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第二三章程(第二四号之附件)一一二○二-一(二五)续2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第二三章程(第二四号之附件)一一二○二-一(二五)续2

  福建巡抚岑,裁革县衙门灯油取给于差役,并严禁差役藉案勒索

  第一二○申光绪七年十一月八日一一三一○-二(一三○)

  新竹知县徐,申覆岑巡抚:县署自行买给灯油,并无取之于差役,差役亦无需索之弊

  第一二一红禀光绪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一一三一一-一(一三二)

  新竹城总夫首陈顶禀告:杨九将小夫店交付别人代管,贻误差事,请知县饬其正身当差

  第一二二票光绪九年七月一一三一一-六(一三三)

  新竹知县周,就小夫店交付别人代管事,改差、催传(因无呈催而注销)

  第一二三禀光绪九年四月(?)一一三一二-一五(一三四)

  台北知府对巡抚、按察使、道台,禀报头役被控索诈案件之办案经过并请示

  第一二四札光绪九年四月廿二日一一三一二-一六(一三五)

  台北知府陈,将由巡抚发办事件之裁判,示知新竹县,并饬县府将门丁驱逐内渡

  第一二五札光绪九年五月廿六日一一三一二-一八(一三九)

  台北知府陈,札饬新竹县:将门丁驱逐内渡日期具报

  第一二六单光绪九年七月九日一一三一二-一九(一四○)

  新竹知县周,饬差王佐,克日押令粮丁纪禄登舟内渡

  第一二七禀光绪九年七月十六日一一三一二-二一(一四一)

  一皂头役王佐,对新竹知县禀报:已将粮丁纪禄押令登舟内渡

  第一二八申光绪九年九月廿六日一一三一二-二四(一四二)

  新竹知县周,申台北知府陈,已将粮丁纪禄押令登舟内渡

  第一二九札光绪九年六月廿八日一一三一三-一(一四三)

  台北知府陈,因层奉上级札:各属未完罚俸,须由各员应得俸银扣抵,转札新竹县

  第一三○移光绪十年四月四日一一三一四-四(一四六)

  前代理新竹知县周,移请现任新竹知县徐,比追头役等欠缴契税

  第一三一比单(堂谕)光绪十年四月十二日一一三一四-七(一四七)

  一皂馆记陈荣口供,及堂谕原本

  第一三二供词光绪十年四月十二日一一三一四-七(一四八)

  一皂馆记陈荣口供,及堂谕誊本

  第一三三保状光绪十年四月十四日一一三一四-八(一四八)

  户房书王海,保户书(即一皂馆记)陈荣欠缴契税分期缴清

  第一三四比单(堂谕)光绪十年四月十八日一一三一四-九(一四九)

  税差叶仁欠缴契税事件之提比,及堂谕原本

  第一三五限缴状光绪十年四月十八日一一三一四-一○(一五○)

  三皂站堂役许能等三人,保证税差叶仁限期缴契税

  第一三六移光绪十年十二月六日一一三一五-六(一五○)

  卸任新竹知县徐,将欠缴奏销册费银之被管押书办林贵,移送于新任知县彭

  第一三七札光绪十二年八月九日一一三一八-一(一五一)

  台北知府层奉吏部咨,札饬新竹县:厉行缉官揭参

  第一三八提讯名单(堂谕)光绪十三年三月二十日一一三一九-一(一五四)

  丈量(清书)陈钦、牵绳吕泉短量弓索事件,提讯及堂谕原本

  第一三九提讯名单(堂谕)光绪十三年闰四月十六日一一三二一-二(一五四)

  清书吴兴贪污事件,提讯及堂谕原本

  第一四○供词光绪十三年闰四月十六日一一三二一-三(一五五)

  清书吴兴贪污事件,清书及人证之口供

  第一四一领状光绪十三年闰四月二十二日一一三二一-四(一五七)

  铺民郭振春具领状,保人证在外候讯

  第一四二名单(堂谕)光绪十三年八月十二日一一三二二-二(一五七)

