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卷六十四

大明会典卷六十四

米二十石穀四十石

五两四钱

钞十五贯折银一钱八分七釐五毫

钞九贯折钱四文半

杖七十连徒共折杖一百四十

赎钞九贯

二年

米二十五石穀五十石

七两二钱

钞十八贯折银二钱二分五釐

钞一十二贯折钱六文

杖八十连徒共折杖一百六十

赎钞一十二贯

二年半

米三十石穀六十石

九两

钞二十一贯折银二钱六分二釐五毫

钞一十五贯折钱七文半

杖九十连徒共折杖一百八十

赎钞一十五贯

三年

米三十五石穀七十石

十两八钱

钞二十四贯折银三钱

钞一十八贯折钱九文

杖一百连徒共折杖二百

赎钞一十八贯

流二千里

钞三十贯折银三钱七分五釐

充军比此赎钞三十贯

流徒共折杖二百二十

二千五百里

钞三十三贯折银四钱一分二釐五毫

流杖共折杖二百三十

三千里

钞三十六贯折银四钱五分

流杖共折杖二百四十

总徒四年

米四十石穀八十石

十四两四钱

迁徙准徒二年除杖赎止赎钞一十三贯二百文

干名者实以服制虚加三等不折杖

已徒又犯徒遇例减一年

杂犯五年

军职立功有力纳米年满復职带俸

米五十石穀一百石

一十八两

诬致死未决流三千里不折杖

再犯收赎钞三十六贯

绞斩

钞四十二贯折银五钱二分五釐

全诬者流三千里加役三年

过失杀

依律收赎钞四十二贯内钞八分该三十三贯六百文铜钱二分该八千四百文给付其家

收赎钞图

诬轻為重已决全抵剩罪未决笞杖收赎徒流杖一百餘收赎

徒限内老疾收赎

笞一十

二十

三十

如告人笞三十内止一十实已决全抵剩二十之罪未决收赎一贯二百文

四十

如告人笞四十内止一十实巳决全抵剩三十之罪未决者收赎一贯八百文

五十

如告人笞五十内止二十实已决全抵剩三十之罪未决收赎一贯八百文

杖六十

如告人杖六十内止二十实已决全抵剩四十之罪未决收赎二贯四百文

七十

如告人杖七十内止三十实已决全抵剩四十之罪未决收赎二贯四百文

八十

如告人杖八十内止三十实已决全抵剩五十之罪未决收赎三贯

九十

如告人杖九十内止四十实已决全抵剩五十之罪未决收赎三贯

一百

如告人杖一百内止四十实已决全抵剩六十之罪未决收赎三贯六百文

徒一年

杖六十

如告人杖六十徒一年内止笞五十实已决全抵剩杖一十徒一年之罪未决徒一年折杖六十并共七十收赎四贯二百文

除杖外徒该八贯四百文计未役每日赎钞三十三文三分三釐三毫每月赎七十文

一年半

杖七十

如告人杖七十徒一年半内止杖八十实已决全抵剩徒一年半之罪未决徒一年半折杖七十并杖一百四十除杖八十剩杖六十收赎三贯六百文

除杖外徒该十贯八百文计未役每日赎钞二十文月赎钞六百文

二年

杖八十

如告人杖八十徒二年内止杖八十实已决全抵剩徒二年之罪未决者徒二年折杖八十收赎四贯八百文

除杖外徒该一十三贯二百文计未役每日赎十八文三釐三毫四丝月赎五百五十文

二年半

杖九十

如告人杖九十徒二年半内止杖六十徒一年实已决全抵剩杖三十徒一年半之罪未决徒一年半折杖七十并杖三十共杖一百收赎四贯

除杖外徒该一十贯六百文计未役每日赎一十七文三分三釐三毫四丝月赎五百二十文

三年

杖一百

如告人杖一百徒三年内止杖八十实已决全抵剩杖二十徒三年之罪未决徒三年折杖共一百二十止杖一百餘二十收赎一贯二百文

除杖外徒该一十八贯计未役每日赎一十六文六分七釐每月五百文

流二千里

杖一百

如告人未决杖一百流二千里折杖一百二十内止杖六十徒一年折杖六十实剩杖一百收赎钞六贯已决准徒四年除实外全抵剩杖四十徒三年

二千五百里

杖一百

如告人未决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折杖一百三十内止杖六十徒一年折杖六十实剩一百一十止杖一百餘收赎六百文已决准徒四年除实外全抵剩杖四十徒三年

