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元史卷四十五

新元史卷四十五

  童子举。

  唐宋始著于科,然亦无常员。

  成宗大德三年,举童子杨山童、海重。五年,大都提举学校所举安西路张泰山,江浙行省举张升甫。

  武宗至大元年,举武福安。

  仁宗延祐三年,江浙行省举前博孙冯帖哥。六年,河南路举张答罕。学士完者不花举丁顽顽。七年,河间县举杜山童。大兴县举陈聃。

  英宗至治元年,福州路连江县举陈元麟,至治三年,河南行省举张英。

  泰定四年,福州举叶留田井,文宗天历二年,举杜夙灵。

  至顺二年,制举答不歹子买来的。

  皆以其天资颖悟,超出儿辈,或能默诵经文,书写大字,或能缀缉辞章,讲说经史,并令入国子学教育之。

  惟张泰山尤精篆籀,陈元麟能通性理。叶留田井问以四书大义,则对曰:“无过。事父母能竭其力,事君能致其身。”时人以远大期之。

  蒙古字学。

  至元六年秋七月,置诸路蒙古字学。十二月,中书省定颁行条件。诸路府州官子弟入学,上路二人,下路二人,府一人,州一人。余民间子弟,上路三十人,下路二十五人。愿充生徒者,与免本身杂役。

  八年春正月,诏曰:“间者采近代之制,创为国学,己尝颁告天下,然学者尚少,今复立条画,其令有司明谕四方,庶几多所兴起,以传永久。一,京师设国子学,教授诸生,于随朝百官、怯薛歹选择子弟俊秀者入学。一,诸王位下及蒙古千户所,依在前设畏吾儿八合赤例,设立学校。一,随路所设学校,有愿充生徒者,与免本身差役。回回、畏吾、河西人等,愿学者听,不在额设之数。一,翰林院见设诸官,译写《通鉴节要》,颁与国子学诸路教授。一,符宝郎设蒙古学闳者赤一员,验人口实,一,省、部、台、院诸印信及研发铺马札子,并用蒙古字。一,凡有行程文字,并用蒙古字标写本宗事目。内外诸衙门,亦用蒙古字人员充槊者赤。一,省、部、台、院凡有卷目,用蒙古字。一,二、三年后进择习学生员,出策题试问,中选者约量授以官职。一,不得称蒙古字为新字。

  十九年,定路府州设教授,以国字在诸字之右。

  二十年五月,龙兴路提学校官言:“大元一统,蒙古学虽兴,而南北之民寡于攻习,盖因施不广、用不切之故。”于是中书省议,令诸衙门依例表章,并用蒙古字书写。

  元贞元年,命廉访司提调诸路蒙古学校。二年,命有司给诸路蒙古学生员饩廪。

  大德六年,定散府蒙古学生员二十人,上、中州十五人,下州十人。八年,定各路教官迳保生徒,不得迳申国子监,须经本处提调,总管府转申访林院,试验考夺,无令似前滥保。十年春二月,增生员廪膳。通前三十员为六十员。

  至大二年,定伴读员四十人,以在籍生员学问优长者补之。

  延祐二年冬十月,以所设生员百人,蒙古五十人、色目二十人,汉人三十人,而百官子弟之就学者常不下二三百人,宜增其禀饩。乃减去庶民子弟一百十四员,听陪堂学业,于见有生员一百名外,量借五十人,置蒙古二十人、汉人三十人,其生员笔札止给三十人,凡二次给之。

  至回回国子学,至元二十六年始置。是年五月,尚书省臣言:“亦思替非文字,宜施于用。今翰林院益福的哈鲁丁能通其字学,乞授以学士之职。凡公卿大夫与富民之弟子,皆依汉人入学之制,日肄习之。”从之。八月,遂置国子学。

  至延祐元年,复立回回国子监。以其文字便于国防取会数目,令依旧制加意教授。

  泰定二年,以入学者众,其学官及生员五十余人己绐领膳者二十七人外,助教一人、生员二十四人廪膳,并令给之。

  医学。

  中统三年,太医院使王猷、副使王安仁言:“医学久废,后进无所师友。窃恐朝廷取人,学非其传。为害甚大。”乃授安仁金牌,俾往各处设立医学。教授人员依例除免差发。医学生员亦免本身检医差占等杂役,俟学有所成,每月试以疑难,以所对优劣,量加惩劝。

  至元二十三年,命各过按察司检察医学,依每年降下十三科题目,令医生每月习课医义一道,年终本院考较优劣。

  大德九年,平阳路泽州知州王称言:“窃闻为世切务惟医与刑,医者司命于人,刑者弼教于世。人以风寒暑遘其疾,以放僻邪侈陷其心,须用医以治,施刑以断。医欲明,须玩前贤之经训,刑不滥,在究本胡之典章。今各路虽有医师,学亦系有名无实,宜督责各处有司,广设学校,为医师者令一通晓经书,良医主之,集后进医生,讲习《素问》、《难经》,仲景、叔和脉诀之类。然亦须通《四书》,不习《四书》者禁治不得行医。务要成材,以备试验擢用,实为官民便益。”于是大医院定考试之法:一,合设科目。一,各科合试经书。中书省依所议行之。

  是年,又定医学官罚俸例,各处学校应设大小学。今后有不令坐斋肄业,有名无实者,初次,教授罚俸一月,正、录罚中统钞七两;再次,教授罚俸两月,正、录倍罚,三次,教授、正、录取招别议。其提调官视学官例减等,初次罚俸半月,再次一月,三次两月。若大小生员在学,而训诲无法,苟应故事者,初次,教授罚俸半月,正、录各罚中统钞五两;再次,教授罚俸一月,正、录罚中统钞七两;三次,教授、正、录取招别议。提调官,初次罚俸十月,再次三月,三次一月。

