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私法物权编第一节业主权续12
第四二之一卖尽根地基字
立卖尽根地基字人鹿港北头廖松,有自己建置地基一所,坐落土名新兴街,坐东向西,东至鱼池为界,西至街路为界,南至施宅为界,北至章宅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为家两难,乏银费用,愿将地基出卖,先向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新兴街税户萧李氏,三面言议时值价银六大元,库平四两二钱正。其银随即交收足讫;其地基付银主前去掌受,不敢异言生端。自此一卖千休,永断葛藤,二比仁义交接,甘心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卖尽根地基契一纸,付执为照。字内批明:上手契为戴逆反乱迁移失落,不得缴连,再照。即日同中亲收过尽根地基契银六大元,库平四两二钱正完足,再照。
光绪壬午年十月日。
为中人施水珍
知见人母亲廖吴氏
立卖尽根契字人廖松
代笔人蔡勇
第四二之二杜卖尽根断地基字
立杜卖尽根断地基字人彰化厅线东堡彰化南门街萧虎、萧镇兄弟等,承祖遗下空地基一所,址在鹿港新兴街,东、西、南、北四至俱载上手契内。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地基出卖,先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鹿港新兴街原税主林等官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值价银六大元,库平四两二钱正。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地基随即交付银主前去掌管,起盖居住,永为己业,一卖千休。保此业乃虎、镇等承祖遗下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帛,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镇、虎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尽根断契字一纸,并上手契字一纸,合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交收过尽根断契字内银六大元,库平四两二钱正完明,再照。
一、再批明者:其古井与魏家均分各半,声明,再照。
光绪二十八年壬寅五月一日。
为中人吴越
在场知见人母萧李氏
立杜卖尽根断契字人萧虎、萧镇
代笔人黄正斌
第四三杜卖尽根厝地字
同立杜卖尽根厝地皮字人黄万,承先父自置厝地一座,阔一丈八尺,长六丈,自备工本,址在玉田街,座北向南,东至蔡家厝为界,西至黄万自己为界,南至车路中为界,北至黄韭厝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项别用,将厝地皮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既不欲承受,后托中引就向与宗叔黄韭承买,三面议定地皮价佛银五十元正。即日同中将佛银五十元付交黄万亲收足讫,就将厝地皮同中界址明白,交付宗亲黄韭前去掌管起盖,日后价值千金,黄万不敢言及赎回。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帛;如有来历不明,黄万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恐口无凭,字乃有据,同立卖地皮尽根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逐年要纳林本源地基银,不干卖主之事,买主自当完纳,再照。
光绪二十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许隆
为中人吴趖
在场知见侄女黄氏
立杜卖尽根地皮字人黄万
第四五杜卖地基契字
立杜卖地基契人戴迎传,先年承买竹社地基一所,坐落土名大湖庄,东至邱四店脚起,至西三丈阔为界,南至大车路为界,北至园壆为界;四至界址分明。今因乏银使用,先问房亲人等不就,托中送与亲廖周魁出首承坐,当日三面言定出得时值银十大元正。其银即日色现交迎父子亲收足讫;其地基任魁管业架造,迎不敢多生枝节阻挡等情。保此地基系迎自己明买之地,不干他人之事;如有上手来历不明,系迎一力抵挡。此地基一卖千休,永断葛藤。二比甘愿,两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地基契一纸,付执照。
批明:此地基后架造二店,每年纳地基银一元,再照。
批明:实收契内银十大元正足讫,再照。
嘉庆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中见人邱阿四
弟戴思传
在场男戴锦辉
