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前言校注凡例
《红楼梦》校注本序言·前言·校注凡例
中国艺术研究院红楼梦研究所
《红楼梦》校注本三版序言
本书初版于1982年,至今忽忽已历二十五周年,发行量已逾三百五十万套。1994年,当此书面世十二年的时候,我们曾修订过一次,改正了初版中的一些疏漏讹误,也吸收了红学研究上的新成果。现在距离上一次的修订,又已过了十三个年头。红学是一门最具群众性的学问,它拥有的研究队伍和读者,可能远比其他学科的人数要多得多。这十三年的过程,在红学的研究上,自然又有很多的收获,因此,我们决定再次进行修订。
记得1975年校订开始之初,我们曾为选用底本,进行过热烈的争论,最后决定采用乾隆二十五年的庚辰本(指底本的年代)为底本,现在看来,当时的这个选择是正确的。广大读者和研究者接受和认可这个本子就是最好的证明。同时,对庚辰本的研究不断深入,而且1994年齐鲁书社又出版了同样以庚辰本为底本而又汇集脂评的校订本,到2006年,作家出版社又出版了一种庚辰本的校订本,这说明庚辰本的真正价值,日益为学术界所认识了。我们作为首次大胆采用庚辰本为底本来校订《红楼梦》的学人,当然是欢迎的。《诗经·小雅·伐木》说:“嘤其鸣矣,求其友声。”这种学术上的求同之心,是大家可以理解的。
我们注意到,新出的以庚辰本为底本的校本,尤其是2006年的作家本,大量采用了我们的校订成果,这是值得欢迎的。当时我们遵国务院古籍整理组组长李一氓先生之嘱,校记要精,只有重要的改动才作校记。这样做,一方面是为了方便读者的阅读,避免繁琐;另方面,也是为了降低书的定价,有利于读者购买。所以我们大量校改的文字并未出校记。遗憾的是,作家本的校者,并不说明他的校本上的校文,基本上是用了前人的成果,他把这些校文用黑体字排出,还在《校勘说明》里明确说:“补改文字,一律用黑体,使之和原抄文字相区别,便于读者区分与比较。”这段话分明就是告诉读者,这些用黑体字排的文字,全是他新校出来的。而实际上这些用黑体字排的校文,有百分之九十以上是我们早就校出来的。这只要用人民文学出版社出、中国艺术研究院红楼梦研究所的校订本一对就明白了。
我们的校订本,距今已二十五年了,当时用了七年时间才完成了这项任务。现在有的同志同样采用庚辰本作底本,大量采用我们的校文,这足以说明当时对底本的选择和校订文字的斟酌去取,是经得起时间的考验的,也为后来的校订者起了铺路的作用。
学无止境,学问是与时推移,日新月异的,红学也是一样。所以我们这次的校订,参阅了近十多年来的多种新校本和红学论著,自觉收获较大。这些收获,当然不是个人的,而是反映了红学研究的成果,应该看作是红学界的共同成果。
这次校订,计正文修订共500馀条,校记修订共100馀条,注释修订共300馀条,其中增加条目200馀条;修改条目100馀条;凡例修订共3条。
以上是这次修订的总情况。
这次校订,校和注两方面都有相当的进展,这些都已包含在书里,不再一一列举。
这次参加校订工作的人手较少,主要是冯其庸和胡文彬、吕启祥、林冠夫四个人。冯其庸同志负责正文的校订,吕启祥同志负责注释的修订和增补,胡文彬同志正文和注释两方面的工作都参加,并且由他来承担校和注两方面的合成工作,林冠夫同志,考虑到他的身体,主要是请他参加讨论和商量去取。胡文彬同志合成后,最后由冯其庸同志统一审阅和修改定稿。由于第一道工序校和注都做得很认真,所以校注两方面的修改面和难度虽然较大,但质量却比以往有所提高。胡文彬同志的合成工作,负担很重,文字量也大,但做得非常认真细致。尽管恰值酷暑,我们还是尽心尽力尽快地完成了预期的工作任务。
