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卷五
口,主客三千三百三十万三千八百八十九。
主二千三百四十二万六千九百九十四(内六十八万三千八百八十三口,元供弓箭手、山亻、童行、僧道、蜒船居、黎户,今入主口数)。
客九百八十七万六千八百九十五(内一万一百二十八口元供浮居散户,今入客户数)。
丁,主客一千七百八十四万六千八百七十三。
主一千二百二十八万四千六百八十五(内二十九万八千二百七十五口,不分主客)。
客五百五十六万二千一百八十八。
东京开封府,县二十二: 开封 祥符 陈留 雍邱 襄邑 咸平 太康 扶沟 尉氏 陵 中牟 管城 新郑 阳武 酸枣 长垣 封邱 白马 韦城 胙城 东明 考城。
户,主一十七万一千三百二十四。
口,主二十九万五千九百一十二,客八万五千一百八十。
丁,主二十一万二千四百九十三。
京东路州一十五: 兖 徐 曹 青 郓 密 齐 济 登 莱 单 濮 潍 淄 县七十八。
户,主八十一万七千九百八十三,客五十五万二千八百一十七。
口,主一百六十六万九百三,客八十八万五千七百七十四。
丁,主九十五万七千五百五十四,客五十六万五千六百九十三。
京西路州一十四: 许 孟 陈 襄 邓 随 金 房 汝 蔡 郢 均 唐 颖。府一:河南。 军一:信阳。 县七十九。
户,主三十八万三千二百二十六,客二十六万八千五百一十六。
口,主六十四万四千七百五十七,客四十五万八千一百三十。
丁,主四十万七百四十,客二十六万九千六百二十三。
河北路州二十三: 定 澶 相 恩 邢 沧 怀 卫 博 磁 棣 深 瀛 雄 霸 祁 冀 赵 德 滨 莫 保。 府二: 大名 真定。 军十一: 永静 乾宁 信安 广信 安肃 保定 顺安 保顺 德清 永宁 北平。 县一百四。
户,主七十六万五千一百三十,客二十一万九千六十五。
口,主一百四十七万三千六百八十三,客四十万七千五百一。
丁,主七十七万三千八百九十一,客二十万五千四百六十七。
陕府西路州二十六: 陕 同 华 耀 泾 秦 延 解 陇 成 凤 虢 坊 丹 阶 商 宁 原 庆 渭 环 熙 岷 河 府三 京兆 凤翔 河中 军六 庆成 镇戎 保安 康定 通远 德顺。 县一百一十八。
户,主六十九万七千九百六十七,客二十六万四千三百五十一。
口,主二百一万五千四百三十六,客七十四万六千三百六十八。
丁,主一百六万七千九百三十六,客四十二万五千六百五十一。
河东路州十四: 潞 晋 麟 府 代 绛 隰 忻 汾 泽 宪 岚 石 丰。府一:太原。军七:威胜 宁化 平定 岢岚 火山 保德 吉乡。监一:大通。 县七十三。
户,主三十八万三千一百四十八,客六万七千七百二十一。
口,主七十五万二千三百一,客一十三万八千三百五十八。
丁,主三十七万二千三百九十,客七万七千四百六十二。
淮南路州一十八: 扬 寿 庐 宿 濠 和 蕲 海 楚 舒 泰 泗 亳 光 滁 黄 真 通。军一:无为。 县六十九。
户,主七十二万三千七百八十四,客三十五万五千二百七十。
口,主一百三十九万三千五百五十五,客六十三万七千三百二十六。
丁,主一百三十二万三百六,客十五万二千三百。
两浙路州一十四:杭 越 苏 润 湖 婺 明 常 衢 温 合 秀 睦 处。 县七十九。
户,主一百四十四万六千四百六,客三十八万三千六百九十。
口,主二百六十万五千四百八十四,客六十一万八千二百一十五。
丁,主一百六十二万九千五百三十二,客二十九万八千二十七。
江南东路州七: 宣 歙 江 池 饶 信 太平。府一:江宁。军二: 广德 南康。县四十八。
户,主九十万二千二百六十一,客一十七万一千四百九十九。
口,主一百六十万九千六百一十二,客二十八万九千八百四十三。
丁,主一百一万九千一百三十四,客一十八万六千二十七。
江南西路州六: 洪 虔 吉 袁 抚 筠。军四:兴国 建昌 临江 南安。县四十七。
户,主八十七万一千七百二十,客四十九万三千八百一十三。
口,主二百一万六百四十六,客一百六万五千二百一。
丁,主八十八万四千三百二十九,客三十八万七百九十八。
荆湖南路州七:潭 衡 永 郴 邵 全 道 监一:桂阳。县三十三。
户,主四十五万六千四百三十一,客三十五万四千六百二十六。
口,主一百一十五万三千八百七十二,客六十七万四千二百五十八。
丁,主六十二万二千九百三十三,客三十二万二千五百四十六。
荆湖北路州九: 鄂 安 岳 鼎 温 峡 归 辰 沅。府一:荆南。县四十五。
户,主三十五万五百九十三,客二十三万八千七百九。
口,主七十万二千三百五十六,客五十万九千六百四十四。
丁,主二十八万五千五百二十六,客二十万七千六百二十四。
福建路州六:福 建 泉 南剑 漳 汀。军二:邵武 兴化。县四十五。
户,主六十四万五千二百六十七,客三十四万六千八百二十。
口,主一百三十六万八千五百九十四,客六十七万四千四百三十八。
丁,主七十九万七百一十九,客五十六万二百三十。
成都府路州一十二:眉 绵 汉 彭 蜀 嘉邛 简 黎 雅 茂 威。府一: 成都。军一:永康。监一:陵井。县五十八。
户,主五十七万四千六百三十,客一十九万六千九百三。
口,主二百七十八万九千二百二十五,客八十六万四千五百二十三。
丁,主六十八万五千二十,客二十七万七百二十四。
梓州路州一十一: 梓 遂 果 资 普 合 荣 渠 昌 戎 泸。 军二:怀安 康安。监一:富顺。县四十九。
户,主二十六万一千五百八十五。
口,主八十八万五千五百一,客五十二万八千二百一十四。
丁,主三十七万四千六百六十九,客三十万五千五百二十九。
利州路州九:利 阆 洋 文 剑 兴 巴 蓬 龙。府一:兴元。县三十九。
户,主一十七万九千八百三十五,客一十二万二千一百五十六。
口,主四十万二千八百七十四,客二十四万五千九百九十二。
丁,主一十九万五千三百八十七,客一十四万四千五百九十一。
夔州路州九:夔 忠 万 施 开 达 涪 渝 黔。军三:安 梁山 南平。监一: 大宁。县三十一。
户,主六万八千三百七十五。
口,主二十一万五千五百九十五,客二十五万二千四百七十二。
丁,主一十四万九千七十,客一十七万一千一十七。
广南东路州一十四: 广 韶 循 潮 连 南雄 英 贺 封 端 新 康 惠 南恩。县四十。
户,主三十四万七千四百五十九,客二十一万八千七十五。
口,主八十一万二千一百四十七,客三十二万二千五百一十二。
丁,主七十三万五千七百四十七,客二十六万二千五十九。
广南西路州二十四:桂 客 邕 象 昭 梧 藤 龚 浔 贵 柳 宜 宾 横 融 化 高 雷 白 钦 郁林 廉 琼 顺。军三: 万安 昌化 朱崖。县六十。
户,主一十六万三千四百一十八,客七万八千六百九十一。
口,主五十八万四千六百四十一,客四十七万九百四十六。
丁,主二十七万三千六百七十四,客四十一万九千三百一十六。
哲宗元六年,天下主客户一千八百六十五万五千九十三,口四千一百四十九万二千三百一十一。
元符二年,天下主客户一千九百七十一万五千五百五十五,口四千三百四十一万一千六百六。
徽宗崇宁元年,天下主客户共升户三十万三千四百九十五,口四十万九千一百六十三,增入元符元数,计户二千合一万九千五十,口四千三百八十二万七百六十九。
