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志第一节关阿片烟罪

日本国志第一节关阿片烟罪

第一节 关阿片烟罪

输入阿片烟及制造或贩卖者,处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七条。输入吸阿片烟器具及制造或贩卖者,处轻惩役。第二百三十八条。税关官吏知情而输入阿片烟及其器具者,照前二条刑各加一等。第二百三十九条。给贷可吸阿片烟房舍以图利者,处轻惩役。其非以图利者,照次条吸阿片烟者从犯处断。引诱人吸阿片烟者罪亦同。第二四十条,赠与阿片烟令受者吸之,罪亦同。吸阿片烟者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锢。第二四十一条。私有阿片烟及器具或受寄者,处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锢。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节 污秽饮水罪

供饮净水因污秽致不能用者,处十一日以上、一月以下重禁锢,附科二圆以上、五圆以下罚金。第二四十三条。投入伤生物以变水质或致腐败者,处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锢,附科三圆以上、三十圆以下罚金。第二百四十四条.若由其所业倾注其所用品渣滓,偶然至变水质者,别有规则处断。犯前条罪因致人疾病或死者,照殴打创伤各本条从重处断。第二百四十五条,其事若出于故意毒杀.依第二九十三条处断。

第三节 关传染病预防规则罪

船舶人港者违背预防传染病规则上陆或搬输物品于陆地,处一月以上、一年以下轻禁锢,或处十圆以上、百圆以下罚金。第二百四十六条,船客多日航海,入港辄欲上陆,是人之常情,非别有破廉损耻之行,故或处轻禁锢、或处罚金,总任判官所见耳。若犯人原非故意违犯,实因风波等事不得已上陆,亦不得加之以罚。

船长自犯前条罪及知有人犯而不制止者,于前条刑加一等。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传染病流行时违背预防规则,由流行地方出往他处者,处十五日以上、六月以下轻禁锢,或处十圆以上、百圆以下罚金。第二百四十八条,其他违背预防规则者,总依第四编违警罪规则。当兽畜传染病流行时违背预防规则,送出其兽畜于他处者,处十一以上、二月以下轻禁锢,或处五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罚金、第二百四十九条。

第四节 关危害品、伤生物、制造规则罪

如火药、硝石、石油等一切有破裂性者。如煤气、制药、制革等凡有恶臭毒气者。别有此规则。

不得官准创建危害品制造所者,处二十圆以上、二百圆以下罚金。若其创建伤生物制造所者,处十圆以上、百圆以下罚金。第二百五十条。虽得官准创建前条所揭制造所,其违背预防危害、保护康健规则者,别有此规则。照前条例各减一等。第二百五十一条,非前条所谓制造人而犯之者,依第四编第四百二十五条、第四百二十六条处断。犯前二条罪因致人疾病死伤者,照过失杀伤各本条从重处断。第二百五十二条。

第五节 贩卖伤生饮食及药剂罪

矿制颜料食品及毒药剧药等。

混和可以伤生物于饮食品以贩卖者,处三圆以上、三十圆以下罚金。第二百五十三条,如贩卖腐败饮食品者依违警罪本条。违背规则所谓药品卖买规则。贩卖毒药、剧药者,处十圆以上、百圆以下罚金。第二五十四条。犯前二条罪因致人疾病或死者,照过失杀伤各本条从重处断。第二五十五条。第六节 私营医业罪

医关人民生命,非术精道熟不得行世,故必经官准以后乃得为业。

不得官准而业医者,处十圆以上、百圆以下罚金。第二百五十六条,若一时止授治方投药剂,尚未以医为业者,非此条所罪。其误治人致人死伤者,照过失杀伤各本条从重处断。第二五十七条。

第六章 败风俗罪败坏民间风俗,其流弊甚大,故设刑防之。公为猥亵之行如奸淫及露体等。者,处三圆以上、三十圆以下罚金。第二百五十八条,于公众所共居或于公众所共视者,而后名为公行,其他不问。公然陈列败俗图书及猥亵器具,图书如摹写淫状及春画等,器具如模拟阴具等。或贩卖者,处四圆以上、四十圆以下罚金。第二百五十九条,如陈私室之中及秘藏者,非此条所问。开张赌场以图利或招结博徒者,处三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锢,附科十圆以上、百圆以下罚金。第二百六十条。现以财物赌博者,处一月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锢,附科五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罚金。虽赌博非当时发觉及未行者,不在此限。知其情而给贷房舍者,罪亦同。其赌饮食者指便可饮食之糕果酒肉等品,其以饮食为名及以米谷为注,仍以赌博论。勿论,凡赌博器具、骰子、骨牌之类。财物现在其场者皆没收。第二百六十一条。行醵集财物探筹赢利之业者,预醵集金钱探阄,导之中者集金与之,不中则并弃所已出之金,谓之富签。处一月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锢,附科五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罚金。第二百六十二条。对神祠、佛龛、坟墓及他礼拜堂公然为不敬之行者,谓于众人所共视侮慢神佛或污秽败坏等类,若非人所共见非此条所问。处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若妨碍其说教神官、僧侣聚众说法谓之说教。及拜礼者,处四圆以上、四十圆以下罚金。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七章 毁弃死尸及发掘坟墓罪

毁弃应行埋葬死尸者,处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锢,附科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第二百六十四条,知有死尸而不告或私移于他处者,依违警罪例。发掘坟墓见棺椁或死尸者,处二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锢,附科三圆以上、三十圆以下罚金。因窃取墓中财物者,从二罪俱发例处断。因而毁弃死尸者,处三月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锢,附科五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罚金。第四百六十五条。欲犯此章所揭罪而未遂者,照未遂犯罪例处断。第二百六十六条,亦同第百十三条等。

第八章 妨碍商业及农工业罪

用伪计、威力妨碍卖买稻谷如米、麦、豆、粟、黍等类。及民生需用不可缺食品如盐、豉、酒、酱、茶等类。者,处一月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锢,附科三圆以上、三十圆以下罚金。妨碍前项所揭外物品他食品及薪炭、膏油等。者.减一等。第二百六十七条。用伪计、威力妨碍他人竞卖或射买者,处十五日以上、三月以下重禁锢,附科三圆以上、三十圆以下罚金。第二百六十八条,同一卖买物品而此条轻于前条者何?盖前条二项所关甚大.例如闻米谷将输入恐其价低下,设法妨碍致米价涌贵,其害将及全国。不如此条止害卖买人,所以刑亦有轻重也。用伪计、威力妨碍农工业者罪亦同前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是谓总关农工公益者,如其关一人稼穑植物等事,依第三编害动植物之罪处断。农工雇人欲增佣值或变更所业,如增加休暇时日或更改营业法等。用伪计、威力妨碍雇主及他雇人者,处一月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锢,附科三圆以上、三十圆以下罚金。第二百七十条。雇主欲减佣值或变更所业,用伪计、威力妨碍雇人及他雇主者,罪亦同前条。第二百七十一条。传播虚论伪说,令昂低米谷及民生须用物品价直者,处十圆以上、百圆以下罚金。第二百七十二条,假令传播虚说不至使物价昂低者,非此条所问。

第九章 官吏渎职罪第一节 官吏害公益罪凡此编所揭,无非关于公益者,然其所犯概兼常人与官吏而言,独此节

专举官吏所犯之罪,故别设此目。

官吏于所司法制不以公布施行,例如大臣奏状经裁可后命主任官吏行之,而官吏承命而不行,或府知事、县令受某省令而不公布之管内之类。或妨碍他官吏公布施行者,处二月以上、六月以下轻禁锢,附科十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罚金。第二百七十三条。地方官吏遇有骚乱,应得请发官兵如府知事、县令等,详第百七十七条注。及请管兵官如海陆军将校等。弹压镇定,而不能区处其事者,处三月以上、三年以下轻禁锢,附科二十圆以上、百圆以下罚金。第二百七十四条。官吏违背规则谓明治八年四月第六十五号布令等。而营商业者,处二十圆以上、五百圆以下罚金。第二百七十五条,但如贩卖私地所产、土地或贷金起利、或教授技术以得利者不在此限。

第二节 官吏待人民之罪

官吏擅用威权使人民强行不可为之事,例如警察官吏以力迫人使拘引无罪等事。及妨碍其可为之事者,例如力制投票人使其不得选举某氏等事。处十一日以上、二月以下轻禁锢,附科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第二百七十六条。人民身体财产有为人所犯害者,如第三编所云对身体财产罪各条。官吏谓预审判事、检事、警察官吏。受其告报不速为区处及保护者,处十五日以上、三月以下轻禁锢,附科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第二百七十七条。逮捕官吏谓预审判事、检事、司法警察官、巡查等。不遵守法律所定程式规则,即《治罪法》中所定规则,如警察官吏等非携带预审判事所发令状,则不得逮捕是也。而逮捕人及非理监禁人者,监禁谓幽闭一室不得出。处十五日以上、三月以下重禁锢,附科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

但其监禁日数每过十日加一等。第二百七十八条,此条以下所行出于心术不正,与前二条所揭少异,故皆处重禁锢。司狱官吏总称掌监仓监狱事官吏监禁犯人不遵守程式规则,谓囚人入狱及接引等规则。及囚人应出狱时不放免者,罪同前条。第二百七十九条。前二条所揭官吏及护送囚人者,若屏去其饮食、衣服及苛刻接遇者,处三月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锢,附科四圆以上、四十圆以下罚金。因而致囚人死伤者,照殴打创伤各本条加一等从重处断。第二百八十条。当水、火、地震之际管狱官吏懈怠,不辄解囚人监禁因而致死伤者,照殴打创伤各本条加,一寺。第二百八十一条,若故意致死伤者,依第二百九十四条处断,盖拘束罪囚本欲使悛改善良也,且未决囚人其罪之有无尚未可知,监护者自宜小心保守使不受害,而怠惰致死伤固不得以过失杀伤论,所以依殴打创伤例也。

裁判官、检事及警察官吏审问被告人而施暴行或凌虐者,处四月以上、四年以下重禁锢,附科五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罚金。因而致被告人死伤者,照殴打创伤各本条加一等从重处断。第二百八十二条。裁判官、检察官无故不受理刑事诉牒及迁延不审理者,处十五日以上、三月以下轻禁锢,附科五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罚金。是谓知告诉、告发有理而故不受理者,若以不受理为宜者非此条所问。系民事诉牒者罪亦同之。第二百八十三条。官吏听人嘱托受赃及允许受赃者,处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锢,附科四圆以上、四十圆以下罚金。因而非理处事者加一等。第二百八十四条。裁判官当审理民事得赃及允许受赃者,处二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锢,附科五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罚金。

因而枉法判断者加一等。第二百八十五条。裁判官、检事、警察官吏当审理刑事不专指刑法,统举犯他项罚则规则而言。得赃及允许受赃者,处二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锢,附科五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罚金。因而故出人罪者,处三月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锢,附科十圆以上、百圆以下罚金。其故人人罪者,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重禁锢,附科二十圆以上、二百圆以下罚金。若其所枉断之刑重于此刑,照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反坐之。第二六条。裁判官、检事、警察官吏虽不受赃,而徇情挟怨以故出人人罪者,罪亦同前条。第二百八十七条。前数条所揭赃,已受领者皆没收之;消费者追征其价。第二百]八条,恐犯者或以为虽并受本刑、附刑,不如其所得赃金之多,故特设此条以防之。

第三节 官吏对财产之罪

凡官吏监守财物而自盗金钱粮谷物件者,处轻惩役。因而增减变换官文书、簿册及毁弃之者,照第二百五条例处断。第二百八十九条,若非其所管仍依第二百五条。官吏征收租税及各杂税,如收税委员、税关官吏、郡区户长等。正额外多征金谷者,处二月以上、四年以下重禁锢,附科五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罚金。第二百九十条。犯此节所揭罪,处轻罪刑者付六月以上、二年以下监视。第二百九十一条,此条所揭罪皆出于卑污无耻,故虽处轻罪者仍不得不付此长期监视。

