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私法物权编第一六章程
第一六章程
盖自山岳锺灵,前圣着文明之象;英材荟萃,后人遵典则之规,所以黍稷馨香,春秋祀典,统官绅而一致,合远近而皆孚也。友声社创设自道光年间,先达诸君,醵金入会,崇祀文昌帝君,建立乐器,置买田租,以为祭祀之费,每年仲秋,由炉主值东,备办礼物致祭。初设至今历五十载,而凡值东之人偏获吉利,亦足见神之福庇为可凭也。乃沧海桑田,几经变易,虽频年祭祀,而音乐不修,衣冠不振,昔为跻跻跄跄之日,今反为滔滔扰扰之秋,触景兴怀,辄增感慨。王君朝文继承前绪,时恐陨坠,用是率由旧章,重新整顿,再募诸友入会,集捐金额,修葺乐器,永垂久远。从此祭祀以时式礼莫愆,庶几来格来飨,而神受其歆,而人蒙其泽,群黎百姓且遍为尔德,尤愿董斯事者诚意憯孚,恪恭匪懈,乃能世世勿替也。谨就新旧社友姓名,并举会中章程,逐一列明于左:
光绪二十七年八月十五日。
社友姓名录记:
王朝文张元荣王栋梁陈杰昌施磬声张建光黄毓元陈家驹吴世臣何文蔚陈修文林大元王国俊张咏松许紫镜高蕃薯李以文林玉昆石望泉黄达云庄伯容张济美蒋少卿蔡冠三王浩如王子璋陈焕其魏博文张云谷郭锦如张仙戴云奇黄锡材陈克培林宽敏苏育奇林柳青陈国华叶瑞阶陈章祺吴封谢龚决然徐石卿陈哲臣陈石溪
友声社规则
第一条:本社继承前绪,重修丕谟,希欲崇圣教、兴文物,启仁让之风,存礼乐之制,为典祀绵长之主旨。
第二条:本社创始自清代道光年间,先达诸君,醵金入会,创置祀田乐器。延至光绪廿一年间,适兵燹之灾,乐器废坠无余,仅存祀田。寥寥无几,若照年例致祭,需用不敷。议自光绪三十一年起,祀田所收租谷由干事变价收存在账,以资社长查核施为。
第三条:本社逐年原就祀田所收谷项,以为祭费。祗缘历年屡遭荒歉,以致值东之人常形拮据。兹社员协议,募集有志之人捐金入会,按就醵金生放每年利子金,以补费之缺。自光绪三十一年起,每年按定龙银四十元,付值东备办祭费一切事务。
第四条:本社自光绪二十七年八月十五日起,不论新旧社员,概由社长赠给缔盘状执凭,以杜局外之人冒名顶替之弊;若本社员之子孙可以承继执存。
第五条:今后凡有入会之人,宜将住所、姓名、年龄、身份报明社,查察可否合式,然后准其入会。醵金务须登时交纳,由干事值东请社长给发缔盟状,付本人领执外,应将社员录添记姓名。
第六条:本社社长、干事系由诸社员协议推戴,而值东系逐年凭筶轮换。社长主理社中事务,干事监理祀田及基本金收支事务,值东办理年例致祭事务。但本社应完之钱粮、大租,旧约系值东办理,今改归干事一手经办。本社所有之田契、丈单、租单及誊本,议交阵修文保管。其基本金出借之单据,公议随炉流交值东之人保存,一年一换,庶事有分掌,不至被人埋没;倘遇灾异遗失,宜将事实通知社友,随时禀报地方官。
第七条:本社年例,每年以旧历八月初十日,值东例应准备办帖,分送邀请诸位社员涓定。是月十二日,开局演习乐器;至十五日辰刻,致祭圣神。诸社员届期,宜自备办衣冠,亲临拈香;如遇社员之子孙年少,不谙礼仪,值东之人宜从旁训导,勿致失仪,以昭诚敬。
第八条:本社基本田产一宗,分两处,坐落嘉义西堡北社尾庄、姜母寮庄。此二处合契一宗,价银一百八十四元,年贌租谷十石,又十五石,合计二十五石。又鸠集基本金台票一百元生放利息,以为将来扩张本社事业。此后,凡有本社请借基本金者,宜将产业为质方可;然必须邀集社友公同协议,而后可以施行。
一、祀田因光绪二十九年□□月间土地调查,列在嘉义西堡竹围仔庄。地番三四八号,畑九分零九毫五丝;地番四三七号,田一厘二毫五丝;嘉义西堡北社尾庄,地番四二○号,畑六分三厘四毫五丝,但誊本填业主文昌帝君管理人美街陈修文。
第九条:所有社内基本金及田产,系自光绪三十年八月十五日,交付干事掌管;该干事应尽力收租,粜谷生放利息,以扩张社务。至光绪三十一年八月十五日为一年,乃有利息金可交值东办理祭祀。除祭费以外,有余剩须留存下年生息,所以第三条内叙明自三十八年起。
第十条:本社干事若满年,须将其一年内收支账项,于祭祀宴会之日,分布诸社友以备察核;若满二年,则由众社友再行选举。
不敷。议自光绪三十一年起,祀田所收租谷由干事变价收存在账,以资社长查核施为。
第三条:本社逐年原就祀田所收谷项,以为祭费。祗缘历年屡遭荒歉,以致值东之人常形拮据。兹社员协议,募集有志之人捐金入会,按就醵金生放每年利子金,以补费之缺。自光绪三十一年起,每年按定龙银四十元,付值东备办祭费一切事务。
第四条:本社自光绪二十七年八月十五日起,不论新旧社员,概由社长赠给缔盘状执凭,以杜局外之人冒名顶替之弊;若本社员之子孙可以承继执存。
第五条:今后凡有入会之人,宜将住所、姓名、年龄、身份报明社,查察可否合式,然后准其入会。醵金务须登时交纳,由干事值东请社长给发缔盟状,付本人领执外,应将社员录添记姓名。
第六条:本社社长、干事系由诸社员协议推戴,而值东系逐年凭筶轮换。社长主理社中事务,干事监理祀田及基本金收支事务,值东办理年例致祭事务。但本社应完之钱粮、大租,旧约系值东办理,今改归干事一手经办。本社所有之田契、丈单、租单及誊本,议交阵修文保管。其基本金出借之单据,公议随炉流交值东之人保存,一年一换,庶事有分掌,不至被人埋没;倘遇灾异遗失,宜将事实通知社友,随时禀报地方官。
第七条:本社年例,每年以旧历八月初十日,值东例应准备办帖,分送邀请诸位社员涓定。是月十二日,开局演习乐器;至十五日辰刻,致祭圣神。诸社员届期,宜自备办衣冠,亲临拈香;如遇社员之子孙年少,不谙礼仪,值东之人宜从旁训导,勿致失仪,以昭诚敬。
第八条:本社基本田产一宗,分两处,坐落嘉义西堡北社尾庄、姜母寮庄。此二处合契一宗,价银一百八十四元,年贌小租谷十石,又十五石,合计二十五石。又鸠集基本金台票一百元生放利息,以为将来扩张本社事业。此后,凡有本社请借基本金者,宜将产业为质方可;然必须邀集社友公同协议,而后可以施行。
一、祀田因光绪二十九年□□月间土地调查,列在嘉义西堡竹围仔庄。地番三四八号,畑九分零九毫五丝;地番四三七号,田一厘二毫五丝;嘉义西堡北社尾庄,地番四二○号,畑分三厘四毫五丝,但誊本填业主文昌帝君管理人美街陈修文。
第九条:所有社内基本金及田产,系自光绪三十年八月十五日,交付干事掌管;该干事应尽力收租,粜谷生放利息,以扩张社务。至光绪三十一年八月十五日为一年,乃有利息金可交值东办理祭祀。除祭费以外,有余剩须留存下年生息,所以第三条内叙明自三十八年起。
第十条:本社干事若满年,须将其一年内收支账项,于祭祀宴会之日,分布诸社友以备察核;若满二年,则由众社友再行选举。
第十一条:本社会员自入社后,各宜言归于好,以守箴规,切勿畛域攸分,视同秦越。
第十二条:本社昔时创始,系在奎阁致祭。延至光绪二十一年新政以来。奎阁为官借用,行仪祭品无处陈设,是以改就值东处所致祭,便宜行事。倘官无借用之时,仍归故址,率由旧章,使礼乐严肃,祭典隆盛,式礼有嘉,是所愿望焉!
