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卷二百二十三

宋会要辑稿卷二百二十三

真宗咸平元年六月,诏审官院:「自今知州、通判以不治代还者,并授闲冗厘务。」

四年二月,诏审官院:「京朝官父母年七十以上合入远官无亲的兄弟者,并与近地。如有亲的兄弟年二十以上者,不在此限。」

四月十五日,审官院引对京朝官于崇政殿,迁秩有差。旧制,郊祀恩百僚多获序进。真宗即位,谏官孙何、耿望上疏请罢之,以塞侥幸。于祀郊行庆止加勋、阶、爵邑「邑」上原衍一「是」字,已删。,而命有司考其殿最,临轩黜陟之。

景德四年七月,诏:「审官院磨勘京朝官劳绩并限在任官三年已上者方得引对,未及者依例差使,如特令考校引对者不在此限。」初,审官院在除任不理及非时解替外,不限改官月日考绩引对。至是始定年限。

大中祥符八年八月,审官院言:「请以诸道转运、提点刑狱臣僚差出年月较其远近,先具磨勘。」从之。又诏令审官院以近地二年半已上者,远地二年已上,权与差替,不为久例。真宗以

京朝官候阙既久,奉朝请者颇多,故有是诏。

天禧元年三月,诏:「应缘冲罢降职及年考而未磨勘者罢。或磨勘而不改官,其后又及二考,罪非踰滥,及入己赃,悉条列以闻。」

十月,诏令审官院:「知州、通判、监当、知县员阙,限一月内差人,仍每月具已差、未差名闻。」

二年四月,审官院言:「在院京朝官经两次引问未就差遣者,乞一面勘会定差。」从之,仍令每问不得过十日。

三年三月,诏审官院:「西川、广南得替回幕职州县官,因举奏及特恩改授京朝官,今复且与一任近地差遣,次任依例入远。」

四年十一月,审官院言:「京朝官父母年八十已上者,乞更不问有无兄弟,并乞且与近地差遣。」从之。

五年七月,审官院言:「朝官系荆湖、江浙人者,望比类福建、淮南人,许归本路守官。」从之。

仁宗天圣元年十月,审官院言:「乞自今在院祗应候差遣京官以疾患申院者,并据状牒御史台依例差医官看验。如委实疾患,合与给假,即牒报当院,所贵得见诣实,免有非如妄托缘故规避差遣。」从之。

二年九月,审官院言:「准大中祥符七年四月敕,广南知州军通判、知县到任候及一年半差替。又准天禧四年四月敕,到任纔及一年半便仰差替。如未有人差,逐旋擘画移官往彼,不得有违元限,以此多是在任不满二年便替。若依至道元年敕,只合实一任近地。有此未便,今欲除在任不理及别因诸事未满替回人外,应系一年半替回者并与两任近地。」从之。

三年五月十五日,诏:「今后京朝官在京(勺)[勾]当替罢无绾系,须十日内赴院投纳家状,祗候差遣。如外任得替,令御史台依(达)[远]近程限及有事故出到公据外,如违限两月已上不到阙,令具事由申奏,当行取勘。」先是,京朝官在京厘务得替有经三季不赴院纳家状即乞磨勘者,故有是诏。

五年七月,审官院言:「今年六月敕,丁忧服阕京朝官等,宜令审官院依合入差遣资序并先次与差。本院参详,若并有服阕官到院,并升先次,则久待阙人必恐难得差遣。今欲应得替京朝官如到院待阙已及三个月已上者,其丁忧服阕人不许超越姓名,先次差遣,余准令敕处分。」从之。

六年正月,诏:「今后京朝官须经三任知县方得差充通判,经三任通判方得差充知州。如有殊常劳绩及奏举人数多者,令审官院取旨。」

三月,审官院言:「本院职掌魏中正随江仲甫接伴贺干元节人使,充书表祗应,乞自今审官院职掌更不许入国并接伴使、副使指射抽差。」从之。

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审官院言:「欲自今除特与优使并指定差遣人外,其余官员到院公参日各令先欲求所向路分差遣文状。如有情愿入远及折资差遣者,亦各于状内开(设)[说]。如遇有缺,不拘日限,但经两度 请问当。如

未就者,即一面勘会所乞路分合入远近去处,依名次定差。内有自西川、广南并沿边不般家州县得替及丁忧服阕人,许经三度 请后未就差遣,即依前项勘会定差。」从之。

八月,诏:「今后知州军监通判、知县不因公事朝廷非次差移者,并许通计二年理为一任。」

九月,诏审官院自今定差知州、知军,引见后当日或次日令到中书审验。」《玉堂纪事》。《翼燕诒谋录》:「审官院定差知州军并以资历,不容超越。资历当得,不容不与。天圣七年九月辛巳,诏审官院定差并申中书,引上审视,若懦庸老疾不任事者罢之。今都堂审察,其遗意也。」

十二月九日,诏审官院:「今后京朝官两任共计及三年半已上者,依年满人例差替。」

八年八月,诏审官院:「自今得替京朝官如经知县同判两任内,并无私罪并公过三度杖罪以下者,并与知州同判差遣,更不用五人奏举。如有私罪及公过三度内有徒罪已上,即依前降条贯施行。情理重者,奏取指挥。若三任内曾犯赃罪者,不在升徙之限。内虽有奏举不行。」

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审官院言:「广南官请自今从京差者,须旧官在任一年半以上者,从江浙、荆湖、福建移授者,须二年,并前六十十日差移。」从之。

五月六日,审官院言:「京朝官有自本院移任并计转官及三期者,未委便理朝廷非次移任,为复别须朝旨。」诏须自近入远者听,以三期为限。

景佑三年三月十九日,审官院言:「在院见管官员九十二人,少得缺员,欲并以到任一年半使阙。候见任官满三十月,许赴任交替。内元是丁忧移任及二年半许使阙,并候三年交替。」从之。

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审官院言:「乞今后京朝官受使遣时隐匿不言亲戚妨碍,到任后乞就移者,并与移远路小处。」从之。

宝元元年十月,诏审官院,臣僚陈乞亲属差遣,如系京官,并须年及格,仍试书札读律,方听出官。」

二年正月二十八日,审官院言:「旧制京朝官到院日各指定所入三路,自景佑四年十二月诏始不拘路分,而率意择地,其阙官处拟奏不行。今请复令指定三路三路:原「三」下衍一「任」字,已删。,如经三问阙不就,并从本院据合实远近定差。若丁忧服阕并自不般家地分替者,更许一问。」从之。

庆历四年正月,诏:「审官院如批降旨挥后有合奏请事,令主判官别取旨。」(促)[从]判铨王质之请也。

二月,以天章阁侍讲曾公亮删定本院条贯。至和二年十二月,又令编修皇佑三年以后冲改者。

五年九月四日,诏审官院:「自今京朝官尝为监司体量及半年无显状者,先奏上中书。」

皇佑五年九月,诏审官院授差遣及半年者毋得以堂除人冲之。

至和元年十二月,诏审官院:「内外官自酬奖处代还,毋得复入有酬奖处。」

二年五月八日,新差知河阳吕公绰言:「切见审官院

近岁以来为守待差(遗)[遣]人众,不住擘画,预使向前员阙。臣原缺擘画其预使员阙注拟依旧外,所有见在任官即令审官院勘会作先朝合差替月日限之制,于差状内开说,及期,方降替敕。」从之。

嘉佑二年五月,诏审官院:「今后更不许自投文字磨勘。其任西川、广南官岁满前三月,余路前两月,令本院预举行之。」

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审官院言:「见祗应差(遗)[遣]京朝官员多阙少,住京至一二年,深见不易。应在院未有差遣者,乞并许请假出外,等候缺次。所降札子更不言定日限,候至名次稍高,任自参假赴院。」从之。

五年六月,诏审官院:「京朝官入西川、广南、福建路差遣,而用荐举规免者,委本院执奏之。」

七年三月,诏审官院:「奏补京朝官初该磨勘者,自今须有举主一人,方听改官。」

英(中)[宗]治平元年四月,知审官院王珪奏新编本院敕十五卷。诏行之。《中书备对》:「审官东院差遣知院二员,主簿二员」。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一 审官西院

审官西院

神宗熙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诏:「国家以西枢内辅,赞翊本兵,任为重矣。而狃于旧制,自右职升朝以上,必兼择而除授之,是以三公府而亲有司之为,非所以(遇)[寓]朕股肱之意也。今使臣增员至众,非张官置吏以总其事,则不足以一文武之法,而砺中外之才矣。宜以审官院为审官东院,别置审官西院,差知院官两员,专管合门祗候以上诸司使磨勘、常程差遣。应有合行事件,并仰知院官条例以闻。俾铨叙有常程,黜陟有常守,官修而纪律振,任专而考察精,庶熙治纲,咸体朕志。」以天章阁待制齐恢为知院,兵部郎中韩缜同知。是月,诏以太常礼院为审官西院,从参政王安石、韩绛之言也。〔三〕省枢密院六十有二事归之。并礼院归本寺,本院吏人依东院例抽差,本院公使钱及知院官请给,当直人等,并准东院例。

六月,以大理寺丞张靓、光禄寺丞赵子云并为西院主簿,从知院韩缜奏举也。

九日,诏审官东、西院之印各六字为文,令少府监铸造,送礼部给付。

二十三日,诏:「本院日逐主判官员自早入局,须候中书、枢密院出方得出院。如有兼职去处,不在此限。本院不许接见宾客,诸司使已下至崇班并合门祗候除整会差遣磨勘到院公参外,即不得擅入。司房应公报本院公文,并依东院例。」

二十五日,诏:「大使(陈)[臣]磨勘文字见在院祗候差遣之人,依审官东院例引见,更不告谢。」

七月八日,枢密院札子:「勘会大使臣脚色、年甲、历任功过最系要切,照验行使。若不住令将出入,切虑别致改易增减。今后候见密院贴子取索脚色,实时用复封印,差人供纳。才候检用毕,却令逐房副承旨封记书押,送还本院,当官交割。」

八月一日,西院言:「乞差军头司洒扫兵士五人,节级一名。」从之。

四日,西院言:「西京左藏库副

使、卫州兵马都监曹说、扬州管下瓜洲镇沿江巡检、内殿承制张文英各为本处奏病患,乞差官充替,已施行外,令候到阙体量,未委合属何处。」诏西院(中)[申]宣徽院依条体量,仍今后应有年老病患替使臣准此。

二十七日,编修中书条例所看详:「奏举大使臣崇班以上内外监当差遣自来系中书行遣,欲乞将应用条贯颁下西审官院。今后只批状本院,仰检用前后条贯,移问逐处官司,如别无违碍,即具奏差。仍开坐合行条贯及本官资序,委中书点检施行,仍令本院一面申枢密院并牒三司。其受纳守给应合行事件,仰三司检举依例指挥,中书更不降札子下逐处。」并从之。

九月,西院言:「沿边三路选差官去处,其大使臣年少才武,有举主而未历边任,故事不许选差,望许之。」从之。

十一月十五日,著作佐郎胡宗师为审官西院主簿,代太常博士阎灏、将作监主簿沈辽,以同知院、尚书度支郎中王克臣奏灏等不职,故(能)[皆]罢之,仍自今止置一员。

五年十二月六日,右谏议大夫、知审官西院事沈立等上《新修本院条贯》十卷,《总领》一卷。

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枢密院言:「今后元系路分都监、知州军已上合降差遣,依旧令枢密院量情罪差注。看详立条之意,盖为武臣有久历任使,官序已高,或情理至轻,故令本院差注。然其间却有系小处知州军及物入路分都监因事冲替、差替到阙,情理稍重,一例与本院差注,比之审官待阙,显属太优,无以惩戒。况文臣职事偶坐不职,尚送审官东院差遣,除系横行。欲今后大使臣任路分都监、知州军已上合降差遣,除系横行使副以上及今来降充州钤辖之类审官无窠名阙次者,并依上项指挥外,其余并量所坐轻重,临时取旨与本院差遣,或送审官西院。其小使臣特旨责降,亦乞准此。」并从之,仍逐次拟进取旨。[BT ]磨勘(附审官院后)

太祖建隆二年五月十七日,右监门卫将军魏仁涤等以监临酒曲市征额外有羡利,并命迁秩。故事文武常参官以曹事繁省为月限,考满则迁,庆恩止转阶、勋、爵、邑。太祖循名责实,非有劳者未尝进秩。自是岁满叙迁之典不复举。

真宗咸平四年四月十五日,审官院引对京朝官于崇政殿,迁秩有差。旧制,郊祀恩百僚多获序进。(太祖)[真宗]即位,谏官(孙)耿望上疏请罢之,以塞侥幸。于是郊礼行庆止加勋、阶、爵、邑,而命有司考其殿最,临轩黜陟之。

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诏:「审刑院详议官、大理寺权少卿、详断官今后三年满无遗阙,磨勘引对迁官。如任内曾迁者不在此限。」故事,凡本司官满,方有叙迁之文。今刑法司悉是他官兼领,故特降诏以劝尽心焉。

