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元史卷四十七

新元史卷四十七

  二十五年,省准:“通政等二品衙门典吏,九十月补本院宣使。各寺监典吏,比依上例,考满转补本衙门奏差。

  户部填写勘合典吏,与管勘合令史一体,考满从优定夺;

  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书写,四十五月转补,如补不尽,于提控案牍内任用,于各部铨写及典吏内收补。

  会总房、承发司、照磨所、架阁库典吏,各部铨写,六十月转补,已上,都目内任用。

  各部典吏并左右部照磨所、架阁库典史,于都省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书写内以次转补,如补不尽,六十月转补各监令史,已上,吏目内任用。

  枢密院典吏、铨写,依御史台典吏一体,六十月转部,转补不尽,六十月己上,于都目内任用。御史台典吏,遇察院书吏有阙,从上挨次转补,通理六十月,补各道按察司书吏,部令史有阙,亦行收补。”

  二十六年,省准:“上都留守司兼本路都总管府典吏,九十月补本司宣使,考满依例定夺。”

  二十七年,省准:“漕运使司令史,九十月提控案牍内任用,如年四十五以下,愿充寺监令史者听。

  省院台部书写、铨写、典吏人等出身,与各道宣慰司、按察司、随路总管府岁贡吏员一体转部,书写人等止令转寺监等衙门令史。”

  二十八年,省准:“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各房书写有阙,拟于都省典吏内选补,五折四令史、书写月日,通折四十月转部。及六部铨写、典吏一考之上选充,三折二令史、书写月日,通折四十五月,转补各部令史。如已行进用者,四十五月补寺监令史。

  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各房书写有阙,拟于都省典吏内选补,五折四令史、书写月日,通折四十五月转部。及六部铨写、典吏一考之上选充,三折二令史、书写月日,通折四十五月转补各部令史。如自行进用者,四十五月补寺监令史。”

  部议:“执总会总房、照磨、承发司、架阁库典吏,一考之上转补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补不尽者,四十五月补寺监令史。有阙,于六部铨写、典吏一考之上选充,三折二省典吏月日,通折六十月转补各部令史。若转充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都省书写,五折四令史、书写月日,通折四十五月转部。如自行选用者,六十月补寺监令史。

  六部铨写、典吏并左右部照磨所、架阁库典吏,一考之上,遇省书写、典吏月日补不尽者,六十月转补寺监令史。”

  省议:“除见役外,后有阙,拟于部省各房写发人内公举发补,除转充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都省书写、典吏者,依前例转补,不尽者六十月充都目。”

  二十九年,部拟:“御史台典吏三十月,依廉访司书吏转补察院,三十月转部,补不尽者,考满从八品迁用外,行台典吏三十月转补行台察院书吏,再历三十月发补各过宣慰司令史。

  参议府令史,四十五月转部令史。光禄寺典吏,考满转补本衙门奏差。”

  元贞元年,省准:“部见役典吏实历俸月,名排籍记,遇都省书写、典吏有阙,从上挨次发补。”

  大德八年,省议:“行省典吏,于各路两考之上散府考满,有解由司。

  枢密院铨写,一考之上,补都省书写,通折月日升转外,本院铨写有阙,补请俸上名典吏。

  大德元年,省准:“两准本道书吏,转补行台察院书吏、江南宣尉司令史。

  云南、河西、四川三道书史,在边远者三十月为格。依上迁补。

  江浙行省检校书吏,于行省请俸典吏内选补,以典吏月日五折四,通折书吏六十月转各道宣慰司。”

  四年,省准:“徽政院掌仪、掌膳、掌医署书吏宜从本院通定名排,若本院典吏有阙,似次转补。”

  八年,省议:“院台以下诸司吏员,俱从吏部发补,据曾经省发并省判籍定典吏、令史,从吏部依次试补,元籍记典吏,见在写发者,遇各库攒典试补。

  省掾每名,设贴书二名,就用已籍记者,呈左右司阙吏部籍定,遇部典吏阙收补,历两考从上名转省典吏,除一考外,余者折省典吏月日,两考升补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书写,检校、书吏,通折四十五月。补不尽省典吏,六十月,遇寺监令史、宣慰司令史有阙,依次发补。除宣慰司令史,已有贡部定例,寺监令史历一考,与籍记部令史通籍发补各部令史。寺监见役人等,虽经准设,未曾补阙,不许转部,考满依旧例迁叙,其省部典吏、书写人等转人寺监、宣慰司,愿守考满者听。