三千里

杖一百

如告人杖一百流三千里准徒四年内止杖一百流二千里准徒三年实已决全抵剩徒一年未决折杖一百四十除一百二十剩二十收赎一贯二百文

事后受财

凡有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事若枉断者、准枉法论。事不枉断者、准不枉法论

有事以财请求

凡诸人有事、以财行求得枉法者、计所与财坐赃论。若有避难就易、所枉重者、从重论。其官吏刁蹬、用强生事、逼抑取受者、出钱人不坐

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

凡监临官吏、挟势、及豪强之人、求索借贷所部内财物者、并计赃、准不枉法论强者、准枉法论。财物给主

○若将自已物货、散与部民、及低价买物、多取价利者、并计餘利、准不枉法论。强者、准枉法论。物货价钱、并入官给主

○若於所部内买物、不即支价、及借衣服器翫之属各经一月不还者、并坐赃论

○若私借用所部内马牛驼骡驴、及车船碾磨店舍之类、各验日、计雇赁钱、亦坐赃论。追钱给主

○若接受所部内馈送土宜礼物、受者笞四十。与者减一等。若因事而受者、计赃以不枉法论。其经过去处、供馈饮食、及亲故馈送者、不在此限

○其出使人、於所差去处求索借贷卖买、多取价利、及受馈送者、并与监临官吏罪同

○若去官、而受旧部内财物、及求索借贷之属、各减在官时三等

一文武职官、索取土官夷人徭獞财物、犯该徒三年以上者、俱发边卫充军

一凡辽东、宣府、大同、延绥、寧夏、甘肃、固原、并偏头等关、直隶蓟州密云等处、各沿边地方。各该镇守、总兵、副、参、游击、守备、都司、卫所等官、但有科歛军人财物、及扣减月粮、计入已赃、至三十两以上、降一级、带俸差操。百两以上、降一级、改调烟瘴地面、带俸差操。二百两以上、照前调发充军、三百两以上、亦照前调发永远充军。其沿海地方有犯、亦照前例科断。应改调及充军者、俱发边远卫分

一云、贵、两广、四川、湖广等处流官、擅自科歛土官财物、僉取兵夫、徵价入已、强将货物发卖、多取价利、各赃至满贯、犯该徒三年以上者、问发附近卫所充军。若买卖不曾用强、及赃数未满者、照行止有亏事例问革。其科歛财物、明白公用、僉取兵夫、不曾徵价者、照常发落

家人求索

凡监临官吏家人、於所部内、取受求索借贷财物、及役使部民、若卖买多取价利之类、各减本官罪二等。若本官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风宪官吏犯赃

凡风宪官吏受财、及於所按治去处、求索借贷人财物、若卖买多取价利、及受馈送之类、各加其餘官吏罪二等

因公擅科歛

凡有司官吏人等、非奉上司明文、因公擅自科歛所属财物、及管军官吏、总旗、小旗、科歛军人钱粮赏赐者、杖六十。赃重者、坐赃论。入已者、并计赃以枉法论

○其非因公务、科歛人财物入已者、计赃以不枉法论。若馈送人者、虽不入已罪亦如之

一在京在外衙门、不许分外罚取纸札、笔、墨、银硃、器皿、钱榖、银两等项、违者计赃论罪。若有指称修理、不分有无罪犯、用强科罚、米榖至五十石、银至二十两以上、绢帛贵细之物、值银二十两以上者、事发问罪、起送吏部、降一级用

一弘治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节该钦奉

孝宗皇帝圣旨、科罚修理、果曾经手的、不准花销、照例起送。若自不经手、支销明白的、只依科歛律发落。钦此

私受公侯财物

凡内外各卫指挥、千户、百户、镇抚、并总旗、小旗等、不得於私下、或明白接受公侯所与宝钞、金银、(土商)疋、衣服、粮米、钱物。若受者、军官、杖一百、罢职、发边远充军。总旗、小旗、罪同。再犯、处死。公侯与者、初犯再犯、免罪附过。三犯、准免死一次。若奉命征讨、与者、受者、不在此限

剋留盗赃

凡巡捕官已获盗贼、剋留赃物、不解官者、笞四十。入已者、计赃以不枉法论。仍将其赃、併论盗罪。若军人弓兵有犯者、计赃虽多、罪止杖八十

官吏听许财物

凡官吏听许财物、虽未接受、事若枉者、准枉法论。事不枉者、准不枉法论。各减一等。所枉重者、各从重论

诈偽

诈為制书

凡诈為制书、及增减者、皆斩。未施行者、绞。传写失错者、杖一百

○诈為将军、总兵官、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都指挥使司、内外各卫指挥使司、守御紧要隘口千户所文书、套画押字、盗用印信、及空纸用印者、皆绞。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衙门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餘衙门者、杖一百、徒三年。未施行者、各减一等。若有规避、事重者、从重论

○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各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诈為将军、总兵官、五府、六部等衙门文书律该绞罪者、依律问断外。若诈為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及其餘衙门文书、誆骗科歛财物者、问发边卫充军

一凡诈為各衙门文书、盗用印信者、不分有无押字、依律坐罪。若止套画押字、各就所犯事情轻重、查照本等律条科断。其诈為六部各司军卫各所文书者、俱与其餘衙门同科

诈传詔旨

凡诈传詔旨者、斩。皇后懿旨、皇太子令旨、亲王令旨者、绞

○若诈传一品二品衙门官言语、於各衙门分付公事、有所规避者、杖一百、徒三年。三品四品衙门官言语者、杖一百。五品以下衙门官言语者、杖八十。為从者、各减一等。若得财者、计赃以不枉法、因而动事曲法者、以枉法、各从重论

○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各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若各衙门追究钱粮、鞫问刑名公事、当该官吏、将奏准合行事理、妄称奉旨追问者、斩

