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元史卷五十

新元史卷五十

  腹里,木六百七十六锭一十五两四钱,额外木七十三锭二十五两三钱,竹一千一百三锭二两二钱。

  江浙,额外竹木九千三百五十五锭二十四两。

  江西,额外竹木五百九十锭二十三两三钱。

  河南,竹二十六万九千九百九十五,竿板木五万八千六百条,额外竹木一千七百四十八锭三十两一钱。木课无可考,额仅见于此。

卷七十一 志第三十八

  ○食货四

  △盐课

  元初,以酒醋、盐、河泊、金、银、铁冶六色课于民,岁额银万锭。太宗二年,始定盐法:一引重四百斤,价银十两。中统二年,减为七两。至元十三年,每引改为中统钞九贯。二十六年,增为五十贯。元贞二年,又增为六十五贯。至大二年至延祐三年,累增为一百五十贯。至大四年,户部言盐课价钱,中统至元年间,每引一十四两,至元二十二年每引二十两,已后递添至元贞二年,一引作中统钞六十五两。此时中统一两可买盐四斤上下。至大二年,尚书省奏准:每盐一引改作至大银钞四两。该至元二十两折中统钞一百两,较原价斗添三分之一。按中统两贯同白银一两,一贯同交钞一两,中统二年减为七两,白银七两也。户部所云每引十四两。交钞十四两也。大德四年,定每一引正课六十六两,带取钞二两五钱,纲船水脚一两一钱,装盐席素钱七钱,仓场脚钱六钱,共纳官中钞六十七两五钱。

  凡诸色课程以盐课所入为最巨,其条画亦最为繁重。《至元新格》为盐课设立者凡九事,今撮其大概言之:诸官吏违法营私,逐一出榜,严行禁治,仍差廉干人员体察,务私公使便利。诸场盐袋皆判官监装,须斤重平均无余欠。诸灶户中盐到场,须随时两平收纳,不得留难。合给工本,运官临时给付。诸场积垛未桩盐数,须使水潦不能侵犯。若防备不如法以致损败者,并赔偿。诸院务官大者不过三员,其攒拦人等斟酌存设,无使冗滥。诸转运司并提点官吏,凡于管下取借财物者,以盗论。诸监司凡报告私盐,须指定煎藏处所,不得妄入人家搜捉。诸捉获私盐,取问是实,依条追没,立案申合属上司。诸盐法须见钱卖引,必价钞入库,盐袋出场,方始结课。其运司官能使课程增羡者,奏闻升擢。

  至元二十二年。中书省奏:“一引盐根,官司售十五两,而富豪有气力者诡名买引,勒掯渔利。十八年,潭州一引盐卖一百八十两,江西卖一百七十两,上都、大都一引盐亦卖一百二十两,圣思不能下逮穷民淡食,请设立常平盐局。如盐商掯重价,则官司贱卖以便穷民。”从之。

  其颁行之条画:

  一,盐局设大使、副使各一员,选信实有抵业者充之。

  一,年销盐数,验户口多寡斟酌。

  一,盐袋不问,价例平和,听从民便发卖,如盐价增添无贩者,官为发卖。

  一,本处正官提点发卖毋致阙误,亦不得克减斤两亏损穷民。

  一,合设盐局,本路就便斟酌设立。

  一,合用攒典、秤子人等,于酌中户内差拨,勿多余滥设。

  一,各处运司至元二十二年,额定盐数,先尽常平盐袋。

  一,各处运司额办盐数,督催各场趁时并造,毋致阙设支发。

  二十九年,中书省颁恢办课程条画:

  一,随路应管公事官吏并军民人等,毋得虚棒扇惑,搅扰沮坏见办课程。

  一,蒙古、汉军、探马赤、打捕鹰房、站赤诸色人等,一体买食官盐,不得私煎贩卖。

  一,见钱卖引,依次支发盐袋,监临主守人等不得赊买。违者,其价与盐俱没官。诡名盗买者,仍征倍赃。

  一,纳课买引赴场,查盐不得搀资越次,恃赖气力,勒索斤重。

  一,煎盐地面,如系官山场、草荡,煎盐草地,诸人不得侵占。

  一,官定袋法,每引四百斤之外,夹带多余斤重者。同私盐法科断。

  一,巡禁盐者,附场百里之外,从运司委人巡捉。其余行盐之处,委盐官与管民正官巡捉。

  一,行盐地面,有私立牙行,大称破坏盐法者,所在官司截日罢去。违者,捉拿治罪。

  一,当该官吏有克减工本,或以他物准折,亏损灶户者,严行断罪,仍勒赔偿。

  一,贩盐者不得插和灰土,违者严行断罪。

  一,贩私盐者科徒二年、决杖七十,财产一半没官。决讫。带镣居役,日满释放。有人告捕得者,于没官物内一半充赏。贩盐犯界者,减私盐一等。

  一,随路官司有亏损公课者,问实,截日罢去本官,拖欠课程依数追征。

  一,附场百里之内,民户食盐,官为置局发卖,从运司凭验关防,勿致私盐生发。

  一,卖过盐引,限五日内赴所在官司缴,内一两准两浙运盐纲船车马,诸从不得拘夺,违者人行省断罪。

  延祐五年,申明盐课条面。六年,又颁盐法通例。大抵皆本至元条画,而损益之。惟私盐犯界盐走透,管民、提点官及及巡尉、弓兵人等,初犯笞四十,再犯杖八十,三犯杖百,仍除名。通用纵放者,与犯人同罪。立法太严,官吏获罪日多,非经久之制云。至禁盐司人买引,大德七年,始薯为令。

