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私法物权编第七节埤圳
第七节 埤圳
第一 规定
第二之一 碑文
第二之二 甘结状
第二之三 谕示
第二之四 遵断甘愿结状
第二之五 遵断甘结字
第三 谕示
第四之一 碑文
第四之二 禀呈
第五之一 和解书
第五之二 和解书
第五之三 和议分水合约书
第六 抽卖坑沟荒埔契字
第七 垦佃批字
第八之一 出典契字
第八之二 卖杜绝断根契字
第八之三 土地台帐誊本
第九之一 谕示
第九之二 谕示
第一○ 呈及批
第一一 碑文
第一二 杜卖圳路契字
第一三 合约字
第一四 合约字
第一五 谕示
第一六 杜卖圳道契字
第一七 逊埔园开圳过水字(中藔圳)
第一八 合同契约书
第一九 给垦圳地契字
第二○ 朱单
第二一 筑圳合约字
第二二 合约字
第二三 合约字
第二四 合约字
第二五 合约字
第二六 合约字
第二七 合约字
第二八 合约字
第二九 合约字
第三○ 合约字
第三一 合约字
第三二 合约字
第三三 招股伙合约字
第三四 请约定
第三五 合约字
第三六 认纳水租约字
第三七 永远认纳水租合约字
第三八 合约字
第三九 合约水圳字
第四○ 合约字
第四一 开圳合约字
第四二 约字
第四三 合同约字
第四四 合约字
第四五 合约字
第四六 杜卖尽根圳低地契字
第四七 合约字
第四八 合约埤水灌荫字
第四九 议请开圳认纳水租约字
第五○ 杜卖尽根契字
第五一之一 谕示
第五一之二 卖杜绝尽根船寮港契字
第五一之三 杜卖尽根契字
第五一之四 卖杜绝尽根字
第五一之五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五二之一 谕示
第五二之二 谕示
第五二之三 谕示
第五二之四 杜绝卖尽根契字
第五二之五 杜绝卖尽契字
第五二之六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五二之七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五二之八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五三之一 合约字
第五三之二 合约字
第五三之三 合约字
第五三之四 卖杜绝尽根港业契字
第五三之五 卖杜绝尽根港业契字
第五三之六 卖杜绝尽根港业字
第五三之七 合约字
第五四 杜卖尽根水圳字
第五五 杜卖尽根圳底水租契字
第五六 杜卖圳契字
第五七 杜卖尽根水圳地基契字
第五八 杜卖尽断根水圳契字
第五九 杜卖尽断根埤圳契字
第六○ 杜卖尽根朴仔篱口大埤水圳字
第六一 杜卖尽根水圳契字
第六二 杜退荒埔水圳底契字
第六三 杜卖开圳田头地契字
第六四之一 卖水圳管甲杜绝尽根契字
第六四之二 出卖水圳字
第六五 谕示
第六六之一 杜绝甲首契字
第六六之二 凭单字
第六六之三 卖旧圳甲首字
第六六之四 典契字
第六七 合约字
第六八之一 合约字
第六八之二 卖杜绝尽根埤契子
第六八之三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六八之四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六八之五 卖埤长字
第六八之六 甘愿杜卖埤长字
第六八之七 卖埤长契字
第六八之八 卖埤长契字
第六九 贌耕合约字