对制上书诈不以实

凡对制及奏事上书、诈不以实者、杖一百、徒三年。非密而妄言有密者、加一等

○若奉制推按问事、报上不以实者、杖八十、徒二年、事重者、以出入人罪论

偽造印信历日等

凡偽造诸衙门印信、及历日符验、夜巡铜牌、茶盐引者、斩。有能告捕者、官给赏银五十两。偽造关防印记者、杖一百、徒三年、告捕者官给赏银三十两。為从、及知情行用者、各减一等。若造而未成者、各又减一等。其□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凡盗用总督、巡抚审录、勘事、提学、兵备、屯田、水利、等官

钦给关防、俱照各官本衙门印信拟罪。若盗、及弃毁、偽造、悉与印信同科

一凡描摸印信行使、誆骗财物、该徒罪以上者、问发边卫永远充军

一偽造、并盗用通政使司关防印记、及偽印工部批迴、卖放人匠者、俱问罪於本衙门首、枷号三箇月发落

一起解军士、捏买偽印批迴者、除真犯死罪外。解人发附近、军士调边卫、原係边卫者、调极边卫、各充军

偽造宝钞

凡偽造宝钞、不分首从、及窝主、若知情行使者、皆斩。财產并入官。告捕者、官给赏银二百五十两、仍给犯人财產。里长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其巡捕守把官军、知情故纵者、与同罪。若搜获偽钞、隐匿入已、不解官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失於巡捕、及透漏者、杖八十、仍依强盗责限根捕

○若将宝钞挑剜补輳描改、以真作偽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為从、及知情行使者、杖一百、徒三年

○其同情造偽人、有能悔过捕获同伴首告者、与免本罪、亦依常人一体给赏

私铸铜钱

凡私铸铜钱者、绞。匠人罪同。為从、及知情买使者、各减一等。告捕者、官给赏银五十两、里长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

○若将时用铜钱、剪错薄小、取铜以求利者、杖一百

○若偽造金银者、杖一百、徒三年。為从、及知情买使者、各减一等

一私铸铜钱、為从者、问罪、用一百斤枷、枷号一箇月。民匠舍餘、发附近充军。旗军、调发边卫食粮差操。若贩卖行使者、亦枷号一箇月、照常发落

一偽造假银、及知情买使之人、俱问罪、於本地方、枷号一箇月发落

诈假官

凡诈假官、假与人官者、斩。其知情受假官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知者不坐

○若无官而诈称有官、有所求為、或诈称官司差遣、而捕人、及诈冒官员姓名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诈称见任官子孙弟姪家人总领、於按临部内、有所求為者、杖一百。為从者、各减一等。若得财者、并计赃准窃盗从重论

○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广西云贵湖广四川等处、但有冒籍生员食粮起贡到部者、问革。发原籍為民。若买到土人、倒过所司起送公文、顶名赴部投考者、发口外為民。卖与者、行所在官司追赃治罪。若已受职、比依诈假官律、处斩。卖者、发边卫充军。经该官吏、朦朧起送、各治以罪

一凡诈冒

皇亲族属姻党家人、在京在外、巧立名色挟骗财物、侵占地土、并有禁山场、拦当船隻、掯要银两、出入大小衙门、嘱託公事、贩卖钱钞私盐、包揽钱粮、假称织造、私开牙行、擅搭桥梁、侵渔民利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于所犯地方、枷号一箇月、发边卫充军。杖罪以下、亦枷号一箇月发落。若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告诉、不即受理、及虽受理、观望逢迎、不即问断举奏者、各治以罪

一假充大臣、及近侍官员家人名目、豪横乡村、生事害民、强占田土房屋、招集流移住种者、许所在官司拏问、犯该徒罪以上者、发边卫充军。杖罪以下、枷号一箇月发落

诈称内使等官

凡诈称内使、及都督府、四辅、諫院等官、六部、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在外体察事务、欺誑官府、扇惑人民者、斩。知情随行者、减一等。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若诈称。使臣乘驛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為从者、减一等。驛官知而应付者、与同罪。不知情、失盘詰者、笞五十。其有符验而应付者、不坐

一凡诈冒内官亲属家人等项名色、恐吓官司、誆骗财物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枷号一箇月、发边卫充军。所在官司、畏徇故纵、不行擒拏者、各治以罪

一凡诈充锦衣卫旗校、假以差遣体访事情、缉捕盗贼為由、占宿公馆、妄拏平人、吓取财物、扰害军民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枷号一箇月、发边卫充军。杖罪以下、亦枷号一箇月发落。所在官司、附从故纵者、各治以罪

近侍诈称私行

凡近侍之人、在外诈称私行、体察事务、扇惑人民者、斩。 【谓如给事中尚宝等官、奉御内使仪鸞司官、校尉之类】

诈為瑞应

凡诈為瑞应者、杖六十、徒一年

○若有灾祥之类、而钦天监官、不以实对者、加二等

诈病死伤避事

凡官吏人等、诈称疾病、临事避难者、笞四十。事重者、杖八十

○若犯罪待对、故自伤残者、杖一百。诈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所避事重者、各从重论。若无避、故自伤残者、杖八十。其受雇倩、為人伤残者、与犯人同罪。因而致死者、减斗杀罪一等

