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县志(十一)续12

南平县志(十一)续12

新兴二下五甲

  共征:银二百零四两五钱八分八厘五毫。

  米四十四石五斗六升二合一勺。

新兴三图

  共征:银二百七十二两八钱七厘六毫。

  米五十九石三斗六升二合一勺。

新兴四图

  共征:银二百五十七两四钱九分八厘九毫。

  米五十五石九斗九升一合八勺。

普顺图

  共征:银一十九两四钱八分一毫。

  米四石二斗四升三合四勺。

  观米七斗一升一合。

南清户及各寺庵

  共征:银一千八百零六两三钱五分四厘七毫。

  米三百七十一石二斗八升五合一勺。

  东西南北四架,通共征银,一万六千八百零六两一钱零七厘九毫零七微。

  共征米,三千七百二十一石九斗三升八合八勺一抄一撮。

峡阳额征地丁粮银数

  峡阳一图,征银二百七十八两六钱八分一厘。

  峡阳二图,征银二百八十四两八钱九分七厘。

  峡阳三图,征银二百三十两零七钱六分二厘。

  峡阳四图,征银二百一十一两二钱四分五厘。

  梅北一图,征银二百八十一两九钱三分四厘。

  梅北二图,征银一百二十五两四钱九分二厘。

  安福一图,征银一百八十两零一钱四分六厘。

  安福二图,征银一百九十一两零二分六厘。

  建兴一图,征银一百五十六两二钱八分二厘。

  塘源一图,征银一百零九两四钱零六厘。

  塘源二图,征银一百四十两零六钱零四厘。

  吉田一图,征银二百零一两零三分一厘。

  吉田二图,征银一百六十六两八钱六分六厘。

  寿岩一图,征银二百二十三两一钱一分六厘。

  寿岩二图,征银二百四十四两四钱三分四厘。

  年共征银,三千一百二十五两九钱二分二厘。

峡阳额征粮米数

  峡阳一图,征米六十石零四斗二升四合九勺。

  峡阳二图,征米六十二石零四合正。

  峡阳三图,征米四十九石九斗八升六合二勺。

  峡阳四图,征米四十五石九斗四升九合九勺。

  梅北一图,征米六十一石三斗九升一合八勺。

  梅北二图,征米二十七石二斗二升零七勺。

  安福一图,征米六十石零九斗零九合八勺。

  安福二图,征米四十一石五斗八升一合三勺。

  建兴一图,征米三十三石九斗六升七合一勺。

  塘源一图,征米二十三石八斗三升三合七勺。

  塘源二图,征米三十石零四斗一升七合二勺。

  吉田一图,征米四十三石七斗零二合正。

  吉田二图,征米三十六石四斗五升五合八勺。

  寿岩一图,征米四十八石三斗九升零三勺。

  寿岩二图,征米五十三石一斗五升七合三勺。

  峡阳二图,观米四升三合五勺。

  梅北一图,观米一石四斗九升八合正。

  梅北二图,观米七升二合正。

  安福一图,观米二石二斗七升正。

  建兴一图,观米五斗六升五合正。

  年共征粮米,六百八十三石八斗四升五勺。

起 运

  从前起运,有解户礼工部,裁扣解部新裁站银,开报溢额新增丁口劝恳起科存留额,编正附征兵饷诸款。自乾隆二十年裁去各名目,统归地丁一款解司。

  解司银,一万六百五十二两七钱三分五厘四毫四丝七忽九微四纤六沙五尘四埃一渺内。

  地丁正附征银,九千六百四十两五钱二分一厘八毫八丝四忽二微九纤六沙九尘六埃九渺。遇闰之年,增减不一。

  香颜料银,二百七十四两六钱四分五厘三毫八丝二忽一纤七沙六尘六埃二渺四漠。以下定额。

  削免额银,五百六十一两二钱四分一厘四毫四丝六忽七微九纤二沙。

  匠班匀丁田粮银,四十七两一钱六分一厘四毫八丝六忽二微一纤六沙八尘五埃二渺九漠。

  匀贴颜料不敷正价银,一百二十九两一钱六分五厘三毫四丝八忽六微二纤三沙五埃六渺七漠。

  存留查此留款目从前甚多,后或裁或增,年无常额。今照乾隆二十九年,无闰解给实数解列。其已经裁革各款目,录后备查。

  现在实应解支银,八千三十八两五钱三厘九丝八忽。遇闰之年,增减不一。内科举进士牌坊银,一百五十两。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一年复。

  延建邵道俸银,一百五两。原编瓯宁,乾隆二十年改归南解。门子四名,原编沙县二名,建安二名。快手十二名,原编沙县二名,建安六名,瓯宁六名,建阳一名,松溪一名。皂隶十二名,原编沙县六名,建安六名。轿、伞、扇夫七名,原编南平三名,将乐四名。听事吏二名,原编在长乐县。铺兵二名,原编沙县一名,瓯宁一名。每名工食银六两二钱,共银二百四十一两八钱。乾隆二十年,改归南平。