第七○ 杜卖圳份尽根归管永断字
第七一 杜卖根圳底水租契字
第七二 垦田约字
第七三 给垦约字
第七四 请帖约字
第七五 合约字
第七六 合约字
第七七 签举陂长合约字
第七八 合约字
第七九 合约字
第八○ 合约字(温厝南埤)
第八一 保贌埤字
第八二 招贌水圳合约字
第八三之一 合约契字
第八三之二 再备资本承顶水圳股份字
第八四 退顶办字
第八五 出贌字
第八六 旧社埤水利组合契约
第八七 谕示
第八八 移文
第八九 谕示
第九○ 谕示
第九一 执照
第九二 执照
第九三 执照
第九四 谕示
第九五 胎借银字
第九六 规约字
第一规定
一、民间农田,如有于己业地内费用工力,挑作池塘潴蓄之水,毋论业主巳未车戽入田,而他人擅自窃放以灌己田者,不论黑夜白日,按其所灌田禾亩数,照侵占他人田,一亩以下笞五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有拒捕者,依律以罪人拒捕科断。若于公共江河、川泽、沟渎筑成渠堰,及于公共内地挑筑池塘,占为己业者,自不得滥引此例。如有杀伤,仍分谋故斗殴定。
一、部覆御史奏:窃放塘水灌田,致有杀伤之案,仍照五十二年所定之例办理。凡有水田地方,如在本人田产内独出已资开蓄塘水,毋论巳未车戽,一经窃放,即照罪人向拟。其公共池塘遇有渗漏坍塌,亦当通方修补,不得一人借端图占,致酿事端。
一、福抚吴示:闽省滨海环山民间田地,均藉沟渠塘圳,按引灌溉;形势既有不同,得水亦分难易。或自上及下,或按股轮分,自有一定之规,原不容互相争夺。嗣后各该村庄近水之区及按引陂塘沟圳之处,均着本管乡保、族正、里长遵照成规,列榜晓谕。或按股,或分日,务须按次轮流,毋许强争私控。如有恃强妄行者,重责三十板;聚众报械混争夺者,将首犯枷号两个月,满日重责四十板;其随从之犯,论本家异姓,俱重责四十板。乡保、族、甲长失察一次,重责二十板,纵容者倍之。
一、田土界地不清及争夺水利,须吊鱼鳞、柳条等册,并吊验契据。四至亩分,亲诣勘断,庶免混淆。
第二之一碑文
为沥陈苦情等事。案蒙钦命巡按台湾按察、户科掌印给事中觉罗■〈女月〉,工科掌印给事中朱,批据傅兴球、李鼎耀、英文和、纪文环、黄若彩、萧元登等具控张凤萃、墩仔、秦鉴等违断绝流,奉批:仰县查案详报核夺等因。经本县备录周元良、杨仕揵等原断控案,详看得猫雾捒大肚东西保民番分争水利一案,缘处水道由大甲溪发源,涯经朴仔篱口分流灌溉,东西保民番田地向来三七得水。及东保墩仔、秦廷鉴、张亨生等经就朴仔篱口砌塞源流,故西堡周元良等具词,仰县集讯之下,悉得前情,当将该犯分别押枷,比差押令疏通,定汴三七分灌。随据差保会同二比前往朴仔篱首埤开圳处所,公同执索量明共十五丈,照断三七,东堡民番应得水汴十丈零五尺,西堡民番应得水汴四丈五尺,浅深均分,各投具结。
定过水汴分灌,具依存卷外,嗣后毋论溪流变迁盈涸,永远定以三七为汴,分流灌溉,毋许奸番、奸民抗断滋事,复起争端,致干严究。查批,该业户等均于雍正年间开垦水田,共享灌溉久矣!东西相安,而东埤各业佃倚居上游,忽于旧有二埤之外添筑第三埤,遏绝西保下流分灌,致起争端。前任张令亲勘,实有三埤,押令折毁,是肇衅固由来矣!讯断后不能翻案添筑。又于第二埤内草席遮断,泥填石缝,每逢岁旱,辄肆曲防校计。其曲固在东保,若仍照断草率了事,不但构讼不休,而且西保民番实有旱患。况均之岁旱欠水,东埤自救不暇,焉有盈余以济西保;使果有余水卖人接济,则其从前之添埤、草拦、泥填种种横毒,原为霸占卖灌起见,并非自己灌田之不足,其获罪更无可贷矣!
