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卷二百零一

宋会要辑稿卷二百零一

八年二月,诏:「今后所差接送臣僚,禁军、本城军士并依王正平所奏,选差十将节给部辖。数内禁军送还到京者,殿前侍卫马步军司与限五日歇泊讫遣还;其厢军、本城兵士、步军司依

此日限发遣。」

至和元年十一月,诏:「诸路官代还者,其护送公人如闻已顾人为代送:原脱,据《长编》卷一七七改。,而官司复令执役,民甚苦之。自今须计程满日,方得追呼。」

嘉佑三年四月,诏:「臣僚赴任益、梓、利、夔,其远接人,陆路止于京师,水路止于荆南。若路不由京师,即计其地里,无得过六十驿。若旧制不及者,止于旧例。」初,三司使张方平言:「西川迎送之役,有经涉水路,往复万里之远,至有饥乏病死者,不可胜数。」故着此条。

四年五月十三日,监察御史里行沈起言:「三路安抚、总管等才方授命,逐处差远近接兵士,少不下千人。缘条贯送还,各有定数,乞检会天下远近接送体例,酌中限定逐官人数及地里远近,着为甲令,免致劳扰烦费。」诏检用旧制。先是,皇佑四年条贯定远近接送还人数,至是枢密院勘会行之。

英宗治平二年正月二十四日,诏:「命官寻医(待)[侍]养,许送还公人如例。」以上《国朝会要》以上:原作「以朝」,据后文改。

神宗熙宁七年正月一日,诏定知判州府使相五百五十人,曾任二府并宣徽、节度四百五十人,待制、观察使已上二百五十人,带都总管者别差三百人,带安抚、钤辖者别差百人,都转运、发运使、待制已上如知州府例,余官二百人,通引司吏共九人。一路副都总管三百人,总管二百人,州总管、路钤辖、沿边安抚使副正任以上充都巡检使一百五十人,发运副使、转运副使、知大藩、同州总管,通引等共六人。提刑并知节镇州一百

二十人,发运使、转运判官、知州百人,通引等共五人。安抚、路分都监、州钤辖、沿边都巡检使百人,提举常平仓、知军监八十人,通引等共五人。通判五十人,客司、书表司共二人。都监、都巡检使、承受、管勾、检法官三十人,监押、巡检、寨主二十人,签判、知县十五人,县令十人,监当及幕职州县官七人。

六月四日,诏:「应转运使副、判官、提刑、提举、同提举常平仓官诣辖下诸州巡历,每员许带人吏二人,公事繁多,亦许随处暂差人吏行遣。当直人不得过十五人。将带不尽当直人听留在家驱使。内转运使副、判官、提刑逐州差送迎人,通计随行当直人不得过合破人数。如本处无厢军,即官吏结罪保明,许差近下禁军。陆路别差担擎兵士一十五人,节级一人。水路乘船不得过赴任只数,仍破十分人牵驾十分人:「分」字疑误。,并逐州交割。」

八年七月十九日,诏:「官员合破诸军迎接者,计合到任日,除往还驿程前一月发遣;送还者除程占滞毋得过一月。」

元丰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诏:「州县官得替,计程支顾钱,而中道物故丁忧者,程虽未满,其钱勿追。」

哲宗元佑元年闰二月二十八日,诏:「八路知州、通判、签判、监司属官承务郎以上、知县、大小使臣员阙并归吏部差注,内接送人合支顾钱者并只差兵士,内有专条并奏差及一时指挥及其余阙并水土恶弱及自来差摄官处并依旧。」

八年十月一日,尚书兵部奏:「请诸接官官员军人上「官」字疑误。、公人,当职官不得

使令随从人寄附物色。如违,并所随从人并以私役兵防论。」从之。

绍圣元年七月三日,户部看详役法所言:「幕职、监当官(按)[接]、送,旧差全请顾钱公人。今来合支顾人钱,并依元丰令定人数支破。其元佑敕所添人数并差厢军。」诏减罢元佑敕添人数,余从之。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二月二十六日,资政殿学士、正议大夫、提举中太一宫兼集禧观公事黄履状:「今准朝旨给假,暂归邵武军,展省邱垄,至秋还阙。所是乘船路往来合要防护兵级,欲乞所经州郡量差五十名,逐郡替换。仍于往来出陆州郡即乞添一百名,亦每郡替换。」从之。

政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诏川陕多阙正官,事因废弛,小臣远官艰于般挈,理须措置。政和令内诸自川陕之官罢任,于接送人外,缘路差递铺兵,该载未尽。可令兵部看详立法,限三日取旨颁降。兵部今拟修下条:诸川陕路之官罢任,分司、致仕、寻医、侍养、丁忧、身亡同。因犯奸赃而替罢,若川陕路之官罢任,不出本路者非。于接送人外,及服阕赴阙者,缘路差递铺兵,由江陵府及荆门军路者惟夔州路官许来来:疑误。。不般家者减半。别条已差铺兵者从一多一多:疑误。。负担者每人不得过九十斤。逐铺交替,不限官序,止以到铺先后为次。如或不足,于所在州依数差厢军,不得过至京程数。以上《续国朝会要》。

高宗建炎二年二月四日,诏许支系省钱顾人代接送兵士旨挥勿行。先是,儒林郎冯迪德言:「昨降旨挥,应合差破接送兵士内厢军阙,许支系省钱顾人。今州

郡更不差破兵士,一 以和顾为名,并支系省钱,暗损财计,欲望改正。」故有是诏。

九月七日,知扬州黄愿言:「在京官员赴任顾人钱,依条系诸路起发上京,于户部桩管。今圣驾驻跸扬州,日有注受差遣赴任之人,除勘请合得本官料钱外,别无宽剩役钱应副。勘请在任顾人钱乞令新任勘支。」从之。

绍兴元年十月二十五日,诏:「应诸州幕职官、诸县令(承)[丞]簿尉合破接送并在任般家顾人钱并权罢。」以臣僚言,所在妄指川广远处,多计地里,为钱不赀,乞行裁省故也。

七年九月十七日,张浚言:「臣荷陛下知遇,出入总兵,几及十年,其所施为,不无仇怨。今奉亲偕行,还家万里,泛然舟寄,未有定居。除依例合破使臣外,乞许臣于都督府借差使臣四员,存留亲兵五十人,以备缓急。」从之。

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诸路官员任满合差厢军送还到住程处,依条限半月发遣,从来多有妄作缘故占留,既不依时到营,致本处便作逃亡事故,开落名粮,因而老幼失所。如有似此之人,许经所在州军自陈,给据发遣,归元来去处,依旧收管。」

二十八年九月十九日,诏:「应官员除依条差破迎送人外,不得违法支顾脚顾船钱。」

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赦:「勘会累降旨挥,约束州县差顾人夫应副过往人。访闻州县奉行灭裂,循习旧弊,甚者抑令出顾钱。仰监司常切觉察,按劾以闻,当重寘典宪。」以上《中兴

会要》。

孝宗隆兴元年八月十七日,殿中侍御史周操言:「臣契勘监司郡守所破接送人载在令甲,各有定数:使相知州五百人,前宰执知州四百人,大藩知州二百三十人,节镇知州一百二十人,余州一百人,转运使副一百三十人,提刑一百二十人,转运判官一百人,此其格也。比缘监司、郡守数多,接送频繁,所破借请,或至半年,或四五月,近者不下三月,所费不知其几。加之公用什物,率皆创置,故一经接送,州县仓库为之(拐)[枵]然。臣愚欲望今后监司郡守接送人,除使相、宰执知州人数太多,合行减三分之一外,其它并不得过数添差。仍戒谕监司、郡守,每事简省,不得侈靡,并从御史觉察。若现接本任就移他处不候待阙之人,止得于旧任破送还人亲任,更不得别发接人。如在五百里外者,其送还人就五百里止,却令新任接人于所止处交替。庶几免致重迭费耗,少宽州郡之力。乞附条令,永为定制。」从之。以上《干道会要》。

仪制 宋会要辑稿 仪制四 接 送

接送

【宋会要】

淳熙元年五月二十九日,诏:「诸路监司、宪司州县巡历,只许带本司公吏一名、掌管按牍及使令三二名随行,不得与外人交通。余人并于所到州县借差。如敢违戾,令御史台觉察,以违制论。其它监司出巡及通判季点之类,并皆准此。」

四年九月二日,诏:「自今监司、郡守阙到赴行在奏事,未得取索远方人从,候阙近方许计程发遣。」

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臣僚言:「应荒歉州县,当专以救荒为务,所有迎新送旧兵卒公吏借请及供张从物之属,所费不赀,自合裁减。乞令旱伤州郡守倅而下迎送,并依近日杨布、钱象祖已得指挥,吏卒供张从物之属并从减省。」从之。

九年正月十三日,上谓辅臣曰:「监司、帅守接送人借请等费用太多。」宰臣王淮等奏:「条格具存,往往巧作名色,全在监司觉察。」上曰:「只为监司自犯法,可令侍从等集议。」于是集议来上曰:「一、监司守倅已依格差接送人从外,又有将带公使钱作随行支用,系是重迭破费,合行禁止。一、人从借请不多,合依格外,书表司等人,近来多是妄作名色,增添借请,及格外差都吏、手分等,每名借请,犒设至多,合行禁止。一、(供)[公]堂供张、什物陈设等多是增添过多,以致科扰行铺,侵耗公库。一任之间,有置两三次者。自今不得再有添置,候得替日,依数

逐一牒公库交纳,不得将带前去,及作名色销破。一、迎接轿乘,多是监司州郡分下所属科率。一、接送如愿乘船者,只合差破官船;如无官船,许和顾乘使,不得折支顾钱。一、合破接官从物,旗帜、挝剑及人从头帽、衣衫之类,只许就界首等候,不许将带出境迎接。一、诸公人违法借兑,并白状批请,已有见行条法及绍兴二十六年指挥,合行申严行下。今措置公人遇节,并经由州县借请,及非时妄作名色犒设之类,亦合禁止。」诏依集议到事理施行。

是岁六月初八日,诏合破接官人从头帽、衣衫之类,许依旧例。

十四年八月八日,令应巡检下土兵并不许差充接送。从广东提刑管鉴请也。以上《孝宗会要》。

(淳熙)十六年七月十二日,臣僚言:「伏见诸路监司帅守接送人数,自有定法。今则不然,迎送之际,动以数百辈。如二广、福建、湖南、江西,尤为烦费。乞自今诸路监司、帅守接送人不得过数,借请不得过多,一行从物不令出境。如或过数差人,逗留不即赴上者,仰御史台体访觉察,重作施行。」从之。以上《光宗会要》。

庆元元年六月十九日,监登闻检院张叔振言:「方今之患,莫大于州郡之不富实;州郡之不富实,其弊莫大于将迎之虚费。今州郡将迎,大者千计,少者不下数百人,高牙剑戟之外,不急之物无一不备。一兵而受一人之券,固所当得也,至其差出,则有借给焉,远者几岁,近者数月,以千百人计之,为数(不)[可]见。乞

申严法制,行之诸道,凡将迎之费,一遵令甲,供张之具,务从简省,爱民体国,无以华侈相尚,则郡国其有瘳矣。」从之。

嘉泰四年六月十九日,成都府路提点刑狱公事傅伯成言:「蜀之州郡,迎新送故,地有远近,涂有川陆。乘舟则省吏卒,遵陆则舍舟船,皆适于用而已,非可私其费也。臣访闻州郡将迎之际,费既不赀,及其去也,未尝赴中都而破吏卒浙西之借请,未尝下荆江而破舟舰浙西之顾钱。乞特降指挥,除在任被召合破送还人船至临安外,余止许计其所居之程差顾人船,亦各随其水陆之便。其虚作远地名色,多破官帑,归于私家者,令监司按劾,并与当职官坐之。」从之。