  大都盐场:太宗八年,置于白陵港、三叉、大沽等处,每引给工本钱。至元二年,增宝抵二盐场;灶户工本,每引中统钞三两。八年,以民户多食私盐。亏国课,验口给盐。十九年,于大都置局卖引,盐商买引关盐。二十八年,增灶户工本。每引中统钞八两。

  元统二年,监察御史言:“窃睹京畿居民繁盛,日用之中盐不可阙。大德中,因商贩把握行市,民食贵盐,乃置局设官卖之,中统一贯买盐四斤八两。后虽倍价,犹敷民用。及泰定间,因所任局官不得其人,致有短少之弊。于是巨商趋利者营求。当道以局官侵盗为由,辄奏罢之,复从民贩卖,自是钞一贯仅买盐一斤。无籍之徒私相犯界煎卖,官课为所侵碍,而民食贯盐益甚,实不副朝廷恤民之意。宜仍旧设局,官为发卖,庶课不亏,而民受赐。”既而大都路与大兴、宛平县所申,又户部尚书条奏,皆如御史之言。户部议:“仍依旧制,于南北二城置局十有五处。每周日卖十引,设卖盐官二员,每中统钞一贯买盐二斤四两。凡买盐过十贯者,禁之。不及贯者,从所买与之。如满岁无短少失陷,及元定分数者,减一界升用。若有侯盗者,依例追断。其合卖盐数,令河间运司分为四季,起赴京廒,用官定法物两平称收,分给各局。”中书省如所拟行之。

  至正三年,监察御史王思诚、侯思礼等言:“京师自大德七年罢大都盐运司,设官卖盐置局十有五处,泰定二年以其不便罢之。元统二年又复之,迨今十年,法久弊生,在船则有仅盗渗溺之患,入局则有和杂灰土之奸。名曰一贯二斤四两,实不得一斤之上。其洁净不杂而斤两足者,唯上司提谓数处耳。又常白盐一千五百引,用船五十艘。每岁以四月起运官盐二万引,用船五十艘。每岁以七月起运,而运司所遣之人擅作威福,南抵临清,北自通州,所至以索截河道,舟楫往来无不被扰,各为和顾。实乃强夺。一岁之中,千里之内,凡富商巨贾、达官贵人之船一概遮截,得贿放行。所拘留者,皆贫弱无力之人,其船小而不固,渗溺仅盗,弊病多端。跃达京廒,又不依时交收,淹延岁月,困守无聊,鬻妻子、质舟楫者,往往有之。客船既狼顾不前。京师百物为之涌贵。窃计官盐二万引,每引脚价中统七贯,总为钞三千锭。而十五局官典俸给以一岁计之,又五百七十六锭。其就支赁房之资;短脚之价,席草诸物,又在外焉。当时置局设官,但为民食贵盐,殊不料官卖之弊,反不如商贩之贱。岂忽徙耗国帑,而使商民受害。宜罢其盐局,及来岁起运之时,揭榜播告盐商,徙便入京兴贩。若常白盐所用船五十艘,亦宜于江南造小料船处,如数造之。既成之后,付运司顾人运载。庶舟楫通,商贾集,则京师百物贼,而盐亦不贵矣。”户部议:“地设盐局合准革罢,听从客旅兴贩。其常白盐,系内府必用之物,起运如故。”中书省如部拟行之。

  河间盐场:太宗二年置,拨户二千三百七十六,盐一袋重四百斤。至元七年,定例岁煎盐十万引,办课一万定。十二年,增灶户九百余,增盐课二十万引。十八年,增工本为中统钞三贯。十八年,江南、江北、陕西、河间、山东请盐场增灶户。又增灶户七百八十六。二十三年,增盐课为二十九万六百引。二十五年,增工本为中统钞五贯。二十七年,增灶户四百七十,办盐三十五万引。至大元年,增至四十五万引。延祐元年,以亏课,停五万引。

  至正二年,河间运司申:“木司岁办额余盐共三十八万引,计课钞一百一十四万锭。以供国用,不为不重。近年以来,各处私盐及犯界盐贩卖者众,盖因军民官失于禁治,以致侵碍官课,盐法涩滞,实由于此。乞降旨宣谕所司,钦依规办。”中书省奏闻,剌戒饬之。

  三年,河间运司申:“生财节用,固治国之常经;薄赋轻摇,实理民之大本。本司岁额盐三十五万引,近年又添除盐三万引。元签灶户五千七百七十四户,除逃亡外,止存四千三百有一户。每年额盐,勒令现在疲乏之户勉强包煎。今岁若依旧煎办,人力不足。又兼行盐地方旱蝗相仍,百姓无买盐之资。如蒙矜悯,自至正二年为始,权免余盐三万引,俟丰稔之岁,煎办如旧。”户部以钱粮支用不敷,权拟住煎一万引,中书省如部拟行之。

  既而运司又言:“至元三十一年,本司办盐额二十五万引,自后累增至三十有五万。元统元年,又增余盐三万引。已经奏准住煎一万引,外有二万引,若依前勒令见户包煎,实为难堪。如并将余盐二万引住煎,诚为便益。”中书省议:权拟余盐二万引住煎一年,至正四年煎办如故。