第三编 对身体财产重罪轻罪

第一章 对身体之罪

此罪有二:曰有刑罪,目无刑罪。有刑罪直关身体生命者,谓杀伤、殴打、胁迫、坠胎等。无刑罪关名望声誉者,谓诬告、诽毁等。

第一节 谋杀、故杀罪

蓄谋杀人者为谋杀,处死刑。第二九十二条。施用毒物杀人者,以谋杀论处死刑。第二百九十三条,如一时乘怒投用毒物宜以故杀论。然用毒物其害不一人或有及数十者.目形哥难知无由防范,施用最为容易,故虽一时之怒仍以谋杀论。故意杀人者为故杀,处无期徒刑。第二九十四条,旧律谋杀、故杀同处死刑,然故杀者当临杀之时猝乘愤激骤起杀意,比之谋杀人于未杀以前蓄念积虑者情实较轻,故故杀之刑于谋杀之刑减一等。然若如下二条所揭与寻常故杀异,则亦不得不处死刑。故杀人支解割碎及其杀状惨刻者处死刑。第二百九十五条。因财利犯重轻罪,例如为强窃盗,恐其不遂故杀主人或监守人等。恐人发觉追捕而故杀人者,处死刑。第二百九十六条。蓄杀人之意诡言诱导、挤陷危险而致死者,例如桥梁朽损不堪渡人,而诈称牢固令人过渡,以陷溺致死等类。以故杀论。其预谋者以谋杀论。第二百九十七条。欲谋杀、故杀而误杀他人者,仍以谋杀、故杀论。第二百九十八条。

第二节 殴打创伤罪

殴打创伤人因而致死者,处重惩役。第二百九十九条。殴打创伤人瞎其两目、聋其两耳及折两肢、断舌、毁坏阴阳致丧失知觉精神罹笃疾者,处轻惩役。虽并犯此条二事以上,亦同处轻惩役,但以刑期长短分轻重耳。其瞎一目、聋一耳、折一肢及残亏身体以致废疾者,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重禁锢。第三百条,并犯此条二事以上,除损一手一足之外,亦同前项注。殴打创伤致人罹二十日以外疾病,不能营职业者,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锢。若伤疾不至二十日,处十一日以上、一月以下重禁锢。第三百一条。若预谋殴打创伤人致其人罹笃疾或至死者,照前数条所揭载各加一等。第三百二条。欲为不法之事而殴伤防其非为之人,或自犯轻重罪名图免罪掩迹因而殴打创伤人者,亦同前条之例。第三百三条。因殴打人而误伤他人者,仍科殴打创伤本刑。第三百四条。二人以上共殴打伤人,从现下手者分别轻重各论其刑。若其创不辨甲、乙所为,照重伤之刑减一等。但教唆者不在减等之限。第三百五条。二人以上共殴打人,虽一人未行殴打而帮助致成伤者,与现殴打者同罪而减一等。第三百六瓤施用可害健康物品使人疾苦者,与预谋殴打创伤人者同刑。第三百七条。虽意非杀人而诈伪诱导,令陷危害致其人疾病死伤者,照殴打创伤例处断。第三百八条。

第三节 关于杀伤者宥恕及不论罪

因己身受人暴行,不得已愤怒致杀伤暴行人者,宥恕其罪。但因行为不正自招暴行者不在此限。第三百九条。殴打彼此创伤不能分下手先后者,各宥恕其罪。第三十条,本夫知其妻与人奸通,于奸所杀伤奸夫或奸妇者,宥恕其罪。但本夫先系纵容奸通者不在此限。第三百十一条。若有昼间无故而人人家,或欲逾越损坏门户墙壁,因防拒之而杀伤犯人者,宥恕其罪。第三百十二条。前数条所记载有可宥恕者,照各本刑减二等或三等。第三十三条。正当防御自己身体性命时出于不得已而杀伤暴行人者,不分为己为人,不论其罪。若自己行为不正致招暴行者不在此限。第三9十四条。左列诸件出于不得已致杀伤人者不论其罪:一,防止放火及其他暴行有伤财产者。二,防止盗犯及欲夺还盗赃者。三,防止夜间无故而人人家或欲逾越户墙门壁者。第三百十五条。虽防卫身体财产非不得已而加害于暴行人,又危害已去仍乘势加害于暴行人者,不在不论罪之限,但酌量情状照第三百十三条例得宥恕其罪。第三百十六条。

第四节 过失杀伤之罪

疏虞懈怠不遵守规则、因过失致人于死者,处二十圆以上、二百圆以下罚金。第三百十七条,凡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为过失,不守规则,谓于有人处演习枪铳之类。因过失使人仓伤至废疾者,处二十圆以上、二百圆以下罚金。第三百十八条。因过失而使人创伤至疾病休业者,处十圆以上、百圆以下罚金。第三百十九条。

第五节 关自杀之罪

教唆人使自杀,又受人嘱托为自杀之人下手者,处六月以上、三年以下轻禁锢,附加十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罚金。其他为自杀人帮助者减一等。第三百二十条。图自己之利,教唆他人令自杀者处重惩役。第三百二十一条。

第六节 擅逮捕监禁人之罪

擅逮捕人又监禁私处者,处十一日以上、以下重禁锢,附加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其监禁若过数日或十日,应算日数加一等。第三百二十二条。擅监禁束缚人或殴打拷责,又屏去饮食、衣服施行一切苛刻事者,处二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锢,附加三圆以上、三十圆以下罚金。第三百二十三条。犯前条之罪致人疾病死伤者,照殴打创伤各本条从重处断。第三百二十四条。擅监禁人临水、火、震灾之际不解监禁,致人死伤者亦同前条罪。第三百二十五条。

第七节 胁迫之罪

以杀胁迫人、以放火胁迫人,皆谓以言词恐吓人。处一月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锢,附加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其以殴打创伤或焚烧财产、毁坏家屋、径行劫掠等事胁迫人者,处十一日以上、二月以下重禁锢,附加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第三百二十六条。携带凶器而犯前条罪者各加一等。第三百二十七条。以加害亲属相胁迫者,亦同前二条例。第三百二十八条。此节所揭载,待受其胁迫者或亲属等告诉而后论罪。第三百二十九条。

第八节 堕胎之罪

怀胎妇女以药物及其他方法堕胎者,处一月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锢。第三百三十条。使人以药物及其他方法堕胎者亦同前条。因而妇人致死者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锢。第三百三十一条。医师、产婆及药商等犯前条罪者各加一等。第三百三十二条。威逼怀胎妇女又诓骗令堕胎者,处一年以上、四年以下重禁锢。第三三十三条。知为怀胎而殴打暴行因致堕胎者,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重禁锢。其非有堕胎之意者处轻惩役。第三三十四条。犯前二条之罪致妇人笃疾或死者,照殴打创伤各本条从重处断。第三百三十条。

第九节 遗弃幼儿及老者病者之罪

遗弃未满八岁幼儿者,处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锢。不能自谋生活遗弃老者、疾病者亦同。第三三十六条。

以未满八岁幼儿或老者、病者遗弃于旷野无人之地,处重禁锢。第三百三十七条。得人之给料、受人之依托、力可保养者犯前二条罪各加一等。第三百三十八条。遗弃老幼因而致废疾者处轻惩役。若至笃疾者处重惩役。至死者处有期徒刑。第三百三十九条。己所有地看守所及之处有遗弃幼儿老疾者,知而不扶助又不申告官署者,处十五Lt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锢。若有罹疾病昏倒者,知而不扶助、不申告者亦同。第三百四十条。

第十节 略取诱拐幼者之罪

略取诱拐十二岁未满幼者,或藏匿、或交付他人者,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重禁锢,附加十圆以上、百圆以下罚金。第三百四十一条。略取十二岁以上、二十岁未满幼者,或藏匿、或交付他人者,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锢,附加五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罚金。仅诱拐、藏匿或交付他人者,处六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锢,附加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第三百四十二条。略取诱拐幼者为仆婢,又假设名称以使役之者,照前二条例各减一等。第三四十三条。前数条所揭,待被告者及其亲族告诉而后论罪。惟幼者或至长大婚姻之时而遵礼从式者不论。第三百四十四条。略取诱拐二十岁未满幼者交付与外国人者,处轻惩役。第三百四十五条。

第十一节 猥亵奸淫重婚之罪

对十二岁既满男女为猥亵之事,又对十二岁以上男女以暴行胁迫为猥亵之事者,处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锢,附加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第三百四十六条。对十二岁未满男女以暴行胁迫为猥亵之事者,处二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锢,附加四圆以上、四十圆以下罚金。第三百四十七条。强奸十二岁以上妇女者处轻惩役。其以药酒等物诱令迷乱而奸淫者,以强奸论。第三百四十八条。奸淫十二岁未满幼女者处轻惩役。若强奸者处重惩役。第三百四十九条。前数条所揭载,待被害者及其亲属告诉而后论罪。第三百五十条。犯前数条罪因而致人死伤者,照殴打创伤各本条从重处断。但由强奸因致废疾、笃疾者处有期徒刑。致死者处无期徒刑。第三五十一条。劝诱十六岁未满男女已为媒合者,处一月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锢,附加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第三百五十二条。与有夫之妇奸通者,先是,明治六年改正奸律,奸无夫之妇者不论罪,故此律特指有夫之妇。考泰西和奸之罪均处禁锢,佛律二年以下,德律六月以上,经其夫告诉而后论罪。若无夫之妇,无告诉者均置不问。盖信重于礼,情重于理,其律意大抵如此也。处六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锢。男女同罪。此条待本夫告诉而后论罪。但本夫先系纵容奸通者,虽诉不论。第三百五十三条。有配偶者重结婚姻,处六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锢,附加五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配偶兼男女而言。

第十二节 诬告及诽毁之罪

以不实之事诬告人者,照第二百二十条所载伪证例处断。第三百五十五条。虽为诬告,于被告未推问之前而自首悔过者免本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诬告致被告人受刑,照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所载之例处断。第三百五十七条。摘发恶事丑行诽谤人者,不问事实有无,照左例处断:一,公然演说诽毁人者,处十一Lt以上、三月以下重禁锢,附加三圆以上、三十圆以下罚金。二,公布书册、图画,又作为杂剧、偶像诽毁人者,处十五日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锢,附加五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罚金。第三百五十八耙诽毁已死者,若非出于诬罔,不得照前条之例处断。第三百五十九条,前条所载即事实非诬,亦依律论罪。盖名誉荣辱关人大节,且暖昧之事非人所应知,乃公然对众诽毁,且以书册、图画、杂剧、偶像形容其状,不加禁遏将造言飞语,见事风生,即毛卵钩须乌有之事,亦不难抉摘装点以快已私,其事伊于胡底。中国通例,有造匿名揭帖以诽谤人者,除其事立按不问外,犯者审实拟绞。所犯之罪虽与此有殊,而律重诛心用意则一也。医师、药商、稳婆、代言人、辩护人、代书人等及神官、僧侣,受人委托因得知其阴私而漏告于众者,以诽谤论,处十一日以上、三月以下重禁锢,附加三圆以上、三十圆以下罚金。但由裁判官传唤,令其陈述事实者不在此限。第三百六十条。此节所记载诽毁之罪,待被害者及死者之亲属告诉而后论罪。第三百六十一条。

第十三节 对其祖父母、父母之罪

子孙谋杀其祖父母、父母者处死刑。关自杀罪照凡人之刑加二等。第三百六十二条。子孙对其祖父母、父母犯殴打创伤,其他监禁、胁迫、遗弃、诬告、诽毁之罪者,按各本条所载照凡人之例加二等。其致废疾者处有期徒刑。致笃疾者处无期徒刑。致死者处死刑。第三百六十三条。子孙对其祖父母、父母不给衣食缺奉养者,处十五日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锢,附加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致疾病或死者亦同前条例。第三六十四条。对祖父母、父母犯杀伤罪者,不得用宥恕例,但犯时不知而误犯者谓离别日久,相逢不识,以小故斗殴至于杀伤。又深夜昏黑误为他人,以凶器拿捕至于杀伤之类。不在此限。第三百六十五条。