当然,在这项工作启动以前,原校订组的副组长李希凡同志和我们四人,还有人民文学出版社的有关领导曾一起开会商量确定这项工程,之后还分别取得了散处在各地的原校订组成员的同意。这也是促使我们四个人加紧努力的因素。
这里特别要谢谢陈熙中教授,他应我们的邀请,为我们写了几十条修订意见,都十分可贵。还有老友黄能馥老先生,重新为我们审定修改了有关服饰方面的注释,安徽的老友周中明教授,应我们的邀请,花了整整两个月的时间,为我们检核全书,写出了不少关于通假字、同音字厘定的意见和正文校补的意见。由于以上几位同志的帮助,使本书的校订,较前更有所提高。
在整个校订过程中,任晓辉同志协助我们做了许多诸如查阅资料,复印稿件,递送信息等等的工作,使得这项工作得以快速有效的运转。
本书自初版以来,不断收到各地热心的红学朋友的来信来稿,有的是热情鼓励,有的是指出错误,对我们都有很大的帮助。最近,我们又收到河南新安县冯东先生的来信,他为我们细心地查出了错字、注码误差等等问题。还有河北的一位红友萧凤芝同志,他来信告诉我们《红楼梦》第四十七回庚辰本作“十月一”是对的。这是北方为已故亲人送寒衣的民俗节日,不能改作“十月初一”。我们请教了周围的老北京人和北方的朋友,都说至今仍有“十月一,送寒衣”的民俗,所以我们仍依庚辰原本作“十月一”。在此我们敬向以往所有在报刊上发表文章指谬商榷和来信来电的读者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
凡此,都说明,《红楼梦》的研究和校订,既离不开红学研究者,也离不开广大读者。《红楼梦》的修订工作,不会到此结束。我们希望今后能继续走专家和群众结合的路线,实事求是地将这部名著整理得更为完善。
红楼梦校注组
2007年8月13日
本书自2008年第三版至今,忽忽又将五载。在此期间,承广大读者和学界同仁关切,我们亦时时自省自检,发现仍存在若干疏漏和个别修改失当之处,包括印制过程中的失校。为了对读者负责,今年初,在冯其庸先生建议和主导下,对全书再做修订,具体操作悉委胡文彬、吕启祥二位,仍由胡文彬汇总,计改动正文及标点46处、注释16处。馀者技术性的改动均归责任编辑徐文凯同志。
此次小的改动乃属第三版即同一版次中的修葺。我们深知校书如扫落叶、注释如爬高坡,无有止境。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使本书减少讹误、趋向完善,是我们的真诚愿望。
是为记。
红楼梦校注组
2013年4月
《红楼梦》校注本再版序
冯其庸
本书初版于一九八二年三月,距今转瞬已十二年。本书初版以来,受到广大读者和专家们的欢迎,也得到了不少指正。
这十二年的岁月,使我们进一步认识到,我们当时确定的几个原则是正确的:一是我们所选择的底本——庚辰本,确是一个学术价值很高、接近曹雪芹原稿的珍贵本子,我们以此为底本,就使这个校本有了很好的基础;二是我们确定的校勘原则(详见《校注凡例》)也是正确的,这样就使我们的校勘工作做到了审慎和准确,不至于随意改动底本文字,从而较好地保持了原本的历史面貌;三是我们确定的注释原则(见《校注凡例》)也是切合实际的,对象适中,繁简得宜,因而使得本书避免臃肿烦琐之病。
但是,学问是无止境的,“红学”更是日新月异,这十多年来“红学”研究已有了长足的进展,不少重要的专著相继出版了,不少重要的论文陆续发表了,还连续发现了有关曹雪芹家世的文献和实物。在《红楼梦》的名物考订上,也有不少的进展。对照我们的校本,就感到有了历史的差距。为了对读者负责,对我们的“红学”事业负责,我们深深感到有对本书作一次全面修订的必要。于是趁此书再版之机,我们就着手这一新的繁重工作。
