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卷二十九
王拜位於案前。文武官拜位於丹墀之东西。
王冕服就位。各官具朝服随班四拜。
玉诣香案前跪。眾官皆跪。
王致词讫。 【随意致词】 俯伏、兴、復位、眾官皆俯伏、兴、又四拜、礼毕
○凡遇
中宫寿日。
王冕服、
妃具礼服、设香案於内宫门露臺上、行告祝
天地礼。先四拜、兴。
王诣香案前跪、告祝讫、俯伏、兴、復位、又四拜、礼毕。不用乐。百官不随班
○凡遇
东宫寿日、行告祝礼。
王皮弁服。百官具朝服、随班行礼。 【仪同前】
○弘治五年奏准、
郡王将军、凡遇拜贺
圣节等项、各照爵职崇卑、立班行礼
○嘉靖六年题准、
郡王管理府事者、凡遇
圣旦、正旦、冬至等节、镇?等官於布政司行礼。其管理府事
郡王、率各
郡王、将军、中尉、仪宾、教授等官、於本府行礼
表笺
凡进贺表笺。洪武十八年定、凡遇正旦、冬至、预期进贺表笺、
万寿圣节、预期进贺表文、俱行十二拜礼。其日清晨、设龙亭於正殿中。设仪仗大乐於露臺西。设表笺案於龙亭前。设香案於表笺案前。进表笺使者立於香案东。捧表笺官立於香案西。设香案亭於承运门中道。设
王拜位於露臺上。百官拜位於丹墀。
王冕服就位。百官朝服随班。班齐。赞鞠躬、乐作。四拜、平身、乐止。引礼啟请
王诣香案前跪。赞百官皆跪。执事者以表笺跪授
王。王受、以授使者。使者跪受。置龙亭讫。俯伏、乐作。兴、乐止。復位。赞鞠躬、乐作。四拜、平身、乐止。啟请
王搢圭。赞百官搢笏。鞠躬、三舞蹈、跪、山呼者三。啟出圭。赞百官出笏。俯伏、乐作。兴、又四拜、乐止。礼毕。仪仗鼓乐前导。百官朝服送至郊外。
王送至宫城门、就回。护卫官从
王还宫
○凡遇特进中宫笺文。
王冕服。百官朝服随班。行十二拜礼。陈设如前仪。班齐。四拜。啟请
王诣香案前跪。百官皆跪。执事者以笺跪授
王。王受、以授使者。使者跪受。置龙亭讫。俯伏、兴、復位。再行八拜礼。毕。不必舞蹈山呼
○凡遇特进
东宫笺文。陈设如前仪。
王具皮弁服。百官具朝服。随班。行四拜礼。啟请
王诣香案前跪。百官皆跪。执事者以笺跪授
王。王受、以授使者。使者跪受。置龙亭讫。俯伏、兴、復位。又四拜。礼毕
○天顺六年奏准、
郡王同居一城者、从尊属拜进表笺。卑属随班行礼。其另居一城者、照例各自拜进
○嘉靖十六年题准、凡
王府奏进庆贺谢
恩疏、及表文、但称
圣号。不许用家人礼
进贡
凡进贡礼物。弘治十七年题准、凡遇
万寿圣节、千秋、正旦、冬至节、各
王府许进礼物马匹庆贺。每节差人止许一起其餘如扇鮓之类、俱不必进。如差人过多、自备脚力回还、不许应付
○正德四年议准、各府庶人、不许越分进贡
○嘉靖八年奏准、各
王府、及总镇内外、进贡马匹、务将毛色齿岁、备细造册送部。礼部委官一员、照册看验、分别等第、送鸿臚寺类进
迎詔【迎祭受历附】
王府迎接
詔敕赦书。各有处所。
郡王、将军、中尉、及文武官、随从行礼、各有班次。今备书之。而以迎祭受历礼附后
凡迎接
詔赦。洪武六年定、凡遇
詔赦至
王国、武官随
王侍卫、不出郊外。文官具朝服出郊外奉迎。安奉
詔赦於龙亭。乘马前导。
王具冕服、於王城门外五丈餘地奉迎。至
王宫、置龙亭於正殿中。
王於殿前臺上、先行五拜礼。毕。陞殿、侍立於龙亭东侧。武官护卫。文官於臺下自行十二拜礼。跪听开读
○又定、凡使者钦齎
詔书至
王府、至王城门外一裡远下马、随龙亭由中门靠东边入。龙亭至殿中。使者立於殿外、东序西向。候行礼毕。使者见
王、行四拜礼
○十八年定、凡有
特旨御笔至
王所、则遣官於郊外迎接。设香案於殿中。候使者至
王宫门外。
王出迎。使者以
圣旨置殿上香案。导引啟
王四拜、兴。诣香案前。使者以
圣旨授
王。王跪看毕、仍置於案。俯伏、兴、復位。又四拜。礼毕。各官不必陪班
○嘉靖二十七年题准、
郡王同居一城者、迎接
詔敕礼仪、轮递从尊行。著為定式
○万历十年议准、行礼次序。凡遇迎接
詔赦。
亲王先率
郡王、将军、中尉、於殿前臺上、行五拜礼。毕。
亲王侍立於龙亭之傍。
郡王等爵分班侍立於臺上。俟文武官先行四拜礼。毕。
郡王等爵俱同各官跪听宣读。读毕。仍復原班。候各官再行八拜礼。毕。以次而退。 【万历六年例】 若
郡王管理
亲王府事、及另城
郡王管理府事者、迎接
詔赦。文武官俱於本布政司府州衙门行礼。抄黄送管理
郡王、自率宗仪行礼。 【嘉靖六年例】 其拜贺
圣节等项、亦照爵职崇卑、立班行礼。如有错乱失序、及倨慢不恭者、许典仪等官纠举。听
本王参治
凡代行礼仪。万历十年议准、各
王府迎接
詔赦、及庆贺等项礼仪。如
亲郡王年老有疾、不能行礼者、先期奏请。
世子长子代行。其府中诸务、仍自行管理、不许
世子长子干预、以起衅端。若
王果患篤废之疾、势难管理者、具奏行勘明白、请
敕世子长子代理。【正德四年例】 至於
王已老疾、
世子长子先故者、亦许世孙长孙代行。若以世孙行礼、请给世子冠服者、请
旨定夺
迎祭
凡迎祭。万历二年议准、凡
朝廷遣祭各
王府、若
龙亭至本府、於大门外降阶跪迎入庙。迁主于傍。宣读毕。復降阶叩谢
受历
凡受历。洪武十八年定、每岁九月初一日、钦天监进次年历日、颁讫。即遣使者齎历至
王国。长史司官先啟闻。设香案於殿上。
王常服出殿门迎接。使者捧历诣殿上置於案。退立於案东。引礼引
王诣前。赞四拜。赞跪。使者取历立授
王。王受讫、以授执事者、復置於案。赞
王俯伏、兴、再四拜。礼毕 【后颁历以十月初一日。其王府历日、亦不遣使。但附於各府齎捧进贺冬表人员、顺齎颁授】
来朝
国初
诸王朝覲。在朝堂、行君臣礼。在便殿、行家人礼。见
东宫亦然。后不行
凡
亲王来朝。洪武六年定、
亲王每岁朝覲、不许一时同至。务要一
王来朝、还国无虞、信报别
王、方许来朝。
诸王不拘岁月。自长至幼、以嫡先至。嫡者朝毕。方及庶者、亦分长幼而至。週而復始。毋得失序。
诸王居边者、无警、则依期来朝。有警、则从便、不拘朝期
○凡
天子与
亲王、虽有长幼之分。在
朝廷必讲君臣之礼。盖
天子之位、即
祖宗之位。宜以
祖宗所执大圭、於上辕字题曰。奉
天法
祖。世世相传。凡遇
亲王来朝。虽长於
天子者、
天子执相传之圭也受礼。盖见此圭、如见
祖考也
○凡
诸王来朝祭祀与未办、先常服见
天子、三叩头不拜。
奉先殿见毕、不拘何殿楼阁门下、
天子执大圭
王具冕服、叙君臣礼。行五拜三叩头。见毕。
诸王係尊长。
夫子係姪孙。引
王至后便殿。
王坐东面西。
天子衣常服叙家人礼、行四拜、不叩头。
王坐受。然虽行家人礼。君臣之分、不可不谨。
天子居正中南面坐、以待尊长。次见
东宫、行四拜礼。如
王係尊长。
东宫答拜
○凡
亲王係
天子伯叔之类、年踰五十、则不朝。孙姪之类、年踰六十、则不朝。俱
世子代之
○凡
亲王来朝。若遇大宴会、
诸王不入筵宴中。若欲筵宴、於便殿去处、精洁茶饭、叙家人礼。群臣大会宴中、
王并不入席
○凡
亲王每岁来朝。自备饮膳。其随从官员军士、盘费马匹草料、俱各自备。毋得干预有司、恐惹事端