政和三年,详定《九域图志》蔡攸、何志同言:“本所取会天下户口数类多不实,且以河北二州言之:德州主客户五万二千五百九十九,而口才六万九千三百八十五;霸州主客户二万二千四百七十七,而口才三万四千七百一十六。通二州之数,率三户四口,则户版刻隐,不待校而知之。乞诏有司申严法令,务在核实。”从之。八月,淮南转运副使徐闳中言:“《九域志》,在元丰主客户共一千六百馀万,大观初已二千九十一万,乞诏诸路应奏户口,岁终再令提刑、提举司参考同保。”从之。
六年,户部言:“淮南转运司申:《政和格》知、通、令、佐任内增收漏户一千至二千户常格,一县户口多者止及三万,脱漏难及千户,少得应赏之人,繇此不尽心推括。看详令、佐任内增收漏户八百户,升半年名次;一千五百户,免试;三千户,减磨勘一年,七千户,减二年;一万二千户,减三年。知、通随所管县通理,比令、佐加倍。”从之。
按:以史传考之,则古今户口之盛,无如崇宁、大观之。然观当时诸人所言,则版籍殊欠核实所纪似难凭,览者详之。
高宗绍兴三十年,天下主客户一千一百三十七万五千七百三十三,口一千九百二十二万九千八。
绍兴五年,诏:“诸路经残破州县,亲民官到任,据见存户口实数批上印历,满任日亦如之,以考殿最。”
八年,尚书刘大中奏:“自中原陷没,东南之民死於兵火、疫疠、水旱以至为兵、为缁黄及去为盗贼,馀民之存者十无二三,奸臣虐用其民,诛求过数,丁盐绸绢最为疾苦。愚民宁杀子而不愿输,生女者又多不举,民何以至是哉?乞守令满日以生齿增减为殿最。”
又诏:“应州县乡村五等、坊郭七等以下户,及无等第贫乏之家,生男女不能养赡者,於常平钱内人支四贯文省,仍委守令劝谕父老,晓譬祸福。若奉行如法,所活数多,监司保明推赏。”
孝宗乾道二年,诸路主客户一千二百三十三万五千四百五十,口二千五百三十七万八千六百八十四。
淳熙八年,臣僚言:“饥馑之时,遗弃小儿为人收养者,於法不在取认之限,听养子之家申官附籍,依亲子孙法。昨叶梦得守颍昌,岁大饥,仍为空名券,坐上件法印版付里胥,凡有收养者给其券,所全活甚众。乞下州县镂版,谕民通知。”
又诏,申严建、剑、汀、邵四州不举子之禁。
光宗绍熙四年,诸路主客户一千二百三十万二千八百七十三,口二千七百八十四万五千八十五。
宁宗嘉定十六年,诸路主客户一千二百六十七万八百一,口二千八百三十二万八十五。
两浙路户二百二十二万三百二十一,口四百二万九千九百八十九。
江南东路户一百四万六千二百七十二,口二百四十万二千三十八。
江南西路户二百二十六万七千九百八十三,口四百九十五万八千二百九十一。
淮南东路户一十二万七千三百六十九,口四十万四千二百六十一。
淮南西路户二十一万八千二百五十,口七十七万九千六百一十二。
广南东路户四十四万五千九百六,口七十七万五千六百二十八。
广南西路户五十二万八千二百二十,口一百三十二万一千二百七。
荆湖南路户一百二十五万一千二百二,口二百八十八万一千五百六。
荆湖北路户三十六万九千八百二十,口九十万八千九百三十四。
福建路户一百五十九万九千二百一十四,口三百二十三万五百七十八。
京西路户六千二百五十二,口一万七千二百二十一。
成都府路户一百一十三万九千七百九十,口三百一十七万一千三。
利州路户四十万一千一百七十四,口一百一万六千一百一十一。
潼川府路户八十四万一千一百二十九,口二百一十四万三千七百二十八。
夔州路户二十万七千九百九十九,口二十七万九千九百八十九。
右《国朝会要》所载户口,南渡前无各路数目,故以《中书备对》所书元封各路数编入,而南渡後莫盛於宁宗嘉定之时,故备书之。
身丁钱者,东南、淮、浙、湖、广等路皆有之。自马氏据湖南始取永、道、郴、州、桂阳军、茶陵县民丁钱、绢、米、麦,嘉四年,诏无业者与除放,有业者减半。然道州丁米每岁犹为二千石,人甚苦之。绍兴五年,守臣赵坦请以二分敷於田亩,一分敷於民丁。诏下其议,漕司言:“如此,则贫民每丁当输二斗有奇,乞尽敷於田亩。”言者以为太重,请损其一分。诏漕司相度(四月甲辰)。六年,枢密院检详王迪又请两路丁钱随田税带纳(八月己亥),不果行。十四年,知永州罗长源言於朝,遂尽放湖南诸郡丁钱(十月庚子),然上供椿数则如故。後十馀年,杨良佐邦弼为漕,乃奏除之。江东诸郡丁口盐钱,李氏有国日所制也。盖以泰州及静海军(今通州)盐货计口散,收钱入官。
其後失淮南,而盐不可得,既又令折绵绢输之,民益以为病。明道二年,范文正公为江淮安抚,乞会一路主户,以见在盐价,於春时给盐食用,随夏税送纳价钱。奏可。其後谓之蚕盐者,此也。两浙身丁钱者,始未行钞法以前,岁计丁口,官散蚕盐,每丁给盐一斗,输钱百六十有六,谓之丁盐钱。皇中,许氏以纟由绢依时直折纳,谓之丁绢。自钞法既行之後,盐尽通商,而民无所给,每丁仍增钱为三百六十,谓之丁身钱。大观中,始令三丁纳绢一匹,当时绢贱,未有倍费,其後物价益贵。乃令每丁输绢一丈、绵一两,皆取於五等下户,民甚病之。建炎三年,诏以一半折绢,一半纳见钱(十一月丁未),於是岁为绢二十四万匹、绵百万两、钱二十万缗。绍兴初,又用严守颜为言,曾得解人免丁钱(三年四月甲午)。
二十五年,上念浙民之困,免丁绢钱绵一年,以内府钱帛偿户部(八月己丑)。乾道元年,孝宗以两浙岁涝,又免灾伤郡邑身丁钱十三万七千缗、绢十六万三千匹,皆有奇(二月癸卯)。惟临安以驻跸所在,每三年一下诏除之,岁满复然。至开禧元年十二月御笔,浙路身丁钱自今永与除免,恩施浸博矣。先是,绍兴末,吕公雅广问为浙漕,以湖州丁绢多所隐漏,乃给申帖付民户,俾自排丁名,得四十万丁,每丁为钱千四百、绢八尺有奇(三十一年四月丁亥)。明年,守臣陈之茂因请折绢,以五千为匹,仍止岁额为定,不以添丁而增赋。诏皆可之(正月丁巳)。自是湖州以五丁科一匹矣。未几,又曾以七丁为一匹。乾道八年,余处恭为乌程令,请於朝,乞以七丁科一匹。曾钦道秉政,奏行之。
自是为例。两淮丁钱者,不知所从始。乾道末,诏民户一丁充民兵者,本名丁钱勿输(七年八月丙辰)。二广丁钱,亦不知其所始。广西郡县贫薄,凡民父祖年六十以上而身丁未成者,亦行科纳,谓之挂丁钱。绍熙初,诏令本路监司约束(二年郊赦申明)。大抵丁钱多伪国所创,余尝谓唐之庸钱,杨炎已均入二税,而後世差役复不免焉,是力役之征亦取其二也。本朝王安石令民输钱以免役,而绍兴以後,所谓耆户长、保正雇钱复不给焉,是取其三也。合丁钱而论之,力役之征,盖取其四矣。而一有边事,则免夫之令又不得免焉,是取其五也。孟子曰:“有布缕之征,有粟之征,有力役之征。用其一,缓其二,用其二则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离。”今布缕之征,有折税,有和、预买,川路有激赏,而东南有丁绢,是布缕之征三也。
粟之征,有税米,有义仓,有和籴(川路谓之劝籴),而斗面加耗之输不与,是粟之征亦三也。通力役之征而论之,盖用其十矣,民安得不困乎?余恶夫世之俗吏,不知财赋本末源流,故以趣办为能,而拨其本也。故详录其事,以待上问而出焉(闽、浙、湖、广丁钱,在国初岁为四十五万缗,大中祥符四年七月尝除之,後又复)。
西汉户口至盛之时,率以十户为四十八口有奇,东汉户口率以十户为五十二口,可准周之下农夫。唐人户口至盛之时,率以十户为五十八口有奇,可准周之中次。自本朝元丰至绍兴户口,率以十户为二十一口,以一家止於两口,则无是理,盖诡名子户漏口者众也。然今浙中户口,率以十户为十五口有奇,蜀中户口,率以十户为二十口弱,蜀人生齿非盛於东南,意者蜀中无丁赋,於漏口少尔。昔陆宣公称租庸调之法曰:“不校阅而众寡可知,是故一丁授田,决不可令输二丁之赋,非若两税,乡司能开阖走弄於其也。自井田什一之後,其惟租庸调之法乎!”