○若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诈教诱人犯法

凡诸人设计、用言教诱人犯法、及和同令人犯法、却行捕告、或令人捕告、欲求给赏、或欲陷害人得罪者、皆与犯法之人同罪

犯姦

犯姦

凡和姦、杖八十。有夫、杖九十。刁姦、杖一百

○强姦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姦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其和姦刁姦者、男女同罪。姦生男女、责付姦夫收养。姦妇、从夫嫁卖。其夫愿留者听。若嫁卖与姦夫者、姦夫、本夫、各杖八十。妇人离异归宗、财物入官

○强姦者、妇女不坐

○若媒合容止通姦者、各减犯人罪一等。私和姦事者、减二等

○其非姦所捕获、及指姦者、勿论。若姦妇有孕、罪坐本妇

纵容妻妾犯姦

凡纵容妻妾与人通姦、本夫、姦夫、姦妇、各杖九十、抑勒妻妾、及乞养女与人通姦者、本夫、义父、合杖一百、姦夫杖八十。妇女不坐。并离异归宗

○若纵容抑勒亲女、及子孙之妇妾、与人通姦者、罪亦如之

○若用财买休卖休、和娶人妻者、本夫、本妇、及买休人、各杖一百。妇人离异归宗。财礼入官。若买休人、与妇人用计逼勒本夫休弃、其夫别无卖休之情者、不坐。买休人、及妇人、各杖六十、徒一年。妇人餘罪收赎、给付本夫、从其嫁卖。妾减一等。媒合人、各减犯人罪一等

亲属相姦

凡姦同宗无服之亲、及无服亲之妻者、各杖一百

○若姦緦麻以上亲、及緦麻以上亲之妻、 【谓内外有服之亲】 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异父姊妹者、各杖一百、徒三年。强者、斩。若姦从祖祖母姑、从祖伯叔母姑、从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者、各绞。强者、斩。若姦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兄弟之女者、各斩

○妾各减一等。强者、绞 【谓强姦亲属妾者该绞】

一凡亲属犯姦至死罪者、若强姦未成、依律问罪、发边卫充军

一凡犯姦内外緦麻以上亲、及緦麻以上亲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异父姊妹者、依律拟罪、姦夫发附近卫充军

诬执翁姦

凡男妇诬执亲翁、及弟妇诬执夫兄欺姦者、斩

奴及雇工人姦家长妻

凡奴、及雇工人、姦家长妻女者、各斩

○若姦家长之期亲、若期亲之妻者、绞。妇女减一等。若姦家长之緦麻以上亲、及緦麻以上亲之妻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强者、斩

○妾各减一等。强者、亦斩

姦部民妻女

凡军民官吏、姦所部妻女者、加凡姦罪二等、各罢职役不叙。妇女以凡姦论

○若姦囚妇者、杖一百、徒三年。囚妇、止坐原犯罪名

一凡军职、及应袭舍人、犯姦、除姦所捕获、及刁姦坐拟姦罪者、官革职、与舍人俱发本卫、随舍餘食粮差操。其指姦、及非姦所捕获者、俱照常发落

居丧及僧道犯姦

凡居父母、及夫丧、若僧尼道士女冠犯姦者、各加凡姦罪二等。相姦之人、以凡姦论

一僧道不分有无度牒、及尼僧女冠犯姦者、依律问罪、各於本寺观庵院门首、枷号一箇月发落

一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挟妓饮酒者、俱问发原籍為民

良贱相姦

凡奴姦良人妇女者、加凡姦罪一等。良人姦他人婢者、减一等。奴婢相姦者、以凡姦论

官吏宿娼

凡官吏宿娼者、杖六十。媒合人、减一等

○若官员子孙宿娼者、罪亦娼之、附过、候廕袭之日降一等、於边远叙用

买良為娼

凡娼优乐人、买良人子女為娼优、及娶為妻妾、或乞养為子女者、杖一百。知情嫁卖者、同罪。媒合人减一等。财礼入官。子女归宗

一凡买良家子女作妾、并义女等项名目、纵容抑勒与人通姦者、本夫义父问罪、於本家门首枷号一箇月发落。若乐工私买良家子女為娼者、不分买卖媒合人等、亦问罪、俱於院门首枷号一箇月。妇女并发归宗

杂犯

拆毁申明亭

凡拆毁申明亭房屋、及毁板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夫匠军士病给医药

侵占街道

凡侵占街巷道路、而起盖房屋、及為园圃者、杖六十。各令復旧。其穿墻而出秽污之物於街巷者、笞四十。出水者勿论

一京城内外街道、若有作践、掘成坑坎、淤塞沟渠、盖房侵占、或傍城使车、撒放牲口、损坏城脚、及

大明门前

御道碁盘、并护门栅栏、

正阳门外

御桥南北、本门月城、将军楼、观音堂、关王庙等处、作践损坏者、俱问罪、枷号一箇月发落

一东西公生门、朝房、官吏人等、或带住家小、或做造酒食、或寄放货柜、开设卜肆、停放马骡、取土作坯、撒秽等项作践、问罪、枷号一箇月发落

修理桥梁道路

凡桥梁道路、府州县佐贰官提调、於农隙之时、常加点视修理、务要坚完平坦、若损坏失於修理、阻碍经行者、提调官吏、笞三十

○若津渡之处应造桥梁而不造、应置渡船而不置者、笞四十

一条例申明颁布之后、一切旧刻事例、未经今次载入、如比附律条等项、悉行停□。凡问刑衙门、敢有恣任喜怒、妄行引拟、或移情就例、故入人罪、苛刻显著者、各依故失出入律坐罪。其因而致死人命者、除律应抵死外。其餘俱问发為民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七十三

