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
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乾隆朝 录勋清吏司上一疆理
内札萨克蒙古内札萨克蒙古:此指内蒙古。札萨克,亦作“扎萨克”,蒙古语音译。官名,意为“藩封掌印”,即“一旗之长”。诸部落,壤地相错,形势相联,东接盛京、黑龙江,西邻厄鲁特,南至长城,北逾绝漠,袤延万余里。
科尔沁六旗,在喜峰口东北八百七十里,东西距八百七十里,南北距二千一百里。东至札赖特界,西至札鲁特界,南至盛京边墙界,北至索伦界,至京千二百八十里。右翼旗,驻扎巴燕和硕和硕:满语,为“一方”之意。右翼前旗,驻扎席喇布尔哈苏。右翼后旗,驻扎恩马图坡。左翼旗,驻扎伊克唐噶里克坡。左翼前旗,驻扎伊克岳里泊。左翼后旗,驻扎双和尔山。
札赖特一旗,驻扎土伯新察汉坡,在喜峰口东北千六百里,东西距六十里,南北距四百里。东至杜尔伯特界,西与南均至郭尔罗斯界,北至索伦及杜尔伯特、科尔沁右翼后旗界,至京二千有十里。
杜尔伯特一旗,驻扎多尔克多尔坡,在喜峰口东北千六百四十里,东西距百七十里,南北距二百四十里。东至黑龙江界,西至札赖特界,南至郭尔罗斯界,北至索伦界,至京二千五十里。
郭尔罗斯二旗,在喜峰口东北千四百八十七里,东西距四百五十里,南北距六百六十里。
东至船厂船厂:城名,今吉林市之旧称。清初在此设厂造船故名。界,西至科尔沁界,南至盛京边墙界,北至科尔沁界,至京千八百九十七里。前旗,驻扎古尔班察汉。后旗,驻扎榛子岭。
敖汉一旗,驻扎古尔班图尔噶山,在喜峰口东北六百里,东西距百六十里,南北距二百八十里。东至奈曼界,西至喀喇沁界,南至土默特界,北至翁牛特界,至京千有十里。
奈曼一旗,驻扎彰武台,在喜峰口东北七百里,东西距九十五里,南北距二百二十里。
东至喀尔喀左翼界,西至敖汉界,南至土默特界,北至翁牛特界,至京千一百十里。
翁牛特二旗,在古北口东北五百二十里,东西距三百里,南北距百六十里。东至阿禄科尔沁阿禄科尔沁:清代典籍中多写成“阿鲁科尔沁”,或“阿噜科尔沁”,为同音异译。界,南至喀喇沁及敖汉界,西至热河禁地界,北至巴林及克西克腾克西克腾:清代典籍中多写成“克什克腾”,为同音异译。界,至京七百三十里。右翼,驻扎英席尔哈七特呼郎。左翼,驻扎札喇峰西。
巴林二旗,右翼,驻扎托钵山,在古北口东北七百二十里。左翼,驻扎阿察图拖罗海,又东北六十里。东西距二百五十一里,南北距二百二十三里。东至阿禄科尔沁界,西至克西克腾界,南至翁牛特界,北至乌朱穆秦乌朱穆秦:清代典籍中多写成“乌珠穆沁”,为同音异译。界,至京九百六十里。
札鲁特二旗,在喜峰口东北千一百里,东西距百二十五里,南北距四百六十里。东至科尔沁界,南至科尔沁及喀尔喀左翼界,西至阿禄科尔沁界,北至乌朱穆秦界,至京千五百十里。左翼,驻扎齐齐灵花拖罗海山北。右翼,驻扎兔尔山南。
喀尔喀左翼一旗,驻扎察汉河朔墩,在喜峰口东北八百四十里,东西距百二十五里,南北距二百三十里。东至科尔沁界,西至奈曼界,南至土默特界,北至札鲁特及翁牛特界,至京千二百十里。
阿禄科尔沁一旗,驻扎浑图山东,在古北口东北千一百里,东西距百三十里,南北距四百二十里。东至札鲁特界,西至巴林及翁牛特界,南至喀尔喀左翼界,北至乌朱穆秦界,至京千三百四十里。
克西克腾一旗,驻扎吉拉巴斯峰,在古北口东北五百七十里,东西距三百三十四里,南北距三百五十七里。东至翁牛特及巴林界,西至正蓝旗游牧察哈尔及蒿齐忒界,南至翁牛特界,北至乌朱穆秦界,至京八百十里。
土默特二旗,在喜峰口东北五百九十里,东西距四百六十里,南北距三百十里。东至养什牧地界,西至喀喇沁右翼界,南至盛京边墙界,北至喀尔喀左翼及敖汉界,至京千里。左翼,驻扎旱龙潭山。右翼,驻扎大华山。
喀喇沁二旗,又增设一旗,在喜峰口东北三百五十里,东西距五百里,南北距四百五十里。东至土默特及敖汉界,西至正蓝旗王屯界,南至盛京边墙界,北至翁牛特界,至京七百六十里。右翼,驻扎席伯河北。左翼,驻扎牛心山。增设一旗,在二旗界内。
乌朱穆秦二旗,在古北口东北九百二十三里,东西距三百六十里,南北距四百二十五里。
东至索伦界,西至蒿齐忒界,南至巴林界,北至瀚海,至京千一百六十三里。右翼,驻扎巴克苏尔哈台山。左翼,驻扎魁苏拖罗海。
阿霸垓二旗,在张家口东北五百九十里,东西距二百里,南北距三百十里。东至阿霸哈纳尔界,西至苏尼特界,南至正蓝旗游牧察哈尔界,北至瀚海,至京千里。右翼,驻扎科布尔泉。左翼,驻扎巴头颜额隆。
蒿齐忒蒿齐忒:清代典籍中多写成“浩齐特”,为同音异译。二旗,在独石口东北六百八十五里,东西距百七十里,南北距三百七十五里。东与北,均至乌朱穆秦界,西至阿霸垓界,南至克西克腾界,至京千一百八十五里。右翼,驻扎特古力克呼都克井。左翼,驻扎呼默赫泉。
苏尼特二旗,在张家口北五百五十里。左翼,东西距百六十里,南北三百里。右翼,东西二百四十六里,南北二百八十里。东至阿霸垓右翼界,西至四子部落界,南至正蓝旗游牧察哈尔界,北至瀚海,至京九百六十里。右翼,驻扎萨敏西勒山。左翼,驻扎俄林图察伯台冈。
阿霸哈纳尔阿霸哈纳尔:清代典籍中多写成“阿巴哈纳尔”,为同音异译。二旗,在张家口北六百四十里,东西距百八十里,南北距四百三十六里。东至蒿齐忒界,西至阿霸垓右翼界,南至正蓝旗游牧察哈尔界,北至瀚海,至京九百六十里。
四子部落一旗,驻扎乌兰额尔吉坡,在张家口西北五百五十里,东西距二百三十五里,南北距二百四十里。东与北均至苏尼特界,西至归化城土默特及喀尔喀右翼界,南至镶红旗游牧察哈尔界,至京九百六十里。
喀尔喀右翼一旗,驻扎他鲁浑河,在张家口西北七百十里,东西距百二十里,南北距百三十里。东至四子部落界,西至毛明安界,南至归化城土默特界,北至瀚海,至京千一百三十里。
吴喇特前中后三旗,均驻扎铁柱谷蒙古名哈达马尔,在归化城西三百六十里,东西距二百十有五里,南北距三百里。东至毛明安及归化城土默特界,西至鄂尔多斯界,南至黄河及鄂尔多斯界,北至喀尔喀右翼界,至京千五百二十里。
毛明安毛明安:清代典籍中多写成“茂明安”,为同音异译。一旗,驻扎东突泉,在张家口西北八百里,东西距百里,南北距百九十里。东至喀尔喀右翼界,西至吴喇忒吴喇忒:即吴喇特,为同音异译。因系抄本,保留原样。界,南至归化城土默特界,北至瀚海,至京千二百四十里。
鄂尔多斯六旗,又增设一旗,在归化城西二百八十五里,沿黄河套内。东至归化城土默特界,西至喀尔喀右翼界,南至陕西长城界,北至吴喇特界,东西北三面皆距黄河,自山西俯头关至陕西宁夏卫,延长二千余里,至京千一百里。左翼前旗,驻扎套内东南札拉谷,在河滩河朔西北四十五里。左翼中旗,驻扎套内南近东敖锡喜峰,在札拉谷西百六十五里。左翼后旗,驻扎套内东北巴尔哈逊湖,在黄河帽带津西百四十里。右翼前旗,驻扎套内巴哈池,在敖锡喜峰西九千里。右翼中旗,驻扎套内正西近南锡喇布里都池,在鄂尔吉虎泊西南二百六十里。右翼后旗,驻扎套内西北鄂尔吉虎泊,在巴尔哈逊湖西百七十里。增设一旗,在游牧六旗界内。
一归化城土默特疆理
左右二旗,均驻扎归化城,在杀虎口北二百里,东西距四百有三里,南北距三百七十里。
东至四子部落界,西至鄂尔多斯左翼前旗界,南至山西边城及镶蓝旗游牧察哈尔界,北至喀尔喀右翼及毛明安界,至京千一百六十里。
一八旗游牧察哈尔疆理东至克西克腾界,西至归化城土默特界,南至太仆寺左右翼镶黄旗、正黄旗各牧场 ,及山西大同府、朔平府边界,北至苏尼特及四子部落界,袤延千有余里。
镶黄旗游牧,驻扎苏门峰,在张家口北三百四十里 ,东西距百六十里,南北距百九十里,由张家口至京七百五十里。
正黄旗游牧,驻扎木孙忒克山,在张家口西北三百二十里,东西距百有十里 ,南北距二百八十里,由张家口至京七百三十里。
正白旗游牧,驻扎布尔哈台,在独石口西北二百九十里,东西距七十八里,南北距二百九十五里,由独石口至京八百二十里。
正红旗游牧,驻扎古尔班拖罗海山,在张家口外西北三百七十里,东西距五十五里,南北距二百八十里,由张家口至京八百里。
镶白旗游牧,驻扎布雅阿海苏默,在独石口北二百四十五里,东西距六十五里,南北距百九十七里,由独石口至京七百七十里。
镶红旗游牧,驻扎布林泉,在张家口西北四百二十里,东西距五十里,南北距二百九十里,由张家口至京八百三十里。
正蓝旗游牧,驻扎扎哈苏台泊,在独石口东北三百六十里,东西距二百六十五里,南北距九十五里,由独石口至京八百九十里。
镶蓝旗游牧,驻扎阿巴汉喇喀山,在杀虎口东北九十里,东西距百十有五里,南北距百六十里,由杀虎口至京千里。
一旗制
初,科尔沁二十四部落及归化城土默特定为四十九旗。康熙四十四年,喀喇沁增设一旗。
雍正九年,鄂尔多斯增设一旗。
科尔沁六旗,曰右翼旗、右翼前旗、右翼后旗、左翼旗、左翼前旗、左翼后旗。札赖特一旗属科尔沁右翼。杜尔伯特一旗属科尔沁右翼。郭尔罗斯二旗,曰前旗、后旗并属科尔沁左翼。敖汉一旗。奈曼一旗。翁牛特二旗,曰右翼旗、左翼旗。巴林二旗,曰右翼旗、左翼旗。札鲁特二旗,曰右翼旗、左翼旗。喀尔喀左翼一旗。阿禄科尔沁一旗。克西克腾一旗。
土默特二旗,曰右翼旗、左翼旗。喀喇沁三旗,曰右翼旗、左翼旗、增设旗。乌朱穆秦二旗,曰右翼旗,左翼旗。阿霸垓二旗,曰右翼旗、左翼旗。蒿荠忒二旗,曰右翼旗、左翼旗。苏尼特二旗,曰右翼旗、左翼旗。阿霸哈纳尔二旗,曰右翼旗、左翼旗。四子部落一旗。喀尔喀右翼一旗。吴喇忒三旗,曰中旗、前旗、后旗。毛明安一旗。鄂尔多斯七旗,曰左翼中旗、左翼前旗、左翼后旗、右翼中旗,右翼前旗、右翼后旗、增设旗。归化城土默特二旗,曰右翼旗、左翼旗。游牧察哈尔八旗隶在京蒙古都统。
一封爵封爵:清代藩部一般有六等爵,即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
此外,还有台吉、塔布囊。喀尔喀蒙古等在亲王以上还有汗爵。
有五等,曰和硕亲王,曰多罗郡王,曰多罗贝勒,曰固山贝子,曰镇国公、辅国公。秩视在内王公,世袭罔替世袭罔替:指袭爵时不降等级。其锡封各有根源。
科尔沁。明初为扶余外卫,以元后兀良哈部长授都指挥,掌卫事,自立国号曰科尔沁。
国初,以壤地相接,结为婚姻,后为察哈尔所侵,台吉奥巴率其兄弟先诸蒙古来归,太祖高皇帝赐以土谢图汗之号。崇德元年,叙功,封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有差,冠诸旗之首。
札赖特、杜尔伯特、郭尔罗斯。元时均为辽王分地,明时为科尔沁所并后分与其弟,乃于科尔沁之外,分三部落。国初,奥巴之从叔台吉硕齐,再从昆弟台吉古穆、布木巴先后来归。天命年间,封硕齐为固山贝子,晋封多罗贝勒,掌札赖特旗。顺治年间,封阿都齐之子塞冷为固山贝子,掌杜尔伯特旗。顺治五年,封古穆之弟桑阿尔塞为辅国公,掌郭尔罗斯前旗。康熙二十三年,因隐匿贼情,革去札萨克,将乌尔都那索图补授为一等台吉,掌郭尔罗斯前旗,封布木巴为镇国公,掌郭尔罗斯后旗。
敖汉。元为辽王分地,明时为喀尔喀所据,后分与其弟,号曰敖汉,明属于察哈尔。天聪元年,贝勒塞臣卓礼克图举部来归。崇德元年,封其子班第为多罗郡王。
奈曼。辽金为兴中府北境,明为喀尔喀所据,后分与其亲弟,号曰奈曼。天聪元年,其长衮楚克巴图鲁为察哈尔所侵,来归。崇德元年叙功,封为多罗达尔汉郡王。
翁牛特。明初以兀良哈部长置卫为外藩,后自称翁牛特,服属于阿禄科尔沁。天聪七年,济农索音偕贝勒东率部落来归。崇德元年叙功,封索音为多罗杜稜郡王,掌右翼,封东为达尔汉戴青贝勒,掌左翼。
巴林。明初为兀良哈北境,后为巴林所据。巴林台吉者,顺义王俺答第五子,服屈于察哈尔,与喀尔喀为兄弟行。天命十一年,以喀尔喀五部落叛盟,仅与明和,劫我使臣,太祖高皇帝亲征,戮巴林贝勒叶黑、少子囊奴克,尽收其畜产。天聪二年,察哈尔林丹汗复举兵破之,贝勒塞特里偕台吉满朱习礼举部来降。顺治五年,封塞特里之子塞布腾为辅国公,七年晋封多罗郡王,掌右翼。封满朱习礼为固山贝子,掌左翼。
札鲁特。即元之上都路,明初为札鲁特所据,明属于喀尔喀。天聪二年,其汗内齐率贝勒色本马尼举部来归,封内齐为多罗贝勒,掌左翼。封色本为多罗达尔汉贝勒,掌右翼。
喀尔喀左翼。即金之北京路,明为喀尔喀所据,其长衮布伊尔登素服属于西路札萨克图汗。康熙三年率部内附,封为多罗贝勒。
阿禄科尔沁。明初于兀良哈设卫,为外藩,后自号阿禄科尔沁。天聪六年,部长达赖为察哈尔所侵,率其子穆章来归。顺治五年,封穆章为固山贝子,后晋封多罗贝勒。
克西克腾。元属上都及应昌二路,明为察哈尔所据。天聪八年,太宗文皇帝亲征察哈尔,克西克腾苏墨尔戴青来归,授为一等台吉。
土默特。明初为泰宁卫,后为土默特所据。天聪三年,台吉俄木布、塔布囊善巴来归。
崇德元年,以善巴从征有功,赐号多罗达尔汉,封镇国公。康熙元年,晋封多罗达尔汉贝勒,掌左翼。俄木布初封镇国公,康熙元年晋封固山贝子,掌右翼。
喀喇沁。明永乐初,以大宁地赐三卫部长,朵颜最强,后为察哈尔所灭,以其地予塔布囊,是为喀喇沁。天聪年间,其部长苏布地率昆弟塞冷等来归。崇德元年封苏布地之子古鲁思遐布为贝子,赐号多罗杜稜,掌右翼。顺治五年,封塞冷为镇国公,掌左翼。康熙三年,古鲁思遐布之子班达尔沙,晋封为多罗杜稜郡王。四十四年,授格勒尔为一等塔布囊。
乌朱穆秦。元属上都路,明为察哈尔族人所据,是为乌朱穆秦。察哈尔林丹汗虐,贝勒多尔济偕塞楞往依喀尔喀。天聪八年来归。崇德六年封多尔济为和硕车臣亲王,掌右翼。顺治三年,封塞楞为多罗额尔德尼贝勒,掌左翼。
阿霸垓。元属上都路,明为察哈尔所据,是为阿霸垓。后因林丹汗暴虐,其济农都思噶尔偕贝勒多尔济,往依喀尔喀。天聪九年率属来归。崇德六年封多尔济为多罗卓礼克图郡王,掌右翼。顺治八年,封都思噶尔为多罗郡王,掌左翼。
蒿齐忒。元属上都路,明为察哈尔族人所据,是为蒿齐忒。林丹汗暴虐,其贝勒博罗特偕台吉噶尔马萨旺,往依喀尔喀。天聪八年来归。顺治七年,封博罗特为多罗额尔德尼郡王,掌左翼。十年,封噶尔马萨旺为多罗郡王,掌右翼。
苏尼特。元属兴和路,明为察哈尔族人所据,是为苏尼特。天聪九年,济农叟塞、贝勒腾夷思来朝。崇德七年,封叟塞为多罗杜稜郡王,掌右翼。顺治五年,封腾夷思之弟腾夷泰为多罗郡王,掌左翼。
阿霸哈纳尔。元属上都路,明为察哈尔所据,是为阿霸哈纳尔,后服属于喀尔喀车臣汗。
崇德年间,台吉塞楞、董夷思拉布来归。康熙四年,封董夷思拉布为固山贝子,掌左翼。六年,封塞楞为多罗贝勒,掌右翼。
四子部落。元属大同路,明为阿禄科尔沁所据,后分于诸子,号曰德尔奔扣肯,是为四子部落。天聪七年,贝勒鄂音布来朝。顺治六年,叙功,封为多罗达尔汉郡王。
喀尔喀右翼。元属大同路,明为喀尔喀所据,其台吉木达尔伊,素服属于土谢图汗。顺治十年,率部内附,封为和硕达尔汉亲王。康熙九年,降封其孙詹达固密为多罗达尔汉贝勒。
吴喇忒。元属大同路,明初废,为瓦喇所据。吴喇,即瓦喇之讹。天聪七年,台吉俄木布土门达尔汉来朝,封为辅国公,并率杜巴额尔赫、塞冷伊尔登二旗来附,均封为镇国公。
毛明安。元属大同路,明初设卫戍守,后为毛明安所居。天聪八年,其长古奠偕车根举部来归。顺治七年,封古奠为多罗贝勒,掌毛明安旗。康熙三年,授车根之子僧格为札萨克一等台吉,掌毛明安旗。
鄂尔多斯。明天顺年间,蒙古部长阿罗初与毛里孩始入河套,癿加斯兰复纠合满都护倚为巢穴。弘治间,火筛复入其中。嘉靖中,俺答之兄吉囊称车臣可汗,率其部落台吉击破火筛,居此,服属于察哈尔,是为鄂尔多斯。天聪九年,鄂尔多斯额林臣来归,仍赐济农之号,令招集诸部落。顺治六年,封额林臣为多罗郡王,固鲁之子色楞、布达岱之子额林亲,均为固山贝子。七年,封善达为多罗贝勒,沙克扎为固山贝子,阿济格扎木素为镇国公。后阿济格扎木素之子都楞,以军功晋封固山贝子。雍正九年,以击准噶尔功,封定杂拉锡为一等台吉。
一台吉
顺治十八年题准:台吉、塔布囊顶带坐褥,照在内官阶给与。一等者同一品官,二等者同二品官,三等者同三品官,四等者同四品官。身故后,准其子孙暨亲兄弟世袭罔替。
康熙元年题准:公主公主:皇帝女儿的称号。清代公主按嫡庶所出,分封为固伦公主、和硕公主。之子,亲王之子弟,授为一品。郡主郡主:清代亲王嫡出女许婚时封为郡主,品级同郡王夫人。之子,郡王、贝勒之子弟,授为二品。县主县主:清代郡王嫡出女许婚时封为县主,品级同贝勒夫人。、郡君郡君:清代贝勒嫡长女及亲王侧福晋所生之女封郡君,品级同贝子夫人。、县君县君:清代贝子嫡长女及郡王侧福晋所生之女封县君,品级同镇国公夫人。之子,贝子、公之子弟,授为三品。台吉、塔布囊等子弟,概为四品。均俟十八岁给与品级。
又题准:一二品台吉,许以一子袭替外,余子概为四品。有功者,酌量别议。
又题准:公主等之子,十岁以上,父殁后承继家业者,不拘年岁,即给与品级,不在十八岁之限。
又定:凡王、贝勒、贝子、公、札萨克台吉等袭爵时,本人有子而该札萨克王、台吉等捏称无子,希图承袭与他人,具保具报者,事发,将札萨克王、台吉及协理旗务之台吉等,均革去管理旗务之任,罚俸一年,其无俸之协理旗务台吉等,罚牲畜五九以九论罚,详见理刑司。凡罚畜均入官,不入官者,见本条内。
二十一年题准:蒙古诸部落,各于旗内设协理旗务台吉二人至四人不等,会同札萨克办事。遇员缺,该札萨克会同该盟长,于散秩王以下、台吉以上,遴选贤能,拟定正陪,保送引见补授。
乾隆十七年谕:定例内蒙古亲王之子弟,年已及岁者,授为一等台吉;郡王、贝勒之子弟,授为二等台吉;贝子、公之子弟,授为三等台吉。其袭爵之子,并无区别。今特加恩,将袭爵之子,与余子示以区别。亲王之长子,著赏给公品级;郡王、贝勒之长子,授为一等台吉;贝子,公之长子,授为二等台吉,将来各承袭父爵。余子,俟年已及岁,仍授应得品级。如长子不称袭爵,欲于余子内择其优者,以备将来袭爵,著即报理藩院,将朕加恩增赏之爵移授。永著为例。钦此。
又议准:札萨克台吉之子,亦照例保送到院,注册奏闻。
十八年复准:凡欲将台吉品级承嗣于余子者,须预行呈明札萨克,转报盟长,达院注册,将来照依办理。若不预行报院,临时指称遗言者,概不准。
一敕诰敕诰:亦称诰敕,帝王对臣下的命令。
康熙三十年题准:承袭王、贝勒、贝子、公等敕诰,皆令亲身赴领。若应袭人未经出痘痘:即天花。者,由院遣官赍送。
四十一年复准:蒙古王等袭封敕诰,实因水火盗贼失毁者,准其复给,宥免罚俸议处。
一谱系
乾隆二年奉旨:蒙古王、札萨克等家谱履历,朕皆未甚明晰。尔院将当初袭封根源,酌量各旗部落,徐修家谱奏闻。钦此。遵旨议奏:蒙古王札萨克等,原系太祖、太宗时输诚向化,率属归附,各论其所著劳绩,封为王、贝勒、贝子、公、一等台吉,编设旗分佐领。其科尔沁等十旗之王、台吉,在圣祖时,因皆系太皇太后、皇太后姻戚,曾将世次具奏有案,今重加考订,造册奏闻外,其余五会札萨克等,应俟造册送院,再行办理,并行令外藩之喀尔喀、青海、厄鲁特等,一并核明锡封根源,袭爵世次,造册送守。奉旨:蒙古王等家谱,嗣后五年缮录进呈,换出旧册。
十年奉旨:蒙古王等家谱,原定五年一修,今将留内收贮者撤出,应改修者改入,嗣后著十年具奏一修。
一仪从
顺治九年题准:蒙古王以下服色,悉照宗室王等之例,惟马缰不得用金黄紫色,特赐者准用。亲王仪仗,用销金红伞二,纛二,旗枪十。郡王仪仗,用销金伞一,纛一,旗枪八。
贝勒仪仗,用红伞一,纛一,旗枪六。贝子仪仗,用红伞一,旗枪六。镇国公、辅国公仪仗,同贝子。凡遇行围出师,均随带。
十八年题准:蒙古王、贝勒,各照在内王、贝勒等,设长史、司仪长、护卫外,亲王设四品典仪一人、五品典仪一人。郡王设五品典仪一人、六品典仪一人。多罗贝勒设五品典仪一人。固山贝子设六品典仪一人。公等设七品典仪一人。其顶带坐褥及补授之例,悉与内同,惟不引见。
一设官
国初定:每旗各设札萨克一人,总理旗务,以王、贝勒、贝子、公为之,分别世管世管:世袭为官者。特简特简:皇帝对官吏的破格选用。不拘爵次。
又定:蒙古四十九旗,均照内八旗之制,各设都统都统:清代八旗驻防地区的最高军政长官。以下、骁骑校骁骑校:清代官名。满语“分得拨什库”,佐领助手。以上等官,分旗管理。
顺治十六年题准:蒙古每百五十丁编为佐领佐领:清代八旗组织基本单位名称,是满语“牛录”的汉译。其长亦称佐领。设佐领一人,骁骑校一人,领催领催:清代官名。满语为“拨什库”、“催促人”意。管理佐领内的文书、饷糈庶务。六名,骁骑五十名。每六佐领,设参领参领:清代武官名。满语为甲喇章京。位在都统之下,佐领之上。一人。
十七年定:都统以下员缺,令各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酌量补授。
十八年题准:由台吉授为札萨克者,不论何等台吉,均升为一等。
又题准:蒙古旗分佐领多者,设都统一人,副都统二人。十佐领以下者,设都统一人,副都统一人。多者裁汰,少者增设。
又题准:蒙古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骁骑校等官,顶带坐褥,比在内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骁骑校各杀一级。
又定:蒙古都统、副都统员缺,该札萨克等于该旗台吉、塔布囊内遴选人材可观、能约束者以原衔补授。台吉、塔布囊内如无应补之人,由参领内进选补授。参领员缺于佐领,佐领员缺于骁骑校,均以次遴选递补。骁骑校、领催、骁骑缺,于有力能应差者,遴选充补。
康熙十五年定:游牧察哈尔,每旗设立总管总管:管理少数民族事务之官。一人,副管一人。
二十二年题准:归化城土默特两旗副都统员缺,择在内贤能官员,会同兵部引见补授。
都统由院题补,不会兵部。
三十三年复准:归化城两旗,一旗二十五佐领,设参领五人;一旗二十二佐领,设参领四人。今将蒿齐忒二佐领,归并二十二佐领一旗,共二十四佐领,应照例增设参领一人。行文该将军,将应补参领贤能之人拟定正陪,咨送引见补授。
四十四年复准:自都统以下,至有职人等,有年老残疾,人不及者,分别黜革,于台吉中遴选贤能,按缺补授。
又奏准:游牧察哈尔左翼捕盗官,给以六品顶带,食半俸。
四十五年题准:归化城防御防御:官名。清代盟旗(八旗)组织中下层单位的长官,位在佐领下。以上员缺于应升人员内遴选,送院引见补授。参领、佐领员缺,均从骁骑校内以次推升。若骁骑校员缺,遴选前锋、护军、领催、骁骑内弓马精熟、能约束者录用。均令该都统会同将军保送到院,引见补授。
四十七年题准:宁夏有城守都司都司:官名。清绿营兵军官,秩正四品。一人,管辖把总把总:官名。清绿营兵基层组织“汛”的领兵官,秩正七品,职掌巡守营哨汛地。二人,兵丁五百名,并无应理之事,相应裁去。改设理事官理事官:官名。掌办蒙古民人具体事务。即令在都司衙内驻扎,铸给办理蒙古内地民人等关防关防:清代的一种印信,为临时派遣官员所用。字样。凡系沿边地方蒙古事件,均令会同该札萨克完结,不能完结者报院。其原有兵丁五百名,应拨三百名与二把总管辖,仍令照常守御。其余二百名,听理事官酌量,编为书吏快役。此改设理事官,于各部院满洲旗员及本院蒙古旗员内,保举引见补授,定为三年一换。
六十一年复准:河滩、河朔至中卫,沿边鄂尔多斯六旗,原设办理蒙古内地事务官二人,会同该札萨克办理完结,均驻扎宁夏。如关系神木、榆林等处蒙古事务,遥办恐致迟误,应将此二官分驻宁夏一人,神木一人。
雍正元年谕:昔年皇考圣祖仁皇帝,由宁夏亲征朔漠时,巡狩归化城地方,见两旗官兵委靡,弓马不习,固将两旗都统革退,别选京员管辖,旧习渐改,是以数年来选用京员之例已经停止。归化城土默特两旗,原在四十九旗札萨克内,其都统等官皆系国初归附之土默特功臣子孙世爵。今遵复旧制,都统、副都统员缺,著将两旗应补人员与原任都统、副都统世家子孙,及参领内人材可用、能约束兵丁、曾经效力行间人等,保送引见。钦此。
又谕:察哈尔蒙古来京选补护军,倘遇出痘,恐有损伤。嗣后八旗察哈尔护军,即著总管、副管、参领等公同阅看,以人材可用者充补。俟二年察核军器时,从京中奏遣大臣,一并验看。钦此。
又定:土默特什长什长:旧时兵制,十人为什,置一长,称什长。又,清代蒙古地方,每十家设立一长,也称什长。能与内地人一体应差者,皆准戴蓝翎。
又议准:游牧察哈尔右翼捕盗官,照左翼例,一体给与六品顶带,食半俸。
又议准:游牧察哈尔,每旗设理事员外郎各二人,在京师与游牧察哈尔旗下各选授一人,审理一应事务。在京选用者,由院将蒙古八旗之护军校、骁骑校、中书笔帖式笔帖式:官名。
清代于各衙署设置的低级文官,管理翻译、满汉章奏文书等。、护军内遴选精通满洲、蒙古文义,办事去得者,咨送吏部引见补授。若系护军校、骁骑校,则授为理事员外郎,各较其俸,以应升之官升授。如有才能出众者,保送吏部,以应升之官即用。若系中书、笔帖式、护军,则授为主事主事:官名。中央机构的司官,秩正六品,掌章奏文移及缮写诸事。俟三年后果能称职,保送吏部具奏,授为理事员外郎。在外选用者,由游牧察哈尔总管等,将各旗散秩官员、护军校、骁骑校内简选人去得、能办事者,保送二人,拟定正陪,送院引见,授为理事员外郎。此内有才能出众者,准以应升之参领、佐领升用。各旗之笔帖式办事好者,亦著一体保送引见后,授为主事,三年称职,保送到院具奏,授为员外郎员外郎:官名。中央机构的司官,位次郎中。均给与半俸。
三年奏准:归化城都统所请引见官员,每员缺送四五人引见之处,应否准行。奉旨:此等人若在佐领内推升者,照尔等所请,只送二人前来。若于参领及阖旗内简选者,著照伊等所请,将送来人员引见,择其可用者,照缺补用;其余可用者,记名,遇缺录用。
五年谕:从前察哈尔地方员外郎,皆系内地人补授,后用本处之人知蒙古情形,与事必有裨益,是以将察哈尔之人补授,今看来甚属无益。嗣后咨送之人若系平常者,即将内地之人简选补授。钦此。
七年谕:八旗游牧处,所关紧要,总管等常有贪冒扣克之事。再,蒙古遇有词讼,因无稽察之人,负屈无伸。嗣后每年,或部院司官,或御史御史:官名。负责巡察事务。点出一人,照各省例一体巡察,归化城亦点一人前往。钦此。
十一年议准:嗣后由京补授之游牧察哈尔理事官,特简选护军校、骁骑校、护军之例停止,专在各旗见任见任:见,通“现”。现任。部院衙门主事、小京官、中书、笔帖式内简选通晓满洲、蒙古文义、能办事者,咨送吏部,引见补授。若系主事,则授为员外郎,系小京官、中书、笔帖式,则授为主事。由外补授之游牧察哈尔理事官,该总管仍于散秩官、笔帖式、护军校、骁骑校内保送,到院遴选。如咨送人员尚好,仍照前例引见补授。若系寻常之人,准于在京蒙古旗下遴选通晓国语国语:这里指满语。、蒙古语兼能办事之护军校、骁骑校、护军由院引见补授。
乾隆十二年奉旨:巡察官员,并无禆益,著限年停止,于应稽察时特遣。
十三年议准:土默特左翼都统,自原任都统丹津病故无后,奉旨以在京旗员补授。右翼都统员缺,仍于土默特蒙古内补授,均由院办理。其原设副都统四员,应裁汰二员,每翼各留一员,归于兵部补授。
又议准:札萨克蒙古与同知同知:官名。知府或知州的佐官。、通判通判:官名。清代府的佐官,掌粮运及农田水利。等地方官,彼此袒护所属之人,办理公事,不无掣肘。应于翁牛特王旗下乌兰哈达地方,遣司官一人驻扎,令其将喀喇沁、翁牛特二王,喀喇沁札萨克一旗,及翁牛特贝子,巴林、阿禄科尔沁等处,凡有蒙古内地民人交涉事务,一并管理。再,于土默特贝子旗下三座塔地方,遣司官一人驻扎,令其将二土默特一敖汉,喀喇沁贝子及奈曼、喀尔喀西勒图库伦等处,凡有蒙古内地民人交涉事务,一并管理;仍各会同该札萨克,随事完结,倘有不公,再赴地方官告知,各铸给关防,以昭信守。此差往司官,定为三年更换,照坐办札萨克事务官之例,每年廪给银三百六十两,并令每年所管之地,遍巡一次,别给银百两,以为公费。应于原任台吉苏克都尔之妻所进十一佐领内,择其年力精壮者,设佐领二人、领催四名、兵六十名,分与二处公事差遣,毋庸召募书吏。
又议准:见见:通“现”。在八沟南边之民人乡长等,及喀喇沁、翁牛特二王旗下事务,系八沟同知办理;喀喇沁贝子札萨克二旗及敖汉一旗事务,系塔子沟通判办理,均隶于热河道道:官名。省以下府州以上的行政长官。其土默特事务,系九关台同知办理,隶奉天府尹。但九关台同知驻扎关内义州,相隔较远,难以弹压,且见在土默特贝勒旗下民人寄居者甚多,应裁九关台同知一官,所有事务,归并塔子沟通判兼理,隶于直隶总督。该通判衙门,原有捕盗兵丁二十五名,今既兼理土默特事务,不敷使用,应令该提督于所属兵丁内,酌选数名,调往驻扎其塔子沟通判原管之三旗内,有喀喇沁札萨克塔布囊一旗,应改隶附近之八沟同知兼理。
十四年谕:哨鹿围场哨鹿围场:即木兰围场。木兰为满语“哨鹿”之意。木兰围场是清代皇帝、贵族学习弓马、合围射猎的场所。约今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系蒙古地方,宜归理藩院管辖。嗣后围场总管,作为该院所属。钦此。
十五年奏准:克西克腾旗下居住之民开垦地亩,虽不甚多,亦交与乌兰哈达驻扎官员兼管,每年巡察时,就近一并巡察报院。
十七年奏准:八沟东西二街税银,于乾隆十四年奏准,交地方官征收。东街所征各项税银,每年赏给喀喇沁札萨克王等,养赡穷乏蒙古。今该扎萨克呈报东西二街税银,该地方官征收多寡不一,请将赏给东街税银,交地方官永远办理。二街税银,难免参差,蒙古人心亦不能遵服。此项税银,应将地方官征收之处停止,于本院司官内简选干员,拟定正陪引见,于十分内赏给该旗二三分,以为养赡蒙古之用。
又奏准:八沟东西二街税银,令本院司官前往征收,一年更换。应照驻扎三座塔办事之例,每年给廪给银三百六十两,并令该督于八沟地方设立衙署,召募胥吏,以供差遣。仍照例铸给管理八沟等处税务关防。
十八年奏准:塔子沟一带地方,耕种贸易,聚集民人甚多。塔子沟税务,应令八沟收税司官兼理,一体征收。再简选笔帖式一人,前往塔子沟驻扎,协办税务。其收税司官,原议每日廪给银一两,实不敷用。今酌定司官日给银二两,笔帖式日给银一两,均一年更换。至塔子沟每年所收税银,如何分赏该札萨克,俟报到之日,再行具奏请旨。
又议准:围场增设八旗满洲蒙古兵丁八百名,旧设四品总管一人,六品官八人,地方辽阔,不足以资弹压。应将总管改为三品,仍照旧例由京师补授,六品官改为五品,再于左右二翼,每翼增设四品翼长一人,每旗增设四品翼长一人,每旗增设骁骑校一人。其补授翼长等官,令该总管于本处官员内遴选送院,引见补授。
一移驻
康熙二十六年复准:索伦索伦:清代文献对分布在嫩江流域及呼伦贝尔盟索伦旗(今鄂温克族自治旗)等地的鄂温克族的称呼之一。贫人求入内应差者,著在索伦地方郎中、总管逐一察问,有情愿充骁骑者,安置在默尔根、爱浑等处;遴选才能,分别授为佐领、骁骑校,归入该处旗分管理,交黑龙江将军,给与钱粮军器,其不愿充骁骑者,仍留原住地方。
二十九年定:索伦贫人编入旗分,每佐领各给马三匹、牛三头。骁骑校各给马一匹、牛二头。骁骑等各给马一匹、牛一头。
三十三年复准:巴尔虎二次迁来人丁,共六百三十七户,八百三十九丁,二千七百二十九口。内有牲畜营生者四百三十四户,五百十有一丁,编为佐领,安插在胡朱尔河游牧。其牲畜少而贫者,二百有三户,三百二十八丁,编为四佐领,每佐领各八十一丁,选六十名充骁骑,余二十二丁候补。遴选才能者,授为佐领、骁骑校,安插在纳默尔河之博尔得村地方,与达虎里四佐领一处居住,照前给索伦穷苦兵丁之例,给与盔甲、军器、牛畜。令该将军遴选原任人员,到院补授原职,训练教养。盔甲军器,交工部造发,动用博尔得村仓米,给与口粮。其买备马牛银三千九百两,于盛京户部银库备用项下支给。
五十四年复准:郭尔罗斯台吉所进佐领迁在白都纳等处安置者,不必归并原札萨克地方。
此后佐领无应袭之人应归公者,即住原籍,在公中应差行走。该札萨克照常约束,不必迁移,永定为例。
六十年题准:厄鲁特准噶尔处归顺及俘获之人,令编一佐领,安插于正白旗游牧察哈尔一体应差。
雍正九年议准:前后拨在黑龙江编设佐领居住新旧兀良海等,自驻防以来,伊等生计实无裨益。应照从前所收巴尔虎等人于旗分佐领下充骁骑食粮之例,将旧住两佐领之兀良海等交黑龙江将军;新收之兀良海两佐领下人,分给船厂、盛京二处。交该将军等,均入于各佐领下,令充骁骑,仍每人给银三两,以为迁移之费。
十一年复准:每年进贡貂皮之鄂伦椿哈萨奇人等,若归于穆路苏党阿一处,则旗分各别,相隔又远,于伊等打牲毫无裨益。若迁移呼伦布俞尔呼伦布俞尔:即呼伦贝尔,为同音异译。
处,伊等原系习惯步猎船渔,未惯骑乘,亦不能与索伦达虎里一体效力。应将哈萨奇二十六丁编为半佐领,归并伊等同旗,见驻默尔根北呼马尔之前后编设旧鄂伦椿喀雅住等两佐领下驻扎。
一索伦等处授官
康熙八年议准:索伦总管为三品,副管为四品。
三十年定:索伦达虎里总管员缺,令该将军会同总管等,遴选应补之人,一并咨送,具奏引见。
雍正五年谕:闻索伦达虎里等处,两年马匹牲饩多有倒毙,丰欠不一,兵丁生计稍艰。
著动用部帑银五千两,交总管、副都统,与将军公同商酌,养育索伦穷苦之人及赏给效力兵丁。钦此。
又定:索伦达虎里生齿日繁,额设满洲副管四人,索伦达虎里副管四人,不敷管束,应各增四人,遇员缺,遴选合例人员,引见补授。
六年复准:捕牲索伦达虎里之骁骑校员缺,照补授捕牲索伦达虎里副管佐领之列,令黑龙江将军遴选应补之人,拟定正陪,保送到院,引见补授。
十一年复准:进贡貂皮之鄂伦椿哈萨奇人等,别编半佐领,设佐领一人,领催三人。其应补佐领人员,令黑龙江将军拟定正陪,保送引见补授。
一八旗游牧察哈尔随围
雍正四年复准:察哈尔旗下蒙古,与内地旗人一体打围出师,各处效力行走,但身未出痘者多,或至炎热地方,多有舛失。应每年遣医驰驿前往,情愿种痘者令其种痘,于左右两翼差医生二人,由京师带好痂苗前去,相度彼处时候,如法种痘。每年种过小儿若干,曾否伤损之处,令该总管等咨呈报院,交太医院太医院:官署名。主要为宫廷服务的医疗机构。令其将种痘好者议叙,劣者惩治。
六年奉旨:本年医生,停止前往。明年察哈尔旗下有要种痘者,总管等皆于年前请医,报院具奏,再令医生前往。
乾隆六年议准:谨按,康熙四十二年圣祖仁皇帝哨鹿围场时,曾点八旗游牧察哈尔之巴尔虎八十名。五十二年,点巴尔虎百名,又点人材强健谙于马步射之十名,与巴尔虎一同学习行走。今皇上行围,八旗游牧察哈尔之巴尔虎,或点八十名,或百名,再每旗令各出人材强健谙于骑射人十名之处,恭请钦定。奉旨:著用巴尔虎八十名。
一印信
康熙二十五年题准:蒙古管旗札萨克及索伦等处总管,均照在内都统之制,各铸给印信印信:清制,正规职官所用的官印。以昭信守。
乾隆十二年议准:内札萨克六盟长,均给与印信。
十九年奏准:围场总管,铸给印信,左右二翼翼长,铸给关防。
一军功
国初定:蒙古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有军功者,量其功之大小议叙。
身故者,一体题请恤给。
顺治十八年题准:蒙古人有始从其主归降及随军向导,指路有功,敕给达尔汉号世袭者,其顶带坐褥,照蒙古旗员分别给与。永袭者,同都统;虽永袭而功少者,同副都统;袭六次、五次、四次者,同参领;袭三次、二次及止授本身者,同佐领。
康熙二年题准:台吉、塔布囊等有军功者,量功给与爵级。有一等功牌六个以上者,为一等;三个以上者,为二等;一二个者,为三等。有二等功牌二个以下者,概为四等。
三十年复准:蒙古云骑尉云骑尉:爵位名。清代世爵的第八等。非阵亡者,不准承袭。
乾隆朝 录勋清吏司下录勋清吏司下一会盟国初定:每会设盟长一人,各于所属三年一次会盟,清理刑名,编审丁籍。
又定:会集不到者,王等罚马二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十五匹,台吉、塔布囊台吉、塔布囊爵同。惟喀喇沁、土默特等旗称塔布囊,不称台吉。等十匹,以充公用。逾期者,王以下各按日罚马。
又定:会盟、出征、围猎等事,不候众先回者,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七匹,台吉、塔布囊等五匹,随从人罚取所骑之马。
顺治九年题准:会盟敕书,由内阁撰书。
康熙八年题准:会盟未至,及因事传召不到者,都统罚马五匹,副都统四匹,参领三匹,佐领二匹,骁骑校一匹,领催罚骟牛一头,什长罚犙牛一头。至而逾期者,都统罚马四匹,副都统三匹,参领二匹,佐领一匹,骁骑校罚骟牛一头,领催罚犙牛一头,什长鞭二十七。
如八旗游牧总管及索伦总管不齐集,不如期至者,照蒙古部落副都统例;游牧副管、索伦副管,照蒙古部落参领例;佐领、骁骑校、领催、什长,悉照蒙古部落佐领、骁骑校、领催、什长例,分别罚惩。
十三年定:每年春季,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各将旗下台吉兵丁会集一处,令其修理器械,听盟长验看操演。
又题准:内外各札萨克旗分,每年十月一班,十二月一班,每旗各差一人,于盟长处听候。
十七年题准:遣往会盟大臣,将领侍卫内大臣、内大臣、散秩大臣散秩大臣:官名。清侍卫处职官,无定员,秩从二品。、上三旗一等待卫、八旗都统、副都统、前锋、护军统领、各部满尚书、左都御史、副都御史、内阁学士、通政使通政使:通政司的长官。掌内外章奏、封驳和臣民密封申诉。、大理卿大理卿:中央司法审判机构大理寺的长官。暨本院堂官职名开列,请旨简用。其随往官员,除本院司官、笔帖式外,仍选刑部司官一人、笔帖式一人随往。
又题准:奉文会盟,王、贝勒、贝子、公、台吉,无论管旗不管旗,但不至者,均罚俸六月。无俸之台吉,及至而逾期之王公等,仍照旧例罚马。
又题准:凡会盟及围场军营等处,归时不候众先回者,不论管旗不管旗,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均罚俸三月。无俸之台吉,及随从之人,仍照旧罚马。
雍正六年定:内札萨克及喀尔喀之札萨克等,每会著选一人为副盟长,协同盟长办事。
一六会防秋
科尔沁六旗,札赖特旗,杜尔伯特旗,郭尔罗斯二旗,共十旗,于哲里穆地方为一会。
喀喇沁三旗,土默特二旗,共五旗,于卓索图地方为一会。敖汉旗,翁牛特二旗,奈曼旗,巴林二旗,札鲁特二旗,阿禄科尔沁旗,克西克腾旗,喀尔喀左翼旗,共十一旗,于召乌达地方为一会。乌朱穆秦二旗,蒿齐忒二旗,苏尼特二旗,阿霸垓二旗,阿霸哈纳尔二旗,共十旗,于锡林郭尔地方为一会。四子部落旗,吴喇忒三旗,毛明安旗,喀尔喀右翼旗,共六旗,于乌兰察布地方为一会。鄂尔多斯七旗,于伊克召地方为一会。
