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启超文集第二节国民竞争与国家竞争之异有国家之竞争,有国民之竞争。续6

梁启超文集第二节国民竞争与国家竞争之异有国家之竞争,有国民之竞争。续6

  抑今日之言保教者,其道亦稍异于昔。彼欲广孔教之范围也,于是取近世之新学新理以缘附之,曰某某者孔子所已知也,某某者孔子所曾言也。其一片苦心,吾亦敬之,而惜其重诬孔了而益阻人思想自由之路也。夫孔子生于二千年以前,其不能尽知二千年以后之事理学说,何足以为孔子损!梭格拉底未尝坐轮船,而造轮船者不得不尊梭格拉底;阿里士多德未尝用电线,而创电线者不敢菲薄阿里士多德;此理势所当然也。以孔子圣智,其所见与今日新学新理相暗合者必多多,此奚待言。

  若必一一而比附之纳入之,然则非以此新学新理厘然有当于吾心而从之也,不过以其暗合于我孔子而从之耳。是所爱者仍在孔子,非在真理也。

  万一遍索之于四书、六经,而终无可比附者,则将明知为铁案不易之真理,而亦不敢从矣;万一吾所比附者,有人从而剔之,曰孔子不如是,斯亦不敢不弃之矣。若是乎真理之终不能饷遗我国民也。

  故吾最恶乎舞文贱儒,动以西学缘附中学者,以其名为开新,实则保守,煽思想界之奴性而滋益之也。我有耳目,我有心思,生今日文明灿烂之世界,罗列中外古今之学术,坐于堂上而判其曲直,可者取之,否者弃之,斯宁非丈夫第一快意事耶!必以古人为虾,而自为其水母,而公等果胡为者?然则以此术保教者,非诬则愚,要之决无益于国民可断言也!

  第六论保教之说有妨外交保教妨思想自由,是本论之最大目的也。

  其次焉者,曰有妨外交。中国今当积弱之时,又值外人利用教会之际,而国民又夙有仇教之性质,故自天津教案以迄义和团,数十年中,种种外交上至艰极险之问题,起于民教相争者殆十七八焉。虽然,皆不过无知小民之起衅焉耳。今也博学多识之士大夫,高树其帜曰保教保教,则其所著论演说,皆不可不昌言何以必要何教之故,则其痛诋耶教必矣。

  夫相争必多溢恶之言,保无有抑扬其词,文致其说,以耸听者,是恐小民仇教之不力而更扬其波也。吾之为此言,吾非劝国民以媚外人也,但举一事必计其有利无利,有害无害,并其利害之轻重而权衡之。今孔教之存与不存,非一保所能致也;耶教之入与不入,非一保所能拒也;其利之不可凭也如此。而万一以我之叫嚣,引起他人之叫嚣,他日更有如天津之案,以一教堂而索知府、知县之头;如胶州之案,以两教士而失百里之地,丧一省之权;如义和之案,以数十西人之命,而动十一国之兵,偿五万万之币者;则为国家忧,正复何如?呜呼!天下事作始也简,将毕也巨。持保教论者,勿以我为杞人也。

  第七论孔教无可亡之理虽然,保教党之用心,吾固深谅之而深敬之。彼其爱孔教也甚,愈益爱之,则愈忧之,惧其将亡也,故不复权利害,不复揣力量,而欲出移山填海之精神以保之。顾吾以为抱此隐忧者,乃真杞人也。孔教者,悬日月,塞天地,而万古不能灭者也。他教惟以仪式为重也,故自由昌而仪式亡;谁以迷信为归也,故真理明而迷信替。

  其与将来之文明决不相容,天演之公例则然也。孔教乃异是,其所教者,人之何以为人也,人群之何以为群也,国家之何以为国也。凡此者,文明愈进,则其研究之也愈要。近世大教育家多倡人格教育之论。

  人格教育者何?考求人之所以为人之资格,而教育少年,使之备有此格也。东西古今之圣哲,其所言合于人格者不一,而最多者莫如孔子。

  孔子实于将来世界德育之林,占一最重要之位置,此吾所敢豫言也。夫孔子所望于我辈者,非欲我辈呼之为救主,礼之为世尊也。今以他人有救主、世尊之名号,而我无之,遂相惊以孔教之将亡,是乌得为知孔子矣乎!夫梭格拉底、亚里士多德之不逮孔子也亦远矣,而梭氏、亚氏之教,犹愈久而愈章,曾是孔子而顾惧是乎!吾敢断言曰:世界若无政治、无教育、无哲学,则孔教亡。苟有此三者,孔教之光大,正未艾也!持保教论者,盍高枕而卧矣。

  第八论当采群教之所长以光大孔教吾之所以忠于孔教者,则别有在矣。曰:毋立一我教之界限,而辟其门,而恢其域,损群教而入之,以增长荣卫我孔子是也。彼佛教、耶教、回教,乃至古今各种之宗教,皆无可以容纳他教教义之量。何也?彼其以起信为本,以伏魔为用,从之者殆如妇人之不得事二夫焉。故佛曰:天上地下,唯我独尊。耶曰:独一无二,上帝真子。其范围皆有一定,而不能增减者也。孔子则不然,鄙夫可以竭两端,三人可以得我师,盖孔教之精神,非专制的而自由的也。我辈诚尊孔子,则宜直接其精神,毋拘墟其形迹。孔子之立教,对二千年前之人而言者也,对一统闭关之中国人而言之也,其通义之万世不易者固多,其别义之与时推移者亦不少。孟子不云乎:“孔子,圣之时者也。”使孔子而生于今日,吾知其教义之必更有所损益也。今我国民非能为春秋战国时代之人也,而已为二十世纪之人,非徒为一乡一国之人,而将为世界之人,则所以师孔子之意而受孔子之赐者必有在矣。

  故如佛教之博爱也,大无畏也,勘破生死也,普度众生也,耶教之平等也,视敌如友也,杀身为民也,此其义虽孔教固有之,吾采其尤博深切明者以相发明;其或未有者,吾急取而尽怀之,不敢廉也;其或相反百彼为优者,吾舍已以从之,不必吝也。又不惟于诸宗教为然耳,即古代希腊、近世欧美诸哲之学说,何一不可以兼容而并包之者!若是于孔教为益乎,为损乎?不等智者而决也。夫孔子特自异于狭隘之群教,而为我辈遵孔教者开此法门,我辈所当自喜而不可辜此天幸者也。大哉孔子,大哉孔子!海阔从鱼跃,天空任鸟飞,以是尊孔,而孔之真乃见;以是演孔,而孔之统乃长。

  又何必鳃鳃然猥自贬损,树一门,划一沟,而曰保教保教为也!

  结论嗟乎嗟乎,区区小子,昔也为保教党之骁将,今也为保教党之大敌。嗟我先辈,嗟我故人,得毋有恶其反覆,诮其模棱,而以为区区罪者。虽然,吾爱孔子,吾尤爱真理!

  吾爱先辈,吾尤爱国家!吾爱故人,吾尤爱自由!吾又知孔子之爱真理,先辈、故人之爱国家、爱自由,更有甚于吾者也。

  吾以是自信,吾以是忏悔。为二千年来翻案,吾所不惜;与四万万人挑战,吾所不惧。吾以是报孔子之恩我,吾以是报群教主之恩我,吾以是报我国民之恩我。

  论政府与人民之权限

  (1902年3月10日)

  天下未有无人民而可称之为国家者,亦未有无政府而可称之为国家者,政府与人民,皆构造国家之要具也。故谓政府为人民所有也不可,谓人民为政府所有也尤不可,盖政府、人民之上,别有所谓人格(人格之义屡见别篇。)之国家者,以团之统之。国家握独一最高之主权,而政府、人民皆生息于其下者也。重视人民者,谓国家不过人民之结集体,国家之主权即在个人(谓一个人也)。其说之极端,使人民之权无限,其弊也,陷于无政府党,率国民而复归于野蛮。重视政府者,谓政府者国家之代表也,活用国家之意志而使现诸实者也,故国家之主权,即在政府。其说之极端,使政府之权无限,其弊也,陷于专制主义,困国民永不得进于文明。故构成一完全至善之国家。必以明政府与人民之权限为第一义。

  因人民之权无限以害及国家者,泰西近世,间或有之,如十八世纪末德国革命之初期是也。虽然,此其事甚罕见,而纵观数千年之史乘,大率由政府滥用权限,侵越其民,以致衰致乱者,殆十而八九焉。若中国又其尤其者也。故本论之宗旨,以政府对人民之权限为主眼,以人民对政府之权限为附庸。

  政府之所以成立,其原理何在乎?曰:在民约。(民约之义,法国硕儒卢梭倡之,近儒每驳其误,但谓此义为反于国家起原之历史则可,谓其谬于国家成立之原理则不可。

  虽憎卢梭者,亦无以难也。)人非群则不能使内界发达,人非群则不能与外界竞争,故一面为独立自营之个人,一面为通力合作之群体。

  (或言由独立自营进为通力合作,此语于论理上有缺点。盖人者能群之动物,自最初即有群性,非待国群成立之后而始通合也。既通合之后,仍常有独立自营者存,其独性不消灭也。故随独随群,即群即独,人之所以贵于万物也。)此天演之公例,不得不然者也。既为群矣,则一群之务不可不共任其责固也。虽然,人人皆费其时与力于群务,则其自营之道,必有所不及。民乃相语曰:吾方为农,吾方为工,吾方为商,吾方为学,无暇日无余力以治群事也,吾无宁于吾群中选若干人而一以托之焉,斯则政府之义也。政府者,代民以任群治者也,故欲求政府所当尽之义务,与其所应得之权利,皆不可不以此原理为断。