第一七杜卖尽根店契字
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人杨江游、杨江亨等,有承祖父遗下应份阄业瓦店一坎、瓦店二落、草店一落,并过水,坐北向南,址在桃园街福德祠前。第二坎东至杨家合壁透车路为界,西至李家合壁为界,南至车街路中为界,北至佛祖庙埕沟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为界,带楼坊、门窗、户扇、楹屐、梁柱、木料、水井、深井、庭仔脚及浮沈、石器一并在内,年纳业主地基租银四钱正。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应份瓦店、草店等项出卖与人,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招卖与金漳安开漳圣王主事陈江波、萧正道、吴振生、简国安等出首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议定,照时值杜卖尽根店价银二百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江游、江亨等亲收足讫;随即同中将此店踏明四至界址,及店中所带物件,一并尽行交付与承买主金漳安掌管,收税纳课,永为己业。一卖千休,寸土无留,葛藤永断,江游、江亨及子孙日后不敢言赎,亦不敢言找。保此店系江游、江亨等承祖父遗下应份阄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质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亦无地基租不清等情;如有此情,系江游、江亨出首抵挡,不干承买主之事。此系现银明买,出自甘愿,并无抑勒,永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尽根店契一纸,带印契连司单一纸,阄书字一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江游、江享等同中收过契内杜卖尽根店价银二百大元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其上手契券、阄约等字经巳遗失,日后取出,不堪行用,批照。
再批明:契内添注「内」字,批照。
同治四年(乙丑岁)正月日。
代笔人黄绍源
为中人黄水深、陈沃生
在场知见胞叔金标
立杜卖尽根店契人杨江游
杨江享
第一八杜卖尽根水田契字
立杜卖尽根水田契字人范杨清,先年承祖父遗下应得有合约内水田一段,址在霄里广福庄门首第十一份,东至陂壆为界,西至崁下为界,南至周家田为界,北至黄家田为界,四至界址分明。原食大陂圳水,照汴均分,应得左汴水二寸五分,右汴水二寸五分,并一切泉源、阴沟、水圳通流灌溉,并带埔地等项,周年配纳大租谷二石正。今因乏银别创,情愿将此田业尽行出卖,先问房亲人等俱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福仁季首事林本源、李廷标、邱乃辛十八份等出首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言定,时值尽根价银四百大元正。即日同中银、契约两相交付清亲收足讫;其水田并水分埔地等项,亦即同中踏明界址,四至内尽交付与买主掌管出贌,收租纳课,永远为业。保此业系清承祖父遗下应得合约内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涉,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亦无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清一力抵挡,不干承买人之事。一卖千休,四至界内寸土无留,日后永不敢言赎,亦不敢言找等情。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尽根田契字一纸,并带合约字一纸,又上印契一纸,计共三纸,付执永远为照。
即日批明:清同中亲收过契内尽根价银四百大元正足讫,批照。
同治元年十二月日。
业主吴振顺(收租记)
代笔人江上峰
为中人古史荣
知见族亲新发、成业
在场男水田
立杜卖尽水田契字人范杨清
第一九杜卖尽根水田契字
立杜卖尽根水田契字人黄香德、黄石旦同兄弟等,有自置水田一处,坐落土名广福庄犁份半张。其界址东至凹底坵湾岸黄家毗连为界,西至崁眉分水为界,南至车路直透嵌眉为界,北至福仁季田毗连圳沟中直透至崁眉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带食五份头湳沟水,透落到西尾大公汴,分水一十五份半,德应得一份。又带私陂一口,有圳路通流灌溉。又带竹围,余埔、杂物等项,周年配纳大租谷三石正。今因乏银别创,情愿将此水田物业尽行出卖,先问房亲人等俱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福仁季首事李延标、江排呈同出首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议定,时值尽根极价佛面银四百六十大元正。即日同中银、契两相交收足讫明白;其水田、杂物等项,亦即同中踏明界址,四至内俱交付福仁季经理人李廷标起耕掌管,收租纳课,永远为业。保此业系德兄弟自置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涉,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德兄弟等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一卖千休,四至界内寸土无留,日后永不得言赎,亦不得言找等情。此系现银明买,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水田契字一纸,又带买契一纸,并带上手印契连司单一纸,又阄书一纸,合共四纸,付执永远为照。
即日同中德亲收过契内尽根极价佛面银四百六十大元正足讫,批照。
同治十一年十一月日。
立杜卖尽根水田契字人黄香德、黄石旦
第二○丈单
丈单
台湾布政使司,为掣给丈单事。照得全台田园,奉爵抚部院刘,光绪四年董妈意、陈朝来杜卖,奏明清丈升科。今淡水县丈报梧字第□□□号业主文昌祠,坐落桃涧堡大桧溪庄下下则田四甲四分七厘八毫八丝,其四至并赋则由县编造图册外,合行掣给丈单,永远管业。嗣后倘有典卖,应将丈单随契流交,推收过割,须单。
光绪十四年七月 日。
给右 给县主文昌祠收执
台湾布政使司□□字第三千一百三十二号
第二一丈单
丈单
台湾布政使司,为掣给丈单事。照得全台田园,奉爵抚部院刘,同治二十一年范扬清、黄香德杜卖,奏明清丈升科。今淡水县丈报紫字第□□□号业主福仁季,坐落桃涧堡南兴庄下则田园四甲一分一厘五毫四丝□忽□微,其四至并赋则由县编造图册外,合行掣给丈单,永远管业。嗣后倘有典卖,应将丈单随契流交,推收过割,须单。
光绪十四年月 日 给。
右给淡水县业主福仁季收执
台湾布政使司淡字第一千二百三十号
第二二丈单
丈单
台湾布政使司,为掣给丈单事。照得全台田园,奉爵抚院刘,同治五年徐长兴杜卖,奏明清丈升科。今淡水县丈报优字第□□□号业主金漳安,坐落桃涧堡头前庄下下则田□甲六分四厘三毫三丝一忽二微,其四至并赋则由县编造图册外,合行掣给丈单,永远管业。嗣后倘有典卖,应将丈单随契流交,推收过割,须单。
光绪十四年六月 日给。 右给县主金漳安收执
台湾布政使司□□字第□□□号
第二三卖杜绝洗找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洗找尽根契字人郡城内二房张牛、张虎,长房张马、张鸿昌,四房张分、张鸿泰等,有承祖父遗下瓦店一座二进,并带后截伙食间一所,另水井与东畔公用,址在镇北坊竹仔街头北畔第五间,内浮沈、砖石、壁路、厝盖、楹桷,以及门窗、户扇俱各齐全。上至厝盖,下及地基,东西四至俱载印照字内明白为界。其上手系是魏、陈两姓契券,因被盗失落,经向邑前主于呈请给发信照为据,将来魏、陈二契如出头,均不得行用。兹因乏银别置,即将店照先尽问内外亲疏人等不承受,外特公同托中,引就向与布郊金义兴出首承买,三面议定六八契价银五百大元。其银即日同中见交收足讫;其店随即踏界外,过银主金义兴前去掌管,听其别税,任从其便,牛等不敢阻挡。保此店系是张牛等承先人遗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此情,牛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两愿,日后子子孙孙不敢再言找赎,亦不敢借口滋生事端。口恐无凭,合立卖杜绝洗找尽根契字一纸,并缴于邑主给发县照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六八佛五百大元完足,再照。
再批明:其张家之三房,原系早经没故,致无联名,合应声明,又照。
内添「一、所、另」三字。