  本府知府俸银,一百五两。原额南平七十四两四分四厘,将乐三十两九钱五分六厘,乾隆二十年改归南解。门子二名,马快十名,步快一十六名。原俱编南平。皂隶一十六名,原编顺昌十名,将乐六名。轿、伞、扇夫七名,原编顺昌。库子四名,原编将乐。斗级六名,原编南平二名,顺昌二名,将乐二名。工食银,三百七十八两二钱,乾隆二十年,统归南平。禁卒一十二名,工食银,七十四两四钱。内康熙十七年裁半,二十二年全给。

  本府通判俸银,六十两。原编南平三十五两四钱六分,将乐二十四两五钱四分。门子二名,步快八名,原俱编南平。皂隶一十二名。原编将乐五名,尤溪七名。轿、伞、扇夫七名,原编顺昌。工食银,一百七十九两八钱。乾隆二十年,统归南解。斗级四名,工食银,二十四两八钱乾隆十一年添没。

  本府经历俸银,四十两。原编南平二十四两二钱二厘,沙县一十五两七钱九分八厘。门子一名,原编南平。皂隶四名,原编沙县二名,尤溪二名。马夫一名,原编顺昌。工食银,三十七两二钱。乾隆二十年,统归南平。

  本府司狱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一年复。皂隶二名,原编沙县。工食银,一十二两四钱。乾隆二十年改归南平。

  本府儒学教授俸银,四十五两。原编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康熙十七年裁半,二十一年全给。乾隆元年加给今数。门子三名,原编南平二名,沙县一名。斋夫二名,原编将乐一名,尤溪一名。工食银,三十一两。乾隆二十年改归南解。

  本府儒学训导俸银,四十两。原编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康熙四年裁,二十一年复,乾隆元年,加给今数。膳夫二名,工食银,一十三两三钱三分三毫三丝。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二年复。

  本县知县俸银,四十五两。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一年复。门子二名,皂隶一十六名,轿、伞、扇夫七名,库子四名,斗级四名,马快八名,民壮五十名,共九十一名,该工食银,五百六十四两二钱。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一年复。禁卒八名,工食银,四十九两六钱。康熙十七年裁半,二十二年全给。

  本县县丞俸银,四十两。门子一名,皂隶四名,马夫一名,共六名,该工食银,三十七两二钱。

  本县典史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门子一名,皂隶四名,马夫一名,共六名,工食银,三十七两二钱。已上俱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二年复。

  本县儒学教谕俸银,四十两。原编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康熙十七年裁半,二十一年全给,乾隆元年加给今数。斋夫三名,门子三名,共六名,工食银,三十七两二钱。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二年复。膳夫二名,工食银,一十三两三钱三分三厘三毫三丝。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二年复。

  本县儒学训导俸银,四十两。原编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康熙四年裁,乾隆元年加给今数。

  峡司巡检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一年复。皂隶二名,工食银,一十二两四钱,弓兵十四名,工食银,二十一两七钱。俱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二年复。

  剑浦、茶洋二驿,夫船廪给工食银,三千一百六十二两。原额三千二百一十一两六钱,康熙十七年,奉裁银四十九两六钱应解,续裁银三百四十二两二钱四分,新裁银四十四两六钱四分,小建银六十三两五钱。以上四款,解赴驿传道交纳外,剩银二千五百八十四两六钱二分,给剑浦、大横、茶洋、峡、王台五驿站夫工食,不敷银两在沙县额编,每逢三、六、九月,并十二月找尾银数在沙县具领。

  附载各驿额设长夫领银数目。剑浦驿额,设赡夫一百三十名,兜夫十五名,每名日给工食银二分。走递夫十名,每名日给银一分六厘六毫零。遇闰加增,小建扣除。每月大建给银九十二两,小建给银八十八两九钱三分三厘四毫。大横驿额,设赡夫一百名,兜夫十五名,走递夫八名,每月大建给银七十三两,小建给银七十两五钱六分六厘六毫。茶洋驿额,设赡夫一百名,兜夫十五名,走递夫八名,每月大建给银七十三两,小建给银七十两五钱六分六厘六毫。峡驿额,设赡夫一百名,兜夫十五名,走递夫六名,每月大建给银七十二两,小建给银六十九两六钱。王台驿额,设赡夫十名,走递夫三名,每月大葱给银七两二钱 分。

  附载新设京塘递夫工食。乾隆二十 年,每驿新设京报夫二名,专递往来京报塘文。递夫二名,专递督宪来往紧急公文。每名月给工食银六钱。南平剑浦、大横、茶洋,峡四驿,共设京报塘夫十六名,年给工食银一百一十五两二钱,在县按月垫发,赴布政司请领归款。

  府学廪生四十名,廪粮银一百一十五两七钱三分三厘三毫三丝二忽。康熙十年裁,二十四年复。

  府学文庙香灯银,二两五钱二分。康熙十七年裁半,十九年全给。

  府学岁贡生员旗匾银,二两五钱。原编银,三十七两八钱。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一年复,二十六年裁银三十五两三钱,留给今数。

