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元史卷四十四

新元史卷四十四

  海道运粮万户府。秩正三品。达鲁花赤一员,正三品。万户一员,正三品。副万户四员,从三品。经历一员,正七品。知事一员,从八品。照磨一员。从九品。镇抚司镇抚二员。正五品。至元二十年置。二十七年罢镇抚司。其属:

  海运千户所。秩正五品。达鲁花赤一员,千户二员,并正五品。副千户三员。从五品。凡六处。曰:温、台,曰庆元绍兴、曰抗州嘉兴,曰昆山崇明,曰常熟江阴,曰平江海运香莎糯米千户所。

  至元二十七年,罢海道粮运万户。二十八年。罢海道运粮镇抚司。大德七年,并海道运粮万户府为海道都漕运万户府。至大四年,省海道运粮万户为六员,千户为七所。皇庆元年,省万户一员,增副万户一员,防御海道运粮万户府。至正十五年,升台州海道州防千户所为万户府,又置分府于平江,添设兵马司都指挥二员,指挥二员,副指挥四员,经历、知事、提控案牍各一员,司狱、狱丞各一员。

  至正十年,立兵马司四处,曰:大名,曰:东平,曰:济宁,曰:徐州。十五年,罢沂州分元帅府,改立兵马指挥使司;济宁兵马司添置副指挥一员。

  屯田使司。秩正三品。至正十五年,置于沛县。

  诸路总管府。至元二十年,定十万户之上者为上路,十万户之下者为下路。当冲要者,虽不及十万户亦为上路。上路,秩正三品。达鲁花赤一员,总管一员,并正三品。兼管劝农事,江北则兼诸军奥鲁。同知、从四品。治中、正五品。判官正六品。各一员。下路,秩从三品。不置治中,同知如治中之秩。至元二十三年,置推官,上路二员,从六品。专治刑狱,中路一员。大德二年。增上路三员,下路一员。经历一员,知事一员或二员,照磨兼承发架阁一员。其属曰:

  儒学教授,一员。秩正九品。学正一员,学录一员。诸路同。其散府、上中州亦设教授,一员,下州设学正一员。

  曰:蒙古教授,一员。秩正九品。

  曰:医学教授一员。

  阴阳学教授一员。俱从九品。

  曰:司狱司。司狱一员,从八品。丞一员。正九品。

  曰:平准行用库。提领、从七品。大使、从八品。副使各一员。从九品。

  曰织染局。局使、正七品。副使正八品。各一员。

  曰杂造局。大使、正七品。副使正八品。各一员。

  曰:惠民药局。提领一员。

  曰:税务局。提领一员,从七品。大使、正八品。副使正九品。各一员。

  曰:录事司。秩正八品。凡路府所治置司,以掌城中民户之事。中统二年,验民户多寡,定员数二千户以上设录事、司候、判官各一员。二千户以下,省判官。至元十六年,邠路设提举、同提举、副提举各一员,专领课程。二十年,置达鲁花赤一员。省司候,以判官兼摄捕盗之事。典史一员。若城市民少则不置司,归之倚部县。在两京,则为警巡院。独杭州置四司,后省为左右两司。

  诸散府。秩正四品。达鲁花赤一员,正四品。知府或府尹二员,俱正四品。领劝农、奥备与路同。同知一员,从五品。判官一员。从六品。推官一员,知事一员,提控案牍一员。有隶诸路及宣慰司、行省者,有直隶省部者,有统州县者,有不统县者,其制各有差等。

  诸州。中统五年。并立州、县,未有差等。至元三年,定一万五千户之上者为上州,六千户之上者为中州,六千户之下者为下州。江南平。二十年又是其地五万户之上者为上州,三万户之上者为中州,不及三万户者为下州。升县为州者四十有四。县户虽多,附路府者不改。上州,达鲁花赤、州尹俱秩从四品,同知秩正六品,判官秩正七品。中州,达鲁花赤、知州并从五品,同知从六品,判官从七品。下州,达鲁花赤、知州并从五品,同知正七品,判官正八品,兼捕盗之事。上州知事、提控案牍各一员,中州吏目、提控案牍各一员,下州吏目一员或二员。

