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文老档第六十二册天命九年
第六十二册 天命九年
汗曰:“额亦都巴图鲁,独取舒勒格布占、克巴尔达城,败萨克寨之来兵,奋战於尼玛兰城前,著为一等大臣,授总兵官之职,其本身及子孙三世,食百人之钱粮。同乌拉大国之战
中,身先士卒,下马步行奋勇攻战,击败乌拉兵,灭大国。著赏阿达海一等备御之钱粮、十人;赏一千总四人,三名把总各三人,三名守堡各二人,驻都城之甲兵、哨兵、门卒、匠人各二人,铁匠瓦匠①各三人,台上四人,守猪六人②。达龙阿在乌拉被砍伤一处,赏七人。窝济在乌拉被刺伤二处,砍伤一处,准折十三两之罪。劳扎在辉发被伤一处,在乌拉被伤一处额赫楚在扎库塔被伤八处在乌拉被伤一处,准各折七两之罪。宁古里在乌拉被伤一处佟色在乌拉被伤一处,准各折五两之罪。阿海在宜罕山被伤一处,托密多在扎库塔被伤一处阿里布在宜罕山被伤一处准此三人各折五两之罪。免差丁之人未赏免银敕书;未免差丁之人,仍赏免银勅书。”
汗曰:“班塔什在乌拉其马被刺伤一处,赐一等备御,食十人钱粮。雅拜在乌拉被伤二处,赖达在乌拉被射伤一处,槌伤一处,准各折十一两之罪。奥兰在宜罕山被伤一处,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劳汉在扎库塔被伤三处,在辉发被伤一处,准各折五两之罪。拉立在安楚拉库、宜罕山、翁鄂洛三处攻战,拜塔在乌拉被伤一处,准各折七两之罪。仓萨里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哲绅在萨尔浒被伤一处,屯岱在宜罕山攻战,胡希吞在宜罕山被伤一处,准各折五两之罪。赏一名千总四人,三名把总各三人,三名守堡各二人,驻都城之甲兵、哨兵、门卒匠人各二人;鑽孔匠人一人,铁匠、瓦匠各三人,台上四人,守猪六人。免差丁之人,未赏免银勅书;未免差丁之人,仍赏免银勅书。”
汗曰:“赏车尔格依代理参将一等备御之粮、十人。赏一名千总四人,三名把总各三人,三名守堡各二人,驻都城之甲兵、哨兵、门卒匠人各二人,铁匠、瓦匠各三人,台上四人,守猎六人。伊勒德恩在乌拉被刺一次,被槌击被射一次,准免八人。图尔格依在乌拉被刺一次,被槌击一次,准免八人。戴木布禄死於赫济格,翁噶岱在乌拉被伤二处,舒舒布在乌拉被伤三处,准各折十一两之罪。阿济干费扬古攻战二处,准折八两之罪。塔希屯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在乌拉被刺伤二处,射伤一处,准折七两之罪。锡翰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准折五两之罪。扎库钦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准折四两之罪。达拉哈在宜罕山被伤一处,布朗阿在扎库塔被伤一处,松西在哈达被伤一处,准各折五两之罪。免差丁之人,未赏免银勅书;未免差丁之人,仍赏免银勅书。”
汗曰:“赏贝和齐叔二等参将之钱粮,二十二人。赏一名千总四人,三名把总各三人,三名守堡各二人,驻都城之甲兵、哨兵、门卒匠人各二人,铁匠、瓦匠各三人,台上四人,守猪六人。阿赖在乌拉被砍伤二处,射伤一处赏八人。阿尔布哈在阿奇兰被伤一处,准折十一两之罪。叶克舒在乌拉被射伤一处,尼喀里被刺一次,敖汉在扎库塔被槌击一次,孙札齐在乌拉被伤一处,扬古利在辉发被伤一处,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准各折七两之罪。乌齐哈死於辉发,准折十一两之罪。海桑阿、尼唐阿在扎库塔各被伤一处,扎库齐在阿齐兰被伤一处准各折五两之罪。”
汗曰:“自尼喀里投我以来,未见一次踌躇,以笃诚之心诱呼尔哈路之兵,使我达柱虎击之。至於其家之来,并非强迫,乃其情愿前来也。纵然无能,但念其此功,著为参将,赏一等游击之钱粮,十六人。嗣後立功,则再行升赏。若无功,则仍食此钱粮。赏魏赫德三等备御之钱粮,六人。赏一名千总四人,三名把总各三人,三名守堡各二人,驻都城之甲兵、哨兵、门卒、匠人各二人,铁匠、瓦匠各三人,台上四人,守猪六人。色牛克在乌拉被刺伤一处。札郎阿在乌拉被刺伤一处,拉都在乌拉被刺伤一处,准各折十一两之罪。叶鲁死於乌拉,准折十一两之罪。尼堪、多永古在乌拉各被刺伤一处,准各折九两之罪。禄都里、库舒、阿里必、兴阿、查比纳、哲库讷在乌拉各被伤一处准折七两之罪。”
汗曰:“赏代理副将哈喇三等游击之钱粮十二人。赏阿福尼三等游击之钱粮,十二人。札福尼在宜罕山被伤二十三处,烧伤六处,在乌拉被伤一处,赏一等备御之钱粮,十人。鄂通古在乌拉被刺伤二处,槌伤一次,在雅兰被伤一处,赏七人之钱粮。喀木布禄在阿奇兰首先越城,斩杀甲兵,偷袭时追杀逃出之三人,在乌拉马被砍,赏五人之钱粮,法库纳督催种田有功,赏千总之钱粮,四人。赏一名千总四人,三名把总各三人,三名守堡各二人。法库纳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准折五两之罪。戴珠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准折十一两之罪。福汉在乌拉被伤一处,郎色在辉发被伤一处,准各折五两之罪。包什死於阿奇兰之战,准折十一两之罪。依奇纳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准折七两之罪。塔尔巴希在宜罕山被伤一处,准折五两之罪。李岱在辉发被伤一处,准折五两之罪。”
汗曰:“达柱虎独败呼尔哈之兵,数处征战,赤曾见急,屡有所获,著代理副将之职,食一等游击之钱粮,赏十六人。赏一名千总四人,三名把总各三人,三名守堡各二人。牛木
布禄死於呼叶,准折十一两之罪。哲忠额死於乌拉,准折十一两之罪。阿勒查死於赫席赫,准折十一两之罪。瓦经阿在宜罕山被伤一处,准折五两之罪。贺乐、胡希吞在呼齐哈里被伤一处,在哈达被伤一处,在平璋地被伤一处,在福勒甲哈被伤一处,在乌拉被刺伤二处,准折九两之罪。雅木西达在乌拉被刺一次,准折十一两之罪。舒吉在辉发被伤一处,窝济在辉发被伤一处,准各折五两之罪。翁噶岱系巴克什,仅免其身。”
汗曰:“赏图梅代理参将一等备御之钱粮十人。赏一名千总四人,三名把总各三人,三名守堡各二人。兆三系巴克什,免一人。”
汗曰:“赏一名千总四人,三名把总各三人,三名守堡各二人。阿都在乌拉被射伤一处,刺伤一处,准折十一两之罪。西哈达在宜罕山被伤一处,在乌拉被刺伤一处,准折十一两之
罪。东阿在乌拉被射伤一处,被刺伤一处,准折十五两之罪。伊都里、鼐谟欢、汪格三人,在乌拉各被伤一处,准各折七两之罪。卓木布、扬西、雅拜三人,在宜罕山各被伤一处,准各折五两之罪。阿西纳在扎库塔被伤一处,汪甲於辉发被伤一处,准各折五两之罪。”
汗曰:“贝珲斩彰部之额尔讷,在乌拉被刺伤一处,赏三等备御之钱粮,六人。赏一名千总四人,三名把总各三人,三名守堡各二人鼐谟欢在乌拉被射伤一处、槌伤一处,准折七两之罪。西尔哈在辉发被伤一处,密哈齐在辉发被伤一处,叶成额在蒙古路遇叶赫人而战,准各折五两之罪。色克图在哈达被伤一处【原档残缺】。”
汗曰:“章噶尔吉堵截蒙古之路,斩叶赫人,赏三等备御之钱粮,六人。赏一名千总四人。三名把总各三人,三名守堡各二人。阿里木巴在辉发被伤一处,准折五两之罪。塔布岱在
宜罕山被伤一处,准折七两之罪,锡翰在乌拉被刺伤一处,被砍伤一处,准折十七两之罪。乌尔拉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准折五两之罪,爱巴里在呼齐哈里被伤一处,系巴克什赏给五人之钱粮毛巴里在乌拉被伤一处准折之两之罪。鼐格在乌拉斐优城
之战中,被伤二处准折五两之罪。满达布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准折九两之罪。阿勒岱在扎库塔被伤三处,在乌拉被槌击一次,射伤一处,准折十一两之罪。屯珠虎在乌拉被伤一处,准折七两之罪。达敏在辉发被伤一处,达哈里在辉发被伤一处,准各折五两之罪。哈当阿在辉发被伤一处。准折五两之罪。”
汗曰:“赏图木布鲁一等备御之钱粮,十人。赏一名千总四人,三名把总各三人,三名守堡各二人。额赫德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在乌拉被槌击一次,射伤二指,准折十一两之罪。达尔荪在兆嘉被伤二处,在江地被伤一处,赏三等备御之钱粮,六人。穆依纳在辉发被伤一处,在乌拉被伤一处,准折九两之罪。音达乎齐章京死於乌拉,准折十五两之罪。乌库里在乌拉被伤一处,准折七两之罪。窝赫德恩在叶赫之战中被伤一处,在柴河被伤一处,赏千总之钱粮,四人。布兰泰在哈达被伤一处,准折五两之罪。阿克善在乌拉手被砍伤,准折七两之罪。道斯哈在乌拉被伤一处,准折七两之罪。布三系巴克什,赏五人之钱粮。翁噶岱在辉发被伤一处,乌齐泰在宜罕山被伤一处,准各折五两之罪。峰库系巴克什,仅免其身。”
汗曰:“舒沙兰在宜罕山被伤一处,在乌拉被槌击一次,赏三等游击、一等备御之钱粮十人。赏一名千总四人,三名把总各三人,三名守堡各二人。萨木哈纳在宜罕山被伤一处,准折五两之罪。”
汗曰:“赏三等游击伊勒慎一等备御之钱粮,十人。赏一名千总四人,三名把总各三人三名守堡各二人。夏木苏在乌拉被伤一处,准折五两之罪。阿尔久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准折五两之罪。南图在乌拉被伤一处,准折七两之罪。额依德格、雅尔哈纳在乌拉各被伤一处,准各折七两之罪。”
汗曰:“斋萨在孙扎塔城被伤一处,赏一等备御之钱粮,十人。赏一名千总四人,三名把总各三人,三名守堡各二人。汪吉努为掌粮都司,赏三等备御之钱粮,六人。赏札齐巴一
等备御之钱粮,十人。叶臣在乌拉被刺伤一处邦苏在乌拉被砍伤二处,准各折十一两之罪。崔班萨满差遣多,准折十一两之罪。额吉在乌拉被砍伤一处,兆泰在乌拉被伤二处,杨甲在
扎库塔被伤一处,在乌拉被伤一处,准各折九两之罪。完吉哈在乌拉被伤一处,准折九两之罪。塔海在乌拉被伤一处,爱禄在乌拉被伤一处,准各折七两之罪。松格里扎库塔被伤一处,阿哈丹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准各折五两之罪。哈坤系巴克什,赏四人之钱粮。哈希图勾皮系巴克什,仅免其身。瓦什纳系巴克什,仅免其身。”
汗曰:“乌拉哈赖在辉发被伤一处,赏一等备御之钱粮,十人。赏一名千总四人,三名把总各三人,三名守堡各二人。额尔赫图在乌拉被砍伤一次,系巴克什,赏五人之钱粮。丹
达里在乌拉被砍伤二处,查齐里在乌拉被刺伤一处,乌达哈在乌拉被槌伤二处,准各折十一两之罪。哈鼐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准折五两之罪。额勒吉图在乌拉被槌击一次,准折十一两之罪。翁噶贷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在乌拉被伤一处,都木拜在乌拉被伤一处,准各折九两之罪。宁古尼、乌达哈在乌拉各被伤一处,准各折七两之罪。拜珠虎、布来在扎库塔各被伤一处,准各折五两之罪。”
汗曰:“札木布禄在扎库塔被伤二处,赏一等备御之钱粮,十人。赏一名千总四人,三名把总各三人,三名守堡各二人。延达古鲁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在乌拉被砍伤二处,准折九两之罪。劳堆在辉发被伤一处,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哈尔哈、勒德里、里珠虎、硕色等在乌拉各被伤一处,乌岱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在乌拉被伤一处,准各折七两之罪。库尔讷、吉三在扎库塔各被伤一处,斋萨於辉发被伤一处,准各折五两之罪。包衣西拉巴死於乌拉,准折十一两之罪。”
