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御览卷五十五
《文士传》曰:顾荣兼侍中,安慰河北。以前後功封嘉兴伯,求急还南。既造江渚,欣然自得。
《风俗通》曰:济北李登为从事史,病,得假归家,复移刺延。期後被召,登自嫌不甚羸瘦,谓双生弟宁曰:“我兄弟相似,人不能别。汝类病者,代我至府。”宁曰:“府君大严,得无不可?”登曰:“我新吏耳,无能觉者。我自行见诊必死。”宁便诣府。医药集诊有验。後为人所言,事发觉,遂杀登。
《世说》曰:车武子为侍中,与王东亭诸人期共游集。车早请急出,过诣王子敬。子敬于时宅在建阳门内道北,车求去。王问:“卿何以匆匆?”车答云:“与东亭诸人期共行。”王曰:“卿何以乃作此,不急行!”车遂不敢去,尽急还台。
又曰:顾长康作殷州,请假还东。尔时例不给。苦求之,乃得。
又曰:张敷为宋台秘书郎,自彭城请假还东。于时相国府有一参军督护,亦请假,武帝遣传令语敷云:“可载之。”答曰:“臣性不杂。”遂不载。
《俗说》曰:张邀在彭城,请假当归东。傅亮时为宋台侍中,下舫中与张别。张不起,授两手指着舫户外。傅遂不执其手,熟视张面,云:“且是梨中之不臧者。”便去。
陆机《思归赋序》曰:余牵役京室,去家四载,以元康六年冬取急归。而羌虏作乱,王师外征,机兴愤而成篇。
范宁《启国子生假故事》曰:国学开建,弥历年载。讲诵之音靡闻,考课之绩不著。良由道达之训未弘,钻仰之心弗至。陵替文源,宜见整正;谓应断假,精加督励。严其师训,举善黜违。
《众官受假故事》曰:伏见内外众官,陈假纷纭,烦黩无已。旧有急假,一月五急,一年之中六十日为限,不问虚实,相率如此,诬罔视听,烦秽官曹,举世行之,不以为非。急假之制,惟以父母妻子为辞,而伯叔兄弟,制所不及。长偷薄之风,伤敦睦之化。臣谓宜去病解故之制一年,令赐衣。假日随其所欲之,适任其取日多少。《假宁令》曰:诸内外官五月给田假,九月给受衣假,为两番,各十五日。田假若风土异宜,种收不等,通随给之。
又曰:诸百官九品私家庙、除程给假五日;四时祭祀各给假四日。(并课主祭者。)去任所三百里内亦给程。(若在京都,除祭日,仍各依朝参。)
又曰:诸文武官,若流外已上者,父母在,三年给定假三十日。其拜墓,五年一假十日,并除程。若已经还家者,计还後给。其五品已上所司勘当於事,每阙者奏,不得辄自奏请。请冠,给假三日;五服内亲冠,给假一日,并不给程。
又曰:诸婚给假九日,除程。周亲婚嫁五日,大功三日,小功已下一日,并不给程。周已下无主者,百里内除程。诸本服周亲已上,疾病危笃,远行久别,及诸急难,并量给假。
卷六百三十五 刑法部一
叙刑上
《易□蒙卦》曰:初六发蒙,利用刑人。《象》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刑人之道,道所恶也。以正法制,故刑人也。)
又《豫卦》曰:顺以动,豫。圣人以顺动,则刑罚清而民服。
又《噬嗑卦》曰:噬嗑亨,利用狱。(噬,啮也。嗑,合也。凡物之不亲,由有间也,物之不齐,由有过也。有间与过,啮而合之,所以通也。刑克以通,狱之利也。)《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勒法。
又曰《丰卦□象》曰:雷电皆至丰,《丰》君子以折狱致刑。(文明以动,不失清理也。)
《尚书□舜典》曰:象以典刑,(象,法也。法用常刑,用不越法。)流宥五刑,(宥,宽也。以流放之法宽五刑。)鞭作官刑,(以鞭为治官事之刑。)朴则教刑,(朴,夏楚也。不勤道业,则挞之。)金作赎刑,(金,黄金。误而入刑,出金以赎罪。)眚灾肆赦,怙终贼刑。(眚,过也。灾,害也。肆,缓也。贼,煞也。过而有害,当缓赦之。怙奸自终,当型煞之。)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舜陈典刑之义,敕天下使敬之,忧欲得中。)
又《舜典》曰:帝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猾,乱也。夏,华夏。群行攻劫曰寇,煞人曰贼。在外曰奸,在内曰宄。言无教之致。)汝作士,五刑有服,(士,治狱官也。五刑,墨劓非刂宫大辟。服,从也。言刑得轻重中正之法也。)五服三就;(既从五刑,谓服罪也。行刑当就之处:大罪於原野、大夫于朝,士于市。)五流有宅,五宅三居。(谓不忍加刑则流放之,若四凶则有五刑之流,各有所居。五居之差有三等之居;大罪四裔,次九州之外,次千里之外也。)惟明克允。”(言皋陶能明信五刑,施之远近。蛮夷猾夏,使咸信服,无敢犯之者。)
又《大禹谟》曰:帝曰:“皋陶!惟兹臣庶,罔或干予正。(无有干我正,言顺耳。)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弼,辅也。期,当也。叹其能以刑辅教,当於治体。)刑期于无刑,民协於中,时乃功,懋哉。”(虽成行刑以煞,止煞经无犯者。刑期於无所刑,民皆合於大中之道,是汝之功勉之。)皋陶曰:“帝德罔愆,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罚弗及词,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邢疑附轻,赏疑从重,忠厚之至。)与其煞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於民心。兹用不犯于有司。”(辜,罪也。经,常也。司,主也。皋陶因帝勉己,遂称帝之德,所以期民不犯上也。宁失不常之罪,不枉不辜之善,仁爱之道。)
又《皋陶谟》曰: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言天以五刑罚有罪,用五刑宜必当。)
又《吕刑》曰:穆王训夏赎刑,(吕侯以穆王命作书,训畅夏禹赎刑之法,更从轻矣。布告天下。)作《吕刑》。吕刑,(後为甫侯,故或称甫刑。)惟吕命。王享国百年,耄荒,(言吕侯见命为卿时,穆王以享国百年,耄乱荒忽,穆王即位,过四十矣。言百年大期,虽志而能用贤以扬名。)度作刑以诘四方。(度时世所宜,训作赎刑,以治天下四方之民。)
《尚书大传》曰:子张曰:“尧舜之王,一人刑而天下治,何则h嗵诚而爱深也。今一夫而被此五刑。”子龙子曰:“未可谓能为书。”(二人俱罪吕侯之说刑也。被此五刑,喻犯数罪也。)孔子曰:“不然也。五刑有此教。”(教然耳。犯数罪犹以上一罪刑也。)
又曰:子夏曰:“昔者三王悫然欲错刑遂罚,(错,处也。遂,行也。)平心而应之,和然後行之。然且曰:‘吾意者以不平虑之乎?吾意者以不和平之乎?’如此者三,然後行之。此之谓慎罚。”
又曰:孔子曰:“古之刑者省之,今之刑者繁之。其教,古者有礼然後有刑,是以刑省也。今也反是,无礼而齐之以刑,是以繁也。”
《书》曰:伯夷降典礼,折民惟刑。谓有礼然後有刑也。
又曰:兹殷罚有伦,今也反是,诸侯不同听,每君异法。(听,设狱也。)听无有伦,是故知法难也。
又曰:有过,赦。小罪勿增,大罪勿累。(延罪无辜曰累。)老弱不授刑,有过不授罚。故老而授刑谓之悖,弱者授之不克,不赦有过谓之贼。
《诗□小雅》曰:《菀柳》,刺幽王也。暴虐无亲,而刑罚不中也。
《诗含神雾》曰:烨烨震电,不宁不令。此应刑政之大暴,故震雷惊人,使天下不安。
《周礼□地官上□大司徒》曰:以乡八刑纠万民。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曰不姻之刑,四曰不悌之刑,五曰不任之刑,六曰不恤之刑,七曰造言之刑,八曰乱民之刑。(纠犹割祭也。不弟不敬,况师长也。造言,讹言惑众。乱民,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也。任谓朋友相任也。恤谓相忧。)
又《地官下□司市》曰:市刑:小刑宪罚,中刑徇罚,大刑朴罚。其附於刑者归于士。(徇,举以示其地之众也。朴,挞也。)国君过市,则刑人赦;大人过市,罚一幕;世子过市,罚一;命夫过市,罚一盖;命妇过市,罚一帷。(谓诸侯及夫人世子过其国之市,大夫内子过其都之市也。市者,人所交利而行刑之处,君子无故不游观焉,若游观则拖惠以为说。)
又曰:《秋官上》曰:大司寇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典,法也。诘,谨也。《书》曰:穆王耄荒、度作详刑以诘四方也。)一曰刑新国用轻典;(新国,新辟地立君之国也。用轻法者,为其民之未习於教。)二曰刑平国用中典;(平国,承平守成之国。用中典者,常行之法。)三曰刑乱国用重典。(乱国,篡煞叛逆之国。用重典者,以其化恶,伐灭之也。)以五刑纠万民:一曰野刑,上功纠力;(功,农。功力,勤力也。)二曰军刑,上命纠守;(命,将命也。守,不失部伍也。)三曰卿刑,上德纠孝;(德,六德也。善父母为孝也。)四曰官刑,上能纠职;(能,能其事也。职,职事修理也。)五曰国刑,上愿纠暴。(愿,悫慎也。暴为当恭,字文误也。)
《礼》曰: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又曰:九十曰耄,七年十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
又曰:刑者,亻刑也。刑者,成也。一成而不可蜂,故君子尽心焉。
《传》曰:先君周公作誓命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藏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刑无赦,在九刑不忌。(暂命己下,皆九刑之书。)
又曰:晋侯之弟阳干乱行於曲梁,(行,陈。曲梁,地名。)魏绛戮其仆。(仆御。)晋侯怒,谓羊舌职曰:“合诸侯以为荣,阳干为戮,何辱如之?必煞魏绛。”对曰:“绛无二志,事君不避难,有罪不逃刑。其将来辞,何辱命焉?”言终,魏绛至。
又曰:声子谓楚令尹子木曰:“善为国者,赏不僭而刑不滥赏。僭则惧及淫人,刑滥则惧及善人。若不幸而过,宁僭无滥。与其失善,宁其利淫。无善人则国从之。(从之亡也。)古之治民者,劝赏而畏刑,恤民而不倦。赏以春夏,刑以秋冬。是以将赏,为之加膳,则饫赐,以此知其劝赏也;将刑,为之不举,不举则彻乐,以此知其畏刑也。”
又曰:初,景公欲更晏子之宅,曰:“子之宅近市,湫隘嚣尘,不可以居。(湫,下;隘,小;嚣,声;尘,土。)请更诸爽垲者。”(爽,明;蓊,燥。)辞曰:“君之先臣容焉,(先臣,晏子之先人。)臣不足以词之。於臣巢。”公笑曰:“子近市,识贵贱乎?”对曰:“既利之,敢不识乎?”公曰:“何贵何贱?”于是景公繁于刑,有鬻踊者。故对曰:“踊贵屦贱。”景公为是省于刑。君子曰:“仁人之言,其利博哉!晏子一言而齐侯省刑。”
又曰:郑人铸刑书。(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叔向使谓子产曰:“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夏商之乱者,禹汤之法。言不能议事以制。)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周之衰,亦为刑书,谓之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言制书不起于始全盛之世。)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立谤政,制三辟,铸刑书,(制三辟,谓用三代之末法。)将以靖民,不亦难乎!”
又曰:为刑罚威狱,使民畏忌,以类其震曜煞戮。(云电震曜,天地咸也,刑狱以象类之。)
《论语》曰: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又曰: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孝经》曰: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於不孝。
《家语》曰:闵子骞问政於孔子。孔子对曰:“以德以法。夫德法者,御民之具,犹御马之有衔勒也。君者,人也;吏者,辔也;刑者,策也。夫人君之政,执其辔策而己乎。”闵子骞曰:“敢问古之为政。”孔子曰:“古者天子以内史为左右手,以德法为衔勒,以百官为辔,以刑罚为策,以万人为马,以御天下,数百年而不失也。”又曰:有父子讼者。孔子同狴执之,三月不别,其父请止。夫子赦焉,曰:“上失其道,狱犴不治,不可刑也。
《书》曰:义刑义煞勿庸,以即汝心。三尺之限,空车不能登者何?峻故也。百刃之山,重载陟焉何?陵迟也。俗之陵迟久矣。虽有刑法,人能勿逾乎?”
《国语》曰:臧文仲曰:“大刑用兵甲,次刑用斧钺,中刑用刀锯,薄刑用鞭朴,以威民也。”
《孔丛子》曰:仲弓问古之刑教与今之刑教。孔子曰:“古之刑教省,今之刑教繁。古教有礼,然後有刑,是以刑省。今无礼以教,而齐之以刑,是以刑繁。”
《史记》曰:胡亥立,以赵高为郎中令。令更变律,有罪者相坐收族。又群盗起,胡亥责李斯。斯惧,上书请行督责,刑者相半。其後赵高谮斯,具五刑,腰斩,夷三族。
又曰:申不害、韩非好刑名法术之学,以为儒者以文乱法,侠者以武犯禁。
《汉书□刑法志》曰:古人有言曰:天生五材,民并用之,废一不可。鞭朴不可弛於家,刑罚不可废於国,征伐不可偃於天下。用之有本末,行之有逆顺耳。
又曰:孝武即位,徵发烦数,百姓贫穷,民被酷吏,击奸断宄不胜。於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修定法令。
又曰:古之知法者,能省刑本也。今之知法者,不失有罪,上下相临,以刻为明。深者获功名,平者多後患。谚曰:鬻棺者欲岁之疫,非憎人欲煞之,利在於人死。
又曰:贡禹上言:“孝文皇帝时,贵廉洁,贱贪污,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无赎罪之法,欲令行禁止,海内大化。武帝始临天下,尊贤用士,开地广境,自见功大,遂纵嗜欲。乃一时之变,使犯法者赎罪,入谷者补吏。是以官乱民贫,盗贼并起。”
又曰:文帝制:“人有己论其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收贳律令宜除之,(孥,子也。秦法:一有罪,并收其家也。)罪疑者与人,”(从轻断之。)於是刑罚大省,断狱四百。
又曰:秦始皇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
又曰:于定国为廷尉,季秋後请谳。时上常幸宣室,斋而居,决事刑狱,号平反也。(反音番。)
又曰:董仲舒云:“阳为德,阴为刑。阳常居大夏,而生养育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於虚空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
又曰:秦用商鞅之法,故帝王之道,刑戮妄行,人不聊生,逃亡山野,并为盗贼,断狱一岁八十万数。
又曰:《刑法志》曰:古人有言:满堂饮酒,有一人向隅而泣,则一堂不乐。王者之於天下,犹一堂之上也。一人不得平,为之凄怆。今郡国被刑,或冤死者多,此和气所以未洽者也。原夫狱刑所以蕃者,《书》曰:“伯夷降典,折民惟刑。”(言伯夷示礼法以道,人人习之,礼然后用刑也。)言制礼以止刑,犹堤防之溢水也。今堤防陵迟,礼制未立;死刑过制,生刑易犯。饥寒并至,穷斯滥溢。豪杰擅私为之囊橐,(言容隐奸刑,若盛物。)奸邪所隐,则狃而浸广。(狃,串习也。浸,渐。狃音女九切。)
《後汉书》曰:光武留心庶狱。然自王莽之後,旧章不存,法纲弛纵,尾惩肃。梁统上疏曰:“臣硬为刑罚在衷,无取於轻,是以五帝有流殛放煞之诛,三王有大辟刻肌之刑,所以为除去乱也。高帝定法,传之後代。遭世康平,因时施恩,去肉刑相坐之法,天下几平。武帝值中国全盛,征伐远方,百姓罢弊,豪杰犯禁,奸吏弄法,故重首匿之科,着知纵之律。宣帝履要道以御海内,臣下奉宪,不失绳墨,天下称安。孝元、孝哀即位日浅,丞相王嘉等猥以数年之间亏除先帝旧约,穿令断律凡百馀事。臣取其尤妨政者条奏,伏谓择其善而从之,以定不易之典。”时廷尉议以为崇刑峻法,非明王急务,遂罢之。
又曰:梁统对尚书问议刑曰:“圣帝明王制立刑罚,故虽尧舜之盛,犹诛四凶。《经》曰:‘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又曰:爰制百姓于刑之衷,孔子曰:‘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措,置也。)衷之为言不轻不重之谓也。《春秋》之诛,不避亲戚,所以防患救乱,全安众庶,岂无仁爱之恩,贵绝残贼之路也。”
又曰:郎ダ上书言:“今立春之後,火卦事用,所当温而寒,违反时节,由功赏不至而刑罚必加也。宜须立秋顺气行罚。”
卷六百三十六 刑法部二
叙刑下
《晋书》曰:羊亮为太傅杨骏参军,时京邑多盗窃,骏欲更重其法,盗百钱加大辟,请官属会议。亮曰:“昔楚江乙母失布,以为盗由令尹。公若欲无盗,将自止,何重法为?”骏惭而止。
《後魏书》曰:韩骐麟为齐州刺史,宽刑罚。从事刘普庆说曰:“明公杖节分忧,无所斩戮,何以示威?”答曰:“人不犯,何以戮乎?若须立威,当以卿始。”庆惭惧而退。
《梁书》曰:武帝敦睦九族,优藉朝士,有犯罪者,皆讽臣下屈法申之。百姓有罪,即按以法。其缘坐,老幼不免,一人逃亡,举家质作,人既穷急,奸宄益深。後帝亲南郊,秣陵老人遮帝曰:“陛下为法,急於黎庶,缓於权贵,非长久之术。诚能反是,天下幸甚。”帝锐意儒雅,疏简刑法,自公卿大臣,咸不以鞠狱留意,奸吏招权,巧文弄法,货贿成市,多致枉滥。大率二岁刑以上,岁至五千人。是时徒居作者具五任,其无任者着斗械。(任即课也。)若疾病,权解之。
《後周书》曰:大象元年,诏罢高祖所约法。初,高祖作《刑书要制》,用法严重。讥即位,以海内初平,恐物情未附,乃除之。
《隋书》曰:後周大象元年,诏:“高祖所立刑书,用法深重,其一切除之。”然帝数行肆赦,为奸者皆轻犯刑法,政令不一,下无适从。於是又广《刑书要制》而更峻其法,谓之《刑经圣制》。宿卫之官一日不直,罪至削除。逃亡者皆死,而家口籍没。上书自误者科其罪,鞭杖皆百二十为度,名曰天杖。其後人加至二百四十。又作辟历车,以威妇人。其决罪人云与杖者即一百二十,多打者即二百四十。
又曰:开皇十六年八月景戊诏:“决死罪者,三奏而後行刑。”
《唐书》曰:贞观五年诏:“京师诸司比来奏决死囚,虽立五覆,一日即了,未暇审思,五奏何益?纵有追悔,又无所及。自今後宜二日中五覆奏,下诸州三覆奏。“又手敕曰:“比来断狱,多据律文,虽情有可矜,而不敢违法。守文定罪,或恐有冤。今後门下省覆奏,有据法合死而情可矜者,宜录状以闻。”
又曰:太宗尝录囚徒,悯其将死,为之动容。顾谓侍臣曰:“刑典仍用,盖风化未洽之咎。愚人何罪而肆重刑乎?更彰朕之不德也。用刑之道,当审事理之轻重,然後加之以刑罚,何有不察其本而一概加诛?非所以恤刑重却庶之谓也。”
又曰:贞观中制:“从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其大祭祀及致斋日、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未晴、夜未明、断屠日月及假日并不得奏决死刑。”
又曰:贞观中制:“古者行刑,君为彻乐减膳。今庭无恒设之乐,莫知何彻。然对食即不啖酒肉。自今以後,刑人日勿进酒肉。内教及太常,并宜停教。”
又曰:永徽中,高宗谓侍臣曰:“狱讼繁多,皆由刑罚枉滥,故《礼》曰,刑者,成也。一成而不可蜂。末代断狱之吏,皆以苛刻为明,是以秦氏网密秋荼而获罪者众。今天下无事,四海安,欲与公等共行宽政。今日刑罚,得无枉滥乎?”太尉无忌对曰:“陛下欲致刑网宽平,臣下犹不识圣意。此法弊来己久,非止今日。若情存体国,即共号痴人,意在深文,便为能吏,所以罪虽合杖,必致遣徒,理有可生,务入於死。非憎前人陷於死刑,务取名耳。陛下矜而令放,法司亦宜固请,但陛下喜怒不妄加於人,刑罚自然中。”高宗曰:“卿言是矣。”
又曰:神功初,天后谓侍臣曰:“近者朝臣多被周兴、来俊臣等推勘,递相牵引,咸自承服。国家有法,朕岂能违?中间疑有枉滥,更使近者就狱亲问,皆自承引不虚,朕不以为疑,即可其奏。自周兴、俊臣死後,更无闻有反逆者。然则己前就戮者,不有冤滥耶?”姚元崇对曰:“自垂拱己後,被告身死破家者,皆是枉酷自诬而死。告者持以为功,天下号为罗织甚於汉之党锢。陛下令近臣就狱问者,近臣亦不保,何敢辄有动摇?被问者若废性,惧遭其毒手。赖上天降灵,圣情发寤,诛锄凶竖,朝廷安。今日己後,臣以微躯及一门百口保见在内外官,更无反逆者。若後有征验,反逆有实,臣请授知而不告之罪。”上大悦曰:“前宰相皆顺成其事,陷朕为淫刑之主。闻卿所说,甚合朕心。”
又曰:陆象先为益州长史,在官务以宽仁为政。司马韦抱贞言:“望明公稍行杖罚,以立威名。不然,恐下人怠惰,无所惧也。”象先曰:“为政者,理则可矣。何必严刑树威,损人益己?恐非仁恕之道。”
又曰:开元二十五年,刑部断狱,天下死罪惟有五十八人。大理少卿徐峤上言:“大理狱院由来相传煞气太盛,鸟雀不栖。至是鹊巢其树。”於是百寮上表贺,以为几至刑措。
又曰:大宗性仁恕。言事者谏曰:“陛下为政,伤於太宽,朝典由是不肃。”上笑而答曰:“今时运艰难,凡人臣事朕者,窥少禄利耳。今府库空竭,无俸入俾之优足,但峻刑科,是君上有威无恩,朕所不忍行也。”
《管子》曰:夫争强之国先争刑令。国之轻重者,刑也。
《文子》曰:道狭然後任智,德薄然後任刑,明浅然後任察。任智者心乱,任刑者上下恐,任察者下求善以事其上。
《庄子》曰:赏罚利害,五刑之辟,教之末;礼法度数,刑名比详,治之末也。
又曰:民为外刑者,金与木也;为内刑者,动与过也。霄人之离外刑也,金木讯之;离内刑也,阴阳食之。免内外之刑者,惟真人能之。
《司马法》曰:先王之治,从天之道,设地之宜,乃作五刑,以禁民僻;乃兴甲兵,以讨不义。制瑞节以通使,巡狩省方以会诸侯、考不同,正礼,月正时历,(考不同者,正法度齐于天子法度也。正礼者,上下之礼也。月正时历者,月正朔名也。时历,时气正月相应也。)名文章、车服(名月爵。称文章车服,所以显有德,异尊皋,使不逾制度也。天子法度,不从命,为乱常法也。)比德逆天之时,(比败德不行也。不顺时生煞之叙也。)乃征师於诸侯征之;不会朝过聘则刘;(刘,煞也。诸侯背叛不会朝过聘则煞之。)废贡职、擅称兵、相侵削,废天子之命则黜;(不从王者法度,则征其罪而黜之也。)改历史、衣服、文章,易礼变刑则放;(若奉王法,则不之远方。)娶同姓,以妾为妻,变太子,专罪大夫,擅立关,绝降交则幽;(幽系。)慢神省哀,夺民之时,重粟畜货,重罚暴虐,自佚,宫室过度,宫妇过数,则削地损爵。
《尸子》曰:秦穆公明於听狱。断刑之日,揖士大夫曰:“寡人不敏,使民入於刑,寡人与有戾焉。二三子各据尔官,无使民困於刑。”缪公非乐刑民,不得己也。此其所以善刑也。
又曰:车轻道近,则鞭策不用。鞭策之所用,远道重任也。刑罚也者,民之鞭策也。
《商君书》曰:晋文将欲明刑,於是合诸卿大夫於冀宫。颠颉後至,吏请其罪,遂断颠颉之脊。人皆惧曰:“颠颉之有宠也,断脊以循;而况於我乎?”乃无犯禁者。晋国大理。
《吕氏春秋》曰:皋陶作士刑。
《韩子》曰:殷之法:灰弃於术者刑。子贡以为重,问之仲尼。仲尼曰:“灰弃于术,必燔人。燔人怒则斗,斗则三族相煞,虽刑之可也。”
又曰:楚国法:太子不得乘车王弟门。时天大雨至,急召太子。庭中有淖,太子遂驰弟门,庭理以殳击马,遂败其驾。太子泣请王诛之。王乃益廷理爵三级。
《淮南子》曰:圣人因民之所喜而劝善,因民之所恶以禁奸。故赏一人而天下誉之,罚一人而天下畏之。故至赏不费,至刑不滥。孔子诛少正卿而鲁国之邪塞,子产诛邓析而郑国之奸禁。
又曰:赵政昼决狱,夜理书。(赵政,秦皇帝也。)御史冠盖接於郡县,覆督稽留戍五岭以备越,筑城以守胡。然奸邪萌生,盗贼群居,事愈烦而乱愈多。故法者,治之具也,而非所以中也。
又曰:子发为上蔡令,民有当刑狱断论,定决於令前。子发喟然有惨恤之心,罪人以刑而不忘其恩(子发,楚威王臣也。在春秋后。)日。此其後,子发得罪於威王,而奔於刑者於城下之庐。追者至,蹀足而怒曰:”子发亲决吾罪,而吾怨之,よ於骨体。使我得肉而食之,其知厌乎?“追者皆以为然,不索其内,果活子发。
《白虎通》曰:圣人治天下,必有刑罚何?所以助治,顺天之度也。故悬爵赏者,示有所劝也;设刑罚者,明有所惧也。
《传》曰:三王肉刑,应世以立刑者,五帝之鞭策。刑所以五何?法五行也。五帝画其衣,象五行也。
《世本》曰:伯夷作五刑。
《会稽典录》曰:阚泽字德润,山阴人也。初,吕壹奸罪发闻,有司穷治,奏以大辟。或以为宜加焚烈,用彰其恶。吴王以问泽。泽曰:“盛明之世,不宜有此刑。”遂从之。
徐《中论》曰:政之大纲有二。二者何?赏罚之谓也。君明於赏罚之道,则治不难矣。赏罚者不在乎必重,而在於必行。必行则虽不重而人肃,不行则虽重而人怠,故先王务赏罚之必行。《书》曰:“尔无不信,朕不食言。汝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
桓范《世要论》曰:德多刑少者,五帝也。刑德相半者,三王也。刑多德少者,五霸也。纯用刑而亡者,秦也。
又曰:夫刑辟之作,所从来尚矣。圣人以治,乱人以亡。是以古属帝王,莫不详慎之者,以为却庶至重,一死不生,一断不属。故尧舜之明,犹惟刑之恤。是以后圣制法,设三槐九棘之吏,肺石嘉石之诉,然由复三刺,佥曰“可煞”。然後煞之。罪若有疑,即从其轻。此盖详慎之至也。
杜恕《笃论》曰:圣王之制刑也,非以害民也,将以利民也。故民从而安之。非以陷民也,将以导民也。故民从而化之。断一人之狱,而天下义之,是安之也。断一人之狱,而天下伏之,是化之也。当於民心,合於道理,所断於民者,不行於身,公之也。
《君臣正论》曰:《书》称:“钦哉,惟刑之恤。”又曰:“宥过无大,刑故无小。”此前王明德慎罚之意也。昔汉文感缇萦之孝,遂去肉刑。近则太宗视明堂之图,欲宽背罚。于公以阴德救物,袁安耻职罪鞫人。此前代圣主贤臣钦恤之志也。
卷六百三十七 刑法部三
律令上
《书》曰:王曰:“呜呼!凡我有官君子,钦乃攸司,慎乃出令。令出惟行,弗惟反。”(有官君子,大夫己上。叹而诫之,使敬汝所司,慎汝出令。从政之本,令出必惟行之,不惟反改。若二三其令,乱之道也。)
《韩诗》曰:古丈必有命民,民有能敬长怜孤、取舍好让者,命於其君,然後得乘饰车骈马;未得命者,不得乘车,乘车皆有罚。故其民虽有馀财侈物,而无礼义功德,即无所用其馀财侈物。故其民皆兴仁义,而贱不争贵,强不凌弱,众不暴寡。是唐虞之所以象典刑,而民莫敢犯也。
《论语□子路》曰: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令,教令也。)
《国语》曰:越王勾践令民壮者无娶老妇,老者无娶壮妇。女子十七不嫁,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将勉者(勉乳。)以告公,令医守之,(医,乳医也。)生男二壶酒、一犬;生女二壶酒,一豚;生三人与之乳母;生二人与之饩。(三子力不能独养,故与乳母。)
《家语》曰:孔子初仕,为中都宰。制为养生送死之节,长幼异食,强弱共任,男女别涂,路不拾遗,器不雕伪,市不二价。行之一年,而四方诸侯皆则焉。定公谓孔子曰:”学子之法,以治鲁国,何如?”孔子对曰:“虽天下可也,何但鲁国而己哉?”
