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卷六十三
一凡在
长安门外等处、妄叫冤枉、辱骂原问官者、问罪、用一百斤枷、枷号一箇月发落。妇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无夫男者、止坐本妇、照常发落
佐职统属骂长官
凡首领官、及统属官、骂五品以上长官、杖八十。若骂六品以下长官、减三等。佐贰官骂长官者、又各减二等 【并亲闻乃坐】
奴婢骂家长
凡奴婢骂家长者、绞。骂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杖八十。小功、杖七十。緦麻、杖六十。若雇工人骂家长者、杖八十、徒二年。骂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杖一百。大功、杖六十。小功、笞五十。緦麻、笞四十 【并须亲告乃坐】
骂尊长
凡骂緦麻兄姊、笞五十。小功、杖六十。大功、杖七十。尊属各加一等。若骂兄姊者、杖一百。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一等 【并须亲告乃坐】
骂祖父母父母
凡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绞 【须亲告乃坐】
一凡毁骂祖父母、父母、及夫之祖父母、父母、告息词者、奏请定夺。再犯者、虽有息词、不与准理。若祖父母、父母、听信后妻爱子蛊惑、谋袭官职、争夺财產等项、捏告打骂者、究问明白、不拘所犯次数、亦与辩理
妻妾骂夫期亲尊长
凡妻妾骂夫之期亲以下。緦麻以上尊长、与夫骂罪同。妾骂夫者、杖八十。妾骂妻者、罪亦如之。若骂妻之父母者、杖六十 【并须亲告乃坐】
妻妾骂故夫父母
凡妻妾夫亡改嫁、骂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与骂舅姑罪同
○若奴婢骂旧家长者、以凡人论
诉讼
越诉
凡军民词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若越本管官司、輒赴上司称诉者、笞五十
○若迎车驾、及击登闻鼓申诉。而不实者、杖一百。事重者、从重论。得实者、免罪
一擅入
午门长安等门内、叫诉冤枉奉
旨勘问得实者、问罪、枷号一箇月。若涉虚者、仍杖一百、发口外卫分充军。其临时奉
旨、止将犯人拏问者、所诉情词、不分虚实、立案不行。仍将本犯枷号一箇月发落
一凡假以建言為由、挟制官府、及将曖昧不明、姦赃事情、污人名节、报復私讎者、俱问罪、文官、革职為民。武官、革职差操。旗军人等、发边卫、民发附近、俱充军。其有曾经法司、并抚按等衙门、问断明白、意图番异、輒於登闻鼓下、及
长安左右门等处、自刎自縊、撒泼喧呼者、拏送法司、追究教唆主使之人、从重问拟
一万历七年、九月内、节奉
圣旨、近来人情险恶、动以私揭害人、报復讎怨。今后两京、及在外抚按监司衙门、但有投递私揭者、俱不许听理。若挟私忌害、颠倒是非、情重者、即便参奏拏问、比诬告律反坐。钦此
一朝覲、听选、给由、等项人员、及解送军匠物料、听奏仪宾、会试举人、岁贡生员人等到京、若在京、及原籍来京、一应亲识閒杂人等、设谋奏告、欺诈吓取财物者、问罪、枷号一箇月发落。原词立案不行
一江西等处客人、在於各处买卖生理、若有(巾夫)欠钱债等项事情、止许於所在官司陈告提问发落。若有驀越赴京奏告者、问罪递回。奏告情词、不问虚实、立案不行
一凡土官衙门人等除叛逆机密、并地方重事、许差本等头目、赴京奏告外。其餘户婚田土等项、俱先申合干上司、听与分理。若不与分理、及阿徇不公、方许差人奏告、给引照回该管上司、从公问断。若有驀越奏告、及已奏告、文书到后三月、不出官听理、与已问理、不待归结、復行奏告者、原词俱立案不行。其妄捏叛逆重情、全诬十人以上、并教唆受雇、替人妄告、与盗空纸用印奏诉者、递发该管衙门、照依土俗事例发落。若汉人投入土夷地方、冒领夷人亲属头目名色代為奏告报讎、占骗财產者、问发边卫充军
一各处军民词讼、除叛逆机密等项重事、许其赴京奏告、其有亲邻全家被人残害、及无主人命、官吏侵盗係官钱粮并一应干已事情、俱要自下而上陈告。若有驀越奏告者、俱问罪。除四川行都司所属、及云贵两广、各给引照回、若四川其餘地方、并南北直隶浙江等处、各递回所司听理。若将不干已事、混同开款奏告者、法司参详、止将干已事件、开款施行。其不干已事者、明白开款、立案不行
一為事官吏军民人等、赴京奏诉一应事情、审係被人奏告、曾经巡抚巡按、或两京法司、见问未结者、仍行原问各该衙门、併问归结。若曾被人在巡抚巡按官、或两京法司具告、事发、却又朦朧赴隔别衙门告理或隐下被人奏告缘由、牵扯别事、赴京奏行别衙门勘问者、查审明白、俱将奏告情词、立案不行。仍将犯人、转发原问衙门、收问归结。若已经巡抚巡按官、或两京法司、问结发落人犯、赴京奏诉冤枉者、方许改调无碍衙门、勘问辩理一亲齎本状、并抱奏告者、若给引照回、案候三箇月之上不到、及递回中途买脱、到彼投首者、各查提问罪、原词不分虚实、俱立案不行。其被奏告之人、用财买求原奏告人脱逃者、仍照词通提、究问归结
一犯罪逃走来京奏诉者、不分云贵两广、并四川行都司所属、及宣慰宣抚等司、军民人等、一体问罪、递回听理
一各处军民、奏诉冤枉事情、若曾经巡按御史、布按二司官问理、及法司查有原行己监重囚、或在配所拘役等项、令家人抱齎奏告者、免其问罪、给引照回、其被人诬枉重情、见监未结、法司查无原行者、并军役户婚田土等项、干已事情、曾经上司断结不明、或亲身、及令家人老幼妇女、抱齎奏告者、各问罪给引照回、奏词转行原籍官司、候人到提问
一军民人等、干已词讼、若无故不行亲齎、并隐下壮丁、故令老幼残疾妇女家人抱齎奏诉者、俱各立案不行。仍提本身、或壮丁问罪
一曾经考察、考覈、被劾人员。若怀挟私忿、妄捏摭拾经该官员、别项赃私、不干已事、奏告以图报復者、不分见任、致仕、閒住、文官问发為民。武官问革差操。奏告情词、不问虚实、立案不行
一文武官吏人等、犯该為民等项罪名、不分已未结正、伸诉冤枉者、准行辩理。其有妄奏冤枉、摭拾原问官员、勘问涉虚、原问為民者、发口外為民。原问差操者、发边卫差操。原问充军者、发极边卫所充军
一凡驀越赴京、及赴巡抚、巡按、按察司官处、各奏告叛逆等项、机密重事不实、并全诬十人以上、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為民
一在外刁徒、身背黄袱、头插黄旗、口称奏诉、直入衙门、挟制官吏者、所在官司、就拏送问。若係干已事情、及有冤枉者、照常发落。不係干已事情别无冤枉、并追究主使之人、一体问罪。属军卫者、俱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俱发口外為民
投匿名文书告人罪
凡投隐匿姓名文书、告言人罪者、绞。见者即便烧毁。若将送入官司者、杖八十。官司受而為理者、杖一百。被告言者不坐。若能连文书、捉获解官者官给银一十两充赏
告状不受理
凡告谋反逆叛、官司不即受理掩捕者、杖一百、徒三年。以致聚眾作乱。攻陷城池、及劫掠人民者、斩。若告恶逆、不受理者、杖一百。告杀人、及强盗、不受理者、杖八十。斗殴婚姻田宅等事、不受理者、各减犯人罪二等。并罪止杖八十、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若词讼、原告被论在两处州县者、听原告就被论官司、告理归结。推故不受理者、罪亦如之
