缪,从违制徒三年科罪。至〔是〕黄目言其刑名颇重,故条约之。

三年九月十六日,诏:「今后三月以后,八月以前,应有非理致命公事,只本州岛县差官覆检。九月以后,一依元敕施行。」

仁宗天圣元年四月十二日,审刑院、大理寺言:「诸道州县分每有非理杀伤公事,遇夏月请官覆检,去邻县遥远之处有所未便。欲望自今应诸处覆检尸首,不以冬、夏,并依咸平三年十月敕施行,其天禧三年九月敕更不行用。」从之。

二年四月十二日,诏:「诸处有病患及非理致命身死者,须候再差官覆检,方得埋瘗。外州阙官处颇有淹滞,炎暑多致伤坏,因有异同,枉兴词讼。宜令今后所差官,须集干连人分明检验,具有无他故定上。自四月一日后至九月,更不覆检,春、冬依旧制施行。」

三年十一月,诏:「今后春、冬月,在京及畿内县镇,除非理致命、事有不明、两争并干碍勘照死刑须合覆检者,即以前敕差官覆检外,其余自缢割、投水、病患诸般致死事理分明者,检验后尸首主别无词说,即给付埋殡,更不覆验。」

明道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河东路提(刑点)[点刑]狱张仲尹言:「应刑狱司内有要切罪人病患者,乞差不干碍官隔手看验。」从之。

景佑三年四月三十日,开封府言:「旧制,公私家婢仆疾病三申官者,死日不须检验。或有夹带致害,无由觉察,望别为条约。」诏今后所申状内无医

人姓名及一日三申者,差人检验,余依旧制。

编敕,应杀伤及非理致命公事,在县委尉,在州委司理参军,画时躬亲集众检验委的要害致命去处,申本属州军差官覆检,给与埋殡。县尉即检验讫,于最近州县有双员处请官覆检,受请官不得推避。窃详诸县只当于最近州县有二员处那官覆检,今来不明上件敕意,每有非理死伤公事,县尉检验纔毕,多就近移牒本县令佐,便行覆检。欲乞今后县尉检验讫,于别州县最近处请官覆检,不得一例移牒。」从之。 五年七月二十一日,大理评事林 言:「伏

康定二年二月十七日,诏:「自今诸县令佐受到诸县牒请覆检者,须本县簿、尉及监当官员阙,县令独员在县,方听依条免去。」

神宗元丰八年六月二十四日,知河南府韩绛言:「山陵役兵病死,方盛暑之际,臣权宜与免检覆,然辄违诏条,自劾以闻。」工部言人命所系,恐致欺弊。诏特依绛所奏,仍赦罪。

哲宗元佑七年七月十一日,殿中侍御史杨畏言在京刑狱奸弊:「近开封县申李宝病痈死,及本台牒府差官覆检,乃拷掠致死。其纠察在京刑狱一司既归台察,今后若有禁囚死亡,乞从御史台差官依条检验施行。」

徽宗政和七年十月十九日,诏:「访闻福建路州县乡村委官检验、覆检,多不躬亲前去,只委公人同耆壮等。事干人命,虑有冤枉,仰提点刑狱申明条法,行下州县,违者奏劾,不以赦

原。」

宣和六年六月十八日,淮南西路提刑雷寿松奏:「杀人公事,有司推鞠,以验定致死之因为据,(两)[而]检验官吏多是规避,并不即申验状,动经旬月。若所验致死之因不实不尽,而狱情疑贰未决,或两词互有陈论,虽欲再差官覆检,则其尸已是坏烂,难以辨明,往往迁就挟同结断,甚者受赂请托,以时增改。盖缘从来未有定申发验状条限,今欲乞应验尸官吏候验,限当日具验状申所属,仍于状内分明书填验毕申发日时。如违限,仍乞立断罪刑名。」诏依所乞,〔申〕发(达)[违]限从杖一百科罪。

高宗绍兴三十二年闰二月六日,臣僚言:「在法,检验之官州差司理,县差县尉,以次差丞、簿、监当,若皆阙,则须县令自行。至于覆检,乃于邻县差官。若百里之内无县,然后不得已而委之巡检。三尺具在,不可不守。方今州县之官,视检验一事不肯亲临,往往多以事辞免,率委之巡检。盖缘巡检武人,其间多出军伍,致有不识字画者,奸胥猾吏因得其便,往往是非曲直,颠倒 情。乞申严检验之条,其初验官须委司理、县尉、丞、簿,不许以事辞免。至于覆验,如委无官可差,仰所在州县选差晓事、识字巡〔检〕前去。如有不虔,重寘典〔宪〕。」从之。

孝宗干道元年五月二十六日,臣僚言:「近日州县所差检验官,其间多有素昧书画、庸懦畏避之人。乞今后遇有差检验官,令守、令选择谙晓世务者,内武臣仍差识字、有心力人。」从之。

年十月四日,臣僚言:「诸大辟同案五人及杀人应死而尸不经验、旁无证佐、不应奏者,监司一员审问,如在三百里外里:原无,据《永乐大典》卷九一四补。,则牒邻州通判,此着令也。其间乃有视为不急之务,在近固未必躬亲审问,而在远者邻州通判亦复托故不行,甚至择主簿、监当无能之人、州郡可辍者充大使,冤滥何所伸诉!欲望申敕刑寺检举施行。」诏御史台觉察。

淳熙元年五月十七日,浙西提刑郑兴裔言:「检验之制,自有成法。州县视为闲慢,不即差官,或所差官迟延起发;或因道里隔远,惮于塞暑,却作不堪检覆;或承检官不肯亲临,合干人等情弊百端。遂使冤枉不明,狱讼滋繁。今措置格目,行下所属州县,每一次检验,依立定字号,用格目三本,一申所属州县,一付被害之家,一申本司照会,并依格目内所载事理施行。并缴格目一本,令刑部镂板,颁下诸路提刑司,依此施行。」从之。兴裔措置格目云:一、某处于某年某月某日某时据某人状乞验尸首,本案人吏某人承行,于某日某时差某人赍牒某处官初检,本官廨舍至泊尸地头计几里,人吏某人押批本案。某官覆检亦如之。一、初检官某时承受,将带仵作某人、人吏某人,于某日某时到地头,集耆甲某人、保正副某人,及已死人亲如是亲兄即填云「亲兄」,如是堂兄即填云「堂兄」之类。某人,初拨到已死人某人痕损,数内致命因依、的系要害致命、身死分明,各于验状亲签,于当日某时差某人赍初检单状保明申某处,仍于当时对(证)[众]入某字号递,具状缴连(检

检)[格]目申本司照会,人吏某人押批,初检官职位、姓名。一、覆检官某时承受,将带仵作某人、人吏某人,于某日某时到地头,集耆甲某人、保正副某人,及死人亲如是亲兄即填云「亲兄」,如是堂兄即填云「堂兄」之类。某人,覆检到已死人某人痕损,数内致命因依、的系要害致命、身死分明,各于验状亲签毕,其尸实时责付血属买棺木埋瘗。若其家贫乏或无主之家,即合勒行凶人陪备。或某人委实又无力可出,且令耆保应钱买用,本县依价给还,并不得烧化。如违今来约束,依前烧化,日后致有词诉,其覆检官与保正、耆甲、仵作、人吏必有情弊,定当根究施行。仍于当日某时差人赍覆检单状保明申某处,仍于当时对众入某字号递,具状缴连格目申本司照会,人吏某人押批,覆检官职位、姓名。

庆元二年十月四日,敕令局以《淳熙令》、绍熙五年十月四日圣旨指挥参酌增(闰)[润],修立下条:「诸验尸,州差司理参军,本院囚别差官,或止有司理一员准此。县差尉,阙即差簿、丞、丞不得出县界。监当官,皆(关)[阙]者县令前去。若过十里或验本院囚,牒最近其郭下县,皆申州。应覆验者,并初验日先次申牒差官。应牒最近而百里内无县者,听就近牒巡检或都巡检使。内覆验应止牒本县官,而独员者准此,并谓非见出巡补者。右入《淳熙重修职制令》,以淳熙令并绍熙五年十月十四日圣旨指挥详定。系冲改元条,乞行下刑部,先次遍牒遵守施行。」从之。以知长宁军张子震有请故也。

