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卷四
铁钱者,川陕、福州承旧制用之。
开宝三年,令雅州百丈县置监铸铁钱,禁铜钱八两川。後令兼行,铜钱一当铁钱十。
太平兴国八年,以福建少铜钱,令於建州铸大铁钱,与铜钱并行,寻罢铸。
凡铸铜钱有四监:饶州曰永平,池州曰永丰,江州曰广宁,建州曰丰国(京师、鄂州、南安军、旧并有钱监,杭州有宝兴监,後并废之)。每千文用铜三斤十两,铅一斤八两,锡八两,成重五斤。惟建州增铜五两,减铅如其数。至道中,岁铸八十万贯,景德中,至一百八十三万贯。大中祥符後,铜坑多不发,天禧末,铸一百五万贯。铁钱有三监:邛州有惠民,嘉州有丰远,兴州有济众(益州、雅州旧亦有监,後废)。大钱贯重十二斤两,以准铜钱(旧皆用小铁钱,十当铜钱之一。景德二年,令知益州张咏、西川转运使黄观同裁度嘉、邛二州所铸大铁钱,每贯用二十五斤八两成直,铜钱一小铁钱十,相兼行用。後以铁重,多盗为器,每二十五斤鬻之直二千。大中祥符七年,知益州凌策言:“钱轻则行者易赍,钱小则者鲜利。请减景德二年之制,其见使旧钱亦令仍旧行用。”从之)。岁总铸二十一万馀贯。
太祖时,取唐朝飞钱故事,许民入钱京师,於诸州便换。其後,定外地闲慢州乃许指射。自此之後,京师用度益多,诸州钱皆输送,其转易当给以钱者,或移用他物。
先是,许商人入钱左藏库,以诸州钱给之,而商旅先经三司投牒,乃输於库,所由司计一缗私刻钱二十。开宝三年,置便钱务,令商人入钱者诣务陈牒,即日辇致左藏库,给以券,仍敕诸州凡商人赍券至,当日给付,不得住滞,违者科罚,自是复停滞。至道末,商人便钱一百七十馀万贯,天禧末增一百一十三万贯。
初,蜀人以铁钱重,私为券,谓之“交子”,以便贸易,富人十六户主之。其後富人赀稍衰,不能偿所负,争讼数起。寇尝守蜀,乞禁交子。薛田为转运使,议废交子则贸易不便,请官为置务,禁民私造。诏从其请,置交子务於益州。
诸路钱岁输京师,四方繇此钱重而货轻。景初,始诏三司以江东、福建,广南岁输缗钱合三十馀万易为金帛,钱流民。
凡铸铜钱,用剂八十八两得钱千,重八十两十分。其剂,铜居六分,铅、锡居三分,皆有奇赢。铸大铁钱,用铁二百四十两得钱千,重百九十二两。此其大法也。有许申者,为三司度支判官,建议以药化铁与铜杂铸,轻重如铜钱法,而铜居三分,铁居六分,皆有奇赢,亦得钱千,费省而利厚。诏铸於京师。然铸钱杂铅、锡,则其液流速而易成,申杂以铁,铁涩而多不就,工人苦之,後卒无成。
国朝钱文皆用“元宝”而冠以年号,及改号宝元,文当曰“宝元元宝”,诏学士议,因请改曰“丰济元宝”,仁宗特命以“皇宋通宝”为文。庆历以後,复冠以年号。
时军兴,陕西移用不足,始用知商州皮仲容议,采洛南县红崖山、虢州青水冶青铜,置阜民、朱阳二监以铸钱。既而陕西都转运使张奎、知永兴军范雍请铸大铜钱。与小钱兼行,大钱一当小钱十。奎等又请因晋州积铁铸小钱。及奎徙河东,又铸大铁钱於晋、泽二州,亦以一当十,以助关中军费。未几,三司奏罢河东铸大铁钱,而陕西复采仪州竹尖岭黄铜,置博济监铸大钱。朝廷因敕江南铸大铜钱,而江、池、饶、仪、虢州又铸小铁钱,悉辇致关中。数州钱杂行,大约小铜钱三可铸当十大铜钱一,以故民盗铸者众,钱文大乱,物价翔踊,公私患之。於是奎复奏晋、泽、石三州及威胜军日铸小铁钱,独留用河东。而河东铁钱既行,盗铸者获利十六,钱轻货重,其患如陕西,言者皆以为不便。知并州郑戬请河东铁钱以二当铜钱一,行一年,又以三当一,或以五当一,罢官炉日铸,且行旧钱。知泽州李昭遘亦言河东民烧石炭,家有橐冶之具,盗铸者莫可诘,而北虏亦能铸铁钱,以易并边铜钱而去,所害尤大。朝廷尝遣鱼周询、欧阳修分察两路钱利害,至庆历末,遂命学士张方平、宋祁,御史中丞杨察与三司杂议。时叶清臣复为三司使,与方平先上陕西钱议,曰:“关中用大钱,本以县官取利大多,致奸人盗铸,其用日轻。比年以来,皆虚高物估,始增直於下,终取偿於上,县官虽有折当之虚名,乃罹亏损之实害。救弊不先自损,则法未易行。请以江南、仪商等州大铜钱一当小铜钱三。”又言:“奸人所以不铸小铁钱者,以铸大铜钱得利厚而官不能必禁,若铸大铜钱无利,又将铸小铁钱以乱法。请以小铁钱三当铜钱一。”既而又请河东小铁钱如陕西,亦以三当一,且罢官所置炉。朝廷皆施用其言。自是奸人稍无利,犹未能绝滥钱。其後,诏商州罢铸青黄铜钱,又令陕西大铜钱、大铁钱皆以一当二,盗铸乃止。然令数变,兵民耗於资用,类多咨怨,久之始定。
神宗熙宁四年,陕西转运使皮公弼言:“顷岁西边用兵,始铸当十钱。後兵罢,多盗铸者,乃以当三,又减作当二,行之至今,铜费相当,盗铸衰息。请以旧铜、铅尽铸当二钱。”从之。其後折二钱遂行天下。
庆历中,陕西、河东皆用铁钱,後小铁钱独行於河东,而陕西许用铜钱,及大铁钱以一折二。然小铁钱凡四十万缗积在同、华二州,熙宁诏赐河东,以铁偿之。永兴路安抚吴中复请以钱四十买缺薄恶钱一斤,以所买恶钱悉改铸大钱。秦凤转运使熊本言:“今虽以钱四十得伪钱一斤,及铜钱千易当二钱千,其实铁钱一斤才当斤铁耳!千钱为铁六斤,铸为钱二千,而以铜钱千易之,官失多矣。又钱多,一年改铸未得竟也。且民卖千钱得二百五十折二大钱,才易其半,又禁其通行大钱,则方灾伤民所有钱四亡其三,何以救灾?”
判应天府张方平上言:“臣向者再总邦计,见诸炉岁课上下百万缗,天下岁入茶、盐、酒税,杂利仅五千万缗。公私流布,日用而不息,上自社稷百神之祀、省御供奉、官吏廪禄、军师乘马、征戍聘赐,凡百用度,斯焉取给,出纳大计备於此矣。景德以前,天下财利所入,茶、盐、酒税,岁课一千五百馀万缗。太宗以是料兵阅马,平河东,讨拓跋,岁有事於契丹。真宗以是东封岱宗,西祀汾雎,南幸亳、宋,未尝闻加赋於民,而调度克集。至仁宗朝,重熙累盛,生齿繁庶,食货滋殖。庆历以後,财利之入,乃至三倍於景德之时,而国计之费,更称不赡。则是本末之源,盈虚之数,其疏阔不侔久矣。陛下悯时事之积弊,志在变而通之,创立法制,凡大措置事以十数,要在经国利民,崇德而广业也。其中率钱募役一法,为天下害实深,且举应天府为例,畿内七县共主客六万七千有馀户,夏秋米麦十五万二千有零石,绢四万七百有零匹,此乃田亩桑功之自出,是谓正税,外有沿纳诸色名目杂钱十一万三千有零贯,已是因循弊法。然虽有钱数,实不纳钱,并系折纳帛,惟屋税五千馀贯,旧纳本色见钱。大体古今赋役之制,自三代至於唐末、五代,未有输纳之法也。今乃岁纳役钱七万五千三百有零贯文,散青苗钱八万三千六百馀贯,累计息钱一万六千六百有零贯,此乃岁输实钱三千馀贯。又弛边关之禁,开卖铜之法,外则泄於四夷,内则纵行销毁。鼓铸有限,坏散无节,钱不可得,帛益贱。凡公私钱币之发敛,其则不远。百官、群吏、三军之俸给,夏秋籴买帛、坑冶场监本价,此所以发之也;屋庐正税、茶盐酒税之课,此所以敛之者也。民货布之丰寡,视官钱所出之多少,官钱出少,民已乏,则是常赋之外,钱将安出?”
