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卷六十

大明会典卷六十

○又题准、原编马户、自嘉靖十五年至今、役久消乏。宜照上江二县铺户事例、该司会同科道、将原编及新报马户、从公研审、照依事產、分别上中下三等。令其更班买补马匹。以后每十年一次编审

○又题准、各营操马弱小、量於原价每匹一十二两外、加银一两。责令原编马户、选买高大马匹、给军骑操

○又题准、南京各营牧放马匹、往年俱在镇南等卫和尚港铜井地方、各圩滨江旷野、人马不便。查得各营教场、并京城内外三条街鸡鸣山等场地、俱係空閒、与各军住居相近。宜将各营马匹、除见居江北军人、尽令下圩外。其餘分為三班。一班存留操备。餘两班各随分定场地牧放。每两月一更、至九而周、次年復始。其铜井等处草场、俱丈量明白、召人佃种、照例徵租在官、以备买马支用

○隆庆二年、令南京各营马、减去八十三匹、以甦上江二县民困

凡每年春冬二季、本部委官一员、前往浦子口池河二营、照验操马、并应天卫种马。开具臕息分数回报

○每年四月、各营马匹、下圩牧放。本部咨行南京都察院、委御史一员、前去各牧放地方查点、每年春冬二季、本司管马官、会同南京兵科给事中、查验各营马匹、有老弱不堪者、即行变价、輳备买马支用

凡牧马草场。弘治十七年题准、凡佃种应天等府地方、并各该军卫牧马草场、每亩徵租银七分、以备买马支用

○十八年题准、南京应天卫牧马草场、查勘原额明白。中间若有军民住种、已成家业、难於迁发、情愿出办租银者、明立文案照例徵收

○又议准、南京锦衣等卫、应天等府、直隶滁州等州县、草场地亩租银、各径赴所属马政官处交纳、转解本部。其各该佃地人户。俱照彼处屯田事例、编立户由、转发收执。仍令该卫有司、将佃户花名籍贯、及草场顷亩、坐落某府州县若干、军旗舍餘民人佃种各若干、备造文册三本、一本送部、二本发该卫有司备照。以后仍三年一次攒造

○正德十三年题准、庐凤等府州县牧马草场、堪否耕种地土、督令养马人户耕种。俱免起科、听其出办备用马匹。但不係养马人户、原佃耕种地土、照旧起科徵银解部、发寺买马支用。若係承种不堪地土、俱令退出还官牧马、免纳租银。其养马人户名下地土、不许私自典卖与人承种。不係养马人户、该退出还官地上、亦不许朦朧隐占、事发从重究治

○嘉靖十年议准、庐凤淮杨四府、徐滁和三州、一应草场、除马户自种者、照前免徵。其小民承种该纳租银、自本年為始、俱免解部、每年徵收在官、遇派到备用并骑操马匹、或本折色、查将前银先儘扣作无田养马人户、并逃亡之家、各所办之数。有餘、方许摊助有田马户。仍督府州县正官、稽查吏裡人等、不许隐匿捏报、通同作弊。每年终、各府州县将所属收支过缘由、开列旧管□收、开除实在总撒数目、造册缴部

○十一年议准、应天、太平、镇江、寧国四府、广德州、建平县、牧马草场、租银未徵收者、自本年為始、悉照庐凤淮杨等府事例行

○三十一年题准、各卫草场租银、自嘉靖九年等清查造册。至今年久、姦民欺隐、豪右侵占、及各卫委官侵剋科歛。有司又无责成。行委御史一员、会同本部司官一员、亲诣各卫草场、查照原册四至、勘实改正。其应徵租银、行令该司、每年正月於各卫及有司官内、各选委一员管理。如至次年正月不完者、一体住俸。至三月不完、应参奏者参奏、提问者径自提问

○三十五年题准、南京各草场场地土、行委御史、会本部属官。查勘完日、将地亩租银数目、造册奏缴。以后查地催银、及一切应行事务、就行本司主事专一管理。仍给不坐名

敕书一道、令其钦遵行事

○四十一年题准、草田地、逐一丈量。通计锦衣等卫所、并太平、建阳卫、共二十八卫所、及滁和二州、江寧、江浦、六合、全椒、来安、含山、当涂、芜湖、繁昌九县、新增并旧管租银、共一万九千一百九十一两。内将新增租银六千七百七十餘两、尽数除免。续议前地内有原荒今熟、係各佃愿告陞科者、难以尽除。止将量出多餘、并加陞科则者、减免三千一百三十三两。餘三千六百四十二两、仍存留徵纳。并旧管租银、实共计一万六千一百八两

○隆庆二年题准、将御用监租银八百三十一两、归併该部。以后节年坍洗逃荒开垦陞科不一、今实在额银一万五千三十两。每五年、行各军卫有司、清查一次。每岁将前一年额徵灾免、并徵完数目、造册奏报

凡南京每季大小营操操练赏赐军士、及各都督下家丁、每岁犒赏银两、俱本司草场银内支给

凡各项地土租银。正德十四年奏准、典牧所牧养

孝陵神宫监牛隻地土、并大小教场、芦地水塘、本部收租輳买马匹支用。年终造册奏缴

○嘉靖十年议准、南京典牧所草场、并守备衙门、退出地土、每亩岁徵租银七分。其草场芦地花利照旧三分。通将前项地土顷亩、并每年该徵租银数目、及承佃人户姓名、造册二本。一本存留本部、每年照册收租。一本缴送兵部查考

○十一年议准、南京退出营房地基、并各卫沿城仓基教场等项地土租银、俱贮库、听南京各卫所造册支用。其歇荒草地、另召军民管业、量收草脚银两、亦送本部收贮、以备买马支用

○又议准、内外守备官员、每年新收芦洲银贮库、作正支销。不许仍前滥费。年终、各将收过银两数目、送部查考

○十四年议准、南京锦衣卫原额芦洲柴价租银、每年除量给该卫火把等项支用、通解本部贮库。该卫遇有修理等项、听於前银内支给。其退出新增地亩、俱赴部纳租、輳买马匹。该卫岁造册籍查照。各卫一体於营房租银支领。年终各将收支过银两数目、送部备照。仍五年一次委官清查、造册奏缴

凡供应牛隻。

国初、令凤庐扬三府、并滁和二州、应天六合县、民户领养。每牛一隻、牛头一丁。贴户九丁。母牛二年科犊一隻。俱南京太僕寺查管。每年

神宫监光禄寺酒醋麵局、挤乳拽磨等项、所用牛隻呈部行寺、於前牛内拨取、解典牧所、转送应用。若有患病瘦损无乳者、退出该所餧养、俟有臕息、仍送应用。供用倒死者、送太平门外瘞埋。退出该所死者、告行相剥皮、张、该所类奏、送南京工部转解该库交收。孳生牛犊、并陪偿牛隻、三年一次、印马御史赴南京

御马监关领牛字火印二把、督同各府官、扣算各衙门该用之数、照依印烙听用。多餘者、变卖价银、该府类解本部、发寺买马支用

○弘治二年

奏定、凤庐扬三府、滁和等州、孳牧牛共五千隻。母牛三千七百隻。犍牛一千三百隻

○十七年议准、南京各衙门供应牛隻、量减三分之一。行南京守备太监、严戒收牛人员、解到验中即收。有倒死者、养牛人役、照依京营倒死骑操马匹事例、责罚比较。在外牛隻、本部委官、会同南京太僕寺堂上官各一员、亲诣州县、审留犍牛五百隻、种母牛一千五百隻、共二千隻、定為额例、均派相应人户领养。二千隻外、即係多餘、变银解部、转发太僕寺、收备买马支用。每牛三年课犊一隻、自派养日為始、至过十年、原牛除豁。孳生印烙、遇本部取用、照数解发。其官吏群长人等科扰、及解牛人齎银赴京、通同揽头包纳者、事发从重问结

○正德十六年议准、养牛州县、犍母牛隻数目、照依种儿騍马法、改派均平。行南京太僕寺查勘原额、犍牛多、母牛少者、就将犍牛。改派母牛。每犍牛一隻、配母牛三隻、零牛量配改派、造册奏缴

○嘉靖七年奏准、南京光禄寺等衙门供应牛隻、犍牛一隻、折银六两。乳牛连犊、折银五两。茧角牛、亦折银五两。各令养牛人輳解南京兵部、转发光禄寺衙门、召商收买、及临时择买应用

○九年题准、每年会派牛隻、除

孝陵神宫监犍牛三隻照旧外。其餘各量减革。乳牛、司牲司止派六十隻。珍羞署止派五十四隻。良酝署止派四隻。犍牛、

内府供应库止派八集。酒醋麵局止派十隻。其司牲司、珍羞署、除岁解新牛之外。仍於旧牛内、每年拣选臕壮有犊有乳者、司牲司存留三十隻、珍羞署存留二十六隻、以防取乳缺用。该派牛隻、照依本部议定、每犍牛一隻、价六两。乳牛一隻、连犊、价五两。行令各府州县养牛人户、出办解部、转发光禄寺等衙门、召商收买应用。其各司署库局、养牛军厨、所领牛隻倒死者、照操军倒死官马追纳桩头事例、量从轻减。在半年之内倒死者、每隻罚银一两。一年之内倒死者、罚银五钱。若有侵剋草料者、以监守自盗从重论凡例不勾丁校尉力士年老有疾者、勘验明白、类咨兵部具奏放回、照例僉补★今不行☆

武库清吏司

凡南京各卫所逃故军匠、发册该府州县清勾其原籍无丁者、听该府州县差人齎文查理、备由批迴

○嘉靖九年奏准、各处起解新军到卫、不许该管官旗剥削、以致随解随逃。各该卫所、仍置立收军号簿、季终送部查考

○十二年题准、父祖充终身军役、逃回病故、例该补当一辈者、遇蒙

恩宥免其勾补、不為常例。其有例不该免、一概朦朧诉辩、有所规避者、从重问罪

○十三年、令各该巡抚都御史、会同巡按御史、将问发南京各卫充军人犯、备行司府州县、严限解部、转发著伍。每遇年终、仍将為事硃语、并各军籍贯花名、造册送部、以凭查考。中间如有违限不行解到者、本部查照、发单清勾

○十五年奏准、军士开逃、须在半年之外不行復役、并无妻子在营者、方许发单清勾。及行在外清军衙门。如无发单、不许起解查理。其应该清勾人数、务要严拘壮丁解补。不许将义男女婿搪塞

○又议准、在外军民户籍不明解查者、本司揭查军册、行南京户部、於后湖查民册、备抄类行原籍、以凭开豁

○万历十三年议准、南京应勾军数、六万四千有奇。天顺以前、年远户丁尽绝者、明白申豁。其近年逃故、严行清勾。年终将各有司清解多寡、举剌奖戒

○一各卫所、原係祖军、逃故无人顶替者、严行勾补。其义男、女婿、外甥等项、情愿接替者、简选精壮、许其补充、食粮操备。后遇户丁起解、不妨改正。其义男等项本身故绝、即与申豁