此书初版是由《红楼梦》校订组先作出初稿,然后由校订组和注释组反复修改定稿的,其详细情况见初版的《前言》。现在全面重新整理、重新校注时,不可能把原有的人都邀请回来了,幸好初版定稿时的三位同志:冯其庸、林冠夫、吕启祥都还在原工作岗位上,因此本次的校注,即由他们三位负责:由冯其庸总负其责,林、吕二位分别作校、注的具体修订工作。
关于注释的修改和增补,计新增注释八十七条,补充和修改原注一百六十五条,其馀所有注释,共二千四百零一条,从内容到文字也重新作了一次审核认定;在校勘和标点、分段方面,重校的文字为数亦不在少。特别是此次重校过程中,仍用各脂本仔细复核,所以费力较多;至于标点和分段,则改动更多,不能一一列举。最后,由我作校、注两方面的审核工作,修改核定校、注的条目和文字,以及有关此次重新校注的其它事宜。以上种种,无法一一详述,读者翻阅此再版校注本,当可了然。
尽管此书又作了较为详慎的重校和重注,但初版的创始之功自不可没,故初版的《前言》《校注凡例》等文字仍置于卷首,以示不忘,也正说明前后校注的原则是一贯的。
这里特别要说明的是,一九七四年至一九七五年间,倡议对《红楼梦》作校注整理,是由袁水拍同志向上级提出的。一九七四年秋天,袁水拍同志到我住处看望我,并提到整理古籍的问题。当时我提及《红楼梦》的校注问题,水拍同志极为重视,不久就要我草拟一个报告。此事后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由水拍同志任校注组的组长,由我和李希凡任副组长。初期校勘的稿子(即内部用的大字本),水拍同志还认真看过,凡是他不理解的地方,他还都提出来认真地询问过。后来,他因事因病,不再过问此事,但在重病中,仍希望能看到此书的出版。所以《红楼梦》的新校注工作得以正式立项并由政府拨款,调集一批专家和研究人员来工作,水拍同志是起了倡导推动作用的。现在水拍同志已经作古十年,当着此书修订再版的时候,我有责任将此经过叙明,亦以慰逝者于地下。
时间虽然只过了十二年,但参加此书工作的同志,却已经作古了好多位,其中顾问有:叶圣陶、吴世昌、吴恩裕、吴组缃先生。参加校注工作的有:沈彭年、陶建基、徐贻庭、朱彤、祝肇年、江辛眉、杨廷福诸先生。国务院古籍整理组组长李一氓先生,一直关心《红楼梦》的研究工作,此书出版后,他还亲自写过评论文章,热情地肯定了这个新校注本,但李一氓先生也已经不幸逝世了。对以上十二位已故的先生和朋友,我们只能寄以哀思,以志永怀!
此次修订再版,虽然由我们三人负责,但前人之功不可没,而“红学”方兴未艾,且无止境,故以后的校注工作,亦无有止境。故我们本次的修订,只是万里长途中的一站,瞻望前途,曷其有极!惟愿再奋馀勇,更求寸进,并望“红学”同人和专家读者进而教之,则《红》书幸甚!“红学”幸甚!
是为序。
1994年7月6日于京华宽堂
前言
曹雪芹,是中国文学史上最伟大也是最复杂的作家,《红楼梦》也是中国文学史上最伟大而又最复杂的作品。
关于曹雪芹,目前还存在着不少有争论的问题,不仅他的生卒年一直存在着争议,甚至连他的“字”“号”也不能十分确定,按照曹雪芹的好友张宜泉的说法,应该是“姓曹名霑,字梦阮,号芹溪居士”,但有的研究者认为他的“字”是“芹圃”,号“雪芹”。
他的生卒年问题,已经争论了几十年。他的生年,现在主要的有两种看法,一种认为他生于公元一七一五年,即康熙五十四年乙未;另一种说法认为他生于公元一七二四年,即雍正二年甲辰。他的卒年,主要有三种看法,一种认为他卒于公元一七六三年,即乾隆二十七年壬午除夕;另一种说法认为他卒于公元一七六四年,即乾隆二十八年癸未除夕;还有一种说法认为他卒于公元一七六四年初春,即乾隆二十九年甲申岁首[1]。现在大都倾向于第一种看法。