  御史台令史一名,选贴书二名。依次选试柏应充架阁库子,转补典吏,三十月发充各道廉访司书吏。再历一考依例岁贡。

  三品衙门典吏,历三考升宣使,补不尽,本衙门于相应阙内委用。

  部典吏一考之上,转省典吏,补不尽者,三考补本衙门奏差,两考之上发寺监宣慰司奏差外,椐六部系名贴书合与都省写发人相参转补各部典吏,补不尽者,发各库攒典。都省写发人有阙,于六部系名贴书内参选,不尽者依旧发各库攒典。”

  九年。省准:“狱典历一考之上,转各部典吏。

  翰林国史院书写考满,除从七品,有阙从本院于籍记教授试准应补部令史内指名进用。

  太常寺典吏,历九十月注吏目。

  工部符牌局典吏,三十月转各部典吏。

  翰林国史院蒙古书写,四十五月转补寺监蒙古必阇赤。

  宣徽院所辖寺监令史有阙,于到部籍记寺监令史与本院考满典吏挨次发补。”

  十年,省准:“陕西诸道行御史台察院书吏,若系腹里岁贡廉访司见役书吏选取人数,须历一考,以上名贡部,下名转补察院。

  总管府狱典转州司吏,府州者补县吏,须历一考,方许转补。

  江浙行省运司书吏,九十月升都目,添一资升转,如非各路散府上州司吏补充,役过月日,别无定夺。”

  十一年,省准:“左司言照磨所典吏遇阙,宜于左右部照磨所典吏内从上发补。

  各路府州狱典遇阙,于廉访司写发人及各路通晓刑名贴书内参补。”

  至大元年,省准:“各部蒙古必阇赤,如系翰林院选发之人,四十五月遇各衙门译史有阙,依次与职官相参补用,不敷从翰林院发补。”

  三年,省准:“詹事院蒙古书写,如系翰林院选发之人,四十五月遇典用等监衙门译史有阙,依次与职官相参补用,不敷从翰林院选发。

  和林行省典吏,转理问所令史,四十五月发补称海宣慰司令史,转补不尽典吏。须历六十月依上发补。

  中瑞司、掌谒司典书,九十月与寺监令史一资升转八品。

  行台察院书吏,俱历九十月依旧出身叙,任回添一资升转。

  内台察院转部、行台察院转江南宣慰司令史,北人贡内台察院各道廉访司书吏,先役书吏历九十月,拟正九品,任回添一资升转。”

  省议:“廉访司书吏。上名贡部,下名转察院,不尽者通九十月,除正九品。察院书吏三十月转部,不尽者九十月除从八品,非廉访司取充则四十五月转部,不尽者考满除正九品。”

  省议:“廉访司书吏、贡察院书吏,不尽者九十月除正九品,行台察院书吏转补不尽者如之。内台察院书吏转部,年高不愿转部者,九十月除从八品。”

  皇庆元年,部议:“廉访司职官书吏,合依通例选取,不许迁叙,侯书吏考满,通理叙用。

  职官先尝为廉访司书吏者,避元役道分,并其余相应职官,历三十月,减一资。又教授、学正、学录并府州提控案牍、都目内委充职官,备理本等月日,其余岁页儒吏,依例进用。又廉访司奏差、内台行台典吏有能者,历一考之上选充书吏,通儒书者充儒人数,通吏业者充吏员数。

  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书写、检校书吏,依至元二十八年例,以省典吏进充,五折四令史、书写、书吏月日,通折五十五月转部。省典吏系部六铨写、典吏转充,三折二省典吏月日,通折六十月转各部令史。自用之人并转补不尽省典吏,考满发补寺监、各道宣慰司令史。”

  二年,省准:“河东宣慰司选河东山西道廉访司书吏充令史,合回避按治道分选取,其余亦合一体。”