罪名一

按洪武间所定、真杂犯死罪、并工役终身、及永乐间定迁发种田、与律不无异同。今问刑衙门、俱遵依弘治十年所定。其嘉靖间奏定条例内斩绞罪名、近又酌议奏准、俱附入本律下、今併载旧例于此、以备参考

洪武初定

真犯死罪

律令

十恶      变乱成法

朦朧奏啟    弃毁制书印信

漏洩军情大事  强占良家妻女

背夫在逃改嫁

收父祖妾及伯叔母嫂弟妇

失误军机

杀伤来降人及逼勒逃窜

拒捕      激变良民失陷城池

造妖书妖言   盘詰姦细

强盗      盗制书印信

诬执翁姦    劫囚

白昼抢夺伤人  发塚见尸

略人略卖人因而伤人

谋故斗殴等项杀人

奴婢殴骂家长  威逼期亲尊长致死

妻妾殴夫篤疾  姦家长妻女

强姦      窃盗三犯

诈偽      诬告故入人罪已决

告谋逆不受理以致攻陷城池

罪囚反禁在逃  故禁故勘平人致死

放火故烧人房屋盗财物者

邀取实封公文  从军征讨私逃再犯

秋粮违限一年之上不足

三犯逃军

师巫假降邪神及妄称弥勒佛会

军人私出外境掳掠伤人

死囚之子孙為父母等自杀

大誥

僧道不务祖风  说事过钱

冒解罪人    逸夫

滥设吏卒

耆民赴京面奏事务阻当者

擅立干办等项名色

閒民同恶    官吏下乡

擅差职官    鱼课扰民

经该不解物   不对关防勘合

关隘骗民    居处僭上用

市民為吏卒   造作买办不与价

庆节和买    空引偷军

臣民倚法為姦  官吏长解卖囚

寰中士夫不為君用

乡民除患    阻当耆民赴京

杂犯死罪

律令

盗仓库钱粮   官吏受赃过满

称诉冤枉借用印信封皮

私赴冒渡关津出外境

私将人口军器出外境及下海

投匿名文书告人罪

殴制使及本管长官折伤

递送逃军妻小出京城

凌虐罪囚致死者

大誥

官民犯罪买重作轻或尽行买免

揽纳户     安保

断指诽谤

洪武三十年定

决不待时

十恶      强盗

劫囚      激变良民失陷城池

罪囚反狱在逃

告谋逆不受理以致攻陷城池

偽造制书宝钞印信历日等

秋后处决

诈偽      强姦

越皇城者    失误军机

朦朧奏啟    朋姦欺罔

背夫在逃因而改嫁

收祖父妾及伯叔母嫂并弟妇

弃毁卷宗    说事过钱

更名易讳    盘詰姦细

发塚见尸    向宫殿射箭

奴婢殴家长   妻妾殴夫篤疾

诬执翁姦    窃盗三犯

拒捕伤人    造妖书妖言

盗制书印信   拒捕

姦党      从军征讨私逃再犯

守御军逃三犯  大臣专擅选官

强占良家妻女

经断人朦朧充当近侍及宿卫

漏洩军情大事  邀取实封公文

放火故烧人房屋盗取财物

杀伤来降人及逼勒逃窜

持仗入宫殿门

略人略卖人因而伤人

军人私出外境掳掠伤人

阻当耆民赴京  诬告一二十人

从车驾而逃百户以上

谋故斗殴等项杀人

弃毁制书印信  威逼期亲尊长致死

交结近侍官员  故禁故勘平人致死

宫殿造作罢不出 在京偷盗诈骗犯姦

擅入御膳御在所 死罪工役充军在逃

白昼抢夺伤人  擅开闭皇城门

故入人死罪已决 诬告人死罪已决

工役终身

逸夫      变乱成法

朝见留难    私铸铜钱

交结安置    居处僭用

空引偷军    閒民同恶

官吏下乡    受财故纵

乡民除恶    擅差职官

冒解罪人    庆节和买

关隘骗人    滥设吏卒

兴贩番货    长解卖囚

不立文案    盗内府财物

市民為吏卒   经该不解物

盗仓库钱粮   僧道不务祖风

臣民倚法為姦  师巫假降邪神

官吏受赃过满

军官犯死罪不请旨论功上拟

妄立干办等名  造作买办不与价

内府交纳餘剩金帛擅将出外

私将人口军器出外境及下海

秋粮违限一年之上

称诉冤枉借用印信封皮

容留恩军拨置写发

私越冒渡关津出外境

投匿名文书告人罪

殴制使本管长官折伤

递送逃军妻女出京城

衝突仪仗并诉事不实

姦家长妻女

死囚之子孙為祖父母等自杀

永乐元年定

迁发种田

弃毁官文书   漏洩事情

脱漏户口    人户以籍為定

收留迷失子女  隐蔽差役

主保小里长   逃避差役

欺隐田粮    检踏姦伤田粮

盗卖田宅    盗种官民田

弃毁器物稼穡等 男女婚姻

僧道娶妻    典雇妻女

出妻      逐婿嫁女

居丧嫁娶    强占良家妻女

良贱為婚姻   嫁娶违律主婚媒人

钞法      揽纳税粮官物

隐匿入官家财  盐法

舶商匿货    违禁取利

费用受寄财物  把持行市

服色违式    私买战马

私藏应禁军器  私越冒度关津

诈冒给路引   关津留难

递送逃军妻女出京城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宰杀牛马    隐匿孳生官畜產

邀取实封    盗各衙门官文书

盗关防印记   盗园陵树木

常人盗仓库钱粮 窃盗

恐吓取财    诈欺官私取财

发塚      盗贼窝主

採生拆割人   造畜蛊毒杀人

同谋共殴人因而致死

杀子孙及奴婢图赖人

威逼人致死   尊长為人杀私和

拒殴追摄人   威力制縳人

奴婢殴家长   骂制使及本管长官

奴婢骂家长   越诉

诬告      干名犯义

教唆词讼    受赃

有事以财请求  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

家人求索    因公擅科歛

剋留盗赃    诈為制书

诈病死伤避事

诈传三品四品衙门言语

教诱人犯法   犯姦

纵容妻妾犯姦  亲属相姦

赌博      嘱託公事

放火烧毁人房屋 罪人拒捕

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

知情藏匿罪人  囚应禁而不禁

狱囚诬指平人  盗决河防