○若都督府各部监察御史、按察司、及分司巡歷去处、应有词讼、未经本管官司陈告、及本宗公事未绝者、并听置簿立限、发当该官司追问、取具归结缘由勾销。若有迟错、不即举行改正者、与当该官吏同罪。其已经本管官司陈告、不為受理、及本宗公事已绝、理断不当、称诉冤枉者、各衙门即便勾问。若推故不受理、及转委有司、或仍发原问官司收问者、依告状不受理律论罪
○若追问词讼、及大小公事、须要就本衙门归结。不得转委、违者随所告事理轻重、以坐其罪 【谓如所告公事、合得杖罪、坐以杖罪。合得笞罪、坐以笞罪。死罪已决放者同罪。未决放减等。徒流罪、抵徒流】
听讼回避
凡官吏於诉讼人内、关有服亲、及婚姻之家、若受业师、及旧有讎嫌之人、并听移文回避。违者、笞四十。若罪有增减者、以故出入人罪论
诬告
凡诬告人笞罪者、加所诬罪二等。流徒杖罪、加所诬罪三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所诬徒罪人已役、流罪人已配、虽经改正放回、验日於犯人名下、追徵用过路费给还。若曾经典卖田宅者、著落犯人、备价取赎。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一人者、绞。将犯人财產一半、断付被诬之人。 【其被诬之人致死亲属一人者、犯人虽处绞、仍令备偿路费、取赎田宅。又将财產一半、断付被诬之人养赡】 至死罪、所诬之人已决者、反坐以死。 【其被诬之人、已经处决者、犯人虽坐死罪、亦令备偿路费、取赎田宅、断付财產一半、养赡其家】 未决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役三年
○其犯人、如果贫乏、无可备偿路费、取赎田宅、亦无财產断付者、止科其罪
○其被诬之人、诈冒不实、反诬犯人者、亦抵所诬之罪。犯人止反坐本罪。 【谓被诬之人、本不曾致死亲属、诈作致死、或将他人死尸、冒作亲属、诬赖犯人者、亦抵绞罪。犯人止反坐诬告本罪、不在加等备偿路费取赎田宅断付财產一半之限】 若告二事以上、重事告实、轻事招虚、及数事罪等、但一事告实者、皆免罪
○若告二事以上、轻事告实、重事招虚、或告一事、诬轻為重者、皆反坐所剩。若已论决、全抵剩罪。未论决、笞杖收赎。徒流止杖一百。餘罪亦听收赎。 【谓诬轻為重、至徒流罪者、每徒一等、折杖二十、若从徒入流者。三流并准徒四年、皆以一年為所剩罪、折杖四十。若从近流入至远流者、每流一等、准徒半年為所剩罪、亦各折杖二十。收赎者、谓如告一人二事、一事该笞五十、是虚、一事该笞三十、是实、即於笞五十上準告、实笞三十、外该剩下告虚笞二十、赎铜钱一贯二百文、或告一人、一事、该杖一百是虚、一事、该杖六十是实、即於杖一百上准告实杖六十、外该剩下告虚杖四十、赎钱二贯四百文。及告一人、一事、该杖一百、徒三年、是虚、一事、该杖八十、是实、即於杖一百、徒三年上、准告实、杖八十、外该剩下告虚杖二十、徒三年之罪、徒五等、该折杖一百、通计杖一百二十。反坐原告人、杖一百、餘剩杖二十、赎铜钱一贯二百文、又如告一人、一事、该杖一百、流三千里。於内问得止招该杖一百、三流并准徒四年、通计折杖二百四十。反坐原告人。杖一百。餘剩杖四十、赎铜钱二贯四百文之类、若已论决、并以剩罪全科、不在收赎之限】至死罪、而所诬之人已决者、反坐以死。未决者、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律该罪止者、诬告虽多、不反坐 【谓如告人不枉法赃二百贯、一百二十贯是实、八十贯是虚、依律不枉法赃、一百二十贯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即免其罪】
○其告二人以上、但有一人不实者、罪虽轻、犹以诬告论 【谓如有人告三人、二人徒罪是实、一人笞罪是虚、仍以一人笞罪、止加二等、反坐原告之类】
○若各衙门官、进呈实封、诬告人、及风宪官、挟私弹事、有不实者、罪亦如之。若反坐、及加罪轻者、从上书诈不实论
○若狱囚已招伏罪、本无冤枉、而囚之亲属妄诉者、减囚罪三等。罪止杖一百。若囚已决配、而自妄诉冤枉、摭拾原问官吏者、加所诬罪三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诬告人、因而致死被诬之人、委係平人、及因考禁身死者、比依诬告人、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一人绞罪、奏请定夺。若诬轻為重、及虽全诬平人、却係患病在外身死者、止拟应得罪名发落
一军旗、有欲陈告运官不法事情者、许候粮运过淮、并完粮回南之日、赴漕司告理。如赴别衙门、挟告诈财者、听把总官就拏送问、犯该徒罪以上、调发边卫充军。另拘户丁补伍一各处刁军刁民、专一挟制官吏、陷害良善、起灭词讼、结党捏词缠告、把持官府不得行事等项、情犯深重者、民发附近、军发边卫、充军。仍於本地方枷号三箇月发落。若原係充军口外為民人犯、遇例放回原籍、有前项罪犯者、各枷号三箇月、发极边卫分充军
一各处姦徒、串结衙门人役、假以上司访察為由、纂集事件、挟制官府陷害良善、或诈骗财物。或报復私讎、名為窝访者、事发、勘问得实。依律问罪、用一百二十斤枷、枷号两箇月发落。该徒流者发边卫充军
一凡无籍棍徒、私自串结、将不干已事情、捏写本词、声言奏告、恐吓得财、计赃满贯者、不分首从、俱发边卫充军。若妄指
宫禁亲藩為词、诬害平人者、不分首从、枷号三箇月、照前发遣
干名犯义
凡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杖一百、徒三年。但诬告者、绞。若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虽得实、杖一百。大功、杖九十。小功、杖八十。緦麻、杖七十。其被告期亲、大功尊长、及外祖父母、若妻之父母、并同自首免罪。小功緦麻尊长、得减本罪三等。若诬告重者、各加所诬罪三等 【加罪不至於死、若所诬尊长徒罪已役、流罪已配、虽经改正放回、依诬告人律、验日於犯人名下、追徵用过路费给还、若曾经典卖田宅者、著落犯人、备价取赎、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一人者、绞。仍令备偿路费、取赎田宅。又将犯人财產一半、断付被诬之人养赡。至死罪、所诬之人已决者、处死。亦令备偿路费、取赎田宅、断付财產一半、养赡其家、未决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三年】
○其告谋反大逆、谋叛、窝藏奸细、及嫡母继母慈母所生母杀其父、若所养父母、杀其所生父母、及被期亲以下尊长侵夺财產、或殴伤其身、应自理诉者、并听告。不在干名犯义之限
○若告卑幼得实、期亲大功、及女婿、亦同自首免罪、小功緦麻、亦得减本罪三等。诬告者、期亲减所诬罪三等。大功减二等。小功緦麻减一等。若诬告妻、及妻诬告妾、亦减所诬罪三等
○若奴婢告家长、及家长緦麻以上亲者、与子孙卑幼罪同。若雇工人告家长、及家长之亲者、各减奴婢罪一等。诬告者不减
○其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诬告子孙、外孙、子孙之妇妾、及已之妾、若奴婢及雇工人者、各勿论
