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卷五十二

文献通考卷五十二

《王制》,疑狱,汛与众共之,众疑赦之。

管仲曰:“文有三侑,武无一赦。赦者,先易而後难,久而不胜其祸;法者,先难而後易,久而不胜其福。故惠者,人之仇雠也;法者,人之父母也。凡赦者,小利而大害者也;无赦者,小害而大利者也。夫盗贼不胜则良人危,法禁不立则奸邪烦。故赦者,奔马之委辔也。”

楚陶朱公中子杀人系狱,乃令其长子赍千金遗楚王所信善庄生请之。庄生入见楚王,言“某星宿某,独以德为可以除之。”王乃使使者封三钱之库。楚人告朱公长男曰:“王且赦。”曰:“何以也?”曰:“每王且赦,常封三钱之府。昨暮王使使封之(钱币至重,虑人或逆知故盗窃之,故以封库,备窃盗也)。”朱公长男以为赦,弟固当出,重千金虚弃庄生,以为殊无短长也。乃复见庄生,以为王且赦。庄生乃还其金,羞为所卖,复入言王曰:“臣前言某星,王言欲修德报之。今臣出,道路皆言陶之富人朱公之子杀人囚楚,其家多持金钱赂王左右,王非为楚国而赦,乃以朱公子故也。”楚王大怒,令论杀朱公子,明日遂下赦令。

按:唐虞三代之所谓赦者,或以其情之可矜,或以其事之可疑,或以其在三赦、三宥、八议之列,然後赦之。盖临时随事而为之斟酌,所谓“议事以制”者也。至後世乃有大赦之法,不问情之浅深,罪之轻重,凡所犯在赦前,则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盗贼及作奸犯科者不诘。於是赦遂为偏枯之物,长奸之门。今观管仲所言及陶朱公之事,则知春秋战国时已有大赦之法矣。

秦二世元年,陈涉将周文兵至戏下,二世大惊,少府章邯曰:“盗已至,众︹,今发近县不及矣。骊山徒多,请赦之,授兵以击之。”二世乃大赦天下,使章邯免骊山徒、人奴产子,悉发以击楚军,大破之。

汉高帝二年正月,赦罪人。六月,立太子,赦罪人。五年正月,兵事毕,赦天下殊死以下。六月,都长安,大赦天下。六年,以豪杰未习法令故犯法,其赦天下。九年正月丙寅前有罪殊死以下,皆赦之。十一年正月,立代王,大赦天下。七月,征央布,赦天下死罪以下,令从军。十二年,帝崩,发丧,大赦天下。

右高帝在位十二年,凡九赦。

惠帝四年,皇帝冠,赦天下。

右惠帝在位七年,唯此一赦。

吕太后临朝称制,大赦天下。六年,赦天下。八年,遗诏大赦天下。

右吕后临朝八年,凡三赦。

文帝初即位,赦天下。七年,赦天下。十五年,郊见五帝,赦天下。後四年,日食,赦天下。

右文帝在位二十三年,凡四赦。

景帝元年,赦天下。四年,赦天下。中元年,赦天下。五年,赦天下。後元年,赦天下。

右景帝在位十六年,凡五赦。

武帝建元元年,赦天下。元光元年,赦天下。四年,地震,赦天下。元朔元年,赦天下,与民更始。三年,赦天下。六年,赦天下。元狩元年,赦天下。三年,赦天下。元鼎元年,赦天下。五年,赦天下。元封二年,甘泉产芝,赦天下。 五年,修封禅,赦天下。天汉元年,赦天下。三年,修封禅,赦天下。太始元年,赦天下。四年,修封,还,赦天下。征和三年,赦天下。後元元年,郊泰,赦天下。

右武帝在位五十五年,凡十八赦。

昭帝始即位,赦天下。始元元年,赦天下。四年,立皇后,赦天下。元凤元年,赦天下。二年,赦天下。四年,赦天下。六年,赦天下。

右昭帝在位十三年,凡七赦。

宣帝即位,大赦天下。本始元年,凤凰集,赦天下。四年,立皇后,赦天下。地节二年,凤凰集,赦天下。三年,立皇太子,赦天下。元康二年,赦天下,与士大夫厉精更始。神爵二年,凤凰甘露降集,赦天下。四年,嘉瑞并见,赦天下。五凤三年,娄蒙嘉瑞,赦殊死以下。甘露二年,赦天下。

右宣帝在位二十五年,凡十赦。

元帝初元元年,大赦天下。三年,地动,赦天下。三年,白鹤馆灾,赦天下。永光元年,赦天下。二年二月,大赦天下。六月,赦天下。四年,赦天下。建昭二年,赦天下。四年,斩郅支,赦天下。五年,赦天下。

右元帝在位十五年,凡十赦。

元帝时,匡衡上疏曰:“陛下躬圣德,开太平之路,闵愚吏民触法抵禁,比年大赦,使百姓得改行自新,天下幸甚。臣窃见大赦之後,奸邪不为衰止,今日大赦,明日犯法,相随入狱,此始导之未得其务也。盖保民者,‘陈之以德义’,‘示之以好恶’,观其失而制其宜,故动之而和,绥之而安。今天下俗贪财贱义,好声色,上侈靡,廉耻之节薄,淫僻之意纵,纲纪失序,疏者逾内,亲戚之恩薄,婚姻之党隆,苟合徼幸,以身设利。不改其原,虽岁赦之,刑犹难使错而不用也。”

成帝即位,大赦天下。建始元年,火灾,大赦天下。河平元年,赦天下。阳朔二年,大赦天下。四年,赦天下。鸿嘉三年,赦天下。永始元年,赦天下。元延元年,赦天下。绥和元年,大赦天下。

右成帝在位二十六年,凡九赦。

成帝时,王尊劾奏“丞相衡、御史大夫谭、知中书谒者令显等专权擅势,皆不道,在赦令前。赦後,衡、谭举奏显”云云。天子下御史问状。劾奏尊“妄诋欺非谤赦前事”。有诏左迁。

哀帝即位,大赦天下。建平元年,赦天下。二年六月,改元,赦天下。元寿元年,大赦天下。

右哀帝在位六年,凡四赦。

平帝即位,诏有司无得举赦前往事。

平帝即位,大赦天下。元始元年,日食,大赦天下。四年,立皇后,大赦天下。 五年,帝崩,大赦天下。

右平帝在位五年,凡四赦。

帝即位,诏曰:“夫赦令者,将与天下更始,诚欲令百姓改行洁己,全其性命也。往者有司多举奏赦前事,累增罪过,诛陷亡辜,殆非重信审刑,洒心自新之意也。自今以来,有司毋得陈赦前事置奏上。有不如诏书,为亏恩,以不道论。定著令,布告天下,使明知之。”

△赦徒

文帝二年,民谪作县官及货种食未入、入未备者,皆赦之。

景帝中四年,赦作阳陵者。死罪欲腐者许之。

武帝元封二年,封泰山,赦所过徒。

宣帝元康元年,凤凰集,赦天下徒。五凤元年,赦徒作杜陵者。

元帝初元四年,祠后土,赦汾阴徒。永光元年,幸甘泉,赦阳徒。

成帝建始二年,祀南郊,赦奉郊县及中都官而彡罪徒。三年,赦天下徒。河平四年,单于朝,赦天下徒。阳朔元年,赦天下徒。鸿嘉元年,幸初陵,赦作徒。

哀帝建平二年,赦天下徒。

平帝元始元年,赦天下徒。二年,赦天下徒。

△别赦

汉高帝五年,遣使者赦田横。八年,吏有罪未发觉者,赦之。十年,太上皇崩,葬万年,赦栎阳囚死罪以下(臣瓒曰:“万年陵有栎阳县界。”)。十二年,击卢绾居,去来归者,赦之。

惠帝六年八月,赦降。(司马氏《大事记》)

文帝三年七月,诏:济北吏民兵未至先自定,及以军城邑降者,皆赦之,复官爵。与王兴居去来者,亦赦之。八月,赦诸与兴居反者。

景帝三年,赦襄平侯及妻子当坐者。六月,诏:吴王濞已灭,吏民当坐濞等及逋逃亡军者,皆赦之。

武帝建元元年,赦吴楚七国孥输在官者。元光六年,赦雁门、代郡军吏不循法者。 元封四年,祭后土,赦汾阴、夏阳、中都死罪以下。益州、昆明反,赦京师亡命,令从军。太初二年,用事介山,祭后土,赦汾阴、安邑殊死以下。

昭帝元凤元年,赦燕王太子建、公主子文信及宗室子与燕主、上官桀等谋反父母同产当坐者,皆免为庶人。其吏为桀等所诖误,未发觉在吏者,除其罪。

宣帝地节四年,诸为霍氏所诖误未发觉者,皆赦之。元康二年,诸触讳在令前者,赦之。

後汉光武建武元年,大赦天下(即位)。二年三月,大赦天下。六月戊戌,大赦天下(立太子)。三年正月,大赦天下。六月壬戌,大赦天下。四年正月,大赦天下。五年正月,大赦天下。七年四月,大赦天下(日食)。中元元年,大赦天下(封禅)。

明帝永平二年,自殊死以下,谋反大逆,皆赦除之(祀明堂)。十年四月,大赦天下。十五年四月,大赦天下,其谋反大逆及诸不应宥者,皆赦除之。

章帝建初三年,大赦天下(祀明堂)。元和二年,大赦天下(祀明堂)。

时赦天下系囚在四月丙子以前减罪一等,勿笞,诣金城,而文不及亡命未发觉者。郭躬上封事曰:“圣恩所以减死罪使戍边者,重人命也。今死罪亡命无虑万人,又自赦以来,捕得甚众,而诏令不及,皆当重论。伏惟天恩莫不荡宥,死罪已下并蒙更生,而亡命捕得独不沾泽。臣以为赦前犯死罪而系在赦後者,可皆勿笞,诣金城,以全人命,有益於边。”肃宗善之,即下诏赦焉。

和帝永元十一年,大赦天下。十四年三月,大赦天下(临辟雍)。元兴元年,大赦天下(改元)。

殇帝延平元年,大赦天下。

安帝永初元年,大赦天下。三年正月,大赦天下(加元服)。四年四月,大赦天下。元和三年二月,大赦天下。永宁元年,大赦天下(立太子)。建光元年,大赦天下。延光元年,大赦天下(改元)。四年六月,大赦天下。