《尔雅》曰:柯、宪、刑、范、辟、律、矩、则,法也。(诗曰:伐柯伐柯,其则不远。论语曰:不逾矩也。)
《释言》曰:坎、律,铨也。(易坎卦主法。法律皆所以铨量轻重。)
《释名》曰:法,逼也。人莫不欲从其志,逼正使有所喜。令,领理使不相犯也。律,{累}(音累。)也。囚人心使不得放肆也。
《史记》曰:商鞅定法,秦人初言令不便者以千数,於是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太子,君词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明日,秦人皆趋令行之。令初下,有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者。卫鞅曰:“此皆乱化之人也。”尽迁於边城。其後人莫敢议令。
《汉书》曰: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煞人者死,伤人讥α抵罪。”蠲削烦苛,兆民大悦。其後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於是相国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於时者,作律。
又曰:惠帝四年,除挟书律。(如淳曰:秦始皇令敢有挟诗书偶语者俱为城旦也。)
又曰:汉王下令:军士不幸死者,吏为衣衾棺敛,转送其家。四方归心焉。
又曰:元帝为太子,壮好经书,宽博谨慎。初居桂宫,上尝急召,太子出龙楼门,(张晏曰:门楼上有铜龙,若白鹤飞廉者也。)不敢绝驰道。(应劭曰:驰道,天子道,若中道然,古挚甚重。)西至直城门,(晋灼曰:黄图西出南头弟二门。)得绝,乃度之,还入作室门。上迟之,问其故,以状对。上大悦,乃着令,令太子得绝驰道。
又曰:元帝仁柔好儒,见宣帝多用文法吏以刑名绳下,大臣杨恽、盖宽饶等坐刺讥语而诛。尝侍燕,从容言:“陛下持刑太深,宜用儒生。”宣帝作色曰:“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姬周之政。)且俗儒不达时宜,好是古非今,使人眩於名实,(眩,乱视也。音胡乱反切。)不知所守,何足委任?”乃叹曰:“乱我家者,太子也。”及即位,下诏曰:“法令者,欲其难犯而易避也。今律令烦多,典文者不能分明,是欲罪元元之不逮,岂中刑之意哉?(中,常也。)其议律令可蠲除轻减。”
又曰:成帝河平中诏曰:“《甫刑》云:五刑之属三千,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今大辟罪千有馀条,律令烦多,百有馀万言。奇请他比,日以益滋。(奇请,谓常文外主丈别有所请,以定罪也。它比,谓引它类以附之,稍增律条也。奇音居宜反。)其与中二千石、博士及明习律令者议减死刑及可蠲除者,令较然易知。”
又曰:杜周,南阳杜衍人也。义纵为南阳太守,以周为爪牙,荐之张汤,为廷尉史,使按边失亡,所论煞甚多。奏事中意,任用,与减宣更为中丞者十馀岁。周少言重迟,内深次骨。宣为左内史,周为廷尉,其治大抵放张汤,而善候伺上所欲挤(音若齐切。)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释,久系待问而微见其冤状。客有谓周曰:“君为天下决平,不循三尺法。”周曰:“三尺法安出哉?前主所是着为律,後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
又曰:主父偃以诸侯莫足游者,乃入关见卫将军。卫将军首茉上,上不省,资用乏,留久,诸侯宾客多厌之。乃上书阙下。朝奏,暮召入见。所言九事,其八者为律令也。
又曰:朱博迁琅琊太守。文学儒吏时有奏称说云云,博见,谓曰:“如太守汉吏,奉三尺律令以从事耳,亡奈生所言圣人道何也?(言不能用也。)且持此道归尧舜君,出为陈说之。”迁廷尉,芝︿决疑当谳平天下狱。博恐为官属所诬,视事,召见正监典法掾史,谓曰:“廷尉本起於武吏,不通法律,幸有众贤,亦何忧!然廷尉治郡断狱以来且二十年,三尺律令,人事出其中。(言可以人情知人。)掾史试与正监共撰前世决事吏议难知者数十事,持以问廷尉,得为诸覆意之。”(如淳曰:但欲用意覆之也。)正监以为搏荀强,意未必能然,即共条白焉。博皆召掾史,并坐而问,为平处其轻重,十中八九。官属咸服博之疏略,才过人也。
《後汉书》曰:光武萧王时在河北,祭遵为军市令。帝舍中儿犯法,遵格煞之。帝怒收遵。主簿陈副谏曰:“明公常欲整齐,今遵奉法不避,是故令行也。”帝乃赏之,以为刺奸将军。谓诸将曰:“当避祭遵!吾舍中儿犯法,尚煞之,必不私公等。”
又曰:桓谭上书言:“法令决事,轻重不齐。或一事殊法,同罪异论,奸吏得因缘为市,欲活则出生议,所欲陷则与死比,是为刑开二门也。命可令通义理、明习法律者,校定科比,(科谓事条,比谓事例。)一其法度,班下郡国,蠲除故条。如此,天下知方,而狱无怨滥矣。”
又曰:马援在南,条奏越律与汉律驳者十余事,(驳乖事也。)与越人申明旧制,以约束之。自後,南越奏行马将军故事。
又曰:王符论明帝时公车反支日不授章奏,(凡反支日用月朔为正。戌亥朔一日反支,申酉朔二日反支,午未朔三日反支,辰己朔四日反支,寅卯朔五日反支,子丑朔六日反支,见阴阳书也。)帝闻而怪曰:“人废农桑,远来诣阙,而复拘以禁忌,岂为政之意乎?”於是遂蠲其制令。
又曰:建初中,有人侮辱人父者,而其子煞之。肃宗贳其死刑而降宥之,自後因以为比。是时遂定其议,以为轻侮法。张敏驳议曰:“夫轻侮之法,先帝一切之恩,不有成科班之律令也。夫死生之决,宜从上下,犹天之四时,有生有煞。若开相容恕,着为定法者,则是故设奸萌,生长罪隙。又轻侮之比,浸以繁滋,至有四五百科,转相顾望,弥复增甚,难以垂之万载。臣闻师言:‘救文莫如质。’故高帝去烦苛之法,为三章之约。建初诏书有改於古者,可下三公廷尉蠲除其弊。”
又曰:有兄弟共史人者,明帝以兄不训弟,故报兄重。(报,论也。重,死制。)而减弟死。中常侍孙章宣诏言两报重,尚书奏章矫制,罪当腰斩,帝问郭躬。躬曰:“法今有故误,章传命之谬,於事为误。误者其文则轻,当罚金。”帝曰:“章与囚同县,疑其故。”躬曰:“周道如砥,其直如矢。(《诗□小雅》。如砥,贡赋平;如矢,赏罚中。)君子不逆诈,君王法天刑,不可以委曲生意。”帝善之,迁躬廷尉。躬家代掌法,务在宽平。讥︿礼官,决狱断刑,多依矜恕。乃条诸重文可从轻者四十一事奏之,事皆施行,着于令。
又曰:陈宠钩校律令,条法溢于《甫刑》者奏除之,(钩犹勘也。前书曰:钩校得其奸贼,钩音工侯切。溢,出也。孔安国注尚书曰:吕侯后为甫侯,故或称甫刑也。)曰:“臣闻礼经三百,威仪三千。故《甫刑》大辟二百,五刑之属三千。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去礼之人,刑以加之,故曰取也。)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今律令死刑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耐者,轻刑之名也。)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於《甫刑》者千九百八十九,其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赎罪。《春秋保乾图》曰:‘王者三百年一蠲法。’汉兴以来,三百二年,宪令稍增,科条无限,又律有三家,其说各异。宜令三公、廷尉,平定律令,应经合义者,可使大辟二百而耐罪赎罪二千八百,并为三千,悉删除,其馀令与礼相应。”
又曰:卓茂为密令,人常有言部亭长授其米肉遗者。(部谓所部也。)茂辟左右问之曰:“亭长为从汝求乎?为汝有事嘱之而授乎?将平居自以恩意遗之乎?”人曰:“往遗之耳。”茂曰:“遗之而授,何故言邪?”人曰:“窃闻贤明之君使人不畏吏,吏不取人。今我畏吏,是以遗之。吏既卒授,故来言耳。”茂曰:“汝为弊人矣。凡人所以贵於禽兽者,以有仁爱,知相敬事也。今邻里长老,尚致馈遗,此乃人道所以相亲,况吏与民乎?吏顾不当乘威力强请求耳。凡人之生,群居杂处,故有经纪礼义以相交接,汝独不欲修之,宁能高飞远走,不在人间邪?亭长素善吏,岁时遗之,礼也。”人曰:“荀如此,律何故禁之?”茂笑曰:“律设大法,礼顺人情。今我以礼教汝,汝必无攒黢;以律治汝,何所措其手足乎?一门之内,小者可论,大者可煞也。且归念之。”於是人纳其训,吏怀其恩。
又曰:献帝初,应劭又删定律令,撰具《律肪章句》、《尚书旧事》、《廷尉板令》、《决事比例》、《司徒都目》、《五曹诏书》、及《春秋断狱》凡二百五十篇。又集《议驳》三千篇,以类相从,凡八十二事。於是旧事宰缮。
又曰:郑弘建初中为尚书令。旧制,尚书郎限满补县长,令史补承尉。弘奏以为“台职虽尊,而酬赏甚薄,请使郎曹齄千石,令史为长。”帝从其议。弘前后所陈有补益王政者,皆着之南宫,以为故事。
《东观汉记》曰:陈宠曾祖父咸,成哀间以明律令为侍御史。王莽篡位,父子相将归乡里,闭门不出入。乃收家中律令文书壁藏之,以俟圣主。咸常敕戒子孙,为人议法当依轻者,虽有百金之利,无与人重。故世谓陈氏持法宽。
《魏书》曰:司马景王辅政,时犯大逆者其法诛及己出之女。毋丘俭之诛,其子甸、妻荀氏应坐死,其族兄ダ通表魏帝以乞其命,诏听离婚。荀氏所生女芝为颍川大守刘子元妻,亦坐死,以怀妊系狱。荀氏辞诣司隶校尉何曾乞恩,求没为官婢以赎之命。曾哀之,使主簿程盛上议曰:“臣以为女人有三从之义,无自专之道。出适他族,降父母之服,所以明外成之节也。而父母有罪则追刑,夫党见诛又随戮。一人之身,内外授辟。女即产育,则它族之母,无辜授戮,伤孝子之心。且男既不得罪於他族,而女独婴戮于二门。臣以为在室宜从父之诛,既醮可随夫之罚。”於是有诏改定律令。
《魏志》曰:公军进,令曰:“吾起义兵,为天下除暴乱。旧土却蜀,死丧略尽。国中终日行,不见所识,使吾凄怆伤怀。其举义兵己来,将士绝无後者,求亲戚以後之,授上田,官给耕牛,置学师教之,为立庙,使记其先人。魂而有灵,吾百年之後何恨哉?”
《吴志》曰:孙权下令诸将曰:“夫存不忘亡,安必虑危,古之善教。昔隽不疑,汉之名臣,於安平之世,而刀剑不离於身。盖君子之於武备,不可以己。今处身疆畔,狄虏交接,而轻忽不豫思变,难哉!顷闻诸将出入各尚谨,多不从人,甚非备虏爱身之谓。夫保己遗名,以安君亲,孰与危辱?宜深警戒,副孤意焉。”
《晋书》曰:贾充所定新律既班天下,百姓安之。诏曰:“汉氏以来,法令严峻。故自元、成之世,及建平、嘉平之间,咸欲辩章旧典,删革刑书。述作体大,历年无成。先帝愍元元之命陷於密网,亲发德音,厘正名实。车骑将军贾充将大用圣意,咨询善道,太傅郑冲又与司空荀ダ、中书监荀勖、中军将军羊祜、中护军王业及廷尉杜友、河南尹杜预、散骑都尉成公绥、尚书郎柳轨等典正其事,朕每监其用心,常慨然嘉之。今法律既成,始班天下,刑宽禁简,足以克当先旨。昔萧何以定律授封;叔孙通以制仪为奉常,赐金五百斤,子弟皆为郎。夫立功立事,古之所重。自太傅、车骑以下,皆加禄赏,其详依古典。”
又曰:杜预与车骑将军贾充等定律令,既成,预为之注解,乃奏之。曰:“法者,盖绳墨之断例,非穷理尽性之书。故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例直则易见,禁简则难犯。易见则民知所避,难犯则几於刑措。古之刑书,铭之钟鼎,铸之金石,以塞异端、绝异理也。然後人知恒禁,吏尾巧也。今所注皆网罗法意,格之以名分,使用之者执名例以审趣舍,伸绳墨之直,去析薪之理也。”
《晋朝杂事》曰:泰始四年,岁在戊子,正月二十日,晋律成。
《宋书》曰:刘秀之为尚书右仆射,请改定制令,疑部人煞长吏,科议者谓值赦宜加徙。秀之以为:“律文虽不明部人煞官长之旨,若值赦但止徒,道使与悠悠煞人曾尾异。人敬官长,比之父母,行害之身,虽遇赦,谓宜付尚方,穷其天命,家口令补兵。”从之。
卷六百三十八 刑法部四
律令下
《齐书》曰:初,江左用晋世张杜律二十卷,孔稚删注修改,与竟陵王议务从轻,曰:“仲尼有言,古之听狱者求所以生之,今之听狱者求所以煞之。与煞不辜,宁煞有罪。则断狱之职,古所难矣。写律上国学,置律助教,依五经例策试,上高弟,便擢用之。”
《北齐书》曰:武成帝河清中,有司奏上《齐律》,其不可为定法者,别制《权令》二卷,与之并行。後平秦王高归彦谋反,须有约罪,律无正条,於是遂有别条《权令》,与律并行。大理明法,上下比附,欲出则附依轻议,欲入则附从重法。奸吏因之,舞文出没。至於後主,权幸用事,有不附之者,阴中以法,纲纪紊乱,卒至於亡。
《三国典略》曰:齐封述,渤海修人,廷尉卿轨之子也。久为法官,明解律令,议断平允,时人称之。
《隋书》曰:李德林,开皇元年敕令与太尉任国公于翼、高等同修律令,事讫,别赐九环金带一,骏马一匹,赏损益之多也。
又曰:刘行本为侍御史,雍州别驾元肇言於上曰:“有一州吏,授人馈钱二百文,依律令合杖一百。然臣下车之始,与其为约,此吏故违,请加徒一年。”行本驳之曰:“律令之行,并发明诏,与民约束。今肇乃敢重其教命,轻忽宪章,欲申乞言之必行,忌朝廷之大信,亏法取罪,非人臣之礼。”上嘉之。
《唐书》曰:高祖入关,除隋苛政,为约法十二条,惟制煞人、劫盗、背军、叛逆,馀并蠲除之。及授禅,又用开皇律令,除其苛细五十三条格,务存宽简,取便於时。仍遣斐寂、殷开山、郎楚之、沈叔安、崔善为之徒撰定律令。太宗即位,命长孙无忌、房玄龄与当朝通议之士更加厘改。戴胄、魏徵又言:“旧律太重。”於是议绞刑之属五十条死断其右趾焉,应死者多蒙全活,得罪者咸称赖之。
又曰:太宗问大理卿刘德威曰:“近来刑网稍密,何也?”对曰:“诚在君上,不由臣下。主好宽则宽,好急则急。律文失入减三等,失出减五等。今则反是,失入则无辜,失出则获大罪。所以吏各自爱,竞执深文,畏罪之所致耳。”太宗然其言。
又曰:神龙元年,赵冬曦上书曰:“臣闻夫今之律者,乃有千馀条。近有隋之奸臣,将弄其法,故着律曰:‘犯罪而律无正条者,应出罪则举重以明轻,应入罪即举轻以明重。’立夫一言,而废其数百条。自是迄今,竟无刊革,遂使死生罔由乎法律,轻重必因乎爱憎。授罪者不知其然,举事者不知其犯。臣恐贾谊见之,必为之恸坎。”
又曰:时所用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攻诸国法着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於盗贼,盗贼须刻捕,故着《囚》、《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多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其加减,是故所着六篇而己,然皆罪名之制也。
《六韬》曰:文王问太公曰:“愿闻治国之所贵。”太公曰:“贵法令必行。法令必行,则治道通;治道通,则民大利;民大利,则君德彰。”文王曰:“法令必行,大利却蜀,奈何?”太公曰:“法令必行则民俗利,民俗利则利天下。是法令必行,大利人也。”又曰:愿闻为国之大失。太公曰:“为国之大失者,为上作事不法,君不觉悟,是大失也。”文王曰:“愿闻不法。”公曰:“不法则令不行,则主威伤;不法法则邪不正,邪不正则祸乱起;不法法则刑妄行,刑妄行则赏无功;不法法则国昏乱;国昏乱则臣为变,君不悟则兵革起,兵革起则失天下。”文王曰:“诫哉!”
《管子》曰:法者,所以兴功惧暴;律者,所以定分止事。
又曰:凡国无法则众不知为,无度则事尾。有法不正,有度不直则僻治,治普打国乱。故曰:正法直度,罪煞不赦,诛戮必信,民畏而惧。武威既明,令不再行。
又曰:凡君国之重器,莫重乎令。令重君尊,君尊国安;令轻君卑,君卑国危。故安国存乎尊君,尊君存乎行令,行令存乎严罚。严罚令行,则百吏皆恐。罚不严,令不行,则百吏皆喜。故明君察於治人之本,本莫要乎令。故曰:亏令者死,益令者死,(增益令者煞无赦。)不行令者死。
又曰:凡牧民者,欲民之可御也。欲民之可御,则法不可重也。法者,将立朝廷;将立朝廷,则爵服不可不贵也,爵服不可不贵也。爵服加於不义,则人贱其爵服,民贱其爵服,则人主不尊,人主不尊,则令不行矣。
又曰:法者,法天地之位,象四时之行,所以治天下。四时之行,有寒有暑,圣人法之,故有文有武。天地之位,有前有後,有左有右,圣人法之,以建经纪。春生於左,秋煞於右,夏长於前,冬藏於後。生长之事,文也;收藏之事,武也。是故文事在左,武事在右。圣人法之,以行法令。
又曰: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於国。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授宪於上大夫。
安子曰:君之以尊者令。令不行,是无君也。故明君慎令。
《文子》曰:文子问老子曰:“法安所生?”曰:“法生於义,义生於众,众合乎人心,此治之要也。法非从天生,非从地出,发於人间,反己自正。
《商君书》曰:凡人主,德行非出人也,勇力非过人也。然民虽有圣智,弗敢谋;有勇力,弗敢煞;虽众,弗胜。其制民尾万之数,虽行重赏而民弗敢争,行重罚而民弗敢怨者,法也。
又曰:法令者,民之则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知者不得过,过者不得不及。名分不定而欲天下之治也,是犹欲无饥而去食,欲无寒而去衣也,欲至东而西行,其不几亦明矣。一兔走而百人逐之,非兔一可以分百也,由名之未定也。夫卖兔在市,盗不敢取,分之定也。今法令不明,其名不定,天下之人得议之也。
《慎子》曰:法之功莫大使私不行,君之功莫大使民不争。今立法而行私,是私与法争,其乱甚於无法。立君而尊贤,是与君争,其乱甚於无君。故有道之国,法立则私义不行,君立则贤者不尊。民一於君,事断於法,是国之大道也。
又曰:法虽不善,犹愈於无。投钩分财,投策分马,非以钩策为均也,使得荣者不知所以德,得恶者不知所以怨,乃以塞怨望也。
又曰:尧为匹夫,不能使邻家至;为主则令行禁止。由此观之,贤未足以服不肖,而势位足以屈贤。
《申子》曰:君必有明法正义,若悬权衡以称轻重,所以一群臣也。
又曰:尧之治也,盖明法察令而己。圣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数而不任说。黄帝之治天下,置法而不变,使民安乐其法也。
又曰:昔七十九代之君,法制不一,号令不同。然而俱王天下,何也?必国富而粟多也。
《韩子》曰:鲁烧积泽,天北风,火南向,恐烧国。哀公自将众趋救火,人尽逐兽,而火不救。乃召仲尼。仲尼下令曰:“不救火而逐兽者,比入禁之罪。”令下未遍,火遂救矣。
又曰: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是以有道之君,贵虚静,重变法也。
又曰:释法术而为治,尧不能正一国,使中主守法术,拙匠执规矩尺寸,则万不失一也。
又曰:董安于为赵上地之守,行石阜山中,见深涧峭如墙,深百仞。因问其乡左右曰:“人尝有之此者乎?”对曰:“无有。”曰:“婴儿痴聋狂乱人尝有入此者乎?”对曰:“无有。”“马羊牛尝有入此乎?”对曰:“无有。”安于喟然叹曰:“吾能治矣。使吾法之无赦,犹入涧之必死也,则民莫知犯,何为不治也?”