右二段系《建炎以来朝野杂记》所载宋朝丁钱本末,及历代户口详略之概,其考订精核故书之。
水心叶氏曰:“为国之要,在於得民,民多则田垦而税增,役众而兵强。田垦税增,役众兵强,则所为而必从,所欲而必遂。是故昔者战国相倾,莫急於致民,商鞅所以坏井田开阡陌者,诱三晋愿耕之民以实秦地也。汉末天下殚残,而三国争利,孙权搜山越之众以为民,至於帆海绝徼,俘执岛居之夷而用之。诸葛亮行师,号为秉义,不妄虏获,亦拔陇上家属以还汉中。盖蜀之亡也,为户二十四万,吴之亡也,为户五十馀万,而魏不能百万而已。举天下之大,不当全汉数郡之众。然则因民之众寡为国之强弱,自古而然矣。今天下州县,直以见入职贡者言之,除已募而为兵者数十百万人,其去而为浮屠、老子及为役而未受度者,又数十万人,若此皆不论也。而户口昌炽,生齿繁衍,几及全盛之世,其众强富大之形,宜无敌於天下。
然而偏聚而不均,势属而不亲,是故无垦田之利,无增税之入,役不众,兵不强,反有贫弱之实见於外,民虽多而不知所以用之,直听其自生自死而已。而州县又有因其丁中而裁取其绢价者,此其意岂以为民不当生於王之土地而征之者欤?夫前世之致民甚难,待其众多而用之,有终不得者,今欲有内外之事,因众多已成之民,率以北向,夫孰敢争者!而论者曾莫以为意,此不知其本之甚者也。以臣计之,有民必使之辟地,辟地则增税,故其居则可以为役,出则可以为兵。而今也不然,使之穷居憔悴,无地以自业。其驽钝不才者,且为浮客,为佣力,其怀利强力者,则为商贾,为窃盗,苟得旦暮之食,而不能为家。丰年乐岁,市无贵粜,而民常患夫斗升之求无所从给。大抵得以税与役自通於官者不能三之一,有田者不自垦,而能垦者非其田,此其所以虽蕃炽昌衍,而其上不得而用之也。
呜呼!亦其势之有不得不然者矣。夫吴越之地,自钱氏时独不被兵,又以四十年都邑之盛,四方流徙尽集於千里之内,而衣冠贵人不知其几族,故以十五州之众,当今天下之半。计其地不足以居其半,而米粟帛之直三倍於旧,鸡豚、菜茹、樵薪之鬻五倍於旧,田宅之价十倍於旧,其便利上腴,争取而不置者,数十百倍於旧。盖秦制万户为县,而宋、齐之,山阴最大而难治,然犹不过三万,而两浙之县以三万户率者,不数也。夫举天下之民未得其所,犹不足为意,而此一路之生聚,近在畿甸之,十年之後,将以救之乎?夫迹其民多而地不足若此,则其穷而无告者,其上岂宜有不察者乎?田无所垦而税不得增,徒相聚搏取攘窃以为衣食,使其俗贪淫诈靡而无信义忠厚之行,则将尽弃而鱼肉之乎!
噫!此不可不虑也。汉之末年,荆、楚甚盛,不惟民户繁实,地著充满,而材智勇力之士森然出於其中,孙、刘资之以争天下。及其更唐、五代,不复振起,今皆为下州小县,乃无一士生其者。而闽、浙之盛,自唐而始,且独为东南之望。然则亦古所未有也。极其盛而将坐待其衰,此岂智者之为乎?且其土地之广者,伏藏狐兔,平野而居虎狼,荒墟林莽,数千里无聚落,奸人亡命之所窟宅,其地气蒸郁而不遂;而其狭者,凿山捍海,レ决遗利,地之生育有限,民之锄耨无穷,至於动伤阴阳,侵败五行,使其地力竭而不应,天气亢而不属,肩摩袂错,愁居戚处,不自聊赖,则臣恐二者之皆病也。夫分闽、浙以实荆、楚,去狭而就广,田益垦而税益增,其出可以为兵,其居可以为役,财不理而自富,此当今之急务也。而论者则又将曰‘虑其因徙而生变’,夫岂有不变之术而未之思乎!抑听其自变者乎!”
○奴婢(佣赁 品官占户)
《周官》:大宰以九职任万民,八曰臣妾,聚敛疏材。九曰民,无常职,转移执事(臣妾,男女贫贱之称。转徙执事,若今佣赁也)。
《酒人》:奚三百人(古者从坐男女没入县官为奴,其少才知以为奚,今之侍史、官婢)。
汉高祖令民得卖子。
五年,诏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
文帝劝务农桑,帅以俭节,未有兼并之害,故不为民田及奴婢为限。
贾谊曰:“岁恶不入,请卖爵子。”又曰:“今人卖僮者,为之绣衣丝履,偏诸缘,纳之闲中,是古天子后服所以庙而不晏者也。”
晁错劝帝募民徙塞下,募民以丁奴婢赎罪,及输奴婢欲以拜爵者。
女子缇萦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罪。
后四年,免官奴婢为庶人。
武帝建元元年,赦吴楚七国帑输在官者(吴、楚七国反时,其首事者妻子没入为官奴婢,帝即位,哀而赦之)。
《司马相如传》,卓王孙僮客八百人,程郑亦数百人。
董仲舒说上曰:“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赡不足,塞兼并之路,去奴婢,除专杀之威(不得专杀奴婢也)。”
其後府库并虚,乃募民能入奴婢得以终身复,为郎增秩。
杨可告缗遍天下(告民匿缗钱不算者),乃分遣御史、廷尉正监分曹往,即治郡国缗钱,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其没入奴婢,分诸苑养狗马禽兽,及与诸官。官益杂置多(谓杂置官员,分掌众事),徙奴婢众,而下河漕度四百万石,及官自籴乃足。
元帝时,贡禹言:“官奴婢十馀万,游戏无事,税良民以给之,宜免为庶人。”
杜延年坐官奴婢乏衣食免官。
今按:豪家奴婢,细民为饥寒所驱而卖者也。官奴婢,有罪而没者也。民以饥寒至於弃良为贱,上之人不能有以赈救之,乃复效豪家兼并者之所为,设法令其入奴婢以拜爵复役,是令饥寒之民无辜而与罪隶等也。况在官者十馀万人,而复税良民以养之,则亦何益於事哉!
