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卷六十二

大明会典卷六十二

宫殿造作罢不出

凡在宫殿内造作、所司具工匠姓名、报门官、及守卫官、就於所入门首、逐一点视、放入工作、至申时分、仍须相视形貌、照数点出。其不出者、绞。监工、及提调内使监官、门官、守卫官军点视。如名数短少、就便□捉、随即奏闻。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輒出入宫殿门

凡应出宫殿、而门籍已除、輒留不出、及被告劾、已有公文禁止、籍虽未除、輒入宫殿者、各杖一百

○若宿卫人、已被奏劾者、本司先收其兵仗。违者、罪亦如之

○若於宫殿门、虽有籍、至夜皆不得出入。若入者、杖一百。出者、杖八十。无籍入者、加二等。若持仗入殿门者、绞

关防内使出入

凡内使监官、并奉御内使、但遇出外、各门官须要收留本人在身关防牌面、於簿上印记姓名字号明白、附写前去某处干办、是何事务、其门官与守卫官军、□检沿身、别无夹带、方许放出。回还一体□检、给牌入内、以凭逐月稽考出外次数。但□出应干杂药、就令自喫。若不服□检者、杖一百、充军。若非奉旨、私将兵器、进入皇城门内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入宫殿门内者、绞。门官、及守卫官、失於□检者、与犯人同罪

向宫殿射箭

凡向

太庙、及宫殿、射箭、放弹、投砖石者、绞。向

太社、杖一百、流三千里。但伤人者、斩

宿卫人兵仗

凡宿卫人、兵仗不离身。违者、笞四十。輒离职掌处所、笞五十。别处宿、杖六十。百户以上、各加一等。亲管头目、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

禁经断人充宿卫

凡在京城、犯罪被极刑之家、同居人口、随即迁发别郡住坐、其亲属人等、并一应经断之人、并不得入充近侍、及宿卫、守把皇城京城门禁。若朦朧充当者、斩。其当该官司、不為用心详审、或听人嘱託、及受财、容令充当者、罪同

○若有特旨选充、曾经覆奏、明立文案者、不在此限

衝突仪仗

凡车驾行处、除近侍、及宿卫护驾官军外、其餘军民、并须迴避。衝入仪仗内者、绞。若在郊野之外、一时不能迴避者、听俯伏以待。其文武百官、非奉宣唤、无故輒入仪仗内者、杖一百。典仗护卫官军故纵者、与犯人同罪。不觉者、减三等

○凡有申诉冤抑者、止许於仗外俯伏以听。若衝入仪仗内、而所诉事不实者、绞。得实者、免罪

○凡军民之家、纵放牲畜、若守卫不备、因而衝突仪仗者、杖八十。衝入皇城门内者、杖一百

圣驾出郊、衝突仪仗、妄行奏诉者、追究主使教唆捏写本状之人、俱问罪、各杖一百、发边卫充军。所奏情词、不分虚实、立案不行

行宫营门

凡行宫外营门、次营门、与皇城门同。若有擅入者、杖一百。内营牙帐门、与宫殿门同。擅入者、杖六十、徒一年

越城

凡越皇城者、绞。京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越各府州县镇城者、杖一百。官府公廨墻垣者、杖八十。越而未过者、各减一等。若有所规避者、各从重论

门禁锁钥

凡各处城门、应闭而误不下锁者、杖八十。非时擅开闭者、杖一百。京城门、各加一等。其有公务急速、非时开闭者、不在此限

○若皇城门应闭而误不下锁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非时擅开闭者、绞。其有旨开闭者、勿论

悬带关防牌面

凡朝参文武官、及内官、悬带牙牌铁牌。厨子校尉入内、各带铜木牌面。如有遗失、官罚钞二十贯。厨子校尉、罚钞一十贯。若有拾得、随即报官者、将各人该罚钞贯充赏。有牌不带、无牌輒入者、杖八十。借者、及借与者、杖一百。事有规避者、从重论。隐藏者、杖一百。徒三年。首告者、於犯人名下、追钞五十贯充赏。诈带朝参、及在外诈称官员名号、有所求為者、绞。偽造者、斩。首告者、於犯人名下、追钞一百贯充赏

一凡各卫直宿军职、使令上直军人、内官使令上直校尉、各悬带铜牌、出百里之外营干私事者、参问奏请、军职降一级、调边远卫分带俸差操。内官发充净军。军人校尉、俱发边卫充军。若由各官挟势逼勒者、军人校尉、照常发落

军政

擅调官军

凡将帅部领军马、守御城池、及屯驻边镇、若所管地方、遇有报到草贼生发、即时差人体探缓急声息、须先申报本管上司、转达朝廷奏闻、给降御宝圣旨、调遗官军征讨。若无警急、不先申上司、虽已申上司、不待回报、輒於所属、擅调军马、及所属擅发与者、各杖一百。罢职、发边远充军

○其暴兵卒至、欲来攻袭、及城镇屯聚军马之处、或有反叛、或贼有内应、事有警急、及路程遥远者、并听从便、火速调拨军马、乘机勦捕。若贼寇滋蔓、应合会捕者、邻近卫所、虽非所属、亦得调发策应、并即申报本管上司、转达朝廷知会。若不即调遣会合、或不即申报上司、及邻近卫所、不即发兵策应者、并与擅调发罪同

○若亲王所封地面有警、调兵已有定制。其餘上司及大臣、将文书调遣将士、提拨军马者、非奉御宝圣旨、不得擅离信地。若军官有改除别职、或犯罪取发、如无奏奉圣旨、亦不许擅动。违者、罪亦如之

申报军务

凡将帅参随总兵官征进、如总兵官分调攻取城寨、克平之后、随将捷音差人飞报、一申总兵官。一申五军都督府。一行兵部。另具奏本、实封御前

○若贼人数多、出没不常、如所领军人不敷、须要速由总兵官、添发军马、设策勦捕。不速飞申者、从总兵官量事轻重治罪

○若有来降之人、即便送赴总兵官、转达朝廷区处。其贪取来降人财物、因而杀伤人、及中途逼勒逃窜者、斩

一凡临阵报有斩获贼级、纪功官从公审验。若用钱买者、卖者、俱问罪、官旗就在本卫、军发边卫、民并军丁人等发附近、俱充军、若强夺他人首级、及妄割被杀汉人首级冒功者、军民舍餘人等、亦照前发遣。官旗降原职役一级、京卫调外卫、外卫调边卫、边卫调极边卫、俱带俸差操。将官、及守备、把总等官、替人冒报功次者、亦奏请降调。若擅杀平人、及被虏逃回人口、冒作贼级报功者、俱以故杀论。本管将官头目、失於鈐束者、五名口以上、降级调卫。十名口以上、罢职充军

飞报军情

凡飞报军情、在外府州差人、一申布政司、一申都指挥使司、及行移本道按察司。其守御官差人、行移都指挥使司。都指挥使司差人、一行本管都督府、一具实封。布政司、一差人行移兵部、一具实封。俱至御前开拆。按察司差人、具实封直奏。在内直隶军民官司、并差人申本管都督府、及兵部、另具实封、各自奏闻。若互相知会、隐匿不速奏闻者、杖一百。罢职不叙。因而失误军机者、斩

边境申索军需

凡守边将帅、但有取索军器钱粮等物、须要差人、一行布政司、一行都指挥使司。再差人、一行五军都督府、一行合干部分。及具奏本实封御前。其公文若到该部、五军都督府、须要随即奏闻区处、发遣差来人回还。若稽缓不即奏闻、及各处不行依式申报者、并杖一百。罢职不叙。因而失误军机者、斩

失误军机

凡临军征讨、应合供给军器行粮草料、违期不完者、当该官吏、各杖一百。罪坐所由

○若临敌缺乏、及领兵官已承调遣、不依期进兵策应、若承差告报军期而违限、因而失误军机者、并斩

从征违期

凡军官军人、临当征讨、已有起程日期。而稽留不进者、一日杖七十。每三日加一等。若故自伤残、及诈為疾患之类、以避征役者、各加一等。并罪止杖一百。仍发出征

○若军临敌境、託故违期、一日不至者、杖一百。三日不至者、斩。若能立功赎罪者、从总兵官区处

军人替役

凡军人不亲出征、雇倩人冒名代替者、替身杖八十、收籍充军。正身杖一百、依旧充军。若守御军人、雇人冒名代替者、各减一等。其子孙弟姪、及同居少壮亲属、自愿代替者、听。若果有老弱残疾、赴本管官司陈告、验实与免军身

○若医工承差关领官药、随军征进、转雇庸医、冒名代替者、各杖八十。雇工钱入官

一凡各处清解军丁、选拣精壮亲丁、僉点相应长解、批内明开相貌年甲籍贯。在京者、起解两京兵部。在外者、经解该卫。若不係同宗子孙、顶替起解、及将长解正身、卖放在家、执批前来顶名者、正军问调别卫。顶军就收本卫。长解并受雇之人、俱发附近、各充军。里老邻佑知情不首者、各治以罪。受财者、照长解受雇之人、一体发遣

一各处备倭贴守、其把总等官、纵容舍餘人等、代替正军者、正军问调沿海卫分。舍餘人等、就收该卫充军。把总等官、参问治罪

一在京在外、各都司卫所、勾到新军、官吏旗甲、附写名数、半月内、帮支月粮、各照地方借房安插、存恤三箇月、方许送营差操。如有指称使用等项名色、勒要财物、逼累在逃者、不问指挥、千百户、镇抚、俱照卖放正军事例、计一年之内、所逃人数多寡、降级充军拟断。若不及数、及不曾得财者、照常发落

一京卫、及在外卫所、解到新军、以投文日為始、不过十日、将收管批迴、给付长解。若刁蹬留难者、该吏、军吏、总小旗、提问。卫所掌印、并本管官、不拘曾否得财、参问、带俸差操

主将不固守

凡守边将帅、被贼攻围城寨、不行固守、而輒弃去、及守备不设、為贼所掩袭、因而失陷城寨者、斩。若与贼临境、其望高巡哨之人、失於飞报、以致陷城损军者、亦斩。若被贼侵入境内、虏掠人民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

○其官军临阵先退、及围困敌城而逃者、斩

一失误军机、除律有正条者、议拟监候奏请外。若是贼拥大眾入寇、官军卒遇交锋、损伤被虏数十人之上、不曾亏损大眾、或被贼眾入境、虏杀军民数十人之上、不曾虏去大眾、或被贼白昼夤夜、突入境内、抢掠头畜衣粮数多、不曾杀虏军民者、俱问守备不设、被贼侵入境内、虏掠人民本律发边远充军。若是交锋入境、损伤虏杀四五人、抢去头畜衣粮不多者、亦问前罪。以上各项内、情轻律重、有碍发落者、仍备由奏请处置。其有被贼入境、将爪探夜不收、及飞报声息等项公差官军人等、一时杀伤捉去、事出不测者、俱问不应、杖罪还职。如或境外被贼杀虏爪探夜不收、非智力所能防范者、免其问罪