第二章 对人财产之罪第一节 窃盗之罪

窃取他人物品者为窃盗罪,处二月以上、四年以下重禁锢。第三百六十六条。乘水、火、震灾之变为窃盗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重禁锢。第三百六十七条。逾越墙户或毁坏或开钥而人人邸舍、仓库,犯窃盗者亦同前条。第三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犯前三条罪者各加一等。第三百六十九条.、携带凶器人人住宅为窃盗者,处轻惩役。第三七十条、虽系己物已典付他人,又有官司之命令他人监守而窃取之者,以窃盗论。第三百七十一条。于田野窃取谷类菜果及其他产物者,处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锢。第三百七十二条。于山林窃取竹木矿物及其他产物,又于川泽池沼窃取所生养鱼鳖,及关人营业产物者亦同前条。第三百七十三条,,于牧场窃取牧畜兽类者,处二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锢。第三百七十四条..此节所揭载轻罪欲犯未遂者,照未遂犯罪例处断。第三百七十五条。犯此节所记之轻罪处刑者,付六月以上、二年以下监视。第三百七十六条,此节所载惟携带凶器入人住宅为窃盗者处轻惩役,以其实有盗心,故科以重罪。其他处重禁锢,皆轻罪也,或本非为窃之人,或实无作盗之意,偶然贪得,中亦有可悯谅者。但乘水、火、地震不及防范之时,当山林田野易于攫取之地,而公然为盗,其人之心术不端巳可概见,故虽科轻罪仍付监视。祖父母、父母、夫妻、子孙及其配偶者,又同居兄弟姊妹互相窃财物者,不以窃盗论。若与他人共犯而分取财物者,仍以窃盗论。第三百七十七条。

第二节 强盗之罪

以暴行加人或胁迫人而强取财物者为强盗,处轻惩役。第三百七十八条。强盗罪有左开情状者,每一项加一等:一,二人以上共犯者。二,携带凶器者。第三百七十九条,若二人以上共犯,各又携带凶器,共加二等。强盗伤人者处无期徒刑。致死者处死刑。第三百八十条。强盗强奸妇女者处无期徒刑。第三百八十一条,常人犯强奸罪处轻惩役,犯强盗罪亦处轻惩役,今以强盗犯强奸,其情节尤可恨恶,故不用二罪俱发从一科断之律,直处以无期徒刑 考日本旧律,强奸、强盗各处死刑。此律虽较旧法为轻,而在本律中则从其最重者矣。窃盗得赃而走,为人拒止,因而以暴行胁迫者以强盗论。第三百八十二条。用药酒等使人迷乱而盗取其财物者,以强盗论,处轻惩役。第三百八十三条,此与上条同一以强盗论,而独揭明处轻惩役者,以其用药迷人,情节可恶,故特处之重罪。若窃盔拒捕出于一时图免己罪,其中情节或有可宥恕减轻者,故不以一律论也。犯此节所载之罪,或因减轻而处轻刑者,付六月以上、二年以下监视。第三百八十四条。

第三节 关遗失物埋藏物之罪

拾得遗失及漂流物,隐匿不还于其主,又不申告官司者,处十一日以上、三月以下重禁锢,又处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第三百八十五条。于他人所有地掘取埋藏诸物,私自隐匿者亦同前条。第三八十六条。犯此节所载之罪,若系第三百七十七条所揭载亲属不论其罪。第三百八十七条。

第四节 关家资分散之罪

分散者,破产歇业不能偿债、倾家所有分之与人故曰分散。此律为中裤所无而西律所重,泰西通例,凡营业耗折身负重债力不能偿,则请之于官,佃家资所有分与偿人,官为立一经理人,先检点其货财,搜集其契约,并悬示限期,凡负某人债者悉数缴官,其某人所欠之债各呈凭据以待分给。然后悉索所有按数计成,一一分派产尽而后已。其人已报破产者不许再营生业,此通例也r,中国以追债告官,每曰钱债细故实因沿用旧律,而古来贸易未盛。借贷较少,即有负债多出于亲属之情不容已,朋友之义不容辞,势难以负债之故没人家产。、自商务大兴,有无相通,如银行、商会之类,乃有以日积月累所得寄而取息者,亦有举盈千累万之数借以谋生者。一人破产,万众嗷嗷.若无法以维制之,则隐匿逃遁、窃人脂膏而自润,与白昼大都杀人而夺之金何异?而受害者糊口无资,茹辛含苦又不待言也。日本近年商会若小野岛田之倒产歇业,官亦负累及百万,故依仿西律创立此条。迩来中国亦有此事,恐亦不能不设此律矣。家资分散之际有藏匿脱漏其财产,又增加虚伪负债者,处四月以上、四年以下重禁锢。知其情而承诺虚伪契约或为其媒介者减一等。第三百八十八条。家资分散之际所有簿记之类,或藏匿毁弃,至分散决定之后依托一债主或二三债主私偿于人,以致害及他债主者,处一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锢。第三八十九条。

第五节 诈欺取财之罪及关受寄财物之罪

欺罔人又恐喝人,骗取财物、证书类者为诈欺取财罪,处二月以上、四年以下重禁锢,附加四圆以上、四十圆以下罚金。以诈欺伪造官私文书或增减变换者,照伪造各本条从重处断。第三百九十条。乘幼者愚蒙,又乘人迷乱,与以不正证书或授与财物而行诓骗者,以诈欺取财论。第三百九十一条。当贩卖物品或互相交换,乃伪其物质、减其分量交附与人者,以诈欺取财论。第三百九十二条。窃冒他人之动产不动产贩卖交换者,或抵当典物者,以诈欺取财论。虽自己之不动产已为抵当典物,又欺隐卖与他人或重为抵当典物者亦同其罪。第三百九十三条。犯前数条所载之罪付六月以上、二年以下监视。第三九十四条。消费受寄之物、借用之物、典质之物及其他受人委托之金额物件者,处一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锢。若骗取拐带及为其他诈欺之事者,以诈欺取财论。第三百九十五条。虽系已有经官司差押而藏匿脱漏者,处一月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锢,但家资分散之际犯此罪者照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例处断。第三百九十六条。此节所载之罪欲犯未遂者,照未遂犯罪例处断。第三百九十七条。犯此节所载之罪如第三百七十七条所揭载,亲属不论其罪。第三百九十八纯

第六节 关赃物之罪

知为窃盗赃,受而收藏之、或买取之、及为牙保者,处一月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锢,附加三圆以上、三十圆以下罚金。第三百九十九条。犯前条罪者付六月以上、二年以下监视。第四百条。知为诈伪取财及其他犯罪物品,受而收藏之、或买取之、及为牙保者,处十一日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锢,附加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第四百一辆

第七节 放火、失火之罪

放火烧毁人家者处死刑。第四百二条。放火烧毁空宅及其他建筑物者,处无期徒刑。第四三条。放火烧毁废宅及藏寄柴草肥料之屋舍等类者,处重惩役。第四百四条。放火烧毁载人之船舶、汽车者,处死刑。若放火之人同坐船舶、汽车处重惩役。第四百五条。放火烧毁山林之竹木、田野之谷麦、或露积之柴草竹木及其他物件者,处轻惩役。第四百六条。放火烧毁自己家屋者,处二月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锢。第四百七餐。犯放火之罪处轻罪刑者,付六月以上、二年以下监视。第四百八条。误失火烧毁人家屋财产者,处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第四百九条。用火药及其他暴烈物品致煤气井、蒸气罐等破裂,毁坏人之家屋财产者,分别故意、过失,照放火、失火之例处断。第四百十。

第八节 决水之罪

决溃堤防又毁坏水闸,致人家漂失者处无期徒刑。若空宅及其他建筑物漂失者处重惩役。第四百十一条。决溃堤防毁坏水闸,致田圃、矿坑、牧场等荒废者处轻惩役。第四百十二条。欲损他人利益图自己便宜,因决溃堤防、毁坏水闸及其他妨害水利者,处一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锢,附加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第四百十三条。因过失致起水害者,照失火之例处断。第四百十四条。

第九节 覆没船舶之罪

冲突载人船舶,致令覆没者处死刑。但船客无死亡者则处无期徒刑。第四百十五条。冲突未载人之船舶致令覆没者处轻惩役。第四百十六条。

第十节 毁坏家屋物品及害动植物之罪

坏人家屋及其他建造物者,处一月以上、五年以下重禁锢,附加二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罚金。因而致人死伤者,照殴打创伤各本条从重处断。第四百十七条。毁坏人家之墙壁及园池之装饰、田圃之樊围、牧场之栏栅等类者,处十一日以上、三月以下重禁锢,又处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第四百十八条。毁损人之稼穑、竹木及其他需用之植物者,处十一日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锢,又处三圆以上、三十圆以下罚金。第四百十九条。毁损土地之经界标柱及移转之者,处一月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锢,附加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第四百二十条。毁弃人之器物者,处十一日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锢,又处三圆以上、三十圆以下罚金。第四百二十一条。杀人之牛马者,处一月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锢,附加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第四百二十二轧杀前条所载以外家畜者,犬猫鸡鸭之类,物较微细,故处刑亦轮处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仍待被害者告诉而后论罪。第四百二十三条。凡有关于权利义务证书类,谓如官吏之位记、军人之赏牌、医生之执照、商人之准牌之类,或关于名誉,或关于生业,是皆经官允许者。其他文书若受人委托而付之权,经人延聘而理其事,此类皆是也㈨毁弃灭尽者,处二月以上、四年以下重禁锢,附加三圆以上、三十圆以下罚金。第四百二十四条。

第四编 违警之罪

犯左开诸件者处三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又处一圆以上、一圆九十五钱以下科料:一,不遵规则于市街中运搬火药及其他暴裂物品者。二,不遵规则贮藏火药及其他暴裂物品者。三,不经官许制造烟火及私行贩卖者四,人家稠密场所滥放烟火及其他玩弄火器者。五,建蘧蒸气器械及其他烟通、火灶,修理、扫除违背规则者。六家屋墙壁坏损,经官勘督己不平毁又不修理者。七,不垒官许擅解剖死尸者。八,知自有地内有死尸不申告官司潜移他所者。九,殴打人不至创伤疾病者。殴打人至创伤≯病,具于殴打创伤律内,此专指街衢市肆以薄物细故偶生口角致成殴打者十,密自卖奸又为其媒合者。凡娼妓注籍月给税金,是为官许。;在此限。十一,潜伏于空宅空室者。十二,住居无定又习营生产业而徘徊诸方者。十三,于官许墓地之外私行蝈葬者。十四,欲曲庇违警罪而为伪证者。但被告人因∥证免刑,则从第二百十九条之例。第四百二十五条。谓照伪百罪本条科断也。

犯左开诸件者,处二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又处五十钱以上、一圆五十钱以下科料。一,于人家近傍又山利田野滥行放火者。二,值水、火、地震之灾官吏令其协厉防御而傍观不理者。三,贩卖不熟之果物及腐败之饮食物者。四,违背保护健康规则及传染病预防规则者。五.于通行道路有危险之井沟及凹地等不为防围者。六,亍路上嗾犬及其他兽类惊动行人者。七,家有发狂人,怠于看守使徘徊路上者。八,有狂犬猛兽等怠于系锁致放出路上者。九,变死人谓溺死、压死、焚死、及自)1&毒之类。不受检视滥自埋葬者。十,毁损墓碑及路上神佛又污渎者。十一,污损神祠、佛堂及其他公立之建造物者。十二,无端而骂詈嘲弄人者。但此项待人告诉而后论罪。第四百二十六条,,

犯左开诸件者,处一日以上、三日以下拘留,又处二十钱以上、一圆二十五钱以下科料:一,滥将车马疾驰而妨害行人者。二,众人群集之地牵行车马不受制止者。三,夜间疾驰车马不用灯火者。四,路中堆积木石等不设防围,又不用标识及怠于点灯者。五,投掷瓦砾于道路及家屋园囿者。六,路上弃掷禽兽死体又不除去者。七,于路上及家屋园囿中投掷污秽之物者。八,背违警察规则为工商之业者。九,医师、稳婆无事故不应急病人招唤者。十,有人死亡、不申告于官而擅自埋葬者。十一,造为流言浮说以诳惑人者。十二,妄言吉凶祸福或为祈祷符咒等以惑人图利者。十三,私有地外滥设家屋墙壁,又滥出轩楹者。十四,不经官许于路傍河岸开设床店者。床店谓于路旁支榻铺席以憩游人而图利者。十五,毁损道中标柱、街市常灯及厕场者。十六,道路桥梁及其他场所有禁止通行、或指示道路之道标等类而毁损之者。第四百二十七条,竖木为标,于人不能至之地,榜曰"禁止通行",,或于歧路交互易迷惑之处,指示方向之类,谓之指道标。