又曰:荆庄王有弟门者立法,群臣大夫、诸侯、公子入朝,马蹄践ニ者,廷理斩其,戮其御。於是太子入朝,马蹄践ニ,廷理依法。太子怒,入为王泣曰:“必为诛戮廷理。”王曰:“法者,所以敬宗庙,尊社稷,故臣授命,尊敬社稷者,社稷之臣,焉可诛也?”太子乃还咨避舍,露宿三日,北面再拜请罪。
又曰:夫人臣之侵其主也,如地形焉,即渐以往,使人主失端,东西易面而不自知。故先王立教,司南以端朝夕,明王使其群臣,不游意於法之外,不为惠於法之内。虎所以能服狗者,爪牙也;使虎释其爪牙,使狗用之,则虎反服於狗矣。人主者,以形德制臣也,今君释其刑德而臣用之,则君反制於臣矣。
又曰:奔车之上无仲尼,覆舟之下无伯夷。故号令者,国之舟车也。安则智廉生,危则鄙争起。
又曰:越王问於大夫种曰:“吾欲伐吴,可乎?”对曰:“可。以吾赏厚而信,罚严而必。君必欲知之,何不试焚?”於是遂焚宫室,民莫救火。乃下令曰:“民之救火而死者,比死敌者之赏;胜火而死者,比胜敌之赏;不救火者,比降北之罪。”民之涂其体、被濡衣赴火者左三千人,右三千人,抬知必胜之势也。
又曰:吴起为魏武侯西河之守,秦有小亭临境,起欲攻之。乃倚一车辕於北门之外,而令曰:“有能徙北南门之外,赐之上田上宅。”民莫之徙也。及有徙之者,遂赐之如令。俄又置一石赤黍东门之外,而令之曰:“有能徙之於西门之外者,赐之如初。”民则争徙之。乃下令大夫曰:“攻亭有能先登者,仕之国大夫,赐之上田宅。”民争上。於是攻亭,一朝而拔之。
阮子曰:渔人张网於渊,以制吞舟之鱼;明主张法於天,以制强良之人。立法以堤民,百姓不能干;立防以堤水,江河不能犯。
《傅子》曰:律是咎繇遗训,汉命萧何广之。
又曰:天为有形之主,君为有国之主。天以春生,犹君之有仁令也;天以秋煞,犹君之有威令也。故仁令之发,天下乐之;威令之发,天下畏之。乐之故乐从其令,畏之故不敢违其令。若宽令发而人不乐,尾称仁矣;威令发而下不畏,尾言威矣。无仁可乐,无威可畏,而能保国致治者,未之有也。
《会稽典录》曰:董昆字文通,馀姚人也。少游学,师事颍川荀季卿,授《春秋》,治律令,明达法理。又才能拨烦,县长潘松署功曹史。刺史卢孟行部,垂念冤结,松以孟明察於法令,转署昆为狱史。孟到,昆断正刑法,甚得其平。孟问昆:“本学律令,所师为谁?”昆对:“事荀季卿。”孟曰:“史与刺史同师。”孟又问昆从何职为狱吏,松具以实对。孟叹曰:“刺史学律,犹不及昆。”召之,署文学。
杜预《律序》曰: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张斐《律序》曰:张汤制《越官律》,赵禹作《朝会正见律》。
《盐铁论》曰:夫善言天者合之於人,善言古者考之於今。二尺四寸之律,古今一也。
又曰:昔秦法繁於秋荼,而网密於凝脂,然而上下相趋,奸伪萌生。
崔实《政论》曰:君以审令为明,臣以奉令为忠。故背制而行赏谓之作福,背令而行罪谓之作威。作威则人畏之,作福则人归之。夫威福者,人主之神器也,譬之操莫耶矣,执其柄则人莫敢抗,失其柄则还见害也。
《风俗通》曰:《皋陶谟》,虞始造律,萧何成以《九章》,此关诸百王不易之道也。夫吏者,治也。当先自正,然後正人。故承宪履绳,动不失律令也。
科(附)
《後汉书》曰:章帝时,陈宠代郭躬为廷尉,帝纳宠言,制除钻,(琴严切。)钻诸惨酷之科。
又曰:明帝永平十二年诏曰:“车服制度,恣极耳目;田荒不耕,游食者众。有司其中明科禁,宜於今者宣下郡国。”
《魏志》曰:曹仁少时,不修行检。及长为将,严邪正,奉法令,常置科於左右,案以从事。
《宋书》曰:顾深之子宝先,大明中为尚书水部郎。先,深之为左丞荀万秋所劾,及宝先为郎,万秋犹在职,自陈不拜。世祖诏曰:“宪司之职,理有厘正,而顷刻无轻重,辄致私绝,此风难长,主者可严为其科。”
刘劭《律略》曰:删旧科,彩汉律为魏律,悬之象魏。扬雄剧秦美新曰:金科玉条。(科条谓所施法律。金玉,珍之也。)
《说文》曰:科,程也;程,品也。十为程,十程为寸。
卷六百三十九 刑法部五
听讼
《易□讼卦》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
又《丰卦》曰:雷电皆至丰,君子以折狱致刑。
《诗》曰:蔽芾甘棠,勿剪勿伐,召伯所茇。(笺云:茇,草舍也。夫召伯听男女之讼,不重烦劳百姓,止舍于棠之下而听断焉。)
又曰:《行露》,召伯听讼也。
《周礼》曰: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於朝,然後听之。(讼,谓以财货相告者。造,至也。使讼者两至,既两至使入束矢,乃治之也。不至不入束矢,则是自服不直者也。必入矢者,取其直也。诗云:“其直如矢。”束矢,其百个与?)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於朝,然後听之。(狱,谓相告以罪名者。剂,今券书也。使狱者各赍券书,既两券书及使人钧金,又三日,乃治之重刑也。不券书,不入金,则是自服不直者也。夫入金者,取其坚也。)以嘉石平罢民,(嘉石,文石也,树之外朝门左。平,成也,成使善也。)以肺石达穷民。(肺石,赤石也。穷民,天之穷而无告也。)凡远近茕独老幼之欲有复於上而其长弗达者,立於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於上而罪其长。
又曰:凡诸侯之狱讼,以邦典定之;(邦典,六典也。)凡卿大夫之狱讼,以邦法断之;(邦法,八法也。)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纷之。(邦成,谓若今时史事之比也。)
又曰: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至於旬,乃弊之。读书则用法。(附犹着也。讯,言也。用情理言之,冀有可以出之者,十日乃断之。)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五曰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毛然。)
又曰:掌都家,听其狱讼之辞,辩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月而上狱讼於国。司寇听其成於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成,平也。)狱讼成,士师授中,书其刑煞之成与其听狱讼者。
又曰: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一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讯,言也。)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不识谓愚,民无所识,则宥之过失,若今时律过失煞人,不坐死也。玄谓识当也,若今仇雠当报甲,见乙识以为甲而煞之者。过失,若举刃欲斫伐而误中人者。遗忘,若间帷薄忌有宰缮者而以兵矢投射也。)
《礼》曰:分争辩讼,非礼不决。
又曰: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司寇,秋官卿,掌刑者。辟,罪也。)必三刺(以求民情,断其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有旨,无简不听,(简,诚也。有其意无其诚者不论以为罪。)附从轻,(附,施刑也。求出之使从轻。)赦从重。(虽是罪可重,犹赦之。)凡听五刑之讼,必厚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权,平也。)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意,思念也。浅深,谓俱有罪本心有善恶。)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尽其情也。)
《传》曰:王叔陈生与伯与争政,(二子,王卿士。)王右伯与。(右助也。)王叔陈生怒而出奔。晋侯使士丐平王室,王叔与伯与讼焉。(事曲直。)王叔之宰与伯与之大夫瑕禽坐狱於王庭,士丐听之。范宣子曰:“天子所右,寡君右亦之;所左,亦左之。”使王叔氏与伯与合要,王叔氏不能举其契,王叔奔晋。
《论语》曰: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又曰:片言可以折狱者,其由也与?(片读为半。片言谓单辞也。折,断也。子路果取所知,言必直,故可令断狱也。)
又曰:孟氏使阳肤为士师,(士师,典狱之官。)问於曾子。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
《汉书》曰:于定国饮酒,至数石不乱。冬月治狱,请谳,饮酒益精明。
《後汉书》曰:陈宠辟司徒鲍昱府。是时三府掾属专尚交流,以不肯视事为高。宠常非之,独勤心物务,数为昱陈当代便宜。昱高其能,转为辞曹,掌天下狱讼。(《读汉志》曰:三公掾属二十四人,有辞曹主辞讼事也。)其所平决,无不厌服众心。时司徒辞讼久者数十年,事类溷错,易为轻重,不良吏得生因缘。(因缘谓依附以生轻重也。)宠为昱撰《辞讼比》七卷,决事科二条,皆以事类相从。昱奏上之。其後公府奉以为法。
又曰:王涣为洛阳令,以平正居身,得宽猛之宜。其冤嫌久讼,历政所不断,法理所难平者,莫不曲尽情诈,压塞群疑。又能以谲数发レ奸服,(谲诈数术也。)京师称叹,以为涣有神算。
又曰:法雄为青州刺史,界内肃清。雄每行部,录囚徒,察颜色知情伪,长吏不奉法,即解印去之。
《魏书》曰:廷尉高柔时,护军营士窦礼近出不还,营以为亡,表言逐捕,役其妻盈及男女为官奴婢。盈连至州府称冤自讼,莫有省者。乃辞诣廷尉。柔问曰:“汝何以知夫不亡?”盈垂泣对曰:“夫少单特,养一老妪为母,事甚恭谨。又哀儿女,抚视不离,非是轻狡不顾室家者也。”柔重问曰:“汝夫不与人有怨雠乎?”对曰:“夫良善。”“与人交钱财乎?”对曰:“尝出钱与同营疏喙子文,久求不得。”时子坐小事系狱,柔乃见子,问所坐。言次:“汝颇曾举人钱不?”子曰:“自以单贫,初不敢举人物也。”柔察子文色动,遂曰:“汝昔举窦礼钱,何言不耶?”子文怪,知事露,应对不次。柔曰:“汝己煞礼,便宜早服。”子文於是叩头具首煞礼本末、埋葬处所。柔便遣吏卒承子辞往掘得其尸。诏书复盈母子为平人。
《晋书》曰:陆□为浚仪令。□到官肃然,下不能欺,市无二价。人有见煞者,主名不立。□录其妻,而无所问。十许日遣出,密令人随後,谓曰:“不出十里,当有男子候之与语,便缚来。”既而果然。问之具服,云与此妻通,共史其夫,闻妻得出,欲与语。惮近县,故远相邀候。於是一县称为神明。
又曰:邓攸尝诣镇军将军贾混。混以人讼事示攸,使决之。攸不视曰:“孔子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混奇之,以女妻之矣。
又曰:符融仕符坚,为司隶校尉。京兆人董丰游学,三年而返,宿妻家。妻为贼所煞,妻兄疑丰煞之,送丰有司。丰不堪楚掠,自诬引煞妻。融察而疑之,问丰曰:“汝行往还,颇有怪异及卜筮否?”丰曰:“初将发,夜尝梦乘马南渡水,返而北渡水,马停水中,鞭策不去。俯而视之,见两日在於水下,马左白而湿,右黑而燥。寤而心悸,窃以为不详。问筮者,筮者曰:‘忧狱讼,远三枕,避三沐。’既至,妻为具沐,夜授丰枕。丰记筮者之言,皆不从之。妻乃自沐,枕枕而寝。”融曰:“吾知之矣。马左而湿,湿,水也;左水右马,冯字;两日,昌字也。其冯昌煞之。”乃获昌,诘之。具首服,本与其妻谋煞董丰,期以新沐枕枕为验,乃误中妇人也。
《宋书》曰:傅琰为山阴令,有卖针卖糖妪争丝,各言己者,诣琰。琰挂而轻鞭之,有铁悄,乃罚卖糖者。又有二老争鸡。问何食,一云食粟,一云食豆。剖之见粟,罚言豆者。人畏如神明。
《後魏书》曰:辛祥为并州平北府司马,会刺史丧,朝廷以其公清,遂越长史敕行州事。祥初在司马,失白璧,还兵药道显被诬为贼。官属推处,咸以为然。祥曰:“道显面有悲色。察狱以色,其此之谓乎?”苦执申之,月馀,别获贞贼。
又曰:李崇为扬州刺史。先是,寿春县人荀泰有子三岁,遇贼亡失,数年不知所在。後见在同县人赵奉伯家。泰以状告,各言己子,并有邻证,郡县不能断。崇曰:“此易知耳。”二父与儿各在别处,经禁首墚,然後遣人告之曰:“君儿偶患,向己暴死。有教解禁,可出奔哀也。”荀泰即号啕,悲不自胜。奉伯咨嗟而己,殊无痛意。察知之,乃以儿还泰,诘奉伯诈状。奉伯乃款引云:“先亡一子,故妄认之。”
又曰:斐安祖弱冠,州辟主簿。民有兄弟争财,诣州相讼。安祖召其兄弟,以礼义责让之。此人兄弟明日相率谢罪,州内钦服之。
又曰:唐和为内都大官,评决狱讼,不加捶楚,款获实者甚多,世以是称之。
又曰:司马悦字庆宗,历位豫州刺史。时有汝南上蔡董毛奴者,赍钱五千,死於道路。郡县疑人张堤为劫,又堤家得钱五千。堤惧掠,自诬言煞。至州,悦观色,疑其不实。引见毛奴兄灵之谓曰:“煞人取钱,当时狼狈,应有所遗。得何物?”灵之曰:“惟得一刀削。”悦取视之,曰:“此非里巷所为也。”乃召州内刀匠示之,属有郭门者前曰:“此刀削门手所作,去岁卖与郭人董及祖。”悦收及祖诘之,及祖款引。灵之又於及祖身上得毛奴所着皂襦,及祖伏法。悦察狱,多此类也。
《後周书》曰:建德二年冬,帝听讼於正武殿,自旦及夜,继之以烛。
又曰:柳庆为雍州别驾,有贾人持金二十斤诣京师交易。寄人停止,每欲出行,常自执管钥。无何,缄闭不异而失之,谓是主人所窃。郡县讯问主人,遂自诬服。庆闻而叹之,乃召问贾人曰:“卿钥恒置何处?”对曰:“恒自带之。”庆曰:“颇与人同宿乎?与同饮乎?”曰:“日者曾与一沙门再度酣宴,醉而昼寝。”庆曰:“主人以痛自诬,非盗也。彼沙门乃贞盗耳。”即遣吏逮捕沙门,乃怀金逃匿。後捕得,尽获所失之金。
又曰:柳庆,有胡家被劫,郡县按察,莫知贼所。邻近被囚系者甚多。庆以贼徒既众,似是乌合,既非旧交,必相疑阻,可以诈求之,乃作匿名书,多榜官门曰:“我等共劫胡家,徒侣混杂,终恐泄露。今欲首,惧不免诛。若听先首免罪,便欲来告。”庆乃复施免罪之榜。居二日,广阳王欣家奴面缚自告榜下,因此推穷,尽获党与。庆守正明察,每叹曰:“昔于公断狱无私,辟高门以待封。傥斯言有验,吾斯庶几乎?”
又曰:苏绰为六条诏书,奏施行之。其一先修心,其二敦教化,其三尽地利,其四擢贤良,其五恤狱论,其六均赋役。文帝甚重之,常置诸座右。
《隋书》曰:韦鼎为光州刺史,有人客游,通主人家之妾。及其还去,妾盗物於夜逃亡,寻於草中为人所煞。主家知与妾通,因告客煞之。县司鞫问,具得奸状,因断客辜。狱成,上於鼎,览之,曰:“此客实奸而非煞也。乃某寺僧诋妾盗物,令奴煞之。赃在某处。”即放此客,遣掩僧,并获赃物。自是部内肃然,咸称其有神。
又曰:辛公义为牟州刺史,下车先至狱中,因露坐牢侧,亲自验问。十余日间,决断咸尽,方还大厅。授领词讼,皆不立文案,遣当直佐寮一人侧坐谇问。事若不尽,应须禁者,公义即宿厅事,终不还ト。人或谏之曰:“此事有程,使君何自苦也?”答曰:“刺史无德可以导人,尚令百姓系於囹圄,岂有禁人在狱而心自安乎?”罪人闻之,咸自款服。後有欲诤讼者,其乡闾父老遽相晓曰:“此盖小事,何忍勤劳使君。”讼者多两让而止。
《尚书大传》曰:听狱之术,大治有三:治必宽,宽之术归於察,察之术归於义。(察犹审也。)是故听而不宽,是乱也。宽而不察,是慢也。古之听狱者,言不越辞,辞不越情,情不越义。是故听民之术,怒必思兼,怒小罪勿兼。(怒,贵也,责因之罪必思义,谓思其辞,思其主。思义,重大罪求可以出之者也。)
又曰:孔子如卫,人谓曰:“公甫不能听狱。”(公甫,鲁大夫。)孔子曰:“不知公甫之不能听狱也。(答而反之。)公甫之听狱也,有罪者惧,无罪者耻。民近礼矣。”
《春秋元命包》曰:树棘槐,听讼於其下。棘赤心有刺,言治人者原其心,不失赤,实事所以刺人,其情令各归实。槐之言归也,情见归实也。
《山海经》曰:夏后启之臣曰孟徐,是祠神于巴。人(听其狱讼,谓之神主。)讼于孟徐之所,(人断之也。)其衣有血者乃执之。
《会稽典录》曰:郡署锺离意北部督邮,乌程男子孙常,常弟烈分居,各得田半顷。烈死,岁饥,常稍以米粟给烈妻子,辄追计直作券,没取其田。烈儿长大,讼常。掾史议皆曰:“烈孙儿遭饿,赖常升合长大成人,而更争讼,非顺孙也。”意独曰:“常身为遗父,当抚孤弱,是人道正义。稍以升合券取其田,怀挟奸路,贪利忘义。烈妻子虽以田与常,困迫之至,非私义也。请常田俾烈妻子。”於是众议尾夺意之理。
又曰:谢夷吾字尧卿,山阴人也。为荆州刺史,行部到南鲁县,遇孝章皇帝巡狩,幸鲁阳。上未常见刺史班秩,有诏敕夷吾入,传录见囚徒,诫长吏勿废旧仪。上林西厢南面,夷吾处东,分帷以其中,夷吾省录囚徒。有亭长奸部民者,县言和奸。上意以为吏奸民,何得言和。且观刺夫决当云何。顷,夷吾呵之曰:“亭长,诏书朱帻之吏,职在禁奸,今为恶之端,何得言和?”切让三老孝悌,免长罪。其所决正一县三百馀事,与上合。章帝叹曰:“使诸州刺史尽如此者,朕不忧天下。”特迁钜鹿太守。临发,陛见,赐车马剑带,敕之曰:“钜鹿剧郡,旧为难治。以君有拨烦之才,故特授任,无毁前劳。”
张斐《律序》曰:情者,心也。心戚则动情,动於中而形於言。畅於四支,发於事业。是故奸人则心愧而面赤,内怖而色夺。
贾谊《新书》曰:梁尝有疑狱,群臣半以不当,半以为当罪。虽然,王亦疑。梁王曰:“陶朱公贤。”以而问曰:“梁有疑狱,吏半以为不当,半以为当。奈何?”朱公曰:“臣鄙民也,不知。家有二白璧,其泽相如也,然有其价:一者千金,一者五百金。”王曰:“径与色泽相如也,一者千金,一者五百金,何也?”朱曰:“侧而玩之,一者厚倍,是以千金。”梁王曰:“善。”故疑狱则从去,赏疑则从与。梁国大悦。(《新序》同也。)
《淮南子》曰:越王决狱不当,援刀自割,而战士毕死,感於恩也。
又曰:秦始皇昼决狱,夜理书。
《说苑》曰:劭公述芝Ρ桑蚕时,不欲变民事,故不入邑中,舍乎甘棠之下,而听断焉。
《风俗通》曰:沛郡有富家公,赀二千馀万。小妇子年裁数岁,顷失其母,又无亲近。其女不贤,公痛困思念,恐争其财,儿必不全。因呼族人为遗令书,悉以财属女。但遗一剑云:“儿年十五,以还付之。”其後,又不肯与。儿诣郡,自言求剑。谨案:时太守,大司空何武也。得其辞,因录女及婿,省其手书,顾谓掾吏曰:“女性强梁,婿复贪鄙,畏贼害其儿,又计小儿正得此,则不能全护,故且俾与女,内实寄之耳。不当以剑与之乎?夫剑者,亦所以决断。限年十五者,智力足以自居。度此女婿必不复还其剑。当问县官,县官或能证察,得以见伸展。此凡庸何能用虑强远如是哉?”悉夺取财以与子,曰:“弊女恶婿,温饱十岁,亦以幸矣。”於是论者乃服。
又曰:临淮有一人,持匹缣到市卖之,道遇雨,被戴。後人求共庇荫。雨霁,当别,因共争斗,各云我缣,诣府自言。太守薛宣劾实,两人莫肯首服。宣曰:“缣直数百钱耳,何足纷纷自致县官?”呼骑吏断缣,各与半,使追听之。後人曰:“授恩。”前撮之缣主称怨。宣曰:“然固知其当尔也。”因诘责之,具服,悉俾本主。
又曰:颍川有富室,兄弟同屋,两妇俱怀妊。大妇数月胎伤,因闭匿之。产期至,到乳舍,弟妇生男,夜因盗取。争讼三年,州县不能决。丞相黄霸出殿前,使卒抱儿去两妇各十馀步,叱妇自往取之。长妇把持甚急,儿大啼;弟妇恐伤害之,因乃放与,而心甚凄怆。霸曰:“此弟妇子也。”责问大妇,乃伏也。
卷六百四十 刑法部六
决狱
《易》曰:泽上有风,中孚,君子以议狱缓死。(信发于中,虽过可亮。)
《传》曰:晋邢侯与雍子争畜阝田,久而无成。士景伯如楚,(士景伯,晋理官。)叔鱼摄理,(摄代景伯。)韩宣子命断旧狱,罪在雍子。雍子纳其女於叔鱼,叔鱼蔽罪邢侯。(蔽,断也。)邢侯怒,煞叔鱼与雍子於朝。宣子问其罪於叔向,叔向曰:“三人同罪,施生戮死可也。(施,行罪也。)雍子自知其罪而赂以贾直,鲋也鬻狱,邢侯专煞,其罪一也。己恶而掠美为,(掠,取也。昏,乱也。)贪以败官为墨。(墨,不洁之称。)煞人不忌为贼。《夏书》曰:昏、墨、贼、煞,皋陶之刑也。请从之。”乃施邢侯而尸雍子与叔鱼於市。
《汉书》曰:高帝诏曰:“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论,无罪者久系不决。自今己後,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长,二千石官长以其罪名当报之,(当谓处断也,谳,平议也。)所不能决者移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附所当比律令以闻。”
又曰;茎诏曰:“狱,重事也。人有智愚,官有上下,狱疑者谳有司。有司所不能决,移廷尉。有令谳而後不当谳者不为失,(假令谳讫,其理不当,所谳之人不为罪失。)欲令理狱者务先宽。”自此之後,狱刑益详,近於五听三宥之意。
又曰:张释之为廷尉。顷之,上行,出中渭桥,有一人从桥下走,乘与马惊,於是使骑捕之,属廷尉。释之治问,曰:“县人来,闻跸,匿桥下。久,以为行过。既出,见车骑,即走耳。”释之奏此人犯跸,当罚金。上怒曰:“此人亲惊吾马。赖和柔,令他马,固不败伤我乎?”而廷尉云罚金!”释之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於民也。且方其时,上使诛之则己。今己下廷尉,廷尉,天下平也。一倾,天下用法皆为之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惟陛下察之。”帝良久曰:“廷尉是也。”。
又曰:于定国父于公继狱平,罗文法者于公所决皆不恨,郡中立生祠。东海有孝妇,少寡无子,养姑甚谨。姑告邻人曰:“孝妇养我勤苦,哀其无子守寡。我老,久累丁壮,奈何?”遂自死。姑女告吏:“妇煞我母。”吏捕孝妇。孝妇自诬服。于公以为不煞,争之弗能,乃抱其狱具,哭于府上。太守竟煞妇。”郡中枯旱三年。後太守至,卜筮其故,于公曰:“咎其煞孝妇,”太守煞牛祭孝妇墓,天乃大雨。後于公令:“高大门闾,容驷马,高盖车。我治狱多阴德,子孙必有兴者。”至定国,为丞相。于定国为廷尉。人自以不冤。张释之为廷尉。天下无冤人。
又曰:班固云:“今之听狱者,求所以煞之;古之听狱者,求所以生之。与其煞不辜,宁失有罪。今之狱吏,上下相驱,以刻为明。深者获功名,平者多後患。谚曰:‘鬻棺者欲岁之疫,非憎人欲煞之,利在於人死也。’今治狱吏欲陷害人,亦犹此矣。”
《续汉书》曰:郭躬字仲孙,颍川人。辟公府,以明法律,特预朝议。时有兄弟共以绳绞煞人,各持一端,辜不可分。中常侍孙章传诏命,兄不教导弟,报兄重,弟减死。章误言两极重,狱己断,尚书奏矫制当斩。上问躬,躬曰:“当罚金。”上曰:“矫煞人,如何罚金?”躬曰:“法令有故有误。章不故指,传命误,即报重,是故为无所放也。周道如砥,其直如矢。君子不逆诈,王法大刑不可委曲生意。”上曰:“善。”
《後魏书》曰:吴良为议郎。永平中,车驾近出,而信阳侯阴就干突禁卫,车府令徐匡钩就车,收御者送狱。(钩,留也。)诏书遣匡。乃自系。良上言曰:“信阳侯就,倚恃外戚,干犯乘与,无人臣礼,为大不敬。匡执法守正,反下于理,臣恐圣化由是而弛。”帝虽赦匡,犹左转良为即丘长。
又曰:寒朗字伯奇,永平中以谒者守侍御史,与三府掾共按楚狱颜忠、王平,辞及隧乡侯耿建、曲成侯刘建。建等辞未尝与忠、平相见。是时显宗怒甚,吏皆惶恐,诸所连及,率一切陷入,无敢以情恕者。朗心伤其冤,试以建等物色独问忠、平,而二人错愕不能对。朗知其诈,乃上言建等无奸,专为忠、平所诬,疑天下无辜类多如此。帝曰:“即如是,四侯无事,何不早奏,久系至今耶?”朗曰:“臣恐海内别有发其奸者,故未敢时上。”帝怒骂曰:“吏持两端,促提下。”左右方引去,朗曰:“愿一言而死。小臣不敢欺,欲助国耳。臣见考囚者咸共言妖恶大故,臣子所宜同嫉。今出之不如入之,可无後责。是以考一连十,考十连百。又公卿朝会,陛下问以得失,皆言旧制大罪,祸及九族,陛下大恩,才止於身,天下幸甚。及其归舍,口虽不言,而仰屋窃叹。臣今所陈,诚死无悔。”帝意解,诏遣朗出。後二日,车驾幸洛阳狱录囚徒,理出者千馀人。
又曰:虞翊为司隶校尉,临终,谓其子曰:“吾为朝歌长,煞贼数百,其中必有冤者。自此二十馀年,家门不增一口,斯获罪於天也。”
又曰:法雄为青州刺史,每行部,录囚徒,察颜色,多得情伪。长吏不奉法者,皆解印绶去。
又曰:三府举袁安能理剧,拜楚郡太守。是时楚王英反,辞所连及,系者数千人。显宗怒甚,吏案之急,迫痛自诬,死者甚众。安到郡,不入府,先往案狱,理其无明验者,条上出之。府丞、掾吏皆叩头争,以为“阿附反虏,法与同罪,不可。”安曰:“如有不合,太守自当坐之,不以相及也。”遂分别具奏。帝感悟,即报许,得出者四百馀人。
又曰:郭躬家代衣冠。父弘,习《小杜律》,(前书:杜周,武帝时为廷尉,御史大夫断狱深刻,少子延年亦明法律,宣帝时又为御史大夫。对父,故言小。)太守寇恂以弘为决曹掾,断狱至三十年,用法平。诸为弘所决者,退无怨情,郡内比之东海于公。年九十五卒。
《晋书》曰:周处为广平太守,有三十年滞狱,一到,悉总决遣之,理无不当。
又曰:安帝义熙中,刘毅镇姑熟。尝出行,南陵县吏陈满射鸟,箭误中直师,虽不伤人,处法弃市。何承天议曰:“狱贵情断,疑则从轻。昔有惊汉文帝乘与马者,张释之断以犯跸,罪止罚金,何者?明其无心於惊马也。故不以乘与之重,而加异制。今满意在射鸟,非有心於中人。按律:过误伤人,三岁刑。况不伤乎?”
《後魏书》曰:贞君中以狱讼留滞,始令中书以经中义断诸疑事。高允据律评刑三十馀载,内外称平。允以狱者民之命也,常叹曰:“皋陶,至德也。其後英蓼先亡,刘项之际,英布黥而王。经世虽久,犹有刑馀之衅,况凡人能无咎乎?”