自王安石为政,始罢铜禁,奸民日销钱为器,边关海舶不复讥钱之出,国用日耗。又青苗、助法皆徵钱,民钱荒,故方平极言之。
八年,皮公弼又请铸铁折二钱,从之。
御史周尹言:“臣去冬奉使,经由永兴、秦凤路,伏见盗铸钱不少,问其本末,盖是钱法用一当二铁钱易得,而民盗铸者费少利倍。又访闻得所在官中积聚,约有数百万馀贯,民收藏者犹不在其数。缘上件钱货起初元以一当十,後来减为折三,近岁又作折二,已於国家重货十损其八,若更作一文行用,即又损一分,所以不当,辄有奏请。昨来朝廷差汪辅之往逐路拣选铁钱万数不多,今三司指挥更不行用,仍行改铸,务监每一日铸及三千贯。即一年之内,除节假、旬假,实有三百日,课程约只得九十万贯以来,计三二年,未满数百万贯,况日课未必及三千贯之数也!若改铸之法或只仍旧作折二钱,即民盗铸定亦不可止绝。臣欲望作折二铸钱,更不别行改铸,亦不须拣选,起自今後只作一文行用,则盗铸者所获之利,不充所费,自然无复冒禁作过,岁省重辟,而农商交易获众货流通之利。且约官中所有,止就四百万贯言之,若以二为一,即犹得二百万贯之数,致力简省,便可得用。”
诸路铸钱总二十六监,每年铸铜、铁钱五百四十九万九千二百三十四贯。内铜钱十七监,铸钱五百六万贯;铁钱九监,铸钱八十八万九千二百三十四贯。
◎铜钱逐监钱数
阜财监(西京)二十万贯。黎阳监(卫州)二十万贯。永兴军、华州、陕府钱监,各铸二十万贯,计六十万贯。垣曲监(绛州)二十六万贯。同安监(舒州)一十万贯。神泉监(睦州)一十万贯。富民监(兴国军)二十万贯。熙宁监(衡州)二十万贯。宝泉监(鄂州)一十万贯。广宁监(江州)三十四万贯。永丰监(池州)四十四万五千贯。永平监(饶州)六十一万五千贯。丰国监(建州)二十万贯。永通监(韶州)八十万贯。阜民监(惠州)七十万贯。
◎铁钱逐监钱数
在城、朱阳两监(虢州)各十二万五千贯。阜民、洛南两监(商州)各十二万五千贯。威远镇(通远军)、滔山镇(岷州)两监共二十五万贯。嘉州二万五千贯。邛州七万三千二百三十四贯。兴州四万一千贯。
◎铜钱一十三路行使
开封府界。京东路。京西路。河北路。淮南路。两浙路。福建路。江南东路。江南西路。荆湖南路。荆湖北路。广南东路。广南西路。
◎铜铁钱两路行使
陕府西路。河东路。
◎铁钱四路行使
成都府路。梓州路。利州路。夔州路。
右元丰毕仲衍所进《中书备对》,言诸路铜、铁钱监与所铸钱数目,及行使地分详明,今录於此。盖比国初至景德中,则铜钱增九监,而所铸增三百馀万贯,铁钱增六监,而所铸增六十馀万贯云。
哲宗元六年,申钱币阑出之禁,立铜钱出界徒流编配首从之法。
言者谓,自熙宁七年削除钱禁,以此边关重车而出,海舶饱载而回,沿边州军钱出外界,但每贯收税钱而已,是中国货宝与四夷共用之也。
户部侍郎苏辙北使还,论事宜曰:“臣切见北界别无钱币,公私交易并使本朝铜钱。沿边禁钱条法虽极深重,而利之所在,势无由止。本朝每岁铸钱以百万计,而所在常患钱少,盖散入四夷,势当尔也。谨按:河北、河东、陕西三路,土皆产铁。见今陕西铸折二铁钱,万数极多,与铜钱并行,而民轻贱铁钱,铁钱十五仅能比铜钱十,而官用铁钱与铜钱等,缘此解盐钞法久远必败。河东虽有小铁钱,然数目极少,河北一路则未尝鼓铸。臣等尝闻议者谓可於三路并铸铁钱,而行使之地止於极边,诸州极边见在铜钱并以铁钱兑换,般入近里州郡,如此则虽不禁钱出外界,而其弊自止矣。伏乞下户部,令遍问三路提、转、安抚司详讲利害,如无窒碍,乞早赐施行。惟河东路极边数郡,访闻每岁秋成,必假铜钱於北界人户收籴,乞令相度,若以绸绢优与折博有无不可。此计若行,为利不小。”
徽宗崇宁二年二月庚午,初令陕西铸折十铜钱并夹锡钱。左仆射蔡京奏:“据陕西转运副使许天启申,送到新铸铜钱、铁钱样,已降指挥,铜钱於岁终须管铸三十万贯,铁钱铸二百万贯。自来铸钱,张官置吏,招刺军兵,所费不少,而军兵之役最为辛苦,官得至薄,率三钱得一钱之利,盖是久失擘画。今陕西河中府等处,民私铸最多,召募私铸人,令赴官充铸钱工匠,广为营屋,许其一家之人在营居止,不必限其出入,官给以物料,尽其一家人力鼓铸,计其工直,率十分中支若干分数充其工价,又可收私铸人在官,盖昔人招天下亡命即山铸钱之意。欲令许天启相度,疾速准此施行,仍与旧来军工相兼鼓铸。今来所铸铜钱,除陕西、四川、河东系铁钱地分更不得行使外,诸路并准折十行用,其钱唯令陕西铁钱地分铸造,於铜钱地分行使,贵绝私铸之患,如有私铸,并以一文计小钱十科罪。又陕西铜钱至重,每一钱当铁钱三或四,今夹锡铸造,样制精好,欲一钱当铜钱二支用,令许天启相度,依此施行。”从之。
夹锡钱始於二年,河东运判洪中孚言:“二虏以中国钱铁为兵器,若杂以铅锡,则脆不可用,请改铸夹锡当三、当十铁钱。”从之。
尚书省言,崇宁监铸御书当十钱,每贯重一十四斤七两,用铜九斤七两二钱,铅四斤一十二两六钱,锡一斤九两二钱,除火耗一斤五两,每钱重三钱。
四年,尚书省言东南诸路盗铸当十钱者多,乃诏广南、福建路更不行使当十钱,有者兑换,於别路行使,其本路别铸小平钱。以闽、广系出铜处故也。又诏荆湖、江、浙当十钱并改作当五钱。
五年,蔡京罢相,监察御史沈畸言:“古者军兴,锡赏不继,或以一当百,或以一当千,此权时之宜,岂可行於太平无事之日!自为当十之议,召祸起奸,游手之民一朝鼓铸,无故而有数倍之息,何惮而不为?虽日斩之,其势不可遏也。” 六月,诏当十钱惟京师、陕西、两河许行,诸路并罢。令民於诸县镇寨送纳,给以小钱,自一百至十贯止,令通用行使如川钞引法。
张商英为相,上言:“当十钱自唐以来,为害甚明,行之於今,尤见窒碍。盖小平钱出门有限有禁,故四方客旅物货交易得钱者,必入中求盐钞,收买官告、度牒,而馀钱又流布在街市小民,故官司内外,交相利养。自当十钱行,一夫负八十千,小车载四百千,钱既为轻赍之物,则告、牒难售,盐钞非操虚钱而得实价则难行,轻重之势然也。今欲权於内库并密院诸司,借支应干封椿金银、物帛并盐铁等,下令以当十钱盗铸为滥害法,限半年更不行用。令民尽所有於所在州军送纳,每十贯官支金银物帛四贯,文择其伪铸者送近便改铸小平钱,存其如样者。俟纳官足,十贯作三贯,文各拨还元借处,然後京城作旧钱禁施行,乃可议榷货通商钞法。”
蔡绦《国史补》:“国朝铸钱沿袭五代及南唐故事,岁铸之额日增,至庆历、元丰为最盛,铜、铁钱岁无虑三百馀万贯,及元、绍圣而废弛,崇宁初则已不及祖宗之数多矣。鲁公秉政,思复旧额,以铜少终不能得,考夫古人之训,子母相权之说,因作大钱,以一当十,至大观,上又为亲书钱文焉。盖昔者鼓冶,凡物料火工之费,铸一钱凡十得息者一二,而赡官吏、运铜铁,悉在外也,苟稍加工,则费一钱之用,始能成一钱。而当十钱者,其重三钱,加以铸三钱之费,则制作极精妙得大钱一,是十得息四矣,始亦通流,又以其精致,人爱重之。然利之所在,故多有盗铸,如东南盗铸,其私钱既锲薄,且制作粗恶,遂以猥多成弊。大观三年,鲁公既罢,朝议改为当三,当三则折阅倍焉,虽县官亦不能铸矣,而大钱遂废。初议改当三也,宰执争辇钱而市黄金,在都金银铺未之知,不两月命下,时传以为讪笑。”
交子 天圣以来,界以百二十五万六千三百四十缗为额。
熙宁元年,始立伪造罪赏如官印文书法。
二年,以河东公私共苦运铁钱劳费,诏置潞州交子务。
明年,漕司以其法行则矾、盐不售,有害入中粮草之计,奏罢之。四年,复行於陕西,而罢永兴军盐钞务,文彦博言其不便,未几,竟罢其法。
五年,交子二十二界将易,而後界给用已多,诏更造二十五界者百二十五万,以偿二十三界之数。交子之有两界自此始。
九年,以措置熙河财利孙迥言:“商人买贩,牟利於官,且损钞价。”於是罢陕西交子法。
绍圣元年,成都路漕司言:“商人以交子通行於陕西而本路乏用,请更印制。”诏一界率增造十五万缗。是岁,通旧额书放百四十万六千三百四十缗。
崇宁元年,复行陕西交子。
大观元年,改四川交子为钱引。自朝廷取湟、廓、西宁,籍其法以助兵费,较天圣一界逾二十倍,而价愈损。及更界年,新交子一乃当旧者之四,故更张之。成都漕司奏:“交子务已改为钱引务,欲以四十三界引准书放数,仍用旧印行之,使人不疑扰,自後并更为钱引。”从之。又诏:“陕西、河东数路引直五千至七千,而成都才直二三百,豪右规利害法,转运司觉捕扇惑之人,准法以行。民贸易十千以上,令钱与引半用。”言者谓钱引杂以铜、铁钱,难较其直增损。诏令以铜、铁钱随所用分数比计,作铜钱闻奏。知威州张特奏:“钱引元价一贯,今每道止直一百文。盖必官司收受无难,自然民心不疑,便可递相转易通流,增长价例。乞先自上下请给不支见钱,并支钱引,或量支见钱一二分,任取便行,使公私不得抑勒,仍严禁止害法不行之人。”从之。大凡旧岁造一界,备本钱三十六万缗,新旧相因。大观中,不蓄本钱而增造无艺,至引一缗当钱十数。钱引,崇宁行於京东西、淮南、京师诸路,惟福建、江、浙、湖、广不行。赵挺之以为福建,蔡京之乡里也,故免焉。
高宗绍兴三年,刘大中宣谕江南归,言泉司官吏之费岁十三万缗,请省官属。从之。
宋朝鼓铸,饶、池、江州、建宁府四监,岁铸铜钱百三十四万缗,充上供(饶州永平监,四十六万五千;江州广宁监,二十四万;池州永丰监,三十四万五千;建宁丰国监,二十四万四百);衡、舒、严、鄂、韶、梧州六监,岁铸百五十六万缗,充逐路支用(衡州咸宁监,二十万;舒州同安监,十万;严州神泉监,十五万;鄂州宝泉监,十万;韶州永通监,八十三万;梧州元丰监,十八万)。建炎兵革,州县困敝,鼓铸皆废。绍兴初,并广宁监於虔州,并永丰监於饶州(後来只在饶州置司,赣州只系巡历),岁铸才及八万缗。以铜、铁、铅、锡之入,不及於旧,而官吏廪稍工作之费,视前日自若也。每铸钱一千,率用本钱二千四百文。时范汝为作乱,权罢建州鼓铸,二年复铸十二万缗,泉司应副铜、锡六十五万馀斤。
二十四年,罢铸钱司,归之漕司。
二十八年,上命御府铜器千五百事付泉司,大索民铜器,告者有赏,其后得铜二百馀万斤。寺观钟、磬、铙、钹既籍定投务外,不得添铸。
二十九年,立为限制,命官之家存留见钱二万贯,民庶半之,馀限二年听变转金银,算请茶、盐、香、矾钞引之类,越数隐寄,许人告。
按:此即唐元和所行,皆是以民钱少而不能流通,县官费重而不能广铸,故为此末策耳。
孝宗隆兴元年,诏铸当二、小平钱,如绍兴之初。自乾、淳、迄嘉泰、开禧皆如之。
乾道六年,并铸钱司归发运司。
七年,复置。
八年,於饶、赣各置提点官。
自大中祥符及崇宁以来,钱皆精好。高宗尝谕近臣,欲尽如旧制,不较工料之费。乾道八年,孝宗以新铸钱淆杂,诏提点铸钱及永平监官、左藏西库监官、户工部长贰,议罚有差。
淳熙二年,并赣州归饶州而加都大焉。
