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吕阐微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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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吕阐微卷四

律吕阐微卷四

江永

律吕阐微卷四

婺源江永撰

律体

下

造律自𨤲毫以下,非目力所能察,然周径、容积各有细数,不可不纪其实。载堉书有三十六律立成,惜其未考古人周径宻率,误用圆周四十、容方九之率,是以算律管及周鬴,皆有微强之数,不得其真。如黄钟正律内周实是一一一○七二○七二有竒,而算一一一一一 一一一一不尽幂积实是九八、一七、四七七○三有竒,而算九八、二○九、二五五一、六四七九八、二六七。诸律强数皆仿此,由其四十与九根数未确也。今所列立成较精宻,后有量律新法,各律容积中式与否,皆可试验,尤可补载堉书所未逮云。

新法倍正半律通长周径幂积算率立成内周幂三系今订定

倍律通长黄钟二○ ○○ ○○○○○○○八

大吕一八、八七七四八六二五三。

太蔟一七、八一七九七四三六二。

夹钟一六、八一七九二八三○五。

姑洗一五、八七四○ 一○五一九。

仲吕一四、九八三○七○七六八

蕤賔一四、一四二一三五六二三。

林钟一三、三四八三九八五四一。

夷则一二、五九九二一○四九八

南吕一一、八九二○七,一一五。○

无射一一、二二四六二○四八三。

应钟一○五、九四六五○九四三

正从通长黄钟一人寸○ ○○ ○ ○ ○ ○ ○口○

大吕○九四、三八七四三一二六。

太蔟○八九、○八九、八七,一八一。

夹钟,○八四○八九六四,一五二。

姑洗,○七九,三七○○五二五九。

仲吕,○七四,九一五三五三八四。

蕤賔,○七○七一○六七八一一。

林钟,○六六七四一九,九二七。○

夷则,○六二,九九六○五,二四九。

南吕,○五九,四六,○三五,五七五。

无射,○五六一二三一,○二四一。

应钟,○五二,九,七三一五四七一。

半律通长黄钟○五○○ ○ ○ ○ 口   ○ ○

大吕,○四七一九,三七一五六三。

太簇,○四四五四四九,三五九。○

夹钟,○四二○四四八二○七六。

姑洗,○三九,六八,五○二,六二九。

仲吕,○三七,四五,七六七六九二。

蕤賔,○三五,三五五三,三九○五。

林钟,○三三,三七,○九九,六三五。

夷则,○三一,四九,八○二,六二四。

南吕,○二九,七三○一七,七八七。

无射,○二八,○六一五,五一二。○

应钟○二六,四八六五,七七三五。

倍律外周黄钟,○二二三一四四一四四一。

大吕,○二一,五八二○一,三二四。

太蔟,○二○九,六七三三,二四六。

夹钟,○二○三,七○一四,九一四。

姑洗,○一九,七九○七九,三三三。

仲吕,○一九,二二七三八,七九二。

蕤賔,○一八,六八○○二,一六三。

林钟,○一八,一四七二,三七八。○

夷则,○一七,六,三一五九,二五八。

南吕,○一七,一二九六五,五三八。

无射,○一六,六四二,○○七三五。

应钟,○一六,一六八六,七五○九。

倍律内周。黄钟,○一五,七○七九六,三二五。与正律外周同。

大吕、○一五二六○七,八八○一。大

蔟,○一四,八二六三,四三○一。

夹钟,○一四,四○四一六,五八一。

姑洗,○一三,九九四二,○四三二。

仲吕,○一三,五,九五八一,七二五。

蕤賔,○一三,二○八七六,九九八。

林钟,○一二八,三二七,○二七五。

夷则,○一二,四,六七四一,八六八。

南吕,○一二,一一二四九,五四七。

无射,○一一,七六七六七,六二四。

应钟,○一一,四,三二六七,三三五。

正律内周黄钟,○一 一一○七,二○七二。○与半律外同。

大吕、○一○七,九一,○○六六二。

太蔟,○一○四,八三六六,六二三。

夹钟,○一○一,八五○七四五九。

姑洗、○○九八九五三九六六六。

