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律例汇编(8)过失杀伤人收赎。
(8)过失杀伤人收赎。
而赎铜钱数目则见于明律五刑条。
明初行钞法,钞一贯等于铜钱一贯及银一两。故律所载赎铜钱数目实际仍依钞计算。其后钞贬值,故依律收赎,势必失之于轻。
明律虽定文武官犯公罪该笞者官收赎,军官犯私罪该笞者收赎,然以其太轻,故其后则定:「官吏一应公私杂犯准徒以下罪名,俱听运炭纳米等项赎罪」。(见高举「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一,页二十一,纂注)
犯罪存留养亲,律虽有其文,并不实行。仅「两宫上徽号推恩,诏有司一行之」。
工乐户、天文生及妇人有犯,依律,笞杖均的决,其犯徒流,则决杖一百,余罪收赎。(如犯杖一百流三千里之罪,依明律五刑条所定,全赎需铜钱三十六贯。今决杖一百,依明律五刑条,杖一百值铜钱六贯,故余罪需铜钱三十贯收赎)其后为培养妇人廉耻,遂定:
妇人有犯,除奸盗不孝,并审无力,与乐妇,依律的决。其余犯该笞杖或徒罪,律合决,并审有力者,俱各纳钞赎罪(成化八年定,见皇明条法事类纂,第九六页)
而本书所辑录「会定运砖运灰等项做工则例」所定笞一十至杖一百纳钞及铜钱数,胡琼「大明律集解」所载「在京罚运则例」所定笞一十至杖一百纳钞及铜钱数,「大明律集解」所载「在京折收钱钞则例」及孙存「大明律读法」「在外纳赎诸例横图」所载「赎罪例钞」及「钱钞兼收」二栏,均系针对军职正妻及妇人审有力者而定。「赎罪例钞」所定,笞一十,赎钞一百五十贯,折钱七十文,折银一钱,远较明律五刑条所定,笞一十,赎铜钱六百文,(亦即钞六百文)者为重。以系依例赎罪,非依律所定收赎,故明人称此为「赎罪例钞。」
军职正妻、妇人有力者,如犯笞杖,可依「赎罪例钞」准赎。如犯徒流,则依律需决杖一百,此一百亦依「赎罪例钞」栏所载准赎,而余罪收赎,此余罪则依律所定钞贯,以一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计算。以杖一百系照赎罪例钞栏所定赎罪,故妇人余罪收赎,孙图仍列入「赎罪例钞」栏内。
于妇人有力者犯罪既有此定例,故于嘉靖七年遂从都御史朱廷声奏请,工乐户妇人犯罪许其轻赎者,许其连徒杖并折,不需计算余罪,许其依明律五刑条所定赎铜钱数,亦即赎钞数准其全赎。而其换算比率,亦按每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计算。其所纳收赎律钞折银数目,亦自较妇人有力者依「赎罪例钞」所纳为轻也。
以其系按律所定钞数折银,故明人称此为收赎律钞,以与「赎罪例钞」分别。
其诬轻为重者,亦连徒共折杖,其杖一百则按「赎罪例钞」栏所载纳赎,故明律刊本「在外纳赎例横图」即将「诬轻为重」列入「赎罪例钞」栏内。其折杖一百后余罪,则仍依律所定余罪所纳钞贯数,以每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计算。
老幼废疾收赎,依律可全赎,故明律刊本所附「在外纳赎横图」亦将其与妇人连徒杖并折,一应轻赎者,均列入「收赎律钞」栏内。
徒限内老疾收赎,其收赎钞亦依律所定,以每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计算。
过失杀人,依律收赎钞四十二贯。成化元年奏准,内钞八分,该钞三十三贯六百文;钱二分,该钱八千四百文。其后钱依钞关事例,每钱七文折银一分,共银十二两。钞依收赎事例,每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该银四钱二分,共该收赎银十二两四钱二分。
妇人有犯收赎,老小废疾收赎,过失杀人收赎,诬轻为重收赎,其所施行地区本不限于京外,故应槚「大明律释义」及舒化「大明律附例」将其自「在外纳赎横图」中抽出,另编为图。而声明在京钱钞兼收,而在外则折银。
清顺治律所载在京在外「纳赎例图」亦依明制。惟清初不行钞法,故清律律图将明律旧图中钞贯,以钞每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换算为赎银之数。
附纳赎例图【(清顺治四年三月颁行「大清律集解附例」)】 【在京】 【老疾收赎等罪俱照外赎例图】
依律决配 做工 运囚粮 运灰 运砖 运水和炭 运碎砖 运石
笞一十 一个月折银三钱 米五斗折银二钱五分 灰一千二百斤折银一两二钱六分 砖七十个折银九钱一分 炭二百斤折银四钱 二千八百斤 一千二百斤
二十 一个半月折银四钱五分 米一石折银五钱 灰一千八百斤折银一两八钱九分 砖一百五个折银一两三钱六分五厘 炭三百斤折银六钱 四千二百斤 一千八百斤
三十 二个月折银六钱 米一石五斗折银七钱五分 灰二千四百斤折银二两五钱二分 砖一百四十个折银一两八钱二分 炭四百斤折银八钱 五千六百斤 二千四百斤
四十 二个半月折银七钱五分 米二石折银一两 灰三千斤折银三两一钱五分 砖一百七十五个折银一两二钱七分五厘 炭五百斤折银一两 七千斤 三千斤