侵占官街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七十四

罪名二

弘治十年定

真犯死罪、决不待时

凌迟处死

谋反及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

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杀者

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已杀者、罪与子孙同

妻妾因姦同谋杀死亲夫者

妻妾谋杀故夫祖父母、父母、已杀者

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

採生拆割人者

妻妾故杀夫者

弟妹故杀兄姊、若姪故杀伯叔父母姑及外孙故杀外祖父母者

奴婢殴杀家长者、若故杀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

雇工人故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者

斩罪

收父祖妾、及伯叔母

谋反大逆、祖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篤疾废疾

谋反大逆、知情故纵隐藏者

谋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

逃避山泽、拒敌官兵者

盗大祀神祇御用祭器等物、及享荐玉帛之属者

盗制书、及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者

盗乘舆服御物

强盗得财者、不分首从

以药迷人图财者、罪同强盗、不分首从

强盗窝主造意分赃者、若共谋者、行而不分赃、及分赃而不行

谋杀人、因而得财者、同强盗、不分首从

部民谋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谋杀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已杀者

谋杀緦麻以上尊长已杀者

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

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已行者、若緦麻以上亲、已杀者、罪与子孙同

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

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為从者

採生拆割人為从者、若行而未曾伤人者

造畜蛊毒杀人、及教令者

造魘魅符书咒诅杀人者

部民殴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殴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殴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死者

殴受业师死者

奴婢殴家长死者

雇工人殴家长死者

妻妾殴夫死者

卑幼殴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尊属、死者

弟妹殴兄姊、若姪殴伯叔父母姑、及外孙殴外祖父母死者

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妻妾殴夫之期亲以下尊长死者、与夫殴同

妻妾殴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姦小功以上亲、强者

姦从祖祖母姑、在室从祖伯叔母姑、从父姊妹、母之姊妹、兄弟妻、兄弟子妻、强者

姦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兄弟之女、及与和者

奴、及雇工人、姦家长妻女者

绞罪

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者

谋叛知情、故纵、隐藏者若谋而未行、為首者

逃避山泽、不服追唤者

部民谋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谋杀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已伤者

谋杀緦麻以上尊长、已伤者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之緦麻以上亲、已伤者、罪与子孙同

妻妾殴夫至篤疾者

卑幼殴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尊属、篤疾者

弟妹殴兄姊、若姪殴伯叔父母、姑、外孙殴外祖父母、刃伤、及折肢、瞎一目者

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妻妾骂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之祖父母、父母、诬者

姦从祖祖母姑、在室从祖伯叔母姑、从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之妻、及与和者

真犯死罪、秋后处决

斩罪

凡官员、大臣专擅选用者

大臣亲戚、非奉特旨、除授官职者

文官非有大功勋、所司朦朧奏请封公侯爵者、当该官吏、及受封之人姦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