仲吕、○○九六一三六九三九六。

蕤賔、○○九三四○○一○八一。

林钟、○○九○七三六一八九。○

夷则、○○八八一五七九六二九。

南吕、○○八五六四八二七六九。

无射、○○八三二一○○三六七。

应钟。○○八○八四三三七五四。

半律内周:黄钟、○○七八,五三九八一六二。

大吕、○○七六三○三九四。○○

太蔟、○○七四一三一七一五。○

夹钟、○○七二○二○八二九。○

姑洗、○○六九九七二○二一六。

仲吕、○○六七九七九○八六二。

蕤賔○○六六○四三八四九九。

林钟、○○六四一六三五,一三七。

夷则○○六二三三,七○九三四。

南吕、○○六○五六二,四七七三。

无射○○五八八三八三八一二。

应钟○○五七一六,三三六六七。

倍律外径:黄钟、○○七○七一○六七八一。

大吕○○六八六九七六八二三。

太蔟○○六六七四一九九二七。

夹钟○○六四八四一九七七七。

姑洗○○六二九九六○五二四。

仲吕○○六一二○二,六七七一。

蕤賔○○五九四六○三五五七。

林钟○○五七七六七六三四八。

夷则○○五六一二三一○二四。

南吕○○五四五二五三八六六。

无射○○五二九七三一五四七。

应钟○○五一四六五一一一八。

倍律内径:黄钟○○五○○○○○○○ ○与正律外径同

大吕○○四八五七六五九七。○

太蔟○○四七一九三七一五六。

夹钟○○四五八五○二○二一。

姑洗○○四四五四四九三五九。

仲吕○○四三二七六八二八。○

蕤賔○○四二○四四八二○七。

林钟○○四○八四七八八六三。

夷则○○三九六八五 二六二。

南吕○○三八五五五二七六。

无射○○三七四五七六七六九。

应钟○○三六三九一三二九五。

正律内径:黄钟○○三五三五五三三九,○与半律外径同。

大吕○○三四三四八八四一一。

太蔟○○三三三七○九九六三。

夹钟○○三二四二○九八八八。

姑洗○○三一四九八○二六二。

仲吕○○三○六○一三三八五。

蕤賔○○二九七三○一七七八。

林钟○○二八八八三八一七四。

夷则○○二八○六一五,五一二。

南吕○○二七,二六,二六,九三三。

无射○○二六,四八六五,七七三。

应钟○○二五七三,二五,五五九。

半律内径:黄钟○○二五。○ ○ ○○○○○

大吕○○二四,二八八,二,九八五。

太蔟○○二三,五,九六八,五七八。

夹钟○○二二九,二,五一○ 一。○

姑洗○○二二,二七,二四,六七九。

仲吕○○二一,六三八,四一四。○

蕤賔○○二一,○二二,四一○三。

林钟○○二○四,二,三九,四三一。

夷则○○一九八,四,二五,一三一。

南吕○○一九二七七,六,三五三。

无射○○一八九,二八八,三八四。

应钟○○一八,一九,五六,六四七。

倍律面幂:黄钟○一九六,三,四九,五四○六。

大吕○一八,五,三,二九九,八七六。

太蔟○一七,四九,二七,五五四。○

夹钟○一六五,一○九六,二四八。

姑洗○二五,五八四,二七,三三六。

仲吕○一四七,一,一五五,五八八。

蕤賔○一三八八,四○○九○九。

林钟○一三,一○四,一○○五四。

夷则○一二,三六九,二四,五九五。

南吕○一一,六七五,○一三四。○

无射○一一,○一九七四五三七。

应钟○一四○○一二五五○八。

正律面幂黄钟○○九八一七四七七○三。

大吕○○九二六六四九九三八。

太蔟○○八七四六三七七七。○

夹钟○○八二五五四八一二四。

姑洗○○七七九二一三六六八。

仲吕○○七三五五七七九四。○

蕤賔○○六九四二○○四五四。

林钟○○六五五二○五○二七。

夷则○○六一八四六二二九七。

南吕○○五八三七五○六七。○

无射○○五五○九八七二六七。

应钟○○五二○○六二七五四。

半律面幂黄钟○○四九○八,七三八五二。

大吕○○四六三三二四九六九。

太蔟○○四三七三一八八八五。

夹钟○○四一二七七四○六二。

姑洗○○三八九六○六八三四。

仲吕○○三六七一八八九七。○

蕤賔○○三四七一○○二七四。

林钟○○三二七,六○二五一三。

夷则○ ○三○九二三一一四八。

南吕○○二九一八七五三三五。