成帝永始四年,诏曰:“公卿列侯、亲属近臣多蓄奴婢,被服绮,其申饬有司,以渐禁之。”
哀帝即位,诏曰:“诸侯王、列侯、公主、吏二千石及豪富民多蓄奴婢,田宅亡限,其议限例。”有司条奏:“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年六十以上,十岁以下,不在数中。诸名田畜奴婢过品,皆没入县官。官奴婢年五十以上,免为庶人。”
王莽名天下奴婢曰“私属”,不得买卖。
光武建武二年五月,诏曰:“民有嫁妻、卖子欲归父母者,悉听之,敢拘执,论如律。”(下同)
六年十一月,诏王莽时吏人没入为奴婢不应旧法者,皆免为庶人。
七年,吏人遭饥乱,及为青徐贼所掠为奴婢、下妻,欲去留者,恣听之。敢拘制不还,以卖人法从事。
十一年,诏曰:“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罪。”
八月癸亥,诏曰:“敢炙灼奴婢,论如律。所炙灼者为废民。”
十月壬午,诏除奴婢射伤人弃市律。
十二年三月,诏陇蜀民被掠为奴婢自讼者,及狱官未报,一切免为庶民。
十三年十二月甲寅,诏益州民自八年以来被掠为奴婢者,皆一切免为庶民,或依为人下妻欲去者,恣听之。敢拘留者,比青、徐二州,以掠人法从事。
十四年十二月癸卯,诏益、凉二州奴婢,自八年以来自讼在所官,一切免为庶,民卖者无还直。
殇帝延平元年,诏诸官府、郡国、王侯家奴婢姓刘及疲癃羸老,皆上其名,务令实悉。
安帝永初四年,诸没入为官奴婢者,免为庶人。
晋武帝平吴之後,令王公以下得荫人以为衣食客及佃客,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无过五十户,三品十户,四品七户,五品五户,六品三户,七品二户,八品、九品一户(详见《职官门》)。
晋元帝太兴四年,诏曰:“昔汉二祖及魏武皆免良人,武帝时,凉州覆败,诸为奴婢亦皆复籍,此累代成规也。其免中州良人遭难为扬州诸郡僮客者,以备征役。”
东晋寓居江左以来,都下人多为诸王公贵人左右佃客、典计、衣食客之类,皆无课役。官品第一、第二,佃客无过四十户,每品灭五户,至第九品五户。其佃皆与大家量分。其典计,官品第一、第二置三人,第三、第四置二人,第五、第六及公府参军、殿中监、监军、长史、司马部曲督、关外侯、材官、议郎以上一人,皆通在佃客数中。官品第六以上并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二人,第九品、举辇、迹禽、前驱、由基、强弩司马、羽林郎、殿中冗从虎贲、殿中虎贲、持椎斧武骑虎贲、持(色立反)冗从虎贲、命中武骑一人。其客皆注家籍。其课,丁男调布、绢各二丈,丝三两,绵八两,禄绢八尺,禄绵三两二分,租米五石,丁女并半之。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为丁。男年十六亦半课,年十八正课,六十六免课。其男丁每岁役不过二十日。又率十八人出一运丁役之。其田,亩税米二升。盖大率如此。其度量,三升当一升,秤则三两当今一两,尺则一尺二寸当今一尺。
按:此即汉人封君食邑户之遗意。然汉不过每户岁赋二百钱,而此所赋乃过重者,盖封君所得只是口赋,而汉人有田者官别赋之;晋以来人皆授田,无无田之户,是以户赋之入於公家及私属皆重。又一品所占不过四十户,非汉列侯动以千户万户计者比也。
後魏令:每调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当未娶者四;耕牛十头当奴婢八(详见《田赋门》)。
孝文太和九年,诏均天下人田: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诸麻布之土,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皆从还受之法(详见《田赋门》)。
周武帝保定五年,诏江陵人年六十五以上为官奴婢者已令放免,其公私奴婢年七十以外者,所在官私赎为庶人。
建德元年,又诏江陵所获俘虏充官口者,悉免为百姓。
容斋洪氏《随笔》曰:“元魏破江陵,尽以所俘士民为奴,无问贵贱,盖北方夷俗皆然也。自靖康之後,陷於金虏者,帝子王孙、宦门士族之家尽没为奴婢,使供作务。每人一月支稗子五斗,令自春为米,得一斗八升,用为糇粮;岁支麻五把,令缉为裘。此外更无一钱一帛之入。男子不能缉者,则终岁裸体,虏或哀之,则使执爨,虽时负火得暖气,然才出外取柴归,再坐火边,皮肉即脱落,不日辄死。惟喜有手艺如医人、绣工之类,寻常只团坐地上,以败席或芦籍衬之。遇客至开筵,引能乐者使奏技,酒阑客散,各复其初,依旧环坐刺绣,任其生死,视如草芥云。
唐制: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反逆家男女及奴婢没官,皆谓之官奴婢。男年十四以下者,配司农;十五以上者,以其年长,令远京师,配岭南为城奴也)。一免为审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皆因赦宥所及则免之(凡免,皆因恩言之)。
显庆二年,敕:“放诸奴婢为良及部曲、客女者听之,皆由家长手书,长子以下连署,仍经本属申牒除附。诸官奴婢年六十以上及废疾者,并免贱。”
永昌元年,越王正被诛,家僮胜衣田者千馀人,於是制王公已下奴婢有数。
万岁通天元年,敕:“士庶家僮仆有骁勇者,官酬主直,并令讨击契丹。”
大足元年,敕:“以北缘边州县,不得畜突厥奴婢。”
天宝八载,敕:“京畿及诸郡百姓,有先是给使在私家驱使者,限敕到五日内,一切送内侍省。其中有是南口及契券分明者,各作限约,定数驱使,虽王公之家不得过二十人,其职事官一品不得过十二人,二品不得过十人,三品不得过八人,四品不得过六人,五品不得过四人,京文武清官六品、七品不得过二人,八品、九品不得过一人。其嗣郡王、郡主、县主、国夫人、诸县君等,请各依本品同职事及京清资官处分,其有别承恩赐,不在此限。其荫家父祖先有者,各依本荫职减比见任之半,其南口请以蜀蛮及五溪、岭南夷獠之类。”
大历十四年,诏:“邕府岁贡奴婢,使之离父母之乡,绝骨肉之恋,非仁也。宜罢之。”
元和四年,敕:“岭南、黔中、福建等道百姓,多被公私掠卖为奴婢,宜令所在长吏,切加捉搦,井审细勘责。委知非良人百姓,乃许交关,犯者准法处分。”
八年,敕岭南诸道,不得辄以良口饷遗贩易。
长庆元年,诏禁登、莱州及缘海诸道,纵容海贼掠卖新罗人口为奴婢。
四年,敕诸司、诸使,各勘官户奴婢,有废疾及年七十者,准格免贱从良。
会昌五年,中书门下奏:“天下诸寺奴婢,江淮人数至多,其有寺已破废,全无僧众,奴婢既无衣食,皆自营生。洪、潭管内人数倍多,一千人以下五百人以上处,计必不少,并放从良百姓。”旨依。
大中九年,禁岭南诸州货卖男女,如有以男女佣赁与人,贵分口食,任於当年立年限为约,不得将出外界。
昭宗大顺二年,敕:“天下州府及在京诸军,或因收掳百姓男女,宜给内库银绢,委两军收赎,归还父母。其诸州府,委本道观察使取上供钱充赎,不得压良为贱。”
後唐同光二年,赦:“应百姓妇女俘虏他处为婢妾者,不得占留,一任骨肉识认。”
天成元年,敕:“京城诸道,若不是正口,不得私书契券,辄卖良人。”
周显德五年,新定《刑统》:“讠玄诱良口、勾引逃亡奴婢与货卖所盗资装者,其讠玄诱勾引之人,伏请处死,良口奴婢准律处分,居停主人重断,或分受赃物至三疋以上处死;将良口於蕃界货卖,居停主人知而不告官者,亦处死。”
宋太祖皇帝开宝二年,诏:“奴婢非理致死者,即时检视、听其主速自收瘗,病死者不须检视。”
四年,诏:“应广南诸郡民家有收买到男女为奴婢,转将佣雇以输其利者,今後并令放免,敢不如诏旨者,决杖配流。”