本院秉公查核,遵上谕有兴修水利之文,念皇朝无令农买水之例,嗣后应定汴三七分灌,就朴仔篱第一埤圳处,前断照古量十五丈之数,令东保民番得水汴十丈五尺,西保民番得水汴四丈五尺,以便分溉田地。至定汴以后,遇有修浚埤圳工程,俱照东七西三份数出力公办,不得推诿,亦不许埤长人等借端索骗;违者重处。仰县遵行,勒石永守,以杜争端,以昭平允;慎无阳奉阴违,致干察出题参可也,各等因。均奉此,除备录批断缘由报明本道本府外,复移分县,就近勘定绘图贴说移覆去后,续准移覆,亲诣该处,限同东、西两保及通土、民人等查勘原定汴之处,大溪中央经淤成石坝,南北分流难以定汴,就处相度情形,将原保原开小圳着令填塞,即于下而合流宽窄相等处所,通丈一十四丈,东保分出七分,计九丈八尺;
西保分出三分,计四丈二尺,于汴口两旁堆积石仔为界。仍当场面谕;嗣后毋许混争,致生事端。现在流灌两平,民番相安等因。准此,合饬勒石遵守,以杜争端。为此,示仰猫雾捒大肚东西保民、民番遵奉宪行批断事理,立即勒石,永远遵守,嗣后毋论溪路变迁广狭,水源盈涸,总以第一埤源头处所,照断东七西三,浅深均平,分流灌溉;倘敢阳奉阴违,曲防遮栏塞绝,或被告发,立即严拿通详治罪,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乾隆三十三年四月日立。
第二之二甘结状
特授台湾府知府、在任候补道陈,仰台令叶、苗令沈勘谕具遵依甘结状。本年亢旱,台湾县大肚保之人循照旧章程,朴仔篱地方决三分之水,不意中途被苗栗县民张廷材,即张戆,在枋藔地方之下凿圳两道,横截溪流,致台邑大肚保水田更益干涸,纷纷争控,致令填塞圳道。今经台、苗两县会勘定断,查张廷材,即张戆,所开两圳已历二十余年之久,其上流穿山数十丈,所费工资尤属不轻,以两圳须令填塞,实有为难。且当年溪水充足,以其有余分润墩仔脚等处各庄之旱田,于此无损,于彼有益,有何不可!断令不必填塞,常年溪水充足,仍照旧引灌。至现时圳道不通,墩仔脚等处各庄人民牲畜皆忧干渴,断令于四月初三日引灌一昼夜。如再不雨,四月十一日复引灌一昼夜。嗣后每隔八日引灌一次,仍以一昼夜为准,俾资渴饮。两邑之民,各宜遵照,按时引灌,无得争多竞寡,致滋事端。张廷材,即张戆等,须知朴仔篱所决三分之水,本属台邑大肚堡应有之水分,现系情让。以后如再遇旱岁,不得援以为例,务亟自觅水源开浚疏通,令其充沛,以防备灾。庶乎利己而不损人,方臻妥当,着各具结完案。自此定断以后,永不准在大甲溪滨另穿山洞及另开阳圳等情。并着遵照大肚堡众业户等遵照,合具遵依结状是实。
光绪二十年(岁次甲午年)九月日立置。
三月谕示
九日勒碑
第二之三谕示
钦加二品衔候补道、办理中路营务处、兼统彰化防军屯兵水勇等营、台湾府正堂加四级陈,为勒石示禁事。案据台属大肚西保业户蔡源顺等禀控苗属墩仔脚庄张廷材等争水滋闹一案,当经札饬台、苗两县会同勘讯禀复。旋据蔡源顺以张廷材违断,纠众绝流等情覆控,并据甲首蔡畜等来府具呈,即经本府亲提讯断,并着张廷材抱告陈逢源传谕息事。台、苗两县人民皆为赤子,本府一视同仁,何分厚薄。第查西保三分之水,从前涉讼断定,有案可稽,墩仔脚十三庄本无水份,且毗邻大安溪设尽可法开浚引灌,兼可食兴畴之水,何必图占肇衅。姑念因旱争水,亦非故意苛求,嗣后惟当恪守旧规,勿得再有龃龉,除立案外,合行示禁。为此,示仰该处业户佃人民等知悉:尔等务须遵照前定断案,毋得再启争端,致干咎戾,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二十年九月日给贴。
晓谕
第二之四遵断甘愿结状
具遵断甘愿人苗栗县大甲保内埔墩仔脚庄总代张廷材,即张戆,今当台湾府大人台前,因被台湾大肚西保控告张戆断水害苗一案,经蒙提讯察悉,断令今年断定自四月初九日引灌一昼夜;如再不雨,四月十七日复再灌一昼夜。嗣后若再不雨,每隔八日后灌一昼夜为准,别日不敢擅用,不敢永远为例。如敢再违者,愿甘受罪,合具遵断甘愿结状是实。