  然则政府之正鹄何在乎?曰:在公益。公益之道不一,要以能发达于内界而竞争于外界为归。故事有一人之力所不能为者,则政府任之;有一人之举动妨及他人者,则政府弹压之。政府之义务虽千端万绪,要可括以两言:一曰助人民自营力所不逮,二曰防人民自由权之被侵而已。

  率由是而纲维是,此政府之所以可贵也。苟不尔尔,则有政府如无政府,又其甚者,非惟不能助民自营力而反窒之,非惟不能保民自由权而又自侵之,则有政府或不如其无政府。数千年来,民生之所以多艰,而政府所以不能与天地长久者,皆此之由。

  政府之正鹄不变者也,至其权限则随民族文野之差而变,变而务适合于其时之正鹄。

  譬诸父兄之于子弟,以导之使成完人为正鹄。当其孩幼也,父兄之权限极大,一言一动,一饮一食,皆干涉之,盖非是则不能使之成长也。

  子弟之智德才力,随年而加,则父兄之干涉范围,随年而减。使在弱冠强仕之年,而父母犹待以乳哺孩抱时之资格,一一干涉之,则于其子弟成立之前途,必有大害。夫人而知矣,国民亦然。当人群幼稚时代,其民之力未能自营,非有以督之,则散漫无纪,而利用厚生之道不兴也;其民之德未能自治,非有以钳之,则互相侵越,而欺凌杀夺之祸无穷也。

  当其时也,政府之权限不可不强且大。及其由拨乱而进升平也,民既能自营矣,自治矣,而犹欲以野蛮时代政府之权以待之,则其俗强武者,必将愤激思乱,使政府岌岌不可终日;其俗柔懦者,必将消缩萎败,毫无生气,而他群且乘之而权其权、地其地、奴其民,而政府亦随以成灰烬。

  故政府之权限,与人民之进化成反比例,此日张则彼日缩,而其缩之,乃正所以张之也。

  何也?政府依人民之富以为富,依人民之强以为强,依人民之利以为利,依人民之权以为权,彼文明国政府,对于其本国人民之权,虽日有让步,然与野蛮国之政府比较,其尊严荣光,则过之万万也。

  今地球中除棕、黑、红三蛮种外,大率皆开化之民矣。然则其政府之权限当如何?

  曰:凡人民之行事,有侵他人之自由权者,则政府干涉之,苟非尔者,则一任民之自由,政府宜勿过问也。所谓侵人自由者有两种:一曰侵一人之自由者,二曰侵公众之自由者。

  侵一人自由者,以私法制裁之;侵公众自由者,以公法制裁之。私法、公法,皆以一国之主权而制定者也,(主权或在君,或在民,或君民皆同有,以其国体之所属而生差别。)而率行之者,则政府也。最文明之国民,能自立法而自守之,其侵人自由者益希,故政府制裁之事,用力更少。史称尧舜无为而治,若今日立宪国之政府,真所谓无为而治也。不然者,政府方日禁人民之互侵自由,而政府先自侵人民之自由,是政府自己蹈天下第一大罪恶。(西哲常言:天下罪恶之大,未有过于侵人自由权者。)而欲以令于民,何可得也!且人民之互相侵也,有裁制之者;而政府之侵民也,无裁制之者;是人民之罪恶可望日减,而政府之罪恶且将日增也。故定政府之权限,非徒为人民之利益,而实为政府之利益也。

  英儒约翰?弥儿所著《自由原理》(John Stuart Mills On Liberty)

  有云:纵观往古希腊、罗马、英国之史册,人民常与政府争权。

  其君主或由世袭,或由征服,据政府之权势,其所施行,不特不从人民所好而已,且压抑之蹂躏之。民不堪命,于是爱国之义士出,以谓人民之不宁,由于君权之无限,然后自由之义乃昌。人民所以保其自由者,不出二法:一曰限定宰治之权,与君主约,而得其承诺,此后君主若背弃之,则为违约失职,人民出其力以相抵抗,不得目为叛逆是也;二日人民得各出己意,表之于言论,著之于律令,以保障全体之利益是也。此第一法,欧洲各国久已行之;第二法,则近今始发达,亦渐有披靡全地之势矣。

  或者曰:在昔专制政行,君主知有已不知有民,则限制其权,诚非得已。今者民政渐昌,一国之元首,(元首者,兼君主国之君主、民主国之大统领而言。)殆皆由人民公选而推戴之者,可以使之欲民所欲而利民所利,暴虐之事,当可不起。然则虽不为限制亦可乎?曰:是不然,虽民政之国,苟其政权限不定,则人民终不得自由。何也?民政之国,虽云人皆自治而非治于人,其实决不然。一国之中,非能人人皆有行政权,必有治者与被治者之分。其所施政令,虽云从民所欲,然所谓民欲者,非能全国人之所同欲也,实则其多数者之所欲而已。

  (按:民政国必有政党,其党能在议院占多数者,即握政府之权,故政治者,实从国民多数之所欲也。往昔政学家谓政治当以求国民全体之幸福为正鹄,至硕儒边沁,始改称以最大多数之最大幸福为正鹄,盖其事势之究者,仅能如是也。)苟无限制,则多数之一半,必压抑少数之一半,彼少数势弱之人民,行将失其自由,而此多数之专制,比于君主之专制,其害时有更甚者。故政府与人民之权限,无论何种政体之国,皆不可不明辨者也。

  由此观之,虽在民权极盛之国,而权限之不容已,犹且若是,况于民治未开者耶?

  记不云乎:“天生民而立之君,使司牧之,岂其使一人肆于民上也?”

  故文明之国家,无一人可以肆焉者,民也如是,君也如是,少数也如是,多数也如是。

  何也?人各有权,权各有限也。权限云者,所以限人不使滥用其自由也。滥用其自由,必侵人自由,是谓野蛮之自由;无一人能滥用其自由,则人人皆得全其自由,是谓文明之自由。

  非得文明之自由,则国家未有能成立者也。

  中国先哲言仁政,泰西近儒倡自由,此两者其形质同而精神迥异,其精神异而正鹄仍同。何也?仁政必言保民,必言牧民。牧之保之云者,其权无限也,故言仁政者,只能论其当如是,而无术以使之必如是。虽以孔孟之至圣大贤,哓音瘏口以道之,而不能禁二千年来暴君贼臣之继出踵起,鱼肉我民,何也?治人者有权,而治于人者无权,其施仁也,常有鞭长莫及、有名无实之忧,且不移时而熄焉;其行暴也,则穷凶极恶,无从限制,流毒及全国,亘百年而未有艾也。圣君贤相,既已千载不一遇,故治日常少而乱日常多。若夫贵自由定权限者,一国之事,其责任不专在一二人,分功而事易举,其有善政,莫不遍及,欲行暴者,随时随事,皆有所牵制,非惟不敢,抑亦不能,以故一治而不复乱也。

  是故言政府与人民之权限者,谓政府与人民立于平等之地位,相约而定其界也,非谓政府畀民以权也。(凡人必自有此物,然后可以畀人,民权者非政府所自有也,何从畀之?孟子曰:“天子不能以天下与人。”

  亦以天下非天子所能有故也。)赵孟之所贵,赵孟能贱之,政府若能畀民权,则亦能夺民权,吾所谓形质同而精神迥异者此也。然则吾先圣昔贤所垂训,竟不及泰西之唾余乎?是又不然,彼其时不同也。吾固言政府之权限,因其人民文野之程度以为比例差。

  当二千年前,正人群进化第一期,如扶床之童,事事皆须借父兄之顾复,故孔孟以仁政为独一无二之大义,彼其时政府所应有之权,与其所应尽之责任,固当如是也。政治之正鹄,在公益而已。今以自由为公益之本,昔以仁政为公益之门,所谓精神异而正鹄仍同者此也。但我辈既生于今日,经二千年之涵濡进步,俨然弃童心而为成人,脱蛮俗以进文界矣,岂可不求自养自治之道,而犹学呱呱小儿,仰哺于保姆耶?抑有政府之权者,又岂可终以我民为弄儿也?权限乎?建国之本,太平之原,舍是曷由哉!

  政治学学理摭言

  (1902年9月2日、10月16日)

  近世欧美各国宪法及其他法律所规定之诸条件,大率应用最新最确之学理。骤视之,其言简不待喋喋矣。顾吾国人士,知此者希,不揣冒昧,因涉猎所及,辄引伸之以下解释。

  一彼一此,首尾不具,不足以称著述,故名曰摭言。

  君主无责任义凡立宪君主国之宪法,皆特著一条曰:君主无责任,君主神圣不可侵犯。此其义何?曰:此过渡时代之绝妙法门也,此防杜革命之第一要著也。

  君主者,一国之元首,而当行政机关之冲者也。凡行政者不可不负责任。行政者而不负责任,则虽有立法机关,亦为虚设,所公立之法度,终必有被蹂躏之一日,而治者与被治者之间,终不得协和,是立宪国所大忌也。然则行政首长之君主,反著明其无责任,以使之得自恣,毋乃与立宪精神相矛盾耶?而岂知立宪政体之所以为美妙者,皆在于此。

  宪政之母,厥惟英国。英国人有恒言曰:“君主不能为恶。”

  以皮相论之,此可谓极无理之言也。夫君主亦犹人耳,人性而可使为不善也,岂其履此九五而遂有异也。虽然,考诸英国今日之实情,则此言良信矣。于何证之?夫所谓君主之恶者,则任用不孚民望之大臣以病民一也,民所欲之善政而不举二也,民所恶之秕政而强行三也。英国则何如?英国宪法,皆不成文,故各种权力范围之消长,其沿革不可不征诸历史。