  延佑三年,部拟:“行台察院书吏、各道廉访司掌书,元系吏员出身着,并依旧例,以九十月为满。依汉人吏员降等于散府诸州案牍内选用,任回依例升转。

  太宗正府蒙古书写,四十五月依枢密院转各卫译史除正八品例,籍定发补诸寺监译史。

  察院书吏与宣慰司令史,皆系八品出身转部者,宜以五折四理算。宣慰司令史出身正八品,察院从八品,其转补到部者以五折四准算太优,今三折二。其廉访司径发贡部及已除者,难议理算。”

  天历元年,台议:“各道书吏,额设一十六人,有阙宜用终场下第举子四人,教授四人。各路司吏四人,通吏职官四人,委文资正官试验相应,方许入部。”

  凡卫翼吏员升转:

  皇庆元年,枢密院议:“各处都府并总管高丽、女直、汉军万户府及临清万户府秩三品,本府令史有阙,于一考都目、两考吏目并各卫三考典吏内,呈院发补,九十月历提控案牍一任,于各万户府知事内进用。”

  延祐六年,枢密院议:“各卫冀都目得代两考者,拟受院札提控案牍内铨注,三考升千户所知事,月日不及者,各卫翼挨次前后得代日期,于都目内贴补。

  各卫提控案牍,年过五旬已历四考者,升千户所知事。及两考年四十五以下,发补各卫令史。不及两考者,止于案牍内铨注,受院札,通理一百二十月。于千户所知事内选用。

  各处蒙古都元帅府额设令史有阙,于本府所辖万户府并奥鲁府上名司吏年四十以下者选取,呈院准设,历一百二十月,再历提控案牍一任,于万户府知事内选用。”

  泰定三年,枢密院议:“行省所辖万户府司史有阙,于本翼上千户所上名司吏内取补,须行省准设,九十月充吏目,一考抟都目,一考除千户所提控案牍,一考升万户所提控案牍,历两考,通历省除一百五十月,行省照勘相同,咨院于万户府知事内区用。”

  凡各万户府司吏:

  蒙古都万户府司吏有阙,于千户所司吏内选补,万一百二十月,升千户所提领案牍,一考万户府案牍,通理九十月,转万户府知事。

  汉军万户府并所辖万户府及奥鲁府司吏,于千户所司吏内补用,呈院准设,九十月充吏目,一考部目,一考升千户所或都千户所、奥鲁府提控案牍,再历万户府或都府、奥鲁府提空案牍两任,于万户府知事内用。

  各处都府令史,于一考都目、两考吏目并各卫请俸三考典吏内,呈院发补,九十月为满,再历提控案牍一任,于各万户府知事内选用。

  各处蒙古军元帅府令史,大德十年拟于本府所辖万户府并奥鲁府上名司吏内,年四十以下者选补,呈院准设,历一百二十月,再历提控案牍一任,于万户府知事内迁用。

  各省镇抚司令史,于各万户府上名六十月司吏内选取,受行省札,三十月为清,再于各万户府提控案牍内,历一百二十月知事内定夺。

  各卫翼令史,有出身转补者,九十月正八。无出身着,从八内定守。

  凡提控案牍都目:

  至元二十一年三月已后受院札,九十月为满,行省、行院札一百二十月为满,于万户府知事内用。

  至元二十四年,尚书省准:“提控案牍、都吏目,于各部奏差内收补,并于宣慰司及考廉访司、按察司两考奏差内选取,仍须色目、汉人相参。”

  大德四年,案牍年过五旬,巳历四考者,于千户所知事内定夺外,及两考四十五以下发补各卫令史,若不及考者 止于莱牍内铨注,受垸札,通过一百二十月,于千户所知事内用。

  各卫翼都目,延祐六年,请俸两考者,院札提控案牍内铨注,历三考,升千户所知事,月日不及者,各卫翼都目内贴补。如各卫典吏转充者,六十月直隶本院万户府提控案牍、弩军屯田千户所、镇抚司提控案牍内铨注。无俸人转充者,二十月依上升转。

  镇抚司,屯田弩军千户所都目,依中州例,改设案牍,止请都目俸,三十月为满,依例注代。

卷六十七 志第三十四

  ○选举四

  △考课

  凡随朝职官:

  至元六年格,一考升一等,两考通升二等止。六部侍郎系正四品,依旧例通理八十月,与正品。左右司郎中、员外郎、都事,系奏事之官,考满升二等。六部郎中、员外郎、主事,三十月考满升一等,两考通升二等。蒙古必阇赤、省椽、通事、知印,三考从六,若正从七品职官,升二等。蒙古必阇赤考满,省椽高一等,宣使从七。令史、通事、译史、知印三考正七品,宣使正八。同台院者,宣徽院、泉府司、大司农司、詹事院、翰林院、札鲁花赤、总制司院、各行省、集贤院、通政院、留守司、六部令史、通事、译史、知印,三考从六,奏差从八。同六部者,征理司、大府监、省断事官、太史院、翰林院书写,考满令史正八,奏差正九者。少府监、秘书监、各卫、武备寺、家令司、府正司、太常寺、太仆司、尚乘寺、光禄寺、太医院、宣慰司,考满令史从八者。枢密院断事官、左右司首领官,月日满,则升一等。随朝卫官,行省宣慰官,一考例升一等。外路官升转达鲁花赤,回回官员,别行定夺。

  凡官员考数:

  省部定拟:从九品拟历三任,升从八。正九品历两任,升从八品。正八品历三任,升从七。从七历三任,呈省。正七历两任,升从六。从六品通历三,任升从五。正六历两任,升从五。从五转至正五,缘四品阙少,通历两任,须历上州尹一任,方入四品。内外正从四品,通理八十月,升三品。

  凡取会行止:

  中统三年,诏置簿立式,取会各官姓名、籍贯、年甲、入仕次第。至元十九年,诸职官解由到省部,考其功过,以凭黜陟。大德元年,外任官解由到吏部,止于刑部照过,将各人所历,立行止簿,就检定拟。

  凡职官回降:

  至元十九年,定江淮官已受宣敕,资品相应。例升二等迁去。江淮官员依旧于江淮任用。其已考满者,并免降回。不及考者,例存一符。有出身未合入流品受宣者,任回,三品拟同六品,四品拟同七品,正从五品同正八品;受敕者,正从六品同从八品,七品、八品同正从九品。正从九品同提领案牍、巡检。无出身用白身人受宣者,三品同七品,四品同八品,正从五品同正九品:受敕者,正从六品同从九品,七品、八品同提领案牍、巡检,正从九品拟院务监当官。其上项有资品人员,再于接连福建、两广溪洞州郡任用,拟升一等。两广、福建,别议升转。

  至元十四年,都省未注江淮官已前,创立官府,招抚百姓,实有劳绩者,其见受职名,若应受宣者,三品同七品,四品、五品拟同八品;若应受敕者。正从六品同正从九品,其七品、八品拟同提控案牍、巡检。正从九品拟同院务监当官。无出身不应叙白身人,其见受职名,应受宣者,三品同八品,四品、五品同九品;应受敕者,正从六品同提控案牍、巡检,七品以下拟院务监当官。其上项人员,若再于接连福建、两广溪洞州郡任用,拟升一等。两广、福建,别议升转。至元十四年已后,新收抚州郡,准上例定夺。

  前资不应又升二等迁去江淮官员,任回,拟定前资合得品级,于上例升二等,止于江淮迁转,若于腹里任用,并依上例。七品以下,已历三品、四品者,比附上项有出身未入流品人员例,从一高。前三件于见拟资品上增一等铨注。

  二十一年,诏:“军官转入民职,已受宣敕不曾之任者,拟自准定资品换授,从礼任月日为始,理算资考升转。若先受宣敕已经礼任,资品相应者,通理月日升转外,据骤升人员前任所历月日除一考外,余月日与后任月日依准定资品通理升转,不及考者,拟自准定资品换授。从礼任月日为始,理算资考升转。

  腹里常调官,除资品相应者依例升转外,有前资未应入流品受宣敕者。六品以下人员,照勘有无出身,依验职事品秩,自受敕以后历一考者,同江淮例定拟,不及考者,更升一等。五品以上人员,斟酌比附议拟。呈省据在前已经除授者,任回通理定夺。”

