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信录●卷二

考信录●卷二

  ●卷二

  ○集前人论《尚书》真伪

  二十五篇之伪,非述一人之私言也,古人固已有之。盖唐儒疑而未言,宋儒言而未决,至南宋之末,赵氏始决言其伪。自是以後,言者益多。但世之学者咸笃志於举业,不深考耳。今略载其一二於左。

  △韩愈疑《伪书》

  韩子《进平淮西碑表》云:“其载於《书》,则《尧舜》二典,夏之《禹贡》,殷之《盘庚》,周之《五诰》。”《进学解》云:“《周诰》、《殷盘》,诘曲聱牙。”

  按:於夏不称《禹谟》而称《禹贡》,於股、周不称《汤诰》、《武成》而反称《盘庚》、《五诰》,则是其文浅陋平弱,韩子固已疑之,但未形於文耳。

  △朱熹疑《伪书》

  《朱子语录》云:“孔安国解经最乱道,看来只是孔丛子等做出来。因说《书》云:‘某尝疑孔安国书是假书。’”

  又云:“《孔书》是东晋方出,前此诸儒皆不曾见,可疑之甚。”

  按:朱子此语,则是明以二十五篇为伪撰矣。惜其但与门人言之,未尝自为《书传》,尽废其伪而独存其真也。

  △吴或疑《伪书》

  吴氏曰:“伏生传於既耄之时,而安国为隶古定,特定其所可知者,而一篇之中,一简之内,其不可知者盖不无矣。乃欲以是尽求作书之本意与夫本末先後之义,其亦可谓难矣。而安国所增多之书,今篇目具在,皆文从字顺,非若伏生之书,诘曲聱牙,至有不可读者。夫四代之书,作者不一,乃至二人之手而遂定为二体乎?其亦难言矣!”

  又论《泰誓》云:“汤、武皆以兵受命。然汤之辞裕,武王之辞迫;汤之数桀也恭,武王之数纣也傲;学者不能无憾。疑其书之晚出,或非尽当时之本文也。”

  △蔡沈疑《伪书》

  九峰蔡氏曰:“按汉儒以伏生之书为‘今文’而谓安国之书为‘古文’,以今考之,则《今文》多艰涩,而《古文》反平易。或者以为《今文》自伏生女子口授晁错时失之,则先秦古书所引之文皆已如此,恐其未必然也。或者以为记录之实语难工而润色之雅词易好,故训诰誓命有难易之不同,此为近之。然伏生倍文暗诵乃偏得其所难,而安国考定於科斗古书错乱摩灭之馀反专得其所易,则又有不可晓者。”

  又跋《牧誓篇》後云:“此篇严肃而温厚,与《汤誓》相表里,真圣人之言也。《泰誓》、《武成》,一篇之中,似非尽出於一人之口。岂独此为全书乎?”

  按:吴、蔡两先生所辨明矣:既以文体不同别之,复以义理有乖驳之,後学复何疑焉!惟口授之说原无其事,说已详前卷《真伪源流通考》中。

  △赵汝谈疑《伪书》

  陈直斋《书录解题》云:“《南塘书说》三卷,赵汝谈撰。疑古文非真者五条。朱文公尝疑之,而未若此之决也。”

  按:吴、蔡於此皆不能以无疑,然终未敢决言其伪。岂非久假难归,极重难返,虽贤者亦不免游移其间乎?乃赵氏独直斥为伪撰,非有大过人之识安能如是!惜余未得见其书也。

  近世以来,斥其伪者尤多。若梅、顾、朱、李诸先生咸有论著。惜余学浅居僻,未见梅、朱二君之书,仅於李巨来《古文尚书考》中见其一斑也。今载顾、李两家之说於左:

  △顾炎武疑《伪书》

  顾宁人论《泰誓》云:“商之德泽深矣,尺地莫非其有也,一民莫非其臣也。武王伐纣,乃曰‘独夫受,洪惟作威,乃汝世雠’,曰‘肆予小子,诞以尔众士,殄歼乃雠’,何至於此?纣之不善,亦止其身,乃至并其先世而雠之,岂非《泰誓》之文出於魏、晋间人之伪撰者邪?吴氏、蔡氏盖已见及乎此,特以注家之体,未敢直言其伪耳。”

  △李绂疑《伪书》

  李巨来《古文尚书考》云:“《古文尚书》,凡《今文》所无者,如出一手,盖汉、魏人赝作。朱子亦尝疑之,而卒尊之而不敢废者,以‘人心,道心’数语为帝王传授心法,而宋以来理学诸儒所宗仰之者也。余友万编修云:‘即此数言,可证其赝。危微二语出於《荀子》,而《荀子》又得之於《道经》,非《尚书》语也。梅尝言之矣。’余覆考之,盖《荀子解蔽篇》言‘舜之治天下也,不以事诏而万物成。处一之危,其荣满侧。养一之微,荣矣而未知。’故《道经》曰:“人心之危,道心之微。”危微之几,惟明君子而後能知之。荀子之论危微者如此,而引《道经》以为证,则《尚书》必无‘人心惟危,道心惟微’之语。何也?荀子为李斯之师;其所著书在《诗》、《书》未燔之前。

荀子凡引《诗》、《书》,并称‘《诗云》’、‘《书》云’,而此独称‘《道经》曰’,则秦火之前荀子所见之《尚书》无危微语也。杨亻京勉强迁就,注云:‘今《虞书》有此语,而云《道经》者,盖有道之经。’不知汉以前从未尝称《易》、《诗》、《书》、《春秋》为经,《论语》、《孟子》所引亦无经字。且孔、孟为儒家而黄、老为道家,自战国至汉无异辞。道家之书则曰经,如《老子道德经》、《庄子南华经》、《列子冲虚经》、《关尹子文始经》,皆是。《道经》之非《尚书》也明矣。《经解》出於《戴记》,未必为孔子之言,然通篇无经字,其经目则汉儒所署耳。《孝经》亦汉人钞撮圣贤绪言为之,不然,不应汉以前无一人语及之也。至汉武帝,始设五经博士。

盖汉初尚黄、老,儒者慕焉,因亦效道家者流,各尊其所治之书为经,自称曰经师。此如庞蕴《语录》,惟僧人称之,而宋儒弟子之无识者亦录其师之言,名以语录焉耳。其在秦以前,未闻称《易》、《诗》、《书》、《春秋》为经也。知危微之语出於《道经》而非出於《尚书》,然後知《古文尚书》之赝较然明白。或谓孔壁之书,司马迁亦从安国问故,故班固谓‘迁书载《尧典》、《禹贡》、《洪范》、《微子》、《金》诸篇多《古文》说’,班固,汉人,其言不可据乎?曰:班说是也。然司马迁所引者、安国所得於壁中之《真古文尚书》,非今所有之《古文尚书》也。秀水朱氏彝尊尝考之矣。《史记》中,《五帝本纪》引《二典》,《夏本纪》引《禹贡》、《皋陶谟》、《益稷》、《甘誓》、《殷本纪》引《汤誓》、《高宗肜日》、《西伯戡黎》、《周本纪》引《牧誓》、《甫刑》,《鲁世家》引《金》、《无逸》、《费誓》,《燕世家》引《君》,《宋世家》引《微子》、《洪范》,皆《今文尚书》所有,不足为据。

其所引为《古文》所有而《今文》所无者,惟《殷本纪》所引《汤诰》,《周本纪》所引《泰誓》二篇而已;然其辞皆与今所传《古文尚书》绝不相类。盖安国所得壁中《古文》信有其书,而特非今世所行之《古文尚书》也。司马迁亲问故於安国,而所引之辞绝不类,则今之《古文尚书》复何所恃以取信於天下也哉?然则《尚书》之所谓可信者,皆其可疑者也。”

  按:百馀年以来,读书有卓识者无过於顾宁人先生,所推为博学者无过於李巨来先生,而皆以《孔氏经传》为伪则此二十五篇之非安国《古文》明矣。惟巨来称“安国所得壁中《古文》信有其书,而特非今世所行之《古文尚书》”者,考之尚有未详。盖安国壁中之《古文》即今三十三篇之书,与《今文》篇数同而文字互异,前卷固已详言之矣。司马氏所引,班氏所称,皆此也。此外十六篇,则所谓《尚书逸篇》者是也。但《今文》亡於永嘉,而人遂误以三十三篇为《今文》耳;非别有《古文》而今亡之也。故今补而正之。

  ○李巨来《书“古文尚书冤词”後》补说

  毛西河有《古文尚书冤词》,以二十五篇为非伪(此书未见)。巨来作此辨之,深足以纠世人之惑。今摘录之於此。然其中亦尚有未尽未周者,故复补其未备,附录於後。

  △《晋书》无古文授受事

  “余少时读《尚书正义》,考《古文》授受引《晋书》云:‘晋太保郑冲授扶风苏愉,愉授天水梁柳,柳授城阳臧曹,曹授汝南梅赜。’考之《晋书》,绝无其语,不知《正义》何所据也。按《晋书》郑冲本传,止云‘高贵乡公讲《尚书》,冲执经亲授’而已,并未有《古文》之说。又称冲与孙邕、曹羲、荀ダ、何晏共集《论语》诸家训注之书,名曰《论语集解》,奏之魏朝,未闻有经学授之何人。又冲仕魏至司空司徒,常道乡公即位,拜太保,位三司上,封寿光侯,而阿附司马昭;比炎篡位,冲实奉禅策,拜太传,进爵为公,视孔光、张禹之罪又有甚焉。此辈经术又安用哉!况苏愉、臧曹、梅赜,《晋书》并无其人;惟梁柳附见《皇甫谧传》,亦止言其作郡,并无得《古文尚书》之事。毛西河氏作《古文尚书冤词》,亦据《正义》引《晋书皇甫谧传》,云:‘谧从姑子外弟梁柳得《古文尚书》,故作《帝王世纪》,中多载其语’,则《谧传》并无之。毛氏乃引晁公武《十八家晋书》为辞。按《唐书艺文志》,唐初,《晋书》虽有七家,御制书出,余必称名。《正义》所引未称某人《晋书》,必《御制晋书》矣。且《御制晋书》成於贞观,而《唐书儒学传》谓《尚书正义》,永徽中,於志宁等校正,始布天下,则《正义》自当引《御制晋书》,不当他引也。毛氏为《古文尚书》称冤,大声疾呼,著书立说,而所引疏阔,与孔氏《正义》无异,安足以传信後世而箝天下之口也哉!”

  按:毛氏以《十八家晋书》为解,不过强词夺理而已。假使他《晋书》果有之,贞观《晋书》必无删之之理。圣经显晦,天下之大事也,数百年亡轶之书一旦忽出,岂容略而不言!修《晋书》者与孔氏之书无仇也,何为处处皆削其文?况当时方崇奉此书以为真,乃无故削其文,尤不近於情理。然则是他《晋书》原无此语,故贞观《晋书》亦不能凿空而增此文也。此盖传《伪书》者假设此言以欺当世,孔氏道听涂说而未及覆核耳;不必曲为之说也。毛氏乃欲以想当然之说定古书之真伪谬矣!巨来此辨深足以正世人之惑,故今补而论之。

  △《伪书》与皇甫谧之关系

  “考晋时著书之富无若皇甫谧者;尝因《正义》所引牵连梁柳,即疑《古文》为谧所作。後得梅《尚书考异》观之,所见多相合者。其序文则直指《古文尚书》为谧作以授梁柳。其别有所据耶?抑亦因《谧传》及梁柳而臆揣之耶?‘他人有心,予忖度之’,《古文》之作自谧,可信十之六七矣。”

  按:巨来以二十五篇为伪,是也。惟从梅氏以为皇甫谧作,尚恐未然。谧所著书虽多荒谬,然或采摘太杂,及附会以己意,则有之矣,若公然撰伪经以欺世,则谧尚未至是。且谧所著《帝王世纪》,汤之後有外丙、仲壬两代,与《孟子》、《史记》合,而《伪传》释《伊训篇》云:“汤崩,逾月太甲即位。”与谧说正相反,其非谧所著明甚。梅氏但因《伪书》、《伪传》多采《世纪》之文,遂猜度之以为谧作,误矣。故今正之。

  △古书可赝造

  “吾友方灵皋谓汉以来文章具在,孰能赝为之者。不知後人特未尝摹经而自作文字,故不相似耳。刘原父尝补作《礼经》三义,杂之《戴记》,有过之无不及;况搜集群书,征引《尚书》原文,特以己意联属其间,因稍加补缀,何不似之有!黎邱鬼虽父不能辨其子;优孟为叔敖衣冠,楚王不得不爱也。”

  按:谓摹经所以似经,固也,然特其貌似,貌之一二分似耳,究之不脱当时风气。试取其书读之,文势则多杂排偶,句法则率经煅炼,名言浅语间出错陈,与三十三篇毫不相类,一望而知为晋以後人之笔。以之欺世俗之人,则有馀;以之入知文者之目,则固不能掩也。犹之乎苏子瞻市猪於金华,中道而逸,买猪代之,而客犹赞其美,使其遇陆鸿渐,必不至以江水为潭水也。

  △辨《晋书荀崧传》“古文尚书孔氏”语

  又按:自汉下逮魏、晋,言《古文尚书》者众口如一,无可以假借者。故毛、方两家虽极力崇奉《伪书》,而皆毫无证据,其失不待言矣。惟唐贞观中所纂《晋书》内二语,颇足惑世;然其误亦显然易见。毛、方虽皆未之及,然世人读书粗心浮气者多,恐数百年後复有以此献疑者,故附辨之如左:

  《晋书荀崧传》中记简省博士事,内云:“《尚书》郑氏,《古文尚书》孔氏。”似当晋时已有此《伪书》者。然按《传》中所载,《春秋左传》二家,《易》、《诗》、《周官》、《礼记》、《论语》、《孝经》各一家,加以《尚书》二家,当为博士十人,何以但云九人?前後不符,其为误衍孔氏一家无疑。且考《职官志》,称晋承魏制,置博士十九人,江左减为九人。魏既未尝以《孔传》列学官矣,晋安得而有之?而《隋书》亦称齐建武中,《孔传》始列国学。合观诸书,孔氏之文之为误衍,不待问者。盖今之《晋书》乃唐人采七家《晋书》而纂录之者:郑氏本传《古文尚书》,是以《旧晋书》有《古文尚书》之文;而当唐初,人皆指《伪孔氏经传》为《古文》,纂《晋书》者因误以所称《古文尚书》者为孔氏《伪书》,遂於郑氏之外别出孔氏之文,以致其数不相合耳。且《尚书》非《古文》则《今文》,非《今文》则《古文》,今乃云“《尚书》郑氏,《古文尚书》孔氏”,然则郑氏者今文邪?古文邪?盖隋、唐间学者专尚词赋,不甚通於经术,而唐初承大乱之後,廷臣之有学问者少,故不敢定马、郑之为古文今文,──谓为今文,则永嘉之乱今文已亡;谓为古文,则又别有五十八篇伪孔氏之经传与郑互异,──故不得已而为是两可骑墙之语耳。大抵古来自修之史多佳,词臣共修者多不佳。自修者,必有其所见,其平日亦必详考之,否则恐有舛误,贻讥後世,故佳者多,《史记》、《两汉》、《南北史》等书是也。词臣共修之书,则多以官使之,未必皆有学术,其平日亦未尝留心於此,而又不专其事,即有抵牾,莫任咎,故佳者少。是以伏生之书本属壁中所藏,而《隋书》称“伏生口授二十八篇”;杜林本传孔氏《古文尚书》,而《隋书》称“杂以《今文》,非孔旧本”;皆习於世俗流传之语,而未尝取《史汉》诸书核正其是非耳。盖凡古来词臣共修之书多不可据如此,刘知几《史通》言之详矣。《隋书》、《晋书》皆唐初人所纂,复何怪乎《荀崧传》中之误衍此文也!

