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际恒文集卷二十八
自晋失伯后,鲁欲尊吴为伯,然仅能致晋,即宋、卫亦不至,则 吴亦安能为伯哉?此条先书晋,常也,非不与夷狄主中国之说也;书「吴子」文配晋侯。,亦常也,非进吴之说也。
楚公子申帅师伐陈。
楚乘吴会黄池,又为越所入,故又伐陈,以吴不能救也。自是陈危矣。
于越入吴。
柏举之役,于越入吴,吴亦可以知儆戒矣,乃复侈然为黄池之会,而越又入焉,吴之恃勇寡识,所以卒至于灭亡也。
秋,公至自会。晋魏曼多帅师侵卫。
踵七年之侵也。
葬许元公。九月,螽。冬十有一月,有星孛于东方。
孛星旦见,故曰东方。
盗杀陈夏区夫。十有二月,螽。十有四年春,西狩获麟。
此与书「宋六鹢退飞」,书「鲁瞿鹆来巢」同,皆记异也。然麟为不恒有之物,祥兽也,今为狩获以死,则祥而灾矣。孔子尝曰「凤鸟不至,河不出图,吾已矣夫」,兹有感于麟之获也,故修春秋至此遂辍笔焉耳。
春秋无例详考
新安首源姚际恒
无「隐无正」之例
隐公自元年书「春王正月」以后,无正月之事,故不书正月。谓隐十年无正,将逊乎桓,谬妄之说也。将逊乎桓,何以无正月乎?既将逊乎桓,无正月,尤宜自元年起,何以元年有正月乎?若以其将逊,不言正月,则虽正月有事,亦将却之乎?若是何以为史!此编特论无例,但以其言例者统辨之,不分出三传及胡氏,览者自查之,后放此。又,公、谷及胡氏,通论中本不辨,兹辨之者,以其言例也。
无「桓无王」之例
桓元年、二年,及十年、十八年皆书「春王正月」,余皆书「春正月」,盖「春正月」者旧史也,于「春」下加「王」者,孔子之取义也,详隐元年。其中无「王」子,偶遗而未加耳。若谓贬桓为弒君,故不书王」,则终桓之世皆当不书,元年尤不宜书,何以元年书,又二年、十年、十八年亦书乎?其为仍旧史而未加明矣。且此后宣公亦预弒者,何以皆书乎?以此为说,何异童稚,乃于二年及诸年之书「王」者无以处之,又别造种种邪说,更不足辨、不胜辨矣。
无「定元年无正」之例
凡新君踰年即位,必书「春王正月」。公即位,若上年即位,则虽正月无事,亦必书「春王正月」以系之平常之年,一春无事,始书「春王正月」,若二、三月有事,则不书也。,今定公六月始即位,其称元年,盖追称之,实则犹是先君之年也,故不书「春王正月」,迨三月有事,始书「春王三月」,一如平常之年焉。竖儒生性不灵,冒昧妄生邪说,可笑也。今见三传旧本亦依其言,皆于「春王三月」四字截「春王」二字为一条,「三月」及下事为一条,又可骇也。
无「王称天、不称天」之例
旧史称「王」,孔子加「天」字于上,所以尊王,为取义之大者也。其无「天」字者,乃仍旧史偶遗也。亦如「春至正月」失「王」字之义耳。终桓之世,周来聘者三,求车者一,皆称「天王」,惟庄元年书「王使荣叔来锡桓公命」,如以为桓弒君,其薨后锡命,贬王不称「天」,然则桓生存之时,王下聘诸事何以反不贬王而称「天」乎?又,文五年夫人风氏薨,王使人归含且赗,及会葬,亦皆称王,无「天」字,乃又谓天子归含赗于诸侯之妾,故却「天」字。然则惠公之仲子亦妾也,王来归赗称「天」者何也?且经于他处王不称「天」者亦有矣。桓五年「蔡人、卫人、陈人从王伐郑,又「公朝于王所」,皆不称天也。
十二公无「书即位、不书即位」之例
十二公惟隐、庄、闵、僖四公不书即位。按:公薨,嗣君于殡奠毕即于柩前即位为君,至明年改元,复于正月元日行即位礼,仿尧典「月正元日,舜格于文祖」之义,故书「即位」也。亦有殡奠毕即于柩前行即位礼,谓之「即位于先君之年」,故明年正月不复行即位礼者,如是则亦不书矣。此隐、庄、闵、僖四公之所以不书即位也。今说者谓隐不书「即位」,摄也。隐实继立为君,非摄也。书「元年」,书「正月」,生称「公」,死称「薨」,一一与他公同,何独谓之摄乎!谓庄不书「即位」,为文姜出故。按:下书「三月夫人孙于齐」,则文姜自上年夏公之丧至自齐,时文姜已归矣,至三月又书「夫人孙齐」可见。乃谓文姜出,岂非梦语耶?谓闵不书「即位」为乱,然宣公亦乱,何以书「即位」乎?谓僖不书「即位」为公出故,公实尝出也,即据左氏谓公上年八月出即归矣,何以次年不行即位礼乎!又或谓凡继弒君不言即位,隐非继弒君也。又或谓四公内无所承,上不请命,尤谬!上不请命,十二公皆然,何独四公!若夫桓宣之弒君而书「即位」,定之为强臣所立而书「即位」,岂内有所承者哉?
无「日、不日」之例
凡不日,除本不必日之外,其余皆阙也。日食日不日 日食必于日月交会之辰,故在朔日。是以桓三年书「王辰朔」也。举其事之在前者以例其余,后放此。诗亦曰「十月之交,朔日辛卯,日有食之」是也。若隐三年书「己已」,则失「朔」字也;桓十七年书「朔」,则失日也;庄十八年书「三月」,则并失日与朔字也。乃谓言日不言朔,食晦日也;无晦日日食者,谓言朔不言日,食既朔也;无二日日食者,谓不言朔不言日,夜食也。夜统于日,焉有不言日与朔乎?尤凿。内大夫卒日不日 隐元年「公子益师卒」,不日。或谓公不兴小敛,或谓远,或谓恶,胡氏亦能辨之,不复赘。乃其自谓恩数有厚薄,则仍袭不与小敛之说,可笑也。前人辨之云:宣公以后与文公以前年数略同,而日卒之数近倍,然则何以于前者皆恩薄,而后者皆恩厚乎!
亦确论也。诸侯卒日不日 隐三年「庚辰,宋公和卒」。谓诸侯日卒「正也」。若隐七年滕侯卒不日,安见滕侯之非正乎,且有不月者,是并失其月也。僖十四年「冬,蔡侯肸卒」。谓「诸侯时卒,恶之也」。夫蔡侯有何可恶?岂以其从楚乎?然则当时郑、陈诸国之从楚者多矣,何以其卒皆书日乎?诸侯葬日不日 诸侯之葬虽亦有当时、过时、不及时之不同,然或以日不日为当时、过时、不及时之例,似可,乃当时、过时、不及时者皆有日不日,则其不可为例明矣。于此而又分例焉,其妄何足辨哉!盟日不日 日者,隐二年「秋八月庚辰,公及戎盟于唐」。谓「书日,严之也」。若六年「夏五月辛酉,公会齐侯,盟于艾」,不知何以严之乎?又僖九年「戊辰,诸侯盟于葵邱」。
或谓「危之」,或谓「美之」,将奚从!不日者,隐元年「公及邾仪公盟于蔑」,谓「不日,其盟渝也」。则全经所书盟,其渝者十之九,何以皆日乎?且庄十三年「公会齐侯,盟于柯,又谓「不日,信之也」,将奚从?外盟日不日 隐八年「庚午,宋公、齐侯、卫侯盟于瓦屋」,谓「诸侯之参盟,于是始,故谨而日之」。不知元年「及宋人盟于宿」,鲁、宋、宿三国也,参盟实始于此,并未尝谨而日之也。入日不日 隐十年壬午,「齐人、郑人入郕」,谓「日入,恶入者也」。若僖二十年郑人入滑」不日,独不恶入乎?取日不日 隐十年「辛未取郜、辛巳取防」,此因取二邑,故分别日之。若日「取郜、取防」,则不知为同日事异日事也。乃谓「取二邑,故谨而日之」,岂非梦语乎?
伐日不日 伐不言日者,以但知往伐而不知战于何日,且不胜纪也。若书「战」,则必有日矣。以其有胜败,故言「战」。庄二十八年「甲寅,齐人伐卫,卫人及齐人战」,以是日伐,即以是日战也。夫伐我则当与战矣,迟速因乎其时耳,乃谓日者,深疾卫之是日与战,若然,则当束手受其缚乎?弒未成君日不日 文十八年「子卒」,不日,谓不日,「不忍言也」。若庄三十二年「己未,子般卒」,独忍言乎?
无来朝时与月之例
桓二年「秋七月,杞侯来朝」,谓朝时此月者,以桓弒君,故谨而书之也。若成六年「夏六月,邾子来朝」、七年「夏五月,曹伯来朝」、定十五年「春王正月,邾子来朝」,成、定非弒君者,何为亦月乎?
无诸侯「名、不名」之例
诸侯生名不名 诸侯不生名,是矣,然而孔子亦未尝自定为例也。何以见之?桓七年「谷伯绥来朝」、「邓侯吴离来朝」,非生名乎!盖以其国小而远,又其后之卒无由以知,故于此名之也。或谓「贱之」,圣人岂贵大贱小乎?或谓「失国之君」,失国当书「来奔」,不当书「来朝」矣。或谓以桓公故,贬而书名,去年冬,「纪侯来朝」,何以不书名乎?然此犹小国也,虽大国亦有之。昭十一年「楚子虔诱蔡般杀之于申」,楚子非生名乎?或谓以其诱中国之君而杀之,故谨而名之,然则诸侯不生名之例无可知矣。不然,当日「贤诸侯,不生名」乃可,何为不然也?楚子名说详文下。诸侯失国名不名 诸侯失国固多名者,然庄四年「纪侯大去其国」,十八年「齐师灭谭,谭子奔莒」,僖五年「楚人灭弦,弦子奔黄」之类,皆不名,其无失国名之例可知矣。或谓圣人与纪侯不争而去,然则谭弦皆不争耶?且安见他国名者之争耶?诸侯出奔名不名 桓十五年「十五年」,应作「十六年」。「卫侯朔出奔齐」,此名也;僖二十八年,「卫侯出奔楚」,此不名也,无例也。诸侯归名不名 僖二十八年「卫侯郑自楚复归于卫」,此名也;成十六年,「曹伯归自京师」,此不名也,无例也。执而归名不名 僖二十八年「曹伯襄复归于曹,此名也;「成十六年曹伯归自京师」,此不名也,无例也。以诸侯归名不名 僖二十六年「楚人灭夔,以夔子归」,不名,谓夔子以无罪见讨,然则蔡侯献舞、路婴儿、沈嘉、许斯、顿、胡豹、曹阳、邾益皆有罪邪?
无「诸侯灭同姓而名」之例
谓诸侯灭同姓名者,只以僖二十五年「卫侯毁灭邢」而云。不知此「毁」字盖因下「卫侯毁卒」而误连上也,不知其误,遂妄论也。若僖二年「虞师、晋师灭下阳」,虢、虞,晋之同姓也;庄四年「纪侯大去其国」,纪,齐之同姓也,何以皆不名乎?
无「诸侯卒名、不名」之例
诸侯卒名,其不名者阙也。隐七年「滕侯卒」,谓「不书名,未同盟也」。按:同盟卒而不名者甚多,即以隐八年「蔡侯考父卒」言之,未与同盟,何为名乎?又以「宿男卒言之,元年及宋人盟于宿,已同盟矣,何为不名乎?若以为小国不名,如薛、杞、滕,小国也,「薛伯卒」、「杞子卒」、「滕子卒」,此皆不名也;「薛伯谷卒」、「耆伯?卒」、「滕子原卒」,此名也,则无小国不名之例也。若秦,大国也,亦不名,昭五年、定九年、哀三年皆书「秦伯卒」,则以其荒远而阙之可知也。
无「鲁会书葬,鲁不会不书葬」之例
说者谓外诸侯葬,因鲁往会而书,谬也。凡鲁往会葬则必书其人。 文六年「公子遂如晋葬晋襄公」 宣十年「公孙归父如齐葬齐惠公」 昭三年夏「叔弓如滕,五月,葬滕成公」 昭十年「叔孙婼如晋葬晋平公」 昭十一年「叔弓如宋葬宋平公」 昭十二年「九月,季孙意如如晋葬晋昭公」,则凡不书「某至某国」,但书「葬某国某公」者,皆无人往会葬可知矣。不然,何以有书者,余皆不书乎?且若桓十三年「三月,葬卫宣公」,岂有二月方与卫战,而三月往会葬乎?哀十年「五月,公至自伐齐,葬齐悼公」,又岂有方伐之归,即使人往会葬乎?又若昭八年「葬陈哀公」,是时陈已灭矣,岂犹循诸侯会葬之礼乎?尤可证其不然也。又鲁有来会葬者,襄三十一年书「滕子来会葬」,其不书者,亦可知他国无人来会葬也。
无「书外灾,为鲁吊」之例
说者谓书外灾为鲁往吊,昭九年「陈灾」,于时陈已为楚灭,何吊焉?
无「诸侯书葬、不书葬」之例
诸侯卒葬,常也。惟吴楚之君不书「葬」,以其为蛮国而外之也。其余书「卒」不书「葬」者,阙也。僖九年「宋公御说卒」,不书「葬」,谓未葬而襄公会诸侯,为襄公讳也。若成三年宋公、卫侯伐郑,皆未葬,何以书「葬」,不为之讳乎?且经为内讳有之,未有为外讳者也。 僖二十三年「宋公兹父卒」,不书「葬」,谓失民也。然则凡诸侯书「葬」者,皆得民乎? 宣九年,晋成公、卫成公皆不书「葬」,谓鲁不往会于二国,皆有故。若卫宣公、齐悼公方伐其国见上。,何以往会而书葬乎? 君遇弒多不书「葬」,乱而不得其实,非贼不讨不书葬之谓也。桓二年「宋督弒其君与夷」,文十四年「齐侯潘卒」,皆不书「葬」。谓讨其贼而不葬,若蔡景公、许悼公何以书「葬」乎?别见下。他若隐七年「滕侯卒」,八年「宿男卒」,桓十二年「陈侯跃卒」,庄十六年「邾子克卒」,二十五年「卫侯朔卒」之类,皆不书「葬」,无以言之,则概曰「怠于礼」,「弱其君」。夫「怠于礼」,「弱其君」,谓小国也,何以小国多有葬者,大国亦有不葬者乎?以是这鲁君冤矣。何其荒唐谬悠之甚乎?