嘉泰元年正月二十八日,臣僚言:「近日大辟行

凶之人,邻保逼令自尽,或使之说诱被死家,赂之钱物,不令到官。尝求其故,始则保甲惮检验之费,避左证之劳,次则巡尉惮于检覆,又次则县道惮于勘鞫结解,上下蒙蔽,欲知省事,不知置立官府本何所为。今若纵而不问,则是被杀者反为妻子、亲戚乞钱之资,甚可痛也。乞明指挥,凡有杀伤人去处,如都保不即申官,州县不差官检覆,及家属受财私和,许诸色人告首,并合从条究治。其行财、受和会之人,更合计赃,重行论罪。」从之。

嘉定四年十二月十二日,江西提刑徐似道言:「推鞠大辟之狱自检验始,其间有因检验官司指轻作重,以有为无,差讹交互,以故吏奸出入人罪,弊幸不一。人命所系,岂不利害!伏见湖(广)[南]、广西宪司见行刊印正背人形,随格目给下检验官司,令于损伤去处依样朱红书画横斜曲直。仍仰检验之唱喝伤痕,令人同共观看所画图本,众无异词,然后着押,则吏奸难行,愚民易晓。如或不同,许受屈人径经所属诉告。乞 下提刑司径行关会样式,一体施行。」从之。既而刑部取索所刊正背人形式样参酌,大理寺申称湖南提刑司格式稍为详备,乞下诸路提刑司体效施行。

六年十二月六日,臣僚言:「今县邑检验,偶本县有嫌,合牒邻县委官。邻县多不相统属,或遇移文,不曰所属官有假故,则曰已差出无人。或预有所闻,则并与缄封不启。如此数四,往返累

日,虽即申闻宪司、州郡,亦非旦暮可毕,暑月腐坏,至不可验。由是奸胥黠吏因得并缘,不得其情,多基于此。乞下诸路提刑司约束诸县,遇有检覆公事,合牒邻县差官者,即于移牒封题明着某事,有辞避不承、稽违时日者,重与责罚。」从之。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六 矜 贷

矜贷

太宗至道二年八月十一日,蜀州言捕获劫贼十人,内文次年十三,其父令持兵器从行,法当死。帝以其幼騃,特宥之。

真宗景德元年八月八日,知寿州陈尧佐言,饥民劫害藏粟麦者凡七十余人,以强盗计赃,并合处死。诏并决脊,黥面配牢城,为首隶五百里外,余隶本城。

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有司言捕获象州民卢霜等,尝以饮食馈贼,已减死决杖,配隶诸州,比类窜遁者已散令擒捕,请行严断。帝曰:「遐方愚民为贼所迫,供置食物,乃是常理。」乃揭榜晓谕,并释其罪,已获者令本州岛量事决责以闻。

二十日,骁骑小校张信弃市,余配隶外州。信诉指挥使盖赞御下严急,鞭挞过当,陈尧叟曰:「都虞候李继和言士卒不禀所部,合从军令。」帝曰:「如罪在士卒,可以严断;若捶楚过当,安可不尽其理耶 」马知节曰:「太祖朝每命将校,唯取刚方有断、士卒畏威者。」帝曰:「此盖时所宜尔。」即下吏按劾,信款云款:原作「疑」,据《长编》卷六七改。:「赞饮酒后教习,决责部下。信遂以弓绡拥卒四十余,厉声曰:『我辈终为指挥使乘醉所鞭杀。』即径诣马军司陈告。」赞虽曰饮酒,而所鞭士卒皆有过者。继和请斩告者十余人,余配沙门岛,罚指挥使、都虞候。诏诛信,余决杖配隶外州,轻者复隶本军。赞决配许州员僚直,其都虞候不能觉察,副指挥使不

能裨赞,并下本州岛决罚。

十二月六日,释殿前司虎翼都虞候高鸾、城外都巡检步军副都指挥使王隐罪。初,河南场火,隐等集近便营兵救扑,而殿前司上言鸾等非本辖,当俟宣旨,请罪之。帝以救焚之急,又隐以便宜行事,故诏释之。因戒自今令遵守往制。

大中祥符五年九月十八日,开封府勘粮料院专句司吏因诸军批请纳赂司:原作「院」,据《长编》卷七八改。,罪当徒。帝曰:「此但纸笔之费,累而为赃,第决杖释之。」

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妖人谷隐黥面配琼州牢城,遇赦不放还,靳重荣黥面配汀州牢城,靳有方黥面配沙门岛。诏解州管内百姓僧道等曰:「先王立法,在怪力而必诛;有国详刑,亦哀矜而为务。顾小民之多僻,习左道而相传,苟用常科,难逃极断,屈兹彝宪,投寘远方。惟彼朋徒,合行追捕,特从宽宥,咸许自新。其谷隐下弟子,除系禁勘别行指挥外,其余干连人并放,仰州县安抚,各令着业,自今不得传习。」隐先以罪编管于解州,因用妖术惑郡人,重荣师事之,有方尝给取隐资财甚众,至是御史鞠劾而谪之。

天禧元年十一月六日,开封府长垣县民李遂与其子同盗杀驴,法并坐徒,诏特免其子。

五年四月十二日,事材场军士杨胜等三人杖脊、黥面,配沙门岛;当宿监官内殿承制石惟清削两任,赎铜二十斤,勒停;下番监官内殿崇班合门祗候王承瑾瑾:原作「仅」,据《长编》卷九七改。、供奉官合门祗候张惟一并勒停;自余主典军校皆决杖、降

职有差。坐本场火发,胜等洎惟清法当处死,特贷之。

仁宗天圣元年十一月十二日,知涟水军、都官员外郎邓余庆,永兴军兴平县监酒税、殿直何承勋,镇南军监进贤镇盐酒务、殿直易着明,秦州三阳寨主、供奉官、合门祗候荆信,特贷命,决配远处牢城。余庆坐受承天院僧惠良银器,蓦越差充院主;承勋自盗官印印文钞,并盗官钱;着明偷官钱、酒,及截落税钱入己;信将陈米等假借人户名目作新色斛斗入中,求利入己。并准条合处死,特贷之。仍降诏诸道,今后更有似此违犯,必当依法施行。

,无杀心,特矜之。 十一月十六日,宁州民庞张儿特贷死,罚铜百二十斤,与庞惜喜家。审刑院断张儿殴庞惜喜死,当极刑。张儿年九岁,童稚争

四年二月二十四日,开封府教学人董可道特贷死,杖脊十七放。可道棰学生死,宰臣曰:「据法合死,然原其情理,教道童孺,不施榎楚,无以训习,故礼称家塾党庠术序,乃闾里就学之所。」帝曰:「情虽可矜,法亦难屈。」知府王臻亦言:「父母无他子,颇甚悲苦。」特有是旨,以慰父母之心。

六年五月十二日,贷凤翔府盩厔县尉陈周翰命,决杖二十,刺面配广南(城牢)[牢城]。以决百姓田义至死非辜,而恩矜之。

十月六日,贷前滑州观察支使索希甫死,刺面决配远州牢城。以希甫受百姓刘兴钱银,断阿张、刘兴听离,合枉法极刑,特宽常法全之。

七年五月七日,京兆府民魏太娇

妻赵处死,特给母张钱二十千、米五石,并廪诸县日食米二胜终张身。奏裁赵殴太娇至死,当处极刑。据太娇母张状,称赵有男四人,皆幼小,张年八十六,无的亲,恐赵归法之后,难以自活。府为具奏,特有是旨。

九月五日,泉州民柯智特贷命,杖脊,刺配广南。智殴养男蔡伯先死,法当弃市,本州岛言智养伯先为子已五年,上请,特矜贷之。

天圣八年十一月六日,监翰林司、合门副使郭承佑特贷命,免决刺,除名,配岳州衙前编管。坐盗金银什物,除罪轻及该赦外,计赃一百四十一匹零,监主自盗,合寘极典,诏从宽宥。仪鸾司指挥使谢演私借壁衣与承佑,翰林司专知官郭显、勾押官贺吉、前行开元库子赵达、闵遇知盗不告,及为承佑取索偷那官物,于历上私作入库,长行赵德于衣版内偷藏出官物,事发逃走,八作司典苟润私借赤白匠与承佑家私使,各杖一百。翰林司库子蔡赟等六人,药童长行阎成、库子董升、仪鸾司工匠侯昌、金银库子张用等四人,翰林司长行李均等一十四人,十将刘和、法酒库长张嫌,并受承佑指挥,盗出官物及借金银什物等罪,各杖八十。翰林司指挥使丁矩寄藏官酒,合杖九十。比部员外郎郭世隆为男承佑送到手本额外当直长行七人在宅私占,及受男将到官物,承佑已坐罪流,合杖八十私罪。翰林司副□越兴、药童长行王恩知承佑偷盗不告,犯在赦前,