  今考英国任命大臣之成例,自千六百八十九年维廉第三纳桑达仑之言,命下议院中最占多数之党派之首领,使组织政府,以后沿为成案。

  凡非得议院多数之赞成者,不得在政府。至后安时代,兹例益定。当时首相玛波罗,本保守党首领,及战事起,保守党虽反对,而进步党赞成之,政府卒不更易,是其证也。及占士第三,虽欲自揽政权,任用私人,卒为议会所抗,不能行其志。至占士第四、维廉第四时,王权之限制益严,逮前皇维多利亚六十年中,此例益铁案如山,不能动矣。尔后格兰斯顿、的士黎里两雄角立时代,每当总选举时,在朝党察视议会中不及敌党之多数,即不待开国会而自行辞职。

  由此观之,英国政府各大臣,非得以君主之意而任免之者也,其任免之权,皆在国民。

  是君主不能任用失民望之大臣以病民,有断然也,其不能为恶者一也。英国当查里士第二、维廉第二时代,凡政府会议,则君主亦列席而置可否焉。

  占士第一以后,此例遂废,一切政略,由大臣行之,君主绝不过问。

  夫大臣之办理政务,非经君主画诺不能施行,固也;虽然,若大臣以不能实行其政略之故,欲去其职,而国会赞成大臣,必欲要求其实行,乃至各选举区皆赞成国会之要求,则君主便不得拒之。故名士安逊尝言:“英国自一千七百十四年以后,君主与大臣,其实权易位;前者则君主经大臣之手以治国,后此则大臣经君主之手以治国也。”云云。由此观之,则英国君主不能阻民所欲行之善政,有断然也,其不能为恶者二也。

  自享利第八以来,君主屡独断以办外交之事。及占士第三以后,至于今日,凡君主引见外国使臣,必以外务大臣陪席,其与外国君主来往书简,非经首相或外务大臣一览,不能发出,而君主特权之自由,殆皆丧失。

  又不徒于外交为然耳,于内治亦然。占士第四时,尝有爱尔兰人受死罪之公判者,王欲自行特权,命爱尔兰总督赦之,首相罗拔比尔反对之,谓非经责任大臣之手,不能行此权,其事遂止。

  自兹以往,王者益无敢自恣矣。由此观之,则英国君主不能强行民所恶之秕政,有断然也,其不能为恶者三也。质而言之,则英国君主岂徒不能为恶而已,虽善亦不能为。顾称此不称彼者,恶则归大臣,善则归其君耳。虽然,彼君主者既肯尽委其权于国民所信用之大臣,而不与之争,斯即善之大者也,则虽谓英国君主能为善不能为恶,谁曰不宜!

  夫人至于不能为善,不能为恶,则其万事毫无责任,岂待问哉!故英国国民,无贵无贱,无贫无富,无老无幼,无男无女,无不皆有责任,惟君主则真无责任。英国宪政,各国宪政之母也,故凡立宪国之有君主者,莫不以“无责任”之一语,泐为宪文。虽其行用特权之范围,不无广狭之殊,要其精神,则皆自英国来也。所谓君主无责任者,如是而已,如是而已。

  君主所以必使之无责任者何?曰:避革命也。(此义本甚浅显,人人意中所有也。

  而在立宪君主国之学者,多不肯揭破言之。日本人尤大忌焉,则美其名曰,君主神圣故无责任,有特权故无责任。)凡有责任者,不尽其责则去,不尽其责而不去,则夫立于监督之地位者,例得科其罪而放逐之,此天地之通义也。儒教之言君主政体,则有责任之君主也,故曰:“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未闻弑君。”故曰:“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故曰:“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春秋》之义,凡君主为孔子所绝者,不一而足,绝之者,皆以其不尽责任也。孟子言责任之义,尤深切著明。其语齐王云:“友人冻馁妻子则如之何?士师不能治事则如之何?四境之内不治则如之何?”皆以唤醒责任观念也。又云:“求牧与刍而不得,则反诸其人乎,抑亦立而视其死与?”皆责任之义也。)凡以示夫监督人所应行之权利也。夫代表一国而当行政之冲者,其责任非犹夫寻常责任也,十事九尽责而一不尽焉,则固已不可以尸其位。而彼君主者,终其身而当此冲者也,短者数年,长者数十年,虽舜禹复生,岂能保无百一之失乎?有之而民隐忍焉,今日可隐忍其一,他日即可隐忍其百,而政其紊、国其颓矣。有之而民不隐忍焉,则是革命终无已时也。夫一人之身,数十年之久,而其责任之难完,固已如是,而况乎世及以为礼,卜世至数十,卜年至数百者耶?

  若是乎,君主与责任,势固不能并行。重视君主,则不可不牺牲责任,重视责任,又不可不牺牲君主,而孔孟乃欲两利而俱存之,此所以中国数千年君主,有责任之名,无责任之实,而革命之祸,亦不绝于历史也。

  泰西之民知其然也,以为凡掌一国行政之实权者,可不负责任;既负责任,则必随时可以去之留之,而不能以一人一姓永尸其位。而所谓实权者,或在元首焉,或在元首之辅佐焉。苟在元首,则其元首不可不定一任期,及期而代,如古罗马之“孔苏”,今合众国、法兰西之“伯理玺天德”是也;苟欲元首之不屡易,则其实权不可不移诸元首以下之一位,今世立宪君主国所谓责任大臣是也。故夫一国之元首,惟无实权者乃可以有定位,惟无定位者乃可以有实权,二者任取一焉,皆可以立国;混而兼之,国未有能立者也,即立矣,未有能久存于今日物竞天择之场者也。善哉君主无责任,黠哉君主无责任!

  君主无责任,故其责皆在大臣。凡君主之制一法,布一今,非有大臣之副署(副于君主以署名也),则不能实行。故其法令之不惬民望者,民得而攻难之,曰:吾君本不能为恶也,今其为恶,皆副署者长之逢之也。故虽指斥其政而不为不敬,废置其人而不为犯上。而彼副署者,亦不得不兢兢于十目十手之下,以自检自黾,而一国之政务乃完。

  善之至也,君主无责任使然也。

  或曰:汉制,有灾异则策免三公。(孔子之义,凡君主皆对于天而负责任,故有灾异,则君主当恐惧修省。)是非责任大臣之意乎!其与欧洲今制将毋同。曰:是不然。

  必君主无责任,然后可以责诸大臣。若汉制者,是抗世子法于伯禽之类也。周公辅成王,成王有过,则挞伯禽,夫伯禽非有力以禁成王之过者也,使成王而不贤,则伯禽将终日被挞,冤哉禽矣!汉制,君主独裁于上,宰相不过出纳喉舌,及其叔季,且并此出纳之权,而移于尚书,移于中书,而三公犹李代桃僵焉,冤之至也!若立宪国之责任大臣,则君主非特不得而尼之,抑亦不得而助之。彼宪政最完之英国无论矣,即如德国,君权较盛者也(德国审相不以议政之多数少数为进退),而一千八百八十二年八月,宰相俾士麦请德皇下诏敕以自固其位,反对党首领波因氏,即在议院斥其自卸责任,而以皇室为怨府,其后俾士麦即失舆望,而不得不避贤路。日本以皇统一系自夸耀,人民尊王心最盛者也,而去年二三月间,伊藤内阁因贵族院反对议院案,乞日皇手谕劝解,举国万口沸腾,谓其违犯宪法,假皇权以自拥护,未几伊藤遂乞骸骨。是皆君主不许助大臣之成例也。若英国议院,则例不准称君主之名,述君主之意以决义案,有者则为大不敬,其所以为坊尤至矣。盖不如是,则责任大臣之实效,未有能举者也。

  曰:若是乎,立宪国之君主,其为虚器也章章矣。顾犹悬兹而勿革何为也?曰:是过渡时代实然。天下为公,选贤与能,固百世之大经也。

  虽然,诸民族之性质境遇,万有不齐,有宜于民主者,有未能遽宜于民主者。既未宜焉,则君固不可以不立,君既立矣,则欲其安而不危也,欲其治而不乱也,舍此将奚以哉?况责任大臣之制,有时固更优于民主者乎!(余别有论。)君主无责任也,君主神圣不可侵犯也,二者盖异名同实也。惟其无责任,故可以不侵犯;惟其不可侵犯;故不可以有责任。(易?文言)之释“亢龙”曰:“贵而无位,高而无民,是以动而有悔也。”盖立宪君主之象也,无动则无悔,无责任则无侵犯也,而不然者,不病君则病国,不病国则病君。嘻,殆哉岌岌乎!