无射○○二七五四九三六三四。

应钟○○二六○○三一三七七。

倍律实积黄钟三九二六九九○八一二五。

大吕三四九八五五,一○八○八。

太蔟三一一六八五四六七二一。

夹钟二七,七六八○一八,一九九。

姑洗二四,七三八四九一九一三。

仲吕二二○三九四九○七四。○

蕤賔一九六三四九五四○六二。

林钟一七四九二七五五四○四。

夷则一五,五八四二七,三三六。○

南吕一三八八四○○九○九九。

无射一二三六九二四五九五六。

应钟一一○一九七四五三七。○

正律实积:黄钟○九八一七四七七○三一。

大吕○八七四六三七七七○二。

太蔟○七七九二一三,六六八。○

夹钟○六九四二○○四五四九。

姑洗○六一八四六二二,九七八。

仲吕○五五○九八七二六八五。

蕤賔○四九○八七三八,五一五。

林钟○四三七三一八八八五一。

夷则○三八九六○六八三四。○

南吕○三四七一○○二二七四。

无射○三○九二三一一,四八九。

应钟○二七五四九三六三四二。

半律实积:黄钟○二四五四三六九,二五七。

大吕○二一八六五九四四二五。

太蔟○一九四八○三四一七。○

夹钟○一七三五五○一一三七。

姑洗○一五四六一五五七四六。

仲吕○一三七七四六八一七一。

蕤賔○一二二七一八四六二八。

林钟○一○九三二九七二一二。

夷则○○九七四○一七○八五。

南吕○○八六七七五○五六八。

无射○○七七三○七七八七二。

应钟○○六八八七三四○八五。

朱载堉云:“立成图者,校正算术所用,而非造律之所用也。造律但载通长及内外径之数足矣。今按:造律者但能察及厘毫,毫以下可略。倍律惟造蕤賔以半,半律惟造夹钟以前可也。今载以备考。

倍律蕤宾长尺四寸一分四厘二毫,外任五分九厘四毫,内径四分二厘。○林钟长一尺三寸三分四厘毫, 五分七厘七毫, 四分○八厘。夷则长一尺二寸五分九厘九毫, 五分一厘一毫 三分九厘六毫。南吕长一一寸八分九厘二毫。  五分四厘。意 三分八厘五毫。无射,长一尺一寸二分二厘四毫。 五分二厘九𠅢。 三分七厘四毫。应钟,长一尺○五分九厘四毫。 五分一厘四毫。 三分六厘。

黄钟,长尺用夏尺造。依新法算,外径五分,   内内三分五厘三毫。太吕,长九寸四分三厘八毫。    四分八厘五毫。 三分四厘三毫。太蔟,长八寸九分○八毫。    四分七厘毫。 三分三厘三毫。夹钟,长八寸四分○八毫。     四分五厘八毫。 三分二厘四。姑洗,长七寸九分厘七毫。   四分四厘五毫。 三分一厘四毫。仲吕,长七寸四分九厘一毫。   四分三三毫。 三分○六毫。蕤宾,长七七厘一毫。     四分二厘。○   二分九厘七毫。林钟,长六寸六分七厘四毫。   四分○八毫。   二分八厘八毫。夷则,长六寸二分九厘九毫。   三分九厘六毫。  二分八厘。○南吕,长五寸九分四厘六毫。   三分八厘五毫。 二分二毫。无射,长吾六分厘三毫。    三分七厘四毫。  二分六厘四毫。应钟,长五寸二分九厘七毫。   三分六厘三毫。 二分五厘七毫

半律。黄钟,长五寸         三分五厘三毫。 二分五厘。大吕,长四寸七分一厘九毫。   三分四厘三毫。 二分四厘毫。太蔟,长四寸四分五厘四毫。   三分三厘三毫。  二分三厘五毫。夹钟,长四寸二分○四毫。    三分二厘四毫。  二分二厘九毫。

黄钟,长九寸,用斜桼尺,依新法耳。四分五厘。   三分一厘毫。太吕,长八寸四分九厘四毫。   四分三厘七毫。 三分○九毫。太蔟,长八寸○一厘八毫。    四分二厘。四毫 三分。○○夹钟,长七寸五分六厘八毫。   四分一厘二毫。 二分九厘毫。姑洗,长七寸一分四厘三毫。   四分○○    二分八厘二毫。仲吕,长六寸七分四厘二毫。   三分八厘九毫。 二分厘五毫。蕤宾,长李三分六厘三毫。   三分七厘八毫。 二分六厘七毫。

林钟,长六寸○○六毫     三分六厘七毫。 二分五厘九毫。夷则长五寸六分六厘九毫。   三分五厘七毫。 二分五厘二毫。南吕,长五寸三分五厘毫。   三分四厘六毫。  二分四厘五毫。无射长五寸○五𨤲一毫。    三分三厘七毫。 二分三厘八毫。应钟长四寸,芬六厘七毫。   三分二厘七毫。 二分三厘一毫