  粮差杨神、吕木索诈事件,提讯及堂谕原本

  第一四三供词光绪十三年八月十二日一一三二二-三(一五八)

  粮差杨神、吕木索诈事件,原被告口供

  第一四四移光绪十四年四月四日一一三二三-一(一五九)

  北路右营副总府翁,移送站兵吴瑞启遗失公文事件,移请新竹县提究

  第一四五名单光绪十四年四月十三日一一三二三-一(一六○)

  站名吴瑞启遗失公文之提讯

  第一四六供词光绪十四年四月十三日一一三二三-三(一六一)

  站兵吴瑞启遗失公文事件,被告口供

  第一四七夹单禀光绪十四年四月十五日一一三二三-四(一六二)

  新竹知县方,将站兵吴瑞启之口供,禀送邮政总局并请示

  第一四八移光绪十四年四月十五日一一三二三-五(一六四)

  新竹知县方,对北右营游府翁,移知讯问站兵吴瑞启之情形

  第一四九详光绪十四年四月一一三二三-六(一六五)

  台湾邮政总局,详请台湾巡抚刘,如何处理公文遗失事件

  第一五○札光绪十四年四月十五日一一三二三-七(一六六)

  台湾邮政总局,奉巡抚刘批示,转饬新竹县遵办

  第一五一红禀光绪十四年四月十六日一一三二三-八(一六七)

  新竹城绅士林汝梅等五人,禀请新竹县转详,宽免站兵吴瑞启就地正法

  第一五二呈光绪十四年四月十六日一一三二三-九(一六九)

  站兵吴瑞启之父吴郑清,呈请新竹县查情,网开一面

  第一五三详光绪十四年四月十七日一一三二三-一○(一七○)

  新竹知县方,详请邮政总局,将案情转详于巡抚刘

  第一五四斩决名单光绪十四年四月十九日一一三二三-一二(一七二)

  站兵吴瑞启斩决

  第一五五札光绪十四年四月十七日一一三二三-一三(一七二)

  福建台湾巡抚刘,饬新竹县即将站兵正法

  第一五六夹单禀光绪十四年四月十九日一一三二三-一四(一七三)

  抚院行营中军府周、北右营游府翁、新竹县令方,禀巡抚刘:监提犯兵正法日期,及查讯滋事情形

  第一五七甲简文光绪十四年四月十七日一一三二三-二○(一七五)

  新竹知县方,详请邮政总局,将案情转详于巡抚刘之简文

  第一五七乙批光绪十四年四月十八日一一三二三-二一(一七六)

  台湾邮政总局,对新竹知县详之批示

  第一五八呈光绪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一一三二三-二八(一七七)

  站兵吴瑞启之父吴郑清,呈控北右营字识翁林钰,勒索未遂,陷害伊子,请新竹知县方讯办

  第一五九手摹结状光绪十四年四月一一三二三-二九(一七九)

  站兵吴瑞启之父吴郑清、及其抱告吴氆郎,具摹结称其所呈控属实

  第一六○移光绪十四年四月三十日一一三二三-三○(一七九)

  新竹知县方,移请北右营游府翁,查覆站兵吴瑞启之父吴郑清所控是否属实

  第一六一夹单禀光绪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一一三二三-三三(一八一)

  抚院行营中军府周、北右营游府翁、新竹知县方,会禀巡抚刘:处理兵丁滋闹经过,并请示销案

  第一六二简由及批光绪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一一三二三-三四、三五(一八二)

  行营中军周、北右营翁、新竹知县方,会禀巡抚刘之简由,及巡抚刘批示

  第一六三移光绪十四年五月三日一一三二三-三六(一八四)

  行营中军周,录巡抚刘批,移会新竹县

  第一六四催呈光绪十四年五月十四日一一三二三-四二(一八五)

  站兵吴瑞启之父吴郑清,呈催讯办其子被陷害事件

  第一六五移光绪十四年五月十四日一一三二三-四三(一八六)

  北右营翁,移覆新竹知县方:吴郑清听讼棍唆使诬控,请予讯办

  第一六六谕光绪十七年二月五日一一三二四-二(一八九)