犯左开诸件者,处一日拘留、处十钱以上、一圆以下科料:一,所贩之物经官署定有价值而增价贩卖者。二,渡船、桥梁等经有定价而私行加索又故阻通行者。三,渡船、桥梁经有定价不给值而径自通行者。四,于路上为商业有如赌博之类者。五,不经官许开剧场及其他观物场,违背规则者。六,毁损沟渠下水,虽受官署督促而不浚沟渠者。七,路傍罗列食物及其他商品不受制止者。八,不经官许放兽类于官地,又牧畜者。九,身体刺文者及为刺文工业者。十,他人所系牛马兽类而擅为解放者。十一,他人所系之舟筏而擅为解放者。第四百二十八条。

犯左开诸件者,处五钱以上、五十钱以下科料:一,于桥梁、堤闸、保护水害之地而擅系舟筏者。二,横放牛马诸车、堆积木石薪炭及其他物品于道路,有碍行人者。三,并牵车马有碍行人者。四,于水路连舟并行,有害舟行者。五,投弃冰雪尘芥等于道路者。六,经官吏督促不肯扫除道路者。七,不受官吏制止,游戏路上有碍行人者。八,牵牛马者不系绳而有碍行人者。九,于禁止出人之场而滥行出入者。十,犯禁止通行之标示而滥自通行者。十一,路上放歌高声不受制止者。十二,醉卧路上或喧噪者。十三,消灭路灯者。十四,贴纸于人家墙壁或妄书者。十五,毁损邸宅之号数、标札、招牌及租屋、卖屋之招帖,与其他报告标示等类者。十六,人他人田野园囿采食菜果及采折花卉者。十七,犯公园规则者。十八,乱行他人田园,又牵牛马人他人园圃者。第四百二十九条。前数条所载外,因各地方之便别定有违警罪规则,犯者各从其罚贝处断。第四百三十条。

卷三十二学术志一

外史氏日:余观周秦间儒者动辄日墨,日儒墨,以昌黎大儒推尊孟氏,谓不在禹下,而亦有"孔必用墨,墨必用孔"之言。窃意墨子之说,必有以鼓动天下之人使之尊信者。今观于泰西之教而乃知之矣。余考泰西之学,其源盖出于墨子。其谓"人人有自主权利",则墨子之"尚同"也;其谓"爱汝邻如己",则墨子之"兼爱"也;其谓"独尊上帝,保汝灵魂",则墨子之"尊天明鬼"也。至于机器之精,攻守之能,则墨子备攻备突、削鸢能飞之绪余也。而格致之学,无不引其端于《墨子·经上下篇》。当孟子时,天下之言,半归于墨,而其教衍而为七。门人邓陵、禽猾之徒,且蔓延于天下。其人于泰西,源流虽不可考,而泰西之贤智推衍其说,至于今日。而地球万国行墨之道者,十居其七。距之辟之于二千余岁之前,逮今而驳骏有东来之意,呜呼,何其奇也!

余足迹未至欧洲,又不通其语言文字,未由考其详。顾余闻东西之人,盛称泰西者,莫不日其国大政事、大征伐,皆举国会议,询谋佥同而后行。其荐贤授能,拜爵叙官,皆以公选。其君臣上下,无疾苦不达之隐,无壅遏不宣之情。其人皆乐善好施,若医院,若义学,若孤独园,林立于国中。其器用也,务以巧便胜;其学问也,实事求是,日进而不已。其君子小人,皆敬上帝,怵祸福。其法律详而必行,其武备修而不轻言战。余初不知其操何术致此,今而知为用墨之效也。余读《墨子》诸篇,每引尧、舜、禹、汤之事以证其说。其说之善者,容亦有合于吾儒,而独其立教之要旨,专在于尚同、兼爱,则大异。彼谓等天下而同之,擞遂万物而利之,天下之人喜,人人得自伸其权,自谋其利,故便其说之行而乐趋之。交相爱则交相利,苟利于众,则同力合作,故事易举。无所甚亲于父兄,无所甚厚于子孙,故推其爱于一国,而君臣上下无甚差别。相维相系,而民气易固。学问则相长也,工巧则相示也,故互相观摩,互相竞争,而技艺日新。而又虑其以同裨同,无所统而易于争乱也,故称天以临之,使人人知所敬而不敢肆,由是而教诫修焉。明法以范之,立义以制之,使人人知所循而不敢逞;讲武以防之,使人人有所惮而不敢犯。由是而政令肃焉,由是而武备修焉。彼欲行其尚同、兼爱之说,而精详如此,行之者其效又如此,胥天下而靡然从之,固无足怪。

然吾以为其流弊不可胜言也,推尚同之说,则谓君民同权,父子同权矣;推兼爱之说,则谓父母兄弟,同于路人矣。天下之不能无尊卑,无亲疏,无上下,天理之当然,人情之极则也。圣人者知其然而序以别之,所以已乱也。今必欲强不可同、不能兼者兼而同之,是启争召乱之道耳。幸而今日泰西各国物力尚丰,民气尚朴,其人尚能自爱,又恃其法令之明,武备之修,犹足以维持不败。浸假而物力稍绌,民气日嚣,彼以无统一无差等之民,各出其争权贪利之心,佐以斗狠好武之习,纷然其竞起,天之不畏,法之不修,义之不讲,卒之尚同而不能强同,兼爱而无所用爱,必推而至于极分裂、极残暴而后已。执尚同、兼爱以责人,必有欲行均贫富,均贵贱,均劳逸之说者。吾观欧罗巴诸国,不百年必大乱。当其乱则视君如弈棋,视亲如赘旒。而每一交锋,蔓延数十年,伏尸百万,流血千里,更有视人命如草菅者,岂人性殊哉?亦其教有以使之然也。

前夫今日,争乱之事吾已见之矣;后乎今日,无道以救之,吾未知其争乱之所底止也。然则韩子之用墨,举其善而言之也;孟子之辟墨,举其弊而言之也。日本之学术先儒而后墨,余故总论其利弊如此,作《学术志》。一,汉学。二,西学。三,文字。四,学制。

汉 学

日本之习汉学,盖自应神时始。时阿直岐自百济来,帝使教太子菟道稚郎子以经典。十五年,又征博士王仁,帝谓阿直岐曰:"汝国有愈于汝者乎?"曰:"有,王仁者,邦之秀也。"遂征王饥仁始赍《论语》十卷、《千文》一卷而来。应神十五年当晋武帝太康五年。考李暹《干文注》日:"钟繇始作《千文》∥此盖钟氏《千文》也。至继体七年,百济又遣五经博士段扬尔。十年,复遣汉安茂,于是始传五经。据《日本记》,以《礼》、《乐》、《书》、《论语》、《孝经》为五经。继体七年,当梁天监十二年,是时始传《书经》,相传日本有逸书者谬矣。日本于孝武、光武时,均通驿使,及魏并封王赐诏。而崇神时,有任那国入贡,垂仁时,有新罗王子归化,当时均不闻赍归汉籍,至君房所赍之书更荒远不可考矣。

欧阳公《日本刀歌》曰:"徐福行时书未焚,逸书百篇今尚存。令严不许传中国,举世无人识古文。"亦儒生好奇想像之辞耳。然汉籍初来时,仅令王子、大臣受学,第行于官府而已。及通使隋、唐,典章日备,教化益隆。逮夫大宝益崇斯文,自京师至于邦国,莫不有学,京师有大学,学有博士。国博士每国一人,学生大国五十人,上国四十人,中国三十人,下国二十人。自神龟以降,令博士兼三四国。学必藏经典,神护景云三年,太宰府言:"此府为天下一大都会,其学徒稍众,而府中惟蓄五经,未有三史正本。志在涉猎,道尚不广,伏请列代诸史各给一本,以兴学业。"诏赐《史记》、《汉书》、《后汉书》、《三国志》、《晋书》各一部。可知五经等籍,国学皆藏之也。

才必为贡人。其教之之法,有《周易》、《尚书》、《周礼》、《仪礼》、《礼记》、《毛诗》、《春秋左氏传》之七经,七经皆立之学官,《易》立郑康成、王弼注,《书》立孔安国、郑康成注,《三礼》、《毛诗》立郑康成注,《左传》立服虔、杜预注。《礼记》、《左传》为大经,《毛诗》、《周礼》、《仪礼》为中经,《周易》、《尚书》为小经。而《孝经》、《论语》则令学者兼习。《孝经》立孔安国、郑康成注,《论语》立郑康成、何晏注。宝字元年,特敕令天下家藏《孝经》一本,若有不孝不顺者配诸陆奥、出羽。贞观二年,敕《孝经》用明皇御注。敕曰:"大唐开元十年撰御注《孝经》,作新疏三卷。考世传郑注,比之他经,义理殊非。又稽之郑《志》,康成不注《孝经》。

安国之本,梁乱而亡。今之所传,出自刘炫,事义纷荟,诵习尤难。故玄宗为之训注,冀阐微言。乃敕学士佥议可否,硕德儒林成共嗟伏,应自今立诸学官。"考日本惟《公》、《谷》二传不列于学,后有遣唐使直讲博士伊与部家守传二传以归,于是家守初讲三传,然未建以为例。延历十七年,式部省奏:"窃检唐令《易》、《书》、《诗》、《三礼》、《三传》,各为一经,今请以二传准小经,永听教授。"诏允之。此外有算学,以《孙子》、《五曹》、《九章》、《海岛》、《六章》、《缀术》、《三开》、《重差》、《周髀》、《九司》各为一经。有书学,以巧秀为宗,不讲字体。有律学,有音学,日本之传汉籍,有汉音,有吴音。汉音盖王、段博士之所授者,吴音则传于百济尼法,明初来对马,以吴音诵经,故吴音又呼为对马读。

有唐人袁晋卿者,于天平七年从遣唐使来归,通《尔雅》、《文选》音,因授大学音博士。延历十年,诏令明经之徒习音。十七年,又诏诸读书一用汉音,勿用吴音。有天文、阴阳、历、医等学。其养之之法,于大学置劝学田数百町,以资费用;于大炊寮每日给百度饭一石五斗,以赏其劳。其取之之法,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书算,其大学生取五位以上子孙及东西史部谓汉直、河内、文首爸姓之类,汉直之先为同知使王,文首之先为王仁,皆出刘汉之后。累世继业,或为史官,或为博士,因赐之姓,总谓之史部。史部所居在帝城左右,故曰东西。以补于式部。国学生取郡司子弟以补于国司,国司既试,则随朝集使造于官,至则引见于办官,并付式部试,而得第则叙官。

而朝廷之上,自帝王以至公卿,皆喜为诗文,以相提倡。文武帝尝谒学行释奠礼,清和帝并诏修释奠式于五畿七道,以示尊崇圣教之意。大学、国学皆以岁时祀先圣孔子,初称孔宣父,神护景云二年亦谥日文宣王。大学配以先师为颜渊,从祀者九座,则闵子骞、冉伯牛、仲弓、冉有、季路、宰我、子贡、子游、子夏也。国学专祀先圣、先师,惟太宰府学三座为先圣、先师、闵子骞。所有典章制度一仿唐制,而遣唐学生所得学术归辄以教人,以故人材蔚起,延喜、天历之间,彬彬乎称极盛焉。王纲解纽,学校渐废,及保、元以降,区宇云扰,士大夫皆从事金革。源、乎迭起,互争雄霸,一切以武断为治,无暇文字。惟足利氏尝建一校,汇藏古书而已。世所谓足利学校是也。尔时惟缁流略习文字,国家有典章词令皆命僧徒充其役,斯文一线之传,仅赖浮屠氏得不坠地者三百余年。

逮德川氏兴,投戈讲艺,专欲以诗书之泽销兵革之气。于是崇儒重道,首拔林忠于布衣,命之起朝仪,定律令,忠出藤原肃之门。时尚未有讲宋学者,忠年十八,遂聚徒讲朱注于西京,博士舟桥秀贤日:"自古无敕许不得讲书,朝绅犹然,况处士抗颜讲新说乎?"议欲逐之。家康闻之日:"林某可谓特达之识。"遂召见,被宠遇。俾世司学事,为国祭酒。及其孙信笃,遂变僧服种发,称大学头,而儒教日尊。先是,文艺之事一归于僧徒,藤原肃始倡程、朱学,然初亦为僧。及林信胜出,有僧人知其聪颖,强其父命之剃度,信胜坚执不可。德川氏既定国,儒者乃别立名目,然犹指为制外之徒,秃其颅不列于士林。信笃慨然以谓:"儒之道即人之道,人之外非有儒之道,而斥为制外,可谓敝俗,乃请于德川常宪,始许种发。