五十 三个月折银九钱 米二石五斗折银一两二钱五分 灰三千六百斤折银三两七钱八分 砖二百一十个折银二两七钱三分 炭六百斤折银一两二钱 八千四一斤 三千六百斤
杖六十 四个月折银一两二钱 米六石折银三两 灰四千二百斤折银四两四钱一分 砖二百四十五个折银三两一钱八分五厘 炭七百二十斤折银一两四钱四分 九千八百斤 四千二百斤
七十 四个半月折银一两三钱五分 米七石折银三两五钱 灰四千八百斤折银五两零四分 砖二百八十个折银三两六钱四分 炭八百二十斤折银一两六钱四分 一万一千二百斤 四千八百斤
八十 五个月折银一两五钱 米八石折银四两 灰五千四百斤折银五两六钱七分 砖三百一十五个折银四两九分五厘 炭九百二十斤折银一两八钱四分 一万二千六百斤 五千四百斤
九十 五个半月折银一两六钱五分 米九石折银四两五钱 灰六千斤折银六两三钱 砖三百五十个折银四两五钱五分 炭一千二十斤折银二两零四分 一万四千斤 六千斤
一百以上俱的决 六个月折银一两八钱 米十石折银五两 灰六千六百斤折银六两九钱三分 砖三百八十五个折银五两零五厘 炭一千一百二十斤折银二两二钱四分 一万五千四百斤 六千六百斤
徒一年以下民摆站军瞭哨 折银三两六钱 米十五石折银七两五钱 灰一万二千斤折银十二两六钱 砖六百个折银七两八钱 炭一千七百斤折银三两四钱 二万四千斤 一万二千斤
一年半 折银五两四钱 米二十石折银十两 灰一万八千斤折银十八两九钱 砖九百个折银十一两七钱 炭二千五百五十斤折银五两一钱 三万六千斤 一万八千斤
二年 折银七两二钱 米二十五石折银十二两五钱 灰二万四千斤折银二十五两二钱 砖一千二百个折银十五两六钱 炭三千四百斤折银六两八钱 四万八千斤 二万四千斤
二年半 折银九两 米三十石折银十五两 灰三万斤折银三十一两五钱 砖一千五百个折银十九两五钱 炭四千二百五十斤折银八两五钱 六万斤 三万斤
三年 折银十两八钱 米三十五石折银十七两五钱 灰三万六千斤折银三十七两八钱 砖一千八百个折银二十三两四钱 炭五千一百斤折银十两二钱 七万二千斤 三万六千斤
四年 折银十四两四钱 米四十石折银二十两 灰四万八千斤折银五十两四钱 砖二千四百个折银三十一两二钱 炭六千八百斤折银十三两六钱 八万四千斤 四万二千斤
五年 折银十八两 米五十石折银二十五两 灰六万斤折银六十三两 砖三千个折银三十九两 炭八千五百斤折银十七两 一十二万八千斤 六万四千一【「明律集解附例」一作二】百斤
惟军职立功,每年纳米十石,定例俱纳本色,不许折银
按:此所定运囚粮运灰运砖运炭折银数目仍依舒化「大明律附例」所定。其增运碎砖运石数目,则依「祥刑氷鉴」及高举「大明律集解附例」。高举「纳赎例图」有老疾折钱一栏,则清律图省去。盖以其与「收赎律钞」抵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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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在外纳赎诸例图
无力 有力 稍有力 收赎 赎罪 赎铜
依律决配 照例赎罪 纳工价 老幼废疾工役乐户妇人折杖收赎律 军职正妻例难的决及妇人有力者 非奉旨于各布政使司等衙门铸钱者,不许擅赎取罪
例 折银上库 每做工一月折银三钱
折谷上仓,每谷一石折米五斗,每米一石折银五钱
笞一十 杖之小者 赎银二钱五分,如纳米五斗,如谷一石 赎银三钱 赎银七厘五毫 赎银一钱
二十 赎银五钱,如纳米一石,如谷二石 赎银四钱五分 赎银一分五厘 赎银二钱
三十 赎银七钱五分,如纳米一石五斗,如谷三石 赎银六钱 赎银一分二厘五毫 赎银三钱
四十 赎银一两,如纳米二石,如谷四石 赎银七钱五分 赎银三分 赎银四钱
五十 赎银一两二钱五分,如纳米二石五斗,如谷五石 赎银九钱 赎银三分七厘五毫 赎银五钱 每笞一十赎铜半斤,每铜一斤折银五分
杖六十 杖之大者 赎银三两,如纳米六石,如谷一十二石 赎银一两二钱 赎银四分五厘 赎银六钱
七十 赎银三两五钱,如纳米七石,如谷一十四石 赎银一两三钱五分 赎银五分二厘五毫 赎银七钱
八十 赎银四两,如纳米八石,如谷十六石 赎银一两五钱 赎银六分 赎银八钱
九十 赎银四两五钱,如纳米九石,如谷十八石 赎银一两六钱五分 赎银六分七厘五毫 赎银九钱
一百以上俱的决赎 赎银五两,如纳米十石,如谷二十石 赎银一两八钱 赎银七分五厘 赎银一两 每杖一十赎铜一斤,每铜一斤折银五分
妇人余罪收赎例并诬轻为重者
徒一年以下民摆站军瞭哨 赎银七两五钱,如纳米十五石,如谷三十石 赎银三两六钱 赎银一钱五分 杖六十连徒共折杖一百二十,其一百正罪,赎银一两,其二十,余罪,折银七分五厘 赎铜一百二十斤。杂犯再犯,又赎铜七分五厘
一年半 赎银十两,如纳米二十石,如谷四十石 赎银五两四钱 赎银一钱八分七厘五毫 杖七十连徒共折杖二百四十。其二百正罪,赎银一两,其四十余罪,折银一钱一分二厘五毫 赎铜一百四十斤。杂犯再犯,又赎银一钱一分二厘五毫
二年 赎银十二两五钱,如纳米二十五石,如谷五十石 赎银七两二钱 赎银二钱二分五厘 杖八十连徒共折杖一百六十。其一百正罪,赎银一两,其六十余罪折银一钱五分 赎铜一百六十斤。杂犯再犯,又赎银一钱五分