无「君弒,贼未讨,不书葬」之例
谓君弒,贼未讨,不书「葬」者,徒以鲁隐、闵二公不书「葬」,故为此邪说耳。不知隐、闵不书弒,故以不书「葬」见之,此春秋之取义也。若外诸侯,知其葬则书,不知其葬则不书,安问见弒者贼讨乎?未讨乎?而以是为例也?若襄三十年「四月,蔡世子般弒其君固」,「十月,葬蔡景公」,无以言之,乃谓「君子辞也」,又谓「不忍使父失民于子也」,其晦塞不通,岂非遁辞之穷乎?昭十九年「五月,许世子止弒其君买」,「冬,葬许悼公」,无以言之,谓「不成乎弒」,赦止之罪也,又谓「不使止为弒父也」,尤可恨。若然,乱臣贼子乐得而弒君父矣,何惧乎?以此例说春秋,万世之罪人也。
无「王不书葬」之例
王不书葬,亦阙也。谓王不书「葬」者谬也。诸侯尚书「葬」,岂王反不书「葬」乎?因谓「过时书」、「不及时书」、「我有往者书」,从而为之辞,益谬也。如我有往,则文十年「叔孙得臣如京师葬襄王」,昭二十二年「叔鞅如京师葬景王」,必书之,其它虽书「葬」而不书某往,其不往可知矣。又有谓「凡书葬王者皆公亲往」,尤谬。大夫往诸侯且书,往王且书,况公乎!不必辨矣。
无予夺诸侯爵号之例
春秋杞、滕皆侯爵也。经于杞或称伯、或称子,于滕或称子,于薛或称伯,皆降也。其故何也?杞、滕、薛皆小国,其朝觐贡赋力不能备礼,故愿降卑以从事,其来赴以是书,则史亦以是书之,孔子不复有所更易也。其谓孔子有所进退予夺者,邪说也。不然,何独于数小国而屡易之乎?及其于大国或称爵或称人,则又以为进退予夺在是,尤谬。「人」者,通上下之称,称「人」,则或有君,或有大夫,不可一?而论,各因其事也。于此不胜辨,各详文下及后条。若吴、楚之君本为蛮国,故恒抑之。如楚先称「楚」又其先称期,从其旧号,与称楚同。,后称「楚人」,后称「楚子」,亦非是进退。盖其初抑之,其后与中国会盟征伐日益盛大,不可复抑,且便文也。详文下。然其后称「楚子」、亦称「楚人」,原未尝一其称也,吴亦同。
无「盟」与「同盟」之例
「盟」与「同盟」,一也。春秋以前皆书「盟」,自「庄」十六年始书「同盟于幽」,盖从赴文也。齐桓始伯,为此夸大之词也。其谓「同外楚」、「同尊周」,并谬,又谓「志同欲,所以与桓」,又谓「小国愿与之盟,非出于勉强,故曰『同盟』」。然则僖二年盟于黄,非同欲而愿与之盟乎?何为不称「同」以与桓也?又葵邱之盟谓美之大者,又何不称「同」以与桓乎?迨后襄十一年「同盟于亳城北」,郑寻从楚伐宋,又谓「书同盟,以见其既同而又叛」;襄二十五年「诸侯同盟于重邱」,又谓晋侯受赂,故「特书曰同」。若然,则渝盟也、受赂也皆书「同」,是书「同」者,又以其「不同」也,岂非反复其说之小人乎?
无「围」与「同围」之例
同围犹共围也,「围」与「同围」一也。襄十八年「诸侯同围齐」遂谓诸侯共疾齐,同心而围之,谬也。夫疾齐者,以齐之伐鲁耳,鲁疾而他诸侯不甚疾也。况有邾、莒在,邾、莒者,党齐而伐鲁者数矣,今迫于晋命,不得已而围齐,又岂同心者哉?大扺造谬例者,已既不解经,亦欺人不解经也。
无「归」与「复归」之例
书「归」与「复归」同。谓「归」者出入无恶,桓十三年「突归于郑」,庄二十四年「赤归于曹」,哀十三年「晋赵鞅归于晋」,其归岂无恶耶!谓「复归」者出恶归无恶,僖二十八年「卫侯郑自楚复归于卫」,「卫元咺自晋复归于卫」,君臣同辞,君归则臣出,君出则臣归,臣之罪大矣,其复归岂皆无恶耶?
无「入」与「复入」之例
书「入」与「复入」同,谓「入」者出入恶。桓十五年「许叔入于许」,庄九年齐小白入于齐」,昭二十六年「天王入于成周」,其入岂皆恶耶?谓「复入」者出无恶入有恶,成十八年「宋鱼石复入于彭城」,襄二十三年「晋栾盈复入于晋」,其复入恶矣,其出岂无恶耶?又谓宋鱼石、晋栾盈称「复入」者,去国三年,位已绝也;郑良曾称「入」者,位未绝也,亦谬。出奔者皆非以道去国之谓,当出奔时而位己绝矣,岂待三年而后绝哉?
无「入」与「归」之例
书「入」与「归」亦无例,谓「入」,难词;「归」,易词,非也。桓十五年「许叔入于许」,无国人拒之也,何难之有?僖三十年「卫侯郑复归于卫」,卫侯前出奔得归,兹又为晋所执以归,其归亦良难矣,何易之有?
无「公会」与「公及」之例
「会」者,与其人相见也;「及」者,与也。「会」与「及」字义本不同,而经立语之义初无大异。谓「及」为内为主,「会」为外为主,谬也。谓「及」为内为主者,隐元年「公及邾仪父盟于蔑」,说者谓公求好于邾。按:蔑,鲁地,乃邾仪父来要盟,而我与之盟,且邾为近鲁小国,公立而何必求好之?又,七年「公伐邾」矣,尤可见前盟之非公欲也。十一年「夏,公会郑伯于时来」,秋,「公及齐侯、郑伯入许」。按:许为郑国之邻国,故全经郑多伐许,后卒灭之。许与鲁远,不相涉,故公会郑伯,郑志也,公及齐侯、郑伯入许亦郑志也,何所见会郑之为郑志,而入许之为公志乎?谓「会」为外为主者,桓三年「公会齐侯于讙」,以亲逆也,非内为主乎?十年,「公会卫侯于桃邱,弗遇」,此公欲会,而卫侯避之,非内为主乎?按此,则「及」反多外为主;「会」反多内为主矣。然读经者得其意焉,可也,亦不必定为例耳,乃强造谬例者适相反焉,岂不可笑之甚乎!
无「及」与「暨」之例
「及」即「暨」。谓「及」为「我欲之」,「暨」为「不得已」,谬也。定十一年,宋公之弟辰与仲佗、石彄前奔书「暨」,后叛书「及」,叛既为其所欲,则奔亦非不得已也。奔若不得已,则叛岂其所欲乎?
无「公及」与「及」之例
庄二十二年「及齐高徯盟于防」,谓不言「公」,「讳与大夫盟也」。若庄九年「公及齐大夫盟于蔇」,成二年「公及楚人、秦人、宋人、陈人、卫人、郑人、齐人、薛人、鄫人盟于蜀」,何以皆书「公」乎?
无「公会」与「会」之例
书「公会」与「会」,一也。其中书「会」或为大夫者有之。庄十六年「会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许男、滑伯、滕子,同盟于幽」,谓公首叛盟,「故讳不称公」。鲁公之叛盟者多矣,即以隐公言之,盟邾伐邾,盟宋伐宋,何以皆书公乎?若以其为首叛盟也,桓十二年秋七月,公会宋人、燕人盟于谷邱,十二月,「及郑师伐宋」,首叛盟也,何为亦书公乎? 僖二十九年「会王人、晋人、宋人、齐人、陈人、蔡人、秦人盟于翟泉」,谓与王子虎非王子虎,辨见本文。盟,上替下陵,故讳书公。若僖八年「公会王人、齐侯、宋公、卫侯、许男、曹伯、陈世子欸盟于洮」,均此王人也,何以书公乎?僖二十九年「会陈人、蔡人、楚人、郑人盟于齐」,谓不书公,讳与楚会盟之始。然此犹诸侯修好也,若成三年「公及楚人、秦人、宋人、陈人、卫人、郑人、齐人、曹人、邾人、薛人、鄫人盟于蜀」,诸侯推楚为主盟!弃晋从之,其事尤大,何以书公乎?且盟于齐皆诸国大夫,不书「公」,当亦大夫也。
无「书公至」与「不书公至」之例
国君出,必书「出」,则其反也,亦必书「至」,史之体也。若近则不书,或有远而不书者,遗之也,无例。既以「书至」、「不书至」为例,又于书至例中复造谬例焉,谓或志其去国踰时之久,谓或录其会盟侵伐之危,谓或着其党恶附奸之罪,嗟乎!一「书至」耳,不胜其哓哓如此,皆贼经之尤也。
无「内书战为败」之例
造谬例者谓内不书「败」,言「战」乃败。庄九年「及齐师战于干时,我师败绩」,不尝书「败」乎?
无「称爵」、「称人」之例
人者,通上下之称,君卿士庶皆该之。辨称人,则称爵自明,故不及称爵。不得其实,称人。 如隐四年「卫人杀州吁于濮」,或谓「讨贼之辞」,或谓「众辞」,并谬。若庄二十二年「陈人杀其公子御寇」,岂亦讨贼耶?亦众辞耶?又襄十四年「叔孙豹会晋荀偃、齐人、宋人、卫北宫括、郑公孙趸、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人伐秦」,诸大夫有名有不名,此可见矣。有君有大夫,通称「人」。 如庄五年「公会齐人、宋人、陈人、蔡人伐卫」,伐卫大事,必无鲁公亲往,而四国皆微者之理,是必有大夫,因大夫称「人」,君亦以「人」称耳。又庄十三年「齐侯、宋人、蔡人、邾人会于北杏」,齐桓主盟,四国敢皆以微者往哉?此类甚多,不殚述也。
从略,称「人」。 如庄十五年「郑人侵宋」,十六年「宋人、齐人、卫人伐郑」,此类大抵皆诸侯,而称「人」者,从略也。若以为有故称「人」,诸传极喜附会,何以不一言之耶?又如襄之十年「晋人、齐人、宋人、郑人、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人会于澶渊」,使十二国皆书大夫名,则不胜其累坠矣,况小国大夫实有不知其名者乎!或谓「尤之」,或谓「贬之」,或谓「善之」,并谬。一事再见,称「人」。 如桓十年十二月丙午「齐侯、卫侯、郑伯来战于郎」,十一年「春正月齐人、卫人、郑人盟于恶曹」,以上已称爵,此再见,故称「人」也。或谓「夺爵」,或又谓此为大夫,并谬。称「人」非贬。 如庄五年「公会齐人、宋人、陈人、蔡人伐卫」,谓是齐侯、宋公,「人」诸侯,所以「人」公,逆王命也,谬。
若果以其逆王命,他诸侯称人何不去「公」?如其所谓,止言会之例乎?深致微之甚?「人」诸侯以「人」公,孔子岂如是?所谓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也。 庄十三年「齐侯、宋人、陈人、蔡人、邾人会于北杏」,谓是宋公、邾子称「人」者,诸侯而主天下会盟之政者,自北杏始,故四国称「人」。夫诸侯主会盟者,齐桓也,不贬齐桓而贬四国,何耶? 庄三十年「齐人伐山戎」,谓齐侯称「人」,讥其伐戎。不惟伐戎无可讥之理,而下书「齐侯来献戎捷」,又书齐侯者,岂讥其伐而予其献捷耶?僖三十三年「晋人及姜戎败秦师于殽」,谓称人为贬。若宣八年「晋师、白狄伐秦」,称「师」,非褒非贬也,何以不称「人」贬之乎?若是年晋人败狄于箕,成十二年「晋人败狄于交刚」,伐狄而非同狄伐中国也,何以皆称「人」乎?
宣三年「楚人侵郑」,四年「楚子伐郑」,五年「楚人伐郑」,九年「楚子伐郑」,均一楚也,均一伐郑也,均在宣公之世也,称「子」、称「人」如是之交错相间者,何耶,岂倏而褒、倏而贬耶?则谓「称人为贬」者,可不办而自明矣。称人非善。 闵元年「齐人救邢」,「救」本善事,可见称「人」非贬也。乃诸传又皆谓善之,则与其「称人为贬」之说,正相反矣,可笑哉!称人非将卑师少。 于「称人」者不得其「贬之」之说,又不得其「善之」之说,则又曰「将卑师少」,谬。如隐五年「宋人伐郑,围长葛」,宣九年「宋人围滕」,凡「围」,岂师少所能乎?师众岂将卑可统乎?即竖儒亦知辨之矣。
无「称师」之例
「师」本训「众」,但经所称「师」,不必定以其众也,或不得其君与大夫则称「师」。春秋诸侯以战伐为事,凡出军未有不众者,必谓师众始称「师」,谬也。小国不能有大众,「虞为小国,经乃曰「虞师」「晋师」,何也?乃谓「虞无师」及「曹无师」之说,一字不可解。况谓将卑师众称「师」,尤谬。安见其将卑乎?且师众非将卑可统也。又谓将尊师众称「某帅师」,亦谬。当时以战伐为重,帅师未有非大夫者,即不称「帅师」,岂尽卑者乎?又妄造谬例者曰:有「矜其盛而称师」者,有「着其暴而称师」者,有「恶其无名,不义而称师」者。夫例之云者,以「称师」则自为一例也,今又分种种之有褒有贬,则称「师」非例矣。是以无例为例,并不解例字之义,谓其人一字不识,岂虚语哉!以「称人」为「将卑师少」,以称「师」为「众辞」。 如僖二十六年「齐人侵我西鄙,公追齐师」,二十八年「晋侯、齐师、宋师、秦师及楚人战于城濮,楚师败绩」,前称「人」,师少也,后称「师」,忽而师众乎?以「师」为褒者,如僖元年「齐师、宋师、曹师城邢」,谓实予之也。以「师」为贬者,如庄八年,「师及曹师围郕」,「秋,师还」,谓「重众也」,「轻举大众,非义」,害人至是。师为重矣,或以为褒,或以为贬,将奚从?
无「称师次」之例
次者,止顿之义,古称一宿为次,凡伐凡救皆有之,而救尤必先。师次何也?伐则多直前与战,救非伐比,必迟回审处,觇二国胜败情形而后前焉。经所以纪其寔也,此何例之有?乃谓伐而次者为善,救而次者为讥。夫春秋无义战,凡伐皆非善也,而以为善,凡救皆善也,而以为讥,岂非颠倒错乱,失其本心哉!若夫例之中又分例,其妄不待辨矣。且其谓救之次为讥者,以次为缓也。庄十年「齐师、宋师次于郎,公败宋师于乘邱」,夫伐则安用其缓?苟一缓焉,所以败也。既伐人,又欲善名,以缓而受败,何如不伐既救人,又不避恶名,以缓而姑止,何如不救?尤昧于人情事势之妄谈也。
无「称国」之例
国杀。 称「国」杀其大夫,即国君也。或君与臣共谋之,不得其详,故称「国」。或谓众,谬,众则称「国人」矣。国伐。 昭十二年「晋伐鲜虞」,称「国」者,未详其为君与大夫也,故从略,称国。乃谓之狄晋,谬。若昭十五年「晋荀吴帅师伐鲜虞」,定四年「晋士鞅伐鲜虞」,何以皆不狄耶?成三年「郑伐许」谓之狄郑,若四年「郑伯伐许」,何以不狄郑乎?乃无以为说,而又强为之说。解经所以恶利口也。国败。 僖三十三年「晋人及姜戎败秦师于殽」,谓之狄秦,若是年春「秦人入滑」,何以灭人之国不狄,而败反狄乎?