开禧元年正月二十一日,中书门下省言:「监司守倅到罢迎送,合破吏卒从物,各有条例。日来所在州军例外过有差置吏卒借请,殊无限制,理合禁约。」诏令诸路帅司、四川制置司、二广经略司自今降指挥到日,日下取会所部州军见今所破从物吏卒并借请实数,攒类成册,保明申尚书省。

六月十一日,诏:「诸路监司并本司属官凡是迎送从物,各从逐司支公使库钱应办,不得行下州县。诸州知州、通判、幕职等官迎送从物,并从本州岛支公使库钱置造。县令、簿尉从物令本县支系省钱制造,知县不得过一百贯,佐官以下不得过五十贯,并不得科之乡司。更敢妄作名色,科扰百姓,许民户越诉。」福建提刑朱思远《便民五事》内言:「知县迎接,科率乡

书吏贴。」故有是诏。以上《宁宗会要》。

仪制 宋会要辑稿 仪制五 官仪制

宋会要辑稿 仪制五

官仪制

【宋会要】

太祖干德二年九月十二日,诏曰:「国家职位肇分,轨仪有序,冀等威之斯辨,在品式之惟明。矧着位之庶官,及内司之诸使,以至轩墀引籍、州县命官,凡进见于宰司,或参候于长吏,既为总摄,合异礼容。稽于旧仪,具无定法。或传亢揖之制,或有没阶之趋。既位貌之相殊,复典章之舛异。若以内司诸使承前规例,则朝官拜揖之制不同;若以仪制令遵守而行,则古今沿革之制不等。晋天福、周显德中,以庭臣内职、宾从将校比其品数,着为纲条,载于刑统,未为详悉。宜令尚书省集台省官、翰林学士、秘书监、国子司业、太常博士等详定内外群官、诸司使副、供奉官、殿直及州县官等见宰相、枢密使及所总摄正一品、二品官,东宫三师、三少、内外所属长官及品位相隔者,以前后编敕故事,参定仪制以闻。」翰林学士承旨、刑部尚书陶谷等共奏议:「自今两省官除授、假使出入并参宰相。起居郎以下参司舍。五品以上官遇于涂,敛马侧立,须其过。常侍以下(过)[遇]三公、三师、尚书令引避,值仆射,引马侧立。御史大夫、中丞皆分路行。起居郎以下避仆射,遇大夫引马侧立,中丞分路。尚书丞郎、郎中、员外并参三师、三公、令仆,郎中、员外郎兼参左右丞、本行尚书侍郎及本辖左右司郎中、员外。御史大夫以下参三师、三公、尚书令仆,中丞兼参大夫,知杂事参中丞,

三院御史兼参知杂及本院之长。大夫避尚书令以上,遇仆射分路。中丞引马侧立而避。大夫、中丞遇尚书丞郎、两省官、诸司三品以上、金吾大将军、统军上将军皆分路,余官悉引避。知杂兼避中丞,遇左右丞引马侧立,余皆分路。郎中及少卿监、大将军以下皆避之。三院同行,如知杂之例。少卿监并参本司长官,丞参少卿监。诸司三品遇仆射于涂,皆引避。诸卫大将军参本卫上将军,东宫官参隔九品此句《宋史》卷一一八《礼二十一》所引无「九」字。。参者若遇于涂皆避。公参之礼,列拜于堂上,位高受参者答焉。四赤令初见尹,趋庭受拜后升厅如客礼。上将军在中书侍郎之下,大将军在卿监之下,将军在少监之下,太子诸卫率府率在东宫五品官之下,内客省使视七寺卿,客省使视三监,引进使视左右庶子,判四方馆事视少卿,合门使视少监,诸司使视郎中,客省合门引进副使视员外郎,诸司副使视太常博士,供奉官视诸卫率,殿直视副率,枢密承旨视诸司四品常参官,副承旨视六品丞,诸房副承旨视南省七品都事。凡视朝官者序于本品之下,视京官者在上。内客省使谒宰相、枢密使以客礼,合门使以上列拜皆答,客省副使至通事舍人、诸司使、枢密承旨不答焉。自枢密副使、宣徽使皆差降其礼,供奉官、殿直、教坊使、词令官、伎术官并趋庭倨受。诸司副使参大使,通事舍人参合门使,防团刺史谒本道节帅,节度、防团副使谒本使,

并具军容趋庭,延以客礼。少尹、幕府于本使长官悉拜,防团判官谒本道节帅,并趋庭。天长、雄武等军使谒宰相、枢密使,上佐州县官见枢、宰及本属长官,并拜于庭。参本府宾幕官及曹掾,县令、簿尉参本府录事,簿尉参令,皆答拜。王府官见亲王如宾职见长,府县官兼三馆职者见大尹同。四赤令六品以上未尝参官,见枢、宰及本司长官并拜阶上。流外见流内品官并趋庭。诸司非相统摄者皆移牒,分路者不得笼街及占中道,依秩序以分左右。胥遇于驿舍,非相统摄及名位相隔,先至者居之。台省官当通官呵止者如旧式通:原作「道」,据《宋史》卷一一八《礼二十一》所引改。。文武官不得借假呼称,以紊朝制。当避路者若被宣召及有所捕逐者,许径度焉。」诏从之。

四月二十四日,诏:「诸司使、副使、通事舍人见宰相、枢密使,升阶连姓通职,展拜不答拜。其见参知政事、枢密副使、宣徽使以客礼展拜,他如旧仪。」

太宗太平兴国八年正月十五日,诏曰:「浩穰之地,民庶实繁,宜申明于旧章,用激清于薄俗。仪制令云:贱避贵,少避长,轻避重。宜令开封府及诸州府各村要害处设木牌,刻其字,违者论如法。」从大理正孔承恭之请也。

六月十三日,诏:「自今京朝官知录事参军及知县事者见本州岛长吏,用宾主之礼。宴集班位,其升朝官在判官之上,京官在推官之上。违者在所以闻,当行责罚。」

中外文武官称呼 淳化元年四月二日,国子祭酒孔维言:「窃

之间,多或假借。殿直、承旨差出者须邀司徒之称,京朝官等不分品秩高下,一例递呼郎中。伏乞今后员外郎以上只可正呼,五博至将作监丞得假员外之称,助教以上只令正呼本官,毋致僭越班制,渎乱典常。」诏翰林学士宋白等详议。白等奏曰:「按官品令及内外职官名目,如并令只呼正官,又缘官品之内,甚有难为称呼者,遽令改易,皆从正名,亦虑有所未便。今欲且约孔维所奏,于过呼尤甚者重行条禁,所贵庶官易为遵守。文班台省官及(御)[卿]监、郎中、员外并只得呼本官,升朝官自太常博士以下并京官至大理评事并不得呼郎中。诸司使、诸卫将军不带遥郡者,并诸司副使并不得呼太保。三班自供奉官以下并不得呼司徒。京官自校书郎以下并不得呼员外。待诏、医官等并不得呼奉御。府司录参军、县令等并不得呼员外。京府司录不在此限。判司簿尉等不得呼侍御。文武职事州县等如有检校兼试同正官者,伏请并(德)[得]呼之。」诏依详定施行,降敕牓示谕。

二年六月五日,侍御史知杂事张郁言:「文武官常参、内殿起居,露立廊庑。望自今前一日预设幕次于合门外。尚书省旧仪,郎中、员外郎见本曹尚书、侍郎及丞郎、尚书见仆射,皆有公礼及回避之文,迩来遂成寝废,望举行之,违者加以责罚。旧制,御史(大)[入]台及出使并重戴,近年(廉)[兼]领他职及出使者辄废其仪。望自今违者罚一月俸料。」

并从之。

四年六月十二日,有司言:「文武常参官在京监管庶务,并免常参外,其内殿起居、横行参假、入阁门、非时庆吊、侍宴、冬正御殿、御楼朝贺、寿宁节、国忌行香、都省朝堂议事、城外立班并赴,违者以闻,请行朝典。」从之。

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诏:「三司判官、主判、推官等见本使,并如郎中、员外见丞郎、尚书之仪。」

至道二年闰七月三日,诏:「今后中书门下只令宰臣押班知印,其参知政事遇正衙横行参假,重行异位,非议军国政事,即不得升都堂。祠祭行香押敕,并以开宝六年六月庚戌诏书从事。」先是,吕端入相,因上言:「臣兄余庆任参知政事日,班制悉与宰相同,愿举行之。」时从其请。至是,参知政事寇准坐除冯拯、彭惟节官不平罢免,因令合门检会参知政事见宰臣(休)[体]例。合门言:「开宝六年六月内,敕中书门下押班知印及祠祭行香,今后宜令宰臣赵普与参知政事薛居正、吕余庆等轮知。系书列衔,参知政事即低次。雍熙四年九月内,御史台言:文德殿前未有参知政事砖位,欲乞依位排砌。依奏。至道元年四月内,敕参知政事宜令与宰臣轮日知印,正衙押班,其砖位与中书门下一班。宰臣使相上事并应有公事,并升都堂。」(及)[乃]下是诏。

真宗咸平三年八月九日,御史知杂范正(乱)辞言:「内外官称多过资品,望行条制,以肃纪纲。」诏两制集官详定。翰林学士承旨宋白等言:「今请

尚书省、门下、中书省、御史台、九寺、三监、东宫常参官、京官、武班诸卫各呼本官。除台省外,自有检校兼官者,从高称呼。两京五府少尹并以本官称呼,两京留守、判官、通判、诸路(侍)[转]运使副、四赤令、诸州知州、通判、监临官并是京朝(宫)[官]充职,并以本官称呼。其两京留守、判官、诸道行军副使各有检校官者,以检校官称呼。节度、观察使、两使兵马留后官未至检校、太傅者,许通呼太傅、检校,高者从高称。内客省使、客省、引进、四方馆、昭宣、东西上阁门使、遥郡内诸司使官未至检校、太保者,许通呼太保。客省、引进、东西上阁门副使、未至遥郡内诸司使副,并许通呼司徒。内殿崇班、供奉官、侍禁、殿直、奉职、借职并只呼本职。其殿头高品、高班黄门并内品并以本职称呼。若衔命出外,即通呼天使。翰林待诏、医官并通呼待诏奉御。如有同正检校兼官者,各呼本官。诸道幕职、录事参军、县令有检校试(御)[衔]者,呼本官。录事参军仍呼都曹,县令呼长官,(薄)[簿]尉许呼评事。仍望下御史台、宣徽院、阁门、诸路转运使觉察闻奏,请科违制之罪。」从之。

九月十三日,诏:「应带职、不带职京官及中书堂后官带京朝官者、枢密院主事带诸卫将军同正者,并许于皇城司内下马。」

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诏:「开封府左右军巡使、京官知司录及诸曹参军知畿县见知府,并趋庭设拜。」

六月十七日,御史中丞温仲舒言:「两省幕次不

合在朝堂,乞依旧例移归中书。」从之。

大中祥符元年二月二十九日,诏:「自今文武群臣内庭出入,道路相逢,据品秩回避侧立,一依仪制。命妇车担与文武官相遇,亦须回避,不得交杂导从。仍令所由司咨示,违者具名以闻,当寘其罪。」时供奉官、(阁)[合]门祗候刘文赞趋东华门,冲宰相马。至崇政殿门,宰相与亲王对揖,文赞又横绝而过,为(阁)[合]门所举。诏宣徽院劾之,与远小监当,仍令御史台遣吏监出,故有是诏。

八月十二日,殿中侍御史赵湘言:「窃见舍芳园迎天书日,街中布土,驰道阑以横木,止人践履,而群臣前驱者彻木,行马驰道上;又每逢辂马,不止传呵,分路而过,皆非人臣之礼。今如依古制,不绝驰道,则恐京师浩穰,阻滞车马。欲请每遇大礼,布土驰道,群臣非导驾不得于其上行马,及逢阅习辂马,不得冲过,许令两面行马。违者御史纠举。」从之。

