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卷二百三十三
也。同日,起居舍人、史馆修撰陈睦提举太医局。
五年,行官制,以太医局隶太常礼部。
六年正月二十三日,诏太医局选医生八人,令四厢使臣各辖二人,凡商旅与穷独被病者,录名医治。会其全失,为赏罚法,人月支合药钱二千。从两浙(展)[转]运副使许懋请也。
哲宗元佑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诏曰:「访闻近日在京军民难得医药,令开封府体访。如委是人多病患,可措置于太医局选差医人,就班直军营、坊巷,分认地分诊治。本府那官提举合药并日支食钱,于御前寄收封桩钱内等支破。候患人稀少,即罢。」
绍圣元年四月九日,诏:「访闻在京军民疾病者众,令开封府关太医局取熟药疗治。逐厢使臣、学生并给钱有差。」
元符三年徽宗即位,未改元。三月二十一日,诏以太医局生差医生,分诣闾巷医治。
徽宗崇宁三年六月二十日,讲议司奏:「熙宁九年诏旨,兴置太医局,教养生员,分治三学、诸军疾病,岁尽比较,等第给钱。今来除别置医学教养上医外,其本局并合兴复。」从之。
大观元年二月六日,臣僚言:「伏见开封府参军曹照虽是门荫,止有医治,尝以罪改官,无因自进,遂假方伎,交结权要,为进取之谋。行术京师,以药笥自随,裒取遗谢,非士人之比,不可责以廉隅。今预缙绅之列,名寔未正,士论耻之。参军以议法律、治狱讼为职,而照见兼太医局丞,条禁与官不同。(望伏)[伏望]还(诏)[照]太医而罢其府官,庶几巫医卜相之徒,亦安分守。」诏曹照罢前件差遣,依旧太医局丞。
政和元年五月十二日,详定重修 令所言:「太医局状,奉议郎、太医局正程容(程)[陈]乞请给、序位、人从比附寺监丞体例施行。户部勘当,已得朝旨,依少府将作、军器、都水监丞则例支破。所有立班序位,欲比拟在都水监丞之下。」从之。
八月十八日,中书省言:「太医局令、正、丞系创置,旧法并朝廷差选士人,即非吏部员阙。除令已降指挥,今后并朝廷差人外,丞未有指挥。」诏太医局丞今后朝廷差人。
三年闰四月一日,尚书省言:「检会太医令裴宗元乞就太医局复置太医学,并依大观已行条例施行。奉圣旨依。外方难得医药,在京医学等员数甚多,并令尚书省措置。契勘翰林院见今医官至祇候七百余员,并无职事,诸路驻泊额止百余员,令立较试之法,随所试中高下分遣。诸路州军有大小远近之殊。而医有大、小方脉、产、眼、口齿、针、(产)[疮]、金镞之别。今以州郡分为八等,以医分为八科下项:三京七人,大方脉二人,小方脉、产、眼、针、疮各一人;帅府六人,大方脉二人,小方脉、产、眼各一人;上州四人,大方脉二人,小方脉、产各一人;中州三人,大方脉二人,小方脉一人;下州三人,大方脉二人,小方脉一人;次远二人,大、小方脉一人,小方脉一人;远二人,大小方脉
各一人。医职医工医治吏军民,任满比较,痊安八分以上,以下项医过人数十分为率:千人以上,或起死得生十人以上,虽不及八分免试,仍减三年磨勘。愿以磨勘改换服色者听。五百人以〔上〕免试,仍升注官一等;三百人以上,升注官一等,愿换免试者听。死失三分以上,以下项医治过人数十分为率:千人以上,展一年磨勘;五百人以上,展二年磨勘;不满五百人,展三年磨勘。一、应见在翰林院自祗候以上,许就试注官,于翰林院投状,牒送医学,类聚阙,贡院较试,出榜申奏,于礼部注授。一、诸州书医职医工历不验寔,冒妄虚伪者杖一百,吏人勒停;有情弊者加二等,吏人编管五百里。乞取者以自盗论。」从之。
七月二十一日,诏:「先帝董正治官,太医局丞教授学生员额成宪具存。今医局之外复建医学,既违元丰旧制。舍选之法,本示教养,今又医学生赐第之后,尽官州县,不复(贵)[责]以医术,平昔考选,遂成虚文。在京医学可并罢。应医学三舍生,旧系内外学籍,愿入学者,上内舍并特令于见医学舍额上降一舍。外舍许通理医学,校定入学。令礼部国子监限五日条具闻奏,官吏依(旨)[省]罢法,合当除者,别与差遣。文籍、田产、应干钱物,并并归国子监。」
八月二十五日,礼部翰林医官局言:「奉诏,立医官额。使、副,元丰旧额共肆员,今自和安大夫至翰林医官凡十四阶,额外总一百十有七人。直局至祗候,元丰旧额共一百四十二人,今自医 至祗候,凡八阶,并不立额,见在职者总九百七十九人,冗滥莫此之甚。应额外人可特免改正,郎以三十员,大夫以二十员,医 至祗候以三百人,〔余〕并为额外人,依已降待诏等指挥例施行。见带遥郡人请给等,并应医官入品及依官户,并依元丰法。比附元丰法不该入品、依官户者,并改正。医 以下,分立员额,令礼部同翰林医官局条画闻奏。今条画到下项;一,今准指挥,医 至祗候以三百人为额。一,拟立下项人额,医 :元丰额四人,今以七人为额;医痊,元丰额六人,今定以十人为额;医愈、医证、医诊系创立阶,今并入医候至祗候额内,通作二百八十三人为额。以上通医效、医痊八 共立三百人为额。医效七人,医痊十人,大方脉兼风科一百五十三人,小方脉二十四人,针科一十四人,眼科一十六人,产科一十六人,疮肿科一十四人,金镞科三十二人,口齿兼咽喉科共一十二人。」从之。
宣和二年九月十八日,诏:「医职初官,两迁便至升朝,因依侥幸,遂添医证、医愈三阶。然请给恩数一同朝官,显为太优。自今请给并依医候条例施行。」
十一月四日,中书省、尚书省言:「外州军奏补医职无立定人数,随场试补医学祗候,未审合与不合依今年八月十三日指挥,依待诏等指挥例,候销及额,方得收