八月十六日,以秘书丞、直史馆、判三司度支勾院孙冕为左正言,度支判官、秘书丞孙航为监察御史,仓部郎中、直秘阁潘慎修为考功郎中,都官郎中、直史馆刘(家)[蒙]叟为职方郎中,太常博士、直史馆盛玄为屯田员外郎,秘书(承)[丞]、直集贤院刘骘为太常博士,著作佐郎、秘阁校理戚纶为太常丞,光禄寺丞、直史馆张庶凝为著作佐郎,职如故。先是,京朝官任中外职事受代考课引对多获叙迁,而计司、三馆不预兹例,有久次者。内出姓名,故有是命。

十二月十三日,诏:「审官院考较京朝官今任五年以上无赃私罪者以名闻,当议迁其秩。诸路转运副使令中书进拟。」帝以郊恩,例加勋阶,恐有久次宜旌别者,故降诏焉。

景德四年七月四日,诏:「审官〔院〕考较京朝官课绩,见任官三年已上者方得引对。特令考课者不在此限,丁忧者除丁忧月日外及三年方得磨勘。」先是,京朝官代还无殿累者皆考核引对,至是始定年限焉。

大中祥符(九)[元]年六月三日,三司言:「准诏检勘监榷货务香药库使安守忠,供奉官、合门祗候黎守中监临三年,都收缗钱比未改法增八百四万九千余贯。」帝嘉其干职而不扰(不),擢守忠叙州刺史,守中内殿崇班。

四年八月十五日,诏:「自今两省、御史台官须

文学优长、政治尤异者特加擢拜,遇庆恩不得以他官转入。其东头供奉官至合门祗候,高品至殿头,内供奉官至崇班,并不得一例迁授。其不预改者,当议优与差遣,增其俸给。」

八年正月一日,赦书:「应京朝官兼在京职任及监临务局者转官及三周年,并令审官院磨勘引对外,任官及三周年者,许具历任功过申审官院检勘以闻。」

二月,中书门下言:「旧例臣僚奏举幕职州县官并下流内铨勘会,复申中书,然后取及六考内令铨司磨勘引见。欲今后未及六考者,更不下铨。」从之

闰六月,诏:「应今后幕职州县官得替无遗阙,止少一月以下不成考者,宜令铨司引见时贴出,仍具成考合入资叙一处取旨。」

九年八月三日,诏:「两省官并龙图阁待制、三司副使以上自汾阴后来未经迁转者,并特与转官。」翰林学士利瓦伊已下十人并进官,用是诏酬久次也。

九月二十七日,诏:「外任京朝官故事代还方许考课引对,其或就移及过期不替,有累年不迁者,自今但转官及三周年,虽在外,并磨勘以闻。」

天禧元年二月十三日,诏:「京朝官改秩至今年正月十一日及三岁,不限中外职任,但非曾犯入己赃,令审官院磨勘以闻,当议迁陟。」帝以昨经大礼加恩,止于勋、散、爵、邑,故优其岁满及犯轻者,令考覆之。

三月十三日,审官院言:「准诏京朝官秩满三年历任无赃者,磨勘以闻。今参详内有非时冲替及因罪降差遣未满一任,或曾经考课不转官者,欲更不勘会。」诏应前项人俟更及三年非赃滥者悉许考校以闻。时帝谓宰臣曰:「京朝官有旷弛不治,众所共知。而无显过者,考课之际,第以久次迁擢,非劝沮之道也,宜志之。」

八月二十二日,诏:「伎术人虽任京朝官,审官院不在磨勘之例。」

二年六月一日,诏三班使臣经汾阴转官后及七年者,许令磨勘迁秩。

七月十日,赦书:「京朝官丁忧及勾当事就移经七年不改官者,审官院勘会,特与转迁三年。」

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诏审官院:「应转运使副、提点刑狱、内外带职两省、台官并京朝官等,〔转〕官及三年以上者,如在外仰逐处收接历任文状,附递送审官院磨勘进呈。内有得替到阙及在京见勾当者,亦与磨勘引见。如在京三年,已经磨勘改转或尚且依旧勾当者,即直候得替更及三年已上,再合磨勘,依例施行。其内外有未磨勘间便遇朝廷差使者,如合该磨勘,如昨已经勘会转官及七年,曾具申奏,并因公事降差遣移任,无例磨勘者,不在此限。」

七月,审官院言:「准诏磨勘内外臣僚,合具申请。在京勾当臣僚已经磨勘转官,仍旧勾当,即候得替更及三年再合磨勘者,参详如见勾当未罢者,即准前诏,直候得替磨勘。如朝廷特更留一任或量留年限者,欲

望每任及三年亦与磨勘。又京朝官转官虽及三周年,曾经磨勘引见及奏名,亦该七年申奏者,虽不转官,亦望自磨勘后重叙三年,方得磨勘。如未经取旨,特旨别令磨勘者,不在此限。又勾当事京朝官自降 以前差遣者,即准前诏一例磨勘。降 后方就差遣,其间多有改官已及三周年者,参详未勾当事以前虽不该磨勘,乞朝廷相度,如勾当后及一年或二年,若别无遗阙,即许将前来年限通理,亦与磨勘。」诏:「臣僚磨勘历任文字,仰本院并将自前已磨勘历任功过一处开拆进呈。降 后就差遣者改官已及五年、勾当事及一年,并改官及三年、勾当事及二年者,并特与磨勘。余悉依奏。」

九月,审官院言:「京朝官在任三年以上未改转者磨勘到文字,欲送中书门下进呈。」从之。

十月,中书门下言:「三司判官、转运使副满当迁秩者,但进士及第或带馆职者,欲皆授(命)[铨]曹。」从之。

十一月十九日,赦书:「京朝官迁秩及三年者,并与改官。历任曾犯赃罪经七年者,委中书门下取旨。掌事三班使臣及磨勘年限者,并与改转。班行内曾犯赃罪经十年者,委枢密院取旨。掌事殿直已下至供奉官带合门祗候自今及五年未迁者,令枢密院考课以闻。其三班使臣年限合该磨勘,自今虽在外任,并与施行。」

四年五月八日,将作监丞、通判果州张观言:「父居业见任越州支使,年踰耳顺,犹滞选门。今蒙恩改秘书郎,愿以回授。」诏流内铨召居业考课引对,其秘书郎告 以授观。」

五年正月七日,宰臣言:「考较京朝官、幕职州县官内有合该迁秩及定差遣恩例,伏缘多值假日,欲具旧例拟定进内。」从之。

二月七日,(该)[诏]内、外京朝官经磨勘不改官,后来无私罪通及四年者,并与迁官。

五月,诏审官院自今京朝官考绩及授任合引对者,并于资善堂呈引。

干兴元年仁宗已即位三月八日,枢密院言:「赦书,合门祗候并与加恩。勘会人数并转一资,供奉官至借职,欲令三班院具人数供申。候到,转一资内有年限已满自合改转者, 转两资。寄班祗候使臣亦同此例。」并从之。

九月二日,司天监丞徐起等言:「遇真宗御楼及今上即位,两覃庆泽,只蒙一次转官及加阶,乞援京朝官例迁秩。」诏今后司天监并诸色伎术等官 不得依京朝官例磨勘加阶转官。

十二月,诏:「三班差使殿侍在外岁满,许逐处取索功过文验入递,委三班院磨勘,当与就转官,自今不得妄作名目差遣入京。」

仁宗天圣元年四月一日,中书门下言:「准中旨取内外文资升朝官出身历任功过,令编写班簿进内,所有郎中以下至京朝官系审官院磨勘差遣,见今本院供写。其尚书丞、郎、给谏、两制等官职崇进,备知才力,见委寄内外差任,更不编写

历任。」从之。

二年正月,吏部南曹言:「选人磨勘例问刑部有无过犯定夺公私罪名,又恐其间曾有负犯或奏桉在大理寺未经奏断,即刑部无由得知,自今更乞会问大理寺。」从之。

八月十九日,帝问中书门下,凡铨曹磨勘选人中有私罪者如何。宰臣曰:「所犯罪情理各有轻重,只如坠笏、失仪、趁衙谢不到,但不缘公事,皆为私罪。」帝曰:「今后似此等私罪,并与相度升陟。」

三年四月十二日,太常博士、直集贤院程琳言:「蒙恩改官今三周年,合该磨勘,缘差接送伴贺干元节人使,乞依外任例,不候到阙,先次磨勘。」诏琳特与转官。

十五日,审官院磨勘到秘书丞、秘阁校理陈诂历任功过,引见。诂先为王钦若辟充西京判官,后因钦若疾病,擅离任所,坐累降充襄州监酒,复满三年,合该磨勘。诏诂特与转官。

二十五日,流内铨磨勘引对翰林侍讲学士孙奭所举滑州观察判官董储。诏特与太子中允。储进士策名,任两使判官,资序合入太常博士。以历任有过,曾笞决部民致死,特令近下除官。

五月十八日,中书门下言:「应合该磨勘京朝官并选人,欲今后更不拟定合与恩泽,只是历任功过进入旋取旨。」从之。

七月六日,权御史台推直官、殿中丞程贲言:「转官已三周年,审官院以为权差未罢,不许校课引见。」诏与磨勘,今后在京差遣 准此。

二十七日,审官院言:「得益州路提点刑狱张逸状,先授太常博士,改监察御史,通及三年。」诏依例磨勘。

九月六日,中书门下言:「应京朝官经登位覃恩转官后及三年者,并依景德四年七月 施行。其移任或不因公事非时除替及岁未满别授差遣或特恩任使者,(侯)[候]转官及四周年以闻。其天禧三年六月诏书更不用。」从之。先是,京朝官有任满三年不候到阙,于所在申发文字,便许磨勘改转,考绩之制颇为滥易,故申明景德条制焉。

五年四月六日,三班院言:「先准赦合门祗候及未转迁者并与磨勘,未审止其年当满者,复今后以五年为例。」诏自今后经转官及五年者并与磨勘。

五月十六日,左侍禁、合门祗候潘承规、符惟忠言:「转迁班行今已五年,昨因祗候失仪罢职,不曾停官,已复旧制,欲乞磨勘。」诏特与磨勘,不得为例。

六年正月四日,诏:「合门祗候经历边任及中外委使者特与五年磨勘,余并具功过奏裁。」

二月,诏三班磨勘合门祗候〔依〕京朝官例进历任脚色二本,一留中,一付枢密院。

三月十六日,诏:「见勾当事并带职任京朝官该用景德四年七月 条磨勘者自依前 ,其余不以在京及外任候转官及四周年,令审官院磨勘以闻。」

九月十九日,审官院言:「国子博士尹熙古转官六年,缘是御书院待诏除官,未敢以京朝官例磨勘。」诏:「熙古特许磨勘,今后待诏

出职只补班行,不得与文资。」

七年二月,诏:「殿直至供奉官充合门祗候者,自今勾当事或合门祗候应实及五年方许磨勘。内曾犯赃私罪、因事差替、年老、病患并须奏裁。」

五月二十六日,诏:「如闻三班使臣磨勘吏人邀滞,妄作会问,其令知院官自今置簿,依投状名次编(绿)[录],疾速按验。如须会问,所至限一两日回报。自投状至引见与限半月,不得漏落功过,犯者稍涉弊幸,人吏当从决配。」

七月,直史馆、判吏部南曹洪鼎等言:「幕职州县官投纳文字,南曹问诸处元定 限,三司只许七日,动经月余始报。欲乞依天禧二年刘楚起请京朝官、使臣、幕职州县官曾差专监场务,候替令逐州比较增亏,有无责罚,明书历子及都帐,送勾磨勘,赍赴投纳,一依 条会问同否磨勘。如祗是提举,元非专差监当,替日造帐,比较增亏。勾磨毕,赍赴阙,于审官院、三班院、流内铨投纳,逐处据帐施行,更不会问三司,所贵简便。」诏令三司详定。既而,上言:「京朝官、使臣、幕职州县官差在外,比给历子,各书功过,替日更给解由及都帐付本官亲执赴阙。其审官院、三班院、流内铨并不用历子、解由为凭,更须会问三司、刑部、大理寺,枉成稽扰。今与大理寺、刑部、铨曹同议,欲自今在任监临一界课绩,令对比前界年月日收数。并立祖额,递年比增亏并应合书事迹画一, 批上历子。替日更令逐州造都帐入递,至所磨勘处投纳,便委审官院、三班院、流内铨磨勘施行,更不会问三司。或诸州有批书、造帐不如式,致有增减,并从违制定断。其应内外官犯罪断 内自今更请添写一道,下审官院、三班院、流内铨照证磨勘,亦不更会问刑部、大理寺,往复为劳。」从之。

十一月六日,诏:「京朝官磨勘,令审官院今后京朝官并依景德四年七月四日诏书,须到阙已前转官及三周年者。如到阙未满三期者,候及四周年亦与磨勘。其任西川、广南并候及三周年,许令在任申发文字赴审官院磨勘。」

八年五月六日,诏审官院:「广南、东西川见任京朝官今后如岁满合该磨勘,文字已到,不以在任、得替,并具殿最以闻。」先是,太子中舍、知大宁府尹仲宣自陈改官自去秋已满三年,虽赍代关上有司,于今不报,如此则远方官吏俟代乃得考校,常引岁月,与诏限不相应。因下此制。