○凡
亲王入朝。以王子监国。其随侍文武官员马步旗军、不拘数目。若
王恐供给繁重、斟酌从行者听。其军士仪卫旗帜甲仗、务要鲜明整肃、以壮臣民之观
○凡
亲王及嗣子、或出远方。或守其国。或在京城。
朝廷或有宣召。或差仪宾、或駙马、或内官、齎持
御宝文书、并金符前去。方许起程诣
〔闕〕
○二十九年定、
亲王见
天子毕。次见
东宫。引礼官导
王由
文华门东门入、至
文华殿前西向立。
东宫冕服执大圭。詹事府等官六员、导驾出陞座。东宫官左右侍从。引礼官引
王就拜位。赞礼官赞四拜礼。
东宫坐受。毕。
东宫及
王俱衣常服、叙家人礼。引礼官请
王由殿东门入、至后殿。
各王东坐向西。
东宫面东。赞礼官赞四拜礼。
王坐受。 【时诸王皆东宫叔】 如
东宫与
王叙坐。
东宫正中南面坐。
各王东西叙坐
○凡
诸王见
皇后父母、亦行四拜礼。
皇后父母立受
○隆庆元年令、
亲王朝覲礼久不行、今后不必具奏。礼部通行各
王府知会
奏事
宗室非机密重情、不得径奏。
郡王以下、有事非啟
亲王、不敢奏。袭爵请名封等事、非长史等官啟
王、不敢类奏。仪宾不敢託郡县主君名陈奏。有越关奏扰者、罚无赦。光宗藩要例
凡
王府奏事。洪武六年定、
王遣使至
朝廷。不须经由各衙门、直诣
御前。敢有阻当、即是姦臣。其
王使至
午门、直门军官火者、火速奏闻。若不奏闻、即係姦臣同党
○永乐元年令、
王府有事发行、三司等衙门、随即奏闻。必待
钦准、方许奉行。敢有擅行者治罪。如遇在京
各王出府之日、法司即查前例、通行长史知会遵守
○弘治五年奏准、各
王府一城居住者。凡有婚丧等事、每年春秋二季、总啟大府类奏
○十六年奏准、仪宾应奏事情。不许假託郡县主君名目。除机密重情、及与
亲王干涉外。合照
郡王将军中尉事例、令长史司具啟
亲王、参详代奏
○正德元年奏准、
王府除机密重情、及袭王爵外。其餘奏请名封选婚等项。听该长史等官、参详明白、啟
王知会。一年春秋两季类奏。谢
恩等项、应本谢、及表谢者、亦於每年春首、类谢一次
○十一年、令各
王府差来人员、止许会同馆安歇。不许在外潜住。事完即回。违者、照例问发充军。在京有容令住歇、及指称打点等项、事发、各问罪如律
○嘉靖元年、令各
王府差来人役、有挟带空本、在京填写者、缉事衙门、巡视御史、拏问追究。用印之人、从重治罪
○万历十年议准、各
郡王并将军中尉齎奏事宜、除机密重情、或与
亲王干涉、及
郡王分封不在一城居住者、许令径自差人具奏外。其餘凡有奏请、务要令长史教授、备啟
亲王、及另城
郡王、参详明白、应该奏闻者、方许给批差人齎奏。 【弘治十三年例】 若本非机密、本无干涉、而捏称机密干涉、及假以建言為报復之举者、奏词立案不行。仍将本爵参降禄米。差来人役、照拨置例、问发边卫永远充军。辅导等官、通行参究。其无藉棍徒、诈骗各府财物、交通歇家、潜住京师打点者、许缉事衙门访拏、照前例问遣
凡越关奏扰。嘉靖十一年题准、
郡王、将军、中尉、郡县乡君夫人等、但有越关陈奏、情轻者、革去爵秩。情重者、送发高墙
○万历十年议准、
宗室如有搆讼、及请乞婚封禄粮等项、合行长史教授、啟
王转奏。如
亲郡王不与转奏、许差家人於守巡抚按衙门具告、即与行勘。轻则啟
王议处。重则会奏请
旨。奏内亦要明开曾否经长史教授、守巡抚按等官告理、抄奏到部、查勘明白、题请究治。不许私自越关来京奏扰。如或故违禁例、已封者、题请降為庶人、送发閒宅拘住、给与口粮养赡。其无名封及花生传生等项、俱径札顺天府、递回该府收管、不送閒宅、致冒口粮。若宗妇宗女犯者、顺付公差人等伴送回府。已封者、题请革去封号仍罪坐夫男、削夺封职。凡所奏情词、一概立案不行。随行巡按御史、根究同行拨置之人、问拟边卫永远充军。该府长史教授等官、失於防范、通候年终类参。每一府而岁至三起以上者、降调。一起二起者、行巡按御史提问罚治。如有需索抑勒、失误应得名封、以致本宗不得已而冒禁者、勘明之日、将辅导官参究革职
祭祀
立国有社稷。诸侯王有五庙。及其风云雷雨山川旗纛五祀之神、亦祀典所不废。俱用王者礼乐。今具列之
凡
王国祀典。洪武六年定、
王国宫城外、立
宗庙社稷等坛。
宗庙、 【立於王宫门左、与朝廷太庙位置同】
社稷、 【立於王宫门右、与朝廷太社稷位置同】
风云雷雨山川神坛、 【立於社稷坛西】
旗纛庙 【立於风云雷雨山川坛西、司旗者致祭】
○又定凡祭五祀 【用豕一、祝帛香烛酒果】
司户之神、 【於宫门左设香案、正月初四日门官致祭】
司灶之神、 【於厨捨设香案、四月初一日典膳官致祭】
中霤之神、 【於宫前丹墀内、近东设香案、六月上旺戊日、承奉司官致祭】
司门之神、 【於承运门稍东设香案、七月初一日、门官致祭】
司井之神、 【於井边设香案、十月初一日、典膳官致祭】
○十一年定、
王府社稷无配位。社称国社之神。稷称国稷之神
○十八年定、
王府祭社稷仪。一斋戒、正祭前四日、奉祀所具本啟闻。於午后沐浴更衣於斋宫。次日為始。斋三日。凡斋戒之日。不饮酒。不茹荤。不弔丧问疾。不听乐。不行刑。不判署刑杀文书。不预秽恶事
○一省牲、正祭前一日、清晨、设香案於宰牲房外。导引官四员、导
王常服诣牲位。啟省牲。执事者牵牲过香案前讫。啟省牲毕。遂宰牲。以盘盛毛血、伺祭瘞之
○一陈设、前期扫除坛场幕次。至期、掌祭官率执事陈设籩豆簠簋酒尊等物
○一正祭、其日昧爽、
王具皮弁服。文武官祭服。典仪唱乐舞生就位、执事官各司其事。导引官四员、导
王诣拜位。内赞啟就位。典仪唱瘞毛血。执事者以毛血瘞於坎内。典仪唱迎神。典乐举麾、唱迎神、乐奏广清之曲。候乐作。内赞啟鞠躬、四拜、兴、平身。乐止。典仪唱奠帛、行初献礼。典乐举麾、唱初献、乐奏寿清之曲。武生舞武功之舞。执事者捧帛爵献於神位前。读祝官取祝、跪於神位之左。内赞啟跪。典仪唱读祝。读讫。内赞、啟俯伏、兴、平身。乐作。通赞同唱百官俯伏、兴、平身。乐止。典仪唱亚献礼。典乐举麾、唱亚献、乐奏豫清之曲。文生舞文德之舞。执事者、举爵进献如前仪讫。乐作。典仪唱终献礼。典乐举麾、唱终献、乐奏熙清之曲。文生舞文德之舞。执事官进爵如亚献仪讫。乐止。典仪唱饮福受胙。典膳以福酒及胙、自神位前由正门左捧出。内赞啟跪、搢圭。典膳以福酒跪进。内赞啟饮福酒讫。典膳以胙跪进。内赞啟受胙讫。啟出圭。俯伏、兴、平身。内赞啟鞠躬、四拜、兴、平身。通赞同唱百官四拜。典仪唱彻饌。典乐举麾、唱彻饌、乐奏雍清之曲。执事官各诣神位前彻饌讫。乐作。典仪唱送神。典乐举麾、唱送神、乐奏安清之曲。内赞啟四拜。通赞同唱四拜。乐止。典仪唱读祝官捧祝、掌祭官捧帛、各诣瘞位。典乐举麾、唱望瘞、乐奏时清之曲。内赞啟礼毕
○一祭山川、仪与社稷同。但不瘞毛血。改诣瘞位為燎位、及乐歌不同
○一祭旗纛、遣武官戎服行礼。仪与山川同。但乐用大乐
○一五祀、遣官致祭。用大乐。行三献礼。不用饮福受胙
○又定、
王祭
宗庙、用冕服。文武百官祭服陪祭。祭器籩豆八、簠簋各二。牲用少牢。其庙制许立五庙、二昭、二穆、与始祖之庙為五。以始封之
王為始祖。
靖江王国、则以