  最大多数最大幸福义今日欧美所谓文明,皆过渡时代之文明也。其证据不一,若最通行之政治学说,所谓“最大多数最大之幸福”者,亦其一端也。

  如佛说众生全体之最大幸福,如孔、耶说人类全体之最大幸福,尚矣,即不能。如卢梭诸先辈所说国民全体之最大幸福,抑其次也,其奈今日皆不可行。今日之天下,一利害矛盾之天下也,有所利于此,必有所不利于彼,或此之利益较增,则彼之利益必不得不稍杀。于是两造常相搏,而制胜者惟恃强权。野蛮时代,强权常专在少数者,故幸福亦常在少数者,而得幸福者之多数少数,即文明差率之正比例也。故纵览数千年之世运,其幸福之范围,恒愈竞而愈广,自最少数而进于次少数,自次少数而进于次多数,自次多数而进于大多数,进于最大多数。他日其果能有国民全体、人类全体皆得最大幸福之一日乎?吾不敢忘。若在今日,则最大多数一语,吾信其无以易也。

  日进而趋于多数也,是天演之公例不可逃避者也。虽然,亦恃人力焉。故学理明则其进也必速,学理误则其进也必缓,或且凝滞不进者有焉矣。西人惟悟此学理也,故数百年来,常循自然之运而进行。当中世之末,贵族与国王争政权,贵族多数而王少数也。

  (英国宪法原自贵族与王争而得之者。)十六七世纪,人民与教会争政权,人民多数而教会少数也。十八九世纪以来,平民与贵族争政权,平民多数而贵族少数也。自今以往,劳力者得与资本家争政权,劳力者多数而资本家少数也。凡多数之与少数争,其初也必诎,其究也必伸,此虽不演进化之理不得不然,然常赖学理以左右之。盖有学理则多数之弱者敢于相争,而少数之强者不得不相让。今日欧美之治,皆此一争一让所成之结果也,他日或能将此幸福范围愈扩愈大,以驯至世界大同之运者,亦一争一让所成之结果也。

  有宗教言以劝让,有哲学家言以劝争,两者相剂,而世运乃日进焉。

  泰西之治,实颇赖是。中国儒家言,皆教让之言也。其语在上之有权力者,教以保民,教以养民,教以利民,皆导之以让而勿使滥用其强权也;其语在下之无权力者,则教以恭顺,教以服从,亦导之以让而勿使撄强权之锋也。夫使上下能交相让,不亦善乎?而无如但有让而无争,则弱者必愈弱,强者必愈强,而世终不可得平。吾昔著《饮冰室自由书》,内一条论放弃自由之罪者,其言曰:“夫物竞天择,优胜劣败,此天演学之公例也。人人各务求自存,则务求胜,务求胜则务为优者,务为优者则扩充已之自由权而不知厌足,不知厌足则侵人自由必矣。言自由者,必曰人人自由,而以他人之自由为界。夫自由何以有界?譬之有两人于此,各务求胜,各务为优者,各扩充已之自由权而不知厌足,其力线各向外而伸张,伸张不已,而两线相遇,而两力各不相下,于是界出焉。

  苟两人之力有一弱者,则其强者所伸张之线,必侵入于弱者之界,此必至之势,不必讳之事也。”

  故使多数之弱者能善行其争,则少数之强者自不得不让。若曰惟让而已,弱者让而强者不让,又将奈何?则其权力幸福,势必为彼不让者所攘夺以尽。故中国教旨,虽以人类全体幸福为目的,而其政治之结果,实则使豪强民贼,独占幸福,皆此之由。

  幸福生于权利,权利生于智慧。故(诗)曰:“自求多福。”

  幸福者,必自求之而自得之,非他人之所得而畀也。一群之人,其有智慧者少数,则其享幸福者少数,其有智慧者多数,则其享幸福者多数;其有智慧者最大多数,则其享幸福者亦最大多数。其比例殆有一定,而丝毫不能差忒者。故言治者,必非可漫然曰:吾予国民以最大多数之最大幸福而已。苟使其民不能自有源,而欲强而予之,未有不两受其弊者也。故德人祭志埃氏近著,力言多数之愚者,压制少数之智者,为今日群治之病。而俄国宗教总监坡鼈那士德夫氏,亦著论极攻政党及议院政治之弊,而其言皆大动学界,夫多数幸福之优于少数,天经地义,无可辨驳者也。而此等异论,何以能容喙焉?

  何以能动人焉?则以智慧程度未达于大多数,而欲幸福之程度进于大多数,未有不百弊丛生,而贻反对之徒以口实者也。泰西尚然,而况于中国之今日乎!然则我最大多数之国民欲得最大幸福者,其亦思所以自处法儒波流氏著一书,名曰《今世国家论》,亦驳击代议政体之弊,而其论旨与德之奈氏、俄之坡氏异。波流之意,以为代议政治者,多数之专制也。少数者专制多数者固不可,多数者专制少数者亦不可;为少数之幸福而牺牲多数之幸福固不可,为多数之幸福而牺牲少数之幸福亦不可也。此固太平大同之言也,其奈今日世界文明之程度,固未足以语于此。两害相权则取其轻,然则舍最大多数最大幸福一义,何以哉?故曰:今日欧美所谓文明,过渡时代之文明也,若中国者,则又并过渡时代而未能达者也。恫夫!

  论小说与群治之关系

  (1902年11月14日)

  欲新一国之民,不可不先新一国之小说。故欲新道德,必新小说;欲新宗教,必新小说;欲新政治,必新小说;欲新风俗,必新小说;欲新学艺,必新小说;乃至欲新人心,欲新人格,必新小说。何以故?小说有不可思议之力支配人道故。

  吾今且发一问:人类之普通性,何以嗜他书不如其嗜小说?答者必曰:以其浅而易解故,以其乐而多趣故。是固然。

  虽然,未足以尽其情也。文之浅而易解者,不必小说;寻常妇孺之函札,官样之文牍,亦非有艰深难读者存也,顾谁则嗜之?不宁惟是,彼高才赡学之士,能读坟典索邱,能注虫鱼草木,彼其视渊古之文与平易之文,应无所择,而何以独嗜小说?是第一说有所未尽也。小说之以赏心乐事为目的者固多,然此等顾不甚为世所重,其最受欢迎者,则必其可惊可愕可悲可感,读之而生出无量噩梦,抹出无量眼泪者也。夫使以欲乐故而嗜此也,而何为偏取此反比例之物而自苦也?是第二说有所未尽也。吾冥思之,穷鞠之,殆有两因:凡人之性,常非能以现境界而自满足者也;而此蠢蠢躯壳,其所能触能受之境界,又顽狭短局而至有限也;故常欲于其直接以触以受之外,而间接有所触有所受,所谓身外之身、世界外之世界也。此等识想,不独利根众生有之,即钝根众生亦有焉。

  而导其根器,使日趋于钝,日趋于利者,其力量无大于小说。小说者,常导人游于他境界,而变换其常触常受之空气者也。此其一。人之恒情,于其所怀抱之想像,所经阅之境界,往往有行之不知,习矣不察者。无论为哀、为乐、为怨、为怒、为恋、为骇、为忧、为惭,常若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欲摹写其情状,而心不能自喻,口不能自宣,笔不能自传。有人焉,和盘托出,彻底而发露之,则拍案叫绝曰:善哉善哉!如是如是!所谓“夫子言之,于我心有戚戚焉”。

  感人之深,莫此为甚。此其二。此二者实文章之真谛,笔舌之能事。

  苟能批此窾、导此窍,则无论为何等之文,皆足以移人。而诸文之中能极其妙而神其技者,莫小说若。

  故曰:小说为文学之最上乘也!由前之说,则理想派小说尚焉;由后之说,则写实派小说尚焉。小说种目虽多,未有能出此两派范围外者也。

  抑小说之支配人道也,复有四种力:一曰熏,熏也者,如入云烟中而为其所烘,如近墨朱处而为其所染,《楞伽经》所谓“迷智为识,转识成智”者,皆恃此力。人之读一小说也,不知不觉之间,而眼识为之迷漾,而脑筋为之摇飏,而神经为之营注,今日变一二焉,明日变一二焉,刹那刹那,相断相续,久之而此小说之境界,遂入其灵台而据之,成为一特别之原质之种子。有此种子故,他日又更有所触所受者,旦旦而熏之,种子愈盛,而又以之熏他人,故此种子遂可以徧世界。一切器世间、有情世间之所以成、所以住,皆此为因缘也。而小说则巍巍焉具此威德以操纵众生者也。二曰浸,熏以空间言,故其力之大小,存其界之广狭;浸以时间言,故其力之大小,存其界之长短。浸也者,入而与之俱化者也。人之读一小说也,往往既终卷后,数日或数旬而终不能释然。

  读《红楼》竟者,必有余恋,有余悲;读《水浒》竟者,必有余快,有余怒。何也?浸之力使然也。等是佳作也,而其卷帙愈繁、事实愈多者,则其浸人也亦愈甚!如酒焉:作十日饮,则作百日醉。我佛从菩提树下起,便说偌大一部《华严》,正以此也。三曰刺,刺也者,刺激之义也。熏、浸之力,利用渐;刺之力,利用顿。熏、浸之力,在使感受者不觉;刺之力,在使感受者骤觉。刺也者,能入于一刹那顷忽起异感而不能自制者也。我本蔼然和也,乃读林冲雪天三限、武松飞云浦厄,何以忽然发指?我本愉然乐也,乃读晴雯出大观园、黛玉死潇湘馆,何以忽然泪流?我本肃然庄也,乃读实甫之琴心、酬简,东塘之眠香、访翠,何以忽然情动?若是者,皆所谓刺激也。大抵脑筋愈敏之人,则其受刺激力也愈速且剧。

  而要之必以其书所含刺激力之大小为比例。禅宗之一棒一喝,皆利用此刺激力以度人者也。此力之为用也,文字不如语言。

  然语言力所被,不能广、不能久也,于是不得不乞灵于文字。

  在文字中,则文言不如其俗语,庄论不如其寓言,故具此力最大者,非小说末由!

  四曰提,前三者之力,自外而灌之使入;提之力,自内而脱之使出,实佛法之最上乘也。

  凡读小说者,必常若自化其身焉——入于书中,而为其书之主人翁。

  读《野叟曝言》者,必自拟文素臣;读《石头记》者,必自拟贾宝玉;读《花月痕》者,必自拟韩荷生若韦痴珠;读梁山泊者,必自拟黑旋风若花和尚;虽读者自辩其无是心焉,吾不信也。夫既化其身以入书中矣,则当其读此书时,此身已非我有,截然去此界以入于彼界,所谓华严楼阁,帝网重重,一毛孔中万亿莲花,一弹指顷百千浩劫,文字移人,至此而极!然则吾书中主人翁而华盛顿,则读者将化身为华盛顿;主人翁而拿破仑,则读者将化身为拿破仑;主人翁而释迦、孔子,则读者将化身为释迦、孔子,有断然也。度世之不二法门,岂有过此?此四力者,可以卢牟一世,亭毒群伦,教主之所以能立教门,政治家所以能组织政党,莫不赖是。文家能得其一,则为文豪;能兼其四,则为文圣。

  有此四力而用之于善,则可以福亿兆人;有此四力而用之于恶,则可以毒万千载。而此四力所最易寄者惟小说。可爱哉小说!可畏哉小说!