二年五月十七日,皇城司言:「皇亲车马入内,多与臣僚行李相犯。今请分定门户出入。」诏:「自今如朝班未退,并令由玄武门,俟班退即听从便。」

亲王、诸宫使李神福又言:「东宫诸院出入,未有定制。欲望自今朝班未退,并令于东华门里夹道内过,入军器库东横门、崇政殿东横门赴内东门。如假日及朝班退后,依旧于左承天、祥符门出入。」亦从之。

六月二十一日,诏:「文武官非公事不得入京百司诸公廨。如监临官挈家居止者,即许亲故来,无得妨其公事。」

九月三日,诏:「宗室供奉官承庆以下假日朝参,许入玄武门。」时管勾官宅事赵湘言:「承庆等两处朝参不及,请行按问。」承庆白言:「诸叔将军等假日许由玄武门入,唯承庆辈须合入东华门,仍俟诸叔上马,始由东华门而入,以故多就班后时。」故有是诏。

五年七月十九日,诏:「尚书丞郎、两省给谏知州府,而本部郎中、员外及两省六品以下官充本路转运使副者,承前例须申报。自今知制诰、观察使以上并止书案检,令通判以下系衔供申。如转运使官秩在上者不在此限。」

九月十二日,翰林学士李宗谔、龙图阁直学士陈彭年言:「准诏,以群官导从不合品式,与礼官详定仪制以闻。今除中书、枢密、宣徽、御史中丞、知杂御史、左右金吾并摄事清道如旧制呵导外,仆射以上不得过四节,尚书以上、文明殿学士、资政殿大学士不过三节,翰林学士、枢密、龙图阁直学士、尚书丞郎以上不过两节,给谏、舍人、知制诰、卿监、待制不过一节。三司使、权知开封府不过四节,三司副使不过两节,应提印执梃者不在其数。小两省、御史、尚书郎中、员外、诸司四品、见任三司、开封府推判官许马前一对踏引,不过五步。应出节者止

约冲突,不得呵止。众官同行,止从上一员出节。有踰式者,委御史台、左右街司弹纠。先准敕,合于开封府金吾抽借从人者,内金吾从人悉还本司,止于诸军剩员开封府从人中抽差。其别局主判司分已有公人当直者,不得重迭。又文武百官遇宰相、枢密、参知政事并避,两省官侍郎、常侍以下遇三师、三公、尚书令则避。遇仆射,则给舍以上敛马侧立,起居郎以下则避。给舍以上遇御史大夫、中丞,分路而行。起居郎以下遇大夫、给舍以上敛马,遇中丞分路而行。御史大夫遇三师、三公、尚书令则避,遇仆射、东宫三师、尚书丞郎、两省侍郎,分路而行。中丞遇大夫避,遇仆射敛马。尚书丞郎、常侍以(丁)[下]至正言、东宫三师、三少、太常卿、金吾上将军,并分路而行。知杂御史遇中丞则避,遇左右丞敛马,遇尚书侍郎、诸司三品、金吾大将军、统军诸卫上将军,分路而行。尚书省五品、诸司四品以下「以下」后疑脱「遇」字。,诸卫大将军皆避之。三院同行,如知杂例;不同行,遇左右丞避。尚书丞郎、郎中、员外遇三师、三公、尚书令则避。郎中、员外遇丞郎则避。太常博士以下朝官遇本司长官、三师、三公、仆射、尚书丞郎、大夫、中丞、知杂御史,并避,权知、判官不避,遇两省给舍以上敛马。京官遇丞郎、给舍、大卿监、祭酒以上、本寺少卿监、司业并避。诸(位)[卫]大将军以下遇上将军、统军亦避。詹事遇上台官如卿监之例。庶子、少詹事至太子仆遇太

子三师、三少并避,遇上台官如少卿监例。中允以下遇太子三师、三少并避,遇宾客、詹事敛马,遇上台官如太常博士例。应合避尚书者,并避三司使。权知开封府者,如本官品避。其台省官虽不合避,而职分见在三司、京府统临者避。中书门下、枢密院常朝有冲突者,巡检人员具名送开封府,京朝官誊报御史台弹奏。内诸司使以下报宣徽院施行。不即申举者,委御史台、左右街司察访以闻。入皇城司及殿门外当避而不避者,委亲事官报皇城司捕送开封府,职官具名以闻闻:原脱,据本书《仪制七》所引补。。诸色人当避台省官及敛马侧立而有违者,街坊巡检亲事官止约固违不伏者,移牒官司,及申奏如上制,即不得凌辱命官。武班内职并依此品施行。」从之。

六年三月十七日,诏:「应富民得试衔官者不得与本州岛县官使臣接见。如曾应举及衣冠之族,不在此限。」

八月六日,枢密直学士、礼部尚书、知升州张咏言:「当州每有祠部司事,并申公状。臣官(添)[忝]六曹,祠部即本行司局,例申公状,似未合宜。欲望自今尚书丞郎知州,除申都省外,其本行官局并止签检。」从之。

七年七月二十日,诏:「在京勾当官差出外住程勾当,不得带在京名目出外称呼。」

九月一日,诏:「自今制置发运使、转运使副更不以官品位次,并在提点刑狱官之上。」先是,诸路提点刑狱朝臣与转运使副正以官序为高下,至是始定条约。

八年闰六月五

日,诏:「京官充刑部、大理寺、三司法官、御史台主簿,不得便服于市肆下马,委御史台纠察。」

天禧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诏:「文武官曾使契丹及接伴者,自今戎使到阙,除两省舍人外,并令于左掖门出入。」

四年九月十七日,诏:「诸州县尉见巡检使臣供奉官以上,并升阶公参,答拜如上佐州县官见幕职之仪。侍禁以下用客礼。」时知利州、(阁)[合]门祗候张利用言:「县尉与巡检皆捕贼官,有公参客礼相见者,请班定制。」故有是命。

五年六月五日,诏:「自今诸州监当朝官殿直以上在通判、都监之下,判官之上。其通判与都监并依官次。京官奉职、借职、监当者即依知令录(列)[例],在判官之下。」先是,知荆南府李谘言:「京朝官使臣监当场务,与本州岛通判位次未着定式。」故令礼官详定下诏。

干兴元年六月七日,时仁宗即位后。诏曰:「国家并建庶官,分领众职,当励能勤之节,且遵靡(监)[盬]之规。如闻罔念夙兴,几将旷阙,爰颁戒告,用儆因循。宜勉罄于恪恭,勿自罹于悔咎。咨尔有位,体朕意焉。宜令合门、御史台遍行告示,应在京诸司勾当京朝官使臣及内有免常朝者,自今后并令早赴本司。仍令宣徽院、御史台、入内内侍省常切觉察闻奏。」时中书门下上言:「先准诏,自三月十五日后每日百官并赴常朝,其内外诸(句)[司]并合早入。迩来多日晏方入本

司,请行条约。」故有是诏。

仁宗天圣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上封者言:「诸州有三班差使、殿侍及殿中、外殿直指使者,每与命官共事。望颁定制。」诏法寺详议,法寺言:「殿侍令式,元无品秩。外殿直本系单班,望自今并在命官之下、摄长、马之上。如充权管指挥,自依元敕。」从之。

五年三月二日,皇城司言:「将来崇政殿放牓,据在内巡检指挥使状,自来状元承例于军器库前东华门外上马,即无条贯。其余举人并于东华门上马。」诏依旧例。

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诏:「应臣僚听下公人及本家亲随僮仆等出为班行者,诸处相遇,并须回避,不得接坐。如或同州郡勾当者,阁门祗候、内殿崇班已上并三班使臣充监押、巡检,许令申奏,于邻近州对换。其三班使臣以下监当物务,并令公参而退,更不接座。」

七年二月十六日,诏:「中书、枢密院自今午后五刻出,审官、三班院、流内铨并须早入,其出在中书枢密院之后。」

八年十二月八日,中书门下言:「文武臣僚加恩敕告,检会五年南郊例,尚书(敕)[刺]史以上如有骨肉愿赍去,许令乘递马往,今欲依(列)[例]。」从之。

明道二年十月四日,诏:「自今节度使知州军兼总管者,即官借人。骨锵各五对此句疑有脱误。。

景佑元年六月九日,中书门下言:「应文武臣僚并京朝官使臣今后失仪,依条责罚后,欲更不理为过犯。」从之。

宝元二年闰十二月九日,合门

言:「请自今皇帝御宣德门,宰臣、亲王、枢密使、使相各许带从者三人,参知政事、枢密副使、知院、同知院、签书院事、宣徽使各带二人。并至第三重门止,余皆不许。」诏可。先是,帝每御楼,左右近臣各挟所亲上门阙无定限。时将及孟春观灯之会,知开封府郑戬上言:「天子所在,当严其制。」及是乃施行之。

四年九月十一日天头原批:「宝元仅二年,此恐误。」此条疑为庆历四年事。,详定(阁)[合]门仪制所言:「紫宸、垂拱殿起居,臣僚石位上欲镌字记,并立班图欲用绢别写四本,一本进内,二本付合门收掌。」从之。

庆历三年六月十一日,翰林学士承旨丁度等言:「比奉诏详定帅臣见所部仪制,请自今(阁)[合]门祗候及路分都监以上见四路招讨使,厅上公参,供奉官以下并庭参。其走马承受及非统辖者勿拘此制。」从之。

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诏:「彰信军节度兼侍中李用和出入许张伞、击杖子,及上下马如二府仪,余无得援例。」其后左仆射、观文殿大学士、判都省贾昌朝,镇安军节度使、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程琳,太子太保致仕庞籍,司空致仕宋庠皆用此例。

七年正月十八日,侍御史知杂事李柬之言:「自来侍从官自起居郎至正言、小两省官并台官、南省正郎出入,重戴,执丝鞭。其给舍、丞郎、待制以上并三司副使更不重戴。出入内庭,台省并执丝鞭。近岁除中书、枢密院依

旧出入执丝鞭,其余每日早辰只自漏舍略执丝鞭入内丝:疑当作「小」。。欲乞下御史台,其大两省、待制以上并三司副使、知杂出入并依旧例执丝鞭,如遇阴晦风雨,方许执小鞭出入中门。仍令台司弹奏违犯。」从之。

皇佑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诏:「今后常参官故作懈慢及行立失序,不得作常时失仪施行。仰具闻奏,降敕断遣。」

五年六月一日,御史台、审刑院、大理寺言:「乞自今趋朝臣僚入皇城门,并依次序行马,违者减律条朝会应集,告而不至,罪一等,仍理为过犯。」从之。初,御史台奏:「近日百司官入朝,多不依次序,或于两府臣僚中门行马。法寺止坐失仪之罪为轻。」寻令参详,而降是诏。

嘉佑三年十二月十五日,翰林学士韩绛言:「中书门下宰相所职,而以他官判省,名不相称,请更定其制。」又曰:「百司常务,多关二府,请详其轻重,移付于下,使大臣不为细故撄虑,得以专讲政事。又服章所以别尊卑,今走吏与公卿不殊。请依唐制,各以品数为等级。其赦恩年考及阶品合服之人,须未尝犯徒流罪者乃听。又台阁、省寺,典章所由出也,今独存 条文案而已,本朝故事、名臣(遣)[遗]范无所传录。请依《周礼》、《唐六典》着为一书。」诏翰林学士胡宿、知制诰刘敞详定以闻。而宿等以为不足行,寻罢之。

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合门编纂条例所言:

「伏见臣僚以疾乞免大起居舞蹈之类,窃以臣下见君,当极恭肃,一有不至,罪罚及之。以疾自言,乞损拜伏,人取其便,非所以致恭肃、尊朝廷也。且有疾与告,着令所容,杀礼见君,古训无有。自今敢干请者,乞令阁门弹奏,重致其罚。惟勋德大臣,朝廷特礼,必藉任使,自从特旨,作崇政殿进呈。大乐依观双竹例,宣群牧判官。检会仪制,游宴宣召之人,皆着定式,而群牧判官不与焉。盖当时有司之失,遂开此例。欲乞今从非次游宴观看,不复更召。其带馆职充者自从馆阁官例。都知、押班如趁班不上,令别作一班起居。臣等以为朝廷之仪,皆有着定,苟不及礼,谓之不恭。不恭有罚,未闻预设别班,以待不及礼者,伏请蠲去。三人内及第正权三司判官者此句疑误。,并赐绯。臣等以为古制有其官者服其服,未闻一官之中,更以入仕之阶为之轻重,恐非圣朝平均奖劝之道,伏请蠲去。大朝会缀中书门下班,座杌子,戴凉伞,中书、枢密院下马处下马之类,皆是特恩异礼,近岁大臣例多得之。看详前件礼数,皆朝廷所以尊异执政大臣也,非其人、无其位者不当有也。若人人得之,则车服轻而不尊;车服轻而不尊,则贤者怠而不肖者有慢上之心矣,其渐不可不慎也。以别具编录,非以为例也。盖备天子发非常之诏,加礼于老成勋德之臣,访故事于有司,则以对也。仍乞令合门今后非诏(者)[旨]询问,不得辄自申举。」并

从之。

六年正月十一日,权御史中丞王畴言:「比岁两制臣僚不得与执政之臣相见及台谏官往还,议出一时,初无典故,当时论者即以为非。今执政与谏官已 其禁,而台官尚设科防。臣愚以谓台官主于议论,以补天子之闻见,岂一二人能周知天下事乎 两制、侍从之臣,皆国之选命,偶或相见,交自为疑,其非所以示朝廷之大体也。请自今两制亦许与台官相见。」从之。

治平四年六月二十四日,神宗即位,未改元。御史台言:「检会庆历二年权御史中丞贾昌朝奏,臣僚出节呵引,已有条制,右职臣僚,旧无制度。寻诏两制同详定以闻。既而上言,节度使在尚书下,三节;节度观察留后在诸行侍郎下,两节;观察使在中书舍人下,诸卫大将军、防御团练使在大卿监下,内客省使比诸司大卿,景福殿使、客省使比将作监,引进使比庶子,在防御使上,已上各一节。诸州刺史、诸卫将军在少卿监下,宣庆、四方馆使比少卿,宣政、昭宣、合门使比司天少监,诸卫将军上,皇城以下诸司使比郎中,客省、引进、合门副使比员外郎,枢密都承旨在司天少监下、合门使上,副都承旨在合门使下,枢密院副承旨、诸房副承旨在诸司使下,已上并两人呵引。如违,令御史台、左右街司纠察以闻。寻诏施行,而皇佑二年编一司敕删去此条,请复申明举行。」从之。

神宗熙宁二年二月八日,刑部(官)[言]:「御街上只言许

近上臣僚行马,即不指定品位职名。窃虑更有品位稍高,有犯此者,省司临时无由定夺。欲乞朝廷特降指挥,指定品位职名得于御路行马,以凭遵守。」诏御史台、太常礼院同共详定以闻。既而上言:「勘会自来近上臣僚及北朝人使并三节人到阙,并于御路上行马,难以改更。检会令文,臣寮(道)[导]从呵止,除中书、枢密院执政官、宣徽院、御史中丞、知杂御史、左右金吾摄事官清道者依旧式外,三司副使已上亦许出节。欲自宣德门前至天汉桥北御路上,今后只许应合出节臣僚及正观察使已上行马;如从驾出入,并宗室、内廷、诸宫院车骑并不在此限。」从之。

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诏:「枢密都承旨见枢密使副,并如合门使礼。」时合门使李评为承旨,首用士人,而议与使副接见之礼。手诏令编修院检讨故事,本院言:「止载班着职事,即不见接遇仪范。」乃下是诏。

十一月三日,御史台言:「台参辞谢,臣僚自来于朝堂先赴三院御史幕次,又赴中丞幕次,得以体接老疾之人。今若只于御史厅一员对拜,不惟有失旧仪,兼恐不能公共参验。乞依旧制,朝堂拜揖,如遇放常朝,即于御史台。」从之。

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诏罢供奉官至殿直日赴垂拱殿起居,惟朔望并人使见辞,缀班于紫宸殿。

五年七月二十四日,合门言:「龙神卫四厢都指挥使、昭

州防御使张玉泾原路驻泊兵马步军副都总管,暂赴阙奏事。检会仪制,应外任客省使至合门祗候、入内内侍都知、押班并带御器械赴阙奏事,起居讫即退,更不供职。」诏玉赴起居不供职,今后准例后:原作「依」,据《长编》卷三三五改。。」

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诏:「宰臣、亲王、使相、两府、宣徽使遇入枢密院门,许至从南第二重门外上下马。」先是,宣徽使以上凡出入皇城门,上下马处与三班使臣无以异,至是正之。

八年三月,诏:「今后每遇视朝,起居失仪,坐公罪,杖八十。」

元丰二年二月十八日,诏:「成都府钤辖寄任颇重,与他路不同。其知府处置钤辖司职事,自今并须参议。于接待仪范,并依蔡延庆未到任以前体例,毋辄裁损。先诏坐次与本路通判叙官其罢之。」初,赵抃、冯京以前执政为安抚使,故见钤辖仪稍杀故也。

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诏:「百官见执政、三省给事中、中书舍人、侍郎以上、省寺监长官及待制横行以上诣厅,余官并诣三省、枢密院聚厅处。即有所请召并属官及亲戚不以服纪,不用此法。」

五月一日,诏:「自今宰臣上马,枢密院次之,诸司又次之。左右丞上下马处并同两省侍郎。」

十四日,御史台言:「尚书左丞蒲宗孟、右丞王安礼贺仆射上尚书省,于都堂下马。检会三省执政官上下马仪范,尚书左右仆射许至都堂,左右丞于本厅。今

官府虽寓居,缘各有拟定厅事。按宗孟、安礼身为执政,当朝廷董正名分之初,宜身先百执,遵行宪度,乃率先违法犯分,群工庶尹,何以观仰!请付有司推科。」安礼争论上前,以为今日置左右丞为执政官,不应有厚薄。左右丞于都堂上下马自此始。

十五日,诏:「枢密院自(合)[今]应入进文字,自来用押字者,并依三省例书臣名。」

笏。」 十九日,诏:「翰林学士、两省官见执政官议事,并系 ;六曹尚书以下并

二十三日,〔诏〕应六曹寺监长二以下如有公事己见不同,许独至执政聚厅处具事状申议。

六月十九日,诏:「尚书侍郎奏事,郎中、员外番次随上殿,不得独留身。侍郎以下仍不得独乞上殿。其左右选奏事,非尚书通领者,听侍郎以下郎官自随秘书、殿中省。诸寺监长官视尚书,二丞以下视侍郎。六曹于都省禀事,亦准此。侍郎以下仍日过尚书厅议事。」

八月六〔日〕诏:「执政官退朝上马,宰臣于枢密院隔门内,知枢密院以下于隔门外。都堂聚议退,左丞于门下侍郎厅,右丞于中书侍郎厅。」

六年七月十四日,诏陕西、河东经略司:「闻诸路蕃官虽转大使臣,并在汉官小使臣之下。朝廷赏功转资,以为(缴)[激]劝,如此卑抑,则孰知迁官之荣 可定汉蕃官序位以闻。」后河南、〔河〕东经略司言:「蕃官部堡塞兵出战,常以汉官驱策,恐难与汉官〔序〕位。」尚书兵部言:「乞应汉蕃官非统辖者并序官。」从之。

九月十一日,诏品

官诣尚书省并六曹上下马依杂压,诣尚书省太中大夫以上就第一贮廊,监察御史以上就过道门。诸六曹尚书诸:原作「诏」,据《宋史》卷一二○《礼二十三》改。、侍郎即太中大夫以上就本厅,监察御史以上就客位,余并过门外。

七年八月十五日,诏:「闻三省、枢密院出常早,妨六曹诸司结绝日务。自今冬夏并以未初为限,着于令。」

哲宗元佑五年八月十八日,合门言:「景德、祥符、宝元、熙宁中,朝廷委近臣梁颢、李〔宗〕谔、陈彭年、张知白、李淑、宋敏求同合门官修定仪制,行之已久,颇为详备。至元丰四年,诸司敕令式所厘为仪式令敕,比之旧仪,殊甚阔略。请委官与合门官以旧仪制图策并见行仪式令敕同看详修定,不分仪式令敕,仍旧为合门仪制。」诏枢密都承旨王岩叟、秘书少监王钦臣同合门官修定臣:原作「以」。查《宋史 王钦臣传》,钦臣元佑中为秘书少监,此即其人无疑。据改。。

绍圣二年十二月十日,诏:「诸官司出入局不以时,委统辖次第觉察举劾。」

元符元年十月二十九日,御史台言:「按元丰法,诸赴朝宴、庆贺、宣制、拜表、奉慰、行香、集议,若临时有急速公事,或上殿守门趁赴不及,并本处有条免赴者,并报御史台。元佑法,应免者不报,乞依元丰法。」从之。

文书令内无札子式,本部寻批送大理寺参详。经略、安抚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正月十八日,刑部状:「永兴军路安抚都总管司奏,逐司契勘久来行遣文字,除不系统摄及辖下州军去处并行公牒外,有管下县镇将领训练官司之类,并同札子行下。近

或都总管、钤辖等司事体稍重,于管下县镇将(分)[领]训练之类官司虽别无许用札子条式,其逐司自来旧例用札子去处,欲依旧施行。」从之。

崇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尚书右司员外郎、充讲议司参详官林摅奏:「检会元符令,诸命官不得容人过称官名。有兼官若检校官者,听从高称。其或有郡王称大王、正任称太尉、少卿称判寺、郎中、员外郎称省判之类,如此呵引,既非检校之官,即是过称官名,自合科罪。再详大王之称,止谓如亲王,太尉即须节度使或系检校官者。郎中、员外郎合以本曹或本司之名,少卿止合以本职称呼。欲乞申明行下。」从之。

仪制令内有州县官参知州,赞姓名致恭,见通判,阶上受拜,以至一簿尉参县令,亦曰受拜,此于臣下实为僣越。窃以昔日诸州长官礼上申陈,论及官属举书案、奉笔墨之类,陛下悉皆禁之。 政和三年八月十五日,中书省言,新提举淮东路常平应安道奏:「臣伏(今)今独赞姓名致恭、受拜之令未闻讲究,非人情所协。伏望将州县官赞姓名致恭、受拜全文重行详定。」从之。

十二月十一日,诏曰:「君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臣相与,休戚一体,则上下亲而政治举。属者时雪荐降,路滑马蹶,臣僚造请,或至坠伤,朕甚悯焉。可特许暂乘车轿,惟不得入宫门,候路通依常例。」

六年九月十日,刑部奏:「大理寺修立到诸命官应赴尚书省陈乞或

诉事,而曾任郡守、监司及职事官郎官以上,或见任五品以上官者,并免亲诣,听遣人赍状。」从之。

七年二月二十一日,尚书省言:「修立到诸朝参臣僚行马次序,俟皇城门开,枢密入,次三省执政官,次一品、二品文臣、六曹侍郎、殿中监、开封尹、大司成、侍从官、两省,次百官。御史台编拦依次入。」从之。