南昌王為始祖。四时之祭、皆用王者礼乐
○宣德二年、令
王府祭
宗庙、用宋朱文公家礼
筵宴
凡大宴礼仪。洪武十八年定、
其日设
王座於存心殿。设酒亭於座西南、膳亭於东南。设文武官四品以上座次於殿内东西相向、酒尊食卓於殿外、五品以下座次於两廊。设细乐於殿内、大乐於殿外。典仪啟请陞座。
王服常服出。乐作。陞座。乐止。引礼引文武四品以上官、及长史、诣殿内、五品以下诣殿外、列班北向。赞鞠躬。乐作。四拜。乐止。进筵乐作。有花则进花。进讫。乐止。色长跪啟一奏喜千春之曲。次唱乐作。进第一爵酒。赞各官跪。色长跪唱进酒。饮讫。乐止。赞眾官俯伏、兴。就座。执事者进各官卓。乐作。有花则散花。乐止。色长跪啟承应毕。进第二爵酒。色长跪啟二奏永南山之曲。各官起立。斟酒毕。復坐。执事者随斟各官酒。色长跪唱进酒。饮毕。乐止。进汤。鼓吹响节前导、至殿外、大乐作。各官起立。进毕復坐。执事者即供各官汤。色长跪唱进汤。乐作。食毕。乐止。色长跪啟承应毕。进第三爵酒。色长跪啟三奏桂枝香之曲。进酒、进汤如前仪。色长跪啟承应毕。进第四爵酒。色长跪啟四奏初春晓之曲。进酒进汤如前仪。色长跪啟承应毕。进第五爵酒。色长跪啟五奏乾坤泰之曲。进酒进汤如前仪。色长跪啟承应毕。进第六爵酒。色长跪啟六奏昌运颂之曲。进酒进汤如前仪。色长跪啟承应毕。进第七爵酒。色长跪啟七奏泰道开之曲。进酒进汤如前仪。毕。收爵。进汤及大膳。如前仪。毕。收膳。色长跪啟承应毕。赞彻案。自下而上。赞起。文武官如前列班。乐作。四拜。乐止。分东西序立。典仪跪啟礼毕。乐作。引
王还宫。乐止。各官以次出。常宴五爵、礼仪同。凡遇正旦、
圣节、
王寿日、设宴用花。餘宴不用
○二十五年令、僉事係方面官、许入殿、坐於长史之上
乐
旧制、王国设
宗庙乐生、及乐工、乐器、甚备。迨后有因而广置女乐、淫佚无度者、遂行裁革。今许復乐工旧额、以存王国之体云
凡乐工乐器。洪武初定、
王国宗庙乐生三十六人。鐘罄各一。瑟二。琴八。塤、箎、簫、笛各二。笙四。柷敔各一。搏拊二。歌工八。舞生七十二人。文舞三十六人、各执羽籥。武舞如文舞之数、各执干戚。中各以二人為引舞
○又定、
王府乐工、例设二十七户。於
各王境内拨与供用
○十五年定、乐工乐器冠服之制。凡朝贺用大乐。乐工二十七人。乐器用戏竹二。头管四。笛四。杖鼓十二。大鼓一。花梨木拍板一。冠服用红绢彩画胸背方花小袖单袍、有花鼓吹冠、锦臂韝、皂靴。抹额用红罗彩画。束腰用红绢宴礼七奏乐。乐工八人。乐器用紫竹簫二。紫竹笙二。(上□下秦)二。花梨木拍板一。冠服同前。迎膳大乐。乐工八人。乐器用戏竹二。笛二。杖鼓二。小鼓一。花梨木拍板一。冠服亦同前。其餘乐工冠服、用绿绢彩画胸背方花小袖单袍、无花鼓吹冠抹额以红绢彩画。束腰以红绢
○正德四年奏准、
王府乐舞生、照例将有度牒无过犯道士补充。不足、於黜退生员内选补。礼生取附近相应人户、或黜退生员选补、不许过额。如有富民额外营充、谋避差徭者、事发问如律
○嘉靖四十四年议准、各
王府有广置女乐、淫纵宴乐、或因而私娶花生滥封。今后各行裁革。如遇迎接
詔敕、拜进表笺、朝贺宴享等项、即於本府吹鼓手教演充用
○万历十年议准、改正乐工。凡
亲王迎接
詔敕、及朝贺宴享、合用乐工、各该布政司遵照会典所载原额。查将先年各府退出数内、拨还二十七户、听候供用。但不得狎近女乐、致有花生冒滥之弊。
郡王原无拨给乐工、不许妄援奏讨。其另城
郡王、如遇迎接
詔赦等项行礼、许有司拨送吹鼓手十二名应用。事毕、即回原州县当差 【万历七年例】
大明会典卷之五十七
王国礼三
婚姻【仪演婚配及奏式附】
按
祖训。亲王妃宫人等、必须选择良家子女、以礼聘取。勿受大臣进送、恐有姦计。但是娼妓、不许狎近。我
皇祖圣虑深远已。嗣后择婚有令。选婚有期。擅婚有禁。妾媵有限。至於滥妾花生等弊有罚。例益严云
凡选择婚配。弘治间定、
王府选婚、务要会同长史承奉教授等官、於本境内拣选家道清白、人物俊秀、年岁长成者、就行彼处按察司覈勘明白、方许具奏。并不许伦理失序、於例有违。若先通媒合、纳贿营求、及扶同保勘、婚配不当者、经该官吏媒合人等、通坐以枉法罪名。营求拨置之人、发边卫充军
○十七年、令各
王府结勘婚期文移、所司迁延半年之上者、听
王府举奏治罪
○正德十一年奏准、各
王府子女、年应请封选婚者、长史教授即啟
王覆查、一年二次类奏。若过期一年之上、辅导等官以违制论。其请封选婚勘合到布政司、有掯勒迟滞者、巡按官查究。守巡官年终将请封选婚已未完结报本布政司、呈部稽考
○十二年、令各
王府子女婚姻、止令布政司保勘奏请。不必转行覈实、以致迟误
○嘉靖三十七年议准、如有同姓為婚者、不准受封。照依庶人子女事例、不给婚嫁。长史教授媒証人等、巡按御史提问
○万历十年议准、
宗室子女年十五以上。奏行本境内官员军民之家、及居官入籍年久者、选择婚配。务要家道清白、年岁相应。虽係重结王亲、亦必服属无碍、方许题请授封成婚。如有远方流移军匠。并父祖过犯、及本府军校厨役子女、朦朧冒选者、革退另选。如已经授封成婚者、夫淑恭宜人等、革去封号。所生子女、照擅婚例、止许请名、不许请封。郡县主君等仪宾、革去职事。各该保勘员役、及主婚媒証人等依律治罪。如有营求拨置情由、及本府军校厨役、与
王府為婚者、俱问发边卫永远充军。 【万历七年例】 其初选有之日。长史教授等官、取具媒証人等甘结重加保勘、申呈巡按御史、转行布政司、覈勘无碍、照依类奏事例、於每季仲月具奏一次。先期巡按御史行长史教授等官啟
王、具本齐发。其布政司文结、免其復具。止用长史教授等官、黏连媒証人等甘结缴部。若
王奏已到、而巡按奏未到、按季咨都察院行催。如巡按奏先到、一面查题、迟至半年以外、而
王奏与长史教授等结未到者、每上下半年同名封类参一次。行巡按御史将辅导等官提问、坐以抑勒之罪
请婚格式
某王臣某、谨
奏、為乞
恩婚礼事。据某郡王某等、啟称长子长孙、镇辅奉国将军、中尉、某等、选到某氏等各家道清白、年岁相应、堪為婚配。伏乞转奏等因。具啟到 【臣】 。查得
宗藩要例内、选择婚配一款。选有之日、长史教授等官、取具媒証人等甘结、重加保勘、申呈巡按御史、转行布政司、覈勘无碍、照依类奏事例、於每季仲月具奏一次。先期巡按御史、行长史教授等官啟
王、具本齐发。其布政司文结、免其復具。止用长史教授等官、黏连媒証人等甘结缴部等因。今据某等选到某氏等、俱係某季该
请封人数。已令长史教授某人、查勘明白、申呈巡按衙门、覈实具奏外。伏乞
敕下礼部、照例
赐给封号
誥命等项、行令成婚。臣等不胜感戴
天恩之至。為此具本、专差校尉某齎捧、谨具奏
闻
计开
某郡王府
一长子、长孙、镇辅奉国将军、中尉、某、见年若干岁、係某王将军中尉某妃夫淑恭宜安人某氏嫡生。如係庶出者、云第几妾某氏庶生。先於某年月日、具奏
请封选婚。於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会选到某府州县、某籍某人、嫡妻某氏、所生第几女某氏、见年若干岁、堪為婚配
凡选娶继配。万历十年议准、凡