光绪二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第二之五遵断甘结字
具遵断甘结字人台湾大肚上中堡五福圳圳长黄管,甲首吴取、陈鸿,为被苗栗墩仔脚张戆,即张廷材等,为被截断水源控告在案。今当台湾府大人台前讯断,许得张廷材等今年暂定自四月初九日引灌一昼夜,至四月十七日复灌一昼夜;如再不雨,每隔八日引一昼夜,以后不敢为例。合具遵断甘结字为据。
光绪二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第三谕示
钦加五品衔、署台湾县正堂、加五级记录十次张,为出示晓谕事。案据西保里田仔廍埤圳长杨主、张先茂、伥建育,暨埤众陈涂、陈继、许其德、黄秉正、黄贺、郭升、郑春芳、张善、黄■〈亻盍〉、陈严、陈烈、郑助、郭进鹅、施盘等佥同台控旧社埤长武生郭建邦乘旱截流埤水,私卖害苗,经蒙仁爷亲临诣勘缴验。雍正三年,孙邑主勘定建碑,摊完田租,合约盖用县印炳据。所有上、中、下三埤水份十分,旧社埤为田甲多之得四,田仔廍埤为田甲次之得三,大埔埤为田甲再次之得二,牛埔得一,世世上承下接,历久不紊,蒙场谕候提讯断等因。讵邦贿差压延,不蒙出示晓谕,上、中、下三埤各循旧章,照份灌溉,何以息争端而绝后祸,合抄粘合约字一纸,佥垦恩准出示晓谕安农沾叩等情。据此,查此案先据埤长陈涂等佥控同郡绅业户吴昌记佥禀,并据旧社埤庄耆黄向等佥呈,及武生郭建邦具诉,又据大埔埤长林源等佥控,埤长黄基与郭建邦卖水害课各等情,业经本县诣验,推差传集讯断,去后未据报到。兹据佥呈前情,查埤水份灌田甲,向有定章,除分谕长杨主等照章灌溉,毋许混争,致滋事端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保西里田仔廍埤份人等知悉:尔等务须循照旧章,以旧社埤水自上流下十得其三,分灌田甲,收成纳课,毋许阻截争竞,亦不许该埤长等不照定章,致滋事端。自示之后,倘敢故违不遵,截水生事,定即差拘惩办,决不姑宽,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同治四年八月日给。
第四之一碑文
特调福建台湾府凤山县正堂、加三级纪录五次王,为勒石定界,以垂永久事。干隆二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蒙特调福建台湾府正堂、加三级纪录九十三次余批,本县审看得该庄等处田禾,均藉六皆河水引灌,其源共出一条,其流分为三支。其一小条系属三张廍庄,又一大条系盐树脚庄,西北边一大条系属卓佳、龙肚两庄引水之圳头也。去年十二月内,刘予长等因从前未定界分,称被盐树脚庄民霸绝情由,上渎宪案,蒙批:仰县查照前详批示,诣勘定界限等因。遵即检查前详,现诣该地巡查案勘,量明溪水宽深,查看圳头大小,当场绘图勘说,吊记各犯。据卓佳庄民刘予长等供称;本庄年纳供石一百一十五石八斗四升零,又纳饷银二十二两四钱。又据龙肚庄民涂伯清供称:本庄年纳租谷一百八十九石五斗五升零。又据盐树脚庄民高干盛等供称:本庄年纳租谷三百四十八石一升零,三张廍完纳饷银四十两,被卓佳、龙肚庄民在源头另凿新圳,各等语。为查该庄田禾既共此条溪水以资灌溉,则溪水自当按照供谷之多寡,以定水面之分数。今勘定六皆溪面平流处所横宽六丈,应以一丈为砌石立界之地,其余五丈作十分均分,卓佳、龙肚两庄应归二丈,计得四分;盐树脚、三张廍各庄应归三丈,计得六分。至盐树脚庄民并无霸绝水源,占住圳路,龙肚庄民涂伯清等新开圳头业已填塞,毋容置议,理合特勘说分界情由,绘图贴说,呈详宪台核示等缘由,蒙批:争水处所已着该县亲勘,酌量公分,以资灌溉,两比俱已允服,投具遂依如详完案,绘图等因。蒙此,合行勒石永禁。为此,示仰龙肚、卓佳、盐树脚、三张廍等庄垦管佃户人等知悉:嗣后尔等务须遵照本县说断,府宪批示,按照砌定四六界限,分流灌溉,以彰公道,以资利赖;如敢不遵,仍在内山源头私开圳道,挹徙涯岸,分泄图利者,案出,定行按律重处,决不宽贷,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乾隆二十六年九月二十日给。