  凡吏属年劳差等:

  至元六年,吏部呈:“省部译史、通事,旧以一百二十月出职,今案牍繁冗,合以九十月为满。”

  十九年,部拟:“行省通事、译史、令史、宣使或经例革替罢,所历月日不等,如元经省掾发去,不及一考者,拟令贴补;及一考之上者,比台院令史出身例定夺。自行踏逐者,降一等叙,不及一考者,发还本省区用。宣慰司人吏,经省院发,不及一考者,拟贴补;及一考之上者,比部令史出身降一等定夺。自行踏逐者,又降一等;不及一考者,别无定夺。”

  二十年,省拟:“云南行省极边重地令译史人等,六十月考满。

  甘肃行省令译史人等,六十五月考满,本土人员,依旧例用。”

  二十五年,省准:“缅中行省令史,依云南行省一体出身。”

  大德元年,省臣奏:“以省、台、院诸衙门令译史、通事、知印、宣使等,旧以九十月为满,升迁太骤,今以一百二十月为满,于应得职事内升用。又写圣旨、掌奏事选法、应办刑名文字必阇赤等,以八月折十月,今后毋令折算。”

  四年,制以诸衙门令译史、宣使人等一百二十月为满。部议:“远方,令译史人等,甘肃、福建、四川于此发去,九十月为满。两广、海北泞南道于此发去,八十月满。云甫省八十月满。土人一百二十月满。”都省议:“俱以九十月为考清,土人依例一百二十月为满。”

  至大元年,部议:“和林行省即系远方,其人吏比四川、甘肃行省九十月出职。”

  二年,诏:“中外吏员人等,依世祖定制,以九十月满,参详,历一百二十月已受除者,依大德十一年内制,外任减一资。所有诏书已后在选未曾除受,并见告满之人,历一百二十月者,合同四考理算,外任一资,不须再减。”省拟:“以九十月为满,余有月日,后任理算。应满而不役离者,虽有役过月日,不准。”

  三年,省准:“河西廉访司书吏人等月日。”部议:“合准旧例,云南六十月。河西、四川六十五月,土人九十月为满。”

  至治元年,监察御史言:“吏员人等出身,世祖皇帝定制以九十月为满,方许出职。近年省部不能恪谨奉行,诸衙门通、译史、令史、宣使、奏差人等,中间因值例革者,不及考满,辄令实历月日除授,紊乱旧规,有碍选法。今后应依旧例,吏员以九十月为满,方许出职,违者监察廉访司追改。”部议:“如有例革,或因事离职者,并令贴补考满,依例迁叙。果有才干出众,事迹可考者,临时定夺。”

  皇庆二年,部议:“凡内外诸司史员,旧以九十月为清,大德元年改一百二十月为满,至大二年复旧制。一纪之间,受除者众。其元除有以三十月为一考者,亦有四十月为一考者,以所除不等,往往授例陈诉,有碍选法。拟合依已降诏条为格,系大德元年三月七日以后入役,至未复旧制之前,已除末除俱以四十月为一体,通理一百二十月满,减资升转。其未满受除者,一体理考定拟,余二十六月已上,准升一等,十五月之上,减外任一资,十五月之下。后任理算。改格之后应满而不离役者,役过月日,别无定夺。”

  凡吏员考满授从六品:

  至元九年,省准:省令史出身,中统四年已前,六品升迁,已后七品除授,至元之后,事繁责重,宜依准中统四年巳前考满一体注授。”

  三十一年,省议:“三师僚属,蒙古必阇赤,掾史、宣使等,依都省设置,若不由台院转补者降等。”

  元贞元年,省议:“监修国史僚属,依三师所设,非台院转补者,降等叙。”

  大德五年,部呈:“考满省掾各各资品。省,院今后院、台并行省令史选充省掾者,虽理考满,须历三十月方许出职,仍分省发、自行踏逐者,各部令史毋得直理省掾月日。”

  凡吏员考满授正七品:

  至元九年,部拟:“院、台、大司农司令史出身,三考正七品。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为从八品;十五月以上正九品;十五月以下,十月之上为从九品,添一资十月,以下为巡检。”