此元禄四年正月十四日事廿。幕府既崇儒术,首建先圣祠于江户,德川常宪自书"大成殿"字于上,鸟革翠飞,轮奂俱美。诸藩闻风仿效,各建学校。由是人人知儒术之贵,争自濯磨,文治之隆,远越前古。自藤原肃始为程朱学,肃,字敛夫,号惺窝,播磨人。初削发入释,后归于儒。时海内丧乱,日寻干戈,文教扫地,而惺窝独唱道学之说。先是,讲宋学者以僧元惠为始,而其学不振,自惺窝专奉朱说,林罗山、那波活所皆出其门,于是乎朱学大兴。物茂卿曰:昔在邃古,吾东方之国泯泯乎罔知觉。有王仁氏而后民始识字,有黄备氏而后经艺始传,有营原氏而后文史可诵,有惺窝氏而后人人知称天语圣。四君子者,虽世尸祝乎学宫可也O'师其说者凡百五十人,尤著者日林信胜、一名忠,字子信,号罗山,西京人。

林春胜、一名恕,字之道,号鹅峰,信胜子。林信笃、一名戆,字直民,号凤冈,春胜子。林衡、字德铨,号述斋,本岩村城主,嗣林氏,为信胜八世孙。木下贞干、字直夫,号锦里,西京人。新井君美、字在中,号白石,江户人。室直清、字师礼,号鸠巢,江户人。柴野邦彦、字彦辅,号栗山,赞岐人。那波觚、字道圆,号活所,播磨人。山崎嘉、字敬义,号同斋,西京人。浅见安正、字纲斋,近江人。德川光国、字子龙,号常山,水户藩主。安积觉、字子光,号澹泊斋,世仕水户藩。贝原笃信、字子诚,号益轩,世仕筑前藩。中井积善、字子庆,号竹山,大坂人。佐藤塑字大道,号惟一斋,江户人。尾藤孝肇字志尹,号二洲,伊豫人。古贺朴、字纯风,号精里,世仕佐贺藩。古贺煜、号侗庵,朴子。赖襄。字子成,号山阳外史,安艺人。

为阳明之学者凡六人,中江原为之首,原字惟命,号藤树,近江人。年甫十一,一日读《大学》至"壹是皆以修身为本",慨然日:"圣人岂不可学而至乎?"初治程、朱学,既而喜阳明王氏之说,教诲弟子以勿泥格套,去胶柱之见,以体认本心。又以《孝经》为标旨,揭出爱、敬二字。藤树为人温厚,无贤愚皆服其德,尝遇盗,告以姓名,贼皆投71罗拜。又之京师道中与舆夫说心学,舆夫感动流涕,一时称为近江圣人。其徒之善者日熊泽自继。字子介,号蕃山,西京人。又有伊藤维桢,字原佐,号仁斋,西京人。初潜心宋学,既而有疑,乃参伍出入,沈思有年,恍然日:"《大学》之书非孔氏之遗书,凡明镜止水、冲漠无朕、虚灵不昧,以及体用、理气诸说,皆佛、老绪余,非圣人意也。"其学专以《论语》为主,《孟子》次之。平居教学者以明道术、达治体乃为有用之材,而以流于记诵,骛于空文为戒。广开门户,来者辐辏,信者以为间世伟人,疑者以为陆、王余说。仁斋处乎其间,是非毁誉怡然不问,专以继往开来为任。不甚喜宋儒,而讲学自树一帜。其徒七十人,尤者日伊藤长允。字元藏,号东涯,维桢子。物茂卿之学,蔌生氏,名双松,以字行,号徂徕,又号萱园,江户人。其先有仕南朝为物部者,以官为族,称物部氏,或单称物氏。初,伊藤仁斋倡古学于平安,徂徕乃著《萱园随笔》以距古学。既而读明人李、王之书,有所感发,以古文辞为古经阶梯,创立一家言,自称复古学。日:"古言不与今言同,遍采秦、汉以上古言,玩味六经,则宋儒之妄,章章乎明矣。"又日:"道者,文章而已,六经亦此物。舍此而他求,后儒所以不知道也。"又日:"孔子之道,先王之道也。其教则诗、书、礼、乐四术。自子思、孟子与诸子争乃降为儒家者流矣。"其教人读书,六经之外专以《史》、《汉》,谓其言近古,易以识古人之意。其诗文专宗李、王,以步趋盛唐,视宋、元人文不啻如仇雠也。所著有《论语征》、《辨道》、《辨名》等书,大詈宋儒,并及思、孟。其门人安藤东野、山县周南之辈从而鼓荡之,声号藉甚,震撼一世。尝题孔子像赞,自称曰:"日本国夷人物茂卿拜手稽首"云。由《史》、《汉》以上求经典,学识颇富,近伊藤而指斥宋儒空谈则过之。门徒六十四人,尤者日太宰纯、字德夫,号春台,信浓人。服部元乔、字子迁,号南郭,西京人。龟井鲁、字道载,号南溟,筑前人。帆足万里。字鹏卿,号愚亭,世仕日出城主。

更有古学家专治汉、唐注疏,共六十人,尤者日细井德民、字世馨,号平洲,尾张人。猪饲彦博、字希文,号敬所,西京人。中井积德、字处寂,号履轩,大坂人。藤田一正、字子定,号幽谷,水户人。藤田彪、字斌卿,号东湖,一正子。会泽安、字伯民,号正志斋,水户人。松奇复、字明复,号慊堂,肥后人。安井衡、字仲平,号息轩,世仕饫肥城主。盐谷世弘。字毅侯,号宕阴,江户人。此外则为史学者,有源光国、著《大日本史》。赖襄、著《日本政记》、《日本外史》。岩垣松苗。著《国史略》。

为古文之学者,有物茂卿、赖襄、盐谷世弘、安井衡、斋藤谦、字有终,号北堂,伊势人。古贺朴,皆卓然能成一家言,余外则林孺、字长孺,号鹤梁,江户人。柴野邦彦、尾藤孝肇、室直清、太宰纯、服部元乔、山县孝孺、字次公,号周南,长门人。中井积善、中井积德、木下贞干、新井君美、安藤焕图、字东壁,号东野,野州人。佐藤坦、安积信、思顺,号艮斋,陆奥人。柴野允升、字应登,号碧海,邦彦子占贺煜、藤田彪、伊藤维桢、伊藤长允、中江原、松永遐年、字昌三,号尺五堂,西京人。熊泽伯继、安积觉、山崎嘉、汤浅元桢、字之祥,号常山,备前人。皆愿、字伯恭,号淇园,西京人。赖惟宽、字千秋,号春水,襄父。贝原笃信、龟井鲁、千叶元之、字子元,号芸阁,西京人。龙公美、字君玉,号草庐,山城人。细井德民、斋藤馨、字子德,号竹堂,仙台人。长野确、字孟确,号山,伊豫人。藤森大雅、字纯风,号宏庵,江户人。藤泽辅、字元发,赞岐人。广濑谦、字吉甫,号旭庄,后人。筱崎弼、字永弼,小竹,浪华人。坂井华、字公实,号虎山,安艺人。野田逸、字子明,号笛浦,丹后人。青山延于、字子世,号拙斋,水户人。青山延光、字伯卿,号佩弦斋,延于子。中村和、水户人。贯名苞、字君茂,号海屋,阿波人。摩岛弘、字子毅,号松南,西京人。松崎复、太田元贞、字公干,号锦城,加贺人。太田墩、字叔复,号睛轩,元贞子。朝鼎、字五鼎,号善庵,江户人。龟田兴、字公龙,号鹏斋,上野人。山本信有、字喜六、号北山,江户人。秦鼎、字士铉,号沧浪,尾张人。春田嵩、字九泉,号真庵。苏我章、字子明,号耐轩,江户人。大桥顷、字顺藏,号讷庵,江户人。佐久间启。字子明,号象山,信浓人。为诗词之学者有新井君美、著有《自石诗稿》。梁田邦美、字景鸾,号蜕岩,江户人,有《蜕岩文集》。祗园瑜、字伯玉,号南海,纪伊人,有《南海集》。秋上仪、字子羽,号玉山,丰后人,有《玉山诗集》、《玉山遗稿》。菅晋师、字礼卿,号茶山,备后人,有《黄叶夕阳村舍诗稿》。赖惟柔、字千祺,号杏坪,安艺人。广濑建、字子基,号淡窗,丰后人。赖襄、梁孟纬、字公图,号星岩,美浓人,有《星岩集》。市河子静、号宽斋,上毛人。大洼天民、号诗佛,有《诗圣堂集》。柏木昶、字永日,号如亭,信浓人,有《晚睛堂集》。菊池五山。有《五山堂诗话》。

著述之富,汗牛充栋,不可胜数,今特取其说经之书备志于后。

三百年来,国家太平,优游无事,士夫每立一义、创一说,则别树一帜,如宋明人聚徒讲学之风。为之党徒者若蚁慕膻,以千百计,及其党羽已盛,名望已成,则王公贵人、列藩侯伯,争贲束帛、馈兼金,或自称门下,或冀得其尺牍手书以为荣。其上者拔之草茅,命参机密;其次者广借声誉,亦得温饱。而此徒彼党,往往负气不相下,各著书说,昌言排击。即共居一门,亦有同室操戈、兄弟阋墙以相狎侮者。甚则师弟之间反颜相向,或隙末而削籍,或师死而背去,又比比然也。既各持其说,无以相胜,则曲托贾竖,邮呈诗文于中国士大夫,得其一语褒奖,乃夸示同人,荣于华衮。而朝鲜信使偶一来聘,又东西奔走,求一接謦款,以证其所学之精。其骛声气,好排挤,日本之习汉学其弊有如此者。惟是,将军颛政,历数百载,举国士夫不复知有名义。自德氏好文尚学,亲藩德川光国著《大日本史》,隐然寓斥武门、崇王室之意。其后高山彦九郎、蒲生君平、赖襄,概以此意著书立说,子孙徒党继续而起,浸淫渐积,民益知义。

逮外舶事起,始主攘夷,继主尊王以攘夷,终主尊王。

皆假借《春秋》论旨,以成明治中兴之功,斯亦崇汉学之效也。维新以来,广事外交,日重西法,于是又斥汉学为无用,有昌言废之者。虽当路诸公知其不可,而汉学之士多潦倒摈弃,卒不得志。明治十二三年,西说益盛,朝廷又念汉学有益于世道,有益于风俗,于时有倡斯文会者,专以崇汉学为主,开会之日,亲王大臣咸与其席,来会者凡数千人云。

经说书目

《读易私记》一卷、《读易图例》一卷、《周易义例卦变考》一卷、《周易经翼通解》十八卷、《复性辨》一卷、《辨疑录》四卷、《圣语述》一卷、《读易图例》一卷、《论孟古义标注》四卷、《中庸发挥标释》二卷、《大学定本释义》一卷、《语孟字义标注》二卷、《周易传义考异》九卷、《四书集注标注》六卷、《春秋胡氏传辨疑》二卷、《经说》二卷、《经学文衡》三卷、《诗经说约》二十八卷、《诗经正文》二卷、《大禹谟辨》一卷,伊藤长允著。《较定孝经》一卷、《经义拥说》一卷、《经义拥说绪余》四卷、《古文尚书考》十卷、《中庸辨》一卷、《经说》十卷、《大学弁》二卷、《论语正义》无卷数、《孝经集览》二卷、《经义书》一卷、《古文尚书勤王师》三卷、《春秋孔志》一卷、《李鼎祚易解义疏》十八卷、《三礼古器考》三卷、《论语说》五卷、《易象义解》五卷、《书丛》十卷、《尚书勤王师》无卷数、《学庸正义》无卷数,山本信有著。