合原免。诏演、矩并于外州近下军分降资安排,兴于外州近下军分安排,丁将、专知官、勾押官等并移近下库,世隆特勒停。又翰林司监官郭中和于官历上押字,拨酒供与承佑,合徒一年私罪,监御厨李遵懿、监八作司刘怀懿、徐奎、张永和、各不合借工匠与承佑,勾当庖务钱恕不合私差宰手,并从杖八十私罪。同勾当翰林司夏元亨、王守忠各不觉察,杖八十公罪。监仪鸾司刘从愿、王克基、何诚用、蓝昌裕、林志华,各杖六十。诏中和特勒停,遵懿、恕、怀懿、奎、永和、元亨、守忠并冲替,余兼勾当亦差替,各未得与差遣。

九年七月七日,庆州民杨士廉特贷命,配隶广南牢城。坐伪刻蒿场印为输钞,计赃应死,特矜之。

八月三日,郁林州民黄晟囊免死,黥面配沙门岛,遇赦不还。坐殴蒋公归死,计赃钱裁千五百,法皆死,特矜之。

九月二十八日,都官郎中、前知嘉州张约免死,杖脊,黥面配连州牢城。坐受赇枉法,计银千五百两,法抵死,在降诏约束之前;其后又受银二百六十两,法应(绫)[绞],特矜之。初闻约在郡贪渎,诏转运使高觌体量其事。且言约越次补牙职,又令教练使杨澄吉恐喝,取杨齐古钱,澄吉逃遁,即分遣使搜捕,揭牓许吏民告首。约时以代归华州,遂委陕西转运司押领赴嘉州。澄吉亦坐黥面,配商州坑治。

十月三日,渝州民黄漆特免死,黥面配隶海岛。坐梃杀盗粟人程大,法应死,特矜之。

十一

月二十三日,舒州民王翰堂叔升挟刃杀翰,翰以梃伤升死,诏释之。

十年正月二十四日,安州劫贼胡参特贷命,黥面配沙门岛。参以父命劫孙绪财,法当死,情可悯,特矜之。

二十八日,益州民费进特赎铜百二十斤,婢赵氏配邻州羁管。坐怒赵索逋钱,殴赵死,法当死,进年十四,上请,特矜之。

三月九日,真定府井陉令张起免除名,夺三官。坐倍取职田细绢十五匹,法应夺四官,除名,特矜之。

四月十八日,虞部郎中、知□州王涉特免黥面,配广南本城,永不录用。坐冒请官职田,估赃绢百七十匹,法应死,用赦原罪外,有不容佃户诉灾,输物估赃五十匹,法应加役流、除名,特矜之。

六月四日,秘书丞、知永兴军兴平县王衮特免除名,授广南文学。坐受银估赃绢三十匹,法应加役流,特矜之。

明道二年正月十三日,庐州言州境灾歉,有偷掘白殡墓见尸,望贷命决遣。诏赃钱不满一千如法,丰稔仍旧。

景佑元年正月二十八日,濠州民王泮奇罚铜一百二十斤,入楚李婆之家。泮奇相争斫木柴,用鎌斫伤楚李婆致死,合处死。年九岁,上请,特矜之。

三月十七日,西京作坊使、英州刺史、知定州马洵美特贷命,除名,免决,配连州牢城。侍禁马庆宗除名。坐以公用酒米等偷粜入己,法应死,特贷之。

七月十三日,密州民刘道明、王真贷命,刺配广南牢城。毛晸三人决杖十七。道明坐妄论,王真计谋同事夜间聚

会,假造剑霞草龙惑众,准条处死,晸等知妖妄不告,合徒一年半,特诏矜之。

八月九日,濠州民谢象为李齐打杀母并惊杀孩儿,后却打齐致死,合决脊,情理可悯,诏象特放。

四年二月七日,洪州别驾王蒙正特除名,配广南编管,永不录用。坐私通父婢、前任取受杨澄吉金、故入温嗣良流罪,合流三千里,特有是命。司理参军刘涣、主簿郑照为从,各徒三年。袁恕虚称折买,得小池庄,杖八十。并该赦释放。诏恕、照并勒停,涣冲替。蒙正女,从德妻,今后不令入内。儿女见与皇族为婚者,除已成结,更不得为亲。

闰四月二十七日,武宁军节度使、真定府路总管夏守恩特贷命,除名,配连州编管。坐受军民钱物,枉法赃六十二匹,合处死,职事官三品,请议。骁武军士周祚转递钱物,事发逃走,捉获,合处斩。男内殿承制元吉取受借钱,虚妄上奏,假令其徒上书诈不实,徒二年。本司手分孙素各不取覆,合决杖一百。诏守恩付朝堂集百官议,据御史台奏,请依断处死,诏特贷极刑。周祚贷命,刺配沙门岛,元吉等依断。守恩差使以兵卒三十人监伴前去。

六月三日,六宅副使李士彬杀义男并堂侄女、小儿三口,法应死。诏士彬久在边任,特贷极刑,依旧勾当。今后更有所犯,必行朝典。

八月十九日,太常博士曾易占除名,配广南衙前编管。坐前知信州玉山县受赇,事发,命监察御史里行张宗谊按其罪,法当死,特

贷之。

五年五月四日,开封府言,殿侍李玉逃归安州葬母,事讫首身,诏特原其罪。

康定元年三月四日,原州干兴寨主、供奉官李继明,监押、殿直孙佶,并特贷命,决脊杖二十,刺面配沙门岛。坐贼围镇西堡,不画时出兵赴堡救援,及改换时辰申报,致官军败衄,合比附死罪除名,特矜之。

庆历四年四月十日,知秀州、祠部郎中、集贤校理钱仙芝特贷命,决脊杖十七,配沙门岛,遇赦不还。坐在任遗越枉法赃满,法当死,特矜之。

英宗治平元年四月三日,左侍禁、监温州商税徐可道令兵典写编敕,事既发,乃题充公用。法寺断私罪杖,诏特改为公罪。

六月九日,三班奉职和钦贷死,免决,刺配福建路牢城。钦贷所部虔州纲钱,赃至绞,特减死。审刑院卢士宗奏钦坐情轻,乞稍宽减,帝曰:「刑故无小,若故而得宽,则犯者滋甚,非期无刑之道。俟有过误,贷无伤也。」

神宗熙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入内祗候高班内品黎庆之、梁恭礼、入内高班吴立、张德恭,特免除名勒停。入内副都知、左骐骥使王昭明追两官,免除名勒停。入内殿头张球、卫元琏追一官勒停。庆之误发内降文字,恭礼白昭明,令立、德恭入内求庞夫人重封印。盗御宝,流三千里,系十恶,除名勒停。球、元琏知所部犯法不举劾,减三等,特矜之。

九年五月三日,开封府百姓孙真特杖脊,配沙门岛,遇赦不还。勾当皇城司、内侍押班王中正

(置)[罚]铜三千斤,守卫人特决杖一百。真造妖言,越皇城、宫城、殿垣,于法处死,守卫人徒二年半,特矜之。

元丰元年二月二十三日,(止)[上]批:「前安南战棹都监杨从先等,昨以孤军深入贼境,大小数十战,虽无甚斩获,然官军亦不至伤败,而师还系狱,殆将逾年,原其劳于王事,实可矜愍。况昨已经郊赦,宜并释之。其一行有功将士,等第赏录。」

二年正月二十六日,诏:「勒停人前梓州司户参军姜适狂妄上书,罔上惑众,特示宽贷,可除籍,郴州编官。」适辟谷,自谓有长年术,馆于金明池,其方不验故也。

五月二十三日,梓夔路钤辖司上泸州路分都监王宣等所部亲兵不救护主将,诏并免死,等第决配,重伤人免杖。

七月十二日,诏:「御史台见鞫安南宣抚招讨司事吴充诸子,有干涉细故,并免根治。」

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宣州观察使、入内副都知李宪言:「准朝旨,具析擅归本路因依。臣以粮草蹙迫,不可久留,遂迤逦迎接馈运。」诏宪力图来 ,以赎今罪。