无「大夫称名与字」之例
或称名或称字者,本旧史也。旧史本当日之赴告也,圣人初无所褒贬于其间,否则,某当褒而旧史但着其名,某当贬而旧史但着其字,则圣人将奔走列国,以求名与字而后可乎?其无毁誉之旨且无论矣。造谬例者曰「王朝大夫例称字」,「列国之命大夫例称字」,「诸侯之兄弟例称字」,「中国之附庸例称字」。王朝大夫例称字之谬。 隐五年「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赗」,称名;桓四年「天王使宰渠伯纠来聘」,庄元年「天[王](二本原皆阙「王」字,今据庄公元年经文补入。)使荣叔来锡桓公命」,文五年「王使荣叔归含且赗」,「王使召伯来会葬」,皆称字,无例也。岂惟名与字无例,有不称名与字而但称氏者,尹氏、武氏是也;有仅以其父为言者,仍叔之子、武氏子是也;
有但称其爵者,周公、召伯是也,而谓称王朝大夫有例乎?无例乎?若王无「天」字,上所列数条,从旧史偶遗者耳,及适以其遗「天」字也,遂谓于前赗仲子则名冢宰,于后葬成风则王不称「天」,及谓「桓无王」、「王无天」等语。夫诸侯大夫,孔子尚无予夺之理,而况王乎?是自以僇民之见,目圣人为僇民也。且据其说,名则俱名可也,何以又称字!去「天」则俱去「天」可也,何以又称「天」?岂以归仲子之赗罪在宰而不在王?锡桓公之命、归成风之含赗与会丧,罪在王而不在荣叔与召伯乎?又岂真以天王之尊下与诸臣,如是之改换笔头,以示其为贬乎?是何其视圣经为游戏,目圣人为儿童,至于如此可恨也。诸侯之兄弟例称字之谬。 桓十四年「郑伯使其弟语来聘」,与三年「齐侯使其弟年来聘」同,乃不以年为名以左传云「仲年」。
,独以语为名,谓其有橱爱之私,非友于之义。岂凡为使臣者皆是宠爱其臣耶?臣可橱爱,弟反不可宠爱耶?曰「宠爱」,正是友于,乃谓非友于,不解友于之义。列国之大夫例称字之谬。本句原接于上文之末,今移此处别为一条。桓十一年宋人执郑祭仲,祭仲,逐君专政不道之臣,会以其称字,于例不合,或妄以为贤,使合其例,既不惮昧其是非矣,乃或又谓称字非贤之也,大祭仲之罪,以深这之。夫造谬例者以称字为贤,称名为罪也,今又以称字为罪,利口反复,何所不可哉?若季札,春秋时所号为贤者也,乃书吴札且与孔子善。,则称名之非不贤又可知矣。中国之附庸例称字之谬。 为此说者,止以隐元年邾仪父而言也。不知邾非附庸也,仪父非君也。辨见本文。,且全经诸侯以及附庸之君皆称名,未有称字者按:诸侯亦多无名者,如黑臀、婴儿、蘧蒢恶诸名,犹后人之小名,则名且无,况字乎?,此说之不通也,安得强附以为一例乎?其萧叔朝公,亦如称谷伯绥来朝之类,远小之国,不复再见,故书名。若萧则并不知其名,故书叔耳。
无「大夫称氏不称氏」之例
经于僖公以前大夫皆书名,内之无骇、翚、挟、柔、溺,外之郑宛、纪裂繻之类,皆名,未以氏称也。此后则内大夫无不书氏矣,皆随时变而然也。隐二年「无骇帅师入极」,不氏,谓贬之,疾始灭也;四年「翚帅师」,谓疾之也;十年「翚帅师」,谓翚不氏,先期也,皆谬。详本文。若「无骇卒」、「挟卒」,则又何说乎?僖公以后皆书氏,十六年「公子季友卒」,宣八年「仲遂卒于垂」,以其书氏,又谓生而赐氏以橱异之,亦谬。赐氏本生前,安有死而赐氏者?谓死而赐氏,误从左氏「羽父卒,请族」之谬说也。辨见本文。若宣十七年「公弟叔?卒」,称叔?,与季友、仲遂同也,乃无以为说,又谓非生而赐氏。非所谓恣其利口,何所不可者乎! 成十五年「宋杀其大夫山」,不书氏,略也,乃谓「不书氏,背其族也」,亦无稽之说。宋杀大夫多无名,况有名无氏乎!
无「称公子、不称公子」之例
称「公子」与不称「公子」,或仍旧史,或不称者,从略也。 隐四年「翚帅师」,十年「翚帅师」,谓不称公子,贬其与弒公也。恒三年「公子翚如齐逆女」,均一翚也,均此与弒之人也,何为前贬而后褒乎?乃无以言之,谓「修先君之好,故称公子」,尤无稽妄说,不足与辨。又,公子庆父弒二君,何以皆称「公子」,不一去其「公子」乎? 桓十一年突归于郑,谓「不称公子,绝之也」。若十五年「郑伯突出奔蔡」,岂称「伯」反不若「公子」乎? 哀六年「齐阳生入乎齐」,谓「不称公子,诛不子也」。若宣四年「郑公子归生弒其君」,何以称「公子」乎? 襄二十九年「吴子使札来聘」,不称「公子」,且称名,与楚椒、秦术同,三传皆贤札者,于此则无说矣。乃竖儒者,以其不合于例,别创一论从常山刘氏。,诸圣人贬其让国以致乱。呜呼!而善夷、齐,尊周德而美泰伯,自必以让为贤,即其?无论孔子因卫所指,乃来聘以后事,岂预去其公子而贬之乎?公子翚、公子庆父皆争为弒逆者,而不去「公子」,札反以让而去「公子」乎?诬罔圣人以就已例,可恶甚矣。然其心终以札为贤,不能昧于是,又曰仲尼于季子,望之深,这之备,其利口可恨又如此。
无称「公子」与「大夫公子」之例
公子未有不为大夫者,称「公子」与「大夫」,十九年「郑杀其大夫公子嘉」?公子」,一也。襄十年「盗杀郑公子騑、公子发、公孙,前以三人,故不胜其称大夫,一人则易称耳。乃谓不称「大夫」,却其官,称「大夫」,不去其官,并谬。
无称「公子」与「弟」之例
弟即公子也,称弟,见其亲也。公子则但为先公之子,近泛矣。隐七年「齐侯使其弟年来聘」,谓不称公子,贬之也。然则「弟」不若「公子」之亲且贵乎?又某侯之弟出奔某国,皆谓称弟所以罪其兄,然则凡非出奔而书某侯之弟者何欤?乃于使其弟又谓罪其有橱爱之私,然则侯于其弟,疏之不可,亲之不可,将何法以处之耶?
无「称使」、「不称使」之例
称使与不称使,一也。鲁不称「公使」。 经以鲁不称「公使」,自宣成以后三家始专,春秋之初,此风未有也。隐七年,「翚帅师」,十年「翚帅师」,皆公使之,造谬例者不知此意,见书法若翚之专者,故于四年谓翚「固请而行」,十年谓翚「先期而往」,然则桓三年,「翚如齐逆女」,岂亦翚之专耶?又庄二十八年「臧孙辰告籴于齐」,岂亦辰之擅往耶?乃无以言之,谓告入籴为讥,犹藏孙辰之私行也,岂非饰说之无理者乎?来盟不称使。 闵二年「齐高子来盟」,齐侯使之也,乃谓不称使,「我无君也」。我无君,何以彼国不称使?不可解。或谓「不以齐侯使高子也」,然则圣人尊臣于君耶?尤不可解。若僖四年「楚屈完来盟于师」,其为楚子使尤自明,乃犹谓「不称使,尊屈完也」,其为无理妄谈,可胜辨哉!逆后不称使。 桓八年「桓八年」,二本原作「庄八年」,今据经文改。「祭公来,遂逆王后于纪」,襄十五年「刘夏逆王后于齐」,皆不称「天王使」,以自见其使也。乃于祭仲谓不称使,公不可逆后。夫以王后之重,公何不可使逆乎?于刘夏谓不称使,天子之士也。按:刘,邑名,食邑者,卿也,昭二十二年之刘子即其后,岂士乎?
无「杀大夫名、不名」之例
庄二十六年「曹杀其大夫」,僖二十五年「宋杀其大夫」,此类不名者,皆史佚也,或谓众,或谓无命大夫,并谬。又造谬例者曰:义系于杀,则止书其官,义系于人,则兼书其名氏。非也,义皆系于杀也。史者,记事之书,杀大夫,大事也,故必记。然虽义系于杀,自必详其名氏,史体然也,未有止书杀其官者,止因佚其名,遂无从纪之耳。若因此生例,谓义系于杀者,罪在于专杀,而见杀者之是非有不足纪也,则其名氏者,经何以但书某国杀其大夫某,而未尝立其辞,以示见杀者之是非乎?且谓不书名氏,义系乎专杀,则凡书名氏者,不系于专杀也。书名氏者,有有罪,有无罪,若无罪者,义反不系于专杀乎?
无「杀大夫称国、称官」之例
凡杀大夫,但书「某国杀其大夫某」耳,不问其有罪无罪也。春秋,记事之书,非赏罚之书也。大抵列国诸侯大夫其无罪者居半,而其专杀之非,亦直书其事,而义自见,皆不必为之深论也。如僖七年「郑杀其大夫申侯」,谓称国以杀,「杀无罪也」。然则不称国,知为何国事乎?僖十年「晋杀其大夫里克」,谓「杀之不以其罪」,故不去其官。然则不书官,知为何官乎?
无「退中国,进狄」之例
杞、藤、薛皆侯,或称「伯」、或称「子」,非有所退也;楚、吴先称国,再称「人」,再称「子」,非有所进也,说并详前。乃谓之退中国,进夷狄,以此为例,逆理乱常,其害世尤甚!贼经之弊,至此而极矣。
春秋通论卷十四
新安首源姚际恒
定公襄公庶子,昭公弟,在位十五年。
元年
凡新君踰年改元,其始年为元年。今定公六月方即位,此犹是昭之三十三年,而先称元年者,盖以一年不可有二君,此追书之法,从权也。
春王三月,晋人执宋仲几于京师。
凡新君踰年即位,必于正月,故书「春王正月,公即位」。若上年已即位,则不书「即位」。虽正月无事,亦必书「春王正月」,所以重新君之元年也。若其余,非新君元年,则正月无事,不书「春王正月」矣。其余一春无事,则书「春王正月」,夏、秋、冬同。今定公六月即位,此犹同先君之年,亦如非新君元年,正月无事,不书「春王正月」,三月有事,始书「春王三月」,盖元年犹可从权追称说见上。,正月无事,则不可书「春王正月」,如新君元年然矣。此自一定书法,愚夫不解,无故而张皇倡为邪说,谓之曰「定无正」,一人倡之,后之千万人从而和之,真不堪一笑也。今世三传本及时本皆以「春王三月」四字截断,作「春王」二字为一条,而以「三月」连下事为一条,尤惑人耳目,殊可怪叹。晋人,晋大夫也,以大夫执大夫,前此未有也。执于京师,以其时诸大夫城京师也。京师,即成周也,此非归于京师之谓,左氏谓晋人执仲几以归,三月,归诸京师,既添晋人执以归「归」字,又以「执于京师」为「归于京师」,其误谬如此。
夏六月癸亥,公之丧至自干侯。戊辰,公即位。
昭公之丧,阅七月而始返,亦足见季氏之不道也。此以丧至之日为始死之日,诸侯五日而殡,自癸至戊为殡日。古嗣君于奠殡之礼毕,即于柩前即位为君,至明年改元,于朝正后复行即位之礼,亦有柩前即位,明年改元,不复再行即位之礼者,盖以奠殡即位之礼兼改元即位之礼也。今定公亦然,况在事势更有不得不然者,无可议也。公、谷谓正棺于两楹之间,然后即位。按:檀弓「孔子梦奠两楹之间」,说者谓殷礼,周则殡于西阶之上,如此说礼已属可笑,而胡氏者又引书顾命成王崩在四月乙丑,宰臣太保即于是日迎得王于南门之外,延入翼室宅忧,为天下主,今公子宋自坏隤先入,犹未得立,是为意如所制,不得以时定。定公,意如所立,意如又何为制之,使不以时定?即此已见其妄。按:成王乙丑崩,逆得王入翼室宅忧,越三日丁卯,又越七日癸酉,凡十日,天子十日而殡奠,殡毕即于柩前即位。今公子宋自坏隤入,即逆得王入之日也,戊辰即位,即得王癸酉即位之日也,与顾命之礼正合,今乃以顾命王崩始入之日误认为新君即位之日,如此不通,公然解经行世,何哉?因其言礼,故及之。
秋七月癸巳,葬我君昭公。九月,大雩。立炀宫。
立炀宫,自必季氏所为。按:炀公,旧传,伯禽子、考公之弟,庙毁已久,不知何故而立其宫也?左氏谓「季平子祷于炀公」,夫群庙之主多矣,未祷之前,未知炀公之应祷也,何独于炀公而祷之耶?万孝恭氏谓炀公以弟继兄,亦如定公之继昭公,故立其宫以明旧制,此说亦巧矣,然所据者史记也,史记孝公亦以弟继兄者,何独立炀公耶?
冬,十月,陨霜杀菽。
周十月,夏八月,陨霜杀菽,灾异也。
二年春王正月。夏五月壬辰,雉门及两观灾。
若书「雉门两观」,嫌若「雉门之两观」,故书「及」。不通之儒从「及」字生论,可恨。
秋,楚人伐吴。
楚伐吴,以来四年吴入郢之祸。
冬十月,新作雉门及两观。
新作,既毁复旧也。按:天子五门之说不见于正经,若?门、应门见于太王之诗,雉门见于此,则皆侯国所应有者也。两观者,雉门外之两观,即礼郊特牲所谓台门,诸侯亦应有者也。今毁而作之,常事也,妄夫执常事不书之谬说,谓雉门两观皆为诸侯僭天子,春秋讥不当复。若然,岂宫阙有毁者皆不许其复耶?且鲁之雉门两观创始不知起于何时,不讥创始而讥复旧,斯已奇矣。假如不灾,则圣人讥贬之意终无以见,岂不幸乎其灾者耶?
三年春王正月,公如晋,至河,乃复。
公即位朝晋也,乃亦见拒,蹈昭公之辙,自此鲁君亦不复如晋矣。
二月辛卯,邾子穿卒。夏四月。秋,葬邾庄公。冬,仲孙何忌及邾子盟于拔。
邾快及黑肱来奔鲁,皆受之,至是邾子新立,来为此盟,修好也。
四年春王二月癸巳,陈侯吴卒。三月,公会刘子、晋侯、宋公、蔡侯、卫侯、陈子、郑伯、许男、曹伯、莒子、邾子、顿子、胡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齐国夏于召陵,侵楚。
此刘子为楚纳子朝,合十八国诸侯之师以侵之也。刘子定敬王之难,使复辟于成周,故能合诸侯之师如此其盛,亦可见人心之依周,虽衰之甚,至此犹一振也。是年秋,特书「刘卷卒」,及「葬刘文公」可见矣。左氏谓此会晋侯为之,晋之合诸侯止乎平丘,是时晋失伯久,且定公不强,安能合十八国之师如此其盛哉?不独闇于经旨,亦昧于事势矣。又谓蔡侯以裘马故受拘于楚,归,请师于晋,亦非实,不可信。盖以下蔡灭沈之事而附会者也。杜氏谓入楚境,故曰「侵」。
夏四月庚辰,蔡公孙姓帅师灭沈,以沈子嘉归,杀之。
以沈人不会也。然蔡为已甚,故来楚人之围。沈本属楚,使晋为主盟,必不咎沈而伐之,于此益见为刘子之会也。
五月,公及诸侯盟于?鼬。
言诸侯,以见刘子不与也,刘子既不与,则无主盟者,故书「公及」。或因书「公及」,遂谓「公志」,后人又遂谓「公求为此盟」,并谬。
杞伯成卒于会。六月,葬陈惠公。许迁于容城。
许至此凡五迁,六年卒为郑所灭。
秋七月,公至自会。刘卷卒。
王卿士不卒葬,此卒葬者,为三月为召陵之会,今七月卒,故特书之。卒,如诸侯书名,然当书子爵,今不书者,以上见之也,春秋岂有例哉?