立杜卖地基契字人戴迎传
第四五杜卖地基契字
立杜卖地基契人戴迎传,先年承买竹社地基一所,坐落土名大湖庄,东至邱四店脚起,至西三丈阔为界,南至大车路为界,北至园壆为界;四至界址分明。今因乏银使用,先问房亲人等不就,托中送与亲廖周魁出首承坐,当日三面言定出得时值银十大元正。其银即日色现交迎父子亲收足讫;其地基任魁管业架造,迎不敢多生枝节阻挡等情。保此地基系迎自己明买之地,不干他人之事;如有上手来历不明,系迎一力抵挡。此地基一卖千休,永断葛藤。二比甘愿,两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地基契一纸,付执照。
批明:此地基后架造二店,每年纳地基银一元,再照。
批明:实收契内银十大元正足讫,再照。
嘉庆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中见人邱阿四
弟戴思传
在场男戴锦辉
立杜卖地基契字人戴迎传
第四六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人叶士各、叶接传等,有承先父叶娥遗下得地基一段,址在摆接堡枋寮街,坐东向西,东至黄家为界,北至李家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带大租银三钱正。今因乏银别置,愿将此地基出卖,托中向与林德安官相商出首承买,时三面议定估值杜卖尽根店价银十六元正。两相喜悦,银即日同中交各兄弟亲收足讫;随时将店地基踏明界址,交付买主前来掌管,任从起盖居住,不敢阻挡,永为己业。一卖千休,四至内寸土无留,日后各及子孙永不敢言及找赎洗贴等情滋事。保此地基系是各兄弟承先父之物业,与别人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各兄弟同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各、传兄弟等同中亲收过字内契面银十六大元正完足讫,再照。
一、批明:内添「在摆接堡枋寮街」七字,声明,再照。
一、批明:上手字因被地方扰攘,字据失落,查无踪迹,倘来月取出,不堪行用,再照。
光绪十年八月日。
代笔人许五湖
为中人许扶罩
在场见人胞弟士棕
同立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人叶士各、叶接传
第四七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
立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人林光炎,有自己之业遗下地基店地坎半,连过水,土名贯在摆接堡枋寮街大桥头,坐西向东,前去阴沟为界,后至林本源菜园为界,左至翁滔店为界,右至游家店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纳林业主地基租银一钱五分正,历管无异。今因乏银别置,自己情愿将此店地基出卖与人,先问房亲叔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徐文通出首前来承买,同中三面议定时值尽根极价银一十一大元正。即日同中交炎亲收足讫;随将地基尽行踏明,交付买主前来起盖居住,掌管永远为业。保此业系是炎自己之业,与别房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帛,以及上手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此情,炎自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自此一卖千休,四至内寸土无留,葛藤永断,炎等及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生端滋事。此乃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店地基字一纸,并缴上手老契一纸,又带简赐水卖契二纸,又带上手字一纸,合共五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炎收过契字内尽根价银十一大元足讫,再照。
光绪丁亥十三年四月日。
代笔人李开春
为中人胞弟林老港
知见人胞叔林士也
在场人胞兄林田
立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人林光炎
第四八转退卖地基字