五年正月六日,环庆路经略司言司:原作「使」,据《长编》卷三二二改。,泾原路队将李贵扇摇兵众逃归,乞特行法以惩后。卢秉又言:「贵情非巨蠹,昨以出界兵将上下失律,臣即权宜传放罪指挥,兼已奏得朝旨。若更追劾劾:原作「 」,据《长编》卷三二二改。,恐致惊疑。」诏释之。

二月五日,开封府言:「令文,诸老幼疾病犯罪应罚铜,而孤贫无以入赎者,取保矜放。本府日决狱讼,应赎者多孤寡贫乏,又无邻保,不免责厢巡状,以便取保

之文。自今乞从本府审察本府:原无,据《长编》卷三三补。,贫乏直行放免。」从之。

二月二十一日,桂州张颉言:「昌化军劾符破结九人犯持仗强盗杀人,罪皆死,缘系捕盗官招诱,令解下弓刀,支与酒食,然后擒缚。若从捕获法,虑致生黎疑惧,将来无以示信。」诏释之。

五月十三日,河东经略司言:「丰州屯驻神锐指挥因修葭芦寨,王安等百余人鼓动军众,擅还丰州,及恐喝指挥使张臻,语言不逊。内已捕斩十六人。」诏续捕获人证左明者,并处斩,余更不得推究。为首之家属应缘坐者,押赴丰州处斩。其后经略司言,安等已斩,莫知为首者,而安有母年六十三,上特贷之。

十月六日,诏泾原路第八将戴嗣良、贾辩免所追官。先是,嗣良等出师,亡失二分一厘,当追一官。既而嗣良自陈计数不及二分,故诏免之。

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朝请郎蒲宗闵可免劾,为尚书都官郎中。初,诏张汝贤定夺宗闵与郭茂恂互奏事,多不当,以茶法推行之初,宗闵能协力职事,不为异论所摇,故免之。

十二月二十二日,上批:「追官免勒停、冲替人孙谔元犯情为可矜,又经大宥,可除落冲替。」谔初为国子监直讲,坐受参知政事元绛嘱从孙伯虎升内舍,及为绛请求判监黄(复)[履]以伯虎为小学教谕,追两官。谔上书自明,故有是诏。

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诏太府少卿吴安(特)[持]免勒停,差监曹州酒务。先是,安持诬奏宰臣蔡确弟硕应私罪徒二年,蔡确言:「安持本缘臣家事,

乞特宽赦。」故有〔此〕诏。

递卒死,大理寺当 公罪绞,特贷之。 十二月一日,三班奉职李 贷死,免除名,追二官勒停。坐殴盗

八年五月二十四日,刑部言赵喾等坐父世居尝谋不轨,除名、停降、 闭,今已十年,乞比类流配人。诏免 闭,就僧屋居之。

哲宗元佑元年闰二月二十二日,刑部言:「乞应该登极赦以前杂犯配军,除元系军人及宣敕永不放还者更不移放,其元犯杀人、放火、强盗、伪造符印、谋杀人、持杖窃盗罪至徒,杂犯死罪贷命,并余罪徒已上情理凶恶者,在京令所属及开封府、步军司,诸路令转运使、副、判官、提刑司取索元犯,看详量移。」从之。

四月六日,监察御史孙升言:「知兴国军杨绘、签书淮南节度判官厅公事沈季长,诖误深刑,情非故冒,尝居近侍,义难自陈,望特令理诉断遣所取索元案看详。」从之。

五月八日,殿中侍御史林旦言:「熙宁初改议助役法,知许州长葛县事乐京、知唐州湖阳县事刘蒙,各因入州会议役法,遂自劾待罪,作擅去官公罪,徒二年,各追一官勒停,情实可矜。愿令有司改正。」又看详诉理所言:「乐京言役法不便,自劾待罪,断徒二年公罪,即与擅去官事理不同,合从末减。」诏乐京特与除落致仕,授承议郎,召赴阙。刘蒙物故,赐帛五十匹付其家。

八月十八日,刑部言:「重法地分劫盗因按问首告减等,依常法妻子不缘坐,虑有已行编管者,请令逐便。」从之。

二年二

月十六日,奉议郎、前军器计置材料刘仲昕,前军器少监蔡硕,并贷命,免其决,追毁出身已来告敕文字,除名勒停,仲昕送昭州、硕韶州编管。

三年四月二十一日,监察御史赵屼言:「元丰敕,重法地分元劫盗者妻子编管,元佑新敕一切削去,则前此编管者宜不少,请令从便。」从之。

八月十三日,秀州团练副使、本州岛安置、不得签书公事沈括赐绢百匹,仍从便居止,以括上编修《天下郡县图》故也。

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诏胜如堡使臣执到西贼四人,特免责罚,熙河兰岷路经略使范育、知兰州种谊并特放罪。

八年九月十五日,诏京东西、河北、淮南路饥民为盗者,特末减。

绍(兴)[圣]元年二月二十七日,中书者言:「闻河东路灾伤所被甚广,虑饥民为盗,请河东路转运司灾及七分处,盗罪至死减等,杖脊刺配牢城。」

五月十五日,诏编管黄州蔡硕特放逐便,从其母请也。

七月二十一日,宰臣章惇等奏曰:「前日再谪吕大防、刘挚、苏辙、梁焘、刘安世,并司马光、吕公着追谥诰赠典,及仆神道碑,既牓朝堂,众论咸以为宽。余人连逮尚众,陛下许其自新,一切不问,莫不忻悦。」上曰:「据其罪状甚可诛,然不欲究其事,乃用轻典,聊示惩责尔。」

十一月十六日,开封府民吕安坐斥乘舆,大理寺论当处斩,上批「特贷死」。再取旨,上曰:「此因醉狂语,与情理悖逆者异,故贷其死。」

二年正月十一日,诏:「开封府寄杖未决罪人,悉缘病

孕,久縻囚系,方春发生,推觉大推觉大:此语无义,似为「推行宽大」之误。。应徒罪情重减从杖一百,情轻减从杖八十,余罪不以轻重并放。殿前马步军司、大理寺准此。」

元符二年二月十七日,上御崇政殿,军头司引见泾原路擒获西界统军嵬名阿埋妹勒都逋等共二十七人,诏并特贷命,释缚,押赴怀远驿。

闰九月十六日,诏东头供奉官、权镇戎军平下城监押刘贵特贷命,除名勒停,留充本路极边巡防使唤。坐擅杀斗子李立,以战功赎罪也。

徽宗崇宁元年二月十六日,诏:「赵谂谋反,从坐者既已伏诛,应曾诖误人未在吏者勿推,亲戚不当缘坐者并释放。」

五月二十三日,诏曰:「昔在元佑,权臣擅邦,倡导邪朋,诬诋先烈,善政良法,肆为纷更。绍圣亲揽政机,灼见群慝,斥逐流窜,具正典刑。肆朕(篡)[纂]承,与之洗涤,悉复收召,寘诸朝廷,而缔交合谋,弥复胶固,唯以沮坏事功、报复仇怨为事事功:原作「为」,据《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一改。,訿訿,必欲一变熙宁、元丰之法度为元佑之政而后已。凡所论列,深骇朕听。至其党与,则迁叙不次,无复旧章。或繇冗散之中,登殿阁而抚四面;或既殂谢之后,还旧职而加横恩。挠法惠奸,鲜不类此。稍从屏远,姑务函容,而言路交攻,义不可遏。乃择其尤者,第加裁削,以适厥中。尚虑中外诖误之人未免反侧,盍详示训谕,以慰安众情。应元佑以来及元符末尝以朋比附会得罪者,除已施行外,自今已往一切释而不问,在言责者亦勿复辄以为言。朕

言不渝,群听毋惑。」

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诏曰:「朕嗣承先烈,夙夜究宣,罔敢怠勿,常惧弗及。乃者询谋逮下,而士辄乘间诋訿,无所忌惮。朕惟父子兄弟之分,于义有害,在法靡容,已屈常刑,止从远窜。然士流于俗,见利忘义久矣,朕甚悯焉。盖行法而明教,宥过而示恩,贷其终身不齿之罪,俾之自新,朕之遇士厚矣。应上书(奉)[奏]疏见羁管人,可特与放还乡里,仰州县长吏同监司取责亲属保任其身,仍令三省量轻重,具名立法闻奏。」