葬杞悼公。楚人围蔡。
报灭沈也。
晋士鞅、卫孔圉帅师代鲜虞。葬刘文公。
说见前。
冬十有一月庚午,蔡侯以吴子及楚人战于柏举,楚师败绩。楚囊瓦出奔郑。
蔡屈于力,向久服楚,今从中国,被围,以晋方伐戎,坐视不救,知不足恃而通于吴以败之,蔡侯之能也。吴称「子」者,文配「蔡侯」也,楚称「人」者,以下囊瓦见之也。若曰「蔡侯以吴人」,又若曰「及楚囊瓦战」,文义皆不顺矣,故须知文义方可解经义。
庚辰,吴入郢。
称吴者,配郢也。入,言邑不言国者,郢乃楚都之邑,若言楚,则泛矣。左氏载申包胥乞秦师救,及楚屡败吴之事,经皆不见,未可信。
五年春王三月辛亥朔,日有食之。夏,归粟于蔡。
蔡必因饥而求赈于鲁,故归粟于蔡,鲁之善政也。
于越入吴。
于,发声也,从越之本音也。越乘吴在楚,故尾其后而入之。
六月丙申,季孙意如卒。秋七月壬子,叔孙不敢卒。冬,晋士鞅帅师围鲜虞。
前同卫伐,未得志,故又围之。
六年春王正月癸亥,郑游速帅师灭许,以许男斯归。
郑、许世雠,今乘楚败而晋伯衰,因修旧怨以灭许。许前避郑,凡五徙,亦可矜矣,乃卒灭而以其君归,不亦甚乎!凡书「灭」者,未全灭也,故哀元年许复见经。
二月,公侵郑。
左氏谓郑伐周邑,晋使鲁侵郑。按:是时晋已失伯,而鲁亦以三年如晋不克之后,亦不复如晋矣。虽外事晋,未必从晋使也。李廉氏曰:「自宣十八年书『公伐杞』之后,鲁无君将者八十年,至是而后侵郑、侵齐皆书『公』,则三桓既微之征。然本非公室能张,实以陪臣公山不狃、侯犯、阳虎之专,故托公以出师耳。」
公至自侵郑。夏,季孙斯、仲孙何忌如晋。
报侵郑也。左氏谓季桓子献郑俘,孟懿往报夫人之币。按:斯、何忌二人每相辅而行,观后围郓、侵卫、堕费皆可见。左氏因二人,遂捏造二事,凿也,围郓等亦有二事乎?
秋,晋人执宋行人乐祁犁。
左氏谓晋卿争贿,故执之。然则列卿分晋之端见于此矣。
冬,城中城。
防齐、郑之怨也。
季孙斯、仲孙忌帅师围郓。
前齐侯取郓以居昭公,郓溃,遂属于齐。今二卿围之,欲取之齐也。齐、鲁构兵又始于此。「忌」上脱「何」字。
七年春王正月。夏四月。秋,齐侯、郑伯盟于咸。
郑为鲁伐,齐以其围郓,亦憾鲁,故为此盟。两君特相盟,始叛晋,见其时之无伯也。
齐人执卫行人北宫结以侵卫。齐侯、卫侯盟于沙。
齐、郑为盟,征会于卫,不至,使北宫结往谢,而齐遂执之以侵卫,卫亦服焉,乃重与盟。按:齐景公欲复图伯以致郑、卫,然不度德量力,自是伐鲁图晋,适以启祸尔。
大雩。齐国夏帅师伐我西鄙。
齐叛晋与郑盟,故报去年围郓,且为郑报公之侵。
九月,大雩。
一秋两大雩,旱甚也。
冬十月。八年春王正月,公侵齐。
报国夏之伐。
公至自侵齐。二月,公侵齐。
未得志,故再侵。连月侵齐,已甚也。
公至自侵齐。曹伯露卒。夏,齐国夏帅师伐我西鄙。
报再侵也。
公会晋师于瓦。
晋救不及,故不书救。书「晋师」则见其救矣,此书法之妙也,若书「公会晋某」,安见其有师?既不见其有师,安见其来救乎?竖儒安足与语!
公至自瓦。秋七月戊辰,陈侯柳卒。晋士鞅帅师侵郑,遂侵卫。
二国皆叛晋而从齐故也。
葬曹靖公。九月,葬陈怀公。季孙斯、仲孙何忌帅师侵卫。
鲁为晋讨卫。二国不惧晋、鲁,益坚事齐之盟。
从祀先公。
未详。左氏及杜氏以从作顺解,谓正僖、闵二公之位,其非有三。文公时跻僖公而降闵公,经明言跻僖公,今降僖公而升闵公,独不可明言闵公乎?何为泛言先公?一也。又当或言「升」或言「复」,乃曰「从祀」,其义不明,二也。诸侯五庙,二昭二穆,闵、僖亲尽已祧,不应于此复升降之,三也。若胡氏引冯山之说谓昭公始得从祀于太庙,其非亦有三,较左氏尤劣。果若为昭公,直当称「我昭公」,不当泛称「先公」,一也。如其说,以「从」作去声,则「从祀」云者,乃人臣配飨之谓,君公入庙,不可言「从祀」,二也。经已书「葬我君昭公」,则后此入庙之礼自具,如群公皆不书也,何独此书之?且安有定公立八年之久而尚无祢庙者,若谓制于意如,意如即不臣,亦不敢仇已死之君至于如是,且意如五年卒,今九年矣,何迟迟至是乎?必不然也,三也。若左氏谓阳虎谋去三桓,顺祀先公而祈焉,尤不可信。虎欲去三桓,密事也,乃为之顺祀先公而祈焉,彰彰如是,则三桓岂不知之?而虎尚能行其谋乎?
盗窃宝玉、大弓。
据左氏称「阳虎说甲如公宫,取宝玉、大弓以出」,若此,则是明劫其物,不当曰「窃」矣。且下「得宝玉、大弓」,左氏谓「阳虎归」,何为自窃自归?于情理亦不合。
九年春王正月夏四月戊申,郑伯虿卒。得宝玉、大弓。六月,葬郑献公。秋,齐侯、卫侯次于五氏。
齐、卫自盟沙以来,卫为晋伐,故卫深结齐以防之,所以师次于五氏也。左氏谓谋伐晋,恐未然。
秦伯卒。冬,葬秦哀公。十年春王正月,及齐平。夏,公会齐侯于夹谷。
郝仲舆曰:「齐、鲁之不相能久矣,远附晋而近雠齐,非鲁之利也,齐驱鲁使附晋,亦非齐之利也,二国亲睦则晋不得间,而东方以宁,故夹谷之会,仲尼为辅行,其非失计可知。说者必欲以诸侯奉晋,何哉?」此说得情理。若左氏载莱人劫鲁事,皆附会以夸孔子,不可信,前人已多辨之。
公至自夹谷。晋赵鞅帅师围卫。
赵鞅复围卫,而终不能得卫之从,晋势之衰可知矣。
齐人来归郓、讙、龟阴田。
孔子相鲁,适值齐、鲁交平,且归田服义,不可谓圣人过化存神之妙。左氏所载孔子使兹无还劫反汶阳之田事,以匹夫之勇诬圣人,则决不可信。而竖儒且以为夫子自序其绩,更不值一哂矣。
叔孙州仇、仲孙何忌帅师围郈。秋,叔孙州仇、仲孙何忌帅师围郈。
郈,叔孙氏邑。据左氏谓侯犯为郈宰以叛,故二卿两围之。其书「围」,不书「郈叛」,与昭十三年「叔弓帅师围费」同,说见彼处。
宋乐大心出奔曹。宋公子地出奔陈。
合后数条观之,大抵宋景公橱任向魋,以致二弟、二大夫皆出奔以叛。
冬,齐侯、卫侯、郑游速会于安甫。
三国相会,以卫有晋难也。
叔孙州仇如齐。
谢归田也。
宋公之弟辰暨仲佗、石彄出奔陈。
公弟尊,故先书,臣卑,故后书,其间自当用「暨」字。或因「暨」字解为「辰胁彄」及「彄胁辰」,皆谬。
十有一年春,宋公之弟辰及仲陀、石彄、公子地自陈入于萧以叛。夏四月,宋乐大心自曹入于萧。
「及」即「暨」,乐大心不书「以叛」,蒙上文也,不独一字不肯多设,而书法亦如截铁。四人皆叛,其不臣可见,亦宋公有以致之与?萧,宋邑,若宣十八年「楚子灭萧」,则国也。
冬,及郑平。叔还如郑莅盟。
平六年侵郑之怨也。左氏谓「始叛晋」,平齐之日已始叛晋矣,岂至此时乎?
十有二年春,薛伯定卒。夏,葬薛襄公。叔孙州仇帅师堕郈。
叔孙邑郈,季孙邑费,孟孙邑成,三家各植私邑,皆高城深池,本以自固而欲拒公室,执知其衰也,家臣即以是拒三家,天道之好还如此。堕,毁也,毁败其城池,使不得自固,盖不得已之计也。左氏谓侯犯奔齐,使果奔齐,卅仇何为帅师以堕之乎?余说见下。
卫公孟彄帅师伐曹。
卫伐曹,以其不叛晋故。
季孙斯、仲孙何忌帅师堕费。
春秋,孔子所修也;论语,孔子所作也。此等事当参观始得。论语云「公山弗扰以费叛,召子,欲往」,则孔子之不罪弗扰可知矣。盖弗扰叛季氏,非叛鲁也。堕费之议实由于叔孙、季孙,非孔子与子路之为此谋也。弗扰以费叛,而孔子欲往,孔子岂反谋堕费,使季氏得除叛臣而即安乎?故郈叛而叔孙、仲孙堕郈,费叛而季孙、仲孙堕费,皆帅师以往,愤疾家臣之叛己,而自欲堕之也。其堕之之意,则将以为家臣无所恃以复叛,而我以安然,亦二氏据己意妄为之耳。惟孟氏之邑则异是,其宰不叛也,故孟氏不欲堕,但二氏以己邑既堕,亦欲堕孟氏之邑,乃强公使围之见下,此公之闇也,于是孟氏使其臣拒之,而成卒不得堕。然鲁不堕成,鲁亦安焉,未见堕之为利,而不堕之为害也。夫行一事者,行之而未见其利,不行而未见其害,圣贤犹不为之,况乎堕费之于鲁,无利而有害也。何则?三都皆在鲁之境内,达于四门,国之有城郭,所以保民也,今若毁其城、坏其郛,将何以恃?是三都者,固不特三家之保障,而实亦我鲁之保障也。左氏:「处父曰:『堕成,齐人必至于北门。且成,孟氏之保障也。』」不惟成不可堕,即郈、费亦不可堕,乃皆欲堕之,不亦策之至下哉!人臣之忠与不忠,不系乎其邑之建与否也。私邑,食邑也,大夫应得,故三家之专鲁,非由此三都也,由其人之行私罔上,不守臣节也。使圣贤于鲁得位行道,自必有正本澄原之计,次第设施,岂在于纷纷毁裂其城池,以吾君相漫然尝试于叛人哉?左氏谓「费人袭鲁,公与三子入季氏之宫,登武子之台,费人攻之」。惜其在位未久而遂去耳。即以「齐人归女乐,季桓子受之,三日不朝,孔子行之」事观之,则郈、费虽堕,了不相关,亦可见其一斑矣。左氏浮夸,欲张皇圣贤行事,而适以狭小其规模、诬罔其行事,后人犹遵而盛称之,不亦寡识之甚乎!
秋,大雩。冬十月癸亥,公会齐侯盟于黄。
齐、鲁睦也。
十有一月丙寅朔,日有食之。公至自黄。十有二月,公围成。
说见上。
公至自围成。十有三年春,齐侯、卫侯次于垂葭。
防鲁也。
夏,筑蛇渊囿(「蛇渊囿」,二本原阙「蛇」字,今据经文补入。)。
作无益,且不时。
大搜于比蒲。卫公孟彄帅师伐曹。
再伐。
秋,赵鞅入于晋阳以叛。
晋有六卿,推韩、赵、魏最盛,赵鞅其一也,乃以事出奔,不奔他国而直据晋阳,非叛乎?故经如此书。左氏谓「范、中行氏伐赵氏之宫」,若然,是逼之使叛也,恐未然。
冬,晋荀寅、士吉射入于朝歌以叛。
二人与鞅「入」同、「叛」同,然而不同也。荀、士六卿之二,赵鞅内藉韩、魏,外据要津,故可入可归,终分晋国,荀、士二家则自此亡矣。
晋赵鞅归于晋。
韩、魏为之援也。故其出归自由,一如无人之境,自此三家分晋之势成矣。
薛弒其君比。十有四年春,卫公叔戍(「公叔戍」,二本原作「公孙戍」,今据经文改。)来奔。卫赵阳出奔宋。
左氏谓二人皆以夫人南子出奔。
二月辛己,楚公子结、陈公孙佗人帅师灭顿,以顿子归。
顿本楚属国,以定四年与召陵之会,故楚深憾,要陈共灭之。然召陵之会陈亦与焉,今与之共灭顿,其必先归楚矣。
夏,卫北宫结来奔。
继公叔戍而来。
五月,于越败吴于檇李。吴子光卒。
吴初甚强,会晋入楚,然每受制于越,盖以吴出而越必尾其后也。其后,哀十三年越卒入吴而吴亡矣。左氏于此谓三年夫差报越,败越于夫椒,勾践栖于会稽之上,若果有之,经于此年越败吴书,前五年及后哀十三年越入吴皆书,何以吴败越独不书耶?左氏乃谓「不告」,何以频年越败吴告,而吴败越独不告耶?盖由左氏好为复雠之说,故附会此一番胜败耳。
公会齐侯、卫侯于牵。
卫前受晋围,近有内难,深惧晋讨,故鲁、齐与为此会。左氏谓晋人会朝歌,公会齐侯、卫侯救范、中行,又帅狄师袭晋,皆经文所无,不可信。
公至自会。秋,齐侯、宋公会于洮。
宋有公子辰之难,谋之齐也。左氏亦谓救范、中行,宋方多难,岂暇救他人乎?
天王使石尚来归脤。
鲁不助祭而归脤,非礼也。
卫世子蒯聩出奔宋。卫公孟彄出奔郑。
南子谗世子有之,世子必无欲杀母之事,前人已多辨左氏之诬矣。
宋公之弟辰自萧来奔。
辰及三人皆入萧以叛者,其谋不遂,必与三人不合,是以来奔。
大搜于比蒲。邾子来会公。
比蒲近邾,畏鲁,故来会。
城莒父及霄。(「及霄」,二本原作「近霄」,今据经文改。)
无冬,阙。
十有五年春王正月,邾子来朝。
以来会未成礼,故特来朝。
鼷鼠入郊牛,牛死,改卜牲。
上「牛」字下疑脱「角」字,然哀元年亦无「角」字,或本无。
二月辛丑,楚子灭胡,以胡子豹归。
楚去年共陈灭顿,今又灭胡,以顿、胡二子皆与四年召陵之会也,刘子害之矣。
夏五月辛亥,郊。壬申,公薨于高寝。
高寝,正也。
郑罕达帅师伐宋。
郑灭许,兹又乘宋乱伐宋,盖以晋、楚失伯久,无晋、楚之侵「侵」,中研本作「寝」,今据北图本改。而自强也。自是郑、宋构兵无已矣。
齐侯、卫侯次于渠蒢。
明年秋,齐侯、卫侯伐晋,此次为谋伐晋也。左氏于九年齐、卫次于五氏谓谋伐晋,此则太远,今近,何以反不言谋伐晋,而言谋伐宋乎?郑此时亦从齐,安有齐救宋以雠郑之理?况乎齐、卫结好如此,齐尚不救卫为晋伐,而救宋哉?