  ○《尧典》分出《舜典》考辨

  今世所传《尚书》,首有《尧典》、《舜典》两篇;《尧典》自“曰若稽古”起,至“帝曰钦哉”止;《舜典》自“曰若稽古”起至“陟方乃死”止。习举业者幼而读之,以为《古文尚书》果如是矣。不知此乃唐孔颖达所改之本,自隋以前,《尚书》原文本系一篇,而无“曰若稽古帝舜”以下二十八字。但学者皆为举业计,不考之古,非惟不知孰为《古文》,孰为《今文》,甚至并不知有《古文》、《今文》之名者,况能知《舜典》之为後人所分乎!余於《唐虞考信录》固已辨之。今因详考《古文尚书》真伪,复缕陈其本末是非如左:

  △伏生《尧典》

  一,伏生所传《今文尚书》,通为《尧典》,并不别分《舜典》:──《今文尚书》凡二十八篇(篇目详见《古文尚书源流真伪考》中),首为《尧典》,自“曰若稽古帝尧”起,至“帝曰钦哉”,即继以“慎徽五典”云云,至“陟方乃死”止,不惟不分两篇,亦无“曰若稽古帝舜”以下二十八字。则是战国西汉以来通为《尧典》矣。

  △孔氏《舜典篇》

  一,孔安国所传《古文尚书》,亦通为《尧典》;别有《舜典篇》,而非自《尧典》分出者:──《古文尚书》於二十八篇外,得多十六篇(篇目已见《古文真伪考》中)内有《舜典》一篇。而《尧典篇》“帝曰钦哉”之下,仍继以“慎徽五典”云云,至“陟方乃死”止。其十六篇学者罕所诵习,马融所谓“《逸》十六篇绝无师说”者也。其後郑康成注《尚书》,分《盘庚》为三篇,分《顾命》後章为《康王之诰》,而《尧典》未尝分。则是东汉、魏、晋以来,亦通为《尧典》矣。

  △分《尧典》为《舜典》之说

  一,东晋以後,《伪古文尚书》出,於二十八篇外多《大禹谟》等二十五篇(篇目已见《古文真伪考》中)分出《益稷》、《盘庚》、《康王之诰》四篇,而无《舜典》。或云《舜典》缺也;或云“慎徽五典”以下当为《舜典》。自是始有分《尧典》为《舜典》之说。然尚未有“曰若稽古帝舜”以下二十八字也。

  △十二字及十六字之出现

  一,据《正义》称齐建武中,姚方兴於大航头得《孔氏古文尚书》,有“曰若稽古帝舜,曰重华协於帝”十二字,在“慎徽五典”之前。方兴寻以他罪诛死,以故其书不行於世。或云“协於帝”下复有“哲文明,温恭允塞;玄德升闻,乃命以位”十六字。《正义》两载其说,不能详也。

  △二十八字之定为《舜典》之首

  一,惰开皇时购求遗书,有人称得方兴之二十八字者,因而渐行於世。及唐初,孔颇达作《尚书正义》,遂定以为《舜典》之首,冠於“慎微五典”之前。由是《尧典》一篇分以为二。唐、宋学者不究其始,靡然从之。然以经文考之,乖谬累累,显然可见。故历辨之如左:

  △割去《尧典》下文之不通

  “师锡帝曰:‘有鳏在下,曰虞舜。’帝曰:‘俞予闻如何?’岳曰:‘瞽子。父顽,母へ,象傲。克谐以孝;,不格奸。’帝曰:‘我其试哉!女於时,观厥刑於二女。’降二女於妫,嫔於虞。帝曰:‘钦哉!’”

  按:尧、舜之事既分二典,则尧之事皆当载之於《尧典》中、况自“师锡帝”以後,至“受终於文祖”,皆记尧举舜之事,事相承,文相贯也。若至“帝曰钦哉”而止,非惟其事未毕,而其文亦未完。何得遽割其下文而属之《舜典》,致文有首而无尾,而尧亦有始而无终。天下宁有如是不通之史官乎!然则“慎徽五典”以後仍当为《尧典》,不得为《舜典》,明矣。

  △尧让位时称帝

  “帝曰:‘格,汝舜!询事考言,乃言底可绩三载。汝陟帝位。’舜让於德,弗嗣。”

  按:《尧典》首有“曰若稽古帝尧”,故其後皆以“帝”称尧,而不斥言“尧”。今《舜典》首亦有“曰若稽古帝舜”,则其後文亦当以“帝”称舜,而不斥言“舜”。今反称尧为帝而称舜以名,经传中有如是之文理邪?《春秋》於诸侯之事皆书某国,书其君为某侯,独於鲁则书曰“我”,於鲁君则书曰“公”。何者?《春秋》,鲁史也。若晋之《乘》,楚之《杌》,则必书晋、楚为我,晋、楚之君为公为王,而书鲁为鲁,鲁君为鲁侯,明矣。岂有《舜典》中而以“帝”称尧,而以“舜”称舜者哉!然则此为《尧典》中语而非《舜典》之文,明矣。

  △《尧》殂落时称帝

  “二十有八截,帝乃殂落。百姓如丧考妣;三载,四海遏密八音。月正元日,舜格於文祖。”

  按:尧至是始殂落,则以前之事皆当属之《尧典》。且既名为《舜典》,篇首又有“曰若稽古帝舜”之文,所谓“帝乃殂落”者,尧乎?舜乎?史册如此,将何以传信於後世乎!此乃君臣大义所关,非小小者可比,不知向来诸儒何以相沿而不觉也?

  前章称舜以名,犹曰尧尚在也,今则尧已崩矣,何以犹称舜而不称为帝?然则此篇之为《尧典》而非《舜典》,明矣。

  △舜命九官时之称谓

  “舜曰:‘咨,四岳!有能奋庸熙帝之载,使宅百揆,亮采惠畴?’佥曰:‘伯禹作司空。’帝曰:‘俞,咨禹!汝平水土,惟时懋哉!’”

  按:此後舜命九官之文皆称舜为帝。何者?尧已殂落,称帝无所嫌也。然命官之首仍称舜以冠之者,何居?盖此篇,尧《典》也,故於舜必别白言之,然後其文始明。故此文之先冠以“舜曰”,犹《尧典》首之先冠以“曰若稽古帝尧”也。有“曰若”语,则後文之称帝皆尧矣;有“舜曰”之文,则後文之称帝皆舜矣。古人之文谨严如此,而後人犹乱之,可伤也夫!

  前章称舜,犹曰尧崩初也,此则尧崩久矣,何以仍冠以舜?然则此篇之为《尧典》而非《舜典》明矣。

  △《尧典》篇终又称舜名

  “舜生三十征庸;三十在位;五十载陟方乃死。”

  按:前章命官之文既称舜为帝矣,此何以又别白而称为舜?尧之殂落称为帝,何以舜之陟独称为舜也?且尧殂落之後,备言百姓四海哀慕之诚,舜之功德不亚於尧,何以绝无一言及之,而但追述其征庸在位之年,意何居焉。盖此篇,《尧典》也,舜即位後固当以帝称之,若叙舜之始终,则必别白以舜称之,始与文体相称。且尧功德之隆惟在举舜,故於篇终备记舜征庸在位之年,以著舜之终始,而後尧之功始全。若百姓四海之哀慕舜,固当於《舜典》中言之,不必载於《尧典》也。然则此篇之为《尧典》而非《舜典》,明矣。

  △《孟子》引《尧典》文

  然此两篇之当为一篇,不待细考经文而後知也,《孟子》固言之矣。《万章篇》云:“《尧典》曰:‘二十有八截,放勋乃殂落。百姓如丧考妣;三载,四海遏密八音。’”今此文乃在《舜典》中。然则自战国以前,孔门所传之《尚书》固通为《尧典》一篇,不分《舜典》矣。

  △梁武帝辨二十八字

  即二十八字之伪,亦不必细考经文而後知也,梁武帝固已斥之矣。武帝云:“伏生误合五篇,皆文相承接。《舜典》首有‘曰若稽古’,伏生虽昏耄,何容合之!”然则“曰若稽古帝舜”以下二十八字必非《舜典》之文,明矣。

  △隋、唐时人妄信《伪书》之故

  曰:然则何以至隋、唐而分为两篇,而增此二十八字也?曰:魏、晋以後,南北分王,国尚战争,士竞诗赋,罕有以经学为事者,以故伪者得以乱真。至隋,天下归於一,始欲振兴文教,於是牛宏奏请购求天下遗逸之书。然经学之荒已久,朝廷诸臣无复有学识能辨真伪者。是以刘炫伪造古书《连山易》、《鲁史记》等百有馀卷,朝廷莫敢以为伪也,遂信之而赏之;其後为人所讼,始知其伪,然後免死除名而黜其书。而《伪古文孝经》亦开皇十四年王邵等所传播,当时亦皆以为真也;逮唐,始有觉其伪者(事并见前卷《尚书真伪考》中)。是知隋世士大夫妄信伪书,乃其常事。况此文仅二十八字,尤不足为异矣。颖达原无学术,故妄取而载之。而唐时最重诗赋进士之科,轻视明经,应明经举者,不过遵功令取科第而已,谁复知考其本末者。至宋,沿习日久,益视以为固然,虽大儒亦不复异议,遂使圣人之经为後人所杂乱。良可惜也!良可叹也!

  ○读《伪古文尚书》黏签标记(大名崔迈德皋随笔)

  余弟迈著有《古文尚书考》及《讷庵笔谈》。其驳《孔氏经传》之伪,较顾、李两先生之说尤详。但《笔谈》已摘载於《考信录》中,而《尚书考》中所征之书,所持之论,则余《源流真伪通考》中已悉备之,不必复述。此外复有於《伪尚书》各篇中签出字句所本,及剿袭而失其意,与措语之不当者;虽若细碎,然皆足资考证。不忍尽弃,因复附录於此。

  △辨《伪古文虞书》

  ○《大禹谟》

  “舍己从人”,语自《孟子》来。

  “帝德广运”,语本《吕览》。

  《左传》文七年,缺引《夏书》曰:“戒之用休,董之用威,劝之以九歌,勿使坏!”

  僖二十四年传文引《夏书》曰:“地平天成。”

  庄八年,庄公引《夏书》曰:“皋陶迈种德,德乃降。”

  襄二十一年,臧武仲引《夏书》曰:“念兹在兹,释兹在兹,名言兹在兹,允出兹在兹。”哀六年,孔子引《夏书》曰:“允出兹在兹。”襄二十三年,孔子引《夏书》曰:“念兹在兹。”

  襄二十六年,声子引《夏书》曰:“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帝曰来禹”章:──《论语》载尧命舜之语,而此乃抄袭之,却又分作三处,用他语增饰之,谓人尽可欺也。《论语》此数句本系韵话,今离而为三,使有韵者无韵。

  “洚水警予”,语本《孟子》。

  《左传》襄五年,引《夏书》曰:“成允成功。”

  《周语》,内史过引《夏书》曰:“众非元后何戴!后非众无与守邦。”

  《左传》哀十八年,引《夏书》曰:“官占惟能蔽志,昆命於元龟。”

  “正月朔旦”一节:──按:《舜典》云:“受终於文祖。”又云:“舜格於文祖。”未有言受命者。命者,生人之事也。神宗既为尧,则禹是时安得受命於尧乎!