  小说之为体,其易人人也既如彼,其为用之易感人也又如此,故人类之普通性,嗜他文不如其嗜小说,此殆心理学自然之作用,非人力之所得而易也。此又天下万国凡有血气者莫不皆然,非直吾赤县神州之民也。夫既已嗜之矣,且遍嗜之矣,则小说之在一群也,既已如空气如菽粟,欲避不得避,欲屏不得屏,而日日相与呼吸之餐嚼之矣。于此其空气而苟含有秽质也,其菽粟而苟含有毒性也,则其人之食息于此间者,必憔悴,必萎病,必惨死,必堕落,此不待蓍龟而决也。于此而不洁净其空气,不别择其菽粟,则虽日饵以参苓,日施以刀圭,而此群中人之老、病、死、苦,终不可得救。知此义,则吾中国群治腐败之总根原,可以识矣。吾中国人状元宰相之思想何自来乎?小说也,吾中国人佳人才子之思想何自来乎?小说也;吾中国人江湖盗贼之思想何自来乎?小说也;吾中国人妖巫狐鬼之思想何自来乎?小说也。若是者,岂尝有人焉,提其耳而诲之,传诸钵而授之也?而下自屠爨贩卒妪娃童稚,上至大人先生高才硕学,凡此诸思想必居一于是。莫或使之,若或使之。盖百数十种小说之力直接间接以毒人,如此其甚也。即有不好读小说者,而此等小说,既已渐溃社会,成为风气;其未出胎也,固已承此遗传焉;其既入世也,又复受此感染焉。虽有贤智,亦不以自拔,故谓之间接。

  今我国民,惑堪舆,惑相命,惑卜筮,惑祈禳,因风水而阻止铁路,阻止开矿,争坟墓而阖族械斗,杀人如草,因迎神赛会而岁耗百万金钱,废时生事,消耗国力者,曰惟小说之故。今我国民慕科第若膻,趋爵禄若骛,奴颜婢膝,寡廉鲜耻,惟思以十年萤雪,暮夜苞苴,易其归骄妻妾、武断乡曲一日之快,遂至名节大防扫地以尽者,曰惟小说之故。

  今我国民轻弃信义,权谋诡诈,云翻雨覆,苛刻凉薄,驯至尽人皆机心,举国皆荆棘者,曰惟小说之故。今我国民轻薄无行,沈溺声色,绻恋床第,缠绵歌泣于春花秋月,销磨其少壮活泼之气;青年子弟,自十五岁至三十岁,惟以多情、多感、多愁、多病为一大事业,儿女情多,风云气少,甚者为伤风败俗之行,毒遍社会,曰惟小说之故。今我国民绿林豪杰,遍地皆是,日日有桃园之拜,处处为梁山之盟,所谓“大碗酒,大块肉,分秤称金银,论套穿衣服”等思想,充塞于下等社会之脑中,遂成为哥老、大刀等会,卒至有如义和拳者起,沦陷京国,启召外戎,曰惟小说之故。呜呼!小说之陷溺人群,乃至如是!乃至如是!大圣鸿哲数万言谆诲之而不足者,华士坊贾一二书败坏之而有馀!斯事既愈为大雅君子所不屑道,则愈不得不专归于华士坊贾之手。而其性质,其位置,又如空气然,如菽粟然,为一社会中不可得避、不可得屏之物,于是华士坊贾,遂至握一国之主权而操纵之矣。

  呜呼!使长此而终古也,则吾国前途,尚可问耶?尚可问耶?

  故今日欲改良群治,必自小说界革命始!欲新民,必自新小说始!

  新民议

  (1902年11月30日、12月30日)

  叙论天下必先有理论然后有实事,理论者实事之母也。凡理论皆所以造实事,虽高尚如宗教之理论,渊远如哲学之理论,其目的之结果,要在改良人格,增上人道,无一非为实事计者;而自余政治家言、法律家言、群学家言、生计家言,更无论矣。故理论而无益于实事者,不得谓之真理论。

  虽然,理论亦有二种:曰理论之理论,曰实事之理论。理论之理论者,又实事之理论之母也。二者之范围,不能划然。

  比较而论之,则宗教、哲学等,可谓理论之理论;政治学、法律学、群学、生计学等,可谓之实事之理论。虽然,其中又有等差焉,即以生计学一部论之,有所谓生计学原理者,有所谓应用生计学者,有所谓生计政策者。以第一类与第二类比较,则前者为理论之理论,后者为实事之理论;以第一、第二类与第三类比较,则前二皆理论之理论,后一为实事之理论。推之他学,莫不皆然。

  理论之理论,与实事之理论,两者亦有先后乎?曰:两者互为先后。

  民智程度尚低之时,其人无归纳综合之识想,惟取目前最近之各问题,研究其利害得失,故实事之理论先,而理论之理论后。虽然,此等理论,其谬误者,恒十而八九。及民智稍进,乃事事而求其公例,学学而探其原理,公例原理之既得,乃推而按之于群治种种之现象,以破其弊而求其是,故理论之理论先,而实事之理论反在后。此各国学界所同经之阶级也。

  吾中国自今以前,皆为最狭隘、最混杂、最谬误的种种“实事理论”

  之时代;至于今日,而所谓理论之理论者,始萌芽焉;若正确的实事之理论,犹瞠乎远也。

  两者亦有优劣乎?曰:无也。理论之理论,其范围广远,其目的高尚,然非有实事之理论,则无以施诸用;实事之理论,其范围繁密,其目的切实,然非有理论之理论,则无以衡其真。二者相依以成,缺一不可。欲以理论易天下者,不可不于此两者焉并进之。

  余为《新民说》,欲以探求我国民腐败堕落之根原,而以他国所以发达进步者比较之,使国民知受病所在,以自警厉、自策进,实理论之理论中最粗浅、最空衍者也,抑以我国民今日未足以语于实事界也。虽然,为理论者,终不可不求其果于实事;而无实事之理论,则实事终不可得见。今徒痛恨于我国之腐败堕落,而所以救而治之者,其道何由?

  徒艳羡他国之发达进步,而所以蹑而齐之者,其道何由?此正吾国民今日最切要之问题也。以鄙人之末学寡识,于中外各大哲高尚闳博之理论,未窥万一,加以中国地大物博,国民性质之复杂,历史遗传之繁远,外界感受之日日变异,而国中复无统计,无比例,今乃欲取一群中种种问题而研究之、论定之,谈何容易,谈何容易?虽然,国民之责任,不可以不自勉;报馆之天职,不可以不自认。不揣檮味,欲更为实事之理论,以与爱群爱国之志士相商榷、相策厉,此《新民议》所由作也。

  吾思之,吾重思之,今日中国群治之现象,殆无一不当从根柢处摧陷廓清,除旧而布新者也。天演物竞之理,民族之不适应于时势者,则不能自存。我国数千年来,以锁国主义立于大地,其相与竞者,惟在本群,优劣之数,大略相等,虽其中甲胜乙败,乙胜甲败,而受其敝者,不过本群中一部分,而其他之部分,亦常有所偏进而足以相偿。

  故合一群而统计之,觉其仍循进化之公例,日征月迈,而有以稍善于畴昔,国人因相以安焉,谓此种群治之组织,不足为病也。一旦与他民族之优者相遇,形见势绌,著著失败,在在困衡,国人乃眙骇相视,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其稍有识者,谓是皆由政府之腐败、官吏之桎梏使然也。夫政府、官吏之无状,为一国退化之重要根原,亦何待言?

  而谓舍此一端以外,余者皆尽美尽善,可以无事改革,而能存立于五大洲竞争之场,吾见其太早计矣!我国以开化最古闻于天下,当三千年前欧西狉狉獉獉之顷,而我之声明文物,已足与彼中之中世史相埒。

  由于自满自情,墨守旧习,至今阅三千余年,而所谓家族之组织,国家之组织,村落之组织,社会之组织,乃至风俗、礼节、学术、思想、道德、法律、宗教一切现象,仍当然与三千年前无以异。夫此等旧组织、旧现象,在前此进化初级时代,何尝不为群冶之大效?而乌知夫顺应于昔日者,不能顺应于今时,顺应于本群者,不能顺应于世界,驯至今日千疮百孔,为天行大圈所淘汰,无所往而不败矣。其所以致衰弱者,原因复杂而非一途,故所以为救治者,亦方药繁重而非一术。呜呼,此岂可以专责诸一二人,专求诸一二事云尔哉!吾故今就种种方面,普事观察,将其病根所在,爬罗剔抉,而参取今日文明国通行之事实,按诸我国历史之遗传与现今之情状,求其可行,蕲其渐进,作《新民议》。

