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卷二百三十七

宋会要辑稿卷二百三十七

场交易。至明年终偿见钱。」从之。

三月六日,诏茶界复为茶库。

六月一日,内藏库言:「楚、濠州运绢三千匹,实本库岁纳之数,三司乃令寄纳于左藏库。乞诏三司遵守条制,毋下诸军寄纳。」上批:「系内库路上供钱帛,三司毋得别作名目移寄,致亏年额。」

九月十九日,内藏库言:「池、江州钱监自熙宁六年增铸钱额,多借给诸司,岁输不及额。乞不许诸司借支,逐州预具所铸数关报。」从之。

二十六日,诏:「司农寺岁支坊场钱二十万缗,都提举市易司岁支息钱二十万缗,偿内藏库。」以内藏库具元年以来诸司直借钱物以闻故也。

十月十八日,三司请自今广南东路除留买铜、铅、锡上供内藏库钱外,更于所铸钱内发折二钱十万缗,赴内藏库。从之。

二十三日,复置杂卖场。初,三司请废杂卖场,中书户房以为不便,下三司,而三司议与前异,乃复置。诏三司(宫)[官]上簿。中书请出钱二百万缗,散在江、淮等七路,遇谷贱籴充年计外,遇价贵,亦许量减价籴。从之。

十年正月二十二日,专勾司言:「乞下殿前马步军司管辖诸库内,踏逐抽差军曹司一十人,分番赴司,相兼行遣抄写文字。」诏令专勾司踏逐抽差军曹司六人,给与本营纸笔钱。

三月八日,诏:「自来布库每日将铁牌请钥,及本库收钥,却将铁牌于垂拱殿前窗子内进。今后依在外诸库官收掌,更不于钥匙库请纳。」京师在外库务 钥,并

监官监门收掌。惟布库相承,于大内钥匙库请纳。至是编修内诸司 文所以为请而罢之。

元丰元年四月二十四日,三司言:「(大)[太]医局熟药所熙宁九年六月开局,至十年六月收息钱二万五千余缗,计倍息。」诏监官、光禄寺丞程公孙、殿直朱道济减磨勘三年,依条给赏。自今二年一比较。

二年六月九日,权发遣三司使李承之等言:「文武官、诸司人请受及外县诸军衣赐赏给,先经专审司,直批勘于粮料院。(令)[今]欲并令先赴粮料院批勘,次送专审司驱磨。」从之。合马步军两院为一,置两专审司,分领百官诸军请受。

七月二十一日,诏:「在京开封府界见封桩阙额、诸军请受,可并送内藏库别封桩。」

十二月二十三日,诏:「诸路应发坊场钱百万缗,令司农寺分定逐路年额,立限于内藏库寄纳。」

三年三月二十四日,都大提举(道)[导]洛通汴司宋用臣言:「近泗州置场,堆垛商货,本司船承揽般载,将欲至京。乞以通津水门外顺成仓为堆垛场。」从之。是岁五月二十二日,诏改都大提举导洛通汴〔司〕为汴河堤岸司。

四年四月十九日,诏茶场司条令中书别立抵当法。先是,特旨令市易司罢除请官钱,令民用金帛抵当,公私便之,故欲推广其法也。

八月七日,后苑房廓所言:「取蔡河(房)房廊屋并旧在骐骥院地修盖,寄囤蔡河贾人谷及堆垛六路百货。」从之。

十五日,都大提举汴河堤岸宋用臣言:「本

司沿汴及京城所房廊地,并召人僦,纳官课,纸、红花、麻布、酵行皆隶本所,为堆垛场。(令)[今]冯景拘栏卖纸及走纸行班文昌于开封府,侵夺课额。欲乞据本司以立逐行外,余令冯景拘栏,所贵课额各办。」诏:八月已前,已赁堤岸司及京城所房屋堆垛物在地者,更不起遣。余毋得委拘栏搔扰行市。

五年五月二十九日,都提举市易司贾青言:「市易既革去结保赊请之弊,专以平准物价及金银之类抵当,诚为良法。乞推抵当法行之畿县。」从之。

七月二十三日,诏诸门(今)[令]商税院统辖。

二十八日,诏:「进呈衣样,旧属左藏库,自今归(大)[太]府寺。」

十月二十六日,诏给内藏库钱百万缗,与熙河路;尚书户部右曹钱百万缗,与鄜延路。及令吴雍发陕西诸司及封桩钱三百万缗,分与环庆、泾原、秦凤三路,计置粮草。

十一月十五日,新知湖州闾丘孝直言:「伏见在京置四抵当所,(计)[许]以金帛质当见钱,月息一分。欲望推行于诸路州县。其无市易官处,就委场务官兼监,以岁终得息多寡为赏格。」

六年正月十九日,太府寺〔言〕:「抵当之法,纔行于畿邑,外邑殊未施行。今欲乞许将诸路常平司市易赊借钱及宽剩钱,五路各借十万缗,余路各借五万缗,充抵当本钱。」从之。

九月十九日,诏:「应输内藏库金钱钱帛,如出违本年,或转移他用,论如擅支封桩钱法。」

十月三日,诏:「自今干当内藏库内臣大使臣,非朝廷差命,不〔许〕

奏辟差遣。」

十一月十六日,开封府言:「据司录司抵当免行所言司录司:原脱下「司」字,据《长编》卷三四一补。,熙宁十年始立年额,其赏罚条约依三万缗以上场务法。自元丰元年至五年并增,当立新额。」户部详度,欲酌中用元丰二年三万九千七百缗为新额。从之。