八年四月十六日,臣僚言:「朝觐之仪,不可不严。今殿陛之下,刻所止名位,如侍从员数至少,至庶官序位不过数处,而班列之员数百,所以群聚无辨,错立不整。乞稽台省寺监,酌寄禄官中数,各布次序,以肃朝仪。」从之。

闰九月十一日,臣僚言:「拜爵公朝,谢恩私门,非人臣之节也。而比来士夫有私第干谒,不惮寒暑,既得之后,获举者必谢,受谢者不辞。乞立法禁止,以破朋附。」诏省台寺监官以公事见宰执者诣都堂,替赴参辞亦如之。

宣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尚书省言:「余深除镇西军节度使,依前少傅、知福州。缘本官系少傅,于未朝辞以前,合趁起居。所有张盖、鸣杖子并上下马等事,即未敢从宰臣体例。」诏特依宰臣例。

内之省台寺监,外之监司群县,文移往来,皆有定体,自下而上则用状,自上而下则用帖,非相统属则用牒。状则书名,牒则押字,所以正尊卑,明分守,各有所当也。乃者官司不切遵奉,忌公家之体式,任私意之重轻,应用状而移牒者有之,应用 六年五月十一日,臣僚上言:「伏

牒而书名者有之,更相视效,习以为常,恐非所以尊朝廷、正名分之意。伏望在京委御史台,在外委监司,常切觉察,敢或侵紊者,弹劾以闻。」诏出牓朝堂,仍令吏部遍牒行下,如违,以违制论。

高宗建炎元年七月十六日,诏御营使司属官在外序官依寺监丞例。

十一月一日,诏:「扬州道路砖滑,自来不行车马。今来驻跸,虽合依京城条例,虑臣僚乘骑,或致 虞,可特许乘暖轿,唯不许入皇城。」先是,宰相进呈,上宣谕曰:「君臣一体,所当深念,不忍使群臣奔走危地。」故降是诏。

三年十二月九日此条当置下条闰八月二十二日后。,两浙提举市舶司言:「切见隆佑太后前来杭州,自来州僚出入,并乘轿张盖,若不少为裁抑,则于礼有所未安。」诏不许乘凉轿。

三年闰八月二十二日,诏:「御营使司若勾差人马,即合用札付逐处州县;如遇与监司行移,只用文牒往还。」初,刘光世为御营副使,每事涉监司,辄行札付。时臣僚言不当用札,故降是诏。

四年七月八日,诏:「非见任宰执到都堂,除正一品序坐外,并在见任宰执之下,余依自来条例。」

八月一日,臣僚言:「刘光世以公事移牒六曹。承平之时,虽宗室戚里之为使相者,莫敢用牒。藩方大臣,所宜尊奖王室。若带仪同三司可牒六曹,则亦可关三省、枢密院矣。光世不

知事体,望申戒遵守法制。」从之。

绍兴二年闰四月二日,诏:「诸处分遣在州军守戍兵官并余统兵官等,元系朝廷遣使,即依将副序位。若止军中或帅司一面差委,即与州都监序位。其余使臣与当部队将序位。」以军兴,守戍将官与州县官无序位统摄,多在州县欺凌官属,从枢密院之请,故降是诏。

七月二日,福建、两浙、淮东沿海制置使仇迭言迭:原作「愈」,据《宋史》卷二七《高宗纪四》改。:「已得旨,叙位依发运使例。所有本司属官,亦乞依发运司属官条例施行。」从之。

九月十五日,诏:「方今尚武之时,访闻方面常日视事,武臣一例庭趋,文臣一例循廊,甚失武臣之心。今后诸州武臣非缘教阅军阵、出师讨贼,若常日见长吏,职任与文臣等者并依文臣,其不应趋庭者勿庭趋,着为令。」

三年二月二十九日,三省、枢密院言:「御史台牓示行宫南门,令百官朝谒入出。检准政和四年七月十九日指挥,今后皇城门开,先枢密院,次三省、执政官,次侍从官一品、二品文官,次百官,次御史台官,次侍御史,次御史中丞,次大夫。上马、行马失次序之官徒二年,控马人杖一百。缘旧制,三省、枢密院各班奏事,各厅治事。今宰相兼知枢密院,系同班奏事、同堂治事。兼旧来(遇)[过]前殿,即枢密先上马,入右掖门,于隔门外下马,于密院过道门俟三省官同入。过后殿,即同三省官上马,入东华门,系分两门入出。今止系行宫南门一门

入出,虽遇六参等,止是系殿仪制,班次并与旧例不同。」诏三省、枢密院官赴朝且依见行仪制,回銮日依旧。

七年三月十一日,诏监察御史以上出入并骑马,遇阴雨滑即听乘轿,仍自十五日为始。

九年四月六日,诏六部长贰今后朝退,许出行宫北门。其后又诏两后省官如上仪。

五月二十四日,诏赴朝官于北门里廊上待班。

十二年三月二日,御史台、合门言:「普安郡王出外第,合趁赴朝参及非次庆贺、拜表等。待漏合于皇城门外,待班合于殿门外,并在宗室正任幕次。其忌辰行香,合于百官之前先入。」从之。

十三年二月三日,诏:「三公、三少、亲王、使相趁赴常朝,许带直省官二人入殿门,至幕次止。」

先是,太傅韩世忠、张俊、少保杨存(忠)[中]、开府仪同三司潘正夫言,乞将带直省官、散祗候各二人入殿,趁赴朝参,故有是命。

四月十二日,诏:「今后赴朝臣僚及朝退出南皇城门,于百步外方许呵喝。仍令御史台、合门晓谕。」

三十日,合门言:「今来垂拱殿内已安砌石位,其字与石色一同,百官难以辨认。乞行下有司,将四参石位装字以黄蜡,日参石位以红蜡。」从之。

同日,合门言:「在京自垂拱殿门里天井中有隔门,如值两开隔门,臣僚起居。今月二十九日,文武百僚赴垂拱殿习看石位。切见今来垂拱殿

门作宫门,其隔门却作殿门,百官下从人皆带入出宫门。欲依在京日作殿门。」从之。

十月一日,诏:「今后臣僚未至合下马处,自宫门里不得披凉衫出。」

十四年十一月三日,诏:「文武百僚诣景灵宫诸殿行香,如值雨或地湿润,分东西廊上立班。宰执并就东廊立班,僧道并于东廊授香。」

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吏部言:「绍兴令,杂压从一高同者异姓为后,次以贴职、服色、资序。至改官先后同,方以出身。切缘修上件令文之时,文臣未分左右。今来有出身人带左字,无出身人带右字,即合官同者先以左右为序,带左字人仍以及第出身、同出身为序。」从之。

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诏:「御试举人并武举人及唱名日,并不鸣鞭。」

闰八月十五日,诏:「今后任副总管,若非正刺史以上,并合与转运副使及转运判官依杂压序官。」先是,镇南军言:「本路转运判官曹戬见任右中大夫,副总管翟襄系武功大夫、忠州团练使,每遇朝拜、行香,立班序位未有着令明文。」遂有是命。

二十二年五月十七日,诏:「今后筵宴赞喝,殿后带器械班直喝谢茶酒,舍人入出门户,依带器械班直。」

五月十七日,诏:「今后人使见辞并燕,所有权赴后幄起居班及奏事及上殿班,令入出射殿后门,经(申)东壁便门入出,赴后殿起居。」

二十六年二月九日,臣僚言:「先王患

贱之凌贵,而下之僭上也,故爵列称谓,皆有次序,朝廷法令亦曲为之防,无不备具。切见迩来士大夫习尚浇薄,争为夸诞,拟人不于其伦,称谓不以其实。州县之官不以高卑,出言即白台旨。士大夫公然为之,恬不知愧耻。自一命以上,文臣即学士自居,武臣亦以团练自处。至有不曾任京局者,必欲强名寺监、丞郎、中省干之类,以避本称。此皆名浮于实也,安可不严其禁!」诏令刑部行下禁止。

三十年三月四日,合门言:「奉诏,皇子已除开府仪同三司,进封建王。其人从待班幕次,令有司条具。今讨论亲王趁赴起居,其丽正和宁门外待漏合子合在西廊,与宰职合子相对,在见今使相之上。如遇拜表、庆贺等,垂拱殿门外待班幕次合在宰执之次;垂拱殿门内(侍)[待]班合子合在西廊,与宰职合子相对。缘殿门外东西廊别无设置去处,乞将见今南廊上宰执合子之西空闲合子充。若朝献景灵宫,并巳辰行香,殿门外(侍)[待]班合子合在西壁,与宰执合子相对。」并从之。续又诏:「建王赴朝参,依宰臣上下马。」

十月二日,诏:「文武臣合班处,遇亲王、使相立西班,令枢密院官权缀东班。如遇亲王、使相请假之类,枢密院依旧立西班。」

绍兴三十二年六月十四日,孝宗即位,未改元。诏御史台、合门每月宰臣率文武百僚于初二日、十六日诣德寿宫,缘内外窄隘,或值雨沾湿,百官别无立班去处。今后遇立

班日,本台用文臣监察御史已上,合门用武臣横行御带已上趁赴起居如仪。

二十四日,诏军器所添置提点官一员,叙位在提辖干(辨)[办]官之上,于入内都知押班内差。

十一月二十五日,诏:「开府仪同三司居广遇趁赴朝参,许令入出和宁门北宫门。」

隆兴元年四月七日,诏:「太傅、宁远军节度使、充醴泉观使、和义郡王杨存中应上下马处,令依宰臣、亲王。」

十月六日,诏:「宰执以下退朝入局并乘马,遇阴雨许乘轿。方今用武之际,应内外兵官并沿边臣僚、内地巡尉并令乘马。」

干道元年十二月十五日,诏枢密使汪澈立班恩数并依宰臣。遇立班处,在右仆射之次。其从驾行马次序,令依见行杂压条令,在亲王之次。以澈奏:「准指挥,立班恩数并依宰臣。继扈从车驾,诣德寿宫,其所定行马以臣在亲王之前,一时猝然从其次序。臣退而思之,战恐无限。寻再三询问合门及御史台,虽据所引杂压枢密使在亲王之前,臣遂检照印本职令杂压,尚书右仆射下便有王字,即无该载枢密使明文。伏念臣寒微 远,仰叨宸眷,今此异除,不获辞避,大支崇贵,岂容越序而先之 实所不遑。」故有是命。

二年九月十二日,诏:「今后三省、枢密院遇赴常朝等毕,许出南北门。」

十月十日,诏:「今后修注官遇常朝等当赴侍立,许入出皇城南北门。」

十二月十八日,诏:「臣僚

辞免,并令遵依旧制。如过制及不合申陈者,有司不得收接施行。」

四年正月二十一日,诏:「今后景灵宫行礼,宰执、亲王、使相下人从,行礼前不得入行礼殿门外合子,候行礼毕方得放入。」

六年正月三十日,诏:「臣僚导从至太庙景灵宫墙,并禁喝止张盖。非荐献行事,不得由棂星门。」太常少卿林栗札子:「窃见自来车驾经由太庙前,有司预节音乐,止警跸,稍近则却伞扇,至尊抚式,辇士趋进,以为常制,诚得古礼式趋宗庙之仪。而臣下经由,呵导张盖,未有条约。窃闻在京日,太庙不临通衢,窃虑自有专法。今来太常寺省记条内即无该载。欲望朝廷明降指挥约束,庶几官吏军民经由太庙前,知所严敬,仰副圣明奉先祗肃之意。」得旨,令本部条具申尚书省。本部检准《绍兴重修在京通用仪制令》节文,诸臣僚导从至景灵宫墙禁呵止。「缘仪制令内即无太庙二字。今欲乞朝廷札下敕令所日下看详,于景灵宫字上添入太庙二字,候敕令所报到本部,以凭申请。」「本所今看详,在法,臣僚出节喝引,各有定式,至景灵宫墙皆禁呵止。今准太常少卿林栗陈请,臣下经由太庙,呵导张盖,即未有条约。照得张盖一节,已降指挥,令礼部条具外,所是乞禁呵(正)[止]景灵宫、太庙皆系崇奉祖宗去处,理当一体严敬。止缘未有法禁,是致经由呵导。今来合于 ,本所伏

