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卷六十五
同居卑幼、将引他人、盗已家财物、係强劫者、比各居亲属行强盗、卑幼犯尊长律
各处无藉之徒、引贼劫掠、以復私讎、探报消息、致贼逃窜者、比姦细律
子孙威逼祖父母、父母、妻妾威逼夫之祖父母、父母、至死者、俱比殴者律
各边海总兵、副参、游击、守备都司、卫所官员、但有科歛、及扣减入已赃私、至四百两以上者
若盗、及弃毁、偽造、总督、巡抚、审录、勘事、提学、兵备、屯田、水利等官。钦给关防、与印信同科
广西云贵湖川等处、冒籍生员、食粮起贡、及买到土人、倒过所司起送公文、顶名赴吏部投考。若已授职、依诈假官律
私自净身、本身并下手之人
充军人犯逃回、原问真犯斩罪、免死充军者
绞罪
强夺良家妻女、卖与他人為妻妾者、比强夺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律
盐徒聚眾、止十人以下、原无兵仗响器、遇有追捕、拒敌伤人、至二命者、下手之人、比罪人聚眾打夺下手者律
军官军人、征调起程、避难在逃、编发宣府独石等处、沿边墩臺哨瞭、半年还职著役。若仍出征、及哨瞭在逃者、依从征私逃再犯者律
在京在外、守御城池军人。在逃三次者
私自贩卖硫黄焰硝、卖与外夷者、不拘多寡、比私将军器出境律
盗内府财物、及监守常人、盗仓库钱粮等物、三次犯罪者、不分革前革后、俱比窃盗三犯律併论
抢夺至三次犯罪者、不分革前革后、俱比窃盗三犯律
将腹里人口、用强略卖与境外峒寨去处图利、除杀伤人、律该处死外中间罪不至死者、比将人口出境律
殴伤人、辜限内不平復、延至限外而死、情真事实者
诬告人、因而致死、被诬之人、委係平人、及因拷禁身死者、比诬告人、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律
充军人犯逃回、原问真犯绞罪、免死充军者、
万历十三年定
真犯死罪
斩罪
盐徒聚眾、十人以上、撑驾大船、擅用兵仗响器、拒敌官兵、若杀人、及伤三人者、比照强盗得财律
聚眾十人以下、原无兵仗响器、拒敌伤至二人以上、為首者
擅杀平人、及被虏逃回人口、冒作贼级报功者、以故杀论
各府州县、与卫所同住一城、遇贼攻围不行固守、及守备不设、被贼攻陷城池、劫掠焚烧者、卫所掌印、与专一捕盗官、俱比照守边将帅、失陷城寨者律、若原无设有卫所、但有专城之责者掌印、捕盗官、亦照前律私卖硝黄与外夷、及边海贼寇為首者、比私将军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者律
盗沿边沿海银二百两、粮四百石、草八千束、钱帛等值银二百两以上、漕运钱粮、银三百两、粮六百石以上、係监守者
强盗伤人而未得财、比照抢夺伤人律
纠眾发塚起棺索财取赎者、比依强盗得财律
绞罪
强夺良人妻女、卖与他人為妻妾、及投献王府、并勋戚势豪之家者、比强夺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者律
盗沿边沿海银二百两、粮四百石、草八千束、钱帛等值银二百两以上、漕运钱粮、银三百两、粮六百石以上、係常人者
因事威逼本管官致死、為首者、比威逼期亲尊长致死律
充军人犯、逃回三次、通係著伍以后者依守御守军律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七十五
罪名三
充军
按律充军凡四十六款、而诸司职掌内二十二款、则洪武年间例、皆律所不载者。其嘉靖二十九年、奏定条例内充军凡二百十三款、与今所奏定、大略相同、诸例已附载各律之下、永為遵守。今仍类次于后。其职掌所载、仍列于前、以备参考
洪武二十六年定
贩卖私盐 诡寄田粮
私充牙行 私自下海
閒吏 土豪
应合抄札家属 积年民害官吏
诬告人充军 无籍户
揽纳户 旧日山寨头目
更名易姓家属 不务生理
游食 断指诽谤
小书生 主文
野牢子 帮虎
伴当 直司
嘉靖二十九年定
五府舍人、受财卖放军犯。犯徒以下、及无赃者、若酷害军犯、搜检财物、纵不脱放者
僧道官、受财枉法满贯
锦衣卫将军校尉、犯姦盗、抢夺、誆骗、恐吓、求索等罪者
锦衣卫旗校军士。在逃再犯
老幼废疾、犯该充军、壮丁主使者
强盗聚眾十人以上、行劫累次、係大功以上亲首者
谋故杀死总小旗者、户内壮丁、抵充军数
别姓诈冒替补校尉者
主文、书算、快皂、人等。久恋衙门、说事过钱、起灭词讼、及卖放强盗、诬执平民為从者、民并军丁
冒顶正军、入场看守、属有司者
里书人等、将军户捏作丁尽户绝回申者
各部派到物料、豪猾买嘱该吏、承揽害民者。驛递年役、巡司弓兵、用强包揽害人、搅扰衙门、民并军丁人等
用强包揽南北直隶山东等处马驛马头、民并军丁人等
势豪大户、不纳秋粮、五十石以上者
越境兴贩官私引盐、二千斤以上者
私茶兴贩夹带五百斤者
私茶在西寧、甘肃、洮河、贩买一百斤以上者、
守备、把关、巡捕、等官。兴贩私茶在西寧、甘肃、洮河、至三百斤者
行茶地方、冒顶番名、将老弱不堪马二匹以上、中纳支茶、民并舍餘人等
商贩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者。店户窝顿、一千斤以上者
甘肃西寧等处势豪。主使弟男人等、将番夷货马包收、逼令减价、及将麤重拘收、取觅用钱者、听使之人
客商辐輳去处、牙行人等、誆赊货物年久无还、累死客商者
内官使令上直校尉、出百里外、营干私事者
顶替军丁正身起解、及卖放长解、顶名执批前来者、长解受雇之人
备倭贴守把总等官。纵容舍餘人等、代替正军者。舍餘人等。就收该卫
擅杀平人报功、本管将官头目、失於鈐束者
临阵斩获贼级、用钱买卖、民并军丁人等
强夺他人首级报功、民并舍餘人等官旗降原职役一级、係京卫者、调外卫
轮操军、在逃三次、係京卫者、调外卫
大同三路、民舍人等、将不堪马匹收买、俵与军士、作弊多支官银者
各铺司兵、用强包揽、多取工钱、致公文稽迟沉匿、民并军丁人等
客商人等、空身附搭黄船者
将自已及他人骑操官马、盗卖三匹以上、及再犯、属有司者
养马人户、将官马盗卖三匹以上者
发掘王府将军夫人郡县主、及歷代帝王名臣先贤坟墓、未至棺槨、為首者
各处大户家人佃僕、结构為盗、杀官劫库、劫狱放火、若大户知情故纵犯徒流杖罪、属有司者
故杀妾、及弟姪子孙、与子孙之妇、及故将妻妾男妇等项、打伤堕胎、图赖人。属有司者
假以建言為由、挟制官府、及将曖昧不明奸赃事情、污人名节、报復私讎者、民
文职官吏、监生、知印、承差、受财枉法、至绞罪者
云南两广川湖等处流官、擅科土官财物、赃至满贯者
起解军士、捏买偽印批迴者、除真犯死罪外、解人
私铸铜钱、為从民匠舍餘
姦緦麻以上亲、及緦麻以上亲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异父姊妹者
故决盗决南旺等湖、有干漕河禁例為首者。闸官人等、用草捲阁闸板、盗洩水利、串同取财、犯徒以上者
河南地方、盗决故决河防、致害人家、漂失财物、渰没田禾、犯徒以上、旗舍餘丁民人
强包运河闸夫二名、捞浅铺夫三名之上、人民 【以上俱附近终身】
王府设谋拨置旗校舍餘人等
郡王将军中尉、有奏请不啟王参详者、齎奏人。及故违
祖训、亲身赴京奏扰者、跟随人
棍徒誆挟各府财物、来京打点例不该行事务者
五府军解、受财卖放、犯该枉法绞罪者
保勘王亲文职隐情、正犯边卫。保看之人、属军卫者
王府选婚、营求拨置之人
王府人役、假势占夺财產、犯徒以上者
王府旗校人等、拨置折收多收禄米、及擅差人下所司催徵骚扰者
投充王府、及势要、吓骗财物、拨置害人者
乐工纵容女子擅入王府、及容留将军中尉在家行姦、并军民人等、与赌博教诱為非者
强盗聚眾十人以上、及行劫累次、係小功以上亲首者
不由銓选推举、径自奏请乞恩、沮坏选法者、旗军舍餘
军职刁徒、不与考选、輒教唆陷害已选官员者
军职应袭、勘明到部、原告又行捏词奏告、属军卫者
应袭舍人、父在、诈称死亡袭职者
主文、书算、门库等役。久恋衙门、说事过钱、起灭词讼、及卖放强盗、诬执平民、為从者、係旗军
里书飞诡税粮、二百石以上者
文武试场旗军、受财代替、夹带、传递、及纵容不举察捉拏者、若冒顶正军入场、属军卫者
军民人等、与朝贡夷人私通、拨置害人、因而透漏事情者
汉人冒诈番人者
旗军用强包揽马头
旗军用强包揽驛夫、弓兵、多取工钱、害人、搅扰衙门者
会同馆夫、五年以上不替役、及近馆军民、用强揽当者
光棍将马头正身姓名、捏写虚约、投托势要、前去原籍、妄拏正身家属、逼勒取财者
屯田人等、将屯田典卖与人、至五十亩以上、与典买主、各不纳子粒者
西山一带地方、内外官豪之家、私自开窑卖煤、凿山卖石、立厂烧灰者
将亲女、并姊妹、拐带妇女、及妻妾、嫁卖与人、骗财之后、托故领去、或瞰起程、聚眾邀抢者
在外官员、通同势要、卖纳户口等课钞、卖钞之人
大户不纳秋粮、二百石以上
包揽誆骗粮草军需、经年不完者
沿边军民、那移盗耕营堡草场、及越出边墻种田者
各处解到布绢钱钞等项赴部、指称权贵名色、勒掯解户、誆诈财物者
各边召商上纳粮草、势要家人、诡名占窝、转卖取利者
盐徒聚眾至十人以上、擅用兵仗、拒敌官兵、不曾杀伤人、為从者
越境兴贩官私引盐、至二千斤以上、原係腹里卫所者
巡捕官乘机兴贩、至二千斤以上者
偽造盐引印信、填写引转卖、為从者
各运司总催买嘱官吏、指仓指囤、符同作弊者
各处盐场无藉之徒、把持官府、诈害客商、犯徒、及再犯杖以下者
私茶兴贩夹带五百斤以上者
私茶在西寧、甘肃、洮河、贩卖三百斤以上者
守备、把关、巡捕等官、自行兴贩私茶通番者
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本商并转卖之人、及店户窝顿一千斤以上、属军卫所者
势豪强将官粮、准还私债、属军卫者
会同馆内外四邻人等、代夷收买违禁货物。牙行及棍徒、誆赊货物、年久无还、累死客商属军卫者
杨村等处、用强拦截民运粮船、包雇车辆、逼勒多出脚钱者
僧道军民人等、於寺观神庙、刁姦妇女、因而诱逃誆财者
妄称諳晓左道邪术、来京扇惑、為从者
左道惑眾之人、為从、及称為善友、求讨布施、至十人以上、与客留之人、施与应禁铁器、属军卫者