七年正月十九日,诏奉宸库选玉造磬。从协律郎荣咨道请也。

四月十二日,户部乞改市易下界依旧为榷货务,其上界为市易务。从之。

二十二日,诏给鄜延路功赏,左藏库绢六万,元丰库四万。

六月九日,诏:「河东、鄜延、环庆路各发户马二千匹。河东路可就给本路,鄜延路以永兴军等路,环庆路以秦凤等路。其少数即以开封府界户马。如尚少,内鄜延路仍以京西路坊郭户马。所发马官买者给元价;私买者三等:上三十千,中二十五千,下二十千。以解盐司卖盐钱、阜财监应副市易钱先借支。开封府界以左藏库钱,余以本路钱。专管勾官,开封府界委范峋、河东范纯粹、秦凤等路李察、永兴军等路叶康直。其买过户马限三年。」

八月二十四日,诏:「诸路提举常平司存留一半见钱,以二分为市易抵当。」

八年七月二日,诏:「诸镇寨市易抵当并罢,仍立法。」

哲宗元(佑)[佑]二年三月六日,诏:「商税院,左藏南、北库,中书省差官;粮料院,诸司、诸军专计司,左右厢店宅务,香药库,北抵当所,旧隶三司举官,其令户部奏辟。着为令。」

三年四月二日,诏:「仓部审覆理欠凭由案,及印发

钞引事,归比部、太府寺。」

五月十六日,诏太府寺置长贰,余寺监长贰互置。

六月二十四日,诏:「在京都商税院,以天圣年所收藏课为额。」元佑初,户部用五年并增法立新额,至是言者论之,而有是诏。

十一月四日,三省言:「在京堂除差遣,累有增改,而吏部阙少官多,今裁定左藏库、商税院中书省差。」

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户部言:「乞太府长贰每月各分巡辖下库务一两处,点检簿历官物,具有无举法改正事件申省,即不得豫定时日。所点检事却有奸弊发露者,点检官本部奏劾。」诏左藏南北库、榷货务、商税院依此。

九月二日,户部言:「请令大宗正司具合请生日支赐宗室及宗室女职位名称,并系所生月日及合给支赐条例,关(大)[太]府寺。」从之。

二十五日,户部言:「勘会请给,粮料院、审计司只得拖历批勘,余并听太府寺旨挥。仍令本寺指定,依某年月日条(试)[式]合支名目则例、月分、姓名、贯伯石斗钱数,下所属粮审院勘验批放。如系无法式,或虽有法式而事理疑惑,不能决者,即申度支取决。不得泛言依条施行,逐处亦不得承受。已上违者徒二年,仍不以赦降原减。」从之。

六年九月十二日,诏:「自元佑六年,每岁于内藏库支缗钱五十万,或以紬绢金银相度支兑,赴元丰库桩管,补助沿边军须等支费。」

绍圣元年闰四月十二日,三省言京师疾疫,诏太医局熟药所即其家诊视,给散

汤药。

五月十五日,门下、中书后省言:「左藏南北库、元丰库系元佑后来收入中书省差人,欲复归吏部差注。」诏左藏南北库、元丰〔库〕仍旧中书省差人。

七月二十七日,侍御史来之邵、监察御史刘拯等乞复免行钱法。章惇等奏曰:「行人多诣尚书省陈状,愿出钱免行,则民间固便之。愿下开封府问行人之欲复者。」上曰:「须从民便,不愿免行者勿强也。」又曰:「如宽剩钱,亦何须取之 朝廷安待此以佐用邪!」诏差开封府司录参军陈厚取问行人,愿纳钱免行,即具旧条措置闻奏,不得抑勒。及收宽剩毋过一分。

十二月二十二日,户部言:开封府措置到免行钱。从之,仍自明年正月一日为始。

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诏:「今后指射诸司库务吏人,虽有特旨,不许指射粮勾院名阙。」

三年四月十七日,户部尚书蔡京言:「香药库等处应出卖之物甚多,久卖不售,请给公据,募商人沿边入中粮草,赴户部等请。」从之。

元符元年二月五日,户部言:「左右厢店宅务监官赏罚,乞着为令。」从之。

三月九日,户部言:「乞令吏部选差熟药所监官一员。」从之。

七月九日,诏增置太府丞一员。

二年二月二日,户部言:「河北东路提举常平司奏,乞将本路诸州管下外镇并依元丰旧法,兴置抵当。」从之。

元符三年徽宗即位,未改元。五月十七日,太府少卿贾种民言:「乞将户部右曹、太府寺市易案并改为平准案,所有市易务名,亦合

依案名改为平准。」从之。详见市易上下界、都提举市易司。

崇宁元年八月二十七日,太府少卿郑仅言:「窃见朝廷岁用金不少,每下诸路和买,不免搔扰。欲乞应内外抵当库出限不赎金,更不估卖,并赴元丰库送纳,以备朝廷支用。所有抵当本钱如有阙少,却于内外户部右曹所隶封桩钱内应副。候金稍有余,即依旧估卖。」从之。

十月六日,户部员外郎周彦质言:「熟药所买诸色生药,今相度,乞从本所计度合要逐州军所买药,申本部,下逐处桩留上供钱收买计置,上京交纳讫,却于本所钱内拨还。仍委提举司常切催促。其逐州军递年所收买熟药,若计置本州岛土产药材附押前来,合本州岛计定元买价直,并所费钱数,具状解发到所,依数支还熟药前去。」从之。

二年三月三日,监榷货务钱升等言:「创添新法茶盐文字,窃虑只用见使印一颗,别有相妨,转见留滞。今相度,欲乞下合属去处,添铸印一颗,以『榷货务茶盐记』六字为名。」从之。

