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卷一百七十九
十一日,诏彭汝砺、薛向、贾昌朝、宋焕为初等幕职官,杜常等及明经诸科皆以〔为〕判司簿尉,出身人守选。
治平四年神宗即位,未改元。三月二十二日,以新及第进士许安世、何洵直、郭仪并与防御团练推官,黄降并明、九经及第并注试衔判司簿尉,诸科及第并注判司簿尉,进士第四甲等、明经诸科出身并令守选。
神宗熙宁二年十二月九日,诏:「今后制科入第五等、进士第一人及第者,一任回,更不与升通判差遣及不试充馆职,并令审官院依例与差遣,余如嘉佑诏书。」
三年三月,诏新及第进士叶祖洽已下,授官守选如嘉佑八年之制。
四年三月一日,诏应进士第一、第二等赐及第,第三等出身。
六年三月,诏新及第进士余忠以下,授官守选如三年之制。
十八日,诏:「
新及第进士赐钱三千贯,诸科七百贯,各充期集支费。进士、诸科旧以甲次高下率钱期集,贫者或称贷于人,过为浮费,至是始废之。」
二十三日,诏新及第进士、诸科等举人闻喜宴,差近上内臣一员押赐。
二十四日,诏:「新进士、诸科并特奏名赐同出身及授试监簿、长史、文学、助教等,并放谢辞正衙。如便欲归乡,不愿赴闻喜宴者听。」
四月八日,诏新及第进士、诸科及第人入谢,免银。故事,既赐第,诣合门谢恩,进银百两,至是罢之。
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诏:「今后进士及第,自第一名以下,并试律令大义断案,据等第注官。」议具试法。
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诏新及第进士徐铎以下,授官守选如六年之制。
二十三日,诏赐新及第进士钱百贯文,诸科钱二百贯文,即造小录等支用。以修贡举敕式练亨甫奏:「熙宁六年敕赐及第进士期集钱三千贯,(诣)[诸]科七百贯。」今罢期集,又特赐之。
二十六日,诏:「新进士于旧法不该守选人,特与免试,注合入官。候回日,依近降指挥施行。」
四月五日,诏贡院:「新赐进士、诸科期集钱,如的确合用不足,仰本院公用钱相贴支用。」
元丰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诏新进士依旧式赐钱五百千、诸科三百千。
四月十二日,诏新赐进士及第自经出身,依熙宁六年推恩。命御史中丞蔡确同判流内选官注拟。
五月二十八日,诏进士、诸科新及第人,免试刑法。
八年五月十日,诏:「科场推恩,依治平四
年故事:正奏名进士、诸科,吏部给敕牒;特奏名,中书给 告、 牒。」
哲宗元佑三年三月二十七日,增赐进士钱百万、酒五百壶,为期集费。
四月二日,以御试中选进士杜藻昭宪太后族孙,特授初等职官,令占射差遣。
五月十一日,进士及第李常宁为宣义郎、佥书镇海军节度判官厅公事,吕益柔为承事郎、佥书保信军节度判官厅公事,龚(史)[夬]为承事郎、佥书河南节度判官厅公事。
四年正月十三日,诏赐闻喜宴,许带职人并赴。从崇政殿说书颜复请也。
六年六月九日,诏及第进士冯涓为承奉郎、签书雄武军节度判官,朱绂为忠正军节度推官,张廷坚为成都府观察推官。
绍圣元年
四月四日,诏:「今次科场第一人与宣义郎、签书大都判官公事,第二、第三人承事郎、知县,第四、第五人两使职官,第一甲初入等职官,第二甲以下依见行推恩条。」以及第进士毕渐为左宣义郎、签书山南东道节度判官,赵谂左承事〔郎〕、知彭州九陇县令,岑穰为左承事郎、知颍昌府长葛县。
二年十月九日,太常少卿王子韶言:「奉礼(部)[郎]陈觉民于熙宁七年选中国子监上舍生登科,是时第五甲赐同学究出身。欲望用丁执古等免省试升甲恩例改赐本官出身。」诏陈觉民特依升甲例,与当年第四甲同进士出身。
四(月)[年]二月二十三日,三省言:「特奏名进士,自今第一等上同诸科出身,第一等中、下假承
务郎,第二等上、中、下京府助教,依旧注官,两等通不过二三人。第三等上、中、下上州文学,第四等上、中、下下州文学,遇赦,见年六十已下、堪厘务者,许自本州岛县保明申转运司,本司保明申吏部,召升朝官三员奏举,注权入官,所取通不得过八十人。第五等上、中、下下州助教,犯不考式摄助教以上,更不许出官。特奏名诸科,第一等假承务郎,第二等京府助教,依旧注官,两等通不得过十五人。第三、四等推恩及余,悉如特奏名进士例。」从之。
元符三年徽宗已即位,未改元。四月二十一日,诏:「特奏名进士、诸科补授诸州助教,许遇赦召保注权入官,如文学例。」
徽宗崇宁元年十月二日,诏:「今后特奏名进士、诸科,并依绍圣四年二月二十三日指挥并元符令施行。内州助教改为诸州参军,仍依州助教,不许出官。」
政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礼部言:「崇宁贡举通用令:诸举人已唱第,赐闻喜宴于琼林苑。诸贡士已推恩,赐闻喜宴于辟雍。系贡士并宗子上舍,与进士同榜释褐,所有赐宴,恐合就琼林苑,并差押赐官。」诏用四月二十九日于琼林苑赐宴,差郑详押赐。
六月二十二日,中书言:「文林郎刘敦诗奏:大观二年贡士第二名及第,已依进士第二名恩例授文郎讫。伏望比附进士上三名一任回改官条例。勘会故事,进士及第一任替回,自来未有推恩条例。今拟贡士及第一任回,第三至五人,各循一
资。」从之。
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诏贡进士何 等依令赐钱一千五百贯外,特添赐钱五百贯文。是岁何 除校书郎。
六年四月二十日,诏赐臧瑀以下闻喜宴于辟雍,知举官慕容彦(逵)[逢]押宴慕容彦逢:原误作「慕容彦逵」,据《摛文堂集》附录《慕容彦逢墓志铭》改。。
八年四月五日,诏上舍唱名讫,准令赐钱一千七百贯文,可添赐钱七百贯文。
五月九日,诏《同年小录》上用第一人皇子(加)[嘉]王楷,字德远。
宣和元年四月二十三日,礼部奏:「据辟雍申,契勘贡士等已推恩了当,所有赐日分并押宴官,伏乞朝廷速赐施行。」
三年五月十三日,赐及第贡士闻喜宴于琼林苑,特降中使赐御制诗。
六年四月十八日,诏状元沈晦以下及第,依令赐钱一千七百贯文,添赐钱五百贯文。
二十六日,赐状元沈晦以下闻喜宴于琼林苑。
高宗皇帝建炎二年九月十六日,诏状元李易以下,依例赐钱一千七百贯文。
二十一日,李易等言,乞权罢闻喜宴,从之。自后五举皆免宴。
十月,诏以进士及第第一名李易为左宣教郎、签书江阴军判官厅公事。第二、第三人为左宣义郎,第四、第五人为左儒林郎,第一甲第六人以下为左文林郎,第二甲并为左从事郎。
绍兴二年四月十五日,诏同进士出身人与特免铨试一次。
五月六日,诏:「张九成系类试第一名,合升一甲,唱名又系第一甲第一名,可特转一官,授左宣教郎、签书镇东军节度判官厅公事。」
同日,诏:「正奏名进
士范寅宾、杨愿、孙朝彦、张庭寔、严习己、王宣哲系有官人,未曾推恩,各与转一官。内选人循一资,仍占射差遣。」
六月七日,臣僚言:「伏见今岁廷试人,如同进士免铨试,文学免归本贯,许于行在次第保明,参选人减其举官之数,诸州助教依文学出官,皆援扬州初牓恩例。其甚至于有官人登科,尽令循转官资、占射差遣,皆前次所未有。欲乞今后科举廷试恩数,并依旧制。」从之。
七月九日,臣僚言:「伏见近诏特奏名进士第一名添为教官格。今年新榜第一等四人赐进士及第,同进士出身并权许指射教官一次,尤为侥幸,欲望追寝,以厌公论。」从之。
十二月十七日,知枢密院事、宣抚处置使张浚言:「遵依诏旨,选官就成州 院类试陕西路发解举人,考到合格周模等一十三人,已恭依便宜圣训,(等)[第]一名特赐进士出身,余并特赐同进士出身讫。」诏依,令尚书省给降敕牒。
五年四月二十三日,权吏部侍郎兼权尚书晏敦复等言:「本选旧法 初及第出身拟官格:上舍第二、第三人文林郎,上舍第四、第五人从事郎。绍兴二年闰四月集注,黄甲正奏名第二人至第五人,皆依旧法拟官。欲乞将格内『上舍』字改作『进士』字。」从之。
七月十九日,殿中侍御史谢祖信言:「此次陛下策多士于维扬,将入助教人,并依下州文学,特理选限。绍兴二年复援此例。其后星变肆赦,又以不曾赴试者,亦许自陈。缘此
冒恩者众。至如前牓,有官人登科循转官资,同进士出身并免铨试,皆非旧典,实启幸门。今选人在部,未有差遣者近六百人,缘桩留黄甲窠阙,无可注拟。今若在末甲人与免铨试,助教人复依下州文学恩例注官,则加惠(惠)于新进,而在部之人何罪焉 乞下侍郎(尤)[左]选左:原作「尤」,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九五改。,除指留黄甲窠阙外,将其余一面注拟在部选人,庶免留滞之孍。」从之。
九月五日,上御射殿,宰执呈黄中策卷第一,系有官人,上曰:「故事如何 」沈与求曰:「臣闻皇佑元年沈文通考中御试进士第一人,系有官人。仁宗曰:『朕不欲以世胄先天下寒俊。』遂以冯京为第一,文通第二。」上曰:「可用此故事。」遂擢汪洋为第一。
十九日, 〔赐〕进士及第汪洋言名系远祖讳,乞改名。诏改名应辰。
二十四日, 赐进士出身郑厚言:乞(词)[辞]免唱名日,循两资升擢差遣恩命。诏(下)[不]许。
十月,赐进士〔及〕第进士汪应辰以下《中庸篇》。
十二年天头原批:「十二年」、「五日」、「六日」、「十一月十」。谓此四条移至「十五年」条上。今据《宋史》卷二八《高宗本纪》,惟「十二年」条错简,「五日」、「六日」、「十一月十九日」三条不误,而「十一月」条事,《宋史》系于「十月」。,赐陈诚之以下《周官》。
五日,臣僚言:「准令,初入官人,所在州保名正身,给公据赴任,经所属令次第五甲出身人参选,权免出给公据,止许结保参部。」从之。
六日,诏以及第进士第一人汪应辰〔为〕左承事郎、签书镇东军节度判官厅公事。
十一月十九日,诏:「川、陕类试过省第一人,特赐进士及第,与依行在殿试第三人恩例,余并赐同进士出身。仍令川陕宣抚司开具姓名申尚书省,给 牒。」
十八年八月八日天头原批:「十八年八月」一条,移「二十一年」上。,礼部言:「四川省
试高等人,为见先有推恩等第,虑御试却致低甲,往往在路迁延,不肯前来趁试。欲将四川类试合格人,第一等并赐进士出身,余并赐同进士出身。今后依此。」从之。
八年七月十三日,吏部言:「今年六月十六日, 礼部将贡院省榜正特奏名进士等分为五甲,乞朝廷给降 牒。」从之。
同日,礼部言:「依条格,初及第拟官,进士第一人左承事郎、签书节度或观察判官厅公事。今来黄公度系与李釜牓事体一同,本部案牍烧毁,无凭契勘。会得李釜同榜人仓部员外郎高俨称,元符三年状元李谷,系就吏部黄甲榜上注授定州观察判官。是时未有选人七资法,第二、第三名各得初等职官,第四、第五名各得初等令、录,其元注拟差遣,各已遗忘。」诏黄公度特补左承事郎、签书平海军节度判官厅公事。
九年正月五日,新复河南州军赦:「自祖宗朝,谅阴中特奏名进士五等人,并许出官。今来绍兴八年特奏名进士试在第五等人,并与特依下州文学恩例施行。」
七月二十六日,左迪功郎赵善时状:「系无官宗子应举过省。窃见沈晦牓,初罢三舍,改科举,宗子无官应举,补修职郎。今若只补迪功郎,是与庶姓进士一同。望特赐改正。」从之。其后有司以渡江散失条法,每举循例推恩。
十二年五月二日,诏以及第进士第一人陈诚之为左承事郎、签书镇东军节度判官厅公事。
同日,诏及第进士
秦 许用第一人恩例,转三官,为左朝奉郎、添差通判临安府,仍赐章服。 本第一人,(第一人)以父桧辞免,除为(二)[第]二人,以省试上十名与第一人恩例。吏部言