汗曰:“赏胡希吞三等备御之钱粮,六人。赏一名千总四人,三名把总各三人,三名守堡各二人。拜西、卓勒毕、成苏尼在乌拉各被伤一处,准各折七两之罪。塔毕山系巴克什。仅
免其身。”
汗曰:“赏硕色二等备御之钱粮,八人。苏勒秀在乌拉伤二目,赏二等备御之钱粮,八人。赏一名千总四人,三名把总各三人,三名守堡各二人。达勒秀在乌拉被刺伤一处,射伤二处,准折七两之罪。当武死於雅兰,准折十一两之罪。宜成格、伊谬在乌拉各被伤一处,准各折七两之罪。叶克舒、达达在扎库塔各被伤一处,准各折五两之罪。”
汗曰:“尼堪在乌拉被刺伤一处,赏三等备御之钱粮,六人。赏一名千总四人,三名把总各三人,三名守堡各二人。阿希布在乌拉因抬大额驸,赏给三等备御之钱粮,六人。赏德勒肯三等游击、一等备御之钱粮,十人。古勒玛珲系巴克什,仅免其身。完察在乌拉被刺伤一处,准折五两之罪。硕色在乌拉被槌击一次准折十一两之罪。乌尔古德 在辉发被伤一处,准折五两之罪。尼雅翰在乌拉手指被砍,准折九两之罪。察罕於宜山被伤一处,准折十一两之罪。满塔西系巴克什,仅免其身。”
汗曰:“巴喜在乌拉被伤一处,赏二等备御之钱粮,八人。赏一名千总四人,三名把总各三人,三名守堡各二人。穆哈达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在乌拉被伤一处,准折十一两之罪。哈哈纳堵截蒙古路,斩叶赫之人,准折五两之罪。克车出使叶赫而死,准折士一两之罪。莫鲁、巴杨苏在乌拉各被伤一处,准各折七两之罪。巴杂里在乌拉被伤一处,准折二两之罪。孙札在哈达被伤一处,英阿达在乌拉被伤一处准各折五两之罪。雅海系巴克什,仅免其身。”
汗曰:“赏雅尔纳一等备御之钱粮,十人。赏一名千总四人,三名把总各三人,三名守堡各二人。达苏在扎库塔被伤一处,莫多在乌拉被伤一处,准各折五两之罪。哈留纳在乌拉被
伤一处,准折十一两罪。胡雅纳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准折五两之罪。图雅纳战於呼尔哈阵一堵截蒙古路,杀叶赫人,准折七两之罪。”
①原转抄本签注:谨查sele wase即铁匠、瓦匠。
②原转抄本签注:谨查ulgiyan deninggun niyalma盖守猪六人之意。
第六十三册 天命九年
汗曰:“额亦都巴图鲁独取舒勒格布占,取巴尔达城,败萨克寨之来军,奋战於尼玛兰城,论功列为一等,将赐三牛录。考色章京在乌拉大国之战中,身先士卒,亲身下马步行攻战,败其乌拉之兵,灭大国,故准折十两之罪,列为十等。达龙阿在乌拉被砍伤一处,准折二十三两之罪,列为六等。窝济在乌拉被刺伤二处,被砍伤一处,准折十二两之罪,列为十一等。劳札在辉发被伤一处,在乌拉被伤一处,准折八两之罪,列为十二等。宁古里章京在乌拉被伤一处,及巴荪章京、萨玛等三人准各折九两之罪,列为十三等。东三章京在乌拉被伤一处,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阿海章京在宜罕山被伤一处,准折 两之罪,列为十二等。托密多在扎库塔被伤一处,阿里布在宜罕山被伤一处,准各折五两之罪,列为十五等。额赫楚在扎库塔被伤八处,在乌拉被伤一处,列为第十三等,准折七两五钱之罪。”
汗曰:“车尔格依牛录之伊勒德恩,在乌拉被刺一次,被射伤一次,被槌伤一次,论功列为六等,准折二十三两之罪,已销一两五钱尚有二十一两五钱。图尔格依在乌拉被槌伤一
次,被刺伤一次,准折二十三两之罪,列为六等。塔布屯章京在扎库塔被伤一次,在乌拉被刺伤二处,准折四两之罪,列为十一等。戴木布禄死於赫济格,列为十二等,准折十两之罪
翁噶岱在乌拉被伤二处,舒舒布在乌拉被伤三处,哈坤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在乌拉被伤一处准各折十一两之罪,此四人皆列为十二等。阿济干费杨古攻战二处,准折七两之罪。札库钦在札库塔被伤一处,佳折三两之罪,列为十四等。白林、噶哈曾看守乌拉之人,二人准折十两之罪。达拉哈在宜罕山被伤一处,布朗阿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准各折五两之罪,此三人列为十五等。爱古里章京列为十三等,准折七两之罪。锡翰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准折五两之罪,列为十五等。松西在哈达被伤一处,列为十五等,准折四两之罪。”
汗曰:“班塔什在乌拉其马被刺伤一处,准折二十一两之罪,列为七等。阿达海在乌拉被刺伤一处,准折二十五两之罪,列为五等。雅拜在乌拉被伤十处,奥兰章京在宜罕山被伤一处,在扎库塔被伤一处,赖达在乌拉被射伤一处,被槌伤一处,此四人准各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劳汉章京在扎库塔被伤三处,在辉发被伤一处,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喀木布禄章京准折九两之罪,列为十三等。拉立攻战於安楚拉库、宜罕山与翁鄂洛三处,准折七两之罪,列为十四等。拜塔 珲塔在乌拉各被伤一处,准各折七两之罪,列为十四等。仓萨里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哲绅在萨尔浒被伤一处,准各折五两之罪,此三人列为十五等。胡希吞在宜罕山被伤一处,准折五两之罪,列为十五等。屯岱攻战於宜罕山,列为十五等,准折四两之罪。”
汗曰:“贝和齐叔之阿赖,取乌拉时被砍伤二处,被射伤一处,准折二十三两之罪,列为六等。阿尔布哈,在阿奇兰被伤一处,通奇里章京,取乌拉时被刺伤一次,准各折十一两之罪,此二人列为十二等。伊勒达阿章京、孙札钦章京,准各折九两之罪,均列为十三等。叶克舒取乌拉时,被射伤一处,尼喀里被刺伤敖汉在扎库塔被槌伤一次,孙札齐取乌拉时被伤一处,杨古利在辉发被伤一处,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准各折七两之罪,此五人均列为十四等。乌齐哈死於辉发,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海桑阿、尼唐阿在扎库塔各被伤一处,札库齐在阿奇兰被伤一处,准各折五两之罪,此三人均列为十五等。”
汗曰:“尼堪牛录之东阿,在乌拉被射伤一处,被刺伤一处,准折十五两之罪,列为十等。穆哈连章京、昆都章京、敖色章京、阿米延章京,准折九两之罪,列为十三等。完吉哈在乌拉被伤二处,准折九两之罪,列为十三等。尚加图、伊都里、鼐谟欢、汪格等四人在乌拉各被伤一处,准折七两之罪,列为十四等。卓木希、杨西、雅拜等三人皆於宜罕山各被伤一处,准各折五两之罪,列为十五等。锡翰在乌拉被刺伤一处,被砍伤一处,准折十七两之罪,列为九等。阿哈纳、宁古塔、巴尔泰等在扎库塔被伤,准各折五两之罪,列为十五等。”
汗曰:“汪吉努老人,列为十等,准一人折十两之罪。札齐巴,列为十等,准折十五两之罪。叶臣在乌拉被刺伤一处,邦苏在乌拉被砍伤二处,准折十一两之罪,崔班萨满差遣多,
准折十一两之罪,此三人列为十二等。尼雅尼喀章京、赖达章京、吉木布章京、传尔丹章京准此四章京各折九两之罪。额吉在乌拉被砍伤一处,兆泰在乌拉被伤二处,杨甲在札库塔被伤一处,在乌拉被伤一处,完吉哈在乌拉被伤一处,准各折九两之罪,此八人列为十三等。爱巴里在呼齐哈里被伤一处,爱禄在乌拉被伤一处,塔海在乌拉被伤一处,毛巴里在乌拉被伤一处,准折七两之罪,列为十四等。阿哈丹、松格里在扎库塔各被伤一处,佳折五两之罪,列为十五等。”
汗曰:“图木布鲁牛录之阿勒岱,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在乌拉被刺伤一处,被槌击一次被射伤一处,额赫德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在乌拉被槌击一次,二指被射伤,准折十一两之罪,
列为十二等。满达布在扎库塔被伤一处,来纳在辉发被伤一处,在乌拉被伤一处,准各扎九两之罪,列为十三等。音达乎齐章京死於乌拉列为十等,准折十五两之罪。鲁木布里章京有七两五钱,穆占章京、高尼章京有八两五钱。达尔荪在兆嘉被伤二处,於江地被伤一处,准折八两之罪,列为十三等。【原档残缺】准折【原档残缺】罪,此四章京列十三等。乌库里在乌拉被
伤一处,准折七两之罪,列为十四等。窝赫德恩在叶赫之战被伤一处,在柴河被伤一处,准折五两之罪。布兰泰烈 十五等。阿克善在乌拉手被砍伤一处,准折九两之罪,列为十三等。多克索和在乌拉被伤一处,准折七两之罪,列为十四等。孟国章京有六两。”
汗曰:“达柱虎独败呼尔哈之兵,征战各处,并无怨言,屡有所获,准折二十五两之罪,列为五等。德勒肯准折十三两之罪,列为十一等。牛木布禄死於呼叶,准折十两之罪,列为
十二等。哲忠额死於乌拉,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阿勒查死於赫席赫,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瓦经阿章京在宜罕山被伤一处,完察章京在乌拉被刺伤一处,硕色在乌拉被槌击一次,准各折和两之罪,此四人列为十二等。桑占章京在乌拉被槌击一次,尼堪在乌拉被刺一次,准折八两之罪,列为十二等。萨玛准折六两之罪,列为十二等。贺乐、胡希吞在呼齐哈里被伤一处,在哈达被伤一处,在福勒甲哈被伤一处,在乌拉被刺伤一处,舒吉章京在辉发被伤一处,准各折九两之罪,列为十三等。章噶尔吉,截击蒙古之路,杀叶赫之人,准折九两之罪,列为十三等。阿里木巴在辉发被伤一处,准折五两之罪,列为十五等。乌尔古德,准折二两之罪。哈当阿、翁噶岱在辉发各被伤一处,乌吉泰在宜罕山被伤一处,准各折五两之罪,此四人列为十五等。窝济列为十五等。”
汗曰:“舒沙兰在宜罕山被伤一处,在乌拉被槌击一次,准折十三两之罪,列为六等。雅木西达在乌拉被刺一次,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胡纽章京、英阿里章京、伊伯德章京、尼唐阿章京,准各折九两之罪,列为十三等。萨木哈纳在宜罕山被伤一处,准折五两之罪,列为十五等。”
汗曰:“乌拉之图梅牛录准於四年之後,服劳役。”
汗曰:“巴喜在乌拉被伤一处,穆哈达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在乌拉被伤一处,准各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哈哈纳截击蒙古之路,杀叶赫之人,准折二两五钱之罪,列为十五等。完吉哈章京、岳格章京、噶尔金章京、朝廉章京、准各折四两五钱之罪,列为十三等。莫鲁巴扬苏在乌拉各被伤一处,准各折六两之罪,列为十四等。克车出使叶赫而死,准折十四两之罪,列为十等。达敏在辉发被伤一处,鼐格在斐优城被伤二处,达哈拉在辉发被伤一处,孙札在哈达被伤一处,准各折五两之罪,此四人列为十五等。英阿达在取乌拉时被伤一处,准折四两之罪,列为十五等。”
汗曰:“喀拉之子札福尼、在宜罕山被伤二十三处,烧伤六处,在乌拉被伤一处,准折二十三两之罪,列为六等。包什死於阿奇兰之战,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法库纳章京在扎库塔被伤一处,戴珠在扎库塔被伤一处鄂通古在乌拉被刺伤二处,被槌击一次,在雅兰被伤一处,准各折二十五两之罪,列为五等。依奇纳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准折七两之罪,列为十四等。塔尔巴希章京,在宜罕山被伤一处,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李岱在辉发被伤一处,准折五两这罪,列为十五等。拉哈章京福汉,取乌拉时被伤一处,郎色在辉发被伤一处,准各折九两之罪,列为十三等。喀木布禄在阿奇兰,首先登城斩敌甲兵,又於偷袭时追杀逃出之三人,在乌拉被砍伤,列为五等,准折二十五两之罪。卡拉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在雅兰被伤一处,在乌拉被伤二处。”