  “帝初於历山”以下,语本《孟子》,而故改易之。

  △辨《伪古文夏书》

  ○《五子之歌》

  《周语》,单襄公引《书》曰:“民可近也而不可上也。”

  《晋语》,知伯国引《夏书》曰:“一人三失,怨岂在明,不见是图。”《左传》成十六年,单子引《夏书》曰:“怨岂在明,不见是图。”

  《左传》哀六年,孔子引《夏书》曰:“惟彼陶唐,帅彼天常,有此冀方。今失其行,乱其纪纲,乃灭而亡。”

  《周语》,单穆公引《夏书》曰:“关石和钧,王府则有。”

  △《胤征》

  《左传》襄二十一年,祁奚引《书》曰:“圣有谟勋,明征定保。”

  襄十四年,师旷引《夏书》曰:“遒人以木铎徇於路,官师相规,工执艺事以谏。正月孟春,於是乎有之。”

  “其或不恭,邦有常刑。”本《周礼天官小宰》。

  《左传》昭十七年,大史引《夏书》曰:“辰不集於房,瞽奏鼓,啬夫驰,庶人走。”

  昭二十三年,吴公子光曰:“吾闻之曰,‘作事,威克其爱,虽小必济。’”

  昭十四年,叔向引“《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

  △辨《伪古文商书》

  ○《仲虺之诰》

  “惟有惭德”,语本《左传》季札语。

  《左传》昭二十八年,晋叔游云:“《郑书》有之,‘恶直丑正,实蕃有徒。’”

  晋人尚排偶,故二十五篇中多偶语,如“苗之有莠”及“不迩声色”,“德懋懋官”等语皆是。三十三篇中亦间有偶语,要有多少自然气象,即比体亦不若“苗之有莠”语气稚弱也。

  “葛伯仇饷”一节,语本《孟子》,而增减改易之。

  《左传》襄十四年,中行献子引“仲虺有言曰:‘亡者侮之,乱者取之:推亡固存,国之道也。’”宣十二年,士会引“仲虺有言曰:‘取乱侮亡。’”襄三十年,子皮引仲虺之志,亦四句;“亡者”句在下;“道”作“利”。

  ○《汤诰》

  《周语》,单襄公引“先王之令有之曰:‘天道赏善而罚淫。故凡我造邦,无从非彝,无即忄舀淫,各守尔典,以承天休。’”未尝言《书》也。此分作二处用。

  《论语》载《汤诰》一节,此则离合增减而用之。“简在帝心”,承上“帝臣不蔽”而云:“有罪不敢赦”,言人之有罪,汤不敢赦也,此作“罪当朕躬,弗敢自赦”,失其义矣。《周语》,内史过引《汤誓》曰“余一人有罪,无以万夫。万夫有罪,在余一人。”

  ○《伊训》

  “百官总己以听冢宰”,语本《论语》。

  “造攻自鸣条,朕哉自亳”,语本《孟子》“天诛造攻自牧宫,朕载自毫。”

  “立爱惟亲,立敬惟长”,学《礼记》语。

  “尔惟德,罔小”数语,即昭烈“勿以善小而不为”二句语意。此贪作参差对待语,而其实一意。乃曰“罔小”,曰“罔大”,遂令下句不可解。

  ○《太甲上》

  “顾讠是天之明命”,本《大学》。

  “昧爽丕显”,本《左传谗鼎之铭》。

  “坐以待旦”,用《孟子》语。

  “予弗狎於弗顺”,本《孟子》。

  ○《太甲中》

  《左传昭》十年,郑子皮引《书》曰:“欲败度,纵败礼。”

  “天作孽,犹可违;自作孽,不可逭”,语本《孟子》。

  “我後;後来无罚”,语本《孟子》。《孟子》所言,本一语而两地异耳;此遂作两处,而不知《孟子》所引上段固同也。

  ○《太甲下》

  “惟天无亲,克敬惟亲”,语自《左传》来。

  “若升高,必自下;若陟遐,必自迩”,语学《中庸》。

  《礼记文王世子》,引语曰:“乐正司业,父师司成;一有元良,万国以贞。”

  ○《咸有一德》

  “天难谌,命靡常”,上句《诗大明篇》语,下句《诗文王篇语》。“《天难谌”,《书君篇》语。

  ○《说命上》

  《楚语》,白公子张谓楚王曰:“昔殷武丁能耸其德,至於神明,以入於河,自河徂亳,於是乎三年默以思道。卿士患之,曰:‘王言,以出命也。若不言,是无所禀令也。’武丁於是作书曰:‘以余正四方,余恐德之不类,兹故不言。’如是而又使以象梦求四方之贤圣。得传说以来,升以为公,而使朝夕规谏,曰:‘若金,用汝作砺。若津水,用汝作舟。若大旱,用汝作霖雨。启乃心,沃朕心。若药不暝眩,厥疾不瘳。若跣不视地,厥足用伤。’”禀令?皆自上而下之词。《国语》言“若不言,是无所禀令也”,言不出命令也。此改作“臣下罔攸禀令”,便不通矣。“若药不暝眩”二句,又见《孟子》。

  《无逸》言“其惟不言,言乃雍”,犹言不言则已,言必和也;此截去下句而止用“其惟不言”,不知其不成文理也。《礼檀弓》,子张引《书》云:“高宗三年不言,言乃谨。”《论语》、《礼记丧服篇》皆云“高宗ウ,三年不言”,而此则变其语。

  《左传》昭六年,叔向引《书》曰:“圣作则。”

  “俾以形旁求於天下”,语亦本白公。

  ○《说命中》

  《左传》襄十一年,魏绛引“《书》曰:‘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杜注》止上一句为《逸书》。

  定元年,士伯曰:“启宠纳侮,其此之谓矣。”

  ○《说命下》

  “入宅於河,自河徂亳”,语本《国语》白公。

  “尔交修予,罔予弃”,语本《国语》白公。

  《学记》引《兑命》曰:“敬孙务时敏,厥修乃来。”又引《兑命》曰:“学,学半。”

  《礼记文王世子》引《兑命》曰:“念终始,典於学。”《学记》引《兑命》,同。

  △辨《伪古文周书》

  ○《泰誓上》

  晋人诗文发端,多从远处说起。如此篇“惟天地,万物父母”等语,及《仲虺之诰》“惟天生民有欲,无主乃乱”,《汤诰》“惟皇上帝,降衷於下民,若有恒性”之类,皆迂远,正是晋人气习。试读《甘誓》、《汤誓》、《牧誓》,有此等语否?

  数纣之罪,皆以後世之事想像汇集而成。无论纣之罪不若是之甚,而武王亦必不肯作此毫无含蓄之语。至“以残害於尔万姓”句,尤疏谬。凡誓者,皆誓己之众也:首呼“友邦冢君,御事庶士”而誓之,则所谓“尔万姓”者何人也耶?

  族人者,秦之法,三代未有也。“罪人以族”之语,谬矣。

  “弗事上帝神只,遗厥先宗庙弗祀”,语本《牧誓》“昏弃厥肆祀弗答”。“牺牲粢盛,既於凶盗”,语本《微子》“今殷民乃攘窃神只之牺牲,用以容,将食无灾”。

  “天佑下民”至“越蹶志”,语本《孟子》而有改易。

  “同德度义”,语本《左传》昭二十四年苌弘语。

  “贯盈”二字,本《左传》“使疾其民,以盈其贯”语。此後世四六剪缀字句之学也。

  “类於上帝,宜於冢土”,本《王制》“天子出征,类乎上帝;宜乎社”之语。

  《郑语》引《太誓》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周语》亦引之。《左传》襄三十一年,穆叔引《太誓》二句,同。昭元年,子羽亦引之。

  ○《泰誓中》

  “播弃黎老”,学《国语》子晋语。

  “谓己有天命”,本《西伯戡黎》“我生不有命在天”。

  “厥鉴惟不远”二句,本《诗》“殷鉴不远,在夏后之世”。

  《周语》引《太誓》曰:“朕梦协於朕卜,袭於休祥,戎商必克。”

  《左传》昭二十四年,苌弘曰:“同德度义。《太誓》曰:‘纣有亿兆夷人,亦有离德。手有乱臣十人,同心同德。’”成二年传文,引“《太誓》所谓‘南兆民离,周十人同’者,众也。”

  “予有乱臣”句,又本《论语》。

  “虽有周亲”二句,本《论语》。

  “天视”二句,本《孟子》。

  “百姓有过”二句,本《孟子》。

  “我武惟扬”五句,本《孟子》。

  “罔或无畏”数句,本《孟子》而改易之。“王曰:‘无畏!宁尔也,非敌百姓也。’若崩厥角稽首。”此武王伐商告谕商民主语,言汝无畏惧,乃来安集汝,非与汝为敌也。而百姓由是咸悦欢呼,稽颡雷动,故曰“若崩厥角稽首”。此改“无畏”曰“罔或无畏”,“非敌”曰“宁执非敌”,语既晦涩难解,又以为誓师之语,全失武王伐罪吊民之意。而“百姓”字又与“非敌”截断;“若崩厥角”又以为武王口中语。“百姓尽懔懔,若崩厥角”,语更不可解。《注》以为商民畏纣之虐,懔懔若崩其头角,此与上下何所干涉?《孟子》所记本明白正大,作书者必欲掩其抄取之迹,改易不通,真令人欲笑欲骂。

  “乃一德一心,立定厥功,惟克永世”,语意本《汉书》引《泰誓》。(汉书引《泰誓》云:“立功立事,惟以永年。”)

  ○《泰誓下》

  “剖贤人之心”,语自《史记》来。

  “恭行天罚”,语自《牧誓》来。

  “独夫纣”,本《孟子》“闻诛一夫纣矣”。

  “犬马,寇雠”,孟子为齐宣王言之也;後世犹以为讥。《泰誓》乃曰:“独夫受,洪惟作威,乃汝世雠。”无论文王怙胃西土;不至苦纣之虐,即使苦纣之虐,而武王亦必不忍为此言。奸雄篡窃之辈虽残忍刻薄,而良心未能尽丧,亦不能不惭恧於其际。况武王以圣人处人伦之变,而乃公然告谕其下,与之殄歼乃雠,此乃天下之乱首而病狂丧心者之言也,岂可以污武王哉!

  《左传》哀元年,伍员言“树德莫如滋”。

  “迪果毅”。语本《左传》。

  ○《武成》

  “归马”二句,本《乐记》。《乐记》:“马散之华山之阳而弗复乘;牛散之桃林之野而弗复服。”此去“弗复乘”句,不知服牛乘马非通用也。

  《左传》襄三十一年,北宫文子引《周书》数文王之德,曰:“大国畏其力,小国怀其德。”

  《左传》昭七年,芋尹无宇曰:“昔武王数纣之罪以告诸侯,曰:‘纣为天下逋逃主,萃渊薮。’”

  “肆予东征”数句,本《孟子》而改易之。

  “惟尔有神”,“无作神羞”,语俱自《左传》来。

  “受率其旅若林”,语自《诗经》来。

  “血流漂杵”,语本《孟子》。

  “一戎衣”句,语自《中庸》来。

  “大赉”句,自《论语》来。

  “重民五教,惟食丧祭”,自《论语》“所重民食丧祭”来。

  ○《旅獒》

  “惟克商,遂通道於九夷八蛮”,语本《鲁语仲尼在陈篇》。

  “王乃昭德之致於异姓之邦”四句,语本《鲁语》“先王欲昭其令德之致远也”,及“古者分同姓以珍玉,展亲也;分异姓以远方之职贡,使无忘服也。”

  “人不易物,惟德其物”,语本《左传》。

  “为山九仞,功亏一篑”,语意本《论语》。

  以下诸篇并缺。

  ●跋

  右《尚书辨伪》

  跋

  二卷,先生晚年作;而卓识早定,故前著《考信录》绝不称引一语,且力驳之。自宋、元以来,论辨《尚书》者何啻数十家。前明梅氏、国朝阎氏洋洋大篇,先生皆未之见。由今观之,正不啻数百年间人同堂讲晰。先生识力所至,ウ与古合,更有发前人所未发者。

  履和藏先生全书久,昔年在都,质之尚书山阳汪公,公悦之序之。既出都,又闻有宜兴任君泰,悦其书,作诗叹赏,以为“大谨乃如狂,至允反不平”,令人一读一起舞。嗟乎,是何可多得!而履和既不能长侍汪公,执弟子之仪,又不获一见任君,悉其生平何如,为可惜也。

  《伪书》二十五篇,人人童而习之,昔贤辨论尚未必首肯,何况晚出之作,众难群疑,固然不足怪。伏思我朝《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一书,皆奉高宗纯皇帝钦定,刊布海内,《古文》二十五篇之伪,朝廷早有定论,非草茅下士一人一家之私言也,故今刻《辨伪》一书,恭录《提要》中论《尚书》三则,别为一册,以冠篇首,俾阅《辨伪》者先敬观此三则,庶胸中目下如离照当中,群阴开霁,从此纵览诸家,大有破竹之乐矣。

  ──道光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履和谨跋

  ┌──────┐

  │五服异同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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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引

  此书创於乾隆辛丑,至戊申而书成。嘉庆辛酉,在罗源稍有暇日,复自检阅订正,录而藏之。然久敢以示人者,唐之改制详载於《开元礼》,明之改制详载於《孝兹录》,而二书余皆未之见,但据《唐书》、《明史》所述而已;拟俟异日见此两书之後重加订录,未敢遂以为定本也。

  顾余数向人访此二书,咸云未见。北还日,过苏州,至各书肆寻访,俱莫知《孝兹录》为何书。虽知有《开元礼》,而肆中亦无鬻者;皆言欲得此书须缓以时日,当於人家有故书者徐购求之。余既不能久居以待之,又未知果能得否,由是命棹北旋。

  近数年来,渐老且病,未知将来能偿此顾与否。不忍遂付流水,乃弁数语於首,志其颠末。世有博学之士曾见此两书者为之重加酌定,是余之志也夫!

  嘉庆丁卯,崔述自识。

  ●卷一

  ○至亲之服

  为父,女子子在室为父,子嫁反在父之室为父:(女在室与嫁而反在室者为母昆弟,皆当与男子同。然不言者,此章已发凡举例,故後皆从省。)《礼经丧服篇》并斩衰三年。唐中书令萧嵩等修《开元礼》,宋朱子纂《家礼》(无女子子在室嫁反之文;惟《本宗图注注》云:“姑姊妹女子子在室并与男子同;嫁反者亦同。”)明翰林学士宋濂等著《孝慈录》并因之。

  【孟子】“三年之丧,齐疏之服,饣干粥之食。”与此经似小异。

  父卒为母:《经》,齐衰三年。《开元礼》、《家礼》(《图注》别出“为嫡母”)并因之。明改斩衰三年。

  父在为母:《经》,齐衰杖期。《开元礼》改齐衰三年。《家礼》因之。明复改斩衰三年。

  【唐书礼乐志】“上元元年,武后请父在服母三年。开元五年,右补阙庐履冰言‘礼,父在为母期;而服三年。非也。请如旧章。’乃诏并议舅及嫂叔服,久而不能决。二十年,中书令萧嵩等改修五礼,於是父在为母齐衰三年。”

  【明史礼志】“洪武中,贵妃孙氏薨,敕礼官定服制。礼部尚书牛谅等奏曰:‘《仪礼》,父在为母服期年;若庶母则无服。’(按:父在为母之服,唐已改为三年;庶母之服,《经》与唐、宋皆缌;而此云然,未详)太祖曰:‘父母之恩,一也;而低昂若是,不情甚矣!’乃敕翰林院学士宋濂等考定丧礼,立为定制,子为父母,庶子为其母皆斩衰三年。嫡子,众子为庶母皆齐衰杖期。”