乾隆二年议奏:内札萨克六会防秋兵丁,各备牧马,于每年六月,该盟长、札萨克等各备军器兵马,于七月初旬,由京师差遣大臣、司官,前往察阅。将六会分为两班。锡林郭尔、乌兰察布、伊克召三会为一班,哲里穆、召乌达、卓索图三会为一班,各以大札萨克为盟长,各于会内均齐预备。自明岁起,每班各遣大臣一人、司官一人,乘驿前往,会同该盟长,至札萨克等处按旗察看。奉旨:内札萨克防备牧马之兵,甚属紧要,今年即遣大臣察看。
三年奉旨:内札萨克六会防备牧马之兵,每年遣大臣察阅,今即连阅二年,三四年之后,宜加恩蒙古等。如何赏给之处,军机大臣议奏。钦此。遵旨议准:恭按圣祖仁皇帝每年施恩赏给哨围蒙古札萨克官兵,王、贝勒、贝子、公、札萨克台吉等,皆按爵秩,赏给衣服靴带、佩刀、弓矢、撒袋等物。台吉、塔布囊官员等,各赏给大缎一匹。骁骑校,各赏给彭缎一匹。
兵丁,各赏给银三两或六两不等。今六会轮行,衣服刀矢等物,既难远携,应将领兵之王等三人,各赏玄蟒缎一匹、襕蟒缎一匹、大缎四匹。贝勒三人,贝子一人,公二人,各赏玄蟒缎或襕蟒缎一匹,大缎三匹。协理台吉、塔布囊十有七人,各赏大缎一匹,官用缎二匹;闲散台吉、塔布囊二十七人,各赏大缎一匹,官用缎一匹。管旗都统、副都统二十二人,各赏官用缎一匹。骁骑校六十五人,各赏彭缎一匹。兵丁万一千人,各赏银三两。应于乾隆五年遣大臣察看之时,带往赏给。
五年奉旨:内札萨克六会防备兵丁,一连三年察阅,防备操演甚善,此次朕施恩赏赉。
嗣后停止每年遣大臣前往,间二三年后,著理藩院奏请,尔等委出王、贝勒、台吉官员,明白降旨,体朕抚助伊等之至意,各将本会兵丁仍平时操演。
一会盟仪注
凡会盟谳狱等事制书用宝,所遣之大臣赍往。至蒙古边界,守边人侦探,询明大臣职名,即赴各该王、贝勒等处禀告。该王、贝勒等于五里外迎接,众皆下马排立,于道右跪,候制书过,随后乘马行。钦差大臣在左,迎接之王、贝勒等在右。迎至驻扎处,于正中设香案,奉差大臣恭奉制书,安置案上,立于左,面右。该王、贝勒等行一跪三叩礼毕,跪。奉差大臣自案奉制书,交笔帖式宣读。读毕,奉差大臣奉制书,仍安案上。王、贝勒等复行一跪三叩礼。奉差大臣自案奉制书,授王、贝勒等。王、贝勒等跪受,授伊属官,行三叩礼。兴,付掌收制书之人。王、贝勒等与奉差大臣彼此各行两跪两叩礼。毕,虚中,奉差大臣居左,王、贝勒等居右,列坐。
一军律
国初定:委令出兵规避者,王等罚马百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七十匹,台吉五十匹。
所属全旗均不往者,按军法治罪。违期约一日不至者,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七匹,台吉五匹。迟误数日,按日倍罚。
又定:出征,将官马骑瘦者,王罚马三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二十匹,台吉十匹。
又定:擅杀降人隐匿者,王等罚十户,札萨克贝勒、贝子、公七户,台吉五户。被人首告者,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七匹,台吉五匹,给出首出首:检举别人的犯罪行为。人,令赴愿往旗分。其为首杀人者斩,仍罚牲畜三九蒙古族习惯上以九作基数,罚罪之九数,一般是马二匹,犍牛二只,乳牛二只,三岁牛二只,两岁牛一只。“三九”即九的三倍。余人免死,罚三九,均给与降人所投之王、贝勒等。若所投未定,则以一半给出首人,余入官。
又定:凡邻旗有警,而不率所属甲兵速集议征者,王罚马百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七十匹,台吉五十匹。
顺治三年题准:若得出征人遗失马驼各物及逃人者,皆收养送还,隐匿不送者以盗论。
〔康熙〕光绪朝《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八一,此条为“康熙十三年题准”。十三年题准:蒙古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遇敌交锋,他旗败遁,一旗王、贝勒等力战,有裨于他旗者,将败遁旗分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各撤出一佐领人丁,给与力战之旗。他旗皆战,一旗败遁者,将一旗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革去爵秩,废为庶人,所有佐领人丁尽籍没,分给他旗之力战者。若一旗之内,一半攻战,一半战却,将战却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革去爵秩,废为庶人,所有佐领人丁尽籍没,给与本旗之力战者。如一旗内半旗无计前进,半旗攻战败却,将败却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革去爵秩,废为庶人,所有佐领人丁尽籍没,给与本旗无罪之王、贝勒等,并赏给王、贝勒等之力战者。若各旗未及整备,而一旗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独能预备攻战者,按其功之大小,获之多寡,分别赏给。庶人败阵者斩,将妻子牲畜籍没。或台吉或庶人先入败敌者赏。凡圹野交战,王、贝勒、贝子、公等及领兵官弁,不按队伍轻入敌阵,或见敌兵单少,不行问明,擅自奔驰者,将所乘之马并此次所获人口,概行入官。若不按队伍前进,尾附他队,或离本伍入他伍,或他队皆进立视不前者,各按所犯,治以籍没革罚之罪,罪重者斩。凡队伍排齐之后,勿得稍前稍后。如敌未接战而败,令强骑劲兵追北,追时,王、贝勒、都统等勿得在前领纛,编队随踪而逐。追兵遇伏,散追,遇冲,王、贝勒、都统等接战。起兵时,各按纛结队而行。如三三两两,前后乱行,回取什物,及酒醉喧哗争斗者,随见随惩。夜间勿得高呼,勿得鸣螺,仍各将条诫纪律,申谕所管兵队。其有一二人离队行走者,拿送该旗王、贝勒、都统处,罚骟牛一头。行兵之际,有一二人离伍抢掠被害者,将妻子入官,该管官治罪。失火者斩。不许拆毁庙宇,不许妄杀平人。抗拒者击,投顺者抚。其俘获之人,勿得剥取衣服,拆散夫妇。
至不堪俘获者,亦勿得伤害,剥取衣服。俘获之人,勿令看守马匹。凡出征王、贝勒等,务平定地方,救济生民。严禁官兵,不许抢掠,不许陷害良民,平定之日升赏。若纵兵抢掠,指民为贼,妄行杀戮者,从重治罪。与敌人合战时,有将堕马之人救出与以马骑者,系公以下、副都统以上,酬马十匹,参领、轻车都尉轻车都尉:爵位名。清代世爵之第六等,秩正三品。以下六匹,庶人二匹,均于堕马人名下取给。
康熙十三年定:札萨克王、贝勒等不整理军器,至期会之处,察出何旗兵丁器械残毁恶劣,即将本旗该管札萨克罚俸六月。台吉之兵丁人等器械残毁恶劣,罚牲畜五。其盔尾甲背无名牌,军器自马绊以上无名牌者,罚牲畜三。马不烙印不拴名牌者,罚牛一头。梅针大箭兔叉骲头上无名字者,罚犙牛一头,各给拿获之人。
又题准:官员擅杀投降人者,为首绞,余人革职,罚三九。
十五年题准:差出从征官员规避者,革职,罚三九,交与该管王等,仍令充兵,押赴出征。领催、兵丁人等鞭一百,仍遣往军前。
又定:军兵有犯边者,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无论管旗不管旗,各将户口收敛,一面率领合属兵丁,速赴侵犯之处,一面行文邻近旗分,即领兵公同救援,齐集后共商进讨。
若于侵犯之处不速赴集,及邻近旗分之王等奉调不即领兵赴援者,皆革爵。
又定:凡奉差出兵之王,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不亲身前往者,革爵,仍令从军。不令将旗人带往者,以军法论。于所期约地方,一日不到者,罚俸三月;二三日不到者,六月;四日不到者,九月;五日以上者,一年。
又定:奉文出兵,将官马骑瘦者,王、贝勒、贝子、公、台吉,无论管旗不管旗,皆罚俸六月,无俸台吉,仍照旧例罚马十匹。
一制买骑仗
顺治七年题准:蒙古人偷卖马匹,被人执送者,以其半给执送之人。
康熙二年题准:蒙古人买军器带往者,令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等,详开某佐领下某人,买何器械,数目若干,具文、差官报院。不差官不详开者,不准给出口信票。
五年题准:擅以甲胄弓矢军器卖与喀尔喀、厄鲁特等及给亲戚者,王罚马百匹,贝勒、贝子、公七十匹,台吉五十匹。再,蒙古人来京不呈明本院,私买军器带回者,王等罚三九,台吉、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护卫官员,皆罚一九,庶人鞭八十。
十一年题准:蒙古王、贝勒、贝子、公等,欲向归化城买马驼者,报院转奏请旨,本院给印文令往,不得擅行。
十二年题准:公主、郡主、王、贝勒、额驸等,向归化城买驼马者,将差往人数报院题明,不得多差。
又定:内外札萨克蒙古等甲胄弓矢军器,不准卖与鄂罗斯鄂罗斯:即俄罗斯,为同音异译。、厄鲁特。倘有违禁私行售卖,及送给亲戚者,或被拿获,或被首告,无论管旗不管旗,王、贝勒、贝子、公、札萨克台吉等,皆罚俸一年。无俸之台吉,罚马五十匹。庶人犯者,为首绞监候,家产牲畜,尽行籍没,为从鞭一百,罚三九牲畜;所籍没畜产及罚取牲畜,均赏给拿获首告之人。如系奴仆首告家主者,将首开之奴仆开户开户:原来是奴仆,后来批准出户的叫开户。听其择主。
雍正十年定:内外札萨克等滋生壮丁,编设佐领,或修补损坏器械,该札萨克具保,用印文来京制买军器,所买之物不多者,本院即给与信票,令其带往出口;若所制军器多至成具者,本院请旨,令其制买。
乾隆六年议准:嗣后各札萨克有印文来买军器者,酌量该旗佐领预行具奏给票,将所买之数核对,若已足该旗佐领需用之数,暂不准买,至于实不堪用之时,具文再买。如原未买足,或察阅军器大臣令其改换,亦著具印文买补。甲胄弓矢撒袋刀枪过二十副,鸟枪过十杆,硝硫磺过三十斤,箭过千枝者,皆为成具,请旨之后,给与出口信票。不及前数者,由院行文兵部给票。若各札萨克制买本身需用之物,除鸟枪硝硫磺一等物外,弓矢刀勿得禁。
又定:制买军器,浮于票数,或浮于入边原数,被获者,不论管旗不管旗,王、贝勒、贝子、公、札萨克台吉等,皆罚俸六月;闲散台吉、管旗都统以下、骁骑校以上,罚牲畜一九;庶人鞭八十。将多带之军器入官。
一优恤
康熙十九年题准:蒙古四等台吉以上,遣往统兵阵亡者,照都统例给阵亡优恤银。其余官兵阵亡,伤残病故,应赏恤银,均照内例给与。
一比丁
国初定:蒙古壮丁,年六十岁以下、十八岁以上者,皆编入丁册,有疾者除之。每三丁共一骁骑,遇有出征等事,以二丁差遣,一丁留家。
又定:蒙古壮丁,三年一次编审。有隐匿者,将所隐之丁入官。隐至十户者,管旗王、贝勒等按罚一户。出首人,令改附愿往旗分。
顺治四年题准:审丁时数目开载不全,后虽声明,仍以隐丁论。
十二年题准:首隐丁者,准在编审之年首告,越二三年后首告者不准。
康熙五年题准:蒙古编审丁册,照户部例,详开具题。
十三年题准:蒙古各札萨克,三年一次编审壮丁。如有隐匿,将所隐之丁,仍造入丁册。
隐至十人者,将管旗之王、贝勒等,各罚俸三月,都统、副都统罚三九,参领、佐领罚二九,骁骑校罚一九,均给与首告人,领催、什长各鞭八十。诬告隐丁者,鞭一百,罚三九。
又定:归化城等处,无王、贝勒管旗,如有隐丁者,都统、副都统各罚牲畜五九,参领罚三九,佐领革职,罚二九,骁骑校革职,罚一九,均给与首告人。首告人及所隐之丁,仍各留旧佐领。若所隐之丁,系蒙古家奴,赏给两旗内官员为奴。
十八年题准:出首隐丁之子弟,在所隐内者,均准于旗内听所欲往。
二十三年题准:属下奴仆出首本主隐丁者,照例于旗内听所欲往择主。若出首他人,不许出户,仍将所罚牲畜给与。
二十九年复准:比丁比丁:丁是指到了服役年龄的成年男子。三年编审一次人丁,称比丁,该年即称比丁之年。之年,传示四十九旗,著该管王、贝勒、都统以下,什长以上,按佐领察复,分户比丁,造具丁数印册,令协理旗务台吉会同都统送院,限十月内赍到。
又复准:遇比丁之年,索伦等处人丁,亦照四十九旗之例,察明造册,令总管送院,于十月内赍到。
四十四年复准:嗣后出首隐丁之人,照例准其出户,令于贫穷之台吉内择主。
雍正元年谕:八旗察哈尔三年比丁,亦照外藩例,交与总管等详察明白,将比过丁数,各造册送该旗都统。钦此。
一随丁
顺治五年题准:蒙古亲王给壮丁六十,郡王五十,贝勒四十,贝子三十五,公三十,固伦额驸额驸:清代对满族贵族包括皇室女夫婿的专称。四十,和硕额驸三十,多罗额驸二十,以供役使。
九年题准:蒙古台吉及喀喇沁、土默特塔布囊一等者,给壮丁十五,二等十二,三等八,四等四。
康熙三年题准:蒙古都统给壮丁四名,副都统二,均于本旗内选给。参领、佐领各一,均于本佐领内选给。
又定: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等,系所属人内补授者,照例给与随丁,以供役使。
若由台吉、塔布囊内补授者,本身既有随丁,不必重给。
十一年题准:额驸等所役兵丁,虽额驸身故,亦不得裁汰。
四十四年复准:定例台吉等各有随从附丁,既令遴选台吉等补授都统、佐领等职,仍将台吉等原有附丁随侍行走,嗣后不得更以骁骑为从役。
一陪嫁
顺治初年定,蒙古亲王之女,照内亲王之女郡主陪嫁,除乳母夫妇外,侍女八人,闲散五户。郡王之女,照内郡王之女县主陪送,除乳母夫妇外,侍女七人,闲散四户。贝勒之女,照内贝勒之女郡君陪送,除乳母夫妇外,侍女六人,闲散三户。贝子之女,照内贝子之女县君陪送,除乳母夫妇外,侍女五人,闲散两户。镇国公之女,照内镇国公之女乡君乡君:清代公主封授的第五等。入八分镇国公、辅国公之嫡长子及贝勒侧福晋所生之女封为乡君,品级同镇国将军夫人。陪送,除乳母夫妇外,侍女四人,闲散两户。辅国公之女,照内辅国公之女乡君陪送,除乳母夫妇外,侍女三人,闲散两户。台吉塔布囊之女,照内镇国将军、辅国将军之女陪送,属下人不得过一对,家下人不得过三对。再,台吉、塔布囊等嫁女,既受有聘礼,不可比照内镇国将军、辅国将军之例,不陪侍女,应增侍女二人。以上陪嫁人数,或无力从减,及乳母夫妇可否陪嫁之处,各听其便。
康熙二十一年题准:公主、郡主等陪嫁人,许其守墓,及补护卫并闲散使令,不得充补骁骑。
一守墓
顺治九年题准:蒙古亲王守墓人十户,郡王八户。固伦公主与郡王同。贝勒、贝子各六户。和硕公主、郡主均与贝勒同。镇国公、辅国公各四户。郡君与镇国公同。县君、乡君与其夫同。其大臣护卫及曾经出征效力之人,不许守墓。
一族长
康熙四十四年复准:蒙古台吉等不立族长,无所统属,应每族各设族长,稽察本族内酗酒行凶等事。
一什长
国初定:蒙古地方每十家设立一长,令其稽察约束。如不设立什长,该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七匹,台吉五匹。
又定:不设立什长者,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各罚俸三月。
乾隆十三年议准:蒙古地方,民人寄居者日益繁多,贤愚难辨。应令差往之司官及该同知、通判,各将所属民人,逐一稽考数目,择其良善者立为乡长、总甲、牌头,专司稽察;遇有踪迹可疑之人,报官究治,递回原籍。该司官、同知、通判,每年于春秋二季,将所属民人姓名造成一簿,并饬取具乡长、总甲、牌头各无容留匪类甘结存案。此内有诈奸犯科之人,视其所犯轻重,将乡长等分别治罪。其托名佣工之外来民人民人:这里指汉人。一概逐回。如实系亲戚骨肉倚赖为生者,即取具容留之人甘结,后有过犯,一并治罪。
又议准:蒙古民人借耕种为由,互相容留,恐滋事端。嗣后蒙古部内所有民人,民人村中所有蒙古,各将彼此附近地亩照数换给,令各归其地。此内惟土默特贝子、喀喇沁郡王、喀喇沁贝子、札萨克塔布囊等四旗,民人杂处已久,一时难以分移,应令札萨克会同司官、同知、通判等,渐次清理。
又议准:喀喇沁三旗,自康熙年间,呈请内地民人前往种地,每年由户部给与印票八百张,逐年换给。见今民人前往者众,此顶印票竟成具文,应行停止。嗣后责令司官暨同知、通判等,察明种地民人确实姓名,见在住址,及种地若干,一户几口,详细开注,给与印票。
贸易民人亦一例察给,仍令乡长、总甲、牌头等于年终将人口增减之数,报官察核,换给印票。
一立嗣
国初定:蒙古人无子者,将所有家产给本主。
顺治十五年题准:蒙古人身殁无子者,令其兄弟承受家产。
十八年定:蒙古人恐身后无嗣,于身在时,具保呈明该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等,将族中兄弟之子抚养为嗣者,准其承受家产。如抱养遗失之子,及异姓之子、家奴之子,均不准承受家产。若身在时并无养子者,将家产令其族人承受。倘族中并无兄弟之子,身在时,曾呈明该旗,收养异姓之子为嗣者,亦准其承受家产。若身故后,同姓中尚有可继之人,而其妻收养异姓之子为嗣者,不准承受家产。再,正妻无子,将妾所生之子养为己子者,其生子之妾不得嫁卖,嫁卖者,其子不得为嗣。若身故之后,既无近族,又无养子,将家产交与该旗王、贝勒等,以充公用。
又定:蒙古人定嗣,有欲收养他人之子为嗣者,并令呈报该旗王、贝勒及都统等注册,准其收养,仍造入本旗本佐领下丁册。倘不行呈报,擅自收养者,即将所养子撤出,交回本家。
一婚姻
国初定:蒙古庶人结婚聘礼,给马五,牛五,羊五十,逾数多给者入官。聘定后婿故全还,女故还半。如聘定之女,其婿憎嫌不取者,不还聘礼。
又定:蒙古人结亲行聘者,改为马二,牛二,羊二十,不得多给。违者,将多给之牲畜罚取入官,少给者勿禁。若聘定之后,其婿病故,将所给牲畜退回男家。其女故者,给还一半。如女家欲退还,其婿不愿收回者听。再,男女婚姻,各有其时,如议定之女,男家迟延不娶,致及笄及笄:笄,古代束发用的簪子;及笄,古代指女子满 15岁。女子 15岁才把头发绾起来,戴上簪子。未嫁者,听女家于愿婚处别嫁。
顺治十四年题准:凡出妻,其陪嫁之物已经用完者,不准赔偿,见存什物,尽给该妇收回。
康熙十八年题准:台吉、塔布囊等,擅与喀尔喀、厄鲁特结婚姻往来者,革去爵秩,不准承袭,所属人全给其近族兄弟,除妻子外,家产牲畜皆入官。所属人随往者,各鞭一百,罚牲畜三九。将所属人之女遣令随嫁,女之父,不向札萨克王、贝勒处呈明者,鞭一百。所遣送嫁属人,不自呈明者,亦鞭一百。失察之斥堠斥堠:旧时军队称侦察为斥堠。官,革职,籍其家,兵丁鞭一百,罚三九。若将所遣送家人,误以为逃人解院者,札萨克王等罚牲畜五九。
二十二年题准:王以下至闲散蒙古,违禁与喀尔喀、厄鲁特、唐古忒唐古忒:亦称唐古特。元朝时期对青藏地区及当地藏族诸部的泛称。清代沿袭这一统称,在文献中作唐古特。、巴尔虎等贸易结亲者,照定例治罪。其四十九旗协理旗务人等,及归化城二旗都统,至闲散蒙古,量其品级治罪。归化城都统、副都统、管理索伦总管等,各罚马五十匹;副管等,各罚五九,均入官。佐领以下至领催、什长等有犯,均照蒙古例治罪。
又定: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聘定之妇,有乘间谋娶及女家悔婚别嫁者,系王各罚十户,贝勒、贝子、公七户,台吉五户,听原聘之夫家简取,不论已未成婚,并将其妇离异,给与本夫。
又定:蒙古人将他人聘定之妇乘间谋娶,或女家悔婚别嫁者,系官,罚三九牲畜,常人罚一九,仍将其妇离异,给与本夫,将所罚牲畜一并给与。
又定:凡内地民人,出口于蒙古地方贸易耕种,不得娶蒙古妇女为妻。倘私相嫁娶,察出,将所娶之妇离异,给还母家,私娶之民,照内地例治罪。知情主婚及说合之蒙古人等,各罚牲畜一九。
一征收
顺治初年定:蒙古王、台吉等每年征收所属,有五牛以上及有羊二十者,并准取一羊。
有羊四十者,准取二羊,虽有余畜,不得增取。有二羊者,准取米六锅。有一羊者,准取米一锅。其进贡、会盟、游牧、嫁娶等事,视所属至百户以上者,准于什长处取一牛一马之车。
有三乳牛以上者,准取乳油一肚。有五乳牛以上者,准取乳酒一瓶。有百羊以上者,准增取毡一条。滥征者罪之。
雍正六年议准:归化城征收贸易马畜税银,自康熙五十四年,经议政大臣议会,归化城三站每季买马十五匹备用军需,俟告竣之时,将用过税银,核实报销。计自康熙五十五年至雍正二年,共买过马三百有七匹,用过银二千二百七十八两有奇,合算相符,应准题销。再,此项征收税银,自康熙四十二年,始有案可稽。自四十二年至雍正五年,共收过银二万二百五十四两有奇,除买马用过银二千二百七十八两外,应存银万七千九百七十五两四钱有奇,皆因修理仓廒、文庙、教场、桥梁、渡船,买给站丁蒙古帐房,应付厄鲁特等廪给羊只,并制办驼屉、麻绳、纸张等项用去。除照册核销外,嗣后每年所收税银买用物件,均合时价制办,不得浮冒。仍照前将一年所收若干、用过若干之处,造具四柱清册报销。
一田宅
顺治七年题准:外藩蒙古,每十有五丁,给地广一里、纵二百里。
乾隆十三年议准:民人所典蒙古地亩,应计所典年分,以次给还原主。土默特贝子旗下,有地千六百四十三顷三十亩,喀喇沁贝子旗下,有地四百顷八十亩,喀喇沁札萨克塔布囊旗下,有地四百三十一顷八十亩,其余旗下,均无民典之地。以上地亩,皆系蒙古之地,不可令民占耕。应令札萨克等察明某人之地,典与某人得银若干,限定几年,详造清册,送该同知、通判办理,照从前归化城土默特蒙古撤回地亩之例。价在百两以下,典种五年以上者,令再种一年撤回。如未满五年者,仍令民人耕种,俟届五年,再行撤回。二百两以下者,再令种三年,俟年满撤回,均给还业主。
又议准:民人在蒙古地方租种地亩,赁住房屋,务令照原议数目,纳租交价。倘恃强拖欠,或经札萨克行追,或经业主、房主举告,差往之司官及同知、通判等,即为承催。欠至三年者,即将所种之地、所赁之房撤回,别行召租。
又议准:蒙古台吉、塔布囊官员、喇嘛皆称殷实,惟在下兵丁贫乏者多。此等殷实之人,每倚恃己力,将旗下公地令民人开垦,有自数十顷至数百顷之多占据取租者,是以无力蒙古,愈致困穷。应于殷实之札萨克台吉塔布囊、官员、公主、郡主等陪嫁内监及番僧等地内,酌拨三分之一,各与本旗穷苦蒙古耕种,仍量其家口多寡,分给地亩。并将拨出数目,造册报院。嗣后仍有开垦旗下公地、强霸穷人地亩者,从重治罪。
十四年复准:喀喇沁、土默特、敖汉、翁牛特等旗,除见存民人外,嗣后毋许再行容留民人,增垦地亩,及将地亩典给民人。其如何委官巡察等事,由院间年一次,简选才能司官二人,自次年为始,将喀喇沁、土默特等旗分为两路,驰驿前往,会同该同知、通判,并驻扎办理蒙古民人事务之官巡察。该札萨克蒙古等若再图利,容留民人开垦地亩,及将地亩典给民人者,照隐匿逃人例,罚俸一年,都统、副都统罚三九,佐领、骁骑校皆革职,罚三九,领催、什长等鞭一百。其容留居住开垦地亩典地之人,亦鞭一百,罚三九。所罚牲畜,赏给本旗效力之人,并将所垦所典之地撤出,给与本旗无地之穷苦蒙古。其开垦地亩以及典地之民人,交该地方官从重治罪,递回原籍。该管同知、通判,交该部察议。其八旗游牧察哈尔种地居住民人,亦交与稽察喀喇沁等处官员,会同各旗总管及各该同知、通判等,一并稽察。
若有容留增垦地亩,及典与民人等事,即将垦种典地之蒙古、民人等,交与该总管严行治罪,民人递回原籍。其并不实力稽察之该管官,亦一体交部议处。
十八年复准:围场内增设兵丁,赏给官房地亩,免其纳粮。每兵丁一名,赏给地一顷二十亩,令其耕种度日。
又复准:围场地方,新增驻防兵丁内,多呼岱口、后兴安等处,地冷霜早,耕种无益。
应将镶黄、正黄、正红三旗兵丁改赏牲畜,每兵丁一名,给乳牛三头,每乳牛三十头,各给犍牛一头,羊三十只,令其永远孳生,以资养赡。
一游牧
国初定:越境游牧者,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七匹,台吉五匹,庶人罚牛一头。
又定:越自己所分地界肆行游牧者,王罚马百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七十匹,台吉五十匹。庶人犯者,本身及家产均罚取,赏给见证人。
康熙元年题准:各部蒙古,不得越旗畋猎。
十九年题准:蒙古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有因本旗地方无草,欲移住相近旗分及卡伦内者,于七月内来请,由院委官踏勘,勘实推行。若所居地方生草茂盛,甚于所请之处者,将妄请之札萨克议处。至他月来请者概不准。
四十七年复准:鄂尔多斯贝勒所属蒙古人等游牧地少,嗣后于黄河、西河之间,柳延河之西,所有柳墩、刚柳墩、房墩、西墩,均以西台为界,自西台之外插汉拖辉处,暂许蒙古游牧。至宁夏平罗营一带地方民人,原于插汉拖辉采取柴薪令,限一月内采取五次,其采取时给与号牌,著人监管,来往之人交令该地方官严察。
五十一年议准:插汉拖辉地方,前于四十七年暂给蒙古游牧,今居民不便耕耨,若久杂处,必至争讼,嗣后以黄河为界,永禁游牧。
雍正五年议定:越自己所分疆界肆行游牧者,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无论管旗不管旗,均罚俸一年;无俸之台吉及庶人犯者,仍照旧例罚取牲畜。
一斥堠
康熙十三年题准:蒙古汛地汛地:指军队驻地。各设卡伦卡伦:满语音译。即军队为警戒、侦察等任务而设的哨所。以资防守。若有空误卡伦者,佐领革职,罚三九,骁骑校革职,罚二九,兵丁鞭一百。如擅离汛地,佐领、骁骑校皆革职,兵丁鞭八十。本身器械缺少者,佐领、骁骑校各罚二九,兵丁鞭八十。佐领、骁骑校失察本卡伦人阙少器械者,各罚一九。
十五年题准:贼入卡伦,窃盗牲畜,追贼被杀,同往兵丁退缩不战者,各鞭一百,罚三九牲畜,给被杀人妻子。
二十年题准:在卡伦参领不发遣兵丁各防汛地,及佐领、骁骑校不在各汛地,擅往参领处同住,或在汛地而马匹被盗者,参领、佐领皆革职,罚三九;骁骑校革职,罚二九;领催、兵丁鞭八十,巡逻兵丁鞭一百。
二十九年复准:卡伦接连边外,方得整齐。除索伦达虎里五卡伦相连、不必挪移外,杜尔伯特、郭尔罗斯二旗,卡伦原设哈达雅地方,与墨尔根村庄相近,应移于席令吉齐河山顶安设。其札赖特三卡伦,亦近索伦游牧之处,应将东头卡伦移于柴河北山顶安设,中卡伦移于伊罕克勒河山顶安设,西卡伦移于库勒齐山顶安设。至科尔沁三卡伦,坐落内地,与各处窎远,应将东卡伦移于哈布齐河山顶安设,中卡伦移于纳哈拜齐札尔汉山顶安设,西卡伦移于哈嘛尔口北山顶安设。
四十四年题准:自归化城至杀虎口方二百里,前经安设六处卡伦。今按杀虎口、归化城之间,有东西两路。东路岭隘河多,雨雪时行走甚难,应将所设六卡伦撤去。西路平稳,应于东尔昆东口,安设二十户为驿。再,额伦布塔处,将土默特人安设二十户,喀拉巴拉克郎孙处,将镶蓝旗游牧察哈尔人安设二十户,共六十户,委官三人,令其管辖,往还巡察,以便公差。
一防察
顺治七年题准:蒙古人出境,必向本旗都统禀明,违者,将失察之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什长一并议处。
雍正六年定:蒙古王、贝勒、贝子等,有前往五台山诵经礼拜者,随往之人,王不得过八十人,贝勒、贝子不得过六十人,均照例给与进口印票。
又定:内外各札萨克蒙古,皆令由山海关、喜峰口、古北口、独石口、张家口、杀虎口出入。入关口时,均告明该管官弁,详记人数。出关口时,仍令察对原数放出。若有置买物件,报院转行兵部,给与出边执照。除此六边口外,别处边口不准行走。
一捕逃
国初定:外藩逃人被获者,罚逃人之主一牛,给拿获主人,逃人鞭一百。窝主之什长,罚牲畜一九,给逃人之什长。
又定:外藩蒙古全旗逃者,不拘邻近与否,即刻往追,以军法从事。若王等不追者,罚马百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七十匹,台吉五十匹。
又定:王、贝勒等遇有他处进来之人,于二日内将为首进来者解院。若过二日,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七匹,贝勒、贝子五匹。
又定:带弓矢逃者,二十人以下,止令本旗追捕,二十人以上,并令邻旗札萨克王、贝勒等,量逃人多寡,备马匹行粮,穷其所往。若不紧追,王罚马二十匹,贝勒、贝子、公十五匹,台吉十匹。中道而返者,为首罚牲畜一九,余各罚五头。匿逃不速题报者,王罚马十匹,贝勒、贝子、公七匹,台吉五匹。
又定:见逃故纵者,王等罚十户,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七户,台吉罚五户,庶人罚牲畜三九。
又定:卡伦官兵疏纵逃犯,及追赶不力者,佐领罚三九,骁骑校二九,均革职;领催革役,鞭一百,罚牲畜五;骁骑校鞭一百。
又定:凡捕逃人,与逃人斗死者,逃人如有奴仆,赏还一人,并罚给牲畜二九。
又定:蒙古买人出边者,永行禁止。
顺治五年题准:蒙古王、贝勒等所属人,有私来内地者,一概发还。
又议准:食俸之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等,失察窝留逃人者,罚俸一年。
又题准:蒙古地方,有流离散失、游食糊口、卖身年久之疏远族人,恳求归宗者,均不准行。倘于住久旗,逃赴别旗,即著逐回。别旗不即逐回者,照窝逃论,逃人亦鞭一百,仍回原住之旗。
康熙五年题准:他处逃来之人至各卡伦者,卡伦人即送至所投王、贝勒处。
又题准:与逃人斗死,逃人如无奴仆,向逃人原主札萨克王、贝勒等取三九赏给。
十六年题准:迫杀率先逃走之人,即以其人家产畜给之,不更给赏。如逃人无畜产可给者,卡伦佐领,赏给蟒缎缘领缎袍一件,缎三匹,布二十匹。骁骑校赏给妆缎缘领袍一件,缎二匹,布十有五匹。骁骑,赏给缎一匹,布十匹。
又定:他处逃来之人,不于二日内解院者,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皆罚俸三月,无俸者,仍照例罚马。
十三年题准:出卡伦逃往外国之人,如追时不曾抗拒者,被获之日,将为首一人斩,余绞;若持兵抗拒,皆斩。逃往外国被送,曾拒捕伤人者斩;未伤人者,鞭一百,交还原主。
二十六年复准:蒙古四十九旗及索伦达虎里等,将内地民人及满洲家下逃人窝留,以为奴仆、子孙、妻妾者甚多。嗣后蒙古等雇内地民人耕种之处,永行禁止。凡边外生事流民,及旗下家奴逃人,交与各该管札萨克各旗佐领,不时严加缉捕送院,照例从重治罪。窝留内地逃民之窝主,系官,革职,鞭一百,罚三九;闲散,鞭一百,亦罚三九。将此所罚牲畜,均给拿获之人。若该札萨克所管人等不加严察,经院察出,或被旁人出首,将窝隐正犯,照例治罚。出首之人,系奴仆,开为正户正户:即自由民。系闲散人,从窝主罚出牲畜三九给与。失察之该札萨克及协理旗务台吉等,均罚牲畜九九;都统、副都统、参领等,罚五九;佐领、骁骑校皆革职,罚三九,均入官。领催、什长等各鞭一百。
三十二年复准:鄂罗斯尼布楚城守尉送回逃人二名,著理藩院行文嘉奖,并咨黑龙江将军,嗣后有伊处逃入潜往索伦等处者,察出,奏闻遣回。
又复准:凡无票私自出口之民被获,杖一百,其妻及未分居之子,安插山海关外辽阳等处。
五十一年复准:喀尔喀因前噶尔丹噶尔丹:清康熙年间漠西蒙古准噶尔部的首领,曾率军侵扰喀尔喀蒙古和内蒙古,康熙皇帝为此三次亲征。之乱,失散人口,若于会集处未经收回之人,离居已久,均在各旗分编佐领,载入丁册,难以给还。嗣后有恳请归族等事,概不准行。如从久住地方逃往别处者,追回,照逃人例治罪。有不追回隐匿者,照隐匿逃人律治罪。晓谕八旗内外众札萨克、八旗游牧察哈尔各旗下,永著为例。
又复准:鄂尔多斯六旗内,有卖去壮丁附丁及骁骑人口,逃散糊口者甚多。委官查明,果系弃卖逃亡是实,该管王、贝勒、贝子等罚俸三年,协理台吉等罚三九,都统、副都统等罚二九。其前未协理旗务,至补授后,不察明呈报之台吉等,罚一九。本旗未卖人丁,听属下逃散,不能收养者,贝勒罚俸半年,协理台吉等罚二九,都统、副都统罚一九。其擅卖人丁之台吉,罚二九;台吉已故者,其妻罚一九。擅卖人丁之骁骑校,鞭一百;骁骑校已故,其妻罚牲畜五。若买主有籍贯姓名者,行交该管札萨克及地方官追还人丁,交该旗收领,不给原价。无籍贯姓名者,行文内札萨克众喀尔喀及沿边神木等处,概行严察,限一年送还。
如一年内不能察交,或被告发,将该管札萨克官员等治罪。其察出送还者,该旗收领,行文报院。嗣后各旗养育人丁,不时严察,若再有卖去壮丁及逃散人口者,将该札萨克经管之人,皆从重治罪。
一驿站
康熙二十八年题准:杀虎口距归化城二百余里,驿站劳苦,原设胡齐特口之四十户驿站,与镶蓝旗甚近,殊属无用,应移在归化城中间,酌量安设。
三十一年谕:蒙古各旗,按地方形势,动用部帑,设立驿站,中间相去百里,将贫人给与设食应差,俟年例朝觐王等来时议奏。钦此。遵旨议准:各蒙古地方,各应安设驿站,以便公务。除二土默特、奈曼、喀尔喀左翼、科尔沁二郡王等六旗,由山海关边外行走,二郭尔罗斯、杜尔伯特等三旗在黑龙江大路,此九旗无庸安设驿站外,自喜峰口至札赖特十九旗为一路,计程千六百里,见有管城二驿,除此二百里,应安设十四驿。自古北口至乌朱穆秦七旗为一路,计程九百余里,有鞍子村、江乡、十八里台诸驿,除此三百里,应安设六驿。
自独石口至蒿齐忒七旗为一路,计程六百余里,应安设六驿。自张家口至四子部落五旗为一路,计程五百余里,应安设五驿。又自张家口至归化城六旗,计程六百余里,应安设六驿,仍为张家口一路。自杀虎口至吴喇忒七旗为一路,计程九百余里,见有二驿,除此二百里,应安设七驿。又自归化城至鄂尔多斯六旗,计程八百余里,应安设八驿,仍为杀虎口一路。
各路驿站,均于水泉形势之处安设。
雍正六年议准:自张家口以至归化城,前因噶尔丹之役设立搜吉、昭化、塔拉布拉克、穆海图、和林革儿等五站,今应裁汰,一切文移,交军台递送。
乾隆十四年谕:哨鹿围场边口,设有蒙古驿站,穿行围场之地,不无警扰牲畜。此等驿站原为递送院文于札萨克而设,无甚紧要事件,若移设围场之外,不过绕道一二日。应于围场外何处设立,察明议奏。钦此。遵旨议准:五十家驿站,移于围场界外妹八岭东沟安设,此内有伊等原种地亩,应指定地方照数拨给,毋许容留民人,令伊等自行垦种。
一驿官
康熙三十一年议准:喜峰口、古北口、独石口、张家口、杀虎口等五路,每路设管驿蒙古员外郎一人,令各掌关防,与在京员外郎一体较俸升转。每路设笔帖式二人,八年期满更替,照常给与俸禄。每驿设领催一人。凡管驿各官,若有侵欺怠玩以及驿马损伤者,题参治罪。
三十二年复准:喜峰口、独石口、张家口、杀虎口驿站,前因未设专管之人,暂令关口守备、把总等管理。今每路各设专官,凡蒙古往来事件,应专委办理,以归画一。惟古北口一路更觉紧要,已特设管站同知一人,嗣后驿务,著该管员外郎与同知会同办理。
五十八年,裁张家口满洲笔帖式二人,设蒙古笔帖式一人,专司台站文移案件。
六十年题准:自屯兵以来,驿站劳苦,恐蒙古力不能胜,贻误事机,特简大臣一人总统驿站。
雍正四年议准:驿站员外郎所管皆系蒙古,从前皆由各部院司官内选除,嗣后应由本院选贤能司官补授。
五年议准:杀虎口、独石口两路笔帖式,亦照张家口之例,各专设蒙古笔帖式一人。
七年,裁古北口驿站笔帖式一人。
十二年议定:张家口等五路管驿站官员缺,于雍正四年,改从本院司官内简选遣往。若将贤能之人选委,则本院办理紧要差务,人不敷用;若将寻常之人委任,又与驿站无益。应将五路管驿站员外郎,均定为三年一换。再,张家口、古北口、杀虎口、独石口四驿,各委笔帖式一人,惟喜峰口笔帖式二人,应裁去一人,以归画一。此项委往之笔帖式,亦定为三年更换。倘员外郎、笔帖式同届应换之期,俟新任员外郎任事一年后,再将笔帖式更换。
一驿丁
康熙三十一年议准:喜峰口一路,除旧有二驿外,置驿丁六百名。古北口一路,除旧有三驿外,置驿丁三百名。独石口一路,置驿丁四百五十名。张家口两路并为一路,共置驿丁五百五十名。杀虎口两路并为一路,共置驿丁七百五十名。均于各路穷户内择其强健者选补。
每丁各给乳牛五头,羊三十只,以资养赡。
三十五年定:驿丁为盗,除照例治罪外,管驿官罚牲畜一九,骁骑校罚一五,领催鞭八十。
雍正六年议准:裁汰搜吉、昭化、塔拉布拉克、穆海图、和林革儿等五处驿站,其驿丁五十名,仍令各该札萨克收回。
一驿马
康熙三十一年议准:喜峰口等五路,每驿置驿马五十匹,每马各给价银五两,每驿给马价银二百五十两。蒙古地方水草滋盛,不必再给草料。每年惟给与倒毙马价银百二十五两,视原额以一半为度,仍将买补数目造册报院。
三十二年复准:蒙古驿站向未设车,恐误公事,应于喜峰口一路设五车,古北口等四路各设二车。其驾车马匹,于额设驿马内选用,车价照兵部买车例给发。
三十八年复准:蒙古驿递,差事渐少,积年所定倒毙马二十五匹,给价百二十五两,未免过多,应裁减六匹,以十有九匹为度,原定马价五两,应加给一两五钱,以六两五钱计算。
嗣后各驿,每年定倒毙马十九匹,各给银百二十三两五钱,照例买补,选册报院。
六十年题准:蒙古驿站,自屯兵以来,传报公务,押送军饷、火药、钱粮、器械、农具等项,及押解发遣人犯,护送投顺人等,接连驰驿,甚属劳顿。此次特简大臣总统驿站,令其督率管驿各官,按驿巡察。如有缺少马匹,损伤牲畜,将管站官所领倒毙马价银,交与众札萨克,速为买补。再支库银万两,付简任大臣赍往,如额数仍缺,即动此项银买补足额。
务令驿站整齐,勿致疲敝。
雍正六年议准:军台驿站马匹倒毙,原定四分,应裁减二分,作为二分倒毙。原定驼一匹给价银三十两,亦应裁半,定价银十有五两。
又议准:自头站察罕托罗海,至十站卓哈诺尔图,所有从前支给五十匹马之定草钱粮,应移咨直隶总督总督:官名。清代一省或几省的最高军政长官。裁除。
又议准:裁汰搜吉、昭化、塔拉布拉克、穆海图、和林革儿等五处驿站,所有马匹应归入军台驿站,于倒毙马价内扣抵,廪给羊只亦一并归于军台。
又议准:喜峰口内站驿马六十匹,杀虎口内站驿马四十匹,独石口内站驿马四十九匹,古北口内站驿马二十五匹,独张家口边内,内站驿马数至百匹,应裁减四十匹,并将马夫裁去。此项裁减马匹,归于倒毙马价内扣还。