祖宗内帑岁收新钱一百五万(江、池、饶、建四监),而每年退六十万,三年一郊,又支一百万赴三司,是内帑每年才得十一万六千馀缗,而左藏得九十三万三千馀缗也。今岁额止十五万,而隶封椿者半,内藏者半,左藏咸无焉。又自国家置市舶於浙,於闽,於广,舶商往来,钱宝所由以泄。是以自临安出门有禁,下江有禁,入海有禁。凡舶船之方发也,官必点视,及遣巡捕官监送放洋。然商人先期以小舟载钱离岸,及官司之点、巡捕之送,一为虚文。於是许火内人告,以其物货之半充赏;又或以装发,则舶回日亦许告首,尽以回货充赏。沿海州军以铜钱入海船者有罚。淳熙五年五月,诏蕃商往来夹带铜钱五百文,随离岸五里外依出界法。
臣僚言:“泉、广二舶司及西、南二宗司,建州回易,悉载金钱。四司既自犯法,郡县巡尉其能谁何?至淮、楚屯兵,月费五十万,见钱居其半,南北贸易,缗钱之入敌境者,不知其几。於是沿边皆用铁钱矣。”所以淮南旧铸铜钱,乾道初,诏两淮、京西悉用铁钱,荆门隶湖北,以地接襄、岘,亦用铁钱,而淮西鼓铸铁钱未办。议者欲取之蜀,事既行,参政洪造以为不便,上然之,但即蜀中取十五万缗,行之庐、和而已。
六年,诏司农丞许子中往淮西措置铁钱。子中言舒、蕲、黄州皆产铁,合置监(舒州置同安监,蕲春置蕲春监,黄州置齐安监),且铸折二钱。诏户部支凑二十万贯为本。又诏发运司通管四监(江州、兴国军、临江军、抚州)。子中所管三监(舒、蕲、黄),每岁各认三十万贯,其大小铁钱,令两淮通行。
七年,舒、蕲守臣皆以铸钱增羡迁官,然淮民为之大扰。
光宗绍熙二年,诏帅、漕司赈粜收破缺铁钱及私钱。明年,又降度牒二百道换私铁钱。
臣僚言江北公行以铜钱一准铁钱四,禁之。当时铜钱之在江北者,自乾道以来,悉以铁钱收换,或以会子一贯换钱一贯省,其铜钱解赴行在及建康、镇江。沿江州军关津去处,委官检察,又於江之南北各置官库,以铜、铁钱交换。凡沿江私渡及极边径路,严禁透漏。
绍熙十五年,置利州绍熙监,铸钱十万缗以救钱引。地多山林,宜炭铁,仍增铸十五万缗。未行,卒减铸十万。
二十二年,嘉州守臣王知远乞复嘉之丰远、邛之惠民二监,铸小平钱。
宁宗嘉定元年,即利州铸当五大钱。
三年,制司欲尽收旧引,又於绍兴、惠民二监岁铸共三十万贯,其料并同当三钱。时议者恐其利厚而盗铸滋多,而总所方患引直日低,虽盗铸不禁,盖欲钱轻则引重也。会子 高宗绍兴元年,因婺州之屯驻,有司请椿办合用钱,而舟楫不通,钱重难致。乃诏户部造见钱关子付婺州,召客人入中,执关赴榷货务请钱,有愿得茶、盐、香货钞引者听。於是州县以关子充籴本,未免抑配,而榷货务又止以日纳三分之一偿之,人皆嗟怨。
六年二月,诏置行在交子务。臣僚言:“朝廷措置见钱关子,有司浸失本意,改为交子,官无本钱,民何以信?”极论其不可。於是罢交子务,令榷货务桩垛见钱印造关子。
二十九年,印给公据、关子,赴三路总领所:淮西、湖广各关子八十万缗,淮东公据四十万缗,自十千至百千,凡五等。内关子作三年行使,公据二年,许钱银中半入纳。
三十年,户部侍郎钱端礼被旨造会子,桩见钱,於城内外流转,其合发官钱,并许兑会子赴左藏库送纳。明年二月,诏会子务隶都茶场。正以客旅算请茶、盐、香、矾等,岁以一千万贯,可以阴助称提,不独恃见钱以为本,又非全仰会子以佐国用也。
三十二年十二月,诏定伪造会子之罚(犯人处斩,赏钱一千贯,如不愿支赏,与补进义校尉。若徒中及窝藏之家能自告首,特与免罪,亦支上件赏钱,或愿补前名目者听。)日造会子,监官分押,每一万道解赴户部覆印。当时会纸取於徽、池州,续造於成都府,又造於临安府。会子初止行於两浙,後又诏通行於淮、浙、湖北、京西。除亭户盐本并用见钱外,其不通水路去处上供等钱,许尽用会子解发。其沿流州军,钱、会中半。民典卖田宅、牛畜、车船等如之,或全用会子者听。
孝宗隆兴元年,诏官印会子以“隆兴尚书户部官印会子之印”为文,更造五百文会,又造二百、三百文会,置江州会子务。
乾道二年,因左司谏陈言会子之敝,出内库及南库银一百万两收之。
三年正月,度支郎中唐彖言:“自绍兴三十一年至乾道二年七月,共印过会子二千八百馀万道,止乾道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以前,共支取过一千五百六十馀万道,除在官司桩管循环外,其在民者,有九百八十万道。自十一月十四日以後,措置收换,截至三年正月六日,共缴进过一百一十八万九千馀贯,尚有八百馀万贯未收,大约每月收换不过六七十万。缘诸路纲运依近指挥,并要十分见钱,州县不许民户输纳会子,是致在外会子,往往商贾低价收买,辐辏行在,所以六务支取拥并。”诏给降度牒及诸州助教帖各五千道付榷货务,召人全以会子入纳,候出卖将尽,申取朝廷节续给降,务欲尽收会子也。六月,户部曾怀言,会子除收还外,有四百九十万贯在民,乞存留行使。十二月,以民会子有破损者,别造五百万换给。他日,又诏损会贯百钱数可照者,并作上供钱解发,巨室以低价收者坐罪。
四年,以取到旧会毁抹截凿付会子局重造,三年立为一界,界以一千万贯为额,逐界造新换旧。差户部尚书曾怀同共措置,铸“提领措置会子库”印,依左藏库推赏,其将带经过务场不得收税。蒋芾奏曰:“此月用会子收回金银,若会子稍多,又出钱银收之。”陈俊卿奏曰:“敛散抑扬,权之在上,可以无敝。”其年四月一日,兴工印造,至岁终可造一千万贯,措置收换旧会。每道收糜费钱二十足,零百半之,应旧会破损,但贯百字存,印文可验者,即与兑换,内有假伪,将辩验人吏送所司,其监官取朝廷指挥。每验出一贯伪会,追究元收兑会子人,钱三贯与辩验人。如官吏用心,讫事无假伪,具姓名推赏。自十二月一日始置局收换,至明年三月十日终尽绝,更不行用。
淳熙三年,诏第三界、四界各展限三年,令都茶场会子库将第四界铜板,接续印造会子二百万赴南库桩管。当时户部岁入一千二百万,其半为会子,而南库以金银换收者四百万,流行於外者才二百万耳。
范成大《揽辔录》载:“虏本无钱,惟炀王亮尝一铸正隆钱,绝不多馀,悉用中国旧钱。又不欲留钱於河南,效中国楮币,於汴京置局造官会,谓之‘交钞’,拟见钱行使。而阴收铜钱,悉运而北,过河即用钱,不用钞。钞文略曰:‘南京交钞所准户部符,尚书省批降,检会昨奏南京置局印造一贯至三贯例交钞,许人纳钱给钞,河南路官私作见钱流转。若赴库支取,即时给付,每贯输工墨钱一十五文。候七年纳换别给,以七十为陌。伪造者斩,捕告者赏钱三百千。’前後有户部管当令史、官交钞库使副书押,四围画龙鹤有饰。”
右石湖乾道充泛使入金国,道汴京,有交钞所,载其所见如此。其时中国亦以币权钱,然东南之地有会子,又有川引、淮交、湖会,而鼓铸之所亦复不一,所以常困钱币多而贱,秤提无策。而彼则惟以交钞行之河南,以中国旧钱行之河北,似反简易也。元,颖滨使辽回奏事,亦言北界别无钱币,惟用中国钱云。
光宗绍熙元年,诏第七、八界会子各展三年。臣僚言:“会子界三年为限,今展至再,则为九年矣,何以示信?”诏造第十界立定年限。
宁宗庆元元年,诏会子界以三千万为额,额外更增,许执奏不行。
嘉定二年,臣僚言三界会子数目滋多,称提无策。诏封桩库拨金银、度牒、官诰绫纸、乳香,凑成二十万,添贴临安府官局,收换旧会,品搭入纳,以旧会之二换新会之一。而称提新会最严,未免告讦肆起,根连株逮而苛政出;估籍徒流,乡井相望而重刑用;假称提而科敷抑配,酷吏得志。
泉州守臣宋钧,南剑州守臣赵崇亢、陈宓,皆以称提失职,均降一官,崇亢、陈宓各展二年磨勘。自是,岁月扶持,民不以信,特以畏耳。然籴本以楮,盐本以楮,百官之俸给以楮,军士支犒以楮,州县支吾无一而非楮,铜钱以罕见为宝,前日桩积之本,皆绝口而不言矣。是宜物价翔腾,楮价损折,民生憔悴,战士常有不饱之忧,州县小吏无以养廉为叹,皆楮之弊也。楮弊而钱亦弊。昔也以钱重而制楮,楮实为便;今也钱乏而制楮,楮实为病。况伪造日滋,欲楮之不弊,不可得也。且国家建隆之初,赋入尚少,东征西伐,兵馈不绝於道,未尝藉楮以开国也。靖康以来,外攘夷狄,内立朝廷,左支右吾,日不遑暇,未尝藉楮以中兴也。至於绍兴末年,权以济用,至於孝宗,谋虑及此,未尝不曲尽其心焉。当时内有三宫之奉,外有岁币之费,而造楮惟恐其多,收换惟恐其不尽,而或无以示民信也。至於光、宁以来,造愈多而弊愈甚,其所幸者,恭俭节用,无土木之妖,动静有常,无锡予之泛,所以楮虽弊而有以养其原也。
川引 高宗绍兴三年六月诏,四川自祖宗以来,先计引数,封桩本钱,常停重钱以权轻券,故法不弊。中印给泛料数多,即将本钱侵用,故引法日坏。况自张浚开宣府,赵开为总饷,以供籴本,以给军需,增引日多,莫能禁止。
七年二月,川陕副帅吴请置银会於河池。五月,中书省言引数已多,虑害成法。诏止之。盖祖宗时,蜀交书放两界,每界止一百二十馀万。令三界通行,为三千七百八十馀万,以至於绍兴末年,积至四千一百四十七万馀贯,所有铁钱仅及七十万贯,又以盐酒等阴为称提。是以饷臣王之望亦请添印钱引以救目前,不得不为朝廷久远之虑。当时诏添印三百万,委之望约度,给用即止。後之望只添印一百万。
孝宗隆兴二年,饷臣赵沂依前指挥添印二百万。
淳熙五年闰六月,臣僚言:“蜀中钱引已增至四千五百馀万,增而不已,必至於不可行,乞立定额,得增添。”从之。
光宗绍熙二年五月,诏川引展界行使。
宁宗嘉泰末,两界书放凡五千三百馀万缗,通三界书放益多矣。开禧末年,饷臣陈咸以岁用不足,尝为小会,卒不能行。嘉定初,每缗止直铁钱四百以下,咸乃出金银、度牒一千三百万,收回半界,期以岁终不用。然四川诸州去总所远者千数百里,期限已逼,受给之际,吏复为奸。於是商贾不行,民皆嗟怨,一引之直,仅售百钱。制司乃揭榜,除收兑一千三百万引外,三界依旧通行,又檄总所取金银就成都置场收兑,民心稍定。自後引直五百铁钱有奇,若关外用铜钱,引直百七十钱而已。
嘉定三年春,制、总司收兑九十一界二千九百馀万缗,其千二百万缗,以茶马司羡馀钱及制司空名官告,总所桩管金银、度牒对凿,馀以九十三界钱引收兑。又造九十四界钱引五百馀万缗,以收前宣抚程松所增之数,应民输纳者,每引百帖八千。其金银品搭,率用新引七分,金银三分,其金银品色官称,不无少亏,每旧引百,帖纳二十引。盖自元年、三年两收旧引,而引直遂复如故。昔高宗因论四川交子,最善沈该称提之说,谓官中尝有钱百万缗,如交子价减,即官用钱自买,方得无弊。
淮交 绍兴末年,会子行,未有两淮、湖广之分。
乾道元年,户部侍郎林安宅言,督府忘费,印给会子太多而本钱不足,遂致有弊,乞别给会子二十万,背印付淮南州军行使,不得越过他路。
二年六月,诏别印二百、三百、五百、一贯交子三百万,止於两淮州县行使,其日前旧会听对换。应入纳买卖,并以交子见钱中半。如往来不便,诏给交子、会子各二十万,付镇江、建康府榷货务,使淮人之过江,江南人之渡淮者,皆得对换循环使用。然自绍兴末年以前,铜钱禁用於淮而易以铁钱,会子既用於淮而易以交子,於是商贾不行,淮民以困。右司谏陈良言:“莫若如旧,从民便。铁钱已散,铜钱已收,且令兼行,以铁钱二当铜钱一,交子可以尽罢无疑也。”上曰:“朕亦知其不可行,只为武锋一军在彼。”良又奏交子不便,诏两淮郡守、漕臣各条其利害。皆谓所降交子数多,而铜钱并会子又不过江,是致民旅未便。诏铜钱并会子依旧过江行使,其民交子许作见钱纳官,应在官交子日下尽数赴行在左藏库交纳。