八月六日,审官院言:「准去年十一月六日诏书,磨勘京朝官年限参详,多有得替后转官未及三周年,却准诸处公文差官勾当。在路托故拖延,候及三周年方始到阙乞磨勘。欲请自今京朝官并须得替已前及三周年即得磨勘,其西川、广南得替在任不曾磨勘到阙及三周年者,许与磨勘。如到阙未及三周年,即候次任及三周年日许依例磨勘。又自来所差京朝官内除西

川、广南依例以到任月日为始差替外,其余不以远近,并以授 年月为始,近地隔两月远地隔一月差人交替。其新授官员多是纔授 便赴任,是致见任官未满交割。欲望并令候见任官以受差 年月,近地及三周年、远地及三十个月满日即得赴任。及乞于差 明言替某人某年某月满阙,所贵见在任官至得替转官未及三周年者免(有)[其]叙述陈乞。其远地三十个月得替如在任不曾磨勘者,即候到阙及三周年,许与依例磨勘。又得替后转官未及三周年「又得替」至「后转官未及三周年」之间,原有「磨勘者,即候到阙及三周年,许与依例磨勘」一段文字,与前面所述为重文,今据文意删。,却准诸处公文差遣勾当公事方及年限者,并不在磨勘之限。又京朝官先因公事并有因依替移及降差遣者,自来不以年限无例外任磨勘,须候得替到阙。其间或有朝廷就移任使三两任者,本院自来别无条例,欲望自今以移替及降差遣年月为始。后来及三周年,通计未移降差遣前转官。及五周年者,不以到阙在任,并与磨勘。其在外京朝官在任未满,不因公事朝廷非时移替,在任不曾磨勘转官者,后来通计及三周年,不以到阙在任并与磨勘。如到阙未及三周年,即候次任及三周年与依例磨勘。」并从之。

十二月十三日,审官院言:「准诏京朝官在任未满,不因公事移替转官及三周年,不以到阙,并与磨勘。欲乞应是因人陈乞部内,有妨碍替移差遣,依 磨勘。如是因陈乞或奏举升陟非次擢任之人,不在通计(二)[三]年磨勘之限。」诏除因陈乞移替依奏外,余如前诏。

十年二月,殿中丞、同判西安军沈嘉言:「昨知福州长溪县,就移今任,转官已三年,审官以臣元是本院定差得远入近,不该磨勘。若中书移授,纵自福建移近京,亦许磨勘,比方未均,望申条约。」诏自今后不以中书、审官,但多移者,须自近移远,即三年磨勘。

明道二年七月十七日,侍御史知杂事、权同判流内铨李纮言:「近 臣僚奏举幕职州县官充京朝官,令铨司勘会。如已成资,抽来磨勘;如未成资,即候成资。欲乞并许抽来磨勘引见。」诏及六考已上,令铨司更不候成资抽来磨勘引见。

十月十九日,太常丞直史馆郑戬言应内外勾当事京朝官乞依旧每三周年一次磨勘转官。诏可。

景佑元年正月二十三日,中书门下言:「前诏应勾当事京朝官转官及三周年并与磨勘,欲令审官院应差移入西川、广南者,今后并许预先三两月中发文字,候到本院疾速磨勘。纔及三周年,便与申奏。诸处因公事移替系降差遣者,候转官及四周年即依例磨勘。」从之。

二月九日,诏:「今后诸司副使特转正使,于见任副使额下(丘)[依]次除授,磨勘即依条例。」

十月九日,龙图阁直学士李若谷言:「三班使臣,臣僚奏举,乞依旧例

引见。」诏自今后员外郎、诸司使已上方得依条奏举,仍七人内须有转运、提刑一员,即与磨勘。

二年五月十九日,诏大两省官以上今后转官及四周年逐旋取旨。如有殿罚者,候及五周年。

九月二十二日,诏:「内臣不得投进文字及御前陈乞转官。如入仕三十年已上,曾累有劳 ,经十年不曾(选)[迁]转,勘会取旨。御药院勾当转官及五周年,与转一资。如自转官后来更在院勾当及三周年,不因过犯差替出院者,亦特与转一资。」

二十七日,诏诸司使副至内殿崇班、内常侍、合门祗候等,今后除依元定年限磨勘久来体例合该改转外,不得辄进文字并于御前叙述劳绩,求非次转官差遣。

十二月十五日,流内铨言:「乞今后如节察判官一任得替改转,进士与太常寺丞,余人即中允、赞善,经两任已上方转太(傅)[博]、殿丞。两任判司簿尉,进士诸寺监丞,余人大理评事。三任七考已上,进士与大理寺丞,余人诸寺监丞。」诏(令)[今]后节察判官转朝官依奏,余不行。

十六日,审官院言:「准 内外勾当者京朝官并二年磨勘,因公事移替降差遣者四年,乞今后犯赃者五周年磨勘。」从之。

三年三月二十七日,审官院言诸路提点刑狱得替磨勘,缘先来并差官置司。诏只令审官院依例磨勘。

四年九月二十二日,益州路提点刑狱樊守忠言:「伏见审官移入川广京朝官该磨勘者,许先三两月申发文字。今后见任川广诸司使副、三班使臣乞如京朝官例。」从之。

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审官院言:「京朝官该三年磨勘,内有历任犯赃私情重者未有条贯,乞今后别立贴黄述所犯情理,送中书省取旨。或未改转,或添年限。」诏分明贴出取旨,不送中书。

宝元二年六月十一日,臣僚上言:「欲乞应奏举官并须六考以上方许铨司磨勘引见,内有曾犯私罪者量加一考。」诏除今月已前举主人数已足者依旧外,余如所请。

十月二十二日,审官院言:「欲乞奏荫子弟改官及五年勾当事及一年在任为监当亏课利一分以下并公罪杖以下,并候勾当事三周年磨勘。其亏课利一分以上,私罪不计轻重,公罪至(仗)[杖],并勾当事三周年磨勘。」从之。

康定元年九月二十四日,权同判吏部流内铨吴育言:「铨司举官条制内有曾犯赃私罪不许奏举,今请应选人曾犯赃私罪除情理重者无复在官。若所犯稍轻,叙用后经两任别无私罪,显有材能者,并许奏举磨勘,比类流外选人换补班行。其选人历任内有踰滥罪名者,更不引见。」诏令内外制臣僚与判铨官同共定夺以闻。遂请选人曾犯赃罪只是受汤药酒食果茹之类,身非监临,计赃不满匹;买卖剩利非强市者杖六十以下罪,后来两任不曾有过私罪者,举主十人,许与磨勘。曾犯踰滥,若只

因宴饮伎乐祗应偶有踰滥,须经十年已上,后来不曾更犯罪,并与引见。从之。

庆历三年七月,陕西宣抚使韩琦、范仲淹言:「陕西、河东沿边州军及城寨主兵武臣例皆五年磨勘,既与内地劳逸不均,故多不愿就边任,以此将佐而下常患乏人。况战守之地,责其死节,苟循常规,将何以劝。望令陕西、河东沿边州军及城寨主兵武臣在任满三年者并特转一资。如经改官而举留再任者,满日更与转一资,并不隔磨勘。」从之。

十月,诏曰:「唐虞稽古,建官惟百,能哲而惠,克明俊德,然犹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周制太宰之职,岁受百官府之会,以诏上废置,三载则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故考课之法旧矣。祥符之际,治致升平。凡下诏条,主于宽大。考最则有限年之制,入官则有循资之格。及比事边,因缘多故,数披官簿,审阅朝行,思得应务之才,知亏素养之道。然非劝沮善恶则不激砺,非甄别流品则不愤发,特颁程序,以懋官成。自今两地臣僚非有勋德善状,即不得非时进秩。或非次罢免者,仍不以转官带职为例。两省已上自来四年一转官,今并具履历取旨。京朝官磨勘年限内私罪人并历任内曾犯赃,先具元犯入己不入己、情理重轻,并今磨勘年限内有无劳绩及举主人数,主判臣僚奏取旨。若磨勘后再及三年,内赃私罪杖以下经一次取旨,徒以上经两次,如能自新,于年限内别有劳绩,及有同罪举主三人又无私过者更不取旨。其到审官院人于元指射路分内受差遣及未到院以前并受差遣以后待阙及得替赴任公程月日,并许通计磨勘。如于元指射合入路分有阙不就,则将守候差遣半年及得替赴任公程外住滞数日,并不得理入磨勘之限。其京朝官上章陈乞,并于中书审官院求就京差遣者,并五年磨勘。如因省府等处保举及用条选差在京勾当者勿拘此制,即不得举选见任两地并两省台谏官有服纪之亲。凡有善政异绩,或劝农桑获美利,或差鞫刑狱累雪冤枉,或在京监当库务能革大弊,因而省费钱物万数多者,量事迹大小不隔磨勘,或升差遣。其选人未该磨勘而有上项劳绩者,亦与比类升擢。若朝官转员外郎,须自历升朝官后有安抚转运使、提点刑狱或清望官伍人同罪保举,并三周年内无私罪者方得磨勘。员外郎转郎中,郎中转少卿亦如之。其举主不足者增二年。少卿监转大卿监,并转谏议大夫,并取圣(选)[旨]。」

庆历四年正月,诏审官、三班院、流内铨磨勘转官,如批降指挥后有合奏请事,令主判官别取旨。先是,判铨王质言:「伏见先朝审官院、三班、院流内铨引见磨勘差遣人,并临时取旨。自天圣垂帘之后,皆前一日进入文字,内中批定指挥。其间虽有功过,

有司不敢复有所陈。今请如先朝故事,更不预进文字,并于引见日面与处分。」故下是诏。

二月十四日,诏审官院自今磨勘发运、转运、提刑朝臣更不限举主人数,只据在任劳绩取旨。

六月五日,诏审官院:「应京朝官内外差遣合磨勘者,自近降 到院日前转官及一周年者,且依旧制年限磨勘一次,其余改更今后且依新制。应守候差遣者,每月一度请问合入路分。内有阙不就及半年,则将守候差遣半年外月日不理入磨勘之限。得替赴任有押水路纲运并附纲到阙者,令在京排岸司点检本纲行程历,且在路计若干程,内阻滞月日显有因依者批入本官到任历子。其陆路驿程并水路乘私下舟船元无行程文历,若有阻滞月日因依者,限降指挥到日,即随处州县各出给公据,候至磨勘日仰审官院点检阻滞月日显有因依文据者,并许理入磨勘。若以私故住滞日限,远地累及一月已上、近地累及半月已上者,并不理入磨勘之限。朝旨给假者,除往来公程并元给假日外月日不得理入磨勘。其元无日限者,除程外以一月为限,如限外日数更不理入磨勘。如在任所显有事故请假者,即许理入磨勘。」

十一月,审官院言:「三司判官、开封府推判官、天章阁待制及官职尝任提点刑狱,各系清要资序,请自今磨勘改官更不限举主人数。」从之。

五年正月二十六日,诏:「今后应诸处官员因被弹奏,虽不曾取勘责罚,但有因依非时改移差遣者,并四周年磨勘。」

六年五月八日,权御史中丞张方平言:「切见中书、枢密院近岁除官多预批旨,候半年或一二年与官,或改职。且迁除体例率有常制,其显著劳 ,理应甄赏,虽擢之非次,谁曰不然。若事出侥幸,因缘姑息,稍赊岁月,曷塞群言,譬之贾人交易于市,作为契券,立期待赏。非惟上亏治体,实亦下乖公道。乞下中书、枢密院,今后有当转改者,勘会如格,即行转改,更不如此先批旨。若文武官攀引前例,妄有干请,乞明行降责,示人正范。」从之。

八月七日,同提点利州路刑狱公事柳涉言:「武臣乞依京朝官日限磨勘,于十日内会问奏上。」诏枢密院、三班院将元定限日各减三日申奏。

皇佑元年二月十一日,权御史台推直官刘异言:「乞今后荫补京官初任勾当除有妨碍替移外,须候二年已上成任者方得通理三年磨勘,如未成任者不得通理。」诏令审官院定夺闻奏。

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诏:「文武官七十已上未致仕者不许磨勘。或于国有功,于民有惠,理当旌赏,不在此限。」

四年九月,诏:「文武官磨勘私罪杖以下增一年,徒以上二年。虽犯杖而情重者奏听裁。赃罪杖以下增二年,徒以上三年。」

五年五月四日,审官院言:「检会将作监主

簿任逸皇佑二年九月明堂覃恩,以当年十月赐同进士出身,有诏依无出身人例转官。今太常寺太祝郑民彝今年四(年)[月]赐同进士出身,昨三月内合该磨勘,系未赐出身前已三周年。」诏民彝依进士出身人例转官。