汗曰:“札木布禄十六章京在扎库塔被伤二处,准折十五两之罪,列为九等。莽吉禄章京在扎库塔被伤一处,乌达哈章京在乌拉被刺伤一处,准各折七两之罪,列为十四等。包衣胡希塔在乌拉被伤一处,被槌击一次,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延达古鲁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在乌拉被砍伤二处,及硕珠古章京,准各折九两之罪,此二人列为十三等。布胡纳林章京,在孙扎塔城伤手一处,准折七两五钱之罪,列为十二等。骆堆在辉发被伤一处,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宁古尼、哈尔哈、包衣松阿尼、乌达哈、纳达里、里珠虎、硕色等七人在乌拉各被伤一处,包衣乌岱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在乌拉被伤一处,准各折七两之罪,此九人列为十四等。包衣古拉巴死於乌拉,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库尔讷、拜珠虎、吉三、布来,在扎库塔各被伤一处,斋萨在辉发被伤一处,准各折五两之罪,列为十五等。”
汗曰:“胡希吞著於十年後,入众人之列雅兰章京、阿布彦章京、察木布章京、邦纽章京,准各折九两之罪,列为十三等。拜西、卓勒毕、成苏尼在乌拉各被伤一处,准各折七两之罪,列为十四等。”
汗曰:“阿希布在乌拉抬大额驸,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斋萨在孙扎塔城被伤一处,准折七两之罪。拜西章京准折九两之罪列为十三等。察罕在宜罕山被伤一处,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推托诺死於乌拉,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尼雅翰取乌拉时手指被砍,及占塔木章京,准各折七两之罪,列为十三等。”
汗曰:“伊勒慎彼之珲托霍①,十年之後,准入众人之例。夏木苏章京在乌拉被伤一处,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阿尔久章京,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
二等。阿都在乌拉被伤一处,准折七两之罪,列为十四等。又准二章京各折九两之罪,列为十三等。阿尔久在扎库塔被伤二处,在孙扎塔城负伤而亡,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等。”
汗曰:“舒赛牛录之苏勒秀,在乌拉伤目,准折二十三两之罪,列为五等。达勒秀在乌拉被枪伤二处,被箭伤一处,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又准四章京各折九两之罪,列为
十三等。宜成格、伊谬在乌拉各被伤一处,准各折七两之罪,列为十四等。叶克舒、达达在扎库塔各被伤一处,准各折五两之罪,列为十五等。当武死於雅兰,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
十二等。”
汗曰:“雅尔纳牛录人之众兄弟,尔等因雅尔纳之善良,未使尔等妻孥沦为国人之俘,皆以无官籍为生。勿因无官差之分,而怨於牛录额真,尔等乃情愿前来者。凡我围赶带来之人,一俟脊骨长肉之后,即与众人同等待之,使居靉河。达苏章京在扎库塔被伤一处,莫多章京在乌拉被伤一处,哈留纳在乌拉被伤一处准各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爱苏章京、明噶图章京准各折九两之罪,列为十三等。胡雅纳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准折四两之罪,列为十五等。图雅纳攻战於呼尔哈之阵,给马二匹,截击蒙古之路,杀叶赫之人,准折七两之罪,列为十四等。”
汗曰:“丹达里在乌拉被砍伤二处,查齐里在乌拉被刺伤一处,乌达哈在镁握被槌伤二处,哈鼐章京在扎库塔被伤一处,额勒吉图在乌拉被槌击一次,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奇徘之子额尔科图,在乌拉被砍一次,翁噶岱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在乌拉被伤一处,此四人准各折九两之罪,列为十三等。都木拜原有九两,销一两五钱,尚有七两五钱。乌纳哈赖原有十一两,销四两,尚有七两。”
珲托霍,满语一半之意。
第六十四册 天命十年正月至三月
乙丑年正月初二日,汗率众福晋、八旗诸贝勒、福晋、蒙古诸贝勒、福晋、众汉官及官员之妻,至太子河冰上,玩赏踢球之戏。诸贝勒率随侍人等玩球二次之後,汗与众福晋坐於冰之中间,命於二边等距离跑之,先至者赏以金银,头等各二十两,二等各十两。先将银置於十八处,令众汉官之妻跑往取之。落後之十八名妇人,未得银,故每人赏银三两。继之,将每份二十两银置於八处,令蒙古众小台吉之妻跑往取之。落后之八名妇人,各赏银十两。继之,将每份银二十两、金一两置於十二处,令众女儿、众小台吉之妻、福晋及蒙古之众福晋等跑之,众女儿、众贝勒之妻及福晋等先至而取之,蒙古众福晋落於後,故赏此十二名女儿金各一两,银各五两。跑时摔倒於冰上者,
汗观之大笑。遂杀牛羊,置席於冰上,筵宴,戌时回城。
昔太平之时,诸申与汉人互市往来,且不论汉官之妻,即是平民之妻,亦不得被诸申所见,且轻蔑诸申之官员,欺凌殴打,不准立之於其门。而汉人之小官及平民人等往诸申处,却可径入众贝勒大臣之家,同席饮宴,尽礼款待。得辽东後,汉人之廉耻皆已扫地矣。
毛巴里萨木什喀、吴善等前往朝鲜方向搜寻踪迹,获名韩润、韩义之二朝鲜人带来。经讯之,告曰:“韩润之父韩明廉,在朝鲜先王时曾任总兵官,因得罪新王,降为参将。有名李**者,乃新王继位之功臣。然新王并未留其於身边,而遣往外省任总兵官。故李怨恨新王,与我父韩明廉共谋,举兵攻打新王,途中连克三处之兵。王闻之,离位南逃。我军得京城,正欲寻王杀之。不料,因李总兵官之中军哗变,李与我父皆被杀害。我二人力战得出,无处投身,欲投汗而来,故逃於义州所属之箭匠家中,俟渡口结冰後前来。唯因毛文龙之哨卡密布,至今始得前来。”汗闻之,悯其来归,著韩润为游击,其堂弟韩义为备御,给足所用之诸物。
初六日,逃来之朝鲜人韩润、韩义奏称:“义州城有南来之援兵千馀人,本地兵民老幼合计不足二千人,城大兵少,守之不易。我曾暗中与本地人约定:金国出兵时,我骑白马,执白纛,於军前唤尔等,众人汇合擒其主将後出降。不如此,则於夜间出降。众皆应允。至於毛文龙,自去年八月驻於铁山,船皆在岛上兵不足七八千人,皆乃乌合之众。内地前来之商人极多,财积如山。人数虽多,取之甚易。况且由义州出发,过一夜,次日晨即可至毛文龙处。安州城有兵民四五千人,亦乃乌合之众。若闻义州失守,则彼自然瓦解。即使守城,亦可以言使之降耳。京城之南二十里处,有由北迁来之瓦尔喀百馀人,他处亦甚多。彼等皆为金国之人,可以索还其人而行之。毛文龙所遣之人,多在黄海道,京城之内亦有许多,亦可以捉拿其人而行之。先王愿和,故使者不断,新王倚恃毛文龙,不遣使者。今亦可先发一欲和之书,而后发兵平壤,令新王亲自前来议和。新王自继位以来,人心不服,思念旧主。我父韩明廉与李总兵官仅率兵三千,即大获全胜,夺其京城。兵民皆无随新王而去者,六名常随外郎等曾执档册迎於五十里之外。不幸,我等因内乱而失败。今闻大金国汗之兵率朝鲜官员而来,谁不乐降?我情愿来归,视汗如天地父母。以上决无一句虚伪之言,实乃一劳永逸之时机也。”
初七日,给博尔晋侍卫两千兵,遣其征剿近东海而居之瓦尔喀。
汗对诸贝勒曰:“拜珠虎伯父、郭与阿伯父,昔日遣恨於我,无所裨益。又乌拉外姑及叶赫国诸媪,与我为敌,烦苦於我,何益有之?然我以孝悌之礼迎来宴请之。”请拜珠虎伯父、郭兴阿伯父及乌拉外姑、叶赫布尔杭古额驸之母、德勒格尔阿哥之母、察木布之母(原注:乌拉外姑,乃乌拉国满泰汗之妻,汗之岳母;察木布之母,乃常柱贝勒之妻,汗之姐;布尔杭古之母,德勒格尔之母,乃叶赫布寨贝勒、锦泰希贝勒之妻,汗之嫂)入中房,二伯父坐於上炕,汗以年礼叩拜二伯父,叩拜四媪。後汗退回,坐於西炕下垫毡之墠上。继之,由三福晋以儿媳之礼叩拜二伯父及四媪。设宴,命众大臣为二伯父、四媪把盏,汗於坐处即随同跪饮。诸福晋以儿媳之礼於稍远跪之,令众妇人为之把盏。宴毕,将离去时,汗曰:“本年行猎获兽肉甚多,故未杀牛羊以奉尔等。”遂以兽肉奉送二伯父、四媪各一份,并给二伯父补缎披领各一件。汗复对诸贝勒曰:“筵宴或饮食之时,仅我等独宴,不妥,当请贝和齐叔多璧叔同宴而食。”遂赏给贝和齐叔、多璧叔补缎披领各一件,补缎短褂各一件。(原注:
拜珠虎,郭与阿系兄,多璧贝和齐系族弟。)
初十日,汗御八角殿,曰:“我国内之盗贼已起。谁之牛录因偷盗而治罪者多,谁之牛录因偷盗而治罪者,著查档册。”五日後查完上奏,汗曰:“总之,按牛录核计,牛录额真赏银二十两,二名代子、四名章京赏银三十两,百名甲兵赏银百两。倘牛录额真犯一罪,则将赏其二十两皆罚之。倘牛录下人犯罪,则按罪计算,犯一罪罚二两,二名代子,四名章京各罚一两,牛录下人之百两内罚十两;犯十罪,则将所赏牛录额真、六名章京、百名甲兵之银两皆罚之。”
十四日,莽古尔泰贝勒,阿布泰舅舅及巴都里率兵六千往旅顺口,攻克其城。
十六日,汗将其女松古图格格,嫁与由蒙古叛来之古尔布什台吉。”
正月二十一日,前往瓦尔喀之噶尔泰遣人赍书曰:“十二月初九日入奎河①,获霍尔必,齐西纳,策木德赫等三人,嗣後於奎河获男丁一百名。新旧人口合计三百七十。”
二十六日,汗御八角殿,命八旗巴牙喇、蒙古人射箭。射毕,汗训曰:“如今之少年,射箭皆用硬弓,其变化甚大。古之弓小,无如此者。弓大而硬,身力不足,瞄而不即刻放之,则不能命中。若弓小而软,身力有馀之,则可且瞄且射也。”
二月初一日,遣刘维国、金盛晋赍书毛文龙书曰:“尔所遣之奸细、哨探等人均已被获。经讯问之,据供称,尔杀明帝所遣之两名大员,得罪於皇帝等语。又据山海关逃来之人告称,尔得罪於帝,帝遗书朝鲜国王,命其将尔捉拿之等语。今已取旅顺口,经讯张盘之黄幼公,所云亦皆相同辙。相傅朝鲜王覆文明帝云:该毛文龙寸步不前,隐身而居,以逃来之人充数欺瞒尔帝,自称有兵冒领钱粮,宝乃祸我朝鲜国之鼠盗也。我将用计将其擒拿解去,或者唆使毛文龙之部下将其擒拿等语。尔为主效力,然君幼臣【原档残缺】,即使尔积朝鲜八道之财帛及皇帝所拨之钱粮如山,又有何人羡慕尔之处境,尔能使京城之大臣皆赞扬乎?我之意,以尔取朝鲜之义州城,与我相倚而居,则朝鲜岂敢犯尔。尔驻义州之后,朝鲜若降则罢,若不降,则来借用我兵。尔若如此与我相倚,迫使朝鲜投降,则尔之前途无量矣。尔既得罪於尔帝,已不能回明,而朝鲜又不容尔我能置尔於不雇乎?尔向何处?傥若尔因派遣奸细收纳逃人而恐我责备於尔,各为其主效力,岂有复存恶念之理乎?尔若降我,岂不亦如此效力於我乎?古之韩信,弃楚霸王而归汉;胡敬德弃刘武周而降唐,因其降而成大功,留美名於後世。有何人谓其不忠於君归叛他主?彼等只有天灾,而无人祸也。”
我众汉官致毛老爷书曰:“今金国汗欲弃辽东之地移向其本土。岂能弃其生身之地及父祖之骸骨而去耶?故我等众官商议,致书老爷乞一生路。老爷若以我等不得已而降之,被强迫而生之,怜悯於我等,则望亲书保文或答付寄来。我等若有可能,即夺一城池而居之;若不能则登千山。乞老爷务将所思缮文训示,并速交来人赍回,迟久恐被发觉。”并令於先致之书至毛文龙处後暗送此书,途中逢人则执之并出示此後致之书。