  山东盐场:太宗二年置,灶户二千一百七十,银一两得盐四十斤。中统元年,岁办银二千五百锭。四年,令民户月买盐三斤。灶户逃者,以民户补之。是岁,办银三千三百锭。至元二年。办课银四千六百锭一十九两。是年,户部造山东盐引。六年,增引为七万一千九百九十八。自是,每岁增之。至十二年,为引十四万七千四百八十七。十八年增灶户七百,增引为十六万五千四百八十七,工本增为中统钞三贯。二十三年,增引二十七万一千七百四十二。二十六年,减为二十二万。大德十年,又增至二十五万。至大元年以后,岁办正余盐为三十一一万引。

  元统二年,户部呈:“据济南路副达鲁花赤完者、同知阇里帖木儿言,比大都、河间运司,岁,改设巡盐官一十二员,专一巡禁本部。详山东运司,岁办钞七十五万余锭,行盐之地,周围三万余里,止是运判一员,岂能遍历,恐私盐来往。侵碍国课。”本部议:“河间运司定设奏差十二名,巡盐官十六名,山东运司设奏差二十四名,今比例添设巡盐官外,据元设奏差内减去十二名。”中书省如所拟行之。

  三年,山东运司据临朐、沂水等县申:“本县十山九,水,居民稀少,元系食盐地方,后因改为行盐。民间遂食贵盐,公私不便。如蒙仍改食盐,令居民验户口多寡,以输课税,则官民俱便,抑且可革私盐之弊。”本司移分司,及益都路并下滕、峄等州,皆以食盐为便。户部议:“山东运司所言,于滕、蜂等处增置十有一局,如登、莱三十五局之例,于钱谷官内通行铨注局官,散卖食盐,官民俱便。既经有司讲究,宜从所议。“中书省如所拟行之。

  河东盐场:太宗二年置,银一两得盐四十斤。五年,拨新降户一千为盐户,命盐使姚行简等修盐池损坏处。宪宗七年,增拨一千八十五户,岁捞盐一万五千引,办课银三千锭。中统三年,以民户煎小盐,岁办课银二百五十锭。五年,又办小盐课银为二百五十锭。至元三年,谕陕西四川。以所办盐课输纳于行制国用使司。十年,命捞盐户九百八十余,丁捞盐一石,给工价钞五钱。岁办盐六万四千引,计中统钞一万一千五百二十锭。二十九年,减大都盐一万引,入京兆盐司。大德十一年,增为八万二千引。至大元年,又增煎余盐为二万引,通为十万二千引。延祐三年,以池为雨坏,减课钞为八万二千余锭。于是晋宁、陕西改食常仁红盐,杯孟、河南改食沧盐,仍输课于陕西。旋以民不堪命,免其课。六年,增余盐五百引。是年,实捞盐十八万四千五百引。天历二年,办课钞三十九万五千三百九十五锭。

  四川盐场:初拨灶户五千九百余。至元二年。命修理盐井,禁解盐不许过界,以盐井坏废,川民多食解盐故也。二十二年,岁煎盐一万四百五十一引。二十六年,增至一万七千一百五十二引。皇庆元年,减煎余盐五千引。天历二年,增引为二万八千九百一十,钞八万六千七百三十锭。

  元统三年,四川盐茶转运使司请于所办余盐一万引内,量减带办两浙五千引之数。又分司运官亦言:“四川盐井,俱在万山之间,比之腹里、两淮,优苦不同,又行带办余盐,民不堪命。”中书省奏闻。敕带办余盐五千引,权行倚阁。

  辽阳盐场:太宗九年,立随车随引载盐之法。每盐一石价钱七钱半,带纳匠人米五升。乃马真皇后称制四年,合懒路岁办课白布二千匹,恤品路布一千匹。至元四年,禁东京懿州乞石儿硬盐,不许过涂河界。是年,命各位下盐课如例输纳。二十四年,滦州四处盐课旧纳羊一千头者,令依例纳钞。延祐二年,命食盐民户课钞。每两率加五钱。

  两淮盐场:至元十三年,命提举马里范张依宋旧例办课,每引重三百斤,其价为中统钞八两。十四年,改每引四百斤。十六年,岁办五十八万七千六百二十三引。十八年,增为八十万引。二十六年,减十五万引。三十年,以襄阳民改食淮盐,增八千二百引。大德四年,元贞二年,以河南亏两淮盐十万引,钞五千锭,遣札刺亦台鞠间,罪之。谕盐运司设关防之法,凡盐商经批验所发卖者,所官收批引牙钱,不经批验所者,本仓就收之。八年,停煎五万余引。天历二年,额办正余盐九十五万七十五引,中统钞二百八十五万二百二十五锭,工本自四两递增至十两。

  至元六年,两淮运司准行户部尚书运使王正奉牒:“本司自至元十四年创立,当时盐课未有定额,但从实恢办,自后累增至六十五万七十五引。客人买引,自行赴场支盐,场官逼勒灶户,加其斛面,以通盐商,坏乱盐法。大德四年,中书省奏准,改法立仓,设纲使运,拨袋支发,以革前弊。至大间,煎添正额余盐三十万引,通九十五万七十五引,客商运至杨州东关,俱于城河内停泊,听候通放,不下四十万余引,积叠数多,不能以时发放。至顺四年,前运使韩大中等又言:‘岁卖额盐九十五万七十五引。客商买引,关给勘合,赴仓支盐,顾船脚力,每引远仓该钞十二三贯,近仓不下七八贯,运至扬州东关,俟以次通放。其船梢人等,恃盐主不能照管,视同己物,恣为侵盗。及事败到官,非不严加惩治,其能禁止。其所盗之盐,以钞计之,不过折其旧船以偿,安能如数征之。是以星河客商,亏陷资本,外江兴贩,多被欺侮,而百姓高价以买不洁之盐,公私俱困。’窃照扬州城外,沿河两岸多有官民空闲之地。如听盐商自行买地。起造仓房,支运盐袋,临期用船,载往真州发卖,既防侵盗之患,尤为悠久之利,其于盐法非小补也。”既申中书户部及河南行省照勘。文移往复,纷纭不决。久之,户部乃定议,令于客商带纳挑河钱内,拨钞一万锭,起造仓房,仍咨河南行省,委官偕运司相视,果无违碍,而后行之。

