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私法物权编第一节业主权续13

台湾私法物权编第一节业主权续13

  外带旧政府契尾一纸。

  第六六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嘉义办务管内鹿仔草堡施厝寮庄第七十六番户施列,有承继父赵新万遗下瓦店屋二座,共四进,列应得东畔一座二进,并带门口亭仔,坐西向东,上至瓦桷,下及地基,并带水井小半口,以及浮沈、砖石、楼房、门窗、户扇、杉料俱各齐全,址在盐水港后街境,四至界址俱载上手契内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用,愿将此瓦店屋一座二进出典,先问尽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盐水港伽篮庙街德昌栈出首承典,三面言议着下时价六八足平银二百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随将此瓦店屋并水井,一齐踏付银主前去掌管居住栈货,不敢阻挡。其店屋明限至六年终满,听典主备足契面银赎回原契,银主不得刁难;倘至期无银赎回,仍听银主居住,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店屋系列承继父明买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列自应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典契一纸,并带上手印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来六八足平契面银二百大元,批明,再照。

  光绪二十六年(庚子)闰八月日。

  知见人施勇石

  为中人施厨

  立典契字人施列

  代书人傅聘

  再批:内带楼梯一张,以及内外进门榔全备。

  第六七杜卖尽根契字

  亲立杜卖尽根契人朱腾碧,承隆泰号有瓦店屋一地,一座二进,带水井半口、楹桷、砖壁、门枋、户扇、浮沈、石器、出入门路,年登地租二间,址在府城外西定下坊南势街,坐南朝北,前至街,后至港,左至侯家店,右至吴家店,四至明白为界。今因隆泰号生理前年罢止,拖欠他人账项乏银清还,愿将此店屋出卖,先尽问亲属人等不愿承受,外托中引就与宅出头承买,三面言议着下时价佛银二百五十大元。银即日同中交讫;其瓦店屋带地一座二进,随付银主前去掌管居住,或招佃别税,收税纳地租,永为己业,不敢阻挡。一卖终休,日后不敢言赎滋弊。保此店屋的系腾承隆泰号物业,与别人无干,并无重张典借及来历交加不明;如有此情,腾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反悔,今欲有凭,亲立杜卖尽根契一纸,并上手契缴连共八纸,送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杜卖尽根契内佛头银二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嘉庆二十一年四月日。

  知见并为中人朱仰企

  亲立杜卖尽根契人朱腾碧

  第六八卖契字

  立卖契字陈质忠,有自置瓦店一间,带后面旷地一所,坐在镇北坊第十一堡第二十七甲,坐西向东,东至街路,西至沟墘,南至茅家,北至颜家,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创,先问叔兄弟侄不愿承买,外托中引就卖与宅,着下时价银五十两广。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店及门窗、户扇、并楼枋、浮沈、砖石等项,即付银主前去掌管,永为己业,亦不敢言赎言取。此店系是自置,并无重张典挂他人,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卖主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异言,恐口无凭,立卖契一纸,并上手缴连一纸,并串票,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契面银五十两完足,再照。

  雍正四年九月日。

  为中人粮长陈鉴官

  立卖契人陈质忠

  第六九尽根绝卖契字

  立尽根绝卖契人陈博受,自自置得茅店屋一座二进,坐东向西。上至厝盖,下及地基,坐落土名欢慈寮街中节,东至谢家厝,西至车路,南至柳家店,北至林家店,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先问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郡城内陈金记边尽根绝卖出时价佛头银一百三十大元。银即日同中收讫;店厝即搬空,付银主前去居住掌管,永为己业,或翻盖起造,听从其便,不敢阻挡。保此店屋系博受自置之业,与别房人等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及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情弊,受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一卖千休,日后并无增添洗找滋事,及至子孙亦不敢藉端诈吓。此系三面言议,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尽根绝卖契一纸,并带上手印契四纸,合共五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契面银一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十二年四月日。