○若女婿、与妻父母、果有义绝之状、许相告言、各依常人论 【义绝之状、谓如身在远方、妻父母、将妻改嫁。或赶逐出外。重别招婿。及容止外人通姦。又如本身殴妻致折伤、抑妻通姦、有妻诈称无妻、欺妄更娶妻、以妻為妾。受财将妻妾典雇、妾作姊妹嫁人之类】
子孙违犯教令
凡子孙违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养有缺者、杖一百 【谓教令可从而故违。家道堪奉而故缺者、须祖父母父母亲告乃坐】
见禁囚不得告举他事
凡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事、其為狱官狱卒、非理凌虐者、听告。若应囚禁被问、更首别事、有干连之人、亦合准首、依法推问科罪
○其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篤疾者、若妇人、除谋反逆叛、子孙不孝、或已身、及同居之内、為人盗诈侵夺财產、及杀伤之类、听告。餘并不得告。官司受而為理者、笞五十
教唆词讼
凡教唆词讼、及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犯人同罪。若受雇诬告人身者、与自诬告同。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见人愚而不能伸冤、教令得实、及為人书写词状、而罪无增减者、勿论
一代人捏写本状、教唆、或扛帮赴京、及赴巡抚、巡按、并按察司官处、各奏告叛逆等项、机密强盗人命重事不实、并全诬十人以上者、俱问发边卫充军
一凡将本状用财雇寄与人赴京奏诉者、并受雇受寄之人、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為民。其在京校尉、军匠、舍餘人等、并各处因事至京人员、将原籍词讼、因便奏告者、各问罪。原词俱立案不行
军民约会词讼
凡军官军人、有犯人命、管军衙门、约会有司检验归问。若姦盗诈偽、户婚田土、斗殴、与民相干事务、必须一体约问。与民不相干者、从本管军职衙门、自行追问。其有占吝不发、首领官吏、各笞五十
○若管军官、越分輒受民讼者、罪亦如之
一在外军民词讼、除叛逆机密重事、许镇守总兵、参将、守备等官受理外。其餘不许滥受、輒行军卫有司问理。南京词讼、干係地方者、许内外守备官员受理。其餘户婚田土、斗殴人命、一应词讼、悉遵旧制、赴南京通政使司、告送法司问理。其在外军卫有司、不係掌印官、不许接受词讼
一正德十六年、七月十四日、节该钦奉
世宗皇帝圣旨、今后缉事官校、只著遵照原来敕书於京城内外、察访不轨妖言、人命强盗重事、其餘军民词讼、及在外事情、俱不干预。钦此
官吏词讼家人诉
凡官吏、有争论婚姻钱债田土等事、听令家人告官理对、不许公文行移。违者、笞四十
诬告充军及迁徙
凡诬告充军者、民告、抵充军役。军告发边远充军
○若官吏、故将平人顶替他人军役者、以故出入人流罪论、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诬告人说事过钱者、於迁徙比流减半准徒二年上、加所诬罪三等。併入所得笞杖通论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七十
律例十一【刑律三】
受赃
官吏受财
凡官吏受财者、计赃科断、无禄人、各减一等、官追夺除名。吏罢役。俱不叙
○说事过钱者、有禄人、减受钱人一等。无禄人、减二等。罪止杖一百、各迁徙。有赃者、计赃从重论
有禄人
枉法赃各主者通算全科 【谓受有事人财而曲法科断者、如受十人财一时事发、通算作一处、全科其罪】
一贯以下、杖七十
一贯之上、至五贯、杖八十
一十贯、杖九十
一十五贯、杖一百
二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贯、绞
不枉法赃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 【谓虽受有事人财、判断不為曲法者、如受十人财、一时事发、通算作一处、折半科罪】
一贯以下、杖六十
一贯之上、至一十贯、杖七十
二十贯、杖八十
三十贯、杖九十
四十贯、杖一百
五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贯、杖一百、添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贯、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无禄人
枉法
一百二十贯、绞
不枉法
一百二十贯之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文职官吏、监生、知印、承差、受财枉法、至满贯绞罪者、发附近卫所充军
一凡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财、律无正条者、果於法有枉纵、俱以枉法计赃科罪。若尸亲邻证等项、不係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财、各依本等律条科断、不在枉法之律
坐赃致罪
凡官吏人等、非因事受财、坐赃致罪、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与者减五等 【谓如被人盗财、或殴伤、若陪偿、及医药之外、因而受财之类。各主者、并通算、折半科罪、為两相和同取与、故出钱人、减受钱人罪五等。又如擅科歛财物、或多收少徵、钱粮虽不入已、或造作虚费人工物料之类。凡罪由此赃者、皆名為坐赃致罪】
一贯以下、笞二十
一贯之上、至一十贯、笞三十
二十贯、笞四十
三十贯、笞五十
四十贯、杖六十
五十贯、杖七十
六十贯、杖八十
七十贯、杖九十
八十贯、杖一百
一百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百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百贯、杖八十、徒二年
四百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五百贯之上、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凡军士、在镇守之处、丁夫杂匠、在工役之所、而有疾病。当该官司、不為请给医药救疗者、笞四十。因而致死者、杖八十。若已行移所司、而不差拨良医、及不给对证药饵医治者、罪同
赌博
凡赌博财物者、皆杖八十、摊场钱物入官、其开张赌坊之人、同罪。止据见发為坐。职官加一等
○若赌饮食者、勿论
一凡赌博人犯、若自来不务生理、专一沿街酗酒撒泼、或曾犯誆骗窃盗不孝不弟等项罪名、及开张赌坊者、定為第一等、问罪、枷号二箇月。若平昔不係前项人犯、止是赌博、但有银两衣服钱物者、定為第二等问罪、枷号一箇月。各发落。若年幼无知、偶被人诱引在内者、定為第三等、照常发落。其职官有犯一等二等者、奏请问罪、文官革职為民。武官革职、随舍餘食粮差操
阉割火者
凡官民之家、不得乞养他人之子、阉割火者、违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子给亲