  延祐三年,定试验医人条件依旧例,三年一遍设立科举试。太医,选举三十以上、医明行修、孝友忠信、为众所称者,保结贡试。乡试,不限员数,各科目通取一百人,会试取中三十人。所课医义,量减二道。第一场,本经义一道,治法一道。第二场,本经义一道,药性一道。不限字数。试中三十人内,一甲充太医,二甲副于举,三甲教授。

  阴阳学。

  至元二十八年,始置诸路阴阳学。依儒学、医学之例,每路设教授以训海之。其有术数精通者,每岁录呈省府,赴都试验,果有艺能,于司天监内许令近侍。

  延祐二年,令阴阳人授差依儒、医例考试。其科目,曰:占算,曰:三命,曰五星,曰:周易,曰:六壬,曰:教学,曰:婚元。占才大义书,曰《宅元周易秘奥》,曰《人宅通真论》,曰《茔元地理新书》,曰《茔元总论》,曰《地理明真论》。

  太宗九年八月,诏胡都虎、塔靠忽□、讹鲁不朵札鲁火赤等:“自来精儒业者,二十年间学问方成。古昔张置学校,官为廪给,养育人材。今名儒凋丧,文风不振,所据民间应有儒士,若高等学业转相教授,庶几人材日出。其中选者,并行蠲免差发。委断事官术忽□与山西东路征收课税所长官刘中,遍行诸路,一同监试,仍将论及经赋、词义分为三科,作三日程试,专治一经为一科,能兼者听。但不失文义为中选。其中选儒人与各处达鲁花赤、管民官一同商量公事。以后照依先降条例,开辟举场,考选人仕,续听胡命。”于是得东平杨奂等四千三十人,多一时名士。初,耶律楚材请复科举之制,郭德海亦言之,然为用事者所尼,故诏书虽云续听朝命,事复中止。

  至元初,诏丞相史大泽条具当行之事,大泽首及科举,亦不果行。四年九月,翰林学士王磐等言:“科举取士,最为切务,矧先朝旧典,尤宜追述。”帝曰:“此良法也。”命左三部尚书与翰林学士议定程式,又议依前代立国学,进蒙古官子弟百人,专命师儒教习经书,艺成然后试而用之。十一年十一月,省臣复启皇太子,以所议科举程式上。奉令旨,准蒙古进士科及汉人进士科,参酌时宜,以定法制。然其事迄未施行。二十一年九月,丞相哈剌合孙等言:十一月中书省臣言,皆以谓天下习儒者少,而由刀笔吏得官者多。帝曰:“将若之何?“对曰:“宜举行贡举法。凡蒙古人及儒吏、阴阳、医术,皆令以考试进,则用心为学矣。”帝然之。已而许衡亦议学校科学之法,罢诗斌,重经学,定为新制。虽事未及行,而选举之法已立焉。

  皇庆二年十月,中书省臣言:“科举一事,世祖、裕宗累命举行,成宗、武宗寻亦有旨,今不以闻,恐或有沮其事者。夫取士之法,经学实修己治人之过,词赋乃ゼ章绘句之学,自隋、唐以来,取人专尚词赋,故士习浮华。今臣等所拟将律赋省题诗小议皆不用,专立德行明经科,以此取士,庶可得人。“帝从之。十一月,诏曰:“我祖宗以神武定天下,世祖皇帝设官分职,征用儒雅,崇学校为育才之地,议科举为取士之方,规模宏远矣。联以眇躬,获承丕祚,继志述事,祖训是式。若稽三代以来,取士各有科目,要其本来,举人宜以德行为首,试艺则以经术为先,词章次之。浮华过实,联所不取。爰命中书省参酌古今,定其条例。其以皇庆三年八月,天下郡县,兴其贤者能者,赋于有司,次年二月会试京师,中选者朕将亲策焉。其行事宜。

  一,科场,每三岁一次开试。举人从本贯官司于路府州县及诸色户内推选,年二十五以上乡党称其孝弟,朋友服其信义,经明行修之士,结状举保,以礼敦遣,贡诸路府。其或徇私滥举,并应举而不举者,监察御史、肃政廉访司体察究治。

  一、考试程式:蒙古、色目人,第一场经问五条,《大学》、《论语》、《孟子》、《中庸》内设问,义理精明,文辞典雅为中选,用朱氏章句集注。第二场策二道,以时务出题,限五百字以上。汉人、南人,第一场明经经疑一问,《大学》、《论语》、《孟子》、《中庸》内出题,并用朱氏章句集注,复以己意结之,隈三百字以上;经义一边,各治一经,《诗》以朱氏为主,《尚书》以蔡氏为主,《周易》以程氏、朱氏为主,已上之经兼用古注疏,《春秋》许用《三传》及胡氏《传》、《礼记》古注琉,限五百字以上,不拘格律。第二场古赋诏诰用古体,章奏参古体、四六。第三场策一道,经史时务内出题,时务不矜浮藻,惟务直述。限一千字以上。

  一,蒙古、色目人,愿试汉人、南人科目,中选者加一等注授。

  一,蒙古、色目人作一榜,汉人、南人作一榜。第一名赐进士及第,从六品,第二名以下及第二甲,皆正七品,第三甲以下,皆正八品,两榜并同。

  一,所在官司迟误开试日期,监察御史、肃政廉访司纠弹治罪。

  一,流官子孙荫叙,并依旧例,愿试中选者,优升一等。

  一,在官未入流品,愿试者听。若中选,已有九品以上资级,比附加十等注授。若无品级,止依试例从优铨注。

  一,乡试处所,并其余条目,命中书省议行。

  延祐元年二月,中书省奏定科举程式目:

  一,乡试。中进者,各给解据、录连取中科文,行省处移咨都省,送札部,腹里宣慰司及各路关申礼部,监察御史、廉访司依上录连科文申台,抟呈都省,照勘会试。八月二十日,蒙古、色目人,试经问五条;汉人、南人,明经经疑一问,经义二过。二十三日,蒙古、色目试策一道;汉人、南人古赋诏诰章表内科一道。二十六日,汉人、南人试策一道。

  一,会试。次年省部。依乡试例,于二月初一日试第一场,初三日试第二场,初五日第三场。

  一,御试。三月初七日。前期奏委考试官二员、监察御史三员、读卷官二员于殿廷考试。每举子一名,委怯薛歹一人看守。汉人、南人,试策一道,限千字以上。蒙古、色目人,时务策一边,限五百字以上。

  一,选考试官,行省与宣慰司乡试。有行台去处,行省官、行台官一同商议选差;如不拘廉访司去处,行省官与监察御史选差;山东、河东宣慰司,真定、东平路,同本道廉记司进差。上都、大都省部选差在内监察史御、在外廉访司官一员监试。每处差考试官、同考试官一员,并于见任及在闱有德望文学常选官内选差;弥封官一员,誊录官一员。选廉干文资正官充。誊录试卷并移行文字,皆用朱笔书写,仍须设法关防,毋致容私作弊。省部会试,都省进委知贡举、同知贡举官各一员,考试官四员。监察御史二员,弥封、誊录、对读官、监试等官各一员。

  一,乡试,行省十一:河南、陕西、辽阳、四川、甘肃、云南、岭北、征东、江浙、江西、湖广。宣慰司二:河东冀宁路。山东济甫路。直隶省部路分四:真定路、东平路、大都路、上都路。

  一,天下选合格者三百人赴会试,于内取中进者一百人,内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分卷考试,各二十五人。蒙古取合格者七十五人:大都十五人,上都六人,河东五人,真定等路五人,东平等路五人,山东四人,辽阳五人,河南五人,陕西五人,甘肃三人,岭北三人,江浙五人,江西三人,湖广三人,四川一人,云南一人,征东一人。色目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大都十人,上都四人,河东四人,东平等路四人,山东五人。真定等路五人,河南五人,四川三人,甘肃一人,陕西三人,辽阳二人。云南三人,江浙十人,湖广七人。汉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大都十人,上都四人,真定等路十一人,东平等路九人,山东七人,河东七人,河南九人,四川五人,云南二人,甘肃二人,岭北一人,陕西五人,辽阳二人,征东一人。南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湖广十八人,江浙二十四人,江西二十二人,河南七人。

  一,乡会等试,许将《礼部韵略》外,余并不许怀挟文字。差搜检怀挟官一员,每举人一名差军一名看守,无军人处差巡军。

  一,提点试院廉干官一员,度地安置席舍,务令隔远,仍自试官入院后,常川供职,监把外门。

  一,乡、会试、弥封、誊录、对读下吏人,于各衙门从便差遣。

  一,试卷不合格:犯御名庙讳偏犯者及文理纰缪、涂注五十字以上。

  一,誊录所承受试卷,并用朱书誊录正文,实计涂注各字数,标写对读无差,将朱卷送考试所。如朱卷有涂注字,亦皆标写字数。誊录官书押。俟考校合格,中选人数已定,钞录字号,写上元卷,请监试官、知贡举官、同试官,对读开折。

  一,举人试卷,各人自备三场文卷并草卷,各十二幅,于卷首书三代、籍贯、年甲,前期半月于印卷所投纳。用印钤缝讫,各还举人。

  一,就试之日,日未出入场,黄昏纳。受卷官送弥缝官,将字号弥缝讫。送誊录所。

  一,若有各路岁贡及保举儒人等文字到部,并令还付本乡应试。

  一,娼优及患废疾、若犯十恶为盗之人。不许应试。

  一,举人于试场内,毋得喧哗,违者治罪,仍殿二举。

  一,举人与考试官有五服内亲者,自须回避,仍令同试官考试。若应避而不自陈者,殿一举。

  一,乡、会试,若有怀挟及令人代作及代之者,汉人、南人居父母丧应举者,并殿二举。

  一,国子监学岁贡生员及伴读出身,并依旧制,愿试者听。中选者于监学合得资而上从优选授。

  一,别路附籍蒙古、色目、汉人,大都、上都有恒产、住经年深者,从两都官司,依上例推举就试。其余去处冒贯者治罪。

  其中选学人,三月初四日中书省臣奏准,以初七日御试于翰林国史院,定委监试官及诸执事。初五日。入院。初六口,撰策问进呈。初七日,执事者望阙设案于堂前,置策题于上。举人入院,搜检讫,蒙古人作一甲,序立,礼生导引,望阙两拜,赐策题,又两拜,各就次。色目人、汉人亦如之。日午,赐膳。进士纳卷毕,出院。监试官同读卷官,以所对策第其高下,分为三甲进奏。赐进士及第,出身各有差。

  有元科目取士之制,大略如此。盖创于太宗,定于至元,议于大德,而后成于延祐。是时平章政事李孟雅为仁宗所委任,力言非科目不足以得士,故朝廷决意举行焉。

  是年,丞相贴木迭儿等奏:“下第举人年七十以上者,与从七品流官致仕;六十以上者,与教授;元有出身者于应得资品上优加之;无出身着,与山长、学正。嗣后概不为例。有来迟不及应试者,未曾区用。取旨。”帝曰:“依下第例思之,勿著为格。”