  诸县。至元三年。合并江北州县六千之上者为上县,二千户之上者为中县,不及二千户者为下县。二十年,又定江淮以南三万户之上者为上县,一万户之上者为中县,一万户之下者为下县。上县,秩从六品。达鲁花赤一员,正六品。尹一员,正六品。丞一员,正八品。簿一员,正九品。尉一员,从九品。典史一员。中县,秩正七品。不置丞。下县,秩从七品。置官如中县,民少事简之地则以薄兼尉。后又别置尉,主捕盗之事,别有印。典史一员。巡检司,秩正九品。巡检一员。

  诸军。唯边远之地有之,其秩如下州,其设官、置吏亦如之。

  诸蛮夷长官司。西南夷诸汉洞各置长官司,秩如下州。达鲁花赤、长官、副长官,参用其土人为之。

  各处脱脱禾孙,掌办使臣奸伪。正一员,秩从五品。副一员。五七品。

卷六十三 志第三十

  ○百官九

  员任养

  勋上阶:

  上柱国,正一品。柱国,从一品。

  上护军,正二品。护军,从二品。

  上轻车都尉,正三品。轻车都尉,从三品。

  上骑都尉。正四品。骑都尉,从四品。

  骁都尉,正五品。飞骑尉,从五品。

  爵八等:

  王,正一品。郡王,从一品。

  国公,正二品。郡公,从二品。

  郡侯,正三品。郡侯,从三品。

  郡伯,正四品。郡伯,从四品

  县子,正五品。县男,从五品。

  文散官四十二阶:

  开府仪同三司,仪同三司,特进,崇进,金紫光禄大夫,银青荣禄大夫,以上俱正一品。

  光禄大夫,荣禄大夫,以上俱从一品。

  资德大夫,资政大夫,资善大夫,以上俱正二品。

  正奉大夫,通奉大夫,中奉大夫,以上俱从二品。

  正议大夫,通议大夫,嘉议大夫,以上俱正三品。

  太中大夫,中大夫,亚中大夫,以上俱从三品。旧为少中,延祐初改亚中。

  中议大夫,中宪大夫,中颀大夫,以上正四品。

  朝请大夫,朝散大夫,朝列大夫,以上俱从四品。

  奉政大夫,奉议大夫,以上俱正五品。

  奉直大夫,奉顺大夫,以上俱从五品。

  承德郎,承直郎,以上俱正六品。

  儒林郎,承务郎,以上俱从六品。

  文林郎,承事郎,以上俱正七品。

  征事郎,从事郎,以上俱从七品。

  登仕郎,将仕郎,以上俱正八品。

  登仕佐郎,将仕佐郎。以上俱从八品。右文散官,由一品至五品为宣授,六品至九品为敕授。敕授中书署牒,宣授以制命之。武官以下皆仿此。其职与散官常对品,九品无散官,但举其职而已。

  武散官三十四阶:

  龙虎卫上将军,金吾卫上将军,骠骑尉上将军,以上俱正二品。

  奉国上将军,辅国上将军,镇国上将军,以上俱从二品。

  昭武大将军,昭勇大将军,昭毅大将军,以上俱正三品。

  安远大将军,定远大将军,怀远大将军,以上俱从三品。

  广威将军,宣威将军,明威将军。以上俱正四品。

  信武将军,显武将军,宜武将军,以上俱从四品。

  武节将军,武德将军,以上俱正五品。

  武义将军,武略将军,以上俱从五品。

  承信校尉,昭信枝尉,以上俱正六品。

  忠武校尉,忠显校尉,以上俱从六品。

  忠勇校尉,忠翊校尉,以上俱正七品。

  修武校尉,敦武枝尉,以上俱从七品。

  保义校尉,进义校尉。以上俱正八品。

  内侍散官十四阶:

  中散大夫,正二品。中引大夫,从二品。

  中御大夫,正三品。侍中大夫,从三品。

  中卫大夫,正四品。中涓大夫,从四品。

  通侍郎,正五品。通御郎,从五品。

  侍直郎,正六品。内直郎,从六品。

  司谒郎,正七品。司阍郎。从七品。

  司奉郎,正八品。司引郎。从八品。

  司天散官十四阶:

  钦象大夫,从三品。

  明时大夫,颁朔大夫,以上俱正四品。保章大夫,从四品。

  司元大夫,正五品。授时郎,从五品。

  灵台郎,正六品。侯仪郎,从六品。

  司正郎,正七品。平秩郎,从七品。

  正纪郎,挈壶郎,以上俱正八品。司历郎,司辰郎。以上俱从八品。

  大医散官十五阶:

  保宜大夫,保康大夫,以上俱从三品。

  保安大夫,保利大夫,以上俱正四品。保顺大夫,从四品。

  保冲大夫,正五品。保令郎,从五品。

  成安郎,正六品,保和郎,从六品。

  成全郎,正七品。

  医正郎,从七品。医效郎,医候郎,以上俱正八品。医痊郎,医愈郎。以上俱从八品。

  教坊司散官十五阶:

  云韶大夫,仙韶大夫,以上俱从三品。

  长宁大夫,德和大夫,以上俱正四品。协律大夫,从四品。

  嘉成大夫,正五品。纯和郎,从五品。

  调音郎,正六品。司乐郎,从六品。

  协乐郎,正七品。和乐郎,正七品。

  司音郎,司律郎,以上俱正八品。和声郎,和节郎。以上俱从八品。

  覃官,

  至大二年,诏:“内官四品以下,普覃散官一等,服色、班次、封荫皆凭散官。三品者递进一阶,至正三品上阶而止。其应人流品者,有出身吏员译史等,考满加散官一等。”三年,蒙古儒学教授,一体普覃。四年,诏在任官员,普覃散官一等。

  泰定元年,诏:“内外流官己带覃官,准理实授。所有军官及其余未覃人员,四品以下并覃散官一等,三品递进一阶,至三品上阶止。服色、班次、封荫。悉从一高。其有出身应入流品人等,如在思例前人役支俸者,考满亦依上例覃授一。”二年,省议:“应覃人员,依例先理日月,后准实授,其正五品任回已历一百三十五月者,九十月该升从四品,余有四十五月,既循行旧例,覃官三品,拟令准理实授,月日未及者,依验散官,止于四品内迁用,所有月日,任回,四品内通行理算。”

  封赠之制:至元初,惟一二勋旧之家以特恩见褒,未悉行之。至元二十年,诏:“考课虽以五事责办管民官,为无激劝之方,竟鲜实效。自今每岁终考课,管民官五事具备,内外诸司官职任各有成效者,为中考。第一考,对官品加妻封之。第二考,令子弟承荫叙任。第三,考,封赠父母、祖父母。品格不及封赠者,量迁官品,其有政绩殊异者,不须升擢,中书参酌旧制,出给诰命。”

  至大二年,诏:“流官五口以上父母、正妻,七品以上正妻,令尚书省议行封赠之制。”礼部集吏部、翰林国史院、集贤院、太常等官,议封赠谥号等第。诏以封赠非世祖所行,其令罢之。

  至治三年,省臣言,“封赠之制,本以激劝将来,比因泛请者众,送致中辍。”诏从新设法议拟与行,毋致冗滥。

  礼部从新分等第:正从一品封赠三代,爵国公,勋正上柱国,从柱国,母、妻并国夫人。正从二品封赠二代,爵郡公、勋正上护军,从护军、母、妻并郡夫人。正从三品封赠三代,爵郡侯、勋正上轻车都尉,从轻车都尉,母、妻并郡夫人。正从四品封赠父母,爵郡伯、正上轻都尉,从骑都尉,母、妻并郡县君。正五品封赠父母,爵县子、勋骁骑尉,母、妻并县君。从五品封赠父母,爵县男、勋飞骑尉,母、妻并县君。正从六品封赠父母,父止用散官,母、妻并宜人。