  习仪拜贺救护银,一两。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三年复。

  文庙、山川、社稷、乡贤、名宦等坛祠,暨朱文公诞辰等,春秋祭祀银,二百二十二两二钱。原编二百零一两一分五厘,康熙十七年裁半,十九年全给。乾隆三年,添设致祭 关帝庙银八两,又加祭品银一十六两,共银二百二十五两一分五厘,乾隆十一年匀裁祭祀银二两八钱一分五厘,实给今数。乡饮二次银,一十二两五钱。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二年复。

  县学廪生二十名,廪粮银五十七两八钱六分六厘六毫六丝六忽。凡廪粮每名每季,准抵完地丁粮银,七钱六分一厘。

  县学文庙香烛银,二两五钱二分。康熙十七年裁半,十九年全给。

  县孤贫四十二名。孤癞四十二名。月粮衣布,银三百四十三两一钱九分四毫。从前原编给银二百二十三两一钱四分三厘一丝九忽一微五纤三沙,康熙十七年裁半,十九年全给。乾隆二年为始,遇闰加增,小建扣除。乾隆三年为始,每名日给口粮一分,共加给银一百三十四两二钱一分六厘九毫八丝八微四纤七沙,共银三百五十七两三钱六分。除衣布奉文自乾隆十九年为始,均匀派给此照。原额之数应减少银一十四两一钱六分九厘六毫,实给令数。

  县囚犯月粮,银四十两。康熙十七年裁,十九年复。

  察院布司提学看守公馆门子,工食二名,留半银六两。

  大横驿公馆门子一名,工食银二两。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二年复。

  差领宪书夫船银一两。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二年复。

  祈晴祷雨银四两。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二年复。

  山川、社稷、城隍、郡厉、忠义、坛祠,各门子银二两。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二年复。

  水东、水南、明翠、坵墩四桥,各夫六名,共工食银二十一两六钱。原编四十三两二钱,康熙十七年裁半。南邑桥子一役最苦!近因茶洋、清风二驿,归县办理。凡遇大差装运中伙派拨吉、岳二溪,贴渡载钱下驿皆拨桥船,又有答应谷桥栟软篷等物,客官经过值日,桥子飞报道府厅县衙门,倘一迟延,即干究谴,桥有损失,责其赔补,事有违误,职其究惩。隶是役者,求革不能,纵绝复续。至于妻女无人敢娶,产业无人敢承,甚有祖父将桥子贴银,顶与他人,日久故绝,仍归原主子孙。乾隆二十六年,知县赵爱,访查其苦,出示严禁,杂差运钱,并免答应谷,其装运中伙大差贴渡,给以饭食,并免赔桥等项,苦累稍苏,而埠头管驿诸人间,阻事不果行,其苦仍旧。附载,免桥子杂差告示,“为严禁扰累,以恤苦役事。照得南邑地处冲衢,东达京畿,西通荆楚,路属咽喉,桥为要道。看守桥夫,刻难擅离。本县访闻,四门桥子,工食无几,差繁役重。实因答应谷搁舵差使,走报装钱,故人视为畏途,役称至苦!本县体恤维艰,时行禁免。工食旧有额派,未便遽增。现在面禀列宪,另拨闲款,酌量加给。准行之日,再行示谕。凡有应差谷,本县捐银备买,永不派累。所有桥船,除大差贴渡装载中伙,谅拨帮应,仍给饭食如寻常。各驿领钱,概今埠头,代觅便船附搭运回,凡遇往来官船经过,值日桥子,先赴剑浦填写报单,交给夫头,分送各宪。该桥子亲报本县,以便迎候,诚恐不遵,合行示谕”。

  府前等二十六铺铺司,共一百六十六名,共工食银一千二百三十五两四分。康熙十七年裁半,二十二年全给。

  县学岁贡生员旗匾等,银一两二钱五分。原编银三十七两七钱五分,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一年复,二十六年复裁银三十六两五钱,留给今数。