二年半 赎银十五两如纳米三十石如谷六十石 赎银九两 赎银二钱六分二厘五毫 杖九十连徒共折杖一百八十。其一百正罪赎银一两。其八十余罪折银一钱八分七厘五毫 赎铜一百八十斤。杂犯再犯,又赎银一钱八分七厘五毫
三年 赎银十七两五钱,如纳米三十五石,如谷七十石 赎银一十两零八钱 赎银三钱 杖一百连徒共折杖二百。其一百正罪赎银一两。其一百余罪折银二钱二分五厘 赎铜二百斤。杂犯再犯,又赎银二钱二分五厘
流二千里 赎银三钱七分五厘 该折杖二百二十。其一百正罪赎银一两。其一百二十余罪折银三钱 赎铜二百二十斤
二千五百里 赎银四钱一分二厘五毫 该折杖二百四十。其一百正罪赎银一两。其一百四十余罪折银三钱三分七厘五毫 赎铜二百四十斤
三千里 赎银四钱五分 该折杖二百六十。其一百正罪赎银一两,其一百六十余罪折银三钱七分五厘 赎铜二百六十斤
总徒四年 赎银二十两,如纳米四十石,如谷八十石 赎银十四两四钱 迁徙准徒二年折赎罪银四钱五分 已徒犯徒遇例减一等
杂犯五年 军职立功年满有力纳米俱复职带俸差操 赎银二十五两,如纳米五十石,如谷一百石 赎银一十八两 再犯赎银四钱五分
绞斩 赎银五钱二分五厘 除赎正罪银一两外,余罪折银四钱零五厘
过失杀 依律收赎,折银十二两四钱二分,给被杀之家营葬,取领状
按:清律此图亦依明制。惟清初不行钞法,故将明律旧图中钞贯,以钞每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换算为折银之数。
诬轻为重栏、诬人犯流二千里罪,清律此图谓该折杖二百二十,与明孙存「大明律读法」及万历会典所载「在外纳赎例图」同。
诬人犯流二千五百里罪,清律此图谓该折杖二百四十,而孙图及万历会典则作折杖二百三十。
诬人犯流三千里罪,清律此图谓折杖二百六十,而孙图及万历会典则作折杖二百四十。
盖清律律图系据诬告条律文小字注,诬近流为远流计算,而孙图及万历会典则据律文小字注,诬徒为流计算。
顺治律诬告条系钞明律。顺治律「诬告」条小字注原附按语云:
按:律首收赎图与此注算法不同,指归则一。
高举「大明律集解附例」「诬告」条「纂注」云:
从徒入流者注云……则杖一百流二千里,流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皆折杖二百四十无疑。惟近流入远流注云……杖一百流二千里折杖二百二十,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折杖二百四十,杖一百流三千里折杖二百六十又无疑。
「纂注」所言折杖二百二十、二百四十、二百六十,似为清律纳赎例图「诬轻为重」栏所本。而
「纂注」谓:「从徒入流……皆折杖二百四十无疑」,又与孙图及会典不合。谨志于此以俟详考。
附限内老疾收赎
徒一年杖六十 凡犯杖六十徒一年老疾,合计全赎银一钱五分。除已受杖六十,准去四分五厘。剩徒一年,该赎银一钱零五厘。计算每徒一月赎银八厘七毫五忽。如已役一月准赎八厘七毫五忽外,未役十一个月该赎银九分六厘二毫五忽。
一年半杖七十 凡犯杖七十徒一年半老疾,合计全赎银一钱八分七厘五毫。除受杖七十准去五分二厘五毫,剩徒一年半该赎银一钱三分五厘。计算每徒一月赎银七厘五毫,如已役一月准赎徒银七厘五毫外,未役一十七个月该收赎银一钱二分七厘五毫。
二年杖八十 凡犯杖八十徒二年老疾,合计全赎银二钱二分五厘。除已受杖八十准去六分,剩徒二年该赎银一钱六分五厘。计算每徒一月赎银六厘七毫五忽。如已役一月准赎徒银六厘七毫五忽外,未役二十三个月该收赎银一钱四分五厘六忽。
二年半杖九十 凡犯杖九十徒二年半老疾,合计全赎银二钱六分一厘五毫。除已受杖九十准去六分七厘五毫。剩徒二年半该赎银一钱九分五厘。计算每徒一月赎银六厘四毫六忽。如已役一月准赎徒银六厘四毫六忽外,未役二十九个月该收赎银一钱九分七厘一毫四忽。
三年杖一百 凡犯杖一百徒三年老疾,合计全赎银三钱。除已受杖一百准去七分五厘。剩徒三年该赎银二钱二分五厘。计算每徒一月赎银六厘三毫。如已役一月准赎徒银六厘三毫外,未役三十五个月该收赎银二钱二分。
考此凡各受杖赎银,计算无异。惟已役徒一月有八厘七毫五忽者,七厘五毫者,六厘七毫五忽者,六厘四毫六忽者,六厘三毫者,其不同何也?盖徒之全赎,原有差等也。
按:「限内老疾收赎」与「诬轻为重收赎」,在明律刊本中本合为一图,清律则将其分作二图。明律本规定以铜钱收赎,然实依钞计算。明初钞一贯与铜钱一贯价值相等,其后钞轻遂改折银,以钞一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清律即依此换算,实与明制同。
附诬轻为重收赎图
凡诬轻为重,如告人一百杖,内止四十得实,所诬六十杖被诬之人已经受决,告诬者必全抵,杖决六十,不准赎银。如未决,方准照后收赎。
笞一十 杖之小者,每一十赎银七厘五毫。杖亦同之。徒折杖亦同之。
二十
三十 如告人笞三十,内止一十得实,所剩诬二十已经受决,将告诬者必全抵,笞决二十。如未决,准赎银一分五厘。
四十 如告人笞四十,内止一十得实,所剩诬三十已经受决,将告诬者必全抵,笞决三十。如未决,准赎银二分二厘五毫。
五十 如告人笞五十,内止二十得实,所剩诬三十已经受决,将告诬者必全抵,笞决三十。如未决,准赎银二分五厘五毫。