《宋书》曰:谢庄为都官尚书,奏改定刑狱曰:“旧官长竟囚毕,郡遣督邮案验,仍就施刑。督邮贱吏,非能异於官长。虽有案验之名,而无研究之实。愚谓此制宜革。自今入重之囚,县考正毕,以事言郡,并送囚身,委二千石亲临覆辩,必收声吞,然後就戮。若二千石不能决,乃度廷尉。神州统外,移之刺史,有疑亦归台狱,必令死者不怨,生者无恨。”
又曰:沛郡相县唐赐往比村彭家饮酒,还,因得病,吐蛊虫二十馀物。赐妻张从赐临终言,死后亲刳腹,视五藏悉糜碎。以张忍行刳剖,赐子副又不禁止,论妻伤夫,五岁刑;子不孝父母,弃市,并非科例。三公郎刘勰议:“赐妻痛往遵言,儿识谢及理,考事原心非存忍害,谓宜哀矜。”顾ダ之议以为:“妻子而行忍酷,不宜曲通小情。谓副为不孝,张同不道。”诏如ダ之议。
《隋书》曰:斐蕴授御史大夫,与斐矩、虞世基参掌机密。蕴善候伺人主微意,若欲罪者,则曲法顺情,锻成其罪;所欲宥者,则附从轻典,因而释之。是後大小之狱,皆以付蕴,宪部大理莫敢与夺,必禀进止,然後决断。蕴亦机辩,所论法理,言若悬河,或重或轻,皆由其口,剖析明敏,时人不能致诘。
又曰:斐政为少司宪,用法宽平,无有冤滥。囚徒犯极刑者,乃许其妻子入狱就之。至冬,将行决,皆曰:“斐大夫致我於死,死无所恨。”其处法详平如此。
又曰:郎茂除卫国令。时有系囚二百,茂亲自究审,数日释免百馀人。历年辞讼,不诣州省。魏州刺史元晖谓茂曰:“长史言卫国民不敢申诉者,畏明府耳。”茂进曰:“民犹水也,法令为堤防。堤防不固,必致奔突,荀无决溢,使君何患哉?”晖尾应之。
又曰:于仲文字次武,为安固太守。始州刺史屈突尚,宇文护之党也,先坐事下狱,无敢绳者。仲文至郡,穷治,遂竟其狱。蜀中为之语曰:“明断无双有于公,不避强御有次武。”未几,徵为御正下大夫。
又曰:梁敬贞,大业之世为大理司直。时帝欲成光禄大夫鱼俱罗之罪,令敬贞治其狱,遂希旨陷之极刑。未几,敬贞有疾,见俱罗为之厉,数日而死。
《唐书》曰:贞观初,太宗谓侍臣曰:“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从宽恕。古人云:‘卖棺者愿岁之病,非憎于人,利棺之售耳。’今司覆一狱,必求深刻,欲成其考课,作何道理?令得平允。”侍中王曰:“俱任公正善人为法官,若断狱允当,则增秩赐金,如此则奸伪息矣。”太宗曰:“古者断狱,必讯於三槐九棘之官,今三公九卿是也。今後大辟罪结正,更取公卿议之。”如是四年,断死刑二十九人,天下几致刑措矣。
又曰:吏部尚书长孙无忌尝被召,不解刀入东上ト门,待罪。仆射封德彝议云:“监门校尉不之觉,罪当死;无忌误带刀入,罚铜二十斤。”从之。大理卿带胄执奏曰:“校尉不觉与无忌带入同为误耳。臣子之於尊极不得称误。准律云:‘供御汤药饮、舟船误不知律者皆死。’陛下若录其功,非宪司所决;若当据法罚铜,未为得理。”太宗嘉之,免校尉死。
又曰:李日知,天授中迁司刑丞。时用法严急,日知独宽平,无冤滥。尝免一死囚,少卿胡元礼断请煞之,与日知往复至於数四。元礼怒曰:“元礼不离刑曹,此囚终无生理。”答曰:“日知不离刑曹,此囚终无死法。”竟以两状列上,日知果直。
又曰:润州刺史窦孝谌妻庞氏为奴诬告,云夜解祈福。则天令给事中薛季昶鞠之。季昶断链成其罪,庞氏坐斩。侍御史徐有功执论:“庞氏罪不至死。”季昶又劾有功党恶逆。法司结刑,有功当弃市。方视事,令史垂泣以告。有功曰:“岂吾独死,诸人长不死耶?”乃徐起而归。则天览法司所劾,召有功诘之曰:“卿此断狱,失出何多耶?”对曰:“失出,臣下之小过;好生,圣人之大德。愿陛下舍小过,弘大德,则天下幸甚。”则天默然。庞氏竟减罪,流于岭表。
又曰:杜景为司刑丞,天授年,与徐有功、来俊臣、侯思正专理制狱。时人称云:“遇徐、杜丈必生,遇来、侯丈必死。”
又曰:李勉为膳部员外,时关东献俘百人,诏并处斩。囚有仰天叹者,勉偶过,问之,对曰:“某被胁制守官,非逆者。”勉哀而上言曰:“无恶未殄,遭点污者半天下,皆欲澡心归化。若尽煞之,是驱天下以资凶逆也。”肃宗遽令奔骑宥释,由是归化日至。
又曰:颜贞卿为监察御史。五原有冤狱,久不决,贞卿至辩之。天方旱,狱决,乃雨。郡人呼之为御史雨。
又曰:宝历中,京兆人有姑以小过鞭妇至死者,府上其狱。刑部郎中窦参断合偿死。刑部尚书柳公绰议曰:“尊殴卑非斗,且其子在,以妻而戮其母,非教也。”竟以公绰之议,得减死。
又曰:窦参为奉先尉,县人曹芬隶北军,素凶暴,与弟殴其女弟,芬父救之不得,遂投井死。参捕理芬兄弟,当死。众官皆请俟免丧。参曰:“子因父生,父由子死。若以丧延罪,是煞父不坐也。”皆正其罪而煞之。一县皆伏。
又曰:德宗於朝堂别置三司,以决庶狱,辩争者辄击登闻鼓。斐上疏曰:“夫谏鼓谤木之设,所以达幽枉,延直言。今轻猾之徒,援桴鸣鼓,始动天听,竟因纤微。若然者,安用吏理乎?”上然之,悉归有司。
《风俗通》曰:南郡谳女子何侍为许远妻,侍父何阳素酗酒,从远假求,不悉如意,阳数骂詈。远谓侍:“汝翁复骂者,吾必挝之。”侍曰:“共作夫妻,奈何相辱?揣我翁者搏若母矣。”其後阳复骂,远遂揣之。侍因上堂搏姑耳再三。下司徒鲍宣,决事曰:“夫妻,所以养姑者也。今婿自辱其父,非姑所使。君子之於凡庸,不迁怒,况所尊重乎,当减死论。”
又曰:赵相汝南李统,为冀牧阮况奏统耳目不聪,掖殊职任。无几,冀州有疑狱,章帝问统,统处当克厌上心。帝曰:“君大聪明,刺史不亲郎君耳。”即日免况,拜统侍中。
董仲舒《决狱》曰: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议曰:“臣硬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伏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於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也。不当坐。
又曰:甲夫乙将船,会海盛风,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当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议曰:“臣硬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於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妇人无专刺恣擅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尾衍之心,非私为人撇。明於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
卷六百四十一 刑法部七
赃货
《书□吕刑》曰:狱货非宝,惟府辜功,报以庶尤,(授狱非家宝也。惟聚罪之事,其报则以众人见罪也。)永畏惟罚。
《尚书大传》曰:狱货非可乏也,然后宝之者,未能行其法者也。贪人之宝,授人之财,未有不授命以矫其上者也。亲下以欺上者,未有能成其功者也。
又曰:太公之里见文王。散宜生遂之犬戎氏取美马,驳身朱鬣鸡目,之西海滨取白狐,青翰,之於氏取怪兽,之有参氏取美女之江淮之浦取大贝如车渠,陈於纣庭。纣曰:“非子罪也,崇侯也。”遂遣西伯伐崇。
《传》曰:晋邢侯与雍子争畜阝田,(刑侯,楚臣公巫臣子也。雍子亦楚人也。)久而无成。士景伯如楚,(土景伯,晋理官。)叔鱼摄理。韩宣子命断旧狱,罪在雍子,雍子纳其女於叔鱼,叔鱼蔽罪於邢侯。(蔽,断也。己具《决狱》门。)
《左传□昭二十三》曰:叔孙如晋,晋人执之。范献子求货於叔孙,使请棺缮。(以求冠为辟。)取其冠法而与之两冠,曰:“尽矣。”(既送作冠摸法,又进二冠以与之,伪若不解其意也。)为叔孙故,申丰以货如晋。(欲行货免叔孙也。)叔孙曰:“见我,吾告汝所行货。”见而不出。(留申丰不使得出,不欲以货免。)
又《昭二十八》曰:梗阳人有狱,魏戊不能断,以狱上。(上魏子。)其大宗赂以女乐,(讼者之大宗。)魏子将授之。魏戊谓阎没、女宽(二人,魏子之属大夫。)曰:“主以不贿闻於诸侯,若授梗阳人,贿莫甚焉。吾子必谏。”皆许诺。退朝,待於庭,馈入,召。比置,三叹。既食,使坐。魏子曰:“吾闻诸伯叔,谚曰:‘当食忘忧。’吾子置食之间三叹,何也?”同辞而对曰:“或赐二小人酒,不饮食。馈之始至,恐其不足,是以叹;中置,自咎曰:‘岂将军食之而有不足?’是以再叹;及馈之毕,愿以小人之腹为君子之心,属厌而己。”献子辞梗阳人。
《孔丛子》曰:子思言荀燮於卫君曰:“其才可将五百乘。”卫君曰:“吾知其才可将,然萜尝为吏,赋於民而食人二鸡子,故弗用也。”子思曰:“圣人官人,如大匠之用木,取所长,弃其短。君以二卵弃干城之将乎?”
《汉书》曰:薛宣为冯翊太守,池阳令举廉吏狱掾王立,府未及召,闻立授囚家钱。宣责让县,县案验狱掾,乃其妻独授系者钱万六千,授之再宿,立实不知,惭恐自煞。宣闻之,移书池阳曰:“县所举狱掾王立,家私授赇而立不知,煞身以自明,诚廉士,甚可闵惜。其以府决曹掾书立之柩,以显其魂。”
又曰:王温舒为右辅,行中尉。岁馀,会宛军发,(发毙蕙大宛也。)诏徵豪吏。温舒匿其吏华成,及人有变告温舒授员骑钱,他奸利事,罪至族,自煞。其时两弟及婚家亦各自坐他罪而族。光禄勋徐自为曰:“悲夫,古者有三族,而王温舒罪至同时而五族乎?”(温舒与弟同三族,而两妻家各一,故作五也。)温舒死,家累千金。
谢承《後汉书》曰:种为益州刺史,时永昌太守铸黄金为文蛇,以献梁冀。纠发逮捕,驰传上言,而三府畏懦,不敢案之。冀由是衔怒於。
华峤《後汉书》曰:曹灵帝时赂中官,及输西园钱一亿万,故位至太尉。
袁山松《後汉书》曰:皇甫嵩字义贞,定安朝那人。善用兵,饮食必先将士,然後乃安。兵曹有授赂者,嵩曰:“公素廉,必资乏也。”乃出钱赐之。吏惭而自煞。由是众皆乐为致死。
范晔《後汉书》曰:欧阳歙字正思,乐安千乘人。为大司徒,坐在汝南赃罪万馀,发觉下狱。诸生守阙为歙求哀者千馀人,至有髡剃者。子年十七,闻狱当断,驰之京,行到河内获嘉县,自系上书,求代歙死。书奏,而歙己死狱中。
又曰:李应迁河南尹,时宛陵大姓羊元群罢北海郡,赃罪狼籍,郡舍溷轩有奇巧,乃载之以归。应表欲治其罪,元群行赂宦竖,应反坐输作左校。
又曰:蔡衍字孟喜,汝南项人也。迁冀州刺史,劾河间相曹鼎赃罪千万。鼎者,中常侍腾之弟也。腾使大将军梁冀为书请之,衍不答。鼎竟坐输作左校。
《後魏书》曰:郑义为兖州,性贪吝,政以贿成。有饷羊,西门授入,东门卖之。
又曰:崔光韶迁廷尉卿,时秘书监祖莹以赃罪被堇,光欲置之重法。太尉阳城王徽,吏部尚书李神隽皆为莹求宽,光韶正色曰:“朝贤执事,於舜之功未闻有一,如何反为罪人言乎?”
《北史》曰:后魏就德于营州反,使尚书卢同往讨之,败而还。属侍中穆绍与元顺侍坐,因论之。同先有近宅与绍,绍颇欲为言。顺勃然曰:“卢同终将无罪。”太后曰:“何得如侍中之言?”顺曰:“同好宅与要势侍中,岂有罪也?”绍惭,不敢复言。
《唐书》曰:太宗即位,务止奸忒。风闻诸曹案典多不授赂,乃遣左右试以财物遗之有司。门下令吏授馈绢一匹,太宗怒,将煞之。斐矩进谏曰:“此人授赂,诚合重诛。但陛下试之,即行极法,所谓陷其入罪,恐非导德齐礼之义也。”太宗纳之。
又曰:开元十年,武强令斐景仙犯乞取赃积绢五千匹,事发,景仙逃走。吏捕得之,玄宗怒,命集众决煞。大理卿李朝隐奏曰:“斐景仙缘是乞赃,犯不至死。又景仙曾祖故司空寂往属缔构,首豫元勋,载初年中家陷非罪,凡有兄弟皆被诛夷,惟景仙独存。今见承嫡。据赃未当死坐,有犯犹入议条。十代宥贤,功多宜录。一门绝祀,情或可哀。”诏不许。朝隐复奏曰:“有断自天,处之极法。生煞之柄,人主合专;轻重有条,臣下当守。枉法者枉理而取十五匹,便抵死刑;乞取者因乞为赃数千匹,止当流坐。今以乞取得罪处斩刑,后枉法当科欲何罪?臣所以为国惜法,期守律文。”诏令减死一等,杖一百,流于岭南。
又曰:牛僧孺为御史。长庆元年,宿州刺史李直臣坐赃当死。直臣赂中贵人为之伸理,僧孺坚执不回。穆宗面喻之曰:“直臣事虽失,此人有经度才,可委之边任,朕欲贷其法。”僧孺对曰:“凡人之才,止于持禄取容耳。帝王立法,束缚奸雄,正为才多者。禄山、朱Г以才过人浊乱天下,况直臣小才,又何屈法哉?”
又曰:山南东道节度使柳公绰自京赴镇,行部过邓县。县吏二人犯法在狱,一人纳贿,一吏舞文。县令以公绰持法,犯赃丈必不免。及过款公绰,断曰:“赃吏犯法,法在;奸吏坏法,法亡。”遂煞舞文。未下车而襄汉大治。
又曰:李石用金部员外郎韩益判度支,案益坐赃系台,石奏曰:“臣以李益晓钱,录用之,不谓贪猥如此。”帝曰:“宰相但知人则用,有过则惩。卿所用人,且不掩其恶,可谓至公。”
《三辅决录》曰:马融为南郡太守。二府以融在郡贪浊,授主记掾歧肃钱四十万,融子强又授吏白向钱六十万、布三百匹,以肃为孝廉、向为主簿。又坐失大将军梁冀,竟髡徙朔,方自刺不死,得赦还,拜议郎。
《锺离意别传》曰:显宗以意为尚书。时交趾太守坐赃千金,徵还,付法。以资物簿入大司农,诏班赐群臣。意得珠玑,悉以委地,不拜赐。帝怪而问其故,对曰:“臣闻孔子忍渴於盗泉之水,曾参回车於圣母之闾,恶其名也。此赃秽之宝,诚不敢拜授。”帝嗟叹曰:“清乎尚书之言!”乃更以库钱三十万赐意。
罪
《书□舜典》曰:流共工于幽州,放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
又《汤誓》曰:有夏多罪,天命殛之。殛,诛也。
又《泰誓》曰:予克授,非予武。惟朕文考无罪,授克予,非朕文考有罪,惟予小子无良。
《韩诗外传》曰:齐景公之时,民有得罪於景公者。景公大怒,缚置之殿下,召左右支解之。晏子左手持头,右手磨刀,仰面而问曰:“古者明王每支解人,不审从何支始也?”景公离席曰:”纵之,罪在寡人。”
《礼》曰:子夏丧其子而丧其明,曾子吊之曰:“吾闻之,朋友丧明则哭。”曾子哭。子夏亦哭,曰:“天乎,予之无罪也。”曾子怒,曰:“商!”汝何无罪?吾与汝事夫子於洙泗之间,退而老於西河之上,使西河之民疑汝於夫子,尔罪一也;丧尔亲,使民未有闻焉,尔罪二也;丧尔子而丧尔明,尔罪三也。汝何无罪与?”子夏投其杖而拜之曰:“吾过矣,吾过矣。”
《传》曰:秦伯素服郊次,向师而哭曰:“孤违蹇叔,以辱二三子,孤之罪也。不替孟明,孤之过也。”
又曰:潞子婴儿之夫人,晋景公娣也。酆舒为政而煞之,又伤潞子之目。晋侯将伐之,大夫皆曰:“不可。酆舒有三隽才。”(隽,绝异。言有艺胜人者三也。)伯宗曰:“必伐之。路有五罪:不祀,一也;嗜酒,二也;弃仲章而夺黎氏地,三也;(仲章,狄贤人。黎氏,黎侯也。)虐我伯姬,四也;伤其君目,五也。怙其才而不以茂德,滋益罪也。”
又曰:卫献公使祝宗告亡,且告无罪。(告宗庙也。)定姜曰:“有罪若何告无罪?舍大臣而与小臣谋,一罪也;先君有冢卿,以为师保而蔑之,二罪也;余以巾栉事侍先君,而暴妾使余,三罪也。告亡而己,无告无罪。”
又曰:吴公子札自卫过晋,将宿於戚,闻钟声焉。曰:“异哉,吾闻之,‘辩而不德,必加於戮矣。’夫子获罪於君,是以在此,惧犹不足,而又何乐?”
又曰:郑公孙黑将作乱,子产使吏数之曰:“伯有之乱,以大国之事,而未尔讨也。尔有乱心无厌,国不汝堪。专伐伯有,而罪一也;昆弟争室,而罪二也;董隧之盟,汝矫君位,而罪三也。有死罪三,何以堪之?”
又曰:陈侯之弟招煞太子偃师,罪在招也。楚人执陈行人于徵师煞之,罪不在行人也。
《论语□公冶长》曰:子谓公冶长可撇。虽在缧绁之中,非其罪也。以其兄之子妻之。
又《尧曰》曰:朕躬有罪,尾万方。万方有罪,罪在朕躬。
《孝经》曰: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於不孝。
《家语》曰:孔子曰:“大罪有五,而煞人为下。逆天地者罪及五世,诬文武者罪及四世,逆人伦者罪及三世,诬鬼神者罪及二世,手煞人者罪止其身。”
又曰:孔子曰:“大夫之罪在五刑之域者,闻有谴发,(谴,让也。发,始发露也。)则白冠牦缨,盘水加剑,造于阙而自请罪,君不使有司执缚牵掣而加之也。其有大罪者,闻命则北面再拜,跪而自裁,君不使人ㄏ引而刑煞之也。大夫自取之耳。吾遇子有礼矣。”
《史记》曰:范雎盛帷帐,侍者甚众,须贾。贾顿首言死罪,曰:“贾不意君能致於青□之上,惟君死生之。”范雎曰:“汝罪有几?”曰:“擢贾之,以续贾之罪,尚未足也。”
《汉书》曰:惠帝二年制曰:“今法有诽谤炎茉之罪,是使众臣不敢尽情,而上无由闻过失也。将何以来远方贤良?其除之。”
又曰:南越反,上复欲使杨业将,为其伐前劳,以书敕责之:“将军非有斩将搴旗之实也,焉足以骄太哉?前破番禺,捕降者以为虏,掘死人以为获,是一过也;建德、吕嘉(建德,他孙也。吕嘉,他相也。)逆罪不容於天,将军拥精兵不穷追,超然以东越为援,是二过也;士卒暴露连岁,朕为朝会不置酒,将军不审其勋劳,而造佞巧请乘传行塞,因用归家,怀银黄,垂三组,夸乡里,三过也;失期内顾,以道恶为解,失尊之序,是四过也。”
《後汉书》曰:荆州刺史赵凯诬奏杨旋实非身破贼,而妄有其功,遂槛车徵旋,防禁严密,无由自讼。乃噬粉出血,书衣为章,具陈破贼形势,及言凯所诬状,潜令亲属诣阙通。诏书原旋拜议郎,凯反授诬人之罪。
《宋书》曰:孔琳之为御史中丞,明宪直法,无所屈挠。奏尚书令徐羡之亏违宪典。时羡之领扬州刺史,琳之弟璩之为中从事,羡之使璩之解释琳之,使寝其事。琳之不许曰:“我触忤宰相,正当罪止一身。汝必不应从坐,何须勤勤耶?”自是百震肃,莫敢犯禁。
《北史》曰:贺若弼有罪,在禁所,咏诗自若。上数之曰:“人有性善行恶者。公之为恶乃与行俱,有三太猛:嫉妒心太猛,自是非人心太猛,无上心太猛。昔在周朝,己教他儿子反,此心终不能改。”
《唐书》曰:高祖诏曰:“朕自起义晋阳,遂登皇极,经纶天下,实仗群才。尚书令秦王、尚书右仆射寂,或契合元谋,或同心运始,并蹈义轻生,捐技撼节,艰辛备履,金石不移。论此忠勤,礼宜优异,官爵之荣,抑惟旧典,勋贤之义,宜有别恩,其罪非叛逆,可听恕一死。”
《说苑》曰:{自辛}禹出,见罪人,下车问而泣。左右曰:“王何为痛之至於此?”禹曰:“尧舜之民,皆以尧舜之心为心。今寡人为君,百姓各以其心为心,是以痛之也。”
《风俗通》曰:字为自辛,令其辛苦忧之也。秦皇以为字似皇,改为罪。
《语林》曰:王子敬疾笃,兄弟劝令首罪。答曰:“无所应首,惟遣郗家女以为恨。”
《杂五行书》曰:皋陶以壬辰日死,不扣坷罪人成罪也。
卷六百四十二 刑法部八
囚
《易□坎卦》曰:上六,系用徽犍黑,于丛棘,三岁不得,凶。(险肖之极,不可升也。严法峻整,难可犯也。宜其囚执置于思过之地。)
《书□武成》曰:释箕子囚,封比干墓。
又《泰誓》曰:屏弃典刑,囚奴正士。(屏弃常法而不顾,箕子正谏而以为囚奴。)
又《康芫》曰:要囚,服念五六日,至幼僧时,丕蔽要囚。(要囚,谓察其要囚辞以断狱,既得其辞服,应思念五六日,至於十日,至于三月,乃大断之。言必反覆思念重刑之至也。)
《诗□泮水》曰:矫矫虎臣,在泮献馘。淑问如皋陶,在泮献囚。(囚,拘也。僖公既伐淮夷,而反在泮宫,使武臣献馘,又使善听狱之吏如皋陶者,献囚,言伐有功,所以任者,得其人也。)
《周礼□秋官上》曰:掌囚,掌守盗贼凡囚者。(凡囚者,谓非盗贼,自以他罪拘者也。)
《礼□月令》仲夏,小暑至,扌延重囚,出轻系。(扌延犹宽也。重囚宽之,至秋方决轻,轻系出而舍之也。)
《传□庄公》曰:乘丘之役,公以金仆姑射南宫长万,公右孙生搏之。宋人请之,宋公靳之,曰:“始吾敬子。今子鲁囚也,吾不敬子矣。”
又曰:晋襄公缚秦囚,使莱驹以戈斩之。囚呼,莱驹失戈,狼覃音审。取戈以斩囚,遂以为右。
又曰:郑公子归生授命于楚,伐宋。宋华元、乐吕御之。战于大棘,宋师败绩,囚华元,获乐吕。
又曰:晋侯观于军府,见锺仪,问之曰:“南冠而絷者,谁也?”(南冠,楚冠也。絷,拘系也。)有司对曰:“郑人所献楚囚也。”使税之,召而吊之,再拜稽首。问其族,对曰:“伶人也。”公曰:“能乐乎?”对曰:“先父之职官也。敢有二事?”使与之琴,操南音。公曰:“君王何如?”对曰:“非小人之所得知也。”固问之,对曰:“其为太子也,师保奉之,以朝于婴齐,而夕于侧也。(婴子齐,令丑子重也。侧,司马子反也。言其尊卿敬志也。)不知其他。”公语范文子,文子曰:“楚囚,君子也。君盍归之,使合晋楚之成?”公从之。
又曰:楚子侵郑,郑皇颉戍之,出与楚师战,败。穿封戍囚皇颉,公子围与之争之,(公子围,共王子灵王也。)正於伯州犁。(正,典直也。)伯州犁曰:“请问於囚。”乃立囚。伯州犁曰:“所争,君子也,其何不知?”上其手曰:“夫子为王子围,寡君之贵介弟也。”(介,大也。)下其手曰:“此子为穿封戍,方城外之县尹也。谁获子?”(上下手以道囚意。)囚曰:“颉遇王子,弱焉。”(弱,败也,言为王子所得也。)戍怒,抽戈逐王子围。
又曰:卫侯如晋,晋人执而囚之于士弱氏。(士弱,晋主狱大夫也。)
又曰:纣囚文王七年,诸侯皆从之囚。纣于是乎惧而归。
《史记》曰:孟尝君入秦,秦王欲留之。人或说相秦必先齐而後秦,秦其危矣。於是秦昭王乃囚孟尝君。
《汉书》曰:隽不疑为京兆尹,每行县录囚徒,不疑多有所平反。母喜笑,为饮食,语言异於他时。或无所出,母怒,为之不食。故不疑为吏,严而不残。
又曰:吕后为皇太后,乃令永巷囚戚夫人。
又《天文志》曰:有勾圆十五星属杓,曰贱人之牢,牢中星实则囚多,虚则囚出。
又曰:王章下廷尉狱,妻子皆系。小女年十二,起号哭曰:“平常狱上夜,呼囚数常至九,今八而止。我君素刚,先死丈必君。”果死。
又曰:萧育当系,乃欲弃官,按刀曰:“萧育,杜陵男子,何诣曹也?”