亲郡王妃病故而未有子者、许奏请选继 【天顺四年例】 止请
敕封為继妃、不给
册命冠服。若元配题封之后、未及遣官行礼病故者、
亲王继妃、准给
册命冠服、仍遣官
册封。
郡王继妃、止给
册命、不遣官
册封。不给冠服。 【万历七年例】 如已有子、不分嫡出庶出、俱不许选继。止照内助事例、有妾推举一妾、无妾奏选一人、以管理家事、抚育子女。不许请授次妃封号。 【弘治间例】 将军中尉正配病故而未有子、及已经授封、未经成婚病故者、俱许选继。如年五十以下、子尚幼小者、亦许选娶内助。 【嘉靖二十八年例】 若虽无子、止奏选内助妾媵者、听从其便。 【正德四年例】 至於继室病故而復无子者、亦止许选妾。不许再奏选继。其
亲王世子
郡王长子、不分有无子嗣、俱准选继、以共承宗祧。止请
敕知会、俟袭封王爵之日、
世子继妃、进封為
亲王继妃。长子继夫人、进封為
郡王继妃。一体遣官
册封。世孙长孙、亦照
世子长子例行 【万历九年例】
奏请格式
一选娶继配
某王臣某、谨
奏、為乞
恩遵例选继事。据世子世孙某等、某郡王某等、啟称长子、长孙、镇辅奉国将军、中尉某等、因嫡配妃夫淑恭宜安人某氏等病故、乞要遵例继选、乞為转奏等因。具啟到□查得
宗藩要例内、选娶继配一款、
亲郡王妃病故而未有子者、许奏
请选继、止请
敕封為继妃、不给册命冠服。若元配题封之后、未及
遣官行礼病故者、
亲王继妃、准给册命冠服。仍
遣官
册封。
郡王继妃、止给册命、不
遣官
册封。不给冠服。将军中尉正配病故而未有子、及已经授封、未经成婚病故者、俱许选继。其
亲王世子
郡王长子、不分有无子嗣、俱准选继、以共承宗祧。止请
敕知会、俟袭封王爵之日、
世子继妃、进封為
亲王继妃。长子继夫人、进封為
郡王继妃。一体遣官
册封。世孙长孙、亦照
世子长子例行等因。今据某等具啟前来。已令长史教授某等、查勘明白、理合按季开列类奏。伏乞
敕下礼部、将某等照例题
请、准令於本境官员军民良家女内、选娶一人以為继室。臣等不胜感戴
天恩之至。為此具本、专差校尉某齎捧、谨具奏
闻 【如亲郡王、止引亲郡王例。将军中尉、止引将军中尉例。世子长子、止引世子长子例。其亲郡王世子世孙、长子长孙、系单本具奏者、倣后开来歷格式叙於前。奏内不必列计开】
计开
亲郡王
一某王某、见年若干岁。於某年月日、具奏
册封為某王。某年月日、具奏选婚。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选到某府州县某籍某人第几女某氏為配。某年月日、
册封為某王妃。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某年月日、病故。并无所生子女、例应选继
世子世孙长子长孙
一某王世子、世孙、某郡王、长子、长孙、见年若干岁。於某年月日、具奏
册封為某爵。某年月日、具奏选婚。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选到某府州县、某籍某人第几女某氏為配。某年月日、
册封為某妃夫人。某年月日、入府成婚。 【如有子开有出、无子开无出】 某年月日、病故。例应选继
将军中尉
一某府将军、中尉、某、见年若干岁。於某年月日、具奏授封為某爵。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选到某府州县、某籍某人第几女某氏為配。某年月日、授封為某夫淑恭宜安人。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某年月日、病故。并无所生子女。例应选继 【如係未封未婚病故者、俱於為配下云未曾授封、未经成婚、某年月日、病故】
一选娶内助
某王臣某、谨
奏、為乞
恩选娶内助事。据某郡王某等、啟称妃夫淑恭宜安人某氏等病故。乞要遵例、选娶内助、乞為转奏等因。具啟到臣。查得
宗藩要例内、选娶继配一款、
亲郡王妃病故、如已有子、不分嫡出庶出、俱不许选继。止照内助事例、有妾推举一妾、无妾奏选一人、以管理家事、抚育子女。将军中尉正配病故、如年五十以下、子尚幼小者、亦许选娶内助等因。今据某等具啟前来、已令长史教授某等、查勘明白。理合按季开列类奏。伏乞
敕下礼部、将某等照例题
请、准令於本境官员军民良家女内、选娶内助、就作本位第一妾。臣等不胜感戴
天恩之至。為此具本、专差校尉某齎捧、谨具奏
闻
计开
某郡王府
一某王镇辅奉国将军、中尉某、见年若干岁。於某年月日奏
请授封為某爵。於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选到某府州县、某籍某人第几女某氏為配。於某年月日、授封為某妃夫淑恭宜安人。於某年月日、病故。除报丧外、并未娶有妾媵、遗下子女、无人抚育、例应选娶内助 【如本位下有妾者、病故下云因年足若干岁、正配无出、先於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娶到某府州县、某籍某人第几女某氏為第一妾。例应进為内助】
凡妾媵限制。正德四年令、凡长女已為
王妃、復将次女进与為妾者、罪坐所进之人
○嘉靖二十三年议准、各
王府选娶妾媵。俱要预行奏请。其奏内、大明开年纪若干、有无嫡子、及曾否娶有几妾候礼部查明、果係乏嗣、及例应娶之数、方与行文覆勘是实、方许选娶。例外滥收者、听礼部参题革退
○万历十年议准、凡
亲王妾媵、许奏选一次、多者止於十人。
世子及
郡王额妾四人。长子及将军额妾三人。中尉额妾二人 【弘治间例】
世子
郡王选婚之后、年二十五岁、嫡配无出、具啟
亲王转奏。长史司仍申呈巡按御史、覈实具奏。於良家女内选娶二人。以后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则止於二妾。至三十岁復无出、方许仍前具奏、选足四妾。长子及将军中尉选婚之后、年三十岁、嫡配无出、照例具奏、选娶一人。以后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则止於一妾。至三十五岁、復无出、方许仍前具奏。长子将军娶足三妾。中尉娶足二妾。至於庶人、必年四十以上无子、方许奏选一妾。 【嘉靖三十一年例】 凡选妾禁例、悉如选婚。不许滥选流移过犯、及本府军校厨役之家。各
王府每年备将妾媵姓氏来歷、并入府年月、攒造文册送部。其子女生年月日、并名位行次、即填注本妾项下、以备名封查考。但有不遵明例、或年未及而预陈。或已生子而復娶。将本宗参奏罚治。所生子女、中尉以上、照滥妾例行。庶人不给名粮
奏选格式
某王臣某。谨
奏、為乞
恩选娶妾媵事。据某郡王某等、啟称本王长子、长孙、镇、辅奉国将军、中尉、某等、妃夫淑恭宜安人某氏、无出。某等年足若干岁。乞要照例选妾等因。俱啟到臣。查得
宗藩要例内、妾媵限制一款、
世子
郡王选婚之后、年二十五岁、嫡配无出、具啟