光绪十五年十二月日。
为中人陈清记、陈清恺
知见人张陈氏、张许氏
代书人刘坤记
立卖杜绝洗找尽根契字人张虎、张牛、张分、张马、张鸿昌、张鸿泰
第二四大卖永远断根店契字
立大卖永远断根店契人李■〈口英〉,买有张丽茅屋一座,前面起盖瓦店一座二间,坐落土名在镇北坊大铳街境西畔,东至街路,西至苦盘脚,南至三山国王庙壁,北至沟仔墘,四至分明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人等不受,托中引就义安公所董事出头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言定,出得时值价六八佛银一百七十大元。其银即日交收足讫;此店随即踏明界址,付与买主前去掌管,折卸盖建出税,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不敢言找言赎,亦无内外人等争阻以及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口英〉自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两无迫勒,口恐无凭,立大卖永远断根无赎契付执,并付上手契五纸,共六纸,为据。
行明四至,东至街路,西至若盘脚,南至国王庙,北至沟仔墘。
光绪十三年闰四月初一日。
中人林旺
代书郑祥
立大卖无赎店契字人李■〈口英〉
第二五合约管业契字
同立合约管业契字人李火德、李金兴、李炳生、廖廷稳、吕蕃调、林本源、简亨政、江排呈、李邱赵、邱乃辛、李金兴、简长源、陈漳合、吕衍治、廖士要、李火德等,同因众等共同出银六十一元,承买廖稳埔地一所。又众等共同出银七元,承买游富等埔地园屋一所。共二所,坐落土名海山保大嵙八张犁店仔街伯公庙背,东至车路对竹围外透东直至坑仔沟为界,西至大河底为界,南至邹旺园为界,北至锺宅竹围外崁眉为界。兹因众等共同出银承买埔业,起盖行店,当日断根契券公同一纸,难以分执管业,爰是邀集公同面议,将承公契归存一人收贮外,同立合约管业契券一样共十七纸,各执一纸,永执为业。并议规款一一开列于左:
一、议:众等共同出银,承买廖稳埔契一纸,并上契一纸。又承买游富等埔契一纸,并上契一纸。共四纸,是日当众阄拈,在亨政收贮,日后出银共契承买人要公契照用,凭所取出,存契之人不得霸执异言,公议,照。
一、议:界内店地基或屋地各处埔唇,是十七人出银共买公契,日后有人要买地基起盖行店房屋,公举李炳生、李火德、简亨政、江排呈、陈漳合、廖士要等六人出名立契出卖,日后共契之人不得阻执。其价亦是生等六人收入公存登簿;若银出入,亦宜登簿注明,亦可会算,不得胡涂。公议已定,日后共契之人不得异言,批照。
一、议:公置埔业,各人各出工本起盖行店屋宇,或瓦或茅;倘异日要移别处,创大基业,要将店屋退卖他人,须要漳人承顶,不得另卖别州别府等人。此系公议定规,不得移易,批照。
一、众等公议:抽出店地基二间与林伯元先生。又公议:抽出店地基一间与陈三台官。又公议:抽出店基一间与维吉先生。又公议:抽出店地基一间与江兴在。计共五间。此众等公踏付送,各自起盖行店,水远为业,立照。
一、公议:置一所公埔,原带屯租银一元零毫零正,递年共纳,照依店额均摊,不得推托,批照。
嘉庆十八年二月日。
同立合约管业契字人李金兴、吕蕃调、简亨政、邱乃辛、李火德、吕衍治
李炳生、李金兴、林本源、简长源
江排呈、廖士要、廖廷稳、陈漳合、李邱赵、李火德
第二六条规
尝思:祖尝之名不一,有前人遗业者,有后人津拈者。兹崇文一典从何来也?因干隆五十五年,有蕉岭人者呈请潮属开粤往台港口,予等一室捐赠有银数十余元,后因其事不竣除用外,仍收回有银十余元。斯时也,众叔侄咸曰:此银不若交麟江收放,倘得微利,就可鼓励崇文典可也。至今嘉庆九年间,麟江共交出有母利四百六十二元。噫此蝇头之银而得巨利,前所谓鼓励崇文者,其典不竟有所望乎!今而后愿叔侄毋生觊觎,毋图己,各要劳其心志,以共厥美,俾后生负笈从游时,切焚膏继晷,雪案云窗,乐效匡壁董帷,将由儒业而登黉宫,月桂之班由书室而为明堂,清庙之选,蛟腾凤起,虎步龙骧,此鼓励有方,斯文日盛,庶无负前人之厚望,后生之勤修也。是为序。
道光七年十月初八日,江南村居住叔侄往来台湾寄居,思念崇文资典,前倡置内埔庄水田一处并伙房一所,兹叔侄前来酌议,此典出息原系锺毓文才之举,有志上进者必要设立膏伙、花红等项,今将规条开列于左:
一、议:文武进庠者无论内外,每年崇文典内拨出膏伙谷六十石,作两季交于进序者均收,立规。
一、议:补禀者内膏伙谷六十石,庠生交一年于补禀人收,俟次年仍归庠禀生均收,立规。
一、议:禀贡生典内膏伙谷六十石,庠禀生交一年与禀贡人收,俟次年仍归于庠廪生均收,禀贡人以下免议,立规。
一、议:廪贡生中举者不得再议向领膏伙谷石,仅领花红银四元,立规。
一、议:家乡移居各处,倘有上进不得向领膏伙、花红等项,立规。
一、议:捐纳无论大小职衔,每次领花红银四元,立规。
一、议:单功无论品级,实领部照,领花红银四元;至委牌功牌不得向领,立规。
一、议:在家春秋两季祈福津拈银钱甚属艰难,在台叔侄商酌每年寄回银二十二元,均作两季祈福应用,依照烟户份内,立规。
一、议:祈福日,无论男妇,年至七十者,依照烟户外,预先分内一份,永为定例,立规。
第二七阄书字
立阄书字文达尝三十二份人等,情因干隆年间,各祖父共敛文达尝七十二份,陆续建置东栅门首、埔头仔、埔尾仔三处田业,带有尝屋两座。迨道光年间,尚存三十二份。至今连年争讼,于光绪十年三月间,蒙朱县令宪断,令分作两尝,刘秉先管理二十份,应得实租二百三十石,东栅门实租二百石,埔仔尾实租三十石。其庄内尝屋除阄分东川尝外,俱归二十份,刘廷骏管理十二份,应得实租一百四十石,埔头仔实租一百一十石,埔尾仔实租三十石。其庄内西片尝田屋尽归十二份,现在埔尾仔共有实租六十石,系两尝半分之额,合请房族到场凭阄分管,今欲有凭,立阄书字二纸一样,分执为照。
第一阄:田在北片一段,东至大河为界,西至水头坵田腾为界,南至小圳直下尖角坵田腾直透东为界,北至吴家田为界。此阄系十二份人拈得,应归管理,至于埔头、埔尾之田契概交给二份收执,立批。
第二阄:田在南片一段,东至大河为界,西至阴沟带北段水头二坵为界,南至牛角沟为界,北至小圳直下自己尖角坵田腾透东为界。此阄系二十份人拈得,应归管理,立批。
光绪十年六月日。
在场见人刘定山、刘庆梅
依口代笔人刘銮奎
立阄书字人刘秉光、刘延骏
第二八卖归公会份尽根字
立卖归公会份尽根字人林老朴,有承先父林为政应份与林狮铃公会份,父子相商愿将此应份出卖与人,外托中向与林狮铃公管理出首承归,三面言定时值卖尽根会份七钱价银六十大元正。即日同中银收字立,两相足讫;朴等随即应额会份,任从注销归公掌管,其会内所有祀业田厝并春秋祭祀,朴等不敢与及滋事。自此一卖千休,葛藤永断,日后朴等子孙不敢言及生端。此系二比甘愿,各无迫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卖归公尽根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朴亲收过卖归尽根字内七钱银六十大元正足讫,再照。
光绪三十(甲辰)年梅月日。
代笔并为中人林婴
在场知见人林连(即林清)
立卖归公尽根会份字人林老朴(即林信)
第二九杜卖尽根水田契字
立杜卖尽根水田契字人文达公十二份人等,情因承父遗下合置有田业一所,坐落土名嘉盛庄埔头仔,东至水圳与吴家毗连为界,西至阴沟为界,南至圳为界,北至阴沟透圳与汤家堂毗连为界。又带庄内茅屋一座。其田园东至石路,西至大堋,南至石堋,北至屋后为界。各处界址面踏分明,经宪丈明田甲三甲九分,原带大坡圳水通流灌溉。今因公众借欠人上债务,无可措还,叔侄商议,愿将此田出卖与人,爰托中引就于刘日有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值价七兑银二千一百五十元正。即日同中银、契两交明白,其中并无债货准折短少等弊。自卖以后,即将此契内田踏交于买主永远掌管,日后祀内人等不得言赎,亦不得言增。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此系二比允愿,两无逼勒,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水田契字一纸,又带丈单一纸,又带印契一纸,共三纸,付照。
即日批明:实收到契内田价七兑银二千一百五十大元正足讫,立批。
光绪二十三年(丁酉)十月日。
在场见人族刘俊初、戚何干衣
说合中人刘捷三、刘维新
依口代笔刘德昌
立杜卖尽根水田契字人刘兆福、刘河昌、刘河水、刘双庆、刘增房、刘河发
刘河辛、刘河添、刘道福、刘福和、刘琳石
刘隆庆、刘大满、刘清河
第三○杜卖尽根水田字