皇城各门铺、上直守卫官旗、容情故纵、及受财卖放军人、并直宿官军、点视不到三次以上者
圣驾出郊、衝突仪仗、妄行奏诉、主使教唆、捏写本状之人
直宿军职、及内官、使令上直军校、出百里外、营干私事者、军人校尉
临阵斩获贼级、用钱买者、卖者、及强夺冒报功次者、原係军、俱边卫。官旗降一级。外卫调边卫
轮操军人军丁、在途劫夺人财、杀伤人命等项、犯徒以上军职卖放军人、包纳月钱、至二十名以上者、
军职役占卖放餘丁、三十名以上者
军职卖放、役占、二罪俱发、其卖放至十名以上、役占不及数者、依卖放甚者例
守备等官、将备边壮勇卖放者
官吏旗校人等、问发充军、来京潜住者
居庸山海等关、引送口外边卫逃军过关、并守把盘詰卖放者
合成火药、卖与盐徒者
擅造大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潜通海贼、同谋劫掠、正犯极刑、全家发边卫、若止将大船转雇、分取番货、及虽无大船、纠通接买、与番货到岸、私下收买贩卖、若苏木、胡椒、至二千斤以上者、本身
有司起解马匹、马贩交通官吏人等、兜揽作弊者
宰杀耕牛、并私开圈店、贩卖牛隻与宰杀、再犯累犯者、及盗而宰杀货卖、不分初犯再犯
旗军用强包揽铺兵、多取工钱、致将公文稽迟沉匿者
指称近侍官员家人、扰害有司驛递、勒要财物、為首及同恶之人
盗砍山陵树株、為从者
孝陵神烈山铺舍外去墻二十里内、开山取石、安插坟墓、筑凿臺池者
盗掘矿砂、係山洞捉获、持仗拒捕者及聚眾三十人、分矿三十斤以上者
官司差人追徵钱粮、勾摄公事、并捕获罪人、但聚眾十人以上、中途打夺、為从者、若异姓同恶相济之人、及槌师打手
号称喇唬等名、及总甲快手应捕人等、殴人夺财、初犯、属军卫者。虽係初犯、若节次抢夺、及再犯累犯笞杖以上者
盗御马者
冒领太僕寺官马、至三匹者
将自已及他人骑操官马、盗卖三匹以上、及再犯不拘匹数、属军卫者
指称官员名色、并衙门打点、誆骗财物、犯徒以上者
略诱良人、与略卖良人子女、及略卖三口以上、与妇人犯罪坐夫男
发掘王府将军夫人郡县主、及歷代帝王名臣先贤坟塚开棺、為从、及发见棺槨者、不分首从
各处大户家人佃僕结构為盗、杀官圬库、劫狱放火、大户知情故纵、属军卫者
皇亲功臣佃僕人等、及大户、窝藏强盗二名以上、窃盗五名以上、坐家、分赃者
知强窃盗赃、而接买受寄、三犯以上、与知盗后而分赃至满贯者
同谋共殴人、审係执持兇器、有致命伤痕者
故杀妾妇子孙、及故将妾妇等项、打伤堕胎、图赖人者
因事威逼一家二命致死者
因事殴打威逼人致死、及成残废者
妇人夫亡、愿守志、用强求娶、逼受聘财、因而致死者
兇徒忿争、执持兇器伤人、与剜瞎人眼睛、折坏人肢体、全抉人耳鼻口唇断人舌、毁败人阴阳者
卑幼殴期亲尊长、执有刀刃者
兄与伯叔、谋夺弟姪财產官职、故行杀害。属军卫者
假建言為由、挟制官府、及将曖昧姦赃、污人名节者。旗军人等
汉人投入土夷、冒顶名色妄奏、代人报讎、占骗财產者
驀越赴京、及赴抚按奏告叛逆等重事不实、全赴十人以上、属军卫者
刁徒口称奏诉、挟制官吏、官司拏问、係不干已事情、并主使之人
代人捏写本状、教唆扛帮、奏告不实者
棍徒捏写本词、声言奏告、恐吓得财、赃满贯者、不分首从
妄指宫禁亲藩為词、诬告平人者、不分首从
将本状、用财雇寄人、赴京奏诉者、并受雇寄人、属军卫者
职官索取土官夷人财物、犯徒三年以上者
诈為察院布按府州县、及各衙门文书、誆骗科歛财物者
起解军士、捏买偽印批迴、除真犯死罪外、军士
私铸铜钱、為从者、旗军
诈冒内官、恐吓官司、誆骗财物者、除真犯死罪外
广西云贵湖广四川等处冒籍生员食粮起贡、及买土人起送公文、顶名赴吏部投考者
诈冒皇亲族属、姻党、家人、挟制财物、贩买钱钞私盐、擅搭桥梁渔利、及往来河道、需索勒要车船者
假充大臣家人、豪横乡村、强占田土房屋、招集流移住种者
诈冒锦衣卫校尉巡捕名色、妄拏平人、吓取财物、扇惑扰害者
亲属犯姦、至死罪者、若强姦未成
先年净身人、曾经发遣、私自来京、图谋进用者
放火故烧人田场、积聚物、及延烧人房屋者
法司问过进本等项人犯、发递押解人役、逼致死伤、及受财故纵、并听凭猾徒、买求杀害者
卫所官旗人等、侵欺军器物料、虚数开报、及三年不行造册奏缴者、旗军人等
故决盗决南旺等湖各隄岸、并阻绝泉源、有干漕河禁例、為首者係军、其闸官人等、用草捲阁闸板、盗洩水利、串同取财、犯徒以上
河南地方、盗决故决河防、毁害人家、渰没田禾者、為首係军
运河一带、强包闸溜夫二名、浅铺夫三名之上、旗军 【以上俱边卫终身】
王府军校逃回、在京潜住者。窝藏、及两邻、知而不首者。极边
诱卖各边军丁者、极边
通事人等、拨置土官亲族争袭、劫夺讎杀者。极边烟瘴
军户子孙另户、与入赘寄籍、及买嘱捏作丁尽户绝回申者。烟瘴
缘边官旗军民、擅将应禁林木、砍伐贩卖者。烟瘴
兴贩私茶、潜与番夷交易、及在腹里、卖与进贡回还夷人、并知情歇家、牙保、俱烟瘴
洮河等处、冒顶番名、将不堪马二匹以上、中纳支茶者、係军调别处极边
听选官吏借债、与债主同赴任所取偿、至五十两以上者、连债主俱口外
辽东马市通事交易人等、将各夷欺侮偷盗、及拨置诈骗、纵放夷人入城、及容官军人等、交通透漏边情者、俱两广烟瘴
文职官吏、父母见在、诈称死亡者。口外
临阵强夺他人首级报功、旗降原役一级、係边卫者。极边
备倭把总等官、纵容捨餘人等、代替正军、调沿海卫分
贼眾入寇、官军卒遇交锋、不曾虏去大眾、或被贼白昼夤夜、突入境内、抢掠头畜衣粮数多、不曾杀伤虏军民、若损伤虏数四五人、抢去头畜衣粮不多者。边远
各处镇总官、额外餘军、号主文、干预书办者极边官吏军民人等、问发為民来京潜住者
发京外各边将领、私役军、及军私出境外、钓豹捕鹿、砍木掘鼠等项者。与知情故纵、扶同隐蔽者。俱调烟瘴
地面军丁充军各边夜不收、出境探贼、与夷人私易货物者。除真犯死罪、调广西烟瘴
司府州县、起解马匹、马贩交通官吏人等、兜揽作弊、再犯累犯者、极边大同三路旗军、将不堪马、通行收买、俵与军士、多支官银者调极边
各处解军、若长解纵容在家、违限一年之上、正犯原係边卫者极边
马快船隻、附搭客货、及挟带私物者小甲客商人等、俱口外府州县掌印捕盗官、与卫所同城、因防御不固失陷者、若两县同城、以贼所从入论边远
卫所府州县、佐贰首领官、分有守城信地、致贼於所守处、掩袭入城者边远
各城原无都司卫所、而府州县失事、佐贰守领官、并各州县原无城池、被贼攻入、劫杀焚烧者边远
守巡兵备官、驻札该城、先期托故远出、临时潜避、以致失陷者边远
誆骗听选官吏监生人等财物、及官员人等、央说营求者烟瘴
发塚开棺槨见尸、為从者烟瘴
引贼劫略復讎、探报消息、致贼逃窜者正犯梟首、全家烟瘴
因事聚眾、将本管官、殴打绑縳、不分首从、及止是殴打、為首者极边
无藉之徒、投托势要、诱引生事、绑縳平民、私家拷打、胁骗财物者烟瘴
擅入午门长安等门内、叫诉冤枉、摭拾原问官员、勘问涉虚者、口外
充军為民人犯、遇革放回、仍起灭词讼、挟制官府者、极边
私自净身、并下手人处斩、全家边远军犯逃回、原犯杂犯死罪以上充军者、极边 【以上俱极边烟瘴边远沿海口外】
管庄佃僕人等、占守水陆关隘抽分、挟制把持害人者、边卫永远拨置王府军民人等、充军逃回、再犯者、烟瘴永远
罢閒官吏、在京潜住、擅出入禁门交结者、烟瘴永远
沿边军民人等、躲避差役、逃入土夷峒寨潜住者、边卫永远
军民人等、将争竞不明、并卖过及民间起科、僧道将寺观、各田地、投献王府、及内外官豪势要、捏契典卖、及山东河南北直隶例听民开耕、永不起科田土、若占夺投献者、俱边卫永远
各边仓库钱粮、监守盗粮二十石、草四百束、银一十两、钱帛等值银一十两以上、常人盗加一倍者
两京衙门、漕运各仓、并腹里、节差科道查盘去处、侵盗、比各边加一倍者
其餘腹里、节差巡守官查盘去处、侵盗、比京漕又加一倍者、俱边卫永远
在京在外、并各边收放粮草、积棍人等、抢夺占堆、打搅仓场、挟诈财物者、属军卫、边卫永远。属有司、附近永远
在京刁徒、访知铺行与解户交关价银、輒集党指称揽纳、索取厚赂者、照打搅、仓场例
捏称皇店、在京城内外、邀截客商、掯勒财物者、极边永远
汉人交结夷人、引惹边衅、及潜住苗寨、教诱為乱者、边卫永远
海防武职、听受分利、私通番货、貽害地方、及引惹海寇、戕害居民者、除真犯死罪外。边卫永远
黄船附搭客货、及夹带私货、小甲客商人等、俱边卫永远
盗卖骑操官马、至五匹、及三犯以上、军、极边、民、边卫、各永远
诬指良民為盗、及指赃抢夺淫辱者、不分首从。边卫永远
用强略卖人口、与境外土夷、為从者、边卫永远
聚眾执持兵器伤人、及围绕抢夺姦淫者、除真犯死罪、其餘不分首从、边卫永远
沿边总副参游卫所等官、科歛及扣减入已赃私二百两以上者、边卫永远
描摸印信、誆骗财物、犯徒以上、边卫永远 【以上俱边卫永远】
万历十三年定
文职官员人等、曾经考察问革、年老事故、买求选用、未除授者、及起送官吏、知情受贿者
势豪大户、逼军私兑五十石以上、比照不纳秋粮者
越境兴贩官私引盐、至三千斤以上者
客商收买餘盐、买求掣挚、至三千斤以上者
权豪无藉之徒、结党把持、搅扰商税、徒罪以上者
僧道军民人等、於寺观神庙、刁姦妇女、因而诱逃誆财者
宰杀耕牛、私开圈店、及知情贩卖、再犯累犯者、若盗而宰杀货卖者
发掘王府将军中尉郡县主、歷代帝王名臣先贤坟塚、见棺槨、為从、与发而未至棺槨、為首者
发常人塚、开棺见尸、為从、与发见棺槨、為首、者
酷刑官员、致死三命以上者、文官 【以上俱附近终身】
军职异姓买袭之人、比照乞养子冒袭律
文职官员人等、曾经考察问革、年老事故、买求选用、已除授者
势豪大户、逼军私兑二百石以上、比照不纳秋粮者
内府钱粮仓场粮草等项、包揽誆骗、银一百两、粮二百石以上者
漕运跟官书算、科索军人、赃至二十两以上者
军职卖放正军二十名、餘丁三十名以上、及卖放纪录幼军者、照餘丁例。卖放备边壮勇者、照正军例
打造海船、卖与夷人图利、為从者
私卖硝黄与外夷、及边海贼寇、為从者
私将应禁军器、卖与进贡夷人图利、為从者、
发掘王府将军中尉郡县主、及歷代帝王名臣先贤坟塚、开棺、為从与发见棺槨為首者
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二命、及非一家、但至三命以上者
因事威逼本管官致死、為从者
军旗赴别衙门、挟告运官诈财者