淳化二年,诏:“陕西沿边诸郡先岁饥贫,民以男女卖与戎人,宜遣使者与本道转运使分以官财物赎还其父母。”
至道二年,诏:“江南、两浙、福建州军,贫人负富人息钱无以偿,没入男女为奴婢者,限诏到并令检勘,还其父母,敢隐匿者治罪。”
真宗咸平元年,诏:“川陕路理逋欠官物,不得估其家奴婢价以偿。”
六年,诏:“士庶家雇仆,有犯不得黥其面。”
天禧三年,诏:“自今掠卖人口入契丹界者,首领并处死,诱致者同罪,未过界者决杖黥配。”
大理寺言:“按律,诸奴婢有罪,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徒二年。又诸条,主驱部曲至死者,徒一年;故杀者,加一等。其有愆犯决罚至死及过失杀者,勿论。自今人家佣赁,当明设要契,及五年,主因过驱决至死者,欲望加部曲一等;但不以愆犯而杀者,减常人一等;如过失杀者,勿论。”从之。
●卷十二 职役考一
○历代乡党版籍职役
昔黄帝始经土设井,以塞争端,立步制亩,以防不足。使八家为井,井开四道,而分八宅,凿井於中。一则不泄地气,二则无费一家,三则同风俗,四则齐巧拙,五则通财货,六则存亡更守,七则出入相司,八则嫁娶相媒,九则无有相贷,十则疾病相救。是以情性可得而亲,生产可得而均,均则欺凌之路塞,亲则斗讼之心弭。既牧之於邑,故井一为邻,邻三为朋,朋三为里,里五为邑,邑十为都,都十为师,师七为州。夫始分於井则地著,计之於州则数详,迄乎夏、殷,不易其制。
周制,大司徒: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五州为乡,使之相宾(郑元曰:“此所以劝民者也。使之者,皆谓立其长而教令使之。保,犹任也。救,救凶灾也。宾,宾客其贤者也。受者,宅舍有故,相受寄也。者,谓礼物不备,相给足也。闾,二十五家。族,百家。党,五百家。州,二千五百家。乡,万二千五百家。”此总谓郊内者也)。及三年则大比,大比则受邦国之比要(大比,谓使天下更简阅人数及其财物也。受邦国之比要,则亦受乡遂矣。郑司农云:“五家为比,故以比为名,今时八月按比是也。要,谓其簿。”)
比长:每比下士一人(掌五家),各掌其比之治,五家相受相和亲,有罪奇邪则相及。徙於国中及郊,则从而授之(徙,谓不便其居,或国中徙郊,或郊徙国中,皆从而付所处之吏,明无罪恶);徙於他,则为旌节而行之(谓徙异乡,有节乃达);若无授无节,则唯圜土纳之。
闾胥:每闾中士一人(掌二十五家),各掌其闾之徵令,岁时数其闾之众寡,辨其施舍。凡春秋之祭祀、役政、丧纪之数,聚众庶,既比而读法,书其敬敏任恤者,凡事掌其比,挞罚之事(失礼者之罚也)。
族师:每族上士一人(掌一百家),各掌其族之戒令政事,月吉属民读邦法,书其孝悌睦姻有学者,春秋祭亦如之。登其族之夫家众寡,辨其贵贱、老幼、废疾、可任者,及其六畜、车辇。比、伍、闾、族各为联,使之相保相受,赏罚相及,以受邦职,以役国事,以相葬埋。若师田行役,则合其卒伍,简其兵器,以鼓铎旗物帅而至,掌其治令戒禁刑罚。岁终则会。
党正:每党下大夫一人(掌五百家),各掌其党之政令教治,四孟月属氏读法,春秋祭亦如之。国索鬼神而祭祀(礻昔祭),则以礼属民,而饮酒於序,以正齿位。凡党之祭祀、丧纪、昏冠、饮酒,教其礼事,掌其戒禁。师田行役,则以法治其正事。正岁属民读法,书其德行道艺。岁终则会。
州长:每州中大夫一人(掌二千五百家),各掌其州之教治政令,正月吉属民读法,考其德行道艺,纠其过恶而劝戒之。岁时祭祀州社,则属民读法。春秋以礼会民,而射於州序。州之大祭、大丧,皆莅其事。师田行役,则帅而致之,掌其戒令赏罚(於军因为师帅)。岁终则会。正岁读法。三年大比,则大考州里,以赞乡大夫废兴。
遂人:掌邦之野(郊外曰野。此野谓甸、稍、县、都),以土地之图经田野,造县鄙形体之法。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ガ(作管反),五ガ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皆有地域沟树之。使各掌其政令刑禁,以岁时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野,简其兵器,教之稼穑(经、形体,皆谓制分界也。邻、里、ガ鄙、县、遂,犹郊内比、闾、族、党、州、乡也。郑司农云:“田野之居,其比、伍之名与国中异制,故五家为邻。”郑元谓异其名者,示相变耳。遂之军法、追胥、起徒役如六乡)。里有序而乡有庠,序以明教,庠则行礼而视化焉(夫均其厚薄则生产平,统之於都则其数举,家於乡遂则其户可详,五人为伍则人之众寡可知。故《管子》曰:“欲理其国者,必先知其人,欲知其人者,必先知其地。”自昭、穆之後,王室中衰,井田废坏,不足以纪人之众寡,宣王是以料人於大原,由兹道失之)。
邻长:每邻一人(掌五家),掌相纠相受。凡邑中之政相赞,徙於他邑,则从而授之。
里宰:每里下士一人(掌二十五家),掌比其邑之众寡,与其六畜、兵器,治其政令。以岁时合耦於锄,以治稼穑,趋其耕耨,行其秩序,以待有司之政令,而徵敛其财赋。
ガ长:每ガ中士一人(掌一百家),各掌其ガ之政令,以时校登其夫家,比其众寡,治其丧纪、祭祀之事。作民则旗鼓兵革帅而至。岁时简器(稼器,兵器),趋其耕耨,稽其女工。
鄙师:每鄙上士一人(掌五百家),各掌其鄙之政令、祭祀。作民(谓起役也)则掌其戒令,以时数其众寡,而察其美恶而诛赏。岁终则会。
县正:每县下大夫一人(掌二千五百家),各掌其县之政令、徵比,以颁田里,以分职事,掌其治讼,趋其稼事,而赏罚之。若将用野民,师田行役,移执事,则帅而至,治其政令(移执事,谓移用其民)。既役,则稽功会事而诛赏。
章氏曰:“三代役法,莫详於周。《周礼》,五、两、军、师之法,此兵役也;师田、追胥之法,此徒役也;府史、胥徒之有其人,此胥役也;比、闾、族、党之相保爱,此乡役也。有司徒焉,则因地之善恶而均役;有族师焉,则校民之众寡以起役;有乡大夫焉,则辨年之老少以从役;有均人焉,则论岁之丰凶以行复役之法。”
齐威公用管仲,仲曰:“夫善牧者非以城郭也,辅之以什,司之以伍。伍无非其里,什无非其家,故奔亡者无所匿,迁徙者无所容。不求而得,不召而来,故人无流亡之意,吏无备追之忧。故主政可行於人,人心可系於主。”是以制国,郊内则以五家为轨,轨十为里,里四为连,连十为乡,乡五为帅。国内十五乡,自家至帅。郊外则三十家为邑,邑十为卒,卒十为乡,乡三为县,县十为属,属有五。自家至属,各有官长,以司其事,以寓军政焉,而齐遂霸。
徐伟长《中论》曰:“夫治平在庶功兴,庶功兴在事役均,事役均在民数周。民数周为国之本也。先王周知其万民众寡之数,乃分九职焉。九职既分,则劬劳者可见,勤惰者可闻也,然而事役不均者,未之有也。事役既均,故上尽其心,而人竭其力,然而庶功不兴者,未之有也。庶功既兴,故国家殷富,大小不匮,百姓休和,下无怨疾焉,然而治不平者,未之有也。故泉有源,怡有本。道者,审本而已矣。故《周礼》,孟冬,司寇献民数於王,王拜受之,登於天府,内史、司会、冢宰贰之。其重之也如是。今之为政者,未之知恤民也,譬犹无田而欲树艺,虽有农夫,安能措其强力乎?是以先王制六乡、六遂之法,所以维持其民,而为之纲目也。使其邻比相保爱,赏罚相延及,故出入、存亡、臧否、逆顺,可得而知也。及乱君之为政也,户口漏於国版,夫家脱於联伍,避役逋逃者有之,於是奸心竞生,而伪端并作,小则滥窃,大则攻劫,严刑峻令不能救也。人数者,庶事之所自出也,莫不取正焉。以分田里,以令贡赋,以造器用,以制禄食,以起田役,以作军旅。国以建典,家以立度,五礼用修,九刑用措,其唯审人数乎!”