  新竹知县沈,饬前粮总书吕洲,将其任内应解府、道册费缴存

  第一六七告示光绪十八年七月九日一一三二五-二(一九○)

  台北知府陈,示禁对保、保长、乡长、街正、总理、业户、董事、庄正设馆收词

  第一六八申光绪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一一三二五-三(一九一)

  新竹知县沈,申覆台北知府陈:已遵札张贴告示,裁剩差保

  第一六九禀光绪十八年八月十四日一一三二五-五(一九二)

  一快头役梁鸿禀报:中港一快外馆设立缘由,并已遵谕撤除该馆

  第一七○切结状光绪十八年八月十四日一一三二五-六(一九三)

  一快头役梁鸿具结:尔后罔敢私设外馆对保名目

  第一七一禀光绪十八年八月十七日一一三二五-七(一九四)

  二快头役朱宗禀报:许厝港二快外馆设立缘由,并已遵谕撤除该馆

  第一七二切结状光绪十八年八月十七日一一三二五-八(一九四)

  二快头役朱宗具结:已撤除外馆

  第一七三告示光绪二十年四月九日一一三二六-一(一九五)

  新竹知县范,禁止署内役人强买及硬赊

  第一七四告示光绪二十一年二月十二日一一三二六-二(一九六)

  新竹知县王出示:市廛买卖,务要公平

  第一七五札光绪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一一四○一-三(一九七)

  台北知府陈札行新竹县:奉臬道宪批示,典吏津贴由盐馆支领

  第一七六札光绪九年十二月十日一一四○二-一(一九八)

  台北知府陈札饬新竹县:应将光绪九年秋冬雨季分拨府当差民壮工食并补水银解府

  第一七七申光绪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一一四○二-三(一九九)

  新竹知县朱,申解光绪九年冬季分拨府民状工食并补水银与台北府

  第一七八批回光绪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一一四○二-五(二○○)

  新竹知县朱,批解光绪九年冬季分拨府民壮工食并补水银,及台北府批回

  第一七九具领状光绪九年七月二十一日一一四○三-一(二○○)

  新竹县民壮头役出义,具领光绪九年秋季分民壮三十六名工食银

  第一八○具领状光绪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一一四○三-二(二○一)

  新竹县大轿首张邦,具领光绪九年冬季大轿班工食

  第一八一具领状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一一四○三-五(二○二)

  新竹县斗级郑升,具领光绪九年秋冬两季工食银

  第一八二具领状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一一四○三-六(二○二)

  新竹县库子陈田,具领光绪九年秋冬两季工食银

  第一八三具领状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一一四○三-七(二○三)

  新竹县马快林汀,具领光绪九年秋冬两季工食银

  第一八四具领状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一一四○三-八(二○三)

  新竹县禁卒施建等四名,具领光绪九年秋冬两季工食银

  第一八五具领状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一一四○三-九(二○四)

  新竹县皂隶高登、徐祥,具领光绪九年秋冬两季工食银

  第一八六具领状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一一四○三-一○(二○四)

  新竹县铺司刘安,具领光绪九年秋冬两季工食银

  第一八七具领状光绪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一一四○三-一一(二○五)

  新竹县东、西班茶房头役刘福、林谨,具领光绪九年秋季分工食银

  第一八八详光绪十四年十月八日一一四○五-四七(二○五)

  新竹知县方,请示台北知府雷:拨府民壮工食银,因新章未详定,应在何款支解

  第一八九简文及批光绪十四年十月十二、十一月一日一一四○五-四九、五○(二○六)

  第一八八号(详)之简文,及台北知府雷批

  第一九○副详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一一四○五-五二、五三(二○八)

  新竹知县方,奉台北知府雷批后,再请示,及台北府雷批

  第一九一禀光绪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一一四○六-一(二一○)

  新竹县户粮总书朱明等,为借垫保甲、垦隘亏旷,禀请知县寻款济置

  第一九二清单(第一九一号之粘付)一一四○六-二(二一一)