  旧科举人盘缠酒席,年征银四十两六钱六分六厘七毫。

  新科举人花币,年征银四两。

  武举盘缠,年征银三两三钱三分三厘三毫四丝。以上三款,康熙十七年裁,二十一年复。

  以上存留,现在实给银八千三十八两五钱三厘九丝八忽。

田 赋

  学租银一十七两四钱八分。学租额征二十四两有零,俱系各佃赴县完纳,经承征收除代完,学道官租钱粮仓米之外,剩钱一十七两四钱八分,移送县学,散给廪生贫士。

  入官田产,银二十五两一钱七分八厘三毫二忽三微。顺治年间逆犯周廷璋哨聚馀东,建南道曾延孔剿灭,田产入官。

  当税银二十两。当税年无定额,现在四铺,每铺当税五两。二款俱解司充饷,不加大耗。

  地租,南平原报八十两八钱九分三厘,除荒芜无征银一十两八钱六分五厘,实征银七十两二分八厘,拨充鳌峰书院;年支祭李延平、朱文公二祠银共十二两。乾隆十一年,知县苏渭生 奉巡抚周学健,为推广皇仁,一例减免等事。本地租每两减征二钱。按南平地租旧业无考,雍正七年,廷建邵道呈详南平县,每年征地银七十七两六钱九分三厘,此项系从前设立道标兵丁旧址,奉裁之后,民称官地,耕种竖屋,相沿数十馀年。每年纳租,解为本衙门心红纸札费用,或将此照旧征输解司,以充公费,或仍归本道衙门。总督高其倬、史贻直批府查称,南邑年征地租,系道标员兵驻扎营房基址,及南营较场各官地所征之项,并非田租,承胥只有征收印册,并无案卷,统俟清查勘丈册报,批仍解道。乾隆二年,巡抚卢焯摺奏,各属地租,逐一详查,以应征银入额征解,照厦门例,造入杂税下奏销。户部议,以各府县并各营所收地租,实系沿河傍市,及仓场学宫之傍,附城濠沟隙地,贫民或搭盖小屋栖身,或种蔬养鱼糊口,所收租银,向拨鳌峰书院膏火,并各贤祠庙祭典,至城边搭卖物之处,特恐豪强横占,征收浮租,以息争竞,其数更为有限,与厦门冲繁之地,商贾云集,租有定则,迥乎不同,年收租息,多至拖欠,若经入额征解,小民输纳不前,必多滋累,仍旧令营县征收,留为公用。奉朱批此奏甚妥,即照议行。

元妙观馀租

  按:观建於唐,其田无考。康熙十年册载,充饷田三十五顷八十七亩六分一厘四毫八丝九忽,焚修田,九顷一亩九分二厘三丝一忽三微。住持林增、刘一爵、李茂琳、林樵椿管理,渐次堕坏,消耗侵租逋赋,比追莫办,陆续将焚修田变卖完课,与民推收过粮。乾隆十一年,知县陶敦和查出各租长,将实收银、谷、米三项数目,开报各佃官秤,并令里书,将官秤钱粮收入民户图甲,其馀租仍系租长收取。乾隆二十一年,知县王诉然查册载,焚修田,止四顷七十二亩一分二厘八毫二丝三忽零,其充饷田亩,原载册二顷,现在实共载田四十顷五十九亩七分四厘三毫零,年除佃租抵完正额粮银六百四十九两八钱七分一厘,本色米八十五石一斗三升四勺,尚多馀则於是将官秤之馀租尽入官,谓之馀租。自乾隆二十一年至二十四五六年共清出。

  年额征,银二百四十九两九钱九分五厘。

  额征,租谷一百九十七石六斗四升二合六勺。每石折银七钱八分。共折银一百五十四两一钱六分一厘。

  额征,米一十三石三斗四升七合。每石折银二两。共折银二十六两六钱九分四厘。

  三项共征银四百三十两零八钱五分。

拨充书院

  掌教修金,一百三十九两。

  生童膏伙,银三百两。

  学长辛劳,银一十两。

  门水夫工食,银二十两。

  火神祭品,银六两三钱。

  共银四百七十五两三钱。

逢闰加支

  课席,银一两五钱。

  生童膏伙,银三十两,学长辛劳,银一两。

  门水夫工食,银二两。

  共银三十四两五钱。以上唯掌教修金银,照银行送,其馀俱八五折钱。掌教修金及聘礼,年节礼,薪水往来盘费各款,年共送银一百九十九两。除此拨银一百三十九两,尚短银六十两,系经管义田租胥办送。

  附门摊商税,向系府征,每年额征,银一百六十两七钱七分四厘八毫一丝七忽,遇闰,加征七两三钱九分七厘。

  工部翎鳔,各渔户丁每解银四两七钱五分八厘八毫一丝七忽。

耗 羡

  耗羡银两,原随地丁征收,以为各官薪水之费,自雍正七年耗羡归公。

  各官养廉,每正粮一两,随征耗羡一钱,并封一分,平馀一分。闽省耗羡,不敷公用,故有并、平二项。地方各官养廉之外,馀银解司充公。乾隆十七年县丞移驻峡阳分征,所征地丁耗羡,径解司库,本县耗羡不敷支给,仍赴司库,请领补项。

耗羡额载

  自雍正七年至十年,征粮数目,以匠班分班,征银不一,年额无定。十三年匠班统计十二年,分年匀入田粮征收,数目乃定。

  原额地丁等,银二万六千五百二十二两二钱五分五厘四毫六丝六忽三微九纤,共耗馀银三千一百八十二两六钱七分六毫五丝五忽九微六纤六沙八尘,除减免外。乾隆二年,减免浮多丁口银三千三百一十八两六钱一分八厘九毫零,削免额内减免丁口银六十五两二厘一毫零,是年又豁免原报续报缺额田粮无征银九百三十七两三钱四分三厘五毫,无征匠班银二两八钱三分六厘八毫零,无征颜料银七两一分四厘零,无征纸赎升科等银二十二两八钱三分九厘零,无征荒芜缺额升科米折色钱六钱九分六毫八丝零。乾隆三年,豁免缺额田粮无征丁口银三百六十五两九钱八分三厘四毫零。乾隆九年,豁免逃亡故绝缺额无征田粮银三两八钱七毫零,无征丁口银七钱六分零,无征匠班银一分一厘六毫零,无征颜料银二分八厘九毫零,共豁免过银四千七百二十四两九钱三分五厘九毫零,内除康熙四十五年垦复田征银一十五两六钱七分九厘三毫,垦复升科折色米银四分六厘一毫零外,实免过地丁等银四千七百零九两一线九分四厘零,应扣随征耗羡五百六十五两一钱三厘三毫八丝零。乾隆五年起科,雍正十三年劝垦田粮银四两九分九厘一毫零,应加随征耗羡银四钱九分一厘八毫九丝。乾隆十七年为始,移驻峡阳县丞分征银三千一百二十五两九钱一分三厘零,应分征耗羡银三百七十五两一钱一分六毫四丝。乾隆十八年通饬耗羡数百至丝,而至减去零垦尾数。实征耗羡银二千二百四十二两九钱四分八厘六毫二丝。有闰之年,加酒税羡馀银一钱九分三厘八毫六丝。