曹雪芹的父亲,现在也有两种看法。一种认为是曹颙,曹雪芹是他的遗腹子;另一种看法,则认为是曹。
曹雪芹的上世的籍贯,据近三十年来发现的大量可靠史料,证明他的祖籍是辽阳,后迁沈阳,他的上祖曹振彦原是明代驻守辽东的下级军官,大约于天命六年后金攻下辽阳时归附,以后随清兵入关。[2]
曹振彦归附后金以后,先是属佟养性管辖,后来又归了多尔衮属下的满洲正白旗,当了佐领。旋即跟随清兵入关。曹振彦在入关前的明、金战争中以及入关后的平姜瓖之叛的战争中是立过功的,他历任过山西吉州知州、阳和府知府、浙江盐法道等官职。曹家的发迹,实是从曹振彦开始的。此后,曹振彦之媳,即曹玺之妻孙氏当了康熙的保母。康熙二年,曹玺首任江宁织造之职,专差久任,至二十三年在江宁织造任上病故,康熙旋即命其子曹寅任苏州织造,后又继任江宁织造、两淮巡盐御史等职,并命其纂刻《全唐诗》《佩文韵府》等书于扬州。曹寅很得康熙的信任和赏识,康熙南巡时曾主持过四次接驾大典。康熙五十一年曹寅在扬州任上病危,康熙特命快马送药抢救,曹寅病故后,又特命其子曹颙继任江宁织造。康熙五十三年曹颙病故,康熙又特命曹寅的胞弟曹荃(宣)之子曹过继给曹寅并继任织造之职,直至雍正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曹被抄家败落,曹家在江南祖孙三代先后共历六十馀年。
《红楼梦》的作者伟大作家曹雪芹就是出生在南京的。直到雍正六年曹家抄没后才全家迁回北京。当时,曹雪芹尚年幼,按生于乙未说是虚岁十四岁,按生于甲辰说是虚岁才五岁。曹家回北京以后的情况,文献绝少记载,曹曾经在给康熙的奏折里说到“惟京中住房二所,外城鲜鱼口空房一所;通州典地六百亩,张家湾当铺一所,本银七千两”[3]等等。在曹家被抄以后,隋赫德的报告里也说到:“曹家属,蒙恩谕少留房屋,以资养赡,今其家属不久回京,奴才应将在京房屋人口,酌量拨给。”[4]据近年发现的雍正六年六月二十一日《曹骚扰驿站获罪结案题本》及雍正七年七月《刑部移会》,得知曹抄家前,尚有骚扰驿站案,并于雍正六年结案,曹被枷号催追赔款。雍正七年七月,曹尚在枷号中。又据《刑部移会》得知曹家尚有“京城崇文门外蒜市口地方房十七间半,家仆三对,给与曹寅之妻孀妇度命”。但以后情况究竟如何?究竟拨给了哪些房子?曹雪芹究竟住在何处?他的青年时期是如何度过的?这些问题,统因文献无征,不能确指。据红学家们的考证,认为他与敦诚、敦敏成为亲密朋友,是在右翼宗学里开始结识的,后来落魄住到了西郊,他的不朽的巨著《石头记》就是在西郊的山村里写成的。
曹雪芹晚年的生活穷愁潦倒而又嗜酒狂放,朋友们常把他比作晋朝的阮籍。他甚至穷困到“举家食粥”的地步,常常要靠卖画来换酒喝。他的画很为当时的朋友们所推重。敦敏《题芹圃画石》诗说:“傲骨如君世已奇,嶙峋更见此支离;醉馀奋扫如椽笔,写出胸中磈礧时!”可见曹雪芹的胸襟和画风。可惜他的遗作至今尚未发现。
伟大作家曹雪芹,终于在穷愁困顿中于公元一七六三年即乾隆二十七年壬午除夕去世。他的不朽巨著《石头记》的前八十回,早在他去世前十年左右就已经传抄问世;书的后半部分据专家们研究,认为基本上已经完成,只是由于某种原因未能传抄行世,后来终于迷失,这是不可弥补的损失。
《红楼梦》是一部具有高度思想性和高度艺术性的伟大作品,从本书反映的思想倾向来看,作者具有初步的民主主义思想,他对现实社会包括宫廷及官场的黑暗,封建贵族阶级及其家庭的腐朽,封建的科举制度、婚姻制度、奴婢制度、等级制度,以及与此相适应的社会统治思想即孔孟之道和程朱理学、社会道德观念等等,都进行了深刻的批判并且提出了朦胧的带有初步民主主义性质的理想和主张。这些理想和主张正是当时正在滋长的资本主义经济萌芽因素的曲折反映。