  作中人柳茂林

  立尽根绝卖契人陈博受

  知见人男恭、生嗣子李添成

  代书人(自笔)

  第七○卖杜绝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大竹里埤头街本城内张绞,有承父与戏西甲庄陈光传二人合伙明买过陈瑞、陈吉等瓦店油车二座,共六进,前草亭一所,店后灶脚一间,连司阜房一间在内,土名坐落在外北门城内,年带纳黄头家地基租银四元零二钱,东西南北四至俱载在本契内。又店前过沟豆埕地一所,东西四至亦载在大契内明白为界。其豆埕地,年纳黄家地基租银一钱。后面旷地一所,店内油车及车内外家器杂物俱各全备。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无力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本伙陈光传三面言议出头承买,依时估值佛银二百六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店前后内外器具杂物,一尽付交银主前去掌管,开张出税修理,永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自后子孙不得生端言找及赎滋事。保此店、豆埕旷地、家器杂物,一半系是绞承父应得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绞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卖杜尽绝根契一纸,并缴连合伙印契一纸,上手契五纸,又带豆埕契一纸,共合八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自己一半契面佛银二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六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林联

  知见人妻氏

  立卖杜尽根绝契字人张绞

  代书人(自己亲笔)

  契后批明:店内家器杂物共九十件,俱载在大契约之内。大桶一脚,合共九十一件,批明,再照。

  契尾

  计开:大竹里业户陈光传买张绞瓦店二座,坐落土名北门外街,用价银一百九十七两六钱,纳税银五两九钱二分八厘。

  布字八千四百五十三号。

  右给凤山县业户陈光传准此。

  道光二十七年五月日。

  第七一杜尽卖契字

  立杜尽卖契人蔡遗,有明买得瓦店一座三进,坐落阿缑下街,坐北向南,东至戴家店,西至林家店,南至车路,北至曾家宅,四至明白为界,年纳地基税银一钱五分。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瓦店一座三进出卖,先问尽叔兄弟侄不愿承交,外托中引就与郑宅出头承买,上至砖瓦、楹桷,下门窗、户扇,以及水井、砖石,三面言议时值价银一百八十七元,折重一百三十六两五钱一分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瓦店三进随即付银主前去掌管居住,永为己业。一卖终休,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赎。保此店的系遗明买物业,与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及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遗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反悔,恐口无凭,立杜尽卖契一纸,并缴上手契三纸,共四纸,付执为照。

  其余若有上手契,日后寻出,无用物,再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番银一百八十七元,折重一百三十六两五钱一分完足,再照。

  乾隆四十一年四月日。

  为中人林词观

  立杜尽卖契人蔡遗

  知见人蔡柯

  代书人许玉衡

  契尾

  计开:业主郑蟾观买蔡遗瓦店,坐落阿缑街,用价银一百三十六两六钱,纳税银四两九分八厘。

  布宁一万八百五十五号。

  右给凤山县业户郑蟾观准此。

  乾隆四十二年五月日。

  第七二卖杜绝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港西里万丹中街泉源美号,即是南安县十一都霞宅乡陈献琛,领儿祈谋、元英、筹谋、完勉、宗看、宗坪、宗占兄弟在台,有承祖父阄书份内义记应得瓦店一座,前后五落,连过水中央迭楼阁后,并菁礐、菁桶在内,坐落土名万丹中街,坐西向北。因前年有积欠新庄仔庄洪印振隆号账项,至光绪十四年间较讨,难以了局,嗣后二比敢公理处,泉源美号等自思无力抵还,愿将义记应得阄书内抽出坏瓦店五落出卖,先问房亲叔兄弟侄等不能承受,外托中人引就向与本街石振复兴号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价六八佛银三百四十大元正。即日同中银契两相交讫,随将五落瓦店及楼阁,并菁礐、菁桶、前后门窗、户扇,并浮沈、砖石、水井所载之物,一切点交银主前去修理居住掌管,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阻挡,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坏瓦店系是泉源美号等应得祖父阄份之额遗下物业,与主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交加来历不明;如有等情,泉源美号立即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一卖千休,葛藤永断,日后子孙不敢言找,不敢言赎。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同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并缴义记阄书一本,合共二纸,付执存照。