  两浙盐场:至元十四年置,岁办九万二千一百四十八引。每引分二袋,每袋依宋十八界会子,折中统钞九两。十八年。增引为二十一万八千五百六十二。十九年,每引增钞四贯。二十一年,置常局以平盐价。二十三年,增引为四十五万。二十六年,减十万引。三十年,置局卖盐鱼于滨海渔所。三十一年,并四十所为三十四场。大德五年,增引为四十五万。至大元年,又增余盐五万引。延祐六年,岁引五十万引。七年,定盐课十分为率,收白银一分,每银一锭,准盐课四十锭。其工本钞,浙西正盐每引增至二十两,余盐至二十五两;浙东正盐增至二十五两,余盐三十两。

  至元五年,两浙运司申:

  本司自至元十三年创立,当时未有定额。至十五年始立额。办盐十五万九千引。自后累增至四十五万引,元统元年又增余盐三万引,每岁总计四十有八万。每引初定官价中统钞五贯,自后增为九贯、十贯,以至六十贯、一百贯,今则为三锭矣。每年办正课中统钞一百四十四万锭,较之初年,引增十倍,价增三十倍。课额愈重,煎办愈难,兼以行盐地界所拘户口有限。前时听客商就场支给,设立检校所,称检出场盐袋。又因支查停积,延祐七年,比两淮之例,改法立仓,纲官押船到场,运盐赴仓收贮,客旅就仓支盐。始则为便,经今二十余年,纲场仓官任非其人,惟务掊克。况本司地界居江枕海,煎盐停灶,散漫海隅。行盐之地,里河则与两淮邻接,海洋则与辽东相通。番舶往来,私盐出没,虽有刑禁,难尽防御。盐法堕坏,亭民消废,其弊有五:

  本司所辖场司三十四处,各场元签灶户一万七千有余,后因水旱疫厉,流移死亡,止存七千有余。即今未蒙签补,所据抛下额盐,唯勒见户包煎而已。若不早为签补,优加存恤,将来必致损见户而亏大课。此弊之一也。

  各纲运盐船户,经行岁久,奸弊日滋。几迟到场装盐之时,私属盐场官吏司秤人等,重其斤两,装为硬袋。出场之后,沿涂盗卖,以灰土,补其所亏。及到所赴之仓,而仓官司秤人又各受贿,既不加辨,秤盘又不如法。在仓日久,又复消折。袋法不均,诚非细故。不若仍旧令客商就场支给,既免纲运佳给水脚之费,又盐法一新,此弊之二也。

  本司岁办额盐四十八万引,行盐之地,两浙、江东凡一千九百六十万余口,每日食盐四钱一分八厘,总计为四十四万九千余引。虽卖尽其数,犹剩盐三万一千余引。每年督动有司,验户口请买。又值荒歉连年,流亡者众,兼以濒江并海,私盐公行,军民官失于防御,各仓停积累岁未卖之盐,凡九十余万引,无从支散。此弊之三也。

  又每季拘收退引,几遇客人运盐到所卖之地,先须住报水程及所止店肆,缴纳退引。岂期各处提调之官,不能用心检举,纵令吏胥坊里正等,需求分例钱,不满所欲,则多端留难。客人或因发卖迟滞,转往他所,引不拘纳,致令奸民藏臣在家,影射私盐。且卖过官盐之后,即将引目投之乡胥。又有狡猾之徒,不行纳官,执以兴贩私盐。此弊之四也。

  比年以来,各仓官攒,肆其贪欲,出纳之间,两收其利。凡遇纲船到仓,必受船户之贿,纵其杂和灰土,收纳入仓。或船户运至好盐,无钱致贿,则故生事留难,以致停泊河岸,侵欺盗卖。其仓官与监运人等为弊多端,是以各仓积盐九十余万引,新旧相并,充淡廊屋,不能支发,走卤消折,利害非轻。虽系客人买过之物。课钞入官,实恐年复一年,为患益甚。此弊之五也。

  五者之中,各仓停积为急务。验一岁合卖之数,止该四十四万余引,尽卖二年,尚不能尽,又复煎运到仓,积累转多。如蒙特赐奏闻,选委德望重臣,与拘该官府,从长讲究,定为良规,庶几课不亏而民受赐。

  六年,中书省奏选官整治江浙盐法,命江浙行省右丞纳麟及首领官赵郎中等提调,既而纳麟又以他故辞。

  至正二年,中书右丞相脱脱、平章铁木儿塔识等奏:“两浙食盐,害民为甚,江浙行省官、运司官屡以为言。拟合钦依世祖皇帝旧制。除近盐地十里之内,令民认买,革罢见设盐仓纲运,听从客商赴运司买引,就场支盐,许于行盐地方发卖,革去派散之弊。及设检校批验所四处,进任干廉之人,直隶运司,如遇客商载盐经过,依例秤盘,均平袋法,批验引目,运司官常行体究。又自至元十三年岁办盐课,额少价轻,今增至四十五万,额多价重,转运不行。今户部定拟,自至正二年为始,将两浙额盐量减一十万引,俟盐法流通,复还元额,散派食盐,拟合住罢。”敕从之。