补。」诏外州军奏补医职罢。
高宗建炎四年十二月十三日,上曰:「昨日医官已指挥令罢内宿,以为妄乱干请之戒。」先是,医官童从善乞作诊御脉祗应,翰林院具到从善系疮肿科,不应格法,得旨更不施行。
绍兴元年十一月十二日,诊御脉判太医局樊彦端言:「近东京差到太医局生九人,欲乞收管在局,依祖宗旧法,专一医治殿前马步军、三司诸军班直。遇有缓急病患,依本局自来立定条法,差拨逐处医治。」从之。
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诏:「医官局近收试到新补医官,及续到局人未经差遣,可令本局将先会到合破驻泊去处,不以轻重远近,理到局次序,与差注一次。」
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诏:「医官局生员额并依旧制。内局生请给,令户部措置,量行增添,申尚书省。」户部寻取到粮料院状,具到太医局局生见勘在京请给则例,并依应措置,量行增添钱数。大方脉科、风科每月各请食钱二贯文,内有职事五人充堂长、斋长、司书、司门、斋谕,各添月俸钱一贯文。月内经差医治殿前马步、三司、禁卫、诸班直等,局生添破合药钱三贯文,不经差人勿给。今欲量增添食钱二贯文,通共食钱四贯文。产科、疮肿科兼伤折科、小方脉科、针科、灸科、眼科、口齿科兼咽喉科,金镞科兼书禁科,每月各食钱一贯二百文。内产科、疮肿科、伤折科每月内经差医治局生添破合药钱三贯,并小方脉科、针科兼灸科、眼科兼咽喉科、金镞科兼书禁科,月内经差医治局生添破合药钱二贯文。今欲量行增添食钱一贯八百文,通共食钱三贯文。」并从之。
二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诏:「将来臣僚言试医人并太医局生附试,可令就本局专一 试,务要严革弊幸。应合行事件,令条具申尚书省。」
三十一年,诏:「太医局选试医生,差大方脉科或风科共四员通行出题考校,支破公使钱一百五十贯。旧制,分科差官及合破公使三百六十贯合:原作「四」,据下文「干道元年诏」条改。,至是省之。以上《中兴会要》。
孝宗隆兴元年八月十四日,太医局状:「依指挥,条具并省本局医官八十八人,医生一百一人,并欲减半。据本局稍稍:疑误。,除无医官外,止有诸科局生,大方脉科一百二十人,见管三十四人;风科八十人,见管四十七人;小方脉科二十人,见管六人;眼科二十人,见管五人;疮肿兼伤折科二十人,见管一人;产科十人,见管一人;口齿兼咽喉科一十人,见管三人;针灸科一十人,全阙;金镞兼书禁科一十人,见管一人。乞将大方脉科见管人为额,小方脉已下科目元额并减半。」从之。
干道元年二月十六日,诏:「太医局选试医生,并臣僚奏试医补医官名目,差大方脉科、风科共四员通行出题考校,支破公使钱二百五十贯。」按旧制,分科差官及合破公使三百六十贯,至是省之。
三年三月十九日,
诏:「除十四日已降指挥立额诸医官存留外,余人并在局祗应直日太医局(及生)[生及]局医生并罢,今后更不试补。」先是,宰执进呈国用事,数内一项,医官请钱甚多。上曰:「此辈最无用,亦可省减。」故有是命。
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宰执进呈太医局生乞附省试试补,虞允文等奏曰:「医人入仕之路三,有试补,有荫补,有荐补。今独试补之法废,恐庶民习医者无进取之望,不复读医书。且局生请给,岁不过四千缗;国用司省之过矣。」上曰然,于是诏更不置局,依旧存留医学科,可令逐举附试。
八年正月二日,诏:「太医局更不置局,依旧存留医学科。逐举许行赴试逐举:原作「遂学」,据上条改。,权令太常寺掌行。其试补约束等,依已降指挥。」
九年,诏:「太医局选试医生,差大方脉科或风科共四员通行出题考校大:原作「太」,据上文改。,支破公使钱一百五十贯。」旧制,分科差官及合破公使钱三百六十贯,元年指挥已省作二百五十贯二:原作「三」,据上文「干道元年诏」条改。,至是又省之。以上《干道会要》。
淳熙五年正月七日,礼部言:「据太常寺申,医生并〔局〕生并臣僚奏试医人附省试别试所解发。所有出题考校试官,每科虽合差二员;缘就试人数不多,乞依淳熙四年指挥,通差大方脉或风科共四员,中书、门下省行下翰林医官局,取索有出身郎及大夫以上姓名,于引试前二日点差,降敕令宣押入院。合用经书,下国子监、临安府医院关借。附试所公使钱系临安府报点检所,下所属应副。」从之。以上《孝宗会要》。
绍熙二年七月十九日,诏复置太医局。九月三日,诏:封桩库地一段空闲,令(展)[转]运使修盖,充太医局。
八月二十三日,礼部言:「太常寺检照太医局旧法下项:本局官二员,朝官充判,京官为主管,选人为丞。未罢局之前,止差一员,教授四员,于翰林医官内差权。吏额四人,未罢局之前,系前行一人,手分一人。后来权令(大)[太]常寺掌行,存留一人行遣。局生以三百人为额,裁减作一百三十一人。未罢局之前,八十五人,铜印壹颗。乞以『绍熙太医局记』六字为文。」诏:「和安大夫、诊御脉周昭判太医局,太医丞可于选人内选差。教授、翰林良医、诊御脉能蒙,翰林医证李九龄、高永年提举翰林院,李宗回差主管太医局。吏额依未罢局前人数,局生以一百人为额。」余并依。
三十日,诏:「入内侍省东头供奉官、主管太医局邓可改作提点太医局。」