二月,科尔沁斋桑贝勒之女,由其兄乌克善台吉送来,嫁英明汗之子四贝勒为妻。乌克善送来其妹後,以礼相待,并赏赐许多缎、蟒缎、毛青布、翠蓝布、金、银、人口、甲胄等遣回。
三月初三日,汗迁沈阳,辰时出东京,谒父祖之墓祭扫清明,於两殿杀五牛,备纸钱而祭之。祭扫毕前往沈阳,宿於虎皮驿堡。
初四日,於河水桥台有巴珲台吉叩见。於沈阳之河渡口,有率兵往征瓦尔喀之塔玉,噶尔达、富喀纳叩见。未时入城。是日,喀尔喀囊努克台吉之使者三人送马一匹、犬一只献汗。
初五日,塔玉、噶尔达、富喀纳率呼尔哈之男丁一百一十二人、瓦尔喀之男丁二百二十二人叩见汗。询问其首领之名後,汗曰:“呼尔哈人生似鸭鹅,投我而来也。即来之,则留於我处。瓦尔喀人愿寻其兄弟合居,故准其与兄弟合之。”
初七日,科尔沁之奇塔特台吉率从者三人,携马二匹,貂五只前来谒汗。
初八日,科而沁之奥巴台吉、达尔汉台吉遣使四人前来,请约地相见。
①原转抄本签注:谨查,顷接盛京将军处查送之地名册,有奎河之地名。
第六十五册 天命十年四月至八月
四月初二日,汗出猎并往迎征瓦尔喀之军士,卯时出沈阳城北门,宿於三岔。初三日晨,征瓦尔喀之诸大臣遣人报汗曰:“大军出辉发已三日。”是日,行猎前往至名谓避荫之处,因於边外甚远之地方耕田盖房居住,截四人之手足而杀之刺十九人之耳鼻。自此行猎四日,於木虎之原籍处与征瓦尔喀之众大臣相会。是日,杀八牛祭纛。出征之汪善叔、达柱虎、车尔格依率众军士叩见汗。汗问曰:“尔等所到之处皆顺利乎?”汪善叔对曰:“托汗之福,此行皆利。”遂以兽肉百份、酒二百瓮,犒赏军士及户人。初七日还。初入日,留给军士及户人纸①五千。
十三日,至沈阳北岗。为宴请由瓦尔喀带来之户人,杀牛羊四十,置席四百桌,备酒四百瓮。筵宴军士及户人,饮食未尽。
十八日,遗书往征瓦尔喀之博尔晋侍卫曰称:“出征诸大臣,我曾三令五申,命尔等谨慎行事,因路远日久,恐忘告诫之言。出师时冰天雪地,而今草木葱绿,一旦脱手不可复得。
为此令将妻小众多之户及迟钝之人解来专设一营,松散围禁之;将强悍之户及不可靠之人解来另设营,圈禁之。所带来之人,不论男女老少,皆不准有小刀,有则收之。其夫妇不使离散。我监守之军士,亦不得佩戴小刀,只佩腰刀或执木棍监守之。遣人抢掠时,其口称我已知之,但不於所往之地,设栅警戒之愚人勿遣之,当遣不违大臣之言於所往之地,设栅警戒行动机敏之人。务令所遣之人反复记念,相互答对,记下後遣之。若行抢掠,则遣一、二百人。先观烟火,潜行而去,乘其不备,袭而夺之。若多在海岛,则令由此处所派匠人造船,以船取之。船上勿放桅杆,以恐桅杆挂帆,被风吹而迷失方向。合三次前往之人,为一股而行之,得手後即返回,家中勿通消息。著将所获之人口、马、牛及诸物之数缮具清单送来。”遂遣四十人随锺果堆前往。
赏随汪善叔,车尔格依、达柱虎往征瓦尔喀之军士,甲兵每人银五两,跟役每人银二两。
二十三日,汗召集诸贝勒,筵宴之时曰:“书云:‘其为人也孝悌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同样,我等世代子孙,亦当孝父母悌兄长於礼仪之地,勿悖孝悌之道;闲居之时,长者仍按其礼,勿使少者惧怕,和蔼相处。少者恭敬长者,则以忠心敬之;长者悯爱少者,则以诚意爱之。勿容虚伪也。昔者,我国之人各居其地。今诸申、蒙古、汉人同居一城,犹如一家。傥因系晚辈而甚羞辱之,则晚辈之人将无安逸之时耳。纵然不富,亦当筵宴以待之。所行之道,我已指矣。著勿违此训。”
五月初一日,遣科尔沁奥巴之使者党阿赖及与党阿赖同行之伊萨穆、阿布尔扈、科贝、旦岱等返回时,曰:“我两国之和,非欲取他人或欲得他人之物而和。乃因彼等视己为天子,视我等如牛马,我等不忍其凌辱欺压,而同谋修好也。”(原注:彼等乃察哈尔也。)
初二日,因告之银子丰富,不再使用钱,故已停止铸钱。
初三日,汗家北塔之基石,被周围包衣人等盗取毁之。上奏後,遣众大臣搜寻基石,并将被查获之人各杖五十。该僧等亦因疏於看守而将为首之八僧画牢饿囚之,待众僧修复後释放。
汗曰:“夜间有事来报,军务急事,则击云板,逃人逃走或城内之事,则击锣;喜事则击鼓。”完後,汗之门置云板、锣、鼓。(原注:时因粮荒、逃叛者纷纷作乱。)
初六日,汗曰:“著诸贝勒大臣家差使太监。虽可差使,但不得留於妇人之前。家院中一切什物,由自身起不得懒散,当勤於修葺加固。否则,因尔等懒散之故,治罪不贷。福晋
乱行,准闲散妇人举发,且将举发之妇人举而养之。妾举发福晋,则杀有罪之福晋,并以举发之妾与夫同居。诸福晋家之闲散妇人入厕,应结夥同往,不得二三人前往。若二三人前去则为乱也。若有腹泻者,则邀众同去,当众腹泻,则乃属实;若不腹泻,即为乱也。妇人独行,口称未行,无算。院内差遣之男丁不得独行已知独行,口称未行,无算,勿庸尔辩解之。贝勒之福晋入厕,先击木梆②,俟送灯挂於厕所之後方准前往。如此可防作乱之人滋事矣。”
初七日,巴林杜楞贝勒之弟古尔布什台吉携十户及牲畜逃来。
十四日,汗曰:“准近身侍卫及为首之大臣等称‘父贝勒’,为婿者称‘岳父贝勒’,国人称‘汗’。”并缮文公布,以定称父之人。(原注:准近身侍卫及诸大臣等之称父贝勒乃为辩别其奖恤也。)
十九日,掳闻科尔沁之奥巴贝勒将前来约会之地,汗率诸贝勒由京城启程。
二十四日抵开原。伊萨穆、科贝同奥巴之使者党阿赖一同前来,告曰:“奥巴正为其所娶之妻,而议自己之罪故未前来。”即由此返回。
二十九日,太祖英明汗之弟达尔汉巴图鲁贝勒之第五子斋桑古台吉去世,享年二十八岁③。
六月初六日,阿拜阿哥、巴布泰阿哥、尼喀里、康喀赖、满都赖、喀木达尼、阿拉木、色纽、雅虎、博济里等率兵一千,往征东瓦尔喀路。
党阿赖来献马一匹、貂十只,汗却之并致书曰:“切勿因我却之而怀芥蒂。我素行之为生之道,已於言谈颁谕之际阐明,即不食他人之食,不受他人之财也。并非因怒尔负约而拒之。尔之不可来,乃属实。得罪於诸弟兄,又无城池,恐来後人畜被掠,如此不来之实情,我已谅之。尔等嫩江诸贝勒之父辈皆殁,而今此辈中仅以孔果尔、奥巴、阿都齐三人为首。尔等兄弟三人若和衷共济,崇尚治理,乃尔等三人之荣。尔等兄弟若离心离德,乱而毁政,亦乃尔等三人之耻也。尔等傥能励精图治,一秉大公,不饰已非,直陈不讳,则自嫩江流源至於下口,所有兄弟皆不往诉於尔等,又将有谁诉讼乎?兄弟之人,无知尔三人之非而敢进言者。尔等若以为谁奈我何?而饰已之非,扬己之是,悖逆而行,则无人服尔,乃自取其乱也。若尔等果能认罪悔过,痛改前非,则兄弟之人,岂有不从尔等之一言乎?”
图沙习汉文,汗用之,授以例,令其夜宿汗家。因与汗子乳母私通,故诛之。
二十七日,毛文龙之三百兵於夜间前来,至耀州之南顺兑牛录住所之土墙下,欲越墙而过。时被村中三妇人所见,将车辕靠於墙上,由青佳努之妻执其夫之刀先行登上,另二妇亦相继登上,一同砍杀驱赶,迫使三百兵自墙上跳下,皆逃之。汗召见该三妇人嘉奖之。赏青佳努之妻一等备御之职。赏其次登上墙之妇人为二等备御。赏第二登墙之妇人为千总。按等次赏给三妇人缎疋、财货、银、马、牛、奴隶等甚多,并於国中宣扬其名。於青佳努命村人挂弓佩撒袋之际,其妻即执刀驱敌,岂不有胜於披甲之懦夫乎?系裙之妇能驱敌,乃天佑英明汗,假妇人之力而败敌耳。
七月初七日,汗率诸贝勒福晋及三百人东巡,因无鱼兽而还。汗往围猎之前,遣珲塔为主率众人赴河东牧埸时曰:“勿於山河狩猎。”往牧埸回来後,汗问珲塔曰:“尔等狩猎乎?”答曰:“未曾狩猎。”汗曰:“未曾狩猎,则尔等未得食白汤矣。”遂赐羊一只。嗣後汗前往,猎於山,无兽;捕於河,无鱼。询问地方之人,已经狩猎。汗归,斥珲塔曰:“尔等既已狩猎,则应告之已猎。今竟使如此众多之马匹往返徒劳,疲惫不堪矣。”遂革其副将,降为备御。
初十日,为更换戌守边军之主将,缮拟朱户达,绰木诺、苏鼐等名册引见之,汗曰:“该朱户达,绰木诺乃新附之人,特表眷爱而给以官,故不宜遣赴此任。况且苏鼐亦为主将,谁能听其管束?特命领兵行军,戌守及办理国事者,乃因眷爱而授之虚职。类此之事皆已诸项详书晓谕之,为何竟忘我之告诫而引见此等不当之人?”遂召集诸贝勒曰之:“尔等为适我口而送各种食物,我以为,尔等与其进献各种食物,不如受理国事,精心办理之。此於我,方为上也。凡人於治国有远见卓识者,则告之以晓谕於国中。否则,当遵我之指令办理,不得有违。为何具文引见此不当之人乎?”故重新办理之,裁七项而为三项。
八月间,宁远,山海关之军来取河东之耀州城,彼军皆败,或落水而死,或被杀。其时因耀州之城残破,正在修葺,方一人高。明军渡娘娘宫渡口,夜至,未能攻下。天将明败走诸申军袭击其後尾,迫其入水或杀之。博尔晋侍卫,往征东海沿岸所居之国,携五百户而归汗迎於河岸,杀牛羊以宴新附之人。
初八日,驻守耀州之诸大臣,击败明军,解所获之马六百七十匹及甲胄等诸物前来。汗迎之,祭堂子後,於十里外杀牛祭纛。遂向大臣询问破敌情形,按职将所获之马匹赏给诸破敌大臣,并各赐银牌一块。其馀马匹分别赏给军士。
初九日,科尔沁奥巴台吉致书曰:“昔我两国欲合为一国,曾刑白马於天,刑黑牛於地歃血盟誓,凡有兵事互相救援。兹据洪巴图鲁遣温吉哲克依扎尔固齐为使告称:其察哈尔将於下月十五日起兵往征尔处。又传阿鲁之察哈尔来南察哈尔,拟於结冰草枯之前夹击之等语去年闻确实消息,正欲遣使汗先闻之,曾遣伊萨穆以十马兼程而至。今此消息确实,援兵多寡,汗自知之,务来炮手千人。不知其他喀尔喀(原注:喀尔喀,乃国之名)如何,洪巴图鲁欲速割禾再前来会我。洪巴图鲁、巴林此二部我等可以信赖之。至於斋萨、巴噶达尔汉二人有与察哈尔同来之势。傥察哈尔、喀尔喀来攻我处,即由背後往攻其家。特此知会,惟汗睿鉴之。”
初九日,雅虎、喀木达尼带卦勒察部之户口前来,汗迎於十里之外,三叩於天,遂杀牛祭纛,置席二百桌,杀牛羊,演汉人百戏,大宴之。所带来之人口数为一千九百人,男丁五百四十人。
初十日,遣阿尔津、新达西、巴本、尼奇等四人为使赴科尔沁,并遣八名汉人炮手同往。
致奥巴台吉书曰:“尔等借兵,多则多遣少则少遣,勿庸过虑。兵不在多寡,而在天意。国皆天之所命,以众凌少,天岂容之?尔宜坚固城池,据城而战,察哈尔攻城不克,则自退。
否则,败逃,其势毁之。纵使不败而退,亦知尔之不可复得。是时尔之心亦可安之。昔扎萨克图汗未能胜辉发之五百兵,五十甲而回,遂不复侵犯辉发。会战於野,如投骨之戏,或俯或仰。欲野战之人,乃怯懦之人,其言勿信。欲据城而战者,乃勇敢之人。敌攻城不克而退及时出战而制胜者,诚乃勇敢之人耳。今欲与察哈尔和好息事,然自昔图门汗之时至於今,察哈尔、喀尔喀一直侵扰抢掠尔等,难道尔等有罪乎?即使已和好息事,若欲寻衅而杀之,尔等无罪,能否免之?明朝、朝鲜、乌拉、辉发、叶赫、哈达,对我满洲国,傥我无城池,尔蒙古能否赐我一碗饭以食乎?我等愚懦,惟恃城池而存矣。”
察哈尔之札勒布台吉、色楞台吉,初来叩见英明汗,返回时,以礼赏赐蟒缎披领、貂皮猞猁皮子及缎疋、财帛、甲胄等甚多。(原注:札勒布、色楞皆察哈尔图门汗之孙。其国内因争汗位而乱,入科尔沁。此次系由科尔沁前来谒汗。)
毛文龙之三百兵夜间来袭海州甘泉堡南或叶克舒之堡。时堡内无甲之人与之相战,杀四人,敌即退。闻其炮声、戌守海州界之斋萨、乌勒坤往追之,斩一百七十人。该堡有汉人男丁百馀,曾遣人赴毛文龙处,约为内应,故将该屯汉人皆杀之。
十四日,阿布泰舅舅、扬古利、巴都里、车尔格依带卦勒察之户口前来,汗迎於五里之外、杀牛羊治酒宴之。
十六日,编新附之卦勒察为三等,赐给衣服、蟒缎披领、豹皮子之缎袍,毛青布袍,衬衣、裤、帽、靴、腰带、铺盖之被褥、弓、撒袋、鞍、辔、听差奴才、牛、柜、竖柜、住房、器皿等一应物件,按等均匀,男女尽赐之。
①原转抄本签注:谨查旧清语、清文铿二书,均无hoo?an ?urdefi一词,故照抄之。(本书译作“纸”)。
②原转抄本签注:谨查toksikū即新定字梆子。
③原转抄本签注:谨查该员所记二十九日,太祖英明汗之弟达尔汉巴图鲁贝勒之第五子斋桑古台吉去世,享年二十八岁等语。若系太祖年间档册,则不应写太祖英明汗之谥号。查得无圈点原档中,该段系增补。其後尚有二行被涂,其意为该人一生,总敏伶俐,阵前奋勇善於狩猎,临崖骑射如履平地,武猎技艺兼而有之,深蒙太祖英明汗之宠爱。查得此段亦非太祖年间所记,乃太宗年间所补记也。
第六十六册 天命十年八月至十月