邾子来奔丧。
终经言「奔丧」惟此。诸侯奔诸侯丧,非礼也。
秋七月壬申,姒氏○取○义卒。
姒氏,定公之妾,哀公之母。是时定薨方二月,哀公未即位,子未为君,则母不称「夫人」,此孔子取义之毫忽不爽者。若成风、敬嬴,其子已为君,则称「夫人」矣。说者于成风谓「以妾乱嫡之始」,孰知此处有妾不乱嫡之条乎?此条妾不乱嫡,则成风之非妾乱嫡审矣。竖儒无知,辄敢妄言如此。
八月庚辰朔,日有食之。九月,滕子来会葬。丁巳,葬我君定公,雨,不克葬。戊午,日下昃,乃克葬。
诸侯葬为雨止,礼也。说详宣八年葬敬嬴下。
辛巳,葬定姒○取○义。
生不称「夫人」,葬不称「小君」,以哀公未为君也。定姒距定公薨两月,定公五月而葬,定姒四月而葬,则与礼曾子问「葬,先轻而后重」之说不合,竖儒反引之以证,此真不识字者耶!按:「八月庚辰朔」,则九月不得有辛巳,疑是十月,经阙之耳。又,襄四年葬襄公母「定姒」,此称定姒,是也,襄公母何以称「定姒」?未详。
春秋通论卷十五
新安首源姚际恒
哀公定公子,母定姒,定公妾。在位二十七年。十四年春,经终。
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楚子、陈侯、随侯、许男围蔡。
报柏举之怨也。楚灭顿、灭胡,今又乘势合三与国以围蔡,然蔡侯当日所以者吴子也,今畏吴而卒不敢报之,不亦可耻与!随自僖二十年楚人伐之,今再见。许,定六年为郑所灭,今复见者,未全灭也,楚复之耳。
鼷鼠食郊牛,改卜牛。夏四月辛巳,郊。
此祈谷之郊,当在三月建寅,今在四月建卯,若在上辛,则正合矣。邪说纷纷俱无取。
秋,齐侯、卫侯伐晋。
去年冬,齐、卫次于渠蒢,至是始伐晋,见晋之衰而伯亡矣。王道亡而伯业兴,伯业亡而春秋亦绝笔焉,故孟子曰:「其事则齐桓、晋文。」
冬,仲孙何忌帅师伐邾。
定十四年邾子来会公,十五年来朝定公,公薨来奔丧,其事鲁可谓至矣,何忌乃伐之,明年且三卿并伐而取其田,三家之不道如此。
二年春王正月,季孙斯、叔孙州仇、仲孙何忌帅师伐邾,取漷东田及沂西田。
襄十九年取邾田自漷水,盖漷西田也,至是并漷东取之,则尽漷田皆为我有矣。又并取沂西田,三家之贪得又如此。
癸巳,叔孙州仇、仲孙何忌及邾子盟于句绎。
三家共取邾田,则三家共分之矣。乃叔、仲二氏盟而季氏独不盟,见季氏之尤骄而先归,不与盟也。
夏四月丙子,卫侯元卒。滕子来朝。晋赵鞅帅师纳卫世子蒯聩于戚。
卫灵公卒,蒯聩前奔宋,今赵鞅纳之者,必,因而拒之?又奔晋求纳也,而晋亦怨卫前之伐,故假是以纳焉。戚、卫邑,卫人已立其子,故聩不得入国,居于戚也。聩书「世子」,应得也,孔子之意初不在乎此,春秋,纪事之书也,论语偶论其事也,孔子之意见于论语,岂在此纪事之称谓哉?
秋八月甲戌,晋赵鞅帅师及郑罕达帅师战于铁,郑师败绩。
前齐侯、卫侯、郑游吉虽会安甫,然齐、卫共伐晋,郑则未敢也,兹郑乃独伐晋,不量己力,宜乎其败也。左氏谓齐人输范、中行粟于朝歌,郑人送之,故赵鞅御之。夫晋果有粟输范、中行,何不遣兵径致,乃必使郑乎?且郑亦未必为齐用命也。谢氏谓罕达为卫讨蒯聩,赵鞅为聩御之,亦迂曲。按:郑近灭许、伐卫,今又伐晋,非复昔日之郑也,而说者犹执昔日之晋、郑为说,故多此纷纷拟度耳。
冬十月,葬卫灵公。
国乱,故缓。
十有一月,蔡迁于州来。蔡杀其大夫公子驷。
州来本楚属国,为吴所灭为邑,蔡恃吴以抗楚,故自迁之。诛公子驷之主不迁者,左氏谓吴以师逼之,使迁,恐非实,果尔,则臣民皆屈于不得已,而无主不迁之议者矣。
三年春,齐国夏、卫石曼姑帅师围戚。
使石曼姑拒父围戚,而要齐师以助之。? 卫齐旧为伯国,大于卫,故序卫上,戚不言卫,蒙上也。凡经皆直书其事而义自见,岂在序齐之围父哉?于卫上以见罪齐之党恶、没卫之名以见罪?甚矣,夏虫之不可语冰也。若谓蒯聩当得国,正当于戚系卫,乃反不系卫耶?
夏四月甲午,地震。五月辛卯,桓宫、僖宫灾。
是时桓、僖两宫灾,书之,因以见桓、僖两宫犹存,则知诸侯五庙亦汉儒之说,非果当时之礼如此也。夫五庙则二昭二穆,桓、僖至哀公,亲尽久祧,安得仍有此两宫乎?或者犹不信,则与其信汉儒之言,曷若信孔子之言乎?宋孙、刘之徒皆据汉儒之说反罪鲁之不当犹存两宫,归其罪于三家,可笑也。夫以两宫灾,故书,非以存两宫为非礼而书也。使其不灾,春秋安所用其书罪之笔乎?又赵鹏飞氏谓宜毁不毁,故天谴以灾,若是,则诸侯五庙之制天定之耶?更可笑也。公羊又谓此皆毁庙,「其言灾何?复立也」,误认毁为拆毁之毁,更不足道矣。胡氏又因此发其议论,辟祖宗功德之非,谓子孙奚问祖宗功德之有无,又误认桓、僖两宫之存,鲁人以为不祧之庙者,尤属谬妄。且殷之三宗、周之文、武,不祧之庙,历代有之,岂始于鲁而罪之乎?或又谓此迁庙也,所谓毁者,原别置主迁庙。然迁庙惟一庙而已,若群公仍皆有庙,又何祧毁之云哉?春秋一经即此条观之,其为历朝无识之徒乱道如此,经安得不亡?偶志于此,以例其余焉。前从祀先公,左氏以从为顺,正闵、僖之位,予不取之,于此益见其不然矣。何则?若顺祀,当由桓而闵,由闵而僖,今书桓、僖宫灾,则火先从桓宫而及僖宫,其未尝顺祀明矣,故经之书跻僖公实可信,而传之解从祀为正闵、僖之位,实不可信也。
季孙斯、叔孙州仇帅师城启阳。
城近敌,故二子帅师。
帅师伐曹。?宋乐
报定十一年乐大心自曹入萧以叛之怨也。
秋七月丙子,季孙斯卒。蔡人放其大夫公孙猎于吴。
公子驷之党也。蔡侯前杀公子,今放公孙,速其戕身之祸矣。
冬十月癸卯,秦伯卒。叔孙州仇、仲孙何忌帅师围邾。
前取邾田,三家共分之,而季氏强,必多得,今二人乘季孙斯之死乃重伐邾,思更得其田,则二人得以专之矣。其背盟而贪得如此。
四年春王二月庚戌,盗杀蔡侯申。蔡公孙辰出奔吴。
「杀」,公、谷作「弒」,疑是。蔡侯以迁州来而不得臣民之心,至是被弒,公孙辰出奔吴,则必与闻其事矣。
葬秦惠公。宋人执小邾子。
其时无伯,故宋人得执小邾子。
夏,蔡杀其大夫公孙姓、公孙霍。
亦公孙辰之党也。
晋人执戎蛮子赤归于楚。
晋执楚之所欲得者而归之,其惧楚深矣。
城西郛。六月辛丑,亳社灾。
殷作都于亳,是其社也。说者说武王使诸侯各立之以示戒,故鲁有亳社,社有屋,今灾。
秋八月甲寅,滕子结卒。冬十有二月,葬蔡昭公。葬滕顷公。五年春,城毗。夏,齐侯伐宋。
讨其执小邾子也。
晋赵鞅帅师伐卫。
为蒯聩之未入也。
秋九月癸酉,齐侯杵臼卒。
景公无嫡子,多庶子,公爱子荼,立之以属国夏、高张。
冬,叔还如齐。闰月○取○义○,葬齐景公。
经不书「闰月」,以闰月之事归本月也。如闰正月,即书「正月」。此书「闰月」者,从古丧不数闰。今冬闰,即使是十二月,去卒期亦止四月,齐以国内乱,欲速其葬,故连闰月数,即使是十二月,除去闰月亦止三月矣,大非礼也,故特书,亦取义之类也。
六年春,城邾瑕。
逼邾也。
晋赵鞅帅师伐鲜虞。
晋伐鲜虞凡五矣,未有所以得之也,适足见晋之衰而鲜虞之能负固也。
吴伐陈。
伐楚与国。
夏,齐国夏及高张来奔。
齐国、高二子受命立荼,陈乞欲立荼之庶兄阳生,二子被逐奔鲁。
叔还会吴于柤。
吴伐陈,还至柤,叔还往会之,惧吴以结好也。
秋七月庚寅,楚子轸卒。齐阳生入于齐。齐陈乞弒其君荼。
上书阳生入齐,下书陈乞弒荼,以见阳生之入,由陈乞也,又以见陈乞之弒君,阳生亦有罪也。经文自明,不必传。
冬,仲孙何忌帅师伐邾。
何忌终不忘邾如此。
宋向巢帅师伐曹。
伐之,今向巢又伐之,为宋公入? 三年,乐曹起。
七年春,宋皇瑗帅师侵郑。
报定十五年罕达之伐。
晋魏曼多帅师侵卫。
五年伐卫,今又侵之。
夏,公会吴于鄫。
会之而适以召伐,哀公之失策也。
秋,公伐邾。八月己酉,入邾,以邾子益来。
前鲁卿屡伐邾,至是公伐,入邾,以邾子益来,为后齐伐鲁、归邾子起。
宋公围曹。冬,郑驷弘(「弘」,二本原皆阙末笔作「弘」。)帅师救曹。
宋、曹雠久矣,郑救之者,欲报宋皇瑗之师,而以救曹为名也,故卒无功。
八年春王正月,宋公入曹,以曹伯阳归。
虽不书「灭」,然曹自此亡矣。
吴伐我。
以前伐我,经止书四鄙,从无书「伐我」之文,至此将绝笔,而乃书「吴伐我」及下「齐伐我」,亦变文也。言伐某鄙,则止于某鄙而已,言伐我,则入其国都,亦在是矣。可见谓定、哀多微辞,其说妄也。或以不言四鄙为讳,乃是反说。又左氏谓造门请盟,有无未可知,亦不可据以为讳也。
夏,齐人取讙及阐。
齐人为邾来伐,取鲁二邑。
归邾子益于邾。
齐胁鲁归邾子,公之自取愧邕也。谓定、哀多微辞,岂非妄说哉!
秋七月冬十有二月癸亥,杞伯过卒。齐人归讙及阐。
齐取二邑之时,必以是为胁归邾子之说,至是邾子归国,归二邑焉。左氏谓季氏嬖故,非也。
九年春王二月,葬杞僖公。宋皇瑗帅师取郑师于雍丘。
自定十五年郑罕达帅师伐宋以启衅端,自是宋屡报郑。七年,皇瑗侵郑,是年并取郑师,秋,宋公亲伐郑,十年,宋人伐郑,十二年,宋向戌伐郑,迨十三年,郑人亦取宋师,二国循环覆师以相雠报,殃民毒众,亦何为哉?不能不咎罕达之为戎首矣。左氏于前皇瑗侵郑曰「郑叛晋」,已属混矣,于此曰郑罕达为嬖臣,许瑕求邑于宋,而宋取郑师,岂有大夫因家臣求邑而兴师取邻国之邑者?事情迂折不可信。
夏,楚人伐陈。
六年,吴伐陈,今陈即吴,故楚人又伐之。
秋,宋公伐郑。
杜氏云「报雍丘」,非也。雍丘之役已取郑师矣,何云报乎?
冬十月。十年春王二月,邾子益来奔。
邾子益前为鲁执,今既归而复来奔者,必吴与齐争邾,以相构怨,邾无所容而复来奔耳。左氏谓齐甥故,遂奔齐,若是,何不径奔齐而必先奔鲁以奔齐耶?且经无奔齐之文也。
公会吴伐齐。
去年,吴与齐皆来伐我,今乃会吴以伐齐,不独借蛮国以伐姻国之非,且何其报施之不类耶?其伐齐者,必以邾子之故,然不能考其详也。
三月戊戌,齐侯阳生卒。
齐侯之卒,未必于军,左氏且谓被弒,尤不可信。且言吴子三日哭于军门之外,尤诞。
夏,宋人伐郑。
前既取其师,今又伐之。
晋赵鞅帅师侵齐。
晋伐丧也。
五月,公至自伐齐。葬齐悼公。
必无五月公至自伐齐,而即于是月会葬于齐者,故书葬以会葬之说必不可信。
卫公孟彄(「公孟彄」,二本原作「公孙彄」,今据经文改。)自齐归于卫。
彄以定十四年奔郑,今书「自齐」,则又尝奔齐矣。彄为蒯聩之党,今归于卫,为蒯聩归之由也。
薛伯夷卒。秋,葬薛惠公。冬,楚公子结(「公子结」,二本原作「子结」,今据经文改。)帅师伐陈。吴救陈。
陈属吴,故楚人伐之而吴救之。左氏谓季札救陈,盖附会为说,以救为善事,故归之札耳。孰知吴本私陈而雠楚,其救也,岂为公乎?
十有一年春,齐国书帅师伐我。
报去年会吴之伐也。
夏,陈辕颇出奔郑。
陈为吴、楚交争,而国卿又出奔,不可以为国矣。
五月,公会吴伐齐。甲戌,齐国书帅师及吴战于艾陵,齐师败绩,获齐国书。
公再会吴伐齐,见哀公之长寇雠而伐姻亲,不仁之甚矣。吴由此凭陵中夏,鲁为之也,虽胜齐何益哉?
秋七月辛酉,滕子虞母卒。冬十有一月,葬滕隐公。卫世叔齐出奔宋。
凡大夫出奔固必有故,左氏喜谈女德,如此类者甚多,不可尽信。
十有二年春,用田赋。
宣公初(「初」,中研本作「出」,今据北图本改。)税亩,田有税矣;成公作丘甲,丘出甲矣。丘甲即丘赋也。今于田税、丘甲之外又令田出赋,则一田而兼税赋,是田税又加田赋也,丘赋又有田赋也,民将奚堪?哀公者,较之宣公、成公而尤甚焉,说者谓定、哀多微辞,岂其然哉?