  正从一品至五品宜授,六品至七品敕牒。

  如应封赠三代者,曾祖父母一道,祖父母一道。父母一道,生者各号给降。封赠者,一品至五品并用散官勋爵,六品七品只用散官职事,从一高。

  封赠曾祖,降祖一等,祖降父一等,父母妻并与夫、子同。

  父母在仕者不封,已致仕并不在仕者封之,虽在仕弃职就封者听。父母应封,而让曾祖父母、祖父母听。诸子应封父母,嫡母在,所生之母不得封。嫡母亡。并得封。若所生母未封赠者,不得先对其妻。诸职官曾受赃,不许申请,封赠之后,但犯敢受之赃,并行追夺。其父祖元有官进一阶,不在追夺之例。父祖原有官者,随其所带文武官上封赠,若已竟封赠之官,止于本等官上许进一阶,阶满者更不在封赠之限。如子官正四品,其父祖已带四品上阶之类。或两子当封者,从一高。封赠文武不同者,从所请。

  妇人因其子封赠,而夫、子两有官者,从一高。封赠曾祖母、祖母并母,生封并加太字。若已殁或曾祖、祖父、父在者,不加太字。

  职官居丧,应封赠曾祖父母、祖父母者听。其应受封之人,居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舅姑、夫丧者,服阕申请。

  应封赠者,有使远死节,有临阵死事者,验事特议加封。

  应封妻者,止封正妻一人。如正妻殁,继室亦止封一人,余不在封赠之例。妇人受封者,不许再嫁,如不遵守,追夺宣敕,断罪离异。

  父母曾任三品以上官,生前有勋劳,为上知遇者,子孙虽不仕,许申请量拟封赠。无后者,许有司申请。

  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犯十恶奸盗除名等罪,及例所封妻不是以礼娶到正室,或系再醮倡优婢妾,并不许申请。

  正从七品至正从六品,止封一次。升至正从五品,封赠一次。以上均视此。

  凡封赠流官父祖曾任三品以上者,许请谥。如立朝有大节,功在王室者,许加功臣之号。

  至治三年,诏:“封赠之典,本以激劝忠孝,今后散官职事勋爵,依例加授,外任官员并许在任申请。”

  泰定元年,诏:“犯赃官不得封赠,沈郁既久。宜许自新,有再历两任无过者,许依例陈请。”

  荫官:

  至元四年,诏:“诸官品正从分等,职官用荫,各止一名。诸荫官不以居官、去任、致仕、身故,其承荫之人,年及二十五以上者听。诸用荫者,以嫡长子。若有废疾,立嫡长子之子孙,曾元同。如无,立其同母弟。如无,立继室所生或次室。如无,立婢子。无子,旁荫亲兄弟,各及子弟。如无,旁荫伯叔及其子孙。诸用荫,生孙降子一等,曾孙降孙,婢生子及旁荫皆降合叙品一等。”

  五年,诏:“诸荫官各具父祖历仕缘由、去任身故岁月并所受宣敕剳札、彩画。指实该承荫人姓名年甲,本处官司体勘房亲,揭照籍册,别无诈冒,及无废疾通犯等事,上司审验相同,保结申覆,令亲赍文解赴部。诸荫叙人员,除蒙古及已当秃鲁花人数别行定夺外,三品以下、二品以上年及二十五之上者,当儤使一年,并不文俸。满日,三品至五品子孙量材叙用外,六品七品以上钤注监当差使,已后通验各界增亏定夺。”

  十六年,量拟管匠官正从五品,子于九品匠官内叙,六品、七品子于院长内叙。大德四年,省议:“正一品子,荫叙正五品。从一品子,荫从五品。正二品子,正六品。从二品子,从六品。正三品子,正七品。从三品子,从七品。正四品子,正八品。从四品子,从八品。正五品子,正九品。从五品子,从九品。正六品子,流官于巡抚内用,杂职于省札钱谷官内用。从六品子,近上钱谷官。正七品子,酌中钱谷官。从七品子,近下钱谷官。至元四年,定正从分为十八等,用荫各止一名。正从一品、二品子,正七品叙。正三品子,从七品叙。从三品子,正八品叙。正四品子。从八品叙。从四品子,正九品叙。正从五品子,从九品叙。外据六品、七品子已后,定夺注疏外职官。至大德四年,始改。诸色目人比汉人优等一荫叙,达鲁花赤子孙与民官子孙一体荫叙,旁荫照例降叙。”至大四年,诏:“诸职官子孙承荫,须试一经一史,能通大义者免儤使,不通者发还习学,蒙古、色目愿试者听,仍量进一阶。