秦用商鞅变法,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不告奸者与降敌同罚。
按:秦人所行什伍之法与成周一也。然周之法则欲其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是教其相率而为仁厚辑睦之君子也。秦之法,一人有奸,邻里告之,一人犯罪,邻里坐之,是教其相率而为暴戾刻核之小人也。
汉高祖二年,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繇戍,以十月赐酒肉。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徼循禁贼盗。县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则减,稀则旷,乡、亭亦如之。皆秦制也(《汉官仪》曰:“游徼、亭长皆习设备五兵:弓弩、戟、、刀剑、甲钲。鼓吏赤帻行,带剑佩刀,持盾被甲,设矛戟,习射。设十里一亭,亭长,亭候。五里一邮,邮相去二里半,司奸盗。亭长持二尺版以劾贼,执绳以收执贼。”)。
水心叶氏曰:“县、乡、亭之制,本於商鞅。鞅虽改法,要是周衰,国大者难用旧制,齐、晋、楚裂地名官以自便,往往在商鞅之前矣。古者百里之狭,自为朝廷,由後世观之,疑若烦民。然三老、啬夫、游徼,犹各有职掌,近民而分其责任。若後世荡然无复纪秩,而令、长悍然独以征取为事,则又鞅之所不为也。”
新城三老董公遮说汉王为义帝发丧,讨项羽。
文帝十二年,诏以户口率置三老常员,遣谒者劳赐三老帛,人五匹。
武帝元狩元年,遣谒者赐县三老帛,人五匹;乡三老人三匹。
元狩六年,遣谒者循行天下,谒三老、孝弟以为民师。
戾太子发兵诛江充,长安扰乱,言太子反。上怒甚,壶关三老茂上书,言太子亡邪心,上感悟。
宣帝元康元年,加赐三老帛。四年及甘露三年,皆赐帛有差。
王尊为京兆尹,坐免。湖三老公乘兴等上书讼尊治京兆功效日著。书奏,天子後以尊为徐州刺史。
王尊为东郡太守,河水甚溢。尊躬率吏民,投沈白马,状以身填金堤,水波稍。白马三老奏其状,制诏秩尊中二千石。
黄霸守颍川,吏民兴於行谊,赐三老爵及帛。
韩延寿守冯翊,有昆弟讼田,延寿曰:“咎在冯翊。”称疾病,不听事,令、丞、啬夫、三老亦自系待罪。
元帝初元元年,赐三老帛,人五匹。
五年,赐三老帛,人五匹。
永光二年,赐三老帛。
成帝建始元年,赐三老钱、帛。
绥和元年,赐三老帛。
平帝元始三年,赐三老帛。
西汉凡县、道(有蛮夷曰道)、国(列侯所食县曰国)、邑(皇太后、皇后、公主所食曰邑)千五百八十七,乡六千六百二十二,亭二万九千六百三十五。
东汉乡置三老,掌教化,凡有孝子顺孙、正女义妇,逊财救患,及学士为民法式者,皆扁表其门闾,以兴善行。乡置有秩、游徼、三老。有秩,郡所置,秩百石,掌一乡人;其乡小者,县置啬夫一人。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後,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游徼掌徼循,禁司奸盗。又有乡佐,属乡,主民收赋税。亭有长,以禁盗贼。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本注曰:“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检察。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汉官仪》曰:“乡户五千则有秩。”)
明帝即位,赐爵三老、孝弟、力田人三级。注云:“三老、孝弟、力田,皆乡官之名。三老,高帝置,孝弟、力田,高后置,所以劝导乡里,助成风化。”
今考西汉《高后纪》,元年,初置孝弟、力田二千石者一人。师古曰:“特置孝弟、力田官而尊其秩,欲以劝厉天下,令各敦行务本。”然则三老乡各一人,孝弟、力田既禄秩如许尊,未必各乡皆设,有其人则置之耳。孝文、武、宣、成、哀纪,各有赐孝弟、力田金帛爵级事。
元和二年,帝耕於定陶。诏曰:“三老,尊年也;孝弟,淑行也;力田,勤劳也。国家甚休之。其赐帛人一匹,勉率农功。”
永平三年,赐三老、孝弟、力田爵,人三级。
十二年,赐三老、孝弟、力田爵,人三级。
十七年,赐三老、孝弟、力田爵,人三级。
章帝建初三年,赐三老、孝弟、力田爵,人三级。
四年,立皇太子,赐爵同。
和帝永光八年,赐爵同。
十二年,赐爵同。
元兴元年,立皇太子,赐爵同。
安帝永初三年,帝加元服,赐爵二级。
元初元年,赐爵同。
延光元年,赐爵人二级。
顺帝永建元年,赐爵人三级。
四年,赐爵二级。
阳嘉元年,赐爵三级。
桓帝建和元年,赐爵同。
献帝建安元年,赐爵人二级。
晋制:每县户五百以上皆置乡,三千以上置二乡,五千以上置三乡,万以上置四乡,乡置啬夫一人。乡户石每千以下,置治书吏一人;千以上,置史、佐各一人,正一人;五千五百以上,置史一人,佐二人。县率百户置里吏一人,其土广人稀,听随宜置里吏,限不得减五十户。户千以上,置校官掾一人。县皆置方略吏四人。洛阳县置六部尉。江左以後,建康亦置六部尉,馀大县置二人,次县、小县各一人。邺、长安置吏如三千户以上之制。
东晋哀帝崇和元年三月庚戌,天下所在土断。
孝武时,范甯陈时政曰:“昔中原丧乱,流寓江左,庶有旋反之期,故许其狭注本郡。自尔渐久,人安其业,丘垅坟柏,皆以成行,无本邦之名,而有安土之实。今宜正其封疆,土断人户,明考课之科,修闾伍之法。难者必曰:‘人各有桑土之怀,下役之虑。’斯成并兼之所执,而非通理之笃论也。古者失地之君,犹臣所寓之主;列国之臣,亦有违之礼。随会仕秦,致称《春秋》;乐毅逭燕,见褒良史。且今普天之人,原其氏出,皆随代移迁,何至於今而独不可。”帝善之。