  △父母恩同义异

  按:《经》为父斩衰三年而为母则齐衰三年,非薄母也,乃尊父也。古者家无二尊,服无二斩。斩也者,明所从也;古未有为妇人斩衰者也。父母之於子也恩虽同而义异,故子之服之也三年虽同而齐斩异。惟其同也,故曰“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欲报之德,昊天罔极”,曰“父母在,不远游”,曰“事父母几谏”──皆主乎恩而言之也。惟其异也,故曰“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而不曰“母在观其志”,且曰“夫死从子”矣──此主乎义而言之也。《孝经》曰:“资於事父以事母而爱同。资於事父以事君而敬同。故母取其爱而君取其敬;兼之者父也。”由是言之,三年之同,自恩生也;齐斩之异;由义别也。孟子曰:“天之生物也使之一本。”人姓父之姓而不姓母之姓。由父之父而递推之,百世皆吾祖也;由母之母而递推之,三世之外有不知其谁何者矣。父虽别娶妻,皆当以事母者事之;母若别嫁夫,则不得以事父者事之。何者?一本故也。此所以为父斩衰而为母止於齐衰也。且夫齐衰也者,非谓可以薄於母也。孔子曰:“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闲传》曰:“父母之丧,既殡食粥。”又曰:“父母之丧,居倚庐,寝苫枕块,不税带。”皆统父母言之。而他齐衰之丧则但云“疏食饮水,居垩室,苄翦不纳”矣。然则父母之丧未尝异也,所异者独齐与斩耳。哀之隆杀固不在於斩与不斩也。曰:斩之与齐诚如是矣;父在,降而为期,毋乃薄乎?曰:服虽降而为期,其他一惟人子所自尽,不禁之也。是以谓之“心丧”。古者朝无二尊,家亦无二尊。故入公门则脱齐衰,明有尊也。父既释凶而从吉矣,子安敢以衰侍其侧哉!古者妻之丧,夫主之;子这丧,父主之:其练再祥而再礻覃之月皆以主丧者为断。父既祭而除矣,子将再练再祥而再礻覃乎,是家有二主矣。《春秋传》,昭公十五年,穆后崩,太子寿卒,叔向曰:“王一岁而有三年之丧二焉。”是古亦尝有为妻三年者也。为妻三年则子得服三年之服;为妻期则子亦期而除。此特一家之体则然,岂谓人子於期之外遂可公然食稻衣锦,宴乐无忌也哉!且夫武之为此议,欲讽朝臣使之尊后如尊后如尊帝耳。其意与赵高指鹿,冒顿鸣镝之事正同。故未几而二圣临朝矣,未而改唐为周矣。彼萧嵩者不之悟耳!此五服所最重,古今更变之尤大者,故详记其沿革并推古礼之意如右。说并见後《庶子为父後者为其母条》下。

  庶子为其母:《经》、《开元礼》皆统於母,省。《家礼》别出此文,齐衰三年。明改斩衰三年。

  庶子为父後者为其母:《经》,缌麻三月。《开元礼》、《家礼》因之。明不分为父後与否,凡庶子皆为其母斩衰三年。

  晋升平四年,太宰武陵王所生母丧,表求齐衰三年。诏听依昔乐安王故事,制大功九月。《兴宁》三年,梁王逢所生母丧,亦求三年。诏依太宰故事,同服大功。

  晋太元十七年,太常车允上言:“自顷开国公侯至於卿士,庶子为後,各肆私情,服其庶母,同之於嫡,溺情伤教。宜崇明礼训,以一风俗。”十八年,尚书奏“礼,庶子与尊者为体,不敢服其私亲,此尊祖敬宗之义。宜听允所上,可依乐安王,大功为正。班下内外,以定永制。”诏可。

  明襄庄王厚事嫡母王太妃及生母潘太妃以孝闻。潘卒,殡之东偏。王太妃曰:“汝母有子,社稷是赖,无以我故避正寝!”厚泣曰:“臣不敢以非礼加臣母!”及葬,跣足扶榇五十里。

  △庶子为父後者其母缌之故

  按:庶子既为父後,则与为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父为妾缌,故子亦为之服缌也。然特其服然耳,其他一惟人子之所自尽,不禁之也。师无服也犹可为之心丧三年,况有缌之服乎!然必降之使服缌者,何也?服者,非第所以辨亲疏也,亦所以别尊卑。是以有正服,有加服,有降服,服不皆以情为断也。服者,一家之体,公也;人子之所不敢自专者也;明有尊也。哀者,一人之情,私也;人子之所得以自尽者也;明有亲也。圣人制礼,不以公废私,亦不以私妨公。降之为缌,乃别嫌明微之深意,以坊後世之废公义而重私恩者也。後人不达此意,乃徇情以为服,公私之辨亡矣!是以後唐太妃太后之尊,有明离葬合葬之议,皆倒行而逆施之,由不知公私之辨故也。说并见前《为母条》下。

  为继母:《经》如母。(父在,齐衰杖期;父卒,齐衰三年。)《开元礼》亦如母,改父在父卒并齐衰三年。《家礼》因之。明复改并斩衰三年。

  为慈母:《经》如母。(父在,齐衰杖期;父卒,齐衰三年。)《开元礼》亦如母,改父在父卒并齐衰三年。《家礼》因之。明复改并斩衰三年。

  △慈母必有鞠育之恩

  按:本传云:“慈母者,何也?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妾曰‘女以为子’,命子曰‘女以为母’。”《小记》云:“为慈母後者,为庶母可也,为祖庶母可也。”然则慈母不必拘於为父之妾;要必其人无子,以己为子而鞠之者,乃可丧之如母。《传》所谓“女以为子”者,正谓其有鞠育之恩而无他子可倚,非但空空一言已也。《传》以其服过重,故以“贵父之命”释之。郑氏乃谓“不命则服庶母慈己之服”,《家礼》亦云“不命则小功”,殊失本传之意。说并见後《为庶母慈己条》下。

  △《曾子问》之慈母别一义

  《曾子问》篇:“古者男子外有傅,内有慈母,君命所使教子也,何服之有!”与此传文慈母不同,有服无服亦异。窃疑古者虽有为慈母服之说,然无明据,儒者疑其过重,故各以己意而为之说,未可决知其孰是也。《注》乃曲为之解,殊属附会。

  为妻:古本三年。《经》,齐衰杖期。《开元礼》、《家礼》、明并因之。

  【春秋传】“昭公十五年夏六月乙丑,王太子寿卒。秋八月戊寅,王穆后崩。晋叔向曰:‘王一岁而有三年之丧二焉。’”

  △古为妻服亦三年

  按:《春秋传》文,则古者为妻亦服三年也。盖至亲莫如父母,次则妻与长子,其丧又皆自主之,非若昆弟之自有其子以主丧也,故服皆以三年。而《经》乃言期者,盖其後之所改。《记》云:“孺悲学士丧礼於孔子,《士丧礼》於是乎书。”则此经乃後儒之所记,非周初之所作矣。或者以妇人之故,不欲以大丧丧之乎?不欲其齐於父母而逾於昆弟乎?此其义亦未尝非也。主丧者既改为期,则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其子自不能服三年。故父在则为母期,统於尊也。然则为妻三年之时,子为母虽父在亦必三年明矣。盖尊尊亲亲,礼之大体,故练祥礻覃皆以主丧者为断:主丧者三年(为长子,及古之为妻),然後其子得以三年;主丧者期(《经》为妻),则其子亦仅期。後世不达此意,轻於改古,遂致主丧者自服期而其子自服三年,练祥礻覃之日莫知所从,尊卑之分淆矣。按古为妻虽服三年,若父母在亦不得服。

  【家礼附录】杨氏云:“《不杖期章》当添‘父母在为妻’一条。”(别本亦有增入之者。)

  △为妻杖不杖之三说

  按:《传记》为妻杖不杖之说三。“大夫之子为妻。”《传》云:“父在则为妻不杖。”《经》言子而《传》无分适庶明文,不知《传》谓庶同邪?抑但子为然,蒙《经》文而省其词邪?《小记》云:“父在,庶子为妻以杖即位可也。”云“庶子为妻可”,则是惟子为妻乃不可也。云“庶子以杖即位可,则是子但以杖即位不可,非杖即不可也。”此说於义为长。不知与本传所传各异邪?抑彼所言者大夫而此所言者士邪?唯《杂记》云:“为妻,父母在,不杖,不稽颈。”不分颡庶,虽母在亦不杖,与他篇文大异。夫舅主妇之丧,故子不敢以杖即位,辟父也;庶妇之丧,舅所不主,母则原不主丧,不知其子何嫌何疑而不杖?故陈氏《杂记注》云:“此谓子妻死而父母俱存者。若父没母存,则子可以杖,但不稽颡耳。此并言之。读者不以词害意可也。”由是言之,《杂记》之言未可为正。是以《朱子家礼》无之。增之,非是。

  为长子:《经》,斩衰三年。《开元礼》、《家礼》并因之。明改齐衰期。

  【本传】“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

  △庶子不为长子三年之可疑

  按:古者庶子之丧,其子主之;长子之丧,父主之。父既自主之矣,则十三月而练,二十五月而祥,中月而礻覃,主丧者固不能不三年也。今本传谓“庶子不为长子三年”,然则其练祥礻覃之祭,亦如庶子之父,不自主而令其子主之乎?抑不以三年丧之,亦如妻之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礻覃乎?为妻之期而除也,其子亦期而除。若为长子亦期而除,不知长子之子当如何服也?《传记》既皆不言,《开元礼》、《家礼》亦未语及,余窃有疑焉。故表而山之,以俟达於礼者决之。按:《经》为长子虽服三年,若父在亦不得服。

  △明改长子服而不改众子妇服之疏

  按:长子与妻分同,故古皆为三年。为妻改期而为长子仍服三年,《轻》重不伦。明之改而为期,是也。顾长子既改为期,则众子与妇亦当改为大功;而仍皆为服期,亲疏无别,庶同条,可乎!且长子之丧,父主之,既改为期,则当以十一月练,十三月祥矣,长子之子当如何服?抑令其子自主其丧如庶子乎?不如当时议礼之臣将欲何从?噫,亦疏矣!

  △古礼体卑承尊之精意

  盖古之所谓礼者,非但文器数之末已也,国有国之体制,家有家之体制,尊者通其情,卑者守其法,务使尊卑相就,联为一体。故不但卑幼有为尊长抑其情者,虽尊长亦有为卑幼伸其意者。夫为妻期,则子为母不敢以三年;君为妾缌,则庶子为父後者为其母不敢以三年,并不敢以期;此为尊长而抑其情也。子不忍不为父三年,故父亦为长子三年;庶子不可不为母缌,故士妾有子而为之缌,无子则已;此为卑幼而伸其意也。《礼经丧服》一篇虽非周公所作,其中亦未必无一二之可议,要其体制秩然,以尊体卑,以卑承尊,犹可见三代圣人之遗法。後人轻於改古,未必无一二之胜於古人,而一家之中各行其意,父自服此子自服彼,家有二尊,丧有二主,尊卑若不相统属者,体制之意微矣!

  妻为夫:《经》,斩衰三年。《开元礼》、《家礼》、明并因之。

  母为长子:《经》,齐衰三年。《开元礼》、《家礼》(《图注》别出“嫡母为长子”)并因之。明改齐衰期。《开元礼》别出继母为长子齐衰三年。《家礼》因之。明改齐衰期。

  【附】改葬:《经》无文。本记补,缌。《开元礼》同。《家礼》、明并无文。

  △改葬服纟思之人

  按:本记不言何人为缌。《郑注》云:“臣为君也,子为父也,妻为夫也。”《孔疏》益以“子为母,父为长子”,《开元礼》益以“子为母,妾为夫”(当云“君”,或云“家长”;云“夫”非是),是已。然为祖父母,为舅姑,为女君,女子子为其父母,服虽期而义实重;妻之丧,失主之,母为长子,妾为君之长子,服皆齐衰三年;皆不容以无服。然则《郑注》但举其重者以该之,固当不仅此数者而已也。

  ○同堂之服

  (古谓之“同室”。《孔疏》云“大功有同室同财之义”,是也。今谓之“同堂”。)

  为祖父母:《经》,齐衰期。《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本传】“父卒,然後为祖後者(谓孙,《家礼》谓之承重)服斩(亦三年)。”《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小记】“祖父卒而後为祖母後者(《家礼》谓之为祖母承重)三年(亦齐衰。祖父在,则亦齐衰杖期)。”《开元礼》、《家礼》并同。明改祖在祖卒并斩衰三年。

  △孙承重与主丧

  按:本传称“为祖後者服斩”,谓孙也。孙者何?长子所生之子,故称为而使之承重也。近世不达此义,长子无子而以他人子为後者亦使之承重主丧,谬矣!吾乡曹培真先生(讳养元,号松岩)尝言“长子无子而众子之子无可继者,不得已而继同祖或同曾祖兄弟之子,皆当仍以次子主丧为正”,可谓准情酌理,至当不易之论。余因其说推之,不但继他人之子不当使之主丧,即继次子之子,而其子亦不得主丧,仍当以其父主丧也。是故,孙承重,必长子所生之子乃可。若别立嗣子,自当仍择其亲者尊者主丧,而不得以疏间亲,以卑逾尊。所谓“礼本乎人情”者,此也。又如长子之子尚幼,不能主丧尽礼,与其使人抱之而代之拜,则何如使次子主丧尽礼之为愈乎!凡若此类,考礼者皆当为论以明之,以补前人之所未及。余又尝考古人立後之法本不拘於孙,故外丙以庶子继成汤,仲康、仲壬以弟继兄,文王舍伯邑考之子而立武王,微子舍其孙盾而立微仲。春秋以降,始有立孙之说,然必长子所生之子乃可谓之孙,非取他人子强以继长子,遂可冒名为孙也。大抵古人尚实而不尚名,贵真而不贵伪,故无孙则立季庶子,无庶子则立弟。是以庶子承祧,兄弟相为後者,多不可纪。自汉王莽贪立幼主以济其恶,乃持兄弟不相为後之议;而曹操杀人綦多,遂以疏族承祀为常,由是後人为其所惑,渐至亲疏颠倒而不之悟,强取他人之子,名曰孙,使之主丧承祀;而其人之亲子亲孙反不得与其数。悖礼伤教,於斯极矣!甚至陈留孝静,以及来之度宗,皆以子臣其父。在廷岂无儒臣,而皆视为当然,恬不知怪;较之庞勋,亦何异焉!嗟夫,莽、操之人,驵侩之徒所羞称也,而莽、操之礼,则衣冠之族莫不遵之,其亦可叹矣夫!此五服之要义,而《开元礼》、《家礼》皆未言及此,岂当日此风尚未盛行乎?故今补而论之。

  宋熙宁八年、元丰三年制:“无传袭封爵者,嫡子死,庶子承重。无庶子,嫡孙始承重。无嫡孙则庶孙承重。曾孙以下准此。”