犯罪该死、巧言諫免、暗邀人心者

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

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官主使、出入人罪者

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上言宰执大臣德政者

诸衙门官吏、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漏泄事情、夤缘作弊符同奏啟者

官吏人等、挟诈欺公、妄生异议、变乱成法者

弃毁制书、及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各衙门印信、及夜巡铜牌者

奏事及当该官吏、若有规避、增减紧关情节、朦朧奏准施行者

闻知调兵讨袭外番、及收捕反逆贼徒、机密大事、漏泄於敌人者

近侍官员、漏泄机密重事於人者

增减官文书、因而失误军机者、无问故失。漏使印信、因而失误军机者

贩私盐拒捕者

仪礼司、将应朝见官员人等、留难不即引见者

百工技艺之人、应有可言之事、亦许奏闻、各衙门但有阻当者

向太庙、太社、及宫殿、射箭、放弹、投掷砖石、伤人者

文武官、内官、厨子、校尉、牌面偽造者

在京被极刑家属、并经断人朦朧充当近侍、及宿卫守把皇城京城门禁者。当该官司听嘱、及受财容令充当者

贪取来降人财物、因而杀伤人、及中途逼勒逃窜者

飞报军情、隐匿不速奏闻、因而失误军机者

边将取索军器钱粮等物、不即奏闻、及不依式申报、因而失误军机者

军器粮草、临敌缺乏、及承调遣、不依期策应、告报军期违限、因而失误军机者

军临敌境、托故违期、三日不至者

边将不固守、及守备不设、因而失陷城寨者

与贼临境、望高巡哨之人、失於飞报、以致陷城损军者

官军临阵先退、及围困敌城而逃者

军人私出外境、掳掠伤人、為首者

於已附地面掳掠者、不分首从

守御官、致有所部军人反叛、弃城而逃者

牧民官、激变良民、失陷城池者

军器輒弃毁者、二十件以上

犯夜拒捕、及打夺、因而殴人致死者

境内姦细、走透消息於外人、及境外姦细、入境内探听事情、接引起谋之人

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因而走漏事情者

实封公文、中途邀截取回者

出使驰驛违限、因而失误军机者

调遣军马、及报军务军情文书、故不遣使给驛、因而失误军机者

军需管送违限、以致临敌缺乏、误军机者

造讖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眾者

盗各衙门印信、及夜巡铜牌者

窃盗拒捕、及杀伤人者、因盗而姦者

劫囚者

私窃放囚人逃走、因而杀人者

官司差人追徵钱粮、勾摄公事、及捕获罪人、聚眾打夺、因而杀人、及聚至十人、為首者

白昼抢夺伤人者

略诱略卖良人、因而杀人者

卑幼发尊长坟塚、开棺槨见尸者、若弃尸卖坟地者

毁弃緦麻以上尊长死尸者

子孙毁弃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弃毁家长死尸者

谋杀人造意者

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谋杀、已杀者

因姦同谋杀亲夫者、姦夫

用毒药杀人者

故杀者 【餘条以故杀论者依此】

故用蛇蝎毒虫咬伤人、因而致死者

庸医故违本方、诈疗疾病取财、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药杀人者

因姦盗而威逼人致死者

皇家袒免以上亲而殴死者

奉制命出使、而官吏殴之至死者

吏卒殴本部六品以下长官、佐贰官、首领官、死者

首领官、及属官、佐贰官、殴长官死者

官司差人追徵钱粮、勾摄公事、而殴死者

奴婢殴良人死者

奴婢殴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伤者

奴婢殴家长緦麻、小功、大功亲、死者

雇工人殴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死者

雇工人殴家长之緦麻、小功、大功亲、死者

妾殴正妻死者

殴妻之父母死者

卑幼殴本宗緦麻、及外姻緦麻、小功、大功、兄姊尊属、死者

妻妾殴夫之緦麻尊长、至死者

殴继父至死者

告谋反叛逆、官司不即受理掩捕、以至聚眾攻陷城池、及劫掠人民者

诈為制书、及增减者

诈传詔旨者

各衙门当该官吏、将奏准合行事理、妄称奉旨追问者

偽造诸衙门印信、及历日、符验、夜巡铜牌、茶盐引者

偽造宝钞、不分首从、及窝主若知情行使者

诈假官、假与人官者

诈称内使、及都督府、四辅、諫院等官。六部、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在外体察事务、扇惑人民者