嘉佑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诏曰:「《传》曰:能以礼让,为国乎何有 夫礼之本非朝廷安出,让之节非臣工曷先 必在正其名分,处以廷直。上既与人者周,下之待己也重。然则躁竞曷由而起,廉耻安得不明 深惟行义之首,是为风化之端。凡我在公,共齐庶俗,稽于钩考之法,益隆奖励之方。开宝诏书,专察乎殿最;(详)[祥]符恩旨,均限以岁日。懋功加惠,不既优乎 时则有司布下,便文自营,乃使人为请,已陈治迹,顿然干进,恬不为非。间有冲默之士,羞言名利,是使滞淹之士,累独贤达。事戾若此,赏劝何观。矧受爵弗辞,古人之所戒;循墙固避,前载可师。朕嘉与庶官,共循彝训,养育之道,广裕以开,衒媒之讥,祓除之始,发挥朝美,表正人上,则我祖考之谟烈,其永无(强)[疆]之休。今后京朝官磨勘,更不令本官投下文字,宜令审官院举行。武官合该磨勘者,亦依此指挥,令枢密院施行。播告多士,宜体至怀。」

九月,审官院言:「准诏今后京朝官磨勘更不令投下文字,令审官院举行。本院为不见得授官月日,寻下诸处取出历任转官实日家状,候到置簿抄上,以凭检举磨勘次。尚虑诸司住滞会问文字,欲乞承领本院公牒,限两日内回报,违限三日以上,许令本院举行住滞人吏,并科违制之罪。」从之。

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诏吏部流内铨:「自今选人磨勘毋得叙劳绩求先次戴甲引见。若劳绩重于改京朝官,朝廷自赏擢之。」

四年九月十五日,审官院言:「应京朝官磨勘,在京者例须引见。今冬及来春京朝官磨勘年限俱满,乞依外任人例更不引见。」从之。初,明堂覃恩,内外官同时改转,自是每及三年则同时岁满故也。

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诏:「今后京朝官须年及格方得依条磨勘,陈乞差选。并选人乞注官,如年未及格,不得施行。」时监簿王厚年未及格,从父素奏掌机宜三年为历任,乞磨勘,故下是诏。

六年十月,诏:「磨勘选人历任内曾失入死罪未决者,俟再任举主应格听引见。其已决者,三次乃许之。若失入二人以上者,虽得旨改官,仍与次等京朝官。」

英宗治平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诏曰:「天下之治,在于得人;人之贤愚,系乎所举。举而失当,猥滥至多。今吏部磨勘选人待次者二百五十余人,须二年方克引对,留滞之弊,至于失期。且岁限定员,本防其滥,而举者不问能否,一切取足以闻,徒有塞诏之名,且非荐贤之体。以致奔竞得售,而实才者见遣;请托得行,而恬守者被弃。盖其毁誉之是徇,殊非淑慝之能明,章交公交车,充数

而已,以是济治,其可得乎!宜令中外臣僚合举选人者务在得人,不必满所限之数。所贵材品辨别,士路澄清。惟尔辅臣,深体朕意。」

三年二月十九日,翰林学士承旨张方平等言:「准中书送下臣僚上言:『伏见审官院京朝官以上磨勘转官者举一岁中约有千数,其因职任升擢者尚不与焉。按《国朝会要》,真宗皇帝朝因谏官孙何等上疏,遂罢郊祀序进之制,即令有司考其殿最,临轩引对,亲加升黜,又令审官(考)院考较京朝〔官〕今任五年以上磨勘无赃私罪,即以名闻,当议迁秩。又令在京臣僚已经三年磨勘改转,候依旧勾当直至得替后更及三年,再令磨勘。当时条制虽前后不同,然大抵不限定三年,亦不以在任得替一例磨勘。自今寺监主簿以上率三岁一迁,在外任者不俟替归,居官职者亦无候替别限年磨勘之制,至有待阙于家,动踰岁时,居无职事,禄廪不绝,苟及三年,则又磨勘。臣谓考课之弊无甚于今,而亦无速于今也。乞朝廷检详旧制,以见今内外京朝官及两制以上磨勘之法别立中制,虽未尽如虞舜三考升黜之典,而且复祖宗之制,亦庶几抑侥幸之弊矣。望赐别委近臣检详典故,裁定施行。』诏令两制详定之间,续降下权御史中丞彭思永言:『乞今后前行正郎该磨勘,依转大卿监例候四周年。及自历正郎后,须得举主五人,内有本路提转及大两省三人,方与改转少卿监。』同知谏院傅卞言:『欲乞今后京朝官至员外郎且依旧年限磨勘外,其前行员外郎入三郎及正郎磨勘并限四年,至前行郎中更不许磨勘。待制以上并乞五周年磨勘,至谏议大夫更不许磨勘。』殿中侍御史吴申言:『欲乞从今裁节,如有前行郎中合转少卿监者且令权住,先立定员数,候有阙即以迁授,仍以历任年深无赃私罪、或曾历职司差遣不经责降、或前后历官可称及素有文行者先次迁转。前行员外郎合转郎中及博士合转员外郎者,亦且权住,先立定员,候有阙即以次迁补。』监察御史刘庠言:『欲乞少卿监合磨勘大卿监者,如年已及七十以上,更不许磨勘。』监察御史蒋之奇言:『切见两制以上皆四年转两资,比京朝官皆是二年一转,欲乞两制亦依京朝官例五年磨勘转一官,至前行郎中后乃更添左司郎中一转。』臣等检详祖宗朝中外官不立迁转条限,大中祥符八年始降诏,京朝官并以三周年令审官院磨勘引对与转官。是时仕路犹清,官员数少。厥后及今五十余年,约祥符初略计什倍,以故员多阙少,坐糜禄俸,才否无辨,差遣不行,考课之法难复施用,官制之弊无甚于此。今详定,且欲自京朝〔官〕以上磨勘一例各展一年,升朝官至后行郎中更不磨勘。其〔有〕才望劳绩,或因繁难任使,即自朝廷甄

擢。盖登仕升朝累官至正郎,奏荫子孙,稍奉法循理,自应至州郡长吏,以此处常调固为优厚。其待制已上已处显近,请遵祖宗故事,更不磨勘。若因事功寄任,上自圣衷推恩迁改,因见资品已高,各据所居官止。自余条例,一切仍旧。其见任卿监不曾历职司差遣,只自常参官累迁者,并送审官院一例差遣。其以老或疾陈乞留台宫观监当者更不磨勘。如此则操柄归于君上,劝沮行于朝廷,人材有所甄别,重难烦剧之地可以用人,事体均平,简〔而〕易守,比于祖宗之制犹为优幸。」诏曰:「朕惟制(官)[治]之本必始于官,设官之方其亦有择。国家承累圣之祚,跻时丕平,而假省寺之官,出厘庶务,复诏以三祀俾之一迁。岁月既深,吏员猥积,虽海宇至广,工师寔繁,以官率人,倍者数矣。肆我台阁,数陈其故,兹用博议,审求臧谋。而封章亟来,请从更制,朕嘉与卿士,图惟厥中,庶几流弊,由此其息。一、待制以上今后并自转官后及六周年,令中书检会取旨,如无过犯与改转,有过犯者依旧条展年,至谏议大夫止。京朝官并四年与磨勘,至前行郎中更不磨勘,仍以少卿监七十员为定员。如定员内有阙,即检会前行郎中内拣及四周年以上月日最深者迁补。其有过犯合展年及有劳绩得减年磨勘者,并依旧制。少卿监以上更不检会取旨转官。如(此)别有劳绩,或因要重任使,特旨推恩者,即不在此限。噫!公诚之心,期共济于道,澄革之始,无或蔽尔私。况上自于要官,俾一从于新令,凡曰在位,咸体朕怀。」

五月六日,枢密院言:「嘉佑三年诏:非军职当罢横行岁满当迁及有战功殊绩皆不得除正任。正任当迁则改州名,或加检校官、勋封、食邑。自降诏以来,正任刺史以上绝迁进之望。今欲自知藩要、知郡或路分总管任使勘会及十岁,再经改州名,或加检校官、勋封、食邑,则与改官,至节度观察使留后止。又嘉佑三年诏客省、引进、四方馆各置使一员,东西上合门共置使四员,合门引进、客省共置副使六员,合门通事舍人八员。合门使须有阙乃补。今欲增置引进、四方馆各使一员,合门共使二员。合门、引进、客省共副使二员,通(使)[事]舍人二员,所增置员须见任官当迁及有阙乃补。诸司副使兼合门通事舍人如在合门供职转七资,不供职即转五资。又庆历四年皇城使李继忠乞磨勘,以继忠为遥郡刺史。而旧制皇城使不转合门昭宣使,绝其磨勘,则无叙进之望,遂除遥郡,则坏法。(入)[又]旧制诸司副使当改官者降五资除使,则是一日而迁十五资。今欲皇城使改官及七岁,如曾任边有本路安抚转运使、总管五人以上举,则与除遥郡刺史,至遥郡防御使止。诸司副使因差使及有劳迁,使如旧制,止因磨勘即不得过五资,有战功

及殊绩者不限。又旧制两省都知押班及带御器械内臣合磨勘者,临时用例取旨,今欲如旧制。」诏自今皇城宫苑使副当磨勘者各于本班使额自下升五资改诸司使,其自左藏库副使以上因酬奖及非次改官者如旧制,余皆如所奏。初,帝谓执政曰:「诸司副使当从供备库使始,今对行降五资太优。」于是合议条奏而为此制。

十八日,枢密院言:「自今知州军选历任无赃私罪者。私罪杖以下及公罪体量冲替降差遣候经四任亲民,赃私罪徒以上而尝立战功酬奖转官者亦候经四任亲民,临时取旨。知州军、路分都监钤辖等如有员阙,即与正差,不得陈乞理为资序。」从之。

三年五月十一日,知制诰、同判流内铨蔡抗言:「伏见系磨勘奏举候次引对选人二百五十余人,一岁所引不过百人,计须二年半方可引绝。检会编 ,在朝文臣知杂御史以上、武臣观察使以上,各许举外任选人充京官,安抚、发运、转运使副、提点刑狱、知州军、通判各举辖下选人充京官县令。今将南曹逐年举状约一千九百员,被举者既多,故磨勘者益众,朝廷虽于引对之际限以班次,然内外举官之数未尝略有裁损,本源未窒,徒抑其流,故待次选人日月滋引。且今天下吏员有限,每一官之阙初授已替并见任者率有三人,故使除授益艰,能否共滞,若不稍为更改,恐久不胜其弊焉。欲乞权罢在朝文臣知杂御史以上、武臣观察使以上每年所举京官,其在外安抚使以下至通判逐年所举京官县令,各量本处在任吏员多少,于旧数十分内量减三五分,候员少即依旧。臣伏思朝廷更张法制太甚之弊,盖有材者不患见遗,侥幸者则所不欲,况今来只是减损臣僚所举人数,即不得增添选人考第、举主,在人情亦无所觖望,乞委近臣参酌施行。」诏在京文臣知杂御史以上、武臣观察使以上,每岁许举幕职州县官充京朝官二人,今后并罢。

治平四年二月十一日,神宗即位未改元。枢密院言:「寄班祗候及十年合落职者,如曾犯公罪徒以上及私罪状情理重者不迁资,公罪杖于磨勘年限内减三年,私罪情理轻者减半,请依旧例。」从之。

三月,诏:「臣僚将孙作男奏授官,后因陈首降资改正,所有磨勘与通理自磨勘来年月外更展二年。」

九月十三日,刑部郎中、兼侍御史知杂事刘述以久不磨勘,特命为吏部郎中。

神宗熙宁元年五月,诏审官西院大使臣因酬奖得减年磨勘者已过合减年限,许陈乞后次收使者听。若无陈乞,即行磨勘减外,残零年月不复收使。」

二年二月十三日,枢密院言:「河北转运司言,左藏库副使、知安肃军陈昉久不磨勘劳 ,恬静难进,乞与升擢。」上曰:「右职若 朝士养名,特加奖进,则今后

竞习惰安,以为高尚,非便也。俟其依格自陈,即与施行。」

十四日,权河北转运副使、兵部员外郎张问以十年不磨勘,命为礼部郎中。

八月八日,御史中丞吕公着言:「伏见英宗朝文臣磨勘转官例展一年,至少卿监以上,更不磨勘迁转。其武臣横行以上旧例四年一转,使臣五年一转,初出官三年便转,当时并不曾比类施行。又仁宗朝尝着令正任防团以上非有边功不得转迁。后来冲改,但及十年以来曾历外任即许迁转,亦不曾与少卿监以上比类施行。」诏大使臣至正任及横行改转年限令两制详定以闻。

十二月,审官院言:「国子监博士苏兖合该磨勘。勘会兖是同知院苏颂弟,嘉佑编敕知院臣僚有亲戚者其差遣磨勘并牒同知院官施行。俱是亲戚,即具申中书施行。」诏更不回避,审官院、流内铨今后应差注升迁本司官亲戚合回避者无官可牒送,并依此施行。

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审官西院言:在院磨勘差遣人未审依与不依审官东院例引见。诏今后磨勘大使臣依例引见,更不告谢。

十二月二十九日,知大宗正丞事李德刍言:「近据宗弟等状奏,各称自嘉佑五年十二月内磨勘转官,至今年十二月已周一十年,合依诏条磨勘转官。检会先准至和二年八月诏:先朝旧制,皇族在班及十八年者具名取旨,今宜令中书、枢密院勘会皇族自明堂覃恩普转后十年者特具名取旨,当议依天禧元年二月宗正寺所定房院次第各与迁转,所有近因特恩改转者即须候及十年别具取旨。今来宗弟等称依得诏条磨勘转官,看详前项诏书出于一时特旨,即无今后指挥。自嘉佑五年至今虽及十年,又缘其间两经覃恩并转官资,自覃〔恩〕后至今方及四年,乞下中书看详诏书,明降指挥。」诏自治平四年覃恩并转后及十周年者特具名取旨,近因特恩改转者即须候特转及十周年取旨。