九月五日,诏曰:「元佑奸党诋讪先帝,罪在不赦,曩屈常宪,贷与之生,屏之远方,固无还理,弃死贬所,岂不为宜!今先烈绍兴,年谷丰稔,铸鼎以安庙社,作乐以协神(民)[明],嘉祥荐臻,和气浃洽,肆颁赦宥,覃及万方。兴言邪诬,久责遐裔,一夫失所,朕尚(测)[恻]然,用示至仁,稍从内徙。服我宽德,其革尔心。应岭南移荆湖,荆湖移江淮,江淮移近地,惟不得在四辅畿甸。」

大观二年四月十三日,开封尹宋乔年奏:「欲乞今后外州军承开封府移送到强盗不曾杀人、但赃满或伤人应死者,并同犯人,并许奏裁。所贵万一有原贷之理,可以广陛下好生之德。」诏:「强盗赃满、伤人法所不贷者已众,及贷于京师而不贷于移送之人,法不一矣,可依所奏。」

政和五年十月八日,诏:「成(中)[忠]郎、监政州清川县市易务沈希能系宗室女夫,因事下狱,今已一年,家极贫乏,无以赡给。其宗室女年少,止有一

婴儿外,并无人照管,兼累经赦宥,可特放罪,仍免根勘。」

六年四月十三日,诏:「眉州违法开井,本路转运司已行改正,栈阁了毕,所有令提刑司取勘漕臣指挥更不施行,特与放罪。」

八年六月二十八日,诏曰:「朕惟先王以仁为恩,以义为理。仁之施者惟恐其不博,而义之尽者有所不为。朕奉承祖宗令绪德泽之美,垂休无穷,稽唐虞忠厚之政,解汉、唐严苛之法,所以惠天下者甚厚。比年以来,内自畿甸,外薄四海,民重犯法,囹圄屡空,而逆乱之谋、谤议之言与夫妖妄娇诬,撰造非语,不在于乡闾之小民贱吏,而出于勋臣之世、禁从之间,庠序崇养之士,迭相附会,以伪为真。朕照知邪谋,俾加验治,至于旬浃,踪迹既露,乃命有司,佐以近密,研穷究赜,情犯斯得。尚虑狱词或出诬伏,诏遣审录,至于再三,阅实无爽,一听以法,无加损焉。姚立之、王大年一介贱士,不足比数,刘昺出入禁闼腹心之臣,王痴儒馆通籍勋阀之后,而议论交通,踪迹往复,诗歌酬唱,辞所连逮者三十人。悖逆不道,谤讪妖讹,载籍所未尝有,人臣所不忍闻。立之、大年、痴诛止其身,家属悉原;昺特贷死,长流海外,又听其子随逐。非故屈法宥奸,盖所以体天道之贵生,视斯民之觌德。故兹诏示,可出榜朝堂,布告在位,咸使闻之。」

宣和三年五月十五日,通判睦州叶居中特贷命,免真(次)[决]刺配长流琼州,令所在州军枷项,差大使臣一员、

禁军二十人、将校二人管押前去,逐州交替。坐部领管下巡尉弓兵同杭越将兵二千五百余人收捕凶贼方十三等,致损折军兵人数甚多,仍被贼徒入城放火。居中自陈有母亲陈氏年老,见病,别无依倚,又自缘损腰脚,见求医将理待罪,乞赐宽宥,故有是诏。

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责授岳阳军节度副使致仕李遘可特从宽贷,降充团练副使,依旧致仕,免除名安置。坐令京东窑务监官收买木植并不依价支钱,又支官钱买卖求玉入家。法寺奏除议减外,徒三年,合追见任并历任两任文字,诏以遘被遇神考及累立战功,故有是旨。

七年五月十七日,诏:「昨处分招安河北京东路群贼,如能出首,应已前罪犯一切不问,并与释放,各令归业。访闻贼徒多有元被驱虏协从入火,已曾作过,后来未经官司招安间,先已出火,并已经招安出首归业后,去失元给公凭者,因而乡里不敢存住,走窜他处。或投刺充填诸军之人,既已自新,其未充军日前若作过为盗等,自合依所降招安前后处分,一切不问,免罪收管。如有见在官司收禁之人,依此施行。」

钦宗靖康元年六月二十一日,诏统制官郝怀、张逵并除名勒停,随军自效。以擅离南北关地分,法当斩,河南制置副使解潜有请,特贷之。

八月二十八日,尚书省言:「福州将兵作过,杀守臣柳庭俊,已就招安。缘将副刘政、姚成等先不能弹压兵众,

以致作乱,至南剑州乃能擒捕首恶之人。」诏将官许以功赎过,其余军兵并放罪。

高宗建炎元年八月一日,诏余大均、陈仲、洪刍各特贷命,除名勒停,长流沙门岛,永不放还。张卿才责授文州别驾,雷州安置。李彝责授茂州别驾,新州安置。王及之责授随州别驾,南〔恩〕州安置。周懿文责授陇州别驾,英州安置。胡思责授沂州别驾,连州安置。以御史鞠治陈仲、余大均、洪刍、王及之等,皆在围城中诱致内人为妾,及因抄札金银,自盗入己,论当弃市。上曰:「王及之等所犯当戮,有司之法如此,但朕新政,重于杀士夫。」故有是命。

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诏修职郎蒋安义、进武副尉张大任并特贷命。内蒋安义除名,免真决,刺配琼州牢城;张大任决脊杖二十,刺配广南远恶州军牢城收管。以安义等坐就番人招安投报,从伪命作知州、通判,及出牓赚人入城,被番人虏杀死不可计数,知番人去,依前入城,伪领州事。法当死,故特贷之。

九月二十九日,范宗尹言:「昨日邵谔传旨,越州禁勘内侍苏渊子,如无显然罪犯,即令日下疏放,已依旨施行讫。」上曰:「朕于有功即赏,有罪即罚,犯罪之人未尝妄贷。止缘其家数人遗骸无人收敛,于人情非所安。傥无显过,且令其子瘗之。」先是,苏渊者夜杀其一妻二妾而自裁,上疑二子预知,因付有司。

十月二十九日,臣僚言:「今年春,以前福建路提刑林杞擅杀苗傅徒中张政,

除名勒停,送连州编管,恐罪罚过重,未蒙施行。」诏林 放令逐便。

十一月十二日,保义郎刘涣、迪功郎陆寅、赵雨革、承信张椿、承节郎于正、吏部入品令吏薛舜民、吏部左选守当官杨泽、扬州助教郑垔 按字书无「垔 」字,疑有误。、百姓郑甄、屠奭,诏刘涣特贷命,除名勒停,决脊杖二十,刺配雷州牢城收管。杨泽、薛舜民、郑垔 、赵雨革、陆寅、张椿、于正、屠奭、并依断。内郑(甄)[垔 ]、赵C、陆寅除名,展三期叙。张椿勒停,于正降一官。郑甄决脊杖十七,送五百里外编管。余依大理寺所申。以涣等伪造尚书省印、吏部印各一颗,伪印官告、差札等,因臣僚上言,法寺鞠实,薛舜民、杨泽、刘涣并合准条于绞刑私罪上定断,合(契)[决]重杖处死,郑甄、陆寅并合于流二千里私罪上定断,赵雨革合于徒三年私罪上定断,张椿合杖一百,屠奭合杖八十,并私罪上定断,故特贷之。

十三日,权知湖口县孙咸赃罪抵死,贷命,特刺配连州牢城。上曰:「祖宗时赃吏有杖朝堂者,黥面特配,尚为宽典。」

十四日,诏迪功郎、邵武军泰宁县主簿吴明卓特降一资。时本军百姓频移出城,而军期司人吏丁宗贤者亦将人口出城,明卓乃虚作知军访闻,将宗贤斩首号令,法当死,特贷之。

绍兴三年二月八日,诏选锋部队将、借补保义郎王福特贷命,除名勒停,决脊杖二十,刺配琼州牢城。以福有酒殴杀嫂,依法合死,缘累立战功,故特矜之。

三年三月十八日,诏左承直郎、池州东流

县令王鲔特贷命,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新州编管,其合追赃钱令所属疾速依条追纳入官。以鲔节次纳苗米,例外科纳水脚等钱入己,准条于绞刑定断,特贷之。