立杜卖尽根水田字人詹昭现,有自置水田一处,坐土在罩兰老庄溪仔■〈土唇〉,经丈明甲声一分三厘五丝正,东至赖禄兄田为界,西至叶炳兄学传公田为界,南至溪■〈土唇〉为界,北至刘番兄田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带大埤圳水通流灌足。兹因乏银别创,情愿将此田出卖,先问至亲人等俱不欲承受,后托中引就于孝子会内三十二份人等出首承顶,当日经中三面言定出得依时值三佃水田价银三百一十四元一角正,又碛地银十大元正。即日经中银、契两相交收足讫;其田同中踏明界址,交于承业人前去管业,收租纳课。保此业委系现自承自置之业,与至亲人等无涉,中间并无重张典当别人财物及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情弊不明,系现自己一力抵挡,不干承业人之事。此乃仁义交关,各无反悔。一卖千休,永断瓜葛,日后子孙永不敢言赎言赠等弊。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出卖尽根水田字一纸,并带上手老约三纸,共四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现亲收过字内尽根价佛银三百一十四元一角正,又收到碛地银三大元正足讫,批照。
大清同治岁次乙亥年二月日。
依口代笔族叔祯祥
为中人族叔寿元
在场族长文炳
同收田价银男德旺
立杜卖尽根水田字人詹昭现
第三一杜卖尽根水田字
立杜卖尽根水田字人孝子会管理人江相汉,有会内人等共置三佃水田一处,坐落土名罩兰庄老庄溪仔■〈土唇〉,东至赖阿来田,西至詹学传尝田,南至溪仔■〈土唇〉,北至刘世才及叶氏阿来田各为界。经业户丈明甲数一分三厘五丝正,旧丈明二甲一分六厘四毫八丝正,新调查丈明地番五六八番甲数一甲九厘五丝正,及五七四番甲数三分五厘五丝正,原带埤圳水通流灌足。今因孝子会完满,尚有欠人债项,理应清还,是以集会内人等商定,愿将此田出卖与人,故托中引就会内人叶松兴出首承买,当日凭中议定出得依时值尽根田价龙银八百十四元正。即日银、字两相交收足讫;其田亦即踏归与叶松兴子孙前去管业。保此田系孝子会人等共置之业,与他人无涉,其中并无重张契字典挂他人财物及上手大租钱粮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相汉及会内人等共当,不干承买人之事。一卖千休,界内寸土不留,永不得言赠找赎等情。此乃契明价足,各相喜悦,异日永无反悔,口恐无凭,特立杜卖尽根水田字一纸,及老约一纸,旧丈单一纸,计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相汉及会内人等经实收到字内尽根水田价龙银八百十四元正,各照会份均分足讫,批照。
又批明:上手老约三纸,因管理人变换,不知遗失何处,倘异日拾出,作为废纸,不堪行用,批照。
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笔詹德感
为中人黄阿昂
场见陈阿矮、叶日兴、詹福元、陈阿包、罗海贡、叶万盛、黄阿港、詹天送
会内关系人詹名捷、廖阿论、詹昭财
李阿安、詹阿才、詹清男、陈明石、詹水发、陈顺发、蔡阿积
黄阿昂、叶五香、刘阿宝、詹娘兴、黄财旺
立杜卖尽根水田字人孝子会管理人江相汉
第五节慈善事业
第一 谕示
第二 育婴堂记事
第三 执照
第四 献业字
第五 转典契字
第六 碑文
第七 呈及批
第八 谕示
第九 义冢
第一○ 谕示
第一一 义冢碑文
第一二 合约创建义冢乐施田业字
第一三 谕示
第一四 转典契字
第一五 卖断山园契字
第一六 执照
第一七 执照
第一八 谕示
第一九 谕示
第二○ 谕示
第二一 义渡碑文
第二二 谕戳
第二三 禀呈
第二四 义渡碑文
第二五 谕示
第一谕示
起废继绝,亦仁政之大本也;况无告穷民,可不加意济恤乎!本帅莅任台岛,下车伊始,即与群僚熟筹再兴养济院等。无如该院从无业产,有业产者唯育婴堂、同善堂耳!然尚恐其数之不敷,于是本帅捐俸唱之,官民出赀助之,且加向蒙颁赐英照太后布施遗金三千九百八十三元六角八点一厘正,共计现金有一万六千八百七十二元二角一点五厘正。至此,财产基本略备,乃将养济院及育婴、同善两堂合而一之,因题其名曰仁济院,专属台北县掌管,定其章程,稽其出纳,按母子之利,设救恤之方,现使鳏寡孤独废疾诸人栖止衣食,各得其所,仰副皇仁怜恤穷民之至意焉!惟是本帅初志谅必渐行,各县不卜可知矣!本年四月,行向老典于彰化城,淹留数日,屡会台中绅民,谕以养济留养等事,众绅莫不誓愿赞助。本帅遂躬为委员长,选委员于县官乡绅,劝奖治下一切人等克鉴台北,速讲再兴良策。且期台南复鉴台中,庶全台古来趋善急公之休风历久不坠,而今日起废继续之美意四处乐从,是则本帅首唱之大旨也。若夫义捐金额,自一钱以上即将姓名载诸新报等事,另有所定。故有通集腋成裘之义者,前赴附近官署或县署参事,以及各街庄长等处面商可也。
光绪二十五年十一月
合将劝募捐银再兴养济事业规程列左:
一、募集期限:自本年十二月初一日起,至明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一、欲应募捐银之人,理应每区制册,注明金显、姓名、住址,申报所在办务署长。
一、损银额数固不论其多寡,然自一钱起为可。
一、各办务署长查收捐银,随即权交收单,嗣后或当有登载金额、姓名于台湾日日新报或台中新闻之事。
一、各办务署长收银已完,一面汇解于第三十四银行出张所贮存,一面详报本县厅内委员。
第二育婴堂记事
从前嘉义四方贫民者多,而养育时家贫,生产女儿不舍抚养,由小儿自己抱埋。当时众绅商人等目击心伤,邑绅出为劝捐置业,大举行善,建设公堂一所,在本城隍庙左边,名曰育婴堂。告示达知四方贫民,如遇生产无力抚养者,抱送来堂,由堂管事转倩乳媪代养至十六岁。查贫民家无力娶妻,将婴女许配,或三、四岁,五、六岁,该乳媪自要为女为媳,先行通知管事,查实妥人许之。嘉庆初设起,历至道光、咸丰。于同治年间,因损款不敷费用,蒙嘉义城内绅士陈熙年出首重振,禀官再兴,加捐置业,有千余租,为永远义举者。
一、管事前薪金十元,今降五元。
一、前外管事四元,今改书记五元。
一、堂丁一名前金三元,今加五元。
一、堂妇一名前一元五十钱,今加二元。
一、乳媪每月每名一元。
一、自养每月乳媪六十钱。
一、每年春、冬两季,堂女衣裙由管事给发。
一、每月堂内油火杂用,上月费用翌月造报。
一、每年如遇荒年旱时,收租照减。
第三执照
遇缺即补知府、署台湾府正堂朱,为给照事。本年十一月初八日,据业户石仰轩禀称:案蒙钧示,以竹仔街和丰店一所,前后两进,上月楼棚。因官钱局向苏洪氏买来价银六八重四百元,今因官局歇闭,照价招卖归款,凡有承买之人典禀缴价,给照管业等因。轩愿遵缴原价承买管业,禀请颁给执照等由。据此,除缴原价银四百元贮库外,合行给照。为此,照给该业户石仰轩即便将后发契据,并上手老契□纸领管执掌。此系当官承买,并无违碍,照例并免投税,恪遵毋违,须至执照者。
计开:发给苏洪氏写立原契一纸,又上手白老契连司单二纸,共十三纸,总共十四纸,此照。
右付业户石仰轩准此。
咸丰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给。
第四献业字
立献业字人郡内黄应清,有明买过徐孝瓦店一座,址在凝南坊上横街,坐西向东,其间声四至载上手契内明白为界。今因郡城创建育婴堂,收养幼孩,大得蒙养圣功之道,阅今两载,多有捐助,或银、或业各量力施舍,赞成久远,清窃慕焉!表其微忱,爰将该店献归此举公设之养生堂前去掌管,公估时价银七十元,月可得税银一千五百文,除完该坊萧凤来名下地租一间外,余存收为本堂之用。截至本月对日止,以后税银永归本堂收作经费,不得异言,口恐无凭,合立献业字一纸,并缴上手契四纸,合共五纸,盖用图章,送执为照。
咸丰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立献业字人黄应清
书字人谢组紨
第五转典契字
立转典契字人张智记,有明典过陈裕记瓦店一座四进,带楼门窗户扇齐全,边廊灶下一间,水井一口,并后门外港墘亭仔一座,址在郡城大西门外西定下坊北势街,坐北向南,四至俱载在上手契内,年纳陈穆户名地租四间。今因需用,先尽问原主陈裕记不能取赎,是以托中情愿将此瓦店转典与积德堂叶仁记承典,损助郡城育婴堂,经三面议定得受时价六八番银五百五十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瓦店一所,点交银主前去转助育婴堂掌管纳饷。限至五年为满,听典主备足契面银数赎回原店。其银听凭育婴堂别置产业,不得刁难;如至期无银取赎,其瓦店仍归银主转助育婴堂掌管。保此店果系智记明典之业,并无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智记白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转典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原契三纸,共四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六八番银五百五十元足,再照。
同治九年二月日。
为中人陈如乡、曾释俗、翁阿标
代笔人韩仁六
知见人周源
立转典契字人张智记
第六碑文
邑养济院,例收痳疯残疾,孤老不与,余维无告为皇仁所必矜,因审案查出公地与院基毗连,支俸买之,清出官税,损置田租,建房四十三间,名曰留养局,岁可活百余人。交替之暇,条议具上列宪惠养有加,则以俟后之君子。
局地东至杨老园,西至陈志和竹围,南至养济院,北至街,计地一十二亩五分零四丝。