夏五月甲辰,孟子卒。
昭公夫人也,所称吴孟子是也。左氏谓死不赴,故不称「夫人」。然于哀公为叔母,哀公亦薄矣哉!
公会吴于橐皋。
公媚吴,故屡会之,且欲为之致诸侯也。
秋,公会卫侯、宋皇瑗于郧。
公又会卫、宋,欲致之以从吴也。然卫侯来而宋公不亲至,见诸侯之心卒不服矣。
宋向巢帅师伐郑。
宋四伐郑矣。
冬十有二月,螽。
十有三年春,郑罕达帅师取宋师于岩。
报雍丘之师也。春秋书「取师」者鲜,惟后乃书。宋、郑交相取师,则将为战国杀人盈城盈野之渐与!
夏,许男成卒。公会晋侯及吴子于黄池。
自晋失伯后,鲁欲尊吴为伯,然仅能致晋,即宋、卫亦不至,则 吴亦安能为伯哉?此条先书晋,常也,非不与夷狄主中国之说也;书「吴子」文配晋侯。,亦常也,非进吴之说也。
楚公子申帅师伐陈。
楚乘吴会黄池,又为越所入,故又伐陈,以吴不能救也。自是陈危矣。
于越入吴。
柏举之役,于越入吴,吴亦可以知儆戒矣,乃复侈然为黄池之会,而越又入焉,吴之恃勇寡识,所以卒至于灭亡也。
秋,公至自会。晋魏曼多帅师侵卫。
踵七年之侵也。
葬许元公。九月,螽。冬十有一月,有星孛于东方。
孛星旦见,故曰东方。
盗杀陈夏区夫。十有二月,螽。十有四年春,西狩获麟。
此与书「宋六鹢退飞」,书「鲁瞿鹆来巢」同,皆记异也。然麟为不恒有之物,祥兽也,今为狩获以死,则祥而灾矣。孔子尝曰「凤鸟不至,河不出图,吾已矣夫」,兹有感于麟之获也,故修春秋至此遂辍笔焉耳。
春秋无例详考
新安首源姚际恒
无「隐无正」之例
隐公自元年书「春王正月」以后,无正月之事,故不书正月。谓隐十年无正,将逊乎桓,谬妄之说也。将逊乎桓,何以无正月乎?既将逊乎桓,无正月,尤宜自元年起,何以元年有正月乎?若以其将逊,不言正月,则虽正月有事,亦将却之乎?若是何以为史!此编特论无例,但以其言例者统辨之,不分出三传及胡氏,览者自查之,后放此。又,公、谷及胡氏,通论中本不辨,兹辨之者,以其言例也。
无「桓无王」之例
桓元年、二年,及十年、十八年皆书「春王正月」,余皆书「春正月」,盖「春正月」者旧史也,于「春」下加「王」者,孔子之取义也,详隐元年。其中无「王」子,偶遗而未加耳。若谓贬桓为弒君,故不书王」,则终桓之世皆当不书,元年尤不宜书,何以元年书,又二年、十年、十八年亦书乎?其为仍旧史而未加明矣。且此后宣公亦预弒者,何以皆书乎?以此为说,何异童稚,乃于二年及诸年之书「王」者无以处之,又别造种种邪说,更不足辨、不胜辨矣。
无「定元年无正」之例
凡新君踰年即位,必书「春王正月」。公即位,若上年即位,则虽正月无事,亦必书「春王正月」以系之平常之年,一春无事,始书「春王正月」,若二、三月有事,则不书也。,今定公六月始即位,其称元年,盖追称之,实则犹是先君之年也,故不书「春王正月」,迨三月有事,始书「春王三月」,一如平常之年焉。竖儒生性不灵,冒昧妄生邪说,可笑也。今见三传旧本亦依其言,皆于「春王三月」四字截「春王」二字为一条,「三月」及下事为一条,又可骇也。
无「王称天、不称天」之例
旧史称「王」,孔子加「天」字于上,所以尊王,为取义之大者也。其无「天」字者,乃仍旧史偶遗也。亦如「春至正月」失「王」字之义耳。终桓之世,周来聘者三,求车者一,皆称「天王」,惟庄元年书「王使荣叔来锡桓公命」,如以为桓弒君,其薨后锡命,贬王不称「天」,然则桓生存之时,王下聘诸事何以反不贬王而称「天」乎?又,文五年夫人风氏薨,王使人归含且赗,及会葬,亦皆称王,无「天」字,乃又谓天子归含赗于诸侯之妾,故却「天」字。然则惠公之仲子亦妾也,王来归赗称「天」者何也?且经于他处王不称「天」者亦有矣。桓五年「蔡人、卫人、陈人从王伐郑,又「公朝于王所」,皆不称天也。
十二公无「书即位、不书即位」之例
十二公惟隐、庄、闵、僖四公不书即位。按:公薨,嗣君于殡奠毕即于柩前即位为君,至明年改元,复于正月元日行即位礼,仿尧典「月正元日,舜格于文祖」之义,故书「即位」也。亦有殡奠毕即于柩前行即位礼,谓之「即位于先君之年」,故明年正月不复行即位礼者,如是则亦不书矣。此隐、庄、闵、僖四公之所以不书即位也。今说者谓隐不书「即位」,摄也。隐实继立为君,非摄也。书「元年」,书「正月」,生称「公」,死称「薨」,一一与他公同,何独谓之摄乎!谓庄不书「即位」,为文姜出故。按:下书「三月夫人孙于齐」,则文姜自上年夏公之丧至自齐,时文姜已归矣,至三月又书「夫人孙齐」可见。乃谓文姜出,岂非梦语耶?谓闵不书「即位」为乱,然宣公亦乱,何以书「即位」乎?谓僖不书「即位」为公出故,公实尝出也,即据左氏谓公上年八月出即归矣,何以次年不行即位礼乎!又或谓凡继弒君不言即位,隐非继弒君也。又或谓四公内无所承,上不请命,尤谬!上不请命,十二公皆然,何独四公!若夫桓宣之弒君而书「即位」,定之为强臣所立而书「即位」,岂内有所承者哉?
无「日、不日」之例
凡不日,除本不必日之外,其余皆阙也。日食日不日 日食必于日月交会之辰,故在朔日。是以桓三年书「王辰朔」也。举其事之在前者以例其余,后放此。诗亦曰「十月之交,朔日辛卯,日有食之」是也。若隐三年书「己已」,则失「朔」字也;桓十七年书「朔」,则失日也;庄十八年书「三月」,则并失日与朔字也。乃谓言日不言朔,食晦日也;无晦日日食者,谓言朔不言日,食既朔也;无二日日食者,谓不言朔不言日,夜食也。夜统于日,焉有不言日与朔乎?尤凿。内大夫卒日不日 隐元年「公子益师卒」,不日。或谓公不兴小敛,或谓远,或谓恶,胡氏亦能辨之,不复赘。乃其自谓恩数有厚薄,则仍袭不与小敛之说,可笑也。前人辨之云:宣公以后与文公以前年数略同,而日卒之数近倍,然则何以于前者皆恩薄,而后者皆恩厚乎!
亦确论也。诸侯卒日不日 隐三年「庚辰,宋公和卒」。谓诸侯日卒「正也」。若隐七年滕侯卒不日,安见滕侯之非正乎,且有不月者,是并失其月也。僖十四年「冬,蔡侯肸卒」。谓「诸侯时卒,恶之也」。夫蔡侯有何可恶?岂以其从楚乎?然则当时郑、陈诸国之从楚者多矣,何以其卒皆书日乎?诸侯葬日不日 诸侯之葬虽亦有当时、过时、不及时之不同,然或以日不日为当时、过时、不及时之例,似可,乃当时、过时、不及时者皆有日不日,则其不可为例明矣。于此而又分例焉,其妄何足辨哉!盟日不日 日者,隐二年「秋八月庚辰,公及戎盟于唐」。谓「书日,严之也」。若六年「夏五月辛酉,公会齐侯,盟于艾」,不知何以严之乎?又僖九年「戊辰,诸侯盟于葵邱」。
或谓「危之」,或谓「美之」,将奚从!不日者,隐元年「公及邾仪公盟于蔑」,谓「不日,其盟渝也」。则全经所书盟,其渝者十之九,何以皆日乎?且庄十三年「公会齐侯,盟于柯,又谓「不日,信之也」,将奚从?外盟日不日 隐八年「庚午,宋公、齐侯、卫侯盟于瓦屋」,谓「诸侯之参盟,于是始,故谨而日之」。不知元年「及宋人盟于宿」,鲁、宋、宿三国也,参盟实始于此,并未尝谨而日之也。入日不日 隐十年壬午,「齐人、郑人入郕」,谓「日入,恶入者也」。若僖二十年郑人入滑」不日,独不恶入乎?取日不日 隐十年「辛未取郜、辛巳取防」,此因取二邑,故分别日之。若日「取郜、取防」,则不知为同日事异日事也。乃谓「取二邑,故谨而日之」,岂非梦语乎?
伐日不日 伐不言日者,以但知往伐而不知战于何日,且不胜纪也。若书「战」,则必有日矣。以其有胜败,故言「战」。庄二十八年「甲寅,齐人伐卫,卫人及齐人战」,以是日伐,即以是日战也。夫伐我则当与战矣,迟速因乎其时耳,乃谓日者,深疾卫之是日与战,若然,则当束手受其缚乎?弒未成君日不日 文十八年「子卒」,不日,谓不日,「不忍言也」。若庄三十二年「己未,子般卒」,独忍言乎?
无来朝时与月之例
桓二年「秋七月,杞侯来朝」,谓朝时此月者,以桓弒君,故谨而书之也。若成六年「夏六月,邾子来朝」、七年「夏五月,曹伯来朝」、定十五年「春王正月,邾子来朝」,成、定非弒君者,何为亦月乎?
无诸侯「名、不名」之例
诸侯生名不名 诸侯不生名,是矣,然而孔子亦未尝自定为例也。何以见之?桓七年「谷伯绥来朝」、「邓侯吴离来朝」,非生名乎!盖以其国小而远,又其后之卒无由以知,故于此名之也。或谓「贱之」,圣人岂贵大贱小乎?或谓「失国之君」,失国当书「来奔」,不当书「来朝」矣。或谓以桓公故,贬而书名,去年冬,「纪侯来朝」,何以不书名乎?然此犹小国也,虽大国亦有之。昭十一年「楚子虔诱蔡般杀之于申」,楚子非生名乎?或谓以其诱中国之君而杀之,故谨而名之,然则诸侯不生名之例无可知矣。不然,当日「贤诸侯,不生名」乃可,何为不然也?楚子名说详文下。诸侯失国名不名 诸侯失国固多名者,然庄四年「纪侯大去其国」,十八年「齐师灭谭,谭子奔莒」,僖五年「楚人灭弦,弦子奔黄」之类,皆不名,其无失国名之例可知矣。或谓圣人与纪侯不争而去,然则谭弦皆不争耶?且安见他国名者之争耶?诸侯出奔名不名 桓十五年「十五年」,应作「十六年」。「卫侯朔出奔齐」,此名也;僖二十八年,「卫侯出奔楚」,此不名也,无例也。诸侯归名不名 僖二十八年「卫侯郑自楚复归于卫」,此名也;成十六年,「曹伯归自京师」,此不名也,无例也。执而归名不名 僖二十八年「曹伯襄复归于曹,此名也;「成十六年曹伯归自京师」,此不名也,无例也。以诸侯归名不名 僖二十六年「楚人灭夔,以夔子归」,不名,谓夔子以无罪见讨,然则蔡侯献舞、路婴儿、沈嘉、许斯、顿、胡豹、曹阳、邾益皆有罪邪?
无「诸侯灭同姓而名」之例
谓诸侯灭同姓名者,只以僖二十五年「卫侯毁灭邢」而云。不知此「毁」字盖因下「卫侯毁卒」而误连上也,不知其误,遂妄论也。若僖二年「虞师、晋师灭下阳」,虢、虞,晋之同姓也;庄四年「纪侯大去其国」,纪,齐之同姓也,何以皆不名乎?
无「诸侯卒名、不名」之例
诸侯卒名,其不名者阙也。隐七年「滕侯卒」,谓「不书名,未同盟也」。按:同盟卒而不名者甚多,即以隐八年「蔡侯考父卒」言之,未与同盟,何为名乎?又以「宿男卒言之,元年及宋人盟于宿,已同盟矣,何为不名乎?若以为小国不名,如薛、杞、滕,小国也,「薛伯卒」、「杞子卒」、「滕子卒」,此皆不名也;「薛伯谷卒」、「耆伯?卒」、「滕子原卒」,此名也,则无小国不名之例也。若秦,大国也,亦不名,昭五年、定九年、哀三年皆书「秦伯卒」,则以其荒远而阙之可知也。
无「鲁会书葬,鲁不会不书葬」之例
说者谓外诸侯葬,因鲁往会而书,谬也。凡鲁往会葬则必书其人。 文六年「公子遂如晋葬晋襄公」 宣十年「公孙归父如齐葬齐惠公」 昭三年夏「叔弓如滕,五月,葬滕成公」 昭十年「叔孙婼如晋葬晋平公」 昭十一年「叔弓如宋葬宋平公」 昭十二年「九月,季孙意如如晋葬晋昭公」,则凡不书「某至某国」,但书「葬某国某公」者,皆无人往会葬可知矣。不然,何以有书者,余皆不书乎?且若桓十三年「三月,葬卫宣公」,岂有二月方与卫战,而三月往会葬乎?哀十年「五月,公至自伐齐,葬齐悼公」,又岂有方伐之归,即使人往会葬乎?又若昭八年「葬陈哀公」,是时陈已灭矣,岂犹循诸侯会葬之礼乎?尤可证其不然也。又鲁有来会葬者,襄三十一年书「滕子来会葬」,其不书者,亦可知他国无人来会葬也。
无「书外灾,为鲁吊」之例
说者谓书外灾为鲁往吊,昭九年「陈灾」,于时陈已为楚灭,何吊焉?
无「诸侯书葬、不书葬」之例
诸侯卒葬,常也。惟吴楚之君不书「葬」,以其为蛮国而外之也。其余书「卒」不书「葬」者,阙也。僖九年「宋公御说卒」,不书「葬」,谓未葬而襄公会诸侯,为襄公讳也。若成三年宋公、卫侯伐郑,皆未葬,何以书「葬」,不为之讳乎?且经为内讳有之,未有为外讳者也。 僖二十三年「宋公兹父卒」,不书「葬」,谓失民也。然则凡诸侯书「葬」者,皆得民乎? 宣九年,晋成公、卫成公皆不书「葬」,谓鲁不往会于二国,皆有故。若卫宣公、齐悼公方伐其国见上。,何以往会而书葬乎? 君遇弒多不书「葬」,乱而不得其实,非贼不讨不书葬之谓也。桓二年「宋督弒其君与夷」,文十四年「齐侯潘卒」,皆不书「葬」。谓讨其贼而不葬,若蔡景公、许悼公何以书「葬」乎?别见下。他若隐七年「滕侯卒」,八年「宿男卒」,桓十二年「陈侯跃卒」,庄十六年「邾子克卒」,二十五年「卫侯朔卒」之类,皆不书「葬」,无以言之,则概曰「怠于礼」,「弱其君」。夫「怠于礼」,「弱其君」,谓小国也,何以小国多有葬者,大国亦有不葬者乎?以是这鲁君冤矣。何其荒唐谬悠之甚乎?