耗羡额派

  本府养廉,银八百一十一两八钱三分九厘二丝九忽。雍正七年原派解银二百六十二两二钱八分六厘四毫,雍正十年加解银二百一十两六钱七分一厘九毫六丝二忽。雍正十三年加解银四两一钱五分九厘五毫六丝八忽。乾隆元年加解银八钱一分三厘六毫七丝。乾隆二年加解银三百三十三两九分三厘七毫五丝九忽。乾隆六年加解银八钱一分三厘六毫七丝。

  本县养廉,银一千二百两。自雍正七年至乾隆十七年,俱坐支耗羡。乾隆十八年耗羡额内派支各滩船梢渡夫工食,本县养廉不敷支应银三百五十五两一钱一分四毫九忽,赴司领凑。

  本府经历养廉,银四十两。雍正九年饬给银二十两,乾隆八年加增银二十两。

  本府司狱养廉,银四十两。

  本县典史养廉,银四十两。

  峡巡检养廉,银四十两。已上给增年数同上。

  黯淡、大湘、箭吼、秤钩四滩,救生船四隻,每船水手六名,每名工食银一十二两,共二百八十八两。乾隆二年新设南平八滩,共设救生船八隻。乾隆中裁去西溪燕子岩、城门同、鲤鱼、金门四滩,留黯淡、大湘、箭吼、秤钩四滩,此项工食在县地丁兵饷项下动给奏销,填批抵解司库存公银两。乾隆十八年拨入耗羡项下坐支,嗣后船归延粮厅经管。

  吉溪、岳溪渡船,水手四名工食,银四十八两,又修船工料银八两。乾隆二年新设,工食银两在县地丁兵饷项下动给,抵解司库存工银两。乾隆十八年,改归耗羡项下坐支。

  孤贫,十一名。孤癞,十二名。额外口粮,银八十一两四钱二分。额外孤贫,自乾隆四年编给,从前孤贫、孤癞,共银一百四十两七钱二分一厘四毫零,在耗羡项下动支,抵解公费。后乾隆十五年,奉文裁去银七十七两一厘四毫零,只留孤贫九名,孤癞九名。乾隆十六年奉文加增银一十七两七钱,内加增孤贫二名,加孤癞三名,每名日给口粮一分,无衣布遇闰加增,小建扣除,后均额给前数。

  赏农花红酒醴,银八钱。乾隆五年奉文动支花红酒醴银四两,二十五年奉裁银三两二钱,留给银八钱。

耗羡原派续裁款目

  本县县丞养廉,银四十两。雍正九年,饬给银二十两,乾隆八年加增银二十两,乾隆十七年分驻峡阳,加增银一百二十两,在分征耗羡内坐支。

  大历巡检养廉,银四十两。雍正九年饬给银二十两,乾隆八年加增银二十两。乾隆十五年移驻建宁府瓯宁县吉阳街,养廉编入瓯邑。

  大横驿驿丞养廉,银四十两。

  茶洋驿丞养廉,银四十两。给增俱与上同,乾隆二十年裁。

  正音书院教职薪水,银九十六两。乾隆二年派给,乾隆三年裁。

  起运水脚。年无定额,自雍正七年耗羡归公,凡起运钱粮水脚每千两销银一十两,自乾隆十六年起,奉文裁革起运钱粮官捐水脚。

民国田赋

  丁米额仍前清,征地丁银一万六千八百零六两一钱零七厘九毫零七微。征米三千七百二十一石九斗三升八合八勺一抄一撮。

  现额增地丁银二两七分一厘,米六斗二升四合七勺。此项由民国四年,梁淇祥领垦东郊纱帽山等处荒地,详奉核准。查此地原系东较场,属演仙下里田地,因填为演武场,田粮匀於通里,即前篇所载七升丈者,嗣后田卖粮随,各里皆有此项,今复增现额,故录以备考。