姦徒假以访察、挟制官府、陷告良善、名為窝访者
酷刑官员、致死三命以上者、武官 【以上俱边卫终身】
誆骗听选官吏人等财物、指称买官卖缺、及买求中式等项、不分首从、其央浼营干、致被誆骗者、俱烟瘴
各府州县、被贼攻陷城池、劫掠焚烧、与卫所同住一城、及设有守备官、驻札本城者、府州县掌印捕盗官、比照守边将帅、被贼侵入境内、虏掠人民律
各边武职、科歛财物、扣减月粮、计赃二百两以上者 【以上边卫终身】
充军人犯、原问杂犯死罪以下、逃回再犯者
问发自在安乐二州為民人犯、逃回再犯者 【以上俱边卫终身】
漕运官军、将船放失漂流、乘机侵匿者
内府财物、监守盗银三十两、钱帛等值银三十两以上、常人盗银六十两、钱帛等值银六十两以上者
各边仓库钱粮、监守盗粮四十石、草八百束、银二十两、钱帛等值银二十两以上、常人盗加一倍者
两京衙门、漕运各仓、监守盗粮六十石、草一千二百束、银三十两、钱帛等值银三十两以上、常人盗加一倍者
其餘腹里、节左巡守官查盘去处、监守盗粮一百石、草二千束、银五十两、钱帛等值银五十两以上、常人盗加一倍者
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三命以上者 【以上俱边卫永远】
各边武职、科歛财物、扣减月粮、至三百两以上者
宗室越关奏扰、同行拨置之人
略诱良人、与略卖良人子女、三犯者 【以上边卫永远】
编发囚军
律例所定、合编充军者、详见罪名。其编发事例载此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本部问有应合充军者、必须照依律与
大誥内、议拟明白。大理寺、审无冤枉、开付陕西部。本部置立文簿、註写各人姓名年籍、乡贯住址明白。照依南北籍、编成排甲。每一小甲、管军一十名。总甲管军五十名。每百户该管一百一十二名。一样造册二本。将各总小甲军人姓名年籍乡贯住址、并该管百户姓名、充军卫分、註写明白。一本进赴
内府收照。一本同总小甲军人、责付该管百户领去充军。仍咨呈该府作数。如浙江、河南、山东、陕西、山西、北平、福建、并直隶应天、庐州、凤阳、淮安、扬州、苏州、松江、常州、和州、滁州、徐州人、发云南四川属卫。江西、湖广、四川、广东、广西、并直隶、太平、寧国、池州、徽州、广德、安庆人、发北平大寧辽东属卫。其军人遇有逃故、该管百户、具呈合干上司、照籍勾补
○三十五年、令罪人应发充军者、皆从给事中、及行人、编次队伍、然后发遣
○弘治十三年奏定、凡问该充军者、在京行兵部定卫。在外係巡抚有行者、巡抚定卫。巡按有行者、巡按定卫。其所属自问者、有巡抚处、申呈巡抚、无巡抚处、巡按定拨。仍抄招行兵部知会。其问该口外為民者、亦抄招解送户部编发
○嘉靖元年题准、两京法司、问充军犯、照例送兵部编发
○二年题准、云南地方、犯该边远充军人犯、发贵州缺军卫所。贵州发云南缺军卫所
○五年奏准、南京法司、并直隶抚按等衙门问发附近充军人犯、係应天、淮、凤、常、镇、五府者、皆发新江口。係徽、寧、池、太、安庆、庐州、六府者、皆发安庆卫操备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七十六
五刑赎罪
按赎法有二、有律得收赎者、有例得纳赎者、律赎无敢损益。而纳赎之例、则因时权宜、先后互异。嘉靖中重修条例、奏定在京、则做工、纳米、运灰、运砖、运炭、运石、六等。在外则有力、稍有力、二等。轻重适中、至今遵守。万历十三年、復题准申明、详见律例。其节年事例仍载此、并具图于后。如
国初赎铜、成化间纳马、例皆不行。存之以备参考凡赎铜。洪武间令、各处知府、知州、知县、有犯公罪、笞四十以下者、许令赎铜。凡赎铜、每笞一十、半斤。杖一十、一斤。徒一年、一百二十斤。一年半、一百四十斤。二年、一百六十斤。二年半、一百八十斤。三年、二百斤。流二千里、二百二十斤。二千五百里、二百四十斤。三千里、二百六十斤凡纳钞、纳钱、折银。永乐十一年令、除公罪依例纪录收赎、及死罪情重者、依律处治。其情轻者、斩罪、赎钞八千贯。绞罪、及榜例死罪、六千贯。流罪、三千贯。徒罪、二千贯。杖罪、一千贯。笞罪、五百贯
○宣德二年定、笞杖罪囚、每一十、赎钞二十贯。其徒流罪名、每徒一等、折杖二十。三流并折杖一百四十。其所罚钞、悉如笞杖所定
○景泰元年、令内外法司、问拟笞杖罪囚、有力者、纳钞。笞一十、二百贯。每十以二百贯递加、至笞五十、為一千贯。杖六十、一千八百贯。每十以三百贯递加、至杖一百、為三千贯。其贪赃官吏、除金银珠宝、仍追本色。餘物亦照今例折钞。罗?、每疋八百贯。綾纱、三百贯。大绢、一百贯。小绢、三梭布、各三十贯。大绵布、二十贯。小绵布、八贯
○天顺五年、令罪囚纳钞、每笞一十、钞二百贯。餘四笞、各递加一百五十贯。至杖六十、增為一千四百五十贯。餘杖各递加二百贯
○弘治十四年奏准、刑部都察院问完例难的决人犯、并妇人、有力者、每杖一百、该钞二千二百五十贯、折银一两。每十以二百贯、递减至杖六十、為银六钱。笞五十、该钞七百五十贯、折银五钱。每十以一百五十贯、递减至笞二十、為银二钱。笞一十、该钞二百贯、折银一钱。如收铜钱、每银一两、折七百文。其依律赎钞、除过失杀人外、其餘亦照此数折收。按季类送户部、明立文案、照数支给
○正德二年、令囚犯赎罪、照旧兼收钱钞。如杖一百、该钞二千二百五十贯、折银一两。该折收铜钱七百文。今收钞一千一百二十五贯、收钱三百五十文。餘四杖五笞、俱照原递减钞数、钱钞中半收受
○嘉靖七年议准、老幼废疾、并妇人、天文生、餘罪等项、律该收赎、原定钞贯数少、折银太轻。更定则例、每钞一贯、折银一分二釐五毫。如笞一十、赎钞六百文、则折银七釐五毫。以罪轻重、递加折收。令天下问刑诸司、皆以此例从事
○又议准、军民犯罪、除纳米、摆站、哨瞭外、笞一十、准工一箇月。四笞、递加半月。杖六十、准工四箇月。四杖、递加半箇月。徒罪、照徒年限、各纳银。内稍有力、每月工价银三钱。三年、共十两八钱。其近行稍次有力、每月工食银一钱事例革去
凡纳运米穀。洪武二十三年、令罪囚运米赎罪、除十恶、并杀人者、论死。餘死罪、运米北边。力不及者、或二人併力运纳
○三十年、令罪囚运米赎罪、死罪一百石。徒流递减。其力不及者、死罪自备米三十石、徒流罪十五石、俱运赴甘州威虏地方上纳、就彼充军
○永乐三年、令官民杂犯死罪以下、量增赎罪米、听於京仓上纳、免赴北京。杂犯死罪、纳米一百一十石。流罪三等、八十石。加役者、九十石。徒罪三年者、六十石。二年半、五十石。二年并迁徙者、四十五石。一年半、三十五石。一年、三十石。杖罪九十一百、俱二十五石。六十至八十、二十石。笞罪、十石
○十一年、令流罪运米四十石。徒罪、三年、三十五石。餘四徒、减五石。杖罪、十石。笞罪、五石。俱於北京官仓给粮、自备车牛、运赴怀来上纳
○宣德二年、令南京法司、问拟监守自盗、杂犯死罪以下、各自备米於南京仓上纳赎罪。死罪、官吏、一百石。军民人等、八十石。流罪、六十石。徒三年、二年半、递减十石。二年、三十五石。一年半、至杖九十、递减五石。杖八十、一十二石。七十、六十、递减二石。笞五十、六石。四笞、递减一石
○三年、令杂犯死罪以下、官吏依例纳米。军匠力能纳者、亦如之。若家远不能者、行原籍追纳、就彼官仓收贮。若非存留操备上工者、递回纳米
○四年、令纳米赎罪者、北京法司、并直隶河间等八府、及河南、山东、官吏军民人等、俱於京仓。杂犯死罪、五十石。流罪、比死罪减十石。徒三年、二十五石。以下四等、递减五石。杖一百、十石。以下四等。递减一石。笞五十、五石。四十、减一石。三十、又减五斗。二十、又减一石。一十、又减五斗。南京法司、及湖广、江西、并南直隶太平等府州县、官送北京、吏典军民人等、俱於南京仓。浙江、并直隶苏松常镇四府、及江北直隶凤阳等府州县、官送北京、吏典军民人等俱於淮安仓。徐州於临清仓。俱依宣德二年纳米南京仓石数。其监守盗粮、兜揽货物、与逃亡军囚夫匠厨子等项、及力不能纳米者、依律问断
○五年、令在外罪囚赎罪、除真犯外。文武官吏、犯赃者、送京师如律处治。军职犯死罪者、纳米赎罪、送京师调卫。非赃罪、则不分轻重。俱纳米还职役
○正统十四年、令通州运米至京仓、杂犯死罪、三百六十石。三流、并杖一百、徒三年者、二百八十石。餘四等、递减四十石。杖、每一十、八石。笞、每一十、四石。通州运至居庸关、隆庆卫等仓、杂犯死罪、九十石。三流、并杖一百、徒三年、七十石。餘四等、递减十石。杖、每一十、二石。笞、每一十、一石
○景泰三年、令法司罪囚、於京仓运米、赴宣府宣德仓赎罪、杂犯死罪、四十五石。三流、并徒三年、三十五石。餘四等、递减五石。杖一百、十石。餘四等、递减一石
○六年、令法司罪囚、杖以上、自备米运赴宣府上仓。斩绞罪、二十石。三流、并徒三年、十六石。徒二年半、十三石五斗。徒二年、十一石。一年半、九石。一年、六石五斗。杖、每一十、四斗
○又令在京法司、并北直隶罪囚、运米沿边赎罪、杂犯死罪、九十石、三流并徒三年、七十石、俱减二十石。杖九十、徒二年半、六十石、减十五石。杖八十、徒二年、五十石、杖七十、徒一年半、四十石、杖六十、徒一年、三十石、俱减十石。杖罪、每一十、二石、减作一石五斗。笞罪不减
○弘治四年、令法司徒杖罪囚、仍照旧例、不分军民人等、但审有力、犯该杖六十、徒一年、纳米十五石。餘四徒、递加五石
○正德二年议准、罪人例该纳米者、每石、折穀一石五斗、收预备仓备账
○七年、令在外囚犯纸札、二分纳纸。八分折米穀上仓备賑。不许折收银两
○嘉靖四年奏准、陕西各边、及近边军职犯罪、准徒立功、未经起解、及已到配所者。俱许令纳米、或折纳杂粮、上仓赎罪。完日还职、仍於原卫所带俸差操。每徒半年、纳米一十石。折杂粮一十五石。其未到配所者、亦照前数递减
○五年奏准、大同、宣府、榆林、山西等处、及寧夏等边、凡问军职立功、未经起解、及已到配所、愿纳赎者。照四年例、折纳杂粮、或折银。完日回卫閒住、徒年限满日带俸。若本镇钱粮不乏、有犯者。仍令立功、不准赎
凡运灰、运砖、运炭。永乐十七年、令见发做工笞杖徒流罪囚、有愿併工运砖者。每人日运四箇、各照所犯计算。杂犯死罪囚、亦准併工、每人运砖一万箇