顺帝永建元年,大赦天下。四年正月,大赦天下。阳嘉元年,大赦天下。三年五月,大赦天下。永和三年四月,大赦天下。汉安元年,大赦天下(改元)。 建康元年,大赦天下。

质帝即位,大赦天下。本初元年六月,大赦天下。

桓帝建和元年,大赦天下。二年,大赦天下(加元服)。和平元年,大赦天下。 元嘉元年,大赦天下。永兴元年,大赦天下。永寿元年正月,大赦天下(改元)。 三年正月,大赦天下。延熹元年六月,大赦天下。三年正月,大赦天下。四年六月,大赦天下。六年三月,大赦天下。八年三月,大赦天下。九年六月,大赦天下。

灵帝建宁元年,大赦天下。四年正月,大赦天下。熹平元年五月,大赦天下。二年二月,大赦天下。三年二月,大赦天下。四年五月,大赦天下。五年四月,大赦天下。六年正月,大赦天下。光和元年三月,大赦天下。二年四月,大赦天下。五年正月,大赦天下。四年四月,大赦天下。五年正月,大赦天下。六年三月,大赦天下。中平元年十二月,大赦天下。三年二月,大赦天下。四年正月,大赦天下。六年四月,大赦天下。八月辛未,大赦天下。

献帝初平元年,大赦天下。二年正月,大赦天下。三年正月,大赦天下。四年正月,大赦天下。兴平元年正月,大赦天下。二年正月,大赦天下。建安元年正月,大赦天下。二年正月,大赦天下。

光武时,吴汉言:“愿陛下谨勿赦而已。”

安帝永初中,尚书陈忠上言:“母子兄弟相代死者,听,赦所代者。”从之。

王符《述赦篇》曰:“凡疗病者,必知脉之虚实,气之所结,然後为之方,故疾可愈而寿可长也。为国者,必先知民之所苦,祸之所起,然後为之禁,故奸可塞而国可安也。今日贼良民之甚者,莫大於数赦赎。赦赎数,则恶人昌而善人伤矣。何以明之哉?夫谨敕之人,身不蹈非,又有为吏正直,不避︹御,而奸猾之党横加诬言者,皆知赦之不久故也。善人君子,被侵怨而能至阙庭自明者,万无数人;数人之中得省问者,百不过一;既对尚书而空遣去者,复十六七矣。其轻薄奸宄,既陷罪法,怨毒之家冀其辜戮以解蓄愤,而反一概悉蒙赦释,令恶人高会而夸咤,老盗服臧而过门,孝子见雠而不得讨,遭盗者睹物而不可取,痛莫甚焉!夫养稂莠者伤禾稼,惠奸宄者贼良民。《书》曰:‘文王作罚,刑兹无赦。’先王之制刑法也,非好伤人肌肤断人寿命也;贵威奸惩恶,除人害也。故《经》称‘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诗》刺‘彼宜有罪,汝反脱之’。古者惟始受命之君,承大乱之极,寇贼奸宄,难为法禁,故不得不有一赦,与之更新,颐育万民,以成大化。非以养奸活罪放纵大贼也。夫性恶之民,民之豺狼,虽得放宥之泽,终无改悔之心。旦脱重梏,夕还囹圄,严明令尹,不能使其断绝。何也?凡敢为大奸者,才必有过於众,而能自媚於上者也。多散诞得之财,奉以谄谀之辞,以转相驱,非有第五公之廉直,孰不为顾哉?论者多曰:‘久不赦则奸宄炽而吏不制,宜数肆眚以解散之。’此未昭乱之本源,不察祸福之所生也。”

昭烈章武元年,即皇帝位,大赦。

後主元年,即位,大赦。建兴十二年,丞相亮北征,卒於军中,师还,大赦。延熙元年,立皇后,大赦。九年秋,大赦。

大司农河南孟光责大将军费曰:“夫赦者,偏枯之物,非明世所宜有也。衰敝穷极,必不得已,然後乃可权而行之耳。今主上仁贤,百僚称职,何有旦夕之急而数施非常之恩,以惠奸宄之恶?”谢之。初,丞相亮时,有言公惜赦者,亮答曰:“治世以大德,不以小惠,故匡衡、吴汉不愿为赦。先帝亦言:‘周旋陈元方、郑康成间,每见启告治乱之道悉矣,曾不语赦也。若刘景、季玉父子,岁岁赦宥,何益於治!’”由是蜀人称亮之贤,知不及焉。

陈寿评曰:“诸葛亮为政,军旅数兴而赦不妄下,不亦卓乎!”

致堂胡氏曰:“赦之无益於治道也,前贤言之多矣,而终不能革,至按以常典而行之於其,有吉庆、克捷、祥瑞、祈祷之事,则又赦焉。不信二帝三王之法而循後世之制是何也?其说多矣。始受命则赦,改年号则赦,获珍禽奇兽则赦,河水清则赦,刻章玺则赦,立皇后则赦,建太子则赦,生皇孙则赦,平叛乱则赦,开境上则赦,遇灾异则赦,有疾病则赦,郊祀天地则赦,行大典礼则赦。或三年一赦,或比岁一赦,或一岁再赦三赦。赦令之下也,有罪者除之,有负者蠲之,有滞者通之;或得以荫补子孙,或得以封爵祖考,大概如是而已耳。明哲之君则赦希而实,昏乱之世则赦数而文。希者尚按故事而不能尽去也,数者则意在邀福而归诸已也;实者有罪必除有负必蠲也,文者虽有是言而人不被其泽也。

复有奸宄擅权者,以急征暴赋多狱无罪归之上,而施行宽宥,布宣惠心,自我请之。由是数者而论,赦为有益乎?为无益乎?人君诚以明哲自期而以昏乱为戒,则所谓按故事而释有罪者尚在所议。故事有是有非,岂可尽循?罪人若审有罪,岂可尽贷有罪,岂可而贷?则善人奈何?甲杀乙而遇赦,乙巳不可复生,而甲得不死,以赦为偏枯者,此也。若曰乙巳不辜而死矣,吾未知甲之果当杀之乎,抑疑似也,则援‘宁失不经’之文而赦之,以为从厚,而终不恤乙之无辜,以赦为偏枯者,此也。百姓负租,或以旱,或以贫,或以已纳而不为之除籍,或为官司所抑,代人而输,其事非一。每下赦令,未尝不蠲也,而百姓有‘黄纸放,白纸催’之言,自古如此。则以著於甲令者曰:‘凡蠲旱税,不得过若干分。’

而赦令则曰:‘岁大旱,其尽蠲之。’百姓喜於尽蠲之文,而不知令甲之有限也,则相与怨其上曰:‘黄纸之放,特绐我耳!’此又偏枯之甚者也。奸宄乱贼之人,知赦之可拟也。则甫期而为奸宄乱贼之事,侥亻幸贷释,不可胜数矣。亦或病其然,则下令曰:‘凡距赦若干日而杀人,是待赦也,不得以赦原。’先为远期焉。而奸宄乱贼之人,有财可行,有力可援,有反可恃,有来可使。一入囹圄,用是数者,迁延稽故,终以无事。而捕寇之吏,被伤之主,发觉之人,往往反坐。於是良善困於奸宄,闾里怵於乱贼,喑鸣饮气,无路伸吐,此又偏枯之甚者也。灵帝行冠礼,大赦天下,而党人不与焉。自是後凡五赦,而益增五族之锢,又五赦而黄巾起。不得已,乃赦党人。党人纵有罪,不轻於十赦之恶逆乎?

况党人无罪,而愿忠於君,志除奸凶,以清天下者也;乃经十赦,不得已而後赦,此岂直偏枯而已!举四肢皆废矣。四肢尽废,头首兀然,其能不为人所ㄏ击曳挽而仆乎?於是董卓角之,袁绍掎之,曹操靡之。献帝为所挟而不得赦,伏后为所弑而不得赦,二皇子为所弑而不得赦。语赦至此,无益明矣。明哲之君,监失而思得,舍非而从是,莫若兼用虞舜、《大易》、《吕刑》、《周官》之法,则虽旷岁而不一赦,一年而十百赦,无不可者。舜之法曰‘眚灾肆赦’,谓有目病而害加乎人者也。《大易》之法曰‘君子以赦过宥罪’,过误则直肆之,罪咎则稍宽之而已。《吕刑》之法曰,五刑五罚之疑而不明者则赦,无疑则不赦矣。周公之法曰,赦幼弱、老耄、{春心}愚,非此三者则不赦矣。

鲁国肆大眚,《春秋》非之以,其无谓而尽赦也。取正乎孔子,略法乎虞、周、《大易》之训,则刑罚尽道,可以代天之春生秋杀矣。夫吴汉,攻战之士也,临终献言,劝光武以勿赦;陈寿,於孔明有憾者也,而称誉不赦之卓。况为天下国家者,可不如吴汉、陈寿之见乎!”

十二年四月,大赦。十四年冬,大赦。十七年春,大赦。十九年,大赦。二十年,大赦。景耀元年,大赦(改元)。四年冬,大赦。六年,大赦(改元炎兴)。

●卷一百七十二 刑考十一

○赦宥

魏文帝即位,改元黄初,大赦。五年,东巡,幸许昌宫。为水军,亲御龙舟,循蔡、颍,浮淮,幸寿春。扬州界将吏士民,犯五岁刑以下,皆原除之。至广陵,赦青、徐二州。

明帝即位,大赦。二年,赦系囚非殊死以下。五年,皇子生,大赦。青龙二年,大赦。景初元年,大赦。二年,大赦。

齐王即位,正月大赦。八月,以帝亲政,大赦。四年,立皇后,大赦。嘉平元年,诛曹爽,大赦。三年,大赦。四年,立皇后,大赦。六年二月,诛李丰、夏侯元大赦。四月,立皇后,大赦。

高贵乡公即位,大赦。二年,诛母邱俭、文钦,特赦淮南士民为俭、钦所诖误者。又以陇右四郡及金城连年受敌,或亡叛投贼,其亲留在本土不安者,特赦之。 甘露二年五月,诛诸葛诞,赦淮南将吏士民为诞所诖误者。九月,大赦。

陈留王即位,大赦。景元四年,平蜀,特赦益州士民。咸熙元年,诛锺会,特赦诸在益土者。二年,大赦。

晋武帝泰始元年,受禅即位,大赦。逋债负皆勿收,除旧嫌,解禁锢,亡官失爵者悉复之。四年,大赦。五年,曲赦交、九真、日南五岁刑。六年,赦五岁刑以下。七年,雍、梁、秦三州饥,赦其境内殊死以下。又曲赦益州南中四郡殊死以下。八年,大赦。咸宁元年春,大赦,改元。二年二月,赦五岁刑以下。十月,立皇后,大赦。五年,大赦。太康元年,平吴,大赦。五年,大赦。十年,太庙成,祭,大赦。