元系右通直郎,已用举主考第关升知县资序,故有是命。
九月十四日,诏:「川、陕类试正奏名,来行在趁赴殿试不及,赐同进士出身人,与免铨试。」从礼部侍郎施垌之请也。
十五年五月四日天头原批:「十二年」等四条,移此「十五年」上。诏以及第进士第一人刘章为左承事郎、签书镇东军节度判官厅公事。
十七年十一月,礼部侍郎周执羔言:「旧制,御试进士已唱第毕,赐闻喜宴于琼林院。舍法行,改赐于辟廱。宣和间,复置科举,而琼林之宴亦因以复焉。车驾移跸以来,士子申陈免赐,因循六大比矣。乞举行旧治,赐闻喜宴于礼部贡院。」从之。
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诏以及第进士第一名王佐为左承事郎、签书平江军节度判官厅公事,第二人董德元为左承事郎、签书镇南军节度判官厅公事。德元本系第一名,以有官降充第二名,故有是命。
六月三日,诏御书石刻《儒行篇》,就闻喜宴赐进士及第王佐以下,人各一本。自是每举遣内侍就闻喜宴赐焉。
二十一年天头原批:「十八年八月」一条,移此「二十一年」上。,赐赵逵以下《大学》。二十四年,赐张孝祥以下《皋陶谟》。二十七年,赐王十朋以下《学记》。三十年,赐梁克家以下《经解》。
二十四年四月三日,诏:「秦埙转三官,兼实录院修撰,许陈(讫)[乞]亲属章服一名。」埙第一甲(等)[第]二人,
以两府亲属,依第一名恩例。吏部乞用秦 例取旨,〔故〕有是诏。
十五日,诏以及第进士第一人张孝祥为左承事郎、签书镇东军节度判官厅公事。
二十七年三月十四日,诏正奏名进士、从义郎赵不息母曾氏,特封咸安郡夫人。以其子殿试合得两官恩例,为请也。
四(二)[月]二十七日,诏以及第进士第一名王十朋为左承事郎、签书建康军节度判官厅公事。
三十年四月二十四日,诏以及第进士第一名梁克家为左承事〔郎〕、签书平江军节度判官厅公事,第二名许克昌为左承事郎、签书奉国军节度判官厅公事。克昌系第一名,以有官降充第二人,故有是命。
寿皇圣帝隆兴元年五月一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木待问补左承事郎、签书诸州节度判官事,第二人黄洽、第三人丘 、四川类试第一人赵雄并左文林郎、两使职官,第四人郑伯英、第五人袁枢并从事郎、初等职官,第六人以下至第四甲并左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第五甲守选。
干道二年三月十七日,礼部言:「今次御试进士,龙飞恩例,所有等第合推恩数。检照崇宁二年典故,进士霍端友以下分为五甲,第一、第二甲并赐及第,第三、第四并赐进士出身,第五甲赐同进士出身。第一人宣义郎,第二、第三人承事郎,第一甲两使职官,第二甲初等职官,特奏名第一人赐进士及第。建炎二年,特奏名三人,张鸿举赐及第,黎克俞、
丘山并赐同进士出身。伏乞朝廷详酌指挥。」诏正奏名第一甲第一名宣义郎,第二、第三人并承事郎,第一甲并文林郎,第二甲并从事郎,特奏名第一等第一名赐进士出身。
五月,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萧国梁、第二人赵汝愚并补左宣义郎,第三人赵烨左(郎)[承]事郎,并签书诸州节度判官事;第四人陈孔光、第五人杨甲以下,并左文林郎、两使职官。第二甲并左从事郎、〔初〕等职官,第三甲至第五甲并左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第三甲免试注官。」汝愚本第一人,以宗室且有官,故降居次,仍与第一人恩例。
五年四月十八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郑侨补左承事郎、签书诸州节度判官事,第二人石起宗、第三人汪义端并左文林郎、两使职官,第四人贾光祖、第五人史俞并左从事郎、初等职官。第六人至第四甲并左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第五甲守选。」
八年四月十五日,赐进士闻喜宴于礼部贡院。诏用四月二(月)[十]六日。是日,赐及第进士御书《益稷篇》。
先是二十日,上特以御书《益稷篇》宣示宰执,梁克家奏:「《益稷》首载治水播奏艰食事,末载君臣更相训敕之意。学者因宸翰以味经旨,必知古人用心矣。」上语曰:「如所载『无若丹朱傲』等语,见古者君臣警戒之深。」虞允文曰:「舜与 陶赓歌之辞,舜则曰『肱肱喜,元首起』, 陶则曰『元首明,股肱良』,又继以『元首丛脞,股肱惰』之语。君臣之间,相称誉,
相警戒,自有次序如此,所以能致无为之治也。」上曰:「然此篇首以『民之粒食』,则知务农为治之本。至于告臣邻之言则曰:『庶顽谗说,若不在时,候以明之,挞以记之。』又曰:『格则承之庸之,否则威之。』是古之圣人待天下之人,未尝不先之以教,及其不格,则必以刑威之。今为书生者,多事虚文而忽兹二事,是亦究圣人之用心也,因欲使知之。」允文等曰:「此陛下作成人材,救革时弊,理意深远,非臣等智虑所及。」
五月一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黄定补左承事郎、签书州节度判官事,第二人黄艾、第三人刘卞并左文林郎、两使职官,第四人王圭、第五人夏蹈中并左从事郎、初等职官,第六人以下至第四甲并左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第五甲守选。」
淳熙二年三月二日,诏礼部贡院:「下第举人,进士贡士八举、曾经省试、年四十以上,五举、曾经省试、年五十以上,内河北、河东、陕西举人,于逐项举数内特与各减一举。」
同日,诏:「进士贡士,曾经绍兴十八年以前到省,前后实得两解贡或并免解共及两举,更不限年,令礼部勘会,并特与奏名,许就殿试。」
四月四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詹骙补承事郎、签书诸州节度判官事,第二人罗点、第三人邓驲并文林郎、两使职官,第四人段昌世、第五人李掞并从事郎、初等职官,第六人以下至第四甲并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第五甲守选。」
七日,诏特奏名
内愿射射者听,仍依正奏名比拟推恩。国子监将正奏名逐等推恩:「比拟应射艺精熟、能全中者听旨。第五等同射入上等,第一名循一资,余免铨试,内文学免待郊出官;入中等,一任回不依名次注官,内文学候到部日收使;入下等,一回升一年名次:据本条上文所述,疑为「任」字之误。,内文学候到部日收使。第射入上等,与依下州文学恩例;入中等,与带阶官,注应格岳庙一次;入下等,与带阶官,注破格岳庙一次。」从之。
五月九日,诏:「特奏名射不合格人,如系第五等助教,并与换下州文学,不理选限。」
先是,宣谕执政曰:「特奏名第五等若不出官,与助教无异。因射而与之,亦有名。」故有是命。
十日,赐进士闻喜宴于礼部贡院。是日,赐新及第进士御制诗一首。
十二月十七日,庆寿赦:「应太上皇帝潜藩州军进士,赴淳熙二年特奏名,试在第五等,缘升降(阁)[格]该载不尽,未沾恩霈,令礼部保明,特与升等恩例。应淳熙二年特奏名进士,试在第五等人,如年七十以上,特与差破格岳庙一次。应淳熙二年特奏名进士,已授诸州文学应出官人,与减升朝官举主一员,便与放行参选。淳熙二年赴特奏名进士,如系归正人,试在第五等,特与升等恩例。」
五年四月一日,诏:「静江府、崇庆府、严州并系太上皇帝潜藩,其正奏名、特奏名进士,依例升等升名。」
十一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姚颖补承事郎、签书诸州节度判官事,第二
人叶适、第三人李寅仲并文林郎、两使职官,第四人徐元德、第五人姚祖赓并从事郎、初等职官,第六人以下至第四甲并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第五甲守选。」
既而右丞相史浩言:「以殿试第一名姚颖合得差遣,具前举詹骙例奏陈,拟承事郎、签书宁国军节度判官厅公事。蒙宣谕不欲令其待阙,并前三名皆与添差。续奉御笔添『仍厘务』三字。缘姚颖系臣亲戚,实有妨嫌,不敢拟进。欲望圣慈许姚颖依旧注宁国军签判,待阙。其余第二、第三名,若在部受阙,却待远次,欲依已得指挥,特与添差。」诏依。又臣僚言:「照对添差恩,依从来止为宗室戚里着在令甲,续又以此优恤归正官及职事官补外者。祖宗旧法,第一名堂除签判,第二、第三名赴吏部注授职官。自南渡以来,每举依此遵守。乞申敕攸司,不得违戾成法。」从之。
二十四日,赐进士闻喜宴于礼部贡院。是日,赐新及第进士御书《旅獒篇》。
六年二月二十九日,臣僚言:「乞将特奏名人,每三名取一名,寘在第四等以前,第五等人止许纳敕再试一次。特奏名系潜藩州军进士及五路人,久在学校,曾充职事人,并与正奏名恩例,止与升名。」从之。
九月十六日,明堂赦:「昨礼部贡院下第进士,应绍兴二十一年以前到省一举,年五十(五十)上者,已降指挥,令本贯州县验实,结罪保明,申乞推恩。虑其间有本贯阻隔,致未沾恩。如有似此之人,许
依开封府、国子监进士已降指挥,于所在州县召见任承务郎以上二员,结除名罪委保,当职官除罪保(名)[明],申礼部验实以闻。」以后部赦并十三年正月一(同)[日]庆寿赦同。
八年三月十二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黄由补承事郎、签书节度判官事,第二人王奭、第三人张伯源并文林郎、(并)[两]使职官,第四人陈希点、第五人孙元卿并从事郎、初等职官,第六人以下至第四甲并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第五甲守选。」
二十八日,礼部言:「淳熙五年已纳敕之人,系在六年详议止许纳敕一次指挥之前。如今来唱入第五等,欲自淳熙八年,更与纳敕一次。」从之。
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宰执进呈赴特奏名试孙时敏等状,乞特奏名人不限纳敕次数。上曰:「可许纳敕三次,自今举为始。」
五月五日,赐进士闻喜宴于礼部贡院。
二十四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卫泾补承事郎、签书诸州节度判官事,自二人陈(旲巾)、第三人王公迈并文林郎、两使职官,第四人邵康、第五人林珣并从事郎、初等职官,第六人以下至第四甲并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第五甲守选。」
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诏:「太学上舍生大职事刘愚等八人,两升甲一升名黄口郭,不愿释褐,愿赴十四年殿试之人。一升甲两升名林弥明,一升甲章斯才等八人,不充职事潘子直,并与释褐,赐进士出身,给降敕牒袍笏。以礼部国子监检会十三年庆寿赦恩来上,故有是命。内愿赴十四年殿试者听。」
十四年五
月四日,赐进士闻喜宴于礼部贡院。