一先年净身人、曾经发回、若不候
朝廷收取、官司明文起送、私自来京、图谋进用者、问发边卫充军
一弘治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节该钦奉
孝宗皇帝圣旨、今后敢有私自净身的、本身并下手之人处斩、全家发边远充军。两邻及歇家不举首的问罪。有司里老人等、仍要时常访察。但有此等之徒、即便捉拏送官、如或容隐、一体治罪不饶。钦此
一万历十一年、八月内、节奉
圣旨、自宫禁例、载在会典、我
圣祖明旨甚严、乃无知小民、往往犯禁私割、致伤和气、著都察院、便行五城御史、及通行各省直抚按衙门、严加禁约、自今五年以后、民间有四五子以上、愿以一子报官阉割者、听。有司造册送部、候收补之日选用。如有私割的、照例重治。邻佑不举的、一併治罪不饶。钦此
嘱託公事
凡官吏诸色人等、曲法嘱託公事者、笞五十。但嘱即坐。 【谓所嘱曲法之事。不分从与不从。行与不行。但嘱即得此罪】 当该官吏听从者、与同罪。不从者不坐。若事已施行者、杖一百。所枉罪重者、官吏以故出入人罪论。若為他人、及亲属嘱託者、减官吏罪三等。自嘱託已事者、加本罪一等
○若监临势要、為人嘱託者、杖一百。所枉重者、与官吏同罪。至死者、减一等。 【谓监临势要之人、但嘱託即杖一百。官吏听从者、仍笞五十。己施行者、亦杖一百。所枉之罪、重於杖一百者。官吏与监临势要之人、皆得故出入人之罪。官吏依律。合死者、监临势要之人、合减死一等】若受赃者、并计赃、以枉法论
○若官吏不避监临势要、将嘱託公事实跡、赴上司首告者、陞一等
私和公事
凡私和公事者、减犯人罪二等。罪止笞五十
失火
凡失火烧自己房屋者、笞四十。延烧官民房屋者、笞五十。因而致伤人命者、杖一百。罪坐失火之人。若延烧
宗庙、及宫闕者、绞
○社、减一等
○若於
山陵兆域内失火者、杖八十、徒二年。延烧林木者、杖一百、流二千里。若於官府公廨、及仓库内失火者、亦杖八十、徒二年。主守之人、因而侵欺财物者、计赃、以监守自盗论。其在外失火而延烧者、各减三等
○若於库藏、及仓廒内燃火者、杖八十
○其守卫宫殿、及食库、若掌囚者、但见火起、皆不得离所守。违者杖一百
放火故烧人房屋
凡放火故烧自己房屋者、杖一百。若延烧官民房屋、及积聚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盗取财物者、斩。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
○若放火故烧官民房屋、及公廨仓库、係官积聚之物者、皆斩。 【须於放火处捕获、有显跡证验明白者、乃坐】其故烧人空閒房屋、及田场积聚之物者、各减一等
○并计所烧之物、减价、儘犯人财產、折剉陪偿、还官给主
一成化八年、六月十六日、节该钦奉
宪宗皇帝圣旨、各边仓场、若有故烧係官钱粮草束者、拏问明白、将正犯梟首示眾。烧毁之物、先儘犯人财產、折剉陪偿。不敷之数、著落经收看守之人、照数均陪、钦此
一凡放火故烧自已房屋、因而延烧官民房屋、及积聚之物、与故烧人空閒房屋、及田场积聚之物者、俱发边卫充军
搬做杂剧
凡乐人搬做杂剧戏文、不许粧扮歷代帝王后妃、忠臣烈士、先圣先贤神像。违者杖一百。官民之家、容令粧扮者、与同罪。其神仙道扮、及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劝人為善者、不在禁限
违令
凡违令者、笞五十 【谓令有禁制、而律无罪名者、】
不应為
凡不应得為而為之者、笞四十。 【谓律令无条、理不可為者】 事理重者杖八十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七十一
律例十二【刑律四】
捕亡
应捕人追捕罪人
凡应捕人、承差追捕罪人、而推故不行、若知罪人所在而不捕者、减罪人罪一等。限三十日内能自捕得一半以上、虽不及一半、但所获者最重、皆免其罪。虽一人捕得、餘人亦同。若罪人已死、及自首各尽者、亦免罪。不尽者、止以不尽之人為坐。其非应捕人、临时差遣者、各减应捕人罪一等。受财故纵者、不给捕限、各与囚同罪。赃重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罪人拒捕
凡犯罪逃走拒捕者、各於本罪上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殴人至折伤以上者、绞。杀人者、斩。為从者、各减一等
○若罪人持杖拒捕、其捕者格杀之、及囚逃走、捕者逐而杀之、若囚窘迫而自杀者、皆勿论
○若已就拘执及不拒捕而杀、或折伤者、各以杀伤论。罪人本犯应死而擅杀者、杖一百
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
凡犯罪被囚禁而脱监、及解脱自带枷锁、越狱在逃者、各於本罪上加二等。因而窃放他囚、罪重者、与囚同罪。并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本犯应死者、依常律
○若罪囚反狱在逃者、皆斩。同牢囚人、不知情者、不坐
□各府州县掌印巡捕官、但有死罪重囚越狱、三名以上、俱住俸戴罪、勒限缉拏。六名以上、调用。十名以上、降一级。十五名以上、降二级。通限三箇月以里、有能尽数拏获者、免罪。卫所官、遇有失囚、亦照前例。若偶因公事他出、致有疏虞者、减见在主守之人罪各一等。其兵备守巡官、係驻札处所、失事二次、参奏罚治。抚按官、有隐匿不以实闻者、听部院该科参究
徒流人逃
凡徒流迁徙囚人、役限内而逃者、一日笞五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仍发配所。其徒囚照依原犯徒年、从新拘役。役过月日、并不准理
○若起发已断决徒流迁徙充军囚徒、未到配所、中途在逃者、罪亦如之
○主守及押解人、不觉失囚者、一名杖六十。每一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皆听一百日内追捕。提调官、及长押官、减主守及押解人罪三等。限内能自捕得或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皆免罪。故纵者、各与囚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一凡问发充军人犯逃回原犯真犯死罪、免死充军者、照依原问死罪处决。杂犯死罪以下充军者、初犯、问罪、枷号三箇月、仍发本卫。再犯、枷号三箇月、调极边卫。若犯至三次、通係著伍以后者、即依守御官军律绞。其有在逃遇赦者、不分初犯再犯、俱免枷号、仍发原卫。三犯亦併论拟绞、奏请定夺
一各处有司起解逃军、并军丁、及充军人犯量地远近、定立程限、责令管送。若长解纵容在家迁延、不即起程、违限一年之上者、解人发附近。正犯原係附近、发边卫、原係边卫、发极边卫分、各充军
一凡问发直隶延庆保安二州為民人犯、但有在逃者、俱问罪改发辽东自在安乐二州。若发自在安乐二州逃回者、枷号三箇月、照旧解发。再逃者、照前枷号、改发极边卫分充军。其在逃遇赦者、亦不准宥免、照旧解发
稽留囚徒