府宪蒋捐银三百元。知县胡捐银三百一十六元。县丞张克明,巡检程镗、杜瀚,典史夏宗本各捐银二十元。举人张源仁、州同杨志申、贡生放国义、监生张凤华各捐银七十四元。监生周士显捐银一百三十元。监生吴朝捷捐银一百元。民人陈起、张训、张子开、陈佛佑、黄突、陈提等共捐银三百元。民人赖妙、赖番、陈高等共捐银三百元。民人苏四捐银一百元。民人王生楚等一百八人,每年捐认田租银五百六十五元,又银三钱五分。民人庄群等一十七人,每年捐认田租银四十五元。民人汪阳、罗三江每年捐认田租银四元,又银七钱八分。民人方义每年捐认田租银三元,又银四钱八分。另买下茅荖庄田五十甲零,年收租银四百八十元,又银五钱四分零;又买上茄荖庄田五申六分,年收租银三十八元,又银三钱二分。又年收店地等税一百四十六元,又银六钱五分。以上岁捐收银一千二百八十四元。知县胡另建房一座二间,额租银一十二元,归孤贫者取为大士香灯。
干隆二十九年岁次甲申十一月□日俸满知县胡邦翰立。
留养局原案,因林逆之乱焚毁无存。荡平之后,以当日承办之人出为照碑记条目,查收养孤贫一百名,每名月给口粮钱四百八十文,逢闰加给,不控小建。至冬寒时,加给绵衣钱八百文。如有孤贫病故者,每名给予棺木录八百文。现存房屋二十四间,逐年给银补葺。所收租银,请给官串,逐月造数报官。
第七呈及批
具禀:彰属留养局丐首江明暨男妇孤贫等,为玩佃抗纳,藐示不遵,具禀仰乞县饬传追,以儆效尤事。窃照彰邑留养局,自干隆年间,胡前主劝谕官绅业户捐充置产,收养鳏寡孤独一百名,按月散给口粮。其经费系就拣东堡、犁头店等庄官庄佃户带纳留养局租,自昔定以每田一甲配纳官庄租银二两,随带补水厘余,每两折征银二元五角,仍纳局租银四元,计田一甲年应纳官庄留养局共银九元,历收百余岁无异。迨分治后,前台湾县黄出示征收官庄,按照清丈新章科算,删除留养局租名目,自是客佃藉词抗纳,致使贫粮不敷支给,中间停给。所以众孤贫晓哓待哺,街求巷乞,月难一饱,呼寒啼饥,惨苦万状。幸蒙罗前主洞察原委,先后沥情,详请各宪,旋奉台藩宪批,仰台湾县仍着官庄佃带完留养局租,代征移解等因。案卷煌煌可稽,溯留养局租息插在官庄佃带完。当时官庄佃系王生楚等一百八十人承耕官庄田,按甲匀领留养局资银元,以作续垦工本。是以逐年配纳留养局租,犹民向官借款生息于租,谓之留养局租息,县志可考,碑记可证。经前彰邑主李与台邑主范会衔出示征收在案,而各佃亦有陆续完纳。罔料玩佃武生林光辉,恃贪抗官,遍佃阻纳,以致各佃互相观望,经书连次赴县禀追,莫奈他何!非蒙恩迅仰县饬传林光辉到案押纳,斯杀一惩百,一面饬承收补,俾免残疾寓贫无所依倚。势亟沥情,相率哀乞府宪大人德及孤贫,恩迅俯准施行,德戴千秋,沾感切叩。钦加盐运使御衔、候补道、特授台湾府正堂兼中路营务处修志总局提调、加三级陈批:恃贪抗官为本府所深恨,曾立愿遇事重办,以儆刁风。该丐首所控是否实情?仰县查案传集速讯。果属林光辉倡首抗缴,即行从重究办。
光绪十九年十二月初一日叩。
第八谕示
钦加同知衔、帮办中路营务处调补台湾县正堂范,钦加知州衔、赏换花翎代理彰化县正堂李,为会衔出示晓谕事。光绪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蒙台藩宪唐批:据前任彰化县罗,详以台邑官庄各佃户应带完彰化邑留养局租,查明情形,造送佃户租数清册,垦请缴饬照征移解,一面示谕官庄各佃户查明向章,带完该局租银缘由,蒙批:官庄与留养局租系属两起,当日黄令自不应将留养局租删除,一律归入官庄。现已札饬台湾县出示照征,按年移解,仰即将应征户各开列清折,移送台湾县查明征收,此缴,等因。蒙此,查此项留养局租息,系干隆二十九年间,前任彰化县胡任内官绅公捐建屋,置买官庄田租,作为留养局孤贫月给口粮之需,载在县志。嗣因兵燹屋坍,又于同治九年间,经前县李更定章程,详明立案,在于彰邑养济院之北建造留养局,即就租银按月分给各孤贫口粮并衣棺埋葬等费,已历百数十年之久。然其所征银元,即在官庄各佃户输完官庄租谷、银两之外,带完留养局租息银元。银虽征于一佃,实分各两用。迨分治之后,其田其佃归隶台邑,乃前任台湾县黄误以此项租息作为官庄租银,一律删除,至未删各佃户相率效尤,抗完前项租息,以致各孤贫嗷嗷待哺,赡养无资。是以彰化县遵批,开造被删未删各佃户姓名,分别应完台邑官庄租谷银两若干,带完彰化留养局租息银元若干,列册并派拨熟悉经书前来,再由台邑添派差役帮同催收,庶免佃户有所推诿。合行晓谕,为此,示仰官庄各佃人等知悉:尔等须知应纳留养局租由来已久,并非创自今日。自示之后,务须查照未分治以前旧章,递年输完台湾官庄租银之外,仍应带完彰邑留养局租银元,以符向例。此外尚欠完光绪十六、十七、十八等年分前项租银,均应认向经书归数完纳清款,给串执凭,勿得藉词抗玩;倘敢故违,一经指禀,定即移会从严追办,决不姑宽,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十九年二月日给。
第九义冢
台湾古称荒服,土著老少,内地客民鹜利而来,风气宣淫,土地松恶,其客死无依者累累相望也。旧棺槥率寄顿城厢南北坛中,重洋远隔,音耗不闻,内地眷属搬运为难。干隆二十四年,台湾县知县夏瑚心甚悯之,设法捐赀,代运至厦,俾客亡亲属各按氏籍赴厦识认,一时传为善政。其详文略曰:伏查台湾远隔重洋,内地商民人等谋利奔驰,往来如织,其间留滞病故者实繁有徒,悉寄南北二坛及城厢庙宇。在台既无眷属管顾,而内地之亲族虑及波涛之险阻、工费之浩繁,运葬甚罕,停积日久,累累相望,伤心惨目。前于饬埋民间棺骸之便,查出流寓棺骸共计三百五十八具,悉属历年停顿,搬运无期,若不筹议归埋,必致抛残海外,实堪悯侧。辗转思维,惟将有姓名籍贯之棺骸代运赴厦,仍先移知原籍,不必出差,只须示召亲属,定限半年内赴厦认领,既免涉险多费,自必争先恐后,而客死枯骸庶得咸归故土。
但至厦之日,必须寄顿有所,经理有人,自应预择附近海口宽旷庙宇一、二处以资停寄,选拨诚妥僧人,按月给予辛劳银两,端司其事。俟船户续续运交棺骸之日,设簿逐一登记,小心存贮,俟亲属赴领,即将其领姓名、月日登记簿内,以凭查考。如一年之后无人赴领,就于厦门预择无碍闲僻官山,作为义冢。至期即令该僧人雇工抬埋,将死者之姓名、籍贯,深文镌刻小碑,竖立坟头,以便识认。所有掩埋工费,每具酌给银四钱,并将年月日期,抬埋棺柩若干具,用过工资若干两,逐一填簿,不得遗漏。于每年夏杪,令该僧人将或领或埋总数注明原簿,缴厅备查,照抄一本,行知台邑存案。如此办理,则流寓棺骸不致再有累积,可免暴露抛残之惨,似亦敬体宪仁之一端。现将查出有姓名、籍贯之棺柩九十三具,每具捆扎草辫,计需草工银三钱,抬至海口用夫四名并雇■〈舟古〉船运交海艇,需工脚银五钱,共需银八钱。
至厦打抬寄顿,每具用夫四名,酌议价银四钱。又骸礶一十四身,交船上岸共拟夫价银二钱以上。通共需银一百一十四两四钱,按数捐出给办。所有查出姓名籍贯未确,及无姓名籍贯之棺柩共二百四十八具,似难遽运。俯容申请内地各府行县出示晓谕:民间如有亲属在台殁故未经开留姓名籍贯者,限半年内逐一开明,并棺礶记认,停寄处所具呈籍县,移知过台一体代运,统以一年为期;如过期尚无移知,则属实在无主,毋庸运厦,就台地另择义冢掩埋;倘或查办时有亲属领运,仍听其便。此次办竣之后,每年春季风平浪静之时,循照查办一次,永远遵行。但在台查办,得以悉心区划,在厦之寺僧辛劳及掩埋工费,应先捐廉俸银五十元,以资经理。惟是船只系台防厅专管,应作何饬配?
免差或另筹船只免应差使端运棺骸之处,未敢擅议。而在厦选择庙宇,遴委僧人及预拨官山,代给辛劳工费各若干之处,未便悬定,不揣冒昧,谨造具流寓棺骸数目清册,据实详明,伏祈宪台察核,赐移台、夏二防厅定议举行。
第一○谕示
署福建台湾北路淡水总捕分府、加十级记录十次张,为勒石示禁,以垂久远事。案据举人许超英,贡生魏绍华、叶呈芳,暨生监总理、郊行铺户人等佥禀:台地五属界外荒山,凡无耕无赋之地或畬或麓之区,均听流寓民人随处筑坟瘗葬。经于嘉庆年间,钦奉皇上恩诏,大宪札行,即如我堑垣自入版图,生斯葬斯,相安相乐。查干隆四十二年间,息庄佃民及绅士人等先后禀请各前宪准以香山埔内外狮山一带山麓旷地巡司埔、枕头山、蜈螟窝、鸡蛋面、风吹辇、石头坑及埔顶设为义冢各在案。又蒙各大宪行饬,准以界内番山之金山面、大崎、双溪、青草湖、石碎仑、茄苳湖,至盐水港老衢崎止,概为冢牧之地。至道光年间,李前宪捐廉,买郭陈苏之土地公坑以东大崎、双溪口、金山面等处横直各三千余丈以为义冢,但民人随处埋葬,合堑久蒙厚泽。
至道光十五年间,堑南界外之番山有垦户金广福奉谕设隘筑堵,以防凶番,自树杞林起,至中港三湾,连结三十余里,末垦以前,附近人民葬坆不少;自垦以后,藉垦混界,戕害甚多,破确露骨漫山遍野,为子若孙谁不酸鼻,往来行旅莫不伤心。虽经各宪先后设立义冢,奈历年既久,生齿日众,各义冢已鱼鳞层迭,且被垦户藉垦,生索威逼迁移,稍拂所愿,辄加锥锄,盗挖牌记,抽灭骸确。有力者用银买好,给与山批;无能者恳求还骸而不可得。纵令争较互控,反言物各有主。盖思皇恩广大,恩诏频颁,宪德高深,札饬屡推,是枯骨久沾厚泽,何市利竟敢居奇,实属上负皇仁,下悖宪章也。爰是相率筹议将前定各处界,合请勒石严禁,毋许私垦田园,混占冢界,藉垦生端。