七年议准:杀虎口、独石口、古北口、喜峰口等边驿站马匹,四分倒毙之例,应照军台马匹,一体减去二分。若遇雪霰过多之年,倒毙较甚者,管驿官据实报院,再为办理。
九年复准:见值军兴,阿尔台路军台驿递甚繁,每年二分倒毙,实属不敷,应复四分之例,驼价亦应照旧例,每驼给价银三十两,俟事简价平之时,再行核减。
十年议准:归化城及杀虎口等四处地方,为来往通衢。见值军兴,应将八十家、二十家、萨里沁,归化城四站,并杀虎口、独石口、古北口、喜峰口等四路驿站,仍照从前四分倒毙之例,支给钱粮。
乾隆元年议准:军台驿站倒毙马匹,应于六月起减去一分,作为三分给价。其杀虎口、独石口、古北口、喜峰口等四路蒙古驿站,亦应裁减一分。
一驿使
顺治十三年题准:遣祭蒙古使臣,如程途本近,或时值夏秋,皆令自备鞍马,如程途遥远,及时值冬春,许乘驿马。一品官给马十有五匹,二品给十有一匹,三品给七匹,四品给六品,笔帖式给四匹,领催给二匹,兵丁给一匹。
又题准:达赖喇嘛来使暨子爵,给驿马十有三匹,车七辆。男,给驿马十匹,车四。郎中、员外郎给马五匹,车二。笔帖式给马三匹,车一。护军、领催各给马三匹,每二人给车一。
康熙三年题准:遣往会盟大臣,随行郎中、员外郎共六人,主事一人,笔帖式七人,领催六人,带帐房米粮,在野外安营驻宿。尚书、待郎等各带本职执事。尚书给马二十匹,驼七。侍郎给马十有八匹,驼六。郎中给马八匹,驼二。员外郎、主事各给马七匹,驼二。八九品笔帖式给马六匹。未入流笔帖式五匹。领催三匹。兵丁一匹。
又题准:凡差遣笔帖式,不准给信牌信牌:亦称传信牌,驿递凭信。如衙门官员乏人,止遣笔帖式者,题请给与。
九年题准:凡奉旨特遣,及本院往各旗遍传事务,紧急差遣,或巡察卡伦送诏等事,自内地驰驿外,仍给信牌,许乘边外驿马。如往会所经之旗地方遥远,亦给信牌,乘边外驿马。
余惟遣往札赖特、杜尔伯特、郭尔罗斯、席伯、索伦、达虎里、宁古塔、瓜尔察等处者,给本院印文,照内地所乘驿马之数,乘边外驿马。其遣往科尔沁、乌朱穆秦、蒿齐忒、吴喇忒、鄂尔多斯等处者,冬春给院文,乘边外驿马,夏秋自备马匹。遣往喀喇沁、土默特、敖汉、翁牛特、奈曼、巴林、札鲁特、克西克腾、苏尼特、阿禄科尔沁、喀尔喀左右翼、阿霸垓、阿霸哈纳尔、四子部落、毛明安、归化城、盛京、西勒图库伦等处者,概令自备马匹。
十七年题准:往会自备马匹,仍各给信牌印文,以备急事驱驰。
三十年复准:蒙古驿站差务繁多,嗣后除奉钦差紧要事件外,凡封王、致祭、审理事务、察马群一应寻常事件,均汇集一年两次,于四、九月间差往。均令由山海关出奉天法库边门,不许概乘度冬马匹,宰杀孳生羊只。如敢浮敛勒索,令该札萨克举报到院,系官员、笔帖式革职,系领催拿送刑部。如笔帖式、领催等私行骚扰,官员察举者免议,失察一并议处。若冒称公差,勒索马匹财帛者,交刑部从重治罪。
三十一年议准:各札萨克一应公务,皆准驰驿,私事勿得擅用。
三十二年复准:喜峰口等五路驿站,设立驿车,惟进贡及要差方准应付,其余勿得滥给。
三十六年复准:驿站苦累蒙古,嗣后特旨奉差仍准驰驿外,各项事务停其驰驿。将内八旗各佐领下喂养马匹,仍照兵部所定驿马之数给与,并量地远近给与月粮,令依蒙古定价买羊食用。所差蒙古地方多无房舍,止宿帐房,恐其游牧迁移,奉差人不知所在,每宿处,令蒙古人等即将站道相连之处明白指示。其所乘马匹,差还之日按数交还,如有倒毙遗失,著落赔偿。
六十年题准:从前种地农具,送至屯兵地方,均交山西巡抚巡抚:官名。清代一省的最高行政长官。由归化城雇觅驼车转送。嗣后凡解送各项,自京驰驿驼运至口外,仍交山西巡抚,动用大同府库银,雇觅车马,运至屯兵之处。
雍正八年谕:前往册封蒙古王妃、郡主之官员,每路六人,未免太多。或读讲学土,或侍读侍讲,点出三人,司官三人,笔帖式三人,著分为三路前往,皆赏给盘费银。路用马匹如何办给之处,尔等会同理藩院议奏。钦此。随经大学士等会同议准:自康熙九年至三十五年,册封蒙古王妃、郡主等事,均系口内乘驿,口外骑乌拉乌拉:蒙古语等“差役”一词的音译。后因军兴,于康熙三十六年停止驿马,路远及所至旗分多者,将内八旗各佐领下喂养官马轮流骑行。近口居住之内札萨克,止一二旗者,令骑本人马匹前往。自裁驿以来,办理无异。今前往册封王妃、郡主之地方,将内札萨克及卡伦外喀尔喀、和托辉特、厄鲁特等部落共分为三路,仍照旧例,酌量给与驿马,每路各委部院司官二人,笔帖式一人,每人日给盘费银各一钱三分,永著为例。
十三年定:嗣后特旨差遣者,照例驰驿。寻常祭祀前往等差,遣出大臣侍卫官员,在千里之内者,照常乘官马,千里之外者乘驿马。按:喀尔喀各札萨克及科尔沁六旗,郭尔罗斯二旗,札赖特、杜尔伯特、奈曼、敖汉、土默特贝勒等五旗,巴林二旗,乌朱穆秦二旗,札鲁特二旗,阿禄科尔沁一旗,蒿齐忒一旗,阿霸垓二旗,阿霸哈纳尔二旗,苏尼特二旗,喀尔喀右翼一旗,毛明安一旗,吴喇特三旗,鄂尔多斯七旗,归化城二旗,以上均离京千里之外;喀喇沁三旗,土默特贝子一旗,翁牛特二旗,四子部落,克西克腾,喀尔喀左翼一旗,以上均离京千里之内。
一供应
顺治十三年题准:本院官员、领催等,于十月至三月,差往蒙古地方,自备马匹者,准给口粮草料。往张家口递送喀尔喀、厄鲁特及喜峰口、独石口、古北口等处差遣,准给口粮马草。四月至九月,止给口粮,不给马草。
康熙三十年复准:蒙古部落,照本院所发印文,供应差马饩羊饩羊:用作祭品的羊。不许规避。如不供应差马者,罚牲畜三九,不供应饩羊者,罚牛一头。其归顺之喀尔喀,有杂处四十九旗地方者,相其居处与何旗相近,亦照该旗定例应付,违者,照前例罚之。如奉差人员勒索扰害,亦令举报到院。
三十一年议准:喜峰口等五路差使,较黑龙江尤繁,应给各驿买补供应羊价银五十两。
三十八年复准:蒙古各驿,所定公用羊百只,给价银五十两,应裁减四十只,以六十只为额,每年增价二钱,以七钱为度,每驿各给羊价银四十二两。该管官将各驿用过羊数造册报院,余银仍归次年之用。
四十四年复准:蒙古等每有公务,皆于佐领下分拨供给,原非奉定之例,属下人甚为苦累,理合禁止。嗣后各札萨克等,将各旗所有罪罚牲畜存贮于该札萨克处,勿令倒毙,预备公务支用。
五十九年题准:喀尔喀地方驿站,数年军务往来,甚多扰累。嗣后差遣大臣官员及坐台官员,并部院官员、笔帖式、领催等,行文该将军,均用营中军需,照品级给与行粮。其取索喀尔喀食用之例,永著停止。
雍正元年谕:理藩院人员来往蒙古地方,有不肖之徒,肆行无礼,勒索凌虐者。夫蒙古之与中国,不但伊札萨克王,即台吉亦系宾客,岂可令卑末领催肆行凌虐。尔衙门严行申禁。
钦此。
一开采
康熙五十一年复准:喀喇沁杨树沟、雅图沟、大波罗树等处产铅,察明地方,准令开矿。
属内地者,准民人开采;属蒙古地者,准蒙古开采。户部户部:官署名。清代中央政府机构,掌理财政经济。及本院各委贤能司官一人监视。其所定课,即令每年纳铅,交入钱局,但不许造房种地,致滋事端。
五十六年复准:翁牛特、巴林、克西克腾交界地方树木,行文三旗,各令本旗协理台吉、都统、副都统等公同验勘,分为三分,明立界限,如有越界斫伐树木者治罪。将分定界限,令各旗缮造印簿,送院备考。
六十一年奏准:喜峰口雅图沟、庙儿岭、白马川等处产铅,委内务府内务府:官署名。
清代掌管宫廷事务的专门机构。部院司官各一人,会同斫木人等开采。
雍正元年奏准:见在各处之矿,皆令封禁,雅图沟等处铅矿,一体禁止开采。
一贡貂
国初定:索伦、达虎里及鄂伦椿、必拉尔必拉尔:亦称毕喇尔,同音异译。必拉尔是通古斯语“河”之意,过去对黑龙江省逊河一带鄂伦春族的称呼。人丁,进贡貂皮。除有事故者开除外,将见年实在人丁,每丁贡貂皮一张。此内一等貂皮五百张,二等貂皮千张,其余均作三等收用。如足数目,符等次者,送来之人照例赏赐。不足、不符者,交院议处,副管罚牲畜二九,佐领罚一九,骁骑校罚五,各入官。
康熙三十一年奏准:每年进贡貂皮,上等者五百张,内多则十余张,少或二三张,不符等次。若将该总管等一例议处,无以劝惩。嗣后于进贡貂皮时,详明注册,所补貂皮好者,副管、佐领、骁骑校等免其议处。再,貂皮额数欠至百张以上者,将副管等议处。如欠百张以下,从宽免议。至次年进贡仍不足额,或貂皮不好者,题参治罪。
三十四年谕:貂皮等次不及者,责在官员,著停止官员赏赐。其同来之二等、三等人员,仍照赏例赏赐。钦此。
又谕:雅克萨等处原出产美貂,年来打捕,渐至稀少。倘以貂皮不及等次,仍行议处,则官员徒多受累,而貂皮仍无从得其佳者。嗣后官貂如已足数,而等次不及者,著免议。钦此。
三十五年议准:数年来送到貂皮,虽在多获之年,仍有不符等次者。嗣后采捕时,仍照常管吏督催,甫及下山,即将各佐领下所得貂皮数目,分记皮色,一同收贮。俟进貂时,按前所记数目皮色,选择一等者五百张,二等者千张,其余均作为三等,按本年丁数,令其交足,仍钤盖一二三等图记,以杜抵换。贡到之日,由院转咨户部,会同内务府察收。
乾隆朝 宾客清吏司宾客清吏司
一朝觐
顺治五年定:蒙古王、贝勒、贝子、公、台吉、都统等,准于年节来朝。
六年题准:蒙古朝觐之期,每年定于十二月十五日以后、二十五日以前到齐。
一朝仪
国初定:蒙古王、贝勒等,凡遇年节,皆会集于各札萨克处,咸朝服,望阙行三跪九叩礼。
康熙二十六年题准:朝觐来京之王等,凡遇祭祀,一体斋戒。遇朝会,按班齐集。违者罚俸六月。
三十二年议准:蒙古王、贝勒及鄂罗斯等处来使,如遇年节冬至,及凡遇庆贺,皆行三跪九叩礼。来使凡遇召见赐茶及赐燕燕:同宴。均行三跪九叩礼。食毕,行一跪三叩礼。
三十九年复准:王、贝勒、台吉等来朝,凡遇祭祀坛庙斋戒行礼处,停其陪祀,令于午门外按翼排班,候圣驾出入时,与不陪祀之在内王公,一体迎送。
一班次
顺治八年题准:各蒙古分为两班,循环来朝。
十五年题准:承袭王、贝勒、贝子、公爵,未及十八岁者,免其年节来朝,至十八岁,始令入班朝觐。
康熙元年题准:每年元旦,令归化城土默特二都统轮班来朝,留一人办事,副都统亦如之。
五十九年题准:年例朝觐,蒙古二十四部落,定例分为两班,将班次晓谕应来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令其按期朝集。如有事故,令协理旗务之台吉、塔布囊一人前来。若协理旗务之台吉、塔布囊亦有公事及患病等情,即遣本旗内大台吉、塔布囊代觐,仍将情由用印文送院察核。如并无事故,托辞不朝者,将该管札萨克等一并题参治罪。
雍正四年奉上谕:向来四十九旗王、台吉等,分为两班来京,其家中既有要务,或身抱疾疴,亦必前来,交春始回本地,明岁冬季,又复值班,为期既近,冬月往返劳苦,深可轸念。嗣后有愿来请安者,当于草青时,仍令前来。其循年例来京者,分为三班,二年一朝,俾得休息。钦此。遵旨议准:蒙古朝觐,内札萨克分为三班,一年一班,轮流来朝。不值班之札萨克,令该旗协理旗务台吉一人前来。公主之子孙姻亲台吉等,一家一人,亦分为三班,轮流来京。内札萨克一班——以哲里穆盟会内科尔沁亲王一人,郡王一人,贝勒一人,镇国公一人,辅国公一人,郭尔罗斯一等台吉一人。召乌达盟会内敖汉郡王一人,巴林郡王一人,翁牛特贝勒一人,巴林贝子一人。卓索图盟会内土默特贝子一人,喀喇沁镇国公一人,辅国公一人,札萨克一等塔布囊一人。锡林郭尔盟会内苏尼特郡王一人,阿霸垓郡王一人,蒿齐忒郡王一人,阿霸哈纳尔贝勒一人,乌朱穆秦贝勒一人,苏尼特贝勒一人,阿霸垓贝子一人,乌朱穆秦镇国公一人,辅国公一人。乌兰察布盟会内吴喇忒辅国公一人。伊克召盟会内鄂尔多斯贝勒一人,辅国公一人。二班——以哲里穆盟会内科尔沁亲王一人,郡王一人,札赖特贝勒一人,郭尔罗斯镇国公一人,科尔沁辅国公二人,郭尔罗斯辅国公一人。召乌达盟会内翁牛特郡王一人,札鲁特贝勒一人,喀尔喀左翼贝勒一人,敖汉贝勒一人,巴林贝子一人,翁牛特镇国公一人,札鲁特镇国公一人。锡林郭尔盟会内蒿齐忒郡王一人,苏尼特郡王一人,阿霸哈纳尔贝子一人。乌兰察布盟会内四子部落郡王一人,毛明安贝勒一人,喀尔喀右翼贝子一人,吴喇忒镇国公一人,毛明安札萨克一等台吉一人。伊克召盟会内鄂尔多斯郡王一人,贝子二人,札萨克一等台吉一人。三班——以哲里穆盟会内科尔沁亲王一人,郡王二人,贝勒一人,贝子一人,杜尔伯特贝子一人,科尔沁镇国公一人,辅国公二人。召乌达盟会内奈曼郡王一人,敖汉郡王一人,阿禄科尔沁贝勒一人,札鲁特贝勒一人,巴林贝子一人,克西克腾札萨克一等台吉一人。卓索图盟会内土默特贝勒二人,喀喇沁贝子一人。锡林郭尔盟会内乌朱穆秦亲王一人,阿霸垓郡王一人,苏尼特辅国公一人,阿霸垓辅国公一人。乌兰察布盟会内喀尔喀右翼贝勒一人,贝子一人,吴喇忒镇国公一人,喀尔喀右翼镇国公一人。伊克召盟会内鄂尔多斯贝子二人。各按班来朝。
乾隆五年奏准:擢于近御及乾清门行走之内札萨克王、贝勒以下,台吉、塔布囊以上,分为两班,令其每年万寿年节,轮班来朝。
十年奏准:蒙古王公札萨克等,皆办理一旗事务之人,盟长又系总理一盟会事务,远离游牧,来京久住,不免诸事遗误。再,擢于近御及乾清门行走之人,其中盟于札萨克等甚多,分为二班,每年来京久住,游牧事务,恐有遗误。嗣后除闲散王公、额驸、台吉等照常两班来朝外,其盟长札萨克不必入于两班,或遇年班,或有事来京,仍令在乾清门行走。
十四年奏准:闲散行走之额附等,分为三班,一年一班,轮流来朝。
一叙次
顺治十年题准:蒙古亲王在内亲王之下,郡王在内郡王之下,贝勒在内贝勒之下,贝子在内贝子之下,公在内公之下,以次叙坐。
八年题准:年节来朝,或进贡、或会集坐次,先一二等台吉,次蒙古子,次三等台吉,次蒙古都统,次四等台吉、蒙古副都统,次蒙古参领、佐领。其蒙古男以下、云骑尉以上,各按品级,分别叙坐。
康熙五年定:一二等台吉塔布囊,令于内大臣之下叙坐。
一贡物
国初定:归化城土默特二旗,每年四季贡马百匹,缎百匹。
顺治二年题准:归化城土默特二旗,四季贡马百六十三匹,免其贡缎。
十四年题准:归化城土默特二旗,每年贡石青石青:蓝色的矿物质(蓝铜矿)颜料。二千斤。
康熙十三年题准:每年节进贡,科尔沁等十旗共进十有二九十有二九:即九的十二倍,一百零八。下文“九九”、“三九”,即九的九倍、三倍不等。计羊百有八只,乳酒百有八瓶。
鄂尔多斯六旗,吴喇忒三旗,共进九九,计羊八十一只,乳酒八十一瓶。余二十五旗,共进三九,计羊二十七只,乳酒二十七瓶。由院察收,交与礼部。
二十三年题准:年节进贡,阿霸哈纳尔二旗,喀尔喀一旗,共进三九,计羊二十七只,乳酒二十七瓶,由院察收,交与礼部。
二十四年题准:蒙古王等年节进贡,每旗止令进羊一只,乳酒一瓶,交与礼部。
二十九年奉旨:科尔沁王、台吉并王妃夫人等所进汤羊汤羊:用滚开水烫毛后不剥皮的羊。每年定例太多,嗣后进羊数不得过二三。
三十四年奉旨:土默特效力甚苦,嗣后马、鹿、鹰、鹞等贡,永行停止。
四十年,停止归化城土默特进贡石青。
四十一年,科尔沁旗分台吉等之妻进贡汤羊,奉旨:蒙古进羊,亦非容易,嗣后进皇太后前者,照常进贡,进于朕前者,著停止。
乾隆元年复准:蒙古各旗札萨克,每年十二月各进羊一只,乳酒一瓶,著为定例。今鄂尔多斯别为一旗,其管旗之札萨克台吉等,原贡羊酒,应准其照例进贡。
一贡道
科尔沁、郭尔罗斯、杜尔伯特、札赖特,均由山海关。土默特、札鲁特、阿禄科尔沁、敖汉、奈曼、喀尔喀左翼、喀喇沁、翁牛特,均由喜峰口。阿霸哈纳尔、阿霸垓、蒿齐忒、乌朱穆秦、巴林、克西克腾,均由独石口。喀尔喀右翼、四子部落、苏尼特、毛明安,均由张家口。归化城土默特、鄂尔多斯、吴喇忒,均由杀虎口,以达京师。
一禁约
顺治五年定:蒙古每年四季,各旗遣一人来京听事。
十四年题准:外藩固伦公主、亲王以下,县君、公以上,或以朝贡,或以嫁娶及探亲等事,欲来京师者,皆报院请旨,不得私来。
康熙四年题准:除下嫁蒙古公主、郡主外,王以下、札萨克台吉以上,以进贡来者,不必题请。
又题准:归化城土默特亦于每年四季,各旗遣一人来京听事。
十三年题准:台吉、塔布囊等,年老有疾、不能亲来者,方准遣使代贡。年壮无疾遣使者不准。
三十三年复准:蒙古王等随来兵丁络绎不绝,著于各旗台吉、塔布囊、参领、骁骑校内,选一人为头领监管,倘有抢掠窃盗事发,一并议处。并行文各札萨克,嗣后凡无贡物空身来者,停其给发印文。
四十三年议准:蒙古台吉,定为一年一次进贡。如有情愿来贡者,准其进贡,该札萨克将台吉等职名贡物,开载印文。进口时,该管官察明人数贡物,亦用印文,差绿旗步兵赍送其札萨克印文,交稽察馆务官详勘。愿来之台吉,亦照正贡例安置。
五十六年复准:蒙古台吉等进贡人入口时,令守边口官察明贡物,即用印文,交步兵赍送,不得迟延勒索;如违,交部严究议罪。
又议准:进贡之台吉、塔布囊等,由该札萨克处,各将职名、年貌、贡物数目,并愿来之台吉逐一开明,给印文令其来京。倘将册内无名品级来到之台吉,徇情滥给印文令来者,将该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各罚俸一年,协理旗务台吉,各罚牲畜五九。
雍正七年定:四时进贡听事之处,改为十月内来京一次。
乾隆十二年议准:每年冬季进贡之台吉等,均编班次,令其轮流行走。有千余台吉之旗,令二三百人前来;五百以上之旗,令百余人前来;止二三百之旗,来者不得过六十人。若有事故不能来者,不得逼勒。其愿来之台吉,预先询明,每人给印文一纸,开载姓名,以杜冒替,并将各旗所来名数,汇造一簿,先期报院,以备察核。
一骑从
顺治五年题准:蒙古王等来京,亲王准随五十人,郡王四十五人,贝勒四十人,贝子三十五人,镇国公、辅国公各三十人,台吉、都统等各十人。于定额之外多来者,不准支给食物、草料。
十年题准:蒙古王等来京,亲王及随从人共马十有五匹,郡王及随从人共马十匹,贝勒及随从人共马八匹,贝子、固伦额附及随从人共马六匹,公、和硕公主额附、郡主额驸、县主额附及随从人等共马八匹,贝子、固伦额附及随从人共马六匹,公、台吉及从人共马二匹。
若台吉等随其王、贝勒来者,止定本身马一匹。固伦公主视亲王,郡主视郡王,县主视贝勒,郡君视贝子,县君视公,都统子以下、云骑尉以上,各本身马一匹。均行文户部支给草料。
此外马驼,交礼部礼部:官署名。清代中央政府中掌管文化、教育、礼仪秩序的机构。马馆饲养。
十八年题准:公主、郡主等与额驸同来,随从人员悉照来数支给食物草料。若额驸等独来,固伦额驸准随四十人,和硕额驸三十人,多罗额驸、公主之子二十人,固山额驸十有五人。余人,不准支给食物草料。
康熙六十一年议准:凡固伦公主来京,准随护卫官二十三人,婢女十有三人,仆从十有四人,在馆养马六十五匹,坐马十有五匹。和硕公主,护卫官十有四人,婢女十有六人,仆从十人,养马六十匹,坐马十有三匹。郡主,婢女二十人,仆从十有三人,养马五十匹,坐马十匹。县主,婢女十有八人,仆从十有三人,养马四十匹,坐马八匹。郡君,婢女十有五人,仆从十人,养马三十五匹,坐马六匹。县君,婢女十有二人,仆从六人,养马二十五匹,坐马四匹。乡君,婢女一人,仆从九人,养马十匹,坐马三匹。宗女宗女:君主同宗的女儿,即宗室之女。婢女一人,仆从七人,养马八匹,坐马三匹。若固伦公主之固伦额驸,和硕公主之和硕额驸来京,均准随护卫六人,随从九人,仆从十人,养马三十五匹,坐马六匹。
郡主之和硕额驸,随从十有三人,仆从十有二人,养马三十五匹,坐马六匹。县主之多罗额驸,随从十人,仆从十人,养马二十五匹,坐马四匹。郡君之多罗额驸,随从八人,仆从七人,养马二十五匹,坐马四匹。县君之固山额驸,随从三人,仆从七人,养马十有五匹,坐马三匹。乡君额驸,仆从六人,养马八匹,坐马一匹。若亲王来京,准随长史、护卫等官二十三人,随从七人,仆从十人,养马六十匹,坐马十有五匹,惟科尔沁之土谢图、卓里克图、达尔汉三亲王,养马六十五匹。郡王,长史、护卫等官十有八人,随从七人,仆从十人,养马五十匹,坐马十匹。贝勒,司仪长、护卫等官十有一人,随从九人,仆从十人,养马四十匹,坐马八匹,惟科尔沁达尔汉亲王旗一贝勒养马六十五匹,坐马十有五匹。贝子,护卫等官八人,随从七人,仆从十人,养马三十五匹,坐马六匹。公,护卫等官六人,随从六人,仆从八人,养马二十五匹,坐马四匹。札萨克台吉、塔布囊,仆从十人,养马十匹,坐马三匹。公主之子孙、台吉、塔布囊,随从三人,仆从三人,养马十有五匹,坐马三匹。姻戚台吉塔布囊,仆从六人,养马十有五匹,坐马三匹。台吉塔布囊,仆从四人,养马八匹,坐马一匹。都统子、副都统男等来京,各准随仆从四人,养马五匹,坐马一匹。长史、护卫、参领、佐领、骑都尉、云骑尉、骁骑校等,仆从各一人,养马各三匹,坐马各一匹。随从、领催、骁骑、闲散人等,不准带仆从,止准坐马一匹。
一宾馆
顺治初年定:科尔沁三亲王一贝勒及公主等来京,奏除内亲王以下,及公侯伯内大臣侍卫及一品官,均蟒袍补服,出郊迎接,由礼部备茶,饯送亦如之,均请旨遵行。
康熙二十六年题准:科尔沁等十旗,王以下、台吉等以上,请安进贡,今年停其在皇城内拨房,令于会同馆会同馆:官署名。清代礼部所属机构,掌接待各国贡使。内安置。
三十三年复准:内外馆内外馆:即内馆和外馆。蒙古王公来京时的住所。居住蒙古宾客,原委理藩院及光禄寺光禄寺:官署名。掌管祭祀朝会宴饷及廪饩所需物品的机构。官、笔帖式各二人验看,给发什物,户、礼、工三部,止委司官、笔帖式各一人,两处验给,实难周遍。嗣后户、工两部,加委旗员、笔帖式各二人,分行内外馆,遇宾客到日,各给廪给廪给:由官府发给的钱粮。照数速发。所给草,照谷草七斤之数,若有短少,将该管官员笔帖式、承发之吏一并题参。
一限期
康熙六十一年议准:凡额驸等尚主之后,未往蒙古地方者,按其应得口粮,折银支给。
居住京师之公主等回家时,仍分别给与路费。来时不计限期,供应廪给。凡额驸亲属,公主之子孙,自亲王以下、台吉以上,凡系姻戚来京者,皆得展限居住。非姻戚之王等以下、札萨克台吉以上来京者,均予十日廪给。平时来贡之台吉,予五日,收纳贡物之后,再给五日。
都统以下来使,均予五日廪给。
又议准:内札萨克王等来京,均定限四十日。正副位亦如之。
雍正元年议准:公主等下嫁蒙古,成婚之后,久住京师,与蒙古甚无裨益。嗣后公主等下嫁蒙古,非特旨留京者,不得过一年之限。若因病或有娠,不能即往者,令将情节奏明展限。
二年奏准:下嫁蒙古之公主、郡主等,如欲来京者,并令请旨,不得擅来京师。其奉旨来京者,均定以限期,照例供给。内札萨克额驸准住四十日,公主、郡主等,准住六十日。
如限满后,仍欲留京者,亦须奏明,再支供给。
五年定:近御之额驸台吉等所供廪给,毋庸勒限,随居住之日给与。
乾隆九年议准:蒙古额驸台吉等,擢于近御行走,与擢于乾清门行走,既有分别,则其住京之例,亦应酌量。除擢于近御行走者毋庸定限外,其擢于乾清门行走之额驸台吉等,仍定限四十日,令其起行。
一教养
顺治十六年题准:台吉等有愿入内廷随侍者,由院具题,交与内大臣内大臣:官名。清侍卫处次官。
雍正九年谕:从前皇考时,曾将蒙古子弟留内教养。应将蒙古王、贝勒、贝子、公、札萨克等之子年十五岁以上者,令其来京教养,交与理藩院请旨。钦此。遵旨议准:行文内札萨克六会盟长,将各王、贝勒、贝子、公、大台吉等之子,年十五以上、人品聪敏、已经出痘者,开具年岁,造册送院,并行文喀尔喀等各札萨克一体办理。
十年议准:擢于乾清门行走之台吉,未授品级者,皆照伊等应得品级,给与顶带补服。
嗣后擢于乾清门行走之台吉等,悉照此例。
乾隆十六年奉旨:乾清门行走未得品级之科尔沁台吉,喀喇沁塔布囊,著赏给应得品级。
嗣后有擢于乾清门未得品级之台吉、塔布囊,皆著照此例给于品级。钦此。
一廪给刍牧折价
康熙四十六年议准:蒙古王、台吉等来京,除所骑马驼交馆喂养外,坐马草料及煮料柴薪仍行给与。其余口粮食物等项,停其户、礼、工三部领取,均照该部所定之价,减十分之一,折银支给,使众蒙古得以自便,共沾实惠。
六十一年议准:自固伦公主以下、官员以上随来仆从,原定每日给银二分五厘,应加增一半,定为仆从一人,日给银五分,其宗女亦应酌给口粮路费。再,固山额驸本身口粮,原定日给银七钱三分,应加增七分,日给八钱。公之婿本身口粮路费,原定日给银四钱,应加增一钱,日给银五钱。札萨克台吉本身口粮,原定日给银七钱四分,应加增二钱六分,日给银一两。若额驸、公主、郡主暨蒙古王妃与台吉命妇夫妇同来往者,口粮并为一分支给,坐马、养马仍各照例分给。
雍正三年议准:公主等坐马,日给料三升二合四撮,谷草羊草各一束,柴斤半。王、台吉等及一应官员兵丁人等坐马,日给料四升,谷草羊草各一束,柴二斤。按定例,柴一斤价银二厘六毫六丝,料一斛,价银一两二钱,谷草一束,价银一分五厘,羊草一束,价银六厘五毫一丝。今蒙古宾客等坐马草料及煮料柴薪,亦应照从前口粮食物之例,减定价十分之一,折银支给。均于本院库银内动用,年终汇数奏销。
十二年议准:常住在京之蒙古,非暂来者可比。从前喀尔喀郡王、厄鲁特贝勒之廪给,均照定例裁减一半。嗣后常住在京之蒙古,除近御行走者不议外,余均照例减半给与。此等常住之人,无须喂养马驼,并将草料折价,一并停给。
一廪给定数
康熙六十一年议准:固伦公主本身及随从人等口粮,每日共给银六两三钱五分。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八钱六分九厘一毫三丝。公主来京路费银四十两七钱九分。回家路费银四十两一钱九分。随从五十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三钱。
和硕公主,本身及随从人口等口粮,每日共给银五两二钱五分。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七钱五分三厘二毫四丝二忽。公主来京进喜峰口,给路费银十有八两五钱;进张家口,给银十有八两;进古北口,给银十有七两。公主回家出喜峰口,给路费银二十五两五钱九分;出张家口,给银二十五两九分;出古北口给银二十四两九分。随从四十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三钱。
郡主本身及奴婢,每日共给银四两三钱七分五厘。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五钱七分九厘四毫二丝。郡主回家路费银十有五两一钱。奴婢三十五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二钱。
县主本身及奴婢,每日共给银三两五钱。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四钱六分三厘五毫三丝六忽毫、丝、忽:均为量词,重量的微量,计量单位为十进制。县主回家路费银八两五分。
奴婢三十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一钱八分。
郡君本身及奴婢,每日共给银二两八钱五分。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三钱四分七厘六毫五丝二忽。郡君回家路费银六两五钱五分。奴婢二十五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一钱五分。
县君本身及奴婢,每日共给银二两八分。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二钱三分一厘七毫六丝八忽。县君回家路费银三两八钱。奴婢二十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一钱二分。
乡君本身及奴婢,每日共给银一两二分五厘。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一钱七分三厘八毫二丝六忽。乡君回家路费银二两四钱九分。奴婢十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五分。
宗女本身及奴婢,每日共给银九钱二分五厘。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一钱七分三厘八毫二丝六忽。宗女回家路费银二两。奴婢八人,每日共给路费银四分。
固伦公主之固伦额驸,和硕公主之和硕额驸,本身及随从人等,每日共给银四两。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四钱四厘八丝二忽。额驸回家出喜峰口,给路费银二十五两五钱九分;出张家口,给银二十五两九分;出古北口,给银二十四两九分。随从二十五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一钱五分。
郡主之和硕额驸,本身及仆从每日共给银三两二钱五分。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二钱六分九厘三毫八丝八忽。额驸回家路费银十有五两一钱。仆从二十五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一钱三分。
县主之多罗额驸本身及仆从,每日共给银二两一分。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二钱六分九厘三毫八丝八忽。额驸回家路费银八两五分。仆从二十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一钱。
郡君之多罗额驸本身及仆从,每日共给银一两八钱一分五厘。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二钱六分九厘三毫八丝八忽。额驸回家路费银六两五钱五分。仆从十五人,每日共给路费银八分。
县君额驸本身及仆从,每日共给银一两三钱三分五厘。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二钱二厘四丝一忽。额驸回家路费银三两八钱。仆从十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五分。
乡君额驸本身及仆从,每日共给银一两一分。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六分七厘三毫四丝七忽。额驸回家路费银二两四钱九分。仆从六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三分。
科尔沁土谢图、卓里克图、达尔汉三亲王本身及随从人等,每日共给银七两三钱五分。
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一两一分二毫五忽。来京进喜峰口,给路费银十有八两五钱;进张家口,给银十有八两;进古北口,给银十有七两。回家出喜峰口,给路费银二十五两五钱九分;出张家口,给银二十五两九分;出古北口,给银二十四两九分。随从四十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三钱。
科尔沁达尔汉亲王旗贝勒本身及随从人等,每日共给银六两三钱。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一两一分二毫五忽。来京进喜峰口,给路费银十有八两五钱;进张家口,给银十有八两;进古北口,给银十有七两。回家出喜峰口,给路费银二十五两九分;出张家口,给银二十五两九分;出古北口,给银二十九两四分。随从三十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一钱八分。
亲王本身及随从人等,每日共给银六两三钱五分。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一两一分二毫五忽。回家给路费银十有二两八钱。随从四十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三钱。
郡王本身及随从人等,每日共给银五两三钱五分。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六钱七分三厘四毫七丝。回家给路费银七两八钱八分。随从三十五人,每日共给银二钱。
贝勒本身及随从人等,每日共给银五两三分八厘七毫七丝六忽。回家路费银五两,随从三十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一钱八分。
贝子本身及随从人等,每日共给银二两九钱。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四钱四厘八丝二忽。
回家给路费银三两七钱。随从二十五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一钱五分。
公本身及随从人等,每日共给银二两六分九厘三毫八丝八忽。回家给路费银六两七分。
随从二十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一钱二分。
札萨克台吉、塔布囊本身及仆从,每日共给银一两六钱一分。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二钱二厘四丝一忽。回家给路费银二两五钱七分。仆从六人,每日共给路费银三分。
有姻戚之台吉、塔布囊本身及仆从,每日共给银一两六分。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二钱二厘四丝一忽。回家给路费银七钱五分自此以下,随从仆人不给路费。
台台、塔布囊本身及仆从,每日共给银九钱二分。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六分七厘三毫四丝七忽。回家给路费银七钱五分。
都统、子本身及仆,每日共给银三钱八分。坐马草料,每日共给银六分七厘三毫四丝七忽。回家日给路费银一分。
副都统、男本身及仆,每日共给银三钱二分。坐马草料,每日给银六分七厘三毫四丝七忽。回家日给路费银一分。
长史、护卫、参领、佐领、骑都尉、云骑尉、骁骑校等,本身及仆,每日给银六分七厘三毫四丝七忽。回家日给路费银一分。
随从、领催、骁骑、闲散人等,每日给本身银五分。若别行差遣来京,加银二分。坐马草料,每日给银六分七厘三毫四丝七忽。回家日给路费银一分。
一增给
康熙六十一年十二月议准:蒙古王等既因圣祖仁皇帝大事前来,其本身廪给,应遵旨于常额之外,亲王、郡王日各增给银一两一钱;贝勒、贝子、和硕公主之和硕额驸,日各增银五钱五分;公、多罗额驸、固山额驸、札萨克台吉、塔布囊及姻戚台吉等,日各增银一钱六分;台吉、塔布囊等,日各增给银二钱二分。
雍正十三年十月议准:因世宗宪皇帝大事前来之蒙古王等,于照常廪给之外,亲王、郡王日各增给银五钱五分;贝勒、贝子,和硕额驸、郡主额驸、县主额驸日各增给银二钱七分五厘;公、郡君额驸、县君额驸、乡君额驸、公之婿、乡君之婿、札萨克台吉、塔布囊、公主之子孙、姻戚台吉等,日各增给银一钱八分三厘;台吉、塔布囊等日各增给银一钱一分。
至循例进贡之王、台吉等,仍照常廪给,不必加增。
一燕飨
国初定:年节来朝之蒙古王等,均著于岁除岁除:一年的最后一天,除夕。赐燕一次,新正新正:指农历的正月。赐燕二次,越日,五旗王府各设燕一次。
康熙十五年定:蒙古进贡之副都统、长史等,皆令与燕。
一赏赉
国初定:内札萨克固伦公主、和硕公主、亲王以下公以上,请安进贡来京,本身无赏。
如固伦公主、和硕公主、亲王、郡王遣使请安者,来使赏给洋缎一,彭缎一,三梭布十二,仆从布四。郡主、郡君、贝勒、贝子、公来使,赏给彭缎一,布八,仆从布二。进贡来京之台吉、塔布囊、都统、子、男、副都统,赏给大缎一,彭缎一,布十二。参领、佐领、骑都尉、云骑尉、达尔汉等,赏给洋缎一,彭缎一,布七。王府长史、二三等护卫、典仪、闲散人等,赏给彭缎一,布四。此外随伊主前来者,均无赏。至有姻戚之台吉等,本身不来,准遣使请安进贡。其余小台吉以下、骁骑校以上,本身不来,不准遣使。
顺治十年定:归化城进贡官员,各赏给裘、帽、靴带、弓矢、鞍辔、白金有差。
十一年题准:年节来朝之王等,赏给品物均于午门外颁赐。
十八年题准:蒙古等以私事来京者,止给行粮,不加赏赉。
康熙九年题准:年节来朝之归化城土默特都统等,各赏三等漆鞍一,缎十,茶叶一篓。
十三年题准:赏年节来朝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各分等次。亲王雕鞍一,银茶筒、茶盆各一,缎三十六,茶叶五篓。郡王,雕鞍一,银茶筒一,缎二十九,茶叶四篓。贝勒,雕鞍一,银茶筒一,缎二十二,茶叶三篓。贝子,漆鞍一,银茶盆一,缎十四,茶叶二篓。镇国公、辅国公,各漆鞍一,银茶盆一,缎十,茶叶二篓。一二等台吉、塔布囊,漆鞍一,缎七,茶叶一篓。三四等台吉、塔布囊,漆鞍一,缎五,茶叶一篓。科尔沁土谢图、卓礼克图、达尔汉三亲王,加赏甲胄一副,缎八。札萨克图郡王,加赏银茶盆一,缎六。
二十四年定:内札萨克四十九旗,每年遣进羊酒听事人,赏给彭缎一,布八,仆从布三。
五十四年复准:鄂尔多斯人请安进贡,照伊来使品级,赏给诸物,交与内务府武备院武备院:官署名。清代内务府所属掌备宫廷所用鞍辔、兵器、甲胄等器械的机构。制造,俟起程时赏给。
又复准:赏年例来朝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缎匹、雕鞍、银茶筒、茶盆、茶叶等物,各照价值折银赏给。其有加赏甲胄缎币者,亦按数折银加赏。
五十五年谕:近来所赏蒙古衣帽、撒袋、腰刀、鞍辔、缎匹、茶、布等物,实为粗陋,嗣后如赏内札萨克、喀尔喀,照定价略减,折银赏给。如赏归化城、西藏、厄鲁特、鄂罗斯,著内务府武备院制造赏给。著详议具奏。钦此。遵旨议准:亲王以下,台吉、塔布囊以上应赏器物,亲王,酌量折给银四百三十两;郡王,酌给银三百十有七两;贝勒,酌给银二百三十八两;贝子,酌给银百五十两;公,酌给银百十有七两;札萨克台吉、塔布囊,酌给银七十六两;一二等台吉、塔布囊,酌给银六十三两;三四等台吉、塔布囊,酌给银五十三两。