九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王容补承事郎、签书诸州节度判官事,第二人陈元、第三人王居安并文林郎、两使职官,第四人萧逵、第五人李协并从事郎、(诸)[初]等职官,第六人以下至第四甲并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第五甲守选。」
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二 贡举 杂录
杂录
淳熙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臣僚言:「国家(言)[间]岁科举,集草茅之士,亲策于庭,所以求言者为甚广。其间岂无一事之可行 然有司一时考试,往往多以文末为尚,考在前列者,始经御览。其间有言及州郡军民利病实迹,偶文词不称,寘之下列,文虽不工,而事则可行,往往壅于上闻,陛下亦无自而知之,遂失求言之本意,诚为可惜。乞自今御试正、特奏名卷子,有(伦)[论]及州郡军民利害事实,令初考、覆考、详定所各节录紧要处,候唱名日,各类聚以闻。仍自今为始,庶几幽枉必达,有以副陛下取士求言之实。」从之。
二十七日,侍御史刘国瑞言国瑞:原阙,据本书选举四之四三补。:「今月二十三日,御试进士,薄暮有未纳卷者三人。寻闻奉旨赐烛,仰见陛下所以待遇士子之礼至深至厚。然三人者,岂不知贡举之法,不许见烛,而宫廷之内,自有大禁。一时特恩,假以须臾,犹之可也。而最后一名,乃迁延至一更四点,方纳试卷,则其慢令云甚矣。此而不惩,窃恐玩习成风,寖隳法制,理合弹奏。乞下御试所,将最后纳卷之人,取旨责罚降黜施行,庶使后来知有警惧。」从之。
四月五日,上谕宰执曰:「殿试上三名,旧皆待阙。朕今欲亟试以民事,可并与添差差遣。前此臣僚乞寝罢上三名添差,意亦未尽。卿等可议来。」于是王淮等进呈讫,上曰:「朕既试以艺文,亟欲观其政事。今岁殿试上三名,可特与添差差遣,仍厘务。」淮等奏:「往日指挥,乃唱名后,所以有嫌。今先期降旨,不知何人得之,人亦何言 」上曰:「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整冠,事亦须避嫌。若先降指挥,何嫌之有 」
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郊祀赦:「特奏名文(文)学,依法过赦日年已六十者,许二年内参选,注权入官。其年六十三岁以上,如有举主三员,可权差破格岳庙一次。」十三年正月一日庆寿赦、十五年九月八日明堂赦同。同日,郊祀赦:「应进士年五十以上,五举到省,合赴淳熙十一年特奏名殿试人,缘事赴试不及,若将来殿试唱名入第四等以上,合补授文学之人,虽系年六十以上,与理淳熙十一年年甲,用今年赦恩,召保参选,特差岳庙一次。」十三年正月一日庆寿赦、十五年九月八日明堂赦同。
淳熙十三年正月一日庆寿赦恩内一项,应淳熙十一年赴特奏名,试在第五等,如系国学临安府进士,特与差岳庙一次,诸州进士与破格岳庙。今来世则等各系赴淳熙十一年特奏名,试在第五等之人,并准敕授福州助教,已经礼部缴纳所授助教讫。今来各不愿赴淳熙十四 十三年四月八日,国学特奏名王世则等状:「伏(日)[年]殿试者听。」
十四年四月二十
五日,宰执进呈特奏名进士习射射仪,王淮等奏,人数比之前举颇多,上曰:「若人数增多,甚好。前此初行进士射射,人亦云云,以为儿戏。今却人皆相尚,亦可喜。」淮等奏:「射者古人常事,后世乃废而不讲。今射者增多,亦激劝所致。」
淳熙十六年二月四日,登极赦:「应临安府府学大小职事并本府曾得解进士,与免解一次。已曾免解人,候登第日,与升甲。如就特奏名试,亦与升等。学生并赐束帛。内该干道九年以前领尹日在籍之人,令本府取索学籍,开具姓名年甲,结罪保明,申礼部参酌取旨。应临安府本贯进士,在干道九年领尹以前,两经秋试终场人,仰本府取索元初簿籍,开具人数县分年甲,结罪保明,令礼部审实,申尚书省。」
同日赦:「荣州、恭州系潜藩,举人理宜推恩。可令礼部照应绍兴三十二年体例,条具取旨。」
同日赦:「应太学、国子学、武学生见在籍人,并与免文解一次。已系免解人,候登第日,与升甲。如就特奏名试,亦与升等推恩。上舍已系免省人,特与先次释褐,赐进士出身。内愿赴将来殿试者,与堂除差遣一次。仍令礼部检照绍兴三十二年体例,开具人数,申尚书。」
同日赦:「应合该特奏名人,令礼部照应绍兴三十二年推恩体例,条具取旨。」
同日赦:「应国学进士,已经绍兴三十二年六月覃恩免解,今该再免之人,许理年赴将来特奏名试。」
闰五月十六日,礼部国子监
言:「赦书内应太学、国学、武学生见在籍人,有未沾被恩例者,本监开具下项:一,见在籍见充小职事内舍生永免解,各已有升甲王璞、韩桶、缪景仁、陈咏、虞舜卿,内韩桶又有占射差遣一次恩例;一,见在籍内舍生系永免,各有升甲刘序、陈一新、张应、许浚、张大中、刘怡、萧国馨、王仁、潘宗昭;一,见在籍外舍国子生系永免解,各已有升甲人应璾等一百一人。照得逐人于本来赦内未有沾被。」诏候将来殿试唱名(人)[日],再与升甲恩例,作升名收使。
绍熙元年四月十八日,诏:「特奏名进士试在第五等,不应出官者,为该龙飞恩例,并与升等推恩。」
二十五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余复补宣义郎,第二人曾渐、第三人王介补承事郎,并佥书诸州节度判官厅公事;(第)第四人陆峻以下并补文林郎、两使职官;第二甲并补从事郎、初等职官,内陈用之为犯庙讳旧讳,特补下州文学;第三甲、第四甲、第五甲并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
五月十五日,赐进士闻喜宴于礼部贡院。是日,赐新及第进士御制诗一首。
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礼部贡院下第进士,应隆兴元年以前到省一举,年五十五以上者,已降指挥,令本贯州县验实,结罪保明,申乞推恩。尚虑其间有本贯阻隔,致未沾恩之人,许于所在州县,召见任承务郎以上二员,结除名罪委保,当职官同罪保明,申礼部验实以闻,与补诸州助教。」
同
日,赦:「昨该遇登极恩赦,用举数推恩,补授文学之人,与依龙飞特奏名;诸州助教依下州文学恩例之人,已得指挥,减升朝官举主一员,其举官添举一人。」
同日,赦:「应进士年五十已上,五举到省,合赴绍熙元年特奏名殿试人,缘事赴试不及,若将来殿试唱名入第四等,以上舍补授文学之人,虽系年六十以上,与理绍兴元年年甲,用今年赦恩,召保参选,特差岳庙一次。」
四年五月四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陈亮补承事郎、签书诸州节度判官厅公事,第二人朱质、第三人黄中并文林郎、两使职官,第四人滕强恕、第五人杨琛并从事郎、初等职官,第六人以下至第四甲并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第五甲守选。」
二十三日,赐进士闻喜宴于礼部贡院。是日,赐新及第进士御制诗一首。
绍(兴)[熙]五年七月七日天头原批:「据上下文『绍兴』疑『绍熙』之误。」今改。,登极赦:「应临安府府学大小职事并本府曾得解进士,各与免文解一次。已系免解人,候登第日与升甲。如就特奏名试,亦与升等。学生并赐束帛。应合该特奏名人,令礼部照应淳熙十六年推恩体例,条具取旨。」
同日,赦:「应国学进士已经淳熙十六年二月覃恩免解,今该再免之人,如淳熙五年补中,至绍熙五年,计十五年以上在籍,许理年赴特奏名试。」
同日,赦:「应太学、国子学、武学生见在籍人,并与免文解一次。已系免解人,候登第日与升甲。如就特奏名试,亦与升等推恩。上舍
已系免省人,特与先次释褐,赐进士出身。内愿赴将来殿试者,与堂除差遣一次。仍令礼部检照淳熙十六年体例,开具人数,申尚书省。」
同日,赦:「应潜藩州军举人,礼宜推恩。可令礼部照应淳熙十六年体例,条具取旨。」
九月十四日,明堂赦:「应举因事殿举及不得入科场之人,除犯徒罪以上及真决未曾改正、编管未放逐便人外,可并许应举。其枉被刑责人,若元断官司不为保奏,仰诸路监司遇有诉理,委官索案看定,如实系枉断,即令所属依条保奏施行。并应因罪押赴州军听读人,令所属具元犯审定,保明闻奏。候到,比类命官,编、羁管人理年放还。」自后郊祀、明堂大礼赦,亦如之。
庆元二年五月十二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邹应龙,本系第二名,为上一名有官,特赐第一甲第一人。第二人从事郎莫子纯,本系第一名,为系有官人,特与第一名恩例。并补承事郎、签书诸州军节度判官厅公事;第三人夏明承补文林郎,第四人徐应龙补从事郎,第五人宋德之补文林郎,两使职官;内第五名宋德之为系四川类试第一名,与依第三人恩(系)[例];孔炜元系第五名,与还第五名恩例。第六人以下至第五甲并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
五年五月七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曾从龙、本系第二名,为上一名有官,特赐第一甲第一人。又该龙飞恩例。许奕,本系第一名,为系有官,特与第一名恩例。又该龙飞恩例。并特补宣义郎,第三名魏了翁,为该龙飞恩例。特补承事郎,并签书诸州军节度判官厅公事;第四人凌次英以下,为该龙飞恩例,并补文林郎;第二甲并补从事郎、两
使职官;第三甲、第四甲、第五甲并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内第五甲免铨试。
二十八日,赐进士闻喜宴于礼部贡院。是日,赐新及第进士御制诗一首。
嘉泰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傅行简特补承事郎、签书建康军节度判官厅公事,第二名乔 、第三名谢汲古并文林郎、节察推判官,第四名陈殊补从事郎、防团推判官,第五名何应龙补文林郎,为系四川类试第一名,与依第三名恩例。第六名以下、第二甲、第三甲、第四甲、第〔五〕甲并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
开禧元年五月二十二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毛自知特补承事郎、签书镇东军节度判官厅公事,第二名赵甲、第三名求淳并文林郎、节察推判官,第四名张寅之、第五名谢兴甫并从事郎、防团推判官,第六名以下、第二甲、第三甲、第〔四〕甲、第五甲并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
六月八日,赐进士闻喜宴〔于〕礼部贡院。是日,赐新及第进士御制诗一首。
嘉定元年五月三日,诏成肃皇后几筵未除,闻喜宴权行免赐。
二十二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郑自诚特补承事郎、签书平江军节度判官厅公事,第二名孙德舆、第三名黄桂并文林郎、节察推判官,第四名周必贤、第五人赵汝秉并从事郎、防团推判官,第六名以下、第二(名)[甲]、第三甲、第四甲、第五甲并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