近侍之人、在外诈称私行体察事务、扇惑人民者

姦緦麻亲、及妻、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异父姊妹、强者

姦从祖祖姑、出嫁从祖姑、强者

男妇诬执亲翁、及弟妇诬执夫兄欺姦者

姦家长緦麻以上亲及妻妾、强者

放火延烧官民房屋、及积聚之物、因而盗取财物者

放火故烧官民房屋、及公廨仓库、係官积聚之物者

犯罪拒捕杀人者

罪人反狱在逃者

故勘平人、因而致死者

死囚令人自杀、子孙為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為家长者

绞罪

弃毁官文书、事干军机钱粮者

强夺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者、配与子孙弟姪家人者

背夫逃走、因而改嫁者

税粮违限一年之上不足、提调部粮官吏

以私债强夺人妻妾子女、因而姦占妇女者

师巫假降邪神

一应左道乱正之术、扇惑人民、為首者

擅入御膳所、及御在所

不係宿卫应直合带兵仗之人、但持寸刃入宫殿门内者

从车驾行而逃、百户以上

在宫殿内营造、至申时分、照数点出、其不出者

至夜持仗入殿门者

内使私将兵器、入宫殿门内者

向太庙、及宫殿、射箭放弹、投砖石者

越皇城者

皇城门、非时擅开闭者

文武官、内官、厨子、校尉、牌面诈带朝参、及在外诈称官员名号、有所求為者

私役军人出境、因而致死者。或被贼拘执至三名者

官军征讨私逃、再犯

军人在逃、三犯

犯夜拒捕、及打夺、因而殴人、至折伤以上者

越度沿边关塞、因而出外境者

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

盗各衙门官文书、事干军机钱粮者

私盗放囚人逃走、因而伤人者

官司差人追徵钱粮、勾摄公事、及捕获罪人、聚眾打夺、因而伤人者。及聚至十人下手致命者

窃盗三犯、掏摸罪同略诱略卖良人、因而伤人者

发塚开棺槨见尸者

子孙於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於家长坟墓、因薰狐狸烧尸者

谋杀人从而加功者、若伤而不死、造意者

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谋杀、已伤者

姦夫自杀其夫、姦妇虽不知情

斗殴杀人者 【餘条以斗殴论者依此】

同谋共殴人、因而致死下手者

以他物置人耳鼻、并孔窍中、及屏去人服食至死者

威逼期亲尊长致死者

皇家袒免以上亲、而殴之篤疾者

奉制命出使、而官吏殴之。及部民殴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殴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殴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折伤者。若殴六品以下长官、佐贰官、首领官、篤疾者

首领官、及属官、殴长官篤疾者

官司差人追徵钱粮、勾摄公事、而殴至篤疾者

以威力制縳人、及私家拷打监禁、因而致死者

奴婢殴良人至篤疾者

良人殴他人奴婢、若死、及故杀者

故杀緦麻、小功亲、奴婢者

殴緦麻、小功、大功亲、雇工人至死。及故杀者

奴婢过失杀家长者、若殴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

雇工人殴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折伤者

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故杀雇工人者

妾殴正妻至篤疾者

夫殴妻至死者

殴妻之父母、至篤疾者

卑幼殴本宗緦麻、及外姻緦麻、小功、大功、兄姊尊属至篤疾者

尊长殴卑幼緦麻、小功、大功、至死者。故杀同堂弟妹、堂姪、及姪孙者

嫡继慈养母杀子孙、致令绝嗣者

妻殴卑属至死者

故杀夫之兄弟子者

尊长殴卑幼之妇妾至死者

殴妻前夫之子至死者

奴婢骂家长者

投匿姓名文书、告言人罪者

诬告人、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一人者

诈為制书、及增减未施行者

诈為将军、总兵官、五府、六部、都察院、都指挥使司、内外各卫指挥使司、守御千户所文书、套画押字、盗用印信、及空纸用印者

诈传皇后懿旨、皇太子、亲王、令旨者

私铸铜钱

强姦者

姦从祖祖姑、出嫁从祖姑者

姦亲属妾、强者

奴及雇工人、姦家长之期亲、若妻者

失火延烧宗庙、及宫闕者

犯罪拒捕殴人、至折伤以上者

官吏怀挟私讎、故禁平人、因而致死者

狱卒凌虐罪囚、剋减衣粮、因而致死者

狱卒以金刃及他物与囚、致囚反狱、及杀人者

杂犯死罪

斩罪

内府承运库、交割餘剩之物、朦朧擅将出外者

称诉冤枉、借用印信封皮入递、借者、及借与者

盗内府财物者

监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併赃论罪四十贯 【餘条以监守自盗论者依此】

绞罪

军官犯罪、不请旨上议、当该官吏

车驾行处、军民衝入仪仗内者

衝入仪仗内、诉事不实者

在京守御官军、递送逃军妻女、出京城者

常人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併赃论罪八十贯 【餘条以常人盗官物论者依此】

塚先穿陷、及未殯埋、开棺槨见尸者

官吏受财枉法、有禄人八十贯、无禄人一百二十贯 【餘条以枉法论者依此】

嘉靖二十九年定 【附三十一年续增】

真犯死罪

斩罪

盗沿边沿海粮四百石、草八千束、银二百两、钱帛等物、直银二百两以上者

盐徒聚眾十人以上、撑驾大船、擅用兵仗响器、拒敌官兵、杀伤人至三命者、比强盗得财律

迤北小王子等、差来使臣人等、赴京朝贡、官军人等、将兵器、并违禁铜铁等物交易者

虏寇犯边、官军将被虏人口妄杀、冒作贼级、或虏寇近边札营犹未入境、官军覘知寡弱、乘机擣穴、斩获老弱妇女、妄作犯边、以图功次陞赏者

打造违式海船、卖与夷人图利者、比将应禁军器下海、因而走洩事情律

将应禁军器、卖与夷人图利者、比将军器出境、走洩事情者律擅造违式大船、将带违禁货物、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為向导、劫掠良民者、正犯极刑

都司卫所、自住一城、及与府州县、同住一城、遇贼攻城、不行固守、或先期避出、或临时弃去、致贼入城、及守备不设、被贼掩袭杀虏焚烧者。都司、并各该城分卫所掌印、与专一捕盗官、同住府州县掌印、与专一捕盗官、若两县同城、以贼从所管城分入城、掌印、与专一捕盗官、及原无卫所、而府州县职守专城、各掌印、与专一捕盗官、俱比失陷城寨律

盗乘舆服御物者、仍作真犯死罪

凤阳

皇陵、泗州

祖陵、南京

孝陵、天寿山

列圣陵寝、承天府

显陵、山前山后禁限内、若有盗砍树株者、比盗大祀神御物律。若取土取石、开窑烧造、放火烧山者、俱照前拟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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