四年二月二日,诏:「边任使臣任满合该减年磨勘者不因公事非次减罢,如在任及二年已上内合减三年磨勘者减二年,合减二年者减一年,仍并免短使,先次指射差遣。」

十七日,诏:「应在京京朝官大使臣依条合该磨勘者,令审官东西院并依外任官例,具历任功过取旨,在京者更不引见。应有将转官或减二年已上磨勘酬奖愿换堂除差遣,并听流内铨奏举。选人合该磨勘者,内有过犯人即申中书,无过犯人并一面磨勘引见。其应有劳绩虽该磨勘,候改官日并与比类元条酬奖。」

十八日,中书检正公事所言:「近据宗弟等奏各称自嘉佑五年十二月内磨勘〔转〕官后至今已是十年,依得诏条磨勘转官。检会至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诏书:自覃恩或特转后及十年者特具名取旨,各与迁转,即无今

后指挥。近诏自治平四年覃恩并转后及十周年特具名取旨,与前降诏敕指挥一般,缘并系特恩,即非定制。今来据宗弟等攀引克继体例,及称治平四年正月赦书节文,文武职官并与转官,合磨勘者仍不隔磨勘。看详上项赦书称合磨勘者不隔磨勘,缘宗室即无立定磨勘年限。其昨降敕文称祖宗元系磨勘至观察使止,缘自有十年取旨指挥以来,宗室合转官者即亦须磨勘前来授官年月及有无过犯,即合展年,故亦谓之磨勘,即与外官立定磨勘年限事体不同。其克继昨来转官,显是有司误有行遣。缘克继已得旨与减五年转官年限,若依近降指挥,即须更候一年方合改官。今来合不合与追夺,系自朝廷指挥。所引令谖转官告词内称宗室以十载为定,缘元降指挥自无今后指挥,岂得攀引告词为据 欲乞下大宗正司告示,依前降指挥。」诏克继去转官日限只少一年,更不追夺。余依所定。

十年十一月十四日,诏:「今后三司、诸寺监、铨院、开封界提点司兵部等处丞簿、勾当公事如该取旨磨勘,并拟进施行。」

元丰元年七月二十五日,诏:「自今诸酬奖:第〔一〕等,京朝官、大小使臣转一官,选人判司、主簿、尉、五考,初等职官、知令录四考,两使职官、令录三考,支、掌、防团节判察官,并因军功捕盗,不限考第,并转合入京朝官,不及以上资考者循两资。第二等,减磨勘三年,选人循一资,与堂除差遣,军功捕(资)[盗]转次等合入京朝官「军功」下衍「一资」二字,已删。。第三等,减磨勘二年,选人循一资。第四等,免远、短使,免试。无可免者,各与升一年名次。第五等,各升半年。该两次已上酬奖者与并赏并升,愿留后任收使者听。」

三年九月十六日,详定官制所言:「开府仪同三司至通议大夫以上无磨勘法,太中大夫至承务郎应磨勘待制以上六年迁两官,至太中大夫止。承务郎以上四年迁一官,至朝请大夫止,候朝议大夫有阙次补,其朝议大夫以七十员为额。选人磨勘并依尚书吏部法,迁京朝官者依今新定官,其禄令并以职事官俸赐禄料旧数与今新定官请给对拟定。」从之。

十二月六日,(应诏)[诏:「应]迁官除授者并即寄禄官,除大两省、待制以上至太中大夫,余官至朝请大夫,并通磨勘,进士八年,余十年一迁,所理年月自降指挥日为始。」自官制行,以旧少卿监为朝议大夫,诸卿监为中散大夫,秘书监为中大夫。故事,两制以上转官至前行郎中即超转谏议大夫,前行郎中于阶官为朝请大夫,谏议大夫于阶官为太中大夫,而两制磨勘者旧不转卿监,即于今制不当转此三阶。又旧制朝议大夫止以七十员为额,余官转至朝议大夫,即须候有阙方许次补。至是因有司申明,乃降是诏。其大两省、待制以上自通直郎至太中大夫磨勘理三

年,承务郎以至朝请大夫理四年,自如旧制。

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吏部言:「待制以上旧法六年迁官,今准新制三年一迁,其已满三年磨勘外有剩年月者,乞许通理磨勘。」从之。

十一月三日,给事中陆佃言:「续吏部所上钞内朝请郎提举玉隆观吴审礼拟迁朝奉大夫,缘审礼以老疾乞宫观,法不当迁。」诏寝之。

六年闰六月二日,诏中书、尚书省外取使臣等勿着正官寄理磨勘资任迁补。

七年三月十三日,监察御史朱京降监(与)[兴]国军(监)[盐]酒务。初,京言:「朝请郎董扬休前任沂州,冲替法当与宫观展磨勘一年。考(宫)[功]言陈乞宫观留台,不许磨勘。扬休虽非陈乞,未有此例。御史台定当依本法与磨勘,而朝旨不行。朝议大夫致仕宋彦缘事故差任宫观,大略与扬休相类,中书拟与磨勘。臣窃意大臣进拟有爱憎之私,别望定夺改正。」中书门下言京所奏与事实不同,诏京具析,而京果言不实,故责之。

七月十三日,诏官员因公事上簿者,再上簿展磨勘一季,会恩免者以二当一。

八年二月二十三日,门下省言:「中书录黄:前淮南节度推官吕公宪等状,各磨勘当改官,乞下吏部先引验。吏部已引验四人,奏已降出,正月五日当引见,及未引验八人,见磨勘十九人。」诏:「转官人依例除官,余候会问无违碍,依甲次先引验讫听旨。其引(念)[验]后举主有事故,并不

碍引见,候御殿日依旧。」

哲宗元佑元年六月十六日,右正言王觌言:「近制通议大夫已上皆通行磨勘,故自推行官制以来,或以推恩,或以磨勘而转一官,比旧有实转两官以至三四官者,非所以爱惜名器也。请自今官至太中大夫以上,毋以磨勘转官。」诏:「文臣磨勘,待制、太中大夫已上至通议大夫止,余官至中散大夫止。其中散大夫已上以劳绩酬奖合转官者,许回授子孙。特旨升迁,不拘此制。」

八月一日,刑部言:「大理卿王季先奏吏部考功因京朝官、选人、大小使臣磨勘并关升或注授差遣,会问本寺有无过犯公案在寺。如系笞杖已该恩、或去官及觉举自首原免者,欲乞并不作公案在寺回报,令吏部且与依例差注磨勘,后有特旨,即从改正。」从之。

二年二月十六日,诏吏部选人改官每岁以百人为额,从侍郎孙觉请也。

四月二十六日,三省言:「外庭臣僚至节度使即无磨勘改转之法,宗室节度使自立磨勘法,后来亦有改转体例。」诏宗室官至节度使更不磨勘,候实及十周年具名取旨。

八月四日,诏复进纳人四任十考改官旧法,仍增举者二人。

二年三月十九日本页前条已言「八月」,此条署作「二年三月」,当有误。疑作「三年三月」。,龙图阁直学士、左朝议大夫、知郑州王克臣为太中大夫,以克臣诉理隔磨勘十有八年,故特迁也。

六月八日,诏:「保甲补借差以上者初该磨勘,有本辖

官二员同罪奏举升陟,听如常法磨勘。即无举主、不足,犯赃若私罪徒,即展二年,应别格令展者并累展。其元丰元年以后补授人,虽经磨勘改转,内历一任,元无举主或不足者,将来磨勘亦如之。」

八月二日,诏吏部:磨勘选人遇崇政殿坐,听以次引见讫,赴内东门谢。初垂帘日乃谢,虑或滞留,故有是诏。

闰十二月八日,诏小使臣磨勘转崇班除赏功特恩外,岁不得过八十人。

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尚书省言:「保甲出身补借差以上初改磨勘,已降指挥用举主。或无,即展二年磨勘。如已曾经磨勘改转,准此。其补授殿侍或军大将之类即未有该说。」诏候至借差以上该磨勘日并依借差初该法。

六年四月二日,三省言:吏部奏供备库副使赵思复乞以磨勘转西京左藏库副使一官回授男三班差使希元转借职。诏:「思复为是赵普之后,特许回授,余人毋得引例。」其后监察御史安鼎言:「思复乞将磨勘回授希元,固已违法。朝旨未下,思复丁忧,则又未尝授官。其兄思齐复陈赵普勋劳,以申前请,朝廷遂从之。借职虽轻,赏命为重,乞行改正。」吏部按:赵希元系元(祜)[佑]元年八月以差使参选,合至六年八月磨勘转借职。诏:「赵思复不许回授,其希元已授借职特免追改,仍自今年八月后起理磨勘年限。」

六月二十七日,吏部言:「犯私罪徒,或

奸赃及失入死罪,磨勘改官后事发,并申改正。余犯准幕职州县官所展考任法磨勘,情重者奏裁。犯罪改官后事发,于法合改正,已经转官者免改正,其私罪徒及奸赃更不在磨勘之限。失入死罪展年磨勘,情重者奏裁。」从之。

绍圣元年闰四月八日,诏:「引见磨勘改官人权依元丰令,五日引一甲,每甲引三人,每年不得过一百四十人,俟得次不及百人取旨。」

十二月三日,户部尚书蔡京等言:「看详役法文字张行历任已成七考,有改官举主二人,合磨勘改官。缘在京别无举选人改官臣僚,望依张元方例以臣等为举主与磨勘改官,依旧在任。」从之。

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户部言:「应沿路毁失宣告,许理元入递。除程外理磨勘,即支破所改官请给。」从之。

四月四日,吏部请借差押纲使臣合得酬奖外,增减磨勘年指射差遣升名次恩例,以激劝之。诏可。

九月二日,详定重修敕令所言:「诸军功补授,因病在假落籍应叙者,未落籍已前年月其磨勘听通理。」从之。

七月本页前条已言「九月」,此条署作「七月」,当有误。,三省言:「按元丰六年九月诏,应文武官系七年以上及取旨「以」上字衍「系七年」三字,已删。,并不磨勘者随赦加恩,余但遇给告即加。」从之。

三年四月七日,诏宣庆使、阶州防御使、内侍省内侍押班李祥,昭宣使、荣州团练使、内侍省内侍押班、权主管入内内侍省押班公事冯世宁,宣政使、瀛

州防御使、内侍省内侍押班宋用臣,依例自授押班日与理磨勘。自今内臣横行初除两省押班以上如之。内臣昭宣使以上无磨勘法,唯押班以上例皆取旨,自除理五年磨勘,故因祥等着为定法。

六月三日,考〔功〕员外郎何友直言:「承务郎以上及选人、大小使臣磨勘,请依元丰三年八月三班院申请约束指挥。」从之。元丰三年指挥检未获。

九月十四日,起居郎兼权给事中蹇序辰言:「中书省送到姚 磨勘转承议郎录黄。按 外虽宽夷,中实险贼,本缘身犯清议,势不可进,遂即弃官。至元佑中,吕大防等当路,反以 不仕前日为高,躐处显要。而 愈不知耻,一意附会,专以诋訿先帝政事人物为功,岂容使之与有劳无过之人以岁月序进 」诏 永不磨勘。

元符元年五月二十四日,吏部侍郎徐铎言:「傅坦之乞磨勘改官,缘坦之系尧俞亲子,本部未敢便依常格引见磨勘。」诏傅坦之展一任,如将来任满合该磨勘改官,仍降次等。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十月十九日,诏:「侍从官落职充宫观,许作举主收使。」以吏部言:「前晋宁军录事参军张基知威胜军绵上县,许有功,乞依郭知章收使举主鞠真卿例,收使举主孙览。勘会孙览已复旧职,因陈宫观,系理知州资序。」诏特许收使,(仍)[乃]有是命。

崇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吏部尚书何执中奏:

「伏见考功条贯,诸以老或疾乞宫观若岳庙及留台、国子监者,不在磨勘之限。自来陈乞之人少有知得上条,其间巧于计会者虽寔有老疾,于状词止叙年劳、履历,或曾建利害,或称婚嫁所迫,故于磨勘无所碍。有不预知之人,唯是急于得请,往往便以老疾为言。洎至磨勘,有司始执文沮格,不以有无老疾实状,例不许磨勘。盖缘上条藏之有司,非外人所得知。今欲乞申明对修海行,贵使天下通知,不惟简便行遣,兼吏曹亦不得缘而为奸。」诏依奏。

大观元年十一月十一日,吏部状:「勘会宗祀大礼赦文内官员有不因赃罪过犯合展年季磨勘者,即未有恩旨,其非因赃罪展年磨勘,比之除名追停而得叙复之类,事体稍轻。所有不因赃罪添展年季,即未有免展之文。」诏私罪情轻并公罪添展磨勘人并与免展。