  新竹县户粮税房进出各款

  第一九三禀光绪十四年一月一一四○六-三(二一五)

  新竹县户粮税总书朱明、吕洲,因新章施行,经费短绌,禀请补助

  第一九四清单(第一九三号之粘付)一一四○六-四(二一六)

  竹北一、二保粮差进出各款(吕洲开呈)

  第一九五清单(第一九三号之粘付)一一四○六-五(二一八)

  竹南三、四保粮差进出各款(余春开呈)

  第一九六清单(第一九三号之粘付)一一四○六-六(二二○)

  竹南一、二保粮差进出各款

  第一九七红白禀光绪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一一四○七-一(二二一)

  新竹知县方,列举收支,禀请台北知府雷宽裕津贴

  第一九八清折(第一九七号之粘付)一一四○七-二(二二三)

  新竹县每年必须用款数目简明清折

  第一九九附禀光绪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一一四○七-三(二二七)

  新竹知县方,列举粮房进出款,附禀请台北府雷给予津贴

  第二○○清折(第一九九号之粘付)一一四○七-四(二二八)

  新竹县粮房每年进出款

  第二○一红禀批光绪十四年三月二十日(到县)一一四○七-五(二三二)

  台北知府雷,对新竹知县方禀(第一九七号)之批示

  第二○二札光绪十四年二月三日一一四○八-一(二三二)

  督办台北盐务总局,札饬新竹县:典史津贴前由包商从盐课内划给,自光绪十四年二月起,改由竹堑盐馆拨领

  第二○三申光绪十五年正月六日一一四○九-八(二三四)

  代理大甲巡检,向新竹县申送光绪十四年冬季分弓兵、民壮、皂隶役食银及半廉银印结

  第二○四印领光绪十五年正月一一四○九-九(二三五)

  上件附送之印领

  第二○五副详及批光绪十五年五月初八日一一四○九-一三(二三六)

  新竹知县方,详请布政使沈:大甲巡检之俸银是否照给,经批照给

  第二○六申光绪十八年闰六月初六日一一四一○-四二(二三七)

  新竹县典史萧启元,向新竹知县沈,申送光绪十八年春夏两季养廉银、增廉银、役食银、马夫工食银钤领

  第二○七钤领光绪十八年闰六月初六日一一四一○-四三(二三八)

  上件附送之钤领

  第二○八札光绪十八年闰六月初九日一一四一○-四四(二三九)

  新竹知县沈,札发光绪十八年春夏两季养廉等银与典史

  第二○九副详及批光绪十八年九月初五日一一四一○-五一(二四○)

  新竹知县沈详请布政使唐:典史光绪十八年春夏两季俸银是否照发;经唐批住支

  第二一○移同治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一一五○一-一(二四二)

  淡水同知郑,移请英国驻台领事伯,转行移知通商海口各领事给发护照

  第二一一照会同治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一一五○一-二(二四三)

  英国驻台领事伯,照会淡水同知郑:在香港采买白硝时,先将凭照移交领事盖印

  第二一二护照同治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一一五○一-三(二四四)

  淡水分府郑,发给通事张乌豆护照,前往香港各口代购白硝

  第二一三移同治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一一五○一-四(二四五)

  淡水分府郑,移请英国驻台领事伯,于张乌豆护照会印

  第二一四照会(抄)同治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一一五○二-一(二四六)

  英国领事吉,对鹿港厅惩办哨丁案抗议,并覆送条款及示稿

  第二一五条款(第二一四号之附抄件)一一五○二-二(二四八)

  议定英商在台采办樟脑条款

  第二一六札同治七年十一月初六日一一五○二-三(二五○)

  台澎兵备道梁,及台湾知府叶,抄送「议定英商在台采办樟脑条款」及告示与淡水厅,并饬遵照办理

  第二一七告示光绪十七年六月初九日一一五○三-四(二五二)

  台北通商事务庄及台北知府吉晓谕:遇有迎神赛神,勿对天主教民捐题

  第二一八札光绪五年四月三十日一一五○四-一(二五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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