十月十四日,礼部言:「太常寺看详到太医局申请下项:一,乞以提点太医局为名,铸造印记。今欲止令就用目今所领本职印(许)[记],不必别行铸造。一,乞差人吏三人,点检文字一名。今欲令提点官遇有行移文字,就用所领本职人吏兼行。或止用本局人吏,亦不致阙事。一,乞差破赍擎案牍兵士四人,乞止令于步军司差破兵士二人。一,乞将太医局应有行移申请事节,并申提点官取旨施
行。一,乞将提点官月给职钱等,依太医局主管局官则例,帮勘支破。不隶省、台、曹、部、寺、监等处,今乞依国朝典故,太医局隶太常礼部。遇有申请合行事件及取索供报,并照应未罢局前体例施行。」从之。既而御史台言:「近降指挥,提点太医局申请事节,并申提点官取旨施行,与不隶省、台、曹、部、寺、监等处,取索簿籍供报。今若不隶三省,则将来试选医官、补授太医、助教等事,亦可不由朝省,径自施行。独以不隶省、台、曹、部、寺、监一事,有碍成法,诚不可行。」从之。
三年二月十九日,礼部言:「今指定到太医局申,淳熙十六年铨试待补习学医生,今来复置太医局,本局参照旧法,申明朝廷,乞将上件名色改作铨试中太医局习医生。已赴绍熙元年省试。内有不中之人,每乞省试年分径赴省试,更不再赴铨试。」从之。
二十四日,臣僚言:「铨试中待补习学医生,今来已改作铨试中太医局习学生,不限人数取放。盖将尽取合格,以足所立员额之数。缘所差试官除假故避亲外,诸科共不过十人,可以揣度,阴相计会。今欲候会题之时,每道令出题官多供二三十件,从监试官对众抽摘,依格给与。且倍严怀挟、传义、代笔之禁。其将来试三场,亦合以第一场定去留。所供墨义大义等题目,仿此施行。其第二、第三场,每题亦合多供三五件,抽摘出题,庶几少革冒滥之弊。」从之。
四月十二日,诏:「今已复置太医局,从旧格法试补医人,其淳熙十五年九月十日试补医人指挥更不施行。判局以下三年为任,教授以下二年为任。如教授数内教导有方,可令太医局保明,存留再任。余并依未罢局前已降指挥。」
二十八日,礼部言:「太医局申,提点官不应干涉本局事务。照得提点太医局系属承受,所有每遇勘当申请并出给收使太医助教等应干事务,自来系朝廷批送礼部,行下太常寺,勘当行移。其提点太医局即不合干预。今欲从所乞施行。」从之。
十一月二十日,诏:「太医局缺少什物,令取会本局数目,差人计料制造。」
四年九月二日,诏:「太医局奉安神应王善济公,每遇春秋二祭,太常寺差官行事。并九月九日神应王生日,令临安府支钱二百贯文,充祠祭、斋醮使用,逐年准此。」以上《光宗会要》。
庆元元年二月二十六日,诏:「太医局教导生员、试选医官,性命所系,岂宜苟简 见行试法,带入经方数部,许就试所捡阅,因此诸生都不记念,其弊寖久。今后并不许携带经书入试。」以太常寺有请故也。
九月二十九日,翰林医候管震言:「医官补授有四色,曰特补,曰奏荐,曰臣僚奏试,曰局生锁试。自局生出官者,系经三场试中,号为广场人,许充试官。其特补、奏荐、奏试,绍兴初间止就医官局答(默)[墨]义数篇而已,故不为广场人。比年以来,
既将臣僚奏试之人与局生并附贡院,一(休)[体]出题,赴试三场合格,方许出官,此谓广场可也。本局循习旧例,每差试官,止以局生补授为广场人,其余不得预差。殊不知向来以局生补授者,历年既久,事故死亡,目今止有十数辈,往往可以(偏)[遍]嘱,殊非公道。今乞将比年奏试曾与局生一例三场赴试合格出官之人,通为广场人数,如遇有试,令医官局尽其员数,备申朝廷点差,以绝私弊。」从之。
四年二月八日,太常寺言:「庆元三年六月十九日指挥,究见渗漏登耗,合行撙节。数内翰林医官、太医局人吏、学生委是数多,若不量行裁减,显是虚费钱物。今看详,将太医局元立局生一百人为额,今欲十分为率,减去四分,以六十人立为定额。」从之。
既而本局开具:「未罢局以前局生以三百人为额。至绍熙二年九月内,复置局生,以一百人为额:大方脉科以三十人,风科以三十人,小方脉科以十人,产科、眼科、口齿兼咽喉科、疮肿兼伤折科、〔针〕兼灸科、金镞兼书禁科各以五人为额。目今本局见管(生)[额]内局生,大方脉科二十六人,风科三十人。请给三分减去一分,每人三贯六百六十六文。风科二十三人,即无请给。小方脉科三人,产科二人,眼科一人,口齿兼咽喉科一人,疮肿兼伤折科二人。请给三分减去一分,每人二贯文。已上并系额内局生之数,针兼灸科、金镞兼书禁科额内局生见阙。今承指挥,将太医局元立局生一百人为额减去四分,以六十人立为定额。本局今欲分拨大方脉科、风科各以二十人,小方脉科以五人,产科、眼科、口齿兼咽喉科各以三人,疮肿兼伤折科,针兼灸科,金镞兼书禁科各以二人,已上计六十人为额。」从之。
嘉泰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诏:「医生试中日,即理为给帖月日,寔及三年,方(试)[许]就省试。」先是,礼部奏:「太医局局生陈天麟等状,『伏 在法,诸习医生试中局生,理为给帖日,寔及三年,方令附省试。』缘本局前政官吏一时失于稽考,误以给帖之日方拟寔历。局生文帖系属省、部奏钞画闻,次第行移圆备,方与给帖。其或经由官司滞留,或遇假故,致受贴月日有不及三年之限,是无罪而殿举也。」至是从之。以上《宁宗会要》。
绍熙元年正月七日,翰林院言:「医官局申,该遇淳熙十六年二月四日覃恩。今措置下项:一,今来医官该遇覃恩展官,若该赦日如是解官持服并停废,或不得到局,及曾用上件赦恩序复官资之人,欲乞并不在今来展官之限。一,医官该遇覃恩展官,如是未曾依条赴局试验供给之人,欲乞先次出给展官公据。候公职参局了日改展。其已降指挥放行合该展官之人,如该赦日别无前顷事故,并具申所属,改展施行。一,照得绍兴三十二年医官能蒙等该遇覃恩展官蒙:原作「说」,据「二月一日」条改。,与不隔