无「君弒,贼未讨,不书葬」之例
谓君弒,贼未讨,不书「葬」者,徒以鲁隐、闵二公不书「葬」,故为此邪说耳。不知隐、闵不书弒,故以不书「葬」见之,此春秋之取义也。若外诸侯,知其葬则书,不知其葬则不书,安问见弒者贼讨乎?未讨乎?而以是为例也?若襄三十年「四月,蔡世子般弒其君固」,「十月,葬蔡景公」,无以言之,乃谓「君子辞也」,又谓「不忍使父失民于子也」,其晦塞不通,岂非遁辞之穷乎?昭十九年「五月,许世子止弒其君买」,「冬,葬许悼公」,无以言之,谓「不成乎弒」,赦止之罪也,又谓「不使止为弒父也」,尤可恨。若然,乱臣贼子乐得而弒君父矣,何惧乎?以此例说春秋,万世之罪人也。
无「王不书葬」之例
王不书葬,亦阙也。谓王不书「葬」者谬也。诸侯尚书「葬」,岂王反不书「葬」乎?因谓「过时书」、「不及时书」、「我有往者书」,从而为之辞,益谬也。如我有往,则文十年「叔孙得臣如京师葬襄王」,昭二十二年「叔鞅如京师葬景王」,必书之,其它虽书「葬」而不书某往,其不往可知矣。又有谓「凡书葬王者皆公亲往」,尤谬。大夫往诸侯且书,往王且书,况公乎!不必辨矣。
无予夺诸侯爵号之例
春秋杞、滕皆侯爵也。经于杞或称伯、或称子,于滕或称子,于薛或称伯,皆降也。其故何也?杞、滕、薛皆小国,其朝觐贡赋力不能备礼,故愿降卑以从事,其来赴以是书,则史亦以是书之,孔子不复有所更易也。其谓孔子有所进退予夺者,邪说也。不然,何独于数小国而屡易之乎?及其于大国或称爵或称人,则又以为进退予夺在是,尤谬。「人」者,通上下之称,称「人」,则或有君,或有大夫,不可一?而论,各因其事也。于此不胜辨,各详文下及后条。若吴、楚之君本为蛮国,故恒抑之。如楚先称「楚」又其先称期,从其旧号,与称楚同。,后称「楚人」,后称「楚子」,亦非是进退。盖其初抑之,其后与中国会盟征伐日益盛大,不可复抑,且便文也。详文下。然其后称「楚子」、亦称「楚人」,原未尝一其称也,吴亦同。
无「盟」与「同盟」之例
「盟」与「同盟」,一也。春秋以前皆书「盟」,自「庄」十六年始书「同盟于幽」,盖从赴文也。齐桓始伯,为此夸大之词也。其谓「同外楚」、「同尊周」,并谬,又谓「志同欲,所以与桓」,又谓「小国愿与之盟,非出于勉强,故曰『同盟』」。然则僖二年盟于黄,非同欲而愿与之盟乎?何为不称「同」以与桓也?又葵邱之盟谓美之大者,又何不称「同」以与桓乎?迨后襄十一年「同盟于亳城北」,郑寻从楚伐宋,又谓「书同盟,以见其既同而又叛」;襄二十五年「诸侯同盟于重邱」,又谓晋侯受赂,故「特书曰同」。若然,则渝盟也、受赂也皆书「同」,是书「同」者,又以其「不同」也,岂非反复其说之小人乎?
无「围」与「同围」之例
同围犹共围也,「围」与「同围」一也。襄十八年「诸侯同围齐」遂谓诸侯共疾齐,同心而围之,谬也。夫疾齐者,以齐之伐鲁耳,鲁疾而他诸侯不甚疾也。况有邾、莒在,邾、莒者,党齐而伐鲁者数矣,今迫于晋命,不得已而围齐,又岂同心者哉?大扺造谬例者,已既不解经,亦欺人不解经也。
无「归」与「复归」之例
书「归」与「复归」同。谓「归」者出入无恶,桓十三年「突归于郑」,庄二十四年「赤归于曹」,哀十三年「晋赵鞅归于晋」,其归岂无恶耶!谓「复归」者出恶归无恶,僖二十八年「卫侯郑自楚复归于卫」,「卫元咺自晋复归于卫」,君臣同辞,君归则臣出,君出则臣归,臣之罪大矣,其复归岂皆无恶耶?
无「入」与「复入」之例
书「入」与「复入」同,谓「入」者出入恶。桓十五年「许叔入于许」,庄九年齐小白入于齐」,昭二十六年「天王入于成周」,其入岂皆恶耶?谓「复入」者出无恶入有恶,成十八年「宋鱼石复入于彭城」,襄二十三年「晋栾盈复入于晋」,其复入恶矣,其出岂无恶耶?又谓宋鱼石、晋栾盈称「复入」者,去国三年,位已绝也;郑良曾称「入」者,位未绝也,亦谬。出奔者皆非以道去国之谓,当出奔时而位己绝矣,岂待三年而后绝哉?
无「入」与「归」之例
书「入」与「归」亦无例,谓「入」,难词;「归」,易词,非也。桓十五年「许叔入于许」,无国人拒之也,何难之有?僖三十年「卫侯郑复归于卫」,卫侯前出奔得归,兹又为晋所执以归,其归亦良难矣,何易之有?
无「公会」与「公及」之例
「会」者,与其人相见也;「及」者,与也。「会」与「及」字义本不同,而经立语之义初无大异。谓「及」为内为主,「会」为外为主,谬也。谓「及」为内为主者,隐元年「公及邾仪父盟于蔑」,说者谓公求好于邾。按:蔑,鲁地,乃邾仪父来要盟,而我与之盟,且邾为近鲁小国,公立而何必求好之?又,七年「公伐邾」矣,尤可见前盟之非公欲也。十一年「夏,公会郑伯于时来」,秋,「公及齐侯、郑伯入许」。按:许为郑国之邻国,故全经郑多伐许,后卒灭之。许与鲁远,不相涉,故公会郑伯,郑志也,公及齐侯、郑伯入许亦郑志也,何所见会郑之为郑志,而入许之为公志乎?谓「会」为外为主者,桓三年「公会齐侯于讙」,以亲逆也,非内为主乎?十年,「公会卫侯于桃邱,弗遇」,此公欲会,而卫侯避之,非内为主乎?按此,则「及」反多外为主;「会」反多内为主矣。然读经者得其意焉,可也,亦不必定为例耳,乃强造谬例者适相反焉,岂不可笑之甚乎!
无「及」与「暨」之例
「及」即「暨」。谓「及」为「我欲之」,「暨」为「不得已」,谬也。定十一年,宋公之弟辰与仲佗、石彄前奔书「暨」,后叛书「及」,叛既为其所欲,则奔亦非不得已也。奔若不得已,则叛岂其所欲乎?
无「公及」与「及」之例
庄二十二年「及齐高徯盟于防」,谓不言「公」,「讳与大夫盟也」。若庄九年「公及齐大夫盟于蔇」,成二年「公及楚人、秦人、宋人、陈人、卫人、郑人、齐人、薛人、鄫人盟于蜀」,何以皆书「公」乎?
无「公会」与「会」之例
书「公会」与「会」,一也。其中书「会」或为大夫者有之。庄十六年「会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许男、滑伯、滕子,同盟于幽」,谓公首叛盟,「故讳不称公」。鲁公之叛盟者多矣,即以隐公言之,盟邾伐邾,盟宋伐宋,何以皆书公乎?若以其为首叛盟也,桓十二年秋七月,公会宋人、燕人盟于谷邱,十二月,「及郑师伐宋」,首叛盟也,何为亦书公乎? 僖二十九年「会王人、晋人、宋人、齐人、陈人、蔡人、秦人盟于翟泉」,谓与王子虎非王子虎,辨见本文。盟,上替下陵,故讳书公。若僖八年「公会王人、齐侯、宋公、卫侯、许男、曹伯、陈世子欸盟于洮」,均此王人也,何以书公乎?僖二十九年「会陈人、蔡人、楚人、郑人盟于齐」,谓不书公,讳与楚会盟之始。然此犹诸侯修好也,若成三年「公及楚人、秦人、宋人、陈人、卫人、郑人、齐人、曹人、邾人、薛人、鄫人盟于蜀」,诸侯推楚为主盟!弃晋从之,其事尤大,何以书公乎?且盟于齐皆诸国大夫,不书「公」,当亦大夫也。
无「书公至」与「不书公至」之例
国君出,必书「出」,则其反也,亦必书「至」,史之体也。若近则不书,或有远而不书者,遗之也,无例。既以「书至」、「不书至」为例,又于书至例中复造谬例焉,谓或志其去国踰时之久,谓或录其会盟侵伐之危,谓或着其党恶附奸之罪,嗟乎!一「书至」耳,不胜其哓哓如此,皆贼经之尤也。
无「内书战为败」之例
造谬例者谓内不书「败」,言「战」乃败。庄九年「及齐师战于干时,我师败绩」,不尝书「败」乎?
无「称爵」、「称人」之例
人者,通上下之称,君卿士庶皆该之。辨称人,则称爵自明,故不及称爵。不得其实,称人。 如隐四年「卫人杀州吁于濮」,或谓「讨贼之辞」,或谓「众辞」,并谬。若庄二十二年「陈人杀其公子御寇」,岂亦讨贼耶?亦众辞耶?又襄十四年「叔孙豹会晋荀偃、齐人、宋人、卫北宫括、郑公孙趸、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人伐秦」,诸大夫有名有不名,此可见矣。有君有大夫,通称「人」。 如庄五年「公会齐人、宋人、陈人、蔡人伐卫」,伐卫大事,必无鲁公亲往,而四国皆微者之理,是必有大夫,因大夫称「人」,君亦以「人」称耳。又庄十三年「齐侯、宋人、蔡人、邾人会于北杏」,齐桓主盟,四国敢皆以微者往哉?此类甚多,不殚述也。
从略,称「人」。 如庄十五年「郑人侵宋」,十六年「宋人、齐人、卫人伐郑」,此类大抵皆诸侯,而称「人」者,从略也。若以为有故称「人」,诸传极喜附会,何以不一言之耶?又如襄之十年「晋人、齐人、宋人、郑人、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人会于澶渊」,使十二国皆书大夫名,则不胜其累坠矣,况小国大夫实有不知其名者乎!或谓「尤之」,或谓「贬之」,或谓「善之」,并谬。一事再见,称「人」。 如桓十年十二月丙午「齐侯、卫侯、郑伯来战于郎」,十一年「春正月齐人、卫人、郑人盟于恶曹」,以上已称爵,此再见,故称「人」也。或谓「夺爵」,或又谓此为大夫,并谬。称「人」非贬。 如庄五年「公会齐人、宋人、陈人、蔡人伐卫」,谓是齐侯、宋公,「人」诸侯,所以「人」公,逆王命也,谬。
若果以其逆王命,他诸侯称人何不去「公」?如其所谓,止言会之例乎?深致微之甚?「人」诸侯以「人」公,孔子岂如是?所谓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也。 庄十三年「齐侯、宋人、陈人、蔡人、邾人会于北杏」,谓是宋公、邾子称「人」者,诸侯而主天下会盟之政者,自北杏始,故四国称「人」。夫诸侯主会盟者,齐桓也,不贬齐桓而贬四国,何耶? 庄三十年「齐人伐山戎」,谓齐侯称「人」,讥其伐戎。不惟伐戎无可讥之理,而下书「齐侯来献戎捷」,又书齐侯者,岂讥其伐而予其献捷耶?僖三十三年「晋人及姜戎败秦师于殽」,谓称人为贬。若宣八年「晋师、白狄伐秦」,称「师」,非褒非贬也,何以不称「人」贬之乎?若是年晋人败狄于箕,成十二年「晋人败狄于交刚」,伐狄而非同狄伐中国也,何以皆称「人」乎?
宣三年「楚人侵郑」,四年「楚子伐郑」,五年「楚人伐郑」,九年「楚子伐郑」,均一楚也,均一伐郑也,均在宣公之世也,称「子」、称「人」如是之交错相间者,何耶,岂倏而褒、倏而贬耶?则谓「称人为贬」者,可不办而自明矣。称人非善。 闵元年「齐人救邢」,「救」本善事,可见称「人」非贬也。乃诸传又皆谓善之,则与其「称人为贬」之说,正相反矣,可笑哉!称人非将卑师少。 于「称人」者不得其「贬之」之说,又不得其「善之」之说,则又曰「将卑师少」,谬。如隐五年「宋人伐郑,围长葛」,宣九年「宋人围滕」,凡「围」,岂师少所能乎?师众岂将卑可统乎?即竖儒亦知辨之矣。
无「称师」之例
「师」本训「众」,但经所称「师」,不必定以其众也,或不得其君与大夫则称「师」。春秋诸侯以战伐为事,凡出军未有不众者,必谓师众始称「师」,谬也。小国不能有大众,「虞为小国,经乃曰「虞师」「晋师」,何也?乃谓「虞无师」及「曹无师」之说,一字不可解。况谓将卑师众称「师」,尤谬。安见其将卑乎?且师众非将卑可统也。又谓将尊师众称「某帅师」,亦谬。当时以战伐为重,帅师未有非大夫者,即不称「帅师」,岂尽卑者乎?又妄造谬例者曰:有「矜其盛而称师」者,有「着其暴而称师」者,有「恶其无名,不义而称师」者。夫例之云者,以「称师」则自为一例也,今又分种种之有褒有贬,则称「师」非例矣。是以无例为例,并不解例字之义,谓其人一字不识,岂虚语哉!以「称人」为「将卑师少」,以称「师」为「众辞」。 如僖二十六年「齐人侵我西鄙,公追齐师」,二十八年「晋侯、齐师、宋师、秦师及楚人战于城濮,楚师败绩」,前称「人」,师少也,后称「师」,忽而师众乎?以「师」为褒者,如僖元年「齐师、宋师、曹师城邢」,谓实予之也。以「师」为贬者,如庄八年,「师及曹师围郕」,「秋,师还」,谓「重众也」,「轻举大众,非义」,害人至是。师为重矣,或以为褒,或以为贬,将奚从?
无「称师次」之例
次者,止顿之义,古称一宿为次,凡伐凡救皆有之,而救尤必先。师次何也?伐则多直前与战,救非伐比,必迟回审处,觇二国胜败情形而后前焉。经所以纪其寔也,此何例之有?乃谓伐而次者为善,救而次者为讥。夫春秋无义战,凡伐皆非善也,而以为善,凡救皆善也,而以为讥,岂非颠倒错乱,失其本心哉!若夫例之中又分例,其妄不待辨矣。且其谓救之次为讥者,以次为缓也。庄十年「齐师、宋师次于郎,公败宋师于乘邱」,夫伐则安用其缓?苟一缓焉,所以败也。既伐人,又欲善名,以缓而受败,何如不伐既救人,又不避恶名,以缓而姑止,何如不救?尤昧于人情事势之妄谈也。
无「称国」之例
国杀。 称「国」杀其大夫,即国君也。或君与臣共谋之,不得其详,故称「国」。或谓众,谬,众则称「国人」矣。国伐。 昭十二年「晋伐鲜虞」,称「国」者,未详其为君与大夫也,故从略,称国。乃谓之狄晋,谬。若昭十五年「晋荀吴帅师伐鲜虞」,定四年「晋士鞅伐鲜虞」,何以皆不狄耶?成三年「郑伐许」谓之狄郑,若四年「郑伯伐许」,何以不狄郑乎?乃无以为说,而又强为之说。解经所以恶利口也。国败。 僖三十三年「晋人及姜戎败秦师于殽」,谓之狄秦,若是年春「秦人入滑」,何以灭人之国不狄,而败反狄乎?