再,科尔沁亲王三人,各加银七十二两。札萨克图郡王,加银七十三两。永为例。
一行围
康熙六十一年奏准:蒙古随围之多罗郡王四人,各赏纬帽一,绵龙缎袍一,妆缎褂一,镀金环佩带一副,毡靴、皮靴各一双,腰刀一,镶绿松石珊瑚撒袋一副,弓矢全。贝勒四人,贝子二人,公四人,各赏给纬帽、缎袍、缎褂、佩带、毡靴、皮靴如前,不给腰刀、撒袋、弓矢。札萨克一等台吉一人,赏如贝勒等,惟不给缎褂。台吉、塔布囊、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侍卫、总管、副管、骁骑校等,共计四百二十二人,各赏官用缎一。随围骁骑、长枪手、鸟枪手、前锋、护军、领催、哈嘛尔向导、捕户等,共计千七百四十二人,各赏银六两。牵驮马人及蒙古王等之闲散随从人,共计五百八十五人,各赏银三两,毛青布一。
乾隆六年奏准:此番管理围场,并无王等,无庸议外,其管理围场之科尔沁、敖汉、翁牛特、喀喇沁等处贝勒三人,贝子一人,公三人,多罗额驸一人,固山额驸一人,台吉、塔布囊七十二人,侍卫官员二百二十五人,皆照康熙六十一年之例赏给。其随围之骁骑、捕户人等,共千八百十有一人,照旧例赏银六两外,遵旨各加赏银三两。牵驮人、赶车人等共二百九十六人,照旧例赏银布外,遵旨各加赏银一两五钱。再,贝勒、公等之护卫官员,亦应照前例,各赏毛青布一,银三两。奉旨:科尔沁土谢图亲王等十有五人,各加赏纬帽一顶,妆缎衣一袭,佩带靴靺各一事事:量词。件。科尔沁达尔汉亲王罗布臧滚布等三人,各加赏刀一,弓矢全,撒袋一副,上用龙缎一。塔布囊敏珠尔拉布坦,加赏腰刀一,弓矢全,撒袋一副。哈嘛尔行走三十一人,各加赏官用缎一。额驸策凌虽未随围,亦照随围亲王之例,赏给一分,其赏给之物,交伊子公车布登札布寄去。
十二年议准:嗣后前往哨鹿围场请安随围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止赏缎匹者,按数赏给。若赏赐衣服,亦酌量折给缎匹。
一俸币
固伦公主,俸银千两,俸缎三十。和硕公主,俸银二百两,俸缎十有二。郡主,俸银百五十两,俸缎十。县主,俸银百两,俸缎八。郡君,俸银五十两,俸缎六。县君,俸银四十两,俸缎五。乡君,俸银三十两,俸缎四。固伦公主之固伦额驸、和硕公主之和硕额驸,俸银二百两,俸缎九。郡主额驸,俸银百两,俸缎八。县主之多罗额驸,俸银四十两,俸缎四。
县郡之固山额驸,俸银三十两,俸缎三。科尔沁土谢图、卓里克图、达尔汉三亲王,俸银二千五百两,俸缎四十。其余亲王俸银二千两,俸缎二十五。科尔沁札萨克图郡王,俸银千五百两,俸缎二十。其余郡王俸银二百两,俸缎二十有五。贝勒,俸银八百两,俸缎十有三。
贝子,俸银五百两,俸缎十。镇国公俸银三百两,俸缎九。辅国公,俸银二百两,俸缎七。
札萨克台吉、塔布囊,俸银百两,俸缎四。一等子,俸银二百五两;二等子,百九十二两五钱;三等子,百八十两。一等男,俸银百五十五两;二等男,百四十二两五钱;三等男,百三十两。一等轻车都尉,俸银百五两;二等轻车都尉,九十二两五钱;三等轻车都尉,八十两。骑都尉,俸银五十五两。云骑尉,俸银四十二两五钱。
雍正七年谕:蒙古王以下,札萨克一等台吉以上,著通行增赏俸银一倍。再,闲散一等台吉,从前无俸,亦著照从前札萨克一等台吉所食俸银百两之数赏给。嗣后著户部会同理藩院于年底将陪赏之处请旨。钦此。
四年议准:乾清门行走之一等台吉、塔布囊,岁给俸银百两,二等八十两,三等六十两,四等四十两。
一额驸封号
康熙四十年议准:蒙古额驸于郡主等薨逝后续娶者,销去额驸之号,停其俸禄。如郡主等薨逝后,不曾别娶,仍留额驸之号,照旧给与俸禄。
一赈恤
国初定:蒙古如遇灾荒,令附于该札萨克及各旗富户喇嘛人等,设法养赡。如仍不敷,该会内人等共出牛羊,协济养赡,仍将协济被灾人口数目,造册送院。倘连岁饥馑,该会内力乏不能养济,著盟长会同札萨克等,一同具报到院,由院请旨,遣官察勘,发帑赈济,将该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次年俸银,预行支取,一并入于赈济项内使用。
赈济后,该札萨克王等仍不能养助属下,又至穷困者,即将穷困之户撤出,给与该会内贤能札萨克等养赡。
康熙三十年,遣官五路分察蒙古各旗佐领内贫人。奉旨:前蒙古等处盗贼稀少,今乃日见奏报,良由穷困所致。彼携妻挟子前来,若尽行收留,彼无遗类矣。今尔等往会彼属之贝勒,及耆老辈计议,作何长久营生,使贫人得所,不致边土流亡,确议具奏。钦此。遵旨复准:众蒙古王、贝勒以下,耆老什长以上,谨遵恩旨,严行晓谕各旗,嗣后均择水草佳处游牧,轻役减税,务求永远营生之道。今先察明贫乏之户,著本旗札萨克及富户喇嘛等抚养,不足,则各旗公助牛羊。每贫台吉,给牛三头,羊十五只。每贫人,给牛二头,羊十只。令其孳育,永作生理,勿为盗贼,亦不致流亡。取具众旗承领养赡贫人数目印结一并送院,注籍存案。倘日后有以贫穷告者,照籍将该管札萨克议处,有告赈不实者,仍治以罪。
雍正元年谕:郭尔罗斯乏食,白都纳仓粮颇多,即将此米散赈。但止给与米粮糊口,并无产业,何以为生。向者给产业买牲饩之事,皆委富户。富户苟且塞责,所给蒙古之物,浮报数倍,蒙古并不得实惠。科尔沁一旗,与他蒙古不同,世为国戚,恪恭巽顺,历今百有余年。今闻伊属下之人乏食,朕心轸恻。著赍帑银三万两往赈。再差大臣一人、司官一人,往郭尔罗斯旗下,将实在穷苦、并无牲饩之人察明数目,按伊户口足用之数,给与乳牛羊只。
钦此。
又谕:今年口外蒙古地方虽获丰收,但科尔沁、敖汉等十有六处札萨克地方,收获未丰,宜加特恩。科尔沁五旗,著赏银三千两,此项银交与见今在京科尔沁王等带去,将科尔沁土谢图亲王等五旗未能丰收者察明赏给。敖汉等十有一旗,著赏银六千两,可简司官二人,分两路送往,会同各该札萨克,将未能丰收者察明赏给。钦此。
五年谕:索伦达虎里等处,两年马匹牲畜多有倒毙,丰欠不一,兵丁生计稍艰。著动户部帑银五千两,交总管、副都统,与将军公同商酌,养育索伦穷苦之人及赏给效力兵丁。钦此。
乾隆十二年谕:据差往察核拯救苏尼特等六旗被灾贫人之尚书奏称,乌朱穆秦四旗被灾较轻,其下二万余口贫穷蒙古,均并于该旗赡养,无庸拯救等语。该札萨克等如此办理,虽系其分内之事,朕甚嘉之。著特加恩,此四旗内养赡贫人之王、贝勒、贝子、公等,著赐俸半年。其无俸之副台吉量赐银四十两。小台吉二十两。官员白丁喇嘛,入于赏给罪罚牲畜之内,均照去年乌兰察布之盟,施恩办理。钦此。乾隆朝 柔远清吏左前司上柔远清吏左前司上一疆理
喀尔喀凡四部,七十八旗,东至黑龙江界,西至阿尔泰山,与准噶尔接界,南至内札萨克界,北至鄂罗斯界。东西袤延五千里,南北三千里。后路土谢图汗一旗,及所辖十有八旗,驻扎土喇河,东至肯特山车臣汗部界,西至翁金河赛因诺颜部界,南至瀚海苏尼特界,北至鄂罗斯界,至京二千八百余里。东路车臣汗一旗,及所辖二十一旗,驻扎克鲁伦翁都尔多博,东至厄尔得尼拖罗海,西至插汉齐老台,南至他尔衮柴达木,北至翁都尔罕,至京二千五百余里。西路札萨克图汗一旗,及所辖十有五旗,驻扎抗爱山阳,东至翁克西尔哈儿朱忒,西至喀喇乌苏俄落克诺儿,南至阿尔察喀喇托辉,北至推河,至京四千余里。赛颜诺颜部一旗,及所辖二十旗,驻扎牧地,东至博罗布尔哈苏鄂伦,西至库尔萨牙索郭图厄格岭,南至车车尔齐克,北至齐老图河,至京三千余里。
青海四部落,厄鲁特、土尔古特、喀尔喀、回特土尔古特,即土尔扈特;回特,即辉特。
均为同音异译。凡二十九旗,各旗驻牧地,在陕西、甘、凉、西宁、河、洮、岷,及西川松潘等处边外,东接陕西,西连西藏,南至四川,北至肃州、安西镇,袤延二千余里,至京五千七十里,分左右二境。左境,东自西宁边外董科尔庙,西至肃州嘉峪关边外滔赖河,南自西宁边外波洛冲克克河北岸,北至凉州边外西拉搭拉,东南自西宁边外拉拉山,西北至甘州边外额济绥界,东北自永昌边外,西南至嘉峪关外布隆吉尔河岸。右境,东自西宁关外董科尔庙,西至噶斯池,南自四川松潘卫边外漳腊岭,北至波洛冲克克河南岸,东南自洮州边外达尔吉岭,西北至嘉峪关边外塞尔腾西尔拉津,东北自西宁边外克腾库特儿,西南至本鲁尔苏河。诸部落散处其间。
贺兰山厄鲁特一旗,东至宁夏府边外界,西至甘州府边外界,南至凉州府边外界,北至瀚海,接喀尔喀界,地方七百里,至京五千里。
喀尔喀河厄鲁特二旗。一旗,东至喀尔喀河西岸,东南至纳本尔库河沟,南至哈毕尔哈布喇克,西南至纳林布喇克,西至额本根图沙岗,西北至布英克沙冈,北至衣克塔什境,东北至乌塔噶礼图,袤延二百里。一旗,东至额布尔布喇克,东北至滚诺尔北岸,东南至巴尔图布喇克,均与正蓝旗巴尔虎接壤,南至巴尔图温都尔兴安山,西南至图勒尔河沟,西至喀尔喀河东岸,西北至胡鲁苏台伯尔齐尔,北至乌和尔绰克沙冈,袤延二百里,至京二千八百余里。
达拉尔河厄鲁特一旗,上至达拉尔河之源,下至达拉尔河之哈拉济,西至阿禄科尔沁之东北界察汉舒龙,东至札鲁特之西北界札龙块岭,地方百里,至京千四百余里。
土尔古特一旗,驻扎额济乃,东至古尔鼐,南至三岔河,西至肃州池,北至坤都伦河,地方八百里,至京五千里。
哈密一旗,在嘉峪关西北,东至瀚海,西至准噶尔界,东南逾沙碛,至瓜州,连青海界,北逾天山,至巴儿坤,又北逾瀚海,接喀尔喀界,东西五百四十里,南北百九十里,至京七千八百里。
土鲁番一旗,驻扎瓜州,在嘉峪关西南,西北至沙州,越大碛,接哈密界,东南至雪山,接青海界,袤延三十里,至京六千二百里。
西藏,其地在四川、云南徼外,东西距六千四百余里,南北距六千五百余里,东至四川界,东南至云南界,南至功布部落,西至大沙海,北至青海界。其地有四,曰卫,曰藏,曰喀木,曰阿里,共辖城六十余互市在四川西徼打箭炉之地。卫在四川打箭炉西北,即乌斯藏,居诸藏之中,又名中藏,东自木鲁乌苏西岸,西海部落界,西至噶木巴岭,南自鄂木拉刚冲岭,北至牙尔佳藏布河,至京万有二千余里。藏在卫西南,东自噶木巴岭卫界,西至麻尔岳木岭阿里界,南自巴里城之巴木岭,北至赭巴部落之北达鲁克雨木撮池,至京万有三千余里。
喀木,在卫东南,近云南丽江府之北,东自雅龙江西岸,西至努卜公岭,南自噶克拉雪山,北至木鲁乌苏南岸,东南自云南塔城关,西北至索克城青海部落界,东北自青海部落界阿克达穆岭,西南至塞勒木雪山,至京九千余里。阿里,东自藏界麻尔岳木岭,西至巴第和木布岭,南自匝木萨喇岭,北至乌巴岭,为西藏极西边鄙,至京万有四千余里。
一旗制
喀尔喀凡四部落。后部,原辖旗十有七,康熙三十二年增设二旗,三十三年增设一旗,三十五年增设二旗,三十六年增设三旗,三十八年增设一旗,三十九年增设一旗,四十八年增设一旗,五十年增设三旗,五十一年增设一旗,五十八年增设二旗,六十年增设二旗;雍正八年增设一旗,九年增设一旗;乾隆元年增设一旗,四年增设一旗,十七年增设一旗今为四十旗。东部,原辖旗十有二,康熙三十五年增设一旗,三十六年增设一旗,三十八年增设一旗,四十年增设三旗,四十八年增设一旗,五十年增设一旗,五十二年增设一旗;乾隆十四年增设一旗今为二十二旗。西部,原辖旗八,康熙三十三年增设一旗,四十一年增设一旗,四十三年增设一旗,五十一年增设一旗;雍正二年增设一旗,四年增设一旗,六年增设一旗;乾隆十三年增设一旗今为十有六旗。凡七十有八旗。雍正二年,额驸策凌授为喀尔喀副将军;三年,在土谢图汗部内,分辖二十一旗,别为一部,曰赛音诺颜部。
青海,凡四部落。厄鲁特二十旗,乾隆十年增设一旗;回特三旗;土尔古特四旗;喀尔喀一旗。凡二十九旗。又有大喇嘛察汗诺门汗所属蒙古,分为佐领,不统于各旗,别给印信,令大喇嘛管辖,均受总理青海蒙古事务大臣节制。
贺兰山厄鲁特一旗,喀尔喀河厄鲁特二旗,达拉尔河厄鲁特一旗,额济乃额济乃,即额济纳,为同音异译。土尔古特一旗,绰罗斯旗准噶尔旗制俟议定增入,杜尔伯特十有三旗,辉特旗,和硕特旗,哈密一旗,土鲁番一旗。
西藏,分藏、卫、喀木、阿里四部落,不设旗。
一肇封
喀尔喀汉时匈奴故地,唐初为突厥,后为回纥,宋属辽,元为和林路,后改和宁,明时元裔小王子之后,东徙为察哈尔,其留漠北诸部,曰喀尔喀有三汗,西曰札萨克图汗,中曰土谢图汗,东曰车臣汗。天聪八年,车臣汗遣使来聘。崇德三年,三汗并遣使来朝。康熙二十八年,被噶尔丹所侵,款塞内附。三十年,平定噶尔丹,大会于多伦诺尔,编审旗分,安辑其众。封策旺札卜为札萨克图汗,封察浑多尔济为土谢图汗,封乌墨克为车臣汗。封善巴、滚布、朋苏克拉布滩、色楞阿海、纳穆札尔、噶尔单多尔济为多罗郡王。封卓忒巴、车卜登为多罗贝勒。封宝贝、朋苏克、阿南达车卜登、达里、布达札卜为固山贝子。封拖多厄尔德尼、苏泰伊尔登为镇国公。封旺书克、锡卜推哈滩巴图鲁为辅国公。封图巴、厄尔克阿海、卫征诺颜阿玉锡、丹普厄尔德尼、索诺穆伊锡札卜、滚占、车臣尔尔占、滚布、古鲁札卜、车凌达锡、厄尔克色楞达锡、巴浪、班珠尔多尔济为一等台吉。三十一年,封古鲁锡喜为多罗郡王,封锡达锡里为多罗贝勒,封阿里雅、萨穆济忒、车穆楚克纳穆札尔、里他尔车凌为一等台吉。三十三年,封根敦额尔克代青为多罗贝勒,封车凌札卜为一等台吉。三十五年,封郡王善巴为和硕亲王,封贝子朋楚克为多罗郡王,封车卜登为镇国公,封一等台吉车凌达锡、卫征诺颜阿玉锡、车穆楚克纳穆札尔为辅国公,封伊达穆、纳穆札尔、老占为一等台吉。
三十六年,封苏达尼、滚楚克、青多尔济、开穆楚克为一等台吉。三十七年,封一等台吉索诺穆伊锡札卜为辅国公。三十八年,封车凌旺布为一等台吉。三十九年,封公锡卜推哈滩巴图鲁为固山贝子。四十年,封根敦、垂札穆苏、额尔德尼为一等台吉。四十一年,封罗卜桑为镇国公。四十三年,封玛他卓里克图为一等台吉。四十八年,封多尔济达锡、济纳米达为一等台吉。五十年,封贝子布达札卜为多罗贝勒,封车凌巴尔为一等台吉,滚占为辅国公,封车凌达锡、沙鲁伊尔都齐、套赖为一等台吉。五十一年,封多尔济哈玛尔代青为一等台吉。
五十二年,封绰因珠尔为一等台吉。五十八年,封一等台吉车凌达锡为辅国公,封成滚札卜为一等台吉。六十年,封和硕额驸策凌车穆毕尔多尔济为一等台吉。雍正元年,封一等台吉和硕额驸策凌为多罗郡王,封公车穆楚克纳穆札尔为多罗贝勒。二年,封沙克札为一等台吉,车凌旺布为辅国公。四年,封伊达穆札卜为一等台吉。六年,封拉卜滩为一等台吉。八年,封朋苏苏克拉卜滩为一等台吉。九年,封巴海为一等台吉,晋封郡王额驸策凌为和硕亲王,封车卜登札卜为一等台吉,巴海为辅国公。乾隆元年,封逊都卜为一等台吉。三年,追封阵亡贝勒车穆楚克纳穆札尔为多罗郡王。四年,封德默根为一等台吉。十三年,封额林沁为一等台吉。十四年,封旺札尔札卜为一等台吉。
青海明时为西番地,正德四年始为蒙古所据,古称西海,蒙古名库库诺尔。国初,有厄鲁特顾实汗顾实汗( 1582—1655):又作固始汗,皆“国师”之音译。明清之际厄鲁特蒙古和硕特部首领,名图鲁拜琥。者,自北侵入其地,为四厄鲁特之一。康熙三十六年,既平噶尔丹,台吉札什巴图尔等来附,封札什巴图尔为和硕亲王,封额尔德尼纳穆札尔为多罗贝勒。
四十年,封代青和绍齐察汗丹晋为多罗贝勒。四十二年,封达赖代青剌旺拉卜滩为多罗郡王,封车臣塞卜腾札尔为多罗贝勒,封罗卜藏达尔札为固山贝子。四十三年,封阿齐巴图尔滚布为多罗贝勒。五十年,封噶尔旦达锡、索诺穆达锡、拉察卜、车凌为辅国公。五十五年,封达颜为多罗贝勒,封阿拉卜滩为一等台吉。五十七年,晋封贝勒代青和绍齐察汗丹晋为多罗郡王。五十九年,封阿拉卜滩札穆苏为辅国公。雍正元年,晋封郡王代青和绍齐察汗丹晋为和硕亲王,封车凌敦多卜为多罗贝勒,封公噶尔旦达锡为镇国公。是年,札什巴图尔之子罗卜藏丹晋诱众犯边,平定之后,将贝勒车凌敦多卜降为固山贝子,额尔德尼纳穆札尔之子贝勒罗卜藏察汗革爵,授为一等台吉,晋封贝勒车臣塞卜腾札尔为多罗郡王,封索诺穆达锡为固山贝子。三年,封一等台吉阿拉卜滩为辅国公,封贡格、伊锡多尔札卜、塞忒尔布穆、额尔德尼济农丹忠、索诺穆达尔济札卜、察汗拉卜滩、阿拉卜滩、哈尔噶斯、塞卜腾博若克图、达玛林塞卜腾、根敦为一等台吉。
厄鲁特明时为边外地。国初,蒙古厄鲁特部落驻牧套西,名套夷厄鲁特即元裔阿鲁台吉,其部长鄂齐尔图汗阿巴赖诺颜,随顾实汗内附,后为噶尔丹所灭。康熙三十六年,封鄂齐尔图汗之孙济农巴图尔厄尔克为多罗贝勒。四十一年,封台吉阿拉卜滩为多罗贝勒。四十三年,封土尔古特阿拉卜珠尔为固山贝子。四十四年,封丹济拉为辅国公。乾隆十四年,封丹拜为一等台吉。
准噶尔。乾隆十八年,台吉车楞等率其部落来归。十九年,封车楞为亲王,车楞伍巴什为郡王,车楞孟克色卜腾为贝勒,孟克特莫尔班珠尔、根敦为贝子,冈、巴图孟克、麻什巴图为辅国公,达什敦多卜、恭沙拉、巴尔为一等台吉,均授为札萨克,共分为十三札萨克。
又封阿睦尔撒纳阿睦尔撒纳:清乾隆年间漠西蒙古辉特部首领,投归清政府后又发动叛乱。
为亲王,台吉讷墨库、班珠尔为郡王,台吉刚多尔济、巴图博罗特、札木灿、齐木库尔为贝勒,台吉罗垒云丹、额尔德尼、布图克渗、克什克、德济特、普尔善为贝子,台吉布颜特古恩、蒙可博罗特、固穆札布、根敦札布、纳哈察为辅国公,台吉伍巴什、伯勒克、伊什、克什克忒为一等台吉,均授为札萨克,共分为二十二札萨克。以上各编旗分,设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等官,及额设兵丁,一如喀尔喀之制。三十年,卦噶尔藏多尔济为恩克伊忒和尔图汗,长绰罗斯部落;封车楞为特古斯库鲁克汗,长杜尔伯特部落;封巴雅尔为舒普得实巴噶图尔汗,长辉特部落;封沙克多尔满济为乌纳恩伍噶哈图汗,长和硕特部落。
哈密元为族子族子:同族兄弟之子。纳忽礼封地,明永乐二年内附,四年设哈密卫,成化后为土鲁番所据。康熙三十五年,哈密回子头目达尔汗伯克厄贝都拉,遣子敦帕伯克擒获厄鲁特噶尔丹之子塞卜腾巴尔朱珠及其属来献,授厄贝都拉为札萨克一等达尔汉,赐印。雍正五年,封其孙额敏为镇国公。七年,晋封贝子。
瓜州土鲁番唐吐番地,宋时地属西夏,元置瓜州,属沙州路,后徙其民于肃州,明初为沙州卫地,后废。雍正十年,以土鲁番内附之回民头目厄敏和卓有固守御贼之功,封为辅国公,初驻塔尔纳沁,移驻瓜州。
西藏唐宋为吐番,元明为乌思藏。崇德七年,番僧遣使归诚。顺治十年来朝,赐以金册金印,授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领天下释教普通瓦赤喇怛喇达赖喇嘛原文无“所”字,现按清代档案以脱字标出。俗称其国曰图伯特,又曰唐古忒。最尊者曰达赖喇嘛、班(陈)〔禅〕喇嘛班陈喇嘛即班禅喇嘛。本书皆用“班陈”,为当时译音,故以下皆不作改动,予以保留。代喇嘛理事者,曰第巴第巴:藏语意为酋长、头目、首领。这里指达赖、班禅属下的执事官。又有汗,则蒙古部长为之。康熙三十二年,封第巴为图伯特国王,赐金印。
后与厄鲁特噶尔丹通。达赖汗之子拉藏达赖汗、拉藏汗:清前期掌管西藏政权的蒙古和硕特部首领。诛第巴以闻。四十五年,封拉藏为辅教恭顺汗,赐金册金印。四十九年,允拉藏所请,封伊西札穆苏为六世达赖喇嘛,赐金册金印。五十三年,准噶尔侵藏,杀拉藏,旋即平定。六十年,封康济鼐、阿尔布巴为贝子,隆布鼐为公,总理其他。雍正五年,阿尔布巴等杀康济鼐以叛,后藏办理噶卜隆事务之札萨克台吉颇罗鼐,康济鼐、阿尔布巴、隆布鼐、颇罗鼐:均为清康熙朝后期西藏上层掌政者。走避以闻。六年,阿尔布巴等伏诛,封颇罗鼐为固山贝子。七年,封达赖喇嘛之父索诺穆达尔札为辅国公。九年,封颇罗鼐为多罗贝勒,给册印,辖卫、藏噶卜伦噶卜伦,亦作噶布伦等,藏语音译。清代西藏地方政府的主要官员,品级为三品。事务,封颇罗鼐之长子珠尔玛特车卜登为辅国公,封噶锡巴纳穆札尔塞卜腾为辅国公。十二年,封颇罗鼐之弟诺颜和绍齐为札萨克台吉。乾隆四年,晋封颇罗鼐为多罗郡王。十二年,以颇罗鼐之次子珠尔默特纳穆札尔袭封多罗郡王。十五年,珠尔默特纳穆札尔以罪伏诛。十六年,议设噶卜伦四人,代本五人,各颁给敕谕;第巴三人,塔布一人,均给本院执照,分辖藏务,受驻藏大臣及达赖喇嘛管辖。
喀尔喀以下王、贝勒、贝子、公等,均不准世袭。其子孙或袭封原爵,或减一等承袭,由院具疏而请,候旨袭封或降封,仍照定例给与护卫官员、随丁,台吉等亦给随丁。
一特封
雍正四年谕:厄鲁特之官爵,原因归顺,故圣祖仁皇帝特恩加授,虽无世袭之旨,然伊等各有效力之处,悉著降一等承袭议奏。如承袭之人,或能守分勤谨、克尽厥职者,仍将所降品级赏给。理藩院将此注册,并将朕恩旨晓谕厄鲁特等知悉。钦此。
九年奉旨:朕前怜念青海郡王额尔德尼额尔克拖克拖鼐,曾降旨将伊子内令指出一人,封授长子。今王额尔德尼额尔克拖克拖鼐,既指出伊三子索诺木丹津奏请授为长子,应如所请,索诺木丹津著封授长子。昨因拖克拖鼐之长子阿拉卜济,今伊文乃指伊三子,想伊文之意,料伊子阿拉卜济必能效力,得以别受朕恩。今施恩将阿拉卜济亦封授辅国公,令其效力行走。
十年,封亲王丹晋多尔济之子多尔济塞卜腾为世子世子:古代皇帝、诸侯的嫡长子。清制亲王的嫡子得封为世子。
乾隆元年,封亲王额驸策凌之子成昆札布为固山贝子。
四年,封成昆札布为世子。
一设官
康熙三十年复准:喀尔喀等既封授汗、王、贝勒、贝子、公等爵,应各按旗分编立佐领,设都统、副都统、佐领、骁骑校等官。
雍正三年议准:青海厄鲁特等既与喀尔喀一体归顺,应编设旗分佐领,停补协领、副协领,悉照喀尔喀之例补授都统、副都统以下等官,每五佐领设一参领。
一驻扎
康熙五十九年议准: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库伦地方,鄂罗斯与喀尔喀互相贸易,民人丛聚,难以稽察。嗣后内地民人有往喀尔喀库伦贸易者,令该管官出具印文,将货物人数开明报院,给与执照,出何边口,令守口官弁验明院照放行。如带军器禁物,立即察拿送院,交该部从重治罪。由院委监视官一人前往,会同喀尔喀土谢图汗等弹压稽察,二年一次更替。
雍正二年议准:喀尔喀设蒙古副将军三人,钤辖各部落蒙古兵丁,均给与敕印。
四年奏准:自哈密回民投诚以来,由院每年委笔帖式一人前往,侦探报院。今大兵已撤,兼驻绿旗兵丁,边疆甚重,仅委笔帖式一人不足以资弹压。再差本院司官一人,会同札萨克不时稽察,定限二年更替。倘有准噶尔处来使,据实讯明缘由,一面行文安西总兵官,一面报院。
又议准:驻扎哈密司官,每日额定廪给银二两,笔帖式一两,领催五钱;其口粮骑驮牲畜等项,照例令该地方官办给。
又议准:西藏事务,以贝子康济鼐为正,以贝子阿尔布巴佐之,原令其会同众噶卜伦等和衷办公而设。若伊等不睦,后起衅端,亦有关系。应遣大臣前往,驻扎照看。其大臣更换,皆由特简。
五年复准:管理喀尔喀兵丁之副将军三人,应各给笔帖式二人,上三旗护军纛一杆,旗牌十二面,所给之号纛旗牌,即令笔帖式赍往。其笔帖式更替,定以三年为期。俟副将军等所属之人熟习后,奏明停遣。
又议准:喀尔喀恰克图地方,设立互市,通鄂罗斯贸易,设监视官一人,由本院司官内简选,二年一次更换。
又议准:增设驻扎哈密本院司官、笔帖式各一人。
十年议准:驻扎喀尔喀库伦、恰克图两处照看贸易之司官,向例皆驰驿前往,二年一次更替,自备盘费。惟驻扎喀尔喀三部落侦探之司官,每日各折廪给银一两。嗣后驻扎库伦、恰克图两处监看贸易之司官,亦照此例,每日各折廪给银一两。
十一年议准:喀尔喀三路蒙古副将军处,设参赞三人。
乾隆元年议准:西宁驻扎大臣一人、本院司官一人、笔帖式三人,皆令互相交错更替,统以三年为期。其更换大臣,由院于散秩大臣、八旗护军统领、副都统暨各部院待郎内,视其谙练蒙古事务者,开列简用。
又议准:瓜州、土鲁番回民事务,见属西安总兵官办理,恐未悉回民语言情性,与事无益。应差本院司官、笔帖式各一人,前往办理,照哈密之例,新旧交错,二年一次更换。其日支廪给银、骑驮牲畜等项,亦照哈密例行,令该地方官办给。
又复准:北路军营之乌里雅苏台地方,见驻扎参赞大臣,应委本院笔帖式一人驰驿前往,随印办事。
四年议准:驻扎西藏办事司官、笔帖式,照驻扎哈密、瓜州司官、笔帖式例,定为二年一换,不必交错更替,俟新去之司官、笔帖式到后,旧驻扎之人留住三月,将旧事交代明白,再令回京。
五年议准:土尔古特罗卜藏达尔札年幼,新袭贝勒,应差本院司官一人前往驻扎,办理旗务,每日折廪给银一两。
六年议准:喀尔喀车臣汗部落,设副将军一人,照例给与敕印、正红旗护军纛一杆、旗牌十二面。所给之敕印号纛旗牌,由院差官赍送,应差随印笔帖式二人驰驿前往。其日支廪给及更换之期,悉照各部落副将军随印笔帖式之例。
又议准:车臣汗部落蒙古副将军处,设参赞一人。
又议准:喀尔喀四部落蒙古副将军处所设参赞各一人,如有缺,于各部落王公内简用。
七年议准:驻扎库伦司官,改为三年一次更换。
八年谕:哈密向差司官二人、笔帖式二人前〔往〕驻扎,办理回民事务,新旧交错,二年一换。瓜州亦差司官、笔帖式各一人,前往办理,照哈密之例,二年交错更换。朕思二年一换,为期太速,未能熟悉边情,嗣后著定期三年,仍照例新旧交错更换。钦此。
十年议准:驻扎西藏大臣司官、笔帖式,均一体定为三年更换。
十一年议准:恰克图驻扎司官,改为三年一次更换。
十三年奏准:本院司官、笔帖式等,常有奉差在各处经年驻扎更换者,向将伊应得三年廪给银一起给发。嗣后给发奉差官廪给银,在京起身时,酌量给发一半,俟满后,再接发一年。若在任所及奉差之处病故,其多领银数在百两以上者,请旨豁免;百两以下,即移咨户部豁免。
十六年议准:喀尔喀四部落副将军处随印笔帖式,三年更换,限期太速。嗣后改为五年一次更换,均不准保留。
十七年奏准:土尔古特贝勒罗卜藏达尔札已十有八岁,可以办理旗务,应将驻扎司官撤回。
十八年议准:土尔古特贝勒罗卜藏达尔札不能办理旗务、约束属下人,应仍遣司官一人驻扎,其更替限期及廪给银,悉照前例。
一会盟
土谢图汗及所辖十有八旗,盟于汗阿林地方为一会。车臣汗及所辖二十一旗,盟于克鲁伦巴尔和屯为一会。札萨克图汗及所辖十有六旗,盟于札克毕赖塞钦毕都里尔诺尔为一会。
赛音诺颜及所辖二十旗,盟于齐齐尔里克为一会。
康熙二十九年复准:喀尔喀土谢图汗、车臣汗等内属,应照四十九旗例,永定会盟之典。
其台吉等有远驻外边者,由院遣官预行调取,至会盟之期齐集。
雍正三年议准:向例内札萨克、外三路之喀尔喀等,三年一次,奏遣大臣前往会盟,办理一切刑名,将丁数开造细册送部,由院具题。今办理青海事务蒙古大臣见在西宁居住,每届三年,不必由京师特简大臣,止令各旗核明丁数,呈驻扎西宁大臣转送到院,照例具题。
再,一切刑名事件,著各旗讯明,呈报驻扎西宁大臣。如寻常事,酌量遣官,会同札萨克办理;若系大事,令驻扎西宁大臣择定地方,与札萨克等会盟议结。
六年定:喀尔喀四会,每会设正副盟长各二人。
乾隆元年奏准:喀尔喀四部落游牧处兵丁万余,向在游牧地方操演守御,预备有警,刻期传集,诚恐日久为弛,军装器械亦必不时察阅,如有旧敝,即令修理更换。该副将军、参赞、贝勒、公等,每岁一次会盟,简稽军实。奉旨:喀尔喀游牧地方防守兵丁,俟会盟察验军容器械之时,将军与参赞大臣等会议,于参赞大臣内令一人会同喀尔喀副将军、参赞、贝勒、公等一同察验。至几年一次将军亲验之处,额驸策凌酌量办理。
又奏准:将土谢图汗等十有七旗兵丁,于乌克图尔济尔噶郎图地方察验。车臣汗二十二旗部落兵丁,于克鲁伦得尔格尔努古地方察验。王敏珠尔多尔济等六旗兵丁,于依克噶札尔古尔班察汉布喇克地方察验。赛音诺颜部落之十有九旗兵丁,于塔密尔地方察验。札萨克图汗部落之和拖辉特等六旗兵丁,于哈绥地方察验。格勒克颜坡尔等九旗兵丁,于尼累等处地方察验。但各部落与所定地方相离遥远,若令参赞大臣一人周围察验,甚需时日;传集蒙古兵丁于所在地方久候,则马匹牲畜必致劳瘁。应令参赞大臣二人前往,一往西路札萨克图汗及赛因诺颜两部落,一往东路土谢图汗及车臣汗两部落。奉旨:今年著如此察验。再察验之时,令参赞大臣往一路去,彼一路,尔等酌委官员前往察验。
十年谕:喀尔喀四部落游牧处防守示威兵丁,每岁军营参赞大臣前往简阅。蒙古等远离游牧,未免劳苦。每年著各该副将军等察验,其军营参赞大臣,著间岁一次往验。钦此。
十六年议准:青海札萨克蒙古等,停止每年会盟,著间年一次举行。
二十年定:绰罗斯会盟为楚克阿雅噶果尔图,杜尔伯特、辉特会盟为萨音济雅噶图,和硕特会盟为萨音卓里克图,照依内札萨克、喀尔喀盟长给与印信,盟会一如喀尔喀之例举行。
一敕印
顺治十年,给厄鲁特顾实汗金册印。
康熙十三年,给喀尔喀札萨克阿海代青台吉敕印。
三十一年复准:喀尔喀旗分,应铸给印信,以昭职守。其印文清字清字:即满文。兼蒙古字,印式与四十九旗同。
三十二年复准:达赖汗自伊祖顾实汗以来敬谨纳贡,应给与敕书。
三十五年复准:喀尔喀郡王有军功者,升为亲王,贝子有军功者升为郡王,该部撰给敕命。
乾隆十二年议准:喀尔喀四盟长均给与印信,与内札萨克六盟长同。
十九年奏准:亲王车楞管理杜尔伯特后旗,郡王车楞伍巴什管理杜尔伯特前旗,贝勒车楞孟克管理杜尔伯特中旗,贝勒色卜腾管理杜尔伯特中左旗,贝子根敦管理杜尔伯特中右旗,辅国公冈管理杜尔伯特中前旗,辅国公巴图孟克管理杜尔伯特中后旗,辅国公麻什巴图管理杜尔伯特中东旗,札萨克台吉达什敦多卜管理杜尔伯特中西旗,札萨克台吉恭沙拉管理杜尔伯特中后左旗,札萨克台吉品级额布根管理杜尔伯特中前左旗,均给与印信,与喀尔喀札萨克同。
一禁令
康熙二十一年题准:厄鲁特喀尔喀等人谢恩,不得过二百名,若来人众多,分为数次。
二十四年题准:喀尔喀进贡人违禁得罪者,大事照内例治罪,小事行文札萨克处,令交所罚牲畜。
二十六年复准:兴安后齐达齐牢地方,禁止巴尔虎私进哨地游牧。
又复准:嗣后著喀尔喀车臣汗严禁所属,毋得擅入哨地游牧。
二十八年议准:喀尔喀台吉从人,在库尔齐尔地方违禁放牧游猎者,该台吉罚五九牲畜,从人鞭八十。
三十一年复准:喀尔喀等,每札萨克各颁给律例一册。
一随围
乾隆六年,定边左副将军定边左副将军:官名。又称乌里雅苏台将军,清代派驻乌里雅苏台的最高军政长官。统掌唐努乌梁海、喀尔喀四部等军政。具奏,从前圣祖仁皇帝哨鹿行围时,御前乾清门行走及谙于骑射之喀尔喀台吉等,均扈从随行。今皇上哨鹿行围,应否令其扈从。奉旨:喀尔喀等既已备兵,大札萨克不必前来。闲散公、台吉等内,应令几人前来,著理藩院请旨。遵旨奏准:圣祖仁皇帝哨鹿行围,曾选喀尔喀内谙于骑射之台吉等随行,今既奉旨,不令备兵之喀尔喀大札萨克前来,其不备之公、台吉内,何人谙于骑射可以随围者,应令闲散公、台吉内酌选数人,于哨鹿行围时,扣算日期,令往博罗河屯伺候。
十四年奉旨:此次哨鹿围场,喀尔喀来随围谙于骑射九人。自额附策凌奏准以来,每次仅此数人前来。喀尔喀四部落王公台吉内,不无谙于骑射之人,理宜轮班行走。若分班前往,皆得瞻仰朕颜,朕亦得认识伊等。况目前往之十人内,如世子成滚札卜、公品级额林沁等率领行走,约束众等,亦属有益。其如何分班前往,每班令何人率领,著理藩院议奏。钦此。
遵旨议准:喀尔喀四部落内何人谙于骑射,难以悬定,且又有鄂尔坤、乌里雅苏台军营之班,无从分晰。应令额附策凌于四部落王公、台吉内,每班先十人,其率领约束,均如世子成滚札卜、公品级台吉额林沁之人,令一人率领前往。共分几班,何人率领,令将名数具奏。
十五年议准:喀尔喀四部落王公台吉随围分为四班,每班十人,轮班随行。其公品级额林沁照常率领行走外,若遇定边左副将军亲王成滚札卜应去之年,令其预为奏请。
一恤唁
康熙十一年题准:外藩蒙古和硕亲王薨逝,赐犊一、羊八、酒九瓶、纸万张,内阁撰拟清字、蒙古字祭文,遣内大臣一人、侍卫一人,礼部本院尚书或侍郎一人,郎中或员外郎各一人,前往读文致祭。多罗郡王薨逝,赐犊一、羊六、酒七瓶、纸八千张,遣侍卫一人,礼部本院侍郎一人,郎中或员外郎各一人,前往读文致祭。多罗贝勒薨逝,赐犊一、羊四、酒五瓶、纸五千张。镇国公溘逝,赐犊一、羊四、酒四瓶、纸四千张。辅国公溘逝,赐羊四、酒四瓶、纸三千张。均遣侍卫一人,礼部本院郎中员外郎一人,前往读文致祭。一等台吉溘逝,赐羊三、酒三瓶、纸二千张。因功授于爵者溘逝,赐羊二、酒二瓶、纸千张。均酌遣礼部或本院官,前往读文致祭。下嫁外藩固伦公主薨逝,赐牛羊纸酒遣官致祭之礼,与和硕亲王同。和硕公主、郡主、亲王嫡妃薨逝,赐牛羊纸酒遣官致祭之礼,与多罗郡王同。县主、多罗郡王嫡妃薨逝,赐羊五、酒五瓶、纸六千张,酌遣礼部或本院官前往读文致祭。凡祭文,均由内阁撰拟,兼书清文、蒙古字。郡君、贝勒嫡夫人薨逝,赐羊三、酒三瓶、纸五千张。
县君、贝子夫人薨逝,赐羊二、酒二瓶、纸四千张。乡君、公夫人溘逝,赐羊二、酒二瓶、纸三千张。郡君、贝勒夫人以下,乡君、公夫人以上,不给祭文,酌遣本院官前往致祭。以上遣往官员,将祭文赍赴殡所,本家率所属官员于一里外跪接。候钦差过后随行。读文祭酒时,齐集之众蒙古皆跪,祭毕,遥望阙廷,恭谢天恩,行三跪九叩礼。
三十六年议准:外藩蒙古等向不焚纸,嗣后凡致祭,亲王以下、一等台吉以上,亲王嫡妃以下、公夫人以上,均停给纸张。其牛羊祭酒若从此携往,路途遥远,且劳驿马,应于该部折价,交与往祭官员在本处采办。
四十三年奉旨:嗣后公以上赐恤之事,著照常缮本具题。一等台吉以下赐恤之事,不必缮本具题,著缮折奏闻。
五十九年定:蒙古郡王福金福金:即福晋,夫人之意。贝勒、贝子、公夫人薨故后,应否赐恤,由院先行奏请。
雍正三年奏请赐恤。奉旨:此等已故夫人,其夫或子曾否效力,受皇考眷顾之处,朕知之不确,难以即行批发。嗣后尔院遇此等赐恤致祭之事,开其夫或子曾否效力受恩事迹,于奏内另行夹签,仍两议请旨。
四年题请,青海辅国公赐恤致祭。奉旨:青海地方甚远,若此处遣官,往返有累驿站,西宁见有驻扎侍卫,将祭文发往,可以致祭。著理藩院会同内阁议奏。钦此。遵旨议准:嗣后青海如有致祭之事,著遣西宁之侍卫;倘侍卫不敷差遣,令总理青海蒙古事务大臣行文该督,于绿营参将、游击内酌委一人,代侍卫前往致祭。其祭文并羊酒折价银,均由驿站发往。
十年奏请,向例外藩王、贝勒、贝子、公、一等台吉薨故,均加恩赐祭,惟额驸无致祭之例。按和硕公主之和硕额驸加贝子品级,郡主额驸加公爵,县主额驸加一等台吉职衔。今身故县主额驸札木素,照一等台吉例,应否加恩致祭,相应奏请。奉旨:额驸札木素,既照一等台吉,例应致祭。嗣后遇有额驸病故者,皆著加恩致祭。
一胡伦布俞尔授官
雍正十二年复准:喀尔喀贝子颜楚卜多尔济等奏巴尔虎人等感恩,愿移驻胡伦布俞尔地方游牧。计巴尔虎人共二千九百八十四名,内选择壮丁二千四百名,余皆作为随丁,应照索伦之例,每一佐领设领催六名,骁骑五十四名。核计壮丁,共编为四十佐领,归并八旗,每翼额设总管一人,每旗额设副管一人,每佐领额设佐领、骁骑校各一人。其俸禄钱粮,均照索伦官兵之例给与;缺出,由黑龙江将军拟定正陪,送院引见补授。再,见在索伦兵有鸟枪二百杆,今应增给鸟枪三百杆,不按旗分,但遴选巴尔虎等能用鸟枪者,令其演习。自总管以下,均属黑龙江将军管辖。
乾隆八年议准:移驻胡伦布俞尔之巴尔虎,原设总管、副管、佐领、骁骑为数过多,应照索伦之例酌减。其总管二人,仍旧分辖两翼;副管八人,应留四人,各辖两旗;四十佐领应留二十四佐领,每个佐领设领催四名,骁骑三十六名,作为额内兵丁。其应裁副管、佐领、骁骑,均俟缺陆续裁汰。
一鄂罗斯互市
康熙二十八年议准:黑龙江后绰罗那乌母河附近,以格勒必齐河为界,自大兴安岭以致于海,山之阳为内地,山之阴为鄂罗斯地。
三十二年议准:鄂罗斯国贸易人不得过二百名,隔三年来京一次,在路自备马驼盘费,一应货物不令纳税,犯禁之物不准交易,到京时安置鄂罗斯馆鄂罗斯馆:即俄罗斯馆,属理藩院管辖,俄罗斯商人、来华学习的学生等来北京时住此处,位于东交民巷内。不支廪给,定限八十日起程。
又复准:鄂罗斯察汉汗奏文,与外国奏文体式不合,将贡物奏文一并发回。但该国地远,不知中国制度,将原奏不合式处,明白晓谕来使,召见时照常恩赐,带来货物仍令贸易。嗣后,鄂罗斯奏文先令黑龙江将军开看,若有不合式处,即自边地驳回,验明合式,方令入奏。
到京之日,令来使于午门前跪,奉置黄案上,行三跪九叩礼。
又复准:鄂罗斯有私越边界者,拿送该管官,照所犯轻重治罪。今鄂罗斯复有潜至景齐礼乌拉等处打貂行走,恐伊等头目不知,应行文尼卜楚城守尉,察拿治罪。并申饬该国人,嗣后不许私越疆界。如城守尉察拿不严,即地交该国察汉汗,将城守尉一并治罪。
雍正五年谕:鄂罗斯既请将马匹牲口留于口外牧放,著照所请。尔院差司官一人前去照看,严禁贼盗争斗。此次所去司官,著晓谕鄂罗斯郎喀“因尔等马匹牲口在此牧放,故差理藩院官前来照看,于所留人内,选择善为约束者为头目,令其约束属下人,勿令生事”。再行文与相近居住之总管等,各饬属下人,用心收管,禁止贼盗。鄂罗斯乃外域小国,其马匹牲口若有被盗遗失之处,系何人地方,即著该属总管等严察务获。如察觅不获,该属总管等即照数赔还。钦此。
又议准:鄂罗斯人所居近山河者以山河为界,无山河之空地设立鄂博为界,自东边之厄尔古纳河以内,至厄白尔哈觉苏卡伦外空地,从中平分。如有偏出偏入、交错居住之人,彼此察明,令各移界内居住,以齐边界。
又议准:鄂罗斯馆内设立庙宇,令在京之鄂罗斯僧一人居住,并照该国所请,增鄂罗斯僧三人。俟送到时,一并给与口粮食物,听其于庙内行鄂罗斯教,礼拜念经,无庸禁止。又使臣萨瓦,及留京学书之鄂罗斯四人、教习二人,亦令在馆居住,一例给与口粮食物。
六年议准:鄂罗斯国学生,俟送到时,令其在鄂罗斯馆居住,交与国子监选满、汉助教各一人,往馆教习清、汉文。
九年奏准:鄂罗斯买卖人来时,喀尔喀土谢图汗等报院,具奏请旨,委官一人,驰驿前往恰克图地方伴接,沿途照看。其买卖人仍依原议,不给口粮食物,一应夫马,听其自备。
由张家口至京,路途歇寓,令官兵护送看守。到京进馆后,兵部奏点副都统及官兵看守。买卖人出馆行走,皆令护军伴行。特简内大臣部院堂官数人,总理鄂罗斯事务。其监督贸易官二人,开列侍读学士科道等职名,引见简用。
十年奏准:鄂罗斯贸易事毕,起程时,照例委官、拨兵沿途护送。并开列监视贸易官等职名,候钦点一人,送至边界。
一准噶尔互市
雍正元年奏准:元旦行礼,准噶尔来使,著在朝鲜国后第三班行礼。
六年奏准:准噶尔来使,由何旗卡伦而来,令该卡伦官兵押送,逐旗传递至张家口。如在何旗地方被盗,察明确实,著令赔补,无据者注册别议。若换瘦乏驼马,记取该佐领姓名,令押送人作证。
又议准:准噶尔来使,经由何旗地方,即令该旗卡伦官兵护送。若承行护送,以致被盗者,将该卡伦官罚三九牲畜,骁骑兵丁鞭一百。