第四之二禀呈
具公禀:港西上里龙肚庄水甲罗建福、坡工长钟阿盛、保正钟阿郎、保正曾阿华、河边寮保正张阿贤、上坑庄保正陈双丁、中坛庄水甲刘河凤、坡工长刘辛喜、柚子林庄水甲张来金。
一、请查勘水圳,以全水利事理由。
右者,我龙肚水圳自乾隆三年开辟以来,历年与盐树脚、三张廍等庄因此水事斗杀争讼。至干隆二十六年,蒙凤山县邑主王,奉台湾府正堂余札谕:到六皆河勘明,砌石立界,分定水份作十股均分:盐树脚、三张廍等庄得六分;龙肚庄、卓佳庄得四分。已经勒石,以垂永久,至今百有余年,相守无异。近有县参事许廷光谋请金瓜寮、中坛等庄苦力凿开新圳,其通水圳口系直接我龙肚之圳水。夫我龙肚之圳水系灌溉龙肚、中坛、柚仔林等庄之田禾,其用甚广,今政府虽有水利之设,亦必自开圳路以接大河,不致害我庄已成之水利。伏乞大人到河勘明,移文到厅,令许廷光圳路开透大河,以取有余之水,不致害我龙肚等庄已成之水利,此段奉愿候也。
龙肚区庄长钟天福
弥浓庄参事曾荣祥、区庄长宋守四
中坛区庄长刘炳华
保正刘双春。
光绪二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第五之一和解书
和解书麟洛区庄长邱维藩
右者,火烧庄、仑上庄、新潭头庄、三座屋庄共八庄等水源,双溪口分流隘藔之西,与新东势分流,历年来倘水源短小,二比架水■〈土叚〉,依照水声分流。现下水短,各处皆渴,故依照旧规架起水■〈土叚〉,火烧等八庄水分二丈四寸,其新东势水分九尺六寸,二比依照水分流,足不足各无怨言。因先辈设此遗规以杜相争之弊,讵料新东势自己圳路破坏,九尺六寸水不足,反将火烧八庄之水尽数争夺,故水甲邱河椪等将水夺回火烧等庄。至十八日夜十一点钟,新东势庄水甲邱鸿基、业主李阿六等前来役场,情求暂时勿照水■〈土叚〉分流,作三日轮流灌溉,十九日夜尽让新东势,二十日、二十一日两日轮值火烧等庄。然三日轮流,我等三日要修大圳,每修坡圳,苦力数十员,邱鸿基愿出苦力金,故两比和解,目下经轮流三日矣!日后不致争端也。此段和解候也。
光绪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第五之二和解书
新东势庄田业水源,与火烧庄、仑上庄、新潭头庄共八庄等水源,在双溪之内同出,昔年旧规或三分均分,或架■〈土叚〉分流。今因新东势水源不足,向麟洛区庄长邱维藩说明,仍照昔年三分均分之例;本十九夜尽让新东势庄灌溉,二十、二十一两日轮值火烧庄等灌溉。此两比和解,目下经轮流一次矣!嗣后新东势庄分流一日,火烧等庄分流二日,日后不得争端也。此段和解候也。
光绪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新东势区庄长邱毓珍
第五之三和议分水合约书
阿猴厅港西中里老埤区人民总代林万喜
阿猴厅港西下里新东势区人民总代邱毓珍
右者,新东势庄水圳,原与竹叶庄、火烧庄自隘寮庄溪筑埤,分水灌溉,其竹叶庄、火烧庄分得十八份,新东势庄分得十二份,计共三十份。因近年新东势庄水圳,屡与老埤区人民纷争灌溉,以致龃龉不休。当道不忍坐视,今特会同两区人民协议和息,指定水份原作十二份均分,新东势区得水九份,老埤区得三份分流灌溉。其圳路水门及分水位置,概经当道立会测量,指定自顶梨头镖庄方面着手。其上游共圳分流之处,每年开圳工事及巡水看埤经费,系两区人民依照水份均办,新东势区应办九股,老埤区应办三股。自分之后,各安本份,老埤区人民不得别开盗水之圳,亦不得恃强纷争。如遇冬防,新东势区不须用水之期,则老埤区可得自新隘寮西方引水通灌;倘新东势区要水播种急用时节,老埤区人民仍照水份分流及分开用费,不得抗议。立合约书三通,各掌一通,当厅存案一通,以垂久远,世世子孙永守勿替,此约。