  即日同中实收过契面六八佛银三百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绪十五年(岁己丑)蒲月日。

  代笔人朱文良

  族亲中人陈蕃薯、陈旺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泉源美号(即陈献琛)

  领男祈谋、元英、祈筹、宗坪

  宗看、宗勉、宗占

  第七三卖契字

  立卖契字人恒春县城内董投,有自己开筑茅屋店一间,坐落地名贯在西门街,东至店前街路为界,西至店后公馆墙为界,南至陈家为界,北至本店为界,四至注明为界。今因乏项费用,先尽问与房亲伯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郭炎涂出首承买,时值价契面佛银「六八」一十五元足。其银、契即日三面同中收讫,愿将此茅屋店交付银主前去掌管居住。面议限至四年终为满,任听卖主备出契面银赎回此店,异日不得刁难。果系此店董投自己物业,与别房无干涉,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来历交加不明;如有不明为碍,卖主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卖契字一纸,送执存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佛银「六八」一十五元足,批明,再照。

  光绪六年正月日。

  知见人许拜、许振

  立卖契字人董投

  代书人施国泉

  第七四执照

  执照

  钦加同知衔、特授台南府安平县正堂、记大功四次、加十级、纪录十次范,为给照管业事。照得光绪十五年所封大穆降棍徒吴而、林来、陈四民、锺正、洪根、蔡金狡、沈管甫、林饼、陈其前、吴富、许全等开许窝匪烟馆各房屋,出示招变在案。兹据业户许达记以伊情愿承买各房屋,缴到契价四百元,禀请给照管业等情前来,除批示将银拨充外,合行给照。为此照仰业户许达记即便遵照后开间数管业,须至照者。

  计开:

  吴富店一座,店主吴芋,东至吴家壁路,西至旷地,南至旷地,北至车路。

  右照给业户许达记收执。

  光绪十七年五月初八日给。

  县行

  第七五卖地基字

  立卖地基字人翁清銮等,有承父遗下自己应份股额,得王能官起盖店地基一坎,历年应收税租佛银一元五角正。其店坐落土名在中港新街西畔,四至界址分明。今因乏银别创,愿将地基出卖,先尽问叔兄弟侄人等俱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后垄街大帝爷出首承买,值时价佛银四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将地基即付银主前去掌管,永远记收。此系三面言议,二比甘愿,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卖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内佛银四大元正足讫,批照。

  一、即日批明:会欠大帝爷佛银四十大元,再批照。

  咸丰元年月日。

  代笔人杜有理

  为中人杜台山

  立卖地基字人翁清銮

  第七六给垦字

  立给垦字人蓝载升,有承祖父遗下蓝兴堡东大墩新街头油车前左边旷地一所,其地东至街路界,西至抄封地界,南至魏麟厝墙壁界,北至旧街头隘门外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王秀田欲起盖厝屋,议定给垦笔资银一十元,每年应纳地基银一元五角,不得挨延短欠。其笔资费即日交清;其它随即踏明界址,付与王秀田前去起盖,日后子孙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今欲有凭,合立给垦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给垦字内笔资银一十元完足,再照。

  批明:光绪十五年十一月,业主蓝载升因家费缺用,再向王秀田支出佛银二十五元,并去年实收笔资银一十元,合计三十五元,愿将右旷地指定界内,付王秀田永远筑室居住。从今以后,免纳地基银,即业主遗下子孙及房亲不得生端取讨,不得向他人买卖。今既两愿,理合批明存照。