一凡各边及腹里地方、遇贼入境、若是杀虏男妇十名口以上、牲畜三十头隻以上、不行开报者、军民职官问罪、降一级。加前数一倍者、降二级。加二倍者、降三级。甚者罢职。其上司、及总兵等官、知情扶同、事发、参究治罪

一凡沿边沿海、及腹里府州县、与卫所同住一城、及卫所自住一城者、若遇大虏、及盗贼生发攻围、不行固守、而輒弃去、及守备不设、被盗攻陷城池、劫杀焚烧者、卫所掌印、与专一捕盗官、俱比照守边将帅失陷城寨者律、斩。府州县掌印、并捕盗官、与卫所同住一城、及设有守备官驻札本城者、俱比照守边将帅、被贼侵入境内、虏掠人民律、发边远充军。其兵备守巡官、驻札本城者、罢职為民。若非驻札处所、兵备守巡、及守备官、俱降三级调用。若府州县、原无设有卫所、但有专城之责者、不分边腹、遇前项失事、掌印捕盗官、照前比律处斩。兵备守巡官、亦照前罢职降调。其有两县同住一城、及府州县佐贰首领、但分有守城信地、各以贼从所管城分进入坐罪。若无城池、与虽有城池、被贼潜踪隐跡、设计越城、进入劫盗、随即逃散、不係失陷者、止以失盗论。俱不得引用此例

纵军虏掠

凡守边将帅、非奉调遣、私自使令军人於外境虏掠人口财物者、杖一百、罢职充军。所部听使军官、及总旗、递减一等。并罪坐所由。小旗军人不坐

○若军人不曾经由本管头目、私出外境虏掠者、為首杖一百。為从杖九十伤人、為首者、斩。為从杖一百。俱发边远充军。若本管头目、鈐束不严、杖六十、附过还职

○其边境城邑、有贼出没、乘机领兵攻取者、不在此限

○若於已附地面虏掠者、不分首从皆斩。本管头目、鈐束不严、各杖八十、附过还职

○其知罪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

一轮操军人军丁、沿途劫夺人财、杀伤人命、占夺车船、作践田禾等项、许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具告、拏解兵部、转送法司究问。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调发边卫充军。其管操指挥、千百户等官、往回不许与军相离。若不行鈐束、并故纵劫夺杀人等项者、参问调卫

一土官土舍、纵容本管夷民头目為盗、聚至百人、杀虏男妇二十名口以上者、问罪、降一级。加前数一倍者、奏请革职。另推土夷信服亲枝土舍袭替。若未动官军、随即擒获解官者、准免本罪

不操练军士

凡各处守御官、不守纪律、不操练军士、及城池不完、衣甲器仗不整者、初犯杖八十、附过还职。再犯杖一百、指挥使降充同知。同知降充僉事。僉事降充千户。千户降充百户。百户降充总旗。总旗降充小旗。小旗降充军役。并发边远守御

○若隄备不严、抚驭无方、致有所部军人反叛者、亲管指挥、千户、百户、镇抚、各杖一百、追夺、发边远充军。若弃城而逃者、斩

一各卫所京操官员、故行搆讼、不肯赴操者除犯该死罪、并立功降调罪名、另行更替外。其餘悉听掌印官、申呈巡抚巡按衙门、锁项差人、解兵部发操。若有抗违不服、或挟私排陷者、参奏问调边卫带俸差操。掌印官纵容不举、参究治罪

一各边关堡墩臺等项守备去处、若官军用钱买闲者、官员问罪、调极边卫分。守御旗军人等、发沿边枷号一箇月、常川守哨。若原在关营官军、逃回原籍潜住、及架砲、夜不收、守墩军人、夤夜回家轮班不去者、俱照前项、调卫枷号、守哨发落

一凡赴京操军、一班不到者、罚班三箇月。军两班、官一班不到者、罚班六箇月。军三班、官两班以上不到者、罚班一年。俱先送法司问罪、完日、发本营罚班。其该班不到月日、各另扣捕。若有能自首者、免其问罪送营、照前罚补。前项失班、并承批管解、扶同捏故各军营俱不必参提、径自送问

一各边备御官军、失班不来者、备行各该巡按御史、督属拏获问罪。差人解送各边镇巡官查审。军一班不到者、在原备边处罚班三箇月。军两班、官一班不到者、改拨本处沿边城堡、罚班六箇月。军三班、官两班以上不到者、极边城堡、罚班一年。其补班月日、各另扣算。若来迟不曾失班者、止补来迟月日

一中都、山东、河南、各都司卫所掌印官、将原额京操班军实在正身、照名查点、督发赴班。如有缺少者、以十分為率、卫所掌印官、三分以上、问罪住俸。五分以上、降一级。八分以上、降一级调卫。都司掌印官、五分以上、参问住俸。八分以上、降级。若已照数点发、致有中途不到者、领班都司、并卫所札付官、俱照前例问降。若全班不到者、不分掌印领班札付官、俱提解来京、 体问罪、降一级、调发边卫。中间或有受财卖放者、以卖放正军事例从重论

激变良民

凡牧民之官、失於抚字非法行事、激变良民、因而聚眾反叛、失陷城池者、斩

私卖战马

凡军人出征、获到马匹、须要尽数报官。若私下货卖者、杖一百。军官卖者罪同、罢职充军。买者笞四十、马匹价钱并入官。军官军人买者、勿论

私卖军器

凡军人、关给衣甲鎗刀旗帜、一应军器、私下货卖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军官卖者罪同、罢职充军。买者笞四十。应禁者以私有论。军器价钱并入官。军官军人买者、勿论

毁弃军器

凡将帅关拨一应军器征守、事讫停留、不回纳还官者、十日杖六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若輒弃毁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二十件以上、斩。遗失及误毁者、各减三等。军人各又减一等。并验数追陪。其曾经战阵而有损失者、不坐不陪

私藏应禁军器

凡民间私有人马甲、傍牌、火筒、火砲、旗纛、号带之类、应禁军器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私造者、加私有罪一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非全成者、并勿论、许令纳官。其弓、箭、鎗、刀、弩、及鱼□、禾□、不在禁限

纵放军人歇役

凡管军百户、及总旗、小旗、军吏、纵放军人出百里之外买卖、或私种田土、或隐占在已使唤、空歇军役者、一名杖八十。每三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罢职充军。若受财卖放者、以枉法从重论。所隐军人、并杖八十。若私使出境、因而致死、或被贼拘执者、杖一百、罢职、发边远充军。至三名者、绞。本管官吏、知情容隐、不行举问、及虚作逃亡、符同报官者、与犯人同罪。若小旗、总旗、百户、纵放军人、其本管指挥、千户、镇抚、当该首领官吏、知情故纵、或容隐、不行举问、及指挥、千户、镇抚、故纵军人、其百户、总旗、小旗、知而不首告者、罪亦如之

○若鈐束不严、致有违犯、及失於觉举者、小旗名下一名、总旗名下五名、百户名下十名、千户名下五十名、各笞四十。小旗名下二名、总旗名下十名、百户名下二十名、千户名下罪者、不离

强占良家妻女

凡豪势之人、强夺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者、绞。妇女给亲。配与子孙弟姪家人者、罪亦如之。男女不坐

一凡强夺良人妻女、卖与他人為妻妾、及投献

王府、并勋戚势豪之家者、俱比照强夺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绞罪、奏请定夺

娶乐人為妻妾

凡官吏娶乐人為妻妾者、杖六十、并离异。若官员子孙娶者、罪亦如之。附过、候廕袭之日、降一等、於边远叙用。其在洪武元年已前娶者、勿论

僧道娶妻

凡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还俗。女家同罪、离异。寺观住持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若僧道假託亲属、或僮僕為名求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姦论

良贱為婚姻

凡家长与奴娶良人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长知情者、减二等。因而入籍為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為良人、而与良人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改正

蒙古色目人婚姻

凡蒙古色目人、听与中国人為婚姻 【务要两相情愿】 不许本类自相嫁娶。违者杖九十。男女入官為奴。其中国人、不愿与回回钦察為婚姻者、听从本类自相嫁娶、不在禁限

出妻

凡妻无应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杖八十、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减一等。追还完娶

○若犯义绝、应离而不离者、亦杖八十。若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者、不坐

○若妻背夫在逃者、杖一百、从夫嫁卖。因而改嫁者、绞。其因夫逃亡、三年之内、不告官司而逃去者、杖八十。擅改嫁者、杖一百。妾各减二等

○若婢背家长在逃者、杖八十。【奴逃者罪亦同】 因而改嫁者、杖一百。给还家长

○窝主、及知情娶者、各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者俱不坐

○若由期亲以上尊长主婚免死一次。其军官军人听从、及不出征时、輒於公侯之家、门首伺立者、军官各杖一百罢职、发边远充军。军人罪同

从征守御官军逃

凡军官军人从军征讨、私逃还家、及逃往他所者、初犯、杖一百、仍发出征。再犯者、绞。知情窝藏者、杖一百、充军。里长知而不首者、杖一百。若军还而先归者、减五等。因而在逃者、杖八十。若在京各卫军人在逃者、初犯、杖九十、发附近卫分充军。各处守御城池军人在逃者、初犯、杖八十、仍发本卫充军。再犯、并杖一百、俱发边远充军。三犯者、绞。知情窝藏者、与犯人同罪。罪止杖一百充军。里长知而不首者、各减二等。本管头目、知情故纵者、各与同罪。罪止杖一百、罢职充军。其在逃官军、一百日内、能自出官首告者、免罪。若在限外自首者、减罪二等。但於随处官司首告者、皆得准理

○若各卫军人、转投别卫充军者、同逃军论

○其亲管头目、不行用心鈐束、致有军人在逃、小旗名下、逃去五名者、降充军人。总旗名下、逃去二十五名者、降充小旗。百户名下、逃去一十名者、减俸一石。二十名者、减俸二石。三十名者、减俸三石。四十名者、减俸四石。逃至五十名者、追夺、降充总旗。千户名下、逃去一百名者、减俸一石。二百名者、减俸二石。三百名者、减俸三石。四百名者、减俸四石。逃至五百名者、降充百户。其管军多者、验数折算减降。不及数者不坐。若有病亡残疾、提拨等项事故者、不在此限

一军官军人、遇有征调、点选已定、至期起程、不问已未关给赏赐。若有避难在逃者、依律问断。其征期已过、送兵部编发宣府独石等处沿边墩臺、哨瞭半年、满日放回原卫、还职著役。若仍发出征、及哨瞭在逃者、依从征私逃再犯者律、处绞

一轮操官军、逃在京城内外潜住者、俱照奉

宪宗皇帝钦定、初犯打七十、再犯打一百送操事例发落。官旗无力纳钞者、就在原问衙门、单衣决打。若逃回原籍原卫者、以越关论。其在逃三次者、不分革前革后、各免决打、纳钞、京卫调外卫、外卫调边卫、俱带俸食粮差操、