後又诏铜钱并会子依旧过江行使。又诏江南州郡民行使淮交者从便。至嘉定十五年,增印及三百万,其数日增,价亦日损,称提无其术也。
湖会 孝宗隆兴元年,湖广饷臣王言:“襄阳、郢、复等处大军支请,以钱银品搭。令措置於大军库堆垛见钱,印造五百并一贯直便会子,发赴军前,当见钱流转,於京西、湖北路行使。乞铸勘会子、覆印会子印,及下江西、湖南漕司根刷举人落卷,及已毁抹茶引故纸,应副抄造会子。”从之。及印造之权既专,则印造之数日增,且总所所给止行本路,而京南水陆要冲,商贾必由之地,流通不便。乃诏总所以印造铜板缴申尚书省,又拨茶引及行在会子收换焚毁。而总领所谓:“江陵、鄂州商旅辐辏之地,每年客贩官盐动以数百万缗,自来难得回货。又湖北会子不许出界,多将会子就买茶引,回往建康、镇江等处兴贩。今既有行在会子可以通行,谁肯就买茶引?缘每年帖降引数多。若卖不行,军食必阙。”朝廷遂寝其议,乃再印给湖北会子二百万贯,收换旧会。至嘉定十四年,诏造湖广会子三十万,对换破损会。自後因仍行之。
按:钱币之权当出於上,则造钱币之司当归於一。汉时,常令民自铸钱,及武帝则专令上林三官铸之,而天下非三官钱不得行,郡国前所铸钱皆废,销输其铜三官。然钱以铜、铁、铅、锡而成,而铜、铁、铅、锡搬运重难,是以历代多即坑冶附近之所置监铸钱;亦以钱之直日轻,其用日广,不容不多置监冶,铸以供用。中兴以来,始转而为楮币。夫钱重而直少,则多置监以铸之可也;楮轻而直多,则就行都印造足矣。今既有行在会子,又有川引、淮引、湖会,各自印造,而其末也,收换不行,称提无策,何哉?盖置会子之初意,本非即以会为钱,盖以茶、盐钞引之属视之,而暂以权钱耳。然钞引则所直者重(承平时,解盐场四贯八百售一钞,请盐二百斤),而会子则止於一贯,下至三百、二百。钞引只令商人凭以取茶、盐、香货,故必须分路(如颗盐钞只可行於陕西,末盐钞只可行於江淮之类),会子则公私买卖支给无往而不用,且自一贯造至二百,则是明以之代见钱矣。又况以尺楮而代数斤之铜,赍轻用重,千里之远、数万之缗,一夫之力克日可到,则何必川自川,淮自淮,湖自湖,而使後来或废或用,号令反覆,民听疑惑乎?盖两淮、荆湖所造,朝廷初意欲暂用而即废,而不知流落民,便同见钅强,所以後来收换生受,只得再造,遂愈多而愈贱,亦是立法之初,讲之不详故也。
东莱吕氏曰:“泉布之设,乃是阜通财货之物,权财货之所由生者。考之於古,如《管子》论禹汤之币,禹以历山之金,汤以庄山之金,皆缘凶年,故作币救民之饥。考之《周官 司市》,凡国有凶荒,则市无征而作布。又考单穆公谏景王之说,古者天灾流行,於是量资币,权轻重,作币以救民。以《管子》与《周礼》、单穆公之论,观夏商之时所以作钱币,权一时之宜,移民通粟者,为救荒而设,本非先王财货之本虑。所以作钱币,论国用,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以三十年通制,则有九年之食,以为财货之盛。三登曰太平,王道之盛也。以此知古人论财货,但论九年之积,初未尝论所藏者数万千缗,何故?所论农桑,衣食财货之本;钱布流通,不过权一时之宜而已。
先有所谓粟,泉布之权方有所施,若是无本,虽积钅强至多,亦何补盈虚之数。所以三代以前论财赋者,皆以粟为本,所谓泉布,不过权轻重,取之於民。所以九贡、九赋用钱币为赋甚少,所谓俸禄亦是颁田制禄,君、卿、大夫不过以采地为多寡,亦未尝以钱布为禄。所以三代之人多地著,不为末作,盖缘钱之用少。如制禄既以田,不以钱,制赋又自以粟布帛,其用钱甚少,所以钱之权轻,惟凶年饥荒所以作币。先儒谓金铜无凶年,权时作此,以通有无,以均多少而已。所以三代之前论布泉者甚少。到得汉初有天下,尚自有古意,王公至佐吏以班职之高下,所谓万石、千石、百石,亦是以粟制禄。不过口、算,每人所纳,百馀年尚未以钱布为重,至武帝有事四夷,是时国用不足,立告缗之法,以括责天下,自此古意渐失,钱币方重。
大抵三代以前,惟其以粟为本,以泉布为权,常不使权胜本,所以当时地利既尽,浮游末作之徒少。後世此制坏,以匹夫之家藏钅强千万,与公上争衡,亦是古意浸失,故後世贡禹之徒欲全废此,惟以帛为本,此又是见害惩艾,矫枉过直之论。大抵天下之事,所谓经权本末,常相为用,权不可胜经,末不可胜本,若徒见一时游手末作之弊,欲尽废之,如此则得其一,不知其二。後世如魏文帝时天下尽不用钱,贡禹之论略已施行,遂有湿薄绢之弊,反以天下有用之物为无用,其意本要重帛,反以轻帛。天下惟得中平论最难,方其重之太过,一切尽用,及其废之太过,一切尽不用,二者皆不得中。然三代以前更不得而考,自汉至隋,其泉布更易虽不可知,要知五铢之钱最为得中。
自汉至隋,屡更屡易,惟五铢之法终不可易。自唐至五代,惟武德时初铸‘开元钱’最得其中,自唐至五代,惟‘开元’之法终不可易。论者盖无不以此为当。以此知数千载前有五铢,后有‘开元’最可用。何故?论太重,有所谓直百、当千之钱;论太轻,则有所谓榆荚、三铢之钱。然而皆不得中,惟五铢、‘开元’铢两之多寡,鼓铸之精密,相望不可易。本朝初用开元为法,其钱皆可以久行。自太宗以张齐贤为江南转运,务欲多铸钱,自此变‘开元’钱法,钱虽多,其精密俱不及前代。本朝张齐贤未变之前,所谓‘太平钱’尚自可见,齐贤既变法之後,钱虽多,然甚薄恶不可用。当时务要得多,不思大体。国家之所以设钱以权轻重本末,未尝取利。论财计不精者,但以铸钱所入多为利,殊不知铸钱虽多,利之小者,权归公上,利之大者。
南齐孔ダ论铸钱不可以惜铜爱工,若不惜铜,则铸钱无利,若不得利,则私铸不敢起,私铸不敢起,则敛散归公上,鼓铸权不下分,此其利之大者。徒徇小利,钱便薄恶,如此,奸民务之皆可以为。钱不出於公上,利孔四散,乃是以小利失大利。南齐孔ダ之言乃是不可易之论。或者自缘钱薄恶後,论者纷纷,或是立法以禁恶钱,或是以钱为国赋,条目不一,皆是不揣其本而齐其末。若是上之人不惜铜爱工,使奸民无利,乃是国家之大利。泉布之法,总而论之,如周、如秦、如汉五铢、如唐开元,其规或可以为式,此是钱之正。若一时之所铸,如刘备铸大钱以足军市之财,第五琦铸‘乾元钱’,此是钱之权也。如汉武帝以鹿皮为币,王莽以龟贝为币,此是钱之蠹也。或见财货之多,欲得废钱;
或见财货之少,欲得鼓铸。皆一时矫枉之论,不可通行者也。若是权一时之宜,如寇之在蜀创置交子,此一时举偏救弊之政,亦非钱布经久可行之制。交子行之於蜀,则可;於他,利害大段不同。何故?蜀用铁钱,其大者以二十五斤为一千,其中者以十三斤为一千,行旅赍持不便,故当时之券会,生於铁钱不便,缘轻重之推移,不可以挟持。交子之法,出於民之所自为,之於官,所以可行。铁钱不便,交子即便。今则铜钱稍轻,行旅非不可挟持,欲行楮币,铜钱便,楮券不便。昔者之便,今日之不便。议者欲以楮币公行,参之於蜀之法,自可以相依而行,要非经久之制。今日之所以为楮券,又欲为铁钱,其原在於钱少,或稍为铜器,或边鄙渗漏,或藏於富室。今则所论利害甚悉。
财利之用,在於贸易,孔ダ之论,宜不惜铜爱工,不计多寡,此最的当推本之论。钱之为物,饥不可食,寒不可衣,至於百工之事,皆资以为生,不可缺者。若是地力既尽,帛有馀,山泽之藏咸得其利,钱虽少不过钱重。钱虽重,彼此相权,国家之利,亦孔ダ之论。要当寻古义,识经权,然後可也。”
水心叶氏曰:“钱之利害有数说。古者因物,权之以钱;後世因钱,权之以物。钱币之所起,起於商贾通行,四方交至,远近之制,物不可以自行,故以金钱行之。然三代之世,用钱至少,自秦、汉以後浸多,至於今日,非钱不行。三代以前,所以钱极少者,当时民有常业,一家之用,自米、布帛、蔬菜、鱼肉,皆因其力以自致,计其待钱而具者无几。止是商贾之贸迁,与朝廷所以权天下之物,然後赖钱币之用。如李悝平籴法,计民一岁用钱只一千以上,是时已为多矣,盖三代时尚不及此。土地所宜,人力所食,非粟则布帛,与夫民之所自致者,皆无待於金钱,而民安本著业,金钱亦为无用,故用之至少,所用之数,以岁计之,亦是临时立法,制其多少。後世不然,百物皆由钱起,故因钱制物,布帛则有丈尺之数,粟有斛斗之数,其他凡世饮食资生之具,皆从钱起,铢两多少,贵贱轻重,皆由钱而制。
上自朝廷之运用,下自民输贡、州县委藏、商贾贸易,皆主於钱,故後世用钱百倍於前。然而三代不得不少,後世不得不多。何者?三代各断其国以自治,一国之物自足以供一国之用,非是天下通行不可阙之物,亦不至费心力以营之。上又明立禁戒,不要使天下穷力远须,故《书》曰‘惟土物爱,厥心臧’。《老子》曰:‘致治之极,民甘其食,美其服,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其无所用钱如此,安得不少!後世天下既为一国,虽有州县异名,而无秦、越不相知之患,臂指如一,天下之民安得不交通於四方?则商贾往来,南北互致,又多於前世,金钱安得不多?古者以玉为服饰,以龟为宝,以金银为币,钱只处其一,朝廷大用度、大赐予,则是金尽用黄金。
既以玉为服饰,玉是质重之物,以之为饰,过於金、珠远矣。汉世犹用金银为币,宣、元以後,金币始尽。王莽欲复古制,分三等币,後不复行。至东汉以後,黄金最少,又缘佛、老之教盛行,费为土木之饰,故金银不复为币,反皆以为器用服玩之具。玉自此亦益少,服饰用金银,故币始专用钱,所以後世钱多。此数者,皆钱之所由多。用钱既多,制度不一,轻重、大小、厚薄皆随时变易,至唐以‘开元钱’为准,始得轻重之中。古钱极轻,今三代钱已无,如汉五铢、半两,其在者尤轻薄不可用。盖古者以钱为下币,为其轻易,後世以钱为重币,则五铢、半两之类宜不可用。然大重则不可行,所以‘开元’为轻重之中。唐铸此钱,漫衍天下,至今犹多有之,然唐世无钱尤甚。
宋朝则无时不鼓铸,以‘开元钱’为准,如太平、天禧钱又过於‘开元’。仁宗以前,如‘太平钱’最好,自熙宁以後不甚佳。国初惟要钱好,不计工费,後世惟欲其富,往往减工缩费,所以钱稍恶,若乾道、绍兴钱又不及熙丰远矣。然而唐世所以恶钱多,正以朝廷不禁民之自铸。要之利权当归於上,岂可与民共之?如刘秩之论与贾谊相似,当汉文帝欲以恭俭致平,谓天下无用钱处,故不复收其权柄,使吴、邓钱得布天下,吴王用之,卒乱东南。唐以开元、天宝以後,天下苦於用兵,朝廷急於兴利,一向务多钱以济急,如茶、酒、盐、铁等末利既兴,故自肃、代以来,渐渐以末利征天下,反求钱於民。上下相征,则虽私家用度,亦非钱不行,天下之物隐没不见,而通行於世者惟钱耳!