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赵建大特补承事郎、签书昭庆军
节度判官厅公事,第二名姚瑶、第三名孙望之并文林郎、节察推判官,第四名沈敏、第五名张翀并从事郎、防团推判官,第六名以下、第二甲、第三甲、第四甲、第五甲并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
六月十五日,赐进士闻喜宴于礼部贡院。是日,赐新及第进士御制诗一首。
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袁甫特补承事郎、签书建康军节度判官厅公事,第二名汪介、第三名李方子并文林郎、节察推判官,第四名赵涯、第五名王伯大并从事郎、防团推判官,第六〔名〕以下、第二甲、第三甲、第四甲、第五甲并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
六月二十一日,赐进士闻喜宴于礼部贡院。是日,赐新及第进士御制诗一首。
十年五月八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吴潜特补承事郎、签书镇东军节度判官厅公事,第二名孙挟、第三名费西之并文林〔郎〕、节察推判官,第四名王迈、第五名阎镛并从事郎、防团推判官,第六名以下、第二甲、第三甲、第四甲、第五甲并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
二十六日,赐进士闻喜宴于礼部贡院。是日,赐新及第进士御制诗一首。
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刘渭特补承事郎、签书建康军节度判官厅公事,第二名董洪、第三名任友龙并文林郎、节察推官,第四名林彦挟、第五名任鸣雁并从事郎、防团推判官,第六名以下、第二甲、第三甲、第四甲、第五甲并迪
功郎、诸州司户簿尉。」
二十七日,赐进士闻喜宴于礼部贡院。是日,赐新及第进士御制诗一首。
十五年正月初十日,(王)[玉]宝赦文:「应太学、武学及宗学生见在籍(文)[人],并与免文解一次。已系免解人,候登第日,与升甲。已升甲者,更与升甲。如就特奏名试,亦与升等推恩。上舍已系免省人,特与先次释褐,赐进士出身。内愿赴将来殿试者,与堂除差遣一次。旧籍宫学生,见赴宗学私试人,特与倍赐束帛。仍仰礼部开具人数,申尚书省。」
同日,又赦文:「应临安府府学大小职事并本府曾得解进士,并各与免解一次。已系免解人,候登第日,与升甲。如就特奏名试,亦与升等。学生并赐束帛。」
十六年六月十四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蒋重珍特补承事郎、签书建康军节度判官厅公事,第二名蔡仲龙、第三名赵发并文林郎、节察推判官,第四名程必东、第五名高宣并从事郎、防团推判官,第六名以下、第二甲、第三甲、第四甲、第五甲并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
六月四日四日:疑为「二十四日」之误。,赐进士闻喜宴于礼部贡院。是日,赐新及第进士御制诗一首。
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三 贡举杂录
宋会要辑稿 选举三
贡举杂录
太祖建隆三年九月一日,诏曰:「国家悬科
取士,为官择人,既擢第于公朝,宁谢恩于私室。将惩薄俗,宜举明文。今后及第举人,不得辄拜知举官子孙弟侄,如违,御史台弹奏。应名姓次第发榜时,并须据才艺高低,从上安排,不得以只科为贵。兼不得呼春官为恩门、师门,亦不得自称门生。除赐宴外,不得辄有率敛。并依后唐长兴元年六月敕处分。」
四年正月二十八日,诏:「礼部贡举人,今后朝臣不得更发公荐,违者重寘其罪。」故事,每岁知举,将赴贡闱,台合近臣,得公荐所知者。至是禁止之。干德四年二月二十二日,知贡举王佑言进士、诸科合格者一十五人。帝恐其遗才,复令于不中选人内取其优长者,第而升之。
六年三月十日,诏曰:「取士之道,责实为先。今岁辟礼闱,明悬科级,贤良之选,务在得人。世录之家,尤宜笃学。如闻搢绅之内,朋比兼容,论才苟爽于无私,擢第即成于滥进。自今应诸色举人内有父兄骨肉食禄者,委礼部贡院于奏名之时,并别具开析,当议更与覆试。贵于公道,无所屈焉。」先是王佑知贡举,擢进士陶邴中第。邴乃翰林学士承旨谷之子,翌日诣阁门谢,帝曰:「如闻谷不能训子,安有登进士第者 」遽命中书覆试,因降是诏。
开宝二年十月六日,诏曰:「汉诏吏民明当世之务,习先圣之术者,县次给食,令与计偕,盖优贤之道也。朕开设礼闱,敷求俊乂,四方之士,岁贡而来。眷惟遐远之乡,虑迫道途之费,爰稽古典,用示朝恩。自今应西川、山南、荆湖等道所荐送举人,并给往来公券。仍令枢密院定例施行。」
三年正月
十九日,诏:「诸道州府察民有孝悌彰闻,德行昭著,擅乡曲之誉,为士庶所伏者,藉满万五千户,听举一人。有奇才异行者,不拘此限。其所举人,自闾里县邑至郡国官吏,第加审察,连书事状以闻。仍为治装,速令诣阙。朕将亲问其策,以寘于位。」
三月一日,诏礼部贡院:阅贡士十五举已上,曾经终场者,具名以闻。
七月,诏曰:「汉诏有云『结童入学,白首空归』,此盖愍乎耆年无成,而推恩于一时也。朕务于取士,期在得人,岁命有司,大开贡部。进者俾升上第,退者俟乎再来。而礼闱相继籍到十五举已上贡士司马浦等一百六人,皆困顿风尘,潦倒场屋,学固不讲,业亦难专,非以特恩,终成遐弃。浦等宜各赐本科出身,今后不得为例。」
十一日,诏:「凡选官才,须敦士行。应特放出身人等,本贯州县察访向来行止,如涉乖恶,并条析以闻。」
六年四月,诏:「应考试官以举人所对义卷明下通不,如有通数少者,(遂)[逐]场便须驳放,不得虚至终场。今后凡中外文武官僚荐嘱举人,便即主司密具闻奏,其被荐举人,勒还本贯重役,永不得入举场。其发荐之人,必行勘断。犯者许逐处官吏及诸色人陈告,如得实,应幕职及令、录当与升朝官,判司、簿尉即与本处令、录。其诸色人赏绢五百匹,以犯事人家财充,不足,以系省绢添支。」
八年十月十三日,诏曰:「周室荐贤,必由乡里;汉庭取士,或按版图。当察行以议年,务兴
廉而举孝。朕尝观旧史,慨慕前王,匪敢荒宁,咸求俊乂。尚虑幽远难于自进,隐逸泥于所安,宜令郡国下属邑令佐,令下乡里耆艾,察民有孝悌力田,奇才异行,或文经武略,堪任用者,年二十已上,五十已下,第加铨择,具以名闻。仍速遣诣阙,当亲视臧否,以进退之。如乡邑无可塞诏者,亦以实告。或不尽称荐,壅于上闻者,当寘于理。」
太宗太平兴国三年九月二日,诏:「自今广文馆及诸州府、礼部试进士律赋,并以平侧次用韵。」
七年九月八日,诏曰:「郡国贡士,有司抡材,朕必亲临殿庭,躬校能否。宴见紬绎,日旰忘劳,亦既策名,即令解褐,不限选调,皆授以官。隆儒之风,可谓至矣。而有矫情饰诈,盛貌深衷,口诵周、孔之言,身为桀、跖之(言)[行],乃至临莅,多触宪章。或假手以干名,或挟书而就试,渐成浇薄,宜用澄清。应西京及诸道贡举人等,自今所在长吏慎择部内清强官一人,精加考试,取版籍分明,为乡里所推誉者,须所试诗赋杂文合格,即许解送。仍令礼部,自今诸道解到贡举人,依吏部选人例,每十人为保。内有行止踰违,为佗人所告者,并当连坐,永不在赴举之限。」
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诏曰:「朝廷比较,设贡举以待贤材,如闻缁褐之流,多弃释老之业,反袭褒博,来窃科名。自今贡举人内有曾为僧道者,并须禁断。其进士举人只务雕刻之工,罕通缃素之学,不晓经义,何以官人。自今宜令
礼部贡院特免贴经,只试墨义二十道,较其能否,以定黜陟。其诸科举人,于业外别试法书墨义十道,着为定制。」
雍熙二年正月二十四日,诏曰:「国家设俊造之科,启公平之路,务要艺实,以副勤求。近年举人,动盈万计,奸伪之迹,朋结相连。或丐于他人,或传以相授,纷然杂乱,无以辨明。考核既难,妄冒滋甚。宜令知举官专察之,如有谬滥,具以名闻。」又诏礼部贡院:「应九经诸科举人,并令参杂引试人,贴科目字号,间隔就坐,稀次设席。轮差官二人在省门监守,分差官于廊下察视,勿容朋比,私相教授。犯者永不得赴举。主司务求艺实,不得以曾经御试,一例放过。」
十二月一日,诏曰:「贡举之任,宜在精详。委于有司,诚为旧典。可依往例,命官知贡举。应取解举人,限来年三月一日已前到京。其未取解者,许至秋取解。」
三十日,诏:「诸科举人,省试第一场十不者殿五举,第二、第三场十不者殿三举,其三场内有九不者并殿一举。其所殿举数,并于试卷上朱书,封送中书。请行指挥及罪发解试官、监官。义卷子头上「义」字上疑有脱误。,如有虚书举数场第及诈称曾到御前者,并驳放殿举。应合保并五人已上为一保。监官、试官如受请求财物,并准枉法赃论。进士以德行为基,文章为业,苟容欺诈,何称科名。近年多有诈他人之述作,窃自己之声光,用此面欺,将为身计。宜加条约,以诫轻浮。今后如有倩人撰述文字,应
举者许人告言,送本处色役,永不得仕进。同保人知者殿四举,不知殿两举。受情者,在官停任,选人殿三举,保人殿五举,诸色人量事科罪。」
端拱元年三月二十三日,翰林学士知贡举宋白言:「考试贡举人内,有墨义十不者,请责罚举送官,以诫滥进。」从之。
淳化三年正月六日,命翰林学士承旨苏易简等同知贡举,受诏即至贡院视事,不更至私第,以杜请托。
至道三年五月十六日,诏:「今岁贡举,宜令有司精较能否。或因循,如覆试有不合格者,当行严责。」
真宗咸平元年二月三日,诏曰:「春官取士,抑惟旧章。举而复之,所委甚重。冀从精择,以尽至公。宜令礼部贡院考试毕日,录合格人姓名以闻,当议降敕发榜赐及第。如覆试有谬滥,知举官重行朝典。」
九日,诏曰:「久停贡举,颇滞时才。言念士伦,不忘勤恤。宜令礼部贡院,据合格人数内,进士放五十人,诸科共放百五十人,来年不得为例。」
二年三月十日,礼部贡院言:「考试举人毕,请御试。」帝以谅阴中不许,谓辅臣曰:「今岁举人颇众,若依去年人数,虑单平者有所遗落。进士可增及七十,经科可增及百八十人。」寻以孙 等二百五十名闻。诏除学究杜铨、董希颜、侯世贤、王大雅、元用涉、李佑贤一举终场落下,自余并赐及第。
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诏:「河北经戎虏侵轶州军举人,除已赴礼部试外,有实曾请解及经礼部试者,委贡院籍名
以闻,当议别试。」
三月一日,诏贡院所试及格举人内,有权要亲族者,具名以闻。
四月,诏新及第进士、诸科举人等,给假两月宁亲。
景德元年九月十七日,令御史台谕馆阁、台省官,有以简札贡举人姓名嘱请者,即密以闻,当加严断。其隐匿不言,因事彰露,亦当重行朝典。
二年二月二十三日,礼部贡院言:「昨考试诸科举人,就座搜获怀挟书册节义者十七人,准例扶出,准条殿两举。其三场内九不者计四百九十二人,亦合准条殿一举。」诏特免之,令诸州告谕,精勤习业,将来复犯九不,即通计前数殿之。
三月十日,礼部贡院言:「新及第举人,自今欲令状元用一节呵道,余止双控马首。遇常参官,敛马侧立。」诏可。近岁及第进士,导从过多,车服侈靡,故因是奏抑损之。
十三日,命权知贡举赵安仁等复于尚书省考试河北举人赴常期不及者。其不合格而曾预防城者,进士、特奏名、诸科各进二场;至三场者许终场;应五举及经御试并年五十者,并奏名。虽不防城,应七举,年六十者,亦如之。瀛州城守有劳者,即赴殿试。以去冬河朔用兵,举人赴常期不及,故特命延限别试。