立转退卖地基字人黄泉,缘于上年间承买过吴家厝宇一座,坐落海山堡大嵙崁街草店尾福德祀前左侧,东至黄家为界,西至苏家为界,南至消水沟为界,北至街路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递年配纳地基租银一角五点正。其厝适于乙未年被乱焚毁,今剩基址,因无力兴建,今兼乏银应用,情愿将此基址退卖于人,托中引就与柯士九出首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言定依时黜退尽根价银十元正。即日立字,银、字同中两相交付亲收足讫,随将前踏明四至内基址,付买主前去架造高堂,永为己业。保此基址委系泉明买过吴家之地,与别人无干,亦无拖欠大租不清,及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泉一力担当,不干承买人之事。但此基地一卖尽休,葛藤永断,四至界内寸土无留。筑建大厦,异日身及子孙不敢找赎觊觎滋端。此系现银明买,亦非债估,并无迫勒,各无反悔。口恐难信,今欲有凭,立转退卖尽根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泉同中亲收过退卖尽根字内价银十元正足讫,照。
业主
光绪二十三年岁次丁酉腊月日。
代书人李十人
为中人吕天来
在场见人沈永传
立转退卖尽根基地字人黄泉
第四九退桁桷茅屋盖字
立退桁桷茅屋盖字人李永,同侄坤福等,先年承父遗下有向福仁季等贌过旧屋,自备修葺,当日言定递年该纳税地租银共一元正,其厝埔园交付掌管。迨至咸丰二年,茅厝被风台损倒,时将桁桷指交十八份等,续后邀永再复架造,划定界址,东至陈淡水墙为界;西至廖孟墙为界,南至前沟水沟车路为界,北至庙后墙直透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交永掌管,自备工本架造茅厝二进,永远居住。当日议定递年该实地租银八角正,至八月期完纳清楚,给出完单执,。经永同侄等历管无异。今因乏银别创,情愿将自架造茅厝二进,桁桷、门窗、户扇一应在内,尽行出退与人,先送房亲人等俱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送与廖文盛姊夫前来出首承退,当日同中三面言定出得时值价银三十六大元正。即日立字,银、字两相交付亲收足讫;其屋宇等项,并前福仁季划定四至界址,随即同中踏明,一概尽交付盛居住,任从架造瓦厝,修筑永远为业。保此茅厝系永同侄自架造之业,与房亲等人无干涉,并无来历交加拖欠地租不明,亦无典当他人财物等情;如有此情,系永同侄等一力抵挡,不干承退人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退茅厝字一纸,付执永远存照。
即日同中氏同长孙杨涂亲收过字内佛银三十五大元正足讫,批照。
光绪二十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林维中
为中人简娘屘
在场见人媳妇杨吕氏
立杜卖尽根茅厝字人杨门陈氏,同长孙杨涂
第五○补给地基垦批字
立补给地基垦批字霄仑二社业主萧永芳、佃首江有源等,缘二社遗下大姑崁庄上街西畔店一坎,东至车路为界,西至江家竹围为界,南至江构园毗连为界,北至江兴科园毗连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兹因佃户江荣宝有承祖父江用资先年向社承给垦批架造房屋,祗因年久以及遭乱,垦批失落,是以向得二社业主补给垦批,照旧管业。当日言定递年应纳二社地租银一钱正,按至八月为期,完纳清楚,向给完单执照。保此地基委系二社遗下之业,并无别给与人以及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情弊,系二社一力抵挡,不干佃人之事。此店中惟准生意,居家安业,不许聚赌窝匪,逞凶滋事等弊。日后佃户倘要别创移居,任从售退,但要通知业主过佃,不得私授。此系两愿,并无抑勒,今欲有凭,立补给地基垦批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后日若有架造店铺,地租加伸,照街众所行,不得刁难,批照。
业主
佃首
光绪二年十一月日补给。
代笔社记
第五一店地基单
立店地基单业主林源记,有承管圭武子庄田业,值此新设街衢在大稻埕北门街瞿公庙顶,议收现销,给地盖屋,共成一埠市焉!兹收过张来发交到现销银四十三元二角,随踏出店地二坎额,坐北拱南,长连车路中三丈三尺、二丈一尺,阔包墙路一丈八尺、一丈八尺,递年该纳本业主地基银三元四角五点六厘正,听付张来发前去兴工起盖瓦屋,毋许废荒,亦不许窝藏禁款;倘或违碍,定当别招顶退。言必有据,合给地单一纸为照。
批明:递年应纳地基银,须于八月中秋纳明,不明延欠,再照。
批明:欲领地单,须准定现年起盖,挨次比鳞;如各科未备,宜让有便料者接壁先盖,庶无空隙之患,不得故违争执,再照。
光绪二十四年正月日给店地单。
第五二店地单
立给店地单业主林源记,有承管圭武子庄田业,值此新设街衢在稻北门口瞿公庙顶,议收现销,给地盖屋,共成一埠市焉!兹收过黄紫官交到现销银二十四元五角,随踏出店地一坎,第首坎额,坐南拱北,长车路中三丈五尺,阔包墙路一丈八尺,递年该纳本业主地基一元九角二点正,听付黄紫官前去兴工起盖瓦屋,毋许废荒,亦不许窝藏禁款;倘或违碍,定当别招顶退。言必有据,合给地单一纸为照。
批明:年应纳地基银元,须于八月中秋纳明,不得延欠,再照。
批明:欲领地单,须准定现年起盖,挨次比鳞;如各科未备,宜让有便料者接壁先盖,庶无空隙之患,不得故违争执,再照。
光绪二十四年正月日,给店地单林源记。