五月九日,吏部尚书何执中言:「太医熟药所,其惠甚大,当(摧)[推]之天下凡有市易务置处。外局以监官兼领。」从之。

十四日,诏尚衣局合并尚衣库入祗候库,见任官并入祇候库。是岁正月七日,诏置六尚局,以尚衣库所主事分厘为尚衣局,故有是诏。

十二月二日,讲(义)[议]司言:「解池未坏以前,官给解盐钞,募客人入纳粮草,还以钞盐。今解盐未复,其钞尚循旧法,给解盐文

钞,客人赍赴京。解池既无解盐支还,并河北文钞卖与在京交引,铺户乘时邀利,贱价收买,致缘边入纳艰阻,客人亏折财本,浸坏钞法,合行措置。乞依熙宁、元丰置买钞所,别以他物折博。乞于榷货务置买钞所,差榷货务监官二员,别选差使臣或选人三员,同共专一管勾,换易客人文钞。应客人赍到钞,并以末盐钞并东北一分盐钞及度牒官告杂物等支换。其合要吏人、手分、库子等,令榷货物那移差拨。」从之。

三年五月七日,中书、尚书省言:「榷货务买钞所自崇宁二年十二月四日奉行新法后来,至今年四月十九日终,客人铺户投下到陕西、河北文钞,换易过东南末盐等,共计钱五百一万一千三百八十三贯四百一十五文。」诏监官并转一官,内选人循两资。

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摧)[榷]货务买钱所言:「奉旨:交子并依旧法路分兼诸路通行,其在京及京畿行用等旨挥,更不施行。钱引依此印造。诸路用钱引,四川依旧施行。其已行交子,渐次以钱引兑换。官吏等并归买钞所,共为一局,合用『榷货务买钞所』朱记。所有旧交子务铜朱记一面,乞下少府监毁弃。所有『在京提举交子官印』铸印一十面,今合改作『提举钱引之印』六字为文。『在京交子务交子记』八字铜朱记一十面,今改作『榷货务买钞所钱引记』九字为文。乞下本监改铸降下。」从之。

十二月十九日,诏:「左藏库支收官物浩瀚,非

诸库务可比,其专典专禄廪差厚下「专」字疑衍。。从初置吏,缘职役稍重,故优立递迁、出职酬赏。近日人吏等避见给纳繁重,寅缘求属,带行本库诸般请给,及理为在司月日并满界终递迁、出职酬奖,却于营造处添给食钱、犒设恩泽等,充代小分军司轻简职役,巧避繁难。可速降旨挥,(恩)[应]在京纳给官司,有系额内重禄专典、秤搯、库给见权抽差在诸处占使,未经落籍者,限旨挥到,直行勾栏归本库务。如官司辄敢占走参,不即发遣,及今后更有抽取,并仰御史台弹奏以闻。」

五年二月四日,诏罢炭场,添置受纳软炭小使臣,杂买物置交易官。

同日,诏:「监都茶库选人一员,监外香药库门小使臣一员,南抵当所卖木炭小使臣一员,系创置本处。令本辖〔官〕司相度,将职事拨并。如不阙事,可以减(罪)[罢]者,罢其系增添到员数者(罢)。」

同日,诏:「在京增添抵当四所,见系八所,依旧并作四抵当所,官吏罢。」

同日,诏:「诸路抵当所,可令提刑司相度,户口繁庶、职事多处即存留。余令监当官兼管勾,仍具状闻奏。」

大观二年七月九日,臣僚言:「窃见榷货务筭钞,以其职事所当为者较计积累,以为功劳,一岁之内,率当五六迁,人皆指目,谓之侥幸,诚不可以久行。宜参酌,裁为定制,须其任满考校功实,量加迁涉,庶合中道。」诏(令)[今]后赐束帛或降 书奖谕。

三年三月十九日,诏:「诸路会府依旧复置熟药所,仍差抵当库监官兼管

药材。有阙,即(开)[关]和剂局修合应副。」

四年六月三十日,江南东路提举常平司奏:「抵当库出限不赎银等,承朝旨,依抵当金法,更不估卖,赴大观库送纳。缘检拣起发金银等更不分别高下色额,窃虑因此致官吏等别有抵换。乞告赏立法禁约。」户部看详:「今后所起发及团并处,当职官吏躬亲封押,即当声说系几分金若干,银当具述山泽或杂白之类各若干,匹帛即言州土长阔丈尺斤重,如此颇有关防。欲下京畿诸路提举常平司依此。」诏依户部所申。

政和元年二月三日,诏:「朝奉大夫苗仲淑管勾在京卖钞场,就榷货务置局。承议郎张伸英管勾永兴军卖钞场。各以三年为任,不许辞避。如任满推行有方,别无遗阙,即依榷货务元丰旧条推赏。见任人别有差遣。」

三月一日,诏:「诸路抵当出限不赎金银珠子并有匹绫罗紬绢,令起发赴大观西库送纳。其元当本钱,却于本路诸司封桩钱内拨还。」

五月二日诏四川羡余钱物,依旧归左藏库。

十一月二十日,内藏库言:「近年以来,钱宝数少,欲乞除河北、川路匹帛并进奉绢依旧起发外,其余路分州军合起年额紬绢,自政和二年为始,权行折变见钱起发,赴库桩管,专一应奉取索。」从之。