《东观汉记》曰:和熹邓后称制,京师旱,自三月至五月,太后幸洛阳寺,省庶狱举冤。囚徒杜洽不煞人,自诬,被掠羸困,便与见,畏吏,不敢白。吏将去,举头若有言。太后察视,觉之,即呼还,问状,遂得申列,即时收令下狱抵罪,尹左迁。行未还宫,澍雨大降。
又曰:和帝永元六年七月,京师旱。幸洛阳寺录囚徒,举冤狱。未还宫而澍雨。
又曰:马援为郡督邮,送囚至府。囚有重罪,援哀而纵之,亡命北地,遇赦留。
《後汉书》曰:陆续字智初,会稽吴人也。太守尹兴辟为郡门下掾。是时,楚王英谋反,阴天疏下善士。及楚事觉,显宗得其录,有尹写墅,乃征兴诣廷尉狱。续与主簿梁弘及掾史五百馀人诣洛阳诏狱,续母远至京师,觇候消息。狱事持急,无缘与续相闻,母但作馈食,付门卒以进之。对食悲泣,不能自胜。使者怪而问其故。续曰:“母来不得相见,故但使泣耳。”使者大怒,以为门吏通传意气,将召案之。续曰:“因食饷羹,识母所自调和,故知来耳,非人告也。母尝截肉,未尝不方,断葱以寸为度,是以知之。”
《魏志》曰:太祖征刘备,先遣贾逵至斜谷视形势,道逢水衡载囚数十车。逵以运急,辄载重者一人,皆放其馀。太祖善之。
《晋书》曰:曹摅为临淄令,狱有死囚。岁夕,摅行狱,愍之曰:“卿等不幸至此非所,如何?新岁人情所重,岂欲暂见家耶?”众囚皆泣曰:“若得暂归,死无翰。”摅悉开狱出之,克日令还。掾吏固争,咸谓不可。摅曰:“此虽小人,义不见负。自为诸君任之。”至日,相率而还,并无违者。一县叹服,号曰圣君。
《北史》曰:後魏元丽拜雍州刺史,为政严酷,吏人恶之。其妻崔氏诞一男,丽遂出州狱囚死及徙流案未由台者,一时放免。
《宋书》曰:王志累迁宣城内史,清谨有恩惠。郡人张倪、吴庆争田,经年不决。志到官,父老相谓曰:“王府君有德政,吾乡里乃有如此争。”倪、庆因相携请罪,所讼地遂成闲田。後为东阳太守,郡狱有重囚十馀。冬至日,悉遣还家,过节皆反,惟一人失期。志曰:此自太守事,主者勿忧。明旦,果至,以妇孕。吏人又益叹服之。
又曰:谢方明为骠骑长史,理南郡。年终,江陵县狱囚事无轻重,悉放归家使过正,三日还到,罪重者二十馀人,纲纪己下,莫不疑惧。时晋陵郡送故主簿弘季咸、徐寿之并随在西,固谏,以为昔人虽有事,或是记籍棺茉,且当今人情簿,不可以古义相许。方明不纳,一时遣之。囚及父兄并惊喜涕泣,以为就死无恨。至期,有重罪二人,其一醉不能归,逮二日反。馀一囚十日不来,五官朱千期请见自讨之。方明知为囚事,使左右谢五官不须入,囚当自反。囚寮翰墟里,不能自归。乡村责让,率领将送意常逃者。远近叹服焉。
《北齐书》曰:梁湘东王绎遣世子方诸出镇郢州,颜之推常管记室。值侯景陷郢,之推被执,频欲煞之,赖其行台郎中王则屡护救免,囚送建邺。
《北史》曰:萧入周,为上州刺史,为政以礼让为本。尝至元日,狱中囚系悉放归家,听三日然後赴狱。主者争之,曰:“昔王长、虞延见称前史,吾虽寡德,窃怀景行,以之获罪,弥所甘心。”诸囚荷恩,并依限而至。吏人称其惠化。
《陈书》曰:张种以外戚赐无锡嘉兴县秩。尝於无锡,见有重囚在狱,天寒,呼囚曝日,遂失之。陈文帝闻之,笑而不责。
《南史》曰:吉翰迁豫州梁郡诸军,时有死罪囚,典签意欲活之,因翰入ト斋呈事,翰省说语,令且去,明可更呈,典签不敢复入。呼之乃来,取昨所呈事。视讫,谓曰:“卿意当欲宥此囚死命,昨於斋坐,见其事,亦有心活之。但此囚罪重,不可全贷。既欲加恩,卿便当代任其罪。”因命左右收典签,付狱煞之,原此囚生命。
《唐书》曰:韦仁寿,隋大业末为蜀郡法司书佐,狱无冤囚。其有得罪者,临将就戮,犹西向为仁寿礼佛而死。
又曰:太宗亲录囚徒,多所原宥。见死罪者,悯之,放归于家,限至来秋即戮。乃敕天下死囚,皆放令入京,并依期而集。於是天下死罪囚三百九十人皆释禁,自至朝堂,不劳督领,一无逃散。太宗感其奉法,竟尽赦之。
又曰:高宗遵贞观故事,务在恤刑。尝问大理卿唐临在狱系囚之数。临对曰:“见囚五十馀人,惟二人合死。”上以囚数少,甚喜。
又曰:吕元应为蕲州刺史,颇着恩信。尝岁终阅郡囚,囚有自告者曰:“某有父母在,明日元正,不得相见。”因泣下。元应悯焉,尽脱其械纵之,与为期。守吏曰:“贼不可纵。”元应曰:“吾以忠信待之。”及期,无後到者。由是群盗感义,相引而去。
韩子曰:温人入周,周不内。问之曰:“客耶?”对曰:“主人也。”问其巷而不知也。吏曰:“囚之。”君使人问之曰:“子非周人也,而自谓非客,何也?”对曰:“臣少也诵《诗》云:‘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今君天子,则我天子臣也。”
《淮南子》曰:拘囹圄者,以日为修。当市死者,以日为短。
《吴越春秋》曰:吴王拘越王句践与大夫范蠡於石室,吴王疾,越王谓太宰曰:“囚臣请一见问疾。”太宰入言,吴王乃见越王也。
《列女传》曰:严延年为河南太守,河南号曰屠伯。(以其刑煞为主。若屠者也。)其母尝从东海来,欲就延年。昆洛阳,见报囚。(所执决刑戮之囚也。)母大惊,便周骷亭,不肯入府。
《会稽典录》曰:盛吉拜廷尉。吉性多仁恩,务在哀矜。每至冬月,罪囚当断,夜省刑状。其妻执烛,吉持笔,夫妻相向垂泣。妻尝谓吉曰:“君为天下执法,不可使一人滥罪。”
《太公金匮》曰:文王问太公曰:“天下失道,忠谏者死。予子伯邑考为王仆御,无故烹之,囚予於里,以其羹ヱ予。”
《风俗通》曰:囚,遒也,言辞穷得罪诛遒也。礼:罪人诸圆土,故囚字为口中人,此其象也。
《陈留耆旧传》曰:虞延除细阳令,每至岁时伏腊,辄休,遣囚各归家。囚并感其恩,应期而还。
韩阳《天文要集》曰:流星入昴,贵人有系囚也。
《论衡》曰:李子长为政,欲知囚情。以梧桐为人,象囚之形,凿地为陷,卧木囚其中。罪正者木囚不动,冤侵夺者木囚动出。不知囚之精神着木人耶?将天神之气动木囚也?
徒
《史记》曰:秦始皇至湘山,逢大风,不得渡。上问博士曰:“湘君何神?”对曰:“尧女舜撇。死而葬此。”始皇大怒,使刑徒三千伐湘山树,赭其山上。
又曰:高祖以亭长为县送徒骊山,徒多道亡。自度比至多亡之,到丰西泽中,止饮,夜乃解纵所送徒曰:“公等皆去,吾亦从此逝矣。”徒中壮士愿从者十馀人。
《汉书》曰:匈奴侵寇,王莽大募天下囚徒,拇墅曰猪突犭希勇。(服虔曰:突者,逐也。惟触突人,故取以为喻也。)
范晔《後汉书》曰:尚书郎张俊自狱中上书讼罪,而俊狱己报廷尉。将出门,临行刑,邓太后诏驰骑,以减死论。俊上书谢曰:“孤恩负义,自陷重刑。请断竟讫,无所复望。廷尉鞠遣,刀斧在前,棺絮在後,魂魄飞扬,形容己枯。陛下圣泽,以臣尝在近密,识其状貌,复其眼目,留心曲虑,特加偏覆。丧车复还,白骨更肉,披棺发椁,起见白日。天地父母,能生臣俊,不能使臣俊当死复生。陛下德过天地,恩重父母,诚非臣俊破碎骸骨,举宗腐烂,所报万一。臣俊徒也,不得上书,不胜去死就生,惊死勇跃,冒昧拜章。”世皆哀其文。
《魏略》曰:人得崔琰书,以裹帻笼,持其笼行都道中。时有与琰宿不平者,遥见琰名着帻笼,从而视之,遂白太祖,以为琰腹诽心谤,乃收付狱,髡刑输徒。前所白琰者又白云:“琰为徒,虬须直视,心似不平。”太祖亦以为然,遂欲煞之。
又曰:王陵字彦□,太原人。凌为发干长,遇事,髡刑五年,当道扫除。时太祖下车,过问:“此何徒?”左右以状对。太祖曰:“此所坐亦公耳。”於是选为骁骑主簿。
《三国典略》曰:太原公洋之赴晋阳也,阳休之劝崔季舒曰:“一日不朝,其间容刀。”季舒性好声色,心在闲放,遂不请行,欲恣其淫乐。司马子如等缘宿憾,乃奏暹及季舒过状,各鞭二百,徒於马城,昼则供役,夜置地牢。
《琐语》曰:晋冶氏女徒病,弃之。舞へ之马僮饮马而见之,病徒曰:“吾良梦。”马僮曰:“汝奚梦乎?”曰:“吾梦乘马如河汾三恚币愿嫖瑜亍!舞へ自往视之曰:“尚可活,吾买汝。”答曰:“既弃之矣,犹未死乎?”舞嚣曰:“未。遂买之。”至舞へ氏而疾有间,而生荀林父。(《神翼记》又载之。)
《锺离意别传》曰:司徒侯霸辟意署议曹掾,以诏书送囚徒三百馀人到河北连阴。冬盛寒,徒皆贯连械,不复能行。到弘农县,使令出见钱为徒作襦,各有升数。令对曰:“被诏书,不敢妄出钱。”意曰:“使者奉诏命,宁私行耶?”出钱使上尚书,使者亦当上之。”光武皇帝得上状,见司徒侯霸曰:“所使吏何乃仁恕用心乎?诚良吏也。”襦既且悉到,前县给赐糜粥。後谓徒曰:“使者不忍善人婴刑,饥寒感恻於心。今以得衣矣,欲悉解善人械桎,得逃去耶?”皆曰:“明使君哀徒,恩过慈父,身成灰土,不敢逃亡。”意复曰:“徒中无欲归候亲者耶?”其有节义名者五六十人,悉解械桎,先遣之,与期日会作所,徒皆先期至也。
刘桢《京口记》曰:有龙目湖,秦始皇东游,观地势,曰有天子气。使赭衣徒三千人凿此中间长冈授飨,因改名为丹徒。
《风俗通》曰:徒不上墓,说新遭刑罪,原解者不可以上墓祠祀,令人死亡。谨案《孝经》:身体肤,授之父母。曾子病困,启手足以归全也。今遭刑者髡首剔,身被加笞,新出狴犴,臭秽不洁。凡祭祀者,孝子致斋,贵馨香如亲存也。时见子被刑,心有恻怆,缘生事死,恐明不歆承,当不上能鼹。
郭子曰:刘道贞尝为徒,扶风王司马骏以五匹布赎之。既而用为从事中郎,当时以为美谈。
孔融《肉刑论》曰:今之洛阳道桥作,徒囚於厮役十死一生。故国家常遣三府请诏,月一案行。又置南甄官使者,主养病徒,仅能存之。语所谓“洛阳豪徒韩伯密,加笞三百不中一,髡头至耳诣膝”。此自为刑,非国法之意。
徒作年数
《周礼□秋官上□大司寇》曰:以嘉石平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於法,而害於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
又《秋官上》曰:司圆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出圆土者煞。
《汉书》曰:罪人狱己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应劭注曰:鬼薪,为宗庙取薪。白粲,泽水使正白。)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
《晋律》曰:髡钳,五岁刑,笞二百,(若诸士诈伪,将吏越武帝垣,兵守逃归家,兄弟保人之属,并五岁刑也。)四岁刑,(若复上闻入殿门上变事,漏露泄选举事,误发密事,殴兄娣之属,并四岁刑。)三岁刑,二岁刑。(二岁刑减一等,入罚金。二岁以上至五岁刑,皆耐罪。若越城作奔,走马众中,有挟天文图识之属,并为二岁刑。)
张斐《律序》曰:徒加不过六,囚加不过五,(罪己定为徒,未定为囚。)累作不过十一岁。(五岁徒犯一等加六岁,犯六等加为十一岁作。)累笞不过千二百。(五岁徒加六等,笞一千二百。)
卷六百四十三 刑法部九
狱
《释名》曰:狱,确(胡角切。)也。言确人情伪也。又谓之牢,言所在坚牢也。又谓之圆土,言筑土表墙,其形圆也。又谓之囹圄,囹,领也,圄,御也,领录徒囚禁御之也。
《急就篇》曰:皋陶造狱。
《说文》曰:狱谓之牢。
《易》曰:泽上有风中孚,君子以议狱缓死。
又曰:山下有火贲,君子以明庶政,无敢折狱。
又曰:山上有火旅,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狱。
《诗□小宛》曰:哀我填寡,宜岸宜狱。(岸,赤狱,乡亭之系曰犴也。)
《诗含神雾》曰:杓为天狱,主天煞也。
《礼》曰:孟春之月,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止狱讼。孟秋之月,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郑玄注曰:囹圄,所以禁守,系者则令之别狱矣。
《周礼□秋官□司寇》曰:以圆土聚教罢民。(圆土,狱城也。)
《春秋元命苞》曰:为狱圆者,象斗还合。宋均注曰:作狱圆者象斗运。
《国语》曰:温之会,晋人执卫成公归之于周。晋侯将煞之,王曰:”不可。夫政自上下也,上作政而下行之不逆,故上下无怨。今叔父作政而不行,无乃不可乎?(不行,谓不顺也。)夫君臣无狱,(狱,讼也。无是非曲直狱讼之义也。)今元亘虽直,不可听也。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而叔父听之,一逆矣。又为臣杀其君,安庸刑?布刑而不庸,再逆矣。一合诸侯而有再逆政,余惧其无後也。(在鲁僖三十年。无后,尾复合诸候。)不然,余何私於卫侯?”晋人乃归卫侯。
《史记》曰:赵高案治李斯。李斯拘执束缚,居囹圄中,仰天而叹曰:“嗟乎!悲夫不道之君,何可为计哉?”
又曰:萧何卒,召曹参。参去,嘱其後相曰:“以齐狱市为寄,慎勿扰也。”
又曰:周勃为丞相,十馀月,拇殊相就国。岁馀,每河东守尉行县至绛,绛侯勃自畏恐诛,常被甲,令家人持兵以见之。其後有上书告勃反,下廷尉。勃恐,不知置辞。吏稍侵辱之,勃以千金与狱吏。吏乃书牍背示之曰:以公主为证。公主者,孝文女也。勃子胜之尚公主,故狱吏教引为证。薄太后亦以勃无反事。文帝朝,太后以冒絮提文帝,曰:“绛侯绾皇帝玺,将兵於北军,不以此时反,今居一小县,顾反耶?”文帝使持节赦绛侯,复爵邑。绛侯既出,曰:“吾尝将百万军,然安知狱吏之贵也?”
又曰:钩弋夫人得幸武帝,乃生昭帝。帝立,时年五岁,卫太子废。後上幸甘泉宫,命画工图画周公负成王,於是左右群臣知帝欲立少子。後数日,帝谴责钩弋夫人。夫人脱簪珥叩头,帝曰:“引持去,送掖庭狱。”夫人还顾,帝曰:“趣行,汝不得活。”夫人死□阳宫。时暴风扬尘,百姓感伤,使者持棺往葬之,封识其处。後帝闲居,问左右曰:“人言何?”左右对曰:“人言且立其子,何去其母乎?”帝曰:“然。是非儿曹愚人所知也。往古国家所以乱者,由主少母壮也。女主独居骄蹇,淫乱自恣,莫能禁也。汝不闻吕后耶?”故诸为武帝生子者,无男女,其母无不谴死,岂可谓非贤圣哉?
《汉书》曰:韩安国坐法抵罪,狱吏田甲辱安国。安国曰:“死灰独复不燃乎?”甲曰:“燃即溺之。”居无几,安国为梁内史,田甲亡。安国曰:“甲不就官,我灭尔宗。”田甲肉袒谢,安国叹曰:“公等足与治乎?”卒善遇之。
又曰:孝宣帝初生,号曰皇孙。生数月,遭巫蛊事,收系郡邸。邴吉为廷尉监。望气者言长安狱中有天子气,上遣使者分条中都官狱,系者轻重皆煞之。内谒者令郭攘夜至郡邸狱,吉拒关,使者不得入,皇曾孙赖吉得全。
又曰:张汤,杜陵人。父为长安丞,出,汤为儿守舍。还,鼠盗肉,父怒汤,汤掘熏得鼠及馀肉,劾鼠掠笞,并取鼠与肉,具勇驾堂下。父见之文辞如老狱吏,大惊,遂使书狱。
又曰:夏侯胜为议,不许宣帝尊武帝庙,下狱,及丞相长史黄霸坐不举劾,俱下狱。霸欲从胜授经,胜辞以罪死。霸曰:“朝闻道,夕死可矣。”胜贤其言,遂授之。系更再冬,讲论不怠。
又曰:有罪当械者皆颂系。应劭注曰:颂者,容也。言见宽容,但处曹吏,不入狴牢。
又曰:尹赏,钜鹿杨氏人。长安中奸多,闾里少年群辈史吏,授财报仇,相与探丸,得赤丸斫武吏,黑者斫文吏,白者主治丧。城中薄暮尘起,剽劫行者死伤横道。赏以三辅高弟选守长安令,治狱,穿地方深各数丈馀,乃以大石覆其口,名虎牢。轻薄恶子,鲜衣凶服被铠持刀兵者,捕得数百人内虎牢中。数日一发视,皆枕藉死,长安中遂无盗贼。
又曰:《天文志》曰:勾圆十五星属杓,曰贱人之牢。星实则囚多,虚则开出。
《续汉书》曰:范滂字孟博,坐系黄门北寺狱,吏谓曰:“凡坐系皆祭皋陶。”滂曰:“皋陶,贤者,古之直臣,知滂无罪,将理之上帝。如有其罪,祭之何益?”众人由此止也。
又曰:武帝置中都狱官二十六所,世祖皆省,惟廷尉及洛阳有诏狱。
又曰:虞诩字叔卿,陈留圉人。祖为狱吏,尝效于公之治狱。及诩生,经曰:“吾虽不及于公子孙至丞相,冀得为九卿。”故字诩曰叔卿。至尚书令。
又曰:李业字距游,广汉人。王莽居摄,太守刘咸闻业有德,辟业。业称疾,咸怒,教曰:“贤者不避害,犹彀射市中,命薄者先死。”令业诣狱养病。客有说咸者,乃出业。
谢承《後汉书》曰:赤眉入长安,时式侯恭以弟盆子为赤眉所尊,故自系。赤眉至,更始奔走,式侯从狱中参械出街中,逢京兆尹解恽,呼曰:“解君载我。我更始之忠臣也。即帝败我,弟又为赤眉所立。”恽使後车载之前行,见定陶王刘礼,解其械,言帝在渭中船上。遂相随见更始。
范晔《後汉书》曰:许杨为都水掾,使典复鸿陂。初,豪右大姓因缘荛役,竞欲辜较在所,杨一无所听,乃共谧深取授财赂,遂收杨下狱,而械辄自解。狱吏见恐,遽即夜出杨。时天雨阴晦,道中若有火光照之,时人异焉。
又曰:杜笃字季雅。居美阳,与美阳令游,数从请托,不谐,颇相恨。令怒,收笃送京师。会大司马吴汉薨,光武诏诸儒诔之。笃於狱中为诔,辞最高。帝美之,赐帛免之。
《东观汉记》曰:崔篆为新建大尹。篆叹曰:“吾生值浇羿之君,上有老母,下有兄弟,安得独洁己而危所生哉?”乃单车到官,称疾,三年不视事行县。门下掾倪敞谏,篆乃强起班春,所至之县,狱犴填满。篆垂涕曰:“嗟乎!刑罚不中,乃陷民於阱。此皆何罪,而至于是乎!”遂平理,所出二千馀人。掾吏叩头谏曰:“诚仁者之心。然独为君子,将有悔乎?”篆曰:“邾文公不以一人易其身,君子谓之知命。如煞一大尹赎二千人,盖所愿也。”遂称疾去。
又曰:鲍昱为Г阳长。县人赵坚煞人系狱,其父母诣昱,自言年七十馀,惟有一子,新娶,今系狱当死,长无种类,涕泣求哀。昱怜其言,令将妻入狱,解械止宿,遂任身有子。
卫弘《汉旧仪》曰:郡邸狱理天下郡国上计,属大鸿胪,东市狱属京兆尹。
王隐《晋书》曰:太康五年夏六月,初置黄沙狱。
《晋书》曰:武帝置黄沙狱,以典诏囚,以高光历世明法,用为黄沙御史。
又曰:帝至平阳,为刘聪所幽辱。麴允伏地号哭不能起,聪大怒,幽之于狱。允发愤自煞,聪善其忠烈,赠车骑将军、节愍侯。
又曰:乔智明为殁寇将军,隆虑、共二县令,爱之,号为神君。部人张兑为父报仇,母老单身,有妻无子,智明愍之,停其狱。岁余,令兑将妻入狱,兼阴纵之。人有劝兑免,兑曰:“有君如此,吾何忍累之?纵吾得免,作何面目视息世间?”于狱产一男,会赦得免。
又曰:霍原字休明,燕国广阳人也。少有智力,叔父坐法当死,原入狱讼之,捶毒备加,终免叔父。
《晋令》曰:狱屋皆当完固,厚其草蓐。家人饷馈,狱卒为温暖传致。去家远,无饷馈者,悉给禀狱卒作食寒者与衣,疾者给医药。
《宋书》曰:溉,明帝立,擢为太子洗马。资籍豪富,厚自奉养,供一身一月十万。宅宇山池,妓妾姿艺,皆穷上品,才调流赡,善纳交游,爱妓陈玉珠,明帝遣求,不与,逼夺之。颇怨,帝令有司诬奏,将煞之。入狱数宿,须皆白,免死,系尚方。
萧子显《齐书》曰:戴僧静,会稽永兴人也。少有胆力,便弓马。於都载锦,为欧阳式所得,系兖州狱。太祖遣薛深饷僧静酒食,以刀子置鱼腹中。僧静与吏饮,以刀刻械,手自折锁,发屋而出。归太祖,送止之斋内,以其空贫,年给粟千斛。
崔鸿《後赵录》曰:石季龙幽中书令徐光于襄阳国诏狱,光在狱中注解经史十馀万言。
《三国典略》曰:周谍入于齐,为扬州刺史平鉴所获,系之狱。妻生男,鉴因喜醉,擅放免之。既醒知非,上启自劾,齐主特原其罪。
《隋书》曰:斐政为襄州总管,妻子不之官所,授秩奉散给寮吏。民有犯罪者,阴悉知之,或竟岁不发,至再三犯,乃因都会时於众中召出,亲案其罪,五人处死,徒流者甚众,合境惶慑,令行禁止,小民苏息,称为神明。尔後不修囹圄,殆无争讼。
又曰:薛胄为兖州刺史。讥官,系囚数百,胄剖断旬日便了,囹圄空虚。
又曰:柳俭拜蓬州刺史,狱讼者庭遣,不为文书约束,纵容而己,狱无系囚。
《唐书》曰:太宗行次灵石县,指狱而谓皇太子曰:“此何谓?”皇太子对曰:“此所谓圆狱,将系罪人。”太宗因曰:“文王作罚,刑兹无赦,而汉文帝志在轻刑,但以详平为佳,非谓有罪而释也。滥系无辜则政道缺,久滞有罪则怨气生。圆土之中,仰视青天有同悬镜,而锁械虏体,郁结其中。夫循诸己者,可以知物。《传》曰:其恕乎?由此言之,不言不慎。
又曰:阳城为道州刺史,观察史判官督其赋至州,怪城不出迎,以问州吏。吏曰:“刺史闻判官来,以为有罪,自囚於狱,不敢出。”判官大惊,驰入,谒城於狱曰:“使君何罪,某奉命来候安否耳。”留一二日未出去,城因不复归,馆门外有故问扇横地,城昼夜坐卧其上。判官不自安,辞去。
《晏子春秋》曰:景公籍重而狱多,拘者满圄,怨者满朝。晏子谏,不听。
《淮南子》曰:君不入狱为恩也。
《论衡》曰:獬豸者,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罪,皋陶治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斯盍天生一角圣兽,助狱为验,故皋陶礼羊,跪坐事之。此则神奇瑞应之类。
《风俗通》曰:《易□噬嗑》为狱。狱,十月之卦,从犬言声。二犬亦存以守也。廷者,阳也,阳尚生长。狱者,阴也,阴主刑煞。故狱皆在庭北,顺其位。
又曰:《诗》云:宜犴宜狱。犴,司空也。周礼,凡万民之有罪过巳离於法者,桎梏以上坐诸嘉石,役诸司空,令平易道路也。
又曰:周礼,三王始有狱。夏曰夏台,言不害人若游观之台,桀拘汤是也。殷曰里,言不害人若於闾里,纣拘文王是也。周曰囹圄,令圄,举也,言人幽闭思愆,改恶为善,因原之也。今县官录囚皆举也。
《三辅黄图》曰:长安有九市、二十四狱。
《扶南传》曰:扶南俗理讼无牢狱鞭杖,惟以探汤、捧锁、没水为信。先使沐浴斋戒,乃令以手内汤,或捧热,或没水中,无罪者不烂、不焦、不没,罪者即验也。
《会稽典录》曰:锺离意为堂邑令。县民防广为父报仇系狱,其母病死,广闻之,号泣狱。意为之凄恻,出广,见之,曰:“今欲出若归家殡敛,有义则还,尾则己。”丞掾谏以为不可,意曰:“不还之罪,令自授之。”广临殡毕,即自狱以状表上,诏减死一等。
又曰:盛吉字君达,山阴人,司徒虞延辟西曹掾。时陇西太守邓融以赃罪徵诣廷尉,前後考验,历岁不服,明帝下三府,遣精能掾属,更就弹劾。吉到诏狱,但敕主者供汤沐饮食,不去问事。明日复往,解融桎梏,安徐以情,责君若无赃,强见诬枉,宜具列辞,当相伸理,如审有罪,不得诬罔国家。融感吉意,即移辞首服。
又曰:黄昌为蜀郡太守,密捕得盗帅一人,悉使疏诸县强盗,密往捕录。其诸小盗皆原其死,谪作栈道以代民役。由是道不拾遗,狱至连年无有重囚。
又曰:高丰字文林,为ガ县狱吏。刺史虞孟行部,到旬日,ガ县僻,敕ガ长将囚徒就所在录见。林被文书,闭狱下,不肯送徒。自诣谏曰:明使君乘法驾骖,衔命理冤,当县县而至。今乃遥召囚徒,欲省更烦,盍“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ガ狱非汉地乎?囚徒终不出县,特望朱轩回轮向ガ。孟遂到ガ。
《襄阳耆旧记》:诸葛亮出关中,使马谡统大众在前,为魏将张所破,坐下狱死,时年四十九。临终,与亮书曰:“明公视谡犹子,谡视明公犹父。愿推殛鲧兴禹之义,使平生之交不亏,谡虽死,无恨於黄泉。”
《博物志》曰:夏曰念室,殷曰动止,周曰稽留,三代之异名也。又狴犴者,亦狱别名。
韩阳《天文要集》曰:贯索,贵人之牢中星,实则囚多,虚则开出。
《搜神记》曰:汉武帝东游,未出函谷关,有物当道,其身数丈,其状象牛,青眼而曜精,四足入土,动而不死。百官惊惧,东方朔乃请酒以灌之。灌之十斛而物消,帝问其故。答曰:“创墅为患忧之物,气之所生。此必秦之狱地,不然则罪人徒作者之聚。夫酒忘忧。故能消之也。”帝曰:“吁!博物之士,至於此乎?”