优恤军属

凡阵亡病故官军回乡、家属行粮脚力、有司不即应付者、迟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夜禁

凡京城夜禁、一更三点、鐘声已静、五更三点、鐘声未动、犯者、笞三十。二更三更四更犯者、笞五十。外郡城镇、各减一等。其公务急速、疾病、生產、死丧、不在禁限

○其暮鐘未静、晓鐘已动、巡夜人等、故将行人拘留、诬执犯夜者、抵罪

○若犯夜拒捕、及打夺者、杖一百。因而杀人、至重伤以上者、绞。死者、斩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六十七

律例八【兵律二】

关津

私越冒度关津

凡无文引、私度关津者、杖八十。若关不由门、津不由渡、而越度者、杖九十。若越度缘边关塞者、杖一百、徒三十。因而出外境者、绞。守把之人、知而故纵者、同罪。失於盘詰者、各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兵又减一等、并罪坐直日者 【餘条准此】

○若有文引、冒名度关津者、杖八十。家人相冒者、罪坐家长。守把之人、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其将马骡私度冒度关津者、杖六十。越度、杖七十 【私度、谓人有引、马骡无引者。冒度、谓马骡冒他人引上马骡毛色齿岁者。越度、谓人由关津、马骡不由关津而度者】

一官吏旗校舍餘军民人等、有因為事问发為民充军。或罢职冠带閒住、与降调出外、各来京潜住者、问拟明白、除充军并口外為民、照逃例改发外文官降调者、革职冠带閒住。閒住者、发原籍為民。為民者、改发口外為民。武官带俸者、革职随舍餘食粮差操。原随舍餘食粮差操者、发边卫差操。其知情容留潜住之人、各治以罪

一居庸山海等关隘、引送口外边卫逃军过关、并守把盘詰之人卖放者、俱问发边卫充军

诈冒给路引

凡不应给路引之人、而给引、及军诈為民、民诈為军、若冒名告给引、及以所给引转与他人者、并杖八十。若於经过官司停止去处、倒给路引、及官豪势要之人、嘱託军民衙门、擅给批帖、影射出入者、各杖一百。当该官吏、听从及知情给与者、并同罪。若不从、及不知者、不坐

○若巡检司越分给引者、罪亦如之

○其不立文案、空押路引、私填与人者、杖一百、徒三年

○受财者、计赃以枉法、及有所规避者、各从重论

○若军民出百里之外、不给引者、军以逃军论。民以私度关津论

关津留难

凡关津往来船隻、守把之人、不即盘验放行、无故阻当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若官豪势要之人、乘船经过关津、不服盘验者、杖一百

○若撑驾渡船稍水、如遇风浪险恶、不许摆渡。违者、笞四十。若不顾风浪、故行开船、至中流停船、勒要船钱者、杖八十。因而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

递送逃军妻女出城

凡在京守御官军、递送逃军妻女出京城者、绞。民犯者、杖一百。若各处守御城池、及屯田官军、递送逃军妻女出城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民犯者、杖八十。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逃军买求者、罪同。守把之人、知情故纵者、与犯人同罪。失於盘詰者、减二等。罪止杖一百。军人又减一等

○若递送非逃军妻女出城者、杖八十。有所规避者、从重请

盘詰姦细

凡缘边关塞、及腹里地面、但有境内姦细、走透消息於外人、及境外姦细、入境内探听事情者、盘获到官、须要鞫问接引起谋之人、得实、皆斩。经过去处、守把之人、知而故纵、及隐匿不首者、并与犯人同罪。失於盘詰者、杖一百。军兵杖九十。

一川广云贵陜西等处、但有汉人交结夷人、互相买卖借贷、誆骗财物、引惹边衅、及潜住苗寨、教诱為乱、貽害地方者、除真犯死罪外、俱问发边卫永远充军

一沿边关塞、及腹里地面、盘詰姦细处所、有归復乡土人口、被获到官、查审明白、即照例起送。有妄作姦细、希图冒功者、以故入人罪论。若真正姦细、能首降者、亦一体给赏安插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凡将马牛、军需、铁货、铜钱、?疋、紬绢、丝绵、私出外境货卖、及下海者、杖一百。挑担驮载之人、减一等。货物船车、并入官。於内以十分為率、三分付告人充赏。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因而走泄事情者、斩。其拘该官司、及守把之人、通同夹带、或知而故纵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兵又减一等

一各边将官、并管军头目、私役、及军民人等、私出境外、钓豹捕鹿、砍木掘鼠等项、并把守之人、知情故纵、该管里老、官旗军吏扶、同罪、蔽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俱调发烟瘴地面民人里老為民。军丁充军。官旗军吏带俸食粮差操

一凡守把海防武职官员、有犯受通番土俗哪噠报水分利金银货物等项、值银百两以上、名為买港、许令船货私入、串通交易、貽患地方、及引惹番贼海寇出没、戕杀居民、除真犯死罪外、其餘俱问受财枉法罪名、发边卫永远充军

一凡夷人贡船到岸、未曾报官盘验、先行接买番货、及為夷人收买违禁货物者、俱发边卫充军

一凡沿海去处、下海船隻、除有号票文引、许令出洋外。若姦豪势要、及军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违式大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為向导、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谋叛已行律、处斩、仍梟首示眾、全家发边卫充军。其打造前项海船、卖与夷人图利者、比照私将应禁军器下海、因而走泄事情律、為首者处斩。為从者发边卫充军。若止将大船、雇与下海之人、分取番货、及虽不曾造有大船、但纠通下海之人、接买番货、与探听下海之人、番货到来、私买贩卖、苏木楜椒、至一千斤以上者、俱发边卫充军、番货并入官。其小民撑使单桅小船、给有执照、於海边近处捕鱼打柴、巡捕官军、不许扰害

一私自贩卖硫黄五十斤、焰硝一百斤以上者、问罪、硝黄入官。卖与外夷、及边海贼寇者、不拘多寡、比照私将军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律、為首者处斩。為从者、俱发边卫充军。若合成火药、卖与盐徒者、亦问发边卫充军。两邻知而不举、各治以罪

一各边夜不收、出境探听贼情、若与夷人私擅交易货物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问调广西烟瘴地面卫所、食粮差操

一凡官员军民人等、私将应禁军器、卖与进贡夷人图利者、比依将军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者律、斩。為从者、问发边卫充军

私役弓兵

凡私役弓兵者、一人笞四十。每三人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每名、计一百追雇工钱六十文入官。当该官司应付者同罪。 【罪坐所由】

厩牧

牧养畜產不如法

凡牧养马牛驼骡驴羊、并以一百头為率、若死者、损者、失者、各从实开报。死者、即时将皮张騣尾入官。牛筋角皮张亦入官。其群头、群副、每一头各笞三十。每三头加一等。过杖一百、每十头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羊减马三等。驴骡减马牛驼二等。若胎生不及日时而死者、灰醃看视明白不坐。若失去陪偿损伤不堪用、减死者一等坐罪。其死损数目、并不准除

孳生马匹

凡群头管领騍马一百匹為一群、每年孳生驹一百匹。若一年之内、止有驹八十匹者、笞五十。七十匹者杖六十。都群所官、不為用心提调者、各减三等。太僕寺官、又减都群所官罪二等

验畜產不以实

凡相验分拣官马牛驼骡驴、不以实者、一头笞四十。每三头加一等。罪止杖一百。验羊不以实、减三等。若因而价有增减者、计所增减价坐赃论。入已者、以监守自盗论。各从重科断

一州县起解备用马匹、各要经由该管官、验中起解。若有马贩、交通官吏医兽人等兜揽作弊者、问罪、枷号一箇月、发边卫充军。再犯累犯者、枷号一箇月、发极边卫分充军

一大同三路、官旗舍人军民人等、将不堪马匹、通同光棍、引赴该管官处、及管军头目、收买私马、诡令伴当人等、出名情嘱各守备等官、俵与军士、通同医兽作弊、多支官银者、俱问罪、官旗军人、调别处极边卫所、带俸食粮差操。民并捨餘人等。俱发附近充军。引领光棍、并作弊医兽、及诡名伴当人等、各枷号一箇月发落。干碍各官、奏请提问

养疗瘦病畜產不如法

凡养疗瘦病马牛驼骡驴不如法、笞三十。因而致死者、一头笞四十。每三头、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羊减三等

乘官畜脊破领穿

凡官马牛驼骡驴乘驾不如法、而脊破领穿、疮围绕三寸者、笞二十。五寸以上、笞五十。若牧养瘦者、计百头為率、十头瘦者、牧养人、及群头、群副、各笞二十。每十头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羊减三等。典牧所官、各随所管群头多少、通计科罪。太僕寺官、各减典牧所官罪三等

一下班官军、将原领马匹、兑与见操缺马官军、领骑餧养。若有擅骑回卫者问罪、罚马一匹、解兵部给操。其原领马匹倒失者、追陪

官马不调习

凡牧马之官、听乘官马、而不调习者、一匹笞二十。每五匹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宰杀马牛

凡私宰自已马牛者、杖一百。驼骡驴、杖八十。误杀者不坐。若病死而不申官开剥者、笞四十。筋角皮张入官

○若故杀他人马牛者、杖七十、徒一年半。驼骡驴、杖一百。若计赃重於本罪者、准盗论。 【谓故杀他人马牛、估价、计赃、得罪重於杖七十徒一年半、驼骡驴价、计赃、得罪重於杖一百者、并准窃盗断罪。係官者、准常人盗官物断罪。并免剌。追价给主】 若伤而不死、不堪乘用、及杀猪羊等畜者、计减价、亦准盗论。各追陪所减价钱、价不减者、笞三十。 【减价、谓马牛等畜、直钱三十贯、杀讫、止直钱一十贯、是减二十贯价。损伤不死、止直钱二十贯、是减一十贯价。即以所减价钱、计赃、亦准窃盗断罪。係官者、亦准常人盗官物断罪之类、仍於犯人名下、追徵所减价钱陪偿。价不减者、谓畜產直钱一十贯、虽有杀伤、估价不减、仍直钱一十贯、止笞三十、罪无所陪偿】其误杀伤者不坐罪、但追陪减价

○為从者各减一等

○若故伤緦麻以上亲马牛驼骡驴者、与本主私宰罪同。杀猪羊等畜者、计减价坐赃论罪、止杖八十。其误杀、及故伤者、俱不坐。但各追陪减价

○若官私畜產毁食官私之物、因而杀伤者、各减故杀伤三等。追陪所减价。畜主陪偿所毁食之物

○若放官私畜產、损食官私物者、笞三十。赃重者、坐赃论。失者减二等。各陪所损物

○若官畜產毁食官物者、止坐其罪。不在陪偿之限

○若畜產欲触觝踼咬人、登时杀伤者、不坐罪。亦不陪偿

一凡宰杀耕牛、并私开圈店、及知情贩卖牛隻、与宰杀者、俱问罪、枷号一箇月发落。再犯累犯者、免其枷号、发附近卫充军。若盗而宰杀、及货卖者、不分初犯再犯、枷号一箇月、照前发遣