  △宋制许庶子承重之得失

  按:子卒,则以孙为後,礼也。孙幼,或不贤,有国家者恐其不克负荷而立庶子,义也。无故而立庶子,非也。况无传袭封爵,何为而必不使孙得承重乎?然较诸近世以他人子为长子後而承重主丧者,犹为彼善於此。故今附列於後。得失是非之数,必有能辨之者。

  庶子之子为父之母:《经》、《开元礼》并省。《家礼》补齐衰期,而为祖後则无服。

  宋宝元二年制:“庶子主子,父卒,为父之母齐衰三年。”

  为世父母、叔父母:《经》,齐衰期。《开元礼》增“为姑在室者”,服同。《家礼》、明并同。

  晋右仆射邓攸,永嘉末,过氵四水,遇贼,步走,担其儿及其弟子绥;度不能两全,乃弃其子而去之。卒以无嗣。弟子绥服攸丧三年。

  为昆弟:《经》,齐衰期。《开元礼》增“为姊妹在室者”,服同。《家礼》、明并同。

  为众子:(妇人为子孙服,惟长子与夫异,余并与此其夫同,故自为长子外俱不别出。)《经》,齐衰期。《开元礼》增“为女子子在室者”,服同。《家礼》(《图注》别出“嫡母为众子”)明井同。《家礼》、《图注》别出“继母为众子齐衰期”。明同。

  △《开元礼》增姑姊妹等在室服之非

  按:《经》为姑姊妹女子子服者,不别出在室之文。盖古者二十而嫁,未及二十则为殇,是以《大功章》云:“侄丈夫妇人,报。”《小功章》云:“从母丈夫妇人,报”,言所为服者皆已嫁之女,未嫁者不在此数也。且女子未嫁者为伯叔父大功,而男子为姑未嫁者期,两相比照,亦殊不伦。《开元礼》因《经》文《大功章》有“为姑姊妹女子子人”之文,遂疑别有在室之服而增之;恐於古礼未合。

  妾为其子:《经》,士妾统於“为众子”,省。公大夫妾不降,亦齐衰期。《开元礼》别出此文,服同。《家礼》、明并同。

  为孙:(本传云“有子者无孙”,然则此为之者,乃长子早亡者之父。)《经》:齐衰期。《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为姑姊妹女子子人者:《经》,大功九月。《开元礼》同。《家礼》,女人者为其私亲皆降一等,私亲之为之也亦然,则此服当亦同(以後概不复注,皆以此例推之)。明与《开元礼》同。

  为姑姊妹女子子人无主者:《经》,齐衰期。《开元礼》、《家礼》并同。明缺。

  为从父昆弟:《经》,大功。《开元礼》同。《家礼》增“为从父姊妹在室者”,服同。明同。

  △《家礼》增从父姊妹在室服之非

  按:《经小功章从父姊妹条》,《孔疏》不连下文为义,谓“在室与人同服”,於义似长。《家礼》补之,恐未合。说已见前《为世叔父母》、《昆弟》、《众子条》下。

  为昆弟之子:《经》,齐衰期。《开元礼》、《家礼》并同。《家礼本宗图》增“为昆弟之女子子在室者”,服同。明同。

  为夫昆弟之子:《经》,齐衰期。《开元礼》、《家礼》并同。《家礼图》增“为夫见弟之女子子在室者”,服同。明同。

  △为见弟之子服期之故

  按:为从父昆弟大功,为庶孙大功,则为昆弟之子与为夫昆弟之予亦当大功矣。然而期者,因其为伯叔父母期,以旁尊故报之也。

  △《家礼图》增昆弟之女之服之非

  按:《经》,昆弟之女及夫昆弟之女,虽未嫁,为伯叔父母皆服大功;而《家礼图》乃增伯叔父母为之服期;服之颠倒,莫甚於此。说并见前《为世叔父母》、《昆弟》、《众子条》下。

  为庶孙:《经》,大功。《开元礼》同。《家礼》增“为女孙在室者”,服同。明与《开元礼》同。

  △《家礼》增女孙在室服之非

  《经》不别出“女孙在室”之文;《家礼》增之,恐未合。说已见前诸条下。

  为从父姊妹人者:《经》,小功五月。《开元礼》、明并同。

  为昆弟之妇人子人者:《经》无文。《开元礼》补,大功。明同。

  为夫昆弟之妇人子人者:《经》,大功。《开元礼》、明并同。

  △《经》於昆弟子女之服疑有缺文

  按:《经》,为昆弟之女人者无文,而为夫昆弟之女人者大功;为从祖昆弟之子缌,而为夫从祖昆弟之子无文。不知《经》有缺文与?抑以为男女各自为服,不必相为服与?但为族父母服同,女子子嫁者为伯叔父母服亦同,又似不应区别。《开元礼》以来补之,近是。

  为孙人者:《经》,小功。《开元礼》、明并同。

  △明制之不称

  按:礼期於相称。《礼》为长子三年,故为众子期。明为长子期,则为众子亦当大功。为昆弟之子与夫昆弟之子及孙,妾为其子,皆当服大功,不当服期矣。为庶孙,为昆弟及夫昆弟之女子子人者,皆当服小功,不当服大功矣。为孙人者,当服缌,不当服小功矣。且为昆弟期而为己之众子仅大功,是亲其兄弟甚於亲其子,汉明帝所谓“我子安得与先帝子比”者也。以此教子,以此教友,宁不足以垂训!不知明诸臣何以改於彼而不改於此也?

  ○同族之服

  为曾祖父母:《经》,齐衰无受者。《开元礼》改齐衰五月。《家礼》、明并同。

  【家礼】为曾祖父承重,斩衮三年。明同。

  【家礼】为曾祖母承重(曾祖父卒),齐袭三年(曾祖父在,缺)。明改不论曾祖父卒在,并斩衰三年。

  为从祖祖父母:《经》,小功。《开元礼》增“为从祖祖姑在室者”,服同。《家礼》、明并同。

  为从祖父母:《经》,小功。《开元礼》增“为从祖姑在室者”,服同。《家礼》、明并同。

  为从祖昆弟:《经》,小功。《开元礼》增“为从祖姊妹在室者”与“从祖姊妹在室者报”,服并同。《家礼》、明并同(不言昆弟姊妹孰为之服;以例推之,盖与《开元礼》同。下“为从父昆弟之子”,“为昆弟之孙”,并同,不复注)。

  △《开元礼》增从祖姑等在室服之非

  按:《经缌麻章》云“父之姑”,不言在室与人者。氏“集说”云:“但据已人者言之,其意与姑为侄者同。”盖谓属疏,故在室时即逆降也。余按:古者二十而嫁,十九以下为殇,故但有为人者之服而无为在室者之服。然则“从祖姑”、“从祖姊妹”虽据人者言之,其实此外别无人之服也。《开元礼》增之,非是。大抵古人服少而实服,後人服多而实不服。实服,则势不能多而亦不必多。实不服,则不难於多而究无取於多,势必并其应服者而亦不服焉已耳。说并见前《为世叔父母》、《昆弟》、《众子条》下。

  为从父昆弟之子:《经》,“从祖父报”,小功。《开元礼》增“从祖姑报”,服同。《家礼》同(女在室者,俱无明文。以下四条并同)。《图》增“为从父昆弟之女在室者”,服同。明同。

  为夫之从父昆弟之子:《经》,“从祖母报”,小功。《开元礼》、《家礼》并同。《家礼图》增“为夫之从父昆弟之女在室者”,服同:明同。

  为昆弟之孙:《经》,“从祖祖父报”,小功。《开元礼》增“从祖祖姑报”,服同。《家礼》同。《图》增“为昆弟之女孙在室者”,服同。明同。

  为夫之昆弟之孙:《经》,“从祖祖母报”,小功。《开元礼》、《家礼》并同。《家礼图》增“为犬之昆弟之女孙在室者”,服同。明同。

  △《家礼图》增从父昆弟之女在室服之非

  按《经》,女之父党有为人者之服,而无为在室者之服──前於《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从祖昆弟》条下已言之矣,──况从父昆弟及夫从父昆弟之女子子,昆弟及夫昆弟之女孙,其情疏,其分卑,尤非诸祖姑之所可同日而语者乎!《家礼图》增之,非是。

  △从祖姑等不应有在室报服

  从祖祖姑,从祖姑不应别出在室之服,则亦不应别出在室之报服矣。说已见前《从祖祖父母》三条下。

  为曾孙:《经》,缌。《开元礼》、《家礼》、明并同:《家礼》增“为曾孙”齐衰期。

  为从祖祖姑:(《经》云“父之姑”)《经》,缌。《开元礼》,人者缌。明同。(《家礼本宗图》祖姑嫁无服,盖误。)

  为从祖姑人者:《经》,缌。《开元礼》、明并同。

  为从祖姊妹人者:《经》,缌。《开元礼》、明并同。

  为从父昆弟之妇人子人者:《经》无服。《开元礼》增,缌。明同。

  为夫从父昆弟之妇人子人者:《经》无服。《开元礼》、明并同。(《家礼》无文,似为服缌。)

  为昆弟之女孙人者:《经》无服。《开元礼》增,缌。明同。

  为夫昆弟之女孙人者:《经》无服。《开元礼》、明并同。(《家礼》无文,似为服缌。)

  △《开元礼》增从父昆弟之女等服之非

  按《经》,尊长为卑幼服缌者甚少,“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皆不报,惟“从祖昆弟之子”以属疏而年相若报之,“曾孙”以己之後裔服之,则似为从父昆弟之女子子,昆弟之女孙人者原无服,非缺也。《开元礼》以来增之,非是。说详後章《为从父昆弟之孙》四条下。

  为高祖父母:《经》统於曾祖父母,省。《开元礼》别出此文,改齐衰三月。《家礼》、明并同。

  【家礼】为高祖父承重,斩衰三年。明同。

  【家礼】为高祖母承重(高祖父卒),齐衰三年(高祖父在,缺。)明改不论高祖父卒在,并斩衰三年。

  为族曾祖父母:《经》,缌。《开元礼》增“为族曾祖姑在室者”,服同。《家礼》、明并同。

  为族祖父母:《经》,缌。《开元礼》增“为族祖姑在室者”,服同。《家礼》、明并同。

  为族父母:《经》,缌。《开元礼》增“为族姑在室者”,服同。《家礼》、明并同。

  为族昆弟:《经》,缌。《开元礼》同。《家礼》增“为族姊妹在室者”,服同。明同。

  △族祖姑等不应有在室之服

  族曾祖姑、族祖姑、族姑、族姊妹,不应别出在室者之服,说已详前《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从祖昆弟》条下。

  为从祖昆弟之子:《经》,缌。《开元礼》增“族姑在室者报”,服同。《家礼》同(女在室者俱无明文。以下六条并同)。《图》增“为从祖昆弟之女在室者”,服同。明同。(《家礼》明并不言孰报,盖与《开元礼》同。下“为从父昆弟之孙”、“为昆弟之曾孙”,并同,不复注。)

  为夫从祖昆弟之子:《经》无文。《开元礼》补,缌。《家礼》同。《图》增“为夫从祖见弟之女在室者”,服同。明,子同(女在室者缺)。

  说已详前篇《为昆弟之妇人子》两条下。

  为从父昆弟之孙:《经》无服。《开元礼》增,缌。又增“族祖姑在室者报”,服同。《家礼》同。《图》增“为从父昆弟之女孙在室者”,服同。明同。

  为夫从父昆弟之孙:《经》无服。《开元礼》增,缌。《家礼》同。《图》增“为夫从父昆弟之女孙在室者”,服同。明同。

  为昆弟之曾孙:《经》无服。《开元礼》增,缌。又增“族曾祖姑在室者报”,服同。《家礼》同。《图》增“为昆弟之曾女孙在室者”,服同。明同。

  为夫昆弟之曾孙:《经》无服。《开元礼》增,缌。《家礼》同。《图》增“为夫昆弟之曾女孙在室者”,服同。明,孙同(女孙在室者缺)。

  △族祖父母等不报之故

  按《经》,“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皆报,而“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皆不报。自《开元礼》以来,皆增报服,似疑《经》之有缺文者。余按:本记云“童子,惟当室缌”,是卑幼为尊长应服缌者,非尽人服之也。尊长之於卑幼,则其情轻矣;卑幼较之於尊长,则其人益聚矣;若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皆报,将有不胜其服者。然则《经》之不报,或以此故,非缺文也。独出“从祖昆弟之子”之服者,盖族父母与从祖昆弟之子年相若者居半,其属又疏,疑以此故未便直以卑幼待之,故为之报服耳。《开元礼》以来,概增报服,恐非古人之制。大抵古礼所无者,非有显然之据,必不可已之节,不必轻补之。至《家礼图》又增为女在室者之服,尤属无谓。说已详前《为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从祖昆弟》条下。

  △族祖姑等不应有在室报服

  族曾祖姑、族祖姑、族姑,不应有在室之服,则亦不应有在室之报服矣。说已见前《族曾祖父母》四条下。

  为玄孙:《经》无服。《开元礼》增,缌。《家礼》、明并同。《家礼》复增“为玄孙”齐衰期。

  【附】丈夫妇人为宗子,宗子之母妻:《经》,齐衰无受者。《开元礼》、《家礼》、明并删。

  【本传】“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

  【本记】“宗子孤为殇,大功衰,小功衰,皆三月。亲,则月算如邦人。”

  △五服皆应有厌降

  按:《经》所记降服,“公子”、“大夫”“大夫之子”、“为人後者”、“女子子人者”,凡五。其他平人厌降之服,唯“父在为母”,“庶子为父後者为其母”而已。然非独母然也;自父以降,母为最重,故独於母言之,於其轻者则略之耳。本传云:“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又云:“有子者无孙。”然则长子孙之服亦非尽人而服之矣。亦非独长子孙然也;自母以外,长子孙为重,故《传》补而言之,亦於其轻者略之耳。考《经》文,士之服,三年者四,期者十有八,齐衰无受者五,大功者七,小功者十有五,缌者三十,而遭变故服他服者不与焉。自大功以下,其人益多,多者或至二三十人(若从祖昆弟、族见弟之属),计所为服者不下一二百人。其卒於未生以前及身後者,与同时而为两人服者,约十分去其七,尚不下二三十年在丧服中。然则同堂伯叔父母昆弟以降,或父在而子卒,或姑在而妇卒,或夫在而妻卒,亦必皆有厌降之说,而《经》、《传》皆未之详也。《传》云:“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为君之祖父母”《传》云:“父卒,然後为祖後者服斩。”是亦言君之父在则不为君之祖父母服也。然则五服之人皆有厌降,可例推也。自开元至明,服益以增,而亦未有能推厌降之详者。以余目之所见,有一人而终身於丧服中者,有十年而斩衰居其五六年者。是以今世之人未有能行古丧礼者,此固势之所至,非尽人情之薄,虽圣人亦无可奈何者也。