安帝义熙九年,宋公刘裕缘人居土,上表曰:“臣闻先王制治,九土攸序,分境画野,各安其居。故井田之制,三代以崇。秦革其政,汉遂不改,富强兼并,於是为弊。在汉西京,大迁田、景之族,以实关中,即以三辅为乡闾,不复系之於齐、楚。九服不扰,所成旧。自永嘉播越,爰淮、海,朝运匡复之算,人怀思本之心,经略之图,日不暇给,是以宁人绥治,犹有未遑。及至大司马桓温,以人无定本,伤理为深,庚戌土断,以一其业,於时财阜国丰,实由於此。自兹迄今,弥历年载,画一之制,渐用颓弛。杂居流寓,闾伍不修,王化所以未纯,民瘼所以犹在,自非改调张,无以济治。夫人情滞常,难与虑始,谓父母之邦以为桑梓者,诚以生焉终焉,敬爱所。请依庚戌土断之科,庶存其本,稍与事著。然後率之以仁义,鼓之以威声,超大江而跨黄河,抚九州而复旧土。则恋本之志,乃速申於当年,在始暂勤,要终必易。”於是依界土断,唯青、兖、徐三州人居晋陵者,不在断限,诸流寓郡县多被并省。
宋孝武大明中,王元谟请土断雍州诸侨郡县(今襄阳、汉东等郡也)。
齐高祖建元二年,诏朝臣曰:“黄籍,人之大纪,国之理端。自顷氓伪已久,乃至窃注爵位,盗易年月。或户存而文书已绝,或人在而反记死叛,停私而云隶役,身强而称六疾,皆政之巨蠹,教之深疵。比年虽改籍书,终无得实。若约之以刑,则人伪已远;若绥之以德,又未易可惩。诸贤并深明理体,各献嘉谋,以何科算能革斯弊也。”
虞玩之上表曰:“宋元嘉二十七年八条取人,孝建元年书籍,众巧之所始也。元嘉中,故光禄大夫傅崇,年出七十,犹手自书籍,躬加隐校。古之共理天下,唯良二千石,今欲求理正,其在勤明令长。凡受籍,县不加检勘,但封送州,州检得实,方下归县。吏贪其赂,人肆其奸,奸弥深而弥多,赂逾厚而答逾缓。自泰始三年至元徽四年,扬州等九郡黄籍共七万一千馀户。於今十一年矣,而所正者犹未四万。神州奥区,尚或如此,江、湘诸郡,尤不可言。愚谓宜以元嘉二十七年籍为正。人惰法既久,今建元元年书籍,宜更立明科,一听首悔,迷而不返,依制必戮。使官长审自检校,必令明洗,然後上州,永以为正。若有虚昧,州县同咎。今户口多少,不减元嘉,而版籍顿阙,弊亦有以。自孝建以来,入勋者众,其中操干戈卫社稷者,三分殆无一焉。寻苏峻平後,庾亮就温峤求勋簿,而峤不与,以为陶侃所上,多非实录。物之怀私,无代不有。又有改注籍状,诈入仕流,昔为人役者,今反役人。又生不长,便谓道人。或抱子并居,竟不编户,迁徙去来,公违土断,属役无漏,流亡不归。法令必行,自然竞反。为理不患无制,患在不行;不患不行,患在不久。”帝省表,纳之。乃别置校籍官,置令史,限人一日得数巧,以防懈怠。至武帝永明八年,谪巧者戍缘淮各十年,百姓怨咨。帝乃诏曰:“既往之愆,不足追咎。自宋明以前,皆听复注。其有谪边疆,皆许还本。自此後有犯,严其罪。”
梁武帝时所司奏,南徐、江、郢逋两年黄籍不上。帝纳尚书令沈约之言,诏改定《百家谱》。
约上言曰:“晋咸和初,苏峻作乱,版籍焚化。此後,起咸和三年以至乎宋,并皆详实,朱笔隐注,纸连悉缝。而尚书上省库籍,唯有宋元嘉中以来者。晋代旧籍并在下省左人曹,谓之“晋籍”。有东西二库。既不系寻检,主者不复经怀,狗牵鼠,雨湿沾烂,解散於地,又无扃。此籍精详,实宜保惜,位高官卑,皆可依按。宋元嘉二十七年,始以七条徵发。既立此科,苟有回避,奸伪互起,岁月滋广,以至於齐。於是东堂校籍,置郎、令史以掌之,而簿籍於此大坏矣。凡粗有衣食者,莫不互相因依,竞行奸货,落除卑注,更书新籍。通官荣禄,随意高下。以新换故,不过用一万许钱,昨日卑微,今日仕伍。凡此奸巧,并出愚下,不辨年号,不识官阶,或注义熙在宁康之前,或以崇安在元兴之後,此时无此府,此年无此国。
元兴唯有三年,而猥称四年;又诏书甲子,不与长历相应。如此诡谬,万绪千端,校籍诸郎,亦所不觉,不才令史,更何可言?且籍字既细,难为眼力,寻求巧伪,莫知所在,徒费日月,未有实验。假令兄弟三人,分为三籍,一籍祖父官,其二初不被,同堂从祖以下,固自不论。诸如此例,难可悉数。或有应而不,不须而。所既多,理无悉当,怀冤抱屈,非止百千,投辞请诉,充曹刃府,既难领理,交兴人怨。於是悉听复注,普停洗。既蒙复注,则莫不成官。此盖核籍不精之巨弊也。臣谓宋、齐二代,士庶不分,杂役减阙,职由於此。自元嘉以来,籍多假伪,景平以前,既不系检,凡此诸籍,得无巧换。今虽遗落,所存尚多,宜有徵验,可得信实,其永初、景平籍,宜移还上省。
窃以为晋籍所馀,须加宝爱,若不留意,则远复散失矣。不识胄允,非谓衣冠,凡诸此流,罕知其祖。假称高、曾,莫非巧伪,质诸文籍,奸事立露,徵覆矫诈,为益实弘。又上省籍库虽直郎题掌,而尽日科校,唯令史独入,籍既重实,不可专委群细。若入库检籍之时,直郎、直都,应共监视,写籍皆於郎、都目前,并皆掌置,私写、私换,可以永绝。事毕郎出,仍自题名。臣又以为巧伪既多,并称人士,百役不及,高卧私门,致令公私阙乏,是事不举。宜选史传学士谙究流品者为左人即左人尚书,专共校勘。所贵卑姓杂谱,以晋籍及宋永初、景平籍在下省者对共雠校。若谱注通籍有卑杂,则条其巧谬,下在所科罚。”帝以是留意谱籍,诏御史中丞王僧孺改定《百家谱》,由是有令史、书吏之职,谱局因此而置。
始,晋太元中,员外散骑侍郎贾弼好簿状,大披群族,所撰十八州百一十六郡,合七百一十二卷,士庶略无遗阙,其子孙代传其业。宋王弘、刘湛并好其书。弘日对千客,不犯一人讳。湛为选曹,始撰百姓谱,以助铨序,伤於寡略,齐王俭复加去取,得繁省之衷。僧孺为八十卷,东南诸族别为一部,不在百家之数。
按:魏、晋以来,最重世族,公家以此定选举,私门以此订婚姻,寒门之视华族,如冠屦之不侔。则夫徭役贱事,人之所惮,固宜其改窜冒伪,求自附流品,以为避免之计也。然徭役当视物力,虽世族在必免之例,而官之占田有广狭,泽之荫後有久近,若於此立法以限之,不劳而定矣。不此之务,而方欲改定谱籍,虽曰选谙究流品之人为郎、尚书以掌之,然伪冒之久者滋多,非敢於任怨者谁肯澄汰?如杨期、井韶至以耻愤构逆乱,则澄汰亦岂易言哉!