畜產咬踼人

凡马牛及犬、有触觝踼咬人、而记号拴繫不如法、若有狂犬不杀者、笞四十。因而杀伤人者、以过失论。若故放令杀伤人者、减杀伤一等

○其受雇医疗畜產、及无故触之、而被杀伤者、不坐罪

○若故放犬令杀伤他人畜產者、各笞四十。追陪所减价钱

隐匿孳生官畜產

凡牧养係官马骡驴等畜、所得孳生、限十日内报官。若限外隐匿不报、计赃准窃盗论。因而盗卖、或抵换者、并以监守自盗论罪。其都群所、太僕寺官、知情不举、与犯人同罪。不知者俱不坐

私借官畜產

骡凡监临主守将係官马牛驼骡驴、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验日追雇赁钱入官。若计雇赁钱重者、各坐赃论、加一等

一在京坐营管操内外官、并把总以下官、若将马匹私占骑用、及拨与人骑坐、至五匹者、降一级。六匹以上、降二级。其各边分守守备、把总管队等官、将骑操、并驛传走递官马擅拨与人骑坐、及私用伺候等项、亦照前例问拟

一官军将所领官马、耕田走驛、驮载物件、及雇与人骑坐、问罪、俱罚马一匹

公使人等索借马匹

凡公使人等、承差经过去处、索借有司官马匹骑坐者、杖六十。驴骡笞五十。官吏应付者、各减一等。罪坐所由

邮驛

递送公文

凡铺兵递送公文、昼夜须行三百里、稽留三刻、笞二十、每三刻、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其公文到铺、不问角数多少、须要随即递送、不许等待后来文书。违者、铺司笞二十

凡铺兵递送公文、若磨擦、及破坏封皮、不动原封者、一角笞二十。每三角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若损坏公文一角、笞四十。每二角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若沉匿公文、及拆动原封者、一角杖六十。每一角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事干军情机密文书、不拘角数、即杖一百。有所规避者、各从重论。其铺司不告举者、与犯人同罪。若已告举而所在官司、不即受理施行者、各减犯人罪二等

凡各县铺长、专一於概管铺分、往来巡视、提调官吏、每月一次、亲临各铺刷勘。若失於检举者、通计公文稽留、及磨擦破坏封皮、不动原封、十件以上、铺长笞四十。提调吏典笞三十。官笞二十。若损坏及沉匿公文、若拆动原封者、与铺兵同罪。提调吏典减一等。官又减一等。府州提调官吏、失於检举者、各递减一等

一各铺司兵、若有无藉之徒、不容正身应当、用强包揽、多取工钱、致将公文稽迟沉匿等项、问罪、旗军发边卫、民并军丁人等、发附近、俱充军。其问调官、该吏铺长、各治以罪

邀取实封公文

凡在外大小各衙门官、但有入递进呈实封公文至御前、而上司官、令人於中途急递铺、邀截取回者、不拘远近、从本铺铺司铺兵、赴所在官司告举、随即申呈上司、转达该部、追究得实、斩。其铺司铺兵、容隐不告举者、各杖一百。若已告举、而所在官司、不即受理施行者、罪亦如之

○若邀取实封至五军都督府、六部、察院公文者、各减二等

铺舍损坏

凡急递铺舍损坏、不為修理、什物不完、铺兵数少、不為补置、及令老弱之人当役者、铺长笞五十。有司提调官吏、各笞四十

私役铺兵

凡各衙门一应公差人员、不许差使铺兵、挑送官物、及私已行李。违者、笞四十。每名计一日追雇工钱六十文入官

驛使稽程

凡出使驰驛违限、常事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军情重事、加三等。因而失误军机者、斩。若各驛官、故将好马藏匿、推故不即应付、以致违限者、对问明白、罪坐驛官。其遇水涨路道、阻碍经行者不坐

○若驛使承受官司文书、误不依题写去处、错去他所而违限者、减二等。事干军务者不减。若由公文题写错者、罪坐题写之人。驛使不坐

一各处水马驛、递运所夫役、巡检司弓兵、若有用强包揽、不容正身著役、多取工钱害人、搅扰衙门者、问罪、旗军调发边卫、民并军丁人等、发附近、俱充军。其官吏通同纵容者、各治以罪。若不曾用强多取工钱者、不在此例

一南北直隶山东等处、各属马驛、僉到马头、情愿雇募土民代役者、听。若用强包揽者、问罪、旗军发边卫、民并军丁人等、发附近、俱充军。其有光棍交通包揽之徒、将正身姓名、捏写虚约、投託官豪勋戚之家、前去原藉、妄拏正身家属、逼勒取财者、所在官司、应提问者提问。应奏人员、羈留奏请提问、俱照前例充军。该管官司、坐视纵容者、参究治罪

一会同馆夫供役三年、转发该管官司、收当民差、另僉解补。不许过役、更易姓名、捏故僉补。违者、官吏一体坐罪。若五年以上、不行替役、及近馆无藉军民人等、用强揽当者、俱问发边卫充军

多乘驛马

凡出使人员、应乘驛船驛马、数外多乘一船一马者、杖入十。每一船一马、加一等。若应乘驴而乘马、及应乘中等下等马、而勒要上等马者、杖七十。因而殴伤驛官者、各加一等。若驛官容情应付者、各该犯人罪一等。其应乘上等马、而驛官却与中等下等马者、罪坐驛官。本驛如无上等马者、勿论

○若枉道驰驛、及经驛不换船马者杖六十。因而走死驛马者、加一等。追偿马匹还官

○其事非警急、不曾枉道、而走死驛马者、偿而不坐

○若军情警急、及前驛无船马倒换者、不坐不偿

一凡指称勋戚文武大臣、近侍官员。姻党族属家人名目、虚张声势、扰害经过军卫有司驛递衙门、占宿公馆、索取人夫马匹车辆财物等项、及姦徒诈称势要衙门、乘坐黑楼等船隻、悬掛牌面、希图免税、誆骗违法者、徒罪以上、俱於所犯地方、枷号一箇月、发边卫充军。杖罪以下、枷号一箇月发落

多支廩给

凡出使人员、多支廩给者、计赃以不枉法论。当该官吏与者、减一等。强取者、以枉法论。官吏不坐

一各处地方、如遇夷人入贡、经过驛递即便查照勘合应付、不许容令买卖、连日支应。违者重治。若街市铺行人等、私与夷人交通买卖者、货物入官。犯人问罪、枷号一箇月发落

文书应给驛而不给

凡朝廷调遣军马、及报警急军务、至边将、若边将及各衙门、飞报军情、诣朝廷文书、故不遣使给驛者、杖一百。因而失误军机者、斩

○若进贺表笺、及账救饥荒、申报灾异、取索军需之类、重事、故不遣使给驛者、杖八十。若常事不应给驛而故给驛者、笞四十

公事应行稽程

凡公事有应起解官物、囚徒畜產差人管送、而輒稽留、及事有期限而违者、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若起解军需随征供给、而管送违限者、各加二等。罪止杖一百。以致临敌缺乏、失误军机者、斩。若承差人、误不依题写去处、错去他所、以致违限者、减二等。事干军务者、不减。若由公文题写错者、罪坐题写之人。承差人不坐

占宿驛舍上房

凡公差人员、出外干办公事、占宿驛舍正厅上房者、笞五十

乘驛马齎私物

凡出使人员、应乘驛马、除随身衣仗外。齎带私物者、十斤杖六十。每十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驛驴减一等。私物入官

私役民夫抬轿

凡各衙门官吏、及出使人员、役使人民抬轿者、杖六十。有司应付者、减一等。若豪富之家、役使佃客抬轿者、罪亦如之。每名、计一日、追给雇工钱六十文

○其民间妇女。若老病之人、及出钱雇工者、不在此限

病故官家属还乡

凡军民官、在任以理病故、家属无力、不能还乡者、所在官司、差人管领、应付脚力、随程验口、官给行粮、递送还乡。违而不送者、杖六十

承差转雇寄人

凡承差起解官物囚徒畜產、不亲管送、而雇人寄人代领送者、杖六十。因而损失官物畜產、及失囚者、依律各从重论。受寄受雇人、各减一等

○其同差人自相替放者、各笞四十。取财者、计赃以不枉法论。若事有损失者、亦依损失官物、及失囚律追断。不在减等之限

乘官畜產车船附私物

凡因公差应乘官马牛驼骡驴者、除随身衣仗外、私驮物、不得过十斤。违者、五斤笞一十。每十斤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不在乘驛马之条】

○其乘船车者、私载物、不得过三十斤。违者、十斤笞一十。每二十斤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家人随从者皆不坐。若受寄私载他人物者、寄物之人同罪。其物并入官。当该官司、知而容纵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应合递运家小者、不在此限

一运军土宜、每船许带六十石、沿途过浅盘剥、责令旗军、自备脚价。例外多带者、照数入官。监兑粮储等官、水次先行□检、督押司道、及府佐官员、沿途稽查。经过仪真听儹运御史盘詰。淮安天津、听理刑主事兵备道盘詰。经盘官员、徇情卖法、一併参治。其餘衙门、俱免投文盘詰

一漕运船隻、除运军自带土宜货物外、若附搭客商势要人等、酒麵糯米花草竹木板片器皿货物者、将本船运军、并附载人员、参问发落、货物入官。其把总等官、有犯、降一级、回卫带俸差操。民运船、不在此例

一黄船附搭客货、及夹带私物者、小甲客商人等、俱问发极边卫分永远充军、货物入官。若客商人等、止是空身附搭者、亦连小甲、俱发附近充军。其马快船隻、附搭客货、及夹带私物者、小甲客商人等、俱发口外充军、货物亦入官。若客商人等、止是空身附搭者、照常发落

一沿河一带、省亲省祭、丁忧起復、并陞除外任、及内外公差官员、若有乘坐马快船隻、兴贩私盐、起拨人夫、并带去无藉之徒、辱骂锁绑官吏、勒要银两者、巡抚、巡按、巡河、巡盐、管河、管闸等官、就便拏问。干碍应奏官员、奏请提问。其军卫有司驛递衙门、若有惧势应付者、参究治罪

私借驛马

凡驛官、将驛马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杖八十。驛驴减一等。验日追雇赁钱入官。若计雇赁钱重者、各坐赃论。加二等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六十八

律例九【刑律一】

贼盗

谋反大逆

凡谋反、 【谓谋危社稷】 及大逆、 【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闕】 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篤疾废疾、皆斩。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為奴。财產入官。若女许嫁已定、归其夫、子孙过房与人、及聘妻未成者、俱不追坐。 【下条准此】 知情故纵隐藏者、斩。有能捕获者、民授以民官。军授以军职。仍将犯人财產、全给充赏。知而首告、官為捕获者、止给财產。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谋叛