即金福所垦之处,有不堪为田园、不便以耕种之山畬巅麓,应请附近民人随处安葬,该垦户、佃人不得藉端刁难,亦不得持为奇货,致畬争端。即垦内旱瘠埔窝无碍田地陂圳者,亦应听人瘗葬;如谓垦费所需,隘粮攸关,似应酌给帮贴,或五元或三元,随力措办;倘若修筑,毋许阻索,即在平时,亦戒戕伤。是否妥洽?恳请鸿裁,佥乞恩准核案,出示勒石严禁,切禀等情。据此,当经前分府朱饬差查勘,未据报到。本分府莅任,据该差高升、蔡云勘明各处冢坆界址及金广福承垦地方山场,逐一绘明图说明白,禀复前来,除批示外,合行出示勒石严禁。为此,示仰合属绅耆、垦户、佃民人等知悉:尔等当知掩骼埋胔,古有明训,岂容藉端阻葬,任意践踏。经各前宪先后捐买义冢牧场界内,概听民人随处瘗葬,该处居民不得再行混占冢界,私垦耕种。
即金广福垦界内旱瘠埔窝无碍田地陂圳者,亦应听人瘗葬。惟垦费所需,隘粮攸关,准予酌给番银或三元或五元,随力措办。倘若修筑,毋许阻索,即在平时亦戒戕伤,庶凡生养有地,死葬有方,以安幽魂。该民人等亦不得在别人契买界内,藉端占筑虚埋,希图售卖渔利,致干查究,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咸丰元年九月日。
给冢人立碑举人许超英
贡生魏绍华、叶呈芳
暨生监总理郊行铺户人等同勒石
第一一义冢碑文
盖闻脱骖赠丧,孔子有解组之义;掩胔埋骼,文王发施济之仁。南素读圣贤书,守祖宗训,如遇善举,无不量力而为之。兹本处有山岗一所,迄数十年来,凡属附近乡里多在此处埋葬骨殖,均弗而闻;倘明以间,业必微租、物各有主之条未免大干乎例禁。今而乡耆士庶明约宽其既往,昭示来兹,即于本山东至第二条小龙顶为界,西至小龙顶为界,南至茶园岸为界,北至水流落为界,四至各立界石,内许其建置坆墓,掩葬先人;若于界外再侵立锥地,定必请官究治,决不姑宽。其各体谅,毋违,是所厚望焉!特此布告,咸使周知。
太岁己亥年六月日业主郑宾南立。
第一二合约创建义冢乐施田业字
同立合约创建义冢乐施田业字业户徐景云,总理刘兆荣,绅耆张福东、谢合源、刘阿元、曾益昌、曾昌坤、庄阿三、胡恒源、薛成彩、陈逢熙、曾文郎、刘阿安、曾昌坎、徐云兴、徐石康、徐海檀、徐敬维等。缘我大溪墘一带地方未有义冢,骸骨抛露,云有不忍之心。爰集总理、庄耆公同商议,将云上年间乐施冢地,土名伯公岗山顶,创建义冢。将各庄所有无嗣孤骨,倩工收殓于伯公岗山顶,创建义冢一大穴,其用费由庄中随人乐意捐题;如有不敷多少,系云一力抵挡,不用加派庄人。云即将冢地墘乐施业一段,东至冢地为界,西至浮圳与云毗连为界,南至石泉为界,北至冢为界,四至公同面踏分明。每年带钱粮银三元,贌佃实收租谷十石,以为祭祀,交就近总理、庄耆办理,永远作为祭祀用费。此乃云自己发心乐施,即邀总理、庄耆公同妥议,创建义冢,喜捐乐施之田业,日后子孙不敢异言。口恐无凭,同立合约字二纸一样,云收执一纸,总理、庄耆付执一纸,永远为照。
批明:此田原带云自己大坡水灌荫,应归云之佃人耕作纳租,不可别贌别佃。诚恐水源争放,反为不美,立批是实。
再批明:丈单系与徐景云共单,批照。
批明:东至冢地,是伯公门首由中心崀透徐景云陂下曲落车路为界,南至石线车路为界。此四至内下下田一甲三分二厘。
光绪十九年(岁次癸巳)三月。
庄耆李干信、徐海檀、徐敬维、彭观妹、徐云兴、徐石康、薛成彩、曾昌坎
曾昌坤、胡恒源、曾益昌、庄阿三、刘阿元、徐阿豪、刘阿安
代笔曾文郎
庄绅耆谢合源张福东陈逢熙
总理刘兆荣
同立合约创建义冢业户徐景云
第一三谕示
钦加同知衔、署新竹县正堂施,为出示严禁事。本年二月三十日,据举人吴士敬,生员陈朝英、梁昌年、陈朝龙,暨绅耆郊铺等佥禀:合堑自入版图以来,迭蒙列宪捐廉置买及垦户开垦,先后谕奉设立义冢。香山牛埔内外狮山一带,又巡司埔、枕头山、蜈螟窝、鸡蛋面、土地公坑横直各三千余丈,又树杞林起至中港三湾联络七十余里,概准民间随处埋葬,有案可据,并泐石竖皷楼下可考。近来南门口巡司埔罕有不色之人,心存不端,不特移界毁冢,栽种营私,而且私设小车,一车可驾一牛,不论崎岖平坦,牛可以行,车即能到,戕坏冢山坆墓孔多,棺骸暴露。伊等目击心伤,连名佥乞核案,重新示禁,迅饬查拘严究等情。据此,查此案前因违禁戕毁,经前厅严禁在案,今该处又有奸民私设小车,戕坏官山坆墓,尤属可恶,亟应示禁,以安窀穸。兹据前情,除批示并饬差查拘究治外,合行出示严禁。为此,示仰合邑军民人等一体知悉:自示之后,所有官山冢地界内,皆系民间埋葬棺骸,无论崎岖平坦,不准再行混占营私以及私设一牛小车,致令戕害坆墓;倘敢故违,立即差拘究治,决不宽贷,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七年六月日给。
第一四转典契字
立转典契字人洪石官,有自典瓦店一座一间,址在郡城经厅巷,坐东向西,东至内屏,西至滴水,南至郑家,北至本壁,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需用,托中转典与水鸡潭义冢董事承典,三面议定照原典六八银二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店即交付银主掌管,不限年月,听凭取赎。保此店实系石自典之业,与别人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来历不明为碍;如有前碍,典主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翻异,恐口无凭,合立转典字一纸,缴连上手契字二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同治四年四月日。
为中人升仕升
代书人薛秋水
立转典契字人洪石官
第一五卖断山园契字
立卖断山园契蔡牛港,今有祖上蔡陶源公明买孙荣山园一坵,坐落水鸡潭,土名新昌里三角尾,即新冢尾。东至车路,西至冢山,南至杨家墓,北至车路。东量至西横阔六十四弓,南量至北直长一百二十八弓,内应扣蔡家祖坟横阔三十二弓,南量至北直长二十一弓除外,余剩现耕为园,年纳供粟一石五斗正。今因乏银别创,先问亲疏伯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托中将此山园一坵,卖断与集善堂作为义冢,三面言议本日得过六八番银六十大元。其银即日收足;其山园听凭集善堂永远管业。自卖断之后,永断葛藤,不敢别生枝节。但此山园系港祖遗明买园业,与他人无干,亦无重张典当他人财物;倘有来历不明,系港出头承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两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卖断山园契一纸,并缴上手老契六纸,共成七纸,付永远执照管业,此据。
即日同中过来六八佛银六十大元,收讫清楚完足,再照。
其上手老契遗失四纸,日后寻出,永为废纸,合应批明,再照。
光绪六年十月日。
知见人蔡苍梧、大雹
为中人哲、叶为春、蔡秀三
代笔钱正中
立卖断契字人蔡牛港
第一六执照
执照
钦加同知衔、署理台湾府台湾县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祁,为给照事。照得西关外赌棍黄江等,在偷食桥头地方开场聚赌,经将其赌屋四间查封召变。即据水鸡潭义冢董事邹鼎元赴县禀称,情愿备价六八银二百二十元承买,以为义冢祀业。又经据情转详请示去后,兹蒙府宪转奉本道宪批:该董事邹鼎元承买为义冢祀业等因,并据该董事邹鼎元将价银如数禀缴前来,除饬差起封归管外,合行给照。为此,照给水鸡潭积善堂义冢董事即便收执,将偷食桥头四角赌屋四间遵照承管,永为水鸡潭义冢祀业,不准税开赌间;倘敢故违,一经察出,立即对变拘究,决不宽贷,凛之,慎之,毋违,须照。
光绪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给。
右照给水鸡潭董事邹鼎元等准此
第一七执照
执照
即补清军府台湾府台湾县正堂、加八级军功加一级纪录四次沈,为给照管业事。照得本县标封戏台林义赌屋一座,前后厅房四间,坐西向东,东至街路,西至九屎巷,南至叶家井边,北至曾炎之屋,业经先后出示召变在案。兹据东安上坊地保吴芳禀报:水鸡潭积善堂董事张建功出为承买,估议时价六八番银七十元,禀请起封给照管业。并据缴到屋价前来,除饬保起封交管,并将价银拨入书院等项工程内应用外,合给印照。为此,照仰该业户张建功即便执照管业,切切,须照。
计开:标封入官戏台后林义赌屋一座,前后厅房共四间。
光绪十三年十月 日给。
右照给买户张建功准此
县 限 日销
第一八谕示
署台湾北路淡水总捕分府富,为谕饬查明,据实禀复核办事。本年正月初七日,准前分府严移开,同治七年十一月初三日,奉臬道宪梁札开,本年十月初七日,据淡水同知富丞禀称:七月初二日,蒙宪台札开,案查郡城采买义仓谷石,饬属劝办,已据淡水厅严金清详报,劝捐义谷四万五千余石。现在早稻收获,谷价平贱,应即上紧催收上仓,饬将已捐谷石乘时买储册报。如未捐办,迅速传集绅户一律举行,总期多多益善,有备无患等因。蒙此,遵查此案劝办义仓谷石,卑职抵任,迄今半载之久,未准卑前厅严丞移知饬承,查检并无案卷,询之就地绅士,均称严前厅任内曾经劝办,所捐谷石恐系严前厅自行催收,伊等并未经手。卑职伏查义仓之设,原为筹备民食起见,地方缓急可恃,固应核实办理,案关奏报,尤未便稍事颟顸。