半律。黄钟,长四寸五      三分一厘八毫。  二分二厘五毫。大吕,长四寸二分四厘七毫。   三分九毫。   二分厘八毫。

太簇长四寸○○九毫     三分○○         一分一厘二毫。夹钟长三寸七分厘四毫。   三分九厘一毫。 二分○六毫焉。

黄钟长九寸,用纵黍尺依新法。四分○四毫。    二分七𨤲六毫。大吕长八寸四分四厘○    三分八厘三毫。 二分弋厘。○太蔟长八寸,厘四毫。    三分七厘三毫。 二分六厘二毫。

夹钟长七寸五分一厘。     三分六厘三毫。 二分互厘五毫。姑洗长七寸一分二厘五毫。   三分五厘四毫。 二分四厘八毫。仲吕长六寸六分六厘一毫。   三分四厘四毫。 二分四厘二毫。蕤宾,长六寸三分二厘四毫   三分三厘五毫。 二分三厘六毫。

林钟,长六寸○○四毫     三分二厘七毫  二分三厘。○夷则,长五寸六分○二毫    三分一厘八毫。  二分二厘四毫。南吕,长氛毫   三分○   二分一厘七毫。无射,长吾○四厘一毫    三分○二毫       一分厘二毫。应钟,长四寸六分八厘一毫   二分𨤲四毫。 二分○六毫

半律。黄钟,长四四分四厘四毫   二分七厘六毫二分○二毫。大吕,长四寸二分二厘○     二分七厘○  一分八厘六毫。太蔟,长四寸○○六毫      二分六厘二毫。 一分八厘一毫。夹钟,长三寸七分品毫    二分五厘五毫。 一分七厘六毫。

载堉云:“律上端各有豁口,长广一分七厘六毫。尺之分厘毫,倍律、正律、半律皆同。勿令过与不及则浊,过则清矣。通长正数连豁口算。豁口者,吹口也。

 试验法

朱载堉曰:或问:新律旧律,其同异易知也。孰真孰伪,斯难知也?答曰:试验则易知耳。其一、累黍造尺,依尺造律,吹之试验。其二,吹笙定琴,用琴定瑟,弹之试验。造尺见律尺及审度篇;定琴见旋宫篇。所谓依尺造律者,多采金门山竹,择天生合式者,为律最佳。金门山亦名律管山,今属河南府永寜县。地虽产竹,惟小而长节者可用。甜竹最佳,而长节者尤难得。入生律管固可贵,然须先有定式,而后知其合否。如无,则择厚竹,内外修治,使合式,亦可也。苦竹,俗呼为观音竹,此竹节长而厚,内外皆可修治。新采湿竹,待极干乃可造。治法:外用方错,内用圆错,各依开列内外径而治之。方错,若马龈错之是也,斯可。外圆错,令旋匠创造,似箭捍而细小,梢头大,状如莲子。莲子周国即错也。旋转入取,圆而已。黄钟倍律鋗头圆径五分。黄钟半律错头图泾二分五厘。如是错有三十六等。先小大,渐次更换造成,以尺量之,令内外径与分寸相合,名为合式也。

又曰:旧用河南宜阳县金门山竹,不如浙江余杭县南笔管竹最佳。

又曰:倍律、正律、半律,但系律名。同者,新律皆相恊,旧律则不恊。如是试验,真伪可辨矣。吹时不可性急,急则焦声,非自然声也。古云细若气,微若声,吹之可养性,有益于人也。

又曰:谨按程颐尝曰“黄钟之声亦不难定,世自有知音者。张载尝曰今人求古乐太深,始以古乐为不可知。此诚然也。葢知音者,随处有之。㸃笙之人,其非知音而何?彼但不知律之名耳。宜选精于㸃笙之人,先择声与黄钟相似之簧,令彼増减其蜡,务与黄钟律声全恊。复择声与林钟相似之簧,亦令増减其蜡,务与林钟律声全恊。然后两簧一口噙而吹之,则知黄钟与林钟全恊者为是,不恊者为非也。太簇已下仿此,开列如左:

黄钟生林钟。此二律相恊。林钟生太簇。此二律相恊。太簇生南吕。此二律相恊。南吕生姑洗。此二律相恊。姑洗生应钟。此二律相恊。应钟生蕤宾。此二律相恊。以上用笙一攒。蕤宾生大吕。此二律相恊。大吕生夷则,此二律相恊。夷则生夹钟。此二律相恊。 夹钟生无射,此二律相恊。无射生仲吕。此二律相恊。仲吕生黄钟。此二律相恊。以上用笙一攒。