《四书钞说》十二卷、《周易程传钞说》四卷、《孝经示蒙句解》一卷、《四书示蒙句解》二十八卷、《诗经示蒙句解》十八卷、《小学示蒙句解》十卷、《笔记周易本义》十六卷、《笔记易学启蒙》四卷、《笔记读易要领》四卷、《笔记书经集传》十二卷、《笔记诗经集传》十六卷、《笔记春秋胡传》四卷、《笔记礼记集说》十五卷、《笔记大学或问》一卷、《易学启蒙翼传》一卷、《家礼训蒙疏》五卷、《孝经集解》一卷,中村钦著。《大学略钞》一卷、《大学要旨》一卷、《四书五经要语钞》三卷、《论语摘语》一卷、《大学钞》一卷、《论语解》无卷数、自学而"至"里l三。《大学解》二卷、《中庸解》三卷、《春秋劈头论》一卷、《四书集注》十卷、《周礼》三卷、《仪礼》三卷、《孝经》一卷、《孟子养气知言解》一卷、《周易手记》六卷、《四书集注钞》三十卷、《七书讲义私考》八卷、《三体谚解》二卷,林信胜著。

《古文孝经标注》一卷、《古文孝经参疏》三卷、《大学古义》一卷、《中庸古义》一卷、《大学解废疾》、《中庸解废疾》、《古文尚书考疑》、《尚书类考》、《左氏独得》、《论语征膏盲》、《孟子说》均无卷数,《合刻四书》四卷、《论语正文》二卷、《孟子正文》七卷、《毛诗正文》三卷、《古文尚书正文》二卷、《礼记正文》五卷,片山世墙著。《四书序考》四卷、《大学启蒙集》七卷、《孟子要略》四卷、《朱易衍义》三卷、《小学蒙养集》三卷、《孝经外传》一卷、《孝经详略》二卷、《孝经刊误附考》一卷、《四书点》十四卷、《孝经点》一卷、《小学点》一卷、《五经点》十一卷、《周易本义》十卷、《易学启蒙》二卷、《论孟精义》二十八卷、《洪范全书》六卷,山崎嘉著。

《古易断》十卷、《古易时言》四卷、《古易精义》一卷、《古易一家言》一卷、《古易一家补》一卷、《古易通》无卷数、《周易精蕴》无卷数、《易学岁编》三卷、《易学小筌》一卷、《梅花心易评注》一卷、《古3孝经发》三卷、《书经通考》、《国字笺》、《左国易说》、《论讶汇考》、《诗经解》、《广易学必读》均无卷数,新井佑登著《周易本义首书》七卷、《周易私考》十三卷、《孟子谚解》三十三卷、《论语谚解》三十一卷、《易启蒙私考》四卷、《大等谚解》一卷、《诗经私考》、《书经私考》、《春秋私考》、《丰私考》、《周易私考》、《周易程传考》、《周易程传翼》、《周荔新见》均无卷数,林春胜著。《周易绎解》十卷、《易原》二卷《蓍卜考误弁正》一卷、《书经绎解》六卷、《诗经绎解》十王卷、《诗经助字法》二卷、《左传助字法》三卷、《仪礼绎解:八卷、《大学绎解》一卷、《中庸绎解》一卷、《论语绎解》寸卷、《孟子绎解》十四卷、《易学开物》无卷数,皆川愿著。

《谁语古训外传》二十卷、《诗书古传》三十四卷、《朱氏诗传营盲》二卷Ⅲ、《周易反正》十二卷、《易道拨乱》一卷、《古支孝经孔安国传》一卷、《古文孝经正文》一卷、《论语古训十卷、《易占要略》一卷、《春秋三家异同》、《春秋拟释例》、《六经略说》、《春秋历》均无卷数,太宰纯著。《冢注孝经》一卷、《孝经和字训》一卷、《冢注论语》十卷、《论经群疑考》十卷、《冢注家语》十卷、《冢注诗经》五卷、《冢注尚书》六卷、《冢注六记》六卷、《孟子断》二卷、《国语增注》六卷、《大学国字解》一卷、《中庸国字解》一卷,冢田虎著。《尚书证》一卷、《孝经证》五卷、《中庸证》六卷、《论语证》四卷、《诗经证》三卷、《易学简理证》、《论语人物证》、《尚书人物证》、《诗经人物证》、《九经释例》、《麟经探概》、《尔雅证》均无卷数,高桥女阂慎著。

《系辞详说》二卷、《三论异同》一卷、《论语大疏》二十卷、《大学考》二卷、《易解》无卷数、《壁经辨正》十二卷、《论语作者考》一卷、《论语名义考》一卷、《中庸说》二卷、《中庸考》二卷、《九经谈》十卷,大田元贞著。《五经图解》十二卷、《书经天度辨》四卷、《书经天文图说》二卷、《周易指掌大成》无卷数、《周易一生记》五卷、《周易日用掌中指南》一名《本卦指南》。五卷、《梅花心易掌中指南》五卷、《八卦掌中指南》四卷、《易学启蒙图说》一卷、《断易指南》一名《初字掷钱钞》。十卷,马场信武著。《易术梦断》一卷、《易术传》十卷、《周易解》五卷、《易林图解》二卷、《左传占例考》一卷、《易术明画》二卷、《易术便蒙》一卷、《易术手引草》一卷、《易术妙镜》一卷,片M基成著。

《易述》、《书经述》、《诗经述》、《二礼述》、《春秋述》、《孝经述》、《论语述》、《家语述》、《礼记述》均无卷数,赤松弘著。《论语征余言》、《周易约说》、《周易古断》、《系辞传辨解》、《书经考》、《诗经考》、《左传考》、《国语考》均无卷数,户崎哲著。《周易说》、《尚书说》、《毛诗说》、《春秋说》、《礼记说》、《孝经说》、《论语说》、《毛诗品物考》均无卷数,古屋鼎著,《孝经集说》一卷、《大学古义》一卷、《易学弁疑》一卷、《经义折衷》一卷、《经义绪言》一卷、《论语集说》、《三礼断》、《左氏传筮说》一卷,井上立元著。《论语新注》四卷、《论语撬》一卷、《论语会意》一卷、《礼记说约》十五卷、《礼记节注》六卷、《孝经余论》一卷、《诗镌》无卷数,丰岛干著。

《大学小解》一卷、《中庸小解》二卷、《论语小解》七卷、《孟子小解》七卷、《孝经小解》二卷、《易经小解附卦原》七卷、《大学或问》一号《经济弁》。二卷、《孝经外传或问》二卷,熊泽伯继著。《四书之部》十卷、《四书之序》一卷、《孝经之部》一卷、《小学之部》五卷、《诗经之部》八卷、《经典余师》、《六经用字例》无卷数,溪世尊著。《孝经启蒙》一卷、《大学启蒙》一卷、《大学解》一卷、《大学考》一卷、《中庸解》一卷、《论语解》一卷、《乡党篇翼传》三卷,中江原著。《大学定本》一卷、《中庸发挥》一卷、《论语古义》十卷、《孟子古义》七卷、《论语字义》二卷、《周易乾坤古义》一卷、《春秋经传通解》二卷,伊藤维桢著。《卜易通商考》一卷、《增补周易通商考》一卷、《周易卦爻象解》二十卷、《周易风俗通》一卷、《周易彖解》一卷、《易林独步》无卷数,吉川佑三著。

《辨大学非孔书弁》一卷、《批大学弁断》一卷、《大戴礼记》三卷、《诗薮》十卷、《小学讲义》六卷、《丧礼小记》一卷,浅见安正著.、《四书俚谚钞》十卷、《四书集注俚谚钞》五十卷、《孟子井田弁》一卷、《孝经增补首书》二卷、《孝经评略大全》四卷、《易学启蒙合解评林》七卷,毛利瑚珀著。《大学解》二卷、《中庸解》二卷、《论语征》十卷、《论语弁书》四卷、《辨道》一卷、《辨名》一卷,蔌生双松著。《诗经国字解》十卷、《诗经古注标注》二十卷、《古文尚书标注》十三卷、《左传纂疏》六十卷、《左传鲁历考》一卷,宇野成之著。《易学通解》二卷、《易学时考指南》二卷、《易学卦象自在》三卷、《易学余考》一卷、《岁卦断》一卷,井田龟学著。

《周易郑氏注》三卷、《易乾凿度》二卷、《尚书大传》五卷、《仪礼逸经传》一卷、《订正尔雅》十卷,木村孔恭著。《三礼口诀》二卷、《四书集注》十卷、《五经》十一卷、《小学句读》四卷、《孝经大义》一卷,贝原笃信著。《诗经大训》、《诗经小训》、《诗经夷考》、《毛郑异同考》均无卷数,《诗经古传》五卷,细井德民著。《鲁论愚得解》一卷、《洪范筮法》一卷、《读易杂钞》四卷、《书十一篇傍训》一卷、《入易门庭》一卷,蔌生道济著。《周易解》十卷、《书经二典解》二卷、《诗经毛传补义》十卷、《孟子解》七卷、《左传筛》十卷,冈龙白驹著。《读易要领》无卷数、《读诗要领》一卷、《孟子考证》一卷、《大学衍义考证》十卷,中村明远著。

《周易讲义》、《四书讲义》均无卷数、《周易新疏》十卷、《大学新疏》二卷、《中庸新疏》二卷、室直清著。《平氏春秋》二卷、《读论语》十卷、《大学考》十卷、《易筮探赜》一卷、《孝经考》一卷,诸葛氏著。《大学考》、《中庸古注》、《书今文定本》、《春秋三传比考》、《小尔雅》均无卷数,南宫岳著。《五经集注首书》五十七卷、《小学集说钞》六卷、《春秋胡传集解》三十卷、《四书事文实录》十四卷,松永遐年著。《经学要字笺》三卷、《四书国字解》、《五经国字解》均无卷数,穗积次贯著,,《大学证》、《大学考证》、《四书考证》均无卷数,星野璞著。《增注大学》一卷、《增注中庸》一卷、《国语订字》一卷,冈岛顺著。《毛诗征》一卷、《论语译》、《论语阙》无卷数、龙公美著。

《学庸解》一卷、《论孟解》、《至诚一贯之图》均无卷数,手岛信著。《四书便讲》六卷、《大学全蒙释言》一卷、《孟子尽心口义》一卷,佐藤直方著。《易手记》二卷、《尧典和释》一卷、《古本大学校》一卷,三轮希贤著。《论语室》二卷、《论语堂》五卷、《孟子选》二卷,河合元著。《论语何晏集解》植字本,菅氏古钞本。二卷、《论语集解考异》四卷、《经籍通考》无卷数,吉田坦著。《诗经古注》二十卷、《左传异名考》一卷、《周易古注校》十卷,井上通熙著。《左传音释》一卷、《四书集注点》十卷、《五经》十一卷,后藤世钧著。《周易音义》一卷、《尚书音义》一卷、《国语略说》四卷,陶修龄著。《大学诸注集览》四卷、《中庸诸注集览》四卷、《论语朱氏新注正误》十卷,铃木行义著。

《左传白文校》七卷、《仪礼图钞》无卷数,服部元乔著。《四书大全》二十三卷、《四书存疑点》十五卷,鹈饲信之著。《四书句读大全》二十卷、《七书谚解》三十八卷,山鹿义臣著。《大学明德之图》一卷、《四书详论》无卷数,山冈元邻著。《春秋七草》一卷、《左传名物解》无卷数,后藤光生著。《诗经名物辨解》七卷、《周易本义国字解》五卷,江村如圭著。《诗经图》一卷、《经说》无卷数,新井君美著。《易学启蒙谚解》七卷、《书言俗解》六卷,}神原立辅著。《孝经古点》、《大学古点》无卷数,久川资衡著。《韩文公论语笔解考》二卷、《论语征正文》一卷,伊东龟年著。《论语说薮》、《经论珠玑》无卷数,入江平马著。《郑注孝经》一卷、《孝经引证》一卷,冈田挺之著。

《论语撮解》一卷、《大学私衡》一卷,龟田屿著。《鳌头四书集注》十卷、《小学详解》十四卷,宇都宫的著。《论语考》六卷、《左传考》三卷,宇野鼎著。《左传辑释》二十二卷、《论语集说》六卷,安井衡著。《四书通辨》八卷,伊藤元基著。《诗经小识》五卷,稻生宣义著。《大学养老编》三卷,入江忠囿著。《诗经古义》无卷数,西湖小角著。《虞书历象俗解》二卷,西川忠英著。《七经、孟子考文补遗》三十一卷,山井鼎著,蔌生观补遗。鼎字君彝,观字叔达,茂卿之弟,故又自称物氏。日本上毛有参议小野篁遗址,足利氏兴,因其地建学校,颇藏古书。鼎偕其友根逊志往探,获《七经》、《孟子》古本,盖唐时所赍来者,又获宋本《五经正义》。遂作考文。