杖六十 如告人杖六十,内止二十得实,所剩诬四十已经受决,将告诬者必全抵,杖决四十。如未决,准赎银三分。
七十 如告人杖七十,内止三十得实,所剩诬四十已经受决,将告诬者必全抵,杖决四十。如未决,准赎银三分。
八十 如告人杖八十,内止三十得实,所剩诬五十已经受决,将告诬者必全抵,杖决五十。如未决,准赎银三分七厘五毫。
九十 如告人杖九十,内止四十得实,所剩诬五十已经受决,将告诬者必全抵,杖决五十。如未决,准赎银三分七厘五毫。
一百 如告人杖一百,内止四十得实,所剩诬六十已经受决,将告诬者必全抵,杖决六十。如未决,准赎银四分五厘。
徒一年杖六十 如告人杖六十徒一年,内止杖五十得实,被诬之人若经已决,将告诬者必全抵剩杖一十徒一年之罪。如未决,徒一年折杖六十,并杖共七十,准赎银五分二厘五毫。
一年半杖七十 如告人杖七十徒一年半,内止杖七十得实,被诬之人若经已决,将告诬者必全抵剩徒一年半之罪,如未决,徒一年半折杖七十,准赎银五分二厘五毫。
二年杖八十 如告人杖八十徒二年,内止杖八十得实,被诬之人若经已决,将告诬者必全抵剩徒二年之罪。如未决,徒二年折杖八十,准赎银六分。
二年半杖九十 如告人杖九十徒二年半,内止杖六十徒一年得实。被诬之人若经已决,将告诬者必全抵剩杖三十徒一年半之罪。如未决,徒一年半折杖七十,并杖三十,共杖一百,准赎银七分五厘。
三年杖一百 如告人杖一百徒三年,内止杖八十得实。被诬之人若经已决,将告诬者必全抵剩杖二十徒三年之罪。如未决,徒三年折杖一百,并剩杖共一百二十,仍实杖一百。余二十杖,方准赎银一分五厘。
流二千里杖一百 杖一百徒三年连徒折杖二百,又从徒上加流一等折杖二十,共二百二十。如告人杖一百流二千里准徒四年,内止杖六十徒一年是实。被诬之人若经已决,告诬者除告实外,剩杖四十徒三年务必全抵。如未决,除告实杖六十,又徒一年折杖六十,共一百二十外,剩杖一百,准收赎银七分五厘。
二千五百里杖一百 杖一百徒三年连徒折杖二百,又从徒上加流二等,折杖四十,共二百四十。如告人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准徒四年,内止杖六十徒一年是实,被诬人若经已决,告诬者除告实外,剩杖四十徒三年务必全抵。如未决,除告实杖六十,又徒一年折杖六十,共一百二十外,剩杖一百二十,止杖一百,余二十,准收赎银一分五厘。
三千里杖一百 杖一百徒三年连徒折杖二百。又从徒上加流三等,折杖六十,共二百六十。如告人杖一百流三千里准徒四年,内止杖一百流二千里是实。被诬人若经已决,除告实外,务必全抵徒一年。如未决,除告实杖一百流二千里,共折杖二百二十外,剩杖四十,该赎银二分。三流虽同准徒四年,必以一年为剩罪。
此赎与老幼妇人收赎不同。彼徒流皆宜照徒年限收赎。此徒流皆折杖,照杖收赎。
诬告收赎旧图,依唐律疏议前后参差。阅者多有不明,今特改正。 【 (此清律原附按语)】
按 【 (此亦清律原附按语)】 徒流已论决者,或云亦折杖,随所剩杖数多少全决之,不坐徒流。夫至重者为民命,死罪已决者,尚抵以死;未决者亦止减一等,而谓徒流不全抵可乎?或又云:律谓未论决徒流,止杖一百,则其已论决者,当无止法乎,此又非律意也。盖所诬者,若系杖一百流三千里,而告实,止笞一十,其剩杖二百三十,亦将全决之乎?圣人制律,所以生民,非所以杀民,不得已而用之者也使可全决,则律以惩奸,将无制限,而杖可过一百矣。今决杖何止曰一百,而一百之外即减杖加徒也,正以笞轻于杖,故加以杖,而杖一百之外,又难复加,故立徒流之法耳。其所谓止者止谓其杖一百之外,不可复加之意也。不然,民吾赤子,而肆然加以二百三十之杖,其不就毙者百无一人耳。岂圣人仁民爱物之心哉?又按王肯堂笺释云,全抵剩罪,无力的决做工摆站哨瞭,有力纳米等项赎罪,亦如例,不在折杖收赎之限。今合二说参酌其宜,如有力则赎罪俱以纳米等项赎罪行之。如无力,则剩罪至杖一百以上者,实的决一百,其余罪亦着纳赎,但不用律赎每杖一十赎银七厘五毫之数,而用例赎,每杖一十,赎银一钱,则杖不过百,而赎不失轻,庶两得其平矣。若无力至一两之银亦不能纳者,则量从律赎,与未决余罪同临时酌之。
健按:以「明律集解附例」所戴「收赎钞图」校之,此图亦将钞一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换算为银数,与明制并无不同也。
附真犯杂犯死罪 【 弘治十年奏定。】 (据正德会典迻录。顺治律改「弘治十年」为「顺治二年」)
真犯死罪决不待时
凌迟处死
1.谋反及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
2.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杀者。
3.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已杀者,罪与子孙同。
4.妻妾因奸,同谋杀死亲夫者。
5.妻妾谋杀故夫祖父母父母,已杀者。
6.谋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
7.采生折割人者。