夫古今之变,世数之易,物之轻重,货之贵贱,其迭往迭来,不可逆知,然钱货至神之物,无留藏积蓄之道,惟通融流转,方见其功用。今世富人既务藏钱,而朝廷亦尽征天下钱入於王府,已入者不使之出,乃立楮於外以待之。不知钱以通行天下为利,钱虽积之甚多,与他物何异?人不究其本原,但以钱为少,只当用楮,楮行而钱益少,故不惟物不可得而见,而钱亦将不可得而见。然自古今之弊相续至於今日,事极则变,物变则反,必须更有作新之道,但未知其法当如何变得。其决不可易者,废交子,然後可使所藏之钱复出。若夫富强之道,在於物多,物多则贱,贱则钱贵,钱贵然後轻重可权,交易可通。今世钱至贱,钱贱由乎物少,其变通之道,非圣人不能也。”
●卷十 户口考一
○历代户口丁中赋役
夏禹平水土九州,人口千三百五十五万三千九百二十三。涂山之会,诸侯执玉帛者万国。及其衰也,诸侯相兼,逮汤受命,其能存者三千馀国,方於涂山,十损其七。周武王定天下,列五等之封,凡千七百七十三国,又减汤时千三百国,人众之损亦如之。周公相成王,致理刑措,人口千三百七十万四千九百二十三,此周之极盛也。
小司徒之职,掌建邦之教法,以稽国中及四郊都鄙之夫家;九比之数,以辨其贵贱老幼废疾,凡征役之施舍,与其祭祀饮食丧纪之禁令(郑司农云:“九比,谓九夫为井。”康成谓:“九比者,冢宰职出九赋者人之数也。”)。乃会万民之卒伍而用之: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以起军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贡赋。
乃均土地,以稽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可任,谓丁强任力役之事者。出老者,以其馀男女、强弱相半其大数。)凡起徒役,过家一人,以其馀为羡,唯田与追胥竭作(羡,饶也。田,谓猎也。追,追寇贼也。竭作,尽行)。
乡大夫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辨其可任者。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其舍者,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以岁时入其书(征之,给公上事也。国中,城郭内。年十五以下为六尺;二十为七尺,国中晚赋而早免之,以其所居复多役少;野早赋而晚免之,以其复少役多)。
《朱子语录》曰:“问:‘周制都鄙用助法,八家同井;乡遂用贡法,十夫有沟。乡遂所以不为井者何故?曰:‘都鄙以四起数,五六家始出一人,故甸出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乡遂以五起数,家出一人为兵,以守卫王畿。役次必简,故《周礼》惟挽柩则用之,此役之最轻者。”
山斋易氏曰:“近郊之民,王之内地,共辇之事,职无虚月,追胥之比,无时无之。故七尺而征,六十而舍,则稍优於畿外,非姑息也。远郊之地,王之外地也,其沟洫之制,各有司存,野役之起,不及其羡。故六尺而征,六十五而舍,则稍重於内地,非荼毒也。园廛二十而一,若轻於近郊也,而草木之毓,夫家之聚,不可以扰,扰则不能以宁居,是故二十而税一。漆林二十而五,若重於远郊也,而器用之末作,商贾之资利,不可不抑,不抑则必至於忘本,是二十而五,系近郊、远郊劳佚所系。”
《载师》:凡民无职事者,出夫家之征(夫税者,百亩之税;家税者,出士徒车辇,给徭役。横渠张氏曰:“夫家之征,疑无过家一人者,谓之夫;馀夫竭作,或三人,或二人,或二家五人,谓之家。”)。
《闾师》:凡无职者,出夫布。
民无职者一而已,《载师》出夫家之征,《闾师》止言出夫布,何也?《载师》承上文宅不毛、田不耕之後,乃示罚之法也。《闾师》承上文九职任民之役,乃常法也。均一无职之民,而待之有二法,何也?盖古人於游惰不耕及商贾末作之人,皆於常法之外别立法以抑之。如关市或讥而不征,或征之。讥者,常法也;征者,所以抑之也。民或出夫布,或并出夫家之征。夫布,其常也;并出夫家,所以抑之也。夫家解当如横渠之说,郑注谓令出一夫百亩之税,则无田而所征与受田者等,不几太酷矣。
遂大夫以岁时稽其夫家之众寡、六畜、田野,辨其可任者,与其可施舍者,掌其政令禁戒。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於版,辨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於王,王拜受之,登於天府,内史、司会、冢宰贰之,以赞王治(三官以贰佐王治者,当以民多少黜陟主民之吏)。均人掌均人民、牛马、车辇之力政(政读为征。人民,则治城郭、涂巷、沟渠。牛马、车辇,转委积之属)。凡均力政以岁上下,丰年,则公旬用三日焉;中年,则公旬用二日焉;无年,则公旬用一日焉(旬,均也);凶札,则无力政。
《王制》: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
宣王既丧南国之师(败於姜戎是也),乃料民於太原。
仲山甫谏曰:“民不可料也。夫古者不料民,而知其多少。司民协孤终(掌民数者。无父曰孤。终,死也),司商协民姓(掌赐族受姓之官),司徒协旅(合师旅),司寇协奸(刑官,知死刑之数),牧协职(牧养牺牲,合其物色之数),工协革(百工之官,更制度合其数),场协入(场圃黍稷之数),廪协出(廪人掌九出用之数),是则少多、死生、出入、往来者,皆可知也。於是乎又审之以事(事,谓国籍田、狩,简知其数),王治农於籍、於农隙,耨获亦於籍,於既,狩於毕时(,秋时。毕,冬时),是皆习民数者也,又何料焉。不谓其少而大料之,是示少而恶事也(言王不谓其众少而大料数之,是示以寡少,又厌恶政事,不能修之意也)。临政示少,诸侯避之。治民恶事,无以赋令。且无故而料民,天之所恶也,害於政而妨於後嗣。”王卒料之,及幽王乃废灭。
平王东迁三十馀年。庄王十三年,齐桓公二年,五千里外非天子之御,自太子、公侯以下至於庶人,凡千一百九十四万一千九百二十三人。
战国之时,考苏、张之说,计秦及山东六国戎卒,尚馀五百馀万,推人口数尚当千馀万。秦兼诸侯,所杀三分居二,犹以馀力北筑长城四十馀万,南戍五岭五十馀万,阿房、骊山七十余万,十余年,百姓死没,相踵於路。陈、项又肆其酷烈,新安之坑,二十馀万,彭城之战,雎水不流。汉高帝定天下,人之死伤亦数百万,是以平城之卒不过三十万,方之六国,十分无三。
右杜氏《通典》所考东迁以後,汉初户口数目,大约如此。
秦用商鞅之法,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於古(更卒,谓给郡县一月而更者。正卒,谓给中都官者也)。汉兴,循而未改。
汉高祖四年八月,初为算赋(《汉仪注》:人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并车马)。
按:户口之赋始於此。古之治民者,有田则税之,有身则役之,未有税其身者也。汉法:民年十五而算,出口赋,至五十六而除;二十而傅,给徭役,亦五十六而除。是且税之且役之也。
十一年,诏曰:“欲省赋甚,今献未有程,吏或多赋以为献,而诸侯王尤多,民疾之。令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献,及郡各以口数率,人岁六十三钱,以给献费(据四年算赋减其半也)。”
更赋(如淳曰:“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践更,有过更。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迭为之,一月一更,是为卒更也。贫者欲得雇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雇之,月二千,是为践更也。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亦名为更,律所谓繇戍也。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当自戍三日,不可往便还,因便住一岁一更。诸不行者出钱三百入官,官以给戍者,是为过更也。律说,卒、践更者,居也。居更县中五月乃更也。後从尉律,卒践更一月,休十一月也。《食货志》曰:‘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於古。’此汉初因秦法而行,後遂改易,有谪乃戍边一岁耳。”)。
惠帝六年,令民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汉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唯贾人与奴婢倍算。今使五算,罪谪之也)。
文帝偃武修文,丁男三年而一事,民赋四十(常赋,岁一事,每算百二十。时天下民多,故三岁一事,赋四十也)。
吴以铜盐,故百姓无赋,卒、践更,辄予平贾。
景帝二年,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傅,著也。言著名籍,给公家徭役)。
徐氏曰:“按《高纪》:发关中老弱未傅者悉诣军。”如淳曰:“律,年二十三傅之畴官,高不满六尺二寸以下为疲癃。”《汉仪注》:“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驰战陈,年五十六乃免为庶民,就田里。”则知汉初民在官三十有三年也。今景帝更为异制,令男子年二十始傅,则在官三十有六年矣。
武帝建元元年,诏民年八十复二算(二口之算也)。
元封元年,行所巡县,无出今年算。
昭帝元凤四年,诏收四年、五年口赋(《汉仪注》:民年七岁至十四出口赋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三年以前逋更赋未入者,勿收(更赋注见上)。
按算赋十五岁以上方出,此口赋则十五岁以前未算时所赋也。
元平元年,诏减口赋钱。有司奏请减什三,上许之。
宣帝地节三年,流民还归者且勿算事。
甘露元年,减民算三十(一算减钱三十也)。
五凤三年,减天下口钱。
按:汉始有口赋,然颇轻於後代。至昭、宣时又时有减免,且令流民还归者勿算。故其时胶东相王成遂伪增上流民自占八万馀口,以蒙显赏。则以流徙者算数既除,州郡无逋负之责,可以容伪故也。
元帝时,贡禹请民年二十乃算。
禹以为古民亡赋算口钱,起武帝征伐四夷,重赋於民。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故民重困,至於生子辄杀。宜令民七岁去齿乃出口钱,年二十乃算。天子下其议,令民产子七岁乃出口钱自此始。
成帝建始二年,减天下赋钱,算四十。