  福建盐场:至元十三年,始收课为引六千五十五。二十年,增引为五万四千二百。二十四年。岁办盐六万引。二十九年,增引为七万,大德十年,增至十万。至大元年,又增至十三万。至顺元年,实办课三十八万七千七百八十三锭。其工本,煎盐每引递增至二十贯,晒盐每引至十七贯四钱。福建盐司辖十场,煎盐六,晒盐四。盐之色与净砂无异,名曰砂盐。贩徒插和砂土,不能辨别。大德五年,盐司出榜禁之。

  至元六年,福建运司申:“本司岁办课盐十有三万九引一百八十余斤,今查勘得海口等七场,至元四年闰八月终,积下附余增办等盐十万一千九百六十二引二百六十二斤。看详。既有积附余盐数,据至元五年额盐,拟合照依天历元年住煎正额五万引,不给工本,将上项余盐五万,准作正额,省官本钞二万锭,免致亭民重困。本年止办额盐八万九引一百八十余斤,计盐十有三万九引有奇,通行发卖,办纳正课。除留余盐五万余引,预支下年军民食盐,实为官民便益。”中书省从所拟行之。

  至正元年,诏:“福建、山东卖食盐,病民为甚。行省、监察御史廉访司,拘该有司官,宜公同讲究。”二年,江浙行省左丞与行台监察御史、福建廉访司及运使常山李鹏举、漳州等八路正官议得食盐不便,其目有三:一曰余盐三万引,难同正额,拟合除免。二曰盐额太重,比依广海例,止收价二锭。三曰住罢食盐,并令客商通行。中书省送户部定拟,自至正三年为始,将余盐三万引权令减免,散派食盐拟合住罢。其减证额盐价,与广海提举司事例不同,别难更议。右丞相脱脱、平章帖木儿达失等,以所拟奏行之。

  广东盐场:至元十三年,依宋旧例办课。十六年,办盐六百二十一引。二十二年,岁办引一万八百二十五。二十三年,增引为一万一千七百二十五。大德四年,增正余盐引至二万一千九百八十二。十年,又增至三万。十一年,增至三万五千五百。至大元年,又增余盐一万五千引。延祐五年,定岁煎五万五百引。五年,增为五万五百五十二。

  至元二年,监察御史韩承务言:“广东追所管盐课提举司,自至元十六年为始,止办盐额六百二十一引,自后累增至三万五千五百引,延祐间又增余盐,通正额计五万五百五十二引。灶户窘于工程,官民迫于催督,呻吟愁苦,已逾十年。泰定间蒙减免余盐一万五千引。元统元年,都省以支持不敷,权将已减余盐,依旧煎办,今已二载,未蒙住罢。窃意议者,必谓广东控制海道,连接诸番,船商辏集,民物富庶,易以办纳,是盖未能深知彼中事宜。本道所辖七路八州,平土绝少,其民力耕火种,巢颠穴岸,崎岖辛苦,贫穷之家,经岁淡食,额外办盐。卖将谁售?所谓富庶者,不过城郭商贾与舶船交易者数家而已。灶户盐丁,十逃三四,官史畏罪,止将见存人户勒令带煎。又有大可虑者,本道密迩蛮獠。民俗顽恶,诚恐有司责办太严,敛怨生车。如蒙捐此微利,以示大信,疲民幸甚。”中书省送户部定拟,自元统三年为始,广东提举司所办余盐,量减五千引,中书省以所拟奏行之。

  广海盐场:至元十三年置,办盐二万四千引。大德十年,大德二年,增盐价一引为六十贯,工本十贯。独广西如故。增引为三万一千。至大元年,又增余盐一万五千引。延祐二年,正余盐通为五万一百六十五引。

  至元五年,湖广行省言:“广海盐课提举司额盐三万五千一百六十五引,余盐一万五千引。近因黎贼为害,民不聊生,正额积亏四万余引,卧收在库。若复添办余盐,困苦未苏,恐致不安。事关利吉,如蒙除免,庶期元额可办,不致遗患边民。”户部议:“上项余盐,若全恢办,缘非元额,兼以本司僻在海隅,所辖灶民,累经掠劫,死亡逃窜,民物凋敝,拟于一万五千引内,量减五千引,以纾民力。”中书省以所拟奏行之。

卷七十二 志第三十九

  ○食货五

  △酒醋课 茶课 市舶课

  酒醋课。大宗三年,立酒醋局坊场官,榷酤办课,仍以州府县司长吏充提点官,隶征收课税所,其课税验户口多寡定之。六年,颁酒曲醋货条禁,私造者依条治罪。

  至元十年,御史台言:“酒户见纳课程,每石卖钞四两,内纳官课钞一两。葡萄酒每一千斤卖钞一百两,内纳官课钞六两。此系榷货,难同商税。葡萄酒合依酒户一体纳课。”户部议:“葡萄酒不用米曲,与酿造不同,仍依旧例,三十分取一。”

  至元十五年,禁私酒,造酒着笞七十七,财产断没,饮者笞一十七。

  二十年,申严酒禁,有私造者财产、女子没官,犯人配役。二十二年,听农民造醋自用,免其课税。酒课,除大都、河西务、杨村所管州城,依例官司榷酤外,腹里、大都、上都、江南、福建、两广乡村地面,交百姓自行造酒办酒,每石输钞五两。先是,卢世荣秦:“大都酒课,日用米千石。以天下之众,比京师当居三分之二,酒课当日用米二千石。今各路总计日用米三百六十石而已,其奸欺隐盗如此,安可不禁。臣等已责各官增旧课二十倍,有不如数者重治其罪。”世祖方委任世荣,不以为苛急也。至是,罢榷酤法,听民自造,增课钞一贯为五贯云。