8.妻妾故杀夫者。
9.弟妹故杀兄姊,若侄故杀伯叔父母姑,及外孙故杀外祖父母者。
10奴婢殴杀家长者,若故杀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
11雇工人故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者。
按:万历会典与正德会典同。陈省刊本王藻刊本「大明律例」、舒化刊本「大明律附例」、「明律集解附例」及顺治例,第十、第十一二款在第八款前;并有第十三款:「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杀者」。
斩罪
1.收父祖妾及伯叔母。(按:顺治例此下增「隐匿满洲逃亡新旧家人」一款。)
2.谋反大逆,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
3.谋反大逆,知情故纵隐藏者。
4.谋叛,但共谋者,不分首从。
5.逃避山泽,拒敌官兵者。
6.盗大祀神祇御用祭器等物,及飨荐玉帛之属者。
7.盗制书及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者。
8.盗乘舆服御物。
9.强盗得财者。不分首从。
10以药迷人图财者,罪同强盗,不分首从。
11强盗窝主造意分赃者○若共谋者,行而不分赃,及分赃而不行。
12谋杀人因而得财者,同强盗。不分首从。
13部民谋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谋杀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已杀者。
14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已杀者。(陈省刊本「大明律例」此款在次款后,为后此明律刊本及顺治律刊本所本)
15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
16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已行者○若缌麻以上亲,已杀者,罪与子孙同。
17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
18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为从者。
19采生折割人,为从者○若已行而未曾伤人者。
20造畜蛊毒杀人及教令者。
21造魇魅符书,呪诅杀人者。
22部民殴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殴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殴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死者。
23殴受业师死者。
24奴婢殴家长死者。
25雇工人殴家长死者。
26妻妾殴夫死者。
27卑幼殴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尊属死者。
28弟妹殴兄姊,若侄殴伯叔父母姑,及外孙殴外祖父母死者。
29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30妻妾殴夫之期亲以上尊长死者,与夫殴同。
31妻妾殴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32奸小功以上亲,强者。
33奸从祖祖母姑、在室从祖伯叔母、从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强者。
34奸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兄弟之女,及与和者。
35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女者。
绞罪
1.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者。
2.谋叛,知情故纵隐藏者○若谋而未行,为首者。
3.逃避山泽,不服追唤者。
4.部民谋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谋杀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已伤者。
5.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已伤者。
6.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之缌麻以上亲,已伤者,罪与子孙同。
7.妻妾殴夫至笃疾者。
8.卑幼殴本宗小功兄姊尊属笃疾者。