惠帝即位,大赦。永平元年,诛杨骏,大赦。二年,大赦。四年,赦寿春、上谷居庸、上庸地震被灾者。六年,大赦。十年,曲赦雍、凉二州。八年,大赦。永康元年正月,大赦。四月,赵王伦等废贾后,大赦。八月,曲赦洛阳。十一月,立皇后,大赦。永宁元年四月,赵王伦诛,帝复位,大赦。六月,立皇太孙,大赦。 八月,大赦。泰安元年,赦司、冀、兖、豫四州。十二月,河间王表诛齐王ぁ。大赦。二年,赦五岁刑。九月,张方入京师,大赦。十二月,张方杀长沙王,大赦。 永兴元年正月,大赦,改元。三月,立成都王颖为皇太弟,大赦。七月戊戌,陈讨颖,大赦。庚申,颖败王师,大赦。八月,张方迎帝幸其营,大赦。十一月,方劫帝幸长安,大赦。十二月,立豫章王炽为太弟,大赦(是岁大赦凡七)。二年,大赦。光熙元年,大赦。

怀帝即位,大赦。永嘉元年正月,大赦,改元。三月,立皇太子,大赦。二年正月,大赦。十二月,大赦。三年,曲赦河南郡。四年正月,大赦。

愍帝,永嘉六年,入长安为皇太子,大赦。建兴元年,即位,大赦。二年,大赦。三年四月,大赦。六月,大赦。

元帝建武元年,即晋王位,大赦。大兴元年,即皇帝位,大赦。二年,大赦。永昌元年,大赦,改元。四月,王敦反,入石头。大赦。

明帝即位,大赦。二年正月,赦五岁刑以下。十月,诛王敦,大赦;惟敦党不原。三年,立皇太子,大赦。

成帝即位,大赦。咸和元年二月,大赦,改元。十月,赦百里内五岁以下刑。三年二月,苏峻反,入石头,大赦。四年,诛苏峻,大赦。五年正月,大赦。七年正月,大赦。八年正月,赦五岁刑以下。咸康元年,加元服,大赦。二年,立皇后,大赦。五年正月,大赦。六年三月,大赦。八年正月,大赦。

康帝即位,大赦。建元元年十一月,大赦。

穆帝即位,大赦。永和二年正月,大赦。三年,大赦。五年正月,大赦。九年正月,大赦。升平元年正月,帝加元服,大赦。八月,立皇后,大赦,逋租宿负皆勿收。五年正月,大赦。

哀帝即位,大赦。隆和元年正月,大赦。兴宁元年二月,大赦。

废帝即位,大赦。太和元年,曲赦梁、益二州。三年三月,大赦。六年四月,大赦。

简文帝即位,大赦。

孝武帝即位,大赦。宁康二年正月,大赦。三年正月,大赦。太元元年正月,帝加元服,大赦。五月,以地震大赦。四年正月,大赦。五年四月,赦五岁刑以下。六月,以比岁荒歉,大赦,自太元三年以前逋租宿债蠲除之。六年赦五岁刑以下。七年八月,大赦。八年三月,大赦。十二月,以破苻坚,大赦。 九年十月,以元象乖度,大赦。十一年三月,大赦。十二年正月,大赦。十五年三月,大赦。十七年正月,大赦,除逋租宿债。

安帝即位,大赦。隆安二年十月,大赦。四年正月,大赦。七月,大赦。元兴元年正月,大赦。十二月,桓元擅政,曲赦广陵、彭城大逆以下。三年三月,刘裕讨桓元,置留台,承制大赦,惟桓元一族不宥。五月,帝反政於江陵,大赦,凡诸畏逼屈事逆命者,一无所问。义熙元年,大赦,改元,唯桓元、桓振一族及同党不在原例。三年春,大赦。五年正月,大赦。六年五月,大赦。八年九月,大赦。十一年正月,大赦。九月,大赦。十二年,以伐姚泓,大赦。十四年正月,大赦。

恭帝即位,大赦。

宋武帝即位,大赦,改元。逋租宿债勿收。其犯乡论清议、赃淫盗,一皆荡涤,与之更始。长徒之身,特皆原遣。亡官失爵,禁锢夺劳,一依旧准。

裴子野论曰:“昔重华受终,四凶流放;武王克殷,顽民迁洛:天下之恶一也。乡论清议,除之过矣。”

其年八月,立皇太子,赦见罪人。二年正月,祀南郊,大赦。

裴子野曰:“夫郊祀天地,修岁事也。赦彼有罪,夫何为哉!”

三年,诏刑罪无轻重,悉原之。

少帝即位,大赦。景平元年正月,大赦,改元。二年五月,傅亮等以太后令废帝,是日,赦死罪以下。

文帝即位,大赦,改元。元嘉二年,帝亲政,祀南郊,大赦。三年正月,讨谢晦,大赦。四年正月,曲赦建业百里内。六年,立皇太子,大赦。八年六月,大赦。 十年正月,大赦。七月,曲赦梁、益、秦三州。十一年,曲赦梁、南秦二州剑阁以北。十二年正月,大赦。十三年三月,大赦。十四年正月,祀南郊,大赦。十六年,皇太子冠,大赦。十七年十月,大赦。十九年四月,大赦。二十一年,亲耕籍田,大赦。二十三年四月,大赦。二十四年正月,大赦。二十六年三月,大赦。二十七年十一月,大赦。

孝武以元嘉三十年四月即位,大赦。五月,曲赦建业二百里内。孝建元年,大赦,改元。三年,皇太子纳妃,大赦。大明元年,大赦,改元。三年,讨诛竟陵正诞,大赦。七年二月,大赦。十一月,曲赦南豫州殊死以下。十二月,大赦。

前废帝即位,大赦。景和元年正月,大赦,改元。十一月,大赦。

明帝即位,大赦。三年,曲赦豫、南豫、青、冀四州。

後废帝即位,大赦。元徽元年,大赦,改元。

顺帝即位,大赦。

齐高帝受禅即位,大赦。弛逋债及犯乡论清议、赃淫盗者,荡涤如宋初。二年,大赦。

武帝即位,大赦。永明元年,祀南郊,大赦,改元。三年,祀南郊,赦三百里内,罪应入重者降一等,馀依赦制。四年,宥殊死以下。七年,祀南郊,大赦。八年,大赦。十一年,曲赦南兖、兖、豫、司、徐五州。

废帝即位,大赦。隆昌元年,大赦,改元。

海陵王即位,大赦。

明帝即位,大赦,改元。建武四年,大赦。

东昏侯永元元年,大赦,改元。二年,曲赦都下及徐、兖二州。三年,祀南郊,大赦。和帝即位,大赦。

梁武帝受禅即位,大赦一如宋齐。天监二年,祀南郊,降死囚以下,曲赦益州。三年,大赦。四年,祀南郊,大赦。五年,大赦。七年,以皇子绎生,赦大辟以下未结正者。八年,祀南郊,大赦。十年,祀南郊,大赦。十一年,曲赦扬、徐二州。十二年,祀南郊,赦大辟罪以下。十四年,皇太子冠,大赦。 十六年,耕籍田,赦罪人。十七年,大赦。十八年,受佛戒,赦罪人。普通元年正月,大赦。二年,祀南郊,大赦。三年,大赦。四年,祀南郊,大赦。六年正月,祀南郊,大赦。七月,大赦。七年,赦死罪以下。大通元年,曲赦东豫州。中大通元年正月,祀南郊,大赦。十月,设无遮会,大赦。三年,祀南郊,大赦。五年,祀南郊,大赦。大同元年,大赦。三年正月,祀南郊,大赦。八月,设无碍食,大赦。四年,大赦。六年,曲赦司、豫、徐、兖四州及都下。十年,大赦。中大同元年,大赦。太清元年正月,祀南郊,大赦。四月,舍身,大赦。二年,曲赦交、爱、德三州及南豫州。

简文帝即位,大赦。大宝元年,大赦,改元。

元帝即位,大赦。

敬帝即位,大赦。太平元年,大赦。

陈武帝受禅即位,大赦一如宋、齐、梁故事。永定二年,祀南郊,大赦。

文帝即位,大赦。天嘉元年,大赦,改元。三年,大赦。四年九月,曲赦都下。 十二月,大赦。五年,曲赦都下及建安、晋阳二郡。六年,曲赦都下。天康元年,大赦。废帝即位,大赦。光大元年,大赦。改元。

宣帝太建元年,即位,大赦。二年,大赦。三年,大赦。四年,大赦。六年,赦江右、淮北诸州。十年,大赦。十一年,大赦。

後主太建十四年正月即位,大赦。七月,大赦。至德元年,大赦,改元。二年十一月,大赦。三年,大赦。四年,大赦。正明元年,大赦。

後魏道武帝天兴元年,定国号为魏,大赦,改元,迁都平城。二年,曲赦京师。天赐元年,大赦。

明元帝永兴元年即位,大赦,改元。神瑞元年,大赦。泰常元年,大赦。

太武帝即位,大赦。神元年,大赦。延和元年,大赦。二年,大赦。太延元年,大赦。四年,大赦。太平真君元年,皇孙生,大赦。九年,大赦。十一年,曲赦定、冀、相三州死罪以下。正平元年,大赦。

文成帝即位,大赦。兴光元年二月,曲赦京师。七月,皇子生,大赦。太安元年,曲赦京师死囚以下。二年,立皇太子,大赦。四年,大赦。五年,赦京师死罪已下。和平元年,大赦,改元。六年,大赦。

献文帝即位,大赦。天安元年,大赦,改元。皇兴元年,皇子生,大赦,改元。四年,大赦。

孝文帝元兴二年,曲赦京师及河西,秦、泾、χ、凉州及诸镇。四年,曲赦仇池。 五年,曲赦京师死罪。承明元年六月,大赦。九月,曲赦京师。太和元年,大赦。二年,曲赦京师。三年三月,曲赦京师。十月,大赦。四年,曲赦京师。 五年,大赦。七年,皇子生,大赦。十年,大赦。十二年,大赦。十六年,颁新律令,大赦。十九年,曲赦徐、豫、梁、相四州。二十年,曲赦京师。二十三年,大赦。