凡谋叛、 【谓谋背本国、同从他国】 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斩。妻妾子女、给付功臣之家為奴。财產并入官。父母祖孙兄弟、不限籍之同异、皆流二千里安置。知情故纵隐藏者、绞。有能告捕者、将犯人财產、全给充赏。知而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谋而未行、為首者、绞。為从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知而不首者、杖一百、徒三年

○若逃避山泽、不服追唤者、以谋叛未行论。其拒敌官兵者、以谋叛已行论

造妖书妖言

凡造讖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眾者、皆斩。 【皆者、谓不分首从、一体科罪。餘条言皆者、并准此】 若私有妖书、隐藏不送官者、杖一百、徒三年

盗大祀神御物

凡盗大祀神祇御用祭器帷帐等物、及盗饗荐玉帛牲牢饌具之属者、皆斩。 【谓在殿内、及已至祭所而盗者】 其未进神御、及营造未成、若已奉祭讫之物、及其餘官物、皆杖一百、徒三年。若计赃重於本罪者、各加盗罪一等。 【谓监守常人盗者、各加监守常人盗罪一等】 并剌字

盗制书

凡盗制书、及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者、皆斩

○盗各衙门官文书者、皆杖一百、刺字。若有所规避者、从重论。事干军机钱粮者、皆绞

盗印信

凡盗各衙门印信、及夜巡铜牌者、皆斩。盗关防印记者、皆杖一百、剌字

盗内府财物

凡盗内府财物者、皆斩 【盗御宝及乘舆服御物皆是】

一凡盗

内府财物、係

乘舆服御物者、仍作真犯死罪。其餘监守盗银三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三十两以上、常人盗银六十两、钱帛等物、值银六十两以上、俱问发边卫永远充军。内犯奏请发充净军

一凡盗

内府财物、係杂犯、及监守常人盗、窃盗、掏摸、抢夺等项、但三次者、不分所犯各别、曾否剌字、革前革后、俱得併论、比照窃盗三犯律处绞。奏请定夺

盗城门钥

凡盗京城门钥、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盗府州县镇城关门钥、皆杖一百、徒三年。盗仓库门锁钥、皆杖一百。并剌字

盗军器

凡盗军器者、计赃、以凡盗论。若盗应禁军器者、与私有罪同。若行军之所、及宿卫军人、相盗入已者、准凡盗论。还充官用者、各减二等

盗园陵树木

凡盗园陵内树木者、皆杖一百、徒三年。若盗他人坟塋内树木者、杖八十。若计赃重於本罪者、各加盗罪一等

一凡凤阳

皇陵、泗州

祖陵、南京

孝陵、

天寿山

列圣陵寝、承天府

显陵、山前山后、各有禁限、若有盗砍树株者、验实真正桩楂、比照盗

大祀神御物斩罪、奏请定夺。為从者、发边卫充军。取土取石、开窑烧造、放火烧山者、俱照前拟断。其

孝陵神烈山铺舍以外、去墻二十里、敢有开山取石、安插坟墓、筑凿臺池者、枷号一箇月、发边卫充军。若於凤阳

皇城内外、耕种牧放、安歇作践者、问罪、枷号一箇月发落。各该巡守人役、拾柴打草、不在禁限。但有科歛银两馈送、不行用心巡视、及守备留守等官、不行严加约束、以致下人恣肆作弊者、各从重究治。

天寿山仍照旧例、锦衣卫轮差的当官校、往来巡视。若差去官校、卖放作弊、及託此妄拏平人骗害者、一体治罪

监守自盗仓库钱粮

凡监临主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併赃论罪。 【併赃、谓如十人节次共盗官钱四十贯。虽各分四贯入已、通算作一处、其十人各得四十贯、罪皆斩。若十人共盗五贯、皆杖一百之类】并於右小臂膊上、剌盗官 【钱粮物】 三字 【每字各方一寸五分、每画各阔一分五釐、上不过肘、下不过腕、餘条准此】

一贯以下、杖八十

一贯之上、至二贯五百文、杖九十

五贯、杖一百

七贯五百文、杖六十、徒一年

一十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一十二贯五百文、杖八十、徒二年

一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一十七贯五百文、杖一百、徒三年

二十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二十二贯五百文、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二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里

四十贯、斩

一凡仓库钱粮、若宣府、大同、甘肃、寧夏、榆林、辽东、四川、建昌、松潘、广西、贵州、并各沿边沿海去处、有监守盗粮四十石、草八百束、银二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二十两以上、常人盗粮八十石、草一千六百束、银四十两、钱帛等物、值银四十两以上、俱问发边卫永远充军。两□各衙门、及漕运、并京通临淮徐德六仓、有监守盗粮六十石、草一千二百束、银三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三十两以上、常人盗粮一百二十石、草二千四百束、银六十两、钱帛等物、值银六十两以上、亦照前拟充军。其餘腹里、但係抚按等官查盘去处、有监守盗粮一百石、草二千束、银五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五十两以上、常人盗粮二百石、草四千束、银一百两、钱帛等物值银一百两以上、亦照前拟充军。以上人犯、俱依律併赃论罪。仍各计入已之赃数满、方照前拟断。不及数者、照常发落。若正犯逃故者、於同爨家属名下追陪、不许滥及各居亲属。其各处徵收在官、应该起解钱粮、有侵盗者、俱照腹里例拟断

一凡沿边沿海钱粮、有侵盗银二百两、粮四百石、草八千束、钱帛等物、值银二百两以上、漕运钱粮、有侵盗银三百两、粮六百石以上、俱照本律、仍作真犯死罪。係监守盗者、斩。係常人盗者、绞。奏请定夺

常人盗仓库钱粮

凡常人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得财、杖六十、免刺。但得财者、不分首从、併赃论罪。 【併赃、谓如十人节次共盗官钱八十贯。虽各分八贯入已、通算作一处、其十人各得八十贯、罪皆绞。若十人共盗一十贯、皆杖九十之类】 并於右小臂膊上、剌盗官 【钱粮物】 三字

一贯以下、杖七十

一贯之上至五贯、杖八十

一十贯、杖九十

一十五贯、杖一百

二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贯、绞

强盗

凡强盗已行而不得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

○若以药迷人图财者、罪同

○若窃盗临时有拒捕、及杀伤人者、皆斩。因盗而姦者、罪亦如之。共盗之人、不曾助力、不知拒捕杀伤人、及姦情者、止依窃盗论

○其窃盗事主知觉、弃财逃走、事主追逐、因而拒捕者、自依罪人拒捕律科罪

一强盗杀人、放火烧人房屋、姦污人妻女、打劫牢狱仓库、及干係城池衙门、并积至百人以上、不分曾否得财、俱照得财律斩。随即奏请审决梟示。若止伤人而未得财、比照抢夺伤人律科断

一响马强盗、执有弓矢军器、白日邀劫道路、赃证明白、俱不分人数多寡、曾否伤人、依律处决、於行劫去处、梟首示眾

劫囚

凡劫囚者、皆斩。 【但劫即坐、不须得囚】 若私窃放囚人逃走者、与囚同罪、至死者、减一等、 【虽有服亲属与常人同】 窃而未得囚者、减二等、因而伤人者、绞。杀人者、斩。為从各减一等

○若官司差人追徵钱粮、勾摄公事、及捕获罪人、聚眾中途打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因而伤人者、绞。杀人及聚至十人、為首者、斩。下手致命者、绞。為从、各减一等。其率领家人、随从打夺者、止坐尊长。若家人亦曾伤人者、仍以凡人首从论

一凡官司差人追徵钱粮、勾摄公事、并捕获罪人、但聚眾至十人以上、中途打夺、為从者如係亲属、并同居家人、照常发落。若係异姓、同恶相济、及槌师打手、俱发边卫充军

白昼抢夺

凡白昼抢夺人财物者、杖一百、徒三年。计赃重者、加窃盗罪二等。伤人者、斩。為从各减一等、并於右小臂膊上、剌抢夺二字

○若因失火、及行船遭风著浅、而乘时抢夺人财物、及拆毁船隻者、罪亦如之

○其本与人斗殴、或勾捕罪人、因而窃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因而夺去者、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并免剌。若有杀伤者、各从故斗论

一凡号称喇唬等项名色、白昼在街撒泼、口称

圣号、及总甲、快手、应捕人等、指以巡捕勾摄為由、各殴打平人、抢夺财物者、除真犯死罪外、犯该徒罪以上、不分人多人少、若初犯一次、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為民。虽係初犯、若节次抢夺、及再犯累犯笞杖以上者、俱发原抢夺地方、枷号一箇月、照前发遣。若里老邻佑、知而不举、所在官司、纵容不问、各治以罪

窃盗

凡窃盗已行而不得财、笞五十、免剌。但得财者、以一主為重、併赃论罪。為从者、各减一等。 【以一主為重。谓如盗得二家财物、从一家赃多者科罪、併赃论。谓如十人共盗得一家财物、计赃四十贯。虽各分得四贯、通算作一处、其十人各得四十贯之罪。造意者為首、该杖一百。餘人為从、各减一等、止仗九十之类。餘条准此】 初犯、并於右小臂膊上、剌窃盗二字。再犯、剌左小臂膊。三犯者、绞。以曾经剌字為坐

○掏摸者罪同

○若军人為盗、虽免剌字、三犯一体处绞

一贯以下、杖六十

一贯之上、至一十贯、杖七十

二十贯、杖八十

三十贯、杖九十

四十贯、杖一百

五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贯、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正统八年、七月十一日、节该钦奉

英宗皇帝圣旨、今后窃盗、初犯剌右臂的、革后再犯、剌左臂、若两臂俱剌、赦后又犯的、淮三犯论。还将所犯赦前赦后、明白开奏定夺、钦此

盗马牛畜產

凡盗马牛驴骡猪羊鸡犬鹅鸭者、并计赃、以窃盗论。若盗官畜產者、以常人盗官物论

○若盗马牛而杀者、杖一百、徒三年。驴骡、杖七十、徒一年半。若计赃重於本罪者、各加盗罪一等

一凡盗

御马者、问罪、枷号三箇月、发边卫充军若将自已及他人骑操官马盗卖者、枷号一箇月发落。盗至三匹以上、及再犯、不拘匹数、俱免枷号、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卫所、各充军。五匹以上、属军卫者、发极边、属有司者、发边卫、各永远充军。若养马人户、盗卖官马、至三匹以上、亦问发附近充军

一凡冒领太僕寺官马至三匹者、问罪、於本寺门首枷号一箇月、发边卫充军

盗田野榖麦

凡盗田野榖麦菜果、及无人看守器物者、并计赃、准窃盗论。免剌

○若山野柴草木石之类、他人已用工力、斫伐积聚、而擅取者、罪亦如之

一凡盗掘金银铜锡水银等项矿砂、每金砂一斤、折钞二十贯、银砂一斤、折钞四贯、铜锡水银等砂一斤、折钞一贯、俱比照盗无人看守物、准窃盗论。若在山洞捉获者、分為三等。持仗拒获者為一等、不论人数矿数多寡、及初犯再犯、不分首从、俱发边远充军。若杀伤人、為首者、比照窃盗拒捕杀伤人律、斩。其不曾拒捕、若聚至三十人以上者、為二等、不论矿数多寡、及初犯再犯、為首者、发边远充军。為从者、枷号三箇月、照罪发落。若不曾拒捕、又人数不及三十名者為三等、為首者、初犯枷号三箇月、照罪发落。再犯亦发边远充军。為从者、止照罪发落。凡非山洞捉获、止是私家收藏、道路背(巾夫)者、惟据见获论罪。不许巡捕人员、逼令展转攀指、违者、参究治罪