○天顺五年、令官员与有力之人、照例运砖炭等物、每笞一十、运灰一千二百斤。砖七十箇。碎砖二千八百斤。水和炭二百斤。石一千二百餘斤。四笞、五杖、灰各递加六百斤。砖各递加三十五箇。碎砖各递加一千四百斤。水和炭各递加一百斤。石各递加六百斤。徒一年、运灰一万二千斤。砖六百箇。碎砖二万四千斤。水和炭一千七百斤。石一万二千斤。餘四徒、及流罪、灰各递加六千斤。砖各边加三百箇。碎砖各递加一万二千斤。水和炭各递加九百斤。石各递加六千斤。杂犯二死、各运炭六万四千二百斤。砖三千二百箇。碎砖一十二万八千斤。水和炭九千斤。石六万四千二百斤
凡纳马。成化二年、令在京文武官吏军民人等、犯该徒流等罪、有力者、送兵部估算运灰脚价纳马。徒二年、约脚价银一十三两三钱、二年半、约一十六两六钱、俱纳马一匹。三年、约二十两、三流、约二十三两三钱、俱纳马二匹。杂犯死罪、约银三十五两六钱、纳马三匹。每马一匹、准银十两。外剩脚价银两、不勾买马一匹者、追收在官、会太僕寺委官随时买马凡工役 【见拘役囚人】
在京纳赎诸例图
做工 米 灰 砖 碎砖 水和炭 石 老疾折钱
笞一十 一箇月 米五斗穀七斗五升 一千二百斤折银一两八分 七十箇折银三钱 二千八百斤 二百斤折银四钱 一千二百斤
二十 一箇半月 米一石穀一石五斗 一千八百斤折银一两六钱二分 一百五箇折银六钱 四千二百斤 三百斤折银六钱 一千八百斤
三十 二箇月 米一石五斗穀二石二斗五升 二千四百斤折银二两一钱六分 一百四十箇折银九钱 五千六百斤 四百斤折银八钱 二千四百斤 俱一文
四十 二箇半月 米二石穀三石 三千斤折银二两七钱 一百七十五箇折银一两二钱 七千斤 五百斤折银一两 三千斤
五十 三箇月 米二石五斗穀三石七斗五升 三千六百斤折银三两二钱四分 二百一十箇折银一两五钱 八千四十斤 六百斤折银一两二钱 三千六百斤
杖六十 四箇月 米六石穀九石 四千二百斤折银三两七钱八分 二百四十五箇折银一两八钱 九千八百斤 七百二十斤折银一两四钱四分 四千二百斤 俱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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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 四箇半月 米七石穀十石五斗 四千八百斤折银四两三钱二分 二百八十箇折银二两一钱 一万一千二百斤 八百二十斤折银一两六钱四分 四千八百斤
八十 五箇月 米八石穀十二石 五千四百斤折银四两八钱六分 三百一十五箇折银二两四钱 一万二千六百斤 九百二十斤折银一两八钱四分 五千四百斤
九十 五箇半月 米九石穀十三石五斗 六千斤折银五两四钱 三百五十箇折银二两七钱 一万四千斤 一千二十斤折银一两四分 六千斤
一百 六箇月 米十石穀十五石 六千六百斤折银五两九钱四分 三百八十五箇折银三两 一万五千四百斤 一千一百二十斤折银二两二钱四分 六千六百六斤 俱三文
徒一年 照徒年限 米一十五石穀二十一石五斗 一万二千斤折银十两八钱 六百箇折银四两 二万四千斤 一千七百斤折银三两四钱 一万二千斤 六文
一年半 米二十石穀三十石 一万八千斤折银十六两二钱 九百箇折银六两 二万六千斤 二千六百斤折银五两二钱 一万八千斤
二年 米二十五石穀三十二石五斗 二万四千斤折银二十一两六钱 一千二百箇折银八两 四万八千斤 三千五百斤折银七两 二万四千斤 九文
二年半 米三十石穀四十五石 二万斤折银二十七两 一千五百箇折银十两 六万斤 四千三百斤折银八两六钱 三万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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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 米三十五石穀四十七石五斗 三万六千斤折银三十二两四钱 一千八百箇折银一十二两 七万二千斤 五千二百斤折银十两四钱 二万六千斤 十一文
流罪 米四十石穀六十石 四万二千斤折银三十七两八钱 二千一百箇折银一十四两 八万四千斤 五千八百斤折银一十一两六钱 四万二千斤
杂犯死罪 米五十石穀七十五石 六万四千二百斤折银五十七两七钱八分 三千二百箇折银十六两 一十二万八千斤 九千斤折银一十八两 六万四千二百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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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纳赎诸例图
无力 有力 稍有力 收赎律钞 赎罪例钞 钱钞兼收 赎钞 【杂犯又犯者】
依律 照例 纳工价 老幼废疾工乐户妇人折杖餘罪及一应轻赎者 军职正妻例难的决之人有力者 即上件人犯该赎钞者
旧例 折银上库 照仪从事例 刑部覆都御史陈洪謨奏与例钞应别 先将钞一贯折银三釐比纳米尤重 在京常用银钞故见行兼收
今定 折穀上仓 每做工一月折银三钱 刑部覆都御史朱廷声奏每贯折银一分二釐五毫 都御史朱廷声题照尚书閔珪议与工食同 在外钱钞不便故奏行折银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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笞一十 米五斗穀一石 三钱 钞六百文折银七釐五毫 钞一百五十贯折钱七十文折银一钱 钱三十五文钞一百贯 杂犯再犯笞杖决讫照前发遣
二十 米一石穀二石 四钱五分 钞一贯二百文折银一分五釐 钞三百贯折钱一百四十文折银二钱 钱七十文钞一百五十贯
三十 米一石五斗穀三石 六钱 钞一贯八百文折银二分二釐五毫 钞四百五十贯折钱二百一十文折银三钱 钱一百五十文钞一百二十五贯
四十 米二石穀四石 七钱五分 钞二贯四百文折银三分 钞六百贯折钱二百八十文折银四钱 钱二百四十文钞二百贯
五十 米二石五斗穀五石 九钱 钞三贯折银三分七釐五毫 钞七百五十贯折钱三百五十文折银五钱 钱二百七十文钞三百七十五贯
杖六十 米六石穀十二石 一两二钱 钞三贯六百文折银四分五釐 钞一千四百五十贯折钱四百二十文折银六钱 钱三百一十文钞七百二十五贯
七十 米七石穀十四石 一两三钱五分 钞四贯二百文折银五分二釐五毫 钞一千六百五十贯折钱四百九十文折银七钱 钱二百四十五文钞八百二十五贯
八十 米八石穀十六石 一两五钱 钞四贯八百文折银六分 钞一千八百五十贯折钱五百六十文折银八钱 钱二百八十文钞九百二十五贯
〔图表见word〕
九十 米九石穀十八石 一两六钱五分 钞五百贯四百文折银六分七釐五毫 钞二千五十贯折钱六百三十文折银九钱 钱三百一十五文钞一千二十五贯
一百 以上俱的决 米十石穀二十石 一两八钱 钞六贯折银七分五釐 钞二千二百五十贯折钱七百文折银一两 钱三百五十文钞一千一百二十五贯
连杖总折 全赎铜钱兼徒杖收折 徒流情重不准纳钞 折杖 【诬轻為重者】
徒一年 以下俱民摆站军瞭哨 米十五石穀三十石 三两六钱 钞十二贯折银一钱五分 妇人餘罪收赎钞六贯折钱三文 杖六十连徒共折杖一百五十 杂犯再犯赎钞六贯
一年半 米二十石穀四十石 五两四钱 钞十五贯折银一钱八分七釐五毫 钞九贯折钱四文半 杖七十连徒共折杖一百四十 赎钞九贯
二年 米二十五石穀五十石 七两二钱 钞十八贯折银二钱二分五釐 钞一十二贯折钱六文 杖八十连徒共折杖一百六十 赎钞一十二贯
二年半 米三十石穀六十石 九两 钞二十一贯折银二钱六分二釐五毫 钞一十五贯折钱七文半 杖九十连徒共折杖一百八十 赎钞一十五贯
三年 米三十五石穀七十石 十两八钱 钞二十四贯折银三钱 钞一十八贯折钱九文 杖一百连徒共折杖二百 赎钞一十八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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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二千里 钞三十贯折银三钱七分五釐 充军比此赎钞三十贯 流徒共折杖二百二十
二千五百里 钞三十三贯折银四钱一分二釐五毫 流杖共折杖二百三十
三千里 钞三十六贯折银四钱五分 流杖共折杖二百四十
总徒四年 米四十石穀八十石 十四两四钱 迁徙准徒二年除杖赎止赎钞一十三贯二百文 干名者实以服制虚加三等不折杖 已徒又犯徒遇例减一年
杂犯五年 军职立功有力纳米年满復职带俸 米五十石穀一百石 一十八两 诬致死未决流三千里不折杖 再犯收赎钞三十六贯
绞斩 钞四十二贯折银五钱二分五釐 全诬者流三千里加役三年
过失杀 依律收赎钞四十二贯内钞八分该三十三贯六百文铜钱二分该八千四百文给付其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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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赎钞图
诬轻為重已决全抵剩罪未决笞杖收赎徒流杖一百餘收赎 徒限内老疾收赎
笞一十
二十
三十 如告人笞三十内止一十实已决全抵剩二十之罪未决收赎一贯二百文
四十 如告人笞四十内止一十实巳决全抵剩三十之罪未决者收赎一贯八百文
五十 如告人笞五十内止二十实已决全抵剩三十之罪未决收赎一贯八百文
〔图表见word〕
杖六十 如告人杖六十内止二十实已决全抵剩四十之罪未决收赎二贯四百文
七十 如告人杖七十内止三十实已决全抵剩四十之罪未决收赎二贯四百文
八十 如告人杖八十内止三十实已决全抵剩五十之罪未决收赎三贯
九十 如告人杖九十内止四十实已决全抵剩五十之罪未决收赎三贯
一百 如告人杖一百内止四十实已决全抵剩六十之罪未决收赎三贯六百文
〔图表见word〕
