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第二三章程(第二四号之附件)一一二○二-一(二五)续3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第二三章程(第二四号之附件)一一二○二-一(二五)续3

  台北知府陈,层奉总督何批,札知新竹县:遇有火器杀人犯逃匿洋行、洋船,应照会领事交出

  第二一九咨(抄单)光绪八年十月初五日一一五○四-六(二五六)

  刑部咨覆福建巡抚岑,督令臬司严饬所属:认真缉捕火器杀伤及械斗案

  第二二○札光绪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一一五○四-六(二五七)

  台北知府陈,层奉刑部咨,札知新竹县:认真缉捕火器杀伤及械斗案

  第二二一告示光绪七年八月初八日一一五○六-二(二五九)

  福州将军穆、闽浙总督何、福建巡抚岑,据传教条约,晓谕军民保护教士及教民

  第二二二移光绪十四年正月二十二日一一五○八-一(二六○)

  淡水知县汪,移新竹知县方:将同治五年英商赞达租置民人园地契字请盖印卷宗,移查检送

  第二二三移光绪十四年二月初一日一一五○八-二(二六二)

  新竹知县方,移覆淡水知县汪:英商租置园地契字卷宗并无存堑署

  第二二四禀光绪十四年二月初十日一一五○八-三(二六三)

  新竹县一皂头役洪忠禀复:遵饬向各经书查明,并无办理英商租置园地,并禀缴经书切结

  第二二五切结状光绪十四年二月一一五○八-四(二六四)

  新竹县通商书吕祥具结:并无承前通商书流交英商赞达租置园地卷宗

  第二二六切结状光绪十四年二月初十日一一五○八-五(二六四)

  新竹县经书三十人具结:实无承办及代办英商租置园地事件

  第二二七札光绪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一一五○九-三(二六五)

  台北知府吉,层奉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咨,饬新竹县按季查报:境内教堂及教士

  第二二八谕光绪十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一一五○九-四(二六七)

  新竹知县沈,饬三班头役查覆保内教堂及教士

  第二二九图说(第二二九号之粘付)一一五○九-一二(二六九)

  新竹县属教堂图绘

  第二三○申光绪十七年八月三十日一一五○九-一三(二七○)

  新竹知县沈,对臬道唐、台北知府吉、及通商总局,申报县内教堂及教士

  第二三一清册光绪十七年八月三十日一一五○九-一四(二七一)

  新竹知县沈,申报县内教堂及教士清册

  第二三二札光绪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一一五○九-一五(二七二)

  台北知府吉,层奉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咨,饬新竹县缓查教堂及教士

  第二三三札光绪十八年十月二十日一一五○九-一六(二七五)

  分巡台澎兵备道顾,层奉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咨,饬新竹县续查教堂及教士

  第二三四申光绪十八年十一月初八日一一五○九-二四(二七七)

  新竹县对臬道顾、及台北知府龙,申报县内教堂及教士

  第二三五清册光绪十八年十一月初八日一一五○九-二五(二七八)

  新竹县申报县内教堂及教士清册

  第二三六清册光绪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一一五○九-三五(二七九)

  新竹知县沈,申报县内教堂及教士清册

  第二三七清册光绪十九年十月十一日一一五○九-五五(二八一)

  新竹知县叶,申报县内教堂及教士清册

  第二三八函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十八日一一五一○-一(二八三)

  苗栗知县沈、致新竹知县函:备桥夫、挑夫供洋教习之用

  第二三九函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十九日一一五一○-二(二八四)

  新竹知县王,致淡水知县李函:备桥夫、挑夫供洋教习之用

  第二四○单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十九日一一五一○-三(二八五)

  新竹知县王,饬三班护送洋教习至淡水县

  第二四一移同治二年九月一一五一一-一(二八六)

  办理通商事务区,移请淡水厅,派役会同哨丁前赴后垄、中港,巡缉私相买卖樟脑,并拘讯张乌豆

  第二四二移咸丰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一一六○一-一(二八八)