凡应徒流迁徙充军囚徒、断决后、当该官司、限一十日内、如法枷扭、差人管押、牢固关防、发遣所拟地方交割。若限外无故稽留不送者、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因而在逃者、就将提调官吏、抵犯人本罪发遣。候捕获犯人到官、替役至日、疏放别叙 【抵犯人本罪、谓将提调官吏、照依犯人所犯、该徒者、抵徒。该流者、抵流。该迁徙者、抵迁徙。该充军者、抵充军。候跟捕犯人、得获至日。将官吏疏放。别行叙用】
○若邻境官司、囚到稽留不即递送者、罪亦如之
○若发遣之时、提调官吏、不行如法枷杻、以致囚徒中途解脱自带枷杻在逃者、与押解人同罪
○并罪坐所由。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主守不觉失囚
凡狱卒不觉失囚者、减囚罪二等。若囚自内反狱在逃、又减二等。听给限一百日追捕。限内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皆免罪司狱官典、减狱卒罪三等。其提牢官、曾经躬亲逐一点视罪囚、枷锁杻俱已如法、取责狱官狱卒、牢固收禁文状者、不坐。若不曾点视、以致失囚者、与狱官罪同。故纵者、不给捕限、各与囚同罪。未断之间、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各减一等。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若贼自外入劫囚、力不能敌者、免罪
○若押解罪囚、中途不觉失囚者、罪亦如之
知情藏匿罪人
凡知人犯罪事发、官司差人追唤、而藏匿在家、不行捕告。及指引道路、资给衣粮、送令隐避者、各减罪人罪一等。其展转相送、而隐藏罪人、知情者、皆坐。不知者、勿论
○若知官司追捕罪人、而漏泄其事、致令罪人得以逃避者、减罪人罪一等。未断之间能自捕得者、免罪。若他人捕得、及罪人已死、若自首、又各减一等
盗贼捕限
凡捕强窃盗贼、以事发日為始。当该应捕弓兵、一月不获强盗者、笞二十。两月笞三十。三月笞四十。捕盗官、罚俸钱两月。弓兵一月不获窃盗者、笞一十。两月笞二十。三月笞三十。捕盗官、罚俸钱一月。限内获贼及半者、免罪
○若经隔二十日以上告官者、不拘捕限。捕杀人贼、与捕强盗同
一凡府州县、係有城池、及设有卫所、被贼打劫仓库狱囚、或杀死职官、或聚至百人以上者、抚按官就将各掌印操备等官、先行参奏住俸戴罪缉捕。限半年以里、尽数拏获、免罪。如过限拏获未尽、再限三箇月尽获、亦准免罪。若全无拏获、及再限内不能尽数拏获者、不分军卫有司、俱问罪、降二级。文官送部。武官仍於本卫所各调用。卫所失事、止坐卫所掌印操备等官。兵备守巡、并守备官、驻札本城者、降一级调用。不係驻札处所、止调用。若自来不曾设有城池者、掌印巡捕等官、止降一级。兵备守巡守备等官、分别罚治
一各处民间被贼打劫、即时擒获者、不分城内城外、各掌印巡捕等官、俱免罪。一月之外不获、通行住俸、候拏获一半以上、方准开支。若中间能获别起、及别府州县真正强盗、及各越狱重囚、亦准抵数。但不许将照捕名数、朦朧捉拏、以图抵饰。仍通计一年之内、除尽数拏获、及拏获一半以上免罪者、不计外。城内积至五起、城外及无城去处、至十起以上、不分军卫有司、掌印巡捕等官、参究问罪、俱降一级。文官送部、武官於本卫所、各调用。兵备守巡官、分别罚治
一凡强盗打劫、各该有司军卫员役、不分事情轻重、务要登时从实申报。如有隐匿者、抚按官即将各该员役、应提问者、提问。应参奏者、就便参奏。酌量情罪、轻则罚治、重则降黜、议拟上请、不许容隐。其抚按官遇有报到、若係杀官劫库劫狱、并聚至百人以上、或啸聚不散、及城内打劫至杀人者、即行奏报。其民间被劫事情、稍轻者、类入岁报册内、年终具奏、俱不许容隐。违者、听部院该科参奏重治一京城内外、但有强盗得财伤人者、巡捕把总兵马等官、即时擒获、免罪、仍论功叙录。若有脱逃、俱即住俸、限三箇月以里、拏获一半以上、姑准开俸。过限不获、各罚俸三箇月。仍总计一年之内、除尽数拏获、及拏获一半免罪者、不计外。城内积至五起、城外十起以上、俱问罪、降一级。文官仍调外用
断狱
囚应禁而不禁
凡狱囚应禁而不禁、应枷锁杻而不枷锁杻、及脱去者、若囚该杖罪笞三十。徒罪笞四十。流罪笞五十。死罪杖六十。若应枷而锁、应锁而枷者、各减一等
○若囚自脱去、及司狱官典狱卒、私与囚脱去枷锁杻者、罪亦如之。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其不应禁而禁、及不应枷锁杻而枷锁杻者、各杖六十
○若受财者、并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一凡枷号人犯、除例有正条、及催徵税粮、用小枷枷号、朝枷夜放外。敢有将罪轻人犯、用大枷枷号、伤人者、奏请降级调用。因而致死者、问发為民
故禁故勘平人
凡官吏怀挟私讎、故禁平人者、杖八十。因而致死者、绞。提牢官、及司狱官典狱卒、知而不举首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者、不坐。若因公事、干连平人在官、无招误禁致死者、杖八十。有文案应禁者、勿论
○若故勘平人者、杖八十。折伤以上、依凡斗伤论。因而致死者、斩。同僚官、及狱卒、知情共勘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情、及依法拷讯者、不坐。若因公事、干连平人在官、事须鞫问、及罪人赃仗证佐明白、不服招承、明立文案、依法拷讯、邂逅致死者、勿论
一内外问刑衙门、一应该问死罪、并窃盗抢夺重犯、须用严刑拷讯。其餘止用鞭朴常刑。若酷刑官员、不论情罪轻重、輒用挺棍、夹棍、脑箍、烙铁等项惨刻刑具、如一封书、鼠弹箏、拦马棍、燕儿飞等项名色。或以烧酒灌鼻、竹签钉指、及用径寸懒杆、不去稜节竹片、乱打覆打、或打脚踝、或鞭脊背、若但伤人、不曾致死者、俱奏请、文官降级调用。武官降级、於本卫所带俸。因而致死者、文官发原籍為民。武官革职、随舍餘食粮差操。若致死至三命以上者、文官发附近、武官发边卫、各充军
淹禁
凡狱囚情犯已完、监察御史、提刑按察司、审录无冤、别无追勘事理、应断决者、限三日内断决。应起发者、限一十日内起发。若限外不断决、不起发者、当该官吏、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因而淹禁致死者、若囚该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
凌虐罪囚
凡狱卒非理在禁凌虐殴伤罪囚者、依凡斗伤论。剋减衣粮者、计赃以监守自盗论。因而致死者、绞。司狱官典、及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
一法司问断过各处进本等项人犯、发各衙门程递者、除原有杻镣、及牢固字样照旧外。其押解人役、若擅加杻镣、非法乱打搜检财物、剥脱衣服、逼致死伤、及受财故纵、并听凭狡猾之徒、买求杀害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為民
与囚金刃解脱
凡狱卒以金刃、及他物可以自杀、及解脱枷锁之具而与囚者、杖一百。因而致囚在逃、及自伤、或伤人者、并杖六十、徒一年。若囚自杀者、杖八十、徒二年。致囚反狱、及杀人者、绞。其囚在逃、未断之间、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者、各减一等