光绪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右老埤区人民总代林万喜
新东势区人民总代邱毓珍
第六抽卖坑沟荒埔契字
同立抽卖坑沟荒埔契字人卓猴社蕃妇卓乃娘、卓雍娘,同母亲卓旱娘,有承祖业六所,在山仔顶、龙沟、顶菜寮、三重溪等处,早典与简宅掌管。内中一所,东至大沟母,西至大里挠,南至多毛宁,北至大百六,因东畔大沟母被大水冲崩,连及田园。另有业一宗,在龙沟尾,东至萼家并沟,西至沟并溪,南至溪并朱家,北至沟,全宗早典与黄友官掌管,因东、西、北三方亦被大沟水冲崩,亦连及田园。旱娘等欲自备本筑埤,以固田园,不但无力,且此沟系数番主公界,难以招募合筑。欲使简宅与黄友两银主各自备本代筑,两银主不但恐亏本失利,又恐期限一满,番主则要赎回。若置之不论,到底连田园亦崩为坑沟。欲卖与人,又恐一往不退。转思之间,与其连田园崩为沟壑,孰若卖人筑岸,以保田园;
况乎此沟一筑,可以体尽力沟洫之神禹者一,可以利番民之业产者二。何以言之?坑崁数仞,大雨一过,坏田园为水道,漂播种为浮萍,年崩月削,遂致田租无征,而丁饷又难免,番民之苦何可胜言也。一筑埤,则沟水注,而田园固,其利番老一。沟中草木畅茂,禽兽繁殖,盗贼潜藏,农无安息。所种黍苗,日既虑鸟兽之鼠窃;蓬门荜户,夜又患盗贼之狗偷,农家之惨其谁知之?一筑埤,则鸟兽无止宿之林,盗贼乏藏身之薮,其利番者二。不特利番也,抑且有利子民焉!沟截通郡大道,升降近半里之途,士庶之往来,商贾之出入,负戴者悲矣!一筑埤,则行旅之往来不苦,亦车马之覆溺无忧,其利于民者又一。夫以一卖而三善备,虽一卖不返,亦奚足伤哉!因思左镇庄间诚记素惯筑埤,兼有资本可为,旱娘等愿将早典与简宅东至大沟母一所之业,将上手契批明,抽出东畔大沟母之中截;
另有一宗早与黄友掌管,其东、西、北三方又有深沟,亦抽出其埤内四至,均凭埤水涨及之所为界,而埤外西、北二方之高崁顶,大路东、大路西之荒埔一并抽出。于是将此坑沟二条、荒埔二处,托中引就,均卖与简诚记六八银六百大元。其荒埔听其起盖屋宇,永为埤寮,并听其起土筑埤,岸造陡门,不计高低。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坑沟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筑埤,收成纳饷。倘日后再添埤岸,对陡门亦以埤水高涨之所为界。年共纳番租钱一百文,如后日成田可以耕种者,再加番租钱三百文。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保此坑沟、荒埔果系旱娘等承祖之物,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卖他人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旱娘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两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抽卖坑沟、荒埔契字一纸,付执永远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六百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绪六年正月日。
同立抽卖坑沟荒埔契字人卓猴社番妇卓乃娘、卓旱娘、卓雍娘
第七垦佃批字