乾隆四年议准:从前准噶尔遣使请安奏事,皆令驰驿,其至肃州、甘州及来京贸易之人,皆令自备路费,不得过三百人。今鄂罗斯于恰克图地方立市交易,以三年之后一次为期。嗣后准噶尔如有所奏事件,准其遣使,仍令减从,有准携带货物到边时,令驻边大臣一面奏闻,一面接待,驰驿送至京师。其贸易之处,照鄂罗斯例,俟过三年,至第四年,令二百人自备路费,来京贸易一次。其肃州,亦俟过三年,至第四年,遣百人自备路费,贸易一次,均定限八十日起程。其所请西宁、归化城等处,不准贸易。见今鄂罗斯于子、辰、申年来京贸易,令准噶尔与鄂罗斯贸易之年互错,于寅、午、戌年来京贸易,其子、辰、申年,令于肃州贸易。均由准噶尔地方,将货物起程日期,及何地可至边界之处,预先报知驻边大臣转奏。如系肃州贸易,由院先期简委司官,驰驿前往,会同地方官监看。如系来京贸易,由院先期委司官、笔帖式驰驿前往,至肃州伴接来京,照例看管,贸易事毕,即令原委之司官、笔帖式由原路送还。
乾隆朝 柔远清吏左前司下柔远清吏左前司下
一唐古忒学
顺治十四年题准:每旗各选人学习唐古忒字义,给教习人六品俸。
乾隆五年议准:唐古忒学助教,原为教训学生,及翻译所降达赖喇嘛之旨,并西藏送到一应文书而设。八旗满洲、蒙古各学舍,皆有额设助教,嗣后唐古忒学助教,亦定为额设之官。
一敕封喇嘛
顺治十年,前藏五世达赖喇嘛来朝,赐以金敕金印,授为西天大善自在佛,领天下释教普通瓦赤喇怛喇达赖喇嘛。
康熙十五年,后藏班陈胡图克图胡图克图:亦作呼图克图。藏语“朱必古”的蒙古语音译,意为“化身”。清代以此封号授予藏传佛教蒙藏地区大活佛,藉光荣宠。遣使来京进贡。
三十年,喀尔喀库伦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率领喀尔喀七旗,于多伦诺尔地方朝觐。
三十二年,封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为大喇嘛,于喀尔喀地方,立为库伦,广演黄教。
四十九年,封前藏伊西札穆苏为六世达赖喇嘛,给金印金册,后废。
五十二年议准:班陈胡图克图勤修释教,敬谨纳贡,应照达赖喇嘛之例,给与金册金印敕书,封班陈额尔德尼。
五十八年议准:拉牙、察木道两处首领喇嘛罗卜藏纳本札尔胡图克图、吉瓦帕克巴拉丹拜尼玛胡图克图,从前因遣往雪山之使,预备乌拉,敬谨奉行,今呈请名号,赐拉牙胡图克图为阐扬黄教诺门汗,察木道胡图克图为大阐黄教额尔德尼诺门汗,均给与封号、敕印。
五十九年,封前藏噶尔藏坚错为兴教度众六世达赖喇嘛,给金印册。
雍正元年议准:达赖喇嘛印册,照五世达赖喇嘛之衔换给,并增蒙古字,别给敕书,令其办理噶卜伦事务。
又复准: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应照班陈、达赖喇嘛之例,给与封号,赐金印敕,授为启法泽卜尊丹巴喇嘛。
又议准:多尔济万楚克给以掌管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徒众、办理库伦事务额尔德尼商卓忒巴商卓忒巴:又作商卓特巴、仓储巴,藏语音译。管理商上库藏及财政收支的官员,由四品僧俗官员充任。商上是管理库藏出纳及财政收支机构的总称。之号,堪布诺门汗给以掌管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经坛、总理番僧事务堪布诺门汗之号,均与敕印。
五年具奏:达锡吹品尔托音奉使西域,赍回班陈、达赖喇嘛之文,称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再生,众喀尔喀遣使请封,应将额驸敦多卜多尔济之子,准为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之胡毕尔汗胡毕尔汗:亦称呼毕勒罕,是清代获得“呼图克图”封号喇嘛的一种转世制度。泽卜尊丹巴,又作哲布尊丹巴,是清代外蒙古藏传佛教的最高活佛。奉旨:理藩院奏请敕封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之后身,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其钟灵原有根源,乃与达赖喇嘛、班陈额尔德尼相等之大喇嘛也,众喀尔喀皆尊敬供奉。且其所居库伦弟子甚众,著动用帑银十万两修建大刹,封伊后身。
九年谕: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之胡毕尔汗年幼,达锡吹品尔托音又甚年老,今当准噶尔贼人骚扰之际,令在库伦居住,甚不妥协。库伦地方庙宇尚未完工,多伦诺尔所修庙宇业已告竣,应俟明年春草萌时,将胡毕尔汗同达锡吹品尔托音等,移至多伦诺尔庙内居住,俟军务平定再回库伦。钦此。
乾隆三年谕: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前身,乃众喀尔喀汗王等以师礼供养有名之大喇嘛也,皇祖、皇考皆特恩轸恤,皇考命锡册印,封为启法泽卜尊丹巴喇嘛。今看此胡毕尔汗,赋姓聪明,举止端重,仪表甚好,曾蒙皇考睿鉴,降旨云:此实系泽卜尊丹巴喇嘛之后身。今胡图克图既奏请来京,其颁给册印敕封之处,著理藩院察例议奏。钦此。遵旨议准:将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之后身,仍照前身锡号册封,前赐启法泽卜尊丹巴喇嘛之印照常存留外,别制新册颁给。
四年议准: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之师东科尔满珠西里胡图克图,给与封号印信。
五年议准:班陈额尔德尼之胡毕尔汗,经达赖喇嘛等验明是实,应送往后藏坐床。
又议准:见今准噶尔军务平定,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仍应移往喀尔喀库伦地方居住,遣本院司官一人,会同照看胡图克图之侍卫等送往。奉旨:胡图克图今岁迁移,计文到彼处,束装起程,将届暑热。著俟明岁青草发萌,再行迁移。临行时,著赐银万两。
六年谕:从前恐准噶尔人等潜入喀尔喀地方,窥伺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之胡毕尔汗,曾蒙皇考特降谕旨,将胡图克图移至多伦诺尔地方居住。今因军务已竣,将胡图克图仍移于喀尔喀之库伦地方居住。但准噶尔向来狡诈,反复无常,今虽敬顺求和,犹恐一时改变,别启衅端,又发兵前来,窥伺胡图克图,亦未可定。其保固防备之处,若不预为筹画,似属可虑。
著行文额驸策凌等,如何将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所在库伦地方保护防备,若遇有警,如何将胡图克图移往内地,务计万全办理,并会同喀尔喀四部落之副将军大札萨克等,及管理胡图克图库伦事务之土谢图汗敦丹多尔济、额驸敦多卜多尔济等,商酌详悉议奏。从前胡图克图在多伦诺尔地方居住时,曾差侍卫二人轮班照管,今胡图克图初移徙前去,仍照前例,差侍卫二人,每年一换,令在胡图克图处照管。胡图克图处有朕之侍卫照管,不但诸事有益,其胡图克图在彼安居身体康泰之处,朕亦不时得闻。钦此。遵旨议准:后库伦庙,建于衣奔地方,与边界相近,应令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在见驻之库伦居住,拨喀尔喀四部落兵三百名,胡图克图之沙毕纳尔兵二百名,令札萨克一人、官二人驻扎管辖。如遇有警,由军营即速驰报,著额驸敦多卜多尔济率此官兵,保护胡图克图,移进多伦诺尔地方居住。钦差之侍卫二人,亦著一同护送。
六年议准:胡毕尔汗坐床未久,正在年幼、勤学经典专心务业之时,不便遽议换给册书,俟过数年,通晓经典,再议换给。
十三年复准:瀚海地方,连年亢旱,喀尔喀生计不足。请将照看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之喀尔喀兵三百名撤回,其胡图克图之沙毕纳尔兵二百名,令亲王额林沁多尔济会同商卓忒巴,定议报院。
又奏准:胡图克图之沙毕纳尔兵二百名亦令撤去,若遇调遣,即刻齐集,仍著亲王额林沁多尔济将此情由晓谕。
一喇嘛进贡
达赖喇嘛、班陈额尔德尼,间年轮班遣使进贡,贡道由西宁,至京寓居西黄寺。贡物有寿帕寿帕:即哈达。本书皆写作寿帕。、铜佛、舍利子、珊瑚、琥珀、数珠、藏香、氆氇之属。来使各附进佛、寿帕、藏香、氆氇氆氇:藏语音译。藏族传统毛织物的统称。有差。又贡庆祝礼番名丹舒克丹舒克:藏文音译,意思是贡品。有五色帕、银满达、七珍、八宝、八吉祥、佛像、金字经、银塔、红花诸物。除照例折赏外,回时均奉旨慰问,加赐达赖喇嘛,重六十两镀金银茶筒一,金银瓶一,银锤一,各色缎三十,大寿帕五,小寿帕四十,五色寿帕十。正使,二等雕鞍一,重三十两银茶筒一,茶盆一,缎三十,毛青布四百,豹皮一,虎皮三,江獭皮五。副使,三等蟒缎一,方补缎一,大缎一,三梭布二十四。从人,彭缎各一,三梭布各八。加赐班陈额尔德尼,重三十两银茶筒一,瓶一、锤一,各色大缎二十,大小寿帕各十。来使,金黄蟒袍一,重三十两银茶筒一,缎一,毛青布六十二。从人,缎各二,毛青布各二十。从役,缎各一,毛青布各十。日给正使银二钱,副使银一钱五分,从人各一钱,核给四十日路费,送至西宁。
康熙二十三年复准:达赖喇嘛来使从人,多至数百名,嗣后使人至西宁关口时,令西宁总兵官察明人数,造册报院。至奉使差往喇嘛人役,亦应裁减。倘有隐瞒数目,多带人来往者,罪之。
雍正三年议准:达赖喇嘛、班陈额尔德尼向例每年遣人在打箭炉等处征收番人贸易税银,应永行停止。按其年得之分加赠,每年折给达赖喇嘛茶叶五千斤,班陈额尔德尼二千五百斤,均由四川雅州荥经县办运至打箭炉赏给。
四年议准:达赖喇嘛来使,令在西宁候旨。其所奏事件,著驻扎西宁办理青海事务之大臣承接转奏,奉旨后再行遣回。
六年议准:从前班陈额尔德尼遣人来贡,至西宁地方,由院差官迎接,驰驿来京。今班陈额尔德尼遣人请安,驻扎西宁办理蒙古事务处见有司官、笔帖式,本院毋庸别差人员。应令司官、笔帖式就近迎接,雇觅骑驮,由关口进京,不必动用驿站。
乾隆二年议准:恭按雍正六年谕:达赖喇嘛、班陈额尔德尼来使堪布,著间年一次。贝勒颇罗鼐之囊素,著每年一次。钦此。今班陈额尔德尼圆寂,暂不遣人,应令颇罗鼐与达赖喇嘛,间年一次遣使前来。
三年谕:闻西藏大小寺庙约有千数,各寺庙费用,养赡众喇嘛及往来行走喇嘛,并送布施人等费用,皆达赖喇嘛给与,所费甚多,用度不敷。从前皇祖、皇考皆眷顾达赖喇嘛,不时加恩赏赉。今达赖喇嘛费用不敷,著于打箭炉所收税银内每年拨给五千两,于达赖喇嘛遣人至打箭炉领取茶叶之便,将此项银一并带往。钦此。
五年奏准:自康熙年间至雍正六年,西藏达赖喇嘛等遣使进贡,均令驰驿。后因军兴,值班陈额尔德尼遣使进贡,由院奏准,停止驰驿,照依时价雇骡在案。今应将累年办给骡数奏闻。奉旨:知道了。嗣后骡数,著详细核减,不得过二百。
七年谕:从前达赖喇嘛、班陈额尔德尼,每年轮班遣使请安,进献方物,郡王颇罗鼐亦遣使相伴同来。嗣因班陈额尔德尼圆寂,朕念达赖喇嘛、颇罗鼐每年遣使,殊属劳苦,曾经降旨,定为间年一次。去年适值达赖喇嘛、颇罗鼐遣使之班,班陈额尔德尼胡毕尔汗因伊坐床,亦遣使进献丹舒克请安前来。若照前例轮班遣使,则今年又值班陈额尔德尼遣使之班,如屡次遣使,其办理牲畜口粮起程等事,唐古忒民人未免劳苦。班陈额尔德尼胡毕尔汗之使甫经前来,今年不必按班差遣,下次再照从前轮班遣使。再,郡王颇罗鼐之使,原系每年相伴同来,嗣后达赖喇嘛遣使之班著照旧相伴同来,班陈额尔德尼胡毕尔汗之班,颇罗鼐不必遣使同来。钦此。
八年奏准:西藏公班第达等七人隔年进贡,向例贡物均交达赖喇嘛等来使,赴京代进。
今达赖喇嘛等遣使入京,骑驮之骡已定额数,公班第达等贡物难以附进,应增给驮骡三十头,著为定例。
十六年奏准:向例达赖喇嘛正副使入贡,续因颇罗鼐进贡,将副使改为伊遣之使。今仍照旧例,堪布、囊素均由达赖喇嘛差遣。所有前定二百骑驮骡内,应减去四十。
又议准:察木道帕克巴拉丹拜尼玛胡图克图遣使来朝,进贡金碗黄连,照例折赏外,赐帕克巴拉丹拜尼玛胡图克图,重三十两银茶筒一,各色大缎十有二,大小麦帕各七。正使,三等蟒缎一,缎二,布二十四。副使,缎二,布十有二。从人,布六。回时,本院差领催一名照看,照例雇给骑驮之骡。正使日给银二钱,副使一钱五分,从人一钱,核给四十日路费,由西安一路送至四川,至四川界,由总督遣人伴送至打箭炉,令其自回。嗣后帕克巴拉胡图克图遣使来朝,该督即照例办给骑驮之骡。如私带贸易货物,令其自办,不在官给之例。至京后,照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来使之例,给与廪给四十日,事竣即令起程。
一京师番僧
札萨克大喇嘛一人,其徒众格隆格隆:藏语音译。比丘僧。六人,班第班第:藏语音译。
僧人。此处为刚入学的沙弥。六人。副札萨克大喇嘛一人,其徒众格隆五人,班第六人。札萨克喇嘛四人,其徒众格隆各四人,班第各六人。各寺庙大喇嘛十八人,其徒众格隆各二人,班第各六人。副大喇嘛七人,其徒众格隆各二人,班第各四人。闲散喇嘛十人,其徒众班第各二人。德木齐二十九人,其徒众班第各一人。格思规德木齐、格思规:藏语言译。雍和宫学殿僧职名,系管理人员。四十九人,其徒众班第各一人。各寺庙格隆、班第共千二百七十有三人。自札萨克大喇嘛以下,格隆、班第等,共千七百五十二人。
雍和宫灌顶普善广慈大国师章嘉胡图克图,其徒众格隆六人,班第六人,属下格隆、班第二十人。又闲散喇嘛三人,其徒众班第各二人共四十有一人。慧悟禅师噶尔丹锡勒图胡图克图,慧通禅师吉隆胡图克图,其徒众均与大国师同。学习经义闲散喇嘛格隆、班第五百人。
一后黄寺
顺治八年创建后黄寺,剃度番僧百有八人,均以内府三旗管领下及五旗王、贝勒、贝子、公府属管领下人披剃内府三旗二十四人,五旗各府属八十四人。如上三旗有缺,移咨礼部,行文内务府,于本旗管领下选一人顶补。下五旗有缺,移咨礼部,行文各该王公,于府属管领送一人顶补。
九年题准:每岁正月八日至十五日,后黄寺集喇嘛格隆、班第诵经,凡需用之物,均由该部支给。
十四年题准:后黄寺每年诵经喇嘛格隆、班第定为四百人。
又题准:后黄寺诵经喇嘛格隆每年赏银千两,由户部支领。
康熙十一年题准:在内王等取充后黄寺班第百有八人,额缺,将默尔根绰尔济额外册内有名之班第顶补。若无顶补之人,仍行礼部,于各原主名下,取人充补。逃走自归者,革退班第,交还原主。
四十六年议准:本院见已设立银库,将后黄寺每年诵经应用香供等费银八十二两七钱四分五厘,及赏给喇嘛格隆、班第等银千两,均改于本院库内支给。
一分驻番僧
盛京实胜寺,大喇嘛一人。永安寺即御花园大喇嘛一人。玛哈噶喇楼,大喇嘛二人。东西南北四塔,大喇嘛各一人。
西勒图库伦,札萨克大喇嘛一人,札萨克喇嘛四人。
西宁西勒图,达赖诺门汗大喇嘛一人。
五台山,札萨克喇嘛一人。射虎川台麓寺大喇嘛一人属五台山札萨克喇嘛管辖。
外藩四十九旗,大喇嘛各一人。
归化城,札萨克大喇嘛一人,副札萨克大喇嘛一人,札萨克喇嘛六人。
多伦诺尔会中、善因二寺,札萨克大喇嘛一人,大喇嘛二人,副大喇嘛二人。
康熙十四年题准:盛京、西勒图库伦、归化城等处大喇嘛以下,各设德木齐一人。
一喇嘛服色
顺治十二年题准:喇嘛格隆服用黄红色,非奉上赐,不许用五爪团龙。班第用黄帽、红衣。
康熙六年题准:喇嘛等许服金黄、明黄、大红等色,班第等许服大红色,其余不得擅服。
曾蒙恩赏赐者,各色均准服用,违者,大喇嘛罚牲畜一九,班第以下鞭一百。
一喇嘛册牒
顺治十四年题准:喇嘛徒众除院册有名外,不准增设。
十八年,给喀尔喀丹津喇嘛敕印。
康熙十八年题准:札萨克大喇嘛,给与印信,其余格隆、班第等,给与禁条度牒度牒:也叫戒牒。旧时官府发给僧人的证明身份的文书。不给印信。
三十七年,封札萨克大喇嘛默尔根绰尔济为灌顶普惠弘善大国师,给以诰敕印。
五十七年复准:西宁衮布庙喇嘛达赖诺门汗,奏请封号,授为西勒图达赖诺门汗,给以敕印。
五十九年复准:西宁衮布庙阿旺喇嘛,奏请封号,授为扶佑黄教额尔德尼诺门汗,给以敕印。
又复准:青海亲王罗卜藏丹晋,奏请郭隆庙垂卜藏胡图克图封号,授为黄教额尔德尼诺门汗,给以敕印。
六十年复准:西宁衮布庙西勒图达赖诺门汗,照伊封号,给与敕印。
雍正元年复准:甘珠尔巴噶卜楚、额尔济格特诺门汗,均系大喇嘛,应封甘珠尔巴噶卜楚为述教甘珠尔巴默尔根诺门汗,额尔济格特诺门汗为兴教善知识诺门汗,均给与敕印。
又议准:里业乌齐庙喇嘛何汪札布陈勒胡图克图,嘉喇庙喇嘛阿旺胡图克图,均给与胡图克图封号、敕印。
十二年复准:封土官胡图克图为静修禅师,给敕印。
又复准:封西藏达赖喇嘛之师道都温都孙堪布为阐扬黄教阿齐图诺门汗,给以敕印。
又复准:封噶尔旦西勒图胡图克图为慧悟禅师,给以敕印。
又复准:封布鲁克巴胡毕尔汗喇嘛札尔西里布鲁克顾济为掌管布鲁克巴黄教札尔西里胡毕尔汗,诺颜林沁齐雷喇卜济为额尔德尼第巴,噶毕冬洛卜为掌管地方噶毕冬洛卜喇嘛,均给与敕印。
又复准:章嘉胡图克图胡毕尔汗,来历甚明,于经典性宗皆能通晓,不昧前生,实为喇嘛内特出之人。应照前身,册封国师国师:元、明、清各代对藏传佛教上层人物的封号。之号。其原赐灌顶普善广慈大国师印,见系其徒众收贮,无庸颁给外,办给诰命敕书。
乾隆元年议准:京城各寺庙内,原有度牒之喇嘛格隆、班第等,共九百五十九名。后续增福佑寺等庙食粮之格隆、班第共三百十有四名,皆未得度牒,应按名补给。再,札萨克大喇嘛以下、德木齐、格思规以上,均有随分食粮之徒弟,倘不给度牒,难以稽察约束。除章嘉胡图克图等自藏带来之徒众不给度牒外,其随分食粮之喇嘛徒众,应一并给与度牒。至并未食粮又无度牒之六百七十五人,系额外所收之徒,不给与度牒。但伊等既习经典,请于各寺庙每食粮徒众十名,酌留一名,作为额外僧徒,给与度牒。其余暂行注册,遇食粮者有缺,即将额外之人充补。其额外之缺,即于注册人内选取。仍令每年二季,该管大喇嘛将并无额外多收及私为班第之处,具结报院察核。
二年议准:喀尔喀额尔德尼班第达胡图克图、匝雅班第达胡图克图等,徒众甚多,一应官差出兵,皆与札萨克佐领下人一同行走,应各给与管理徒众印信。
十六年议准:喀尔喀额尔德尼诺颜绰尔济罗布藏诺尔布属下徒众甚多,照额尔德尼班第达胡图克图等之例,给与印信。
十八年议准:封吉隆胡图克图为慧通禅师禅师:僧侣的尊称。给以敕印。
一喇嘛禁例
顺治十四年题准:格隆、班第等如为人治病,必告知大喇嘛,即定日期。若有私往违限,并擅宿人家,或借端留妇女于寺庙者,均依律治罪。再,游方之徒不得擅留,违者亦治罪。
十七年题准:归化城喇嘛有事往厄鲁特、喀尔喀地方者,均令具题请往,都统不时稽察,毋许妄为。厄鲁特、喀尔喀往来人及格隆、班第等,亦不许擅留,违者治罪。
康熙元年题准:外藩蒙古、八旗游牧察哈尔蒙古等,欲送家人为番僧徒弟,及留住外来之格隆、班第,皆令开具姓名,送院注册,违者坐以隐丁之罪。
五年题准:在京喇嘛等奉使达赖喇嘛地方,擅带彼处班第等回来者,罪之。
十年题准:唐古忒处喇嘛徒众,非奉旨不许私来。
又题准:凡喇嘛,将自己家奴及受他姓送到之人作为班第,并容留无籍之格隆、班第者,将该管之大喇嘛革退,罚牲畜三九,格隆、班第等各罚三九。如内地家人作为班第送至喇嘛处,或隐匿在家,及容留无籍游行之格隆、班第者,将都统以下、领催以上,同本人一并交部,分别议处治罪。再,外藩蒙古地方,除册籍有名之番僧外,其游方之番僧班第,皆著驱逐。倘不行驱逐,或隐匿容留,及将各该属家奴私为班第者,事发,王、贝勒、贝子、公、札萨克台吉等各罚俸一年。无俸之台吉罚马五十匹入官。均革职。闲散,鞭一百。该管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各罚俸九月,都统、副都统等各罚牲畜一九,佐领、骁骑校各罚二九,领催、什长各鞭一百。所罚牲畜,给首告之人三分之一。如经属下家奴首出,即准开户,将私为班第及收留之番僧班第勒令还俗,拨回本旗,给还本主。其八旗游牧察哈尔马场人等有犯,亦照此例。
又定:凡蒙古地方骁骑壮丁,不准私为五巴什,违者,照私为格隆、班第例治罪。其年老残废、丁册除名之人,愿为五巴什者听。
又定:蒙古妇女,不准私为齐巴罕察即尼僧,违者,亦照私为班第例罪之。
四十二年谕:以民田展修庙宇,有关民生,嗣后凡修庙有碍民地者,著永行禁止。钦此。
雍正三年题准:洮岷地方番增,以治病禳灾为名诓骗蒙古,应令札萨克严禁。如果治病有益,分别保留,其余一概逐回原籍。嗣后有隐藏者,发觉,将札萨克等一并议处。
六年议准:五台山乃系名山清净佛地,若埋葬尸骨,有污净土。嗣后凡喇嘛僧道、旗民、蒙古人等骨殖,禁止送往五台山埋葬。如外藩蒙古大喇嘛等有愿将骨殖送往五台山埋葬者,该部请旨具奏。其本处喇嘛僧道尸骨,亦令其远离寺庙埋葬。
一西番各寺
顺治七年题准:河州弘化等寺,总理国师韩禅巴遣徒交明时所给敕书一道、铜印一颗,均准换给。
八年题准:显庆寺灌顶大国师丹巴坚错交明时所给镀金银印一颗、都纲铜印一颗,诰命、敕谕各一道。又弘化寺普应禅师诺尔布坚错交明时所给银印一颗、都纲都纲:清代府一级的僧官。司铜印一颗,又红山堡报恩寺番僧庐志藏灵珍交明时所给札付一张,一并换给。
十年,番僧庐志藏灵珍交明时所给都纲敕印,照旧换给。
又西宁瞿昙等寺国师、禅师、喇嘛等,各将明时所给诰、敕、印、札交还,恳请换给。
瞿昙寺国师公葛丹净封为灌顶净觉弘济大国师,给镀金银印;渣恩欢卓尔封为灌顶广济弘善国师,给“慈光普照”象牙图书象牙图书:即象牙图章。各给诰敕一道。其都纲拉思饿卓尔给铜印敕谕一道。净宁菩提寺国师拉索南封为妙胜惠济灌顶大国师,给镀金银印,诰、敕各一道,札付一张。净觉寺国师班珠儿坚错封为净慈优善国师,给银印,诰、敕各一道。国师所属喇嘛查西坚错给“弘修善道”象牙图书,灵珍坚错给“心性了无”象牙图书,丹巴舍拉给“坚修梵性”象牙图书,各给敕谕一道。慈利寺国师札思巴统绪封为弘善演教国师,给银印,敕谕一道,札付一张。禅师毛错南宫哈封为妙胜禅师,给银印,敕谕一道,札付一张。
延寿寺张舍拉朋错封为广济弘修国师,给银印,诰、敕各一道。普法寺国师丹进坚错封为妙善通惠国师,给银印,诰、敕各一道。国师所属喇嘛索南巴尔丹给“妙静弘修”象牙图书,敕谕一道。吉祥寺禅师洛藏喇旦封为福教禅师,给银印,诰、敕各一道。伊儿给寺喇嘛格拉坚错给“弘演宗尚”象牙图书。
又西纳演教寺喇嘛班珠儿盆错交明时所给敕印、执照,封班珠儿盆错为国师,换给诰、敕各一道,又赐给通慧净觉银印。
又端严寺喇嘛山丹屯柱交明时所给敕书、札付、图书,换给敕书一道、札付一张、“靖敕法戒”象牙图书一方。
十七年题准:岷州卫二十六寺内圆觉寺、大崇教寺番僧后只即丹子交明时所给诰命一道、敕书二十一道、“肃谨戒行”图书一方,换给敕书一道,铜印一颗,授为护印僧纲司,令钤束岷州各寺番僧。其交送敕书二十一道,均应换给,惟成化年间所封“弘济兴教大国师”一敕,不准换给。
康熙二年题准:岷州圆觉寺、大崇教寺、讲堂寺、刹藏寺、弘教寺、洪福寺、法藏寺、朝定寺、石崖寺、鲁班寺、永安寺、广善寺、照慈寺、洪济寺、广德寺、羊圈寺、崇隆寺、宝净寺、写儿朵寺、赞林寺、永宁寺诸番僧交送旧敕,一例换给。
五年题准:三竹、裕竜、藏经三寺,既经修葺,应给发敕书。其荔川、工布二寺,俟修理告竣,再行请给。
十一年,延寿寺广济弘修国师张哈完卜承袭,换给诰敕。
十四年题准:据甘肃提督奏称,圆觉寺番僧后只即丹子恪守敕印,纠兵攻贼,其前所请弘济光教大国师之职,准其承袭,应颁诰命,并给与镀金银印。其番僧纲僧纲:清代府属僧官名。司敕印,仍令掣交送部。
十五年题准:法藏寺僧丁桑节落旦应授为法藏寺僧纲司,洮州著落寺番僧杨多刚应授为僧正僧正:清代州属僧官名。均给与敕书。
二十一年题准:圆觉等寺番僧后只即丹子等谢恩进贡,并请给国师顶帽,及番僧俸禄,给高顶僧帽一具,拨赐岷州卫属官地五项,免其纳粮。
三十年复准:圆觉寺国师后只即丹子亲侄首徒后丹子达节,袭封岷州卫弘济光教大国师。
三十六年复准:瞿昙寺灌顶净觉弘济大国师,以公葛丹净之孙官著图恩多荣进承袭。
又西纳演教寺通慧净觉国师,以班珠儿盆错之孙达尔吉承袭。
三十七年复准:嵩山报恩寺达克隆胡图克图奏请封典,给与敕印。
三十八年复准:法藏寺番僧丁桑节落旦前以军功议叙,给与僧纲司敕书,原无世袭字样。
今该僧据报病故,著交送内阁,换给护敕。
四十三年题准:西宁教化寺僧罗卜藏钦琫,宝贝寺僧罗卜藏纳木查,交明时所给诰命、敕书,并交旧印。又肃州归化寺僧恭阿札木苏奏请承袭,均换给诰命敕印。
四十六年奏准:达克隆胡图克图病故,换给伊侄蓝占巴罗雷丹达尔敕书,令约束僧众。
四十九年复准:国师名爵甚大,非有功绩不得滥授。岷州国师后丹子达节,其师后只即丹子,初授为护印番僧纲司,后因攻贼有功,升授国师,给与镀金银印,业已承袭一代。今后丹子达节以年老辞职,其徒后尖采宁布并无功绩,不得仍袭国师,著照初封之职,授为护印番僧纲司,给与铜印、敕书,旧给国师印信、诰命,著交送内阁。
五十二年题准:洮州阐定寺喇嘛杨昂望交明时所给崇梵静觉国师敕印,准其换给。
雍正四年议准:西宁所属百里外,约共僧寺九十有四处,河州所属仅止三处。此内有名国师、禅师而有敕印者,有名国师而无敕印者,有名为寺庙实无寺庙者,有不名为寺庙而名为部落者。其各处喇嘛,或自二三名以至百六七十名不等。此等处所,原系土人番人杂处,明初颁给敕印之后,我朝亦曾颁有敕印。缘边居之人,野性难化,故令其信任有名之喇嘛承袭管辖。若因循旧制,不酌量更定,恐相沿日久,竟恃为世守,所关匪细。应令各寺族佃,归并内地为民,所给敕印,尽行收取,不令管辖番落。其如何给与喇嘛空衔俸禄之处,令该督详议具奏,到日再议。
乾隆八年题准:洮州阐定寺崇梵静觉国师,以杨昂望之侄杨琢珞瓒承袭。
又奏准:朝鲜、琉球、南掌、安南、暹罗、苏禄等国封恤事宜,俱系礼部办理。其蒙古王公台吉,内外番夷喇嘛等封恤事宜,均系理藩院承办。惟《会典》内,载有陕西、甘肃、洮岷喇嘛承袭国师、禅师、都纲,并给与敕印等事,由礼部具题等语,累年有礼部专办者,有理藩院会同办理者。伏思蒙古内外喇嘛既属理藩院所辖,则陕、甘、洮岷三处喇嘛,嗣后承袭国师、禅师、都纲等事,均应归并理藩院承办。至请给敕印之事,仍令理藩院会同礼部办理。
九年奏准:河州弘化、显庆两寺国师兼都纲章珞柱坚错之侄章敦柱坚错请袭前来,从前议收国师、禅师一应敕印,其作何酌给空衔俸禄尚未议定。今章敦柱坚错请袭国师,应俟该督议复到日再办。其都纲印信,原为办理事务、管束属人而设,应令国师章珞柱坚错之侄章敦柱坚错暂行管理都纲印务。
又奏准:换给嵩山报恩寺达克隆胡图克图胡毕尔汗敕书。
十二年议准:甘肃所属各寺庙喇嘛自收国师、禅师印信以来,各自梵守静修,其属下众僧虽多设有法台,但约束不无涣散。自应照依地方之大小、喇嘛之多寡,定为职衔,以备稽察。河州普纲寺、灵庆寺、弘化寺,应各设都纲一人。西宁县之西那寺、塔尔寺、札藏寺、元觉寺、沙冲寺、仙密寺、佑宁寺,碾伯县之瞿昙寺、弘通寺、羊尔贯寺、普化寺,大同卫之广化寺,归德所之二碟阐寺,洮州卫之垂巴寺、马尼寺,应各设僧纲一人。洮州卫之阎家寺、龙元寺、圆成寺,应各设僧正一人,均由院给与札付。其嵩山报恩寺喇嘛达克隆胡图克图胡毕尔汗,红山堡报恩寺都纲阎南木加,岷州圆觉寺僧纲候章杨思柱,河州弘化寺都纲章敦柱坚错,皆有都纲僧纲印信,毋庸再给。此次所授僧纲、僧正,既皆议给札付,其从前所给岷州圆觉寺僧纲侯章杨思柱之敕书,著撤回,换给札付。嗣后国师之号,均不准承袭。所有洮州阐定寺国师杨琢珞瓒之印敕,暂准存留,俟缺出停止复袭,令将原领印敕交礼部察销。
又杨松罗布架木灿,年力富强,才具明晰,应授为僧纲,令该督将杨松罗布架木灿年貌并住持何庙之处,询明送院,填给札付。
十三年复准:杨松罗布架木灿并无居住寺庙,原居住著落族,应照原议,将杨松罗布架木灿授为僧纲,给与札付。
乾隆朝 柔远清吏右后司柔远清吏右后司
一朝贡分班
喀尔喀、厄鲁特及驻扎额济乃之土尔古特,分四班。一班:札萨克图汗,暨部内贝勒一人,辅国公二人,公品级一等台吉一人,一等台吉二人。土谢图汗部内郡王、辅国公各一人,一等台吉三人。车臣汗部内郡王、贝子、辅国公各一人,一等台吉二人。赛因诺颜部内贝子一人,辅国公二人,一等台吉一人。达拉尔河厄鲁特贝子、贺兰山厄鲁特镇国公、喀尔喀河厄鲁特公品级一等台吉各一人。二班:土谢图汗暨部内贝勒、一等台吉各一人。赛因诺颜部内亲王、辅国公各一人,一等台吉四人。车臣汗部内贝子、镇国公、辅国公各一人,一等台吉二人。札萨克图汗部内镇国公一人,辅国公二人,公品级一等台吉一人,一等台吉二人。
贺兰山厄鲁特贝勒、镇国公,土尔古特贝勒各一人。三班:车臣汗暨部内贝勒一人,一等台吉四人。赛音诺颜亲王暨部内贝子一人,辅国公、一等台吉各二人。土谢图汗部内郡王、辅国公各二人,一等台吉四人。札萨克图汗部内贝勒、镇国公、一等台吉、喀尔喀河厄鲁特贝子各一人。四班:土谢图汗部内亲王、辅国公各一人,一等台吉二人。车臣汗部内郡王、贝勒各一人,辅国公、一等台吉各三人。赛音诺颜部内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各一人,一等台吉三人。札萨克图汗部内辅国公三人,一等台吉一人。
青海,分四班。一班:厄鲁特郡王二人,贝子、镇国公、辅国公、一等台吉、土尔古特一等台吉各一人。二班:厄鲁特贝勒、辅国公各一人,一等台吉三人。回特辅国公、土尔古特一等台吉各一人。三班:厄鲁特亲王一人,辅国公二人,一等台吉三人,土尔古特一等台吉一人。四班:厄鲁特郡王、贝子各一人,一等台吉四人,土尔古特一等台吉、喀尔喀一等台吉各一人。
康熙三十年复准:喀尔喀土谢图汗、车臣汗既仍留汗号,应令照旧进贡九白,白驼一白马八,其余均不得进贡九白。
三十九年议准:年例来朝之喀尔喀札萨克等,若令与内札萨克等一体分为两班朝觐,则路途遥远,殊非体恤之意。应将喀尔喀札萨克分为四班,将班次晓谕,均令按年于十二月封印前到京。其未及岁之札萨克不必来朝,各令台吉一人代觐。
五十二年奉旨:嗣后和拖辉特公宝贝、贝勒丹津多尔济垂札木山、公车木楚克纳木札尔车卜登,伊等进马,数不得过十。其余札萨克进马不得过五。再,喀尔喀进贡汤羊,王、贝勒、贝子、公数不得过十,札萨克一等台吉等不得过五,此外台吉等不得过二。
五十三年定:喀尔喀贡汤羊,王等各五只,贝勒四,贝子三,公、札萨克等各二,台吉等各一。
五十四年题准:年例朝觐喀尔喀札萨克等,旗内如有事故不能来京,令协理旗务之台吉一人前来。若协理旗务之台吉亦有公事,及患病等情,即令本旗内大台吉代觐,仍将情由用印文送院察复。如并无事故,托辞不朝者,事发,将该管札萨克等一并题参治罪。
雍正三年议准:青海王、贝勒等,照喀尔喀例分为四班,轮流来朝。
又议准:哈密贝子不入班,阅数年奏请一次,得旨则来朝。
四年定:蒙古朝觐,喀尔喀及青海厄鲁特等,均分为四班,一年一班,轮流来朝。不值班之札萨克,令该旗协理旗务台吉一人前来。
十年议准:土鲁番辅国公朝觐,如哈密之例。
乾隆五年奏准:擢于近御暨乾清门行走之喀尔喀汗王以下、台吉以上,分为两班,一年一班,来京朝觐。
十年议准:近御暨乾清门行走之喀尔喀汗、亲王等,内有兼札萨克旗务者,不必入于两班,著按其本班来朝,到京时仍令其在御前乾清门行走。
一礼仪坐次康熙二十九年复准:喀尔喀土谢图汗之子,坐次在贝勒下。车臣汗之弟,在公下。余台吉在内大臣下。
三十二年复准:凡遇年节冬至与各庆贺礼鄂罗斯来使,俟百官行礼毕,别为一班行礼。
赐燕坐次,正使在丹陛上仪驾后,有顶带人皆在镶蓝旗之末。如蒙便殿赐茶,召见赐燕,正使,坐于内大臣之后,一等侍卫之前。其余有顶带人,皆坐一等侍卫之后。行礼时,令通使一人立于赞礼官傍传示。
又奏准:岁除筵宴之喀尔喀汗、亲王、郡王、贝勒、公、札萨克一等台吉等,各按品级,均坐于右翼内札萨克亲王、郡王、贝勒、公、札萨克一等台吉之次。
三十九年复准:年例来朝之喀尔喀汗、王、贝勒、贝子、公等行礼及恩赐,均照内札萨克之例。新入四部落坐次序于喀尔喀之下。
一贡物
青海土尔古特贡藏香、氆氇、马,喀尔喀、厄鲁特贡驼、马、汤羊,哈密、土鲁番贡瓜干、细手帕、小刀、黄鹰、孔雀、缎、布诸物。
一贡道
青海由西宁。喀尔喀、厄鲁特、土尔古特由张家口、独石口、喜峰口。哈密、土鲁番由肃州之嘉峪关。西藏由四川之打箭炉。
一廪给
康熙三十年奏准:内附之喀尔喀等,均晋封汗及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爵号来朝者,照内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之例给与。
六十一年议准:青海亲王来京,日给银三两二钱,郡王日给银三两,贝勒日给银一两九钱,贝子日给银一两八钱,公日给银一两七钱,札萨克一等台吉日给银一两。随从人等,并无定数。闲散台吉日给银六钱,属下台吉日给银四钱,斋桑斋桑:又作“宰桑”,蒙古准噶尔部的首领。、斋桑格隆各日给银二钱,护卫、格苏尔各日给银一钱五分,仆从各日给银五分。核给六十日。拴马若干,任其酌拴,其余马驼均尽数交馆喂养。回时路费亲王给银十有二两八钱,郡王八两,贝勒五两,贝子三两七钱二分,公、札萨克台吉各三两七分,台吉三两,斋桑二两五钱,护卫二两,仆从每人一分。均核给六十日。
又议准:青海来京请安进贡之正使,日给银五钱,副使日给银三钱,仆从无定数,各日给银五分。核给六十日。正使坐马三匹,副使坐马二匹。骑来马驼,均尽数交馆喂养。回时路费,正使给银三两,副使二两,正副使不得过十人。
又议准:平时来贡之喀尔喀厄鲁特王、贝勒、贝子、公等,均予十日廪给。台吉等以下至来使,均予七日廪给。
又议准:喀尔喀土谢图汗照亲王,车臣汗照郡王之例,给与廪给。斋桑、护卫官员各日给银一钱,仆从各日给银五分。均核给四十日。骑到马驼尽数交馆喂养。回时路费亦照亲王、郡王之例给与。若遣使来京,正使日给银五钱,坐马二匹;副使日给银三钱,坐马一匹;其仆从,廪给及交馆喂养马驼均与前同。回时路费,正使给银三两,副使一两五钱,正副使均不得过十人。
又议准:哈密札萨克达尔汗、伯克、都统、副都统、官员、兵丁、仆从人等来京,均照例给与廪给四十日,系乘传来京,应酌量给与牧刍之费。
又议准:厄鲁特王、额驸车凌旺布,既未编设旗分佐领,其本身及来使廪给,照青海例。
厄鲁特公多尔济塞卜腾本身及来使廪给,照厄鲁特贝勒额驸之例给与。
又议准:请安或进贡之胡图克图胡毕尔汗、札萨克大喇嘛,各日给银八钱五分,坐马三匹,养马十有四匹。副札萨克大喇嘛,日给银七钱三分,坐马三匹,养马十有二匹。札萨克喇嘛,日给银六钱二分,坐马二匹,养马十匹。大喇嘛、副喇嘛各日给银四钱七分,坐马一匹,养马七匹。噶卜楚、拉穆札穆巴,各日给银三钱七分,坐马一匹,养马六匹。格隆日给银三钱,坐马一匹,养马五匹。格思规、班第各日给银五分,坐马一匹。此等番僧,均各给五日廪给。如居住诵经者无定限,按日给银,马匹送馆喂养。
雍正二年议准:下嫁外藩之公主、郡主等如欲来京,并令请旨,不得擅自来京。其奉旨来京者,均定以限期,照例供给。厄鲁特额驸,准住六十日,公主、郡主等准住八十日。如限满后仍欲留京者,亦须奏明,再支供给。
三年议准:厄鲁特、喀尔喀等坐马并无定额,应照旧例,不必计数,一体折银给与。其廪给食物,亦照内札萨克王公等之例折给,均于院库动用,年终汇疏奏销。
四年定:青海廪给,郡王日给银四两三钱五分,贝勒日给银二两六钱,贝子日给银二两三钱,公日给银一两九钱一分,札萨克台吉日给银一两三钱一分。其坐马及回时路费,均照喀尔喀例,仍不计数。
五年奏准:土尔古特贝子丹忠,并未编设旗分佐领,应照厄鲁特廪给之例,日给银二两三钱五分,属下台吉日给银四钱,斋桑日给银二钱,护卫日给银一钱五分,仆从日给银五分,均核给六十日。坐马无定额,每坐马一匹照例给与草豆柴薪,折价银六分七厘三毫四丝七忽。
其余马驼,尽数交馆喂养。回时路费,贝子给银三两七钱,随从二十五人,日共给银一钱五分,均核给六十日。如遣使进贡,日给正副使廪给、坐马、养马、限期、回时路费,均与青海正副使同。
六年议准:鄂罗斯夷僧廪给日给银一钱五分,学生日给银一钱,仆从日给银五分。
十年议准:喀尔喀世子多尔济塞布腾廪给及坐马、养马、路费等项,均视亲王之例稍减、郡王之例稍增,酌量日给银五两八钱五分,核给十日。坐马十有二匹,养马五十五匹。回时路费给银十两三钱四分,随从三十七人,共给银三两七钱五分。
又定:青海长子索诺穆丹津,坐食廪给及坐马、养马、路费,均照青海贝勒之例。
乾隆二年奏准:土鲁番辅国公额敏和卓和卓:波斯语音译,意为“有身份者”。旧时我国新疆一些地区对伊斯兰教上层的称呼,含有敬意。来朝,照喀尔喀辅国公之例给与廪给,随从正千户照佐领例,副千户、正百户均照骁骑校例,各日给银一钱,仆从日给银五分,酌给驿骑、牧刍及四十日限期,均与哈密同,贡使亦如之。
九年奏准:从前郡王额驸阿保,贝子多尔济塞布腾所来之人,并无定数,向照旧厄鲁特例,给与六十日廪给,驼马亦不限数,照所禀之数入馆喂养。后将郡王塞布腾旺布属下人等编设旗分佐领,照喀尔喀例,仆从限定数目,给与十日廪给,来使给与七日廪给。伊等皆系厄鲁特札萨克,应与塞布腾旺布均照喀尔喀例,给与廪给。
十八年奏准:嗣后年底来京当差之八旗游牧察哈尔旗下,厄鲁特散秩大臣、副都统,日各给银六钱,坐马三匹。一等侍卫、子、二品官,各给银四钱,坐马二匹。三等侍卫以下、六品官以上,各给银二钱五分,坐马二匹。七八品官、司鞍、司辔、执事人等,各给银一钱五分,坐马一匹。入馆养马,各按品级交馆。此内如有近御之散秩大臣侍卫等,均照蒙古宾客等之例,长支廪给。乾清门行走之侍卫官员,均照侍卫白启之例,给三十日。司鞍、司辔人等,均有执事,给二十日。闲散侍卫官员请安来京者,按其品级给与十日廪给。
一教养
乾隆十二年议准:喀尔喀郡王桑择多尔济,厄鲁特贝勒罗布藏多尔济,郭尔罗斯公额尔登额,均系公主、郡主之子,因其少孤,来京教养。今居住多年,其本旗地方奴仆,甚不识蒙古生计。除额尔登额见在内廷读书不议外,郡王桑择多尔济与贝勒罗布藏多尔济,均系管旗务之札萨克,嗣后春季,应令回居本旗,讲究生理,学习骑射,冬季进京居住,照旧肄业,俟十八岁时,即令回旗办事。
一赏赉
顺治十二年题准:每年进贡九白之札萨克等,赏给重三十两银茶筒各一,茶盆各一,缎各三十,布各七十。赏来使缎各三,布各二十四。仆从布各六。