  台湾知府孔,移催淡水同知马,移请其移会噶玛兰新任同知富:速行移接,并出具监交印结

  第二四三移咸丰十一年正月十七日一一六○二-一(二九○)

  前任淡水分府宁,将捐生捐款银单,移交于新任分府张

  第二四四单(附回照)

  咸丰十一年正月二十二日一一六○二-三(二九○)

  前任淡水分府宁,单饬差役陈永:立赍公文一角及银单,投缴新任分府张,及共回照

  第二四五移咸丰十一年正月二十七日一一六○二-七(二九一)

  前任淡水分府宁,将各业户领买未完补谷限缴状,移送于新任分府张

  第二四六移咸丰十一年正月十七日一一六○二-一○(二九二)

  前任淡水分府宁,将人民投税契券移送于新任分府张

  第二四七总折稿光绪六年十一月一一六○四-一(二九三)

  监盘会算淡水县史令任接收邓令任仓项各款榖石交代总折稿(新竹知县施监盘)

  第二四八四柱细册光绪八年五月一一六○四-二(二九八)

  抄发台北府属各县光绪六年分额征供粟收支四柱册式第

  二四九札光绪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一一六○五-一(三○三)

  台北知府陈,札委员徐铨,催办交代会算

  第二五○移光绪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一一六○六-一(三○五)

  淡水知县朱,奉台北知府陈札委监盘,移知新竹县:将新旧任移交钱粮等款造册结报

  第二五一移光绪九年十一月八日一一六○六-二(三○七)

  代理新竹知县周,经查核前任徐所开交代总细册,移送覆折与前任徐及监盘淡水知县朱

  第二五二移光绪九年十二月初九日一一六○六-三(三○八)

  前代理新竹知县周,将卷簿移交于新任知县朱

  第二五三副详及批光绪九年十一月初十日一一六○六-四(三一○)

  监盘淡水知县朱、新任新竹知县徐及代理新竹知县周,将交代会算定折,详送于台北知府陈

  第二五四议覆光绪十三年四月二十日一一六○九-一(三一二)

  户部遵旨,对御史胡俊章光绪十三年原奏(州县交代,责成道府督催,实力严查)之议覆

  第二五五札光绪十三年八月十二日一一六○九-二(三一六)

  台北知府层奉上级札,将户部议覆,行知新竹县

  第二五六札光绪十三年九月十九日一一六○九-三(三一八)

  台北府层奉上级札行知新竹县:奏参州县未交银项折内,应声明分赔之该管各上司职名

  第二五七副详及批光绪十五年十一月四日一一六一○-一(三二○)

  前任新竹县将征存隘租银移交于新任,详请台湾善后总局查核,并该局批

  第二五八清册光绪十五年十一月初一日一一六一○-二(三二二)

  新竹县征存隘租银元本年续支各款数目清册稿

  第二五九移光绪十五年十一月初八日一一六一○-三(三二五)

  新竹前任知县方将征存隘租银移交于新任张

  第二六○申光绪十五年十一月初十日一一六一○-四(三二六)

  新竹知县张,将接收前任征存隘租银事申报巡抚、藩、道及府

  第二六一副详及批光绪十五年十一月初四日一一六一○-五(三二七)

  前任新竹知县方,将征存隘租银移交于新任,详请布政使查核,并该使批

  第二六二移光绪十六年四月初八日一一六一○-七(三二九)

  前任新竹知县张家属(右堂萧代)将征存隘租移交于新任沈

  第二六三单同治九年十月初六日一一七○一-二(三三○)

  淡水分府据口书禀请:饬差协同口书及澚甲,将浮出大枋封贮,交由澚甲收管

  第二六四禀同治九年十月十一日一一七○一-三(三三一)

  一皂头役禀明收贮大枋情形,并缴澚甲收管状

  第二六五收管状同治九年十月十一日一一七○一-四(三三二)

  澚甲具看守大枋收管状

  第二六六呈同治九年闰十月十三日一一七○一-五(三三二)

  林妈义以浮出大枋系其所有,呈请淡水分府查验,起封还管;批:不准

  第二六七呈同治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一一七○一-六(三三四)