《红楼梦》塑造了众多的人物形象,他们各自具有自己独特而鲜明的个性特征,成为不朽的艺术典型,在中国文学史和世界文学史上永远放射着奇光异彩。
《红楼梦》的情节结构,在以往传统小说的基础上,也有了新的重大的突破。它改变了以往如《水浒传》《西游记》等一类长篇小说情节和人物单线发展的特点,创造了一个宏大完整而又自然的艺术结构,使众多的人物活动于同一空间和时间,并且使情节的推移也具有整体性,表现出作者卓越的艺术才思。
《红楼梦》的语言艺术成就,更是代表了我国古典小说语言艺术的高峰。作者往往只需用三言两语,就可以勾画出一个活生生的具有鲜明的个性特征的形象;作者笔下每一个典型形象的语言,都具有自己独特的个性,从而使读者仅仅凭借这些语言就可以判别人物。作者的叙述语言,也具有高度的艺术表现力,包括小说里的诗词曲赋,不仅能与小说的叙事融成一体,而且这些诗词的创作也能为塑造典型性格服务,做到了“诗如其人”——切合小说中人物的身份口气。
由于以上各方面的卓越的成就,因而使《红楼梦》无论是在思想内容上或是艺术技巧上都具有自己崭新的面貌,具有永久的艺术魅力,使它足以卓立于世界文学之林而毫无逊色。
现存《红楼梦》的后四十回,是程伟元和高鹗在公元一七九一年即乾隆五十六年辛亥和公元一七九二年即乾隆五十七年壬子先后以木活字排印行世的,其所据底本旧说以为是高鹗的续作,据近年来的研究,高续之说尚有可疑,要之非雪芹原著,而续作者为谁,则尚待探究。续书无论思想或艺术较之原著,已大相悬殊,然与同时或后起的续书相比,则自有其存在之价值,故至今仍能附原著以传。
《红楼梦》在乾隆中叶以后,带脂砚斋评的八十回抄本日多,乾隆末叶即可公开在庙市中抄卖,并且价昂至数十金一部。今传乾隆时期的《石头记》抄本,尚有十一种之多,计有:己卯本、庚辰本、甲戌本、《红楼梦稿》本、蒙古王府本、戚蓼生序本、南京图书馆藏本、梦觉主人序本、舒元炜序本、郑振铎藏本、苏联列宁格勒亚洲图书馆藏本等[5]。另有南京靖应藏本,今已遗失,又程甲本的前八十回底本,原也是抄本,如果一并计入,则可以说现知的抄本已有十三种之多。当然上面所说的己卯本、庚辰本、甲戌本等名称,其干支年代,都不能代表现有这些本子的抄定年代,都只能表明它们的底本的年代,这一点早已为红学家们指出了。
在以上这些抄本中,己卯、庚辰、甲戌的底本是比较早的。其中己卯本已确知为怡亲王府抄本,其抄成年代约在公元一七六○年即乾隆二十五年庚辰以后,现存庚辰本抄定的年代,大约是在公元一七六一年即乾隆二十六年以后,甲戌本底本的年代应是公元一七五四年,即乾隆十九年甲戌,但现在所传甲戌本的抄成年代,则是比较晚的。在上述这些抄本中,庚辰本是抄得较早而又比较完整的唯一的一种,它虽然存在着少量的残缺,但却保存了原稿的面貌,未经后人修饰增补(其六十四、六十七两回的残缺,各本皆然,现存各本的这两回或是据程本,或是经后人增补过的),因此本书在校勘过程中决定采用庚辰本为底本,以其他各种脂评抄本为主要参校本,以程本及其他早期刻本为参考本。凡底本文字可通而主要参校本虽有异文但并不见长者,仍依底本;凡底本明显错误而主要参校本不误者,即依主要参校本;凡底本脱漏之文字,有主要参校本可资校补者,即依主要参校本补齐。
本书的注释,凡一应典章制度名物典故以及难解之语词,一般均尽可能作注释,但由于我们的能力有限,而《红楼梦》的注释又极为繁难,因此我们的注不仅可能挂一漏万,而且也可能注释得不尽恰当;我们的校订也同样是如此。有关校订和注释方面的具体情况,均见本书《校注凡例》,这里不再一一详述。