十二月五日,礼部贡院言:「昨详进士所纳公卷,多假借他人文字。或用旧卷装饰,重行书写,或被佣书人易换文本,是致到省无凭考校。请自今并令亲自投纳,仍于试卷上亲书家状。如将来程试与公卷全异,及所试文字与家状书体不同,并驳放之。或多假借他人文字,
辨认彰露,即依例扶出,永不得赴举。其知举官,亦望先一月差入贡院,考较公卷,分为等第。如事业殊异者,至日更精加试验。所冀抱艺者不失搜罗,躁进者难施伪滥。」从之。
三年二月七日,诏贡举人因事殿举及永不得入科场,非被杖者,并许复应举。
闰五月十五日,龙图阁待制陈彭年言:「请令有司详定考较进士诗赋、杂文程序,付礼部贡院遵行。又请许流内选人应宏词拔萃科,明经人投状自荐举,策试经义,以劝儒学。」诏:「贡举考试进士程序,宜令彭年与待制戚纶、直史馆崔遵度、姜屿议定,余令彭年各具条制以闻。」
二十五日,诏榜贡院门曰:「国家儒学斯崇,材能是选。眷惟较艺,务在推公。而近岁有司罔精辨论,尚存请托,有失拟伦,其何以待八方英秀之流,辟四海孤寒之路。虑遗贤俊,深轸予衷。今乡赋咸臻,礼闱方启,俾司文柄,慎择春官,用革弊源,别申条制,靡间单平之选,庶无徼幸之人。咨尔众多,咸体予意。」
二十九日,帝问宰臣等天下贡举人几何,王旦曰:「万三千有余人。」帝曰:「约常例奏名几何 」曰:「大约十取其一而已。」帝曰:「当落者不啻万人矣。必慎择其有司。」旦曰:「至于封印卷首,若朝廷差官,于理亦顺,然须择素有操执者。凡进士、诸科试卷,悉纳封印院糊名,送知举官考校,仍颁其式。知举官考定等级,后复令封之。俟覆考毕,参校其得失。」
《文献通考》:景德四年,令礼部糊名考较。先是,上尝问辅臣以天下贡
举人数,王旦曰:「万三千有余,约常例奏名十一而已。」上曰:「若此,则当黜者不啻万人矣。典领之官,必须审择。晁迥兢畏,当以委之。」且谓滕元晏少交游,命迥等知贡举,元晏等封印卷首。凡封卷首及点检详试别命官,皆始此。先糊名用之殿试,今复用之礼部也。初,陈彭年举进士,以轻俊为宋白所出。于是彭年与迥等更定条制,设关防,不复拣择文行。虽杜绝请托,然寘甲科者多非人望,自彭年始也。
大中祥符元年正月二十一日,诏礼部贡院:「诸科举人,虽初举而艺业可取者,与量进场第。」帝因谓宰臣王旦等曰:「今岁举人颇以糊名考较为惧,然有艺者皆喜于尽公。」旦曰:「诸路发解,拘限程制,虑遗才隽,当稍宽之。」冯拯曰:「进士比来省试,惟以诗赋进退,不考文论。且江浙举人,专业词赋,以取科名。今岁望令于诗赋合格人内,兼考策、论。」帝曰:「大凡文论可见其才识,南人喜诵诗赋,及就公试,或攘剽旧语,主司能辨之乎 」旦曰:「古人(惊)[警]句,非后进所及。苟窃用之,无不辨也。」。
三月十九日,知贡举晁迥等言:考较得合奏名进士百六十七人,诸科七百二十四人,免解进士合奏名百八十六人。又具诸科终场粗通《毛诗》学究二十二人,四通三史五人,一通准格合落。帝以三史习者少,《毛诗》卷帙稍多,并特令奏名。
《文献通考》:大中祥符元年,南省下第举人周叔良等百二十人,讼知贡举官朋附权要,抑塞孤寒,列上势家子弟四十余人,文字浅近,非合奏名。上曰:「贡举谤议,前代不免。朕今召所谓势家子弟者,别坐就试。」既而叔良等所陈皆妄,命配隶许州。
四年五月二十七日,翰林学士晁迥等言:「准诏详定礼部贡院条制,请进士就试日,不得张烛,亦不得将入茶担火燎。汤茶官备。试诗赋日,止许将入《切韵》、《押韵》、《韵略》,余书悉禁。仍预于贡院纳书案。有司于试前一日排定坐次,榜名告示。至日,监门据姓名引入,依此就座,不得移易。或举人有所请问,主司即与解说,举人并不得寄应,仍不得分人田土,虚立户名。违
论如法。如有久在乡县,实无户籍,许召命官一人保明行止非妄冒者,听具本贯家状,于开封府投纳收试。文武升朝官以上骨肉愿于国学请解者,许陈本贯,投状试补。旧是寄应举人,今欲归本贯者,不得叙理前举。其《开宝通礼义纂》,望改为疏。自今所试墨义,每场问正经五道,义疏五道,通六为合格。」并从之。
十一月五日,诏贡院:「河中府进士五举,余州军诸科终场七举者,并特奏名。」
十二日,诏:「自今知贡举及发解试官,更不得乞上殿及进呈题目。并令门辞,差官伴入院 宿。」
十二月三日,诏曰:「眷彼设科,存乎旧制。惟礼经之奥义,暨传学之繁文。念其研习之勤,特蠲条对之数。自今三礼、三传,宜各减一场,仍以五通为合格。」
五年三月十二日,诏曰:「凡于科试,即预士流,虽膺刈楚之求,未着赎刑之典。或缘诖误,永阻进趍,特示矜宽,庶从甄别。自今贡举人但曾预南省试者,犯公罪特听收赎。」
十五日,诏:「贡院所试诸科举人,如闻解衣搜阅,虑其挟藏书册,颇失取士之体,亟宜止之。」
三月十六日,诏礼部奏名人有隐匿服纪者,令自陈,勿赴殿试。
二十四日本条原在「三月十六日」条前,据天头原批乙。,诏贡院录诸州发解所试诗、赋、论题以闻。旧制,诸州试题,止贡院具录省视,虑命题重复。帝以将亲临试,亦恐重复,始命录奏,自后用为常例。
四月六日,诏礼部贡院:取前后诏 经久可行者,编为条例。本院言:「旧条,诸科举人,第一场十否,殿五举;第二、第三场十否,殿三举;九否,殿
一举。进士文字乖舛,词理纰缪甚者,殿五举;其次殿三举。怀挟书策,旧例入省门搜获者,不计多少,扶出,殿二举。今参详诸科怀挟书策,比对义十否者情理稍重。其进士所挟,未必全是所〔试〕文字,则情理稍轻。请自今南省就试日,有怀挟至省门及到铺搜获者,进士殿二举,诸科殿五举。诸科旧场第虽高,并降从第一场,仍于所试卷上明标所犯。其同保殿举,更不施行。」从之。先是,直史馆刘锴请应挟书赴试者,并同保人殿一举。是岁试诸科,以挟书扶出者十八人,计同保九十三人,而十二人当奏名,有司以闻。帝特令赴殿试,因诏复位此制焉。
八年二月十二日,诏礼部贡院:于考试不该奏名人内,检勘进士实应六举,诸科实应九举以上者,并特与奏名。候将来一例考试,量事业等第录用,不愿者亦听从便。先是,帝谓宰相曰:「如闻科场举人有累举不第,年齿已高,无家可归者,深可矜悯。宜令广示搜罗,特与奏名。」故有是诏。
《文献通考》:祥符八年,始制誊录院。时怀、卫、滨州以部内官属少进士登科者,因聚数州进士都试之。乃诏自今诸州发解,如乏试官,宜令转运司选邻州官充,不得移举就他州并试。
三月二十四日,诏曰:「朕亲选英髦,擢登甲乙,冠群材而为重,在优待以攸宜。特异等威,着于彝矩。自今第一人及第,宜令左金吾司差七人导从,许出两节。每御试,即预差在殿门外祗候,永为定式。」初,帝以蔡齐单族,且闻佣召仆隶,故有是诏。
天禧元年九月二十八日,右正言鲁宗道言:「进士所试诗赋,不近治道。诸科对义,惟以念诵为工,罔究大义。」帝曰:「前已令进士兼取策、论,诸科能通经者,别加考校,宜申谕之。」
三年三月五
日,诏:「南省下第举人,如曾至御前,及诸科终场内七举已上者,并赴御试。」
十八日,中书门下言:「大中祥符八年御试举人,曾诏谕两制三馆臣僚精审考较,及申明罚典。今亦欲依此告谕。」从之。
【宋会要】
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三 科举条制
科举条制
此门与职官、贡院互见,详略不同。
仁宗天圣元年七月七日,学士院言:「准中书批送汝州并镇海军状,称天禧四年 ,今后举人有周(基)[期]尊长已上服,依元条不得取应,其缌麻服,并特许应举者。看详除周期尊长已上不许取应,即周亲卑幼已上,并得应举。又缘 文只指定缌麻服,并特令应举。其有周期卑幼及大功小功等服,即未有明文。诏送两制定夺。臣等看详,欲乞依天禧四年晁迥等元定夺,有周期尊长已上服不得取应外,有周(基)[期]卑幼并大功已下服,并许应举。」从之。
十月十二日,礼部贡院言:「旧制,诸州解发举人试卷并家保状试纸等,置库编排封 ,合差官与主判官同加检勘。」从之。
十二月十二日,中书门下言乞定科场条贯,诏两制与孙奭同共详定以闻。既而上言:「殿举人旧实殿一举,后遂以一年理为一举。缘数年一开举场,其间更值恩赦,遂使惩沮之典,虚有其名,负犯之徒,不妨进取。欲今后殿三举以下,即依旧例。其殿五举者,须实殿两举后,方许更理一年为一举。又,曾犯刑责之人,不得收试。大凡无官荫者,笞以上皆决,不复更践科场,有官荫者,流以下皆赎取应,并无妨碍。轻重之间,恐未允当。欲今后有官荫举人,身犯徒以上罪,虽赎及虽逢恩宥,并不许应举。如敢罔冒,以违制罪之。同保
人殿五举,有保官者与同罪。又,下等举人好撰匿名文字,谤讟主司,或私相期集,构合词讼。欲今后委是知举官等第不公,许令单名实封指论,更不得期集,连名进状。如辄撰无名文字,私相传布,令开封府及巡检人擒捉,重行断决。如不获主名,其文字随处焚毁,勿送官司。」从之。
二年正月十二日,帝问:「今年新旧举人甚众,将来合放人数多少 」宰臣王钦若曰:「已令礼部贡院具合格等第、字号、人数闻奏。」帝曰:「久罢科场,虑遗贤俊。令贡院精加考试艺业,候将来特放进士二百人,诸科三百五十人。」
二十二日,故尚书令南平王高从诲孙进士辅元有兄亡,系周亲服制,取应不得。诏以王公之后,禄仕殆绝,特令送贡院试。
二十三日,诏:「今年贡举,依咸平二年南省榜体例施行。仍除不合格系驳放等外,先具考试到合格等字号人数以闻,听旨。」权知贡举刘筠奏差覆考官及别令近上臣僚详定,帝曰:「朝廷文柄,已是选委近臣,若别令覆考,乃是过有规避。」但令筠等依公考试。
二月四日,考试巡铺官左正言孔延鲁言:「进士就试以前,欲令主司先晓谕不得上请,仍雕印试题,分明解说,在逐人卷子内,依此给散。」帝以文闱取士,条约已多,只令依旧例施行。
三月一日,诏:「礼部考试官刘筠等以执经肄业,不善属文,特令取其所长,以广仕路。仰应经学对策不得者,与免退落。」
二十四日,礼部贡院言天禧三年 免解进士宋说等二十四人,诏:「除及第事故外,昨
经南省落下者,进士六举已上,诸科八举已上,分为两等奏闻。」
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诏曰:「朕博采俊髦,详观典策。得人之盛,汉业斯隆;多士以宁,周文载郁。国家推崇治本,恢振儒风,命乡里以荐能,笼英雄而入彀。顾惟冲昧,寅嗣基图。三后在天,具存于遗训;万邦作乂,尤赖于 材。矧兹取士之方,并有酌中之制。向暂停于秋赋,已再易于岁时。言念孤平,尚多遗滞。特颁恩诏,用广明扬。应诸道州、府、军、监贡举人等,内进士曾实应三举,并诸科实应五举已上者,特免取解外,宜令礼部贡院准旧例指挥逐处,依前后 条考试举送,须是艺业精修,士行无玷。勿使权豪之党,假左右以为容;寒俊之流,或滞淹而兴孍。」原件此条下空三行,或疑有脱文。
五年正月十六日,诏:「贡院将来考试进士,不得只于诗赋进退等第,今后参考策、论,以定优劣。诸科所对经义,亦不得将重复文句及抽拆经注,令数字对答,致有非理黜落。仍榜谕举人。」
二月二日,权知贡举刘筠等言:「准诏免解进士五举已上,诸科七举已上,虽不合格,未得退落。缘诸科于逐场有九否十否者,未敢去留。」诏十否者驳放,仍候贡举毕日以名闻。
三月二十三日,诏:「今年省试下第举人,进士
五举,年五十以上,及曾应淳化年举者;诸科七举,并六举终场,年六十以上者;并进士、诸科曾经先朝御试者,令贡院检会以闻。」