惠帝即位,令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及故吏尝佩将军、都尉印将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给军赋,他无所与(同居,谓同籍同财也)。
《货殖传》:秦、汉之制,列侯封君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君则二十万,朝觐聘享出其中。庶民农工商贾,率一岁万息二千,百万之家即二十万,而更繇租赋出其中,衣食好美矣。
按:汉法有口赋、有户赋。口赋,则算赋是也。户赋,见於史者惟此二条。《货殖传》所言,则是封君食邑户所赋。然则地土之不以封者,县官别赋之欤?抑无此赋也?庶民农工商贾以下,似是百户赋二十,与上悬绝,殊不可晓,又谓之息二千,岂官每户贷以一文,而万户取其息二千乎?当考。
汉自高祖讫於孝平,民户千二百二十三万三千六十二,口五千九百五十九万四千九百七十八,汉极盛矣(汉之户口至元始二年最为殷盛,故志举之以为数)。王莽篡位,以《周官》税民,凡田不耕者为不殖,出三夫之税;城郭中宅不树艺者为不毛,出三夫之布;民浮游无事,出夫布一匹,其不能出布者冗作(冗,散也,人勇反),县官衣食之。
世祖建武二十二年,地震,压死者其口赋逋税勿收。
明帝即位九月,发天水三千人讨叛羌,复是岁更赋。
永平五年,复元氏田租、更赋六岁。
永平九年,徙朔方者复口算。
章帝元和元年,人无田徙他界者,除算三年。
二年,诏曰:“《令》‘人之有产子者复,勿算三岁’。令诸怀妊者赐胎养,人三斛,复其夫勿算一岁,著以为令。”
和帝永元六年,流民就践还归者,复一岁田租、更赋。
安帝元初四年,除三年过更、口算。
元初元年,除三辅三岁更赋、口算。
顺帝永建五年,郡国贫人被灾伤者,勿收责今年过更。
阳嘉元年,勿收更、租、口赋。
永和四年,除太原民更赋,金城、陇西地震灾甚者,勿收口赋。
桓帝永寿元年,复泰山、琅琊更、算。
光武中元二年,户四百二十七万九千六百三十四,口二千一百万七千八百二十。
明帝永平十八年,户五百八十六万百七十三,口三千四百一十二万五千二十一。
章帝章和二年,户七百四十五万六千七百八十四,口四千三百三十五万六千三百六十七。
和帝永兴元年,户九百二十三万七千一百一十二,口五千三百二十五万六千二百二十九。
安帝延光四年,户九百六十四万七千八百三十八,口四千八百六十九万七百八十九。
顺帝建康元年,户九百九十四万六千九百一十九,口四千九百七十三万五百五十。
冲帝永嘉元年,户九百九十三万七千六百八十,口四千九百五十二万四千一百八十三。
质帝本初元年,户九百三十四万八千二百二十七,口四千七百五十六万六千七百七十二。
右《郡国志》注,伏无忌所记,每帝崩辄记户口及垦田大数列於後,以见滋减之差(垦田数见《田赋门》)。光武中兴之後,三十馀年所附养,至末年,户数仅及西都孝平时四分之一,兵革之祸可畏哉!嗣是累朝休养生息,每每增羡,固其理也。但冲、质二帝享国各止一年二年之,史所载无大兵革饥馑,而永嘉户数损於建康一万,本初户数损於永嘉五十八万有奇,殊不可晓,岂纪录之误邪?桓帝永寿二年,户千六百七万九百六,口五千六万六千八百五十六。
右东都户口极盛之数。此系《後汉书 郡国志》所载,如《通典》则以为户千六十七万七千九百六十,口五千六百四十八万六千八百五十六。户少於《汉书五》百三十八万有奇,口多於《后汉书》六百四十二万有奇,未知孰是。
灵帝遭黄巾之乱,献帝罹董卓之难,大焚宫庙,劫御西迁,京师萧条,豪杰并争,郭汜、李亻之徒,残害又甚,是以兴平、建安之际,海内荒废,天子奔流,白骨盈野。故陕津之难,以箕撮指,安邑之东,后裳不全。遂有戎寇,雄雌未定,割剥庶民三十馀年。及魏武克平天下,文帝受禅,人众之损,万有一存。
魏武据中原,刘备割巴蜀,孙权尽有江东之地,三国鼎立,战争不息。魏氏户六十六万三千四百二十三,口四百四十三万二千八百八十一。
汉昭烈章武元年,有户二十万,男女九十万。蜀亡时,户二十八万,口九十四万,带甲将士十万二千,吏四万。
吴赤乌五年,户五十二万,男女口二百三十万。吴亡时,户五十三万,吏三万二千,兵二十三万,男女口二百三十万,後宫五千馀人。
刘昭补注《後汉 郡国志注》曰:“魏景元四年,与蜀通计民户九十四万三千四百二十三,口五百三十七万二千八百九十一。又按正始五年,扬威将军朱照日所上吴之所领兵户凡十三万二千,推其民数,不能多蜀矣。昔汉永和五年,南阳户五十馀万,汝南户四十万,方之於今,三帝鼎足,不逾二郡,加有食禄复除之民,凶年饥疾之难,且可供役裁足一郡,以一郡之用供三帝之用,斯亦勤矣。”魏武帝初平袁氏,定邺都,制赋,户绢二匹、绵二斤(见《田赋门》)。
晋武帝平吴之後,制户调之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夷人输ク布,户一匹,远者或一丈(占田数见《田赋门》)。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以下、六十六以上为老小,不事。
蜀李雄薄赋,其人口出钱四十文。巴人谓赋为ク,因为名焉。ク之名旧矣,其赋钱四十,则起於李雄也。
晋武帝太康元年,平吴之後,九州攸同,大抵编户二百四十五万九千八百四十,口千六百一十六万三千八百六十三,此晋之极盛也。
後赵石勒据有河北,初文武官上疏,请依刘备在蜀、魏王在邺故事。魏王即曹公。以河内、魏、绛等十一郡并前赵国合二十四,户二十九万,为赵国。前秦苻坚灭前燕慕容,入邺阅其名籍,户二百四十五万八千九百六十九,口九千九百九十八万七千九百三十五,徙关东豪杰及诸杂夷十万口於关中,平燕定蜀之後,伪代之盛也。时关陇清宴,百姓丰乐,自长安至於诸州,二十里一亭,四十里一驿,行者取给於途,工贾资贩於道。
孝武帝太元二年,除度定田收租之制,公王以下口税三斛,唯蠲在身之役。
八年,又增税米五石。
南燕主慕容备德优迁徙之民,使之长复不役,民缘此迭相荫冒,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以避课役。尚书请加隐核,从之。得荫户五万八千。
宋武帝北取南燕,平广固(今北海郡),西灭姚秦,平关、洛,长河以南尽为宋有。帝素节俭,文帝励精勤民,元嘉之治,比於文、景。国富兵强,更务远略,师徒覆败,江左虚耗。今按本史,孝武大明八年,户九十万六千八百七十,口四百六十八万五千五百一。
宋文帝元嘉中,始兴太守孙豁上表曰:“武吏年满十六便课米六十斛,十五以下至十三皆课三十斛,一户内随丁多少悉皆输米,且十三儿未堪田作,或是单迥,便自逃匿。户口之减,实此之由。宜更量课限,使得存立。今若减其米课,虽有交损,考之将来,理有深益。”诏善之。
按:汉以前,田赋自为田赋,户口之赋自为户口之赋。魏晋以来,似始混而赋之,所以晋孝武时除度定田收租之制,只口税三斛增至五石。而宋元嘉时,乃至课米六十斛,与晋制悬绝,殊不可晓。岂所谓六十斛者非一岁所赋邪?当考。
宋孝武帝大明五年,制:天下人户,岁输布四尺。
孝武大明中,王敬弘上言:“旧制,人年十二半役,十六全役,当以十三以上自能营私及公,故以充役。考之见事,犹或未尽。体有强弱,不皆称年。循吏恤隐,可无甚患,庸愚守宰,必有勤剧,况值苛政,岂可称言!至今逃窜求免,胎孕不育,乃避罪宪,实亦由兹。今皇化维新,四方无事,役名之宜,应存消息。十五至十六宜为半丁,十七为全丁。”帝从之。
齐氏六主,年代短促,其户口未详。
齐自永元以後,魏每来伐,继以内难,扬、徐二州人丁三人取两,以此为率,远郡悉令上米。准行一人五十斛,输米既毕,就役如故。又先是诸郡役人,多依人士为附隶,谓之属名。又东境役苦,百姓多注籍诈病遣外,医巫在所检占,诸属名并取病身,凡属名多不合役,往往所在并是复荫之家。凡注病者,或以积年皆摄充将役,又追责病者租布,随其年岁多少,衔命之人皆务货赂,随意纵舍。
梁武之初,亦称为治,後侯景逆乱,竟以幽毙。元帝才及三年,便至覆灭,坟籍亦同灰烬,户口不能详究。
陈武帝荆州之西既非我有,淮、肥之内力不能加。宣帝勤恤民隐,时称令主,阅其本史,户六十万,而末年穷兵黩武,远事经略,吴明彻全军只轮不返,锐卒歼焉。至後主亡时,隋家所收户五十万,口二百万。
後魏起自阴山,尽有中夏。孝文迁都河洛,定礼崇儒。明帝正光以前,时惟全盛,户口之数,比夫晋太康倍而馀矣。
按:太康平吴後,户二百四十五万九千八百,口千六百一十六万三千八百六十三。云倍而馀,是其盛时则户有至五百馀万矣。
道武帝时,诏采诸漏户合输纶绵。自後诸逃户占为纟由茧罗者甚众,於是杂、营户师遍於天下,不隶守宰,赋役不同,户口错乱。景穆帝即位一切罢之,以属郡县。
按:人户之以输财别为户计,不隶郡县,其事始此。魏令每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详见《田赋门》)。
尔朱之乱,政移臣下,分为东西。权臣擅命,战争不息,人户流离,官司文簿散弃。今按旧史,户三百三十七万五千三百六十八。
其时以征伐不息,唯河北三数大郡多千户以下,复通、新附之郡,小者户才二十,口百而已。
齐神武秉政,乃命孙腾、高崇之分责无籍之户,得六十馀万,於是侨居者各勒还本籍,是後租调之入有加焉。
北齐承魏末丧乱,与周人抗衡,虽开拓淮南,而郡县褊小。文宣受禅,性多暴虐,及武成、後主俱是僻王,至崇化二年为周所灭。有户三百三万二千五百二十八,口二十万六千八百八十。
北齐武成清河三年,乃令男子十八以上、六十五以下为丁,十六以上、十七以下为中丁,六十六以上为老,十五以下为小。
後周闵、明二主,俱以弑崩。武帝诛权臣,揽庶政,恭俭节历,考名实,五六年内,平荡燕、齐,嗣子昏虐,亡不旋踵。大象中有户三百五十九万,口九百万九千六百四。
周制:司役掌力役之政令,凡人自十八至五十九皆任於役,丰年不过三旬,中年则二旬,下年则一旬。起徒役无过家一人;有年八十者,一子不从役;百年者,家不从役;废疾非人不养者,一人不从役。若凶札,亦无力征。
隋文帝颁新令,男女三岁以下为黄,十岁以下为小,十七岁以下为中,十八岁以上为丁,以从课役,六十为老乃免。开皇三年,乃令人以二十一成丁。炀帝即位,户口益多,男子以二十二为丁。高奏:“人课税,虽有定分,年恒徵纳,除注常多,长吏肆情。文帐出没,既无定簿,难以推校。乃输籍之样,请遍下诸州,每年正月五日,县令巡人,各随便近,五党三党,共为一团,依样定户上下。”帝从之,自是奸无所容。
《通典》论曰:“隋受周禅,至大业二年,有户八百九十万。盖承周、齐分据,暴君慢吏,赋重役勤,人不堪命,多依豪室;禁网隳废,奸伪尤滋。高睹流冗之病,建输籍之法,於是定其名,轻其数,使人为浮客,被强家收太半之赋;为编奉公上,蒙轻减之征。浮客悉自归於编户,隋代之盛由此。
东坡苏氏曰:“古者以民之多寡,为国之贫富。故管仲以阴谋倾鲁、梁之民,而商鞅亦招三晋之人以并诸侯。当周之盛时,其民物之数登於王府者,盖拜而受之。自汉以来,丁口之蕃息与仓廪府库之盛莫如隋,其贡赋输籍之法,必有可观者。然学者以其得天下不以道,又不过再世而亡,是以鄙之,而无传焉。孔子曰‘不以人废言’,而况可以废一代之良法乎!文帝之初,有户三百六十馀万,平陈所得又五十万,至大业之始,不及二十年,而增至八百九十馀万者,何也?方是时,布帛之积至於无所容,资储之在天下者至不可胜数,及其败亡涂地,而洛口诸仓,足以致百万之众,岂可少哉!”