  禁早婚议言群者必托始于家族,言家族者必托始于婚姻,婚姻实群治之第一位也。中国婚姻之俗,宜改良者不一端,而最重要者厥为早婚。

  凡愈野蛮之人,其婚姻愈早;愈文明之人,其婚嫁愈迟。

  征诸统计家言,历历不可诬矣。婚嫁之迟早,与身体成熟及衰老之迟早,有密切关系,互相为因,互相之果。(惟其早熟早老,故不得不早婚,则乙为因而甲为果;以早婚之故,所遗传之种愈益早熟早老,则甲为因而乙为果。)社会学公理,凡生物应于进化之度,而成熟之期,久暂各异。进化者之达于成熟,其所历岁月必多,以人与鸟兽较,其迟速彰然矣。虽同为人类,亦莫不然,劣者速熟,优者晚成,而优劣之数,常与婚媾之迟早成比例。印度人结婚最早,十五而生子者以为常,而其衰落亦特速焉。欧洲人结婚最迟(就中条顿民族尤甚),三十未娶者以为常,而其民族强建,老而益壮。中国、日本人之结婚,迟于印度而早于欧洲,故其成熟衰老之期限,亦在两者之间。故欲观民族文野之程度,亦于其婚媾而已。即同一民族中,其居一于山谷鄙野者,婚嫁之年,必视都邑之民较早,而其文明程度,亦恒下于都邑一等,盖因果相应之理,丝毫不容假借者也。

  吾今请极言早婚之害:(一)害于养生也。少年男女,身体皆未成熟,而使之居室,妄斫丧其元气,害莫大焉。不特此也,年既长者,情欲稍杀,自治之力稍强,常能有所节制,而不至伐性;若年少者,其智力既稚,其经验复浅,往往溺一时肉欲之乐,而忘终身痼疾之苦,以此而自戕,比比然矣。吾闻伦理学家言:“凡人各对于己而有当尽之义务。”

  盖以人之生也,今日之利害,往往与明日之利害相背驰,纵一时之情欲,即为后日堕落苦海之厉阶。

  故夫人生中寿六十年,析而分之,凡得二万一千九百十五日,日日之利害既各相异,则是一日可当一人观也。然则六十年中,恰如有各异利害之二万人者,互相继续,前后而列居,其现象与二万余人同时并居于一社会者同,不过彼横数而此竖计云尔。此二万余人中,若有一人焉,纵欲过度,为躯干伤,则列其后者,必身受其纵欲所生之祸,其甚焉者则中道夭折焉,其次焉者亦半生萎废焉。中道夭折,则是今日之我,杀来日之我也;半生萎废,则是今日之我,侵来日之我之自由也。夫以一人杀一人,以一人侵一人之自由,就法律上犹必按其害群之罪而痛惩之,况于以今日之一我,而杀来日之万数千我,而侵来日之万数千我之自由,其罪之重大,岂复巧历所能算也。一群之人,互相杀焉,互相侵自由焉,则其群必不能成立,此尽人所同解也。由此言之,苟一群中人人皆自杀焉,人人皆自侵其自由焉,则其群效之结果,更当何似也。夫孰知早婚一事,正自杀之利刃,而自侵自由之专制政体也。夫我中国民族,无活泼之气象,无勇敢之精神,无沈雄强毅之魄力,其原因虽非一端,而早婚亦实尸其咎矣。一人如是,则为废人;积人成国,则废为国。中国之弱于天下,皆此之由!

  (二)害于传种也。中国人以善传种闻于天下。综世界之民数,而吾国居三之一焉,盖亦足以自豪矣。虽然,顾可恃乎?

  据生物学家言:天地间日日所产出之物,其数实恒河沙无量数,不可思议,使生焉者而即长成焉,则夫一雄一雌之所产,(无论为植物,为动物,为人类。)不及千年,而其子孙即充满于全球,而无复余锥之地。然则今日之茁焉、泳焉、飞焉、走焉、蠕焉、步焉、制作焉于此世界者,不过其所卵、所胎、所产之同类亿万京垓中之一而已。孵者亿而育者一,育者亿而活者一,活者亿而长成者一,其淘汰之酷祸,若兹其难避也。故夫人之所以贵于物,文明人之所以贵于野蛮者,不在其善孵、善育也,而在善有以活之,善有以长成之。传种之精义,如是而己。活之、长成之之道不一端,而体魄之健壮,养教之得宜,其尤要也。故欲对于一国而尽传种之义务者,(第一)必须其年龄有可以为人父母之资格;(第二)必须其能力可以荷为人父母之责任。如是者,则能为一国得佳种;不然者,徒耗其传种力于无用之地。不宁惟是,且举一国之种子则腐败之,国未有不悴者也。吾中国以家族为本位者也,(西人以一人为本位,中国以一家族为本位,此其理颇长,容别著论论之。)昔贤之言曰:“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举国人皆于此兢兢焉。有子女者,甫离襁褓,其长亲辄孳孳然以代谋结婚为一大事。甚至有年三十而抱孙者,则戚族视为家庆,社会以为人瑞。彼其意岂不曰:是将以昌吾后也。

  而乌知夫此秀而不实之种,其有之反不如其无之之为愈也。接统计学家言:凡各国中人民之废者、疾者、夭者、弱者、钝者、犯罪者,大率早婚之父母所产子女居其多数。(美国玛乐斯密、日本吴文聪所著统计各书,列表甚详,今避繁不具引。)盖其父母之身体与神经,两未发达,其资格不足以育佳儿也。

  (论者或驳此论,而举古今名人中亦有属于早婚者之子以为证。不知此特例外偶见之事耳,凡论事总不能举例外,必当以多数为凭。如彼主张女权者,举妇女中一二优秀之人,以为妇女脑力不劣于男子之证;又如中国回护科举者,谓科举中亦往往有人才,而以为科举无弊,皆非笃论也。加藤弘之《天则百话》曾著论《答客难》,今不具引。)故彼早婚者之子女,当其初婚时代之所产,既已以资格不足,无以得佳种;及其婚后十年或二十年,男女既已成熟,宜若所产者良矣,而无如此十年、二十年中,已犯第一条害于养生之公例,斫丧殆尽,父母俱就尫弱,而又因以传其尫弱之种于晚产之子,是始终皆尫弱也。夫我既以早婚而产弱子,则子既弱于我躬;子复以早婚而产弱孙,则孙又将弱于我子。

  如是递传递弱,每下愈况,虽我祖宗有雄健活泼虎视一世之概,其何堪数传之澌灭也?抑尫弱之种,岂惟无益于父母之前途,而见累又甚焉。

  一家之子弟尫弱,则其家必落;一国之子弟尫弱,则其国必亡。昔斯巴达人有产子者,必经政府验视,苟认甚体魄为不合于斯巴达市民之资格,则隘巷寒冰,弃之不稍顾惜,岂酷忍哉?以为非如是,则其种族不足以竞优胜于世界也。而中国人惟以多产子为人生第一大幸福,而不复问其所产者为如何,执是宗旨,则早婚宁非得策欤?中国民数所以独冠于世界者,曰惟早婚之赐;中国民力所以独弱于世界者,曰惟早婚之报。夫民族所以能于立天地者,惟其多乎?惟其强耳!谚曰:“鸷鸟屡百,不如一鹗。”以数万之英人,(现英国驻印度之常备兵仅八万人。)驭三万万之印度,而戢戢然矣。我国民旅居外国者不下数百万,而为人牛马;外国人旅居我国者不过一万,而握我主权。种之繁固足恃耶?畴昔立于无外竞之地,优劣胜败,一在本族,何尝不可以自存?其奈膨胀而来者之日日肉薄于吾旁也。故自今以往,非淘汰弱种,独传强种,则无以复延我祖宗将绝之祀。

  昔贤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正此之谓也。一族一家无后,犹将为罪;一国无后,更若之何?欲国之有后,其必自禁早婚始。

  (三)害于养蒙也。国民教育之道之端,而家庭之教与居一焉。儿童当在抱时,当绕膝时,最富于模仿之性。为父母者示之以可法之人格,因其智识之萌芽而利导之,则他日学校之教,社会之教,事半功倍。此义也,稍治教育学者,皆能言之矣。凡人必学业既成,经验既多,然后其言论举动,可以为后辈之模范,故必二十五岁或三十岁以上,乃有可以为人父母之能力。彼早婚者,藐躬固犹有童心也,而已突如弁兮,然代一国荷教育子弟之责任。夫岂无一二早慧之流,不辜其责者,然以不娴义方而误其婴儿者,固十而八九矣。自误其儿何足惜,而不知吾儿者,非吾所能独私也,彼实国民一分子,而为一国将来之主人翁也。一国将来之主人翁,而悉被戕于今日愦愦者之手,国其尚有豸乎?故不禁早婚,则国民教育将无所施也。

  (四)害于修学也。早婚非徒为将来教育之害也,而又为现在教育之害。各国教育通例,大率小学七八年,中学五六年,大学三四年,故欲受完全教育者,其所历必在十五六年以上。

  常人大抵七八岁始就傅,则其一专门学业之成就,不可不俟诸二十二三岁以外。其前乎此者,皆所谓修学年龄也。此修学年龄中,一生之升沈荣枯,皆于是定焉。苟有所旷、有所废,则其智、德、力三者,必有以劣于他人,而不足竞胜于天择之界。一人而旷焉、废焉,则其人在本群中为劣者;一群之人而皆旷焉、废焉,则其群在世界中为劣者。早婚者举其修学年龄中最重要之部分,忽投诸春花秋月、缠绵歌泣、绻恋床第之域,销磨其风云进取之气,耗损其寸阴尺璧之时,虽有慧质,亦无暇从事于高等事业,乃不得不改而就下等劳力以自赡。此辈之子孙日多,即一群中下等民族所以日增也。国民资格渐趋卑下,皆此之由。

  (五)害于国计也。生计学公理,必生利者众,分利者寡,而后国乃不蹶。故必使一国之人,皆独立自营,不倚赖于人,不见累于人,夫是以民各尽其力,而享其所尽之力之报,一国中常绰绰若有余裕,此国力之所由舒也。准此公例,故人必当自量其一岁所入,于自赡之外,犹足俯畜妻子,然后可以结婚。夫人当二十以前,其治生之力,未能充实,势使然矣。

  故必俟修学年龄既毕,确执一自营自活之职业,不至累人,不至自累,夫乃可以语于婚姻之事。今早婚者,其本身方且仰食于父母,一旦受室,不及数年,儿女成行,于此而不养之乎,则为对于将来之群而不尽责任;于此而养之乎,我躬治产之力,尚且不赡,势不得不仍仰给于我之父母。夫我之一身而直接仰给于我之父母,其累先辈既已甚矣;乃至并我之妻子而复间接以仰给于我之父母,我父母生产力虽极大,其安能以一人而荷十数口之责任也?夫我中国民俗,大率皆以一人而荷十数口之责任者也,故所生之利,不足以偿所分,而一国之总殖日微,然其咎不在累于人者而在累人者。无力养妻子而妄结婚,是以累人为业也,一群之蠹,无耻之尤也。不宁惟是,谚有之:“贫者恒多子。”贫者之多子也,非生理学上公例然也。彼以其早婚之故,男女居室之日太永,他无所事,而惟以制造小儿为业,故子愈多,子愈多则愈益贫。贫也者,非多子之因,而多子之果也。贫而多子,势必虽欲安贫而不可得,悍者将为盗贼,黠者将为棍谝,弱者将为乞丐,其子女亦然。产于此等之家,其必无力以受教育,岂待问哉?