宣武景明元年,大赦,改元。二年二月,大赦。七月,大赦。正始元年,大赦。三年正月,皇子生,大赦。八月,曲赦泾、秦、岐、凉、河五州。永平元年,大赦。三年,皇子生,大赦。延昌元年,大赦。

孝明帝即位,正月,大赦。八月,大赦。熙平元年,大赦,改元。二年,大赦。神龟二年,大赦。正光三年,大赦。五年,大赦。孝昌元年,大赦。二年,大赦。武泰元年,大赦。

敬宗即位,大赦,改元。二年七月,大赦。三年,诛尔朱荣,大赦。

节闵帝即位,大赦,改元。

废帝即位,大赦,改元。

孝武帝即位,大赦,改元。永熙三年,入长安,大赦。

文帝即位,大赦,改元。大统三年,以获神玺大赦。四年,立皇后,大赦。九年,大赦。十三年,大赦。十四年,皇孙生,大赦。十六年,大赦。

孝静帝即位,大赦,改元。天平三年,大赦。四年,大赦。元象元年,大赦。兴和元年五月,立皇后,大赦。十一月,新宫成,大赦。二年,大赦。武定元年,大赦。三年,大赦。五年,大赦。六年,以旱赦罪人有差。七年,大赦。

齐文宣帝天保元年五月,即位,大赦,改元。十月,曲赦并州。

北齐赦日,武库令设金鸡及鼓於阊阖门外之右,勒集囚徒於阙前,挝鼓千声,脱枷锁遣之。

九年四月,大赦。十一月,大赦。

废帝即位,大赦。

孝昭帝即位,大赦。

武成帝即位,大赦。河清元年,立皇后、太子,大赦。四年,传位太子,大赦。

後主天统三年二月,加元服,大赦。十一月,以大明殿成,大赦。四年,太上皇崩,大赦。武平元年,皇子生,大赦。三年,立皇后,大赦。五年,大赦。七年正月,大赦。十二月,大赦。

周孝闵帝即位,大赦。

孝明帝即位,大赦。二年,大赦。武成元年,大赦。

武帝即位,大赦。保定四年,大赦。天和三年,大赦。建德元年三月,大赦,改元。 四月,立皇太子,大赦。三年,大赦。五年,以取齐并州,大赦。六年,平齐,诏去年大赦颁宣未及之处悉从赦例。

宣帝大成元年正月,大赦,改元。二月,传位皇太子,大赦。

时帝以高祖《刑书要制》为太重而除之,又数行赦宥。京兆郡丞乐运上疏,以为:“《虞书》所称‘眚灾肆赦’,谓过误为害,当缓赦之。《吕刑》云‘五刑之疑有赦’谓刑疑从罚,罚疑从免也。谨寻经典,未有罪无轻重溥天大赦之文,岂可数施非常之惠,以肆奸宄之恶乎!”帝不纳。

静帝二年,天元崩,大赦。

隋文帝受禅即位,大赦,改元。开皇三年正月,将迁新都,大赦。九月,大赦。 六年,大赦。七月,曲赦江陵及同州。八年,以伐陈曲赦陈国。九年,以平陈大赦。十五年正月,大赦。四月,大赦。十九年,大赦。

开皇末,王伽为齐州参军,被州使送流囚李参等七一馀人诣京师。时流人并枷锁传送。次荥阳,伽悯其辛苦,悉呼而谓之曰:“卿辈既犯国刑,亏损名教,身婴缧绁,此其职也。今复重劳援卒,岂独不愧於心哉!”参等辞谢。伽曰:“汝等虽犯宪法,枷锁亦大辛苦。吾欲与汝等脱去,行至京师总集,能不违期不?”皆拜谢曰:“必不敢违。”伽於是悉脱枷,停援卒,与期曰:“某日当至京师,如致前,吾当为汝受死。”舍之而去。流人感悦,依期而至,一无离叛。上闻而惊异,召见与语,称善久之。於是悉召流人,并令携负妻子俱入,赐宴於殿庭而赦之。乃下诏曰:“凡在有生,含灵禀性,咸知好恶,并识是非。若临以至诚,明加劝导,则俗必从化,人皆迁善。往以海内乱离,德教废绝,官人无慈爱之心,兆庶怀奸诈之意,所以狱讼不息,浇薄难理。朕受命上天,安养万姓,思导圣法,以德化人,朝夕孜孜,意本如此。而伽深识朕意,诚心宣导。参等感悟,自赴宪司。明率土之人,非为难教,良是官人不加示晓,致令陷罪,无由自新。若使官尽王伽之俦,人皆李参之辈,刑措不用,其何远哉!”於是擢伽为雍令,政有能名。

仁寿元年,大赦。二年,曲赦益州。

炀帝大业元年正月,大赦,改元。十月,赦江、淮以南。三年,颁律令,大赦。五年,大赦。九年,大赦。十年,大赦。十一年,曲赦太原、雁门死罪以下。

恭帝即位,大赦,改元。

唐制,赦日,武库令设金鸡及鼓於宫城门外之右,勒集囚徒於阙前,挝鼓千声讫,宣制放。其赦书颁诸州,用绢写行下。《律》曰:“曾赦及降者,盗、者、准、枉法,犹徵正赃,馀赃非见在,收赎之物限内未送者,并从赦降原。诸赦前断罪不当者,若处轻为重,宜改从轻,处重为轻,即依轻法。其常赦所不免者,依常律(常赦所不免,谓虽会大赦犹处死及流,若除名、免所居官、移乡者。赦书定罪名合从轻者,不待引律比附入重,违者各以故失论)。诸以赦前事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官司受而为理者,以故入人罪论;至死者,各加役流。若事须追究者,不用此律。”(追究,谓婚姻良贱、赦限外蔽匿,应改正徵收及追见赃之类。)

唐高祖武德元年五月,上受隋禅,即皇帝位,大赦,改元。四年七月,以王世充、窦建德既平,天下略定,大赦。

时赦令既下,而王、窦馀党尚有远徙者。治书侍御史孙伏伽请曰:“今兹大赦,既云常赦不原者皆赦除,非直赦其有罪,亦是与天下更新,因何既赦而复徙之?且世充尚蒙宽宥,况於馀党,所宜纵释。”上从之。

九年六月,秦王世民诛太子建成、齐王元吉,大赦天下。八月,太宗即皇帝位,赦天下。贞观四年,以克突厥,赦天下。六年,上亲录囚徒,放死罪三百九十人归於家,令明年秋来就刑。其後应期毕至,乃诏悉赦之。

欧阳氏曰:“信义行於君子,而刑戮施於小人。刑入於死者乃罪大恶极,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宁以义死,不苟幸生,而视死如归,此又君子之尤难者也。方唐太宗之六年,录大辟囚三百馀人,纵使还家,约其自归以就死,是以君子之难能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其囚及期而卒自归无後者,是君子之所难,而小人之所易也。此岂近於人情?或曰:‘罪大恶极,诚小人矣,及施恩德以临之,可使变而为君子。盖恩德入人之深而移人之速有如是者矣。’曰:‘太宗之为此,所以求此名也。然安知夫纵之去也,不意其必来以冀免,所以纵之乎。又安知夫被纵而去也,不意其自归而必获免,所以复来乎。夫意其必来而纵之,是上贼下之情也;意其必免而复来,是下贼上之心也。吾见上下交相贼以成此名也,乌有所谓施恩德与夫知信义者哉!不然,太宗施德於天下,於兹六年矣,不能使小人不为极恶大罪,而一日之恩,能使视死如归而存信义,此又不通之论也。然则何为而可?曰:纵而来归,杀之无赦,而又纵之,而又来,则可知为恩德之致尔。然此必无之事也。若夫纵而来归而赦之,可偶一为之尔。若屡为之,则杀人者皆不死,是可为天下之常法乎?不可为常者,其圣人之法乎?是以尧、舜、三王之治,必本於人情,不立异以为高,不逆情以干誉。”

九年,赦天下。十四年,赦雍州、长安系囚大辟以下。十七年,立晋王治为皇太子,赦天下。二十三年三月,赦天下。六月,上崩。高宗即位,赦天下。

上尝谓侍臣曰:“凡赦唯及不轨之辈。古言曰:‘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也。’‘一岁再赦,善人喑哑’。凡养稂莠者伤禾稼,惠奸宄者贼良人。昔‘文王作罚,刑兹无赦’。夫小仁者,大仁之贼。故我有天下以来,不甚放赦。今四海安静,礼义兴行,数赦即愚人常冀侥亻幸,唯欲犯法,不能改过,当须慎赦。”

高宗永徽三年,立陈王忠为皇太子,赦天下。六年,立武氏为皇后,赦天下。 显庆元年,改元,赦天下。四年,太子加元服,赦天下。五年,平百济,赦天下。 龙朔二年,赦天下。乾封元年,封泰山,赦天下。咸亨元年,赦天下。上元元年,赦天下。二年,立雍王贤为皇太子,赦天下。仪凤元年,赦天下。三年,赦天下。调露元年,赦天下。永隆元年,立英王哲为皇太子,赦天下。永淳元年,赦天下。弘道元年,赦天下。

武后光宅元年正月,改元,赦天下。二月,睿宗立,赦天下。九月,赦天下。垂拱元年,赦天下。二年,赦天下。四年,赦天下。天授元年十一月,赦天下。 九月,改唐为周,赦天下(是年用周正,以十一月为岁首)。长寿元年,赦天下。延载元年,赦天下。天册万岁元年正月,大赦。九月,加尊号,赦天下。

获嘉县主簿刘知几上表言:“皇业权舆,天地开辟,嗣君即位,黎元更始,则时藉非常之庆,以申再造之恩。今六合清晏而赦令不息,近则一年再降,远则每岁无遗,至於违法悖礼之徒,无赖不仁之辈,编户则寇攘为业,当官则赃贿是求。而元日之朝,指期天泽,重阳之节,伫降皇恩,如期忖度,咸乐释免。咸为各垂结正,罪当断决,窃行货贿,方便规求,故致稽延,毕г宽宥。用使俗多顽悖,时罕廉隅,为善者不预恩光,作恶者独承徼幸。若乃方正直言之士,守善嫉恶之夫,每欲揽辔埋轮,效鹰而报国;褰帷露冕,去蝥贼以安人。而遇赦无以效其功,阅恩无所施其巧。古语云:‘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斯之谓也。望今後颇节於赦,使黎民知禁,奸宄肃清。又海内具僚九品以上,每岁逢赦,必赐阶勋,遂使绯服众於青衣,象版多於木笏;皆荣非德举,位罕才升。稍息私恩,使有善者愈效忠勤,无才者咸知勉励。”疏奏,太后颇嘉之。