徒一年 杖六十 如告人杖六十徒一年内止笞五十实已决全抵剩杖一十徒一年之罪未决徒一年折杖六十并共七十收赎四贯二百文 除杖外徒该八贯四百文计未役每日赎钞三十三文三分三釐三毫每月赎七十文
一年半 杖七十 如告人杖七十徒一年半内止杖八十实已决全抵剩徒一年半之罪未决徒一年半折杖七十并杖一百四十除杖八十剩杖六十收赎三贯六百文 除杖外徒该十贯八百文计未役每日赎钞二十文月赎钞六百文
二年 杖八十 如告人杖八十徒二年内止杖八十实已决全抵剩徒二年之罪未决者徒二年折杖八十收赎四贯八百文 除杖外徒该一十三贯二百文计未役每日赎十八文三釐三毫四丝月赎五百五十文
二年半 杖九十 如告人杖九十徒二年半内止杖六十徒一年实已决全抵剩杖三十徒一年半之罪未决徒一年半折杖七十并杖三十共杖一百收赎四贯 除杖外徒该一十贯六百文计未役每日赎一十七文三分三釐三毫四丝月赎五百二十文
三年 杖一百 如告人杖一百徒三年内止杖八十实已决全抵剩杖二十徒三年之罪未决徒三年折杖共一百二十止杖一百餘二十收赎一贯二百文 除杖外徒该一十八贯计未役每日赎一十六文六分七釐每月五百文
流二千里 杖一百 如告人未决杖一百流二千里折杖一百二十内止杖六十徒一年折杖六十实剩杖一百收赎钞六贯已决准徒四年除实外全抵剩杖四十徒三年
二千五百里 杖一百 如告人未决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折杖一百三十内止杖六十徒一年折杖六十实剩一百一十止杖一百餘收赎六百文已决准徒四年除实外全抵剩杖四十徒三年
三千里 杖一百 如告人杖一百流三千里准徒四年内止杖一百流二千里准徒三年实已决全抵剩徒一年未决折杖一百四十除一百二十剩二十收赎一贯二百文
〔图表见word〕
拘役囚人
国初令罪人得以力役赎罪、死罪、拘役终身、徒流照年限、笞杖计月日、满日疏放。或修造或屯种、或煎盐、炒铁、事例不一、具列於后
洪武八年、令杂犯死罪者、免死、工役终身。徒流罪、照年限工役。官吏受赃、及杂犯死罪、当罢职役者、发凤阳屯种。民犯流罪者、凤阳工役一年、然后屯种
○十五年、令笞杖罪囚、悉送滁州种苜蓿、每一十、十日
○十六年、令徒流笞杖罪囚、代农民力役赎罪。役十日、准笞二十、杖一十。徒流、各计年准之
○二十六年定、凡刑部问拟刑名、除真犯死罪的决外。其餘笞杖徒流、杂犯死罪、应合准工者。议拟明白、审录允当、开送河南部、本部置立文簿、编成字号、註写各囚姓名、年籍、乡贯、住址、并為事缘由、工役年限日期、分豁满日、充军、疏放、终身工役。凡遇修砌城垣街道、修盖官员房屋、及起筑功臣坟塋等项、其该衙门移文到部。照依工作处所、合用笞杖等囚、拨付监工人员、收领前去工役、取讫领状在卷。本司一样造册二本、编写字号、并领去囚人姓名、年籍、乡贯、住址、及為某事、工役几年几日、分豁满日、充军、疏放、终身工役、监工某人、领去某处工作、一本进赴
内府、一本咨发工部收照。候各囚工满、监工人员、查理役过工程、具呈工部、计算无欠、合准工满、比查原册相同、连人咨发本部。又於原卷簿内、查理相同、然后具手本、差官齎赴
内府底册内前件项下、註销明白。合疏放者、引赴
御桥叩头毕、送应天府、 【今在京送顺天府】 给引寧家。合充军者、付发陕西司、照籍编发。 【今例折纳工价、惟引赴 御桥叩头仍旧】
○三十五年、令拨徒罪囚人、充国子监膳夫、照年限拘役
○又令罪囚工役、笞罪、每等五日、杖罪、每等十日。徒罪、准所徒年月、加以应杖之数。流罪三等、俱四年一百日。杂犯死罪、工役终身
○永乐二年奏准、徒流发充恩军者、於
长安左右门造守卫官军饭食、於汉赵二府牧马。不充军者、充国子监膳夫、将军军伴土工。或於北京為民种田、遵化炒铁。或自买船递运。或摆站运盐。笞杖罪、止铸钱准工
○十一年、令囚徒运粮无力者、发
天寿山种树、死罪、终身。徒流、各照年限。杖罪、每等五百株。笞罪、每等一百株
○宣德二年、令匠役杂犯死罪、锁镣终身工役。徒流笞杖罪、论年限工役
○五年、令罪囚无力运砖者、杂犯死罪、准杂工五年徒流、各依年限准工。杖罪、准工十箇月。笞罪、五箇月
○正统五年、令囚犯无力赎罪者、沿海边卫旗军舍餘、照旧例的决、还役随住。陕西民杂犯死罪、文职官吏、知印、承差、赃罪满贯、照例发庄浪等卫、安远等递运所、充军摆站。其餘各处军职旗军舍餘、笞杖的决、杂犯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罪、照徒年限。福建、浙江、山东、发本处沿海。贵州、四川、广西、云南、陕西、湖广、发本处沿边。广东、发广西沿边江西、南直隶、发浙江金山卫沿海。北直隶、河南、发宣府。俱送总兵官处、定拨卫所、立功、备御、哨瞭、满日发回卫所、还职著役。民入阴阳人等、俱发附近衝要去处摆站
○十三年、令四川各井灶丁、犯罪加役、杂犯死罪者、罚役五年。流以下、递减年月。俱於本井上工、日加煎盐三斤
○天顺四年、令云南罪囚、杂犯死罪、并徒流罪、无力者、解发各场煎银、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罪各照年限
○成化十六年、令问发运灰运炭等项罪囚、有贫难无力、监追半年之上、运纳不及者、许赴所司告送原问衙门、原係军民舍餘、及例该革去职役之人、俱照例改拨做工摆站。其例该復还职役之人、有贫难情愿做工者、亦与改拨
○弘治二年、令内外徒罪囚犯、不分军民舍餘、无力者、俱决□讫所犯杖数、照徒年限、发遣做工炒铁等项科拟
○十三年奏定、凡乐户杂犯死罪、无力做工、流罪决杖一百、拘役四年。徒杖笞罪、俱不的决、止拟拘役满日著役。若犯窃盗、掏摸、抢夺等项、亦剌字充警
○嘉靖二十四年题准、问刑衙门、除军职旗军舍餘外。凡问发囚徒、俱定与本县驛递。若本县驛递、不係衝要、或无原设驛递、俱定发本府、或本州衝要驛递摆站
○万历三年题准、各处充徒人犯、二年半以下、原係犯徒减等情轻者、分发本州县拘羈摆站做工、定拨轻役军灶徒犯、亦听定拨本场煎盐、本境哨瞭。其三年以上罪重者、仍照旧行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七十七
问拟刑名
国朝问刑之法、详见诸司职掌、后损益事例不一、问刑衙门、或引律、或用例、其文已备载於前、诸係通例无所附著者、并载此
洪武元年令、凡斗殴词讼犯人、依律保辜。若所招罪重者、依法监禁。罪轻者、保管在外。其餘原告证佐干连人等。毋令随衙、妨废生理。违者究治
○凡鞫问罪囚、必须依法详情推理、毋得非法苦楚、鍜鍊成狱。违者究治
○凡诉讼之人、有司置立口告文簿一扇、选设书状人吏一名、如应受理者、即便附簿、发付书状、随即施行。如不应受理者、亦须书写不受理缘由、明白附簿。官吏署押、以凭稽考
○凡差使人员、不许接受词状、审理罪囚、违者以不应论罪
○凡告事者、告人祖父、不得指其子孙為证。告人兄、不得指其弟為证。告人夫、不得指其妻為证。告人本使、不得指其驱奴婢為证。违者治罪
○凡
特旨临时处决罪名、不著為律令者、大小衙门、不得引此為例。若輒引比律、致令罪有轻重者、以故出入人罪论
○凡诸姦邪进谗言、佐使杀人者、虽遇大赦、不在原免
○凡以赦前事、告言人罪者、以其罪罪之。若係干钱粮婚姻田土、事须追究。虽已经赦、必合改正徵收者、不拘此例
○凡年老、及篤废残疾之人、除告谋反叛逆、及子孙不孝、听自赴官陈告外。其餘公事、许令同居亲属通知所告事理的实之人代告。诬告者、罪坐代告之人
○凡妇人除犯恶逆姦盗、杀人、入禁。其餘杂犯、责付有服宗亲收领听候。一应婚姻田土家财等事、不许出官告状、必须代告。若夫亡无子、方许出官告对。或身受损伤、无子代告、许令告诉
○凡各府推官、职专理狱、通署刑名文字、不预餘事。凡有解到罪囚、必先推详实情然后圆审。各衙门不许差占
○六年令、免
皇亲国戚有犯、除谋逆不赦外。其餘所犯、轻者、与在京诸亲会议。重者、与在外
诸王、及在京诸亲会议。皆取自
上裁。其所犯之家、止许法司举奏、并不许擅自拏问
○十五年、令吏户礼兵工五部、凡有应问罪人、不许自理、俱付刑部鞫问
○十八年、颁行
大誥、令一切官吏诸色人等、户有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
○二十六年定、凡鼓下、并通政司等衙门、送原告连状到部、先於原告簿内、附写告人姓名、乡贯、住址、并将告词於词状簿内、全文抄毕、连人状判送该部承行。该部先行立案、责差皁隶将引原告前去召保、听候提人对问、取讫保状附卷。照出合问人数、具呈本部、具手本赴
内府刑科给批差人提取、及提人到部、判送该部归问、先将犯人名数立案、责令司狱司监收、听候引问。仍差原召保皁隶前去拘唤原告、与被告通行对问。復行案呈本部、将原给批文、赴
内府刑科销缴。其引问一干人证、先审原告词因明白、然后放起原告、拘唤被告审问。如被告不服、则审干证人。如干证人供与原告同词、却问被告。如各执一词、则唤原被告干证人、一同对问、观看顏色、察听情词、其词语抗厉、顏色不动者、事理必真。若转换支吾、则必理亏。略见真偽、然后用笞决勘。如又不服、则用杖决勘。仔细磨问、求其真情。若犯重罪、赃证明白、故意恃顽不招者、则用讯拷问、情状既实、取讫供招服辩、判押入卷、明立文案、开具原发事由、问拟招罪、照行事理、死罪徒流者、具写奏本。笞杖罪名、止具公文、连囚牒发大理寺审候平允回报、復行立案、除十恶重囚、决不待时外。餘令司狱司仍前监收、听候依时覆奏处决。其餘各赴该部发落。 【工役付河南部、编军付陕西部、赃罚付湖广部】 其有发回寧家者、主事厅出批送应天府经歷司交割、给引寧家
○二十八年、令法司拟罪、许引
大誥减等
○洪熙元年、令一应罪犯、悉依
大明律科断、法司不许深刻、妄引榜文、及诸条例比拟
○正统四年、令生员有犯姦盗诈偽、挟制官府殴骂师长、教唆词讼、说事过钱、包占人财物田土等项。廩膳追粮解京。增广附近军民衙门、俱赎罪充吏。其犯受赃姦盗、不分廩增照例运砖、运炭、纳米、摆站等项满日、发回原籍為民充警
○成化元年、令凡问囚犯、一依
大明律科断、照例运砖做工纳米等项发落。所有条例、并宜革去、及不许深文妄加参语、滥及无辜。其有奉
旨推问者、必须经由大理寺审录、毋得径自参奏、致有枉人
○又令凡天下军民人等、代抱本状、除道路极边、与事情迫切、及老弱妇人、依律问罪、遣回听理。其餘皆递送押解