  大清光绪十四年三月日。

  说合人余树

  立给垦字人蓝载升

  代笔人庄振良

  第七七杜卖地基租尽绝契字

  同立杜卖地基租尽绝契字人吴中湖、吴朝清等,有承祖父吴际盛名号承纳业主王崇山裔孙王顶大租田业一处,址在大加蚋保郡城内,今该地成为兴市。兹有佃户徐思之向给店地两处,每各六间,立付地基字二纸执照,两处每年照章应纳地基租共□□□□□元。湖、清等今因乏银别用,兄弟相议,愿将此两处地基租项□□□□元尽卖,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原佃户徐思之出首承买,同中三面议定时值杜卖地基租价银三十一元三角八瓣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湖、清等兄弟亲收足讫,随将两处每年店地租项杜卖尽根,免分完单,每年带王家大租系归吴家自纳,不干买主之事。立凭准字,交付买主前去掌收抵利,永为己业。自至此一卖千休,四至内寸土分文不留,亦无典挂他人来历交加不明;如有等情,湖兄弟子孙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现银明买明卖,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尽绝地租银字一纸,付执永照。

  即日同中湖、清等亲收过字内价银三十一元三角八瓣正足讫,再照。

  光绪十九年八月日。

  代笔人徐维新

  为中人石蕴辉

  知见人堂兄中霖

  同立杜卖尽根地绝契人吴中湖、吴朝清

  第七八杜卖尽根地基及厕池地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地基及厕池地契字人苏光辉,同侄金生、石玉等,有承祖父给得秀朗社埔地一所,址在新店下街。五坎半地基两所:因先年贌出佃人林欢起盖瓦店一坎两进,年纳地基银三大元正;又一所贌出佃人吴桢起盖瓦店一坎两进,年纳地基银三大元正。又配西畔厕池一所,东至赵家店石基脚,西至大溪,南至林家,北至陈家各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两所地基及厕池地出卖于人,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高正兴号万典出首承买,时同中三面言议杜卖尽根价洋银一百大元正。银即日同中亲收足讫,随即同中踏明厕池界址,及现佃对明地基两所,悉付买主前去起耕掌管,收租抵利,不敢异言。自此价足业断,一卖永休,日后不敢言及找赎滋事。保此业系辉叔侄等承祖父遗下应得之业,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辉叔侄等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杜卖尽根地基及厕池地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字内杜卖尽根及厕池地价洋银一百大元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该业上手垦批字一纸,尚有地基余地不能并缴,倘日后买主要看之日,辉叔侄等应当取出,不得刁难隐匿,批明,再照。

  一、批明:该业昆赞应得一份;但昆赞已经过往约,均系辉叔侄等承接,不干他人之事,合声明再照。

  一、批明:字内涂改「同」字一字,「如」字一字,共二字,合声明,再照。

  光绪十四年十月日。

  代笔人利瓦伊清

  为中人张树三

  现佃人林欢长子定

  在场知见人苏拱照

  同立杜卖尽根地基及厕池地契字人苏光辉、侄金生、石玉

  第七九执照

  执照

  官商同仁局为执完单事。今收过黄秋发完光绪九年起,二十年止份地基银八元八角八瓣正,合给单,付执为照。

  每年完银七角四点。

  光绪二十年十二月初二日单。

  执照

  记收过大嵙崁新街屋户林登应纳癸巳起、丁酉止年份地租银三钱八分零厘正,合给出完单,付执为照。

  业 主

  丁酉阳月 日。

  执照

  记收过大嵙崁新街屋户吕宽官应纳己丑起、己亥止十二年地租每年一钱九分,共银二两二钱八分零厘正,合给出完单,付执为照。

  业 主

  己亥年桂月 日给。

  第八○地基字

  立出地基字人吴生记,有承祖父遗下旱田一所,土名大加蚋堡奎府聚庄。吴德官向与生给出店地一坎,现销银九元正,坐东向西,长五丈,阔一丈六尺,南至巷路陈为界,北至许家为界,四至明白,每年应纳地基租银一元五角正,随即交德官前去起盖掌管,不得推诿。现给地基单一纸,付执永远存照。