○一南京屯军免行清勾、听屯田御史召补精壮。其内府军匠、听户部将额匠月粮、每名扣银二钱二分五釐类解该监应用。仍查先年所拨别项军人、见在办纳工卯银两者、掣回原卫差操

凡南京五城兵马司官、三六九年考满。嘉靖十一年奏准、本部甄别贤否、填註考语、起送给由凡南京各衙门皂隶、照例差拨。其拨剩、及扣除、还官者、收贮本司、以备灾伤州县拨补

○弘治十三年题准、南京各衙门、节有添设官员、皂隶就彼行移浙江布政司苏州等府、行令近京原减退皂隶州县、照数僉派解部、拨发应役。其拨剩并该扣银两、俱送应天府寄库、以备取用

嘉靖六年裁定各衙门皂隶名数

南京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额设直堂皂隶各三十名。内减部院各十名。司寺各十六名。其吏户礼兵工五部、各该把门看仓库皂隶一十一名。刑部把门看仓库一十四名。看监一百一名。都察院把门看仓库一十一名。看监九十一名。通政司把门看仓库看监一十一名。大理寺把门看仓库一十五名。内减刑部看仓库三名。大理寺四名。通政司看监四名。餘并仍旧

○南京六部各司、都察院各道、大理寺左右二寺、行人司、各直厅四名。都察院经歷司、通政司经歷司、各直厅四名。户部、刑部、都察院照磨所、并各衙门司务厅、各直厅二名。刑部各司、都察院各道、大理寺左右二寺、係理刑衙门、各用把门二名。本部职方武库二清吏司、俱有军囚人等、各用看监四名。内减职方武库二司看监二名。通政司经歷司直厅二名。餘并仍旧

○南京宗人府把门皂隶六名。经歷司直厅二名。詹事府把门二名。主簿厅直厅二名。内革詹事府把门二名。餘并仍旧★后革宗人府把门四名☆

○南京太常寺、国子监、各正堂皂隶十名。太常寺把门看仓库共四名。国子监把门看仓库共六名。太常寺典簿厅、博士厅、各直厅二名。国子监绳愆厅、典簿厅、各直厅三名。内革国子监典簿厅直厅一名。餘并仍旧

○南京鸿臚寺、翰林院、直堂皂隶各十五名。把门看仓各四名。并仍旧★后各革直堂九名、存六名☆

○南京光禄寺、尚宝司、六科、各看朝房皂隶四名。并仍旧

○南京钦天监直堂皂隶六名。看书把门共一十一名。主簿厅直厅二名。太医院直堂皂隶六名。把门二名。内革钦天监把门看书数内共四名。太医院直堂二名。餘并仍旧

○南京中军都督府直堂十三名。左右前后都督府各直堂八名。五府经歷司各直厅四名。并仍旧

○南京锦衣卫直堂皂隶二十名。镇抚司直厅五名。经歷司直厅四名。内革直堂八名、直厅各二名。其该卫官、以后添註虽多、直堂止照今定之数

万历九年裁革南京各衙门皂隶名数

南京吏礼兵刑工五部、裁革右侍郎、各减直堂一十名★十一年復☆

○南京通政使司、大理寺、各革五名★十一年、各復四名☆

○南京吏户礼兵工五部、并都察院、通政使司、大理寺、各革看仓皂隶二名、都察院看监减三十一名

○南京吏部文选、考功、二司直厅、各减一名。验封、稽勋二司各二名。户部陜西、湖广、山东、贵州、山西、河南、云南、四川、八司各一名。礼部仪制、祠祭、主客、精膳四司各二名。兵部武选、武库二司各一名。刑部贵州、浙江、湖广、云南、广西、四川、六司各二名。山东、陕西、江西、河南、福建、山西、六司各一名。工部虞衡司一名。都察院经歷司二名。十三道各一名。大理寺左右二寺各一名★十一年、復南京户部江西、湖广、山西、云南、四司、礼部仪制、祠祭二司、刑部浙江、湖广、广西三司、工部营缮、虞衡二司、大理左右寺、各一名

○南京宗人府革把门皂隶二名

○南京太常寺革直堂四名。看仓二名★十一年、復直堂四名

○南京鸿臚寺革看仓一名

○南京钦天监革直堂皂隶二名。把门等项二名

○南京中左二府各革直堂四名★十一年復★

○南京锦衣卫革直堂六名。镇抚司革直厅一名五分

凡缺官柴薪银两、本部每年季考武学、买办纸笔弓矢等项给赏、用八十餘两。车驾司快船银、每年付取一千八十两。漕运衙门运船银、每年咨取一千两。俱於前银动支

凡柴直文卷、三年一次、本部堂上、会同科道官、清查造册奏缴。若有陞迁事故官员、支过柴薪、不扣还者、查出题参追还

凡南京京卫武学、从本司提调。每月本部堂上官、照例下学考验

○嘉靖十一年奏准、每年季考武学官生、果有艺业精熟者、动支草场租银、并缺官柴薪、各差餘银两、买办纸札弓矢、量為给赏。年终将给赏过人员姓名、动支过银两数目、造册奏缴、并送本部查考

凡六年会举。本部会同外守备下学、照武举考试、取中官生职名、具本题奏。其取中幼官、就於各卫所把总掌印军政员缺銓补。武生留学作养、候袭职照前补用

凡火器。隆庆六年题准、南京大小等营、照京营分习火器事例。将本部库贮边銃连珠二种、分发各营坐营官、分散各军、操毕、照数交收贮库。合用铅子火药等项、俱动支本部车驾职方二司草场地租等银。督同委官製造、陆续支发各营、务要足用。岁终各造册、呈部查考

凡屯种军伍文册、每三年一次、通行在京有屯各卫所清造、收贮本司、以备勾取查对

刑部

尚书、左右侍郎、掌天下刑名、及徒隶勾覆关禁之政令。其属初曰宪部、曰比部、曰司门部、曰都官部。后改為十三清吏司、曰浙江、江西、福建、山东、四川、山西、湖广、广东、广西、河南、陜西、云南、贵州。建置沿革、详见吏部官制中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五十九