二年七月八日,诏:「今后和剂局岁用药材,并先于在京官库据见在数取拨。如无及不足,即前一年春季计度一岁所用之数,招诱客人,以出产堪

好材料,令兴贩前来申卖。至年终买不足,即据所阙数,令户部下出产处,以封桩钱和买。限当年冬季以前附纲起发,到大观库送纳,听本局据合用数取拨。」

二十三日,太仆寺丞李孝昌言:「窃见抵当所所当金银,自来只是约秤分两,珠子亦不暇细数,谓如当银五十两只作四十八九两之类。出限入官,赴他库送纳,亦只以当时近重数为定,更不收系出剩之数,却虑因缘偷盗。欲乞今后抵当所出限金银珠子,并仰当官重别点检,秤盘分两数目。其珠子仍分大小色额,收上文历,方得赴他处送纳。庶得关防,不致偷盗。」从之。

三年二月十六日,户部尚书刘炳言:「左藏库岁用罗数多,两浙路系出罗路分,乞令本路将合发夏税细数计价,比折堪好罗帛,依上供条限起发,即无增亏。」从之。

七月十五日,陕西运判陈建言:「窃见利州路文、龙二州系缘边州郡,所管外镇寨不少,相去州县三、二百里,各有民居寨户及商旅往还。并他州县有外镇,相去州县地远。设遇有疾病之人,本处无医药,往往损失者众。乞应州县外镇寨有置官处,并许于本州岛县取买熟药出卖。」从之。

四年四月十一日,尚书省言:「两修合药所,五出卖药所,盖本《周官》医官,救万民之疾苦。今只以都城东壁、西壁、南壁、北壁并商税院东出卖熟药所名之,甚非元创局惠民之意。矧今局事不隶太医所,欲乞更两修合药所曰医药和剂局,五出

卖药所曰医药惠民局。」从之。

五年正月二十三日,诏:「内藏库每岁起诸路坊场钱一百万贯文送纳。不如期到库,可差左司郎官一员,专一催促勾销。月具揭贴进呈,仍自今来为始。」

六年,户部言:「旧左藏库分南北两库,今来依图样修建新库,系是面南,东西修盖两库。仍乞候了毕,以东西库为名。」从之。

闰正月二十六日,户部言:「京邑之大,生齿繁众;薪炭之用,民所甚急。朝廷置场出卖,本以抑兼并而惠平民。然畿内与京西北路岁入之数,以折计之者纔七十万,严冬祈寒,有足虑者。令淮南与京东路提举常平司岁用上供钱各售十五万,以满百万之数。」从之。

十月十八日,开封尹王革言:「都下石炭私场之家,并无停积,窃虑下流官司阻节。欲望下提举措置炭事所司,今后沿流官司,不得阻节邀拦,及抑勒炭船,多行搔扰。许客人经尚书省陈诉。」诏依,敢有阻节,以违御笔论。

宣和二年八月十七日,诏:「比遣官点检榷货务,自重和元年十一月至宣和二年六月,一年之间,珠子、金银、匹帛、钱物收支不明,及违御笔支用过见钱共踰千万。有司核实来上,殊骇闻听。可特免推治,监官李遹、宋经臣、钱瑗、陈次收并除名勒停,李遹展三期叙,仍送千里外州军编管。差魏伯刍监榷货务,日下供职。」

九月十八日,左右司奏:「 刷抄折官物并编估局系管勾结绝榷货务残零诸色旧钞,支筭杂物

套事,自宣和元年五月上旬算请五百贯,计五套,后来并无客人算请。」诏:「 刷折钞官物并编估局官吏并罢,并归榷货务管勾。差文武官各一员管勾打套新法香药并编估折钞。」

三年三月三日,提点内藏库奏:「契勘诸路州军应起务内藏钱物,多不依条先具纲解递报,致妨注籍拘催。若其管押人沿路或致 虞,本库无由检察。乞今后诸路州军应起发本库钱帛宝货,并须依条先具纲解姓名、数物、支发月日入递,转报提点所并本库照合注籍,庶可关防,革去情弊。兼恐沿路转递文移,或致沉坠,欲自支发纲运后,于一月内节次三具纲解供报。」从之。

十一月二十一日,臣僚言:「太府寺丞,顷在元丰止有三员,后至崇宁,因太府少卿吴黯申明,称是添置出药局,凡有七所,非有专一往来点检之官,恐无以几察情弊,置专行点检七局寺丞一员。中间朝廷尝患冗员,徒费廪禄,遂行减罢。继而楼升再申吴黯之请,乃复添置如初。今局废已久,其添置之官欲望减罢,只令太府丞依仿熙、丰差官分隶点检。」诏减罢依元丰法。

七年四月十日,中书省、尚书省言:「京畿诸路抵当出限银,自来逐处一面 销净银,起发上京,后色 销,只令来纳库务, 销净银桩管。如此则抵当人户不许计嘱,合干人将有铜锡银尽赴官中抵当,却致亏损官本,并未有约束关防。」诏令京畿并诸路常平司过所部

州军,有抵当库,官吏将限银对元抵当钱本,看验 销铤银,依条起发。如有亏损官中本息,将元受抵当合干人除依条均陪外,并断杖八十。今后人户□到抵当银,并仰子细辨认色额高下定价。(取)敢非理阻节、不令典当者杖一百。

十九日,都省言:「讲议司奏,内降臣僚札子及杭州里外市户吴禧等状,乞纳钱免行事。看详州县行户立价,定时旬价直,令在任官下行买物,盖知物价低昂,以防亏损。贪暴之(利)[吏]冒法倚势,非理搔扰,诸州公使库尤甚。至有少欠行人物价数千缗,(缗)[经]隔岁月,不曾支还。如金、银、匹帛等行,往往停闭店肆,逃窜改业。开封府自绍圣间复行元丰法,令人户纳免行钱,公私便之。今相度,欲依所乞,今两浙路依杭州已降免行指挥,立为永法。诸路州县依此。其立定合纳钱数,务要轻于当行日陪费之数,体仿开封府见行条法,立定拘催。」从之。其后讲议司条画到下项:一,州县行户自来多是备见官中搔扰,无钱陪备,致将铺席停闭,致有见阙行户。今既罢供应,合候逐行人户归业,依旧开张日,依元降指挥酌中立定。即不得先次审量,立定行户名目、出纳钱数。其四方商旅、村户时暂将物色入市货卖,许与买人从便交易,行户不得障固。如违,依强市法科罪。一,所立免行钱,如日后复有增添户数,或有销折钱本,改业不行开张人户,若不随元立定钱数纽计,随户增减,恐