四月十八日,诏曰:「设科取士,有国之令猷;侧席待贤,前王之格训。洪惟三后,勤御万邦,备存吁俊之方,俱显得人之盛。朕缅怀先烈,载举旧章,俾乡老以荐能,委春官而辨等。洎夫亲临轩陛,精校艺文,既吹一一之竽,尽刈翘翘之楚。尚念绵区至广,群士毕臻,或累朝积随计之劳,或十上阻千名之志,是用各分等级,咸被搜扬。虽振发滞淹,已布非常之泽;而考核名实,必思经久之规。将永革于因循,宜特申于诲谕。应诸(通)[道]贡举人等,今后并须服膺翰墨,励志典坟,当企慕于隽贤,勿坐希于侥幸。其或靡务激昂而自奋,正期华皓以见收,人将谓何,朕所不敢。苟敦修之未至,谅黜落以无疑。预形告戒之言,庶尽详延之旨。凡尔多士,宜知朕意。」先是,中书门下言:「昨以天下举人至多,所试词业,罕及格式。圣造曲成,不遗片善,念其久在场屋,齿发已衰,其中择举多年甲高者,并列官常,俾荣乡里。然虑隳学之徒,不务进修,坐候岁月,恐爽激劝之理。欲乞特出诏旨,敦谕四方。」故有是诏。
七年正月二日,诏曰:「国家稽古御图,设科取士,务求时 ,以助化源。而褒博之流,习尚为弊,观其着撰,多涉浮华。或磔裂陈言,或会粹小说,好奇者遂成于谲怪,矜巧者专事于雕镌。流宕若兹,雅正何在。属方开于贡部,宜申儆于词场。当念文章所宗,必以理实为要,探典经之旨趣,究作者之楷模,用复温纯,无陷偷薄。
庶有 于国教,期增阐于儒风。咨尔多方,咸体朕意。」
景佑元年正月二十二日,诏曰:「朕以绍隆先构,总揽宏纲,务恢致治之源,弥切思皇之念。矧以幅员至广,文物寖昌,秀茂颇多,计偕尤众。间者俾敦修于儒业,遂连罢于贡闱。顾场屋湮滞之人,洎衡泌孤贫之士,爰加轸悯,特示甄收,用旌稽古之勤,式阐右文之化。其今年南省就试进士、诸科,宜令礼部贡院于十分中许解送二分,并曾经先朝御试及后来殿试,进士三举,诸科五举,并进士五举、年五十已上,诸科六举、年六十已上者,虽所试不合格,特许别作一甲奏名。其二分人内,如合格人数不足,不得将文艺纰缪之人充数。」
《文献通考》:石林叶氏曰:唐礼部试,诗赋题不皆有所出,或自以意为之,故举子皆得进问题意,谓之上请。本朝既增殿试,天子亲御殿,进士犹循礼部故事。景佑中稍厌其烦渎,始诏御药院具试题,书经史所出,模印给之,遂罢上请之制。
王氏《挥麈录》曰:韩忠献亿景佑中参仁宗政事,天下称为长者。四子仲文综、子华绛、持国维、玉汝缜俱礼部奏名,忠献启上曰:「臣子叨陛下科第,虽非有司观望,然臣既备位政府,岂当受而有之,天下将以谓臣由致此。臣虽不足道,使圣明之政,人或议之,非臣所安也。臣教子既已有成,又何必昭示四方,以为荣观哉!乞尽免殿试唱第,幸甚。」诚恳再三,上嘉孍而允所请。忠献既薨,仲文、子华、玉汝相继再中科甲,独持国曰:「吾前已奏名矣,当遵家君之言,何必布之远方耶!」不复更就有司之求。故文潞公荐持国疏云:「曾预南宫高荐,自后不出仕宦。」其后仲文知制诰,子华、玉汝皆登宰席,持国赐出身,至门下侍郎,为本朝之甲族云。
按,嘉佑二年御试,方令礼部所奏进士俱免黜落,如已前盖有过省而殿试不中者矣,故韩忠献诸子仲文、子华、玉汝,必再中甲科而后可以言登第,若嘉佑二年以后,则凡预礼部正奏名,皆为有出身之人矣。
三月一日,诏贡院所试进士,除诗、赋依自来格式考定外,其策、论亦仰精研考校,如
词理可采,不得遗落。赋如欲不依次押官韵者听。
十一月,诏诸科举人实应七举者,不限年别作一项奏名。
三月十六日,太子少傅致仕晁迥言:「孙男仲衍、仲约,昨开封府得解贡院试毕,值期周服。今牓出,并预奏名。欲望许令袛赴御试。」诏候将来科场,便许就御试。
十七日,礼部贡院言:「门引不到举人陈之奇等二十七人,拜扶出举人张容、刘渭,勘会并合该 命特奏名人数,当院未敢晓示,亦未敢退落。」诏容、渭特许就御试,余不行。
十八日,命知贡举、翰林学士、礼部侍郎章得象等就南省编排特奏名进士、诸科人等,分为三等闻奏。
十九日,诏:「南省特奏名进士只试论一首、诗一首,诸科对义五道,内年老者特与免试。」
四月三日,诏:「御前放举人内,除合格正奏名外,特奏名恩泽人,令贡院晓示,候谢恩毕,同出身试衔人取便归乡,守选长史、文学、助教即令归乡。如愿赴晏者听。」
六日,礼部贡院言:「进士黄庠昨第一人奏名,为患不赴御试,乞赐召试,将来科场,便就御试。」
《文献通考》:景佑四年,贾昌朝言:「有亲戚事本州岛及或为发解官反侍父祖远宦距本州岛二千里,宜 转运司选官类试,以十率之,取三人。」诏近臣议,而丁度等谓旧制限十月二十五日上名于省,几二千里而赴试或有不及,愿宽其期一月。听如昌朝说,由是诸路始有别头试。其年诏开封府国子监及别头试,封弥誊录如礼部。
五年正月八日,知制诰(季)[李]淑言:「切见近日发解进士,多取别书、小说、古人文集,或移合经注以为题目,竞务新奥。臣以为朝廷崇学取士,本欲兴崇风教,
反使后进习尚异端,非所谓化成之义也。况考校进士,但观词艺优劣,不必嫌避正书。至如近日学者编经史文句,别为解题,民间雕印,多已行用。考试之时,不须一一回避。其经典子书之内,有《国语》、《荀子》、《文(仲)[中]子》儒学所宗,六典通贯,先朝以来尝于此出题。只是国庠未有印本。欲望取上件三书,差官校勘刻板,撰定音义,付国子监施行。自今应考试进士,须只于国子监有印本书内出题。所贵取士得体,习业有方,稍益时风,不失淳正。如允所请,兼乞编入贡举条贯施行。」诏可。
二十九日,中书门下言:「检会先诏,贡院考试进士,多只采诗赋,未尽铨择。今后更于策、论相兼,考定优劣。诸科对义,不得将重复文(局)[句]抽拆经注,令字数对荅,非理黜落。」诏以谕贡院。
四月二十一日诏曰:「科举之设,本至公而擢材;仕进之阶,先力学而干禄。厚民崇术,莫切于斯。朕抚御邦图,周爰治道,奉若祖宗之法,谨夫俊造之求,考艺有程,得士斯众。昨举宾兴之典,以期计偕之来,申命攸司,载严明试。迨临轩而亲校,固刈楚之必精,尚轸湮沉之徒,特恢优裕之路。惟贡荐而屡绌,自迟暮而无成,审覆不诬,甄采咸及。然念溥率之广,褒傅滋多,或狃于宽恩,则堕其素业,靡笃温和之习,寖成苟简之风。思洽政醇,用颁诏谕:贡举人等,自今当研覃古义,景慕前良,为学务于资深,属词尚乎体要,宗师雅正,斥去浮华,勉事厥修
之勤,勿贻将落之诮。若仍累举之叙,限年以牧,盖匪经常之规,无怀侥幸之望。傥声实之非允,岂名级之可希。咨尔群儒,宜悉朕意。」
宝元二年十一月四日,翰林学士丁度等言:「准诏详定侍读学士李淑言:昨充殿试详定官,切见初考用朱,覆考用墨,等第下计点抹数误书等第,众官参详,小有差错,只令用印。知制诰郑戬言:南省引试,都堂垂帘,两边钉幕,小试官不得辄上都堂,诸色人非指使呈覆签押文字不得到都堂上,如违严断。进士引试,依旧写札所出去处注疏一处晓示,不令上请。或疑虑须得上请,止在厅砌下,不得逼近帘帷。直贤院王 言:旧例举人试卷涂注乙字,并卷后计数,不得揩改。(说)[脱]误三字为一点,三点为一抹,降一等;三抹九点,准格落。赋少九字,论少三十六字,并不考。臣昨覆考进士试卷各有涂注脱误三四十字以上,寻依例书凿点抹,等第发过。切以祗奉御试,颇涉不恭,欲乞自今后误多者,依小字例落下不考。并请依所奏施行。」从之。
《文献通考》:庆历四年,臣僚上言改更贡举进士所试诗、赋、策、论先后,诏下两制详议。知谏院欧阳修言:「请凡贡举旧法,若二千人就试,常额不过选五百人。每年到省就试及取人之数,大约不过此。是于诗、赋、策、论六千卷中,每一人三卷,选五百人,而日限又迫,使考试之官迨废寝食,疲心竭虑,因劳致昏。故虽有公心,而所选多滥,此旧法之弊也。今臣所请者,宽其日限,而先试以策而考之,择其文辞鄙恶者、文意颠倒重杂者、不识题者、不知故实略而不对所问者,限以事件若干以上,误引事迹者亦限件数,虽能成文而理识乖诞者,杂犯旧格不考式者,凡此七等之人先去之,计于二千人可去五六百。以其留者次试以论,又如前法而考之,又可去其二三百。其留
而试诗赋者,不过千人矣。于千人而选五百,则少而易考,不致劳昏。考而精当,则尽善矣。纵使考之不精,亦选者不至大滥。盖其节抄剽盗之人,皆以先经策、论去之矣。策、论逐场旋考,则卷子不多,考官不致劳昏,去留必不误。(此)[比]及诗、赋,皆是已经策、论,粗有学问,理识不至乖诞之人。纵使诗赋不工,亦可以中选矣。如此可使童年新学,全不晓事之人,无由而进。此臣所谓变法必须随场去留,然后可革旧弊者也。其外州解送到,且当博采,祗可尽令试策,要在南省精选。若省榜奏人至精,则殿试易为考矣。故臣但言南省之法,此其大 也。其高下之等,仍乞细加详定,大 当以策、论为先。」
按:诗赋不过工浮词,论策可以验实学,此正理也。今观欧公所陈,欲先考论策,后考诗赋,盖欲以论策验其能否,而以诗赋定其优劣,是以粗浅视论策,而以精深视诗赋矣。盖场屋之文,论策则蹈袭套括,故汗漫难凭,诗赋则拘以声病对偶,故工拙易见。其有奥学雄文,能以论策自见者,十无一二,而纷纷鹄袍之士,固有头场号为精工,而论策一无可采者。盖自庆历以来,场屋之弊已如此,不特后来为然也。故欧公之言,欲先试论策,择其十分乱道者先澄汰之,不特使之稍务实学,且使司衡鉴者所考少则易精。又既工论策,则不患其不长于诗赋。纵诗赋不工,而所取亦不害为博古通精之士矣。又按,祖宗以来试进士,皆以诗、赋、论各一首,除制科外,未尝试策。天圣间,晏元献公请依唐明经试策,而不从。宝元中,李淑请并诗、赋、策、论四场通考,诏有司施行。不知试策实始于何年,当考。
初,保宁军推官胡瑗教授湖州,科条纤悉备具,诸生信爱,如其子弟。至是下湖州取其法,着为学令。是冬,诏罢日限,以余靖言广学舍所以待有志之士,去日限所以宽食贫之人。或者谓仲淹既去,而执政意皆异,故有是诏。
康定二年五月十三日诏:「应先因随侍外任据文意,此句与上述内容不相契合,疑有脱误。,应举得解,今还本贯,或先无户今有户,先有户今无户,并乡贯移徙者,许经贡院陈状,召勾当事京朝官一员委保得实,与通叙举数场第。」「详 意盖为先因随侍外任,今还本贯;或本乡先无户,今置到税产;先有产税,今已卖尽。该此三事,即许通叙旧举。今来不晓 意,却将乡贯移徙又作一节施行,是又举人随处立户,不须土著,深恐未便。今请于『并』字下
添云『如此乡贯移徙』,盖语意明然,免致公私误认。」从之。
庆历二年正月七日,诏:「川、广合该解发及诸处免解举人,虑地远到阙稽迟,令贡院如未引试日前续次到者,并收试。」
二月五日,知制诰富弼言:「国家缘隋唐之制,设进士之科,采天下贤俊,虽至公之道过于隋唐,而得人之实或有未至。自咸平、景德年后,条约渐密,然省试有三长,殿试有三短。南省主文者四五人,皆两制宗匠。又选馆阁有辞学者数人,以助主文考校。复有监守、巡察、糊名、誊录,上下相警,不能容毫厘之私,此一长也;又一日试诗赋,一日试论,一日试策,诗、赋可以见辞艺,策、论可以见才识,四方之士得以尽其所蕴,此二长也;又贡院凡两月余日,研磨差次,必俟穷功悉力,然后榜出,此三长也。可谓至公至精矣。以此姓名高下,遂放及第,辞艺才识高者得高科,下者得下等。高科者待以好爵,下等者归于常调,朝廷既不失其实,举人又各足其志矣。洎至殿试,号为亲临,然所差考校之官,多不精慎,此一短也。又只试诗、赋与论,并在一日,不能尽人之才,此二短也。又考校不过十日,不暇研磨差次,匆匆而定,此三短也。向之省试至公至精也,乃混淆而不复见!今舍其所长,用其所短者,或云省试发榜则恩归有司,殿试发榜则恩由主上,是尽弃取士之实,而沽此虚名也。普天率土,岂有恩不出天子者耶!况殿试非古,始于唐
武后之初年尔,此安足为后世法 历代取士,悉委有司,独后汉文吏课笺奏而副之端门,亦未闻天子再试也。往时无糊名、誊录之制,主文可以专取舍,遂有殿试以防主文。今无以容其私,殿试复何为哉 臣欲乞自今岁以后,只令南宫发榜。必恐恩归有司,则请如天圣二年,令南宫考定高下,以混榜引于殿庭,依次唱名赐第,则与殿试同矣。」诏曰:「国家申命迩臣,往司贡部。关防之制,已极于至公;优劣之殊,或经于审定。矧责成之素重,固练实以无差。宜服故常,庶臻精要。俟辨等之来上,即延对以赐科。用洽茂恩,着为彝式。」