  ○外姻之服

  为外祖父母:《经》,小功。《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小记】“为母之君母,母卒则不服。”

  【本传】“出妻之子为母期,则为外祖父母无服”。

  为从母:《经》,小功。《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为舅:《经》,缌。《开元礼》改小功。《家礼》、明并同。

  【本记】“庶子为後者,为其外祖父母、从母、舅,无服。不为後,如邦人。”《家礼》同。

  晋郄鉴值永嘉丧乱,在乡里甚穷馁。乡人以鉴名德传,共饴之。时兄子迈,外甥周翼并小,常携之就食。乡人曰:“各自饥困,以君贤,欲共相济耳,恐不能兼有所存。”鉴於是独往;食讫,以饭著两颊边,还吐於二儿。後并得存,同过江。迈位至护军;翼为剡县令。鉴之薨也,翼追抚育之恩,解职而归,席苫心丧三年。

  【唐书礼乐志】“太宗尝以同爨缌而嫂叔乃无服,舅与从母亲等而异服,诏侍中魏徵,礼部侍郎令狐德等议‘舅为母族,姨乃外戚;它姓,舅固为重,而服止一时,姨丧乃五月,古人未达者也。’於是服曾祖父母齐衰三月者增以齐衰五月;子妇大功增以期;众子妇小功增以大功;嫂叔服以小功五月;报其弟妻及夫兄亦以小功;舅服缌,亲与从母增以小功。”

  △加舅服当减从母服

  按:古母族之服,由母推之。从母与母同居闺中而舅在外,故为从母服重,为舅服轻。後世时势不同,甥多见爱於舅;为舅加服,时也,即礼也。然从母之情较疏,既加舅之服,即当减从母之服为缌,而从母昆弟不相为服。乃自唐以来,但有加服而无减服,服逾於古者几十倍,岂古人之情独薄而後人之情独厚与?然则名为有服而实无服,名为加之使重而并求其如古人之轻者而不可得,夫亦何待言耶!

  为舅之妻:《经》无服。《开元礼》、《家礼》、明并无文。

  △《开元礼》报甥妇而不服舅妻之疏

  按《开元礼》,夫之舅为甥妇报缌,而甥为舅之妻无服,此议礼者之疏也。古者妻从夫服,皆降一等;夫党之为之服也亦然。唯伯叔母服乃与其夫同。窃意,其初本亦降夫一等,其後因有抚育之恩,而服乃与昆弟之子妇同,为不伦,遂加为期,而从祖母族母因而递加焉耳。其他无不降夫一等者。《经》为舅仅服缌,降舅一等则无服矣,是以为舅之妻无服。思以渐杀,理之自然,非古人之故靳之也。唐太宗与魏郑公既改舅之缌为小功矣,则舅妻之无服亦当改而为缌,始与亲疏相称,而当时之君臣虑偶不及於此。犹之乎甥为舅服小功,已改与从母同,而舅报甥服缌犹舆从母异也,舅之报服,偶有长孙无忌者亿念及此,遂亦改为小功;而舅妻之服偶未有及之者,遂因循而未改:萧嵩等不能举一反三,增为舅妻之服,已为疏漏,乃反独增甥妇之报服。

轻重失伦,亲疏倒置,莫此为甚!何者?舅妻之舆甥妇犹伯叔母之与昆弟之子妇也,伯叔母之服期而昆弟之子妇大功,然则甥妇之服当降舅妻一等。使之同,且不可,况甥妇有服而舅妻反无服乎!然此非其所见之偏,由於议礼之时志虑粗疏,见此忘彼,不能互相比照以致乖舛。犹之乎妇为舅姑服期,故夫为人後则妇为其舅姑大功,宋既改妇为舅姑三年,与夫服同,而为人後者之妻犹为舅姑大功而未之改也。犹之乎为众子期而独为长子三年,故为庶妇大功而独为适妇期,明既改为长子服期,与众子同,而犹为妇服期而未之改也。而《家礼注》乃引朱子之言,曲为之解,云:“先王制礼,父族四,母族三,恩止於舅;故从母之夫,舅之妻,皆不为之服,推不去故也。”夫父族之伯叔父,从祖父,乃至於族父,皆可以推及於其妻,何以独舅之妻则推不去?

夫舅之舆甥妇,生不相见,情相远,势相隔,祸福了不相关,乃反可以推而为之缌;甥之幼也,往往随母居於舅家,舅之妻保抱携持,缝饮食,其劬劳况瘁岂族父之妻所可同,间亦有过於伯叔母者矣,乃反谓之推不去而不得为之服,何其悖也!且夫以从母之夫而较舅之妻,犹以姑之夫而较伯叔父之妻也;姑之夫无服而伯叔父之妻乃服期,姑之服大功而其夫无服,族祖父族父之服缌而其妻反有服,是何也?古者妻从夫服,夫不从妻服。《易》曰:“夫子制义,从妇凶也。”妻党之为之服,亦如是而已矣。故惟妻之父母与婿乃相为服,其他皆无。如之何其可以从母之夫例舅之妻乎哉!此似不见《古经》与《唐志》者之所为说,非朱子之言。或其门人之说,於其师以为重者,亦未可知。不然,则朱子一时之误也。余自垂髫时,即数数闻先生长者言甥妇有服而舅妻无服为亲疏之倒置,故本其意为说,并为原其所以缺漏之由,而附识於此。

  为君母之父母从母:《经》,小功。《开元礼》、《家礼》并同。明缺。

  为君母之昆弟:《经》,缌。《开元礼》改小功。《家礼》同。明缺。

  【小记】“为君母後者,君母卒,则不为君母之党服。”《家礼》同。

  △外亲亦无二统

  按《小记》之言,则是为君母之党服者乃为君母後者也。为後者始服,则不为後者之无服可知也。本经《记》云:“庶子为後者为其外祖父母,从母,舅无服。不为後,如邦人。”盖古者为母党无两服:为君母之党服则不为其母之党服矣,既为其母之党服则亦不为君母之党服矣。《服问》云:“为其母之党服则不为继母之党服。”亦无两服之义,故郑式云:“虽外亲,亦无二统。”《开元礼》以来,皆未言及此,故今补而明之。

  【服问】“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继母之父母从母并小功,继母之昆弟缌)母死,则为其母之党服。为其母之党服则不为继母之党服。”《开元礼》、《家礼》并同(并小功)。

  【小记】“为慈母之父母无服。”

  为从母昆弟:《经》,缌。《开元礼》增“从母姊妹”(在室人盖同)服同。《家礼》同。明但云“为姨之子(姊妹在内与否无明文),服同。”

  为舅之子姑之子:《经》,缌。《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从母姊妹服可无增

  按《经》,为族昆弟服缌,为族姊妹无服,则此从母姊妹之服似亦可以无增。如增此服,则舅与姑之女子子皆当增矣。

  妇人为姊妹之丈夫妇人子:《经》,小功。《开元礼》“为从母报”。《家礼》、明但云“为姊妹之子”(妇人子在内与否无明文),服并同。

  为甥:《经》,缌。《开元礼》改小功。《家礼》同。《图》别出“为甥女”,服同。明统於“为姊妹之子”(女甥在内与否亦无明文),服同。

  【唐书礼乐志】“太宗尝以舅与从母亲等而异服,诏侍中魏徵等议,舅服增以小功(事详前《为舅条》下)。然《律疏》舅报甥服犹缌。显庆中,长孙无以为‘甥为舅服同从母,则舅宜进同从母报。’”

  为外孙:《经》,缌。《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母党所为服亦必有别

  按本经《记》、《小记》、《服问》诸篇,为母党服者有“君母、继母”,“为後、不为後”,“母卒、母出”之分,则母党为之服者亦必有此数者之分,《记》省文耳。如女系妾所生,则女卒之後,女之君母不为外孙服。如外孙系庶子为後者,则君母之党为之服而其母之党不为之服;非为後者,则其母之党为之服而君母之党不为之服。如女系继室,而其夫之前妻出者,则女之党为前妻之子服而前妻之党不为之服;卒者,则前妻之党为前妻之子服而女之党不为之服。彼此互观,理有一致,无可疑者。《开元礼》以来皆未言及此,故今补之。

  为妻之父母:《经》,缌。《开元礼》同。《家礼》增“为妻之出母,嫁母”,服同。明与《开元礼》同。

  △《家礼》增妻之出母嫁母服之非

  妻出,则夫党皆不为之服,婿何得反为服?况於妻之母嫁,义更无取。《家礼》增之,非是。

  【家礼】“妻亡而别娶,亦同。”

  为婿:《经》,缌。《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附】为乳母:《经》,缌。《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卷二

  ○女子为其私亲之服

  为父母:《经》本三年,人则降齐衰期。《开元礼》同。《家礼》:“女人者为其私亲皆降一等。”则此服当亦同(其不降者皆别注之。其降者,皆如男子之服,人乃降一等。後概不复注)。明与《开元礼》同。

  【小记】“为父母丧,未练而出则三年,既练而出则已;末练而反则期,既练而反则遂之。”《家礼》:“降服未满被出,则服其本服;已除,则不复服也。”

  为昆弟之为父後者:《经》,齐衰期,适人不降。《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为众昆弟:《经》盖本期,人则降大功。《开元礼》、明并同。郑氏康成曰:“父在则同。父没,乃为为父後者服期也。”

  为祖父母:《经》,齐衰期,人不降。《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为世父母,叔父母:《经》,大功,人不降。《开元礼》,本期,人乃降大功。明同。

  为姑姊妹:《经》,大功,人不降。《开元礼》,文统於男子,本期,人乃降大功。明“为姑姊妹在室者”同(“为姑姊妹人者”缺)。

  △《丧服传》误读《大功章》文

  按,《经大功章》云:“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又云:“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本各自为文。而《传》连读之云:“嫁者,其嫁於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下言‘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者,谓妾自服其私亲也。”《郑注》驳之云:“即实为妾遂自服其私亲,亦当言‘其’以明之。《齐衰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经》与此同,足以见之矣。”朱子亦云:“女子子人者‘为父母’及‘昆弟之为父後者’,已见於《不杖期章》;‘为聚昆弟’,又见於此《大功章》;唯‘伯叔父母、姑、姊妹’之服无文,而独见於此,则当从《郑注》之说无疑矣。”敖氏《集说》又云:“凡云嫁者,皆指凡嫁於人者而言,非必谓行於大夫而後为嫁也。又此妾为私亲大功者,亦不止於是也。《传》者之意,盖失於分句之不审,遂使一条之意析而为二,首尾横决,两无所当,实甚误也。”观此三说,《传》文之误明甚。然则《经》此文乃女子子之所为服,不待言矣。今从之。

  △辨郑玄未嫁逆降之说

  按:《传》文之不通,显然易见,而郑、朱、敖三说周详明尽,此宜无复有异议矣。然明儒多驳《注》而从《传》者,何也?则愚而轻信,妄谓《传》之必出子夏,不应有误。二则矜才好异,欲驳先儒之说以见其能。三则郑氏逆降之说本话有可疑。《郑注》云:“女子子成人者,有出道,降旁亲。”夫天下岂有未嫁而逆降其服者哉!且读且思,久之始得其理。盖此大功,非逆降,乃本服也。《经》之五服,皆以渐杀。恩由父起,亲自子推。故父之子期,杀於父也。祖之子及孙皆大功,杀於祖也。曾祖之子及孙及曾孙皆小功,所谓“三小功”者也。高祖之子及孙及曾孙玄孙皆缌,所谓“四缌麻”者也。皆至昆弟而止。自昆弟以下,则相为报服。吾之昆弟之子,即谓吾“伯叔父”者也。昆弟之孙,即谓吾“从祖祖父”者也。昆弟之曾孙,即谓吾“族曾祖父”者也。从父昆弟以下皆然。是以其服以渐而降,由期而大功,而小功,而缌。由是言之,则伯叔父母,昆弟之子,皆本大功,非期也。但兄弟同居者多,而伯叔父母与昆弟之子互相依倚,其情日亲,又或父亡而伯叔父为家长,以为昆弟期而伯叔父母乃大功不足以称其恩,故其後遂加而为期;而伯叔父母以旁尊故报之,故遂亦期也。然此皆男子事;而女子处闺中,长即人,其情微疏,故未尝为加服。然亦以其恩较重,故人而不为之降。犹之乎为祖父母,人而犹期也。犹之乎为曾祖父母,人而犹齐衰无受者也。由是言之,则女子子之为伯叔父母及姑乃本大功,人而不降;非本期,成人而逆降也。曰:然则为姊妹何以亦大功也?曰:不欲其逾於姑也。女子之为姑姊妹皆大功也,犹之乎男子之为伯叔父母昆弟皆期也。或加而同,或降而同,其义一也。曰:然则昆弟与姊姊可以异服乎?曰:女子为昆弟之为父後者期而不降,为众昆弟降而大功,男子未尝然也。昆弟犹可以异服,况姊妹之与昆弟乎!余考《经》文,女子为父党服,参差各别:在室亦不尽同男子,人亦不尽降一等,盖亦酌人情而分别之者。後人泥於降服一等之说,必欲皆以男子之例绳之,故於《经》多不通;乃别为说以附会之。苟平心而求之,则《经》之条理自分明可见,正不必曲为之说也。

  为侄:(丈夫妇人同)《经》,大功,人不降。《开元礼》,本期,人乃降大功。明,“为侄丈夫”同(“为侄妇人”缺,而有“为兄弟之女在室者”,服同)。

  △《经》文为侄不连上文

  按:《经》文云:“侄丈夫妇人,报。”解者或连上文“女子子人者为众昆弟”读之,谓皆人降服。然观後文,女子未嫁者即为姑姊妹大功,不容侄为姑大功而姑为侄反期,侍人而後降;又不容姊妹同气者皆大功而昆弟之女反期,待人而後降也。参伍求之,当以不连上文为正。

  姑姊妹人无主者,报:《经》,齐衰期。《开元礼》同。《家礼》增“为姊妹”,服同。明与《开元礼》同。

  雷氏次宗曰:“在室,姊妹成得相服。若出者,不为无主者加服。两无主者不得互相为期。”