第五三店地单
立给店地单业主林弼益,有承管大嵙崁街庄田业,值此新设街衢在大厝口上街,议收现销,给地盖厝,共成一埠市焉!兹收过陈球交到现销银一十四元五点,随踏出店地一坎额,坐西拱东,长连车路中五丈五尺,阔包墙路一丈一尺五寸,递年该纳本业主地基银一元四角零五点正,听付陈球前去兴工起盖瓦屋,毋许废荒,亦不许窝藏禁款;倘或违碍,定当别招顶退。言必有据,合给地单一纸为照。
批明:递年应纳地基银元,须于八月中秋纳明,不得延欠,再照。
批明:欲领地单,须准定现年起盖,挨次比鳞;如各科未备,宜让有便料者接壁先盖,庶无空隙之患,不得故违争执,再照。
光绪二十六年庚子四月日给店地单。
第五四杜卖尽根店屋契字
立杜卖尽根店屋契字人庄玉如,有承先父庄朝宗在日,于光绪十五年间,明买吴锦坤遗下店屋一座二进,址在大加蚋堡艋舺布埔街,即今二十一番户。其店坐东向西,东至本店后进旷地外消水沟为界,西至店前车路港墘为界,南至骆家合壁为界,北至庄家壁外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内带深井攑头,以及门窗、户扇、楹桷、楼枋、浮沈、砖石,一切等项俱全。计阔实内一丈八尺,深共十九丈二尺,前每年配纳黄家地基银一元五角正,历管无异。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店屋出卖于人,先尽问亲疏人等,俱不欲承受,爰托中引就与郑王氏粉凉出首承买,时同中见三面依时估值议定价银一千六百四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见交玉如亲收足讫,随即踏明四至界址内所有门窗、户扇以及浮沈、砖石等项,上至天,下至地,并本店后界内旷地,一概交付买主前去掌管,请官登记过户纳税,永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四至内寸物无留,日后玉如及子孙人等不敢言及找赎生端滋事等情。保此店屋系玉如承先父庄朝宗明买遗下之业,与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交加来历不明情弊为碍;如有不明情弊,玉如同中见人等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迫勒反悔,口恐无凭,笔则有据,特立杜卖尽根店屋契字一纸,并缴现买印契连司单一纸,前手典过杨家赎回典字一纸,计三纸。又前地基完单一张,付执永远为照。
即日玉如同中亲收过典卖尽根店屋字内价银一千六百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其西界虽至车路港墘,而买主郑家不能恃此界址任意建筑;倘后日如有要用之处,须向卖主庄家相议,方可举行,批明,照。
光绪二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林斗山
为中人李周记、黄东明
场见人母庄陈氏
立杜卖尽根店屋契字人庄玉如
第五五垦批
给垦批业主余贵长,有草地内草厝一落,并厝后旷地一所,址在桃园街,坐西向东,前至街路为界,后至大车路为界,左至杨家厝为界,右至林家厝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前因草厝毁坏,旧佃林宇来久欠地租无力收筑,是以情愿退佃,今郭沛麟前来给垦认佃。自给之后,任麟盖筑居住,历年照旧例应纳地租二钱正,给出完单为照,不得少欠。其厝内亦不得窝藏匪类等情;如有此情,任从业主禀逐。今欲有凭,给垦批一纸,付执为照。
业主
嘉庆四年八月日给。
第五六杜卖尽根店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店契人吕士勇、侄清南,有承祖父明买得陈敬老、郑士海瓦店地基一坎,年载地基租银一钱一分六厘正,址在锡口街中,坐南向北,前至车路为界,后直透至竹围为界,左至林店为界,右至王店为界,上至清天,下至天府,四至界址明白。前进瓦店一座,中进茅屋一座,后旷地基一所,并带门枋、户扇、水井一切等项,俱各在内。今因乏银别创,将店先问房亲叔兄弟侄不欲承受,外托中送就与高兴利出首承买,即日同中三面言议估值价银一百八十大元正。银、契即日同中两相交收足讫,其店屋地基等项,随即踏明,付银主前去掌管,开张居住。保此店系勇之物业,与房亲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交加来历不明;如有不明,勇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杜卖尽根店契一纸,并缴印契连司单一纸,并缴印契连司单一纸,又上手契五纸,合共七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勇亲收过店契字内银一百四十大元正足讫,照。
光绪十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李格、吕圳
场见并笔人男海
同立杜卖尽根瓦店茅屋契人吕士勇、吕清南