文帝恭俭为治,不加赋於人。炀帝大业五年,户八百九十万七千五百三十六,口四千六百一万九千九百五十六,此隋之极盛也(後周静帝时,有户三百九十九万九千六百四,至隋开皇九年平陈,得户五十万,及是才二十六七年,直增四百八十万七千九百二十二)。
炀帝承其全盛,遂恣荒淫,建洛邑,每月役丁二百万人;导洛至河及淮,又引沁水达河,北通涿郡,筑长城东西千馀里,皆徵百万馀人。丁男不充,以妇女充役,而死者大半。天下之人十分九为盗贼,以至於亡。
大业五年,民部侍郎裴蕴以民版籍脱漏,户口及诈注老少尚多,奏令貌阅,若一人不实,则官司解职。又许民纠得一丁者,令被纠之家代输赋役。是时,诸郡计帐进丁二十四万三千,新附口六十四万一千五百。帝临朝览状曰:“前代无贤才,致此罔冒。今户口皆实,全由裴蕴。”由是渐见亲委。
唐制:民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授田法见《田赋门》)。
定天下户,量其资产定为三等。後诏三等未定升降,宜为九等。凡丁附籍帐者,春附则课役并征,夏附则免课从役,秋附则课役俱免(其冒诈隐避以免课役者,不限附之早晚,皆征之)。制:每岁一造帐,三年一造籍,州县留五比,尚书省留三比。
唐贞观户不满三百万,三年,户部奏中国人因塞外来归及突厥前後降附,开四夷为州县,获男子一百二十馀万口。侯君集破高昌,得三郡、五县、二十二城,户八千四十六,口三万七千七百,马四千三百匹。永徽元年,户部奏:去年进户一十五万,通天下户三百八十万。
致堂胡氏曰:“方隋之盛也,郡县民户尚版图者,八百九十馀万。自李密、王、窦为倡,而山东尽为盗区,是後四方并兴,拥众十数万而加多者,垂五十馀党,以郡县反者尚不与焉。至唐武德六七年,盖干戈扰狼吞虎噬者十三四年,而後内盗悉平。後二年太宗即位,贞观仁义之治兴,休息生养,至高宗永徽三年,天下乐业阜生,将一世矣,有司奏户口才及三百八十万。然则略会之隋氏极盛之民,经离乱之後,十存不能一二,皆起於独孤后无《关雎》之德,废长立少,而其祸至此也。”
总章元年,司空李破高丽国,虏其王,下城百七十,户六十九万七千二百,配江淮以南、山南、京西。
证圣元年,凤阁舍人李峤上表曰:“臣闻黎庶之数,户口之众,而条贯不失,按此可知者,在於各有管统,明其簿籍而已。今天下流散非一,或违背军镇,或因缘逐粮,苟免岁时,偷避徭役。此等浮衣寓食,积岁淹年,王役不供,簿籍不挂,或出入关防,或往来山泽,非直课调虚蠲,阙於恒赋,亦自诱动愚俗,堪为祸患,不可不深虑也。或逃亡之户,或有检察,即转入他境,还行自容,所司虽具设科条,颁其法禁,而相看为例,莫遵承;纵欲纠其愆违,加之刑罚,则百州千郡庸可尽科?前既依违,後仍积习,检获者无赏,停止者获原,浮逃不悛,亦由於此。今纵更搜检,委之州县,则还袭旧踪,卒於无益。臣以为宜令御史督察检校,设禁令以防之,垂恩德以抚之,施权衡以御之,为制限以一之,然後逃亡可还,浮寓可绝。所谓禁令者,使闾阎为保,递相觉察,前乖避皆许自新,仍有不出,辄听相告,每纠一人,随事加赏,明为科目,使知劝沮。所谓恩德者,逃亡之徒久离桑梓,粮储空阙,田野荒废,即当赈其乏少,助其修营,虽有缺赋悬徭,背军离镇,亦皆舍而不问,宽而勿征;其应还家而贫乏不能致者,乃给程粮,使达本贯。所谓权衡者,逃人有绝家去乡,失离本业,心乐所住,情不愿还,听於所在隶名,即编为户。夫愿小利者失大计,存近务者丧远图。今之议者,或不达於变通,以为军府之地,户不可移,关辅之人,贯不可改;而越关继踵,背府相寻,是开其逃亡而禁其割隶也。就令逃亡者多,不能总计割隶,犹当计其户等,量为节文,殷富者令还,贫弱者令住;检责已定,计料已明,户无失编,人无废业,然後按前躅,申旧章,严为防禁,与人更始。所谓限制者,逃亡之人应自首者,以符到百日为限,限满不出,依法科罪,迁之边州。如此,则户无所遗,人无所匿矣。”
武后神龙元年,户六百三十五万六千一百四十一。
万岁通天元年,敕:“天下百姓,父母令外继别籍者,所析之户并须与本户同,不得降下;其应入役者,共计本户丁中,用为等级,不得以析生蠲免。”
元宗开元十四年,户七百六万九千五百六十五。
八年,宇文融请括籍外逃户羡田,从之(见《田赋门》)。
按:开元二十五年《户令》云:“诸户主皆以家长为之,户内有课口者为课户,无课口者为不课户。诸视流内九品以上官及男年二十以上,老男、废疾、妻妾、部曲、客女、奴婢皆为不课户,无夫者为寡妻妾,馀准旧令。诸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一人,九十二人,百岁五人,皆尽子孙听取,先亲皆先轻色,无近亲外取白丁者人,取家内中男者并听;诸以子孙继绝应析户者,非年十八以上不得析,即所继处有母在,虽小亦听析出;诸户欲析出口为户及首附口为户者,非成丁皆不合析,应分者不用此令。诸户计年将入丁、老疾,应徵免课役及给侍者,皆县令貌形状,以为定簿,一定以後,不须更貌,若有奸欺者,听随事貌定,以附於实。”九年,制:天下虽三载定户,每载亦有团貌,自今以後,计其转年合入中男、成丁、五十九者,任追团貌。
天宝十三载,户九百六十一万九千二百五十四。
《通典》:天宝十四载,管户总八百九十一万九千三百九,应不课户三百五十六万五千五百一,应课户五百三十四万九千二百八十;管田总五千二百九十一万九千三百九;不课口四千四百七十万九百八十八,课口八百二十万八千三百二十一,唐之极盛也。
三载,更令民十八以上为中男,二十三以上成丁。又制:如闻百姓或有户高丁多,苟为规避;父母见在,别籍异居。宜令州县勘会,一家有十丁以上放两丁征行赋役,五丁以上者放一丁,即令同籍共居,以敦风化。如更犯者,准法科罪。
《通典》曰:“我国家自武德初至天宝末,凡百三十八年,可以比崇汉室,而人户才比於隋氏,盖有司不以经国驭远为意,法令不行,所在隐漏之甚也。”(愚论见《田赋门》)。
致堂胡氏曰:“世有博古者,言自古人主养民至一千万户则止矣。三代以上无经据者;两汉而後,诚未有溢於一千万户;明皇几之矣,繁夥既甚,理复亏耗,岂人力所能遏哉!是以数言亦然亦不然也。然者,以汉文、景而武帝继之,以隋高祖而炀帝继之,以明皇而禄山出焉。不然者,尧、舜、禹、启太平凡三百馀年,周成王身致刑措,康王、穆王、昭王嗣守丕业,太平亦二百馀年,岂与後世中国无事之时浅促之比也。然则唐、虞、夏、周之民,岂止一千万户而已哉!养之既至,教之又备,无夭札瘥及兵革杀戮之祸,父子祖孙连数十世为太平之民,王者代天理物,於是为尽矣。明皇享国虽久,户口虽多,不待易世而身自毁之,比祸乱稍平,几去其半,徒以内有一杨太真,外有一李林甫而致之。呜呼!可不监哉,可不监哉!”
肃宗至德元年,户八百一万八千七百一十。
乾元三年,户一百九十三万三千一百三十四。
敕:“逃亡户不得辄徵,亲近及邻保务从减省,要在安存。”又敕:“应有逃户田宅并须官为租赁,取其价直以充课税。逃人归复,宜并还。所由亦不得称负欠租赋,别有追索。”
《通典》:乾元三年,见到帐百六十九州,应管户总百九十三万三千一百三十四,不课户总百一十七万四千五百九十二,课户七十五万八千五百八十二,管口总千六百九十九万三百八十六,不课口千四百六十一万九千五百八十七,课口二百三十七万七百九十九。自天宝十四载至乾元三年,损户总五百九十八万二千五百八十四,损口总三千五百九十二万八千七百二十三。
愚尝论汉以後以户口定赋,故虽极盛之时,而郡国所上户口版籍终不能及三代、两汉之数,盖以避赋重之故,递相隐漏。且疑天宝以上户不应不课者居三分之一有奇,今观乾元户数,则不课者反居其太半,尤为可笑。然则,是岂足凭乎(详见《田赋门》)。
代宗广德二年,户二百九十三万三千一百二十五。
诏一户三丁者免一丁,凡亩税二升,男子二十五为成丁,五十五为老,以优民。
二年,敕:“如有浮客愿编附,请射逃人物业者,便准式据丁口给授,如二年以上种植家业成者,虽本主到,不在还限,任别给授。”
大历元年,制:“逃户复业者,给复二年。如百姓先卖田宅尽者,宜委本州县取逃死户田宅,量丁口充给。”
德宗建中元年,定天下两税户,凡三百八十万五千七十六。
《通典》:主户百八十馀万,客户百三十馀万。
《通典》论曰:“昔贤云:‘仓廪实,知礼节;衣食足,知荣辱。’夫子卫,冉子仆,曰:‘美哉,庶矣!既庶矣,又何加焉?’曰:‘富之。’‘既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故知国足则政康,家足则教从,反是而理者,未之有也。夫家足不在於逃税,国足不在於重敛,若逃税则不土著而人贫,重敛则多养羸而国贫,不其然矣(管子曰:‘以正户籍,调之养羸。’羸者,大贾蓄家也。正数之户既避其赋役,则至浮浪,以大贾蓄家之所役属,自收其利也)。三王以前,井田定赋。秦革周制,汉因秦法。魏晋以降,名数虽繁,亦有良规,不救时弊。昔东晋之宅江南也,慕容、符、姚迭居中土,人无定本,伤理为深,遂有庚戍土断之令,财丰俗阜,实由於兹。
其後法制废弛,旧弊复起,义熙之际,重举而行,已然之效,著在前志。隋受周禅,得户三百六十万,开皇九年平陈,又收户五十万,洎於大业二年,干戈不用,唯十八载,有户八百九十万矣(自平陈後,又加四百八十馀万)。其时承西魏丧乱,周、齐分据,暴君慢吏,赋重役勤,人不堪命,多依豪室,禁网隳紊,奸伪尤滋。高睹流冗之病,建输籍之法,於是定其名,轻其数,使人知为浮客,被强家收大半之赋,为编奉公上,蒙轻减之征(浮客,谓避公税,依强家作佃家也。荀悦论曰:‘公家之惠,优於三代;豪强之暴,酷於亡秦。是惠不下通,威福分於豪人也。’高设轻税之法,浮户悉自归於编户,隋代之盛,实由於此)。先敷其信,後行其令,庶怀惠,奸无所容。
隋氏资储遍於天下,人俗康阜,之力焉。国家贞观中有户三百万,至天宝末百三十馀年,才如隋氏之数。圣唐之盛,迈於西汉,约计天下编户合逾元始之,而名籍所少三百馀万(贞观以後,加五百九十万,其时天下户都有八百九十馀万也。汉武黩兵,人口减半,末年追悔,方息征伐。其後至平帝元始二年,经七十馀载,有户千二百二十馀万。唐百三十馀年中,虽时起兵戎,都不至减耗,而浮浪日众,版图不收,若比量汉时,实合有加数。约计天下人户,少犹可有千三四百万矣)。直以选贤授任,多在艺文,才与职乖,法因事弊,隳循名责实之义,阙考言询事之道。习程典,亲簿领,谓之浅俗,务根本,去枝叶,目以迂阔。职事委於郡胥,货贿行於公府,而至此也。自建中初,天下编百三十万,赖分命黜陟,重为按比,收入公税,增倍而馀(诸道加出百八十万,共得三百一十万)。
遂令赋有常规,人知定制,贪冒之吏,莫得生奸,狡猾之,皆被其籍。诚时之令典,拯弊之良图(旧制:百姓备公上,计丁定庸调及租,其税户虽兼出王公以下,比之二三十分唯一耳。自兵兴以後,经费不充,於是徵敛多名,且无常数,贪吏横恣,因缘为奸,法令莫得检制,庶不知告诉。其丁狡猾者即多规避,或假名入仕,或托迹为僧,或占募军伍,或依倚豪族,兼诸色役,万端蠲除。钝劣者即被徵输,困竭日甚。建中新令,并入两税,常额既立,加益莫由,浮浪悉收,规避无所)。而使臣置制各殊,或有轻重未一,仍属多故。兵革氵存兴,旧额既在,见人渐艰。详今日之宜,酌晋、隋故事,版图可增其倍,征缮自减其半。赋既均一,人知税轻,免流离之患,益农桑之业,安人济用,莫过於斯矣(计诸簿帐所收,可有二百五十馀万户。
按历代户口,多不过五,少不减三,约计天下,除有兵马多处食盐,足知见在之数。者采晋、隋旧典制置,可得五百万矣。以五百万户共黜二百五十万户税,自然各减数)。古之为理也,在於周知人数,乃均其事役,则庶功以兴,国富家足,教从化被,风齐俗一。夫然,故灾不生,悖乱不起。所以《周官》有比、闾、族、党、州、乡、县、遂之制,维持其政,纲纪其人。孟冬司徒献民数於王,王拜而受之,其敬之守之如此之重也。及理道乖方,版图脱漏,人如鸟兽,飞走莫制,家以之乏,国以之贫,奸宄渐兴,倾覆不悟,斯政之大者远者,将求理平之道,非无其本欤!”