(致)[政]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尚书省言:「修立到诸承直郎至登仕郎六考、将仕郎七考,有改官举主内职司一员与磨勘。」公罪两犯杖、两犯笞比犯杖,或一犯徒以上,或私罪笞,止加一考;私罪杖加二考;私罪徒以上加三考,仍添举主二员或职司一员。如权官者,依本资条。」从之。

八月十三日,尚书省检会进武副尉臧守元状:「先蒙内弓箭南库申尚书都官乞磨勘未了当,遂经刑等处乞行催促,亦不见结绝。其都官却将守元

先充旧格军将已经官司保明磨勘印纸内事件再行迂往取会,拖延一年有余,并不关报吏部。」(照)[诏]今后副尉投下磨勘,并免通覆点磨已经磨勘月日,其合磨勘月日,如致有差 ,隐漏失当,人吏并科杖一百,仍不以赦降首失原减。其臧守元许依比先次磨勘。

九月十八日,臣僚上言:「契勘奉直、朝议大夫于法以七十员为额,所以严名器、限资品也。然旧制理年磨勘与以恩特转者通计员数,自朝廷兴事造业以来,劝劳赏功特转者稍多。见今系班簿者总七十七员,内磨勘转授者纔二十员,而任朝请大夫满七年合磨勘以无阙着籍待次于吏部者已积三十一员,其间满七年踰数岁者颇众,用功赏减年至有逾十数年未磨勘者,以恩特转者相继入额。苟不措置,则积累资考之人卒未有转授之期,实妨平进之路,乞立法施行。」诏朝议、奉直大夫更不立额。

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吏部奏;「显谟阁直学士、中奉大夫、提举亳州明道宫胡师文乞磨勘。在法,年七十或老疾陈乞宫观、岳庙、留台、国子监之类,不许磨勘。师文前知泰州,以地卑湿足疾乞宫观,与法稍异。」诏师文特许磨勘,自今太中大夫以上不用此令。

六年五月四日,诏今后承务郎若降一官,并展二年磨勘,不降充选人。

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臣僚言:「近见选改官约三

千七十有奇,是吏员浸多之本也。尝考吏部磨勘依旧法外,有以任诸局减考第而改者,有以任川(远)[广]减举官而改者,有因酬赏比类而改者,有托因事到阙而改者,有虽刑寺违碍先次而改者,用例既广,侥求实繁,积之岁时,殆将复倍。伏望(照)[诏]三省详加考议,并行措置。其于吏部旧有本条者一切遵守,不得用例,稍清冗流,以抑侥冒。」诏:「除川广水土恶弱去处减举官外,余并依元丰法,崇宁四年指挥更不施行。其书局就任改官人,须候任满,方许替罢。」

宣和二年七月三十日,诏:「文武官磨勘选人改官具有成法。近岁尚书省批状令吏部先次与改官、与磨勘之类,并诸路选人许就任改官者颇多,皆有违彝宪。自今磨勘及改官可并遵依条法,应许就任改官元丰法所不载者,更不施行,仰三省常切遵守。」

九月四日,吏部言:「常州申:显谟阁待制、提举杭州洞霄宫蒋静乞磨勘。本官见年七十一岁。审官东院敕年七十或老疾陈乞宫观、岳庙、留台、国子监之类更不许磨勘。」诏依元丰法。

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赦书:「应干展年磨勘,除犯赃罪外并与免展。」

四年五月十四日,吏部奏:「王纯系无出身,宣和三年二月授奉直大夫,十月除直龙图阁,用年劳合该磨勘转一官。本部契勘有出身任奉直大夫,因赐出身,或除职后该磨勘,即无立定格

法。其王纯元系奏荫出身,近除职合依有出身人磨勘。缘本官见系奉直大夫致仕,本部未敢比附与转中奉大夫。」诏与转中奉大夫。

十二月二十五日,吏部言:「奉直、朝议大夫旧制七十人为额,若依久例将特恩转行人充数,即积累年劳之人有妨磨勘。」诏磨勘并特恩共以八十人为额。政和三年九月十八日诏不立额,据此申请,则是后复限员,今乞添额。所有初复限员年月检未获。

七年四月八日,中书省、尚书省言:「从政郎、充皇后宅小学教授张宗奭奏:「契勘先降圣旨添给人从,并比附元丰诸王府记室讲书例,所有改官未曾立法。窃缘臣在本宅供职成四考,别无所隶官司及都下选人职任,无荐举改官。伏望下本宅保明,许依见任太学博士条考第,改合入官。」诏依太学正录条改官。

五月十二日,吏部奏:「检会去年七月二十九日敕,勘会承务郎以上及大小使臣已投下磨勘,于年六十九已前因官司行遣会未到及递中失坠等致年七十者,并合除豁留滞迂枉失坠月日。」诏申明行下。

七月六日,臣僚上言:「选人磨勘改官法虽不一,其资任岁月悉有定格。秘书省法到任一年通及四考,书局法到任一年通及五考,皆许磨勘,所以优天下文学之士也。伏见新授宣教郎王闱历任通及五考,官止于二员。初任编修道史局

检阅官四考有余,次任秘书省正字兼补完校正御前文籍不数月而被黜。闱辄具札目,援边知章旧例乞通理兼局日月,有司以旧例可用,兼局为可通理,遂得改前件官。边知章自敕局移会要局,未尝隔绝,朝廷所以许其通用到任半年、通及三考旧法,所以得改官。闱罢道史四年,然后除正字,到任未及一年,于新法有碍,是与知章之例大不相似。」诏前降改官指挥更不施行。

八月二十二日,殿前司奏:「检承宣和六年八月十八日赦书数内一项,应官员因犯罪特旨及依吏部专法合该展年磨勘者,并特与放免。契勘祗应犯罪依条及特旨亦有合行展年磨勘之人,本司自承上件赦降后来,不住据祗应陈乞免展及乞比附副尉免展指挥施行。缘赦文内止为命官犯罪合该展年,方许免展。及会到刑部申明指挥,应副尉合展年磨勘,除犯赃罪人外,奉圣旨免展,即不该载祗应亦与免展之文,虽累行告示,终不绝词讼。」诏除犯赃罪人外与免展。

九月二十四日,吏部奏:「新提举京东路常平杨马(马)奏:伏为罢前任河北东路常平,窃虑吏部作非次放罢展两季磨勘,乞免展。本部准今年正月二十日奉御笔手诏,应提举常平官属并罢。勘会本官前任提举河北东路常平在任,准御笔手诏指挥罢任,于磨勘合依非时改授替罢但有

因依格,添展两季磨勘。」诏免展,更有似此之人依此。

十月二十二日,诏:「今后内外官司非实理年劳于法合该转官,不得辄行陈乞,并大礼后陈乞转官,并更不施行。虽奉御笔特旨,令中书省将所降处分缴进。」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一日,登极赦:「应文臣承务郎以上并内臣医官、伎术官及致仕官并与转行一官,内文臣中大夫、武臣承宣使并回授与本宗有官有服亲。武功大夫未带遥郡人与转行遥郡一官,已带遥郡防御使人与转行右武大夫。选人与循资,已系承直郎与改次等合入官,校副尉、下班祗应人依格与转官资,仍并不隔磨勘。」

二年正月六日,中书省言:「祖宗旧制审官西院敕,诸司副使至内殿崇班及内殿承制、崇班带合门祗候转官及五周年并与磨勘,候转至皇城使后改官。及七周年,不许用减年指挥。曾历缘边任使,有本路安抚使、总管、转运副使五人以上同罪保举,与磨勘转遥郡刺史,以后并理十年磨勘转遥郡团练使,转遥郡防御使止。今照元丰尚书右选令,诸司使副应转官者拟五资即磨勘,而有战功,谓身经战罢以功转官者、守城之类,非下条准此拟七资,至左(臧)[藏]使以上并拟皇城使,皇城使拟遥郡刺史。又照宣和七年十月十九日诏,今后武臣官未至通侍大夫,虽已至通侍大夫而未满五年,并

不除正任。及未至武功大夫,不除遥郡。虽奉御笔特旨并军功,亦不施行,令中书省将所降处分缴进。」诏今后遵守。

十月三日,吏部侍郎刘珏等言:「吏部方置司讨论滥赏之弊,内有特赐出身,非泛补授,或冒滥爵赏,不合参部,及蔡京、童贯、朱 、王黼之家使臣出身,应缘四选合行削夺之人,应在阙合磨勘关升者,候讨论批凿印纸验实毕日方行磨勘。在外曾承本部及本州岛已经讨论保明不是追削之人,仍录白出身应所授文字,方许投下磨勘。」从之。

十一月二十二日,郊祀赦:「承直郎以下犯私罪徒、赃罪杖得不碍选举差注者,若有举主、考第,比无过犯人例,合磨勘者奏裁。」自后明堂、南郊及绍兴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赦并同此制。

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吏部尚书刘珏言:「见该磨勘人如得替,值靖康元年以后京城围闭「围」字原有缺损,据文意补足。,乞与刻除月日,理作磨勘。」从之。

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吏部言:「内侍武功大夫苏渊该遇渊圣皇帝覃恩,依赦合转行一官。见任武功大夫与遥郡,苏渊该赦日系武节大夫,昨任熙河兰廓路走马承(授)[受],本路杀退金人推恩,许转两官。于建炎三年内转授武功大夫,系是赦后合该用两次覃恩转武功大夫,其杀退金人两官依条回授。」从之。

十月十二日,吏部言:「契勘非宰相不除特进。金紫光禄大夫王革即不曾任宰相,

今来覃恩转官。」诏依条回授。

十一月十日,承议郎杨持言:「未换授文资以前任忠翊郎、合门祗候日该遇渊圣皇帝登极覃恩,合转一官,乞于见今官上转行。」从之。

绍兴元年九月十八日天头原批:「绍兴元年系磨勘二卷,应另行写。」,明堂赦恩:「命官犯罪,依今赦合该原免。如因结断未了内令磨勘改官关升差注者,并与放行。」自后明堂、郊赦并同此制。

同日,明堂赦:「应命官下班祗应、副尉因罪特旨及依法合该展期或展年磨勘、降资、殿降名次、展年参选、如罚短使之类者,并特与放免。」自后明堂、(效)[郊]赦并同此制。

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臣僚言:「选人用举主磨勘改官,在吏部法最为严密,毫厘之差,辄遂报罢,故凡行移取会皆有近限。然其间或因自身及举主有公案在寺,虽改赦恩或去官勿论,止缘未曾结案,难以约定刑名。在法当申朝廷,而朝廷例以为常程,报应稽缓,不幸举主一有差跌,终身无改官之望。乞应今后选人用举主改官,吏部不得非理沮难,故作申明。或于法合申朝廷,并于申状上写『急速』二字,本房堂吏限一日呈禀宰执与决回报,庶免妨滞人材。」从之。

闰四月二十八日,故承议郎杜结妾孙氏状:「夫结在日乞磨勘转朝奉郎,依条式召保官申信州,点对圆备,即合保明申部。缘知州李尚行非理沮难,致疾身故。」诏委本路提刑司将元沮难官吏取勘,具因依申尚书省,

杜结特与一子下州文学。

六月十二日,诏吏部检会磨勘应干条法及前后所降指挥全文,报川陕宣抚处置使司照会,遇有陈乞磨勘,令一面照应条法施行。候磨勘讫,先给公据照会,每月具磨勘过人数闻奏,出给付身告札。以右司郎中张公济言远道取会,有碍升转,故有是命。

十三日,(照)[诏]:「应选人任内因赏元得旨与改合入官,未曾收使,后来别赏改官者,与作减二年磨勘指射差遣一次收使。」

三年四月十八日,权吏部尚书洪拟言:「应文武官磨勘合自受告日起理年限。所有官司住滞隔过年月,依条并许给还。昨来京城围闭月日,已诏许作磨勘。所有渡江迁徙程限,欲乞并理隔过磨勘月日,特与给还。」从之。

六月九日,吏部侍郎陈与义言:「建炎三年四月八日赦文遵用嘉佑法。自赦降后诸处奏举选人改官,其监司举改官员额若用嘉佑之数,系行增添,自合遵依元丰法。」从之。

四年四月十八日,诏:「选人前任岳祠考第依格合该磨勘,许用前宰执举状与理当职司放行。」以权吏部侍郎刘岑等言选人岳祠所任监司职事相干,别无荐举故也。

十九日,诏:「选人展磨勘候到部参选日每展一日磨勘,对殿一日名次。」

五月十四日,权吏部侍郎刘岑等言:「迪功郎考第不满,若改本等合入官,依格改承务郎;如与改

次等合入官,为无等可降。本部未奉行《新书》以前,遵依元丰二年九月六日诏,例不降等,止与改承务郎。今来《绍兴吏部一司法》内未有该载,欲乞依旧遵用。」从之。

六月五日,吏部尚书胡松年言:「元丰旧条,幕职州县但得循资,未经收使,改官后依条循一资比减二年、两资比减三年磨勘。缘《绍兴新书》却有『被赏』二字,内官员任选人日该覃恩或恩例循资之人,皆非被赏,乞依旧法施行。」从之。