第五七杜卖尽根店厝连地基契字
立杜卖尽根店厝连地基契字人高茂林等,有承父标泰明买得高接枝店前后两进、过水天井、并地基一座,坐东向西,贯在拳山堡大坪林新店下街。其界址,东至高家田为界,西至车路中为界,南至刘家合壁为界,四至界址俱各同中踏明。今因茂林乏银费用,托中引就与族亲高但出首承买,同中三面议定依时估值尽根价银二十四大元正。银即日同中林亲收足讫,愿将店及地基界址,以及门枋、户扇、桁桷、杂物等项,一切在内,悉付买主但进入居住,或再翻盖,任从取裁,一齐悉付买主掌管,永远己业。今既卖价足业敷,一卖永休,四至界内寸土无留,日后价值万金,林及子孙不敢言及贴赎找洗,生端滋事。保此系是林承父明买之物业,与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茂林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契一纸,又缴郭廉买契卖契合共三纸,付执永为存照。
即日同中林亲收过字内银二十四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绪二十二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林财建
为中人黄进益
在场知见人招婿廖阿财
立杜卖尽根厝契连地基字人高茂林
第五八杜卖尽根瓦店地基契字
立杜卖尽根瓦店地基契字人蔡张氏招妹、蔡氏福妹,情因先年承翁父蔡文秀遗下自置瓦店一坐三间,坐东向西,土名猫里街坑仔底,店前街路为界,南至徐家、董家店毗连墙为界,北至列家毗连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上尽天,下及地基,内带门窗、户扇。情因乏银应用,愿将此店出卖,凭人先问房亲人等俱各不欲承领,外托中引就刘骆氏出首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言定时值契并佛银二百八十大元正。即日银字过渡清白,并无债货准折短少,亦无包卖他人之业。保此业委系承翁父遗下之业,与他人无干。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人等不敢言增取赎。自卖以后,踏交银主永远掌管居住;倘有上手来历不明,不干承买人之事,系卖方一力抵挡。此乃二比欢悦,两无迫勒,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杜卖尽根字一纸,又带老契一纸,共二纸,付为执照。
即日批明:实收到字内佛银二百八十大元正,亲收足讫,批照。
同治二年四月日。
说合中人何如祯
店邻徐双二
在见刘鼎纲
知见堂弟蔡旺
依说代笔徐时中
立杜卖尽根瓦店字人蔡张氏招妹、蔡氏福妹
第五九杜卖尽根瓦茅店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瓦店店契字人陈查某、陈定、陈木、陈柳功兄弟等,有承祖父遗下应分归管瓦茅店一座,瓦厝二间。茅厝二间,前后共四进,及带店窗、户扇、楼楹等项,俱各在内,址在街仔头,坐东向西,东至水沟路为界,西透凉亭,至大车路为界,南至苏家店壁中为界,北至陈家店壁中为界,四至界址登载分明,历年配纳地基租银三钱正。今因乏银别创,功兄弟等相议,俱情愿将此应分归管瓦茅店合全座及所带等项,一切尽断根出卖,先问亲房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大甲街梁比美官出首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言定时值尽断根瓦茅店价佛银六百零五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亲交收足讫;其瓦茅店全座,及所带等项,一概照界踏明,交付买主梁比美官前去掌管居住,开张生理,永为己业。而查某、定、才、柳等同自此一卖千休,寸土无留,葛藤永断,日后查某、定、才、柳功兄弟以及各房子孙等永不敢言及添贴找赎,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瓦茅店系查某、定、才、柳等承祖父遗下应分归管之物业,与亲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查某、定、才、柳等同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杜卖尽断根瓦茅店契字一纸,并带上手契字四纸,又归管字一纸,又付管字一纸,共七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尽断根契字内佛银六百零五大元正足讫,再照。
批明:其阄书字二纸,前经遗失,倘日后有寻出,不得横用,声明,照。
光绪十二年十二月日。
代笔人郭允有
在场人陈全盛
知见人陈门张氏
为中人陈东权、陈藤
同立杜卖尽断根瓦茅店契字人陈查某、陈定、陈才、陈柳
第六○杜卖尽根契字