万岁通天元年,赦天下。神功元年,赦天下。圣历元年正月,大赦天下。九月,复立庐陵王为皇太子,赦天下。二年,赦天下。久视元年五月,赦天下。 十月,赦天下。长安元年,赦天下。二年,祀南郊,赦天下。

中宗神龙元年正月壬午朔,赦天下。甲辰,太子监国,赦天下。丙午,中宗复位,赦天下。二年,甲子立皇后,赦天下。二年,赦天下。景龙元年,赦天下。 二年二月,赦天下。十一月,赦天下。三年,祀南郊,赦天下。

睿宗即位,赦天下。二年,制太子监国,赦天下。三年正月,耕籍田,赦天下。 五月,祭北郊,赦天下。

元宗即位,八月,赦天下(即神龙三年改先天元年)。十月,谒太庙,赦天下。开元元年,诛太平公主,赦天下。五月,赦天下。九年,赦天下。十一年,祀南郊,赦天下。十三年,封泰山,赦天下。十七年,赦天下。二十年祀后土汾阴,赦天下。二十七年,赦天下。天宝元年正月,大赦,改元。二月,合祀天地南郊,赦。 三载,祀九宫贵神,赦天下。六载,合祭南郊,赦天下。七载,上尊号,赦天下。 十载,合祭南郊,赦天下。

肃宗即位於灵武,赦天下。二载,克复两京,赦天下,惟与安禄山同反及李林甫、王钅共、杨国忠子孙在不免例。乾元元年二月,赦天下,改元。四月,新太庙成,享庙,赦天下。上元元年,赦天下,改元。二年,赦天下。宝应元年,上皇崩,赦天下。

代宗即位,赦天下。广德元年,上尊号,改元,赦天下。二年,赦天下。永泰元年,改元,赦天下。大历元年,赦天下,改元。五年,诛鱼朝恩,赦京师囚系。七年,赦天下。九年,赦天下。

德宗即位,赦天下。建宗元年,改元,赦天下。兴元元年正月,上在奉天,大赦。七月,平朱Г,复长安,大赦。贞元元年,赦天下,改元。四月,赦天下。九年,祀圜丘,赦天下。

顺宗即位,赦天下。

德宗之末,十年无赦,群臣以微过谴逐者,皆不复叙用,至是,始得量移。

宪宗元和元年,赦天下,改元。二年,祀圜丘,赦天下。三年,受尊号,赦天下。十三年,赦天下。十四年,受尊号,赦天下。

穆宗长庆元年正月,赦天下,改元。七月,受尊号,赦天下。

敬宗即位,赦天下。宝历元年,赦天下,改元。

文宗太和元年,赦天下,改元。三年,祀圜丘,赦天下。开成元年,赦天下,改元。

武宗即位,赦天下。会昌元年,祀圜丘,赦天下。二年,受尊号,赦天下。五年,赦天下。

宣宗即位,赦天下。大中元年,赦天下,改元。二年,受尊号,赦天下。四年,赦天下。七年,祀圜丘,赦天下。十三年,赦天下。

懿宗即位,赦天下。咸通二年,祀圜丘,赦天下。三年,受尊号,赦天下。四年,祀圜丘,赦天下。十一年,受尊号,赦天下。

僖宗即位,赦天下。乾符二年,祀圜丘,赦天下。中和元年,上在成都,赦天下,改元。光启元年,上还京,赦天下。文德元年,赦天下,改元。

昭宗龙纪元年,赦天下,改元。二年,赦天下。景福元年,大赦,改元。乾宁元年,大赦天下。光化元年五月,赦天下。天复元年,赦天下。

●卷一百七十三 刑考十二

○赦宥

梁太祖开平元年即位,大赦,改元。开平三年正月,祀圜丘,大赦。十一月,告谢圜丘,大赦。乾化元年,大赦。郢王友即位,大赦。

均王乾化三年,祀圜丘,大赦。

唐庄宗同光元年即位,大赦。二年,祀南郊,大赦。

容斋洪氏《随笔》曰:“赦过宥罪,自古不废,然行之太频,则惠奸长恶,引小人於大谴之域,其为害固不胜言矣。唐庄宗同光二年大赦,前云:‘罪无轻重,常赦所不原者,咸赦除之。’而又曰:‘十恶、五逆、屠牛、铸钱、故杀人、合造毒药、持杖行劫、官典犯赃,不在此限。’此制正得其中。当乱离之朝,乃能如此,亦可取也,而今时或不然。”

明宗天成元年即位,大赦。长兴元年,祀圜丘,大赦。

闵帝即位,大赦。

潞王清泰元年即位,大赦。

晋高祖天福元年十一月即位,大赦。十二月,入洛阳,大赦。二年,至汴州,大赦。三年,大赦。

左散骑常侍张允进《赦论》,曰:“窃观自古帝王,皆以水旱,则降德音而宥过,开狴牢而放囚,冀感天心,以救其灾者,非也。假有二人讼,一人有罪,一人无罪,遇赦则有罪者幸免,无罪者衔冤。衔冤者何疏,见赦者何亲,冤气升闻,乃所以致灾,非弭灾也。小民遇天灾则喜,皆劝为恶,曰:‘国家好行赦,必赦我以救灾。’如此,则赦者教民为恶也。且天道福善祸淫,若以赦为恶之人而变灾为福,是则天助恶民也。或曰天降之灾,警诫人主,岂以滥舍有罪而能救其灾乎!”上嘉纳之。中书舍人李详上疏,以为:“十年以来,赦令屡降,诸道职掌,皆许推恩,而藩方荐,论动逾数百,乃至藏典、书吏、优伶、奴仆,初命则至银青阶,被服皆紫袍象笏,名器僭滥,贵贱不分。请自今诸道主兵将校之外,节度州听奏朱记大将军以上十人,他州止听都押牙、都虞候、孔目官,自馀但委本道迁职名而已。”

按:赦之为言,宥有罪之谓也。後来之赦,非独宥罪而已,又从而推恩焉。於是有罪者幸免,无功者超迁,刑赏俱失,皆由於赦,其无益而有害也明矣。

齐王即位,大赦。开运元年,大赦,改元。二年,大赦。四年,契丹主入汴,大赦。

汉高祖即位,大赦。乾佑元年,大赦,改元。

隐帝即位,大赦。二年,大赦。

周太祖广顺元年即位,大赦。显德元年,祀圜丘,大赦。

世宗即位,大赦。二年克凤州,曲赦秦、凤、阶、成境内。三年,赦淮南诸州系囚。

恭帝即位,大赦。

宋朝赦宥之制,其非常覃庆,则常赦不原者咸除之;其次释杂犯死罪以下,皆谓之大赦,或止谓之赦。杂犯死减等,而馀罪释之;流以下减等,杖、笞释之,皆谓之德音;亦有释杂犯罪至死者。其恩霈之及,有止於京城、两京、两路、一路、数州、一州之地者,则谓之曲赦。

太祖皇帝建隆元年,受周禅,大赦,改元。二年,以皇太后疾,赦。乾德元年四月,平荆、湖,赦其地。十一月,郊,大赦。

诏:“两京、诸道,自後犯窃盗不得预郊祀之赦,所在长吏当告谕下民,毋令冒法。”是後,将祀郊丘,必申此诏。

三年,平蜀,赦其地。开宝元年,郊,大赦。四年二月,平广南,赦其地。十一月,郊,大赦。八年,平江南,赦其地。九年,郊,大赦。

太宗即位,大赦,改元。太平兴国三年,郊,大赦。

诏:“自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後(即登极赦),京朝幕府州县官犯入已赃除名配诸州者,纵逢恩赦,不在放还之限。”

帝尝因郊礼议赦,有秦恩者,上书愿勿赦,引诸葛亮佐刘备数十年不赦事。上颇疑之。时赵普对曰:“凡郊肆眚,圣朝彝典,其仁如天,尧舜之道也。若刘备区区一方,臣所不取。”上善其对,赦宥之文遂定。

四年,平河东,赦其地。六年五月,以旱大赦。十一月,郊,大赦。雍熙元年,郊,大赦。端拱元年,大赦。

少府监言:“犯赃配役人郭冕等九人皆尝任京朝官,会赦,当叙用。”上曰:“冕等赃吏,不可复齿仕版。”止令释遣之。

淳化四年,郊,大赦。五年,大赦。至道元年,立皇大子,大赦。二年,郊,大赦。

真宗即位,大赦。咸平二年,郊,大赦。

诏:“如闻小民知有恩赦故为劫盗,自今不在原免之限。”

五年,郊,大赦。景德元年,大赦。二年正月,大赦。十一月,郊,大赦。

大理寺言:“郊礼在近,诸州奏按多不精详,冀於覆延留,以俟恩宥。请自今有侵损赃私,事状明白,公然抗拒,当退者,即具情实定断,以绝侥亻幸。”诏可。

大中祥符元年正月,以天书降,大赦。十月,封禅礼成,大赦。四年,祀后土睢上,大赦。五年,圣祖降,大赦。七年,恭谢东郊,大赦。八年正月,上玉皇圣号,大赦。闰六月,以日食大赦。天禧元年,上玉皇、圣祖宝册,大赦。

江南提点刑狱范应辰上言:“伏睹辛亥制书:‘常赦不原者咸除之。’谨按《吕刑》云:‘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於五刑。五刑不简,正於五罚。五罚不服,正於五过。’繇是,‘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来详矣。臣今所部州军,过误而被宥者虽多,窃害而蒙释者亦众。盖以奸凶之辈,密断赦期,百计是为,万端斯起,发其夙憾,狃於忿心,单弱受辜,强梁肆暴。或举家陨命,罄室虏财;或持刃杀人,肝脑涂地;或纵火焚舍,蕴蓄荡空。至有纠轻生之徒,为强剽之盗,公行戕害,以夺资储。巡警之官,上逼下逐,设谋缉捕,冒险斗敌,科罚耆伍,薄责令尉,以兹败获,合正典刑。逢此霈恩,亦蠲其罪,悉又配为卒伍,咸给衣粮。今力耕之人有受其寒馁者,而此辈季赐以服,月赋以粟,又何异赏人为盗者邪?与夫疑则赦之言殊矣!望自今应有知赦在近而固为罪戾,若赦後彰显情理切害者,死罪以下,止递减一等;赦前杀人剽财,赦後虽不复为,若因事捕获,决隶远恶州军;其杀人放火、虏劫财货已依赦配本城者,如更配逃亡饮博之罪,依禁军例科断;其重罪该原而情理切害者,所在长吏籍其犯由,若再黩宪纲,不以罪之大小,禁锢奏裁;其州县官吏侮刑受赂,望止原其罪,而削其官,以申警戒焉。”上览之,颇嘉其尽心,然以赦数则不可,无之实难也。