  泰定元年三月,中书省臣奏:“下第举人,延祐中命中书省各授教官之职,以慰其归。今改元之初,泽思宜溥。蒙古、色目人年三十以上并两举不第者,与教授:以下,与学正、山长。汉人、南人,年五十以上并两举不第者,与教授;以下,与学正、山长。不愿仕者,令备国子员。后不为例。”从之。

  元统二年三月,诏科举取士,国子监积分。儒人免役,悉依累朝旧制。是年,增进士名额至百人,左右榜各三人,皆赐进士及第。元之取士,莫盛于此。

  迨至元元年,彻里帖木儿为中书平章政事,首议停科举。参知政事许有壬争之,不从。初,彻里帖木儿为河南行省平章政事,会驿请考官,供张甚盛,心滋不悦。故入中书省。以罢科举为第一要政云。二年,礼部侍郎忽里台请复科举取士之法,不听。

  六年,脱脱为右丞相当国。十二月,诏复行科举及国子监积分法。生员三年一次,依科举例会试,中者取十八名。至正三年,监察御史成遵言,请以终场下第举人充学正、山长,国学生会试黜罢者与终场举人同。从之。是年,又增乡试备榜,授以学录、教谕等官。十九年,诏定科举流寓人名额,蒙古、色目、南人各十五名,汉人二十名。五月,察罕贴木儿言:“今岁八月乡试,河南举人及各路进兵者,订不拘籍贯,依河南省元定额数,就陕西置贡院考试。”从之。

  二十年,会试举人。知贡举平章政事八都麻失里,同知贡举翰林学士承旨李好文、礼部尚书许从宗,考试官国子祭酒张翥、同考官太常博士傅亨等言:“旧例各处举人三年一次,取三百人,会试取一百人。今岁乡试所取比前数少,止有八十名,会试三分内取一分,合取三十名。如于三十名外,添取五名为宜。从之。”

  二十六年,命燕南、河南、山东、陕西、河东等处举人会试者,增其额数,进士及第以下递升一官。

卷六十五 志第三十二

  ○选举二

  △铨法上

  凡怯薛之长,得自举其居。诸怯薛岁久被遇,常加显擢,惟长官荐用,则有定制。至元二十年议:“久侍禁闼、门地崇高者,初受朝命散官,减职事一等,否则量减二等。”至大四年,诏蒙古人降一等,色目人降二等,汉人降三等。

  凡台宪选用:大德元年,省议:“台官旧无选法,俱于民职选取。后互相保选,省、台各为一选。宜令台官,幕官听自选择,惟廉访司官,则省、台共选。若台官于省部选人,则与省官共议之;省官于台宪选人,亦与台官共议之。”至元八年,定监察御史任满,在职无异政,元系七品以下者例加一等,六品以上者升擢。泰定初,侍御史许有壬言:“监察御史前代八品之职,国朝官制为正七品,选格内任一考与升正六品,外任两考,方进一等。今历史即除各道佥事正五品级,内台都事必授副使正四品级。诚以御史非有职事之可比,使之位卑言高,盖御之有道也。近四品、五品率皆除监察御史,甚有历阶已及三品而浮沈其内,彼果何望而奋于立事耶!今后莫若先尽县达鲁花赤县令有治迹者,次及内外六品、七品才德堪充之人,其资品商者不必铨用,庶无患失之心。”

  凡选举守令:至元八年,诏以户口增、田野辟、词讼简、盗贼息、赋役均五事备者,为上选。九年,以五事备者为上选,升一等。四事备者,减一资。三事有成者,为中选,依常例迁转。四事不备者,添一资。五事俱不举者,黜降一等。二十三年,又益以劝课农桑克勤奉职者以次升奖,其怠于事者笞罢之。二十八年,诏:“路府州县,除达鲁花赤外,长官并宜选用汉人素有声望,及勋臣故家,并儒吏出身,资品相应者,佐贰官遴进色目、汉人参用。”至正四年,申令黜降之事。六事备者升一等,四事备者减一资,三事备者平选,六事俱不备者降一等。

  至元十五年,罢军官迁职子弟仍袭原官之制。又军官阵亡,子弟承袭;原官病死者,降一等承袭;总把、百户病死及年老者,不许子弟承袭。著为令。

  十七年,诏:“渡江总把、百户有功升迁者,总把依千户降等承袭,百户无递降职名,则从其本等。”

  十九年,奏拟:“万户、千户、百户物故,视其子孙堪承袭者,依例承袭外,都元帅、招讨使、总管、总把,视其子孙堪承袭者,止令管其元军。元帅、招讨子孙为万户,总管子孙为千户,总把子孙为百户,给元佩金银符。病故者降等,惟阵亡者本等承袭。”