  按年实征,丁银一万四千五百零两,米二千七百八十馀石。

  民国元年画一粮价,丁银每两折征钱二千四百文,解省二千二百文,米每石折征钱六千二百文,解省六千文。全年共解钞票四万六千九百七十三圆。

  丁米随粮捐,起於前清庚子赔款,每两征银四角,米每石征银四角,现作正款,解省钞票六千六百二十圆。

  丁米附加捐,银每两征银二角,米每石征银二角,原奉收拨福建铁路经费,现改充本县警备队经费,全年收钞票三千三百一十九元。

  丁米过忙费,每两征钱一百文,米每石征钱五百文。过年费,每两征钱三百文,米每石征钱一千文,共解钞票二千二百八十一圆。

  丁米附加一成经征费,每两征钱二百四十文,米每石征钱六百二十文,解省钞票五千零七圆。

  串票费,每张征钱三十三文,解省银每两,米每石各解钱一百文,全年解省钞票一千六百五十五圆,馀作县用。民国五年,以三文充修志经费。

  峡阳县佐分征额银三千一百二十五两九钱二分二厘,米六百八十三石八斗五升零五勺,递年实征银二千五百零两,米六百石零,银每两折征钱二千三百七十文,米每石折征钱六千文,随粮附加及各费,与县同。

盐政附

  自盐荚之论始,而盐课兴。历代之政虽殊,大都领运以商,而官征其课。明计口食盐,以疏商利,则官给之盐也。其后虽有盐课,仍买自商,则仍属商办。万历间,盐商计佥里民领运完课引,日填名里,客民受其累,清朝革之。康熙十五年,商人复以私贩肆害,欲令里民请引行销,南邑里排,呈恳详免。附详看:南平知县刘,看得明祖建制以来,四民各有定课;而盐政一项,虑其梗滞,设官防,以缉私运;逢关津,而叠授巡,其疏商利也已极。至於里民食盐,计口之课,曾与征於丁口之中。细查万历年间,简明条单,南邑一丁一口,各派盐课银一分六厘二毫七丝三忽八微,於今犹烈,宜无佥里买引之条。何物盐商,有销引之请,爰考其由,盖因国运当中,盐商悉踞当道之裔,民力无用挟佥里图销引之费,始恣垄断,沿习为例,以致奸两屡控,里民纷投,所以前任防府崔,洞悉民艰,具文详豁。自康熙八年起裁革,迄今数载,商无日不运盐,民无时不买盐,未尝病商,亦未尝亏课。即据商称,私盐肆贩,官盐不行。试问商仓踞於何地,发放出自何人,嗟我里民,苗课若莫能纳,焉能越境而侵盐利。且贩官盐者彼商,即贩私盐者亦彼商也,何得藉口以为饰词。况南当首冲,两关交接,差繁役重,地瘠民贫,里民受累不堪,年来十逃九丧。卑职深虑催科无术,抚字难全,再加销引重累,诚恐早为奔命之民,晚为流离之子矣。恳乞宪慈,转赐详豁。

  康熙三十年始设盐院,加包增引。

  雍正元年,总督满保题准裁汰盐院,及管盐各官,革除官商,不行部引。

  雍正二三年,官运篷盐到县,委令营守备,监卖盐价,差兵役解督挂发兑收归课。建、邵郡盐,经过验报,所获私盐变价,俱营员自解额引,仍系知县督销。

  雍正四年,复行招商,水客葛日升承认南邑额课,至今仍之。

查 验

  凡上游引盐,经行水口关掣验,到延则延平关属同知,验明放行。康熙三十九年,同知裁缺,改归通判。雍正元年改委营员,四年仍归通判。乾隆二十四年,知府夏昌以通判衙门,皂役只二十名,仅供承催粮米。现设盐捕,既无工食,保无滋弊,请改南邑经理,将该县额设民壮七十余名,附催粮办公外,其余酌拨盘验巡查,事有专责。于是盐关督销,皆属知县,掣验十四县商盐。

  乾隆四十九年,归经厅管理。

  乾隆五十年,归盐政厅管理。即大使。

  五十一年,归县管理。

  五十五年,归盐政厅管理。即大使。

  五十六年以后,俱归县管理。

盐房盐政

  盐额正引一千九百九十六道,余引一千八百三十四道,每篷应运盐三十九包零,一百九十觔九两。每引三包,二百六十三觔十三两七钱,每篷一万零七百九十八觔九两。

  年应正额盐一百九十六篷六引。

  应征课银二千九百三十八两六钱三分六厘。

  费银二千六百三十一两七钱三厘。

  盐斤公费银三十两九钱六分五厘。

  年应溢额盐一百八十三篷四引。

  应征课银二千七百四十一两三钱三分一厘。费银二千四百五十五两七钱。

  乾隆三十年奉宪定价,每觔应卖价钱八文。

  按嘉庆、道光间,盐价尚平,视乾隆时所加无几。各县运盐篷额,及纳课银杂费,皆系举商认办,归盐法道管辖。自道光末,所举殷商,悉皆强迫,家尽破产,而盐政始敝。当道始议各属劝富民捐输,以为盐本。闽省约捐银数百万两,招商贩领办。各县篷额若销额最广之处,兼设官运局。逮至同治、光绪间,而官运资本耗尽,领商亦多亏耗。於是欠课累累,盐每包又加厘金银六钱有零,而售价渐增。然光绪中叶,盐价每觔不过十八文,至於末年,增至二十六文。民国元年,闽省盐政处,倡议收归国有,一切商办,悉行取销。数年盐价,增至每觔五十文,光洋一元,只买盐二十觔。闽省前清时代,课银仅六十余万,目今增至三百余万,以供政府借款抵押之品,而民食淡不恤矣。