○二年题准、各处军民人等、一应词讼、悉要自下而上陈告。若军卫有司、断理不公、方许赴合干上司诉告。若内外镇守总兵参将等官、滥受军民词讼、及听信跟随头目人等拨置、輒行军卫有司问理、其军卫有司、阿附顺受、许巡抚都御史、及按察司、并分巡官、应问者、就便拏问。应奏者、奏请定夺
○六年奏准、官员除事干情重、照例改调、若违限失错、犯笞杖等罪、免其问断、止令罚赎还职
○七年、令在外官吏军民人等有犯、除谋逆等项重情、及奉
旨差官提勘外。其餘人命赃私违法等情、止行巡按御史、并按察司官勘问。当解京者、提解赴京。若御史按察司官有犯、另行无碍衙门勘理。不许擅拟差人提扰
○弘治十三年奏准、凡军职犯该公罪、并私罪、不该革去见任者、照旧管事、听候参提。其餘犯革去见任、带俸立功降调、及强盗人命等项重情、俱照例革去管事拘繫、然后参提
○十四年奏准、凡军职有犯、除笞罪收赎外。其杖罪以上、不分收赎、及运灰做工等项、俱依律论功、定议发落
○十五年奏准、凡奉
旨於在京拏人、锦衣卫给
驾帖、刑科批日。若差人出外提人、取物、勘事、皆给精微批、齎赴所在官司、比号相同、然后行事。如不同、就擒解京。其法司提在京人犯止用手本、差办事吏、或防军、将原告押送各该衙门、认拏被告人犯。其情轻干证、及妇女不係姦盗者、著落店家保领听牌。情尤轻者、照出听牌
○凡通政司等衙门、送到词讼、照被告名籍、分送该司收问。若被告在逃不获、或病故、公差等项、照原告司分收问。其都察院调到付到囚人、对道分司收问
○正德元年题准、守卫旗军、逃亡守补、或犯罪该笞杖者、法司不许朦朧的决、有碍收发上直
○凡布政司官、不许受词、自问刑名。抚按官亦不许批行问理。其分守官、受理所属所告户婚田土等情、许行理问所、及各该府属问报
○凡内外各该衙门缉事巡捕人员、拏获窃盗掏摸人犯、务要追究真正姓名、的确籍贯、并為盗次数、开送问刑衙门查问、经问衙门、各另置盗贼囚簿、将略节缘由、附写封收、以备查考
○凡京城内外、收买粳米粟米、插造烧酒者、法司究问、枷号示眾。两邻不首、亦治以罪。官军人等、买糟餧马者、该管官员禁治
○嘉靖八年奏准、凡军职犯该杂犯、准徒五年。若係犯姦例发原籍為民者、免其立功、仍照常发落
○十年奏准、凡起解军丁、并长解正身、雇人顶替里长四邻委有知情受赃、容隐不举者、各照例问发。若但知而不首、别无受赃情弊、照常发落
○十一年题准、各处问刑衙门、除将侵欺正犯、监追变卖、照例发落外。其年远人亡、家產尽绝并无干连累、及节奉
詔应蠲免者、勘实除豁
○十六年奏准、凡亲属有犯重情、或干律应离异之人。悉照已定名分科断、不得妄生异议、致有出入。事有疑似者、奏请定夺
详拟罪名
在外问刑衙门、罪至大辟者、皆呈部详议。议允。则送大理寺覆拟。覆拟无异、然后请
旨施行。其情法未当、及已送寺驳回者、俱发回所司再问。事例详后
洪武十七年、
諭法司官、布政司、按察司、所拟刑名、其间人命重狱、恐有差误、令具奏转达刑部都察院参考、仍发大理寺详拟、已著為令。今后直隶府州县所拟刑名、一体具奏
○二十六年定、凡各布政司、并直隶府州、遇有问拟刑名、笞杖就彼决断。徒流迁徙充军、杂犯死罪、解部审录发落。其合的决、绞、斩、凌迟处死罪名、各处开坐备细招罪事由、照行事理、呈部详议。比律允当者、则开缘由、具本发大理寺覆拟。如覆拟平允、行移各该衙门、如法监收听候、依时差官审决。如有决不待时重囚、详议允当、随即具奏差官前去审决。其有情词不明、或出入人罪、失出入者、驳回改正再问。若故出入、情弊显然、具奏连原问官吏提问
○三十一年、令军民人等、犯徒流以下、俱不申详。上将死罪、并应议文武官员、不分罪名轻重俱监候具由申呈合干上司转达、待报发落
○三十二年、令徒流杂犯死罪充军囚犯、仍復申详。但止将原发招由转呈、候审允讫、行令照依原拟发落
○正统四年、申明宪纲、凡在外问完徒流死罪、备申上司详审。直隶、听刑部、巡按御史。各布政司、听按察司、并分司。审录无异。徒流、就便断遣。死罪、议拟奏闻。照例发审
○嘉靖二十一年奏准、今后但经大理寺详过奉
旨处决人犯、后復奏辩、行勘情真、仍依原拟者只遵照前
旨。不必再行开详
○四十三年题准、凡抚按审录重囚、已经奉有决单者、悉照京师会官热审事例、不必再拘干证。先查始末文卷、止将见监囚犯送审、除情真外。如果情罪的可矜疑者、即為奏请定夺。若有异词、相应再问者、案行守巡道、转委府州县正官、或推官、就近拘取原证、再审明确。务要立限速完、不许动延时月。若原证年远不存、即便明白声说、不许混提家属。各府州县问官、不许转批首领等官、以滋繁扰。各该干证、只暂保候、不许一概混监。抚按守巡官严加禁约、违者、参奏处治
○万历十二年令、贪官科歛、赃至五百两以上、情重者、引例发遣。情轻者、依律问拟。俱追赃还官
○又令、侵欺边海钱粮、千两以上、问斩监故者。家產尽绝免追、仍拘伊男发遣
朝审
国初有大狱、则必面讯、以防搆陷鍜鍊之弊。其后有会官审录之例、霜降以后、题请
钦定日期、将法司见监重囚、引赴
承天门外、三法司会同五府九卿衙门、并锦衣卫各堂上官、及科道官、逐一审录、名曰朝审。若有词不服、并情罪有可矜疑、另行奏请定夺。其情真罪当者、即会题请
旨处决、事例具后
洪武三十年、令五府、六部、都察院、六科、通政司、詹事府、详审罪囚
○永乐七年、令大理寺官、引法司囚犯、赴
承天门外、行人司、持节传
旨、会同五府、六部、通政司、六科等官审录
○十七年、令在外死罪重囚、悉送京师会官审录
○洪熙元年、令公侯伯、五府、六部堂上官、内阁学士、及给事中、会审重囚。可疑者、仍令再问
○天顺二年、令每岁霜降后、该决重囚、三法司、会多官审录、著為令
○成化元年奏准、内阁不必会同审囚
○十四年奏准、凡真犯死罪重囚、推情取具招辩、依律拟罪明白、具本连证佐干连人卷、俱发大理寺审录。如有招情未明、拟罪不当、称冤不肯服辩者、驳回再问。若招情明白、拟罪合律、输情服辩者、本寺将审允缘由、奏奉
钦依、准拟依律处决。方纔回报原问衙门监候、照例具奏、将犯人引赴
承天门外、会同多官审录。其审录之时、原问原审并接管官员、仍带原卷听审。情真无词者、覆奏处决。如遇囚番异称冤有词、各官仍亲一一照卷陈其始末来歷、并原先问审过缘由、听从多官从公参详。果有可矜可疑、或应合再与勘问、通行备由奏请定夺
○弘治七年、
命三法司、锦衣卫堂上官、凡捕获强盗、绑送
御前引奏者、仍在
午门前会问明白、追赃、拟罪如律、备由具奏奉有
钦依、刑科覆奏、随即处决。中间果有情可矜疑者、明白上请定夺。或有冤枉、亦与辩明
热审
国朝钦恤刑狱、凡罪囚、夏月有热审、其例起於永乐间、然止决遣轻罪、及出狱听候而已。自成化以后、始有重罪矜疑、轻罪减等、枷号疏放、免赃诸例。每年小满后十餘日、司礼监传
旨下刑部、即会同都察院、锦衣卫、覆将节年
钦恤事宜题请、通行南京法司、一体照例审拟具奏。事例详后
永乐二年、四月、
諭三法司官、天气向热、狱囚淹久、令五府六部、六科给事中、协同疏决。死罪狱成、秋后处决。轻罪随即决遣。有未能决者、令出狱听候
○四年、五月、
諭三法司、天气已热、除犯斩绞罪外。徒流以下、皆令知在听候发落
○宣德二年、五月、六月、七月、节
諭三法司、天气炎热、见监罪囚、作急问断。该运土运砖者、照例发落。干碍奏请者、一月一次类奏
○三年、
諭法司、令天气暄热、狱中一应罪囚、禁錮日久、即将轻重罪犯、具奏发落。不许时刻迟滞
○正统十四年、春夏旱灾。
命内臣一员、公同三法司堂上官、会审见监听决罪囚。情重者、类奏处置
○成化二十一年、夏、
命两京法司、锦衣卫、会审见监罪囚、徒流以下、减等发落。重囚有可矜疑、及枷号者、具奏定夺
○二十二年、夏、
諭法司、见今雨泽少降、天气向热、内外衙门见监罪囚、恐有冤抑、两京令司礼监太监、守备太监、同三法司堂上官会审。两直隶、左刑部郎中各一员、会同巡按御史、各处在城、令巡抚、巡按、同三司掌印官、各府州卫所、令巡按御史、同守巡官、逐一审录。死罪情可矜疑者、具奏处置。徒流以下、减等发落。不许迟慢
○弘治元年、夏、令两法司、锦衣卫、将见监罪囚、情可矜疑者、俱开写来看 【自后岁以為常】
○十七年议准、五月至六月终、例该枷号人犯、陆续奏请宽贷
○嘉靖元年、
諭两法司、并锦衣卫、见今天气向热、见监罪囚、笞罪无干证者、即行释放。徒流以下、便减等发落。重囚情可矜疑、并枷号者、俱开写来看 【自后岁以為常】
○又奏准、五月六月、暑气正炽、两京内外问刑衙门、见监轻重囚犯、作急问理、例该枷号者、暂免枷号、依拟发落。待七月仍照旧例行
○十年奏准、两京法司、凡遇每年热审、并五年审录之期、一应杂犯死罪、准徒五年者、一体减去一年
○二十三年奏准、五六月、徒杖笞罪人犯、照免枷事例、一体减等释放
○四十五年奏准、热审恩例、京师自
命下之日、算至六月终止。南京自热审文书到日為始、亦计两箇月足方止
○隆庆五年题准、每热审之期、一应赃犯、除情重赃多、监禁未久者、照旧追併外。其赃银止一十两以上、监久產绝、或正犯身故、累及家属者、行勘明的、俱免追赃。即照原拟发落。家属释放。仍行各问刑衙门、一体遵照
决囚
每年在京朝审既毕、以情真罪犯、请
旨处决、候刑科三覆奏、得
旨、决囚官即於市曹开具囚犯名数、奏请行刑。候
旨下、照数处决。其南北直隶十三省重囚、奉有决单者、各省巡按御史、会同都布按三司。两直隶差主事四员、会同巡按御史道府等官。俱於冬至前会审处决。事例详后
凡在京会官处决。洪武元年令、处决重囚、须从秋后、无得非时、以伤生意
○三年令臣民有罪、法当死者、三覆五奏、毋輒行刑
○宣德十年、令死罪临决、须三次覆奏明白、然后加刑
○正统元年、令重囚三覆奏毕、仍请
驾帖、付锦衣卫监刑官、领校尉诣法司、取死囚赴市
○弘治十三年申明、凡律该决不待时重犯、鞫问明白、曾经大理寺详允、奏奉
钦依处决者。各该部院、并该科、即便覆奏会官处决、不必监至秋后
○十六年议准、该决重囚、有与鼓下批手留人事干一连、及赴市曹称冤者、俱令覆奏
○嘉靖二年题准、今后处决重囚、务在未时以前毕事
凡在外差官审决。洪武二十五年、令刑部详审在外呈详狱囚、务得真情然后差官审决。惟云南路远、令本处会官详审处决
○永乐元年、令各布政司所属死罪重囚、至百人以上者、差御史审决