宪宗元和时,户二百四十七万三千九百六十三。
史官李吉甫撰《元和国计簿》十卷,总计天下方镇凡四十八道,管州府二百九十三,县一千四百五十三,见定户二百四十四万二百五十四(其凤翔、坊、宁、镇武、泾原、银夏、灵盐、河东、易定、魏博、镇翼、范阳、沧景、淮西、淄清十五道七十一州,并不申户口数目)。每岁赋入倚办,止於浙西、浙东、宣歙、淮南、江西、鄂岳、福建、湖南等道,合四十州,一百四十万户,比量天宝供税之户,四分有一。天下兵戎,仰给县官八十三万馀人,比量士马,三分加一,率以两户资一兵。其他水旱所损徵科妄敛,又在常役之外。
六年,制:“自定两税以来,刺史以户口增损为其殿最,故有析户以张虚数,或分产以系户名,兼招引浮客,用为增益,至於税额,一无所加。徒使人心易摇,土著者寡。观察使严加访察,必令诣实。”
衡州刺史吕温奏:“当州旧额户一万八千四百七,除贫穷死绝、老幼单独不支济外,堪差科户八千二百五十七。臣到後团定户税,次检责出所由隐藏不输税户一万六千七百。昨寻旧案,询问闾里,承前徵税并无等第;又二十馀年都不定户,存亡孰察,贫富不均。臣不敢因循,设法团定,检获隐户数约万馀,州县虽不曾科徵,所由已私自敛率。与其潜资於奸吏,岂若均助於疲人?臣请作此方圆,以救瘵,庶得下免偏苦,上不缺供。”敕旨:“宜付所司。”
库部员外郎李渤上言:“臣过渭南长源乡,旧四百户,今才百户,阌乡县旧三千户,今才千户,他处皆然。盖由聚敛之臣,剥下媚上,惟思竭泽,不虑无鱼故也。”执政恶之,渤谢病免。
致堂胡氏曰:“天宝初,户几一千万,元和初,合方镇有户百四十四万,是十失其八也。宪宗急於用兵,则养民之政不得厚,重以用异、铸聚敛,受诸道贡献,百姓难乎其阜蕃矣。”
穆宗长庆时,户三百九十四万四千五百九十五。
敬宗宝历时,户三百九十七万八千九百八十二。
文宗开成四年,户四百九十九万六千七百五十二。
《唐 食货志》:天宝户数通以二户养一兵,长庆以後,率三户养一兵(详见《国用门》)。
武宗会昌时,户四百九十五万五千一百五十一。
会昌元年正月,制:“安土重迁,黎民之性,苟非难窘,岂至流亡!将欲招绥,必在资产。诸道频遭灾,州县不为申奏,百姓输纳不办,多有逃移。长吏惧在官之时破失人户,或恐务免征税,减克料钱,於见在户中分外摊配;亦有破除逃户桑地,以充税钱。逃户产业已无,归还不得,见户每年加配,流亡转多。自今以後,应州县开成五年已前逃户,并委观察使、刺史差强明官,就乡村诣实检会桑田屋宇等,仍勒令长加检校,租佃与人,勿令荒废,据所得与纳户内征税,有馀即官为收贮,待归还给付,如欠少,即与收贮,至归还日,不须徵理。自今以後,二年不归复者,即仰县司召人给付承佃,仍给公凭,任为永业。其逃户钱草斛斗等,计留使钱物合十分中三分已上者,并仰於当州、当使杂给用钱内,方圆权落下,不得克正员官吏料钱及馆驿使料。递乘作人课等钱,仍任大户归还日,渐复元额。”
大中二年正月制:“所在逃户见在桑田屋宇等,多是暂时东西,便被邻人与所由等计会,推云代纳税钱,悉将斫伐毁拆,及愿归复,多已荡尽,因致荒废,遂成闲田。从今已後,如有此色,勒村老人与所由并邻近等同检勘分明,分析作状,送县入案,任邻人及无田产人,且为佃事与纳税,如五年内不来复业者,便任佃人为主,逃户不在论理之限。其屋宇桑田树木等,权佃人逃户未归五年内,不得辄有毁除斫伐,如有违犯者,据根口量情科责,并科所由等不检校之罪。”
会昌五年,天下所还俗僧尼二十六万五千馀人,奴婢为两税户十五万人。
周广顺三年,敕:“天下县邑素有差等,年代既深,增损不一。其中有户口虽众,地望则卑;地望虽高,户口至少,每至调集,不便铨衡。宜立成规,庶协公共。应天下州府及县,除赤县、畿县、次赤、次畿外,其馀三千户以上为望县,二千户以上为紧县,一千户以上为上县,五百户以上为中县,不满五百户为中下县。宜令所司,据今年天下县户口数,定望、紧、上、中、下次等奏闻。”户部据今年诸州府所管县户数目,合定为望县六十四,紧县七十,上县一百二十四,中县六十五,下县九十七。
●卷十一 户口考二
○历代户口丁中赋役
宋太祖皇帝建隆元年,户九十六万七千三百五十三。乾德元年,平荆南,得户十四万二千三百。湖南平,得户九万七千三百八十八。
三年,蜀平,得户五十三万四千二十九。
开宝四年,广南平,得户十七万二百六十三。
八年,江南平,得户六十五万五千六十五。
九年,天下主客户三百九万五百四。
此系《会要》所载。本年主客户数如前行所载,开宝八年平江南以前户数,出《通鉴长编》,通算只计二百五十六万六千三百九十八,与《会要》不合,当考。诏更定县望,以户四千以上为望,次为紧、为上、为中、为中下,凡五等。
乾德元年,令诸州岁奏男夫二十为丁,六十为老,女口不预。
开宝四年,诏曰:“朕临御以来,忧恤百姓,所通抄人数目,寻常别无差徭,只以春初修河,盖是与民防患。而闻豪要之家,多有欺罔,并差贫阙,岂得均平?特开首举之门,明示赏罚之典。应河南、大名府、宋亳宿领青徐兖郓曹濮单蔡陈许汝邓济卫淄潍滨棣沧德具冀澶滑怀孟磁相邢镇博瀛莫深杨泰楚泗州、高邮郓所抄丁口,宜令逐州判官互相往彼,与逐县令佐子细通检,不计主户、牛客、小客,尽底通抄,差遣之时,所冀共分力役。敢有隐漏,令佐除名,典吏决配,募告者以犯人家财赏之,仍免三年差役。”
太宗雍熙元年,令江、浙、荆湖、广南民输丁钱,以二十成丁,六十入老,并身有疾废者免之。
至道元年,诏复造天下郡国户口版籍。
自唐末四方兵起,版籍亡失,故户税赋莫得周知,至是始命复造焉。
至道三年,天下主客户四百一十三万二千五百七十六。
真宗大中祥符四年,诏除两浙、福建、荆南、广南旧输身丁钱,凡四十五万四百贯。
三司使丁谓言:“东封及汾阴赏赐亿万,加以蠲复诸路租赋,除免口算,圣泽宽大,恐有司经费不给。”上曰:“国家所务,正为泽及下民,但敦本抑末,节用谨度,自然富足。”
初,湖、广、闽、浙因伪国旧制,岁敛丁身钱米,所谓丁口之赋。大中祥符,诏除丁钱,而米输如故。至天圣中,婺、秀二州犹输丁钱,转运司以为言,乃除之。其後庞籍请罢漳泉州、兴化军丁米,有司持不可。皇三年,帝命三司首减郴、永、桂阳监丁米,以最下数为准,岁减十馀万石。既而漳、泉、兴化军亦第损之。嘉四年,复命转运司裁定郴、永、桂阳与道、衡二州所输丁米及钱绢杂物,无业者弛之,存业者减半,後虽进丁,而复增取。时广南犹或输丁钱,亦命转运司条上。自是所输无几矣。
天禧五年,天下主客八百六十七万七千六百七十七,口一千九百九十三万三百二十。
诏:“诸州县自今招来户口,及创居入中开垦荒田者,许依格式申入户籍,无得以客户增数。”旧制,县吏能招增户口,县即申等,仍加其俸缗,至有析客户者,虽登於籍,而赋税无所增入。故条约之。
仁宗天圣七年,天下主客户一千一十六万二千六百八十九,口二千六百五万四千二百三十八。
庆历八年,天下主客户一千七十二万三千六百九十五,口二千一百八十三万六十四。
嘉八年,天下主客户一千二百四十六万二千三百一十七,口二千六百四十二万一千六百五十一。
英宗治平三年,天下主客户一千二百九十一万七千二百二十一,口二千九百九万二千一百八十五。
神宗熙宁八年,天下主客户一千五百六十八万四千五百二十九,口二千三百八十万七千一百六十五。
湖广承伪政,旧输丁米,大中祥符以後,屡裁损犹不均。四年,诏屯田员外郎周之纯往广东相度均之。
元丰二年七月,提举广西常平刘谊言:“广西一路户口二十万,而民出役钱至十九万缗,先用税钱敷出,税数不足,又敷之田米,田米不足,复算於身丁。夫广西之民,身之有丁也,既税以钱,又算以米,是一身而输二税,殆前世弊法。今既未能蠲除,而又益以役钱,甚可悯也。至於广东西监司、提举司吏,一月之给,上同令、录,下倍摄官,乞裁损其数,则两路身丁田米亦可少宽。”遂诏月给钱递减二千,岁遂减一千二百馀缗。
按:广南丁钱,史所载大中祥符尽蠲之,独丁米未除。今观谊之言,则尚有丁钱也。作法於贪,难革而易复,可畏哉!
元丰六年,天下主客户一千七百二十一万一千七百一十三,口二千四百九十六万九千三百。
右以上系《国朝会要》所载户口数目,今考元丰三年,检正中书户房公事毕仲衍经进《中书备对》,内载天下四京、一十八路户口主客数目,微为不同,又有各路细数,今具录於后:
天下总四京、一十八路。户,主客一千四百八十五万二千六百八十四。
主一千一十万九千五百四十二(内四十一万九千五百二十二户元供弓箭手,僧院、道观、山泾、山团、亻、典佃、乔佃、船居、黎户不分主、客、女户,今并附入主户数)。
客四百七十四万三千一百四十四(内一万五百二十二户,元供交界浮居散户、蕃部无名目户,今并附入客户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