四月四日,诏李嗣昌特贷命,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梅州编管,其合追赃钱等令所属疾速依条追纳入官,余依大理寺所申。以嗣昌元系保义郎、监汀州宁化县商税盐务,尝兼受纳和籴米,有印给虚钞、折价入己等罪故也。

十月十八日,江南西路安抚制置大使赵鼎言,乞将乔信特降官资,免行取勘,或与放罪,责其后效。诏依奏免勘,特与放罪,令本司责其后效。以信军马把截捕杀彭支等,贼火徒党数多,众寡不敌,是致不能成功,日夕忧疑,不能安职,故贷之。

十一月十七日,诏承直郎、权邵州新化县张师文特贷命,除名勒停,送韶州编管,余依大理寺所申,其合追赃钱等令疾速依条追纳入官。以师文除罪轻该恩外,法当死,故特矜之。

四年九月一日,诏吕应问特贷命,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化州编管,其合追赃钱等令所属疾速依条追纳入官。以应问知秀州华亭县,将职田糙米换到苗米入己,并将赃罚库枋归湖州修屋,刑部称应问于赃罪绞刑上定断故也。

五年八月十八日,淮南东路宣抚使韩世忠言,选差统领官韩彦臣等前往淮阳军,活捉到知军、成忠郎王拱等,并逐人家属共四十二人。诏王拱等不合从伪,罪当

诛戮,缘皆系朝廷赤子,可特贷命,依见今官资,并送忠锐军第五将收管。

六年正月八日,诏承信郎徐如海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决脊杖二十,刺面配化州牢城收管,永不放还。以如海屡往伪齐贩卖,因过江来作奸细,至临安府札探军马起发,法寺鞠实,系情理重,故特贷之。

五月二十六日,诏伪都统华知刚等一十三人不合从伪,罪当诛戮,缘系朝廷赤子,并特贷命,拨与刘光世收管。以郦琼捉获,故矜之。

七年九月二十七日,诏右宣教郎、知温州永嘉县李处廉特贷命,除名勒停,送新州编管,余依大理寺所申,仍籍没家财。以处廉未赴任间,受所部人周知万钱物,及令人吏代支钱买乳柑不支还;到任受叶芘、郭浩金银事,及买到无主船钱并赃罚钱不即书历,别置私历;及因林蕡为公事在官,有女使高十八娘入城,令吴彻顾本人充本家女使;因理断叶昉与陈褒坟地事,枉法受叶昉等金银。法寺鞫实,准条于绞刑赃罪定断,故特贷之。

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诏借补通直郎冯邦杰特免科罪,令临安府追毁借补文字,差人押出本界。以邦杰上书所陈事言实无根,理不足采,故特矜之。

十六年正月二十一日,诏承信郎全胜特贷命,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宜州编管,仍籍没家财。以胜前监荆南府石首县建宁镇税,坐赃抵法故也。

十七年六月十八日,诏进武校尉李福除名勒停,不刺

面,配昭州本城收管。以福本太平州驻札军,以合伴持杖行劫,法当死,特贷之。

二十四日,诏右从政郎、新建康府司户参军张次留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循州编管,仍籍没家财。以次留前权湖州西安镇税,坐赃法当死,特贷之。

七月五日,诏保义郎房天倪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廉州编管,仍籍没家财。以天倪前监江西安(府)[抚]司酒务,坐赃法应死,特贷之。

九月十六日,诏从义〔郎〕禹珪除名勒停,送万安军编管。以珪侵盗官钱,妄投北界,为泗州押还,法当死,特贷之。

十二月二十二日,诏左迪功郎曾岩追毁出身以来告 文字,除名勒停,送(阮)[沅]州编管。以岩前任鄂州管内安抚司干办公事,因押经总制钱赴行在,沿路盗贷入己,法当死,特贷之。

二十六日,诏武节郎杨林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化州编管,仍籍没家财。以林权镇江府驻札右军第二(政)[正]将,冒请逃亡事故军兵钱物入己,为都统王胜所劾,法当死,特贷之。

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诏右宣义郎詹宗古除名勒停,送南安军编管。以宗古监临安府浙江税,坐赃法当死,特贷之。

六月九日,诏保义郎、太平州指挥使周用特贷命,除名勒停,决脊杖二十,刺配昌化军牢城收管。以用殴击妻阿龚,因伤致死,又逼逐阿龚前夫朱明二子出外,且欲将明阵亡恩泽货卖。至是为其子所告,法寺鞠实,故有是命。

二十二日,诏保义郎、监潭州南岳庙赵伯劢特

贷命,除名勒停,令临安府差人押送大宗正司 闭。以伯劢乘酒殴击百姓钱三致死,法寺鞠实,乃有是命。

闰八月二十七日,诏武翼郎魏文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廉州编管。以文前权西和州临江寨,兼管酒税,坐赃法当死,特贷之。

十一月二十七日,诏武功大夫、京畿第二将、临安府驻札廖周弼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惠州编管,仍(管)[籍]没家财。以周弼管干修造景灵宫万寿观,受赃法当死,特贷之。

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诏武节郎、特添差严州准备差使韩展除名勒停,送汉阳军编管。以展殴妻辜内致死,法当绞刑,特贷之。

六月十四日,诏左宣教郎何柔中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容州编管,仍籍没家财。以柔中(知前)[前知]广州新会县,坐赃法当死,特贷之。

二十三日,诏保义郎游伯虎除名勒停,永不收叙,不刺面,配道州本城收管,仍籍没家财。以伯虎前监潮州惠来场盐税,犯赃法当死,特贷之。

七月十日,诏右通直郎、通判遂宁府张括除名勒停,送静江府编管。以括本厅主管印卖退马减价欺盗官钱,法当死,特贷之。

十五日,诏右迪功郎、新差监临安府在城都酒务孟彦康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贺州编管,仍籍没家财。以彦康前权秀州崇德,犯赃法当死,特贷之。

八月二日,诏承信郎、建康府驻札御前选锋军使臣张横除名勒停,送饶州编管。以横殴击百姓马 辜内身死,法当绞,特贷之。

二十年

二月六日,诏进武校尉、池州太平州驻札御前都统制王进下使唤靖 除名勒停,送南恩州编管。以 用刃杀百姓蒋腊哥身死,法当绞,特贷之。

四月二十五日,诏右承务郎徐滋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廉州编管,仍籍没家财。以滋前监廉州都盐仓,坐赃法当死,特贷之。

六月十九日,詔保義郎竇 除名勒停,送建州編管。以 毆擊百姓鄭義致死,法當絞,特貸之。

二十三日,诏右宣教郎吴择邻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昭州编管,仍籍没家财。以择邻前知潭州潭乡县,坐赃法当死,特贷之。

二十四日,诏武功郎东文,从义郎冯青、陈全,忠训郎周宁,成忠郎赵兴,承信郎李真,各除名勒停,不刺面,分配逐州军本城收管,东文韶州,冯青袁州,陈全建州,周宁洪州,赵兴建昌军,李真邵武军。以文等并持杖劫夺民财,法当绞,故特贷之。

七月四日,武翼郎、御前破敌军使臣兰宏除名勒停,送邵武军编管。以宏殴击百姓李彦致死,法当绞,特贷之。

九月十一日,诏降授左承事郎、前福建路安抚司主管机宜文字吴元美除名勒停,送容州编管。以郑炜告论元美任太常寺主簿,坐与李光交结,因言章补外,心怀怨望,遂将蝇蚊为名,撰造《夏二子传》,指斥国家及讥毁大臣,以快私忿。刑寺鞠实,法当死,特贷之。

十二月二十六日,诏右从政郎谢弼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静江府编管,仍籍没家财。以弼任普州安岳

县令,坐赃法当绞,特贷之。

二十一年四月五日,诏忠翊郎阎温除名勒停,送潭州编管。以温殴击百姓吴二致死,法当绞,特贷之。

十月十九日,诏左武大夫、充御前选锋第一正将陈忠除名勒停,送万安军编管。初,忠缘公殴击所部军兵宰宥致死,既而闻宥妻阿崔与其婿米立谋欲复雠,惧,即令以毒药杀二人,于法应死,特贷之。