在京法内臣僚导从至景灵宫墙呵止条内添入『太庙』二字,及『墙』字下添入『并』字,庶得补圆法意。又禁止张盖一节,本寺今指定合修入条令,于禁『呵止』字下添入『张盖』二字。」故有是命。

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诏:「皇太子领临安府尹,礼上日,除东宫讲读官以上自有立定仪制外,其余临安府官廷参仍拜。冬年节(乃)[及]到罢等准此,少尹系太中大夫以上依詹事例。」

五月九日,诏:「朕惟礼容进止,君子所宜留心。迩来中外之臣,以趋进拜舞视为末节,恬不加意,非所以示朝廷之敬也。宜儆戒有位,自今罔或惰偷。傥紊常仪,当寘于罚。」

十二日,诏:「皇太子领临安府少尹,已差侍从官。所有判官序位,依两省官奉使法,推官序位在诸州之上,任满日仍理为知州一任。」

十七日,诏:「皇太子领临安府尹,已择日开府。其浙西诸司见趁赴天申节上寿,令候开府日就临安府庭贺。」

七月十六日,诏:「今后除授职事官,并令不候授告,先次供职。」

十一月二十九日,诏:「应百司有兼职官,先赴本职治事毕,次诣(廉)[兼]职。若本职简少,兼职繁剧,即先赴兼职,仍并依时入出。」

十二月六日,诏:「右选入品官若遇公彦,并不许赞拜。」

八年八月一日,诏:「今后不合辞免官,有司不许受接文字,如有违令,御史台觉察闻奏。」中书门下省奏:「检会绍兴元年十一月二日敕,勘会臣

僚辞免恩命,(名)[各]有定制。绍兴五年六月三日已降指挥,遵依旧制。比来不合辞免官亦具申陈,委是妨废职事,理合申严。」有旨并令遵依旧制。如过制及不合申陈者,有司不得收接施行。干道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再降旨挥,令吏部申严行下。近来各务虚文,多不遵依,故有是命。

十二月八日,诏:「今后有宰臣到阙,如遇赴宴赐茶,其合用坐礼,旧有旨并依官品。及今后遇筵宴等,行门禁卫诸色祗应人与依绍兴二十八年以前例,并赐绢衫。」

九年正月二十五日,诏令合门自今后每遇驾出御后殿坐,宰执百官并仪卫等并赴后殿起居。候登辇出后殿门,驾回入祥曦殿门。」

闰正月二日,诏:「太中大夫观察使以上许辞免外,余依干道八年八月一日指挥。」

【续宋会要】

淳熙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诏:「自今管军、御带、环卫官并皇城司官如服窄衣束带,并令着黑靴。」

二十八日,诏禁卫所:「将来太乙宫对御,本宫便门作行宫殿门,依垂拱殿门法。」六年十月三日,诏对御赐酒合服锦袄子,臣僚更令服着一日。

十二月七日,监察御史齐庆胄言:「此来朝谒,百司人从拥遏,官员舆马并驱。又每赴德寿宫起居,宫门之外街道狭隘,百执奔趋于车马之间。乞令合门、御史台与皇城司措置,严行条约。」从之。

既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阁)[合]门、御史台措置条具到事件:「一、每遇朝会,合赴立班官将带人从,宰执、使相、两府合破引接直省官抱笏人外,大程官五名,侍从、两省、台谏、正任知合、管军从人四名,御带、环卫官、卿监、郎官三名,其余百官二名。俟皇城门开,百官入排立,行门班直等于应奉官后入。不系入殿祗应人并控马人及内宿诸色等人,候朝官并祗应人入绝,方许放行。及擎生物人须管随本官入。一、每遇车驾诣德寿宫,并如朝会名数,仍许乘马至合下马处。一、每遇忌辰行香,除宰执、使相、两府于合下马处,侍从、两省、台谏、正任知合、管军、御带、环卫官、卿监、郎官、其余百官至景灵宫棂星门外上下马。人从止许在思成门内外,不许入过道门。」又皇城司条具到:「一、每遇朝谒,并赴德寿宫起居,本司添差亲从守把约栏。如有争先拥遏喧闹之人,许即收领,从本司断遣施行。一、每遇常朝、后殿并拜表之类,从人并不得上殿门及于殿廊上立。如有事先拥遏之人,许收领,赴合门御史台,送所属断罪。一、每遇车驾诣德寿宫,起门至望僊桥下,不许安顿轿马。」

九年八月七日,诏:「明堂大礼,自宿殿日,宰执、使相、郡王并前两府于皇城南北门里幕帐门外下马,文臣待制、武臣观察使以上于皇城南北门为宫门外下马,行事陪祠执事官并观察使以下于皇城南北门外绰楔门

为皇城门外下马。」

十月七日,诏:「自今人使到阙,伴射官自人使朝见前十日令权缀马步军班起居侍立。」

十年正月十一日,诏:「自今人使到阙,见辞宴改垂拱殿坐,合赴后幄起居班次,并令入垂拱殿新置便门,赴后幄起居。」

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诏:「武臣知州軍官未墜帶者,可依文臣守倅借服色例,許權繫紅 角帶,候回日依舊。」

十三年四月十二日,敷文(合)[阁]待制洪迈言:「景灵宫国忌、陪位行香及四孟亲飨,在列之臣除宰执、使相外,其百官从人带入宫门号,方得随入棂星门,(乃)[及]中门即退,不得踰阈。」从之。

八月六日,诏承旨司:「每遇拍试兵将官,自今可令上厅茶汤,下阶拍试。」

十四年五月一日,诏:「自今遇引呈射公事,御马依后殿坐日分,令殿门外排立,迎驾起居。」

十五年五月十四日,权礼部侍郎尤袤等言:「检准《国朝会要》,嘉佑八年三月二十九日仁庙之丧,英宗七月十三日始御紫宸殿见群臣,退御垂拱殿,中书、枢密以次奏事。盖始御内朝,犹未御正衙也。今外朝、内朝皆入临御,窃详后殿及延和殿乃祖宗崇政、延和之比,缘今延和地步窄隘,难以排立侍从、史官、管军、(衔)[御]带、环列、禁卫等。今参酌欲乞皇帝于后殿视事,所有仪制乞下合门禁卫所条具,申尚书省。」合门奏:「奉旨后殿坐起居班次并如假日仪,遇(西)[四]参(目)[日],权令侍从官趁赴起居。其御后殿日分,令太史局选日主管。

禁卫所照得日常后殿窠差班直亲从共三百人排立祗应。」诏裁减一百五十人,余依。以上孝宗朝。

淳熙十六年二月六日,诏:「今后车驾诣重华宫,除经过官司起居外,余并免。」十三日,合门言:「恭承至尊寿皇圣帝圣旨,今后车驾诣重华宫起居,如遇忌辰,并忌前一日并免到宫,并宰执以下合赴宫起居日分,如遇忌辰,亦免。今后准此。」

同日,合门言:「今月十七日,宰执以下赴重华宫起居,乞依例不视事;如前一日恭奉寿皇圣帝圣旨免到宫赴起居,乞作后殿坐;如值夜雨及至日得旨免赴起居,窃虑集朝殿官起居不及,是日亦乞依例不视事一日。」从之。

闰五月九日,诏:「太尉、保大军节度使、提举万寿观郭师禹依吴益例,赐花罗公服,许令服着,趁赴朝参等。」

十一月十七日,御史台、礼部、太常寺言:「将来迎奉高宗圣神武文宪孝皇帝、宪节皇后神御赴景灵宫奉安,合用百官陪位。乞从御史台、合门申请施行,文臣集应厘务通直郎以上,及行在见任寺监、主簿、承务郎以上职事官趁赴奉迎及陪位立班。」从之。

十二月三日,诏:「嘉王出外第日,令南班宗室自府门送至第,仍就赐御筵,入内内侍省差内臣二员管干。」

九日,御史台、合门言:「已降指挥,用正月一日恭上寿圣皇太后、至尊寿皇圣帝、寿成皇后尊号。参照礼例,将来大庆殿发册宝及赴重华宫奉上尊号册宝行礼,用通直

郎以上及行在见任寺监、主簿、承务郎以上职事官,并武臣修武郎以上,并三衙员僚以上趁赴逐处陪〔位〕「位」字原脱,据下文补。。缘重华宫殿内地步窄隘,乞宰执、侍从、两省、台谏横行以上并应奉官于殿下立班,余官于殿门外随地之宜攒那立班。」从之。

同日,合门言:「十四日迎奉高宗皇帝、宪节皇后神御,诣景灵宫奉安,令正任观察使以上并管军趁赴陪位骑导。」从之。

十日,御史台言:「迎奉高宗圣神武文宪孝皇帝、宪节皇后神御赴景灵宫万寿观奉安,依礼例,宰执、亲王、使相、侍从、台谏、两省官、礼官、合门官、南班宗室骑导,合用仪卫、仪仗、鼓吹、僧道等导引,务要整肃。乞令所属预行告报钤束,各依次序行列。如有违犯之人,从本台送所属重作施行。乞下皇城司差拨亲从官三十人沿路随行约拦。」从之。

绍熙元年十月十四日,三省检会在京通用令:诸驸马都尉、宗室南班官、戚里之家并不许出谒及接见宾客。诏礼部申严行下,常切遵守。

淳熙十六年十月五日指挥,大理寺官许休日出谒。窃缘榛前件兼职,有无相妨。」诏遇有商议职事,许令出入。 二年四月十九日,刑部言:「大理寺丞陈榛申:「奉旨兼 令局删修官,伏

淳熙十六年三月四日御笔,廷尉天下之平,日来官吏出入无时,宾客日有请属,漏泄之弊,无以隔绝。日后不得接见宾客,虽假日亦不得出谒。此令一 十月十七日,监察御史何异言:「伏

出,棘寺官吏知所警畏,不敢踰禁。至十月五日,有旨大理寺官许休日出谒,又有以仰见圣度涵容,终不以法禁而废人情。夫既许以休日出,则一月之内三日周施于人事,恩亦优矣。而后进晚至,不识事体,或遇假日,往往并缘出谒,甚至如七夕、重九之类,间有以节假为名,携具出城,驰逐游赏,似若初无职守者。又纵容画工、游谒之士攘袂出入,门禁不敢谁何,殊失天狱严重之意。」诏大理寺长贰遵依前项已降指挥,申严禁止,官属非旬休日不得出谒。其外人无故辄入,依法施行。委御史台常切觉察。

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右丞相葛邲言:「伏见昨来周必大、留正任右丞相日,序位行马乞在亲王之下。今来臣蒙恩除右丞相,序位行马亦乞在亲王之下,庶得少安。」奉御笔:「依礼例,序位行马合在亲王之上,更不必辞免。」《续宋会要》。

仪制 宋会要辑稿 仪制六 臣奏事

宋会要辑稿 仪制六

臣奏事

国朝旧制:凡近臣知制诰、待制、(二)[三]司副使、知杂御史以上,武班上将军以上,内职合门副使以上,及宣庆、宣政、昭宣使有事欲升(天)[殿]者,先奏取旨。京朝官使臣、大将军以下任大藩及制置、茶盐、转运、提点刑狱、安抚、府界提点公事、三门发运使、判官、诸河催纲拨发见辞,并听上殿。庆历以来,尚书左右丞、侍郎、给事中、谏议大夫、秘书监及枢密副都承旨、谏院、御史里行、考课院、吏部流内铨、尚书刑部、大宗正司、司农寺、群牧司监牧使、提举在京诸司库务、军器、都水、将作监、都提举市易司提举常平广惠仓并管勾