未得均当。欲立以逐行元出钱随户增减。如金行系十户,每户出钱一贯,十户出钱十贯,减二户,出钱八贯。若增一户,出钱九贯。若增及十一户,共出钱十一贯之类。一,州县行户定时旬价直,盖欲令知物价低昂,以防亏损。及折纳折变破帐估赃之类,自合依旧供申。其岁计抛科和买之物,合本州岛置场,比市价量添钱和买,亦合遵依见行条法。一,在京所收免行钱,依法许收一分宽剩钱支使。今来外路系令封桩,即合更收宽剩钱数。一,今来所纳免行钱,亦合依系省常平给纳法,每贯收头子钱五文足。既未有支用窠名,合随正钱封桩。一,今来行遣拘催免行钱,令州县市(令)[易]司户案掌行,量支食钱。候推行就绪,令提刑司随所收钱数多寡,量行立定,申取朝廷指挥施行。一,见任官员买饮食、衣着之类,不免于本处行市收买。虽名为不使时估,只用市价,然所买之物,或暗增斤两,或大量丈尺,或纯要上等之物。行市即系所部,不无畏惧,恐行户依前受弊。仰诸路监司、廉访使臣常切觉察按治,如违,许人户(经)[径]诣尚书省越诉,取旨重行黜责。一,诸路除帅府及监司置司所在军州已推行外,其余州县,欲令提刑司一体推行。仍依元降指挥,委官同本州岛县知通令佐立定合纳钱数保奏。」诏并依。内和买岁计上供等物,如以贡余及准备为名,数外收买者,所剩坐赃论。

五月十九日,诏:「讲议司近措置免行钱,更不起发上京,令逐路提点刑狱司拘收封桩,每季

具数申尚书省。」

十二月二十一日,诏:「已降处分,州县行户止令纳免行钱。其见任官合买物色,令依在市实直收买,以宽民力。访闻州县奉行弗虔,尚用时估收买,显见违戾。可令诸路提刑司约束,如违戾,按劾以闻,并计赃以自盗论。」

同日,诏在京官私房钱并减二分。

同日,罢都茶场,依旧归朝廷。

钦宗靖康元年正月三日,诏:「方今军兴,应内外官司局所,除存留后苑(纸)[祗]备道君皇帝外,其余一切依熙、丰法,钱物并纳左藏库。」令三省枢密院条具,凡一百五处,皆罢之。

十八日,诏罢诸郡免行钱。

三月二十三日,内藏库言:「本库自太平兴国三年肇建,至大中祥符四年,御制御书立铭。其贮积经费外,余财所以募士戍边,振乏固本,皆有成法。比年诸路岁入坑冶金银至为稀少。检准熙宁二年圣旨,应江南等路提点(刑)[银]铜坑冶司所收金银课利,今后并依久例,尽数上供入本库。其它路场冶不系坑冶司所辖者,仰本路提点刑狱司依此施行。元佑中,户部尚书李常乞留三分充转运司支费,余七分纳内库,以此岁入渐致亏减。本库曩曾具奏,得旨依祖宗法。后来有司不能体置内府之意,将合纳诸路金银作新旧坑冶分擘,于(木)[大]观东库送纳,因此侵渔蠹耗,及将应管金银尽充金国犒军使用,更无见在。仅二百年,收积一旦费竭,诚恐缓急有误支用。欲乞复依旧例,将诸路坑冶金银不分新

旧兴废,并遵祖宗旧法,赴内库送纳。」从之。

四月十四日,诏:「都城物价未平,来者尚少,入门猪、羊及应干合税物色,并权更免税一季。」

七月二十七日,诏:「今后户部、太府寺长贰当职官并本库官吏俸钱,候在京官吏支散并足吏支:原作「支吏」,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方得支散。」从户部尚书梅执礼之请也。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罢太府寺,拨隶金部。

绍兴元年五月二十三日,诏承奉郎章亿守太府寺丞亿:原作「德」,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及《要录》卷四四改。,措置印给茶盐钞引。

三年四月十三日,诏:「太府寺丞措置印给茶盐钞引,每月支破钞纸三二百张,令交引库以料次收买应副。」

三年六月六日,诏:「今后使臣、校、副尉等元在诸军下使唤,遇拣退发归部,并须申取朝廷发遣,方许出给请受文历。」令吏部于本人付身上分明批凿系某军拣放,不堪披带。给历已后,仍令诸军不得再行收管。先是,使臣等身在军中,为系已有差遣,参部不合给历,往往告求统制、统领等官,一面出给公据,发遣参部,陈乞出给请受历头。给历之后,本军却行拘收,依旧祗应,故有是命。

十一月一日,诏添置太府(丞)[寺]丞一员。户部条画:「下礼部铸造太府寺丞印,仍乞以『某寺丞之印』六字为文。一,行移文字于本部用状申,于所辖场务用贴。一,所管库务如点检得有违慢事件,申本部施行。一,请给人从依本寺丞及大理寺、宗正丞则例支破。内亲事官招置一名。一,逐季取索所管库务帐历,