本书校注工作开始于一九七五年,其间参加工作的人员陆续有所更替,工作时间亦长短不一,难以一一表明,现以参加时间先后和姓氏笔划为序,计参加本书校注工作的有:冯其庸、李希凡、刘梦溪、吕启祥、孙逊、沈天佑、沈彭年、应必诚、周雷、林冠夫、胡文彬、曾扬华、顾平旦、陶建基、徐贻庭、朱彤、张锦池、蔡义江、祝肇年、丁维忠。
参加本书最后修改定稿的,校勘方面有:冯其庸、林冠夫、徐贻庭。由冯其庸负责。注释方面有:陶建基、吕启祥、朱彤、张锦池、丁维忠。由陶建基负责。
全书的校注工作由冯其庸同志总负责。
吴世昌、吴恩裕、吴组缃、周汝昌、启功等几位老红学家担任本书校注工作的顾问。
叶圣陶老先生和叶至善同志对本书的校点和注释提了不少宝贵的意见,本书的前半部分,叶圣老还亲自标点、修改过不少地方。为本书的校注提过不少修改意见和撰写过许多条目及注文的还有王雪苔、江辛眉、朱家溍、巫君玉、杨廷福、杨乃济等同志。此外还有不少同志对本书的校注提过宝贵意见或帮助修改过注文,这里限于篇幅,无法一一列出。实际上本书的校注工作是在全国广大群众的热情支持下,是在他们作出的丰硕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的。
我所的行政工作人员和资料室的同志,也为本书的校注做了不少工作。
南京图书馆对本书的注释和校订曾多次提出书面的修改意见,其他如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师范学院、复旦大学、上海师范学院、中山大学、安徽师范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杭州大学、中央戏剧学院等单位,都给予了热情的支持,我院戏曲研究所和美术研究所、音乐研究所在涉及有关专业方面的问题上,也给予了我们不少指导和帮助。
北京图书馆、北京大学图书馆、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图书馆、中国科学院图书馆、南京图书馆、人民文学出版社资料室,为我们提供了许多重要版本和资料。我院的图书馆,则为我们提供了全部的基本参考图书并给予了种种方便和支持。
本书的责任编辑、人民文学出版社古典文学编辑室的王思宇同志对本书的校和注,都提供了许多宝贵的修改意见,付出了不少精力。
本书的校注工作,自始至终,一直是在中国艺术研究院党委和院领导的热情支持下进行的。本院其他行政部门也给我们以多方面的协助,使这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对于以上给予本书的校注以大力支持的同志和单位,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书的校和注,一定还存在着许多缺点,我们衷心期望得到国内外的读者和专家的指正,以便不断修订。
中国艺术研究院红楼梦研究所
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日
一九九四年七月改定关于曹雪芹的祖籍、家世和卒年部分。 冯其庸。 一九九四年七月七日雨窗。
[1] 按乾隆二十八年除夕,已经是西历一七六四年二月一日,故乾隆二十九年甲申仍为一七六四年。
[2] 周汝昌、杨向奎先生认为曹雪芹祖籍是河北丰润,但这是没有任何根据的臆想,是不可信的。详见冯其庸著《曹雪芹家世新考》(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再论曹雪芹的家世、祖籍和〈红楼梦〉的著作权》(《红楼梦学刊》1995年第1期)。
[3] 见《关于江宁织造曹家档案史料》132页。
[4] 见同上,188页。