亲王转奏。长史司、仍申呈巡按御史、覈实具奏、於良家女内选娶二人、以后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则止於二妾。至三十岁復无出、方许仍前具奏、娶足四妾。长子及将军中尉选婚之后、年三十岁、嫡配无出、照例具奏、选娶一人。以后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则止於一妾。至三十五岁、復无出、方许仍前具奏。长子将军娶足三妾。中尉娶足二妾。至於庶人、必年四十以上无子、方许奏选一妾等因。今据某等具啟前来、已令长史教授等官某等、查勘明白、申呈巡按衙门、覈实具奏外。理合按季开列类奏。伏乞
敕下礼部、将某等照例、准令於本境官员军民良家女内、选娶一人、以為第几妾。臣等不胜感戴
天恩之至。為此具本、专差校尉某齎捧、谨具奏
闻 【如世子郡王奏内、止云世子郡王例。长子将军中尉奏内、止云长子将军中尉例】
计开
某郡王府
一世子、某郡王、长子、长孙、镇辅奉国将军、中尉、某等、见年若干岁。於某年月日、奏
请授封為某爵。嫡配某氏、於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授封為妃夫淑恭宜安人。并无生有子嗣。例该选妾
妾媵册式
某王某位下、除正妃外、妾几人
第一妾某氏、係某府州县某籍某人第几女。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选娶。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某年月日故。 【如係隆庆五年以前、止开例前以礼娶到、不开勘合号数】
第一子某、某年月日生。某年月日奏报。某年月日
赐名。某年月日封。 【后有子、以次开造】
第一女、某年月日生。某年月日奏报。某年月日封。 【后有女、以次开造。若原无所生子女。即於本妾位下、註无出二字】
第二等妾 【同前】
某郡王某位下、除正妃外、妾几人
第一妾某氏、係某府州县某籍某人第几女。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选娶。某年月
日、入府成婚。某年月日故。 【如係嘉靖二十三年以前、止开例前以礼娶到、不开勘合号数】
第一子某、某年月日生、某年月日奏报。某年月日
赐名。某年月日封。 【后有子、以次开造】
第一女、某年月日生。某年月日奏报。某年月日封。 【后有女、以次开造。若原无所生子女、即於本妾位下、註无出二字】
第二等妾 【同前】
镇国将军某位下、除夫人某氏外、妾几人
第一妾某氏
辅国将军某位下、除夫人某氏外、妾几人
第一妾某氏
奉国将军某位下、除淑人某氏外、妾几人
第一妾某氏
镇国中尉某位下、除恭人某氏外、妾几人
第一妾某氏
辅国中尉某位下、除宜人某氏外、妾几人
第一妾某氏
奉国中尉某位下、除安人某氏外、妾几人
第一妾某氏
【以上俱照前式开造】
凡庶人婚嫁。景泰三年
詔、各王府庶人子女长成、或无父母婚姻、又无人敢与议配、所在官司审察具名奏来处置
○天顺四年奏准、
宗室降為庶人者、其子女婚嫁、有司每人与四表里、首饰银二十两、猪四口、羊四隻、自令婚配
○万历七年议准、各
王府庶男婚资、照庶女例、一概免给
凡擅婚子女。嘉靖二年、令
王府有不遵禁约、擅自成婚者、俱革退另选
○二十八年题准、
王府擅自择选继室、已经革封者、其所生子女、照革爵庶人所生例、不许请乞封号。以后违例擅婚者、视此
○万历七年议准、凡查出擅婚、照例分别、成婚在嘉靖二十八年以前者、所生子女、已封者免革。未封者、查无别碍、姑准请封。成婚在二十八年以后者、所生子女、仍照例止许请名、不许请封。其已封者、姑准半禄终身、日后子孙、一体止给名粮
○十年议准、
宗室奏选正配。选有之日、仍奏请封号、候有
成命、方许成婚。若成婚在未封之先者、谓之擅婚。所生之子、止许请名、不许请封。年足十五岁以上、岁给口粮五十石、本折中半兼支、其女任其择配、俱不给婚嫁之资。 【嘉靖二十八年例】 若不经奏选、不请封号、私自成婚者、比之擅婚、违碍尤甚。所生子女、比照滥妾例行。如有听继王爵、係擅婚私婚之子、有碍请封者、临期请
旨定夺
凡滥妾子女。弘治九年议准、
王府有未成婚、而先纳宫人生子者、所生子女、不许请名请封
○嘉靖四十四年议准、
王府有不经奏请、滥娶妾媵、及有以流移妇女、有夫之妻、并额外滥收者、俱行查革。其所生子女、止给口粮
○万历十年议准、
宗室庶生子女、必其母妾、係额内应娶人数、曾经奏选明白者、方准请名请封。如不经奏选、或增立陪从宫人名目、或入府在正配未封之先、皆為滥妾。查係额内人数、所生之子、姑准请名、岁给本色米十二石。若在额外者不给。其女任其择配。俱不给婚嫁之资。如有听继王爵、係滥妾之子、有碍请封者、临期请
旨定夺
凡花生子女。正德四年议准、
王府有滥收外人、於宫闈内乳养者、长史啟
王、严加禁约、如违、辅导官从重治罪
○万历十年议准、
宗室如有姦收乐女、与不良之妇為婚者、所生子女、并选配夫人等、及仪宾、已授封者、爵职封号禄米、尽行革去。未授名封者、不许朦朧冒请。新生者、不许造入
玉牒、以混
天潢。其女妇尽数逐出。乐工人等、俱问发边卫、永远充军。本宗仍听参奏降革。辅导官、及保勘员役、一体治罪 【正德四年例】
凡请封妃父。万历十年议准、
亲郡王选有婚配、奏请授封為妃、即将妃父、授五城兵马职衔。
亲王妃父、授兵马指挥。
世子及
郡王妃父、授兵马副指挥。移咨吏部、銓注衙门。继妃之父、亦照例请授。其次妃、及追封
王妃之父、俱不许滥请、如妃父原有官职可称、及
世子
郡王妃、进封為
亲王妃、其父已有职衔者、不必再请 【洪武间例】
凡释放宫眷。正德三年题准、高墙庶人病故、所遗妾媵、照户部题准事例释放。仍拘父母亲属领出嫁遣。若无父母亲属、量為处置疏放、勿令失所
○四年议准、今后各
王府袭封之初、其
先王侍从宫人、除有出者、仍留在府养赡。无出者、照例释放。各将军以下、并庶人病故、其宫人无出者、亦照例、俱令原籍亲属、领出嫁遣
仪宾婚配
凡仪宾婚配。洪武二十七年令、郡县主之夫、都与宗人府仪宾职事散官、还照品级、俱授
誥命。
靖江王府女封郡君。婿之禄秩、比从四品、一般与仪宾职事
○宣德三年定、
郡主仪宾秩从二品。县主仪宾从三品。郡君仪宾从四品。县君仪宾从五品。乡君仪宾从六品。若遇行礼、序於同等官员之左
○弘治间、令
王府选择仪宾、务要年及大五岁以上、人物长成俊秀者、方许具奏成婚
○又令各
王府子女、不许於本府军校之家选配
○又议准、各
王府选中仪宾、本府长史教授俱要通送本处提学、拨发读书习礼、不时考验、年至三十方止
○十六年令、仪宾因郡县主君故、求回还侍亲者、不准。止许照天顺年例、移亲侍养
○嘉靖五年、令各
王府选婚、有失伦序者、不许保结起送
○六年议准、
王府选取子弟婚毕谢
恩、许於三年以里举行。如过三年者、照例治罪
○十六年题准、