  既已生而受弱质矣,又复无教育以启其智而养其德,更迫于饥寒而不得所以自活之道,于是男为流氓,女为娼妓。然则其影响岂惟在生计上而已?一群之道德法律,且将扫地以尽。

  夫孰知早婚之祸之如是其剧而烈也!

  据统计家所调查报告,凡愈文明之国,其民之结婚也愈迟;愈野蛮之国,其民之结婚也愈早。故现代诸国中,其结婚平均年龄最早者为俄罗斯,次为日本;(吾中国无统计,无从考据,大约必更早于日本也。)

  最迟者为挪威,次为普鲁士,次为英吉利。

  (据玛乐斯密所报,则普鲁士平均男之年二十九岁有奇,女之年二十六有奇;英国平均男之年二十八有奇,女之年二十六有奇;挪威平均男之年三十有奇,女之年二十七有奇。)而各国递迟之率,日甚一日,今恒有异于昔,英国其尤著者也。(英国当一八八○年,初婚之男平均年二十五零八月,初婚之女平均年二十四零四月。及一八九○年,男平均年二十六零四月,女平均年二十四零八月。近十年来,其迟率益增。

  又英国人二十一岁以下而结婚者,其数日减一日,当一八七四年,计百人中男子之未成年(二十一岁为成年)结婚者,仅八人,女子仅廿二人。

  一八九○年男子仅五人有奇,女子仅十九人。)而普鲁士则早婚之风,殆将尽绝。(一八九一年,普国统计男子未成年而结婚者,不过百人中之一人零二分六厘,女子不过百人中之十六人零五分。)由此言之,斯事之关于国家盛衰,岂浅鲜耶?不宁惟是,一国之中,凡执业愈高尚之人,则其结婚也愈迟;执业愈卑贱之人,则其结婚也愈早。大抵矿夫、印刷职工、制造职工等为最早,文学家、技术家、政治家、教士、军人等为最迟。(据英国一八八四年统计,则矿夫、职工等之结婚,男子平均二十四岁有奇,女子平均二十二三岁。其自由业、独立者,男子平均三十一岁有奇,女子平均二十六岁有奇。各国比例皆如此。)然则结婚早迟之率,自一人论,可以判其人格之高下;自一国论,则可以战其国运之荣枯。呜呼,可不念耶!可不悚耶!

  社会学家言:早婚之弊固多,而晚婚之弊亦不少。(其一)则夫妇之间,年龄相远,故其结婚不基于爱情而基于肉欲,将有伤伦害俗之事也;(其二)则男女居室之岁月益短缩,所产子女愈少,甚且行避姙之法,使人口繁殖之道将绝,近代之法国,是其例也;(其三)则单身独居,非常人之情所能久堪,其间能自节制者少,男女皆酿种种恶德,因以伤害健康、败坏风俗也。三弊之中,其前二端,非吾中国今日所宜虑及,其第三端,则亦视乎教育之道何如耳?若德育不兴,则虽如今日之早婚,斯弊亦安得免?故吾以为今日之中国,欲改良群治,其必自禁早婚始!

  《礼经》曰:“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於戏!先圣制作之精意,倜乎远哉?

  此等问题,在今日忧国士夫,或以为不急之务。虽然,一国之盛衰,其原因必非徒在一二人、一二事也,必使一国国民,皆各能立于此竞争世界,而有优胜之资格。故其为道也,必以改良群俗为之原。日本政治上之形式,以视欧美,几于具体而微,而文明程度,犹瞠乎其后者,群俗之未可以骤易也。我国即使政治革新之目的既达,而此后所以谋进步者,固不可不殚精竭虑于此等问题。况夫群俗不进,则并政治上之目的,亦未见其能达也。故吾国民不必所待,以为吾先从事于彼,而此暂置为缓图也。见其为善,则迁之若不及;见其为弊,则克之务必胜。天下应尽之义务多矣,吾辈岂有所择焉?况乎此等问题,不必借政府之力,人人自认之而自行之,久之亦足以动政府。数年前禁缠足之论,其明效矣。

  故今为《新民议》,于此等事往往三致意焉。忧时之士,其或鉴之!

  不然,宁不见夫今日之日本,始盛倡风俗改良、社会改良,而末流之滔滔,犹未能变也。

  斯事之难如此,吾侪可以谋其豫矣。著者附识。

  《饮冰室文集》原序

  (1902年11月)擎一编余数年来所为文,将汇而布之。余曰:恶,恶可!

  吾辈之为文,岂其欲藏之名山,俟诸百世之后也,应于时势,发其胸中所欲言。然时势逝而不留者也,转瞬之间,悉为刍狗。况今日天下大局日接日急,如转巨石于危崖,变异之速,匪翼可喻。今日一年之变,率视前此一世纪犹或过之,故今之为文,只能以被之报章,供一岁数月之道铎而已,过其时,则以覆瓿焉可也。虽泰西鸿哲之著述,皆当以此法读之,而况乎末学肤受如鄙人者,偶有论述,不过演师友之口说,拾西哲余唾,寄他人之脑之舌于我笔端而已。而世之君子,或奖借之,谬以厕于作者之林,非直鄙人之惭,抑亦一国之耻也。昔扬子云,每著一篇,悔其少作。若鄙人者,无藏山传世之志,行吾心之所安,固靡所云悔。虽然,以吾数年来之思想,已不知变化流转几许次,每数月前之文,阅数月后读之,已自觉期期以为不可,况乃丙申、丁酉间之作,至今偶一检视,辄欲作呕,否亦汗流浃背矣。一二年后视今日之文,亦当若是,乌可复以此戋戋者为梨枣劫也!擎一曰:“虽然,先生之文公于世者,抑已大半矣。纵自以为不可,而此物之存在人间者,亦既不可得削,不可得洒,而其言亦皆适于彼时势之言也。中国之进步亦缓矣,先生所谓刍狗者,岂遂不足以为此数年之用?用零篇断简,散见报纸,或欲求而未得见,或既见而不获存,国民以此相憾者亦多矣。先生之所以委身于文界,欲普及思想,为国民前途有所尽也。使天下学者多憾之,柱等实尸其咎矣,亦岂先生之志哉?”余重违其言,且自念最录此以比较数年来思想之进退,用此自鞭策,计亦良得,遂颔焉。擎一乞自序,草此归之。西哲恒言:“谬见者,真理之母也。”是编或亦可为他日新学界真理之母乎?吾以是解嘲。

  壬寅十月梁启超。

  释革

  (1902年12月14日)

  “革”也者,含有英语之Reform与Revolution之二义。

  Reform者,因其所固有而损益之以迁于善,如英国国会一千八百三十二年之Revolution是也。日本人译之曰改革、曰革新。Revolution者,若转轮然,从根柢处掀翻之,而别造一新世界,如法国一千七百八十九年之Revolution是也,日本人译之曰革命。“革命”二字,非确译也。

  “革命”之名词,始见于中国者,其在(易)曰:“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其在(书)曰:“革殷受命。”皆指王朝易姓而言,是不足以当Revo(省文,下仿此)之意也。人群中一切有形无形之事物,无不有其,Ref,亦无不有其Revo,不独政治上为然也。即以政治论,则有不必易姓而不得不谓之Revo者,亦有屡经易姓而仍不得谓之Revo者。今以革命译Revo,遂使天下士君子拘墟于字面,以为谈及此义,则必与现在王朝一人一姓为敌,因避之若将浼己。而彼凭权借势者,亦将曰是不利于我也,相与窒遏之、摧锄之,使一国不能顺应于世界大势以自存。

  若是者皆名不正言不顺之为害也。故吾今欲与海内识者纵论革义。

  Ref主渐,Revo主顿;Ref主部分,Revo主全体;Ref为累进之比例,Revo为反对之比例。其事物本善,则体未完法未备,或行之久而失其本真,或经验少而未甚发达,若此者,利用Ref.。其事物本不善,有害于群,有窒于化,非芟夷蕰崇之,则不足以绝其患,非改弦更张之,则不足以致其理,若是者,利用Revo.。此二者皆大《易》所谓革之时义也。