○若常人以可解脱之物与人、及子孙与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与家长者、各减一等
○若司狱官典、及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
○若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若狱囚失於点检、致囚自尽者、狱卒杖六十。司狱官典、各笞五十。提牢官、笞四十
主守教囚反异
凡司狱官典狱卒、教令罪囚反异、变乱事情、及与通传言语、有所增减其罪者、以故出入人罪论。外人犯者、减一等
○若容纵外人入狱、及走泄事情、於囚罪无增减者、笞五十
○若受财者、并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狱囚衣粮
凡狱囚应请给衣粮医药、而不请给。患病应脱去枷锁杻、而不脱去。应保管出外。而不保管。应听家人入视、而不听。司狱官典狱卒、笞五十。因而致死者、若囚该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
○若已申稟上司、不即施行者、一日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因而致死者、若囚该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
功臣应禁亲人入视
凡功臣、及五品以上官、犯罪应禁者、许令亲人入视。徒流者、并听亲人随行。若在禁、及至配所、或中途病死者、在京原问官、在外随处官司、开具致死缘由、差人引领亲人、诣闕面奏发放。违者、杖六十
死囚令人自杀
凡死罪囚已招服罪、而囚使令亲戚故旧自杀、或令雇倩人杀之者、亲故及下手之人、各依本杀罪、减二等。若囚虽已招服罪、不曾令亲故自杀、及虽曾令自杀、而未招服罪、輒杀讫、或雇倩人杀之者、亲故及下手之人、各以斗杀伤论
○若虽已招服罪、而囚之子孙為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為家长者、皆斩
老幼不拷讯
凡应八议之人、及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若废疾者、并不合拷讯、皆据眾证定罪。违者、以故失入人罪论。其於律得相容隐之人、及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若(上□下马)疾、皆不得令其為证。违者、笞五十
鞫狱停囚待对
凡鞫狱官推问罪囚、有起内人伴、见在他处、官司停囚待对者、虽职分不相统摄、皆听直行勾取。文书到后、限三日内发遣。违限不发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仍行移本管上司、问罪督发
○若起内应合对问同伴罪囚、已在他处州县事发见问者、听轻囚就重囚、少囚从多囚。若囚数相等者、以后发之囚、送先发官司併问。若两县相去三百里之外者、各从事发处归断。违者笞五十。若违法将重囚移就轻囚、多囚移就少囚者。当处官司、随即收问。仍申达所管上司、究问所属违法移囚之罪。若囚到不受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一问刑衙门、行文军卫有司提人、迁延三箇月以上不到、经该官吏住俸、候事完之日、方许关支。半年不到、经该官员、参奏提问
一在京在外问刑、例应委官勘问、及行军卫有司会勘者、如财產等项、限一箇月。勘检人命、限两箇月。駇勘者、亦限一箇月。如违、及託故推调、不即赴勘者、参奏提问。仍另行委官、作急勘报
依告状鞫狱
凡鞫狱须依所告本状推问、若於状外别求他事、摭拾人罪者、以故入人罪论。同僚不署文案者、不坐
○若因其告状、或应掩捕□检、因而检得别罪、事合推理者、不在此限
原告人事毕不放回
凡告词讼、对问得实、被告已招服罪原告人别无待对事理、随即放回。若无故稽留三日不放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狱囚诬指平人
凡囚在禁诬指平人者、以诬告人论。其本犯罪重者、从重论
○若官吏鞫问狱囚、非法拷讯、故行教令诬指平人者、以故入人罪论
○若追徵钱粮、逼令诬指平人代纳者、计所枉徵财物坐赃论。其物给主
○其被诬之人、无故稽留三日不放回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若鞫囚而证佐之人不言实情、故行诬证、及化外人有罪、通事传译番语、不以实对、致罪有出入者、证佐人减罪人罪二等。 【谓证佐人不说实情、出脱犯人全罪者、证佐人减犯人全罪二等。若增减其罪者、亦减犯人所得增减之罪二等之类】 通事与同罪 【谓化外人本有罪、通事符同传说、出脱全罪者、通事与犯人同得全罪。若将化外人罪名增减传说者、以所增减之罪坐通事。谓如化外人本招承杖六十、通事传译增作、杖一百、即坐通事杖四十。又如化外人本招承杖一百、通事传译减作笞五十、即坐通事笞五十之类】
官司出入人罪
凡官司出入人罪、全出全入者、以全罪论 【谓官吏因受人财、及法外用刑、将本应无罪之人、而故加以罪、及应有罪之人、而故出脱之者、并坐官吏以全罪。法外用刑、如用火烧烙铁烙人、或冬月用冷水浇淋身体之类】
○若增轻作重、减重作轻、以所增减论。至死者、坐以死罪 【谓如其人犯罪应决一十、而增成二十之类、谓之增轻作重、则坐以所增一十之罪。其人□□五十、而减作三十之类、谓之减重作轻、则坐以所减二十之罪、餘准此。若增轻作重、入至徒罪者、每徒一等、折杖二十。入至流罪者、每流一等、折徒半年。入至死罪、已决者、坐以死罪。若减重作轻者、罪亦如之】
○若断罪失於入者、各减三等。失於出者、各减五等。【谓鞫问狱囚、或证佐诬指、或依法拷讯、以致招承、及议刑之际、所见错误、别无受赃情弊、及法外用刑、致罪有轻重者、若从轻失入重、从重失出轻者、亦以所剩罪论】 并以吏典為首。首领官减吏典一等。佐贰官减首领官一等。长官减佐贰官一等科罪
○若囚未决放、及放而还获、若囚自死、各听减一等 【谓故入及失入人笞杖徒流死罪未决。其故出及失出人笞杖徒流死罪未放。及放而更获。若囚人自死者。於故出入及失出入人罪上、各听减一等】
辩明冤枉
凡监察御史、按察司辩明冤枉、须要开具所枉事跡、实封奏闻、委官追问得实、被诬之人、依律改正。罪坐原告原问官吏
○若事无冤枉、朦朧辩明者、杖一百、徒三年。若所诬罪重者、以故出入人罪论。所辩之人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法司凡遇一应称冤调问、及东厂锦衣卫奏送人犯、如有冤枉、及情罪有可矜疑者、即与辩理、具奏发落、母拘成案。若明知冤枉、不与辩理者、以故入人罪论
一法司遇有重囚称冤、原问官员、輒难辩理者、许该衙门移文会同三法司、锦衣卫堂上官、就於京畿道会同辩理。果有冤枉、及情罪有可矜疑者、奏请定夺
一凡大小问刑衙门、凡鞫问囚犯、务要参酌情法、如果情重例合、应该发遣者、方许定拟充军。不许偏任喜怒、移情就例。其抚按官、凡遇各该所属衙门、申详充军人犯、亦要虚心参酌、必须法当其罪、方允定卫发遣。如於例有牵合、即便驳回改拟、照常发落。其各该司府州县、但遇五年一次、差官审录之期。一应充军人犯、除已经解发著伍外。其餘不分曾否详允、及虽曾经定卫、尚未起解者、逐一开送审录官处审录。其经审录官辩释者、务要遵照发落、不许原问官偏拗阻挠。如有好名立威、酷法害人者、听抚按审录官、各指实参奏