陈文帝天嘉初,诏曰:“自顷编户播迁,良可哀伤。其亡乡失土,逐食流移者,今年内随其乐,来岁不问侨旧,悉令著籍,同土断之例。”
按:《周官》之法,贵者、贤者及新之迁徙者,皆复其征役,後世因之。故六朝议征役之法,必以土断侨寓,正谱籍为先。然自晋至梁、陈,且三百年,贵者之泽既斩,则同於编氓;侨者之居既久,则同於土著,难以稽考。此所以伪冒滋多,而议论纷纷也。
後魏初不立三长,唯立宗主督护,所以人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谓之“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徵敛,倍於公赋。孝文太和十年,纳给事中李冲之说,遂立三长(三长谓五家一邻长,五邻一里长,五里一党长)。
李冲以为三正理人,所由来远,於是创三长之制,曰:“宜准古,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取乡人强谨者。邻长复一夫,里长二,党长三,所复复征戍,余若民。三长三载亡愆,则陟用之一等。”太后览而称善,引见公卿议之。中书令郑羲、秘书令高等曰:“冲求立三长者,乃欲混天下为一法,言似可用,其实难行。”太尉元丕曰:“臣谓此法若行,公私有益。”咸称方今有事之月,校比人户,新旧未分,人心劳怨,请过今秋,至冬闲月,徐乃遣使,於事为宜。冲曰:“人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若不因课时,百姓徒知立长校户之勤,未见均徭省赋之益,心必生怨。宜及课调之月,令知赋税之均。既识其事,又得其利,因人之欲,为之易行。”著作郎傅思益进曰:“人俗既异,险易不同。九品差调,为日已久,一朝改法,恐成扰乱。”太后曰:“立三长则课有常准,赋有常分,包荫之户可出,侥幸之人可止,何为而不可?”遂立三长,公私便之。
北齐令人居十家为比邻,五十家为闾里,百家为族党。一党之内,则有党族一人、副党一人、闾正二人、邻长十人,合十有四人,共领百家而已。至於城邑,一坊侨旧或有千户以上,唯有里正二人、里吏二人。里吏不常置。隅老四人,非是官府,私充事力,坊事亦得取济,若论外党,便是烦多。
齐文宣始立九等之户,富者税其钱,贫者役其力。
隋文帝受禅,颁新令,五家为保,保有长,保五为闾,闾四为族,皆有正。畿外置里正,比闾正,党长比族正,以相检察。
苏威奏置五百家乡正,令理人词讼。李德林以为:“本废乡官判事,为其里闾亲识,判断不平,今令乡正专理五百家,恐为害更甚。且今时吏部总选人物,天下不过数百县,於六七百万户内铨简数百县令,犹不能称其才,乃欲於一乡之内选人能理五百家者,必恐难得。又即要荒小县有不至五百家者,复不可令两县共管一乡。”敕内外群官就东宫会议。自皇太子以下多从德林议。苏威又言废郡,德林语之云:“修令时,公何不论废郡为便?令出,其可改乎?”然高同威之议,遂置之。十年,虞庆则於关东诸道巡省使还,并奏云:“五百家乡正专理词讼,不便於人。党与爱憎,公行货贿。”乃废之。
唐令,诸户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邻为保。每里设正一人(若山谷阻险,地远人稀之处,听随便量置),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在邑居者为坊,别置正一人,掌坊门管钥,督察奸非,并免其课役。在田野者为村,别置村正一人,其村满百家,增置一人,掌同坊正。其村居如满十家者,隶入大村,不须别置村正。天下户,量其资产升降,定为九等,三年一造户籍,凡三本,一留县,一送州,一送户部,常留三比在州县,五比送省(仪凤二年二月敕:自今以後,省黄籍及州县籍也)。诸里正,县司选勋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强者充。其次为坊正。若当里无人,听於比邻里简用。其村正,取白丁充。无人处,里正等并通取十八以上中男、残疾等充。
开元十八年,敕:“天下户等第未平,升降须实。比来富商大贾多与官吏往还,递相凭嘱,求居下等。自後如有嘱请,委御史弹奏。”
广德二年,敕:“天下户口委刺史、县令据见在实户,量贫富等第科差,不得依旧籍帐。”
睿宗景二年,监察御史韩琬陈时政,上疏曰:“往年两京及天下州县学生、佐史、里正、坊正,每一员阙,先拟者辄十人。顷年差人以充,犹致亡逸,即知政令风化渐以敝也。”
宣宗大中九年,诏以州县差役不均,自今每县据人贫富及役轻重作差科簿,送刺史检署讫,炼於令厅,每有役事,委令据簿轮差。
周显德五年,诏诸道州府,令团并乡村。大率以百户为一团,每团选三大户为耆长。凡民家之有奸盗者,三大户察之;民田之有耗登者,三大户均之。仍每及三载即一如是。
宋太祖皇帝建隆三年,旧制:凡有课役,皆出於户民,郡国辇运官物,率以侨居人充。至是,始令文武官、内诸司、台、省、监、诸使,不得占州县课役户,及诸州不得役道路居民为递夫。五月,诏令、佐检察差役有不平者,许民自相纠举。京百官补吏,须不碍役乃听。
国初循旧制,衙前以主官物,里正、户长、乡书手以课督赋税,耆长、弓手、壮丁以逐捕盗贼,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以奔走驱使;在县曹司至押、录,在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杂职、虞侯、拣、掐等人,各以乡户等第差充。
乾德五年,又禁诸州职官私占役户供课。
太宗太平兴国三年,京西转运使程能上言:“诸州户供官役素无等第,望品定为九等,著於籍,以上四等量轻重给役,馀五等免之,後有贫富,随所升降。望令本路施行,俟稍便宜,即颁於天下。”诏令转运使躬裁定之。
七年,令两京诸州、府部民,有乏种及耕具、人丁者,许众共推择一人,练土地之宜,明种树之法者,县补为农师,令相视田亩沃瘠及五种所宜,指言某处土地宜植某物,某家有种,某户有丁男,某人有耕牛。即令乡三老、里胥与农师周劝民分於旷土种莳,俟岁熟共取其利。为农师者蠲税外,免其他役。民家有嗜酒赌博者、怠於农务者,农师谨察之,白於州县论其罪,以警游惰焉。九年,以其烦扰,停之。
淳化五年,令天下诸县以第一等户为里正,第二等户为户长,勿得冒名以给役,讫今循其制。
宋朝凡众役多以厢军给之,罕调丁男。大中祥符五年,提点府界段惟几发中牟县夫修马监仓,群牧制置使以厩卒代焉,因下诏禁之。
天禧元年,又诏治河勿调丁夫,以役充。
乾兴元年十二月(时仁宗已即位,未改元),臣僚上言:“伏见劝课农桑,曲尽条目,然乡闾之弊,无由得知。朝廷惠泽虽优,豪势侵陵罔暇,遂使单贫小户,力役靡供。乃岁丰登,稍能自给,或时水旱,流徙无踪,户籍虽有增添,农民日以减少。以臣愚见,且以三千户之邑五等分算,中等已上可任差遣者约千户,官员、形势、衙前将吏不啻一二百户,并免差遣,州县乡村诸色役人又不啻一二百户,如此则二三年内已总遍差,才得归农,即复应役,直至破尽家业,方得休闲。所以人户惧见稍有田产,典卖与形势之家,以避徭役,因为浮浪,或纵惰游。更有诸般恶幸影占门户,田土稍多,便作佃户名目,若不禁止,则天下田畴半为形势所占复。请自今见任食禄人同居骨肉,及衙前将吏各免户役者,除见庄业外,不得更典卖田土,如违,许人告官,将所典卖没官,自减农田之弊,均差遣之劳,免致私役不禁,因循失业。其罢俸、罢任、前资官元无田者,许置五顷为限。”诏三司定夺。三司言:“准农田敕,应乡村有庄田物力者,多苟免差徭,虚报逃移,与形势户同情启幸,於名下作客户隐庇差徭,全种自己田产。今与一月,自首放罪,限满不首,许人告论,依法断遣支赏。又准敕,应以田产虚立契,典卖於形势、豪强户下隐庇差役者,与限百日,经官首罪,改正户名。限满不首,被人告发者,命官、使臣除名,公人、百姓决配。今准臣僚奏,欲诸命官所置庄田,定以三十顷为限,衙前将吏合免户役者,定以十五顷为限。所典买田只得於一州之内典买。如祖父迁葬,别无茔地者,数外许更置坟地五顷。若地有崖岭,不通步量,刀耕火种之处,所定顷亩,委逐路转运使别为条制,诣实申奏。又按农田敕,买置及析居归业佃逃户未并入本户者,各共户帖供输,今并须割入一户下,今後如有违犯者科罪,告人给赏。”并从之。
开宝平蜀後,令西川得替官部纲赴京,与减一选;无选可减,加一阶。
止斋陈氏曰:“熙宁罢衙前,应纲运皆募得替官管押,自令下,无应募者。”
仁宗景中,诏川陕、闽、广、吴、越诸路衙前仍旧制,馀路募有版籍者为衙前,满三期,罪不至徒,补三司军将。
皇中,又禁役乡户为长名衙前,使募人为之。
役之重者,自里正、乡户为衙前,主典府库或辇运官物,往往破产。景中,稍欲宽里正衙前之法,乃命募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