磨勘。今来医官所得覃恩展官,未审合与不合隔磨勘。」诏与不隔磨勘,余依。
二月一日,诏医官能蒙、李九龄每日御前医药祗应,特与免今春点试官一次。以上《光宗会要》。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三 〔太仆寺〕 车辂院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三
〔太仆寺〕
车辂院
【宋会要】
车辂院旧不载,御辇院掌乘舆步辇供奉及宫闱车乘之事。神宗正名,废群牧司,供乘舆法物,则归车辂院。有监官三员。一员内侍,一员文臣京朝官,一员武臣。
建炎三年罢,绍兴十二年,因前东京车辂院人吏王道陈(迄)[乞],遂诏车辂院官吏依旧例减半差。
淳熙六年五月七日,诏:「今岁明堂大礼,添修五辂,差内侍官一员提点。」
八月十日,诏:「车辂院见教习五辂大平车,除玉辂教车见入丽正门里教习,其余金、象、革、木四辂并驾士军兵等,可自十一日以后,并令入丽正门里阅习三日。」
嘉泰三年六月二十七日,吏部言:「乞将兵部长贰如每岁车辂院有所辖(迁)[选]人三员以上,许各荐举二员,与监官监门官通行荐举。」从之。先是,监车辂院门王琳言:「窃见淳熙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举员指挥,该载在京六曹寺监长贰如所辖选人三员以上,许各举改官二员。缘当来集议之时,本院监官、监门官俱系使臣,未曾堂除,通差选人,是致于指挥内止称,若兵部长贰各举车辂院官一员,送部勘当。」故有是命。
开禧二年正月十七日,都省言:「前监门行车
辂院门王琳状,车辂院官依在京日例,任满无遗阙,减三年磨勘。数内监内官一员,后来方始通差选人。上件赏格,监官每次替移,并已陈乞收使,独监门官前后多是使臣,注授因循,有失检照前后指挥,任满陈乞一例推赏。琳昨在任日,乞照前后已降指挥,与减磨勘,以举考及格离任半年。欲望指挥同在京局务门官例沾微赏。」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三 〔太仆寺〕 骐骥院
骐骥院
元丰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诏:「左骐骥院地狭,马多病死。其以旧养牛院、击鞠院、左骐骥院营、御厨营地为左骐骥院,仍取昨废左右天坊屋材增修。徙左骐骥院营、御厨营于废营。」
淳熙二年正月二十七日,诏:「左右骐骥院监官依旧堂除。」
七月二日,诏:「左右骐骥院自今将御前马院割移名粮教骏内或有阙额,不得便行招剌。候御前马院保明到人剌讫,发遣着役。」
六年五月七日,枢密院奏:「左右骐骥院申,本直以一百三十一人为额,见阙三十七人。乞下殿前司,于供圣骁骑指挥内将虞候至长行年四十已下,以过犯少人内差拨。」诏兵部行下所属,与拣填十人。既而十五年八月五日,本院又言:「近降指挥,裁减作一十一人为额。今来除出职事故及放停及拣充班直,见阙四十人。」诏许拣填二十人。
十四年四月九日,诏:「左骐骥院减骑御马一十人,教骏四十三人,右骐骥院减马直一十人,教骏三十七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绍熙二年五月九日,骑御马左右直言:「本直人兵元额管一百三十一人,近裁减作一百一十一人。今来除出补、事故、年及、停放并拣充班直养老外,止见管六十四人,见阙四十七人。乞下殿前司,照所阙人数,于拱圣骁骑指挥内拨填赴直。」诏拣填二十人。
庆元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兵部言:「左右骐骥院骑御马左右其直元额管一百三十一人,淳熙十四年,敕令所裁减作一百一十一人为额,系应奉常朝殿及车驾行幸等事。今两直止有管四十四人,见阙六十七人。元丰令:诸本直长行遇阙,合于殿前司拱圣骁骑指挥内将虞候至长行非三路人拣选配填。」诏令拣填三十人。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三 〔太仆寺〕 养象所
养象所
【宋会要】
养象所在玉津园东北,掌豢养驯象,每四月送象于应天府宁陵县西汴北陂放牧,九月复归。岁令玉津园布种象食茭草十五顷。
太祖干德五年八月,有大象一自南来,至京十余日。命差许州奉化兵五百人执之,置养象所。其后有吴越、交趾、广韶诸州所进四十五(顷)[头]。
真宗天禧五年正月,玉津园养象所言:「旧管象四十六,今止三头,望下交州,取以足数。」诏知广州段晔规度,如有,即以进来,勿须宣索。
神宗熙宁六年七月,诏颁《南郊教象仪制》,凡七驯象,御札降关应天府宁陵县,九月旦发赴京。所用转光旗十五,铜沙罗一,鼓十,乘骑人七,簇引旗鼓人三十一。排引日,选驯象六,在六引之前六:原脱,据本书职官二三之一○补。,行中道,分左右,各备鞍、莲花座、紫罗绣 、蕉盘、钤王笔、杏叶络头络:原作「六」,据本书职官二三之一○改。。一人骑,四人簇引,并花脚乌巾、绯絁、青樱桃锦络缝四 (曰夕)衣,涂金双麻带。一内侍押象,绣衣执挝。
淳熙十六年十二月八日,宰执进呈兵部申乞收买驯象,上曰:「见设象所,经从骚扰不可言,不如且已。将来郊祀,不用亦可。」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三 〔太仆寺〕 群牧司