有司决囚等第
凡狱囚鞫问明白、追勘完备、徒流以下、从各府州县决配。至死罪者、在内听监察御史、在外听提刑按察司、审录无冤、依律议拟、转达刑部、定议奏闻回报。直隶去处、从刑部委官、与监察御史、在外去处、从布政司委官、与按察司官、并同审决
○若犯人反异、家属称冤、即便推鞫、事果违枉、同将原问原审官吏、通问改正
○其审录无冤、故延不决者、杖六十。若明称冤抑、不為申理者、以入人罪故失论
一在京法司、监候梟首重囚、在监病故、凡遇春夏、不係行刑时月、及虽在霜降以后、冬至以前、若遇
圣旦等节、或祭祀斋戒日期、照常相埋、通类具奏
检验尸伤不以实
凡检验尸伤、若牒到託故不即检验、致令尸变、及不亲临监视、转委吏卒、若初復检官吏相见、符同尸状、及不為用心检验、移易轻重、增减尸伤不实、定执致死根因不明者、正官杖六十。首领官杖七十。吏典杖八十。仵作行人、检验不实符同尸状者、罪亦如之。因而罪有增减者、以失出入人罪论
○若受财故检验不以实者、以故出入人罪论。赃重者、计赃以枉法各从重论
决罚不如法
凡官司决人不如法者、笞四十。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均徵埋葬银一十两。行杖之人、各减一等。 【不如法、谓应用笞而用杖、应用杖而用讯、应决臀而决腰、应决腿而鞭背】 其行杖之人、若决不及肤者、依验所决之数抵罪。并罪坐所由。若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若监临之官、因公事、於人虚怯去处、非法殴打、及自以大杖、或金刃手足殴人、至折伤以上者、减凡斗伤罪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埋葬银一十两。其听使下手之人、各减一等。并罪坐所由 【谓情不挟私、非梯已事者、如有司官催徵钱粮、鞫问公事、提调造作、监督工程、打所属官吏夫匠之类。及管军官操练军马、演习武艺、督军征进、修理城池、打总小旗军人之类】
○若於人臀腿受刑去处、依法决打、邂逅致死、及自尽者、各勿论
长官使人有犯
凡在外各衙门长官、及出使人员、於所在去处有犯者、所部属官等、不得輒便推问、皆须申覆上司区处。若犯死罪、收管听候回报、所掌印信锁钥、发付次官收掌、若无长官、次官掌印者、亦同长官。违者笞四十
断罪引律令
凡断罪皆须具引律令、违者、笞三十。若数事共条、止引所犯罪者、听
○其特旨断罪临时处治、不為定律者、不得引比為律。若輒引比、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狱囚取服辩
凡狱囚徒流死罪、各唤囚、及其家属、具告所断罪名。仍取囚服辩文状、若不服者、听其自理、更為详审。违者、徒流罪、笞四十。死罪、杖六十
○其囚家属、在三百里之外、止取囚服辩文状、不在具告家属罪名之限
赦前断罪不当
凡赦前处断刑名、罪有不当、若处轻為重者、当改正从轻、处重為轻、其常赦所不免者、依律贴断。若官吏故出入者、虽会赦、并不原宥
闻有恩赦而故犯
凡闻知有恩赦而故犯罪者、加常犯一等。虽会赦、并不原宥
○若官司闻知有恩赦而故论决囚罪者、以故入人罪论
徒囚不应役
凡盐场铁冶、拘役徒囚、应入役而不入役、及徒囚因病给假、病已痊可、不令计日贴役者、过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若徒囚年限未满、监守之人、故纵逃回、及容令雇人代替者、照依囚人应役月日、抵数徒役、并罪坐所由。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仍拘徒囚、依律论罪贴役
妇人犯罪
凡妇人犯罪、除犯姦、及死罪收禁外。其餘杂犯、责付本夫收管。如无夫者、责付有服亲属邻里保管、随衙听候。不许一概监禁。违者笞四十
○若妇人怀孕犯罪、应拷决者、依上保管、皆待產后一百日拷决。若未產而拷决、因而堕胎者、官吏减凡斗伤罪三等。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產限未满而拷决者、减一等
○若犯死罪、听令隐婆入禁看视、亦听產后百日、乃行刑、未產而决者、杖八十。產讫、限未满而决者、杖七十。其过限不决者、杖六十。失者各减三等
死囚覆奏待报
凡死罪囚、不待覆奏回报、而輒处决者、杖八十。若已覆奏回报应决者、听三日及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及过限不行刑者、各杖六十
○若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决死刑者、杖八十
○其犯十恶罪之罪应死、及强盗者、虽决不待时、若於禁刑日而决者、笞四十
断罪不当
凡断罪应决配而收赎、应收赎而决配、各依出入人罪、减故失一等
○若应绞而斩、应斩而绞者、杖六十。失者减三等。其已处决讫、别加残毁死尸者、笞五十
○若反逆缘坐人口、应入官而放免、及非应入官而入官者、各以出入人流罪故失论
吏典代写招草
凡诸衙门鞫问刑名等项、若吏典人等、為人改写、及代写招草、增减情节、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出入人罪论。若犯人果不识字、许令不干碍之人代写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七十二
律例十三【工律】
营造
擅造作
凡军民官司、有所营造、应申上而不申上、应待报而不待报、而擅起差人工者、各计所役人雇工钱、坐赃论
○若非法营造、及非时起差人工营造者、罪亦如之
○其城垣坍倒、仓库公廨损坏、一时起差丁夫军人修理者、不在此限
○若营造计料、申请财物、及人工多少不实者、笞五十。若已损财物、或已费人工、各併计所损物价、及所费雇工钱重者、坐赃论
虚费工力採取不堪用
凡役使人工、採取木石材料、及烧造砖瓦之类、虚费工力、而不堪用者、计所费雇工钱、坐赃论。若有所造作、及有所毁坏、备虑不谨、而误杀人者、以过失杀人论。工匠提调官、各以所由為罪
造作不如法
凡造作不如法者、笞四十。若成造军器不如法、及织造?疋麤糙紕薄者、各笞五十。若不堪用、及应改造者、各併计所损财物、及所费雇工钱重者、坐赃论。其应供奉御用之物、加二等。工匠各以所由為罪。局官减工匠一等
○提调官吏、又减局官一等。并均偿物价工钱还官
一各处军器局、造作各项军器不如法者、将管局委官、参问降级。都布按三司、堂上委官、及府卫掌印官、各治以罪
冒破物料
凡造作局院、头目工匠、多破物料入已者、计赃以监守自盗论。追物还官
○局官、并覆实官吏、知情符同者、与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一各处巡按御史、都布按三司、分巡分守官、查盘军器、若有侵欺物料、那前补后、虚数开报者、不论官旗军人、俱以监守自盗论。赃重者、照侵欺仓库钱粮事例拟断。卫所官三年不行造册、致误奏缴者、降一级。各该都司守巡等官、怠慢误事、参究治罪
带造(土商)疋