[5] 原苏联列宁格勒亚洲图书馆藏本,以往均称列藏本。今因该图书馆已更名为圣彼得堡俄罗斯科学院东方古籍文献研究所,故此书统称俄藏本。特予说明。
校注凡例
关于校勘方面:
一、本书以《脂砚斋重评石头记(庚辰〔一七六○年〕秋月定本)》(简称庚辰本)为底本。底本若干处缺文均依其他脂本或程本补齐,第六十四、六十七回缺文,则采用程甲本补配。
二、以下列各脂评本、抄本及程甲、乙本为参校本:
(一)清乾隆甲戌(一七五四年)脂砚斋重评本(简称甲戌本)。
(二)乾隆己卯(一七五九年)冬月脂砚斋四阅评本(简称己卯本)。
(三)蒙古王府本(简称蒙府本)。
(四)戚蓼生序有正书局石印本(简称戚序本)。
(五)戚蓼生序南京图书馆藏本(简称戚宁本。此本与戚序本为同一祖本,唯个别处有异。校记中凡未特别列出戚宁异文者,即与戚序本同)。
(六)乾隆甲辰(一七八四年)梦觉主人序本(简称甲辰本)。
(七)乾隆己酉(一七八九年)舒元炜序本(简称舒序本)。
(八)郑振铎藏本(简称郑藏本)。
(九)《红楼梦》稿本(简称梦稿本)。
(十)圣彼得堡俄罗斯科学院东方古籍文献研究所藏《石头记》(简称俄藏本)。
(十一)《卞藏脂本红楼梦》(简称卞藏本)。
(十二)乾隆辛亥(一七九一年)程伟元初排活字本(简称程甲本)。
(十三)乾隆壬子(一七九二年)程伟元第二次排活字本(简称程乙本)。
三、底本与各参校本之异文,凡属底本明显的衍夺讹舛者,据参校本增删改乙,凡校改底本之处,择要作出校记;凡底本文字可通者,悉仍其旧。
四、其他脂本之回前、回后题诗,一律录入校记,以备查阅。
五、底本旁添旁改文字,大致有以下几类情况:一是原抄时抄漏抄误后随即旁添旁改的,这类文字,可用己卯本校核;二是后来又用其他脂本校对后旁添旁改的,这类文字也可用其他脂本校核,以上两类旁添旁改文字,实际上是正文错抄或抄漏,应与正文同样处理;三是底本明显错误不通,旁改后文句通顺,但却无其他脂本可据,这类改文,以文理之确否而定其去取;四是后人妄改的文字,这类文字一律不取。
六、底本系抄本,所用异体字、俗字甚多,凡属异体字、俗字,一般均以目前通行的规范字予以统一,不再另作校记。但遇有特殊情况,则不作统一,仍按底本文字。
七、底本文字明显错误,各脂本亦沿袭其误,此类情况,即径改之,并作校记说明。
八、后四十回虽系无名氏所续,为适应读者阅读需要,仍接于八十回后,不另标出“附录”字样。但因续作者已无可考,故只署程伟元、高鹗整理刊行者的名字,以与曹雪芹原著区别。
九、后四十回以萃文书屋辛亥排印本(即程甲本)为底本,校以藤花榭本、本衙藏版本、王雪香评本、程乙本等,改字原则一如前八十回。
关于注释方面:
一、本书注释大体上以具有中等文化水平的读者为对象。
二、本书注释条目选取的范围大体上包括书中涉及的典章故实、职官名称、服饰陈设、古代建筑、琴棋书画、释道信仰、医药占卜、方言俗语以及较生僻的字、词等。
三、本书的诗、词、曲、赋、偈语、灯谜、酒令等均加注释。为了便于读者阅读,除注明其中字、词、典故外,必要时对某些句、联以至通首大意亦略加解释。
四、注释内容力求简明,但必要时亦注明出处或径引所据原文,以资查证。
五、相同条目原则上只注一次,但有时该条目在正文的不同回次中含义各有侧重,则重出另注,俾可前后参照,以利阅读。
六、注文中凡涉及学术界尚有争论的问题,或者阙疑,或者介绍其中某一种、两种说法,以供读者参考。
七、本书注释,曾参阅已出之注释或研究、考证文章,为避免繁琐,不再一一标出,非敢掠美。
中国艺术研究院红楼梦研究所
一九八一年五月三十日
二〇〇七年八月八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