○宣德八年、遣官分往各处、同三司、巡按监察御史、及府州县官、公同详审罪囚。若情犯深重、果无冤枉、听从处决。如情可矜疑、及番异不服者、仍监候具奏、与之辩理
○弘治二年、令法司每年立秋时、将在外监候一应死罪囚犯、通行具奏、转行各该巡按御史、会同都布按三司、并分巡分守。南北直隶、行移差去审刑主事、会同巡按御史、督同都司府卫、从公研审。除情真罪当者、照例处决。果有冤抑者、即与辩理、情可矜疑者、径自具奏定夺。其未转详者、责令转详。未问结者、督同问结。俱要遍歷衙门、逐一研审。著為令
○十三年定、每岁奏差审决重囚官、北直隶、一员。南直隶江南、江北、各一员
○嘉靖七年、令今后决囚官员、务要先期依限前去行事、不许枉道回家
○三十八年题准、大同係重镇、应决重囚、合改行宣府地方、比照南直隶江南江北事例。北直隶添差关内一员、关外一员。以后每年立秋后、刑部照例选差前去、务要霜降后俱到地方、会同各巡按御史、审决重囚。北直隶去京稍近、冬至以后、限三箇月。南直隶地方隔远、限六箇月。各事完復
命、如有违限者、查参处治
禁刑时月
立春以后 秋分以前
每月禁刑日期
初一 初八日
十四日 十五日
十八日 二十三日
二十四日 二十八日
二十九日 三十日
恤刑
国朝慎恤刑狱、每年在京既有热审、至五年又有大审之例、自成化间始。至期刑部题请
敕司礼监官、会同三法司审录。南京则
命内守备会法司举行。其矜疑遣释之数、恆倍於热审。其在外、则遣部寺官、分投审录。北直隶、一员。南直隶江南北、各一员。浙江、江西、湖广、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四川、福建、广东、广西、各一员。云南、贵州、共一员。各奉
敕会同巡按御史行事、其例具后
凡在京五年大审。天顺四年、令法司将见在监累诉冤枉者、会同三法司堂上官、刑科给事中各一员。审录
○成化十七年、
命司礼监太监一员、会同三法司堂上官、於大理寺审录。以后每五年一次、著為令
○嘉靖四十三年题准、今后每遇五年熟审、将在监一应追赃军徒人犯、各加详审、除侵欺数多情重、例当变卖家產、与家產未尽、不及五年者、仍旧监併。其有坐赃不及百两、监追已踰五年、节经行勘、果无家產者、免其监追。即定卫厂遣配。其有访赃疑似、引例牵强、情或冤枉者。亦要勘酌辩理凡在外五年审录。洪武二十四年、差刑部官、及监察御史、分行天下、清理狱讼
○正统六年、令监察御史、及刑部、大理寺官、分往各处、会同先差审囚官、详审疑狱
○十二年、差刑部大理寺官、往南北直隶、及十三布政司、会同巡按御史、三司官、审录。死罪可矜可疑、及事无证佐可结正者、具奏处置。徒流以下、减等发落。若御史别有公务、督同所在有司审录。原问官故入等罪、俱不追究
○成化八年奏准、今后五年一次、请
敕差官往两直隶、各布政司、录囚
○嘉靖七年议准、偽造印信、并窃盗三犯者、审录官不得用可矜之例
○十五年、铸审录关防十五颗、给恤刑官
○二十六年令、凡经审录官奏审过重囚、奉有
钦依饶死者、抚按官即遵照发遣、不许仍执决单、故行奏扰。二司官如有故违钦恤、敢為番异、竟致人於死者、巡按御史指实具劾、本部察访参奏、
○又题准、各该司府州县、遇五年一次、刑部差官审录、将充军人犯、除已经解发著伍外。其餘不分曾否详允、及虽经定卫、尚未起解者、逐一开送审录。其经审录官辩释者、务要遵照发落、不许问官偏抑阻挠
○四十四年题准、审录官必候事完、方许陞迁
○万历三年议准、各审录官量地远近、严立程限、分為四等。出京之后、北直隶、限三箇月。山东、山西、陕西、河南、限四箇月。江南、江北、浙江、江西、福建、湖广、限五箇月。四川、两广、云贵、限六箇月。入境。以辞朝日為始。復
命、以出境日為始。俱先具不违揭帖、送部查考。如违前限、从重参究。堂上官仍不时体访、如有不諳刑名、行事乖方者、即行参奏降黜
○四年、
敕审录官、军罪有不用全例、摘引例文、及不分首从滥坐者。如未发遣、即附入矜疑疏内题请开释杂犯死罪、准徒五年者、并已徒而又犯徒。律该决讫所犯杖数、总徒四年者、各减去一年。例该枷号者、就便释放。其餘徒流等罪、各减等拟审发落。笞罪放免。其赃犯除侵盗係官钱粮五十两、粮一百石以上者、照旧监追。如还官银不足五十两、并入官给主百两以上、各赃监追至五年、或正犯身故、逮及子孙、勘无家產者。俱许审实具奏开豁。其各处查盘坐赃、追陪银两草束、亦听查勘正犯存亡、家產有无、具奏裁夺。每一府事完、即便奏请、不必等候通完
○五年、令各审录官、候一省事完之日、通查前后所奏已经覆议、依准改驳件数多寡、通行考覈。若刑名未諳、改驳数多者、照旧例参究降黜
○十一年议准、在差官、係员外者、得陞郎中。係寺副者、得陞寺正。令以陞职管原差事务、差满通考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七十八
伸冤
国家设登闻鼓、以伸理冤抑、通达幽滞、其一应奏告之例、已具载刑律诉讼下。凡係鼓状者、载此
洪武元年、置登闻鼓於
午门外、日令监察御史一人监之、凡民间词讼、皆须自下而上、或府州县省官、及按察司官不為伸理、及有冤抑、机密重情、许击登闻鼓。监察御史随即引奏。其户婚田土斗殴相争军役等项、具状赴通政司、并当该衙门告理。不许径自击鼓。守鼓官不许受状。后又移置於
长安右门外、令六科给事中、并锦衣卫官、各一员、轮流直鼓、收状类进、候
旨意一出、即差该直校尉、领
驾帖、备批
旨意於上、连状并原告押送各该衙门问理。其有军民人等、故自伤残、恐吓受奏者、听锦衣卫守鼓官校执奏、追究教唆主使写状之人治罪。所奏事情、立案不行
○正统元年令、凡秋后处决重囚、内有诉冤枉者、直鼓给事中接受本状封进、仍批校尉手、令驰赴市曹、暂免行刑、听候请
旨
○成化十九年题准、两京法司、及各处抚按按察司等问刑衙门、问发官吏军民人等、有冤枉者、止许将实情伸诉、以凭隔别委官勘理。不许倚恃刁泼、妄捏别项赃私、不干已事、混诬原问官员。敢有故违、原问充军者、发极边卫分。原问為民者、发口外。军职有犯、监候奏请定夺
○嘉靖五年、
諭法司、问理词讼、须分辩曲直、从公处断、使人无冤。近来中外问刑官、往往任意偏听、不审察事情、或徇私受嘱、不畏法度、颠倒是非。致令衔冤负屈之人、輒入禁中伸愬、至有自縊死者。良可矜悯。法司即申明律例、戒諭所属、通行内外衙门、如再有断狱不明、致各犯伸理者。若所愬得实、原问官从重究治。其有為人嘱託者问刑官指实参究。容情不奏者、听两京科道纠劾若科道官嘱託、及知有嘱託、容隐不劾者、一体治罪。缉事衙门、亦务密访奏治。但毋挟私诬陷
○六年奏准、凡奏诉冤枉、果有紧关该辩情节者。原经巡抚等衙门、则行巡按。原经巡按衙门、则行巡抚。先将见在人卷查审。有冤、方许提人证辩无冤、仍依原问、奏词立案。不许一概提人、致累平民
○七年议准、重囚家属、於临决前一日、即诉鼓状。该科薄暮封进。凡有应决应留囚数姓名、次日午前传出。午后不须覆奏、即便行刑
○十年议准、重囚家属、俱於二覆奏
命下之日、投递鼓状。该科参详、与三覆奏本一同封进。取
旨行刑
○十四年奏准、今后有纠同扛帮、吓骗财物、捏写虚情具奏。及令妇女假装男子、进入
午门奏本、跪叫冤屈者。问拟徒杖罪名。仍引例发遣
检尸
凡刑部遇有应检尸伤、该司付行照磨所、取到部印尸图一幅、先时止行顺天府大兴宛平二县委官、如法检验、填图、各取结状缴报。今多行委五城兵马、如尸伤不一、及执词不服者、然后改委府县。其自縊溺水身死无词者、止行城相验。如情词不一、仍行检验。若尊长殴死卑幼、据律不应偿命者、亦止相验、不检。并各省直府州县检验事例开后
洪武元年令、各府刊印检尸图式、每副三幅、编立字号半印勘合、发下州县。如遇初覆检尸伤、划时委官、将引首领官吏、仵作行人、亲诣地所、呼集应合听验人等、眼同仔细检验、定执生前端的致命根因、依式标註署押、一幅给与苦主。一幅黏连附卷。一幅申缴上司。其初覆检验官司、行移体式、并依已行旧制
○凡诸人自縊溺水身死、别无他故。亲属情愿安葬、官司详审明白、准告免检。若事主被强盗杀死、苦主自告免检者、官為相视伤损、将尸给亲埋葬。其狱囚患病、责保看治而死者、情无可疑、亦许亲属告免检覆外。据杀伤而死者、亲属虽告、不听免检
○嘉靖三十九年奏准、凡遇检验尸伤、必择该城廉干兵马一员、先行检验。再调各城覆检。如有前后尸伤不一、原被告不服者、方再改委京县知县、或京府推官、復行详检。仍行在外、属府者、必通判推官、属州县者、必知州知县、亲自检验。毋得輒委杂职下僚、及纵仵作吏书受财作弊
打断
洪武二十六年以前、刑部行令主事厅、会监察御史、五军断事司、大理寺、五城兵马指挥司官打断罪囚
○二十九年、令锦衣卫官、与监察御史、并五军断事司、及本部官、公同决断。其后正本部主事、会监察御史、将各笞杖罪、应该的决人犯、於打断厅决讫。取获批单附卷备照。其奉有
钦依打断者、次日早赴
御前復
命
相视
凡刑部遇有病故囚犯、旧例逐日相视。后定以三六九日。若奉
旨相视者、则不拘日期
○洪武二十五年、令刑部原告病故、监察御史、同锦衣卫官相视。都察院原告病故、刑部主事、同锦衣卫官相视。取获批单、附卷备照。如有欺弊、从相视官奏闻
○弘治间定、刑部囚人病故、会同监察御史相视。都察院囚人病故、会同本部主事相视。锦衣卫官不预。若锦衣卫囚人病故、则用监察御史、刑部主事同往相视。其奉有
钦依相视者、次日早赴
御前復
命
○凡本部各司所问罪囚、有在监病故、情重及曾经审允者、会各衙门相视。取获批单回照。行令顺天府大兴县宛平县、应天府上元县江寧县、委官带领仵作人等、跟随相视。身尸责令土工领埋。其情轻囚犯病故者、止许该县委官相埋、各取具该县委官人等结状缴报
○嘉靖七年题准、重囚病故、例该斩首梟令者。凡遇不係行刑时月、及
圣旦等节、祭祀斋戒日期、所司照常相埋。待过节开斋不忌奏刑之日补奏
○十三年奏准、法司监候例该梟首重囚病故、除霜降以后、冬至以前、及奉有
特旨处决、俱照例梟首外。其餘时月、并虽在霜降以后、冬至以前、若遇
圣节等节、及斋戒日期、俱照常相埋。具本奏知
提牢
凡提牢、刑部每月札委主事一员接管。先五日旧提牢官、将提牢须知、封送接管官看阅。至日将囚数、并一应煤米等项文簿、呈堂查验、批发新提牢官管理。除朔望日陞堂、及有事稟堂外。餘日不得擅出。专一点视狱囚、关防□入、提督司狱司官吏、鈐辖狱卒、昼夜巡逻、稽查收支月粮煤油、修理狱具什物、查理病囚医药、禁革狱中一应弊端。每日仍会同巡风官点视封监。事例开后。其在外府州县提牢事宜、亦附见焉