  铺户陈恒裕号以浮出大枋系其所有,呈请淡水分府查验给领;批:毋妄生觊觎

  第二六八呈同治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一一七○一-七(三三六)

  铺户陈恒裕号呈称:该大枋实系己物,催淡水分府查验给领,如有虚词冒认,愿甘坐罪;批:毋庸多渎

  第二六九谕同治九年十二月九日一一七○一-九(三三八)

  淡水分府陈,谕饬明善堂绅董:将浮出大枋变卖,充为修整土城及起盖炮台之用

  第二七○函同治十年五月初三日一一七○一-一○(三三九)

  明善堂绅董复函淡水分府:已将大枋变价,但被人搁阻搬运,请发给印单

  第二七一单同治十年五月初四日一一七○一-一一(三三九)

  淡水分府陈,饬原差将大枋起封,押令车工运往明善堂

  第二七二清单同治十年十月初四日一一七○二-一(三三九)

  迎接新任台澎挂印总镇需用对象之清单

  第二七三单同治十年十月初四日一一七○二-二(三四二)

  淡水分府周,饬六班头役备派散役,至迎接之期,赍所需用物件伺候

  第二七四分单同治十年十月初四日一一七○二-三(三四三)

  淡水分府周,饬对保头役,协同澚甲预备渡船、竹筏,伺候总镇驾临

  第二七五单同治十年十月初四日一一七○二-四(三四四)

  淡水分府周,饬六班头役,向戏班借出长秀雉尾等物,以便迎接总镇之用

  第二七六移同治十年十一月初五日一一七○二-五(三四五)

  台湾知府蒋,移知淡水分府:台湾镇按临巡阅,理番厅备造屯番名册送查,至期听候点验

  第二七七单同治十年十二月初六日一一七○二-六(三四七)

  淡水分府周,饬大班头役,向戏班借出长秀雉尾等对象,作迎春应用

  第二七八函同治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一一七○三-二(三四七)

  蚶江分府潘,请淡水分府何,将难妇递交其家属

  第二七九单同治十二年闰六月初五日一一七○三-三(三四九)

  淡水分府何,饬原差赴艋管解难妇来辕

  第二八○禀同治十二年闰六月初七日一一七○三-四(三五○)

  差役禀报淡水分府:已解到难妇,请予提讯

  第二八一单同治十二年闰六月八日一一七○三-五(三五一)

  淡水分府何,饬差驰往猫里街传难妇之父兄赴辕

  第二八二禀同治十二年闰六月十二日一一七○三-六(三五二)

  差役禀报:已传到难妇之生母

  第二八三提讯名单同治十二年闰六月十三日一一七○三-七(三五三)

  难妇及其生母报到

  第二八四供词(堂谕)同治十二年闰六月十三日一一七○三-八(三五三)

  难妇及其生母口供

  第二八五具领状同治十二年闰六月十三日一一七○三-九(三五五)

  难妇生母具领其女

  第二八六移同治十二年闰六月二十五日一一七○三-一○(三五五)

  淡水分府何,移知蚶江分府及惠安知县:难妇已由其生母领回

  第二八七札光绪七年九月十八日一一七○五-一(三五七)

  台北府层奉巡抚札,行知新竹县:在基隆设立文报所委员专责

  第二八八申光绪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一一七○五-二(三五八)

  新竹知县申巡抚、道台、台北府:新竹县递省公文,从台南文报局改由基隆文报局转递

  第二八九札光绪七年十月廿一日一一七○六-一(三六○)

  臬道札知各属:道署需用铺垫及一切器具,饬由台湾县代为给价,不得摊累各属

  第二九○移光绪八年四月十一日一一七○七-一(三六一)

  基隆分府徐,移解新埔街民翁东友夫妇,请新竹知县取具的实铺户保结移覆

  第二九一保领状光绪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一一七○七-二(三六二)

  新埔街民翁缵绪,保领翁东友夫妇回家安业

  第二九二牒光绪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一一七○七-三(三六三)