  二十九年,阿老瓦丁言:“杭州岁办二十七万余锭,湖广、龙兴岁办止九万锭。请减杭州岁课十分之二,交湖广、龙兴、南京三行省分办。”从之。

  大德五年,定犯界卖酒,仍依断决追罚旧例,十瓶以下罚钞一十两,决二十七。十瓶以上,罚钞四十两,决四十七。酒虽多,止杖六十,罚钞五十两。其酒给还原主,仍勒令出境。八年,大都酒课提举司设糟房一百所。九年,并为三十所,每所一日所酝,不得过二十五石。十年,增三所。至大三年,又增为五十四所。

  延祐六年,常德路副达鲁花赤哈琳言:“窃维圣朝,推好生之仁,刑广恤加之意,法贵得中,刑宜从薄。始立榷酤之时,官设酒库,出备米曲工本,造酒发卖。百姓不得私自酝造,亦犹盐扬支用官本,灶户煎盐发卖办课,故犯酒禁者与犯盐之法同。已后废榷酤之法,酒醋课程散入民间恢办,诸人皆得造酒。有地之家,纳门摊酒课者,许造酒食用。造酒发卖者,止验米数赴务投税。其造卖而不税者,是与匿税无异。今官司往往将犯人依例决杖七十,籍没一半财产。若富有之家,安肯吝惜税钱,当此重罪。皆因比年水旱相仍,贫民生计艰难,造酒私卖,以资过活。愚而无知,妄思漏税,事发到官,无论升斗之末,一体科断。虽有籍没之名,其实贫家小户并无财产。况犯私茶者,止断没所犯货物,以此较之,轻重似觉不伦。今后有匿酒税者,如蒙减轻,依匿税例科断,似用法得中,不失恤刑之美意矣。”部议从之。其岁课之数,惟天历三年有籍可征:

  酒课

  腹里,五万六千二百四十三锭六十七两。

  辽阳,二千二百五十锭十一两。

  河南,七万五千七十七锭十一两。

  陕西,一万一千七百七十四锭三十四两。

  四川,七千五百九十锭二十两。

  甘肃,二千七十八锭三十五两。

  云南,贝八二十万一千一百十七锭。

  江浙。十九万六千六百五十四锭二十一两。

  江西,五万八千六百四十锭十六两。

  湖广,五万八百四十八锭四十九两。

  醋课:

  腹里,三千五百七十六锭四十八两。

  辽阳,三十四锭二十六两。

  河南,二千七百四十锭三十六两。

  陕西,一千五百七十三锭三十九两。

  四川,六百十六锭十二两。

  江浙,一万一千八百七十锭十九两。

  江西,九百五十锭二十四两。

  湖广,一千二百三十一锭二十七两。

  榷茶。始于世祖至元五年,用运使白赓言,榷成都茶,于京兆、巩昌置局发卖。私卖者,其罪与私盐同。六年,始立西蜀四川监榷茶场使司掌之。

  十二年,既平宋,复用左丞吕文焕言,榷江西茶。以宋会子五十贯准中统钞一贯。十三年,定长引短引之法,以三分取一。长引,每引计茶一百二十斤,收钞五钱四分二厘八毫。短引,计茶九十斤,收钞四钱二分八毫。是岁,征一千二百余锭。十四年,取三分之半,增至二千三百余键锭。十五年,运使木八刺管办,长引增收钞一两八分五厘六毫,短引增收钞八钱四分五厘六毫,办钞六千六百余锭。

  十七年,用运使卢世荣言,革去长引,止用短引,末茶每引收钞二两四钱九分,草茶收钞二两二钱四分。又创立门摊食茶课程一千三百六十余锭,每岁添荅入额。是年,增至一万九千八百余锭。十八年,定贩茶者赍公据赴茶司缴纳,倒给茶引,赍引卖茶。卖毕,限三日内缴引,即时批抹。逾跟匿而不缴,杖六十。因而冒用或改抹增添及引不随茶者,亦同私茶断。是年,增额至二万四千定。十九年,置官局于江南,令贩客卖引,通行货卖。

  二十一年,江州榷茶都转运使廉恂言:“本司至二十年,茶课年终办到二万八千定。若于本司每年纳卖三十五万引上,每草茶一引,元价二两二钱四分,添钞一两九分,每引作三两三分,末茶二两四钱九分,添钞一两一分,每引作三两五钱,周岁约办钞二万四千锭。加贩茶客四千定,计二万八千定,已过卢运使数目,却将食茶课程革去,如此恢办,庶免百姓食茶搅扰之害,课亦不亏。”中书省议从之。二十二年,令襄阳、真州、庐州、淮安州、阳逻渡等处关防,勿令江南茶货渡江,侯腹里路分,将无引茶货卖绝,再放行。二十三年,又以李起商言,每引增至钞五贯。是年,征至四万余锭。二十四年,申严私茶之禁。