官、提举制置屯田使、国信使副、馆伴、接伴、送伴使副、使夏国回者亦许上殿。旧制:河南、大名、京兆、凤翔、江陵、河中知府,镇、定、沧、具、冀、邢、瀛、保、莫、雄、霸、(祈)[祁]、隰、潞、并、代、忻、岚、麟、府、石、宪、邠、泾、延、环、原、渭、秦、仪、潭、升、洪、杭、扬、兖、青、徐、登、益、嘉、彭、汉、蜀、邛、梓、遂、利、夔、广、桂、邕、宜、容、福知州,干宁、信安、保定、顺安、安肃、广信、永定、宁化、岢岚、大山、保德、保安、镇戎、永康、庆成知军,又瀛、保、定、(草)[莫]、(堰)[雄]、霸、祁、并、(伐)[代]、忻、岚、麟、府、石、宪、延、环、庆、原、渭、秦、仪、益、嘉、彭、汉、蜀、邛、梓、遂、利、夔、广、桂、邕、宜、容、福州、干宁等十四军通判,及兖州奉符、河南永安、剑州剑门知县,并上殿。其后又许应天、真定知府,郓、曹、孟、许、陈、蔡、邓、襄、澶、相、晋、陕、同、亳、庐、寿、宣、苏、越、湖、明、泉、熙、岷、河知州,永宁知军上殿。而祁、隰、忻、岚、宪、邠、泾、义、嘉、彭、汉、蜀、邛、容等知州,永定、宁化、保德、永康、庆成知军,及州军通判、三泉知县、诸河催纲拨发并罢上殿。旧制:总管至驻泊都监并内职合门祗候以上差知州军监、巡检,并令上殿。庆历以来,诸路大提举捉贼、诸路安抚副使、都监亦听上殿。北平寨、镇州北寨、定州军城寨、洪德寨、瓦亭寨、肃宁城、淮安镇、制胜关、剑门沿边巡检、雄、霸州(汾)[沿]界河巡检、沿边都同巡检使、益、彭、邛、蜀、黎、雅、忻、代、维、茂、简都巡检使、巡护黄河堤岸京朝官有紧要任使及诸司使(刻)[副]至合门祗候亦许上殿。其后镇、定、(祈)[忻]、赵沿边、山东、山西都巡检使、保州、广信、安肃军沿边巡检亦上殿,而北平寨、镇州北寨、定州军城寨、洪德寨、瓦亭寨、肃宁城、淮安镇、制胜关、剑门沿边巡检并罢之。知贡举发解事毕,亦令上殿。诸被指出使者,并合门临时取旨。

开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太宗即位,未改元。诏:「自今内外群臣有所论列,并许实封表疏,诣阙以闻。必须面奏者,仰合门吏实时引对。」

太宗雍熙三年十月十八日,诏合门:「开封尹、陈王元僖进呈文书,俟枢密使奏事毕,令上殿。」

淳化元年十月二十五日,诏:「自今后诸路转运使更不得以寿宁节辄献文章。其民间利害及合废置厘革等事,只令实封,附传置以闻。必须面奏者,别听进止。」

四年六月十二日,诏:「自今京朝官充川峡、广南、漳、泉、福建及缘边知州、通判,朝辞日乞上殿,即取旨。其余州郡差遣不令上殿。大两省以上升殿,仍旧取旨。」时颇有受命出使,以细务干听览者,故条约之。

十一月五日,诏:「诸司非言要切事不得上殿。其合取朝旨者,具状以闻。」时诸司事无巨细,悉上殿取旨,帝以谓臣僚自有职分,不当如是。会秘书丞孙冕上章极论不可,故降是诏。

六年十二月九日六年:疑误。淳化仅五年。,诏皇城司:「长春殿门里板障外不得更排(杭)[杌]子。其宰臣、枢密使、宣徽使、三司使等未进呈文书间,并于殿门外合子内祗候,俟合门报上殿奏公事臣僚已退,则入殿门,上殿奏事。仰合门日差通事舍人、合门祗候一人于殿门里板(章)[障]东头侍立,纔

候殿上臣僚退,疾速报覆,及引唤以次合上殿臣僚,不得延迟。」

真宗景德三年五月十日,枢密院言:「近日长春殿奏事官班次甚多,欲望自今每日上殿奏事不得过五班。仍下合门着为定例。」诏从其请。内事有急速者令诣崇政殿。

八月十三日,诏合门:「自今河北、河东、陕西沿边、川峡、广南兵马都监合门祗候以上许上殿,自余有公事,令实封以闻。其恩赐准给之。」时有司言:「升殿官多徇私干求,请行条制。」

九月十一日,军头司言:「准诏,内外百司遇旬假并上巳、春秋二社、重午、重阳并休务一日,请是日后殿更不引对公事。」从之。

十一月十六日,诏客省合门:「长春门里东廊从南第一第二合子轮差承受或军将一人,朝未退间,常在彼祗候。合子内奏事臣僚令于长春门外勾唤祗应人,三司使、御史中丞、开封府所带从人亦止在长春门外。如有公事,旋令承受军将勾唤,不得于长春门内引接。」

四年闰五月二十九日,诏:「先是,中书门下、枢密院、三司奏事,得旨即日覆奏。惟开封府得旨或即付外施行,刑名决遣,虑未详审,自今如三司例。」

八月八日,诏审官院三班引对京朝官使臣奏课不得〔过〕三人,京朝官差遣不得过五人,使臣差遣及吏部铨选人各不得过十人。时候引对者颇多,帝悯之,故定其数。

大中祥符元年十二月九日,契丹使入辞,赐宴,帝遣中使谕中书、枢密院,许先奏事。是月自

受册至大宴,皆值休务。旧制:契丹使辞日,亦不视事。帝虑机务有壅,故特令奏事。

二年正月二十九日,诏:「以官吏稍众,三班每引磨勘增至五人,吏部铨每引十五人。」

六月十六日,诏 臣上殿札子自今为二本进内,可行者一留中,一付有司,否者俱留不报。

七月十七日,帝谕宰臣曰:「京朝官诸司使副将赴外任,有上殿者,朕皆谕以当行之事,期以举职。其不上殿者,今后宜为辞戒励,摹印赐之。」知枢密院陈尧叟言:「幕职州县官亦望诫励。」从之。帝曰:「先朝尝以《儒行篇》赐臣僚,今当复赐之。」

三年二月十二日,诏:「三司提举库务、提点仓场、管勾国信官应自来承准宣敕条贯,并仰遵守,不得将有条事件再具札子,上殿取旨。若实有不便,乞行改正者,具状以闻。」

十六日,合门言:「崇德殿群臣见、谢、辞及升殿奏事,仅其亭午。欲望自今朔望除三司、开封府、审刑院外,自余奏事官非有急切,并令次日升殿。」从之。

十二月二十日,以将祀汾阴,诏行在勾当官除常程公事依例申奏外,如须上殿奏覆者,并连书名衔同请对。」

四年正月二十八日,诏:「臣僚上殿奏事,多是偏词,未经有司检会始末利害,亦有挟情用事,即批依奏施行,洎于检会,多成妨碍。宜行约束,庶警异同。自今如于进呈文字款内敢有增减者,当正其罪。」

八月十六日,诏文武官奏事者须时政得失、人民疾苦、刑狱冤滥、军马未

便,事涉机密,即许上殿。余常程细务,本司合行事宜,并令具状闻。如合门、御史台不切晓示,致有违犯,与所犯人同行朝典。仍令中书、枢密院举劾闻奏。

十二月十日,太常博士江嗣宗言:「窃见臣下奏事,取自宸断。今乞天下要务,除礼乐征伐大事出自一人,余细务当委任(缺)之大臣。」帝曰:「嗣宗此奏,深识大体。」即降诏褒谕之。

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诏:「文武臣僚出使还及以外任职事赴阙,合上殿奏禀。如因公事系取勘及曾经降敕断遣责罚差替者,中书、枢密院具职位姓名札与合门,并无得上殿。」

七年三月七日,诏:「应臣〔僚〕上殿札子,奏事进呈后不得批依奏,并批送中书、枢密院、三司等处别取进止。」

九年二月一日,诏:「在京勾当库务臣僚,有以公事上殿取旨者,并与同官参议平允,具体例以闻,违者坐之。」初,监官上殿,多以独见奏禀进止多:原作「当」,据《长编》卷八六改。,而所陈非当,故命条约。

六日六日:后疑脱「诏」字。:「昨大中祥符四年十月尝诏宣徽院、三司、群牧司、提举诸司库务司、入内(内)侍省、内侍省、在京诸司库务、仓场、院务、坊监,今后凡有公事,并谪量允当,方得施行,及连衔申奏。或事须奏覆者,应得条贯,不得同乞上殿。其本辖人犯罪,亦同谪量区分,不得一面行遣,及不连衔申奏并专独上殿。违者委因同职官觉察因:疑误。,当坐以违叙之罪。同职失举者,当司同罪。近日有司多违前诏,宜令中书、枢密院复申明之。」

三月一日,诏:

「今后旬假更不(缺)遇合奏覆公事,即诣便殿请对。」

五月十五日,诏:「黄、汴、广济、石塘河催纲巡河京朝官、使臣每岁许一人奏公事,三门、白波发运使、判官每岁许二人更番入奏。」先是,未有定制,故条约之。

九月二十二日,诏:「三司使、副使自今同上殿奏事,判官有大事亦令上殿。凡公事先须论定,不得临事异同。」旧制:副使、判官皆对,其后止使、副使同之,至是举旧制也。

天禧二年七月十三日,诏:「后殿进呈札子,并须子细书写,具官员印书报(丞)[承]旨司,无得卤莽,违者坐其罪。」

三年六月一日,礼仪院言:「欲今后凡遇上巳、春秋二社、重午、重阳、三伏假日,并依旬假例,前后殿不视事。如中书、枢密院有急速须合面奏公事,即取旨。」从之。

四年二月十三日,诏:「祁州知州入辞日,升殿奏事。」时命供奉官、合门祗候张淡成知州事。祁州旧无上殿之例,淡成为请,特有是命。

干兴元年二月八日,诏:「三班院、刑部、殿前侍卫马步军军头司、骐骥院估马司,自今崇政殿引呈公事支配鞍马,逐处具报承旨司。」

八月二十八日,诏:「审官三班院、流内铨、刑部今后不限班次,并令引见公事。」

仁宗天圣元年四月八日,中书门下请令河北、河东、陕西总管、钤辖、都监、诸路转运使、副使及入契丹使辞见,并令上殿。」从之。

五月十二日,诏:「御(使)[史]台、三司、开封府如有合奏公事,每遇承明殿垂帘,并令升殿闻奏。」

九月二十二日,诏审官院差知州军、知县以上并令引见。

二年九月十四日,合门言:「旧制,知瀛州合该上殿。近诏惟许路分钤辖以上。新知瀛州张昭远缘兼高阳关驻泊钤辖,不该新制。」诏高阳关自今并令上殿。

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诏:「自今垂帘日上殿奏事,并中书、枢密院不得过五班。」既而又诏不定班次。

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诏:「审官、三班院、流内铨、军头司并令主判官臣僚引对公事。」帝为皇太子,令宰臣等于资善堂呈引诸司公事。及即位未改,至是始还有司。

七年五月十一日,诏:「合门祗候以上任知州军者回日,各上边机民事三五条。」时上封者请选崇班以上有武勇谋略者三十二人知河、陕、川、广冲要州军,代还,令上所任民事、边防利害十条,庶因敷纳,可见能否,缓急任使,免至乏人,故有是命。