审验驱磨有无侵欺失陷文状,保明申部。一,每丞下招置手分二名,贴书一名,行遣文字。请给并依宗正寺人吏支破。一,左藏东西库、诸军诸司粮审院、杂买务、祗候库隶太府寺丞。」并从之。

十二月九日,诏太府寺复添置丞一员。

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诏太府卿、少各特复置一员少:原无,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及《要录》卷七六补。。

同日,太府寺言:「本寺旧额,副尉三人,系掌架阁什物库,及遇有不下司密切急速取索利害文字,并监催官物。今来比旧稍简,欲乞止差破一名,许从本寺踏逐有心力、惯熟副尉充。候差讫,申部官照会。所有请给,乞依户部承受副尉见请则例支破,附历批勘。」从之。

同日,太府寺言:「旧额,准备差使使臣五员,系吏部差小使臣充。准备差使所隶库务阙官,逐急承权。缘今来所管库务比旧数少,难以依旧差破。今欲乞量差一员,从本寺踏逐有心力、可以倚仗之人,以备缓急委使。与支破本寺券钱,附历批勘。」从之。

五年三月十三日,诏太府寺「将审会吏部公文,依审覆钱法,用匣实封,赴郎官厅投下。审讫,限次日回报,实封下寺。如公据内开说不圆,本寺未得收使」。从太府少卿沈昭远之请也。

七年六月三日,诏太府寺卿、少(厅)[听]荐举本局官充京官。先是,户部侍郎王俣言:「刑部长贰,大理卿、少,已依元丰旧法,许举本部官充京官。所有户部长贰,司农卿、少,合依例荐举。」诏依。至是监熟药南所孙敞、熊叔阮各以隶属

太府,未有荐举明文有请,从之。

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太府少卿施()[垌]等言:「本寺节次申陈,承降旨挥,差置胥佐一十七人。缘所掌事务尽干出纳,及勘支官中钱物,事属永久。目今本寺见役正名胥佐止及元额一半,其余逐急差人权管,系是交引库并到印造钞引帖司,并近新到寺之人,例各不晓条法,未谙行遣,试补不行。见今所役人虽穷日力,不胜其事,多是因而逃窜。今相度,欲将前项开具昨添置并事故差出见(闻)[阙]胥佐,从本寺于无违碍官司踏逐抽差,填阙一次,支破本等请给。内填正人阙,候及一年,量试补正填差出阙人。候正人到日罢。日后有阙,依条试补。所(责)[贵]可以责办,不致旷阙。」诏将事故人名阙依所乞施行。

十月五日,太府寺言:「契勘六曹寺监,依旧法许募私(司)[名]年十六已上人,选试书札习学,不许支破请给。遇正贴司阙,差权及依条试补。伏 六曹并司农寺等处,近各已承降旨挥,立定人数,许行召募。本寺吏额合置私名三十人,自复置后来,未曾立额召募。伏望朝廷许本寺依法司、农寺等处已降旨挥,于旧额内召募私名一十人。」诏从之。

十年十一月,诏:「左宣教郎郑昌龄除太府寺主簿,填复置阙。所有本官请给人从白直,并依太常寺已得指挥。」

十一年正月十日,诏交引库书押钞引寺丞两员,遇合推赏,各与减磨勘二年。先是,每岁收茶盐钱一千三百万贯,

本库监官及书押钞引寺丞一员各减二年磨勘。复置太府寺,添置寺丞一员,合行分受,故有是命。

三月二十九日,诏:「太府寺丞三员既衮同分押钞引,合一体推赏。」先是,寺丞二员已降旨挥,遇推赏,各减二年磨勘。复差右承事郎王循友一员,在旨挥之后,故有是命。

十三年五月十六日,太府少卿林大声等言:「本寺手分内见阙四人,并差出一名阙。为见管贴书例各新入,未谙行遣次第,并无可以试补之人。乞行拘收旧人填阙。若见在官司之人,候本寺公文到,并限日下发遣,充下名收管,不许影占。如尚不足,即于内外官司踏逐抽差,填阙一次。支破见请请给。内填差出名阙人,候正人归寺日,发遣归元来去处。余人候及一年,试入正额。」诏:「除不许拘差本寺曾经作过、开落停罢及所辖库务人外,依所乞拘收踏逐一次。仍令本寺职级、手分委保不系曾经本寺作过停罢之人,方得拘收填阙。」

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诏:「太府寺胥长依格应出职,权降一等出官。谓如承信郎降一等,补进武校尉。自余依绍兴出职条法施行。若将来本寺吏额依旧,即合照应旧法施行。」先是,尚书省据太府寺申:本寺胥长宋亮年满,乞出职。后批:「勘会太府寺见管吏额与昔日不同,送详定一司 令所参酌立法。寻行取索到本寺状,称昨在京日,本寺吏额胥长等九十人,绍兴四年间复置,本寺见管四

十一人为额,系与昔日不同。本所契勘太府寺胥长出职年限合补名目,《大观寺监通用厘正侍郎右选格》,系是印本,旧法已载,不须修立外,所有今来见管吏额比旧例减半,即与昔日不同。」故有是命。

二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诏:「太府寺胥长年满,如无遗阙,依司农寺胥长已得旨挥出职补官;若有遗阙,即降等补进武校尉。所是入仕年限,自依本条。」从刑部请也。