  一、批明:即日收过现销地基银九大元正足讫,再照。

  一、批明:每年应纳地基租银一元五角正,以冬至前交清;如是短欠,每年加五升利。

  光绪七年八月日。

  立给出地基单字人吴生记

  第二款业主权之界限

  第一 谕示

  第二 谕示

  第三 禀呈

  第一谕示

  特授福建台湾府彰化县正堂、加五级、纪录十次钱,为恳查原界,给示勒石,以垂久远事。案据职员王松、庄捷王、陈大用,廪生郭开荣、王有庆、陈大音,生员陈光辉、王瑞岗、杨名榜、刘开基、杨奎,监生潘大文等称:窃竖碑原防于湮没;施恩必计其万全。彰邑自建县以来,东有快官山,西有八卦亭山,南有赤涂崎山,北有辘沙坑山,前因杨、林二家互相争控,以致前主苏勘定,一尽判作官山义冢,任民樵死葬。旋蒙前主胡垂永久之谋,申详示禁,相沿至今,事久湮没。上年九月间,松等以官山被奸民侵占,呈请勒石示禁,蒙批:「候查案勒石示禁,一面饬差查究」等因。伏查彰邑冢山原定界址,虽遭爽乱县案焚失,而府卷犹存,历奉各前主出示在案,昭昭可考,不恳清厘勒石示禁,即奸民串番,漫山垦园营葬,何地偏处树木,瘗朽安归!甚有一种奸民盘踞坑仔内,绰号山鬼,私筑窨堆,以索银元;从即得葬,忤即行凶;往往棺柩抬至山上,富者任其蹧索,贫者莫可如何。又有不法之徒掘取红涂,挖卖山石,毋论县龙过脉、人家坟茔,尽行挖坏,历年虽有山差,亦奉行故事而已!现在八卦亭山左右,秀砂变为杀曜,龙体竟无完肤。白骨横铺,奚堪暴露之惨;青磷化碧,尽成哭夜之悲;闻者靡不伤心,见者为之下泪。松等爰生恻隐,合再沥陈,伏望恩即查明原界,给示勒石,以垂久远。至八卦亭落脉之处,亟应严加禁固,即县龙无虞,合邑有赖。仍恳札饬该处坑仔内总董蔡双林、蔡在、蔡灶,半线通土李璇玑、容仔,赤涂崎业户施永昌等,各将所辖地段传谕占垦之家,逐一退荒,再有抗延,随禀究办。俾死葬有地,人鬼均安,将令名与碑俱齐辉,盛德共山川不朽,切叩,等情,到县。据此,查此案历经示禁在案,兹据前情,除札饬各该总董等谕禁外,合行勒石示禁。为此示仰合邑各色人等知悉:嗣后八卦山等处勘定义冢界内,如有奸徒私筑窨堆,藉图索诈,及堀取红涂山石,侵占开垦,致碍县治龙脉,并伤人家坟墓者,许该总董等指禀赴县,以凭拏究。该总董等亦不得藉端滋事,自取重咎,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嘉庆二十年四月日。