卑前厅严丞任内既经劝办,究竟何户认捐若干?是银是谷?已收若干?未缴若干?并无案卷移交。而事关地方,既未经各绅士之手,则当时严丞劝办,自必确有把握。且既详报有案,其催收已有成数更可知矣!现在何户短缴若干?应否催收?应请仍归严丞一手经理,庶几事归实济而免功败垂成。卑职身任地方,以此份内应办之事,本不敢上渎宪聪,无如事属隔任,且毫无案据办理,委实无从措手。再四思维,惟有禀恳大人察核,俯赐檄饬严丞将劝办义仓一事,查明各户认捐实数,分别已收未收,赶紧一手经理,造册详报,以昭核实,而重仓储,实为公便等情。据此,除禀批示外,卷查此案前据该丞具详,劝捐义谷,建造仓廒,经吴前道批饬,速将绅商所捐谷石、姓名,督饬绅董逐一造具细册详送,以凭核转,并经会同镇宪附片奏报暨本道照催在案。
延今日久,未据造报,合就札催,札到该丞,立即遵照,迅将前在淡厅任内劝办义仓一案,速即赶紧一手经理,造具细册详报,以凭核转,以符奏案,毋再搁延,致干委查,切速,此札,等因。蒙此,查敝分府于五年冬到任之初,创办义仓,案查娄前任曾经劝办,时因未建仓廒,所捐谷石均系捐户自行存储,历年久远,捐户半已丧亡倒败,存谷均归乌有,间未倒殷户如郑如梁一家,存谷本属无多。又据该绅呈控:王前任藉公挪用,道宪及厅署均有控案。是以欲图储备,务建仓为先,而杜绝侵挪,必使官无经理。敝分府倡廉银,遂与各绅董立定条程,公同商议:此次捐谷必须先仓廒再行收缴,归绅捐绅办,地方官仅居董劝之名,以杜侵亏之弊。嗣据各绅商认捐银谷四万五千石,续捐三千石,连同敝分府捐谷一千石,共计捐谷四万九千石,经据各捐户先具捐单,当经敝分府将议定章程及认捐数目详报在案。
敝分府在任时节次严催,无如捐户繁多,未得一齐收缴,且建设义仓鸠工庀料,非朝夕之事。迨至本年四月间,始据本城禀报义仓工竣,并查艋舺、大稻埕、桃仔园三处亦将建成,饬令绘图具报,并催各乡一律兴工。屡次严催,迄未冥到,而敝分府适将交卸,祗得先令尚未建仓各乡出具收管限状,附案备查。是此次办理义仓,均系各绅董公同经理,合属同知,贵分府不难查问。至义仓卷宗,创办之始即有捐单,交卸之时又有收管限状,历历可查。经书初系粮书承办,嗣恐官一交卸,该书更换,复改归户书胡源办理。至淡厅衙门除有关交代之案,概系发房归挡,向无移交;即如娄前任义仓卷宗,经已奏请奖励,历任亦未项目移交;况此次所捐又系绅捐绅办,敝分府仅为董劝,并无经收。
除禀复臬道宪外,合就移知。为此备移贵分府请烦查照,希即查案催收,以免功亏一篑,望切,望速,须至移者等由。准此,查严前分府劝办前项义仓,业经详蒙奏报在案,所捐谷石必须如数实谷存储,方免上宪委查谴诘。兹准前由,合亟谕饬,为此,谕仰该绅董等即便遵照,立将严前分府任内劝捐义仓谷石,究竟何户认捐若干?已缴未缴各若干?现储仓实谷若干?其已缴者是否均已收仓?未缴者曾否催收齐全?所建仓廒现在已否造竣?廒口若干?编何字号?克日分别查明,造具各捐户姓名谷数清册,并出具收管结状,据实禀复赴辕,以凭核办。案关奏报,该绅董等既捐办在前,务须认真赶紧查复,立等核明详办,切勿稍弊混,致干赔究,凛之,毋违,速速,此谕。
同治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谕。
第一九谕示
钦加府衔,特授福防分府、调署台湾北路淡水总捕分府向,为谕饬查覆催缴事。照得足食之谋,为民生所最要;救荒之举,尤王政所必先。此各属义仓之设所由来也。淡属虽称富庶,殊鲜盖藏,若不图匮于丰,为未雨绸缪之计,一旦旱潦不测,备御何资?是积储之方,尤不得不筹于平日。案查同治五年,严前分府任内,曾经选举绅董,饬在城乡各处劝捐谷分,建设义仓,一律存储,以为救荒之举。业经捐有成数,详请奏报;一面移交后任,分别催捐,即经各前分府分谕饬催。迄越多年,究竟城乡内外原捐各户已缴若干?未缴若干?何处已建仓廒?何处尚未建造?所捐谷石是否实储?仰尚未催集?能否照数催起?未据各绅等只字禀复,事关奏案,岂可是此含糊。如果各户业已照捐,并经该董建仓存储,此其急公之志正属可嘉,自当详请奖叙;倘或未经捐足,亟应赶紧催捐。即以近年收成未见丰稔,一时催缴,势或为难,亦当如何设法,分年捐缴。事隔数载,消长不同,如其中实有一、二户人亡产绝者,亦应据实禀明,作何弥补,总不得置若罔闻。本分府因民食所关,为备荒起见,务在认真办理,然亦未尝不体恤下情。该绅董等生长是邦,情关桑梓,更不容稍存膜视,观望延挨。除分饬赶催查覆外,合行谕到该董等立将同治五年,严前分府任内,原派该乡义仓、义学两项谷石共计若干?内某某户认捐若干?已捐若干?未捐若干?近来有无续缴?曾否建有仓廒?所捐之谷存在何处?先行开折,缴由城内明善堂转送,一面将未捐者赶紧严催。有仓处所上仓实贮,无仓各乡亦即出具仓收,呈送察查。倘有一时未能缴齐者,或应如何分限完缴,亦令出具限状,先行禀送,毋得挨延。倘其中某户实在人亡产绝势难备缴者,亦应取具各乡保甘结呈送;一面仍于各殷商内设法弥补,以符原额,统限一月内分晰禀明。堑、艋两仓即由该董等遗丁赴辕投递,其余各乡有应行禀复事件,统交城内明善堂董事转递,以免费累,而示体恤,其各凛遵,毋违,特谕。
同治十一年十一月初十日谕。
第二○谕示
钦加府衔、特授福防分府、调署台湾北路淡水总捕分府向,为饬遵事。案据中坜十三庄明善堂该绅董王国均、刘懋春、庄殿扬、宋椿相等禀复义仓一案缘由,除批该董等各庄认捐义学、义仓各谷。现据禀称:义学一款数开除,实存义仓谷三百二十石,因无仓廒,由该董等四人存储,应即妥为收藏;一面将未收谷一百四十石,务限本年六月收齐,仍由该董等分储,着先出具收管切结,并各捐户姓名清册呈送毋延等因外,合行谕饬。谕到,该绅董等立即遵照批指办理,毋违,凛之,特谕。
同治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给。
第二一义渡碑文
尝思劳民期在利民,利民必先劳民。劳民者未必尽利于民者利民者无不先劳其民也。特民情惮劳而趋利,未利之而先劳之,民必滋怨。故子产孰杀之歌先于谁嗣,此固从政之不遑恤者。余尝三至台瀛,从事于师徒戎马间,周南北见夫曲溪陂泽,不可以梁,病于济涉之处甚多。迨丙申承乏淡水,所属绵亘几四百里,所谓曲溪陂泽不可以梁者未能悉数,其间土人驾舟以济,相安于定章者弗计;惟大甲溪石层迭,支派杂流,水势西冲,直入大海,遇春夏盛涨,极目汪洋,诚险道也。此外,如中港房里柑尾,虽险阻稍减,然或溪面广阔,或急湍汹涌,皆迫邻海■〈氵义〉,亦危险莫测者也。此数处非无驾舟待济之人,大率土豪撑驶,藉索多赀,少不如愿,即肆剥掠者有之,行旅之忧害也久矣,义渡其容缓欤!余甫下车,即欲筹是举;顾与吾民周施日浅,未信而劳,贤者所让,或恐贻以怨讟乎!适又重建文庙,以崇礼教;增造书院,以励英才,亦既屡兴大工,重劳吾民,几卒卒无须叟暇,可复兴义渡之举哉!然继而思之,择可劳而劳,因民利而利,从政之道也。若义渡者,吾民所便利而乐劳者也,岂有惮劳而不从事者乎!余又何怨之弗可任也!爰集绅士、郊商、耆庶而谕以意,且先捐廉以为之倡,乃无弗踊跃乐输,不敷旬共捐洋银八千九百余元,其不敷者则搜罗充公租谷以足之。更于四要溪外,若井水港、盐水港一律设渡,共凡六处。又于堑南之白沙墩、堑北之金门厝,每于九月间,各设浮桥以济,是又因地制宜者也。其捐项为置田甲,岁收租息,以资经费,并将筹议置舟选夫,修工食,一切章程存诸案牍,鲜明各宪勒石以垂永久,而使众览焉!今而后劳者安利者普矣!怨讟余知其免矣!是则劳乃利之功,而利乃劳之验也。且劳于一时,而利于无穷也。利以余而成,劳由民而致,是余与民相与有成也,是为记。
计开章程项下:
一、大甲溪设大小渡船三只,大水渡夫十三名,中水五名,小水二名。每名日给工食钱百九十文,年额共钱三百九十三千三百文。
一、房里河柑尾溪设大小渡船两只,大小渡夫十一名,中水四名,小水两名。每名日给工食钱一百七十文,年额共钱三百千零九百文。
一、中港溪不分大小水,长年设大小渡船两只,渡夫六名,每名日给工食钱二百二十文,年额共钱四百七十五千二百文。
一、盐水港渡船一只,渡夫一名半,日给工食钱二百四十文,年额共钱八十六千四百文。
一、井水港渡船一只,渡夫一名,日给工食钱一百二十文,年额共钱四十三千二百文。
一、各义渡大小船只,每年共给修理器具等项钱一百零五千文。
一、中港溪渡船日受潮水冲渍,易于朽坏,按五年大修一次,共给工料洋银八十五元。
一、年给金门厝、白沙墩架搭木桥工费洋银四十五元。
一、每年给经承纸张、饭食洋银二十四元,遇闰加给二元。
一、每年给城隍庙香灯洋银二十四元,遇闰加给二元。
一、各渡夫工食应扣小建,留给闰月。
计开田甲租额项下:
一、置买民人廖看承典黄茶田业一段,坐落土名大姑崁内栅,年纳租洋银二十四元。
一、置买民人孙振洲田业一段,坐落土名东势庄,即枕头山,年纳租洋三百四十元。
一、置买民人何一宽等田业一段,坐落土名芝兰保草山前山猪湖,年纳租洋一百元。
一、置买民人余智祥等田业两段,坐落土名大甲龟壳北溪洲,年纳租洋一百三十元。
一、职员高锺意等呈请岁捐租谷四十石,折缴洋银五十二元。
一、业户林金祸之孙林庆添呈请岁捐租谷一百五十石,折缴洋银一百五十元。
一、业户徐淡,即徐文彬,呈请岁捐租谷六十石,折缴洋银六十元。
一、佃民杨诸等呈请岁捐租谷四十石,折缴洋银四十元。
第二二谕戳