  延祐六年,部议:“福建、两广、海北、海南、左右两江、云南、四川、甘肃等处荫叙之人,如父祖始仕本处,止以本地官叙用。据腹里、江南历仕升等迁住者,其子孙弟始承荫,又注远方,试可柃悯。今将承荫人等量拟叙用,福建、两广、八番官员拟江南荫叙,海北、海南、左右两江官员拟接连荫叙,云南官员拟四川荫叙,四川、甘请官员拟陕西荫叙。”

  减资升等:

  大德九年,诏:“外任流官,升转甚迟,但历在外两任,五品以下并减一资。”部议:“外任五品以下职官,若历过随胡及在京仓库官盐铁等职,曾经升等减资外,以后至大德九年格前,历及在外两任或六十月之上者,并与优减。”

  至治二年,太常礼仪院臣奏:“皇帝亲祭太庙,恩泽未加。“诏四品以下诸职官,不分内外,普减一资。

  天历元年,诏:“以兵兴,内外官吏供给繁劳,在京者升一等,至三品止,在外者减一资。”

  注官守阙:

  至元八年议:“已除官员,无问月日远近,许准守阙外,未奏未注者,六月满阙,六月以上不得预注。”二十二年,诏:“员多阙少,守阙一年,年月满者照阙注授,无阙者令侯一年。”大德三年,以员多阙少,宜注二年。

  注官避籍:至元五年,议:“各路地理阔远,如员避路,恐员阙有所碍。止宜斟酌避籍铨选。

  除官照会,至元十年,议:“受除民官,若有守阙人员等,前官任满,预期一月检举照会。”

  赴任程限:

  大德八年,定赴任官假隈,二千里内三十日,三千里内四十日,远不过五千里。马日行七十里,车日行四十里。乘驿者日两驿,百里以上止一驿。舟行。上水日八十里,下水百二十里。远限百外,依例作阙。

  官员给假:

  中统三年,省议:“阙官在任病假及缘亲病假满百日,所在官司勘当申部作阙,任就任所给据,期年后给由求叙,自愿休阙者听。”

  官例丁忧之制:

  至元二十七年,议:“祖父母、父母丧并迁葬者,许给假限。其限内俸钞,听合支给,违例不至,停俸定罪。”

  大德元年,定云南官如遇祖父母、父母丧葬,其家在中原者,并听解任奔赶。

  二年,议:“凡值丧,除蒙古、色目人各从本俗外,管军官并胡廷职不可旷者,不拘此例。”

  五年,定军官限内六月,越限以他人代之,期年后,授以他职。

  天历元年,诏:“官吏丁优,各依本俗,蒙古、色目仿效汉人者,不用。”部议:“蒙古、色目人愿丁父母忧者听。”

  官员任养:

  至大三年,诏:“父母年老者,得就近迁除尤为便益。果有亲年七十以上者,别无次丁,合从元籍官司保勘明白,斟酌定夺。”

卷六十四 志第三十一

  ○选举一

  △学校 科举

  自世祖以来,科举议而未行,士之进身,皆由椽吏。其岁贡之法曰吏习儒书,儒通吏事。奉行既久,考选多不如法。仁宗即位,设科取士,论才首德行,衡文先经术,立法之善,易世不能废也。惟以稔知吏弊,凡由吏出身着,限以一切之法。其后御史许有壬极论文,以为通事、知印、宣使之属尚获优升,独于椽吏待之过严,绳之过刻。然吾观元之选格烦琐凌杂,务在迁其仕进之途而已,匪独仁宗之限吏为弊法也。今为《选举志》区为四事,曰:学枝、科举、铨法、考课。读史者可以甄其得失焉。