  二十五年,尚书省奏颁榷茶条面,

  一,茶课,依茶引向条画施行。

  一,纲船,官司不得拘撮。

  一,旧引依限赴官司缴纳,每季申报尚书省照勘。

  一,官史军民诸色头目人等,无得虚桩煽惑,沮坏见办课程。

  一,茶园,不得纵头匹损坏。

  一,除职官外,其余运司合差人员,选有行止、有家业者充之。

  一,差官巡绰,出给差札者,不得夹带私茶。

  一,依旧例,管民正官充提点官。

  一,元认课额及额外增羡,须尽实到官,如有亏负,勒令赔偿,更行治罪。

  一,蒙古万户千户头目人等。无得非理婪索榷茶司酒食嫩花符物。

  是年,改立江西都督转运司。二十六年,阿里浑萨里、叶李符增引税为十贯。三十年,又改江南茶法,凡管茶提举司十六所,罢其课少者五。先是,茶引之外,又有茶由,以给零卖者,每由茶九斤,收钞一两。至是,自二斤至三十斤,分为十等焉。

  元贞元年,有献利者言:“旧法,江南茶商至江北者,又税之。其在江南卖者,亦宜更税如江北之例。”中书户部议堆江南三千锭,不更税。是年,额至八万三百锭。至大四年,增额至十七万一千一百三十一锭。皇庆二年,更定江南茶法,又增至十九万二千八百六十余锭。

  延祐五年,前江商茶运副法忽鲁丁言:“所办茶课,以二十万锭为额。每引一道,旧例官钱十两,今通作中统钞十五两。批验每引,旧例官钱一钱,今通增作中统钱一钱五分。茶由每引,旧例官钱一钱一分一厘一毫二丝,今通增作中统钞一钱六分六厘六毫八丝。如此减引添钱,必可增至三十万锭。”中书户部议:“每岁量发引目一百万道,每引添中统钞二两五钱,通作十二两五钱,作额恢办。”敕从之。法忽鲁丁又言:“运司止是亲榷江、兴二路,其余课钞,系各处提举司,并有带办,径赴各行省缴纳。宣将运裁罢。”部议恐亏兑课额,不允。七年,又增至二十八万九千二百十一锭。较至元十三年课额,增二十余倍焉。天历二年岁额与延祐同。

  后至元二年,江西茶运司同知万家驴言:“本司岁办课额二十八万九千三百余锭。除门摊批验钞外,茶引一百万张,为钞二十五万锭。木茶自有官卸筒策阁坊,其零斤草茶由帖,每年印造一千三百八万五千二百八十九斤。茶引一张,照茶九十斤,客商兴贩。其小民买食及江南广东去处零斤采卖,皆须有帖券卖茶由。至于夏秋,茶由已绝,民间阙用。以此考之,茶由数少课轻,便于民用而不敷。每岁合印茶由,以十分为率,量增二分,计二百六十一万七千五十八斤。依引目内官茶,每斤收钞一钱三分八厘八毫八丝,计增七千二百六十九定七两,比较减去引目二万九千七十六张,庶几引不停闲,茶无私积。“中书省如所议行之。

  至正二年,监察御史李宏言,“榷茶之制,古所未有。自唐以来,其法始备。国胡既于江州设立榷茶都转运司,仍于各路出茶之地设立提举司七处,专任散据卖引,规办国课,莫敢谁何,每至十二月初,差人勾集各处提举司官吏,关领次年据引。及其到司,旬月之间,司官不能偕至,吏贴需求,各满所欲,方能给付据引。此时春月已过,及还本司,方欲点对给做,又有分司官吏,到各处验户放据卖引。每引十张,除正纳官课一百二十五两外,又取要中统钞二十五两,名为搭头事例钱,以为分司官吏馈赆之资。提举司量以榷茶为名,其实不能专散据卖引之任,不过为运司官吏营办资财而已。既见分司官吏所为若是,亦复仿效迁延。及茶户得据还家,已及五六月矣。中间又存留茶引二三千本,以茶户消乏为名,转卖与新兴之户,每据又多取中统钞二十五两,上下分派,各为己私。不知此符之钱。自何而出?其为茶户之苦,有不可言。至如得据在手,碾磨方兴,吏卒踵门催并初限。不知茶未发卖,何从得钱?间有充裕之家,必须别行措办。其力薄者,例社拘监,无非典鬻家私,以应官限。及终艰,不足备上司紧迸重复勾追,非法苦楚。此皆由运司给引之迟,分司苛取之过,茶户本图求利,反受其害,日见消乏逃亡,情实堪悯。今若申明旧制,每岁正月须要运司尽特据引给付提举司。随时派放,无得停留在库,多收分例,妨误造茶时月,如有过期,别行定罪,违者从肃政廉访司依例纠治,如此庶茶司少革贪黩之风,茶户免损乏之害。“中书省以其言切直。移咨江西行省,委官与茶运司讲究,如果便益,依所言行之。

  世祖定江南。凡江浙、闽、粤滨海之地,与外番互市,以市舶官主之,大抵因朱之旧法。其货以十分取一,粗者十五分取一。至元十四年,立市舶司于泉州,以福州行省忙古斛领之。立市舶司于庆元、上海、激浦,以安抚使杨发领之。每岁招集舶商贸易。次年回帆,依例抽解,然后听其货卖。

  十七年,上海市舶司招船提控王楠上言:“泉、福等路商船,贩吉布条铁等物,其税额不宜与番货等。”乃定双抽、单抽之法,番货双抽,土货单抽。十九年,又用中书左丞耿仁言,以钞易钢钱,令市舶可以钱易海外金珠货物,仍听舶户通贩抽分。二十年,复定抽分之法。是年,忙古斛言,舶商皆以金银易香木。乃下令禁之,惟铁不禁。