宗室郡君等择配、不係本土人氏、及擅自成婚者、止给冠带荣身
○三十二年定、镇国中尉婿、授七品宗婿职事。辅国中尉婿、授八品宗婿职事。奉国中尉婿、授九品宗婿职事
○又议准、各
王府中尉女、及选配子弟、听礼部题请、授以宗女宗婿名色、仍给与冠带婚资。其冠服宗婿视文职。宗女视命妇。其宗婿就各该
王府冠带谢
恩、不必赴京。仍听其自便、不必在府随眾朝参
○三十四年议准、选到仪宾、有未婚而郡县主君病故要将次女续亲者、听。仍准改给
誥命
○四十四年议准、选中仪宾、除出
亲郡王者、照旧赴京外。镇国将军以下仪宾、及各中尉宗婿、俱免其赴京、年终类奏。其仪宾
誥命禄米从人、照例题给
○万历七年议准、
亲郡王仪宾、例给祭典外。其餘悉从裁革。凡主君夫亡、而乏子嗣可依者、照旧赡给。若有子嗣夫亡、及仪宾於主君亡日、即住支常俸、不许虚冒
○十年议准、
亲郡王及将军之女、选中仪宾、俱免赴京谢
恩。选有之日、长史教授等官、申呈抚按衙门详允、就便冠带成婚。各於年终、具本类奏。 【万历七年例】 如所选仪宾、有未成婚而病故者、许另选婚配。 【嘉靖四十四年例】 其仪宾成婚之后、各
王府照例请给
誥命禄米从人。该布政司、仍具结到部、以凭题覆奏请。期限照男选婚女请封例。如过期十年以下、查题。十五年以下、行勘。十五年以上、立案
奏请格式
某王臣某、谨
奏為乞恩请给
誥命禄米事。据某郡王某等、啟称本王长子、长孙、镇辅奉国将军、某嫡庶第几女、某县主郡县乡君等、会选到某府州县、某籍某人嫡长次男某等、例该
请给
誥命禄米从人等项、乞為转奏等因。具啟到臣。查得
宗藩要例内、仪宾婚配一款。
亲郡王及将军之女、选中仪宾、俱免赴京谢
恩。选有之日、长史教授等官、申呈抚按衙门详允、就便冠带成婚。各
王府照例
请给
誥命禄米从人。该布政司仍具结到部、以凭题覆等因。今据某县主、郡县乡君、选配子弟某等、已令长史教授某、查勘明白、申呈抚按衙门详允、就便冠带成婚讫。例该
请给
誥命禄米从人。理合按季开列类奏。伏乞
敕下礼部、照例将某县主、郡县乡君、选配子弟某等、授以县主郡县乡君仪宾职事。
赐给
誥命禄米从人等项。臣等不胜感戴
天恩之至。為此具本、专差校尉某齎捧、谨具奏
闻
计开
某郡王府
一某王长子、长孙、镇辅奉国将军、某、嫡庶第几女、某县主、郡县乡君、见年若干岁、妃夫淑人某氏、於某年月日、嫡生。如係庶出者、云第几妾某氏、於某年月日、庶生。於某年月日、具奏
请封选婚。於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会选到某府州县、某籍某人嫡长次男某、见年若干岁、先於某年月日、申呈抚按衙门详允、就便冠带成婚讫
凡仪宾恩卹。万历十年议准、仪宾禄米、因於郡县主君。丁忧、仍全给。至妻亡之后、截日住支。若仪宾先故、不分有无子嗣、郡县主君等、亦止半给养赡、
誥命仍许请给。其仪宾身后卹典、一概停免。至於中尉之女、听从选配、不必请授宗女宗婿名色。亦不给与婚嫁之资。长史教授等官、将选配子弟开报巡抚衙门、径行给札冠带成婚。量免本身杂泛差役。仍听自便、不必在府朝参。如有志举业、不愿冠带者听其与民生一体考选、应举出仕 【万历七年例】
宗学【书□附】
凡修明宗范。正德十四年、令吏部於各
王府长史纪善伴读教授等官、务择学行优长、堪為师范者、除授。凡
世子、眾子、长子、将军、中尉等、年未弱冠者、各随资质、严立课程、教养如法、不得虚应故事。抚按提学等官、访其贤否勤惰以闻
○万历十年题准、凡
宗室之子、年十岁以上、俱入宗学。其师即以本府教授纪善等官、选取学行俱优充之。若宗生眾多、则分置数师。或於
宗室中、推举一人為宗正、主领其事。令各生诵习
皇明祖训、孝顺事实、為善阴騭等书、至於四书五经、史鑑性理、亦相兼讲读。俟年至十五、许照例请封、先给禄米三分之一、仍习学五年、验有进益
亲王方与奏请出学、支本等全禄。 【嘉靖四十四年例】 另城者、该府
郡王、或管理府事者、奏请。其有放纵不循礼守法者、学师具啟各该
亲郡王、小则径自训责。大则参奏降革
书院
凡奏讨书籍。万历十年议准、
宗室中有读书好礼、奏讨书籍、及以书院请名者、礼部俱与题覆请给。但不许假借虚名、以滋欺罔。书籍簿数、书院名额、俱取自
上裁。其盖造书院、止令自备工料、不得因而干涉有司、烦扰百姓。违者、许抚按官参治 【嘉靖四十三年例】
府第
圣祖定邸殿制度、俱从俭朴。至今守而弗失。其后
郡王以下故绝者、有分拨入官之例
凡府第。洪武九年、
命中书省臣、作
亲王宫室、务从俭朴、不得宫饰朱红。室饰大青绿凡绝府產业。嘉靖四十四年议准、凡
郡王故绝府第屯厂、暂归
亲王掌管、待有新封转给、或入官召佃、以充禄入之资。郡县主君房屋、亦同
○万历七年议准、
郡王故绝无人管理奉祀者、例前官给府第、候宫眷终后、仍入官变卖、以充禄粮
○十年议准、
郡王故绝、所遗府第屯厂庄田等项。教授等官、逐一查理明白、申呈抚按衙门、除嘉靖四十四年例前官给府第、听管理奉祀者承住、安奉香火外。如有原出
亲王拨给者、仍留宫眷养赡。身终之后、復归
亲王。若
郡王存日有自置產业、量给三分之一、与管理奉祀者、為岁时祭祀之需。其餘皆留宫眷养赡。身终之后、听有司从公分给亲支。如无人管理奉祀者、其府第别產、听从宫眷变卖养赡
内官内使【厨校及收买子女物件附】
凡内官内使。洪武间定、
亲王府内官十员。承奉司承奉正、正六品。副、从六品。典宝所典宝正、正六品。副、从六品。典膳所典膳正、正六品。副、从六品。典服所典服正、正六品。副、从六品。各门官门正、正六品。副、从六品内使十名。司冠、司衣、司佩、司履、各一名。司乐、司弓矢、各二名
○正统九年、令各
王府、如有孀居郡县主君、
亲王量拨老成内使、看守门户
○弘治九年奏准、各
王府缺少内官内使、司礼监择其老成读书者、具奏照缺给赐。以后有缺奏除。其
郡王府、每府给与内使二名。专管宫闈事务、及关防门禁
凡保陞内官。正德三年、令各
王府内使、不係钦拨者、不准乞恩保陞
○四年议准、
王府承奉等官、并
郡王内使、俱有定额。不许额外滥保、及擅立内典膳职名、希图保陞。违者罪坐营求之人、及辅导等官
○万历十年题准、
王府承奉等官、额设一正一副。俱照次序迁转。承奉正副员缺、该典宝正副挨补。典宝正副员缺、该典膳正副挨补。典膳正副员缺、该典服正副挨补。典服正副员缺、该门官挨补。门官员缺、该内使陞补。不容一概滥请。其各处无名内使、私自净身人等、有託故擅入
王府、因而拨置害人、貽累
宗室者、抚按官严加禁治。 【正德十六年例】 若各
王府收用私自净身之人、及有违例保陞者、听礼部查参、并将长史等官究治 【嘉靖四十四年例】 凡奏讨内使。万历十年议准、
亲王内使、如司冠、司衣、司佩、司履、司乐、司弓矢之属、总数不过十名。若果原额缺人、具实奏讨。司礼监择其老成读书者量拨四名。
世子及
郡王、原未经拨给者、各量拨二名。其将军中尉、不许违例滥请。 【嘉靖四十四年例】 至於内使冠带、限以到府年分、
亲王内使、须歷十年之上、