二年七月,彗见,大赦。八月,立皇太子,大赦。三年八月,以天书再降,大赦。十一月,郊,赦。四年,大赦。五年,赦。乾兴元年,大赦。

仁宗即位,大赦。天圣二年,郊,大赦。五年,郊,大赦。八年,郊,大赦。明道元年八月,大赦。十一月,大赦,改元。二年二月,躬耕籍田,大赦。三月,以皇太后不豫,大赦。景元年,以星变大赦。二年,郊,大赦。宝元元年,郊,大赦。庆历元年,郊,大赦。四年,郊,大赦。五年,大赦。皇二年,大享明堂,大赦。五年,郊,大赦。至和二年八月,赦京辅。

先是,正月已降德音,知谏院范镇言:“京辅岁一赦而去岁再赦,今岁三赦;又在京诸军岁再赐缗钱,姑息之政,无甚於此。夫岁一赦者,细民谓之“热恩”,以其必在五、六月间也,奸猾为过,指以待免,况再赦三赦乎!今备塞之兵五六十万,使闻京师端坐受赐者,能不动心哉。请自今罢所请一赦,以摧奸猾而使善良得以立也,罢兵士之特赐,以均内外而使民得以宽也。”

嘉元年正月,大赦。七年,大享明堂,大赦。八年,上不豫,大赦。

帝在位久,明於人之情伪,尤恶人讦阴事,一时士大夫亦习为厚。而小人乘间,密上书,疏人过失,又数按人赦前事。翰林学士张方平言:“中外官多发人积年罪状,及奏劾事,辄请不以赦原,咸快一时之小忿,失天下之大信,相沿敝迹,浸成险俗,弃瑕录善,义则不然。自今有类此者,请以故违制书坐之。”其後,御史吕诲复以为言。诏曰:“比者中外多上章言人过失,暴扬难验之罪,告案无证之辞,或外公言,内缘私忿,诋欺暧昧,苟陷善良。又赦令者,所以与天下更始,而有司多举按赦前事,殆非信命令,重刑罚,使人洒心自新之意也。自今有上章告人罪及言赦前事者,讯之。至於言事之官,宜务大体,非关朝政,自馀小过细故,勿须察举。”

英宗即位,大赦。治平二年,郊,大赦。三年,大赦。

仁宗世,大赦二十二,曲赦五,德音十五,录系囚五十八。英宗世,大赦二,德音三,录系囚七。其赦常赦所不原罪,唯仁宗、英宗即位及明道中太后不豫行之。然明道所行,人以为滥,既而诏杀人者虽会前赦皆刺隶千里外牢城。世或谓三岁一赦,於古未有。景中,言者以为:“三王岁亲祀圜丘,未尝辄赦。自唐兵兴以後,事天之礼不常行,因有大赦,以荡乱狱。且有罪者宥之未必自新,被害者抑之未必无怨。不能自新,将复为恶;不能无怨,将悔为善。一赦而使民悔善长恶,政教之大患也。愿罢三岁一赦,使良民怀惠,凶人知禁。或谓未可尽废,即请命有司,前郊三日理罪人,有过误者,引而赦之。州县须诏到仿此。”疏奏,朝廷重其事,第诏:“自今罪人情重者,毋得一以赦免。”然亦未尝行。

神宗即位,大赦。

诏曰:“夫赦令,国之大恩,所以荡涤瑕秽,纳於自新之地,是以圣王重焉。中外臣僚多以赦前事捃摭吏民,兴起讼狱;苟有诖误,咸不自安,甚非持心近厚之谊,使吾号令不信於天下。其申诏内外言事、按察官司,毋得依前举劾,具按取旨,否则科违制之罪。”

知谏院司马光上言:“窃惟按察之官以赦前事兴起狱讼,枉系平民,及以轻浅之罪奏乞不原,圣恩禁之,诚为大善。至於言事之官,事体稍异,恐难以一例指挥。何则?御史之职,本以绳按百辟,纠レ隐伏。奸邪之状,固非一日所为。国家素尚宽仁,数下赦令,或一岁之间,至於再三,若赦前之事皆不得言,则其可言者无几矣。万一有奸邪之臣,朝廷不知,误加进用,御史欲言,则违今日之诏,若其不言,则陛下何从知之?臣恐因此言者得以箝口偷安,奸邪得以放心不惧。此乃人臣之至幸,非国家之长利也。请追改前诏,刊去‘言事’两字。”光论复数至再,帝谕以“言者好以赦前事诬人”,光曰:“若言之得实,诚所欲闻;若其不实,当罪言者。”帝命光送诏於中书。

熙宁元年,郊,大赦。四年,大享明堂,大赦。

七年,帝以旱,欲降赦,时已两赦,王安石曰:“汤旱以六事自责,曰:‘政不节欤?’若一岁三赦,是政不节,非所以弭灾也。”乃止。

七年,郊,赦。八年,彗出,大赦。十年,郊,赦。元丰三年,大享明堂,赦。五年,景灵宫成,大赦。六年,郊,赦。

大理少卿刘衮言:“赦书以赦降日昧爽以前为限;非次恩霈,人难预期,请依德音例,以赦到日为限。”从之。

八年,上不豫,大赦。立皇太子,大赦。

哲宗即位,大赦。元元年,大享明堂,赦。

门下省言:“当官以职事旷隳,虽去官不免,犹可言;至於赦降大恩,与物更始,虽劫盗杀人亦蒙宽宥,岂可以一事差失,负罪终身?今刑部所修不以去官赦降原减条,所留尚多,所删尚少,请更删改存留。”从之。

四年,大享明堂,赦。七年,郊,大赦。八年,赦。

门下侍郎韩维言:“请自今每近郊赦,令刑部、大理寺、开封府并依当时决遣狱讼,不减日限,其情重难释者,别为一等奏断。”从之。

绍圣二年,大享明堂,赦。四年四月,西边进筑,赦陕西、河东。九月,彗出氐,赦。元符元年,郊,赦。二年,以西边进筑毕功,赦陕西、河东。三年,上不豫,大赦。

中书省言:“《元编敕》惟传习妖教、幻变之术及故盗决河堤堰不以赦降原减,馀犯一再遇非次赦,或两经大礼者,听从原免。元符新敕删去,遂使犯法者无由自新。”诏依元法。

徽宗即位,大赦(元符三年正月)。四月,皇太子生,大赦。建中靖国元年,郊,赦。 崇宁二年,大赦。三年,郊,赦。五年,彗出西方,赦。大观元年正月,大赦。九月,大享明堂,赦。二年,受八宝,赦。四年五月,星孛奎、娄,大赦。十一月,郊,赦。 政和二年,受元圭,大赦。三年四月,赦梓夔路。十一月,郊,赦。四年,祭地,赦。五年,立皇太子,赦。

知兴仁府夏鳍言:“诸路奏狱,有因祖父母为人所殴而子孙殴之以致死者,并坐情理可悯奏裁,多免流配;若遇赦则不复奏裁,即作斗杀情理减等流配。是不遇赦者为幸,遇赦者为不幸。请自今虽遇赦,亦令奏裁。”从之。

六年,上玉皇号,大赦。修京西大内成,赦京西路。十一月,郊,赦。七年,大享明堂,赦。重和元年,受定命宝,大赦。六月,赦四川及陕西、河东。九月,大享明堂,赦。十一月,改元,大赦。宣和元年,赦陕西、河东。三年,讨方腊,大赦。方腊平,赦江、浙、淮南等路。四年,郊,赦。五年,入燕,赦两河、燕、路。六年,大赦。七年五月,赦京东、河北。十一月,郊,赦。

钦宗即位,大赦。靖康元年五月,赦河北。

神宗大赦凡十一:即位覃恩一,南郊四,明堂二,星变一,景灵宫成,奉安一,帝不豫祈福一,立皇太子一。曲赦凡十一:两京、郑州、河阳以山陵毕功,河北诸州以水灾、地震,西京以奉安二后神御,河东、陕西以师旅,熙河、秦凤以恢复而熙河独再,广东、西、湖南以交趾平,颍昌府以帝藩邸受封,梓州路以夷人平。德音凡八:以冬无雪,以皇子生,以日食正阳之月者再,以奉安中太一,以慈圣光献皇后弗豫,以山陵复土,以四后升。亲录在京系囚凡十五,及诸路者一,及西京者二。

哲宗大赦凡八:即位覃恩一,南郊二,明堂三,太皇太后不豫一,星变一,帝不豫一。德音凡九:两京畿、河阳以永裕陵复土,西京以修奉应天禅院会圣宫影殿成,两京、畿、河阳、郑州以宣仁皇后山陵复土,陕西、河东两路以西边进筑九城,以建西安州,而连雪久阴、上清储祥宫成、受传国宝、皇子生,皆及天下。

徽宗大赦二十六:即位覃恩一,南郊八,明堂三,皇子生,亲谒原庙,九鼎成,星变二,受八宝,受元圭,立皇子,上玉皇尊号,受定命宝,太一宫成,罢方田,收复燕。曲赦十四:荆湖北路以平荆湖犭贼,熙河、秦凤、永兴军路以收复湟州,熙河兰湟路以抚定鄯、廓,熙河、陕西、河东、京西路以兴复解盐池宝,广西以夜郎、康居之属纳土,熙河兰湟、秦凤、永兴军路以辟陕西疆土,四川以平西南夷,淮南西路以平淮南贼,陕西、河东路以破西夏,陕西、河东路以夏人纳款,河北、河东路以收复燕京、燕山府、中路。德音二十七:四京、畿内以日食,以皇太后罢同听政,两京、畿、河阳、郑州以永泰陵复土,以升端州为肇庆府,以皇太后服药,以日食正阳之月,两京、畿、河阳以钦圣宪肃皇后园陵复土,四京、畿内以景灵西宫成,西京、畿内、河阳、郑州以钦成皇后园陵复土,西京、畿以哲宗神御殿成,四京、畿内以延福宫火,以升澶州为开德府,真、光、寿、舒、和、宿、泗、楚、扬、亳、苏、常、湖、润、杭、秀、越、颍、徐、拱州,高邮、无为军,江宁、颍昌府,河南、应天府及陈留县管内以妖贼张怀素平,两京、河阳、郑州以帝疾康宁,以收复溱、播州梓夔路,两京、畿,河阳、郑州管内以昭怀皇后圆陵复土,河北、京西、京东路以修三山河桥成,两浙、江东、福建、淮南路以方腊伏诛,京东、河北路以盗贼;而北郊凡三,以禁中神御成,以皇帝元命之月,以神霄宫成,皆及天下。