群牧司
【宋会要】
旧有群牧制置使,以枢密使领之。嘉佑五年八月,以权陕西转运副使薛向专领本路监牧及买马公事,相度原州德顺军置买马场。其同州沙苑监并凤翔府牧地勾当使臣,更不下 牧司举官,并令薛向保荐。
【宋会要】
旧制:国马之政,皆骐骥二院监官专之。咸平三年,置 牧司,领内外牧之政,自骐骥院而下皆听焉。 牧制置使:景德四年八月,以兵部侍郎、知枢密院事陈尧叟兼 牧制置使。时内侍省副都知阎承翰为都监,(直)[真]宗议以尧叟充使。尧叟自陈:「居近密之职,而与承翰联事,合选舆议。」帝曰:「国马,戎事之本,宜得大臣总领,不可辞也。」自是常以枢臣领之。同 牧制置使:不常置,曾历中书枢密院及使相、宣徽、节度使为之。 牧使:咸平三年九月,以枢密直学士、主客郎中陈尧叟为制置 牧使。凡内外牧之事,皆领焉。四年,尧叟同知枢密院事,以礼部郎中、知制诰薛映充使。景德四年,复命尧叟为 牧制置使,因以制置 牧使为 牧使。大中祥符四年,知制诰朱巽带使职出知江陵府。五年,巽以擅牒给驿马被劾,解使职,自是不复有外任兼领者。同 牧使:不常置,以待制以上为之。 牧副使:景德三年七月,以内侍省左班副都知阎承翰为之。天禧元年十月,以枢密都承旨杨崇勋为之。 牧
都监:大中祥符三年八月,以入内内侍省副都知张继能为之。 牧判官:景德二年,以著作郎王晓为之。四年九月,增置一员,以太子中允田谷充。后每岁更出诸州巡防,监点鞍马。
真宗咸平三年十月,制置 牧使陈尧叟请令诸有监牧处,知州、知军、通判兼管内 牧事,从之。
六年四月,令河北转运使兼 牧事。
景德二年七月, 牧判官、著作佐郎王晓上《 牧故事》六卷,乞藏于本司,以备详阅。真宗览之,嘉其详博,特允所请,仍诏奖之。
四年十月, 牧制置使陈尧叟言:「本司事多,其常程文字,请止书检。其帖牒令 牧使、副、判官印书施行。」从之。
十一月二十二日, 牧制置使请易河北诸军牝马三千余匹,送诸监。从之。
大中祥符三年六月,诏:「 牧司更不置本司提点院务坊监公事所名目,其本行公人并行遣过文案,并委 牧司指挥。」
五年二月, 牧制置(使)[司]言:「本司事务颇繁,望令 牧使已下,每日巳时前,就本司同商议。其有兼职者,许巳时后赴他局。」从之。仍每月赐钱五十千,充公用。
是月, 牧制置司言:「自来凡制置改更事,并先下两骐骥院监官或坊监使臣定夺久远便宜,方与 牧司官员商量,连书申奏。今养马务移于 家庄充牧养,监坊连书,奏可施行。寻闻官吏使臣翻有异论,深属未便。乞自今应有同共商量、连书擘画改革事状,于签书时许立异议,从
长施行。即不得于申奏后,却称事理未当。如违,乞科违制之罪。」从之。
仁宗天圣七年二月七日,诏:「 牧制置使今后不得自举判官,只候朝廷差人。」
景佑二年十月十三日,诏以奉国军留后、检校太保、同知枢密院事王德用兼 牧制置使。今后只差同知枢密院、枢密副使以下充制置使。制置使屡罢而复置,明道二年五月十二日,尝罢而复置。宝元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又罢而复置。
庆历七年二月七日,制置使王贻永言:「本司先因详定所减罢副使二员,都监二员,判官一员,比来颇阙官分管职事。请自今以使、副各一员,都监、判官各二员为定制。」从之。
皇佑元年六月,以翰林侍读学士梁适为同 牧使。 牧使旧止一员,学士彭乘已为使,此特置之。
三年八月,诏:「 牧判官自今以朝臣历一任知州,馆职一任通判者为之,即不得干托保荐及有陈乞。」
至和元年七月十七日,差龙图阁直学士吕公弼同 牧使。权添此一员,后不得为例。
英宗治平元年二月二十一日,枢密使张升言:「以疾在假日久,其 牧制置使印在同制置使孙抃处,今抃已致仕。」诏差枢密副使胡宿权领,候升参假日还之。
二年三月十七日,权三司使吕公弼言,乞于前任 牧使合破兵给内权留十人,以其三任 牧使,特与教骏兵士七人,不得为例。六月,以枢密副使陈升之权 牧制置使。
治平四
年六月十七日,神宗即位,未改元。诏:「同(川)[州]沙苑监令隶陕西提举监牧司,本监使臣亦合选举,更不属左厢提点。」
十九日, 牧司言:「欲令河北、河东、陕西有都总管处,各于本路就近摽拨系官草地,置监一所。令陕西监牧司将买到马约定年额,牵送上京外,据余数逐旋分拨与诸路马监。久远既成伦序,即本路马军可以自办。」诏遣官同逐路帅臣度地置监, 牧司判官刘航河北,屯田郎中孙珪河东,监牧司判官李师锡陕西。
八月,诏:「 牧官判官自来多是到任一年,迁三司、开封府判官、推官。今后并令满三年,如职事修举,即与此等差遣。」
同日,上宣谕枢密院使文彦博曰:「马政未尽善, 牧使判官非其人,且不久任,无以成效。」令中书择人充使。彦博举判官俾之久任,冀国马蕃息,以给骑兵。《神宗职官志》: 牧司有制置使,枢密院使领之。
二十七日,诏 牧判官刘航、比部员外郎崔台符编修《 牧司条贯》,仍将唐令并本朝故事看详,如有合行增损删定事件,旋奏取旨。
神宗熙宁元年二月,诏:「今后 牧使、副各置一员,都监两员,并专管勾本司,更不兼厘他务。仍并久任。」
八月, 牧司言:「请兼监牧通判并三年一更,以马死数定其课。即能在任与诸监使臣协心,干集有劳,满日应赏者,委 牧司保明,听再任。兼监牧司知州诛赏准此。」从之。
九月十六日,司封郎中刘航为河南监牧使,比部员外郎崔台符为