东方朔曰:孝武皇帝时,幸甘泉,至长平坂上,驰道中央有虫覆而赤,如生肝状,头目口齿鼻耳尽具。先驱旄头驰还以闻曰:“道不可御。”於是上止车,遣侍中驰往视之,还,尽莫知也。时东方朔从在後属车,上召朔使驰往视之,还,对曰:“怪哉。”上曰:“何谓也?”朔对曰:“秦始皇时拘系无罪,幽煞无辜,众庶怨恨,无所告诉,仰天而叹曰,怪哉!感动皇天,此愤气之所存也,故名之曰怪哉。是地必秦之狱处也。”上有诏使丞相公孙弘案地图,果秦之狱处也。上曰:“善!当何以去之?”朔曰:“夫积忧者,得酒而去之。以酒置中,立消靡。”上大笑曰:“东方生贞所谓先生也,何以报先知之圣人哉!”乃赐帛百匹。
《异苑》曰:建康陵欣,景平中死於扬州作部,克辰当葬。作部督梦欣云:“今为狱公姥祖夕有期,莫由自反,劳君解谢,令得放遣。”督不信,夜後又梦,言辞转切,因歌一曲云:“生时世上人,死作狱中鬼。不得还坟墓,灰没有馀罪。”督觉,为谢神,从此便绝。
刘义庆《幽明录》曰:晋庐陵太守庞企字子及,上祖坐事系狱而非其罪。见蝼蛄行其左右,相谓曰:“授鼷有神,能活我死,不当善乎?”因投饭与蝼蛄,食尽,去。有顷复来,形体稍大,意异之,复与食。数日,其大如豚。讥Ρ行刑,蝼蛄掘壁根为大孔道,得从此出亡。後遇赦得活矣。
《齐谐记》曰:吴当阳县董昭之泛船过钱塘江,江中见一蚁,着一短芦,惶遽畏死,使以绳系芦着船。船至岸,蚁得出。中夜,梦见一人,乌衣来谢,云:“仆是蚁中王,君有急难当先见语。”历十馀年,江左却盗纵横,录昭之为劫主,系馀姚狱。昭之曰惟蚁王梦云,缓急当告,今何处告之?狱囚言,但取两三蚁着掌中祝之,昭之如其言。暮果梦昔乌衣人,云:“可急去,入馀杭山,天下既赦命不久也。”於是便觉,蚁啮械己尽,因得出狱。过江投馀杭山,遇赦,遂得免。
《桓子新论》曰:近哀平间道士临淮董仲君坐系狱,病死,数日,目陷生虫,吏捐弃之,便更活去。
卷六百四十四 刑法部十
械
《易□蒙卦》曰:利用刑人,用说桎梏。
又《噬嗑》曰:初九,屦校灭趾,无咎。(校者,以木绞者也,即械也。校者取其通名也。)
《传》曰:与长鱼矫争田,执而梏之,(梏,械也。)与其父母妻子同一辕。(系之本辕。)
又曰:宋华弱、乐辔少相狎,长相优,又相谤也。(优,调戏也。)子荡怒,以弓梏华弱于朝。(子荡,乐辔也。张弓以贯其颈,若械之在手,故曰梏。)平公见之,曰:“司武而梏於朝,难以胜矣。”(司武,司马也。言其懦弱,不足以胜敌也。)
《说文》曰:梏,手械,所以告天;桎,足械,所以质地也。
《史记》曰:桓公乃佯为召管仲,欲甘心焉,实欲用之。鲍叔牙迎授管仲,及堂阜而脱之桎梏。
《汉书》曰: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应劭曰:智略令各有当。盗但颂系者,言见宽容,但处曹吏舍,不入监牢盗着也。恐亡,故着械,不谓盗窃乃械也。)
谢沈《後汉书》曰:赤眉入长安,时式侯恭以弟盆子为赤眉所尊,故自系。赤眉至,更始奔走,式侯从狱中参械出街中。(具狱门中。)
《魏略》曰:贾逵为丞相主簿。王欲征吴,逵谏之,王怒,付狱。狱吏以逵主簿,不即着械,逵曰:“促我械。王且疑我在近职求缓于卿,将遣来察。”着械讫而果遣视之。
《江表记》曰:孙策得太史慈,即敕破械,使沐浴,赐衣巾并设酒食。
《魏志》曰:田豫为汝南太守。先是,郡人侯音反,前太守收其党五百余人,皆当死。豫悉见慰喻,破械遣之。诸囚叩头愿效,即相报语,群贼解散。
《吴志》曰:陈表倾意待士,皆乐为用命。时有盗官物者,疑无难士施明。明壮悍,收考极毒,虽死不伏。廷尉以闻,权以表使自以意求其情实。表便破械沐浴,易其衣服,厚设酒食,欲以诱之,明乃首服。
《晋书》曰:范广为堂邑令丞。刘荣坐事当死,郡以付县。荣即县人,家有老母,至节,广辄暂还荣,亦如期而返。县堂为野火所及,荣脱械救火。事毕,还自着械。
又曰:并州刺史司马腾执诸胡于山东,卖充军实,将诣冀州。两胡一枷,石勒亦在中。
《载记》曰:符丕败,徐义为慕容永所获,械埋其足,将煞之。义诵《观世音经》,至夜,土开械脱,出于重禁之中,若有人脱之者。遂奔。
《后魏书》曰:孝文太和初,时法官及州郡县多为重枷,复以缒石悬于囚颈,伤肉至骨,勒以诬服,吏以为能。帝闻而伤之,乃制:非大逆有明证而不疑辞者,不得大枷。
又曰:宋翻为河南令,县旧有大枷,时人号曰(方结切)尾青。及翻为县主,吏请焚之,翻曰:“且置南墙下,以待豪猾。”未几,有内监杨小驹诣县请事,辞色不逊,翻命取尾青以镇之,小驹既免,入诉于宣武。宣武大怒,敕河南尹推之,翻具自陈伏。诏曰:“卿固违朝法,岂不欲作威以买名?”翻对曰:“造具亦非臣。所以留者,非敢施于百姓,欲待凶暴之徒如驹者耳。”由是威振京师。
《三国典略》曰:东魏中尉宋游道限外授故选状词,渤海王怒而禁之。狱掾欲为之脱枷,游道不肯,曰:“此王命所着,不可辄脱。”王闻而宥之。
《北齐书》曰:库狄迁封武章郡王,其子士文为贝州刺史,性孤直,其子啖啖官厨饼,枷於狱累日,杖之二百,步送还京。
萧子显《齐书》曰:戴僧静,会稽永兴人也。少有胆力,便弓马,於都载锦,为欧阳式所得,系兖州狱。太祖遣薛渊饷僧静酒食,以刀子置鱼肠中。僧静与吏饮,醉,以刀刻械,手自折锁,发屋而出,归太祖。
《後周书》曰:柳庆为雍州别驾,广陵王元欣魏之懿亲,其甥孟氏屡为凶横。或有告其盗牛,庆捕推得实,趣令就禁。孟氏殊无惧容,乃谓庆曰:“今若加以桎梏,後复何以脱之?”欣亦遣使辩其无罪,孟氏由此益骄。庆於是大集僚吏,盛言孟氏依倚权戚侵虐之状,言毕,便令笞煞之。此後贵戚敛手,不敢侵暴。
《唐书》曰:酷吏来俊臣所作大枷凡有十号,一曰定百脉,二曰喘不得,三曰突地吼,四曰着即臣,五曰失魂胆,六曰实同反,七曰反是实,八曰死猪愁,九曰求即死,十曰求破家。又令寝处粪秽,备诸苦毒,自非身死,终不得出。
《山海经》曰:贰负之臣曰危,与贰负煞{穴契}窳,帝乃梏之疏属之山,桎其右足,(桎,械也。)反缚两手与,系之山上。(郭璞注曰:汉宣帝使人作上郡,发盘石石室,得一人,徒役被,反缚,械一足。以问群臣,莫能知。刘子政案此对之,帝大惊,於是时人争学《山海经》也。)
又曰:大荒之中,有宋山者,有木生山上,名枫木,蚩尤所弃桎梏。
《异苑》曰:新野庾绍之少字道遐与南阳宋协中表之亲。桓玄时,庾为湘东太守,病亡。协以义熙中晨起,服茱萸酒。一小儿通云,庾湘东须臾便至,两脚着械,脱之而坐。
《孟子》曰:尽其道而死者,正命也。桎梏死者,非正命也。
《吕氏春秋》曰:齐有善相狗者,其邻畜之数年,不取鼠,以告相者。曰:“此良狗也,志在獐豕鹿,不在鼠也。欲其鼠,则桎之。”其邻桎其後足,则狗取鼠矣。
《贾谊书》曰:纣作梏数千,睨诸侯之不谄己者而桎梏之。文王桎梏,囚于里,七年而後得免。及武王克殷,既定,令殷之民连梏而流之於河。民输梏者,以手撒之,弗敢败之,跪入之水,不敢投也。昔者文王拥此,故思爱文王,犹敬其梏,况其法教乎?
《风俗通》曰:延嘉中,京师长者皆着木屐,妇人始嫁,至作漆画五彩为系。谨案:党事始发,传诣黄门北寺,临时惶恐,不能信天任命,多有逃亡不就栲者,九族拘系。及所过历,长少妇女皆被桎梏,应木屐之象矣。
又曰:械,戒也,所以警戒,使为善也。桎,实也,言其下垂至地,然後吐情首实。
《语林》曰:嵇中散夜弹琴,忽有一鬼着械来,叹其手快,曰:“君一弦不调。”中散与琴,调之,声更清婉。问姓名,不对,疑是蔡伯喈。伯喈将亡,亦被桎梏。
(音拱)
《周礼□秋官上》曰:掌囚,掌守盗贼。凡囚者,上罪梏而桎,王之同族,有爵者桎,以待弊罪。(者,两手共入一木,王同姓及命上已上,虽有上罪,或或桎而己。弊,犹断也。)
《晋令》曰:死罪二械加手。
《赵书》曰:後石率精骑五千袭劭续。一战,生擒续於青丘,钳颈手,於襄国青阳城门顿头称囚。
锁
《说文》曰:锒铛,锁也。
《汉书□食货志》曰:王莽为货,有诽诅者,郡国槛车铁锁传送长安锺官。
又《王莽传》曰:民犯钱,伍人相坐,没官为奴婢,其槛车儿女步,以铁锁银锁其颈,传至锺官,奴以千万数。
华峤《後汉书》曰:崔钧为西河太守,与袁绍起兵,董卓收钧父烈,下之狱,银铛。卓诛,烈得归长安也。
王隐《晋书》曰:石勒锁荀颈以为司马而反煞之。
《南史》曰:丹徒县令沈Л之以清廉抵罪,Л之,吴兴武康人,性疏直,在县自以清廉,不事左右,浸润日至,遂锁系尚方。叹曰:“一见天子足矣。”上召问曰:“复欲何陈?”答曰:“臣坐清所以获罪。”上曰:“清复何以获罪?”曰:“尾承奉要人。”上曰:“要人为谁?”Л之以手扶四面,指曰:“此赤衣诸贤皆是。若臣得更鸣,必令清誉日至。”Л之虽危言,上亦不责。後知其无罪,重除丹徒令。
又曰:褚除山阴令,县人张次的、王休达等与诸猾吏贿赂通奸,全丁大户类多隐没。锁次的等,具状启台。宣帝手敕慰劳,并遣使助搜括,所出军人八百馀户。
《三国典略》曰:梁湘东王以鲍泉围湘州久不陷,使平南将军王僧辩代为都督,数泉十罪。舍人罗重欢帅□□三百与僧辩俱发,先令通泉曰:“罗舍人被令送王竟陵来。”泉愕然,顾左右曰:“得王竟陵助我,贼不足平。”俄而重忄先入,僧辩继之。泉方拂席而坐,僧辩曰:“鲍郎,卿有罪,今旨令我锁卿,勿以故意相待。”罗重欢宣令,即锁之於床侧。泉举止自若,谓重欢曰:“稽缓王师,甘授其罪,但恐後人更思鲍泉之愤耳。”僧辩意甚不平,泉乃为启自申,并谢淹迟之罪。湘东怒解,遂释之。
宋躬《孝子传》曰:缪斐字文雅,东海兰陵人。父忽得患,医药不给。斐昼夜叩头,不寝不食,气息将尽。至三更中,忽有二神引锁而至,求罢椿:“尊府君昔经见侵,故有怒报。君至孝所感,昨为天曹所摄,锁银铛。”斐惊视,父己差。父云:“吾病,恒见二人见持,向来忽不见。”斐乃具说。父曰:“吾曾过五子胥庙,引二神象置地,当此是也。”
刘欣期《交州记》曰:居风山去郡四里,夷人从太守斐庠求市此山,云出金。既不许,寻有一妪行田,见金牛出食,斫得鼻锁长丈馀。後人往往见牛夜出,其色光耀数十里。
钳
《说文》曰:钳,铁有所劫束也。钛胫钳也。(钛音递。)
《史记》曰:卫青,平阳人。其父为吏,与给事平阳侯家妾通,生青,为侯家人。少时归其父,使牧羊。先母之子皆奴畜之,不以为兄弟。青尝至众居室,有一钳徒相青曰:“贵人也,官至封侯。”青叹曰:“人奴。得无笞骂即足矣,安得封侯?”
《晋令》曰:徒着钳者,刑竟录输所送狱官。
《晋律》曰:钳重二斤,翘长一尺五寸。
卷六百四十五 刑法部十一
象刑
《尚书大传》曰:唐虞象刑而民不敢犯,苗民用刑而民兴相渐。唐虞之象刑,上刑赭衣不纯,(纯,绿者。时人尚德义,犯刑者但易衣服,自为大耻。)中则杂屦,(屦,履也。)下刑墨,(,中也。使以下得冠饰。音蒙。)以居州里,而民耻之。
《汉书□刑法志》曰:孙卿之论刑也,曰:“世俗之为说者,以为治古无肉刑,(治古,谓上古至治之时也。)有象刑、墨黥之属,菲屦赭衣而不纯,(菲,草也。屦,履也。纯,绿衣也。不加绿,示有耻也。)是不然矣。以为治古则人莫触罪矣,非独无肉刑哉?亦不待象刑矣。(人不犯法、即象刑无所施也。)以为人或触罪矣,而直轻其刑,是煞人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也。罪至重而刑至轻,民无所畏,乱莫大焉。故象刑非生於治古,方起於乱今也。”(如淳曰:古无象刑也。所以有象刑之言者,近起於今人恶刑之重,故遂推言古之圣君,但以象刑,天下自治。)
《白虎通》曰:圣人治天下,必有刑罚何?所以助治顺天之度也。故悬爵赏者,示有所劝也;设刑罚者,明有所惧也。《传》曰:三王肉刑,应世以立。刑者,五帝之鞭策。刑所以五何?法五行也。五帝画其衣,象五行也。
诛
《书》曰:昏迷于天象,以干先王之诛。
又曰:商罪贯盈,天命诛之。予不顺天,厥罪惟均。
《礼》曰:振书、端书於君前,有诛;倒、侧龟於君前,有诛。(臣不豫事不敬也。振。去尘也。端。正也。倒,颠倒也。侧,反也。皆谓甫省视之也。)
又曰:以足蹙路马刍有诛,齿路马有诛。(皆广敬也。路马,君之马。诛,罚也。)
《周礼□秋官下》曰:布宪掌宪邦之刑禁。伤人见血而不以告者,攘狱者、遏讼者,故以告而诛之。(谓吏民相煞伤见血者,攘狱者拒却不授也。遏讼者上遏。)
《公羊传》曰:君亲无将,将而必诛。
《传》曰:见无礼於君者,诛之,如鹰之逐鸟雀也。
《家语》曰:孔子为鲁司寇,七日,而诛乱政大夫少正卯,戮之于两观之下。子贡曰:“少正卯,鲁之闻人也。今夫子为政而始诛之,或者为失乎?”孔子曰:“天下有大恶者五,而窃盗不与焉:一曰心逆而险,二曰行僻而坚,三曰言伪而辩,四曰记鬼而博,五曰顺非而泽。此五者有一於人,则不免君子之诛,而少正卯皆兼有之:居处足以撮徒成党,谈说足以褒饰荣众,强御足以反是独立,此乃人之奸雄,不可不除。夫汤诛尹谐,文王诛潘正,周公诛管蔡,太公诛华士,管仲诛付乙,子产诛史何,此七子,皆异世而同诛者。七子异世而同恶,故不可赦也。吾始诛之,不亦可乎?”
《史记》曰:二世遵用赵高之法,乃阴与谋曰:“大臣不服,官吏尚强,及诸公子必与我争,奈何?”高曰:“臣固愿言而未敢也。先帝之大臣,皆天下累世名贵人也,人积功劳,世以相传久矣。今高素,小贱,陛下幸称举,令在上位管中事。大臣鞅鞅,特以貌从臣,其心实不服。今上出,不因此时案郡县守尉有罪者诛之,上以振威天下,下以除去上生平所不可者。愿陛下遂从时尾。”二世曰:“善。”乃行诛大臣及诸公子。
《汉书》曰:诛彭越,盛其醢以偏赐诸侯。
又曰:公孙弘年八十终丞相位,其后李蔡、严青翟、赵周、石庆、公孙贺、刘屈踵为丞相。自蔡至庆,丞相府客馆丘墟而己,至贺、屈,坏为马厩、车库、奴婢室矣。惟庆以谨终丞相位。其余尽伏诛。
又曰:上遣公孙敖将兵深入匈奴迎李陵,敖军无功还,言陵教单于为兵,以备汉军,故臣无所得。上闻,於是族陵家,母弟妻子皆伏诛。
《後汉书》曰:梁冀诛李固而露尸於衢,令有敢临者加其罪。
又曰:梁冀专权,其同己者荣显,违迕者剑死。同僚侧目,台ト机事先以闻冀,乃得奏御。内外恐惧,上下钳口,天子恭己而己,不有所亲任。上既不平之矣,冀以私憾专煞议郎邴遵,上愈益忿,八月癸酉,上问小黄门唐衡曰:“左右谁与梁氏不相得者?”衡答曰:“单超、左。”上呼超、(音管)入室。上曰:“梁将军兄弟专朝,逼胁内外,公卿己下,从其风旨。今欲诛之,於常侍意如何?”皆对曰:“诚国贼,当诛之日久。臣等弱少,未知圣意如何?”上曰:“审然者,常侍密图之。”对曰:“图之易耳,但恐陛下腹中狐疑。”上曰:“奸臣胁国,当伏其罪,复何狐疑?”於是命衡呼超等,曰:“陛下今计己决,勿得首茉,恐为人疑。”丁丑,冀心疑超等,使中黄门张恽入省宿,以防其变。瑗敕吏收恽,自外谋图不轨。於是帝幸殿,召公卿勒兵,使者收冀大将军印绶,更封比景部乡侯。黄门令瑗将虎贲剑士卒千人,司隶与共捕冀宗亲,送雒阳狱,无少长,皆诛之。冀自煞,坐冀所连及公卿、列侯、校尉、刺史、二千石死者数十人,冀故吏宾客免绌者二百馀人,朝廷为之一空。
又曰:锺离意为瑕丘令。吏有檀建者盗窃县内,意屏人问状,建叩头伏罪,不忍加刑,遣令长休。建父闻之,为建设酒,谓曰:“吾闻无道之君以刃残人,有道之君以义行诛。子罪,命也。”遂令建进药而死。
《汉杂事》曰:上自击邓奉,破之于长安。奉降,上以旧功臣,不诛。耿曰:“奉背恩反叛,曝师连年,上既至,奉亲在陈,兵败乃降,不诛尾征恶。”于是诛之。
又曰:秦丰、田戎连兵黎丘距汉,上遣朱守丰。议者以为丰已连年,势必困,上自往,丰必降。上往招,丰出恶言。後数月,丰降,槛车传及母妻子送洛阳。大司马吴汉劾奏知丰狡猾,围守连年,上亲至城下而遂悖逆,天下所闻,当伏夷灭之诛。不时斩截,而听授降,失将帅任,大不敬。上乃诛丰,召。
王隐《晋书》曰:解结与孙秀不协,秀诛张华,并欲诛结弟,梁王肜救之,秀曰:“我于水中,蟹尚恶之,况其兄弟耶?”