  庄捷王

  给勒石董事职员王松、陈大用

  绅士张金芳、表启俊、陈光第、林开泰

  铺户(略之)同捐立

  第二谕示

  署台湾北路淡水总捕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严,为晓谕严禁事。本年五月二十五日,据竹北一堡九芎林街庄生员魏赞唐,垦户金广福,即姜荣华,职员刘嵩山、吴殿华,监生詹国和,庄耆郑家茂、吴金准,暨殷户、铺户人等禀称:缘一堡九芎林等庄自开辟以来,时近百年,其来龙发祖,原由麻竹窝至赤柯寮岗过一小脉,由是层峦迭嶂,始分枝干。先年择于公馆街崇祀文昌帝君及国王圣母,所以一堡地方聚而居者不下数千家,葬为坟者不仅数千穴。前嘉庆二十余年,有棍徒将赤柯寮龙脉欲为斩凿,时幸姜秀銮、钱茂祖偕庄绅耆人等踊跃力阻,始行停止。生等即将龙脉凿破处所雇工修补,备礼祭赛,安镇龙神。诚恐日后又被穿斩,则神明之宫坛、庙宇被其害者难言,民间之家口坟墓受其伤者莫测。自此龙脉分出,该地并金广福等处无论大小龙脉以及沙手关阑等处,每射利之徒在人屋场风水,架斩索银,非蒙严禁,贻害匪轻等情。据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严禁。为此示仰合堡绅耆、总董、居民诸色人等知悉:尔等须知地脉有关,凡有附近居民不许私行开辟掘毁,斩凿龙脉,致有贻害。自示之后,倘敢故违,定即严拏究办,决不姑宽,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同治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承郑璧

  第三禀呈

  光绪三年十二月初八日,一件东螺堡北斗街生员谢为章、陈元炳、许从龙,业户许德丰、谢慎德,暨总董黄以仁等禀:以陈玉石变名陈保兴,串谋内五庄别开新圳,拟将许家该管头埤内圳界,势欲强斩横过,以夺水源,并伤公冢龙脉。街众嚣嚣,鸣锣传单,不肯任斩。恐酿臣祸,乞迅差传谕止由。

  彰化县钟批。

  第三款业主权之得失移转

  第一 谕示

  第二 找洗尽根田契字

  第三 还赎祖妣养赡田长房一股额字

  第四 合约字

  第五 让与字

  第六 恩谢契书字

  第七 喜赦埤字

  第一谕示

  一件设立合同契式,晓谕遵照,以杜假捏,以息讼端事。乾隆二十五年二月,奉巡抚部院吴宪牌:照得民间典卖产业,全以原契为凭;而呈官训断,亦以契券为据。闽省词讼,半由田产契载不清,以致雀角纷争。且闻闽省典田者不立下契,以致取赎无券,徒滋口舌。今欲除其弊,必先清其源,除卖断者原系永不取赎,应照闽俗向例,仍只立契一张,交买主收执外,如系暂典田房产业,则同中见人等一手售写二纸,中间大书「合同上下典契」字样;如系先典后卖者,亦即另立卖契,并将从前典契、老契一并归于买主。如此,则卖断者既不得执废契以滋讼,而典产者仍得执下契以取赎,似于民俗为便,今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抚属军民人等知悉:嗣后交易田产,务须遵照现颁上下合同契式,将出售田地亩数、坐址地方、粮额、租额、价银、年限,逐一开清。如系典产,即写立合同上下典契,同时一手书写,中见人等当场画押,中间骑缝处大书「合同上下典契」字样,对半分开,典主执上契,原主执下契,各执一纸为据,以便于回赎时,原主执下契向典主取赎,收回上契;如系绝卖者,原系永远断绝,不复取赎,故可不立下契。尔等务各遵照后开典契、卖契式样书写,以免争端,毋违,特示。

  卖契式

  立卖断契某人云云(听凭民间俗例开写)。今将某县某都某图民、屯田几号,土名某某等处,共计几亩几分,年载租谷米若干,纳钱粮银若干,本色米若干,托中卖与某姓某名处为业,得价银若干两(何戥、何色、或系纹广两)。其银即日全数收明;其田听凭买主对佃收租,推收入户,完纳粮色,永远管业,某等不得别生枝节,言找言赎。一切老契、典尽契归买主收执云云。听凭民间俗例开写。今欲有凭,邀同中见人等当场写立卖断契一纸为照。

  乾隆某年某月日。

  中见某人、某人

  立卖断契某人、某人

  知契某人、某人

  第二找洗尽根田契字

  立找洗尽根田契字人谢廷章,有承先父谢朝元自置水田一段,址在捒东下堡里来厝庄西片,四至界址并配纳供租及水份俱载上手契内明白。前年先父已经出卖刘益熙官,今因廷章自中受病,日食难度,亦实惟难,再托中人就向原买主恳求出佛银二十四大元,将此田找洗尽根,即日立字,同中银、字两相交收足讫。自此一找千休,日后子孙永断找赎,而益熙子子孙孙永远可为己业。保此田系廷章明承先父自置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合立找洗尽根田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找洗字内佛银二十四大元正足,再照。