河北监牧使。先是,枢密院言:「本朝初,以左右骐骥院总司国马,景德中始增置 牧使、副、都监、判官,以领牧之政。使领虽重,不闻躬自巡察,有所更制,马不蕃息。今欲专任责成,分置官局。」乃诏:河北、河南分置监牧使各一员,都监各一员,并以三年为任,将河南、河北马监并为孳生监,仍量度宜畜牧之地放牧。在外诸监马分属两使,各令久任,以责成效。所有合行更制利害,并令所差官参酌例,以条具闻奏。其官廨,河北于大名府,河南于河中府修建,后徙西京。诸监官吏,委监牧使奏举按劾,仍不隶 牧司,专属制置使总领。以司封郎中刘航充河南监牧使,比部员外郎崔台符权河北监牧使。(复)〔后〕又诏隶枢密院,不领于制置使,仍省 牧都监一员。《神宗实录》及朱墨本止省都监一员,而五年八月, 牧司言,熙宁元年九月,省副使及判官都监各一员,与此不同。
二年五月, 牧判官王诲上《马政条贯》行之。
五年八月十三日, 牧司言:「熙宁元年九月内,省本司副使及判官、都监各一员,后刊本司编敕,更不载副使。今复差起居舍人、充史馆修撰、兼枢密都承旨曾孝宽兼充 牧副使。检会旧敕,使、副共为一条。欲乞于见行新编敕条每『使』字下并添入『副』字施行。」从之。
十二月二十一日,诏起居舍人、史馆修撰、兼枢密都承旨、 牧副使曾孝宽为龙图阁待制,同 牧使。
六年七月,诏颁《南郊教象仪制》,凡七驯象,御札降关应天府宁陵县札:原作「礼」,据本书职官二三之三改。本条应入「养象所」类。,九月旦发赴京。所用转光旗十五,铜沙罗一, 十,来骑人七,簇引旗 人三十一。排引日,选驯象六,在六引之前,
行中道,分左右,各备鞍、花座、紫罗绣 、蕉盘、钤王笔、杏叶、络头。一人骑,四人簇,并花脚乌巾、绯袍、青缨桃锦络缝四 (曰夕)衣、涂金双鹿带。一内侍押象,绣衣执挝。
八年闰四月五日,诏沙苑监今复属 牧司,余北京、元城等八监并废罢之。时废河南、河北两监牧司,故有是诏。
七月十七日,诏权 牧判官、祠部员外郎韩宗师改屯田员外郎。初,御史蔡承禧言:「宗师自提举常平入为 牧判官,故事,不改右曹。恐中书官吏以宗师宰相子,故私徇取悦。」诏御史台定夺,而御史台以正 牧判官改左曹,而宗师乃权也,止当改右曹,为转运判官。旧例,依常调但转右曹。今宗师以第二任通判资序权 牧判官,与转运判官为一等,而本房乃引正 牧判官例,改左曹非是,故命改正。
八月三日,诏:「牧养监裁减兵员,其将校委步军司比类军分移隶,兵士依废左右天坊例施行。」从 牧司所请也。
九年九月十七日,诏:「今后枢密都承旨兼 牧使,副都承旨兼 牧副使,更不兼别差遣。」
十年正月十九日,诏:「 牧都监自今与副使互置。近已除张诚一副使,宋有志宜罢,其阙更不差人。」
九月二十四日, 牧司言:「欲乞今后辖下院监使臣,并自到任月日,实理三期,每一期一次比较。其公人等比较亦令随监官月日,则自齐一。如非时替移,即将一年以十分为率,计零考月日,纽计分数比较。」从之。
元丰二年
三月二十二日,诏权发遣 牧判官、太子中允王钦臣坐违法擅所部官,罚铜十斤。
九月四日,上批:「三司认还 牧司旧支券马糜费钱,昨虽裁折绢为七万缗,而迁延固吝,未肯备偿。盖未经他官会校,故彼此时有争辨。可差太常丞吴安持限一月,根磨未罢以前五年诸费用,纽见钱画一,与三司当职官连书以闻。」
三年正月二十七日, 牧司言:「收废监租课等钱共一百一十六万缗有奇。」诏 牧使韩缜、副使张诚一并赐银绢各三百两疋,共赐钱五千缗,令枢密院均给官吏。
二十八日,诏 牧废监及诸军班收地租课积年逋欠,遣太常博士路昌衡、秘书丞王得臣与逐路转运司、开封府界提点司,按租地依乡原例定租课,据岁输之物,酌三年中价为准。及合纳见钱,付逐司为年额。若催趣违滞,以擅支封桩钱法论。
二月十四日,三司使李承之等言:「三司负 牧司券马糜费钱百二十八万二千七百缗,自熙宁五年至元丰二年,费三司刍粟钱五十一万七千五百七十缗外,合偿钱七十六万五千二百二十缗。奉诏蠲其半,犹负钱三十八万二千五百六十缗。」诏三司限三年拨还。自元丰三年后,三司岁当〔偿〕 牧司券马糜费钱二十一万三千七百八十缗,除刍粟钱六万四千六百九十缗外,都计钱十四万九千八十缗。诏岁以十万缗偿 牧司,余特除之。初,自熙宁五年后,岁四月至八
月,京师诸班直、诸军马不出牧,岁费三司刍粟,自五年至元丰二年,为钱五十一万余缗。三司请取于 牧司,既命官校定,而 牧司岁罢券马,以嘉佑五年、六年、八年,治平二年、三年、四年,熙宁五年、七年、八年,凡九年通计之,岁省三司钱二百万缗,亦命官校定。至是计所费刍粟钱物外,定三司当偿 牧之数。
三月二十五日,诏增置 牧都监一员。
四月二十一日,罢 牧行司,复置提举买马监牧司。
六月二十四日,诏河北沿边州军、禁军阙额米归 牧司封桩。
五年五月一日,官制行,废 牧〔制〕置使,以职事归太仆寺。
〔治平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此段天头原批:「添在『以给骑兵』下,在本卷第八叶后半第二行。」按即本门前文治平四年八月「同日」条,则本条亦为治平四年事。,环庆路经略使李肃之、鄜延路经略使路诜、陕西制置解盐判官李师锡言:「本路无系官草地,又密通西界,难以兴置马监。其同州沙苑监近割属陕西监牧司,可以增添牧马。」诏:「陕西四路都总管司更不兴置马,仰陕西监牧司广布善马,务令蕃息,以备逐路诸军(关)[阙]马。」又诏河东路都总管司于太原府交城县置马监。先是,遣比部员外郎崔台符往河东路按官田,将以牧马。汾州旧牧地
三千二百顷,其中有民先佃者,给以刍豆,仍候来年春于沙苑监移牝(壮)[牡]五百疋,往本监牧养。