  二十一年,旧志作二十年,误。据《元典章》改正。诏:“万户、千户、百户分上中下三等,定立条格,通行迁转。以三年为满,理算资考,升加品级。若年老病故者,令其子弟依例荫叙。”是年,以旧制父子相继,管领元军,不设蒙古军官,故定立资考,三年为满,通行迁转。后各翼大小军官俱设蒙古军官,又兼调遣征进,俱已离翼,难与民官一体迁转荫叙。合将万户、千户、镇抚自奏准日为始,以三年为满,通行迁转。百户以下,不拘此例。凡军官征战有功过者,验实迹升降。又定蒙古奥鲁官,大翼万户下设奥鲁总管府,从四品。小翼万户下设奥鲁官,从五品。各千户奥鲁,亦设奥鲁官,受院札。各千户奥击,不及一千户者,或二百户、三百户以远就近,以小就大,合并为千户翼奥鲁官,受院札。若干碍投下,难以合并,宜再议之。又定首领官受敕牒,元帅、招讨司经历、知事,就充万户府经历、知事,换降敕牒,如元翼该革,别与迁除。若王令旨,并行省札付、枢密院札付经历。充中下万户府知事。行省诸司札付充提领案牍,并各翼万户自设经历、知事,一例俱作提控案牍,受院札。又议:“随朝各卫千户镇抚所提控案牍,已拟受院札,外任千户镇抚所提控案牍,合从行省许进,受万户府付身。

  二十四年,诏:“诸求袭其父兄之职者,宜察其人而用之。凡旧臣勋阀及有战功者,其子弟当先任以小职,若果有能,则大用之。

  二十五年,军官阵亡者,本等承袭。病故者,降二等。虽阵亡,其子弟无能,勿用。虽病故,其子弟果能,不必降等,于本等用之。若有身死老病人员子弟承袭承替,须娴习弓马、谙晓事务,开写本人年甲,是否嫡庶长次,有无排下军马,保勘一切完备,申枢密院定夺施行。

  大德四年,以上都虎贲司并武卫内万户、千户、百户达鲁花赤亡殁,而无奏准承袭定例,似为偏负。今后各翼达鲁花赤亡殁,宜察其子弟有能者用之,无能则止。

  十一年,诏:“色目镇抚已殁,其子有能,依例用之。子幼,则取其兄弟之子有能者用之,俟其子长,即以其职还之。

  至大二年,议:“各卫翼首领官至经历以上,不得升除,似与官军一体,其子孙乃不得承袭。今后年逾七十,而散官至正从四品者,宜正从五品军官内任用。”

  四年,诏:“军官有故,令其嫡长子为之。嫡长子亡殁,令嫡长孙为之。嫡长孙亡殁,则令嫡长孙之嫡长子为之。若嫡长俱无,则以其兄弟之子相应者为之。”

  皇庆元年,诏:“军官不依例保举者,有长子、长孙,反将庶子保举者,罪之。”

  太禧院。天历元年,罢会福、殊二院而立之。其所辖诸司,则从其擢用。

  宣徽院。皇庆二年,省臣奏:“其所辖仓库、屯田官员,半由都省,半由本院用之。”奉旨,宜俱从省臣用之。

  中政院。延祐七年,院臣启:“皇后位下中政院用人,奉懿旨,依枢密院、御史台等例行之。”

  直省舍人,选宿卫及勋臣子弟为之。又择其商等二人,专掌奏事。大德八年,拟历六十月者,始令从政。

  凡礼仪诸职:

  太常寺检讨,至元十三年,拟历一百月,除从八品。御史台殿中司知班,十五年,拟历九十月,除正八品。通事舍人,二十年,议:“从本司选已人流品职官为之,考满验应得资品,升一等迁用。未入流官人员,拟充侍仪舍人,受中书省札,一考除拟九品。”三十年,议:“于二品、三品官子内选用,不限荫叙,两考从七品迁叙。”

  侍仪舍人,三十年,议,“于四品、五品官子内选用,不隈荫叙,一考从九品。”大德三年,议:“有阙,宜令侍仪司于到部正从九品流官内选用,仍受省札,三十月为满,依胡官内升转,如不敷,于应得府州儒学教授内选用,历一考,正九品叙。”

  礼直管勾,大德三年,省进合用到部人员,俱从太常寺举保,非常常选除充者,任回止于衙门叙用。

  郊坛库藏都监二人,至大三年,议:“受省札者历一考之上,受部札者历两考之上,再历本院属官一任,拟于从九品内叙。”

  天历二年,拟在朝文翰衙门,于国子生员内举充。

  至元九年,部议:“巡检流外职任,拟三十月为一考,任回于从九品迁叙。”二十年,议:“巡检六十月,升从九品”。大德七年。议:“各处所委巡检,自立枯月日为始,已历两考之上者,循旧例九十月出职,不及两考者,须历一百二十月,方许出职迁转。”十年,省奏:“奉旨腹里巡检,任回及考者,止于巡检内注授。所历未及者,于钱谷宫内定夺,通理巡检月日。各处行省所设巡检,考满者,咨省定夺;未及考满者,行省于钱谷官等职内委用,通理月日,依旧升转;不及一考,如系告荫并提控案牍例应转充者,于杂职内委用,考满各理本等月日,依例升转。”

  腹里诸路行用钞库,至元十九年,部拟:“州县民官内选充,系八品、九品人员,三十月为满,任回验元资品,减一资历,通理迁叙。库使,受都省札付,任满从优迁叙。库副,受本路札付,二十月为满,于本处上户内公选交替。陕西、四川、西夏中兴等路提举司钞库,俱系行省管领,合就令依上选拟库官,移文都省绐降敕牒札付。”省议:“除钞库使、副咨各省选拟外,提领省部选注。”

  腹里官员,二十六年,定进充仓库等官,拟于应得资品上升一等,通理月日升转。

  江南官员,若曾腹里前历仕,前资相应依例升转。迁去江淮历仕人员,所历月日一考之上者,除一考准为根脚,余有月日,后任通理,不及考者,添一资。若选充仓库等官,拟于应得资品上,例升一等,任回依上于腹里升转。