十二月五日,诏成忠郎刘俊除名勒停,送利州编管。以俊谋杀郭渐不克,法应绞,特贷之。

十六日,诏入内内侍省东头供奉官、寄资武翼郎吴昙除名。以昙主管建康府行宫大内 钥,虚作客人中卖花木,盗钱入己,法当绞,特贷之。

二十二日,诏临安府径山能仁禅院僧陆清言决脊杖二十,刺面配广南远恶州军牢城。以清言撰造偈颂,蛊惑士庶,至有指斥语言,于法应绞,特贷之。

二十二年四月五日,诏保义郎邢若思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德庆府编管,仍籍没家财。以若思前监廉州白石场,坐赃法当绞,特贷之。

六月十日,诏进武校尉、殿前司策选锋军使臣徐朝除名勒停,送饶州编管。以朝殴击百姓黄五三致死,当绞,特贷之。

八月九日,诏秉义郎、新添差袁州兵马监押赵不垫除名勒停,令南安军押送大宗正司 闭。以不垫前任本军兵马监押,因与管界巡检张逵宴会,戏谑发怒,不垫殴逵限内致死,法当绞,特贷之。

二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诏右迪功郎邓衍除

名勒停,永不收叙,送广州编管,仍籍没家财。以衍前监秀州新城市税,坐赃法应绞,特贷之。

六月二十八日,诏入内内侍省东头供奉官、寄资修武郎裴咏除名勒停,送海外琼州编管,永不放还。其初,咏被旨往盱眙军传宣抚问北使,私市北货,寻被拘收,心怀怨望,有指斥语言,法当绞,特贷之。

二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诏右通直郎、知明州鄞县程纬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贵州编管,仍籍没家(则)[财]。以纬坐赃法当绞,故特贷之。

二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诏宜州观察使、殿前司选锋军统制、权发遣江南东路马步军副总管王升罢从军,令日下前去之任,饶州驻札;男忠训郎世雄特贷命,除名勒停,决脊杖二十,不刺面,配邕州本城收管。初,世雄因赴武举不第,心怀怨望,撰造平治之书,讥讪朝政,及作诗有指斥语言,为杨名所告。法寺鞠实,故有是命。

二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诏武翼郎杨晖、承节郎王荣除名勒停,永不收叙,晖送横州、荣送藤州编管,各籍没家财。以晖前权广南经略司准备将领、监广丰仓门,荣前任五镇巡检,并坐赃,法寺鞫实,当绞,(是)[故]有是命。

二十七年九月十四日,诏前知处州邹栩特免真决,送吉州编管,仍不收叙。栩乃浩之子,以犯赃,法寺准条合(退)[追]毁出身以来告敕,除名勒停,流三千里。上曰:「所取赃是入己否 」沈该曰:「据案是入己。」上曰:「浩元佑间有声誉,其子乃尔。既犯赃,

法不当赦,可特免真决。」故有是命。

三十年六月十九日,诏忠翊郎、前监永康军青城县酒税王杨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告敕文字,除名勒停,送静江府编管。以杨任内欠本军酒课,及酒务历内虚收钱引,乃与娼妓踰滥,法(守)[寺]称除罪轻该恩,准条于绞刑合决重杖处死,又称杨尝有战功,故特货之。

八月三日,诏右从政郎、前潭州宁乡县令吕大壮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告敕文字,除名勒停,送韶州编管。大壮在任日,令押录于县库窠名钱内妄作名色支用,及与娼妓踰滥,法寺称除罪轻,准条于赃罪上断,合决重杖处死,故特贷之。

孝宗隆兴元年正月十六日,诏右朝请大夫、新知永州陆廉特免真决,除名勒停,追毁出身以来文字,不刺面,配韶州牢城,仍籍没家财。坐前知滁州赃污不去,为养老军人经御史台陈告,大理寺勘鞫是实,故有是命也。

三十日,诏修武郎、合门祗候、充御前神锐军第五将张耘特贷命,除名勒停,追毁出身以来文字,免真决,不刺面,配惠州牢城,仍籍没家财。以耘差往汉阳军屯驻,欺隐枢 枪杖手借请钱米入己,大理寺定断当绞,特贷之。

五月六日,诏成忠郎、前监秀州崇德县酒税郭世伦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藤州编管,仍籍没家财。以世伦在任私置文历,盗用官钱,大理寺定断当绞,特贷之。

二年九月八日,诏降授敦武郎、殿前左

翼军权统制魏尚特贷命,免真决,除名勒停,追毁出身以来文字,不刺面,配韶州牢城。坐在任减 军士钱粮入己,故有是命。

干道元年正月二十六日,诏中卫大夫、贵州刺史、建康驻札御前后军统制、兼知寿春府顿遇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免真决,刺配吉阳军牢城。以遇屯兵戍守边郡,金人未至,弃城逃避,缘尝被受宣谕司文檄,特贷之。

二年二月六日,诏武义大夫、充殿前司神勇军训练官王杰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送藤州编官。以杰部辖官兵装发马草,因问百姓周二借房宿泊,其人不从,杰乃用拳及纵人殴打,致周二赴水而死,故有是命。

十二日,诏右宣教郎、新通判庐州龚畴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永不收叙,免真决,不刺面,送贺州牢城收管,仍籍没家财。以畴前任江阴军佥判,擅支经总制及下纲縻费钱充修造等用,及贷支官钱买和籴银,及勾牙人擅增和籴米价,为知军宋藻所发,本路宪司鞫实以闻,故有是命。

十七日,诏降授忠训郎、前监军激赏新北酒库吕安行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决臀杖二十,不刺面,配韶州牢城收管,仍籍没家财。以安行在任收受浮铺赁屋钱入己,并额外多破柴水、夫脚钱,及节次贷借官钱,妄作修葺公廨支遣,送大理寺鞫勘,悉得其实,故有是命。

九月四日,诏左从政郎、前建康府上元县令

李允升特(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决脊杖二十,刺面,配惠州牢城收管,仍籍没家财。以允升在任日私于厅侧置上库,拘收赃罚钱并诸色杂收官钱,并不附历,节次盗支入己,大理寺定断当绞,特贷之。

三年二月二十九日,诏右朝议大夫、直秘阁、权广南东路提点刑狱公事石敦义特贷命,为癃老免真决,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永不收叙,刺面,配柳州牢城。以敦义任广东提举日盗用盐脚赃赏钱等入己,及减 盐亭户盐本钱买银入己,赃污狼籍,为言者论列,送大理寺勘鞫得实,故有是命。

五年五月一日,诏右从政郎、前化州司法参军赵戢特贷命,除名勒停,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送钦州编管,仍籍没家财。坐在任受纳人户役钱不书于历,皆收盗入己,法寺勘鞫诣实,合决重杖处死,特贷之。

同日,诏右朝请郎薛衮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决脊杖二十,刺面,配韶州牢城收管,仍籍没家财。坐前任化州及琼州日,将军资库出剩银钱及桩留买马钱并拨入犒赏,充非泛杂支,及收买金珠香物并不还价钱,法寺鞫勘诣实,当赃罪绞,特贷之。

九月二十四日,诏右文林郎、监明州昌国买纳盐场兼催煎张广仁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决脊杖二十,刺面,配惠州牢城。以广仁在任增秤亭户盐,于亭户单状内添写盐数,盗请官钱入己,故有是命。

十月

十一日,诏右文林郎、前赣州会昌县令韩元奕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送韶州编管,仍籍没家财。以元奕在任纵容胥吏并缘为奸,违法科敛民钱入己,私役工匠,不支食钱,数买绵帛,亏减价直,大理寺定断当重杖处死,特贷之。

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诏右朝散郎、前知潮州曾造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送南雄州编管,仍籍没家财。以造在任日赃污不法,为漕司所劾,继而臣僚论列,故有是命。

七月十四日,诏武节郎、前监吉州在城商税张绾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韶州编管,仍籍没家财。坐在任受税务诸门津押历钱及除减官税钱,分受入己,大理寺断当赃罪绞,特贷之。

九月十七日,诏成忠郎孙尚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决脊杖二十,刺面,配廉州牢城收管,仍籍没家财。以尚被差押市舶司粗色香药纲赴行在交纳,将胡椒盗拆官封,出卖钱银等物侵盗入己,大理寺断合决重杖处死,特贷之。