一成化十年、九月十八日、节该钦奉

宪宗皇帝圣旨、都城外四围、沿河居住军民人等、越入墻垣、偷鱼割草、窃取砖石等项、轻则量情惩治。重则参奏拏问。枷号示眾。若该城徇情、纵容不理、及四邻知而不首的、都治以罪。其守门官军、亦不许於城外河边、栽种蔬菜、牧放头畜、因而引惹外人入内作践、违者、一体治罪。钦此

亲属相盗

凡各居亲属、相盗财物者期亲减凡人五等。大功减四等。小功减三等。緦麻减二等。无服之亲减一等。并免剌。若行强盗者、尊长犯卑幼、亦各依上减罪。卑幼犯尊长、以凡人论。若有杀伤者各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从重论

○若同居卑幼、将引他人、盗已家财物者、卑幼依私擅用财物论、加二等。罪止杖一百、他人减凡盗罪一等、免剌。若有杀伤者、自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科罪。他人纵不知情、亦依强盗论。若他人杀伤人者、卑幼纵不知情、亦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从重论

○其同居奴婢、雇工人、盗家长财物、及自相盗者、减凡盗罪一等、免剌

一同居卑幼、将引他人、盗已家财物、如係强劫、比依各居亲属行强盗、卑幼犯尊长、以凡人论、斩罪、奏请定夺

恐吓取财

凡恐吓取人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加一等。免剌

○若期亲以下、自相恐吓者、卑幼犯尊长、以凡人论。尊长犯卑幼、亦依亲属相盗律、递减科罪

一凡将良民诬指為盗、及寄买贼赃、捉拏拷打、吓诈财物、或以起赃為由、沿房□检、抢夺财物、淫辱妇女、除真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从、俱发边卫永远充军

诈欺官私取财

凡用计诈欺官私、以取财物者、并计赃、准窃盗论。免剌。若期亲以下自相欺诈者、亦依亲属相盗律、递减科罪

○若监临主守、诈取所监守之物者、以监守自盗论。未得者、减二等

○若冒认、及誆赚、局骗、拐带人财物者、亦计赃、准窃盗论、免剌

一凡誆骗听选官吏、及举人监生生员人等财物、指称买官卖缺、及买求中式等项、俱问罪、不分首从、於该衙门门首枷号三箇月、发烟瘴地面充军。其央浼营干、致被誆骗者、免其枷号、亦照前发遣

一凡指称内外大小官员名头、并各衙门打点使用名色、誆骗财物、计赃、犯该徒罪以上者、俱不分首从、发边卫充军。情重者、仍枷号二箇月发遣

略人略卖人

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及略卖良人為奴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妻妾子孙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伤人者、绞。杀人者、斩。被略之人不坐、给亲完聚

○若假以乞养过房為名、买良家子女转卖者、罪亦如之

○若和同相诱、及相卖良人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被诱之人减一等、未卖者、各减一等。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诱法

○若略卖和诱他人奴婢者、各减略卖和诱良人罪一等

○若略卖子孙為奴婢者、杖八十。弟妹及姪、姪孙、外孙、若已之妾、子孙之妇者、杖八十、徒二年。子孙之妾减二等。同堂弟妹、堂姪、及姪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和卖者、减一等。未卖者、又减一等。被卖卑幼不坐、给亲完聚

○其卖妻為婢、及卖大功以下亲為奴婢者、各从凡人和略法

○若窝主、及买者知情、并与犯人同罪。牙保各减一等。并追价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价还主

一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与略卖良人子女、不分已卖未卖、俱问发边卫充军。若略卖至三口以上、及再犯者、用一百斤枷、枷号一箇月、照前发遣。三犯者、不分革前革后、发极边卫分永远充军。其窝主、与买主、并牙保人等、知情者、各依律治罪。妇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无夫男者、止坐本妇、照常发落

一将腹里人口、用强略卖与境外土官土人、峒寨去处图利、除杀伤人、律该处死外、若未曾杀伤人、比依将人口出境律、绞。為从者文官问革。武官调烟瘴地面卫分带俸差操。军民人等发边卫永远充军。原係边卫者、改发极边卫分

发塚

凡发掘坟塚见棺槨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开棺槨见尸者、绞。发而未至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 【招魂而葬亦是】 若塚先穿陷、及未殯埋、而盗尸柩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开棺槨见尸者、亦绞。其盗取器物砖石者、计赃、准凡盗论、免剌

○若卑幼发尊长坟塚者、同凡人论。开棺槨见尸者、斩。若弃尸卖坟地者、罪亦如之。买地人牙保知情者、各杖八十、追价入官。地归同宗亲属。不知者不坐。若尊长发卑幼坟塚、开棺槨见尸者、緦麻、杖一百、徒三年。小功以上、各递减一等。发子孙坟塚、开棺槨见尸者、杖八十。其有故而依礼迁葬者、俱不坐

○若残毁他人死尸、及弃尸水中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 【谓死尸在家、或在野未殯葬、将尸焚烧支解之类。若已殯葬者、自依发塚开棺槨见尸律、从重论】若毁弃緦麻以上尊长死尸者、斩。弃而不失、及髡髮若伤者、各减一等。緦麻以上卑幼、各依凡人、递减一等。毁弃子孙死尸者、杖八十。其子孙毁弃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毁弃家长死尸者、斩

○若穿地得死尸、不即掩埋者、杖八十。若於他人坟墓熏孤狸、因而烧棺槨者、杖八十、徒二年。烧尸者、杖一百、徒三年。若緦麻以上尊长、各递加一等。卑幼、各依

凡人递减一等。若子孙於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於家长坟墓熏狐狸者、杖一百、烧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烧尸者、绞

○若平治他人坟墓為田园者、杖一百。於有主坟地内盗葬者、杖八十。勒限移葬

○若地界内有死人、里长地邻、不申报官司检验、而輒移他处、及埋藏者、杖八十。以致失尸者、杖一百。残毁、及弃尸水中者、杖六十、徒一年。弃而不失、及髡髮若伤者、各减一等。因而盗取衣服者、计赃、准窃盗论、免剌

一凡发掘

王府将军中尉、夫淑人等、郡县主、郡君、乡君、及歷代帝王、名臣、先贤坟塚、开棺為从、与发见棺槨為首者、俱发边卫、发见棺槨為从、与发而未至棺槨為首、及发常人塚、开棺见尸為从、与发见棺槨為首者、俱发附近各充军。如有纠眾发塚起棺、索财取赎者、比依强盗得财律、不分首从、皆斩

夜无故入人家

凡夜无故入人家内者、杖八十。主家登时杀死者、勿论。其已就拘执、而擅杀伤者、减杀伤罪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

盗贼窝主

凡强盗窝主、造意、身虽不行、但分赃者、斩。若不行、又不分赃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共谋者、行而不分赃、及分赃而不行、皆斩。若不行又不分赃者、杖一百

○窃盗窝主、造意身虽不行、但分赃者、為首论。若不行、又不分赃者、為从论。以临时主意上盗者為首、其為从者、行而不分赃、及分赃而不行、仍為从论。若不行、又不分赃、笞四十

○若本不同谋、相遇共盗、以临时主意上盗者為首。餘為从论

○其知人略卖和诱人、及强窃盗后而分赃者、计所分赃、准窃盗為从论。免剌

○若知强窃盗赃而故买者、计所买物、坐赃论。知而寄藏者、减一等。各罪止杖一百。其不知情误买、及受寄者、俱不坐

一各处大户家人佃僕、结搆為盗、杀官劫库、劫狱放火、许大户随即送官追问。若大户知情故纵、除真犯死罪外、其餘徒流杖罪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各充军

一凡

皇亲功臣、管庄家僕佃户人等、及诸色军民大户、勾引来歷不明之人、窝藏强盗二名以上、窃盗五名以上、坐家分赃者、俱问发边卫充军。若有造意共谋之情者、各依律从重科断。干碍勋戚、参究治罪

一各处无藉之徒、引贼劫掠、以復私讎、探报消息、致贼逃窜者、比照奸细律条处斩、梟首示眾

一知强窃盗赃、而接买受寄、若马骡等畜、至二头匹以上、银货坐赃至满贯者、俱问罪、不分初犯再犯、枷号一箇月发落。若三犯以上、不拘赃数多寡、与知强盗后、而分赃至满贯者、俱免枷号、发边卫充军

一弘治十八年、三月初四日、节该钦奉

孝宗皇帝圣旨、今后捕获强盗、不许私下擅自拷打、俱送问刑衙门、务要推究得实。若徇情扶同、致有冤枉、一体重罪不饶。钦此

共谋為盗

凡共谋為强盗、临时不行、而行者却為窃盗。共谋者分赃。造意者、為窃盗首。餘人并為窃盗从。若不分赃。造意者、為窃盗从。餘人并笞五十。以临时主意上盗者、為窃盗首

○其共谋為窃盗、临时不行、而行者為强盗。其不行之人、造意者分赃、知情不知情、并為窃盗首。造意者不分赃、及餘人分赃、俱為窃盗从。以临时主意、及共為强盗者、不分首从论

公取窃取皆為盗

凡盗、公取窃取皆為盗。【公取、谓行盗之人、公然而取其财。窃取、谓潜形隐面、私窃取其财、皆名為盗】器物钱帛之类、须移徙已离盗所、珠玉宝货之类、据入手隐藏、纵未将行亦是。其木石重器、非人力所胜、虽移本处、未驼载间、犹未成盗。马牛驼骡之类、须出阑圈、鹰犬之类、须专制在已、乃成為盗 【若盗马一匹、别有马随、不合併计為罪。若盗其母而子随者、皆併计為罪】

起除剌字

凡盗贼曾经剌字者、俱发原籍、收充警跡。该徒者、役满充警。该流者、於流所充警。若有起除原剌字样者、杖六十、补剌

人命

谋杀

凡谋杀人、造意者、斩。从而加功者、绞。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杀讫乃坐

○若伤而不死、造意者、绞。从而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

○若谋而已行、未曾伤人者、杖一百、徒三年。為从者、各杖一百。但同谋者皆坐

○其造意者、身虽不行、仍為首论。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

○若因而得财者、同强盗不分首从论、皆斩

谋杀制使及本管长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谋杀、及部民谋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谋杀本管指挥、千户、百户、若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已行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

谋杀祖父母父母

凡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皆斩。已杀者、皆凌迟处死。谋杀緦麻以上尊长。已行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