康熙三十年奏准:喀尔喀贝勒初次进贡,应赏给备漆鞍马一匹,银茶盆一具,狐皮蟒袍一袭,薰貂帽一,镀金鞋带佩小刀手帕荷包一副,靴袜各一双,缎十有五,布百有五十。
又奏准:喀尔喀等同内札萨克受封,一切赏赐亦应比照内札萨克。凡请安进贡之喀尔喀亲王以下、公以上,本身前来者不赏外,如遣使请安,亲王、郡王来使赏缎二,布十有二,仆从布四。贝勒、贝子、公等来使,缎一,布八,仆从布三。进贡来之台吉、都统、副都统赏缎二,布十有二。参领、佐领、达尔汗缎二,布七。王等之长史、护卫、典仪、骁骑校、闲散人等,缎一,布六。再,喀尔喀土谢图汗、车臣汗等遣使前来,仍照前例。伊所属斋桑、护卫等,本身前来进贡者,准令进贡。此内土谢图汗之古什斋桑,照都统例赏给,其余斋桑等均照参领例赏给。护卫等照王之护卫等例赏给。
三十三年定:喀尔喀王、贝勒、贝子、公、台吉来京请安,适逢元旦者,照内札萨克之例给赏。
三十九年复准:年例来朝之喀尔喀汗、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赐燕、赏赉及五旗王府筵燕,一如内札萨克之例。
五十四年复准:西藏拉藏汗、青海厄鲁特等外藩请安进贡,照伊来使品级赏给诸物,交与内务府武备院制造,俟起程时颁给。
又复准:赏年例来朝之喀尔喀亲王,视内札萨克郡王例,郡王、贝勒视贝子例,贝子、公、台吉等各视其品级为差,所赏缎、布、鞍辔、银茶筒、茶盆、茶叶诸物,各照价值,由户部折银赏给。
五十五年议准:赏喀尔喀亲王以下、台吉以上器物,酌量折给银数,与赏内札萨克同。
雍正四年定:哈密贝子来使回时,都统、副都统各赏缎二,布十有二;参领、佐领各缎二,布七;骁骑校缎一,布六。
乾隆三年奏准:随从土鲁番公来京之正千户照哈密佐领例,副千户、正百户照骁骑校例赏给。
一俸币
康熙三十一年复准:喀尔喀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应给与俸禄,照内札萨克之例颁给。
三十六年定:赐达尔汗封号,奉旨令食俸者,给银二十两,币四。
雍正二年定:八品官给俸二十两。
三年议准:青海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俸禄若来京支领,不但迟延,而且劳苦。
应令驻扎西宁大臣察明一年应颁俸银数目,移咨该抚,即于甘肃藩库给与。其俸币由院于户部支领,每年差笔帖式一人赍往颁给。
四年谕:八旗察哈尔人等驻牧近边,与内地相同,效力有年,向例有职任官给与半俸,无职任者给俸四分之一。念其皆国家效力旧人,特沛恩泽,给有职任官全俸,无职任者半俸。
钦此。
十年议准:喀尔喀世子多尔济塞布腾俸银照宗室世子五分之一,每年给银千五百两,俸币照亲王减五匹,准给二十。
又定:青海长子索诺穆丹津俸币,照贝勒例,每年给银八百两,缎十有三。
又议准:西藏办事之噶卜隆俸银,照札萨克一等台吉例,每年给银百两。
十一年复准:喀尔喀土谢图汗、车臣汗、札萨克图汗俸币,照亲王例加增,每年各给银二千五百两,币四十。
乾隆十八年奉旨:藏内噶卜伦尼玛加穆赞已照札萨克喇嘛等第赏给。因喇嘛无俸可支,不给俸银,但尼玛加穆赞与公班第达一同办理噶卜伦事务,京城喇嘛等既有支给口粮之例,噶卜伦尼玛加穆赞著每年赏给口粮银百两。
一禁约
顺治五年定:蒙古王等年节来朝,在喀喇沁塔以内,不许围猎。
康熙三十年定:喀尔喀每旗各遣一人,来京听事之处,照内札萨克例。
雍正三年奏准:喀尔喀等旗每年各遣听事人来京,今办理青海蒙古事务之副都统见住西宁,将青海各旗应遣听事之人,即令其遣往驻扎西宁大臣处听事。
一喀尔喀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朝贡康熙三十年复准: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进贡九白,照定例赏给三十两银茶筒一,茶盆一,缎三十,布七十。赏来使缎三,布二十四,仆从布六。
又定: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来朝进贡,照科尔沁土谢图亲王例,到京日,内亲王、郡王、贝勒、贝子、公,内大臣以下、一品官以上,咸蟒袍补服,设茶于城外郊迎;回时,亦照此例郊饯。
又定: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到时,应照科尔沁土谢图亲王例给与食物。其随来之台吉等,悉照内札萨克台吉等例给与食物。
又定: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本身来朝进贡,赏给雕鞍一,备漆鞍马一,重五十两银茶筒一,茶盆一,黄蟒缎貂皮袍褂一袭,黄里貂皮端罩一件,黄蟒袍一件,靴、袜各一双,缎五十,布四百。随来之台吉、喇嘛、格苏尔班第等,各赏给羊皮、蟒缎、缘领袖缎袍一件、缎二、布二十。
又奏准: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遣使前来,仍照前例。
三十七年奏准: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来朝进贡,赏给雕鞍一,五十两银茶盆一,黄蟒缎袍褂一袭,靴袜各一双,缎三十,布三百。随来之大喇嘛、族中台吉喇嘛、胡图克图之养子台吉,各赏给缎二,斋桑喇嘛、斋桑护卫各缎一。
五十九年奏准: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仍照科尔沁土谢图亲王例给与食物,内惟鸡鹅折银,回时路费亦给与食物。其随来人等各按品级,照例给与廪给及回时路费。
六十一年议准:泽卜尊丹巴胡图克图遣使进贡,不得过十有五人。正使日给银五钱,坐马二匹,副使日给银三钱,坐马一匹,仆从各日给银五分。均核给四十日。骑来马驼尽数交馆喂养。回时路费,正使给银三两,副使一两五钱。
一额给京师喇嘛钱粮
掌印札萨克大喇嘛月给折色银四两五钱三分五厘四毫三丝,乳牛三头,坐马四匹。副札萨克大喇嘛、札萨克喇嘛、大喇嘛、副喇嘛,各月给折色银四两二钱一分二厘二毫四丝,乳牛二头,坐马二匹。闲散喇嘛各月给钱粮银二两,坐马一匹。以上各月给米七斗五升。其余格隆、格苏尔班第月给折色银,自八钱六分五厘二毫七丝二忽及八钱九分九厘一毫六丝至一二两不等,月给米自三斗一升一合二勺五杪,至七斗五升不等。每月应给折色银米由户部核给,小建扣除。每牛一头,月给豆一升,谷草、羊草各一束。马一匹,豆二升,谷草、羊草各一束,亦由户部给发。
一西番各寺
顺治八年,河州弘化、显庆寺,各遣番僧贡舍利、铜塔、佛像、番犬及马、驼、氆氇、豹皮、酥油诸物。
十年,西宁瞿昙寺国师贡舍利、藏菩提数珠、琥珀、氆氇、猞猁狲皮、狼皮、狐皮、酥油、马。净宁菩提寺国师,净觉寺国师,慈利寺国师、禅师,延寿寺国师,普法寺国师,吉禅寺禅师,伊尔结寺番僧各进贡方物,与弘化、显庆寺相等自瞿昙至伊尔结止八寺,慈利寺国师、禅师各自为贡,故称九寺。赏给各寺国师、禅师采缎表里各一,纻丝衣各一袭,靴袜各一双,班第僧徒红布衣各一袭,靴袜各一双。国师加采缎各二,漆鞍各一。禅师暨喇嘛头目加采缎各一,漆鞍各一。贡马者,每马给表缎一,里一,绢一。贡驼者,每驼给采缎表里各三,绢四。
又西宁西纳演教寺国师贡舍利、琥珀数珠、珊瑚数珠、青金石数珠、菩提数珠、花毯、西域毯、氆氇、腰刀、猞猁狲皮、艾叶豹皮、金钱豹皮、狼皮、狐皮、马、驼、牛、酥油诸物。赏国师采缎表里各一,纻丝衣一袭,布一,靴袜各一双,加赏银茶筒一,茶盆一,漆鞍一,红缎袈裟一件,缎四,茶千二百斤。其余随贡之番僧采缎表里各一,布各一,靴袜各一双,衣各一件。其马驼之赏,与瞿昙等九寺同。
又河州端严、弘化等寺番僧、进贡喇嘛,每名赏给纻丝衣一袭,布一,采缎表里各一,靴袜各一双,茶六十斤。贡马,每匹给纻丝一,绢一,或折银。贡驼之赏,如瞿昙等寺,靴袜皆折银。内惟端严寺加缎一,漆鞍一。其初贡之佛像、铜塔、番犬,后皆免进。
又庄浪卫红山堡报恩寺都纲进贡,贡物与河州诸寺同。赏都纲金黄丝衣一袭,袈裟一袭,班第等红布夹衣各一袭。所贡马,共给表里缎各四。
十七年,岷州卫圆觉等二十六寺,进贡马、青木香等物。旧有画佛、舍利、珊瑚、枣、酥油、杆里麻、延寿果、雕翎诸物,后皆免进。
康熙二年题准:圆觉等二十六寺番僧,定期三年一贡,分为四班。圆觉、大崇教、讲堂、刹藏、弘教、洪福等寺为一班。法藏、朝定、藏经、裕竜、三竹、石崖等寺为一班。鲁班、羊圈、永安、广善、昭慈、洪济、广德等寺为一班。崇隆、宝净、写儿朵、赞林、永宁等寺为一班实二十四寺,其荔川寺、工布寺不入班。越三年则一班入贡。每寺贡马一,青木香二桶。每马给表缎一,里一,绢一。赏班首番僧头目表缎三,里一,红缎夹衣一袭,袈裟一件,裙一条,靴袜各一双,漆鞍一。各寺头目减表缎一,余皆同。赏小番僧表缎各一,里各一,红布夹衣各一袭,靴袜各一双,仆从布各四。在部赐燕一次。著为定例。
四年题准:金川寺僧请三年一次进贡。每贡不得过百人,止令八人赴京,余皆留边。
三十九年,庄浪红花堡报恩寺都纲等进贡。除贡物察收,照例赏给外,准其照岷州卫二十六寺番僧例,三年一贡。并令照札萨克喇嘛等例,自备盘费,不给勘合粮单。
四十二年复准:喇嘛等事非紧急,不便给与驿递。报恩寺进贡之期,改为五年一次,贡物随其所办,或力不能来,即交地方官转进,赏赐视岷州诸寺。
四十五年,归化寺国师等三族头目喇嘛进贡,准其所请,照岷州圆觉寺之例,三年一贡。
五十二年,报恩寺都纲迟至十年进贡,缘在赦前,免其治罪。本年贡物,照例察收,所缺贡典,仍令下次补进。
五十七年,圆觉等寺循例进贡外,加马二匹,不给赏。
乾隆八年礼部奏准
陕西、甘肃、洮岷等处番僧请安进贡等事,向由本部具题。但蒙古内外番僧既属理藩院所辖,则陕、甘、洮岷三处番僧,嗣后朝贡请安等事,归并理藩院承办。
自是本院将陕、甘、洮岷各寺一应番僧朝贡、贡物、贡期、燕赉,悉照礼部定例办理。
乾隆朝 理刑清吏司理刑清吏司
一名例
国初定:边内人在边外犯罪,依刑部律,边外人在边内犯罪,依蒙古律。
又定:凡罚以九论者,马二,犍牛二,乳牛二,牛二岁牛二,犙牛三岁牛一。以五论者,犍牛一,乳牛一,牛一,犙牛二。
又定:凡罪应罚牲畜而言无有者,三九以上,择令其旗内大员设誓,一九以下,令其佐领设誓。
又定:凡犯罪应罚,称无牲畜者,令佐领或于佐领内择一人设誓。后有隐瞒发觉者,仍将其牲畜罚取,设誓之人罚一九。
又定:凡王、贝勒、贝子、公、额驸、协理旗务台吉不令设誓,于其旗台吉、塔布囊内,择令一人设誓。
又定:凡罪罚牲畜少一数者,鞭二十五,二数鞭五十,三数鞭七十五,四数以上,罪止鞭一百。
又定:凡罪罚牲畜,交该盟长札萨克等照数追取,赏给旗内实心效力之人,仍将赏过牲畜报部察核。
又定:受犯人所罚牲畜者,其札萨克使人取牛一,被罚牲畜人之札萨克使人,于十畜内取一、二十内取二、三十内取三,此外不准多取。
又定:凡取罚牲畜,本主计九数取一,不足九者不取。
又定:凡首告者,于所罚牲畜内,取一半给之。
康熙二十六年定:凡食俸之蒙古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官员,有犯私罪,应罚取马匹牲畜者,照常罚取。若犯公罪,律应罚马匹牲畜者,皆视所犯之罪,罚其俸币,无俸者仍罚马匹牲畜。
又定:凡犯罪,两造勿得私和,如私自议结,有职者罚三九,庶人罚一九。著伊旗札萨克使人至罪人之札萨克处会议,迟至二日不使人者,计日将札萨克罚牛一每二日罚牛一。罪未结之前,不骑乌拉,不与供给。罪已结给罚之时,议骑罪人旗乌拉,与以供给,授罚牲畜之札萨克使人,勿论几九牲畜,所取不得越于三数。此外给札萨克礼马一匹,受罚牲畜之札萨克使人,勿论几九,止取牛一。十日内不全给所罚牲畜者,罪人之旗,系王,罚马十匹,贝勒、贝子、公等,罚马七匹,台吉罚马五匹,即于彼牧场内拿取。如将拿取之马抢夺者,将情由声明报部,除抢夺所罚王、贝勒等之马匹,及罪人应罚之马匹牲畜照数追取外,王、贝勒等均罚俸三月。
又定:凡首告人罪,不令出首之人设誓,令被告设誓。
又定:凡出首人罪之人,及诖误诖误:被别人牵连而受到处分或损害。之人,有应于本旗内听其情愿归投者,不准归投管旗之王、贝勒、贝子、公、协理台吉及伊等之子孙名下,于不管旗之王、贝勒、贝子、公、闲散台吉内,任其择主归投。
又定:凡不招承应死重罪,又无证据,概为疑狱,令设誓完结。
又定:凡蒙古殴人至死,应拟绞者,遇赦免罪,于赦免之人追罚三九牲畜,给死者亲属。
又定:凡犯死罪于事未发觉之前来部首控者,免死,鞭一百,并妻子发遣邻境,给与效力之台吉等为奴,畜产给与事主。
又定:凡收赎蒙古死罪人犯,令给九九马匹准赎。赎其妻子者,听由两造家主。如蒙古人犯死罪,事关内地民人者,其妻子向无给内地民人之例,欲赎此等罪人,视其妻及十岁以上子女数目,各取二九牲畜,妻子一并令赎。如不赎妻子,其罪人亦不准赎。
又定:盗犯未至十岁者,不以盗论。
又定:台吉官员等袒护贼盗,设誓后原赃发觉,称非袒护贼盗发誓不承认者,令其伯叔设誓。如不设誓,台吉罚五九,官员及十家长罚三九。
又定:凡籍没盗犯之畜产,如事主系喇嘛,不准给主,按法罚取,盗旗人、民人牲畜正法之犯人妻子,亦不准给事主,均赏给蒙古内公务效力之台吉。
乾隆六年定:蒙古王等犯公罪应罚马百匹或九九牲畜,贝勒、贝子、公等应罚马七十匹或七九牲畜,台吉等应罚马五十匹或五九牲畜者,均定为罚俸一年。王等若应罚马四十匹或五九牲畜,贝勒、贝子、公等应罚马三十匹或四九牲畜,台吉等应罚马二十匹或三九牲畜者,均定为罚俸九月。王等若应罚马三十匹或二十匹或三九牲畜,贝勒、贝子、公等应罚马二十匹或十有五匹或二九牲畜,台吉等应罚马十匹或一九牲畜者,均定为罚俸六月。王等若应罚马十匹或一九牲畜,贝勒、贝子、公等应罚马七匹或一九牲畜,台吉等应罚马五匹或一五牲畜者,均定为罚俸三月。如系私罪,及所犯虽公而无俸者,仍依本罪罚其马匹牲畜。
一盗贼
国初定:失去牲畜过三日,禀明附近札萨克缉捕。若不禀明缉捕,每牲罚羊一。冒认亡失牲畜者罚三九,错认者罚一九,因无失主隐匿者罚一九,收骑遗失牲畜者罚一五。
又定:遗失牲畜行人勿得擅取,取者以盗论。为人收留失羊过一宿者,二十以下准取一羊,多则每二十取一,给与收留之人。
又定:窝隐盗贼者,王罚九九,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七九,台吉罚五九。台吉为盗者,罚七九。若事发不承认者,令其伯叔设誓,无伯叔,令伯叔之子设誓。但知盗情而不首者,王罚三九,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二九,台吉罚一九。
又定:贼已发觉,王等不行拿解致疏脱者,以窝盗论。
康熙四年题准:外藩蒙古各旗佐领下有为盗者,该佐领罚二九,骁骑校一九,领催七头,十家长鞭一百、罚一九。佐领下有盗二次者,佐领罚二九,骁骑校罚一九,均革职;领催鞭一百、罚一九,革役;十家长鞭一百、籍其家。一参领下有盗三次者,参领罚三九。一旗下有盗三次者,管旗王、贝勒、贝子、公等各罚五九,都统、副都统各罚三九。所属人为盗者,该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各罚三九。庶人家奴为盗,其主罚一九。王以下若能严察所属,将为盗人拿解者,免罪,仍给所罚之半。若失于稽察,被他人拿获者,都统以下所罚并给之,王等所罚入官。八旗游牧察哈尔蒙古人为盗被获二次者,该总管罚三九,副管及佐领各罚二九,骁骑校、领催、十家长等均照外藩例科之。牧场人为盗,其牧长亦照佐领治罪。
五年题准:外藩地方有伙劫喀尔喀马匹等物者,除照例治罪、如数赔还外,共罚给一九,所余家产妻子入官。若喀尔喀人各报失物,令其设誓,照数赔给,不设誓,止赔见在之数。
若喀尔喀人伙劫内地者,为首一人斩,二人以上斩一人,余人鞭一百,罚给本主一九,移文令其送至。
又定:台吉为匪为盗者,即革去台吉为庶人,将马匹牲畜取回,给与被盗之人,将其所属人丁撤出给与近支兄弟,该札萨克照疏忽例议处。若为匪之台吉仍不悛改,复为匪者,该札萨克即充作奴仆服役。若改过不复为匪,三年后该札萨克将情由报院转奏,复给台吉原衔。
六年题准:捉获盗贼不报院私议完结者以盗论,所罚牲畜给首告人,管旗王以下至十家长一并治罪。
又定:凡蒙古偷盗他人马驼牛羊四项牲畜,系一人盗者,不分主仆绞决。二人盗者,一人绞决。三人盗者,二人绞决。纠众伏盗者,为首二人绞决,为从者,皆鞭一百、罚三九。
其正法盗犯之妻子畜产,均籍没给事主。
十六年题准:在边界禁地偷窃劫夺被获者,该管王、贝勒等以下并该本主,严行治罪。
若不获,将所入汛地该管王、贝勒治罪,兼令赔偿窃夺之物。
十七年题准:旁人捉获盗马贼者,所籍没家产牲畜以一分给之,一分给事主。
又定:王、贝勒等讳盗者,无论管旗不管旗,各罚俸一年,无俸之台吉,各罚五九。
又定:凡被盗牲畜,务将数目、毛齿及失事月日报明札萨克存案,日后有一不符,及并未报明存案者,皆不准行。
又定:凡被盗牲畜本主认出,有言他人所给者,即令其人对质,其人不承认,即令原人设誓。如设誓,不治罪,但将所认牲畜还本主。
又定:被盗马匹,在围场军前认识,其人别有所得情由者,别给以马,将所认之马取回。
又定:偷盗牲畜,被旁人邀获者,一牲给价,二牲以上、十牲以下者给一牲,多则每十给一。事主称非被盗而不给者,令佐领、骁骑校设誓,设誓者不取价,否则取价。若并未邀获贼物,诈取发觉者,其诈取之人以盗论。
又定:偷宰牲畜遗去,旁人收取其肉者,即令赔补原赃。踪迹在界内,令管旗都统设誓,如不设誓者治以罪。
又定:凡失去马匹,访有踪迹而无见证者,不令设誓。行人若于旷野失去,并无见证,跟踪追寻,经过村庄,则取见证。
又定:凡失去牲畜,于旧游牧处访有踪迹,虽经他往游牧,仍令设誓。
又定:凡踪迹去人居处一箭之内者,令其设誓,过一箭者,无庸设誓。
又定:凡搜检须同见证,不容搜者以盗论。
又定:被盗牲畜,因人潜来密告,认出原物,即将藏牲畜者以盗论。
又定:凡被盗之人,因人密告具控者,务将其人姓名指出。所告属虚,或别经寻获,罚密告之人三九牲畜,令前设誓之台吉及被诬之人平分,罚具控人三九牲畜全给被诬者。
又定:凡偷盗金银器皿及皮张布匹并衣服食物,均按数赔补,所盗物件至二岁牛价者罚三九,至羊价者罚一九,未至牛价者罚一九,未至羊价者罚犙牛一。
又定:盗猪狗者罚牲畜五,盗鸡鹅鸭者罚犙牛一,仍追赔所盗物件。
二十二年题准:外藩蒙古人入内地为盗者,事发,令赔所盗物,仍籍其妻子畜产入官。
四十四年奉旨:前此数年口外偷马之事断绝,今又有盗者,殊属可恶,将此为从贼人皆解进京,给与大臣之家为奴。
又复准:偷马为从贼盗,仍留在外,必复为贼。应将伊等本身妻子,及正法为首贼盗、在逃为首贼盗之妻子,均令解送内务府。其疏脱贼犯之骁骑校皆著来京,当苦差行走。
雍正元年谕:偷盗一二牲饩,即将蒙古立绞,人命重大。嗣后应定拟绞监候之罪,暂行一年。若蒙古盗案从此减少,则照此例行;倘比往年较多,则照原定之例拟罪。钦此。
四年奏准:八旗游牧察哈尔及各牧场马群内,差出捕盗兵丁,若拿获盗犯,即将盗犯所骑之马给与原拿之人。拿获三次之后,系护军,于护军校、骁骑校内列名;系骁骑,选取护军;系闲散,选取骁骑;系牧场马群人等,亦俟有应升录用。若行窃之人,系承缉兵丁之亲属,而瞻徇不拿,照隐匿盗贼例治罪。
五年奏准:凡盗四项牲畜,为数无多、情节甚轻者,拟绞监候,仍籍没畜产,给付事主,其妻子暂留该旗,俟本犯减等,佥解邻近盟长给效力台吉为奴。
又定:凡官员庶人伙众,或一二人行劫致杀人者,不分首从斩枭斩枭:旧时刑罚之一,即将人头砍下,悬于木竿示众。;伤人已得财产,不分首从斩决,妻子畜产皆没籍,给付事主。若止伤人未得财者,为首拟斩监候斩监候:明清时刑律。将判处斩刑的犯人暂时监禁,候秋审、朝审后再决定是否执行。上文“绞监候”意思同此,只是犯人为判绞刑者。畜产给事主,妻子暂寄该旗,俟本犯减等,佥发邻近盟长,给效力台吉为奴。为从盗犯,籍没畜产,给付事主外,并妻子佥发邻近盟长,给效力台吉为奴。
又定:一人行劫未致杀伤人者,将本犯妻子畜产一并解送邻近盟长,给效力台吉为奴。
如二三人以上,将起意一人拟绞监候,籍没畜产给付事主,妻子暂寄该旗,俟本犯减等,佥发邻近盟长,给效力台吉为奴。为从盗犯,妻子畜产一并解送邻近盟长,给效力台吉为奴。
又定:凡盗贼被事主或旁人追赶致拒捕杀人者,为首斩决,妻子畜产籍没,给付事主。
从犯并妻子发遣南省,给驻防兵丁为奴,畜产给事主。伤人不致死者,为首拟斩监候,畜产给事主,妻子暂寄该旗,俟本犯减等,佥发邻近盟长,给效力台吉为奴。从犯并妻子畜产,解送邻近盟长,给效力台吉为奴。
乾隆五年议准:嗣后一二人盗牲畜者,仍照前例。若三人以上偷盗者,只将起意之一人为首、余皆以为从论。若偷盗之际分路而行,或偷盗二三处,或前后偷盗数次者,各按其情节分别首从治罪。
又定:官员庶人或一二人伙同抢夺物件杀人伤人,或偷窃牲畜等物被事主人等知觉追赶,以致杀人伤人者,旧例不分首从皆斩,妻子牲畜给与失主,但未分别强窃,似觉未协。嗣后除行强之盗案仍不分首从外,其偷窃牲畜以致杀伤人者,将为首一人拟斩立决,从犯拟斩监候,家产牲畜仍追给事主。
七年定:嗣后八旗游牧察哈尔蒙古偷盗牲畜及犯别项罪名者,均照蒙古律例,如蒙古律例所未载,再照刑部律例办理。
十四年奏准:蒙古地方均系游牧,并无墙垣,易于偷窃,是以定例綦严。但蒙古一切衣食等物,大半买之于内地,内地人持货赴边日积月厚,迄今归化城、八沟、多伦诺尔数处所集之人,已至数十余万。今蒙古偷窃内地人牲畜,皆照蒙古律拟绞,内地人偷窃蒙古牲畜,仍依内地窃盗计赃治罪,蒙古、内地人相聚一处情同罪异,殊未平允。嗣后内地人如在边外地方偷窃蒙古牲畜者,均照蒙古例,为首拟绞监候,为从议罚三九。
又定:蒙古偷窃四项牲畜为从之犯,发遣邻近盟长,虽属定例,但此等不肖蒙古,妻子家产仍在一处,究亦罔知畏惧,徒有益于邻近盟长。按喀尔喀行窃从犯,既改为鞭一百,罚三九牲畜,给与事主,人犯仍留本旗。嗣后各蒙古行窃为从之犯,均照此例行,将发遣邻近盟长给台吉为奴之处停止。
一疏脱罪囚
康熙二年题准:死罪犯人脱逃者,收管官罚三九,骁骑校革职,罚二九,领催鞭一百,兵丁鞭八十。若非死罪犯人脱逃者,收管官罚二九,骁骑校罚一九,领催鞭八十,兵丁鞭五十。如被旁人拿获,即以所罚牲畜给之,无拿获人,给札萨克王贝勒等。
十三年定:劫夺死罪犯人者,不分首从皆斩,劫夺非死罪犯人者,为首人罚三九,余人各罚一九。
一发冢
康熙十三年题准:发掘王、贝勒、贝子、公等墓者,为首一人拟斩监候,妻子家产籍没,余人各鞭一百,罚三九。发掘台吉、塔布囊墓者,为首一人拟绞监候,余人各鞭一百,罚二九。发掘官员墓者,为首一人鞭一百,罚三九,余人各鞭一百,罚一九。发掘庶人墓者,为首一人鞭一百,罚一九,余人各鞭八十,罚一九。所籍没家产,所罚牲畜,皆给墓主。
一违禁采捕
康熙十七年题准:外藩蒙古王、公主、郡主等所属人,私向禁地盗采人参者,为首拟斩监候,妻子家产牲畜并所获皆入官,为从鞭一百,家产牲畜并所获入官,妻子免其籍没。王、公主、郡主以下、台吉以上遣属下人往者,各罚九九。都统以下、骁骑校以上遣家奴往者,皆革职。领催、十家长、另户遣家奴往者,鞭一百,革去领催、十家长,各罚一九,所遣家奴本身妻子家产牲畜并所获皆入官。遣另户人往者,管旗王以下、十家长以上,均照遣家奴例治罪。另户人及家奴偷采人参,其该管与家主不知情者,皆鞭一百,罚三九。旁人首发者,交户部照入官之参折半价给赏。私买私卖者,系蒙古鞭一百,罚一九。
又定:私入禁地采参捕貂被获,其主明知故遣者,不分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皆罚俸九月;无俸之台吉及官员庶人,皆罚三九。所获参貂入官,车及牲畜均赏给旗下效力之人。
又定:王、公主、郡主等所属旗人及家人捕牲人,有私赴禁地采参捕貂被获者,财主及为首之人皆绞监候,家产牲畜籍没。为从者,系另户,鞭一百,罚三九林;系家奴,枷两月,鞭一百,罚其主三九。见获参貂,全行入官。
又定:凡偷采参貂私行买卖被旁人拿获者,将参貂交纳户部,买者卖者各鞭一百,罚一九,赏给拿获出首之人。
又定:王以下庶人以上,有往黑龙江瓜尔察索伦买貂,明知违禁遣人邀取贩卖者,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罚俸一年,无俸之台吉罚五九,官员庶人罚三九。携商私往为首者拟绞监候,为从者罚三九,所携价本入官。
乾隆四年议准:拿获围场内偷捕牲畜之犯,若系蒙古交八沟理事同知,初犯再犯皆鞭一百,三犯罪一九,毋庸送部。
六年奏准:偷捕围场内牲畜者,初犯枷一月,再犯枷三月,令在围场附近地方示众,满日皆鞭一百。系蒙古,交札萨克严行约束。
十年奉旨:此汇奏在围场内私行采捕之案皆系民人及察哈尔蒙古,并无札萨克蒙古。可见附近围场之札萨克等,平素留心公事,能将所属人等严加约束,殊属可嘉。著传谕奖励,俾益加勉励。再,察哈尔总管及同知等,平素疏忽,不严行管束所属,并交部察议。
十三年奉旨:从前拿获偷入围场射猎樵采之人,由该总管处送部治罪,后因设立地方官,将此等人犯停止送部,即交地方官办理。但禁约围场究与地方官无涉,嗣后如有斗殴词讼等事,照常令地方官办理完结外,倘围场内有偷入射猎樵采等事,该总管拿获时,仍照旧例送部治罪。即交该地方官转行解部,岁底该总管将拿获数目报部汇察。
一人命
国初定:外藩蒙古斗殴致伤人目,折人手足,致成残疾者,罚牲畜三九,平复者罚一九。
伤孕妇致堕胎,及殴损人牙齿者,各罚一九。断人发辫及帽缨,或以鞭杆殴人者,各罚牲畜五。互殴有伤,相等者无罪。
顺治十五年题准:斗殴伤重五十日内死者,将殴人之犯拟绞监候。
又题准:夫故杀妻者,拟绞监候。
康熙五年题准:射砍家奴割截耳鼻者,系王罚五九,贝勒、贝子、公罚四九,台吉罚三九,职官罚二九,庶人罚一九,赏给被伤家奴。致死者以故杀论。
又定:王等以刃刺杀所属人及家奴,并故杀、仇杀、醉杀者,罚马四十匹,贝勒、贝子、公罚马三十匹,台吉罚三九牲畜。死者亲属一并开出,赏给所罚,于旗内听所欲往投主。若无仇隙误伤致死者,报明情由,不报者王等各罚俸九月,无俸之台吉等仍罚三九入官。死者亲属不准开出。都统、副都统杀死家奴者罚三九,参佐领、骁骑校罚二九,庶人罚一九,均给死者亲属,听所欲往投主。误伤至死者,于札萨克处报明情由,不报者仍按数罚牲。
六年题准:奴仆弑家主者凌迟。
十三年题准:因戏误伤人致死,有人见证者罚三九,无见证可疑者令其设誓,设誓者罚三九,不设誓者拟绞监候。
又题准:官民人等与妻斗殴误伤致死者罚三九,给妻家。妻有罪不报明而擅杀死者罚三九入官。
又题准:故杀他旗之人及谋杀、仇杀者,除偿人外,系王罚马百匹,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十匹,台吉罚马五十匹,给死者亲属。系庶人,为首拟斩监候,为从拟绞监候,均籍没家产牲畜给死者亲属。为从不加功者,本身并妻子家产牲畜皆解送邻近盟长,给效力台吉为奴。
又题准:迎杀投到之逃人者,为首系官拟绞,系庶人拟斩,均监候,为从者罚三九。
一失火
国初定:因熏野兽窟穴致失火者罚一九,给见证人;延烧致毙人者罚三九,给死者之家。
其余失火者罚牲畜五,给见证人;延烧致毙人者罚一九,给死者之家。延烧致毙牲畜者,照数赔偿。
康熙十三年题准:挟仇放火致毙人者,系官拟绞,庶人拟斩,均监候,除妻子外,均籍没,畜产给与事主。致伤牲畜者,系官革职,庶人鞭一百,除妻子之外,畜产均给与事主。
乾隆十八年复准:嗣后凡内地民人出口贸易,不戒于火致延烧牧场者,皆照蒙古熏野兽窟穴失火例罚取牲畜,无牲者,比照牲畜折价罚银。
一犯奸
顺治十三年议准:王等奸人妻者罚九九,贝勒、贝子、公等罚七九,台吉、官员、庶人等罚五九,均给与本夫。以他人之妻为妾者罚三九。与主母私通者奸夫凌迟,奸妇斩决,将奸夫妻子没为家奴服役。
一略卖
康熙二十二年定:凡蒙古人将内地男妇子女诱骗贩卖,或为妻妾奴婢者,不论良贱,已未卖成,如被诱之人不知情,将为首诱人者拟绞监候,为从者鞭一百,罚牲畜三九,被诱之人不坐。若被诱之人知情,为首鞭一百,罚牲畜三九,为从及被诱之人均鞭一百。
又定:蒙古人诱骗良人为妻妾子孙奴仆,贩卖与人者,不论已卖未卖,皆鞭一百,罚三九。被诱之人知情,鞭一百。
一杂犯
国初定:帽纬帽纬:应为纬帽,清代的一种凉帽,无帽檐。长出帽檐,及戴臥免帽臥免帽:一种皮帽的俗称。剪开沿毡帽,胁间系偏练垂,皆系违禁,被人见者,王、贝勒等罚马一匹,庶人罚犙牛一。
又定:庶人在王前明出恶言者罚三九,犯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罚二九,犯台吉、塔布囊等罚一九。虽非面言而审实者亦坐。诟骂都统者罚一九,犯副都统罚七头,犯参领罚五头,犯佐领罚三头。
又定:札萨克所遣人,贝勒等擅责罚三九,庶人擅责罚一九。
又定:凡挟仇首罪而取牲畜者,王罚三九,贝勒、贝子、公罚二九,台吉罚一九。所取牲畜给还原主,随所愿者遣往。
又定:外藩蒙古以他日为岁朝者,系王罚一九,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七头,台吉罚五头,庶人罚马一匹,均给与出首之人。
又定:射砍他人牲畜致死者,除抵偿外罚一九,系马加倍抵偿。未致死者罚犙牛一。
康熙十三年题准:庶人虽在不管札萨克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前明出恶言者,亦照札萨克例罚取牲畜。
十七年题准:外藩各旗庶人冒称台吉进贡者鞭一百,骁骑校冒称佐领进贡者革职,仍各罚牲畜三九,同来台吉知情冒赏者革去台吉,罚牲五九。
二十八年定:凡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出边口,除标内开载军器外,带出金刃者各罚俸六月,无俸之台吉等罚一九,庶人有犯罚一五。
又定:不令行人歇宿致冻死者罚一九,未致死者罚牛一。令其歇宿而被盗者,所失财物牲畜,概令房主赔偿。
又定:将行人所乘牲口,以为伊所遗失而误取者,罚牲畜五给被取之人。
又定:出痘病人歇宿人家或设法禳病,因而传染致死人者罚三九,虽痊可罚一九,如未治染罚马一匹。
又定:凡有疯疾之人,令其祖父伯叔兄弟子侄亲属看守,如无亲属,令邻舍里长看守。
如失于看守致伤人者,鞭八十。
又定:凡行凶之人不可留于本旗者,并妻子解送邻近盟长,给公事效力之台吉为奴。
一审断
国初定:凡王等审理已决之事复行控告,复审无冤抑者罚妄告人一九,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所审者,罚告人牲畜五,官员所审者,罚告人马一匹。
又定:凡词讼,令本人控告,若旁人代控及罪已审结,本人不告旁人代诉者,均罚马一匹给原审人。
顺治八年题准:外藩蒙古人有讼,赴各管旗王贝勒等处伸告,若审理不结,令协同会审旗分之王贝勒等公同审讯,仍不结,王等遣送赴院。如未在王、贝勒处伸告,越次赴院者,一概发回。
康熙元年题准:蒙古拟定死罪犯人,由札萨克审明报院,由院会三法司定拟具奏。其应监候秋后处决者,照刑部秋审例,会满九卿议奏。
九年题准:凡已结事件称有冤枉者,仍赴本院告理,又称冤枉,许赴通政使司鼓厅告理。
十三年题准:非札萨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有犯,照札萨克贝勒等一例议处。
三十三年复准:山海关外科尔沁土默特等旗,凡偷盗争夺之事,旧例皆由盛京刑部行文到院会审,往返定议方得完结。嗣后遴选应升蒙古旗员一人,笔帖式二人,令往盛京居住,除人命大案确审取供咨部具题外,一应细事即令盛京刑部审结。其有与口外札萨克会审与该将军会审之事,并令一并审结,毋得迟延。
雍正二年议准:蒙古人告状,必列姓名方与准理。若诬告者,原告及见证皆罚三九。
又定:蒙古王等以下、庶人以上,因争户口致讼,雍正元年以后者审理,雍正元年以前者不准审理。
又定:凡提拿大盗不给以致脱逃者,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皆罚俸一年,无俸之台吉等罚牲畜五九。
又定:凡捕获盗贼送给札萨克处收禁,若在盛京及归化城等处拿获者,即在犯事处收禁,该札萨克率领会审之台吉审讯。
乾隆元年议准:凡应拟斩绞监候之蒙古等,系科尔沁、札赖特、杜尔伯特、郭尔罗斯十旗,喀喇沁三旗,土默特两旗,札鲁特两旗,敖汉王旗分,柰曼王旗分,喀尔喀左翼旗分者,送八沟理事同知监禁。巴林两旗,阿霸哈纳尔两旗,翁牛特两旗,乌朱穆秦两旗,阿霸垓两旗,苏尼特两旗,蒿齐忒两旗,阿禄科尔沁贝勒旗分,克什克腾札萨克台吉旗分,及喀尔喀土谢图汗部落十有九旗,车臣汗部落二十一旗,厄鲁特郡王旗分,贝子旗分者,送多伦诺尔理事同知监禁。鄂尔多斯七旗,归化城土默特两旗,吴喇特三旗,喀尔喀右翼旗分,毛明安札萨克台吉旗分,四子部落王旗分,喀尔喀超勇亲王部落二十一旗,札萨克图汗部落十有五旗者,送归化城理事同知监禁。
乾隆三年议准:凡多伦诺尔蒙古民人互讼事件,令该同知会该旗审拟完结。凡八旗游牧察哈尔命盗重案呈报刑部,会院完结。其喀尔喀札萨克各旗蒙古命盗重案呈院完结。至商民事件,仍由口北道传报该督完结。
七年议准:八旗游牧察哈尔命盗案件,如凶犯、盗犯、尸亲、失主均系蒙古,并无内地民人者,令该总管等就近会同知、通判审明定拟,鞭责轻罪照例保发。徒流以上罪犯,即交该同知、通判等收禁,一面报部,一面将鞭责之犯先行发落,俟院会刑部等衙门奏准之后,将应决之人犯,即于犯事处正法;军流以下人犯,照例折枷完结。其定拟斩绞监候之犯,并令严行监禁,秋审时,该总管选具年貌清册报部。若蒙古、内地人交涉命盗案件,该总管委官会该同知、通判审明定拟,应保出者准其保出,应监禁者交该同知、通判等收禁。系直隶民人该同知等即呈报口北道、该按察使、总督,该督复核具题。系山西民人,即呈报延绥道、该按察使、巡抚,该抚复核具题,仍各咨该总管存案。若所定之罪与该总管意见不同,亦著申文报部,俟刑部会本院详加改正,定拟复奏。立决人犯于犯事处正法,军流以下照例完结。
监候人犯仍令该同知、通判监禁,秋审时由该督、抚详察具奏。
十一年议准:八旗游牧察哈尔蒙古应入直省秋审之犯,令该同知等于每年四月初旬察明各犯年貌、旗分、佐领及犯罪原由,出具切实看语,申送该督、抚核题,免其提审,以省拖累。再,口外蒙古人犯分定旗分解送多伦诺尔等处各同知衙门监禁者,原指各旗自行审理案犯而言。至沿边理事、同知、通判,均有办理蒙古、内地民人之责,所有承审人犯,自应本处监禁,不得藉词解送。
十二年议准:八旗游牧察哈尔蒙古、民人交涉事件,仍会同同知、通判等审理。如案犯专系蒙古,与内地人无涉者,应令各总管自行审理。
又议准:八旗游牧察哈尔蒙古偷盗牲畜拟绞减等之犯,系正户蒙古照旗人例折枷,系家奴仍照旧例发邻近盟长,给效力台吉为奴。
十五年议准:八旗游牧察哈尔左翼四旗蒙古与民人交涉之案,在镶黄旗地方犯事,附近张家口者,即归张家口同知收禁;在正白旗地方犯事,附近独石口者,即归独石口同知收禁;在镶白、正蓝二旗地方犯事,附近多伦诺尔者,仍归多伦诺尔同知收禁。
乾隆朝 银库银库
一职掌
康熙四十六年设立银库,并铸给理藩院银库关防,设郎中一人,员外郎一人,司库一人,笔帖式二人,库使四人。郎中、员外郎由各部院司官内遴选,保送吏部引见补授,司库、笔帖式、库使由户、工两部司库、笔帖式、库使内选委,仍各兼本任行走。
雍正元年,因本库郎中、员外郎同时奉差,办事乏人,奏请照例遴选引见,令其专任库务,停止两处行走。奉旨:见今未届蒙古来京之时,虽除贤能司官并无事可办,若除寻常司官又无裨益,著除身家殷实之御史令其兼理。
又奉准:库使四人裁二人,司库、笔帖式仍照旧额,司库由吏部于应升人员内选补,笔帖式由吏部铨选,库使由吏部考取。
十一年复准:御史与司官同办库务,易于通同瞻徇,嗣后在库行走之御史,停其管理钱粮,令其稽察弊窦,以专责成。其管理库务司官向于各部遴选二人,今不拘郎中、员外郎定为二人,均由本院司官内遴选,引见补授,每三年一次更换。
一主守
书吏一人,皂吏三人,娄军五人。其皂隶三人一由本院娄军及工部皂隶娄军内拨充,其二皆隶本库行走。看守旗员二人,兵二十名,均由正蓝旗满州咨送。
一支领
康熙四十六年奉旨:蒙古王、台吉等来京,除喂养马驼外,一应日用廪给及薪刍等物均照部定价值折银,统计一年所需若干,著理藩院照数支给。
又议准:每次支领廪给银五万两,薪刍银五千两,均于户部库内给发,量其将完先行具奏,如前支给其等次详见廪给则例。视馆中宾客之多寡,一年或一次,或二次,支银不等。
一奏销
康熙四十六年定:每月将在内行走及到来宾客,发过廪给银若干,薪刍银若干,各具一摺奏闻。每年十一月起至次年十月止,将一年所发廪给薪刍银细数,及宾客人数姓氏,造册二本进呈,并将旧管、新收、开除、实在、银数、汇疏随册奏闻。
雍正九年奉旨:尔院领催人等,此二年来差遣甚多,宜加优恤。嗣后务按道里之远近,事之缓急,自五十两至十两编为等次,酌量给银以为行装之费。三月一次汇题,并将去岁至今之出差领催人等察明补给。
乾隆五年奏准:领催等差往附近地方,自二月至七月不准给银,八月至正月给银十两;差往护送三省驻防兵丁前往军营者,给银二十两。送八旗游牧察哈尔驻防兵丁,及差往鄂尔坤止霜者,均给银十两。每年差往法库、西勒图库伦等处,送果品与喇嘛者,给银三十两。
骑官马无行粮之差,给银十两。差往哈密、瓜州、西宁、打箭炉、青海等处者,二月至七月给银十两,八月至正月给银二十两。差往军营及恰克图、库伦等处者,亦如哈密等差之例。
差往喀尔喀地方在沙漠以内者,二月至七月不给银,八月至正月给银十两;在沙漠以外者,二月至七月给银十两,八月至正月给银二十两。差往内地札萨克,程逾千里有行粮者,不给银。有应给者,仍以道里远近,事之缓急,时之寒暑,酌量给发。每三月一次具奏以闻。
理藩院
我朝始兴,威德渐立,声教所暨,莫不来庭。凡蒙古部落之率先归附者悉隶版籍,视犹一体。及后至者弥众,皆倾国举部乐输厥诚,既地广人繁矣。乃令各守其地,朝岁时,奉职贡焉。户口蕃殖,幅员辽远,前古以来,未之有也。始于六部之外,设理藩院,置尚书、左右侍郎,董其黜徙、赏罚、朝会、往来之事。其属四清吏司,曰录勋,曰宾客,曰柔远,曰理刑;各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又设司务、汉院判、知事、副使。其增设裁减,具载吏部。