九日诏:「近已依富弼上言,更不临轩亲试。今已 院,令贡院且依旧例奏名,殿试仍许解二分人数。将来科场,别奏取旨。」
四年三月十三日,翰林学士宋祁等言:「近准敕详定贡举条制者。伏以取士之方,必求其实;用人之术,当尽其材。今教不由于学校,士不察于乡里,则不能核名实;有司束以声病,学者专于记诵,则不足尽人材。此献议者所共以为言也。臣等参考众说,择其便于今者,莫若使士皆土著而教之于学校,然(其)[后]州县察其履行,则学者修饬矣。故为立学合保荐送之法。夫上之所好,下之所趋也。今先策、论,则文辞者留心于治乱矣。简其程序,则闳博者得驰骋矣。问以大义,则执经者不专于记诵矣。其诗赋之未能自肆者,杂用今体,经术之未能亟通者,尚依旧
科,则中常之人皆可勉及矣。此所谓尽人之材者也。故为先策、论过落,简诗赋考式问诸科文义之法,此数者其大要也。其州郡封弥誊录、进士诸科帖经之类,皆细碎而无益者,一切罢之。凡其为法者,皆申之以赏罚而劝焉。如此则养士有素,取材不遗,苟可施行,望赐裁择。诸路州府军监除旧有学校外,其余并各令立学。如本处修学人及二百人已上处,许更置县学。若州县未能顿备,即且就文宣王庙,或系官屋宇为学舍。仍委本路转运司及本属长吏,于幕职、州县官内奏选充教授,以三年为一任,在任有人同罪保举者,得替日依例施行。若少文学官可差,即令本处举人众举有德行艺业之人,在学教授。候及三年,无私过,本处具教授人数并本人履业事状,保明闻奏,当议等第特授恩泽。内有由本学应举及第人多处,亦与等第酬赏。如任满本处举留者,亦听本官从便。其学校规令,宜令国学详定闻奏,颁下施行。如僻远小郡,举人不多,难为立学处,仰转运司体量闻奏。初入郡学人,须有到省举人二人委保是本乡人事,或寄居已久,无不孝不悌踰滥之行,即不曾犯刑责,或曾经官司罚赎,情理不重者,方得入学。应取解逐处在学本贯人,并以入学听习,至秋赋投状日前及三百日以上,旧得解人百日以上,方许取应。秋赋投状日,并依本州岛军旧制。内有亲老,别无得力弟兄侍养,致在学日数不足
者,除依例合保外,别召命官一员或到省举人三名委保诣实,亦许取应。其随亲属之官者,许就近入学,候归乡取解,据在学实日及无过犯,给与公凭。进士、诸科举人,每三人为一保,所保之事有七:一、隐忧匿服;二、曾犯刑责;三、不孝不悌,迹状彰明;四、故犯条宪,两经赎罚,或未经赎罚,为害乡里;五、(藉)[籍]非本土,假户冒名;六、祖父犯十恶四等以上罪;七、身是工商杂类,及曾为僧道者,并不得取应。违者本人依条行遣,同保人殿两举。其保状式,具此七事外,余并令礼部贡院重行删定。国子监、开封府取解举人,须五人为一保,仍(遂)[逐]保内要曾到省举人二人。外处取解举人,仰本处知州、通判、职官、录事参军、令佐常切采访,内有犯前项条贯及犯各保状内违碍者,并不得解送。如不举察,或显可保明,妄加抑退者,并科违制分故失定罪。国子监、开封府发解就试人数既多,其进士、诸科卷子并依旧封弥誊录外,诸州发解已令知州、通判、职官、令、录等保明行实,更不封弥誊录,仰试官、监官与长吏通考文艺。其试官委转运司于本处及邻州选差清白有文学、通经术之人。进士并试三场:先试策二道,一问经史,二问时务;次试论一首;次试诗、赋各一首。三场皆通考去留。旧试帖经墨义,今并罢。诗、赋、论于九经、诸子、史内出题,其策题即通问历代书史及时务,并不得于偏僻小处文字中。策每道限五百
字以上,论限五百字以上,赋限三百六十字以上,诗限六十字五言六韵。赋每韵不限联数,每联不限字数。赋官韵有疑混声,疑者许上请。诗、赋、论题目,经史有两说者,许上请。诗韵中字体及声韵同者,各许依本字下注意便用。三点当一抹,降一等。涂注一字,并须卷后计数,不得揩洗。每场一卷内涂注乙五字已上为一点,十五字以上为一抹。策、论、诗、赋不考式十五条:策一道内少五字;论、诗、赋不识题;策、论、诗、赋文理纰缪;不写官题;用庙讳御名;论少五十字;诗、赋脱官韵;诗赋落韵,用韵处脱字亦是;诗失平侧,脱字处亦是;重迭用韵;小赋内不见题意,通而词优者非;赋少三十字;诗韵数少剩;诗全用古人一联;诗两韵以前不见题意,通者非。抹式十二条:误用事;连脱三字;误写官题,须是文理无失,但笔误者非;诗赋重迭用事;诗赋不对,诗赋初用韵及用邻韵引而不对者非,及诗赋末两句亦不须对;小赋四句不见题意,通者非;全用古人一联赋语,别以一句对者非;赋少二十字;诗用隔句对;策一道内全用古今人文字十句以上;策一道内全用经书子史语五十字以上;对策以他辞装,或首尾与题意不相类。点式四条:借用字;诗赋脱一字;诗偏枯;诗重迭用字。省试进士、诸科举人合保,并依发解条。如妄冒过省,及第入官而事发者,本人除名,保人殿两举。已及第未得与官,已
入官者停见任。已上入学取解到省,保人如不实者,事发日官员坐私罪,举人殿实举。应出策、论、诗、赋题并考校式,并依发解条格。进士试三场,并依旧封弥誊录。先试策三道,一问经旨,二问时务。次论一道,次诗、赋各一道。旧试帖经墨义,今并罢。初场引试策,先次考校,内有文辞鄙恶者,对所问不备者谓十事不对五以上,误引事迹者谓十事误引五以上,虽能成文而理识乖缪者,杂犯不考式者,凡此五等,并更不考论。次场论内有不识题者,文辞鄙恶者,误引事者十事误用三以上,虽成文而理识乖缪者,杂犯不考式者,凡此五事,亦更不考诗、赋。第三场诗、赋毕,将存留策、论卷子上与诗、赋通考定去留,合格荐名者出榜告示。旧制以词赋声病偶切之类立为考试式,举人程试一字偶犯,便遭降等,至使才学博识之士,临文拘忌,俯就规检,美辞善意,郁而不伸。如唐白居易《性习相近远》、独孤绶《放驯象》,皆当时南省所试,其对偶之外,自有意义可观,非如今时拘检太甚。今后进士依自来所试赋格外,特许依仿唐人赋体。 厅举人自今更不限举数,许令取应。如及第、出身后,即不别推恩。诸科举人,九经五经,并罢填帖,六场皆问墨义。其余三礼、三传已下诸科,并依旧法。九经旧是六场十八卷,帖经墨义相半,今作六场十四卷,并对墨义。第一场《春秋》、《礼记》、《周易》、《尚书》各五道为二卷,第二场《周礼》、《仪礼》、《公羊》、《谷梁》各五道为四卷,第
三场《毛(经)[诗]》、《孝经》、《论(论)[语]》、《尔雅》各五道为二卷,第四场《礼记》二十道为二卷,第五场《春秋》二十道为二卷,第六场《礼记》、《春秋》各十道为二卷。五经旧是六场十一卷,帖经墨义相半。(令)[今]作六场七卷,并对墨义。第一场《礼记》、《春秋》共十道为一卷,第二场《毛诗》、《周易》各五道为二卷,第三场《尚书》、《论语》、《尔雅》、《孝经》各三道为一卷,第四场、第五场《春秋》、《礼记》逐场各十道为二卷,第六场《礼记》、《春秋》共十道为一卷。立《开宝通礼》科,国家本欲使人习学仪典,不至废坠。却闻各传误本,惟习节义,殊非崇礼之意。委有司抄录正本,差官考校,令礼部贡院勘会,有人应《通礼》州军赐一本,许本科举人抄写习读。将来举场只于官本中问义外,诸科举人依旧制场各对墨义外,有能明旨趣、愿对大义者,于取解到省家状内具言愿对大义。除逐场试墨义外,至终场并御试,各于本科经书内只试大义十道,直取圣贤意义解释对答,或以诸书引证,不须具注疏。九经、三礼、三传、《毛(经)[诗]》、《尚书》科愿对大义者,每道所对与经旨相合,文理可采者为通,五通为合格。其中深晓经义,文理俱优者为上等。三史科愿对大义者,每道所对与史意相合,文理可采者为通,五通为合格。其中深明史义,文理俱优者,仍为上等。明法科愿对大义者,并立甲乙罪犯,引律令断罪。每道所断与律令相合,文理可采者为通,五通为合格。其中深明律意,文理俱优者,仍为上等。举人
讲通三经以上,进士非纰缪,诸科无九否者,过落外许自陈牒,具言曾于某处讲说某经,召举人三人保明,即依前项别试大义十道,以五通为合格。仍令讲诵,与所对大义相合者,具奏取旨。御试举人试卷,并依旧封弥誊录。进士试策一道,限五百字以上,(成)[试]赋一道。诸科试墨义十道,对大义者即问大义十道。出题目并考试条格,并依省试。对大义入上等并合格人及试中讲说及等者,所授恩(择)[泽]等第,当议在对墨义及第人之上。」
诏曰:「夫儒者通乎天地人之理而兼明古今治乱之源,可谓博矣。然学者不得骋其说,而有司务先声病章句以牵拘之,则吾豪隽奇伟之士何以奋焉。士有纯明朴茂之美,而无 学养成之法,其饬身励节者,使与不肖之人杂而并进,则夫懿德敏行之贤何以见焉。此取士之甚弊,而学者自以为患,议者屡以为言。朕慎于改更,比令详酌,仍诏宰府加之参定,皆以谓本学校以教之,然后可求其行实。先策论则辨理者得尽其说,简程序则闳博者可见其材。至于经术之家,稍增新制,兼行旧式,以勉中人。其烦法细文,一皆罢去。明其赏罚,俾各劝焉。如此则待士之意周,取人之道广。夫遇人以(簿)[薄]者,不可责其厚。今朕建学兴善,以尊子大夫之行,而更制革弊,以尽学者之材,其于教育之方,勤亦至矣。有司其务严训导,精察举以称朕意。学者其思进德修业,而无失其时。
凡所科条,可为永式。宜令礼部贡院颁下。」
六月二十六日,诏:「进士、诸科点检考试,及经科出义官,不得预先见逐甲所引诸科姓名,如要人数照会,即听具数关报。经科举人如有过落不当,具考试覆考官于知举官下,减等定罪。」
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诏礼部贡院:进士所试词赋、诸科所对经义,并如旧制考较之。先是,颁行宋祁等所定科场新制,既而上封者言其非便也。
六年正月二十二日,礼部贡院请目今进士并如(请)[诸]科例,印所出义题,从之。
二十三日,御史中丞贾昌朝言:「省试举人策目已不誊录,则今后入试,不须尽写问目,庶令不辍翰墨之功。详为条对。」奏可。
二月二十八日,权同知贡举张方平言:「文章之变,盖与政通;风俗所形,斯为教本。今设科选才,专取辞艺,士惟性资之敏而学问以充之,故道义积乎中而英华发于外。然则以文取士,所以叩诸外而质其中之蕴也。言而不度,则何观焉。切以礼部条例定自先朝,以考较升黜,悉有程序。自景佑初,有以变体而擢高第者,后进竞相趍习。比来文格,日失其旧,各出新意,相胜为奇。及建太学而直讲后介,课试诸生因其好尚,遂以成风,以怪诞诋讪为高,以流荡猥烦为赡,逾越规矩,或误后学。朝廷恶其然也,故下诏书,丁宁诫励,而学者乐于放逸,罕能自还。今贡院考所试赋有至八百字以上,每句有十六、十八字者,论有一千二百字以上,策有置所问而妄肆胸臆、条陈他事者,以为不合格,则辞理粗通。如遂取之,则上违诏书之意,轻乱旧章,重亏雅俗,驱扇浮薄,忽上所令,岂国家取贤敛材,以备治具之意耶 其举人程试有擅习新体而尤诞漫不合程序者,已准格考落外,切虑远人未尽详知,欲申前诏,牓于贡院门。」从之。