钦加府衔、台湾府北路淡水总捕分府娄,为给发谕戳收租事。本年十月初二日,据拳山保万顺寮庄董事胡文货、深坑仔庄正林服、庄耆陈监等呈称:缘万顺寮溪南等处昔患生番,于干隆五十五年间,蒙袁前宪谕着高槐青为该处隘首,年收番业户贴纳隘银四十八石。当日高槐青因垫用丁粮未敷,故将该处之小地名乌月,即发达埔、阿柔埔、麻竹寮、枫仔林、戆耽埔五庄以及山坑出资工本,招佃同隘丁分垦,以资粮食。旋高槐青物故,庄棍串充。迨高槐青之子高阳年长,众佃及业户、庄耆复议请还高阳接管,所有乌月等庄之田,每甲供粟三石,计一百五十余石,付与高阳,将隘移入,总经照旧募丁舍命防御。是迩来之生番稍靖、民得安居者,皆高槐青及隘丁之力也。迄今父子两世,历役四十余年矣,惟当年在事被难隘丁,孤魂莫依,尤宜施给祭祀,以示体恤。近时生番遁迹,租谷犹存,兹查房里大溪民涉维艰,仁德矜恤行人,捐廉建渡,以济徒旅,诚仁人惠政,不世之功也。货等仰体慈怀,公同酌议,现在番患已熄,民居且稠,其隘似可免设,所存隘租划出五十石,充为义渡经费,余租一百零石,准予高阳承收,作为存恤孤魂年节忌祭并薪金挑运工脚需费,以及庄中一切收租杂用,概系该佃首自备。其义渡租谷年按早季收成,每石折银一元完缴,殊为两全善举。是否有当?理合佥议呈请,伏乞百废俱兴,恩予所请,准给佃首高阳收租示谕戳记,俾专责成,以垂久远等情。据此,除将所存隘粮内,每年拨出租谷五十元,作为大甲等处义渡经费。其谷每石定价番银一元,每年早季前纳;其余租谷一百余石,仍归高阳收取,以作节忌一切费用,并照录原禀批示,付知义渡,经承粘卷抄簿用印备查外,合行给发谕戳。为此,谕仰该佃首高阳即便遵照,将该处额定隘粮内每年抽出租谷五十石,每石定价番银一兀,每届早季,应由该隘首呈缴,以充义渡经费,不得违延;其余租谷仍听该隘首收取备用,永远遵行,毋违,特谕。计发戳记一颗。
道光十七年十一月日谕。
第二三禀呈
钦加知府衔、福建台湾府北路淡水同知娄,为设立义渡,详请立案,以垂久远事。窃照厅县为亲民之官,凡小民疾苦隐情,无不当痌瘝在抱,为之兴利除弊,共跻康庄。台地南北袤长,山溪丛杂,溪之小者或涉水以行,或搭桥以渡;溪之大者非船筏不足以利其行旅,而刁悍不法之徒藉以渡载为由,任意勒索,稍不遂意,即兜留包裹,以待备钱取赎。来往行人每因人地生疏,告诉无门,忍心受屈,为害行旅不可言状,是全台之为民害者,渡船其一也。卑职三渡台阳,周历全台南北地面,留心察访,颇知其弊,必须设立义渡以杜其害。今蒙荐举淡水,抵任之初,即经履勘堑南堑北各溪。如堑北沪尾、艋舺、三貂、凤山崎各溪港所设渡船,渡费每人不过二、三文至四、五文不等,均称利济,并无讹索之风。
询诸绅民郊行,咸称率由旧章,毋庸改设义渡。其堑北金门厝一溪,水浅流急,冲分三道,自春及秋水势较大,必用船筏,向有粤人林国宝等鸠捐租谷,设立渡船,不取渡费;一交冬令,溪水浅少,船筏难施,商民涉水而过,必须架搭木桥,以免病涉。又堑南白沙墩溪港一道,久雨成溪,雨止乃涸,向不用船,每届秋令,海口沙塞,积水难消,亦须架搭木桥,以便行人。以上金门厝、白沙墩两溪,于□□年九月初间,由官捐资架桥,毋庸设立义渡。惟堑南大甲溪支流杂出,最为湍激难行;房里河、甘尾溪地处偏僻,水势亦急;中港溪溪面广阔;井水港、盐水港溪面窄小,潮水涨落不齐,均非船筏不行,刁悍之徒把持勒索,在所难免,急须设立义渡,以除积弊,而苏民困。查大甲溪每年以五、六、七等三个月水汹涌为大月,二、三、四、八四个月为中月,正、九、十、十一、十二五个月为小月。
大月应用大渡船一只,小渡船二只,共享渡夫十三名;中月应用大小渡船各一只,共享渡夫五名;小月用小渡船一只,渡夫二名;每名日给工食钱一百九十文,年额共应钱三百九十三千三百文,又年给修船绳索等钱二十四千文。房里河、柑尾溪以五、六、七等三个月为大月,二、三、四、八四个月为中月,正、九、十、十一、十二五个月为小月。大月用大渡船一只,小渡船一只,渡夫十一名;中月用渡船二只,渡夫四名;小月用渡船一只,渡夫二名。该溪非比大甲溪之汹涌难行,每日给工食钱一百七十文,年额共应钱三百千零九百文,仍每年给修船绳索等钱二十四千文。中港溪溪面广阔三四里,潮水暗涨,毋分大小月份,频年应设大小渡船各一只,渡夫六名,每名日给工食钱二百二十文,年额共应给四百七十五千二百文,每年应给修船绳索等钱三十三千文。
井水港、盐水港二处溪面窄小,潮水涨落不齐,亦不分大小月份,各设渡船一只。井水港渡夫一名,日给工食钱一百二十文,年额共应钱四十三千二百文;盐水港渡夫一名半,日给工食钱二百四十文,年额应钱八十六千四百丈,仍每年各给修船绳索等钱一十二千文。以上六处统而计之,年共需义渡经费钱一千四百数十千文。厅库既无闲款可筹,卑职敝厅又难独力维持,若非置产收租,不足以资经久,不得不藉众力以成其美。爰是邀集向义绅士及郊行人等设立捐簿,推诚布公,广为劝谕。卑听敝厅捐廉三百两首为之倡,一面将各渡先后改设义渡,出示勒石,商民来往不准勒索分文,仍责成艋舺县丞,竹堑、大甲两巡检就近稽察,有犯责革。计自一年以来,肃清无弊,已有实效。
现经好义之绅士郑用锡、林祥云、周智仁、勤献廷,暨艋舺、泉履郊行,大甲、大安、中港、后垄等处业户绅民行铺人等陆绩题捐番银,置买田园四段,计共银七千六百三十五元,无论丰歉,年可收租银五百九十四元。及据业户林金福、徐淡,即徐文彬,职员高锺意,殷户张抛,董事胡文货,佃民杨诸等捐充租谷六案,每年可收租谷折番银三百七十二元四角。合共番银九百六十六元四角,每洋一元,现可易钱一千二百文。但银价长落不齐,若照现在市价核定,将来银价减少,转致短绌不敷。卑职敝厅现以每元易钱一千一百文申算,共可得钱一千零六十三千零四十文,但年需经费数在一千四百数十千,不敷三百数十千,此外尚须筹及闰月工资等项。正在筹捐办间,奉到宪行调取引见,接署之龙令将次抵任,难望克期捐足,若移交后任捐办,又需稽延时日,自应一手办定,方成全璧。
兹查弊厅业户陈五湖,佃民叶标香、潘铳卿三户,有捐充石碎仑隘粮租番银四百二十元。该隘口粮年需一千四百元,向官官为捐给,陈五湖等捐贴隘租,即贴补官捐之项。现在该隘经前厅李嗣邺移建树杞林一带,该处可以就地开垦取粮,现虽照旧捐贴,再历二、三年隘粮足敷,即可停捐。应请将业户陈五湖等三户捐充不碎仑隘租番银,以十八年起,改拨义渡经费。其应给隘丁口粮,照旧归于在任之员按额捐给,将届停止捐贴,不致日久捐赔。如此一转移间,义波经费足敷一年之用,即遇闰之年,亦不致于缺少。第创始维难,守成匪易,或挪无端用,或任意侵匿,均不可不防。其渐卑职敝厅现将题捐姓名银数、置买田业段落、收租数目,概行镌石立碑。其田契文卷逐件钤盖印信,专案归入交代流交,并将置买田甲数目、坐落地段、用价若干、何人出卖,暨每年应行开销细数,汇造清册,另行详牒本道府宪、台备查,以杜弊端,而垂久远。
再大甲溪河本在敝厅界内,故名其溪曰大甲,现在溪水流冲,其溪改移彰化,其名仍曰大甲,是以渡夫仍归敝厅理管。恐日后遇有命盗案件,淡、彰彼此推诿,故详晰陈明,是否有当?合将捐设义渡缘由具文详请宪、台察核批示立案,并请通饬台地各厅,如有险要溪港,一体设立义渡,以利行旅,实为德便。再此案所置田亩及捐充租谷,均应道光十八年起租,所有本年经费及造船工价,系就捐存银内支付,其自十八年起,就租支发。惟收租之期在六、十两月,其上半年经费应由在任之员先行筹垫,遇有交代未经收租,准其照数作抵,由后任收租归捕;倘收租后交卸,除将本任内垫给钱文尽数归补外,余剩银元应项目移交,不准以别款作抵,致有支绌之虞。合并详明,除详某宪外,为此备由具详,伏乞照详施行,须至书册者。
第二四义渡碑文
盖闻徒涉蹇裳,行者党趄趦是怯;临津设渡,仁人每利济为怀。矧道值冲途,地非僻境,而乃方舟不设,坐视民渡需赀耶!即如下崁川之观音亭渡,为各庄往来孔道,设渡亦已多年。第先是私船,既无官给工资,又乏公捐经费,不得不向过渡人需索价赀,以赀糊口。兹幸街庄善信其集义捐,以成善举,将此渡改为义渡,从此筹捐既定,经费无虞,则行人方便,利涉兴,其惠泽之远,当与其川长流而不息矣!今将乐捐姓名并开费各数目逐款勒诸贞锯,以重不朽之尔!
计开:
普济堂经理江序益,每年捐金五十元。
香田祁经理锺会云,每年捐金四十元。
修桥祀经理邱玉来,每年捐金十元。
新观立会经理张肇春、曾石,每年捐金十元。
成胜会经理锺会祥,每年捐金五元。
爱莲会经理邱汉连,每年捐金五元。
以上计金百二十元,系寄附内栅分校经费。
下崁庄公圳路福德祀经理李传珍、李金兴,每年捐谷二十石(此谷石系渡夫工食)。
三坑仔管内各庄经理李益泉、李益发,负担每年渡船修造。
光绪二十九年(岁次癸卯)四月日同立。
发起人吕建邦拜撰
第二五谕示
特授埔里分府、在任候补清军府直隶州、署新竹县正堂方,为谕饬接贌事。本年十月十四日,据大甲巡检申称:本年十月初八日,据竹南四堡大甲溪洲仔庄民洪登财禀称:窃财于上年间,承贌大甲溪义渡田一段,址在溪州仔庄后,每年纳租谷一百三十石,历今十数年均无拖欠颗粒。兹因财生理度活,恐难兼顾耕作,合具退耕,甘请恩准转详退耕,另充新佃接贌,切叩等情。同日,并据溪州仔庄民李仕富禀称:富耕田为业,毫非莫染,兹闻本庄后有大甲溪义渡田一段,旧佃洪登财因欲生理营生,禀请退耕,富情愿接耕认贌,所有应纳租谷每年一百三十石,仍照旧年限至六月早季,认串单完纳,不敢拖欠短少外,合理出具甘保结状各一纸,禀请转详府准承耕,切禀等情。各据此,卑职查大甲义渡田承则认耕,向由宪辕核办,兹据佃人洪登财禀请退耕,李仕富情愿接耕各等情前来,卑职未敢擅便,合将原禀两控甘保结共三纸,一并具文申请宪台察核批示饬遵,实为公便。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验施行等情,计申送登财,李仕富原禀认保甘结各一纸到县。据此,除来申批示外,合行谕饬。为此,谕仰该庄佃即便遵照承顶接则耕种,按事照数纳租,毋得拖欠减少,致干究追,凛切特谕。
光绪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