物茂卿为之序,享保中官命观等搜集诸本为之补遗,此书已录《四库书目》,故特详之。《四书唐音弁》二卷,冈岛明敬著。《通俗四书注音考》一卷,那波方后著。《春秋传校正》三十卷,那波师曾著。《易林集注钞》二十四卷,名古屋元医著。《礼记王制地理图说》一卷,长久元珠著。《三礼仪略》四卷,村土宗章著。《五经旁训》十四卷,清田纶著。《古文孝经国字解》一卷,宫濑维干著。《五经童子问》无卷数,人见壹著。《书反正》一卷,伊藤长坚著。《孝经斋氏传》二卷,斋宫必简著。《春秋纪要》无卷数,冈崎信好著。《四书大全头书》二十二卷,藤原肃著。《孝经翼》一卷。中村和著。

外史氏日:日本之习汉学,萌于魏,盛于唐,中衰于宋、元,复起于明季,迨乎近日,几废而又将兴。盖自王、段博士接踵而来,于是有《论语》、《五经》而人始识字。隋唐遣使,冠盖相望,于是习文章辞赋,而君臣上下始重文。惟中间佛教盛行,武门迭起,士夫从事金革不知有儒,汉学一线之延,仅赖浮屠氏得以不坠。而迨德川氏兴,投戈讲艺,藤、林诸人,卓然崛起,于是有为程朱学者,有为陆王学者,有为韩柳之文、王李之诗者,益彬彬称极盛焉。夫日本之传汉学也如此其久,其习汉学也如此其盛,而今日顾几几欲废之,则以所得者,不过无用之汉学,刍狗焉耳,糟粕焉耳,于先王经世之本,圣人修身之要,未尝用之,亦未尝习之也。

自唐以来,惟习诗文,自明以来,兼及语录。夫辞章之末艺,心性之空谈,皆儒者末流之失,其去道本不可以道里计;而日本之学者,乃惟此是求。千余年来,岂谓无一人焉欲举修齐治平之道见之施行者?而以武门窃权、仕者世禄之故,朝廷终不能起儒者于草莽,破格而用之。儒者自知其无用,亦惟穷而在下者,区区掇拾而逐其末。

举国之人,以读书者少,群奉为难能可贵;而儒者以少为贵,遂益高自位置,峻立崖岸,诩诩然夸异于人日:"吾通汉学。"而究其拘迂泥古,浮华鲜实,卒归于空谈无补。有识之士固既心焉鄙之,一旦有事,终不能驱此辈清流,使之诵经以避贼,执笔以却敌。复见夫西人之枪炮如此,轮舶如此,闻其国富强又如此,则益以汉学者流为支离无足用,于是有废之之心。其几废也,夫亦彼习汉学者有以招之也。虽然,坐井观天日天小者,非天小也,彼徒见日本之学者,亦遂疑汉学不过尔尔。至使狂吠之士,诋谟狎侮,以儒为戏。甚且以仁义道德为迂阔,以尧、舜、孔、孟为狭隘,而《孝经》、《论语》举束高阁。其见小不足与较,吾哀夫功利浮诈之习,中于人心,未知迁流所至也。且即以日本汉学论,亦未尝无用也。今朝野上下通行之文,何一非汉字?其平假名、片假名,何一不自汉文来?传之千余年,行之通国,既如布帛菽粟之不可一日离,即使深恶痛绝,固万万无废理。况又辞章之末艺,心性之空谈,在汉学固属无用,而日本学者,正赖习辞章、讲心性之故,耳濡目染,得知大义。尊王攘夷之论起,天下之士,一倡百和,卒以成明治中兴之功。则已明明收汉学之效矣,安在其无用也耶?此其事当路诸公宜若未忘,吾是以知汉学之必将再兴也。方今西学盛行,然不通汉学者,至不能译其文。年来都鄙诸黉,争聘汉学者为之师,而文人学士,亦不如前此无进身之阶,汉学之兴,不指日可待乎?吾愿日本之治汉学者,益骛其远大者,以待时用可也。

西 学

西学之滥觞,盖始于宝永年间。德将军家宣云,自耶稣教作乱于天草,设为厉禁,教士悉加驱逐,西书概行涂抹。及是有罗马教士若望至,幕府命新井君美就询海外事,君美始著《采览异言》一书。宝永戊子,洋舶来萨州,载教士一人置之夜久岛而去。既而出乞食,土人捕得送之长崎,寻送到官。有司历问海商和兰以为罗马国人也。时家宣为储副,以问君美,君美答曰:"彼来求我,苟不通言语,何以达其志?然彼亦人耳,岂同鸟语兽言,莫能悉其意也。"家宣既嗣位,遂命送致江户,使君美按验之。君美就之咨诹方俗,其人出怀中小册,检阅以答,盖西人所译日本方言也。久而益熟日本语,君美于是笔其所述,作《采览异言》,即西学之始也。君美又著有《西洋图说》、《西洋纪闻》、《西学推问》、《西学考略》、《和兰纪事》、《阿兰陀》、《风土记》诸书。既而和兰船主至,君美复奉命私问之。嗣后船主问岁一人觐,君美辄就问,沿为例,复续为后语,世始知有和兰学。寻命医官桂甫筑、儒官青木文藏、长崎人西如见等,从兰人习其语言,或医术、历算等学。而前野良泽、杉田元白等诸子各研究其术,由是西学渐行于世。自君美始倡和兰学,然以和兰字蚊脚蟹行,未易通解。文藏以为其说必有可取,特往长崎质译者,习其书,始得蕃薯,请于官种之各岛。民感其惠,称曰"甘薯先生"。文藏又习种痘方。所著有《和兰文字略考》三卷,《和兰话译》二卷。前野、杉田皆习兰医,前野氏所著有《和兰译文略》、《兰译筌》、《兰语随笔》,杉田氏所著有《解体约图》、《解体新书》行于世。有小石元俊者叹其精绝,特从前野、杉田讨论兰学。名医山胁东洋素疑兰医,论脏腑与汉说异,召元俊使弟子数十人论难,元俊依问辨析,竟乞于官,解剖刑余尸以征之,自脏腑位置、形状及骨节微细之处一如兰医所说,于是东洋及弟子乃服。关以西据兰说以解尸以是为始,其后西京、大坂兰学之行,则元俊首倡之也。大概元泽《六物新志》曰:"和兰学一涂草创于新井白石,中兴于青木文藏,休明于前野兰化,隆盛于杉田鹤斋。近世以兰学著者,实渊源于四先生"云。大概氏亦精兰学,所著有《兰学阶梯》、《泰西医说》、《兰说夜话》、《兰译要诀》、《环海异闻》、《泰西新话》诸书。延享元年,将军吉宗始建天文台于江户.神田又制简天仪,后迭经废置,更于浅草建二台,九段坂建一台。凡历算推步之事,悉命司掌。处士若间长涯、麻田刚立辈亦颇习西术,故当时遂采西法以改历焉。

外舶迭来,海疆多事,当路者皆以知彼国情,取彼长技为当务之急。文化八年始置翻译局于浅草,天文台中特举兰学者数名专译和兰文书,称为蕃书和解方。安政三年丙辰,又改称翻译局为蕃书调所,更于翻译之外讲授兰书。幕府寻谕:凡士人愿入学者听。又谕诸藩,士有愿入学者亦听。未几英吉利、法兰西、普鲁士、鲁西亚诸书并令讲授,渐次设置化学、物产学、数学等三科,又命编纂英、和对译书。文久二年壬戌,又改为洋书调所。六月.遣教授手传津、田真一郎、西周助于和兰留学,后二年乃归驯。遣生徒留学外国以是为始。八月,更改校名为开成所。癸亥,又遣生徒市川文吉、小泽圭次郎、绪方四郎、大筑彦五郎等于鲁西亚留学。庆应二年丙寅,又遣生徒箕作奎吾、箕作大麓、外山舍八、市川森三郎、亿川一郎等于英国留学。

是年特聘和兰人特马为理学、化学教师,延外国人为教授,盖于此权舆。明治元年,将军奉还政权,当幕府时,所习西学,以天文、历算、医术为宗,率以荷兰人为师,逮其末造,兼及他术,并师他国。然一二西学学校,皆为官学,诸藩犹未之知。当时诸藩,若萨摩,若长门,皆力主攘夷,既麂岛、马关战辄失利,则争遣藩士,择其翘楚,厚其资装,俾留学外国。今之当路诸公,大率从外国学校归来者也。维新以后,壹意外交,既遣大使巡览欧美诸大国,目睹其事物之美,学术之精,益以崇尚西学为意。明治四年,设立文部省,寻颁学制,于各大学区分设诸校。有外国语学校,以英语为则。先是,习外国语者多从传教士习学,通计全国教士书塾不下数百。及是官立语学校,民间闻风慕效,争习英语.故英语最为盛行。

有小学校,其学科日读书、日习字、日算术、日地理、日历史、日修身,兼及物理学、生理学、博物学之浅者,益以野画、唱歌、体操谓秋千、蹴鞠之类,所以使身体习劳者。诸事。有中学校,其学科亦如小学,而习其等级之高者,术艺之精者。有师范学校,则所以养成教员以期广益右也。自学制改习西学,苦于无师,旧日师长惟习汉经史,而于近时之地理、历史、物理、算术,知者甚稀。故文部省议以养成教师为急务。美国有师范学校,所以教为人师者,特仿其学制并聘其国人开师范学校。凡小学教师皆于是撰取焉。有专门学校,则所以研穷学术,以期专精者也。庚午十一月,始议置专门学科,先于所聘外国教师中,举其尤者为专门校长。壬申正月,遂开专门学校,场创置于/静冈藩邸,大募生徒。

既以生徒应募者不多,姑令闭场三月。国皇始临御学校,召集师生亲加询问。癸酉,又改校名为开成学校。四月,设立法学、理学、工学、诸艺学、矿山学,为专门五科,定以法、理、工之三科以英语教授,诸艺学以佛语教授,矿山学以独乙语教授。五月,建筑专门讲习校于锦町。甲戌九月,改正教规,更以法学、化学、T学,分本科、预科,别编课程。于是生徒得入本科,总计二十四人,法学九人,化学九人,工学六人,是专门生徒嚆矢也。乙亥八月,选拔文部省本校生徒十一名,命留学各国,米国九名,佛国一名,独国一名,令各于所习之学科,分门研究,此专门学生留学外国之始也。有东京大学校,即旧幕府时之洋书调所,维新以后改称为大学南校。庚午四月,令以大坂洋学所、化学所属于南校。

七月,大政官令诸藩举年十六以上、二十以下之俊秀入南校,称为贡进生。其制十五万石以上大藩三人;五万石以上中藩二人;一万石以上小藩一人。既而罢之,学中制度、程课亦改革不一。至明治六年,定为法学、理学、文学三学部。于是学中规模颇近似欧美大学。分法学、理学、文学三学部。各科课程分为四年,生徒阶级亦分四等,定制将来用国语教导,惟现今暂用英语,且于法兰西、日耳曼二语中兼习其一,惟法学部必兼学法兰西语。法学专习法律,以日本法律为主,并及法兰西律、英吉利律、唐律、明律、大清律。并及公法。若列国交际法,结约法、航海法、海上保险法之类。理学分为五科,一化学科,二数学、物理学及星学科,三生物学科,四工学科,五地质学及采矿学科。

其第一年课程,各科所习无甚异同,后三年间则各随其体质专修一科。文学分为二科,一哲学、谓讲明道义。政治学及理财学科,二和汉文学科。皆兼习英文或法兰西语、或日耳曼语。凡习文学科者第一年课程大同小异,第二年即分科专修。其东京医学校并隶于本校焉。此外有工部大学校,以教电信、铁道、矿山之术。有海陆军兵学校,以教练兵、制器、造船之术。天文中葡萄牙船来大隅,始得鸟铳,岛主种子岛久时命工摸造之而不成,明年船又来,乃得其法。其后萨摩得之,雄于九州,北条氏得之,遂并关八州。庆安四年,将军家纲命北条正房,就和兰人学战法及大炮、火箭之法,正房录为一书以献。然以时方治平,无讲求其术者。迨海疆事起,兰学者流争译炮术诸书以传其法。