  十一年,部议:“札鲁大赤令史、译史考满,合依枢密院、御史台令史、译史出身,三考出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有阙于部令史内选取。”

  十四年,都拟:“前诸站统领使司令史,同部令史出身,今既改通政院从二品。通事、译史、令史人等,宜同台、院人吏一体出身。”

  十五年,翰林国史院言:“本院令史系省准人员,其出身与御史台一体,遇阙省掾时,亦合勾补。准吏部牒,本院令史以九十月考满,同部令史出身,本院与御史台皆随胡二品,令史亦合与台令史一体出身,有阙于部令史内选用。”

  十九年,部拟,“泉府司随朝从二品,令史、译史人等,由省部发者,考满依通政院例定夺,自行用者降一等。”

  二十年,定拟安西王王相府首领官令史,与台、院吏属一体迁转。

  二十二年,部拟:“宣徽院升为二品,与台、院品秩相同,令史出身合依正七品迁除贡补,省、院有阙 于部令史内选取。

  总制院与御史台俱为正二品,部拟:“令、译史考满。亦合一体出身。”

  二十三年,省准:“詹事院掾史,若六部选充者,考满出为正七品,自用者降等。”

  二十四年,集贤院言:“本院与翰林国史院品秩相同。”省议:“令史考满,一体定夺。”

  二十五年省议:“上都留守司兼本路总管府令史出身,三考正八品,其自部令史内选取者,同宣徽院、太医院令史一体出身。上都留守同升为正二品,见设令史,自行踏逐者,考满不为例,从七品内选用;部令史内选取,考满宣徽院、大司农司令史一体出身。”

  部议:“都护府人吏依通政院令译史人等出身,由省部发者,考满出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

  二十六年,省准:“都功德使司随朝二品。令译史人等,比台、院人吏一体升转。”

  二十九年,部呈:“大司徒令史,若各部选发者,三考出为正九,自用者降等。

  崇福司与都护府、泉府司品秩相同,所设人吏,由省部发者,考满出为正七品,自及者降一等。

  福建省征爪哇所设人吏出征回还,俱同考满。”

  三十年,省准:“将作院令史,依通政院等衙门令史,考满除正七品。”

  部议:“如系六部选发,考满除正七品,自用者本衙门叙。”

  元贞元年,内史府秩正二品,令史亦于部令史内收补,考满除正七品,自用者降等。

  大德九年,部拟:“阔阔出大司徒令史,若各部选发,考满正七品,自用者降等。”

  大德四年,省准:“会福院令史、知印、通事、译史、宣使、典史,俱自用,前拟不拘常调,考满本衙门区用。隆禧院令史人等如常选者,考满依例迁叙,自用者不入常调,于本衙门区用。”

  皇庆二年,部议:“崇祥院人吏,系部令史发补者,依例迁用,不应者降等叙。”

  延祐四年,部议:“隆禧院令史、译史、通事、知印、典吏同五台殊祥院人吏一体,常选内委付。其出身若有曾历寺监并籍记各都令史人等,考满同内品衙门出身,降等叙,白身着降等,添一资升转;省部发去者,依例迁叙。后有阙。令史须于常进教授儒人职官并部令史见役上名内取补;宣使于职官并相应内参补;通事、知印从长官保选,仍参用职官,违例补充,别无定夺。殊祥院人吏,先未定拟,亦合一体。”

  凡吏员考满授从七品:

  至元六年,省拟:“部令史、译史、通事人等,中统四年正月以前收补者,拟九十月为满,注从七品,回降正八一任,还入从七。以后充者,亦拟九十月为满,正八品,仍免回降。”

  九年,吏、礼部拟:“凡部令史二考,注从七品。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者正九品。十五月以上从九品,十五月以下,令史提控案牍,通事、译史巡检。

  大府监改拟正三品。与六部同,人吏自行踏逐,将已历月日准为资考,似为不伦,拟自改升月日为始,九十月为满,同部令史出职,有阙于籍记部令史内挨次收补。”

  十一年,省议:“省断事官令史,与六部令史一体出身,若是实历俸月九十月,考满迁除,有阙于应补部令史人内挨次补用。”