十三司职掌

浙江等十三司。各部郎中员外郎、主事、令各清理所隶布政司刑名。仍量其繁简、带管直隶府州、并在京衙门。凡遇刑名、各照部分送问发落。具列于后

浙江清吏司

专管

浙江布政司  浙江按察司

浙江都司   两浙盐运司

带管

崇府         中军都督府

御用监    司设监

内官监    成国公

刑科     神策卫

留守中卫   和阳卫

广洋卫    金吾前卫

腾驤左卫   武功右卫

瀋阳右卫   涿鹿中左二卫

蕃牧千户所  直隶和州

江西清吏司

专管

江西布政司  江西按察司

江西都司

带管

淮府

益府

弋阳府

建安府

乐安府    前军都督府

御马监    酒醋局

火药局    麵觔局

留守前卫   燕山左卫

宽河卫    永清右卫

忠义前后二卫 龙驤卫

府军前卫   龙江左右二卫

直隶庐州府  庐州卫

六安卫    九江卫

武清卫    龙门卫

宣府前卫

福建清吏司

专管

福建布政司  福建按察司

福建都司   福建行都司

福建盐运司

带管

户部     户科

太僕寺    都知监

印綬监    甲字等十库

宝钞提举司

孝陵卫

献陵卫

景陵卫

裕陵卫

泰陵卫    金吾后卫

应天卫    武功中卫

武成中卫   会州卫

牧马千户所  美峪千户所

留守左中二卫 直隶定边卫

开平中屯卫  直隶常州府

直隶广德州

山东清吏司

专管

山东布政司  山东按察司

山东都司   山东盐运司

带管

鲁府

德府

衡府

涇府         左军都督府

宗人府    兵部

兵科     尚宝司

供用库    戈戟司

司苑局    典牧所

会同馆    东直门外牛房

皇陵卫

长陵卫    羽林右卫

瀋阳左卫   金山口

奠靖所    潮河川守御千户所

寧靖千户所  直隶保定后卫

德州左卫   龙门千户所

中都留守司      直隶凤阳府

凤阳卫    泗州卫

寿州卫    长淮卫

滁州     滁州卫

沂州卫    安东中护卫

辽东都司   辽东行太僕寺

四川清吏司

专管

四川布政司  四川按察司

四川都司   四川行都司

带管

蜀府     工部

工科     巾帽局

织染局    僧录司

道录司    府军卫

武驤右卫   永清左卫

大寧前卫   金吾左卫

济州卫    蔚州左卫

广武卫    万全怀来卫

怀安卫    直隶大名府

直隶松江府  金山卫

神木千户所

山西清吏司

专管

山西布政司  山西按察司

山西都司   山西行都司

带管

晋府

代府

瀋府

怀仁府

庆成府    翰林院

钦天监    上林苑监

甜食房    混堂司

南城兵马指挥司

北城兵马指挥司

旗手卫    金吾右卫

驍骑右卫   大寧中卫

义勇前后二卫 龙虎卫

英武卫    瀋阳中屯卫

瀋阳中护卫  直隶镇江府

镇江卫    直隶徐州

徐州卫    平定千户所

倒马关

湖广清吏司

专管

湖广布政司  湖广按察司

湖广都司   湖广行都司

兴都留守司

带管

楚府

岷府

吉府

荣府

辽府     右军都督府

司礼监    尚膳监

尚宝监    神宫监

天财库

茂陵卫

永陵卫    武功左卫

虎賁右卫   留守右卫

忠义右卫   神武中卫

济川卫    南京水军右卫

江淮卫    直隶定州卫

茂山卫    保安左右二卫

直隶池州府  直隶寧国府

宣州卫    渤海千户所

广东清吏司

专管

广东布政司  广东按察司

广东都司

带管

应天府    锦衣卫

府军左卫   留守左卫

虎賁左卫   济阳卫

水军左卫   飞熊卫

直隶延庆州  怀来千户所

广西清吏司

专管

广西布政司  广西按察司

广西都司

带管

靖江王府   通政使司

宝钞局    银作局

中兵马指挥司 大兴左卫

燕山前右二卫 羽林前后二卫

富峪卫    镇南卫

武驤左卫   直隶徽州府

新安卫    直隶安庆府

安庆卫    直隶通州卫

通州左右二卫 延庆卫

延庆左右二卫 通州巡捕指挥

河南清吏司

专管

河南布政司  河南按察司

河南都司

带管

周府

唐府

赵府

郑府

徽府

伊府

汝府     礼部

詹事府    太常寺

光禄寺    鸿臚寺

国子监    礼科

中书捨人   兵仗局

灵臺司    鐘鼓司

神乐观    牺牲所

东城兵马指挥司

教坊司    神武左右前三卫

府军右卫   羽林左卫

留守后卫   武德卫

两淮盐运司  直隶扬州府

扬州卫    高邮卫

仪真卫    直隶淮安府

淮安卫    大河卫

邳州卫    宿州卫

武平卫    彭城卫

归德卫    直隶寧山卫

通州守御所  海州守御所

盐城守御所  汝寧守御所

提督真定等处指挥

陜西清吏司

专管

陜西布政司  陜西按察司

陜西都司   陜西行都司

带管

秦府

韩府

庆府

肃府     后军都督府

南和伯    大理寺

行人司    尚衣监

针工局    西城兵马指挥司

康陵卫

昭陵卫    府军后卫

豹韜卫    兴武卫

鹰扬卫    腾驤右卫

义勇右卫   横海卫

江阴卫    陜西行太僕寺

甘肃行太僕寺 河东陜西盐运司

平凉中护卫  直隶太平府

建阳卫

直隶保定中前左右四卫

云南清吏司

专管

云南布政司  云南按察司

云南都司

带管

承运库    惜薪司

仪卫司    顺天府 【二十七州县】

太医院    密云中后二卫

营州五屯卫  东胜左右二卫

蓟州守备都指挥

直隶广平府  直隶永平府

永平卫    山海卫

抚寧卫    卢龙卫

大同中屯卫  真定卫

万全左右二卫 潼关卫

镇海卫    宽河千户所

武定千户所  蒲州千户所

贵州清吏司

专管

贵州布政司  贵州按察司

贵州都司

带管

吏部     吏科

司菜局    长芦盐运司

忠义中卫   蓟州卫

镇朔卫    涿鹿卫

遵化卫    兴州五屯卫

永寧卫    直隶保定府

大寧都司   直隶河间府

河间卫    天津卫

天津左右二卫 直隶真定府

直隶顺德府  直隶苏州府

苏州卫    太仓卫

直隶保安司  保安卫

德州卫    万全都司

宣府左右二卫 开平卫

蔚州卫    梁城千户所

兴和千户所  广昌千户所

涿州巡捕指挥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六十

律例一

祖训有云。守成之君、止守律与大誥。并不许用黥剌剕劓之刑。臣下敢有奏用此刑者、文武群臣即时劾奏。故颁令制律、永為遵守。其后以累减从轻、无

復流罪。杂犯幸免、不足示惩。

累朝间有损益、因事定例。皆推广律意、补所未备。弘治中、会官详议、定為问刑条例、颁布有司。嘉靖中、又以事例繁多、引拟夫当、重加删正。近復将新旧条例、参订画一、题请颁行。今备载

大明律文、而以条例各附本律之下 【例俱以一字冠别於律文】

大明会典 名例

名例上

五刑

笞刑五

一十      二十

三十      四十

五十

杖刑五

六十      七十

八十      九十

一百

徒刑五

一年杖六十   一年半杖七十

二年杖八十   二年半杖九十

三年杖一百

流刑三

二千里杖一百  二千五百里杖一百

三千里杖一百

死刑二

绞       斩

一凡军民诸色人役、及舍餘总小旗、审有力者。与文武官吏、举人、监生、生员、冠带官、知印、承差、阴阳生、医生、老人、舍人。不分笞杖徒流、杂犯死罪、俱令运炭、运灰、运砖、纳米纳料等项赎罪。若官吏人等、例该革去职役。与舍餘、总小旗、军民人等、审无力者。笞杖罪的决。徒流杂犯死罪、各做工摆站哨瞭。情重者煎盐炒铁、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罪照徒年限。其在京军丁人等、无差占者、与例难的决之人、笞杖亦令做工

一赎罪囚犯、除在京已有旧例外。其在外审有力、稍有力二项、俱照原行则例拟断。不许妄引别例、致有轻重。其有钱钞不行去处、若妇人审有力、与命妇军职正妻、及例难的决之人、赎罪应该兼收钱钞者。笞杖每一十、折收银一钱。其老幼废疾、及妇人、天文生、餘罪收赎钞贯者。每钞一贯、折收银一分二釐五毫。若钱钞通行去处、仍照旧例收纳、不在此限

一凡在京在外、运炭纳米赎罪等项囚犯、监追两月之上。如果贫难、改拨做工、摆站、的决等项发落。若军职监追三箇月之上、及守卫上直旗军人等、纳钞赎罪、监追一月之上、各不完者。俱先发还职著役、扣俸粮月粮准抵完官。其一应纳纸囚犯、追至三月不能完者、放免

一凡囚犯、遇蒙

恩例、通减二等者。罪虽遇例减等、若律应仍尽本法及例该充军、為民、立功、调卫等项者。仍依律例、一体拟断发遣

一问刑衙门、以赃入罪。若奏行时估则例、该载未尽、及虽係开载、而货物不等、难照原估者。仍各照时值估钞拟断

一在外军卫有司、但有差遣、及供送人来京犯罪、审无力者。笞杖的决、徒罪以上、递回原籍官司、各照彼中事例发落

十恶

一曰、谋反 【谓谋危 社稷】

二曰、谋大逆 【谓谋毁 宗庙 山陵及宫闕】

三曰、谋叛 【谓谋背本国、潜从他国】

四曰、恶逆 【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及夫者】

五曰、不道 【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若採生造畜蛊毒魘魅】

六曰、大不敬 【谓盗 大祀神御之物、 累与服御物、盗、及偽造 御宝、合和 御药误不依本方、及封题错误、若造 御膳误犯食禁、 御幸舟船误不坚固】

七曰、不孝 【谓告言咒骂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奉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八曰、不睦 【谓谋杀、及卖緦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

九曰、不义 【谓部民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杀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若杀见受业师、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嫁娶】

十曰、内乱 【谓姦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八议

一曰、议亲 【谓 皇家袒免以上亲、及 太皇太后皇太后緦麻以上亲、 皇后小功以上亲、 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

二曰、议故 【谓 皇家故旧之人、素得侍见、特蒙恩待日久者】

三曰、议功 【谓能斩将夺旗、摧锋万里。或率眾来归、寧济一时。或开拓疆宇、有大勋劳、铭功太常者】

四曰、议贤 【谓有大德行之贤人君子、其言行可以為法则者】

五曰、议能 【谓有大才业、能振军旅、治政事、為帝王之辅佐、人伦之师范者】

六曰、议勤 【谓有大将吏谨守官职、早夜奉公、或出便远方、经涉艰难、有大勤劳者】

七曰、议贵 【谓爵一品、及文武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

八曰、议宾 【谓承先代之后為国宾者】

应议者犯罪

凡八议者犯罪、实封奏闻取旨、不许擅自勾问。若奉旨推问者、开具所犯、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闻、取自上裁 【议者、谓原具本情、议其犯罪、於奏本之内、开写或亲、或故、或功、或贤、或能、或勤、或贵、或宾、应议之人、所犯之事、实封奏闻、取旨。若奉旨推问者、才方推问、取责明白招伏。开具应得之罪。先奏请令五军都督府、四辅、諫院、刑部、监察御史、断事官集议。议定奏闻、至死者、唯云准犯依律合死。不敢正言绞斩、取自上裁】

○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一弘治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节该钦奉

孝宗皇帝圣旨、鐘鐒、奇浥、奇湡、节次重出领状、冒支

官粮、好生不遵

祖训。就将他每禄米、革去十分之二、以示惩戒。今后

将军仪宾有犯、都照这例行。钦此

一各处

亲王妾媵、许奏选一次、多者止於十人。

世子、及

郡王、额妾四人。长子、及各将军、额妾三人。各中尉、额妾二人。

世子

郡王选婚后、二十五岁、嫡配无出、许选妾二人。以后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即止於二妾、至三十岁无出、方许娶足四妾。长子及将军中尉选婚后、三十岁、嫡配无出、许选妾一人。以后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即止於一妾、至三十五岁无出。长子将军、方许娶足三妾。中尉、娶足二妾。庶人四十以上无子、许选娶一妾。各

王府仍备将妾媵姓氏来歷、并入府年月、造册送部。其子女生年月日、即开註本妾项下、以备名封查考。如有不遵限制、私合多收、或年未及而预奏、已生子而復娶、及滥选流移过犯、与本府军校厨役之女為妾等项。抚按官将本宗参奏、分别罚治。辅导等官、隐匿不举、事发、一体降黜

一凡

王府将军中尉、及仪宾之家、用强兜揽钱粮、侵欺、及骗害纳户者。事发参究、将应得禄粮价银、扣除完官给主。事毕、方许照旧关支。在京勋戚有犯者、亦照此行

一各

王府、不许擅自招集外人、凌辱官府、扰害百姓、擅作威福、打死人命、受人役献地土、进送女子、及强取人财物、占人妻妾、收留有孕妇女、以致生育不明、冒乱

宗枝、及蓄养术士、招尤惹衅、无故出城边外。违者巡抚巡按等官、即时奏闻、先行追究设谋拨置之人、应提问者提问、应奏提者奏提。不分徒流杖罪、官员係文职、罢黜。武职、降一级、调边卫。旗校捨餘人等、发边卫充军一各处

郡王、并将军中尉、除机密重情、或与

亲王事有干涉、及

郡王分封、相离窵远、不在一城居住者、许令径自差人具奏外。其餘凡有奏请、务令长史司啟

王查勘参详、应该具奏、然后给批差人齎奏。违者听该衙门、将齎奏人员、拏送法司、照依拨置事例、问发边卫充军。奏词仍行本府参勘若已经奏行、勘问未结、或已问结、又行摭拾他事、重復奏扰、及诬奏、勘官、并以不干已事、捏奏抚按管官者、通照节题事例、奏请区处。奏词俱立案不行。该府辅导等官、通行参究。若有坐视刁难、不与啟

王分理者、巡按御史参奏罢黜。其无藉之徒、誆挟各府财物来京、交通歇家、潜住打点例不该行事务者、缉事衙门、拏送法司、俱照前例问发

一凡宗室、悖违

祖训、越关来京奏扰。若已封者、即奏请先革為庶人、伴回。其无名封、及花生传生等项、径札顺天府递回。宗妇宗女、顺付公差人等、伴送回府、其奏词应行勘者、行巡按衙门查勘、果有迫切事情、曾啟

王转奏、而辅导官刁难、曾具告抚按守巡等衙门、而各衙门阻抑者、罪坐刁难阻抑之人。其越关之罪、题请

恩宥。已封者、叙復爵秩。若曾经过府州县驛递等处、需索折乾、挟去马匹铺陈等项、勘明、仍将禄米减革。若非有迫切事情、不曾啟

王转奏、及具告各衙门、輒听信拨置、驀越赴京、及犯有别项情罪、有封者、不復爵秩、送发閒宅拘住、给与口粮养赡。其无名封、及花生传生等项、著该府收管、不送閒宅、致冒口粮。宗妇宗女、有封号者、革去封号、仍罪坐夫男、削夺封职。奏词一概立案不行。其同行拨置之人、问发极边卫分永远充军。辅导等官、失於防范者、听礼部年终类参、一府岁至三起以上者、仍於

王府降调、一起二起者、行巡按御史提问

职官有犯

凡京官、及在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闻请旨、不许擅问。六品以下、听分巡御史、按察司、并分司、取问明白、议拟闻奏区处