○其尊长谋杀卑幼、已行者、各依故杀罪、减二等。已伤者、或一等。已杀者、依故杀法 【依故杀法者、谓各依斗殴条内、尊长故杀卑幼律、论罪】

○若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若緦麻以上亲者、罪与子孙同

杀死姦夫

凡妻妾与人姦通、而於姦所亲获姦夫姦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止杀死姦夫者、姦妇依律断罪、从夫嫁卖

○其妻妾因姦、同谋杀死亲夫者、凌迟处死。姦夫处斩。若姦夫自杀其夫者、姦妇虽不知情、绞

一本夫拘执姦夫姦妇而殴杀者、比照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至死律条科断

谋杀故夫父母

凡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与谋杀舅姑罪同

○若奴婢谋杀旧家长者、以凡人论 【谓将自已奴婢、转卖他人者、皆同凡人。餘条准此】

杀一家三人

凡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凌迟处死。财產断付死者之家。妻子流二千里。為从者、斩

一凡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為首监故者、将财產断付被杀之家。妻子流二千里。仍剉碎死尸、梟首示眾

一支解人、如殴杀故杀人、杀死之后、欲求避罪、割碎死尸、弃置埋没、原无支解之心、各以殴杀故杀论。若初心本欲支解其人、行兇之时、或势力不遂、乃先行杀、随又支解、恶状昭著者、以支解论。俱奏请定夺

採生拆割人

凡採生拆割人者、凌迟处死。财產断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流二千里安置。為从者、斩。若已行而未曾伤人者、亦斩。妻子流二千里。為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里长知而不举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获者、官给赏银二十两

造畜蛊毒杀人

凡造畜蛊毒、堪以杀人、及教令者、斩。造畜者、财產入官。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流二千里安置。若以蛊毒毒同居人、其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孙、不知造蛊情者、不在流远之限。若里长知而不举者、各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获者、官给赏银二十两

○若造魘魅符书咒诅、欲以杀人者、各以谋杀论。因而致死者、各依本杀法。欲令人疾苦者、减二等。其子孙於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於家长者、各不减

○若用毒药杀人者、斩。买而未用者、杖一百、徒三年。知情卖药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斗殴及故杀人

凡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

○故杀者、斩

○若同谋共殴人、因而致死者、以致命伤為重、下手者、绞。原谋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餘人各杖一百

一凡同谋共殴人、除下手致命伤重者、依律处绞外。其共殴之人、审係执持鎗刀等项兇器、亦有致命伤痕者、发边卫充军

屏去人服食

凡以他物置人耳鼻、及孔窍中、若故屏去人服用饮食之物、而伤人者、杖八十。 【谓寒月脱去人衣服、饥渴之人、绝其饮食、登高乘马、私去梯轡之类】 致成残废疾者、杖一百、徒三年。令至篤疾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将犯人财產一半、给付篤疾之人养赡、至死者、绞

○若故用蛇蝎毒虫咬伤人者、以斗殴伤论。因而致死者、斩

戏杀误杀过失杀伤人

凡因戏而杀伤人、及因斗殴、而误杀伤傍人者、各以斗杀伤论。其谋杀故杀人、而误杀傍人者、以故杀论

○若知津河水深泥泞、而诈称平浅、及桥梁渡船朽漏、不堪渡人、而诈称牢固、誑令人过渡、以致陷溺死伤者、亦以斗杀伤论

○若过失杀伤人者、各准斗杀伤罪、依律收赎、给付其家 【过失、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如弹射禽兽、因事投掷砖瓦、不期而杀人者。或因升高险、足有蹉跌、累及同伴。或驾船使风。乘马惊走。驰车下坡。势不能止。或共举重物、力不能制。损及同举物者。凡初无害人之意。而偶致杀伤人者、皆准斗殴杀伤人罪。依律收赎、给付被杀被伤之家。以為营葬、及医药之资】

一应该偿命罪囚、遇蒙赦宥、俱照

大明令、追银二十两、给付被杀家属。如果十分贫难者、量追一半

一收赎过失杀人绞罪、追钞三十三贯六百文、铜钱八贯四百文、与被杀之家、营葬。共折银十二两四钱二分

夫殴死有罪妻妾

凡妻妾因殴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而夫擅杀死者、杖一百

○若夫殴骂妻妾、因而自尽身死者、勿论

杀子孙及奴婢图赖人

凡祖父母父母、故杀子孙、及家长故杀奴婢、图赖人者、杖七十、徒一年半

○若子孙将已死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将家长身尸图赖人者、杖一百、徒三年。期亲尊长、杖八十、徒二年。大功、小功、緦麻、各递减一等

○若尊长将已死卑幼、及他人身尸图赖人者、杖八十

○其告官者、随所告轻重、并依诬告平人律论罪

○若因而诈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抢去财物者、准白昼抢夺论。免剌。各从重科断

一故杀妾、及弟、妹、子、孙、姪、姪孙、与子孙之妇图赖人者、俱问罪、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各充军

弓箭伤人

凡故向城市、及有人居止宅舍、放弹射箭、投掷砖石者、笞四十。伤人者、减凡斗伤一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车马杀伤人

凡无故於街市镇店、驰骤车马、因而伤人者、减

凡斗伤一等。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於乡村无人旷野地内驰骤、因而伤人致死者、杖一百。并追埋葬银一十两

○若因公务急速、而驰骤杀伤人者、以过失论

庸医杀伤人

凡庸医為人用药鍼剌、误不依本方、因而致死者、责令别医辨验药饵穴道、如无故害之情者、以过失杀人论。不许行医

○若故违本方、诈疗疾病、而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药杀人者、斩

窝弓杀伤人

凡打捕户、於深山旷野、猛兽往来去处、穿作坑阱、及安置窝弓、不立望竿、及抹眉小索者、笞四十。以致伤人者、减殴伤二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徵埋葬银一十两

威逼人致死

凡因事威逼人致死者、杖一百。若官吏公使人等、非因公务、而威逼平民致死者、罪同。并追埋葬银一十两

○若威逼期亲尊长致死者、绞。大功以下、递减一等

○若因姦盗、而威逼人致死者、斩

一凡因事用强殴打、威逼人致死、果有致命重伤、及成残废篤疾者、虽有自尽实跡、依律追给埋葬银两、发边卫充军

一凡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二命、及非一家、但至三命以上者、发边卫充军。若一家三命以上、发边卫永远充军。仍依律各追给埋葬银两

一凡子孙威逼祖父母、父母、妻妾威逼夫之祖父母、父母、致死者、俱比依殴者律斩。其妻妾威逼夫致死者、比依妻殴夫至篤疾者律、绞。俱奏请定夺

一妇人夫亡愿守志、别无主婚之人、若有用强求娶、逼受聘财、因而致死者、依律问罪、追给埋葬银两、发边卫充军

一凡军民人等、因事威逼本管官致死、為首者、比依威逼期亲尊长致死律、绞。為从者、枷号半年、发边卫充军

尊长為人杀私和

凡祖父母、父母、及夫、若家长、為人所杀、而子孙、妻妾、奴婢、雇工人、私和者、杖一百、徒三年。期亲尊长被杀、而卑幼私和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以下、各递减一等。其卑幼被杀、而尊长私和者、各减一等。若妻妾、子孙、及子孙之妇、奴婢雇工人被杀、而祖父母、父母、夫、家长、私和者、杖八十。受财者、计赃准窃盗论、从重科断

○常人私和人命者、杖六十

同行知有谋害

凡知同伴人、欲行谋害他人、不即阻当救护、及被害之后、不首告者、杖一百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六十九

律例十 【刑律二】

斗殴

斗殴

凡斗殴、 【相争為斗相打為殴】 以手足殴人、不成伤者、笞二十、成伤、及以他物殴人、不成伤者、笞三十。成伤者、笞四十。青赤肿為伤。非手足者、其餘皆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拔髮方寸以上、笞五十。若血从耳目中出、及内损吐血者、杖八十。以秽物污人头面者、罪亦如之

○折人一齿、及手足一指、眇人一目、抉毁人耳鼻、若破人骨、及用汤火铜铁汁伤人者、杖一百、以秽物灌入人口鼻内者、罪亦如之

○折二齿二指以上、及髡髮者、杖六十、徒一年

○折人肋、眇人两目、堕人胎、及刃伤人者、杖八十、徒二年 【堕胎者、谓辜内子死、及胎九十日之外成形者、乃坐。其虽因殴、若辜外子死、及胎九十日之内未成形者、各从本殴伤法、不坐堕胎之罪】

○折跌人肢体、及瞎人一目者、杖一百、徒三年

○瞎人两目、折人两肢、损人二事以上、及因旧患、令致篤疾、若断人舌、及毁败人阴阳者、并杖一百、流三千里。仍将犯人财產一平、断付被伤篤疾之人养赡 【损二事以上、设或殴人一目瞎、又折一肢之类。及因旧患、令至篤疾、如人旧瞎一目為残疾、更瞎一目成篤疾、或先折一脚為废疾、更折一脚成篤疾、断人舌、谓将人舌割断、令人全不能说话、毁败人阴阳、谓割去男子茎物、破损外肾者、并杖一百、流二千里。将犯人家產一半、断付被伤篤疾之人养赡、若将妇人阴门、非理毁坏者、止料其罪、不在断付财產一半之限】

○同谋共殴伤人者、各以下手伤重者、為重罪。原谋减一等

○若因斗互相殴伤者、各验其伤之轻重定罪、后下手理直者、减二等。至死、及殴兄姊伯叔者、不减

一兇徒因事忿争、执持鎗、刀、弓、箭、铜铁简剑、鞭、斧、扒头、流星、骨朵、麦穗、秤锤、兇器、但伤人、及误伤傍人、与凡剜瞎人眼睛、折跌人肢体、全抉人耳鼻口唇、断人舌、毁败人阴阳者、俱问发边卫充军。若聚眾、执持兇器伤人、及围绕房屋、抢检家财、弃毁器物、姦淫妇女、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不分首从、发边卫永远充军

保辜限期

凡保辜者、责令犯人医治、辜限内、皆须因伤死者、以斗殴杀人论 【谓殴及伤、各依限保辜、然伤入、皆须因殴、乃是、若打人头伤、风从头疮而入。因风致死之类、以斗殴杀人科罪】

○其在辜限外、及虽在辜限内、伤已平復、官司文案明白、别因他故死者、各从本殴伤法 【谓打人头伤、不因头疮得风、别因他病而死者、是為他故、各依本殴伤科罪】 若折伤以上、辜内医治平復者、各减二等。 【堕胎子死者不减】 辜内虽平復、而成残废篤疾、及辜限满日不平復者、各依律全科

○手足、及以他物殴伤人者、限二十日

○以刃、及汤火伤人者、限三十日

○折跌肢体、及破骨堕胎者、无问手足他物、皆限五十日

一斗殴伤人、辜限内不平復、延至限外、若手足、他物、金刃、及汤火伤、限外十日之内。折跌肢体、及破骨堕胎、限外二十日之内。果因本伤身死、情真事实者、方拟死罪、奏请定夺。此外不许一概滥拟瀆奏