捐税志第九

  古者关讥而不征,市廛而不征1,法而不廛,所以惠商旅,而通货财也。自汉武帝算舟车、官盐铁,以夺天下之利权。其弊至於盗贼满山,严刑重法以诛之,犹未能胜。故无艺之征,无名之税,必起於衰乱之世。若有明万历矿税之害,几偏天下,而明祚卒斩。海关有税,实始於番舶之互市。清初海禁尤严,道、咸以来,各国通商,而海疆多事。发捻之难,垂十馀载,军费不资,议者始事抽厘助饷。局卡林立,水陆扼要,设官以督之,而商始困矣!然所入甚巨,超乎正赋。至於寇平,欲去而未能也。洎乎庚子之变,赔款四百兆,又有随粮坐贾店铺之捐,民不堪命!而萧墙变作。民国初兴,亦既尤之矣,尤而效之,尤又甚焉。烟酒之捐,继以公卖,以为寓禁於征也。屠宰之税,印花之税,苛细已甚,人言何恤?夫不节其流,而以取民为税源,其涸可立而待也。泰西之民富,富则多取之不为虐。中国之民贫,贫则寡取之而亦艰。况竭泽焚林以渔猎之乎?诗曰:“民亦劳止,汔可小康。惠此中国,以绥四方。”然则今之言财政者,宜如何撙节,而爱养之也。故叙捐税,以著于左。

民国国税

  税契价,民业投税,以卖六典三,计年征解钞票,六千二百五十九元。

  附加税,照正税二十分之一,年收三百一十三元,留县办公。

  契单纸价,每张收光洋七角,内以五角解省,二角留县办公。

  木排百货茶税厘,始於前清同治元年,设延邵税厘总局於延城,分立东西卡,木排卡征收。民国二年改为商捐,减轻税率,次年复回厘金旧率,全年征库平银七万二千四百馀两,又征加一附捐,七千二百四十馀两,内拨局费定额五千四百三十四两七钱零。茶税,全年征库平银二千四百六十六两零,内拨局费三百六十七两三钱零,二项俱税厘局征解省财政厅。

  当税,年征库平银一百两。

  炉税2,年征库平银七十两。

  牙税3,年征库平银一十五两。

  印花税4,民国五年起,收大洋一千零一十六元。

  【注】

  1.关讥而不征,市廛而不征:通过关卡只稽查而不征收。市面行业只收房舍租而不收货物税。

  2.炉税:酒店税。

  3.牙税:在卖买双方说合交易的行商叫牙行。对其收入进行征税。

  4.印花税:国家对因商事、产权等行为所书立或使用的凭证上贴印花税票的办法征税。

  屠宰税,民国五年起,收钞票二千三百八十一元。

  烟酒牌照税,民国三年起,收大洋一千零七十八元。

  六项俱县署征解。

  烟酒捐始於清未,民国加重捐率。南邑烟捐,由商承办,年缴小洋三千二百元。酒捐年缴小洋六千元。除经常费用外,归局委员征解。

  烟酒公卖费,始於民国五年,约收九千二百元,除经常费用外,由局委员征解。

  以上俱照民国五年度,调查编载。

南邑地方税

  馀租,原系充道南书院师生脩金膏伙,年收钱一千九百四十一千文,每千一五四申银。光绪二十九年改作中学、高等小学经费,由县分派给领。

  地租,年征小洋六十一元,由县经书征收,缴县解省。

  官租,年征小洋二十四元,由县经书征收,缴县解省。

  学租,原系县学给发贫士之用,清光绪二十九年奉文提解,始归县收解省。

  贾捐,始於前清庚子赔款,现年收钞票三千零五十三元,每百元拘征收费五元。

  铺捐,始於前清庚子赔款,抽收民业铺租一成,年征钞票一千二百一十元,每百元拘征收费五元。二项除拨中小学校补助费,馀尽解省。

  巡警肉捐,由各肉铺全年认缴捐洋八百元,为县警备队之经费。

  巡警铺捐,按城内铺租抽十分之一,业主铺商各担一半,由县派书收缴,年约收七百元,为县警备队经费。

义仓保甲团练公款

  西木排关,始於前清道光末年,原为排夫争梢而起设立排夫头。每连木排,由客捐钱四百文,归绅董经理。后蒙周道宪立瀛详报立案,将款悉充南平义仓储谷,保甲团练经费,兼拨府育婴堂,月费钱四十千,道南书院生童,新加膏伙月给××元,以及恤嫠修建诸慈善。光绪七年,因建郡木排过延争梢,延、建绅董,又请设立督梢公所。每连由客捐钱二百文。二处征收俱缴道署,委派员绅经理其事。延平以下所出木排,归太平卡征收,兼查验之事,派董事一人办理。至将、顺、沙、永、归、泰,原属排夫自立之馆,抽辛以为公用,后经道宪延年并入西排关抽收缴署。民国以来,悉仍其旧。现年约征钱一万四千文,除拨义仓购谷若干外,拨充工艺所、甲种森林学校经费,地方慈善费,中、小学补助费,及护运木排等费,俱由道尹核定。