○若府州县官犯罪、所辖上司、不得擅自勾问。止许开具所犯事由、实封奏闻。若许准推问、依律议拟回奏俟委官审实、方许判决

○其犯应该笞决罚俸收赎纪录者、不在奏请之限

○若所属官、被本管上司非理凌虐、亦听开具实跡、实封径直奏陈

一文武职官有犯。眾证明白、奏请提问者、文职官令住俸、武职、候参提明文到日住俸、俱不许管事。问结之日、犯该公罪、准补支。私罪不准补支。其有因事罚俸、任内未满陞迁者仍於新任内。住支扣补

一文武职官、犯该充军、為民、枷号与军民罪同者、照例拟断。应奏请者、具奏发落

一两京

孝陵

长陵等陵祠祭署奉祀祀丞、太常寺典簿、神乐观提点、协律郎、赞礼郎、司乐等官、并乐舞生、及养牲官军、有犯姦盗诈偽、失误供祀、并一应赃私罪名。官及乐舞生、各罢黜、仍照例发落。军发原伍。若訐告词讼、及因人连累、并一应公错、犯该笞杖者、纳钞。徒罪以上、不碍行止者、运炭等项、各还职著役

一凡

王府文职、因人连累、并一应过误、律该笞杖罪名者。纳钞还职、就彼奏请发落。

一各处

郡王、将军、中尉、郡主、县主、郡君、县君、乡君、事有违错、与长史教授无干者不坐。若有事不与转达、出城不行劝阻。长史等官、参奏提问

一云贵军职、及文职五品以上官、及各处大小土官、犯该笞杖罪名、不必奏提。有俸者、照罪罚俸。无俸者罚米。其徒流以上情重者仍旧奏提

一凡

王府文武官有犯、俱请

旨提问。若遇例加纳典膳、引礼捨人等项名色、候缺未经授任者、并听经该衙门、径自提问发落一内官、内使、小火者、閽者等犯罪、请

旨提问、与文职运炭纳米等项、一例拟断。但受财枉法满贯、不拟充军、俱奏请发落

一僧道官、係京官、具奏提问。在外、依律径自提问。受财枉法满贯、亦问充军。及僧道有犯姦盗诈偽、逞私争讼、怙终故犯、并一应赃私罪名、有玷清规、妨碍行止者、俱发还俗。若犯公事失错、因人连累、及过误致罪、於行止戒规无碍者、悉令运炭纳米等项、各还职為僧為道

军官有犯

凡军官犯罪、从本管衙门、开具事由、申呈五军都督府、奏闻请旨取问

○若六部、察院、按察司、并分司、及有司、见问公事、但有干连军官及承告军官不公不法等事、须要密切实封奏闻、不许擅自勾问

○若奉旨推问、除笞罪收赎、明白回奏。杖罪以上、须要论功定议、请旨区处

○其管军衙门首领官有犯、不在此限

一在京在外大小军职、问革见任、带俸差操者、俱不许管军管事。若在外犯该充军降调者、奏行兵部施行。其餘照例发落

一凡军职、并土官、有犯强盗人命等项、真犯死罪者、先行该管衙门拘繫、备由奏提。若军职有犯别项罪名。散行拘审、果有干碍、然后参提。若问发守哨立功、未满再犯者、径自提问。其致仕、优给、退职、借职、篤疾残疾者、止参提、不论功定议

一军职被告、若不奉养继祖母继母、及殴本宗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并殴伤外祖父母、及妻之父母者、俱要行勘明白、方许论罪

一军职强盗自首免罪、及犯该充军、遇蒙

恩宥者、俱不得復还原职、发本卫所、随捨餘食粮差操。仍候身故之日、保送应袭之人、赴部袭替

一南京

皇城守卫官军、点闸不到者、照奉

英宗皇帝圣旨、先行提问、按季类奏

一护卫仪卫司军职、有犯私罪杖罪以上者、奏行兵部上请改调。若犯笞罪、与一应公罪、俱照文职罚赎管事

文武官犯公罪

凡内外大小军民衙门官吏、犯公罪该笞者、官收赎、吏每季类决、不必附过。杖罪以上、明立文案、每年一考、纪录罪名、九年一次、通考所犯次数重轻、以凭黜陟

文武官犯私罪

凡文官犯私罪、笞四十以下、附过还职。五十、解见任别叙。杖六十、降一等。七十、降二等。八十、降三等。九十、降四等。俱解见任。流官於杂职内叙用。杂职於边远叙用。杖一百者、罢职不叙

○若军官有犯私罪、该笞者、附过收赎。杖罪、解见任、降等叙用。该罢职不叙者、降充总旗。该徒流者、照依地里远近、发各卫充军。若建立事功、不次擢用

○若未入流品官、及吏典有犯私罪、笞四十者、附过各还职役。五十罢见役别叙。杖罪并罢职役不叙

一文职官吏、举人、监生、生员、冠带官义官、知印、承差、阴阳生、医生、但有职役者、犯贼犯姦并一应行止有亏、俱发為民

一文武官吏人等犯罪、例该革去职役、遇革者、取问明白、罪虽宥免、仍革去职役、各查发当差

应议者之祖父有犯

凡应八议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及子孙犯罪、实封奏闻取旨、不许擅自勾问。若奉旨推问者、开具所犯、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闻、取自上裁

○若皇亲国戚、及功臣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女婿、兄弟之子、若四品五品官之父母、妻、及应合袭廕子孙犯罪。从有司依律追问、议拟奏闻、取自上裁

○其犯十恶反逆缘坐、及姦盗杀人、受财枉法者、不用此律

○其餘亲属奴僕、管庄佃甲、倚势虐害良民、凌犯官府者、加常人罪一等、止坐犯人、不在上请之律 【其餘亲属。谓皇亲国戚。及功臣之房族兄弟伯叔。母舅。母姨夫。姑夫。妻兄弟。两姨夫。外甥。妻姪之类。及家人伴当管庄佃甲。倚仗威势。虐害良民。凌犯官府者。事发不须奏闻。比常人加罪一等、科断。止坐犯人。本身】

○若各衙门追问之际、占吝不发者、并听当该官司、实封奏闻区处 【谓有人於本管卫门告发差人勾问。其皇亲国戚、及功臣、占吝不发出官者、并听当该官司、实封奏闻区处】

一凡先係应议、以后革爵者之子孙犯罪、径自提问发落

一凡

王妃父母、及仪宾、俱请

旨提问。其仪宾犯该充军、如郡县主君乡君见在、止革去冠带為民、照罪纳赎、免其发遣。已故者、照例发遣、仍各奏请

一文职本身、并同祖亲技、有女為

王妃、男為郡县主仪宾、俱各见在、不许陞除京职。其不係同祖、与夫人以下之亲、及為郡县乡君仪宾之家、并虽係同祖、而妃与仪宾郡县主已故者、行京官、或原籍官司保勘是实、一体陞除。若保勘隐情、以存作亡、以有作无、扶同申结者、正犯问发边卫充军。保勘之人、属有司者、发口外為民。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

一凡

王府旗军舍餘匠校人等、犯该笞杖者纳钞。及徒罪以上无力者、在京俱做工、在外俱发将军中尉仪宾府充当仪从

一凡

王府人役犯罪、巡抚、巡按、都布按三司官、径自提问。卫所府州县、俱要行文长史司、及教授提人、会官约问。

王府各官、不许占吝不发。若犯该姦盗诈偽、及抢夺斗殴人命等项重情、事须急捕者、所在官司捉拏监候、然后移文会问

王府选婚、若先通媒合、纳贿营求、及扶同保勘、婚配不当者、经该官吏媒合人等、通坐以枉法罪名。营求拨置之人、问发边卫充军

一凡

王府人役、假借威势、侵占民田、攘夺财物、致伤人命、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发边卫充军一成化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节该钦奉

宪宗皇帝圣旨、管庄佃僕人等、占守水陵关隘、抽分

掯取财物、挟制把持害人的、都发边卫永远充军。钦此

一各

王府违例、收受子粒、并争讼地土等事与军民相干者、听各衙门从公理断。长史司不许滥受词讼、及将干对之人、占吝不发

王府禄米、若本府官员、内使旗校、管庄人等、干预拨置、折收银两、多收米麦、索要财物、及邀截纳户、用强兑支、并擅自差人下府州县催徵骚扰者、旗校人等杖罪以上、发边卫充军。官员内使、监候奏请发落。若辅导官、布按两司、守巡官、纵容不举、并府州县官听从差来人役徵扰者、俱参问奏请。辅导官仍於

王府、与布按等官各降调

一弘治十一年、十一月内、节该钦奉

孝宗皇帝圣旨、今后各王府军校、逃回在京潜住的。著锦衣卫、五城兵马、各照地方、严加访察、务要得获、都牢固押发极边卫分充军。窝藏及两邻不首、事发、一体发遣充军。钦此

一拨置

王府军民人等、问发充军、逃回再犯者。许邻裡火甲诸人、首告所在官司、即便缉拏问罪、枷号三箇月、改调极边烟瘴卫分永远充军。若影射藏匿、及占吝不发者、就将辅导官参究。邻里火甲、知而不首、各治以罪

一投充

王府、及镇守总兵、两京内臣、功臣、戚裡势豪之家、作為家人伴当等项名色、事干吓骗财物、拨置打死人命、强占田地等项情重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俱问发边卫充军。各该势豪之家容留、及占吝不发者、参究治罪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六十一

律例二

名例下

军官军人犯罪免徒流

凡军官军人犯罪、律该徒流者、各决杖一百、徒五等、皆发二千里内卫分充军。流三等、照依地里远近、发各卫充军。该发边远充军者、依律发遣、并免剌字

○若军丁军吏、及校尉犯罪、俱准军人拟断、亦免徒流剌字 【军丁、谓军官军人餘丁。军吏、谓入伍请粮军人、能识字选充军吏者、犯罪与军人同。若係各处吏员、发充请俸司吏者。与府州县司吏一体科断】

一军职有犯监守常人盗、受财枉法满贯、律该斩绞罪者、俱发边方立功五年、满日还职、仍於原卫所带俸差操。若监守常人盗、枉法不满贯、与吓诈求索、科歛誆骗等项、计赃满贯、问该流罪、减至杖一百徒三年者、俱运炭纳米等项完日还职、带俸差操。其减至杖九十、徒二年半以下、与别项罪犯、俱照常发落。原係管事者、照旧管事。原係带俸者照旧带俸。若犯前项流罪、遇例通减二等、至杖九十、徒二年半者、仍带俸差操

一军职犯该窃盗、掏摸、盗官畜產、白昼抢夺、并纵容抑勒女及妻妾、子孙之妇妾、与人通姦、或典与人、及姦内外有服亲属、同僚部军妻女、一应行止有亏、败伦伤化者、俱问革、随本卫所舍餘食粮差操