当时水户藩源齐昭最重其器,有请销梵钟悉以铸炮之疏。信浓人佐久间启,尝作炮卦,仙台人大概磐溪亦习炮术,皆铸而试之有效。幕府既知西国兵事之精,乃遣矢田崛景、藏胜麟太郎于长崎,就和兰人学操汽船术,又遣梗本釜次郎、赤松太三郎往和兰学海军,大鸟圭介往法国学陆军,盖尔时已习西法矣。维新以后,日以扩充,遂专设兵校,馀详《兵志》中。有农学校,以教种植。教之物性,教之土宜,教之地质,教之栽种之法,培养之方。于劝农局设植物园,罗聚五洲种植之品亲试验之。日本自开兰学,亦有为本草学者,第举外国异种,辨其名与其性耳,未及种植之法也。明治七年,澳国开博览会,委员津田仙从农学家荷衣伯连得三新法,一日气筒,叠砖如筒藏于地中。

俾大气吸入土中,则地质增肥,物益茂盛。一曰树枝偃曲法,凡果实花时,取其枝之向上,以绳缚之,令其偃曲而倾下,使枝减生力,则本干长大,新芽发生,花实穰盛,一一皆如意所欲。一日配合法,亦于果实初花时,用蜂蜜各物涂于花,使雌雄蕊合,如此则结果大而多,施之谷类,收获亦数倍,归试于国颇有效云。商学校,以教贸易。教之算数,教之溥,教之款援酬酢之法,投机射利之方。目本不惯营两,其术殊拙,维新以来,始有士族豪家从事于此者,近日商学校甚盛。工学校,以教技巧。多习西人以机器制作之法,凡金石草木之工,变更利器,亦多摸西制。女学校,以教妇职。多习纂组缝纫之T,并及音乐。初,开拓次官黑田清隆归自美国,极陈教育妇女之要,政府从其言,选女子五名,命以官费留学美国,又于东京设女子师范学校,其后各地慕效,女学校益多。

凡学校无论官立、出于官费者为官立。公立、各地方、郡区、町村联合而设立者为公立。私立,出于私费者为私立。皆受辖于文部,学规教则命文部卿监督之。朝廷既崇重西学,争延西人为之教师。明治六七年间,各官省所聘,府县所招,统计不下五六百人。初征诸藩贡进生留学外国,既乃择专门学生、大学生学之小成者,以官费留学。初遣留学生择年少聪颖未尝学问者,而其中轻佻浮躁之徒,未有进益,先染恶习。政府以所费多而所得少,乃悉召还,再以学优者遣往。而各府县子弟,以私费学于外国者尤众。既广开黉校,延师督教,朝夕有课,讲诵有程。而隶于学校者,有动物室、植物室、金石室、古生物室、土木机械模型室、制造化学诸品室、古器物室,罗列各品以供生徒实地考验之用。

各官省争译西书,若法律书、农书、地理书、医书、算学书、化学书、天文书、海陆军兵书,各刊官板以为生徒分科学习之用。外交以后,福泽谕吉始译刊英文,名《西洋事情》,世争购之。近年铅制活板盛行,每月发行书籍不下百部,其中翻译书最多,各府县小学教科书概以译书充用。明治五年,仿西法设出版条例,著书者给以版权,许之专卖,于是士夫多以著书谋利益者。现今坊间所最通行者为法律书、农书及小学教科书。复有书籍馆,汇聚古今图书以纵人观览,统计全国官、私书籍馆为数十六所,藏和、汉书凡二十六万九千六余卷,洋书十八万二百余卷,馆中各有章程,有愿读某书者悉许入览,惟不许携出。博物馆陈列欧亚器物以供人考证,辛未五月,始于九段坂上物产园开小博览会,以物产挂田芳男等董其事,是为博览会之始。自是年至十一年六月,所开博览会共四十五处。新闻纸论歹内外事情以启人智慧。明治十一年,计东京及府县新闻纸共二百三十一种,是年发卖之数计三千六百一十八万零一百二十二纸。在东京最著名者为《读卖新闻》、《东京日日新闻》、《邮便报知新闻》、《朝野新闻》、《东京曙新闻》,多者每岁发卖五百万纸,少者亦二百万纸云。先是,文久三年,横滨既通商,岸田吟香始编杂志,同时外国人亦编《万国新闻》。明治元午,西京始刊《太政官日志》,兰学者柳川春三又于江户刊《中外新闻》,米国人某亦于横滨著《藻盐草》,然尔时世人未知其益也。四年,废藩立县,改革政体,新闻论说颇感动人心。其明岁,英人貌剌屈作《目新真事志》,始用洋纸与欧美相类。继而《东京日日新闻》、《报知新闻》等接踵而起,日肆论说,由是颇诽毁时政,摘发人私,政府乃设谗谤律,新闻条例,有毁成法、害名誉者,或禁狱,或罚金。然购读者益多,发行者益盛,乃至村僻荒野亦争传诵,皆谓知古知今益人智慧莫如新闻,故数年骤增,其数至二百余种之多。计其中除论说时事外,专述宗教者二十六,官令法律六,理财通商二十九,医学、工艺二十六,文事、兵事十九。多每日刊行者,亦有每旬、每月刊布者。又洋文新闻英文三种,法文二种。当政府设立新闻条例之初,有《万国新志》系以英人编纂和文,犯例而不甘受罚,谓外国人按约无遵奉日本法律之理。政府告之英国公使,谓苟如此则日本新闻假名于外人,例将为虚设。公使从其言,乃布告英民,除英文新闻外,如以日本文刊行者,即应遵日本罚则云。附识于此。

由是西学有蒸蒸日上之势。西学既盛,服>其教者渐多,渐染其说者益众。论宗教则谓敬事天主,即儒教所谓敬天;爱人如己,即儒教所谓仁民;保汝灵魂,即儒教所谓明德。士夫缘饰其说,甚有谓孔子明人伦,而耶稣兼明天道者。论义理,则谓人受天地之命以生,各有自由自主之道;论权利,则谓君民、父子、男女各同其权。浅学者流张而恣之,甚有以纲常为束缚,以道德为狭隘者。异论蜂起,倡一和百,其势浸淫而未已,若夫国家政体多采西法,则他志详之矣。

外史氏日:以余讨论西法,其立教源于墨子,吾既详言之矣。而其用法类乎申韩,其设官类乎《周礼》,其行政类乎《管子》者,十盖七八。若夫一切格致之学,散见于周秦诸书者尤多。余考泰西之学,墨翟之学也。"尚同、兼爱,明鬼事天",即耶稣十诫所谓"敬事天主,爱人如己"。他如化征易若蛙为鹑,五合水、火、土,虽然铄金、腐水、离木,同重,体合类异,二体不合不类,此化学之祖也。均发均县轻重而发绝不均也,均其绝也莫绝,此重学之祖也。一少于二,而多于五,说在重非半弗。新倍二尺,余尺去其一,圆一中同。长方柱隅四欢,圆规写殳,方柱见股,重其前弦,其股法意规圆三。此算学之祖也。临鉴立景,二光夹一光,足被下光,故成景于上首;被上光,故成景于下鉴;

近中则所鉴大,远中则所鉴小,此光学之祖也。皆著《经·上下篇》。《墨子》又有《备攻》、《备突》、《备梯》诸篇,《韩非子》、《吕氏春秋》备言墨翟之技,削鸢能飞,非机器攻战所自来乎?又如《大戴礼》:曾子日:"如诚天圆而地方,则是四角之不掩也。"《周髀注》:"地旁沱四隋,形如覆架。"《素问》:"地在天之中,大气举之。"《易乾凿度》:"坤母运轴。"《苍颉》云:"地日行一度,风轮扶之。"《书考灵曜》:"地恒动不止而人不知。"《春秋元命苞》:"地右转以迎天。"《河图括地象》:"地右动起于毕。"非所谓地球浑圆,天静地动乎?《亢仓子》日:"蜕地谓之水,蜕水谓之气。"《关尹子》日:"石击石生光,雷电缘气而生,可以为之。"

《淮南子》日:"黄埃青曾、赤丹白磐,元砥历岁生鸿,其泉之埃上为云,阴阳相薄为雷,激扬为电,上者就下,流水就通而入于海。炼土生木,炼木生火,炼火生云。炼云生水,炼水反土。"中国之言电气者又详矣。机器之作,《后汉书》:张衡作候风地动仪,施关发机,有八龙衔丸,地动则振龙发机吐丸,而蟾蜍衔之。《元史》:顺帝所造宫漏,有玉女捧时刻筹,时至则浮水上,左右二金甲神,一悬钟,一悬钲,夜则神人按更而击。奇巧殆出西人上。若黄帝既为指南车,诸葛公既为木牛流马。杨么既为轮舟,固众所知者。相土宜,辨人体,穷物性,西儒之绝学,然见于《大戴礼》、《管子》、《淮南子》、《抱朴子》及史家方伎之传,子部艺术之类,且不胜引。至天文、算法,本《周髀》盖天之学,彼国谈几何者,译称借根方为东来法,火器之精,得于普鲁斯人,为元将部下卒,彼亦具述源流。

近同文馆丁韪良说电气,道本于磁石引针、琥珀拾芥。凡彼之精微,皆不能出吾书也。盖中土开国最先,数千年前环四海而居者,类皆蛮夷戎狄,鹑居蛾伏,混沌芒昧。而吾中土既圣智辈出,凡所以厚生利用者,固已无不备。其时,儒者能通天、地、人,农夫戍卒能知天文、工执艺事,得与坐而论道者,居六职之一。西人之学,未有能出吾书之范围者也。西人每谓中土泥古不变,吾独以为变古太骤。三代以还,一坏于秦之焚书,再坏于魏晋之清谈,三坏于宋明之性命,至诋工艺之末为卑无足道,而古人之实学益荒矣。大清龙兴,圣祖崛起,以大公无外之心,用南怀仁、汤若望为台官,使定时宪。经生之兼治数学者,类多融贯中西,阐竭幽隐,其精微之见于吾书者皆无不乐用其长。特憾其时西人艺术犹未美备,不获博采而广用之耳。

百年以来,西国日益强,学日益盛,若轮舶,若电线,日出奇无穷。譬之家有秘方,再传而失于邻人,久而迹所在,或不惮千金以购还之。今轮舶往来,目击其精能如此,切实如此,正当考求古制,参取新法,藉其推阐之妙.以收古人制器利用之助。乃不考夫所由来,恶其异类而并弃之,反以通其艺为辱,效其法为耻,何其隘也!夫弓矢不可敌大炮,桨橹不可敌轮舶,恶西法者亦当知之。特未知今日时势之不同,古人用夏变夷之说深入于中,诚恐一学西法,有如日本之改正朔,易服色,殊器械以从之者,故鳃鳃然过虑。欲并其善者而亦弃之,固亦未始非爱国之心。顾以我先王之道德,涵濡于人者至久;本朝之恩泽,维系于人者至深。所谓天不变道亦不变,终不至尽弃所学而学他人。彼西人以器用之巧,艺术之精,资以务财、训农,资以通商、惠工,资以练兵,遂得纵横倔强于四海之中。天下势所不敌者,往往理反为之屈,我不能与之争雄,彼挟其所长,日以欺侮我,凌逼我,终不能有簪笔雍容坐而论道之日,则思所以捍卫吾道者,正不得不藉资于彼法以为之辅,以中土之才智,迟之数年即当远驾其上,内则追三代之隆,外则居万国之上,吾一为之而收效无穷矣。曾是一惭之不忍,而低首下心、沁沁睨睨,为民吏羞乎?且器用之物,原不必自为而后用之,泰西诸国以互相师法而臻于日盛,固无论矣,日本蕞尔国耳,年来发愤自强,观其学校分门别类,亦驳驳乎有富强之势。则即谓格致之学,非我所固有,尚当降心以相从,况古人之说,明明具在,不耻术之失其传,他人之能发明吾术者反恶而拒之,指为他人之学,以效之法之为可耻,既不达事变之甚,抑亦数典而忘古人之实学,本朝之掌故也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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