  尤溪口木排捐,始於前清郡守赵均,为尤邑开山书院,南邑印山书院脩金膏伙,及二处育婴经费,其款尤分六成,南分四成,年收小洋四千元。光复后,为尤南小学,育婴经费如旧,委员绅经理,民国三年,复提拨水上警察费小洋一千元。

  以上俱照民国五年度,调查编载。

学堂公款

  寺捐,前清光绪二十八年,郡守刘传福传各寺僧,认捐学费多寡不等,照租酌捐,年收洋银三百四十二元,为中、小学经费,民国仍旧。

  祭馀捐,前清祭祀,应缴胙肉三千馀觔,每觔给价五分六厘。光复后,每祭止缴胙肉三百六十觔,仍照官价发给外,令各肉铺认缴馀款,年收洋银三百元,为高等小学经费。

育婴公款

  茶箱捐,始於前清郡守赵均创办,城育婴堂由代报各商,代收汇缴,年约收钱二百七十二千文。

  盐船捐,亦为城育婴经费,由堂董会同官运局长劝捐,年约收钱一百六十二千文。

救生局公款

  百货捐,向为各滩河造救生船,及船夫工食之用,年约收小洋二千二百八十馀元。炮捐年约收小洋一百六十二元五角。捞葬费捐,年约收小洋四十三元五角。三项年给征收辛费洋四百五十二元四角。前清由董事收缴府署,为救生局经费。民国四年,因筹水警察费,解省财政厅,拨充水警察署经费,而救生船撤。

矿捐公款

  灰矿捐,南邑董坑、马头二山,明、清时勒石封禁,民国元年府知事李焕始准开采,马头山宝兴公司,年认缴城自治会经费小洋八十元,西芹自治会三十元,西芹两等小学校费四十元,又缴省实业司洋五十元。仁济公司,年认缴董坑山矿租洋一百元,归城自治收作公款。

  以上俱照民国五年度,调查编载。

物产志第十

  盈天地皆物也,类聚群分,难以更仆数。风诗之所咏,尔雅之所释,不外草、木、虫、鱼、鸟、兽而已。然先王之政教,於是乎施。周礼大司徒,以土会之法,辨五地之物生。山林、川泽、邱陵、坟衍、原隰、动植互异,因物以知民之常。故财贿以生,器用以具。传曰:“凡物不足以讲大事,其材不足以备器用,谓之不轨不物。”山林虽广,草木虽美,禁发必有时。地泽虽博,鱼鳖虽多,网罟必有正。盖以惜物力者,阜民财也。近观欧西政治日新,凡农林渔牧,莫不研究尽致,生殖蕃滋,与吾古先王茂时育物主道,如出一辙。至於宝藏尽辟,五金石炭之矿,钻穴凿崖,不遗馀力,是亦日用生活之助也。南平重山复岭,梯田而耕,粒食不足。所赖山林之产,岁入不下百馀万金。竹有纸笋,木有杉松,既多且遍,随地皆宜,斯为大宗,通行及於燕、齐、楚、豫、赣、浙之邦。菰菌以香菰、朱菰为贵,销行亦远。茶叶盛於咸、同之际,而今则衰。油料不乏椮桐、乌桕,染料新有小叶洋靛,绵亘山麓,发生甚易,此皆有补於货殖者也。果若杨梅、林檎、桃、李、桔、柚;鸟若画眉、鹧鸪、竹鸡、山雉、布谷(1)、流莺;兽若山羊、田豕、獐、麂、狸、獭;鱼若鳜、鳗、鲢、鲤、鲩、鲫、鲛、鳊。山花弥望,草药尤繁。举其大凡,而略其种类。虽侈生物之富,究无当利源之开也。夫稻、粱、菽、粟,既仰赖於邻封;麻、苧、棉、蚕,又内空其杼柚。天产非不夥,害於人力之不齐。土膏非不腴,蔽於物理之无学。则欲邑之富,其可得乎?至论区域之所产,西北如大历口、鸬鹚口、峡阳、诏口、王台、高梧、西芹皆以木排为巨,纸次之,笋次之,火薪、菰、油又次之。茶则峡阳、王台犹著,笋以后坪独美。次推大横坑、溪源、大洋坋、岩头、漈上亦佳。东路界建瓯,幅员短狭。如安丰桥、外岐、埂埕,木排、纸、笋出产自逊。南路袤长,内邻瓯界,木排、纸、薪出口,首推下道,次若畲溪、桔溪、葫芦山、岳溪、太平皆有斯产。总之,山村错处,食毛苦作,悉由人工。此其所言,皆口岸交通之地也。矿产仅有石灰,银、锡、铜、铁未之有闻。昔皆以搰掘有碍地脉,今始发见一二,寥寥无几。故铁多外来,农器有缺。棉花蚕桑之利,种植尤稀,虽曰土宜不同,亦视乎人之提倡而鼓舞之,则此后物产之丰,当更增色矣。始举其已然者,以志於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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