一军职宿娼、及和娶乐人為妻妾、与盗娶有夫之妻者、俱问调别卫带俸差操

一在京五军都督府、选差官舍、押解充军犯人、若受财卖放、犯该枉法绞罪者、官发立功、满日还职、调外卫带俸差操。徒罪以下、照徒年限、立功满日还职、带俸差操。舍人抵充军役、候拏获替放。中间有犯姦淫囚犯妇女者、官发守哨、满日、革职随本卫所舍餘食粮差操。捨人枷号三箇月发遣。若酷害军犯、□检财物、纵不脱放、各问罪、官调外卫、舍人发外卫充军。其该府原选差掌印首领官吏、参究治罪

一武职有犯容止僧尼在家、与人姦宿者、公侯伯问拟住俸、戴平头巾閒住。都督、都指挥、指挥、千百户、镇抚、住俸閒住。若有犯挟妓饮酒者、公侯伯罚俸一年、不许侍卫管军管事。都督以下、革去见任管事、带俸差操。原係带俸者、常川带俸

一上班京操、及运粮官员、旗军人等、犯该人命强盗等项重罪者、官拘繫奏提。旗军人等、就便提问外。其餘一切小事、候下班回还、交粮毕日、官参奏、与旗军人等各提问

一纳粟军职有犯、若原係总小旗、千百户、指挥等官、遇例纳粟补官者、俱照见任军职立功等项事例施行。若由白衣纳粟授职者、止照常例运炭纳米等项发落。其犯姦盗诈偽、说事过钱、誆骗财物、行止有亏者、俱问罪革职

一凡由将军歷陞千百户、犯该徒罪以上、行止有亏者、革去见任、冠带閒住

一凡各卫所舍人、舍餘、总小旗、犯该笞杖罪名、有力运炭纳米等项外、或令纳钞、无力的决。其操备舍餘勇士人等犯前罪者、有力俱令纳钞、若无力纳钞、亦的决发落

一舍餘军民人等、遇例纳授都指挥等官、犯罪径自提问。干碍行止、革去冠带

一锦衣卫总小旗、并将军校尉、犯该一应姦盗、抢夺誆骗、恐吓求索、枉法不枉法等项罪名、但係行止有亏者、俱各调卫、总小旗仍充原役。将军校尉各充军。其户内人丁有犯、不在此例

一凡锦衣卫旗校军士、在逃一年之内者、听其首告、初犯復役。再犯调卫充军。其有侵欺拐骗、及為事避难等弊、各从重科断。若一年之内、曾经造册清勾者、不准首补、另勾户丁补役

皇陵户、

皇陵卫军、旗手卫军、与守卫上直操备官旗舍餘、将军校尉、勇士力士、运粮、驾送黄马快船官旗、犯笞杖罪、俱令纳钞

一养象军奴、犯该杂犯死罪、无力做工、徒流罪、决杖一百、俱住支月粮、各照年限、常川养象。满日、仍旧食粮养象。笞杖的决

一沿边沿海旗军捨餘、犯该监守常人盗、窃盗、掏摸、抢夺、至徒罪以上者、俱送总兵官处查拨缺人墩臺守哨、年限满日疏放。若总兵官截杀等项不在、就行本处巡抚巡按、或分巡官、一体查拨、仍行总兵官处知会。其别项徒罪以上者、有力纳米等项。无力巡哨

一凡军职犯该立功、如有力者、许纳米、每年一十石、边方准折杂粮一十五石、完日免立功、发回原卫所閒住。待年限满日、方许带俸一凡应解军丁、除真犯死罪外。若犯监守常人盗、窃盗、掏摸、抢夺、至徒罪以上者、牢固钉解该卫收伍、转发守哨、年限满日著役。其犯别项徒罪以上、俱止杖一百、解发著役

犯罪得累减

凡一人犯罪应减者、若為从减、 【谓共犯罪、以造意者為首。随从者减一等】 自首减、 【谓犯法知人欲告而自首者、听减二等】 故失减、 【谓吏典故出人罪、放而还获、止减一等。首领官不知情、以失论。失出、减五等、比吏典又减一等、通减七等】 公罪递减之类、 【谓同僚犯公罪、失於人者、吏典减三等。若未决放、又减一等、通减四等。首领官减五等、佐贰官减六等、长官减七等之类】 并得累减 【如此之类、俱得累减科罪】

以理去官

凡任满得代、改除致仕等官、与见任同。 【谓不应犯罪而解任者、若沙汰冗员、裁革衙门之类、虽為事解任降等、不追誥命者、并与见任同】 封赠官、与正官同。其妇人犯夫、及义绝者、得与其子之官品同。 【谓妇人虽与夫家义绝、及夫在被出、其子有官者、得与子之官品同。為母子无绝道、故也】 犯罪者、并依职官犯罪律拟断

无官犯罪

凡无官犯罪有官事发、公罪亦得收赎纪录

○卑官犯罪、迁官事发、在任犯罪、去任事发、犯公罪、笞以下、勿论。杖以上、纪录通考。為事黜革、笞杖以上、皆勿论。若事干埋没钱粮、遗失官物、罪虽纪录勿论、事须追究明白。但犯一应私罪、并论如律 【迁官者、谓改除、及差委权摄、邻近官司。得代。去任者、谓考满丁忧致仕之类】 其吏典有犯公私罪名、亦依上拟断

一捨人捨余、无官犯罪、有官事发、若犯该杂犯死罪、运炭纳米等项、完日还职、仍发原卫所带俸差操。若犯该流罪减至杖一百、徒三年者、俱令运炭纳米等项还职、原管事者、照旧管事。原带俸者、照旧带俸。其犯该窃盗、掏摸、盗官畜產、白昼抢夺、及一应奸罪、行止有亏、败伦伤化者、俱问革、随本卫所捨余食粮差操

除名当差

凡职官犯罪、罢职不叙、追夺除名者、官爵皆除。僧道犯罪、曾经决罚者、并令还俗。军民匠灶、各从本色、发还原籍当差

流囚家属

凡犯流者、妻妾从之、父祖子孙、欲随者听。迁徙安置人家口、亦准此。若流徙人身死、家口虽经附籍、愿还乡者放还。其谋反逆叛、及造畜蛊毒、若採生拆割人、杀一家三人、会赦犹流者、家口不在听还之律

常赦所不原

凡犯十恶、杀人、盗係官财物、及强盗、窃盗、放火、发塚、受枉法不枉法赃、诈偽、犯姦、略人略卖、和诱人口、若姦党、及谗言左使杀人、故出入人罪、若知情故纵、听行藏匿引送、说事过钱之类、一应真犯、虽会赦并不原宥。 【谓故意犯事得罪者、虽会赦、皆不免罪】 其过误犯罪、 【谓过失杀伤人、失火、及误毁遗失官物之类】 及因人连累致罪、 【谓因别人犯罪连累以得罪者、如人犯罪、失觉察、关防、鈐束、及干连听使之类】 若官史有犯公罪、 【谓官吏人等、因公事得罪、及失出入人罪、若文书迟错之类】 并从赦原。 【谓会赦皆得免罪】 其赦书临时定罪名特免、 【谓赦书不言常赦所不原、临时定立罪名宽宥者。特从赦原】 及减降从轻者、 【谓降死从流、流从徒、徒从杖之类】 不在此限 【谓皆不在常赦所不原之限】

徒流人在道会赦

凡徒流人在道会赦、计行程过限者、不得以赦放。 【谓如流三千里、日行五十里、合该六十日程。若未满六十日会赦、不问已行远近、并从赦放。若从起程日、总计行过路程、有违限者、不在赦限】 有故者、不用此律。 【有故谓如沿路患病、或阻风被盗、有所在官司保勘文凭者、皆听除去事故日数、不入程限。故云、不用此律】 若曾在逃、虽在程限内、亦不放免。其逃者身死、所随家口愿还者听。迁徙安置人准此

○其徒流迁徙安置人、已至配所、及犯谋反、逆叛、缘坐应流、若造畜蛊毒、採生拆割人、杀一家三人、会赦犹流者、并不在赦放之限

犯罪存留养亲

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以次成丁者、开具所犯罪名奏闻、取自上裁。若犯徒流者、止杖一百、餘罪收赎、存留养亲

工乐户及妇人犯罪

凡工匠乐户犯流罪者、三流并决杖一百、留住拘役四年

○若钦天监天文生、习业已成、能专其事、犯流及徒者、各决杖一百、餘罪收赎 【犯谋反逆叛、缘坐应流、及造畜蛊毒、採生拆割人、杀一家三人、家口会赦犹流。及犯窃盗者、不在留住之限。餘罪收赎、谓犯杖一百、流三千里者、决杖一百、赎铜钱三十贯。杖一百、徒三年者、决杖一百、赎铜钱一十八贯之类。餘条准此】 其妇人犯罪、应决杖者、姦罪去衣受刑、餘罪单衣决罚、皆免刺字。若犯徒流者、决杖一百、餘罪收赎

内府匠作、犯该监守常人盗、窃盗、掏摸、抢夺者、俱问罪、送发工部做工炒铁等项。其餘有犯徒流罪者、拘役、住支月粮。笞杖准令纳钞

一在京军民各色匠役、犯该杂犯死罪、无力做工、徒流罪拘役、俱住支月粮、笞杖纳钞、或的决。若犯窃盗、掏摸、抢夺、一应情重者亦拟炒铁等项发落、不在拘役之限。民匠仍刺字充警

一两京工部各色作头、犯该杂犯死罪、无力做工、与侵盗、誆骗、受财枉法、徒罪以上者、依律拘役满日、俱革去作头、止当本等匠役。若累犯不悛、情犯重者、监候奏请发落。杖罪以下、与别项罪犯、拘役满日、仍当作头

一太常寺厨役、但係訐告词讼、及因人连累、问该笞杖罪名者、纳钞、仍送本寺著役。徒罪以上、及姦盗诈偽、并有误供祀等项、不分轻重、俱的决做工、改拨光禄寺应役

一太常寺光禄寺厨役、私自逃回原籍潜住、许里甲人等首官解部、不许津贴盘缠若在原籍中途、及到部、挟诈誆骗告害人者、问罪、立案不行。逃回至三次以上者、问发口外為民

一乐户杂犯死罪、无力做工、流罪依律决杖一百、拘役四年。徒杖笞罪、俱不的决、止拟拘役满日著役。若犯窃盗、掏摸、抢夺等项、亦刺字充警

一教坊司官俳、精选乐工、演习听用。若乐工投託势要、挟制官俳、及抗拒不服拘唤者、听申礼部送问、就於本司门首、枷号一箇月发落。若官俳徇私听嘱、放富差贫、纵容四外逃躲者、参究治罪、革去职役

一各处乐工、纵容女子擅入

土府、及容留各府将军中尉在家行姦、并军民旗校人等、与将军中尉赌博、誆哄财物、及擅入府内、教诱為非者、俱问发边卫充军。该管色长革役

一凡天文生有犯、查係习业已成、能专其事者、笞杖有力纳钞、无力的决。徒流依律决杖一百、餘罪收赎、杂犯死罪、拘役五年、满日、照旧食粮充役。其例该充军者、将所犯徒杖、依律决杖收赎、革去衣巾、量给月粮三分之一、拘役终身。如军罪遇宥、亦照旧食粮充役。其窃盗、掏摸、抢夺、应刺字充警、并例该永远充军、及习业未成、未能专事者、不分轻重罪名、悉照本等律例科断