六年七月十日,诏:「应去失告敕无照验者,其磨勘并依投状陈理去失日为始。如投状月日不明,即以给公据日为始。」从吏部请也。

七年闰十月十五日,尚书省言:「官员应展年磨勘之人,欲令吏部专一置籍。内行在人委所属,在外令守臣取索印纸日下批书讫,关申吏、刑部、大理寺关防隐漏。」从之。

十年七月十二日,御史台言:「朝议、奉直大夫依法以八十员为额。今见管朝议、奉直大夫诸州二十五人,见阙五十五人,虽二广、川陕未见报到,缘阙额数多,欲乞将见任朝请大夫依名次从上放行数十人磨勘外,量留二十余员,候取会足日即依条施行。」诏令吏部先次放行三十员。

九月十六日,诏:「四川选人改官,令经本路运司公参,理当到部,就申宣抚司磨勘无违碍与放散,举主保明闻奏,付吏部审验诣实,奏钞给告。选人并举主若有罪

犯,且令出给先次放散举主实日公据,宣抚司保明申奏,声说放散月日,付部契勘。如举主有事故违碍在未放散日以前,即依条施行;如在放散之后,即与权使。仍后授告,方许系衔,候回銮日依旧法。」

十一年九月十八日,权尚书吏部侍郎魏良臣等言:「绍兴五年十一月初四日,诏归明、归朝官、选人无公私过犯,三考循资至承直郎,更五考即改宣教郎。盖为归明、归朝官、选人荐举不及,无缘改官,故以三考无过犯循一资。谓如元得将仕郎,历一任三考,与循一资,理筭至承直郎。前后历官六任一十八考,更满五考,便改宣教郎,即历任二十三年,不用举主改官,不为侥幸。其余用有赏循资之人,合及十考,通历任十五考,与改宣教郎,庶免侥幸之弊。」从之。

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吏部言:「诸军大小使臣、校尉等已有理为资任指挥,并不实时出给理任差帖印纸,经来年岁,方始陈乞出给,却将以前理过考第一并批书数考,便行投下磨勘关升。窃虑奸弊滋生,欲乞将未有差帖印纸之人限一季陈乞出给,候给到,并依限经所属陈乞批书。如违限,止据批书年月出给到差帖印纸日起理磨勘,理任关升。」从之。

十四年六月八日,诏权国子录师古特改承务郎原钞录者于本页天头批云:「『古』以上原空一字。」当有脱文。,与在外升等差遣。古以幸学恩得旨改官,吏部以系文学候正官日收使,监

学官有请,故有是诏。

十五年三月十三日,尚书省言:「选人任馆职、编修、删定官、大理司直、评事、学官及诸州教官,方便就任磨勘,成宪具载。比年以来,非前件职任之人亦乞就任磨勘升改,有碍后官之任。」诏今后应选人就任磨勘升改,悉依旧法。

十九年三月二十日,诏:「今后捕盗及获私茶盐之类并选人依法应改官及四川换给酬赏改官之人,依删定改官体例,先次开具条法申尚书省,候指挥下部,依条格拟官奏钞。内四川选人换给磨勘及就任磨勘改官之人,仍令考功依此具申。」从吏部所请也。

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明州观察使、安定郡王令衿言:「早忝科名,入仕五十余年,内历郎曹监贰,外任郡守监司,有历过磨勘减年,乞许收使。」诏特与转行一官。

二十七年五月十六日,诏:「四川选人磨勘见申朝省伺候告命者,不许诸司辟差。」以臣僚言:「四川选人已就制置司放散举主,不俟告下,以选人阶衔干诸司辟,改权为辟,冒辟为奏。」故有是诏。

二十八年四月十八日,中书门下省言:「枢密院编修官、敕令所删定官、秘书省正字、博士、正录,除内有自用吏部常格改官人外,依法合到任实历一年,通理前任考第改官。近来多是到任未及有一年,援例陈乞通理升改,甚非朝廷涵养人材之意。」诏今后并遵依旧法施行。

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中书舍人洪遵、中书舍人张孝祥、兼权给事中王晞亮被旨议敕令所删定官闻人滋所奏论选人改官法,议曰:「臣等窃详选人改官之法,自祖宗以来行之二百年,法令章程,粲然备具。至于今日,不能无(备)[弊]者,非法之不善也,患在士大夫之私情汨之耳。夫自一命以上,仕于州县之间,虽有真贤实廉,势不能以自达于上,故为之立监司郡守荐举之法。必使之历任六考,所以迟其岁月而责其赴功;必使之举官五员,所以多其保任而必于可用。奸赃(臣)[巨]蠹者既有按治之科,而龌龊冗懦之辈既无材可以被荐,又无过可以斥逐,宁予之幕职曹掾之禄,使足以代耕,至于没齿而不敢望致身于京官,所以分别材否,可谓至矣。举之而非其人,有材而不见举,是则监司郡守之罪,所谓失举之罚,必行之可也。今臣僚所建,欲以历任十考,举主不及格者与降等改官。揆之人情,虽为至公,然恐此法一开,则有力者唯图见阙,无材者苟冀终更,率不过出官十余年,可坐以待京秩,此其不可一也。今欲约每岁改官之员,减其分数,以待无举削者,则当被举之人必有失职淹滞之孍。此其不可二也。京官易得,驯至(即)[郎]位,任子之恩愈不可减,非所以救入流之弊。此其不可三也。祖宗法度非有大害,不易轻议。今一(但)[旦]欲以二百年

之成法举而易之,此其不可四也。有四不可,事理着明,难以如臣僚所请,窃谓如故便。」从之。

八月十二日,皇后宅教授林同言:(无)[元]降指挥请给人从依诸王宫教授,诸王宫教授视太学博士例,通理循资。」从之。

三十年五月十六日,臣僚言:「平江府节推刘天民在任改差主管架阁文字,乃乞依教官法就任改官,然后赴新任。监行在排岸司许子中亦差主管架阁文字,复引天民例就任磨勘,皆凭恃贵势,侥幸废法。望明诏吏部,坚守成法,今后如刘天民、许子中例妄有攀引而官吏辄有与申陈者,皆重寘典宪,不以赦降原免。」从之。

七月十九日,臣寮言:「四川诸军从军大小使臣自绍兴九年正月三十日诏今后许理为资任,宣司未承指挥已前以便宜依格并与放行磨勘,出给便宜付身。考功以当时未有理任指挥,例行改正。缘在军供职历过日月,实非侥冒,欲乞特免追改,并与放行换给。」从之。

三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吏部侍郎凌景夏言:「欲将应选人任幕职官令佐属官之类,若成三考,有举主、考第应得磨勘格法,许缴连合收使举主,吏部告示,经所属陈乞保明申部,方许不候替官罢任,赴部磨勘。或在任别有规避,妄称举主、考第应格,乞行罢任之人,从本部具因依及保明不实官司申朝廷施行。内监当官愿罢者,如无官物欠

少,所属依此保明批书讫,亦不候替人,罢任赴部磨勘。」从之。

绍兴三十二年六月十三日,孝宗已即位未改元。登极赦书:「应文臣承务郎、武臣承信郎以上,并内臣及致仕官并与转官,合磨勘者仍不隔磨勘。」

二十四日,中书门下省检会登极赦书,文武臣并与转官磨勘,缘该载未尽,理合续次施行。诏:「选人校副尉、下班祗应在职任并岳庙人并与循转一官资,已系承直郎,候改官减二年磨勘。」

二十七日,吏部言:「登极赦书:文武臣并与转官。今欲将应侍从、卿监、郎官、监察御史以上,检照三代职位,并太中大夫以上合命词给告。其见任行在厘务以上并在部及凡在行在官,许赍初末付身同录白,细具脚色一通,经部陈乞;在外官除太中大夫以上亦照三代职位拟申。如无文字可见,检举未尽,即候许乞日续次拟申施行。余官并录白初末付身,同真本朝典状,(诏)[召]本色保官一员,委保经赦日非丁忧身亡事故之人,无冒诈一切违碍,经所在州军陈乞勘验,官吏结罪保(命)[明]申部,以凭拟转给告。」从之。

七月七日,诏:「户部官催督诸军卖酒息钱及二十万贯,减磨勘一年。每岁减磨勘依已降旨,通不得过四年。」

十三日,吏部言:「选人循转承前止凭出身以来付身印纸,即不召保。今欲将诸路州军监县镇城寨等见任选人各经所在州军,岳庙

人自受付身日理任,经所在州军赍出身以来真本付身、印纸、家状同录白具陈,仍本州岛委官点审,灼无冒伪事故,保明申部施行。外路诸司属官亦依此。经本司行在京局见任及在外见在职任并岳庙人因事或省侍到行在选人,并赍真本出身以来付身印纸家状,同录白,赴郡陈乞施行,庶得一体,不致留滞。」从之。

十月十五日,试给事中金安节言:「承指挥,成彦忠皇城司任满赏并两任翰林司任满赏,特与遥郡上转行两官。按令,诸武功大夫实历七年,曾历边任,有五人以上保举,与磨勘转遥郡刺史,已后并理十年转遥郡团练使,至遥郡防御使止。祖宗之法,不轻以授人如此。契勘成彦忠今年五月方转遥郡刺史,抵今未及半年,遽用干办翰林司、皇城司任满赏于刺史上转两官,则是二十年磨勘,五月之内一旦得之,于考绩之法无乃戾乎 非所以示至公,使人知劝也。欲望将成彦忠所得任满赏付之有司,依格施行。」从之。

隆兴元年正月七日,臣寮言:「权知盱眙军周淙乞通理转官,有旨特依。窃见吏部勘当流目,初到官申朝廷乞通计前任知楚州月日,已获旨特依格减二年磨勘推赏,即无再许不愿通计更理任转官条法。今不用有司勘当,特从所请,前后相戾,于义无当以示公。况后有事体相类者或攀援陈乞,理难独违,

流弊滋多,不可不虑,欲望依吏部勘当事理施行。」从之。

三月十五日本条于「三月十五日」下当有脱文,似应有「某某言」等文字。,左从政郎、权监榷货务都茶场潘慈明初任三考,次黄州教授二考七个月丁忧,计少四个月有奇,通成六考。乞用榷货务都茶场减年赏比折补足月日,罢任磨勘。从之。

二十八日,明州言:「左儒林郎、昌国知县王存之在(仕)[任]廉清,吏民信服,考第、举官及格,乞就任磨勘改官再任。」从之。

四月五日,诏:「今后选人改官每岁以八十员为额,内以十员待历任及十二考减举主改官人数。如不足,并听阙,仍自今年为始。」

十五日,臣僚言:「切见李若川等乞转朝议大夫,援引建炎覃恩旧例,谓非止法许其溢员。勘会建炎放行迁转妨朝士之年劳寸进者逮三十年,若今日用例转行滋蔓,将来之沿袭迁阶者何可胜计。检准绍兴赏令,诸朝请大夫以上因恩赏转官者以四年为法,各计所磨勘收使。修令之日在靖康,建炎之后详定已允,今日所宜遵守,则建炎覃恩转官不当引援明矣。欲望将若川等陈乞迁转更不施行。」从之。

七月十九日,中书门下省:「勘会新制,自今选人改官每岁以八十员为额,除十员充历任及十二考减举主改官人数,止系七十员。今方七月,吏部已引改官人六十四员,并见候引四员,止阙二员。切虑下半年改官人数亦不下六七十员,若积累数年,员

额拘碍,必致留滞者多。」诏吏部具依常年放行。

十月二十九日,诏(杨)[扬]州并安抚司官依舒州无为军例推赏,内选人到罢及二年磨勘以上与一并收使。从知(杨)[扬]州向子固请也。

十二月十一日,诏陈康伯子安节久在选调,改合入官。

十七日,臣僚言:「前监镇江府造船场沈作乂用举主改转右通直郎。按作乂顷为船官,用官木修私船,言者论列,有旨吏部不得放行改官,今乃观望。作乂前宰相之子,更不遵依元旨,乞止于通直郎上降一官。欺罔朝廷,此而可恕,将何以惩,欲望追寝作乂改官成命。」从之。

二年三月二日,吏部侍郎叶颙条奏革弊便宜:「殿前马步三司见从军下班祗应依已获旨,自受下班祗应起理十年磨勘,改转进武校尉。今措置似此陈乞磨勘之人从三衙依自来例一面保奏,仍一就录白出身以来文字,保明申吏部,从本部候奏施行,庶革迂枉留滞之弊。」从之。又:「选人改官依条承直郎至修职郎用六考,迪功郎七考,举主应格,方许磨勘。近多嘱托吏史,为弊非一。自今并不许用迪功郎一色月日作六考,并用减年作实考及权摄月日,放行磨勘。」从之。又:「选人陈乞磨勘改官,依见行条法除诸州教授许就任陈乞外,其余并不许。近多干求监司郡守,将知县干官乞就任放行磨勘措置。今后并遵守旧法施行。」从之。

又:「文武官关升监当人依专法须满六年,到部听关升,近并不照应条法,止据许乞称已到堂即理作到部,放行措置。自今并遵依见法,须候身到部,方许关升。」从之。又:「官员陈乞磨勘服色,内有因罪犯编羁管勒停,并责授散官、追官、指定州军居住、除名之人,今措置应有似前罪犯,后虽改正,若无理元断月日之文,以前年月并不许收使。」从之。又:「医官罢任限三日批书,其陈乞磨勘内有批书违限之人,依专法合该展年。却嘱托吏史,往往先放行磨勘,却批书措置。自今医官磨勘,并遵依见行条限施行。」从之。