十七日,汗曰:“饮酒之人自古有之。曾闻有因饮酒而得何物、习何艺之说乎?然因饮酒或与人殴斗,以刀伤人而抵罪,或坠马伤手足,折颈而亡,或为鬼魅所魇而死,或患闷气噎食之症,或失欢於父母兄弟,或酗酒损毁器皿败坏家业之语确有所闻。酒不果腹矣。或制小面饼煮汤而食,或制麻花而食,或炸饺子而食,或制各种面食、黏饭而食之。酿酒,制饽饽皆出於黍也,然毁之於酒而饱之於饽饽。为何不食饱而毁於饮耶?无能之辈饮之则丧身贤德之人饮之则败德,并为汗与诸贝勒所见罪夫饮则妻厌之,妻饮则见怨於夫,家奴不堪而逃之。饮酒何益?古之贤者有云:良药苦口,利於病,美酒适口,害其身,谗言悦耳,毁其道,忠言逆耳,利於行。切勿过饮之。”
乙丑年八月二十三日,遣达敏致书曰:“令阿拜、巴布泰,尔等统兵至宁古塔后,将所带之人集中送至。然後尔等亲率相应之兵返回。其馀兵丁皆交八旗之大臣,留宁古塔造船。造船之事勿使乡人得知,暗地制造船造成後即渡向彼处带至诺敏卡伦处。计取亦杀之,力取亦杀之,凡男丁皆无赦。”
十月初三日,喀尔喀之诺贝勒无故来寻,为杀昂阿之事,该使者出言无状,故未回遣使者,仅致书曰:“若为杀昂阿而言之,昂阿与我有何兄弟之谊?因其截杀我之使者,与我为敌而杀之。劳萨之诸子曾杀尔等之兄弟而为敌乎?为异邦唐古特部之喇嘛,尔等兄弟竟相互残杀之。尔等杀兄弟,却为杀讐敌昂阿之事而言,尔等何以言之?以尔等之言即能放昂阿之子乎?恩格德尔莽古尔岱并非诸申,因恶其生身之父而来,今虽蒙我之恩养,傥欲还寻其父,我岂能阻挡之?又岂可执不愿前往之人与之?此事尔等何以干预之?若为斋赛之子而言之,斋赛曾言,以我为父,往来行走。若其食言而不往来,我则不遣诸子并带来居住之。以尔等之言即能为斋赛遣还乎?此事尔等何以干预之?言亦惟我父子言之。巴克践言,故往来不绝,遂将其子皆遣还之。此亦并非因尔等之言而遣之?若仅为此而言之,则尔等勿庸前来。嗣後若为政事而言之,亦仅以巴克、巴珲之言为信他人之言皆无信也。欲使明朝与我相和之事勿言之。若尔等心向我而言之,以尔等为公正之人,故尔等之言方可听之。若心向明朝而言之则尔等之言孰能听之?勿出狂言,恐人耻笑耳。”(原注:此乃致巴珲之书。巴珲系蒙古巴岳特部之贝勒,言行皆善。)
初四日,齐玛纳、苏纳哈来报:塔拜阿哥获男丁四百人、户人九百口。阿拜阿哥、巴布泰阿哥获男丁二百人,户人六百口。(原注:所谓获男丁及户人者,乃掳自东部沿海之部。)
汗曰:“我等常泰养汉人而汉人却置办棍棒不止。著总兵官以下,备御以上,各往其屯。去後,分别屯中之汉人。常言道:豹子好辨,人心难测。为恐尔等听信奸巧之言,当以中正
之心察辨之。凡以彼方所遣奸细之言,煽惑本地乡民者,皆属非我保举之官,或原为明官、今已革职之书生,大臣等人。此等之人皆另行甄别正法(原注:正法即杀之。”)为我建城池,出官差之人则建庄屯养之。无妻孥独身之人及应加豢养之人,则养之,赐以妻、衣、牛、驴、粮等,命建庄屯。而不该豢养之独身者及不从命者,亦加正法由八贝勒庄屯之汉人起凡入诸申家之人,皆执之,照例甄别之。诸申中之荒诞不屑者,若以家中无有或不知而隐匿不举,则罪之。明时非千总、今经我委以千总之人,向来居住沈阳其父母户口皆投来者,则免之。家虽住沈阳但未携父母、未携妻室,只以外妾假充居住之名者,不准居住。向未居住,因九月以来,耀州,海州之消息使其惊恐而来沈阳之人,不准居住,照例甄别之。为恐於甄别时如以前一样,贿银而免之,故对沈阳、抚顺、开原、铁领所属之人,比他处之人从宽甄别之。由广宁迁来之人,亦按抚顺、沈阳之人从宽甄别之。一庄编设男丁十三人,牛七头。庄头兄弟计入十三男丁之数内。将庄头带来沈阳,陪住於牛录额真之家,二庄头之家住於一处。有事,则令二庄头轮番值班前往催办,诸申勿管之。庄头之名、庄内十二男丁之名及牛、驴毛色皆缮清单,交该屯章京,然後由前往之大臣造册带来。”
杀汉人时,汗命出示彼等倡乱行恶之布告曰:“我取辽东之後,未杀尔等,亦未动房舍耕地,未侵家室什物,皆豢养之。如此恩养,竟成不是。古河之人,杀我所遣之人而叛。马前寨之人,杀我使者而叛。镇江之人,执我委任之佟游击送明而叛。长山岛之人,执我所遣之人送广宁。双山之人,暗通敌兵,杀我之人。岫岩之人叛逃,为费书生首告之。复州之人反叛,带领明船前来。平顶山隘口之人,杀我四十人而叛。不思我养育之恩,仍向明朝,故杀此有罪地方之人。无罪地方之人居住日久,难免不乱,故迁至北方,给以房舍田地食粮豢养之。虽如此养育,然窝藏奸细、接受扎付、叛逃而去者仍然不绝。本年船城之人,耀州之人故带户口投明,遣人勾兵前来领取之。彰义站之人,为明兵来时棒击诸申而备置棍棒。鞍山海州、金川、首山等周围之堡人,皆曾窝藏奸细,勾兵前来带领而去。我等驻扎之时,尔等尚如此杀我诸申而去以及备置棍棒。我等往猎
或出兵之後,尔等岂能安然处之?窝藏明遣之奸细、接受扎付、备置棍棒等种种恶行,皆在外书生、官员之亲戚及前大臣尔等之所为也。至於在沈阳之官员及筑城、充役之人知之何妨?无非为尔等之恶牵连而被杀耳。总之,尔等既不思养育之恩,心仍向明,故杀尔等外乡之头人者,即为是也。小人修城,奸细难容,即使逃去,亦仅其只身而已,故养小人者,即为是也。若置养育之人於中间之地,则受诸申之侵害。故皆建为汗与贝勒之庄屯,一庄给男丁十三人、牛七头,田百垧,二十垧为官田,八十垧供尔等食用。”
诸贝勒曰:“众汉官,著尔等各带近亲前来,远亲勿带,以免其妄领财货使尔等脸面无光。”八旗大臣分路前往,下於各屯堡杀之。杀完後甄别之,当养者,以男丁十三人,牛七头编为一庄。总兵官以下,备御以上,一备御赏给一庄。此次屠杀,使贤良之书生亦被杀绝後为聪睿汗惜而止之,查所馀闲散之优劣书生,复以明例考举三百馀名。各配以男丁二人,免役赋。
十九日,往奥巴之阿拉斋所持之回书曰:“绰尔吉喇嘛为使科尔沁,察哈尔合政而来往。我两国若合则议合,若决裂则议。”汗对金泰曰:“尔等兄弟间有隙。尚未筑城即出此言,乃用计耳。”此事何以答对,汗自知之。自阿拉斋返回,即传来三四次消息,皆云兵来属实。若来兵确已启程之讯报来,则速遣使者。并将援兵之事与该後遣使者言之。
二十八日,奥马遗书曰:“据洪巴图鲁遣使告称:此方察哈尔於本月十一日合兵,十五日启程等语。我等於察哈尔本无大罪,於平静相处之时,即杀达赖台吉而去,今欲复来杀之。
达尔汉台吉,弃札赖特、锡伯、萨哈尔察东去,仅我为首之三人①守城。死则一命,乾则一尘。威徵与我二人先获信息急忙前来。汗曾云:诸贝勒前来,则遣兵一万,大臣前来,则遣兵千人。又云:遣诸贝勒之子前去。近闻此信,已速遣该大臣。遣兵多寡,汗明鉴之。”
十一月初二日,科尔沁之色楞台吉,古木布台吉,携马四匹前来谒汗。
初五日,科尔沁奥巴台吉之使者班第率四人来告:“家哈尔之来兵属实其势已有所见。”遂派孟格图率八旗二十人,於初六日遣之。
初六日,喇嘛因不堪蒙古诸贝勒之虐待,慕汗之养育,来归。喇嘛下之萨哈尔察等亦皆背井离乡,随喇嘛来归,殊堪怜悯。念其归来之功,所有随喇嘛前来之萨哈尔察,其子孙世代豁免差役,获死罪则囚之,获掠财罪则免之怜恤之恩勿断。将此缮拟敕书,赐给一百三十二人。(原注:喇嘛乃唐古特部之人,曾来归蒙古部科尔沁地方之诸贝勒,因见英明汗之恭敬,故来归辽东。)
察哈尔之兵来围科尔沁,初十日,汗率诸贝勒大臣等,为援救科尔沁而发兵。至开原城北之镇北堡,汗拟归,命莽古尔泰贝勒、四贝勒、阿巴泰台吉、济尔哈朗台吉、阿济格台吉、硕托台吉、萨哈连台吉率精兵五千前往。汗率诸贝勒大臣及从军士还。是晚亥时,遣二人往告出征贝勒曰:“前命往阿拉盖、喀勒朱放炮,今不必往。若由农安塔得彼处传来之信息,可往彼处,则进驻农安塔。遣由彼处前来之蒙古使者回彼处,并嘱该使者:往返各等一昼夜,只能如此,愈期不候等语。若未得彼处之传来之信息,则等候我前往哨探之兵,一同返回。”出征贝勒至农安,正值察哈尔兵将攻取科尔沁之际,闻金兵至,即连夜退去,众贝勒遂还。(原注:阿拉盖、喀勒朱、农安塔皆地名也。)
十八日,喀尔喀巴珲之三使者前来,曰:“致英明汗及八贝勒之书业已奏上。曾命五部使者前往之事属实。唯因传斋赛色本二人与察哈尔汗一同出兵,故洪巴图鲁怒之,曾遣博木博泰阻止斋赛,遣囊努克阻止巴噶达尔汉。然该贝勒等未从而去,致使喀尔喀之半与察哈尔汗一道发兵,并云英明汗怎能与我一同执政之言,而未遣使,亦未加阻止使之而去。此二事欲逐项议之。曾拟於秋季遣使,於上月到来。此书皆洪巴图所言。傥五部之使者下来,亦乃该洪马图鲁之谎言破坏而已。至於尔等所命到达之言,及使者於汗前言到而皆未到达之事,并不知晓。唯思当尽力於两者之间,妥善答对,以求汗与诸贝勒之优恤。恐谓我虚伪,故声明之。”
①原转抄本签注:ilan uju 即为之三人。
第九函 太祖皇帝天命十年① 至天命十一年八月
第六十七册 天命十年
将训谕“奉天承运汗曰”至“勿懈”一段,概皆书於自总兵官以下至备御诸敕书之首。继“勿懈”之后,依次书写各大臣之名;并书其功、死罪、罚罪等项。
每圈之下,敕书一道。
镶(黄旗)
奉天承运汗曰:古圣王之治天下者,皆以武力定黎民,未有纯尚文义而不修武备者。故我仿古而设武官。凡受此敕书之人,务以忠心持身,以良心育众,以慧心察微,防奸禁侮,不得偷安。如此克画厥职,则恩及父祖,福荫子孙,身家永昌矣。勉之,勿懈!
康古里,原系纳木都鲁路之大臣,因弃地来归有功,复勤修政治,善於统兵,著为三等总兵官,免三次死罪,子孙世代勿绝恤典。
喀克都里,原系纳木都鲁路之大臣,因弃地来归有功,复勤修政治,善於统兵,著为三等总兵官,免三次死罪,子孙世代勿绝恤典。
乌讷格,勤修政治,善於统兵,著为三等总兵官,免三次死罪。
阿山,勤修政治,善於统兵,著为一等参将,免一次死罪。
吉布喀达,原系冯家路之大臣,因弃地来归有功,著其弟兑勒申继一等参将,免二次死罪,子孙世代勿绝恤典。
克车尼,原系绥芬路之大臣,因弃地来归有功,复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三等参将职,免二次死罪,子孙世代勿绝恤典。
华善,因父之功,复克尽厥职,不违指令,故著为三等参将,免一次死罪。
吉思哈,因自乌拉来归之功,复克尽厥职,亦不违指令,著为三等参将,免一次死罪。
吉尔海,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索海,因父之功,复克尽厥职,不违指令,故著为三等游击,免二次死罪。
雅西塔,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一等游击,免一次死罪。
鸟达海,克尽厥队员,不违指令,著为二等游击,免一次死罪。
锡喇纳,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三等游击,免一次死罪。
李三,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博波图,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三等游击,免一次死罪。
巴兰,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三等游击,免一次死罪。
韩岱,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茂达色,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丹坦,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塔海,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方吉纳,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喀萨里,备御。
都林拜,备御。
阿萨里,备御。
东三,备御。
鸟三泰,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马克图,因父之功,著为备御,免一次死罪,子孙世代勿绝恤典。