  接连官员选充仓库等官,应本地面从七品者,准算腹里从七资品。历过一考者,为始理算月日,后任通理,一考之上,余有日月,后任通理,不及考者,添一资升转。

  福建、两广官员选充仓库等官,应得本地面从七品者,准算江南从七资品。历过一考者,为始理算月日,一考之上。余有月日,后任通理,不及考者,添一资升转。

  元系流官,仕回,止于流官内任用。杂职者,杂职内迁叙。

  万亿库。宝钞总库。八作司,以一年满代,钱物甚多,未易交割。宜以二年为满,少者以一年为满。

  上都税务官,止依上例迁转。

  都省所辖去处,二周岁为满者,各处都转运使司官、司属官、首领官;各处都漕运使司官、首领官,诸路宝钞都提举司官,腹里、江甫随路平淮行用库官,印造宝钞库官,铁冶提举司官、首领官,采金提举司官、首领官,银场捉举司官、首领官,新旧运粮提举司官、首领官,都捉举万亿库、八作司、宝钞总库首领官。

  一周岁为满者:泉府司所辖富藏库官,廪给司、四宾库、薄敛库官,大都税课提举司官、首领官,酒课锟举司官、首领官,提举太仓官、首领官,捉举醴源仓官、首领官,大都省仓官,河仓官,通州等处仓库、应受省部札付笞钱谷院务杂职等官,大都平准行用库官,烧钞四库官,钞纸坊官,币源库官。

  行省所辖去处,二周岁为清者:各处都转运使司官、司属官、首领官,各处都漕运使司官、首领官,行诸路宝钞都提举司官,腹里、江南随路平准行用库官,甘州、宁夏府等处都转运使司官,市船提举司官、首领官,榷茶提举司官、首领官。一周岁为满者:行泉府司官所辖阜通库官,各处行省收支钱帛诸物库官。

  三十年,部议:“凡内外平准行用库官,提领从七品,大使从八品,副使从九品。若流官内选充者,任回减一资升转。杂职人员,止理本等月日。”

  元贞二年,部议:“凡仓官有阙,于到选相应职官,并诸衙门有出身令译史、通事、知印、宣使、奏差两考之上人内选用,依验难易收粮多寡升等,任回于应去地方迁叙。通州、河西务、李二寺等仓官,于应得资品上升一等,任满,交割别无短少,减一资通理。在都并城外仓分,收粮五万石之上仓官,于应得资品上升一等,任满,交割别无短少,依例迁叙;收粮一万石之上仓官,止依应得品级除授,任满,交割别无短少,减一资通理。”

  大德元年,省拟:“大都万亿四库、富亿库、宝钞总库、上都万亿库官,止依合德资品选注,须二周岁满日,别无短少,拟同随朝例升一等。”

  二年。省议:“上都、应昌仓官,比同万亿库官例,二周岁为满,应得资品上拟升一等。”

  六年,部议:“在都平准行用库官,拟合于外路一体二周岁为满,元系流官内选充者,任回减一资升转。万亿四库知事例升一等,提控案牍减资迁转。和林、昔宝赤八剌哈孙、孔古烈仓,改立从五品提举司。提举一员,从五品;同提举一员,从六品;副提举一员,从七品。周岁为满,于到选人内进充,应得资品上拟升二等,任回迁用,所历月日通理。甘、肃二路,每处设监支纳一员,正六品;仓使一员,从六品;仓副一员,正七品。二周岁为满,于到选人内铨注,入仓先升一等,任满,交割别无短少,又升一等。受给库提领,从九品,使、副受省札,攒典、合干人各设一名。”

  七年,部拟:“大都路永丰库提领从七,大使从八,副使从九,于到选相应人内铨注。江西省英德路、河西务两处,设立平准行用库,拟合设官员,系从七以下人员,依例铨注。英德路平准行用库,提领一员,从七,大使一员,从八,副使一员,从九品。河西务行用库,大使一员,从八品,副使一员,吏部札。甘肃行省丰备库,提领一员,从七品,大使一员,正八品,于到选迤西资品人内升等铨注。大同仓官,拟二周岁交代,永盈仓例升一等,其余六仓,任回拟减一资升转。”

  八年,部议:“湖广行省所辖散府司吏充仓官,依河南行省散府司吏充仓官,比总管府司吏取充者,降等定夺。”

  至大二年,部呈:“凡平准行用库设官二员,常平仓设官三员,流官内铨注,以二年为满,依例减资。”

  四年,部议:“上都两仓,二周岁为满,于应得资品上升一等,历过月日,今后比例通理。”

  皇庆元年,部议:“上都平盈库,二周岁为满,减一资升转。”

  延祐四年,部议:“江浙行省各路见役司吏,已及两考,选充仓官,五万石之上,比同考满出身充典史,一考升吏目。五万石之下者,于典史添一考,依例迁叙。湖广行省仓官,如系路吏及两考,选充仓官一界,同考满出身充典史,一考升吏目。迁叙库官,周岁准理本等月日,考满依例升转。”

  凡税务官升转:至元二十一年,省议:“应叙办课官分三等。一百锭之上,设提领一员、使一员。五十锭之上,设务使一员。五十锭之下,设都监一员。十锭以下,从各路差人管办。都监历三界,升务使,一周岁为满,月日不及者通理。务使历三界,升提领。提领历三界,受省札钱谷官,再历三界,始于资品钱谷官并杂职任用。各处就差相副官,增及两酬者,听各处官司再差。增及三酬以上及后界又增者。申部定夺。”