  △姑姊妹报服似指男子

  按:《经》云:“姑姊妹女子子人无主者,姑姊妹报。”似为男子而言。《家礼》增“人无主者为姊妹服同”,雷氏次宗谓“在室姊妹咸得相服”,恐非《经》意。

  为从父昆弟:《经》缺。《开元礼》补,本大功,人则降小功。明缺。

  △从父姊妹当报小功

  按《经》,从祖姑姊妹人者皆报;然则从父姊妹亦当报以小功,而文缺耳。

  为从父姊妹:《经》缺。《开元礼》,文统於男子,本大功,人乃降小功。明缺。

  为曾祖父母:《经》,齐衰无受者,人不降。《开元礼》改齐五月,衰人不降。《家礼》、明并同。

  为从祖祖父母:《经》无文。《开元礼》,人为从祖祖父降缌(为从祖祖母缺)。明为从祖祖父母(盖亦衰人乃降)并缌,而增“为从祖祖姑在室者”,服同。

  为从祖父母:《经》无文。《开元礼》,人降缌。明(盖亦降)同,而增“为从祖姑在室者”,服同。

  为从祖昆弟:《经》,人者报,缌(在室无文)。《开元礼》,人乃降缌。明缺。

  为从父昆弟之子:《经》,人者报,缌(在室无文)。《开元礼》,人乃降缌。明(盖亦降)同,而增“为从父昆弟之女”(不言在室与人者)。服同。

  为归孙:《经》无服。《开元礼》增人者报,降缌。明缺。

  △《开元礼》增服之得失

  按:《经》,女子子人者无为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服之女。然此二端皆系尊长,《开元礼》补之,近是。至明,增从祖祖姑,从祖姑在室者之服,已属赘文,而又增从父昆弟之女之服,不益过乎!《经》於父之姑不言报,盖以其年尊而卑幼人数众多故也。《开元礼》补此服,似亦可已。

  为高祖父母:《经》,统於曾祖父母,省。《开元礼》别出此文,改齐衰三月,增人不降。《家礼》、明并同。

  ○妇为夫党之服

  (夫党报服附。为夫党卑幼服,已见前《同堂》、《同族》两篇报服中。)

  为舅姑:《经》,齐衰期。《开元礼》同。《家礼》分为舅改斩衰三年,为姑改齐衰三年。明不分,并改斩衰三年。

  【小记】“妇当丧而出,则除之。”《家礼》同。

  後唐改为舅姑三年。

  宋昭宪太后崩,太祖使孝明后服三年。

  乾德三年,右仆射魏仁浦等议:“三年之内,几筵尚存,岂可夫处苫块之中,妇被绮纟丸之饰!夫妻齐体,哀乐不同,求之人情,实伤理本。况妇为夫有三年之服,於舅姑止服期年,乃是尊夫而卑舅姑也。自今妇为舅姑,井如後唐之制:三年齐斩,一从其夫。”

  △舅制为舅姑三年之非

  按: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三纲者人道之尤重者也,故皆为之斩衰。妻之从夫服也,犹子之从父服也,故皆降之一等。父为父母三年,故孙为祖父母期也。夫为父母三年,故妇为舅姑亦期也。妻之服夫党也,犹臣妾之服君党也。臣为君之父母期,故妇为舅姑亦期也。臣为君之妻期,故妾为女君亦期也。古人制礼,如权衡然,铢两悉称,不偏重也。而仁浦等乃谓“尊夫而卑舅姑”,则子为祖父母期,不亦为尊父而卑祖乎!三年之内,几筵尚存,妇不可以从吉,孙独可以从吉乎?《传》曰:“妇人不贰斩者,何也?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妇人不贰斩者,犹曰不贰天也。妇人不能贰尊也。”既为夫斩矣,而又为舅斩是贰斩也,将何从乎?舅姑也者,由夫而推之也,虽尊於夫而义不及夫重。故夫亲迎而成昏礼,厥明乃见於舅姑,三月乃见於庙,事之渐也,义之差也。故夫出之则义绝,妇不得自系於舅姑也。若妇直为舅姑三年,是妻拟於夫也,将置其夫於何地乎?人莫不本於父母,然既嫁则降三年而为期者,不贰斩之义也,女子之所不得已者也。人之爱女也常更甚於爱妇;而人之亲其父母也未必遽不如其亲舅姑。既贰斩矣,即何得独薄於父母而不为之服三年乎?然则今世乡野之女子既嫁而仍为父母三年,未必非闻仁浦之风而兴焉者也!仁浦又引《内则》之言“妇事舅姑如事父母,”以为事当一例。不知“如事父母”,正以体其夫之心耳。陈孝妇云:“夫去时,属妾以供养老母。”然则养姑者乃以为夫也。养姑所以为夫,则妇之与子不同明矣。世妇之事夫人也,犹大夫之事君也;然大夫为君斩而妾为女君则期,彼无所因而致,此有所从而然也。乌得以妇与子一例也哉!先王制礼,尤以夫妇之伦为重,扶阳抑阴,屡致意焉,不但丧服然也。是以三代以上,女子罕有敢自专者,以礼为之坊也。後世妇人於骄恣,即有贤者亦知尊舅姑而已;其意以为舅姑乃为尊行,夫特与我等耳。子妇一例,由来久矣。此亦议礼者所当深忧也。

  为妇:《经》,大功。《开元礼》改齐衰期。《家礼》、明并同。

  【小记】“妇不为舅後者,则姑为之小功。”

  △明制妇分庶之疏

  按:古为长子三年,为众子期;故为妇大功,庶妇小功,皆降二等也。《开元礼》加之,止降一等矣。至明,又改长子之服为期,则妇之服亦应仍改为大功;然犹用《开元礼》之旧,遂致为子为妇之服无别,子无庶之异而妇反有适庶之分,殊为不伦。

  为庶妇:《经》,小功。《开元礼》改大功。《家礼》、明并同。

  △《开元礼》加庶妇服之非

  按:舅姑之分尊,而妇与子亲疏亦异。《经》为妇大功,众妇小功,不为簿矣。《开元礼》加之,意欲从厚,而不知服太多者必将不胜其服而反莫之服也。当以古礼为正。说并见後《为夫之昆弟条》下。

  为夫之祖父母:《经》大功。《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家礼】夫为祖承重者,妇从服斩衰三年。夫为祖母承重者,祖父卒,妇从服齐衰三年(祖父在,缺)。

  △《家礼》增妇从犬服承重之非

  按:诸传记及《开元礼》,夫为祖父母後者,妻皆无从服之文。盖古者孙为後之礼为男子而设,不为妇人而设。如谓夫既为後,妻当从服,藉令舅卒姑在,姑方重服,妇岂得以重服服夫之祖父母乎!服之,是妇拟於姑也。然则夫虽服,妻不必从之服矣。如谓姑或先亡,妇当代服,藉令姑卒舅在,夫未重服,妇又岂得以重服服夫之祖父母乎!服之;是妻加於夫也。然则姑虽卒,妇亦不必代之服矣。夫服者不必妻之从,姑卒者不必妇之代,则妇之服三年何取焉?是以传记及《开元礼》皆无从服之文。《家礼》乃增妻之从服,似非古人之意。

  为夫之世父母,叔父母:《经》,大功。《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为夫之昆弟,报:《经》无服。《开元礼》增,小功。《家礼》、明并同。

  △唐制增夫昆弟胀之非

  按:为昆弟之妻无服,周、秦以後千有馀年未有议其薄者。独唐太宗以为薄而增服小功。然通巢刺王妃而欲立之为后,厚何取焉!然则古人於此或有深意,未可增也。妇增期,众妇增服大功,其後亦有纳寿王妃之事。与其厚也,无宁从古之薄!至明,又增为从父昆弟之妻之服,吾不知其意义欲何为也?

  唐韩愈生三岁而孤,随伯兄会贬官岭表。会卒,嫂郑氏鞠之。郑丧,为服期以报。

  △附论韩愈服嫂

  此追念其抚育之恩而报之者,与邓绥之服伯父,周翼之服舅意同。行之於身为厚,著之为例则非。

  为娣姒妇:《经》,小功。《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为夫之姑姊妹,报:《经》,小功。《开元礼》、《家礼》(人不降)并同。明同,缺报。

  为昆弟之子妇及夫昆弟之子妇:《经》缺(以例推之,当为小功)。《开元礼》补,大功。《家礼》、明并同。

  为孙之妇:《经》,无文。《开元礼》增,小功。《家礼》(姑在则否)、明并同。

  △孙妇服不必有

  按:《经》有妇之服而无孙之妇之服。《传》曰:“有子者无孙。孙妇亦如之。”敖氏《仪礼集说》云:“庶孙之妇缌,则孙之妇小功也。《小功章》不见之者,文脱耳。”其论似矣。但不知所谓孙之妇者,专以妇之存亡决之乎?兼以子之存亡决之乎?如子尚存,尚无孙,安得有孙妇。妇虽亡,恐不得别为之服也。如妇尚存,有妇者亦当无孙妇。子虽亡,又不得别为之眼也。适子亡,不别为之服,是有孙者不必有孙妇矣。妇亡,不别为之服,是无妇者亦可不须有此孙妇矣。然则孙之妇固可有可无者,不得以孙之事例之也。由是言之,《经》之不见,恐非缺文。《传》既语之不详,《开元礼》及敖氏亦未推及於此,余窃疑焉。说并见前《为夫之祖父母条》下。

  为庶孙之妇:《经》,缌。《开元礼》、《家礼》并同。明缺。

  为夫之从父昆弟,报:《经》、《开元礼》、《家礼》皆无服。明增,缌。说已见前《为夫之昆弟条》下。

  为夫之从父昆弟之妻:《经》,缌。《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为夫之从父姊妹,报:《经》无文。《开元礼》,缌。缺报。《家礼》(人不降、明并同。)

  为夫之高祖曾祖父母:《经》无明文(《经》“夫之诸祖父母报。”《郑注》无曾祖父母)。《开元礼》,缌。《家礼》(缺父母字)、明并同。

  【家礼】夫为曾高祖承重者,妇从服斩衰三年。夫为曾高祖母承重者,曾高祖父卒,妇从服齐衰三年(曾高祖在,缺)。说已详前《为夫之祖父母条》下。

  为夫之从祖祖父母:《经》盖缌。《开元礼》、《家礼》并同。《家礼图》增“为夫之从祖祖姑在室者”,服同。明同、

  为夫之从祖父母:《经》盖缌。《开元礼》、《家礼》并同。《家礼图》增“为夫之从祖姑在室者”,服同,明同。

  △诸祖父母兼指从祖父母

  按:《经纟思麻章》云:“夫之诸祖父母报。”郑氏注云:“诸祖父母者,夫之所为小功:从祖祖父母,外祖父母。”敖氏《集说》云:“夫之所为服小功者,则妻为之缌。然则此《经》所指者,其夫之从祖祖父母及从祖父母与?”夫从祖父母之与从祖祖父母,其亲同,其服同,而於《经》别无所见,则敖氏之说信矣。郑氏或以从祖之文足以括之,故不再举与?故今从《集说》。说并见後《为夫之外祖父母条》下。

  △《家礼图》增从祖姑等在室服之非

  按:《经小功章》云:“夫之姑姊妹,娣姒妇,报。”是妻为夫之姑姊妹概服小功,无在室人之分也。夫之世父母叔父母服大功,而夫之姑之在室者则服小功,是夫之姑不得与夫之世父母叔父母同也。然则为夫之从祖祖姑从祖姑之在室者亦不得与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同服缌矣。故《经》与《开元礼》及《家礼成服章》皆无为服之文。唯《家礼图》及明皆增服缌,殊失《经》意。

  为从父昆弟之子妇及夫从父昆弟之子妇:《经》盖缌(说见上《为失之从礼父母条》下。)《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为昆弟之孙妇及夫昆弟之孙妇:《经》盖缌(《经》文注皆见上)。《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为曾孙玄孙之妇:《经》盖无服。《开元礼》同。《家礼》增,小功(姑在则否)明无文。

  为夫之外祖父母:《经》似无服(《郑注》缌)。《开元礼》,缌。《家礼》、明并同。

  △辨郑玄以外祖父母释诸祖父母

  按:《经》云:“夫之诸祖父母,报。”《郑注》以“从祖祖父母”及“外祖父母”释之。且云:“或曰曾祖父母;曾祖於曾孙之妇无服,而云报乎!”夫曾祖为曾孙缌,故知为曾孙妇无服;外祖为外孙亦缌,何以知为外孙妇独得有服乎?曾祖下报,故知诸祖之无曾祖;若外祖亦不报,何以知诸祖之兼有外祖乎?事同论异,深所未喻。且夫为从母亦小功而妻无服,则似夫之外姻,妻皆不为之服。或“外”乃“从”之误,亦未可定。故今不敢以《注》决《经》文也。

  为夫之从母:《经》无服。《开元礼》增,缌。《家礼》、明并同。

  为夫之舅:《经》无服。《开元礼》增,缌。《家礼》、明并同。

  为甥妇:《经》无服。《开元礼》增,缌。《家礼》、明并同。

  女子为姊妹之子妇:《经》无服。《开元礼》增,缌。《家礼》、明并同。

  以上四条,说已详前《外姻篇》中《为舅之妻条》下。

  为外孙妇:《经》似无服(《郑注》缌)《开元礼》,缌。《家礼》、明并同。说已见《为夫之外祖父母条》下。

  ○臣为君及君党之服

  (报服附。此服,唯《开元礼》有国官为君一条,余惧无文。《家礼》、明并无文。概不复注。)

  诸侯为天子:《经》,斩衰三年。

  【服问】“夫人如外宗之为君也。世子不为天子服。”

  诸侯之大夫为天子:《经》,む衰,既葬除之。

  诸侯为邻国:《经》无文。

  【春秋传】“杞孝公卒,晋悼夫人丧之。平公不彻乐,非礼也。礼,为邻国阙。”

  【春秋传】“公薨之月,子产相郑伯如晋。晋侯以我丧故,未见之也。”

  △附记诸侯为邻国

  按此,则诸侯为邻国之君虽无服而亦彻乐,不行吉礼矣。故附於此,以补《经》文之缺。

  为君:(兼天子诸侯大夫士在内)《经》,斩衰三年。《开元礼》唯“国官为君”,服同。

  △士亦可称君

  按:《郑注》云:“天子诸侯及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然观《经》下文云:“公士大夫之众臣为其君。”则此当兼士在内。後言“君”者并同,不复注。