又曰:“吹律人勿用老弱者,气与少壮不同,必不相恊,然非律不恊也。宜选一様二律,令二人互换齐吹,察其气同,乃与笙齐吹相恊。照前法増减各簧之蜡,一一㸃成,将律吕名写于本簧之管,先取二攒,依新法所算之律㸃毕,别取二攒,却依旧法所算之律,亦照前法㸃成试验,则新律与旧律孰是孰非,皆可知矣。笙匠知音者,只吹律聴之,即知恊否,不用笙亦可也。

 量律新法

按载堉所言,造律试验诸法皆善矣。但以尺度律之短长及空径,至于毫厘之细,恐难得其真确。工人用圆错钻各律之空,亦未必皆合靣幂实积之数也,须有法以量之。古法不过云以千二百黍实黄钟之龠。夫以黍量律,实粗疏之法也。黍体㯐圆,实之管中,必多罅隙之处,且撼动与自满者不同,将聴其自满乎?抑必须撼动乎?幸而黄钟之管恰符一千二百之数矣,他律将何以量之?先儒算一分之平方容十三黍又三分黍之一,如一分之数有赢朒者,又将何以算之?故量黍终非精义也。今别创一新法,用水银量之,以补世子书所未及。水银体重亚于黄金,重于铅,有定质,出入无渗湿消减,实管中无丝毫罅隙,可以量,可以权,权量两用而比例生,精算出矣。用法先造一小斗,以铜叶厚一分,四片广二寸二分,长三寸,令铜工合成一方斗,加底亦厚一分,其分寸用横黍尺之分寸,量斗内正方二寸,深三寸,取参天两地之义,靣幂四百分三寸乘之,一千二百立方分,取百倍十二律之义,用水银实满斗槩平之,用西洋比平权之小法马有不足,用赤小豆或芥菜子加减之,务得其些小之数,犹恐平有参差,将水银与法马左右互换,以审定之。算法先将平上之分与律中之分俱化为毫,平上 一厘十毫,一分百毫,一钱十毫,一两万毫,律中一厘十毫,一分百毫,十分十毫,百分万毫。先量黄钟正律,查立成图,黄钟正律实积九万八千一百七十四毫七七,用西人三率法算之,斗容一千二百为一率,一斗水银重若干毫为二率,黄钟九万八千一百七十四七七为三率,二率与三率相乘为实,一率一千二百为法,除之,求得四率为黄钟正律容水银之重。以水银实满黄钟,此时未有吹口,槩平之,出而权之,视其重与所算者适符,则黄钟之真数得矣。如不符,稍修治之。正律黄钟水银加一倍,即倍律蕤賔之积也,加三倍,即倍律黄钟之积也。正律黄钟水银减半,即正律蕤宾之积,减四之一,即半黄钟之积也。他律皆仿此法算之、量之、权之,甚有禆于造律试律。大约先令工人造律,皆稍狭,以水银试而增扩,以求合焉。如巳过之,则不能修治矣。黄钟容千二百黍,亦㚲依古法试之可也,不必以此为定法。

 律管别说

载堉言随处有美竹,然欲造倍律黄钟,恐无此长节之竹,用乌木旋空,亦似可代竹。究竟倍律黄钟存其体耳,用之以配人声,最下者不过蕤宾,惟制倍律蕤宾以下可也。

 律应人声新说

蔡邕曰:古之为钟律者,能以耳齐其声。后人不能,则假数以正其度。以度量者,可以文载口传,与众共知,然不如耳决之明也。此言诚为至要。古人或借物声以状五声,管子云:凡聴宫,如牛鸣窌中。牛声大而鸣于窌中,则其声含洪而不外扬。此善状黄钟宫声者也。今以人声验黄钟,亦当如此意。郉云路曰:平其心,易其气,徐聴人声之髙下,上下考之,以求其中声。此袭用程子之言,究之仍无凭据。如射者须示以红心之的,乃可求中。若但告之曰不上不下,不左不右,中间为正鹄,安知正鹄所在乎?余观古人编韵书颇有意,一东、二冬、三钟三韵皆宫声也。欲验黄钟宫声,宜于一东韵中居一等者选数字,曰公、曰空、曰东、曰通、曰聪、曰烘、曰翁,皆清声字;曰同、曰蓬、曰蒙、曰丛、曰红、曰砻,皆浊声字。择人声之不粗厉、不靡细、音响洪亮、口齿清正者,先令其呼同、蓬等字,吹律者缓吹以应之;又令其呼公、空等字,吹律者急吹以应之。其皆恊也,则宫声的矣。葢缓吹者,低声也,工师所谓合字也;急吹者,髙声也,工师所谓六字也。合者,六之倍,六者,合之半。字之清浊抑扬应之,阳一阴二之理也。清为阳,浊为阴,此说未经人道,知音者试参之。

律吕阐微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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