钦宗大赦二:即位覃恩,金国讲和。德音一:河北路以金人出境。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即位於南京,大赦,改元。六月,以皇长子生,大赦。

右仆射李纲言:“登极赦独遗河东、北而不及勤王之师。夫两路为朝廷坚守而赦令不及,勤王之师虽未尝用,然在道半年,亦已劳矣,况疾病死亡者不可胜数,恩恤不及,後复有急,何以使人!”上嘉纳。故此赦於二者特详。

二年十一月,郊,赦。三年二月,上如杭州,大赦。三月,苗傅、刘正彦叛,请太后听政,大赦。四月,上复位,大赦。 四年三月,以虏退,大赦。绍兴元年正月,上在越州,大赦,改元。九月,大享明堂,大赦。二年九月,以彗出大赦。四年,大享明堂,大赦。七年,大享明堂,大赦。九年正月,以大金讲和大赦,十年,大享明堂,大赦。十二年,以皇太后至临安,大赦。十三年,郊,赦。十五年四月,以彗出东方,大赦。十六年,郊,赦。十九年,郊,赦。二十二年,郊,赦。二十五年,郊,赦。

右正言凌哲言:“陛下深念比年臣僚有缘诬告不测之罪投窜遐裔,无路自明,因郊祀赦,旷然与之昭雪,或除罪籍,或复元官,冤愤既伸,万物吐气,甚盛德也。至於奸赃狼籍巳经按治,迹状显著人所共知者,亦复巧饰词理,公肆诞谩,咸以违忤权臣为辞。今陛下方开公正之路,小人乃欲启侥亻幸之门,此正清议之所不容也。又况此曹嗜利之人,与生俱生,未易悛革,倘复齿仕途,再临民社,且益务掊克以残虐吾民,其害将又甚於前日矣。请特诏有司,应自今陈雪过名之人,并须检会元犯事因,如系赃罪已经勘劾者,乞止依元断条法施行。”诏刑部看详。本部言:“命官犯罪,若元因论诉按发鞫勘赃证结录别无番异者,并欲具元断因依告示。其馀特放罪,或因缘连坐之人,後来有司看详,委有冤抑者,即行开具因依,申取朝廷指挥。”从之。

二十八年,郊,赦。二十九年,以太后不豫,大赦。三十一年,大享明堂,赦。十二月,以虏渝盟,上亲征,赦新复州军。

孝宗受内禅,即位,大赦。隆兴二年十二月,赦沿边诸州。乾道元年正月,郊,赦。八月,立皇太子,大赦。三年七月,以皇太子疾,大赦。十一月,郊,赦。六年十一月,郊,赦。七年二月,立皇太子,大赦。淳熙二年,行上皇庆寿礼,大赦。三年十一月,郊,赦。六年大,享明堂,赦。九年,大享明堂,赦。

大理卿王尚之言:“近以民间词诉,官司按劾多有连及赦前事者,复送有司根勘。如此则与不曾经大赦无以异,非所以示信也。请降指挥,应今後送所司推勘者,只合将大赦後罪犯依法结断;若所犯在大赦前,苟非恶逆以上,并不许推究。”从之。

十年,行太上皇帝庆寿礼,赦。十二年,郊,赦。十三年,行上皇后庆寿礼,赦。十四年,上皇违豫,大赦。十五年,大享明堂,大赦。

光宗受内禅,大赦。绍熙二年,郊,赦。

殿中侍御史张釜言:“国家三岁一郊,霈旷荡之泽以幸天下,德至渥也。然赦文与令甲牾者有失参考。乞预饬省、部,令将各按具到赦文内合行事件逐一比照见行条法,法意宽而条或从窄,则改定赦文,令舍窄而就宽;赦文本宽而法或从窄,则明载赦书,令舍法而从赦。毋令引法以沮赦,毋令因赦以伤恩,如此,则国家旷荡之泽不为虚文。”从之。

容斋洪氏《随笔》曰:“熙宁七年旱,神宗欲降赦,时已两赦矣。王安石曰:‘汤旱以六事自责,曰政不节与?若一岁三赦,是政不节,非所以弭灾也。’乃止。安石平生持论务与众异,独此说为至公。近者六年之间,再行覃霈。婺州富人卢助教,以刻核起家,因至田仆之居,为仆父子四人所执,投杵臼内,捣碎其躯为肉泥,既鞫治成狱,而遇巳酉赦恩获免。至复登卢氏之门,笑侮之曰:‘助教何不下庄收?’兹事可为冤愤,而州郡失於奏论。绍熙甲寅岁至四赦,凶盗杀人一切不死,惠奸长恶,何补於治哉?”又曰:“淳熙十六年二月《登极赦》:‘凡民间所欠债负,不以久近多少,一切除放。’遂有方出钱旬日,未得一息,而并本尽失之者,人不以为便。何澹为谏大夫,尝论其事,遂令只偿本钱,小人无义,几至喧讠。绍兴五年七月覃赦,乃只为蠲三年以前者。按晋高祖天福六年八月,《赦》云:‘私下债负取利及倍者并放。’此最为得。又云:‘天福五年终已前,残税并放。’而今时所放官物,常是以前二年为断,则民已输纳,无及於惠矣。唯民间房赁欠负,则从一年以前皆免。比之区区五代翻有所不若也。”

五年,寿皇不豫,赦天下。

宁宗七月即位,赦天下。九月,合祭天地於明堂,大赦。

是岁五月,以孝宗大渐,尝肆赦。七月,上登极。九月,宗祀明堂。尚书省契勘:“一岁之间三行赦放,恐有凶恶累犯之人指恩作过。内曾犯徒流罪巳经登极赦恩免罪,後再犯徒流,以情理深重者未曾断遣,别听朝廷指挥。”其指挥与赦文同降,但以白纸连书於黄牒前云。盖前所未有。

庆元三年十月,以冬雷,赦。十一月,郊,赦。六年八月,以太上皇违豫,赦。九月,祭明堂,赦。嘉泰三年十一月,郊,赦。开禧二年六月,以北伐曲赦泗州。 九月,祭明堂,赦。三年四月,以诛吴曦,曲赦四川。五月,以皇太后违豫,赦天下。十一月,以立皇太子,赦天下。嘉定二年,祀明堂,赦天下。五年,郊,赦。八年,祀明堂,赦。十一年,祀明堂,赦。十四年,祀明堂,赦。十五年,受玉宝,大赦。十七年,上违豫,赦。

●卷一百七十四 经籍考一

○总叙

伏牺氏始画八卦,造书契(书者,文字;契者,刻木而书其侧。故曰:书契也。一云:以书契约其事也。郑元:以书书木边言其事,刻之木,谓之书契也),以代结绳之政,由是文籍生焉。伏牺、神农、黄帝之书,谓之《三坟》(坟,大也),言大道也。少昊、颛顼、高辛、唐、虞之书,谓之《五典》,言常道也。至於夏、商、周之书,虽设教不伦,雅诰奥义,其归一揆,是故历代宝之,以为大训。八卦之说,谓之《八索》(索,求也),求其义也。九州之志,谓之《九邱》。邱,聚也。言九州所有,土地所生,风气所宜,皆聚此书也。

按:古书之流传於今者惟《六经》,《六经》之前,则《三坟》、《五典》、《八索》、《九邱》是已。《周官》外史掌三皇五帝之书,则国家之所职掌者此也。楚左史倚相能读《三坟》、《五典》、《八索》、《九邱》,则学士大夫之所诵习者此也。今其书亡,而其义则略见於孔氏《尚书》之序,故录之以为经籍之始。《索隐史记三皇纪》言:“《春秋纬》称自开辟至於获麟,凡二百二十六万七千岁,分为十纪,凡世七万六百年。一曰九头纪,二曰五龙纪,三曰摄提纪,四曰合雒纪,五曰连通纪,六曰序命纪,七曰循蜚纪,八曰因提纪,九曰禅通纪,十曰疏仡纪。”则上古之书盖不可胜计,然其说荒诞,故无取焉。

《周官》:太史掌建邦之六典,以逆邦国之治;掌八法,以逆官府之治;八则,以逆都鄙之治(太史,日官也)。凡辨法者考焉,不信者刑之。凡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有约剂者藏焉,以贰六官(六官各有一通,此太史亦副写一通,故云“以贰六官”)。小史掌邦国之志,奠系世、辨昭穆(志,犹记也。《春秋传》所谓《周志》,《国语》所谓《郑书》之属是也。史官主书,故韩宣子聘於鲁,观书太史氏。系世,谓《帝系》、《世本》之属是也。小史主定之)。内史,掌王之八枋之法,以诏王治;执国法及国令之贰,以考政事,以逆会计(国法:六典、八法、八则);掌叙事之法,受纳访,以诏王听治(叙,六叙也。纳访,纳谋於王也。六叙六曰:以叙听其情)。凡命诸侯及孤卿大夫则策命之(如《春秋》王命内史兴父策命晋侯之类),凡四方之事书内史读之(若今尚书入省事),王制禄,则赞为之,以方出之(赞为之,为之辞也。以方版书而出之),赏赐亦如之。内史掌书王命,遂贰之(副写藏之)。

外史掌书外令(王令下畿外),掌四方之志(志,记也。谓若鲁之《春秋》,晋之《乘》),掌三皇、五帝之书,掌达书名於四方(若谓《尧典》、《禹贡》,达此名使知之)。若以书使於四方,则书其令(书王令以授使者)。

御史掌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治令,以赞冢宰(王所以治之,令冢宰掌王治)。凡治者受法令焉(为书写其治之法)。