9.弟妹殴兄姊,若侄殴伯叔父母姑,外孙殴外祖父母,刅伤及折肢瞎一目者。
10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11妻妾骂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12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之祖父母父母,诬者。
13奸从祖祖母姑、在室从祖伯叔母姑、从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及与和者。
真犯死罪秋后处决
斩罪
1.凡官员,大臣专擅选用者。
2.大臣亲戚,非奉特旨,除授官职者。
3.文官非有大功勋,所司朦胧奏请封公侯爵者。当该官吏,及受封之人。
4.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
5.犯罪该死,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
6.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
7.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官主使,出入人罪者。
8.诸衙门官吏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漏泄情事,夤缘作弊,符同奏启者(顺治例删「与内官」三字)。
9.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上言宰执大臣德政者。
10官吏人等,挟诈欺公,妄生异议,变乱成法者。
11弃毁制书及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各衙门印信,及夜巡铜牌者。
12奏事及当该官吏,若有规避增减紧关情节,朦胧奏准施行者。
13闻知调兵讨袭外番,及收捕反逆贼徒,机密大事,漏泄于敌人者。
14近侍官员漏泄机密重事于人者。
15增减官文书,因而失误军机者,无问故失○漏使印信,因而失误军机者。
16贩私盐拒捕者。
17仪礼司将应朝见官员人等留难,不即引见者。
18百工技艺之人,应有可言之事,亦许奏闻,各衙门但有阻当者。
19向太庙太社及宫殿射箭放弹投掷砖石伤人者。
20文武官内官厨子校尉牌面伪造者。
21在京被极刑家属,并经断人,朦胧充当近侍及宿卫守把皇城京城门禁者○当该官司听嘱,及受财,容令充当者(陈省刊本「大明律例」此款在第二十款前,为后此明律刊本及顺治例所本)
22贪取来降人财物,因而杀伤人,及中途逼勒逃窜者。
23飞报军情,隐匿不远奏闻,因而失误军机者。
24边将取索军器钱粮等物,不即奏闻,及不依式申报,因而失误军机者。
25军器粮草,临敌缺乏,及承调遣,不依期策应,告报军期违限,因而失误军机者。
26军临敌境,托故违期三日不至者。
27边将不固守,及守备不设,因而失陷城寨者。
28与贼临境,望高巡哨之人,失于飞报,以致陷城损军者。
29官军临阵先退,及围困敌城而逃者。
30军人私出外境掳掠伤人,为首者。
31于已附地面掳掠者,不分首从。
32守御官致有所部军人反叛,弃城而逃者。
33牧民官激变良民,失陷城池者。
34军器辄弃毁者,二十件以上。
35犯夜拒捕,及打夺,因而殴人致死者。
36境内奸细走透消息于外,及境外奸细入境内,探听事情,接引起谋之人。
37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因而走泄事情者。
38实封公文,中途邀截取回者。
39出使驰驿违限,因而失误军机者。
40调遣军马及报军务军情文书,故不遣使给驿,因而失误军机者。
41军需管送达限,以致临敌缺乏,失误军机者。
42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
43盗各衙门印信,及夜巡铜牌者。
44窃盗拒捕,及杀伤人者○因盗而奸者。
45刼囚者。
46私窃放囚人逃走,因而杀人者。
47官司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及捕获罪人,聚众打夺,因而杀人,及聚至十人,为首者。
48白昼抢夺,伤人者○失火行船遭风,抢夺伤人者。(正德会典、万历会典、舒化「大明律附例」无「失火」至「伤人者」十一字。陈省刊本、万历二十二年郑汝璧刊本亦无此十一字。此十一字见高举刊本「大明律集解附例」。清顺治例有此十一字)。
49略诱略卖良人,因而杀人者。
50卑幼发尊长坟冢,开棺椁见尸者○若弃尸卖坟地者。
51毁弃缌麻以上尊长死尸者。
52子孙毁弃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毁弃家长死尸者。
53谋杀人,造意者。
54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谋杀。已杀者。
55因奸同谋杀死亲夫者,奸夫。