无「大夫称名与字」之例
或称名或称字者,本旧史也。旧史本当日之赴告也,圣人初无所褒贬于其间,否则,某当褒而旧史但着其名,某当贬而旧史但着其字,则圣人将奔走列国,以求名与字而后可乎?其无毁誉之旨且无论矣。造谬例者曰「王朝大夫例称字」,「列国之命大夫例称字」,「诸侯之兄弟例称字」,「中国之附庸例称字」。王朝大夫例称字之谬。 隐五年「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赗」,称名;桓四年「天王使宰渠伯纠来聘」,庄元年「天[王](二本原皆阙「王」字,今据庄公元年经文补入。)使荣叔来锡桓公命」,文五年「王使荣叔归含且赗」,「王使召伯来会葬」,皆称字,无例也。岂惟名与字无例,有不称名与字而但称氏者,尹氏、武氏是也;有仅以其父为言者,仍叔之子、武氏子是也;
有但称其爵者,周公、召伯是也,而谓称王朝大夫有例乎?无例乎?若王无「天」字,上所列数条,从旧史偶遗者耳,及适以其遗「天」字也,遂谓于前赗仲子则名冢宰,于后葬成风则王不称「天」,及谓「桓无王」、「王无天」等语。夫诸侯大夫,孔子尚无予夺之理,而况王乎?是自以僇民之见,目圣人为僇民也。且据其说,名则俱名可也,何以又称字!去「天」则俱去「天」可也,何以又称「天」?岂以归仲子之赗罪在宰而不在王?锡桓公之命、归成风之含赗与会丧,罪在王而不在荣叔与召伯乎?又岂真以天王之尊下与诸臣,如是之改换笔头,以示其为贬乎?是何其视圣经为游戏,目圣人为儿童,至于如此可恨也。诸侯之兄弟例称字之谬。 桓十四年「郑伯使其弟语来聘」,与三年「齐侯使其弟年来聘」同,乃不以年为名以左传云「仲年」。
,独以语为名,谓其有橱爱之私,非友于之义。岂凡为使臣者皆是宠爱其臣耶?臣可橱爱,弟反不可宠爱耶?曰「宠爱」,正是友于,乃谓非友于,不解友于之义。列国之大夫例称字之谬。本句原接于上文之末,今移此处别为一条。桓十一年宋人执郑祭仲,祭仲,逐君专政不道之臣,会以其称字,于例不合,或妄以为贤,使合其例,既不惮昧其是非矣,乃或又谓称字非贤之也,大祭仲之罪,以深这之。夫造谬例者以称字为贤,称名为罪也,今又以称字为罪,利口反复,何所不可哉?若季札,春秋时所号为贤者也,乃书吴札且与孔子善。,则称名之非不贤又可知矣。中国之附庸例称字之谬。 为此说者,止以隐元年邾仪父而言也。不知邾非附庸也,仪父非君也。辨见本文。,且全经诸侯以及附庸之君皆称名,未有称字者按:诸侯亦多无名者,如黑臀、婴儿、蘧蒢恶诸名,犹后人之小名,则名且无,况字乎?,此说之不通也,安得强附以为一例乎?其萧叔朝公,亦如称谷伯绥来朝之类,远小之国,不复再见,故书名。若萧则并不知其名,故书叔耳。
无「大夫称氏不称氏」之例
经于僖公以前大夫皆书名,内之无骇、翚、挟、柔、溺,外之郑宛、纪裂繻之类,皆名,未以氏称也。此后则内大夫无不书氏矣,皆随时变而然也。隐二年「无骇帅师入极」,不氏,谓贬之,疾始灭也;四年「翚帅师」,谓疾之也;十年「翚帅师」,谓翚不氏,先期也,皆谬。详本文。若「无骇卒」、「挟卒」,则又何说乎?僖公以后皆书氏,十六年「公子季友卒」,宣八年「仲遂卒于垂」,以其书氏,又谓生而赐氏以橱异之,亦谬。赐氏本生前,安有死而赐氏者?谓死而赐氏,误从左氏「羽父卒,请族」之谬说也。辨见本文。若宣十七年「公弟叔?卒」,称叔?,与季友、仲遂同也,乃无以为说,又谓非生而赐氏。非所谓恣其利口,何所不可者乎! 成十五年「宋杀其大夫山」,不书氏,略也,乃谓「不书氏,背其族也」,亦无稽之说。宋杀大夫多无名,况有名无氏乎!
无「称公子、不称公子」之例
称「公子」与不称「公子」,或仍旧史,或不称者,从略也。 隐四年「翚帅师」,十年「翚帅师」,谓不称公子,贬其与弒公也。恒三年「公子翚如齐逆女」,均一翚也,均此与弒之人也,何为前贬而后褒乎?乃无以言之,谓「修先君之好,故称公子」,尤无稽妄说,不足与辨。又,公子庆父弒二君,何以皆称「公子」,不一去其「公子」乎? 桓十一年突归于郑,谓「不称公子,绝之也」。若十五年「郑伯突出奔蔡」,岂称「伯」反不若「公子」乎? 哀六年「齐阳生入乎齐」,谓「不称公子,诛不子也」。若宣四年「郑公子归生弒其君」,何以称「公子」乎? 襄二十九年「吴子使札来聘」,不称「公子」,且称名,与楚椒、秦术同,三传皆贤札者,于此则无说矣。乃竖儒者,以其不合于例,别创一论从常山刘氏。,诸圣人贬其让国以致乱。呜呼!而善夷、齐,尊周德而美泰伯,自必以让为贤,即其?无论孔子因卫所指,乃来聘以后事,岂预去其公子而贬之乎?公子翚、公子庆父皆争为弒逆者,而不去「公子」,札反以让而去「公子」乎?诬罔圣人以就已例,可恶甚矣。然其心终以札为贤,不能昧于是,又曰仲尼于季子,望之深,这之备,其利口可恨又如此。
无称「公子」与「大夫公子」之例
公子未有不为大夫者,称「公子」与「大夫」,十九年「郑杀其大夫公子嘉」?公子」,一也。襄十年「盗杀郑公子騑、公子发、公孙,前以三人,故不胜其称大夫,一人则易称耳。乃谓不称「大夫」,却其官,称「大夫」,不去其官,并谬。
无称「公子」与「弟」之例
弟即公子也,称弟,见其亲也。公子则但为先公之子,近泛矣。隐七年「齐侯使其弟年来聘」,谓不称公子,贬之也。然则「弟」不若「公子」之亲且贵乎?又某侯之弟出奔某国,皆谓称弟所以罪其兄,然则凡非出奔而书某侯之弟者何欤?乃于使其弟又谓罪其有橱爱之私,然则侯于其弟,疏之不可,亲之不可,将何法以处之耶?
无「称使」、「不称使」之例
称使与不称使,一也。鲁不称「公使」。 经以鲁不称「公使」,自宣成以后三家始专,春秋之初,此风未有也。隐七年,「翚帅师」,十年「翚帅师」,皆公使之,造谬例者不知此意,见书法若翚之专者,故于四年谓翚「固请而行」,十年谓翚「先期而往」,然则桓三年,「翚如齐逆女」,岂亦翚之专耶?又庄二十八年「臧孙辰告籴于齐」,岂亦辰之擅往耶?乃无以言之,谓告入籴为讥,犹藏孙辰之私行也,岂非饰说之无理者乎?来盟不称使。 闵二年「齐高子来盟」,齐侯使之也,乃谓不称使,「我无君也」。我无君,何以彼国不称使?不可解。或谓「不以齐侯使高子也」,然则圣人尊臣于君耶?尤不可解。若僖四年「楚屈完来盟于师」,其为楚子使尤自明,乃犹谓「不称使,尊屈完也」,其为无理妄谈,可胜辨哉!逆后不称使。 桓八年「桓八年」,二本原作「庄八年」,今据经文改。「祭公来,遂逆王后于纪」,襄十五年「刘夏逆王后于齐」,皆不称「天王使」,以自见其使也。乃于祭仲谓不称使,公不可逆后。夫以王后之重,公何不可使逆乎?于刘夏谓不称使,天子之士也。按:刘,邑名,食邑者,卿也,昭二十二年之刘子即其后,岂士乎?
无「杀大夫名、不名」之例
庄二十六年「曹杀其大夫」,僖二十五年「宋杀其大夫」,此类不名者,皆史佚也,或谓众,或谓无命大夫,并谬。又造谬例者曰:义系于杀,则止书其官,义系于人,则兼书其名氏。非也,义皆系于杀也。史者,记事之书,杀大夫,大事也,故必记。然虽义系于杀,自必详其名氏,史体然也,未有止书杀其官者,止因佚其名,遂无从纪之耳。若因此生例,谓义系于杀者,罪在于专杀,而见杀者之是非有不足纪也,则其名氏者,经何以但书某国杀其大夫某,而未尝立其辞,以示见杀者之是非乎?且谓不书名氏,义系乎专杀,则凡书名氏者,不系于专杀也。书名氏者,有有罪,有无罪,若无罪者,义反不系于专杀乎?
无「杀大夫称国、称官」之例
凡杀大夫,但书「某国杀其大夫某」耳,不问其有罪无罪也。春秋,记事之书,非赏罚之书也。大抵列国诸侯大夫其无罪者居半,而其专杀之非,亦直书其事,而义自见,皆不必为之深论也。如僖七年「郑杀其大夫申侯」,谓称国以杀,「杀无罪也」。然则不称国,知为何国事乎?僖十年「晋杀其大夫里克」,谓「杀之不以其罪」,故不去其官。然则不书官,知为何官乎?
无「退中国,进狄」之例
杞、藤、薛皆侯,或称「伯」、或称「子」,非有所退也;楚、吴先称国,再称「人」,再称「子」,非有所进也,说并详前。乃谓之退中国,进夷狄,以此为例,逆理乱常,其害世尤甚!贼经之弊,至此而极矣。
第五册
本册汇集说明 林庆彰
姚际恒的古今伪书考,原附于他所著的庸言录之后。清嘉庆年间鲍廷博刊刻知不足斋丛书时,从庸言录中析出,刊于第二十三集中。此后,古今伪书考独立成书,刊本无数,庸言录反而亡佚。
古今伪书考旨在考辨四部伪书,书前的序说:
造伪书者,古今代出其人,故伪书滋多于世。学者于此真伪莫辨,而尚可谓之读书乎!是必取而明辨之,此读书第一义也。予辄不自量,以世所传伪书分经、史、子三类,考证于后。明宋景濂有诸子辨;予合经、史、子而辨之。凡今世不传者,与夫琐细无多者,皆不录焉。其有前人辨论精确者,悉载于前,以见非予之私说云。四部有集,集者、别集,人难以伪,古集间有一二附益伪撰,不足称数,故不之及。子类中二氏之书,亦不及焉。
从这段话可以得知:其一,姚氏认为考辨伪书真伪为「读书第一义」。这句话可以说是姚氏治学方法的总纲领。其二,古来考辨伪书,大多不及经部,姚氏则合经、史、子三部而考之。其三,以集部伪书较少,故不列入。道教和佛教的伪书,也未列入。
姚氏所考辨的伪书,经类有十九种,史类十三种,子类三十八种;又有真书杂以伪者八种;有本非伪书而后人妄托其人之名者六种;有两人共此一书名,今传者不知何人作者一种;有书非伪而书名伪者二种;有未足定其着书之人者四种。合计考辨之伪书,有九十一种。全书的编次分类和考辨方法,有不少缺失。梁启超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曾批评说:「体例凌杂,篇帙亦太简单,未能尽其辞,所断亦不必尽当。」(页二五三)虽然如此,姚氏这部书对清末以来的学术发展仍有不少影响。因此,传刻的板本即有二十余种,为其考释、补证者,也有数家。兹先将传刻之板本胪列如下:
1.清嘉庆间,歙西鲍廷博刻知不足斋丛书本。
2.清光绪三年,广汉张馥笙成都刻本,为受经堂丛书之一。
3.清光绪三年,苏州文学山房活字印本,又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有清光绪三年,跋活字印本。
4.清光绪七年,归安姚氏粤东藩署校刊,覆知不足斋本,为晋石厂丛书十种之一;又民国二十三年,海虞瞿氏铁琴铜剑楼重修本。
5.清光绪八年,肄水卢氏芸林仙馆补刻清嘉庆间歙西鲍廷博知不足斋丛书本。
6.清光绪十五年,长沙章恭斌经济书堂校刊本。
7.清光绪十八年浙江书局刻本。
8.清光绪二十年,广州雅雨堂刊本。
9.民国十年,上海古书流通处影印嘉庆年间鲍氏知不足斋丛书本。
10.民国十二年,沔阳卢靖据浙江局本刊刻,为慎始基斋丛书十二种之一。
11.民国十三年,吴县江杏溪辑印苏州文学山房本,为江氏聚珍版丛书初集之一。
12.民国十八年,北平朴社排印本,为辨伪丛刊之一,又二十二年有再版本。
13.民国二十四年上海商务印书馆,覆知不足斋丛书本,收入丛书集成初编总类中。
14.民国间,苏州振粤书社铅印本。
15.一九五五年,北京中华书局排印本,收入古籍考辨丛刊第一集中。
16.民国五十年,台北世界书局影印本,收入中国学术名著第二辑,中国目录学名著第一集,伪书考五种内。
17.民国五十一年,香港太平书局影印民国十八年朴社排印本。
18.民国五十六年,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景排印本,为国学基本丛书四百种之一。
19.民国五十七年,台北华联出版社印行。
20.民国五十八年,台北台湾开明书店印行,为开明辨伪丛刊之一。
21.民国七十四年,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据知不足斋丛书本影印,收入丛书集成新编第四册。
日本方面有:
22.日本文政五年(一八二二)官版刊本。
23.江户昌平?学问所刊本。
此外,为古今伪书考作考释、补证的,有下列数家:
(一)古今伪书考考释 金受申
民国十三年,北平中华印刷局排印本。
(二)重考古今伪书考 顾实
民国十五年,上海大东书局排印本。民国十七年再版本。
(三)古今伪书考书后 程大璋
1.民国年间刊,邬庆时辑半帆楼丛书中
2.民国年间刊,邬庆时辑白坚堂丛书第一集中。
(四)古今伪书考补证 黄云眉
1.民国二十一年,金陵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铅印本。又一九六四年重印本。
2.一九五九年,山东人民出版社排印本。又一九六四年重印本。
3.民国六十一年,台北文海出版社据金陵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排印本影印。
4.一九八○年,山东齐鲁书社据山东人民出版社一九六四年本重排印。
由于考释、补证的材料相当多,且如金受申和顾实的书,坊间皆已绝版。为使读者读姚氏书时,能很容易参考到这些数据,乃将所能找到的金受申、顾实、黄云眉之书,按姚氏书考辨各伪书之顺序,分别系入。兹将所据之版本胪列如下:
1.古今伪书考,顾颉刚点校 古籍考辨丛刊本 一九五五年北京中华书局排印本。
2.古今伪书考考释 民国十三年北平中华印刷局排印本。
3.重考古今伪书考 民国十五年上海大东书局排印本。
4.古今伪书考补证 一九八○年山东齐鲁书社排印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