录勋清吏司
爵级
初,外藩四十九旗,或以功,或以亲,或以举国输服,封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秩皆照内王等。台吉、塔布囊等,俱给以品级。设都统以下、骁骑校以上等官,照内管理。盖国家一体之仁,周遍如此。
国初定:外藩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立有军功者,量其功之大小议叙,亡殁者,一体题请赐恤。
顺治九年题准:外藩王以下服色,悉照内王以下定例。
十六年题准:外藩蒙古以一百五十丁为一佐领,披甲五十副,设骁骑校各一员,拨什库各六名。十家各设一长,六佐领总设参领一员。
十七年谕:外藩各旗都统以下员缺,令各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酌量补授。
十八年题准:外藩蒙古王、贝勒,各照内王、贝勒等,设长史、司仪、长护卫。此外,亲王设四品典仪一员,五品典仪一员。郡王设五品典仪一员,六品典仪一员。多罗贝勒设五品典仪一员。固山贝子设六品典仪一员。公等设七品典仪一员。其顶带坐褥,悉与内同。
又题准:台吉、塔布囊等,顶带坐褥照在内官员分别给之。一等者照一品,二等者照二品,三等者照三品,四等者照四品。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骁骑校等顶带坐褥,照内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骁骑校等,杀一级给之。
又题准:外藩佐领众多之旗,设都统一员,副都统二员。有十佐领以下之旗,设都统一员,副都统一员。多者裁革,少者添设。
又题准:外藩人有始从其主归降,及随军向导有功敕给达尔汉职衔者,其顶带坐褥,照外藩各旗官员分别给之。永袭者照都统,虽永袭而效力次者,照副都统。袭六次、五次、四次者,照参领。袭三次、二次及止授本身者,照佐领。
康熙元年题准:公主之子、亲王之子弟为一品;郡主之子,郡王、贝勒之子弟为二品;县主、郡君、县君之子,贝子、公之子弟为三品;台吉、塔布囊等子弟概为四品,俱于十八岁给与品级。
又题准:一二等台吉许以一子袭职外,余子概为四品。若有功酌量另议。
又题准:公主等之子,十岁以上,父没分有所属人,不拘岁数,即给品级。
二年题准:台吉、塔布囊等有军功者,量功给品级。有头等功牌六个以上者为一等,三个以上者为二等,一二个者为三等。有二等功牌二个以下者概为四等。
三年题准:承袭王、贝勒、贝子、公等,册、诰皆令亲身来领。若应袭之人未经出痘者,遣还,册、诰本院差官赍送。
八年题准:索伦总管为三品,副管为四品。
二十一年题准:外藩诸旗,各于旗内选择贤能,协理事务。
二十二年题准:归化城土默特副都统缺出,择在内贤能官员,会同兵部引见补授补授都统由本院题补,不会同兵部。
二十五年题准:外藩四十九旗管旗札萨克及索伦总管,俱照内都统印,各铸给印一颗。
会集
国初定:外藩蒙古三年一会,清理刑狱,编审壮丁。
又定:会集不来者,王等罚马二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罚马十五匹,台吉等罚马十匹。不如期至者,按日罚马凡罚牲畜,一概入官,不入官者,见本条内。
顺治九年题准:往会敕书内阁撰写。
康熙八年题准:外藩蒙古会集,及传召之事不来者,都统各罚马五匹,副都统各罚马四匹,参领各罚马三匹,佐领各罚马二匹,骁骑校各罚马一匹,拨什库各罚牛一头,十家长各罚犋牛一头。不如期至者,都统各罚马四匹,副都统各罚马三匹,参领各罚马二匹,佐领各罚马一匹,骁骑校各罚犍牛一头,拨什库各罚犋牛一头,十家长鞭二十七。如八旗游牧管旗总管及索伦总管不齐集者,照外藩副都统例,游牧副管、索伦副管照外藩参领例,佐领、骁骑校、拨什库、十家长照外藩佐领、骁骑校、拨什库、十家长例治罪。
十七年题准:差遣往会大臣,将领侍卫内大臣、内大臣、散秩大臣列名进呈御览,交于本院,将各部尚书、左都御史及本院堂官职名,一并开列,请旨简用。随往官员除本院官员、笔帖式外,仍选择各部院官一员、笔帖式一员带往。
丁册
国初定:外藩壮丁年六十以下、十八以上者,皆编入丁册,有疾者除之。每三丁披甲一副。
又定:外藩壮丁三年一次编审,有隐丁者,所隐之丁入官。隐丁至十户者,管旗王、贝勒等按罚一户,出首人,令赴愿往旗分。
顺治四年题准:审丁时数目开载不全,及后其主虽自声明遗漏,亦以隐丁治罪。
五年题准:亲王各兼壮丁六十名,郡王各五十名,贝勒各四十名,贝子各三十五名,公各三十名,固伦额驸各四十名,和硕额驸各三十名,多罗额驸各二十名,供其役使。
七年题准:外藩蒙古每十五丁,给地横一里,长二百里。
九年题准:外藩台吉等及喀喇沁土默特塔布囊,一等者各兼壮丁十五名,二等者十二名,三等者八名,四等者四名。
又题准:外藩亲王守墓人十户,郡王八户,固伦公主同郡王,贝勒、贝子等六户,和硕公主、郡主同贝勒,镇国公、辅国公四户,郡君同镇国公,县君、乡君同其夫。其大臣护卫及出征效力之人,不许守墓。
十二年题准:外藩首告隐丁者,准在编审之年首告,二三年以后首告者不准。
康熙三年题准:外藩蒙古都统,亲随兵丁四名,副都统二名,各于本旗选择。参领、佐领各一名,于本佐领中选择。
五年题准:外藩编审丁册,照户部例详开具题。
十一年题准:额驸等所兼壮丁,虽额驸已没,亦不许裁。
十三年题准:外藩蒙古编审壮丁时,隐丁之旗,都统、副都统罚三九,参领、佐领罚二九,骁骑校罚一九,给出首人。拨什库、什家长各鞭一百。归化城二旗,无王、贝勒等,如有隐丁,都统、副都统罚五九;参领罚三九;佐领革职,罚二九;骁骑校革职,罚一九,给出首之人。其出首之人并所隐之丁,各留旧佐领,家奴若系蒙古,入官。
十八年题准:出首隐丁人之子弟在所隐内者,俱准旗内听所欲往。
二十一年题准:公主、郡主等随嫁人,许用守墓授护卫官职及闲散使令,不准披甲。
二十二年题准:属下奴仆出首本主隐丁者,照例旗内听所欲往外,出首他人者不许出户,所罚牲畜给出首人。
驿递
顺治十二年题准:索伦之入质者,在边外乘蒙古驿马,支给食物;入边,乘内地驿马,支给行粮。
又题准:本院官员、拨什库等,于十月至三月远遣出边,往蒙古地方,骑本身马者准给口粮草料。往张家口迎送喀尔喀、厄鲁忒,及喜峰口、独石口、古北口等外差遣,准给口粮马草;四月至九月,止给口粮,不给草料。
十三年题准:遣祭外藩,如所往地近,或值夏秋时,俱令乘本身马。如道路遥远,及值冬春者,各给信牌,许乘驿马。一品给十五匹,二品给十二匹,三品给七匹,四品给六匹,笔帖式给四匹,拨什库二匹,兵丁一匹。
又题准:遣往达赖喇嘛使者,精奇尼哈番给驿马十三匹,车七辆。阿思哈尼哈番给驿马十匹,车四辆。郎中、员外郎马各五匹,车各二辆。笔帖式马各三匹,车各一辆。护军、拨什库等,马各三匹,每二人共车一辆。
康熙三年题准:往会大臣,随从郎中、员外郎共六员,主事一员,笔帖式七员,拨什库六名,俱带帐房粮米,在野外行宿。尚书、侍郎等,各带本身执事。尚书准骑马二十匹,驼七匹。侍郎马十八匹,驼六匹。郎中马八匹,驼二匹。员外郎、主事马各七匹,驼各二匹。
有品级笔帖式各马六匹,无品级笔帖式各马五匹。拨什库各马三匹。兵丁各马一匹。
又题准:凡差遣笔帖式,不准给信牌,如衙门官员缺乏,止遣笔帖式,则题请给与。
九年题准:凡奉旨特遣,及本院往各旗遍传事务紧急差遣,或巡察斥堠送诏等事,自内地驰驿外,仍给信牌,许乘边外驿马。往会所历之旗地方遥远,亦给信牌,乘边外驿马。余惟遣往札赖忒、杜尔伯特、郭尔罗斯、席北、索伦、达固尔、宁古塔、卦尔察等处者,给本院印文,照内地所乘驿马数,乘边外驿马。遣往科尔沁、乌珠穆秦、蒿齐忒、吴喇忒、鄂尔多斯等处者,冬春给院文,乘边外马,夏秋各乘本身马。遣往喀喇沁、土默特、敖汉、奈曼、翁牛特、巴林、札鲁特、克西克腾、苏尼特、阿鲁科尔沁、喀尔喀、阿霸垓、阿霸哈纳尔、四子、毛明安、归化城、盛京、西勒图库伦等处者,概令乘本身马。其达赖喇嘛峨齐尔汗之使,给驿至西宁。遣往喀尔喀、厄鲁忒之使,自归化城给与马驼。
十七年题准:往会乘本身马,仍各给信牌印文,以备急事驱遣。
二十五年题准:凡驿递人为盗,照例治罪外,驿递官员罚牲畜一九,骁骑校罚五头,拨什库鞭八十。
防汛
顺治七年题准:外藩人以事出行者,必向本旗都统陈明,如有私出妄行者,将失于觉察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十家长一并议处。如偷卖马匹,被人执送者,以其半给执送人。
十一年题准:外藩王、贝勒、贝子、公等欲赍赀向归化城买马驼者,必报院奏请得旨,乃给本院印文,不得私往。
十二年题准:公主、郡主、王、贝勒、额驸等,向归化城买马驼者,遣往人数报院题明,不得多遣。
康熙元年题准:外藩蒙古,不得越旗畋猎。
二年题准:外藩蒙古买兵器带往者,令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等,详开某佐领下某人、买何器械、数目若干,具文遣官报院。不遣官不详开者,不准给出口票。
十三年题准:外藩蒙古兵器缺少弊坏者,本旗札萨克王罚三九,贝勒、贝子、公罚二九,台吉等罚一九,其兵丁亦罚五头。若盔甲袍褂无名,及军器马绊上无字者,罚三头。马匹不用印记不系牌者,罚犙牛一头,俱给拿获之人。
又题准:失误斥堠者,佐领革职,罚三九,骁骑校革职,罚二九,兵丁鞭一百。若离汛地者,佐领、骁骑校俱革职,兵丁鞭八十。佐领、骁骑校本身器械缺少者,各罚二九,系兵丁鞭八十。佐领、骁骑校本斥堠人器械缺少,失于觉察,各罚一九。
十五年题准:贼入斥堠窃盗牲畜,追斗被杀,同往兵丁退缩不战者,各鞭一百,罚三九牲畜,给被杀人妻子。
十九年题准:外藩蒙古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有以本旗地方无草,欲移住相近旗分及斥堠内者,于七月内来请,院遣官查视。所居地如果无草,请移处草果茂者,如其所请。如所居地生草甚茂,而请移他处者,将所请札萨克议处。他月来请者概不准。
二十年题准:在斥堠参领不发遣兵丁各防汛地,及佐领、骁骑校不各在汛地而往参领处同住,或在汛地而马匹被盗者,参领、佐领俱革职,罚三九。骁骑校革职,罚二九。拨什库、兵丁鞭八十。巡马兵丁鞭一百。
严禁逃人国初定:外藩全旗逃者,不拘何旗,以军法往追。若王等不追者,罚马一百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罚马七十匹,台吉等罚马五十匹。
又定:带弓箭逃者,二十人以下,止令本旗追;二十人以上者,其相近之旗札萨克王、贝勒等,量逃人多少,备马匹行粮,视所往速行穷追。若有不追者,王罚马二十匹,贝勒、贝子、公罚马十五匹,台吉等罚马十匹。若追赶之人中道而返,为首者罚牲畜一九,余各罚五头。将逃走不速行题报者,王罚马十匹,贝勒、贝子、公七匹,台吉等各五匹。
又定:见人逃走任其去者,王等罚十户,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七户,台吉等罚五户,庶人罚牲畜三九。与逃人斗死者,逃人如有奴仆,赏一人,并罚给牲畜三九。
又定:逃人被获者,罚逃人之主犙牛一头,给拿获之人,逃人鞭一百。罚窝隐逃人者牲畜一九,给逃人之主。并罚窝主十家长一九,给逃主十家长。
康熙五年题准:与逃人斗死者,逃人如无奴仆,向逃人札萨克王、贝勒处,取给牲畜三九。
十三年题准:出斥堠逃往外国之人,如追时不曾抗拒被获,将为首一人斩,余绞,如持兵抗拒俱斩。逃往外国被执送者,本曾伤人斩,未伤人者鞭一百,交还原主。未伤人逃走而自归者,免罪,交原主。
十六年题准:追杀率先逃走者,即以其人家产牲畜给之,不更给赏。如无可给者,斥堠佐领赏给蟒镶领缎袍一件,缎三匹,布二十匹。骁骑校妆缎镶领缎袍一件,缎二匹,布十五匹。兵丁缎一匹,布十匹。
抚辑逃人
国初定:擅杀投来逃人者,王等隐匿罚十户,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七户,台吉等罚五户。被人首告者,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马七匹,台吉马五匹,给出首人,令赴愿往旗分。其为首杀人者斩,仍罚牲畜三九,余免死,罚三九,俱给所来投王、贝勒等。
若不知所投,则以一半给出首人,余入官。
又定:王、贝勒等,将他处逃来人为首者于二日内速先解院,若过二日,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罚马七匹,非札萨克贝勒、贝子罚马五匹。
顺治五年题准:外藩王、贝勒等所属人,有首告图来内地者,一概发还。
又题准:自喀尔喀来投者,如系汉人,俱交户部。
康熙五年题准:自他处逃来人,至各斥堠者,斥堠人即送于所投王、贝勒等处。
七年题准:喀尔喀台吉等,或率所属,或单身来投者,其安插之地,在内在外,一概请旨。如庶人逃来者,拨给内王、贝勒、贝子、公、大臣等抚养。
又题准:汉籍蒙古亲王未得过者,给三十名,郡王二十五名,贝勒二十名,贝子十五名,镇国公十二名,辅国公、民公十名,镇国将军、和硕额驸、侯级一品官各八名,辅国将军、多罗额驸、二品官各六名,奉国将军、固山额驸、参领一等侍卫、侍读学士、郎中各四名,员外郎等官各二名。给过者不再给,迁改者照品秩补给。
八年题准:自喀尔喀逃来蒙古,如言来寻兄弟亲戚者,问实,即令完聚,不给赏。如欲居内地来投者分别给赏,拨入缺丁之旗。
十年题准:自喀尔喀逃来人,不许收留。
十三年题准:官员擅杀来投人者,为首一人绞,余革职,罚三九牲畜。
十四年题准:调来兵丁逃回者鞭一百,给旗内为奴。如系家奴,鞭一百,交还其主。
宾客清吏司四十九旗,自王而降,岁时必有至阙下者,使之分年相代,以免其劳顿,给之刍粟,以恤其匮乏。临莅之体,与抚循之仁交尽矣。
朝集
国初定:外藩王、贝勒等,年节皆朝服望阙行三跪九叩头礼。
顺治五年题准:年节来朝王、贝勒、贝子等来往,自喀喇沁塔以内地方,不许围猎。
又题准:外藩王等来时,随从人员亲王准带五十人,郡王四十五人,贝勒四十人,贝子三十五人,镇国公、辅国公各三十人,台吉、大臣等各十人。额外多来者,不准支给食物草料。
六年题准:外藩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大臣等年节来朝,即于十二月十五日以后,二十五日以前齐至。
八年题准:年节来朝,王、贝勒、贝子、公等,令分两班循环而来。
十年题准:外藩王等来时,亲王及其从人留马十五匹,郡王及从人留马十匹,贝勒及从人马八匹,贝子、固伦额驸等及从人马六匹,公、和硕额驸、多罗额驸等及从人马四匹,公主之子及从人马三匹,台吉等及从人马二匹。若台吉等随其王、贝勒来者,止许留本身马一匹。固伦公主照亲王,郡主照郡王,县主照贝勒,郡君照贝子,县君照公。都统精奇尼哈番精奇尼哈番:爵位名称。清初世爵等级中的第四等,汉名为“子”。以下、拖沙喇哈番拖沙喇哈番:爵位名称。清初世爵等级中的第八等,汉名为“云骑尉”。以上,各留本身马一匹。
俱行文户部支给草料,此外马驼交礼部饲养。
又题准:外藩亲王在内亲王下,郡王在内郡王下,贝勒在内贝勒下,贝子在内贝子下,公在内公下,接坐。如在一处,或分左右翼,各照爵次坐。
十四年题准:外藩固伦公主、亲王以下,县君、公以上,或以朝贡,或以嫁娶,及探亲等事欲来者,俱报院请旨,不许私来。
十五年题准:外藩王、贝勒、贝子、公等已故,其承袭之子年未至十八,免其年节来朝。
至十八岁,始令入伊父之班。
十六年题准:台吉等有愿入内随侍皇上者,本院具题,交与领侍卫内大臣。
十八年题准:公主、郡主等与额驸同来,随从人员照来数俱支给食物草料。若额驸等自来,固伦额驸准带四十人,和硕额驸三十人,多罗额驸、公主之子二十人,固山额驸十五人。
多带者,不准支给食物草料。
又题准:年节来朝,或进杂贡,或会集,一二等台吉后,令精奇尼哈番坐,其后为三等台吉,又其后为都统,又其后为四等台吉、副都统,又其后为参领、佐领,其阿思哈尼番阿思哈尼番:爵位名称。清初世爵等级中的第五等,汉名为“男”。以下、拖沙喇哈番以上,各照品级分别坐。
康熙六年题准:年节来朝,令归化城土默特二都统轮流、四副都统轮流同来。
五年谕:一二等台吉坐于内大臣之下赐食。
贡献
国初定:外藩蒙古每年四季,每旗遣一人来听事。
康熙四年题准:除公主、郡主等外,王以下、札萨克台吉以上,以进贡来者,不必题请,即准其来。
又题准:归化城土默特,亦于每年四季,各旗遣一人来听事。
十三年题准:年节科尔沁十旗,共进十二九,羊一百八只,乳酒一百八瓶。鄂尔多斯六旗,吴喇忒三旗,共进九九,羊八十一只,乳酒八十一瓶。余二十五旗,二旗共进三九,羊二十七只,乳酒二十七瓶。由院查收,交与礼部。
又题准:台吉、塔布囊等年老有疾,不能亲来,遣使进贡者,准。年壮无疾遣使者,不准。
二十三年题准:年节阿霸哈那尔二旗,喀尔喀一旗,共进三九,羊二十七只,乳酒二十七瓶。由院查收,交与礼部。
二十四年题准:外藩年节进贡,每旗止进羊各一只,乳酒各一瓶,交与礼部。
宴赉
国初定:赏赐外藩王、贝勒等,俱在理藩院颁给。
顺治十一年题准:年节来朝,外藩王、贝勒等赏物,皆于午门外颁给。
十四年题准:来朝王等各赏鞍马一匹。
十八年题准:外藩蒙古以私事来者,不给赏,止给行粮。
康熙元年题准:年节来朝,王等俱不赏马。
九年题准:年节来朝,归化城土默特都统等,各赏三等漆鞍一副,缎七匹,茶叶一篓。
十一年题准:外藩王、贝勒、贝子、公以事至京殁者,交与礼部议恤。
十三年题准:赏年节来朝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亲王雕鞍一副,银茶筒茶盆各一个,缎三十六匹,茶五篓。郡王雕鞍一副,银茶筒一个,缎二十匹,茶四篓。贝勒雕鞍一副,银茶筒一个,缎二十二匹,茶三篓。贝子漆鞍一副,银茶盆一个,缎十四匹,茶二篓。镇国公、辅国公漆鞍一副,银茶盆一个,缎十匹,茶二篓。一二等台吉、塔布囊漆鞍一副,缎七匹,茶一篓。三四等台吉、塔布囊漆鞍一副,缎五匹,茶一篓。此外,科尔沁土谢图亲王,卓礼克图亲王,达尔汉巴图鲁亲王,加赏甲一副,缎八匹。查萨克图郡王加赏银茶盆一个,缎六匹。
十五年谕:令进贡副都统、长史等,皆入内赐食。
柔远清吏司外藩四十九旗,虽各异其名,视内八旗无异也。蒙古诸部,有喇嘛、厄鲁忒、喀尔喀,视四十九旗又为外矣。喇嘛之人,率宗释教,厄鲁忒、喀尔喀,亦从时朝贡,奉职惟谨。国家以羁縻之意,溥怀柔之仁。其所及者远矣。本司盖专司其事焉。
喇嘛
顺治九年题准:后黄寺每岁正月初八日至十五日,集喇嘛班第诵经,凡需用物,俱由该部取给。
十年,给达赖喇嘛金册金印。又给厄鲁忒顾实汗金册金印。
十四年题准:每旗各选三人学习汤古忒字义,给教习人六品俸。
又题准:京师设四札萨克喇嘛。盛京、西勒图库伦、归化城等处,各设首领喇嘛。其下各设德木齐一名。
又题准:后黄寺每年诵经喇嘛班第定为四百名。
又题准:喇嘛班第等为人所召诵经治病,必向首领言明,限定日期。若私往及违限,或擅宿人家,或借端留妇女于庙者,照律治罪。除院册有名喇嘛外,不许添设。外来私行喇嘛班第等,亦不得擅留,违者治罪。
十七年题准:归化城喇嘛等有事往厄鲁忒、喀尔喀处去者,俱具题而往,都统不时稽察,不许妄为。厄鲁忒、喀尔喀往来人,及喇嘛班第等,不许擅留,违者治罪。
十八年,给喀尔喀丹津喇嘛敕印。
康熙元年题准:外藩蒙古、察哈尔游牧蒙古诸人,欲令家人为喇嘛班第,及留各处所来喇嘛班第,皆开写数目送院注册,违者治罪。凡隐喇嘛班第不载入册者,以隐丁论。
三年题准:盛京四塔各设首领喇嘛一员,格隆、班第各十七名。
五年题准:喇嘛等出使向达赖喇嘛处,擅带彼处喇嘛班第来者,从重治罪。
六年题准:喇嘛格隆等许服金黄、鹅黄、大红等色,班第等许服大红色,此下人不许擅服。曾被上赐者,各色俱准服。若违禁服用者,大喇嘛罚一九牲畜。班第以下鞭一百。
十年题准:汤古忒处喇嘛,非奉旨不许辄来。
十一年题准:由内王等取充后黄寺班第一百八名,有逃走死亡者,将墨尔根绰尔济额外册内有名班第顶补。若无额外册内有名班第,仍行礼部于各主下取人补充。逃走自归者,革去班第,交还原主。
十三年,给喀尔喀札萨克阿海代青台吉敕印。
十六年题准:札萨克首领喇嘛,给与印信,其余喇嘛班第等,给与禁条度牒。盛京、西勒图库伦、归化城首领喇嘛,亦给印信。部册有名喇嘛班第,给与度牒。外藩四十九旗,每旗各设首领喇嘛一员,给与度牒。
朝贡
国初定:归化城土默特二旗,每年四季贡马一百匹,缎一百匹。
又定:给有信牌,使人边外得乘驿马,宿处准给食物。不给食物者,罚牛一头,不给驿马,罚牲畜三九,故意惊散马群者,罚一九。无信牌冒索驿马食物者,拿送院治罪。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宿处不给食物者,罚牛一头。非札萨克贝勒等擅支食物者,罚马一匹。
顺治二年题准:归化城土默特二旗,四季贡马一百六十三匹,免贡缎匹。
十二年题准:喀尔喀八札萨克,每年进贡白驼各一匹,白马各八匹,照例各赏给银茶筒、茶盆、蟒缎、缎布等物。
十三年题准:厄鲁忒达赖汗等使人还者,给驿马二十五匹,马车十二辆。其带来马驼,每宿处给与草料,至西宁止。
十四年题准:归化城二旗,每年进石青二千斤。
十八年题准:厄鲁忒来贡者,途中买来喀尔喀男妇子女,准其转卖,令买主于户部存案。
康熙七年题准:喀尔喀进贡之使与厄鲁忒之使同来,令厄鲁忒之使首坐,喀尔喀等使接坐,其次令俄罗斯之使坐。台吉等之使来,令各按旗坐。
八年题准:厄鲁忒、喀尔喀进贡之人,经由何旗斥堠,该旗斥堠章京、拨什库、兵丁等即为护送,转接相接之旗,至张家口,俟院遣往接官员交讫准回,违者治罪。若途中强行换买马驼者,护送官兵拿送院。
十七年题准:外藩各旗庶人冒称台吉进贡者,鞭一百,罚三九牲畜。骁骑校冒称佐领进贡者,革职罚三九。同来台吉知情冒赏者,革去台吉,罚五九。
二十年题准:厄鲁忒、喀尔喀来使,不令同日行礼。
又题准:厄鲁忒、喀尔喀来使,遇万寿元旦冬至,令厄鲁忒在右翼,喀尔喀在左翼行礼。
又题准:凡冒取出边票,往接厄鲁忒、喀尔喀等处人,欺骗进上之物,或贡物沿途货买,及进馆后进上未毕,先自货买,而擅为通事者,系旗下人,枷号三个月,鞭一百,其家主系官,罚俸六个月。系庶人,鞭八十,佐领、骁骑校罚俸三个月,拨什库鞭五十。系民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该管官罚俸三个月,总甲责二十板。护送官及看馆官,失于缉获,各罚俸三个月。拨什库、兵丁,各鞭五十。进贡事毕后,本院派出官员、笔帖式监视贸易,贪利泄漏内事者,照光棍例治罪。
二十一年题准:厄鲁忒、喀尔喀等人谢恩,不得过二百人,若来者众多,分为数次。
二十二年题准:厄鲁忒噶尔丹进贡使臣,有印凭者,许进内。其噶尔玛等四台吉使人,无印凭亦准进内,皆不得过二百人,余者令在张家口、归化城贸易。
赏给
国初定:凡喀尔喀、厄鲁忒汗、台吉、喇嘛等,率遣大臣、侍卫及本院官员往祭。
又定:赏归化城进贡官员裘帽带靴、弓箭、鞍辔、银两。
顺治十年题准:喀尔喀投诚人,封亲王、郡王、公者,赏裘帽带靴、盔甲、弓箭、鞍马、缎布、皮张、银器有差,随从大臣亦分别给赏有差。
十四年题准:后黄寺诵经喇嘛,每年赏银一千两,由户部取给。
十八年题准:逃来喀尔喀人,遣还时,按时给与衣帽靴袜等物,冬时添给狢皮,无马者给马一匹。
康熙四年题准:喀尔喀投诚人,封贝勒、贝子及一二三四等台吉者,各赏裘帽带靴、盔甲、弓箭、鞍马、缎布、皮张、银器有差。随从人员亦分别给赏有差。
七年题准:投诚人观其较射分为四等,赏给人口衣帽带靴及房地、器皿、牛马、鞍辔有差。
理刑清吏司遐陬之众,不可尽以文法绳之。国家之待外藩也,立制分条,期于宽简,其要归仁厚,将使臻于咸善而已。
刑例
国初定:边内人在边外犯罪,照内律;边外人在边内犯罪,照外律。八旗游牧蒙古苏鲁克人等,俱照外律治罪。
又定:凡罚以九论者,马二匹,犍牛二头,乳牛二头,犋牛二头,犙牛一头。以五论者,犍牛一头,乳牛一头,犋牛一头,犙牛二头。
又定:凡王等审理已决之事,复行控告,复审无冤抑者,罚告人一九;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所审者,罚告人一五;官员所审者,罚告人马一匹。
又定:凡罪已审结,本人不告,旁人代诉,罚马一匹,给原审人。
又定:有罪应罚牲畜而言无有者,三九以上,择令旗内大臣立誓,一九以下,择令佐领内立誓。
又定:民家结姻,聘礼准给马五匹,牛五头,羊五十只,逾数多给者入官。聘定后婿故,准取还聘礼。女故者取还聘礼之半。聘定之女,婿憎嫌不取者,不准取聘礼。
又定:庶人在王前明出恶言者,罚给三九,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给二九,台吉罚给一九。在背后言者,审实一例治罪。诟骂大臣者,罚给一九,副都统罚给七头,参领罚给五头,佐领罚给三头。
又定:札萨克王等所遣人,贝勒等擅责,罚三九,庶人擅责,罚一九。
又定:外藩蒙古买人出边,永行停止。
又定:归化诚二旗,不许卖汉男妇子女与未降外国。
又定:外藩蒙古,以他日为岁者,系王罚一九,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罚十头,台吉等罚五头,庶人罚马一匹,给出首人。
又定:不设十家长者,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匹,台吉罚马五匹。
顺治四年题准:科尔沁十旗,违禁遣人向黑龙江等处买貂皮者,系王罚九九,札萨克贝勒等罚七九,台吉罚一九。往贸易人,为首者斩,余各罚三九,携往之赀入官。迎往贸易者,概罚三九,赀亦入官。
八年题准:外藩蒙古人有讼,赴各管旗王、贝勒等处伸告,若审理不结,令会同会审旗分之王、贝勒等审,仍不结,王等遣送赴院。如未在王等处伸告,越次赴院者,一概发回。
十四年题准:休妻者,妻带来之物,现在者一概给还。
十五年题准:外藩蒙古人身殁无子者,令其兄弟承受家产旧给该管主,今不给。
十八年题准:外藩蒙古人身殁无嗣者,生前曾将族中兄弟之子,具保向各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等言明抚养者,准其承受家产。若抱养弃子,他姓之子,家奴之子者,不准承受家产。生前未立嗣者,家产令近族承受。无族中兄弟之子,生前在王、贝勒等处禀明,将异姓之子抚养者,亦准承受家产。身殁后现有同姓人而其妻抚养他姓者,不准。如抚养妾生子为子者,其生子之妾,不得嫁卖,如嫁卖不准为子。无近族亦无他姓养子,其家产给该管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
康熙元年题准:拟定死罪监候秋后犯人,照刑部例会同九卿议奏。
九年题准:凡已结事件称有冤枉者,仍赴本院告理,又称冤枉,许赴通政司鼓厅告理。
十三年题准:庶人在非札萨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前,明出恶言者,照札萨克例罚给牲畜。
又题准:喀尔喀、厄鲁忒、汤古忒、巴尔虎等处,私遣人往贸易,遣人探亲,出斥堠迎往贸易招揽贸易者,系王罚马一百匹;贝勒、贝子、公等罚马七十匹;台吉等罚马五十匹;都统副都统革职,罚五九;参领、佐领革职,罚三九;骁骑校革职,罚二九;拨什库、什家长鞭一百,罚一九,赀财入官。为首贸易之人绞,籍其家;余各鞭一百,罚三九,赀财入官。
如斥堠人不行缉获,被人首发者,官员革职,籍其家,兵丁鞭一百,罚三九,半入官,半给出首人,令赴愿往旗分。
又题准:非札萨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有罪,照札萨克贝勒等一例议处。
十四年题准:凡审定死罪犯人,札萨克王、贝勒等在附管札萨克王、贝勒等处说明,审过处决。不与附管札萨克王等说明审过处决,以私杀论。会集所审死罪人,即于会集处处决。
十五年题准:凡死罪不令王、贝勒、贝子、公、额驸立誓,于本旗内择令台吉、塔布囊立誓,若立誓,准死罪人以九九马匹赎。
十八年题准:台吉等擅与喀尔喀、厄鲁忒人婚姻往来者,革去爵级,不准承袭,所属人全给其近族兄弟,除妻子外,家产牲畜俱入官。所属人随往者,各鞭一百,罚三九,将所属人女遣令随嫁。女父不向札萨克王、贝勒处说明者,鞭一百。所遣送嫁属人不自说明者,亦鞭一百。失于觉察斥堠官员,革职,籍其家。兵丁鞭一百,罚三九。若将所遣送嫁人误以为逃人解院者,札萨克王等罚五九。
二十二年题准:凡外藩蒙古人,诱卖内地人及为妻妾奴仆者,为首人拟绞,解院送刑部监候,秋后处决;为从人鞭一百,罚三九。止一人者以为首论。诱卖蒙古人为妻妾奴仆者,为首人即绞,余照前例。串诱买卖者,鞭一百,罚三九,被诱人鞭一百。
二十四年题准:喀尔喀进贡人违禁有罪者,大事照内例治罪,小事行文该札萨克处,令送所罚牲畜。
人命
国初定:外藩蒙古王等,故杀、仇杀死各属下人及家奴,罚马四十匹,贝勒、贝子、公等罚马三十匹,台吉等罚三九,给死者亲属,旗内听所欲往。若无仇隙误伤致死者,首明情由,将所罚入官,死者亲属不准开出。
又定:射砍家奴,或割截耳鼻者,王等罚牲畜五九,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四九,台吉等罚三九,庶人罚一九。
又定:外藩蒙古斗殴伤人致成残疾者,罚牲畜三九,得愈者罚一九。伤孕妇致胎坠者,罚一九。打损人牙齿者,罚一九。断人发及帽缨者,罚五头。用拳及鞭杆打人者,罚五头。
互打者无罪。
又定:熏野兽穴以致失火者,罚一九,给见证人。延烧至人死者,罚三九,给死者之家。
余误失火者,罚牲畜五头,给见证人 ;延烧致人死者,罚一九,给死者之家;延烧死牲畜者,照数赔偿。
又定:射砍人牲畜致死者,如数赔偿外,罚一九,系马加倍偿与,不致死,罚犙牛。
顺治十五年题准:夫故杀妻者抵绞。
又题准:斗殴伤重五十日内死者抵绞。
康熙五年题准:射砍家奴,割截耳鼻致死者,以故杀、仇杀论。
六年题准:家奴杀主者凌迟。
十三年题准:官民人等失误伤人致死,有人见证承认者,罚给三九。若无见证可疑者,择令旗内人立誓。若立誓,罚给三九,不立誓,抵绞。
又题准:官民人等与妻斗殴误伤致妻死者,罚三九给妻家。妻有过犯,不行首告,擅杀死者,罚三九入官。
又题准:蒙古王、贝勒等,故杀、仇杀、谋杀他旗人者,除偿人外,王罚马一百匹,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十匹,台吉、塔布囊罚马五十匹,给死者妻子。系庶人抵斩,除妻子外,家产牲畜亦给死者妻子。
又题准:塔布囊等杀死属下人及家奴者,照台吉例罚。系都统、副都统罚三九,参领、佐领、骁骑校罚二九,庶人罚一九,俱给死者妻子,并其兄弟,俱令出旗。误伤致死者,向札萨克处说明,若无仇隙,不准出旗,所罚入官。
又题准:官民人等挟仇放火致人死者,系官绞,庶人斩。致死牲畜者,系官革职,庶人鞭一百,除妻子外,家产牲畜悉给被害人之妻子。
又题准:官员射砍家奴、割截耳鼻者,罚二九,致死者,以故杀论。
贼盗
国初定:失走牲畜过三日向附近札萨克处禀明缉获,若不禀明缉获,每头匹罚羊一只。
亡失牲畜冒称己有者,罚三九。借认取者,罚一九。因无失主隐匿者,罚一九。辄骑亡失牲畜者,罚一五。
又定:亡失牲畜路人擅自收留者,以盗论。
又定:出首盗贼可疑者,令盗贼立誓,不令出首人立誓。
又定:窝隐盗贼者,王罚九九,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七九,台吉罚五九。台吉为盗者,罚七九。若事发不承认者,令其伯叔立誓,无伯叔,令其伯叔之子立誓。
又定:伙隐盗贼不首者,王罚三九,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二九,台吉罚一九。
又定:凡驼马牛羊一人盗者,不分主仆绞。二人盗,斩一人。三人盗,斩二人。众人伙盗者,为首二人斩,余俱为从,鞭一百,罚三九。家奴偷盗,鞭一百,追取所有。无可追者,于其主名下加倍追取。籍没为首人妻子家产牲畜,并为从人所罚牲畜,俱给失主。
又定:凡偷盗驼马牛羊情有可疑者,令立誓,若立誓,免其罪,不立誓,照前例治罪,其妻子家奴免籍没,追取所有牲畜,并向该管主罚一九牲畜,给与失主。
又定:贼已发觉,王等不行拿解,以致疏脱者,以窝盗论。
又定:盗财物者,除照数赔偿外,所盗财物值犙牛以上价,罚三九,值羊价罚一九,以下罚犋牛一头。
又定:盗贼未致十岁者,不以盗论。
康熙元年题准:台吉官员等,携家擅出斥堠游牧,及窝隐偷盗喀尔喀马匹贼人,擅责喀尔喀人劫夺马匹什物者,革职,家产籍没。从往人各鞭一百。斥堠官员革职,罚三九。兵丁鞭一百。都统等官不知情者免议。所没家产及罚物,给喀尔喀失主。其妻子不准给,取赎价与之。
二年题准:死犯逃脱者,收管官员罚三九,骁骑校革职,罚二九,拨什库鞭一百,兵丁鞭八十。若脱逃不系死犯者,官员罚二九,骁骑校罚一九,拨什库鞭八十,兵丁鞭五十。逃犯若被旁人捉获,即以所罚给捉获人,如无捉获人,给札萨克王、贝勒等。
四年题准:外藩蒙古各旗佐领下有为盗者,罚该佐领二九,骁骑校一九,拨什库七头,十家长鞭一百,罚一九。一佐领下有盗二次者,佐领革职,罚二九;骁骑校革职,罚一九;拨什库鞭一百,罚一九;十家长鞭一百,家产籍没。一参领下有盗三次者,参领罚三九。一旗下有盗三次者,管旗王、贝勒、贝子、公等各罚五九,都统、副都统各罚三九。所属人偷盗者,该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各罚三九。庶人家奴偷盗者,罚其主一九。王以下,若能严查所属,将为盗人拿解者免罪,仍给所罚之半。若失于稽查,被他旗人拿获者,都统以下所罚并给之,王等所罚入官。八旗游牧蒙古察哈尔人为盗,被获二次者,该管官罚三九,副管官员、佐领各罚二九,骁骑校、拨什库、十家长等照外藩蒙古治罪。苏鲁克人为盗,其头目亦照佐领治罪。盗贼或被失主捉获,或被旁人捉获,即送该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官员处,王等即拨人并失主捉获人解院。
五年题准:众人为伙,盗劫喀尔喀马匹等物者,除照例治罪如数赔还外,共罚给一九,所余家产妻子入官。若喀尔喀人将失物多捏谎报,令其为首人立誓,若立誓,照数赔给,不立誓,止照现在之数赔给。若喀尔喀人为伙盗劫内地马匹等物者,为首二人斩,二人斩一人,余各鞭一百,罚该管主一九,移文令其送至。
六年题准:捉获贼盗不解院,私议完结者,以盗坐罪,所罚物给出首人。管旗王以下至十家长,一并从重治罪。
十三年题准:凡明行抢劫者,系王罚马一百匹,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十匹,台吉、塔布囊罚马五十匹。行劫杀人者,罚马外,顶替赔人。以兵器伤人致成残疾者,罚马外,仍以身价之半给二九。官民人行劫杀人伤人者,不分首从俱斩,妻子家产籍没。不曾杀人伤人者,为首二人绞,妻子家产籍没,为从者各鞭一百,罚三九。若止一人,鞭一百,籍没家产,免其妻子。二三人者,以一人为首,余为从,所罚没俱给失主。
又题准:台吉等亲身为盗者,革去爵级,追取所属人,免没家产。
又题准:发掘王、贝勒、贝子、公等墓者,为首一人斩,妻子家产籍没,余各鞭一百,罚三九。发台吉、塔布囊墓者,为首一人绞,余各鞭一百,罚二九。发官员墓者,为首一人鞭一百,罚三九,余各鞭一百,罚一九。发庶人墓者,为首一人鞭一百,罚一九,余各鞭八十,罚一九。罚没家产牲畜,俱给墓主。
又题准:劫夺罪不至死犯人者,为首人罚三九,余各罚一九。
十六年题准:在边界禁地偷窃劫夺者,被获,管旗王、贝勒等以下,并该管主严行治罪。
若不获,治所入汛地该管旗王、贝勒等罪,兼令赔偿窃夺之物。
十七年题准:傍人捉获盗马贼者,所籍没家产牲畜,以二分给之,一分给失主。
又题准:外藩蒙古王、公主、郡主等家人旗人偷向禁地采参者,为首人斩,妻子家产牲畜并所获俱入官;为从者鞭一百,家产牲畜并所获入官,免其妻子籍没。公主、郡主、王以下,台吉、塔布囊以上,遣家奴往者,各罚九九。都统以下,骁骑校以上,遣家奴往者,俱革职。拨什库、十家长另户之主遣家奴往者,鞭一百,革去拨什库、十家长,各罚一九,所遣家奴本身及妻子家产并牲畜所获俱入官。遣另户人往者,管旗王以下,十家长以上,俱照遣家奴例治罪。另户人家及家奴偷采该管人并各主不知者,俱鞭一百,罚三九。偷采参,旁人首发者,其参入官,交户部,折半价给出首人。私买卖者,系蒙古鞭一百,罚一九,内地人交刑部。
十九年题准:边禁等地方劫盗者,巡察官兵缉拿时,如抗拒,即斩。不曾抗拒被获者,果系盗贼,俱斩,妻子家产牲畜籍没,给与失主。不系盗贼,因其坏边,为首一人绞,除妻子外,家产牲畜籍没,余各鞭一百,罚三九。内地人出禁地劫盗者,官兵拿获,照内律治罪。
如内外官兵失于觉察,或失主或旁人捉获者,内地官革职,鞭一百,折赎。外地官革职,罚三九。内外兵丁各鞭一百。盗贼之主知而不举,被旁人出首者,以窝盗治罪。出首人令赴愿往旗分。若出首情虚,系官革职,罚三九,庶人鞭一百,罚一九。
二十二年题准:外藩蒙古人入内地为盗者,事发,量赔所盗物,其妻子家产牲畜籍没,及所罚一并入官。
军法
国初定:派令出兵不去者,王等罚马一百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十匹,台吉罚马五十匹。率全旗俱不往者,军法按治。期约处一日不至者,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匹,台吉罚马五匹。迟误几日者,按日罚取。
又定:出征,将禁马骑瘦者,王罚马三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马二十匹,台吉罚马十匹。