巴喜,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鸟希泰,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兆德,克尽厥职,不为指令,著为备御。
富拉塔,克尽厥职,不为指令,著为备御职。
札努阔尔,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唐究,原系奇勒恩路之人,因弃地来归有功,著为备御,免一次死罪,子孙世代勿绝恤典。
绰木诺玛兰,原系拉林人,因弃地来归有功,著为半份备御,免二次死罪,子孙世代勿绝恤典。
胡希里,原系海兰路之大臣,因叶地来归有功,免一次死罪,子孙世代勿绝恤黄。
噶布拉,原系萨齐库路之大臣,因弃地来归有功,复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免二次死罪,子孙世代勿绝恤典。
朱户达,原系兴喀路之大臣,因弃地来归有功,复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有备御,免一次死罪,子孙世代勿绝恤典。
萨克察,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松古图,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索博希,原系斐优城之人,因其父策木特赫弃地来归有功,复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免二次死罪,子孙世代勿绝恤典。
伊拜,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皮雅达,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萨木哈图,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冷格里,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正黄旗
尤德赫,原系雅兰路之大臣,因弃地来归有功,著其弟霍勒多继二等参将,免一次之死罪。
精古勒达,原系扎库塔路之大臣,因弃地来归有功,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三等参将,免二次死罪,子孙世代勿绝恤典。
阿什达尔汉,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一等参将,免一次死罪。
英古勒岱,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三等参将,免一次死罪。
苏纳,因自弃赫来归有功,复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一等参将,免一次死罪。
拜楚喀,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三等游击,免二次死罪,子孙世代勿绝恤典。
喀木塔尼,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尼音珠,原系额赫库伦路之大臣,因弃地来归有功,复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三等游击,免二次死罪,子孙世代勿绝恤典。
辛泰,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二等游击,免一次死罪。
巴达,原系扎库塔路之大臣,因弃地来归有功,著为三等游击,免二次死罪,子孙世代勿绝恤典。
阿济格尼堪,因父之功,著为三等游击,免一次死罪。
托克托惠,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三等游击,免一次死罪。
伊勒德恩,因父之功,复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三等副将,免二次死罪。
哲克都里,原系额赫库伦路之人,因弃地来归有功,著为备御,免一次死罪,子孙世代勿绝恤典。
喀囊阿,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朝哈尔,因父之功,著为备御。
巴当阿,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准塔,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舒秋,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毕鲁海,因弃明之地来归有功,复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免一次死罪,子孙世代勿绝恤典。
库尼雅克塔,原系洪阔路之人,因弃地来归有功,著为备御,免二次死罪,子孙世代勿绝恤典。
苏瓦燕伊拉钦,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塔木拜,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马勒图,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免一次死罪,子孙世代勿绝恤典。
达岱,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三等游击,免一次死罪。
哈尔松阿,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珲塔,因父之功,复克尽厥职,不违指令故著为备御。
额参,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巴彦,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透登额,原系萨齐库之人,因不从乌拉人之抢虏、弃其兄弟来归有功,著其子为备御,免二次死罪,子孙世代勿绝恤典。
马拉罕,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隋占,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阿玉希,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鄂勒彪,原系扎库塔路之人,因弃地来归有功,著为备御,免一次死罪,子孙世代勿绝恤典。
图勒申老人,原系扎库塔路之大臣,因弃地率子来归有功,免二次死罪,子孙世代勿绝恤典。
诺木图,因自乌拉来归有功,复克尽厥职且不违指令,著为备御,免一次死罪,子孙世代勿绝恤典。
憎格,原系宁古塔路之大臣,因弃地来归有功,著其子尼雅纽克为备御,免一次死罪,子孙世代勿绝恤典。
色牛克,因其父僧格弃地来归有功,免一次死罪。
纳木,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科郭,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布彦图,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蒙古巴都里,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锡伯国之巴达纳,因弃其父母原籍故地,携三十男丁来归有功,原曾升为备御官职。巴达纳病故後,著其弟何洛惠继备御。自锡伯带来之人,免其正赋,子孙世代皆予恩养。
丙寅年五月二十六日颁赐。
①此函67~70册封面所写的时间有误,根据文中记载的时间均应是天命十一年。
第六十八册 天命十年
正红旗档子
和硕图,因父之功,复勤修政治,善於统兵,著为一等总兵官,免三次死罪。
叶克舒,原系尼玛察路之大臣,因弃地来归有功,复勤修政治,善於统兵,著为三等副将,免二次死罪。
齐堂古尔,因来归有功,复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三等参将,免二次死罪。
叶古德,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二等参将,免一次死罪。
察哈拉,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三等参将,免一次死罪。
洪尼雅喀,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三等游击,免一次死罪。
劳萨,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三等游击,免一次死罪。
达扬阿,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三等游击,免一次死罪。
乌勒坤,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三等游击,免一次死罪。
纳米达,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一等游击,免一次死罪。
穆尔泰,因父之功,著为备御。
图赖,因父之功,著为备御。
希汉费扬古,因父之功,著为备御。
广锡,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毛巴里,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三等游击,免一次死罪。
斋萨,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罗屯祖父,原系内河路之大臣,因弃地来归有功,著其孙法坦为备御。
纳罕泰,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贵满,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硕占,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锦达尔汉,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托克托依,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都木拜,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免一次罚罪。
精僧格,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哈克萨哈,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乌巴海,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恩格图,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富喀纳,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色纽,原系呼尔哈路之大臣,因来报呼尔哈路人擒杀前往使者之信息有功,复克尽厥职且不违指令,著为备御,免一次死罪,子孙世代勿绝恤典。