二十二日,承明殿垂帘,臣僚升殿奏事者十九班。至第九班,日已过中,诏赐辅臣食于崇政殿门。顷之(在)[再]座奏事,方午副罢此句疑有误。《长编》卷一○八作「日昃乃罢」。。

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诏:「河北、河东沿边安抚(使)使、都监并同管勾安抚司公事〔使〕臣、诸路承受使臣今后到阙奏公事,只得住十日,令合门、内侍省催促进发。如遇急速,不在此限。」

明道二年四月十七日,诏:「今后内中传宣,委逐处具实封覆奏。其三司、开封府并合系上殿之处,仰次日审奏取旨。」

二十一日,中书门下言:「 臣升殿奏事,准诏书当于末批送中

书门下若枢密院,别取进旨。比日奏事,或直批制旨,便付有司。请尽如诏书,违者论罪。」从之。

十二月二十三日,权御史中丞孔道辅、司谏范仲淹率谏官、御史十人直诣垂拱殿门,持榜子云:「为中宫动摇,不协物议,请对。」合门使张敏以闻,诏押往中书。宰臣吕夷简等告谕而(而)退。

二十四日,道辅以本官右谏议大夫知泰州,仲淹以本官仍旧秘合校理、知越州,余各罚铜三十斤。仍戒谕知谏院孙祖德等:「今后言事,依久来体例,密具章疏,直言无隐。不得纠察 官,直诣殿门。取知委状以闻。」

景佑元年闰六月十三日,诏合门:「凡上殿臣僚,各具乡贯、年几、出身、历任过犯、转官章服年月文状一本,前一日进入。」

十月十三日,诏:「诸处承准宫闱教旨,未得施行。内有合该上殿处,仰次日审奏取旨;不该上殿处,即当日内具事由实封申中书、枢密院取旨。」

三年九月十七日,淮南转运司言:「近罢逐年上京奏事,乞依旧赴阙敷奏。」诏每年以次赴阙奏事。

庆历二年闰九月二十九日,诏:「今后非近上臣僚,不得用札子奏事。」

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诏中书门下:「近日御史中丞王拱辰奏,乞遇朔望日前殿视朝退,御后殿召中书、枢密院臣僚从容赐座,讲议时政得失事。朕祗嗣先构,高处宸极,夙夜寅畏,踰二十年。永惟祖宗之鸿烈,历考皇王之令典,循东汉之曩制,勤每旦以临朝,(廷)[延]见群臣,讲修庶政。慕稽众

舍己之论,体纳谏转规之美,下情尽达,大猷是经。而中司之臣,援古有请,欲因朔望之视事,仍许公卿之论道。朕敷求至理,恩致大宁,听纳之间,孜孜靡倦。眷惟台辅之职,实总几微之繁,倚瞩所深,咨询无间。且当世要务,经国显谋,讵止开陈于其端,所宜紬绎而乃已。虽至中昃,朕罔怠焉。自今中书、枢密院臣僚除常程奏事外,如别有敷陈政事,及朕非次特有留对,不限时刻,并许从容奏述,仍不拘定朔望。」

九月八日,诏:「京西转运、按察使兼白波发运使自今岁轮一员入奏计事。」

十一月二十七日,起居院言:「自今应前后殿上殿臣僚或有询问指挥,除机密外,令少留殿门,俟知记住官出面自写录,或令关报。」奏可。

四年九月十二日,三司户部判官、殿中侍御史赵佑言:「近乞上殿奏事,得旨,寻牒合门须索申状,仍要出身文状两本。比至引对,已经七日。窃缘台谏之官,俱职言事。台官则具奏候旨,谏官则直牒合门,事体有殊。欲许依谏官例,直牒合门。」诏免供家状。

五年六月七日,诏审官、三班院、流内铨、军头司详定后殿引对公事,去甚繁细务。

二十六日,枢密院言:「准诏,殿前都指挥使李昭亮凡奏公事,许免杖子,窄衣升殿。欲请自今殿前与马步军应奏本司公案自如旧例,若系他事及在后殿祗应,许免杖子,窄衣升殿。或别有奏请公事,先关报合门,依常例上殿。」从之。

八年八月二

十六日,诏:「臣僚坐罪罢还京师,毋得辄求上殿奏事。」

皇佑二年闰十一月十五日,御史中丞王举正留百户班于朝堂,欲言张尧佐,有诏止之。而复下诏曰:「近台谏官累乞罢张尧佐三司使及言亲连宫掖,不可用为执政之臣。若优与之官爵,于体无妨。遂除宣徽使、淮康军节度使。兼已指挥,自今后妃之家,毋得除两府职任。今台谏官重有章疏,其言反复,及进退之时,失于諠哗,以法便当责降。朝廷时示含容,且各戒谕之。其下合门,自今如台谏官相率上殿,并申中书门下取旨。」

三年八月三日,合门言:「近日频有臣僚陈乞上殿,欲请除入内内侍省合奏事外,其余侍立祗应及无特旨上殿臣僚,今后不许约人奏事。如有已见利便,只许实封闻奏。」从之。

五年五月六日,诏曰:「朕循三圣之法,监百王之宪。永惟唐虞之世,以及文武之时,上有求教之勤,下有告猷之助,忧劳旰昃,罔敢自安,日与辅臣,裁决万物。虽极辩之不倦,当退公而益强。宜即燕闲,同讲治道。自今中书、枢密院辅臣,如有军国大政、边防重事,候前殿退退:原脱,据《长编》卷一七四补。,别请对于后殿。仍前一日先具所陈事以闻。」

二十六日,臣僚上言:「乞自两制、两省等官言事,不得朋私挟情,决擿阴细,无益治道,务在公实,以副上意。」诏观文殿以下学士至待制合系直牒合门上殿者,许请对言事外,余官令具奏章实封以闻。

至和元年二月二十七日,诏:「京

(几)〔畿〕转运使自今遇干元节许上寿,仍岁终一人奏事。」

二年二月二十三日,合门使李惟贤言:「礼宾副使郭逵上殿奏事,至巳刻尚未退。请自今上殿臣僚,春分前毋得过辰正,春分后毋得过辰初。敷陈未尽,令实封进内。或须面对,令后殿再引。违者合门揖下,近臣、台谏即不问。」从之。

五月二十五日,诏:「台谏官不许相率上殿。今御史台孙抃、郭申锡、 湜、范师道、赵抃同乞上殿,有违近制。其令轮日入对。」时宰臣陈执中家婢以过笞,出就外舍死,而谏官欲合奏斥之。

七日,知谏院范镇言:「先朝以御宝印纸给言事官,使以时奏上,所以知言者得失而殿最之。陛下虽喜闻谏争,然考于施用,其实无几。岂大臣重因循而多废格乎 请据今御史、谏官见员置章奏簿于禁中,时观省之。仍以中书旧所置簿具其言行否,每季录付史官。」诏中书、台谏言事簿令以时勾销注之,仍录与枢密院。

三年三月十七日,侍御史梁蒨言:「伏闻天圣条制,河北、河东沿边安抚副使、都监并同管勾安抚司公事使臣等到阙奏事,只得住十日。近年多不遵守,每入奏,妄作名目住滞,或敢曲邀圣旨,乞展日限,留身京城,干办私事,经营岐路,(布)[希]望恩泽。不惟妨本任管勾,兼亦紊烦朝廷。请申明前制。」从之。

嘉佑元年七月一日,诏:「三司、开封府、台谏官、审刑院复上殿奏事,仍日引一班。」初,帝不豫,惟二府得奏事。至是,始引对近

臣。

二年八月七日,诏:「驸马都尉李玮自今有所见公事,许直牒合门上殿。」

三年十二月十四日,合门言:「近例,上殿班除三司、开封府、台谏官遇进辰牌不隔外,其余并次日上殿。或更有三司、开封府并官高者臣僚,亦于辰牌隔下臣僚后引,于理未便。欲乞今后未进辰牌,依旧例引外,其辰牌隔下者,如至三次,得旨许令特上者,即于自来不隔班之后引。」从之。

五年五月十一日,侍御史陈经言:「窃见故知陈州刘沆、于瑾以知制诰张撰父赠官告辞不当,五状诉理,朝廷已黜知黄州,夺瑾校勘之职。风闻瑾所奏状并于内东门进入。瑾身居草(土)[士],名落班籍,未知何缘得至于彼 虑瑾阴结左右内臣,谕令收接。并乞根鞫情幸,严行责降。」中书门下取到御药院状:「昨准内降,草(土)[士]刘瑾奏为父沆身亡,所有本家合具奏陈文状,欲乞依晏殊例,于御药院投进。奉圣旨,令收接。自后赍到奏状,即逐旋进呈。」诏:「今后臣僚乞于入内内侍省御药院内东门司投下文字者,令逐处申中书再取旨。」

六年九月十三日,知谏院杨畋言:「故事,凡臣僚上殿奏事,悉屏左右内臣。今内臣不过去御座数步,对问之语,可得而闻,恐泄漏机事,非便。」诏:「自(合)[今]止令御药使臣及扶持四人升殿角,以备宣唤,余悉屏之。」

英宗治平元年正月二十一日,同知谏院吕诲言:「窃以君臣谋议,戒于不密。先帝朝两府及台谏官奏对,

即左右近侍皆引避于两庑,故从容论(义)[议],事无泄外者。臣近对丹扆,其侍从中官皆不引避。欲乞今后臣僚奏事,近侍之人并引避如故事。」从之。

二年十一月三日,诏:「郑、兖、曹、蔡、相、(刑)[邢]、同、晋、寿、湖、明、宣、河中等知州府辞见者,并许上殿。」先是,侍御史知杂事吕诲奏:「乞除拟知州人引见令上殿,亲有所问,又使中书阅其可否,然后授之。」故降是诏。

三年二月十五日,合门使章希一言:「乞自今上殿人至巳四刻则令次日上殿。」从之。

十一月九日,中书、枢密院初奏事于福宁殿,以帝不豫也。

治平四年二月九日,神宗已即位,未改元。诏入内内侍省、皇城司合覆奏事,并执条覆奏。以御史吴申、刘庠言逐司不遵诏令,多不覆奏故也。

神宗熙宁元年正月二十二日,考课院王珪、滕甫言:「有本职公事,上殿敷奏。」从之。

二月九日,合门言:「旧制,中书、枢密院奏,更引三班上殿,假日两班,或隔过后殿。更遇报巳正即取旨,次日方引。伏缘再御后殿,引杂公事毕,已是巳时,方再引上殿臣僚,仅及午刻。遇开经筵,即须至申未,久劳圣躬非便。欲乞今后遇经筵日,上殿班除中书、枢密院外,权只引一班。或有急速及言事官乞对,即取旨。候罢经筵仍旧。」从之。

十一日,诏翰林承旨至知杂御史各举文臣尝历通判一人堪刑狱钱谷繁难任使。后王珪等以尚书虞部员外郎张讽等二十人应诏。诏罢官及未赴任见

在阙下者并令上殿。

五月十三日,编修实录院言:「修撰官三员欲同上殿奏禀公事,乞下合门许令同敷奏,仍今后着(列)[例]。」从之。

六月十三日,合门言:「假日御(宗)[崇]政殿,每遇辰时,隔上殿班,过延和殿再座便引。伏缘其日更不还内进食,直至巳时正方隔班,临时取旨,尚许引对。欲望自今后假日御崇政殿,依例辰时隔班过延和殿,候进食毕再座,以次引对。遇寒暑大风雨雪,即合门取旨,令次日上殿。」从之。

十一月二十七日,诏:「以英宗大祥,中书、枢密院、诸司前二日止进呈急速公事。」

(一)[二]年二月十八日,诏河北、陕西、河东转运使副有要切公事须面奏者,许奏取旨,那官一员乘驿赴阙,住京不得过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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