56用毒药杀人者。
57故杀者。余条以故杀论者,依此。
58敬用蛇蝎毒蛊(万历会典、大明律疏附例、万历二十二年刊本「大明律解附例」、三十八年刊本「明律集解附例」及顺治例作虫。陈省刊本及舒化「大明律附例」仍作蛊),咬伤人,因而致死者。
59庸医故违本方,诈疗疾病,取财,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药杀人者。
60因奸盗而威逼人致死者。
61皇家袒免以上亲而殴死者。
62奉制命出使,而官吏殴之至死者。
63吏卒殴本部六品以下长官佐贰官首领官死者。
64首领官及属官佐贰官殴长官死者。
65官司差人追缴钱粮,勾摄公事,而殴死者。
66奴婢殴良人死者。
67奴婢殴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伤者。
68奴婢殴家长之缌麻小功大功亲死者。
69雇工人殴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死者。
70雇工人殴家长之缌麻小功大功亲死者。
71妾殴正妻死者。
72殴妻之父母死者。
73卑幼殴本宗缌麻及外姻缌麻小功大功兄姊尊属死者。
74妻妾殴夫缌麻尊长至死者。
75殴继父至死者。
76告谋反叛逆,官司不即受理掩捕,以致聚众致陷城池,及刼掠人民者。
77诈伪制书及增减者。(万历会典伪作为。隆庆刊本大明律疏附例、万历二十二年刊本大明律解附例、万历三十八年刊本明律集解附例及顺治例亦作为。万历十三年刊本大明律附例作伪)
78诈传诏旨者。
79各衙门当该官吏,将奏准合行事理,妄称奉旨追问者。
80伪造诸衙门印信及历日符验、夜巡铜牌、茶盐引者。
81伪造宝钞,不分首从及窝主,若知情行使者(顺治例无此款)。
82诈假官,假与人官者。
83假称内使及都督府四辅谏院等官六部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在外体访事务,扇惑人民者(顺治例改「都督府四辅谏院等官」为「内院」)。
84近侍之人,在外诈称私行体察事务,扇惑人民者。
85奸缌麻亲及妻、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异父姊妹,强者。
86奸从祖祖姑,出嫁从祖姑,强者。
87男妇诬执亲翁,及弟妇诬执夫兄,欺奸者。
88奸家长缌麻以上亲及妻妾,强者。
89放火延烧官民房屋,及积聚之物,因而盗取财物者。
90放火故烧官民房屋,及公廨仓库,系官积聚之物者。
91犯罪拒捕杀人者。
92罪囚反狱在逃者。
93故勘平人因而致死者。
94死囚令人自杀,子孙为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为家长者。
绞罪
l.弃毁官文书,事关军机钱粮者。
2.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配与子孙弟侄家人者。
3.背夫逃走因而改嫁者。
4.税粮违限一年以上不足提调部粮官吏。
5.以私债强夺人妻妾子女,因而奸占妇女者。
6.师巫假降邪神。
7.一应左道乱正之术,扇惑人民,为首者。
8.擅入御膳所及御在所。
9.不系宿卫应直合带兵仗之人,但持寸刅入宫殿门内者。
10从车驾行而逃,百户以上。
11在宫殿内营造,至申时分,照数点出,其不出者。
12至夜持杖入殿门者。
13内使私将兵器入宫殿门内者。
14向太庙及宫殿射箭放弹投砖石者。
15越皇城者。
16皇城门非时擅开闭者。
17文武官内官厨子校尉牌面,诈带朝参,及在外诈称官员名号,有所求为者。
18私使军人出境,因而致死者○或被贼拘执,至三名者。
19官军征讨私逃再犯。
20军人在逃三犯。
21犯夜拒捕及打夺,因而殴人,致折伤以上者。
22越度沿边关塞,因而出外境者(顺治例「者」下有「故纵同罪」四字)。
23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
24盗各衙门官文书,事干军机钱粮者。
25私盗放囚人逃走,因而伤人者(舒化「大明律附例」、陈省刊本「大明律例」、「明律集解附例」,及顺治例盗作窃)。
26官司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及捕获罪人,聚众打夺,因而伤人者。及聚至十人,下手致命者(陈省刊本「大明律例」、舒化「大明律附例」、郑汝璧「大明律解附例」、高举明律集解附例「及聚」上有「杀人」二字,为另一节。「致命者」下有「率领家人随行打夺,家人亦曾伤人者」十五字,为顺治例所本。万历会典与正德会典同)。
27窃盗三犯○掏摸罪同(舒化「大明律附例」、明律集解附例及顺治例同下有「军人为盗三犯」六字)。
28略诱略卖良人,因而伤人者。
29发冢开棺椁见尸者。
30子孙于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于家长坟墓内熏狐狸,烧尸者。
31谋杀人从而加功者○若伤而不死,造意者。
32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谋杀,已伤者。