〔熙宁元年九月〕十九日天头原批云:「『权河北监牧使』宜接此条。」意即此条当接于本门前文熙宁元年九月十六日条之后。按《辑稿》本门前半抄自《大典》卷一一一九,此下则抄自《大典》卷一三三二八,两部分侧重点不同,年月不相衔接,不可径合,今仍其旧。,诏河北、河南监牧使统领外监,更不隶 牧制置使,隶枢密院。
十月四日,枢密院先奉圣旨:「河南、河北诸监分属监牧使按劾,更不隶 牧司及制置使。」诏今后并申枢密院。
八日,河南、河北监牧使刘航、崔台符言:「奉诏置廨宇,河南于河中府,河北于大名府。本司都监乞就使廨同修。」诏都监河南于西京,河北于北京,占空闲廨宇居止。如阙少,量行添修。仍令刘航、崔台符于京官以上各举二人,供奉官以上各举二名,充本司勾当公事。于是上旨:「刘航、崔台符所管地分广大,相去辽远,若非许令举一二属官与之协,则独力往
来,恐难办事。可令于文臣京官已上、武臣供奉官已上举二三人,充本司勾当公事,并理合入资序,使之身亲监牧。十数年后,岁考渐深,或授以逐州通判,或授以本司都监,委之以事权,责之以功 ,庶几共济,早见成绩。」乃有是诏。
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诏选差馆阁校勘王存、顾临于 牧司检寻祖帐旧管河南、河北两监牧司所总诸监牧马草地,令详具逐监四至的寔顷亩闻奏。
五月十六日,河北监牧使崔台符〔言〕:「诸马监牧各有奇功工匠,及有会乐艺者不少,欲乞尽拣送本州岛,换厢军。」从之。
十月十六日,河南监牧使刘航言:「自治平四年正月差粟子岭提举采石回,差河北计会四帅创置坊监,又陕西经略使司勾当公事,往来鄜延,与西人议事,并赴行在,封册在京押伴。窃缘河南监牧一司已成伦理,伏望详酌,今后特免差也。」诏押伴以驾部郎中李直躬代之。
四年六月一日, 牧制置使文彦博言:「 牧之官,近制不许兼领他职。今权河北监牧使周革兼本路提点刑狱,详谳一路刑名,加之按察事务繁委,必妨马政,乞罢兼领。」从之。
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诏起居舍人、史馆修撰、兼枢密都承旨、 牧副使曾孝宽为龙图阁待制、同 牧使。
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诏沙苑监、 牧司余八监及河南、北两监牧司并废。以中书、枢密院言:「河南、北十二监,自熙宁二年至五年,岁出马千六百四
十匹匹:原作「匠」,据《宋史》卷一九八《兵志》一二改。,可给骑兵者二百六十四,余止堪给马铺。两监牧岁费及所占牧地约收租钱总五十三万九千六百三十八缗,计所得马为钱三万六千四百九十六缗而已,得不补失。」故废之,以其马配军,及以次支马(餔)[铺]。病患驹子,就便出货,价钱及租收地利为市易司递年茶本,余籍常平帐出息,以充售马之直。
闰四月五日,诏沙苑监牧复属 牧司,余北京、元城等八监并废罢之。时废河南、河北两监牧司,故有是诏。
十六日,诏罢太原等监,依罢河南、河北监牧指挥,应河东、河南监牧令提举开封府界诸县镇公事蔡确,河北监牧令都大提举黄御河、同主管外都水监丞程昉专切勾当。
九年九月十七日,诏:自今后枢密都承旨兼 牧使、副都承旨兼副使,更不兼别遣差。
十年正月十九日,诏 牧都监自今与副使互置。
元丰二年二月二十九日,经制熙河路边防财用司言:「岷州 川 川:原作「床川」,据《元丰九域志》卷三改。、荔川、闾川寨、通远军熟羊寨,乞置牧养十监,募兵为监牧指挥为:原脱,据《长编》卷二九六补。。其营田乞依官庄例,募永济卒二百人。其永济卒通千人为额,以给十六官庄、四营田工役。其请给并从本司自办。」从之。
三年四月二十一日,罢 牧行司,复置提举买马监牧司。 牧行司未详元置。
五年七月二十四日,命凤翔府(軨)[钤]辖王君万专主管熙河路新置监牧,及给散蕃部马种。
六年六月一日,上批:「牧马重事,经始之际,非左右近
臣专总其政,随事奏禀,付之有司,未易营办。今日雾泽陂牧马所造法,且于畿内置十监。俟其就绪,推广诸路施行。可差枢密都承旨张诚一、副都承旨张山甫专提举经度制置牧马,条画奏禀施行。依五路保甲例,权不隶尚书驾部及太仆寺。有当自朝廷处分者,枢密院施行。」
八月十一日,提举经度制置牧马司言:「已遣官往诸路选买牝马上京,乞逐路专责监司一员提举。」从之。诸路差提点刑狱官,开封府界差提点官。
八年八月二十六日,罢府界新置牧马监,提举经度制置牧司、崇仪副使温从吉降一官,提举牧马司、枢密都承旨张诚一罚铜二十斤。初,枢密副都承旨曹诵言:「朝廷用从吉法,置孳生马监,得驹少而死损多,请委比较。」至是稽考如诵言,故罢之,仍有是责。
哲宗元佑元年十二月十四日,诏:「应缘内外马事,旧系 牧司管勾者,专隶太仆寺,直隶枢密院,更不经由尚书省及驾部。余并依官制。」
六年六月九日,枢密院言:「新复司监,其所生驹数,不足以补死损之马,又多低小,不应军格。令选差知马政大使臣二员,分诣左右厢诸监,询访利害,与提举官详究事状,同赴太仆寺讲议闻奏。」从之。
绍圣元年六月二十六日,右正言张商英言:「先朝废河北、京西等处马,募民租佃,而议养马于泾渭汧陇之间,未及施行。元佑初,收已租之田,复置监牧,行之九年,死生(嬴)[羸]壮,不足相
补。而又买马官本失陷本:原作「兵」,据同书兵二一之二八改。,殆无文书可考。太仆少卿牵制恩旧,谬悠行遣。望选官会计亏赢,熟讲马政,以修武备。」诏送太仆寺。元佑事未□。