立给垦佃批字竹堑社番业主廖吧■〈口六〉,承父遗下分授已分山埔一处,又带熟垦水田一号,坐落土名三洽水大坪下,东至彭家三墩直透岗眉水流为界,西至大崩崁眉为界,南至山眉崁埋石为界,北至二段埔山眉为界,四至号段界址跟同场见人等面踏分明。原带小坑水并界内塘二口灌■〈氵荫〉,又带西边小泉水三门,中央二人均分灌■〈氵荫〉。祗因前佃开辟不成,自己无力开垦山埔,又将熟田取回,情愿一并给垦批与人,尽问本社伯叔番亲人等俱各不欲承受,托中招得汉人陈住彩前来承领垦辟成田,架造房屋居住。当日凭中三面言定,垦底并带熟田时值价银七十四大元正。即日其银经中面交亲收足讫,合行给垦字两相交讫。自给之后,山埔水田任从承垦人开辟耕种,永远为己业,历世子孙耕管,递年供纳大租粟一石正。即日业佃议定,日后永无加减,该佃人车运到所交纳,即给完单付佃收照。至有上手来历不明,系■〈口六〉一力抵挡,不干承垦人之事。日后倘有垦人若要别创,任从陈彩出退,业主同众社番等不得阻挡,该佃通知业主割佃。二比甘愿,两无逼勒,口恐无凭,立给垦佃字一纸,付执永照。
即日实领过垦底银七十四大元正讫,批照。
再批明:给垦界内所栽竹木、杂果,概行交佃,立批,再照。
道光七年(丁亥岁)十一月日。
立给垦佃批字竹堑社番业主廖吧■〈口六〉
第八之一出典契字
同立出典契字人台南城内做篾街第四十五番户郑云岚、郑云铭,有同承先父郑起英,即郑大丰,买过郑森记、吴金记等田园一所,内埤一口,带牛挂份,并自建筑瓦屋一座,号曰震益丰公馆,带廍器及佃居屋地,坐落外新丰里。土名马椆庄,东至方家田边,西至鹿陷沟,南至打鹿州沟透大滥头沟,北至深坑仔沟园头竹树柴草为界。又买过郭明等田一所,仍在外新丰里,土名溪蔗湖,四至毗连马椆地界内。此两宗合共震益丰户名,年纳地租金一百七十八元五十九钱四厘,又附加税一百十九元六钱四厘。又买过林戆等山埔田一所,坐落内新丰里打鹿州,土名■〈艹〈束刂〉〉仔湖,东至头湖仑顶,西至林海山脚,南至仑顶分水,北至大路透公枰。其此宗因岚、行于光绪二十二年旋归我国大陆,故与大尖山佃人陈有才代名,年纳地租金八十九钱一厘,又附加税五十九钱四厘;
及赵乌贤代名,年纳地租金五元十五钱二厘,又附加税三元四十三钱五厘。以上计共三宗,其各四至俱明白为界。今因乏项别需,是以兄弟相议,将此田园三宗并公馆及埤带各物器等项,一切出典,经先尽问亲族人等俱不肯承受,外即托中引就与内南河街谢顺记承典,三面议定典七三足银二千五百大元。其银即日经已同中见收足讫;愿随将此前载田园三宗并埤及公馆,带各器具等项,续即踏明界址起耕,一切交付谢顺记掌管,配佃收税,纳租抵利,不敢异言阻挡。典限至八个周年为满,听岚、铭备足契面银清还,赎回原契,不得刁难;如至期无银取赎,仍与银主依旧掌管,不敢异言生端。而廍屋及廍庭已自昔日俱倒坏尽没,若以后顺记有整资本建筑,赎契之日,宜当一并清还。
倘在年限中内,果实若逢制糖会社出要称买此业,听岚、铭备照原典价银全部赎归,以应转卖制糖会社。价数盈绌,乃岚关系,不得视其有益而赎,有损而言卸与顺记裁卖等语。至于赎卖之日,若有损碍佃人五谷种子肥粪,该岚坐当清楚。如将来佃人藉言当初日开荒需费工本,岚、行即同出头负担,一直不干顺记之事。岚、铭保此各田园等项一切果实承父买置物业,与内亲外戚人等无干,又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亦无延欠旧租以及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为碍,岚、行自即出头担清,与顺记无干。其马椆及溪蔗湖田园丈单一切,纷失无从查寻,经于光绪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赴台南厅禀报在案,倘后日有亲属或他人携出丈单,争管此业,岚、铭随即出头理较,并诉讼费用一切负担清楚,概不干顺记之事。
此系二比两愿,并非抑勒,日后各无反悔异言滋端。口恐无凭,立出典契一纸,并缴连陈吴上手契共十二纸,约字二纸,又郑福等兄弟典契五纸,又买郭明等溪蔗湖白契一纸,又买林戆等■〈艹〈束刂〉〉仔湖契三纸,丈单二纸,统合共二十六纸,付执为照。