凡监临主守官吏、将自已物料、輒於官局带造(土商)疋者、杖六十。(土商)疋入官。工匠笞五十。局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
织造违禁龙凤文(土商)疋
凡民间织造违禁龙凤文紵丝纱罗货卖者、仗一百、(土商)疋入官
○机户、及桃花挽花工匠、同罪。连当房家小、起发赴京、籍充局匠
造作过限
凡各处额造常课(土商)疋、军器、过限不纳齐足者、以十分為率、一分、工匠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局官减工匠一等。提调官吏、又减局官一等
○若不依期计拨物料者、局官笞四十。提调官吏、减一等
修理仓库
凡各处公廨、仓库、局院、係官房舍、但有损坏、当该官吏、随即移文有司修理、违者、笞四十。若因而损坏官物者、依律科罪、陪偿所损之物。若巳移文有司而失误者、罪坐有司
有司官吏不住公廨
凡有司官吏、不住公廨内官房、而住街市民房者、杖八十
○若埋没公用器物者、以毁失官物论
河防
盗决河防
凡盗决河防者、杖一百。盗决圩岸陂塘者、杖八十。若毁害人家、及漂失财物、渰没田禾计物价重者、坐赃论。因而杀伤人者、各减斗杀伤罪一等
○若故决河防者、杖一百、徒三年。故决圩岸陂塘、减二等。漂失赃重者、准窃盗论免剌。因而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
一凡故决盗决山东南旺湖、沛县昭阳湖、属山湖、安山积水湖、扬州高宝湖、淮安高家堰、柳浦湾、及徐邳上下滨河一带、各隄岸、并阻绝山东泰山等处泉源、有干漕河禁例、為首之人、发附近卫所、係军、调发边卫、各充军。其闸官人等、用草捲阁闸板、盗泄水利、串同取财、犯该徒罪以上、亦照前问遣
一河南等处地方、盗决及故决隄防、毁害人家、漂失财物、淹没田禾、犯该徒罪以上、為首者、若係旗舍餘丁民人、俱发附近充军。係军、调发边卫
失时不修隄防
凡不修河防、及修而失时者、提调官吏、各笞五十。若毁害人家、漂失财物者、杖六十。因而致伤人命者、杖八十
○若不修圩岸、及修而失时者、笞三十。因而渰没田禾者、笞五十
○其暴水连雨、损坏隄防、非人力所致者、勿论
一凡运河一带、用强包揽闸夫溜夫二名之上、捞浅铺夫三名之上、俱问罪。旗军、发边卫、民併军丁夫等、发附近、各充军。揽当一名、不曾用强生事者、问罪、枷号一箇月发落
大明会典 卷之一百七十六图表
大明会典 / 文职衙门 / 刑部 / 卷之一百七十六 / 五刑赎罪
在京纳赎诸例图
做工
米
灰
甎
碎甎
水和炭
石
老疾折钱
笞一十
一箇月
米五斗穀七斗五升
一千二百斤折银一两八分
七十箇折银三钱
二千八百斤
二百斤折银四钱
一千二百斤
二十
一箇半月
米一石穀一石五斗
一千八百斤折银一两六钱二分
一百五箇折银六钱
四千二百斤
三百斤折银六钱
一千八百斤
三十
二箇月
米一石五斗穀二石二斗五升
二千四百斤折银二两一钱六分
一百四十箇折银九钱
五千六百斤
四百斤折银八钱
二千四百斤
俱一文
四十
二箇半月
米二石穀三石
三千斤折银二两七钱
一百七十五箇折银一两二钱
七千斤
五百斤折银一两
三千斤
五十
三箇月
米二石五斗穀三石七斗五升
三千六百斤折银三两二钱四分
二百一十箇折银一两五钱
八千四十斤
六百斤折银一两二钱
三千六百斤
杖六十
四箇月
米六石穀九石
四千二百斤折银三两七钱八分
二百四十五箇折银一两八钱
九千八百斤
七百二十斤折银一两四钱四分
四千二百斤
俱二文
七十
四箇半月
米七石穀十石五斗
四千八百斤折银四两三钱二分
二百八十箇折银二两一钱
一万一千二百斤
八百二十斤折银一两六钱四分
四千八百斤
八十
五箇月
米八石穀十二石
五千四百斤折银四两八钱六分
三百一十五箇折银二两四钱
一万二千六百斤
九百二十斤折银一两八钱四分
五千四百斤
九十
五箇半月
米九石穀十三石五斗
六千斤折银五两四钱
三百五十箇折银二两七钱
一万四千斤
一千二十斤折银一两四分
六千斤
一百
六箇月
米十石穀十五石
六千六百斤折银五两九钱四分
三百八十五箇折银三两
一万五千四百斤
一千一百二十斤折银二两二钱四分
六千六百六斤
俱三文
徒一年
照徒年限
米一十五石穀二十一石五斗
一万二千斤折银十两八钱
六百箇折银四两
二万四千斤
一千七百斤折银三两四钱
一万二千斤
六文
一年半
米二十石穀三十石
一万八千斤折银十六两二钱
九百箇折银六两
二万六千斤
二千六百斤折银五两二钱
一万八千斤
二年
米二十五石穀三十二石五斗
二万四千斤折银二十一两六钱
一千二百箇折银八两
四万八千斤
三千五百斤折银七两
二万四千斤
九文
二年半
米三十石穀四十五石
二万斤折银二十七两
一千五百箇折银十两
六万斤
四千三百斤折银八两六钱
三万斤
三年
米三十五石穀四十七石五斗
三万六千斤折银三十二两四钱
一千八百箇折银一十二两
七万二千斤
五千二百斤折银十两四钱
二万六千斤
十一文
流罪
米四十石穀六十石
四万二千斤折银三十七两八钱
二千一百箇折银一十四两
八万四千斤
五千八百斤折银一十一两六钱
四万二千斤
杂犯死罪
米五十石穀七十五石
六万四千二百斤折银五十七两七钱八分
三千二百箇折银十六两
一十二万八千斤
九千斤折银一十八两
六万四千二百斤
在外纳赎诸例图
无力
有力
稍有力
收赎律钞
赎罪例钞
钱钞兼收
赎钞【杂犯又犯者】
依律
照例
纳工价
老幼废疾工乐户妇人折杖餘罪及一应轻赎者
军职正妻例难的决之人有力者
即上件人犯该赎钞者
旧例
折银上库
照仪从事例
刑部覆都御史陈洪謨奏与例钞应别
先将钞一贯折银三釐比纳米尤重
在京常用银钞故见行兼收
今定
折穀上仓
每做工一月折银三钱
刑部覆都御史朱廷声奏每贯折银一分二釐五毫
都御史朱廷声题照尚书閔珪议与工食同
在外钱钞不便故奏行折银见上
笞一十
米五斗穀一石
三钱
钞六百文折银七釐五毫
钞一百五十贯折钱七十文折银一钱
钱三十五文钞一百贯
杂犯再犯笞杖决讫照前发遣
二十
米一石穀二石
四钱五分
钞一贯二百文折银一分五釐
钞三百贯折钱一百四十文折银二钱
钱七十文钞一百五十贯
三十
米一石五斗穀三石
六钱
钞一贯八百文折银二分二釐五毫
钞四百五十贯折钱二百一十文折银三钱
钱一百五十文钞一百二十五贯
四十
米二石穀四石
七钱五分
钞二贯四百文折银三分
钞六百贯折钱二百八十文折银四钱
钱二百四十文钞二百贯
五十
米二石五斗穀五石
九钱
钞三贯折银三分七釐五毫
钞七百五十贯折钱三百五十文折银五钱
钱二百七十文钞三百七十五贯
杖六十
米六石穀十二石
一两二钱
钞三贯六百文折银四分五釐
钞一千四百五十贯折钱四百二十文折银六钱
钱三百一十文钞七百二十五贯
七十
米七石穀十四石
一两三钱五分
钞四贯二百文折银五分二釐五毫
钞一千六百五十贯折钱四百九十文折银七钱
钱二百四十五文钞八百二十五贯
八十
米八石穀十六石
一两五钱
钞四贯八百文折银六分
钞一千八百五十贯折钱五百六十文折银八钱
钱二百八十文钞九百二十五贯
九十
米九石穀十八石
一两六钱五分
钞五百贯四百文折银六分七釐五毫
钞二千五十贯折钱六百三十文折银九钱
钱三百一十五文钞一千二十五贯
一百
以上俱的决
米十石穀二十石
一两八钱
钞六贯折银七分五釐
钞二千二百五十贯折钱七百文折银一两
钱三百五十文钞一千一百二十五贯
连杖总折
全赎铜钱兼徒杖收折
徒流情重不准纳钞
折杖【诬轻為重者】
徒一年
以下俱民摆站军瞭哨
米十五石穀三十石
三两六钱
钞十二贯折银一钱五分
妇人餘罪收赎钞六贯折钱三文
杖六十连徒共折杖一百五十
杂犯再犯赎钞六贯
一年半