二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诏:「应罢任使臣、校副尉缴历不曾批书印纸,亦不将到旧历,止有给到公据,开说在任所请给名色数目、起支住请年月日、有无侵欠、已缴旧历拘收毁抹入官之文圆备之人,依本官所乞,召在部有姓名本等保官二员委保实系缴纳在官,即自行隐匿,诈冒不实,甘依建炎三年六月八日去失已降旨挥,批书保官印纸,照应先次给历,继续移文罢任州军。如会到不曾缴纳,或有侵欠不该钱物,即依见行条法。如公据内开说不圆,虽批书印纸,亦有不圆,更无给到公据,即依节次已降旨挥,并候勘会到旧历归着,方许给历。及有批书印纸,开说所请名件则例、起支住请年月日、有无侵欠、无拘收券历入官之文,却有给到公据,见得券历归着之人照应给历外,所是州军不批书印纸,从本寺行下究治。」从户部请也。

绍兴三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孝宗即位,未改元。诏太府寺人吏职掌减一年出官。

孝宗隆

兴元年正月十九日,都省勘会:「归正官乞出料钱文历,近来并是具状,直经朝廷,显属紊烦,兼恐无以稽考。」诏令户部晓示,应给历之人,并经户部陈理。本部日下取索真本付身照验,诣实指定,申尚书省,行下所属出给施行。

五月四日,都省勘会:「归正官乞给料钱文历,已降旨挥,并经户部陈理,日下取索付身,照验出给。今来本部执用绍兴三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旨挥,将付身内无首先二字之人不行出给。」诏令户部并行出给。仍依已降旨挥,分明晓示,具状经本部陈理施行。

七月二十六日,诏太府寺并省主簿一员,见任人许终满今任,已差下人依省罢法。从右谏议大夫王大宝等议也。

八月三日,太府寺状:「依旨挥,条具并省吏额。见管胥长一名,胥史二人,胥佐一十七人,正贴书四人,书状司一名。今减胥佐二人,正贴司二人,书状司一名。」(照)[诏]依,见在人且令依旧,将来遇阙,更不迁补。

二年二月三十日,太府少卿冯方言:「选人罢任缴历,不曾批书印纸,亦不将到旧历,止有给到公据内称说选人旧请在任有无侵欠,其文历已行拘收毁抹入官圆备之人,许召京朝官一员,依前项已降旨挥结罪,批书保官印纸讫,先次给历,继续取会罢任州军。如报到却与原给公据异同,其保官从太府寺具因依申省部,行下大理寺,依前项旨挥断罪施行。其出给过文历却行改正。元给公

据不实,州军当行官吏行下提刑司根究,依条施行。其不曾批书到拘收毁抹文历之人,亦无给到公据,见得旧历归着,并依见行条法旨挥施行。」从之。

闰十一月二十七日,诏太府寺丞簿今后并依旧制。

干道三年三月一日,太府少卿鲁木养言:「左藏库逐时申解州军发到钱物内,有侵移少欠等,乞依司农寺已降旨挥,将衙校纲梢等无官少欠之人从本寺一面断遣,行下所属库分监纳。如情犯深重,及押纲有官之人,照应条法,送大理寺推勘施行。」从之。

七月四日,中书门下言:「臣僚白札子,访闻榷货务见在诸色物件,往往与历数目不同,乞行差官从头点数秤盘,据正数收入文历。」诏差太府寺主簿马希言。

淳熙四年七月十七日,诏临安府于和剂局西本府醋库地段修盖太府寺。以旧太府寺为封桩库故也。

十五年六月十八日,诏敕令所官屋改充太府寺,从本寺请也。按《续会要》:元丰以后,左藏库、内藏库、奉宸库、祗候库、香药库、布库、茶库、杂物库、粮料院、专句司、都商税务、汴河上下 、蔡河上下 、榷货务、交引库、抵当所、和剂局、惠民局、石炭场、杂买务、杂卖场诸司库务,并入此门。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七 都商税院

都商税院

都商税院在义和坊,掌京城商贾廊店市收。并以京朝(京)[官]、诸司使副、三班三人监,所领有拦税数钱之名。

太宗至道元年十月,诏都商税院:「每客旅

将杂物香药执地头引者,不问一年上下,只作有引者税二十钱者,原无,据下句补。,无引者税七十五钱,仍毁引随帐送勾。」

二年二月,诏:「商税院收税头子钱五百已上一文,一贯二文,月终随帐申三司。」

真宗咸平二年九月,诏:「官给折钱物买卖并不收税。」

三年十一月,诏:「应以银寄蕃部首领,听人纠告。犯者家财尽底没官,以所犯物赏告者。」

六年八月,诏:「臣僚随行银器行李,悉免税。即不得夹带客旅银器。如违,三分以一分给告者,二分没官。」

景德三年二月,诏:「以银出入,并每两税四十钱,出引放行。若卖马蕃部,带银向西者,券内具数,验认施行。」

四月,诏:「商税院捉到漏税物,三分抽罚一分。内以半没官,半充赏。」

大中祥符二年五月,诏:「商税院每于太府寺请秤升尺出卖,具帐申三司,十日一转文历。」

六月,诏:「禁城门每收税钱,仰次日将历及钱送商税院,委本监官将门历点数,批历赴门。」

八月,诏:「京城买卖牛、驴、骡、马、骆驼,须当日商税院上簿,限三日纳税印契。如不申官,准漏税条抽罚。」

十二月,诏商税院:「每告筑新城外偷税私宰猪、羊屠户,依偷税例断遣,追毁宰杀什物。仍委厢巡罗察。」

三年五月,诏:「商税院并依版榜例收税,仍取脚地引看验。如无引,每千收税三倍。若一千已下竹木、席箔、簏物,只委监新城门使臣点检,就门收税。一千已上,依旧于商税院纳钱。官员出入随行衣服,非贩鬻者,不须收税。村民入京货鬻,百钱已下,与免。如以香末出城,每斤税二钱。」