八年四月八日,诏:「科场旧条皆先朝所定,宜一切无易。」时礼部贡院言:「四年,宋祁等定贡举新制。会明年诏下且听,须后举施行。今秋赋有期,缘新制诸州军发解,但令本处官属保明行实,其封弥誊录,一切罢之。窃见外州解送举人,自未有封弥誊录以前,多采虚誉,苟试官别无请托,亦只取本州岛曾经荐送旧人,其新人百不取一。自封弥以后,考官不见姓名,即须实考文艺,稍合至公。又新制进士先试策三道,次试论,次试诗、赋。先考策、论定去留,然后与诗、赋通定高下。然举人每至尚书省不下五七千人,及临轩覆较,止及数百人。盖诗赋以声病杂犯,易为去留,若专取策论,必难升黜。盖诗赋虽名小巧,且须指题命事。若记问该富,则辞理自精。策论虽有问题,其间敷对,多挟他说。若对不及五通,尽黜之,即与元定解额不敷。若精麤毕收,则滥进殊广。所以自祖宗以来,未能卒更其制。兼闻举人集经史疑义可以出策论题目凡数千条,谓之《经史质疑》。至于时务,亦有抄撮之要,浮伪滋甚,若为考校。又旧制以词赋声病偶切之类,立为考式,今特许仿唐人赋体,及赋不限联数,每联不限字数。且古今文章,务先体要,古未必悉非。尝观唐人程试诗赋,与本朝所取名人辞艺,实亦工拙相半。俗儒是古非今,不为通论。自二年以来,国子监所试监生,诗赋即以汗漫无体为高,策论即以激讦肆意为工。中外相传愈滥,非惟渐误后学,实恐将来省试,其合格能几何人。伏以祖宗以来,得人不少,考校之艺,固有规程,不须变更,以长浮薄。请并如旧制。」故降是诏。
十四日,礼部贡院言:「勘会近年举人文字违限者,多是书铺预先收钱物,直至正月后举人到京,临 院催促,方始送纳。缘试逼拥并,虽精加点检,尚虑差 。欲乞(令)[今]后须得依条限送纳,如自慢易,先次驳放。书铺人乞行重
断。诸州军举人,如得解后有揽同解举人家状试卷赴京,须依格限送纳。如是缘路遗弃元供文字,诸色人严断,元揽举人驳放。书铺送纳举人试卷文字,并具所纳举人州府姓名单状,赴院点对。如有文字差误,勘会元纳书铺人姓名,牒开封府施行。本院投名充佣笔书写人,并依元定人数,不得夹带不系元雇人数入院。如违,知情并犯人并行严断。勘会庆历五年科场,诸州军举人并不依条限投纳家保文卷。缘自来承例,乞展日限。欲乞今来于十一月二十五日限外,与量展半月,更不重迭。展限内不来投纳,即先驳放,更不在收试之限。」诏依所奏。
皇佑五年十一月四日,诏:「应贡举人,自来南省 院后,知举官当面引保。近制未 院前先于贡院引验,期会逼迫,奔走不逮,远方之人深为非便。自今引保依旧例。」
至和二年十月十五日,判礼部贡院王珪言:「窃惟贡举之法,盛于有唐。自贞观迄于开元,文章最隆。其较艺有千余人,而所收者毋几。咸亨上元中,尝增其数,然无及百人者。国初取士之科,皆袭唐制。兴国中,始大擢贡士。其后寖以益广,无有定数。故近年以来,官吏猥滥,溢于常员,甚非国家所以取人之意。前诏礼部,应进士、诸科奏名,皆以四百人为额。慈诚圣虑天头原批:「『慈』疑『兹』。」,所以欲革仕进之弊而敦治原之要也。伏虑将来群士皆至阙下,一有扇摇,而言者辄议冲改。望申饬有司,令固守之。」
又言:「天下发解诸科人,不及礼部元额,盖元额至多仅七千余,因循不曾详定。缘进士已有定额,请自今南省考送毋得过进士之数。」并从之。
嘉佑二年十二月五日,诏曰:「国家致治之原,莫先乎得士。乡里兴贤之法,必归乎考行。惟选举之失实,乃古今之共患。爰自比岁,尤异所闻。悼我诸生,颇沦薄俗,或先敦孝悌而敢为傲逸,或不勤文艺而专务剽袭。及乎应诏而起,覆试有程,负累者奸利相成,寡闻者怀挟交济,条制虽密,朋比莫惩。且四年设科,时颇淹久,虑兴遗滞之孍,殊匪招来之勤。将革弊端,宜更着令。自今间岁一开科场,天下进士、诸科并解旧额之半。开封府、国子监以皇佑四年所解人数五分为额, 厅及试官亲戚举人亦准此。使来者既寡,则察之差易,防检得尽其公,事业毋以相贸。且人贵土著,俗重邻成,(益)[盖]出处之与同,于举措而必审。三代取士,莫或异斯。又业经为儒,要在传道,徒能口诵名数,而或心昧指归,摘句摛文,有乖旧学。矧明经之所举,历前世而已效。比缘其故,用广于求。其 厅子弟,宜淬励风操,毋狃习于轻堕,毋驰骛于躁浮。播告之条,尚体吾意。应天下举人,并令归本贯,令本县令佐察其行实,以上于州。知州、通判审覆,以上于转运司。既选官考试解发,而不如所保者,其知州、通判、令佐皆坐之。其得解人,令就本处,二人以上为一保。如止解一人处,许召本州岛命
官一员保之,随试卷上礼部贡院。其明经科,并试三经,谓大经、中经、小经各一也。以《礼记》、《春秋左氏传》为大经,《毛诗》、《周礼》、《仪礼》为中经,《周易》、《尚书》、《谷梁传》、《公羊传》为小经。其习《礼记》为大经者,许以《周礼》、《仪礼》为中小经;习《春秋左氏传》者,许以《谷梁传》、《公羊传》为小经。每经试墨义大义各十道,仍帖《论语》、《孝经》十道,分八场,以六道为合格。又试时务策三道,以文词典雅者为通,其出身与进士同。罢说书举人。诸州进士增试策三道,诸科举人增问大义一场。其高第人恩例,令中书门下裁损以闻。」初,言者以为四年一下诏,中下之人,往往废学,而才学之士不幸有故,则滞留以至走死。诸科诵数而不知义理。又举人至京师始结保,多欺冒隐匿,请令就乡里结保。及使州县察视之,下两制详定,而降是诏。
《文献通考》:时上书者言:「四年一贡举,四方士子客京师以待试者六七千人,一有喧噪,其徒众多,势莫之禁。且中下之士,往往废学数年,才学之士不幸有故,一不应诏,沦沉十数年,或累举滞留,遂至困穷老且死者甚众。以此毁行冒法干进者,不可胜数。宜间岁一贡举,中分旧数而荐之。」
王洙侍迩英阁,讲《周礼》至「三年大比大考,州里以赞乡大夫废兴」,帝曰:「古者选士如此。今率四五岁一下诏,故士有抑而不得进者。为今之计,孰若裁其数而屡举也。」下有司议,而议者乃合奏曰:「臣等谓易以间岁之法,无害而有利,不足疑也。使举子不幸有疾病丧服之故者不致久沉,且程文偶不中选,旋亦遇贡举,则无滞才之叹。而天下所荐举数既减半,礼部主司易以详较,得士必精矣。近年挟书、代笔、传义者多,因使权贵富豪之子得以滥进。盖由人众,有司无繇察。若人少,则诸伪滥势自不容,使寒苦艺学之人得其涂而进。」于是诏间岁贡举,进士、诸科悉解旧额之半,增设明经试法。凡明两经或三经五经,各问大义十条,两经通八、三经通六、五经通五为合格,兼以《论语》、《孝经》策时务三条,出身与进士等,而罢说书举。其还乡里而寓户他州以应选者,严其法。每秋赋,自县令佐察行义保任之,上于州。州长二复审察得实,然后上本道使者。类试已保任,而后有缺行,则州县皆坐罪。若省试而文理纰缪,坐元考官。
时以科
举既数,则高第之人倍众,其擢任恩典,宜损于故。
容斋洪氏《随笔》曰:本朝自太平兴国以来,以科举罗天下士。士之策名前列者,或不十年而至公辅。吕文穆公蒙正、张文定公齐贤之徒是也。及嘉佑以前,亦指日在清显。东坡《送张子平序》以谓,仁宗一朝,十有三榜,数其上之三人凡三十有九,其不至于公卿者五人而已。盖为士者知其身必达,故自爱重,而不肯为非。天下公望亦以鼎贵期之,故相与爱惜成就,以待其用。至嘉佑四年之制,前三名始不为通判,第一人才得评事、签判,代还升通判,又任满始除馆职。王安石为政,又杀其法。恩数既削,得人衰矣。观天圣初榜,宋郑公郊、叶清臣、郑文肃公戬、高文庄公若讷、曾鲁公公亮五人连名,二宰相,二执政,一三司使。第二榜,王文忠公尧臣、韩魏公琦、赵康靖公 连名。第三榜,王宣徽拱辰、刘相沆、孙文懿公抃连名。阳寘榜,寘不幸即死,王岐公珪、韩康公绛、王荆公安石连名。刘辉榜,辉不显,胡右丞宗愈、安门下焘、刘忠肃公挚、章申公惇连名,其盛如此。治平以后,第一人作侍从,盖可数矣。
沈氏《笔谈》曰:旧制,天下贡举人到阙,悉皆入对,数不下三千人,谓之群见。远方士皆未知朝廷仪范,班列分《梦溪笔谈》卷九作「纷」。错,有司不能绳勒。见之日,先设禁闱于着位之前,举人皆拜于禁闱之外,盖欲限其前列也。至有更相抱持,以望黼坐者。有司患之,近岁遂止令解头入见,然尚不减数百人。嘉佑中,予忝在解头,别为一班,最在前列,目见班中唯从前一两行稍应拜起之节,自余亦终不成班缀而罢,每为阁门之累。常言殿庭中班列不可整齐者,唯有三色,谓举人、蕃人、骆驼。
又曰:礼部贡院试进士,设香案于阶前,主司与举人对拜,此唐故事也。所坐设位供张甚盛,有司具茶汤饮浆。至试学究,则悉彻帐幕毡席之类,亦无茶汤,渴取饮砚水,人人皆黔其吻。非故欲困之,乃防毡席及供应人私传所试经义原作「义经」,据《梦溪笔谈》卷一乙。,盖常有败者,故事为之防。欧文忠有诗:「焚香礼进士,彻幕侍经生。」以为礼数重轻如此,其实自有谓也。
按,沈公所记典故,皆源于唐时,宋朝因之,至嘉佑时犹然。后来天下所解进士,非中选礼部侍对亲策之日,不得觐清光。而礼部试士之时,虽无所谓五经学究,然其所以待进士者,礼亦杀于祖宗之时矣。
三年三月十一日,礼部贡院言:「奉诏再详定科场条制,应天下进士、诸科解额各减半,明经别试,而系诸科解名,无诸科处详解一人。开封府进士二百一十人,诸科一百六十人;国子监进士一百人,诸科一十五人。明经各一十
人,并为定额。礼部奏名进士二百人,明经诸科不得过进士之数。别头试每路百人解十五人,五人以上解一人,不及五人送邻路试。明经试大经、中经、小经,试墨义大义各二十道,贴小经十道,试二三道,共为八场,仍不理场第。御试明经大义十道,大经四,中经、小经各三。凡户贯及七年者,若无田舍而有祖父坟者,并听。」从之。
七月二十九日,诏:「应明经举者,内三礼、三传科兼习中、小二经。」
闰十二月十一日,诏曰:「朕惟国之取士,士之待举,皆不可旷久,亦不可以泛冗。泛冗则课校不审,旷久则贤隽或至滞留。是用立间岁之期,以励其学;约贡举之数,以精其选。着为定法,申 有司。而高第之人,往尝不次而用,告犹例进,终致溢员。故增其任以养其才,发其进以图其效,此天下之士所同欲,而朕果于必行也。若夫高才异行,施于有政,忠谋善猷,具诸行事,已试之状,为众所推,必有非常之恩,以示至公之道。咨尔多士,体朕意焉。自今制科入三等,进士第一人及第,并除大理评事签书两使幕职官厅公事或知县,代还升通判,再任满,与试馆职。制科入四等,进士第二、第三人,并除两使幕职官,代还改次第京官,送审官院。制科入四等次,进士第四、第五人,并除试衔知县,任满送流内铨,与两使职官 厅人比类取旨。」
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诏礼部贡院:「进士曾经御试五举,诸科六举,进士经省
试六举,诸科七举,年五十已上者,具名以闻。」
八年三月五日,诏:「进士七举,诸科八举,曾经御试,年四十以上;进士五举,诸科六举,曾经御试,及进士六举,诸科七举,曾经省试,年五十以上,河北、河东、陕西举人,仍递减一举,令礼部贡院特以名闻。」
英宗治平二年正月二十七日,诏贡院:「如南省发榜故事,合格者以名闻。俟 下仍发榜。」
二月七日,诏贡院:「经殿试进士五举,诸科六举,经省试进士六举,诸科七举,今不合格而年五十以上者,第其所试为三等以闻。昨来免解进士趁省试不及者,将来与免解。」以进士孙京等七人试将作监主簿,余三十八人为诸州长史、司马、文学。
三年十月六日,诏曰:「国家承祖宗之休,功成治定,而贡举之法,烦而未安。永惟致治之方,盖本得材之盛。先帝深诏执事,询求其故,诚以士久不贡则学废于闲肆,时旷难逢则人嗟于留滞。故易四载之旧,始为间岁之举。粤自更制,寖闻非便,乃以为里选之牒仍故,而郡国之取减半,计偕之籍屡上,而道途之劳良苦。朕甚闵焉。载图事制之中,俾从更定之令,今后宜每三年一开科场。应天下所解进士、诸科,并以本处旧额四分三分。内开封府、国子监以皇佑四年所解进士、诸科数各四分中以三分为额。所有礼部奏名进士,以三百人为额,明经诸科不得过进士之数。(凭)限年取才,虽为法之末,力学从仕,乃服儒之常。毋专文辞而忘操履之修,毋矜帖对而昧义理之当,服我明训,务祗乃心,庶几得贤,无愧于古。诏示中外,咸体朕怀。恩典不增,其贡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