一凡钦天监官為事、请

旨提问、与文职运炭等项、一例问断。该為民者、送监仍充天文生身役。该充军者、备由奏请定夺。其有不由天文生出身者、悉照例革职发遣一妇人有犯姦盗、不孝、并审无力、与乐妇各依律决罚。其餘有犯笞杖、并徒流杂犯死罪、该决杖一百者、审有力、与命妇军职正妻、俱令纳钞

徒流人又犯罪

凡犯罪已发、又犯罪者、从重科断。已徒已流而又犯罪者、依律再科后犯之罪。其重犯流者、依留住法。三流并决杖一百、於配所拘役四年。若犯徒者、依所犯杖数、该徒年限、决讫应役、亦总不得过四年。 【谓先徒三年、已役一年、又犯徒三年者。止加杖一百、徒一年之类。则总徒不得过四年。三流虽并杖一百、俱役四年。若先犯徒年未满者、亦止总役四年】 其杖罪以下、亦各依数决之。其应加杖者亦如之 【谓工乐户及妇人犯者、亦依律科之】

一先犯杂犯死罪、运炭纳米等项未完、及做工等项未满、又犯杂犯死罪者、决杖一百。除杖过数目、准钞六贯、再收赎钞三十六贯。又犯徒流笞杖罪者、决其应得杖数、五徒三流、各依律收赎钞贯、仍照先拟发落。若三次俱犯杂犯死罪者、奏请定夺

一先犯徒流罪、运炭做工等项未曾完满、又犯杂犯死罪、除去先犯罪名、止拟后犯死罪。运炭做工等项。若又犯徒流罪者、依已徒而又犯徒、将所犯杖数、或的决、或纳钞、仍总徒不得过四年。又犯笞杖者、将后犯笞杖、或的决、或纳钞、仍照先拟发落

一先犯笞杖罪、运炭做工等项未曾完满、又犯杂犯死罪、除去先犯罪名、止拟后犯死罪、运炭做工等项。又犯徒流罪、将先犯罪名、或纳钞、或的决、止拟后犯徒流。又犯笞杖罪、若等者、从先发落。轻重不等者、从重发落。餘罪俱照前纳钞的决

一在京在外问拟一应徒罪、俱免杖。其已徒而又犯徒、该决讫所犯杖数、总徒四年者、在京遇热审、在外遇五年审录、俱减一年。若诬告平人死罪未决、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役三年者、比照已徒而犯徒、总徒四年者、虽遇例不减

老小废疾收赎

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 【其犯死罪。及犯谋叛缘坐应流、若造畜蛊毒、採生拆割人、杀一家三人、家口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其餘侵损於人、一应罪名、并听收赎】 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篤疾、犯杀人应死者、议拟奏闻、取自上裁。盗及伤人者、亦收赎。 【谓既侵损於人、故不许全免、亦令其收赎】 餘皆勿论。 【谓除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收赎之外。其餘有犯、皆不坐罪】 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 【九十以上、犯反逆者、不用此律】 其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赃应偿、受赃者偿之 【谓九十以上、七岁以下之人、皆少智力。若有教令之者。罪坐教令之人。或盗财物、傍人受而将用、受用者偿之。若老小自用还著老小之人追徵】

一凡军职犯该杂犯死罪、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并例该革职者、俱运炭纳米等项发落、免发立功

一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该充军者、准收赎、免其发遣。若有壮丁教令者、止依律坐罪。其真犯死罪免死、及例该永远充军者、不准收赎

一凡老幼及废疾犯罪、律得收赎者、若例该枷号、一体放免、照常发落

犯罪时未老疾

凡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 【谓如六十九以下犯罪、年七十事发、或无疾时犯罪、有废疾后事发、得依老疾收赎。或七十九以下犯死罪、八十事发、或废疾时犯罪、篤疾时事发、得入上请。八十九犯死罪、九十事发、得入勿论之类】 若在徒年限内老疾、亦如之。 【谓如六十九以下、徒役三年、役限未满、年入七十。或入徒时无病、徒役年限内成废疾。并听准老疾收赎。以徒一年、三百六十日為率、验该赎钱数、折役收赎。假如有人犯杖六十、徒一年。已行断罪、拘役五箇月之后。犯人老疾、合将杖六十徒一年、总该赎钱一十二贯。除已受杖六十、准钱三贯六百文。该剩徒一年、赎钱八贯四百文。计算每徒一月、该钱七百文。已役五箇月、准钱三贯五百文。外有未役七箇月、该收赎钱四贯九百文之类。其餘徒役年限、赎钱不等、各行照数折算收赎】 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 【谓如七岁犯死罪、八岁事发、勿论。十岁杀人、十一岁事发、仍得上请。十五岁时作贼、十六岁事发、仍以赎论】

给没赃物

凡彼此俱罪之赃、 【谓犯受财枉法不枉法、计赃為罪者】 及犯禁之物、 【谓如应禁兵器及禁书之类】 则入官。若取与不和、用强生事、逼取求索之赃、并还主 【谓恐吓诈欺、强买卖有餘利、科歛、及求索之类】

○其犯罪应合籍没财產、赦书到后、罪虽决讫、未曾抄札入官者、并从赦免。其已抄札入官守掌、及犯谋反逆叛者、并不放免。若罪未处决、物虽送官、未经分配者、犹為未入。其缘坐人家口、虽已入官、罪人得免者、亦从免放

○若以赃入罪、正赃见在者、还官主。 【谓官物还官、私物还主。又若本赃是驴、转易得马、及马生驹、羊生羔、畜產蕃息、皆為见在】 已费用者、若犯人身死勿徵。 【别犯身死者亦同】 餘皆徵之。若计雇工赁钱為赃者、亦勿徵

○其估赃者、皆据犯处当时中等物价、估计定罪、若计雇工钱者、一人一日、為铜钱六十文。其牛马驼骡驴车船碾磨店捨之类、照依犯时雇工赁直。赁钱虽多、各不得过其本价 【谓船价值铜钱一十贯、却不得追赁钱一十一贯之类】

○其赃罚金银、并照犯人原供成色、从实追徵入官给主。若已费用不存者、追徵足色 【谓人原盗或取受正赃、金银使用不存者、并追足色】

一在京在外问过囚犯、但有还官赃物、值银一十两以上、监追年久、及入官赃二十两以上、给主赃三十两以上、监追一年之上、不能完纳者、果全无家產、或变卖已尽、及產虽未尽、止係不堪、无人承买者、各勘实、具本犯情罪轻重、监追年月久近、赃数多寡、奏请定夺。若不及前数、及埋葬银、监追一年之上勘实全无家產者、俱免追、各照原拟发落

一凡犯侵欺枉法充军、追赃人犯、所在官司、务严限监併、至一年以上、先将正犯发遣、仍拘的亲家属监追。如无的亲家属、仍将正犯监追。敢有纵令倩人代监、及挨至年远、輒称家產尽绝、希图赦免者、各治以罪

一军官旗军、但有监追入官还官给主赃物、值银十两以下、半年之上、不能完纳者、将犯人先发立功纳钞等项、各完满日、还职著役。仍将各人俸粮月粮、照赃数扣除入官还官给主

犯罪自首

凡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免其罪、犹徵正赃。 【谓如枉法不枉法赃、徵入官。用强生事、逼取诈欺科歛求索之类。及强窃盗赃、徵给主】 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 【谓如窃盗事发自首、又曾私铸铜钱、得免铸钱之罪、止科窃盗罪】 若因问被告之事、而别言餘罪者、亦如之 【谓因犯私盐、事发被问。不加考讯、又自别言曾窃盗牛、又曾诈欺人财物、止科私盐之罪、餘罪俱得免之类】

○其遣人代首、若於法得相容隐者為首、及相告言者、各听如罪人身自首法。 【其遣人代首者、谓如甲犯罪、遣乙代首。不限亲疏、亦同自首免罪。若於法得相容隐者為首、谓同居、及大功以上亲。若奴婢雇工人為家长首、及相告言者。皆与罪人自首同、得免罪。其小功緦麻亲首告、得减凡人三等。无服之亲、亦得减一等。如谋反逆叛未行、若亲属首告、或捕送到官者。其正犯人、俱同自首律、免罪。若已行者、正犯人不免、其餘应缘坐人、亦同自首律、免罪】 若自首不实、及不尽者、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 【自首赃数不尽者、止计不尽之数科之】 其知人欲告、及逃叛而自首者、减罪二等坐之。其逃叛者、虽不自首、能还归本所者、减罪二等

○其损伤於人、 【因犯杀伤於人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本过失者、听从本法】 於物不可陪偿、 【谓如印信官文书、应禁兵器、及禁书之类。私家既不合有、是不可偿之物、不准首。若本物见在首者、听同首法、免罪】 事发在逃、 【虽不得首所犯之罪、得减逃走之罪二等】 若私越度关、及姦、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律

○若强窃盗、诈欺取人财物、而於事主处首服、及受人枉法不枉法赃、悔过回付还主者、与经官司自首同、皆得免罪。若知人欲告、而於财主处首还者、亦得减罪二等。其强窃盗、若能捕获同伴解官者、亦得免罪、又依常人一体给赏

一凡强盗係亲属首告到官、审其聚眾不及十人、及止行劫一次者、依律免罪减等等项拟断发落。若聚眾至十人、及行劫累次者、係大功以上亲首告、发附近、小功以下亲首告、发边卫、各充军。其亲属本身被劫、因而告诉到官者、径依亲属相盗律科罪、不在此例

一窃盗自首不实不尽、及知人欲告、而於财主处首还、律该减等拟罪者、俱免刺

一凡自首强盗、除杀死人命、姦人妻女、烧人房屋、罪犯深重、不准外。其餘虽曾伤人、随即平復不死者、亦姑准自首、照兇徒执持兇器伤人事例、问拟边卫充军。其放火烧人空房、及田场积聚之物者、依律充徒。若计所烧之物、重於本罪者、亦止照放火延烧事例、俱发边卫充军

二罪俱发以重论

凡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罪各等者、从一科断。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餘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谓如二次犯窃盗、一次先发、计赃一十贯、已决杖七十。一次后发、计赃四十贯、该杖一百。合贴杖三十。如有禄入节次受人枉法赃、八十贯、内四十贯先发、已杖一百。徒三年。四十贯后发、难同止累见发之赃。合併取前赃、通计八十贯、更科全罪、断从处绞之类】 其应入官陪偿刺字罢职罪止者、各尽本法 【谓一人犯数罪、如枉法不枉法赃、合入官。毁伤器物、合陪偿。窃盗合刺字。职官私罪、杖一百以上、合罢职。不枉法赃、一百二十贯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之类。各尽本法拟断】