立杜卖尽根契人白文得,有承祖自置茅屋一落,及旷地一所,坐落土名沙辘头西畔,东至东路为界,西至自己店后为界,南至五兴观厝为界,北至李益观厝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费用,母子相议,愿将此茅屋及旷地托中引就与陈赐观前来承买,时三面言议,卖出佛银三十大元正。银即日同中收讫;其茅屋及旷地随即踏明,付银主前去起盖居住,永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葛藤永断,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贴滋事。保此厝是得祖父自买物业,与房亲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如有不明,得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口恐无凭,立杜卖尽绝根契一纸,并缴上手契二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杜卖尽绝根契字内佛银三十大元足,再照。
再批明:上手契字二纸不带在内,批明,再照。
道光十八年二月日。
代笔人王荣高
中人蔡运观
知见母亲白沈氏
立杜卖尽绝根契字人白文得
第六一杜卖尽根店契字
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人张得庆,有自置林开耀瓦店一座三进,又茅厝一进,又过水瓦厝一片,内门窗、户扇、水井、前后楼全院,坐落土名在牛骂头街东片店,东至山后为界,西至车路为界,南至陈家店为界,北至廖家店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应纳感恩社业主地基银三钱正。今因乏银别创,先尽问伯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本街卢言隆出首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言定时值店价佛银三百八十大元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店门窗、户扇、水井,及瓦过水,又带前进楼枋,上至天盖,下及地基,并店后墙围杂器等物件俱各在内,交付买主前去掌管居住,永为己业。庆自此一卖千休,葛藤永断,日后子孙不敢言及贴赎等情。保此店系是庆自置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并无重张典挂他人,亦无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庆一力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一纸,并缴垦单一纸,上手字六纸,共八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同中亲收过契字内佛银三百八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批明:如有上手契字抽起无缴,一概作为废纸,日后不敢提出争竞滋事,声明,再照。
道光十五年十月日。
为中人邵永锡
为中人杨流水
知见人清年
在场人母亲王氏
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人张得庆(自笔)
第六二卖尽根厝地字
立卖尽根厝地字人线东堡彰化城内北门街二百十五番户尤盾,有自建茅屋二座及埕一所,址在北门,其誊本一五九番地三厘二毫二丝,年纳足光佛庙七兑银一元五角。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茅屋及埕地出卖,爰托中引就向彰化城内总爷街第二十七番户吴德功出首承买,三面议定契价银五十五元,折金四十七元八十五钱。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茅屋及埕地一概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听其开拆应用,或造墙起盖,尤盾不敢异言阻挡。自此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及赎回,历年听银主自向定光佛庙纳地基税。保此茅屋及埕地系尤盾自建置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盾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迫勒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卖尽根厝地字一纸,并缴誊本一张,家屋税领收证一张,合同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字内五十五元,折金四十七元八十五钱完足,再照。