《晋书》曰:孟玖谮陆机於成都王颖,言其有异心。将军王阐、郝昌、公师蕃等皆玖所用,与牵秀等共证之。颖大怒,使秀密收机。其夕,机梦黑缦绕车,手决不开,天明而秀兵至。机释戎服,着白袷,与秀相见,神色自若,谓秀曰:“自吴朝倾覆,吾兄弟宗族蒙国重恩,入侍帏幄,出剖符竹。成都命吾以重任,辞不获己。今日授诛,岂非命也?”因与颖笺,词甚凄恻,既而叹曰:“华亭鹤唳,岂可复闻乎?”遂遇害於军中。
又《载记》曰:昌黎尹孙伯仁护弟北支、支弟乙拔等俱有才力,以骁勇闻。冯跋之立也,并冀开府,而跋未知所欲,由是有怨言,每於朝享之际,常拔剑击柱曰:“兴建大业有功力焉,而滞於散将,岂是汉祖山河之义乎?”跋怒,诛之。
《赵书》曰:临沅侯崖约字道恭,与太子詹事羯孙珍会朝。珍患目痛,问约用何方治为佳,约戏言惟溺取愈。珍曰:“目何可溺?”约曰:“卿目腕腕,正可溺中。”珍入奏,天子怒,约父子伏诛。
《晋书》曰:刘裕诛诸葛长民,士庶咸恨正刑之晚,若释桎梏焉。
《宋书》曰:谢眺初告王敬则反。眺临诛,叹曰:“天道其不可昧乎?我不煞王公,王公因我而死。”
《庄子》曰:为不善乎显明之中者,人得而诛之。为不善乎幽ウ之中者,鬼得而诛之。明乎人,明乎鬼者,然后能独行也。
《列子》曰:邓析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当子产执政,作竹刑,郑国用之,数难子产之治,子产俄而诛之。
《慎子》曰:有虞之诛,以巾当墨,以草缨当劓,以菲履当刖,以艾к当宫,布衣无领当大辟,此有虞之诛也。斩人去文体,凿其肌肤,谓之刑。画衣冠,异章服,谓之戮。上世用戮而民不犯也,当世用刑而民不从。
《韩子》曰:尧欲传天下于舜,鲧谏曰:“不祥哉!孰以天下传之匹夫?”尧不听,举兵诛之于郊。共工又谏,流于幽都。天下莫讣涸。
又曰:太公东封齐。齐东海上有居士,曰狂厢、华士,昆弟二人立议曰:“上不臣天子,下不事诸侯。耕作而食,掘井而饮,吾无求于上。”太公至营丘,使执而煞之。周公闻,发急传问之,太公答曰:“今有马如骥之状,天下至良也,驱之不前,引之不至,左之不左,右之不右,贤士而不为主用,骥之不可以左右,是以诛之。”
《会稽典录》曰:孟尝仕郡户曹史。上虞有寡妇双,养姑至孝。姑卒病亡,其女言县以双煞其母。县不理断结,竞言郡,郡报治罪。尝谏以为此妇素名孝谨,此必见诬,固谏不听,遂抱其狱文书哭于府门。后郡遭大旱三年,上虞尤甚,太守殷丹下车访问,尝具陈双不当死,诛姑之女,改葬孝妇。丹如其言,天应雨注。
《襄阳耆旧记》曰:李衡闻王2@@有人物,往干之。2@@曰:“多士世尚书剧曹郎才也。”后数年,校书郎吕壹操弄权柄,大臣逼畏莫讣涸。或问2@@,2@@曰:“非李衡无能困之者。”遂共荐衡为郎。衡一引见,口奏壹数千语,孙权有愧色,刘助复告壹,壹即伏诛。
《世说》曰:桓宣武之诛袁贞也,未当其罪,世以为冤焉。袁贞在寿春,尝与宣武一妾妊焉,生玄,及篡。亦覆桓族,识者以为天理之所至。
に
《释名》曰:车裂曰に。に也者,散也,文体分散。
《传》曰:齐人煞子而に高渠弥。(本裂曰に。)
又曰:楚子为陈夏氏乱,故伐陈。谓陈人无动,将讨于少西氏。遂入陈,煞夏征舒,に之栗门。
又曰:楚观起有宠于令尹子南,未益禄而有马数十乘,楚人患之。王煞子南于朝,に起于四境。
《孔丛子》曰:齐王行车裂之刑,群臣谏,不听。子高见齐王曰:“闻君行车裂之刑。夫车裂之刑,无道之刑也,而君行之,臣切以为下吏之过也。”王曰:“寡人耳。民多犯法,为法之轻也。”子高曰:“然此诚君之盛意也。夫人含五常之性,有哀乐喜怒,无不过其节,节过则毁于义。多犯法,以法之重,无所措手足故也。今天下悠悠,士无定处,有德则往,无德则去。欲规霸王之业,与众大国为难,而行酷刑以惧远近,国内之民将畔,四方之士不至,此乃亡国之道。君之下吏不得以闻,是为自居于中正之地,而ウ推之君王,使同于桀纣也。且夫为人臣见主非而不争,以陷主于危亡,罪之大者也。人主疾臣之弼己而恶之,资臣以箕子、比干之忠,惑之大者也。”齐王曰:“谨闻命。”遂除车裂之法焉。
《史记》曰:秦发兵攻商君,煞之于郑渑池。秦惠王车裂商君,徇曰:“莫如鞅反。”灭商君之家。
又曰:张仪西说赵王曰:“苏秦荧惑诸侯,以是为非,以非为是,欲反之,不可一,亦以明矣。”
《汉书》曰:陈胜初令钅至人宋留将兵定南阳,入武关。留己徇南阳,闻胜死,南阳复为秦。宋留不能入武关,乃东至新蔡,遇秦军,宋留以军降秦。传留至咸阳,车裂留以徇。
《续汉书》曰:张角别党马元义为山阳所捕得,锁送京师,车裂于市。
崔鸿《前凉录》曰:武威姑减氏名白兴,以女为妻,其妻妒之,兴怒,以妻为婢,为女给使。郡县以闻。张骏大惊曰:“自古所未闻也。将为怪乎?”于姑臧市に煞之。是月沉阴昏,雾霾四塞。
又曰《前奏录》曰:池阳民惑其妇言而欲煞母,遂车载母,辞诣亲家,入南山。母曰:“汝诣亲家,何至是也?”儿曰:“老婢何言:”遂不母于奚谷之间,脱衣将煞之。初,妇谓其夫曰:“不可不得中衣来也。”儿不欲手脱,背坐厉声令母自脱。母泣曰:“我生汝养汝,至于今日,汝信妇言枉煞我,不可不乞我此衣。”儿怒曰:“老婢复何言?”母呼曰:“天神山神当见此不?”言未卒声,见所持刀忽贯其项而煞,投于山穴。母乘车却归,昏而反家。妇谓其夫还,逆问:“得中衣来不?”母驰告邻里,收其妇送官。郡县以闻,坚惊曰:“宇宙之内乃有此事,将非怪乎?”于是に而煞之。
崔鸿《南燕录》曰:慕容超即位,太后告超曰:“左仆射封嵩数遣黄门令牟裳说吾云:‘帝非太后所生,依如故法,宜勒毙尴帝,立钟为主。’超命执嵩斩之。嵩请与母别,超曰:“汝尚知有母,何意问人之亲?”以五车裂之。
又《前秦录》曰:有司奏,人有盗其母之钱而逃者,请投之四裔。太后闻而怒曰:“三千之罪,莫大於不孝,当弃之市朝,奈何投之方外乎?方外岂有无父母之乡乎?”,於是に而煞之。
《淮南子》曰:苌弘,周宣之执数者也。天地之气,日月之行,风雨之变,律历之数,无所不通也,然不自知,车裂而死。
刘向《说苑》曰:秦始皇太后不谨,幸郎ぢ,封长信侯,专国事,骄奢。与侍中左右贵臣俱博饮,酒醉争言而斗者走白,皇帝大怒,ぢ因作乱咸阳宫。始皇取ぢ,四支车裂之;取皇后,迁之长乐宫。
桓宽《盐铁论》曰:李斯相秦,藉天下之势志小万乘。及其囚於囹圄,车裂于云阳之市,愿负薪入东门,行上蔡径,不可得也。
烹
《释名》曰:煮之於镬曰烹,若烹禽兽之肉也。
《传》曰:寒浞,伯明氏之谗子弟也。伯明后寒弃之,夷羿收之,(夷,氏也。)信而使之以为己相。浞行媚於内,(内,宫人。)信施赂于外,愚弄其民,(欺罔也。)而虞羿于田,(乐之以游田。)树之诈慝,以取其国家。(树,立也。)外内咸服,(信足诈。)羿犹不悛。(悛,改也。)将归自田,(羿还。)家众煞而烹之,以食其子。(食羿子。)其子不忍食诸,死于穷门。(煞之于国门。)
又曰:楚客聘於晋,过宋,太子知之,请野享之。公使往,伊戾请从之,公曰:“夫不恶汝乎?”对曰:“小人之事君也,恶之不敢远,好之不敢近,敬以待命,敢有二心乎?纵有供其内,莫供其外,臣请往也”。遣之。至则用牲加书徵之,(诈作盟处,为太子反征验也。)而骋告公曰:“太子将为乱,既与楚客盟矣。”公囚太子,乃缢而死。公徐闻其无罪也,乃烹伊戾。
又曰:楚白公为乱,既死,其徒徵之,生拘石乞而问白公之死焉。乞曰:“此事也,克则卿,不克则烹,何害,固其所也。”乃烹石乞。
《史记》曰:齐威王召阿大夫语曰:自子之守阿,誉言日闻,然使使视阿,田野不辟,民贫苦。昔者,赵攻甄,子弗能求;卫取薛陵,子弗知。是子以币厚吾左右以求誉也。是日烹阿大夫,及左右尝誉者并烹之。
又曰:主父偃曰:“丈夫生不五鼎食,死则五鼎烹。”
《汉书》曰:韩信闻郦食其凭轼下齐七十馀城,乃臆魃辐平原袭齐。齐王田广闻汉兵至,以为食其卖己(言其与韩信同谋。)乃烹食其。
又曰:韩信以罪废为淮阴侯,谋反,诛。临死,叹曰:“悔不用蒯通之言。”高帝曰:“是齐辩士蒯通。”乃诏蒯通。通至,上欲烹之,曰:“若教韩信反,何也?”通曰:“狗各吠非其主。当彼时,臣独知齐王韩信,非知陛下也。且秦失其鹿,天下共逐之,高材者先得。天下匈匈,争欲为陛下所为,顾力不能,可殚诛邪?”上乃赦之。
《晋中兴书》曰:刘寅於厌次县筑垒拒石勒,勒後虏执寅,以镬汤煮之。
《韩子》曰:乐羊为魏将,攻中山,其子在中山,中山之君烹其子而遗之乐羊,坐於幕下而飨之。
《吕氏春秋》曰:齐王疾痛,使人迎文挚。至,视王疾,谓太子曰:“非怒王,则疾不可活;王怒,则挚必死。”太子顿首强请,曰:“荀已王疾,臣与母以死事之,愿先生勿患也。”挚曰:“诺。”与太子期而至,将往不当者三,齐王固己怒矣。挚至,不解履登床问疾,王怒,不与言,挚因出,固辞以重怒,王吐而起,疾乃遂己。王大怒,不悦,将烹挚。太子与王左右争急之不得,果以鼎烹挚。爨之三日三夜,颜色不变。挚曰:“诚欲煞我,则胡不覆之以绝阴阳之气?”王使覆之,乃死。
《新序》曰:田单处中牟。佛以中牟叛,置鼎于庭,致士大夫曰:“与我者授邑,不吾与者烹。”大夫从之。至於田卑,曰:“义士死不避斧钺之罪,穷不授轩冕之服。尾而生,不仁而富,不若死。”褰衣将入鼎,佛说,乃止。赵氏攻取之,闻田单不肯与也,求而赏之。卑曰:“不可也。一人举而万夫俯首,智者不为;赏一人而惭万夫,义者不取。我授赏,使中牟之士皆耻,不义。吾去耳。”遂之南楚。
《英雄记》曰:董卓攻得李昊、张安毕主范中,生烹之。二人临入鼎,相谓曰:“不同日生,而同日烹。”
卷六百四十六 刑部十二
斩
《释名》曰:斩,暂也。暂加兵即断也。
《周书》曰:武王使尚父以士卒驰,商师大崩,商辛乃内登于鹿台之上自燔,王崩于火。武王先入,乃射三发,而後下车,击之以轻吕,(剑名也。)斩之黄钺,悬诸大白旗。乃二女之所,射之三发,击之以轻吕,斩之以玄钺,悬诸小白旗。
《左传□成上》曰:韩献子将斩人,献子驰将救之,至则既斩之矣。子使速以徇,告其仆曰:吾以分谤也。
《家语》曰:郏谷之会,齐侯奏宫中之乐,俳优侏儒戏於公前。孔子趋进,历阶而上,不尽一等,曰:“匹夫而荧侮诸侯者,罪应诛,请有司速加法焉。”於是斩侏儒,手足异处。齐侯惧,有惭色。
《史记》曰:韩信亡楚归汉,未知名,为连敖坐法当斩。其辈十三人己斩,次当至信,信乃仰视,见滕公,曰:“上不欲就天下乎,何为斩壮士?”滕公奇其言,壮其貌,释而不斩。与语,大悦之。
又曰:张苍坐法当斩,解衣,身长,肥白如瓠。时王陵见而怪其美,乃言沛公,救勿斩。
《汉书》曰:王欣,济南人。以郡县吏积功,稍迁为被(音罢)阳令。武帝末,军旅数发,郡国盗贼群起。绣衣御史暴胜之逐捕盗贼,以军兴从事,诛二千石以下。胜之过被阳,欲斩欣。欣解衣伏,仰天言曰:“使君专煞生之柄,威震郡国,今复斩一欣,不足以增威。不如时有所宽,以明恩贷,令尽死力。”胜之壮其言,贳不诛,因与相结厚也。
《东观汉记》曰:任光字伯卿,初为乡啬夫。汉兵攻宛,军人见光冠服鲜明,令解衣,将斩而夺之。会光禄勋刘赐至,视光容貌长者,乃救全之。
《後汉书》曰:赵王在长安,为赤眉所得,赤眉欲斩之。白马从事见赵王仪状须眉美好绝众,护而活之。
又曰:献帝疾愈,大会未央殿。董卓朝服升车,而马惊坠泥,还入更衣,其少妻止之,卓不从,遂行。乃陈兵夹道自垒及宫,左骑右步屯卫周匝,令吕布前後。王允乃与士孙瑞密表其事,使瑞自书诏以授布,令骑都尉李肃与同心勇士七十馀人伪着卫士服於北掖门内以待卓。阻喃至,马惊不行,怪惧欲还。吕布劝令进,遂入门。肃以戟刺之,卓衣甲不入,伤臂坠车,顾大呼曰:“吕布何在?”布曰:“有诏讨贼臣。”卓大骂曰:“庸狗敢如是耶!”布应声持矛刺卓,趣兵斩之。主簿田仪及卓仓头前赴其尸,布又煞之。驰赍赦书,以令宫陛内外,士卒皆称万岁。
《魏略》曰:京兆鲍出,字文才。值世饥饿,出觅食。後啖入贼以绳贯其母手掌驱去,出走追斩贼,得其母还。
《魏志》曰:于禁字文则。昌犭希叛,太祖遣禁征之。禁急进攻,犭希与禁有旧,诣禁降。诸将皆以为犭希己降,当送太祖也,禁曰:“诸君不知,公常令先围而後降者不赦。夫奉法行令,事上之节也。犭希虽旧交,禁可失节乎?”自临与犭希诀,涕而斩之。郡中震栗,无求不获。
又曰:夏侯玄雅量弘济,临斩东市,颜色不变,举动自若。
又曰:邓艾父子既囚,锺会至成都,先送艾然後作乱。会己死,本营将士追艾槛车迎还。卫遣田续等讨艾,遇於绵竹西,斩之。
《蜀志》曰:魏延梦头上生角,以问占梦赵直。直诈延曰:“夫麟有角而不用,此不战而贼欲自破之象也。”退而告人曰:“角之为字,刀下用也。头上用刀,其凶甚矣。”後为马岱所斩。
又曰:刘璋敕关戍诸将文书勿复通先主。先主大怒,召璋白水军督阳琛,责以无礼,斩之。
又曰:张松书与先主及法正曰:“今日大事垂可立功,如何释此去乎?”松兄广汉太守肃惧祸,退以白璋,发其谋。於是璋收斩松。
《晋书》曰:楚王玮既诛汝南王亮、卫,寻又诏解严云“玮矫诏”,解严斩刑。玮临死,出其怀中青纸诏,以示监刑尚书刘颂,流涕言:“此诏书也,奉此而行,谓为社稷。今更为罪,托体先帝,授枉如此,幸见申列。”颂亦欷,不能仰视。
又曰:荀字道将,河南山阳人。为兖州刺史,断决如流,人不敢欺。以从母子为都护,犯法,斩之。既而素服哭曰:“煞汝者,兖州刺史。哭弟者,荀道将。”以严刻斩戮,号曰屠伯。後为石勒所煞。
又曰:石闵仕伪赵,石鉴为侍中、录尚书事。鉴使石苞夜诛闵,不克,反为闵攻煞。鉴苞等煞胡人,胡人斩关逾城,不可胜数。闵知胡人不为己用,颁令下每人斩一胡,文官赐爵一级,武官立拜牙门。于时,一日之中,斩胡万人。於是鼻高多须滥死者甚众,胡人死至二十馀万。
又曰:皇甫谧字子方,少遵父操。永嘉中,博士徵不起,避乱荆州,闭门居,未尝入城府。蚕而后衣,耕而後食。南土人士咸尊敬之,刺史陶侃礼之甚厚。王敦弟王□代侃,□至荆州,大失物情,百姓叛,□大行诛戮立威,以方回为侃所礼,责其不来诣己,乃收而斩焉。荆土华夷莫不流涕。
《三十国春秋》曰:丙寅,丞相府斩督运令史淳于伯于建康,於是以刀拭柱,血逆流上二丈三尺,下四尺五寸,其直如弦。
《後魏书》曰:段晖从世祖至长安,有人告晖欲南奔。世祖问曰:“何以知之?”告者曰:“晖置金於马鞯中,不欲逃走,何由尔也?”世祖密遣视之,果如告者之言。斩之於市。
《齐书》曰:庾弘远字士操,清实有士誉,仕齐为江州长史。刺史陈显达举兵败,斩於朱雀航,将刑,索帽着之,曰:“子路结缨,吾不可以不冠而死。”
又曰:陈显达起兵,官军继至。显达不能抗,退走至西州,为赵谭注槊刺落马,斩之於篱侧,血涌湔篱,似淳于伯之被刑也。
崔鸿《前赵录》曰:卜栩隐于龙门山,尝与郭璞论《易》,栩曰:“吾大厄在四十一,亦未见子之令终。璞曰:“戮吾祸在江南,不在此也。”镇北靳冲攻太原不克,归罪於栩,辄斩之。刘聪大怒曰:“此人朕所不得加刑,冲何人哉!”遣御史丞诰衍持节斩冲也。
《隋书》曰:刑部侍郎辛尝衣绯,俗云利於官。上以为厌蛊,将斩之。苏绰曰:“据法不当死,臣不敢奉诏。”上怒甚,谓绰曰:“卿惜辛而不自惜也。”命左仆射高将绰斩之,绰曰:“陛下宁可煞臣,不得煞辛。”至朝堂,解衣当斩,上使人谓绰曰:“竟何如?”对曰:“执法一心,不敢惜死。”上拂衣而入,良久,乃释之。明日谢绰,劳勉之,赐物三百段。
《汉新事》曰:奉车都尉窦固征匈奴,骑都尉秦彭副。固令彭别屯,彭擅斩军司马。固奏秦彭不由督率贼煞人。公卿议,皆以为固议是。公府掾郭躬以为彭得专斩人。上曰:“军正校尉一统督,何以得专煞?”躬对曰:“一统将者,谓在部曲也。今彭别将兵,军事至急,势不得关督将。”有诏躬上殿,令尚书令与公卿杂难躬曰:“督将授斧钺称令,故得擅行法,都尉别得行军法,何以明之?”躬对曰:“军正校尉别将兵,假斧钺即得专军法。”难者曰:“今不假,故不得擅煞。”躬曰:“汉制:假戟以当斧钺。”议者皆屈,上从之。
《晋朝杂事》曰:夜遣通事令史张林、黄门令史骆休开神虎门,迎故太傅赵王至太极前,召收中书监张华、侍中朝讠必、尚书斐、解结,侍郎杜斌等,斩之於东锺下。华等大呼,自称忠臣。张林诘之曰:“公等知太子无罪,何不谏?谏若不从,何不去也?”遂斩之。
《华阳国志》曰:王自成都帅水陆军及梁州,又率七万人伐吴。临发,斩牙门将李延。延,所爱将也,以争骑斩之,众莫不肃。
《商君书》曰:晋文公将欲明刑以亲百姓,颠颉後至,吏请其罪。君曰:“用事焉。”吏遂继颠颉之首以徇。晋国之士皆惧。曰:“颠颉之有宠,斩以徇,而况我乎!”
《韩子》曰:禹遇诸侯会稽之上,防风後至,禹斩之。
王韶《孝子传》曰:周青,东郡人也。母患积年,青扶侍左右,五体羸瘦。村里乃敛钱营助汤药,母痊,许嫁同郡周小君。小君疾,未获成礼,乃求见青,属累父母,青许之。俄而命终,青供养为务。十年中,翁姑感之,劝令更嫁,青誓以匪石。翁姑并自煞,女姑告青害煞收考,遂以诬款,七月刑青於市。青谓监煞者曰:“乞树长竿系白幡,青若煞翁姑,血入泉;不煞,血上天。”既斩,血乃缘竿上天。
枭首
《传》曰:叔孙昭子煞竖牛,投其首於宁风棘上。
《汉书》曰:三族:令先黥劓,斩左右趾,枭首菹其骨,谓之具五刑。
又曰:汉王病愈,西入关,至栎阳,存问父老,枭故塞王欣头栎阳市。
又《五行志》曰:江充掘巫蛊太子宫,太子乃斩充,举兵与丞相刘屈厘战,太子败走,自煞。明年,屈厘复坐祝诅腰斩,妻子枭首。
《续汉书》曰:张济为河南令,中常侍段奴乘犊车于道,济即收捕枭首,悬尸门也。
《後魏书》曰:宋鸿贵为定州北平府参军,送戍兵於荆州,坐取兵绢四百匹。兵欲告之,乃斩兵十人。又疏凡不达律令,见律有枭首之非,乃生断兵手,以水洗,然後斩决。寻仔撄法,时人哀兵之苦,叹鸿贵之硬。
《廷尉决事》曰:河内太守上民张太有狂病。病发,煞母弟,应枭首。遇赦,议不当除之,枭首如故。
弃市
《礼》曰:刑人於市,与众弃之。
《史记》曰:秦皇平六国,制天下藏诗、书及偶语弃市。
《汉书》曰:中元二年,改磔曰弃市。(应劭曰:先诸死刑皆死之市,令改曰:弃市,自非妖道,不复磔也。)
又曰:窦婴矫先帝诏,当弃市。婴阳病痱,不食欲死。或闻上尾煞婴,复食治病。
《晋书》曰:范坚迁尚书右丞。时廷尉奏殿中吏劭广盗官幔二张,合布三十匹,有司正刑弃市。广二子,宗年十三,□年十一,操黄幡挝登闻鼓,乞恩辞,求自没为奚官奴,以赎父命。尚书朱映议,以为天下之人无子者少,事遂行,便成永制。坚亦同映议。
又曰:咸和二年,句容令孔恢罪弃市,诏曰:“恢自陷刑网,罪当大辟。但以其父年老而有一子,以为恻然,可特原之。”
《隋书》曰:文帝意每尚惨急,奸回不止,京市白日公行掣盗,人间强盗亦往往而有。帝患之,问群臣断禁之法。杨素等未及言,帝曰:“朕知之矣。”诏有人能纠告者,没贼家产业以赏纠人。时月之间,内外宁息。其後无赖之徒,候富人子弟出路者而故遗物於其前,偶拾取则擒以送官而取其赏,大抵被陷者甚众。帝知,乃命盗一钱己上皆弃市。行旅皆晏起早宿,天下懔懔焉。
考竟
《释名》曰:狱死曰考竟。考竟者,考得其情,竟其命於狱也。
《後汉书》曰:阳嘉三年春,诏以久旱,京师诸狱无轻重,皆且勿考竟。须得澍雨。
又曰:丹阳方储明风角,为洛阳令。功曹是窦宪客,客为宪所风,夜煞人,断头着奁中,置厩门下,欲令储去官。储摩死者耳连,问谁所煞。有顷,曰:“死人言为功曹所煞。”收功曹考竟。
又曰:向相字甫兴,性卓诡不伦,状如学道,又似狂生。张角起,相不欲国家兴兵,便遣将河上北向读《孝经》。贼自灭。张让谗栩与角同心,收送黄门北寺狱考竟之。
又曰:董卓被诛,蔡邕在司徒王允坐,殊不意言之而叹,有动于色。允勃然叱之曰:“董卓,国之大贼,几倾汉室。君为王臣,所宜同忿,而怀其私遇,以忘大节。今天诛有罪,而反相伤痛,岂不与为逆哉!”即收付廷尉,考竟其罪。邕陈辞谢,乞黔首刖足继成汉史,士大夫多矜救之,不能得。太尉马日驰往,谓允曰:“伯喈旷世逸才,多识汉事,当续成史,为一代典。且忠孝素着而所坐无名之诛,无乃失名望乎?”允曰:“昔武帝不煞司马迁,使作谤书流于后世。方今国祚中衰,不可令佞臣执笔在幼主左右。既尾圣德,复使吾党蒙其讪议。”日退而告人曰:“王公其不长世乎?善人国之纪,制作国之典,灭纪废典,其能久乎?”邕遂死狱中。
《晋书》曰:王豹上书劝齐王□与成都王颖如分陕之利。会长沙王至,于□案上见豹笺,谓□曰:“小子离间骨肉,何不铜驼下打煞。”□既不能嘉豹之策,遂纳言,乃奏为臣不忠、不顺、不义,辄都街考竞,以明邪正。豹将死,曰:“悬吾头大司马门,见兵之攻齐也。”众庶冤之。俄而□败。
《三国典略》曰:齐兖州刺史武城县公崔陵恃预旧恩,颇自矜纵。宠妾冯氏假其威刑,恣情取纳,风政不立。为御史所劾,召收系廷尉考竞,遂死狱中。
卷六百四十七 刑法部十三
煞
《释名》曰:煞,窜也。埋之使不复见也。
《周礼□秋官上》曰:掌戮掌斩煞贼,谍而搏之。(斩以铁钺,若今要斩也。煞以刃刀,若今弃市也。谍为奸寇,反闻者斩之,小者煞之。)凡史其亲者焚之,煞王之亲者辜之。(焚之烧也。《易》曰:焚如死如弃。如辜之言枯也,谓磔之也。)凡史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刑盗于市。(踣,僵尸也。肆犹陈也。)
又司刑职曰:煞罪五百。(郑玄曰:然,死刑。)
《尚书大传》曰:武王煞纣而继公子禄父,使管叔、康叔监禄父。武王死,成王幼,周公盛养成王,使召公为傅。周公身居位,听天下为政。管叔疑周公,流言於国曰:“公将不利王。”奄君薄姑谓禄父曰:“武王己死矣,成王幼,周公见疑矣,此世之时也,请举事。”(言周弱,旦不和,欲代之而复政也。)然后禄父三监叛,周公以成王之命煞禄父。
《礼》曰:邾娄定公时,有煞其父者,有司以告。公瞿然失席曰:“是寡人之罪也。寡人尝学断斯狱矣。臣杀君,凡在官者煞无赦。子杀父,凡在官者煞无赦。(言诸臣子孙无尊卑,皆得煞之,其罪无赦也。)煞其人,坏其室,ㄜ其宫而潴焉。(明其大逆,不欲人复之也。)盖君逾月而後举爵。(自贬损也。)
又《王制》曰: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者煞;(析言破律,巧卖法令也。乱名改作,谓变易官与物之名,更作法度也。左道若巫蛊及俗禁也。)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煞;(淫声,郑卫之声。异服,若聚鹬冠琼弁。奇技奇器,若公输般请以会胂9也。)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煞,(皆谓虚华捷给无诚也。)假於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煞;(今时持丧葬染盖嫁娶卜数文书,使民倍礼违制者也。)此四诛者,不以听。
《左传□襄六年》曰:齐子尾害闾丘婴,欲煞之,使帅师以伐阳州。我问师故。(鲁以师往问齐何故伐我。)子尾史闾丘婴以说于我师。
又《昭四年》曰:楚子谓成虎若敖之馀也,遂煞之。书曰:楚煞其大夫成虎,怀宠也。
又《昭四年》曰:楚子伏甲而飨蔡侯於申,醉,执而煞之,刑其士七十人。
《论语□颜渊》曰:“如煞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子曰:“子为政,焉用煞,子欲善而民善矣。”
《史记》曰:二世使使煞公子将闾,将闾曰:“朝廷之礼,吾未尝敢不从宾圆;廊庙之位,吾未尝敢失节也。”仰天而大呼天者三,昆弟皆流涕,自煞。
又曰:二世又遣使者之阳周,令蒙恬曰:“君之过多矣,而卿弟毅有大罪,法及内史。”蒙恬喟然太息曰:“我何罪於天,无过而死?”良久,徐曰:“恬罪固当死矣。起临洮堑万馀里,此其中不能无断地脉,此乃恬之罪也。”吞药自煞。
又曰:秦昭王赐白起剑,令自煞。武安君曰:“我固当死矣。长平之战,赵卒降者数十万人,我诈而坑之,是以死。”乃引剑自煞。秦人怜之,乡邑皆祭祀。
华峤《後汉书》曰:梁冀闻崔琦才,请与交,冀行多不轨,琦数诫之,不能授。琦以言不从,失意,为《白鹄赋》。冀知兴己,大怒,幽之室谷,数月得出,後竟煞之。
范晔《後汉书》曰:陈蕃上疏欲急诛侯览等,太后不纳。朝廷闻者,莫不震怒。蕃因与窦武谋杀之。及事泄,曹节等矫诏诛武等。蕃时年七十馀,闻难作,将官属诸生八十馀人,并拔刀入丞相门,攘臂呼曰:“大将军忠以卫国,黄门反逆,何云窦氏不道耶?”王甫时出与蕃相迕,让蕃曰:“先帝新弃天下,山陵未成。窦武何功?兄弟父子一门三侯,又多取掖庭宫人作乐饮宴,旬月之间,赀财亿计。大臣若此,是为道耶?公为栋梁,枉挠阿党,复焉求贼?”遂令收蕃。蕃拔剑叱甫,甫兵不敢近,及益人围之数十里。遂执蕃,送黄门北寺狱。黄门从官驺蹋蹴蕃曰:“死老魅,复能损我曹员数,夺我曹廪假否?”即害之。
《吴志》曰:人诈告楼玄谤讪政事,华上疏乞玄自新。孙皓疾玄名声,复徙玄及子男据付交将张弈,使以战自效,阴别敕弈令煞之。据到交病死,玄一身随弈讨贼,持刃步见弈辄拜,弈不忍煞玄。会弈暴疾卒,玄殡佥阝奕,於器中见敕书,还自煞也。
王隐《晋书》曰:周处字子隐,阳羡人。姑为中书省事。时女子李{公心}{文见}父北叛时,煞父。处奏曰,{文见}父以偷生破家以邀福。子圉告归,怀嬴结舌,{文见}无人子之道,证父攘羊,伤化污俗,宜在投卑,以彰凶逆。平刑市朝,不足塞责。奏可,煞{公心}。
《唐书》曰:宰相宋申锡为郑注所构,狱自内起。崔玄亮首率谏官请对,与文宗往复数百言,文宗不省其诈,欲申锡於法。玄亮泣曰:“孟轲有言,众人皆曰煞之,未可也;诸大夫皆曰煞之,未可也;天下皆曰煞之,然後察之,方於法。今至圣之代,煞一凡庶,尚须合於典法,况无辜煞一宰相乎?臣为陛下惜天下法,实不为申锡也。”文宗为之感悟,玄亮由创墅重於朝。
又曰:兴平县人上官兴因醉格煞人,亡窜,吏执其父下狱。兴自首请罪,以出其父。京兆尹杜以其首罪免父有光教义,请减死配流。王彦威曰:“煞人者死,百王共守。若许煞人不死,是教煞人。兴虽免父,不合减死。”
《山海经》曰:共工氏之臣曰相柳氏,九首,以食於九山。(头各自食一山之物,言贪暴难餍也。)相柳之所抵,厥为溪泽。(抵,触也。)禹煞相柳,其血脉不可以树{木},乃以为众帝之台。
《曹操别传》曰:始袁忠为沛相,薄待操,沛国桓劭亦轻之。及在兖州,陈留边让颇笑操。操煞让,族其家。忠、劭俱避难交州。操远使就太守士燮尽族劭。劭得出首,拜谢於中庭。操谓曰:“跪可解死耶?”遂煞之。
《孟子》曰:孟子谓齐宣王曰:“左右皆曰可煞,勿听;诸大夫皆曰可煞,勿听;国人皆曰可煞,然後察之,见可煞焉,然後煞之,故曰国人煞之也。(言当贞行大辟之罪。)如此而後,可以为民父母。”
又曰:或问:“劝齐伐燕,有诸?”曰:“未也。今有煞人者,或问之曰:人可煞与?则将应之曰:可。彼如曰:孰可以煞之?则将应之曰:为士师则可以煞之。今以燕伐燕,何为劝之哉?”(燕有罪,王者当诛之,燕犹齐,故不可。)
《搜神记》曰:汉宣帝之世,燕代之间有三男,共取一妇,生四子。及其将分妻子而不可均,反致争讼。廷尉范延寿断之曰:“此非人类,当以禽兽处之。禽兽从母不从父也,请戮三男,以儿还母。”帝嗟叹曰:“何必古?若此则可谓当於理而厌人情也。延寿盖见人事而知用刑矣。”
《太公金匮》曰:煞一人而千人恐者,煞之;煞二人而万人动者,煞之;煞三人而君振者,煞之。
三族刑
《尚书□泰誓》曰:今商王授弗敬上天,降灾下民,沉湎冒色,敢行暴虐,罪人以族,官人以世。(一人有罪,刑及父母兄弟妻子,言淫滥也。)
《史记》曰:秦始皇平六国,制天下,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与同罪。
又曰:陈犭希反,韩信欲谋发兵,欲以袭吕后、太子。其舍人得罪於信,告信欲反於吕后,吕后使武士缚信,斩之长乐锺室。信方斩,叹曰:“吾悔不用蒯通计,乃为儿女子所诈。岂非天哉!”遂夷信三族。
《汉书□刑法志》曰:汉兴,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当三族者,先黥劓,斩左右趾,笞煞之,枭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诽谤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彭越、韩信之属皆授此诛。至高后元年,乃除三族罪、炎茉令。後新垣平谋逆,复行三族之诛。
又《五行志》曰:赵人新垣平以望气得幸,以土上立渭阳五帝庙,欲出周鼎。夏四月,郊见上帝。岁馀,惧诛,谋为逆,发觉腰斩,夷三族。
《後汉书》曰:少府耿纪、丞相司直韦晃起兵诛曹操,不克,夷三族。
又曰:建安五年,车骑将军董承、越骑校尉和辑授密诏诛曹操,事泄。壬午,曹操煞董承,夷三族。
《魏志》曰:建安二年,遣谒者仆射斐茂率关西诸将诛李亻,夷三族。
又曰:太傅司马宣王奏免大将军曹爽。又尚书丁谧、邓、何晏、司隶校尉毕轨、荆州刺史李胜、大司农桓范皆与爽通奸,夷三族。
《三十国春秋》曰:魏帝谒陵,曹爽讥羲、训、彦皆从。高祖命授兵,召公卿於庙堂,奏皇太后废爽。丁酉,斩爽、羲、训、彦,夷三族。
杂死刑(附)
《韩子》曰:齐国好厚葬,布帛尽於衣裘,林木尽於棺椁。桓公患之,以告管仲曰:“布帛尽则尾为币,林木尽则尾为守备,如民之厚葬不休,奈何?”管仲对曰:“凡民之有为也,非名之,则利之。”於是乃下令曰:“棺过度者戮其尸,罪当丧者。”夫戮尸无名,罪当丧者无利。无名无利,民何故为之?