  太宗六年,以冯光宇为国子总教,命侍巨子弟十八人入学,是为建置学校之始。

  中统二年八月,诏曰:“诸路学校久废,无以作成人才。今拟选傅学洽闻之士,以教之。凡诸生进修者,仍选高业儒生教授,严加训诲,务使成才,以备他日选擢之用。仍仰各路官司常切主领教劝。”

  至元六年四月,复诏日:“事在似缓而实急者,学校是也。盖学校者风化之本,出治之原也。诸路虽设有学官,所在官司例皆视同泛常,不肯用心勉励,以致学校之事有名无实。由是吏民往往不循理法,轻犯宪章,深不副朝廷宣明教化之意。今遍行各路,如遇朔望,自长次以下,各率僚属俱诣文庙。焚香札毕,从学官诣讲堂,同诸生及愿从学者讲论经史,更相授受。日就月将,教化可明,人材可出。所在乡村镇店,选有德望学问可为师表者,于农隙之时,依法训导,使长幼皆闻孝弟忠信之言,则礼让既行,风化自厚矣。”是年十一月,设提举学校及教授官。

  七年,命侍臣子弟十一人入学,以长者四人从许衡,七人从王恂。

  二十三年,集贤直学士程文海言:“臣闻国与天地必需才为用,而人才之盛非自盛也,全在国家教育之勤。其衰也反是。参之历代可考也。国家自中统建元以来,中外臣僚亦时闻表,表伟杰者,皆自往时故老宿儒薰陶浸灌而然。历史既久。以次沦谢。臣不知更十余年后,人物当如何琐琐也。而主论者恬不知怪,视学校为不急,谓诗书为无有,不知人才盛衰张本于此。盖有旨行贡举法,求好秀才。上意匪不敦切。而佥人辄阴沮之。应故事而集议,凡几作辍矣。无怪乎选任之非才,政治之不理也。今已至此,后当若何。臣愚欲陛下明诏,有司重学校之事,慎师儒之选。京师首善之地,尤当兴建国学,选一时名流为国人矜式,优以饩廪,隆以礼貌,庶四方观感有所兴起。而名都大邑教官有阙,不但循常例收庸人而已。必使廷臣择可以为人表仪者,条具闻奏,令有禄可养,而不匮职,比亲民而加优视。教化之废兴,为考第之殿最。其诸生有经明行修者,特与蠲免赋役,依正降诏书施行。臣望国家教育有方,多士鼓舞不倦,他日随取随足,舞临事乏才之叹,天下幸甚。”奏上,帝韪之。

  二十四年,立国子学于大都,设博士通掌学事,分教三斋生员,讲授经旨,是正音训。复设助教同掌学事,而专守一斋。正、录申明规矩,督习课业。凡读书,必先《孝经》、《小学》、《论语》、《孟子》、《大学》《中庸》,次及《诗》、《书》、《礼记》、《周礼》、《春秋》、《易》。博士、助教亲授句读、音训,正、录、伴读以次传习之。讲说则依所读之序,正、录、伴读亦以次传习之。次日,抽签,令诸生复说其功课。对属、诗章、经解、史评,则博士出题,生员具藁,先呈助教,俟博士既定,始录附课簿,以凭考校。其生员之数,定二百人,先令一百人及伴读二十人入学。其百人之内,蒙古半之,色目、汉人年之。是时集贤院并众官会议学校事宜,定监官四员;祭酒一员周正平。司业二员耶律伯强,砚伯固,监丞一员王嗣能:学官六员:博士二员张仲安、滕仲理,助教四员谢弈、周鼎、靳泰亨、王载。伴读二十人,公选通文学者充之。学生先设一百二十人,蒙古五十人,诸色目汉人五十人,年十一岁以上,伴读十人,年十五岁以上。各用经史子集诸书于官书内,关学生饮食并一切所需,官为应付,俟置学田讫,然后开支。一,国子监隶集贤院。一,文庙前件议得,合行创建。一,所先立学校,大都拨地与国学。一,同兴筑。一,外道学校生员成才者,申太学,茂异者,申集贤院,面奏区用。一,儒户免差徭。迤北路分,除至元十三年进试外,据迤南新附去处在籍儒户。若有别项各色别无定夺,其余籍内儒户,照纳地税商税外,一切杂泛差徭,并行蠲免。诏从之。