33奸夫自杀其夫,奸妇虽不知情。
34鬪殴杀人者。余条以鬪殴论者,依此。
35同谋共殴人,因而致死,下手者。
36以他物置入耳鼻并孔窍中,及屏去人服食,至死者。
37威逼期亲尊长致死者。
38皇家袒免以上亲而殴之笃疾者。
39奉制命出使,而官吏殴之,及部民殴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殴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殴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折伤者○若殴六品以下长官佐贰官首领官笃疾者。
40首领官及属官佐贰官殴长官笃疾者。
41官司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而殴至笃疾者。
42以威力制缚人,及私家拷打监禁,因而致死者。
43奴婢殴良人至笃疾者。
44良人殴他人奴婢,若死及故杀者。
45故杀缌麻小功亲奴婢者。
46殴缌麻小功大功亲雇工人至死,及故杀者。
47奴婢过失杀家长者○若殴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
48雇工人殴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折伤者。
49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故杀雇工人者。
50妾殴正妻至笃疾者。
51夫殴妻至死者。
52殴妻之父母至笃疾者。
53卑幼殴本宗缌麻,及外姻缌麻小功大功兄姊尊属,至笃疾者。
54尊长殴卑幼缌麻小功大功至死者○故杀同堂弟妹堂侄及侄孙者。
55嫡继慈养母杀子孙致令绝嗣者。
56妻殴卑属至死者。
57故杀夫之兄弟子者。
58尊长殴卑幼之妇妾至死者。
59殴妻前夫之子至死者。
60奴婢骂家长者。
61投匿姓名文书告言人罪者。
62诬告人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一人者。
63诈伪(万历会典、大明律附例、明律集解附例、及顺治例作为)制书,及增减未施行者。
64诈伪(大明律疏附例、陈省刊本大明律例、万历会典、大明律附例、明律集解附例、及顺治例作为。)将军总兵官五府六部都察院都指挥使司内外各卫指挥使司守御千户所文书,套画押字,盗用印信,及空纸用印者(顺治例改「五府」为「衙门」)。
65诈传皇后懿旨、皇太子亲王令旨者。
66私铸铜钱者(陈省刊本大明律例、大明律附例、明律集解附例及顺治例「者」下有「匠人罪同」四字。)
67强奸者。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大明律附例无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九字)。
68奸从祖祖姑,出嫁从祖姑者。
69奸亲属妾,强者(万历会典、大明律附例与正德会典同。明律集解附例此款下有「○诬告人死罪,所诬之人已决者」十一字,漏未提行。顺治例则将此十一字移于第63款「诈为制书」前)。
70奴及雇工人奸家长之期亲若妻者。
71失火延烧宗庙及宫阙者。
72犯罪拒捕殴人,至折伤以上者。
73官吏怀挟私雠,故禁平人,因而致死者。
74狱卒凌虐罪囚,克减衣粮,因而致死者。
75狱卒以金刅及他物与囚,致囚反狱,及杀人者。
杂犯死罪
斩罪
1.内府承运库交割余剩之物,蒙胧擅将出外者。
2.称诉冤枉,借用印信封皮入递,借者及借与者。
3.盗内府财物者。
4.监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四十贯。余条以监守自盗论者,依此(顺治例改「贯」为「两」)。
绞罪
1.军官犯罪,不请旨上议,当该官吏。
2.车驾行处,军民冲入仪仗内者。
3.冲入仪仗内,诉事不实者。
4.在京守御官军递送逃军妻女出京城者。逃军买求者。
5.常人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八十贯,余条以常人盗官物论者,依此(顺治例改贯为两)。
6.冢先穿陷,及未殡埋,开棺椁见尸者。
7.官吏受财枉法,有禄人八十贯,无禄人一百二十贯。余条以枉法论者依此(顺治例改贯为两,改此款为真犯绞罪监候)。
按:正德会典、万历会典记弘治十年奏定真犯死罪杂犯死罪,均止于此。明万历十三年舒化所进「大明律附例」亦止于此。隆庆元年陈省刊本「大明律例」、万历刊本「致君奇术」、郑汝璧「大明律解附例」、衷贞吉「明律集解附例」、高举「明律集解附例」,则此下更有「边远充军」、「充军」等罪名,为顺治例所本。「边远充军」下,陈省刊本有小字注云:「续类抄者」,则其非弘治十年所奏定,明矣。万历会典卷一七五仅录嘉靖二十九年及万历十三年问刑条例所定充军条目。
边远充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