  新竹县对基隆分府牒:翁东友夫妇已由翁缵绪领回

  第二九三札(附清单)光绪九年九月十二日一一七○八-一、二(三六四)

  台北府奉臬道札,札饬新竹县:台湾各县每年应贴册费,应一律提解

  第二九四移光绪十二年二月十八日一一七一○-一(三六七)

  管带栋字副营移请新竹县:将私出藤草人犯差拘讯办

  第二九五红禀光绪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一一七一○-三(三六九)

  局董等佥禀新竹县:拟将犯禁采藤之人犯,将藤条作价认赔;知县批:应再酌量议罚

  第二九六札光绪十五年十一月九日一一七一三-三(三七○)

  台北府查核新苗分界应以中港大溪为界,饬新竹县会同苗栗知县,履勘定界,绘图具覆

  第二九七移光绪十五年十一月初十日一一七一四-二(三七四)

  苗栗县奉布政使司札,移请新竹县:遵批以中港大溪为界,订期会勘

  第二九八详光绪十五年十一月廿八日一一七一四-七(三七五)

  苗栗、新竹两县会勘定界绘图详覆巡抚刘、布政使沈等

  第二九九移光绪十七年十一月初七日一一七一五-三(三八一)

  淡水县将所承移卷宗,因已比对完毕而移还新竹县

  第三○○行光绪十八年十二月初六日一一七一六-一(三八二)

  台北府行新竹县:催令绅士林汝梅等,将登云会息银批解赴府

  第三○一谕光绪十八年十二月初九日一一七一六-二(三八四)

  新竹县奉台北府札,谕令绅士林汝梅等,将登云会半年息银备缴,以凭批解赴府

  第三○二示光绪五年六月十一日一二一○一-五(三八五)

  台北府出示:催晋赈各捐户换照

  第三○三奏光绪八年(?)一二一○一-一九(三八七)

  户部奏:为停捐已逾三年,谨申明节次奏定限期分别注销捐案

  第三○四移光绪十一年四月初九日一二一○二-二(三九○)

  新竹县儒学正堂、兼明志书院监院翁,向新竹县移领光绪十一年夏季分文庙香灯、俸斋、廪膳等银

  第三○五印领光绪十一年四月日一二一○二-三(三九一)

  新竹县儒学同右银项之印领

  第三○六移光绪十一年四月十七日一二一○二-四(三九二)

  新竹县移送同右银项于新竹县儒学

  第三○七详光绪十四年十月初八日一二一○二-四四(三九三)

  新竹县详请台湾布政使:本县文庙香灯等款及彰化火炬等款,俟本年新粮征收定案,再请编定坐支

  第三○八简文及批光绪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一二一○二-四六(三九五)

  右详之简文,及台湾布政使批:仰即分款开列清折具报

  第三○九申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一二一○二-四七(三九六)

  新竹县申明上列各款原由,并详送清折于台湾布政使

  第三一○折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一二一○二-四八(三九七)

  新竹县详送上列各款之清折于台湾布政使

  第三一一副详及批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廿五日一二一○二-四九(三九九)

  新竹县申(第三○九号)之副详,及台湾布政使批:各属存留款项,自光绪十四年起,各归各县坐支

  第三一二红禀光绪二十年十月二十八日一二一○四-一(四○一)

  考棚经理林汝梅等,禀送新竹县考棚修葺工料银估价单

  第三一三清单光绪二十年十月(二十八日)一二一○四-二(四○二)

  考棚修葺工料银之估计

  第三一四红白禀光绪二十年十一月初一日一二一○四-三(四○三)

  新竹县为修葺考棚,拟动支明志书院学租,禀请巡抚、布政司、臬道及台北府批示

  第三一五清折光绪二十年十一月初一日一二一○四-四(四○五)

  考棚应修各处估需工料之清折

  第三一六禀批光绪二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一二一○四-五(四○六)

  布政使对新竹县禀(第三一四号)之批:已奉巡抚批,即遵照另札办理

  第三一七札光绪二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一二一○四-六(四○七)

  布政使顾,奉巡抚唐批,移知新竹县:修葺考棚,准动支明志书院学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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