  省议:“中御府正三品,拟同太府监令史出身,九十月于从七品内除援,自行踏逐者降一等,歇下名阙,于应补部令史人内补填。”

  十三年,省议:“行工部令史,与六部令史一体出身。

  四怯薛令史,九十月同部令史出身,有阙以籍记部令史内补填。”

  三十年,部呈:“行省令、译史人等,比台、院一体出身。行台、行院令译史、通事人等,九十月考满,元系都省、台、院发去及应补之人,合降台、院一等。”

  二十三年,省判:“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监令史,如系省部发去相应人员。同部令史出身,九十月考满,从七品,自行踏逐者降等。”

  二十四年,省判:“中尚监令史人等,若系省部发去人员,同太府监令译史等出身,自行踏逐者降等。”

  太史院令史,部议:“如省都发去人员,从七品内迁除,自行踏逐者,降等叙用。”

  部拟:“行省台院令史,九十月考满,若系都省台院发去腹里请俸人员,行省令史同台院令史出身,行台、行院降一等,俱于腹里迁用,自行踏逐递降一等,于江南任用。”

  二十九年,省判:“巩昌等处便宜都总帅府令史人等出身,拟与各道宜慰司一体,自行踏逐者降等叙用。”

  大德三年,省准:“上都留守司令史,旧以见役部令史发补,以籍居悬远,拟于籍记部令史内选发,与六部见役令史一体转升二品衙门令史,转补不尽者。考满从七品叙用。”

  八年,部拟:“利用监自大德三年八月己前入役者,若充各衙门有俸令史,及本监奏差、典吏转补,则于应得资品内进用;由库子、本把就升,并白身人,于杂职内通理定夺;自用之人,本监委用。”

  皇庆元年,制:“典瑞监人吏俱与七品出身。”都议:“太府、利用等四监同。省发者考满与六部一体叙,其余寺监令译史正八品,奏差正九品。令典瑞监、前典宝监人吏出身同太府等监,系本旨事理。省议:“已除者,依旧例定夺。”三年,省准:“章庆使司秩正二品,见役人吏,若问随朝二品衙门,考满除正七品,缘系徽政院所辖司属,量拟考满除从七品。自用者降等,如系及考部令史转充,考满正七品,未及考者止除从七品:有阙须依例补,不许自用。”

  凡吏员考满授正八品。

  至元十一年。省议:“秘书监从三品,令史拟九十月出为正八品,自用者降一等,有阙诸衙门考满典吏内补填。”

  省议:“太常寺正三品,令史以九十月出为从八品,有阙于应补监令史内取用。”

  省议:“少府监正四品,准军器监令史出身,是省部发去者,三考于正八品任用,自行踏逐人员,考满降一等。”

  省议:“尚牧监正四品,省部发去令史,拟九十月出为正八品,自用者降一等,有阙于诸衙门典史内进补。”

  部拟:“河南等路宣慰司系外任从二品,与随朝各部正三品衙门相同,准令史以九十月同部令史迁转。开元等路宣抚司外任正三品,令译史比前例降一等,九十月于正八品内迁转。”

  十四年,部拟:“枢密院断事官令史,拟以九十月出为从八品,有阙于诸衙门考满典史内补用。”

  十六年,部拟:“枢密院断事官今改从三品,所设人吏,若系上司发去人员,历九十月,比省断事官令史降等于正八品内选除,自用者降一等,遇阙于相应人内发遣。”

  二十一年,部拟:“广西、海北海南道宣慰司令史、译史、奏差人等,与岭南广西道等处按察司书吏人等一体,二十月理算一考,拟六十月同考满。”

  省准:“广东宣慰司其地倚山濒海,极边烟瘴,令史议合优升,依泉州行省令译史等,以二十月理算一考。”

  二十二年,省准:“詹事院府正、家令二司,给侍宫闱,正班三品,令史即非各司自用人员,俸秩与六部同,若遇院椽史有阙,于两司令史内迁补,拟定资品出身,依枢密院所辖各卫令史出身,考满出为正八品。

  尚酝监令史,与六部令史同议,诸监令史考满,正八品内迁用,及非省部发去者例降一等,尚酝监令史亦合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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