  【小记】“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

  为君之父、母、妻、长子、祖父母:《经》,齐衰期。

  △君祖有服有不服

  按:本传云:“父卒,然後为祖後者服斩。”则此云“为君之祖父母”者,乃君之父卒而为祖後者也。若君有父,或父卒而君非孙,则臣亦不服期。又按:《郑注》云:“此为君矣,而有父若祖之丧者,谓始封之君也。”余考春秋之时,父子往往同为大夫,孙亦有为大夫士者,故《经》云然:盖缘大夫士而言之也。不必曲为之说。

  【服问】“君之母非夫人,则群臣无服;惟近臣及仆骖乘从服,唯君所服服也。”

  【本记】“君之所为兄弟服,室老降一等。”

  晋康献褚皇后,孝武帝太元九年崩。太后於帝为从嫂,朝议疑其服。太学博士徐澡议曰:“‘资父事君而敬同’,又礼云:‘其夫属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则夫属君道,妻亦后遗矣。服后,以齐母之义也。鲁讥逆祀,以明尊卑。今上躬奉康穆哀皇及靖后之祀,致敬同於所天,岂可敬之以君道丽服废於本亲?谓应齐衰期。”从之。

  为夫之君:《经》,齐衰期。

  为父之君:《经》无文。《服问》:“大夫之子为君夫人大子如士服。”

  △《服问》“如士服”说非通礼

  按《经》,大夫士为君无异服,而此文不曰“为君斩”而曰“如士服”者,岂当时大夫士之服或有异与?大抵记礼之书,篇各自为义例,不必悉同,故《记》往往与经差互,不得尽以彼而证此也。春秋之季,大夫之子多有侍君侧者,如郑之“门子”,楚之“御士”,此固不可不如士服。《服问》之说,盖因乎此。所谓礼以义起者,未必本当如是也。若晋之公族;又不当仅以士服服君矣。说者缘此遂谓大夫父子皆为君斩,误矣。

  庶人为国君:(不兼大夫士在内)《经》,齐衰无受者。

  △国君非大夫士

  按:言“国君”则非大夫士可知。後言“国君”者同,不复注。

  为贵臣:《经》,士缌。

  △为贵臣服着亦士

  按:《经》文云:“贵臣,贵妾。”郑氏《注》云:“此谓公士大夫之君也。士卑无臣,士妾又贱,不足殊。”敖氏《集说》云:“此亦士为之也。大夫以上无缌服。”二说,敖氏为正。此本连上“士为庶母”之文而言;若果大夫之服,《经》岂得不以“大夫”冠之乎!

  【春秋传】“晋荀盈卒,未葬;晋侯钦酒乐。膳宰屠蒯趋入;请佐公使尊;许之。而遂酌以饮工,曰:‘女为君耳,将司聪也。君之卿佐,是谓股肱。股肱或亏,何痛如之!女弗闻之,是不聪也!’”

  △附记诸侯为贵臣

  按此,则诸侯为贵臣虽无限,而亦彻乐不燕矣。然则大夫更当不止於此。故附列《传》文,以见其凡。

  为旧君,君之母妻:《经》,齐衰无受者。

  【杂记】“违诸侯之大夫不反服。违大大之诸侯不反服。”

  △辨郑玄“为旧君服者为老疾致仕之臣”之说

  按:此《经》文语意甚明,无可疑者。云“为旧君”而不言何人为之,则是兼大夫士而言之也。云“为旧君”而不言“为旧国君”,则是所谓君者亦兼诸侯大夫而言之也。盖大夫去国而仕於他邦,士之仕於大夫而後易其主者,皆如是服也。《注》乃以为“老疾而致仕者”;《集说》亦云“在国而云‘旧君’者,明其不见为臣也。”信如所言,则《经》何不直云“致仕者为国君”云云而虚其文以待後人之加之乎?旧也者,别於新而名之也。未尝去国,犹吾君也,何旧之有!下士犹为君斩,而大臣致仕者乃齐衰,既葬而除之,不亦亻真耶!此皆泥於《传》文“仕焉而已”及“与民同”之语;不知《传》特约略言之,明其尝仕而非民,已去国则但以民之服服之而已,非遂以为民也。况《传》之不合於《经》者尚多,其反可以因《传》而疑《经》乎!齐宣王问孟子曰:“礼,为旧君有服。何如斯可为服矣?”孟子曰:“谏行言听,膏泽下於民。有故而去,,则君使人导之出疆,又先於其所往。去三年不反,然後收其田里。此之谓三有礼焉。如此,则为之服矣。”然则此为旧君服者,非老疾而致仕明甚。且《经》为旧君服止有此文,若以此为致仕之臣,则适他国者将遂不为旧君服乎?至刘氏释《杂记》文,其语尤奇,其理尤谬。云:“此皆违而仕者:不反服旧君,避新君也。然则违而末仕者,闻旧君之丧则反服尔。”余按:古者诸侯比国而治,大夫比室而居,为之臣者进退有礼,去此就被,事势之常,《春秋传》记之详矣。非如後世天下一家,必降与叛者乃有旧君也。昔日尝立其朝而食其禄矣,一旦闻其丧而漠然如路人,岂人情哉!公山不狃,叛臣耳,犹知旧君之义,况君子乎!《春秋传》中,罕有至他国而不仕者。公明仪曰:“古之人三月无君则吊。”仕之不待於逾时也明矣。若仕而遂不为服,是旧君名为有服而实无服也。且无论仕与不仕,均谓之旧君:果有有服无服之异,《经》何不别白而言之乎?盖以大夫之臣而服诸侯则嫌於僭,以诸侯之臣而服大夫则嫌於亵,故有“不反服”之说,亦未必其果《经》意也。若概不为反服,则《记》何不云“违诸侯之诸侯不反服,违大夫之大夫不反服”,而必互其词乎?刘氏乃据此以为证,且讥郑氏反服之谬,甚矣其敢於叛《经》而诬传《也》!此《经》与《记》之文本不待解,而诸家委曲穿凿,务使之不通以惑後世,故余不得无言。

  唐崔亚典眉州,陈贺以乡役差充厅子。亚见贺奇之,令受业於门,奖拔之;得及第。亚卒,贺为衰服三年。

  △附著陈贺服主

  此受恩故主,非旧君也。然与旧君之义相类,故附著之。

  大夫在外,其妻长子为旧国君:《经》,齐衰无受者。

  △辨郑玄“大夫孥为旧国君为长子留而妻去”之说

  按:此专为大夫出奔而其孥在国者言之也。曰“为旧国君”而不曰“为旧君”,则是君者谓诸侯也。大夫虽在他国而妻长子仍居本国,故服之也。大夫无国,故士之仕於大夫而去者亦无此服也。《注》乃以为长子留而妻去,曰:“妻虽从夫而出,古者大夫不外娶,妇人归宗往来,犹民也。”若是,则为旧君眼者乃己私情,非从夫也,可乎!且古者大夫多公族,不可以相为婚,外娶者十而九,而妇人往来於父母家者亦绝少,其说为不通矣。《集说》又谓妻与长子皆去,曰:“云‘旧国君’,明妻子亦在外也。大夫於旧君恩深,故於己服之外,妻子又为之服也。”不知“旧国君”者,蒙上“大夫”之文而言之也。妻之从夫,子之从父,其服皆降一等:故夫为君三年,则妻服期;子服虽无明文,亦当类是。大夫而服“齐衰无受者”,则妻子无服矣。以其犹在国也,故为主服;若皆在外,又何服焉!且使妻与长子果皆在外,则文当云“大夫之妻长子为旧国君”,何故殊“在外”之文於“妻长子”之上?独以“在外”殊“大夫”,则妻与长子之在国明矣。

  寄公为所寓:《经》,齐衰无受者。

  △辨郑玄“三月藏服”之说

  按:古者诸侯五月而葬,大夫三月,士逾月,故《传》举其中,统谓之“齐衰三月”。《注》乃以为“三月而藏其服;及葬,则又服之”。然则藏服之後将服何服?服轻服既不宜,服吉服又非礼;士之逾月而葬又将服麻於卒哭之後乎?泥《传》之文,失《传》之意矣。

  ○妾为君及君党之服(报服附)

  为君:《经》,斩衰三年。《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为女君:《经》,齐衰期。《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为君之长子:《经》无文。《小记》补“与女君同”;《正义》谓齐衰三年。《开元礼》、《家礼》并同。明改齐衰期(明误出“慈母为长子齐衰期”)。

  为君之庶子:《经》,大夫妾大功,士妾缺。《开元礼》改不分尊卑并齐衰期。《家礼》、明并同(明误出“慈母为众子齐衰期”)。

  △明制增慈母为长子众子服之非

  按:本传,则慈母者妾也。长子众子,谓所慈之子乎?谓非其所慈之子乎?长子众子之名,由父而生。继母与父一体,故亦目之为长子众子。妾岂得目君之长子众子为己长子众子乎!慈母之名,由所慈之子而生。如非所慈之子,又岂容皆目之为慈母乎!妾为君之长子众子自有正服;既非所慈之子,则慈母与他妾无异,亦不得别出此文也。本传云:“妾之无子者,父命妾曰‘女以为子。’”《小记》云:“为慈母後者,为庶母可也,为祖庶母可也。”如是,则不过一人焉已耳,如即所慈之子,岂容有长子众子之名!且为所慈之子而服,亦不当复问其为长子与众子也。殊不可晓。

  为君之庶子人者:《经》,大夫妾小功,士妾缺。《开元礼》、明并缺(《家礼》盖降大功,说见前《为姑姊妹人者条》下)。

  【小记】“妾从女君而出,则不为女君之子服。”

  为君之长子庶子之妇:《经》、《开元礼》、《家礼》、明并无服。

  △明制夫之庶母不报之疏

  按:为夫之庶母本无服,故妾为君之子妇亦无服。明制既为夫之庶母齐衰杖期,而妾为君之子妇乃仍无服;伯叔父母之尊犹报,而夫之庶母反不报亦疏漏之极矣!

  君子子为廉母慈己者:《经》,小功。《开元礼》不言“君子子”而服同。《家礼》因之。明删此条,而为庶母概服齐衰期。

  △君子子为妻馀子

  按:本传云:“‘君子子’者,贵人之子也。为庶母何以小功也?以慈己加也。”然则“庶母慈己者”即前之“慈母”。彼乃妾之子,故母呼之而母服之;此则嫡妻之馀子,虽不为父後,然母之则嫌於嫡,故但谓之“庶母慈己者”而为之加服小功也。《经》曰:“妾为女君。”又曰:“君母之父母从母。”又曰:“君母之昆弟。”是古者称嫡妻为“君”也,故谓其子为“君子子”。郑氏《注》所谓“妻子”者,是也。但《郑注》谓为“公子大夫之妻子”,则又不然。盖郑氏误以此“慈己者”为《内则》之“慈母”(《内则》云:“择於诸母与可者使为子师,其次为慈母”)故疑士妻自食其子,不得复有师保,遂以为公子大夫之子耳。《内则》,後人所拟,其然否未可知。藉令诚然,亦岂得舍本经自有之慈母而别求他书所云之慈母以实之乎!由是言之,前章之“慈母”即此章之“庶母慈己者”,其服之轻重但以为君子子与非君子子而分,无他故也。《开元礼》采《经》文而删“君子子”三言,《家礼》因之则与如母之慈母何以分,而服之轻重悬殊乃至此邪?亦失考之甚矣!

  为庶母:《经》,十缌(本传,“大夫以上为庶母无服。”)。《开元礼》不分尊卑皆缌。《家礼》,父妾有子则缌。明改齐衰杖期。

  △士妾有子之纟思为十服

  按:《小记》云:“士妾有子而为之缌,无子则已。”谓士为妾服也,非谓士之子为父之妾服也。《家礼》乃谓“父妾有子则缌”,未知所本。吕新吾《四礼疑》云:“庶母之无子,无服乎?母之名生於父,不生於子。若云无服,是为庶母服者兄弟之故,非父之故也。”此论似为有理。余意:父正当从父服缌,父不服则止,明有尊也。父卒,则无论其有子无子皆为服缌,为父故也,不为昆弟故也,以教孝也。庶乎其不谬矣!

  △明制改为庶母齐衰期之非

  按:庶母者,父之妾也而昆弟之母也。从父而服之与:父为妾不过缌,故子为庶母亦不敢逾缌。为昆弟而服其母与:父之父母服期矣,母之父母服小功矣,降於父二等也;妻之父母服缌矣,不敢与母齐也;昆弟之母不可以齐於母之母明矣,故为之服缌也。轻重相称若权衡然,此古礼之所以为至也。若改之以为期,则是昆弟之母乃与父之母齐,而加於母之母且二等矣。恐教人以孝者不若是也。且夫伯叔父母,有共抚育之恩者也,而服止於期;姑,与父同气者也,而服降为大功;庶母之於己何恩乎,於义何属乎?庶母之年或与己等,或幼於己二三十年,乃以伯叔父母之服服之而姑不敢望焉,吾恐天下之亲其从子而爱其侄者闻之而皆索然意沮也!俗之日薄,民之不亲,又奚足怪乎哉!在宋濂之心,不过因孙贵妃之有宠,迎合太祖之意,欲使诸王为之服耳,而乌知其弊之至於此也!且杖者,主丧之物也,不缘於情之厚薄也。祖父母之尊,伯叔父母之亲,皆不杖,不主丧也。庶母自有其子主丧,君之子众子杖,何居焉?

  为夫之庶母:《经》、《开元礼》、《家礼》并无服。明增,齐衰杖期。

  △明制增为夫庶母齐衰期之非

  按:女子既人则为父母服齐衰期;而为夫之庶母亦齐衰期,可谓厚矣。然为其父母仅如夫之庶母,独不嫌於太薄乎?以是为不低昂,吾不知其情焉否也?

  为贵妾:《经》,士缌。《开元礼》、《家礼》、明并无。

  《经》文蒙上“士为庶母”而言,说已见《为贵臣条》下。

  《集说》云:“此服似夫妻同之。妻为此妾服,则非有私亲者也。其有亲者,宜以其服眼之。”

  【小记】“士妾有子而为之缌;无子则已。”

  △士妾缌之异说

  按:《经》主於“贵”,《记》主於“有子”。盖《记》自记所传,是以不能与《经》无异。当存之以备考;不必强使相合,谓彼为大夫而此为士也。

  妾为其父母:《经》,公妾以及士妾,并降齐衰期。《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本记】“凡妾为私兄弟,加邦人。”《家礼》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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