郡王内使、须歷十二年之上、方许具奏请给。年浅者、不得朦朧奏讨。 【嘉靖八年例】 其净身男子平巾、查係礼部分拨者、方与题请。若各
王府私收者、不准
厨校 【厨役、事例详见精膳司。校尉、详见兵部车驾司】
凡
郡王厨校。隆庆四年议准、各
郡王民校民厨、不分例前例后、每位民校二十名、每名徵银十两。民厨二名、每名徵银八两。其看坟民校、有宫眷者、准留六名。无宫眷者、准留三名。每名徵银八两。僉派送用
○六年议准、
王府民校、原係徭编雇役。有姦徒冒充者、查革问遣
○万历十年议准、
郡王厨役、止许拨给二名。有护卫仪卫去处、护卫仪卫拨给。无护卫仪卫者、有司拨给。 【嘉靖三十一年例】 其校役不拘
郡王旧封新封、俱以二十四名為额。除原係护卫僉拨者、仍於本卫僉拨外。其不係护卫僉拨者、有护卫去处、该卫拨与军餘十二名。民间僉派十二名。无护卫去处、俱於民间僉派。 【嘉靖八年例】 每名每年於徭编内、民厨徵银十两。民校徵银十二两。解赴布政司、转发该府、雇人代役。原拨民厨民校、掣回有司当差。不许仍令身当、隐蔽差役。如有占吝不发者、听抚按官参奏。其绝封郡王府、除另城管理府事者、量留民校十名、照例徵银雇役外。其餘民校民厨、尽数发还有司。原係徵银者、免派。若革除
亲王坟所、给守坟军校五名
收买子女并物件
凡收买子女物件。嘉靖四十四年议准、各
王府收买子女。照依弘治年例、不过二十人。以后俱不准收。毋得藉口缺人、援引远年事例、夤缘请乞。违者将辅导官参治
○又议准、
王府应买物件。但於本地收买。不许瀆奏、求往他处、及擅自差人贸易。违者、事发将本爵罚住禄米。承委人员、从重问罪
奖諭
宗室為善者、奖諭示劝。故有
赐敕赐物之例
凡旌表节孝。正德八年奏准、
王府如有节孝、及卓异行跡、查奏前来、礼部照例请
敕奖諭。但不许奏请建立牌坊
○嘉靖九年定、
宗支有孝行实跡等项、应旌奖者、许
亲王奏来。若係
亲王、则令抚按官奏来。仍行勘明、写
敕遣官往諭。并赐以银(土商)羊酒
○万历十年议准、
宗室中有孝友兼至、及妇女守节贞烈、足以激励风化者、各具实跡奏闻。以凭覈勘明白、或立坊旌表。或请
敕奖论。或加赠封号。长史教授官并宗仪人等、不许需索抑勒。亦不许扶同欺罔、有孤
恩典
过犯【禁例附】
凡过犯有重轻。轻者治其党与。重者本身发高墙、或閒宅。子孙降為庶人、或俱禁住。其后或以
庆恩、子孙间得开释云
凡
宗室过犯。洪武六年定、
亲王有过重者、遣
皇亲、或内官宣召。如三次不至。再遣流官同内官召之。至京、
天子亲諭以所作之非。果有实跡、以在京诸
皇亲、及内官、陪留。十日之间、五见
天子、然后发放。虽有大罪、亦不加刑。重则降為庶人。轻则当因来朝、面諭其非。或遣官諭以祸福、使之自新
○弘治九年令、
亲王所行未善。长史等官从容諫正。至再至三不听、事情重者、密切具奏。其
郡王所為不合礼度者、教授劝正、如其不听、啟
亲王密切戒勉。如再不听、
亲王具奏。事情轻者、降
敕切责。若干宫壼重事、差内官
皇亲前去体勘、至日处治。
亲王有过、专罪辅导官。
郡王有过、专治内使教授。其
亲王府辅导官、务日请
王讲读经史。
王子亦要读书习礼。各府将军、该府
亲郡王自行禁治。若互相容隐、不行禁治、许镇巡等官、将所為不法事、会本具奏、上请区处
○正德四年议准、宗支罪犯深重、降革爵秩者、
郡王将军而下、不许代為请復。违者、罪坐辅导官
○嘉靖十六年奏准、
宗室有犯事情轻者、照常奏请。犯该杀死平人、及事情重大者、从重奏请定夺。投充拨置之人、查照见行事例问拟
○四十四年议准、
郡王以下、有非法不道、怙恶违训者、俱降為庶人、押发高墙居住
○又议准、
宗室有罪降革、迁发省城内閒宅者、子孙不得瀆奏倖脱
凡罪宗。万历十年议准、罪宗庶人止与名粮。 【见户部】 凡男女婚嫁之资、一概免给。其高墙閒宅正犯已故、所遗家属、许各该抚按官、奏请释放、送回本府居住。 【嘉靖四十四年例】 仍备查先年所犯情由、如係党逆干纪、罪恶深重者、子孙止从宽释、不许滥请名粮。若犯该败伦伤化、人命强盗等情、见在子孙、许其请名。岁各给本色米十二石。身终即止。其有止犯越关訐奏等项请名之后、亦各岁给本色米十二石。日后子孙如之。 【万历九年例】 如止遗母妻、无子孙可倚赖者、岁给养赡米各六石终身。私收妾媵、止许释放、不在养赡之列凡庶人冠带。万历十年议准、凡罪犯革爵、及擅婚、滥妾、越关、过期、各庶人。准给口粮养赡、俾无失所、已為恩厚。更不许请乞冠带、以滥
朝廷名器。如违例瀆奏、一概立案不行
禁例
洪武六年令、凡
王国内、除额设诸职事外。并不许延揽交结奔竞佞巧智谋之士。亦不许接受上书陈言。如有此等之人、
王虽容之、
朝廷必正之以法。然不可使
王惊疑。或有智谋之士、献於
朝廷勿留
○弘治十二年议准、抚按并三司以下衙门、如遇各长史司、传道一切
令旨。须看详计议。当施行者、即為施行。若事情重大、会奏请
旨。其长史司官、奉
王令旨行事、务要停当。有窒碍难行者、当竭忠諫止。如有怀姦倚势、拨置
亲王、以售私情、害地方者、抚按三司等官、会同参奏治罪
○十三年奏准、各处乐工、纵容子女、擅入
王府、及容留各府将军中尉、在家行姦、并军民旗校人等、与将军中尉赌博、誆哄财物、及擅入府内、教诱為非者、俱问发边卫充军。该管色长革役
○十六年、令各处军民人等、不得私交
王府、因而借索财物、诱请游宴、拨置為非。违者、所在官司、体访拏问。
郡王以下教授等官、諫阻不从、啟
亲王奏闻区处
○正德四年议准、
王府如有无藉之徒、假以烧丹炼药等项為由、往来誑惑、以致坏事者、镇巡等官、从重问发
○又令
王府不许僧尼女冠、出入宫禁、及私自建立寺观
○十六年
詔、各处无藉姦人、游食术士、及无名内使、私自净身人等、有託故擅入
王府、因而拨置害人、貽累
宗室者、抚按官严加禁治
○嘉靖十年题准、凡
亲王名讳。今后文武衙门、除备抄各
王奏词、并各衙门题奏本内不讳外。其餘一应文移。係各该衙门自行出语者、止许称爵、不得书名
大明会典卷之五十八
蕃国礼
国初诸蕃来朝、必见
皇太子、及
亲王。
皇帝亲御殿侍宴。后止朝见
上。赐宴会同馆、命礼部待之。其蕃使进表、亦不宣读
蕃王来朝仪【蕃国遣使进表朝贡仪附】
洪武二年定
凡蕃王来朝。至龙江驛、驛官具报应天府、府报中书省、及礼部、以闻。遣侍仪通赞捨人二员接伴。遣应天府知府至驛礼待。前期、馆人於正厅陈设蕃王座於厅之西北东向。知府座於厅之东南西向。知府至馆、以宾主接见、具酒食宴待毕。知府还。蕃王送出门外。次日清晨、从官復伴送蕃王入会同馆。礼部尚书奉
旨、即馆中宴劳。尚书至。蕃王服其国服出迎。相见宴享如龙江驛。酒行作乐。宴毕。尚书及从官皆出。蕃王与其从官送至馆门外。明日中书省奏知、命官一员诣馆如前宴劳。礼部告示侍仪司、以
蕃王及其从官、具服於天界寺、习仪三日、择日朝见。前一日、内使监陈设
御座香案於
奉天殿。尚宝司设宝案於
御座前。侍仪司设蕃王与其从官次於
午门外。蕃王拜位於丹墀中道稍西、及
御座之南。其从官拜位、於蕃王丹墀拜位之后。俱北向。设方物案於丹墀之北中道东西。方物状案於