又定:出征围猎各处不俟众先回者,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匹,台吉罚马五匹,随从人罚取所骑马。
又定:越境游牧者,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匹,台吉罚马五匹,庶人罚牛一头。
又定:远越所分地界另行游牧者,王罚马一百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十匹,台吉罚马五十匹,庶人本身并家产俱罚给见证人。
又定:凡邻旗有兵侵而不全率所属甲兵速集议征者,王罚马一百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十匹,台吉罚马五十匹。
顺治三年题准:得出征人遗失马驼各物及逃人者,俱收养送还。隐匿不送者,以盗论。
康熙五年题准:擅以甲胄弓矢兵器卖与喀尔喀、厄鲁忒等,及给亲戚者,王等罚马一百匹,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十匹,台吉、塔布囊罚马五十匹。若系庶人,为首者绞,家产牲畜籍没;从者各鞭一百,罚三九,半给出首人,半入官。出首其主者,许出户。蒙古人来京,不向本院说明,私买兵器带往者,王等罚三九;台吉、塔布囊、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护卫官买各罚一九,庶人鞭八十。
十三年题准:外藩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遇敌交锋,他旗败遁,一旗王、贝勒等攻战,有裨于他旗者,将败遁之旗一佐领人丁,给与攻战之人。他旗俱战,一旗败遁者,革去爵级为庶人,将人丁尽给攻战王等。若一旗内一半攻战,一半败遁,将败遁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革去爵级为庶人,人丁尽给本旗无罪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其攻战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各给赏。若本旗未及准备,一旗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已得准备攻战,视其功之大小,获之多寡给赏。凡旷野攻战,王、贝勒、贝子、公、大臣不按队伍,轻入敌阵,或见敌兵单少,不行问明,擅自奔驰者,将所乘之马,并本次所获人口入官。凡列阵攻战时,须从容纵马,各照对敌前进。
若不照对敌前进,尾附他队,或离本伍入他伍,或他队俱进,立视不前者,各按所犯治罪。
行兵之际,有一二人离伍抢掠被害者,将妻子入官,该管治罪。失火者斩。不许拆毁庙宇。
不许妄杀平人。抗拒者击,投顺者抚。其俘获之人,勿得剥取衣服,拆散夫妇。至不堪俘获者,亦勿得伤害,剥取衣服。俘获之人,勿令看守马匹。凡出征王、贝勒等,务平定地方,救济生民,严禁官兵,不许抢掠,不许陷害良民。平定之日,定行升赏。若纵兵抢掠,指良民为贼,妄行杀戮者,从重治罪。与敌人相敌,正混战时,有将落马之人救出与马骑者,系公以下,副都统以上,给马十匹;参领、阿达哈哈番阿达哈哈番:爵位名称。清初世爵等级中的第六等,汉名“骑都尉”。以下,给马六匹;庶人给马二匹。俱于落马人名下追给。
十五年题准:派出从征官员规避不去者,革职,罚三九,交于该管王等,仍令披甲押赴军前。
十九年题准:外藩蒙古四等台吉以上,遣往官兵阵亡者,照都统例,给身价银两。阵亡中伤残疾病故官兵身价赏恤等银,俱照内例给与。雍正朝《大清会典》中的理藩院资料雍正朝《大清会典》中的理藩院资料
(原卷二百二十一至二百二十二)理藩院
我朝定鼎以来,德威远著,声教所暨,莫不来庭。凡蒙古部落之率先归附者悉隶版籍,视犹一体。及后至者弥众,皆倾国举部乐输厥诚,既地广人繁矣。乃令各守其地,朝岁时,奉职贡焉。户口蕃殖,幅员辽远,前古以来,未之有也。爰于六部之外,设理藩院,置尚书、左右侍郎,董其黜陟、赏罚、朝会、往来之事。其属四清吏司,曰录勋,曰宾客,曰柔远,曰理刑,各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又设司务、汉院判、知事、副使。其增设裁减,具载吏部。
录勋清吏司
爵级
初,外藩四十九旗,或以功,或以亲,或以举国输服,封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秩皆照内王等。台吉、塔布囊等,俱加以品级。设都统以下,骁骑校以上等官,照内管理。盖国家一体之仁,周遍如此。
国初定:外藩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有军功者,量其功之大小议叙,身故者,一体题请赐恤。
顺治九年题准:外藩王以下服色,悉照内王以下定例。
十六年题准:外藩蒙古以一百五十丁为一佐领,披甲五十副,设骁骑校各一员,领催各六名。十家各设一长,六佐领总设参领一员。
十七年谕:外藩各旗都统以下员缺,令各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酌量补授。
十八年题准:外藩蒙古王、贝勒,各照内王、贝勒等,设长史、司仪、长护卫。此外,亲王设四品典仪一员,五品典仪一员。郡王设五品典仪一员,六品典仪一员。多罗贝勒设五品典仪一员。固山贝子设六品典仪一员。公等设七品典仪一员。其顶带坐褥,悉与内同。
又题准:台吉、塔布囊等,顶带坐褥照在内官员分别给与。一等者同一品,二等者同二品,三等者同三品,四等者同四品。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骁骑校等顶带坐褥,比内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骁骑校等,各卑一级。
又题准:外藩佐领众多之旗,设都统一员,副都统二员。有十佐领以下之旗,设都统一员,副都统一员。多者裁汰,少者添设。
又题准:外藩人有始从其主归降,及随军向导有功,敕给达尔汉职衔世袭者,其顶带坐褥,照外藩各旗官员分别给与。永袭者同都统,虽永袭而功少者,同副都统。袭六次、五次、四次者,同参领。袭三次、二次及止授本身者,同佐领。
康熙元年题准:公主之子、亲王之子弟为一品,郡主之子、郡王、贝勒之子弟为二品,县主、郡君、县君之子,贝子、公之子弟为三品,台吉、塔布囊等子弟概为四品,俱于十八岁给与爵级。
又题准:一二等台吉许以一子袭职外,余子概为四品。若有功酌量另议。
又题准:公主等之子,十岁以上,父殁分家,管辖所属,不拘岁数,即给爵级。
二年题准:台吉、塔布囊等有军功者,量功给与爵级。有头等功牌六个以上者为一等,三个以上者为二等,一二个者为三等。有二等功牌二个以下者概为四等。
三年题准:承袭王、贝勒、贝子、公等,册、诰皆令亲身赴领。若应袭之人未经出痘者,其册、诰本院差官赍送。
八年复准:索伦总管为三品,副总管为四品。
二十一年题准:外藩诸旗,各于旗内选择贤能,协理事务。
二十二年题准:归化城土默特副都统缺出,择在内贤能官员,会同兵部引见补授补授都统由本院题补,不会同兵部。
二十五年题准:外藩四十九旗管旗札萨克及索伦总管,俱照内都统印,各铸给印一颗。
二十八年复准:喇嘛阿齐图绰尔济,差往厄鲁特地方,给与爵级,比都统。
三十年复准:外藩内拖沙喇哈番非阵亡者,不准承袭。
又题准:理藩院旗员四十四员,各处差遣,留院办事者甚少。今喀尔喀内属后,俱照四十九旗管理,愈加繁冗。将八旗添设员外郎一员,不令出差,专委办事,其升转仍与各旗应升之员较俸。
又索伦达虎尔总管员缺,奉旨:交该将军会同总管等拣选应补之员,一并咨送具奏引见。
三十一年复准:编喀尔喀旗分佐领,封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爵级,给与册、诰、俸禄,照四十九旗之例,办理各旗公务,总众部落,分为三路。将土谢图汗之十七札萨克为后路,车臣汗之十二札萨克为东路,札萨克图汗之九札萨克为西路,各按旗分铸给印信。其印文兼满洲、蒙古字样印式,与四十九旗同。
三十三年谕:此后一应补授协理旗务台吉,开列姓名引见。
又复准:归化城两旗,一旗二十五佐领,设参领五员,一旗二十二佐领,设参领四员。
今将蒿齐忒二佐领,归并二十二佐领一旗下,共二十四佐领,应照例添设参领一员。行文该将军,将应补参领贤能之员,拟正陪咨送引见。
三十五年复准:喀尔喀郡王有军功者,升为亲王,贝子有军功者,升为郡王,该部撰给册命。
四十年议准:外藩额驸等,郡主亡后未曾另娶者,仍留职衔,给与俸禄,永为定例。
四十一年复准:嗣后外藩诰命、敕书,果被水火盗贼失去者,准其复给,免罚俸议罪。
四十四年复准:自都统以下凡有职人等,内有年老残疾人不及者,分别斥革,于台吉中拣选贤能,按缺补授。又台吉等不立族长,无所统属,应每族各设一首领,严查各族内饮酒行凶等事。
四十五年题准:归化城拖沙喇哈番品级以上缺出,于应升之员内拣选咨送本院,引见补授。参领缺出,俱从骁骑校挨升。若骁骑校缺出,拣选兵丁内弓马精熟、能管辖人者擢用。
俱令该都统右卫将军咨送本院,引见补授。
四十七年题准:宁夏有守城都司一员,把总二员,所辖兵丁五百名,并无别事,相应裁革,改设理事官,即令在都司衙门居住,铸给料理蒙古人民等关防字样。凡系沿边地方蒙古事件,俱会同该札萨克等完结。设有不能完结之事,许令报部。其前都司所辖五百兵丁内,拨三百名与二把总管辖,照常守城。余二百名,理事官酌量编为书办快手。理事官既同札萨克等治理蒙古事件,令各部院保举满州旗员及理藩院蒙古旗员引见补授,三年一换。
雍正元年议准:查哈拉右翼捕盗官,照左翼例一体给与六品顶带,食半俸。
又谕:朕观土默特人材可造就,能与内地人一体当差,著将土默特什长等俱给蓝翎。
又谕:归化城都统及两旗官兵,前者圣祖皇考由宁夏亲征漠北时,巡狩归化城地方,见尔等归化城土默特两旗官兵,士众委靡,弓马不习,法度日以废弛,因将两旗都统革退,另选在京都统、副都统、参领等员管辖,历年训练有方,军律严整,旧习渐改,有志向上。是以数年以来,选用在京人员之例已经停止。今尔保送之官兵人等,尽皆弓马娴熟。且两旗兵弁,行伍整齐,凡有行围及出征等事,与内地兵丁一体效力。此皆我皇考教育尔等所致也。
归化城土默特两旗,原在四十九札萨克内,其都统、副都统等官,皆系国初归附之土默特功臣子孙世职。今念尔等既已弃旧存忠,允宜尊复旧例,都统、副都统员缺,著将两旗内应补人员,与原任都统、副都统世家子孙及参领内人材可用、仪表修伟、向能管辖兵丁、曾经效力行间人等,查明保送引见,朕将亲擢焉。
三年,奏请归化城都统所请引见官员,每缺送四五人引见之处,应不准行。奉旨:此等人若系佐领内推升者,著照尔等所议,只送二人前来。若系于参领及阖旗内拣送者,著照伊等所请,将送来人员引见,择其可用者照缺补用。其余亦择其可用者记名,俟缺出录用。如此,不致往返劳苦,而伊等亦得瞻仰朕颜矣。
四年谕:厄鲁特之官爵,原因伊等归顺,故圣祖仁皇帝特恩加授,虽无世袭之旨,而伊等各有效力之处。嗣后厄鲁特之官员病故,若有效力之人,俱著降一等承袭议奏。如承袭人员或能守分勤谨、克尽职业者,仍将所降品级赏给。理藩院将此存档,再将朕恩旨晓谕厄鲁特等。
会集
国初定:外藩蒙古三年一会,清理刑狱,编审壮丁。
又定:会集不来者,王等罚马二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罚马十五匹,台吉等罚马十匹。不如期至者,按日罚马凡罚牲畜,一概入官,不入官者,见本条内。
顺治九年题准:往会敕书内阁撰写。
康熙八年题准:外藩蒙古会集,及传召之事不来者,都统各罚马五匹,副都统各罚马四匹,参领各罚马三匹,佐领各罚马二匹,骁骑校各罚马一匹,领催各罚牛一头,十家长各罚犋牛一头。不如期至者,都统各罚马四匹,副都统各罚马三匹,参领各罚马二匹,佐领各罚马一匹,骁骑校各罚犍牛一头,领催各罚犋牛一头,十家长鞭二十七。如八旗游牧管旗总管及索伦总管不齐集者,照外藩副都统例,游牧副管、索伦副管照外藩参领例,佐领、骁骑校、领催、十家长照外藩佐领、骁骑校、领催、十家长例治罪。
十七年题准:差遣往会大臣,将领侍卫内大臣、内大臣、散秩大臣、各部尚书、左都御史及本院堂官职名一并开列,请旨简用。随往官员除本院官员笔帖式外,仍选择各部院官一员,笔帖式一员带往。
二十九年复准:喀尔喀土谢图汗、车臣汗等内属,应照四十九旗例,永定会盟之典。其台吉等有远住外边者,著理藩院差官预行调取,会盟日期齐集。
三十九年复准:外藩王、贝勒、台吉等,凡祭祀坛庙斋戒行礼处停其齐集,于午门外按翼排班,候圣驾出入时,与不陪祀内王、贝勒等一体迎送。
丁册
国初定:外藩壮丁年六十以下、十八以上者,皆编入丁册,有疾者除之。每三丁披甲一副。
又定:外藩壮丁三年一次编审,有隐丁者,所隐之丁入官。隐丁至十户者,管旗王、贝勒等按罚一户,出首人令赴愿往旗分。
顺治四年题准:审丁时若数目开载不全,后虽声明,仍以隐丁治罪。
五年题准:亲王壮丁六十名,郡王五十名,贝勒四十名,贝子三十五名,公三十名,固伦额驸四十名,和硕额驸三十名,多罗额驸二十名,以供役使。
七年题准:外藩蒙古每十五丁,给地横一里,长二百里。
九年题准:外藩台吉等及喀喇沁土默特塔布囊,一等者各壮丁十五名,二等者十二名,三等者八名,四等者四名。
又题准:外藩亲王守墓人十户,郡王八户,固伦公主与郡王同,贝勒、贝子等六户,和硕公主、郡主与贝勒同,镇国公、辅国公四户,郡君与镇国公同,县君、乡君与其夫同。其大臣护卫,及出征效力之人,不许守墓。
十二年题准:外藩首告隐丁者,准在编审之年首告,二三年以后首告者不准。
康熙三年题准:外藩蒙古都统,亲随兵丁四名,副都统二名,各于本旗选择。参领、佐领各一名,于本佐领中选择。
五年题准:外藩编审丁册,照户部例详开具题。
十一年题准:额驸等所役壮丁,虽额驸身故,不许裁汰。
十三年题准:外藩蒙古编审壮丁时,隐丁之旗,都统、副都统罚三九以九论罚详见理刑司,参领、佐领罚二九,骁骑校罚一九,给出首人。领催、十家长各鞭一百。归化城二旗,无王、贝勒等者,如有隐丁,都统、副都统罚五九;参领罚三九;佐领革职,罚二九;骁骑校革职,罚一九,给出首之人。其出首之人,并所隐之丁,各留旧佐领,家奴若系蒙古人,入官。
十八年题准:出首隐丁人之子弟在所隐内者,俱准于旗内听所欲往。
二十一年题准:公主、郡主等随嫁人,许其守墓及作护卫并闲散使令,不许披甲。
二十二年题准:属下奴仆出首本主隐丁者,照例于旗内听欲往外,出首他人者,不许出户,所罚牲畜,给出首人。
二十六年复准:索伦贫人求入内地当差者,著在索伦地方郎中、总管逐一查问,有情愿披甲者,安置在默尔根、爱浑等处,拣选才能,授为佐领、骁骑校,归并旗分管理,交黑龙江将军,给与钱粮军器;其不愿披甲人,仍留原住地方。
二十九年定:索伦贫人编入旗分,每佐领给马各三匹,牛各三头;每骁骑校给马各二匹,牛各二头;披甲人等给马各一匹,牛各一头。
又复准:比丁之年,传示四十九旗,著该管王、贝勒、都统以下、十家长以上,按佐领查核,分户比丁数目,俱保造印册,令协理旗务台吉会同都统等送部。其索伦、达虎尔人丁,亦照此例查核造册,令总管一员送部。俱限十月内赍到。
三十三年复准:巴尔虎二次迁来人丁,共六百三十七户,八百三十九丁,二千七百二十九口。有牲畜营生者四百三十四户,五百一十一丁,编为佐领,拣选材能授为佐领、骁骑校,安插在胡朱尔河游牧。其牲畜少而贫者,二百零三户,三百二十八丁,编为四佐领,每一佐领各八十二丁,选六十名披甲,余二十二丁,候缺顶补;拣选材能授为佐领、骁骑校,安插在纳默尔河之博尔得村地方,与达古尔四佐领一处居住,照前给索伦穷披甲之列,给与盔甲、军器、牛畜,令该将军拣选原任人员咨送到部,补授原职,训练教习伊等,令知礼法,及时耕耨。所给伊等盔甲、军器,交工部造发。将博尔得村仓米给与口粮。其买备马牛银三千九百两,于盛京户部预备银内照数支给。
四十四年复准:定例台吉等各有跟随附丁。今拣选台吉等补授都统、佐领各职分,仍将伊附丁随侍行走,不许以披甲人为跟役。
又复准:嗣后出首隐丁之人,照例准其开户,令于贫穷之台吉内择主。
五十一年复准:鄂尔多斯六旗内,有卖去壮丁、附丁及披甲人口、或逃散口者甚多,遣官查明,该管王、贝勒、贝子等罚俸三年,协理台吉等罚三九,都统、副都统等罚二九,其前未协理旗务及补授后不察明呈报之台吉等罚一九。本旗未卖人丁,听属下逃散不能收养者,贝勒罚俸年半,协理台吉罚二九,都统、副都统罚一九。其擅卖人丁之台吉罚二九,台吉已故者,妻罚一九;擅卖人丁之披甲人各鞭一百,披甲人已故者,妻罚牲畜五个。知买主有地方姓名者,行文该管札萨克地方官等,不给原价,追还人丁,仍交各该旗分;不知地方姓名者,行文内札萨克、众喀尔喀、沿边神木等处,概行严查,限一年内送还。如一年内不能察交,或被告发,将该管札萨克官员等治罪。其察出送还者,该旗收领行文报部。嗣后各旗养育人丁,不时严察,若再有卖去壮丁及逃散人口者,将该札萨克、经管之人,俱从重治罪。
五十四年复准:郭尔罗斯原台吉察希查所进佐领迁在白都纳处安置者,不必归并原札萨克地方。嗣后佐领无应袭之人,应归公者,即住原籍在公差上行走,该札萨克照常管束,不必迁移,永为定例。
六十年题准:厄鲁特策妄阿拉布坦处归顺及擒来之人,应另编一佐领,安插于正白旗察哈尔地方,给与产业,照例领粮当差。
雍正元年题准:喀尔喀和硕额驸编入镶黄旗下查哈位佐领。
驿递
顺治十二年题准:索伦之入质者,在边外乘蒙古驿马,支给食物;入边,乘内地驿马,支给行粮。
又题准:本院官员领催等,于十月至三月使往蒙古地方,自备马匹者准给口粮草料。往张家口迎送喀尔喀、厄鲁特,及喜峰口、独石口、古北口等处差遣,准给口粮马草;四月至九月,止给口粮,不给草料。
十三年题准:遣祭外藩使臣,道近或值夏秋时,俱令自备马匹。如道远及值冬春时者,各给信牌,许乘驿马。一品给十五匹,二品给十二匹,三品给七匹,四品给六匹,笔帖式给四匹,领催二匹,兵丁一匹。
又题准:达赖喇嘛处使者,精奇尼哈番给驿马十三匹,车七辆。阿思哈尼哈番给驿马十匹,车四辆。郎中、员外郎马俱五匹,车俱二辆。笔帖式马三匹,车一辆。护军、领催等,马各三匹,每二人共车一辆。
康熙三年题准:往会大臣,随从郎中、员外郎共六员,主事一员,笔帖式七员,领催六名,俱带帐房粮米,在野外行宿,尚书、侍郎等,各带本身执事。尚书准骑马二十匹,驼七匹。侍郎马十八匹,驼六匹。郎中马八匹,驼二匹。员外郎、主事马各七匹,驼各二匹。有品级笔帖式各马六匹。无品级笔帖式各马五匹。领催各马三匹。兵丁各马一匹。
又题准:凡差遣笔帖式,不准给信牌,如衙门官员缺乏,止遣笔帖式,则题请给与。
九年题准:凡奉旨特遣,及本院往各旗遍传事务紧急差遣,或巡察斥堠送诏等事,自内地驰驿外,仍给信牌,许乘边外驿马。往会所历之旗地方遥远,亦给信牌,乘边外驿马。余惟遣往札赖忒、杜尔伯特、鄂尔罗斯、席北、索伦、达固尔、宁古塔、卦尔察等处者,给本院印文,照内地所乘驿马数,乘边外驿马。遣往科尔沁、乌朱穆秦、蒿齐忒、吴喇忒、鄂尔多斯等处者,冬春给院文,乘边外马,夏秋各乘自备马匹。遣往喀喇沁、土默特、敖汉、柰曼、翁牛特、巴林、札鲁特、克西克腾、苏尼特、阿鲁科尔沁、喀尔喀、阿霸垓、阿霸哈纳尔、四子、毛明安、归化城、盛京、西勒图库伦等处者,概令自备马匹。其达赖喇嘛峨齐尔汗之使,给驿至西宁。遣往喀尔喀、厄鲁特之使,自归化城给与马驼。
十七年题准:往会自备马匹,仍各给信牌印文,以备急事驱遣。
二十五年题准:凡驿递人为盗,照例治罪外,驿递官员罚牲畜一九,骁骑校罚五头,其领催鞭八十。
二十七年谕:科尔沁和硕达尔汉亲王额驸班第,凡哨地遇有紧急事务,通令驰驿。如有紧急事务,别旗札萨克等亦令驰驿。
二十八年题准:杀虎口离归化城二百余里,驿站劳苦。查原立胡七特口子四十户,驿站接近镶蓝旗,甚属无用,移在归化城中间,酌量安设。
三十年复准:外藩驿站,差役繁多,嗣后除特奉钦大差紧要事件外,凡封王致祭、审理事务、查点马群一应平常事件,俱汇集一年两次,于四、九月间差往,均令由山海关出奉天法库门前去,不许强乘度冬马匹,宰杀孳生羊只。如敢浮派勒索,令该札萨克举报到院,系官员、笔帖式革职,系领催拿送刑部。如笔帖式、领催等私行骚扰,许官员查举免议,若失察,一并议处。其无文书谎称公差勒索马匹财帛者,交刑部从重治罪。
又复准:晓谕四十九旗,照本院给发印文应供差马、饩羊,不许规避。如有不给应供差马者,罚牲畜三九,不给应供饩羊者,罚牛一头。其归诚之喀尔喀有杂处四十九旗地方者,相其居处与何旗相近,即照该旗定例,给付差马、饩羊,违者俱照罚例。如奉差官员人等勒索扰害,亦令喀尔喀举报到院治罪,永远遵行。
三十一年谕:外藩蒙古按各旗形势地方,动用部帑设立驿站,中间相去百里,查贫人给与役食应差,俟年例朝觐王等来时议奏。遵旨议准:众蒙古安设驿站,除二土默特、奈曼、喀尔喀、科尔沁二郡王等六旗出山海关边外行走,二郭罗斯、杜尔伯特等三旗在黑龙江大路,此九旗不另立驿站外,自喜峰口至札赖特为一路,一千六百余里,见有管城二驿,除地二百里,安驿十四,即于此路十九旗内,查派穷民,共置驿丁六百名。自古北口至乌朱穆秦为一路,九百余里,有鞍子村、江乡、十八里台诸驿,除地三百里,安驿六,即于此路七旗内,查派穷民,共置驿丁三百名。自独石口至蒿齐忒为一路,九百余里,安驿九,即于此路七旗内,查派穷民,共置驿丁四百五十名。自张家口至四子部落为一路,五百余里,安驿五,即于此路五旗内,查派穷民,共置驿丁二百五十名。又自张家口至归化城六百余里,安驿六,共置驿丁三百名,亦从此地六旗内派出,仍为张家口一路。自杀虎口至吴喇特为一路,九百余里,见有二驿,除地二百里,安驿七,即于此路七旗内,查派穷民,共置驿丁三百五十名。
又自归化城至鄂尔多斯八百余里,安驿八,共置驿丁四百名,亦于鄂尔多斯六旗内派出,仍为杀虎口一路。此路派大臣一员,率该札萨克周视各地方,有水泉形势之处安设。每路设管驿官、蒙古员外郎各一员,令掌关防,与在京员外郎一体较俸升转。笔帖式各二名,八年满日更替,照常给与俸禄。若侵欺怠玩,以及驿站马匹损伤者,题参治罪。凡差官由驿路行走,其各旗札萨克王等除有公务外,伊等私事勿得驰驿,永著为例。每驿设骁骑校一员,驿丁五十户,驿马五十匹。每丁给乳牛各五头,羊各三十只,俾得养育营生。每马给价各五两,共二百五十两。蒙古地方水草既好,其草料价停给。惟给与一年倒毙马价,以一半为度,给银一百二十五两,仍将补买数目造册报部。再,此五路差遣,较黑龙江尤繁,并给各驿买备供应羊只价银五十两。
三十二年复准:蒙古驿站未设车辆,用时觅车恐致迟误。将喜峰口一路驿站设车五辆,余四路驿站各设车二辆,其驾车马于见今设立马群内拣选,车价照兵部买车例给发。惟进贡并要紧事使用,小事毋得滥给。
又复准:喜峰口、独石口、张家口、杀虎口驿站,前因未设管驿官员,暂令关口守备把总等管理。今已各设管驿员外郎,凡蒙古往来事件,专委料理,以归画一。惟古北口一路紧要,已特设管驿同知一员。嗣后驿务,著该管员外郎与同知会同料理。
三十六年复准:驿站苦累外藩,嗣后除特旨紧差仍准驰驿外,各项事务,停其驰驿。将佐领下喂养马匹,准照兵部所给驿马之数给与,并量地远近给与月粮,令照蒙古定价,买羊食用。所差蒙古地方,多无房屋,止宿帐房,恐其游牧迁移,奉差人不知所在,每宿处蒙古人等即与指示站道相连之处。若所乘马匹倒毙遗失,俱著照数赔偿。其差官回日,仍照兵部给马之数交还。
三十八年复准:蒙古驿地差事既少,将历年所给倒毙马二十五匹,价银一百二十五两内减裁六匹,以十九匹为度,每马价五两,增加一两五钱,以六两五钱计算,每驿倒毙马十九匹,各给银一百二十三两五钱,所给公用羊一百只,价银五十两内减裁四十只,以六十只为度,每羊价五钱,增加二钱,以七钱计算,每驿公用羊六十只,各给银四十二两。该管官将差官人等用过羊只数目注册报部,有余银两令其次年使用。
四十四年复准:蒙古等一有公务,俱于每佐领下醵敛供给,原非启奏所定之例。属下人甚为苦累,现合禁止。各札萨克等将各旗内所有罪罚牲畜,贮存于该札萨克处,勿令倒毙,预备公务支用。
五十九年题准:喀尔喀地方驿站,数年军务,往来甚多扰累。嗣后差遣大人官员及坐台官员,并部院官员、笔帖式、领催等,行文该将军,俱用营中军需,照品级给与行粮。其取索喀尔喀食用之例著停止。
六十年题准:蒙古驿站自屯兵以来,传报公务,解送军饷、火药、钱粮、器械及耕地器皿等项,又押解发遣犯人,护送投顺人等,接连驰驿,甚属劳顿。若蒙古力不能支,恐误军机。特派大臣一员,总统驿站,带领各驿官员巡查。缺少马匹损伤牲畜,将驿官所领每年添补一半银两交与众札萨克,速将肥壮牲畜买足充用外,支库银一万两,付派去大臣带领,如额数仍缺,即动此项钱粮采买补垫,务令驿站整理,勿致疲敝。又查前种地器皿送至屯兵地方时,俱交山西巡抚由归化城雇赁骆驼车辆。嗣后凡解送各项,自京城驰运至口外,仍交山西巡抚支用大同府银两,雇赁驼马,运至屯兵之处。
雍正元年谕:塞外居住之八旗察哈尔蒙古护军骁骑之器械,三年查看一次。而前往之护军参领、骁骑参领等,骚扰蒙古,勒索马羊等物,其三年一往比丁之官员,亦有勒索之处,朕所洞悉。再,察哈尔蒙古内,未曾出痘者甚多,若来年挑选护军,倘遇出痘,恐有伤损。
嗣后察哈尔八旗护军缺出,即著察哈尔总管、副总管、参领等公同阅看,人材可用者挑补。
其挑补之护军,俟三年查看军器时,从京中奏派大臣一员前往,查看军器时,将所挑之护军一并验看。其三年比丁,亦照外省例,交与该总管等详查明白,将比过丁数,造册送各旗都统。则众蒙古无骚扰之患,亦无往返京师之事,于伊等大有裨益。
又谕理藩院:尔衙门人员,来往蒙古地方者,闻有不肖之徒,肆行无礼,勒索陵虐。夫外藩之与天朝,不但伊札萨克王,即台吉亦系宾客,岂可令领催等卑贱之人肆其欺凌乎?著尔衙门严行中禁,详定条例,俾嗣后来之人永远遵行。
防汛
顺治七年题准:外藩人出境,必向本旗都统陈明,违者,将失于觉察之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十家长一并议处。如偷卖马匹,被人执送者,以其半给执送之人。
十一年题准:外藩王、贝勒、贝子、公等,欲向归化城买马驼者,报院奏请得旨,给本院印文令往,不得擅行。
十二年题准:公主、郡主、王、贝勒、额驸等,向归化城买马驼者,遣往人数报院题明,不得多遣。
康熙元年题准:外藩蒙古,不得越旗畋猎。
二年题准:外藩蒙古买兵器带往者,令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等,详开某佐领下某人,买何器械,数目若干,具文遣官报院。不遣官不详开者,不准给出口票。
十三年题准:外藩蒙古兵器缺少弊坏者,本旗札萨克王罚三九,贝勒、贝子、公罚二九,台吉等罚一九,其兵丁亦罚五头。若盔甲袍褂无名,及军器马绊上无字者,罚三头。马匹不用印记不系牌者,罚犙牛一头,俱给拿获之人。
又题准:失误斥堠者,佐领革职,罚三九;骁骑校革职,罚二九;兵丁鞭一百。若离汛地者,佐领、骁骑校俱革职,兵丁鞭八十。佐领、骁骑校本身器械少者,各罚二九,系兵丁鞭八十。佐领、骁骑校本斥堠人器械缺少,失于觉察,各罚一九。
十五年题准:贼入斥堠窃盗牲畜,追贼被杀,同往兵丁退缩不战者,各鞭一百,罚三九牲畜,给被杀人妻子。
十九年题准:外藩蒙古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有以本旗地方无草,欲移住相近旗分及斥堠内者,于七月内来请,本院遣官查视。所居地如果无草,请移处草果茂者,如其所请。如所居地生草甚盛,而请移他处者,将所请札萨克议处。他月来请者概不准。
二十年题准:在斥堠参领不发遣兵丁各防汛地,及佐领、骁骑校不在各汛地而往参领处同住,或在汛地而马匹被盗者,参领、佐领俱革职,罚三九。骁骑校革职,罚二九。领催、兵丁鞭八十。巡逻兵丁鞭一百。
二十六复准:兴安后济达齐牢地方,禁止巴尔胡私进哨地游牧。
又复准:嗣后著喀尔喀车臣汗严禁所属,毋得擅入哨地游牧。
二十八年议准:黑龙江后绰罗那乌母河相近,以格勒必齐河为界,自大兴安岭以至于海,山阳为内地,山阴为鄂罗斯地。
二十九年复准:哨地接连边外,方得整齐。除索伦、达虎尔五哨相连,不必挪移外,杜尔伯特、郭尔罗斯二旗哨地,原设哈达雅地方,与默尔根村庄相近,著移在席令吉齐河山顶安设。其札赖特之哨,亦近索伦游牧之处,著将东头哨地移在柴河北山顶安设,中哨地移在伊罕克勒河山顶安设,西哨地移在库勒勒齐山顶安设。至科尔沁三哨坐落内地,与各哨窎远,著将东哨地移在哈布齐河山头安设,中哨地移在纳哈拜齐札尔汉山顶安设,西哨地移在哈嘛尔口北山顶安设。
三十二年复准:鄂罗斯有私越边界者,拿送各管属官员,照所犯轻重治罪。今鄂罗斯复有潜至景齐礼乌嘛等处打貂行走,恐伊等头目不知。著理藩院行文尼卜朝城守尉查拿治罪,并申饬国人,嗣后不许超过界地。如城守尉不速严查,即行文察汗汉,将城守尉一并治罪。
四十年题准:自归化城至杀虎口方二百里,前经安设六处哨地。今查杀虎口归化城之间有东西两路,东路岭隘河多,雨雪时行走甚难,应将所设六哨撤去;西路平稳,应于束尔昆东口安设二十户为驿。再,额伦布塔处,将土默特人安设二十户。喀拉巴拉郎孙处,将镶蓝旗察哈尔人安设二十户。共六十户,派官三员,令其管辖,往回巡查,以便公使。
四十七年复准:王宋拉布所属蒙古人等游牧地少,嗣后于黄河、西河之间,柳延河之西,所有柳墩、刚柳墩、西墩,俱以西台为界。自西台之外,察汉托合处暂许蒙古游牧。至宁夏平罗营一带地方人民,原于察汉托合地方采取柴薪。今限一月内采取五次。其采取时给与号牌,著人监管,来往之人并令该地方严查。
五十一年议准:察汉托合地方,前四十七年暂给蒙古游牧,今居民不便耕耨,若久杂处,必致争讼,嗣后以黄河为界,永禁游牧。
又复准:喀喇沁杨树沟、雅图沟、大博罗树等处铅多,查明地方许开铅矿,属汉地者准汉人开矿,属蒙古地者准蒙古开矿,户部理藩院各派贤能官一员监视。其所定课,即令每年纳铅交入钱局,但不许造房种地,致生事端。
五十六年复准:翁牛特、巴林、克什克腾交界地方树木,行文三旗,各令本旗协理台吉、都统、副都统等公同勘验,派为三分,明定界限。嗣后如有越界斫伐树木者治罪。将分定界限,令各旗缮造印册送院。
雍正三年谕:边关城门收税,虽关国用,但只令来往贸易商人纳税,其请安进贡之蒙古等并无收税之例。今闻将伊等余带马匹、乘载口粮之车辆及买去之茶叶,勒令停止,私行收税,并索取零星物件。又闻有奸恶商人,希图匿税,专雇蒙古车辆偷载商货出入者甚多。此皆守口旗员及收税官不严束胥役之故也,可行文该管官员严行禁止。
严禁逃人
国初定:外藩全旗逃者,不拘何旗,即刻往追,以军法从事。若王等不追者,罚马一百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罚马七十匹,台吉等罚马五十匹。
又定:带弓箭逃者,二十人以下,止令本旗追,二十人以上,其相近之旗札萨克王、贝勒等,量逃人多少,备马匹行粮,视所往速行穷追。若有不追者,王罚马二十匹,贝勒、贝子、公罚马十五匹,台吉等罚马十匹。中道而返者,为首罚牲畜一九,余各罚五头。将逃走不速行题报者,王罚马十匹,贝勒、贝子、公七匹,台吉等各五匹。
又定:见逃故纵者,王等罚十户,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七户,台吉等罚五户,庶人罚牲畜三九。与逃人斗死者,逃人如有奴仆,偿一人,并罚给牲畜三九。
又定:逃人被获者,罚逃人之主拨牛一头,给拿获之人,逃人鞭一百。罚窝隐逃人者,牲畜一九,给逃人之主。并罚窝主十家长一九,给逃主十家长。
康熙五年题准:与逃人斗死者,逃人如无奴仆,向逃人札萨克王、贝勒处,取牲畜三九赏给。
十三年题准:出斥堠逃往外国之人,如追时不曾抗拒被获,将为首一人斩,余绞,如持兵抗拒俱斩。逃往外国被执送者,伤人斩,未伤人者鞭一百,交还原主。未伤人逃走自归者,免罪,交原主。
十六年题准:追杀率先逃走者,即以其人家产牲畜给之,不更给赏。如无可给者,斥堠佐领赏给蟒镶领缎袍一件,缎三匹,布二十匹。骁骑校妆缎镶领缎袍一件,缎二匹,布十五匹。兵丁缎一匹,布十匹。
二十六年复准:四十九旗索伦、达虎儿等,将内地民人及满洲家下逃人窝留,以为奴仆子孙妻妾者甚多。嗣后蒙古等雇内地民人耕种之处,永远禁止。凡边外生事流民及满洲家下逃人,交与该管札萨克等各旗佐领,不时严查缉捕送理藩院,照例从重治罪。窝留内地逃人民人之窝主,系官革职,鞭一百,罚牲畜三九;系闲散人鞭一百,亦罚牲畜三九,将此所罚牲畜俱给拿获之人。若该札萨克所管人等不加严查,或理藩院查出,或被旁人出首,将窝隐正犯照例治罪外,出首之人系奴仆,开为另户,系闲散人,从窝主罚出牲畜三九给与出首之人。该札萨克所管人等不行严查,札萨克王、协理旗务台吉罚牲畜九九入官;都统、副都统、参领等罚牲畜五九入官;佐领、骁骑校皆革职,罚牲畜三九入官;领催、十家长等鞭一百。
又议准:有俸之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等失察窝留逃人者,罚俸一年。
三十二年复准:鄂罗斯尼卜朝城守尉,送回逃人二名,著理藩院行文嘉奖,并咨黑龙江将军,嗣后有伊国逃人潜往索伦等处者,查出奏闻给回。
又复准:凡无票私自出口之民被获,责四十板,其妻及未分居之子,安插山海关外辽阳等处。
五十一年复准:喀尔喀因前噶尔丹之乱,失散人口,若于会集处未经收回之人,离居已久,俱在各旗分编佐领,载入丁册,难以给还,嗣后有恳请归族等事,概不准行。如从久住地方逃往别处者,追回,照逃人例治罪。有不追回隐匿者,照隐匿逃人之律治罪。晓谕八旗内外众札萨克、厄鲁特、察哈尔各旗下,永著为例。
抚辑降人国初定:擅杀降人者,王等隐匿罚十户,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七户,台吉等罚五户。
被人首告者,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马七匹,台吉马五匹,给出首人,令赴愿往旗分。其为首杀人者斩,仍罚牲畜三九,余免死,罚三九,俱给其人所投之王、贝勒等。
若所投之人未定,则以一半给出首之人,余入官。
又定:王、贝勒等,有他处来投之人,于二日内将为首之人速先解院。若过二日,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罚马七匹,非札萨克贝勒、贝子罚马五匹。
顺治五年题准:外藩王贝勒等所属人,有图来内地者,一概发还。
又题准:自喀尔喀来投者,如系汉人,俱交户部。
康熙五年题准:自他处来逃来人,至各斥堠者,斥堠人即送于所投王、贝勒等处。
七年题准:喀尔喀台吉等,或率所属,或单身来投者,其安插之地,在内在外,一概请旨。如庶人逃来者,拨给内王、贝勒、贝子、公、大臣等抚养。
又题准:汉籍蒙古王等及官员未给人口者,亲王给三十名,郡王二十五名,贝勒二十名,贝子十五名,镇国公十二名,辅国公、民公十名,镇国将军、和硕额驸、侯伯一品官各八名,辅国将军、多罗额驸、二品官各六名,奉国将军、固山额驸、参领一等侍卫、侍读学士、郎中各四名,员外郎等官各二名。给过者不再给,迁改者照品秩补给。
八年题准:自喀尔喀来投蒙古,如系来寻兄弟亲戚者,问实,即令完聚,不给赏。如欲居内地来投者分别给赏,拨给缺丁之旗。
十年题准:自喀尔喀来投之人,不许收留。
十三年题准:官员擅杀来投人者,为首一人绞,余革职,罚三九牲畜。
十四年题准:调来兵丁逃回者鞭一百,给旗内为奴。如系家奴,鞭一百,交还其主。
宾客清吏司四十九旗,自王而降,岁时至阙下者,使之分年相代,免其劳顿也,给之刍粟,恤其匮乏也。
朝集
国初定:外藩王、贝勒等,年节皆朝服望阙行三跪九叩头礼。
顺治五年定:年节来朝王、贝勒、贝子等来往,自喀喇沁塔以内地方,不许围猎。
又题准:外藩王等来时,随从人员亲王准带五十人,郡王四十五人,贝勒四十人,贝子三十五人,镇国公、辅国公各三十人,台吉、大臣等各十人。额外旨,不支食物草料。
六年题准:外藩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大臣等年节来朝,限于十二月十五日以后,二十五日以前齐至。
八年题准:年节王、贝勒、贝子、公等令分两班,循环来朝。
十年题准:外藩王等来时,亲王及随从人马十五匹,郡王及从人马十匹,贝勒及从人马八匹,贝子、固伦额驸等及从人马六匹,公、和硕额驸、多罗额驸等及从人马四匹,公主之子及从人马三匹,台吉等及从人马二匹。若台吉等随其王、贝勒来者,止许本身马一匹。固伦公主视亲王,郡主视郡王,县主视贝勒,郡君视贝子,县君视公,都统精奇尼哈番以下,拖沙喇哈番以上,各本身马一匹,俱行文户部支给草料,此外马驼交礼部饲养。
又题准:外藩亲王在内亲王下,郡王在内郡王下,贝勒在内贝勒下,贝子在内贝子下,公在内公下,接坐。如在一处,或分左右翼,各照爵次坐。
十四年题准:外藩固伦公主、亲王以下,县君、公以上,或以朝贡,或以嫁娶,及探亲等事欲来者,俱报院请旨,不许私来。
十五年题准:外藩王、贝勒、贝子、公等已故,其承袭之子年未至十八,免其年节来朝。
至十八岁,始令入班。
十六年题准:台吉等有愿入内随侍者,本院具题,交与侍卫内大臣。
十八年题准:公主、郡主等与额驸同来,随从人员照来数俱支给食物草料。若额驸等自来,固伦额驸四十人,和硕额驸三十人,多罗额驸、公主之子二十人,固山额驸十五人。余人不准支给食物草料。
又题准:年节来朝,或进杂贡,或会集坐次,一二等台吉后精奇尼哈番,其次为三等台吉,又其次为都统,又其次为四等台吉、副都统,又其次为参领、佐领,其阿思哈尼番以下、拖沙喇哈番以上,各照品级分别叙坐。
康熙六年题准:每年元旦,令归化城土默特二都统轮一人来朝,四副都统轮流同来。
五年谕:一二等台吉坐于内大臣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