内添「廍」字、「坏」字,共二字,批明,再照。
又第一行改正五字,再批明,又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二千五百大元七三足,批明,再照。
光绪二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为中人王耀辉、吴双桃
知见人庶母吴氏
书写人(郑云岚自笔)
立出典契字人郑云岚、郑云行(即云铭)
第八之二卖杜绝断根契字
立卖杜绝断根契字人台南城内做篾街郑云岚、郑云铭,承先父郑大丰买过郑森记、吴金记承置上手陈允德、郭明等之外新丰里马椆庄内连溪蔗湖及新丰里庄墘被溪冲陷未浮复等处各宗田园;又上手承买郭胡等马椆庄田一宗,大小共二百二十八坵;又井仔沟田四分。以上数宗,一切毗连,统共计一大所,内二十二甲四分八厘四毫二丝,又园三十八甲六分六厘九毫四丝,带埤一口,及井仔沟田头尾两边俱有树木并公馆佃居屋地。又糖廍一张,带牛份十挂,又带公馆内器椇及廍内石车、铁车器具等物,各件录载本契后。瓦厝一座,带外护边间,号曰震益丰公馆,年纳地租金一百七十八元五十九钱五厘,又附加税一百十九元零六钱四厘。此各田园,东俱至方、高两家田边及至旧廍后坑沟,西俱至鹿陷沟及至沙仑溪水,南俱至打鹿州沟透入大槛头沟,北俱至深坑仔沟园头竹树柴草为界。其新丰里庄墘浮复之田园,东西四至,上总俱至崁顶;而下总俱至业外溪水。以上各业,东西南北四至概载明白为界。今因乏头以还他债,愿将此业变抵,已先尽问亲族人等俱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内河街谢景我承买,三面议值七三银一千元。其银即日同中见收如数足讫;甘愿随将各田园及埤踏明界址,连契内所带各件器具等物检齐,并现对佃,一切交付谢景我掌管,永为己业,任从起耕越配他佃耕作,收税纳课抵利,不敢异言阻挡。自兹一卖永休,日后岚、铭等及子孙概不能再言找赎等语。保此各田园等项果系是岚、铭等同承先父遗下物业,与内亲外戚人等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又无滞纳地租,亦无旧佃瓜葛以及上手卖主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何项不明为碍,岚、铭同即出头担当,一直不干买主之事。至于马椆庄及溪蔗湖田园各丈单纷失,无从查寻,经自光绪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有台南厅禀报在案,倘后日有亲族及他人携出丈单,争管此业,岚、铭随即出头理较,并诉讼等费一切卖主负担清楚,亦概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并非抑勒,日后各无反悔异言生端滋事。口恐无凭,立卖断根契字一纸,并缴连郑、吴上手契,带合约字九纸,又陈允德等上手契七纸,又郭明上手契一纸,统共十七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谢景我来契面银七三足一千大元完讫,再照。
光绪二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为中人王耀辉、吴双桃、岚
立卖断根契字人郑云、铭
书写人(郑云岚自笔)
各器具列明于左:
一、牛车一张不全、牛踏车一张、石车一付、铁车一付坏、顶枋一块、廍檛一支、竹厨一块、天半一支坏、水车一张坏、鹅酒桶一块、顶下棹各一块、账柜棹一块、粮一支、糖鼎一口坏。
计共一十四件。
第八之三土地台帐誊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