七月二十七日,太仆寺言:「先朝元丰六年,于畿内置十监。缘初置监日,马多地少,又功力不足,故难孳畜,首尾方及二年废罢。今府界牧地除占佃外,尚三千余顷,草苗滋茂。乞依元丰指挥,于府界置孳生监。」从之。以庄宅副使麦文 、内殿崇班王景俭充提举,踏逐置监去处,约度将来马数,选差殿侍,分定匹数,专一管勾。其比较赏罚合行事,令逐官条画,申太仆寺。候及三年比较,见得蕃息,推之外监施行。
元符二年闰九月二十三日,诏:「同州沙苑监依旧拨属提举陕西等路买马司,仍以提举陕西等路买马监牧司为名。」
徽宗大观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诏:「内外祠庙献马,往往骨格越常,皮毛异众。可立法拘收,不得支遣,专充京畿孳生马监司。」
四年三月六日,枢密都承旨郭天信等奏:「准朝旨,诸州纳到祠庙献马,送孳生监养。访闻诸州见有献到马数不少,缘等候差人,多致稽留。乞今后立法,应收到献马,(正)[止]限三日内起发。」诏送兵部立法,申枢密院。本部拟修下条;诸祠庙献马,限一日申所属州,本州岛三日内具毛色齿岁,差人依程牵赴提举京畿监牧司送纳。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三 〔太仆寺〕 淇水二监
淇水二监
【宋会要】
元佑六年闰八月十八日,太仆寺言:「卫州淇水监乞改为第一监,牧养孳生群马。复置第二监,牧养调习杂犬马二千疋」。并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四 大理寺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四
大理寺
大理寺掌断天下奏狱,以朝官一员或二员判寺事,一员权少卿事。国初,置正、丞、评事,皆有定员。其后择常参官兼正,京官兼丞,谓之详断官。详断旧六人,后加至十二人至:原无,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补。。咸平二年又省去兼正、丞之名,别取幕职州县官为法直官二人,改京官即为检法官。自余互见审刑院及见法官门。
《两朝国史志》:大理寺判寺事一人,少卿一人,并以朝官以上充。凡狱讼之事,随官司决劾,本寺不复听讯讯:原作「计」,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讫,同书以上于朝书:《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作「署」。。详断官八人,以京官充。法直官二人,以幕府州县官充,改京官则为检法官。府史承阙三十五人。元丰二年改制,及官制行因之。左断刑:卿一人,秩从四品;少卿一人,秩正六品;正一人,从七品;丞二人,秩正八品;司直一人,秩正八品;评事八人,秩正八品;内卿、司直兼管右治狱事。绍兴三十一年减(平)[评]事三人。右治狱:少卿一人,正一人,丞二人,监门二人。内一人系内侍,一人武臣充。检法使臣一人,都辖使臣一人,并武臣小使臣充。
左断刑分案有三:曰磨勘,掌批会吏部等处改官事;曰宣黄,掌宣单应干断讫命官指挥;曰分簿,掌行分探诸案文字。设司有四:曰表奏议,掌拘(摧)[催]详断案八房断议狱案,兼旬申月奏;曰开拆,掌收接应干投下文字;曰知杂,掌本司诸杂务事;曰法司,掌诸处批下参详文字。又有详断
案八房,专掌定断诸路申奏狱案等。又有 库,掌收管架阁文书。吏额:胥长一人,胥史三人,胥佐二十人二十人:《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作「三十人」。,贴书六人,楷书十四人。右治狱分案有四:曰左右寺案,掌断讫公事案后收理追赃等;曰驱磨,掌驱磨两推官钱、官物、文书;曰检法,掌检断左右推狱案并供检应用条法;曰知杂,掌应干杂物之类。又有开拆司、表奏司、左右推,其左右推主鞠勘诸处送下公事及定夺等及:原作「又」,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吏额:前司胥史一人、胥佐九人,表奏司一人、贴书三人,左右推胥史二人、胥佐八人,般押推司四人、贴书四人。
宋太祖建隆二年八月,以工部尚书窦仪兼判大理寺事。故事,台省长官兼判公事,得言判某官事。如晋朝尚书左丞(催)[崔]杞兼判太常寺事是也。若止言寺事,则其属丞、正并可行之。翰林学士窦仪兼判太常寺事,仪又兼判大理寺事,并新例也。
太宗雍熙四年三月,诏:大理寺官本寺祗应公事者,自今月俸并给见钱。
淳化元年九月,诏:「大理寺详断、检法、法直官,自今十月一日及端午,并给时服。」
二年八月,诏:「大理寺自今点检公案内(楷)[揩]改字涉要害,实时闻奏。」
三年五月,诏:「大理寺依旧轮府史二人宿直,同判寺以上至法直官轮一人押宿。归司勒留官,亦准府史例。」
七月,诏大理寺职掌内日差二人于中书审刑院承案。
十月,诏:「大理寺断官有周亲已下服者,依令给假,积滞公案。自今如在家者,攒葬讫公参,
闻哀者给假三日,婚姻亦假三日。小可疾病不妨看案者,于所居发遣。」
五年四月,诏:「南曹会问选人犯过者,委大理寺疾速回报。」
至道三年十一月,大理寺请增置写宣黄吏十七人,从之。
真宗咸平二年六月,诏:「大理寺断官每二人连签,如失错,一等科罪。」
八月,诏大理寺详断官以八人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