洪武元年令、禁繫囚徒、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废疾、散收。轻重不许混杂。枷杻常须洗涤。蓆荐常须铺置。冬设暖匣。夏备凉浆。无家属者、日给仓米一升。冬给绵衣一件。夜给灯油。病给医药。并令於本处有司係官公粮内支破。狱司预期申明关给、毋致缺误。有官者、犯私罪、除死罪外。徒流锁收。杖以下、散禁。公罪自流以下、皆散收。司狱官常切拘鈐狱卒、不得苦楚囚人。提牢官不时点视、违者、禁子严行断罪、狱官申达上司究治
○凡各府司狱、专管囚禁、如有冤滥、许令检举申明。如本府不准、直申宪司。各衙门不许差占。府州县牢狱、仍委佐贰官一员提调。其男女罪囚、须要各另监禁。司狱官常切点视。州县无司狱去处、提牢官点视。若狱囚患病、即申提牢官验实给药治疗、除死罪枷杻外。其餘徒流杖罪囚人、病重者、开疏枷杻、令亲人入视。笞罪以下、保管在外医治、病痊、依律断决。如事未完者、復收入禁、即与归结
○二十六年定、凡刑部见问囚人、设置司狱司监禁。每月山东司案呈、差委主事一员、躬亲提调一应牢狱、各部每夜、又各委官、各点本部囚数。应柙而柙、应枷杻而枷杻、应锁镣而锁镣、将监门牢固封锁。其总提牢官、将锁匙拘收、督令司狱、轮拨狱卒、直更提铃。至天明、各提牢官、将监门锁封看讫。令司狱於总提牢官处、关领锁匙、眼同开锁、照依各部取囚勘合内名数、点放出监。各该狱卒管押赴部、问毕、随即押回收监。顷刻不得摘离左右。务要内情不得外出、外情不得内入、使人知幽囚困苦之状、以顿挫其顽心。又行提督司狱人等常加洁净、不致刑具颠倒。狱囚饭食、以时接递、毋得作弊刁蹬。其有冤抑不伸、及淹禁日久、不与决者、提牢官审察明白、呈堂整治
○永乐元年、按月札委主事一员、提调牢狱。每日公同本部巡风官、点视封监。督令司狱人等、严谨巡守。至明、查照各司取囚票帖、判送司狱司、点付皂隶、押至该司、问毕、送监
凡狱囚衣粮。洪武十五年令、狱囚贫不能自给者、人给米日一升、二十四年革去
○正统十四年奏准、每囚仍日给米一升。及有赃罚破碎衣服、应该变卖者、分给穿用
○成化十二年、令有司支给官银、买办药饵、送部疗治囚人、及令各处惠民药局、疗治囚人
○正德十四年题准、每月囚饭煤价银四两。狱中灯油银三两。疗病药材银二两五钱。司狱司修理刑具工食银二两。官仓关支囚粮脚银一两二钱。俱於入官赃物银两内、支送山东清吏司收给买办
○嘉靖二年题准、囚医於太医院原拨听用医士内、择一人、提牢厅诊视。岁支赃罚银一十二两充雇直。月给本部仓米七斗、充饭食。六年满日、送吏部奏授冠带。术疏无行者、退出。其顺天等府原拨送部医生、革回当差
○又题准、囚粮、於刑部问该运灰等项有力罪囚、令折买糙粳米、本部仓上纳。每年约至五百石住收。如有支剩、准作下年之数。不足、再為收补。年终、收粮委官、造册呈部查考
○凡囚衣、於入官赃内、每年冬、令铺家办给绵袄绵裤各一件
○凡囚粮、重囚、每日七合。强盗、三合。狱卒二次造饭给散
狱具
洪武二十年、令焚锦衣卫非法狱具、悉以所繫囚送刑部审理
○二十六年定、司狱司所设狱具、务要较勘如法、或有损坏、官為修理置办
○二十八年、
詔刑部将合用狱具、依法较定、与诸司遵守。敢有仍前不遵者、就用非法狱具处治。皂隶祗禁、輒便听从行使者、一体处死。听使之际、如曾用言陈告、长官不从、皂隶祗禁不坐
○成化十一年、申明禁约、除人命、强盗、窃盗、并犯该死罪者。须用严刑究问外。其餘有犯轻罪、刑官擅用法外狱具、照例拏问
狱具之图
笞 【大头径二分七釐小头径一分十釐长三尺五寸以小荆条為之须削去节目用官降较板如法较勘毋令觔胶诸物装钉应决者用小头臀受】
杖 【大头径三分二釐小头径二分二釐长三尺五寸以大荆条為之亦须削去节目用官降较板如法较勘毋令觔胶诸物装钉应决者用小头臀受】
讯杖 【大头径四分五釐小头径三分五釐长三尺五寸以荆杖為之其犯重罪赃証明白不服招承明立文案依法拷讯臀退分受】
枷 【长五尺五寸头阔一尺五寸以乾木為之死罪重二十五斤徒流重二十斤杖罪重一十五斤长短轻重刻誌其上】
杻 【长一尺六寸厚一寸以乾木為之男子犯死罪者用杻犯流罪以下及妇人犯死罪者不用】
铁索 【长一丈以铁為之犯轻罪人用】
镣 【连环共重三斤以铁為之犯徒罪者带镣工作】
勘事
凡各地方遇有重大狱情、及
宗藩事变、应合差官体勘者、或
钦差刑部堂上官一员、会同都察院、大理寺、锦衣卫各堂上官、或内臣勋戚、或差本部司属官一员会同科道官。俱奉
旨前往有事地方勘问。其堂上官、领
敕諭。司属官、领
敕。或关领
钦给关防。及领兵部勘合。取吏部吏典。俱照审录事理、题请关给。事完回部、一体题缴
抄札
洪武元年令、凡犯罪应合籍没家產、除谋反叛逆外。其餘遇革者、革前未曾抄札到官、革后原免。革前已抄札者、没官
○凡犯籍没者除反叛外。其餘罪犯、止没田產孳畜
○凡籍没犯人家產、田地内有祖先坟塋者、不在抄札之限
○十七年、令各处抄札人口家财、就解本处卫分。成丁男子、同妻小、收充军役。其餘人口、给与军官為奴。金银珠翠、本处官司收贮、年终类解。马匹令本卫收养、给与无马军人骑坐。牛隻给与有屯去处屯种。无屯去处、并一应孳畜麤重物件、就行变卖价钱、於有司该库交收
○二十一年、令谋逆姦党造偽钞等项、没其貲產丁口。其餘止收貲產、仍以农器耕牛还之
○二十四年、令各处抄札解到罪人家属、有成丁者、随营。无成丁者、依亲。俱送大理寺再审。续将抄来金银等项、并麤重什物、变卖钞贯、通行解部。俱不动原封、就令本处原解人役、径送
内府该库进纳。同本部填写勘合、出给长单二纸、齎获批单字号、回部查照相同、方行附卷、将原差人批迴原籍官司备照
○二十六年定、凡刑部问拟犯该奸党等项、合抄札者。明白具本、开写某人所犯、合依某律、该某罪。财產人口、合抄入官。牒发大理寺审录平允、回报各司。备由开写犯人乡贯住址明白、案呈本部、具手本赴。
内府刑科填批、差人前去抄札。户下成丁男子、如法枷杻。同抄到人口金银细软、马骡驴羊、差人解部、如前该库进纳。麤重什物变卖价钞。牛隻农具、入官。并田地房屋、召人佃赁。照例当差
○二十八年奏准、抄札迁发律、与
大誥该载者、宜从法司遵守。其餘榜文条例、该抄札迁发者、止罪本身。存留户下人口、种田纳粮当差
○二十九年议准、抄札提人、革去所差旗军。令当该衙门出批、差散骑、或捨人、齎批往所在有司比号、著落附近卫所差拨旗军、眼同有司抄提到官。就令原差旗军、解至该衙门。仍令亲齎家财、一同引奏发落。如有合提紧关人数、及无军卫去处、临期请
旨差解
应合抄札
律令
姦党 谋反大逆
姦党恶 造偽钞
杀一家三人 採生拆割人為首
大誥
揽纳户 安保过付
诡寄田粮 民人经该不解物
洒派拋荒田土 倚法為姦
空引偷军 黥剌在逃
官吏长解卖囚 寰中士夫不為君用
献俘
凡兵部及出征官献俘、奏行礼部、题奉
钦依、咨行刑部知会。候献俘之日、刑部官回奏、候
旨行刑。若奉
旨鞫问者、该部咨送本部、发该司收问。奉
旨会同者、会审明白、具招题请择日献俘。其日该司官引俘至
午门外、本部
面奏请以俘囚付所司行刑。其俘囚有应赦免释放者、承制官传
制、赦所获俘囚罪。俘囚叩头退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七十九
岁报罪囚
刑部问发罪囚、各照司分、通将所问囚数、不分死罪军徒笞杖、及供明随审、共若干名口。内分北人若干、南人若干、通付送山东司呈堂奏闻、谓之岁报。若见监罪囚、每月将见在开除病故数目、呈堂奏闻、谓之月报。其做工运炭等项、则止开送工科、事例开后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刑部问发罪囚、每遇年终、各该部分、开称自洪武某年正月初一日為始、至十二月终、本部通问发过囚人若干、内凌迟若干、斩若干、绞若干、斩罪免死终身工役若干、绞罪、免死终身工役若干、流罪若干、徒罪若干、充军若干、随营若干、杖罪若干、笞罪若干、疏放寧家若干、俱付山东部、通类如前、案呈本部、开坐奏闻
○嘉靖七年题准、每月终、山东司行司狱司、通查将见在开除病故名数、具本开坐奏闻
○近例、凡刑部问过送工部运灰运炭做工罪囚、每五日一次问报该科、填写精微。每月终轮报一科
计赃时估
洪武元年令、凡计赃者、皆据犯处当时物价。若佣赁器物為赃者、亦依犯时价值。其佣赁虽
多、不得过其本物之价
一金银铜锡之类
金一两四百贯
银一两八十贯
铜钱一千文八十贯
生熟铜一斤四贯
铁一斤一贯
锡一斤四贯
黑铅一斤三贯
一珠玉之类
玉一斤长二寸阔一寸厚五分八十贯
珍珠一颗重一分十六贯
宝石一粒重一分八贯
翠一箇一十贯
一罗(土商)布绢丝绵之类
纱一疋八十贯
綾一疋一百二十贯
紵丝一疋二百五十贯
罗一疋一百六十贯
改机一疋一百六十贯
锦一尺八贯
高丽布一疋三十贯
大青三梭布一疋五十五贯
大白三梭布一疋四十贯
中细白绵布一疋二十贯
麤绵布一疋一十贯
麤苧布一疋二十二贯
细苧布一疋二十四贯
麤褐一疋四十贯
绵细一疋五十贯
大绵布一疋二十贯
麻布一疋八贯
葛布一疋二十贯
大绢一疋五十贯
小绢一疋二十贯
细绒褐一疋二百四十贯
毡(土商)一(土商)五十贯
氆氌一(土商)五十贯
丝绵一斤二十四贯
净绵花一斤三贯
麻一斤五百文
一米麦之类
粳糯米每一石二十五贯
小麦一石二十贯
大麦一石一十贯
芝麻一石二十五贯
蜀林一石一十二贯
黄黑菉豌豆每一石一十八贯
粟米黄米每一石一十八贯
麵一斤五百文
一畜產之类
马一匹八百贯
骡一头五百贯
驴一头二百五十贯
驼一头一千贯
水牛一隻三百贯
黄牛一隻二百五十贯
大猪一口八十贯
羊一隻四十贯
鹿一隻八十贯
小猪一口一十二贯
犬一隻一十贯
獐一隻二十贯
猫一箇三贯
兔一隻四贯
虎豹皮每张四十贯
马皮一张一十六贯
牛皮一张二十四贯
鹿皮一张二十贯
马骡牛驴猪羊獐鹿肉一斤一贯
鹅一隻八贯
鸭一隻四贯
鸡野鸡每一隻三贯
鸽鵪鶉每一隻五百文
天鹅一隻二十贯
鱼鱉虾蟹每一斤一贯
一蔬果之类
核桃榛子每一斤一贯
枣栗柿饼每一斤一贯
菱芡一斤一贯
松子一斤一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