《吕氏春秋》曰:赵简子沉鸾缴於河曰:“吾尝好声色矣,而鸾缴致之。吾尝好宫室台榭矣,而鸾缴来之。今吾好士六年矣,而鸾缴未尝进一人也,是长吾过而绌吾善也。”
《淮南子》曰:夏桀殷纣生燔人,辜颉者为炮烙,铸金柱。(铸金柱,然火其下,以人置上,人火中而对笑也。)
《符子》曰:桀观炮烙於瑶台,谓龙逢曰:“乐乎?”龙逢曰:“乐。”桀曰:“观刑何无恻怛之心?”龙逢曰:“天下苦之,而君以为乐。臣,君之股肱,何不悦乎?”桀曰:“听子谏。谏得,我改之;谏不得,我刑之。”龙逢曰:“臣观君冠危石也,臣观君履春冰也。未有冠石而不压,蹈春冰而不陷。”桀笑曰:“是曰亡则与俱亡,子知我之亡而不自知乎亡。子就炮烙之刑,吾观子。”龙逢歌趋:“造作劳我以生息,我以炮烙故涉薪,我乐人不知。”赴火而死。
卷六百四十八 刑法部十四
黥
《尚书□吕刑》曰:墨辟疑赦,其罚百锾。(孔安国曰:刻其颡而涅之曰墨刑,疑则赦从罚。六两日锾。锾,黄铁也。)
《尚书刑德放》曰:涿鹿者竿人颡也;黥者,马羁竿却舒也。(郑玄曰:涿鹿黥,箸先次刀笠伤人,墨市其中,故後世谓之墨土民也。)
《尚书大传》曰:非事之事,入不以道义而诵不祥之辞者,其刑墨。(注曰:非事而事之,今所不当得为也。)
《周礼□秋官□司刑职》曰:墨者使守门。(郑玄曰:墨,黥也。先刻面,以墨窒之。)
《白虎通》曰:墨,墨其额也。取法火之胜金也,得火亦变而墨也。
《说文》曰:黥,刑在面也。
《史记》曰:秦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刑太子。太子,君词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明日,秦民皆随令。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民勇於公战,怯於私斗。
又曰:黥布,秦时为布衣,年少,客相之,当刑而王。及壮,坐黥。布欣然笑曰:“人相我当刑而王,几是乎?”
《汉书》曰:文帝除肉刑,当黥者髡为城旦舂。(律说曰:男女论决髡钳输边,昼日防寇虏,夜暮筑长城。女子无军警之事,但舂食徒者也。)
又曰:黥劓之罪不及大夫,故里谚曰:“欲投鼠而忌器。”器,君也,大夫近於君。
《晋令》曰:奴婢亡,加铜青若墨黥,黥两眼。后再亡,黥两颊上。三亡,横黥目下。皆长一寸五分,广五分。
《唐通典》曰:梁制:劫,身皆斩,妻子补兵。遇赦降死者,面为劫字。(音都咸反。)十四年,又除面之刑。
劓
《尚书□吕刑》曰:劓辟疑赦,其罚惟倍也。(孔安国曰:劓,截鼻者也。)
《尚书大传》曰:触易君命、革与服制度、奸凶攘伤人者,其刑劓。(郑玄曰:攘,窃也。)
《周礼□秋官□司刑职》曰:劓罪五百,(郑玄曰:劓,截鼻。今东夷或以墨劓为俗。古刑人亡逃者之类与。)劓者使守关。
《礼统》曰:劓刑法木之胜土,决其皮革也。
《白虎通》曰:劓,劓其鼻也,法木之穿土也。去鼻亦孔见。
《汉书》曰:文帝除肉刑,当劓者笞三百。
《楚汉春秋》曰:正疆首茉事而当,上使参乘,解玉剑以之。天下定,出以为守。有告之者,上曰:“天下方急,汝何在?”曰:“亡。”上曰:“正疆沐浴霜露,与我从军而汝亡,告之何也?下廷尉劓。
膑
《尚书大传》曰:决关梁,逾城郭,而略盗者,其刑膑。
《尚书刑德放》曰:膑者,脱去人之膑也。膑罚之属五百,象七精。(七宿昏中,变易节气之精也。)
《礼统》曰:膑刑法金胜木,去其节目也。
《周礼□秋官上□司刑》曰:刖罪五百。郑玄注曰:周改膑作刖。
《白虎通》曰:膑者,脱其膑也。取法金之刻木也。
《白虎通》曰:俗说,腊正祖食得兔者,名之曰幸。幸者,善祥,令人吉利也。或说兔髌者令却舒貌竖髌,露见鬼恶,今觉得之嘉,不为己疾也。谨案,《尚书》夏禹始作肉刑,则天象而慎其过。故穿逾盗窃者髌,去其膑骨也。逮至暴秦,乱狱纠纷,烹俎车裂,黔首穷愁,饮泣永叹。凡人食得兔髌以为佳瑞,物类以感,冀全己之膑也。
刖
《尚书□吕刑》曰:非刂辟疑赦,其罚倍差。(孔安国曰:刖足曰非刂也。)
《周礼□秋官□司刑职》曰:刖罚五百,(郑玄曰:刖,断足也。周政膑作刖也。)刖者使守门。
《家语》曰:季羔为卫士师,刖人之足。俄而卫乱,季羔逃,刖者守门焉,曰:“彼有缺。”季羔曰:“君子不逾。”曰:“彼有窦。”季羔曰:“君子不队。”曰:“此有室。”季羔入焉。既而问其故,刖者曰:“断足固我罪也。临当刑,君愀然不乐,见於颜色。此臣之所以脱君也。”
《史记》曰:孙膑与庞涓学兵法。庞涓既事魏,得为惠王将军,而自以为能不及孙膑,阴使召孙膑。膑到,庞恐其贤,以刑法断其两足而黥之,欲隐而勿见。齐使者如梁,孙膑以形徒阴见,说齐使,以为奇,窃载与之齐。
《列子》曰:鲁施氏有二子,其一好学,其一好兵。好学者以术干齐侯,齐侯以为公子傅。好兵者以法干楚王,楚王以为军政。邻却氏氏有二子,所业亦同。问施氏之方,施氏告之。一子以术干秦王,秦王曰:“今诸侯力争,安得用仁义?”遂宫而放之。一子以法干卫侯,卫侯曰:“吾弱国,岂可称兵?”遂以刖之。二人让施氏,施氏曰:“子不得时也。”
《韩子》曰:楚人和氏得璞玉於楚山之中,献之武王。武王使玉人相之,曰:“石也”。王以和为慢,刖其左足。及文王即位,和又奉其璞,王又使玉人相之,又曰:“石也”。文王刖其右足。文王薨,成王即位,和乃抱其璞而哭於荆山之下,三日三夜,泣尽而继之血。成王问其故曰:“天下刖者多矣,子何哭之悲也?”和曰:“吾非悲刖也,悲夫宝玉而题之以石,直士命之以慢,此吾之所以悲也。”王乃使玉人剖其璞而得宝焉,遂名曰和氏之璧。
宫割
《尚书□吕刑》曰: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宫,淫刑也。男子割势,妇人幽闭。次死之刑也。)
《尚书大传》曰: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
《尚书刑德放》曰:宫者,女子淫乱,执置宫中不得出。割者,丈夫淫,割其势也己。
《周礼□秋官上□司刑职》曰:宫罪五百。(宫者,丈夫割其势,女子闭于宫,若今官男女也。)
又《掌戮》曰:宫者,使守内也。(以其人道绝也。今世或然。)
《礼》曰:文王世子曰:“公族无宫刑也。”
《汉书》曰:汉闻李陵降匈奴,上怒甚,群臣皆罪陵。上以问太史令司马迁,迁盛言陵事亲孝,与士信,尝奋不顾身,以殉国家之急,彼之不死,宜欲得当以报汉也。初,上遣贰师大军出财,令陵为助兵。上以迁诬罔,欲沮贰师,为陵游说,下迁腐刑。
造肉刑
《尚书□吕刑》曰:王享国百年,耄荒,度作刑,以诘四方。(度时世所宜,训作赎刑,以治天下四方之民。)王曰:若古有训,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罔不寇贼,鸱义奸宄,夺攘矫虔。(为鸱枭之义,以宄夺攘。)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煞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刖、、黥。(三苗之主顽凶苦吴,敢行虐刑以煞戮无罪,于是始大为截人耳鼻、阴、黥面,以加无辜,故曰五虐。)
《商君书》曰:断人之足,黥人之面,非求纱蜀也,以禁奸止过。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
除肉刑
《汉书》曰: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还系长安。淳于公无男,有五女,当行会逮,骂其女曰:“生子不生男,缓急非有益也。”其少女缇萦,自伤悲泣,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由。”天子怜悲其意,遂下令曰:“制诏御史: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不犯,何法之至也h囫法有肉刑三,(孟康曰:黥劓二,左右趾合一,凡三也。)而奸不止,其咎安在?无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与?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息,生也。)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为民父母之意哉?除肉刑者,有以易之。”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奏言:“肉刑所以禁奸,所由来者久矣。陛下下明诏,怜万民之一有过被刑者终身不息,及罪人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於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谨议请定律曰: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文帝除肉刑,皆有以易之,故以完易髡,以笞代劓,以钛左右趾代刑。此言髡者,完之也。)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及煞人先自告、及吏坐授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己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告。(命者,名也,成其罪也。趾,足也。当斩右足,以其罪次重,故从弃市也。煞人先自去,谓煞人而自首,吏授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盗之者,此三罪己论名而又伐茸罪,即昔弃市也。)罪人狱己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应劭曰:取薪给宗庙为鬼薪。白粲,生择使正白粲然。)
论肉刑
《续汉书》曰:时论者多欲复肉刑,孔融乃建议曰:“古者敦庞,善否区别,吏端刑清,政无过失,百姓有罪,皆自取之。末世陵迟,风化坏乱,政挠其俗,法害其民,故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而欲绳之以古刑,投之以残弃,非所谓与时消息者也。纣朝涉之胫,天下谓为无道。夫九牧之地千八百君,若各刑一人,是天下常有千八百纣也,求治休和,弗可得己。且被刑之人,虑不念生,志在思死,类多趣恶,莫复归正。夙沙乱齐,伊戾祸宋,赵高英布,为世大患。不能正人,遂为非也。故明德之君,远度深惟,弃短就长,不荀革其政者也。”朝廷善之,卒不改焉。
《魏志》曰:锺繇上疏曰:“大魏授命,继踪虞夏,孝文革法,不合古道。先帝圣德,固天所纵,典坟之业,一以贯之。是以继世仍发明诏,思复古刑,为一代法。连有军事,遂未施行。陛下远追二祖遗意,惜斩趾可以禁恶,恨人死之无辜,使明习律令,与群臣共议。出本当右趾而入大辟者,复行此刑。《书》云:‘皇帝清问下民鳏寡,有辞於苗。’此言尧当除蚩尤、有苗之刑,先审问於下民之有辞者也。若今蔽狱之时,讯问三槐九棘、群吏万民,使如孝景之令,其当弃市欲斩右趾者许之,其黥、劓、左趾、宫刑者,如孝文易以髡、笞。能为奸者,率年二十至四、五十,虽斩其足,犹任生育。今天下人少於孝文之世,下计所全,岁三千人。张苍除肉刑,所煞岁以万计。臣欲复肉害刑,岁生三千人。”疏奏,诏曰:“太傅学广才高,留心政事,又於刑理深远。此大事,公卿群僚善共平议。”司徒王朗议以为“繇欲轻减大辟之条,增益刖刑之数,此则起偃为竖,化尸为人矣。然臣之愚,犹有未合微异之意。夫五刑之属,着在科律,科律自有减死一等之法。不死,即为减死。施行己久,不待远假斧凿於彼肉刑,然後有罪次也。前世仁者,不忍肉刑之惨酷,是以废而不用。不用己来,历年数百。今复行之,恐其所减之文未彰於万民之目,而肉刑之间己宣於寇雠之耳,非所以来远人也。”议者百馀人,与朗同者多。帝以吴蜀未平,且寝。
王隐《晋书》曰:曹彦议云:“严刑以煞,犯之者寡;刑轻易犯,蹈恶者多。臣谓玩常荀免,犯法乃众;黥刖彰刑,而民甚耻。且创黥刖,见者知禁,彰罪表恶,亦足以畏,所以《易》曰小惩大戒,岂蹈恶者多耶?假使恶多尚不至死,无妨产育,荀必行煞,为恶纵寡而不己,将至无人,天尾神,君尾尊矣,故人宁过不煞。是以为上宁宽得众。若乃于张听讼刑以止刑,可不革旧,过此以往肉刑宜复。肉刑于死为轻,减死五百为重,重不害生,足以惩奸,轻则知禁,禁民为非,所谓相济经常之法。议云不可,或未知之也。”
又曰:尚书梅陶问光禄大夫祖纳:“汉文帝故当为英雄,既除肉刑,而五六百岁无能复者。”纳答曰:“诸圣制肉刑,而汉文擅除己来,无胜汉文帝者。”故不能复。非圣人者无法,何足为英雄?”於是陶不能对,隐白征西大将军曰:“夫政未可立,则思制度,全育民命,富国强兵。叛盗之属,断支而己,是好生恶煞,叛盗背死,是好煞恶生也。断支若谓之酷,截头更不谓之虐,何其乖哉?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也。蛮夷猾夏,则皋陶作士,此欲善其末则先制其本也。自古多人犹惜民命得以御寇,况今千不遗一,益宜存在以伐大贼。今若得改之,则岁活数万,生数亦如之。若此十载,生各数万。断支之後,随刑使役,不失民,不乏用,富国强兵。此之谓也。”
又曰:刘颂上书曰:“古者用刑以止刑,及今反于此。以刑生刑,以徒生徒。诸重犯亡者过三寸,辄重髡之,此以刑生刑。亡加作一岁,此以徒生徒。亡者积多,系囚猥蓄,议者因曰不可不赦,复从而赦之,此为刑不制罪,法不胜奸。民知法之不胜,相聚而谋为不轨。故自顷以来,奸恶陵暴,所在充斥,渐以滋曼,日积不己,弊将所归。议者不深思此故,而曰肉刑於民忤听,忤听孰与盗贼不禁?圣主之制肉刑,远有深重,其事可得而言,非徒惩其畏剥割之痛而不为也。乃去其为恶之具,使夫奸民无用,不复肆其志,止奸绝本,理之尽也。亡者刖其足,无所用复亡;盗者截其手,无所用复盗;淫者割其势,理亦如之。除恶塞源,莫善於此,又非徒然也。此等己刑之後,便各归家,父母妻子共相养恤。疮愈可役,上准古制,随宜业作,虽己刑残,不为虐弃,生育繁阜之道自若也。今宜取死刑之限轻,及三犯逃亡淫恣,悉以肉刑代之。其三岁刑以下,宜杖罚。及宜制其罚数,使有常限。後刑不复生刑,徒不复生徒,而残体为戮,终身作诫。民见其痛,畏而不犯,必数倍于今。且为恶者,随发被刑,去其为恶之具,岂与全其为奸之手足,而蹙居必死之穷地同哉?而犹曰肉刑不可用,臣切以为识务之甚也。”
《博物志》曰:肉刑,明王之制,荀卿每论之。汉兴,文帝感太仓公女之言而废之,班固着论云宜复之。迄汉末魏初,陈纪又论宜申古制,孔融谓不可复。魏武帝辅汉,欲申之,锺繇、王朗不同,遂寝。夏侯玄、李胜、曹羲达、丁谧建私议,各有彼此,多言,时未可复、故遂寝。
崔实《政论》曰:高祖非九章之律,高后深三族之罪,文帝去肉刑,茎减加笞。由此言之,世有所更,何独拘前?
卷六百四十九 刑法部十五
髡
《周礼□秋官上□掌戮》曰:髡者使守积。(郑司农曰:髡当为完,谓但居作三年,不亏其体者也。五刑之中,而髡丈必王之同族不割者。宫之为剪伤其类,髡仍似守续也。)
《後汉书》曰:邓骘子侍中凤,尝与尚书郎张龛书,属郎中马融宜在台ト。又中郎将任尚遗凤马。後尚坐断盗军粮,槛车徵诣廷尉,凤惧事泄,先自首於骘。骘畏太后,遂髡妻及凤以谢。
《曹别传》曰:太祖常行,经麦中,令士卒犯麦者死。骑士皆下马,持麦以相付。时太祖马腾入麦中,主簿对以《春秋》之义,罚不加於尊,太祖曰:“制法而自犯之,何以率下?然孤为军师,不可煞,请自刑。”因拔剑割以置地。
《会稽典录》曰:吴范与鄱阳太守魏腾少相友善。腾尝有罪,吴王怒甚,敢有谏者死。范谓腾曰:“与汝偕死。”腾曰:“死尾,何死为?”范曰:“安能虑此坐观汝耶?”乃髡头自缚诣ト下,使铃下以闻。铃下不敢,曰:“必死不可。”范曰:“汝有子?”曰:“有。”“使汝为吴范死,汝子属我。”铃下曰:“诺。”乃排ト入。吴主大怒,欲投以戟,寮翰走出。范因突入,叩头流血,言与涕并。良久,吴主意释,拇殊腾。
《晋书》曰:髡钳五岁刑。
张斐《律序》曰:髡者,刑之威,秋凋落之象。
《後魏书》曰:李负罪得降免,有旨鞭髡刑,配为厮役。之废也,平寿侯张谠见与语,奇之,谓人曰:“此佳士也,终不久屈。”未几而复为太仓尚书。
《风俗通》曰:秦始皇遣蒙恬筑长城,徒士犯罪,亡依鲜卑山,後遂繁息,今皆髡头衣赭,亡徒之明效也。
鞭
《书》曰:鞭作官刑。(为办治官事之刑也。)
《传》曰:齐襄公田于贝丘,见大豕。从者曰:“公子彭生也。”公怒曰:“彭生敢见!”射之,豕人立而啼。公惧,坠于车,伤足丧屦。反,诛屦於徒人费。弗得,鞭之见血。
又曰:重耳过卫,卫文公不礼焉。出於五鹿,乞食於野人,与之块。公子欲鞭之,子犯曰:“天赐也。”稽首,授而载之。
又曰:楚子将围宋,使子文治兵於暌,终朝而毕,不戮一人。子玉复治兵於,终日而毕,鞭七人,贯三人耳。
又曰:卫献公初有嬖妾,使师曹诲之琴,(诲,教也。)师曹鞭之。公怒,鞭师曹三百。
《梁传□成公》曰:梁山崩,雍河,三日不流。晋君召伯尊而问焉。伯遵来遇辇者不辟,使车右下而鞭之。辇者曰:“所以鞭我者,取道远矣。”伯遵下车问焉,曰:“子有闻乎?”对曰:“梁山崩。”伯遵曰:“君为此召我,如之何?”辇者曰:“天有山,天崩之,天雍之,虽召伯遵,其若之何?”伯遵由悉问焉,(悉至疑,欲重问之也。)辇者曰:“君亲素缟,帅臣而哭之。”既祀焉。
《後汉书》曰:刘宽迁南阳太守,典历三郡,温仁多恕。虽在仓卒,未疾言遽色。尝以为“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吏人有过,但用蒲鞭罚之,示辱而己。
《汉晋春秋》曰:明帝勤於吏事,苛察逾甚,或於殿前鞭煞尚书郎。
《晋中兴书》曰:谢鲲字幼舆,弱冠知名。值中朝大乱,长沙王辅政,亲媚小人,忌害君子。时疾鲲名,谮之,遂执欲鞭之。鲲解衣伏,神无遽容。异而释之,文无喜诗。
又曰:皇帝诏:“飞督王铙忽上吾鸩鸟,口云以辟恶,此凶物,岂宜妄进?”於是顿鞭铙二百,使殿中御史孙□监於四冲道焚烧之。
《後魏书》曰:甄琛监决赵修鞭,犹相隐恻,然告人曰:“赵修小人,背如土牛,殊耐鞭杖。”有识以此非之。
《三国典略》曰:齐崔谦迁钜鹿太守,恩信大行,改鞭用熟皮为之,不忍见血,示耻而己。有贫弱未埋者,皆曰:“我自造白鬓公,不虑不决。”在郡七载,狱无停囚。
《齐春秋》曰:齐景贞为晋平太守,有惠政,常悬一蒲鞭,未尝用之。
《齐书》曰:薛安都从弟道生,以军功为大司马参军,犯罪,为秣陵令庾淑之所鞭。安都大怒,乃乘马从数十人,令左右执槊欲往煞淑之。行至朱雀航,逢柳元景,遥问曰:“薛公何之?”安都跃马至车後曰:“小子庾淑之鞭我从弟,今往刺煞之。”元景虑其不可驻,绐之曰:“小子无宜卿往,与手甚快。”安都既回马,元景复呼之,令下马入车,因让之曰:“卿从弟服章言论,与寒细不异,且人身犯罪,理应加罚。卿朝廷勋臣,云何放恣,辄於都邑煞人,非惟科律所不容,主上亦无辞相宥。”因载俱归,安都乃止。
《南史》曰:褚为山阴令。时舍人曹义达为宣帝庞,县人陈信家富,谄事义达。信父显文恃势横恣,乃遣使执显文,鞭之一百,于是吏人股忄栗。
《唐书》曰:太宗以暇日遍阅群书,因读明堂孔穴云“人五藏之系,咸附背脊,针炙失所,皆有损害。”乃废书而叹曰:“今律,决笞者皆六髀背分授,乃有邂逅致死之义。挞人之背,理则宜然。夫,五刑之最轻者,死者,人生之至重者也,岂容犯最轻之刑而或鞭笞致死?自古帝王由来未悟,不亦悲夫!”即颁制决罪人不得鞭背。
《晋令》曰:应得法鞭者即执以鞭,过五十称行之。有所督罪,皆随过大小,大过五十,小过二十。鞭皆用牛皮革廉成,法鞭生苇,去四廉,常鞭用熟且,(之列反。柔革也。)不去廉,作鹄头,纫长一尺一寸,鞘长二尺二寸,广三分,厚一分,柄皆长二尺五寸。
《搜神记》曰:神农以赭鞭百草,尽知其毒寒温臭味所主,故天下号曰神农也。
《异苑》曰:河内司马惟之奴天雄死,死後还,其妇来善,闻体有鞭疮而却着锁,问云“有何遇,至如此?”曰:“曾因醉,窃骂大家,今授此罪。”
《列女传》曰:楚野辩女者,昭氏撇。郑简公使大夫聘於荆,至於狭路,有一妇人乘车与大夫遇,击折大夫车之轴。大夫怒,将执而鞭之。女曰:“妾闻君子不迁怒,不贰过。今狭路之中,妾之避己极矣,而子大夫之仆不肯少伺,是以废于大夫之车,而反执妾,岂非迁恕哉?不怒仆而反怒妾,岂不贰过哉?”
《会稽典录》曰:锺离意为尚书仆射。时匈奴有降者,诏赐缣三百匹,尚书郎暨酆误以三千匹赐之,上大怒,鞭酆殿下,重痛将死。意直排ト入,谏曰:“陛下德被四表,恩及夷狄,是以左衽之徒稽首来服。愚闻刑疑从轻,赏疑从重。今陛下以酆赏误,发雷霆之威,海内谓陛下贵微财而贱士命也。”
又曰:谢夷吾为郡功曹吏,太守弟五伦妻车马入府,无所关启,夷吾鞭功曹佐吏,门阑卒率车马出之,收其人从。伦为解之,良久乃己。
《汝南先贤传》曰:许嘉年十三,父给亭治道,坐不竟,当得鞭。嘉叩头流血请得免,由是感激读书。
梅陶《自叙》曰:余居中丞,曾以鞭皇太子傅,亲友莫不致谏,余笑而应之曰:“堂高由阶。皇太子所以得崇於上,由吾奉王宪於下也,岂其枉道取媚?”后皇太子特见延,赐以清宴。
笞
《史记》曰:张仪尝从楚相亡璧,意疑盗,执掠笞数百,不服,释之。
《汉书》曰:曹参子为中大夫。惠帝怪相国不治事,谓曰:“汝归,私从容问乃父曰:‘高帝新弃群臣,帝富於春秋,君为相国,日饮无所请事,何以忧天下?’然无言吾告汝也。”既洗沐归,时间自从帝所陈,参怒而笞之二百,曰:“趋入侍,天下事非乃所当言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