六年四月,诏:「回纥卖马价钱,依旧令铺户将券照证,批凿所卖价钱,报商税院,不得通同谩税。违者,委本院觉察捉搦,许牙人告论勘罪。若偷税物,只于铺户处设官。若有市物,亦铺户一面认税,引券外物色铺户具数赴院纳税,出印(纳)[约]付蕃部收执。其进卖鞍马,请到券钱例物,礼宾院实时具免税状报。仍令本院取(间)[问]有无券外物钱名件,报商税院。」

七年四月,诏商税院:「应知情、同情偷税公人拦头,并许经官陈首,原其罪。」

仁宗嘉佑四年十一月,减罢在京商税院见管人数。内有续添并创添额外人数,下阙。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七 〔都提举市易司〕

〔都提举市易司〕

都提举市易司在太平坊,总辖内外市易务。初置提举官一员,亦置同提举。后多以三司、户部副使兼领。

神宗熙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诏:「在京市易务选差监官二员,

提举官一员,勾当公事官一员。」事具市易务。

熙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诏:「都提举市易司管辖在京免行所人户,许令本司受理陈诉搔扰词状,点检官司违犯新法。」从本司所乞也。

九年正月二十五日,诏都提举市易司,自今不得赊请钱货与皇亲及官员公人。先是手诏:「近禁止赊法,系行下几处,及从是何月日施行,违者有何刑名,可具奏闻。」至是中书奏请,有是旨。

四月五日,都提举市易司言:「奉诏支拨金六千两,应副安南道将物货五十万与淤田水利司作籴本。缘所支钱物贯万数多,别无拨还指挥「别」上原衍一「别」字,据文义删。。今上界少阙钱本,欲乞支给末盐(抄)[钞]五十万贯,转变作本。」从之。

十一月三日,诏都提举市易司:「今日以前赊请过钱物限外送纳本息已足,其罚钱并与免放。本息未足者,更展半年,足日准此。诸路到日以前见欠罚钱人户,亦准此。」

二十八日,都提举市易司言:「自置市易务上界,所用本钱并是新法末盐等钱,及于内藏库借拨到五百万贯作本。内五十万贯与河北收籴斛封桩外,三百五十万贯已还,止有一百万贯系未拨还。及准朝旨,自十年为头年,每年于息钱内拨二十万贯,赴内藏库送纳。今见在本钱除官员将物货变转外,只有四百一十六万余贯,深虑朝廷非泛取拨。乞除每年已认钱二十万入内藏库外,乞岁终更办积钱数,即从本司别具取旨。」从之。

熙宁三年二月十一日,

同管勾秦凤路经略机宜文字王韶言:「欲本路置市易司,借官钱为本,稍笼商贾之利,即一岁之入,亦不下一二十万贯。」诏令「将本司见管西川交子差人往彼转易物货,赴沿边置场,与西蕃市易。如合选差官,王韶同管勾。及应有经画事件,并仰转运司从长相度施行,仍件具以闻。」

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赞善大夫、三司户部判官吕嘉问提举在京市易务。

七月十四日,诏:在京商税院、杂卖场、杂卖务并隶提举市易务。

六年十月二日,诏改提举在京市易务为都提举市易司,应诸州市易务隶焉。

十二月十三日,诏:「在京免行钱如有诉未便者,都提举市易司受理以闻。」

七年九月九日,诏详定行户利害所「户」下原衍「部」字,据《长编》卷二五六删。:「诸行应有不同者,定归一行供输,仍隶都提举市易司。」

十月十六日,诏提举市易司岁举京官五员。

十二月二十四日,都提举市易司言:「市易上界积货逼近民居烟火,乞移于永丰仓。已得旨按行仓屋,两河之间,最为要便,唯去税务少远。今丽景门外沿城面河官柴场隶都水监,乞以为河税务场,那监官一员轮直。如商人货愿中官者,监官就新场点检,关税钱送商税院。」从之。

八年三月三日,都提举市易司言:「乞以诸路市易务隶本司。许本司移用钱物,度人物要会处,分诸路监官置局,随土地所产、商旅所聚,与货之滞于民者,得收敛。」从之。

二十四日,诏:「(诏)[诸]路市易委转运司提举,仍置同

提举官。从提举市易司请也。

二十五日,诏:诸路同提举市易官任满更不差人,并令转运司官提举。

九年正月二十二日,中书门下言:「都提举市易司申,杭州市易务课息比较立定酬奖,第一等:同提举官孙迪转一官,赐钱百千;第二等:兼提举权转运司王庭老,减二年磨勘,勾当公事曹彦候及三考日循一资;第三等以下官吏,在京市易务次第支赏。」从之。

五月六日,都提举市易司言:「本司统辖抵当官钱,然检较库自隶开封府,若本库留滞差失,无缘检举。乞拨属本司,其事关开封府,即依旧隶府。其余应干事务,并归本司统辖。」从之。

十年十月二十一日,尚书司勋员外郎、都提举市易司吕嘉问为司封员外郎、直昭文馆、知江宁府,赐钱三百千。以嘉问领市易,自熙宁九年十月,凡收息钱百四十一万余缗故也。

元丰元年三月二十三日,诏诸路提举市易官二年一比较取裁。

八月十三日,诏诸路提举市易官并依前逐年比较酬奖。

九月,赐刑部郎中、都提举市易王居卿紫章服。

十一月二十六日,都提举市易司言:「本司遣官以物货往诸路变转,乞十万缗以上,限二年;二十万缗以上,限三年。内索及三分,依递年比较推恩。限满索及八分以上,与理为任。过限不及立定分数者,不在酬奖理任之限,仍先停支官吏请给。」从之。

二年正月二十六日,诏镇南军节度推官彭持为秘书省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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