图黑,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佟贵,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徐特海,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爱星阿,因弃斐优城之地来归有功,复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免二次死罪,子孙世代勿绝恤典。
呼勒呼里,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噶克达,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免一次罚罪。
噶尔达,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免一次罚罪。
库尔美,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免一次罚罪。
绰罗克依,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免一次罚罪。
叶赫之劳萨,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吉木库,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镶红旗档子
多璧叔,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三等参将。
哈哈纳,原系纳木都鲁路之大臣,因弃地来归有功,复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三等游击,免一次死罪。
噶鲁,因父之功,复克尽厥职,不违指令,故著为三等参将,免一次死罪。
绰和诺,原系纳木都鲁路之大臣,因弃地来归有功,复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三等游击,免一次死罪。
阿兰珠,因父有功,复尽忠效力而死,著为三等游击,免一次死罪。
孙札钦巴彦,因阵亡之功,著为三等游击职,免一次死罪。
郎格,因阵亡之功,著为三等游击,免一次死罪。
郎色,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三等游击,免一次死罪。
章希巴,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三等游击,免一次死罪。
汪善,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三等游击。
克里,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二等游击,免一次死罪。
奥巴,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三等游击,免一次死罪。
苏三,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三等游击,免一次死罪。
哈拉库吉,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三等游击,免一次死罪。
桑古里,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三等游击,免一次死罪。
觉善,因父之功,复克尽厥职,不违指令故著为备御。
瓦尔喀叔,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阿山,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伯格依,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伊拉钦巴彦,因阵亡之功,著为备御。
叶臣,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三等游击,免一次死罪。
谭泰柱,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三坦,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安崇阿,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伊尔格尼,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伊勒穆,因父之功,复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西唐阿,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洪科之子博尔堆,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万珠,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库尔禅,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库拜,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章吉泰,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扬古利,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汪格,因阵亡之功,著为备御。
法都,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三等游击,免一次死罪。
东郭罗,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叶赫之劳萨,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噶尔图,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达瑚,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爱搏,因登取十三山之崖有功,著为备御职。
尼堪,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图勒昆,因戌守坚固,效力甚多,身死有功,著为备御。
绰内,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乌巴海,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戴达,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喀勒崇吉,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布彦,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托霍齐,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阿珠瑚,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列列浑,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玛兴阿,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海色,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吴善,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尼约勒谟诺【原档残缺】额依门,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半份备御。
第六十九册 天命十年
镶蓝旗
孟坦,勤修政治,善於统兵,著为三等副将,免二次死罪。
舒赛,勤修政治,善於统兵,著为三等副将,免二次死罪。
顾三泰,勤修政治,善於统兵,著为三等副将,免二次死罪。
康喀赖,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三等参将,免一次死罪。
郎色,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二等参将,免一次死罪。
郎济达,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额森特依,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三等参将,免二次死罪。
雅木布里,原系瓦尔喀路大臣,因弃地来归及阵亡之功,著为参将,子孙世代勿绝恤典,乃免一次死罪。
胡希布,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二等参将,免一次死罪。
苏巴海,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二等参将,免一次死罪。
诺木浑,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三等游击,免二次死罪。
罗奇,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三等游击,免一次死罪。
顺兑,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一等游击,免一次死罪。
华沙哈,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多贝,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额孟格,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三等游击,免一次死罪。
嘉素兰,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三等游击,免一次死罪。
胡希吞,因兄之功,复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三等游击,免一次死罪。
稚希禅,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莽古,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免一次死罪。