  二十九年,省判所办诸课增亏分数,升降人员。增六分升二等,增三分升一等。其增不及分数,比全无增者,到选量与从优。亏兑一份,降一等。

  三十年,省拟:“提领二年为满,省部于流官内铨注,一万锭之上拟从六品,五千锭之下拟正七品,二千锭之上拟从七品,一千锭之上正八品,五百锭之上从八品。大使、副使俱周岁交代,大使从行省吏部于解由合叙相应人内迁调,副使从各路于本处系籍近上户内公选。”

  至大三年,诏定立办课例。一百锭之下院务官分为三等:五十锭之上为上等,设提领一员,受省札,大使一员,受部札;二十锭之上为中等,设大使、副使各一员;二十锭之下为下等。设都监、同监各一员,俱受部札。并以一年为满,齐界交代。都监、同监四界升副使,又四界升大使。又三界升捉领,又三界入资品钱谷官并杂职内迁用。行省差设人员,各添两界升转,仍自立界以后为始,理算月日,并于有升转出身人员内定夺,不许滥用白身。议得例前都札,提领于大使内铨注,都监、同监本等拟注,止依历一十二界。至大三年例后,创入钱谷人员,及正从六品七品取荫子孙,亦依先例升转,不须添界外,其余杂进之人,依今次定例迁用,通历一十四界,依上例升转。

  至元九年,部议:“凡总府续置提控案牍,多系入仕年深,似比巡检例同考满转入从九。缘从九系铨注巡检阙,提领案牍吏员文资出职,难应捕捉,兼从九员多阙少,本等人员不敷铨注。凡升转资考,从九三任升从八,正九两任升从八,巡检提领案牍等考满转入从九,从九再历三考升从八,通理一百二十月升。巡检依己拟,提领阙易就。都、吏目,拟吏目一考,转充都目,一考转充提领案牍,考满依上转入流品。都、吏目应升无阙,止注本等职名,验理升转。”

  二十年,部拟:“提控案牍九十月升九品。”

  二十五年,部拟:“各路司吏实历六十月,吏目两考升都目,历一考升提控案牍,两考升正九。若依路司吏九十月,吏目历一考与都目,余皆依上升转。”省议:“江南提控案牍,除各路司吏比咐腹里路司吏至元二十五年呈准定例迁除,其余已行直补,并自行踏逐历案牍两考者,再添资迁除。”

  三十年,省准:“提控案牍补注巡检,升转资品,不相争悬,如已历提控案牍月日者,任回止于提控案牍内迁叙。”

  三十一年,省议:“都目、巡检员阙,虽不相就,若不从宜调用,似涉壅滞,下部先尽到进巡检,余阙准告铨注,任回各理本等月日。”

  大德二年,省准:“京城内外省仓典吏,例于大都路州司、县典史内勾补,二周岁转升吏目。除行省所辖外,腹里下州并杂职等衙门,计设吏目一百余处,其籍记未注者,以次铨注,俱拟三十月为满,任回本等内不次铨注。”

  三年,部拟:“提控案牍、都吏目有三周岁、二周岁、一周岁为满者,俱以三十月为满。”

  八年,省准:“和林兵马司掌管案牍人等,比依下州,合设吏目一员,于籍记吏目外发补,任回从九品迁用,添一资升转。司吏量拟四名,从本司选补通吏业者,六十月,提控案牍内任用。”

  九年,部呈:“都、吏自己于典史内铨注,宜将籍记案牍验历仕,以远就近,于吏目阙内参注,各理本等月日。”

  十一年,江浙省臣言:“各路捉控案牍改受敕牒,不见通例。”部照:“江北提控案牍,皆自府州司县转充路吏,请俸九十月方得吏目,一考升都目,都目一考,升提控案牍,两考正九品,通理二百一十月入流,其行省所委者,九十月与九品。今议行省委用例革提控案牍,合依于散府诸州案牍、都吏目并杂职钱谷官内,行省依例铨注,通理月日升转,之后行省所设提控案牍、都吏目,合依江北由司县府州抟充路史,通理月日,考满方许入流。”

  凡选取宣使奏差:至元十九年,部拟:“六部奏差额设数目,每一十名内,令各部选取四名,九十月与从九品,余外合设数目,俱于到部巡检、提领案牍、都吏目内进取,侯考满日,验下项资品铨注。”省准:“解由到部,关会完备人员内选取。应入吏目,选充奏差,三考与从九品。吏目一考,应入都目人员,选充奏差,两考与从九品。都目一考,应入提领案牍人员,选充奏差,一考与从九品。巡检、提领案牍一考,选充奏差,一考与正九品。”

  二十六年,省准:“上都留守司兼本路都总管府典吏出身,历九十月,比通政院例,合转补本司宣使,考满依例定夺。”

  二十九年,省议:“行省、行院宣使于正从九品有解由职官内进取,如是不敷,于各道宣慰司一考之上奏差、本衙门三考典吏目选取。不敷,于各道廉访司三考奏差内并本衙门三考典史内进取,仍须色目、汉人相参选取。自行踏逐者,亦须相应人员,考满例降一等,须历九十月,方许出职。内外诸衙门宣使,以色目、汉人相参,九十月为满。自行踏逐者,降一等。凡内外诸衙门宣使、通事、知印、奏差、都省宜使有阙,于台院等衙门一考之上宣使、并有解由正从八品职官内选补,如系都省直选人员,不拘此例,仍须色目、汉人相参选取。自行踏逐者,考满例降一等,须历九十月,方许出职。枢密院宣使,正从九品职官内选取。仍须色目、汉人相参选用。自行踏逐者,亦须相应人员,考满例降一等,须历九十月,方许出职。御史台宣使,正从九品职官内选取。自行踏逐者,考满例降一等,须历九十月,方许出职。宣政院宣使,选补同。宜慰司奏差,于本衙门三考典史内选取。自行踏逐者,考满降等叙,须色目、汉人参用,历九十月,方许出职。山东运司奏差,九十月,于近下钱谷官内任用。大都运司,一体定夺。”