  乾隆十五年七月日。

  为中人李木荣

  在场知见人堂叔谢养

  秉笔人何日兴

  立找洗尽根田契字人谢廷章

  第三还赎祖妣养赡田长房一股额字

  立还赎祖妣养赡田长房一股额字人弟徐林安,先年自己承归祖妣养赡田三股,中、长房伯孟传份下应得一股,坐落土名四湖庄第九份,踏在公厅后中心田尾一段。其田界址,东至伯公角透下圳为界,西至二房田垄底面大崁直下为界,南至二房秧地竹背自己田透东西横田唇埋石为界,北至三湖圳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带大坡圳水通流灌荫充足,递年应纳番租谷一斗六升七合,应纳钱粮一元六角七点正。今因长房伯孟传之子孙宝昌赎回耕作,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此一股田依时赎回旧价银二百三十六元六角七点正。即日立字,银、字两交清白,随即同中将此一股田踏交还与长房伯之子禄宝昌前去掌管耕作,收租抵利,永为己业。其此一股田自还赎而后,林安永不得异言生端等情。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还赎祖妣养赡田一股水田字一纸,付执永远为照。

  即日批明:林安亲收到还赎养赡一股水田字内平银二百三十六元六角七点正足讫,立批。

  又批明:祖妣养赡田原一股水额,今作三股均分,长房应得一股额通流灌溉,立批。

  又批明:二房秧地竹背,林安自己田头抽出水圳一条,直透通流灌溉长房份下一股田,立批。

  又批明:长房此一段田系祖妣养赡遗下之田额,不得典卖他人;而欲典卖,先问房亲不能承受而后可行,立批。

  光绪二十三年十月日。

  说合人叔公廷运

  代笔人刘秋如

  在场中元、伯登华、燕贵

  立还赎祖妣养赡田长房一股额字人弟徐林安

  第四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他里雾堡新仑庄四房堂叔陈蕃薯,将军仑庄陈百发、陈百树、陈百智。兹因智先祖母与薯先父系是嫂叔之称,当日恩爱甚厚,是以智先祖母视小四叔单生一子,爱惜俨如己子,其薯奉养伯姆亦如己母。而智祖母经言后日长成娶妻之时,欲将小租六十石并佛银三十元,与薯为婚姻礼聘之资,亦即以彰昔日爱惜之情。但今智祖母经去世,其言未履,是以房亲族长念及同宗之谊,出为周旋婉劝,议将大房智兄弟所踏之书田一宗,小租谷六十石抽出与薯执掌,并现付与佛银三十大元,庶免致误祖母之言。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与薯掌管,任从起耕,收租纳课,永为己业。至于大房智兄弟等应份之业,并历年所踏祭祀之公业,系是大房承先遗物,与薯无干。保此二比甘愿,日后各无抑勒反悔,亦不得别生枝节,异言生端滋事。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永远存照。

  光绪十二年元月日。

  房亲并代笔陈壁辉

  族长陈大坤

  同立合约字人百树、四大房堂侄百发、百智

  第五让与字

  立让与字人台南府郡城外顶南河谢亦记,即谢群我,有明买过林温和宅一所,址在谢厝寮,土名十一股。今当大人清丈之时,我念及叔侄之情,愿将谢厝寮厝地抽出一所,东至车路,西至本家园,南至车路,北至本家园,四至明白为界。将此厝地付与谢合成管理人谢奏众佃筑室居住,后日不敢异言生端滋事。口恐无凭,立让与字一纸,付执存照。

  光绪二十九年三月(旧历)初二日。

  立让与字人谢群我

  代书人谢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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