莫多,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东噶密,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叶克,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尼喀达,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达都,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赛穆喀,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阿尔泰,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凡都里,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劳三泰,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雅布喀,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席特库,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尼唐阿,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免一次死罪。
延朱虎,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塔哈布,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戴苏,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二等游击,免一次死罪。
托敏,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文泰,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立穆布,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尼努,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兴嘉,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正蓝旗
托博辉,勤修政治,善於统兵,著为三等副将。
伊勒慎,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三等参将,免一次死罪。
贝和齐,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三等游击。
色勒,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三等游击。
胡希吞,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三等游击,免一次死罪。
华克塔喀,原系呼尔哈路之人,因携带兄弟来归有功,复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三等游击,免一次死罪。
雅木布鲁,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二等游击,免一次死罪。
阿福尼,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三等游击,免一次死罪。
拜虎,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三等游击,免一次死罪。
巴布瑚,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二等游击,免二次死罪。
舒沙兰,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二等游击,免一次死罪。
邦苏,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三等游击,免一次死罪。
苏勒秀,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戴孟阿,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胡钮,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尼堪,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都梅,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奥德,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穆哈连,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博累,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拜音岱,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多克索和,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莽科,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贝衮,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夏木苏,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爱巴里,因父之功,复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阿赖,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札齐巴,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吞塔希,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布三,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扬古利,凡有征战,以身任之,奋勇当先有功,著继八贝勒为左翼兵之主将,一等总兵官,免三次死罪,免一十二百零五两之罚罪。并将此言缮书,命自八贝勒以下,备御以上皆随身悬挂之。
正白旗
冷格里,勤修政治,善於统兵,著为一等总兵官,免二次死罪。
拜音图,勤修政治,善於统兵,著为一等副将。
哈三,勤修政治,善於统兵,著为三等副将,免二次死罪。
雅希禅,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一等参将,免一次死罪。
巴齐兰,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一等游击,免一次死罪。
雅虎,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三等游击,免一次死罪。
满达尔汉,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三等游击,免一次死罪。
拜三,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三等游击。
唐噶里之子喀喀木,克尽厥职,不违指令,故著为三等游击,免一次死罪。
博济里,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三等游击,免一次死罪。
阿岱,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三等游击,免一次死罪。
鄂本堆,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三等游击,免一次死罪。
章三,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塔纳喀,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巴喜,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苏勒东阿,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何洛惠,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胡希木,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三等游击,免一次死罪。
纳木泰乌吉赫,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旺锦,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锺果堆,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喀尔喀玛,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爱通阿,原系斐优城之大臣,因投汗来归有功,著其弟鄂木索科为备御,免一次死罪,子孙世代勿绝恤典。
特穆鲁,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孙札沁,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图鲁什,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达齐汉,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巴斯汉,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罕都,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
托霍齐,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马福塔,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雅尔布,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巴布海,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阿希克【原档残缺】
巴雅尔图之子阿斋,克尽厥职,不违指令,故著为备御。
噶尔久,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备御职。
达尔汉额驸,勤修政治,善於统兵,著为三等副将,免二次死罪。
达柱虎,勤修政治,善於统兵,著为三等游击,免一次死罪。
尼喀里,原系宁古塔路大臣,因弃地来归有功,复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二等参将职,免一次死罪。
雅尔纳,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三等参将,免一次死罪。
阿勒哈,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三等游击,免一次死罪。
多诺依,克尽厥职,不违指令,著为三等游击,免一次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