小行人掌五物者(谓国札丧、凶荒、师役、福事、灾祸,共五者),及其万民之利害为一书,其礼俗、政事、教治、刑禁之逆顺为一书,其悖逆、暴乱、作慝、犹犯令者为一书,其札丧、凶荒、厄贫为一书,其康乐、和亲、安平为一书。凡此五物者,每国辨异之,以反命於王,以周知天下之故。

按:成周之时,自太史以至小行人,皆掌官府之典籍者也,其名数亦多。今除《宝训》及《太平六典》之外,亦无可考者矣。

孔子生於周末,睹史籍之繁文,惧览之者不一,遂乃定礼乐,明旧章,删《诗》为三百篇,约史记而修《春秋》,赞《易》道以黜《八索》,述职方以除《九邱》,讨论《坟》、《典》,断自唐、虞以下,讫於周。

程子曰:所谓大道,若性与天道之说,圣人岂得而去之哉!若言阴阳、四时、七政、五行之道,亦必至要之理,非如後世之繁衍末术也。固亦常道,圣人所以不去也。或者所谓羲、农之书,乃後人称述当时之事,失其义理,如许行为神农之言,及阴阳、权变、医方称黄帝之说耳,此圣人所以去之也。《五典》既皆常道,又去其三,盖上古已有文字,而制立法度,为治有迹,得以纪载,有史官以识其事,自尧始耳。

九峰蔡氏曰:今按《周礼》:外史掌三皇五帝之书,周公所录,必非伪妄。而春秋时《三坟》、《五典》、《八索》、《九邱》之书,犹有存者,若果全备,孔子亦不应悉删去之;或其简编脱落,不可通晓,或是孔子所见,止自唐、虞以下,不可知耳,今亦不必深究其说也。

《礼记经解》:孔子曰:入其国,其教可知也(观其风俗,则知其所以教)。其为人也,温柔敦厚,《诗》教也;疏通知远,《书》教也;广博易良,《乐》教也;静精微,《易》教也;恭俭庄敬,《礼》教也;属辞比事,《春秋》教也(属,犹合也。《春秋》多记诸侯朝聘会同,有相接之辞,争辨之事)。故《诗》之失,愚;《书》之失,诬;《乐》之失,奢;《易》之失,贼;《礼》之失,烦;《春秋》之失,乱(失,谓不能节其教也。《诗》,敦厚,近愚;《书》,知远,近诬;《易》,精微,爱恶相攻,远近相取,则不能容人,近於伤害;《春秋》,习战争之事,近乱)。其为人也,温柔敦厚而不愚,则深於《诗》者也;疏通知远而不诬,则深於《书》者也;广博易良而不奢,则深於《乐》者也;静精微而不贼,深於《易》者也;恭俭庄敬而不烦,深於《礼》者也;属辞比事而不乱,则深於《春秋》者也(言深者,既能以教,又防其失也。《疏》皇氏六云:《解》者,分析之名;此篇分析《六经》,体致不同,故名曰《经解》也。《六经》,其教虽异,总以礼为本,故纪者录入於《礼》)。

长乐刘氏曰:此经言周衰之时,诸侯之国虽不能逮文、武之时,犹能各通一经,以化其民,故孔子历聘之时,入其国而其教可知。

山阴陆氏曰:不言“失之”而言“之失”者,《六经》无失也,学者之失而已。

金华应氏曰:醇厚者未必深察情伪,故失之愚;通达者未必笃确诚实,故失之诬;宽博者未必严立绳检,故失之奢。沉潜思索,多自耗蠹,且或害道;弄笔褒贬,易紊是非,且或召乱。乐正崇四术以训士,则先王之《诗》、《书》、《礼》、《乐》,其设教固已久。《易》虽用於卜筮,而精微之理非初学所可语。《春秋》虽公其纪载,而策书亦非民庶所得尽窥。故《易象》、《春秋》韩宣子鲁始得见之,则诸国之教未必尽备六者。盖自夫子删定赞系笔削之馀,而後传习滋广,经术流行。夫子既广其传而又虑其所敝,故有此言。然入其国即知其教,非见远察微者不能也;观其教即防其失,非虑远防微者不能也。

《庄子 天下篇》:古之人其备乎!配神明,醇天地,育万物,和天下,泽及百姓,明於本数,系於末度,六通四辟,小大精粗,其运无乎不在。其明而在数度者,旧法世传之史尚多有之。其在於《诗》、《书》、《礼》、《乐》者,邹鲁之士、绅先生多能明之。《诗》以道志,《书》以道事,《礼》以道行,《乐》以道和,《易》以道阴阳,《春秋》以道名分。其数散於天下而设於中国者,百家之学时或称而道之。天下大乱,贤圣不明,道德不一,天下多得一察焉以自好。譬如耳目鼻口,皆有所明,不能相通。犹百家众技也,皆有所长,时有所用。虽然,不该不遍,一曲之士也。判天下之美,析万物之理,察古人之全,寡能备於天地之美,称神明之容。是故内圣外王之道,“ウ而不明,郁而不发”,天下之人各为其所欲焉以自为方。悲夫!百家往而不反,必不合矣!後世之学者,不幸不见天地之纯、古人之大体,道术将为天下裂。

按:庄生之时,六籍未经秦火,其书具在也,而诸子百家,各以其说舛驰而淆乱之,是以有ウ而不明,郁而不发之忧。周以荒唐谬悠之言著书,盖亦百家之一也,而此段议论诚醇正,无异圣贤之格言。东坡谓庄子盖助孔子者,於此见之。所谓“後之学者,不幸不见天地之纯、古人之大体,道术将为天下裂”。似逆知将有坑焚之祸,而深悲之矣。呜呼!

秦始皇三十四年,丞相李斯上书曰:“异时诸侯并争,厚招游学。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百姓当家则力农工,士则学习法令。今诸生不师今而学古,以非当世,惑乱黔首,相与非法教,人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夸主以为名,异趣以为高,率群臣以造谤。如此弗禁,则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禁之便。臣请史官非秦记者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有藏《诗》、《书》、百家语者,皆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而不举,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欲学法令,则以吏为师。”制曰:“可。”

魏人陈馀谓孔鲋曰:“秦将灭先王之籍,而子为书籍之主,其危哉!”子鱼曰:“吾为无用之学,知吾者惟友。秦非吾友,吾何危哉?吾将藏之以待其求,求至,无患矣。”

夹氵祭郑氏曰:陆贾,秦之巨儒也。郦食其,秦之儒生也。叔孙通,秦时以文学召待诏博士。数岁,陈胜起,二世召博士、诸儒生三十馀人而问其故,皆引《春秋》之义以对。是则秦时未尝不用儒生与经学也。况叔孙通降汉时,自有弟子百馀人,齐、鲁之风亦未尝替。故项羽既亡之後,而鲁为守节礼义之国。则知秦时未尝废儒,而始皇所坑者,盖一时议论不合者耳。

又曰:萧何入咸阳,收秦律令图书,则秦亦未尝无书籍也。其所焚者,一时间事耳!後世不明经者,皆归之秦火,使学者不睹全书,未免乎疑以传疑。然则《易》固为全书矣,何尝见後世有明《易》之人哉!臣向谓“秦人焚书而书存,诸儒穷经而经绝”,盖为此发也。《诗》有六亡篇,乃“六笙”诗,本无辞;《书》有逸篇,仲尼之时已无矣。皆不因秦火。自汉以来书籍,至於今日,百不存一二,非秦人亡之也,学者自亡之耳。

按:秦虽出自於西戎,然自非子、秦仲以来,有国於丰、岐者数百年。春秋之时,盟会聘享,接於诸侯,《秦誓》纪於《书》,《车邻》、《小戎》之属列於《诗》,其声名文物盖蔼然先王之遗风矣。今下令焚《诗》、《书》,而曰“史官非秦记皆烧之”,则《秦誓》、《秦风》亦秦记也,独非《诗》、《书》乎?李斯者,袭流血刻骨之故智,而佐之以人头畜鸣之伪辩,固世所羞称者。然斯学於荀卿,卿之道,盖祖述六经,宪章仲尼者也,是其初亦自儒者法门中来。然则始皇既非声教不通之编夷而骤有中华,李斯亦非椎朴少文之俗物而盲处高位,今乃以焚灭经籍、坑戮儒生为经国之远猷者,其说有二:曰愧,曰畏。愧则愧其议己也,畏则畏其害己也。自载籍以来,《诗》、《书》所称桀有暴德而天下归殷,纣有暴德而天下归周,幽、厉有暴德而周室东迁,浸微浸灭,五霸迭兴,七雄分据。始皇既已习闻其说矣,今虽诿曰:“德兼三皇,功过五帝”,而其所行,则袭桀、纣、幽、厉之迹耳,夫岂不自知之?而儒者记纂,明以语人曰:如是而兴,如是而亡,不啻烛照、数计龟卜而示後来以轨范。盖始皇之所愧而畏者此也。自夫子历聘列国,孟氏以儒术游於诸侯,思济天下之溺而引时君於当道者,至拳拳也;虽不肯枉道以求售,然思济天下之溺,至拳拳也。继而苏、张之徒,专以口舌干时君,虽其所持者诡遇之术,妾妇之道,与孔、孟之学如黑白薰莸之相反,然其汲汲皇皇、求以用世之意则类也。而范睢之於魏冉,蔡泽之於范睢,皆逞其辩口,扼其吭而夺之位。於是士生斯时,皆以读书游说为可以得志而取高位。李斯亦以说客进身者也,故韩非入秦,以策干始皇,则忌而诛之。天下岂无尚如非者欲睨其後乎?盖李斯之所愧而畏者此也。《诗》、《书》、百家语之在人间者焚之,其在博士官者存之,盖亦知其本不可废也。罢俟置守者,私其土地於己也;焚书而独存博士官者,又欲私其经术於己也。主相之心,务欲灭经籍以愚天下,峻法律以威天下,而使之“莫予毒”,以为巩固不拔之计。然陈胜、项梁、项籍、刘季之徒,本非有祖述汤武、弘济苍生之夙志,俱以罹於禁网,遁迹亡命,出万死不顾一生之计,奋梃而起,以成土崩瓦解之势。赵高熏腐小鬼,亦非有文墨词辩,足以倾动上听;徒以少习深文,依於忮忍,故陷扶苏、蒙恬,戮诸公子,夷李斯,如出一律。盖犯法而作乱者,陈、吴、刘、项也,倚法而作奸者,赵高也。然则隳秦七庙而具斯五刑者,非《诗》、《书》也,乃秦之法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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