  二十八年三月,命各路各县学内设立小学,选请老成之士教之。或自愿招师,或自从其父兄者,听便。其他先儒讲学之地,与好事之家出私钱赡学者,并立为书院。书院设山长一员。凡师儒之命于朝廷者曰教授,路府上中州置之。命于礼部及行省及宣慰司者曰学正、山长、学录、教谕,路州县及书院置之。凡路府州书院设直学以掌钱谷,从郡守及宪府官试补,直学考满,又试所业十篇,升为学录、教谕。凡学正、山长、学录、教谕或由集贤院及台宪等官举充之。教谕、学录历两考升学正、山长,又历一考升散府上中州教授,又历考升路教授。后又改直学考满为州教授。自京学及州县学以及书院,凡生徒之肄业于是者,守令荐举之,或用为教官,或取为吏属云。

  至岁贡之法,大德八年,始定国子生蒙古、色目、汉人三岁各贡一人。十年,国子学定蒙古、色目、汉人生员二百人,三年各贡二人。

  至大四年,定生员额二百人。是年,复立国子学试贡法,蒙古授官六品,色目正七品,汉人从七品。试蒙古之法宜从宽,色目生宜稍加密,汉人生则全科场之制。

  延祜二年,增生员百人,陪堂生二十人,用集贤学士赵孟頫、礼部尚书元明善等所书国子学贡试之法更定之。一日:升斋等第。六斋东西相向,下两斋左曰游艺,右曰依仁,凡诵书讲说、小学属对者隶焉。中两斋左曰据德,右曰志道,讲说《四书》、课肄诗律者隶焉。上两左者曰时习,右曰日新,讲说《易》、《书》、《诗》、《春秋》科,习明经义等程文者隶焉。每斋员数不等,每委考其所习经书课业,及不违规矩者,以次递升。

  二日:私试规矩。汉人验日新、时习两斋,蒙古、色目取志道、据德两斋,本学举实历坐斋二周岁以上,充贡举。汉人私试,盂月试经疑一道,仲月试经义一道,季月试策问、表章、诏诰科一道。蒙古、色目人,盂月、仲月各试明经一经,季月试策问一道。辞理俱优者为上等,准一分;理优辞平者为中等。准半分。每岁终,通计其年积分,至八分以上者升充高等生员,以四十名为额,内蒙古、色目各十名,汉人二十名。岁终试贡,员不必备,惟取实才。有分同阙少者,以坐斋月日先后多少为定。其未及等,并虽及等无阙未补者,其年积分,并不为用,下年再行积算。

  三曰:黜罚科条。应私试积分生员,其有不事课业及一切违戾规矩者,初犯罚一分,再犯罚二分,三犯除名,从学正、录纠举,其知而不纠举者,从本监议罚。应己补高等生员,初级殿试一年,再犯除名,从学正、录纠举,其知而不纠举者,亦从本监议罚。应在学生员,岁终实历坐斋不清年岁者,并行除名。除月假外,其余各假,并不准。学正、录岁终通行考校应在学生员,除蒙古、色目外,其余汉人生员三年不能通一经者及不肯勤学者,勒令出学。其余责罚,并依旧规。

  泰定三年,更积分而为贡举,并依世祖旧制。其贡试之法,从监学所拟,大概与前法略同,而防闲较密云。其学正、录及司乐、典籍、管勾等贯,旧例举积分生员充之,后以积分既革,于上斋举年三十以上、学行堪范后学者为正、录,通晓音律、学业优赡者为司乐、干局通敏者为典籍、管勾。其侍仪舍人,于上、中斋举礼仪习熟、音吐洪畅、曾掌春秋释奠、每月告朔明赞、众见其能者充之。至伴读员数,大德七年定四十人,岁贡八人。至大四年。定四十人,岁贡四人。延祐四年,定岁贡八人。是后,又命所贡生员与举人同试于礼部,策于殿廷,又置备榜而力选择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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