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为中人黄象娘
知见人颜荫娘
立卖尽根厝地字人尤盾
代笔人许锦标
第六三出典契字
出典契人陈宁老,自己与伙记承坐明买瓦店一座,前后二进,坐在北港妈祖宫边,坐北朝南,东西四至俱载在上手契内明白为界,并店内大桶、研石、家器、杂物各件登明契后齐全。今因乏本营生,愿将此店出典,先尽问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日升号出首承典,三面言议出得员剑银一百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店并家器物业一齐随时款交银主前去掌管,收纳税租,不敢异言生端。保此店果系宁自己与伙记承坐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交加不明;如有此不明等情,系宁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其店不限年,听宁备契面银足数送还,赎回原店契;若无银向赎,任凭银主掌管收税,永不敢言及。今欲有凭,立典契一纸,并缴连上手及伙记分拆愿字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现收过契内员银一百大元完足,再照。
乾隆四十二年六月日。
代书人杨允厦
作中人杨世春
立典契人陈宁老
知见人长男陈兴英
计开家器物件:
大桶八个、研石一块、中桶二个、小桶一个、踏枋及后撞三块、吹笼五极、板凳四块、择心三枝、大橱及厨仔二件、布规一个、大鐤一个。
第六四杜卖尽根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契字人打猫堡甘蔗仑庄谢蕃薯、薜芋等,有承祖父同明买瓦店二座:一座三进,在大莆林街头,坐东向西,其界址东至冢埔,西至街路,北至李家店,南至林家店,上至天瓦桷衫料,下至地,浮沈、砖石、门窗、户扇,四至明白为界;年纳薛地基租银三钱。又一座二进,坐西向东,东至街路,西至油车店后旷地,起盖余地一丈三,北至刘家店,南至油车店,上至天瓦桷杉料,下至地,浮沈、砖石、门窗、户扇,四至明白为界;年纳业主薛地基银三钱。今因乏银费用,蕃薯、芋等相议,愿将此二座店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大莆林街张阿六出首承买,同中三面议定值时价银一百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店随即踏明界址,付与银主前去掌管,收税纳课。蕃薯、芋等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亦不敢言再赎。保此瓦店果系蕃蕃、芋系明承祖父同买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蕃薯、芋等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杜卖尽根契字一纸,并带上手契二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面银一百大元正完足,再照。
同治元年二月日。
为中人许田螺
代书人卢清泉
同立杜卖尽根字人谢蕃薯、薛芋
外带旧政府契尾一纸。
第六五杜卖绝根契字
立杜卖绝根契人三角仔庄简廪生,有明买简景太、简伯基瓦店二坎三进,坐落土名大莆林街,坐东向西,东至薛家厝为界,西至街路为界,南至吴家店辟为界,北至巷为界,四至明白为界,年纳业主薛地租银六钱。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瓦店并地出卖,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大莆林街吴义裕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价银一百七十六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与禀亲收足讫;其瓦店并地,又带门窗、户扇、楹桷、杉木、砖石、篱笆,随即踏明交付买主前去掌管起盖,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言赎。保此瓦店系禀明买物业,与房亲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禀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绝根契一纸,并带上手契二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佛银一百七十六元完足,再照。
道光八年四月日。
为中人并知见人一兄简五伦、许进源
代笔人简一水
立杜卖绝根契人简廪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