犯罪共逃

凡犯罪共逃亡、其轻罪囚能捕获重罪囚而首告、及轻重罪相等、但获一半以上首告者、皆免其罪。 【谓同犯罪事发、或各犯罪事发、而共逃者、若流罪囚能捕死罪囚、徒罪囚能捕流罪囚首告。又如五人共犯罪在逃、内一人能捕二人而首告之类。皆得免罪。若损伤人、及姦者、不免、仍依常法】 其因人连累致罪、而罪人自死者、听减本罪二等。 【谓因别人犯罪、连累以得罪者。如藏匿引送、资给罪人、及保勘供证不实。或失觉察、关防、鈐束、听使之类。其罪人非被刑杀而自死者、又听减罪二等】 若罪人自首告、及遇赦原免、或蒙特恩减罪收赎者、亦准罪人原免减等赎罪法 【谓因罪人连累以得罪。若罪人在后自首告、或遇赦恩全免、或蒙特恩减一等、二等、或罚赎之类、皆依罪人全免减等收赎之法】

同僚犯公罪

凡同僚犯公罪者、 【谓同僚官吏、连署文案、判断公事差错、而无私曲者】 并以吏典為首。首领官、减吏典一等。佐贰官、减首领官一等。长官、减佐贰官一等。 【四等官内、如有缺员、亦依四等官递减科罪。本衙门所设、无四等官者、止准见设员数递减】

○若同僚官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论。其餘不知情者、止依失出入人罪论 【谓如同僚连署文案、官吏五人、若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论。其餘四人、虽连署文案、不知有私者。止依失出入人罪论。仍依四等递减科罪】

○若申上司、不觉失错准行者、各递减下司官吏罪二等。 【谓如县申州、州申府、府申布政司之类】 若上司行下所属、依错施行者、各递减上司官吏罪三等。 【谓如布政司行下府、府行下州、州行下县之类】 亦各以吏典為首

公事失错

凡公事失错、自觉举者免罪。其同僚官吏应连坐者、一人自觉举、餘人皆免罪 【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事若未发露、但同僚判署文案、官吏一人能检举改正者、彼此俱无罪责】

○其断罪失错、已行论决者、不用此律 【谓死罪及笞杖已决讫、流罪已至配所、徒罪已役讫、此等并為已行论决。官司虽自检举、皆不免罪、各依失入人罪律、减三等。及官吏等级递减科之、故云、不用此律。其失出入人罪、虽已决放、若未发露、能自检举贴断者、皆得免其失错之罪】

○其官文书稽程、应连坐者、一人自觉举、餘人亦免罪、主典不免。 【谓文案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此外不了、是名稽程。官人自检举者、并得全免。惟当该吏典不免】 若主典自举者、并减二等 【谓当该吏典自检举者、皆得减罪二等】

共犯罪分首从

凡共犯罪者、以造意為首、随从者减一等

○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若尊长年八十以上、及篤疾、归罪於共犯罪以次尊长。 【谓如尊长与卑幼共犯罪、独坐尊长、卑幼无罪。如尊长年八十以上、及篤疾、於例不坐罪。即以共犯罪次长者当罪。又如妇人尊长、与男夫卑幼同犯。虽妇人為首、仍独坐男夫】 侵损於人者、以凡人首从论。 【侵、谓窃盗财物。损、谓斗殴杀伤之类。如父子合家同犯、并依凡人首从之法、為其侵损於人、是以不独坐尊长】 若共犯罪而首从本罪各别者、各依本律首从论 【谓如甲引他人共殴亲兄、甲依弟殴兄、杖九十、从二年半、他人依凡人斗殴论、笞二十、又如卑幼引外人盗己家财物、一十贯、卑幼以私擅用财加二等、笞四十。外人依凡盗从论、杖七十之类】

○若本条言皆者、罪无首从不言皆者、依首从法

○其犯擅入皇城宫殿等门、及私越度关、若避役在逃、及犯姦者、亦无首从 【谓各自身犯、是以亦无首从、皆以正犯科罪】

犯罪事发在逃

凡二人共犯罪、而有一人在逃、见获者称逃者為首、更无证佐、则决其从罪。后获逃者、称前人為首、鞫问是实、还依首论。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若犯罪事发而在逃者、眾证明白、即同狱成不须对问

亲属相為容隐

凡同居、 【同、谓同财共居亲属、不限籍之同异、虽无服者亦是】 若大功以上亲、 【谓另居大功以上亲属】 及外祖父母、外孙、妻之父母、女婿、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為容隐、奴婢雇工人為家长隐者、皆勿论

○若漏洩其事、及通报消息、致令罪人隐匿逃避者、亦不坐 【谓有得相容隐之亲属犯罪、官司追捕、因而漏洩其事。及暗地通报消息与罪人、使令隐避逃走、故亦不坐】

○其小功以下相容隐、及漏洩其事者、减凡人三等。无服之亲、减一等 【谓另居小功以下亲属】

○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谓虽有服亲属、犯谋反谋大逆谋叛、但容隐不首者。依律科罪、故云、不同此律】

吏卒犯死罪

凡在外各衙门吏典、祗候、禁子、有犯死罪、从各衙门长官、鞫问明白、不须申稟、依律处决、然后具由申报本管上司、转达刑部奏闻知会

处决叛军

凡边境城池、若有军人谋叛、守御官捕获到官、显跡证佐明白、鞫问招承、□移都指挥使司、委官审问无冤、随即依律处治、具由申达五军都督府、奏闻知会。若有布政司按察司去处、公同审问处治。如在军前临阵擒杀者、不在此限

杀害军人

凡杀死军人者、依律处死。仍将正犯人餘丁、抵数充军

一凡谋故杀死总小旗者、正犯抵死、旗役仍令本户餘丁补当。若无本户餘丁、勾取犯人户内壮丁、抵充军数

在京犯罪军民

凡在京军民、若犯杖八十以上者、军发外卫充军。民发别郡為民

化外人有犯

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

本条别有罪名

凡本条自有罪名、与名例罪不同者、依本条科断

○若本条虽有罪名、其有所规避罪重者、自从重论

○其本应罪重、而犯时不知者、依凡人论。 【谓如叔姪别处生长、素不相识。姪打叔伤。官司推问、始知是叔、止依凡人斗法。又如别处窃盗、偷得大祀神御之物。如此之类、并是犯时不知、止依凡论、同常盗之律】 本应轻者、听从本法 【谓如父不识子、殴打之后、方始得知。止依打子之法、不可以凡殴论】

加减罪例

凡称加者、就本罪上加重。 【谓如人犯笞四十、加一等、即坐笞五十、或犯杖一百、加一等、则加徒减杖、即坐杖六十、徒一年。或犯杖六十、徒一年。加一等、即坐杖七十、徒一年半。或犯杖一百、徒一年。加一等、即坐杖一百、流二千里。或犯杖一百、流二千里。加一等、即坐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之类】 称减者、就本罪上减轻。 【谓如人犯笞五十、减一等、即坐笞四十。或犯杖六十、徒一年。减一等、即坐杖一百。或犯杖一百、徒三年。减一等、即坐杖九十、徒二年半之类】 惟二死三流、各同為一减。 【二死、谓绞、斩。三流、谓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各同為一减。如犯死罪、减一等、即坐流三千里。减二等、即坐徒三年。犯流三千裡、减一等、亦坐徒三年】 加者数满乃坐。 【谓如赃加至四十贯、纵至三十九贯九百九十文、虽少一十文、亦不得科四十贯罪之类】 又加罪止於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加至於死。本条加入死者、依本条 【加入绞者、不加至斩】

一两京法司每年热审、在京以

命下之日為始、至六月终止。南京以咨文到日為始、扣二箇月止。其在外五年审录、以恤刑官入境日為始、出境日止。杂犯准徒五年者、减去一年。徒杖以下俱减等。枷号并笞罪俱释放。悉遵照

敕旨施行

称乘舆车驾

凡称乘舆车驾、及御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并同。称制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太子令、并同

称期亲祖父母

凡称期亲、及称祖父母者、曾高同。称孙者、曾玄同。嫡孙承祖、与父母同。 【缘坐者、各从祖孙本法】 其嫡母、继母、慈母、养母、与亲母同。称子者、男女同 【缘坐者、女不同】

称与同罪

凡称与同罪者、止坐其罪。至死者减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在刺字绞斩之律。若受财故纵、与同罪者全科。 【至死者绞】 其故纵谋反逆叛者、皆依本律

○称准枉法论、准盗论之类、但准其罪、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并免刺字

○称以枉法论、及以盗论之类、皆与真犯同。刺字绞斩、皆依本律科断

一凡受财故纵与囚同罪人犯、该凌迟斩绞、依律罪止拟绞者、俱要固监缓决、候逃囚得获审豁。其卖放充军人犯者、即抵充军役。若係永远同罪者、止终本身、仍勾原犯应替子孙补伍

称监临主守

凡称监临者、内外诸司统摄所属、有文案相关涉、及虽非所管百姓、但有事在手者、即為监临。称主守者、该管文案吏典、专主掌其事、及守掌仓库狱囚杂物之类、官吏、库子、斗级攒拦、禁子、并為主守

○其职虽非统属、但临时差遣管领提调者、亦是监临主守

称日者以百刻

凡称一日者、以百刻。计工者、从朝至暮。称一年者、以三百六十日。称人年者、以籍為定。 【谓称人年纪、以附籍年甲為准】 称眾者、三人以上。称谋者、二人以上 【谋状显跡明白者、虽一人同一人之法】

称道士女冠

凡称道士女冠者、僧尼同。若於其受业师、与伯叔父母同。 【受业师、谓於寺观之内、亲承经教、合為师主者】 其於弟子、与兄弟之子同

断罪依新颁律

凡律自颁降日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

断罪无正条

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若断罪而无正条者、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转达刑部、议定奏闻。若輒断决、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徒流迁徙地方

徒役各照所徒年限、并以到配所之日為始。发盐场者、每日煎盐三斤。铁冶者、每日炒铁三斤。

另项结课

直隶府州

江南、发山东盐场

江北、发河间盐场

福建布政司府分、发两淮盐场

浙江布政司府分、发山东盐场

江西布政司府分、发泰安、莱芜等处铁冶

湖广布政司府分、发广东海北盐场

河南布政司府分、发浙东盐场

山东布政司府分、发浙东盐场

山西布政司府分、发巩昌铁冶

北平布政司府分、发平阳铁冶

陜西布政司府分、发大寧绵州盐井

广西布政司府分、发两淮盐场

广东布政司府分、发浙西盐场

海北海南府分、发进贤新喻铁冶

四川布政司府分、发黄梅兴国铁冶

流三等、照依地裡远近、定发各处荒芜、及濒海州县安置

直隶府州、流陜西

福建布政司府分、流山东北平

浙江布政司府分、流山东北平

江西布政司府分、流广西

湖广布政司府分、流山东

河南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东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北平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陜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广西布政司府分、流广东