  二十三年,市舶司卢世荣请出系官钱万定,自具船给本,选贾人至海外贸易诸货。其历获之息,以十分为卒,官取其七,贾人得其三。凡权势之家,不得用已钱为番贾,犯者罪之,仍籍其家产之半。禁海外贸易者,毋用铜钱。是年,以市舶司隶泉府监,改广东转运市舶提举司为盐课市舶司。未几,复置焉。二十五年,又禁广州官民,毋得运米至占城诸番。二十六年,沙不丁上市舶司岁献珠四百斤金三千四百两,命贮之以待贫乏者。

  二十八年,令市舶验货抽分。是年,中书省定抽分之数及漏税法,凡商贾贩泉、福等路,已抽之物,于本省有市舶司之地卖者,细色于二十五分之中取一,粗色于三十分之中取一,免其纳税;其就市舶司买者,止于卖处收税,而不再抽。漏舶货物,依例断没。

  三十年,中书省臣奏:旧纪三十年,行大司农司燕公楠、翰林学士承旨留梦炎言:“杭州、上海、澉浦、温州、庆元、广东、泉洲置市舶司,惟泉州物货三十分抽一,余皆十五抽一。乞以泉州为例。”从之。错误殊甚,今不取。访闻有留状元称知市舶事例,又前行大司农司丞李璮颜报到亡宋抽分市舶则例,今会集各处行省官、行泉府司官并留状元及李璮颜同议,拟整治市舶司条律,奏请施行:

  一,定例抽分,粗货十五分取一分,细货十分取一分,并依泉州现行体例,从市舶司司更于抽讫货物内,以三十分为率,抽舶税一分,听舶商住便贸易。

  一,权豪富户入番贸易者,与商贾一例抽分,匿者罪之,钱物断没,以三分之一与首告人充赏。

  一,行省、行泉府司、市舶诸官吏,交舶商捎带私钱贸易,匿不抽分者,与上同。

  一,市舶内如有进呈贵细货物,应由行省移咨中书省奏闻,不得影射隐瞒,违者罪之。

  一,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人夹带商贾过番贩卖,如无许免抽分明谕,仍依例抽分,违者罪之。

  一,舶商所领公凭,明填所往何国,不许越投他处。如因风浪打往他国,就贩卖货物者,至回帆时,取间别无虚诳,依例抽分。

  一,每船许带小船一只,名曰柴子船。

  一,商船遭风,准与消落凭验,若诳言遭风等事,究间断没施行。

  一,商人不请凭验者,船物没官,犯人杖一百七十。一,舶商所携兵器,依例随住船处申明寄库,起舶日给还。

  一,舶商所募人等,市舶司申给文凭,五人为保。

  一,商舶回帆,以物籍公验纳市舶司。

  一,商舶虽赴市舶司抽分,而货物有巧为藏匿者,即系漏籍,没官断罪。

  一,金银锅铁及男女口,并不许下海私贩。

  一,行下衙门不得将商船差占,有妨兴贩。

  一,官吏知竹受赂,船客隐税者,依条断罪。

  一,舶商及销工人等,合行优恤,并与除免杂役。

  一,番人将带舶货,从本国于公验空纸内填写姓名、物件、斤重,至市舶司依例抽分,仍差廉干正官发卖。将民间必用及不系急用物色,验分数互相塔配,须通行发卖,限四月事毕。

  一,行省、行泉府司、市舶司官须预期至抽解处,以待舶船到岸,依例抽收。一,市舶司轮派正官于舶船开岸之日,亲行检视,仍取检视官结罪文状施行。

  三十一年,诏有司勿拘海舶,听其自便。

  元贞元年,以舶商隐漏物货者多,命就海中逆而阅之。二年,禁海商以细货于马八儿、呗喃、梵答刺亦纳三番国交易。别出钞五万定,令沙不丁等议规运之法。

  大德二年,并澉浦、上海入庆元市舶司。是年,置制用院;七年,以禁商下海,罢之。

  延枯元年,禁人下番,官自发船贸易,回帆之日,细物十分抽二,粗物十五分抽二。七年,禁入番将丝银细物易于外国。

  至治二年,复立泉州、庆元、广东提举司,申明市舶之禁。三年,听海商贸易,归征其税。

  泰定元年,诸海舶至者,止令行省抽分。三年,命有司依累朝呈献例,给买宝货者之直,天历元年,以其耗蠹国用,禁之。

卷七十三 志第四十

  ○食货六

  △常课 额外课 和籴 和买 斡脱官钱

  凡商贾之税,岁有定额,谓之常课;无定额者,谓之额外课。

  太宗二年,立征收课税所,凡仓库院务官,选有资产及谨饬者充之。所办课程,每月赴课税所输纳。有贸易借贷者,徒二年,杖七十;所官扰民贪婪者,罪亦如之。定诸路课税杂税,三十分取一。

  中统四年。用阿合马等言,凡京师权势之家为商贾,及以官银卖买者,并赴务纳税,入城不吊者引向匿税论。

  至元七年,申明三十分取一之制,以银四万五千定为额,有溢额者别作增余。凡典卖田宅不纳税者,禁之。二十年,颁李报课程比附增亏事例。是年,定上都税课六十分取一,由旧城市肆院务迁入都城者。四十分取一。二十二年,减上都课税,一百两之内取七钱半。二十六年,从桑哥言,增天下商税腹里为二十万定,江南二十五万定。二十九年,定输纳之限,不许过四孟月十五日。三十一年,诏商税有增余者,毋作额。

  元贞元年,复增上都税课。天历二年商税总入之数:

  大都宣课提举司,十万三千六定十一两。

  大都路,八千二百四十二定九两。

  上都留守司,一千九百三十四定五两。

  兴和路,七百七十定十七两。

  永平路,二千二百七十定四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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