三月二十三日,臣僚言:「户部点检所所立赏格,以诸库卖到息钱为额,虽于元额二十万贯减一年磨勘,后添作二十三万贯,然合诸库卖钱岁不下百数十万,若计数减年,则点检所官二年之间当减磨勘者至十余年。不与诸库亏欠之责,而兼受诸库合得之赏,其失于过而太滥,孰甚于此 欲望将点检所官赏任满日止与一官。又,文思院官任满亦减五年磨勘,管督工作自其本职,遇制非常礼物,因亦希阔赏太过,如此亦宜任满减半推赏。其它似此之类,谓宜依仿条具施行。仍乞令吏部自今遇以减年磨勘转官者,须以实历年数对用,则是合四年转官者亦以二年转也。」从之。

六月十九日,臣僚言:「右文林郎朱希说

陈乞磨勘。按希说先曾磨勘,缘任辰州司理将杖罪勘死,失入法用十二考再有举官五员。希说隐蔽前犯,先次放行磨勘,为言者论奏不行。今又赴部磨勘,其所用举主皆系时暂差权所得。臣论奏今日用人之弊,本无举官,假以朝旨时暂差权,数日之间举官数足,即得改官。特蒙嘉纳,以其言置政事堂。若将希说磨勘放行,不惟希说一人以不合磨勘,公然嘱托,即所以置政事堂者遂为虚文,希说磨勘望赐寝罢。」从之。

八月二十五日,诏:「左中奉大夫赵不溢合该覃恩转行一官,令吏部照应止法人例施行。」先是,不溢言:「见官左中奉大夫,依法合用实历七考转中奉大夫,不许贴用减年,欲作回授收使,又非止法人虚得减四年磨勘,独不沾被霈恩,乞依止法人例作回授收使。」诏特许贴理磨勘收使。言者论转中大夫非两制不许贴用减年,若放行不溢,恐开后比,再有是命。

干道元年正月一日,南郊赦书:「承直郎以下犯私罪徒、赃罪杖得不碍选举差注者,若举主、考第比无过人例合磨勘者,奏裁。」三年十一月二日、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南郊赦书并〔同〕此制。

八月十二日,册皇太子赦书:「应命官展年磨勘,除犯赃罪若私罪徒外,并与免展。」七年二月八日册皇太子赦书同此制。

十一月二十三日,吏部言:「左朝请

郎、新权知韶州汪杞乞磨勘。勘会杞昨乞推赏系六十九岁,户部行遣迂滞,致年及七十,有碍磨勘。切虑日后亦有似此年已七十(三)[之]人,故称年未七十之前官司行遣留滞,巧妄陈乞,因诱冒滥。勘会欲遵依见条,今汪杞即不碍磨勘年限条法。」诏吏部特与放行。

十二月二日,诏:「武略大夫、忠州防御使、带御器械赵志忠昨寄资日,于绍兴二十三年三月磨勘转敦武郎,后来磨勘特依徐伸等前后例,自转授日起理磨勘外,余剩月日仍许接续收使。」徐伸磨勘在绍兴三十一年,其后带御器械王 、甘泽干道二年七月并特磨勘,皆用前例也。

二年正月二十七日,吏部言:「右承直郎、前崇信军节度推官兼司法张果之乞磨勘,虽考第举主及格,缘曾犯公罪杖、冲替,依条合自朝廷指挥。」诏改次等合入官。

三月十七日,宰执言:「吏部长贰措置选人改官引见,令立班移近轩陛,一一宣名。其间圣意或有所疑,即乞指名宣谕吏部侍郎,令同至都堂审验,有不中选,取旨别作施行。」因上曰:「如此施行,全在卿等尽公,方得其实。」洪适等曰:「(阶)[陛]下既指定姓名,虽臣等子侄亦岂得容私 如果非才,即与改次等,或更一任回改官,仍重行谬举之罚,庶冒滥改官者鲜矣。」

十月十四日,诏:「诸路州军应起发粮斛纲运差见任曹职官。如不足,差见任

文武官或寄居待阙官曾经到部付身圆备人管押。一万石一千里以上无失欠,减二年零八个月磨勘;一万五千石以上,纽计地里推赏,转至一官止。」

三年正月二十九日,吏部言:「武德郎谭羽昨任武节郎,因募押袁州上供苗米,得减十年磨勘,乞于见任武德郎上磨勘收使。缘昨承绍兴二十九年五月敕旨:今之贪官爵者例求纲赏,以迁官荫子,自今应转朝奉大夫、朝奉郎磨勘,无得以恩赏迁,见今遵守。谭羽见官武德郎,乞收使纲赏改转大夫,合即荫补,与转朝奉大夫事体绝同。」诏依文臣初旨施行,敦武、武翼郎依此。

十月七日,臣寮言:「乃者吏部有请引见并行在职事官及外路就任改官人以百员为额,四川换给改官人以二十人为额,已颁旨施行。以郡计之,东南约三郡,则改官者二人;四川约六郡,则改官者二人。其多寡不均,灼然可见。欲望将引见并行在职事者、外路就任四川换给人通以百二十人为额,并以取会圆备上钞日为先后之序,庶几远近均一。」从之。

十一月三日,南郊赦书:「应命官下班祗应、校副尉因罪特旨及依法合该展期或展年磨勘、降资殿降名次展年参选、罚短使之类,并场务亏欠展任,并特与放免。」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南郊赦书并同此制。

四年八月二十二日,吏部言:「右监门卫

大将军、和州防御使士穆昨差大庙,行事迟缓,特降一官,今乞磨勘。缘外官武臣降官以前历过月日叙官后不许通理收使。士穆系南班环卫官,依宗司专法,即不该载降官不许通理磨勘之文。」诏士穆许通理降官以前历过月日,令吏部放行磨勘。

十月三日,吏部言:「右宣教郎、知绵州巴西县丞程敦(不)[本]缴告,因磨勘侵用丁忧月日转右通直郎,乞改正别磨勘。寻照文按绍兴三十一年七月眉州申发敦本磨勘前连家状并亲书格目状等,并系写是年七月已放行,其磨勘内有丁忧月日,不应收使。昨陈乞,即系隐匿丁忧月日。」(照)[诏]程敦本特降一官。

十二月二十六日,诏右千牛卫将军士矩特转右监门卫大将军。以堂兄宣州观察使士歆乞用覃恩回授也。

五年二月二十二日,吏部言:「准诏宗室士矩换元旧南班官日历过磨勘转官,特许以两官比换南班一官收使。今士矩叙陈昨造军器并覃恩转官系溥恩,即合一官,比换一官,缘无该载。」诏右监门卫大将军士矩特授蕲州防御使。

三月二十八日,臣僚言:「修武郎、故太师杨和王府书表使臣李思奇乞任满推赏。会杨存中画一止称干办主管使臣等仍旧给使奉禀再任等,并依张俊已获之旨画一,即不明言任满推赏乞依张俊。吏部放行减年,实失宜当。昨存中家许乞恩例

依张俊者非一,他日更用,不明画一,经请朝廷,既许行一事,其余亦何以却之 幸门一开,不可复遏,故当谨之于始,以塞滥恩。」从之。

四月二十七日,吏部言:「右迪功郎、前权监潭州南岳庙吴尧佐先补授吉州文学,捕获强盗,该改合入官,依条候注正官收使。尧佐注权蕲州广济县尉任回,缘验尸失当,再注权官二考,侍养罢任,再注岳庙,通理成三考。缘前两任六考系文学出身,并理当权外官,别无考第,依格本等合改转右承务郎。缘有前犯,欲于右承务郎上展四年磨勘。」从之。

五月二十七日,诏随龙和安大夫、贵州团练使陈孝廉为任皇子庆王、恭王府各实及六年,特转均州防御使。

九月十四日,臣寮言:「近降旨,选人任岳庙者所历月日悉不理为考第,然在法京官考任满六年方许关升,今乃使岳庙月日,亦许理为考任。夫选人困于选调,宜不得计奉祠月日,京官初无选调之厄,独以祠禄理考,是何抑彼而予此耶 欲望将京官岳庙亦不理为考任。」从之。其后诏京官任岳庙在干道五年九月十四日新制以前月日许收使。

六年四月十八日,宗正司言:「皇叔祖均州防御使士忞绍兴三年年十五岁,合自其年起理磨勘,至绍兴十二年七月换授武节郎,系在官实历九年六个月。缘非外官所历月日,是以未曾收使,即无厘革条

法违碍,合自干道四年十月授告日起理南班磨勘,至干道五年四月实历五个月。其二次实历通计十周年,依条实历十年合该磨勘。」诏特转随州观察使。

闰五月六日,臣僚言:「南班宗室自太子右内率府副率至正任承宣使十阶,并用十年磨勘,转行一官,至观察使取旨。近岁南班官往往将所得转官碍止法恩赏回授与一等南班收使,作一官转行,显太优幸。欲望将南班宗室所得转官恩赏碍止法人如回授与一般南班收使,即改给减十年磨勘。其承受减年若该磨勘,即照隆兴二年三月制旨,对用实历改转。」从之。

七月二日,吏部言:「左中大夫、敷文阁直学士薛良朋磨勘。契勘绍兴参附令,中大夫转太中大夫,虽两制即不许贴用减年,法意分明。良朋自转左中大夫起程至今年六月止,实历一年六个月,却将昨任知徽州劳绩减四年磨勘内收使一年六个月,凑及三年,转左太中大夫,于法显碍。虽有放行王曮等例,并在干道四年不许援例指挥之前。」诏良朋磨勘转左太中大夫一官改正,吏部(处)[据]当官吏具名取旨。于是敷文阁直学士陈弥作、吏部员外郎张(拭)[栻]、考功员外郎韩彦古降职展、磨勘年、降官有差,人吏王兴祖等皆决杖,弥作先任兼权尚书故也。援例指挥已见定格令。

二十八日,诏:「德寿宫官吏诸色人等

为应奉有劳已及五年,依已降旨并特与各转一官资,碍止法人并依提举官张去为所乞例回授阶官,未至止法人并与阶官上转行。」

十一月六日南郊赦书:「应文武臣校副尉、下班祗应昨来该遇覃恩合该改转官资之人,窃虑四川、二广驻札诸军因而陈乞出违条限,并有限外申发到部,有司执文不与放行,甚非覃霈之意,可令吏部已申发到部先次放行。其未曾陈乞之人,自赦到日与限一季,经所在州军自陈,依已降赦文改转。」

七年二月八日,册皇太子赦书:「勘会,诸军将校缘功赏合转承信郎,偶不曾缴到付身及绫纸钱朱钞及差漏三代名讳,致妨给告,止出转官公据。后来因覃恩或他赏已转承信郎以上,方行陈乞。吏部却引用八资法比折减三年磨勘,甚失当时立法之意。如有似此之人,仰吏部特与作一官资转行。」同日,册皇太子赦书:「应命官展年磨勘除犯赃罪若私罪徒外,并与免展。」

九月二十四日,总领湖广、江西、京西财赋吕游问言:「襄阳在今日为必守之地,务要广积粮斛。缘鄂、郢州泝流至襄阳,悉皆滩碛,以致纲运留滞。押纲与舟人相通为奸,限匿官物,利害至重。今措置欲于郢州添置拨发船运官一员,如任内职事修举,与磨勘三年。」从之。

十月三日,中书门下省勘会,吏部改官员数每年通以百二十员为额,今年员数已足,有溢额三十余人,候来年引见。诏吏部:「

已散举主人依条施行,其见待班次人具奏引见改官,今更不限定年额。」

十二月三日,吏部言:「奏举改官人孙次襄依条合用六考。次襄前任靖州军事判官,在任通理潭州衡山县、户部赡军酒库,通成四考。缘选人止许通理成三考,合退豁外,虽有六考,所得举状在合退豁考第上发奏。若朝廷许收使,于本部即无违碍。」诏从之,自今依此。八年十一月六日,知潭州、充荆湖南路安抚使陈弥作,提举荆湖南路常平茶盐公事胡仰言:「湖南州县荒旱,永州推官应材、永州司户罗全略、永州教授王阮、监潭州南岳庙陈符、长沙知县陈确、善化知县吕行己、衡山县尉对移湘阴知县孙逢辰,究心赈济,职事修(辨)[办],应材仍有运米往返措置协济之劳。」诏应材转一官,罗全略、王阮、陈符、陈确、吕行己、孙逢辰各减三年磨勘。

十九日,江西安抚使龚茂良条奏本路捄荒措置宣劳官僚。诏陈寅特转一官,徐大观、向士俊、翁家之各减磨勘三年,李宗质、王日休、江溥、向澹、戴达先、王浒、胡振、蒲尧仁、汪赓各减磨勘二年,谢锷、刘清之、薛裴、董述、黄霵、赵不比、王杞、郑着、张永年、赵公迥各减磨勘一年。

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权兵部侍郎、兼临安少尹沈度言:「皇太子领尹临安,左司理杨坦等援引祖宗典故许乞改官,已得旨候今任满改合入官。录事参军黄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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