广东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四川布政司府分、流广西

边远充军

直隶府州

江南发

定辽都指挥使司

北平都指挥使司所辖永平卫

山西都指挥使司

陜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兰州卫 河州卫

江北发

广东都指挥使司所辖海南卫

四川都指挥使司所辖贵州卫 雅州千户所

福建布政司府分、发北平都指挥使司所辖永平卫

浙江布政司府分、发定辽都指挥使司

江西布政司府分、发山西都指挥使司

湖广布政司府分、发山西都指挥使司

河南布政司府分、发广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南寧卫 太平千户所

山东布政司府分、发广东都指挥使司所辖海南卫

山西布政司府分、发广东都指挥使司所辖海南卫

北平布政司府分、发广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南寧卫 太平千户所

陜西布政司府分、发广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南寧卫 太平千户所

广西布政司府分、发陜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兰州卫 河州卫

广东布政司府分、发山西行都指挥使司

四川布政司府分、发广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南寧卫 太平千户所

一凡问该充军者、在京行兵部定卫。在外係巡抚有行者、巡抚定卫。巡按有行者、巡按定卫。其所属自问者、有巡抚处、申呈巡抚。无巡抚处、巡按定拨。若係通详抚按者、听从巡抚定拨。俱抄招行兵部知会。其问该口外為民者、亦抄招解送户部编发

一凡问发充军、及口外為民者、免其运炭纳米等项、并律该决杖、就拘当房家小起发随住、其餘人口、存留原籍办纳粮差。若发边卫充军者、原係边卫、发极边、原係极边、常川守哨。其无极边字样者、远不过三千里程限不过一二月。发口外為民者、原係口外、并边境民人、发别处极边。前二项人犯、虽有共犯、本例不言不分首从者、仍依首从法科断、為从者、照常发落

一凡永远充军、或奉有

特旨、处发叛逆家属子孙、止於本犯所遗亲枝内勾补、尽绝即与开豁。若未经发遣、在监病故、免其勾补。其真犯死罪、免死充军者、以著伍后所生子孙替役、不许行勾原籍子孙、以万历十三年新例颁行到日為始。已前勾补过者、不得混行告脱。其餘杂犯死罪、并徒流等罪、照例充军、及口外為民者、俱止终本身

一凡充军、及口外為民人犯、属军卫者、军卫僉解、係

王府军校人役、於护卫司僉解、无护卫者、行长史司、於本犯亲属、或本府人役内僉解、不许偏累有司。违者、查提究问。如无亲属或本府人役数少、难以僉解、仍行原问衙门议处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六十二

律例三 【吏律】

职制

选用军职

凡守御去处、千户、百户、镇抚有闕、一具闕本、实封御前开拆。一行都指挥使司、转达五军都督府、奏闻取白上裁选用。若先行委人权管、希望实授者、当该官吏、各杖一百、罢职役充军。若选用总旗、须於戳过铁鎗人内委用。其小旗从便选充、不拘此律

一跟随内臣将官头目、不分有无职役人等、若非奏带、不许报功。果係奏带获功、该陞职役、只合註於本管衙门、不许希求註於锦衣卫。违者、该陞职役俱革罢。扶同勘报者、参究治罪。若文武职官人等、不由銓选推举、径自朦朧奏请、希求进用、夤缘奔竞、乞

恩传奉等项、阻坏

祖宗选法者、俱问罪。武职、降级调卫、旗军舍餘、发边卫、俱带俸食粮差操。文职、黜退為民

一军职五年一次考选见任管军管事、若营求嘱託者、就指名黜退、永令带俸差操。其刁泼之徒、不得与选、輒生事端、教唆陷害已选官员者、问罪、不分官军、俱调边卫带俸食粮差操

大臣专擅选官

凡除授官员、须从朝廷选用。若大臣专擅选用者、斩

○若大臣亲戚、非奉特旨、不许除授官职。违者、罪亦如之

○其见任在朝官员、面諭差遣、及改除、不问远近、託故不行者、并杖一百、罢职不叙

文官不许封公侯

凡文官非有大功勋於国家、而所司朦朧奏请、輒封公侯爵者、当该官吏、及受封之人、皆斩。其生前出将入相、能除大患、尽忠报国者、同开国功勋、一体封侯諡公、不拘此律

官员袭廕

凡文武官员应合袭廕职事、并令嫡长子孙袭廕。如嫡长子孙有故、嫡次子孙袭廕。若无嫡次子孙、方许庶长子孙袭廕。如无庶出子孙、许令弟姪应合承继者袭廕。若庶出子孙、及弟姪不依次序、搀越袭廕者、杖一百、徒三年

○其军官子孙、年幼未能承袭者、申闻朝廷、纪录姓名、关请俸给、优赡其家。候年一十六岁、方令袭职、管军办事。如委绝嗣、无可承袭者、亦令本人妻小、依例关请俸给、养赡终身。若将异姓外人、乞养為子、瞒昧官府、诈冒承袭者、乞养子杖一百、发边远充军。本家所关俸给、截日住罢。他人教令者、并与犯人同罪

○若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凡军职袭替、有不由军功、例该减革、却行捏奏兵部官吏、阻坏选法者、问调边卫带俸差操

一凡军官子孙、告要袭替、移文保勘、如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西、福建、江西、浙江、十五年之外、南北直隶、湖广、陜西、河南、山东、山西、辽东、十二年之外。人文不曾到部者、不准袭替、发原卫所、随舍餘食粮差操。中间果因追徵钱粮未完、缘事提问未结、及年幼例不应袭、以完事出幼之日為始、亦照前、云南等处十五年、直隶等处十二年之内、但有抚按官给与明文、及限内告有执照者、照旧袭替、若都司本卫所官、勒掯财物、故意刁难、不与保送者、问发带俸差操

一凡保到军职应袭儿男弟姪、但有姻族、并无干人奏告姦生乞养、伦序不明等情、已经勘明、缴报兵部、原告又行捏词奏告者、问罪。属军卫者、调边卫差操。属有司者、发口外為民。应袭者、即与入选。原词立案不行

一官军军丁、有将户内弟姪子孙、过房与人、或被官豪势要和买、改易姓名者、不分年岁远近、许其赎取归宗听继。若占吝不发者、所在官司、追究治罪。其诱买各边军丁者、问发极边卫分充军

一军职犯该人命、失机、强盗、真犯死罪、及饶死充军、不分已决遣监故、并强盗脱逃自縊、子孙俱不准承袭。其有例前袭过、若洪武永乐年间犯事、就在洪武永乐年间承袭者、子孙照旧承袭。若洪熙以后犯事、子孙虽袭过三五辈、一体查革。其犯该永远充军者、若洪武永乐年间有功之人子孙、除本人子孙革袭外、许保送立功之人次房无碍子孙、於祖职上降一级承袭。如无次房、即行停革。若洪熙元年以后、有功陞职者、子孙不分有无次房、通不准承袭

一凡军职犯该侵盗钱粮、问拟永远军罪、例应次房子孙承袭者、除正犯见在、及有子孙、务要追赃完日、方许保送得袭之人承袭。若正犯故绝、遗有该追钱粮、准令得袭之人、先行承袭、扣俸还官。若赃银至数百两、米数百石以上、扣至十年、犹不能完者、餘赃应否开豁、抚按官勘明、奏请定夺

一凡各处保送卫所袭替军职、务要严加查覈、但係管运、曾经漕司参提、应追还官入官赃银、或掛欠京通仓库各项钱粮、或犯该充军降级、曾经完结、果无违碍、方许保送。如有朦朧保送者、掌印官、及首先出结之人、问罪、带俸差操。有赃、以枉法从重论。承袭之人、照旧监追、完日、降一级承袭。其有不係充军降级、勘產尽绝、不能办纳者、许其先行袭替、扣俸还官

一军职犯知强盗后分赃满贯充军者、子孙袭职、或优给俱於应袭职事上降三级

一凡军职将乞养异姓、与抱养族属疏远之人、用财买嘱冒袭、及受财、将官职卖与同姓、或异姓人冒袭、已经到部袭过者、俱照奉

成祖皇帝钦定、妄告冒袭不实的官、连那保勘的官、都罢了职、揭了黄、永不得袭。其保勘官、将受财、首先出与保结者、為坐。卫所并都司掌印僉书官连名保结者、俱依律减等科断。有赃者、并以枉法论。若朦朧保送违碍子孙弟姪者、俱照常发落。其异姓买袭之人、比照乞养子冒袭律、发边卫充军

一各处土官袭替、其通事人等、及各处逃流军囚客人、拨置土官亲族、不该承袭之人争袭、劫夺仇杀者、俱问发极边烟瘴地面充军一应袭舍人、若父见在、诈称死亡、冒袭官职者、事发问罪、调边卫充军。候父故之日、令以次儿男承袭。如无以次儿男、令次房子孙承袭

一凡校尉事故、必须册籍有名亲生儿男弟姪替补。若官旗将别姓朦朧诈冒替补者、问罪、官旗调外卫带俸食粮差操。冒替之人、亦调卫充军

滥设官吏

凡内外各衙门、官有额定员数、而多餘添设者、当该官吏、一人杖一百、每三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若吏典、知印、承差、祗候、禁子、弓兵人等、额外滥充者、杖一百迁徙。容留一人、正官笞二十。首领官笞三十。吏笞四十。每三人、各加一等。并罪止杖一百、罪坐所由

○其罢闲官吏、在外於预官事、结揽写发文案、把持官府、蠹政害民者、并杖八十、於犯人名下、追银二十两、付告人充赏。仍於门首书写过名、三年不犯、官為除去。再犯、加二等迁徙。有所规避者、从重论

○若官府税粮由帖、户口籍册、雇募攒写者、勿论

一京官假託雇役名色、受财卖放办事吏典者、官以赃论。吏发原籍為民。若吏典恃顽、私自在逃一年以上者、亦问发為民

一内外大小衙门、拨到吏典、照缺收参。若旧吏索要顶头钱者、事发问罪、不分得财多寡、俱照行止有亏事例、革役為民

一吏典撒泼抗拒、诬告本管官员、及犯该誆骗诈欺、恐吓取财、未得入已、并偷盗自首者、俱发原籍為民

一在京大小衙门当该吏典、有患病一箇月者、勘实、就将该支俸粮、截日住支。名缺、行移吏部拨补。待病痊日、仍送原役衙门、收候参补。若有姦懒託故、以图改拨者、问发原籍為民

一各处司府州县卫所等衙门、主文书算、快手、皂隶、总甲、门禁、库子人等、久恋衙门、说事过钱、把持官府、飞诡税粮、起灭词讼、陷害良善、及卖放强盗、诬执平民、為从事发有显蹟、情重者、旗军问发边卫、民并军丁发附近、俱充军。情轻者、问罪、枷号一箇月。纵容官员、作罢软黜退。失觉察者、照常发落。若各乡里书、飞诡税粮二百石以上者、亦问发边卫充军

贡举非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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