  七年,省准:“巩昌等处便宜都总帅府令史人等,已拟依各追宣慰司令史人等一体出身。自行踏逐者降等叙,有阙于本司三考典吏内选取。”

  八年,部呈:“各寺监保本处典吏补奏差,若元系请俸典吏、本把人等补充者,考满同自行踏逐者,降等叙。”

  九年,拟宣徽院典吏九十月补宣使。并所辖寺监令史。

  十年,省拟:“中政院宜使于本衙门三考之上典吏及正从九品职官内进用,以色目、汉人相参,自行踏逐者降等。”

  十一年,省拟,“燕南廉访司奏差,州吏内选补,考满于都目内迁用。”

  延祐三年,省议:“各衍门典吏,须历九十月,方许转补奏差。”

  至治元年,部议:“县尉巡检,近年以汉人不习弓马,腹里添设色目县尉巡检。若以荫授人员,不充其选,止于各衙门通译史、奏差人内委用,其考满应注者,百无一二,员阙不能相就,有碍铨选。拟于到选正从八品内,验其历仕根脚,年三十以上,六十以下,不限地方遴选注投。若境内盗息民安,特加升擢,其巡捕不严者,依例黜降。”

  凡匠官:至元九年,工部验各管户数,二千户之上至一百户之上,随路管匠官品级。省议:除在都总提举司去处,依准所拟。东平杂造提举司并随路织染提举司,二千户之上,提举正五品。同提举从六品,副提举从七品。一千户之上,提举从五品,同提举正七品,副提举正八品。五百户之上至一千户之下,提举正六品。同提举从七品,副提举从八品。三百户之上,大使正七品,副使正八品。一百户之上,大使从七品,副使从八品。一百户之下,院长一员,同院务,例不入流品,量绐食钱。凡一百户之下营匠官资品,受上司札付者,依已拟充院长。已受宣牌充局使者,比附一百户之上局使资品递降,量作正九资品。”

  二十二年,凡选取升转匠官资格,元定品给员数,提举司二千户之上者,无之。一千户之上,提举从五品,同提举正七品,副提举正八品。五百户之上、一千户之下,提举正六品,同提举从七品,副提举从八品。使副,三百户之上,局使正七品,副使正八品。一百户之上,局使从七品,副使从八品。一百户之下,院长一员,比同务院,例不入流品。工部议:“三百户之上局副从八,一百户之上局副正九,遇有阙,于一百户之下院长内选充。院长一百二十月升正九,正九两考升从八,从八三考、正八两考,俱升从七。如正八有阙,别无资品相应人员,于已授从八匠官内选注,通历九十月,升从七。从七三考升正七,正七两考升从六。从七三考、正六两考,俱升从五。为所辖司属无从六,名阙,如已历正七两考,拟升加从六散官,止于正七匠官内迁转,九十月升从五。如正六匠官有阙,于已授从六散官人员内进注,通历九十月升从五。从五三考拟升正五,别无正五匠官,名阙,升加正五散官,止于从五匠官内迁转。如历仕年深,至日斟酌定夺。至元十二年以前受宣敕省札人员,依管民官例,拟准已受资品。十三年以后受宣敕省札人员,若有超升越等者,验实历俸月定拟,合得资品上例存一等迁用。管匠官遇有阙员去处,如无资品相应之人,拟于杂职资品相应到进人内铨用。凡中原、江淮匠官,正从五品子从九品匠官内荫叙,六品、七品子于院长内叙用。以匠官无从九品,阙,拟正从五品子应荫者,于正九匠官内铨注,任回,理等从九月日。”

  二十三年,诏:“管匠官,其造作有好务亏少,勿令迁转。”

  二十四年,部言:“管匠衙门首领官,宜于本衙门内选委知会造作相应人员区用,勿令迁转,合依旧例,从本部于常选内进差相应人员掌管案牍,任满交代迁叙。”

  凡诸王分地与所受汤沐邑,得自举其人,以名闻朝廷,而后授其职。至元二年,诏以各投下总管府长官不迁外,其所属州县长官,于本投下分到城邑内迁转。

  四年,省准:“应给印官员,若受宜命及诸王令旨,或投下官员批札、省府枢密院制府左右部札付者,验户绐印。”

  五年,诏:“凡投下官,必须用蒙古人员。”

  六年,以随路见伍并各投下创差达鲁花赤内,多女直、契丹、汉人,除回回、畏吾儿、乃蛮、唐兀同蒙古例许叙用,其余拟合革罢,曾历仕者,于管民官内叙用。

  省臣奏:“江南诸王分地长官,己令如例迁转,其间若有兼管军镇守为达鲁花赤者,一体代之,似为不宜。合令于投下长官之上署字,一同莅事。”

  三十年,各投下州县长官,三年一次给由互相迁转,如无可迁转,依例给由申呈省部,仍牒廉访司体访。

  大德元年,诸投下达奋花赤从七以下者,依例类选。

  皇庆二年,诏:“各投下分地城邑长官,其常选所用者,居众人之上,投下所委者为添设,其常选内路府州及各县内减一员。”

  延祐三年,昭:“有姓汉人达鲁花赤,追夺宣敕。”各投下有阙用人,自于其投下内选用,不许冒用常选内人。

  凡壕寨官:至元十九年,省部拟:“都水监并入本部,其壕寨官比依各部奏差出身。”大德二年。拟考满除从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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