御前、及丹墀中、受方物官位於方物案之东西。知班二人位於蕃王拜位之北。引蕃王捨人二人位於蕃王之北。引蕃王从官捨人二人位於蕃王从官之北。俱东西相向。餘如朝会仪。是日鼓初严。礼部陈方物於
午门外。举案者就案。次严。执事官俱入就位。接伴捨人、引班捨人、引蕃王及其从官、立俟於
午门外。三严。文武官具朝服、入就侍立位。执事者举方物案蕃王等从其后、由西门入
奉天西门、至殿前丹墀西俟立。侍从奉迎
皇帝具礼服御舆以出。大乐鼓吹振作。陞座。乐止。捲帘。鸣鞭。报时讫。蕃王及其从官各就拜位。执事者以方物案置蕃王拜位前。赞拜。乐作。蕃王及其从官皆四拜。乐止。引班导蕃王陞殿。宣方物官取方物状从行。俱由西陞。乐作。从殿西门入。内赞接引蕃王至
御前。乐止。赞拜。蕃王再拜。跪。称兹遇某节。钦诣
皇帝陛下称贺。致词讫。宣方物官跪於
御前西、宣状。承制官跪承
制、诣蕃王前立、宣
制讫。赞拜。蕃王俯伏、兴、再拜、蕃王及宣方物状官、俱由西门出。乐作。復位。乐止。赞拜。乐作。蕃王及其从官皆四拜。乐止。礼毕。鸣鞭。
皇帝兴。乐作。至
谨身殿。乐止。引班导蕃王、及其从官、俱出见
皇太子。前一日、礼部官以蕃王所献
东宫方物啟知。内使监设
皇太子位於
东宫正殿。蕃王及其从官次於
东宫门外。又设蕃王拜位於殿门外、及殿中。其从官拜位於殿下中道之东西、俱北向。引班二人於蕃王拜位之北。引从官二人於从官拜位之北。皆东西相向。餘陈设如朝会仪。质明、蕃王朝见
皇帝讫。常服至
东宫门外。文武官公服入侍从。
皇太子皮弁服出。乐作。陞座。乐止。引班引蕃王入。乐作。至位。乐止。其从官俟立於殿下、东西相向。赞拜。乐作。蕃王再拜。
皇太子立受。乐止。引班引蕃王至殿西门。内赞接引至殿中。跪。称兹遇某节。诣
皇太子殿下称贺。致词讫。俯伏、兴、蕃王復位。赞拜。乐作。再拜。
皇太子荅拜。乐止。蕃王出。
皇太子坐。引班引蕃王从官就拜位。赞拜。乐作。从官皆四拜。乐止。礼毕。
皇太子兴。乐作。出殿门。乐止。蕃王及其从官以次出。接伴捨人引见
亲王前期、
王府官设
王座於正殿东稍北、西向。蕃王座於殿西稍南、东向蕃王拜位於座之南。
王荅拜位於座之北。蕃王从官拜位於殿门外、北向。内赞二人位於殿上之东西。承传二人位於殿门外之东西。接伴捨人位於内赞之南。东西相向。引从官二人位於拜位之北。
王府官侍立位於殿上左右。俱东西相向。是日所司陈仪仗於殿之东西。蕃王至
王府门外。执事者先入就位。
王皮弁服出、陞座。蕃王至殿下。由西阶升。
王降座出迎於殿门外。既见。
王府官引
王由中门入。捨人引蕃王由西门入。各就拜位。赞拜。蕃王再拜。
王荅拜。就座。蕃王亦就座。引班引蕃王。从官就拜位。皆四拜。礼毕。蕃王诣
王座前。
王降座。蕃王举手揖。毕。
王还府。蕃王出。
王府官送至门外。择日锡宴於
谨身殿。拱卫司设黄麾仗於
殿廷左右。内使擎执如
奉天殿受朝贺仪。内使监陈设
御座於殿中。
皇太子座於
御座东偏、稍南。
诸王座、皆以次而南、俱西向。又设
诸王座於西偏。与东偏
诸王座相对。俱东向。蕃王座於殿中之西第一行东向。次设文武一品陪宴座第二行、二品三品三行、俱东西相向。蕃王从官、文武三品陪宴官、俱以序坐於西廡、东向北上。和声郎陈大乐细乐舞队於殿之南楹。光禄寺设
御尊於殿中之南。
皇太子、诸王、蕃王、至二品官酒尊、於殿门左右之东西。
御位司壶二人。尚酒尚食二人。东偏
皇太子诸王、司壶二人。奉酒食二人、西偏
诸王如之。蕃王司壶一人。奉酒食一人。文武官第一行及左右第二行、各司壶四人。兼供酒食。光禄寺直长於西廡、各置酒尊、及司壶供酒食之人。光禄寺卿陈
御食案、及
皇太子诸王食案、寺丞设蕃王食案、於殿中。直长设殿上左右文武官、及西廡食案、各於其座前。诸执事者各供事。捨人引文武官常服侍立於殿门之左右。又引蕃王服其国服、侍立於不官之北。引进引
皇太子诸王常服侍立殿内之左右。侍仪导引
皇帝常服、陞
御座。大乐鼓吹振作。鸣鞭。乐止。
皇太子诸王各就座。礼部官取
旨、导蕃王入就座。光禄寺卿举
御食案、进於
御前。礼部侍郎、光禄寺少卿、举食案置於
皇太子诸王之前。礼部郎中、光禄寺丞、举食案置於蕃王前。文武官、及蕃王从官、各以次就坐。内使监令於
御前斟酒。司壶於
皇太子诸王以下各斟酒。细乐作。奏太清之曲。和声郎北面立、举手唱上酒。
皇帝举爵饮。
皇太子以下皆饮。毕。乐止。酒再行。细乐作。奏感皇恩之曲。饮毕。乐止。内使监令於
御前进食。供事者自
皇太子以下各供食。大乐作。和声郎唱上食。
皇帝进食。
皇太子以下皆食。毕。乐止。酒三行。细乐作。奏贺圣朝之曲。饮毕。乐止。进食。奏大乐。食毕。乐止。凡五进食、皆如之。酒四行。细乐作。奏普天乐之曲。饮毕。乐止。进食。酒五行。细乐作。舞诸国来朝之舞。饮毕。乐舞止。进食。酒六行。细乐作。奏朝天子之曲。饮毕。乐止。进食。酒七行。细乐作。奏醉太平之曲。舞长生队之舞。饮毕。乐舞止。进食。其西廡斟酒进食之次、亦如殿中。惟不用乐。宴毕。
皇帝兴。乐作。
皇太子诸王侍从还宫。乐止。蕃王文武官俱以次出。
东宫择日宴蕃王。是日、宿卫陈设如朝会仪。中书省、大都督府、御史臺、俱取
旨宴乐。蕃王陛辞。其陈设行礼如朝见仪。惟不设宿卫、及传
制方物案宣状等官。辞
东宫、亦如见仪。惟不跪致词。礼毕。中书省率礼部官送至龙江驛。礼部设宴如初至。礼部官还。应天府官送起行
○二十七年更定、凡蕃国王来朝。先遣礼部劳於会同馆。明日各服其国服、如尝赐朝服者、则服朝服、於
奉天殿朝见、行八拜礼。毕。即诣
文华殿朝
皇太子、行四拜礼。见
亲王。亦如之。
亲王立受二拜、荅二拜。其从官随蕃王班后行礼。凡遇宴会。蕃王班次居侯伯之下。其蕃国使臣、及土官朝贡、皆如常朝仪
蕃国遣使进表
洪武二年定
前期、所司於王宫内外、及国内街巷结綵。设
闕庭於殿上正中。表笺案於
闕庭前。香案於表笺案前。司香二人於香案左右。王拜位於殿中、眾官位於王后、俱北向。司礼二人於王位北。引礼二人於王左右。引班四人於眾官左右。俱东西相向。使者立位於香案东。捧表笺二人於香案西。设乐於眾官拜位之后。龙亭於殿南正中。仪仗鼓乐於龙亭前。是日清晨、司印者、陈印案於殿中、涤印讫。以表笺及印、俱置於案。王具冕服、眾官具朝服、诣案前用印毕。用黄袱裹表。红袱裹笺。各置於匣中。仍各以袱裹之。捧表笺官捧置於案。使者与捧表笺官各就位。引礼引王及眾官、俱入就拜位。赞拜。乐作。再拜乐止。王诣香案前跪。眾官皆跪。王三上香讫。捧表官取表东向跪进王。王受表以进於使者。使者西向跪受。兴。置於案。赞兴。王復位。赞拜。乐作。王与眾官皆四拜。乐止。礼毕。捧表笺官捧表前行、置於龙亭中。金鼓仪仗鼓乐前导。王送至宫门外还。眾官朝服送至国门外。使者乃行
蕃使朝贡
洪武十八年定
蕃国初附、遣使奉表进贡方物。先於会同馆安歇。礼部以表副本奏知。仪礼司引蕃使习仪。择日朝见。其日锦衣卫陈设仪仗、和声郎陈大乐於
丹陛、如常仪。仪礼司设表案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