  其前者吾欲字之曰“改革”,其后者吾欲字之曰“变革”。

  中国数年以前,仁人志士之所奔走所呼号,则曰改革而已。比年外患日益剧,内腐日益甚,民智程度亦渐增进,浸润于达哲之理想,逼迫于世界之大势,于是咸知非变革不足以救中国。其所谓变革云者,即英语Revolution之义也。而倡此论者多习于日本,以日人之译此语为革命也,因相沿而顺呼之曰“革命革命”。又见乎千七百八十九年法国之大变革,尝馘其王,刈其贵族,流血遍国内也,益以为所谓Revo.者必当如是。于是近今泰西文明思想上所谓以仁易暴之Revolution,与中国前古野蛮争阎界所谓以暴易暴之革命,遂变为同一之名词,深入人人之脑中而不可拔。然则朝贵之忌之,流俗之骇之,仁人君子之忧之也亦宜。

  新民子曰:革命者,天演界中不可逃避之公例也。凡物适于外境界者存,不适于外境界者灭,一存一灭之间,学者谓之淘汰。淘汰复有二种:曰“天然淘汰”,曰“人事淘汰”。

  天然淘汰者,以始终不适之故,为外风潮所旋击,自澌自毙而莫能救者也。人事淘汰者,深察我之有不适焉者,从而易之使底于适,而因以自存者也。人事淘汰,即革之义也。外境界无时而不变,故人事淘汰无时而可停。其能早窥破于此风潮者,今日淘汰一部分焉,明日淘汰一部分焉,其进步能随时与外境界相应,如是则不必变革,但改革焉可矣。

  而不然者,蛰处于一小天地之中,不与大局相关系,时势既奔轶绝尘,而我犹瞠乎其后,于此而甘自澌灭则亦已耳,若不甘者,则诚不可不急起直追,务使一化今日之地位,而求可以与他人之适于天演者并立。夫我既受数千年之积痼,一切事物,无大无小,无上无下,而无不与时势相反,于此而欲易其不适者以底于适,非从根柢处掀翻之,廓清而辞辟之,乌乎可哉!乌乎可哉!此所以Revolution之事业,(即日人所谓革命,今我所谓变革)为今日救中国独一无二之法门。不由此道而欲以图存,欲以图强,是磨砖作镜,炊沙为饭之类也。

  夫淘汰也,变革也,岂惟政治上为然耳,凡群治中一切万事万物莫不有焉。以日人之译名言之,则宗教有宗教之革命,道德有道德之革命,学术有学术之革命,文学有文学之革命,风俗有风俗之革命,产业有产业之革命。即今日中国新学小生之恒言,固有所谓经学革命,史学革命,文界革命,诗界革命,曲界革命,小说界革命,音乐界革命,文字革命等种种名词矣。若此者,岂尝与朝廷政府有毫发之关系,而皆不得不谓之革命。

  闻“革命”二字则骇,而不知其本义实变革而已。革命可骇,则变革其亦可骇耶?呜呼,其亦不思而已!

  朝贵之忌革也,流俗之骇革也,仁人君子之忧革也,以为是盖放巢流彘,悬首太白,系组东门之谓也。不知此何足以当革义。革之云者,必一变其群治之情状,而使幡然有以异于昔日。今如彼而可谓之革也,则中国数千年来,革者不啻百数十姓。而问两汉群治有以异于秦,六朝群治有以异于汉,三唐群治有以异于六朝,宋明群治有以异于唐,本朝群治有以异于宋明否也?若此者,只能谓之数十盗贼之争夺,不能谓之一国国民之变革,昭昭然矣!故泰西数千年来,各国王统变易者以百数,而史家未尝一予之以Revolution之名。

  其得此名者,实自千六百八十八年英国之役始,千七百七十五年美国之役次之,千七百八十九年法国之役又次之。而十九世纪,则史家乃称之为Revolution时代。盖今日立于世界上之各国,其经过此时代者,皆仅各一次而已,而岂如吾中国前此所谓革命者,一二竖子授受于上,百十狐兔冲突于下,而遂足以冒此文明崇贵高尚之美名也。故妄以革命译此义,而使天下读者认仁为暴,认群为独,认公为私,则其言非徒误中国,而污辱此名词亦甚矣。

  易姓者固不足为Revolution,而Revolution又不必易姓。

  若十九世纪者,史家通称为Revo时代者也,而除法国主权屡变外,自余欧洲诸国,王统依然。自皮相者观之,岂不以为是改革非变革乎?

  而询之稍明时务者,其谁谓然也。

  何也?变革云者,一国之民,举其前此之现象而尽变尽革之,所谓“从前种种,譬犹昨日死;从后种种,譬犹今日生”(袁了凡语),其所关系者非在一事一物一姓一人。若仅以此为旧君与新君之交涉而已,则彼君主者何物?其在一国中所占之位置,不过亿万分中之一,其荣也于国何与?其枯也于国何与?一尧去而一桀来,一纣废而一武兴,皆所谓“此朕家事,卿勿与知”,上下古今以观之,不过四大海水中之一微生物耳,其谁有此闲日月以挂诸齿牙余论也。故近百年来世界所谓变革者,其事业实与君主渺不相属,不过君主有顺此风潮者,则优而容之,有逆此风潮者,则锄而去之云尔。夫顺焉而优容,逆焉而锄去者,岂惟君主,凡一国之人,皆以此道遇之焉矣。若是乎,国民变革与王朝革命,其事固各不相蒙,较较然也。

  闻者犹疑吾言乎?请更征诸日本。日本以皇统绵绵万世一系自夸耀,稍读东史者之所能知也;其天皇今安富尊荣神圣不可侵犯,又曾游东土者之所共闻也。曾亦知其所以有今日者,实食一度Revolution之赐乎?

  日人今语及庆应、明治之交,无不指为革命时代;语及尊王讨幕、为藩置县诸举动,无不指为革命事业;语及藤田、东湖、吉田松阴、西乡南洲诸先辈,无不指为革命人物。此非吾之澜言也,旅其邦、读其书、接其人者,所皆能征也。

  如必以中国之汤武,泰西之克林威尔、华盛顿者,而始谓之革命,则日本何以称焉?

  而乌知其明治以前为一天地,明治以后为一天地,彼其现象之前后相反,与十七世纪末之英、十八世纪末之法无以异。此乃真能举Revolution之实者,而岂视乎万夫以上之一人也!

  由此言之,彼忌革骇革忧革者,其亦可以释然矣。今日之中国,必非补苴掇拾一二小节,模拟欧、美、日本现时所谓改革者,而遂可以善其后也。彼等皆曾经一度之大变革,举其前此最腐败之一大部分,忍苦痛而拔除之,其大体固已完善矣,而因以精益求精,备益求备。我则何有焉?以云改革也,如废八股为策论,可谓改革矣,而策论与八股何择焉?更进焉,他日或废科举为学堂,益可谓改革矣,而学堂与科举又何择焉?一事如此,他事可知。改革云,改革云,更阅十年,更阅百年,亦若是则已耳。毒蛇在手而惮断腕,豺狼当道而问狐狸,彼尸居余气者又何责焉?所最难堪者,我国将被天然淘汰之祸,永沈沦于天演大圈之下,而万劫不复耳!夫国民沈沦,则于君主与当道官吏又何利焉?国民尊荣,则于君主与当道官吏又何损焉?吾故曰:国民如欲自存,必自力倡大变革、实行大变革始;君主官吏而欲附于国民以自存,必自勿畏大变革且赞成大变革始。

  呜呼,中国之当大变革者岂惟政治,然政治上尚不得变不得革,又遑论其余哉!呜呼!

  拟讨专制政体檄

  (约1902年下半年)起起起!我同胞诸君!起起起!我新中国之青年!

  我辈实不可复生息于专制政体之下,我辈实不忍复生息于专制政体之下。专制政体者,我辈之公敌也,大仇也!有专制则无我辈,有我辈则无专制。我不愿与之共立,我宁愿与之偕亡!

  使我数千年历史以脓血充塞者谁乎?专制政体也。使我数万里土地为虎狼窟穴者谁乎?专制政体也。使我数百兆人民向地狱过活者谁乎?专制政体也。我辈数千年前之祖宗,初脱草昧,团体未结,智力未充,或不能不稍有借于专制。今日我辈已非孩童,无所用人之顾复;我辈又非废疾,无所用人之扶持;我辈更非癫狂,无所用人之监守;我辈亦非犯罪,无所用人之锁拘。专制政体之在今日,有百害于我而无一利!

  我辈若犹 然恭然,与之并立于天地,上之无以对我祖宗,中之无以对我自己,下之无以对我子孙。我辈今组织大军,牺牲生命,誓翦灭此而后朝食。壮行何畏,师出有名,爰声其罪,布告天下,咸使闻知。

  天之生人,权利平等。有目则同其视,有耳则同其听,有口则同其味,有肢则同其动,有脑则同其思。今彼专制者必曰:某也贵,某也贱,某也当命令人,某也当受命于人。是曰逆天理。其罪一也。

  人之意志,各有自由。父不能强之于子,兄不能强之于弟。即以一身论,昨日不能强之于今日,今日不能强之于明日。而彼专制者必曰:我之所欲,汝不可不欲之;我之所恶,汝不可不恶之。有曰拂人性。其罪二也。

  有治人者,有治于人者,此国法也。然我辈愿人人为治人者,同时又愿人人为治于人者。今彼专制者必曰:惟我治汝,惟汝治于我。是曰藐国法。其罪三也。

  一国之土地,一国人所共有也。无论何人,不得以私诸一己。而彼专制者必曰:普天之下,莫非吾土。汝践我之土地,汝食我之毛也。

  是曰盗公产。其罪四也。

  私公产为己物,罪既重矣。然使其整顿之、增进之,使我所得稍偿其所失,犹可言也。乃彼专制者则曰:吾惟取盈而已,他无所问焉。

  是始乱之而终弃之也。其罪五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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