十月十八日,诏武翼大夫、前权发遣横州皇甫谨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决脊杖二十,刺面,配梅州牢城收管,仍籍没家财。以在任受赂及侵盗官物入己故也。

七年正月二十一日,诏武翼郎、合门祗候、建康府屯驻官薛千虎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送连州编管。以千虎用锡板伪造官会行用,大理

寺鞫实,当重杖处死,以千虎尝立战功,特贷之。

八年九月十七日,诏右从事郎、专一措置处州库山等处银场管准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决脊杖二十,刺面,配连州牢城,仍籍没家财。坐将银场折合银收盗入己,销钱为铜以应官课,朝廷遣大理寺丞吴渊即处州置勘得实,大理寺定断,合决重杖处死,特贷之。

十月十六日,诏保义郎孙文亮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决脊杖二十,送韶州编管,仍籍没家财。坐任临安府缉捕使臣,部下捕获伪造官会人,文亮将特犒设钱收受入己,大理寺定断,合决重杖处死,特贷之。

十一月十二日,诏忠翊郎石永宁特贷命,追毁出身以(身)[来]文字,除名勒停,送潭州编管。以永宁管押临江军米纲,从纲稍盗米,及自入己,大理寺定断当绞,特贷之。

十二月三十日,诏忠翊郎赵善诹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南外宗正司庭训讫 闭,永不放还。以善诹因造私酒酤卖,为所由所捕,乃用斧斫死所由,大理寺定断当死,特贷之。

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诏右宣教郎、权知英州吴名世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藤州编管,仍籍没家财。坐在任收受金银及诡名请兵士借请入己,大理寺鞫勘得实,故有是命。

淳熙二年三月一日,临安府、大理寺奏北界奸细张弼、张禹案,上曰:「可备所招情 牒还

对境,彼遣奸细来,为我所得,曲在彼。今遣还之,使知愧。」宰臣叶衡等奏:「此诚足以示陛下威德,但张弼累次往来刺(深)[探],罪犯与张禹不同。」上曰:「张弼令依法施行,只张禹牒还。」

九月十四日,诏南安军司户参军蔡大廉特贷命,除名勒停,送化州编管,永不收叙。时茶寇自吉州犯南安军上犹县界,漕臣钱佃委大廉应办鄂州都统解彦详军马钱粮,廉以妻产难乞给假,有误军期,法当处斩,特贷之。

十一月十六日,诏仪鸾司看管官物人石安、王进各特贷命,决脊杖二十,刺面,配二千里外州军。以大内火,石安、王进轮当守宿,法寺奏并当死,缘系积油衣致火,特贷之。

四年三月四日,诏敦武郎、监通州买纳盐场张孝宽特贷之,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柳州编管,仍籍没家财。以提举盐事官奏劾孝宽与吏并缘为奸,盗用官钱入己,鞫得其实,故有是命。

六年六月十二日,大理寺奏强盗案,内八名当斩,三名当重杖处死。上曰:「三名所坐稍轻,正当大暑,不欲多杀,可贷其死。」

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诏平江府司法时亨祖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送筠州编管,仍籍没家财。以亨祖在任兼常平库,节次貣贷常平头子坊名钱私用,故有是命。

九年正月二十四日,诏军人詹保特贷命,决脊杖二十,刺面,配海外州军牢城收管,永不放还。保先因殴死叶先贷命配道州,逃窜归,庸

顾张彦文家,因赵汝谐醉酒,执刀欲杀彦文,保劝止之,并欲杀保,保遂以木檐打汝谐右足致死。法司拟罪当(寺)[死],后省言保冒不测以救顾主之死,本无杀汝谐之心,据其所为,犹是果义,故贷之。

十年闰十一月六日,前知信州铅山县蒋亿特贷命,除名勒停,免真决,不刺面,配惠州,仍籍没家财。以侵盗官钱入己故也。

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南郊赦:「诸路州县见追积年官赃,并捉获私茶盐酒醋匿税商贩、违禁之物,及应犯罪合追赃备赏、并以官钱代充之人,如委实贫乏,或已不存,无可催理,见行监锢家属并干系人名下均摊备偿,及监司、州县一时增立若特立赏钱,或已籍没家财外,有追理未足之数,无可送纳,或见在配所,除 请给,并特与蠲放。仰州县多出文榜晓谕。」十五年明堂赦同。

同日赦:「应命官本犯系公罪,在任不曾经取勘及已去官,监司、州军不验照去官条法,辄差人追捕拘系,赦到日并与释放。」十五年明堂赦同。

同日赦:「应官员、诸色人犯罪,赦后尚合收坐及犹应勒停、僧道还俗之类,如非情理深重及因事干连、案后收坐,公罪笞杖之人,特依今赦放免。」十五年明堂赦同。

十四年三月八日,诏南康军民妇阿梁特贷命,决脊杖二十,送二千里外州军编管。刑部尚书葛邲言:「阿梁因与叶胜同谋,杀夫程念二,叶胜身死,在狱今已九年,节次翻异,凡十差官勘鞫,已降指挥处斩。既差官审问,又行翻异,

复差江东提刑耿延年亲勘。今延年申请,程念二元系叶胜杀死,阿梁初不同谋,与前来十勘不同。今若便以提刑司所勘为据,则十次所勘官吏皆合坐以失入之罪,干连者众。以一人所见而易十次所勘,事亦可疑;若不以提刑司所勘为据,则又须别差官再勘。叶胜既以瘐死狱中,阿梁得以推托,淹延岁久,追逮及于无辜,委是有伤和气。窃谓九年之狱,十官之勘不为不详矣,而犹有异同,则谓之疑狱可也。夫罪疑(为)[惟]轻,则阿梁当贷死。既不死,则所有前后推勘官吏亦难坐以失入之罪。乞自圣裁。」(故是)[是故]贷之。

十五年九月八日明堂赦:「在法,违欠茶盐钱物,止合估欠人并牙保人物产折还,即无监系亲戚填还及妻已改嫁尚行追理之文。昨令户部申严行下,许人户越诉。访闻人户欠负客旅及店铺价钱,缘系榷货,有已经估籍家产、偿还不足、依旧监系,及逃亡死绝又行监系牙保人等,(率)[牵]联不已。可并与除放,毋致违戾。」

绍(兴)[熙]元年正月二十八日,诏前知秀州华亭县刘璧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永不收叙,免真决,不(面刺)[刺面],配赣州牢城收管,仍籍没家财。坐在任盗县库钱入己及受部民贿赂,法寺鞫实故也。

六月十四日,诏前知金州秦嵩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送潭州编管,仍籍没家财。是日,上御后殿,宰执留正等进呈嵩案留正:原作「刘正」,据《宋史》卷二一三《宰辅表》四改。。上曰:「赃污实迹如此之多,岂可轻

恕 」留正等言:「嵩罪在不贷,但向来亦有战功,例须薄减,然亦当除名编管。」上曰:「如是足矣。」

八月十五日,宰执进呈临安府奏审洪知言断罪,上曰:「张枃欲杖脊、黥配,罪不至此,却以太重,不用荫真决编管足矣。」知言本临安府术士,守臣张枃奏其平日凭(特)[恃]口吻,专以欺诈为生,前后过恶不一,乞不以荫决配故也。

二十五日,宰执进呈知平江府袁说友奏,乞将阎仪贷命。上曰:「罪疑惟轻,既有所疑,岂可不贷 」先是,说友奏平江府所勘阎仪打死孙十三事,其罪有可疑者故也。

三年七月二日,诏前监文思院上界常良孙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永不收叙,免真决,不刺面,配万安军牢城收管,仍籍没家财。以良孙在任日节次盗造作金银入己,因提辖林复觉察,棘寺追勘得实,以家世之故,特贷之。

十三日,诏知严州叶筹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永不收叙,免真决,刺面,配远州牢城收管,仍籍没家财。坐在任将公库钱盗支入己。先是,臣僚论列,令浙西宪司勘鞫得实,宰执奏其年老不任真决,上只令刺配。

十九日,宰执进呈成州奏,勘到北人王 为过界劫盗西和州管下血厚家财物血厚:据文意此应是人名,而似无以「血」为姓者,疑误。,杀死捕盗人王仲。刑部拟王 合斩刑上定断,葛邲奏曰:「且令土牢拘管。」陈骙奏曰:「若此等人,不知拘留为是,且牒还为是 」上曰:「令牒还对境,亦示我包容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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