宫内忿争

凡於宫内忿争者、笞五十。声彻御在所、及相殴者、杖一百、折伤以上、加凡斗伤二等。殿内又递加一等

皇家袒免以上亲被殴

凡皇家袒免亲而殴之者、杖六十、徒一年。伤者杖八十、徒二年。折伤以上、重者、加凡斗二等。緦麻以上、各递加一等。篤疾者、绞。死者、斩

殴制使及本管长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殴之。及部民殴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殴本管指挥千户百户、若吏卒殴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杖一百、徒三年。伤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折伤者、绞。若殴六品以下长官、各减三等。殴佐贰官、首领官、又各递减一等。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篤疾者、绞。死者、斩

○若流外官、及军民吏卒、殴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杖八十、徒二年。伤者、杖一百、徒三年。折伤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殴伤五品以上官者、减二等。若减罪轻、及殴伤九品以上官者、各加凡斗伤二等

○其公使人在外、殴打有司官者、罪亦如之。从所属上司拘问

一凡因事聚眾、将本管、及公差勘事、催收钱粮等项、一应监临官、殴打绑缚者、俱问罪、不分首从、属军卫者、发极边卫分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為民。若止是殴打、為首者、俱照前充军為民问发。若是為从、与毁骂者、武职并总小旗、俱改调卫所。文职、并监生、生员、冠带官、吏典、承差、知印、革去职役為民。军民舍餘人等、各枷号一箇月发落。其本管、并监临官、与军民人等、饮酒赌博宿娼、自取凌辱者、不在此例

佐职统属殴长官

凡本衙门首领官、及所统属官、殴伤长官者、各减吏卒殴伤长官二等。佐贰官殴长官者、又各减二等。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篤疾者、绞。死者、斩

上司官与统属官相殴

凡监临上司、佐贰首领官、与所统属下司官品级高者、及与部民有高官、而相殴者、并同凡斗论。若非相统属官、品级同、自相殴者、亦同凡斗论

九品以上官殴长官

凡流内九品以上官、殴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杖六十、徒一年。折伤以上、及殴伤三品以上、若五品以上殴伤三品以上官者另加凡斗斗伤二等

拒殴追摄人

凡官司差人追徵钱粮、勾摄公事、而抗拒不服、及殴所差人者、杖八十。若伤重、至内损吐血以上、及本犯重者。各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至篤疾者、绞。死者、斩

殴受业师

凡殴受业师者、加凡人二等。死者、斩

威力制縳人

凡争论事理、听经官陈告。若以威力制縳人、及於私家拷打监禁者、并杖八十。伤重、至内损吐血以上、各加凡斗伤二等。因而致死者、绞。若以威力主使人殴打、而致死伤者、并以主使之人為首。下手之人為从论、减一等

一在京在外无藉之徒、投託势要、作為心腹、诱引生事、绑縳平民、在於私家拷打、胁骗财物者、枷号一箇月、发烟瘴地面充军

良贱相殴

凡奴婢殴良人者、加凡人一等。至篤疾者、绞。死者、斩。其良人殴伤他人奴婢者、减凡人一等。若死、及故杀者、绞。若奴婢自相殴伤杀者、各依凡斗伤杀法。相侵财物者、不用此律

○若殴緦麻小功亲奴婢、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各减杀伤凡人奴婢罪二等。大功减三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绞。过失杀者、各勿论

○若殴緦麻小功亲雇工人、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各减凡人罪一等。大功减二等。至死、及故杀者、并绞。过失杀者、各勿论

奴婢殴家长

凡奴婢殴家长者、皆斩。杀者、皆凌迟处死。过失杀者、绞。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殴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绞。伤者、皆斩。过失杀者、减殴罪二等。伤者、又减一等。故杀者、皆凌迟处死。殴家长之緦麻亲、杖六十、徒一年。小功、杖七十、徒一年半。大功、杖八十、徒二年。折伤以上、緦麻、加殴良人罪一等。小功、加二等。大功、加三等。加者、加入於死。死者、皆斩

○若雇工人、殴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者、杖一百、徒三年。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折伤者、绞。死者、斩。故杀者、凌迟处死。过失杀伤者、各减本杀伤罪二等。殴家长之緦麻亲、杖八十。小功、杖九十。大功、杖一百。伤重、至内损吐血以上、緦麻小功、加凡人罪一等。大功加二等。死者、各斩

○若奴婢有罪、其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不告官司、而殴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杖六十、徒一年。当房人口、悉放从良

○若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殴雇工人、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三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绞

○若违犯教令、而依法决罚、邂逅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

妻妾殴夫

凡妻殴夫者、杖一百。夫愿离者听。【须夫自告、乃坐】至折伤以上、各加凡伤三等。至篤疾者、绞。死者、斩。故杀者、凌迟处死

○若妾殴夫、及正妻者、又各加一等。加者、加入於死

○其夫殴妻、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须妻自告、乃坐】先行审问、夫妇如愿离异者、断罪离异。不愿离异者、验罪收赎。至死者、绞。殴伤妾、至折伤以上、减殴伤妻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妻殴伤妾、与夫殴妻、罪同 【亦须妾自告、乃坐】 过失杀者、各勿论

○若殴妻之父母者、杖一百。折伤以上、各加凡斗伤罪一等。至篤疾者、绞。死者、斩

同姓亲属相殴

凡同姓亲属相殴、虽五服已尽、而尊卑名分犹存者、尊长减凡斗一等。卑幼加一等。至死者、并以凡人论

殴大功以下尊长

凡卑幼、殴本宗、及外姻緦麻兄姊、杖一百。小功、杖六十、徒一年。大功、杖七十、徒一年半。尊属又各加一等。【尊属、与父母同辈者、如同堂伯叔父母姑、及母舅母姨之类】折伤以上、各递加凡斗伤一等。篤疾者、绞。死者、斩

○若尊长殴卑幼、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緦麻、减凡人一等。小功、减二等。大功、减三等。至死者、绞。其殴杀同堂弟妹、堂姪、及姪孙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杀者、绞

殴期亲尊长

凡弟妹殴兄姊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伤者、杖一百、徒三年。折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刃伤、及折肢、若瞎其一目者、绞。死者、皆斩。若姪殴伯叔父母姑、及外孙殴外祖父母、各加一等。其过失杀伤者、各减本杀伤罪二等。故杀者、皆凌迟处死【若与外人谋故杀亲属者、外人带意下手、从而加功、从而不加功、自依凡人故杀律科罪、餘条准此】

○其兄姊殴杀弟妹、及伯叔姑殴杀姪并姪孙、若外祖父母殴杀外孙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杖一百、流二千里。过失杀者、各勿论

一凡卑幼殴期亲尊长、执有刀刃赶杀、情状兇恶者、虽未成伤、依律问罪、发边卫充军

一凡兄与伯叔、谋夺弟姪财產官职等项、故行杀害者、问罪、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為民。仍断给财產一半、与被杀家属养赡

殴祖父母父母

凡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杀者、皆凌迟处死。过失杀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伤者、杖一百、徒三年

○其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非理殴杀者、杖一百、故杀者、杖六十、徒一年。嫡继慈养母杀者、各加一等。致令绝嗣者、绞。若非理殴子孙之妇、及乞养异姓子孙、致令废疾者、杖八十。篤疾者、加一等。并令归宗。子孙之妇、追还嫁妆、仍给养赡银一十两。乞养子孙、拨付合得财產养赡。至死者、各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各杖一百、流二十里。妾各减二等

○其子孙殴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而殴杀之、若违犯教令、而依法决罚、邂逅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

一继母告子不孝、及伯叔父母、兄姊伯叔祖、同堂伯叔父母兄姊、奏告弟姪人等打骂者、俱行拘四邻亲族人等、审勘是实、依律问断。若有诬枉、即与辩理、果有显跡伤痕、输情服罪者、不必行勘

一凡义子过房、在十五岁以下、恩养年久、或十六岁以上、曾分有财產。配有室家、若於义父母、及义父之祖父母、父母、有犯殴骂侵盗、恐吓诈欺诬告等项、即同子孙、取问如律。若义父母、及义父之祖父母、父母殴杀故杀者、并以殴杀故杀乞养异姓子孙论。若过房虽在十五以下、恩养未久、或在十六以上、不曾分有财產、配有室家、及於义父之期亲、并外祖父母、有违犯者、并以雇工人论。义子之妇、亦依前拟岁数、如律科断。其义子后因本宗绝嗣、或应继军伍等项、有故归宗、而义父母、与义父之祖父母、父母、无义绝之状、原分家產、原配妻室、不曾拘留、遇有违犯、仍以雇工人论。若犯义绝、及夺其财產妻室、与其餘亲属、不分义绝与否、并同凡人论

妻妾与夫亲属相殴

凡妻妾殴夫之期亲以下、緦麻以上尊长、与夫殴同罪。至死者、各斩

○若妻殴伤卑属、与夫殴同。至死者、绞

○若殴杀夫之兄弟子、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杀者、绞。妾犯者、各从凡斗法

○若尊长殴伤卑幼之妇、减凡人一等。妾、又减一等。至死者、绞

○若弟妹殴兄之妻、加凡人一等

○若兄姊殴弟之妻、及妻殴夫之弟妹、及弟之妻、各减凡人一等。若殴妾者、各又减一等

○其殴姊妹夫妻之兄弟、及妻殴夫之姊妹夫者、以凡斗论。若妾犯者、各加一等

○若妾殴夫之妾子、减凡人二等。殴妻之子、以凡人论。若妻之子、殴伤父妾、加凡人一等。妾子殴伤父妾、又加二等

○至死者、各依凡人论

殴妻前夫之子

凡殴妻前夫之子者、 【谓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 减凡人一等。同居者、又减一等。至死者、绞

○若殴继父者、 【亦谓先前同居、今不同居者】 杖六十、徒一年。折伤以上、加凡斗伤一等。同居者、又加一等。至死者、斩

○其故杀及自来不曾同居者、各以凡人论

妻妾殴故夫父母

凡妻妾、夫亡改嫁、殴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与殴舅姑罪同。其旧舅姑、殴已故子孙改嫁妻妾者、亦与殴子孙妇同

○若奴婢殴旧家长、及家长殴旧奴婢者、各以凡人论

父祖被殴

凡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殴、子孙即时救护而还殴、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斗三等。至死者、依常律

○若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杀、而子孙擅杀行兇人者、杖六十。其即时杀死者、勿论

骂詈

骂人

凡骂人者、笞一十、互相骂者、各笞一十

骂制使及本管长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骂詈。及部民骂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骂本管指挥千户百户、若吏卒骂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杖一百、若骂六品以下长官、各减三等。骂佐贰官首领官、又各递减一等 【并亲闻乃坐】

一凡毁骂公侯駙马伯、及两京文职三品以上者、问罪、枷号一箇月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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